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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惠 州 市 中 心 人 民 医 院 医 疗 设 备 ( 电 子 内 窥 镜 系 统 等 ) 采 购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HZJJ 号 公 开 招 标 文 件 采 购 人 : 惠 州 市 中 心 人 民 医 院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惠 州 市 建 佳 造 价 咨 询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发 布 日 期 :2015 年 7 月 29 日 1 第 1 页

2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投 标 邀 请 函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第 三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四 部 分 合 同 书 格 式 第 五 部 分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2 第 2 页

3 第 一 部 分 投 标 邀 请 函 各 ( 潜 在 ) 供 应 商 : 惠 州 市 建 佳 造 价 咨 询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受 惠 州 市 中 心 人 民 医 院 的 委 托, 对 惠 州 市 中 心 人 民 医 院 医 疗 设 备 ( 电 子 内 窥 镜 系 统 等 ) 采 购 项 目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采 购, 欢 迎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投 标 一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HZJJ 号 二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惠 州 市 中 心 人 民 医 院 医 疗 设 备 ( 电 子 内 窥 镜 系 统 等 ) 采 购 三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及 预 算 : 本 项 目 为 惠 州 市 中 心 人 民 医 院 医 疗 设 备 ( 电 子 内 窥 镜 系 统 等 ) 采 购, 分 五 个 包 组 进 行 采 购, 供 应 商 可 以 选 择 一 个 包 组 或 多 个 包 组 进 行 投 标, 并 应 对 所 投 包 组 内 的 全 部 内 容 进 行 投 标, 不 允 许 对 包 组 内 的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投 标 包 号 产 品 名 称 单 位 数 量 预 算 金 额 ( 万 元 ) 备 注 01 电 子 内 窥 镜 系 统 套 允 许 进 口 产 品 参 与 投 标 02 高 清 电 子 胃 镜 根 3 电 子 胃 镜 ( 双 钳 道 ) 根 允 许 进 口 产 品 参 与 投 标 03 电 子 鼻 咽 喉 镜 套 允 许 进 口 产 品 参 与 投 标 04 皮 肤 激 光 治 疗 仪 套 激 光 治 疗 仪 套 允 许 进 口 产 品 参 与 投 标 导 联 固 定 式 双 视 频 脑 电 图 套 1 55 允 许 进 口 产 品 参 与 投 标 详 细 内 容 及 要 求 见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用 户 需 求 注 :1 进 口 产 品 投 标 ( 进 口 产 品 是 指 通 过 中 国 海 关 报 关 验 放 进 入 中 国 境 内 且 产 自 关 境 外 的 产 品, 含 已 进 入 中 国 境 内 并 在 国 内 市 场 有 销 售 的 进 口 产 品 ) 2 投 标 人 可 选 择 任 一 个 包 组 或 所 有 包 组 进 行 投 标, 但 应 对 包 组 内 的 所 有 内 容 进 行 投 标 各 包 组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分 别 独 立 递 交 四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应 当 在 2015 年 7 月 29 日 起 至 2015 年 8 月 5 日 止 ( 上 午 9:00~11:30, 下 午 14:30~17:30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到 惠 州 市 建 佳 造 价 咨 询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惠 州 市 惠 城 区 花 边 北 路 盛 世 清 华 二 楼 招 标 代 理 部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每 包 每 套 售 价 150 元 ( 人 民 币 ), 售 后 不 退 同 一 品 牌 同 一 型 号 的 产 品 可 有 多 家 投 标 人 参 与 竞 争, 但 只 作 为 一 个 投 标 人 计 算 3 第 3 页

4 注 :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时, 提 供 以 下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原 件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除 外 ) 现 场 核 查 : 1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副 本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 2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企 业 许 可 证 或 医 疗 器 械 生 产 企 业 许 可 证 ; 3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及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含 法 定 代 表 人 及 被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4 参 加 本 项 目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声 明 函 五 投 标 截 止 及 开 标 评 标 时 间 :2015 年 8 月 19 日 10 时 30 分 ( 注 :10:00 时 开 始 受 理 投 标 文 件 ) 六 投 标 文 件 送 达 及 开 标 评 标 地 点 : 惠 州 市 惠 城 区 花 边 北 路 盛 世 清 华 二 楼 ( 惠 州 市 建 佳 造 价 咨 询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会 议 室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惠 州 市 建 佳 造 价 咨 询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人 : 邱 小 姐 / 刘 先 生 采 购 人 : 惠 州 市 中 心 人 民 医 院 联 系 人 : 廖 先 生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惠 州 市 建 佳 造 价 咨 询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7 月 29 日 4 第 4 页

5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一 供 应 商 资 格 : 1 供 应 商 应 具 备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 (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即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能 力 的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自 然 人 ); (2)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3)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4)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5) 参 加 本 项 目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6)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2 投 标 人 必 须 具 备 招 标 项 目 的 经 营 范 围 ; 3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4 如 招 标 项 目 是 医 疗 器 械, 应 依 法 取 得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企 业 许 可 证 或 医 疗 器 械 生 产 企 业 许 可 证 ; 注 : 持 医 疗 器 械 生 产 企 业 许 可 证 供 应 商, 仅 限 于 投 供 应 商 自 身 生 产 的 产 品 ; 5 如 招 标 项 目 是 医 疗 器 械, 应 依 法 取 得 本 项 目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医 疗 器 械 注 册 证 及 其 附 件 医 疗 器 械 产 品 注 册 登 记 表,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医 疗 器 械 注 册 证 如 国 家 有 相 关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投 标 人 必 须 满 足 以 上 资 格 要 求, 并 提 供 相 应 证 明 文 件, 如 出 现 对 任 意 一 条 的 不 满 足, 将 导 致 无 效 投 标 需 提 供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参 照 : 第 三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知 二 投 标 基 本 要 求 (1) 投 标 人 在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中 必 须 列 出 具 体 数 值, 如 果 投 标 人 只 注 明 差 不 多 接 近 等 不 明 确 表 述 的, 将 导 致 评 审 专 家 委 员 会 拒 绝 其 投 标 (2) 招 标 文 件 采 购 项 目 技 术 规 格 参 数 及 要 求, 商 务 要 求 中 的 指 标, 特 别 是 打 号 的 部 分 为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如 果 投 标 人 所 投 标 货 物 与 具 体 技 术 指 标 存 在 负 偏 离, 且 评 审 小 组 认 为 该 负 偏 离 将 对 采 购 单 位 使 用 货 物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的, 评 审 小 组 在 符 合 性 审 查 将 不 予 通 过, 拒 绝 其 投 标 (3) 招 标 文 件 采 购 项 目 技 术 规 格 参 数 及 要 求 中 号 特 殊 技 术 指 标, 投 标 人 所 投 产 品 应 当 提 供 厂 商 说 明 材 料, 否 则 评 委 会 无 法 判 断 所 投 产 品 能 否 响 应 招 标 采 购 的 要 求, 负 偏 离 号 条 款 的 投 标 人 将 导 致 投 标 无 效, 负 偏 离 号 条 款 的 投 标 人 将 影 响 5 第 5 页

6 得 分 厂 商 说 明 材 料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文 件 : 1) 投 标 产 品 的 品 牌 型 号 详 细 配 置 参 数 ; 2) 能 证 实 产 品 技 术 配 置 参 数 的 说 明 材 料 ( 包 括 :1. 厂 商 的 中 文 说 明 书 或 彩 页, 同 时 加 盖 厂 商 或 投 标 人 公 章 确 认 ; 或 2. 厂 商 针 对 本 项 目 盖 章 确 认 的 产 品 详 细 配 置 响 应 表 ; 或 3. 厂 商 官 方 网 站 的 技 术 白 皮 书 打 印 稿 加 盖 厂 商 或 投 标 人 公 章 确 认, 同 时 注 明 材 料 来 源 于 官 方 网 站 的 网 址 ) 三 采 购 项 目 技 术 指 标 ( 规 格 参 数 配 置 ) 要 求 : 01 包 : 包 号 产 品 名 称 单 位 数 量 预 算 金 额 ( 万 元 ) 备 注 01 电 子 内 窥 镜 系 统 套 允 许 进 口 产 品 参 与 投 标 ( 一 ) 电 子 内 窥 镜 系 统 (2 套 ): 一 影 像 处 理 中 心 : (1) 具 有 HDTV 信 号 输 出, 图 像 采 用 1080 线 图 片 信 息 有 效 扫 描 线 ( 可 选 择 RGB 或 YPbPr 输 出 ), 保 证 输 出 高 保 真 图 像 ( 2 ) 窄 波 光 成 像 (NBI) 功 能 ( 或 同 类 成 像 功 能 技 术 ): 可 将 光 源 输 出 的 窄 波 光 照 射 粘 膜 得 到 的 特 殊 光 影 像 信 息 处 理 形 成 窄 波 光 影 像 可 凸 现 粘 膜 下 毛 细 血 管 和 粘 膜 表 面 腺 管 开 口 等 结 构 可 模 拟 染 色 效 果 (3) 血 色 素 指 数 IHb 色 彩 强 调 功 能, 强 调 粘 膜 细 微 色 彩 改 变, 从 而 更 易 查 明 细 微 的 病 变 改 变 (4) IHb 色 图, 计 算 内 镜 图 像 中 每 一 个 像 素 的 IHb 值, 并 以 模 拟 颜 色 显 示 (5) 适 应 型 IHb 色 彩 强 调, 基 于 内 镜 图 像 的 IHb 值 来 强 调 色 彩 的 轻 微 差 异 (6) 自 动 增 益 功 能 (AGC), 自 动 调 整 图 像 亮 度 (7) 测 光 模 式 分 为 三 种, 平 均 峰 值 全 自 动 三 种, 保 证 任 何 时 候 都 可 获 得 良 好 的 观 察 环 境 (8) 构 造 强 调 功 能 : 能 突 出 病 变 部 位 的 图 案 和 构 造 (9) 轮 廓 强 调 功 能 : 能 突 出 病 变 范 围 和 轮 廓 (10) 电 子 放 大 功 能 : 能 将 正 常 显 示 的 光 学 图 像 放 大 1.8 倍 (11) 快 速 实 时 冻 结 功 能 : 能 从 按 下 冻 结 之 前 的 图 像 中 挑 选 色 差 最 少 的 图 像 显 示 出 来 (12) 彩 虹 现 象 修 正 功 能 : 减 小 由 于 信 号 之 间 的 时 间 滞 后 而 造 成 的 色 差, 确 保 稳 定 无 闪 烁 图 像 (13) 患 者 数 据 存 贮 功 能 : 使 用 键 盘 可 以 存 贮 40 名 患 者 资 料 数 据 6 第 6 页

7 (14) 图 像 记 录 和 回 放 : 可 选 择 在 监 视 器 上 来 自 内 镜 的 图 像 或 来 自 其 他 周 边 设 备 的 图 像 (15) 具 备 自 动 白 平 衡 功 能 (16) 影 像 处 理 中 心 与 冷 光 源 分 体, 具 备 独 立 的 电 源 系 统 及 散 热 系 统 二 冷 光 源 (1) 氙 气 光 源,300 瓦 氙 气 灯 泡 具 备 窄 波 光 输 出 技 术 : 可 经 滤 光 片 过 滤 后 输 出 415nm 和 540nm 两 种 波 长 的 窄 波 光 用 于 照 射 黏 膜 以 获 得 窄 波 光 成 像 画 面 输 出 的 窄 波 光 波 长 : 共 两 种 波 长,415nm/540nm 照 明 光 线 颜 色 转 换 : 通 过 切 换 专 用 滤 光 片 得 以 实 现, 通 过 面 板 按 键 进 行 切 换 散 热 模 式 : 强 制 冷 空 气 散 热, 前 方 进 冷 风 后 方 排 出 出 热 风 (2) 自 动 亮 度 调 节 模 式 : 伺 服 光 圈 模 式 (3) 自 动 曝 光 :17 档 (4) 气 泵 具 备 4 级 压 力 开 关 ( 关, 高, 中, 低 ) (5) 可 通 过 键 盘 上 实 现 数 字 点 火. (6) 具 备 待 机 模 式, 有 备 用 灯 泡 三 电 子 胃 镜 1.1. 视 野 角 度 140 度 ; 1.2. 景 深 :3~100mm; 1.3. 最 小 可 视 距 离 5mm 1.4. 照 明 方 式 : 光 导 方 式 1.5. 先 端 部 外 径 11.7mm; 1.6. 插 入 部 外 径 11.7mm; 1.7. 弯 曲 部 角 度 : 上 210 度 下 180 度 ; 左 100 度 右 100 度 ; 1.8. 钳 子 管 道 内 径 3.2mm; 1.9. 插 入 部 有 效 长 度 :1030mm; 1.9 激 光 兼 容 性 能 : 可 兼 容 YAG,810nm 二 极 管 激 光 ; 2.0 高 频 电 兼 容 性 能 : 可 兼 容 2.1 内 镜 信 息 记 忆 : 内 置 记 忆 芯 片, 可 存 储 相 关 参 数 及 白 平 衡 信 息, 可 提 示 器 械 伸 出 方 向 2.2 多 弯 曲 功 能 有 利 于 临 床 上 对 困 难 部 位 的 操 作 性, 使 内 镜 更 容 易 接 近 病 变 处 7 第 7 页

