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WT-DGC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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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虎 山 卫 生 院 乡 镇 卫 生 院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体 检 自 动 采 集 系 统 采 购 项 目 采 购 文 件 采 购 人 : 岚 山 区 虎 山 卫 生 院 代 理 机 构 : 山 东 中 方 建 筑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时 间 : 二 0 一 六 年 四 月

2 目 录 第 一 章 询 价 采 购 公 告... 2 第 二 章 供 应 商 须 知... 5 一 总 则... 5 二 采 购 文 件... 7 三 报 价 文 件 的 编 制... 9 四 报 价 文 件 的 递 交 六 合 同 的 授 予 第 四 章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第 五 章 合 同 特 殊 条 款 第 六 章 附 件 ( 报 价 文 件 格 式 ) 报 价 函 报 价 一 览 表 具 体 配 置 报 价 明 细 表 备 品 备 件 易 损 件 专 用 工 具 明 细 表 辅 材 报 价 表 供 应 商 基 本 情 况 表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 同 类 项 目 业 绩 一 览 表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技 术 条 款 偏 离 表 报 价 文 件 包 装 袋 密 封 件 正 面 和 封 口 格 式 第 1 页 共 50 页

3 第 一 章 询 价 采 购 公 告 一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虎 山 卫 生 院 乡 镇 卫 生 院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体 检 自 动 采 集 系 统 采 购 项 目 二 采 购 三 采 购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包 号 货 物 服 务 名 称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本 包 预 算 金 额 1. 供 应 商 须 为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的 独 立 法 人 单 位, 能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和 合 同 义 务, 能 在 国 内 合 法 提 供 招 标 内 容 及 其 相 应 的 服 务 ; 2. 本 次 招 标 要 求 供 应 商 在 人 员 设 备 资 金 等 方 面 具 备 相 应 的 能 力, 营 业 执 照 经 营 范 围 包 含 本 次 招 标 内 容 3. 非 山 东 地 区 注 册 的 供 应 商 须 在 山 东 地 区 内 设 有 工 一 包 虎 山 卫 生 院 商 部 门 注 册 的 分 支 机 构 或 售 后 服 务 机 构 ( 递 交 报 价 文 件 的 乡 镇 卫 生 院 同 时, 供 应 商 须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交 其 分 支 机 构 或 售 后 服 基 本 公 共 卫 务 机 构 营 业 执 照 原 件, 若 为 合 作 售 后 服 务 机 构 的 还 须 提 供 生 体 检 自 动 采 集 系 统 采 合 作 售 后 服 务 协 议 原 件 ; 否 则, 对 其 投 标 将 不 予 接 受 ); 购 项 目 4.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供 应 商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参 与 投 标 供 应 商 应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的 有 关 规 定 5 供 应 商 必 须 提 供 岚 山 区 或 当 地 检 察 机 关 出 具 的 检 察 机 关 查 询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结 果 告 知 函 注 : 具 有 投 资 参 股 关 系 的 关 联 企 业, 或 具 有 直 接 管 理 和 被 管 理 关 系 的 母 子 公 司, 或 同 一 母 公 司 的 子 公 司,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两 个 及 两 个 以 上 企 业 不 得 同 时 对 本 项 目 投 标 13 万 元 四 获 取 采 购 文 件 1 时 间 ( 以 下 均 为 北 京 时 间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2016 年 04 月 29 日 至 2016 年 05 月 04 日, 每 天 8:30 至 11:30 14:30 至 17:00 2 地 点 : 日 照 市 岚 山 区 中 央 路 紫 云 阁 小 区 沿 街 楼 3 方 式 : 自 行 领 取, 投 标 供 应 商 授 权 代 表 在 购 买 采 购 文 件 时, 须 向 代 理 机 构 出 具 以 下 资 格 资 质 证 明 材 料 原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一 套 ( 加 盖 公 章, 代 理 机 构 留 存 ) 进 行 报 名 审 核 ( 报 名 审 核 不 代 表 资 格 审 查 的 最 终 通 过 或 合 格 ); 不 能 提 供 或 提 供 不 全 的, 代 理 机 构 将 第 2 页 共 50 页

4 不 予 办 理 采 购 文 件 购 买 手 续 : 3.1 投 标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原 件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授 权 委 托 书 必 须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签 字 或 盖 章 单 位 公 章 并 附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原 件 授 权 代 表 人 的 身 份 证 原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与 授 权 文 书 须 为 同 一 人, 被 授 权 人 对 本 项 目 的 采 购 活 动 全 过 程 负 责, 一 经 授 权 不 得 变 更 ; 3.2 投 标 供 应 商 的 营 业 执 照 原 件 ( 经 营 范 围 包 含 本 次 招 标 内 容 ); 3.3 非 山 东 省 辖 区 内 注 册 的 投 标 供 应 商 须 在 山 东 地 区 有 分 支 机 构 或 合 作 售 后 服 务 机 构 ( 投 标 供 应 商 须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提 交 其 分 支 机 构 或 合 作 售 后 服 务 机 构 营 业 执 照 的 原 件, 若 为 合 作 售 后 服 务 机 构 的 还 须 提 供 合 作 售 后 服 务 协 议 原 件 ; 否 则, 对 其 投 标 将 不 予 接 受 ) 3.4 检 察 机 关 查 询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结 果 告 知 函 4 售 价 :150 元 / 份, 售 后 不 退, 本 项 目 不 提 供 邮 购 采 购 文 件 服 务 五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时 间 和 地 点 : 1. 时 间 : 2016 年 05 月 06 日 13 时 30 分 至 2016 年 05 月 06 日 14 时 00 分 ( 北 京 时 间 ) 2. 地 点 : 日 照 市 岚 山 区 岚 山 中 路 19 号 岚 山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大 厅 ( 岚 山 区 建 设 局 一 楼 招 标 大 厅 ) 六 开 标 时 间 及 地 点 : 1. 时 间 : 2016 年 05 月 06 日 14 时 00 分 ( 北 京 时 间 ) 2. 地 点 : 日 照 市 岚 山 区 岚 山 中 路 19 号 岚 山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大 厅 ( 岚 山 区 建 设 局 一 楼 招 标 大 厅 ) 七 联 系 方 式 : 1 单 位 名 称 : 岚 山 区 虎 山 卫 生 院 联 系 地 址 : 岚 山 区 虎 山 镇 驻 地 联 系 人 : 孔 新 亮 联 系 电 话 : 单 位 名 称 : 山 东 中 方 建 筑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地 址 : 日 照 市 文 登 路 280 号 联 系 人 : 李 召 林 徐 岩 联 系 方 式 : 第 3 页 共 50 页

5 附 件 : 查 询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申 请 函 人 民 检 察 院 : ( 单 位 / 个 人 ) 因 事 项 所 需, 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工 作 规 定, 现 向 你 院 查 询 ( 单 位 / 个 人 ) 等 在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间 无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特 此 申 请 申 请 人 :( 单 位 / 个 人 ) 年 月 日 第 4 页 共 50 页

6 第 二 章 供 应 商 须 知 一 总 则 1. 适 用 范 围 本 采 购 文 件 仅 适 用 于 本 次 虎 山 卫 生 院 乡 镇 卫 生 院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体 检 自 动 采 集 系 统 采 购 项 目 2. 定 义 2.1 采 购 人 系 指 岚 山 区 虎 山 卫 生 院 2.2 代 理 机 构 系 指 山 东 中 方 建 筑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3 供 应 商 系 指 响 应 本 次 采 购 参 加 报 价 竞 争 的 的 法 人 单 位 2.4 询 价 小 组 系 指 由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依 法 负 责 组 织, 由 采 购 人 和 有 关 专 家 组 成 以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临 时 组 织 2.5 成 交 供 应 商 系 指 由 询 价 小 组 评 审 确 定 的 对 采 购 文 件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较 强, 综 合 竞 争 实 力 最 优, 取 得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资 格 的 供 应 商 2.6 采 购 文 件 中 的 甲 方 系 指 本 项 目 的 采 购 人, 乙 方 系 指 本 项 目 的 成 交 供 应 商 2.7 上 一 年 度 是 指 从 上 一 年 1 月 1 日 至 项 目 采 购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上 两 年 度 是 指 从 上 两 年 1 月 1 日 至 项 目 采 购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以 此 类 推 2.8 原 件 系 指 最 初 产 生 的 区 别 于 复 制 件 的 原 始 文 件 或 文 件 的 原 本 或 供 应 商 所 在 地 公 证 处 出 具 的 文 件 复 制 件 公 证 书 3. 使 用 文 字 种 类 计 量 单 位 时 间 单 位 及 货 币 种 类 3.1 采 购 文 件 报 价 文 件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与 供 应 商 之 间 有 关 招 标 投 标 所 有 书 面 形 式 ( 包 括 书 面 文 字 电 传 传 真 电 报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网 站 公 告 < 日 照 政 府 采 购 网 : 下 同 ) 的 来 往 函 件 记 录 等 均 应 使 用 简 体 中 文 3.2 除 采 购 文 件 中 另 有 规 定 外, 报 价 文 件 所 使 用 的 计 量 单 位, 均 须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3.3 除 采 购 文 件 中 另 有 规 定 外, 采 购 文 件 所 使 用 的 时 间 单 位 ( 如 天 日 等 ) 均 指 日 历 天 3.4 采 购 文 件 及 报 价 文 件 中 有 关 货 币 的 数 额 表 示 全 部 以 人 民 币 计 算 4. 报 价 费 用 第 5 页 共 50 页

7 4.1 供 应 商 应 自 行 承 担 所 有 与 参 加 报 价 的 有 关 费 用 不 论 报 价 的 结 果 如 何,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均 无 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这 些 费 用 5. 合 格 的 供 应 商 5.1 本 次 采 购 不 接 受 供 应 商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进 行 投 标 5.2 供 应 商 必 须 满 足 采 购 文 件 第 一 章 询 价 采 购 公 告 中 的 相 关 要 求 5.3 供 应 商 必 须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领 取 采 购 文 件 并 登 记 备 案 5.4 在 以 往 的 采 购 活 动 中 没 有 违 纪 违 规 违 约 等 不 良 行 为 5.5 供 应 商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山 东 省 日 照 市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5.6 采 购 文 件 的 其 它 规 定 和 要 求 6. 报 价 有 效 期 6.1 报 价 文 件 的 有 效 期 为 自 报 价 截 止 时 间 起 60 日 在 此 期 间, 凡 符 合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的 报 价 文 件 均 保 持 有 效 ;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文 件 将 受 采 购 文 件 约 束, 如 供 应 商 被 授 予 合 同, 供 应 商 不 得 拒 绝 6.2 原 定 报 价 有 效 期 终 止 之 前, 若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供 应 商 提 出 延 长 报 价 有 效 期 的 要 求 6.3 供 应 商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答 复 是 否 接 受 延 长 报 价 有 效 期 的 要 求 6.4 供 应 商 可 以 拒 绝 这 种 要 求 并 撤 回 报 价 文 件 而 不 被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接 受 延 长 报 价 有 效 期 的 供 应 商 不 允 许 修 改 其 报 价 文 件, 但 需 要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6.5 本 须 知 第 7 条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规 定 适 用 于 延 长 后 的 报 价 有 效 期 7. 投 标 保 证 金 7.1 供 应 商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是 报 价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有 权 拒 绝 未 按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7.2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与 报 价 有 效 期 一 致 7.3 投 标 单 位 应 于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提 供 2600 元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须 在 银 行 进 账 凭 证 上 ( 采 用 电 汇 的, 在 汇 款 单 上 ) 注 明 投 标 项 目 名 称, 并 注 明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以 便 查 对 核 实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提 交 单 位 必 须 与 投 标 人 名 称 一 致 ( 不 得 背 书 转 让 ) 缴 纳 凭 证 复 印 件 附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开 标 时 携 带 原 件 备 查 保 证 金 应 当 采 用 网 上 银 行 支 付 或 者 电 汇 等 非 现 金 形 式 交 纳, 户 头 必 须 与 投 标 单 位 名 称 一 致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的 银 行 账 户 信 息 如 下 : 开 户 行 : 建 行 日 照 文 登 路 支 行 第 6 页 共 50 页

8 账 户 : 山 东 中 方 建 筑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账 号 : 对 于 未 能 按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或 在 报 价 截 止 时 间 前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资 金 没 有 实 际 到 账 的 标 书, 该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做 废 标 处 理 7.4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无 息 退 还 未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保 证 金 ; 在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无 息 退 还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保 证 金, 成 交 供 应 商 须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交 本 次 采 购 项 目 的 采 购 合 同 原 件 保 证 金 收 据 原 件 7.5 若 证 实 供 应 商 存 在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将 没 收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因 此 造 成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损 失 须 由 供 应 商 承 担 : 供 应 商 弄 虚 作 假 或 与 其 他 供 应 商 串 通 骗 取 中 标 ; 供 应 商 非 法 干 预 影 响 评 标 过 程 和 结 果 ; 报 价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至 报 价 有 效 期 终 止 期 间 撤 回 其 报 价 文 件 ; 供 应 商 未 能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或 签 订 合 同 协 议 ; 因 成 交 供 应 商 主 观 过 错 被 废 除 授 标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其 它 损 害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利 益 的 情 形 或 供 应 商 的 其 他 不 良 行 为 8. 基 础 资 料 提 供 8.1 供 应 商 确 认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供 的 基 础 资 料 存 在 缺 项 漏 项 或 计 算 误 差 的, 应 于 2016 年 05 月 04 日 17:00 以 前 (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和 所 有 领 取 采 购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认 可 的 时 间 ), 以 书 面 形 式 ( 加 盖 供 应 商 单 位 公 章, 否 则 不 予 答 复 )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 同 时 提 供 word 格 式 电 子 版 发 往 :sdzfdl@163.com) 供 应 商 未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对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供 的 基 础 资 料 提 出 异 议, 视 为 供 应 商 已 认 可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供 的 资 料 包 含 了 本 项 目 所 需 的 基 础 资 料 全 部 内 容 二 采 购 文 件 9. 采 购 文 件 的 组 成 9.1 供 应 商 应 仔 细 检 查 采 购 文 件 是 否 齐 全 ; 如 有 缺 漏, 请 立 即 与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联 系 解 决 采 购 文 件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第 一 章 询 价 采 购 公 告 第 7 页 共 50 页

