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手冊條文草案差異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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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誠 信 經 營 守 則 總 說 明 鑒 於 聯 合 國 反 腐 敗 公 約 第 12 條 規 定, 各 國 均 應 依 其 法 律 之 基 本 原 則 採 取 措 施, 以 防 止 企 業 貪 腐, 並 確 保 企 業 實 施 有 助 於 預 防 及 發 現 貪 腐 之 內 控 機 制, 爰 為 提 供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建 立 良 好 商 業 運 作 之 參 考 架 構, 並 協 助 企 業 建 立 誠 信 之 企 業 文 化, 以 健 全 經 營, 經 參 酌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2009 年 企 業 反 貪 腐 暨 透 明 作 為 評 比 報 告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與 社 會 課 責 國 際 組 織 之 商 業 反 賄 賂 守 則 國 際 商 會 之 打 擊 勒 索 和 賄 賂 行 為 準 則 與 建 議 香 港 廉 政 公 署 之 上 市 公 司 防 貪 指 引 及 我 國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訂 定 道 德 行 為 準 則 參 考 範 例 等 規 定 訂 定 本 守 則, 俾 供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遵 循 辦 理, 以 符 合 國 際 潮 流 本 守 則 共 計 二 十 三 條, 要 點 臚 列 如 下 : 一 本 守 則 訂 定 目 的 ( 第 一 條 ) 二 明 訂 禁 止 不 誠 信 行 為 及 利 益 之 態 樣 ( 第 二 三 條 ) 三 明 訂 公 司 應 遵 守 有 關 法 令, 落 實 誠 信 經 營 ( 第 四 條 ) 四 為 創 造 永 續 發 展 之 經 營 環 境, 明 訂 公 司 應 訂 定 以 誠 信 為 基 礎 之 政 策, 並 建 立 良 好 之 公 司 治 理 與 風 險 控 管 機 制 ( 第 五 條 ) 五 為 落 實 政 策, 規 範 企 業 應 訂 定 防 範 不 誠 信 行 為 方 案 及 訂 定 時 應 注 意 事 項 ( 第 六 條 ) 六 明 訂 防 範 不 誠 信 行 為 方 案 之 範 圍 ( 第 七 條 ) 七 為 強 化 企 業 對 誠 信 經 營 之 決 心 與 承 諾, 明 訂 公 司 應 於 公 司 規 章 及 對 外 文 件 等 明 示 誠 信 經 營 之 政 策 並 確 實 執 行 ( 第 八 條 ) 八 為 期 公 司 能 以 公 平 與 透 明 之 方 式 進 行 商 業 活 動, 明 訂 公 司 宜 避 免 與 不 誠 信 行 為 紀 錄 者 進 行 交 易 ( 第 九 條 ) 九 明 訂 禁 止 行 賄 及 收 賄 提 供 非 法 政 治 獻 金 不 當 慈 善 捐 贈 或 贊 助 及 提 供 不 合 理 禮 物 款 待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利 益 ( 第 十 條 至 第 十 三 條 ) 十 明 訂 董 事 會 應 督 促 公 司 防 止 不 誠 信 行 為 及 確 保 政 策 之 落 實, 並 宜 由 專 責 單 位 負 責 ( 第 十 四 條 ) 十 一 為 落 實 企 業 誠 信 經 營, 明 訂 公 司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受 僱 人 與 實 質 控 制 者 執 行 業 務 應 遵 守 法 令 規 定 及 防 範 不 誠 信 行 為 方 案 ( 第 十 五 條 ) 十 二 明 訂 公 司 應 訂 定 董 事 監 察 人 及 經 理 人 之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政 策 ( 第 十 六 條 ) 十 三 為 確 保 誠 信 經 營 之 落 實, 公 司 應 建 立 有 效 會 計 制 度 及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內 部 稽 核 人 員 亦 1

