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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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政策文件汇编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2017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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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特别声明 : 本汇篇来源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公布的政策文件, 仅供大家参考查阅 因编辑等原因可能存在疏漏, 具体可按以下方式查阅原始文档 政策文件查阅地址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 ( 热点业务 专业技术人员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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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目 录 一 综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 的通知 ( 中办发 号 )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 粤办发 号 ) 人事部关于印发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的通知 (1990 年 11 月 10 日人职发 号 ) 人事部关于印发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 的通知 (1991 年 5 月 20 日人职发 号 ) 人事部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 (1991 年 10 月 15 日人职发 号 ) 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广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印发 广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聘任工作的纪律规定 的通知 (1987 年 9 月 5 日粤纪发 号粤职改字 [1987]84 号 ) 广东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 关于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行评聘分开的原则意见 的通知 (1993 年 1 月 8 日粤职改字 号 ) 广东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行评聘分开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 年 4 月 1 日粤职改办字 号 ) 广东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国家机关专业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资格问题的紧急通知 (1993 年 7 月 5 日粤职改办字 号 )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2003 年 7 月 16 日粤人发 号 )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严格执行粤人发 号文的通知 (2003 年 8 月 1 日粤人发 号 )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 (2005 年 2 月 23 日粤人函 号 )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2005 年 7 月 1 日粤人发 号 )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援藏 援疆人员职称评定问题的通知 (2005 年 9 月 30 日粤人发 号 )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其职称效用及评聘问题的批复 (2006 年 1 月 4 日粤人

6 函 号 )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7 年 6 月 25 日粤人发 号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 ( 粤人社规 号 ) 二 评委会组成及日常管理 广东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 年 3 月 1 日发粤职改办字 号 )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 (1998 年 6 月 16 日发粤人职 号 ) 省人事厅关于我省高级 省直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2001 年 8 月 13 日粤人发 号 )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高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2003 年 4 月 28 日粤人发 号 )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工作的通知 (2005 年 10 月 24 日粤人发 号 )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 的通知 (2007 年 1 月 24 日粤人发 号 )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 (2006 年 12 月 7 日粤价函 号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领取核发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 年 7 月 12 日粤人社发 号 ) 三 评审办法 人事部关于印发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 的通知 (1994 年 10 月 31 日人职发 号 ) 广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制度 ( 试行 ) 的通知 (1993 年 4 月 1 日粤职改办字 号 )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的通知 (1998 年 6 月 16 日粤人职 号 )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 的通知 (1998 年 6 月 19 日粤职改办 号 )... 80

7 30.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高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 的通知 (2002 年 11 月 7 日粤人发 号 )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 广东省离退休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 广东省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 和 广东省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 的通知 (2004 年 8 月 20 日粤人发 号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 的通知 (2012 年 2 月 10 日粤人社发 号 ). 89 四 资格条件相关政策 ( 一 ) 学历资历 国家教委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 (1995 年教学 号 ) 广东省职称改革办公室对省社科院在职研究生班毕业生有关待遇请示报告的复函的通知 (1999 年 5 月 29 日粤职改办函 号 )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人事厅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关于党校学历问题的通知 (1995 年 10 月 18 日粤组通 号 )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资历条件问题的批复 (2005 年 4 月 12 日粤人函 号 )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普通高校结业生申报职称学历问题的批复 (2005 年 9 月 29 日粤人函 号 )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中外合作办学所获文凭申报职称时效力问题的批复 (2005 年 10 月 14 日粤人函 号 ) ( 二 ) 继续教育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 三 ) 论文著作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的通知 (2005 年 11 月 24 日粤人发 号 )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中小学教师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论文条件问题的复函 (2006 年 6 月 28 日粤人函 号 )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当前职称评审论文问题的批复 (2006 年 8 月 21 日粤人函 号 ) 103 五 职业资格目录管理

8 4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改革方案的通知 ( 人社部发 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 ( 人社部发 号 ) 108

9 一 综合 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 见 的通知 ( 中办发 号 ) 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 职称制度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和管理的基本制度, 对于党和政府团结凝聚专业技术人才, 激励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 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党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 现就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 一 )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 四中 五中 六中全会精神, 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紧紧围绕统筹推进 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 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 立足服务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 遵循人才成长规律, 把握职业特点, 以职业分类为基础, 以科学评价为核心, 以促进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 建立科学化 规范化 社会化的职称制度, 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提供制度保障 ( 二 ) 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发展 激励创新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求, 服务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充分发挥人才评价 指挥棒 作用, 进一步简政放权, 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推动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 坚持遵循规律 科学评价 遵循人才成长规律, 以品德 能力 业绩为导向, 完善评价标准, 创新评价方式, 克服唯学历 唯资历 唯论文的倾向, 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 让专业技术人才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深耕专业, 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坚持问题导向 分类推进 针对现行职称制度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专业技术人才反映的突出问题, 精准施策 把握不同领域 不同行业 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特点, 分类评价 1

10 坚持以用为本 创新机制 围绕用好用活人才, 创新人才评价机制, 把人才评价与使用紧密结合, 促进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 满足各类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要 ( 三 ) 主要目标 通过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重点解决制度体系不够健全 评价标准不够科学 评价机制不够完善 管理服务不够规范配套等问题, 使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构更趋合理, 能力素质不断提高 力争通过 3 年时间, 基本完成工程 卫生 农业 会计 高校教师 科学研究等职称系列改革任务 ; 通过 5 年努力, 基本形成设置合理 评价科学 管理规范 运转协调 服务全面的职称制度 二 健全职称制度体系 ( 四 ) 完善职称系列 保持现有职称系列总体稳定 继续沿用工程 卫生 农业 经济 会计 统计 翻译 新闻出版广电 艺术 教师 科学研究等领域的职称系列, 取消个别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职称系列, 整合职业属性相近的职称系列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需求, 探索在新兴职业领域增设职称系列 新设职称系列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提出,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后, 报国务院批准 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设置职称系列 职称系列可根据专业领域设置相应专业类别 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参加通用专业职称评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相近专业职称评审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 ; 特殊专业职称评审可根据军队实际情况制定评审办法, 评审结果纳入国家人才评价管理体系 ( 五 ) 健全层级设置 各职称系列均设置初级 中级 高级职称, 其中高级职称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 初级职称分为助理级和员级, 可根据需要仅设置助理级 目前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 以拓展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 ( 六 ) 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 以职业分类为基础, 统筹研究规划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框架, 避免交叉设置, 减少重复评价, 降低社会用人成本 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 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初级 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三 完善职称评价标准 ( 七 ) 坚持德才兼备 以德为先 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 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 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 2

11 考核测评 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 倡导科学精神, 强化社会责任, 坚守道德底线 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 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 实行学术造假 一票否决制, 对通过弄虚作假 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 一律予以撤销 ( 八 ) 科学分类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 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 分系列修订职称评价标准, 实行国家标准 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 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 技术性 实践性 创造性, 突出对创新能力的评价 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 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 ; 对实践性 操作性强, 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 可不作论文要求 ; 探索以专利成果 项目报告 工作总结 工程方案 设计文件 教案 病历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要求 ; 推行代表作制度, 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 淡化论文数量要求 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确实需要评价外语和计算机的, 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评审条件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以及对外语和计算机要求不高的职称系列和岗位, 不作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 九 ) 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和实际贡献 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 创新成果, 增加技术创新 专利 成果转化 技术推广 标准制定 决策咨询 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 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 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 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 放宽资历 年限等条件限制, 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 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四 创新职称评价机制 ( 十 ) 丰富职称评价方式 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 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 基础研究人才评价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 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评价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评价重在同行认可和社会效益 对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 3

12 进行评价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独建立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 单独评审 采用考试 评审 考评结合 考核认定 个人述职 面试答辩 实践操作 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 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 十一 ) 拓展职称评价人员范围 进一步打破户籍 地域 身份 档案 人事关系等制约, 创造便利条件, 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 社会组织 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 科技 教育 医疗 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高校 科研院所 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3 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 其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 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 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 十二 ) 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 对专业性强 社会通用范围广 标准化程度高的职称系列, 以及不具备评审能力的单位, 依托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 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 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进行职称评审 建立完善个人自主申报 业内公正评价 单位择优使用 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 满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 社会组织以及新兴业态职称评价需求, 服务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实体经济发展 ( 十三 ) 加强职称评审监督 完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 明确界定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和人员范围, 从严控制面向全国的职称评审委员会 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 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 积极吸纳高校 科研机构 行业协会学会 企业专家, 实行动态管理 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 严肃评审纪律, 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 强化评审考核, 建立倒查追责机制 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 实行政策公开 标准公开 程序公开 结果公开 企事业单位领导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 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 公示制度和随机抽查 巡查制度, 建立复查 投诉机制, 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构建政府监管 单位 ( 行业 ) 自律 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 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 4

13 评审, 突出职称评审公益性, 加强评价能力建设, 强化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 依法清理规范各类职称评审 考试 发证和收费事项, 大力查处开设虚假网站 制作和贩卖假证等违纪违法行为, 打击考试舞弊 假冒职称评审 扰乱职称评审秩序 侵害专业技术人才利益等违法行为 五 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 ( 十四 ) 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制度的有效衔接 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 紧密结合专业技术领域人才需求和职业标准, 在工程 卫生 经济 会计 统计 审计 教育 翻译 新闻出版广电等专业领域, 逐步建立与职称制度相衔接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制度, 加快培育重点行业 重要领域专业技术人才 ; 推进职称评审与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 加快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 ( 十五 ) 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 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 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专业技术人才, 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聘用 考核 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 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 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 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 以及通用性强 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和新兴职业, 可采用评聘分开方式 坚持以用为本, 深入分析职业属性 单位性质和岗位特点, 合理确定评价与聘用的衔接关系, 评以适用 以用促评 健全考核制度, 加强聘后管理, 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六 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 ( 十六 ) 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 放管结合 优化服务 政府部门在职称评价工作中要加强宏观管理, 加强公共服务,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减少审批事项, 减少微观管理, 减少事务性工作 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 科学界定 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职称的整体数量 结构进行宏观调控, 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市地或社会组织, 推动高校 医院 科研院所 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 对于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 政府不再审批评审结果, 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 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 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 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5

14 ( 十七 ) 健全公共服务体系 按照全覆盖 可及性 均等化的要求, 打破地域 所有制 身份等限制, 建立权利平等 条件平等 机会平等的职称评价服务平台, 简化职称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 健全专业化的考试评价机构, 建立职称评审考试信息化管理系统, 开展职称证书查询验证服务 选择应用性 实践性 社会通用性强的职称系列, 依托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战略, 积极探索跨区域职称互认 在条件成熟的领域探索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结果的国际互认 ( 十八 ) 加强领导, 落实责任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 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 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把职称制度改革作为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 在政策研究 宏观指导等方面发挥统筹协调作用 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职称政策制定 制度建设 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 ;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专业优势, 鼓励其参与评价标准制定, 有序承接具体评价工作 ; 用人单位作为人才使用主体, 要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状况, 自主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或推荐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 实现评价结果与使用有机结合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 复杂性 敏感性, 将职称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加强组织领导, 狠抓工作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配套措施, 分系列推进职称制度改革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坚持分类推进 试点先行 稳步实施, 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加强职称管理法治建设, 完善职称政策法规体系 加强舆论引导, 搞好政策解读, 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 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 6