9 第 二 章 供 应 商 须 知 第 三 章 项 目 说 明 采 购 内 容 第 四 章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第 五 章 合 同 特 殊 条 款 第 六 章 附 件 ( 报 价 文 件 格 式 ) 9.2 除 本 须 知 第 9.1 款 内 容 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报 价 截 止 时 间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或 在 日 照 政 府 采 购 网 ( 上 发 出 的 对 采 购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或 补 充 等 内 容, 均 为 采 购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对 供 应 商 起 约 束 作 用 9.3 供 应 商 获 取 采 购 文 件 后, 应 认 真 阅 读 采 购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规 范 等 要 求 如 果 供 应 商 没 有 按 照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和 规 定 编 制 报 价 文 件 及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者 报 价 文 件 没 有 对 采 购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都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其 风 险 应 由 供 应 商 承 担 ; 根 据 有 关 条 款 规 定, 其 报 价 有 可 能 被 拒 绝 10. 采 购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10.1 供 应 商 若 对 采 购 文 件 有 任 何 疑 问, 应 于 2016 年 05 月 04 日 17:00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 加 盖 供 应 商 单 位 公 章, 否 则 不 予 答 复 )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澄 清 要 求 ( 同 时 提 供 word 格 式 电 子 版 发 往 :sdzfdl@163.com); 若 没 有, 视 为 供 应 商 对 采 购 文 件 无 任 何 异 议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2016 年 05 月 04 日 17:00 前 收 到 的 任 何 澄 清 要 求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答 复 中 包 括 所 问 问 题, 但 不 包 括 问 题 的 来 源 10.2 在 报 价 截 止 时 间 前, 无 论 出 于 何 种 原 因,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均 可 主 动 地 或 在 解 答 供 应 商 提 出 的 澄 清 问 题 时 对 采 购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10.3 采 购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领 取 同 一 采 购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并 对 供 应 商 具 有 约 束 力 供 应 商 应 在 收 到 该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内 容 的 文 件 后 1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回 复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确 认 已 收 到 该 文 件 10.4 采 购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内 容 均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明 确 的 内 容 为 准 当 采 购 文 件 采 购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在 同 一 内 容 的 表 述 上 不 一 致 时, 以 最 后 发 出 的 书 面 形 式 的 通 知 为 准 10.5 为 使 供 应 商 编 写 报 价 文 件 时 有 充 分 的 时 间 对 采 购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内 容 进 行 研 究,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有 权 推 迟 报 价 截 止 时 间 和 开 标 时 间, 并 将 此 变 更 书 面 通 知 所 有 领 取 同 一 采 购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11. 解 释 权 第 8 页 共 50 页

10 11.1 本 次 采 购 的 最 终 解 释 权 归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当 对 一 个 问 题 有 多 种 解 释 时 以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书 面 解 释 为 准 11.2 采 购 文 件 未 做 须 知 明 示, 而 又 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此 所 做 解 释 以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为 依 据 11.3 若 供 应 商 未 按 采 购 文 件 的 规 定 对 采 购 文 件 提 出 异 议, 则 视 为 供 应 商 同 意 及 接 受 采 购 文 件 之 全 部 内 容 及 条 款 三 报 价 文 件 的 编 制 12. 报 价 文 件 的 组 成 12.1 供 应 商 编 制 的 报 价 文 件 必 须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12.2 报 价 文 件 由 商 务 标 书 和 技 术 标 书 两 部 分 组 成, 商 务 标 书 和 技 术 标 书 可 装 订 成 一 册 或 分 别 进 行 装 订 成 册, 投 报 多 个 包 的 供 应 商, 报 价 文 件 需 单 独 制 作 装 订 12.3 商 务 标 书 商 务 标 书 目 录 报 价 函 ( 格 式 参 考 附 件 1) 报 价 一 览 表 ( 本 项 目 作 为 一 个 包 进 行 采 购, 供 应 商 须 就 包 中 的 所 有 内 容 编 制 报 价, 并 列 出 明 细, 不 得 漏 项 ; 格 式 参 考 附 件 2)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 ( 格 式 参 考 附 件 7) 供 应 商 基 本 情 况 表 ( 格 式 参 考 附 件 6) 供 应 商 同 类 项 目 业 绩 一 览 表 ( 同 类 项 目 业 绩 : 系 指 供 应 商 上 三 年 度 已 完 成 与 本 次 采 购 货 物 相 同 或 类 似 的 供 货 安 装 经 历 同 类 项 目 业 绩 以 合 同 原 件 为 准, 供 应 商 应 在 同 类 项 目 业 绩 一 览 表 后 附 上 同 类 项 目 合 同 的 复 印 件 ; 否 则, 询 价 小 组 将 不 予 确 认 格 式 参 考 附 件 8) 政 府 采 购 承 诺 书 ( 格 式 参 考 附 件 13) 资 格 资 质 证 明 材 料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原 件 ( 法 定 代 表 人 参 加 报 名 时 提 供 )( 格 式 参 考 附 件 9)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授 权 委 托 书 必 须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签 字 或 盖 章 单 位 公 章 并 附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格 式 参 考 附 件 10), 授 权 代 表 身 份 证 原 件 ; 供 应 商 的 营 业 执 照 原 件 ; 第 9 页 共 50 页

11 非 山 东 省 辖 区 内 注 册 的 供 应 商 须 在 山 东 地 区 有 分 支 机 构 或 代 理 售 后 服 务 机 构 ( 递 交 报 价 文 件 的 同 时, 供 应 商 须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交 其 分 支 机 构 或 代 理 售 后 服 务 机 构 营 业 执 照 的 原 件, 若 为 代 理 售 后 服 务 机 构 的 还 须 提 供 供 应 商 出 具 的 售 后 服 务 代 理 授 权 原 件 ; 否 则, 对 其 报 价 将 不 予 接 受 ) 检 察 机 关 查 询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结 果 告 知 函 特 别 说 明 报 价 文 件 中 要 求 供 应 商 必 须 提 供 的 资 格 资 质 证 明 资 料, 应 按 照 采 购 文 件 的 要 求,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提 交 齐 全 且 真 实 可 靠 且 需 单 独 密 封 ( 封 口 处 加 盖 供 应 商 单 位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盖 章 ) 与 报 价 文 件 同 时 递 交 ; 第 款 所 述 资 格 资 质 材 料 及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的 其 它 原 件 材 料, 必 须 在 开 标 时 按 要 求 出 示 并 现 场 验 证 ( 验 证 时 只 认 可 密 封 袋 内 的 证 件, 身 份 证 原 件 除 外 ); 否 则, 询 价 小 组 对 其 投 标 作 无 效 报 价 处 理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交 的 其 它 文 件 和 资 料 12.4 技 术 标 书 技 术 标 书 目 录 技 术 条 款 偏 离 表 ( 格 式 参 考 附 件 11) 报 价 货 物 说 明 供 应 商 应 保 证 提 供 的 货 物 为 全 新 的 先 进 的 成 熟 的 完 整 的 和 安 全 可 靠 的, 且 货 物 的 技 术 经 济 性 能 符 合 采 购 文 件 第 三 章 项 目 说 明 采 购 内 容 中 的 要 求 供 应 商 应 对 拟 提 供 的 货 物 进 行 详 细 描 述, 证 明 与 采 购 文 件 的 要 求 相 一 致 的 文 件 可 以 是 文 字 资 料 有 关 技 术 合 格 证 书 鉴 定 材 料 检 测 报 告 产 品 样 册 图 纸 产 品 实 物 等, 内 容 包 括 货 物 的 设 计 制 造 检 验 的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等 供 应 商 所 供 产 品 属 于 国 家 实 施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的 产 品 目 录 范 围 内 的, 必 须 提 供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 属 于 国 家 实 施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制 度 的 产 品 目 录 范 围 内 的, 必 须 提 供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证 书 ; 所 供 产 品 有 国 家 标 准 或 行 业 标 准 的,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行 业 标 准 要 求 供 应 商 应 提 供 货 物 安 装 和 检 修 所 需 要 专 用 工 具 和 消 耗 材 料 等, 并 在 报 价 文 件 中 给 出 具 体 清 单 供 应 商 应 提 供 的 备 品 备 件, 并 在 报 价 文 件 中 给 出 具 体 清 单 服 务 与 承 诺 第 10 页 共 50 页

12 售 后 服 务 条 款 : 生 产 厂 家 统 一 规 定 的 售 后 服 务 条 款 为 供 应 商 应 提 供 的 最 低 服 务 保 证, 供 应 商 须 同 时 提 供 特 约 维 修 点 的 有 关 资 料 和 维 修 点 出 具 的 服 务 承 诺, 以 及 供 应 商 自 身 的 服 务 承 诺 ; 其 它 承 诺 : 供 应 商 自 行 编 写, 内 容 包 括 货 物 ( 包 括 质 保 期 内 的 备 品 备 件 易 损 件 专 用 工 具 ) 的 安 装 调 试 培 训 技 术 支 持 保 修 期 限 及 验 收 后 的 维 修 服 务 措 施 等 ) 供 应 商 认 为 其 它 应 介 绍 或 提 交 的 技 术 资 料 和 文 件 12.5 唱 价 密 封 袋 为 方 便 唱 价, 请 供 应 商 另 外 准 备 一 式 两 份 报 价 一 览 表, 用 密 封 袋 单 独 密 封, 在 封 面 标 明 唱 价 密 封 袋, 封 口 处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 授 权 委 托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唱 价 密 封 袋 与 报 价 文 件 同 时 分 别 递 交 13. 报 价 文 件 格 式 13.1 报 价 文 件 包 括 本 须 知 第 12 条 中 规 定 的 内 容,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报 价 文 件 应 当 使 用 采 购 文 件 第 六 章 附 件 ( 报 价 文 件 格 式 ) 所 提 供 的 报 价 文 件 全 部 格 式 ( 可 以 相 同 格 式 扩 展 或 另 行 编 写, 但 不 得 删 减 内 容 或 与 本 须 知 14 条 的 内 容 相 悖 ) 14. 报 价 说 明 14.1 供 应 商 应 根 据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供 的 采 购 文 件 各 自 情 况 等 进 行 报 价 的 编 制, 报 价 应 包 括 采 购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内 容, 含 货 物 ( 包 括 质 保 期 内 的 备 品 备 件 易 损 件 专 用 工 具 等 ) 的 设 计 开 发 制 造 包 装 保 险 运 输 装 卸 安 装 调 试 验 收 培 训 售 后 服 务 及 技 术 支 持 等 相 关 服 务 的 所 有 费 用 供 应 商 应 充 分 考 虑 本 项 目 合 同 实 施 期 间 可 能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并 承 担 由 此 而 带 来 的 风 险 凡 供 应 商 在 报 价 中 未 列 明 但 又 为 本 项 目 所 必 备 的 内 容 或 遗 漏 项 目, 采 购 人 将 一 律 视 为 已 包 括 在 其 报 价 中, 在 合 同 执 行 中 将 不 予 考 虑 14.2 本 次 询 价 采 购 各 供 应 商 只 有 一 次 报 价 的 机 会 ; 但 最 低 报 价 不 是 中 标 的 唯 一 因 素, 供 应 商 所 报 方 案 应 符 合 采 购 文 件 的 要 求 和 规 定 14.3 本 次 采 购 只 允 许 各 供 应 商 报 一 种 方 案, 其 余 方 案 不 予 接 受 14.4 最 低 报 价 不 是 中 标 的 唯 一 因 素, 供 应 商 所 报 方 案 产 品 的 质 量 和 服 务 等 须 符 合 采 购 文 件 的 要 求 和 规 定 14.5 开 标 时, 如 果 报 价 文 件 中 的 报 价 一 览 表 内 容 与 报 价 文 件 中 明 细 表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以 报 价 一 览 表 为 准 唱 标 密 封 袋 内 报 价 一 览 表 与 正 本 不 一 致 的, 以 正 本 第 11 页 共 50 页

