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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題 論 述 兩 岸 婚 姻 的 溫 情 面 與 法 制 面 蔡 漢 賢 林 姹 君 壹 引 言 一 九 八 七 年 十 一 月 政 府 開 放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赴 大 陸 探 親, 兩 岸 婚 姻 關 係 隨 即 興 起 波 瀾, 舊 有 的 再 續 連 理 枝, 新 增 的 添 加 了 不 少 比 翼 鳥, 兼 之 近 年 臺 商 西 進, 大 陸 成 為 臺 灣 最 大 出 口 市 場 和 最 大 貿 易 順 差 來 源 地, 以 二 三 年 為 例, 金 額 就 約 有 四 百 億 美 元 之 多 經 貿 文 化 資 訊 交 流 不 絕, 但 在 政 治 上 卻 既 矛 盾 又 相 依 存, 直 接 三 通 僵 持, 金 馬 與 對 岸 小 三 通 雖 已 開 始 近 三 年, 但 頻 繁 不 如 預 期, 有 趣 的 是, 經 由 香 港 澳 門 等 地 區 進 入 大 陸 絡 繹 不 絕, 根 據 內 政 部 二 三 年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同 年 一 至 九 月 前 往 大 陸 者 約 有 二 十 四 萬 人 次, 但 大 陸 官 方 則 稱 有 一 百 三 十 萬 人 次, 相 差 幾 達 六 倍, 大 陸 官 方 又 稱 累 計 至 二 三 年 九 月, 前 往 大 陸 人 數 已 達 二 千 八 百 餘 萬 人 ( 註 一 ) 加 之 近 年 持 續 西 進, 經 商 設 廠, 客 居 異 地, 男 女 相 處, 日 久 生 情, 兩 岸 婚 姻 關 係 更 是 有 增 無 減 貳 名 詞 商 榷 兩 岸 婚 姻 此 一 名 詞, 可 以 有 不 同 解 讀, 先 從 政 治 意 識 的 弔 詭 談 起, 使 用 中 國 大 陸 兩 岸 等 字 眼 其 實 皆 指 同 一 對 象, 說 法 各 有 不 同, 就 我 個 人 認 為, 政 治 意 識 往 往 決 定 用 詞, 當 然 也 有 人 云 亦 云 者 使 用 中 國 應 是 偏 向 一 邊 一 國 ; 用 大 陸 是 指 兩 個 不 同 對 等 實 體 ; 用 兩 岸 則 較 中 性 值 得 商 榷 的 是, 用 中 國 其 實 可 以 有 其 模 糊 空 間, 依 九 二 共 識, 大 陸 容 忍 一 個 中 國, 各 自 表 述 ; 臺 灣 希 望 各 自 表 述, 一 個 中 國, 中 國 文 字 就 是 如 此 巧 妙, 細 加 思 索, 意 指 有 所 不 同, 前 者 的 大 前 提 是 只 有 一 個 中 國 ; 後 者 的 中 國 則 可 各 自 認 定, 暫 不 觸 及 統 獨 問 題 不 過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內 政 部 二 三 年 六 月 的 統 計 通 報 已 將 大 陸 及 港 澳 歸 類 為 外 籍 ( 註 二 ), 是 有 心 抑 或 無 意 不 得 而 知 再 證 之 晚 近 中 國 國 家 主 席 說 世 界 上 只 有 一 個 中 國, 大 陸 與 臺 灣 同 屬 一 個 中 國, 中 國 主 權 與 領 土 之 完 整 性 不 容 分 割 ( 註 三 ) 的 新 三 段 論, 較 以 往 所 提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是 中 國 唯 一 合 法 政 府 溫 和 得 多, 此 和 陳 總 統 在 二 年 就 職 所 提 出 未 來 一 中 以 及 從 口 袋 中 掏 出 字 條 重 建 未 來 一 個 中 國 勉 可 呼 應, 也 和 一 九 九 一 年 通 過 的 國 家 統 一 綱 領 ( 註 四 ) 相 近 似, 雖 然 這 與 陳 總 統 曾 說 臺 灣 中 國, 一 邊 一 國 有 所 出 入, 惟 寧 可 相 信 今 日 的 他, 勝 過 昨 日 的 他 來 解 讀, 這 樣 也 與 美 國 的 不 統 不 獨 不 戰 不 和 之 政 策 相 符 合 本 文 使 用 中 性 的 兩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05 期 286 中 華 民 國 93 年 3 月

蔡 漢 賢 林 姹 君 兩 岸 婚 姻 的 溫 情 面 與 法 制 面 岸 字 眼 爭 議 較 少, 但 在 文 中 很 多 問 題 如 只 牽 涉 到 大 陸 配 偶, 則 不 用 兩 岸 配 偶, 所 以 文 中 兩 個 名 詞 交 互 為 用, 有 其 緣 由 接 著 再 談 婚 姻, 在 大 陸 採 登 記 制, 於 是 有 婚 姻 法, 依 該 法 載 符 合 規 定 的, 予 以 登 記, 發 給 結 婚 證, 取 得 結 婚 證, 即 確 立 夫 妻 關 係 ( 註 五 ) 而 成 配 偶 在 臺 灣 婚 姻 的 構 成 依 民 法 是, 結 婚, 應 有 公 開 儀 式 及 二 人 以 上 之 證 人 經 依 戶 籍 法 為 結 婚 之 登 記 者, 推 定 其 已 結 婚 具 備 了 婚 姻 要 件 後, 才 算 是 配 偶 是 以 兩 岸 婚 姻 在 大 陸 完 婚 後, 仍 須 到 大 陸 地 區 指 定 之 公 證 處 辦 理 結 婚 公 證 書, 經 海 基 會 驗 證 才 能 以 大 陸 配 偶 身 分 申 請 來 臺 停 留 居 留 定 居 以 婚 姻 關 係 申 請 來 臺 的 配 偶 有 二 大 類, 一 類 是 以 原 越 南 印 尼 泰 國 等 國 籍 之 外 籍 配 偶 ; 一 類 則 係 同 為 中 華 民 族, 文 字 語 言 近 似 的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民, 以 及 回 歸 中 國 以 後 的 原 港 澳 居 民, 祇 因 來 自 港 澳 的 數 字, 占 來 自 大 陸 的 不 及 百 分 之 一, 且 又 是 中 國 的 特 別 行 政 區, 兼 之 數 字 不 高, 故 本 文 將 之 合 在 一 起 論 述, 但 不 涉 及 外 籍 配 偶 稱 之 為 大 陸 配 偶, 是 政 治 的 區 隔, 這 些 人 四 百 年 前 的 祖 先 與 我 們 同 ; 若 祇 是 稱 之 為 大 陸 新 娘, 不 能 包 含 娶 臺 籍 女 性 的 新 郎, 思 索 之 餘, 覺 得 以 兩 岸 配 偶 來 稱 呼 不 失 為 中 性 且 恰 適 的 稱 謂 雖 然 臺 籍 男 性 娶 大 陸 女 性 多, 臺 籍 女 性 嫁 大 陸 男 性 少, 是 以 在 文 中 稱 大 陸 配 偶, 無 損 婚 姻 關 係 的 圓 滿, 將 之 延 伸, 因 是 配 偶 所 以 同 居 而 成 家 庭, 於 是 夫 妻 互 動 子 女 問 題 婆 媳 關 係 家 庭 暴 力, 甚 且 離 散 都 可 在 其 中 進 一 步 言, 大 陸 配 偶 較 外 籍 配 偶 少 語 言 文 字 學 習 之 困 難 ; 又 較 與 