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3.99 18.12% 25.91 17.06% 0.9636 0.8037 13.36 37.21% 2014 12 31 310.99 278.22 643.41 1 51,232.43 4.61% 29.29% 26.83% 43.88% 93 28 217 13.30 11.98%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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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42 12,336 14,53 16,165 18,934 22,698 25, ,557 7,48 8,877 11, 13,732 17,283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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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g) (h) (ii) (iii) (a) (b) (c) (d) 208

Transcription:

Shanghai Pharmaceuticals Holding Co., Ltd. * 02607 2014 (GMP) (GSP) 2014 2013-2015 - 1 -

923.99 18.12% 25.91 17.06% 0.9636 0.8037 13.36 37.21% 2014 12 31 310.99 278.22 643.41 1 51,232.43 4.61% 29.29% 26.83% 43.88% 93 28 217 13.30 11.98% 6-2 -

2 4 11 20 10 18 3 12 Fc I CD20 2014 5 1.1 2014 4 I I 1.1 II 1.1 SPH3127 2014 12 3.1 1,000 14 2014 2013-3 -

2014 MES 2014 2014 2014 2013 2013-4 -

12 2014 2 111.03 3.69% 48.23% 0.16 12.02% 0.34 3.79 2.98% 48.94 4.33% 41.86 3.62% 16.44 2.12% 1 24 2013 3 64 66.78 3.54% 60.15% 63.64% 0.31 33 (IMS) 1 24 45.84% -39.34% 2014 1 67,612 2 IIA 40,236 3 38,658 4 35,629-5 -

2014 5 35,560 6 28,152 7 28,000 8 21,765 9 18,805 10 17,243 11 15,758 12 15,337 13 14,616 14 13,979 15 13,716 16 12,629 17 12,444 18 12,231 19 12,187 20 11,973 21 11,309 22 10,733 23 10,728 24 10,155 509,455 64 60 300 210 893 90 205 2015 2 41 31 65 GMP 12 GMP 24 29 19 GMP - 6 -

9 2015 1 2015 GMP 2014 1 820.00 20.57% 6.07% 0.02 3.53% 0.06 2.54% 0.08 65 GSP 66.66% 24.69% 6.20% 49.87% 5.04 61.77% 1.21-7 -

15,188 14,811 (CDC)377 938 49.17% 9,192 1,624 7,568 (DTP) 61.49 39.75% DTP 22.82 29.66% DTP 22 26 DTP 25.55 42.74% 23 13.12 54.35% 2015 3 70% O2O 2 33.76 12.85% 19.00% 1.32% 1,895 1,193-8 -

1 50% 85% 100% 75% 35% 51% 2015 1 2 24 1.1 4.74-9 -

3 12 23.4% 10 21 33 13 26% 15% 33% 56% 4 7 4 5-10 -

8 13 27 70 5S TPM 6-11 -

2014 8 34.78% 30% 75% 2014 10.69 6.37-12 -

1 (%) 92,398,893,626.70 78,222,817,357.35 18.12 80,994,124,189.65 67,980,142,497.05 19.14 4,826,366,911.53 4,407,225,498.04 9.51 2,954,783,465.34 2,728,051,101.02 8.31 436,299,869.59 233,134,777.47 87.14 807,716,945.78 628,368,310.65 28.54-13 -

(%) 1,335,674,135.37 973,449,693.95 37.21-1,844,573,224.17-892,799,680.30-948,811,062.99-721,565,078.61 512,324,300.00 454,710,000.00 12.67 2 (1) 923.99 18.12% 820.00 20.57% 111.03 3.69% (2) 1 0.80% 5 3.03% 2 3.41% 5 12.21% 3 1-2 - 14 -

3 (1) (%) (%) (%) 409,259.45 72.63 388,386.91 71.20 5.37 24,211.69 4.30 22,341.63 4.10 8.37 20,454.79 3.63 24,635.47 4.52-16.97 52,311.30 9.28 48,616.46 8.91 7.60 57,270.92 10.16 61,532.97 11.27-6.93 563,508.15 100.00 545,513.44 100.00 3.30 7,984,350.16 100.00 6,640,421.48 100.00 20.24-448,445.89-387,920.67 8,099,412.42 6,798,014.25 (2) 1 1.92% 5 7.11% - 15 -

2 3.09% 5 9.99% 3 1-2 4 (1) 30% 1 (2) (3) 5 35 (1) 51,232.43 51,232.43 (%) 1.65 (%) 0.55-16 -

(2) 6 51,232.43 4.61% 29.29% 26.83% 43.88% 13.36 37.21% 7 (1) (2) (3) 2014-17 -

1 (%) (%) (%) 11,103,433,713.66 5,635,081,502.32 49.25 3.69 3.30 0.19 82,000,233,662.50 76,931,365,116.11 6.18 20.57 20.56 0.01 3,376,455,549.98 2,722,150,777.28 19.38 12.85 14.12 0.90-4,430,713,856.41-4,458,897,505.34 = *100% 2 (%) 91,369,420,280.46 19.00 679,988,789.27-37.40-18 -

1 (%) (%) (%) 505,659.00 0.001 339,985.80 0.001 48.73 19,941,255,695.95 30.99 15,183,536,841.51 26.96 31.33 1,076,062,833.82 1.67 727,151,272.90 1.29 47.98 274,730,002.86 0.43 9,544,624.19 0.02 2,778.37 252,911,978.93 0.39 118,680,121.16 0.21 113.10 632,603,481.79 0.98 905,322,662.28 1.61-30.12 301,316.23 0.0005 3,239,889.61 0.01-90.70 264,590,931.01 0.41 199,806,284.15 0.35 32.42 402,813,375.94 0.63 171,933,770.36 0.31 134.28 7,932,394,326.58 12.33 5,897,961,043.81 10.47 34.49-19 -

(%) (%) (%) 515,773,646.56 0.80 309,065,006.96 0.55 66.88 546,502,723.65 0.85 393,620,916.69 0.70 38.84 42,030,485.45 0.07 25,420,266.00 0.05 65.34 20,730,000.00 0.03 26,408,904.00 0.05-21.50 554,263,213.86 0.86 1,038,417,559.29 1.84-46.62 70,472,127.38 0.11 34,613,140.99 0.06 103.60 380,162,990.98 0.59 288,812,292.71 0.51 31.63 (1) 2014 12 31 51.66% 2013 12 31 48.50% 3.16 7.50 2013 8.80 (2) - 20 -

2 3 (1) 2014 12 31 80.59 0.86 0.19 2014 12 31 214.08 2013 12 31 165.67 29.22% 2014 12 31 204.36 2013 12 31 168.76 21.10% (26),(36),(37) 25 (2) (15),(16),(17) 7 8 9 (3) 2014 12 31 73,644-21 -

(4) 1 2 12,835.00 2014/9/5 2015/6/23 9,000.00 2014/4/16 2015/4/13 (5) 1 2014 12 31 172,765,778.27 279,949,633.65 548,162.57 106,787,716.22 84,843,074.94 365,450,000.00 79,371,879.85 15,000,000.00 2 2014 12 31 202,868,076.80 166,288,374.32 310,580,660.78-22 -

1 2 3 4 GMP 20 WHO FDA - 23 -

5 6 MES 7 8-24 -

1 260,145.34 63,588.43 196,556.91 (%) 32.35 (%) 100 100 30 (1) (%) 1 600618 186,500 50,820 505,659.00 100 165,673.20 / / / / / 186,500 / 505,659.00 100 165,673.20-25 -

(2) (%) 600377 1,000,000.00 <1 7,300,000.00 380,000.00 1,720,000.00 600329 91,473.00 <1 1,395,862.72 4,573.60 241,486.08 000931 99,300.00 <1 209,916.00 63,756.00 600675 390,000.00 <1 5,399,547.16 65,592.20 867,126.14 601328 4,720,101.05 <1 3,899,568.80 149,101.16 1,697,459.36 000048 134,547.00 <1 1,600,414.27-81,761.94 000166 1,250,000.00 <1 8,553,600.00 352,000.00 7,303,600.00 06881(HK) 50,000,000.00 <1 76,759,970.00 1,327,407.48 23,612,850.00 08231(HK) 31,955,101.23 22.77 149,498,591.94 26,857,585.69 89,640,522.28 / 254,617,470.89 29,136,260.13 35,424,515.64 / / 2014 12 31 (3) (4) - 26 -

2 (1) A 100,000,000.00 2014/1/16 2014/6/26 100,000,000.00 1,600,273.97 0 A 50,000,000.00 2014/3/11 2014/6/26 50,000,000.00 533,835.62 0 A 50,000,000.00 2014/3/11 2014/6/26 50,000,000.00 533,835.62 0 A 50,000,000.00 2014/5/15 2014/6/26 50,000,000.00 195,616.44 0 A 50,000,000.00 2014/5/15 2014/6/26 50,000,000.00 195,616.44 0 B 50,000,000.00 2014/4/1 2014/4/24 50,000,000.00 119,726.03 0 B 50,000,000.00 2014/4/1 2014/4/24 50,000,000.00 119,726.03 0 / 400,000,000.00 / / / 400,000,000.00 3,298,630.15 / 0 / / / (2) (3) 6,137,418.55 3 (1) A - 27 -

(2) H 2011 H 2011 5 20 H 1,549,230 2013 H H 2013 12 31 46% 712,645 63,000 50.07% 775,645 36% 557,723-118,524 28.35% 439,199 1% 15,493-8,767 0.43% 6,726 3% 46,477-10,644 2.31% 35,833 14% 216,892 74,935 18.84% 291,827 100% 1,549,230 100% 1,549,230-28 -

2014 12 31 H 2011 1,549,230 191,697 1,394,372 154,858 775,645 671,696 87% 103,949 439,199 409,973 93% 29,226 6,726 2,563 38% 4,163 35,833 32,737 91% 3,096 291,827 277,403 95% 14,424 1,549,230 1,394,372 / 154,858-29 -

4 100% 339,312.78 2,587,666.02 656,859.67 5,608,936.68 92,746.65 100% 130,000.00 1,244,764.16 212,848.47 1,986,397.20 35,501.64 100% 119,161.13 245,784.79 162,299.64 270,368.07 10,928.56 100% 22,500.00 144,192.32 115,341.62 120,008.21 36,171.08 96.90% 105,242.91 179,282.24 104,294.50 175,576.92-8,573.32 100% 58,947.00 351,454.28 107,546.25 415,435.96 11,569.84 75% 12,850.00 138,968.88 99,777.95 112,797.47 13,064.88 75.89% 7,879.03 298,155.43 144,234.89 467,336.34 14,878.64 100% 54,580.00 232,102.15 176,628.26 99,103.50 42,605.50 67.52% 9,300.00 82,973.47 49,729.45 68,677.97 110.29 51.01% 5,316.00 65,152.44 27,649.96 38,004.84 2,044.86 61.00% 8,403.00 33,888.94 28,399.31 33,250.65 4,078.38 55.00% 5,100.00 44,753.82 24,410.59 51,573.45 4,295.64 100.00% 9,364.18 30,709.00 16,788.69 20,342.55 384.38 100.00% 7,139.00 12,527.09 9,722.85 21,865.45 376.64 100.00% 12,700.00 51,083.24 40,069.26 34,060.86 2,102.38 90.25% 14,132.19 28,380.09 26,685.77 13,065.16 5,625.46 100.00% 5,000.00 39,376.95 8,766.62 60,540.40 1,273.02-30 -

5 6 2014 CFDA 2014 13.06% 4.85 12.31% 5.25 14% 0.9 2015 GDP 7% - 31 -

2013-2015 2015 2013 2015 2015 20 O2O - 32 -

2015 2015 1 2 3 4-33 -

75% 35% 51% 2014-020 www.sse.com.cn http://www.hkexnews.hk 2014-021 2014-023 2014-035 - 34 -

