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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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 湖 水 污 染 防 治 十 五 计 划

前 言 1998 年 国 务 院 批 复 了 太 湖 水 污 染 防 治 九 五 计 划 及 2010 年 规 划 ( 以 下 简 称 九 五 计 划 ), 按 照 九 五 计 划 的 要 求, 经 过 江 苏 浙 江 上 海 三 省 市 及 有 关 部 委 的 努 力, 到 2000 年 底, 太 湖 水 质 恶 化 的 趋 势 得 到 初 步 遏 制, 局 部 地 区 水 质 有 所 改 善 但 是, 距 实 现 九 五 计 划 的 要 求, 仍 有 较 大 差 距, 部 分 目 标 没 有 如 期 完 成 遵 照 国 务 院 领 导 同 志 的 指 示,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会 同 三 省 市 政 府 及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在 认 真 总 结 前 一 阶 段 工 作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编 制 了 太 湖 水 污 染 防 治 十 五 计 划 ( 以 下 简 称 计 划 ) 计 划 体 现 了 从 工 业 点 源 污 染 控 制 为 主 向 工 业 点 源 与 农 业 面 源 污 染 控 制 相 结 合 的 转 变 ; 从 城 市 污 染 控 制 为 主 向 城 市 与 农 村 污 染 控 制 相 结 合 的 转 变 ; 从 陆 上 污 染 控 制 为 主 向 陆 上 与 水 上 污 染 控 制 相 结 合 的 转 变 提 出 了 加 强 农 业 面 源 污 染 控 制, 加 快 污 水 处 理 厂 建 设 和 湖 滨 带 建 设, 增 加 生 态 环 境 用 水 量, 继 续 开 展 污 染 底 泥 疏 浚 和 小 流 域 综 合 治 理, 加 大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和 执 法 监 督 力 度 等 措 施 并 对 十 五 期 间 的 各 项 水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做 出 具 体 安 排, 实 施 本 计 划 必 将 推 动 太 湖 水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使 太 湖 水 质 得 到 进 一 步 改 善

第 一 章 总 论 1.1 编 制 依 据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实 施 细 则 ;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 5. 全 国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纲 要 ( 国 发 2000 38 号 ); 6. 国 家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HZB 1-1999); 7.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 (GB 5149-93); 8. 渔 业 水 质 标 准 (GB 11607-89); 9. 农 田 灌 溉 水 质 标 准 (GB 5084-92); 10.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GB 8978-1996); 11. 船 舶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 3552-83); 12. 国 务 院 关 于 太 湖 水 污 染 防 治 九 五 计 划 及 2010 年 规 划 的 批 复 ( 国 函 [1998]2 号 ); 13. 太 湖 水 污 染 防 治 九 五 计 划 及 2010 年 规 划 1.2 编 制 原 则 1.2.1 以 太 湖 水 污 染 防 治 九 五 计 划 及 2010 年 规 划 为 基 础 太 湖 水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的 主 要 目 标 和 措 施, 在 太 湖 水 污 染 防 治 九 五 计 划 及 2010 年 规 划 中 作 了 明 确 规 定, 应 继 续 执 行 经 过 九 五 期 间 的 实 践 检 验, 十 五 计 划 需 要 加 大 城 市 及 工 业 污 染 防 治 力 度, 补 充 有 效 控 制 磷 氮 污 染 物 的 措 施, 启 动 湖 泊 生 态 恢 复 工 程 并 发 挥 作 用, 重 视 农 业 农 村 污 染 防 治, 使 各 项 监 督 管 理 措 施 得 到 更 好 的 落 实 上 承 九 五, 下 接 十 一 五, 为 实 现 2010 年 太 湖 水 质 目 标 奠 定 基 础 1

1.2.2 确 保 太 湖 重 点 污 染 水 域 水 质 明 显 改 善 实 现 太 湖 重 点 污 染 水 域 十 五 期 间 水 质 明 显 改 善 的 目 标, 是 实 现 2010 年 全 流 域 水 质 目 标 的 基 础 抓 好 梅 梁 湖 和 五 里 湖 为 代 表 的 西 北 太 湖 水 域 的 水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是 计 划 重 点 在 重 点 水 域, 要 集 中 投 资 集 中 项 目, 把 削 减 排 污 量 改 善 水 体 交 换 能 力 建 设 湖 滨 防 护 带 清 除 污 染 底 泥 改 造 机 动 船 等 工 程 措 施, 与 控 制 养 殖 污 染 合 理 施 用 化 肥 禁 用 含 磷 洗 涤 剂 等 管 理 措 施 结 合 起 来, 使 各 项 措 施 形 成 规 模 效 应 1.2.3 行 政 首 长 负 责 制 治 理 太 湖 是 一 项 系 统 工 程, 需 要 三 省 市 人 民 政 府 及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各 负 其 责, 承 担 十 五 计 划 中 规 定 的 资 金 筹 措 政 策 落 实 项 目 进 度 监 督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任 务 依 靠 统 一 规 划, 调 动 各 方 积 极 性, 实 现 协 力 治 污 1.3 计 划 范 围 与 分 区 1.3.1 计 划 范 围 太 湖 九 五 计 划 的 范 围 为 : 太 湖 和 太 湖 上 游 地 区, 以 及 与 太 湖 有 关 的 主 要 出 入 湖 河 流 ( 含 望 虞 河 太 浦 河 等 ), 包 括 江 苏 省 苏 州 市 区 吴 县 市 吴 江 市 ( 吴 中 区 相 城 区 ) 无 锡 市 区 锡 山 市 ( 锡 山 区 惠 山 区 ) 滨 湖 区 宜 兴 市 常 州 市 区 武 进 市 溧 阳 市 金 坛 市 丹 阳 市 ( 部 分 ) 丹 徒 市 ( 部 分 ), 以 及 浙 江 省 湖 州 市 嘉 兴 市 杭 州 市 区 余 杭 市 临 安 县 其 中 望 虞 河 太 浦 河 还 涉 及 江 苏 省 常 熟 市 ( 部 分 ) 张 家 港 市 ( 部 分 ) 浙 江 省 嘉 善 县 ( 部 分 ) 及 上 海 市 青 浦 区 ( 部 分 ) 计 划 在 九 五 计 划 的 基 础 上 将 常 熟 市 张 家 港 市 昆 山 市 嘉 善 县 扩 大 为 全 部 区 域 1.3.2 计 划 分 区 计 划 范 围 按 水 系 分 布 和 行 政 区 界 划 分 为 2 个 规 划 区 7 个 控 制 区 23 个 控 制 单 元 ( 见 图 和 附 表 1) 2

两 个 规 划 区 分 别 为 江 苏 省 规 划 区 和 浙 江 省 规 划 区 江 苏 省 规 划 区 由 无 锡 控 制 区 常 州 控 制 区 苏 州 控 制 区 和 镇 江 控 制 区 共 4 个 控 制 区 组 成, 包 括 苏 南 运 河 锡 北 运 河 直 湖 港 南 溪 河 兆 鬲 太 水 系 常 武 地 区 水 网 丹 金 溧 漕 河 园 区 娄 江 运 河 苏 州 段 狄 塘 太 浦 河 吴 淞 江 运 河 丹 阳 段 运 河 丹 徒 段 等 14 个 控 制 单 元 浙 江 省 规 划 区 由 杭 州 控 制 区 湖 州 控 制 区 和 嘉 兴 控 制 区 共 3 个 控 制 区 组 成, 包 括 运 河 杭 州 段 东 苕 溪 杭 州 段 上 塘 河 杭 州 段 东 苕 溪 湖 州 段 西 苕 溪 长 兴 水 系 东 部 平 原 河 网 嘉 兴 运 河 和 嘉 兴 河 网 共 9 个 控 制 单 元 本 计 划 以 控 制 单 元 作 为 制 定 污 染 控 制 措 施 监 督 治 理 效 果 的 基 础 单 元 1.4 计 划 期 限 与 指 标 1.4.1 计 划 期 限 基 准 年 :2000 年 计 划 期 限 :2001~2005 年 1.4.2 计 划 指 标 (1) 水 环 境 质 量 指 标 湖 体 基 本 指 标 : 高 锰 酸 盐 指 数 总 磷 (TP) 氨 氮 (NH 3 -N, 仅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加 此 项 指 标 ); 参 考 指 标 : 总 氮 (TN) 综 合 营 养 状 态 指 数 (TLI C ); 出 入 湖 河 流 基 本 指 标 : 高 锰 酸 盐 指 数 总 磷 (TP) 参 考 指 标 : 氨 氮 (NH 3 -N) (2)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基 本 指 标 : 化 学 耗 氧 量 (COD) 总 磷 (TP); 参 考 指 标 : 氨 氮 (NH 3 -N) 3