應 定 期 查 核 其 遵 循 情 形 ( 第 十 七 條 ) 十 四 為 利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受 僱 人 及 實 質 控 制 者 於 執 行 業 務 遵 循 辦 理, 以 落 實 誠 信 經 營, 明 訂 公 司 應 訂 定 相 關 作 業 程 序 及 行 為 指 南 ( 第 十 八 條 ) 十 五 為 落 實 推 動 誠 信 經 營, 明 訂 公 司 應 定 期 舉 辦 教 育 訓 練 及 宣 導, 並 建 立 合 宜 檢 舉 及 懲 戒 制 度 ( 第 十 九 二 十 條 ) 十 六 明 訂 公 司 應 強 化 企 業 履 行 誠 信 經 營 資 訊 之 揭 露 ( 第 二 十 一 條 ) 十 七 明 訂 企 業 應 隨 時 注 意 國 內 外 規 範 發 展 並 鼓 勵 相 關 人 員 提 出 建 議, 據 以 檢 討 修 正 其 誠 信 經 營 守 則 ( 第 二 十 二 條 ) 2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誠 信 經 營 守 則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 訂 定 目 的 及 適 用 範 圍 ) 為 協 助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建 立 誠 信 經 營 之 企 業 文 化 及 健 全 發 展, 提 供 其 建 立 良 好 商 業 運 作 之 參 考 架 構, 特 訂 定 本 守 則 各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宜 參 照 本 守 則 訂 定 誠 信 經 營 守 則, 其 適 用 範 圍 及 於 其 子 公 司 直 接 或 間 接 捐 助 基 金 累 計 超 過 百 分 之 五 十 之 財 團 法 人 及 其 他 具 有 實 質 控 制 能 力 之 機 構 或 法 人 等 集 團 企 業 與 組 織 ( 以 下 簡 稱 集 團 企 業 與 組 織 ) 第 二 條 ( 禁 止 不 誠 信 行 為 )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受 僱 人 或 具 有 實 質 控 制 能 力 者 ( 以 下 簡 稱 實 質 控 制 者 ), 於 從 事 商 業 行 為 之 過 程 中, 不 得 直 接 或 間 接 提 供 承 諾 要 求 或 收 受 任 何 不 正 當 利 益, 或 做 出 其 他 違 反 誠 信 不 法 或 違 背 受 託 義 務 等 不 誠 信 行 為, 以 求 獲 得 或 維 持 利 益 ( 以 下 簡 稱 不 誠 信 行 為 ) 前 項 行 為 之 對 象, 包 括 公 職 人 員 參 政 候 選 人 政 黨 或 黨 職 人 員, 以 及 任 何 公 民 營 企 業 或 機 構 及 其 董 事 ( 理 事 ) 監 察 人 ( 監 事 ) 經 理 人 受 僱 人 實 質 控 制 者 或 其 他 利 害 關 係 人 為 協 助 公 司 建 立 誠 信 之 企 業 文 化, 並 健 全 經 營, 爰 訂 定 本 守 則, 並 鼓 勵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參 照 訂 定 誠 信 經 營 守 則 一 企 業 經 營 首 重 誠 信, 爰 參 酌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與 社 會 課 責 國 際 組 織 之 商 業 反 賄 賂 守 則 及 世 界 經 濟 論 壇 反 貪 腐 夥 伴 倡 議 - 反 賄 賂 守 則, 明 訂 禁 止 不 誠 信 行 為 及 對 象 二 第 二 項 所 稱 公 職 人 員 係 參 採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42 號 解 釋 令 釋 示, 對 憲 法 第 18 條 所 謂 公 職 包 括 各 級 民 意 代 表 中 央 與 地 方 機 關 之 公 務 員 及 其 他 依 法 令 從 事 於 公 務 者 皆 屬 之 第 三 條 ( 利 益 之 態 樣 ) 參 酌 香 港 廉 政 公 署 之 上 市 公 司 防 貪 指 引 第 2 章 有 關 利 益 定 義 及 我 國 公 務 員 廉 本 守 則 所 稱 利 益, 其 利 益 係 指 任 何 有 政 倫 理 規 範 第 4 點 規 定, 明 訂 利 益 之 態 價 值 之 事 物, 包 括 任 何 形 式 或 名 義 之 金 錢 樣 餽 贈 佣 金 職 位 服 務 優 待 回 扣 等 但 屬 正 常 社 交 禮 俗, 且 係 偶 發 而 無 影 響 特 定 權 利 義 務 之 虞 時, 不 在 此 限 第 四 條 ( 法 令 遵 循 )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應 遵 守 公 司 法 證 券 交 易 3 法 令 遵 循 為 企 業 誠 信 經 營 之 基 本 原 則, 明 訂 公 司 遵 循 法 令 之 義 務

