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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市 花 都 区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就 医 指 南 一 参 加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的 对 象 花 都 区 农 业 户 口, 以 户 为 单 位 自 愿 参 加 已 参 加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或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 以 下 简 称 职 工 医 保 和 居 民 医 保 ) 的 参 保 人, 不 能 再 参 加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 以 下 简 称 新 农 合 ) 如 已 参 加, 只 能 在 新 农 合 或 职 工 医 保 居 民 医 保 中 任 选 一 项 办 理 报 销 二 缴 费 标 准 及 时 间 1. 筹 资 标 准 为 450 元 / 人 年, 其 中 农 民 每 人 缴 费 90 元, 中 央 市 区 及 镇 ( 街 ) 各 级 政 府 财 政 共 资 助 360 元 / 人 2.2013 年 10 月 10 日 -11 月 30 日 为 参 加 新 农 合 缴 费 时 间 ( 在 11 月 30 日 至 12 月 19 日 期 间 出 生 的 新 生 儿 可 在 12 月 20 日 前 缴 费 参 合 ), 在 筹 资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未 缴 纳 新 农 合 资 金, 次 年 就 没 有 资 格 享 受 新 农 合 待 遇 已 参 加 新 农 合 的 参 合 人, 非 政 策 指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不 能 中 途 退 出 3. 待 遇 享 受 时 间 从 2014 年 的 1 月 1 日 起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三 基 本 医 疗 待 遇 ( 一 ) 住 院 待 遇 标 准 1. 住 院 报 销 办 法 (1) 医 院 记 账 : 在 区 内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住 院, 入 院 当 天 必 须 凭 身 份 证 或 户 口 簿 到 新 农 合 窗 口 办 理 住 院 登 记 手 续, 出 院 结 算 时 在 住 院 总 费 用 中 减 去 应 报 销 金 额 后, 再 交 纳 个 人 所 支 付 的 部 分 费 用 (2) 零 星 报 销 : 在 区 外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住 院, 出 院 时 先 结 算 付 清 住 院 费 用, 自 出 院 日 期 起,3 个 月 内 凭 ⑴ 出 院 诊 断 证 明 ⑵ 住 院 费 用 清 单 ⑶ 住 院 收 费 收 据 的 原 件 ⑷ 出 院 小 结 ( 简 介 ) ⑸ 身 份 证 或 户 口 簿 ⑹ 个 人 存 折 账 户 复 印 件 等, 到 区 内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新 农 合 报 销 窗 口 或 到 中 国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花 都 支 公 司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管 理 服 务 中 心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因 急 诊 就 医 或 经 区 农 合 办 审 批 在 非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就 医 按 上 述 规 定 办 理 零 星 报 销 (3) 在 区 内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住 院 者, 出 院 时 必 须 进 行 医 院 记 账, 如 违 反 规 定 不 进 行 医 院 记 账, 不 再 予 以 办 理 报 销 情 况 特 殊 者, 需 填