13 为 准 14.6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总 价 金 额 与 按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单 价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应 以 总 价 为 准, 并 修 改 单 价 ; 对 不 同 文 字 文 本 报 价 文 件 的 解 释 发 生 异 议 的,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按 上 述 修 正 错 误 的 原 则 及 方 法 调 整 或 修 正 报 价 文 件 的 报 价, 供 应 商 同 意 后, 调 整 后 的 报 价 对 供 应 商 起 约 束 作 用 如 果 采 购 人 不 接 受 修 正 后 的 报 价, 则 其 报 价 将 被 拒 绝 14.7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询 价 小 组 发 现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或 个 别 单 价 明 显 高 于 或 低 于 其 他 报 价 的, 应 当 要 求 该 供 应 商 做 出 说 明, 其 说 明 报 价 高 或 低 的 理 由 是 否 合 理, 须 经 询 价 小 组 2/3 以 上 ( 含 2/3) 的 评 委 认 定 ; 否 则, 询 价 小 组 据 此 对 其 做 出 无 效 报 价 的 处 理 15. 报 价 文 件 份 数 和 签 署 15.1 供 应 商 应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12 条 的 要 求, 准 备 一 式 四 份 报 价 文 件 ( 一 份 正 本 三 份 副 本 ), 每 份 报 价 文 件 须 清 楚 地 标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一 旦 正 本 和 副 本 不 符, 以 正 本 为 准 15.2 报 价 文 件 的 正 本 和 所 有 的 副 本 均 需 打 印 或 复 印, 需 签 字 处 由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盖 章 15.3 除 供 应 商 对 错 处 做 必 要 修 改 外, 报 价 文 件 不 得 行 间 插 字 涂 改 或 增 删, 如 有 修 改 错 漏 处, 必 须 由 报 价 文 件 签 署 人 签 字 / 盖 章 四 报 价 文 件 的 递 交 16. 报 价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 格 式 参 考 附 件 8) 16.1 供 应 商 应 将 报 价 文 件 正 本 和 所 有 副 本 用 密 封 袋 密 封 ( 可 密 封 在 一 个 包 装 袋 内 也 可 分 开 密 封 ), 并 在 封 口 启 封 处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 授 权 委 托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16.2 密 封 袋 上 应 注 明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及 请 勿 在 2016 年 05 月 06 日 14:00 时 之 前 启 封 的 字 样 16.3 密 封 袋 上 除 写 明 本 须 知 第 16.2 款 所 要 求 的 识 别 字 样 外, 还 应 写 明 供 应 商 名 称 地 址 和 邮 政 编 码, 以 便 本 须 知 第 19 条 情 况 发 生 时,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按 密 封 袋 上 标 明 的 供 应 商 地 址 将 报 价 文 件 原 封 退 回 16.4 如 果 报 价 文 件 未 按 本 须 知 第 16.1 款 16.2 款 要 求 装 订 和 加 写 标 记 及 密 封, 采 第 12 页 共 50 页

14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误 投 或 过 早 启 封 概 不 负 责 对 由 此 造 成 提 前 开 封 的 报 价 文 件,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有 权 予 以 拒 绝, 并 退 回 供 应 商 17. 报 价 文 件 的 提 交 17.1 供 应 商 应 按 采 购 文 件 第 一 章 询 价 采 购 公 告 中 规 定 的 地 点, 于 开 标 当 日 报 价 截 止 时 间 前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交 报 价 文 件 18. 报 价 截 止 时 间 18.1 报 价 截 止 时 间 见 采 购 文 件 第 一 章 询 价 采 购 公 告 18.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以 按 本 须 知 第 10 条 规 定, 通 过 修 改 采 购 文 件 自 行 决 定 酌 情 延 长 报 价 截 止 时 间 在 此 情 况 下, 采 购 文 件 领 取 者 和 供 应 商 的 所 有 权 利 和 义 务 以 及 供 应 商 受 制 约 的 报 价 截 止 时 间 均 应 以 延 长 后 新 的 报 价 截 止 时 间 为 准 18.3 到 报 价 截 止 时 间 止, 收 到 的 报 价 文 件 少 于 3 个 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依 法 重 新 组 织 采 购 ; 有 特 殊 情 况 的, 根 据 国 家 山 东 省 日 照 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等,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采 购 活 动 可 继 续 进 行 19. 迟 交 的 报 价 文 件 19.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拒 绝 并 原 封 退 回 在 其 规 定 的 报 价 截 止 时 间 后 收 到 的 任 何 报 价 文 件 20. 报 价 文 件 的 补 充 修 改 和 撤 回 20.1 供 应 商 在 递 交 报 价 文 件 后, 在 规 定 的 报 价 截 止 时 间 前, 可 以 以 书 面 形 式 补 充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提 交 的 报 价 文 件,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修 改 或 撤 回 其 报 价 文 件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其 报 价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20.2 供 应 商 对 报 价 文 件 的 补 充 修 改, 应 按 本 须 知 第 15 条 的 规 定 进 行 编 制 和 签 署, 并 按 须 知 第 16 条 的 规 定 进 行 密 封 标 记, 同 时 还 应 在 封 套 上 加 注 修 改 字 样 修 改 文 件 同 样 必 须 在 开 标 当 日 报 价 截 止 时 间 前 提 交 给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20.3 在 报 价 截 止 时 间 至 采 购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报 价 有 效 期 期 满 之 间 的 这 段 时 间 内, 供 应 商 不 得 撤 回 其 报 价 文 件, 否 则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没 收 五 开 标 评 标 与 定 标 21. 开 标 一 般 规 定 21.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在 采 购 文 件 第 一 章 询 价 采 购 公 告 中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组 织 公 开 开 标 供 应 商 应 委 派 代 表 准 时 参 加, 参 加 开 标 的 代 表 须 签 名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21.2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20 条 规 定, 同 意 撤 回 的 报 价 文 件 将 不 予 开 封 第 13 页 共 50 页

15 21.3 开 标 时,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将 当 众 宣 读 每 份 报 价 文 件 中 报 价 一 览 表 的 主 要 内 容, 以 及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认 为 合 适 的 其 他 详 细 内 容 21.4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做 开 标 记 录, 开 标 记 录 包 括 按 本 须 知 第 21.3 款 规 定 在 开 标 时 宣 读 的 全 部 内 容 22. 招 标 采 购 中,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予 废 标 : 在 报 价 截 止 时 间 结 束 后 参 加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3 家, 符 合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3 家 或 者 对 采 购 文 件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3 家 的 出 现 影 响 采 购 公 正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均 超 过 采 购 预 算 的 因 重 大 变 故,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的 23. 询 价 小 组 23.1 开 标 后,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立 即 组 织 询 价 小 组 进 行 评 标 23.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根 据 本 项 目 的 特 点 依 法 组 建 询 价 小 组, 其 成 员 由 采 购 人 ( 采 购 代 表 人 须 经 单 位 法 人 代 表 书 面 授 权 并 不 得 担 任 询 价 小 组 组 长 或 主 要 负 责 人 ) 和 有 关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成 员 人 数 为 三 人 以 上 单 数 ; 其 中,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不 得 少 于 成 员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23.3 询 价 小 组 独 立 开 展 工 作, 负 责 审 议 所 有 报 价 文 件, 并 向 采 购 人 推 荐 成 交 供 应 商 23.4 询 价 小 组 将 对 供 应 商 的 商 业 技 术 秘 密 予 以 保 密 24. 评 标 过 程 的 保 密 性 24.1 公 开 开 标 后, 直 至 向 成 交 供 应 商 授 予 合 同 时 止, 凡 是 与 审 查 澄 清 评 价 和 比 较 报 价 的 有 关 资 料 以 及 授 标 建 议 等, 均 不 得 向 供 应 商 及 与 评 标 无 关 的 其 他 人 员 透 露 24.2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如 果 供 应 商 试 图 向 采 购 人 和 参 与 评 标 的 人 员 施 加 任 何 影 响, 都 将 会 导 致 其 报 价 被 拒 绝 25. 报 价 文 件 的 初 审 25.1 首 先 对 供 应 商 进 行 资 格 性 检 查, 如 发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其 报 价 将 被 拒 绝 : 逾 期 送 达 或 者 未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的 未 按 本 须 知 第 16.1 款 要 求 密 封 和 标 记 的 供 应 商 未 按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中 未 加 盖 供 应 商 单 位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中 法 定 代 表 人 未 签 字 / 印 章 ( 或 签 字 / 印 章 人 无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授 权 书 的 ) 第 14 页 共 50 页

16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文 件 或 资 格 资 质 证 明 文 件 未 提 供 或 不 符 合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的 未 经 财 政 部 门 核 准, 提 供 进 口 产 品 的 报 价 超 过 采 购 预 算 的 报 价 文 件 符 合 采 购 文 件 中 规 定 无 效 报 价 的 其 它 条 款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它 情 况 25.2 在 详 细 评 标 之 前, 询 价 小 组 将 从 报 价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 对 采 购 文 件 的 响 应 程 度 进 行 符 合 性 检 查 询 价 小 组 决 定 报 价 文 件 的 响 应 性 只 根 据 报 价 文 件 本 身 的 内 容, 而 不 寻 求 外 部 证 据 在 商 务 评 议 时, 如 发 现 供 应 商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询 价 小 组 对 其 做 出 无 效 报 价 的 处 理 : 供 应 商 所 报 的 交 货 期 质 保 期 付 款 方 式 不 响 应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的 报 价 文 件 未 按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编 制 或 关 键 内 容 字 迹 模 糊 无 法 辨 认 的 供 应 商 递 交 两 份 或 多 份 内 容 不 同 的 报 价 文 件, 或 在 一 份 报 价 文 件 中 对 同 一 采 购 项 目 有 两 个 或 多 个 报 价, 且 未 声 明 哪 一 个 有 效 ( 按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提 交 备 选 报 价 方 案 或 采 购 文 件 有 其 它 说 明 的 除 外 ) 供 应 商 业 绩 不 满 足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的 或 售 后 服 务 有 不 良 记 录 的 报 价 有 效 期 不 足 的 公 开 唱 价 后, 供 应 商 撤 回 报 价 退 出 评 标 的 供 应 商 相 互 串 通 报 价 的 妨 碍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或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合 法 权 益 供 应 商 向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询 价 小 组 提 供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报 价 文 件 符 合 采 购 文 件 中 规 定 无 效 报 价 的 其 它 商 务 条 款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它 情 况 在 技 术 评 议 时, 如 发 现 供 应 商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询 价 小 组 对 其 做 出 无 效 报 价 的 处 理 : 报 价 文 件 技 术 规 格 中 一 般 参 数 超 出 允 许 偏 离 的 最 大 范 围 或 最 高 项 数 的 报 价 文 件 技 术 规 格 中 的 响 应 与 事 实 不 符 或 虚 假 报 价 或 无 技 术 资 料 支 持 的 供 应 商 复 制 采 购 文 件 的 技 术 规 范 相 关 部 分 内 容 作 为 其 报 价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的 第 15 页 共 50 页

17 询 价 小 组 2/3 以 上 ( 含 2/3) 的 成 员 评 定 供 应 商 的 方 案 产 品 的 技 术 含 量 低 或 不 符 合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的 报 价 文 件 符 合 采 购 文 件 中 规 定 无 效 报 价 的 其 它 技 术 条 款 26. 报 价 文 件 的 澄 清 26.1 评 标 期 间, 为 有 助 于 对 报 价 文 件 的 审 查 评 价 和 比 较, 询 价 小 组 要 求 供 应 商 对 其 报 价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但 并 非 对 每 个 供 应 商 都 做 澄 清 要 求 26.2 接 到 询 价 小 组 澄 清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应 派 人 按 询 价 小 组 通 知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做 出 书 面 澄 清, 书 面 澄 清 的 内 容 须 由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并 作 为 报 价 文 件 的 补 充 部 分 26.3 接 到 询 价 小 组 澄 清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如 未 按 本 须 知 第 26.2 款 的 规 定 做 出 澄 清, 其 风 险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26.4 询 价 小 组 将 允 许 修 正 报 价 文 件 中 不 构 成 重 大 偏 离 的 微 小 的 非 正 规 的 不 一 致 的 或 不 规 则 的 地 方, 但 这 些 修 改 不 能 影 响 任 何 供 应 商 相 应 的 名 次 排 列 27. 报 价 文 件 的 评 价 和 比 较 27.1 询 价 小 组 将 按 照 本 须 知 第 25 条 的 规 定, 仅 对 合 格 的 供 应 商 进 行 评 价 和 比 较 27.2 本 次 采 购 实 行 询 价 采 购 方 式, 询 价 小 组 根 据 质 量 和 服 务 均 能 满 足 采 购 文 件 实 质 性 响 应 要 求 且 报 价 最 低 的 原 则,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同 时 将 结 果 通 知 所 有 参 加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28. 优 采 强 采 供 应 商 所 报 产 品 列 入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制 定 的 最 新 一 期 节 能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清 单 和 财 政 部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制 定 的 最 新 一 期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清 单 的 : 在 评 审 时, 对 节 能 环 保 产 品 分 别 给 予 价 格 扣 除, 扣 除 的 价 格 = 投 标 报 价 5% 节 能 环 保 产 品 价 格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所 占 比 例, 最 终 报 价 = 投 标 报 价 - 扣 除 的 价 格 ; 按 照 最 终 价 格 排 序 说 明 : 本 项 计 分 以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节 能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投 标 清 单 及 最 新 发 布 的 节 能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清 单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政 府 采 购 清 单 ( 复 印 件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为 准, 否 则 不 给 予 价 格 技 术 评 审 加 分 ; 供 应 商 所 填 写 的 内 容 必 须 真 实 可 靠, 如 有 虚 假 或 隐 瞒, 一 经 查 实 将 导 致 投 标 被 拒 绝 29. 小 微 企 业 29.1 对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的 价 格 给 予 6% 的 扣 除 ; 计 算 方 法 是 : 第 16 页 共 50 页