法 商 業 會 計 法 政 治 獻 金 法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政 府 採 購 法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 上 市 上 櫃 相 關 規 章 或 其 他 商 業 行 為 有 關 法 令, 以 作 為 落 實 誠 信 經 營 之 基 本 前 提 第 五 條 ( 政 策 )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應 本 於 廉 潔 透 明 及 負 責 之 經 營 理 念, 制 定 以 誠 信 為 基 礎 之 政 策, 並 建 立 良 好 之 公 司 治 理 與 風 險 控 管 機 制, 以 創 造 永 續 發 展 之 經 營 環 境 第 六 條 ( 防 範 方 案 )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宜 依 前 條 之 經 營 理 念 及 政 策, 於 守 則 中 清 楚 且 詳 盡 地 訂 定 防 範 不 誠 信 行 為 方 案 ( 以 下 簡 稱 防 範 方 案 ), 包 含 作 業 程 序 行 為 指 南 及 教 育 訓 練 等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訂 定 防 範 方 案, 應 符 合 公 司 及 其 集 團 企 業 與 組 織 營 運 所 在 地 之 相 關 法 令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於 訂 定 防 範 方 案 過 程 中, 宜 與 員 工 工 會 或 其 他 代 表 機 構 之 成 員 協 商, 並 與 相 關 利 益 團 體 溝 通 第 七 條 ( 防 範 方 案 之 範 圍 )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訂 定 防 範 方 案 時, 應 分 析 營 業 範 圍 內 具 較 高 不 誠 信 行 為 風 險 之 營 業 活 動, 並 加 強 相 關 防 範 措 施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訂 定 防 範 方 案 至 少 應 涵 蓋 下 列 行 為 之 防 範 措 施 : 一 行 賄 及 收 賄 二 提 供 非 法 政 治 獻 金 三 不 當 慈 善 捐 贈 或 贊 助 四 提 供 或 接 受 不 合 理 禮 物 款 待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利 益 為 創 造 永 續 發 展 之 經 營 環 境, 參 酌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與 社 會 課 責 國 際 組 織 之 商 業 反 賄 賂 守 則 第 2 點 規 定, 明 訂 公 司 制 定 以 誠 信 為 基 礎 之 政 策, 並 建 立 良 好 之 公 司 治 理 與 風 險 控 管 機 制 為 落 實 政 策, 須 建 立 有 效 方 案, 爰 參 酌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與 社 會 課 責 國 際 組 織 之 商 業 反 賄 賂 守 則 第 4 點 及 世 界 經 濟 論 壇 反 貪 腐 夥 伴 倡 議 反 賄 賂 守 則 第 2 點, 明 訂 公 司 應 訂 定 防 範 不 誠 信 行 為 方 案 及 其 主 要 內 容 與 訂 定 時 應 注 意 事 項 參 酌 世 界 經 濟 論 壇 反 貪 腐 夥 伴 倡 議 反 賄 賂 守 則 第 4 點 及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與 社 會 課 責 國 際 組 織 商 業 反 賄 賂 守 則 第 5 點 之 規 定, 明 訂 公 司 制 定 防 範 方 案 應 分 析 營 業 範 圍 內 具 較 高 不 誠 信 行 為 風 險 之 營 業 活 動, 及 應 訂 定 防 範 措 施 之 行 為 4

