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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 言... II 1 范 围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术 语 和 定 义 旅 游 道 路 分 类 一 般 规 定... 2 附 录 A ( 资 料 性 附 录 ) 川 九 旅 游 道 路 建 设 示 例 I

(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階 段 )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者, 得 檢 附 原 持 有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階 段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專 門 科 目 認 定 證 明 書 專 門 科 目 學 分 表 暨 105 年 7 月 31 日 前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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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1 0 0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重 要 流 程 簡 章 販 售 1/12~2/25 本 校 校 門 口 全 家 便 利 商 店 發 售 繳 費 2/08 9:00 起 2/25 15:30 止 網 路 報 名 2/08 10:00 起 2/25 17:00 止 寄 件 ( 郵 戳 為 憑 ) 2/08 起 ~ 2/25 止 下 載 准 考 證 3/11 起 ( 本 校 不 再 寄 發 ) 研 究 所 考 試 日 3/20( 日 ) 成 績 查 詢 3/31 上 午 10:00 ( 本 校 不 再 寄 發 ) 放 榜 4/20 上 午 10:00 正 取 生 報 到 5/4 備 取 生 線 上 登 錄 保 留 備 取 意 願 5/11~5/17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5/25 錄 取 生 繳 驗 學 歷 證 明 7/27~7/28 學 校 地 址 :41101 台 中 市 太 平 區 中 山 路 一 段 215 巷 35 號 聯 絡 電 話 :(04)2392-4505 轉 分 機 2650~2655 傳 真 電 話 :(04)2392-2926 學 校 網 址 :http://www.ncut.edu.tw 招 生 網 址 :http://gsee.ncut.edu.tw

目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繳 費 流 程 暨 個 人 繳 費 代 碼 100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簡 章 內 容 壹 修 業 年 限...2 貳 報 考 資 格...2 參 報 名 費 繳 交 方 式 及 期 限...2 肆 報 名 方 式 及 日 期...2 伍 考 試 及 成 績...5 陸 錄 取...5 柒 報 到...5 捌 注 意 事 項...6 玖 學 雜 ( 分 ) 費 收 費 參 考 標 準 (99 學 年 度 )...6 拾 獎 學 金...7 拾 壹 各 招 生 系 所 及 名 額 一 覽 表...7 拾 貳 各 研 究 所 考 試 科 目 時 間 表 及 筆 試 注 意 事 項...8 拾 參 各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方 式 及 規 定 事 項 電 機 工 程 系 碩 士 班...9 電 子 工 程 系 碩 士 班...10 資 訊 工 程 系 碩 士 班...11 機 械 工 程 系 碩 士 班...12 化 工 與 材 料 工 程 系 碩 士 班...13 冷 凍 空 調 與 能 源 系 碩 士 班...14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碩 士 班...15 企 業 管 理 系 碩 士 班...16 研 發 科 技 與 資 訊 管 理 研 究 所...17 流 通 管 理 系 碩 士 班...18 景 觀 系 碩 士 班...19 錄 附 錄 附 錄 一 :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修 正 條 文...20 附 錄 二 : 試 場 規 則...22 附 表 附 表 一 : 報 名 表 ( 正 表 ) 附 表 二 : 報 名 表 ( 副 表 ) 附 表 三 :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附 表 四 :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全 免 退 費 申 請 表 附 表 五 : 未 完 成 報 名 退 費 申 請 表 附 表 六 :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附 表 七 :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附 表 五 ~ 七 請 由 招 生 網 站 下 載 檔 案 使 用

1 0 0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月 星 期 份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項 目 元 月 二 月 三 月 四 月 五 月 2 3 4 5 6 7 8 1 9 10 11 12 13 14 15 1/12~2/25 發 售 簡 章 ( 本 校 校 門 口 前 全 家 便 利 商 店 勤 利 店 發 售 )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1 2 3 4 5 (2/2~2/7 春 節 連 假 ) 6 7 8 9 10 11 12 2/8 繳 費 (2/8 9:00 起 至 2/25 15:30 止 ) ( 逾 時 不 候 ) 13 14 15 16 17 18 19 2/8 網 路 報 名 (2/8 10:00 起 至 2/25 17:00 止 ) ( 逾 時 不 候 ) 20 21 22 23 24 25 26 2/25 報 名 資 料 截 止 收 件 ( 逾 期 不 候 ) 27 28 28 日 和 平 紀 念 日 ( 放 假 1 日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3/11 開 放 准 考 證 下 載 13 14 15 16 17 18 19 3/18 公 佈 試 場 分 配 20 21 22 23 24 25 26 3/20 研 究 所 考 試 日 27 28 29 30 31 3/31 上 午 10:00 開 放 成 績 單 下 載 1 2 3/31~4/7 成 績 複 查 3 4 5 6 7 8 9 (4/4~4/6) 清 明 連 假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4/20 上 午 10:00 榜 示 錄 取 名 單 24 25 26 27 28 29 30 1 2 3 4 5 6 7 5/4 正 取 生 報 到 ; 5/5 公 告 正 取 生 報 到 名 單 8 9 10 11 12 13 14 5/11 10:00 起 至 5/17 16:00 止, 備 取 生 上 網 登 錄 遞 補 意 願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5/25 公 告 備 取 生 遞 補 名 單 及 遞 補 方 式 29 30 31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1. 為 維 護 您 的 權 益,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之 規 定 2.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為 24 小 時 開 放 為 原 則, 為 避 免 網 路 塞 車, 請 儘 早 上 網 報 名,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3. 准 考 證 成 績 單 及 報 到 相 關 資 料 請 考 生 逕 行 上 網 下 載, 本 校 不 再 寄 發 4. 為 便 於 北 部 考 生 應 試, 本 校 設 有 北 區 考 場 ( 北 市 開 南 商 工 : 台 北 市 濟 南 路 一 段 6 號 ), 惟 應 考 類 別 為 景 觀 系 者, 僅 可 選 擇 中 區 考 場 ( 本 校 ) 應 試 5. 錄 取 生 學 歷 證 明 驗 證 日 訂 於 100 年 7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十 時 至 100 年 7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四 時 止 6. 請 考 生 確 實 掌 握 各 時 程, 以 免 逾 期

壹 修 業 年 限 碩 士 班 : 一 至 四 年 貳 報 考 資 格 一 凡 國 内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規 定 之 資 格, 並 符 合 本 校 各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條 件 者 二 注 意 事 項 ( 一 )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之 認 定 依 據 教 育 部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之 規 定 辦 理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 二 ) 本 校 在 學 休 學 及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之 研 究 生, 不 得 報 考 本 校 同 一 系 所 招 生 考 試 參 報 名 費 繳 交 方 式 及 期 限 一 報 名 費 繳 交 ( 一 )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1600 元 整 ( 二 ) 繳 費 方 式 : 請 詳 閱 繳 費 流 程 暨 個 人 繳 費 代 碼 1 利 用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2 憑 簡 章 所 附 之 繳 費 單 至 第 一 銀 行 各 地 分 行 櫃 檯 繳 費 3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報 名 費 全 免 需 先 繳 費 後 再 辦 理 退 費, 請 檢 附 縣 市 政 府 或 依 其 規 定 授 權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非 清 寒 證 明 ) 及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全 免 退 費 申 請 表 ( 附 表 四 : 請 由 招 生 網 站 下 載 ) 向 本 校 綜 合 業 務 組 提 出 申 請, 惟 未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100 年 2 月 25 日 ) 前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申 請 者, 其 報 名 費 不 予 優 待, 事 後 亦 不 接 受 補 件 ( 三 ) 考 生 報 名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所 組 及 退 費 二 繳 費 期 限 : 逾 時 概 不 受 理 繳 費 自 100 年 2 月 8 日 ( 星 期 二 )9:00 起 至 100 年 2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15:30 止 肆 報 名 方 式 及 日 期 一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後 寄 件 不 接 受 現 場 報 名 二 網 路 登 錄 起 訖 時 間 : ( 一 ) 報 名 資 料 上 網 登 錄 起 訖 時 間 : 請 注 意 時 效, 逾 期 不 受 理 亦 不 退 費 自 100 年 2 月 8 日 ( 二 )10:00 起 至 100 年 2 月 25 日 ( 五 )17:00 止 ( 二 ) 使 用 限 制 及 注 意 事 項 : 1 繳 交 報 名 費 60 分 鐘 後 方 可 上 網 報 名,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24 小 時 開 放 為 原 則 ( 非 報 名 期 間 不 開 放 ), 請 注 意 最 後 一 天 網 路 報 名 至 下 午 五 時 止 ( 繳 費 至 下 午 三 時 三 十 分 止 ), 報 名 時 間 截 止 立 即 關 閉, 屆 時 仍 在 報 名 系 統 內 者 將 自 動 斷 線, 並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2 每 本 簡 章 附 有 一 個 報 名 通 行 碼, 供 考 生 登 入 系 統 時 使 用 一 個 通 行 碼 僅 能 報 考 一 系 所 組 3 通 行 碼 登 錄 後, 請 自 行 設 定 個 人 密 碼, 以 維 資 料 安 全, 通 行 碼 請 小 心 輸 入 並 留 存 備 查 4 若 個 人 密 碼 遺 忘, 可 由 招 生 網 站 之 密 碼 查 詢 功 能 查 詢 個 人 設 定 密 碼 5 個 人 資 料 若 有 電 腦 無 法 產 生 之 字, 請 先 以 全 形 空 白 代 替, 勿 自 行 造 字, 避 免 系 統 無 法 儲 存 另 請 於 報 名 表 正 副 表 上 以 紅 筆 標 出 正 確 寫 法 6 按 下 確 認 送 出 報 名 表 後, 系 統 即 不 允 許 更 改 任 何 資 料, 請 審 慎 考 慮 後 再 行 印 表