1 2 3 4 2014 12 31 2014 2014 11 2234 2015 3 2014 12 31 39,891-35 -

2014 2014 2014 2,688,910,538 10 2.90 2014 1 2011 6 28 [1993]045 H 5% 20% 10% 10% 10% 10% 20% - 36 -

20% 20% 2011 6 28 10% H 10% 2 10% 2008 11 6 H 2008 H 10% 3 A 10% 10% 4 H H H - 37 -

H H [2014]81 H H 20% H 2014 1-12 2014 12 31 2014 12 31 2014 12 31-38 -

A+H A A.1.8 2014 8 A.5.6 2014 3 (http://www.hkexnews.hk) (http://www.sphchina.com) 2015 3 27-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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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醫 藥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獨 立 核 數 師 報 告 致 上 海 醫 藥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東 ( 于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 本 核 數 師 ( 以 下 簡 稱 我 們 ) 已 審 計 列 載 於 第 3 至 113 頁 上 海 醫 藥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貴 公 司 )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 統 稱 貴 集 團 ) 的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此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包 括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合 併 和 公 司 資 產 負 債 表 與 截 至 該 日 止 年 度 的 合 併 利 潤 表 合 併 綜 合 收 益 表 合 併 權 益 變 動 表 和 合 併 現 金 流 量 表, 以 及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及 其 他 附 注 解 釋 資 料 董 事 就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須 承 擔 的 責 任 貴 公 司 董 事 須 負 責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佈 的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及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的 披 露 規 定 編 制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以 令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作 出 真 實 而 公 平 的 反 映, 及 落 實 其 認 為 編 制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所 必 要 的 內 部 控 制, 以 使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不 存 在 由 於 欺 詐 或 錯 誤 而 導 致 的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核 數 師 的 責 任 我 們 的 責 任 是 根 據 我 們 的 審 計 對 該 等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作 出 意 見, 並 僅 向 整 體 股 東 報 告 我 們 的 意 見, 除 此 之 外 本 報 告 別 無 其 他 目 的 我 們 不 會 就 本 報 告 的 內 容 向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負 上 或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我 們 已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佈 的 香 港 審 計 準 則 進 行 審 計 該 等 準 則 要 求 我 們 遵 守 道 德 規 範, 並 規 劃 及 執 行 審 計, 以 合 理 確 定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是 否 不 存 在 任 何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審 計 涉 及 執 行 程 式 以 獲 取 有 關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所 載 金 額 及 披 露 資 料 的 審 計 憑 證 所 選 定 的 程 式 取 決 於 核 數 師 的 判 斷, 包 括 評 估 由 於 欺 詐 或 錯 誤 而 導 致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存 在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的 風 險 在 評 估 該 等 風 險 時, 核 數 師 考 慮 與 該 公 司 編 制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以 作 出 真 實 而 公 平 的 反 映 相 關 的 內 部 控 制, 以 設 計 適 當 的 審 計 程 式, 但 目 的 並 非 對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發 表 意 見 審 計 亦 包 括 評 價 董 事 所 採 用 會 計 政 策 的 合 適 性 及 作 出 會 計 估 計 的 合 理 性, 以 及 評 價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的 整 體 列 報 方 式 我 們 相 信, 我 們 所 獲 得 的 審 計 憑 證 能 充 足 和 適 當 地 為 我 們 的 審 計 意 見 提 供 基 礎

獨 立 核 數 師 報 告 致 上 海 醫 藥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東 ( 續 ) ( 于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 意 見 我 們 認 為, 該 等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已 根 據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真 實 而 公 平 地 反 映 貴 公 司 及 貴 集 團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事 務 狀 況, 及 貴 集 團 截 至 該 日 止 年 度 的 利 潤 及 現 金 流 量, 並 已 按 照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的 披 露 規 定 妥 為 編 制 羅 兵 咸 永 道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執 業 會 計 師 香 港, 二 零 一 五 年 三 月 二 十 六 日

合 併 資 產 負 債 表 於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附 注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資 產 非 流 動 資 產 土 地 使 用 權 7 1,095,630 944,990 投 資 性 房 地 產 8 275,115 277,004 不 動 產 工 廠 及 設 備 9 5,197,819 5,016,525 無 形 資 產 10 5,260,312 4,260,141 合 營 企 業 投 資 12 374,742 340,679 聯 營 企 業 投 資 13 2,370,871 2,355,821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26 264,591 199,806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14 187,433 149,748 其 他 非 流 動 預 付 款 項 15 402,813 133,154 其 他 長 期 應 收 款 16 252,912 118,680 15,682,238 13,796,548 流 動 資 產 存 貨 17 13,088,153 10,996,520 應 收 賬 款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及 其 他 流 動 資 產 18 23,950,884 18,539,629 以 公 允 價 值 計 量 且 其 變 動 計 入 損 益 的 金 融 資 產 20 506 340 受 限 制 現 金 19 417,634 333,118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19 11,190,420 12,645,367 48,647,597 42,514,974 持 有 待 售 資 產 8 10,724-48,658,321 42,514,974 總 資 產 64,340,559 56,311,522 權 益 及 負 債 歸 屬 于 本 公 司 所 有 者 股 本 21 2,688,910 2,688,910 股 本 溢 價 22 14,081,665 14,122,285 其 他 儲 備 22 1,042,233 917,561 留 存 收 益 23 - 擬 派 末 期 股 利 38 779,784 699,117 - 其 他 9,229,541 7,525,940 27,822,133 25,953,813 非 控 制 性 權 益 3,277,019 3,047,167 總 權 益 31,099,152 29,000,980-3 -

合 併 資 產 負 債 ( 續 ) 於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附 注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負 債 非 流 動 負 債 借 款 25 105,408 125,195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26 380,163 288,812 辭 退 福 利 28 70,472 39,077 其 他 非 流 動 負 債 27 682,818 1,158,563 1,238,861 1,611,647 流 動 負 債 應 付 帳 款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及 其 他 流 動 負 債 24 23,701,260 19,571,893 當 期 所 得 稅 負 債 348,162 202,632 借 款 25 7,953,124 5,924,370 32,002,546 25,698,895 總 負 債 33,241,407 27,310,542 總 權 益 及 負 債 64,340,559 56,311,522 流 動 資 產 淨 值 16,655,775 16,816,079 總 資 產 減 流 動 負 債 32,338,013 30,612,627 第 12 至 118 頁 的 附 注 為 財 務 報 表 的 整 體 部 份 第 3 至 118 頁 的 財 務 報 表 已 由 董 事 會 於 2015 年 3 月 26 日 批 核, 並 代 表 董 事 會 簽 署 董 事 董 事 - 4 -

公 司 資 產 負 債 表 於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附 注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資 產 非 流 動 資 產 土 地 使 用 權 7 27,936 23,858 投 資 性 房 地 產 8-10,959 不 動 產 工 廠 及 設 備 9 143,976 143,322 無 形 資 產 10 10,351 7,181 對 附 屬 公 司 的 投 資 11 16,304,469 13,638,554 聯 營 企 業 投 資 13 713,927 386,927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14 32,528 25,556 17,233,187 14,236,357 流 動 資 產 應 收 賬 款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及 其 他 流 動 資 產 18 4,554,283 6,808,808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19 2,495,428 2,273,740 7,049,711 9,082,548 持 有 待 售 資 產 8 10,724-7,060,435 9,082,548 總 資 產 24,293,622 23,318,905 權 益 及 負 債 歸 屬 于 本 公 司 所 有 者 股 本 21 2,688,910 2,688,910 股 本 溢 價 22 16,406,754 16,363,491 其 他 儲 備 22 604,357 495,792 留 存 收 益 23 - 擬 派 末 期 股 利 38 779,784 699,117 - 其 他 187,890 93,222 總 權 益 20,667,695 20,340,532-5 -

公 司 資 產 負 債 表 ( 續 ) 於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附 注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負 債 非 流 動 負 債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8,052 6,246 其 他 非 流 動 負 債 27 57,465 66,983 65,517 73,229 流 動 負 債 應 付 帳 款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及 其 他 流 動 負 債 24 3,200,410 2,505,144 借 款 25 360,000 400,000 3,560,410 2,905,144 總 負 債 3,625,927 2,978,373 總 權 益 及 負 債 24,293,622 23,318,905 流 動 資 產 淨 值 3,500,025 6,177,404 總 資 產 減 流 動 負 債 20,733,212 20,413,761 第 12 至 118 頁 的 附 注 為 財 務 報 表 的 整 體 部 份 第 3 至 118 頁 的 財 務 報 表 已 由 董 事 會 於 2015 年 3 月 26 日 批 核, 並 代 表 董 事 會 簽 署 董 事 董 事 - 6 -

合 併 利 潤 表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附 注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收 入 6 92,398,894 78,222,817 銷 售 成 本 32 (81,223,392) (68,185,822) 毛 利 11,175,502 10,036,995 分 銷 成 本 32 (4,826,367) (4,407,225) 行 政 費 用 32 (3,285,838) (2,880,636) 經 營 利 潤 3,063,297 2,749,134 其 他 收 益 29 205,832 213,089 其 他 利 得 - 淨 額 30 357,785 31,198 出 售 附 屬 公 司 及 聯 營 企 業 收 益 31 156,013 50,546 財 務 收 益 34 207,036 242,106 財 務 費 用 34 (603,232) (459,849) 享 有 合 營 企 業 利 潤 的 份 額 12 102,205 86,344 享 有 聯 營 企 業 利 潤 的 份 額 13 310,798 313,072 除 所 得 稅 前 利 潤 3,799,734 3,225,640 所 得 稅 費 用 35 (807,717) (628,368) 年 度 利 潤 2,992,017 2,597,272 利 潤 歸 屬 於 : 本 公 司 所 有 者 2,591,131 2,213,579 非 控 制 性 權 益 400,886 383,693 年 內 每 股 收 益 歸 屬 于 本 公 司 所 有 者 ( 以 每 股 人 民 幣 計 ) 2,992,017 2,597,272 - 基 本 及 稀 釋 37 0.96 0.82 第 12 至 118 頁 的 附 注 為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的 整 體 部 份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股 利 38 779,784 699,117-7 -

合 併 綜 合 收 益 表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零 一 三 年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年 度 利 潤 2,992,017 2,597,272 其 他 綜 合 收 益 : 可 能 重 分 類 進 損 益 的 其 他 綜 合 收 益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 總 額 14 32,208 3,778 - 稅 額 26 (8,052) (944) 外 幣 折 算 差 額 - 凈 額 (2,892) (7,061) 本 年 度 其 他 綜 合 收 益, 扣 除 稅 項 21,264 (4,227) 本 年 度 總 綜 合 收 益 3,013,281 2,593,045 歸 屬 於 : 本 公 司 所 有 者 2,612,655 2,213,029 非 控 制 性 權 益 400,626 380,016 本 年 度 總 綜 合 收 益 3,013,281 2,593,045 第 12 至 118 頁 的 附 注 為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的 整 體 部 份 - 8 -

合 併 權 益 變 動 表 歸 屬 于 本 公 司 所 有 者 股 本 股 本 溢 價 其 他 儲 備 留 存 收 益 總 計 非 控 制 性 權 益 總 計 權 益 附 注 人 民 幣 千 元 二 零 一 三 年 一 月 一 日 結 餘 2,688,910 14,396,727 835,395 6,718,267 24,639,299 3,061,575 27,700,874 綜 合 收 益 年 度 利 潤 - - - 2,213,579 2,213,579 383,693 2,597,272 其 他 綜 合 收 益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 總 額 14 - - 3,644-3,644 134 3,778 - 稅 額 26 - - (911) - (911) (33) (944) 外 幣 折 算 差 額 - 凈 額 22 - - (3,283) - (3,283) (3,778) (7,061) 其 他 綜 合 總 收 益 - - (550) - (550) (3,677) (4,227) 綜 合 總 收 益 - - (550) 2,213,579 2,213,029 380,016 2,593,045 與 所 有 者 的 交 易 非 控 制 性 權 益 注 入 資 本 - - - - - 59,447 59,447 本 公 司 中 間 控 股 公 司 注 入 資 本 22-35,134 - - 35,134-35,134 購 買 附 屬 公 司 - - - - - 100,646 100,646 不 導 致 失 去 控 制 權 的 子 公 司 權 益 變 動 - (309,576) - - (309,576) (279,726) (589,302) 股 利 - - - (645,339) (645,339) (268,072) (913,411) 提 取 法 定 儲 備 22, 23 - - 53,369 (53,369) - - - 其 他 - - 29,347 (8,081) 21,266 (6,719) 14,547 與 所 有 者 的 總 交 易 - (274,442) 82,716 (706,789) (898,515) (394,424) (1,292,939)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結 餘 2,688,910 14,122,285 917,561 8,225,057 25,953,813 3,047,167 29,000,980-9 -

合 併 權 益 變 動 表 ( 續 ) 歸 屬 于 本 公 司 所 有 者 股 本 股 本 溢 價 其 他 儲 備 留 存 收 益 總 計 非 控 制 性 權 益 總 計 權 益 附 注 人 民 幣 千 元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結 餘 2,688,910 14,122,285 917,561 8,225,057 25,953,813 3,047,167 29,000,980 綜 合 收 益 年 度 利 潤 - - - 2,591,131 2,591,131 400,886 2,992,017 其 他 綜 合 收 益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 總 額 14 - - 31,050-31,050 1,158 32,208 - 稅 額 26 - - (7,762) - (7,762) (290) (8,052) 外 幣 折 算 差 額 - 凈 額 22 - - (1,764) - (1,764) (1,128) (2,892) 其 他 綜 合 總 收 益 - - 21,524-21,524 (260) 21,264 綜 合 總 收 益 - - 21,524 2,591,131 2,612,655 400,626 3,013,281 與 所 有 者 的 交 易 非 控 制 性 權 益 注 入 資 本 - - - - - 15,730 15,730 仲 介 控 股 公 司 注 資 22-120,000 - - 120,000-120,000 購 買 附 屬 公 司 43 - - - - - 143,100 143,100 不 導 致 失 去 控 制 權 的 子 公 司 權 益 變 動 42 - (133,555) - - (133,555) (103,057) (236,612) 股 利 - - - (699,117) (699,117) (203,335) (902,452) 提 取 法 定 儲 備 22, 23 - - 103,148 (103,148) - - - 處 置 附 屬 公 司 - - - - - (17,370) (17,370) 其 他 - (27,065) - (4,598) (31,663) (5,842) (37,505) 與 所 有 者 的 總 交 易 - (40,620) 103,148 (806,863) (744,335) (170,774) (915,109)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結 餘 2,688,910 14,081,665 1,042,233 10,009,325 27,822,133 3,277,019 31,099,152 第 12 至 118 頁 的 附 注 為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的 整 體 部 份 - 10 -

