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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 : 本汇篇来源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公布的政策文件, 仅供大家参考查阅 因编辑等原因可能存在疏漏, 具体可按以下方式查阅原始文档 政策文件查阅地址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 (http://hrss.gd.gov.cn/)

目 录 一 综合... 1 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 的通知 ( 中办发 2016 77 号 )... 1 2.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 粤办发 2017 52 号 )... 7 3.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 2019 年 7 月 1 日人社部令第 40 号 )...13 4.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 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 (2020 年 8 月 7 日粤人社规 2020 33 号 )... 13 5. 人事部关于印发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的通知 (1990 年 11 月 10 日人职发 1990 4 号 )... 26 6. 人事部关于印发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有关具体问题的说 明 的通知 ( 1991 年 5 月 20 日人职发 1991 11 号 )... 29 7. 人事部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 (1991 年 10 月 15 日人职发 1991 17 号 )... 34 8. 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广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印发 广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聘任 工作的纪律规定 的通知 (1987 年 9 月 5 日粤纪发 1987 23 号粤职改字 [1987]84 号 ).. 36 9. 广东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 关于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行评聘分开的原则意见 的通 知 ( 1993 年 1 月 8 日粤职改字 1993 2 号 )... 38 10. 广东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行评聘分开有关问题的通知 ( 1993 年 4 月 1 日粤职改办字 1993 13 号 )... 40 11. 广东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国家机关专业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资格问题的紧急通知 (1993 年 7 月 5 日粤职改办字 1993 46 号 )... 42 12.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2003 年 7 月 16 日粤人发 2003 178 号 )... 43 13.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严格执行粤人发 2003 178 号文的通知 ( 2003 年 8 月 1 日粤人发 2003 202 号 )... 47 14.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 审问题的批复 ( 2005 年 2 月 23 日粤人函 2005 301 号 )...49

15.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 2005 年 7 月 1 日粤 人发 2005 177 号 )... 50 16.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援藏 援疆人员职称评定问题的通知 (2005 年 9 月 30 日粤人发 2005 256 号 )... 54 17.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其职称效用及评聘问题的批复 ( 2006 年 1 月 4 日粤人 函 2006 3 号 )... 55 18.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7 年 6 月 25 日 粤人发 2007 197 号 )... 566 二 评委会组成及日常管理... 58 19. 广东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 年 3 月 1 日发粤职改办字 1993 12 号 )... 59 20.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 (1998 年 6 月 16 日发 粤人职 1998 16 号 )... 61 21. 省人事厅关于我省高级 省直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备案管理的 通知 ( 2001 年 8 月 13 日粤人发 2001 163 号 )... 62 22.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高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 的 通知 ( 2003 年 4 月 28 日粤人发 2003 101 号 )...67 23.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工作的通知 (2005 年 10 月 24 日粤人发 2005 263 号 )... 68 24.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 函 的通知 ( 2007 年 1 月 24 日粤人发 2007 35 号 )... 69 25.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 (2006 年 12 月 7 日粤价函 2006 629 号 )... 690 26.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领取核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 年 7 月 12 日粤人社发 2010 219 号 )... 77 三 评审办法... 82 27. 人事部关于印发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 的通知 (1994 年 10 月 31 日人职发 1994 14 号 )... 82 28. 广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制度 ( 试行 ) 的通知 ( 1993 年 4 月 1 日粤职改办字 1993 14 号 )... 86 29.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的通知 (1998 年 6 月 16 日粤人职 1998 17 号 )... 91

30.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 的通知 (1998 年 6 月 19 日粤职改办 1998 17 号 )... 93 31.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高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 的通知 ( 2002 年 11 月 7 日粤人发 2002 236 号 )... 96 32.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 广东省 离退休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 广东省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 行办法 和 广东省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 的通知(2004 年 8 月 20 日 粤人发 2004 223 号 )... 101 33.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 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 的通知 ( 2012 年 2 月 10 日粤人社发 2012 38 号 )... 104 四 资格条件相关政策... 104 ( 一 ) 学历资历... 104 34. 国家教委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 理的通知 ( 1995 年教学 1995 2 号 )... 104 35. 广东省职称改革办公室对省社科院在职研究生班毕业生有关待遇请示报告的复函的通 知 ( 1999 年 5 月 29 日粤职改办函 1999 14 号 )... 105 36.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人事厅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关于党校学历问题的通知 (1995 年 10 月 18 日粤组通 1995 59 号 )... 105 37.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资历条件问题的批复 (2005 年 4 月 12 日粤人函 2005 632 号 )... 106 38.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普通高校结业生申报职称学历问题的批复 (2005 年 9 月 29 日粤人函 2005 2171 号 )... 107 39.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中外合作办学所获文凭申报职称时效力问题的批复 ( 2005 年 10 月 14 日粤人函 2005 2193 号 )... 107 ( 二 ) 继续教育... 108 40.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108 ( 三 ) 论文著作... 1144 41.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的通知 ( 2005 年 11 月 24 日粤人发 2005 300 号 )... 1144 42.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中小学教师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论文条件问题的复函 ( 2006 年 6 月 28 日粤人函 2006 1241 号 )... 115 43.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当前职称评审论文问题的批复 (2006 年 8 月 21 日粤人函 2006 1853

号 )...115 五 职业资格目录管理... 116 4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改革方案 的通知 ( 人社部发 2017 2 号 )... 116 4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 ( 人社部发 2017 68 号 )...120

一 综合 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 的通知 ( 中办发 2016 77 号 ) 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 职称制度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和管理的基本制度, 对于党和政府团结凝聚专业技术人才, 激励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 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党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 现就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 一 )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 四中 五中 六中全会精神, 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紧紧围绕统筹推进 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 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 立足服务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 遵循人才成长规律, 把握职业特点, 以职业分类为基础, 以科学评价为核心, 以促进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 建立科学化 规范化 社会化的职称制度, 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提供制度保障 ( 二 ) 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发展 激励创新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求, 服务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充分发挥人才评价 指挥棒 作用, 进一步简政放权, 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推动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 坚持遵循规律 科学评价 遵循人才成长规律, 以品德 能力 业绩为导向, 完善评价标准, 创新评价方式, 克服唯学历 唯资历 唯论文的倾向, 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 让专业技术人才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深耕专业, 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1

坚持问题导向 分类推进 针对现行职称制度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专业技术人才反映的突出问题, 精准施策 把握不同领域 不同行业 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特点, 分类评价 坚持以用为本 创新机制 围绕用好用活人才, 创新人才评价机制, 把人才评价与使用紧密结合, 促进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 满足各类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要 ( 三 ) 主要目标 通过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重点解决制度体系不够健全 评价标准不够科学 评价机制不够完善 管理服务不够规范配套等问题, 使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构更趋合理, 能力素质不断提高 力争通过 3 年时间, 基本完成工程 卫生 农业 会计 高校教师 科学研究等职称系列改革任务 ; 通过 5 年努力, 基本形成设置合理 评价科学 管理规范 运转协调 服务全面的职称制度 二 健全职称制度体系 ( 四 ) 完善职称系列 保持现有职称系列总体稳定 继续沿用工程 卫生 农业 经济 会计 统计 翻译 新闻出版广电 艺术 教师 科学研究等领域的职称系列, 取消个别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职称系列, 整合职业属性相近的职称系列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需求, 探索在新兴职业领域增设职称系列 新设职称系列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提出,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后, 报国务院批准 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设置职称系列 职称系列可根据专业领域设置相应专业类别 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参加通用专业职称评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相近专业职称评审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 ; 特殊专业职称评审可根据军队实际情况制定评审办法, 评审结果纳入国家人才评价管理体系 ( 五 ) 健全层级设置 各职称系列均设置初级 中级 高级职称, 其中高级职称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 初级职称分为助理级和员级, 可根据需要仅设置助理级 目前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 以拓展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 ( 六 ) 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 以职业分类为基础, 统筹研究规划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框架, 避免交叉设置, 减少重复评价, 降低社会用人成本 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 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初级 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2

三 完善职称评价标准 ( 七 ) 坚持德才兼备 以德为先 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 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 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 考核测评 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 倡导科学精神, 强化社会责任, 坚守道德底线 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 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 实行学术造假 一票否决制, 对通过弄虚作假 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 一律予以撤销 ( 八 ) 科学分类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 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 分系列修订职称评价标准, 实行国家标准 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 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 技术性 实践性 创造性, 突出对创新能力的评价 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 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 ; 对实践性 操作性强, 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 可不作论文要求 ; 探索以专利成果 项目报告 工作总结 工程方案 设计文件 教案 病历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要求 ; 推行代表作制度, 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 淡化论文数量要求 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确实需要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 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评审条件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以及对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要求不高的职称系列和岗位, 不作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 九 ) 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 创新成果, 增加技术创新 专利 成果转化 技术推广 标准制定 决策咨询 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 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 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 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 放宽资历 年限等条件限制, 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 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四 创新职称评价机制 ( 十 ) 丰富职称评价方式 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 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 基础研究人才评价以同行学术评价为 3