第 八 條 ( 承 諾 與 執 行 ) 為 強 化 公 司 對 誠 信 經 營 之 決 心 與 承 諾, 參 酌 世 界 經 濟 論 壇 反 貪 腐 夥 伴 倡 議 - 反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及 其 集 團 企 業 與 組 織 應 賄 賂 守 則 第 5.1.3 點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與 於 其 規 章 及 對 外 文 件 中 明 示 誠 信 經 營 之 政 社 會 課 責 國 際 組 織 商 業 反 賄 賂 守 則 第 策, 董 事 會 與 管 理 階 層 應 承 諾 積 極 落 實, 6.1.3 點 及 香 港 廉 政 公 署 上 市 公 司 防 貪 並 於 內 部 管 理 及 外 部 商 業 活 動 中 確 實 執 行 指 引 第 3 章 紀 律 守 則 等 規 定, 明 訂 公 司 應 於 公 司 規 章 及 對 外 文 件 等 明 示 誠 信 經 營 之 政 策 並 確 實 執 行 第 九 條 ( 誠 信 經 營 商 業 活 動 )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應 以 公 平 與 透 明 之 方 式 進 行 商 業 活 動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於 商 業 往 來 之 前, 應 考 量 其 代 理 商 供 應 商 客 戶 或 其 他 商 業 往 來 交 易 對 象 之 合 法 性 及 是 否 有 不 誠 信 行 為 紀 錄, 宜 避 免 與 有 不 誠 信 行 為 紀 錄 者 進 行 交 易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與 他 人 簽 訂 契 約, 其 內 容 宜 包 含 遵 守 誠 信 經 營 政 策 及 交 易 相 對 人 如 涉 及 不 誠 信 行 為, 得 隨 時 終 止 或 解 除 契 約 之 條 款 第 十 條 ( 禁 止 行 賄 及 收 賄 )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及 其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受 僱 人 與 實 質 控 制 者, 於 執 行 業 務 時, 不 得 直 接 或 間 接 提 供 承 諾 要 求 或 收 受 任 何 形 式 之 不 正 當 利 益, 包 括 回 扣 佣 金 疏 通 費 或 透 過 其 他 途 徑 向 客 戶 代 理 商 承 包 商 供 應 商 公 職 人 員 或 其 他 利 害 關 係 人 提 供 或 收 受 不 正 當 利 益 但 符 合 營 運 所 在 地 法 律 者, 不 在 此 限 參 酌 世 界 經 濟 論 壇 反 貪 腐 夥 伴 倡 議 - 反 賄 賂 守 則 第 5.2.4 點 及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與 社 會 課 責 國 際 組 織 之 商 業 反 賄 賂 守 則 第 6.2 點 之 規 定, 明 訂 公 司 應 以 公 平 與 透 明 之 方 式 進 行 商 業 活 動, 並 宜 避 免 與 不 誠 信 行 為 紀 錄 者 進 行 交 易 配 合 第 七 條 第 二 項 第 一 款, 並 參 採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商 業 反 賄 賂 守 則 第 5.1 點 第 5.4 點 ; 世 界 經 濟 論 壇 反 貪 腐 夥 伴 倡 議 - 反 賄 賂 守 則 第 4.1 點 第 4.4 點 等 規 定 及 考 量 疏 通 費 ( 即 快 單 費 facilitation payment, 係 指 企 業 為 確 保 或 加 速 例 行 業 務 之 運 作 所 支 出 的 小 額 費 用 ) 亦 屬 賄 賂 行 為, 爰 明 訂 禁 止 行 賄 及 收 賄 之 規 範 第 十 一 條 ( 禁 止 提 供 非 法 政 治 獻 金 ) 配 合 第 七 條 第 二 項 第 二 款, 並 參 酌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與 社 會 課 責 國 際 組 織 之 商 業 