1.5 计 划 区 域 环 境 背 景 计 划 区 域 产 污 排 污 集 中 水 体 交 换 能 力 差 是 制 定 十 五 计 划 应 给 予 重 视 的 环 境 背 景 条 件 1.5.1 产 污 排 污 集 中 太 湖 流 域 地 跨 江 苏 浙 江 上 海 和 安 徽 三 省 一 市 流 域 面 积 36500 km 2, 其 中 江 苏 省 占 52.5%, 浙 江 省 占 33.4%, 上 海 市 占 13.5%, 安 徽 省 占 约 0.1% 流 域 内 有 37 个 大 中 城 市 及 县 级 市 太 湖 流 域 是 我 国 经 济 发 展 最 快 的 地 区 之 一,1980~1998 年 太 湖 流 域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增 加 了 17 倍 尽 管 太 湖 流 域 土 地 面 积 只 占 全 国 总 面 积 的 0.4%, 但 是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GDP) 占 全 国 的 10%(1997 年 底 ), 达 7496 亿 元 ; 人 均 GDP 为 全 国 人 均 的 3 倍 多 ; 农 业 总 产 值 占 全 国 的 3.1%; 工 业 总 产 值 占 全 国 的 12.2%; 财 政 收 入 占 全 国 的 15.7%; 是 我 国 经 济 发 达 工 业 化 与 城 市 化 程 度 较 高 的 地 区 之 一 在 这 一 区 域 内,2000 年 排 放 COD 49.15 万 吨 TP 1.44 万 吨 NH 3 -N 13 万 吨, 单 位 面 积 的 污 染 负 荷 产 生 量 和 排 污 量 也 是 全 国 较 高 的 区 域 之 一 1.5.2 西 北 太 湖 水 体 交 换 能 力 差 由 于 环 太 湖 大 堤 的 修 建 和 入 湖 河 道 的 人 为 控 制, 实 际 上 太 湖 已 接 近 封 闭 湖 泊 太 湖 的 水 量 交 换 需 近 一 年 时 间 太 湖 主 要 补 给 水 量 来 自 西 南 部 的 苕 溪 和 西 部 的 南 溪 水 系, 约 占 总 入 湖 水 量 的 70% 而 出 湖 水 量 主 要 通 过 东 太 湖 进 入 太 浦 河 经 黄 浦 江 入 海, 约 占 总 出 湖 水 量 的 60%~70% 太 湖 水 体 交 换 的 活 跃 区 在 东 南 部, 而 太 湖 污 染 物 主 要 来 自 流 域 的 西 北 部 ( 常 州 市 ) 与 北 部 地 区 ( 无 锡 市 ) 约 占 全 太 湖 三 分 之 一 的 污 染 物 通 过 西 北 部 的 直 湖 港 北 部 的 梁 溪 河 进 入 梅 梁 湖 与 五 里 湖, 使 交 换 能 力 本 来 就 差 的 西 北 部 太 湖 水 质 严 重 恶 化 4

第 二 章 太 湖 水 污 染 现 状 与 十 五 计 划 的 重 点 2.1 水 质 现 状 2.1.1 太 湖 湖 体 水 质 主 要 超 标 项 目 为 总 磷 根 据 2000 年 太 湖 湖 体 20 个 监 测 点 的 监 测 数 据 评 价 : 高 锰 酸 盐 指 数 达 Ⅲ 类 和 Ⅳ 类 水 质 标 准 的 监 测 点 分 别 为 17 个 和 3 个, 所 占 比 例 分 别 为 85% 和 15%; 总 磷 (TP) 除 1 个 监 测 点 达 Ⅳ 类 水 质 标 准 外, 其 余 19 个 监 测 点 全 为 劣 Ⅴ 类 ; 氨 氮 (NH 3 -N)14 个 监 测 点 达 Ⅰ 类 标 准, 占 65%,1 个 监 测 点 达 Ⅳ 类 水 质 标 准, 占 5%, 其 余 5 个 监 测 点 为 Ⅴ 类 或 劣 Ⅴ 类 太 湖 湖 体 水 质 超 标 项 目 主 要 为 总 磷 ( 详 见 附 表 2) 2.1.2 环 湖 河 流 水 质 主 要 超 标 项 目 为 总 磷 和 氨 氮 环 湖 河 流 28 个 断 面 全 部 超 Ⅲ 类 水 质 标 准, 其 主 要 超 标 因 子 为 总 磷, 超 标 率 89%, 除 2 个 断 面 为 Ⅱ 类,1 个 断 面 为 Ⅲ 类,7 个 断 面 为 Ⅳ 类 外, 其 余 18 个 断 面 均 为 劣 Ⅴ 类 其 次 为 氨 氮,19 个 断 面 超 Ⅲ 类, 超 标 率 为 67.9% 高 锰 酸 盐 指 数 3 个 断 面 超 Ⅲ 类, 超 标 率 为 11.5%( 详 见 附 表 3) 2.1.3 省 市 界 断 面 主 要 超 标 项 目 为 总 磷 和 氨 氮 所 有 50 个 省 市 界 断 面 均 超 过 九 五 规 划 规 定 的 2000 年 水 质 目 标 (Ⅲ 类 或 Ⅱ 类 水 体 ), 为 Ⅳ~ 劣 Ⅴ 类 水 质, 超 标 因 子 以 总 磷 为 主, 其 次 为 氨 氮 总 磷 (TP): 达 Ⅲ Ⅳ 和 劣 Ⅴ 类 的 断 面 数 分 别 为 3 15 和 32 个, 分 别 占 6% 30% 和 64% 氨 氮 (NH 3 -N): 达 Ⅰ Ⅳ Ⅴ 和 劣 Ⅴ 类 的 断 面 数 分 别 为 6 12 7 和 25 个, 分 别 占 12% 24% 14% 和 50% ( 详 见 附 表 4) 2.1.4 污 染 控 制 单 元 对 应 的 29 个 控 制 断 面 主 要 超 标 项 目 为 总 磷 和 氨 氮 在 29 个 控 制 断 面 中, 仅 有 3 个 断 面 达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水 质 标 准, 达 标 率 仅 为 10% 在 超 标 断 面 中, 总 磷 超 标 断 面 25 个, 氨 氮 超 标 断 面 18 个, 而 高 锰 酸 盐 指 数 超 标 数 断 面 仅 4 个, 说 明 23 个 控 制 单 元 中 以 总 磷 5

为 主 要 超 标 因 子, 其 次 为 氨 氮 ( 详 见 附 表 5) 2.2 污 染 物 排 放 现 状 2.2.1 农 业 面 源 农 村 生 活 源 及 工 业 污 染 源 尚 须 加 强 控 制 九 五 计 划 对 江 苏 浙 江 工 业 污 染 源 的 总 量 控 制 要 求 是 :COD 排 放 总 量 为 17.55 万 吨 / 年,TP 为 4019 吨 / 年 2000 年 COD 实 际 排 放 总 量 为 16.17 万 吨 / 年,TP 为 3490 吨 / 年, 削 减 任 务 已 完 成 十 五 计 划 2000 年 基 线 统 计 数 据 为 : 太 湖 地 区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COD 为 49.15 万 吨 TP 1.44 万 吨 NH 3 -N 13.00 万 吨 高 于 九 五 计 划 目 标 的 原 因 是 : 一 是 将 九 五 计 划 中 分 散 居 民 畜 禽 养 殖 湖 滨 污 染 及 船 舶 污 染 4 项 中 的 部 分 统 计 数 扩 大 为 全 部 统 计 数, 此 外 还 新 增 加 了 农 田 面 源 流 失 水 产 养 殖 及 非 耕 地 水 土 流 失 3 项 污 染 物 量 二 是 将 九 五 计 划 区 域 中 的 张 家 港 等 5 个 县 市 的 部 分 区 域 扩 大 为 全 部 区 域 三 是 将 13 个 重 点 行 业 工 业 企 业 统 计 数 扩 大 为 全 部 工 业 企 业 统 计 数 因 此, 九 五 期 间, 尽 管 太 湖 区 域 重 点 工 业 污 染 源 COD 削 减 任 务 完 成, 但 面 源 污 染 农 村 生 活 污 染 及 所 有 工 业 污 染 源 COD 和 总 磷 的 排 放 总 量 仍 大 大 高 于 环 境 容 量, 需 要 继 续 削 减 磷 NH 3 -N 及 COD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江 苏 浙 江 两 省 现 状 排 污 量, 均 高 于 九 五 计 划 规 定 指 标, 见 表 2-1( 各 地 级 市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现 状 详 见 附 表 6, 各 控 制 单 元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现 状 详 见 附 表 7) 年 表 2-1 太 湖 流 域 2000 年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单 位 : 万 吨 / 行 政 区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COD TP NH 3 -N 江 苏 28.21 0.72 6.34 浙 江 20.94 0.72 6.66 总 计 49.15 1.44 13.00 6