主, 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评价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评价重在同行认可和社会效益 对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独建立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 单独评审 采用考试 评审 考评结合 考核认定 个人述职 面试答辩 实践操作 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 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 十一 ) 拓展职称评价人员范围 进一步打破户籍 地域 身份 档案 人事关系等制约, 创造便利条件, 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 社会组织 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 科技 教育 医疗 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高校 科研院所 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3 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 其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 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 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 十二 ) 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 对专业性强 社会通用范围广 标准化程度高的职称系列, 以及不具备评审能力的单位, 依托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 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 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进行职称评审 建立完善个人自主申报 业内公正评价 单位择优使用 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 满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 社会组织以及新兴业态职称评价需求, 服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实体经济发展 ( 十三 ) 加强职称评审监督 完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 明确界定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和人员范围, 从严控制面向全国的职称评审委员会 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 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 积极吸纳高校 科研机构 行业协会学会 企业专家, 实行动态管理 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 严肃评审纪律, 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 强化评审考核, 建立倒查追责机制 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 实行政策公开 标准公开 程序公开 结果公开 企事业单位领导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 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 公示制度和随机抽查 巡查制度, 建立复查 投诉机制, 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构建政府监管 单位 ( 行业 ) 自律 社会监督的综 4

合监管体系 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 突出职称评审公益性, 加强评价能力建设, 强化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 依法清理规范各类职称评审 考试 发证和收费事项, 大力查处开设虚假网站 制作和贩卖假证等违纪违法行为, 打击考试舞弊 假冒职称评审 扰乱职称评审秩序 侵害专业技术人才利益等违法行为 五 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 ( 十四 ) 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制度的有效衔接 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 紧密结合专业技术领域人才需求和职业标准, 在工程 卫生 经济 会计 统计 审计 教育 翻译 新闻出版广电等专业领域, 逐步建立与职称制度相衔接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制度, 加快培育重点行业 重要领域专业技术人才 ; 推进职称评审与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 加快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 ( 十五 ) 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 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 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专业技术人才, 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聘用 考核 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 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 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 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 以及通用性强 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和新兴职业, 可采用评聘分开方式 坚持以用为本, 深入分析职业属性 单位性质和岗位特点, 合理确定评价与聘用的衔接关系, 评以适用 以用促评 健全考核制度, 加强聘后管理, 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六 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 ( 十六 ) 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 放管结合 优化服务 政府部门在职称评价工作中要加强宏观管理, 加强公共服务,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减少审批事项, 减少微观管理, 减少事务性工作 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 科学界定 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职称的整体数量 结构进行宏观调控, 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市地或社会组织, 推动高校 医院 科研院所 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 对于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 政府不再审批评审结果, 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 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 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 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5

( 十七 ) 健全公共服务体系 按照全覆盖 可及性 均等化的要求, 打破地域 所有制 身份等限制, 建立权利平等 条件平等 机会平等的职称评价服务平台, 简化职称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 健全专业化的考试评价机构, 建立职称评审考试信息化管理系统, 开展职称证书查询验证服务 选择应用性 实践性 社会通用性强的职称系列, 依托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战略, 积极探索跨区域职称互认 在条件成熟的领域探索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结果的国际互认 ( 十八 ) 加强领导, 落实责任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 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 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把职称制度改革作为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 在政策研究 宏观指导等方面发挥统筹协调作用 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职称政策制定 制度建设 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 ;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业优势, 鼓励其参与评价标准制定, 有序承接具体评价工作 ; 用人单位作为人才使用主体, 要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状况, 自主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或推荐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 实现评价结果与使用有机结合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 复杂性 敏感性, 将职称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加强组织领导, 狠抓工作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配套措施, 分系列推进职称制度改革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坚持分类推进 试点先行 稳步实施, 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加强职称管理法治建设, 完善职称政策法规体系 加强舆论引导, 搞好政策解读, 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 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 6

2.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 粤办发 2017 52 号 )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 人民政府, 各县 ( 市 区 ) 党委 人民政府, 省委各部委, 省直各单位, 省各人民团体, 中直驻粤各单位 :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已经省委 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 年 12 月 22 日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以 四个坚持 三个支撑 两个走在前列 为统领, 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职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 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体制机制改革, 建立科学化 规范化 社会化的职称制度, 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根据中央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 精神,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健全职称政策体系 1. 完善职称管理政策 修订完善职称评审管理 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 职称评审纪律等规定 规范职称系列的专业类别和所属专业, 构建分类明晰 等级完备 动态调整和定期发布的职称系列专业类别和专业目录 拓展我省科技前沿技术和制造业领域等职称系列专业评价, 加快开展智能制造 绿色低碳 生物医药 文化创意 网络信息 人工智能 知识产权 新材料 新能源等专业职称评价 目前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 2. 促进职称政策与人事人才政策街接 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 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 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探索建立评聘分开制度 对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 实行评聘分开 专业技术人才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 按规定可以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 专业 层级的职称 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符合报名条件的可以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业资格考试 完善专 7

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落实与职称制度相衔接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制度 3. 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符合申报条件或获省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 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和认定 探索农村技术人才申报农业专业技术职称等评审办法 在职称评审中, 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高级技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预备技师 ( 技师 ) 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高技能人才可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 二 完善职称评价标准 4. 突出品德首要条件 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实行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严重缺失 一票否决 完善职称诚信承诺机制, 建立全省专业技术人才诚信信息化档案, 将个人职称诚信行为纳入国家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加大对职称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 通过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5. 突出创新能力导向 根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需要, 增加各职称系列创新能力评价内容, 制定不同创新类型的评价指标 注重基础研究, 将解决重大学科问题或生产实践问题的能力 成果的原创性和科学价值 学术水平和影响力作为重要评价内容 注重科技成果转化, 增加技术交易额 技术作价入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应用方对科技成果转化效果评价等市场化 社会化评价要素 注重专利质量和实际贡献, 将专利获奖或授权使用情况作为重要评价内容 注重标准制定评价, 将制定国际 国家 地区和行业标准作为重要评价内容 6. 突出业内认可评价 将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 创新成果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条件, 将业绩成果推动行业发展的影响力 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 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重要评价指标 科学合理设置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 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 推行代表作制度, 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 不唯论文数量 ; 对工程 工艺美术 艺术等实践性 操作性强的职称系列, 可不作论文要求 ; 进一步探索以专利成果 项目报告 工作总结 工程方案 设计文件 教案 病历 获得奖项等成果形式代替论文 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确需评价外语 计算机水平的, 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评审条件 8

7. 加强分类动态管理 制定各系列职称评价标准 对科学研究人才, 结合科技体制改革, 建立以科技创新能力 质量 贡献 绩效为主的科学研究职称评价标准 对教师人才, 把教书育人作为评价核心, 针对不同岗位类型和学科领域, 建立以政治素养 师德师风 教育教学 科学研究 社会服务为主的教师职称评价标准 对医疗卫生人才, 建立涵盖临床实践 科研带教 公共卫生服务等要素的医疗卫生人才职称评价标准 对工程技术人才, 建立切合生产实践的评价标准, 重点评价工程技术人才掌握必备专业理论知识和解决工程技术难题 技术创造发明 技术推广应用 工程项目设计 工艺流程标准开发等实际能力和业绩 建立符合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评价标准, 重点评价农业技术人才掌握现代农业科技知识和农业技术推广 科研 种养 传授 培训以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实际能力和业绩 注重完善中级和初级职称标准 建立职称评价标准的分级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 实行国家标准 省级标准 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 及时更新系列专业职称评价标准 三 创新评价方式机制 8. 搭建职称评价绿色通道 省 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急需紧缺人才, 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的职称 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 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 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省级以上重大奖项获得者, 省级以上重大人才项目入选者, 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广东特支计划杰出人才 省引进领军人才 省引进科研创新团队带头人 南粤突出贡献和创新奖个人或团队带头人的专业技术人才, 可按照相应程序认定正高级职称 国家 省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西藏 新疆 青海等地及粤东西北地区服务锻炼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 含省行业主管部门选派的专业志愿者 ),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 优先聘任 9. 支持粤东西北和基层以及离岗创业专业技术人才参与职称评价 对在粤东西北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不作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 工作总结 教案 病历 技术推广总结 工程项目方案 专利成果等可作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有条件的系列 专业可单独建立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实行单独评审, 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高校 科研院所 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3 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 其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9