写 花 都 区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特 殊 情 况 报 销 申 请 表, 经 村 镇 区 三 级 审 核, 同 意 后 方 可 办 理 报 销 ; 在 医 疗 机 构 住 院 者, 出 院 后 3 个 月 内 仍 未 办 理 报 销, 不 再 予 以 办 理 报 销 2.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支 付 范 围 (1)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执 行 广 州 市 城 乡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农 村 居 民 用 药 诊 疗 项 目 医 疗 服 务 设 施 范 围 和 支 付 标 准 ( 以 下 简 称 三 个 目 录 ) (2) 按 医 院 级 别 设 置 住 院 检 验 检 查 费 限 额, 每 次 住 院 检 验 检 查 费 限 额 标 准 为 一 级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500 元 二 级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1000 元 三 级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1500 元 因 急 诊 或 经 审 批 在 非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就 医 的 检 验 检 查 费 限 额 按 同 等 级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标 准 执 行 属 于 基 本 医 疗 费 用 范 围 的 检 验 检 查 费 用, 超 出 上 述 限 额 部 分 不 纳 入 基 本 医 疗 待 遇 计 算 范 围 3. 各 种 住 院 的 医 疗 待 遇 标 准 (1) 起 付 标 准 与 基 金 支 付 比 例 每 次 住 院 均 支 付 一 次 起 付 标 准, 连 续 住 院 治 疗 时 间 每 超 过 90 天 需 重 新 支 付 一 次 起 付 标 准 在 专 科 医 院 连 续 住 院 治 疗 结 核 病 的, 每 超 过 180 天 需 重 新 支 付 一 次 起 付 标 准 因 精 神 病 在 本 市 精 神 病 专 科 医 疗 机 构 或 综 合 性 医 疗 机 构 精 神 病 专 区 住 院 治 疗 的, 无 需 支 付 起 付 标 准 住 院 报 销 计 算 公 式 : 住 院 报 销 金 额 =( 住 院 总 金 额 - 报 销 起 付 线 - 不 可 报 销 部 分 ) 报 销 比 例 项 目 医 疗 机 构 等 级 起 付 线 报 销 比 例 一 级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300 元 85% 纳 入 报 销 范 围 的 可 报 销 部 分 二 级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 广 州 市 白 云 精 神 病 康 复 医 院 按 花 都 区 新 农 合 与 该 院 签 订 的 协 议 执 行 ) 区 内 区 属 三 级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600 元 70% 1000 元 60%

区 内 非 区 属 三 级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及 区 外 三 级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因 急 诊 就 医 或 经 审 批 的 非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1000 元 50% 1000 元 35% 封 顶 线 参 合 年 度 内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为 20 万 (2) 生 育 住 院 待 遇 到 医 院 分 娩, 按 住 院 办 理 报 销 在 区 内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住 院 分 娩, 在 入 院 时 必 须 凭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证 身 份 证 或 户 口 簿 等 在 医 院 新 农 合 窗 口 办 理 住 院 登 记, 出 院 时 办 理 住 院 报 销, 分 娩 后 未 能 补 办 计 划 生 育 证 而 补 办 当 地 镇 ( 街 ) 计 划 生 育 证 明 的 情 况 不 予 报 销, 如 已 购 买 社 保 生 育 险, 生 育 住 院 只 能 在 新 农 合 或 社 保 生 育 险 中 任 选 一 项 办 理 报 销 未 住 院 分 娩 的 不 予 以 报 销 及 补 偿 (3) 新 生 儿 待 遇 新 生 儿 出 生 当 年, 可 随 其 父 或 母 享 受 相 应 的 待 遇 ( 共 用 相 应 的 支 付 限 额 ),2013 年 12 月 20 至 31 日 出 生 的 婴 儿, 出 生 次 年 仍 可 随 父 母 享 受 相 应 待 遇 如 出 生 当 年 参 合 缴 费, 自 参 合 缴 费 次 月 起 享 受 待 遇 (4)13 种 重 大 疾 病 报 销 办 法 凡 年 龄 在 0 14 周 岁 ( 含 14 周 岁 ) 参 合 儿 童, 患 儿 童 急 性 淋 巴 细 胞 白 血 病 儿 童 急 性 早 幼 粒 细 胞 白 血 病 儿 童 先 天 性 房 间 隔 缺 损 儿 童 先 天 性 室 间 隔 缺 损 儿 童 先 天 性 动 脉 导 管 未 闭 儿 童 先 天 性 肺 动 脉 瓣 狭 窄 等 6 种 重 大 疾 病 ; 以 及 患 终 末 期 肾 病 透 析 耐 多 药 肺 结 核 宫 颈 癌 乳 腺 癌 鼻 咽 癌 重 性 精 神 疾 病 艾 滋 病 机 会 性 感 染 等 7 种 重 大 疾 病, 经 区 级 以 上 医 疗 机 构 诊 断 为 上 述 疾 病 的 参 合 人, 携 带 身 份 证 ( 户 口 本 ) 诊 断 证 明 和 病 历, 到 区 内 各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新 农 合 窗 口 申 请 重 大 疾 病 救 治, 经 区 农 合 办 审 批 通 过 后, 在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住 院 治 疗 的 医 疗 费 用, 报 销 标 准 为 限 额 费 用 的 70% 2013 年 增 加 的 重 性 精 神 疾 病 艾 滋 病 机 会 性 感 染 限 额 标 准 为 4.5 万 元 计 算 报 销 费 用 时 不 设 起 付 线, 不 受 广 州 市 花 都 区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制 度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限 制 ( 具 体 按 花 农 合 字 [2011]8 号 和 花 农 合 字 [2011]10 号 规 定 执 行 ) 参 合 人 在 参 合 年 度 内 同 一 病 种 当 次 不 得 重 复 享 受 重 大 疾 病 门 诊 特 定 项 目 等 待 遇

( 二 ) 门 诊 待 遇 标 准 1. 门 诊 特 定 项 目 待 遇 标 准 (1) 门 诊 特 定 项 目 种 类 恶 性 肿 瘤 门 诊 放 射 治 疗 恶 性 肿 瘤 门 诊 化 学 治 疗 尿 毒 症 门 诊 血 液 透 析 治 疗 尿 毒 症 门 诊 腹 膜 透 析 治 疗 肾 脏 移 植 术 后 门 诊 抗 排 异 治 疗 肝 脏 移 植 术 后 门 诊 抗 排 异 治 疗 血 友 病 慢 性 丙 型 肝 炎 慢 性 再 生 障 碍 性 贫 血 门 诊 治 疗 重 型 β 地 中 海 贫 血 门 诊 治 疗 急 诊 留 院 观 察 家 庭 病 床 耐 多 药 肺 结 核 及 艾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 艾 滋 病 患 者 治 疗, 共 14 种 超 出 上 述 门 诊 特 定 项 目 范 围 的 且 2013 年 已 通 过 特 殊 门 诊 审 核 的 参 合 人 员 在 2014 年 内 仍 按 2013 年 新 农 合 标 准 享 受 待 遇, 但 不 再 新 增 加 审 核 (2) 门 诊 特 定 项 目 资 格 认 定 与 就 医 门 诊 特 定 项 目 进 行 资 格 认 定 前 必 须 到 本 市 具 备 相 应 门 诊 特 定 项 目 诊 断 资 格 的 医 疗 机 构 进 行 疾 病 鉴 定 ( 急 诊 留 院 观 察 除 外 ), 经 医 院 医 务 科 审 核 加 盖 公 章, 并 在 门 诊 统 筹 系 统 录 入 申 请 资 料 后 报 区 农 合 办 审 核, 区 农 合 办 审 核 同 意 后 次 月 开 始 生 效, 有 效 期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属 于 门 诊 特 定 项 目 范 围 的 参 合 患 者, 必 须 在 具 备 相 应 门 诊 特 定 项 目 的 医 疗 机 构 就 医, 否 则,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不 予 报 销 (3) 起 付 标 准 与 支 付 比 例 急 诊 留 院 观 察 起 付 标 准 为 1000 元, 每 年 度 只 支 付 一 次 起 付 标 准 急 诊 留 院 观 察 直 接 转 入 本 院 住 院 治 疗 的, 当 次 急 诊 留 院 观 察 的 医 疗 费 用 并 入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结 算 家 庭 病 床 起 付 标 准 为 300 元, 每 90 日 计