18 最 终 价 格 = 投 标 报 价 94%, 按 照 最 终 价 格 计 算 其 价 格 分 得 分 开 标 时, 供 应 商 须 提 供 相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证 明 文 件 原 件 和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原 件, 否 则 不 给 予 价 格 扣 除 30. 监 狱 企 业 30.1 对 监 狱 企 业 产 品 的 价 格 给 予 6% 的 扣 除 ; 计 算 方 法 是 : 最 终 价 格 = 投 标 报 价 94%, 按 照 最 终 价 格 计 算 其 价 格 分 得 分 开 标 时, 供 应 商 须 提 供 省 级 以 上 监 狱 管 理 局 戒 毒 管 理 局 ( 含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 出 具 的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 证 明 文 件 原 件, 否 则 不 给 予 价 格 扣 除 31. 供 应 商 有 前 述 三 款 组 合 情 形 的, 应 累 计 加 分 和 给 予 价 格 扣 除 六 合 同 的 授 予 32. 合 同 授 予 标 准 32.1 本 项 目 的 采 购 合 同 将 授 予 按 本 须 知 第 27 条 规 定 确 定 的 成 交 供 应 商 33. 采 购 人 拒 绝 投 标 报 价 的 权 利 33.1 采 购 人 不 承 诺 将 合 同 授 予 投 标 报 价 最 低 的 供 应 商 采 购 人 在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前, 有 权 依 据 询 价 小 组 的 评 标 报 告 拒 绝 不 合 格 的 投 标 报 价 供 应 商 已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无 息 退 还, 但 购 买 采 购 文 件 的 费 用 不 退 还 采 购 人 可 重 新 组 织 采 购 34. 成 交 通 知 书 34.1 在 报 价 有 效 期 期 满 之 前,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成 交 供 应 商, 确 认 其 报 价 已 被 接 受 ; 供 应 商 可 登 录 日 照 政 府 采 购 网 查 询 中 标 结 果 34.2 成 交 通 知 书 将 是 合 同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35. 签 订 合 同 35.1 成 交 供 应 商 应 按 成 交 通 知 书 指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采 购 文 件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文 件 及 澄 清 文 件 等, 均 为 签 订 合 同 的 依 据 36. 成 交 服 务 费 36.1 成 交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前, 中 标 人 需 向 代 理 机 构 缴 纳 中 标 服 务 费, 采 购 代 理 费 按 照 货 物 类 执 行 国 家 计 划 委 员 会 计 价 格 号 文 件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办 公 厅 发 改 办 价 格 号 文 件 发 改 价 格 [2011]534 号 文 件 规 定 的 收 费 标 准 以 及 规 定,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承 担 代 理 费 用 第 17 页 共 50 页

19 第 三 章 项 目 说 明 采 购 内 容 项 目 主 要 内 容 : 虎 山 卫 生 院 乡 镇 卫 生 院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体 检 自 动 采 集 系 统, 分 为 自 动 采 集 系 统 基 本 公 卫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生 化 采 集 系 统 条 码 打 印 系 统 技 术 参 数 要 求 说 明 ( 参 数 详 见 附 件 一 ) 供 应 商 产 品 技 术 参 数 中 的 指 标 号 条 款 必 须 满 足, 超 过 三 项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将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一 整 体 技 术 要 求, 所 提 供 的 系 统 分 为 自 动 采 集 系 统 基 本 公 卫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生 化 采 集 系 统 条 码 打 印 系 统 自 动 采 集 系 统 主 要 面 向 居 民 和 辅 助 居 民 体 检 的 基 层 卫 生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主 要 面 向 基 层 卫 生 机 构 的 管 理 人 员 和 卫 计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的 管 理 人 员, 并 辅 助 基 层 卫 生 机 构 的 工 作 人 员 补 充 完 善 居 民 健 康 档 案, 生 化 采 集 系 统 主 要 是 面 向 检 验 科 室 人 员, 对 居 民 生 化 的 检 验 项 目 进 行 分 析 1 系 统 结 构 需 采 用 三 层 (3-tier) 或 多 层 (N-tier) 设 计 模 型 ; 设 计 模 式 包 括 B/S 模 式 和 C/S+B/S 混 合 模 式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要 求 基 于 J2EE 平 台, 建 设 开 放 的 模 块 组 件 化 可 灵 活 扩 展 的 多 层 架 构 体 系, 系 统 可 同 时 支 持 集 中 部 署 和 分 布 式 部 署 的 要 求, 该 平 台 要 求 能 够 与 自 动 采 集 系 统 完 美 融 合 2 为 了 保 证 系 统 的 一 致 性,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自 动 采 集 系 统 基 本 公 卫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自 动 采 集 箱 需 同 一 公 司 自 主 研 发, 采 用 专 用 统 一 稳 定 的 系 统 版 本 与 配 套 设 备 进 行 数 据 交 互, 整 个 产 品 的 各 个 部 分 兼 容 性 良 好 ; 3 基 本 公 卫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软 件 需 要 有 完 善 的 对 外 接 口, 支 持 xml 与 json 格 式, 并 提 供 完 善 的 接 口 文 档 4 自 动 采 集 系 统 需 使 用 windows7 操 作 系 统, 数 据 库 要 求 采 用 Sqlite 数 据 库 并 增 加 数 据 库 加 密, 可 以 脱 网 使 用, 可 以 在 无 网 络 的 情 况 下 存 储 超 过 10 万 用 户 信 息 5 实 验 室 生 化 数 据 采 集 软 件 需 要 现 场 采 集 系 统 进 行 数 据 对 接, 自 动 将 检 测 数 据 与 居 民 基 本 体 检 数 据 进 行 匹 配, 形 成 完 整 档 案 6 居 民 通 过 体 检 设 备 检 测 完 后, 检 测 设 备 中 的 体 检 数 据 可 现 场 通 过 蓝 牙 或 串 口 方 第 18 页 共 50 页

20 式, 自 动 上 传 到 自 动 采 集 箱 中 的 自 动 采 集 系 统 中 无 须 任 何 的 手 工 录 入 数 据 处 理 和 接 口 程 序 处 理 7 自 动 采 集 系 统 中 的 数 据 可 在 线 同 步 到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中 8 针 对 每 一 套 自 动 采 集 系 统 需 要 有 相 应 的 注 册 管 理 功 能, 对 外 部 设 备 和 系 统 加 以 识 别, 并 且 通 过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设 置 用 户 的 账 号 密 码 以 及 操 作 权 限 等 9 自 动 采 集 系 统 软 件 须 有 对 应 的 软 件 著 作 权 证 明 10 投 标 企 业 须 现 场 演 示 软 件 系 统 和 硬 件 支 持 设 备 的 各 项 技 术 要 求 11 条 码 打 印 系 统 支 持 身 份 证 信 息 的 自 动 读 取 生 成 条 码 并 打 印 等 功 能 二 乡 镇 卫 生 院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体 检 自 动 采 集 系 统 1 登 录 检 测 : 系 统 在 登 录 进 去 之 后, 需 要 对 蓝 牙 设 备 网 络 连 接 身 份 证 读 卡 器 软 件 新 版 本 进 行 检 测, 并 提 示 是 否 准 备 就 绪 2 数 据 同 步 功 能 : 该 部 分 的 主 要 功 能 分 为 数 据 下 载 同 步 和 数 据 上 传 同 步, 在 用 户 第 一 次 使 用 或 者 更 换 使 用 地 点 使 用 该 系 统 的 时 候, 需 要 从 网 站 上 同 步 下 相 关 区 域 的 信 息, 以 保 证 数 据 为 当 地 最 新 数 据, 当 为 用 户 查 体 随 访 完 成 后, 需 要 将 该 数 据 上 传 到 服 务 器 中, 保 证 数 据 的 及 时 安 全 3 需 要 根 据 国 家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规 范 ( 最 新 要 求 ) 实 现 个 人 档 案 管 理 公 共 卫 生 健 康 查 体 公 共 卫 生 随 访 部 分 等 功 能, 现 场 采 集 的 数 据 可 自 动 写 入 相 应 的 数 据 部 分 内 4 打 印 功 能 打 印 部 分 可 以 针 对 用 户 的 所 有 档 案 按 照 国 家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规 范 ( 最 新 要 求 ) 格 式 要 求 进 行 打 印 工 作, 并 提 供 简 单 的 用 户 现 场 体 检 回 执 单 打 印 5. 外 部 设 备 数 据 采 集 功 能 : 需 要 支 持 设 备 蓝 牙 无 线 设 备 和 有 线 设 备 其 中 无 线 设 备 的 数 据 上 传 需 要 全 自 动 数 据 上 传, 当 设 备 检 测 完 成 后, 将 数 据 保 存 到 系 统 内, 提 供 给 用 户 使 用 6 支 持 Ftp/HTTP 方 式 进 行 数 据 传 输, 并 可 以 将 数 据 上 传 到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中, 并 可 以 对 上 传 后 的 数 据 库 文 件 进 行 校 验 7 自 动 采 集 系 统 支 持 接 入 Internet 自 动 远 程 升 级 ; 8 支 持 身 高 体 重 秤 血 糖 仪 耳 温 枪 血 氧 仪 血 压 仪 尿 液 分 析 仪 等 设 备, 需 要 支 持 设 备 的 无 线 蓝 牙 方 式 的 数 据 传 输 第 19 页 共 50 页

21 9 支 持 拍 照 功 能 并 将 照 片 上 传 至 后 台 三 区 县 级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1 服 务 器 环 境 使 用 Linux 操 作 系 统, 数 据 库 使 用 Oracle 11g,JAVA 使 用 主 流 稳 定 的 开 发 工 具 (Spring Struts Mybatis 等 ), 并 支 持 WebService 方 式 的 数 据 与 其 他 公 司 对 接 2 公 卫 管 理 系 统 同 时 面 向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基 层 业 务 机 构 和 社 区 居 民, 是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管 理 的 平 台, 是 基 层 业 务 机 构 工 作 的 平 台, 是 社 区 居 民 咨 询 的 平 台 3 公 卫 管 理 系 统 须 有 健 康 档 案 管 理 部 分 : 包 括 个 人 档 案 家 庭 档 案 区 域 健 康 档 案 等 数 据 4 公 卫 管 理 系 统 须 有 个 体 服 务 部 分 : 包 括 0-6 岁 儿 童 健 康 管 理 孕 产 妇 健 康 管 理 老 年 人 健 康 管 理 高 血 压 管 理 糖 尿 病 管 理 结 核 病 管 理 重 症 精 神 病 管 理 预 防 接 种 管 理 职 业 病 管 理 等 基 本 功 能 5 公 卫 管 理 系 统 需 要 有 群 体 服 务 部 分, 其 中 包 括 健 康 教 育 传 染 病 卫 生 监 督 协 管 等 工 作 6 公 卫 管 理 系 统 须 提 供 档 案 合 格 率 数 据 统 计 模 块 如 : 电 子 建 档 率 统 计 老 高 糖 人 员 管 理 人 群 血 糖 控 制 率 档 案 抽 取 下 次 随 访 统 计 等 功 能 7 公 卫 管 理 系 统 须 有 完 善 的 分 级 权 限 管 理 系 统, 并 对 相 关 的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权 限 分 级 8 公 卫 管 理 系 统 中 所 涉 及 的 表 格 说 明 等 格 式 需 要 与 国 家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规 范 ( 最 新 要 求 ) 档 案 表 格 相 同 9 公 卫 管 理 系 统 须 有 区 域 的 转 档 功 能 区 域 档 案 查 询 和 统 计 功 能, 区 域 业 务 处 理 功 能, 可 在 区 域 内 跨 机 构 随 访 等 10 公 卫 管 理 系 统 须 有 通 知 通 告 功 能, 方 便 区 卫 计 局 给 下 级 机 构 下 发 通 知 附 件 的 形 式 发 送 资 料 等 11 机 构 工 作 提 醒 功 能 : 在 管 理 人 登 录 系 统 之 后, 会 主 动 提 示 该 登 录 人 员 所 负 责 的 组 织 机 构 内, 逾 期 当 日 次 日, 以 及 本 周 的 相 关 业 务 的 工 作 提 醒, 包 括 在 指 定 时 间 段 的 体 检 人 次 以 及 重 点 人 群 的 随 访 人 次 12 个 人 干 预 提 醒 : 根 据 人 群 属 性, 自 动 提 醒 需 进 行 干 预 的 公 卫 业 务, 并 显 示 目 前 最 新 的 所 有 业 务 表 单 的 完 整 性 ( 缺 项 值 完 整 度 等 ), 以 提 醒 机 构 规 范 完 成 个 体 的 公 卫 服 务 表 单 第 20 页 共 50 页