白 種 人 黑 種 人 為 配 偶, 其 第 二 代 在 膚 色 語 文 外 型 上 更 易 適 應 ; 與 東 南 亞 國 家 人 民 為 配 偶, 亦 仍 有 語 文 與 習 俗 的 困 擾 參 數 據 闡 析 - 質 量 互 動 結 婚 固 然 需 要 情 投 意 合, 但 經 濟 優 勢 亦 是 吸 引 的 要 項, 於 是 在 質 的 方 面 會 有 老 少 美 醜 健 弱 等 不 對 稱 但 又 結 為 配 偶 ; 在 量 方 面 又 會 有 結 婚 年 齡 早 遲 有 偶 婦 女 多 寡 結 婚 離 婚 對 數 嬰 兒 男 女 差 別 及 與 本 文 有 關 的 大 陸 配 偶 數 等 問 題, 在 質 量 兩 者 相 互 衝 擊 下, 衍 生 了 不 同 的 問 題, 本 文 試 從 幾 項 統 計 數 字 來 檢 視, 自 開 放 探 親 後, 試 以 一 九 九 一 年 一 九 九 六 年 二 一 年 每 隔 五 年 為 一 階 段 作 分 析, 從 表 一 可 看 到 臺 閩 地 區 歷 年 男 女 結 婚 年 齡 平 均 數 ( 註 六 ) 表 一 臺 閩 地 區 歷 年 男 女 結 婚 年 齡 平 均 數 年 份 ( 西 元 ) 新 郎 新 娘 初 婚 再 婚 新 郎 新 娘 新 郎 新 娘 1991 年 29.9 26.7 29.1 26.0 39.6 34.8 1996 年 31.3 28.8 30.2 28.1 42.0 35.6 2001 年 32.9 27.4 30.8 26.4 43.5 36.0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05 期 287 中 華 民 國 93 年 3 月

專 題 論 述 前 表 呈 現 出 不 論 男 性 或 女 性, 初 婚 或 再 婚 皆 趨 向 晚 婚 就 抑 制 人 口 成 長 而 言, 也 許 略 有 作 用, 但 就 較 多 高 齡 產 婦 而 言, 對 婦 嬰 健 康 就 未 必 是 好 事 子 女 未 成 年, 父 母 已 屆 退 休 年 齡, 會 形 成 生 活 負 荷 不 勝, 又 因 晚 婚, 鰥 寡 的 比 例 自 然 又 會 增 多, 表 二 中 呈 現 有 偶 婦 女 占 總 婦 女 數 年 有 減 少, 更 多 婦 女 缺 少 配 偶 的 支 持, 在 年 金 制 度 未 建 立 之 前, 必 然 更 會 有 貧 窮 女 性 化 的 現 象, 特 別 是 高 齡 無 偶 婦 女, 如 又 無 子 女 奉 養, 則 其 生 活 實 在 堪 憂 由 於 上 述 婚 姻 狀 況 會 有 老 少 配 健 弱 配 加 上 經 濟 欠 缺 性 格 差 異, 反 目 成 仇 易 會 走 上 離 婚 之 路 從 表 三 中 發 現 離 婚 比 率 十 年 來 增 加 了 一 倍, 單 親 家 庭 的 不 幸 兒 童 少 年 的 失 養, 福 利 教 育 等 都 有 無 從 推 諉 的 包 袱 再 從 長 遠 的 男 多 女 少 的 兩 性 比 例 來 看, 形 成 的 懸 殊 比 例, 必 然 的 會 造 成 曠 男 鰥 夫, 甚 或 如 西 藏 等 地 會 有 一 妻 多 夫, 所 幸 目 前 臺 灣 地 區 兩 性 比 例 尚 不 致 構 成 問 題 從 表 四 中 看 二 十 年 來 變 化 不 算 大, 但 如 果 更 多 的 女 性 大 陸 配 偶 持 續 來 臺, 必 然 會 影 響 到 大 陸 男 性 的 結 婚 對 象 不 易 尋 得, 臺 籍 婦 女 擇 偶 機 會 亦 會 減 少 反 觀 大 陸 自 一 胎 化 施 行 的 結 果, 父 母 喜 好 選 男 比 選 女 多, 重 慶 市 計 劃 生 育 專 家 宣 稱 出 生 男 女 比 例 嚴 重 失 調, 二 二 年 嬰 兒 男 女 性 別 比 為 139:100, 甚 至 有 些 地 方 為 5:1( 註 七 ) 照 此 下 去, 十 六 年 後 大 陸 會 有 三 千 萬 男 士 找 不 到 太 太, 而 且 問 題 愈 來 愈 嚴 重, 不 過 大 陸 經 濟 成 長 如 果 更 好, 自 然 能 吸 引 臺 灣 東 南 亞, 以 及 其 他 地 區 的 女 性 到 大 陸 尋 覓 配 偶, 大 陸 的 情 況 雖 可 舒 緩, 但 又 引 發 了 其 他 地 區 男 女 不 平 衡 的 問 題 根 據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的 統 計, 除 外 籍 配 偶 外, 從 表 五 可 得 知, 幾 乎 每 七 對 結 婚 中 有 一 對 是 大 陸 配 偶 年 份 ( 西 元 ) 總 計 表 二 臺 閩 地 區 有 偶 婦 女 占 總 婦 女 比 例 年 齡 別 有 偶 婦 女 率 (%) 15-19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45-49 50+ 1991 年 61.1 2.4 24.5 65.1 82.8 86.1 86.7 86.6 69.6 1996 年 59.1 2.2 20.1 57.2 78.6 83.2 83.6 83.5 67.3 2001 年 56.5 1.5 13.9 47.0 72.0 79.1 80.4 80.2 65.8 表 三 臺 閩 地 區 歷 年 人 口 結 婚 對 數 離 婚 對 數 粗 結 婚 率 與 粗 離 婚 率 年 份 ( 西 元 ) 結 婚 對 數 粗 結 婚 率 ( o oo ) 離 婚 對 數 粗 離 婚 率 ( o oo ) 1991 年 165,053 8.05 28,324 1.38 1996 年 167,314 7.80 35,937 1.68 2001 年 167,157 7.48 56,628 2.53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05 期 288 中 華 民 國 93 年 3 月

蔡 漢 賢 林 姹 君 兩 岸 婚 姻 的 溫 情 面 與 法 制 面 表 四 臺 閩 地 區 歷 年 人 口 數 嬰 兒 出 生 數 及 其 性 別 比 例 年 份 年 底 人 口 數 嬰 兒 出 生 數 ( 西 元 ) 總 計 男 女 性 別 比 例 (%) 總 計 男 女 性 別 比 例 (%) 1991 年 20,605,831 10,640,276 9,965,555 106.7 321,932 168,865 153,067 110.32 1996 年 21,525,433 11,065,798 10,459,635 105.8 325,545 169,484 156,061 108.60 2001 年 22,405,568 11,441,651 10,963,917 104.36 260,354 135,596 124,758 108.69 表 五 臺 閩 地 區 大 陸 ( 含 港 澳 ) 結 婚 對 數 與 配 偶 百 分 比 年 份 ( 西 元 ) 總 計 ( 對 ) 本 國 籍 大 陸 港 澳 地 區 對 數 百 分 比 對 數 百 分 比 1998 年 145,976 123,071 84.31 12,451 8.53 1999 年 173,209 140,946 81.38 17,589 10.15 2000 年 