10. 优化评价方式 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 采用考试 评审 考评结合 考核认定 个人述职 面试答辩 实践操作 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 推行高级职称评审面试答辩做法, 在正高级职称评审中实行面试答辩 各职称系列专业可结合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在副高级职称评审中实行面试答辩 鼓励采取网络面试答辩方式 初级 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四 优化职称管理服务 11. 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向广州 深圳市依法下放正高级职称评审权, 向符合条件的地级市依法下放副高级职称评审权, 向符合条件的县 ( 市 区 ) 依法下放中级职称评审权 支持在行业优势明显 人才密集度高 创新能力强的地区组建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组建片区式职称评审委员会, 开展跨地区联合评审 推动向广州南沙 深圳前海 珠海横琴以及东莞松山湖 中山翠亨新区 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 揭阳中德金属生态城等省人才发展改革试验区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依法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支持条件成熟的创新创业园区 新兴产业创新中心 人力资源产业园区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行业协会学会组建社会化职称评审委员会, 面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 社会组织 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开展职称评审服务 12. 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自主评审 向高校直接下放教师职称评审权, 向科研院所 医院等事业单位下放单位主体系列的职称评审权, 强化职称评审与岗位设置 考核聘用 绩效管理等用人政策有机整合 向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 国有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 大型骨干企业下放企业主体系列的职称评审权, 促进企业人才培养和使用, 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参与职称评价标准制定, 建立行业龙头企业人才评价和职称评审相衔接机制 对于开展自主评审的, 政府不再审批评审结果, 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13. 健全以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为主的公共服务体系 畅通非公有制组织 自由职业 在粤就业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外籍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通道, 简化职称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 职称申报不与人事档案管理挂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职称申报点, 非公有制组织 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经用人单位推荐, 申报点受理审核后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 ; 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 申报点直接受理审核后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 依托粤港澳大湾区战略, 在条件成熟的区域或专业 10

探索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结果粤港澳互认 建立完善全省职称网上管理服务平台和证书管理系统, 发放规范标准的职称证书 规范职称评审收支标准, 杜绝以营利性为目的的职称评审收费行为 五 加强职称评审监管 14. 提升政府监管能力 建立省市县三级职称评审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监督和考核 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管, 建立评审中巡查 随机抽查和评审后复查 倒查 投诉等制度 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 探索自主评审单位信用评级机制, 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 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 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加强对用人单位申报审核的监管, 对弄虚作假行为追究责任 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畅通职称投诉举报渠道 依法清理查处扰乱职称评审秩序 侵害专业技术人才利益等违法行为 严肃职称评审纪律, 加大职称违纪处理力度 15. 强化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 规范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设置条件 程序 名称, 明确界定评审专业 层级和人员范围 设置职称评审委员会或新增评审专业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自主评审单位报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每年职称评审申报前向社会公布本地区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情况 评审委员会要细化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和规则, 实行政策公开 标准公开 程序公开 结果公开 建立全省统一的分级动态管理评委专家库, 实行评审专家诚信管理 16. 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 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 努力构建党委组织部门抓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 行业主管部门各负其责 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职称评审良好格局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把职称制度改革作为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 在政策研究 宏观指导等方面发挥统筹协调作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职称政策制定 制度建设 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 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要求加强对职称制度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对职称的整体数量 结构进行宏观调控, 加强改革政策落实的绩效评估 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引导, 做好政策解读, 营造改革氛围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力资源配置, 自主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或推荐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 实现评价结果与使用有机结合 11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 复杂性和敏感性, 将职称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狠抓工作落实 各地级以上市要结合当地实际, 抓紧制定本地区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省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抓紧制定本行业职称制度改革措施并组织实施 12

3.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2019 年 7 月 1 日人社部令第 40 号 )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已经 2019 年 6 月 14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 26 次部务会讨论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部长张纪南 2019 年 7 月 1 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 加强职称评审管理, 保证职称评审质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 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 能力 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 考核 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个体经济组织等 ( 以下称用人单位 ) 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 以德为先的原则, 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 创新能力 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 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 各职称系列国家标准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地区标准由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 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 单位标准由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 地区标准, 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地区标准 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第二章职称评审委员会第六条各地区 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 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13

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 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 对组建单位负责, 受组建单位监督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 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 中级 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申请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 ( 二 ) 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 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 ( 三 ) 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 ; ( 四 ) 具有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能力 第八条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 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 3 年, 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国务院各部门 中央企业 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 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等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 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 其他用人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申请组建中级 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条件以及核准备案的具体办法, 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制定 第九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 25 人, 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 11 人 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人数, 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 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遵守宪法和法律 ; ( 二 )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 ( 三 ) 具有本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 ( 四 ) 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 ; ( 五 ) 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3 年 第十一条各地区 各部门和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 在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参照本规定第八条进行核准备案, 从专家库内抽取专家组成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再备案 14

第十二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可以设立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作为职称评审办事机构, 由其负责职称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申报审核第十三条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 ( 以下简称申报人 ) 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 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 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 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 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 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 可以合理放宽资历 年限等条件限制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 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第十五条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 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凡是通过法定证照 书面告知承诺 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 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 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 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 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 公示 推荐等程序 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 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 公示 推荐等程序 第十八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未补正的, 视为放弃申报 第四章组织评审第十九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 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 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职称评审委员会人数的 2/3 15

第二十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 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 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 2/3 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二十一条根据评审工作需要, 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 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 3 人, 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 ; 也可以不设评议组, 由职称评审委员会 3 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 提出评议意见 评议组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 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第二十二条评审会议结束时, 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 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 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三条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 内容包括出席评委 评审对象 评议意见 投票结果等内容, 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 评审专家名单一般不对外公布 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 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五条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 应当申请回避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发现上述情形的, 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 第二十六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 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 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 按照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确认 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 其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 按照规定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 进行投诉 第二十八条不具备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条件的地区和单位, 可以委托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 具体办法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 跨单位流动时, 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评审服务第三十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建立职称评价服务平台, 提供便捷化服务 16

第三十一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 推广在线评审, 逐步实现网上受理 网上办理 网上反馈 第三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系统, 统一数据标准, 规范评审结果等数据采集 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 逐步开放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 积极探索实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 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 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 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 瞒报 第三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质询 约谈 现场观摩 查阅资料等形式, 对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组建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 巡查, 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 复查 第三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假冒职称评审 制作和销售假证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依法执行物价 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 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 职称评审委员会未经核准备案 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 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 ; 情节严重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 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规定, 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 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 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记录期限为 3 年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 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 情节严重的, 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 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17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 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 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职称评审权, 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评审专家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 进行通报批评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涉密领域职称评审的具体办法, 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18

4. 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粤人社规 2020 33 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省直有关单位 : 为贯彻落实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40 号 ) 精神, 我们研究制定了 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 以及 广东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规定 广东省职称评审纪律规定 广东省职称自主评审管理服务规定 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规定 和 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规定 等 5 个配套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 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有效期为 5 年 实施中有何意见和建议, 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 年 8 月 7 日 19

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 加强评审管理, 强化评审服务, 保证评审质量, 根据国家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和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40 号 ) 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 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 能力 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 考核 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在本省的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个体经济组织等 ( 以下称用人单位 ) 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 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 以德为先的原则, 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 创新能力 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职称评审统筹规划 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市 县 ( 区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可根据需要成立本行业职称评审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 实施评审管理服务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职称自主评审单位的管理 服务工作, 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下放和转移职称评审权限 : ( 一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广州 深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下放正 副高级职称的评审权限, 由广州 深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本地区正 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负责本地区正 副高级及以下层级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 ( 二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行业优势明显 人才密集度高 创新能力强的地级市依法下放符合条件的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 由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 ; ( 三 ) 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结合实际逐步向县 1

( 市 区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下放中级职称评审权限 ; ( 四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高校下放教师职称评审权限, 向具备条件的科研院所 医院等事业单位下放单位主体系列的职称评审权限 ; ( 五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 国有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 大型骨干企业下放企业主体系列的职称评审权限 ; ( 六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向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 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转移专业性强 通用范围广 标准化程度高的专业职称评审权限 ; ( 七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支持条件成熟的创新创业园区 新兴产业创新中心 人力资源产业园区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组建社会化职称评审委员会, 面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 社会组织 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开展职称评审服务 承接职称评审权限的机构, 应当接受向其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检查考核 第七条职称评审标准原则上分为国家标准 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 国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区标准包括省级标准和市级标准 省级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地级以上市具备条件的, 可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和省级标准,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市级标准, 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单位标准可由具有职称评审权限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 地区标准, 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报对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市级标准 单位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标准 第二章职称评审委员会第八条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 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 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 范围 程序, 依据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对专业技术人才进行评审 职称评审委员会对组建单位负责, 受组建单位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监督 第九条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 中级 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2

评审同级及以下层级职称 第十条各地区 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拟开展管理服务范围内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 应当按规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专业组建, 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 同系列或同专业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可采取联合评审方式, 共同组织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一般由行业主管部门, 行业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企业 事业单位或具备服务能力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 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担任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根据行业发展需要, 负责向对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方案, 并负责管理和监督所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 履行以下职责 : 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 组织召开职称评审会议, 对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调查核实举报投诉问题线索 第十二条组建高 ( 中 初 ) 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的主体职称系列或专业 ; ( 二 ) 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 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 ( 三 ) 评审范围内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 ; ( 四 ) 具有一定数量且符合条件的职称评审专家 ; ( 五 ) 具有开展相应层级职称评审能力, 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健全, 制度完备, 管理严格, 人员到位 第十三条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制度, 由组建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权限内进行核准备案 第十四条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 3 年, 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第十五条职称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相对固定, 其他评审专家均应从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产生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 25 人, 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 11 人 申请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人数, 3