合 併 現 金 流 量 表 截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附 注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經 營 活 動 的 現 金 流 量 經 營 產 生 的 現 金 39(i) 1,829,417 1,421,017 已 付 利 息 (552,450) (410,058) 已 付 所 得 稅 (698,625) (696,285) 經 營 活 動 產 生 淨 現 金 578,342 314,674 投 資 活 動 的 現 金 流 量 購 買 附 屬 公 司 所 支 付 的 現 金 43 (819,573) (582,884) 投 資 聯 營 企 業 (327,000) (6,283) 贖 回 國 庫 券 所 得 款 700,000 - 購 買 國 庫 券 (700,000) - 購 買 不 動 產 工 廠 及 設 備 和 投 資 性 房 地 產 (1,165,804) (887,939) 處 置 不 動 產 工 廠 及 設 備 和 投 資 性 房 地 產 所 得 款 39(ii) 151,999 35,833 購 買 土 地 使 用 權 及 無 形 資 產 (125,689) (17,120) 已 收 利 息 204,882 248,718 已 收 股 利 263,540 247,710 處 置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所 得 款 39(iv) 7,210 14,256 處 置 以 公 允 價 值 計 量 且 其 變 動 計 入 損 益 的 金 融 資 產 所 得 款 - 3,263 處 置 附 屬 公 司 及 聯 營 企 業 所 得 款 39(v) 63,366 119,653 來 自 於 廠 房 搬 遷 的 政 府 補 助 淨 額 (72,586) 168,568 來 自 於 本 公 司 之 母 公 司 的 補 償 120,000 - 來 自 於 因 業 務 範 圍 變 更 收 到 聯 營 公 司 之 母 公 司 的 補 償 106,593 - 支 付 與 投 資 活 動 相 關 的 押 金 (55,000) - 其 他 投 資 活 動 所 產 生 的 現 金 8,371 12,143 投 資 活 動 所 使 用 的 淨 現 金 (1,639,691) (644,082) 融 資 活 動 的 現 金 流 量 附 屬 公 司 非 控 制 性 權 益 持 有 者 增 資 17,200 35,475 借 款 所 得 款 14,785,569 11,641,631 償 還 借 款 (13,978,766) (10,550,241) 本 集 團 支 付 股 利 (1,023,696) (873,921) 與 非 控 制 性 權 益 的 交 易 (236,669) (586,451) 融 資 活 動 所 產 生 的 其 他 現 金 40,000 22,000 融 資 活 動 使 用 的 淨 現 金 (396,362) (311,507)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淨 減 少 (1,457,711) (640,915) 年 初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12,645,367 13,300,901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匯 兌 收 益 /( 損 失 ) 2,764 (14,619) 年 末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11,190,420 12,645,367 第 12 至 118 頁 的 附 注 為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的 整 體 部 份 - 11 -

1 一 般 資 料 1 歷 史 與 集 團 重 組 上 海 醫 藥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前 身 為 上 海 四 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於 1994 年 1 月 18 日 依 據 中 國 公 司 法 在 中 國 境 內 註 冊 成 立 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 轉 制 為 股 份 制 公 司 後, 向 當 時 的 股 東 發 行 42,966,600 股 每 股 面 值 人 民 幣 1 元 的 境 內 股 份 ( A 股 ), 接 管 上 海 第 四 製 藥 廠 所 有 業 務 ( 主 要 為 醫 藥 產 品 的 製 造 和 銷 售 ) 本 公 司 於 1994 年 3 月 24 日 在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掛 牌 上 市, 公 開 發 行 A 股 15,000,000 股 新 股 於 1998 年, 上 海 醫 藥 ( 集 團 ) 總 公 司 ( 上 海 醫 藥 ( 集 團 ) 有 限 公 司 ( 上 藥 集 團 ) 的 前 身 ) 作 為 本 公 司 中 間 控 股 公 司, 以 其 部 分 資 產 及 下 屬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向 本 公 司 注 資 作 為 對 價, 本 公 司 增 發 40,000,000 股 A 股 新 股 並 將 其 全 部 資 產 負 債 在 本 次 注 資 前 進 行 處 置 本 次 資 產 注 資 完 成 後, 本 公 司 更 名 為 上 海 市 醫 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並 從 事 藥 品 分 銷 業 務 於 2009 年, 為 梳 理 並 重 組 上 藥 集 團 及 上 海 實 業 ( 集 團 ) 有 限 公 司 ( 上 實 集 團 )( 本 公 司 的 最 終 控 股 公 司 ) 所 控 制 的 製 藥 業 務, 本 公 司 上 藥 集 團 及 上 實 集 團 及 其 下 屬 各 附 屬 公 司 簽 訂 了 一 系 列 重 組 協 定 重 大 重 組 交 易 列 示 如 下 : (i) (ii) (iii) (iv) 本 公 司 以 換 股 吸 收 合 併 的 方 式 合 併 上 實 集 團 旗 下 A 股 上 市 公 司 上 海 實 業 醫 藥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即 上 實 醫 藥 ) 全 部 資 產 負 債 以 及 相 關 業 務 作 為 對 價, 本 公 司 向 原 上 實 醫 藥 股 東 發 行 592,181,860 股 A 股 新 股 本 次 吸 收 合 併 後, 原 公 司 上 實 醫 藥 依 法 退 市 並 註 銷 本 公 司 以 換 股 吸 收 合 併 的 方 式 合 併 上 藥 集 團 旗 下 A 股 上 市 公 司 上 海 中 西 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即 中 西 藥 業 ) 全 部 資 產 負 債 以 及 相 關 業 務 作 為 對 價, 本 公 司 向 原 中 西 藥 業 股 東 發 行 206,970,842 股 A 股 新 股 本 次 吸 收 合 併 後, 原 公 司 中 西 藥 業 依 法 退 市 並 註 銷 本 公 司 以 增 發 455,289,547 股 A 股 新 股 向 上 藥 集 團 收 購 其 部 分 附 屬 公 司 聯 營 企 業 及 資 產 本 公 司 以 人 民 幣 1,999.6 百 萬 元 人 民 幣 的 現 金 對 價 收 購 上 海 實 業 ( 集 團 ) 有 限 公 司 ( 上 實 集 團 ) 之 附 屬 公 司 上 海 實 業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的 某 些 附 屬 公 司 通 過 向 上 海 上 實 ( 集 團 )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上 實 ) 增 發 169,028,205 股 A 股 新 股 募 集 資 金 人 民 幣 1,999.6 百 萬 元 用 於 向 上 海 實 業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收 購 部 分 附 屬 公 司 上 海 上 實 與 上 海 實 業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實 際 控 制 人 均 為 上 實 集 團 - 12 -

1 一 般 資 料 ( 續 ) 1 歷 史 與 集 團 重 組 ( 續 ) 以 上 收 購 之 附 屬 公 司 及 聯 營 企 業 在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中 簡 稱 為 被 收 購 業 務 2010 年 重 組 交 易 完 成 後, 本 公 司 更 名 為 上 海 醫 藥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公 司 共 有 1,992,643,338 份 A 股 本 公 司 於 2011 年 5 月 20 日 發 行 664,214,000 股 面 值 為 人 民 幣 1 元, 每 股 價 格 為 23 港 元 的 境 外 上 市 股 票 ( H 股 ), 並 於 2011 年 6 月 17 日 部 份 行 使 H 股 超 額 配 售 權 ( 共 配 售 32,053,200 股 H 股 ) 因 此 於 2011 年 度, 本 公 司 以 上 合 計 發 行 696,267,200 股 H 股 根 據 相 關 規 定 及 協 定, 國 有 股 控 制 性 股 東 將 持 有 的 共 計 69,626,720 股 A 股 按 一 比 一 的 比 例 轉 為 H 股 並 轉 讓 予 全 國 社 保 基 金 截 至 2014 年 及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本 公 司 H 股 總 股 本 為 765,893,920 股,A 股 總 股 本 為 1,923,016,618 股 本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東 為 上 藥 集 團, 其 最 終 控 制 人 為 上 實 集 團 本 公 司 註 冊 地 址 為 中 國 上 海 市 浦 東 新 區 張 江 路 92 號 本 合 倂 財 務 報 表 以 人 民 幣 列 報, 除 非 另 有 說 明 本 財 務 報 表 已 經 由 董 事 會 在 2015 年 3 月 26 日 批 准 刊 發 2. 主 要 業 務 本 公 司 及 其 下 屬 附 屬 公 司 ( 本 集 團 ) 主 要 從 事 以 下 活 動 : 藥 品 及 保 健 品 的 研 發 生 產 和 銷 售 ; 向 醫 藥 製 造 商 及 配 藥 商 ( 例 如 醫 院 分 銷 商 及 零 售 藥 店 ) 提 供 分 銷 倉 儲 物 流 和 其 他 增 值 醫 藥 供 應 鏈 解 決 方 案 及 相 關 服 務 ; 以 及 經 營 加 盟 零 售 藥 店 網 路 3. 重 大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編 制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採 用 的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載 於 下 文 除 另 有 說 明 外, 此 等 政 策 在 有 關 期 間 內 貫 徹 應 用 3.1 編 制 基 礎 本 公 司 的 合 併 財 務 資 料 是 根 據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編 制 合 併 財 務 資 料 按 照 歷 史 成 本 法 編 制, 並 就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以 公 允 價 值 計 量 且 其 變 動 計 入 損 益 的 金 融 資 產 而 作 出 修 訂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是 根 據 舊 有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 第 32 章 ) 的 適 用 規 定, 就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和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而 編 制 編 制 符 合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的 財 務 資 料 需 要 使 用 若 干 關 鍵 會 計 估 計 這 亦 需 要 管 理 層 在 應 用 本 集 團 的 會 計 政 策 過 程 中 行 使 其 判 斷 涉 及 高 度 的 判 斷 或 高 度 複 雜 性 的 範 疇 或 涉 及 對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作 出 重 大 假 設 和 估 計 的 範 疇, 在 附 注 5 中 披 露 - 13 -

3 重 大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續 ) 3.2 會 計 政 策 與 披 露 的 更 新 (a) 本 集 團 已 採 納 的 新 訂 和 已 修 訂 的 準 則 以 下 新 準 則 和 準 則 修 訂 已 經 在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開 始 的 財 務 年 度 首 次 採 用 並 預 期 對 本 集 團 不 具 有 重 大 影 響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2 號 ( 修 改 ) 金 融 工 具 : 呈 報 有 關 金 融 資 產 和 金 融 負 債 的 對 銷 此 修 改 澄 清 了 對 銷 權 必 須 不 得 依 賴 未 來 事 項 而 定 在 一 般 業 務 過 程 中 以 及 倘 一 旦 出 現 違 約 無 償 債 能 力 或 破 產 時, 這 也 必 須 對 所 有 對 手 方 具 有 法 律 約 束 力 此 修 改 亦 考 慮 了 結 算 機 制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9 號 的 修 改 金 融 工 具 : 確 認 及 計 量 有 關 衍 生 工 具 的 更 替 和 套 期 會 計 的 延 續 此 修 改 考 慮 了 場 外 衍 生 工 具 的 立 法 變 更 和 成 立 中 央 對 手 方 根 據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9 號, 將 衍 生 工 具 更 替 至 中 央 對 手 方 將 導 致 套 期 會 計 法 的 終 止 此 修 改 提 供 了 當 一 項 套 期 工 具 的 更 替 符 合 指 定 標 準 時, 可 豁 免 終 止 採 用 套 期 會 計 法 對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0 12 號 及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27 號 的 修 改 投 資 主 體 的 合 併 此 等 修 改 意 味 著 許 多 基 金 和 類 似 主 體 將 獲 豁 免 合 併 其 大 部 分 子 公 司 取 而 代 之, 基 金 和 類 似 主 體 可 以 公 允 價 值 計 量 且 其 變 動 計 入 當 期 損 益 來 計 量 其 子 公 司 此 等 修 改 為 符 合 投 資 主 體 定 義 並 表 現 出 某 些 特 點 的 主 體 提 供 豁 免 改 變 亦 包 括 對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2 號 引 入 投 資 主 體 須 作 出 的 披 露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6 號 的 修 改 資 產 減 值 有 關 非 金 融 資 產 可 收 回 金 額 的 披 露 此 修 改 刪 除 了 透 過 發 布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3 號,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6 號 所 包 括 的 現 金 產 出 單 元 的 可 收 回 金 額 的 若 干 披 露 此 修 改 針 對 有 關 已 減 值 資 產, 若 其 可 收 回 金 額 是 根 據 公 允 價 值 減 銷 售 成 本 計 算 時, 該 可 收 回 金 額 的 資 訊 披 露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解 釋 委 員 會 / 香 港 (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解 釋 委 員 會 )- 解 釋 公 告 第 21 號 徵 費 這 是 對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7 號 準 備 或 有 負 債 和 或 有 資 產 的 解 釋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7 號 載 列 確 認 負 債 的 標 準, 其 中 一 項 標 準 為 規 定 主 體 因 為 一 項 過 往 事 件 而 產 生 現 有 債 務 ( 稱 為 債 務 事 件 ) 此 解 釋 澄 清 了 產 生 支 付 徵 費 負 債 的 債 務 事 件 指 在 相 關 法 例 中 觸 發 支 付 徵 費 的 活 動 採 納 上 述 經 修 訂 準 則 並 不 會 導 致 本 集 團 的 重 大 會 計 政 策 和 合 倂 財 務 報 表 的 列 示 產 生 實 質 性 變 化 - 14 -