8 2.3 双 钳 子 管 道 设 计, 附 件 占 一 个 钳 道 时, 另 一 钳 道 可 同 时 进 行 吸 引 2.4 具 有 辅 助 喷 水 功 能, 随 时 保 持 清 晰 的 内 镜 图 像, 迅 速 发 现 出 血 点 以 便 实 施 止 血 四 电 子 肠 镜 1 视 野 角 度 140 度 ; 2 景 深 :5~100mm; 3 最 小 可 视 距 离 5mm 4 先 端 部 外 径 11.3mm; 5 插 入 部 外 径 11.3mm; 6 钳 子 管 道 内 径 3.2mm; 7 激 光 兼 容 性 能 : 可 兼 容 YAG,810nm 二 极 管 激 光 ; 可 兼 容 高 频 电 9 可 兼 容 弯 曲 部 角 度 : 上 180 度 下 180 度 ; 左 160 度 右 160 度 ; 10 插 入 部 有 效 长 度 : 1330mm; 11 插 入 管 硬 度 可 变, 并 分 四 档 调 节 12 内 镜 信 息 记 忆 : 内 置 记 忆 芯 片, 可 存 储 相 关 参 数 及 白 平 衡 信 息, 可 提 示 器 械 伸 出 方 向 13 遥 控 功 能 : 按 钮 数 量 4 个, 可 按 需 要 将 主 机 功 能 设 置 在 任 意 一 个 按 钮 上, 至 少 可 遥 控 图 像 大 小 图 像 强 调 静 态 图 片 释 放 五 电 子 肠 镜 1) 视 野 角 度 :140 度 ; 2) 景 深 :7~100mm; 3) 最 小 可 视 距 离 :3mm 4) 先 端 部 外 径 :11.7mm; 5) 插 入 部 外 径 :11.8mm; 6) 钳 子 管 道 内 径 :3.2mm; 7) 激 光 兼 容 性 能 : 可 兼 容 YAG,810nm 二 极 管 激 光 ; 8) 高 频 电 兼 容 性 能 : 可 兼 容 9) 弯 曲 部 角 度 : 上 180 度 下 180 度 ; 左 160 度 右 160 度 ; 10) 插 入 部 有 效 长 度 ::1330mm; 8 第 8 页

9 11) 插 入 管 硬 度 可 变, 并 分 四 档 调 节 ( 档 ); 12) 具 有 副 送 水 功 能 ; 13) 具 有 光 学 放 大 和 电 子 放 大 功 能, 光 学 放 大 最 大 放 大 倍 率 125 倍 ; 14) 内 镜 信 息 记 忆 : 内 置 记 忆 芯 片, 可 存 储 相 关 参 数 及 白 平 衡 信 息, 可 提 示 器 械 伸 出 方 向 15) 遥 控 功 能 : 按 钮 数 量 4 个, 可 按 需 要 将 主 机 功 能 设 置 在 任 意 一 个 按 钮 上, 至 少 可 遥 控 图 像 大 小 图 像 强 调 静 态 图 片 释 放 ; 16) 兼 容 具 备 窄 波 光 输 出 功 能 的 冷 光 源, 可 获 取 NBI 影 像 放 大 观 察 时 启 动 NBI 功 能 可 以 凸 显 黏 膜 下 毛 细 血 管 的 形 态 和 腺 管 开 口 形 态 六 内 镜 送 水 泵 1 是 一 款 高 效 的 蠕 动 式 冲 洗 泵, 在 内 镜 检 查 中, 可 直 接 对 粘 膜 表 面 进 行 冲 洗, 以 冲 掉 视 野 内 的 碎 屑, 从 而 取 得 良 好 的 观 察 诊 断 治 疗 效 果 2 小 巧 紧 密, 操 作 简 单, 直 接 踩 下 脚 踏 开 关 或 在 监 视 器 监 视 下 操 作 镜 身 进 行 摇 控 3 可 轻 松 连 接 和 操 作 泵 头, 减 少 组 装 时 间 整 体 设 计 的 蠕 动 式 水 泵 包 含 了 夹 子 装 置, 而 无 需 单 独 安 装 组 件 4 当 水 瓶 为 空 瓶 时, 为 避 免 意 外 送 气, 本 产 品 会 自 动 断 电, 以 增 强 安 全 化 5 管 件 和 水 瓶 均 可 高 温 高 压 灭 菌 6 流 量 可 调, 最 高 可 调 至 300ml/min 7. 尺 寸 :270( 宽 )*220( 高 )*350( 长 ) 8. 重 量 :9kg ( 水 瓶 满 瓶 时 ) 9. 流 量 : 最 小 =0ml/min 最 大 = 300ml/min 七 专 业 台 车 1.1. 内 镜 专 用 台 车 1.2. 可 固 定 液 晶 显 示 器, 可 从 上 下 左 右 四 方 向 调 整 监 视 器 角 度 1.3. 可 升 降 支 架, 可 同 时 悬 挂 两 根 镜 子 1.4. 可 调 节 底 板, 随 时 调 整 主 机 放 置 高 度, 可 放 置 高 频 电 刀 等 周 报 设 备 1.5. 可 拉 伸 键 盘 托 盘, 方 便 医 生 不 同 角 度 操 作 1.6. 内 置 式 电 源, 保 证 人 身 安 全 八 监 视 器 1 尺 寸 : 24 英 寸 9 第 9 页

10 2 分 辨 率 :1920X1200; 3 屏 幕 宽 高 比 例 :16:10 4 色 彩 数 :1680 万 5 可 视 角 度 :178 度 /178 度 6 输 入 / 输 出 :HD-SDI,DVI( 仅 输 入 ), VGA( 仅 输 入 ), RGBS,Y/C, 混 合 < 先 择 槽 >HD-SDI,VGA,RGBS,Y/C, 混 合 7 翻 转 : 水 平 翻 转 ; 8 尺 寸 ( 宽 X 高 X 深 ): 602X386X110m; 9 重 量 :10kg 10 医 疗 适 用 的 白 色 外 观 设 计 ; 11 屏 幕 的 无 孔 设 计 防 止 液 体 的 溅 入 12 屏 幕 有 节 电 功 能, 无 人 操 作 1 分 钟 后 屏 幕 自 动 变 黑, 节 省 能 源, 延 长 使 用 寿 命 13 屏 幕 表 面 具 有 AR 防 反 射 保 护 层 14 监 视 器 正 面 增 加 F1-F4 四 个 快 捷 键, 操 作 更 便 捷 设 备 配 置 清 单 : 序 号 产 品 名 称 数 量 备 注 1 图 像 处 理 装 置 2 按 技 术 要 求 2 内 窥 镜 冷 光 源 2 按 技 术 要 求 3 电 子 胃 镜 1 按 技 术 要 求 4 电 子 结 肠 镜 1 按 技 术 要 求 5 电 子 结 肠 镜 1 按 技 术 要 求 6 内 镜 送 水 泵 1 按 技 术 要 求 7 副 管 道 送 水 管 1 8 专 业 台 车 套 组 2 9 测 漏 器 1 10 液 晶 监 视 器 2 按 用 户 需 求 10 第 10 页

11 02 包 : 包 号 产 品 名 称 单 位 数 量 预 算 金 额 ( 万 元 ) 备 注 02 高 清 电 子 胃 镜 根 3 电 子 胃 镜 ( 双 钳 道 ) 根 允 许 进 口 产 品 参 与 投 标 ( 一 ) 高 清 电 子 胃 镜 (3 根 ): 技 术 参 数 要 求 : 1) CCD 形 式 : 彩 色 超 级 CCD, 具 备 百 万 像 素 的 高 清 晰 图 像, 没 有 彩 虹 现 象, 不 易 疲 劳 2) 圆 型 图 像 : 具 有 即 时 切 换 画 面 大 小 的 功 能, 可 适 应 不 同 需 要 及 观 察 习 惯 ; 3) 插 入 性 能 : 镜 身 弹 性 适 中, 具 渐 软 结 构, 插 入 管 表 面 光 滑 4) 操 作 性 能 : 顶 端 有 送 水 送 气 吸 引 按 钮 5) 清 洗 消 毒 功 能 : 具 有 送 水 送 气 管 道 独 立 冲 洗 消 毒 功 能 6) 观 察 方 向 : 直 视 7) 视 野 角 度 : 140 8) 观 察 距 离 :6-100mm 9) 头 端 直 径 :9.6mm, 弯 曲 部 直 径 :9.3mm, 钳 道 内 径 :2.8mm 10) 弯 曲 角 度 : 上 210 下 90 左 100 右 ) 有 效 长 度 : 1100mm 12) 全 长 : 1400mm ( 二 ) 电 子 胃 镜 (1 根 ): 技 术 参 数 要 求 : 1) CCD 形 式 : 彩 色 CCD, 提 供 高 分 辨 率 的 清 晰 图 像, 没 有 彩 虹 现 象, 不 易 疲 劳 2) 前 射 水 : 具 有 前 射 水 功 能, 有 利 于 诊 疗 过 程 视 野 保 障 3) 圆 型 图 像 : 具 有 即 时 切 换 画 面 大 小 的 功 能, 可 适 应 不 同 需 要 及 观 察 习 惯 ; 4) 插 入 性 能 : 镜 身 弹 性 适 中, 具 渐 软 结 构, 插 入 管 表 面 光 滑 5) 操 作 性 能 : 顶 端 有 送 水 送 气 吸 引 按 钮 6) 清 洗 消 毒 功 能 : 具 有 送 水 送 气 管 道 独 立 冲 洗 消 毒 功 能 7) 观 察 方 向 : 直 视 11 第 11 页

12 8) 视 野 角 度 : 140 9) 观 察 距 离 :3-100mm 10) 头 端 直 径 :11.5mm, 弯 曲 部 直 径 :11.5mm, 钳 道 内 径 :3.8/2.8mm 11) 弯 曲 角 度 : 上 210 下 90 左 100 右 ) 有 效 长 度 : 1090mm 13) 全 长 : 1400mm 设 备 配 置 清 单 : 序 号 产 品 名 称 数 量 备 注 1 高 清 电 子 胃 镜 2 根 按 技 术 要 求 2 电 子 胃 镜 ( 双 钳 道 ) 1 根 按 技 术 要 求 3 03 包 : 包 号 产 品 名 称 单 位 数 量 预 算 金 额 ( 万 元 ) 备 注 03 电 子 鼻 咽 喉 镜 套 允 许 进 口 产 品 参 与 投 标 ( 一 ) 电 子 鼻 咽 喉 镜 (1 套 ): 一 电 子 鼻 咽 喉 镜 1 光 学 系 统 : 视 野 角 度 90 度, 景 深 2-40mm; 2 插 入 部 先 端 部 外 径 为 4.8mm, 软 性 部 外 径 为 4.9mm; 3 弯 曲 部 : 弯 曲 角 向 上 130 度, 向 下 130 度 ; 4 管 道 内 径 :2.0 mm; 5 全 长 为 635mm, 工 作 长 度 365mm; 6 镜 子 操 作 部 有 四 个 遥 控 按 钮, 可 预 设 15 种 功 能 ; 7 激 光 兼 容 性 :LD/YAG 二 高 清 摄 像 主 机 1 信 号 输 出 :RGB:3 路 ;YC:3 路 ;COMP( 复 合 视 频 信 号 ):3 路 ; HDTV(RGB 或 YPrPb): 2 路 ; DV(IEEE 1394):1 路 ;SD-SDI:1 路 ;HD-SDI:1 路 12 第 12 页