22 13 考 核 提 醒 : 修 改 表 单 的 时 候, 表 单 内 容 根 据 字 体 颜 色 区 分 考 核 项, 方 便 管 理 人 员 查 看 考 核 项 的 完 成 情 况 14 自 动 体 检 数 据 上 传 提 醒 : 当 社 区 工 作 人 员 登 入 系 统 时, 系 统 会 自 动 提 示 今 天 自 动 采 集 体 检 设 备 传 入 多 少 数 据 工 作 人 员 也 可 以 进 行 传 入 信 息 的 统 计 查 看 修 改 等 操 作 15 统 计 分 析 : 可 以 按 照 各 个 模 块 进 行 统 计, 并 且 模 块 里 面 可 以 显 示 建 档 率 合 格 数 不 合 格 数 合 格 率 完 整 率 等 统 计 分 析 还 可 以 进 行 人 群 分 类 进 行 统 计, 一 般 人 群 重 点 人 群 患 病 人 群 等 统 计 分 析 可 以 从 上 级 逐 级 进 行 钻 取 查 询, 比 如 卫 生 局 可 以 钻 取 查 看 卫 生 机 构 详 细 的 建 档 数 据 等 16 刷 居 民 身 份 证 自 动 建 档 和 审 核 功 能 : 可 通 过 身 份 证 读 卡 器, 刷 居 民 身 份 证 自 动 建 档 及 刷 身 份 证 审 核 档 案 功 能, 建 档 时 刷 身 份 证, 如 果 系 统 内 未 有 该 身 份 证 持 有 人 相 关 档 案 则 跳 入 新 建 个 人 基 本 信 息 页 面, 若 系 统 已 存 在 该 身 份 证 持 有 人 相 关 档 案 则 跳 入 修 改 个 人 基 本 信 息 页 面 操 作 用 户 随 访 时, 会 通 过 身 份 证 刷 卡 器 查 询 该 身 份 证 持 有 人 在 系 统 中 的 随 访 信 息 并 跳 入 相 应 的 随 访 页 面 17 居 民 个 人 档 案 需 要 显 示 居 民 现 场 拍 摄 的 人 像 照 片 四 公 共 卫 生 实 验 室 生 化 项 目 采 集 系 统 1 生 化 项 目 采 集 系 统 支 持 血 细 胞 分 析 仪 的 数 据 采 集 2 可 在 系 统 中 录 入 居 民 基 本 信 息, 并 有 相 应 的 接 口 与 自 动 采 集 系 统 进 行 对 接, 采 集 系 统 可 以 将 对 接 的 数 据 与 实 际 数 据 进 行 结 合 形 成 完 整 档 案 3 生 化 项 目 采 集 系 统 需 要 有 项 目 管 理 数 据 打 印 等 基 本 功 能 第 21 页 共 50 页

23 附 件 一 : 技 术 支 持 要 求 自 动 采 集 系 统 必 须 要 支 持 如 下 规 格 硬 件, 并 实 现 相 应 功 能 名 称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1. 自 动 采 集 箱 将 心 率 血 糖 血 氧 饱 和 度 尿 常 规 耳 温 枪 等 设 备 以 及 二 代 身 份 证 通 过 终 端 软 件 实 现 一 体 化 整 合 的 临 床 检 测 设 备 2. 设 备 需 要 与 区 县 级 公 共 卫 生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紧 密 结 合 并 实 现 数 据 的 集 中 统 一 管 理 3. 需 使 用 固 态 硬 盘 存 储 器 ; 自 动 采 4. 内 置 键 盘. 集 箱 5. 内 置 公 安 部 认 证 的 二 代 居 民 身 份 证 识 别 器 ; 6. 输 入 输 出 接 口 方 面 需 内 置 至 少 1 个 10 兆 /100 兆 自 适 应 网 络 适 配 器 至 少 1 个 外 接 串 口 至 少 2 个 USB 高 速 接 口 7. 中 标 后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培 训 教 材 及 培 训 师 资 ; 8. 供 应 商 应 现 场 搭 建 环 境 并 进 行 自 动 采 集 箱 整 机 运 行 操 作 演 示 ; 提 供 系 统 间 联 调 工 作, 确 保 数 据 互 联 互 通 ; 所 有 提 供 的 外 部 检 测 设 备, 需 内 置 蓝 牙 功 能, 并 和 采 集 终 端 进 行 数 据 交 互 终 端 要 求 屏 幕 19 寸 液 晶 显 示 器,cpu 性 能 不 低 于 Intel G3220, 内 存 不 低 于 2G, 公 共 卫 集 成 显 卡 生 实 验. 扫 码 枪 : 激 光 扫 码 枪, 光 源 类 型 : 激 光, 接 口 支 持 Usb,pc 键 盘 等 室 生 化 血 细 胞 分 析 仪 : 详 见 后 面 三 分 类 血 细 胞 分 析 仪 具 体 参 数 项 目 采 其 他 设 备 : 详 见 后 面 具 体 参 数 集 系 统. 设 备 所 配 系 统 可 支 持 数 据 上 传 到 公 共 卫 生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公 共 卫 生 自 动 采 集 系 统 数 量 ( 台 ) 1 1 公 卫 条 码 打 印 系 统 血 压 计 终 端 要 求 Windows 操 作 系 统, 外 置 USB 接 口, 内 置 30 万 像 素 以 上 摄 像 头, 待 机 时 间 不 小 于 2 小 时 条 码 打 印 机 : 直 接 热 敏 打 印 方 式, 分 辨 率 不 小 于 203dpi, 速 度 不 小 于 50mm/s, 打 印 宽 度 48mm 条 码 打 印 系 统 支 持 身 份 证 信 息 的 自 动 读 取 生 成 条 码 并 打 印 等 功 能 标 准 要 求 : 需 符 合 YY 标 准 数 据 传 输 : 具 备 测 量 结 果 数 据 传 输 功 能 血 压 测 量 测 量 范 围 :0-290mmHg 测 量 精 度 : 平 均 误 差 ±5mmHg 标 准 偏 差 8mmHg 之 内 测 量 分 辨 率 :1mmHg 过 压 保 护 : 要 求 提 供 独 立 的 过 压 保 护, 不 超 过 300mmHg 脉 率 测 量 1 1 第 22 页 共 50 页

24 名 称 血 糖 仪 温 度 计 血 氧 仪 超 声 波 身 高 体 重 秤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测 量 范 围 : 次 / 分 测 量 分 辨 率 :1bpm 寿 命 要 求 : 次 标 准 要 求 : 需 符 合 GB/T ,YY/T0466.1,YY 的 要 求 数 据 传 输 : 具 备 血 糖 检 测 结 果 数 据 传 输 功 能 准 确 度 : 4.2mmol/l( 75mg/dl), mmol/l(+-15mg/dl) > 4.2mmol/l( > 75m g/dl), +-20% 精 密 度 :<5.5mmol/l(<100mg/dl), SD<0.42mmol/l(<7.7mg/dl) 大 于 等 于 5.5mmol/l( 100mg/dl),CV<7.5% 测 试 范 围 :2.2mmol/l~27.8mmol/l(40mg/dl~500mg/dl) 测 试 时 间 : 25 秒 测 量 范 围 :35 42 摄 氏 度 测 量 误 差 :±0.3 分 辨 率 :0.1 数 据 传 输 : 具 备 测 量 结 果 数 据 传 输 功 能 测 量 方 式 : 红 外 额 温 枪 或 者 耳 温 枪 标 准 要 求 : 需 符 合 YY 国 家 标 准 数 据 传 输 : 具 备 测 量 结 果 数 据 传 输 功 能 血 氧 饱 和 度 测 量 范 围 :35%~100%; 测 量 误 差 : 当 血 氧 饱 和 度 的 测 量 范 围 70%~100%, 允 许 绝 对 误 差 ±2%; 小 于 70% 无 定 义 脉 搏 测 量 范 围 :30bpm-250bpm( 次 / 分 钟 ); 测 量 误 差 :±2bpm 或 ±2% 取 大 值 分 辨 率 : 血 氧 饱 和 度 为 1%, 脉 率 为 1bpm 报 警 功 能 : 具 备 低 血 氧 报 警 功 能 测 量 模 式 : 超 声 波 测 量 ( 带 温 度 补 偿 ) 测 量 范 围 : 身 高 :20cm-205cm 体 重 :5-200KG 测 量 精 度 : 身 高 :(±0.5cm) 体 重 :(±0.1kg) 电 源 电 压 :AC160V-250V,50HZ 通 讯 方 式 :RS232 整 机 净 重 : 30KG 测 速 : 480 人 / 小 时 数 量 ( 台 ) 第 23 页 共 50 页

25 名 称 尿 液 分 析 仪 三 分 类 血 细 胞 分 析 仪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测 试 项 目 : 白 细 胞 亚 硝 酸 盐 尿 胆 原 蛋 白 质 ph 值 红 细 胞 比 重 酮 体 胆 红 素 葡 萄 糖 维 生 素 C 反 应 时 间 : 60 秒 测 试 系 统 :LED 冷 光 源 测 试 速 度 : 60 样 本 / 小 时 ( 常 速 模 式 ) 存 储 容 量 : 1000 样 本 显 示 :LED 屏 上 传 方 式 : 蓝 牙 上 传 电 阻 抗 法 计 数, 氰 化 高 铁 血 红 蛋 白 法 及 无 氰 化 物 的 SFT 法 白 细 胞 三 分 群,23 项 参 数 ( 含 WBC RBC PLT 彩 色 直 方 图 ) 抗 凝 全 血 9.6L, 抗 凝 末 梢 血 9.6μ L, 预 稀 释 末 梢 血 20μ L 计 数 通 道 检 测 + 独 立 血 红 蛋 白 测 量 系 统, 可 连 续 24 小 时 开 机, 有 自 动 休 眠 与 唤 醒 功 能 中 文 Windows 彩 色 操 作 系 统, 图 形 化 按 钮, 支 持 鼠 标 操 作 测 试 速 度 : 60 样 本 / 小 时 仪 器 自 动 储 存 份 含 三 个 直 方 图 的 全 部 结 果 ( 中 文 报 告, 可 检 索 并 打 印 ) L-J 图 X 拔,X-B SD CV 三 种 测 量 模 式 各 自 独 立 的 人 工 校 准 自 动 校 准 校 准 物 校 准 及 新 鲜 血 样 样 WBC RBC HGB<0.5%,PLT<1% 性 能 指 标 : 精 度 (CV) 值 线 性 范 围 : WBC 2.0% *109 /L RBC 1.5% *1012/L HGB 1.5% 0-300g/L MCV 0.4% Fl PLT 4.0% 0-999*109 /L 8.4 寸 彩 色 液 晶 显 示 展,640*480 分 辨 率 新 生 儿 儿 童 成 年 人 成 年 男 通 用 及 三 种 自 定 义 共 八 种 支 持 多 快 速 中 文 输 入 多 种 医 患 信 息 : 包 括 姓 名 科 室 送 检 者 等 多 种 信 息 一 个 并 行 拉 口, 两 个 USB 接 口, 两 个 PS/2 接 口, 两 个 RS232 接 口 ( 支 持 联 网 ) 内 置 高 效 热 敏 打 印 机, 八 种 中 英 文 报 告 格 式 可 选 项, 并 可 选 配 多 种 外 置 打 印 机, 条 形 码 扫 描 器 数 量 ( 台 ) 1 1 第 24 页 共 50 页

26 名 称 12 导 联 心 电 图 机 全 数 字 超 声 诊 断 系 统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导 联 脱 落 自 动 检 测 : 具 有 导 联 脱 落 自 动 检 测 和 提 示 功 能 数 据 传 输 : 能 够 将 心 电 波 形 及 诊 断 结 果 进 行 远 程 传 输 采 样 率 : 1000Hz, 每 导 联 动 态 范 围 : ±2mv 灵 敏 度 选 择 : 5 mm/mv 10 mm/mv 20 mm/mv 误 差 均 小 于 ±5% 扫 描 速 度 : 5mm/s 10mm/s 25mm/s, 误 差 ±3% 时 间 常 数 : 3.2 秒 定 标 电 压 : 1mV±2% 电 极 : 支 持 能 反 复 使 用 的 非 贴 片 式 电 极 安 全 分 类 : CF 型 共 模 抑 制 比 : 121dB(AC 滤 波 开 启 ) 115dB(AC 滤 波 关 闭 ) 输 入 阻 抗 : 50MΩ 电 极 极 化 电 压 : ±600 mv 频 率 响 应 : 0.05 Hz~150 Hz (+0.4dB ~ -3.0dB) 系 统 噪 声 : 12.5uVp-p 心 率 检 测 : 测 量 范 围 : 30bpm~300bpm 测 量 精 度 : 1BPM 显 示 模 式 :B B+B B+M 4B M 型 显 示 倍 率 :16 档 无 级 放 大 局 部 放 大 : 可 实 时 局 部 2 倍 放 大 动 态 范 围 : dB 可 调 聚 焦 : 四 段 动 态 电 子 聚 焦 可 选 前 处 理 : 可 变 孔 径, 动 态 变 迹 动 态 滤 波 等 后 处 理 :8 种 γ 校 正 行 相 关 帧 相 关 点 线 相 关 线 性 内 插 数 字 时 空 滤 波 数 字 勾 边 增 强 变 频 : 具 有 2.5MHz/3.5MHz/5.0MHz 三 种 变 频 接 收 测 量 : 距 离 周 长 面 积 心 率 孕 周 (BPD GS CRL FL AC) 及 预 产 期 重 量 等 注 释 功 能 :(1) 医 院 名 称 医 生 患 者 姓 名 年 龄 性 别 病 例 编 号 (2)40 种 带 有 探 头 位 置 的 体 位 标 记 (3) 全 屏 幕 字 符 注 释 (4) 实 时 时 钟 显 示 穿 刺 引 导 :B 型 图 像 具 有 穿 刺 引 导 线 显 示 功 能 增 益 控 制 :8 段 TGC 总 增 益 分 别 可 调 图 像 极 性 : 左 / 右 翻 转 黑 / 白 翻 转 上 / 下 翻 转 数 量 ( 台 ) 1 1 第 25 页 共 50 页