181,642 136,676 75.24 23,628 13.01 2001 年 170,515 124,313 72.90 26,797 15.72 2002 年 172,655 123,642 71.61 28,906 16.74 註 : 百 分 比 餘 數 為 外 籍 新 娘 總 括 來 說, 自 一 九 九 年 一 月 至 二 二 年 十 二 月 底 止, 大 陸 配 偶 人 數 共 154,215 人, 大 陸 新 娘 人 數 為 148,098 人, 其 中 合 乎 資 格 等 候 核 配 定 居 的 有 五 萬 一 千 餘 人, 如 果 以 每 年 三 千 六 百 名 配 額 計, 需 經 十 四 年 才 能 消 化 完 畢, 還 不 計 算 新 增 者 不 必 諱 言, 嚴 格 設 限 是 政 府 採 抑 制 政 策, 內 政 部 認 為, 中 國 配 偶 以 及 直 系 血 親 來 臺 定 居, 將 會 使 用 國 內 健 保 教 育 社 福 等 社 會 資 源, 未 來 隨 人 數 增 加, 將 逐 年 加 重 ; 換 句 話 說, 由 於 外 籍 配 偶 享 有 社 福 資 源, 等 於 減 少 國 人 社 福 資 源 可 分 配 度 又 指 出, 臺 灣 地 狹 人 稠, 接 納 過 多 外 來 人 口, 必 然 影 響 國 民 生 活 品 質 以 及 分 享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且 兩 岸 之 間 情 勢 特 殊, 基 於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以 及 全 民 利 益 考 量, 內 政 部 建 議 中 國 配 偶 取 得 國 民 身 分 證 年 限 不 宜 與 外 籍 配 偶 取 得 年 限 一 致, 藉 以 抑 制 中 國 配 偶 成 長 速 度 ( 註 八 ) 但 如 果 體 察 到 大 陸 配 偶 百 分 之 九 十 以 上 為 女 性, 於 是 政 策 措 施 就 要 以 女 性 為 主, 再 發 現 其 中 百 分 之 九 十 以 上 為 年 齡 五 十 歲 以 下 之 勞 動 人 口, 對 社 會 而 言, 用 之 得 當 則 為 人 力 資 源, 用 之 不 當 則 成 依 賴 人 口 ; 對 家 庭 而 言, 就 業 有 處, 就 可 增 加 家 庭 收 入, 投 閒 置 散, 就 會 增 加 日 常 開 支 取 捨 得 失 繫 在 一 念 肆 情 緣 斷 續 - 皆 需 關 懷 兩 岸 婚 姻 多 的 是 感 人 事 例, 例 如 少 小 離 家 老 大 回, 有 妻 子 守 節 ; 有 驟 然 見 子 女 已 逾 不 惑 之 年, 有 說 不 完 的 愧 疚 之 恨 ; 也 有 隨 軍 來 臺, 半 生 戎 馬, 在 鄉 情 與 親 情 的 催 促 下, 耳 順 之 年, 盼 找 到 安 身 立 命 所 在, 乃 興 起 成 家 念 頭, 但 雙 方 因 年 齡 的 懸 殊 文 化 的 差 距 等 因 素, 能 融 洽 和 睦 固 然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05 期 289 中 華 民 國 93 年 3 月

專 題 論 述 可 喜, 但 婚 姻 下 場 怨 憤 者 則 必 須 代 為 調 整 粗 加 歸 納, 兩 岸 配 偶 可 簡 分 為 四 大 類 型 : 一 再 續 前 緣 型 這 類 例 子 不 多, 五 十 多 年 隔 離, 男 女 均 未 再 婚, 值 得 敬 佩, 一 九 四 九 ( 民 國 三 十 八 ) 年 前 結 婚 者 立 即 應 准 來 臺 團 聚, 無 庸 置 疑 ; 也 有 一 方 結 婚, 一 方 仍 未 婚, 單 方 確 有 愧 疚, 但 也 是 無 可 奈 何 之 事, 早 期 影 片 亦 多 以 之 作 體 裁 這 一 類 隨 著 歲 月 飛 逝, 問 題 已 消 失 無 形 二 白 髮 老 伴 型 五 十 多 年 的 隔 離, 在 臺 妻 子 逝 世, 眷 念 故 鄉, 找 個 伴 侶 來 臺 或 遷 往 大 陸 共 度 晚 年, 夕 陽 黃 昏, 歲 月 不 多, 中 高 齡 婦 女 也 不 可 能 來 臺 從 事 不 良 行 業, 基 於 人 道, 應 准 予 優 先 來 臺 茲 舉 一 案 例 印 證, 見 之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關 係 條 例 ) 中 有,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之 直 系 血 親 及 配 偶 年 齡 在 七 十 歲 以 上, 十 二 歲 以 下 者 得 申 請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我 們 老 人 福 利 法 規 定 老 人 為 年 滿 六 十 五 歲 以 上 者, 條 例 多 加 了 五 年, 如 果 以 男 性 平 均 年 齡 七 十 三 歲 言, 毋 寧 苛 了 一 些 再 舉 一 實 例 為 證, 社 政 界 先 輩 劉 先 生, 退 休 後 妻 死 獨 居 多 年 後, 返 大 陸 結 婚, 老 伴 只 有 六 十 多, 雙 方 兩 地 奔 波, 費 財 耗 時, 月 前 劉 先 生 已 往 生, 徒 留 怨 悵 往 事 另 外 還 有 一 則 實 例, 劉 女 士 嫁 來 臺 灣 六 年, 一 直 照 顧 重 病 的 先 生, 沒 想 到 在 可 領 居 留 證 的 前 一 週 先 生 突 然 過 世, 只 有 團 聚 證 而 無 居 留 證, 依 法 夫 死 須 遣 返 大 陸, 一 夕 之 間, 家 破 人 亡, 既 失 去 丈 夫, 也 無 法 棲 身 臺 灣, 峻 法 無 情 由 此 可 見 三 紅 顏 白 髮 型 大 多 為 退 伍 愛 國 軍 人, 當 年 隨 軍 來 臺, 晚 年 孓 然 一 身, 興 起 成 家 之 念, 限 於 年 老 財 少, 在 臺 成 家 不 易, 於 是 經 由 親 友 或 仲 介, 提 出 聘 金 到 大 陸 娶 得 教 育 較 低 家 境 較 窮 的 少 壯, 這 種 跡 近 買 賣 式 婚 姻, 幾 已 伏 下 離 散 的 因 子, 且 以 二 二 年 四 月 十 四 日 聯 合 報 載, 有 一 名 七 十 多 歲 林 姓 榮 民, 花 了 近 百 萬 娶 回 小 他 四 十 多 歲 的 大 陸 妻 子, 向 社 工 員 投 訴 婚 姻 生 活 時 有 爭 吵 並 遭 受 打 罵, 其 妻 則 回 應 身 心 受 創, 不 敢 再 回 家 此 類 例 子 報 章 不 時 刊 載, 類 似 案 例 如 有 生 育, 不 是 高 齡 產 婦, 孩 子 易 罹 病 症, 就 是 兒 女 尚 未 成 人, 父 親 早 逝, 扶 養 無 人, 有 時 竟 迫 得 無 經 濟 能 力 的 婦 女 不 得 不 沉 淪, 造 成 許 多 的 問 題 四 兩 情 相 悅 型 赴 大 陸 工 作 旅 遊, 接 觸 之 餘, 情 投 意 合 終 結 成 連 理, 試 以 幾 個 正 反 事 例 作 印 證 有 平 平 淡 淡 樂 天 安 命 者, 筆 者 曾 於 二 四 年 二 月 訪 一 位 大 陸 配 偶, 問 其 從 出 嫁 至 臺 灣 到 現 在 的 感 觸 對 政 府 相 關 居 留 法 規 的 看 法, 該 名 受 訪 者 回 應 對 於 政 府 的 法 規, 我 都 無 所 謂 啦! 