2.2.2 污 染 物 排 放 构 成 表 明 需 要 加 强 综 合 治 理 措 施 计 划 区 域 污 染 物 排 放 构 成 按 工 业 污 染 源 城 镇 生 活 源 农 村 生 活 源 农 业 面 源 及 其 他 四 大 类 划 分, 详 见 表 2-2 所 示 : 表 2-2 太 湖 流 域 各 类 污 染 源 产 生 总 量 百 分 比 单 位 : % 总 量 分 类 COD TP NH 3 -N 工 业 污 染 源 44 7 5 城 镇 生 活 源 29 27 18 农 村 生 活 源 11 28 20 农 业 面 源 及 其 他 16 38 57 COD 以 工 业 污 染 源 排 放 为 主, 达 44%; 其 次 是 城 市 生 活 源 排 放, 占 29% 因 此 工 业 污 染 削 减 和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建 设 是 计 划 的 重 点 NH 3 -N 以 农 业 面 源 为 主, 达 57%; 同 时 还 有 城 镇 生 活 源 和 农 村 生 活 源 共 占 38% 因 此 要 加 强 农 业 面 源 污 染 控 制, 同 时 在 乡 村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增 加 脱 氮 措 施 TP 排 放 总 量 除 农 业 面 源 来 源 略 高, 占 38% 以 外, 城 镇 生 活 源 农 村 生 活 源 也 是 重 点, 分 别 占 27% 和 28% 因 此 要 对 农 业 面 源 城 镇 生 活 源 农 村 生 活 源 三 部 分 同 等 对 待, 严 格 控 制, 采 取 相 应 的 治 污 措 施 2.3 九 五 计 划 项 目 实 施 现 状 九 五 计 划 规 定 实 施 城 镇 生 活 污 水 治 理 计 划 和 8 项 综 合 治 理 行 动 计 划 实 施 现 状 为 : 2.3.1 城 镇 污 水 治 理 计 划 太 湖 九 五 计 划 要 求 建 设 96 个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项 目, 因 行 政 区 划 和 乡 村 合 并 等 原 因 调 整 为 54 个, 目 前 已 完 成 或 部 分 完 成 的 有 29 个, 在 建 项 目 25 个 2.3.2 八 项 综 合 治 理 行 动 计 划 7

饮 用 水 保 证 工 程 截 污 河 道 整 治 工 程 水 利 调 控 工 程 及 清 洁 生 产 项 目 4 项 工 程 已 动 工 并 见 成 效 其 中, 望 虞 河 引 水 工 程 已 完 工, 九 五 计 划 要 求 枯 水 年 调 水 28 亿 立 方 米,2000 年 ( 平 水 年 ) 实 际 调 水 3.9 亿 立 方 米 江 苏 的 湖 滨 防 护 带 工 程 前 置 库 工 程 农 业 面 源 污 染 控 制 工 程 及 藻 类 收 集 与 综 合 利 用 工 程 4 项 工 程 尚 未 动 工 或 仅 完 成 了 少 部 分 ( 详 见 附 表 8) 2.3.3 湖 面 污 染 控 制 工 程 太 湖 流 域 12 万 条 船 舶 中, 座 舱 机 船 基 本 上 安 装 了 油 水 分 离 装 置, 多 数 挂 浆 机 船 加 装 了 接 油 盘 等 防 污 设 施, 但 是 使 用 率 较 低, 约 为 30% 左 右 计 划 规 定 至 1998 年 底 东 太 湖 围 网 养 殖 面 积 控 制 在 1.5 万 亩 之 内, 现 主 要 分 布 在 江 苏 省 苏 州 市 辖 区 内 的 围 网 养 殖 面 积 仍 达 2.5 万 亩 ( 包 括 1 万 亩 轮 养 ) 2.3.4 工 程 投 资 情 况 九 五 期 间 太 湖 治 污 计 划 投 入 129.5 亿 元, 实 际 投 入 约 100 亿 元, 资 金 缺 口 为 30 亿 元, 主 要 是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建 设 资 金 没 有 落 实 2.4 存 在 的 问 题 一 是 对 湖 泊 治 理 的 长 期 性 复 杂 性 认 识 不 足 湖 泊 集 中 全 流 域 汇 水, 是 流 域 污 染 的 综 合 反 映 既 有 城 市 化 和 工 业 化 带 来 的 污 染, 又 有 过 量 施 用 化 肥 及 大 量 畜 禽 养 殖 带 来 的 农 业 面 源 污 染, 还 有 湖 泊 开 发 利 用 方 式 违 背 生 态 规 律 的 问 题, 这 些 问 题 的 解 决, 需 要 在 全 流 域 全 面 建 立 污 染 防 治 系 统 和 生 态 恢 复 体 系, 需 要 长 时 间 的 努 力 由 于 缺 乏 对 上 述 问 题 的 充 分 认 识, 九 五 太 湖 治 理 目 标 定 得 偏 高, 时 限 要 求 过 紧, 部 分 目 标 难 以 完 成 二 是 治 理 湖 泊 氮 磷 污 染 控 制 措 施 不 落 实 磷 的 污 染 主 要 来 自 生 活 污 染 ( 占 入 湖 主 控 污 染 因 子 磷 总 量 的 60%) 和 农 业 面 源 污 染 ( 占 入 湖 磷 总 量 的 28%), 尽 管 在 九 五 太 湖 计 划 中, 要 求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应 采 取 脱 8

氮 除 磷 措 施, 但 是 流 域 内 已 经 建 成 的 29 座 污 水 处 理 厂 只 有 几 座 有 脱 氮 除 磷 措 施 农 业 面 源 污 染 防 治 又 缺 乏 法 律 上 的 支 持 和 有 效 的 治 理 技 术, 氮 磷 污 染 物 没 有 得 到 有 效 削 减, 因 此 太 湖 流 域 水 质 超 标 的 主 要 因 子 转 化 为 总 磷 和 氨 氮 三 是 部 分 企 业 污 染 反 弹 由 于 经 济 利 益 驱 动, 管 理 不 善 地 方 保 护 主 义 以 及 执 法 不 严 等 诸 多 原 因, 太 湖 流 域 有 10% 的 企 业 在 实 现 达 标 后, 仍 有 超 标 排 放 甚 至 偷 排 废 水 的 现 象 发 生, 部 分 区 域 水 质 发 黑 发 臭, 造 成 上 下 游 污 染 纠 纷 而 且 这 一 地 区 即 使 废 水 达 标 排 放, 但 其 排 放 的 污 染 物 总 量 加 上 大 量 直 排 的 生 活 污 水 已 远 远 超 过 当 地 水 环 境 容 量, 水 体 仍 处 于 较 高 污 染 水 平, 致 使 很 多 水 质 断 面 不 能 达 到 规 划 的 要 求 四 是 治 污 投 入 不 足, 资 金 到 位 晚, 影 响 了 治 污 工 程 进 度 1 投 入 不 足 以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为 例, 九 五 期 间 需 建 设 的 污 水 处 理 厂 总 投 资 69 亿 元, 实 际 完 成 投 资 约 40 亿 元, 缺 口 近 30 亿 元, 约 占 总 投 资 的 45% 2 地 方 配 套 资 金 到 位 率 低 在 三 河 三 湖 国 债 项 目 专 项 中,1998 年 ~ 2000 年 国 家 共 批 准 26 项 太 湖 污 水 处 理 厂 建 设 项 目, 其 中 中 央 预 算 内 专 项 资 金 是 4.608 亿 元, 地 方 转 贷 资 金 6.144 亿 元, 目 前 已 基 本 落 实 到 位, 但 地 方 配 套 资 金 落 实 不 理 想, 据 建 设 部 统 计, 到 2000 年 底, 地 方 配 套 资 金 到 位 率 只 有 计 划 的 41.3%, 而 且 大 部 分 是 1999 年 和 2000 年 才 陆 续 投 入 的 3 银 行 贷 款 不 足 因 为 项 目 资 本 金 不 到 位, 担 保 等 不 符 合 银 行 评 审 要 求, 致 使 前 期 工 作 不 充 分, 很 多 项 目 不 能 得 到 银 行 贷 款 4 污 水 处 理 费 收 费 标 准 低 如 江 苏 省 2000 年 污 水 处 理 费 才 收 到 0.6 元 / 吨 水 多 年 来, 环 保 治 理 项 目 没 有 固 定 资 金 投 入 渠 道, 治 理 进 度 治 理 效 果 要 依 赖 于 治 理 资 金 到 位 时 间 到 位 程 度, 严 重 制 约 了 太 湖 治 理 进 程, 加 上 一 个 污 水 处 理 厂 从 立 项 到 竣 工 至 少 要 3 年 时 间, 太 湖 治 理 显 效 时 间 将 滞 后 于 处 理 厂 投 产 运 行 时 间 五 是 需 加 大 太 湖 自 净 能 力 太 湖 是 浅 水 湖, 淤 泥 沉 积, 加 之 马 山 岛 等 地 的 不 合 理 围 垦 和 水 资 源 不 合 理 开 发 利 用, 使 太 湖 西 北 部 水 体 交 换 能 9