13 2 HDTV 高 清 信 号 输 出 分 辨 率 达 到 1080i( 模 拟 信 号 RGB 或 YPrPb; 数 字 信 号 HD-SDI) 3 具 有 窄 波 成 像 功 能 和 荧 光 动 力 诊 断 功 能 4 图 像 强 调 功 能 : 结 构 强 调 A(0-8 档 ); 结 构 强 调 B(0-8 档 ); 轮 廓 强 调 功 能 (0-8 档 ) 5 色 彩 强 调 功 能 :R±7;B±7;C( 色 彩 增 强 ) ±7 6 具 有 色 彩 / 噪 声 过 滤 功 能 7 测 光 功 能 : 具 有 峰 值 测 光 和 自 动 测 光 8 电 子 快 门 : 自 动 (±8) 9 图 像 冻 结 功 能, 具 有 FILED/FRAME 方 式 10 图 像 电 子 放 大 功 能 : 1, 1.2, 具 有 图 像 注 释 功 能 12 图 像 索 引 功 能 : 关 闭 /2s/4s/ 全 程 13 画 中 画 功 能, 可 外 接 B 超 CT MR 等 图 像, 外 接 图 像 的 大 小 (1/4 或 1/9) 和 位 置 均 可 调 节 14 内 镜 信 息 交 流 : 内 镜 信 息 ( 使 用 具 有 ID 功 能 的 内 窥 镜 时 ), 内 镜 信 息 存 储 功 能 ( 用 户 名 /ID/ 评 价 / 检 查 时 间 ), 自 动 白 平 衡 15 次 屏 幕 显 示 功 能 : 静 态 图 像 和 动 态 图 像 同 时 显 示 16 兼 容 电 子 膀 胱 镜 电 子 支 气 管 镜 电 子 鼻 咽 喉 镜 等 17 可 接 软 硬 性 内 镜 摄 像 头, 摄 像 头 可 高 温 高 压 消 毒, 具 有 卡 式 连 接 器 18 具 有 4 个 内 镜 遥 控 键, 可 选 择 遥 控 27 种 功 能 19 脚 踏 功 能 设 定 :4(27 种 功 能 选 择 ) 20 具 有 直 接 数 码 存 储 功 能 三 光 源 1. 自 动 调 光 和 手 动 调 光 功 能 ; 光 量 调 节 : 射 出 光 的 光 量 可 分 为 17 级 调 节 2. 观 察 模 式 的 切 换 : 按 下 特 殊 光 模 式 按 钮, 可 以 在 普 通 观 察 模 式 和 NBI 观 察 模 式 之 间 切 换 NBI 观 察, 可 用 于 NBI 观 察 3. 照 度 : 光 源 射 出 光 量 180 万 Lx 整 机 噪 声 : 在 工 作 条 件 下 应 为 55dB 以 下 4. 具 有 待 机 功 能 ; 具 亮 度 模 式 存 储 器 ; 5. 具 有 广 泛 的 兼 容 性 ; 6. 可 连 接 普 通 光 学 视 管 纤 维 内 镜 以 及 其 他 高 清 电 子 内 镜 13 第 13 页

14 8. 功 率 为 300W 高 辉 度 氙 气 冷 光 源 ; 9. 灯 泡 寿 命 : 持 续 使 用 500 小 时 以 上, 具 有 后 备 应 急 灯 系 统 ( 即 一 个 光 源 带 2 种 灯 ); 连 续 工 作 时 间 : 正 常 工 作 4h 10 具 有 广 泛 的 兼 容 性, 适 合 于 任 何 内 镜 使 用 的 高 级 照 明 设 备 11 可 连 接 电 子 腹 腔 镜 普 通 光 学 视 管 等 四 医 用 高 清 24 寸 监 视 器 1 24 英 寸 高 清 医 疗 专 用 液 晶 监 视 器 2 分 辨 率 1920*1200; 3 显 示 方 式 为 16:10; 4 色 彩 为 16,770,000 色 ; 5 可 视 角 度 为 上 / 下 / 左 / 右 各 89 度 ; 6 输 入 / 输 出 :HD-SDI,DVI( 仅 输 入 ), VGA( 仅 输 入 ), RGBS,Y/C, 混 合 < 先 择 槽 >HD-SDI,VGA,RGBS,Y/C, 混 合 7 翻 转 : 水 平 翻 转 ; 8 尺 寸 ( 宽 X 高 X 深 ): 602X386X110m; 9 重 量 :10kg 10 医 疗 适 用 的 白 色 外 观 设 计 ; 11 屏 幕 的 无 孔 设 计 防 止 液 体 的 溅 入 12 屏 幕 有 节 电 功 能, 无 人 操 作 1 分 钟 后 屏 幕 自 动 变 黑, 节 省 能 源, 延 长 使 用 寿 命 13 屏 幕 表 面 具 有 AR 防 反 射 保 护 层 14 监 视 器 正 面 增 加 F1-F4 四 个 快 捷 键, 操 作 更 便 捷 五 专 业 台 车 1 内 镜 专 用 台 车 2 可 固 定 液 晶 显 示 器, 可 从 上 下 左 右 四 方 向 调 整 监 视 器 角 度 3 可 升 降 支 架, 可 同 时 悬 挂 两 根 镜 子 4 可 调 节 底 板, 随 时 调 整 主 机 放 置 高 度, 以 便 放 置 周 边 设 备 可 拉 伸 键 盘 托 盘, 可 将 键 盘 固 定 于 台 车 的 最 上 层, 方 便 从 不 同 角 度 操 作 设 备 配 置 清 单 : 14 第 14 页

15 序 号 产 品 名 称 数 量 备 注 1 电 子 鼻 咽 喉 镜 2 按 技 术 要 求 2 内 视 镜 冷 光 源 1 按 技 术 要 求 3 摄 像 系 统 主 机 1 按 技 术 要 求 4 液 晶 监 视 器 1 按 用 户 需 求 5 台 車 1 6 测 漏 器 1 7 黑 色 手 提 箱 1 8 CF 卡 适 配 器 1 04 包 : 包 号 产 品 名 称 单 位 数 量 预 算 金 额 ( 万 元 ) 备 注 04 皮 肤 激 光 治 疗 仪 套 激 光 治 疗 仪 套 允 许 进 口 产 品 参 与 投 标 ( 一 ) 皮 肤 激 光 治 疗 仪 (1 套 ): 需 求 说 明 :Q 开 关 皮 肤 激 光 治 疗 仪 一 套, 主 要 用 于 良 性 真 皮 及 表 皮 色 素 病 变 治 疗 多 色 文 身 治 疗 激 光 嫩 肤 等 主 要 技 术 参 数 及 要 求 : 1 激 光 波 长 :755 纳 米 2 主 机 :1) 激 光 设 计 需 整 合 两 个 独 立 的 脉 宽 系 统 : 短 脉 宽 ( 纳 秒 级 ), 长 脉 宽 ( 微 秒 级 ), 两 种 脉 宽 需 独 立 运 行 2.1) 短 脉 宽 :70ns 2.2) 准 长 脉 宽 :150us 3 主 机 必 须 配 备 有 大 光 斑 6mm 激 光 探 头 及 升 级 软 件 系 统, 用 于 一 些 皮 肤 更 深 层 次 的 治 疗 4 主 机 必 须 具 有 内 置 同 步 瞄 准 光 系 统 5 755nm 激 光 应 具 备 如 下 功 能 : 15 第 15 页

16 5.1) 波 长 :755nm 5.2) 脉 宽 70ns 150us 5.3) 能 量 密 度 2.8~18J/ cm² 连 续 可 调 5.4) 光 斑 5 个, 5.5) 重 复 频 率 10Hz, 5.6) 具 有 瞄 准 光 6 激 光 工 作 模 式 :Q 开 关 7 激 光 传 输 方 式 : 光 纤 传 输 8 激 光 光 斑 能 量 Tophat 分 布, 能 量 分 布 均 匀 9 具 备 外 部 远 程 联 锁 装 置 稳 定 10 主 机 具 有 电 脑 化 智 能 控 制 内 置 校 准 系 统 ( 精 确 实 时 的 校 准 口 ), 保 证 能 量 输 出 的 11 主 机 具 有 电 脑 化 智 能 控 制 系 统, 彩 色 触 摸 屏 12 整 机 必 须 原 厂 产 品, 且 相 关 手 续 ( 注 册 ) 完 备 设 备 配 置 清 单 : 序 号 产 品 名 称 数 量 备 注 1 2mm 3mm 4mm 5mm 6mm 的 探 头 各 1 个 2 激 光 探 头 支 架 2 个 3 光 纤 组 件 1 根 4 脚 控 装 置 1 个 5 医 生 防 护 眼 镜 2 副 6 患 者 防 护 眼 罩 1 副 7 加 水 漏 斗 1 个 8 激 光 警 告 标 志 1 张 9 外 部 远 程 联 锁 1 个 10 激 光 系 统 钥 匙 2 套 11 探 头 防 尘 窗 更 换 钥 匙 1 个 12 激 光 操 作 说 明 书 ( 中 英 ) 各 1 份 13 激 光 临 床 手 册 ( 英 ) 1 份 16 第 16 页

17 ( 二 ) 激 光 治 疗 仪 (1 套 ): 一 主 要 技 术 参 数 及 要 求 1 波 长 :585 纳 米 和 1064 纳 米 2 主 机 要 求 : 2.1) 主 机 需 具 备 整 合 两 个 独 立 的 激 光 类 型 系 统 : 脉 冲 染 料 激 光 (PDL) 和 Nd:YAG 长 脉 宽 激 光 2.2) 两 个 激 光 头 可 独 立 运 行, 也 可 系 统 顺 序 发 出 不 同 波 长 的 激 光, 即 其 具 有 Multiplex 功 能 ( 多 波 长 顺 序 发 射 技 术 功 能 ) 2. 3 ) 主 机 具 有 加 装 激 光 升 级 软 件 及 相 关 技 术 3 脉 冲 染 料 激 光 (PDL) 应 具 备 如 下 功 能 : 3.1) 波 长 :585nm 3.2) 脉 宽 ms; 3.3) 能 量 密 度 7~40J/ cm² 连 续 可 调 3.4) 光 斑 4 个, 3.5) 重 复 频 率 2Hz, 3.6) 具 有 可 靠 的 冷 却 装 置 3.7) 具 有 内 置 半 导 体 瞄 准 光 4 Nd:YAG 长 脉 宽 激 光 应 具 备 如 下 功 能 : 4.1) 波 长 :1064nm 4.2) 脉 宽 ms; 4.3) 能 量 密 度 35~300J/ cm² 连 续 可 调 4.4) 光 斑 6 个, 4.5) 重 复 频 率 5Hz, 4.6) 具 有 内 置 半 导 体 瞄 准 光 5 激 光 需 采 用 外 用 制 冷 设 备 ( 国 外 进 口 ), 具 有 可 靠 的 冷 却 效 果 设 备 配 置 清 单 : 序 号 产 品 名 称 数 量 备 注 1 光 纤 装 置 1 套 17 第 17 页

18 2 染 料 套 件 1 个 3 光 斑 尺 寸 PDL 光 斑 :5mm 7mm 10mm 12mm 的 探 头 Nd:YAG 光 斑 :3mm 5mm 7mm 10mm 12mm 的 探 头 4 脚 控 装 置 1 个 5 医 生 激 光 防 护 眼 罩 2 副 6 患 者 防 护 眼 罩 1 副 7 激 光 警 告 标 志 1 张 8 内 部 联 锁 插 头 1 个 9 操 作 钥 匙 2 套 05 包 : 包 号 产 品 名 称 单 位 数 量 预 算 金 额 ( 万 元 ) 备 注 导 联 固 定 式 双 视 频 脑 电 图 套 1 55 允 许 进 口 产 品 参 与 投 标 一 功 能 要 求 : 可 做 常 规 脑 电 图 检 查 视 频 脑 电 图 检 查 闪 光 诱 发 脑 电 图 碟 骨 脑 电 图 长 程 视 频 脑 电 图 监 测 等 用 于 检 测 头 痛 头 晕 ; 癫 痫 病 诊 断, 尤 其 是 非 抽 搐 发 作 ; 脑 部 的 脑 功 能 评 价 等 二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 2.1 主 机 : 1) Windows 7 操 作 系 统, 酷 睿 双 核 CPU 至 少 4G 内 存,500GB 以 上 硬 盘 DVD 刻 录 ; 2) 19 或 以 上 TFT 显 示 器, 激 光 打 印 机 ; 3) 专 业 移 动 推 车 2.2 放 大 器 : 1) 32 通 道 以 上 前 置 放 大 器, 包 括 :32 通 道 EEG 9 个 独 立 的 DC 生 理 通 道 内 置 1 个 18 第 18 页

19 SPO2 输 入 通 道 和 1 个 独 立 的 高 频 DC 输 入 通 道 ; 2) 放 大 器 与 主 机 采 用 全 数 字 化 传 输, 主 机 上 联 接 放 大 器 的 接 口 采 用 标 准 以 太 网 口, 直 接 用 网 线 进 行 联 接, 放 大 器 与 主 机 之 间 的 距 离 可 达 200 米 以 上 甚 至 更 长 ; 3) 放 大 器 与 主 机 间 的 连 接 可 热 拨 插, 即 在 开 机 时 可 断 开 连 接, 接 上 后 可 继 续 工 作, 无 需 关 机 重 启 ; 4) 放 大 器 有 暗 环 境 中 的 夜 微 光 功 能 ; 5) 附 属 头 盒 接 口 ; 6) 事 件 标 记 按 纽 接 口 ; 7) 输 入 阻 抗 >100MΩ; 8) A/D 转 换 :16Bit; 9) 采 样 率 最 高 到 2000Hz, 在 操 作 系 统 里 可 选 : 125,250,500,1000,2000HZ; 10) 带 宽 : Hz;( 必 须 提 供 厂 家 技 术 白 皮 书 证 明 材 料 ) 11) 共 模 抑 制 比 >115dB; 12) 噪 声 水 平 < 1.5μV; 13) 低 频 滤 波,0.01~5Hz, 可 设 置 : Hz; 14) 高 频 滤 波,10~500Hz, 可 设 置 : Hz ( 必 须 提 供 参 数 选 择 该 参 数 时 的 菜 单 界 面 截 图 证 明 材 料 ) 2.3 闪 光 刺 激 器 : 1) 闪 光 刺 激 器 采 用 高 亮 度 低 能 量 发 光 二 极 管 LED, 不 使 用 高 能 量 灯 泡, 工 作 时 最 大 电 压 为 15V, 连 续 工 作 不 产 生 高 热 ; 2) 直 接 与 放 大 器 连 接, 不 需 要 独 立 电 源 ; 3) 闪 光 刺 激 独 立 支 架 2.4 双 视 频 摄 像 系 统 套 件 : 1) 红 外 线 专 业 摄 像 系 统 2 套, 一 个 照 全 身, 一 个 照 局 部 ; 2) 专 业 控 制 云 台 2 套 2.5 软 件 功 能 : 1) 原 厂 原 版 全 中 文 操 作 系 统, 包 括 日 常 操 作 界 面 及 系 统 内 所 有 设 置 界 面 提 示 窗 口 等 均 为 中 文 操 作 界 面 ;( 必 须 提 供 选 择 该 参 数 时 的 菜 单 界 面 截 图 证 明 材 料 ) 采 集 软 件 功 能 参 数 : 19 第 19 页

