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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各 行 政 及 學 術 單 位 業 務 報 告 學 生 事 務 處 : 2014 溪 城 盃 學 生 合 唱 比 賽 已 於 12/21 假 傳 賢 堂 舉 行, 本 次 共 有 16 個 團 體 參 加, 中 文 系 合 唱 團 獲 得 冠 軍, 本 活 動 非 常 感 謝 音 樂 系 孫 主 任 之 協 助, 明 年 亦 將 繼 續 推 動, 希 望 更 多 的 團 體 參 加 理 學 院 : 化 學 系 推 動 課 程 分 流, 今 年 並 獲 得 教 育 部 補 助 80 萬 元, 本 院 亦 積 極 鼓 勵 學 院 內 其 它 學 系 申 請 該 項 計 畫 電 算 中 心 : 1 依 照 第 10 次 行 政 會 議 (103.12.22) 討 論 管 制 追 蹤 事 項 之 決 議, 請 研 發 處 就 完 成 表 單 擇 期 對 各 單 位 進 行 說 明 及 溝 通 彙 整, 意 見 彙 整 無 誤 後, 再 由 電 算 中 心 進 行 表 單 平 台 建 置 2 有 關 圖 書 館 及 總 務 處 分 別 編 列 預 算 app 之 規 劃 將 召 開 協 調 會 議 邀 集 兩 單 位 共 同 針 對 本 校 app 之 規 畫 進 行 意 見 整 合 及 效 率 提 升 陸 提 案 討 論 第 一 案 案 由 : 請 討 論 東 吳 大 學 助 教 聘 約 辦 法 修 訂 案 提 案 人 : 人 事 室 林 主 任 政 鴻 說 明 : 一 現 行 東 吳 大 學 助 教 聘 約 辦 法 自 88 年 6 月 2 日 訂 定 以 來, 已 歷 經 十 餘 年, 部 分 規 則 宜 再 調 整, 故 建 請 修 訂 本 辦 法 本 次 修 訂 重 點 如 下 : ( 一 ) 為 使 助 教 聘 任 及 其 聘 約 等 相 關 規 範 事 項 更 加 完 備, 擬 將 本 辦 法 分 為 東 吳 大 學 助 教 聘 任 辦 法 與 東 吳 大 學 助 教 聘 約, 明 訂 聘 任 規 則 與 聘 約 內 容, 以 利 各 教 學 單 位 及 受 聘 人 遵 循 ( 二 ) 新 增 東 吳 大 學 助 教 聘 任 辦 法 : 明 訂 助 教 之 權 利 義 務 聘 任 資 格 薪 資 標 準 請 假 考 核 獎 懲 及 離 職 等 規 範 ( 三 ) 修 訂 東 吳 大 學 助 教 聘 約 辦 法 為 東 吳 大 學 助 教 聘 約 : 調 整 助 教 之 請 假 比 照 職 員 有 關 規 定, 新 增 須 接 受 考 核 及 應 遵 守 性 平 法 等 相 關 規 範 ( 四 ) 因 考 量 已 聘 任 之 助 教 係 依 現 行 法 規 所 聘, 且 辦 理 助 教 考 核 需 預 備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等 問 題, 本 修 訂 案 通 過 後, 建 議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始 正 式 實 施 二 檢 附 東 吳 大 學 助 教 聘 任 辦 法 草 案 東 吳 大 學 助 教 聘 約 辦 法 修 訂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原 條 文, 敬 請 討 論 決 議 : 通 過 修 正 東 吳 大 學 助 教 聘 約 及 新 增 東 吳 大 學 助 教 聘 任 辦 法 第 二 案 案 由 : 請 討 論 東 吳 大 學 職 工 獎 懲 辦 法 修 訂 案 提 案 人 : 人 事 室 林 主 任 政 鴻 說 明 : 一 依 103 學 年 學 術 暨 行 政 單 位 主 管 知 行 營 決 議, 修 訂 東 吳 大 學 職 工 獎 懲 辦 法 2

部 分 條 文, 放 寬 職 工 獎 勵 規 定 本 次 修 訂 之 重 點 如 下 : ( 一 ) 放 寬 獎 勵 原 則 及 嘉 獎 規 定 條 文, 並 調 整 申 誡 之 懲 處 標 準 ( 二 ) 增 列 獎 勵 案 件 經 核 定 後, 應 由 其 主 管 於 所 屬 一 級 單 位 之 相 關 會 議 中 公 開 表 揚, 以 為 鼓 勵 並 作 為 其 他 同 仁 模 範 二 檢 附 修 訂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東 吳 大 學 職 工 獎 懲 辦 法 原 條 文, 敬 請 討 論 決 議 : 修 正 通 過 第 三 案 案 由 : 請 討 論 東 吳 大 學 職 員 聘 任 辦 法 修 訂 案 提 案 人 : 人 事 室 林 主 任 政 鴻 說 明 : 一 本 校 職 員 聘 任 辦 法 經 實 際 運 作, 部 分 規 則 宜 再 調 整, 故 建 請 修 訂 東 吳 大 學 職 員 聘 任 辦 法 本 次 修 訂 之 重 點 如 下 : ( 一 ) 增 列 本 校 學 士 班 學 生 英 文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為 新 聘 職 員 英 文 認 定 標 準, 以 利 延 攬 本 校 畢 業 校 友 返 校 服 務 ( 二 ) 增 列 免 經 第 一 年 約 聘 試 用 之 例 外 規 定, 以 利 延 攬 優 秀 人 才 二 檢 附 修 訂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東 吳 大 學 職 員 聘 任 辦 法 原 條 文, 敬 請 討 論 決 議 : 修 正 通 過 第 四 案 案 由 : 敬 請 審 議 本 校 與 約 旦 公 主 科 技 大 學 上 海 師 範 大 學 杭 州 師 範 大 學 及 溫 州 大 學 簽 署 校 級 學 術 交 流 協 議 案 提 案 人 : 姚 學 術 交 流 長 思 遠 說 明 : 一 本 案 業 經 本 學 期 國 際 交 流 委 員 會 第 2 次 會 議 (103.12.05) 通 過 二 為 加 強 本 校 與 國 際 及 大 陸 地 區 高 校 之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提 請 簽 訂 校 級 學 術 交 流 協 議, 學 校 簡 介 及 協 議 草 案 請 詳 附 件 1-4 決 議 : 通 過 第 五 案 案 由 : 敬 請 審 議 本 校 與 寧 夏 醫 科 大 學 及 溫 州 大 學 簽 署 校 級 學 生 交 流 協 議 案 提 案 人 : 姚 學 術 交 流 長 思 遠 說 明 : 一 本 案 業 經 本 學 期 國 際 交 流 委 員 會 第 2 次 會 議 (103.12.05) 通 過 二 本 校 與 寧 夏 醫 科 大 學 校 級 學 術 交 流 協 議 業 於 103 年 11 月 10 日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並 正 與 教 育 部 陳 核 報 備 簽 署 中 為 強 化 與 上 述 兩 校 之 學 生 交 流 合 作, 提 請 簽 訂 校 級 學 生 交 流 協 議, 學 校 簡 介 及 協 議 草 案 請 詳 附 件 決 議 : 通 過 第 六 案 案 由 : 敬 請 審 議 本 校 與 約 旦 公 主 科 技 大 學 簽 署 校 級 學 生 交 換 協 議 案 說 明 : 提 案 人 : 姚 學 術 交 流 長 思 遠 3

一 本 案 業 經 本 學 期 國 際 交 流 委 員 會 第 2 次 會 議 (103.12.05) 通 過 二 為 強 化 本 校 與 該 校 之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提 請 簽 訂 校 級 學 生 交 換 協 議, 學 校 簡 介 及 協 議 草 案 請 詳 附 件 決 議 : 通 過 第 七 案 案 由 : 敬 請 審 議 本 校 與 福 州 大 學 簽 訂 關 於 閩 台 高 校 聯 合 培 養 人 才 專 案 辦 學 協 議 案 提 案 人 : 姚 學 術 交 流 長 思 遠 說 明 : 一 本 案 業 經 本 學 期 國 際 交 流 委 員 會 第 2 次 會 議 (103.12.05) 通 過 二 福 州 大 學 為 大 陸 之 211 高 校 業 為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129 所 大 陸 地 區 高 校, 並 已 於 2013 年 3 月 4 日 與 本 校 簽 訂 學 術 及 學 生 交 流 協 議 為 辦 理 本 校 與 大 陸 地 區 福 州 大 學 之 東 福 專 班, 提 請 簽 訂 關 於 閩 台 高 校 聯 合 培 養 人 才 專 案 辦 學 協 議 書, 協 議 草 案 請 詳 附 件 決 議 : 通 過 第 八 案 案 由 : 請 討 論 東 吳 大 學 校 園 紀 念 品 經 營 與 管 理 辦 法 修 訂 案 提 案 人 : 許 社 資 長 晉 雄 說 明 : 本 次 修 訂, 統 一 校 園 紀 念 品 名 稱 及 明 訂 定 期 陳 報 經 營 成 效 及 決 行 層 級 決 議 : 通 過 補 充 說 明 :1 本 辦 法 第 四 條 所 稱 本 校 各 單 位 不 含 學 生 團 體 或 班 級, 惟 學 校 已 辦 理 採 購 及 販 售 的 校 園 紀 念 品 項 目, 不 得 進 行 複 製 使 用 ; 學 生 團 體 或 班 級 製 作 之 相 關 物 品 亦 僅 能 以 提 供 本 校 師 生 為 對 象, 不 可 對 外 販 售 營 利 2 本 校 販 售 校 園 紀 念 品 皆 依 規 定 開 立 發 票 及 繳 納 稅 金, 近 日 財 政 部 國 稅 局 函 發 本 校 將 辦 理 健 全 網 路 交 易 營 業 人 稅 籍 管 理 作 業 訪 查, 特 提 醒 本 校 各 單 位 及 學 生 團 體 勿 利 用 網 際 網 路 公 開 銷 售 貨 物 而 未 依 規 定 開 立 發 票 等 相 關 稅 務 事 宜, 以 免 受 罰 第 九 案 案 由 : 建 請 討 論 東 吳 大 學 教 學 單 位 增 設 產 業 專 班 辦 法 草 案 提 案 人 : 邱 教 務 長 永 和 說 明 : 一 為 配 合 產 業 用 人 需 求, 強 化 民 眾 職 場 就 業 能 力, 培 養 第 二 專 長 及 提 供 跨 領 域 學 習 機 會, 特 訂 定 東 吳 大 學 教 學 單 位 增 設 產 業 專 班 辦 法, 俾 便 各 教 學 單 位 得 依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提 出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及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之 增 設 計 劃 案 二 各 教 學 單 位 申 請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及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之 增 設 案, 除 經 本 校 相 關 行 政 程 序 通 過 外, 另 需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方 可 辦 理 招 生 相 關 招 生 事 宜 另 依 大 學 法 第 24 條 規 定 辦 理, 擬 定 招 生 規 定 報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4

另 招 生 名 額 招 生 方 式 報 考 資 格 錄 取 原 則 等 相 關 規 定, 均 將 詳 列 於 招 生 簡 章 公 告 週 知 三 依 本 辦 法 招 生 之 名 額 均 為 外 加 名 額,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人 數 以 60 人 為 限,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招 生 名 額 以 不 超 過 30 名 為 原 則 四 檢 附 東 吳 大 學 教 學 單 位 增 設 產 業 專 班 辦 法 草 案 詳 如 附 件 決 議 : 修 正 通 過 柒 臨 時 動 議 捌 散 會 5

報 告 事 項 一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執 行 情 形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案 由 決 議 執 行 情 形 敬 請 審 議 本 校 與 約 旦 大 學 阿 卡 巴 分 校 約 旦 扎 爾 卡 大 學 西 班 牙 武 康 大 學 及 大 陸 宜 春 學 院 簽 署 校 級 學 術 交 流 協 議 案 敬 請 審 議 本 校 與 揚 州 大 學 及 蘇 州 科 技 學 院 簽 署 校 級 學 生 交 流 協 議 案 敬 請 審 議 本 校 與 西 班 牙 武 康 大 學 簽 署 校 級 學 生 交 換 協 議 請 討 論 東 吳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修 正 案 請 討 論 東 吳 大 學 健 康 中 心 就 診 辦 法 修 正 案 請 討 論 東 吳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案 通 過 通 過 通 過 修 正 通 過 通 過 為 慎 重 其 事, 本 案 請 教 務 處 提 供 歷 年 獲 得 本 校 教 學 優 良 或 教 學 傑 出 獎 勵 名 單 及 近 三 年 每 學 期 之 授 課 科 目 課 堂 反 應 問 卷 評 量 結 果 平 均 達 全 校 前 25% 之 統 計 表, 並 發 函 請 全 校 老 師 表 達 意 見 後 再 議 1. 將 本 校 與 大 陸 宜 春 學 院 簽 署 校 級 學 術 交 流 協 議 書 提 送 教 育 部 核 定 2. 國 際 處 著 手 辦 理 與 約 旦 大 學 阿 卡 巴 分 校 約 旦 扎 爾 卡 大 學 西 班 牙 武 康 大 學 簽 署 校 級 學 術 交 流 協 議 相 關 事 宜 將 本 校 與 揚 州 大 學 及 蘇 州 科 技 學 院 校 級 學 生 交 流 協 議 書 提 送 教 育 部 核 定 國 際 處 著 手 辦 理 與 西 班 牙 武 康 大 學 簽 署 校 級 學 生 交 換 協 議 相 關 事 宜 本 案 由 教 務 處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再 簽 請 校 長 公 布 實 施 依 決 議 執 行 會 議 紀 錄 確 認 後, 將 簽 請 校 長 公 布 實 施 辦 理 中 回 議 程 首 頁 6