就 等 嘛! 會 想 趕 快 拿 到 身 分 證, 原 因 是 想 要 有 一 個 穩 定 的 工 作 我 先 生 這 裡 有 開 店, 有 錢 可 賺, 沒 有 經 濟 的 壓 力, 我 小 孩 也 在 長 大, 我 想 這 樣 過 日 子 就 好 了 當 然 都 會 希 望 能 快 點 有 身 分 證 安 分 良 民, 逆 來 順 受, 別 無 所 求 第 二 則 是 樹 林 鎮 以 零 工 謀 生 的 徐 先 生, 到 大 陸 娶 回 小 他 十 多 歲 的 高 小 姐, 曾 幾 何 時 不 幸 罹 病, 報 章 以 感 性 的 標 題 寫 他 打 零 工 維 生, 她 甘 願 跟 他 吃 苦, 她 患 胰 臟 炎 發 病 四 月, 他 無 怨 無 悔 照 顧, 並 將 這 段 兩 岸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05 期 290 中 華 民 國 93 年 3 月

蔡 漢 賢 林 姹 君 兩 岸 婚 姻 的 溫 情 面 與 法 制 面 因 緣 以 情 深 緣 淺 作 結 論 ; 第 三 則 是 嫁 到 臺 灣 的 黃 女 士, 先 後 育 有 三 女, 先 生 逝 世 並 未 留 下 家 產, 黃 女 士 骨 肉 情 深, 不 願 女 兒 被 人 收 養, 以 撿 拾 紙 箱 空 瓶 獨 挑 家 計, 淒 苦 堅 毅, 曷 勝 敬 佩 ; 也 有 較 為 特 別 的 事 例, 許 先 生 娶 得 面 貌 姣 好 的 大 陸 籍 鍾 女 士, 但 妻 子 來 臺 不 久 就 和 一 位 多 金 的 楊 先 生 搭 上, 楊 某 願 出 價 兩 百 萬 請 許 某 讓 妻, 鍾 女 士 亦 以 緣 了 情 盡 脅 迫 許 某 同 意, 使 得 許 某 進 退 兩 難, 痛 苦 萬 分 這 些 傷 感 沉 痛 的 例 子, 都 是 源 自 政 策 偏 差 與 制 度 不 合 理, 就 因 為 如 此, 人 蛇 集 團 瞄 準 兩 岸 社 會 弱 勢 者, 兩 面 剝 削 在 臺 灣 說 動 家 貧 者 當 人 頭, 好 用 假 結 婚 的 方 式 合 法 由 大 陸 引 進 來 臺 工 作 者 作 為 貨 源, 賣 到 勞 力 或 人 肉 市 場, 再 抽 取 他 們 的 所 得 ; 對 臺 灣 人 頭, 掮 客 賴 賬 欺 騙, 佣 金 入 袋 簡 言 之, 就 是 兩 頭 剝 削, 賺 黑 心 錢 但 因 為 是 見 不 得 光 的 違 法 事, 受 害 者 不 敢 也 不 懂 去 報 案, 只 好 讓 剝 削 者 食 髓 知 味, 繼 續 危 害 弱 者 逍 遙 法 外 舉 實 例 來 說, 小 吳 走 一 趟 大 陸, 辦 一 次 假 結 婚, 不 用 成 本 不 費 力 氣, 立 即 賺 二 十 萬, 兩 年 之 後 可 以 離 婚, 彷 彿 從 未 有 過 這 回 事, 對 缺 錢 的 家 庭 來 說, 這 是 很 大 的 誘 惑 小 吳 就 是 這 樣 當 了 人 頭 老 公, 只 是 沒 想 到 竟 得 不 償 失, 先 和 臺 灣 老 婆 假 離 婚, 娶 了 大 陸 老 婆, 只 拿 到 二 萬 元 頭 期 款, 接 著 掮 客 和 大 陸 老 婆 從 此 音 訊 全 無 更 慘 的 是, 因 時 限 未 到 和 大 陸 老 婆 無 法 離 婚, 戶 籍 裡 多 了 一 位 有 工 作 能 力 的 人 口, 讓 他 喪 失 中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小 吳 悔 不 當 初, 現 在 和 真 老 婆 只 好 同 居 此 外, 還 有 這 種 例 子, 兩 位 弱 智 的 臺 灣 女 子 向 警 方 報 案, 她 們 以 每 人 七 萬 元 的 代 價, 被 帶 到 大 陸 假 結 婚, 好 讓 大 陸 男 子 來 臺 打 工, 結 果 錢 沒 拿 到, 在 大 陸 的 一 個 多 月 裡, 還 被 仲 介 性 侵 害 總 而 言 之, 皆 是 制 度 不 良 所 致, 政 策 敵 不 過 對 策, 若 要 防 範, 則 必 須 有 更 高 的 智 慧 反 過 來 說, 這 些 亂 世 中 的 怪 現 象, 也 可 以 從 大 處 來 找 出 問 題 癥 結 與 共 同 特 徵, 茲 歸 納 如 下 : 一 教 育 程 度 偏 低 以 二 一 年 臺 閩 地 區 結 婚 新 娘 之 教 育 程 度 分 析, 大 陸 ( 含 港 澳 ) 新 娘 國 中 以 下 學 歷 占 百 分 之 四 十, 臺 灣 新 娘 國 中 以 下 學 歷 僅 占 百 分 之 二 十 九 二 結 婚 年 齡 偏 低 以 二 一 年 臺 閩 地 區 結 婚 新 娘 之 年 齡 分 析, 大 陸 ( 含 港 澳 ) 新 娘 結 婚 年 齡 在 二 十 四 歲 以 下 之 比 例 為 百 分 之 三 十 八, 臺 灣 新 娘 比 例 為 百 分 之 三 十 六 ( 註 九 ) 三 經 濟 能 力 偏 低 教 育 差 年 紀 輕 自 然 談 不 上 積 蓄, 其 家 庭 財 富 亦 無 資 料 可 統 計, 縱 有 工 作, 收 入 亦 不 可 能 高, 不 問 是 友 好 或 仲 介 介 紹, 聘 金 總 是 少 不 了, 財 空 緣 盡, 貧 賤 夫 妻 百 事 哀, 易 有 離 異 情 事 我 們 再 從 較 詳 細 的 問 卷 來 印 證 以 上 資 料, 以 二 二 年 救 總 所 辦 大 陸 配 偶 聯 誼 活 動 問 卷 統 計 分 析 來 說 明 問 題 與 需 求 ( 註 十 ), 雖 然 是 樣 本 比 例 不 多, 但 一 鱗 半 爪, 差 堪 作 舉 一 反 三 之 用 調 查 跨 及 北 中 南 東 的 兩 岸 配 偶 之 3,462 份 回 收 問 卷 ( 回 收 率 63%), 資 料 顯 示 如 下 :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05 期 291 中 華 民 國 93 年 3 月