算 一 次 其 余 门 诊 特 定 项 目 不 设 起 付 标 准 家 庭 病 床 支 付 比 例 为 85%, 其 余 门 诊 特 定 项 目 按 就 诊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住 院 支 付 比 例 执 行 (4)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门 诊 特 定 项 目 类 别 每 月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 元 ) 肾 脏 移 植 术 后 门 诊 抗 排 异 治 疗 6000 肝 脏 移 植 术 后 门 诊 抗 排 异 治 疗 5500 慢 性 丙 型 肝 炎 3500 慢 性 再 生 障 碍 性 贫 血 5000 重 型 β 地 中 海 贫 血 3000 耐 多 药 肺 结 核 及 艾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 艾 滋 病 患 者 治 疗 不 设 支 付 限 额, 其 他 门 诊 特 定 项 目 不 设 月 度 支 付 限 额 基 金 支 付 门 诊 特 定 项 目 费 用 纳 入 年 度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2. 门 诊 指 定 慢 性 病 待 遇 标 准 (1) 门 诊 指 定 慢 性 病 种 类 糖 尿 病 高 血 压 病 冠 心 病 帕 金 森 病 类 风 湿 性 关 节 炎 系 统 性 红 斑 狼 疮 精 神 分 裂 症 慢 性 心 力 衰 竭 ( 心 功 能 Ⅲ 级 以 上 ) 心 脏 瓣 膜 替 换 手 术 后 抗 凝 治 疗 癫 痫 慢 性 活 动 性 肝 炎 ( 乙 型 ) 肝 硬 化 ( 失 代 偿 期 ) 慢 性 肾 小 球 肾 炎 慢 性 肾 功 能 不 全 ( 非 透 析 ) 慢 性 阻 塞 性 肺 疾 病 阿 尔 茨 海 默 氏 病 情 感 性 精 神 病 ( 躁 狂 发 作 抑 郁 发 作 及 双 相 障 碍 ), 共 17 种 超 出 上 述 慢 性 病 范 围 且 2013 年 已 通 过 特 殊 门 诊 审 核 的 参 合 人 员 在 2014 年 内 仍 按 2013 年 新 农 合 标 准 享 受 待 遇, 但 不 再 新 增 加 审 核 (2) 门 诊 指 定 慢 性 病 资 格 认 定 与 就 医

进 行 资 格 认 定 前 必 须 到 本 市 二 级 或 以 上 级 别 社 会 保 险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进 行 鉴 定 ( 糖 尿 病 可 以 在 任 一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诊 断 ), 并 在 门 诊 统 筹 系 统 录 入 申 请 资 料 后 报 区 农 合 办 审 核, 经 区 农 合 办 审 核 同 意 后 次 月 开 始 生 效, 有 效 期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属 于 门 诊 指 定 慢 性 病 范 围 的 参 合 人, 必 须 在 我 区 新 农 合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就 诊, 否 则,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不 予 报 销 (3) 支 付 标 准 与 支 付 限 额 在 区 内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就 医, 属 于 门 诊 指 定 慢 性 病 目 录 内 的 基 本 医 疗 药 费, 基 金 支 付 比 例 一 级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70% 其 他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50% 参 合 人 员 最 多 可 申 请 3 个 病 种, 每 病 种 每 月 最 高 支 付 50 元, 当 月 有 效, 不 滚 存, 不 累 计 基 金 支 付 费 用 纳 入 年 度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3. 普 通 门 ( 急 ) 诊 待 遇 标 准 (1) 选 点 规 定 参 合 人 员 可 选 一 家 一 级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或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 含 本 市 指 定 的 视 同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下 同 ) 作 为 普 通 门 ( 急 ) 诊 就 诊 医 疗 机 构 (2) 支 付 费 用 范 围 参 合 人 员 因 疾 病 意 外 伤 害 ( 非 第 三 方 责 任 ) 在 选 定 普 通 门 诊 医 疗 机 构 进 行 门 ( 急 ) 诊 就 诊, 发 生 的 符 合 居 民 医 保 普 通 门 诊 支 付 目 录 的 基 本 医 疗 药 费 属 于 基 金 支 付 范 围, 乙 类 药 品 先 自 付 比 例 为 10% (3) 支 付 标 准 与 限 额