力 更 差, 水 体 滞 留 时 间 长 达 300 天, 在 削 减 入 湖 排 污 总 量 的 同 时, 必 须 人 工 提 高 太 湖 自 净 能 力 2.5 十 五 计 划 重 点 2.5.1 完 善 以 总 磷 为 控 制 重 点 的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系 统 建 立 总 磷 氨 氮 化 学 耗 氧 量 三 项 指 标 的 总 量 控 制 系 统, 按 省 市 界 断 面 重 点 控 制 单 元 断 面 入 湖 河 流 断 面 对 应 的 排 污 控 制 单 元, 分 解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分 区 完 成 削 减 任 务 十 五 计 划 确 定 10 个 重 点 控 制 单 元 为 重 点 控 制 区, 包 括 13 条 入 湖 河 流, 分 布 在 无 锡 常 州 苏 州 杭 州 湖 州 五 市, 其 排 污 量 占 太 湖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负 荷 的 75%, 这 10 个 重 点 控 制 单 元 分 别 为 : 无 锡 的 苏 南 运 河 直 湖 港 南 溪 河 兆 鬲 太 水 系 ; 常 州 的 常 武 地 区 水 网 ; 杭 州 市 的 东 苕 溪 ; 湖 州 市 的 东 苕 溪 西 苕 溪 东 部 平 原 河 网 和 长 兴 水 系 2.5.2 明 显 改 善 梅 梁 湖 五 里 湖 重 点 水 域 水 质 以 梅 梁 湖 五 里 湖 为 重 点 水 域, 因 此 削 减 无 锡 常 州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改 善 该 水 域 水 体 交 换 能 力, 清 除 污 染 底 泥 和 生 态 恢 复 工 程 项 目, 均 作 为 太 湖 十 五 计 划 优 先 项 目 2.5.3 全 面 保 证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及 跨 省 市 界 断 面 水 质 十 五 计 划 将 苏 州 浦 庄 小 湾 贡 湖 水 源 地, 嘉 兴 平 湖 平 湖 东 区 平 湖 北 区 当 湖 镇 魏 塘 镇 和 西 塘 镇 水 源 地, 湖 州 德 清 区 和 长 兴 雉 城 水 源 地 ( 集 中 供 水 工 程 ), 以 及 50 个 跨 省 市 界 断 面 列 为 水 质 重 点 保 证 区 2.5.4 继 续 深 化 环 境 管 理 措 施 九 五 计 划 中 的 限 制 围 网 养 殖 控 制 机 动 船 污 染 禁 止 建 设 和 搬 迁 旅 游 设 施 巩 固 禁 磷 成 果 限 制 化 肥 使 用 等 措 施, 需 要 继 续 强 化 依 法 监 督 管 理, 以 增 强 实 施 的 有 效 性 10

第 三 章 太 湖 十 五 水 污 染 防 治 行 动 方 案 本 计 划 在 继 续 完 成 九 五 各 项 措 施 的 基 础 上, 提 出 了 治 污 工 程 生 态 恢 复 工 程 和 强 化 管 理 工 程 三 大 工 程 方 案 进 一 步 突 出 对 磷 污 染 物 的 控 制, 巩 固 工 业 污 染 源 达 标 排 放 成 果, 治 理 生 活 污 染 源, 实 施 农 业 面 源 污 染 控 制 示 范 建 立 环 太 湖 湖 滨 保 护 带 主 要 出 入 湖 河 流 和 入 湖 河 口 生 态 保 护 带 生 态 清 淤 及 引 江 济 太 等 生 态 恢 复 措 施 重 点 治 理 西 太 湖, 保 护 东 太 湖 3.1 太 湖 2005 年 水 污 染 防 治 目 标 3.1.1 太 湖 2005 年 水 质 目 标 总 目 标 : 太 湖 水 质 有 所 改 善, 五 里 湖 梅 梁 湖 水 质 明 显 改 善 分 区 目 标 :5 个 重 点 湖 区 高 锰 酸 盐 指 数 由 现 状 5.5~8.1 mg/l 控 制 到 5.0~7.5 mg/l;tp 由 现 状 的 0.10~0.26mg/L 控 制 到 0.1~0.2 mg/l; TLI C 由 现 状 的 58~75 控 制 到 55~65;TN 在 现 状 的 基 础 上 下 降 10% 左 右 ( 见 表 3-1) 表 3-1 2005 年 太 湖 湖 体 水 质 目 标 单 位 :mg/l 水 域 高 锰 酸 盐 指 数 2000 年 现 状 2005 年 目 标 TP TN TLI C 高 锰 酸 盐 指 数 TP TN TLI C 五 里 湖 8.1 0.20 6.6 75 7.5 0.18 6 65 梅 梁 湖 7.8 0.26 5.6 67 7.5 0.20 5 65 西 部 沿 岸 区 7.0 0.17 3.1 66 7.0 0.15 2.8 60 湖 心 区 5.5 0.10 1.6 60 5.0 0.10 1.5 <60 东 部 沿 岸 区 5.9 0.11 2.4 58 5.0 0.10 2.2 55 注 : 为 参 考 指 标 全 部 集 中 式 水 源 地 水 质 达 Ⅲ 类 28 个 主 要 出 入 湖 河 流 断 面 高 锰 酸 盐 指 数 达 Ⅲ 类 标 准,TP 分 别 提 高 11

一 类 达 Ⅳ 类 或 Ⅴ 类, 现 状 优 于 上 述 标 准 的 断 面 水 质 不 得 降 低 ( 详 见 附 表 3) 太 湖 流 域 50 个 主 要 河 流 交 界 断 面 水 质 要 求 同 上 ( 详 见 附 表 4) 3.1.2 2005 年 太 湖 地 区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目 标 (1) 太 湖 地 区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目 标 2005 年 太 湖 地 区 污 染 物 允 许 排 放 总 量 为 :COD 为 37.8 万 吨 / 年, 在 2000 年 49.15 万 吨 的 基 础 上 削 减 23%;TP 为 1.24 万 吨 / 年, 在 2000 年 1.44 万 吨 的 基 础 上 削 减 14%;NH 3 -N 为 9.9 万 吨 / 年, 在 2000 年 13 万 吨 的 基 础 上 削 减 24% 太 湖 2005 年 各 省 及 地 级 行 政 区 总 量 控 制 目 标 见 表 3-2( 各 地 级 市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目 标 详 见 附 表 9, 各 控 制 单 元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目 标 详 见 附 表 10 ) 表 3-2 太 湖 各 省 及 地 级 市 污 染 物 排 放 现 状 及 2005 年 总 量 控 制 目 标 单 位 : 万 吨 / 年 行 政 区 名 称 2000 年 现 状 排 放 总 量 2005 年 目 标 2005 年 削 减 率 (%) COD TP NH 3 -N COD TP NH 3 -N COD TP NH 3 -N 无 锡 10.84 0.19 0.96 8.00 0.17 0.71 26 11 26 常 州 6.67 0.19 2.07 4.73 0.16 1.55 29 16 25 江 苏 苏 州 8.66 0.29 2.73 6.48 0.24 2.13 25 17 22 镇 江 2.05 0.05 0.58 1.95 0.04 0.41 5 20 29 合 计 28.21 0.72 6.34 21.16 0.61 4.81 25 15 24 杭 州 4.62 0.13 1.12 3.77 0.11 0.82 18 15 26 湖 州 7.37 0.22 2.36 6.03 0.20 1.81 18 13 23 浙 江 嘉 兴 8.95 0.36 3.18 6.85 0.32 2.47 24 12 22 合 计 20.94 0.72 6.66 16.65 0.63 5.10 20 13 23 两 省 总 计 49.15 1.44 13.00 37.81 1.24 9.91 23 14 24 (2) 入 湖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目 标 为 有 效 控 制 进 入 太 湖 水 体 的 污 染 物 总 量, 从 太 湖 地 区 70 余 条 入 湖 河 流 中 筛 选 了 13 条 入 湖 河 流 实 施 总 量 控 制 这 13 条 主 要 入 湖 河 流 污 染 12

负 荷 占 全 部 河 流 入 湖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别 为 :COD 75.2% TP 76.3% NH 3 -N 71.0% 13 条 主 要 入 湖 河 流, 污 染 物 允 许 入 湖 总 量 为 :COD 7.08 万 吨, 在 2000 年 10 万 吨 的 基 础 上 削 减 29.2%;TP 659.6 吨, 在 2000 年 935.7 吨 的 基 础 上 削 减 29.5%;NH 3 -N 1.5 万 吨, 在 2000 年 2.2 万 吨 的 基 础 上 削 减 29.5% 各 入 湖 河 流 允 许 入 湖 污 染 物 总 量 见 表 3-3 河 流 分 类 表 3-3 入 湖 河 流 污 染 物 入 湖 现 状 及 2005 年 入 湖 总 量 控 制 目 标 单 位 : 吨 / 年 2000 年 污 染 物 现 状 入 湖 总 量 2005 年 污 染 物 入 湖 总 量 目 标 COD TP NH 3 -N COD TP NH 3 -N 武 进 港 4900 116 1865 3430 81.2 1305.5 太 滆 运 河 18974 105 3870 13281.8 73.5 2709 漕 桥 河 6534.5 70 1837 4574.1 49 1286 陈 东 港 14781 90 2331 10346.7 63 1631.7 洪 巷 港 10982 64 1744 7687.4 44.8 1220.8 大 浦 港 11023 53 1627 7716.1 37.1 1138.9 主 要 乌 溪 港 4485 28 903 3139.5 19.6 632.1 入 湖 小 溪 港 5626 76 2432 3938.2 53.2 1702.4 河 流 直 湖 港 7030 242 2744 4921 169.4 1920.8 东 苕 溪 3733.8 24.7 420 2800.4 18.5 315 西 苕 溪 2507.8 12.9 414.3 1880.9 9.7 310.7 长 兴 港 7415.5 45.63 1299.3 5561.5 34.2 974.5 三 里 桥 河 2085.5 8.5 185.2 1564.1 6.4 138.9 合 计 100078.1 935.73 21671.8 70841.8 659.6 15286.3 社 渎 港 1786 14 451 1339.5 10.5 338.3 其 他 合 溪 新 港 1280.2 25.17 417.44 960.2 18.9 313.1 薛 溪 450.6 14.2 417.16 338 10.7 312.9 河 流 鼓 楼 港 997.5 5.61 121.3 745.2 3.20 87.5 其 它 28520 232 7453 21390 174 5589.8 总 计 133112.4 1226.71 30531.7 95614.7 876.9 21927.9 13