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具有核准备案权限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 可以适当调整 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中级 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 11 人, 按照专业组建的中级 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 9 人 第十六条各地区 各部门和用人单位, 应按照职称系列或专业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 专家库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负责建立, 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进行核准备案 第十七条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是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办事机构, 负责职称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一般设在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的内设机构或所属单位 第十八条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组建单位委托承担职称评审权限内的审核 公示 受理举报 核查等职能, 组织实施职称评审具体工作, 接受组建单位和同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 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申报审核第十九条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 ( 以下简称申报人 ) 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 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遵守评审纪律, 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专业 相应层级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自由职业者 离岗创业人员按有关规定申报职称 职称申报不与申报人人事档案管理挂钩 公务员 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 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十条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 有评审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完整 准确的申报材料, 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凡是通过法定证照 书面告知承诺 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部门间核查 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 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 合规性 完整性审核, 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 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4

第二十三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 由所在工作单位履行审核 公示 推荐等程序 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 可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行业性社会组织等履行审核 公示 推荐等程序 第二十四条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未补正的, 视为放弃申报 第四章组织评审第二十五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 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 评审会议前须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必要培训, 学习评审标准条件 程序等评审文件 第二十六条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或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 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 3 人, 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 ; 也可不设评议组, 由职称评审委员会 3 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 提出评议意见 评议组或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 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第二十七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 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 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 2/3 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二十八条评审会议结束时, 由主任委员或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 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 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九条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 内容包括出席评委 评审对象 评议意见 投票结果等内容, 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第三十条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 评审专家名单不对外公布 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 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一条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 应当申请回避 5

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发现上述情形的, 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 第三十二条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 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 由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调查核实 第三十三条评审通过人员经公示无异议的, 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公示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评审结果的审核确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 10 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 具有职称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 由单位通过集体决策形式自主审核确认, 并在公示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备案 评审通过人员经公示有异议的, 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核查, 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或备案 因情况复杂, 确需延长核查期限的, 可延长 30 个工作日 审核确认或备案通过后,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放职称证书 评审通过人员参加高一层级职称评审的资历自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日期起算 第三十四条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 进行投诉 第五章评审服务第三十五条建立全省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服务系统, 统一数据标准, 规范数据采集 逐步实现网上受理 网上办理 网上反馈, 推行 不见面 高效便捷服务 推行职称电子证书, 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 提供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 第三十六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 建立职称评价服务平台, 推广无纸化评审, 提供便捷化服务 第三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职称申报点, 受理本地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材料 申报点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审核, 集中报送 ( 或指引报送 ) 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6

第三十八条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可实施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 ( 一 ) 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 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 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 ( 二 )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 可以合理放宽资历 年限等条件限制 ; ( 三 )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 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第三十九条不具备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条件的地区和单位, 可以委托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 第四十条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 跨单位流动时, 其职称按照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确认后, 方可在我省申报高一层级职称 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专业技术人才转换工作岗位后转系列评审晋升的, 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层级职称 申报评审现岗位同层级职称时, 资历可从取得原系列低一层级职称的时间起算, 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后的相关业绩成果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 申报评审现岗位高一层级职称时, 资历可从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的时间起算, 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后的相关业绩成果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 第四十二条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向复合型人才方向发展, 符合相关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 应使用不同业绩成果申报不同专业职称 第四十三条具有博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 大学本科 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以及技工院校毕业生,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定年限后, 可由用人单位和职称评审委员会分别对其品德 业绩 能力的表现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议后认定相应职称 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省级目录, 取得目录内职业资格的, 可视同其具备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并可作为申报高一层级职称的条件 申报高一层级职称评审时, 资历自职业资格考试通过日期起算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管理监督 检查考核 7

被检查的单位 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 不得拒绝检查或谎报 瞒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可视情形开展职称评审专项巡查, 也可委托第三方开展职称评审评估 第四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质询 约谈 现场观摩 查阅资料等形式, 对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 巡查, 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 复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假冒职称评审 制作和销售假证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职称评审应严格执行评前申报材料公示和评审结果公示的 双公示 制度 评前申报材料公示由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负责, 评审结果公示由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期间收到的举报投诉由公示单位负责调查核实处理 第四十八条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依法执行物价 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 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四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 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办公室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 十四条规定, 职称评审委员会未经核准备案 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超越职称评审权限 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评审权限或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评审行为不予认可 ; 必要时依照有关规定暂停其职称评审工作 ; 情节严重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 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规定, 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 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 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记录期限为从撤销职称之日起 3 年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 并 8

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 情节严重的, 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人事代理机构等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 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 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 必要时依照有关规定暂停其职称评审工作 ; 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职称评审权, 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四条评审专家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规定的, 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规定的, 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责令其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 并进行通报批评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按本办法执行 9

广东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服务, 健全评审规则, 规范评审程序, 保证评审质量, 根据国家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和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40 号 ) 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称评审委员会 ( 以下简称评委会 ) 是负责评议 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组织, 职责是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 范围 程序, 依据职称标准条件, 评审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 评委会对组建单位负责, 受组建单位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监督 第三条地区 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应当按照职称系列或专业建立评委会和评委会专家库, 在评委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评委会 第二章评委会的组建第四条评委会组建由组建单位根据行业事业发展需要, 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组建方案 组建评委会应明确开展评审的职称系列或专业 职称层级 评审区域 人员范围等内容, 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评审范围 第五条评委会分为高级 中级 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可评审同系列或同专业本级及以下层级职称 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的主体系列或专业 ; ( 二 ) 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 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 ( 三 ) 评审范围内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 每年有一定的评审工作量 ; ( 四 ) 具有一定数量且符合条件的职称评审专家 ; ( 五 ) 具有开展相应层级职称评审能力, 评委会办公室组织健全, 制度完备, 管理严格, 人员到位 第六条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 核准备案材料应 10

包括评审系列或专业 层级 评审人员范围 评审专家库组建方案等 评委会备案有效期为 3 年, 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 一 ) 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原则上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由其核准备案 ; 省直用人单位组建中级 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 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由其核准备案 ; ( 二 ) 广州 深圳市用人单位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向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由其核准备案 ; ( 三 ) 地级以上市用人单位组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 原则上向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由其核准备案 ; 地级以上市市直用人单位组建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 原则上向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由其核准备案 ; 县 区用人单位组建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 原则上向县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由其核准备案 ; ( 四 ) 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的地区或领域, 用人单位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的, 向所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由其核准备案 ; ( 五 ) 取得职称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 可自主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报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 ( 六 ) 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 在管理权限内直接组建相关系列或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不具备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条件的地区和单位, 可以委托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 委托评审须报送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并出具委托函 ; 高校 自主评审单位需委托评审的, 可自行确定并出具委托函 我省未开展评审需委托外省或中直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的专业, 申报前材料应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委托函, 评审后结果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外省专业技术人才委托我省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的, 应提交外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委托函, 评委会方可受理 中直驻粤单位或外省驻粤企业的分支机构 ( 分公司 办事处等 ) 委托我省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 应出具该单位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单位同意委托的函件 第三章评委会办公室的设立和职责第八条评委会办公室是职称评委会的评审办事机构, 负责评委会 11

的日常具体工作, 接受评委会组建单位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评委会办公室一般设在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的内设机构或所属单位 第十条设立评委会办公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 ( 一 ) 具有承担评委会日常工作的组织保障条件 ; ( 二 ) 建立规范科学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 ( 三 ) 具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工作人员能够认真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有较高的法律法规政策水平, 熟悉评审工作规定, 有较强的组织 协调能力, 工作认真负责, 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评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 ( 一 ) 拟定评审工作方案, 做好评审活动安排, 通知评委会评审专家参加评审会议 评审活动安排应提前 10 个工作日报送评委会组建单位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接受指导监督 ; ( 二 ) 拟定评委会专家库组建方案, 按方案组建专家库并对专家库进行管理 ; ( 三 ) 受理申报人申报材料, 受评委会组建单位委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及时将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退回申报人补正 ; ( 四 ) 对通过审核的评审材料按学科或专业进行整理分类 登记 ; ( 五 ) 组织对申报人学术报告 论文论著等业绩成果的水平鉴定 第四章评委会专家库的设立第十二条评委会专家库组建方案经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后, 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建并做好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评委会专家库组建原则 : 专家库专家人数应为评委会评审专家人数的 5 倍以上 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调整, 但不得低于评委会评审专家人数的 3 倍 入库评审专家职称层次不得低于评委会评审职称层次 除正高级评委会外, 评委会专家库应尽量遴选高于评委会评审职称层级的专家入库, 且数量不少于入库评审专家总数的 1/3 初级评委会专家库应全部由中级以上职称评审专家组成 入库评审专家专业范围与评委会评审范围原则上一致 必要时, 可遴选相近相邻专业专家参加, 但不得超过总数的 1/3, 新设置的评审专 12