反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及 其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賄 賂 守 則 第 5.2 點 世 界 經 濟 論 壇 反 貪 人 受 僱 人 與 實 質 控 制 者, 對 政 黨 或 參 與 政 腐 夥 伴 倡 議 - 反 賄 賂 守 則 第 4.2 點 規 定, 治 活 動 之 組 織 或 個 人 直 接 或 間 接 提 供 捐 獻, 及 考 量 公 司 實 務 運 作 及 我 國 相 關 法 令, 應 符 合 政 治 獻 金 法 及 公 司 內 部 相 關 作 業 程 5

序, 不 得 藉 以 謀 取 商 業 利 益 或 交 易 優 勢 明 訂 政 治 獻 金 應 符 合 相 關 規 範, 不 得 藉 以 謀 取 商 業 交 易 之 優 勢 第 十 二 條 ( 禁 止 不 當 慈 善 捐 贈 或 贊 助 )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及 其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受 僱 人 與 實 質 控 制 者, 對 於 慈 善 捐 贈 或 贊 助, 應 符 合 相 關 法 令 及 內 部 作 業 程 序, 不 得 為 變 相 行 賄 配 合 第 七 條 第 二 項 第 三 款, 並 參 酌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與 社 會 課 責 國 際 組 織 之 商 業 反 賄 賂 守 則 第 5.3 點 世 界 經 濟 論 壇 反 貪 腐 夥 伴 倡 議 - 反 賄 賂 守 則 第 4.3 點 規 定, 明 訂 公 司 慈 善 捐 贈 或 贊 助 應 符 合 相 關 法 令 及 內 部 作 業 程 序, 不 得 為 變 相 行 賄 第 十 三 條 ( 禁 止 不 合 理 禮 物 款 待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利 益 )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及 其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受 僱 人 與 實 質 控 制 者, 不 得 直 接 或 間 接 提 供 或 接 受 任 何 不 合 理 禮 物 款 待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利 益, 藉 以 建 立 商 業 關 係 或 影 響 商 業 交 易 行 為 配 合 第 七 條 第 二 項 第 四 款, 並 參 酌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與 社 會 課 責 國 際 組 織 之 商 業 反 賄 賂 守 則 第 5.5 點 世 界 經 濟 論 壇 反 貪 腐 夥 伴 倡 議 - 反 賄 賂 守 則 第 4.5 點 規 定, 明 訂 公 司 應 禁 止 不 合 理 禮 物 款 待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利 益, 藉 以 建 立 商 業 關 係 或 影 響 商 業 交 易 行 為 第 十 四 條 ( 組 織 與 責 任 ) 為 督 促 公 司 防 止 不 誠 信 行 為 及 確 保 政 策 之 落 實, 爰 明 訂 董 事 會 及 專 責 單 位 之 職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之 董 事 會 應 盡 善 良 管 理 責 人 之 注 意 義 務, 督 促 公 司 防 止 不 誠 信 行 為, 並 隨 時 檢 討 其 實 施 成 效 及 持 續 改 進, 確 保 誠 信 經 營 政 策 之 落 實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為 健 全 誠 信 經 營 之 管 理, 宜 由 專 責 單 位 負 責 誠 信 經 營 政 策 與 防 範 方 案 之 制 定 及 監 督 執 行, 並 定 期 向 董 事 會 報 告 第 十 五 條 ( 業 務 執 行 之 法 令 遵 循 ) 為 落 實 企 業 誠 信 經 營, 明 訂 董 事 監 察 人 及 受 僱 人 於 執 行 業 務 時, 應 遵 守 法 令 規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定 及 企 業 所 訂 定 之 防 範 方 案 受 僱 人 與 實 質 控 制 者 於 執 行 業 務 時, 應 遵 守 法 令 規 定 及 防 範 方 案 6

