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 馨 提 示 ( 本 提 示 内 容 非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仅 为 善 意 提 醒 如 有 不 一 致, 以 招 标 文 件 为 准 ) 一 如 本 文 件 无 另 行 说 明, 密 封 好 的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光 盘 必 须 现 场 递 交, 且 递 交 时 间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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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文 件 招 标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GXTC-1629301 宜 良 县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医 疗 设 备 采 购 ( 新 生 儿 呼 吸 机 心 电 监 护 仪 新 生 儿 复 苏 抢 救 辐 射 台 双 面 LED 光 疗 婴 儿 培 养 箱 儿 童 震 荡 排 痰 仪 ( 双 道 ) 空 氧 混 合 仪 ( 双 人 )) 采 购 人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宜 良 县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国 信 招 标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温 馨 提 示 ( 本 提 示 内 容 非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仅 为 善 意 提 醒 如 有 不 一 致, 以 招 标 文 件 为 准 ) 一 如 本 文 件 无 另 行 说 明, 密 封 好 的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光 盘 必 须 现 场 递 交, 且 递 交 时 间 为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30 分 钟 内 请 合 理 安 排 时 间 避 免 迟 到 任 何 迟 到 的 理 由 都 将 被 拒 绝 未 密 封 的 电 子 光 盘 将 被 拒 绝 二 投 标 保 证 金 必 须 于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到 达 招 标 文 件 中 指 定 的 账 户,( 开 户 行 及 账 号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 由 于 转 账 当 天 不 一 定 能 够 达 账, 为 避 免 因 投 标 保 证 金 未 达 账 而 导 致 投 标 被 拒, 建 议 至 少 提 前 2 个 工 作 日 转 账 转 账 请 注 意 不 接 受 以 个 人 名 义 汇 款 或 现 金 交 纳 三 全 文 招 标 文 件 中 重 点 突 出 字 体 为 重 要 内 容, 字 体 格 式 为 : XXXXXX 请 投 标 人 详 细 查 阅,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要 求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四 请 仔 细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已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盖 章 签 名 签 署 日 期 请 在 昆 明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下 载 最 新 版 本 的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系 统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以 免 系 统 无 法 读 认 五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请 在 上 传 网 站 前 务 必 加 密 处 理, 否 则 将 视 为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密 封 六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 签 字 或 盖 章 ) 可 以 使 用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CA 电 子 签 章 签 署 投 标 人 名 称 (CA 章 或 公 章 ) 处 可 以 使 用 投 标 人 单 位 CA 电 子 签 章 签 署 现 场 提 交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纸 质 ) 应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鲜 章 )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不 需 要 纸 质 打 印 投 标 文 件 后 扫 描 导 入 投 标 文 件 七 为 了 提 高 招 标 采 购 效 率, 节 约 社 会 交 易 成 本 与 时 间, 希 望 购 买 了 招 标 文 件 而 决 定 不 参 加 本 次 投 标 的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的 3 日 前, 按 招 标 公 告 中 的 联 系 方 式, 以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对 您 的 支 持 与 配 合, 谨 此 致 谢 八 根 据 昆 明 市 的 相 关 规 定, 本 项 目 为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请 投 标 人 仔 细 阅 读 相 关 规 则, 以 免 出 现 错 误 如 有 任 何 问 题 请 及 时 与 采 购 代 理 联 系 九 到 达 开 标 现 场 时, 请 务 必 携 带 公 司 CA 证 书 为 投 标 文 件 解 密 如 有 遗 忘 导 致 无 法 开 启 标 书 的, 视 为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其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 本 提 示 内 容 非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仅 为 善 意 提 醒 如 有 不 一 致, 以 招 标 文 件 为 准 )

目 录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4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6 第 三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10 第 四 章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18 第 五 章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19 第 六 章 合 同 格 式... 25 第 七 章 设 备 技 术 规 格 参 数 及 要 求... 26 第 八 章 附 件 (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39 第 九 章 评 标 办 法... 49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1 国 信 招 标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受 宜 良 县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 以 下 简 称 采 购 人 ) 委 托, 对 宜 良 县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医 疗 设 备 采 购 进 行 国 内 公 开 招 标 现 邀 请 符 合 条 件 能 够 提 供 标 的 货 物 及 服 务, 并 有 意 向 的 生 产 商 或 代 理 商 ( 以 下 简 称 投 标 人 ) 参 加 投 标 1.1 招 标 编 号 : 1.2 采 购 方 式 : 公 开 招 标 1.3 采 购 项 目 : 宜 良 县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医 疗 设 备 采 购 ( 具 体 参 数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相 关 章 节 ) 序 号 采 购 内 容 数 量 1 新 生 儿 专 用 无 创 呼 吸 机 (CPAP) 1 套 2 多 功 能 心 电 监 护 仪 2 套 3 多 功 能 心 电 监 护 仪 8 台 4 新 生 儿 复 苏 抢 救 辐 射 台 5 台 5 双 面 LED 光 疗 婴 儿 培 养 箱 5 台 6 儿 童 震 荡 排 痰 仪 ( 双 道 ) 1 台 7 空 氧 混 合 仪 ( 双 人 ) 1 个 1.4 投 标 人 资 质 要 求 : 1.4.1 具 有 本 次 采 购 货 物 的 经 营 权 和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能 力 的 企 业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 1.4.2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 1.4.3 投 标 设 备 必 须 具 有 医 疗 器 械 注 册 证 及 其 附 件 ; 1.4.4 投 标 人 具 有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许 可 证 ( 许 可 范 围 应 当 涵 盖 所 投 报 医 疗 器 械 的 所 属 类 别, 投 标 人 不 得 超 出 经 营 范 围 进 行 投 标 ) 1.4.5 如 果 为 代 理 商 或 经 销 商 进 行 投 标, 必 须 具 有 制 造 商 针 对 本 项 目 的 唯 一 授 权 书 ( 原 件 ) 同 一 品 牌 同 一 型 号 只 能 授 权 一 家 代 理 商 参 加 投 标 否 则 不 予 接 受 1.4.6 在 用 户 所 在 地 提 供 长 期 的 售 后 服 务 ; 1.4.7 本 次 投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1.4.8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 中 标 人 应 按 关 于 印 发 昆 明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活 动 中 开 展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促 进 廉 洁 诚 信 建 设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的 通 知 ( 昆 监 管 联 发 (2014)3 号 ) 的 规 定, 在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时, 提 交 由 检 察 机 关 出 具 的 自 本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前 三 年 的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结 果, 未 提 供 的, 视 为 放 弃 中 标 资 格 1.5 交 货 地 点 : 宜 良 县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1.6 交 货 ( 安 装 调 试 ) 时 间 : 各 投 标 人 根 据 自 身 情 况 填 报 最 短 交 货 时 间, 但 不 得 超 过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7 个 日 历 天 1.7 采 购 预 算 :99.85 万 元 人 民 币 2 采 购 文 件 的 获 取 2.1 凡 有 意 参 加 投 标 者, 请 于 昆 明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网 址 :http://www.kmggzy.com) 公 布 的 有 效 时 间 内, 登 录 昆 明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网 址 :http://www.kmggzy.com), 凭 企 业 数 字 证 书 (CA) 在 网 上 获 取 电 子 采 购 文 件 及 其 它 采 购 资 料 ; 未 办 理 企 业 数 字 证 书 (CA) 的 企 业 需 要 按 照 昆 明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电 子 认 证 的 要 求, 在 昆 明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完 成 注 册, 审 核 通 过 后 办 理 企 业 数 字 证 书 (CA), 便 可 获 取 采 购 文 件, 此 为 获 取 采 购 文 件 的 唯 一 途 径 2.2 采 购 人 不 提 供 邮 购 采 购 文 件 服 务 3 采 购 文 件 的 递 交 3.1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下 同 ) 为 昆 明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网 址 : http://www.kmggzy.com) 公 布 的 截 止 时 间 3.2 网 上 递 交 : 网 上 递 交 网 址 为 http://www.kmggzy.com, 投 标 人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完 成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的 上 传, 网 上 确 认 电 子 签 名, 并 打 印 上 传 投 标 文 件 回 执,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未 完 成 投 标 文 件 传 输 的, 视 为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现 场 递 交 : 宜 良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宜 良 县 匡 山 东 路 148 号 原 老 一 中 教 学 楼 6 楼 )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投 标 文 件, 视 为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采 购 人 不 予 受 理 4.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 本 公 告 在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云 南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昆 明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发 布 5 联 系 方 式 : 采 购 人 : 宜 良 县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国 信 招 标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机 构 地 址 : 昆 明 市 海 源 中 路 和 成 国 际 A 座 21 楼 邮 编 :650106 联 系 人 : 李 小 姐 白 小 姐 电 话 :0871-68311712 13888227923 传 真 : 0871-68311567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本 表 关 于 招 标 设 备 的 具 体 要 求 是 对 投 标 人 须 知 的 具 体 补 充 和 修 改, 如 有 矛 盾, 应 以 本 表 为 准 条 款 号 内 容 说 明 1.1 资 金 来 源 : 采 购 人 自 筹 资 金, 资 金 已 到 位 2.1 采 购 人 名 称 : 宜 良 县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国 信 招 标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2 地 址 : 昆 明 市 海 源 中 路 和 成 国 际 A 座 21 楼 联 系 人 : 李 小 姐 白 小 姐 2.4 项 目 名 称 : 宜 良 县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医 疗 设 备 采 购 交 货 期 ( 含 安 装 调 试 并 正 式 投 入 使 用 ): 各 投 标 人 根 据 自 身 情 况 填 报 最 短 交 货 时 间, 但 不 得 超 过 合 同 2.5 签 订 之 日 起 7 日 历 天 交 货 地 点 : 宜 良 县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 用 户 指 定 地 点 ) 交 货 方 式 : 现 场 ( 落 地 ) 交 货 2.6 资 格 审 查 方 式 : 资 格 后 审 投 标 报 价 和 货 币 11.1 投 标 报 价 : 最 终 目 的 地 价 ( 出 厂 价 + 设 备 到 达 最 终 目 的 地 点 的 相 关 运 输 费 保 险 费 培 训 费 安 装 调 试 费 伴 随 服 务 费 等 所 有 费 用 ) 12 投 标 货 币 : 人 民 币 投 标 书 的 编 制 和 递 交 15.1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 人 民 币 18000( 壹 万 捌 仟 元 整 ) 1 投 标 保 证 金 廉 政 保 证 金 的 形 式 : 电 汇 或 网 银 2 提 交 时 间 : 开 标 前 1 个 工 作 日 必 须 保 证 到 账,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没 有 提 交 的, 将 按 照 评 标 办 法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根 据 宜 良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关 于 启 用 宜 良 县 投 标 竞 买 保 证 金 账 户 的 公 告 ( 第 1 号 ) 规 定 投 标 保 证 金 廉 政 保 证 金 统 一 交 由 宜 良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请 投 标 人 转 账 完 成 请 各 投 标 人 自 行 确 认 保 证 金 是 否 到 账 3 账 户 信 息 15.3 开 户 名 称 : 宜 良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开 户 银 行 : 招 商 银 行 昆 明 霖 雨 路 支 行 账 号 :871903534310202 地 址 : 宜 良 县 匡 山 东 路 148 号 ( 老 一 中 内 ) 邮 编 :652100 联 系 电 话 :0871-67597869 67591212 4 注 意 事 项 :

(1) 由 投 标 人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数 额, 自 行 从 投 标 人 的 法 人 基 本 账 户 转 账 到 宜 良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保 证 金 专 用 账 户, 请 注 意 以 下 事 项 : 1 保 证 金 必 须 从 投 标 方 的 法 人 基 本 账 户 划 出 ; 2 保 证 金 转 账 方 式 仅 限 电 汇 网 银 和 转 账 支 票 方 式 ; 3 保 证 金 截 止 时 间 为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到 账 时 间 以 保 证 金 专 用 账 户 实 际 到 账 时 间 为 准, 未 按 时 到 账 的 保 证 金 无 效 ; 4 转 账 凭 证 上 备 注 栏 内 必 须 注 明 投 标 项 目 全 称, 投 标 人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若 分 标 段 投 标 的, 还 须 注 明 所 投 标 标 段 名 称 如 未 注 明 投 标 项 目 全 称 及 标 段 名 称 导 致 保 证 金 与 所 投 项 目 不 符, 后 果 由 投 标 方 自 负 ; 5 拒 绝 私 人 账 户 汇 款 及 银 行 存 现 (2) 投 标 人 于 保 证 金 转 账 后 持 网 银 转 账 回 单 或 转 账 支 票 复 印 件 和 开 户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 复 印 件 上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鲜 章 ) 至 宜 良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 宜 良 县 老 一 中 内 ) 领 取 保 证 金 到 账 回 单 请 各 投 标 人 务 必 在 开 标 前 换 取 保 证 金 回 单, 否 则 因 此 带 来 的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3) 项 目 开 标 后, 投 标 人 如 未 在 开 标 结 束 1 小 时 内 办 理 换 取 保 证 金 对 账 单 导 致 投 标 单 位 废 标 或 造 成 其 他 后 果 的,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责 任 5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廉 政 保 证 金 的 退 回 (1)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保 证 金 退 还 : 中 标 公 示 7 个 工 作 日 无 异 议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宜 良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将 非 中 标 人 应 退 投 标 竞 买 保 证 金 退 回 原 缴 纳 账 户, 投 标 人 无 需 上 门 办 理 ; 中 标 人 持 采 购 人 出 具 的 已 签 合 同 证 明 ( 加 盖 采 购 人 公 章 )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对 账 单 原 件 到 宜 良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退 还 保 证 金 ( 在 办 理 退 还 保 证 金 手 续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 退 回 账 户 为 原 缴 纳 账 户 (2) 流 标 项 目 投 标 竞 买 保 证 金 的 延 用 及 退 还 a. 项 目 流 标 后, 投 标 人 需 延 用 该 项 目 保 证 金 的, 由 投 标 人 出 具 保 证 金 延 用 书 面 申 请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自 流 标 公 示 发 布 之 日 起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到 宜 良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办 理 该 项 目 保 证 金 的 延 用 手 续 b. 项 目 流 标 后, 如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办 理 保 证 金 延 用 手 续 的, 自 流 标 公 示 发 布 之 日 起 五 个 工 作 日 后, 宜 良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按 照 保 证 金 退 还 程 序 将 保 证 金 退 还 投 标 人 ( 退 还 原 缴 纳 账 户 ), 投 标 人 无 需 上 门 办 理, 该 保 证 金 将 不 再 延 用 (3) 特 殊 情 况 1 投 标 人 原 保 证 金 缴 纳 账 户 变 更 的 : 由 原 有 账 户 银 行 出 具 的 账 户 变 更 证 明, 加 盖 银 行 章 原 件 2 流 标 废 标 项 目 的 投 标 人 : 由 该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公 司 出 具 流 标 情 况 证 明, 写 明 开 标 时 间 3 项 目 经 批 准 改 为 竞 争 性 谈 判 的 : 由 招 标 人 出 具 该 项 目 改 竞 争 性 谈 判 的 证 明 5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1) 已 缴 纳 保 证 金, 无 故 不 参 加 投 标 或 者 出 现 不 廉 洁 行 为 的 投 标 人 ;