27 名 称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电 影 回 放 : 实 时 显 示 时 连 续 256 幅 循 环 存 储 图 像 回 放 : 可 连 续 回 放 或 逐 同 查 看 永 久 存 储 : 32 帧 输 出 接 口 :(1) 具 有 梯 形 下 载 接 口 (2)PAL 视 频 输 出, 可 配 接 PAL 制 显 示 器 视 频 图 像 记 录 仪 图 像 工 作 站 等 (3) 可 扩 展 USB 接 口 扩 展 功 能 : 可 配 接 多 种 探 头 键 盘 : 硅 胶 键 盘 数 量 ( 台 ) 标 配 3.5MHz 变 频 凸 阵 探 头 一 只 可 选 配 可 选 配 分 体 台 车 视 频 打 印 机 穿 刺 架 等 第 26 页 共 50 页

28 第 四 章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1. 定 义 本 合 同 中 的 下 列 术 语 应 解 释 为 : 1.1 甲 方 系 指 本 项 目 的 采 购 人 1.2 乙 方 系 指 本 项 目 的 成 交 供 应 商 1.3 合 同 系 指 甲 乙 双 方 签 署 的 合 同 格 式 中 载 明 的 甲 乙 双 方 所 达 成 的 协 议, 包 括 所 有 的 附 件 附 录 和 构 成 合 同 的 所 有 文 件 1.4 合 同 价 系 指 根 据 合 同 规 定, 乙 方 正 确 地 完 全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后 甲 方 应 支 付 给 乙 方 的 价 格 1.5 货 物 系 指 乙 方 根 据 合 同 规 定 须 向 甲 方 提 供 的 一 切 设 备 材 料 备 品 备 件 和 / 或 其 它 材 料 1.6 服 务 系 指 根 据 合 同 规 定 乙 方 承 担 与 供 货 有 关 的 辅 助 服 务, 如 安 装 调 试 提 供 技 术 援 助 培 训 和 合 同 中 规 定 乙 方 应 承 当 的 其 它 义 务 1.7 现 场 系 指 合 同 项 下 货 物 将 要 进 行 安 装 和 运 行 的 地 点 1.8 验 收 系 指 合 同 双 方 根 据 规 定 的 程 序 和 条 件 确 认 合 同 项 下 的 货 物 符 合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2. 适 用 性 2.1 本 合 同 条 款 适 用 于 没 有 被 本 合 同 其 它 部 分 所 取 代 的 范 围 3. 原 产 地 3.1 本 合 同 项 下 所 提 供 的 货 物 及 服 务 均 可 来 自 所 有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在 合 同 格 式 中 有 进 一 步 的 说 明 3.2 本 条 所 述 的 原 产 地 系 指 货 物 开 采 生 长 生 产 地 或 提 供 货 物 的 来 源 地 经 过 制 造 加 工 的 产 品 或 经 过 实 质 上 组 装 主 要 元 部 件 而 形 成 的 产 品 均 可 称 为 货 物, 商 业 上 公 认 的 新 产 品 是 指 在 基 本 特 征 目 的 或 功 能 上 与 原 部 件 有 实 质 性 区 别 的 产 品 3.3 货 物 和 服 务 的 原 产 地 有 别 于 乙 方 的 国 籍 4. 技 术 规 格 和 要 求 4.1 详 见 本 项 目 采 购 文 件 技 术 要 求 部 分 5. 专 利 权 5.1 乙 方 应 保 证 甲 方 在 其 本 国 使 用 该 货 物 或 货 物 的 任 何 一 部 分 时 免 受 第 三 方 提 出 的 侵 犯 第 27 页 共 50 页

29 其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或 工 业 设 计 权 的 起 诉 如 果 任 何 第 三 方 对 此 提 出 起 诉, 乙 方 应 负 责 与 之 交 涉 并 承 担 可 能 发 生 的 一 切 法 律 及 经 济 损 失 6. 包 装 6.1 乙 方 应 提 供 货 物 运 至 合 同 规 定 的 最 终 目 的 地 所 需 要 的 包 装, 以 防 止 货 物 在 运 转 中 损 坏 或 变 质 这 类 包 装 应 采 取 防 潮 防 晒 防 锈 防 腐 蚀 防 震 动 及 防 止 其 它 损 坏 的 必 要 措 施, 从 而 保 护 货 物 能 够 经 受 多 次 搬 运 装 卸 及 远 洋 和 内 陆 的 长 途 运 输 乙 方 应 承 担 由 于 其 包 装 或 其 保 护 措 施 不 妥 而 引 起 货 物 锈 蚀 损 坏 和 丢 失 的 任 何 损 失 的 责 任 或 费 用 6.2 每 件 包 装 箱 内 应 附 一 份 详 细 装 箱 单 和 质 量 合 格 证 7. 运 输 标 志 7.1 乙 方 在 每 一 包 装 箱 的 四 侧 用 不 褪 色 的 油 漆 以 醒 目 的 中 文 字 样 作 出 下 列 标 志 : 收 货 人 合 同 号 装 运 标 志 收 货 人 代 号 目 的 地 货 物 名 称 品 目 号 和 箱 号 毛 重 / 净 重 ( 公 斤 ) 尺 寸 :( 长 宽 高, 以 厘 米 计 ) 7.2 如 果 货 物 单 件 重 量 在 2 吨 或 2 吨 以 上, 或 者 超 过 12 米 长 2.7 米 宽 和 3 米 高, 乙 方 应 在 每 件 包 装 箱 的 两 侧 用 中 文 和 适 当 的 运 输 标 记, 标 明 重 心 和 吊 装 点, 以 便 装 卸 和 搬 运 根 据 货 物 的 特 点 和 运 输 的 不 同 要 求, 乙 方 应 在 包 装 箱 上 清 楚 地 标 有 小 心 轻 放 防 潮 勿 倒 置 易 燃 等 字 样 和 其 它 适 当 的 标 志 8. 运 输 条 款 8.1 交 货 方 式 一 般 为 下 列 其 中 的 一 种 : 现 场 交 货 : 乙 方 负 责 办 理 运 输 和 保 险, 将 货 物 运 抵 现 场 有 关 运 输 和 保 险 以 及 相 关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所 有 货 物 运 抵 现 场, 由 甲 方 出 具 的 收 货 证 明 上 的 日 期 为 最 终 交 货 期 工 厂 交 货 : 由 乙 方 负 责 办 理 运 输 和 保 险 事 宜 有 关 运 输 和 保 险 以 及 相 关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运 输 部 门 出 具 的 收 据 上 的 日 期 为 最 终 交 货 期 第 28 页 共 50 页

30 8.1.3 甲 方 自 提 货 物 : 由 甲 方 在 合 同 规 定 的 地 点 自 行 办 理 提 货 提 单 上 的 日 期 为 最 终 交 货 期 8.2 乙 方 应 在 合 同 规 定 的 装 运 期 前 15 天, 以 电 传 或 传 真 的 通 知 甲 方 合 同 号 品 名 数 量 箱 数 ; 总 毛 重 总 体 积 以 及 在 装 运 港 备 妥 待 装 的 日 期 同 时, 乙 方 需 邮 寄 甲 方 详 细 清 单 一 式 五 份 内 容 包 括 合 同 号 品 名 规 格 数 量 每 个 包 装 箱 的 重 量 和 体 积 单 价 总 价 装 运 港 及 货 物 在 运 输 和 存 储 过 程 中 的 注 意 事 项 8.3 乙 方 须 安 排 内 陆 运 输 保 险 并 承 担 运 费 保 费 以 及 相 关 费 用 8.4 乙 方 装 运 货 物 的 数 量 和 重 量 不 得 超 过 合 同 的 规 定, 否 则 甲 方 对 超 过 部 分 的 费 用 不 予 承 担, 乙 方 将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8.5 乙 方 需 在 货 物 装 船 后 24 小 时 内, 以 电 传 或 传 真 通 知 甲 方 合 同 号 品 名 数 量 毛 重 体 积 发 票 价 格 船 名 以 及 启 运 日 期 如 果 货 物 单 件 重 量 在 2 吨 或 2 吨 以 上, 或 者 超 过 12 米 长 2.7 米 宽 和 3 米 高, 乙 方 需 通 知 甲 方 每 个 包 装 箱 的 体 积 如 有 任 何 易 燃 易 爆 等 危 险 品, 也 需 要 说 明 9. 保 险 9.1 由 乙 方 办 理 以 甲 方 为 受 益 人 的 货 物 一 切 险, 投 保 金 额 为 货 物 价 格 的 110%, 保 险 保 至 项 目 最 终 交 货 地 点 10. 付 款 方 式 ( 见 本 项 目 采 购 文 件 合 同 特 殊 条 款 ) 11. 技 术 资 料 合 同 项 下 技 术 资 料 将 以 下 列 方 式 交 付 : 11.1 合 同 生 效 后 15 天 之 内, 乙 方 应 将 每 台 设 备 和 仪 器 的 中 文 技 术 资 料 一 套, 如 目 录 索 引 图 纸 技 术 说 明 书 操 作 手 册 使 用 指 南 维 修 指 南 和 / 或 服 务 手 册 和 示 意 图 寄 给 甲 方 11.2 另 外 一 套 完 整 的 上 述 资 料 应 包 装 好 随 同 每 批 货 物 一 起 发 运 11.3 如 果 甲 方 确 认 乙 方 提 供 的 技 术 不 完 整 或 在 运 输 过 程 中 丢 失, 乙 方 将 在 收 到 甲 方 通 知 后 3 天 内 将 这 些 资 料 免 费 寄 给 甲 方 12. 价 格 12.1 合 同 总 价 与 报 价 总 价 应 一 致 ; 若 不 一 致, 以 低 价 为 准 13. 质 量 保 证 和 验 收 13.1 乙 方 应 保 证 所 供 货 物 是 全 新 未 使 用 过 的, 是 最 新 或 最 流 行 型 号 和 用 一 流 的 工 艺 和 最 佳 材 料 制 造 而 成 的, 并 完 全 符 合 合 同 规 定 的 质 量 规 格 和 性 能 的 要 求 在 货 物 最 终 验 第 29 页 共 50 页

31 收 合 格 后 的 质 量 保 证 期 内, 乙 方 应 对 由 于 设 计 工 艺 或 材 料 的 缺 陷 而 发 生 的 任 何 不 足 或 故 障 负 责 13.2 根 据 甲 方 按 检 验 标 准 自 己 检 验 结 果 或 当 地 质 检 部 门 检 验 结 果, 或 者 在 质 量 保 证 期 内, 如 果 货 物 的 数 量 质 量 或 规 格 与 合 同 不 符, 或 证 实 货 物 是 有 缺 陷 的, 包 括 潜 在 的 缺 陷 或 使 用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材 料 等, 甲 方 应 尽 快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乙 方, 提 出 本 保 证 下 的 索 赔 13.3 乙 方 在 收 到 通 知 后 按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应 免 费 维 修 或 更 换 有 缺 陷 的 货 物 或 部 件 13.4 如 果 乙 方 在 收 到 通 知 后 按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没 有 弥 补 缺 陷, 甲 方 可 采 取 必 要 的 补 救 措 施, 但 其 风 险 和 费 用 将 由 乙 方 承 担, 甲 方 根 据 合 同 规 定 对 乙 方 行 使 的 其 它 权 利 不 受 影 响 13.5 货 物 最 终 验 收 合 格 后, 由 甲 方 和 乙 方 出 具 最 终 验 收 报 告 但 该 报 告 不 能 免 除 乙 方 对 由 于 设 计 工 艺 或 材 料 的 缺 陷 而 产 生 的 故 障 或 质 量 问 题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14. 检 验 14.1 在 交 货 前, 供 应 商 应 对 货 物 的 质 量 规 格 性 能 数 量 / 重 量 等 进 行 精 确 全 面 的 检 验, 并 出 具 一 份 证 明 货 物 符 合 合 同 规 定 的 证 明 书 该 证 明 书 将 成 为 向 甲 方 要 求 付 款 的 单 据 不 可 分 割 的 组 成 部 分 但 对 于 合 同 货 物 的 质 量 规 格 性 能 数 量 / 重 量 来 说, 不 能 成 为 最 终 检 验 证 明 供 应 商 所 做 检 验 的 详 细 情 况 和 结 果 必 须 写 出 报 告, 该 报 告 应 附 在 证 明 书 中 14.2 货 物 运 抵 现 场 后, 甲 方 将 对 货 物 的 质 量 规 格 数 量 / 重 量 等 进 行 检 验, 并 出 具 检 验 证 明 书 如 发 现 规 格 和 数 量 或 两 者 都 与 合 同 不 符, 无 论 什 么 理 由, 证 明 货 物 有 缺 陷, 包 括 潜 在 缺 陷, 或 用 了 不 合 适 的 材 料, 甲 方 有 权 在 货 物 运 抵 现 场 后 90 天 内, 根 据 甲 方 按 检 验 标 准 自 己 检 验 结 果 或 当 地 质 检 部 门 出 具 的 检 验 报 告 向 乙 方 提 出 索 赔, 除 责 任 由 保 险 公 司 或 运 输 部 门 承 担 的 除 外 14.3 如 果 货 物 的 质 量 和 规 格 与 合 同 不 符, 或 在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的 质 量 保 证 期 内 证 实 货 物 是 有 缺 陷 的, 包 括 潜 在 缺 陷 或 使 用 了 不 合 适 的 材 料, 甲 方 将 有 权 按 检 验 标 准 自 己 检 验 结 果 或 当 地 质 检 部 门 出 具 的 检 验 报 告 向 乙 方 提 出 索 赔 14.4 甲 方 有 权 提 出 在 货 物 制 造 过 程 中 派 人 到 制 造 厂 进 行 监 督, 乙 方 有 义 务 为 甲 方 监 造 人 提 供 方 便 14.5 制 造 厂 对 所 供 货 物 进 行 机 械 实 验 和 性 能 实 验 时, 必 须 提 前 通 知 甲 方 15. 索 赔 第 30 页 共 50 页