報 告 事 項 二 有 關 本 學 年 度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 定 ) 管 制 事 項 編 號 東 吳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第 10 次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 定 ) 事 項 管 制 案 執 行 情 形 彙 整 表 決 議 ( 定 ) 事 項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一 二 請 學 務 處 提 出 全 校 輔 導 系 統 總 檢 討 第 19 次 行 政 會 議 請 學 務 處 持 續 完 成 全 校 輔 導 系 統 總 檢 討 請 學 務 處 針 對 導 師 制 度 -- 班 級 課 程 2 學 分 事 宜, 於 下 學 期 提 出 方 案, 並 修 正 相 關 法 規 請 學 務 處 規 劃 導 師 服 務 成 效 之 評 量 措 施 導 師 服 務 成 效 應 做 為 教 師 申 請 升 等 及 休 假 之 重 要 參 考, 請 人 事 室 修 訂 教 師 升 等 及 休 假 相 關 辦 法, 將 學 務 處 對 於 導 師 服 務 成 效 之 評 量 措 施 納 入 考 量, 並 於 下 學 期 提 出 建 議 案 102 學 年 度 第 20 次 行 政 會 議 請 研 發 處 建 置 校 務 資 料 庫 平 台, 鼓 勵 學 系 及 教 師 上 線 填 報, 俾 便 校 方 統 計 各 項 研 究 計 畫 數 據 103 學 年 度 第 1 次 行 政 會 議 承 辦 單 位 學 務 處 人 事 室 研 發 處 預 定 完 成 日 期 本 案 研 議 中 執 行 情 形 研 發 處 已 完 成 校 務 資 料 庫 填 報 平 台 現 階 段 所 需 使 用 之 表 單, 後 續 請 由 電 算 中 心 接 手 進 行 系 統 開 發 103.12.22 擬 辦 擬 予 繼 續 管 制 擬 予 繼 續 管 制 回 議 程 首 頁 7

報 告 事 項 三 各 行 政 及 學 術 單 位 業 務 報 告 研 究 發 展 處 報 告 一 科 技 部 104 年 度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案 : ( 一 ) 自 即 日 起 接 受 申 請, 計 畫 主 持 人 須 於 103 年 12 月 31 日 ( 三 ) 下 午 5 時 前 完 成 線 上 申 請 作 業, 請 鼓 勵 所 屬 教 師 踴 躍 提 出 申 請 ( 二 ) 請 各 學 系 提 醒 教 師 及 早 作 業, 以 避 免 科 技 部 系 統 屆 臨 申 請 期 限 時 壅 塞 之 情 形 二 科 技 部 104 年 度 大 專 學 生 研 究 計 畫 案 : ( 一 ) 近 期 (103.12.9) 作 業 要 點 修 訂 重 點 : 1 補 助 經 費 : 每 位 學 生 每 月 新 台 幣 6,000 元, 八 個 月 計 新 台 幣 48,000 元 ( 原 作 業 要 點 : 研 究 助 學 金 : 每 位 學 生 每 月 新 台 幣 4,000 元, 八 個 月 計 新 台 幣 32,000 元 ; 耗 材 物 品 圖 書 及 雜 項 費 用 : 每 一 計 畫 最 高 以 補 助 新 台 幣 15,000 元 為 限 ) 2 研 究 創 作 獎 之 獲 獎 人 數 每 年 以 二 百 名 為 限 ( 原 作 業 要 點 : 研 究 創 作 獎 之 獲 獎 人 數 每 年 以 一 百 名 為 限 ) ( 二 ) 自 即 日 起 接 受 申 請, 是 項 申 請 案 已 全 面 實 施 線 上 製 作 申 請 書, 學 生 上 傳 之 歷 年 成 績 須 有 註 冊 組 之 證 明 章 戳, 請 各 學 系 提 醒 有 意 申 請 之 指 導 教 師 學 生 及 早 作 業, 並 協 助 檢 覈 申 請 資 料, 本 校 線 上 申 請 截 止 日 期 為 104 年 2 月 5 日 ( 四 ) 下 午 5 時 前 8

第 一 案 附 件 一 東 吳 大 學 助 教 聘 任 辦 法 ( 草 案 ) 條 文 內 容 說 明 第 一 條 明 訂 本 辦 法 之 依 據 為 協 助 學 系 推 展 系 務, 以 及 明 確 規 範 助 教 之 權 利 與 義 務, 依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助 教 之 工 作 範 圍 職 責 如 下 : 一 協 助 學 系 之 教 學 及 研 究 工 作 二 辦 理 學 系 之 行 政 事 務 三 支 援 學 院 之 學 術 活 動 及 行 政 事 務 四 協 助 輔 導 學 生 品 德 生 活 言 行 五 其 他 交 辦 之 公 務 明 訂 助 教 之 職 責 第 三 條 明 訂 助 教 之 聘 任 資 格 新 聘 之 助 教 應 具 有 國 內 外 大 學 之 學 士 以 上 或 碩 士 學 位, 且 成 及 聘 任 程 序 績 優 良 者 聘 任 助 教 應 本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之 原 則 徵 聘, 經 學 系 審 慎 評 選 通 過 後, 簽 請 校 長 聘 任 之 第 四 條 助 教 應 接 受 學 系 主 任 之 指 導, 依 學 校 章 則 執 行 各 項 工 作 明 訂 助 教 應 遵 循 指 導 與 校 規 章 則 第 五 條 明 訂 新 進 助 教 應 參 與 新 聘 之 助 教 應 參 加 由 人 事 室 辦 理 之 新 進 人 員 訓 練 課 程 ; 各 學 新 進 人 員 等 各 項 訓 練 系 或 學 院 得 視 需 要 自 行 規 劃 各 類 助 教 研 習 活 動 課 程 及 活 動 第 六 條 明 訂 助 教 之 請 假 考 助 教 之 請 假 考 核 獎 懲, 分 別 依 職 員 請 假 辦 法 職 工 服 務 核 獎 懲, 皆 比 照 職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職 工 獎 懲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員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助 教 應 依 學 校 辦 公 時 間 到 校 上 班, 其 出 勤 由 學 系 管 理, 但 學 出 勤 由 學 系 管 理 系 得 依 實 際 之 需 要 調 整 其 上 下 班 時 間 第 七 條 明 訂 助 教 之 聘 期 與 續 助 教 之 聘 期 為 一 年, 以 學 年 為 基 準 初 聘 者, 依 實 際 到 職 日 聘 程 序 起 聘, 聘 期 至 該 學 年 結 束 為 止 聘 期 屆 滿 由 學 系 依 實 際 之 需 要, 報 請 校 長 續 聘 之 第 八 條 明 訂 本 辦 法 之 訂 定 與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報 請 校 長 發 布 施 行, 修 訂 時 亦 同 修 訂 程 序 9

第 一 案 附 件 二 辦 法 名 稱 : 東 吳 大 學 助 教 聘 約 東 吳 大 學 助 教 聘 約 辦 法 修 訂 條 文 對 照 表 擬 修 訂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辦 法 名 稱 : 東 吳 大 學 助 教 聘 約 辦 法 調 整 辦 法 名 稱 ( 刪 除 條 文 ) 第 一 條 為 辦 理 本 校 助 教 之 聘 任, 特 訂 定 東 吳 大 學 助 教 聘 約 辦 法 第 一 條 受 聘 人 有 遵 守 本 校 有 關 規 章 及 議 決 案 之 義 務 ( 新 增 條 文 ) 新 增 助 教 應 遵 守 規 章 等 義 務 條 文 第 二 條 受 聘 人 之 薪 給 依 本 校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三 條 受 聘 人 應 接 受 學 系 主 任 安 排 協 助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學 生 及 行 政 有 關 之 工 作 第 四 條 受 聘 人 接 到 聘 書 後, 應 於 應 聘 書 簽 名 並 於 一 週 內 將 應 聘 書 送 回 人 事 室, 如 不 應 聘, 請 將 聘 書 退 還 第 二 條 本 校 助 教 之 聘 任 應 依 本 辦 法 辦 理 聘 任 之 助 教 應 遵 守 東 吳 大 學 助 教 聘 約 東 吳 大 學 助 教 聘 約 如 下 : 一 受 聘 人 之 薪 給 依 本 校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受 聘 人 應 接 受 學 系 主 任 安 排 協 助 教 學 研 究 或 行 政 有 關 之 工 作 1. 刪 除 部 份 文 字 2. 條 次 變 更 1. 條 次 變 更 2. 明 訂 助 教 之 職 責 三 受 聘 人 接 到 聘 書 後, 應 於 應 聘 條 次 變 更 書 簽 名 並 於 一 週 內 將 應 聘 書 送 回 人 事 室, 如 不 應 聘, 請 將 聘 書 退 還 第 五 條 受 聘 人 於 聘 期 中 辭 職, 應 於 離 職 前 一 個 月 簽 請 校 長 核 准 後, 再 於 離 職 前 一 週 內, 依 東 吳 大 學 行 政 業 務 移 交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業 務 移 交 及 離 職 會 簽 手 續 四 受 聘 人 於 聘 期 中 辭 職, 應 於 離 1. 條 次 變 更 職 前 一 個 月 簽 請 校 長 核 准 後, 再 於 離 職 前 一 週 內 辦 妥 離 校 手 續 2. 配 合 本 校 新 訂 之 行 政 業 務 移 交 辦 法, 修 訂 部 份 文 字 10

第 六 條 受 聘 人 應 依 學 校 辦 公 時 間 到 校 上 班, 其 出 勤 由 學 系 管 理, 但 學 系 得 依 實 際 之 需 要 調 整 其 上 下 班 時 間 五 受 聘 人 應 依 學 校 辦 公 時 間 到 校 條 次 變 更 上 班, 其 出 勤 由 學 系 管 理, 但 學 系 得 依 實 際 之 需 要 調 整 其 上 下 班 時 間 第 七 條 六 受 聘 人 之 請 假 比 照 教 師 有 關 規 1. 條 次 變 更 受 聘 人 之 請 假 獎 懲 及 考 核 比 照 定 辦 理 2. 調 整 助 教 請 假 職 員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七 受 聘 人 之 獎 懲 比 照 職 員 有 關 規 比 照 職 員 之 規 定 辦 理 範, 新 增 須 接 受 考 核 之 規 定 第 八 條 受 聘 人 應 遵 守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防 治 準 則 等 相 關 規 定 受 聘 人 應 尊 重 他 人 與 自 己 之 性 或 身 體 之 自 主, 避 免 不 受 歡 迎 之 追 求 行 為, 並 不 得 以 強 制 或 暴 力 手 段 處 理 與 性 或 性 別 有 關 之 衝 突 ( 新 增 條 文 ) 新 增 助 教 應 遵 守 性 平 法 相 關 規 範 第 九 條 受 聘 人 如 不 能 履 行 本 聘 約 或 違 反 本 聘 約 情 節 重 大 者, 得 經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報 請 校 長 予 以 解 聘 八 受 聘 人 如 不 能 履 行 本 聘 約 或 違 反 本 聘 約 情 節 重 大 者, 得 經 系 務 會 議 或 經 系 務 會 議 指 定 之 小 組 審 議 通 過 後, 報 請 校 長 予 以 解 聘 ( 刪 除 條 文 ) 九 受 聘 人 之 聘 期 一 年, 聘 期 屆 滿 由 學 系 依 實 際 之 需 要, 報 請 校 長 續 聘 之 第 十 條 本 校 基 於 工 作 上 之 需 要, 得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受 聘 人 之 個 人 資 料 十 本 校 基 於 工 作 上 之 需 要, 得 依 法 對 受 聘 人 之 個 人 資 料 作 電 腦 或 其 他 之 處 理 1. 條 次 變 更 2. 調 整 解 聘 程 序 1. 條 次 變 更 2. 調 整 部 份 文 字 第 十 一 條 本 聘 約 未 規 定 事 項, 依 有 關 法 令 處 理 ( 新 增 條 文 ) 明 訂 本 聘 約 未 規 定 事 項 之 處 理 方 式 第 十 二 條 本 聘 約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報 請 校 長 發 布 施 行, 修 訂 時 亦 同 第 三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報 請 校 長 發 布 施 行, 修 訂 時 亦 同 1. 條 次 變 更 2. 調 整 部 份 文 字 11

第 一 案 附 件 三 東 吳 大 學 助 教 聘 約 辦 法 88 年 6 月 2 日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辦 理 本 校 助 教 之 聘 任, 特 訂 定 東 吳 大 學 助 教 聘 約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校 助 教 之 聘 任 應 依 本 辦 法 辦 理 聘 任 之 助 教 應 遵 守 東 吳 大 學 助 教 聘 約 東 吳 大 學 助 教 聘 約 如 下 : 一 受 聘 人 之 薪 給 依 本 校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受 聘 人 應 接 受 學 系 主 任 安 排 協 助 教 學 研 究 或 行 政 有 關 之 工 作 三 受 聘 人 接 到 聘 書 後, 應 於 應 聘 書 簽 名 並 於 一 週 內 將 應 聘 書 送 回 人 事 室, 如 不 應 聘, 請 將 聘 書 退 還 四 受 聘 人 於 聘 期 中 辭 職, 應 於 離 職 前 一 個 月 簽 請 校 長 核 准 後, 再 於 離 職 前 一 週 內 辦 妥 離 校 手 續 五 受 聘 人 應 依 學 校 辦 公 時 間 到 校 上 班, 其 出 勤 由 學 系 管 理, 但 學 系 得 依 實 際 之 需 要 調 整 其 上 下 班 時 間 六 受 聘 人 之 請 假 比 照 教 師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七 受 聘 人 之 獎 懲 比 照 職 員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八 受 聘 人 如 不 能 履 行 本 聘 約 或 違 反 本 聘 約 情 節 重 大 者, 得 經 系 務 會 議 或 經 系 務 會 議 指 定 之 小 組 審 議 通 過 後, 報 請 校 長 予 以 解 聘 九 受 聘 人 之 聘 期 一 年, 聘 期 屆 滿 由 學 系 依 實 際 之 需 要, 報 請 校 長 續 聘 之 十 本 校 基 於 工 作 上 之 需 要, 得 依 法 對 受 聘 人 之 個 人 資 料 作 電 腦 或 其 他 之 處 理 第 三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報 請 校 長 發 布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回 議 程 首 頁 12