3 重 大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續 ) 3.2 會 計 政 策 與 披 露 的 更 新 ( 續 ) (b) 尚 未 採 納 的 新 準 則 和 解 釋 多 項 新 準 則 和 準 則 的 修 改 及 解 釋 在 二 零 一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後 開 始 的 年 度 期 間 生 效, 但 未 有 在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中 應 用 此 等 準 則 修 改 和 解 釋 預 期 不 會 對 本 集 團 的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造 成 重 大 影 響, 惟 以 下 列 載 者 除 外 :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金 融 工 具, 針 對 金 融 資 產 和 金 融 負 債 的 分 類 計 量 和 確 認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的 完 整 版 本 已 在 二 零 一 四 年 七 月 發 佈 此 準 則 取 代 了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9 號 中 有 關 分 類 和 計 量 金 融 工 具 的 指 引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保 留 但 簡 化 了 金 融 資 產 的 混 合 計 量 模 型, 並 確 定 了 三 個 主 要 的 計 量 類 別 : 按 攤 銷 成 本 按 公 允 價 值 透 過 其 他 綜 合 收 益 以 及 按 公 允 價 值 透 過 損 益 表 計 量 此 分 類 基 準 視 乎 主 體 的 經 營 模 式, 以 及 金 融 資 產 的 合 同 現 金 流 量 特 點 在 權 益 工 具 中 的 投 資 需 要 按 公 允 價 值 透 過 損 益 表 計 量, 而 由 初 始 不 可 撤 銷 選 項 在 其 他 綜 合 收 益 計 量 的 公 允 價 值 變 動 不 循 環 入 賬 目 前 有 新 的 預 期 信 貸 損 失 模 型, 取 代 在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9 號 中 使 用 的 減 值 虧 損 模 型 對 于 金 融 負 債, 就 指 定 為 按 公 允 價 值 透 過 損 益 表 計 量 的 負 債, 除 了 在 其 他 綜 合 收 益 中 確 認 本 身 信 貸 風 險 的 變 動 外, 分 類 和 計 量 並 無 任 何 變 動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放 寬 了 套 期 有 效 性 的 規 定, 以 清 晰 界 線 套 期 有 效 性 測 試 取 代 此 準 則 規 定 被 套 期 項 目 與 套 期 工 具 的 經 濟 關 係 以 及 套 期 比 率 須 與 管 理 層 實 際 用 以 作 風 險 管 理 之 目 的 相 同 根 據 此 準 則, 仍 需 有 同 期 文 件 存 檔, 但 此 規 定 與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9 號 現 時 所 規 定 的 不 同 此 準 則 將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或 之 後 開 始 的 會 計 期 間 起 生 效 容 許 提 早 採 納 本 集 團 仍 未 評 估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的 全 面 影 響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5 號 客 戶 合 同 收 益 處 理 有 關 主 體 與 其 客 戶 合 同 所 產 生 的 收 益 和 現 金 流 量 的 性 質 金 額 時 間 性 和 不 確 定 性 的 收 益 確 認, 並 就 向 財 務 報 表 使 用 者 報 告 有 用 的 資 訊 建 立 原 則 當 客 戶 獲 得 一 項 貨 品 或 服 務 的 控 制 權 並 因 此 有 能 力 指 示 該 貨 品 或 服 務 如 何 使 用 和 獲 得 其 利 益, 即 確 認 此 項 收 益 此 準 則 取 代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18 號 收 益 及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11 號 建 造 合 同 和 相 關 解 釋 此 準 則 將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一 日 或 之 後 開 始 的 年 度 期 間 起 生 效, 並 容 許 提 早 採 納 本 集 團 現 正 評 估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5 號 的 影 響 沒 有 其 他 尚 未 生 效 的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或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解 釋 委 員 會 / 香 港 (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解 釋 委 員 會 )- 解 釋 公 告 預 期 會 對 本 集 團 有 重 大 影 響 (c) 新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 第 622 章 ) 此 外, 新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 第 622 章 ) 第 9 部 賬 目 和 審 計 的 規 定 將 於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開 始 的 首 個 財 政 年 度 生 效 ( 根 據 該 條 例 第 358 條 ) 本 公 司 現 正 評 估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的 變 動 對 新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 第 622 章 ) 第 9 部 首 次 應 用 期 間 的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的 預 期 影 響 至 今 認 為 其 影 響 將 不 會 十 分 重 大, 且 只 有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內 的 呈 列 和 披 露 資 訊 會 受 到 影 響 - 15 -

3 重 大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續 ) 3.3 附 屬 公 司, 合 營 企 業 及 聯 營 企 業 (a) 合 併 帳 目 子 公 司 指 本 集 團 對 其 具 有 控 制 權 的 所 有 主 體 ( 包 括 結 構 性 主 體 ) 當 本 集 團 因 為 參 與 該 主 體 而 承 擔 可 變 回 報 的 風 險 或 享 有 可 變 回 報 的 權 益, 並 有 能 力 透 過 其 對 該 主 體 的 權 力 影 響 此 等 回 報 時, 本 集 團 即 控 制 該 主 體 子 公 司 在 控 制 權 轉 移 至 本 集 團 之 日 起 合 併 入 帳 子 公 司 在 控 制 權 終 止 之 日 起 停 止 合 併 入 帳 (i)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業 務 合 併 本 集 團 對 於 在 業 務 合 併 之 前 及 業 務 合 併 之 後 收 購 由 同 一 方 或 多 方 最 終 控 制 之 主 體 或 業 務 已 採 用 香 港 會 計 指 引 第 5 號 受 同 一 控 制 業 務 合 併 之 合 併 會 計 法 所 述 合 併 會 計 法 入 帳, 猶 如 此 類 被 收 購 業 務 在 初 始 進 入 合 併 公 司 或 控 制 方 之 日 已 經 完 成 在 共 同 控 制 合 併 之 前, 合 併 企 業 在 控 制 方 ( 一 方 或 者 多 方 )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中 以 帳 面 價 值 確 認 合 併 主 體 或 業 務 的 資 產 負 債 及 權 益 這 些 帳 面 價 值 在 下 方 指 的 是 控 制 方 的 現 有 帳 面 價 值 在 共 同 控 制 合 併 時 ( 控 制 方 ( 一 方 或 多 方 ) 權 益 繼 續 期 間 ) 並 無 就 商 譽 或 於 被 收 購 方 的 可 辨 別 資 產 負 債 及 或 有 負 債 的 淨 公 允 價 值 高 出 成 本 的 部 分 確 認 任 何 金 額 (ii)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業 務 合 併 本 集 團 對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業 務 合 併 按 收 購 會 計 法 入 帳 收 購 附 屬 公 司 成 本 為 所 轉 讓 的 資 產 被 收 購 方 前 所 有 者 所 產 生 的 負 債 及 所 發 行 的 股 權 公 允 價 值 收 購 成 本 也 包 括 因 或 有 事 項 對 價 協 議 產 生 的 資 產 或 負 債 的 公 允 價 值 業 務 合 併 時 所 獲 可 識 別 資 產 及 所 承 擔 的 負 債 及 或 有 負 債 首 先 按 收 購 當 日 的 公 允 價 值 計 算 本 集 團 以 逐 項 收 購 業 務 為 基 礎, 以 公 允 價 值 或 非 控 制 性 權 益 對 被 收 購 方 的 份 額 確 認 非 控 制 性 權 益 金 額 購 買 相 關 成 本 在 產 生 時 支 銷 - 16 -

3 重 大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續 ) 3.3 附 屬 公 司, 合 營 企 業 及 聯 營 企 業 ( 續 ) (a) 合 併 帳 目 ( 續 ) (ii)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業 務 合 併 ( 續 ) 如 業 務 合 併 分 階 段 進 行, 收 購 方 之 前 在 被 收 購 方 持 有 的 權 益 按 收 購 日 期 的 公 允 價 值 重 新 計 量 ; 重 新 計 量 產 生 的 任 何 盈 虧 在 損 益 中 確 認 集 團 將 轉 讓 的 任 何 或 有 對 價 按 收 購 日 期 的 公 允 價 值 計 量 被 視 為 資 產 或 負 債 的 或 有 對 價 公 允 價 值 的 其 後 變 動, 根 據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39 的 規 定, 在 損 益 中 或 作 為 其 他 綜 合 收 益 的 變 動 確 認 分 類 為 權 益 的 或 有 對 價 不 重 新 計 量, 其 之 後 的 結 算 在 權 益 中 入 帳 所 轉 讓 對 價 被 收 購 方 的 任 何 非 控 制 性 權 益 數 額, 及 在 被 收 購 方 之 前 任 何 權 益 在 收 購 日 期 的 公 允 價 值, 超 過 購 入 可 辨 識 凈 資 產 公 允 價 值 的 數 額 記 錄 為 商 譽 如 所 轉 讓 對 價 確 認 的 任 何 非 控 制 性 權 益 及 之 前 持 有 的 權 益 計 量, 低 於 購 入 子 公 司 凈 資 產 的 公 允 價 值, 則 將 該 數 額 直 接 在 利 潤 表 中 確 認 ( 附 注 3.9) 集 團 內 公 司 之 間 的 交 易 結 餘 及 交 易 的 未 變 現 利 得 予 以 對 銷 未 變 現 損 失 亦 予 以 對 銷 子 公 司 報 告 的 數 額 已 按 需 要 作 出 改 變, 以 確 保 與 本 集 團 採 用 的 政 策 符 合 一 致 (iii) 不 導 致 失 去 控 制 權 的 附 屬 公 司 權 益 變 動 本 集 團 將 其 與 非 控 制 性 權 益 進 行 不 導 致 失 去 控 制 權 的 交 易 入 帳 為 權 益 交 易 - 即 與 所 有 者 以 其 作 為 所 有 者 身 份 進 行 的 交 易 所 支 付 任 何 對 價 的 公 允 價 值 與 相 關 應 占 所 收 購 附 屬 公 司 淨 資 產 帳 面 值 的 差 額 記 錄 為 權 益 向 非 控 制 性 權 益 的 處 置 的 盈 虧 亦 記 錄 在 權 益 中 (iv) 出 售 附 屬 公 司 當 集 團 不 再 持 有 控 制 權, 在 主 體 的 任 何 保 留 權 益 於 失 去 控 制 權 當 日 重 新 計 量 至 公 允 價 值, 帳 面 值 的 變 動 在 損 益 中 確 認 公 允 價 值 為 就 保 留 權 益 的 後 續 入 帳 而 言 的 初 始 帳 面 值, 作 為 聯 營 合 營 企 業 或 金 融 資 產 此 外, 之 前 在 其 他 綜 合 收 益 中 確 認 的 任 何 數 額 猶 如 本 集 團 已 直 接 處 置 相 關 資 產 和 負 債 這 意 味 著 之 前 在 其 他 綜 合 收 益 中 確 認 的 數 額 重 新 分 類 至 損 益 (b) 獨 立 財 務 報 表 附 屬 公 司 投 資 按 成 本 扣 除 減 值 列 賬 成 本 亦 包 括 投 資 的 直 接 歸 屬 成 本 附 屬 公 司 的 業 績 由 本 公 司 按 已 收 及 應 收 股 利 入 帳 如 股 利 超 過 宣 派 股 利 期 內 附 屬 公 司 的 總 綜 合 收 益, 或 如 在 獨 立 財 務 報 表 的 投 資 帳 面 值 超 過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中 被 投 資 公 司 凈 資 產 ( 包 括 商 譽 ) 的 帳 面 值, 則 必 須 對 附 屬 公 司 投 資 作 減 值 測 試 - 17 -