在 一 级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或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普 通 门 诊 就 诊 发 生 的 基 本 医 疗 药 费, 基 金 支 付 50% 普 通 门 诊 就 医 发 生 的 基 本 医 疗 费 用, 每 诊 次 基 金 最 高 支 付 30 元 年 度 内 基 金 支 付 普 通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限 额 为 300 元, 并 累 计 入 基 金 年 度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4. 产 前 门 诊 检 查 待 遇 : 参 合 人 员 在 符 合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规 定 的 生 育 期 内, 可 在 本 统 筹 区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中 选 定 一 家 开 设 产 科 业 务 的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进 行 产 前 门 诊 检 查 基 金 支 付 产 前 门 诊 检 查 的 具 体 项 目, 参 照 广 州 市 生 育 保 险 规 定 的 诊 疗 项 目 执 行 基 金 按 照 50% 比 例 支 付 对 于 符 合 国 家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的 参 加 新 农 合 的 孕 妇 每 孕 次 300 元, 累 计 入 基 金 年 度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5. 一 般 诊 疗 费 支 付 标 准 参 合 人 员 在 政 府 办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就 医 发 生 的 应 由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基 金 支 付 的 一 般 诊 疗 费, 由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基 金 按 照 70% 支 付, 并 纳 入 门 诊 特 定 项 目 门 诊 指 定 慢 性 病 普 通 门 诊 产 前 门 诊 检 查 的 支 付 限 额 范 围 6. 狂 犬 疫 苗 支 付 标 准 动 物 致 伤 的 狂 犬 病 暴 露 者 接 种 疫 苗, 每 人 每 次 ( 指 被 咬 伤 一 次 ) 定 额 补 助 200 元, 纳 入 年 度 最 高 支 付 限 额 7.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的 报 销 规 定 (1) 外 出 务 工 和 外 地 居 住 者 因 病 住 院, 必 须 到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住 院, 并 于 一 周 内 电 话 通 知 花 都 区 农 合 办 进 行 备 案 登 记 经 区 农 合 办 审

核 同 意 后 凭 相 关 资 料 办 理 报 销 (2) 外 出 务 工 和 外 地 居 住 者 必 须 携 带 ⑺ 村 委 会 证 明 外 地 工 作 单 位 证 明 或 外 地 居 住 地 有 关 证 件, 生 育 者 须 携 带 (8)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证, 新 生 儿 者 需 提 供 ⑼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证 和 ⑽ 出 生 证, 外 伤 者 需 提 供 ⑾ 门 诊 病 历 和 住 院 病 历 办 理 审 核 报 销 手 续 四 再 次 报 销 的 规 定 ( 一 ) 实 行 再 次 报 销 的 行 政 村, 其 行 政 村 内 参 加 新 农 合 的 农 民 可 享 有 再 次 报 销 的 权 利, 按 第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须 先 办 理 新 农 合 报 销 手 续, 后 办 理 再 次 报 销 ( 二 ) 实 行 再 次 报 销 的 行 政 村, 在 办 理 再 次 报 销 时 需 减 去 新 农 合 已 报 销 金 额, 剩 余 部 分 再 按 村 的 报 销 比 例 计 算, 两 者 报 销 总 额 不 得 超 出 住 院 医 药 总 费 用 ( 三 ) 已 参 加 职 工 医 疗 保 险 或 城 镇 居 民 医 疗 保 险 的 农 村 居 民, 不 能 再 参 加 新 农 合 若 已 参 加 且 当 年 无 法 退 出 的, 参 合 年 度 内 只 能 在 新 农 合 或 职 工 医 疗 保 险 城 镇 居 民 医 疗 保 险 中 任 选 一 项 办 理 报 销 ( 