第 二 案 附 件 一 東 吳 大 學 職 工 獎 懲 辦 法 修 訂 條 文 對 照 表 擬 修 訂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第 四 條 獎 勵 懲 辦 理 原 則 如 下 : 一 辦 理 所 屬 單 位 職 責 內 之 業 務 或 活 動, 除 有 優 異 表 現 者 得 予 獎 勵 外, 應 納 入 年 度 成 績 考 核, 不 另 敘 獎 二 獎 勵 應 以 實 際 承 辦 人 員 為 主, 其 餘 協 辦 人 員 視 其 績 效 審 慎 獎 勵 三 校 外 單 位 來 函 建 議 之 敘 獎 案, 應 參 照 本 辦 法 辦 理 四 已 領 取 津 貼 或 工 作 酬 勞 者, 除 具 有 特 殊 貢 獻 外, 不 再 敘 獎 五 獎 勵 案 件 經 核 定 後, 應 由 其 主 管 於 所 屬 一 級 單 位 之 相 關 會 議 中 公 開 表 揚 第 四 條 獎 懲 辦 理 原 則 如 下 : 一 辦 理 所 屬 單 位 職 責 內 之 業 務 或 活 動, 除 有 創 新 作 法 或 有 特 殊 貢 獻 者 得 予 獎 勵 外, 例 行 性 及 配 合 性 之 業 務, 應 納 入 年 度 成 績 考 核, 不 另 敘 獎 二 獎 勵 應 以 實 際 承 辦 人 員 為 主, 其 餘 協 辦 人 員 視 其 績 效 審 慎 獎 勵 三 校 外 單 位 來 函 建 議 之 敘 獎 案, 應 參 照 本 辦 法 辦 理 四 已 領 取 津 貼 或 工 作 酬 勞 者, 除 具 有 特 殊 貢 獻 外, 不 再 敘 獎 五 除 特 殊 原 因 外, 獎 懲 案 件 應 於 事 實 發 生 後 一 個 月 內 簽 辦 1. 對 於 同 仁 辦 理 職 責 內 業 務 表 現 優 異 者, 得 給 予 敘 獎 2. 明 訂 獎 勵 案 核 定 後 於 所 屬 一 級 單 位 公 開 場 合 表 揚, 以 鼓 勵 同 仁 並 作 為 模 範 第 五 條 職 工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給 予 嘉 獎 : 一 維 護 校 園 安 全, 有 具 體 貢 獻 二 辦 理 重 要 活 動, 圓 滿 成 功 三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各 類 競 賽, 成 績 優 異 名 列 前 茅, 為 校 爭 光 四 對 於 主 辦 業 務 有 優 異 表 現, 或 提 供 創 新 方 案 經 採 行 確 具 成 效 五 服 務 態 度 良 好, 屢 獲 好 評 六 公 餘 參 與 社 會 公 益 服 務, 犧 牲 奉 獻 七 其 他 相 當 於 前 述 各 款 情 事 第 五 條 職 工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給 予 嘉 獎 : 一 維 護 校 園 安 全, 有 具 體 貢 獻 二 籌 辦 非 例 行 性 業 務 成 績 優 異 或 主 辦 業 務 有 特 殊 具 體 貢 獻 三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各 類 競 賽, 成 績 優 異 名 列 前 茅, 為 校 爭 光 四 對 於 主 辦 業 務 提 供 創 新 方 案, 經 採 行 確 具 成 效 五 服 務 態 度 良 好, 屢 獲 好 評 六 公 餘 參 與 社 會 公 益 服 務, 犧 牲 奉 獻 七 其 他 相 當 於 前 述 各 款 情 事 調 整 嘉 獎 標 準 第 八 條 職 工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給 予 申 誡 : 一 督 導 不 週 處 理 業 務 失 當 或 支 援 校 務 工 作 失 職 二 違 反 性 別 平 等 智 慧 財 產 權 或 第 八 條 職 工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給 予 申 誡 : 一 處 理 業 務 或 支 援 校 務 工 作 失 職, 致 影 響 校 譽 二 違 反 性 別 平 等 智 慧 財 產 權 或 增 列 督 導 不 週 及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業 務 交 接 之 懲 處 13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等 相 關 法 令 三 工 作 怠 慢 或 對 交 辦 任 務 無 故 延 誤 四 行 為 不 檢 有 違 公 序 良 俗 五 擅 代 他 人 或 指 使 他 人 代 行 簽 核 等 情 事 六 服 務 態 度 不 佳, 屢 遭 致 批 評 七 值 勤 無 故 不 到 或 擅 離 職 守 八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業 務 移 交 九 其 他 相 當 於 前 述 各 款 情 事 第 十 一 條 除 特 殊 原 因 外, 獎 懲 案 件 應 於 事 實 發 生 後 一 個 月 內 簽 辦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等 相 關 法 令 三 工 作 怠 慢 或 對 交 辦 任 務 無 故 延 誤 四 行 為 不 檢 有 違 公 序 良 俗 五 擅 代 他 人 或 指 使 他 人 代 行 簽 核 等 情 事 六 服 務 態 度 不 佳, 屢 遭 致 批 評 七 值 勤 無 故 不 到 或 擅 離 職 守 八 其 他 相 當 於 前 述 各 款 情 事 ( 新 增 條 文 ) 本 條 文 為 原 第 4 條 第 5 款 之 內 容 第 十 二 條 記 功 或 記 過 以 下 之 獎 懲, 由 各 單 位 主 管 填 具 獎 懲 建 議 表 依 行 政 程 序 簽 核 ; 記 大 功 或 記 大 過 以 上 之 獎 懲, 須 經 職 工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並 經 出 席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之 通 過 為 決 議 第 十 三 條 職 工 對 獎 懲 結 果 有 異 議 時, 得 於 收 受 或 知 悉 獎 懲 結 果 之 次 日 起, 依 東 吳 大 學 職 工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設 置 及 評 議 辦 法 之 規 定 提 起 申 訴 第 十 四 條 本 校 職 工 之 獎 勵 懲 處,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悉 依 本 辦 法 辦 理 第 十 一 條 記 功 或 記 過 以 下 之 獎 懲, 由 各 單 位 主 管 填 具 獎 懲 建 議 表 依 行 政 程 序 簽 核 ; 記 大 功 或 記 大 過 以 上 之 獎 懲, 須 經 職 工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並 經 出 席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之 通 過 為 決 議 第 十 二 條 職 工 對 獎 懲 結 果 有 異 議 時, 得 於 收 受 或 知 悉 獎 懲 結 果 之 次 日 起, 依 東 吳 大 學 職 工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設 置 及 評 議 辦 法 之 規 定 提 起 申 訴 第 十 三 條 本 校 職 工 之 獎 勵 懲 處,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悉 依 本 辦 法 辦 理 條 次 變 更 條 次 變 更 條 次 變 更 第 十 五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發 布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第 十 四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發 布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條 次 變 更 14

東 吳 大 學 職 工 獎 懲 辦 法 84 年 4 月 12 日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86 年 1 月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89 年 2 月 2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98 年 12 月 2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第 5 條 條 文 102 年 10 月 21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全 條 文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公 平 獎 懲 標 準, 激 勵 工 作 士 氣, 特 訂 定 東 吳 大 學 職 工 獎 懲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獎 勵 分 嘉 獎 記 功 記 大 功 嘉 獎 三 次 作 為 記 功 一 次, 記 功 三 次 作 為 記 大 功 一 次 懲 處 分 申 誡 記 過 記 大 過 申 誡 三 次 作 為 記 過 一 次, 記 過 三 次 作 為 記 大 過 一 次 同 一 考 核 年 度 之 獎 懲 得 相 互 抵 銷, 但 紀 錄 仍 予 保 留 第 三 條 在 同 一 考 核 年 度 內 累 積 達 兩 大 功 者 發 給 二 個 月 本 薪 獎 金, 記 大 功 者 發 給 一 個 月 本 薪 獎 金 在 同 一 考 核 年 度 內 累 積 達 兩 大 過 者 應 立 即 解 聘, 記 大 過 者 該 年 度 不 予 辦 理 晉 級 獎 懲 紀 錄 得 作 為 年 度 服 務 成 績 考 核 之 計 分 項 目 第 四 條 獎 懲 辦 理 原 則 如 下 : 一 辦 理 所 屬 單 位 職 責 內 之 業 務 或 活 動, 除 有 創 新 作 法 或 有 特 殊 貢 獻 者 得 予 獎 勵 外, 例 行 性 及 配 合 性 之 業 務, 應 納 入 年 度 成 績 考 核, 不 另 敘 獎 二 獎 勵 應 以 實 際 承 辦 人 員 為 主, 其 餘 協 辦 人 員 視 其 績 效 審 慎 獎 勵 三 校 外 單 位 來 函 建 議 之 敘 獎 案, 應 參 照 本 辦 法 辦 理 四 已 領 取 津 貼 或 工 作 酬 勞 者, 除 具 有 特 殊 貢 獻 外, 不 再 敘 獎 五 除 特 殊 原 因 外, 獎 懲 案 件 應 於 事 實 發 生 後 一 個 月 內 簽 辦 第 五 條 職 工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給 予 嘉 獎 : 一 維 護 校 園 安 全, 有 具 體 貢 獻 二 籌 辦 非 例 行 性 業 務 成 績 優 異 或 主 辦 業 務 有 特 殊 具 體 貢 獻 三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各 類 競 賽, 成 績 優 異 名 列 前 茅, 為 校 爭 光 四 對 於 主 辦 業 務 提 供 創 新 方 案, 經 採 行 確 具 成 效 五 服 務 態 度 良 好, 屢 獲 好 評 六 公 餘 參 與 社 會 公 益 服 務, 犧 牲 奉 獻 七 其 他 相 當 於 前 述 各 款 情 事 第 六 條 職 工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給 予 記 功 : 一 適 時 消 弭 意 外 事 件 或 變 故 之 發 生, 使 學 校 免 受 損 失 二 執 行 學 校 另 行 交 付 之 重 大 任 務, 圓 滿 成 功, 增 進 學 校 榮 譽 或 權 益 三 針 對 主 辦 業 務, 予 以 革 新, 有 重 大 成 效 四 其 他 相 當 於 前 述 各 款 情 事 第 七 條 職 工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給 予 記 大 功 : 一 冒 險 搶 救 重 大 災 害, 使 學 校 免 遭 嚴 重 破 壞 二 主 動 爭 取 辦 理 重 大 任 務, 圓 滿 成 功, 增 進 學 校 榮 譽 或 權 益 三 承 辦 大 型 重 要 活 動, 圓 滿 成 功, 提 昇 國 家 形 象 及 增 進 學 校 榮 譽 四 針 對 校 務, 提 供 具 體 革 新 建 議, 經 採 行 後, 有 重 大 成 效 五 其 他 相 當 於 上 述 各 款 情 事 第 八 條 職 工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給 予 申 誡 : 一 處 理 業 務 或 支 援 校 務 工 作 失 職, 致 影 響 校 譽 15

二 違 反 性 別 平 等 智 慧 財 產 權 或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等 相 關 法 令 三 工 作 怠 慢 或 對 交 辦 任 務 無 故 延 誤 四 行 為 不 檢 有 違 公 序 良 俗 五 擅 代 他 人 或 指 使 他 人 代 行 簽 核 等 情 事 六 服 務 態 度 不 佳, 屢 遭 致 批 評 七 值 勤 無 故 不 到 或 擅 離 職 守 八 其 他 相 當 於 前 述 各 款 情 事 第 九 條 職 工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給 予 記 過 : 一 前 條 所 列 各 情 形 之 再 犯 或 情 節 嚴 重 二 管 理 不 善 或 怠 忽 職 責 使 學 校 遭 受 損 失 三 有 謊 報 或 偽 造 或 竊 用 行 為 四 洩 漏 職 務 上 之 機 密 五 無 正 當 理 由, 公 然 違 抗 主 管 命 令 六 涉 性 騷 擾 事 件, 經 查 證 屬 實 七 其 他 相 當 於 上 述 各 款 情 事 第 十 條 職 工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給 予 記 大 過 或 解 聘 : 一 前 條 所 列 各 情 形 之 再 犯 或 情 節 嚴 重 二 貪 污 瀆 職 營 私 舞 弊 挪 用 公 款 三 明 知 所 屬 人 員 舞 弊, 而 刻 意 隱 瞞 庇 護 四 誣 告 或 暴 力 脅 迫 同 事 長 官 五 在 校 內 鬥 毆 或 酗 酒 滋 事 六 涉 性 侵 害 事 件, 經 查 證 屬 實 七 其 他 相 當 於 上 述 各 款 情 事 第 十 一 條 記 功 或 記 過 以 下 之 獎 懲, 由 各 單 位 主 管 填 具 獎 懲 建 議 表 依 行 政 程 序 簽 核 ; 記 大 功 或 記 大 過 以 上 之 獎 懲, 須 經 職 工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並 經 出 席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之 通 過 為 決 議 第 十 二 條 職 工 對 獎 懲 結 果 有 異 議 時, 得 於 收 受 或 知 悉 獎 懲 結 果 之 次 日 起, 依 東 吳 大 學 職 工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設 置 及 評 議 辦 法 之 規 定 提 起 申 訴 第 十 三 條 本 校 職 工 之 獎 勵 懲 處,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悉 依 本 辦 法 辦 理 第 十 四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發 布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回 議 程 首 頁 16