3 重 大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續 ) 3.3 附 屬 公 司, 合 營 企 業 及 聯 營 企 業 ( 續 ) (c) 合 營 企 業 與 聯 營 企 業 合 營 企 業 是 指 本 集 團 及 其 他 企 業 擁 有 各 自 權 益 的 企 業, 除 了 本 集 團 與 其 他 方 以 合 同 約 定 同 一 控 制 並 且 本 集 團 及 其 他 方 均 不 能 單 方 面 控 制 其 經 濟 活 動 外, 合 營 企 業 與 其 他 實 體 以 同 種 方 式 運 營 合 營 投 資 以 權 益 法 入 帳 聯 營 企 業 指 所 有 本 集 團 對 其 有 重 大 影 響 力 而 無 控 制 權 的 主 體, 通 常 附 帶 有 20% 至 50% 投 票 權 的 股 權 聯 營 投 資 以 權 益 法 入 帳, 初 始 以 成 本 確 認, 而 帳 面 值 被 增 加 或 減 少 以 確 認 投 資 者 享 有 被 投 資 者 在 收 購 日 期 後 的 損 益 份 額 除 了 附 注.3.3(a)(i) 中 指 出 的 作 為 收 購 業 務 不 可 分 割 的 一 部 分 入 帳 的 收 購 交 易, 本 集 團 於 聯 營 企 業 的 投 資 包 括 購 買 時 已 辨 認 的 商 譽, 並 扣 除 任 何 累 計 減 值 虧 損 在 購 買 聯 營 企 業 的 投 資 時, 購 買 成 本 輿 本 集 團 享 有 的 對 聯 營 企 業 可 辨 認 資 產 和 負 債 的 公 允 價 值 凈 額 的 差 額 確 認 為 商 譽 如 聯 營 的 權 益 持 有 被 削 減 但 仍 保 留 重 大 影 響 力, 只 有 按 比 例 將 之 前 在 其 他 綜 合 收 益 中 確 認 的 數 額 重 新 分 類 至 損 益 ( 如 適 當 ) 除 了 附 注 3.3(a)(i) 中 指 出 的 的 作 為 收 購 業 務 不 可 分 割 的 一 部 分 入 帳 的 收 購 交 易, 本 集 團 享 有 收 購 後 合 營 及 聯 營 企 業 損 益 的 份 額 於 利 潤 表 內 確 認, 其 享 有 收 購 後 其 他 綜 合 收 益 的 變 動 的 份 額 也 在 本 集 團 的 其 他 綜 合 收 益 中 確 認 收 購 後 累 計 的 變 動 於 投 資 帳 面 值 中 調 整 如 本 集 團 享 有 一 家 合 營 或 聯 營 企 業 的 虧 損 的 份 額 等 於 或 超 過 其 在 該 合 營 或 聯 營 企 業 的 權 益 ( 包 括 任 何 其 他 無 抵 押 應 收 賬 款 ), 本 集 團 不 會 進 一 步 確 認 虧 損, 除 非 本 集 團 對 該 合 營 或 聯 營 企 業 已 產 生 法 律 或 推 定 義 務, 或 代 其 作 出 付 款 本 集 團 在 每 個 報 告 日 期 厘 定 是 否 有 客 觀 證 據 證 明 聯 營 企 業 投 資 已 減 值 如 投 資 已 減 值, 本 集 團 計 算 減 值, 數 額 為 聯 營 企 業 可 收 回 數 額 與 其 帳 面 值 的 差 額, 並 在 利 潤 表 中 確 認 於 享 有 合 營 企 業 / 聯 營 企 業 利 潤 /( 虧 損 ) 份 額 旁 本 集 團 與 其 聯 營 企 業 之 間 的 上 流 和 下 流 交 易 的 利 潤 和 虧 損, 在 集 團 的 財 務 報 表 中 確 認, 但 僅 限 於 無 關 連 投 資 者 在 聯 營 企 業 權 益 的 數 額 除 非 交 易 提 供 證 據 顯 示 所 轉 讓 資 產 已 減 值, 否 則 未 實 現 虧 損 亦 予 以 對 銷 聯 營 企 業 的 會 計 政 策 已 按 需 要 作 出 改 變, 以 確 保 與 本 集 團 採 用 的 政 策 符 合 一 致 於 以 前 年 度, 本 集 團 在 合 併 利 潤 表 中 對 合 營 及 聯 營 企 業 的 股 權 投 資 採 用 稀 釋 法 核 算 在 2014 年 度, 本 集 團 變 更 對 合 營 及 聯 營 企 業 股 權 稀 釋 的 損 益 核 算 會 計 政 策 本 公 司 股 票 同 時 在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和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的 主 板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會 認 為 採 用 上 述 新 會 計 政 策 可 以 減 少 在 執 行 中 國 公 認 會 計 準 則 和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編 制 財 務 報 表 之 間 的 差 異 並 且 向 中 國 和 海 外 財 務 報 表 使 用 者 提 供 更 具 比 較 性 和 相 關 性 的 資 訊 針 對 會 計 政 策 變 更, 本 集 團 進 行 了 追 溯 調 整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八 號 會 計 政 策, 會 計 估 計 和 會 計 差 錯 的 變 更 對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的 比 較 財 務 資 訊 進 行 重 述 同 時, 董 事 會 認 為 會 計 政 策 變 更 對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和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的 集 團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並 無 重 大 影 響, 對 本 集 團 在 2013 年 1 月 1 日 的 合 併 資 產 負 債 表 無 財 務 影 響 - 18 -

3 重 大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續 ) 3.4 分 部 報 告 經 營 分 部 按 照 與 向 首 席 經 營 決 策 者 提 供 的 內 部 報 告 一 致 的 方 式 報 告 首 席 經 營 決 策 者 被 認 定 為 做 出 策 略 性 決 定 負 責 分 配 資 源 和 評 估 經 營 分 部 的 業 績 的 董 事 會 3.5 外 幣 折 算 (a) 功 能 與 列 報 貨 幣 本 集 團 各 實 體 的 財 務 報 表 所 列 專 案, 乃 按 該 實 體 經 營 所 在 的 主 要 經 濟 環 境 的 貨 幣 ( 功 能 貨 幣 ) 計 量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以 人 民 幣 列 報, 本 公 司 的 功 能 貨 幣 和 本 集 團 的 列 報 貨 幣 為 人 民 幣 (b) 交 易 與 餘 額 外 幣 交 易 採 用 交 易 或 專 案 重 新 計 量 的 估 值 日 期 的 匯 率 換 算 為 功 能 貨 幣 除 了 符 合 在 權 益 中 遞 延 入 帳 的 現 金 流 量 套 期 和 淨 投 資 套 期 外, 結 算 此 等 交 易 產 生 的 匯 兌 利 得 和 損 失 以 及 將 外 幣 計 值 的 貨 幣 資 產 和 負 債 以 年 終 匯 率 折 算 產 生 的 匯 兌 利 得 和 損 失 在 利 潤 表 確 認 匯 兌 利 得 和 損 失 在 利 潤 表 內 的 其 他 ( 損 失 )/ 利 得 - 淨 額 中 列 報 以 外 幣 為 單 位 及 被 分 類 為 可 供 出 售 的 貨 幣 性 證 券 的 公 允 價 值 變 動, 按 照 證 券 的 攤 銷 成 本 變 動 與 該 證 券 帳 面 值 的 其 他 變 動 所 產 生 的 折 算 差 額 進 行 分 析 與 攤 銷 成 本 變 動 有 關 的 折 算 差 額 確 認 為 利 潤 或 虧 損, 帳 面 值 的 其 他 變 動 則 於 其 他 綜 合 收 益 中 確 認 非 貨 幣 性 金 融 資 產 及 負 債 ( 例 如 以 公 允 價 值 計 量 且 其 變 動 計 入 損 益 的 權 益 ) 的 折 算 差 額 列 報 為 公 允 價 值 利 得 和 損 失 的 一 部 份 非 貨 幣 性 金 融 資 產 及 負 債 ( 例 如 分 類 為 可 供 出 售 的 權 益 ) 的 折 算 差 額 包 括 在 其 他 綜 合 收 益 中 (c) 集 團 公 司 其 功 能 貨 幣 與 本 集 團 的 列 報 貨 幣 不 同 的 所 有 本 集 團 內 的 主 體 ( 當 中 沒 有 惡 性 通 貨 膨 脹 經 濟 的 貨 幣 ) 的 業 績 和 財 務 狀 況 按 如 下 方 法 換 算 為 列 報 貨 幣 : (i) 資 產 負 債 表 內 列 示 的 資 產 和 負 債 按 該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期 的 收 市 匯 率 換 算 ; (ii) 利 潤 表 內 列 示 的 收 益 和 費 用 按 平 均 匯 率 換 算 ( 除 非 此 匯 率 並 不 代 表 交 易 日 匯 率 的 累 計 影 響 的 合 理 約 數 ; 在 此 情 況 下, 收 支 專 案 按 交 易 日 期 的 匯 率 換 算 ); 及 (iii) 所 有 由 此 產 生 的 匯 兌 差 額 確 認 為 其 他 綜 合 收 益 - 19 -

3 重 大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續 ) 3.5 外 幣 折 算 ( 續 ) (c) 集 團 公 司 ( 續 ) 購 買 境 外 主 體 產 生 的 商 譽 及 公 允 價 值 調 整 視 為 該 境 外 主 體 的 資 產 和 負 債, 並 按 期 末 匯 率 換 算 產 生 的 匯 兌 差 額 在 其 他 綜 合 收 益 中 入 帳 3.6 不 動 產 工 廠 及 設 備 不 動 產 工 廠 及 設 備 按 歷 史 成 本 或 重 估 價 減 折 舊 列 示 歷 史 成 本 包 括 購 買 該 等 項 目 的 直 接 開 支 後 續 成 本 只 有 在 很 可 能 為 本 集 團 帶 來 與 該 項 目 有 關 的 未 來 經 濟 利 益, 而 該 專 案 的 成 本 能 可 靠 計 量 時, 才 包 括 在 資 產 的 帳 面 值 或 確 認 為 一 項 單 獨 資 產 已 更 換 零 件 的 帳 面 值 需 要 終 止 確 認 所 有 其 他 維 修 費 用 在 產 生 的 會 計 期 間 內 在 利 潤 表 列 支 不 動 產 工 廠 及 設 備 的 折 舊 按 成 本 或 重 估 價 分 配 至 預 計 淨 殘 值 後 的 金 額 在 如 下 列 示 的 預 計 使 用 年 限 間 以 直 線 法 分 攤 : - 樓 宇 5-50 年 香 港 以 外 的 樓 宇 可 使 用 年 限 - 機 器 設 備 4-20 年 - 車 輛 4-14 年 - 傢 俱 裝 置 及 設 備 3-14 年 - 其 他 2-20 年 在 建 工 程 指 興 建 中 或 待 安 裝 的 樓 宇 工 廠 及 機 器 設 備, 按 成 本 減 減 值 準 備 入 帳 ( 如 果 存 在 ) 成 本 包 括 樓 宇 工 廠 及 機 器 設 備 成 本 相 關 資 產 落 成 並 可 作 擬 定 用 途 之 前, 在 建 工 程 不 計 提 折 舊 當 有 關 資 產 可 投 入 使 用 時, 成 本 即 轉 入 不 動 產 工 廠 及 設 備 並 按 上 述 政 策 計 提 折 舊 資 產 的 預 計 淨 殘 值 及 使 用 年 限 應 在 每 個 報 告 期 末 進 行 覆 核, 並 在 必 要 時 進 行 調 整 若 資 產 的 帳 面 值 高 於 其 估 計 可 收 回 價 值, 其 帳 面 值 應 即 刻 按 可 收 回 金 額 相 應 減 少 ( 附 注 3.10) 處 置 的 利 得 和 損 失 按 所 得 款 項 與 帳 面 值 的 差 額 確 定, 並 在 利 潤 表 內 其 他 ( 虧 損 )/ 利 得 - 淨 額 中 確 認 - 20 -

3 重 大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續 ) 3.7 投 資 性 房 地 產 投 資 性 房 地 產, 主 要 由 樓 宇 組 成, 持 有 為 獲 得 長 期 租 金 收 益 或 作 為 資 本 增 值 或 兩 者 兼 備 同 時 並 非 由 本 集 團 佔 用 投 資 性 房 地 產 按 取 得 時 的 成 本 進 行 初 始 確 認, 以 成 本 減 去 累 計 折 舊 及 累 計 減 值 損 失 的 淨 額 列 示 折 舊 採 用 直 線 法, 將 可 折 舊 成 本 分 攤 至 預 計 可 使 用 年 限 計 算 投 資 性 房 地 產 的 預 計 淨 殘 值 及 可 使 用 年 限 應 在 每 個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進 行 覆 核, 並 在 必 要 時 進 行 調 整 由 上 述 修 正 引 起 的 任 何 影 響 應 在 修 正 的 當 期 計 入 利 潤 表 3.8 土 地 使 用 權 中 國 的 土 地 均 為 國 有 或 者 集 體 所 有, 不 存 在 個 人 土 地 所 有 權 本 集 團 獲 取 某 些 土 地 的 使 用 權 為 該 類 使 用 權 支 付 的 對 價 被 視 為 預 付 經 營 性 租 賃 款, 確 認 為 土 地 使 用 權 土 地 使 用 權 以 成 本 減 去 累 計 攤 銷 及 累 計 減 值 虧 損 ( 如 果 存 在 ) 的 淨 額 列 示 攤 銷 在 該 土 地 使 用 權 的 有 效 期 內 按 直 線 法 計 算 3.9 無 形 資 產 (a) 商 譽 商 譽 產 生 自 收 購 附 屬 公 司 及 聯 營 企 業, 並 相 當 於 所 轉 讓 對 價 超 過 本 公 司 在 被 收 購 方 的 可 辨 認 資 產 負 債 和 或 有 負 債 凈 公 允 價 值 權 益 與 非 控 制 性 權 益 在 被 收 購 方 公 允 價 值 的 數 額 就 減 值 測 試 而 言, 在 業 務 合 併 中 購 入 的 商 譽 會 分 配 至 每 個 現 金 產 出 單 元 或 現 金 產 出 單 元 組 ( 預 期 可 從 合 併 中 獲 取 協 同 利 益 ) 商 譽 被 分 配 的 每 個 單 元 或 單 元 組 指 在 主 體 內 商 譽 被 監 控 作 內 部 管 理 用 途 的 最 底 層 次 商 譽 在 經 營 分 部 層 次 進 行 監 控 對 商 譽 的 減 值 檢 討 每 年 進 行, 或 如 事 件 或 情 況 轉 變 顯 示 可 能 存 在 減 值, 則 更 頻 密 地 檢 討 商 譽 帳 面 值 與 可 收 回 數 額 ( 使 用 價 值 與 公 允 價 值 減 出 售 成 本 較 高 者 ) 比 較 任 何 減 值 須 即 時 確 認 及 不 得 在 之 後 期 間 撥 回 (b) 供 銷 網 路 在 業 務 合 併 中 購 入 的 供 銷 網 路 按 購 買 日 的 公 允 價 值 列 示, 該 成 本 採 用 直 線 法 在 預 計 可 使 用 年 限 內 進 行 攤 銷 - 21 -