三 應 繳 證 件 資 料 : ( 一 ) 報 名 表 正 表 ( 如 附 表 一 ) ( 報 名 正 表 須 自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後, 列 印 之 正 表 ) 1 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光 面 脫 帽 照, 請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正 表 之 相 片 欄 2 報 名 表 正 表 之 簽 署 欄 位 考 生 請 務 必 簽 章 ( 二 ) 報 名 表 副 表 ( 如 附 表 二 ) ( 報 名 副 表 須 自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後, 列 印 之 副 表 ) 1 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光 面 脫 帽 照, 請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副 表 之 相 片 欄 2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請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副 表 3 學 歷 證 明 影 本, 請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副 表 : (1) 應 屆 畢 業 生 : 請 黏 貼 學 生 證 正 反 影 本 於 報 名 表 副 表 (2)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 請 繳 交 學 位 證 書 或 證 明 書 影 本 (3)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其 學 歷 證 件 須 已 加 蓋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戳 記, 否 則 不 受 理 報 名 ( 三 ) 各 研 究 所 另 定 應 繳 交 之 資 料 請 將 上 述 報 名 資 料 依 序 裝 入 信 封 內 交 寄 信 封 請 考 生 自 備, 並 由 招 生 網 頁 下 載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如 附 表 三 ) 黏 貼 於 信 封 袋 上 本 校 收 件 處 不 審 核 報 名 資 料 考 生 應 自 行 檢 查 各 項 文 件 是 否 正 確 齊 全, 如 有 不 全 概 不 受 理, 亦 不 另 行 通 知 証 件 不 實 影 響 入 學 或 修 業 時, 自 行 負 責 考 生 報 名 所 繳 交 之 表 件 及 審 查 資 料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四 寄 繳 報 名 表 件 期 限 及 方 式 : 100 年 2 月 8 日 起 至 100 年 2 月 25 日 止, 逾 期 不 受 理 ( 一 ) 以 掛 號 或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本 校 ( 以 郵 戳 為 憑 ) ( 二 )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於 報 名 期 間 之 上 班 日, 每 日 下 午 5 點 前 送 抵 本 校 國 秀 樓 二 樓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 以 本 校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發 章 為 憑 )

五 報 名 流 程 購 買 簡 章 取 得 繳 費 代 碼 報 名 通 行 碼 繳 交 報 名 費 進 入 招 生 資 訊 網 請 參 閱 繳 費 流 程 暨 個 人 繳 費 代 碼 請 先 繳 交 報 名 費 60 分 鐘 後 方 可 登 入 報 名 系 統 http://gsee.ncut.edu.tw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請 仔 細 閱 讀 並 確 認 注 意 事 項 選 填 報 名 系 所 請 點 選 考 試 類 別 身 分 類 別 系 所 別 組 別 我 要 進 入 報 名 請 點 選 進 入 報 名, 並 詳 閱 網 路 報 名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報 名 通 行 碼 請 輸 入 所 購 簡 章 所 列 之 通 行 碼, 一 個 通 行 碼 僅 供 報 考 一 個 所 組 輸 入 身 分 證 字 號 登 入 系 統 後, 系 統 將 以 所 輸 身 分 證 字 號 作 為 系 統 使 用 帳 號 並 設 定 個 人 密 碼 並 請 隨 即 設 定 個 人 密 碼 以 確 保 安 全 1.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後, 請 詳 細 檢 查 : 於 按 下 確 認 送 出 鍵 前 : 考 生 可 依 需 要 修 改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於 按 下 確 認 送 出 鍵 後 : 所 有 欄 位 一 律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2. 如 有 疑 義, 請 連 繫 04-23924505 分 機 2653 或 傳 真 04-23922926 1. 按 下 確 認 送 出 鍵 後, 即 完 成 填 表 作 業, 並 取 得 收 件 編 號 報 名 表 列 印 2. 請 列 印 報 名 表 正 副 表 確 認 報 名 狀 態 請 利 用 查 詢 報 名 資 料 自 行 查 詢 報 名 狀 態 是 否 正 確 請 檢 齊 報 名 表 正 副 表 及 各 系 所 規 定 繳 交 資 料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將 報 名 資 料 袋 於 100 年 2 月 25 日 前 郵 戳 或 本 校 研 寄 繳 報 名 表 件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發 章 為 憑 寄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報 名 成 功 須 取 得 收 件 編 號 及 寄 繳 報 名 表 件 後 方 視 為 報 名 成 功

伍 考 試 及 成 績 一 考 試 日 期 及 考 試 地 點 1 日 期 :100 年 03 月 20 日 ( 星 期 日 ) 2 地 點 : 中 區 考 場 ( 本 校 : 台 中 市 太 平 區 中 山 路 一 段 215 巷 35 號 ) 北 區 考 場 ( 台 北 市 開 南 商 工 : 台 北 市 濟 南 路 一 段 6 號 )( 景 觀 系 除 外 ) 註 : 考 生 應 以 報 名 時 選 定 之 考 場 應 試, 跑 錯 試 場 者, 不 予 應 試 二 計 分 方 式 ( 一 ) 各 所 考 試 項 目 未 特 別 規 定 者, 各 科 滿 分 為 100 分, 任 一 科 零 分 或 缺 考 者 不 予 錄 取 ( 二 ) 各 單 項 成 績 小 計 之 計 算 過 程 不 去 除 小 數 點, 合 計 總 成 績 後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 小 數 點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三 總 成 績 以 200 分 為 滿 分, 各 項 成 績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請 詳 見 拾 參 各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方 式 及 規 定 事 項 所 示 四 成 績 單 開 放 查 詢 日 期 : 考 生 請 於 100 年 03 月 31 日 上 午 十 時 起, 逕 行 上 網 查 詢 個 人 應 試 成 績 本 校 不 再 另 行 寄 發 成 績 單 五 成 績 複 查 方 式 : ( 一 ) 成 績 複 查 請 於 100 年 04 月 07 日 ( 含 )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辦 理,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二 ) 一 律 以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 三 ) 申 請 時 請 填 妥 附 表 六 之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 由 招 生 網 站 下 載 ) 並 附 限 時 回 郵 信 封 一 個 ( 請 寫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准 考 證 號 碼 ) 及 成 績 單 影 本 複 查 費 每 科 新 臺 幣 100 元 ( 購 買 郵 局 匯 票, 受 款 人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 函 寄 :41101 台 中 市 太 平 區 中 山 路 一 段 215 巷 35 號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四 ) 複 查 成 績 以 複 查 筆 試 試 卷 卷 面 分 數 及 累 計 分 數 為 限,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或 影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 五 ) 考 生 成 績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陸 錄 取 一 各 項 合 格 標 準 及 各 所 組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核 定 之 考 生 成 績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均 不 予 錄 取 已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依 總 成 績 分 數 高 低 順 序 分 別 錄 取 二 各 系 除 依 名 額 錄 取 正 取 生 外, 並 得 將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列 為 備 取 生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如 有 缺 額 時, 得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雖 尚 有 名 額, 亦 不 錄 取 三 考 生 總 成 績 相 同 且 達 錄 取 標 準 時, 錄 取 順 序 依 簡 章 拾 參 各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方 式 及 規 定 事 項 中 各 所 規 定 事 項 之 原 則 辦 理 ; 如 未 規 定 則 依 考 科 考 科 之 成 績 高 低 排 定 優 先 順 序, 予 以 錄 取, 如 以 上 各 成 績 仍 均 相 同 無 法 比 較 優 先 順 序 時, 招 生 委 員 會 得 通 知 該 考 生 另 舉 辦 面 試 以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面 試 之 時 間 地 點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考 生 須 配 合 參 加 不 得 異 議, 面 試 未 到 者 視 為 放 棄 四 考 生 若 有 任 一 項 目 成 績 零 分 或 缺 考 者, 均 不 予 錄 取 柒 報 到 一 正 取 生 報 到 須 知 ( 一 ) 考 生 應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錄 取 通 知 書, 並 依 規 定 準 時 辦 理 報 到,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二 ) 正 取 生 報 到 日 期 為 100 年 05 月 04 日 ( 星 期 三 ), 報 到 時 間 及 地 點 將 另 行 公 告 於 招 生 網 站 錄 取 生 需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報 到 時 間, 不 得 以 未 接 獲 通 知 為 由, 提 出 異 議 ( 三 )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若 有 缺 額, 則 依 本 校 備 取 生 報 到 須 知 辦 理 ( 四 ) 未 能 遵 守 上 述 規 定 或 手 續 不 完 備 者, 視 為 自 動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二 備 取 生 報 到 須 知 ( 一 ) 榜 示 後 凡 有 意 願 就 讀 本 校 之 備 取 生, 須 於 100 年 05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10 時 起 至 05 月 17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四 時 止, 至 本 校 招 生 系 統 網 頁 點 選 願 意 保 留 備 取 資 格 以 便 遞 補, 逾 時 未 登 記 者, 即 視 為 自 願 放 棄 備 取 資 格, 事 後 不 得 要 求 補 登 記 ( 二 ) 正 取 生 報 到 截 止 後, 如 有 缺 額 得 依 序 通 知 備 取 生 遞 補, 備 取 生 遞 補 時 間 及 地 點 將 另 行 公 告 於 招 生 網 站 本 校 不 另 行 寄 發 遞 補 通 知 單, 備 取 生 須 自 行 上 網 查 看, 不 得 以 未 接 獲 遞 補 通 知 為 由 提 出 異 議 ( 三 ) 備 取 生 遞 補 期 限 為 100 年 9 月 9 日 ( 星 期 五 ) ( 四 ) 未 能 遵 守 上 述 規 定 或 手 續 不 完 備 者, 視 為 自 動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三 錄 取 生 報 到 後, 如 欲 放 棄 報 到 錄 取 ( 入 學 ) 資 格, 須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教 務 組 遞 送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 附 表 七 : 由 招 生 網 站 下 載 ), 俾 便 辦 理 遞 補 事 宜 四 錄 取 生 報 到 後 仍 應 在 100 年 7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十 時 至 100 年 7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四 時 止,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方 能 取 得 入 學 資 格 ; 逾 期 未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視 為 放 棄 錄 取 入 學 資 格 捌 注 意 事 項 一 報 名 表 之 通 訊 地 址 電 話 及 電 子 郵 件 帳 號, 應 填 100 年 9 月 底 前 可 聯 絡 之 資 訊, 如 通 知 方 式 無 法 寄 達 或 連 絡, 視 為 放 棄 權 益 二 試 場 規 則 如 附 錄 二, 請 考 生 詳 閱 三 行 動 不 便 或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請 於 報 名 表 相 關 欄 位 註 明, 並 將 相 關 鑑 定 證 明 手 冊 檢 附 於 報 名 表 後, 俾 利 協 助 應 考 四 各 項 證 件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不 實 等 情 事, 或 利 用 錄 取 資 格, 謀 取 不 當 利 益 者, 一 經 查 獲 即 開 除 學 籍, 亦 不 發 給 任 何 證 明,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如 將 來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被 發 覺 者, 除 飭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五 役 男 已 取 得 准 考 證 者 得 自 行 前 往 兵 役 單 位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至 學 校 註 冊 截 止 日 止 六 考 生 錄 取 後, 須 持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證 件 正 本, 經 查 驗 無 誤 後 始 准 註 冊 入 學 七 碩 士 班 新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ㄧ 者, 得 於 註 冊 繳 費 截 止 日 前, 向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一 ) 因 服 兵 役 持 有 入 營 服 役 通 知 書 或 在 營 服 役 證 明 書 者 ( 二 ) 懷 孕 分 娩 或 撫 育 三 歲 以 下 幼 兒 需 要 並 檢 附 醫 院 等 相 關 證 明 書 八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身 分 以 報 考 時 之 原 始 身 分 為 認 定 基 準, 入 學 後 不 得 請 求 身 分 之 轉 換 變 更 九 各 系 所 招 收 之 在 職 生, 得 併 同 一 般 生 合 堂 研 修 十 以 同 等 學 力 或 非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考 入 各 系 碩 士 班 後, 由 各 所 視 實 際 需 要 規 定 應 補 修 之 基 礎 學 科 與 學 分 列 為 必 修, 但 不 列 入 碩 士 班 畢 業 學 分 計 算 十 一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服 務 規 定 者 ( 如 師 範 院 校 公 費 生 )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報 考 時 除 應 符 合 本 校 報 考 資 格 之 規 定 外, 並 應 自 行 考 量 是 否 符 合 其 因 身 分 所 涉 之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若 經 報 考 並 獲 錄 取, 不 得 以 具 前 述 身 分 為 由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十 二 考 生 對 本 招 生 考 試 相 關 事 宜 有 疑 義 及 糾 紛 時, 應 於 放 榜 後 10 日 內 以 正 式 書 面 具 名 ( 含 身 份 證 字 號 及 聯 絡 電 話 )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本 校 依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後 予 以 函 復 十 三 若 有 其 他 情 形 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玖 學 雜 ( 分 ) 費 收 費 參 考 標 準 (99 學 年 度 ) 學 雜 費 基 數 : 工 學 院 新 台 幣 11,750 元 ; 商 ( 管 理 ) 學 院 新 台 幣 10,050 元 文 法 學 院 新 台 幣 10,050 元 學 分 費 : 每 學 分 新 台 幣 1,400 元