32 15.1 除 责 任 应 由 保 险 公 司 或 运 输 部 门 承 担 的 之 外, 甲 方 有 权 根 据 甲 方 按 检 验 标 准 自 己 检 验 的 结 果 或 当 地 质 检 部 门 出 具 的 质 检 证 书 向 乙 方 提 出 索 赔 15.2 如 果 乙 方 对 甲 方 根 据 合 同 第 13 条 和 第 14 条 的 规 定 向 乙 方 提 出 质 量 不 符 和 索 赔 要 求 负 有 责 任 时, 乙 方 须 经 甲 方 同 意 按 以 下 一 个 或 多 个 综 合 的 方 法 来 处 理 该 项 索 赔 : 同 意 拒 收 货 物 并 用 合 同 规 定 的 相 同 货 币 归 还 拒 收 货 物 部 分 的 货 款, 并 应 承 担 与 此 相 关 的 所 有 直 接 损 失 和 费 用, 包 括 由 此 产 生 的 利 息 银 行 费 用 运 费 保 险 费 检 验 费 储 存 费 装 卸 费 以 及 其 它 所 有 保 管 和 维 修 被 拒 收 货 物 所 必 需 的 费 用 根 据 货 物 劣 质 损 坏 程 度 及 甲 方 所 受 损 失 的 范 围 降 低 货 物 的 价 格 将 不 符 部 分 换 成 与 合 同 规 定 的 规 格 质 量 性 能 相 符 的 新 部 件, 乙 方 应 承 担 甲 方 所 承 受 的 一 切 费 用 和 损 失 由 乙 方 自 费 派 出 技 术 人 员 对 货 物 的 不 符 和 有 缺 陷 部 分 进 行 修 理, 如 乙 方 不 能 派 出 技 术 人 员 时, 甲 方 有 权 代 为 修 理, 由 此 产 生 费 用 应 由 乙 方 承 担 15.3 对 于 上 述 索 赔 如 果 甲 方 在 发 出 索 赔 通 知 后 10 天 内, 乙 方 未 作 答 复, 应 视 为 乙 方 接 受 了 甲 方 的 索 赔 要 求 如 乙 方 在 甲 方 发 出 索 赔 通 知 后 10 天 内 或 甲 方 同 意 的 更 长 时 间 内, 未 能 按 照 本 合 同 第 15.2 条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种 方 法 解 决 索 赔 事 宜, 甲 方 将 从 货 款 或 乙 方 交 纳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中 扣 出 索 赔 金 额 如 果 这 些 金 额 不 足 以 补 偿 索 赔 金 额, 甲 方 有 权 向 乙 方 提 出 不 足 部 分 补 偿 16. 延 期 交 货 16.1 在 履 约 合 同 过 程 中, 如 果 乙 方 遇 到 不 能 按 时 交 货 和 提 供 服 务 的 情 况,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不 能 按 时 交 货 的 理 由 延 误 时 间 通 知 甲 方 甲 方 在 收 到 乙 方 通 知 后, 应 进 行 分 析, 如 同 意, 可 通 过 修 改 合 同, 酌 情 延 长 交 货 时 间 16.2 如 果 乙 方 毫 无 理 由 地 拖 延 交 货, 将 受 到 以 下 制 裁 : 扣 除 相 应 额 度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或 履 约 保 证 金 加 收 迟 交 罚 款 和 / 或 终 止 合 同 17. 违 约 赔 偿 17.1 除 了 甲 方 同 意 延 期 或 本 合 同 第 18 条 规 定 外, 如 果 乙 方 没 有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交 货 和 提 供 服 务, 甲 方 可 从 货 款 或 乙 方 交 纳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或 履 约 保 证 金 中 扣 除 迟 交 罚 款 迟 交 罚 款 按 7 天 1% 计 算, 不 足 7 天 亦 按 7 天 计 算 如 延 期 交 货 超 过 30 天, 甲 方 有 权 撤 销 合 同 尽 管 该 合 同 已 撤 销, 乙 方 仍 应 毫 不 迟 延 地 支 付 前 面 所 说 的 罚 金 乙 方 支 付 的 罚 金 总 额 度 将 不 超 过 合 同 总 价 的 10% 18. 不 可 抗 力 第 31 页 共 50 页

33 18.1 本 条 所 述 的 不 可 抗 力 系 指 那 些 合 同 双 方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无 法 控 制 不 可 预 见 的 事 件, 这 些 事 件 包 括 : 战 争 严 重 火 灾 水 灾 台 风 和 地 震 以 及 其 它 经 双 方 同 意 属 于 不 可 抗 力 的 事 故 如 果 合 同 双 方 中 任 何 一 方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合 同 履 行 受 阻 时, 履 行 合 同 的 期 限 应 予 延 长, 延 长 的 期 限 应 相 当 于 事 故 所 影 响 的 时 间 18.2 受 事 故 影 响 的 一 方 应 在 不 可 抗 力 的 事 故 发 生 后 尽 快 以 电 报 电 传 传 真 或 电 子 邮 件 通 知 另 一 方, 并 在 事 故 发 生 后 4 天 内, 将 有 关 部 门 出 具 的 证 明 文 件 用 特 快 专 递 寄 给 或 送 给 另 一 方 如 果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时 间 延 续 120 天 以 上 的, 双 方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达 成 进 一 步 履 行 合 同 的 协 议 19. 税 费 19.1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现 行 税 法 对 甲 方 征 收 的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税 费 均 由 甲 方 负 担 19.2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现 行 税 法 对 乙 方 征 收 的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税 费 均 由 乙 方 负 担 19.3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外 发 生 的 与 本 合 同 执 行 有 关 的 一 切 税 费 均 由 乙 方 负 担 20. 履 约 保 证 金 ( 待 定 ) 21. 仲 裁 21.1 甲 乙 双 方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在 执 行 合 同 中 所 发 生 的 或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端, 如 果 协 商 仍 得 不 到 解 决,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规 定 提 交 调 解 和 仲 裁 21.2 仲 裁 裁 决 应 为 终 裁 决, 对 双 方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21.3 仲 裁 费 除 仲 裁 机 构 另 有 裁 决 外 应 由 败 诉 方 负 担 21.4 在 仲 裁 期 间, 除 正 在 进 行 的 部 分 外, 本 合 同 其 它 部 分 仍 可 继 续 执 行 22. 违 约 终 止 合 同 22.1 在 甲 方 对 乙 方 违 约 而 采 取 的 任 何 补 救 措 施 不 受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甲 方 可 向 乙 方 发 出 书 面 违 约 通 知 书, 提 出 终 止 部 分 或 全 部 合 同 : 如 果 乙 方 未 能 在 合 同 规 定 的 期 限 或 甲 方 同 意 延 长 的 期 限 内 提 供 全 部 或 部 分 货 物 如 果 乙 方 未 能 履 行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它 义 务, 乙 方 在 收 到 甲 方 发 出 的 违 约 通 知 后 30 天 内, 或 经 甲 方 书 面 认 可 延 长 的 时 间 内 未 能 纠 正 其 过 失 22.2 在 上 述 情 况 下, 并 不 影 响 甲 方 向 乙 方 提 出 索 赔 第 32 页 共 50 页

34 22.3 如 果 甲 方 根 据 上 述 第 22.1 条 规 定, 终 止 了 全 部 或 部 分 合 同, 甲 方 可 以 依 其 认 为 适 当 的 条 件 和 方 法 购 买 与 未 交 货 物 类 似 的 货 物, 乙 方 应 对 购 买 类 似 的 货 物 所 超 出 的 费 用 负 责 但 是, 乙 方 还 应 继 续 执 行 合 同 中 未 终 止 的 部 分 23. 破 产 终 止 的 合 同 23.1 如 果 乙 方 破 产 或 无 清 偿 能 力, 甲 方 可 在 任 何 时 候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乙 方 终 止 合 同 而 不 给 乙 方 补 偿 该 终 止 合 同 将 不 损 害 或 影 响 甲 方 已 经 采 取 或 将 要 采 取 的 任 何 行 动 或 补 救 措 施 的 权 利 24. 变 更 指 令 24.1 甲 方 可 以 在 任 何 时 候 书 面 向 乙 方 发 出 指 令, 在 本 合 同 的 一 般 范 围 内 变 更 下 述 一 项 或 几 项 : 本 合 同 项 下 提 供 的 货 物 是 专 为 甲 方 制 造 时, 变 更 图 纸 设 计 或 规 格 ; 运 输 或 包 装 的 方 法 ; 交 货 地 点 ; 和 / 或 乙 方 提 供 的 服 务 如 果 上 述 变 更 使 乙 方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的 费 用 或 时 间 增 加 或 减 少, 合 同 价 或 交 货 时 间 或 两 者 将 进 行 等 量 调 整, 同 时 相 应 修 改 合 同 乙 方 根 据 本 条 进 行 调 整 的 要 求 必 须 在 收 到 甲 方 的 变 更 指 令 后 15 天 内 提 出 25. 转 让 和 分 包 25.1 未 经 甲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乙 方 不 得 部 分 转 让 或 全 部 转 让 其 应 履 行 的 合 同 义 务 25.2 如 报 价 文 件 中 没 有 明 确 分 包 合 同, 乙 方 应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其 在 本 合 同 中 将 分 包 的 全 部 分 包 合 同, 无 论 在 原 报 价 文 件 中 还 是 后 来 发 生 的 分 包 通 知 均 不 能 解 除 乙 方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26. 合 同 修 改 26.1 欲 对 合 同 条 款 进 行 任 何 改 动, 均 须 由 甲 乙 双 方 签 署 书 面 的 合 同 修 改 书 27. 通 知 27.1 本 合 同 任 何 一 方 给 另 一 方 的 通 知, 都 应 以 书 面 或 传 真 电 报 的 形 式 发 送, 另 一 方 面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确 认 发 送 到 对 方 的 明 确 的 地 址 28. 计 量 单 位 28.1 除 技 术 规 范 中 另 有 规 定 外, 计 量 单 位 均 使 用 国 家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29. 主 导 语 言 第 33 页 共 50 页

35 29.1 本 合 同 应 用 中 文 书 写 30. 适 用 法 律 30.1 本 合 同 应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法 律 进 行 解 释 31. 合 同 生 效 及 其 它 31.1 合 同 应 在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开 始 生 效 31.2 本 合 同 一 式 六 份, 以 中 文 书 写,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二 份, 政 府 采 购 办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各 执 一 份 31.3 如 需 修 改 或 补 充 合 同 内 容, 经 协 商, 甲 乙 双 方 应 签 署 书 面 修 改 或 补 充 协 议, 该 协 议 将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 本 页 以 下 空 白 ) 第 34 页 共 50 页

36 第 五 章 合 同 特 殊 条 款 合 同 特 殊 条 款 是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的 补 充 和 修 改, 两 者 如 有 抵 触, 以 合 同 特 殊 条 款 为 准 1 付 款 方 式 : 签 订 合 同 后 货 物 验 收 合 格 安 装 调 试 完 毕 后 付 至 总 价 款 的 90%, 剩 余 10% 为 质 保 金, 质 保 金 自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质 保 期 满 后 无 质 量 问 题 一 次 性 无 息 付 清 2 供 货 期 : 自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7 个 工 作 日 内 供 货 安 装 调 试 完 毕 并 验 收 合 格 3 交 货 地 点 : 采 购 人 指 定 地 点 4 设 备 验 收 由 采 购 人 组 织 验 收 小 组, 依 据 本 采 购 文 件 采 购 技 术 要 求, 现 场 对 设 备 进 行 验 收, 不 合 格 产 品 采 购 人 将 不 予 接 受, 成 交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免 费 给 予 调 换 相 关 的 费 用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承 担 5 售 后 服 务 : 维 修 人 员 应 在 接 到 通 知 时 起,2 小 时 做 出 响 应, 4 小 时 内 抵 达 设 备 使 用 现 场 处 理 问 题 ;12 小 时 内 负 责 免 费 保 修 及 更 换 零 配 件 问 题 6 质 保 期 : 质 保 期 3 年 ( 整 机 免 费 保 修 3 年 ), 超 过 质 保 期, 维 修 时 只 收 取 材 料 成 本 费, 终 生 免 费 维 修 国 家 主 管 部 门 对 货 物 本 身 有 更 高 要 求 的, 从 其 规 定 执 行, 供 应 商 亦 可 提 报 更 优 惠 的 质 保 期 7 签 订 合 同 时, 还 要 签 订 商 业 廉 洁 采 购 协 议 书 第 35 页 共 50 页