20 2) 中 文 脑 电 图 视 频 采 集 操 作 界 面 ; 3) 脑 电 图 采 集 采 用 一 体 化 电 极 头 帽 和 银 盘 电 极 两 种 方 式 ; 4) 选 择 性 视 频 采 集 功 能 : 进 行 同 一 份 脑 电 图 采 集 时, 可 随 时 根 据 需 要 关 闭 和 打 开 视 频 的 采 集 ; 5) 持 续 阻 抗 测 量 : 采 集 时 自 动 进 行 实 时 连 续 阻 抗 测 试, 一 旦 有 阻 抗 超 标, 立 即 有 提 示 ; 6) 中 文 事 件 标 记 功 能 ; 7) 中 文 自 定 义 标 注, 可 以 将 常 用 的 标 注 进 行 预 设, 采 集 是 直 接 点 击 即 可 标 注 ; 8) 报 警 功 能 : 通 过 设 置 触 发 报 警 器, 可 以 进 行 声 音 图 示 报 警 ; 9) 实 时 趋 势 图, 在 采 集 脑 电 图 的 同 时, 实 时 显 示 脑 电 趋 势 图 ; 10) 屏 幕 校 正 功 能, 根 据 客 户 需 要, 可 以 将 脑 电 图 波 形 调 整 到 与 传 统 走 纸 脑 电 一 致 的 图 形 ; 11) 检 测 方 案 (Protocol): 可 用 户 自 定 义 的 设 置 可 存 储 为 模 版, 用 户 可 以 定 制 自 己 的 检 测 方 案, 如 导 联 趋 势 事 件 用 户 界 面 和 其 它 设 置, 或 调 整 以 前 定 制 的 检 测 方 案 一 旦 存 储, 就 可 以 在 开 始 记 录 时 从 列 表 中 选 择 所 需 的 检 测 方 案 回 顾 软 件 功 能 参 数 : 12) 中 文 脑 电 图 视 频 回 顾 操 作 界 面 ; 13) 波 幅 与 时 限 的 精 确 测 量, 并 可 放 大 任 何 一 部 分 的 波 形 ; 14) 回 顾 时 可 随 时 更 改 导 联, 改 变 不 同 导 联 波 形 的 颜 色 ; 15) 屏 幕 拷 贝 功 能, 将 屏 幕 显 示 的 脑 电 图 转 换 到 其 他 文 档 内 ; 16) 剪 辑 脑 电 图 时,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选 择 性 地 进 行 视 频 剪 辑, 即 剪 辑 的 同 一 份 脑 电 图 中, 可 以 只 对 感 兴 趣 的 区 域 选 择 带 视 频, 而 其 它 部 分 则 选 择 不 带 视 频 ; 17) 回 顾 时 可 显 示 各 种 趋 势 图 病 人 资 料 管 理 功 能 参 数 : 18) 中 文 病 人 资 料 输 入 界 面 及 中 文 输 入 病 人 资 料 ; 19) 中 文 病 人 资 料 管 理 系 统, 可 将 病 人 的 不 同 时 间 的 所 有 脑 电 图 资 料 及 报 告 存 储 在 病 人 的 同 一 文 件 夹 下, 中 文 病 人 资 料 输 入 界 面, 输 入 中 文 病 人 资 料 ; 20) 可 同 时 设 置 多 个 文 件 夹 类 别, 如 不 同 医 生 的 文 件 夹 和 不 同 病 种 的 文 件 夹, 病 人 资 料 信 息 可 同 时 从 属 于 多 个 不 同 的 文 件 夹 类 别 ; 21) 输 入 新 病 人 资 料 后, 无 需 退 出 病 人 管 理 系 统 直 接 进 入 EEG 采 集 及 回 顾 软 件 ; 病 人 资 料 存 储 管 理 功 能 参 数 : 20 第 20 页

21 22) 资 料 管 理 系 统 中 自 带 刻 录 DVD 工 具, 刻 录 后 的 病 人 脑 电 图 信 息 可 自 动 保 留 条 目 脑 标 识 存 储 光 盘 及 光 盘 编 号 ; 23) 视 频 脑 电 图 数 据 格 式 为 DVD 格 式, 存 储 介 质 为 DVD; 24) 专 业 的 EEG TOGO 功 能, 可 使 存 储 于 光 盘 中 的 脑 电 图 资 料 在 一 台 没 有 安 装 任 何 脑 电 图 回 顾 软 件 的 普 通 电 脑 上 回 顾 再 分 析 测 量 等 报 告 生 成 系 统 功 能 参 数 : 25) 直 接 点 击 回 顾 界 面 里 的 报 告 入 口 进 入 该 病 人 的 中 文 报 告, 病 人 姓 名 及 病 人 ID 号 可 自 动 填 入 报 告 ; 26) 中 文 报 告 生 成 系 统, 有 超 文 本 及 WORD 两 种 报 告 格 式 ; 27) 可 任 意 剪 辑 波 形 且 可 粘 贴 在 中 文 报 告 上, 与 中 文 报 告 同 页 打 出 ; 28) 中 文 报 告 可 自 动 存 储 在 病 人 资 料 管 理 系 统 内 的 该 病 人 的 文 件 夹 下, 与 病 人 其 他 脑 电 图 原 始 资 料 同 时 存 储 在 同 一 文 件 夹 下, 保 证 原 始 资 料 与 报 告 的 归 属 不 会 出 错 2.6 工 作 站 一 台 : 1) 台 式 回 顾 工 作 站, 包 括 : 主 机,Windows 7 操 作 系 统, 酷 睿 双 核 CPU 至 少 4G 内 存, 1T 或 以 上 硬 盘 DVD 刻 录 ; 2) 工 作 站 上 可 实 时 调 看 视 频 脑 电 图 仪 上 正 在 采 集 的 脑 电 图 波 形 ( 无 需 关 闭 视 频 脑 电 图 机 上 该 病 人 的 采 集 程 序, 工 作 站 上 同 步 显 示 采 集 波 形 ); 3) 视 频 脑 电 图 分 析 软 件, 数 据 管 理 系 统 软 件, 报 告 生 成 软 件 ; 4) 工 作 站 上 的 数 据 管 理 系 统 与 视 频 脑 电 图 机 上 的 数 据 管 理 系 统 同 步 更 新 ; 5) 并 兼 容 医 院 现 有 的 视 频 脑 电 图 机 上 的 资 料, 可 在 新 机 上 回 顾 及 分 析 现 有 视 频 脑 电 图 仪 上 的 资 料, 保 证 资 料 的 延 续 性 2.7 其 它 附 件 : 1) 脑 电 图 银 盘 电 极 6 包 (12 条 / 包 ); 2) 导 电 膏 3 罐 ; 3) 磨 砂 膏 3 支 三 售 后 服 务 要 求 : 1) 保 修 期 : 1 年, 满 足 上 述 技 术 要 求 的 所 有 配 置 和 消 耗 品, 能 长 期 优 惠 提 供 消 耗 品 ; 2) 维 护 要 求 : 具 有 良 好 的 售 后 服 务, 保 证 设 备 正 常 运 转 率 >95% 工 作 日 ; 3) 技 术 人 员 培 训 : 保 证 操 作 者 完 全 熟 悉 操 作 仪 器 的 全 部 功 能, 最 初 3 年 内, 每 年 不 少 于 2 次 的 免 费 指 导 21 第 21 页

22 4) 设 备 配 置 清 单 : 序 号 产 品 名 称 数 量 备 注 1 英 特 尔 计 算 机 系 统 : Windows 7 操 作 系 统, 酷 睿 CPU 至 少 4G 内 存, 高 速 图 形 加 速 卡, 10/100 以 太 网 卡, 500GB 硬 盘,DVD 刻 录 驱 动 器 1 台 2 19 英 寸 液 晶 显 示 器 1 台 3 4 脑 电 图 放 大 器 连 支 架, 包 括 : 32 通 道 脑 电 图 采 集,9 个 独 立 直 流 通 道,1 个 内 置 血 氧,1 个 高 频 输 入. 台 式 双 视 频 系 统 ( 一 个 照 全 身, 一 个 照 局 部 ), 包 括 : 视 频 采 集 软 件, 高 分 辨 率 专 业 摄 像 头, 控 制 器 及 转 动 云 台, 音 频 采 集 硬 件 1 套 1 套 5 LED 闪 光 刺 激 器 连 支 架 1 套 6 中 文 视 频 脑 电 图 采 集 / 回 顾 软 件, 包 括 EEG TOGO 软 件 1 套 7 中 文 病 人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软 件 1 套 8 报 告 生 成 软 件 1 套 9 主 车 连 隔 离 电 源 1 套 10 激 光 打 印 机 1 台 11 美 标 脑 电 图 盘 状 电 极 (12 条 / 包 ) 6 包 12 磨 砂 膏 3 支 14 导 电 膏 3 罐 15 工 作 站, 包 括 : 1) 英 特 尔 计 算 机 系 统 :Windows 7 操 作 系 统, 酷 睿 CPU 至 少 4G 内 存, 高 速 图 形 加 速 卡,10/100 以 太 网 卡,500GB 硬 盘,DVD 刻 录 驱 动 器 ; 2)19 英 寸 液 晶 显 示 器 ; 3) 中 文 视 频 脑 电 图 回 顾 软 件 ; 4) 中 文 病 人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软 件 ; 5) 报 告 生 成 软 件 1 套 16 护 士 台 监 视 站 ( 包 括 : 显 示 器 同 步 显 示 软 件 等 ) 1 台 17 用 户 手 册 1 套 22 第 22 页

23 四 采 购 项 目 商 务 要 求 ( 一 ) 供 货 要 求 : 1 权 利 保 证 : 卖 方 应 保 证 出 卖 给 买 方 的 产 品 或 产 品 任 何 部 分 非 他 人 所 有 或 与 他 人 共 有, 未 设 有 抵 押 权 租 赁 权, 未 侵 犯 他 人 的 专 利 权 版 权 商 标 权 等 知 识 产 权 一 旦 出 现 侵 权, 卖 方 应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2 产 品 质 量 :1 产 品 质 量 应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安 全 质 量 标 准 环 保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或 货 物 来 源 国 官 方 标 准 ;2 产 品 所 有 技 术 性 能 规 格 及 参 数, 应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和 卖 方 投 标 文 件 所 要 求 的 技 术 标 准 及 生 产 厂 商 公 开 的 宣 传 资 料 和 生 产 厂 商 官 方 网 站 宣 传 内 容 的 标 准 要 求 3 卖 方 应 保 证 提 供 的 产 品 是 全 新 未 使 用 过 的 原 厂 合 格 正 品 ( 包 括 零 部 件 ), 表 面 无 划 损 无 任 何 缺 陷 隐 患, 在 中 国 境 内 可 依 常 规 安 全 合 法 使 用 3 单 证 齐 全 : 应 有 产 品 合 格 证 ( 或 质 量 证 明 ) 使 用 说 明 保 修 证 明 发 票 和 其 它 应 具 有 的 单 证 ; 若 卖 方 所 提 供 的 产 品 是 进 口 产 品, 则 须 提 供 合 法 的 原 生 地 证 明 进 口 报 关 资 料 商 检 证 明 4 货 物 为 原 厂 商 未 启 封 全 新 包 装, 序 列 号 包 装 箱 号 与 出 厂 批 号 一 致, 并 可 追 索 查 阅 ( 二 ) 经 验 要 求 : 供 货 方 负 责 技 术 支 持, 费 用 均 已 涵 盖 在 投 报 价 格 中 ( 三 ) 项 目 预 算 : 详 见 投 标 邀 请 函 ( 四 ) 报 价 要 求 : 投 标 人 必 须 对 每 包 的 各 项 货 物 ( 设 备 ) 分 项 进 行 报 价, 价 格 包 含 : 运 至 合 同 指 定 地 点 的 包 装 费 仓 储 费 运 输 费 保 险 费 装 卸 费 随 机 零 配 件 标 配 工 具 安 装 调 试 费 培 训 费 质 保 期 服 务 费 商 检 费 税 费 等 ( 五 ) 交 货 时 间 和 地 点 : 合 同 签 订 后 30 天 内, 卖 方 负 责 将 产 品 运 送 至 买 方 指 定 地 点, 产 品 需 要 安 装 调 试 的 应 及 时 安 装 调 试, 并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全 部 等 费 用 ( 六 ) 质 保 期 : 产 品 验 收 合 格 后, 在 质 量 保 证 ( 修 ) 期 内, 凡 属 产 品 本 身 引 起 的 故 障, 卖 方 负 责 免 费 保 修, 所 有 费 用 由 卖 方 承 担 ; 产 品 质 量 保 证 ( 修 ) 期 为 至 少 壹 年, 质 量 保 证 ( 修 ) 期 限 从 产 品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计 算 ( 七 ) 验 收 要 求 : 1 验 收 时 间 : 产 品 安 装 调 试 完 毕, 产 品 试 用 壹 个 月 后, 由 卖 方 提 出 验 收 申 请, 买 方 应 于 卖 方 提 出 验 收 申 请 后 拾 个 工 作 日 内 组 织 验 收 买 方 验 收 合 格 后 应 当 出 具 验 收 报 告, 需 要 其 他 管 理 机 构 验 收 的 由 验 收 机 构 出 具 验 收 报 告 2 验 收 标 准 : 1 单 证 齐 全 : 应 有 产 品 合 格 证 ( 或 质 量 证 明 ) 使 用 说 明 保 修 证 明 发 票 和 其 它 23 第 23 页