第 十 六 條 ( 董 事 監 察 人 及 經 理 人 之 利 益 迴 避 )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應 制 定 防 止 利 益 衝 突 之 政 策, 並 提 供 適 當 管 道 供 董 事 監 察 人 與 經 理 人 主 動 說 明 其 與 公 司 有 無 潛 在 之 利 益 衝 突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董 事 應 秉 持 高 度 自 律, 對 董 事 會 所 列 議 案, 與 其 自 身 或 其 代 表 之 法 人 有 利 害 關 係, 致 有 害 於 公 司 利 益 之 虞 者, 得 陳 述 意 見 及 答 詢, 不 得 加 入 討 論 及 表 決, 且 討 論 及 表 決 時 應 予 迴 避, 並 不 得 代 理 其 他 董 事 行 使 其 表 決 權 董 事 間 亦 應 自 律, 不 得 不 當 相 互 支 援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董 事 監 察 人 及 經 理 人 不 得 藉 其 在 公 司 擔 任 之 職 位, 使 其 自 身 配 偶 父 母 子 女 或 任 何 他 人 獲 得 不 正 當 利 益 第 十 七 條 ( 會 計 與 內 部 控 制 )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應 就 具 較 高 不 誠 信 行 為 風 險 之 營 業 活 動, 建 立 有 效 之 會 計 制 度 及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不 得 有 外 帳 或 保 留 秘 密 帳 戶, 並 應 隨 時 檢 討, 俾 確 保 該 制 度 之 設 計 及 執 行 持 續 有 效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內 部 稽 核 人 員 應 定 期 查 核 前 項 制 度 遵 循 情 形, 並 作 成 稽 核 報 告 提 報 董 事 會 董 事 監 察 人 及 經 理 人 均 屬 公 司 委 任 處 理 其 事 務 之 人, 為 禁 止 謀 取 私 利, 爰 訂 定 公 司 應 制 定 防 止 利 益 衝 突 之 政 策 及 前 揭 人 員 對 於 有 利 害 關 係 之 事 務 應 予 以 迴 避 為 確 保 誠 信 經 營 之 落 實, 爰 規 定 公 司 應 建 立 有 效 之 會 計 制 度 及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內 部 稽 核 人 員 並 應 定 期 查 核 前 項 制 度 遵 循 情 形 第 十 八 條 ( 作 業 程 序 及 行 為 指 南 ) 為 利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受 僱 人 及 實 質 控 制 者 於 執 行 業 務 遵 循 辦 理, 以 落 實 誠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應 依 第 六 條 規 定 訂 定 作 信 經 營, 爰 明 訂 公 司 應 訂 定 相 關 作 業 程 業 程 序 及 行 為 指 南, 具 體 規 範 董 事 監 察 人 序 及 行 為 指 南 經 理 人 受 僱 人 及 實 質 控 制 者 執 行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其 內 容 至 少 應 涵 蓋 下 列 事 項 : 一 提 供 或 接 受 不 正 當 利 益 之 認 定 標 準 二 提 供 合 法 政 治 獻 金 之 處 理 程 序 三 提 供 正 當 慈 善 捐 贈 或 贊 助 之 處 理 程 序 及 7