3 重 大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續 ) 3.9 無 形 資 產 ( 續 ) (c) 商 標 及 專 利 權 分 開 購 入 的 商 標 及 專 利 權 按 歷 史 成 本 列 示 在 業 務 合 併 中 購 入 的 商 標 及 專 利 權 按 購 買 日 的 公 允 價 值 列 示 商 標 及 許 可 證 均 有 限 定 的 可 使 用 年 限, 並 按 成 本 減 累 計 攤 銷 列 賬 攤 銷 利 用 直 線 法 將 商 標 及 許 可 證 的 成 本 分 攤 至 其 預 計 可 使 用 年 限 (d) 生 產 專 業 知 識 購 入 的 生 產 專 業 知 識 按 購 入 成 本 進 行 初 始 確 認, 並 在 預 計 可 使 用 年 限 5-10 年 間 以 直 線 法 進 行 攤 銷. (e) 研 究 與 開 發 開 發 活 動 ( 有 關 供 出 售 全 新 或 改 良 產 品 的 設 計 及 測 試 ) 產 生 的 開 支 于 達 成 下 列 條 件 時 確 認 為 無 形 資 產 : (i) 完 成 該 無 形 資 產 以 致 其 可 供 使 用 或 出 售 在 技 術 上 是 可 行 的 ; (ii) 管 理 層 有 意 願 完 成 該 無 形 資 產 並 使 用 或 出 售 ; (iii) 有 能 力 使 用 或 出 售 該 無 形 資 產 ; (iv) 可 證 實 該 無 形 資 產 如 何 產 生 很 可 能 出 現 的 未 來 經 濟 利 益 ; (v) 有 足 夠 的 技 術 財 務 和 其 他 資 源 完 成 開 發 並 使 用 或 出 售 該 無 形 資 產 ; 及 (vi) 該 無 形 資 產 在 開 發 期 內 的 開 支 能 可 靠 計 量 不 符 合 以 上 條 件 的 其 他 研 究 開 支 在 產 生 時 確 認 為 費 用 研 究 與 開 發 成 本 包 括 直 接 歸 結 於 研 發 專 案 的 成 本 以 及 以 合 理 基 礎 被 分 配 到 相 關 部 分 的 成 本 先 前 已 確 認 為 費 用 的 開 發 成 本 在 以 後 的 會 計 期 間 不 能 再 視 為 資 產 開 發 專 案 產 生 的 後 續 開 支 視 為 費 用 但 當 發 生 的 後 續 支 出 能 致 使 未 來 的 經 濟 利 益 流 入 高 於 原 評 估 標 準, 且 該 開 支 能 夠 被 可 靠 地 計 量, 該 開 發 專 案 的 後 續 開 支 則 計 入 無 形 資 產 的 成 本 開 發 成 本 的 攤 銷 在 其 預 計 使 用 年 限 內 按 照 直 線 法 計 入 利 潤 表 - 22 -

3 重 大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續 ) 3.9 無 形 資 產 ( 續 ) (f) 電 腦 軟 體 獲 得 的 電 腦 軟 體 許 可 按 獲 得 及 達 到 若 干 軟 體 用 途 所 產 生 的 成 本 為 資 本 化 基 準, 該 成 本 按 3-5 年 的 使 用 年 限 進 行 攤 銷 電 腦 軟 體 專 案 的 維 護 成 本 在 發 生 時 視 為 費 用 (g) 其 他 無 形 資 產 其 他 購 買 取 得 的 無 形 資 產 按 取 得 時 的 成 本 進 行 初 始 確 認 並 在 其 預 計 可 使 用 年 限 內 採 用 直 線 法 進 行 攤 銷 3.10 非 金 融 資 產 的 減 值 使 用 壽 命 不 確 定 的 資 產 ( 如 商 譽 或 尚 未 達 到 預 計 可 使 用 狀 態 的 無 形 資 產 ) 無 需 攤 銷, 但 須 每 年 進 行 減 值 測 試 各 項 資 產, 當 有 跡 象 顯 示 帳 面 值 可 能 無 法 收 回 時 應 進 行 減 值 測 試 減 值 虧 損 按 資 產 的 帳 面 值 超 出 其 可 收 回 金 額 的 差 額 進 行 確 認 可 收 回 金 額 以 資 產 的 公 允 價 值 扣 除 銷 售 成 本 或 使 用 價 值 兩 者 之 間 的 較 高 者 為 准 評 估 是 否 減 值 時, 資 產 按 可 分 開 辨 認 現 金 流 量 ( 現 金 產 出 單 位 ) 的 最 低 層 次 組 合 除 商 譽 外, 已 計 提 減 值 的 非 金 融 資 產 應 於 每 個 報 告 日 就 減 值 可 否 轉 回 進 行 覆 核 3.11 當 非 流 動 資 產 ( 或 處 置 組 ) 的 賬 面 值 將 主 要 透 過 一 項 出 售 交 易 收 回 而 該 項 出 售 被 視 為 極 可 能 時, 分 類 為 持 作 出 售 非 流 動 資 產 ( 不 包 括 如 以 下 解 釋 的 若 干 資 產 ( 或 處 置 組 )) 按 賬 面 值 與 公 允 價 值 減 去 處 置 費 用 兩 者 的 較 低 者 列 賬 3.12 金 融 資 產 (a) 分 類 本 集 團 將 其 金 融 資 產 分 為 以 下 類 別 : 以 公 允 價 值 計 量 且 其 變 動 計 入 損 益 的 金 融 資 產, 貸 款 及 應 收 賬 款, 及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分 類 視 乎 購 入 該 金 融 資 產 的 目 的 管 理 層 應 在 初 始 確 認 時 確 定 金 融 資 產 的 分 類 (i) 以 公 允 價 值 計 量 且 其 變 動 計 入 損 益 的 金 融 資 產 以 公 允 價 值 計 量 且 其 變 動 計 入 損 益 的 金 融 資 產 指 交 易 性 金 融 資 產 金 融 資 產 若 在 購 入 時 主 要 用 作 在 短 期 內 出 售, 則 分 類 為 此 類 別 衍 生 工 具 除 非 被 指 定 為 對 沖, 否 則 亦 分 類 為 持 作 交 易 性 在 此 類 別 的 資 產, 若 其 處 置 時 間 預 計 為 12 個 月 以 內, 分 類 為 流 動 資 產 ; 否 則 分 類 為 非 流 動 資 產 (ii) 貸 款 及 應 收 賬 款 貸 款 及 應 收 賬 款 為 有 固 定 或 可 確 定 付 款 額 且 沒 有 在 活 躍 市 場 上 報 價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資 產 此 類 項 目 屬 於 流 動 資 產, 但 若 由 報 告 期 末 起 計 超 過 12 個 月 才 到 期 的, 應 分 類 為 非 流 動 資 產 本 集 團 的 貸 款 及 應 收 賬 款 由 資 產 負 債 表 應 收 賬 款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及 其 他 流 動 資 產 與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組 成 ( 附 注 3.15 及 3.16) - 23 -

3 重 大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續 ) 3.12 金 融 資 產 ( 續 ) (a) 分 類 ( 續 ) (iii)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為 被 指 定 作 此 類 別 或 並 無 分 類 為 任 何 其 他 類 別 的 非 衍 生 工 具 除 非 投 資 到 期 或 管 理 層 有 意 在 報 告 期 末 後 12 個 月 內 處 置 該 投 資, 否 則 此 等 資 產 列 在 非 流 動 資 產 內 (b) 確 認 與 計 量 常 規 購 買 及 出 售 的 金 融 資 產 在 交 易 日 確 認 - 交 易 日 指 本 集 團 承 諾 購 買 或 出 售 該 資 產 之 日 對 於 非 以 公 允 價 值 計 量 但 其 變 動 並 非 計 入 損 益 的 所 有 金 融 資 產, 其 投 資 初 始 按 其 公 允 價 值 加 交 易 成 本 確 認 以 公 允 價 值 計 量 且 其 變 動 計 入 損 益 的 金 融 資 產, 初 始 按 公 允 價 值 確 認, 而 交 易 成 本 則 在 利 潤 表 支 銷 當 從 投 資 收 取 現 金 流 量 的 權 利 已 到 期 或 已 轉 讓, 而 本 集 團 已 實 質 上 將 所 有 權 的 所 有 風 險 和 報 酬 轉 讓 時, 金 融 資 產 即 終 止 確 認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及 以 公 允 價 值 計 量 且 其 變 動 計 入 損 益 的 金 融 資 產 其 後 按 公 允 價 值 列 賬, 除 非 其 公 允 價 值 不 能 可 靠 計 量 貸 款 及 應 收 賬 款 其 後 利 用 實 際 利 率 法 按 攤 銷 成 本 列 賬 來 自 以 公 允 價 值 計 量 且 其 變 動 計 入 損 益 的 金 融 資 產 類 別 的 公 允 價 值 變 動 所 產 生 的 利 得 和 損 失, 列 入 產 生 期 間 利 潤 表 內 的 其 他 利 得 - 淨 額 中 來 自 以 公 允 價 值 計 量 且 其 變 動 計 入 損 益 的 金 融 資 產 的 股 息 收 益, 當 本 集 團 收 取 有 關 款 項 的 權 利 確 定 時, 在 利 潤 表 內 確 認 為 部 分 其 他 收 益 分 類 為 可 供 出 售 的 貨 幣 性 及 非 貨 幣 性 證 券 的 公 允 價 值 變 動 在 其 他 綜 合 收 益 中 確 認 當 分 類 為 可 供 出 售 的 證 券 售 出 或 減 值 時, 在 權 益 中 確 認 的 累 計 公 允 價 值 調 整 列 入 利 潤 表 內 作 為 投 資 證 券 的 利 得 和 損 失 可 供 出 售 證 券 利 用 實 際 利 率 法 計 算 的 利 息 在 利 潤 表 內 確 認 為 部 分 其 他 收 益 至 於 可 供 出 售 權 益 工 具 的 股 息, 當 本 集 團 收 取 有 關 款 項 的 權 利 確 定 時, 在 利 潤 表 內 確 認 為 部 分 其 他 收 益 3.13 抵 銷 金 融 工 具 當 有 法 定 可 執 行 權 力 可 抵 銷 已 確 認 金 額, 並 有 意 圖 按 淨 額 基 準 結 算 或 同 時 變 現 資 產 和 結 算 負 債 時, 金 融 資 產 與 負 債 可 互 相 抵 銷, 並 在 資 產 負 債 表 報 告 其 淨 額 法 定 可 執 行 權 利 必 須 不 得 依 賴 未 來 事 件 而 定, 而 在 一 般 業 務 過 程 中 以 及 倘 公 司 或 對 手 方 一 旦 出 現 違 約 無 償 債 能 力 或 破 產 時, 這 也 必 須 具 有 約 束 力 - 24 -

3 重 大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續 ) 3.14 金 融 資 產 減 值 (a) 以 攤 銷 成 本 列 示 的 資 產 本 集 團 於 每 個 報 告 期 末 評 估 是 否 存 在 客 觀 證 據 證 明 某 一 金 融 資 產 或 某 一 金 融 資 產 組 出 現 減 值 只 有 當 存 在 客 觀 證 據 證 明 於 因 為 首 次 確 認 資 產 後 發 生 一 宗 或 多 宗 事 件 導 致 出 現 減 值 ( 損 失 事 項 ), 而 該 宗 ( 或 該 等 ) 損 失 事 項 對 該 項 或 該 組 金 融 資 產 的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構 成 的 影 響 可 以 合 理 估 計, 有 關 的 金 融 資 產 或 金 融 資 產 組 才 算 出 現 減 值 及 產 生 減 值 虧 損. 減 值 虧 損 的 證 據 可 包 括 債 務 人 或 一 組 債 務 人 遇 上 嚴 重 財 政 困 難 逾 期 或 拖 欠 償 還 利 息 或 本 金 債 務 人 很 有 可 能 破 產 或 進 行 其 他 財 務 重 組, 以 及 有 可 觀 察 資 料 顯 示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有 可 計 量 的 減 少, 例 如 與 違 約 有 相 互 關 連 的 拖 欠 情 況 或 經 濟 狀 況 改 變 對 於 貸 款 及 應 收 賬 款, 損 失 金 額 根 據 資 產 帳 面 值 與 按 金 融 資 產 原 實 際 利 率 貼 現 而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 不 包 括 仍 未 產 生 的 未 來 信 用 損 失 ) 的 現 值 兩 者 的 差 額 計 量 資 產 帳 面 值 隨 之 減 少, 而 損 失 金 額 則 在 合 併 利 潤 表 確 認 如 貸 款 或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資 有 浮 動 利 率, 計 量 任 何 減 值 虧 損 的 貼 現 率 為 按 合 同 厘 定 的 當 前 實 際 利 率 在 實 際 應 用 中, 本 集 團 可 利 用 可 觀 察 的 市 場 價 格, 按 工 具 的 公 允 價 值 計 量 減 值 如 在 後 繼 期 間, 減 值 虧 損 的 數 額 減 少, 而 此 減 少 可 客 觀 地 聯 繫 至 減 值 在 確 認 後 才 發 生 的 事 件 ( 例 如 債 務 人 的 信 用 評 級 有 所 改 善 ), 之 前 已 確 認 的 減 值 虧 損 可 在 合 併 利 潤 表 轉 回 (b)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本 集 團 在 每 個 報 告 期 末 評 估 是 否 有 客 觀 證 據 證 明 某 一 金 融 資 產 或 某 一 金 融 資 產 組 已 經 減 值 對 於 債 券, 如 存 在 此 等 證 據, 累 計 虧 損 - 按 購 買 成 本 與 當 時 公 允 價 值 的 差 額, 減 該 金 融 資 產 之 前 在 損 益 確 認 的 任 何 減 值 虧 損 計 算 - 自 權 益 中 剔 除 並 在 損 益 中 記 賬 如 在 較 後 期 間, 被 分 類 為 債 務 工 具 的 公 允 價 值 增 加, 而 增 加 可 客 觀 地 與 減 值 虧 損 在 損 益 確 認 後 發 生 的 事 件 有 關, 則 將 減 值 虧 損 在 合 併 利 潤 表 轉 回 至 於 權 益 投 資, 證 券 公 允 價 值 的 大 幅 度 或 長 期 跌 至 低 於 其 成 本 值, 亦 是 證 券 已 經 減 值 的 證 據 若 存 在 此 等 證 據, 累 計 虧 損 - 按 購 買 成 本 與 當 時 公 允 價 值 的 差 額, 減 該 金 融 資 產 之 前 在 損 益 確 認 的 任 何 減 值 虧 損 計 算 - 自 權 益 中 剔 除 並 在 損 益 中 記 賬 在 合 併 利 潤 表 中 就 權 益 工 具 確 認 的 減 值 虧 損, 不 得 透 過 合 併 利 潤 表 轉 回 - 25 -