24 应 具 有 的 单 证 ; 若 卖 方 所 提 供 的 产 品 是 进 口 产 品, 必 须 提 供 合 法 的 原 生 地 证 明 进 口 报 关 单 证 商 检 证 明 等 完 整 资 料 原 件 给 买 方 审 计 和 采 购 部 门 核 查 2 产 品 质 量 : 应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安 全 质 量 标 准 环 保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或 货 物 来 源 国 官 方 标 准 ; 2 产 品 所 有 技 术 性 能 规 格 及 参 数 : 应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和 卖 方 投 标 文 件 所 要 求 的 技 术 标 准 及 生 产 厂 商 公 开 的 宣 传 资 料 和 生 产 厂 商 官 方 网 站 宣 传 内 容 的 标 准 要 求 4 产 品 是 全 新 未 使 用 过 的 原 厂 合 格 正 品 ( 包 括 零 部 件 ), 表 面 无 划 损 无 任 何 缺 陷 隐 患 ( 八 ) 售 后 服 务 : 1 要 求 产 品 ( 设 备 ) 有 良 好 的 售 后 维 修 保 障, 保 修 期 内 硬 软 件 包 换, 免 费 保 修 保 修 期 满 后 每 年 厂 家 提 供 免 费 检 修 一 次 2 如 设 备 发 生 故 障 设 备 故 障 报 修 的 响 应 时 间 :4 小 时, 维 修 工 程 师 应 在 24 小 时 内 到 现 场 维 修 并 排 除 故 障 3 买 方 免 费 负 责 为 买 方 产 品 ( 设 备 ) 使 用 人 员 的 操 作 培 训 等 工 作, 直 至 甲 方 使 用 人 员 能 独 立 正 常 操 作 使 用 为 止 ( 九 ) 付 款 期 限 及 方 式 : 产 品 经 验 收 合 格 后 ( 验 收 合 格 后 应 当 出 具 验 收 报 告 ) 壹 个 月 内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价 的 百 分 之 九 十 五, 产 品 质 量 保 证 ( 修 ) 期 限 届 满 后 壹 个 月 内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价 的 百 分 之 五 支 付 方 式 采 用 银 行 转 账 支 付 ( 十 ) 违 约 责 任 1 卖 方 不 能 交 货 的, 买 方 不 向 卖 方 付 款 卖 方 应 向 买 方 偿 付 相 当 于 不 能 交 货 部 分 货 款 的 百 分 之 二 十 的 违 约 金 ; 2 卖 方 所 交 产 品 品 种 数 量 规 格 型 号 质 量 不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合 同 规 定 的, 买 方 有 权 拒 绝 收 货, 由 卖 方 负 责 包 换 或 退 货, 并 承 担 由 此 而 支 付 的 实 际 费 用 换 货 的 再 次 交 货 时 间 超 过 合 同 交 货 时 间 的 视 为 逾 期 交 货, 退 货 的 视 为 不 能 交 货, 并 承 担 逾 期 交 货 不 能 交 货 的 违 约 责 任 ; 3 卖 方 逾 期 交 货 的, 按 逾 期 交 货 部 分 货 款 计 算, 向 买 方 偿 付 每 日 千 分 之 五 的 违 约 金, 并 承 担 买 方 因 此 所 受 的 损 失 费 用 ( 十 一 ) 其 它 要 求 : 投 标 人 必 须 承 诺 保 障 中 标 货 物 ( 产 品 ) 的 专 用 耗 材 消 耗 件 的 持 续 供 给, 采 购 人 认 为 必 要 时, 可 在 签 订 中 标 货 物 ( 产 品 ) 采 购 合 同 前 与 中 标 人 或 其 24 第 24 页

25 它 第 三 方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中 标 货 物 ( 产 品 ) 的 制 造 商 或 其 它 经 有 效 授 权 的 售 后 服 务 机 构 ) 签 订 专 用 耗 材 消 耗 件 购 销 协 议 及 质 量 保 证 ( 修 ) 期 限 届 满 后 的 维 修 保 养 服 务 协 议 注 : 投 标 人 必 须 满 足 上 述 技 术 及 商 务 条 款 中 加 号 的 为 主 要 条 款 要 求, 并 对 应 承 诺, 如 出 现 负 偏 离 或 不 满 足 将 导 致 无 效 投 标 25 第 25 页

26 第 三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知 一 说 明 1. 适 用 范 围 1.1 本 招 标 文 件 适 用 于 本 投 标 邀 请 中 所 述 项 目 的 政 府 采 购 2. 定 义 2.1 采 购 人 是 指 : 惠 州 市 中 心 人 民 医 院 2.2 监 管 部 门 是 指 : 惠 州 市 财 政 局 2.3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是 指 : 惠 州 市 建 佳 造 价 咨 询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2.4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是 指 : 惠 州 市 中 心 人 民 医 院, 惠 州 市 建 佳 造 价 咨 询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2.5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1)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供 应 商 2)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资 格 要 求 及 特 殊 条 件 要 求 3) 在 招 标 机 构 登 记 并 购 买 了 招 标 文 件 2.6 中 标 人 是 指 经 法 定 程 序 确 定 并 授 予 合 同 的 投 标 人 3. 合 格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3.1 货 物 是 指 投 标 人 制 造 或 组 织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货 物 等 招 标 文 件 中 没 有 提 及 招 标 货 物 来 源 地 的,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均 应 是 本 国 货 物, 优 先 采 购 自 主 创 新 节 能 环 保 产 品 投 标 的 货 物 必 须 是 其 合 法 生 产 的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要 求 的 货 物, 并 满 足 政 府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规 格 参 数 质 量 价 格 有 效 期 售 后 服 务 等 要 求 3.2 服 务 是 指 除 货 物 和 工 程 以 外 的 其 他 政 府 采 购 对 象, 其 中 包 括 : 投 标 人 须 承 担 的 运 输 安 装 技 术 支 持 培 训 以 及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它 服 务 4. 投 标 费 用 4.1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所 有 与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有 关 的 费 用 不 论 投 标 的 结 果 如 何,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和 采 购 人 均 无 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这 些 费 用 4.2 本 次 招 标 向 中 标 人 收 取 的 中 标 服 务 费,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二 招 标 文 件 5. 招 标 文 件 的 构 成 5.1 招 标 文 件 由 下 列 文 件 以 及 在 招 标 过 程 中 发 出 的 修 正 和 补 充 文 件 组 成 : 1) 投 标 邀 请 书 26 第 26 页

27 2)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3) 投 标 人 须 知 4) 合 同 书 格 式 5)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6) 在 招 标 过 程 中 由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发 出 的 修 正 和 补 充 文 件 等 5.2 投 标 人 应 认 真 阅 读 并 充 分 理 解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 包 括 所 有 的 补 充 修 改 内 容 重 要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技 术 规 范 参 数 及 要 求 等 ) 投 标 人 没 有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者 投 标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都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是 投 标 人 的 风 险, 有 可 能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或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投 标 或 被 确 定 为 投 标 无 效 6.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6.1 任 何 要 求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的 投 标 人, 均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十 五 日 以 前 通 知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组 织 采 购 人 对 投 标 人 所 要 求 澄 清 的 内 容 均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必 要 时,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组 织 相 关 专 家 召 开 答 疑 会, 并 将 会 议 内 容 以 书 面 的 形 式 发 给 每 个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 答 复 中 不 包 括 问 题 的 来 源 ) 6.2 投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未 对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或 提 出 疑 问 的,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视 其 为 无 异 议 对 招 标 文 件 中 描 述 有 歧 意 或 前 后 不 一 致 的 地 方, 评 标 委 员 会 有 权 进 行 评 判, 但 对 同 一 条 款 的 评 判 应 适 用 于 每 个 投 标 人 7.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7.l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十 五 日 以 前, 无 论 出 于 何 种 原 因,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主 动 地 或 在 解 答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疑 问 时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7.2 修 改 后 的 内 容 是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并 对 潜 在 投 标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潜 在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上 述 通 知 后, 应 立 即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确 认 7.3 为 使 投 标 人 准 备 投 标 时 有 充 足 时 间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部 分 进 行 研 究,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适 当 推 迟 投 标 截 止 期, 但 应 发 布 公 告 并 书 面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三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和 数 量 8. 投 标 的 语 言 8.1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投 标 人 与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就 有 关 投 标 的 所 有 来 往 函 电 均 应 使 用 中 文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支 持 文 件 或 印 刷 的 资 料 可 以 用 另 一 种 语 言, 但 相 应 27 第 27 页

28 内 容 应 附 有 中 文 翻 译 本, 在 解 释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内 容 时 以 中 文 翻 译 本 为 准 对 中 文 翻 译 有 异 议 的, 以 权 威 机 构 的 译 本 为 准 9. 投 标 文 件 的 构 成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10.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10.1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中 多 个 包 ( 组 ) 进 行 投 标 的,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应 按 每 个 包 ( 组 ) 的 要 求 分 别 装 订 和 封 装 投 标 人 应 当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装 订, 对 未 经 装 订 的 投 标 文 件 可 能 发 生 的 文 件 散 落 或 缺 损, 由 此 产 生 的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10.2 投 标 人 应 完 整 真 实 准 确 的 填 写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所 有 内 容 10.3 投 标 人 必 须 对 投 标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并 无 条 件 接 受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及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等 对 其 中 任 何 资 料 进 行 核 实 的 要 求 投 标 人 必 须 对 投 标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10.4 如 果 因 为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填 报 的 内 容 不 详, 或 没 有 提 供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要 求 的 全 部 资 料 及 数 据,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其 责 任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11. 投 标 报 价 11.1 投 标 人 所 提 供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均 应 以 人 民 币 报 价, 若 同 时 以 人 民 币 及 外 币 报 价 的, 以 人 民 币 报 价 为 准 11.2 投 标 人 应 按 照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项 目 技 术 规 格 参 数 及 要 求 规 定 的 内 容 责 任 范 围 以 及 合 同 条 款 进 行 报 价 必 须 按 开 标 一 览 表 和 投 标 明 细 报 价 表 确 定 的 格 式 报 出 每 包 各 项 货 物 ( 设 备 ) 的 分 项 报 价 和 总 价 投 标 总 价 中 不 得 包 含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以 外 的 内 容, 否 则, 在 评 标 时 不 予 核 减 投 标 总 价 中 也 不 得 缺 漏 招 标 文 件 所 要 求 的 内 容, 否 则, 其 投 标 将 可 能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11.3 投 标 明 细 报 价 表 填 写 时 应 响 应 下 列 要 求 : 1) 对 于 报 价 免 费 的 项 目 必 须 标 明 免 费 ; 2) 所 有 根 据 合 同 或 其 它 原 因 应 由 投 标 人 支 付 的 税 款 和 其 它 应 交 纳 的 费 用 都 要 包 括 在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价 格 中 ; 3) 报 价 应 包 含 货 物 运 至 最 终 目 的 地 的 包 装 费 仓 储 费 运 输 费 保 险 费 装 卸 费 随 机 零 配 件 标 配 工 具 安 装 调 试 费 培 训 费 质 保 期 服 务 费 商 检 费 税 费 其 他 所 有 费 用 11.4 每 一 种 规 格 的 货 物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报 价,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12. 备 选 方 案 12.1 只 允 许 投 标 人 有 一 个 投 标 方 案,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 招 标 文 件 允 许 有 备 选 28 第 28 页