拾 獎 學 金 一 凡 錄 取 各 系 碩 士 班 一 般 生 第 一 名 之 同 學 ( 同 所 不 同 組, 則 以 考 試 總 分 為 比 較 標 準 ), 每 名 頒 發 獎 學 金 新 台 幣 三 萬 元 整 二 凡 錄 取 各 系 碩 士 班 一 般 生 分 組 第 一 名 之 同 學, 按 時 報 到 註 冊 後 第 一 學 年 學 雜 費 全 數 減 免 三 本 校 每 學 期 頒 發 學 優 獎 學 金 拾 壹 招 生 系 所 及 名 額 一 覽 表 招 生 系 所 電 機 工 程 系 電 子 工 程 系 招 生 組 別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一 般 生 電 能 科 技 組 8 機 電 控 制 組 9 電 子 組 15 多 媒 體 遊 戲 組 6 資 訊 科 技 組 3 資 訊 工 程 系 不 分 組 11 機 械 工 程 系 化 工 與 材 料 工 程 系 甲 組 8 乙 組 10 丙 組 6 化 工 科 技 組 13 材 料 科 技 組 8 冷 凍 空 調 與 能 源 系 不 分 組 13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品 管 統 計 組 10 作 業 研 究 組 5 生 產 管 理 組 12 計 算 機 概 論 組 7 經 濟 學 組 5 企 業 管 理 系 不 分 組 12 研 發 科 技 與 資 訊 管 理 研 究 所 研 發 科 技 組 5 資 訊 管 理 組 5 流 通 管 理 系 不 分 組 10 景 觀 系 甲 組 8 乙 組 4 備 註 : 本 校 100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入 學 報 到 後 若 仍 有 缺 額 時, 得 於 本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中 補 足

拾 貳 各 研 究 所 考 試 科 目 時 間 表 及 筆 試 注 意 事 項 系 所 別 類 別 組 別 10:10-11:50 13:10-14:50 考 科 考 科 電 機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一 般 生 電 能 科 技 組 工 程 數 學 電 路 學 機 電 控 制 組 工 程 數 學 自 動 控 制 電 子 組 工 程 數 學 電 子 學 電 子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一 般 生 多 媒 體 遊 戲 組 計 算 機 程 式 -- 資 訊 科 技 組 計 算 機 程 式 -- 資 訊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一 般 生 不 分 組 計 算 機 程 式 -- 機 械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化 工 與 材 料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冷 凍 空 調 與 能 源 系 碩 士 班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一 般 生 一 般 生 甲 組 工 程 數 學 材 料 力 學 乙 組 工 程 數 學 製 造 學 丙 組 工 程 數 學 自 動 控 制 化 工 科 技 組 化 工 動 力 學 及 化 工 熱 力 學 單 元 操 作 材 料 科 技 組 物 理 化 學 有 機 化 學 一 般 生 不 分 組 工 程 數 學 熱 力 與 熱 傳 學 一 般 生 品 管 統 計 組 統 計 學 -- 作 業 研 究 組 作 業 研 究 -- 生 產 管 理 組 生 產 管 理 -- 計 算 機 概 論 組 計 算 機 概 論 -- 經 濟 學 組 經 濟 學 -- 不 分 組 企 業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一 般 生 管 理 學 企 業 管 理 個 案 評 論 ( 報 名 時 繳 交 書 審 資 料 ) 研 發 科 技 組 工 程 數 學 或 -- 研 發 科 技 與 資 訊 管 理 ( 報 名 時 繳 交 書 審 資 料 ) 統 計 學 ( 任 選 一 科 ) 一 般 生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資 訊 管 理 或 資 訊 管 理 組 計 算 機 概 論 統 計 學 ( 任 選 一 科 ) 計 算 機 概 論 或 流 通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一 般 生 不 分 組 統 計 學 管 理 學 ( 任 選 一 科 ) 景 觀 規 劃 與 設 計 甲 組 ( 設 計 類 考 生 ) 景 觀 學 景 觀 系 碩 士 班 一 般 生 (13:10-16:30) 乙 組 ( 非 設 計 類 考 生 ) 景 觀 學 環 境 科 學 ( 含 生 態 學 ) 景 觀 規 劃 與 設 計 考 試 時 間 為 200 分 鐘 (13:10-16:30) 應 試 所 需 文 具 請 自 行 準 備, 禁 止 攜 帶 具 通 訊 翻 譯 功 能 之 設 備 ; 各 研 究 所 考 試 科 目 能 否 使 用 其 他 輔 助 作 答 工 具, 請 詳 閱 各 所 規 定, 如 有 異 動 以 考 試 公 告 為 準 報 考 者 若 發 現 准 考 證 記 載 資 料 有 誤 ( 例 : 報 考 所 組 別 選 考 科 目 等 ), 請 於 考 試 日 三 天 前 與 本 校 查 證 修 正 考 試 時 請 務 必 攜 帶 准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 或 以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駕 照 或 附 有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代 替 ), 以 便 查 驗 如 遇 不 可 抗 力 情 事 ( 如 颱 風 警 報 或 發 生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等 ) 無 法 如 期 舉 行 考 試 時, 本 校 將 於 考 試 前 利 用 新 聞 媒 體 公 告 延 期 舉 行 之 相 關 事 宜, 請 考 生 留 意

拾 參 各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方 式 及 規 定 事 項 系 所 學 程 電 機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類 別 一 般 生 報 考 資 格 電 機 電 子 資 訊 控 制 光 電 電 信 冷 凍 空 調 機 械 等 工 程 或 科 學 附 加 條 件 相 關 系 組 者 考 試 組 別 電 能 科 技 組 機 電 控 制 組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生 8 名 一 般 生 9 名 研 究 領 域 電 能 科 技 機 電 控 制 考 試 科 目 考 科 : 工 程 數 學 考 科 : 電 路 學 考 科 : 工 程 數 學 考 科 : 自 動 控 制 規 定 事 項 一 各 科 滿 分 為 100 分, 成 績 總 分 為 200 分 二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比 較 順 序 為 : 筆 試 科 目 筆 試 科 目 三 應 考 人 不 得 自 行 攜 帶 電 子 計 算 器, 一 律 統 一 由 本 校 提 供 無 論 是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試 題 作 答 均 須 詳 列 解 答 過 程 四 招 生 各 組 名 額 遇 有 缺 額 時, 得 以 互 相 流 用 電 能 科 技 : 能 源 轉 換 再 生 能 源 開 發 節 能 技 術 奈 米 能 源 材 料 應 用 電 力 監 控 電 力 品 質 電 力 電 子 電 機 設 計 研 究 及 發 展 機 電 控 制 : 智 慧 型 控 制 理 論 及 應 用 馬 達 驅 動 控 制 感 測 轉 換 與 資 料 擷 重 點 取 嵌 入 式 系 統 設 計 及 應 用 微 機 電 控 制 及 應 用 醫 療 照 顧 及 智 慧 型 診 斷 連 絡 電 話 04 23924505 分 機 7242 黃 小 姐 網 址 http://www.em.ncut.edu.tw