四 ) 凡 参 合 人 购 买 了 商 业 保 险 或 接 受 慈 善 资 助, 办 理 新 农 合 报 销 时 其 应 报 销 金 额 加 上 商 业 理 赔 金 额 和 慈 善 资 助 金 额 之 和 不 得 大 于 医 药 总 费 用, 超 出 的 金 额 部 分, 予 以 减 除 五 不 予 报 销 的 情 形 ( 一 ) 报 销 资 料 手 续 不 全 者 ; 在 规 定 的 报 销 期 限 内 没 有 办 理 报 销 者 ; 提 供 虚 假 证 明 或 资 料 者 ( 二 ) 住 院 时 间 不 满 24 小 时 ( 危 重 病 人 等 特 殊 情 况 除 外 ) 同 时 在 两 家 医 院 住 院 治 疗 挂 床 治 疗 的 情 况 ( 住 院 病 人 实 际 未 在 医 院 住 院 者 视 为 挂 床 ) ( 三 ) 住 院 期 间 的 生 活 费 用 如 : 伙 食 费 特 别 营 养 费 空 调 费 电 话 费 电 炉 费 病 房 内 的 电 视 费 电 冰 箱 费 等

( 四 ) 住 院 期 间 的 非 疾 病 治 疗 费 用 如 : 挂 号 费 出 诊 费 会 诊 费 特 护 费 工 本 费 急 救 车 费 医 疗 咨 询 费 等 ( 五 ) 各 种 非 功 能 性 整 容 矫 形 的 费 用 如 : 口 腔 矫 形 脱 痣 双 眼 皮 超 声 波 洁 牙 按 摩 美 容 配 眼 镜 ( 包 括 验 眼 ) 牙 齿 治 疗 等 ( 六 ) 各 种 入 院 体 检 入 院 身 体 检 查 ( 非 治 疗 入 院 ) 预 防 服 药 接 种 的 费 用 ( 符 合 规 定 的 狂 犬 疫 苗 除 外 ); 男 女 原 发 性 不 育 不 孕 的 检 查 和 治 疗 ( 七 ) 购 置 器 具 的 费 用 如 : 皮 钢 背 甲 腰 围 假 肢 拐 杖 助 听 器 等 费 用 ( 八 ) 在 国 外 境 外 期 间 所 发 生 的 医 药 费 用 ( 九 ) 违 反 交 通 法 律 法 规 ; 交 通 事 故 意 外 事 故 等 明 确 由 他 人 负 责 ; 未 说 明 事 发 原 因 涉 嫌 提 供 虚 假 现 场 证 明 ; 交 通 事 故 未 提 供 交 警 部 门 出 具 的 交 通 事 故 认 定 书 ; 工 伤 明 确 由 第 三 方 负 责 的 情 形 ( 十 ) 因 犯 罪 打 架 斗 殴 酗 酒 吸 毒 自 杀 自 伤 自 残 性 病 医 疗 事 故 蓄 意 违 章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等 所 发 生 的 医 药 费 用 ( 精 神 病 患 者 发 病 期 间 除 外 ) ( 十 一 ) 违 法 被 拘 留 期 间 判 刑 者 服 刑 期 间 所 发 生 的 医 药 费 用 ( 十 二 ) 违 反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 未 婚 进 行 人 流 生 育 ( 未 婚 生 育 第 一 胎, 六 十 日 内 补 办 结 婚 登 记 的 除 外 ); 引 产 者 及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者 在 计 生 部 门 已 办 理 补 偿 的 情 况 ( 十 三 ) 住 院 病 人 不 遵 守 医 嘱 而 拒 不 出 院, 自 通 知 出 院 第 三 天 起 的 一 切 费 用 自 理 ( 十 四 ) 门 诊 特 定 项 目 门 诊 指 定 慢 性 病 治 疗 时 与 病 种 无 关 的 用 药 检 查 检 验 治 疗 ; 符 合 门 诊 特 定 项 目 门 诊 指 定 慢 性 病 范 围 在 未 作 疾 病 鉴 定 确 认 未 经 区 农 合 办 审 核 同 意 前, 所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不 得 按 门 诊 特 定 项 目 门 诊 指 定 慢 性 病 办 理 报 销 ; 违 反 各 管 理 规 定 ; 不 符 合 诊 疗 要 求, 而 要 求 医 生 另 开 的 药 物 或 检 查 的 情 况 ( 十 五 ) 参 合 人 弄 虚 作 假 或 参 合 人 为 他 人 提 供 身 份 证, 骗 取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基 金, 除 不 予 报 销 外, 取 消 其 当 年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报 销 资 格 和 参 合 权 利 ( 十 六 ) 所 有 自 费 项 目 不 予 报 销