业不受此限 第十四条具有职称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组建评委会专家库, 应当有 1/3 以上外单位的专家参加 第十五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须具备以下条件 : ( 一 )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 ; ( 二 ) 认真履职, 公道正派, 热爱职称评审工作, 正确掌握并执行职称政策, 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 ( 三 ) 具有较深厚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专业技术水平, 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和行业动态, 在本专业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 在教学 科研 生产第一线取得优良业绩 ; ( 四 ) 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 10 年以上, 并取得同层级职称 3 年以上或取得高一层级职称 1 年以上 第十六条除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院士 广东特支计划 等重大人才项目入选者和行业紧缺人才外, 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才原则上不再作为入库专家人选 专业技术人才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在受处分期间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库人选 第十七条评委会专家库组建程序 : ( 一 ) 评委会组建单位提出组建方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 ( 二 ) 评委会组建单位发函向专家所在单位遴选推荐 ; ( 三 ) 专家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报送评委会办公室 ; ( 四 ) 评委会办公室汇总报送评委会组建单位同意 ; ( 五 ) 评委会组建单位将评委会专家库名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第十八条评委会专家库评审专家需经评委会组建单位组织培训合格后, 方可从事职称评审工作 专家库名单不得对外公布 第十九条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实行动态备案管理, 核准备案有效期不超过 3 年, 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组建并报送核准备案 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及时调整专家库中不能履行职责的评审专家 第五章评议组及评委会的产生第二十条根据评审工作需要, 评委会可以按照学科或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 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 3 人, 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 13

第二十一条评委会评议组专家由评委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评议前 5 个工作日内, 评委会办公室按评议组人数分别抽取正选专家和备选专家, 并依次通知确认 同一评议组中, 同一单位专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 2 人 ; 职称自主评审单位的评委会不受此限, 但同一评议组中外单位专家不得少于 1/3 评议组组长由评委会办公室在已抽取并确认的专家中指派担任 第二十二条评委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派, 其他评审专家均应从评委会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 评委会的专家从各评议组专家中产生 若评议组设置较多, 可按各专业的评审量确定各评议组进入评委会的人数 不设评议组的评委会, 在评审会议召开前 5 个工作日内, 由评委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并通知确认组成 同一单位专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 2 人 ; 职称自主评审单位的评委会不受此限, 但外单位专家不得少于 1/3 第二十三条评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评委会评审专家分别不得少于下列人数 : ( 一 ) 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 25 人 ; ( 二 ) 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 11 人 ; ( 三 ) 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中级或初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 11 人 ; ( 四 ) 按照专业组建的中级或初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 9 人 ; ( 五 ) 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人数, 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具有核准备案权限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 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随机抽取并确认的评议组专家或评委会专家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 可从评议组其他专家或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超过 3 名专家作为应急备用, 或作为评议组或评委会的监督专家 具体由评委会办公室报评委会主任委员决定 第二十五条评委会或评议组评审时间因故推延超过 5 个工作日的, 原则上应重新抽取评委会专家或评议组专家 第六章组织评审第二十六条评委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 设评议组评议的, 14

评议组由组长主持, 在全面审阅申报人材料和充分讨论基础上, 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 必要时, 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或排序方式得出评议意见 ; 不设评议组的, 由评委会 3 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 提出评议意见 评议组组长或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 作为评委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第二十七条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 评审时, 评委会专家应认真听取评议组组长或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的情况汇报, 审阅评审材料, 在充分讨论和评议的基础上, 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 2/3 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二十八条评审会议结束时, 由主任委员或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 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 加盖评委会印章 第二十九条评审会议可采用个人述职 面试答辩 实践操作 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 正高级职称评审必须实行面试答辩, 其他层级评审是否实行面试答辩由评委会办公室报评委会组建单位决定 鼓励采用网络面试答辩方式 第三十条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 包括开会时间 出席评委 会议议程 评审对象 评议意见 投票结果等内容, 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评审过程有关材料档案应妥善留存至少 10 年, 保证评审全程可追溯 鼓励采用录音录像方式记录 第三十一条评委会组建单位对评审通过人员基本情况和获职称名称进行公示, 并通知申报人所在单位同步公示 ( 一 ) 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 ( 二 ) 公示文稿统一格式, 内容包括 : 评委会名称 评审通过人员基本信息及获取职称名称 公示起止日期 公示方式 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和方式 受理部门和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等 ; ( 三 ) 公示期间, 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 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受理并调查核实 第三十二条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 评委会办公室应在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后按规定报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确认 ; 自主评审单位的职称评审结果由单位通过集体决策形式自主审核确认, 报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15

第三十三条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 可在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半年内申请复查 进行投诉 ( 一 ) 申报人提出复查评审结果或投诉的书面申请, 用人单位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核意见 书面申请内容包括 : 申报人基本情况 申请复查评审结果或投诉的事项及理由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二 ) 申报人凭用人单位审核意见向评委会组建单位申请复查或投诉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出具审核意见的, 申报人可在前款规定的审核期满后直接向评委会组建单位提出申请 ; ( 三 ) 评委会组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查, 重点核查评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评审结果是否准确无误 ; 及时书面告知申报人核查结果 ; ( 四 ) 对于明显不适当的投诉可不予受理, 同时做好细致解释说明工作 ; 对恶意投诉的, 应对投诉人进行批评教育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按本办法执行 16

广东省职称评审纪律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保证评审质量, 营造公平 公正的评审环境, 根据国家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和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40 号 ) 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申报人和参与职称评审工作的组织 个人, 组织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 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申报人所在单位等, 个人包括评审专家 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申报人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 ( 一 ) 坚持德才兼备 以德为先的原则, 申报材料客观如实反映本人的职业道德 创新能力 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 ( 二 ) 不得弄虚作假, 实行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严重缺失 一票否决 ; ( 三 ) 不得向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了解评审情况 ; ( 四 )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施加压力 ; ( 五 ) 不得干扰 纠缠评审工作 对本人评审结果不服的,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 进行投诉 第四条参与职称评审工作的组织应当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职责和评审标准 评审程序组织申报 审核 评审等管理服务, 科学 客观 公正地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第五条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 一 ) 坚持德才兼备 以德为先的原则, 科学公正评价申报人的职业道德 创新能力 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 ( 二 ) 遵守工作纪律, 认真履行职责, 准时参加评审会议, 认真开展评审工作 不得借评审之机压制 打击报复 诬陷申报人, 不得以任何名义干预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 ; ( 三 ) 遵守保密纪律, 不得泄露评审中需要保密有关事项, 不得泄漏评审专家名单 评审讨论内容和表决情况 ; ( 四 ) 遵守回避纪律, 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 : 与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 与申报人有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 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情形的 ; ( 五 ) 遵守廉洁纪律, 不得私自接收申报人材料, 不得利用职务之 17

便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职称评审委员会未经核准备案 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超越职称评审权限 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评审权限或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评审行为不予认可 ; 必要时暂停其职称评审工作 ; 情节严重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 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 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 必要时暂停其职称评审工作 ; 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职称评审权, 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 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 情节严重的, 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有以下情形的, 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 ( 一 ) 申报人违反评审纪律的, 一经查实, 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通过提供虚假材料 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依照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规定, 撤销其职称, 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记录期限为自撤销职称之日起 3 年 ; ( 二 ) 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的, 一经查实, 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并按照管理权限予以处理 对有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对外泄露评审内容 私自接收评审材料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或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而未申请回避情形的, 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依照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规定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三 ) 工作人员违反评审纪律的, 一经查实, 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 情节严重的, 通报批评并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规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按本办法执行 18

广东省职称自主评审管理服务规定 第一条为推进我省职称自主评审管理服务工作, 进一步增强职称评审放管服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确保评审质量, 根据国家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和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40 号 ) 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全省组织实施职称自主评审工作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和职称自主评审单位 职称自主评审单位是指按照国家和省职称政策规定, 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并经核准备案, 自主组织开展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用人单位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全省职称自主评审工作的统筹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职称自主评审工作的具体管理 各有关单位要确保职称评审权放得下 接得住 管得好, 确保评审质量 第四条职称自主评审单位是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 对职称评审工作负主体责任, 接受向其下放职称评审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 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可开展职称自主评审的单位类型包括 : ( 一 ) 人才资源密集 岗位管理 人事管理规范有序的高等学校 职业院校 技工院校 科研院所 医院等事业单位可开展单位主体系列或专业职称评审 ; ( 二 ) 条件成熟的省实验室 新型研发机构 大型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可开展单位主体系列或专业职称评审 第六条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 ( 一 )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且具有明确的行业主管部门 ; ( 二 ) 开展职称评审的系列或专业是本单位主体系列或专业 ; ( 三 ) 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 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 ( 四 ) 具有一定规模和可持续成长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 ( 五 ) 制定符合国家和本地职称政策的评审方案 评审标准条件 评审管理服务办法等制度文件 ; ( 六 ) 具有一定数量且符合条件的职称评审专家 ; ( 七 ) 组织健全, 制度完备, 管理严格, 经营状况稳定良好 ; 19