15 2.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 粤办发 号 )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 人民政府, 各县 ( 市 区 ) 党委 人民政府, 省委各部委, 省直各单位, 省各人民团体, 中直驻粤各单位 :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已经省委 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 年 12 月 22 日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以 四个坚持 三个支撑 两个走在前列 为统领, 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职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 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体制机制改革, 建立科学化 规范化 社会化的职称制度, 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根据中央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 精神,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健全职称政策体系 1. 完善职称管理政策 修订完善职称评审管理 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 职称评审纪律等规定 规范职称系列的专业类别和所属专业, 构建分类明晰 等级完备 动态调整和定期发布的职称系列专业类别和专业目录 拓展我省科技前沿技术和制造业领域等职称系列专业评价, 加快开展智能制造 绿色低碳 生物医药 文化创意 网络信息 人工智能 知识产权 新材料 新能源等专业职称评价 目前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 2. 促进职称政策与人事人才政策街接 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 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 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探索建立评聘分开制度 对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 实行评聘分开 专业技术人才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 按规定可以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 专业 层级的职称 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符合报名条件的可以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业 7

16 资格考试 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落实与职称制度相衔接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制度 3. 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符合申报条件或获省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 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和认定 探索农村技术人才申报农业专业技术职称等评审办法 在职称评审中, 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高级技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预备技师 ( 技师 ) 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高技能人才可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 二 完善职称评价标准 4. 突出品德首要条件 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实行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严重缺失 一票否决 完善职称诚信承诺机制, 建立全省专业技术人才诚信信息化档案, 将个人职称诚信行为纳入国家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加大对职称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 通过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5. 突出创新能力导向 根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需要, 增加各职称系列创新能力评价内容, 制定不同创新类型的评价指标 注重基础研究, 将解决重大学科问题或生产实践问题的能力 成果的原创性和科学价值 学术和影响力作为重要评价内容 注重科技成果转化, 增加技术交易额 技术作价入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应用方对科技成果转化效果评价等市场化 社会化评价要素 注重专利质量和实际贡献, 将专利获奖或授权使用情况作为重要评价内容 注重标准制定评价, 将制定国际 国家 地区和行业标准作为重要评价内容 6. 突出业内认可评价 将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 创新成果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条件, 将业绩成果推动行业发展的影响力 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 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重要评价指标 科学合理设置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 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 推行代表作制度, 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 不唯论文数量 ; 对工程 工艺美术 艺术等实践性 操作性强的职称系列, 可不作论文要求 ; 进一步探索以专利成果 项目报告 工作总结 工程方案 设计文件 教案 病历 获得奖项等成果形式代替论文 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确需评价外语 计算机的, 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评审条件 8

17 7. 加强分类动态管理 制定各系列职称评价标准 对科学研究人才, 结合科技体制改革, 建立以科技创新能力 质量 贡献 绩效为主的科学研究职称评价标准 对教师人才, 把教书育人作为评价核心, 针对不同岗位类型和学科领域, 建立以政治素养 师德师风 教育教学 科学研究 社会服务为主的教师职称评价标准 对医疗卫生人才, 建立涵盖临床实践 科研带教 公共卫生服务等要素的医疗卫生人才职称评价标准 对工程技术人才, 建立切合生产实践的评价标准, 重点评价工程技术人才掌握必备专业理论知识和解决工程技术难题 技术创造发明 技术推广应用 工程项目设计 工艺流程标准开发等实际能力和业绩 建立符合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评价标准, 重点评价农业技术人才掌握现代农业科技知识和农业技术推广 科研 种养 传授 培训以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实际能力和业绩 注重完善中级和初级职称标准 建立职称评价标准的分级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 实行国家标准 省级标准 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 及时更新系列专业职称评价标准 三 创新评价方式机制 8. 搭建职称评价绿色通道 省 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急需紧缺人才, 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的职称 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 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 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省级以上重大奖项获得者, 省级以上重大人才项目入选者, 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广东特支计划杰出人才 省引进领军人才 省引进科研创新团队带头人 南粤突出贡献和创新奖个人或团队带头人的专业技术人才, 可按照相应程序认定正高级职称 国家 省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西藏 新疆 青海等地及粤东西北地区服务锻炼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 含省行业主管部门选派的专业志愿者 ),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 优先聘任 9. 支持粤东西北和基层以及离岗创业专业技术人才参与职称评价 对在粤东西北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不作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 工作总结 教案 病历 技术推广总结 工程项目方案 专利成果等可作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有条件的系列 专业可单独建立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实行单独评审, 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高校 科研院所 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3 年内可在原单位 9

18 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 其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10. 优化评价方式 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 采用考试 评审 考评结合 考核认定 个人述职 面试答辩 实践操作 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 推行高级职称评审面试答辩做法, 在正高级职称评审中实行面试答辩 各职称系列专业可结合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在副高级职称评审中实行面试答辩 鼓励采取网络面试答辩方式 初级 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四 优化职称管理服务 11. 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向广州 深圳市依法下放正高级职称评审权, 向符合条件的地级市依法下放副高级职称评审权, 向符合条件的县 ( 市 区 ) 依法下放中级职称评审权 支持在行业优势明显 人才密集度高 创新能力强的地区组建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组建片区式职称评审委员会, 开展跨地区联合评审 推动向广州南沙 深圳前海 珠海横琴以及东莞松山湖 中山翠亨新区 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 揭阳中德金属生态城等省人才发展改革试验区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依法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支持条件成熟的创新创业园区 新兴产业创新中心 人力资源产业园区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行业协会学会组建社会化职称评审委员会, 面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 社会组织 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开展职称评审服务 12. 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自主评审 向高校直接下放教师职称评审权, 向科研院所 医院等事业单位下放单位主体系列的职称评审权, 强化职称评审与岗位设置 考核聘用 绩效管理等用人政策有机整合 向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 国有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 大型骨干企业下放企业主体系列的职称评审权, 促进企业人才培养和使用, 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参与职称评价标准制定, 建立行业龙头企业人才评价和职称评审相衔接机制 对于开展自主评审的, 政府不再审批评审结果, 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13. 健全以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为主的公共服务体系 畅通非公有制组织 自由职业 在粤就业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外籍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的通道, 简化职称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 职称申报不与人事档案管理挂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职称申报点, 非公有制组织 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经用人单位推荐, 申 10

19 报点受理审核后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 ; 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 申报点直接受理审核后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 依托粤港澳大湾区战略, 在条件成熟的区域或专业探索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结果粤港澳互认 建立完善全省职称网上管理服务平台和证书管理系统, 发放规范标准的职称证书 规范职称评审收支标准, 杜绝以营利性为目的的职称评审收费行为 五 加强职称评审监管 14. 提升政府监管能力 建立省市县三级职称评审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监督和考核 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管, 建立评审中巡查 随机抽查和评审后复查 倒查 投诉等制度 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 探索自主评审单位信用评级机制, 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 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 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加强对用人单位申报审核的监管, 对弄虚作假行为追究责任 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畅通职称投诉举报渠道 依法清理查处扰乱职称评审秩序 侵害专业技术人才利益等违法行为 严肃职称评审纪律, 加大职称违纪处理力度 15. 强化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 规范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设置条件 程序 名称, 明确界定评审专业 层级和人员范围 设置职称评审委员会或新增评审专业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自主评审单位报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每年职称评审申报前向社会公布本地区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情况 评审委员会要细化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和规则, 实行政策公开 标准公开 程序公开 结果公开 建立全省统一的分级动态管理评委专家库, 实行评审专家诚信管理 16. 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 切实加强党委和政府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 努力构建党委组织部门抓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 行业主管部门各负其责 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职称评审良好格局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把职称制度改革作为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 在政策研究 宏观指导等方面发挥统筹协调作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职称政策制定 制度建设 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 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要求加强对职称制度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对职称的整体数量 结构进行宏观调控, 加强改革政策落实的绩效评估 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引导, 做好政策解读, 营造改革氛围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力 11

20 资源配置, 自主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或推荐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 实现评价结果与使用有机结合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 复杂性和敏感性, 将职称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狠抓工作落实 各地级以上市要结合当地实际, 抓紧制定本地区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省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抓紧制定本行业职称制度改革措施并组织实施 12

21 3. 人事部关于印发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的通知 (1990 年 11 月 10 日人职发 号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 ( 劳动人事 ) 厅 ( 局 ) 职改办, 国务院各部 ( 委 ) 各直属机构人事 ( 干部 ) 部门 : 现将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目前, 全国企事业单位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已经结束 为适应治理整顿 深化改革的需要, 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使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转入经常性工作, 遵照 1990 年 5 月 22 日第 100 次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精神, 对当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若干问题, 作如下规定 : 一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是各级人事管理工作的一部分 各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 按照中发 号 国发 号文件和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 开展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二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 号文件规定, 全国的改革职称制度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工作, 在国务院领导下, 由人事部负责指导 组织和协调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都要坚决执行统一制定的政策和评聘的标准, 不得自行其是 如果需要根据本地区 本部门的实际情况, 另行制定具体政策和特殊规定, 须报经人事部审核批准 三 开展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必须在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基础上进行 各地区 各部门都要认真总结首次评聘工作中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经验, 检查 督促 指导所属企事业单位在国家批准的人员编制 首次评聘下达的高 中级职务数额和工资总额内, 按照职位分类原理, 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和调整专业技术岗位, 明确岗位职责 各地区 各部门根据企业 事业以及不同类别单位的实际情况, 审定各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如认为有必要, 可提出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专业技术职务设置最高档次的指导性意见 四 企事业单位因自然减员 调动 解聘等原因出现岗位人员空缺时, 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补缺 由于事业发展以及破格评聘优秀中青年拔尖人才等原因, 需要增设专业技术岗位 须在规定的增资指标范围内, 经省 部级人事 ( 职改 ) 部门批准 五 一九八七年以来新建企事业单位, 应在批准的人员编制和工资总额内, 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 经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 ( 职改 ) 部门审定批准后, 按照规定的程序, 逐步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六 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必须严格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 13