第 三 案 附 件 一 東 吳 大 學 職 員 聘 任 辦 法 修 訂 條 文 對 照 表 擬 修 訂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第 四 條 新 聘 之 職 員 需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初 複 試 測 驗 ( 或 同 等 級 ) 以 上 或 東 吳 大 學 英 檢 之 檢 定, 並 應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 一 護 士 : 專 科 學 校 護 理 科 系 畢 業, 具 護 士 證 照 二 技 佐 : 專 科 學 校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具 相 關 證 照 三 護 理 師 : 大 學 以 上 護 理 科 系 畢 業, 具 護 理 師 證 照 四 營 養 師 : 大 學 以 上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具 營 養 師 證 照 五 技 士 : 專 科 學 校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具 三 年 以 上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及 相 關 證 照, 或 大 學 以 上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具 相 關 證 照 六 組 員 : 大 學 以 上 畢 業 七 助 理 秘 書 : 大 學 以 上 畢 業 八 二 等 技 正 : 大 學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具 六 年 以 上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及 相 關 證 照, 或 具 碩 士 學 位 有 四 年 以 上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及 相 關 證 照 九 二 等 專 員 ( 或 編 審 或 輔 導 員 ): 大 學 畢 業 具 六 年 以 上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或 具 碩 士 學 位 有 四 年 以 上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十 二 等 秘 書 : 大 學 畢 業 具 六 年 以 上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或 具 碩 士 學 位 有 四 年 以 上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前 項 所 稱 同 等 級 之 英 文 檢 定 標 準 依 公 務 人 員 英 語 檢 測 陞 任 評 分 計 分 標 準 對 照 表 之 規 定 辦 理 ; 所 稱 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由 單 位 主 管 認 定, 並 以 專 職 工 作 為 限 ; 所 稱 之 相 關 科 系, 由 單 位 主 管 認 定, 但 所 持 之 學 歷 須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學 校 之 學 第 四 條 新 聘 之 職 員 需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複 試 測 驗 ( 或 同 等 級 ) 以 上 之 檢 定, 並 應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 一 護 士 : 專 科 學 校 護 理 科 系 畢 業, 具 護 士 證 照 二 技 佐 : 專 科 學 校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具 相 關 證 照 三 護 理 師 : 大 學 以 上 護 理 科 系 畢 業, 具 護 理 師 證 照 四 營 養 師 : 大 學 以 上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具 營 養 師 證 照 五 技 士 : 專 科 學 校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具 三 年 以 上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及 相 關 證 照, 或 大 學 以 上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具 相 關 證 照 六 組 員 : 大 學 以 上 畢 業 七 助 理 秘 書 : 大 學 以 上 畢 業 八 二 等 技 正 : 大 學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具 六 年 以 上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及 相 關 證 照, 或 具 碩 士 學 位 有 四 年 以 上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及 相 關 證 照 九 二 等 專 員 ( 或 編 審 或 輔 導 員 ): 大 學 畢 業 具 六 年 以 上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或 具 碩 士 學 位 有 四 年 以 上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十 二 等 秘 書 : 大 學 畢 業 具 六 年 以 上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或 具 碩 士 學 位 有 四 年 以 上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前 項 所 稱 同 等 級 之 英 文 檢 定 標 準 依 公 務 人 員 英 語 檢 測 陞 任 評 分 計 分 標 準 對 照 表 之 規 定 辦 理 ; 所 稱 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由 單 位 主 管 認 定, 並 以 專 職 工 作 為 限 ; 所 稱 之 相 關 科 系, 由 單 位 主 管 認 定, 但 所 持 之 學 歷 須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學 校 之 學 歷, 如 為 國 外 學 歷 者, 另 須 由 人 事 增 列 本 校 學 士 班 學 生 英 文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 東 吳 大 學 英 檢 為 新 聘 職 員 英 文 認 定 標 準, 以 利 延 攬 畢 業 校 友 返 校 服 務 17

歷, 如 為 國 外 學 歷 者, 另 須 由 人 事 室 辦 理 查 證 合 格 ; 所 稱 之 相 關 證 照 為 法 律 規 定 從 事 該 項 工 作 應 具 備 之 證 照 職 員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約 聘 之 代 理 人 員 短 期 人 員 業 務 性 質 特 殊 或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經 專 案 簽 准 者, 得 不 受 第 一 項 需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初 複 試 測 驗 ( 或 同 等 級 ) 以 上 或 東 吳 大 學 英 檢 檢 定 之 限 制 室 辦 理 查 證 合 格 ; 所 稱 之 相 關 證 照 為 法 律 規 定 從 事 該 項 工 作 應 具 備 之 證 照 職 員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約 聘 之 代 理 人 員 短 期 人 員 業 務 性 質 特 殊 或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經 專 案 簽 准 者, 得 不 受 第 一 項 需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複 試 測 驗 ( 或 同 等 級 ) 以 上 檢 定 之 限 制 第 七 條 各 單 位 甄 選 職 員 時, 得 優 先 由 單 位 內 非 編 制 人 員 遞 補 或 由 人 事 室 協 助 轉 調 合 適 之 職 員 如 無 合 適 之 人 選, 則 由 人 事 室 依 據 用 人 單 位 之 需 求, 辦 理 公 開 徵 求 前 項 遞 補 之 非 編 制 人 員 仍 需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初 複 試 測 驗 ( 或 同 等 級 ) 以 上 或 東 吳 大 學 英 檢 之 檢 定 第 九 條 新 聘 職 員 應 先 試 用 三 個 月 試 用 期 間, 單 位 主 管 應 多 方 考 核, 評 量 其 品 德 專 業 能 力 等, 必 要 時 得 延 長 試 用 期 試 用 期 間 如 有 不 適 任 之 情 形 時, 得 隨 時 中 止 試 用, 不 予 聘 用 ; 試 用 期 滿 合 格 者, 經 校 長 核 准 後 正 式 聘 用 新 聘 之 專 任 職 員, 除 特 殊 原 因 經 專 案 簽 准 者 外, 第 一 年 先 以 約 聘 方 式 任 用, 約 聘 期 滿 經 評 估 合 格 者, 始 納 編 為 正 式 職 員 第 七 條 各 單 位 甄 選 職 員 時, 得 優 先 由 單 位 內 非 編 制 人 員 遞 補 或 由 人 事 室 協 助 轉 調 合 適 之 職 員 如 無 合 適 之 人 選, 則 由 人 事 室 依 據 用 人 單 位 之 需 求, 辦 理 公 開 徵 求 前 項 遞 補 之 非 編 制 人 員 仍 需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複 試 測 驗 ( 或 同 等 級 ) 以 上 之 檢 定 第 九 條 新 聘 職 員 應 先 試 用 三 個 月 試 用 期 間, 單 位 主 管 應 多 方 考 核, 評 量 其 品 德 專 業 能 力 等, 必 要 時 得 延 長 試 用 期 試 用 期 間 如 有 不 適 任 之 情 形 時, 得 隨 時 中 止 試 用, 不 予 聘 用 ; 試 用 期 滿 合 格 者, 經 校 長 核 准 後 正 式 聘 用 新 聘 之 專 任 職 員 第 一 年 先 以 約 聘 方 式 任 用, 約 聘 期 滿 經 評 估 合 格 者, 始 納 編 為 正 式 職 員 增 列 本 校 學 士 班 學 生 英 文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 東 吳 大 學 英 檢 為 新 聘 職 員 英 文 認 定 標 準, 以 利 延 攬 畢 業 校 友 返 校 服 務 增 列 免 經 第 一 年 約 聘 試 用 之 例 外 規 定, 以 利 延 攬 優 秀 人 才 18

第 三 案 附 件 二 東 吳 大 學 職 員 聘 任 辦 法 86 年 10 月 1 日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86 年 11 月 5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89 年 4 月 12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91 年 8 月 6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92 年 10 月 1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第 3 12 條 94 年 3 月 2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第 4 11 13 條 95 年 12 月 6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第 3 至 16 條 101 年 3 月 7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第 3 至 5 10 條 103 年 1 月 20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第 3 4 6 至 10 條 103 年 9 月 15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第 4 7 11 條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第 三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校 職 員 之 轉 調 聘 任 晉 升, 依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三 條 本 校 職 員 依 其 工 作 性 質 分 為 : 一 事 務 人 員 : 指 於 各 級 行 政 單 位 辦 理 行 政 事 務 之 人 員, 計 有 組 員 二 等 專 員 ( 或 編 審 或 輔 導 員 ) 及 一 等 專 員 ( 或 編 審 或 輔 導 員 ) 等 三 個 職 級 二 秘 書 人 員 : 指 協 助 主 管 處 理 庶 務 或 協 調 單 位 綜 合 業 務 或 辦 理 院 系 行 政 事 務 之 人 員, 計 有 助 理 秘 書 二 等 秘 書 一 等 秘 書 等 三 個 職 級 助 理 秘 書 薪 級 比 照 薪 級 表 之 組 員 薪 級 二 等 秘 書 及 一 等 秘 書 薪 級 比 照 薪 級 表 之 專 員 薪 級 三 技 術 人 員 : 指 從 事 校 舍 水 電 空 調 實 驗 儀 器 電 化 設 施, 以 及 電 腦 設 備 維 修 程 式 設 計 系 統 分 析 網 路 規 劃 等 相 關 工 作 之 人 員, 計 有 技 佐 技 士 二 等 技 正 一 等 技 正 等 四 個 職 級 二 等 技 正 及 一 等 技 正 薪 級 比 照 薪 級 表 之 專 員 薪 級 四 護 理 人 員 : 指 從 事 病 患 門 診 之 護 理 醫 囑 之 執 行 衛 生 教 育 與 諮 詢, 以 及 醫 療 保 健 預 防 等 相 關 工 作 之 人 員, 計 有 護 士 護 理 師 ( 或 營 養 師 ) 二 等 專 員 一 等 專 員 等 四 個 職 級 本 校 得 聘 專 門 委 員 協 助 校 長 或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處 理 相 關 事 務 或 主 持 專 案, 分 為 一 等 及 二 等 兩 個 職 級 一 等 之 專 門 委 員 薪 級 比 照 薪 級 表 之 專 門 委 員 薪 級 二 等 之 專 門 委 員 薪 級 比 照 組 長 薪 級 第 四 條 新 聘 之 職 員 需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複 試 測 驗 ( 或 同 等 級 ) 以 上 之 檢 定, 並 應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 一 護 士 : 專 科 學 校 護 理 科 系 畢 業, 具 護 士 證 照 二 技 佐 : 專 科 學 校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具 相 關 證 照 三 護 理 師 : 大 學 以 上 護 理 科 系 畢 業, 具 護 理 師 證 照 四 營 養 師 : 大 學 以 上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具 營 養 師 證 照 五 技 士 : 專 科 學 校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具 三 年 以 上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及 相 關 證 照, 或 大 學 以 上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具 相 關 證 照 六 組 員 : 大 學 以 上 畢 業 七 助 理 秘 書 : 大 學 以 上 畢 業 八 二 等 技 正 : 大 學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具 六 年 以 上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及 相 關 證 照, 或 具 碩 士 學 位 有 四 年 以 上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及 相 關 證 照 九 二 等 專 員 ( 或 編 審 或 輔 導 員 ): 大 學 畢 業 具 六 年 以 上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或 具 碩 士 學 位 有 四 年 以 上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19