系 所 學 程 電 子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類 別 一 般 生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條 件 電 機 電 子 資 訊 資 管 控 制 光 電 電 信 冷 凍 空 調 機 械 等 工 程 或 科 學 相 關 系 組 者 考 試 組 別 電 子 組 多 媒 體 遊 戲 組 資 訊 科 技 組 招 生 類 別 及 名 額 研 究 領 域 考 試 科 目 一 般 生 15 名 一 般 生 6 名 一 般 生 3 名 電 子 技 術 通 訊 技 術 積 體 電 路 技 術 考 科 : 工 程 數 學 (100 分 ) 考 科 : 電 子 學 (100 分 ) 影 音 處 理 嵌 入 式 系 統 虛 擬 實 境 遊 戲 設 計 考 科 : 計 算 機 程 式 (200 分 ) 嵌 入 式 系 統 手 機 程 式 設 計 與 應 用 影 像 辨 識 智 慧 型 系 統 考 科 : 計 算 機 程 式 (200 分 ) 規 定 事 項 一 總 成 績 為 二 科 筆 試 之 總 和, 總 分 為 200 分 二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比 較 順 序 為 : 考 科 考 科 三 招 生 各 組 名 額 遇 有 缺 額 時, 得 以 互 相 流 用 四 應 考 人 不 得 自 行 攜 帶 電 子 計 算 器, 一 律 統 一 由 本 校 提 供 無 論 是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試 題 作 答 均 須 詳 列 解 答 過 程 研 究 及 發 展 重 點 電 子 組 : 智 慧 型 機 器 人 電 子 導 航 電 力 電 子 光 輻 射 與 檢 測 積 體 電 路 製 程 積 體 電 路 設 計 與 測 試 高 頻 電 路 設 計 電 磁 相 容 技 術 天 線 設 計 光 纖 通 訊 多 媒 體 遊 戲 組 : 影 音 處 理 嵌 入 式 系 統 光 電 量 測 理 論 與 實 務 虛 擬 實 境 電 腦 視 覺 遊 戲 與 遊 戲 機 設 計 遊 戲 晶 片 設 計 網 路 遊 戲 電 腦 圖 學 視 覺 運 算 資 訊 科 技 組 : 嵌 入 式 系 統 系 統 整 合 與 應 用 手 機 程 式 設 計 與 應 用 影 像 辨 識 智 慧 型 系 統 設 計 連 絡 電 話 (04)23924505 分 機 7333 吳 小 姐 傳 真 :04-23926610 網 址 http://www.ee.ncut.edu.tw/ 各 科 考 試 範 圍 及 教 師 組 別 於 2011.01.31 日 公 佈 於 電 子 系 網 頁

系 所 學 程 資 訊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類 別 一 般 生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條 件 資 訊 通 訊 電 子 電 機 控 制 光 電 等 工 程 科 學 或 相 關 系 組 者 考 試 組 別 不 分 組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生 11 名 研 究 領 域 資 通 訊 工 程 多 媒 體 工 程 晶 片 應 用 設 計 數 位 內 容 設 計 及 智 慧 生 活 科 技 考 試 科 目 考 科 : 計 算 機 程 式 規 定 事 項 一 各 科 滿 分 為 200 分, 成 績 總 分 為 200 分 二 應 考 人 不 得 自 行 攜 帶 電 子 計 算 器, 一 律 統 一 由 本 校 提 供 無 論 是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試 題 作 答 均 須 詳 列 解 答 過 程 研 究 及 發 展 重 點 主 要 之 發 展 特 色 為 結 合 資 訊 理 論 與 科 技 於 晶 片 設 計 多 媒 體 網 路 及 數 位 內 容 之 應 用, 促 進 資 通 訊 工 程 多 媒 體 工 程 晶 片 嵌 入 式 系 統 應 用 設 計 數 位 內 容 設 計 及 智 慧 生 活 科 技 等 跨 領 域 人 才 培 育, 以 因 應 二 十 一 世 紀 產 業 發 展 需 求, 訓 練 同 學 成 為 理 論 與 實 用 並 重 之 資 通 訊 與 多 媒 體 工 程 師 連 絡 電 話 (04)2392-4505 分 機 8701 林 助 教 傳 真 :(04)2391-7426 系 所 網 址 http://www.csie.ncut.edu.tw 備 註 各 科 考 試 範 圍 於 100 年 2 月 1 日 公 佈 於 資 工 系 網 頁

系 所 學 程 機 械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類 別 一 般 生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條 件 工 程 與 科 學 相 關 系 組 畢 業, 但 同 等 學 力 及 大 學 非 本 科 系 畢 業 之 入 學 研 究 生, 應 至 大 學 部 加 修 基 礎 科 目 考 試 組 別 甲 組 乙 組 丙 組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生 8 名 一 般 生 10 名 一 般 生 6 名 研 究 領 域 精 密 機 械 設 計 微 系 統 設 計 技 術 電 腦 輔 助 設 計 電 腦 輔 助 整 合 製 造 材 料 科 技 微 細 加 工 與 檢 測 技 術 精 密 工 具 機 光 學 元 件 製 造 可 靠 度 工 程 控 制 及 機 電 整 合 微 奈 米 系 統 半 導 體 製 程 生 醫 工 程 考 試 科 目 考 科 : 工 程 數 學 考 科 : 材 料 力 學 考 科 : 工 程 數 學 考 科 : 製 造 學 考 科 : 工 程 數 學 考 科 : 自 動 控 制 規 定 事 項 研 究 及 發 展 重 點 一 各 科 滿 分 為 100 分, 成 績 總 分 為 200 分 二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比 較 順 序 為 : 考 科 考 科 三 應 考 人 不 得 自 行 攜 帶 電 子 計 算 器, 一 律 統 一 由 本 校 提 供 無 論 是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試 題 作 答 均 須 詳 列 解 答 過 程 四 招 生 各 組 名 額 遇 有 缺 額 時, 得 以 考 科 分 數 高 低 為 原 則 流 用 至 其 它 組 甲 組 : 精 密 機 械 是 所 有 高 科 技 產 業 的 基 礎 因 此, 本 組 針 對 精 密 機 械 設 計 微 系 統 設 計 技 術 電 腦 輔 助 設 計, 作 為 研 究 及 發 展 之 重 點, 以 期 培 養 相 關 之 專 業 人 才 與 技 術 需 求, 並 成 為 中 部 精 密 機 械 一 流 的 學 術 和 技 術 研 究 單 位 乙 組 : 製 造 科 技 未 來 的 主 要 發 展 方 向 乃 在 低 價 化 高 速 化 高 精 度 化 微 小 化 彈 性 化 智 慧 化 網 路 化 及 環 保 化 等 需 求 因 此, 本 組 發 展 重 點 有 : 電 腦 輔 助 整 合 製 造 技 術 微 奈 米 加 工 與 檢 測 技 術 的 開 發 精 密 工 具 機 應 用 光 學 元 件 製 造, 以 及 資 訊 網 路 科 技 於 製 造 的 應 用 等 丙 組 : 自 動 化 工 程 為 機 械 工 程 之 自 動 化 與 整 合 本 組 針 對 可 靠 度 工 程 控 制 及 機 電 整 合 微 奈 米 系 統 半 導 體 製 程 生 醫 工 程, 作 為 研 究 與 發 展 之 重 點 培 育 在 控 制 技 術 方 面 及 機 電 系 統 整 合 技 術 方 面 之 專 業 人 才 連 絡 電 話 (04)2392-4505 轉 分 機 7186 鄧 老 師 傳 真 :(04)2393-0681 系 所 網 址 http://www.me.ncut.edu.tw/

系 所 學 程 化 工 與 材 料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類 別 一 般 生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條 件 化 工 與 材 料 等 相 關 理 工 系 組 者 考 試 組 別 化 工 科 技 組 材 料 科 技 組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生 13 名 一 般 生 8 名 研 究 領 域 高 分 子 材 料 半 導 體 材 料 奈 米 材 料 光 電 材 料 輸 送 現 象 分 離 程 序 反 應 工 程 生 物 科 技 特 用 化 學 品 環 保 污 染 防 治 電 化 學 化 工 製 程 安 全 程 序 控 制 等 考 試 科 目 考 科 : 化 工 動 力 學 及 化 工 熱 力 學 考 科 : 單 元 操 作 考 科 : 物 理 化 學 考 科 : 有 機 化 學 規 定 事 項 一 各 科 滿 分 為 100 分, 成 績 總 分 為 200 分 二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比 較 順 序 為 : 考 科 考 科 三 應 考 人 不 得 自 行 攜 帶 電 子 計 算 器, 一 律 統 一 由 本 校 提 供 無 論 是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試 題 作 答 均 須 詳 列 解 答 過 程 四 招 生 各 組 名 額 遇 有 缺 額 時, 得 以 互 相 流 用 研 究 及 發 展 重 點 材 料 科 技 組 : 高 分 子 材 料 生 醫 材 料 光 電 材 料 奈 米 材 料 材 料 合 成 化 工 科 技 組 : 有 機 合 成 污 染 防 治 光 觸 媒 電 化 學 工 程 化 工 程 序 工 程 清 潔 製 程 技 術, 電 子 用 特 用 化 學 品 生 物 工 程 技 術 感 測 器 連 絡 電 話 (04)2392-4505 分 機 6201 歐 陽 小 姐 傳 真 :(04)2392-6617 系 所 網 址 http:// che.ncut.edu.tw