(2)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后 到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终 止 之 前, 投 标 人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的 ; (3)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中 标 人 无 故 放 弃 中 标 项 目 的 或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或 者 拒 不 缴 纳 所 要 求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 (4) 投 标 人 存 在 昆 明 市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不 良 行 为 惩 戒 办 法 ( 昆 政 办 2010 142 号 ) 第 五 条 规 定 之 一 的 情 形 ; (5) 法 律 法 规 或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16.1 投 标 有 效 期 :60 天 1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 本 项 目 采 用 电 子 投 标 投 标 人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完 成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的 上 传, 网 上 确 认 电 子 签 名, 并 打 印 上 传 投 标 文 件 回 执,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未 完 成 投 标 文 件 传 输 的, 视 为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不 再 提 交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2 现 场 递 交 光 盘 1 份 网 上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后, 请 于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到 宜 良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宜 良 县 匡 山 东 路 148 号 原 老 一 中 教 学 楼 6 楼 ) 递 交 刻 录 的 投 标 文 件 的 光 盘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的,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投 标 人 应 确 保 递 交 的 光 盘 的 内 容 和 上 传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一 致 若 出 现 不 一 致 以 上 传 至 网 上 的 为 18.1 准 (1) 投 标 人 应 使 用 正 规 刻 录 软 件 进 行 刻 录 不 要 压 缩 刻 录, 并 且 确 保 能 够 打 开 (2) 光 盘 的 密 封 : 投 标 人 将 刻 录 好 的 光 盘 密 封 在 一 个 封 包 内, 封 口 处 均 加 盖 密 封 章 或 投 标 人 公 章 同 时 密 封 袋 上 应 写 明 : 项 目 名 称 : 投 标 人 名 称 : 在 2016 年 月 日 时 前 不 得 启 封 特 别 说 明 : 现 场 递 交 的 光 盘 仅 在 宜 良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络 出 现 故 障 时, 由 监 管 部 门 核 实 同 意 后 才 启 动 全 部 导 入 19.1 19.1 投 标 文 件 接 收 时 间 及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以 昆 明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网 址 :http://www.kmggzy.com) 公 布 的 截 止 时 间 为 准 开 标 时 间 : 以 昆 明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网 址 :http://www.kmggzy.com) 公 布 的 截 止 时 间 为 准 开 标 地 点 : 宜 良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宜 良 县 匡 山 东 路 148 号 原 老 一 中 教 学 楼 6 楼 ) 评 标 26.27 评 标 方 法 : 综 合 打 分 法, 总 分 100 分 其 他

一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投 标 人 携 带 下 列 证 件 提 交 核 验, 下 述 证 件 不 全 者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 A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原 件 ); B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原 件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原 件 ; C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 法 定 代 表 人 投 标 时 ) 或 被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 委 托 代 理 人 投 标 时 ); D 针 对 本 项 目 的 授 权 书 ( 如 果 是 代 理 商 投 标 的 ) 原 件 E 密 封 完 好 的 光 盘 壹 份 二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收 费 照 国 家 计 委 (2002)1980 号 文 件 和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员 会 发 改 办 价 格 [2003]857 号 文 下 浮 20%, 根 据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关 于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的 规 定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交 纳 代 理 服 务 费, 由 中 标 人 支 付 三 投 标 人 所 提 供 的 主 要 设 备 或 产 品 必 须 是 原 装 全 新 具 有 中 国 有 关 部 门 注 册 或 检 验 或 商 检 及 生 产 厂 家 质 量 合 格 证 明 的 设 备 和 产 品, 并 保 证 使 用 方 在 设 备 和 配 套 软 件 产 品 使 用 期 间 不 受 第 三 方 提 出 侵 犯 其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和 工 业 设 计 权 的 起 诉 ; 四 进 口 产 品 是 指 通 过 中 国 海 关 报 关 验 放 进 入 中 国 境 内 且 产 自 关 境 外 的 产 品, 但 在 中 国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内 企 业 生 产 或 加 工 ( 包 括 从 境 外 进 口 料 件 ) 销 往 境 内 其 他 地 区 的 产 品 除 外

一 说 明 第 三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1. 资 金 来 源 1.1 采 购 人 自 有 资 金, 资 金 已 到 位 2.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招 标 方 及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2.1 采 购 人 : 指 宜 良 县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2.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指 国 信 招 标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3 招 标 方 : 招 标 方 是 指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2.4 项 目 名 称 : 宜 良 县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医 疗 设 备 采 购 2.5 交 货 期 ( 含 安 装 调 试 并 正 式 投 入 使 用 ): 各 投 标 人 根 据 自 身 情 况 填 报 最 短 交 货 时 间, 但 不 得 超 过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7 个 日 历 天 2.6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1) 具 有 本 次 采 购 货 物 的 经 营 权 和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能 力 的 企 业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 2)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 3) 投 标 设 备 必 须 具 有 医 疗 器 械 注 册 证 及 其 附 件 ; 4) 投 标 人 具 有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许 可 证 ( 许 可 范 围 应 当 涵 盖 所 投 报 医 疗 器 械 的 所 属 类 别, 投 标 人 不 得 超 出 经 营 范 围 进 行 投 标 ) 5) 如 果 为 代 理 商 或 经 销 商 进 行 投 标, 必 须 具 有 制 造 商 针 对 本 项 目 的 唯 一 授 权 书 ( 原 件 ) 同 一 品 牌 同 一 型 号 只 能 授 权 一 家 代 理 商 参 加 投 标 否 则 不 予 接 受 6) 在 用 户 所 在 地 提 供 长 期 的 售 后 服 务 ; 7) 本 次 投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8)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 中 标 人 应 按 关 于 印 发 昆 明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活 动 中 开 展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促 进 廉 洁 诚 信 建 设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的 通 知 ( 昆 监 管 联 发 (2014)3 号 ) 的 规 定, 在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时, 提 交 由 检 察 机 关 出 具 的 自 本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前 三 年 的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结 果, 未 提 供 的, 视 为 放 弃 中 标 资 格 3. 合 格 的 设 备 和 服 务 3.1 合 同 中 提 供 的 所 有 设 备 及 其 有 关 服 务, 均 应 来 自 上 述 2.6 条 款 所 规 定 的 合 格 投 标 人 3.2 设 备 系 指 投 标 人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须 向 采 购 人 提 供 的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相 关 的 设 备 3.3 服 务 系 指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人 须 承 担 的 与 投 标 设 备 有 关 的 辅 助 服 务, 如 运 输 保 险 安 装 调 试 技 术 培 训 售 后 服 务 以 及 其 他 类 似 的 义 务 4. 投 标 费 用 4.1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所 有 与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有 关 的 费 用

4.2 中 标 人 按 照 国 家 计 委 计 价 格 [2002]1980 号 文 的 比 例 ( 货 物 类 ) 下 浮 20% 二 招 标 文 件 5. 招 标 文 件 构 成 5.1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三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四 章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第 五 章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第 六 章 合 同 格 式 第 七 章 设 备 技 术 规 格 参 数 及 要 求 第 八 章 附 件 (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第 九 章 评 标 办 法 6.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6.1 对 投 标 人 提 出 问 题 的 澄 清 都 将 在 昆 明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中 国 采 购 与 招 标 网 云 南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发 布 云 南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信 息 ( 平 台 ) 网 发 布, 请 各 投 标 人 经 常 查 阅 7.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7.1 在 投 标 截 止 期 15 天 前, 无 论 出 于 何 种 原 因,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主 动 地 或 在 解 答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澄 清 问 题 时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7.2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将 在 昆 明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网 址 :http://www.kmggzy.com) 云 南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发 布, 请 投 标 人 关 注 上 述 网 站, 该 招 标 文 件 修 改 具 有 约 束 力 7.3 为 使 投 标 人 准 备 投 标 时 有 充 分 时 间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部 分 进 行 研 究,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适 当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期, 并 在 昆 明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 网 址 :http://www.kmggzy.com) 云 南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发 布, 请 投 标 人 关 注 上 述 网 站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8. 编 制 要 求 8.1 投 标 人 应 认 真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供 投 标 文 件, 并 保 证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以 使 其 投 标 对 招 标 文 件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否 则,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8.2 投 标 的 语 言 : 中 文 9. 投 标 文 件 构 成 9.1 投 标 人 编 写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下 列 部 分 : (1)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函 部 分

投 标 函 (2)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部 分 开 标 一 览 表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 (3) 投 标 文 件 技 术 部 分 货 物 说 明 一 览 表 技 术 规 格 响 应 表 质 量 承 诺 及 保 证 措 施 供 货 进 度 安 排 售 后 服 务 方 案 ( 明 示 售 后 服 务 涉 及 的 前 提 设 定 和 费 用, 否 则 将 被 认 为 是 无 条 件 和 免 费 的 ) (4) 投 标 文 件 资 格 审 查 部 分 投 标 人 情 况 表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及 授 权 委 托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法 定 代 表 人 出 席 的 除 外 ); 无 不 良 行 为 承 诺 函 格 式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格 式 ( 如 果 为 中 小 企 业 的, 如 果 不 是 可 以 不 提 供 ) 投 标 人 承 诺 书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 医 疗 器 械 注 册 证 及 其 附 件 证 明 文 件 ;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许 可 证 证 明 文 件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廉 政 保 证 金 缴 纳 凭 证 设 备 制 造 商 授 权 书 ( 如 为 代 理 商 投 标 的 ) 注 : 如 果 投 标 人 是 新 成 立 ( 注 册 ) 的 公 司, 不 能 提 供 上 述 一 些 证 明 文 件, 则 需 要 出 具 相 关 的 说 明 材 料 ; 如 果 由 于 公 司 商 务 活 动 的 原 因 或 证 件 审 查 等 原 因 导 致 不 能 提 交 一 些 证 件 的 原 件, 则 需 要 相 关 的 证 明 材 料 所 提 供 的 说 明 材 料 及 证 明 材 料 需 保 证 真 实 无 误, 如 有 不 实 后 果 自 负, 一 经 查 实, 则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七 十 七 条 进 行 处 罚 10.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10.1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第 9 条 的 内 容 与 要 求 和 第 八 章 提 供 的 格 式 编 写 其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不 得 缺 少 或 留 空 任 何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填 写 的 表 格 或 提 交 的 资 料 10.2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按 第 9 条 规 定 的 顺 序 编 排 并 应 编 制 目 录 逐 页 标 注 连 续 页 码 11. 投 标 报 价