專 題 論 述 項 目 對 象 臺 灣 ( 百 分 比 ) 大 陸 ( 百 分 比 ) 筆 者 評 析 年 齡 42 53 30~50 歲 35 2.5 65 歲 以 上 學 歷 21 33 初 中 41 41 高 中 婚 姻 60 60 初 次 34 40 二 次 就 業 36 職 訓 21 生 活 需 求 生 活 扶 助 19 子 女 教 養 10 日 常 障 礙 (509 語 言 35 習 俗 25 人 中 ) 觀 念 20 飲 食 10 基 於 這 些 狀 況, 一 般 而 言 會 有 夫 妻 子 女 家 庭 間 適 應 不 良 ; 會 有 就 業 技 能 與 法 律 上 的 限 制 ; 甚 至 進 而 擴 及 語 言 飲 食 習 俗 等 的 長 期 差 異, 不 公 平 的 對 待 及 壓 迫, 在 民 代 的 聲 援 下 引 爆 走 上 街 頭 的 抗 議 活 動, 強 調 縮 減 二 年 探 親 四 年 團 聚 二 年 居 留 才 能 取 得 身 分 證 的 訴 求 ( 註 十 一 ), 不 過 也 有 另 一 派 民 代 冷 眼 說 係 屬 非 本 國 籍 人 士 干 預 我 國 內 部 政 治 作 為, 若 經 治 安 機 關 蒐 證 確 認 應 予 驅 逐 出 境, 並 已 去 函 陸 委 會 警 政 署 等 單 位 ( 註 十 二 ), 只 是 遊 行 已 在 去 年 二 三 年 九 月 辦 過, 迄 至 今 日 並 無 動 靜, 到 底 是 相 關 機 關 怠 忽 職 守, 不 予 理 會, 還 是 那 一 些 人 蔑 視 人 權, 小 題 大 作, 自 討 無 趣, 錄 下 存 證, 留 待 讀 者 自 行 裁 判 單 一 女 子 離 鄉 背 井, 孤 苦 難 匹 配 年 齡 相 當 者 固 然 有 之, 但 臺 灣 65 歲 以 上 老 夫 少 妻 的 占 35%, 其 中 身 心 障 礙 者 有 16%, 潛 藏 許 多 子 女 體 弱 家 庭 功 能 等 困 境, 以 及 遺 產 繼 承 等 糾 紛 學 歷 相 近, 但 未 予 承 認, 造 成 就 業 考 試 的 阻 礙, 應 及 早 訂 定 甄 審 認 定 辦 法 應 屬 正 常, 但 問 題 是 嫁 給 高 齡 者 或 假 結 婚 者 易 淪 入 情 色 行 業, 此 外 大 陸 籍 人 士 從 未 有 工 作 經 驗 者 占 54%, 故 建 議 必 須 有 合 乎 學 歷 之 職 訓 機 會, 方 能 參 與 勞 動 市 場 准 入 境 團 聚 而 不 准 工 作, 不 但 浪 費 現 有 人 力 資 源, 而 且 增 加 家 庭 的 負 擔, 認 為 應 降 低 工 作 限 制 門 檻, 保 障 工 作 權 與 生 活 權 提 供 生 活 輔 導 營 社 區 交 流 活 動 相 關 法 律 常 識 以 協 助 其 適 應 臺 灣 社 會 免, 何 不 對 未 來 的 臺 灣 之 母 予 以 溫 情 關 懷, 並 在 不 同 城 鄉 就 近 服 務, 尊 重 個 別 差 異, 提 供 符 合 需 求 的 服 務, 在 政 府 經 濟 資 助 下, 民 間 可 以 全 力 提 供 服 務, 為 人 道 關 懷 與 提 昇 未 來 人 力 資 源 素 質 而 參 與 伍 法 規 約 束 - 折 衷 至 當 法 規 既 要 發 揮 保 護 保 障 的 功 能, 也 要 平 衡 過 與 不 及 為 民 族 保 育, 結 婚 至 少 要 有 成 年 限 制 ; 為 免 重 婚 而 傷 及 第 三 者, 單 身 認 證 等 不 可 少, 但 居 留 工 作 的 限 制 卻 不 宜 過 苛 癥 結 在 心 態 影 響 政 策, 政 策 決 定 措 施, 既 存 的 須 修 改, 是 嚴 苛 問 題 ; 缺 乏 的 要 增 加, 是 疏 漏 問 題, 執 政 當 局 自 許 人 權 治 國 並 表 明 拋 出 善 意, 就 必 須 對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等 要 有 認 知, 當 局 應 知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05 期 292 中 華 民 國 93 年 3 月

蔡 漢 賢 林 姹 君 兩 岸 婚 姻 的 溫 情 面 與 法 制 面 曉 其 中 第 十 六 條 明 定 凡 成 年 之 男 女 有 權 婚 嫁 並 成 立 家 室, 不 受 種 族 國 籍 宗 教 之 任 何 限 制 關 於 婚 事, 無 論 好 合 或 仳 離, 男 女 享 有 同 等 之 權 利 ; 婚 姻 必 須 當 事 者 雙 方 自 願 而 完 全 同 意, 使 能 成 立 ; 家 庭 既 為 社 會 中 基 本 天 然 之 群 體 單 位, 即 應 享 有 國 家 社 會 之 保 障 ;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二 款 闡 明 了 婦 孺 有 享 受 特 別 照 顧 與 扶 助 之 權 利, 無 論 婚 生 與 非 婚 生 之 兒 童, 均 應 享 有 同 等 之 社 會 保 障 回 顧 國 內 兩 岸 婚 姻 協 會 曾 引 用 總 統 在 二 年 就 職 演 說 中 提 及 我 們 也 願 意 承 諾 對 於 國 際 人 權 的 維 護 做 出 更 積 極 的 貢 獻 中 華 民 國 不 能 也 不 會 自 外 於 世 界 人 權 的 潮 流, 我 們 將 遵 守 包 括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公 民 與 政 治 權 力 國 際 公 約, 以 及 維 也 納 世 界 人 權 會 議 的 宣 言 和 行 動 綱 領, 將 中 華 民 國 重 新 納 入 國 際 人 權 體 系 同 年 十 月, 副 總 統 在 人 權 諮 詢 小 組 成 立 大 會 致 詞 中 提 到 本 世 紀 裡 犯 了 許 多 錯 誤, 其 中 之 一 就 是, 有 權 的 人 迫 害 無 權 的 人, 有 錢 的 人 凌 虐 無 權 無 錢 的 人, 男 性 欺 壓 女 性 我 們 希 望 本 世 紀 的 錯 誤 在 下 世 紀 來 臨 時, 能 通 通 告 一 段 落 但 見 之 是 時 兩 岸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有 關 停 留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條 件 程 序 方 式 撤 銷 或 廢 止 許 可 及 其 他 應 遵 循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行 政 部 門 內 政 部 會 同 有 關 機 關 擬 定 報 請 行 政 院 核 定 之 的 擅 專, 是 不 是 長 官 的 政 策, 經 由 部 屬 或 推 給 立 法 院, 就 會 受 到 扭 曲 直 到 二 三 年 行 政 院 在 大 陸 配 偶 政 策 上 才 提 出 身 分 從 嚴, 生 活 從 寬 的 原 則, 又 說 因 兩 岸 通 婚 而 來 臺 生 活 者 不 僅 與 國 人 共 同 生 活, 也 共 同 負 擔 家 計 與 教 養 下 一 代 責 任, 政 府 有 必 要 對 於 他 們 個 人 或 家 庭 的 基 本 權 益 與 需 求, 應 視 為 一 項 重 要 的 政 策 來 面 對, 同 時 應 規 劃 提 出 具 體 的 措 施, 並 編 列 預 算 來 落 實 執 行 ( 註 十 三 ) 雖 然 這 作 法 至 二 三 年 才 提 出, 但 亡 羊 補 牢, 遲 總 比 無 好 另 一 方 面, 國 親 聯 盟 宣 稱 贏 得 總 統 選 舉 後, 將 即 刻 訪 問 大 陸 展 開 和 平 之 旅, 在 九 二 共 識 基 礎 上, 推 動 簽 定 綜 合 性 兩 岸 協 議, 並 主 張 放 寬 不 合 理 規 定 並 提 供 支 援 系 統, 協 助 新 移 民 女 性 參 與 並 豐 富 臺 灣 社 會 ; 放 寬 工 作 資 格 及 修 正 保 證 人 制 度 的 不 合 理 限 制 ; 加 強 協 助 處 理 家 暴 問 題 ( 註 十 四 ) 再 者, 二 四 年 元 月 社 會 賢 達 王 永 慶 等 人 登 報 提 出 沉 重 表 白 ( 