3 重 大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續 ) 3.15 存 貨 存 貨 按 成 本 及 可 變 現 淨 值 兩 者 的 較 低 者 列 賬 成 本 採 用 先 進 先 出 法 個 別 計 價 法 或 加 權 平 均 法 確 定 成 品 及 在 產 品 的 成 本 包 括 設 計 成 本 原 材 料 直 接 人 工 其 他 直 接 費 用 和 相 關 的 間 接 生 產 費 用 ( 均 以 正 常 經 營 能 力 為 前 提 ) 存 貨 成 本 中 不 包 括 借 款 費 用 可 變 現 淨 值 為 在 日 常 經 營 活 動 中 的 估 計 銷 售 價 減 去 適 用 的 變 動 銷 售 費 用 3.16 應 收 賬 款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應 收 款 項 為 在 日 常 經 營 活 動 中 就 商 品 銷 售 或 服 務 執 行 而 應 收 客 戶 的 款 項 如 應 收 賬 款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的 收 回 預 期 在 一 年 或 以 內 ( 如 較 長 時 間 但 仍 在 正 常 經 營 週 期 中 ), 其 被 分 類 為 流 動 資 產 ; 否 則 分 類 為 非 流 動 資 產 應 收 賬 款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初 步 按 公 允 價 值 確 認, 其 後 以 實 際 利 率 法 按 攤 銷 成 本 扣 除 減 值 準 備 計 量 3.17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3.18 股 本 在 合 併 現 金 流 量 表 中,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包 括 庫 存 現 金 銀 行 通 知 存 款 原 到 期 為 三 個 月 或 以 下 的 其 他 短 期 高 流 動 性 投 資 股 本 被 分 類 為 權 益 直 接 歸 屬 於 發 行 新 股 或 期 權 的 新 增 成 本 在 權 益 中 列 示 為 所 得 款 項 的 扣 減 項 目 ( 扣 除 稅 項 ) 3.19 應 付 款 項 應 付 款 項 為 在 日 常 經 營 活 動 中 自 供 應 商 購 買 商 品 或 服 務 而 應 支 付 的 義 務 如 應 付 款 的 支 付 日 期 在 一 年 或 以 內 ( 如 較 長 時 間 但 仍 在 正 常 經 營 週 期 中 ), 其 被 分 類 為 流 動 負 債 ; 否 則 分 類 為 非 流 動 負 債 應 付 款 項 以 公 允 價 值 為 初 始 確 認, 其 後 利 用 實 際 利 率 法 按 攤 銷 成 本 計 量 - 26 -

3 重 大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續 ) 3.20 借 款 借 款 按 公 允 價 值 並 扣 除 產 生 的 交 易 費 用 為 初 始 確 認 借 款 的 後 續 計 量 按 攤 銷 成 本 列 示 ; 所 得 款 項 ( 扣 除 交 易 成 本 ) 與 贖 回 價 值 的 任 何 差 額 利 用 實 際 利 率 法 於 借 款 期 間 內 在 利 潤 表 確 認 設 立 融 資 額 度 時 支 付 的 費 用 倘 部 份 或 全 部 融 資 將 會 很 可 能 提 取, 該 費 用 確 認 為 貸 款 的 交 易 費 用 在 此 情 況 下, 費 用 遞 延 至 貸 款 提 取 為 止 如 沒 有 證 據 證 明 部 份 或 全 部 融 資 額 度 將 會 很 可 能 被 提 取, 則 該 費 用 資 本 化 作 為 流 動 資 金 服 務 的 預 付 款, 並 按 有 關 的 融 資 額 度 期 間 攤 銷 除 非 本 集 團 可 無 條 件 將 負 債 的 結 算 遞 延 至 報 告 期 末 後 最 少 12 個 月, 否 則 借 款 分 類 為 流 動 負 債 3.21 借 款 費 用 直 接 歸 屬 於 興 建 合 資 格 資 產 ( 指 必 須 經 一 段 長 時 間 處 理 以 作 其 預 定 用 途 或 銷 售 的 資 產 ) 的 借 款 成 本, 加 入 該 等 資 產 的 成 本 內, 直 至 資 產 大 致 上 備 妥 供 其 預 定 用 途 或 銷 售 為 止 就 若 干 借 款, 因 有 待 合 資 格 資 產 的 支 出 而 臨 時 投 資 賺 取 的 投 資 收 入, 應 自 合 資 格 資 本 化 的 借 款 成 本 中 扣 除 所 有 其 他 借 款 成 本 在 產 生 期 內 的 損 益 中 確 認 3.22 當 期 所 得 稅 及 遞 延 稅 所 得 稅 本 期 間 的 稅 項 支 出 包 括 當 期 和 遞 延 稅 項 稅 項 在 利 潤 表 中 確 認, 但 與 在 其 他 綜 合 收 益 中 或 直 接 在 權 益 中 確 認 的 專 案 有 關 者 則 除 外 在 該 情 況 下, 稅 項 亦 分 別 在 其 他 綜 合 收 益 或 直 接 在 權 益 中 確 認 (a) 當 期 所 得 稅 當 期 所 得 稅 支 出 根 據 本 公 司 的 附 屬 公 司 及 聯 營 經 營 及 產 生 應 課 稅 收 入 的 國 家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已 頒 佈 或 實 質 上 已 頒 佈 的 稅 務 法 例 計 算 管 理 層 就 適 用 稅 務 法 例 解 釋 所 規 限 的 情 況 定 期 評 估 報 稅 表 的 狀 況, 並 在 適 用 情 況 下 根 據 預 期 須 向 稅 務 機 關 支 付 的 稅 款 設 定 準 備 (b) (i) 遞 延 所 得 稅 內 在 差 異 遞 延 所 得 稅 利 用 負 債 法 確 認 資 產 和 負 債 的 稅 基 與 資 產 和 負 債 在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的 帳 面 值 的 差 額 而 產 生 的 暫 時 性 差 異 然 而, 若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來 自 對 商 譽 的 初 始 確 認, 以 及 若 遞 延 所 得 稅 來 自 在 交 易 ( 不 包 括 業 務 合 併 ) 中 對 資 產 或 負 債 的 初 始 確 認, 而 在 交 易 時 不 影 響 會 計 損 益 或 應 課 稅 利 潤 或 損 失, 則 不 作 記 帳 遞 延 所 得 稅 採 用 在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前 已 頒 佈 或 實 質 上 已 頒 佈, 並 在 有 關 的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實 現 或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結 算 時 預 期 將 會 適 用 的 稅 率 ( 及 法 例 ) 而 厘 定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是 就 很 可 能 有 未 來 應 課 稅 利 潤 而 就 此 可 使 用 暫 時 性 差 異 而 確 認 - 27 -

3 重 大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續 ) 3.22 當 期 所 得 稅 及 遞 延 稅 所 得 稅 ( 續 ) (b) 遞 延 所 得 稅 ( 續 ) (ii) 外 在 差 異 就 子 公 司 聯 營 和 合 營 投 資 產 生 的 應 課 稅 暫 時 性 差 異 確 認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但 不 包 括 本 集 團 可 以 控 制 暫 時 性 差 異 的 轉 回 時 間 以 及 暫 時 性 差 異 在 可 預 見 將 來 很 可 能 不 會 轉 回 的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一 般 而 言, 本 集 團 無 法 控 制 合 營 及 聯 營 的 暫 時 性 差 異 的 撥 回 只 有 當 有 協 議 賦 予 本 集 團 有 能 力 控 制 暫 時 性 差 異 的 撥 回 時 才 不 予 確 認 就 子 公 司 聯 營 和 合 營 投 資 產 生 的 可 扣 減 暫 時 性 差 異 確 認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但 只 限 於 暫 時 性 差 異 很 可 能 在 將 來 轉 回, 並 有 充 足 的 應 課 稅 利 潤 抵 銷 可 用 的 暫 時 性 差 異 (c) 抵 銷 當 有 法 定 可 執 行 權 力 將 當 期 稅 項 資 產 與 當 期 稅 務 負 債 抵 銷, 且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和 負 債 涉 及 由 同 一 稅 務 機 關 對 應 課 稅 主 體 或 不 同 應 課 稅 主 體 但 有 意 向 以 淨 額 基 準 結 算 所 得 稅 結 餘 時, 則 可 將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與 負 債 互 相 抵 銷 3.23 職 工 福 利 (a) 退 休 金 義 務 根 據 中 國 有 關 法 律 法 規, 本 集 團 員 工 參 與 由 相 關 省 市 級 政 府 組 織 的 多 種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本 集 團 和 其 員 工 應 根 據 員 工 工 資 ( 存 在 封 頂 數 ) 的 比 例 計 算 每 月 向 社 保 中 心 繳 納 的 金 額 省 市 級 政 府 承 諾 承 擔 所 有 現 有 及 日 後 的 根 據 上 述 計 畫 的 應 付 員 工 退 休 福 利 的 義 務 除 了 月 度 繳 納, 本 集 團 沒 有 為 員 工 的 退 休 及 其 他 退 休 後 福 利 支 付 的 義 務 這 些 計 畫 的 資 產 由 一 個 獨 立 的 由 政 府 管 理 的 基 金 持 有 本 集 團 對 這 些 計 畫 的 供 款 在 發 生 時 列 作 費 用 (b) 住 房 公 積 金 醫 療 保 險 金 及 其 他 社 會 保 障 金 本 集 團 中 國 大 陸 的 員 工 能 參 與 不 同 的 政 府 監 管 的 住 房 公 積 金 醫 療 保 險 金 及 其 他 社 會 保 障 金 計 畫 本 集 團 每 月 根 據 員 工 工 資 ( 存 在 封 頂 數 ) 的 一 定 比 例 向 基 金 繳 納 本 集 團 對 這 些 基 金 的 義 務 僅 限 於 每 期 應 繳 納 的 金 額 (c) 辭 退 福 利 辭 退 福 利 于 正 常 退 休 日 期 前, 由 本 集 團 終 止 雇 傭 關 係, 或 雇 員 自 願 接 受 裁 退 以 換 取 此 等 福 利 時 支 付, 本 集 團 於 明 確 承 諾 根 據 不 可 撤 回 的 詳 細 正 式 計 畫 解 雇 現 有 雇 員, 或 為 鼓 勵 自 願 裁 退 而 提 供 辭 退 福 利 時, 會 確 認 辭 退 福 利 一 項 辭 退 福 利 僅 在 固 定 的 一 段 時 期 內 提 供, 雇 員 一 經 確 認 接 受 或 放 棄 該 辭 退 福 利, 則 不 得 再 進 行 更 改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後 12 個 月 以 上 始 到 期 的 福 利, 會 貼 現 計 算 其 現 值 - 28 -