11.1 投 标 人 设 备 供 货 安 装 及 材 料 费 等 按 系 统 报 总 价 和 分 项 价, 并 注 明 规 格 型 号 数 量 产 地 及 生 产 厂 家 请 各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报 价 时 自 行 考 虑 施 工 过 程 中 材 料 设 备 人 工 费 的 市 场 价 格 变 化, 并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风 险, 业 主 不 支 付 因 材 料 设 备 人 工 费 的 市 场 价 格 增 涨 而 产 生 的 费 用, 结 算 时 不 予 调 整 项 目 实 施 中 增 减 变 更 项 目 的 结 算 原 则 : 由 于 设 计 变 更 或 其 他 原 因 引 起 设 备 或 工 程 量 增 减, 原 投 标 报 价 有 新 增 ( 减 ) 项 目 的, 执 行 其 投 标 报 价, 原 投 标 报 价 无 该 新 增 ( 减 ) 项 目 的, 经 双 方 协 商 后 确 定 11.2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上 如 无 该 分 项 内 容 可 填 0, 并 在 备 注 中 注 明, 漏 填 视 为 已 包 含 在 总 价 中 11.3 投 标 人 对 每 种 设 备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报 价, 采 购 人 不 接 受 有 任 何 选 择 的 报 价 投 标 报 价 是 包 含 货 物 的 报 价 和 标 准 附 件 运 输 装 卸 验 收 合 格 培 训 售 后 服 务 所 需 的 各 种 费 用 及 必 要 的 保 险 费 用 和 各 项 税 金 等 所 有 费 用 的 总 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应 依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及 有 关 资 料, 执 行 国 家 规 定 的 现 行 技 术 经 济 标 准 定 额 及 规 范,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测 算 出 现 行 市 场 的 材 料 价 格 报 价 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 货 物 的 设 计 制 造 材 料 采 购 运 输 交 货 安 装 培 训 保 证 期 内 缺 陷 的 修 复 补 救 市 场 价 格 的 变 化 利 润 及 税 金 等 费 用, 该 报 价 应 符 合 国 内 行 情 并 能 保 证 投 标 人 完 成 履 行 合 同 所 需 的 一 切 工 作 合 同 一 旦 签 订, 此 合 同 价 格 在 合 同 实 施 期 间 将 不 因 市 场 材 料 价 格 的 变 化 而 调 整 11.4 投 标 人 根 据 本 须 知 第 11.2 条 的 规 定 将 投 标 报 价 分 项 填 写 成 几 部 分, 只 是 为 了 方 便 招 标 方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比 较, 并 不 限 制 采 购 人 以 上 述 任 何 条 件 订 立 合 同 的 权 力 12. 投 标 货 币 12.1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设 备 和 服 务 一 律 用 人 民 币 报 价 13. 证 明 投 标 人 合 格 和 资 格 的 文 件 13.1 投 标 人 应 提 交 证 明 其 有 资 格 参 加 投 标 和 中 标 后 有 能 力 履 行 合 同 的 文 件,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13.2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合 格 性 证 明 文 件 应 使 招 标 方 满 意,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时 应 符 合 本 须 知 第 2.6 条 的 规 定 14 证 明 设 备 的 合 格 性 和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文 件 14.1 投 标 人 应 提 交 证 明 文 件 证 明 其 拟 投 标 的 设 备 的 合 格 性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14.2 证 明 设 备 和 服 务 与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一 致 的 文 件, 可 以 是 文 字 资 料 图 纸 和 数 据, 它 包 括 : 1) 设 备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和 性 能 的 详 细 说 明 2) 对 照 招 标 文 件 图 纸 及 技 术 资 料 中 的 技 术 规 格 参 数 与 要 求, 逐 条 说 明 所 提 供 设 备 和 服 务 已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技 术 规 格 参 数 与 要 求 做 出 了 实 质 性 的 响 应, 或 申 明 与 技 术 规 格 参 数 与 要 求 条 文 的 偏 差 和 例 外 ( 按 第 八 章 附 件 偏 离 表 格 式 填 写, 偏 离 表 上 的 内 容 仅 证 明 投 标 人 与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要 求 的 偏 差 程 度, 不 构 成 合 同 谈 判 的 唯 一 依 据 ) 特 别 对 于 有 具 体 参 数 要 求 的 指 标, 投 标 人 必 须 提 供 所 投 设 备 的 具 体 参 数 值 15.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廉 政 保 证 金 15.1 投 标 人 应 提 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数 额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廉 政 保 证 金,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的 一 部 分 15.2 投 标 保 证 金 是 为 了 保 护 招 标 方 免 遭 因 投 标 人 的 行 为 而 蒙 受 损 失 招 标 方 在 因 投 标 人 的 行 为 受 到 损 害 时 可 根 据 本 须 知 的 规 定 没 收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16. 投 标 有 效 期 16.1 投 标 应 自 本 须 知 第 22.1 条 规 定 的 开 标 日 起, 并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所 述 时 期 内 保 持 有 效 投 标 有 效 期 不 足 的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非 响 应 性 投 标 而 予 以 拒 绝 16.2 特 殊 情 况 下, 在 原 投 标 有 效 期 截 止 之 前,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要 求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投 标 人 可 拒 绝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这 种 要 求,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会 被 没 收 接 受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将 不 会 被 要 求 和 允 许 修 正 其 投 标, 而 只 会 被 要 求 相 应 地 延 长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本 须 知 第 15 条 有 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和 没 收 的 规 定 将 在 延 长 了 的 有 效 期 内 继 续 有 效 17. 投 标 文 件 的 制 作 和 签 署 17.1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期 前 递 交 电 子 投 标 书 网 上 递 交 网 址 为 http://www.kmggzy.com, 投 标 人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完 成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的 上 传, 网 上 确 认 电 子 签 名, 并 打 印 上 传 投 标 文 件 回 执,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未 完 成 投 标 文 件 传 输 的, 视 为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17.2 制 作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时, 可 以 在 昆 明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上 下 载 操 作 说 明 和 编 制 软 件 签 署 时 如 为 法 定 代 表 人 电 子 签 章 签 署 的, 可 以 直 接 在 文 件 上 电 子 签 署, 不 需 要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如 为 授 权 委 托 人 签 署 投 标 文 件 的, 需 要 在 纸 质 文 件 上 签 署 后 原 件 扫 描 后 导 入 系 统, 同 时 投 标 文 件 中 需 要 提 交 授 权 委 托 书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递 交 18.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18.1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 本 项 目 采 用 电 子 投 标 投 标 人 应 使 用 CA 证 书 对 其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加 密, 且 须 在 公 告 上 公 布 的 截 止 时 间 前 完 成 投 标 文 件 的 上 传, 网 上 确 认 电 子 签 名, 并 打 印 上 传 回 执,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未 完 成 文 件 传 输 的, 视 为 未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不 再 提 交 纸 质 文 件 18.2 现 场 递 交 光 盘 1 份 网 上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后, 请 于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到 宜 良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宜 良 县 匡 山 东 路 148 号 原 老 一 中 教 学 楼 6 楼 ) 递 交 刻 录 的 投 标 文 件 的 光 盘 逾 期 送 达 的 或 者 未 送 达 的, 视 为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开 标 投 标 人 应 确 保 递 交 的 光 盘 的 内 容 和 上 传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一 致 若 出 现 不 一 致 以 上 传 至 网 上 的 为 准 18.3 现 场 递 交 的 电 子 光 盘 要 求 : (1) 投 标 人 应 使 用 正 规 刻 录 软 件 进 行 刻 录 不 要 压 缩 刻 录, 并 且 确 保 能 够 打 开 (2) 光 盘 的 密 封 : 投 标 人 将 刻 录 好 的 光 盘 密 封 在 一 个 封 包 内, 封 口 处 均 加 盖 密 封 章 或 投 标 人 公 章 同 时 密 封 袋 上 应 写 明 : 项 目 名 称 : 投 标 人 名 称 : 在 2016 年 月 日 时 前 不 得 启 封 18.4 特 别 说 明 : 现 场 递 交 的 光 盘 仅 在 宜 良 县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络 出 现 故 障 时, 由 监 管 部 门 核 实 同 意 后 才 启 动 全 部 导 入 18.5 投 标 人 开 标 现 场 必 须 携 带 CA 加 密 证 书 以 便 开 标 时 能 解 密 其 投 标 文 件 如 因 投 标 人 未 携 带 CA 证 书

或 者 CA 证 书 密 码 输 入 错 误 导 致 无 法 对 投 标 文 件 解 密 的, 均 视 为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开 标, 因 此 而 产 生 的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负 19. 投 标 截 止 期 19.1 投 标 人 应 在 不 迟 于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截 止 日 期 和 时 间 将 投 标 文 件 上 传 至 指 定 电 子 平 台, 并 在 截 止 时 间 以 前 递 交 电 子 光 盘 至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递 交 地 点 应 是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指 明 的 地 址 19.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以 按 本 须 知 第 7 条 规 定, 通 知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适 当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期 在 此 情 况 下,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采 购 人 和 投 标 人 受 投 标 截 止 期 制 约 的 所 有 权 利 和 义 务 均 应 延 长 至 新 的 截 止 期 20. 迟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20.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拒 绝 接 收 在 本 须 知 第 19 条 规 定 的 截 止 期 后 上 传 的 任 何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期 后 收 到 的 投 标 文 件 ( 无 论 是 光 盘 还 是 平 台 传 输 文 件, 如 因 网 络 出 现 故 障 由 监 管 部 门 核 实 同 意 的 除 外 ) 都 将 退 回 21.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 21.1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后, 可 以 修 改 或 撤 回 其 投 标, 但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期 之 前 将 修 改 或 撤 回 的 书 面 通 知 递 交 到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21.2 在 投 标 截 止 期 之 后, 投 标 人 不 得 对 其 投 标 做 任 何 修 改 21.3 从 投 标 截 止 期 至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书 格 式 中 确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期 满 这 段 时 间 内, 投 标 人 不 得 撤 回 其 投 标, 否 则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15.7 条 的 规 定 被 没 收 五 开 标 与 评 标 22. 开 标 22.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日 期 时 间 和 地 点 组 织 公 开 开 标 开 标 时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代 表 参 加 参 加 开 标 的 代 表 应 签 名 报 到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开 标 会 由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主 持, 并 由 公 证 机 构 现 场 公 证 22.2 开 标 时, 除 了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20 条 的 规 定 原 封 退 回 迟 到 的 投 标 之 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当 众 宣 读 所 有 合 格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价 格 投 标 保 证 金, 以 及 招 标 方 认 为 合 适 的 其 他 内 容 22.3 在 开 标 时 没 有 读 出 的 有 关 内 容, 在 评 标 时 将 不 予 考 虑 开 标 时, 投 标 文 件 中 开 标 一 览 表 ( 报 价 表 ) 内 容 与 投 标 文 件 中 明 细 表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以 开 标 一 览 表 ( 报 价 表 ) 为 准 22.4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做 开 标 记 录, 存 档 备 查 23. 评 标 23.1 评 标 委 员 会 23.1.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及 有 关 规 定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23.1.2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标 工 作,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和 评 估, 并 向 招 标 方 提 交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23.2 评 标 方 法 : 综 合 打 分 法 ( 详 见 第 九 章 ) 23.3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23.3.1 在 评 标 期 间,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作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说 明, 但 澄 清 或 说 明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内 容 有 关 澄 清 的 要 求 和 答 复 均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澄 清 的 内 容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评 标 流 程 为 资 格 后 审 初 步 评 审 详 细 评 审 打 分 排 序 任 何 一 个 环 节 未 有 通 过 的 将 不 得 进 入 下 一 环 节 的 评 标 23.4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审 ( 符 合 性 检 查 ) 23.4.1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审 查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完 整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是 否 齐 全, 投 标 保 证 金 是 否 合 格 有 无 计 算 上 的 错 误 等 23.4.2 算 术 错 误 将 按 以 下 方 法 更 正 : 若 单 价 计 算 的 结 果 与 总 价 不 一 致, 以 单 价 为 准 修 改 总 价 ; 若 用 文 字 表 示 的 数 值 与 用 数 字 表 示 的 数 值 不 一 致, 以 文 字 表 示 的 数 值 为 准 如 果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对 其 错 误 的 更 正,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23.4.3 对 于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构 成 实 质 性 偏 差 的 不 正 规 不 一 致 或 不 规 则, 招 标 方 可 以 接 受, 但 这 种 接 受 将 影 响 投 标 人 的 综 合 得 分 23.4.4 在 详 细 评 标 之 前, 根 据 本 须 知 第 23.4.5 条 的 规 定,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审 查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实 质 上 响 应 了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应 该 是 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全 部 条 款 条 件 和 规 格 参 数 相 符, 没 有 重 大 偏 离 的 投 标 对 关 键 条 文 的 偏 离 保 留 或 反 对 将 被 认 为 是 实 质 上 的 偏 离 评 标 委 员 会 决 定 投 标 的 响 应 性 只 根 据 投 标 本 身 的 内 容, 而 不 寻 求 外 部 的 证 据 23.4.5 实 质 上 没 有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投 标 人 不 得 通 过 修 正 或 撤 销 不 合 要 求 的 偏 离 或 保 留 从 而 使 其 投 标 成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23.5 投 标 文 件 的 详 细 评 审 23.5.1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23.4 条 规 定, 对 确 定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进 行 详 细 评 审 23.5.2 详 细 评 审 即 以 招 标 文 件 为 依 据, 对 所 有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分 别 从 商 务 技 术 和 价 格 三 个 方 面 进 行 评 审 并 按 照 百 分 制 进 行 综 合 打 分 ( 详 见 第 九 章 评 标 办 法 ) 23.6 中 标 人 的 确 定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进 入 详 细 评 审 的 投 标 人 进 行 综 合 评 分 并 按 照 得 分 从 高 到 低 作 出 排 序, 得 分 最 高 排 名 第 一 的 投 标 人 将 被 确 认 为 中 标 人 如 果 二 个 投 标 人 得 分 相 同 时, 取 投 标 价 格 低 者 23.7 评 标 过 程 的 保 密 23.7.1 开 标 后, 直 至 授 予 中 标 人 合 同 为 止, 凡 属 于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审 查 澄 清 评 价 和 比 较 的 有 关 资 料 以 及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与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任 何 情 况 均 严 格 保 密,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及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保 密 纪 律 23.7.2 在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推 荐 以 及 授 予 合 同 的 过 程 中, 投 标 人 向 采 购 人 和 评 标 委 员 会 施 加 影 响 的 任 何 行 为, 都 将 会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23.7.3 中 标 确 定 后, 采 购 人 不 对 未 中 标 人 就 评 标 过 程 以 及 未 能 中 标 原 因 作 出 任 何 解 释 未 中 标 人 不 得 向 评 标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或 其 他 有 关 人 员 索 问 评 标 过 程 的 情 况 和 材 料 24. 与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采 购 人 和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接 触