系 所 學 程 冷 凍 空 調 與 能 源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類 別 一 般 生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條 件 無 考 試 組 別 不 分 組 招 生 名 額 13 名 研 究 領 域 考 試 科 目 食 品 冷 凍 冷 藏 熱 泵 應 用 特 殊 冷 凍 技 術 低 溫 倉 儲 節 能 電 腦 軟 體 分 析 系 統 最 佳 化 設 計 空 調 控 制 技 術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環 境 控 制 醫 療 空 調 節 能 燃 料 電 池 太 陽 熱 能 無 塵 室 節 能 技 術 能 源 科 技 考 科 : 工 程 數 學 考 科 : 熱 力 與 熱 傳 學 規 定 事 項 一 各 科 滿 分 為 100 分, 成 績 總 分 為 200 分 二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比 較 順 序 為 : 考 科 考 科 三 應 考 人 不 得 自 行 攜 帶 電 子 計 算 器, 一 律 統 一 由 本 校 提 供 無 論 是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試 題 作 答 均 須 詳 列 解 答 過 程 研 究 及 發 展 重 點 ㄧ 冷 凍 空 調 節 能 設 備 研 發 與 測 試 : 包 括 工 業 或 生 技 環 境 控 制 技 術 變 頻 節 能 技 術 等 本 系 近 年 來 著 重 於 室 內 環 境 控 制 的 研 究 發 展 上, 並 於 97 年 度 獲 得 國 科 會 優 質 生 活 計 劃 建 構 優 質 健 康 節 能 紓 壓 之 生 活 環 境 的 整 合 型 計 劃, 三 年 總 額 約 21,525,000 元 的 補 助 二 再 生 能 源 與 空 調 系 統 技 術 整 合 : 於 98 年 度 通 過 國 家 型 能 源 計 畫 結 合 建 築 節 能 與 再 生 能 源 應 用 之 整 合 型 節 能 系 統 之 研 究 - 子 計 畫 四 的 整 合 型 計 劃, 總 額 約 853,000 元 的 補 助 連 絡 電 話 (04)2392-4505 分 機 8221~8223 顏 小 姐 傳 真 :(04)2393-2758 系 所 網 址 http:// www.rac.ncut.edu.tw

系 所 學 程 招 生 類 別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條 件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一 般 生 無 考 試 組 別 品 管 統 計 組 作 業 研 究 組 生 產 管 理 組 計 算 機 概 論 組 經 濟 學 組 招 生 名 額 一 般 生 10 名 一 般 生 5 名 一 般 生 12 名 一 般 生 7 名 一 般 生 5 名 研 究 領 域 國 際 品 保 績 效 衡 量 財 務 管 理 人 因 工 程 決 策 最 佳 化 與 演 算 法 產 業 電 子 化 物 流 與 供 應 鏈 管 理 全 球 運 籌 管 理 創 新 理 論 及 其 應 用 工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考 試 科 目 統 計 學 作 業 研 究 生 產 管 理 計 算 機 概 論 經 濟 學 規 定 事 項 一 各 科 滿 分 為 200 分, 成 績 總 分 為 200 分 二 應 考 人 不 得 自 行 攜 帶 電 子 計 算 器, 一 律 統 一 由 本 校 提 供 無 論 是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試 題 作 答 均 須 詳 列 解 答 過 程 三 招 生 各 組 名 額 遇 有 缺 額 時, 得 互 相 流 用 研 究 及 發 展 重 點 1. 培 育 學 生 具 備 製 造 自 動 化 與 品 質 保 證 之 各 項 基 礎 知 識, 使 其 有 能 力 對 自 動 化 生 產 系 統 進 行 規 劃 執 行 與 評 估, 以 提 升 產 業 自 動 化 之 能 力, 並 強 化 品 質 在 產 品 設 計 經 營 管 理 中, 所 扮 演 積 極 角 色 之 觀 念 與 方 法 2. 培 育 學 生 能 應 用 作 業 研 究 與 生 產 系 統 之 相 關 理 論, 整 合 管 理 技 術 和 資 訊 科 技, 改 善 生 產 與 物 流 系 統 之 效 率 連 絡 電 話 (04)2392-4505 分 機 7665 廖 小 姐 傳 真 :(04)2393-4620 系 所 網 址 http:// www.ie.ncut.edu.tw

系 所 學 程 企 業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類 別 一 般 生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條 件 考 試 組 別 不 分 組 無 招 生 類 別 及 名 額 一 般 生 12 名 研 究 領 域 行 銷 與 電 子 商 務 財 務 與 資 訊 管 理 經 營 與 管 理 規 劃 筆 試 成 績 考 試 科 目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考 科 : 管 理 學 ( 總 分 100 分 ) 考 科 : 企 業 管 理 個 案 評 論 ( 總 分 100 分 ) 總 分 100 分 成 績 單 證 照 自 傳 讀 書 計 畫 及 其 它 有 助 於 審 查 資 料 ( 請 自 行 用 信 封 彌 封, 隨 報 名 表 件 寄 回 ) 規 定 事 項 一 總 成 績 = 考 科 60%+ 考 科 60%+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80% 二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比 較 順 序 為 : 考 科 考 科 三 應 考 人 不 得 自 行 攜 帶 電 子 計 算 器, 一 律 統 一 由 本 校 提 供 無 論 是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試 題 作 答 均 須 詳 列 解 答 過 程 研 究 及 發 展 重 點 本 所 發 展 特 色, 係 配 合 當 前 國 家 整 體 經 濟 發 展 與 企 業 經 營 之 實 際 需 要, 尤 以 培 養 中 小 企 業 實 用 管 理 人 才 為 宗 旨 朝 經 營 與 資 源 規 劃 財 務 與 資 訊 管 理 行 銷 與 電 子 商 務 相 關 領 域 方 向 發 展, 除 注 重 專 業 知 識 講 授 外, 本 所 定 期 邀 請 企 業 界 知 名 人 士 國 內 外 學 者 和 各 大 企 業 管 理 顧 問 公 司 人 員 蒞 臨 演 講 並 加 強 學 生 溝 通 協 調 企 劃 研 究 進 修 等 能 力 ; 本 所 亦 與 多 家 企 業 簽 約 執 行 建 教 合 作 產 業 實 習 等 產 學 合 作 方 案, 提 供 學 生 參 觀 見 習 與 寒 暑 假 實 習 之 機 會 ; 並 與 國 外 學 校 合 作, 培 養 具 備 國 際 觀 的 人 才 本 系 備 有 畢 業 門 檻 連 絡 電 話 (04)2392-4505 分 機 7716 林 小 姐 傳 真 電 話 :(04)2392-9584 網 址 http://www.badger.ncut.edu.tw

系 所 學 程 研 發 科 技 與 資 訊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類 別 一 般 生 研 發 科 技 組 : 工 程 ( 機 械 電 子 電 機 資 工 設 計 等 ) 或 管 理 ( 資 管 報 考 資 格 工 管 企 管 等 )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 含 應 屆 或 同 等 學 歷 ) 附 加 條 件 資 訊 管 理 組 : 資 訊 或 管 理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 含 應 屆 或 同 等 學 歷 ) 考 試 組 別 研 發 科 技 組 資 訊 管 理 組 招 生 名 額 5 名 5 名 研 究 領 域 創 新 研 發 與 科 技 管 理 資 訊 科 技 企 業 電 子 化 管 理 與 應 用 考 科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考 試 科 目 考 科 : 工 程 數 學 ( 常 微 分 方 程 矩 陣 ) 或 統 計 學 ( 任 選 一 科 ) 考 科 : 計 算 機 概 論 考 科 : 資 訊 管 理 或 統 計 學 ( 任 選 一 科 ) 規 定 事 項 一 各 科 滿 分 為 100 分, 成 績 總 分 為 200 分 二 研 發 科 技 組 應 檢 附 下 列 書 面 資 料 : 1. 履 歷 自 傳 ( 可 加 附 服 務 履 歷 表 服 務 證 明 或 其 他 公 信 證 明 ) 2. 修 業 計 畫 書 ( 限 A4 一 至 兩 頁 ) 3. 學 歷 證 明 ( 畢 業 證 書 應 屆 畢 業 學 生 證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 4. 大 學 或 專 科 ( 同 等 學 力 ) 歷 年 成 績 單 ( 註 明 班 級 排 名 ) 5. 曾 參 與 產 學 研 發 企 業 委 託 專 案 企 業 相 關 服 務 專 題 製 作 之 介 紹 與 證 明 6. 具 有 技 能 證 照 國 內 外 各 項 與 研 發 科 技 相 關 之 競 賽 或 參 展 獲 獎 作 品 證 明 7. 推 薦 函 一 封 三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比 較 順 序 為 : 考 科 考 科 四 應 考 人 不 得 自 行 攜 帶 電 子 計 算 器, 一 律 統 一 由 本 校 提 供 無 論 是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試 題 作 答 均 須 詳 列 解 答 過 程 五 招 生 各 組 名 額 遇 有 缺 額 時, 得 以 互 相 流 用 研 發 科 技 組 : 產 品 創 新 研 發 研 發 方 法 論 專 利 佈 局 與 授 權 發 明 競 研 究 及 發 展 賽 重 點 資 訊 管 理 組 : 資 訊 科 技 企 業 電 子 化 管 理 與 應 用 連 絡 電 話 電 話 :(04)2392-4505 分 機 6101( 張 小 姐 ) 傳 真 :(04)23935902 網 址 http://it.ie.ncut.edu.tw/it/