十 二 等 秘 書 : 大 學 畢 業 具 六 年 以 上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或 具 碩 士 學 位 有 四 年 以 上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前 項 所 稱 同 等 級 之 英 文 檢 定 標 準 依 公 務 人 員 英 語 檢 測 陞 任 評 分 計 分 標 準 對 照 表 之 規 定 辦 理 ; 所 稱 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由 單 位 主 管 認 定, 並 以 專 職 工 作 為 限 ; 所 稱 之 相 關 科 系, 由 單 位 主 管 認 定, 但 所 持 之 學 歷 須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學 校 之 學 歷, 如 為 國 外 學 歷 者, 另 須 由 人 事 室 辦 理 查 證 合 格 ; 所 稱 之 相 關 證 照 為 法 律 規 定 從 事 該 項 工 作 應 具 備 之 證 照 職 員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約 聘 之 代 理 人 員 短 期 人 員 業 務 性 質 特 殊 或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經 專 案 簽 准 者, 得 不 受 第 一 項 需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複 試 測 驗 ( 或 同 等 級 ) 以 上 檢 定 之 限 制 第 五 條 人 事 室 應 定 期 辦 理 職 員 轉 調 作 業, 包 括 職 員 自 請 轉 調 或 各 級 單 位 主 管 申 請 調 動 所 屬 同 仁 之 職 務 轉 調 作 業 由 校 長 召 集 相 關 單 位 主 管 組 成 審 議 小 組 進 行 審 議, 其 作 業 要 點 另 訂 之 學 校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調 整 職 員 之 職 務 第 六 條 各 單 位 因 職 員 離 職 或 因 特 殊 原 因 擬 進 用 人 員 時, 應 先 簽 請 校 長 核 准 後 始 可 辦 理 甄 選 各 單 位 之 臨 時 性 短 期 性 季 節 性 及 特 定 性 工 作, 應 以 聘 請 約 聘 人 員 擔 任 為 原 則 前 項 約 聘 人 員 之 甄 選, 得 由 用 人 單 位 自 行 辦 理, 不 受 第 七 條 規 定 之 限 制 第 七 條 各 單 位 甄 選 職 員 時, 得 優 先 由 單 位 內 非 編 制 人 員 遞 補 或 由 人 事 室 協 助 轉 調 合 適 之 職 員 如 無 合 適 之 人 選, 則 由 人 事 室 依 據 用 人 單 位 之 需 求, 辦 理 公 開 徵 求 前 項 遞 補 之 非 編 制 人 員 仍 需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複 試 測 驗 ( 或 同 等 級 ) 以 上 之 檢 定 第 八 條 前 條 之 應 徵 者, 由 用 人 單 位 辦 理 甄 選 面 試, 符 合 資 格 者 擇 優 簽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錄 取 第 九 條 新 聘 職 員 應 先 試 用 三 個 月 試 用 期 間, 單 位 主 管 應 多 方 考 核, 評 量 其 品 德 專 業 能 力 等, 必 要 時 得 延 長 試 用 期 試 用 期 間 如 有 不 適 任 之 情 形 時, 得 隨 時 中 止 試 用, 不 予 聘 用 ; 試 用 期 滿 合 格 者, 經 校 長 核 准 後 正 式 聘 用 新 聘 之 專 任 職 員 第 一 年 先 以 約 聘 方 式 任 用, 約 聘 期 滿 經 評 估 合 格 者, 始 納 編 為 正 式 職 員 第 十 條 職 員 擔 任 目 前 職 級 滿 三 年 且 具 備 下 列 情 形 者, 得 由 服 務 單 位 主 管 於 每 學 年 結 束 前 報 升 職 級, 經 校 長 核 定 後, 於 次 一 學 年 八 月 晉 升 一 最 近 三 年 考 績 甲 等 且 前 三 年 考 核 平 均 成 績 為 該 單 位 甲 等 人 數 前 二 分 之 一 二 最 近 三 年 均 參 加 校 內 外 在 職 訓 練 課 程, 且 每 年 之 時 數 均 達 12 小 時 以 上 三 職 員 擔 任 職 務 之 職 級 由 二 等 晉 升 為 一 等 職 級 前, 應 曾 於 二 個 以 上 單 位 服 務 但 因 業 務 性 質 特 殊 經 專 案 簽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前 項 第 三 款 規 定, 自 105 學 年 度 起 實 施 第 十 一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報 請 校 長 發 布 施 行, 修 訂 時 亦 同 回 議 程 首 頁 20

第 四 案 附 件 一 一. 屬 約 旦 公 主 科 技 大 學 Princess Sumaya University for Technology (PSUT) 性 : 私 立 大 學 二. 成 立 時 間 :1991 三. 規 模 : 簡 介 該 校 位 於 哈 桑 科 學 城 在 約 旦 安 曼, 靠 近 Jubaiha 鎮, 距 離 市 中 心 約 11 公 里 的 學 術 機 構 校 園 位 置 在 科 學 矩 陣 (scientific matrix) 中, 其 中 包 括 了 教 育 部 高 等 教 育 和 科 學 研 究 機 構, 皇 家 科 學 協 會, 約 旦 大 學 和 皇 家 地 理 中 心 綜 合 各 重 要 科 技 發 展 機 構, 該 區 域 形 成 國 家 科 技 園 的 核 心 該 校 學 院 包 含 King Hussein Faculty of Computing Sciences King Abdullah II Faculty of Engineering King Talal Faculty of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King Abdullah I Faculty of Graduate Studies and Scientific Research 四. 學 校 特 色 : 該 校 的 主 要 使 命 是 教 育 學 生, 追 求 在 資 訊 和 通 信 技 術 (ICT) 電 子 計 算 機 工 程 通 信 工 程 和 商 業 領 域 的 職 業 生 涯 該 校 與 產 業 合 作 密 切, 業 界 夥 伴 包 含 微 軟 (Microsoft) 昇 陽 (Sun Microsystems) 甲 骨 文 (Oracle) 等 等 2012 年 該 校 成 為 中 東 和 北 非 地 區 首 家 獲 得 其 Charles Babbage Grant( 查 理 斯 - 巴 貝 奇 獎 ) 的 大 學 透 過 這 一 獎 項,PSUT 獲 得 了 使 用 供 應 商 新 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Synopsys) 的 綜 合 電 子 設 計 自 動 化 (EDA) 軟 體 的 許 可 以 及 課 程 支 援 和 專 業 培 訓 五. 國 際 交 流 現 況 : 該 校 與 美 國 中 央 佛 羅 里 達 大 學 伊 利 諾 斯 大 學 以 及 法 國 德 國 韓 國 等 多 校 合 作 其 中 與 台 灣 合 作 學 校 包 含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六. 參 考 網 站 : 甲 官 方 網 站 :http://psut.edu.jo/main/university/about 乙 鉅 亨 網 新 聞 -PSUT 獲 得 巴 貝 奇 獎 : http://news.cnyes.com/content/20120531/kfkg3yu8vgbsy.shtml?c=us_stock 21

AGREEMENT ON ACADEMIC COOPERATION BETWEEN SOOCHOW UNIVERSITY, TAIWAN AND PRINCESS SUMAYA UNIVERSITY FOR TECHNOLOGY, JORDAN For the purpose of developing academic exchange and cooperation programs in both education and research, Soochow University (Taipei, Taiwan) and Princess Sumaya University for Technology (Amman, Jordan), hereby agree to the following, with the strong conviction that they will enhance the research and educational processes at both universities. 1. On the basis of the principles of mutual benefit and respect for each other s independence, both institutions will promote: a) Exchange of students; b) Exchange of faculty members, researchers and personnel for research; c) Joint research activities and other forms of cooperation when agreed separately on each specific case; d) Exchange of academic information and materials; and e) Chinese learning courses/activities. 2. The implementation of each activity mentioned above shall be separately determined upon consultation between both institutions. Nothing shall diminish the full autonomy of either institution, nor shall any constraints be imposed by either upon the other in carrying out the agreement. It is implicit then that each and every activity undertaken under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approved by the appropriate officials at each institution and shall fall with each institution s academic and fiscal constraints. 3.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in effect for five years from the date of its signing, and will be automatically renewed for successive periods equal to the initial term. It may be amended with mutual consent of the two institutions at any time, and may be terminated by either party, with a written notification of six months in advance. 4. This agreement is executed in English in duplicate. Wei Ta Pan President Soochow University Date Mashhoor Al-Refai President Princess Sumaya University for Technology Date 22

第 四 案 附 件 二 一 屬 性 : 師 範 二 成 立 時 間 :1954 年 三 學 生 人 數 : 近 40,000 名 四 教 職 員 人 數 : 近 1,700 名 五 校 長 : 朱 自 强 六 地 址 : 海 市 徐 匯 區 桂 林 路 100 號 七 系 所 : 上 海 師 範 大 學 SHANGHAI NORMAL UNIVERSITY 簡 介 人 文 與 傳 播 學 院 教 育 學 院 法 政 學 院 馬 克 思 主 義 學 院 外 國 語 學 院 商 學 院 音 樂 學 院 美 術 學 院 謝 晉 影 視 藝 術 學 院 對 外 漢 語 學 院 旅 遊 學 院 生 命 與 環 境 科 學 學 院 數 理 學 院 建 築 工 程 學 院 資 訊 與 機 電 工 程 學 院 體 育 學 院 繼 續 教 育 學 院 進 修 學 院 行 知 藝 術 學 院 天 華 學 院 青 年 學 院 八 特 色 : 上 海 師 範 大 學 是 上 海 市 重 點 大 學, 是 一 所 以 文 科 見 長 並 具 教 師 教 育 特 色 的 文 理 工 學 科 協 調 發 展 的 綜 合 性 大 學 擁 有 本 科 專 業 85 個, 覆 蓋 11 個 學 科 門 類 共 有 博 士 學 位 點 42 個 碩 士 學 位 點 154 個 專 業 學 位 碩 士 點 10 個 另 有 7 個 博 士 後 流 動 站 擁 有 國 家 上 海 市 市 教 委 重 點 學 科, 教 育 部 上 海 市 重 點 實 驗 室 和 研 究 基 地 近 年 來, 上 海 師 範 大 學 的 學 術 聲 譽 明 顯 增 強, 連 續 多 年 進 入 英 國 泰 晤 士 高 等 教 育 QS 亞 洲 大 學 排 行 榜 200 強,2013 年, 位 於 亞 洲 大 學 排 名 181 位 根 據 ESI( 基 本 科 學 指 標 ), 學 校 高 水 準 ( 高 被 引 ) 論 文 位 於 全 國 第 47 位 元, 化 學 數 學 材 料 科 學 和 工 程 等 4 個 學 科 進 入 ESI 引 文 排 名 前 1% 截 至 2013 年 10 月, 上 海 師 範 大 學 文 科 獲 省 部 級 以 上 重 大 項 目 13 項, 其 中 4 項 國 家 社 科 基 金 重 大 招 標 專 案 4 項 教 育 部 哲 學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重 大 課 題 攻 關 專 案,5 項 上 海 市 哲 學 社 會 科 學 重 大 專 案 學 報 ( 哲 社 版 ) 在 新 一 輪 CSSCI 全 國 高 校 學 報 排 名 第 12 位 九 排 名 : 中 國 校 友 會 網 2014 中 國 大 學 排 名 榜,127 名 十 國 際 交 流 : 截 止 2013 年 6 月, 上 海 師 範 大 學 已 與 美 國 加 拿 大 英 國 愛 爾 蘭 德 國 法 國 西 班 牙 波 蘭 丹 麥 荷 蘭 比 利 時 芬 蘭 義 大 利 匈 牙 利 澳 大 利 亞 紐 西 蘭 俄 羅 斯 愛 沙 尼 亞 波 札 那 尚 比 亞 以 色 列 日 本 韓 國 新 加 坡 泰 國 印 尼 越 南 智 利 墨 西 哥 以 及 中 國 香 港 澳 門 等 37 個 國 家 和 地 區 的 266 個 高 校 和 組 織 建 立 了 合 作 交 流 關 係 與 美 國 英 國 德 國 和 法 國 等 四 個 國 家 簽 有 10 個 中 外 合 作 辦 學 項 目 目 前 一 年 期 以 上 在 校 的 留 學 生 1007 人 學 校 先 後 在 日 本 廣 島 福 山 大 學 非 洲 波 札 那 大 學 和 美 國 密 蘇 裡 大 學 建 有 三 所 孔 子 學 院 十 一 參 考 網 站 : 上 海 師 範 大 學 :http://www.shnu.edu.cn/default.aspx?tabid=9597&language=zh-cn 中 國 校 友 會 網 :http://www.cuaa.net/cur/2014 23

東 吳 大 學 與 上 海 師 範 大 學 學 術 交 流 協 議 書 為 促 進 兩 校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經 友 好 協 商 於 平 等 互 惠 原 則 下, 東 吳 大 學 與 上 海 師 範 大 學 同 意 建 立 兩 校 學 術 交 流 關 係, 協 議 如 下 : 一 交 流 內 容 : 1. 鼓 勵 雙 方 學 生 短 期 研 修 與 互 訪 交 流 2. 互 邀 雙 方 教 師 研 究 人 員 與 行 政 人 員 互 訪 交 流 3. 邀 請 與 安 排 雙 方 學 者 進 行 各 項 研 究 合 作 學 術 研 討 專 題 演 講 等 學 術 合 作 4. 互 換 學 術 出 版 品 與 分 享 學 術 資 訊 二 合 作 原 則 : 1. 雙 方 應 為 互 訪 學 者 提 供 講 學 與 研 究 之 便 利 條 件 2. 兩 校 將 優 先 處 理 本 協 議 內 允 許 之 學 生 交 流 與 學 者 互 訪 之 請 求, 並 致 力 達 成 雙 方 滿 意 之 條 款 3. 兩 校 各 指 定 一 單 位 機 構 負 責 聯 絡 工 作 與 本 協 議 之 實 施 三 本 協 議 經 雙 方 代 表 簽 字 後 生 效, 有 效 期 五 年 期 滿 時, 如 雙 方 無 異 議, 協 議 自 行 順 延 五 年 任 何 一 方 有 權 終 止 本 協 議, 但 須 提 前 六 個 月 以 書 面 通 知 對 方 四 本 協 議 一 式 兩 份, 雙 方 各 執 一 份 兩 份 文 本 中 對 應 表 述 的 不 同 用 語 所 含 意 義 相 同, 兩 份 文 本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東 吳 大 學 校 長 上 海 師 範 大 學 校 長 潘 維 大 教 授 朱 自 強 教 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4