3.2 太 湖 十 五 治 污 工 程 计 划 3.2.1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工 程 (1) 江 苏 省 江 苏 省 太 湖 流 域 工 业 与 城 市 污 水 2000 年 排 放 量 为 243.6 万 吨 / 日, 预 计 2005 年 其 工 业 与 城 市 污 水 排 放 量 为 236.3 万 吨 / 日 2000 年 江 苏 省 太 湖 流 域 已 有 污 水 处 理 能 力 75.15 万 吨 / 日, 至 2005 年 计 划 完 成 或 开 工 建 设 81 座, 处 理 能 力 204.1 万 吨 / 日 ( 含 九 五 续 建 规 模 35.5 万 吨 / 日,2005 年 后 建 成 的 主 要 以 乡 镇 污 水 处 理 工 程 为 主 的 污 水 处 理 规 模 为 32 万 吨 / 日, 其 余 136.6 万 吨 / 日 为 十 五 计 划 新 增 处 理 能 力 ) 同 时 考 虑 到 九 五 期 间 尚 未 完 成 的 63.33 万 吨 / 日 也 必 须 在 十 五 期 间 完 成, 因 此, 至 2005 年, 江 苏 省 将 形 成 275.08 万 吨 / 日 的 污 水 处 理 规 模, 按 配 套 管 网 系 数 0.8 污 水 处 理 厂 纳 容 系 数 0.8 计, 江 苏 省 太 湖 流 域 实 际 处 理 能 力 可 达 176.05 万 吨 / 日,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率 水 平 可 达 70% 以 上 (2) 浙 江 省 浙 江 省 太 湖 流 域 工 业 与 城 市 污 水 2000 年 排 放 量 为 167.7 万 吨 / 日, 预 计 2005 年 其 工 业 与 城 市 污 水 排 放 量 为 168.6 万 吨 / 日 2000 年 浙 江 省 太 湖 流 域 已 有 污 水 处 理 能 力 43.5 万 吨 / 日 在 十 五 计 划 中, 至 2005 年 计 划 完 成 或 开 工 建 设 14 项 污 水 处 理 工 程, 处 理 能 力 156.1 万 吨 / 日 ( 包 括 九 五 续 建 规 模 70 万 吨 / 日 和 十 五 计 划 新 增 86.1 万 吨 / 日 ) 同 时 考 虑 到 九 五 期 间 尚 未 完 成 的 119.5 万 吨 / 日 也 必 须 在 十 五 期 间 完 成, 因 此, 至 2005 年, 浙 江 省 将 形 成 199.1 万 吨 / 日 的 污 水 处 理 规 模 ( 已 考 虑 乡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数 量 较 多 规 模 较 大 和 管 网 配 套 难 度 较 大 等 因 素 ) 按 配 套 管 网 系 数 0.8 污 水 处 理 厂 纳 容 系 数 0.8 计, 浙 江 省 太 湖 流 域 实 际 处 理 能 力 可 达 127.4 万 吨 / 日,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率 水 平 可 达 70% 以 上 14

所 有 新 建 和 扩 建 的 污 水 处 理 厂 应 采 用 具 有 除 磷 脱 氮 工 艺 的 二 级 或 二 级 强 化 (A 2 /O 法 ) 处 理 工 艺 ( 详 见 附 表 11) 上 述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工 程 投 产 后, 具 备 削 减 COD 12 万 吨 TP 0.36 万 吨 和 NH 3 -N 0.9 万 吨 的 能 力 在 小 城 镇 布 局 调 整 中, 应 加 强 小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建 设 的 监 督 管 理, 做 好 配 套 管 网 的 建 设, 避 免 重 复 建 设, 鼓 励 设 施 共 享, 小 城 镇 的 建 设 规 模 要 考 虑 当 地 水 环 境 容 量 和 水 资 源 承 载 力, 在 小 城 镇 规 划 期 间 要 同 时 考 虑 城 镇 环 境 基 础 设 施 的 建 设 三 省 市 对 农 村 生 活 污 水 收 集 和 处 理 要 进 行 研 究, 组 织 示 范, 逐 步 执 行 3.2.2 城 镇 垃 圾 处 置 工 程 建 设 城 镇 垃 圾 处 置 和 危 险 废 物 处 置 中 心 13 项, 分 布 在 苏 州 无 锡 杭 州 嘉 兴 和 湖 州 市, 处 置 规 模 为 2980 吨 / 天 其 中 垃 圾 无 害 化 处 置 及 卫 生 填 埋 场 工 程 8 座, 垃 圾 焚 烧 场 2 座, 危 险 废 物 处 置 2 座, 垃 圾 发 电 场 1 座 江 苏 省 共 4 个 工 程 项 目 ; 浙 江 省 共 9 个 工 程 项 目 ( 详 见 附 表 12) 江 苏 浙 江 两 省 要 以 13 条 入 太 湖 的 河 流 及 太 湖 周 边 乡 镇 为 重 点, 开 展 农 村 生 活 垃 圾 的 集 中 处 理 示 范 3.2.3 工 业 污 染 源 控 制 工 程 2002 年 底 前, 江 苏 浙 江 两 省 分 别 制 定 所 辖 太 湖 流 域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计 划, 对 确 实 不 能 稳 定 达 标 的 工 业 污 染 源 提 出 关 停 并 转 计 划, 特 别 是 对 化 工 制 革 制 药 染 料 中 间 体 及 印 染 等 企 业 提 出 调 整 要 求 对 30 家 磷 污 染 物 排 放 大 户 和 57 家 氮 污 染 物 排 放 大 户 实 施 总 磷 和 氨 氮 总 量 削 减 控 制 措 施 工 业 污 染 源 控 制 工 程 共 计 87 项, 其 中 江 苏 省 62 项, 浙 江 省 25 项 ( 详 见 附 表 13 和 附 表 14) 上 述 工 程 投 产 后, 可 具 备 削 减 COD 4 万 吨 TP 30.9 吨 氨 氮 629.7 吨 的 能 力 3.3 太 湖 十 五 生 态 恢 复 工 程 计 划 3.3.1 引 江 济 太 工 程 发 挥 效 益 15

(1) 继 续 实 施 望 虞 河 引 水 应 急 方 案, 加 大 望 虞 河 引 水 量, 加 强 望 虞 河 两 岸 污 水 控 制, 考 虑 相 应 的 望 虞 河 西 岸 东 岸 封 堵 工 程, 以 及 调 水 带 来 的 泥 沙 沉 淀 对 环 境 产 生 的 不 利 影 响 (2) 常 州 无 锡 市 城 市 污 水 进 行 二 级 处 理 后 排 入 长 江, 不 再 排 入 太 湖 同 时 研 究 论 证 望 虞 河 引 长 江 水 梅 梁 湖 翻 水 入 长 江 方 案, 使 长 江 水 与 梅 梁 湖 湖 水 产 生 互 动 效 应, 争 取 早 日 论 证 通 过 3.3.2 生 态 恢 复 系 统 工 程 (1) 湖 滨 带 建 设 工 程 在 九 五 湖 滨 防 护 带 工 程 基 础 上 全 面 建 设 环 湖 湖 滨 带, 环 湖 道 路 靠 湖 体 一 侧 ( 长 约 300 多 公 里, 宽 50 米 至 数 百 米 ) 区 域 的 生 态 防 护 带 建 设, 按 农 田 林 网 防 护 林 体 系 和 环 湖 林 带 进 行 建 设 每 网 220~300 亩 ; 西 部 沿 岸 各 入 湖 河 道 两 岸 设 置 40~50m 宽 林 带 ; 入 湖 河 道 各 支 流 沿 岸 设 置 10~20m 宽 林 带 ; 结 合 太 湖 大 堤 的 建 设, 因 地 制 宜 采 用 草 本 和 灌 木 植 物 ; 沿 岸 丘 陵 应 根 据 地 貌 类 型 发 展 林 果 茶 等, 逐 步 形 成 乔 灌 草 三 层 结 构 (2) 前 置 库 和 湿 地 建 设 工 程 包 括 13 条 主 要 入 湖 河 流 入 湖 口 的 湿 地 建 设 湖 荡 水 生 植 被 恢 复 建 设 等 其 中, 已 有 的 湿 地 要 加 以 修 复 和 维 护 ; 沿 河 两 侧 湿 地 可 按 照 微 地 貌 类 型 改 造 成 太 湖 前 置 库, 利 用 水 生 植 物 净 化 污 染 物 ; 部 分 低 洼 地 和 废 弃 沟 塘 可 改 造 成 前 置 库, 利 用 氧 化 沟 ( 塘 ) 降 解 和 水 生 植 物 吸 收 原 理, 净 化 入 湖 河 流 和 径 流 中 污 染 物 前 置 库 的 建 设 应 与 湖 滨 带 生 态 建 设 相 结 合 (3) 水 生 植 被 恢 复 和 重 建 工 程 选 择 太 湖 西 北 部 西 部 沿 岸 浅 水 区 和 贡 湖 湾 和 竺 山 湖 湾 做 为 重 点 区 域, 修 建 防 护 桩, 按 沿 岸 带 地 貌, 修 复 挺 水 漂 浮 沉 水 和 浮 叶 植 物 群 落 严 禁 任 何 形 式 的 网 围 网 箱 养 殖 和 吸 螺 作 业, 控 制 生 态 水 位, 促 使 16