3 重 大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續 ) 3.24 準 備 當 本 集 團 因 已 發 生 的 事 件 而 產 生 現 有 的 法 律 或 推 定 義 務 ; 很 可 能 需 要 有 資 源 的 流 出 以 結 算 義 務 ; 及 金 額 已 被 可 靠 估 計 時, 當 就 此 計 提 準 備 如 有 多 項 類 似 義 務, 其 需 要 在 結 算 中 有 資 源 流 出 的 可 能 性, 則 可 根 據 義 務 的 類 別 整 體 考 慮 即 使 在 同 一 義 務 類 別 所 包 含 的 任 何 一 個 專 案 相 關 的 資 源 流 出 的 可 能 性 極 低, 仍 須 確 認 準 備 準 備 採 用 稅 前 利 率 按 照 預 期 需 結 算 有 關 義 務 的 開 支 現 值 計 量, 該 利 率 反 映 當 時 市 場 對 金 錢 的 時 間 價 值 和 有 關 義 務 固 有 風 險 的 評 估 隨 著 時 間 過 去 而 增 加 的 準 備 確 認 為 利 息 費 用 3.25 政 府 補 助 若 可 合 理 保 證 將 會 獲 得 有 關 補 貼, 且 本 集 團 將 會 符 合 一 切 附 帶 條 件, 政 府 補 貼 則 會 按 公 允 值 確 認 入 帳 有 關 成 本 的 政 府 補 貼 會 遞 延 入 帳, 並 與 該 筆 補 貼 所 擬 定 抵 償 的 成 本 互 相 配 合, 在 所 需 期 間 於 利 潤 表 確 認 有 關 購 置 不 動 產 工 廠 及 設 備 的 政 府 補 貼, 列 作 遞 延 政 府 補 貼 計 入 非 流 動 負 債, 並 採 用 直 線 法 按 有 關 資 產 的 預 計 可 使 用 年 限 在 利 潤 表 確 認 3.26 收 入 確 認 收 入 按 已 收 或 應 收 對 價 的 公 允 價 值 計 量, 並 相 當 於 供 應 貨 品 及 提 供 服 務 的 應 收 款 項, 扣 除 增 值 稅 退 貨 折 讓 和 折 扣, 以 及 抵 銷 本 集 團 內 部 銷 售 後 列 示 當 收 入 的 金 額 能 夠 可 靠 計 量 未 來 經 濟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有 關 主 體, 而 本 集 團 每 項 活 動 均 符 合 具 體 條 件 時 ( 如 下 文 所 述 ), 本 集 團 便 會 將 收 入 確 認 本 集 團 會 根 據 其 以 往 業 績 並 考 慮 客 戶 類 別 交 易 種 類 和 每 項 安 排 的 特 點 作 出 估 計 (a) 貨 品 銷 售 - 藥 品 批 發 本 集 團 於 同 時 滿 足 以 下 條 件 時 確 認 貨 品 銷 售 收 入 :(a) 企 業 已 將 貨 品 所 有 權 上 的 主 要 風 險 和 報 酬 轉 移 給 購 貨 方, 通 常 是 在 本 集 團 主 體 已 將 貨 品 付 運 至 客 戶 處, 而 客 戶 已 接 收 貨 品, 且 不 存 在 任 何 可 能 影 響 客 戶 接 收 貨 品 的 未 履 行 義 務 時 ;(b) 企 業 沒 有 保 留 通 常 與 所 有 權 相 聯 繫 的 繼 續 管 理 權 也 沒 有 對 已 售 出 產 品 實 施 有 效 控 制 ;(c) 與 交 易 相 關 的 經 濟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業, 並 且 (d) 收 入 與 成 本 的 金 額 能 夠 可 靠 計 量 本 集 團 於 銷 售 發 生 時 點, 根 據 累 積 的 歷 史 經 驗 以 估 計 發 生 銷 售 退 回 的 金 額 - 29 -

3 重 大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續 ) 3.26 收 入 確 認 ( 續 ) (b) 貨 品 銷 售 - 藥 品 零 售 本 集 團 經 營 連 鎖 零 售 店, 銷 售 藥 品 和 其 他 醫 藥 製 品 貨 品 銷 售 在 本 集 團 主 體 將 貨 品 售 賣 予 顧 客 後 確 認 零 售 銷 售 一 般 以 現 金 或 借 計 或 信 用 卡 結 帳 (c) 租 金 收 入 投 資 性 房 地 產 的 租 金 收 入 在 整 個 租 賃 期 內 以 直 線 法 進 行 分 攤, 並 計 入 利 潤 表 (d) 利 息 收 入 利 息 收 入 採 用 實 際 利 率 法 確 認 若 貸 款 和 應 收 款 出 現 減 值, 本 集 團 會 將 帳 面 值 減 至 可 收 回 款 額, 即 估 計 的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按 該 工 具 的 原 實 際 利 率 折 現 值, 並 繼 續 將 折 現 計 算 並 確 認 為 利 息 收 入 已 減 值 貸 款 及 應 收 賬 款 的 利 息 收 益 利 用 原 實 際 利 率 確 認 (e) 服 務 收 入 本 集 團 向 若 干 顧 客 提 供 進 出 口 代 理 服 務 諮 詢 服 務 和 其 他 服 務 對 於 服 務 的 銷 售, 收 入 在 服 務 提 供 的 會 計 期 內 確 認, 並 參 考 若 干 交 易 的 完 成 階 段 和 按 已 提 供 實 際 服 務 占 將 予 提 供 的 總 服 務 的 百 分 比 確 認 (f) 股 息 收 入 股 息 收 入 在 收 取 款 項 的 權 利 確 定 時 確 認 3.27 租 賃 ( 做 為 承 租 人 ) 如 租 賃 所 有 權 的 重 大 部 分 風 險 和 報 酬 由 出 租 人 保 留, 分 類 為 經 營 租 賃 根 據 經 營 租 賃 支 付 的 款 項 ( 扣 除 自 出 租 人 收 取 的 任 何 激 勵 措 施 後 ) 於 租 賃 期 內 以 直 線 法 在 利 潤 表 攤 銷 3.28 股 息 分 配 向 本 公 司 股 東 分 配 的 股 利 在 股 利 獲 本 公 司 股 東 或 董 事 ( 按 適 當 ) 批 准 的 期 間 內 於 本 集 團 及 本 公 司 的 財 務 報 表 內 列 為 負 債 - 30 -

3 重 大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續 ) 3.29 財 務 擔 保 合 同 財 務 擔 保 合 同 指 規 定 發 行 人 根 據 債 務 工 具 的 條 款 支 付 指 定 款 項, 以 償 付 持 有 人 因 為 指 定 債 務 人 未 能 償 還 到 期 欠 款 而 導 致 損 失 的 合 同 該 財 務 擔 保 提 供 予 銀 行 金 融 機 構 和 其 他 團 體, 以 代 表 附 屬 公 司 或 協 力 廠 商 就 其 所 取 得 貸 款 及 其 他 銀 行 融 資 提 供 擔 保 財 務 擔 保 在 財 務 報 表 中 初 始 按 提 供 擔 保 日 期 的 公 允 價 值 確 認 由 於 擔 保 人 同 意 目 標 條 款 且 溢 價 金 額 與 擔 保 義 務 的 價 值 相 同, 財 務 擔 保 的 公 允 價 值 在 簽 訂 時 應 為 零, 且 不 確 認 未 來 溢 價 初 始 確 認 後, 本 集 團 在 該 等 擔 保 的 負 債 按 初 始 數 額 減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18 號 確 認 的 費 用 攤 銷, 與 需 要 結 算 該 擔 保 數 額 的 最 佳 估 計 兩 者 的 較 高 者 計 量 此 等 估 計 根 據 類 似 交 易 和 過 往 損 失 的 經 驗 厘 定, 並 附 以 管 理 層 的 判 斷 賺 取 的 費 用 收 益 以 直 線 法 按 擔 保 年 期 確 認 有 關 擔 保 的 任 何 負 債 增 加 在 利 潤 表 內 其 他 費 用 中 列 報 如 與 子 公 司 或 聯 營 的 貸 款 有 關 的 擔 保 是 以 無 償 方 式 提 供, 公 允 價 值 入 帳 為 出 資 並 確 認 為 本 公 司 財 務 報 表 的 投 資 成 本 部 份 - 31 -

4 財 務 風 險 管 理 4.1 財 務 風 險 因 素 本 集 團 的 活 動 承 受 著 多 種 的 財 務 風 險 : 市 場 風 險 ( 包 括 外 匯 風 險 公 允 價 值 及 現 金 流 量 利 率 風 險 ) 信 用 風 險 及 流 動 性 風 險 本 集 團 的 整 體 風 險 管 理 計 畫 針 對 金 融 市 場 的 難 預 測 性, 並 尋 求 儘 量 減 低 對 本 集 團 財 務 表 現 的 潛 在 不 利 影 響 本 集 團 並 未 利 用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來 對 沖 若 干 承 受 的 風 險 (a) 外 匯 風 險 本 集 團 主 要 經 營 活 動 在 中 國 境 內, 大 部 分 的 交 易 以 人 民 幣 計 價 並 結 算 本 集 團 持 有 以 人 民 幣 以 外 其 他 貨 幣 ( 主 要 以 美 元 和 港 元 ) 計 值 的 銀 行 存 款 應 收 賬 款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應 付 帳 款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和 借 款, 詳 情 已 經 分 別 在 本 節 附 注 18 19 24 和 25 披 露 人 民 幣 不 可 自 由 兌 換 成 其 他 外 幣, 且 人 民 幣 外 幣 兌 換 受 到 中 國 政 府 外 匯 管 理 條 例 的 約 束 管 理 層 將 密 切 監 察 外 匯 風 險 並 且 考 慮 於 需 要 時 對 沖 重 大 外 匯 風 險 在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假 若 人 民 幣 兌 美 元 和 港 元 升 值 / 貶 值 5%, 而 所 有 其 他 因 素 維 持 不 變, 則 本 年 度 除 所 得 稅 前 利 潤 將 分 別 增 加 / 減 少 約 人 民 幣 14,343,000 元 (2013 年 度 : 增 加 / 減 少 約 人 民 幣 6,427,000 元 ), 其 主 要 由 於 折 算 以 美 元 和 港 元 列 示 的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貿 易 應 收 應 付 款 項 和 借 款 餘 額 產 生 的 匯 兌 利 得 / 損 失 (2013 年 度 : 利 得 / 損 失 ) 所 致 (b) 現 金 流 量 及 公 允 價 值 利 率 風 險 除 受 限 制 現 金 和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外, 本 集 團 並 無 重 大 的 計 息 資 產, 本 集 團 的 收 入 和 經 營 現 金 流 量 大 致 上 不 受 市 場 利 率 變 動 影 響 本 集 團 的 利 率 風 險 主 要 來 自 於 銀 行 借 款 按 浮 動 利 率 計 息 的 銀 行 借 款 導 致 本 集 團 需 承 擔 現 金 流 量 利 率 風 險 按 固 定 利 率 計 息 的 銀 行 借 款 則 使 本 集 團 面 對 公 允 價 值 利 率 風 險 一 般 情 況 下, 本 集 團 根 據 資 本 市 場 狀 況 和 本 集 團 內 部 要 求 增 添 以 浮 動 利 率 或 固 定 利 率 計 息 的 銀 行 借 款 在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本 集 團 浮 動 利 率 與 固 定 利 率 借 款 金 額 分 別 約 為 人 民 幣 1,300,822,000 元 和 6,757,710,000 元 本 集 團 目 前 並 無 利 用 任 何 利 率 調 期 合 同 或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對 沖 其 利 率 風 險 管 理 層 將 繼 續 監 控 利 率 風 險 並 且 考 慮 於 需 要 時 對 沖 重 大 利 率 風 險 於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倘 浮 動 利 率 銀 行 借 款 利 率 上 升 / 下 跌 10%, 其 他 所 有 因 素 維 持 不 變, 則 本 年 度 除 所 得 稅 前 利 潤 將 分 別 減 少 / 增 加 約 人 民 幣 2,765,000 元 (2013 年 度 : 減 少 / 增 加 人 民 幣 3,051,000 元 ) 其 主 要 由 於 銀 行 借 款 利 息 支 出 增 加 / 減 少 所 致 - 32 -

4 財 務 風 險 管 理 ( 續 ) 4.1 財 務 風 險 因 素 ( 續 ) (c) 信 用 風 險 信 用 風 險 來 自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受 限 制 現 金 應 收 賬 款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 包 括 應 收 票 據 ) 以 及 財 務 擔 保 合 同, 不 包 括 預 付 款 項 本 集 團 信 用 風 險 管 理 措 施 的 目 的 是 控 制 可 回 收 性 的 潛 在 風 險 對 於 銀 行 和 金 融 機 構 ( 包 括 受 限 制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 的 存 款, 本 集 團 通 過 將 選 擇 銀 行 和 金 融 機 構 的 範 圍 限 制 於 有 良 好 聲 譽 的 國 際 銀 行 和 中 國 上 市 或 國 有 銀 行 來 限 定 其 信 用 風 險 對 於 客 戶, 管 理 層 會 評 估 客 戶 的 信 用 質 素, 並 考 慮 其 財 務 狀 況 過 往 狀 況 和 其 他 因 素 個 別 風 險 限 額 由 管 理 層 制 定 及 定 期 覆 核, 且 信 用 限 額 的 使 用 會 被 定 期 監 察 本 集 團 無 應 收 款 項 的 集 中 信 用 風 險 應 收 票 據 主 要 由 有 良 好 聲 譽 的 銀 行 或 國 有 銀 行 承 兌, 管 理 層 認 為 其 不 會 給 本 集 團 帶 來 重 大 信 用 風 險 管 理 層 認 為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的 應 收 賬 款 和 其 他 應 收 款 減 值 準 備 足 以 涵 蓋 本 集 團 的 信 用 風 險, 亦 不 預 期 財 務 擔 保 合 同 將 產 生 重 大 負 債 本 年 計 提 的 應 收 賬 款 和 其 他 應 收 款 減 值 準 備 已 在 附 注 18 中 予 以 披 露 (d) 流 動 性 風 險 審 慎 的 流 動 資 金 風 險 管 理 即 是 保 證 有 足 夠 現 金, 同 時 維 持 充 足 的 承 諾 信 貸 融 資 和 銀 行 票 據 折 現 額 度, 並 在 市 場 上 擁 有 結 算 平 倉 的 能 力 本 集 團 擬 維 持 承 諾 信 貸 融 資 額 度, 以 維 持 資 金 的 充 足 性 和 靈 活 性 下 表 顯 示 本 集 團 分 至 相 關 的 到 期 組 別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負 債, 根 據 由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至 合 同 到 期 日 的 剩 餘 期 間 分 析 在 表 內 披 露 的 金 額 為 未 經 折 現 的 合 同 現 金 流 量 ( 包 括 按 相 關 借 款 至 到 期 日 預 計 的 利 息 支 出 ) - 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