第 四 案 附 件 三 杭 州 師 範 大 學 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 簡 介 一 屬 性 : 師 範 二 成 立 時 間 :1908 年 三 校 長 : 杜 衛 四 學 生 人 數 :18,834 餘 人 五 教 職 員 人 數 :2,256 人 六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余 杭 區 倉 前 街 道 海 曙 路 58 號 七 學 院 : 經 濟 與 管 理 學 院 政 治 與 社 會 學 院 體 育 與 健 康 學 院 外 國 語 學 院 材 料 與 化 學 化 工 學 院 杭 州 國 際 服 務 工 程 學 院 阿 裡 巴 巴 商 學 院 美 術 學 院 ( 杭 州 國 際 動 漫 學 院 ) 國 際 教 育 學 院 公 共 藝 術 教 育 部 弘 一 大 師 豐 子 愷 研 究 中 心 ( 藝 術 教 育 研 究 院 ) 沈 鈞 儒 法 學 院 教 育 學 院 人 文 學 院 理 學 院 生 命 與 環 境 科 學 學 院 醫 學 院 ( 臨 床 醫 學 護 理 健 康 管 理 基 礎 醫 學 ) 音 樂 學 院 經 亨 頤 學 院 社 會 科 學 基 礎 部 錢 江 學 院 有 機 矽 化 學 及 材 料 技 術 實 驗 室 八 特 色 : 杭 州 師 範 大 學 以 教 師 教 育 藝 術 教 育 和 文 理 基 礎 學 科 為 主, 醫 工 經 管 法 協 調 發 展 的 綜 合 性 開 放 性 和 交 叉 融 合 性 的 學 科 結 構 體 系, 現 有 服 務 特 殊 需 求 博 士 人 才 培 養 項 目 1 個 - 治 未 病 與 健 康 管 理, 浙 江 省 重 中 之 重 學 科 1 個 - 化 學, 省 部 級 重 點 學 科 15 個 - 音 樂 與 舞 蹈 學 教 育 學 美 術 學 設 計 學 生 物 學 生 態 學 護 理 學 民 商 法 學 中 國 現 當 代 文 學 英 語 語 言 文 學 中 國 近 現 代 史 基 礎 數 學 凝 聚 態 物 理 軟 體 服 務 工 程 治 未 病 與 健 康 管 理 等, 已 形 成 了 研 究 生 教 育 本 科 教 育 成 人 學 歷 教 育 繼 續 教 育 以 及 公 辦 教 育 民 辦 教 育 留 學 生 教 育 國 際 合 作 教 育 等 多 層 次 多 形 式 並 舉 的 辦 學 格 局, 现 任 阿 里 巴 巴 集 團 董 事 局 主 席 馬 雲 為 該 校 外 語 系 畢 業 校 友 九 排 名 : 中 國 校 友 會 網 2014 中 國 學 排 行 榜, 第 176 名 十 國 際 交 流 : 杭 州 師 範 大 學 與 美 國 英 國 韓 國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菲 律 賓 和 臺 灣 等 地 之 30 多 所 院 校 建 立 了 校 際 友 好 合 作 與 交 流 關 係, 並 與 美 國 中 田 納 西 州 立 大 學 合 辦 一 所 孔 子 學 院, 現 已 與 臺 灣 之 台 北 教 育 大 學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高 美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簽 署 合 作 協 議 十 一 參 考 網 站 : 杭 州 師 範 大 學 :http://www.hznu.edu.cn/index.shtml#; 25

東 吳 大 學 與 杭 州 師 範 大 學 學 術 交 流 協 議 書 為 促 進 兩 校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經 友 好 協 商 於 平 等 互 惠 原 則 下, 東 吳 大 學 與 杭 州 師 範 大 學 同 意 建 立 兩 校 學 術 交 流 關 係, 協 議 如 下 : 一 交 流 內 容 : 1. 鼓 勵 雙 方 學 生 短 期 研 修 與 互 訪 交 流 2. 互 邀 雙 方 教 師 研 究 人 員 與 行 政 人 員 互 訪 交 流 3. 邀 請 與 安 排 雙 方 學 者 進 行 各 項 研 究 合 作 學 術 研 討 專 題 演 講 等 學 術 合 作 4. 互 換 學 術 出 版 品 與 分 享 學 術 資 訊 二 合 作 原 則 : 1. 雙 方 應 為 互 訪 學 者 提 供 講 學 與 研 究 之 便 利 條 件 2. 兩 校 將 優 先 處 理 本 協 議 內 允 許 之 學 生 交 流 與 學 者 互 訪 之 請 求, 並 致 力 達 成 雙 方 滿 意 之 條 款 3. 兩 校 各 指 定 一 單 位 機 構 負 責 聯 絡 工 作 與 本 協 議 之 實 施 三 本 協 議 經 雙 方 代 表 簽 字 後 生 效, 有 效 期 五 年 期 滿 時, 如 雙 方 無 異 議, 協 議 自 行 順 延 五 年 任 何 一 方 有 權 終 止 本 協 議, 但 須 提 前 六 個 月 以 書 面 通 知 對 方 四 本 協 議 一 式 兩 份, 雙 方 各 執 一 份 兩 份 文 本 中 對 應 表 述 的 不 同 用 語 所 含 意 義 相 同, 兩 份 文 本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東 吳 大 學 校 長 杭 州 師 範 大 學 校 長 潘 維 大 教 授 杜 衛 教 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6

第 四 案 附 件 四 一 屬 性 : 綜 合 二 成 立 時 間 :1933 年 三 學 生 人 數 :14,652 名 四 教 職 員 人 數 :1,755 名 五 校 長 : 蔡 袁 強 六 地 址 : 浙 江 省 溫 州 高 教 園 區 七 系 所 : 商 學 院 法 政 學 院 馬 克 思 主 義 學 院 教 師 教 育 學 院 體 育 學 院 人 文 學 院 外 國 語 學 院 音 樂 學 院 美 術 與 設 計 學 院 數 學 與 資 訊 科 學 學 院 溫 州 大 學 WENZHOW UNIVERSITY 簡 介 物 理 與 電 子 資 訊 工 程 學 院 化 學 與 材 料 工 程 學 院 生 命 與 環 境 科 學 學 院 機 電 工 程 學 院 建 築 工 程 學 院 成 人 ( 繼 續 ) 教 育 學 院 ( 技 術 與 管 理 人 才 培 訓 中 心 ) 甌 江 學 院 國 際 合 作 學 院 城 市 學 院 八 特 色 : 溫 州 大 學 是 一 所 地 方 綜 合 性 大 學, 辦 學 歷 史 可 追 溯 到 溫 州 近 代 著 名 愛 國 愛 鄉 人 士 黃 溯 初 先 生 於 1933 年 創 辦 的 溫 州 師 範 學 校 溫 州 大 學 有 茶 山 和 學 院 路 兩 校 區, 下 設 17 個 學 院, 並 有 甌 江 學 院 城 市 學 院 2 個 獨 立 學 院, 本 科 專 業 涵 蓋 了 文 學 理 學 工 學 法 學 教 育 學 經 濟 學 歷 史 學 管 理 學 藝 術 學 等 學 科 門 類, 化 學 一 級 學 科 為 浙 江 省 重 中 之 重 學 科, 馬 克 思 主 義 中 國 化 研 究 民 俗 學 應 用 經 濟 學 文 藝 學 應 用 數 學 凝 聚 態 物 理 生 態 學 電 氣 工 程 防 災 減 災 工 程 及 防 護 工 程 等 9 個 學 科 為 浙 江 省 重 點 學 科, 環 境 與 資 源 保 護 法 學 和 機 械 製 造 及 其 自 動 化 為 溫 州 市 重 點 學 科 九 排 名 : 中 國 校 友 會 網 2014 中 國 大 學 排 名 榜,248 名 ( 尚 未 納 入 台 灣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129 所 大 陸 高 校 之 列 ) 十 國 際 交 流 : 溫 州 大 學 已 與 美 國 英 國 加 拿 大 澳 大 利 亞 義 大 利 德 國 日 本 韓 國 泰 國 新 加 坡 以 及 臺 灣 的 58 所 高 等 院 校 科 研 機 構 建 立 了 良 好 的 合 作 交 流 關 係, 與 泰 國 東 方 大 學 合 作 舉 辦 孔 子 學 院 學 校 每 年 接 收 外 國 留 學 生 進 修 生 近 200 人 次, 十 一 參 考 網 站 : 溫 州 大 學 :http://www.wzu.edu.cn/index.aspx 中 國 校 友 會 網 :http://www.cuaa.net/cur/2014 27

東 吳 大 學 與 溫 州 大 學 學 術 交 流 協 議 書 為 促 進 兩 校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經 友 好 協 商 於 平 等 互 惠 原 則 下, 東 吳 大 學 與 溫 州 大 學 同 意 建 立 兩 校 學 術 交 流 關 係, 協 議 如 下 : 一 交 流 內 容 : 1. 鼓 勵 雙 方 學 生 短 期 研 修 與 互 訪 交 流 2. 互 邀 雙 方 教 師 研 究 人 員 與 行 政 人 員 互 訪 交 流 3. 邀 請 與 安 排 雙 方 學 者 進 行 各 項 研 究 合 作 學 術 研 討 專 題 演 講 等 學 術 合 作 4. 互 換 學 術 出 版 品 與 分 享 學 術 資 訊 二 合 作 原 則 : 1. 雙 方 應 為 互 訪 學 者 提 供 講 學 與 研 究 之 便 利 條 件 2. 兩 校 將 優 先 處 理 本 協 議 內 允 許 之 學 生 交 流 與 學 者 互 訪 之 請 求, 並 致 力 達 成 雙 方 滿 意 之 條 款 3. 兩 校 各 指 定 一 單 位 機 構 負 責 聯 絡 工 作 與 本 協 議 之 實 施 三 本 協 議 經 雙 方 代 表 簽 字 後 生 效, 有 效 期 五 年 期 滿 時, 如 雙 方 無 異 議, 協 議 自 行 順 延 五 年 任 何 一 方 有 權 終 止 本 協 議, 但 須 提 前 六 個 月 書 面 通 知 對 方 四 本 協 議 一 式 兩 份, 雙 方 各 執 一 份 兩 份 文 本 中 對 應 表 述 的 不 同 用 語 所 含 意 義 相 同, 兩 份 文 本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東 吳 大 學 校 長 溫 州 大 學 校 長 潘 維 大 教 授 蔡 袁 强 教 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回 議 程 首 頁 28

第 五 案 附 件 一 一 屬 性 : 醫 藥 二 成 立 時 間 :1958 年 三 校 長 : 孫 濤 四 學 生 人 數 :27,000 餘 人 五 教 職 員 人 數 :7,426 人 六 地 址 : 寧 夏 銀 川 市 興 慶 區 勝 利 街 1160 號 七 學 院 : 寧 夏 醫 科 大 學 Ningxia Medical University 簡 介 臨 床 醫 學 院 口 腔 醫 學 院 基 礎 醫 學 院 公 共 衛 生 學 院 中 醫 學 院 ( 回 醫 學 院 ) 護 理 學 院 藥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理 學 院 成 人 教 育 學 院 研 究 生 院 檢 驗 學 院 國 際 教 育 學 院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部 ( 思 想 政 治 理 論 課 教 學 部 ) 體 育 部 ( 國 防 教 育 中 心 ) 外 國 語 教 學 部 高 等 衛 生 職 業 技 術 學 院 八 特 色 : 寧 夏 醫 科 大 學 現 以 醫 學 學 科 專 業 為 主 中 西 醫 並 存 多 學 科 協 調 發 展 的 具 有 地 方 特 色 的 學 科 專 業 體 系 擁 有 學 士 碩 士 博 士 的 學 位 培 養 體 系, 畢 業 生 就 業 率 居 寧 夏 高 校 前 列 同 時, 寧 夏 醫 科 大 學 開 展 了 回 族 醫 學 教 育, 成 立 了 回 族 醫 學 研 究 所, 回 族 醫 學 教 育 和 研 究 正 在 逐 步 成 為 辦 學 特 色 之 一 寧 夏 醫 科 大 學 擁 有 研 究 生 大 學 部 和 職 業 教 育 3 個 辦 學 層 次, 現 有 自 治 區 級 精 品 課 程 25 門 ; 國 家 特 色 優 勢 專 業 3 個, 自 治 區 特 色 優 勢 專 業 4 個 ; 國 家 級 實 驗 教 學 示 範 中 心 1 個, 自 治 區 實 驗 教 學 示 範 中 心 5 個 ; 國 家 部 委 級 重 點 學 科 4 個, 自 治 區 重 點 學 科 8 個 ; 省 部 級 重 點 實 驗 室 3 個 寧 夏 醫 科 大 學 將 爭 取 國 務 院 批 准 建 立 寧 夏 內 陸 開 放 實 驗 區 中 阿 博 覽 會 等 大 好 機 遇, 紮 實 推 進 各 項 建 設, 提 升 教 學 質 量 及 科 研 水 平, 為 實 現 有 特 色 現 代 化 高 水 平 的 綜 合 性 醫 科 大 學 而 努 力 奮 鬥 九 排 名 : 中 國 校 友 會 網 2014 中 國 學 排 行 榜, 第 293 名 十 國 際 交 流 : 先 後 與 日 本 島 根 大 學 山 形 大 學 富 山 醫 科 大 學, 澳 大 利 亞 國 立 大 學 堪 培 拉 大 學, 美 國 中 華 醫 學 基 金 會 達 庫 他 州 聖 福 德 醫 學 院, 意 大 利 費 拉 拉 大 學 以 及 大 陸 地 區 上 海 交 大 醫 學 院 首 都 醫 科 大 學 山 東 大 學 等 數 十 個 院 校 和 科 研 機 構 建 立 了 友 好 合 作 關 係, 開 展 廣 泛 的 人 才 培 養 與 科 研 合 作 十 一 參 考 網 站 : 寧 夏 醫 科 大 學 :http://www.nxmu.edu.cn/ 29