局 部 水 域 水 体 中 悬 浮 物 加 速 沉 淀, 提 高 透 明 度, 控 制 藻 类 水 华, 以 利 水 生 植 物 生 长, 开 展 水 生 植 被 恢 复 工 程 由 点 到 面 通 过 人 为 干 预, 创 建 水 生 高 等 植 物 的 适 生 条 件, 诱 发 和 稳 固 藻 型 水 体 向 草 型 水 体 的 转 化, 一 方 面 抑 制 蓝 藻 水 华 的 发 生 和 发 展, 另 一 方 面, 结 合 水 草 资 源 的 利 用, 从 湖 体 中 取 出 营 养 物 上 述 三 类 工 程 共 计 4 项, 全 部 在 江 苏 省 ( 详 见 附 表 15) 3.3.3 生 态 清 淤 工 程 (1) 河 道 清 淤 工 程 结 合 水 利 和 航 运 要 求, 对 太 湖 13 条 主 要 污 染 入 湖 河 流 和 其 它 5 条 河 流 进 行 生 态 清 淤, 经 初 步 估 算, 清 淤 量 约 1.6 亿 立 方 米, 按 基 建 项 目 要 求, 专 项 审 批 (2) 五 里 湖 梅 梁 湖 污 染 底 泥 疏 浚 工 程 梅 梁 湖 五 里 湖 淤 泥 量 约 为 9900 万 立 方 米, 生 态 清 淤 量 约 1044 万 立 方 米 列 为 优 先 项 目, 亦 应 按 基 建 项 目 要 求 专 项 审 批 上 述 项 目 共 计 7 个 其 中 江 苏 省 4 项, 浙 江 省 3 项 ( 详 见 附 表 16) 3.4 太 湖 十 五 强 化 管 理 工 程 计 划 3.4.1 面 源 污 染 控 制 (1)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控 制 1 江 苏 至 2001 年 底, 无 锡 市 滨 湖 区 锡 山 区 惠 山 区 宜 兴 市 常 州 市 的 武 进 市 溧 阳 市 苏 州 市 的 吴 中 区 相 城 区 吴 江 市 等 太 湖 周 边 县 ( 区 ) 完 成 规 模 养 殖 场 ( 猪 200 头 以 上, 奶 牛 40 头 以 上 或 菜 牛 80 头 以 上 ) 治 理 任 务 ;2002 年 ~2003 年 完 成 太 湖 流 域 全 部 规 模 养 殖 场 治 理 任 务 整 治 后 畜 禽 粪 便 全 部 综 合 利 用, 粪 便 粪 尿 不 再 排 放 水 体 17

2 浙 江 a. 根 据 区 域 环 境 容 量, 确 定 畜 禽 养 殖 规 模 对 块 状 养 殖 地 区, 要 积 极 引 导 以 村 为 单 位 实 行 集 中 养 殖, 并 对 粪 尿 采 取 相 应 的 处 理 措 施 ; b. 对 畜 禽 集 中 养 殖 区 和 规 模 养 殖 场 通 过 畜 禽 粪 尿 的 干 湿 分 离, 采 取 生 物 或 机 械 处 理 措 施, 生 产 加 工 有 机 复 合 肥 料, 实 现 畜 禽 粪 便 的 无 害 化 处 理 资 源 利 用 建 设 10 个 示 范 项 目 c. 建 立 10 个 规 模 养 殖 场 沼 气 净 化 池 等 畜 禽 污 水 处 理 工 程, 推 广 畜 沼 果 ( 菜 鱼 ) 生 态 农 业 模 式 d. 建 立 2 个 蚯 蚓 养 殖 示 范 基 地, 利 用 畜 禽 粪 便 养 殖 蚯 蚓, 提 高 畜 禽 粪 便 的 综 合 利 用 效 益 (2) 农 田 污 染 控 制 1 江 苏 通 过 改 变 农 业 产 业 结 构 来 减 少 化 肥 农 药 用 量, 把 建 设 河 滨 生 态 隔 离 带 作 为 减 少 农 业 面 源 污 染 物 排 放 的 重 要 手 段 2 浙 江 a. 在 太 湖 流 域 地 区 全 面 实 施 平 衡 施 肥 技 术, 控 制 不 合 理 施 肥 和 过 量 施 用 N P 肥 料, 积 极 引 进 生 物 肥 等 新 型 高 效 肥 料 品 种 b. 建 立 2km 2 精 准 施 肥 示 范 基 地, 以 地 理 信 息 系 统 和 专 家 施 肥 系 统 为 支 撑, 建 立 专 业 化 供 肥 和 施 肥 技 术 服 务 体 系, 实 现 精 量 高 效 施 肥 c. 减 少 碳 氨 及 氮 磷 钾 等 单 质 肥 料, 提 倡 作 物 用 肥 品 种 复 合 化 和 专 用 化, 力 争 到 十 五 期 末, 使 全 区 氮 肥 利 用 率 提 高 5%~10%; 单 质 肥 料 用 量 比 九 五 期 间 降 低 30% (3) 水 产 养 殖 污 染 控 制 18

1 江 苏 禁 止 在 东 太 湖 以 外 的 其 他 湖 区 进 行 水 产 养 殖, 东 太 湖 水 产 养 殖 面 积 严 格 控 制 在 1.5 万 亩 以 内 调 整 东 太 湖 渔 业 养 殖 结 构, 改 进 养 殖 技 术, 改 单 一 鱼 类 养 殖 为 鱼 - 蟹 混 养 等 生 态 型 养 殖 模 式, 减 少 精 饲 料 的 投 放 和 残 饵 产 生 率 一 级 保 护 区 内, 鱼 塘 尾 水 需 通 过 流 域 内 沟 塘 和 土 地 处 理 后 方 可 进 入 水 体 2 浙 江 a. 禁 止 在 可 能 影 响 饮 用 水 源 水 质 的 水 域 网 箱 养 鱼, 控 制 重 点 水 域 的 网 箱 养 鱼 规 模 ; b. 对 部 分 敏 感 区 域 的 鱼 塘 换 水 实 行 湿 地 池 塘 和 农 田 的 土 地 处 理 措 施, 通 过 鱼 塘 换 水 灌 溉 农 田 存 储 消 化, 减 少 对 水 环 境 的 影 响 上 述 项 目 共 计 14 项, 具 备 削 减 COD 1.8 万 吨 TP 0.06 万 吨 和 NH 3 -N 2.5 万 吨 的 能 力 ; 其 中 江 苏 省 10 项, 浙 江 省 4 项 ( 详 见 附 近 表 17) 3.4.2 饮 用 水 源 水 质 保 护 加 大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的 保 护 力 度, 制 定 可 行 的 水 源 保 护 方 案 和 取 水 口 水 质 保 护 应 急 方 案, 实 施 必 要 的 生 物 除 氮 除 藻 措 施, 确 保 取 水 水 质 符 合 标 准 自 来 水 厂 饮 用 水 制 水 的 尾 水, 应 利 用 入 湖 河 流 支 流, 改 造 成 氧 化 塘, 经 过 逐 级 处 理 后 方 可 排 入 湖 区 上 述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工 程 共 12 项, 其 中 江 苏 省 3 项, 浙 江 省 9 项 ( 详 见 附 表 18) 3.4.3 对 特 殊 行 业 实 施 规 范 管 理 和 禁 令 (1) 船 舶 污 染 控 制 工 程 遵 循 标 本 兼 治 政 策 引 导 综 合 治 理 的 原 则, 江 苏 浙 江 省 及 上 海 市 要 通 过 制 定 地 方 性 法 规, 对 航 行 于 太 湖 流 域 的 船 舶 进 行 规 范 和 管 理 航 行 太 湖 流 域 的 总 长 12 米 及 以 上 的 船 舶 要 设 置 固 体 废 弃 物 收 集 装 置 ; 客 船 客 渡 船 和 旅 游 船 按 照 规 范 要 求 设 置 生 活 污 水 收 集 装 置 ; 座 舱 机 船 舶 要 按 照 规 范 要 求, 配 备 油 水 分 离 器 等 防 污 设 备 或 器 材 2001 年 底, 航 行 太 湖 流 域 的 所 有 挂 浆 机 船 都 要 按 照 规 定 安 装 油 托 19