29 方 案 的 除 外 ) 13. 联 合 体 投 标 13.1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14. 投 标 人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14.1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交 证 明 其 有 资 格 参 加 投 标 和 中 标 后 有 履 行 合 同 能 力 的 文 件,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包 括 下 列 文 件 : 1)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2)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 3)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 4) 税 务 登 记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 5) 如 招 标 项 目 是 医 疗 器 械, 需 提 供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企 业 许 可 证 副 本 或 医 疗 器 械 生 产 企 业 许 可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 6) 投 标 人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7) 出 具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的 承 诺 书 ; 8) 提 供 缴 纳 税 款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证 明 ( 或 票 据 ) 复 印 件 ; 新 成 立 的 组 织 如 暂 时 没 有 缴 纳 税 款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证 明 ( 或 票 据 ) 纳 证 明 的, 必 须 出 具 相 对 应 的 承 诺 书 声 明 ; 9) 投 标 人 在 参 加 本 项 目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设 立 不 满 三 年 的 从 设 立 之 日 计 算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应 出 具 承 诺 书 声 明, 函 件 格 式 见 附 件 一 10) 投 标 人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其 他 规 定 的, 应 出 具 承 诺 书 声 明 ; 承 诺 书 格 式 见 附 件 二 11) 投 标 人 诚 信 行 为 说 明, 应 出 具 承 诺 书 声 明 ; 诚 信 投 标 承 诺 书 格 式 见 附 件 三 14.2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必 须 真 实 有 效, 复 印 件 必 须 加 盖 单 位 印 章 投 标 文 件 必 须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如 出 现 负 偏 离 或 不 满 足, 将 可 能 导 致 投 标 无 效 15. 证 明 投 标 标 的 合 格 性 和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文 件 : 15.1 如 招 标 项 目 是 医 疗 器 械, 所 投 产 品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医 疗 器 械 注 册 证 及 其 附 件 医 疗 器 械 产 品 注 册 登 记 表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所 投 产 品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医 疗 器 械 注 册 证 如 国 家 有 相 关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 15.2 能 证 实 产 品 技 术 配 置 参 数 的 说 明 材 料 ( 包 括 :1. 厂 商 的 中 文 说 明 书 或 彩 页, 同 时 加 盖 厂 商 或 投 标 人 公 章 确 认 ; 或 2. 厂 商 针 对 本 项 目 盖 章 确 认 的 产 品 详 细 配 置 响 应 表 ; 或 3. 厂 商 官 方 网 站 的 技 术 白 皮 书 打 印 稿 加 盖 厂 商 或 投 标 人 公 章 确 认, 同 时 注 明 材 29 第 29 页

30 料 来 源 于 官 方 网 站 的 网 址 ) 15.3 标 的 证 明 文 件 必 须 真 实 有 效, 复 印 件 必 须 加 盖 单 位 印 章 投 标 文 件 必 须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如 出 现 负 偏 离 或 不 满 足, 将 可 能 导 致 投 标 无 效 16. 投 标 保 证 金 16.1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金 额 和 期 限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保 证 金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16.2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形 式 : 转 帐, 交 纳 时 间 :2015 年 8 月 14 日 当 天 或 提 前, 未 按 规 定 时 间 递 交 的 或 至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仍 未 到 达 指 定 帐 户 的, 视 为 未 递 交 保 证 金 16.3 投 标 人 应 向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01 包 : 人 民 币 2.7 万 元 ;02 包 : 人 民 币 1.4 万 元 ;03 包 : 人 民 币 1.7 万 元 ;04 包 : 人 民 币 2.7 万 元 ;05 包 : 人 民 币 0.5 万 元 16.4 投 标 保 证 金 应 为 人 民 币, 在 投 标 时 保 证 金 缴 交 凭 证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与 开 标 一 览 表 复 印 件 装 入 同 一 单 独 信 封 密 封 提 交 : (a) 从 投 标 人 帐 户 将 投 标 保 证 金 转 入 或 汇 入 以 下 帐 户 : 开 户 名 称 : 惠 州 市 建 佳 造 价 咨 询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建 行 惠 州 惠 城 支 行 帐 号 : 投 标 人 应 在 进 帐 单 或 汇 款 单 合 适 的 地 方 注 明 该 款 项 用 途 ( 即 为 何 项 目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 16.5 凡 未 按 规 定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为 无 效 投 标 16.6 如 无 质 疑 或 投 诉,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保 证 金,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不 计 利 息 原 额 退 还 ; 如 有 质 疑 或 投 诉, 将 在 质 疑 和 投 诉 处 理 完 毕 后 不 计 利 息 原 额 退 还 16.7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中 标 人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不 计 利 息 原 额 退 还 16.8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依 法 没 收 并 上 缴 同 级 国 库 : 1) 中 标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放 弃 中 标 或 不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 2) 将 中 标 项 目 转 让 给 他 人, 或 者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未 说 明, 且 未 经 采 购 人 同 意, 违 反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将 中 标 项 目 分 包 给 他 人 的 3) 投 标 报 价 超 过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邀 请 函 标 明 的 采 购 预 算 的 17. 投 标 的 截 止 期 30 第 30 页

31 17.1 超 过 投 标 截 止 时 点 后 的 投 标 为 无 效 投 标 18. 投 标 文 件 的 数 量 和 签 署 18.1 投 标 人 应 按 包 组 独 立 进 行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一 式 八 份, 其 中 正 本 一 份 和 副 本 七 份 投 标 文 件 的 副 本 可 采 用 正 本 的 复 印 件 每 套 投 标 文 件 须 清 楚 地 标 明 正 本 副 本 若 副 本 与 正 本 不 符, 以 正 本 为 准 18.2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需 打 印 或 用 不 褪 色 墨 水 书 写,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或 经 其 正 式 授 权 的 代 表 签 字 授 权 代 表 须 出 具 书 面 授 权 证 明,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授 权 书 应 附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18.3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任 何 重 要 的 插 字 涂 改 和 增 删,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或 经 其 正 式 授 权 的 代 表 在 旁 边 签 章 或 签 字 才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必 须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如 出 现 偏 离 或 不 满 足, 将 可 能 导 致 投 标 无 效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19.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19.1 为 方 便 开 标 时 唱 标, 投 标 人 应 将 开 标 一 览 表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交 凭 证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一 起 装 入 密 封 袋 并 密 封 提 交, 并 在 信 封 上 清 晰 标 明 唱 标 信 封 字 样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和 所 有 的 副 本 分 别 单 独 密 封 包 装, 并 在 外 包 装 上 清 晰 标 明 正 本 副 本 字 样 19.2 信 封 或 外 包 装 上 应 当 注 明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包 号 和 在 (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开 标 日 期 和 时 点 ) 之 前 不 得 启 封 的 字 样, 封 口 处 应 加 盖 投 标 人 印 章 19.3 如 果 未 按 要 求 密 封 和 标 记,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误 投 或 提 前 启 封 概 不 负 责 20.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和 撤 回 20.1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可 以 对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补 充 修 改 或 者 撤 回, 并 书 面 通 知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应 当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签 署 盖 章, 并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点 之 后, 投 标 人 不 得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做 任 何 修 改 和 补 充 20.2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后, 可 以 撤 回 其 投 标, 但 投 标 人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点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20.3 投 标 人 所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在 评 标 结 束 后, 无 论 中 标 与 否 都 不 退 还 五 开 标 评 标 定 标 21. 开 标 21.1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投 标 邀 请 书 中 规 定 的 日 期 时 间 和 地 点 组 织 公 开 开 标 31 第 31 页

32 开 标 时 原 则 上 应 当 有 采 购 人 代 表 和 投 标 人 代 表 参 加 参 加 开 标 的 代 表 应 签 到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21.2 开 标 时, 由 投 标 人 或 其 推 选 的 代 表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也 可 以 由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委 托 的 机 构 检 查 并 见 证, 经 确 认 无 误 后 由 招 标 工 作 人 员 当 众 拆 封, 宣 读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价 格 价 格 折 扣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主 要 内 容 和 招 标 文 件 允 许 提 供 的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21.3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做 好 开 标 记 录, 开 标 记 录 由 各 投 标 人 签 字 确 认 22.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和 评 标 方 法 22.1 评 标 由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依 照 政 府 采 购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政 策 的 规 定,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由 采 购 人 代 表 和 ( 技 术 经 济 等 ) 方 面 的 评 审 专 家 组 成, 采 购 人 代 表 人 数 专 家 人 数 及 专 业 构 成 按 政 府 采 购 规 定 确 定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依 法 从 政 府 采 购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22.2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评 标 方 法 进 行 评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分 为 资 格 性 审 查 符 合 性 检 查 和 商 务 评 议 技 术 评 议 价 格 评 议 22.3 本 次 评 标 采 用 ( 综 合 评 分 法 ) 方 法, 具 体 见 本 部 分 九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及 标 准 23.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审 23.1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依 法 审 查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完 整 总 体 编 排 是 否 有 序 文 件 签 署 是 否 合 格 投 标 人 是 否 提 交 了 投 标 保 证 金 是 否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密 封 和 标 记 等 23.2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报 价 有 误 差 的, 按 以 下 方 法 更 正 : 投 标 文 件 中 开 标 一 览 表 ( 报 价 表 ) 内 容 与 投 标 文 件 中 明 细 表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以 开 标 一 览 表 ( 报 价 表 ) 为 准 投 标 文 件 的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总 价 金 额 与 按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单 价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应 以 总 价 为 准, 并 修 改 单 价 如 果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对 其 错 误 的 更 正, 其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或 确 定 为 投 标 无 效 23.3 在 详 细 评 标 之 前,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审 查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实 质 上 响 应 了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该 是 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关 键 条 款 条 件 和 规 格 相 符 没 有 实 质 偏 离 的 投 标 文 件 评 标 委 员 会 决 定 投 标 文 件 的 响 应 程 度 只 依 据 投 标 文 件 本 身 的 真 实 无 误 的 内 容, 而 不 依 据 外 部 的 证 据 但 投 标 文 件 有 不 真 实 不 正 确 内 容 的 除 外 23.4 投 标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其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 实 质 上 没 有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投 标 人 不 得 通 过 修 正 或 32 第 32 页

33 撤 销 不 合 要 求 的 偏 离 从 而 使 其 投 标 文 件 成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在 资 格 性 审 查 符 合 性 检 查 时, 如 发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确 定 为 无 效 投 标 : 1) 投 标 人 未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或 金 额 不 足 投 标 保 证 金 提 交 形 式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2) 投 标 总 金 额 超 过 本 项 目 采 购 预 算 ; 3)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书 或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未 提 供 或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4) 不 具 备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资 格 要 求 的 ; 5)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要 求 签 署 盖 章 的 ; 6) 投 标 文 件 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签 字 人 无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授 权 的 ; 7)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 8) 投 标 文 件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技 术 与 商 务 的 ( 即 标 注 号 条 款 ) 条 款 产 生 偏 离 的 9)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的 其 它 条 款 的 10)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各 投 标 人 进 行 资 格 性 和 符 合 性 审 查 过 程 中, 对 初 步 被 认 定 为 初 审 不 合 格 或 无 效 投 标 者 应 实 行 及 时 告 知,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或 采 购 人 代 表 将 集 体 意 见 现 场 及 时 告 知 投 标 当 事 人, 以 让 其 核 证 澄 清 事 实 23.5 同 一 品 牌 同 一 型 号 的 产 品 有 多 家 投 标 人 参 与 竞 争, 只 作 为 一 个 投 标 人, 确 定 方 法 : 同 一 品 牌 同 一 型 号 的 投 标 产 品, 有 多 家 投 标 人 同 时 参 与 竞 争 时, 评 标 委 员 会 优 先 选 择 投 标 总 价 最 低 且 投 标 文 件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人 作 为 一 个 投 标 人 进 行 评 价 23.6 废 标 在 招 标 采 购 中,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予 废 标 : (1) 符 合 专 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或 者 对 招 标 文 件 作 实 质 响 应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三 家 的 ( 即 有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的 :1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提 交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不 足 三 家 2 开 标 后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的 投 标 人 不 足 三 家 3 或 对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条 款 做 出 响 应 的 投 标 人 不 足 三 家 4 少 于 三 个 品 牌 型 号 货 物 的 有 效 投 标 ); (2) 出 现 影 响 采 购 公 正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 (3)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均 超 过 了 采 购 预 算 的, 采 购 人 不 能 支 付 的 ; (4) 因 重 大 变 故,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的 24.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33 第 33 页