東 吳 大 學 與 寧 夏 醫 科 大 學 - 學 生 交 流 協 議 書 東 吳 大 學 與 寧 夏 醫 科 大 學 本 於 平 等 互 惠 優 勢 互 補 共 同 發 展 原 則, 經 雙 方 協 商, 就 兩 校 辦 理 研 修 生 及 暑 期 研 習 生 事 項 達 成 如 下 協 議 : 一 合 作 內 容 : ( 一 ) 研 修 生 : 雙 方 同 意 根 據 學 生 意 願, 每 學 期 互 派 註 冊 在 校, 且 至 少 已 修 讀 一 學 年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以 及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自 費 到 對 方 學 校 學 習 一 學 期, 並 以 研 修 雙 方 均 已 開 設 之 科 目 為 原 則 ( 二 ) 暑 期 研 習 生 : 雙 方 同 意 於 每 年 暑 假 期 間 辦 理 暑 期 研 習 班, 研 習 期 間 及 參 訪 旅 遊 等 內 容 依 雙 方 規 劃 另 定 之 二 合 作 型 式 : ( 一 ) 研 修 生 及 暑 期 研 習 生 均 無 名 額 限 制, 亦 不 獲 取 接 待 學 校 之 學 位 ( 二 ) 雙 方 於 研 修 及 暑 期 研 習 結 束 後, 接 待 學 校 應 發 給 學 習 證 明 ( 三 ) 研 修 生 及 暑 期 研 習 生 在 接 待 學 校 完 成 研 修 及 暑 期 研 習 後, 應 依 交 流 計 畫 返 回 原 屬 學 校, 不 得 延 長 停 留 時 間, 接 待 學 校 亦 不 受 理 為 其 辦 理 延 長 停 留 手 續 之 要 求 三 遴 選 方 式 : ( 一 ) 雙 方 從 各 自 學 校 就 讀 全 日 制 學 生 中, 根 據 學 習 成 績 個 性 是 否 適 合 本 項 研 修 及 暑 期 研 習 計 畫 等 情 況, 推 薦 至 接 待 學 校 受 推 薦 學 生 應 至 少 已 在 原 屬 學 校 修 業 滿 一 年 以 上 ( 二 ) 雙 方 各 自 保 留 審 查 對 方 推 薦 之 研 修 生 及 暑 期 研 習 生 研 修 許 可 最 後 決 定 權 若 有 不 獲 對 方 接 受 之 情 況, 推 薦 方 可 再 次 遞 補 推 薦 四 研 習 課 程 : ( 一 ) 研 修 生 得 先 於 原 屬 學 校 選 擇 接 待 學 校 開 授 之 相 關 課 程, 經 接 待 學 校 同 意 後, 至 接 待 學 校 研 習 ( 二 ) 雙 方 應 於 每 年 三 月 以 前 決 定 暑 期 研 習 班 課 程 內 容 五 輔 導 管 理 : ( 一 ) 雙 方 學 生 管 理 部 門 負 責 研 修 生 及 暑 期 研 習 生 在 接 待 學 校 研 習 期 間 之 管 理 工 作 學 生 不 參 與 院 校 評 鑑 活 動, 其 他 管 理 辦 法 應 參 照 各 自 學 校 管 理 規 定 執 行 ( 二 ) 雙 方 需 安 排 學 生 在 學 生 宿 舍 住 宿, 俾 利 進 行 管 理 照 顧 及 各 項 交 流 活 動 ( 三 ) 雙 方 有 關 部 門 或 單 位 應 儘 量 安 排 學 生 與 接 待 學 校 學 生 進 行 各 項 學 術 交 流 活 動, 並 關 心 其 生 活 起 居, 使 交 流 計 畫 取 得 最 大 效 果 ( 四 ) 雙 方 學 校 應 給 予 學 生 各 方 面 協 助 與 輔 導, 包 括 派 員 接 機 安 排 住 宿 等, 俾 利 儘 快 適 應 新 環 境 ( 五 ) 學 生 應 遵 守 本 協 議 書 及 雙 方 學 校 各 項 規 定, 如 有 違 規 情 況 嚴 重 者, 該 生 將 停 止 研 修 及 研 習, 即 時 返 回 原 屬 學 校 六 相 關 費 用 : 30

( 一 ) 研 修 生 除 在 原 屬 學 校 繳 交 學 雜 費 外, 應 再 向 接 待 學 校 繳 交 一 學 期 研 修 費 暑 期 研 習 生 收 費 方 式 由 雙 方 學 校 協 商 後 另 行 訂 定 ( 二 ) 學 生 應 自 行 負 擔 往 返 交 通 費 生 活 費 住 宿 費 書 籍 費 證 件 費 簽 證 費 保 險 費 及 其 他 個 人 支 出 等 費 用 七 施 行 細 則 : ( 一 ) 本 協 議 書 內 容 在 雙 方 指 定 相 應 行 政 部 門 實 施, 並 負 責 管 理 ( 二 ) 雙 方 學 生 應 遵 守 當 地 法 律 及 對 方 學 校 之 法 規 ( 三 ) 雙 方 依 情 況 在 辦 理 出 入 境 手 續 時 提 供 學 生 協 助, 但 學 生 應 自 行 負 責 取 得 相 關 入 境 許 可 學 校 方 面 會 儘 量 配 合, 但 不 負 責 保 證 能 給 予 入 境 許 可 等 文 件 ( 四 ) 學 生 應 於 指 定 期 限 內, 向 雙 方 學 校 繳 交 規 定 之 必 要 資 料 及 檔 案, 並 準 時 報 告 與 返 校 ( 五 ) 本 協 議 經 雙 方 代 表 簽 字 之 日 後 立 即 生 效, 有 效 期 限 五 年 協 議 到 期 前 六 個 月 任 何 一 方 不 提 出 異 議, 本 協 議 將 自 動 延 長 一 次, 有 效 期 限 五 年 如 任 何 一 方 擬 終 止 本 協 議, 應 在 預 定 終 止 日 期 之 前 至 少 六 個 月, 以 書 面 形 式 提 出 終 止 協 議 書 要 求 在 本 協 議 終 止 前 已 開 始 之 交 流 學 習 活 動 不 受 協 議 終 止 影 響, 有 關 學 生 仍 按 照 原 訂 計 畫 完 成 在 接 待 學 校 的 學 習 ( 六 ) 本 協 議 書 未 盡 事 宜 由 雙 方 協 商 後 解 決 本 協 議 一 式 兩 份, 雙 方 各 執 一 份 兩 份 文 本 中 對 應 表 述 的 不 同 用 語 所 含 意 義 相 同, 兩 份 文 本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東 吳 大 學 校 長 寧 夏 醫 科 大 學 校 長 潘 維 大 教 授 孫 濤 教 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1

第 五 案 附 件 二 一 屬 性 : 綜 合 二 成 立 時 間 :1933 年 三 學 生 人 數 :14,652 名 四 教 職 員 人 數 :1,755 名 五 校 長 : 蔡 袁 強 六 地 址 : 浙 江 省 溫 州 高 教 園 區 七 系 所 : 商 學 院 法 政 學 院 馬 克 思 主 義 學 院 教 師 教 育 學 院 體 育 學 院 人 文 學 院 外 國 語 學 院 音 樂 學 院 美 術 與 設 計 學 院 數 學 與 資 訊 科 學 學 院 溫 州 大 學 WENZHOW UNIVERSITY 簡 介 物 理 與 電 子 資 訊 工 程 學 院 化 學 與 材 料 工 程 學 院 生 命 與 環 境 科 學 學 院 機 電 工 程 學 院 建 築 工 程 學 院 成 人 ( 繼 續 ) 教 育 學 院 ( 技 術 與 管 理 人 才 培 訓 中 心 ) 甌 江 學 院 國 際 合 作 學 院 城 市 學 院 八 特 色 : 溫 州 大 學 是 一 所 地 方 綜 合 性 大 學, 辦 學 歷 史 可 追 溯 到 溫 州 近 代 著 名 愛 國 愛 鄉 人 士 黃 溯 初 先 生 於 1933 年 創 辦 的 溫 州 師 範 學 校 溫 州 大 學 有 茶 山 和 學 院 路 兩 校 區, 下 設 17 個 學 院, 並 有 甌 江 學 院 城 市 學 院 2 個 獨 立 學 院, 本 科 專 業 涵 蓋 了 文 學 理 學 工 學 法 學 教 育 學 經 濟 學 歷 史 學 管 理 學 藝 術 學 等 學 科 門 類, 化 學 一 級 學 科 為 浙 江 省 重 中 之 重 學 科, 馬 克 思 主 義 中 國 化 研 究 民 俗 學 應 用 經 濟 學 文 藝 學 應 用 數 學 凝 聚 態 物 理 生 態 學 電 氣 工 程 防 災 減 災 工 程 及 防 護 工 程 等 9 個 學 科 為 浙 江 省 重 點 學 科, 環 境 與 資 源 保 護 法 學 和 機 械 製 造 及 其 自 動 化 為 溫 州 市 重 點 學 科 九 排 名 : 中 國 校 友 會 網 2014 中 國 大 學 排 名 榜,248 名 ( 尚 未 納 入 台 灣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129 所 大 陸 高 校 之 列 ) 十 國 際 交 流 : 溫 州 大 學 已 與 美 國 英 國 加 拿 大 澳 大 利 亞 義 大 利 德 國 日 本 韓 國 泰 國 新 加 坡 以 及 臺 灣 的 58 所 高 等 院 校 科 研 機 構 建 立 了 良 好 的 合 作 交 流 關 係, 與 泰 國 東 方 大 學 合 作 舉 辦 孔 子 學 院 學 校 每 年 接 收 外 國 留 學 生 進 修 生 近 200 人 次, 十 一 參 考 網 站 : 溫 州 大 學 :http://www.wzu.edu.cn/index.aspx 中 國 校 友 會 網 :http://www.cuaa.net/cur/2014 32

東 吳 大 學 與 溫 州 大 學 - 學 生 交 流 協 議 書 東 吳 大 學 與 溫 州 大 學 本 於 平 等 互 惠 優 勢 互 補 共 同 發 展 原 則, 經 雙 方 協 商, 就 兩 校 辦 理 研 修 生 及 暑 期 研 習 生 事 項 達 成 如 下 協 議 : 一 合 作 內 容 : ( 一 ) 研 修 生 : 雙 方 同 意 根 據 學 生 意 願, 每 學 期 互 派 註 冊 在 校, 且 至 少 已 修 讀 一 學 年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以 及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自 費 到 對 方 學 校 學 習 一 學 期, 並 以 研 修 雙 方 均 已 開 設 之 科 目 為 原 則 ( 二 ) 暑 期 研 習 生 : 雙 方 同 意 於 每 年 暑 假 期 間 辦 理 暑 期 研 習 班, 研 習 期 間 及 參 訪 旅 遊 等 內 容 依 雙 方 規 劃 另 定 之 二 合 作 型 式 : ( 一 ) 研 修 生 及 暑 期 研 習 生 均 無 名 額 限 制, 亦 不 獲 取 接 待 學 校 之 學 位 ( 二 ) 雙 方 於 研 修 及 暑 期 研 習 結 束 後, 接 待 學 校 應 發 給 學 習 証 明 ( 三 ) 研 修 生 及 暑 期 研 習 生 在 接 待 學 校 完 成 研 修 及 暑 期 研 習 後, 應 依 交 流 計 畫 返 回 原 屬 學 校, 不 得 延 長 停 留 時 間, 接 待 學 校 亦 不 受 理 為 其 辦 理 延 長 停 留 手 續 之 要 求 三 遴 選 方 式 : ( 一 ) 雙 方 從 各 自 學 校 就 讀 全 日 制 學 生 中, 根 據 學 習 成 績 個 性 是 否 適 合 本 項 研 修 及 暑 期 研 習 計 畫 等 情 況, 推 薦 至 接 待 學 校 受 推 薦 學 生 應 至 少 已 在 原 屬 學 校 修 業 滿 一 年 以 上 ( 二 ) 雙 方 各 自 保 留 審 查 對 方 推 薦 之 研 修 生 及 暑 期 研 習 生 研 修 許 可 最 後 決 定 權 若 有 不 獲 對 方 接 受 之 情 況, 推 薦 方 可 再 次 遞 補 推 薦 四 研 習 課 程 : ( 一 ) 研 修 生 得 先 於 原 屬 學 校 選 擇 接 待 學 校 開 授 之 相 關 課 程, 經 接 待 學 校 同 意 後, 至 接 待 學 校 研 習 ( 二 ) 雙 方 應 於 每 年 三 月 以 前 決 定 暑 期 研 習 班 課 程 內 容 五 輔 導 管 理 : ( 一 ) 雙 方 學 生 管 理 部 門 負 責 研 修 生 及 暑 期 研 習 生 在 接 待 學 校 研 習 期 間 之 管 理 工 作 學 生 不 參 與 院 校 評 鑑 活 動, 其 他 管 理 辦 法 應 參 照 各 自 學 校 管 理 規 定 執 行 ( 二 ) 雙 方 需 安 排 學 生 在 學 生 宿 舍 住 宿, 俾 利 進 行 管 理 照 顧 及 各 項 交 流 活 動 ( 三 ) 雙 方 有 關 部 門 或 單 位 應 儘 量 安 排 學 生 與 接 待 學 校 學 生 進 行 各 項 學 術 交 流 活 動, 並 關 心 其 生 活 起 居, 使 交 流 計 畫 取 得 最 大 效 果 ( 四 ) 雙 方 學 校 應 給 予 學 生 各 方 面 協 助 與 輔 導, 包 括 派 員 接 機 安 排 住 宿 等, 俾 利 儘 快 適 應 新 環 境 ( 五 ) 學 生 應 遵 守 本 協 議 書 及 雙 方 學 校 各 項 規 定, 如 有 違 規 情 況 嚴 重 者, 該 生 將 停 止 研 修 及 研 習, 即 時 返 回 原 屬 學 校 六 相 關 費 用 : 33