盘 ; 自 2001 年 10 月 1 日 起, 禁 止 水 泥 船 进 入 京 杭 运 河 浙 江 段 ;2002 年 1 月 1 日 起, 禁 止 水 泥 船 进 入 苏 南 运 河 ; 自 2003 年 1 月 1 日 起, 禁 止 新 造 挂 浆 机 船 在 太 湖 及 运 河 航 行 ;2004 年 底, 水 泥 船 禁 止 进 入 浙 江 省 太 湖 流 域 ;2005 年 底, 水 泥 船 全 部 退 出 江 苏 航 运 市 场, 禁 止 挂 浆 机 船 进 入 京 杭 运 河 江 南 段 城 市 垃 圾 和 污 水 处 理 系 统 建 设, 要 一 并 考 虑 和 建 设 船 舶 废 弃 物 和 污 水 的 接 收 处 理 设 施, 以 保 证 上 述 船 舶 固 体 废 弃 物 和 生 活 污 水 集 中 上 岸 处 理 (2) 旅 游 污 染 控 制 禁 止 在 江 苏 省 太 湖 一 级 保 护 区 内 新 建 度 假 村 旅 游 宾 馆 饭 店 等, 已 经 建 成 的 要 做 到 污 水 达 标 排 放, 否 则 限 期 搬 迁 或 关 停 (3) 巩 固 禁 磷 措 施 江 苏 省 太 湖 一 二 级 保 护 区 内 继 续 禁 止 销 售 使 用 含 磷 洗 涤 剂, 三 级 保 护 区 内 限 制 销 售 使 用 含 磷 洗 涤 剂 特 殊 行 业 污 染 控 制 共 计 8 项, 其 中 江 苏 省 3 项, 浙 江 省 5 项 ( 详 见 附 表 19) 3.4.4 环 境 监 督 管 理 能 力 建 设 太 湖 流 域 1035 家 重 点 工 业 企 业 应 尽 快 安 装 在 线 监 控 设 备, 实 施 动 态 监 测 太 湖 湖 区 及 主 要 入 湖 排 污 口 每 年 进 行 1~2 次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及 入 湖 量 实 测, 所 有 入 湖 排 污 口 要 进 行 规 范 化 管 理 建 设 23 个 水 质 自 动 监 测 站, 设 在 5 个 饮 用 水 源 地 ( 小 湾 里 贡 湖 白 杨 湾 横 山 水 厂 园 区 水 厂 ) 4 个 湖 区 ( 湖 心 湖 东 西 部 沿 岸 梅 梁 湖 ), 以 及 14 个 主 要 省 界 断 面 ( 见 附 表 4 标 注 为 * 的 断 面 ) 同 时 加 强 太 湖 水 环 境 监 测 网 络 的 能 力 建 设, 加 强 污 染 事 故 应 急 处 理 系 统 及 信 息 能 力 建 设, 有 针 对 性 地 开 展 一 些 操 作 性 强 的 应 用 性 研 究 并 建 立 一 些 示 范 工 程 管 理 能 力 建 设 等 项 目 共 计 17 项, 其 中 江 苏 省 9 项, 浙 江 省 6 项, 上 海 市 2 项 ( 详 见 附 表 20) 在 完 成 上 述 项 目 后, 太 湖 地 区 具 备 削 减 主 要 污 染 物 :COD 17.8 万 吨 20

TP 0.45 万 吨 NH 3 -N 3.46 万 吨 的 能 力 ; 控 制 农 业 面 源 及 各 项 强 化 管 理 措 施 还 会 产 生 减 少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的 效 果 21

第 四 章 太 湖 十 五 水 污 染 防 治 计 划 实 施 4.1 计 划 项 目 与 投 资 本 计 划 中 的 治 污 工 程 生 态 恢 复 工 程 和 强 化 管 理 工 程 3 大 工 程 共 包 括 259 个 项 目, 总 投 资 219.4 亿 元 分 别 划 分 为 下 述 九 种 类 别 : (1)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共 97 项, 投 资 106.6 亿 元 ; (2) 垃 圾 处 理 共 13 项, 投 资 12.7 亿 元 ; (3) 工 业 点 源 治 理 共 87 项, 投 资 1.1 亿 元 ; (4) 生 态 恢 复 共 4 项, 投 资 20.8 亿 元 ; (5) 清 淤 共 7 项, 投 资 39.8 亿 元 ; (6) 农 业 面 源 污 染 控 制 共 14 项, 投 资 23.0 亿 元 ; (7) 饮 用 水 保 证 共 12 项, 投 资 14.0 亿 元 ; (8) 特 殊 行 业 控 制 共 8 项, 投 资 0.9 亿 元 ; (9) 环 境 管 理 能 力 建 设 共 17 项, 投 资 0.6 亿 元 分 省 投 资 需 求 见 表 4-1 由 表 4-1 得 出, 江 苏 省 共 180 个 项 目, 占 总 项 目 数 的 69.5%; 浙 江 省 75 项, 占 29%; 上 海 4 项, 占 1.5% 总 投 资 219.4 亿 元 中, 江 苏 省 131.7 亿 元, 占 总 投 资 的 60.0%; 浙 江 省 84.8 亿 元, 占 38.7%; 上 海 市 投 资 2.9 亿 元, 占 1.3% 22

表 4-1 太 湖 水 污 染 防 治 十 五 计 划 分 项 目 类 别 投 资 表 江 苏 浙 江 上 海 合 计 项 目 类 型 项 目 投 资 项 目 投 资 项 目 投 资 项 目 投 资 ( 个 ) ( 万 元 ) ( 个 ) ( 万 元 ) ( 个 ) ( 万 元 ) ( 个 ) ( 万 元 ) 污 水 处 理 81 541437 14 495900 2 28500 97 1065837 垃 圾 处 理 4 30500 9 96425 13 126925 工 业 点 源 治 理 62 8616 25 2644 87 11260 生 态 系 统 恢 复 4 208000 4 208000 清 淤 4 239948 3 158000 7 397948 面 源 控 制 10 220933 4 8760 14 229693 水 源 地 保 护 3 61000 9 78500 12 139500 特 殊 行 业 污 染 控 制 3 3000 5 6200 8 9200 管 理 及 能 力 建 设 9 3500 6 1800 2 500 17 5800 总 计 180 1316934 75 848229 4 29000 259 2194163 4.2 筹 资 方 案 太 湖 治 理 的 投 资 应 主 要 由 地 方 承 担, 依 靠 强 化 地 方 政 府 责 任 制, 以 地 方 投 入 为 主, 国 家 给 予 适 当 支 持 太 湖 流 域 3 省 市 要 建 立 污 水 和 垃 圾 处 理 收 费 良 性 运 行 机 制, 污 水 和 垃 圾 处 理 费 必 须 加 大 收 取 力 度 根 据 谁 污 染 谁 治 理 的 原 则, 对 工 业 企 业 的 治 理 资 金 应 由 企 业 自 筹 为 主, 并 从 地 方 技 术 改 造 资 金 中 解 决 一 部 分 太 湖 十 五 水 污 染 防 治 计 划 总 投 资 219.4 亿 元, 要 争 取 多 渠 道 筹 资 方 式, 包 括 中 央 投 资 省 市 地 方 投 资 银 行 贷 款 社 会 集 资 及 国 外 资 金 等 依 据 目 前 国 家 的 投 资 政 策, 国 家 可 以 对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工 程 建 设 给 予 适 当 补 助, 原 则 上 国 家 补 助 项 目 总 投 资 的 17%, 其 它 项 目 的 投 资 由 地 23

方 承 担 对 于 清 淤 项 目, 国 家 对 建 造 挖 泥 船 给 予 支 持, 其 它 费 用 由 地 方 承 担 ; 对 于 湿 地 建 设 项 目, 国 家 适 当 补 助 支 持 示 范 项 目 的 建 设 4.3 加 强 工 程 方 案 论 证 与 太 湖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的 科 学 研 究 4.3.1 加 强 工 程 方 案 论 证 对 拟 提 出 的 工 程 方 案 应 做 好 前 期 论 证, 如 : (1) 沿 江 现 有 工 程 自 流 引 水 论 证 主 要 是 论 证 从 谏 壁 闸 至 浏 河 闸 沿 江 的 12 个 大 闸 引 水 济 太 能 力, 并 分 析 其 影 响 范 围 以 及 效 果 (2) 开 辟 新 运 河 引 水 论 证 按 年 引 水 20 亿 立 方 米 论 证, 进 行 技 术 经 济 比 选, 确 定 较 为 合 理 的 新 引 水 线 路 并 结 合 调 水 工 程, 于 运 河 两 侧 建 设 湿 地 前 置 库 和 生 态 缓 冲 带, 净 化 两 岸 污 水 (3) 抓 紧 进 行 恢 复 马 山 岛, 实 施 人 工 湿 地 计 划 的 研 究 论 证 为 缩 短 梅 梁 湖 五 里 湖 换 水 周 期, 利 用 湿 地 净 化 污 水, 进 一 步 退 田 还 湖, 改 善 梅 梁 湖 五 里 湖 水 质 (4) 太 湖 底 泥 疏 浚 方 案 论 证 确 定 太 湖 清 淤 工 程 的 位 置 范 围 深 度 和 清 淤 方 式 与 生 态 环 境 影 响 的 关 系, 制 定 指 标 体 系 来 度 量 或 评 价 清 淤 工 程 实 施 中 和 结 束 后 的 环 境 效 果 4.3.2 加 强 太 湖 污 染 防 治 的 科 学 研 究 (1) 太 湖 地 区 营 养 物 控 制 措 施 有 效 性 研 究 通 过 营 养 盐 来 源 途 径 及 来 源 量 的 调 查 和 研 究, 准 确 把 握 主 要 污 染 物 来 源 的 途 径 和 来 源 量, 以 及 已 经 采 取 的 污 染 治 理 措 施 的 去 除 量, 跟 踪 治 24