註 十 五 ), 其 中 與 本 文 有 關 的 儘 速 建 構 和 平 穩 定 的 兩 岸 關 係 提 供 下 一 代 快 樂 健 康 的 教 育 環 境, 要 求 各 方 以 進 退 有 據, 講 信 修 睦 作 為 對 外 關 係 的 最 高 考 量 雖 未 直 接 以 大 陸 配 偶 為 對 象, 但 意 在 文 內, 不 難 由 是 而 見 這 種 朝 野 相 近 的 主 流 觀 念, 究 為 主 管 部 門 接 納 了 多 少, 可 從 法 律 來 探 究 中 華 民 國 兩 岸 婚 姻 協 調 促 進 會 曾 指 出 兩 岸 條 例 相 關 條 文 嚴 重 傷 害 了 合 法 婚 姻 家 庭 在 社 會 上 立 足 與 追 求 幸 福 之 權 利 ; 甚 至 大 陸 配 偶 在 未 取 得 團 聚 資 格 前, 還 必 須 每 年 離 境 一 次, 暴 力 的 拆 散 合 法 家 庭 共 同 生 活 的 基 本 人 權 所 以, 既 有 的 歧 視 不 拋 棄, 政 府 的 美 意 就 無 從 展 現 中 華 文 化 嘉 善 而 矜 不 能 的 柔 遠 人 ( 註 十 六 ) 是 王 道 的 政 治 哲 學, 不 善 待 臺 灣 之 子 的 母 親, 說 什 麼 人 權 治 國 都 是 自 欺 欺 人 之 談 筆 者 認 為, 整 個 現 行 大 陸 政 策 似 乎 是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05 期 293 中 華 民 國 93 年 3 月

專 題 論 述 採 能 躲 則 躲 能 拖 則 拖 的 心 態, 隨 伴 而 來 的 法 規, 如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及 施 行 細 則, 於 一 九 九 二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公 布 施 行 並 先 後 六 度 修 改, 直 到 二 一 年 二 月 才 增 定 第 十 七 條 之 一, 有 條 件 的 放 寬 大 陸 配 偶 在 臺 停 留 期 間 可 工 作 勞 委 會 依 此 法 授 權 發 布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在 臺 灣 地 區 停 留 期 間 工 作 許 可 及 管 理 辦 法, 大 陸 配 偶 符 合 規 定 者, 得 向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申 請 許 可, 受 僱 在 臺 工 作 這 是 爭 取 多 年 方 得 到 的, 如 果 認 為 現 在 做 法 對, 那 以 往 就 是 不 對 再 者,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許 可 辦 法, 於 一 九 九 三 年 二 月 八 日 發 布 實 施, 迄 今 已 七 度 修 法, 二 二 年 九 月 才 放 寬 大 陸 配 偶 在 臺 探 親 期 間 經 證 實 懷 孕, 得 以 變 更 為 團 聚 事 由, 延 長 在 臺 停 留 期 間 ; 大 陸 配 偶 與 現 任 臺 灣 配 偶 所 生 子 女 在 臺 設 有 戶 籍 者, 得 以 團 聚 事 由 申 請 在 臺 停 留, 最 長 可 至 三 年 進 而 言 之, 以 停 留 居 留 等 不 同 制 度 設 計 來 設 限, 顯 示 出 往 昔 懷 孕 也 必 須 出 境, 父 子 有 戶 籍 然 而 母 親 仍 不 得 設 戶 籍 等 不 合 理 狀 況 另 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或 居 留 許 可 辦 法, 於 一 九 九 三 年 二 月 八 日 發 布 實 施, 先 後 三 次 修 正, 二 二 年 九 月 才 放 寬 以 往 配 偶 死 亡 就 須 離 境 的 規 定, 改 為 大 陸 配 偶 之 臺 灣 配 偶 死 亡 後 未 再 婚, 須 在 臺 灣 照 顧 原 臺 灣 配 偶 年 逾 六 十 五 歲 之 父 母 或 未 成 年 子 女 者, 或 其 臺 灣 配 偶 死 亡 時 未 再 婚, 曾 申 請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或 居 留 逾 一 年, 並 合 法 停 留 累 計 二 年 以 上 者, 得 以 社 會 考 量 申 請 在 臺 專 案 居 留, 大 陸 配 偶 在 臺 居 留 期 間 出 境 日 數 放 寬 為 一 百 二 十 日 筆 者 認 為 所 稱 社 會 考 量, 還 不 如 用 人 道 考 量 適 切, 而 這 也 間 接 證 實 以 往 不 人 道 抑 有 進 者, 二 四 年 二 月 十 日 通 過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面 談 管 理 辦 法 草 案, 規 定 除 大 陸 配 偶 外, 並 應 偕 臺 灣 配 偶 接 受 面 談, 陸 委 會 官 員 振 振 有 詞 說 這 是 按 行 政 程 序 法 訂 定 此 辦 法, 而 聯 合 報 記 者 則 斥 其 未 依 程 序 法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提 出 公 告 草 案 或 主 要 內 容 供 各 界 反 應 意 見 無 可 否 認, 同 意 大 陸 配 偶 來 臺 應 有 其 不 可 少 的 政 治 考 量, 一 下 立 場 堅 定, 務 實 前 進, 一 會 重 新 思 考, 更 具 彈 性, 翻 來 覆 去 就 像 霧 中 花 一 樣 接 下 來, 試 看 陸 委 會 在 記 者 會 所 說 的 一 段 話 任 何 協 商 的 啟 動 及 有 效 的 溝 通, 都 取 決 於 兩 個 因 素, 一 個 是 本 於 共 同 利 益 的 認 知 所 引 發 的 政 治 意 願 ; 另 一 個 是 協 商 所 需 的 彈 性 我 們 相 信 兩 岸 協 商 及 對 話 的 早 日 啟 動, 不 但 是 國 際 間 共 同 的 期 待, 也 是 兩 岸 間 長 期 和 平 穩 定 的 要 素 作 為 一 個 願 意 負 擔 起 關 係 到 區 域 穩 定 及 兩 岸 共 同 走 向 的 一 個 建 設 性 關 係 的 政 府, 我 們 有 絕 對 的 意 願 及 準 備, 隨 時 啟 動 兩 岸 對 話 與 協 商 我 們 也 要 呼 籲 大 陸 當 局, 與 臺 灣 人 民 及 政 府 溝 通, 最 有 效 的 方 法 是 直 接 對 話, 而 不 是 透 過 其 他 國 家 或 其 他 管 道 只 有 在 臺 灣 人 民 感 到 被 尊 重 的 情 況 下, 才 會 更 有 耐 心 面 對 兩 岸 問 題 我 們 也 要 告 知 大 陸 當 局, 如 果 不 能 與 臺 灣 人 民 及 政 府 有 效 溝 通, 兩 岸 將 無 法 走 向 相 互 瞭 解, 或 尋 找 出 共 同 解 決 爭 議 的 方 案, 而 將 會 不 斷 出 現 僵 局 與 衝 突, 不 利 於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05 期 294 中 華 民 國 93 年 3 月