系 所 學 程 流 通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類 別 一 般 生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條 件 考 試 組 別 不 分 組 無 招 生 類 別 及 名 額 一 般 生 10 名 研 究 領 域 電 子 商 務 電 子 化 企 業 流 通 產 業 經 營 管 理 考 試 科 目 考 科 : 統 計 學 考 科 : 計 算 機 概 論 或 管 理 學 ( 二 擇 一 ) 規 定 事 項 一 各 科 滿 分 為 100 分, 成 績 總 分 為 200 分 二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比 較 順 序 為 : 考 科 考 科 三 應 考 人 不 得 自 行 攜 帶 電 子 計 算 器, 一 律 統 一 由 本 校 提 供 無 論 是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試 題 作 答 均 須 詳 列 解 答 過 程 四 非 管 理 類 系 畢 業 或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之 入 學 生, 由 系 務 會 議 決 議, 於 碩 一 時 至 大 學 部 補 修 統 計 學 ( 三 學 分 以 上,60 分 以 上 為 及 格, 不 及 格 者 需 重 修 ); 但 不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中 惟 入 學 考 試 該 科 目 分 數 達 60 分 以 上 者 得 免 補 修 研 究 及 發 展 重 點 科 技 應 用 領 域 : 應 用 資 訊 科 技 提 昇 流 通 業 之 經 營 效 率 及 競 爭 力, 規 劃 並 引 導 流 通 業 邁 入 電 子 商 務 領 域, 藉 由 電 子 化 企 業 模 式 展 開 全 球 化 即 時 管 理 之 流 通 營 運 經 營 管 理 領 域 : 應 用 現 代 化 管 理 之 方 法 與 技 術 分 析 並 評 估 由 供 應 製 造 批 發 零 售 至 消 費 服 務 等 流 通 過 程 中 之 資 源 配 置 及 應 用 效 率, 於 快 速 變 化 之 經 營 環 境 中, 規 劃 並 引 導 流 通 業 融 合 科 技 管 理 之 理 念 與 技 術, 建 構 全 球 化 流 通 系 統 之 價 值 鏈 及 競 爭 優 勢 連 絡 電 話 (04)2392-4505 分 機 7802 張 先 生 傳 真 電 話 :(04)2393-2065 網 址 http://www.dm.ncut.edu.tw

系 所 學 程 景 觀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類 別 一 般 生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條 件 甲 組 ( 設 計 類 ) 考 生 為 大 學 部 畢 業 於 設 計 類 相 關 科 系 乙 組 ( 非 設 計 類 ) 考 生 為 大 學 部 畢 業 於 非 設 計 類 相 關 科 系 考 試 組 別 甲 組 ( 設 計 類 考 生 ) 乙 組 ( 非 設 計 類 考 生 ) 招 生 名 額 8 4 筆 試 成 績 考 試 科 目 考 科 : 景 觀 學 考 科 : 景 觀 規 劃 與 設 計 考 科 : 景 觀 學 考 科 : 環 境 科 學 ( 含 生 態 學 ) 研 究 領 域 規 定 事 項 研 究 及 發 展 重 點 一 心 理 知 覺 : 環 境 知 覺 與 行 為 分 析 景 觀 評 估 城 市 安 全 空 間 療 癒 景 觀 二 創 意 設 計 : 創 意 發 想 設 計 方 法 三 工 程 與 技 術 : 生 態 工 程 人 工 地 盤 綠 化 綠 地 機 能 綠 色 生 活 科 技 一 各 科 滿 分 為 100 分, 成 績 總 分 為 200 分 二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比 較 順 序 為 : 考 科 考 科 三 各 組 招 生 名 額 遇 有 缺 額 時, 得 以 互 相 流 用 四 考 生 應 試 景 觀 規 劃 與 設 計 考 科, 必 須 自 備 繪 圖 工 具 景 觀 規 劃 與 設 計 考 科 考 試 時 間 為 200 分 鐘, 其 餘 考 科 皆 為 100 分 鐘 五 應 試 景 觀 規 劃 與 設 計 考 科 之 考 生, 考 試 期 間 需 暫 時 離 場 者, 應 經 監 試 委 員 核 可 始 得 離 場, 以 不 超 過 10 分 鐘 為 限 ( 惟 情 況 特 殊 者 不 在 此 限 ), 逾 時 未 歸 者 以 交 卷 論 六 甲 組 考 生 大 學 部 非 畢 業 於 景 觀 相 關 科 系 者, 入 學 後 需 至 大 學 部 補 修 景 觀 學 概 論, 但 不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若 大 學 部 曾 修 習 過 景 觀 學 概 論 者, 需 檢 附 成 績 單, 經 由 系 ( 所 ) 課 程 會 議 審 議 抵 免 乙 組 考 生 入 學 後 需 至 大 學 部 補 修 景 觀 學 概 論 景 觀 設 計 三 和 景 觀 設 計 四, 不 得 以 大 學 課 程 抵 免, 且 不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本 所 之 研 究 方 向 為 以 證 據 為 基 礎 的 設 計, 以 身 心 效 益 環 境 效 益 及 綠 色 生 活 科 技 為 發 展 特 色 本 所 設 置 環 境 生 心 理 與 行 為 分 析 實 驗 室 環 境 資 源 實 驗 室 景 觀 物 理 環 境 實 驗 室 及 綠 色 生 活 科 技 整 合 中 心, 提 供 相 關 研 究 資 源 連 絡 電 話 (04)2392-4505 分 機 8102 趙 小 姐 傳 真 電 話 :(04)2393-0737 系 所 網 址 http://140.128.76.11/main.php

報 考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修 正 條 文 附 錄 一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 一 ) 修 滿 日 間 部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者 ( 二 ) 修 滿 日 間 部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四 年 級 上 學 期 後,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者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者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者 ( 二 ) 修 滿 四 年 級 以 上 年 級 後,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者 三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班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四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高 職 或 專 科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者 五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者 六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者 七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者 八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者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二 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九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檢 覈 通 過 或 採 認,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十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者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一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且 修 習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累 積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者 十 二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者 第 三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者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一 年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者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者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者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二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曾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者 第 四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含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者 二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醫 學 學 士 學 位 或 牙 醫 學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者 三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者 四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者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二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認 定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所 定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及 第 三 款 第 四 款 所 定 與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由 學 校 自 行 認 定 本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符 合 原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規 定 資 格 者, 於 本 辦 法 修 正 施 行 後 五 年 內, 得 依 原 規 定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條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專 科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修 業 年 限 少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專 科 學 校 之 國 外 同 等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但 大 學 得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規 定 辦 理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六 條 本 標 準 所 稱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自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附 具 歷 年 成 績 單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截 止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七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試 場 規 則 附 錄 二 一 考 生 須 於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或 以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護 照 駕 照 或 附 有 照 片 之 健 保 卡 代 替 ) 入 場 准 考 證 未 帶 毀 損 或 遺 失 者,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確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則 暫 准 予 應 試, 惟 至 考 生 繳 交 答 案 卷 ( 卡 ) 時, 准 考 證 仍 未 送 達 或 未 依 規 定 於 當 節 考 試 前 親 自 向 試 務 辦 公 室 辦 理 申 請 補 發 者, 扣 減 各 該 科 原 始 成 績 二 分, 至 該 科 零 分 為 限 准 考 證 若 不 慎 遺 失, 可 於 第 一 節 考 試 前 半 小 時 及 第 二 節 考 試 前 十 分 鐘 向 試 務 辦 公 室 申 請 補 發, 其 後 不 再 補 發 二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入 場 鈴 ( 鐘 ) 聲 響 時 應 即 入 場 考 試, 不 得 停 留 場 外 ; 未 到 考 試 時 間 不 得 先 行 入 場 第 一 節 考 試 開 始 逾 三 十 分 鐘 者 不 得 入 場, 第 二 節 起 於 考 試 開 始 逾 二 十 分 鐘 後 不 得 入 場 ; 已 入 場 應 試 者, 考 試 開 始 六 十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強 行 入 場 或 出 場 者, 該 科 答 案 卷 ( 卡 ) 分 別 不 予 計 分 三 考 生 必 須 按 編 定 之 試 場 座 號 入 座, 並 應 立 即 檢 查 答 案 卷 ( 卡 ) 座 位 及 准 考 證 三 者 之 號 碼, 均 須 完 全 相 同, 如 有 不 符, 應 即 刻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查 明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錯 用 答 案 卷 ( 卡 ) 者, 則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至 該 科 零 分 為 限 ; 經 監 試 人 員 或 試 務 人 員 發 現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四 考 生 入 座 後, 應 將 准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放 在 考 桌 左 上 角, 以 備 查 驗 五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六 各 科 答 案 卷 限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之 毛 筆 鋼 筆 原 子 筆 或 鉛 筆 書 寫, 可 使 用 修 正 液, 但 不 可 使 用 修 正 液 於 各 科 答 案 卡, 答 案 卡 則 限 用 黑 色 2B 軟 心 鉛 筆 劃 記 答 案 卡 如 有 劃 記 不 明 顯 或 將 答 案 卡 污 損 摺 疊 捲 角 撕 毀 等 情 事, 致 讀 卡 機 無 法 辨 認 者, 其 責 任 自 負,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七 考 生 除 必 用 之 書 寫 文 具 橡 皮 擦 及 各 所 另 有 規 定 外, 不 得 攜 帶 其 他 簿 籍 紙 張 發 聲 設 備 ( 如 鬧 鈴 手 錶 筆 等 ) 計 算 器 ( 各 所 有 特 別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請 參 閱 柒 各 所 組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方 式 及 規 定 事 項 ) 翻 譯 機 通 訊 設 備 ( 如 呼 叫 器 行 動 電 話 等 ) 及 具 記 憶 功 能 或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考 試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物 品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至 該 科 零 分 為 限 八 術 科 考 試 得 依 其 性 質 自 備 所 需 用 具, 但 不 得 夾 帶 足 以 抄 襲 或 舞 弊 之 作 品 九 考 生 應 在 答 案 卷 ( 卡 ) 上 規 定 作 答 之 範 圍 內 書 寫, 違 者 該 科 答 案 卷 ( 卡 ) 分 別 不 予 計 分 十 考 生 不 得 左 顧 右 盼, 相 互 交 談, 意 圖 窺 視 抄 襲 他 人 答 案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自 誦 答 案 等 情 事, 經 警 告 不 聽 者, 該 科 答 案 卷 ( 卡 ) 分 別 不 予 計 分 十 一 考 生 不 得 有 傳 遞 夾 帶 交 換 答 案 卷 ( 卡 ) 試 題 紙, 或 以 答 案 卷 ( 卡 ) 試 題 紙 供 他 人 窺 視 抄 襲 及 抄 襲 他 人 答 案 以 暗 號 傳 遞 答 案 訊 息 等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有 關 考 生 該 科 答 案 卷 ( 卡 ) 分 別 不 予 計 分 十 二 考 生 不 得 在 試 題 紙 以 外 之 處 抄 錄 答 案 或 書 寫 與 考 試 科 目 有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等, 違 者 該 科 答 案 卷 ( 卡 ) 分 別 不 予 計 分 十 三 考 生 不 得 撕 去 或 塗 改 答 案 紙 ( 卡 ) 上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拆 閱 答 案 卷 ( 卡 ) 彌 封 答 案 卷 ( 卡 ) 污 損 摺 疊 捲 角 撕 毀 或 作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違 者 該 科 答 案 卷 ( 卡 ) 分 別 不 予 計 分 十 四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開 始 響 時,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收 取 答 案 卷 ( 卡 ) 及 試 題 紙,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三 分, 其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理 者 或 拒 絕 交 出 答 案 卷 ( 卡 ) 及 試 題 紙 者, 該 科 答 案 卷 ( 卡 ) 分 別 不 予 計 分 十 五 考 生 答 完 試 卷 ( 卡 ) 後 一 經 離 座, 應 即 將 答 案 卷 ( 卡 ) 與 試 題 紙 併 交 監 試 人 員 驗 收, 不 得 再 行 修 改 答 案, 違 者 該 科 答 案 卷 ( 卡 ) 分 別 不 予 計 分 十 六 考 生 已 交 答 案 卷 ( 卡 ) 及 試 題 紙 出 場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或 高 聲 喧 嘩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指 示 場 內 考 生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該 科 答 案 卷 ( 卡 ) 分 別 不 予 計 分 十 七 考 生 不 得 在 試 場 內 吸 煙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或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違 者 初 次 警 告, 如 警 告 不 理, 則 勒 令 出 場 ( 如 在 考 試 六 十 分 鐘 內, 得 由 試 務 人 員 暫 時 限 制 其 行 動 ), 該 科 答 案 卷 ( 卡 ) 分 別 不 予