24.1 除 本 须 知 第 23.3 条 的 规 定 外, 从 开 标 之 日 起 至 授 予 合 同 期 间, 投 标 人 不 得 就 与 其 投 标 有 关 的 事 项 与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采 购 人 以 及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接 触 24.2 投 标 人 试 图 对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采 购 人 和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评 标 比 较 或 授 予 合 同 的 决 定 进 行 影 响, 都 可 能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六 授 予 合 同 25. 履 约 能 力 25.1 招 标 方 将 根 据 本 招 标 文 件 列 出 的 标 准 审 查 综 合 得 分 最 高 的 投 标 人 是 否 有 能 力 令 人 满 意 地 履 行 合 同 25.2 授 标 决 定 将 考 虑 投 标 人 的 财 务 技 术 和 生 产 能 力, 其 基 础 是 审 查 投 标 人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13.3 条 规 定 提 交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认 为 必 要 的 合 适 的 其 它 资 料 25.3 如 评 标 排 序 第 一 名 的 投 标 人 因 放 弃 中 标 或 因 虚 假 投 标 而 被 取 消 中 标 候 选 人 资 格, 采 购 人 将 授 标 给 评 标 综 合 得 分 排 名 第 二 的 投 标 人, 并 对 其 进 行 履 约 能 力 作 类 似 的 审 查 26. 合 同 授 予 标 准 26.1 采 购 人 把 合 同 授 予 被 确 定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并 有 履 行 合 同 能 力 的 综 合 得 分 最 高 的 投 标 人 26.2 采 购 人 和 中 标 人 必 须 签 定 廉 政 合 同, 并 报 送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备 案 27. 授 标 时 更 改 采 购 设 备 数 量 的 权 力 27.1 采 购 人 授 予 合 同 时 有 权 对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设 备 数 量 和 服 务 予 以 增 加 或 减 少, 增 加 或 减 少 的 数 量 对 价 格 的 影 响 按 投 标 文 件 报 价 调 整, 但 不 得 对 单 价 或 其 它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做 任 何 改 变 28. 接 受 和 拒 绝 任 何 或 所 有 投 标 的 权 力 28.1 招 标 方 保 留 在 授 标 之 前 任 何 时 候 接 受 或 拒 绝 任 何 投 标, 以 及 宣 布 招 标 程 序 无 效 或 拒 绝 所 有 投 标 的 权 力, 对 受 影 响 的 投 标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29. 中 标 通 知 书 29.1 中 标 人 确 定 后,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向 未 中 标 的 其 他 投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招 标 结 果, 中 标 人 未 按 中 标 通 知 书 规 定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中 标 资 格 30. 签 订 合 同 30.1 中 标 人 在 收 到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第 四 章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本 表 关 于 招 标 设 备 的 具 体 要 求 是 对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的 具 体 补 充 和 修 改, 如 有 矛 盾, 应 以 本 条 款 为 准 条 款 号 内 容 1-1 6) 1-1 8) 买 方 名 称 : 宜 良 县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地 址 : 宜 良 县 振 兴 街 卖 方 名 称 : 地 址 : 6.1 履 约 保 证 金 金 额 : 按 照 双 方 合 同 约 定 交 货 地 点 : 采 购 人 指 定 的 设 备 安 装 地 点 11 应 提 供 的 伴 随 服 务 : 运 输 保 险 安 装 调 试 培 训 售 后 服 务 以 及 其 他 类 似 的 义 务 12 13 设 备 验 收 后 运 行 12 个 月 所 需 的 备 品 备 件, 其 价 格 包 括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如 没 有 备 品 备 件 或 赠 送 备 品 备 件 请 投 标 人 注 明 保 证 期 : 总 体 验 收 合 格 后 12 个 月, 终 身 维 护 ; 质 保 期 内 免 费 三 包, 维 修 响 应 时 间 :48 小 时 内 质 保 金 : 合 同 金 额 的 5%( 保 证 期 结 束 后 无 息 退 还 ) 22 误 期 赔 偿 费 : 每 误 期 一 天 卖 方 向 买 方 支 付 10000 元 / 天 的 误 期 赔 偿 费 免 费 维 修 与 更 换 缺 陷 部 件 的 期 限 为 卖 方 收 到 买 方 通 知 后 2 天 内 付 款 方 法 和 条 件 : 1) 招 标 结 束 合 同 签 订 后, 买 方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预 付 款, 卖 方 在 接 到 买 方 开 始 生 产 制 造 通 知 时, 开 始 为 买 方 生 产 招 标 设 备, 并 做 出 书 面 回 应 2) 卖 方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要 求 生 产 制 造 好 设 备, 并 将 设 备 运 至 买 方 工 地 现 场 设 备 开 箱 验 收 合 格 后, 开 始 安 装 时, 买 方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给 卖 方 进 度 款 ; 15 3) 设 备 安 装 调 试 完 毕, 买 方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进 度 款 ; 4) 整 体 设 备 系 统 安 装 调 试 完 毕, 达 到 买 方 各 项 生 产 指 标, 经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总 体 验 收 合 格, 经 审 计 审 定 后 支 付 至 审 定 金 额 的 95%; 5) 剩 余 5% 的 费 用 待 质 保 期 届 满 时, 一 次 付 清 给 卖 方 质 保 期 以 卖 方 设 备 正 式 投 产 后 开 始 算 起 ; 6) 付 款 以 转 账 形 式 支 付 到 卖 方 基 本 账 户 ; 7) 卖 方 有 义 务 接 受 并 配 合 买 方 委 托 的 中 介 机 构 和 上 级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对 该 项 工 程 的 审 计 工 作

1. 定 义 1.1 本 合 同 下 列 术 语 应 解 释 为 : 2. 适 用 性 第 五 章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1) 合 同 系 指 买 卖 双 方 签 署 的 合 同 格 式 中 载 明 的 买 卖 双 方 所 达 成 的 协 议, 包 括 所 有 的 附 件 附 录 和 上 述 文 件 所 提 到 的 构 成 合 同 的 所 有 文 件 2) 合 同 价 系 指 根 据 本 合 同 规 定 卖 方 在 正 确 地 完 全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后 买 方 应 支 付 给 卖 方 的 价 款 3) 设 备 系 指 卖 方 根 据 本 合 同 规 定 须 向 买 方 提 供 的 一 切 产 品 设 备 和 / 或 其 它 材 料 4) 服 务 系 指 根 据 本 合 同 规 定 卖 方 承 担 与 供 货 有 关 的 辅 助 服 务, 如 运 输 保 险 以 及 其 它 的 伴 随 服 务, 例 如 安 装 调 试 提 供 技 术 援 助 培 训 和 合 同 中 规 定 卖 方 应 承 担 的 其 它 义 务 5) 合 同 条 款 系 指 本 合 同 条 款 6) 买 方 系 指 在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中 指 明 的 购 买 设 备 和 服 务 的 单 位 7) 卖 方 系 指 在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中 指 明 的 提 供 本 合 同 项 下 设 备 和 服 务 的 公 司 或 其 它 实 体 8) 项 目 现 场 系 指 本 合 同 项 下 设 备 安 装 运 行 的 现 场, 其 名 称 在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中 指 明 9) 天 指 日 历 天 数 2.1 本 合 同 条 款 适 用 于 没 有 被 本 合 同 其 他 部 分 的 条 款 所 取 代 的 范 围 3. 标 准 3.1 本 合 同 下 交 付 的 设 备 应 符 合 技 术 规 格 参 数 与 要 求 所 述 的 标 准 如 果 没 有 提 及 适 用 标 准, 则 应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机 构 发 布 的 最 新 版 本 的 标 准 3.2 除 非 技 术 规 格 中 另 有 规 定, 计 量 单 位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4. 使 用 合 同 文 件 和 资 料 4.1 没 有 买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卖 方 不 得 将 由 买 方 或 代 表 买 方 提 供 的 有 关 合 同 或 任 何 合 同 条 文 规 格 计 划 图 纸 模 型 样 品 或 资 料 提 供 给 与 履 行 本 合 同 无 关 的 任 何 其 他 人 即 使 向 与 履 行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人 员 提 供, 也 应 注 意 保 密 并 限 于 履 行 合 同 必 须 的 范 围 4.2 没 有 买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除 了 履 行 本 合 同 外, 卖 方 不 应 使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4.1 所 列 举 的 任 何 文 件 和 资 料 4.3 除 了 合 同 本 身 以 外, 合 同 条 款 第 4.1 条 所 列 举 的 任 何 文 件 是 买 方 的 财 产 如 果 买 方 有 要 求, 卖 方 在 完 5. 专 利 权 成 合 同 后 应 将 这 些 文 件 及 全 部 复 制 件 还 给 买 方 5.1 卖 方 应 保 证, 买 方 使 用 该 设 备 或 设 备 的 任 何 一 部 分 时, 免 受 第 三 方 提 出 的 侵 犯 其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著 作 权 或 其 它 知 识 产 权 的 起 诉 6. 履 约 保 证 金 6.1 卖 方 应 在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后 十 (10) 天 内, 向 买 方 提 交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中 所 规 定 金 额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6.2 履 约 保 证 金 用 于 补 偿 买 方 因 卖 方 不 能 完 成 其 合 同 义 务 而 蒙 受 的 损 失 6.3 履 约 保 证 金 应 采 用 人 民 币, 并 采 用 下 述 方 式 之 一 提 交 :

银 行 电 汇 支 票 或 现 金 6.4 在 卖 方 完 成 其 合 同 义 务 包 括 任 何 保 证 义 务 三 十 (30) 天 内, 买 方 将 把 履 约 保 证 金 退 还 卖 方 7. 检 验 和 测 试 7.1 买 方 或 其 代 表 应 有 权 检 验 和 / 或 测 试 设 备, 以 确 认 设 备 是 否 符 合 合 同 规 格 的 要 求, 且 不 承 担 额 外 的 费 用 合 同 条 款 和 技 术 规 格 将 说 明 买 方 要 求 进 行 的 检 验 和 测 试, 以 及 在 何 处 进 行 这 些 检 验 和 测 试 买 方 将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把 进 行 检 验 和 / 或 买 方 测 试 代 表 的 身 份 通 知 卖 方 7.2 检 验 和 测 试 可 以 在 卖 方 或 制 造 厂 的 所 在 地 交 货 地 点 和 / 或 设 备 的 最 终 目 的 地 进 行 如 果 在 卖 方 或 制 造 厂 的 所 在 地 进 行, 卖 方 应 免 费 为 买 方 的 检 验 人 员 提 供 工 作 条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必 要 的 技 术 资 料 检 测 工 具 和 仪 器 7.3 如 果 任 何 被 检 测 或 测 试 的 设 备 不 能 满 足 规 格 的 要 求, 买 方 可 以 拒 绝 接 受 该 设 备, 卖 方 应 更 换 被 拒 绝 的 设 备, 或 者 免 费 进 行 必 要 的 修 改 以 满 足 规 格 的 要 求 7.4 买 方 在 设 备 到 达 最 终 目 的 地 后 对 设 备 进 行 检 验 测 试 及 必 要 时 拒 绝 接 受 设 备 的 权 力 将 不 会 因 为 设 备 在 从 卖 方 或 制 造 厂 启 运 前 通 过 了 买 方 或 其 代 表 的 检 验 测 试 和 认 可 而 受 到 限 制 或 放 弃 7.5 在 交 货 前, 卖 方 或 制 造 厂 应 对 设 备 的 质 量 规 格 性 能 数 量 和 重 量 等 进 行 详 细 而 全 面 的 检 验, 并 出 具 一 份 证 明 设 备 符 合 合 同 规 定 的 检 验 证 书, 但 该 证 书 不 能 作 为 有 关 质 量 规 格 性 能 数 量 或 重 量 的 最 终 检 验 制 造 厂 检 验 的 结 果 和 细 节 应 附 在 质 量 检 验 证 书 后 面 7.6 合 同 条 款 第 7 条 的 规 定 不 能 免 除 卖 方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保 证 义 务 或 其 他 义 务 8. 包 装 8.1 卖 方 应 提 供 设 备 运 至 合 同 规 定 的 最 终 目 的 地 所 需 要 的 包 装, 以 防 止 设 备 在 转 运 中 损 坏 或 变 质 这 类 包 装 应 采 取 防 潮 防 晒 防 锈 防 腐 蚀 防 震 动 及 防 止 其 它 损 坏 的 必 要 保 护 措 施, 从 而 保 护 设 备 能 够 经 受 多 次 搬 运 装 卸 及 长 途 运 输 卖 方 应 承 担 由 于 其 包 装 或 其 防 护 措 施 不 妥 而 引 起 的 设 备 锈 蚀 损 坏 和 丢 失 的 任 何 损 失 的 责 任 或 费 用 9. 装 运 标 记 9.1 卖 方 应 在 每 一 包 装 箱 相 邻 的 四 面 用 不 可 擦 除 的 油 漆 和 明 显 的 中 文 字 样 做 出 以 下 标 记 : 1) 收 货 人 2) 合 同 号 3) 发 货 标 记 4) 收 货 人 编 号 5) 目 的 地 6) 设 备 名 称 品 目 号 和 箱 号 7) 毛 重 / 净 重 ( 用 公 斤 表 示 ) 8) 尺 寸 ( 以 长 宽 高 用 厘 米 表 示 ) 9.2 如 果 单 件 包 装 箱 的 重 量 在 2 吨 或 2 吨 以 上, 卖 方 应 在 包 装 箱 两 侧 用 中 文 和 适 当 的 运 输 标 记 标 注 重 心 和 起 吊 点 以 便 装 卸 和 搬 运 根 据 设 备 的 特 点 和 运 输 的 不 同 要 求, 卖 方 应 在 包 装 箱 上 清 楚 地 标 注 小 心 轻 放 此 端 朝 上, 请 勿 倒 置 保 持 干 燥 等 字 样 和 其 他 适 当 标 记 10. 运 输 和 保 险