22 的能力 业绩 资历 本专业 ( 或相近专业 ) 学历和相应的外语等基本任职条件 各地区 各部门要清理检查首次评聘工作中制定下发的文件, 对于不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和扩大范围 放宽条件 降低标准的有关文件 ( 含实施意见或细则 ), 一律停止执行 今后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国家教委承认的本专业 ( 或相近专业 ) 的学历, 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再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依据 七 各地区 各部门要切实按照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评聘范围, 不得自行设置和任意靠用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八 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要结合实际情况, 坚持正确的政策导向, 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注重工作实绩, 积极为优秀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不搞论资排辈, 不拘一格选拔人才 对不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 资历条件, 但确有真才实学 成绩显著 贡献突出的, 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具体破格条件由各地区 各部门提出, 报人事部审核 九 企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 确需技术行政领导兼任的, 必须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 履行相应的职责, 占用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数额 兼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报省 部级人事 ( 职改 ) 部门批准, 兼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报地 市级人事 ( 职改 ) 部门批准, 并按规定的程序评聘 十 今后各地区 各部门对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 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 按有关文件规定, 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以外, 不再评定专业技术职务 十一 各地区 各部门应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 评委会应由包括中 青年专家在内的具有本专业较高专业技术的专家组成 中 初级评审委员会应由上级人事 ( 职改 ) 部门批准 高级评审委员会由省 部级人事 ( 职改 ) 部门批准组建, 报人事部备案 一些国务院部门设在地方的直属单位不具备组建某些系列评委会条件的, 不能自行组建, 可以委托当地的有关评委会统一组织评审 评委会的评审工作每年举行一次 评委会成员应遵守职业道德, 办事公道 在评审评委本人或其亲属专业技术职务时, 实行回避制度 要改进评审方法, 实行考试 ( 含答辩 ) 考核 评审相结合, 对不同系列 不同层次各有侧重的办法, 客观公正地测定申报人的任职条件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具体内容和方式由各地区 各部门确定 评审结果应报相应的人事 ( 职改 ) 部门审批备案 十二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要严格掌握思想政治标准, 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 实行择优聘任和竞争聘任, 不搞论资排辈 要有明确的聘任期限 聘期一般为一至三年, 也可与一个重大项目 ( 一项课题 ) 的周期相同 在聘期内或聘任期满, 经严格考试不能履行岗位职责 不能完成岗位任期目标的人员, 应解除聘约, 按本人条件和工作需要另行聘任适当职务, 享受新任职务的工资待遇 对解聘 低聘的人员, 可按其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所增加的工资至少降低一级的办法处理 14

23 十三 各单位应加强对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大 中专院校毕业生 ( 各研究生 ) 见习期的考核工作 根据拟聘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要求, 对其政治表现和从事该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工作成绩等, 进行全面的考核 见习期满并考试合格, 可按试行条例的规定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十四 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 经批准在哪个范围内评聘的, 则在哪个范围内有效 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或变更工作专业, 应按拟新聘职务的管理办法和任职条件要求, 重新考核 评审或确认任职资格, 经过试用考察, 按工作岗位需要聘任适当的职务, 并按新聘职务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十五 企事业单位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职务工资, 一律从聘任之下月起, 分别按有关工资的规定和标准计发 目前经济效益很差的企业, 如何兑现职务工资, 由企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十六 各地区 各部门要指导企事业单位结合各自的特点, 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制度和考绩档案 考核应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注重政治标准, 以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 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平时考核与任期期满考核相结合 考核要广泛听取领导 专家和群众的意见 考核结果要记入考绩档案, 作为续聘 低聘 解聘 或晋升 奖惩的依据 十七 各级人事 ( 职改 ) 部门要按照人事部关于计算机应用软件人员 统计员等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 组织做好专业技术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试点工作 考试合格者, 发给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全国有效 今后, 凡全国统一组织资格考试的, 不再进行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 十八 对于特大型 大型企业和重点事业单位中主体系列的高层次人员, 在核定岗位设置和实行考评结合的基础上, 由本单位提出申请, 经省 部级人事 ( 职改 ) 部门批准, 可有计划 有步骤 稳妥地进行评聘分开的试点 任职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十九 各级人事 ( 职改 ) 部门要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严肃纪律 对评聘 资格考试工作中出现的不正之风 弄虚作假等行为除给予当事人必要的行政处分外, 还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 对有评审权的单位, 可令其暂停评审直至收回评审权 二十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过去未经中共中央 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职称改革文件, 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按本规定执行 15

24 4. 人事部关于印发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 的通知 (1991 年 5 月 20 日人职发 号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 ( 人事劳动 ) 厅 ( 局 ) 职改办, 国务院各部 ( 委 ) 各直属机构人事 ( 干部 ) 部门 : 现将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 印发给你们, 以便你们更加准确地理解和贯彻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 人职发 (1990)4 号 ), 进一步做好经常化评聘工作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 以下称 暂行规定 ) 发出以后, 一些地区和部门就如何贯彻执行 暂行规定 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 经研究, 现就这些问题说明如下 : 1. 关于 暂行规定 的基本精神职称改革已进行了五年, 我们按照 正确的加以坚持, 不足的加以完善, 失误的加以纠正 的精神, 制定了 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 的基本精神是, 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原则, 逐步完善聘任制的具体措施, 纠正某些不符合聘任制的理解和做法, 使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顺利地转入经常化的轨道 其中有两个主要的内容 : 一是做好聘任前的岗位设置, 二是严格聘任后的任职考核 2. 关于转入经常性的评聘工作必须具备的几个前提条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转入经常性的工作, 必须具备几个前提条件, 这就是 : 一要对首次评聘工作进行检查并验收合格 ; 二是清理好首次下达的指标 ; 三要设置好岗位并经过批准 ; 四是建立了考核制度并进行了 1990 年的年度考核 这四个条件必须都要具备, 缺一不可 一个地区 部门或单位什么时候具备了这些前提条件, 什么时候就可开展经常性的评聘工作, 全国发展不平衡, 不搞一刀切 3. 关于做好设岗工作根据这几年许多地区许多单位做好设岗工作的经验, 首先, 要根据 16

25 需要和可能来设岗 从目前情况看, 第一, 要根据各个基层单位现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情况, 按照承担的工作任务, 设置若干不同层次的岗位, 明确规定每个岗位的具体职责 第二, 检查首次评聘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看各层次职务与其具体职责程度是否基本相符, 并以此为根据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三, 根据单位任务的增减, 按照国家财力状况, 再对岗位进行适当的调整 这就是说, 既要根据需要, 还要根据可能 设岗不能不受编制和工资总额的制约 事业单位的岗位设好以后要经上级批准 ( 企业按有关规定 法规执行 ) 设定的岗位及职责一般要向本单位群众公布, 以便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自己的条件和岗位空缺状况, 按照自己的具体情况, 对岗申报 ; 评审组织评审其是否符合岗位的任职条件, 行政领导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 择优聘任 其次, 设岗要逐步做到科学和合理 必须掌握 运用职位分类的科学原理, 依据岗位的工作性质 责任轻重 难易繁简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 对岗位进行调查 分析 评价等一系列过程, 并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完善 如果某个事业单位岗位已满, 就不能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 经批准进行评聘分开试点的单位可以评定资格 ) 但如果由于人员调动 退休离休等自然减员出现岗位空缺, 或者由于事业发展 任务增加, 国家批准增设了岗位, 可及时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 关于国家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问题安置好军队转业干部, 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精神, 对于国家的政治稳定 经济稳定和社会稳定 促进经济建设和部队建设都有重要意义 军队转业干部中的专业技术干部要尽量对口安排, 对按政策分配的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干部, 确实具备拟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应优先聘任 为解决转业干部技术职务聘任问题, 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设一些岗位, 但需经省 部级职改部门核准 5. 关于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考核考核工作搞不搞和搞得好不好, 是坚持不坚持聘任制和聘任制搞得如何的重要标志 国务院有关职称改革的文件明确规定 : 聘任或任命单位对受聘或被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 工作态度和成绩, 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考绩档案作为提职 调薪 奖惩及能否续聘或任命的依据 考核工作要注重政治标准, 以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 当然, 还应包括职业道德 工作态度和勤惰表现 考核的方式, 应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 任期届满和平时相结合, 专家 领导和群众相 17

26 结合 考核的结果, 要区分出等次 : 优秀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只有成绩为优秀者才可考虑晋升 ; 合格者可以续聘 ; 基本合格者要提出具体要求, 限期提高和改进 ; 不合格者应予解聘或低聘 只有严格考核, 才能把那些不具备条件但被聘上的人淘汰下来, 把优秀人才选拔上去, 真正做到优上劣下, 解决干和不干一个样, 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 实现了择扰聘任 竞争聘任, 才能激发和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聘任制才能充满生机和活力 6. 关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问题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区别对待 原则上,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中青年申报初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应该要求他们通过正规的成人教育取得相应的学历 作为目前的过渡措施, 可以通过相应的基础知识统一考试 这种基础知识统一考试应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组织进行 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 申报高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老年同志则要制定具体条件, 通过考核其实际工作业绩, 看是否达到了拟聘职务所需的专业技术和能力 比如是否获得省部级以上的科研成果奖 ; 在科研 设计 管理方面是否取得过国内外领先的成就或获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 是否出版过有学术价值的著作, 是否在国内外著名刊物上发表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 是否在国内外学术 技术界有较高的知名度, 等等 总之, 要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制定出具体条件, 用这些条件来严格考核, 并经过包括群众推荐 公开答辩 专家评审等必要的程序, 确定证明其有真才实学, 就可以进行评聘 应当说明的是, 为了保证评聘质量, 即使具备了规定学历, 也需认真考核是否具有任职所需的专业技术和代表其的业绩成果, 只是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者要更严格一些罢了 7. 关于参加基础知识考试问题不管参加哪种考试, 包括基础知识考试, 都不应当影响工作 任何人都不得以参加考试为由要求脱胎换骨产学习以至影响本职工作, 各企事业单位也不应进行考前突击培训 对因准备考试而不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人, 各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 直至取消其申报资格 8. 关于各种培训班的结业证书和专业证书不再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依据问题国家教委 人事部 印发 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 专业证书 制度的若干规定 的通知 (88) 教高三字 006 号文件曾规定, 专业证书不等同于大学专科毕业证书 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 专业证书 不 18

27 能也不应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依据 因此, 暂行规定 与 006 号文件的精神和原则是完全一致的, 两者没有矛盾 但考虑到在首次评聘工作中, 有的地方和部门违背了 006 号文件的精神, 把 专业证书 等同大学专科毕业证书, 并按此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 因此, 在 暂行规定 中用了 不再 这个词 意思就是, 如果有的地方和单位已把 专业证书 作为大专毕业学历而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 只要是符合 006 号文件规定的 办学条件 和 入学条件, 我们仍然承认这个现状, 但今后不能再这样做了 006 号文件中说 专业证书 可以作为评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意思是合格的 专业证书, 可以证明期持有者接受过某种专业培训, 具有某个专业大专层次的专业知识, 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当作为一个条件加以考虑 当然, 究竟他的专业技术怎样, 还需经过实践的检验 9. 关于中小学教师的教学合格证书仍要作为评聘教师职务的参评条件问题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中小学教师, 经过国家教委组织严格统一出题考试合格, 认为具备了作为中小学教师必须的基础知识, 这种情况与 专业证书 班不同 因此, 中小学教师的教育合格证书仍然可作为评聘教师职务的参评条件 10. 关于转入经常性评聘工作后评聘的范围问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只限于在编在职人员 已达退离休人年龄的人员 ( 按有关文件经正式批准延续办理退离休的除外 ) 和返人员不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单位行政领导必须在专业技术岗位履行职责, 通过评审符合任职条件, 并经批准才能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11. 关于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 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问题首次聘任工作的实践证明, 对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 ( 不含 五大 毕业生 ) 实行见习期满考核定职 既能保证初定职务的质量, 又可大大减少评审工作量 所以今后在经常性的评审工作中, 对正规院校毕业生, 见习期满, 经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不需再进行评审 具体规定是 : 中专毕业, 见习一年期满, 可聘任为 员 级职务 ; 大专毕业, 见习期满, 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 可聘任为 助师 级职务 ; 大学本科毕业, 见习一年期满, 可聘任为 助 19