六 医 疗 救 助 申 请 的 程 序 及 标 准 ( 一 ) 医 疗 救 助 申 请 程 序 : 申 请 人 须 填 写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保 障 救 助 基 金 审 批 表, 经 村 委 会 经 办 人 签 名 并 盖 公 章 后, 交 镇 ( 街 )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管 理 办 公 室 加 具 意 见, 然 后 由 中 国 人 寿 保 险 公 司 花 都 支 公 司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管 理 服 务 中 心 计 算 救 助 金 额, 报 区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管 理 办 公 室 审 批 审 批 通 过 后 发 放 给 参 合 人 ( 二 ) 医 疗 救 助 申 请 标 准 :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单 次 住 院 费 用 达 到 6 万 元 或 可 报 销 部 分 达 4 万 元 以 上 的, 由 本 人 申 请, 经 批 准 可 给 予 救 助 救 助 标 准 将 可 报 销 金 额 减 去 已 报 销 金 额 之 后, 余 额 按 15% 的 标 准 计 算 救 助 金 可 报 销 部 分 在 4-6.99 万 元 之 间 的, 救 助 金 额 不 超 过 8000 元 ; 可 报 销 部 分 在 7-10.99 万 元 之 间 的, 救 助 金 额 不 超 过 13000 元 ; 可 报 销 部 分 达 到 11 万 元 以 上 的, 救 助 金 额 不 超 过 16000 元 全 年 累 计 救 助 金 额 不 超 过 16000 元 七 花 都 区 2014 年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一 级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名 单 花 都 区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花 山 镇 卫 生 院 花 东 镇 中 心 卫 生 院 炭 步 镇 中 心 卫 生 院 赤 坭 镇 卫 生 院 雅 瑶 镇 卫 生 院 花 东 镇 花 侨 卫 生 院 花 东 镇 北 兴 卫 生 院 狮 岭 镇 卫 生 院 梯 面 镇 卫 生 院 广 州 花 都 人 爱 医 院 新 华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天 贵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清 布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新 街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中 铁 大 桥 局 集 团 第 三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职 工 医 院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8730 部 队 医 院 花 都 时 代 妇 产 医 院 花 都 区 建 设 北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二 级 三 级 三 心 花 都 区 胡 忠 医 院 ( 区 妇 幼 保 健 院 ) 广 州 白 云 精 神 病 康 复 医 院 区 内 区 属 : 广 州 市 中 西 医 结 合 医 院 花 都 区 人 民 医 院 区 外 : 中 山 大 学 附 属 第 一 医 院 中 山 大 学 附 属 第 二 医 院 中 山 大 学 附 属 第 三 医 院 中 山 大 学 附 属 肿 瘤 医 院 中 山 大 学 附 属 眼 科 医 院 中 山 大 学 附 属 口 腔 医 院 广 东 省 人 民 医 院 广 东 省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广 东 省 中 医 院 广 东 省 妇 幼 保 健 院 广 州 市 中 医 院 广 州 市 肿 瘤 医 院 广 州 市 胸 科 医 院 ( 结 核 病 院 ) 广 州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广 州 市 第 八 人 民 医 院 广 州 市 第 十 二 人 民 医 院 广 州 市 妇 女 儿 童 医 疗 中 心 广 州 市 红 十 字 会 医 院 广 州 中 医 药 大 学 第 一 附 属 医 院 广 州 军 区 总 医 院 南 方 医 院 珠 江 医 院 广 州 市 脑 科 医 院 ( 精 神 病 院 ) 广 州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第 一 医 院 广 州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第 二 医 院 广 州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第 三 医 院 广 州 医 科 大 学 附 属 第 四 医 院 广 东 三 九 脑 科 医 院 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