10.1 卖 方 负 责 办 理 将 设 备 运 抵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交 货 地 点 的 一 切 运 输 事 项, 相 关 费 用 应 包 括 在 合 同 总 价 中 10.2 卖 方 应 向 保 险 公 司 以 买 方 为 受 益 人 投 保 发 运 合 同 设 备 价 格 110% 的 运 输 一 切 险 11. 伴 随 服 务 11.1 卖 方 可 能 被 要 求 提 供 下 列 服 务 中 的 任 一 或 所 有 服 务, 包 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与 第 七 章 设 备 技 术 规 格 参 数 与 要 求 规 定 的 附 加 服 务 ( 如 果 有 的 话 ): 1) 实 施 所 供 设 备 的 现 场 组 装 和 试 运 行 ; 2) 严 格 按 国 家 有 关 安 装 标 准 组 织 施 工,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 3) 施 工 人 员 自 觉 遵 守 施 工 现 场 的 有 关 规 定 ; 4) 会 同 买 方 共 同 保 护 开 箱 后 的 零 部 件 及 已 安 装 就 位 的 产 品 ; 5) 提 供 设 备 组 装 和 / 或 维 修 所 需 的 工 具 ; 6) 为 所 供 设 备 的 每 一 适 当 的 单 台 设 备 提 供 详 细 的 操 作 和 维 护 手 册 ; 7) 在 双 方 商 定 的 一 定 期 限 内 对 所 供 设 备 实 施 运 行 或 监 督 或 维 护 或 修 理, 但 前 提 条 件 是 该 服 务 并 不 能 免 除 卖 方 在 合 同 保 证 期 内 所 承 担 的 义 务 11.2 如 果 卖 方 或 制 造 厂 提 供 的 伴 随 服 务 的 费 用 未 含 在 设 备 的 合 同 价 中, 双 方 应 事 先 就 其 达 成 协 议, 但 其 费 用 单 价 不 应 超 过 卖 方 向 其 他 人 提 供 类 似 服 务 所 收 取 的 现 行 单 价 11.3 卖 方 应 提 供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 第 七 章 设 备 技 术 规 格 参 数 与 要 求 中 规 定 的 所 有 服 务 为 履 行 要 求 的 伴 随 服 务 的 报 价 或 双 方 商 定 的 费 用 应 包 括 在 合 同 价 中 12. 备 品 备 件 12.1 正 如 合 同 条 款 所 规 定, 卖 方 可 能 被 要 求 提 供 下 列 与 备 品 备 件 有 关 的 材 料 通 知 和 资 料 : 1) 买 方 从 卖 方 选 购 备 品 备 件, 但 前 提 条 件 是 该 选 择 并 不 能 免 除 卖 方 在 合 同 保 证 期 内 所 承 担 的 义 务 ; 2) 在 备 品 备 件 停 止 生 产 的 情 况 下, 卖 方 应 事 先 将 要 停 止 生 产 的 计 划 通 知 买 方 使 买 方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采 购 所 需 的 备 品 备 件 ; 3) 在 备 品 备 件 停 止 生 产 后, 如 果 买 方 要 求, 卖 方 应 免 费 向 买 方 提 供 备 品 备 件 的 蓝 图 图 纸 和 规 格 12.2 卖 方 应 按 照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 第 七 章 设 备 技 术 规 格 参 数 与 要 求 中 的 规 定 提 供 所 需 的 备 品 备 件 13. 保 证 13.1 卖 方 应 保 证 合 同 项 下 所 供 设 备 是 全 新 的 未 使 用 过 的, 是 最 新 或 目 前 的 型 号, 除 非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设 备 应 含 有 设 计 上 和 材 料 的 全 部 最 新 改 进 卖 方 进 一 步 保 证, 合 同 项 下 提 供 的 全 部 设 备 没 有 设 计 材 料 或 工 艺 上 的 缺 陷 ( 由 于 按 买 方 的 要 求 设 计 或 按 买 方 的 规 格 提 供 的 材 料 所 产 生 的 缺 陷 除 外 ), 或 者 没 有 因 卖 方 的 行 为 或 疏 忽 而 产 生 的 缺 陷 13.2 本 保 证 应 在 合 同 设 备 最 终 验 收 后 的 一 定 期 限 内 保 持 有 效, 或 在 最 后 一 批 合 同 设 备 到 达 最 终 目 的 地 后 的 一 定 期 限 内 保 持 有 效 ( 上 述 期 限 见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 以 先 发 生 的 为 准 13.3 买 方 应 尽 快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卖 方 保 证 期 内 所 发 现 的 缺 陷 13.4 卖 方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以 合 理 的 速 度 免 费 维 修 或 更 换 有 缺 陷 的 设 备 或 部 件 13.5 如 果 卖 方 收 到 通 知 后 在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没 有 以 合 理 的 速 度 弥 补 缺 陷, 买 方 可 采 取 必 要 的 补 救 措 施, 但 其 风 险 和 费 用 将 由 卖 方 承 担, 买 方 根 据 合 同 规 定 对 卖 方 行 使 的 其 他 权 力 不 受 影 响

14. 索 赔 14.1 如 果 卖 方 对 偏 差 负 有 责 任, 而 买 方 在 合 同 条 款 第 13 条 或 合 同 的 其 他 条 款 规 定 的 检 验 安 装 调 试 验 收 和 质 量 保 证 期 内 提 出 了 索 赔, 卖 方 应 按 照 买 方 同 意 的 下 列 一 种 或 几 种 方 式 结 合 起 来 解 决 索 赔 事 宜 : 1) 卖 方 同 意 退 货 并 用 合 同 规 定 的 货 币 将 货 款 退 还 给 买 方, 并 承 担 由 此 发 生 的 一 切 损 失 和 费 用, 包 括 利 息 银 行 手 续 费 运 费 保 险 费 检 验 费 仓 储 费 装 卸 费 以 及 为 看 管 和 保 护 退 回 设 备 所 需 的 其 它 必 要 费 用 2) 根 据 设 备 的 偏 差 情 况 损 坏 程 度 以 及 买 方 所 遭 受 损 失 的 金 额, 经 买 卖 双 方 商 定 降 低 设 备 的 价 格 3) 用 符 合 合 同 规 定 的 规 格 质 量 和 性 能 要 求 的 新 零 件 部 件 和 / 或 设 备 来 更 换 有 缺 陷 的 部 分 和 / 或 修 补 缺 陷 部 分, 卖 方 应 承 担 一 切 费 用 和 风 险 并 负 担 买 方 蒙 受 的 全 部 直 接 损 失 费 用 同 时, 卖 方 应 按 合 同 条 款 第 13 条 规 定, 相 应 延 长 所 更 换 设 备 的 质 量 保 证 期 14.2 如 果 在 买 方 发 出 索 赔 通 知 后 三 十 (30) 天 内, 卖 方 未 作 答 复, 上 述 索 赔 应 视 为 已 被 卖 方 接 受 如 卖 方 未 能 在 买 方 发 出 索 赔 通 知 后 三 十 (30) 天 内 或 买 方 同 意 的 延 长 期 限 内, 按 照 买 方 同 意 的 上 述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种 方 法 解 决 索 赔 事 宜, 买 方 将 从 未 付 货 款 或 从 卖 方 开 具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或 质 保 金 中 扣 回 索 赔 金 额 15. 付 款 15.1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付 款 方 法 和 条 件 在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中 有 规 定 16. 价 格 16.1 卖 方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提 交 设 备 和 履 行 服 务 的 价 格 在 合 同 中 给 出 17. 变 更 指 令 17.1 买 方 可 以 在 任 何 时 候 书 面 向 卖 方 发 出 指 令, 在 本 合 同 的 一 般 范 围 内 变 更 下 述 一 项 或 几 项 : 1) 本 合 同 项 下 提 供 的 设 备 是 专 为 买 方 制 造 时, 变 更 图 纸 设 计 或 规 格 ; 2) 运 输 或 包 装 的 方 法 ; 3) 交 货 地 点 ; 4) 卖 方 提 供 的 服 务 17.2 如 果 上 述 变 更 使 卖 方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的 费 用 或 时 间 增 加 或 减 少, 将 对 合 同 价 或 交 货 时 间 或 两 者 进 行 公 平 的 调 整, 同 时 相 应 修 改 合 同 卖 方 根 据 本 条 进 行 调 整 的 要 求 必 须 在 收 到 买 方 的 变 更 指 令 后 三 十 (30) 天 内 提 出 18. 合 同 修 改 18.1 除 了 合 同 条 款 第 17 条 的 情 况, 不 应 对 合 同 条 款 进 行 任 何 变 更 或 修 改, 除 非 双 方 同 意 并 签 订 书 面 的 合 同 修 改 书 19. 转 让 19.1 未 经 买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卖 方 不 得 部 分 转 让 或 全 部 转 让 其 应 履 行 的 合 同 义 务 20. 分 包 20.1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没 有 明 确 分 包 的 合 同, 卖 方 应 书 面 通 知 买 方 其 在 本 合 同 中 将 分 包 的 全 部 分 包 合 同, 并 需 经 买 方 同 意, 但 此 分 包 通 知 并 不 能 解 除 卖 方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21 卖 方 履 约 延 误 21.1 卖 方 应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交 货 时 间 交 货 和 提 供 服 务

21.2 在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如 果 卖 方 及 其 分 包 人 遇 到 妨 碍 按 时 交 货 和 提 供 服 务 的 情 况 时,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拖 延 的 事 实 可 能 拖 延 的 时 间 和 原 因 通 知 买 方 买 方 在 收 到 卖 方 通 知 后, 应 尽 快 对 情 况 进 行 评 价, 并 确 定 是 否 同 意 延 长 交 货 时 间 以 及 是 否 收 取 误 期 赔 偿 费 延 期 应 通 过 修 改 合 同 的 方 式 由 双 方 认 可 21.3 除 了 合 同 条 款 第 24 条 的 情 况 外, 除 非 拖 延 是 根 据 合 同 条 款 第 21.2 条 的 规 定 取 得 同 意 而 不 收 取 误 期 赔 偿 费 之 外, 卖 方 延 误 交 货, 将 按 合 同 条 款 第 22 条 的 规 定 被 收 取 误 期 赔 偿 费 22. 误 期 赔 偿 费 22.1 除 合 同 条 款 第 24 条 规 定 的 情 况 外, 如 果 卖 方 没 有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交 货 和 提 供 服 务, 买 方 应 在 不 影 响 合 同 项 下 的 其 他 补 救 措 施 的 情 况 下, 从 合 同 价 中 扣 除 误 期 赔 偿 费 误 期 赔 偿 费 金 额 在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中 约 定 误 期 赔 偿 费 的 最 高 限 额 为 合 同 价 格 的 百 分 之 十 (10%) 一 旦 达 到 误 期 赔 偿 费 的 最 高 限 额, 买 方 可 考 虑 根 据 合 同 条 款 第 23 条 的 规 定 终 止 合 同 23. 违 约 终 止 合 同 23.1 在 买 方 对 卖 方 违 约 而 采 取 的 任 何 补 救 措 施 不 受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买 方 可 向 卖 方 发 出 书 面 违 约 通 知 书, 提 出 终 止 部 分 或 全 部 合 同 : 1) 如 果 卖 方 未 能 在 合 同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或 买 方 根 据 合 同 条 款 第 21 条 的 规 定 同 意 延 长 的 期 限 内 提 供 部 分 或 全 部 设 备 ; 2) 如 果 卖 方 未 能 履 行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它 任 何 义 务 3) 如 果 买 方 认 为 卖 方 在 本 合 同 的 竞 争 和 实 施 过 程 中 有 腐 败 和 欺 诈 行 为 为 此 目 的, 定 义 下 述 条 件 : a) 腐 败 行 为 是 指 提 供 给 予 接 受 或 索 取 任 何 有 价 值 的 物 品 来 影 响 买 方 在 采 购 过 程 或 合 同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行 为 b) 欺 诈 行 为 是 指 为 了 影 响 采 购 过 程 或 合 同 实 施 过 程 而 谎 报 或 隐 瞒 事 实, 损 害 买 方 利 益 的 行 为 23.2 如 果 买 方 根 据 上 述 第 23.1 条 的 规 定, 终 止 了 全 部 或 部 分 合 同, 买 方 可 以 依 其 认 为 适 当 的 条 件 和 方 法 购 买 与 未 交 设 备 类 似 的 设 备 或 服 务, 卖 方 应 承 担 买 方 因 购 买 类 似 设 备 或 服 务 而 产 生 的 额 外 支 出 但 是, 卖 方 应 继 续 执 行 合 同 中 未 终 止 的 部 分 24. 不 可 抗 力 24.1 签 约 双 方 任 何 一 方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影 响 而 不 能 执 行 合 同 时, 履 行 合 同 的 期 限 应 予 延 长, 其 延 长 的 期 限 应 相 当 于 事 件 所 影 响 的 时 间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系 指 买 卖 双 方 在 缔 结 合 同 时 所 不 能 预 见 的, 并 且 它 的 发 生 及 其 后 果 是 无 法 避 免 和 无 法 克 服 的 事 件, 诸 如 战 争 严 重 火 灾 洪 水 台 风 地 震 等 24.2 受 影 响 一 方 应 在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发 生 后 尽 快 用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对 方, 并 于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发 生 后 十 四 (14) 天 内 将 有 关 当 局 出 具 的 证 明 文 件 用 特 快 专 递 或 挂 号 信 寄 给 对 方 审 阅 确 认 一 旦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的 影 响 持 续 一 百 二 十 天 (120) 天 以 上, 双 方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达 成 进 一 步 履 行 合 同 的 协 议 24.3 因 合 同 一 方 迟 延 履 行 合 同 后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的, 不 能 免 除 迟 延 履 行 方 的 相 应 责 任 25. 因 破 产 而 终 止 合 同 25.1 如 果 卖 方 破 产 或 无 清 偿 能 力, 买 方 可 在 任 何 时 候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卖 方, 提 出 终 止 合 同 而 不 给 卖 方 补 偿 该 合 同 的 终 止 将 不 损 害 或 影 响 买 方 已 经 采 取 或 将 要 采 取 的 任 何 行 动 或 补 救 措 施 的 权 力 26. 因 买 方 的 便 利 而 终 止 合 同