28 师 级职务, 硕士学位获得者,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聘任为中级职务 ; 博士学位获得者, 可聘为中级职务 上述各类毕业生都要由单位人事部门对其德 能 勤 绩进行全面考核, 认为合格后方可聘任 12. 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哪里评哪里有效 问题 哪里评哪里有效 是由聘任制的原则和基本内容决定的 从 1986 年开始改革职称评定,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以后, 只能是哪个地方哪个单位想聘任某个专业技术人员时, 才将这个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对他是否具备担任拟聘职务的条件进行评审 这个省评的某个人调到另一个省, 另一个省自然要按照本省的情况确认或重新评审这个人是否具备新聘任职务的条件 那种认为只要一旦评上就全国有效 永远有效的观点是对聘任制的误解 因为各地区经济 文化 教育发展不平衡, 岗位情况和人员情况不同, 甚至差异很大, 对各系列的试行条例中任职条件的理解和执行, 在掌握上不可能宽严一致, 因此, 应该是哪里评的哪里有效 13. 关于具有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而未受聘职务的人员的管理问题按国务院有关职改文件规定, 要聘任职务才评定任职资格 因为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 任职条件和任期, 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才能担负工作岗位, 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 学衔等各种学术 技术称号, 并 在任职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所以, 如果只评定了任职资格, 没有受聘或受聘后又被解聘, 没有或不再履行岗位职责, 均不应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也不能作为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管理 但是, 在 1983 年 9 月 1 日前按职称评定原则评定的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仍可视为高级专家并进行相应的管理 14. 关于在 1989 年 9 月 30 日后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兑现职务工资问题根据岗位需要, 在 1989 年 9 月 30 日后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均从聘任之下月起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的工资标准兑现职务工资 15.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由于工作调转, 按什么标准领取工资问题专业技术人员由于工作调转, 在新的岗位试用期内可保留原职务工资 试用期满, 确定了新的职务, 按新任专业技术职务领取相应的工资 20

29 5. 人事部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 (1991 年 10 月 15 日人职发 号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 ( 劳动人事 ) 厅 ( 局 ) 职改办, 国务院各部 ( 委 ) 各直属机构人事 ( 干部 ) 部门 : 各地在贯彻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 人职发 号 ) 和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 ( 人职发 号 ), 进行经常性评聘工作中, 又提出一些具体问题 现补充说明如下 : 一 凡达到离退休年龄而未办离退休手续的全国政协委员中的高级专家 中国科学院的学部委员及正在带博士生的导师, 突出贡献的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员 (35 岁以下晋升副教授 副研究员 副主任医师 高级工程师 高级农艺师和 40 岁以下晋升教授 研究员 主任医师的 ), 博士后流动站合格的出站人员, 经省 部级人事 ( 职改 ) 部门审定 核准, 可不占单位的岗位限额 二 各级评审委员会必须按系列重新组建, 不能建立综合性评审委员会 中央部委的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非主体系列一般不由部委组织评审 也不建立部委系统的评委会, 应委托所在地方统一组织评审 国家机关行政领导一般不参加评委会 由本单位人选组成的评委会, 满足不了人职发 号文规定的人数要求时, 允许适当聘请一些外单位的同行专家 已离退的人员, 原则上不宜再请他们担任评委,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应全部的任职由担任正高级职务的专家组成, 可评审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 由副高级职务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不能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组建后的评审委员会按人职发 号文件的要求, 应及时向人事部和有关部门备案, 收到后一个月内不作答复即可视为同意, 不备案的评审委员会, 其评审结果无效 三 人职发 号文件中关于 专业技术人员由于工作调动, 在新的岗位试用期内可保留原职务工资 是指按劳人薪 号文件精神, 调动工作后, 试用期内, 可参考新岗位所属单位同类职务人员的工资确定其工资 21

30 四 进行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为了更新知识, 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 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只能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应达到什么 举办培训班 ( 包括继续教育的培训班 ) 不应与评聘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挂钩 五 参加资格考试接受培训, 是根据自愿原则, 因此培训费应由个人支付 同样, 不参加培训也可以参加资格考试 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资格考试为名, 强制任何人接受任何形式的培训 另外, 参加资格考试的报名费 考务费 试卷费等均由个人负担, 企事业单位不承担此项费用 六 凡是行使政府职能的机构不能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对政企合一 政事合一的部门可以按以下原则掌握, 尽可能从编制上和职能上划清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界限 ; 若对于有双重职能的单位, 明确是以哪种职能为主有困难, 则只能靠一头, 不能两头沾 以上范围划分后, 由省 部级职改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报人事部备案 七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进行的基础知识考试及评审高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要进行的外语考试 考核, 凡是已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部署的, 中央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就地参加 ; 省 自治区 直辖市尚未统一组织的, 可由国务院各部门组织 八 取得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毕业的人员, 在取得最后一个学位或毕业后即可定为助理级职务, 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 可根据岗位的需要参加中级职务的考试与评审 九 在技术工作岗位上的工人, 必须先被聘用为干部方能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同时, 必须在结构比例内有专业技术岗位空缺 在任职期间履行专业技术岗位规定的职责, 享受相应的专业职务的工资待遇 离开了专业技术岗位, 不再履行其职责, 相应的工资待遇同时取消 22

31 6. 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广东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印发 广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聘任工作的纪律规定 的通知 (1987 年 9 月 5 日粤 纪发 号粤职改字 [1987]84 号 ) 各市 ( 地 ) 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和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省直各部门 各单位 : 现将 广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聘任工作的纪律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聘任工作的纪律规定 改革职称评定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这项改革, 对逐步建立充满活力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推动各项事业的发展有重大意义 为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 [1986]27 号和省委 省政府粤发 [1987]9 号文精神, 保证我省职称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作以下纪律规定 : 一 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政策和有关规定办事, 以身作则, 廉洁奉公, 不徇私情, 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各级领导干部对亲属或子女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问题, 应主动回避, 不得利用职权进行干预 领导干部接到有关反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问题的来信, 应转有关部门处理或按政策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由有关职称改革主管部门按正常组织程序调查处理 二 各级评审组织成员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按照规定的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评审 评审组织应按民主程序进行工作, 任何成员不得将个人意见强加给评审组织 基层单位和主管部门的推荐工作, 要坚持按标准 按程序办事, 不得以亲疏关系参杂个人恩怨而漏报 不报 ( 指对基本具备任职条件的 ) 或滥报 ( 指对基本不具备条件的 ); 更不得突破职务限额进行评聘 评审组织的成员都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待评人员确需参加评审委员会的, 在评议本人时应予回避 ; 评委委员要严格保密, 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有关考核评审的情况, 包括评议情况, 答辨中拟提的问题以及评分 投票表决情况等 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按所申报职务的任职条件进行评审, 对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通不过的, 非经省 市 ( 地 ) 县职改办调查核实同意, 不得转到其他评审委员会再行评审, 或改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23

32 三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聘专业职务时, 要如实撰写和填报有关材料和报表, 包括学历 资历 业绩 成果 论文 论著以及任现职以来的工作报告等 不得弄虚作假, 谎报成果 ; 不得干扰 纠缠领导工作 ; 不得向评审组织成员了解考核 评审情况 : 更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评审组织及其成员施加压力 如对评聘工作有意见, 应本着实事求是态度向组织反映或申诉 四 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聘任工作中, 对领导干部以权谋私或打击报复的, 应从严处理 : 对评审组织成员及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违反纪律的, 应视情节轻重, 给予批评教育, 取消评审组织成员 工作人员资格, 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 对专业技术人员弄虚作假 骗取专业技术职务的, 应取消其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并给予必要的党纪处分 各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评审 聘任工作的领导, 对出现的不正之风, 要及时查处, 坚决制止和纠正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协助有关部门对职称工作加强监督, 对党员 干部在职称改革工作中违法乱纪的, 要严肃处理 24

33 7. 广东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 关于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行评聘分开的原则意见 的通知 (1993 年 1 月 8 日粤职改字 号 ) 各市 县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省直各委 办 厅 局, 总公司 集团公司 : 现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 关于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实行评聘分开的原则意见 印发给你们, 请贯彻执行 关于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行评聘分开的原则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及省委关于加快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步伐的有关决定, 配合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推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制度的改革, 转变政府职能, 尊重企业 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 现就企业 事业单位职称改革实行评聘分开提出如下原则意见 : 1 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要转变政府职能, 尊重企业 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 改变过去评聘结合的做法, 实行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与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分开 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条件 评审规范程序, 由各级职改部门批准组建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定 通过评审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发给省统一制发的资格证 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国家规定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挂钩 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 2 企业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由企业自主决定 自主管理, 各级职改部门不再对企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进行职数或结构比例的控制 企业有权按照生产经营和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 设置和聘任在本企业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定或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 其职务和有关待遇由企业自主决定 3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设置和聘任按照不同经费来源, 实行分类指导 (1) 财政不拨事业费 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各级职改部门不再实行高 中级职务数额的控制, 可根据工作需要, 自主设置在本单位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合理的结构比例, 并报同级政府职改部门备案, 受聘人员的待遇由单位自行确定 25

34 (2) 财政差额拨款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增补职数需要财政增拨经费的, 仍实行岗位职数控制, 由各级政府职改部门核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 省不再对各市下达职数, 各市如需补职务数额, 由各市政府研究决定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增资额的审批, 按现行工资渠道办理 4 国家机关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机关工作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 可以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经批准由政府机构转为企业 事业单位或从国家机关调到企业 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可按照企业 事业单位实施聘任制办法, 根据本人实际专业技术和工作业绩评定相应专业 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5 实行评聘分开, 要进一步加强各级评审组织的建设, 完善评审工作制度和评审程序, 坚持条件标准, 保证评审质量 对过去按国家和省规定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省统一制发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仍然有效 6 实行评聘分开工作, 政策性强, 牵涉面广, 各级政府和职称改革部门要按照宏观管好 微观放开的原则, 积极引导和帮助企业 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7 上述原则意见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拟定 26