計 分 ; 拒 不 出 場 者 或 情 節 重 大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所 有 科 目 不 予 計 分 十 八 考 生 不 得 威 脅 其 他 考 生 共 同 作 弊, 或 以 言 行 威 脅 監 試 人 員,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所 有 科 目 不 予 計 分 十 九 考 生 不 得 將 試 題 或 答 案 卷 ( 卡 ) 攜 出 或 投 出 場 外,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所 有 科 目 不 予 計 分 二 十 考 生 不 得 請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造 證 件 進 入 試 場 應 試,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所 有 科 目 不 予 計 分 ; 其 有 關 人 員 送 請 有 關 機 關 處 理 二 十 一 應 考 考 生 在 本 年 度 內 於 本 招 生 及 其 他 入 學 考 試 時, 若 有 舞 弊 情 事, 經 檢 舉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送 交 原 就 讀 學 校 議 處 二 十 二 考 生 如 有 本 規 則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意 圖 不 軌 之 行 為 或 發 生 特 殊 事 故 時, 得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登 記, 提 請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本 表 僅 供 參 考, 請 考 生 逕 依 報 名 流 程 上 網 報 名 登 錄 並 列 印 正 式 報 名 表 件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表 ( 正 表 ) 附 表 一 准 考 證 號 碼 ( 承 辦 單 位 輸 入 ) 姓 名 報 考 系 所 組 別 身 份 證 字 號 性 別 生 日 報 考 身 份 年 月 日 請 貼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光 面 脫 帽 照 片 縣 / 市 市 / 區 / 鄉 / 鎮 村 戶 籍 地 址 / 里 鄰 ( 永 久 地 址 ) 路 / 街 段 巷 弄 號 通 訊 地 縣 / 市 市 / 區 / 鄉 / 鎮 村 / 里 鄰 址 路 / 街 段 巷 弄 號 E - m a i l 聯 絡 電 話 ( ) 行 動 電 話 姓 名 緊 急 聯 絡 人 地 址 學 歷 應 屆 畢 業 生 歷 屆 畢 業 生 關 係 大 學 學 系 組 畢 業 年 月 : 畢 業 學 校 : 大 學 學 系 電 話 應 附 載 有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影 本 應 附 學 位 ( 畢 業 ) 證 書 影 本 招 生 訊 息 來 源 網 路 親 友 同 學 報 紙 學 校 補 習 班 名 稱 : 其 他 : 考 場 協 助 請 註 明 服 務 事 項 並 檢 附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簽 署 1. 本 表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及 所 附 文 件 均 經 本 人 詳 實 核 對 無 誤, 若 有 不 實, 本 人 願 接 受 招 生 委 員 會 處 置, 絕 無 異 議 2. 各 項 証 件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或 兵 役 問 題, 以 致 影 響 本 人 入 學 資 格 者, 概 由 本 人 負 全 部 之 責 任, 絕 無 異 議 考 生 簽 章 : 1. 審 查 證 件 2. 編 准 考 證 號 碼 3. 核 發 准 考 證 審 查 結 果 處 理 程 序 合 格 不 合 格 考 生 簽 章 處 請 確 實 簽 名 或 蓋 章,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本 表 僅 供 參 考, 請 考 生 逕 依 報 名 流 程 上 網 報 名 登 錄 並 列 印 正 式 報 名 表 件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表 ( 副 表 ) 附 表 二 本 表 僅 供 參 考, 請 考 生 逕 依 網 路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上 網 報 名 登 錄 並 列 印 正 式 報 名 表 件 准 考 證 ( 考 生 勿 填 ) 性 男 姓 名 號 碼 別 女 身 分 碩 士 班 報 考 系 所 別 別 組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請 貼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光 面 脫 帽 照 片 緊 急 連 絡 人 姓 名 地 址 關 係 電 話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學 生 證 影 本 黏 貼 處. * 應 屆 畢 業 生 : 請 繳 交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 請 繳 交 學 位 證 書 或 證 明 書 影 本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碩 士 班 考 試 入 學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請 貼 足 掛 號 或 限 掛 郵 資 報 考 人 姓 名 : 報 考 系 所 : 系 ( 所 ) 聯 絡 電 話 : 報 考 組 別 : 組 ( 不 分 組 招 生 之 系 所 本 欄 免 填 ) 寄 件 地 址 : 身 份 別 : 一 般 生 低 收 入 戶 41101 台 中 市 太 平 區 中 山 路 一 段 215 巷 35 號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項 次 請 考 生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裝 入 信 封 內 資 料 名 稱 1 報 名 表 正 表 ( 須 貼 妥 照 片 並 簽 名 ) 2 報 名 表 副 表 ( 須 貼 妥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學 歷 證 明 影 本 ) 3 各 系 所 規 定 書 面 審 查 繳 交 資 料 4 其 他, 請 自 行 填 寫 : 註 : 請 將 本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信 封 袋 上 附 表 三