37 第 六 章 附 件 ( 报 价 文 件 格 式 ) 附 件 1: 报 价 函 山 东 中 方 建 筑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经 研 究, 我 们 决 定 参 加 项 目 编 号 为 WT-RZLSH 的 虎 山 卫 生 院 乡 镇 卫 生 院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体 检 自 动 采 集 系 统 采 购 项 目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并 提 交 报 价 文 件 为 此, 我 方 重 声 明 以 下 诸 点, 并 负 法 律 责 任 1 我 方 提 交 的 报 价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三 份 2 如 果 我 们 的 报 价 文 件 被 接 受, 我 们 将 履 行 询 价 采 购 的 采 购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每 一 项 要 求, 并 按 我 们 报 价 文 件 中 的 承 诺 按 期 按 质 按 量 提 供 货 物 3 我 们 理 解, 最 低 报 价 不 是 成 交 的 唯 一 条 件, 你 们 有 选 择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权 力 4 我 方 愿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履 行 自 己 的 全 部 责 任 5 我 们 同 意 按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交 纳 保 证 金 成 交 服 务 费 公 证 费, 遵 守 贵 机 构 有 关 采 购 的 各 项 规 定 6 我 们 将 以 方 式 递 交 元 的 保 证 金, 并 同 意 采 购 文 件 中 关 于 没 收 保 证 金 的 规 定 7 我 方 若 未 成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贵 机 构 有 权 不 做 任 何 解 释 8 我 方 的 报 价 文 件 自 报 价 之 日 起 有 效 期 为 60 日 9 与 本 报 价 有 关 的 一 切 正 式 往 来 通 讯 请 寄 : 地 址 : 电 话 : 传 真 : 开 户 单 位 : 开 户 银 行 : 帐 号 : 供 应 商 名 称 ( 印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年 月 日 第 36 页 共 50 页

38 附 件 2-1: 报 价 一 览 表 项 目 名 称 : 虎 山 卫 生 院 乡 镇 卫 生 院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体 检 自 动 采 集 系 统 采 购 项 目 (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 供 应 商 名 称 大 写 : 总 报 价 小 写 : 供 货 期 ( 工 作 日 ) 质 保 期 ( 年 ) 注 : 为 方 便 开 标 唱 标, 请 供 应 商 另 外 准 备 一 式 两 份 报 价 一 览 表, 并 单 独 密 封 于 一 个 信 封 内, 与 报 价 文 件 同 时 提 交, 在 信 封 密 封 处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 授 权 委 托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并 在 封 面 上 注 明 报 价 一 览 表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供 应 商 名 称 供 应 商 全 称 :( 加 盖 公 章 )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印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第 37 页 共 50 页

39 附 件 2-2 报 价 明 细 表 报 价 明 细 表 项 目 名 称 : 虎 山 卫 生 院 乡 镇 卫 生 院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体 检 自 动 采 集 系 统 采 购 项 目 (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 序 号 名 称 所 报 产 品 详 细 参 数 生 产 厂 家 单 价 数 量 合 计 备 注 合 计 ( 元 ) 第 38 页 共 50 页

40 附 件 3: 具 体 配 置 报 价 明 细 表 单 位 : 元 ( 人 民 币 ) 序 号 材 料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生 产 厂 家 产 地 报 价 备 注 注 :1. 本 表 根 据 产 品 实 际 配 置 进 行 报 价 ; 2. 本 表 可 按 相 同 格 式 扩 展 供 应 商 全 称 :( 加 盖 公 章 )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印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第 39 页 共 50 页

41 附 件 4: 备 品 备 件 易 损 件 专 用 工 具 明 细 表 单 位 : 元 ( 人 民 币 ) 序 号 名 称 品 牌 / 型 号 数 量 价 格 注 : 供 应 商 须 报 出 质 保 期 内 外 需 要 的 所 有 设 备, 可 分 项 列 出 供 应 商 全 称 :( 加 盖 公 章 )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印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第 40 页 共 50 页

42 附 件 5: 辅 材 报 价 表 单 位 : 元 ( 人 民 币 ) 材 料 名 称 报 价 备 注 其 他 注 :1. 本 表 根 据 实 际 所 需 辅 材 报 价 ; 2. 本 表 可 按 相 同 格 式 扩 展 供 应 商 全 称 :( 加 盖 公 章 )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印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第 41 页 共 50 页

43 附 件 6: 供 应 商 基 本 情 况 表 供 应 商 名 称 注 册 资 金 行 政 管 理 人 数 主 要 业 务 现 有 职 工 人 数 技 术 人 员 人 数 营 业 执 照 1. 执 照 编 号 2. 营 业 范 围 3. 发 照 部 门 单 位 资 质 1. 执 照 编 号 2. 资 质 等 级 3. 发 证 部 门 单 位 注 册 地 址 单 位 联 络 方 式 ( 电 话 传 真 邮 址 ) 单 位 成 立 时 间 固 定 资 产 净 值 ( 万 元 ) 年 平 均 产 值 ( 万 元 ) 董 事 长 姓 名 行 政 负 责 人 总 经 理 姓 名 技 术 总 监 姓 名 财 务 总 监 姓 名 开 户 银 行 银 行 帐 号 开 户 行 名 称 下 属 分 公 司 或 子 公 司 简 况 子 公 司 名 称 注 册 地 址 联 络 方 式 公 司 法 人 业 务 范 围 日 照 地 区 的 售 后 服 务 机 构 ( 后 附 服 务 机 构 证 明 材 料 ) 机 构 名 称 注 册 地 址 联 系 人 联 络 方 式 业 务 范 围 注 : 供 应 商 所 填 写 的 内 容 必 须 真 实 可 靠, 如 有 虚 假 或 隐 瞒, 一 经 查 实 将 导 致 报 价 被 拒 绝 第 42 页 共 50 页

44 附 件 7: 商 务 条 款 偏 离 表 单 位 : 元 ( 人 民 币 ) 序 号 采 购 文 件 报 价 文 件 条 款 号 条 款 内 容 条 款 号 条 款 内 容 注 : 供 应 商 所 填 写 的 内 容 必 须 真 实 可 靠, 如 有 虚 假 或 隐 瞒, 一 经 查 实 将 导 致 报 价 被 拒 绝 说 明 :1. 如 报 价 文 件 的 商 务 条 款 与 采 购 文 件 的 要 求 存 在 偏 离, 则 填 写 上 表 ; 2. 如 报 价 文 件 的 商 务 条 款 与 采 购 文 件 的 要 求 无 偏 离, 请 填 写 无 供 应 商 全 称 :( 加 盖 公 章 )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印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第 43 页 共 50 页

45 附 件 8: 同 类 项 目 业 绩 一 览 表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内 容 合 同 总 价 完 成 时 间 项 目 联 系 人 电 话 备 注 注 : 供 应 商 填 写 本 表 的 同 时, 须 将 业 绩 的 合 同 复 印 件 附 于 本 表 之 后 ; 供 应 商 所 填 写 的 内 容 必 须 真 实 可 靠, 如 有 虚 假 或 隐 瞒, 一 经 查 实 将 导 致 报 价 被 拒 绝 供 应 商 全 称 :( 加 盖 公 章 )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印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第 44 页 共 50 页

46 附 件 9: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单 位 名 称 : 联 系 地 址 :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 上 述 人 员 系 < 供 应 商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参 加 山 东 中 方 建 筑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组 织 的 虎 山 卫 生 院 乡 镇 卫 生 院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体 检 自 动 采 集 系 统 采 购 项 目 ( 项 目 编 号 :WT-RZLSH ) 的 采 购 活 动 ; 签 署 上 述 采 购 活 动 过 程 中 的 一 切 文 件 和 处 理 与 之 有 关 的 一 切 事 务 特 此 证 明 ( 此 处 附 贴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供 应 商 名 称 ( 并 加 盖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特 别 说 明 : 1. 法 定 代 表 人 参 加 本 项 目 报 价 的, 仅 须 出 具 此 证 明 书 2.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否 则 询 价 小 组 拒 绝 其 报 价 第 45 页 共 50 页

47 附 件 10: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本 授 权 委 托 书 声 明 : 我 ( 姓 名 ) 系 ( 供 应 商 名 称 ) 法 定 代 表 人, 现 授 权 委 托 ( 姓 名 职 务 或 职 称 ) 为 我 单 位 本 次 项 目 的 授 权 代 表, 以 本 单 位 的 名 义 参 加 山 东 中 方 建 筑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组 织 的 采 购 活 动 授 权 代 表 在 参 加 山 东 中 方 建 筑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组 织 的 虎 山 卫 生 院 乡 镇 卫 生 院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体 检 自 动 采 集 系 统 采 购 项 目 ( 项 目 编 号 :WT-RZLSH ) 采 购 活 动 过 程 中 所 签 署 的 一 切 文 件 和 处 理 与 之 有 关 的 一 切 事 务, 我 均 予 以 承 认, 本 授 权 委 托 书 一 经 发 出, 人 员 不 得 变 更 授 权 代 表 无 权 转 让 委 托 权 特 此 委 托 ( 此 处 附 贴 法 定 代 表 人 及 其 授 权 代 表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码 : 授 权 代 表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码 : 性 别 : 年 龄 : 单 位 : 部 门 : 职 务 : 供 应 商 全 称 :( 加 盖 公 章 )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或 印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特 别 说 明 : 1. 授 权 委 托 人 参 加 本 项 目 报 价 的, 仅 须 出 具 此 授 权 委 托 书 2. 法 定 代 表 人 必 须 签 字 或 印 章, 并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否 则 询 价 小 组 拒 绝 其 报 价 第 46 页 共 50 页

48 附 件 11: 技 术 条 款 偏 离 表 序 号 采 购 文 件 报 价 文 件 条 款 号 条 款 内 容 条 款 号 条 款 内 容 注 : 供 应 商 所 填 写 的 内 容 必 须 真 实 可 靠, 如 有 虚 假 或 隐 瞒, 一 经 查 实 将 导 致 报 价 被 拒 绝 说 明 :1. 如 报 价 文 件 的 技 术 条 款 与 采 购 文 件 的 要 求 存 在 偏 离, 则 填 写 上 表 ; 2. 如 报 价 文 件 的 技 术 条 款 与 采 购 文 件 的 要 求 无 偏 离, 请 填 写 无 供 应 商 全 称 :( 加 盖 公 章 )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印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第 47 页 共 50 页

49 附 件 12: 供 应 商 所 投 产 品 中 涉 及 节 能 环 保 产 品 清 单 序 号 设 名 称 备 品 牌 产 品 型 号 节 能 环 保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号 节 能 环 保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有 效 截 止 日 期 单 价 数 量 合 计 占 投 标 总 报 价 的 百 分 比 注 :1. 此 表 后 附 加 盖 生 产 厂 家 公 章 的 ( 节 能 环 保 标 志 产 品 投 标 清 单 及 国 家 节 能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或 中 国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复 印 件 二 者 缺 一 不 可 ) 2. 供 应 商 在 编 制 报 价 文 件 时 应 根 据 上 表 所 列 内 容 如 实 填 写 并 附 节 能 环 保 产 品 目 录, 以 备 对 节 能 环 保 产 品 价 格 扣 除 对 于 不 按 要 求 填 写 上 述 清 单 填 写 有 误 未 能 提 供 相 应 的 节 能 环 保 产 品 目 录 的 将 不 予 以 价 格 扣 除, 对 于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谋 取 中 标 的, 将 取 消 其 成 交 资 格, 并 追 究 其 法 律 责 任 第 48 页 共 50 页

50 附 件 13: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承 诺 书 为 充 分 体 现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和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共 同 维 护 政 府 采 购 市 场 秩 序, 本 单 位 在 参 与 虎 山 卫 生 院 乡 镇 卫 生 院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体 检 自 动 采 集 系 统 采 购 项 目 ( 项 目 编 号 : WT-RZLSH ) 政 府 采 购 过 程 中 特 作 以 下 承 诺, 以 保 证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无 任 何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接 受 社 会 各 界 监 督 若 有 违 反, 甘 愿 接 受 相 应 处 罚, 直 至 追 究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1. 不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向 采 购 人 谋 取 资 格 预 审 及 投 标 的 不 正 当 照 顾 2. 不 以 提 供 不 正 当 利 益 等 方 式, 向 政 府 采 购 预 算 编 制 审 查 人 员 打 听 预 算 编 制 情 况, 向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谋 求 不 正 当 利 益 3. 在 确 定 中 标 人 前, 不 向 评 标 专 家 打 招 呼 谋 求 照 顾, 不 与 采 购 人 就 投 标 价 格 投 标 方 案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进 行 谈 判 4. 不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谋 取 中 标 ( 成 交 ) 5. 不 与 供 应 商 之 间 相 互 串 标, 如 有 其 他 人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主 动 向 日 照 市 岚 山 区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公 室 反 映 6. 不 采 用 不 正 当 手 段 诋 毁 排 挤 其 他 供 应 商 7. 不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或 者 以 其 它 方 式 骗 取 中 标 ( 成 交 ) 8. 中 标 后, 不 将 中 标 项 目 转 让 他 人, 或 将 中 标 项 目 肢 解 后 分 别 转 让 他 人 9. 中 标 后, 与 采 购 人 按 照 采 购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报 价 文 件 订 立 合 同, 不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协 议 10. 主 动 接 受 并 配 合 日 照 市 岚 山 区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公 室 及 有 关 监 督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承 诺 单 位 ( 盖 章 ): 法 人 代 表 ( 盖 章 / 签 字 ): 联 系 电 话 : 年 月 日 第 49 页 共 5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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