蔡 漢 賢 林 姹 君 兩 岸 婚 姻 的 溫 情 面 與 法 制 面 兩 岸 的 穩 定 ( 註 十 七 ), 讀 者 不 妨 分 析 這 段 語 是 主 動 或 被 動 ; 是 高 姿 態 或 低 姿 態 ; 是 誠 意 還 是 表 演, 大 家 應 心 知 肚 明 當 然 條 例 在 修 正 過 程 中, 也 有 些 內 容 是 有 其 必 要 性, 如 大 陸 配 偶 以 團 聚 事 由 申 請 在 臺 停 留 逾 四 個 月 者, 應 加 入 全 民 健 保 ; 調 整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在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數 額 表, 自 二 二 年 起 採 雙 軌 制, 增 訂 第 三 類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等 待 配 額 超 過 四 年, 且 婚 後 累 計 在 臺 灣 地 區 合 法 停 留 逾 兩 年 者, 其 來 臺 居 留 不 受 數 額 限 制 之 類 別, 兩 岸 婚 姻 家 庭 等 待 配 額 時 間 縮 短 一 半 這 些 看 似 德 政 的 作 為, 視 之 為 今 是 而 昨 非, 覺 醒 之 餘 是 不 是 也 該 反 省 孰 令 致 之 陸 改 進 與 建 議 兩 岸 配 偶 問 題 的 解 決, 具 有 政 治 性 與 經 濟 性 的 考 量, 治 本 也 要 治 標, 期 待 決 策 官 員 要 本 同 理 心, 想 及 一 家 隔 離 兩 地 的 相 思 之 苦, 同 時 要 督 促 其 部 屬 貫 徹 國 家 領 導 人 人 權 治 國 的 理 念, 切 勿 忽 視 弱 勢 族 群 的 權 益 而 不 自 覺 茲 將 治 本 與 治 標 方 法 列 述 如 下 : 一 治 本 方 面 建 立 對 話 單 位, 共 同 面 對 問 題 : 先 別 奢 言 泡 茶 和 平 之 旅 等 不 夠 實 際 的 話, 而 是 要 務 實 的 授 權 海 基 會 海 協 會 代 表 雙 方 政 府, 人 選 不 妥 可 換, 總 比 另 起 爐 灶 簡 便 ; 或 採 分 類 多 元 的 民 間 團 體 進 行 協 商, 再 視 進 展 漸 次 擴 及 政 府 層 次 不 以 誠 相 對, 朝 風 暮 雨 有 放 有 抓, 累 了 官 員 且 害 了 人 民 因 為 連 最 起 碼 的 單 身 證 明 就 必 須 雙 方 有 認 證 的 可 靠 管 道, 否 則 糾 紛 不 已, 然 後 保 障 合 法 懲 處 非 法, 變 相 從 事 情 色 行 業 的 現 象 才 能 防 堵 自 說 自 話, 不 能 解 決 問 題, 若 不 小 心, 更 會 傷 及 自 己 的 尊 嚴 認 同 家 庭 倫 理, 從 生 活 實 踐 中 求 融 洽 : 中 華 倫 理 應 可 為 兩 岸 所 接 受, 父 女 有 親, 就 可 勸 導 兒 女 不 是 真 心 相 愛, 盡 可 能 避 免 涉 及 經 濟 性 的 婚 姻 ; 婦 德 夫 義, 雙 方 有 共 識 通 常 就 不 會 草 率 離 異 當 然 最 重 要 的 是, 夫 妻 雙 方 互 敬 互 重, 接 納 彼 此 個 別 差 異, 才 是 家 庭 和 睦 的 持 久 良 方 建 立 整 體 運 作, 全 人 關 懷 之 機 制 : 政 府 機 關 易 有 本 位 主 義, 牽 涉 人 力 預 算 與 職 責 時, 難 免 會 有 多 一 事 不 如 少 一 事 之 心, 所 以 各 項 措 施 之 辦 理, 經 常 有 分 工 而 忘 合 作 建 議 應 組 跨 部 會 小 組, 統 合 出 入 境 管 制 就 業 協 助 福 利 支 持 教 育 訓 練 司 法 保 護 等 事 項 進 行 全 面 的 溝 通 與 協 調, 並 號 召 鼓 勵 民 間 團 體 參 與, 當 然 地 方 上 也 必 須 有 協 調 與 監 督 的 單 位, 績 效 方 能 真 正 落 實 二 治 標 方 面 政 策 務 實, 方 能 落 實 : 公 平 排 隊 定 先 後, 配 額 限 制 不 可 無 這 看 似 平 等 但 未 必 公 正, 因 為 老 殘 者 沒 有 足 夠 的 時 間 等 待 ; 嚴 限 青 壯, 等 白 了 少 年 頭, 亦 易 生 變 此 外, 不 要 連 正 當 合 法 夫 妻 也 限 制, 說 什 麼 第 五 族 群, 但 制 度 上 的 歧 視 就 是 不 人 道 ; 生 活 從 寬 身 分 從 嚴, 法 律 不 配 合 修 改, 權 宜 行 事 就 是 違 法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05 期 295 中 華 民 國 93 年 3 月

專 題 論 述 預 算 足 夠, 權 責 實 施 : 行 政 院 已 於 二 四 年 起 編 列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之 預 算, 具 見 政 府 對 此 事 的 重 視, 並 在 生 活 適 應 輔 導 醫 療 優 生 保 健 保 障 就 業 權 益 提 昇 教 育 文 化 人 身 安 全 保 護 及 健 全 法 令 制 度 等 六 大 重 點 面 向, 擬 定 三 十 九 項 具 體 措 施, 各 機 關 二 四 年 度 將 編 列 一 億 二 千 萬 元 預 算, 金 額 看 起 來 不 少, 但 用 於 三 十 九 項 措 施, 一 年 十 二 個 月, 面 對 二 十 萬 大 陸 配 偶, 就 變 為 戔 戔 之 數 再 看 二 三 年 十 月 修 正 的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分 工 表 中, 工 作 均 由 相 關 部 會 主 辦, 主 責 大 陸 事 務 的 陸 委 會 僅 協 辦 並 未 主 辦 任 何 一 項 兼 務, 主 權 掌 握 但 工 作 避 開, 有 失 公 允 仲 介 透 明, 防 止 侵 害 : 兩 岸 婚 姻 的 促 成, 有 經 親 友 的 撮 合 或 仲 介 的 推 介, 亦 有 一 見 鍾 情 的 浪 漫, 為 防 止 一 時 衝 動 而 引 發 婚 後 的 衝 突, 對 婚 姻 介 紹 所 職 業 紅 娘, 訂 法 管 理 總 比 使 其 流 竄 地 下 好 以 往 政 府 之 所 以 沒 有 管 制, 乃 是 民 法 規 定 為 人 仲 介 婚 姻 不 能 約 定 報 酬, 約 定 也 無 效 行 政 法 院 一 九 七 年 據 以 做 成 判 字 第 四 九 三 號 判 例, 旨 為 婚 姻 介 紹 所 並 非 商 業 性 質, 不 訂 入 營 業 項 目, 作 為 商 業 經 營 一 九 八 九 年 民 法 修 正 時 取 消 婚 姻 仲 介 收 費 無 效 的 限 制, 只 規 定 不 能 以 訴 訟 方 式 請 求 報 酬 以 往 經 濟 部 因 受 限 於 行 政 法 院 的 判 例, 一 直 沒 有 開 放 婚 姻 介 紹 所 商 業 登 記, 造 成 婚 姻 介 紹 所 地 下 化, 民 