35 8. 广东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行评聘分开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 年 4 月 1 日粤职改办字 号 ) 各市 县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直各委 办 厅 局 总公司 集团公司 : 根据省委 省政府 关于加快我省科技队伍建设步伐问题的决定 和省政府批准的 关于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实行评聘分开的原则意见, 现就实施评聘分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1. 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对象及范围 : 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 从省外到我省工作, 行政人事关系尚未调人我省, 但与我省企事业单位已签订协约 ( 或聘约 ),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二年, 并取得了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 上述人员凡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 均可申报 2. 对已获得专业技术资格并聘任了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 其任职资历按受聘专业技术职务时间计算, 从受聘之月计算到申报当年年底 获得专业技术资格, 未受聘或受聘时间未达到申报条件规定的任职年限的, 不能受理申报评审 ( 破格晋升者除外 ) 3. 对获得专业技术资格后, 又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学历的人员, 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 其任职资历按受聘现专业技术职务时间达到 试行条例 规定的任职年限计算 4. 因变动工作岗位转换了职务系列的人员, 需要申报评审现岗位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须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 并取得业绩, 才能受理申报评审 任职资历可按变动专业技术工作前后实际受聘任职年限累加计算 5. 中专毕业, 申报中级资格仍执行粤职改办字 号文规定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25 年, 其中受聘中级职务满五年, 业绩突出, 能力达到资格条件要求的, 可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 大专毕业,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20 年, 其中受聘中级职务满五年, 业绩突出, 能力达到资格条件要求的, 可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以上规定不适用于高等学校教师 科学研究人员 ( 含自然科学 社会科学 ) 艺术专业人员 体育教练员等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 这些系列仍按 试行条例 和 实施细则 对学历的要求执行 6. 根据国家教委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 号文通知,1970 年一 1976 年进人普通高等学校的大学毕业生, 在评定高级专业技术 27

36 资格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 对于一些在专业技术工作中, 业绩突出, 能力达到国家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人员,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报 评审 结合我省情况, 对 1970 年一 1976 年进人普通高等学校的大学毕业生, 在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 凡本科院校毕业的按本科对待, 专科学校毕业的按大专对待 7. 企事业单位中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工人, 取得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大中专毕业学历后, 在对口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年, 符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 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8. 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国职办 号文规定, 经济 统计 会计 ( 审计 ) 系列, 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凡拟申报高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一必须通过相应的中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成绩合格, 不再进行破格评审 应遵照执行 但根据我省队伍的实际情况, 对个别业绩特别显著 本行业中拔尖的人员, 经省职改办审核批准, 可受理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9. 从省外或国务院部委驻粤企事业单位调人我省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省 市职改办不再对其专业技术资格进行审核验印, 由调人单位自主聘用 如需要领取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的, 必须提交用人单位的考核意见和在原单位申报评审的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高 中级分别报省 市 ( 省直厅 局 ) 专业技术资格审批部门审核发证 10. 国务院部委驻粤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委托我省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技术资格, 其审批和发证问题, 可按我省规定的资格审批程序和发证办法办理 11.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 出席会议委员不得少于 13 人 ; 专业 ( 学科 ) 评审组会议, 出席会议成员不得少于五人, 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评审组同意票达到出席会议成员人数二分之一的, 才可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 评审委员会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二分之一的为通过 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现任委员 学科组成员人数不足或工作有变动的, 要根据上述要求及时进行增补 调整 实行评聘分开后, 已批准组建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名称 印章暂不改变 12. 各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直主管部门, 可参照 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制度 ( 试行 ) 制定中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制度 13.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 按本通知执行 28

37 9. 广东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国家机关专业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资格问题的紧急通知 (1993 年 7 月 5 日粤职改办字 号 ) 各市 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直各部门 :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 监察部 关于严明纪律保证机构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 ( 中纪发 号 ) 和人事部人办职 号文关于 未经党中央 国务院批准不得擅自在国家机关评定职称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 一律无效, 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的通知精神, 现就我省各级国家机关评定职称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 ( 一 ) 各级职改领导小组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纪委 监察部和人事部上述通知的精神, 政府机关一律不得开展职称评定 省职改领导小组指示 : 政府机关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直接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资格, 应立即停止, 已经评了的一律无效 ( 二 ) 会计 统计 经济 审计 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已经实行全国统一资格考试的专业, 政府机关中直接从事上述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按规定条件仍可申报参加全国统一资格考试 29

38 10.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2003 年 7 月 16 日粤人发 号 )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 省直各单位 :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 拓宽人才评价的服务领域, 加强评委会管理, 改革评审办法, 完善评审标准, 规范评审程序, 推进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社会化, 加快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现就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望遵照执行 一 不论公有制 还是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在中报评审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 ( 执 ) 业资格的条件上一视同仁, 各有关部门 单位要积极为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 ( 执 ) 业资格提供服务 ( 一 ) 非公有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合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 与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没有区别, 在非公有制单位的任职时间可连续计算, 具备条件的, 同样可申报评审或报考高一档次资格和职 ( 执 ) 业资格 ( 二 ) 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需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 ( 执 ) 业资格的, 相关材料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 直接报送所在地县 ( 区 市 ) 人事部门 县 ( 区 市 ) 人事部门应及时审核, 将符合要求的材料分类报送地级以上市人事部门或评委会 高 中级资格评审结果的公示工作由县 ( 区 市 ) 人事部门负责落实, 并将取得资格人员的评审表 ( 原件 ) 移交负责其人事档案管理的机构存档 ( 三 ) 为便于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 ( 执 ) 业资格,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可按管理权限, 在不降低资格条件的前提下, 出台相应政策措施, 畅通申报途径, 精简申报程序, 简化评审材料, 提高工作效率 二 未正式办理调动手续的外省专业技术人员, 凡与我省企事业单位签有聘约, 并工作一年以上, 符合申报条件的, 可经所在单位, 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其在外省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 经确认后予以承认 三 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不受资历限制, 按其实际专业技术和能力, 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其在国外取得的业绩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30

39 四 在我省工作的港 澳 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中的专业技术人员, 可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或依据有关规定, 报名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以及职 ( 执 ) 业资格考试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 按我省现行职称评审的资格条件 评审程序 评审办法等政策规定执行 五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向复合型人才方向发展,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 可以同时申报评审两个系列 ( 专业 ) 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六 凡符合申报条件, 且身体健康 正受聘于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 退休专业技术人员 ( 含机构改革离岗退养人员 ), 按照个人自愿原则, 可以通过现受聘工作单位,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离 退休人员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资格仅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和能力的评价, 办理离 退休手续时规定的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不变 七 目前还是工人身份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凡符合条件的, 可以申报评审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 ( 执 ) 业资格 其获得的资格与专业技术人员一视同仁 八 我省农村具有一技之长的乡土人才, 可以按实际专业技术和能力, 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时可在学历 论文要求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 可到各类企事业单位应聘 九 贯彻业绩优先原则, 鼓励优秀中 青年人才脱颖而出, 对现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学历 资历条件作如下调整 : ( 一 ) 凡申报评审中级资格的, 不受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 同时将学历 ( 学位 )( 法律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资历条件调整为 : 1. 硕士学位获得者,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获得硕士学位后 3 年调整为 2 年以上 ; 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 3 年以上 ; 2. 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 取得助理级资格后,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 3 年调整为 2 年以上 ; 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4 年以上 ; 3. 大学本科毕业, 取得助理级资格后,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 4 年调整为 3 年以上 ; 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5 年以上 ; 4. 大学专科毕业, 取得助理级资格后,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 5 年调整为 4 年以上 ; 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8 年 31

40 以上 ; 5. 中专毕业的, 不再执行 中专毕业,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0 年以上, 其中取得助理级资格后, 受聘助理级职务 5 年以上 的规定, 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5 年以上者, 或取得助理级资格后,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8 年以上者, 可申报评审中级资格 ( 二 ) 凡申报评审高级资格的, 取消破格和评审前是否受聘的限制 具备博士学位, 或取得中级资格后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 3 年的人员, 达到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条件的, 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 ; 取得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后,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 3 年的人员, 达到正高级资格条件的, 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正高级资格 十 从实际出发, 进一步调整我省职称外语政策, 加大对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倾斜力度 ( 一 ) 从 2003 年起, 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和聘任中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 职务 ), 凡国家政策规定有外语要求的, 均须参加国家人事部统一组织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不再组织省内的职称古汉语 医古文考试 ( 二 ) 在外语成绩要求上, 根据系列 ( 专业 ) 年龄 地域的不同区别对待 : 1. 高等学校教师 ( 不含党校教师 ) 自然科学研究 农业科学研究的人员, 仍按原规定的外语条件执行 2. 艺术 工艺美术专业人员, 其外语成绩, 仅作参考 3. 其他系列 1955 年 ( 含 1955 年, 下同 ) 以前出生的, 以及 1977 年恢复高考前进入大 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人员, 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仅作参考 4. 其他系列 1956 年至 1959 年出生的, 以及在县以下基层单位 ( 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 ) 工作的人员, 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 40 分以上, 当年有效 不符合上述 款规定的人员, 外语考试成绩必须达到人事部划定的合格分数线 十一 对业绩显著 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采取特殊评审的办法, 评审高一档次资格 ( 一 ) 业绩显著 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范围 : 1. 中国科学院院士 ; 32

41 2. 中国工程院院士 ; 3. 获得国家 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称号者 ; 4. 经人事部等七部委选拔进入 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 国家级人选者 ; 5.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 二 ) 上述人员 ( 含已离退休人员 ) 申报高一档次资格, 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依照现行程序报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 三 ) 省人事厅负责组建专家评委会, 审核申报人员业绩材料, 评审确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十二 为进一步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 全省高 中级评委会的组建和运作必须严格执行 广东省高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 ( 粤人发 号 ), 按规定条件 数量组建评委库, 随机抽取当年度评委会组成人员, 各评委会必须遵守相关纪律, 全程接受监督 十三 为保证职称评审的公平 公正, 全省高 中级评委会的评审结果, 必须按照 广东省高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 ( 粤人发正 2002)236 号 ), 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资格名称, 返回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对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 单位和个人均可向高 中级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市人事局以及省人事厅监察室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举报 省人事厅举报电话 : ( 监察室 ) (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 十四 继续坚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的原则 各级评审组织要严格条件标准, 履行评审程序, 保证评审质量 ; 用人单位要坚持按国务院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 ( 国发 号 ), 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 职数, 自主决定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并加强聘任后的管理工作 十五 上述政策调整的有关规定, 教育 科研系列的主管部门, 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 经省人事厅同意后执行 以上意见, 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 此前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 以及各市制定的相关政策中与本文有冲突的, 按本文执行 ;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 请迳向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33