( 一 ) 研 修 生 除 在 原 屬 學 校 繳 交 學 雜 費 外, 應 再 向 接 待 學 校 繳 交 一 學 期 研 修 費 暑 期 研 習 生 收 費 方 式 由 雙 方 學 校 協 商 後 另 行 訂 定 ( 二 ) 學 生 應 自 行 負 擔 往 返 交 通 費 生 活 費 住 宿 費 書 籍 費 證 件 費 簽 證 費 保 險 費 及 其 他 個 人 支 出 等 費 用 七 施 行 細 則 : ( 一 ) 本 協 議 書 內 容 在 雙 方 指 定 相 應 行 政 部 門 實 施, 並 負 責 管 理 ( 二 ) 雙 方 學 生 應 遵 守 當 地 法 律 及 對 方 學 校 之 法 規 ( 三 ) 雙 方 依 情 況 在 辦 理 出 入 境 手 續 時 提 供 學 生 協 助, 但 學 生 應 自 行 負 責 取 得 相 關 入 境 許 可 學 校 方 面 會 儘 量 配 合, 但 不 負 責 保 證 能 給 予 入 境 許 可 等 文 件 ( 四 ) 學 生 應 於 指 定 期 限 內, 向 雙 方 學 校 繳 交 規 定 之 必 要 資 料 及 檔 案, 並 準 時 報 告 與 返 校 ( 五 ) 本 協 議 經 雙 方 代 表 簽 字 之 日 後 立 即 生 效, 有 效 期 限 五 年 協 議 到 期 前 六 個 月 任 何 一 方 不 提 出 異 議, 本 協 議 將 自 動 延 長 一 次, 有 效 期 限 五 年 如 任 何 一 方 擬 終 止 本 協 議, 應 在 預 定 終 止 日 期 之 前 至 少 六 個 月, 以 書 面 形 式 提 出 終 止 協 議 書 要 求 在 本 協 議 終 止 前 已 開 始 之 交 流 學 習 活 動 不 受 協 議 終 止 影 響, 有 關 學 生 仍 按 照 原 訂 計 畫 完 成 在 接 待 學 校 的 學 習 ( 六 ) 本 協 議 書 未 盡 事 宜 由 雙 方 協 商 後 解 決 本 協 議 一 式 兩 份, 雙 方 各 執 一 份 兩 份 文 本 中 對 應 表 述 的 不 同 用 語 所 含 意 義 相 同, 兩 份 文 本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東 吳 大 學 校 長 溫 州 大 學 校 長 潘 維 大 教 授 蔡 袁 强 教 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回 議 程 首 頁 34

第 六 案 附 件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ON STUDENT EXCHANGE BETWEEN SOOCHOW UNIVERSITY AND PRINCESS SUMAYA UNIVERSITY FOR TECHNOLOGY Based on the Agreement on Academic Cooperation between Soochow University, Taiwan and Princess Sumaya University for Technology, Jordan, both universities agree to conclude a Memorandum to specify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student exchange. Article 1 Under this Memorandum, each semester, Princess Sumaya University for Technology may send up to two (2) students to Soochow University. Article 2 In return, each semester, Princess Sumaya University for Technology will be prepared to receive up to two (2) students from Soochow University. Article 3 The total number of students exchanged under this Memorandum should be balanced, each academic year, on one side for Princess Sumaya University for Technology and, on the other side, for Soochow University. Article 4 Students seeking admission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this Memorandum must meet the admission requirements for exchange students of the host university, as well as the following requirements: Be registered students in a degree program at their home university and pay tuition fees to the home university for the period of their study at the host university; Have a good academic record; Meet all requirements set by the host and home universities. Article 5 Whilst studying at the host university, the exchange students shall be registered as non-degree students, at Princess Sumaya University for Technology as Exchange Students and at Soochow University as Non-Degree Students. Article 6 At the end of the exchange period, the host university shall inform the home university of the exchange students academic performance by providing transcripts. Academic achievements earned at the host university shall be evaluated by the home university according to the latter s curriculum and regulations. Article 7 35

The host university shall not admit students exchanged under this Memorandum to pursue the award of a degree before the completion of his/her registered degree course at the home university. Article 8 The maximum stay of students at the host university under the terms of this Memorandum shall be two semesters, and the minimum stay shall be one semester. Article 9 Students accepted under this Memorandum shall be exempt from paying tuition fees to the host university, based on Article 4, where it is stated that such tuition fees shall be paid to their home university. However, the cost of accommodation, transportation, textbooks, medical insurance, and all other personal needs shall be the responsibility of individual students. In addition, they may be required to pay an administration fee to either or both the host university and their home university. Article 10 The host university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reject any applicants presented. Article 11 Once enrolled in the host university, participating students will be subject to 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 as well as the rights and privileges enjoyed by regular students of the host university. Article 12 The host university will make every reasonable effort to assist students participating under this Memorandum in finding on- or off-campus accommodation. Article 13 Exchange students must have medical insurance as instructed by the host university. Article 14 This Memorandum shall take effect for a period of five (5) years and may be automatically renewed for successive five-year periods unless either party gives the other written notice of its desire to terminate or to revise the Memorandum six (6) months prior to the expiry of this Memorandum. Wei-Ta Pan President Soochow University Mashhoor Al-Refai President Princess Sumaya University for Technology Date Date 回 議 程 首 頁 36

第 七 案 附 件 甲 方 : 東 吳 大 學 乙 方 : 福 州 大 學 關 於 閩 台 高 校 聯 合 培 養 人 才 專 案 辦 學 協 議 書 為 進 一 步 推 動 海 峽 兩 岸 教 育 交 流 與 合 作, 雙 方 在 簽 訂 的 合 作 辦 學 協 議 的 框 架 內, 就 有 關 問 題 達 成 如 下 協 議 : 一 辦 學 內 容 雙 方 合 作 辦 學 專 業 依 託 雙 方 的 教 育 資 源 和 辦 學 優 勢, 採 用 聯 合 培 養 的 方 式, 培 養 專 業 人 才 二 招 生 工 作 該 項 目 在 乙 方 屬 於 計 畫 單 列, 招 收 大 陸 學 生, 招 生 工 作 由 乙 方 負 責, 甲 方 應 協 助 本 專 案 的 招 生 及 宣 傳 工 作 三 培 養 模 式 採 用 3+1 二 校 合 作 的 培 養 模 式, 學 生 在 第 三 學 年 期 間 赴 甲 方 校 內 學 習, 修 完 教 學 計 畫 規 定 的 課 程 和 學 分 後, 甲 方 應 出 具 課 程 學 習 成 績 證 明 和 修 讀 證 明, 乙 方 承 認 學 生 在 甲 方 校 內 學 習 的 學 分 學 生 最 終 獲 得 乙 方 頒 發 的 本 科 畢 業 證 書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四 培 養 方 案 及 教 學 計 畫 各 專 業 培 養 方 案 及 教 學 執 行 計 畫, 由 雙 方 商 定 後 執 行 甲 方 教 師 承 擔 專 業 課 程 具 體 安 排 在 教 學 計 畫 中, 若 乙 方 聘 請 甲 方 教 師 到 乙 方 授 課, 具 體 安 排 由 雙 方 另 行 商 定 實 施 五 師 資 交 流 雙 方 定 期 選 派 專 業 教 師 赴 對 方 學 校 進 行 教 學 科 研 等 活 動, 具 體 安 排 由 雙 方 另 行 商 定 實 施 六 學 生 管 理 與 服 務 1 甲 乙 雙 方 應 共 同 負 責 聯 合 培 養 的 學 生 在 本 校 期 間 的 教 育 管 理 教 學 活 動 安 排 和 學 生 生 活 管 理 工 作 2 甲 方 負 責 學 生 在 甲 方 期 間 的 學 習 管 理, 並 負 責 協 調 安 排 食 宿 等 後 勤 工 作, 儘 量 方 便 學 生 學 習 與 生 活 3 乙 方 負 責 學 生 在 乙 方 期 間 的 學 習 生 活 管 理 4 甲 乙 雙 方 均 有 義 務 為 學 生 赴 台 學 習 相 關 手 續 的 辦 理 提 供 方 便 七 收 費 1 學 生 在 甲 方 就 學 期 間, 甲 方 應 依 臺 灣 有 關 政 策 及 臺 灣 相 關 主 管 部 門 核 定 的 大 陸 學 生 收 費 標 準, 收 取 相 關 費 用 2 學 生 在 乙 方 就 學 期 間, 其 學 費 依 乙 方 公 告 之 收 費 標 準 收 取 3 學 生 在 甲 方 就 學 期 間 的 學 費 和 住 宿 費 等, 以 新 臺 幣 收 取, 各 項 收 費 標 準 如 有 變 動 應 提 前 告 知, 並 在 協 商 同 意 後 執 行 八 雙 方 教 師 在 教 學 管 理 學 術 等 方 面 的 交 流 37

1 甲 方 教 師 在 乙 方 任 教 期 間 的 往 返 費 用 和 課 酬 由 乙 方 支 付 ; 乙 方 教 師 到 甲 方 工 作 期 間 的 往 返 費 用 和 工 作 補 貼 由 甲 方 支 付 教 師 在 工 作 期 間, 接 待 方 負 責 住 宿 費 用 2 甲 方 在 第 二 學 年 起, 根 據 乙 方 的 教 學 安 排, 若 選 派 教 師 到 乙 方 授 課, 其 課 酬 由 乙 方 承 擔, 課 酬 標 準 為 300 元 人 民 幣 / 課 時 ( 含 稅 ) 教 師 在 授 課 期 間, 安 排 在 乙 方 的 校 內 住 宿 ( 每 人 一 間 ) 3 乙 方 在 第 三 學 年 每 學 期 安 排 1 位 教 師 赴 甲 方 工 作, 其 工 作 職 責 為 協 助 處 理 學 生 事 務 和 學 術 交 流 等, 在 台 期 間 每 個 月 發 放 新 台 幣 10,000 元 整 補 貼, 每 年 總 計 發 放 9 個 月 教 師 安 排 在 甲 方 的 校 內 住 宿 ( 每 人 一 間 ), 其 費 用 由 甲 方 負 責 九 學 生 在 甲 方 的 學 習 與 生 活 管 理 1 學 生 在 甲 方 就 學 期 間, 甲 方 應 從 方 便 學 生 學 習 生 活 和 管 理 等 方 面 考 慮, 協 調 安 排 好 學 生 在 校 內 的 食 宿, 並 合 理 收 取 其 相 關 費 用 2 甲 方 應 有 專 人 負 責, 按 照 甲 方 的 管 理 規 定, 做 好 學 生 在 甲 方 就 學 期 間 的 學 務 和 生 活 管 理 3 學 生 在 甲 方 學 習 期 間, 甲 方 得 提 供 本 學 年 學 生 所 獲 獎 助 學 金 4 學 生 在 甲 方 學 習 期 間, 甲 方 應 提 供 專 業 實 踐 或 參 訪 機 會 十 課 程 與 教 材 建 設 在 合 作 期 內, 雙 方 應 合 作 開 展 課 程 和 教 材 建 設, 共 同 建 設 和 合 作 編 寫 若 干 門 課 程 及 教 材, 具 體 實 施 方 案 由 雙 方 商 定 十 一 辦 學 收 益 分 配 由 於 目 前 兩 岸 政 策 及 雙 方 在 辦 學 經 費 組 成 的 差 異, 經 協 商, 在 學 費 收 入 分 配 上, 依 以 下 方 式 進 行 辦 學 收 益 分 配 1 學 生 在 甲 方 學 習 期 間 的 學 費 住 宿 費 雜 費 等, 歸 甲 方 所 有 2 學 生 在 乙 方 學 習 期 間 的 學 費 住 宿 費 雜 費 等, 歸 乙 方 所 有 十 二 協 商 機 制 1 成 立 高 層 工 作 協 調 組, 由 校 級 主 管 參 加, 工 作 協 調 組 以 每 學 年 召 開 一 次 為 原 則, 商 討 辦 學 過 程 中 的 重 大 問 題 2 由 甲 方 辦 學 管 理 單 位 東 吳 大 學 和 乙 方 辦 學 管 理 單 位 福 州 大 學, 共 同 組 成 工 作 組, 採 用 不 定 期 聯 絡 方 式, 協 調 在 合 作 辦 學 過 程 中 的 有 關 事 宜 十 三 協 議 效 期 本 協 議 一 式 捌 份, 雙 方 各 持 肆 份,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自 雙 方 法 人 代 表 簽 字 之 日 起 生 效, 有 效 期 五 年 期 滿 時, 如 雙 方 無 異 議, 協 議 自 行 順 延 五 年 任 何 一 方 有 權 終 止 本 協 議, 但 應 提 前 六 個 月 以 書 面 通 知 對 方 甲 方 : 東 吳 大 學 乙 方 : 福 州 大 學 甲 方 法 人 代 表 : 乙 方 法 人 代 表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