附表四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 100 學年度碩士班招生 低收入戶報名費全免退費申請表 本表請檢附於報名表副表後 併同報名資料寄出 報考系 考生姓名 所組別 (請務必端正填寫) 男 出 生 身分證字號 女 年月日 系所 組 年 月 日 戶籍地址 (日) 聯絡電話 (夜) (手機) 繳費代碼 退 費 轉 帳 帳 號 銀行 報名完成序號 銀行 分行 局 戶名(限考生本人) 帳號 號 檢 號 帳號 檢 號 戶名(限考生本人) 郵局 1.縣市政府或鄉 鎮 市(區)公所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正本 (一般鄰里長所核發清寒證明等證件 概不受理) 應附證件 2.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影本 (不予退還) 3.退費帳號存摺正面影本 4.繳費收據正本(ATM 交易明細表或臨櫃繳費收據聯) 審核 (考生勿填) 招生委員會章戳 1. 具低收入戶身分之考生 應先繳交報名費 再向本校教務處綜合業務組申請 報名費退費 限申請優待乙次 備註 2. 本申請表填妥後 請檢附於報名表正 副表後 併同報名資料寄出 3. 經審查資格不符 證件不齊或逾期申請者 一概不予退費 4. 如有疑問 請電洽教務處綜合業務組 04-23924505 轉 2653 5. 如經審核通過 本校約於 7 月底前撥款至申請帳戶內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未 完 成 報 名 退 費 申 請 表 申 請 人 姓 名 繳 費 代 碼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繳 費 班 別 碩 士 班 ( 請 務 必 端 正 填 寫 ) 身 分 證 字 號 性 別 男 女 附 表 五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 手 機 ) ( 日 ) ( 夜 ) 退 費 轉 帳 帳 號 銀 行 郵 局 銀 行 : 分 行 : 局 號 帳 號 : 戶 名 ( 限 考 生 本 人 ) 檢 號 帳 號 檢 號 戶 名 ( 限 考 生 本 人 ) 應 附 證 件 ( 不 予 退 還 ) 審 核 ( 考 生 勿 填 ) 1.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ATM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臨 櫃 繳 費 收 據 聯 ) 2. 身 分 證 影 本 3. 退 費 帳 號 存 摺 正 面 影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章 戳 : 1. 退 費 金 額 新 台 幣 1500 元 整 ( 扣 除 作 業 處 理 費 100 元 ) 2. 請 填 妥 本 申 請 表 並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連 同 應 附 證 件, 於 100 年 2 月 25 日 前 ( 以 郵 戳 備 註 為 憑,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郵 寄 :41101 台 中 市 太 平 區 中 山 路 一 段 215 巷 35 號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收 3. 證 件 不 齊 或 逾 期 申 請 者, 一 概 不 予 受 理 4. 如 有 疑 問, 請 電 洽 綜 合 業 務 組 04-23924505 轉 2653 5. 如 經 審 核 通 過, 本 校 約 於 7 月 底 撥 款 至 申 請 帳 戶 內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申 請 日 期 :100 年 月 日 查 詢 編 號 : ( 考 生 勿 填 ) 附 表 六 准 考 證 號 碼 : 姓 名 : 系 所 名 稱 : 碩 士 班 組 科 目 名 稱 處 理 結 果 (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 本 人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計 複 查 科, 每 科 複 查 費 新 臺 幣 壹 佰 元, 計 新 臺 幣 元 注 意 事 項 : 1 准 考 證 號 碼 請 填 寫 清 楚 正 確, 並 註 明 複 查 科 目 及 計 算 複 查 費 金 額 2 傳 真 :(04)2392-2926, 電 話 :(04)2392-4505 轉 分 機 2650~2655 3 申 請 複 查 時, 應 檢 附 : (1) 本 申 請 書 (2) 成 績 單 (3) 複 查 費 ( 一 件 100 元, 請 購 買 郵 局 匯 票, 受 款 人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 (4) 貼 足 12 元 限 時 回 郵 信 封 一 個, 並 寫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 下 方 註 明 准 考 證 號 碼 ) 請 於 100 年 4 月 7 日 ( 含 )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寄 送 本 會 ( 郵 戳 為 憑 ) 4 本 表 格 可 自 行 影 印 備 用 請 沿 線 剪 下 本 會 地 址, 並 黏 貼 於 標 準 信 封 上 41101 台 中 市 太 平 區 中 山 路 一 段 215 巷 35 號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准 考 證 號 碼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所 招 生 入 學 考 試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附 表 七 錄 取 系 別 系 正 取 生 組 備 取 生 第 名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聯 絡 電 話 手 機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貴 校 系 研 究 所 之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簽 章 注 意 事 項 : 日 期 一 正 備 取 生 欲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者, 須 填 妥 本 聲 明 書 後,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將 正 本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俾 利 辦 理 放 棄 作 業 二 如 已 辦 理 報 到 欲 放 棄 者, 亦 須 先 將 本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寄 至 本 校, 才 得 以 至 另 一 校 系 組 辦 理 報 到 三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手 續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撤 回, 請 考 生 長 慎 重 考 量 請 沿 線 剪 下 並 黏 貼 於 標 準 信 封 上 寄 件 人 地 址 : 姓 名 : 錄 取 系 別 : 請 貼 足 掛 電 話 ( 手 機 ): 號 郵 資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收

北 區 考 場 ( 北 市 開 南 商 工 : 台 北 市 濟 南 路 一 段 6 號 ) 開 南 商 工 交 通 方 式 站 位 名 稱 公 車 路 線 開 南 商 工 15 22 208 295 615 671 2 5 14 39 202 218 220 221 227 247 261 274 287 行 政 院 站 297 299 307 310 539 604 605 615 652 659 忠 孝 幹 線 成 功 中 學 211 222 265 297 671 青 島 林 森 路 口 5 49 222 237 246 295 307 527 604 搭 公 車 臺 大 醫 院 2 15 18 22 37 222 227 261 615 648 中 山 幹 線 信 義 幹 線 臺 北 車 站 ( 青 島 ) 2 5 37 222 295 604 648 信 義 幹 線 藍 1 捷 運 善 導 寺 15 22 49 202 205 208 211 212 220 232 253 257 262 265 276 299 307 527 604 605 615 671 0 東 2 5 18 20 37 222 236 237 241 243 245 249 捷 運 臺 大 醫 院 251 263 295 513 604 640 644 648 651 670 706 信 義 幹 線 搭 火 車 臺 北 火 車 站 步 行 10~15 分 鐘 即 可 達 開 南 商 工 捷 運 臺 北 車 站 臺 北 車 站 8 號 出 口 ( 步 行 15 分 鐘 即 可 達 ) 搭 捷 運 捷 運 善 導 寺 站 善 導 寺 站 2 號 出 口 ( 步 行 5 分 鐘 即 可 達 ) 捷 運 臺 大 醫 院 站 臺 大 醫 院 站 2 號 出 口 ( 步 行 10 分 鐘 即 可 達 ) 高 鐵 臺 北 火 車 站 步 行 10~15 分 鐘 即 可 達 開 南 商 工

中 區 考 場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 台 中 市 太 平 區 中 山 路 一 段 215 巷 35 號 ) 交 通 路 線 圖 如 下 : 路 線 A: 國 道 三 號 中 投 交 流 道 勤 益 ( 約 15K) 中 二 高 (209Km) 中 投 交 流 道 上 高 架 接 台 63 線 中 投 公 路 (3.6Km 大 里 出 口 ) 德 芳 路 ( 約 0.9K) 德 芳 南 路 (1.2K) 旱 溪 西 路 (4.5K) 十 甲 東 路 7-11 右 轉 樂 業 路 ( 台 中 市 ) / 東 平 路 ( 台 中 縣 ) ( 約 3.5K) 左 轉 中 山 路 ( 約 0.9K) 7-11 左 轉 勤 益 路 線 B: 國 道 三 號 霧 峰 交 流 道 勤 益 中 二 高 (211.3Km) 霧 峰 交 流 道 林 森 路 中 正 路 中 興 路 台 中 路 建 成 路 振 興 路 縣 136 太 平 路 中 興 路 中 興 東 路 東 平 路 中 山 路 一 段 中 山 路 一 段 215 巷 勤 益 路 線 C: 國 道 一 號 中 港 交 流 道 勤 益 ( 約 17K) 中 山 高 (178Km) 中 投 交 流 道 中 港 路 / 中 正 路 台 中 火 車 站 前 左 轉 ( 約 6.6K) 建 國 路 ( 約 1K) 右 轉 精 武 路 ( 台 中 市 )/ 中 山 路 ( 台 中 縣 ) 八 O 三 軍 醫 院 ( 約 5.9K) 中 山 路 一 段 ( 約 3.3 K) 7-11 右 轉 勤 益 路 線 D: 國 道 一 號 中 清 / 大 雅 交 流 道 勤 益 ( 約 15.4K) 中 山 高 (174Km) 中 清 大 雅 交 流 道 中 清 路 /( 約 3.2K) 左 轉 文 心 路 四 段 ( 約 2.7K) 右 轉 北 屯 路 ( 約 0.7K) 左 轉 太 原 路 三 段 ( 過 地 下 道 )/ 太 原 北 路 過 第 二 個 橋 弘 光 老 人 療 養 院 前 轉 入 機 車 道 右 轉 ( 約 3.5K) 河 堤 路 ( 約 1.4K) ( 第 二 個 紅 路 燈 ) 左 轉 / 中 山 路 ( 台 中 縣 ) 八 O 三 軍 醫 院 ( 約 0.5K) 中 山 路 一 段 ( 約 3.3 K) 7-11 右 轉 勤 益 公 車 資 訊 : 從 臺 中 火 車 站 到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請 搭 下 列 公 車 : 1. 臺 中 火 車 站 站 前 廣 場 : 統 聯 客 運 75 路 2. 綠 川 東 站 : 臺 中 客 運 41 路 3. 臺 中 後 火 車 站 : 豐 原 客 運 51 路

簡 章 販 售 需 購 買 簡 章 取 得 繳 費 代 碼 及 簡 章 通 行 碼 才 可 報 名 售 價 每 份 新 台 幣 伍 拾 元 整 發 售 方 式 函 購 現 場 購 買 1 須 至 郵 局 購 買 所 需 簡 章 份 數 之 金 額 的 郵 政 匯 票 乙 張 ( 匯 票 受 款 人 :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 2 回 郵 信 封 一 個 ( 以 可 放 置 簡 章 (21cm*31cm) 所 須 份 數 大 小 為 限 ), 回 郵 信 封 上 請 寫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郵 遞 區 號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及 貼 妥 郵 資 ( 每 份 約 100 克 ) 郵 資 : 普 通 7 元, 掛 號 27 元 ( 非 採 掛 號 寄 回 遺 失 者, 恕 不 補 寄 ) 3 請 將 上 述 1 2 項 放 入 信 封 內, 信 封 上 註 明 購 買 100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寄 至 41101 台 中 市 太 平 區 中 山 路 一 段 215 巷 35 號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組 聯 絡 地 址 : 台 中 市 太 平 區 中 山 路 一 段 215 巷 35 號 校 門 口 前 全 家 便 利 商 店 (24 小 時 無 休 服 務 ) 聯 絡 電 話 :04-23931412 每 份 簡 章 各 附 一 組 繳 費 代 碼 及 報 名 通 行 碼, 不 可 二 人 共 用 同 一 組 代 碼 繳 費 代 碼 為 銀 行 ATM 轉 帳 或 繳 款 專 用 ; 報 名 通 行 碼 為 登 入 招 生 報 名 網 站 專 用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學 校 地 址 :41101 台 中 市 太 平 區 中 山 路 一 段 215 巷 35 號 聯 絡 電 話 :04-23924505#2650~2655 招 生 網 址 :http://gsee.ncut.edu.tw 學 校 網 址 :http://www.ncut.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