( 八 ) 近 3 年职称评审工作没有发生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申请职称自主评审的程序 : ( 一 ) 申报 申请职称自主评审的单位经集体研究后, 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 材料包括 : 申报函件 工作方案 评审系列或专业标准条件以及评审办法等 ; ( 二 ) 审核 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职称自主评审的单位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审核, 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 ( 三 ) 确认 申请职称自主评审的单位收到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意见后, 将申报材料报送对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八条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应履行的工作职责 : ( 一 ) 明确管理机构 成立或指派专门工作机构负责职称自主评审的统筹管理工作, 成立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 ( 二 ) 制定评审方案 标准和办法 根据单位事业发展目标 专业建设 人才队伍发展需要等情况, 研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职称评审工作方案 评审标准 评审办法等制度文件 文件制定须按单位重大事项规程要求, 广泛征求职工意见, 经民主决策程序讨论通过后, 按照职称管理权限报送审核和核准备案后执行 ; ( 三 ) 按计划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应在职称评审前根据评审制度文件规定, 制定年度评审计划, 包括评审时间 评审指标 学科或分组情况 评委专家构成 申报评审程序等, 按照职称管理权限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评审结束后, 将评审情况 评审结果 投诉举报和处理情况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 ( 四 ) 评审结果确认及备案 评审结果由单位自主审核确认, 按照管理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备案 ; ( 五 ) 接受监督检查 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巡查 检查和监督, 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不得拒绝检查或谎报 瞒报 漏报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职称自主评审单位的指导和监管, 实行评审前情况掌握 评审中巡查抽查和评审后复查, 实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建立倒查追责 违规违纪处理机制, 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职称评审权 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 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对于违规违纪行为, 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0

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职称政策规定, 指导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制定评审方案 标准条件和评审办法等文件, 指导开展高质量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 为职称自主评审单位提供信息化服务, 统一数据标准, 统一数据采集, 统一发放职称电子证书 职称电子证书全省通用, 可作为专业技术水平 岗位聘任的有效凭证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按本办法执行 21

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规范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 跨单位流动的职称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和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40 号 ) 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跨区域 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 是指从外省和中央单位调入 军队转业 个人自主择业创业到我省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个体经济组织等 ( 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 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对于其在进入用人单位前在原区域 原单位合规取得的职称 ( 以下简称 原职称 ), 按程序进行重新评审或确认的一项职称服务事项 第三条职称重新评审是按照我省现行评审标准和程序, 结合申报人品德 能力 业绩情况, 对申报人原职称重新进行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确认是对申报人原职称的审核确认, 确认结果作为申报高一层级职称的依据 跨区域 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申报职称重新评审或确认, 原职称经重新评审或确认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高一层级的职称 第四条跨区域 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原职称的重新评审工作, 按现行职称管理权限由我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 重新评审通过人员,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核确认或备案, 发放我省职称证书 跨区域 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一层级职称时, 可一并提出对原职称的确认申请, 由开展高一层级职称评审工作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确认意见 第五条申请原职称重新评审或确认,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 一 ) 原职称经国家规定程序评价取得 ; ( 二 ) 重新评审的职称系列 专业 层级应与原职称相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符合重新评审或确认条件 : ( 一 ) 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 跨单位流动后未在我省工作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 ( 二 ) 按职称管理权限应在我省参加职称评审, 但未经委托程序自 22

行到外省 中央单位取得职称的 第七条重新评审的申报材料, 与常规评审申报材料相同 确认的申报材料包括原职称证书 职称评审表原件或经档案保管部门盖章的复印件 第八条重新评审时, 对申报人的职称外语 计算机应用能力 继续教育条件不作要求, 资历可从取得原职称低一层级职称的时间起算, 取得原职称低一层级职称后的相关业绩成果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 通过重新评审后, 申报人资历从原职称取得之日起算 第九条通过全国统考或全国范围统一组织评审取得的职称, 在全国范围有效, 不需进行重新评审或确认 具备职称自主评审权的单位, 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跨区域 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一层级职称时对其原职称的认可办法 第十条本规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 ( 粤人社发 2010 306 号 ) 同时废止 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按本办法执行 23

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工作, 根据国家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和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40 号 ) 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初次职称考核认定, 是指由用人单位和职称评审委员会分别对考核认定对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品德 业绩 能力的表现情况, 进行考核评议后认定相应职称的一种评审方式 是对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相应职称的简化评审 第三条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对象范围, 包括在全省各种所有制的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 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 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具备国家承认的博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 大学本科 大学专科 中专毕业等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以及技工院校毕业生 考核认定的职称层级范围包括员级 助理级 中级三个层级 第四条用人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申请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的专业技术人才进行考核评议,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初次职称的认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发证 第五条申报人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 并符合以下条件的, 可申请初次职称考核认定 : ( 一 ) 中专或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后,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 年以上, 并取得业绩, 可考核认定为员级职称 ; ( 二 ) 大学专科或技工院校高级技工班毕业后,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3 年以上, 并取得业绩, 可考核认定为助理级职称 ; ( 三 ) 大学本科或预备技师 ( 技师 ) 班毕业后,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 年以上, 并取得业绩, 可考核认定为助理级职称 ; ( 四 ) 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后,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 年以上, 并取得业绩, 可考核认定为助理级职称 ; ( 五 ) 硕士研究生毕业,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可考核认定为助理级职称 ;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3 年以上, 并取得业绩, 可考核认定为中级职称 ; ( 六 ) 博士研究生毕业,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可考核认定为中级职称 24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初次职称考核认定条件 : ( 一 )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所学专业不相关 不相近的 ; ( 二 ) 非全日制学历的 ; ( 三 ) 已取得职称的 ; ( 四 ) 不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安排或不胜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或年度考核不称职 基本称职的 第七条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程序 : ( 一 ) 个人申请 申报人向用人单位提出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申请, 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 ; ( 二 ) 考核评议 用人单位对申报人提交的考核认定材料认真审核并考核评议 ; 对考核评议通过人员, 应在单位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 ( 三 ) 审核报送 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 将考核评议通过 且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材料报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非公有制用人单位可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申报点汇总后, 报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 ( 四 ) 评审认定 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 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 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 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 2/3 以上的即为通过 ; ( 五 ) 公示 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认定通过人员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 ( 六 ) 审核确认 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通过人员, 由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发放职称证书 公示有异议的, 参照评审有关规定处理 认定通过人员参加高一层级职称评审的资历自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通过日期起算 第八条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申报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 一 ) 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一份 ; ( 二 ) 业绩成果材料 第九条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 不开展相应考核认定 第十条本规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 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 的通知 ( 粤人职 1998 15 号 ) 同时废止 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按本办法执行 25

5. 人事部关于印发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的通知 (1990 年 11 月 10 日人职发 1990 4 号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 ( 劳动人事 ) 厅 ( 局 ) 职改办, 国务院各部 ( 委 ) 各直属机构人事 ( 干部 ) 部门 : 现将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26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目前, 全国企事业单位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已经结束 为适应治理整顿 深化改革的需要, 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使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转入经常性工作, 遵照 1990 年 5 月 22 日第 100 次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精神, 对当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若干问题, 作如下规定 : 一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是各级人事管理工作的一部分 各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 按照中发 1986 3 号 国发 1986 27 号文件和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 开展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二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 1988 8 号文件规定, 全国的改革职称制度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工作, 在国务院领导下, 由人事部负责指导 组织和协调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都要坚决执行统一制定的政策和评聘的标准, 不得自行其是 如果需要根据本地区 本部门的实际情况, 另行制定具体政策和特殊规定, 须报经人事部审核批准 三 开展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必须在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基础上进行 各地区 各部门都要认真总结首次评聘工作中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经验, 检查 督促 指导所属企事业单位在国家批准的人员编制 首次评聘下达的高 中级职务数额和工资总额内, 按照职位分类原理, 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和调整专业技术岗位, 明确岗位职责 各地区 各部门根据企业 事业以及不同类别单位的实际情况, 审定各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如认为有必要, 可提出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专业技术职务设置最高档次的指导性意见 四 企事业单位因自然减员 调动 解聘等原因出现岗位人员空缺时, 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补缺 由于事业发展以及破格评聘优秀中青年拔尖人才等原因, 需要增设专业技术岗位 须在规定的增资指标范围内, 经省 部级人事 ( 职改 ) 部门批准 五 一九八七年以来新建企事业单位, 应在批准的人员编制和工资总额内, 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 经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 ( 职改 ) 部门审定批准后, 按照规定的程序, 逐步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六 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必须严格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