34 24.1 评 标 期 间,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 应 当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专 家 签 字 ) 要 求 投 标 人 作 出 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纠 正, 但 不 得 允 许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报 价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做 任 何 更 改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由 其 授 权 的 代 表 签 字, 并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有 关 澄 清 的 答 复 均 应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的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24.2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文 件 是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25. 投 标 的 评 价 25.1 评 标 委 员 会 只 对 确 定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价 和 比 较 26. 授 标 26.1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标 准,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提 出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按 照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26.2 采 购 人 在 收 到 评 标 报 告 后 的 法 定 时 间 内, 按 照 评 标 报 告 中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顺 序 确 定 中 标 人, 也 可 以 事 先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26.3 中 标 人 确 定 后,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在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发 布 中 标 公 告, 并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标 通 知 书 对 中 标 人 和 采 购 人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26.4 替 补 候 选 人 的 设 定 与 使 用 评 委 会 将 按 评 标 总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排 名 顺 序 推 荐 前 两 名 投 标 人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采 购 人 应 确 认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在 合 同 签 订 前,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放 弃 中 标 或 采 购 人 发 现 中 标 人 投 标 材 料 存 在 欺 诈 行 为 的 或 中 标 人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自 身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的, 采 购 人 将 取 消 中 标 人 资 格, 采 购 人 可 以 按 评 委 会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排 序 确 定 第 二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也 可 以 依 法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27.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27.1 中 标 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前 向 招 标 公 司 交 纳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以 现 金 或 汇 入 方 式 交 纳, 交 费 帐 户 为 : 中 标 服 务 费 现 金 递 交 或 汇 入 以 下 帐 号 : 开 户 名 称 : 惠 州 市 建 佳 造 价 咨 询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建 行 惠 州 惠 城 支 行 帐 号 : 用 途 : ( 注 明 : 项 目 名 称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及 包 号 ) 中 标 服 务 费 34 第 34 页

35 27.2 按 国 家 发 展 计 划 委 员 会 颁 发 的 [2002]1980 号 文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交 纳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具 体 如 下 :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按 差 额 定 率 累 进 法 计 算, 以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确 定 的 中 标 金 额 作 为 收 费 的 计 算 依 据 本 项 目 为 货 物 类, 中 标 金 额 的 各 部 分 费 率 如 下 表 : 中 标 金 额 ( 万 元 人 民 币 ) 费 率 类 别 货 物 招 标 费 率 100 以 下 部 分 1.5% 部 分 1.1% 部 分 0.8% 部 分 0.5% 部 分 0.25% 部 分 0.05% 以 上 部 分 0.01% 如 某 货 物 招 标 项 目, 中 标 金 额 为 600 万, 总 共 交 纳 的 中 标 费 为 : 总 共 交 纳 的 中 标 费 =(100 万 以 下 部 分 的 中 标 费 )+(100 万 ~500 万 部 分 的 中 标 费 ) +(500 万 ~600 万 部 分 的 中 标 费 ) =100 万 元 1.5%+( ) 万 元 1.1%+( ) 万 元 0.8% =1.5 万 元 +4.4 万 元 +0.8 万 元 =6.7 万 元 六 质 疑 28. 如 果 投 标 人 对 此 次 采 购 活 动 有 疑 问, 可 依 法 向 采 购 人 或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质 疑 采 购 人 或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依 法 给 与 答 复, 并 将 结 果 告 知 有 关 当 事 人 七 合 同 的 订 立 和 履 行 29. 合 同 的 订 立 29.1 采 购 人 与 中 标 供 应 商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和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承 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但 不 得 超 出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也 不 得 再 行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29.2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采 购 人 应 将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副 本 报 同 级 政 府 采 35 第 35 页

36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30. 合 同 的 履 行 30.1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订 立 后, 合 同 各 方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中 止 或 者 终 止 合 同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需 要 变 更 的, 采 购 人 应 将 有 关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机 关 备 案 ;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中 止 或 终 止 合 同 的, 采 购 人 应 将 中 止 或 终 止 合 同 的 理 由 以 及 相 应 措 施,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机 关 备 案 30.2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履 行 中, 采 购 人 需 追 加 与 合 同 标 的 相 同 的 货 物 工 程 或 者 服 务 的, 在 不 改 变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与 供 应 商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但 所 补 充 合 同 的 采 购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原 采 购 金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的 必 须 按 照 29.2 条 的 规 定 备 案 八 适 用 法 律 31. 惠 州 市 中 心 人 民 医 院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及 投 标 人 的 一 切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均 适 用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其 配 套 的 法 规 规 章 政 策 工 程 类 项 目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及 其 配 套 的 法 规 规 章 政 策 九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及 标 准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确 定 以 下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及 标 准 : 32. 评 标 方 法 本 次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即 对 通 过 初 审 的 各 投 标 人 的 商 务 技 术 价 格 进 行 评 审 比 较, 并 量 化 打 分, 最 后 根 据 各 项 得 分 之 和 计 算 出 通 过 初 审 投 标 人 的 综 合 评 分, 评 委 会 将 按 评 标 总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排 名 顺 序 推 荐 前 三 名 投 标 人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采 购 人 应 确 认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在 合 同 签 订 前,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放 弃 中 标 或 采 购 人 发 现 中 标 人 投 标 材 料 存 在 欺 诈 行 为 的 或 中 标 人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自 身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的, 采 购 人 将 取 消 中 标 人 资 格, 采 购 人 可 以 按 评 委 会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排 序 依 次 确 定 其 他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也 可 以 依 法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33. 评 标 步 骤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分 为 初 审 比 较 与 评 价 : ( 一 ) 初 审 ; 包 含 资 格 性 检 查 和 符 合 性 检 查 评 审 内 容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资 格 投 标 函 按 对 应 格 式 文 件 填 写 签 署 盖 章 36 第 36 页

37 性 检 查 符 合 性 检 查 备 注 结 论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保 证 金 准 入 条 件 报 价 人 的 合 格 性 技 术 要 求 商 务 要 求 报 价 要 求 其 它 按 对 应 格 式 文 件 签 署 盖 章 01 包 : 人 民 币 2.7 万 元 ;02 包 : 人 民 币 1.4 万 元 ;03 包 : 人 民 币 1.7 万 元 ;04 包 : 人 民 币 2.7 万 元 ;05 包 : 人 民 币 0.5 万 元 供 应 商 资 格 条 件 在 经 营 范 围 内 报 价 实 质 性 响 应 标 书 中 号 参 数 的 技 术 要 求 实 质 性 响 应 标 书 中 号 参 数 的 商 务 要 求 报 价 方 案 是 唯 一 确 定 报 价 未 超 过 政 府 采 购 预 算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它 情 况 注 :1. 符 合 审 查 项 要 求 的, 结 果 打, 不 符 合 的 打 2. 如 某 一 投 标 人 在 评 审 项 中 有 一 项 或 一 项 以 上 是 打 的, 则 该 投 标 人 初 审 结 论 为 不 通 过 ; 如 某 一 投 标 人 在 评 审 项 中 所 有 检 查 项 均 打 的, 则 该 投 标 人 初 审 结 论 为 通 过 ( 二 ) 比 较 与 评 价 1. 商 务 技 术 评 价 : 权 重 60 分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依 据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部 分 的 采 购 项 目 技 术 规 格 参 数 及 要 求 逐 条 进 行 评 审 评 审 细 则 序 号 评 审 项 目 评 议 内 容 分 值 评 分 细 则 1 技 术 所 投 货 物 技 术 参 数 及 性 能 与 技 术 规 格 要 求 的 符 合 性 29 技 术 指 标 及 规 格 要 求 中 打 号 的 重 要 指 标 每 偏 离 ( 不 满 足 ) 一 条 或 一 项 扣 3 分 ; 非 号 的 指 标 每 偏 离 ( 不 满 足 ) 一 条 或 一 项 扣 1 分, 最 多 扣 29 分 ; 提 供 产 品 中 文 说 明 书 或 彩 页 资 料 或 厂 家 出 具 的 技 术 说 明 函 证 明 其 所 投 产 品 能 满 足 或 达 到 招 标 要 求, 不 能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的 视 为 不 满 足 所 投 货 物 的 先 进 性 及 稳 定 性 3 由 评 委 对 各 投 标 人 的 货 物 进 行 评 议 及 打 分, 优 优 3 分 良 2 分 一 般 1 分 所 投 货 物 配 置 选 型 的 合 理 性 3 由 评 委 据 此 对 各 投 标 人 的 货 物 进 行 评 议 及 打 分, 优 3 分 良 2 分 一 般 1 分 37 第 37 页

38 2 财 务 状 况 投 标 人 近 三 年 财 务 状 况 3 根 据 投 标 人 近 三 年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由 评 委 对 投 标 人 的 财 务 状 况 作 综 合 评 价 及 打 分, 优 3 分 良 2 分 一 般 1 分 ( 提 供 近 三 年 度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复 印 件, 新 成 立 或 不 足 三 年 的 机 构 没 有 或 不 足 三 年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的, 必 须 出 具 相 对 应 的 声 明 书 ; 否 则 不 得 分 ) 3 信 誉 投 标 人 的 信 誉 情 况 4 对 比 各 投 标 人 最 近 三 年 获 得 工 商 行 政 部 门 或 金 融 机 构 颁 发 信 用 信 誉 等 证 书 多 少, 排 名 第 一 得 4 分, 排 名 第 二 得 2.5 分, 第 三 及 以 后 得 1 分, 无 信 誉 等 证 书 不 得 分 4 业 绩 所 投 货 物 的 销 售 业 绩 4 投 标 人 所 投 货 物 最 近 三 年 内, 中 国 大 陆 关 境 内 市 场 销 售 业 绩 情 况, 根 据 提 供 的 销 量 综 合 比 较 销 售 业 绩 情 况, 排 名 第 一 得 4 分 销 售 量 排 第 二 得 3 分 销 售 量 排 第 三 得 2 分 销 售 量 排 第 四 及 以 后 得 1 分 投 标 人 提 供 合 同 复 印 件 或 中 标 通 知 书 复 印 件, 原 件 备 查, 未 提 供 证 明 文 件 不 得 分 5 服 务 6 对 招 标 文 件 响 应 程 度 售 后 服 务 保 障 及 便 利 性 对 供 货 要 求 的 响 应 对 交 货 验 收 付 款 要 求 的 响 应 质 保 期 限 的 响 应 提 供 的 售 后 服 务 方 案 : 符 合 并 超 过 招 标 文 件 对 售 后 服 务 要 求, 承 诺 对 本 项 目 提 供 及 时 便 利 优 质 售 后 服 务, 得 3 分 ;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对 售 后 服 务 要 求, 承 诺 对 本 项 目 提 供 服 务 良 好 售 后 服 务, 得 2 分 ; 售 后 服 务 方 案 不 完 全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对 售 后 服 务 要 求, 缺 乏 针 对 本 项 目 的 售 后 服 务 承 诺 的, 得 1 分 2 投 标 人 在 本 项 目 所 在 地 设 有 售 后 服 务 机 构, 有 专 人 负 责 售 后 服 务 的, 得 1 分 投 标 人 在 本 项 目 所 在 地 以 外 设 有 售 后 服 务 机 构, 有 专 人 负 责 售 后 服 务 的, 得 0.5 分 没 有 的 不 得 分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由 评 委 对 各 投 标 人 的 供 货 要 求 说 明 进 行 评 议 及 打 分 完 全 响 应 且 有 优 化 为 优 3 分 完 全 响 应 为 良 2 分 响 应 不 充 为 中 1 分 由 评 委 对 各 投 标 人 的 货 物 的 商 务 说 明 进 行 评 议 及 打 分 全 响 应 且 有 优 化 为 优 3 分 完 全 响 应 为 良 2 分 响 应 不 充 分 为 中 1 由 评 委 对 各 投 标 人 的 货 物 的 质 保 期 限 说 明 进 行 评 议 及 打 分 质 保 期 限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质 保 期 限 第 一 长 得 4 分 质 保 期 限 第 二 长 得 3 分 质 保 期 限 第 三 长 及 以 后 得 2 分 ( 三 ) 价 格 评 估 : 权 重 40 分 1 价 格 计 算 方 法 :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且 投 标 价 格 最 低 的 投 标 报 价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其 价 格 为 满 分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价 格 得 分 统 一 按 照 以 下 公 式 计 算 : 投 标 报 价 得 分 =( 评 标 基 准 价 / 投 标 报 价 ) 第 38 页

39 2 投 标 人 声 明 自 己 属 于 中 小 微 企 业 投 标 的 ( 需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 按 照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 财 库 号 ) 的 要 求 执 行, 参 见 本 章 附 件 四 : 对 小 型 或 微 型 企 业 投 标 的 扶 持 3. 综 合 比 较 与 评 价 : 评 标 委 员 会 以 书 面 形 式 写 出 评 标 结 果, 并 确 定 总 分 最 高 的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 出 现 得 分 相 同 时, 价 格 低 者 优 先, 得 分 与 价 格 相 同 时,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抽 签 决 定 中 标 候 选 人 ( 供 应 商 可 以 要 求 进 行 现 场 监 督 ) ( 四 )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供 应 商 名 单 评 委 会 将 按 评 标 总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排 名 顺 序 推 荐 前 两 名 投 标 人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采 购 人 应 确 认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在 合 同 签 订 前,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放 弃 中 标 或 采 购 人 发 现 中 标 人 投 标 材 料 存 在 欺 诈 行 为 的 或 中 标 人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自 身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的, 采 购 人 将 取 消 中 标 人 资 格, 采 购 人 可 以 按 评 委 会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排 序 确 定 第 二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也 可 以 依 法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39 第 39 页