42 11.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严格执行粤人发 号文的通知 (2003 年 8 月 1 日粤人发 号 )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 省直各单位 :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 粤人发 号 ) 印发后,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但由于个别媒体出现了一些曲解文件精神的 不负责任的报道, 连日来不断有单位和个人电话咨询相关情况 为消除误解, 统一认识, 保证粤人发 号文精神的贯彻落实,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 省人事厅是主管全省职称改革工作的职能部门, 全省的职称工作必须在国家和省人事厅制定的有关政策的指导和调整下进行, 各地 各单位不得各行其是 各地 各单位制定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 粤人发 号 ) 的实施方案和相关规定, 不得超越粤人发 号文规定的政策范围 凡与该文有冲突的, 一律按该文规定执行 二 各地 各部门 各单位此前和今后涉及职称改革的规定 文件, 凡与国家和省人事厅制定的相关政策 规定不一致, 未经人事厅同意或联署颁发的, 一律无效, 各单位不得执行 对于违反国家和省人事厅制定的职称改革政策 规定所产生的评审结果, 省人事厅将一概否定, 并追究各有关单位 人员的责任 三 严格执行粤人发 号文第十五条规定, 对这次政策调整, 除教育 科研两系列的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 对个别问题提出意见, 经省人事厅同意后联署发文实施外, 其余系列或专业一律执行粤人发 号文的各项规定 四 全省的高评委会均应按粤人发 号文的要求, 组建评委库, 随机产生评委, 组成评委会, 开展当年度的评审工作 任期未满的高评委会, 应终止任期, 按粤人发 号文重新组建 主要负责评审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高评委会, 经省人事厅同意, 可延缓至明年再执行外单位委员须占三分之一以上的规定, 但必须随机产生评委, 重组评委会 具备条件的中评委会应按粤人发 号文要求, 建立评委库 组成评委会, 目前难以具备条件的, 最迟必须在明年执行上述规定 五 评委会除主任委员相对固定外, 其他委员均应从评委库中随机 34

43 产生 评委会副主任委员 各专业组组长人选, 由主任委员在随机产生的评审委员 专业组委员中指定人员担任, 任期至当年度评审工作结束 六 已离 退休的人员, 一般不再进入评委库 个别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进入评委库的, 应符合粤人发 号文规定的入库条件, 并且身体健康, 能履行评审工作职责 七 要切实做好评审结果的公示工作, 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 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平 公正 各市人事局和评委会的日常工作部门必须向社会公布举报 投诉电话号码, 同时要公布省人事厅的举报 投诉电话号码 : ( 监察室 ), (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 对群众举报的问题, 务必认真查处, 并及时报告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八 粤人发 号文, 是我省深化职称改革工作的重大举措, 各地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理解, 把握精神实质, 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企 事业单位和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审核申报人材料的真实性 ; 各级评审组织要坚持 不评审本系列以外的专业技术资格 和客观 公正 公平的原则, 认真审议申报人的评审材料, 保证评审质量 ; 各用人单位要坚持贯彻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 在合理设岗的基础上, 通过竞争上岗 择优聘任的方式, 在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自主聘任 35

44 12.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 (2005 年 2 月 23 日粤人函 号 ) 揭阳市人事局 : 你局 关于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已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人员是否可以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请示 悉 国家公务员符合报考条件的可报名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国家公务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应严格按照人事部限定的系列和对象开展相关工作, 不得新开口子 自行其是 目前人事部只允许现从事刑事侦察 技术侦察 审计 会计工作的在编国家公务员申报评审这四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此外其他系列不允许国家公务员参加评审, 此后若国家另有规定的, 按国家规定执行 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 已过渡为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 不论其在何种岗位 从事何种工作, 也应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 除上述四个专业外, 不得申报参加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36

45 13.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2005 年 7 月 1 日粤人发 号 )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 省直有关单位 :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 粤人发 号 ) 实施两年来, 我省的职称评审工作在拓宽服务领域 调整评审条件 创新评价方式, 稳步推进职称评审工作的社会化等方面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 得到了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充分肯定 为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 和 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 的实施意见, 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进一步规范评审条件, 完善评审制度, 现根据粤人发 号在实施过程中, 各地人事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对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加以完善的意见建议, 经深入调查和广泛征求意见, 决定对粤人发 号的部分条文和相关政策规定作如下调整, 请按照执行 一 进一步调整中专学历人员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资历条件 ( 一 ) 中专学历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不论取得员级资格与否, 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 5 年以上, 均可直接申报 评审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不再执行中专学历人员须先取得员级资格后才能申报助理级资格的规定 ( 二 ) 中专学历的小学 ( 幼儿园 ) 教师, 不再执行粤人发 号文关于 中专学历人员取得助理级资格后,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8 年以上 的规定, 调整为 : 取得小学 ( 幼儿园 ) 一级教师资格后,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6 年 ( 含 ) 以上, 可申报 评审小学 ( 幼儿园 ) 高级教师资格 二 在粤人发 号的基础上, 进一步适当调整外语条件 ( 一 ) 调整外语考试成绩的有效期限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凡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有外语要求的, 须按人事部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适用范围的规定, 报名参加相应等级的考试 ( 政策规定可免考的除外 ) 专业技术人员凭 1997 年以来取得的人事部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 含 2001 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 ) 以及今后人事部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全国通用标准以上成绩通知 37

46 单, 申报评审相应级别或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资格, 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 符合粤人发 号 粤人发 号规定的外语条件倾斜范围, 参加对应级别外语考试取得有效成绩, 在申报对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时, 也取消有效期的限制 ( 二 ) 扩大外语免考范围 除资格条件规定的硕士学位人员申报中级 博士学位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以及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 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考试, 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 1 年以上的人员外语可免考外, 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时, 也可免考外语 : 1. 申报评审艺术 工艺美术 广播电视播音 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资格的 ; 年 ( 含 ) 以前出生的或 1977 年恢复高考之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 ; 3. 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毕业 现不从事外语专业技术工作的 ; 4. 出国留学或在国外工作连续时间在 1 年以上的 ; 5. 在县以下 ( 含县 ) 申报评审农艺 畜牧 ( 兽医 ) 林业 水产的工程 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 ( 三 ) 调整外语条件的倾斜范围 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本专业高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时, 其职称外语成绩仅供参考 单位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 可根据岗位情况另行制定外语要求 1. 申报评审档案 文物博物 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资格的 ; 年至 1960 年出生 且申报评审工程 农业 卫生 经济 会计 统计 审计 新闻 出版 社会科学研究专业技术资格的 ; 3. 其他人员仍按粤人发 号 粤人发 号文件规定执行 ( 四 ) 对国家和省的政策没有外语要求的中小学教师及其它系列或专业, 各地不得在评审中另定外语要求 已经制定或已经实行的, 要根据省的政策精神, 自行清理 ( 五 ) 凡通过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 BFT 考试的人员, 可凭 BFT 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 申报评审高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其中, 通过 BFT(A) 级者, 可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 通过 BFT(I) 级者, 可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38

47 ( 六 ) 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报 评审与转岗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 现资格是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的, 可免试职称外语 ( 七 ) 行政区划变动地区 ( 县改区 ) 的专业技术人员, 凡变动前报名参加了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且取得有效成绩的, 在有效期内, 可凭合格证或外语成绩通知单, 按原相关政策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高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有效期已过的, 应按现行政区划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档次报考相应等级的职称外语考试 三 计算机能力条件 ( 一 ) 除执行粤人发 号文的有关规定外, 取得博士学位人员, 小学 ( 幼儿园 ) 教师, 艺术 工艺美术 群众文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计算机专业专职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继续免试 计算机应用能力 大 中专毕业生按政策规定申请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 可免试 计算机应用能力 ( 二 ) 在农村乡 ( 不含镇 ) 属单位工作的, 或在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可免试 计算机应用能力 ( 三 ) 转换系列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 计算机应用能力 考试合格证书的, 应参加 计算机应用能力 考试, 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四 参加人事部单独或人事部与其他部委联合组织的职 ( 执 ) 业资格考试, 取得职 ( 执 ) 业资格的人员, 按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自取得职 ( 执 ) 业资格后,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3 年以上, 符合申报条件, 可申报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 县级区划变动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 业绩 能力等要求自区划变更发文之日起, 两年之内按照原县份的标准条件对待 六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其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 自 2006 年起, 调整为 8 月 31 日 七 实行双公示制度 ( 一 ) 申报前公示 申报 评审高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 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 7 天 有群众反映意见和问题, 应认真及时调查核实, 对与事实不符的内容, 所在单位应要求申报人剔除或按事实予以更正 公示结束, 所在单位应填具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公示情况表, 如实反映情况, 加盖公章后作为其申报材料的一部分, 按规定程序上报 对拒不更正与事实不符的申报材料的, 单位有权拒绝上报 39

48 ( 二 ) 评审结果公示 凡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人员, 应按照规定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 7 天 经公示无异议的, 公示结束后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尽快将材料上报省人事厅核准 评审通过人员将在省人事厅网站上公布其名单, 并发给资格证书 公示有异议的, 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组织力量调查核实投诉或举报内容, 提出处理意见, 函报省人事厅 八 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统一管理 ( 一 )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 任何地方 单位 个人在审核 受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材料时, 凡符合申报条件 提交规定材料, 或按要求补齐 更正了相关材料的, 必须及时办理,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或乘机打击报复 ; 对不符申报条件的材料, 应注明原因, 及时清退, 不得徇私舞弊 ( 二 ) 各有关部门和评委会必须遵守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 不得擅自扩大 增加或减少评审范围 程序 标准和条件 凡违反的, 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 三 ) 评委会组成人员在评审工作中, 要全面认真细致审议申报人材料, 公正公平 客观准确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和能力, 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评审结果 各级评委会主任委员在评审中不得统一评委会评审意见, 评委会委员不得投人情票 关系票 交易票, 不得借机打击报复申报人 对有违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纪律的行为, 一经查实, 追究有关单位 人员责任 九 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 概以本文为准 40

49 14.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援藏 援疆人员职称评定问题的通知 (2005 年 9 月 30 日粤人发 号 )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 省直有关单位 : 近年来我省参加援藏 援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绝大多数都能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但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根据国家和省的职称评审规定, 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请按照执行 : 一 根据国家现行职称政策规定, 公务员中除从事审计 ( 高级 ) 会计 ( 高级 ) 刑侦 技侦和安全专业工作的人员允许申报外, 其余均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据此, 援藏 援疆的公务员和依照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无论在本省还是在当地, 均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业经评审取得资格的, 不予承认 二 鉴于各省 ( 市 ) 自治区经济 文化 教育发展不平衡, 甚至差异很大, 因而对评审条件的掌握宽严不一的实际情况, 国家人事部人职发 号文作出了 哪里评哪里有效 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 我省一直坚持凡在外省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一律不予承认 据此, 人事关系仍在我省的援藏 援疆专业技术人员同样不得在当地参加专业资格评审, 评审结果同样不得列入确认范围 援藏 援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本省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三 援藏 援疆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必须具备的外语 计算机条件, 可在当地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 计算机模块考试, 取得的成绩具有同等效力 四 专业技术人员援藏 援疆的工作时间, 可累计为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资历 ; 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 经省援藏 援疆工作领导小组认可, 视为在粤工作取得, 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 一概有效 五 援藏 援疆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 应及时向其通报本年度职称评审规定, 积极主动地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相关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对援藏 援疆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资格评审, 在同等条件下, 可适当倾斜 援藏 援疆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过程中, 遇到难题的, 可直接与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 ( 联系人 : 赵理扬, 电话 : ) 六 经组织安排到其他省市对口交流挂职的人员可参照上述精神执行 41