的能力 业绩 资历 本专业 ( 或相近专业 ) 学历和相应的外语水平等基本任职条件 各地区 各部门要清理检查首次评聘工作中制定下发的文件, 对于不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和扩大范围 放宽条件 降低标准的有关文件 ( 含实施意见或细则 ), 一律停止执行 今后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国家教委承认的本专业 ( 或相近专业 ) 的学历, 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再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依据 七 各地区 各部门要切实按照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评聘范围, 不得自行设置和任意靠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八 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要结合实际情况, 坚持正确的政策导向, 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注重工作实绩, 积极为优秀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不搞论资排辈, 不拘一格选拔人才 对不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 资历条件, 但确有真才实学 成绩显著 贡献突出的, 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具体破格条件由各地区 各部门提出, 报人事部审核 九 企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 确需技术行政领导兼任的, 必须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 履行相应的职责, 占用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数额 兼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报省 部级人事( 职改 ) 部门批准, 兼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报地 市级人事( 职改 ) 部门批准, 并按规定的程序评聘 十 今后各地区 各部门对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 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 按有关文件规定, 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以外, 不再评定专业技术职务 十一 各地区 各部门应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 评委会应由包括中 青年专家在内的具有本专业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专家组成 中 初级评审委员会应由上级人事 ( 职改 ) 部门批准 高级评审委员会由省 部级人事 ( 职改 ) 部门批准组建, 报人事部备案 一些国务院部门设在地方的直属单位不具备组建某些系列评委会条件的, 不能自行组建, 可以委托当地的有关评委会统一组织评审 评委会的评审工作每年举行一次 评委会成员应遵守职业道德, 办事公道 在评审评委本人或其亲属专业技术职务时, 实行回避制度 要改进评审方法, 实行考试 ( 含答辩 ) 考核 评审相结合, 对不同系列 不同层次各有侧重的办法, 客观公正地测定申报人的任职条件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水平, 具体内容和方式由各地区 各部门确定 评审结果应报相应的人事 ( 职改 ) 部门审批备案 十二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要严格掌握思想政治标准, 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 实行择优聘任和竞争聘任, 不搞论资排辈 要有明确的聘任期限 聘期一般为一至三年, 也可与一个重大项目 ( 一项课题 ) 的周期相同 在聘期内或聘任期满, 经严格考试不能履行岗位职责 不能完成岗位任期目标的人员, 应解除聘约, 按本人条件和工作需要另行聘任适当职务, 享受新任职务的工资待遇 对解聘 低聘的人员, 可按其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所增加的工资至少降低一级的办法处理 27

十三 各单位应加强对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大 中专院校毕业生 ( 各研究生 ) 见习期的考核工作 根据拟聘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要求, 对其政治表现和从事该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水平 工作成绩等, 进行全面的考核 见习期满并考试合格, 可按试行条例的规定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十四 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 经批准在哪个范围内评聘的, 则在哪个范围内有效 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或变更工作专业, 应按拟新聘职务的管理办法和任职条件要求, 重新考核 评审或确认任职资格, 经过试用考察, 按工作岗位需要聘任适当的职务, 并按新聘职务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十五 企事业单位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职务工资, 一律从聘任之下月起, 分别按有关工资的规定和标准计发 目前经济效益很差的企业, 如何兑现职务工资, 由企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十六 各地区 各部门要指导企事业单位结合各自的特点, 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制度和考绩档案 考核应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注重政治标准, 以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 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平时考核与任期期满考核相结合 考核要广泛听取领导 专家和群众的意见 考核结果要记入考绩档案, 作为续聘 低聘 解聘 或晋升 奖惩的依据 十七 各级人事 ( 职改 ) 部门要按照人事部关于计算机应用软件人员 统计员等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 组织做好专业技术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试点工作 考试合格者, 发给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全国有效 今后, 凡全国统一组织资格考试的, 不再进行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 十八 对于特大型 大型企业和重点事业单位中主体系列的高层次人员, 在核定岗位设置和实行考评结合的基础上, 由本单位提出申请, 经省 部级人事 ( 职改 ) 部门批准, 可有计划 有步骤 稳妥地进行评聘分开的试点 任职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十九 各级人事 ( 职改 ) 部门要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严肃纪律 对评聘 资格考试工作中出现的不正之风 弄虚作假等行为除给予当事人必要的行政处分外, 还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 对有评审权的单位, 可令其暂停评审直至收回评审权 二十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过去未经中共中央 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职称改革文件, 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按本规定执行 28

6. 人事部关于印发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 的通知 (1991 年 5 月 20 日人职发 1991 11 号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 ( 人事劳动 ) 厅 ( 局 ) 职改办, 国务院各部 ( 委 ) 各直属机构人事 ( 干部 ) 部门 : 现将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 印发给你们, 以便你们更加准确地理解和贯彻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 人职发 ( 1990)4 号 ), 进一步做好经常化评聘工作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 以下称 暂行规定 ) 发出以后, 一些地区和部门就如何贯彻执行 暂行规定 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 经研究, 现就这些问题说明如下 : 1. 关于 暂行规定 的基本精神职称改革已进行了五年, 我们按照 正确的加以坚持, 不足的加以完善, 失误的加以纠正 的精神, 制定了 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 的基本精神是, 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原则, 逐步完善聘任制的具体措施, 纠正某些不符合聘任制的理解和做法, 使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顺利地转入经常化的轨道 其中有两个主要的内容 : 一是做好聘任前的岗位设置, 二是严格聘任后的任职考核 2. 关于转入经常性的评聘工作必须具备的几个前提条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转入经常性的工作, 必须具备几个前提条件, 这就是 : 一要对首次评聘工作进行检查并验收合格 ; 二是清理好首次下达的指标 ; 三要设置好岗位并经过批准 ; 四是建立了考核制度并进行了 1990 年的年度考核 这四个条件必须都要具备, 缺一不可 一个地区 部门或单位什么时候具备了这些前提条件, 什么时候就可开展经常性的评聘工作, 全国发展不平衡, 不搞一刀切 3. 关于做好设岗工作根据这几年许多地区许多单位做好设岗工作的经验, 首先, 要根据需要和可能来设岗 从目前情况看, 第一, 要根据各个基层单位现已聘 29

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情况, 按照承担的工作任务, 设置若干不同层次的岗位, 明确规定每个岗位的具体职责 第二, 检查首次评聘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看各层次职务与其具体职责程度是否基本相符, 并以此为根据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三, 根据单位任务的增减, 按照国家财力状况, 再对岗位进行适当的调整 这就是说, 既要根据需要, 还要根据可能 设岗不能不受编制和工资总额的制约 事业单位的岗位设好以后要经上级批准 ( 企业按有关规定 法规执行 ) 设定的岗位及职责一般要向本单位群众公布, 以便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自己的条件和岗位空缺状况, 按照自己的具体情况, 对岗申报 ; 评审组织评审其是否符合岗位的任职条件, 行政领导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 择优聘任 其次, 设岗要逐步做到科学和合理 必须掌握 运用职位分类的科学原理, 依据岗位的工作性质 责任轻重 难易繁简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 对岗位进行调查 分析 评价等一系列过程, 并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完善 如果某个事业单位岗位已满, 就不能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 经批准进行评聘分开试点的单位可以评定资格 ) 但如果由于人员调动 退休离休等自然减员出现岗位空缺, 或者由于事业发展 任务增加, 国家批准增设了岗位, 可及时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 关于国家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问题安置好军队转业干部, 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精神, 对于国家的政治稳定 经济稳定和社会稳定 促进经济建设和部队建设都有重要意义 军队转业干部中的专业技术干部要尽量对口安排, 对按政策分配的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干部, 确实具备拟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应优先聘任 为解决转业干部技术职务聘任问题, 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设一些岗位, 但需经省 部级职改部门核准 5. 关于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考核考核工作搞不搞和搞得好不好, 是坚持不坚持聘任制和聘任制搞得如何的重要标志 国务院有关职称改革的文件明确规定 : 聘任或任命单位对受聘或被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 工作态度和成绩, 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提职 调薪 奖惩及能否续聘或任命的依据 考核工作要注重政治标准, 以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 当然, 还应包括职业道德 工作态度和勤惰表现 考核的方式, 应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 任期届满和平时相结合, 专家 领导和群众相结合 考核的结果, 要区分出等次 : 优秀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30

只有成绩为优秀者才可考虑晋升 ; 合格者可以续聘 ; 基本合格者要提出具体要求, 限期提高和改进 ; 不合格者应予解聘或低聘 只有严格考核, 才能把那些不具备条件但被聘上的人淘汰下来, 把优秀人才选拔上去, 真正做到优上劣下, 解决干和不干一个样, 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 实现了择扰聘任 竞争聘任, 才能激发和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聘任制才能充满生机和活力 6. 关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问题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区别对待 原则上,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中青年申报初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应该要求他们通过正规的成人教育取得相应的学历 作为目前的过渡措施, 可以通过相应的基础知识统一考试 这种基础知识统一考试应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组织进行 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 申报高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老年同志则要制定具体条件, 通过考核其实际工作业绩, 看是否达到了拟聘职务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比如是否获得省部级以上的科研成果奖 ; 在科研 设计 管理方面是否取得过国内外领先水平的成就或获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 是否出版过有学术价值的著作, 是否在国内外著名刊物上发表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 是否在国内外学术 技术界有较高的知名度, 等等 总之, 要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制定出具体条件, 用这些条件来严格考核, 并经过包括群众推荐 公开答辩 专家评审等必要的程序, 确定证明其有真才实学, 就可以进行评聘 应当说明的是, 为了保证评聘质量, 即使具备了规定学历, 也需认真考核是否具有任职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代表其水平的业绩成果, 只是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者要更严格一些罢了 7. 关于参加基础知识考试问题不管参加哪种考试, 包括基础知识考试, 都不应当影响工作 任何人都不得以参加考试为由要求脱胎换骨产学习以至影响本职工作, 各企事业单位也不应进行考前突击培训 对因准备考试而不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人, 各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 直至取消其申报资格 8. 关于各种培训班的结业证书和专业证书不再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依据问题国家教委 人事部 印发 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 专业证书 制度的若干规定 的通知 (88) 教高三字 006 号文件曾规定, 专业证书不等同于大学专科毕业证书 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 专业证书 不能也不应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依据 因此, 暂行规定 与 006 31