40 第 四 部 分 合 同 书 格 式 合 同 书 格 式 ( 货 物 类 )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书 ( 货 物 类 ) 采 购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注 : 本 合 同 仅 为 合 同 的 参 考 文 本, 合 同 签 订 双 方 可 根 据 项 目 的 具 体 要 求 进 行 修 订 40 第 40 页

41 甲 方 : 电 话 : 传 真 : 地 址 : 乙 方 : 电 话 : 传 真 : 地 址 : 项 目 名 称 :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根 据 项 目 (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包 号 : ) 的 采 购 结 果,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经 双 方 协 商, 本 着 平 等 互 利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一 致 同 意 签 订 本 合 同 如 下 一 货 物 内 容 序 号 商 品 名 称 品 牌 规 格 型 号 配 置 ( 性 能 参 数 ) 产 地 数 量 单 价 ( 元 ) 金 额 ( 元 ) 合 计 总 额 : 元 ; 大 写 : 合 同 总 额 包 括 乙 方 设 计 安 装 随 机 零 配 件 标 配 工 具 运 输 保 险 调 试 培 训 质 保 期 服 务 各 项 税 费 及 合 同 实 施 过 程 中 不 可 预 见 费 用 等 注 : 货 物 名 称 内 容 必 须 与 投 标 文 件 中 货 物 名 称 内 容 一 致 二 合 同 金 额 合 同 金 额 为 ( 大 写 ): 元 ( 元 ) 人 民 币 三 设 备 要 求 1. 货 物 为 原 制 造 商 制 造 的 全 新 产 品, 整 机 无 污 染, 无 侵 权 行 为 表 面 无 划 损 无 任 何 缺 陷 隐 患, 在 中 国 境 内 可 依 常 规 安 全 合 法 使 用 2. 交 付 验 收 标 准 依 次 序 对 照 适 用 标 准 为 :1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安 全 质 量 标 准 环 保 标 准 或 行 业 标 准 ;2 符 合 采 购 文 件 和 响 应 承 诺 中 甲 方 认 可 的 合 理 最 佳 配 置 参 数 及 各 项 要 求 ;3 货 物 来 源 国 官 方 标 准 3. 进 口 产 品 必 须 具 备 原 产 地 证 明 和 商 检 局 的 检 验 证 明 及 合 法 进 货 渠 道 证 明 4. 货 物 为 原 厂 商 未 启 封 全 新 包 装, 具 出 厂 合 格 证, 序 列 号 包 装 箱 号 与 出 厂 批 号 一 致, 并 可 追 索 查 阅 41 第 41 页

42 5. 乙 方 应 将 关 键 主 机 设 备 的 用 户 手 册 保 修 手 册 有 关 单 证 资 料 及 配 备 件 随 机 工 具 等 交 付 给 甲 方, 使 用 操 作 及 安 全 须 知 等 重 要 资 料 应 附 有 中 文 说 明 四 交 货 时 间 及 交 货 地 点 1. 交 货 时 间 : 合 同 签 订 后 30 天 内, 卖 方 负 责 将 产 品 运 送 至 买 方 指 定 地 点, 产 品 需 要 安 装 调 试 的 应 及 时 安 装 调 试, 并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全 部 等 费 用 2. 交 货 地 点 : 用 户 指 定 地 点 五 付 款 方 式 产 品 经 验 收 合 格 后 ( 验 收 合 格 后 应 当 出 具 验 收 报 告 ) 壹 个 月 内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价 的 百 分 之 九 十 五, 产 品 质 量 保 证 ( 修 ) 期 限 届 满 后 壹 个 月 内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价 的 百 分 之 五 支 付 方 式 采 用 银 行 转 账 支 付 六 质 保 期 及 售 后 服 务 要 求 1. 本 合 同 的 质 量 保 证 期 ( 简 称 质 保 期 ) 产 品 质 量 保 证 ( 修 ) 期 为 至 少 壹 年,) 质 保 期 内 乙 方 对 所 供 货 物 实 行 包 修 包 换 包 退 包 维 护 保 养, 期 满 后 可 同 时 提 供 终 身 ( 免 费 / 有 偿 ) 维 修 保 养 服 务 2. 质 保 期 内, 如 设 备 或 零 部 件 因 非 人 为 因 素 出 现 故 障 而 造 成 短 期 停 用 时, 则 质 保 期 和 免 费 维 修 期 相 应 顺 延 如 停 用 时 间 累 计 超 过 60 天 则 质 保 期 重 新 计 算 3. 对 甲 方 的 服 务 通 知, 乙 方 在 接 报 后 1 小 时 内 响 应,4 小 时 内 到 达 现 场,48 小 时 内 处 理 完 毕 若 在 48 小 时 内 仍 未 能 有 效 解 决, 乙 方 须 免 费 提 供 同 档 次 的 设 备 予 甲 方 临 时 使 用 七 安 装 与 调 试 : 乙 方 必 须 依 照 采 购 文 件 的 要 求 和 报 价 文 件 的 承 诺, 将 设 备 系 统 安 装 并 调 试 至 正 常 运 行 的 最 佳 状 态 八 验 收 : 1. 货 物 若 有 国 家 标 准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验 收, 若 无 国 家 标 准 按 行 业 标 准 验 收, 为 原 制 造 商 制 造 的 全 新 产 品, 整 机 无 污 染, 无 侵 权 行 为 表 面 无 划 损 无 任 何 缺 陷 隐 患, 在 中 国 境 内 可 依 常 规 安 全 合 法 使 用 2. 进 口 产 品 必 须 具 备 原 产 地 证 明 和 商 检 局 的 检 验 证 明 及 合 法 进 货 渠 道 证 明 评 审 小 组 在 各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有 限 期 内 有 权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供 进 口 货 物 的 报 关 单 3. 货 物 为 原 厂 商 未 启 封 全 新 包 装, 具 出 厂 合 格 证, 序 列 号 包 装 箱 号 与 出 厂 批 号 一 致, 并 可 追 索 查 阅 所 有 随 设 备 的 附 件 必 须 齐 全 4. 乙 方 应 将 关 键 主 机 设 备 的 用 户 手 册 保 修 手 册 有 关 单 证 资 料 及 配 备 件 随 机 工 具 等 交 付 给 甲 方, 使 用 操 作 及 安 全 须 知 等 重 要 资 料 应 附 有 中 文 说 明 42 第 42 页

43 5. 甲 方 组 成 验 收 小 组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规 范 进 行 验 收, 必 要 时 邀 请 相 关 的 专 业 人 员 或 机 构 参 与 验 收 因 货 物 质 量 问 题 发 生 争 议 时, 由 本 地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鉴 定 货 物 符 合 质 量 技 术 标 准 的, 鉴 定 费 由 甲 方 承 担 ; 否 则 鉴 定 费 由 乙 方 承 担 九 违 约 责 任 与 赔 偿 损 失 1. 乙 方 交 付 的 货 物 工 程 / 提 供 的 服 务 不 符 合 采 购 文 件 报 价 文 件 或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甲 方 有 权 拒 收, 并 且 乙 方 须 向 甲 方 支 付 本 合 同 总 价 5% 的 违 约 金 2. 乙 方 未 能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交 货 时 间 交 付 货 物 的 / 提 供 服 务, 从 逾 期 之 日 起 每 日 按 本 合 同 总 价 3 的 数 额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逾 期 半 个 月 以 上 的,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由 此 造 成 的 甲 方 经 济 损 失 由 乙 方 承 担 3. 甲 方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收 货 物 / 接 受 服 务, 到 期 拒 付 货 物 / 服 务 款 项 的, 甲 方 向 乙 方 偿 付 本 合 同 总 的 5% 的 违 约 金 甲 方 人 逾 期 付 款, 则 每 日 按 本 合 同 总 价 的 3 向 乙 方 偿 付 违 约 金 4. 其 它 违 约 责 任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处 理 十 争 议 的 解 决 1.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任 何 争 议, 如 双 方 不 能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处 理 十 一 不 可 抗 力 : 任 何 一 方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时, 应 在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结 束 后 1 日 内 向 对 方 通 报, 以 减 轻 可 能 给 对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在 取 得 有 关 机 构 的 不 可 抗 力 证 明 或 双 方 谅 解 确 认 后, 允 许 延 期 履 行 或 修 订 合 同, 并 根 据 情 况 可 部 分 或 全 部 免 于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十 二 税 费 : 在 中 国 境 内 外 发 生 的 与 本 合 同 执 行 有 关 的 一 切 税 费 均 由 乙 方 负 担 十 三 其 它 1. 本 合 同 所 有 附 件 采 购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中 标 通 知 书 通 知 书 均 为 合 同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2. 在 执 行 本 合 同 的 过 程 中, 所 有 经 双 方 签 署 确 认 的 文 件 ( 包 括 会 议 纪 要 补 充 协 议 往 来 信 函 ) 即 成 为 本 合 同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3. 如 一 方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号 码 有 变 更, 应 在 变 更 当 日 内 书 面 通 知 对 方, 否 则, 应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4. 除 甲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外, 乙 方 不 得 部 分 或 全 部 转 让 其 应 履 行 的 合 同 项 下 的 义 务 十 四 合 同 生 效 : 1. 本 合 同 在 甲 乙 双 方 法 人 代 表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43 第 43 页

44 2. 合 同 一 式 份 甲 方 ( 盖 章 ): 乙 方 ( 盖 章 ): 代 表 : 代 表 : 签 定 地 点 : 签 定 日 期 : 年 月 日 签 定 日 期 : 年 月 日 开 户 名 称 : 银 行 帐 号 : 开 户 行 : 44 第 44 页

45 第 五 部 分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一 自 查 表 二 资 格 性 文 件 三 商 务 部 分 四 技 术 部 分 五 价 格 部 分 注 :1. 请 投 标 人 按 照 以 下 文 件 的 要 求 格 式 内 容, 顺 序 制 作 投 标 文 件, 并 请 编 制 目 录 及 页 码, 否 则 可 能 将 影 响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价 2. 唱 标 信 封 另 单 独 分 装, 按 以 下 顺 序 装 订 : 2.1 开 标 一 览 表 2.2 保 证 金 缴 交 凭 证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45 第 45 页

46 市 ( 县 区 )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文 件 ( 正 本 / 副 本 )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包 号 : 投 标 人 名 称 : 日 期 : 年 月 日 46 第 46 页

47 一 自 查 表 1.1 资 格 性 / 符 合 性 自 查 表 资 格 性 检 查 符 合 性 审 查 评 审 内 容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自 查 结 论 证 明 资 料 投 标 函 按 对 应 格 式 文 件 填 写 签 署 盖 章 通 过 不 通 过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按 对 应 格 式 文 件 签 署 盖 章 通 过 不 通 过 保 证 金 人 民 币 元 整 ( 元 ) 通 过 不 通 过 准 入 条 件 其 他 要 求 报 价 人 的 合 格 性 投 标 人 必 须 是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并 合 法 运 作 的 独 立 法 人 机 构 ; 符 合 本 项 目 招 标 通 过 的 经 营 范 围, 且 在 招 标 机 构 登 记 并 购 买 了 招 标 文 件 按 投 标 资 料 清 单 中 规 定 提 供 必 须 提 交 的 通 过 文 件 资 料 在 参 与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未 有 重 大 通 过 违 法 记 录 不 通 过 不 通 过 不 通 过 在 经 营 范 围 内 报 价 通 过 不 通 过 技 术 要 求 实 质 性 响 应 标 书 中 号 参 数 的 技 术 要 求 通 过 不 通 过 商 务 要 求 实 质 性 响 应 标 书 中 号 参 数 的 商 务 要 求 通 过 不 通 过 报 价 要 求 报 价 方 案 是 唯 一 确 定 通 过 不 通 过 其 它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它 情 况 通 过 不 通 过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注 : 以 上 材 料 将 作 为 投 标 人 合 格 性 和 有 效 性 审 核 的 重 要 内 容 之 一, 投 标 人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其 内 容 及 序 列 要 求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对 应 如 实 提 供, 对 缺 漏 和 不 符 合 项 将 会 直 接 导 致 无 效 投 标! 在 对 应 的 打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人 名 称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47 第 47 页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 征 求 意 见 稿 ) 项 目 名 称 : 宁 波 大 学 梅 山 校 区 电 梯 采 购 人 : 宁 波 大 学 宁 波 梅 山 保 税 港 区 市 场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采 购 机 构 : 宁 波 市 北 仑 区 招 投 标 中 心 二 〇 一 六 年 六 月 目 录 1 采 购 公 告 2 前 附 表 3 第 一 部 分 投 标 人 须 知 4 第 二 部 分 招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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