26.1 买 方 可 在 任 何 时 候 出 于 自 身 的 便 利 向 卖 方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全 部 或 部 分 终 止 合 同, 终 止 通 知 应 明 确 该 终 止 合 同 是 出 于 买 方 的 便 利, 并 明 确 合 同 终 止 的 程 度, 以 及 终 止 的 生 效 日 期 26.2 对 卖 方 收 到 终 止 通 知 后 三 十 (30) 天 内 已 完 成 并 准 备 装 运 的 设 备, 买 方 应 按 原 合 同 价 格 和 条 款 予 以 接 收, 对 于 剩 下 的 设 备, 买 方 可 : 1) 仅 对 部 分 设 备 按 照 原 来 的 合 同 价 格 和 条 款 予 以 接 受 ; 或 2) 取 消 对 所 剩 设 备 的 采 购, 并 按 双 方 商 定 的 金 额 向 卖 方 支 付 部 分 完 成 的 设 备 和 服 务 以 及 卖 方 以 前 已 采 购 的 材 料 和 部 件 的 费 用 27. 争 议 的 解 决 27.1 因 执 行 本 合 同 所 发 生 的 或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双 方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如 果 协 商 开 始 后 六 十 (60) 天 还 不 能 解 决,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提 交 仲 裁 仲 裁 地 点 应 在 项 目 建 设 所 在 地 27.2 仲 裁 裁 决 应 为 最 终 裁 决, 对 双 方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27.3 仲 裁 费 除 仲 裁 机 关 另 有 裁 决 外 均 应 由 败 诉 方 负 担 27.4 在 仲 裁 期 间, 除 正 在 进 行 仲 裁 的 部 分 外, 本 合 同 其 它 部 分 应 继 续 执 行 27.5 如 发 生 明 显 违 约 情 况, 根 据 合 同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可 以 在 项 目 建 设 所 在 地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28. 合 同 语 言 28.1 本 合 同 语 言 为 中 文 双 方 交 换 的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信 函 均 用 中 文 书 写 29. 适 用 法 律 29.1 本 合 同 应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法 律 进 行 解 释 30. 通 知 30.1 本 合 同 一 方 给 对 方 的 通 知 应 用 书 面 形 式 传 真 送 到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中 规 定 的 对 方 的 地 址 传 真 要 经 书 面 确 认 30.2 通 知 以 送 到 日 期 或 通 知 书 的 生 效 日 期 为 生 效 日 期, 两 者 中 以 晚 的 一 个 日 期 为 准 31. 税 款 31.1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法 和 有 关 部 门 的 规 定, 买 方 需 交 纳 的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税 费 均 应 由 买 方 负 担 31.2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法 和 有 关 部 门 的 规 定, 卖 方 需 交 纳 的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税 费 均 应 由 卖 方 负 担 32. 合 同 生 效 及 其 他 32.1 本 合 同 应 在 双 方 签 字 并 加 盖 双 方 公 章 和 买 方 收 到 卖 方 提 交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后 生 效 32.2 下 述 合 同 附 件 为 本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部 分 并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 1) 供 货 范 围 及 分 项 价 格 表 2) 设 备 技 术 规 格 参 数 与 要 求 3) 交 货 批 次 及 交 货 时 间 4) 履 约 保 证 金 5)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中 标 通 知 书 33. 补 充 条 款

第 六 章 合 同 格 式 合 同 格 式 本 合 同 于 年 月 日 由 ( 买 方 名 称 )( 以 下 简 称 买 方 ) 为 一 方 和 ( 卖 方 名 称 ) ( 以 下 简 称 卖 方 ) 为 另 一 方 按 下 述 条 款 和 条 件 签 署 鉴 于 买 方 为 获 得 以 下 设 备 和 伴 随 服 务, 即 ( 设 备 和 服 务 的 名 称 ) 而 邀 请 投 标, 并 接 受 了 卖 方 以 总 金 额 ( 人 民 币 用 文 字 和 数 字 表 示 的 合 同 价 )( 以 下 简 称 合 同 价 ) 提 供 上 述 设 备 和 服 务 的 投 标 本 合 同 在 此 声 明 如 下 : 1. 本 合 同 中 的 词 语 和 术 语 的 含 义 与 合 同 条 款 中 定 义 的 相 同 2. 下 述 文 件 是 本 合 同 的 一 部 分, 并 与 本 合 同 一 起 阅 读 和 解 释 : 1)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2)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3) 合 同 条 款 附 件 附 件 1 供 货 范 围 及 分 项 价 格 表 附 件 2 设 备 技 术 规 格 参 数 与 要 求 附 件 3 交 货 批 次 及 交 货 时 间 4) 中 标 通 知 书 5) 招 标 文 件 6) 投 标 文 件 3. 考 虑 到 买 方 将 按 照 本 合 同 向 卖 方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卖 方 在 此 保 证 全 部 按 照 合 同 的 规 定 向 买 方 提 供 设 备 和 服 务, 并 修 补 缺 陷 4. 考 虑 到 卖 方 提 供 的 设 备 和 服 务 并 修 补 缺 陷, 买 方 在 此 保 证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向 卖 方 支 付 合 同 价 或 其 他 按 合 同 规 定 应 支 付 的 金 额 双 方 在 上 述 日 期 签 署 本 协 议 买 方 代 表 姓 名 买 方 代 表 签 字 买 方 名 称 卖 方 代 表 姓 名 卖 方 代 表 签 字 卖 方 名 称 买 方 公 章 卖 方 公 章

国 信 招 标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第 七 章 设 备 技 术 规 格 参 数 及 要 求 1 本 一 览 表 中 的 品 牌 型 号 技 术 参 数 及 其 性 能 ( 配 置 ) 仅 起 参 考 作 用, 投 标 人 可 选 用 其 他 品 牌 型 号 替 代, 但 这 些 替 代 的 品 牌 型 号 要 实 质 上 相 当 于 或 优 于 参 考 品 牌 型 号 及 其 技 术 参 数 性 能 ( 配 置 ) 要 求 2 凡 在 技 术 参 数 要 求 中 表 述 为 标 配 或 标 准 配 置 的 设 备,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报 价 表 中 将 其 标 配 参 数 详 细 列 明 序 号 中 标 注 * 对 应 的 内 容 为 重 要 参 数, 未 能 满 足 * 指 标 要 求 的, 将 在 评 审 中 被 扣 分 3 货 物 需 求 一 览 表 中 的 规 格 型 号 及 制 造 厂 仅 供 参 考, 用 于 说 明 拟 招 标 货 物 的 技 术 规 格, 评 标 时 不 作 为 废 标 的 依 据 一 采 购 范 围 序 号 采 购 内 容 数 量 1 新 生 儿 专 用 无 创 呼 吸 机 (CPAP) 1 套 2 多 功 能 心 电 监 护 仪 2 套 3 多 功 能 心 电 监 护 仪 8 台 4 新 生 儿 复 苏 抢 救 辐 射 台 5 台 5 双 面 LED 光 疗 婴 儿 培 养 箱 5 台 6 儿 童 震 荡 排 痰 仪 ( 双 道 ) 1 台 7 空 氧 混 合 仪 ( 双 人 ) 1 个 二 技 术 参 数 要 求 1 新 生 儿 专 用 无 创 呼 吸 机 (CPAP)( 如 代 理 商 投 标 的, 设 备 需 要 厂 家 授 权 ) (1) 配 置 单 部 件 名 称 数 量 新 生 儿 CPAP 主 机 1 交 流 电 源 线 1 主 机 部 分 高 压 空 气 管 1 高 压 氧 气 管 1 NIST 氧 气 管 连 接 头 1 脱 水 器 1 主 机 安 装 螺 钉 4 经 鼻 呼 吸 回 路 部 分 湿 化 器 1 湿 化 罐 1 22mm 到 15mm 转 接 头 1 垫 片 1 主 机 到 湿 化 罐 连 接 管 2 经 鼻 无 创 管 路 RT124 2

国 信 招 标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其 他 Infant Flow 发 生 器 及 呼 气 管 2 鼻 塞 ( 大 中 小 ) 6 氧 疗 管 10 头 帽 4 呼 吸 机 支 架 1 空 气 压 缩 机 1 (2) 技 术 参 数 要 求 序 号 一 技 术 要 求 基 本 要 求 1 新 生 儿 / 小 儿 专 用 无 创 呼 吸 机 ; 满 足 300 克 30 公 斤 新 生 儿 婴 幼 儿 使 用 2 彩 色 触 摸 屏, 具 有 中 文 界 面, 及 报 警 事 项 中 文 记 录 3 采 用 专 用 正 压 发 生 器, 配 备 Infant Flow 附 件 4 配 备 分 体 式, 自 动 控 制 加 温 湿 化 装 置, 易 于 消 毒, 无 湿 化 纸 等 耗 材 5 在 云 南 省 内 有 经 制 造 厂 商 授 权 的 技 术 服 务 中 心 和 经 制 造 商 考 核 合 格 的 技 术 工 程 师 二 主 要 技 术 要 求 1 要 求 采 用 Infant Flow 正 压 发 生 器 技 术, 降 低 呼 吸 做 功, 提 高 病 人 耐 受 性, 可 兼 容 多 种 正 压 发 生 器 使 用 ; 2* 通 气 模 式 :NCPAP DUoPAP( 双 水 平 ) 经 鼻 高 流 量 氧 疗 (HFNC) 手 工 通 气 氧 冲 洗 ; 3 具 备 病 人 端 ( 鼻 端 ) 压 力 控 制 伺 服 系 统, 可 根 据 病 人 端 压 力 变 化, 自 动 跟 踪 调 整 流 量 4* 当 鼻 塞 或 者 鼻 罩 出 现 漏 气 时, 具 有 自 动 泄 露 补 偿 功 能, 保 证 通 气 效 果 并 防 止 鼻 中 隔 压 迫 性 损 伤 ; 5* 内 置 电 子 空 气 氧 气 混 合 器, 输 出 氧 浓 度 范 围 21 100%; 精 度 ±2% 6 吸 气 压 力 设 置 范 围 :2 15cmH2O, 满 足 气 道 阻 力 高 和 肺 顺 应 性 低 的 通 气 要 求 ( 压 力 是 直 接 设 置 参 数, 不 是 通 过 调 节 流 量 改 变 压 力, 即 无 需 通 过 压 力 流 量 对 比 表 调 节 压 力, 使 操 作 简 便 ; 7 吸 气 时 间 0.15 15 秒, 呼 气 时 间 0.2 30 秒, 呼 吸 频 率 2 50 次 / 分 钟 通 过 对 呼 吸 时 长 的 调 整, 可 形 成 多 种 通 气 形 式 ; 8 氧 传 感 器 校 准 : 氧 浓 度 可 在 21% 和 100% 两 点 进 行 自 动 和 手 动 校 准 ; 三 监 测 与 报 警 功 能 1 实 时 监 测 CPAP(PEEP), PIP,MAP,O2 的 浓 度, 具 备 氧 浓 度 偏 离 报 警 ; 2 实 时 监 测 数 据 和 压 力 波 形 和 流 量 显 示 ; 3 通 气 压 力 自 动 报 警 : 超 过 设 置 压 力 高 限 低 限 报 警 值 ±1 cmh2o 报 警 ; 4 鼻 腔 处 压 力 监 测 范 围 :-5 20cmH2O, 精 度 ±1cmH2O 5 记 录 病 人 信 息 ( 姓 名 病 例 号 ) 通 气 趋 势 5 天 报 警 事 件 储 存 1000 条 ;