理 效 果, 评 估 治 理 措 施 (2) 农 田 面 源 控 制 措 施 的 研 究 包 括 农 田 生 态 系 统 控 制 和 农 村 有 机 废 物 资 源 化 利 用 与 无 害 化 处 理 两 个 方 面 (3) 生 态 渔 业 放 养 示 范 研 究 水 生 植 被 恢 复 研 究 及 示 范 性 工 程 包 括 品 种 的 选 择 生 态 系 统 结 构 设 计 净 化 效 果 的 分 析 二 次 污 染 的 影 响 和 管 理 模 式 等 研 究 湿 地 恢 复 技 术 湖 滨 带 管 理 技 术 政 策 等 (4) 前 置 库 规 模 结 构 功 能 及 运 行 管 理 模 式 的 研 究 选 择 地 势 低 洼 处 的 河 沟 塘 和 地 块 进 行 前 置 库 的 示 范 工 程 研 究, 着 重 于 前 置 库 污 染 物 净 化 的 过 程 和 净 化 能 力 研 究, 条 件 成 熟 后 向 全 流 域 推 广 (5) 蓝 藻 水 华 预 警 预 报 研 究 对 蓝 藻 水 华 爆 发 的 范 围 时 间 影 响 范 围 及 损 失 进 行 研 究 此 外, 还 要 开 展 污 染 水 体 修 复 水 产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乡 镇 及 农 村 污 水 处 理 和 回 用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湖 泊 总 量 削 减 及 跨 界 水 环 境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科 学 研 究 25

第 五 章 各 部 门 职 责 与 监 督 管 理 5.1 各 部 门 职 责 为 保 证 太 湖 水 污 染 防 治 计 划 的 顺 利 实 施, 江 苏 省 浙 江 省 和 上 海 市 要 统 一 行 动, 国 务 院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各 司 其 职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会 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年 度 考 核, 确 保 太 湖 水 污 染 防 治 十 五 计 划 目 标 任 务 的 完 成 5.1.1 江 苏 省 浙 江 省 及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江 苏 省 浙 江 省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对 本 辖 区 水 环 境 质 量 负 责, 制 定 太 湖 水 污 染 防 治 总 量 削 减 总 体 计 划 和 年 度 实 施 计 划, 制 定 所 辖 太 湖 流 域 产 业 结 构 和 布 局 调 整 计 划, 采 取 措 施 确 保 本 省 ( 市 ) 太 湖 污 染 物 总 量 削 减 和 省 界 断 面 水 质 达 标 每 年 对 各 地 市 政 府 水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 项 目 进 展 总 量 削 减 防 治 目 标 及 水 质 情 况 等 ) 进 行 考 核, 并 将 考 核 结 果 报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备 案 5.1.2 国 家 计 委 国 家 计 委 指 导 并 监 督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项 目 及 资 金 投 入, 将 太 湖 水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安 排 落 实 计 划 的 国 家 补 助 资 金 等 5.1.3 国 家 经 贸 委 国 家 经 贸 委 指 导 并 监 督 地 方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企 业 技 术 改 造 推 行 清 洁 生 产 计 划 的 实 施 在 制 定 淘 汰 落 后 生 产 能 力 工 艺 和 产 品 的 目 录 时, 把 那 些 污 染 严 重, 不 能 稳 定 达 标 的 小 化 工 小 印 染 等 列 入 目 录 5.1.4 科 技 部 科 技 部 进 一 步 加 强 组 织 开 展 包 括 面 源 污 染 治 理 受 污 染 水 体 修 复 等 方 面 的 水 污 染 防 治 研 究 工 作, 落 实 太 湖 流 域 水 污 染 防 治 关 键 科 学 问 题 的 立 项 研 究 与 工 程 示 范 26

5.1.5 财 政 部 财 政 部 指 导 并 监 督 计 划 确 定 的 项 目 资 金 的 落 实 5.1.6 建 设 部 建 设 部 要 在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工 程 实 施 过 程 中 加 强 指 导 监 督 和 管 理, 特 别 是 对 工 程 的 前 期 准 备 招 投 标 和 工 程 质 量, 要 加 强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组 织 实 施 区 域 集 中 供 水 工 程, 加 强 对 太 湖 流 域 城 市 节 水 工 作 的 指 导 指 导 并 监 督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和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设 施 建 设 计 划 的 制 定 和 实 施 指 导 和 促 进 城 市 环 境 基 础 设 施 企 业 化 专 业 化 社 会 化 工 作, 促 进 污 水 处 理 和 垃 圾 处 理 收 费 机 制 的 良 性 循 环 5.1.7 交 通 部 交 通 部 指 导 并 监 督 航 道 整 治 水 上 运 输 船 舶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的 实 施 5.1.8 水 利 部 水 利 部 统 一 管 理 合 理 配 置 太 湖 流 域 水 资 源 ; 严 格 取 水 许 可 管 理 采 取 节 水 调 水 清 淤 水 土 保 持 等 综 合 措 施, 加 大 流 域 水 资 源 保 护 的 力 度 ; 对 引 江 济 太 和 湖 底 清 淤 组 织 进 一 步 论 证, 提 出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5.1.9 农 业 部 农 业 部 指 导 并 监 督 实 施 包 括 畜 禽 养 殖 和 水 产 养 殖 在 内 的 农 业 面 源 污 染 控 制 和 生 态 农 业 建 设 无 公 害 绿 色 食 品 基 地 建 设 等 农 村 环 保 项 目 进 一 步 摸 清 农 业 面 源 污 染 底 数, 开 展 面 源 污 染 防 治 研 究 和 政 策 指 导 5.1.10 国 家 林 业 局 负 责 太 湖 流 域 的 防 护 林 带 建 设 湿 地 修 复 和 生 物 多 样 性 保 护 等 生 态 恢 复 保 护 和 建 设 的 职 能 5.1.11 国 家 旅 游 局 国 家 旅 游 局 指 导 并 监 督 旅 游 餐 饮 设 施 住 宿 设 施 和 旅 游 景 区 景 点 等 污 染 治 理 计 划 的 实 施 27

5.1.12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对 水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实 施 统 一 监 督 管 理, 做 好 联 席 会 议 的 牵 头 工 作, 组 织 协 调 流 域 重 大 环 境 问 题 的 解 决 方 案, 组 织 对 政 府 和 各 有 关 部 门 实 施 计 划 的 监 督 检 查 5.2 监 督 管 理 5.2.1 加 强 新 建 项 目 的 环 境 管 理 严 格 太 湖 流 域 新 建 项 目 的 审 批, 实 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制 度 不 符 合 太 湖 水 污 染 防 治 十 五 计 划 要 求 的 一 律 不 得 审 批, 对 违 反 规 定 的 要 追 究 有 关 领 导 的 责 任 太 湖 湖 体 不 得 新 增 排 污 口 禁 止 向 生 活 饮 用 水 地 表 水 源 一 级 保 护 区 的 水 体 排 放 污 水 禁 止 在 生 活 饮 用 水 地 表 水 源 二 级 保 护 区 内 新 建 扩 建 向 水 体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建 设 项 目 在 生 活 饮 用 水 地 表 水 源 二 级 保 护 区 内 改 建 项 目, 必 须 削 减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5.2.2 推 行 清 洁 生 产 工 作 分 期 分 批 在 重 点 区 域 及 重 点 行 业 推 行 清 洁 生 产 审 核 工 作,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减 少 污 染 物 的 排 放 量, 依 靠 ISO 14000 国 际 环 境 管 理 标 准, 强 化 环 境 管 理, 提 高 对 各 类 污 染 源 的 控 制 水 平 5.2.3 加 强 流 域 水 环 境 管 理 力 度 尽 快 制 定 有 利 于 强 化 流 域 水 污 染 防 治 管 理 的 法 规 国 家 和 地 方 在 跨 省 界 断 面 处 和 湖 体 安 装 水 质 自 动 监 控 设 施, 地 方 在 各 自 管 辖 范 围 内 的 跨 地 市 交 界 河 流 处 和 饮 用 水 源 地 逐 步 安 装 水 质 自 动 监 控 设 施,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每 月 定 期 向 社 会 公 布 太 湖 水 质 状 况 5.2.4 全 面 实 行 排 放 水 污 染 物 总 量 控 制 制 度 和 排 污 许 可 证 制 度 对 主 要 水 污 染 物 (COD TP 和 NH 3 -N) 实 行 排 污 许 可 证 制 度 及 总 量 控 制 制 度 江 苏 省 浙 江 省 及 上 海 市 环 保 部 门 要 根 据 十 五 计 划 下 达 的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提 出 水 污 染 物 总 量 削 减 计 划, 制 订 实 施 方 案, 由 省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实 施 总 量 控 制 目 标 应 列 入 省 市 长 地 市 县 ( 市 ) 长 目 28

标 责 任 状, 以 保 证 流 域 ( 区 域 ) 水 污 染 物 总 量 得 到 有 效 控 制 5.2.5 实 施 公 众 环 境 监 督 利 用 各 种 媒 介 宣 传 普 及 环 境 保 护 知 识, 实 行 公 众 有 奖 举 报 制 度, 对 超 标 排 污 及 各 类 违 反 环 境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以 及 国 家 公 务 人 员 的 不 作 为 进 行 舆 论 监 督 5.3 政 策 措 施 按 照 成 本 补 偿 原 则, 逐 步 提 高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费 标 准, 建 立 良 性 运 营 机 制 要 按 照 国 务 院 [2000]36 号 文 件 有 关 规 定, 抓 紧 落 实 污 水 处 理 厂 处 理 费 免 征 增 值 税 的 具 体 办 法 对 尚 未 开 征 污 水 处 理 费 的 城 市, 其 污 水 处 理 工 程 项 目 不 予 立 项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