50 15.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其职称效用及评聘问题的批复 (2006 年 1 月 4 日粤人函 号 ) 梅州市人事局 :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满后其专业技术资格的效用 职务聘任及晋升问题的请示 ( 梅市人字 号 ) 悉 经研究, 答复如下 : 一 专业技术资格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 能力的标志 专业技术人员在触犯刑律之前, 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 在触犯刑律而课处管制及以上刑罚 ( 含缓期执行 ) 后, 可以保留 二 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刑满释放 ( 含缓刑期满 ) 人员, 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问题, 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及该人能力, 自主决定 三 服刑 ( 含缓刑 ) 期间及受处分期间人员, 应按省有关政策规定, 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刑满释放 ( 含缓刑期满 ) 人员, 有聘用单位 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取得业绩成果, 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 可申报评审相应职称 课刑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可累计为有效资历 四 上述人员报考各类职称考试 (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职业 执业资格考试, 职称外语 计算机考试 ) 的, 仍依国家该类考试报考条件规定精神处理 42

51 16.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7 年 6 月 25 日粤人发 号 )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 省直各单位 : 为规范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 现就粤人发 号文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若干问题, 提出如下意见, 请遵照执行 : 一 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行为 粤人发 号规定, 为培养跨系列的复合型人才, 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同时申报两个系列 ( 专业 ) 专业技术资格 但在实际执行中, 却出现了一些申报人用同样的业绩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不同专业的两个资格的现象 这既违反了职称政策, 又影响了正常的评审秩序 为此重申, 符合专业工作岗位条件和资格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可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但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 从今年起, 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 分别提交申报材料, 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 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 应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 并提交反映现岗位的工作业绩, 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 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 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后, 通过后续学历教育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一档次学历的, 其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可从取得中专以上学历后累加计算 三 根据国家机关不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职务聘任的规定精神, 除国家明文规定的会计 审计 公安及安全部门的刑侦 侦探等专业可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外, 重申我省其他机关单位, 不得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待国家职称政策有新的规定后, 再按新规定处理 四 各级评委会要严格按照评审范围, 开展职称评审有关工作 承担高 中级评委会日常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专 43

52 业评审范围, 受理申报材料, 如超出规定的专业范围受理的评审结果, 一律不予核准 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对不属本评委会受理评审范围的申报材料, 要及时退回或转给所属专业范围的评委会, 并同时书面告知申报人 五 进一步加强评委库建设, 确保入库评委的质量, 扩大评委库的规模 要把专业技术高 业绩突出 原则性强的专家充实进评委库, 调整不符合要求的人员, 实现评委库的动态管理 要坚持政府公务员 行政管理人员 人事干部不得进入评委库的规定 ; 各级评委会, 除主任委员一人外, 其他评委必须从评委库中随机产生, 且连续参加评审工作不得超过 2 年 六 认真做好申报材料评前公示工作, 从源头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 各单位要组织力量按照资格条件和政策规定, 认真审核, 重点审查申报人业绩与事实是否相符, 实事求是提出审核意见, 连同申报材料一并在单位公示,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7 天 经审核或公示发现申报材料有假, 经证实不真实的, 取消申报人当年度的申报资格 不符合资格条件和政策规定的申报材料不得送评 申报材料经单位上送后, 不得调整和补充, 并告知申报人已交的评审费用因已进入财政专户无法退回 对在审核申报材中违反职称纪律和不按规定公示的单位 个人, 一经发现和查实, 追究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以上规定, 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 按本文执行 44

53 17.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 ( 粤人社规 号 )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 局 科技局 ( 委 ), 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省直有关单位 : 为了贯彻落实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 ( 粤府 号 ) 精神, 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创新驱动发展, 优化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环境, 加强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 现对改革我省科技人员职称评价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健全职称评审分类评价机制 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应根据本系列 ( 专业 ) 实际发展需求 专技人才的职业特点以及人才成长规律, 及时修订有关资格条件, 将技术创新和创造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的业绩及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因素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 二 建立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的职称评审导向 科技人员作为第一主持 ( 责任 ) 人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高新技术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 单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 50 万元或 3 年内多个技术转让项目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 100 万元的, 在参与职称评审时每个项目或每 100 万元可替代一项纵向课题要求 技术转让合同以地级以上市科技部门登记为准 技术作价入股可参照执行 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 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 ( 不含集体奖 ) 主持管理企业的技术创新工作且研发技术创新产品 ( 项目 ) 近 3 年年均销售收入 800 万元以上或年均缴税 100 万元以上 作为新型研发机构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并完成 2 项技术创新并实现成果转化等条件之一的, 可以 1 篇专业技术分析报告 ( 由本人单独撰写并与工作岗位相关, 含施工方案 设计方案 技改方案 技术方案等, 每篇字数不少于 3000 字, 由单位组织专家做出鉴定意见 ) 代替 1 篇论文要求 三 加大职称评审专利指标权重 结合职称评审行业与资格系列特点, 对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成效突出的, 可降低或免去相应论文要求 原则要求如下 : 科技人员在参与职称评审时, 荣获中国专利优秀奖 广东专利金奖 广东发明人奖的可替代 2 篇论文要求 ; 荣获 1 项广东专利优秀奖 ( 发明人排名前 3) 的可替代 1 篇论文要求 ; 荣获 1 项授权发明专利 ( 排名前 3) 的, 在申报高级职称资格可替代 1 篇论文要求, 申报中级资格可免去论文要求 四 将标准制定纳入职称评价指标 作为主要起草人负责 1 项以上国际或国家标准 或 2 项以上行业标准的制 ( 修 ) 定工作, 并负责其中 45

54 主要技术内容的撰稿工作或实验验证工作, 且该标准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 可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业绩成果条件之一 五 提高职称评审论文质量要求 在 Nature Science Cell 发表论文或在专业领域影响因子 30 以上的科技期刊发表论文 ( 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 ) 的, 对论文的篇数不作要求 六 进一步向科研创新单位下放职称评审权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进一步向我省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 新型研发机构 大型骨干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等下放职称评审权, 探索自主评价机制, 可自行制定不低于省通用标准的职称评价标准, 自主开展职称评审 自主发放证书, 落实用人单位职称评价自主权 向创新产业密集度较高的地区下放正高级或副高级以下职称评审权 七 畅通流动科技人员申报渠道 对经所在单位同意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的国有高等学校 科研机构科技人员, 以及到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兼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员, 符合职称申报条件的, 可在现工作单位申报参与专业相关的系列 ( 专业 ) 职称评审 八 高层次人才可直接认定正高职称资格 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国家自然科学奖或技术发明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以上 中国发明专利金奖发明人排名前 2 位 入选国家 千人计划 的个人 百千万工程国家级人选 百名南粤杰出人才培养工程人选 入选 广东引进领军人才 的个人或 广东引进科研创新团队 带头人的, 可直接认定相应专业最高级别专业技术资格 省突出贡献评审委员会负责认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九 鼓励博士后申报职称评审 在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出站后 2 年内, 科研创新成果突出的, 经原所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推荐, 可以直接申报我省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十 拓展知识产权领域职称评价 探索开展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 将专利服务 专利代理等知识产权服务内容纳入评价体系 十一 贯通专技人才与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在工程系列选取与创新驱动较为密切的专业开展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相互贯通发展的试点工作, 高技能人才可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人才可申报技能类职业资格 实施细则另行发布 本意见自 2015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有效期 5 年, 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科学技术厅按照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职称政策此前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 按本文执行 有关单位可按职责范围对本文有关条款进行细化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46

55 二 评委会组成及日常管理 18. 广东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 年 3 月 1 日发粤职改办字 号 ) 各市 县职改办 省直各主管部门 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材料, 在经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资格审批后, 应按原呈送渠道退回 现就材料清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请依照执行 一 经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经科技干部管理部门批准获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评审材料, 按原呈送渠道退回各级职改办, 由各级职改办清理后退回用人单位 其中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 必须有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其余由单位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存档 ; 个人提交的论著 总结 证明 证件等材料退回本人自存 二 评审未获通过或主管部门不予审批资格的评审材料, 属个人提交的论著 总结 证明 证件等材料退回本人保存 ; 凡涉及有组织考核 评价和评审组织的结论, 包括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 中的内容, 只退回至省直主管部门职改办及市 县职改办, 并由省直主管部门及市 县职改办保存一年后销毁, 不退回本人 三 对评审未获通过或未予审批对象的材料, 由省直主管部门职改办或市 县职改办书面通知其本人 资格未获通过, 不作具体解释, 不得透露评审 表决等情况 四 个别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 没有登记外语成绩的, 由省直主管部门或市职改办负责补上或通知其本人补考 47

56 19.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 (1998 年 6 月 16 日发粤人职 号 ) 第一条为坚持评审标准 规范评审行为 统一评审程序 提高评审质量, 建立客观 公正的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 为用人单位合理使用人才提供保障, 根据国家人事部和省的有关规定, 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 下简称高评委会, 是负责评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组织 其职责是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 范围 程序, 依据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评定申报人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一般按专业 ( 原则上对应省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 设立, 不设立不同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相混合的综合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第四条高评委会由省人事厅批准设立 高评委会日常管理 换届组建及其任期内的组成人员调整, 由省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 高评委会的日常工作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安排, 由省直业务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承担 第五条高评委会由 15 名以上委员组成 委员由跨部门 跨单位 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 资格 ) 人员担任 有正高级资格评审权限的评委会, 委员应由具有正高级职务 ( 资格 ) 的人员组成, 个别专业正高级人数暂达不到要求的, 其正高级资格人数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委会设主任委员 1 人, 副主任委员 1 至 2 人 高评委会按分支专业 ( 学科 ) 设立若干专业 ( 学科 ) 评审组 ( 简称评审组, 下同 ), 评审组由 5 名以上具有本专业高级职务 ( 资格 ) 的成员组成 其中有正高评审权的, 评审组成员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 资格 ) 评审组组长一般由高评委会委员担任 第六条高评委会委员及评审组成员实行任期制, 任期一般为 2-3 年, 可以连任 在任期内,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 可进行增补和调整 高评委会任期届满要及时换届, 组建新一届评委会时, 上一届的委员应保留二分之一以上 ; 评审组成员可作适当调整, 但要保持相对稳定, 以保证评审工作的连续性 评委会委员名单不对外公布 已离退休的人员, 一般不再担任评委会委员或评审组成员 政府公务员和人事职改部门的工作人员除个别行政领导外, 不担任评委会委员或评审组成员 第七条高评委会委员 评审组成员, 应具备以下条件 : ( 一 ) 拥护中国共产党,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 具有良好的科学品德和思想道德规范 ( 二 ) 学术造诣深, 知识面广, 在本专业 ( 学科 ) 同行中有较高知名度, 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和科技动态 48