国 信 招 标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2 多 功 能 心 电 监 护 仪 ( 如 代 理 商 投 标 的, 设 备 需 要 厂 家 授 权 ) (1) 配 置 单 序 号 部 件 名 称 数 量 1 主 机 1 台 2 病 人 监 护 仪 使 用 说 明 书 1 本 3 保 修 卡 1 张 4 中 文 合 格 证 1 张 5 客 服 标 贴 1 张 6 仪 器 验 收 单 1 份 7 装 箱 清 单 1 份 8 病 人 监 护 仪 快 速 操 作 指 南 1 份 9 数 字 血 氧 探 头 延 长 线 1 根 10 数 字 成 人 指 夹 式 血 氧 探 头 1 根 11 监 护 5 导 美 标 一 体 夹 式 心 电 导 联 线 1 根 12 血 压 导 管 1 根 13 血 压 袖 套 ( 大 中 小 各 型 号 ) 3 个 14 接 地 线 (A 型 ) 1 根 15 成 人 电 极 片 1 包 16 国 标 电 源 线 1 根 17 锂 电 池 1 块 18 C30 2P 成 人 体 表 10K 体 温 探 头 1 根 19 有 创 血 压 压 力 传 感 器 (IBP) 使 用 说 明 书 1 本 20 有 创 血 压 压 力 传 感 器 ( 适 用 NC8) 1 个 21 有 创 血 压 电 缆 1 根 (2) 技 术 参 数 要 求 序 号 一 技 术 要 求 总 体 要 求 1 标 配 :5 导 心 电 无 创 血 压 呼 吸 体 温 数 字 脉 搏 氧 饱 和 度 脉 率 锂 电 池 选 配 :Masimo SPO2 Nllcor SPO2 3 导 或 12 心 电 二 技 术 参 数 1 主 机 小 巧 轻 便, 屏 幕 10.4 寸 屏 LED 背 光 TFT 显 示 屏 分 辨 率 : 不 低 于 800 600 标 配 触 摸 屏, 重 量 :<3Kg, 尺 寸 小 于 270mm 230mm 145mm 2* 主 机 为 半 插 件 式 设 计, 可 选 配 高 端 参 数 模 块 ; 主 机 选 择 停 用 与 激 活 相 应 的 参 数 功 能 模 块, 数 据 实 时 传 达 延 时 5s

国 信 招 标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3 心 电 3.1 支 持 3 导 5 导 12 导, 可 自 动 识 别 导 联 类 型 3.2* 心 电 和 呼 吸 采 用 全 球 领 先 ASIC 芯 片 技 术, 功 耗 更 低, 稳 定 性 更 高 3.3 频 率 特 性 a) 手 术 模 式 :1Hz~20Hz (-3.0dB~+0.4dB); b) 监 护 模 式 :0.5Hz~40Hz (-3.0dB~+0.4dB); c) 诊 断 模 式 :0.05Hz~150Hz (-3.0dB~+0.4dB); d) ST 模 式 : 0.05Hz~40Hz (-3.0dB~+0.4dB) 3.4 心 率 范 围 : 小 儿 / 新 生 儿 为 15bpm~330bpm 3.5 心 率 测 量 精 度 :3 导 联 5 导 联 以 及 12 导 联 模 式 下 为 ±1% 或 ±1bpm, 取 大 者 3.6 具 有 18 种 心 律 失 常 分 析 功 能 及 心 律 失 常 报 警 功 能 3.7* 标 配 支 持 相 对 应 的 导 联 类 型 的 ST 段 测 量, 可 支 持 3 导 5 导 12 导 3.8* 标 配 大 T 波 抑 制 能 力, 心 率 计 会 抑 制 所 有 波 幅 小 于 1.0mV 100ms QRS 波 群 T 波 间 期 180ms 和 Q-T 间 期 350ms 的 T 波 4 呼 吸 4.1 呼 吸 率 检 测 a) 小 儿 / 新 生 儿 应 为 0rpm~150rpm; b) 测 量 精 度 :7rpm~150rpm 应 为 ±1rpm 或 ±1%, 取 大 者 ;0rpm~6rpm 不 予 定 义 4.2 窒 息 报 警 : 小 儿 新 生 儿 设 置 范 围 :10s~20s; 测 量 误 差 应 为 ±5s 5 无 创 血 压 5.1 无 创 血 压 测 量 范 围 和 精 度 a) 小 儿 测 量 范 围 : 1) 收 缩 压 应 为 :40mmHg~200mmHg(5.3kPa~26.7kPa); 2) 平 均 压 应 为 :20mmHg~165mmHg(2.7kPa~22.0kPa); 3) 舒 张 压 应 为 :10mmHg~150mmHg(1.3kPa~20.0kPa) b) 新 生 儿 测 量 范 围 : 1) 收 缩 压 应 为 :40mmHg~135mmHg(5.3kPa~18.0kPa); 2) 平 均 压 应 为 :20mmHg~110mmHg(2.7kPa~14.7kPa); 3) 舒 张 压 应 为 :10mmHg~100mmHg(1.3kPa~13.3kPa) 无 创 血 压 测 量 精 度 : 最 大 平 均 偏 差 为 ±5mmHg(±0.667kPa), 最 大 标 准 偏 差 为 ±8mmHg(± 1.067kPa) 5.2 静 态 压 力 测 量 范 围 和 精 度 :0mmHg(0kPa)~300mmHg(40.0kPa),±3mmHg(±0.4kPa) 5.3 监 护 仪 具 有 手 动 测 量 模 式 不 少 于 15 个 间 隔 时 间 选 项 的 自 动 测 量 模 式 和 连 续 测 量 模 式 5.4 NIBP 可 选 择 初 始 充 气 压 力, 提 升 测 量 的 准 确 性 和 患 者 舒 适 性, 同 时 具 有 过 压 保 护, 在 硬 件 和 软 件 双 重 过 压 保 护

国 信 招 标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6 脉 搏 氧 饱 和 度 6.1 可 选 配 数 字 血 氧 Masimo 血 氧 Nellcor 血 氧 6.2 显 示 分 辨 率 为 1% 6.3 脉 搏 血 氧 饱 和 度 测 量 范 围 及 精 度 a) 数 字 血 氧 功 能 : 测 量 范 围 为 0%~100%; 在 70%~100% 范 围 内, 小 儿 测 量 精 度 为 ±2%( 非 运 动 状 态 下 ), 新 生 儿 为 ±3%( 非 运 动 状 态 下 ); b) Masimo 血 氧 功 能 : 测 量 范 围 为 0%~100%; 在 70%~100% 范 围 内, 小 儿 测 量 精 度 为 ±2% ( 非 运 动 状 态 下 ) ±3%( 运 动 状 态 下 ), 新 生 儿 为 ±3%( 非 运 动 状 态 和 运 动 状 态 下 ); c) Nellcor 血 氧 功 能 : 测 量 范 围 为 0%~100%; 在 70%~100% 范 围 内, 小 儿 测 量 精 度 为 ±2% ( 非 运 动 状 态 下 ), 新 生 儿 为 ±3%( 非 运 动 状 态 下 ); d) 在 其 他 范 围 内, 测 量 精 度 不 予 定 义 6.4 报 警 预 置 限 和 精 度 : 报 警 预 置 限 :1%~100%; 报 警 误 差 应 为 ±1% 7 脉 率 检 测 7.1 检 测 范 围 和 精 度 a) 数 字 血 氧 功 能 : 测 量 范 围 应 为 20bpm~250bpm; 分 辨 率 1bpm, 测 量 误 差 应 为 ±1bpm b) masimo 血 氧 功 能 : 检 测 范 围 应 为 25bpm~240bpm; 分 辨 率 1bpm, 测 量 误 差 应 为 ±3bpm( 非 运 动 状 态 下 ) 和 ±5bpm( 运 动 状 态 下 ) c) nellcor 血 氧 功 能 : 检 测 范 围 应 为 20bpm~300bpm; 分 辨 率 1bpm, 测 量 误 差 20bpm~250bpm 应 为 ±3bpm,251bpm~300bpm 不 予 定 义 d) NIBP 模 块 : 检 测 范 围 应 为 40bpm~240bpm; 分 辨 率 1bpm, 测 量 精 度 ±3bpm 或 ±3% 取 大 者 7.2 脉 搏 调 制 音 : 提 供 脉 搏 音 调 制 功 能, 脉 率 音 的 音 调 可 随 脉 搏 氧 饱 和 度 变 化 而 相 应 变 化 8 体 温 检 测 8.1 检 测 范 围 和 精 度 a) 检 测 范 围 应 为 0 ~50 (32 ~122 ); b) 测 量 误 差 应 为 ±0.1 (±0.2 ) ( 不 包 括 传 感 器 误 差 ) 8.2 报 警 设 置 和 精 度 a) 报 警 设 置 范 围 :0 ~50.0 (32 ~122 ); b) 报 警 误 差 应 为 ±0.1 (±0.2 ) 8.3 显 示 分 辨 率 应 为 0.1 9* 插 件 模 块 与 主 机 采 用 红 外 线 传 输 数 据, 可 具 有 稳 定 的 数 据 传 输 能 力, 免 腐 蚀 和 防 水 效 果 10* 可 选 配 呼 吸 末 二 氧 化 碳 主 流 和 旁 流 模 块 功 能, 实 时 显 示 CO2 波 形 和 参 数 选 配 MASIMO 呼 吸 末 二 氧 化 碳 模 块 可 支 持 低 于 50ml/min 的 抽 气 速 率, 无 需 配 置 微 流 呼 吸 末 二 氧 化 碳 模 块 即 可 等 同 微 流 模 块 流 量 及 功 效 11 可 选 配 热 稀 释 心 排 量 功 能 12* 标 配 肾 功 能 计 算 氧 合 计 算 通 气 计 算 功 能 血 液 动 力 学 计 算 功 能 药 物 计 算 功 能

国 信 招 标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13 可 同 时 显 示 8 道 波 形, 支 持 全 屏 12 导 大 字 体 动 态 趋 势 呼 吸 氧 合 NIBP 列 表 界 面, 它 观 察 界 面 趋 势 图 观 察 功 能 趋 势 表 观 察 功 能 趋 势 共 存 界 面 14* 支 持 120 小 时 趋 势 200 组 参 数 报 警 事 100 组 ARR 事 5000 组 NIBP 测 量 数 据 48 小 时 全 息 波 形 等 存 储 回 顾 15* 可 对 屏 幕 实 时 波 形 冻 结, 方 便 医 生 监 测 病 人 情 况 16 多 种 报 警 选 择 和 消 警 功 能, 声 音 报 警 灯 光 报 警 文 字 描 述 三 种 报 警 方 式 功 能 ; 具 有 报 警 静 音 报 警 暂 停 报 警 自 动 记 录 打 印 17 支 持 免 拆 开 机 即 可 实 现 系 统 软 件 升 级 的, 具 备 5 种 科 室 默 认 配 置, 另 可 存 储 5 种 自 定 义 配 置, 支 持 U 盘 导 入 导 出 配 置 18 可 通 过 有 线 无 线 使 用 局 域 网 进 行 联 网 功 能 共 同 组 建 床 旁 监 护 仪 母 亲 胎 儿 监 护 仪 遥 测 监 护 仪 混 合 联 网 的 中 央 监 护 系 统 19 他 床 观 察 功 能, 无 需 中 央 站 即 可 进 行 隔 床 跨 室 观 察 其 他 联 网 床 位 监 护 信 息 20* 具 有 屏 幕 亮 度 光 感 器, 屏 幕 可 根 据 光 线 亮 度 不 同 自 动 调 节 亮 度 适 应 的 功 能 21 具 有 夜 间 模 式, 屏 幕 亮 度 自 动 降 低 避 免 夜 间 打 扰 患 者 22 无 风 扇 设 计, 可 以 避 免 层 流 污 染, 避 免 交 叉 感 染 ; 更 安 静, 避 免 干 扰 病 人 休 息 23 支 持 VGA 接 口 扩 展 显 示, 方 便 临 床 使 用 需 求 24* 标 配 可 充 电 锂 离 子 电 池, 在 完 全 充 电 不 接 插 盒 正 常 使 用 情 况 下, 可 持 续 供 电 4 小 时 25* 可 报 警 触 发 记 录, 选 配 3 道 热 敏 打 印 机, 实 时 记 录 时 间 4 种 可 设, 可 外 接 激 光 打 印 机 26* 具 有 固 定 式 提 手 设 计, 提 动 时 稳 定 安 全 27* 右 侧 按 键 板 设 计, 人 性 化, 符 合 操 作 习 惯 3 多 功 能 心 电 监 护 仪 新 生 儿 专 用 监 护 仪 ( 如 代 理 商 投 标 的, 设 备 需 要 厂 家 授 权 ) (1) 配 置 单 序 号 部 件 名 称 数 量 1 主 机 1 台 2 中 文 说 明 书 1 本 3 保 修 卡 1 份 4 合 格 证 1 张 5 仪 器 验 收 单 1 张 6 接 地 线 1 根 7 220V 电 源 线 1 根 8 新 生 儿 专 用 欧 标 3 导 夹 式 导 联 线 (3.3m) 1 条 9 新 生 儿 专 用 电 极 片 1 包 10 血 氧 延 长 线 1 根 11 新 生 儿 专 用 血 氧 探 头 _ 捆 绑 式 1 套