金 額 標 準 四 避 免 與 職 務 相 關 利 益 衝 突 之 規 定, 及 其 申 報 與 處 理 程 序 五 對 業 務 上 獲 得 之 機 密 及 商 業 敏 感 資 料 之 保 密 規 定 六 對 涉 有 不 誠 信 行 為 之 供 應 商 客 戶 及 業 務 往 來 交 易 對 象 之 規 範 及 處 理 程 序 七 發 現 違 反 企 業 誠 信 經 營 守 則 之 處 理 程 序 八 對 違 反 者 採 取 之 紀 律 處 分 第 十 九 條 ( 教 育 訓 練 及 考 核 )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應 定 期 對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受 僱 人 及 實 質 控 制 者 舉 辦 教 育 訓 練 與 宣 導, 並 邀 請 與 公 司 從 事 商 業 行 為 之 相 對 人 參 與, 使 其 充 分 瞭 解 公 司 誠 信 經 營 之 決 心 政 策 防 範 方 案 及 違 反 不 誠 信 行 為 之 後 果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應 將 誠 信 經 營 政 策 與 員 工 績 效 考 核 及 人 力 資 源 政 策 結 合, 設 立 明 確 有 效 之 獎 懲 制 度 第 二 十 條 ( 檢 舉 與 懲 戒 )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應 提 供 正 當 檢 舉 管 道, 並 對 於 檢 舉 人 身 分 及 檢 舉 內 容 應 確 實 保 密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應 明 訂 違 反 誠 信 經 營 規 定 之 懲 戒 與 申 訴 制 度, 並 即 時 於 公 司 內 部 網 站 揭 露 違 反 人 員 之 職 稱 姓 名 違 反 日 期 違 反 內 容 及 處 理 情 形 等 資 訊 第 二 十 一 條 ( 資 訊 揭 露 )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應 於 公 司 網 站 年 報 及 公 開 說 明 書 揭 露 其 誠 信 經 營 守 則 執 行 情 形 為 落 實 推 動 誠 信 經 營, 爰 明 訂 企 業 應 定 期 舉 辦 教 育 訓 練 及 宣 導, 並 與 員 工 績 效 考 核 及 人 力 資 源 政 策 結 合 為 使 企 業 乘 誠 信 經 營 發 揮 成 效, 參 酌 世 界 經 濟 論 壇 反 貪 腐 夥 伴 倡 議 - 反 賄 賂 守 則 第 5.5 點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與 社 會 課 責 國 際 組 織 商 業 反 賄 賂 守 則 第 6.5 點 及 我 國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訂 定 道 德 行 為 準 則 參 考 範 例 第 2 點 第 8 款 規 定, 規 範 公 司 應 提 供 正 當 檢 舉 管 道, 並 明 訂 違 反 誠 信 經 營 規 定 之 懲 戒 與 申 訴 制 度 為 強 化 企 業 履 行 誠 信 經 營 資 訊 之 揭 露, 爰 訂 定 公 司 應 揭 露 其 誠 信 經 營 守 則 執 行 情 形 第 二 十 二 條 ( 誠 信 經 營 守 則 之 檢 討 修 正 ) 推 動 誠 信 經 營 之 理 念 為 國 際 趨 勢, 並 參 酌 國 際 透 明 組 織 與 社 會 課 責 國 際 組 織 之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應 隨 時 注 意 國 內 外 誠 信 商 業 反 賄 賂 守 則 第 6.5.2 點 世 界 經 濟 經 營 相 關 規 範 之 發 展, 並 鼓 勵 董 事 監 察 人 論 壇 反 貪 腐 夥 伴 倡 議 - 反 賄 賂 守 則 第 經 理 人 及 受 僱 人 提 出 建 議, 據 以 檢 討 改 進 8

公 司 訂 定 之 誠 信 經 營 守 則, 以 提 昇 公 司 誠 信 經 營 之 成 效 第 二 十 三 條 ( 實 施 ) 各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之 誠 信 經 營 守 則 經 董 事 會 通 過 後 實 施, 並 送 各 監 察 人 及 提 報 股 東 會, 修 正 時 亦 同 5.5 點 規 定, 企 業 應 提 供 管 道 讓 員 工 及 其 他 人 員 就 改 善 不 誠 信 行 為 提 供 建 議, 爰 明 訂 公 司 應 隨 時 注 意 國 內 外 誠 信 經 營 相 關 規 範 之 發 展, 並 鼓 勵 相 關 人 員 提 出 建 議, 據 以 檢 討 改 進 公 司 訂 定 之 誠 信 經 營 守 則 明 訂 企 業 誠 信 經 營 守 則 實 施 與 修 正 之 程 序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