57 ( 三 ) 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 有参加省 部级以上的成果评估 项目鉴定或有承担过重大项目 ( 课题 ), 或解决重大疑难专业技术问题的经历 ( 四 ) 从事本专业工作一般在十年以上, 并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 ( 五 ) 作风正派, 办事公道, 能认真履行职责, 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 六 ) 热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有参加评审活动的时间和精力, 能自始至终地坚持评审工作 ( 七 ) 一般不同时担任二个或二个以上高评委会的委员 第八条高评委会委员和评审组成员必须遵守 : ( 一 ) 准时参加评审会议, 并按评审程序进行评审工作 ; ( 二 ) 保守秘密, 不得以任何理由泄露评委会委员 评审组成员名单 住址和评审讨论 表决情况 ; ( 三 ) 不答复任何个人 组织 ( 上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除外 ) 对评审情况的查询 第九条承担高评委会日常工作的部门应具备以下条件 : ( 一 ) 有承担评委会日常工作的工作条件 ; ( 二 ) 有专人负责高评委会的日常具体工作 工作人员有较高的法纪观念和政策, 熟悉评审工作各项规定, 有较强的组织 协调能力, 工作认真负责, 并能保持相对稳定 ; ( 三 ) 认真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组织评审任务 ; ( 四 ) 原则上是政府职能部门 第十条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审核申报人的评审材料 不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材料不提交评审 第十一条高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人员, 由省人事厅审批, 发专业技术资格证 第十二条需要委托中央部委或外省评审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材料须经省职改办审核并出具委托评审函, 否则评审结果无效 第十三条对于不能执行国家 省的有关规定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违反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 不能保证评审质量和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责的评委会及其委员 评审组成员, 省人事职改部门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视问题和程度, 提出限期纠正 调整评委 通报批评 停止评审 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等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职称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过去印发的有关制度 办法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 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49

58 20. 省人事厅关于我省高级 省直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成 人员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2001 年 8 月 13 日粤人发 号 ) 广州市 深圳市人事局, 省直有关单位 : 为适应机构改革后的新形势, 提高工作效率, 经研究, 决定修改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 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 的通知 ( 粤人职 号 ) 及 关于印发 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 的通知 ( 粤人职 号 ) 的有关规定, 简化我省高评委会 省直中评委会重新组建 换届 调整程序, 从本文下发之日起实行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 从今年起, 我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 含广州市高评委会 ) 及省直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成 ( 含调整 ) 人员均实行备案管理, 不再另外下发通知 二 实行备案管理后, 要按照各评委会的评审范围和评审权限, 根据有关规定, 认真做好评委会组成人员的遴选工作, 不得把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选入评委会及专业组, 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评审范围, 不得超越评审权限 三 备案报告报送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并提交如下材料 : ( 一 ) 属评委会组建的, 报送广东省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组成人员 ( 组建 ) 备案报告及相关材料 ( 二 ) 属评委会组成人员调整 ( 增补 ) 的, 报送广东省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 ( 增补 ) 备案报告及相关材料 四 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对收到的备案报告, 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对不符合政策规定和要求的备案报告予以退回, 有关单位按要求调整后重新报送 在 15 个工作日内未退回的, 视为同意备案, 不再行文 五 各有关单位 ( 部门 ) 要做好备案材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以备查核 50

59 21.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高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2003 年 4 月 28 日粤人发 号 )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 省直有关单位 : 现将 广东省高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 请迳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高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省职称评审工作的社会化, 增强职称评审的透明度, 规范高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组织建设, 保证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 根据国家和省职称政策的有关规定精神,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 ( 以下简称评委库 ) 是为满足评审工作社会化需要, 由省 市人事部门授权有关部门 ( 单位 ) 组建的 由具备一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库 由评委库抽取产生的高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 以下简称评委会 ) 及其专业组负责相应系列 ( 专业 ) 高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评委库随机抽取高 中级评委会组成人员, 应在省 市人事部门和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 单位 ) 纪检 监察的监督 指导下进行, 并接受社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 第四条高 中级评委会评委库根据管理权限, 实行分级组建和管理 : ( 一 ) 高评委会评委库由省人事厅授权高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组建和管理 ( 二 ) 省直中评委会评委库由省人事厅授权中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组建和管理 ( 三 ) 各市中评委会评委库由各市人事局授权中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组建和管理 第二章评委库的设立第五条高 中级评委会评委库根据评委会的评审专业范围, 按评委会及专业组组成人员数量的 2-3 倍组建 51

60 第六条负责全省或全市范围同一专业评审的高 中级评委会, 组建评委库时应根据评审工作需要, 统筹规划, 统一布局, 打破系统 地区 单位限制, 综合考虑入库委员的年龄 专业 学历以及地区 单位分布等因素 高评委库中,45 周岁以下中青年委员须占三分之一以上 ; 中评委库中,35 岁以下的委员须占二分之一以上 主要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高 中级评委会, 也应组建评委库, 并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外单位的专家入库 第七条中评委会评委库由有高 中级资格的委员组成, 其中, 有高级资格的委员一般不少于二分之一 ; 副高级和不分正副高级评委会评委库, 由具有高级资格的委员组成 ; 有正高级资格评审权的评委会评委库, 由本专业具有正高级资格的委员组成 第八条入选评委库的委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 ( 一 )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具有良好的科学品德和职业道德 ( 二 ) 作风正派, 办事公道, 热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能认真履行职责, 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 三 ) 能正确掌握和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政策 ( 四 ) 进入高评委会评委库的委员, 应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同时要有较深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 有承担过重大项目 ( 课题 ) 或解决重大疑难专业技术问题的经历, 业绩显著, 并工作在教学 科研 生产第一线 第九条入选评委会评委库委员的产生 ( 一 ) 进入高评委会评委库的委员人选由所在单位推荐, 并填写 高评委会评委库入库委员推荐表 ( 见附表 ), 经地级以上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部门 ( 单位 ) 职改办审核后送评委库组建部门 ( 单位 ) 遴选, 最后报省人事厅 ( 二 ) 进入中评委会评委库的委员人选由所在单位推荐并填写 中评委会评委库入库委员推荐表 ( 见附表 ), 省直的, 送评委库组建部门 ( 单位 ) 遴选, 最后报省人事厅 ; 市属的, 经县 ( 含县级市 区 ) 人事局或市直主管部门 ( 单位 ) 职改办审核同意后送评委库组建部门 ( 单位 ) 遴选, 最后报市人事局 ( 三 ) 入库委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 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库委员证书 和 广东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库委员证书 未经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评委库委员不得从事评审工作 评委库委员名单不对外公布 52

61 第十条评委库委员实行滚动式管理, 每年评审工作开展前进行调整 对于违反评审工作纪律 调离原专业岗位 退休及其他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 评委库组建部门 ( 单位 ) 应报告省人事厅或市人事局进行调整 评委库委员增补按第九条的规定程序执行 第三章专业组及评委会的产生第十一条高评委会专业组的产生 在每次专业组评审前 5 天, 由省人事厅或由省人事厅授权的单位 ( 部门 ) 会同纪检 监察部门从各专业委员库中随机抽取 5-8 人, 组成专业组, 另抽取 1-3 人作为候补委员 同一专业组中, 同单位 ( 部门 ) 委员人数不得超过 2 人 ; 主要负责本单位职称评审的高评委会, 同一专业组中外单位委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专业组组长由评委库组建部门 ( 单位 ) 在已抽取的专业组委员中指定一人担任 第十二条中评委会专业组的产生 在每次专业组评审前 5 天, 省直中评委会由省人事厅 市属中评委会由市人事局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从各专业委员库中随机抽取 4-6 人, 组成专业组, 另抽取 1-3 人作为候补委员 同一专业组中, 同单位 ( 部门 ) 委员人数不得超过 2 人 ; 主要负责本单位职称评审的中评委会, 同一专业组中外单位委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专业组组长由评委库组建部门 ( 单位 ) 在已抽取的专业组委员中指定一人担任 第十三条高评委会除主任委员相对固定外, 其他委员由以下 5 种方式产生 : ( 一 ) 随机抽取各专业组委员一般即为评委会的委员 若同一单位委员人数超过 4 人时, 从所抽取的委员中按顺序抽取 4 人, 其余人员不参加高评委会 ( 二 ) 若专业组设置较多, 可按各专业的评审量确定各专业组进入高评委会的人数 各专业组参加高评委会人员按原各专业组随机抽取次序确定 若同一单位的委员人数超过 4 人时, 参照第一款的处理办法执行 53

62 ( 三 ) 若高评委会与专业组会议召开时间相隔一周以上, 应在评审会议召开前 5 天, 由省人事厅或由省人事厅授权的部门 ( 单位 ) 按专业重新随机抽取参加评审会议的委员, 组成高评委会 若同一单位的委员人数超过 4 人时, 参照第一款处理办法执行 ( 四 ) 不设专业组的高评委会, 在评审会议召开前 5 天, 直接从评委库中抽取评委, 但同一单位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 4 人 ( 五 ) 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高评委会, 可参照上述方法, 从评委库中抽取评委, 但外单位的评委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中评委会除主任委员相对固定外, 其他委员由以下 5 种方式产生 : ( 一 ) 随机抽取各专业组委员一般即为中评委会的委员 若同一单位委员人数超过 4 人时, 从所抽取的委员中按顺序抽取 4 人, 其余人员不参加中评委会 ( 二 ) 若专业组设置较多, 可按各专业的评审量确定各专业组进入中评委会的人数 各专业组参加评委会人员按原各专业组随机抽取次序确定 若同一单位的委员人数超过 4 人时, 参照第一款的处理办法执行 ( 三 ) 若中评委会与专业组会议召开时间相隔一周以上, 应在评审会议召开前 5 天, 由省人事厅或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 ( 单位 ) 按专业重新随机抽取参加评审会议的委员, 组成中评委会 若同一单位的委员人数超过 4 人时, 参照第一款处理办法执行 ( 四 ) 不设专业组的中评委会, 在评审会议召开前 5 天, 直接从评委库中抽取评委, 但同一单位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 4 人 ( 五 ) 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中评委会, 可参照上述方法, 从评委库中抽取评委, 但外单位的评委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出席高评委会专业组评审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 5 人 高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时, 不设专业组的高评委会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 11 人 ; 设 6 个以下专业组的评委会, 出席高评委会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 13 人, 专业组超过 6 个的, 每增加 1 个专业组, 出席会议的委员至少增加 1 人 第十六条出席中评委会专业组评审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 4 人 中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时, 不设专业组的中评委会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 9 人 ; 设 4 个以下专业组的评委会, 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 11 人, 专业组超过 4 个的, 每增加 1 个专业组, 出席会议的委员至少增加 1 人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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