国 信 招 标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12 硅 胶 式 一 次 性 新 生 儿 专 用 袖 套 1# 1 个 13 硅 胶 式 一 次 性 新 生 儿 专 用 袖 套 2# 1 个 14 硅 胶 式 一 次 性 新 生 儿 专 用 袖 套 3# 1 个 15 硅 胶 式 一 次 性 新 生 儿 专 用 袖 套 4# 1 个 16 新 生 儿 血 压 导 管 (2m) 1 根 17 呼 吸 暂 停 自 救 唤 醒 器 1 个 18 氧 浓 度 监 测 功 能 1 个 (2) 技 术 参 数 要 求 序 号 一 技 术 要 求 总 体 要 求 1 标 准 配 置 :ExNeo 心 电,Masimo 血 氧, 脉 率,Adap-DSP 血 压, 呼 吸, 体 温 接 口, 呼 吸 暂 停 自 救 功 能 接 口, 氧 浓 度 监 测 模 块 接 口,EtCO2 接 口 二 技 术 参 数 要 求 1 心 电 1.1* ExNeo 心 电 技 术 1.2 心 率 检 测 范 围 :15~330 bpm, 1.3 精 度 :±1% 或 ±1bpm 1.4 电 极 脱 落 指 示 : 自 动 检 测 显 示 1.5 心 律 失 常 分 析 : 具 有 心 率 失 常 分 析 回 顾 报 警 功 能 1.6 共 模 抑 制 比 105dB 2 脉 搏 氧 饱 和 度 2.1 脉 搏 氧 饱 和 度 ( 全 球 公 认 血 氧 金 标 准 ) 2.2 脉 搏 氧 测 量 范 围 :0~100 % 2.3 弱 灌 注 测 量 范 围 :0.03~~20% 脉 搏 强 度 2.4 氧 饱 和 度 精 度 : ±1% (90%~100%);±2% (70%~90%); 2.5 脉 率 测 量 范 围 :20~280bpm 2.6 脉 率 精 度 :±1bpm 3 无 创 血 压 : 3.1 测 量 方 式 : 智 能 振 荡 法 3.2 采 用 Adap-DSP 自 适 应 信 号 处 理 算 法 3.3 工 作 模 式 : 手 动 周 期, 周 期 测 量 时 间 间 隔 :1 min~480 min 任 选 3.4 有 硬 件 和 软 件 双 重 过 压 保 护, 最 高 压 力 150mmHg, 专 一 新 生 儿 测 量 模 式 3.5 袖 带 配 置 : 新 生 儿 专 用 1~4 号 4 个 袖 套 4 呼 吸

国 信 招 标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4.1 测 量 方 法 : 胸 阻 抗 法 4.2 测 量 范 围 :0~150bpm 4.3 精 度 :±1bpm 4.4 窒 息 报 警 :10S~40S 5 二 氧 化 碳 ( 标 配 接 口, 选 配 模 块 ) 5.1 呼 吸 增 益 :X0.25 X0.5 X1 X2 X4 5.2 测 量 范 围 :0~150mmHg 5.3 氧 气 补 偿 0~100mmHg 5.4 窒 息 报 警 :10S~40S 5.5 平 衡 气 体 : 氦 气 室 内 气 体 笑 气 6 内 置 锂 电 池, 电 池 容 量 3000mA, 持 续 工 作 3 小 时 7 8.4 英 寸 LED 背 光 真 彩 触 摸 屏 显 示 支 持 中 / 英 文 手 写 输 入 8 I-KLOK 智 能 报 警 管 理 技 术, 各 参 数 三 级 三 重 报 警, 具 有 延 时 报 警 功 能 9 界 面 各 参 数 和 波 形 的 颜 色 可 任 意 调 节, 屏 幕 亮 度 五 级 可 调 10 标 配 固 定 式 提 手, 选 配 上 杆 支 架 和 托 盘 支 架 11 具 有 ST 段 分 析, 心 率 失 常 分 析, 药 物 浓 度 计 算, 呼 吸 氧 合 图 等 功 能 12* 标 配 专 利 新 生 儿 呼 吸 暂 停 自 救 功 能, 需 提 供 专 利 证 书 证 明 13* 标 配 氧 浓 度 监 测 功 能 14 具 有 自 动 波 形 标 尺 设 计 和 智 能 血 氧 脉 搏 音 量 功 能 15 标 配 VGA 功 能 接 口, 可 外 接 大 屏 幕 显 示 器 16 超 静 音, 无 风 扇 设 计 17 可 外 接 USB 打 印 18 1.2 米 抗 震 防 摔 19* 具 有 新 生 儿 专 用 监 护 仪 注 册 证, 需 提 供 证 书 证 明 4 新 生 儿 复 苏 抢 救 辐 射 台 ( 如 代 理 商 投 标 的, 设 备 需 要 厂 家 授 权 ) (1) 技 术 参 数 要 求 序 号 技 术 要 求 一 总 体 要 求 1 具 有 预 热 手 控 肤 温 三 种 温 度 控 制 模 式 2 设 置 温 度 与 皮 肤 温 度 分 屏 显 示 ; 3 独 立 的 超 温 保 护 系 统 ; 4 辐 射 箱 水 平 角 度 与 婴 儿 床 的 倾 斜 角 度 可 调 ; 5 婴 儿 床 四 周 的 有 机 玻 璃 档 板 可 向 下 翻 转 或 拆 卸 ; 6 产 品 具 有 自 检 功 能, 多 种 故 障 报 警 提 示 ;

国 信 招 标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7 前 面 板 具 有 温 度 校 正 功 能 ; 8 具 有 肤 温 传 感 器 脱 落 报 警 提 示 功 能 ; 9 婴 儿 床 下 可 放 置 X 光 射 线 拍 片 盒 ; 10 具 有 数 据 储 存 功 能 ; 11* 具 有 APGAR 评 分 计 时 功 能 ; 12* 具 有 RS-232 接 口 ; 13 具 有 黄 疸 治 疗 装 置 ; 14 具 有 输 氧 装 置 低 压 吸 引 装 置 ; 15 可 放 置 呼 吸 复 苏 ( 器 ) 囊 手 术 用 头 架 二 基 本 配 置 : 1 辐 射 箱, 控 制 仪, 皮 肤 温 度 传 感 器, 婴 儿 床, 托 盘, 输 液 架, 机 架, 黄 疸 治 疗 装 置, 输 氧 装 置, 低 压 吸 引 装 置 三 可 选 配 置 : 1 升 降 式 机 架 四 主 要 技 术 参 数 : 1 工 作 电 源 :AC220V/ 50HZ 2 输 入 功 率 : 750VA 3 控 温 方 式 : 预 热 手 控 肤 温 三 种 控 制 4 肤 温 控 温 范 围 :32 ~37.5 5* 肤 温 显 示 范 围 :5 ~65 6 控 温 精 度 : 0.5 7 皮 肤 温 度 传 感 器 精 度 :±0.2 内 8 床 面 温 度 均 匀 性 : 2 9 辐 射 箱 水 平 角 度 :0 30 60 90 双 向 转 动 10* 婴 儿 床 倾 斜 角 度 : 无 级 可 调 11 APGAR 评 分 计 时 : 运 行 至 50 ~1 4 50 ~5 9 50 ~10 时 发 出 声 光 提 示 12 故 障 报 警 : 断 电 传 感 器 偏 差 超 温 设 置 检 查 和 系 统 等 13 床 面 上 有 效 表 面 内 的 总 辐 照 度 : 0.66mW/cm² 14 床 面 上 有 效 表 面 内 的 胆 红 素 总 辐 照 度 平 均 值 : 0.58mW/cm² 15 床 面 上 有 效 表 面 内 的 胆 红 素 总 辐 照 度 均 匀 性 :>0.4 16 需 提 供 整 机 注 册 证 5 双 面 LED 光 疗 婴 儿 培 养 箱 ( 如 代 理 商 投 标 的, 设 备 需 要 厂 家 授 权 ) (1) 技 术 参 数 要 求 序 号 一 技 术 要 求 基 本 配 置 1 主 机 ( 包 括 婴 儿 舱 机 箱 控 制 仪 输 液 架 及 托 盘 ), 皮 肤 温 度 传 感 器, 机 柜, 上 黄 疸 治 疗 装 置 ( 光 源 为 LED), 下 黄 疸 治 疗 装 置 ( 光 源 为 LED)

国 信 招 标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二 主 要 技 术 参 数 1 工 作 电 源 :AC220V/50Hz 2 输 入 功 率 : 1000VA 3 控 制 方 式 : 箱 温 和 肤 温 两 种 温 度 控 制 ) 4 箱 温 控 制 范 围 :25~37 5 皮 肤 温 度 控 制 范 围 :34~37 6* 箱 温 和 肤 温 显 示 温 度 范 围 :5~65 7 升 温 时 间 : 30min 8 培 养 箱 温 度 与 平 均 培 养 箱 温 度 之 差 : 0.5 9 平 均 培 养 箱 温 度 与 控 制 温 度 之 差 : ±1.0 10 温 度 均 匀 性 ( 床 垫 处 于 水 平 位 置 ): 0.8 11 温 度 均 匀 性 ( 床 垫 处 于 倾 斜 位 置 ): 1.0 12 皮 肤 温 度 传 感 器 精 度 :±0.2 内 13 婴 儿 床 倾 斜 角 度 : ±12 无 级 可 调 14* 婴 儿 舱 内 噪 声 : 45dB(A)( 稳 定 温 度 状 态 下 ) 15 故 障 报 警 : 断 电 传 感 器 偏 差 超 温 风 道 循 环 缺 水 水 箱 位 置 系 统 等 16 湿 度 显 示 范 围 : 0%RH~99%RH 17* 湿 度 控 制 范 围 : 0%RH~90%RH 18 湿 度 控 制 精 度 :±10 19 床 面 上 有 效 表 面 内 的 胆 红 素 总 辐 照 度 均 匀 性 :>0.4 三 上 黄 疸 治 疗 装 置 1* 床 面 上 有 效 表 面 内 的 总 辐 照 度 : 1.7mW/cm2( 光 源 为 LED) 2 床 面 上 有 效 表 面 内 的 胆 红 素 总 辐 照 度 平 均 值 : 1.3mW/cm2 ( 光 源 为 LED) 3 有 效 表 面 内 的 最 高 胆 红 素 总 辐 照 度 : 3.5mW/cm2 ( 光 源 为 LED) 四 下 黄 疸 治 疗 装 置 1 床 面 上 有 效 表 面 内 的 总 辐 照 度 : 0.8mW/cm2( 光 源 为 LED) 2 床 面 上 有 效 表 面 内 的 胆 红 素 总 辐 照 度 平 均 值 : 0.8mW/cm2( 光 源 为 LED) 3 有 效 表 面 内 的 最 高 胆 红 素 总 辐 照 度 :1.3mW/cm2( 光 源 为 LED) 6 儿 童 震 荡 排 痰 仪 ( 双 道 ) (1) 配 置 清 单 序 号 部 件 名 称 数 量 1 主 机 1 台 2 X 型 治 疗 头 套 件 2 套 (5 个 *2) 3 婴 儿 叩 击 转 向 器 2 个 4 无 纺 布 罩 大 中 小 各 10 个 5 电 源 线 1 根

国 信 招 标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6 使 用 ( 技 术 ) 说 明 书 1 本 7 简 易 操 作 说 明 1 份 8 产 品 合 格 证 1 张 9 产 品 保 修 卡 1 张 10 三 证 1 份 11 安 装 验 收 单 1 份 12 防 尘 布 罩 1 只 (2) 技 术 参 数 要 求 序 号 技 术 要 求 1* 入 选 国 家 中 医 药 管 理 局 中 医 诊 疗 设 备 评 估 选 型 推 荐 品 目 (2011 版 第 一 批 ), 提 供 国 家 中 医 局 文 件 为 准 2 适 用 范 围 : 协 助 术 后 体 弱 患 者 增 强 排 除 呼 吸 系 统 痰 液 等 分 泌 物 的 能 力, 改 善 淤 滞 的 肺 部 血 液 循 环 状 况, 预 防 减 少 呼 吸 系 统 并 发 症 的 发 生 3 主 要 构 成 : 由 一 台 主 机 二 套 传 动 系 统 和 二 套 动 力 输 出 装 置 ( 即 治 疗 头 ) 等 组 成 4* 结 构 形 式 : 不 可 分 拆 的 柜 机 推 车 式 5 显 示 方 式 : 液 晶 显 示 界 面 6* 操 作 方 式 : 一 键 飞 梭 的 操 作 方 式, 所 有 功 能 的 调 节 仅 需 通 过 对 一 个 键 施 以 旋 转 及 按 压 动 作 即 可 全 部 完 成, 必 需 提 供 专 利 证 书 佐 证 7* 输 出 路 数 : 二 路 X 型 轻 便 传 动 形 式 8 轻 便 传 动 形 式 : 动 力 头 外 径 尺 寸 50mm, 配 备 10 种 不 同 型 号 的 治 疗 头 9* 伺 服 系 统 : 具 有 动 力 补 偿 特 性, 动 力 补 偿 能 力 3Hz( 必 需 提 供 医 疗 器 注 册 登 记 表 佐 证 ) 10 工 作 模 式 : 手 动 模 式 和 自 动 程 序 模 式 11 手 动 模 式 频 率 范 围 :10Hz-60Hz, 连 续 可 调, 步 距 1Hz 12 手 动 模 式 定 时 范 围 :1min-60min, 连 续 可 调, 步 距 1min 13 自 动 程 序 模 式 : 共 有 四 种 自 动 程 序 模 式 14 自 动 模 式 定 时 范 围 :5min 10min 15min 20min 15 软 轴 长 度 :1.6-2.0m 16 CMD 颁 发 的 针 对 本 产 品 的 ISO13485 和 ISO9001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17* 具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软 件 著 作 权 ( 包 括 :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登 记 证 书 软 件 产 品 登 记 证 书 ) 7 空 氧 混 合 仪 ( 双 人 ) (1) 配 置 清 单 序 号 部 件 名 称 数 量 1 空 氧 混 合 器 : 纯 气 动 气 控, 空 氧 混 合 器 氧 浓 度 (FiO2) 连 续 可 调, 混 合 气 体 流 量 (FLOW) 输 出, 氧 浓 度 和 流 量 分 开 调 节, 输 入 气 源 故 障 ( 不 平 衡 缺 压 ) 1 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