法 過 去 規 定 是 採 道 德 說, 月 下 紅 娘 工 作 神 聖, 不 應 有 金 錢 上 的 利 益 交 換 嗣 後,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正 式 廢 止 判 字 第 四 九 三 號 判 例, 為 婚 姻 介 紹 所 不 得 商 業 經 營 的 法 律 障 礙 解 禁, 二 三 年 三 月 行 政 院 決 定 以 內 政 部 為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擬 具 定 型 化 契 約, 經 濟 部 開 放 婚 姻 媒 合 業, 納 入 經 營 項 目 並 予 管 理 於 是, 過 去 走 漏 洞 傷 害 顧 客 等 變 相 介 紹 情 事 將 有 所 防 杜 另 外 亦 可 參 採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的 新 版 結 婚 證 書, 把 夫 妻 住 所 家 務 分 工 自 由 處 分 金 子 女 姓 氏 等 項 目 在 兩 相 同 意 下 全 部 放 進 結 婚 證 書 裡, 大 陸 配 偶 走 出 禮 堂 後, 婚 姻 生 活 多 一 份 保 障, 在 入 境 或 婚 姻 登 記 時 予 以 查 驗, 日 後 夫 妻 某 一 方 有 違, 就 可 依 結 婚 證 書 中 特 約 事 項 的 忠 誠 條 款, 要 求 一 定 金 額 的 精 神 撫 慰 金, 或 作 為 向 法 院 請 求 給 付 的 依 據, 當 然 也 可 訴 以 妨 害 婚 姻 及 家 庭 之 罪, 如 有 配 偶 而 重 為 婚 姻 或 同 時 與 二 人 以 上 結 婚 者, 請 法 院 處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其 相 婚 者, 亦 同 ; 以 詐 術 締 結 無 效 或 得 撤 銷 之 婚 姻, 因 而 致 婚 姻 無 效 之 裁 判 或 撤 銷 婚 姻 之 裁 判 確 定 者, 處 三 年 下 有 期 徒 刑 有 配 偶 而 與 人 通 姦 者, 處 一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其 相 姦 者, 亦 同 化 依 賴 人 口 為 勞 動 人 力 : 大 陸 配 偶 大 多 是 經 濟 上 的 弱 者, 限 制 工 作 對 家 庭 而 言 是 雪 上 加 霜, 那 怕 居 留 要 限 制, 但 就 業 要 從 寬, 找 出 適 宜 偏 向 勞 力 的 工 作, 予 以 免 費 的 訓 練 與 介 紹, 並 旁 及 銀 行 開 戶 駕 照 申 請 等 工 作 配 套 需 求 予 以 方 便, 助 其 自 立, 以 本 身 收 入 改 善 家 庭 經 濟 給 予 適 度 關 懷, 融 入 臺 灣 社 會 : 大 陸 配 偶 總 得 走 出 門 外, 擁 有 人 際 互 動 關 係, 但 因 欠 缺 知 心 親 友 支 持, 造 成 個 人 情 緒 低 落, 政 府 應 提 供 政 策 福 利 措 施 家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05 期 296 中 華 民 國 93 年 3 月

蔡 漢 賢 林 姹 君 兩 岸 婚 姻 的 溫 情 面 與 法 制 面 暴 保 護 等 支 持, 運 用 摺 頁 手 冊 光 碟 在 生 活 適 應 班 中 宣 介, 也 不 妨 在 廣 播 電 視 上 讓 這 些 訊 息 廣 泛 流 傳, 從 而 使 施 暴 與 施 虐 壓 榨 和 剝 削 者 知 所 收 斂, 甚 至 請 媒 體 多 報 導 一 些 違 法 懲 處 的 個 案, 使 違 規 者 有 所 警 惕 柒 結 語 執 簡 馭 繁, 對 待 大 陸 配 偶 應 和 本 國 人 民 一 視 同 仁, 既 已 嫁 給 國 人 且 住 在 國 境 內, 就 是 準 國 民, 享 有 同 等 法 律 保 障 並 不 為 過, 言 之 為 保 護 臺 灣 之 子 的 父 或 母, 自 是 理 應 如 此 且 法 之 當 然, 而 且 初 入 國 境 在 一 定 期 限 內, 視 同 弱 勢, 給 予 生 活 保 健 工 作 等 必 要 扶 持 自 不 為 過 當 然, 大 陸 配 偶 之 家 人 親 戚 鄰 里 居 民 尤 應 善 意 接 納, 共 同 建 立 和 諧 親 屬 關 係 與 友 善 社 區 環 境, 以 增 進 大 陸 配 偶 在 臺 生 活 之 適 應 兩 岸 在 經 濟 上 有 相 互 依 存 的 關 係 ; 在 社 會 上, 經 由 婚 姻 凝 緊 了 密 不 可 分 的 血 緣 關 係, 只 要 兩 岸 雙 方 加 強 良 性 交 流, 相 互 尊 重 耐 心 協 商, 肯 定 會 有 美 好 的 未 來 ( 本 文 作 者 : 蔡 漢 賢 為 東 吳 大 學 社 工 所 教 授 ; 林 姹 君 為 東 吳 大 學 社 工 所 研 究 生 ) 註 釋 : 註 一 : 行 政 院 陸 委 員 兩 岸 社 會 交 流 統 計 摘 要, 二 三 年 十 月 二 十 八 日 註 二 : 內 政 部 統 計 通 報, 二 三 年 六 月 十 九 日 註 三 : 出 自 江 澤 民 在 二 二 年 十 一 月 八 日 於 中 國 共 產 黨 第 十 六 次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政 治 報 告 註 四 : 一 九 九 一 年 行 政 院 通 過 的 國 家 統 一 綱 領 原 則 中 有 大 陸 與 臺 灣 均 是 中 國 領 土 促 成 國 家 的 統 一, 應 是 中 國 人 共 同 的 責 任 註 五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婚 姻 法 第 七 條 註 六 : 從 表 一 至 表 四 數 據 均 出 自 內 政 部 人 口 政 策 資 料 彙 整, 二 二 年 註 七 : 元 月 十 一 日 聯 合 報, 二 四 年 註 八 : 十 月 五 日 自 由 時 報, 二 三 年 註 九 : 內 政 部,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二 三 年, 頁 三 註 十 : 中 華 救 助 總 會, 服 務 在 臺 大 陸 配 偶 活 動 專 輯, 二 三 年 八 月 註 十 一 : 八 月 二 十 四 日 蘋 果 日 報, 二 三 年 註 十 二 : 九 月 二 十 日 聯 合 報, 二 三 年 註 十 三 : 內 政 部,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措 施, 二 三 年, 頁 一 註 十 四 : 連 戰 參 加 二 四 年 總 統 大 選 參 選 宣 言 註 十 五 : 中 庸 第 二 十 章 哀 公 問 政 註 十 七 : 陸 委 會 主 委 年 終 記 者 會 紀 錄, 二 四 年, 元 月 十 三 日 社 區 發 展 季 刊 105 期 297 中 華 民 國 93 年 3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