号文件的精神和原则是完全一致的, 两者没有矛盾 但考虑到在首次评聘工作中, 有的地方和部门违背了 006 号文件的精神, 把 专业证书 等同大学专科毕业证书, 并按此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 因此, 在 暂行规定 中用了 不再 这个词 意思就是, 如果有的地方和单位已把 专业证书 作为大专毕业学历而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 只要是符合 006 号文件规定的 办学条件 和 入学条件, 我们仍然承认这个现状, 但今后不能再这样做了 006 号文件中说 专业证书 可以作为评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意思是合格的 专业证书, 可以证明期持有者接受过某种专业培训, 具有某个专业大专层次的专业知识, 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当作为一个条件加以考虑 当然, 究竟他的专业技术水平怎样, 还需经过实践的检验 9. 关于中小学教师的教学合格证书仍要作为评聘教师职务的参评条件问题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中小学教师, 经过国家教委组织严格统一出题考试合格, 认为具备了作为中小学教师必须的基础知识, 这种情况与 专业证书 班不同 因此, 中小学教师的教育合格证书仍然可作为评聘教师职务的参评条件 10. 关于转入经常性评聘工作后评聘的范围问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只限于在编在职人员 已达退离休人年龄的人员 ( 按有关文件经正式批准延续办理退离休的除外 ) 和返人员不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单位行政领导必须在专业技术岗位履行职责, 通过评审符合任职条件, 并经批准才能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11. 关于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 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问题首次聘任工作的实践证明, 对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 ( 不含 五大 毕业生 ) 实行见习期满考核定职 既能保证初定职务的质量, 又可大大减少评审工作量 所以今后在经常性的评审工作中, 对正规院校毕业生, 见习期满, 经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不需再进行评审 具体规定是 : 中专毕业, 见习一年期满, 可聘任为 员 级职务 ; 大专毕业, 见习期满, 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 可聘任为 助师 级职务 ; 大学本科毕业, 见习一年期满, 可聘任为 助师 级职务, 硕士学位获得者,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聘任为中级 32

职务 ; 博士学位获得者, 可聘为中级职务 上述各类毕业生都要由单位人事部门对其德 能 勤 绩进行全面考核, 认为合格后方可聘任 12. 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哪里评哪里有效 问题 哪里评哪里有效 是由聘任制的原则和基本内容决定的 从 1986 年开始改革职称评定,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以后, 只能是哪个地方哪个单位想聘任某个专业技术人员时, 才将这个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对他是否具备担任拟聘职务的条件进行评审 这个省评的某个人调到另一个省, 另一个省自然要按照本省的情况确认或重新评审这个人是否具备新聘任职务的条件 那种认为只要一旦评上就全国有效 永远有效的观点是对聘任制的误解 因为各地区经济 文化 教育发展不平衡, 岗位情况和人员情况不同, 甚至差异很大, 对各系列的试行条例中任职条件的理解和执行, 在掌握上不可能宽严一致, 因此, 应该是哪里评的哪里有效 13. 关于具有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而未受聘职务的人员的管理问题按国务院有关职改文件规定, 要聘任职务才评定任职资格 因为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 任职条件和任期, 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工作岗位, 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 学衔等各种学术 技术称号, 并 在任职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所以, 如果只评定了任职资格, 没有受聘或受聘后又被解聘, 没有或不再履行岗位职责, 均不应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也不能作为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管理 但是, 在 1983 年 9 月 1 日前按职称评定原则评定的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仍可视为高级专家并进行相应的管理 14. 关于在 1989 年 9 月 30 日后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兑现职务工资问题根据岗位需要, 在 1989 年 9 月 30 日后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均从聘任之下月起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的工资标准兑现职务工资 15.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由于工作调转, 按什么标准领取工资问题专业技术人员由于工作调转, 在新的岗位试用期内可保留原职务工资 试用期满, 确定了新的职务, 按新任专业技术职务领取相应的工资 33

7. 人事部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 (1991 年 10 月 15 日人职发 1991 17 号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 ( 劳动人事 ) 厅 ( 局 ) 职改办, 国务院各部 ( 委 ) 各直属机构人事 ( 干部 ) 部门 : 各地在贯彻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 人职发 19990 4 号 ) 和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 ( 人职发 1991 11 号 ), 进行经常性评聘工作中, 又提出一些具体问题 现补充说明如下 : 一 凡达到离退休年龄而未办离退休手续的全国政协委员中的高级专家 中国科学院的学部委员及正在带博士生的导师, 突出贡献的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员 (35 岁以下晋升副教授 副研究员 副主任医师 高级工程师 高级农艺师和 40 岁以下晋升教授 研究员 主任医师的 ), 博士后流动站合格的出站人员, 经省 部级人事 ( 职改 ) 部门审定 核准, 可不占单位的岗位限额 二 各级评审委员会必须按系列重新组建, 不能建立综合性评审委员会 中央部委的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非主体系列一般不由部委组织评审 也不建立部委系统的评委会, 应委托所在地方统一组织评审 国家机关行政领导一般不参加评委会 由本单位人选组成的评委会, 满足不了人职发 1991 8 号文规定的人数要求时, 允许适当聘请一些外单位的同行专家 已离退的人员, 原则上不宜再请他们担任评委,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应全部的任职由担任正高级职务的专家组成, 可评审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 由副高级职务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不能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组建后的评审委员会按人职发 1991 8 号文件的要求, 应及时向人事部和有关部门备案, 收到后一个月内不作答复即可视为同意, 不备案的评审委员会, 其评审结果无效 三 人职发 1991 11 号文件中关于 专业技术人员由于工作调动, 在新的岗位试用期内可保留原职务工资 是指按劳人薪 1987 24 号文件精神, 调动工作后, 试用期内, 可参考新岗位所属单位同类职务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其工资 34

四 进行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为了更新知识, 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 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只能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应达到什么水平 举办培训班 ( 包括继续教育的培训班 ) 不应与评聘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挂钩 五 参加资格考试接受培训, 是根据自愿原则, 因此培训费应由个人支付 同样, 不参加培训也可以参加资格考试 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资格考试为名, 强制任何人接受任何形式的培训 另外, 参加资格考试的报名费 考务费 试卷费等均由个人负担, 企事业单位不承担此项费用 六 凡是行使政府职能的机构不能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对政企合一 政事合一的部门可以按以下原则掌握, 尽可能从编制上和职能上划清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界限 ; 若对于有双重职能的单位, 明确是以哪种职能为主有困难, 则只能靠一头, 不能两头沾 以上范围划分后, 由省 部级职改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报人事部备案 七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进行的基础知识考试及评审高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要进行的外语考试 考核, 凡是已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部署的, 中央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就地参加 ; 省 自治区 直辖市尚未统一组织的, 可由国务院各部门组织 八 取得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毕业的人员, 在取得最后一个学位或毕业后即可定为助理级职务, 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 可根据岗位的需要参加中级职务的考试与评审 九 在技术工作岗位上的工人, 必须先被聘用为干部方能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同时, 必须在结构比例内有专业技术岗位空缺 在任职期间履行专业技术岗位规定的职责, 享受相应的专业职务的工资待遇 离开了专业技术岗位, 不再履行其职责, 相应的工资待遇同时取消 35

8. 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广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印发 广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聘任工作的纪律规定 的通知 (1987 年 9 月 5 日粤纪发 1987 23 号粤职改字 [1987]84 号 ) 各市 ( 地 ) 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和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省直各部门 各单位 : 现将 广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聘任工作的纪律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36 广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聘任工作的纪律规定 改革职称评定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这项改革, 对逐步建立充满活力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推动各项事业的发展有重大意义 为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 [1986]27 号和省委 省政府粤发 [1987]9 号文精神, 保证我省职称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作以下纪律规定 : 一 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政策和有关规定办事, 以身作则, 廉洁奉公, 不徇私情, 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各级领导干部对亲属或子女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问题, 应主动回避, 不得利用职权进行干预 领导干部接到有关反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问题的来信, 应转有关部门处理或按政策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由有关职称改革主管部门按正常组织程序调查处理 二 各级评审组织成员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按照规定的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评审 评审组织应按民主程序进行工作, 任何成员不得将个人意见强加给评审组织 基层单位和主管部门的推荐工作, 要坚持按标准 按程序办事, 不得以亲疏关系参杂个人恩怨而漏报 不报 ( 指对基本具备任职条件的 ) 或滥报 ( 指对基本不具备条件的 ); 更不得突破职务限额进行评聘 评审组织的成员都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待评人员确需参加评审委员会的, 在评议本人时应予回避 ; 评委委员要严格保密, 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有关考核评审的情况, 包括评议情况, 答辨中拟提的问题以及评分 投票表决情况等 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按所申报职务的任职条件进行评审, 对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通不过的, 非经省 市 ( 地 ) 县职改办调查核实同意, 不得转到其他评审委员会再行评审, 或改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