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要 論 文 導 讀 校 園 將 永 無 寧 日? 釋 字 第 684 號 解 釋 評 析 編 目 : 憲 法 論 文 導 讀 一 文 章 名 稱 : 校 園 將 永 無 寧 日 釋 字 第 684 號 解 釋 評 析 二 作 者 : 李 惠 宗 教 授 三 出 處 : 月 旦 法 學 雜 誌, 第 191 期, 頁 111~128 < 目 次 > 壹 重 點 整 理 一 緣 起 二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684 號 ( 一 ) 釋 字 第 684 號 的 背 景 事 件 與 解 釋 意 旨 ( 二 ) 釋 字 第 382 號 與 684 號 的 比 較 三 特 別 權 力 關 係 的 全 面 解 構 四 學 生 的 基 本 權 ( 一 )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權 ( 二 ) 學 習 基 本 權 ( 三 ) 研 究 及 發 表 之 自 由 五 訴 訟 權 的 保 障 六 學 習 規 則 及 教 師 的 評 量 規 則 七 代 結 論 從 易 經 談 訴 訟 權 擴 大 層 面 的 影 響 貳 考 題 趨 勢 參 參 考 文 獻 肆 延 伸 閱 讀 < 摘 要 > 校 園 以 及 人 事 行 政 一 直 是 台 灣 法 治 國 家 的 制 外 法 權 之 域 在 此 領 域 所 產 生 之 爭 執, 因 為 以 往 訟 則 終 兇 的 儆 戒, 往 往 被 過 度 壓 抑 最 近 釋 字 第 684 號 將 學 生 訴 訟 權 還 回 來 了, 值 得 贊 同, 但 本 號 解 釋 將 前 提 設 定 在 大 學 生, 固 然 有 其 原 因 事 件 的 關 係, 但 本 文 與 大 部 分 的 協 同 意 見 書 有 相 同 的 主 張, 即 學 生 的 訴 訟 權 沒 有 理 由 以 大 學 生 與 中 小 學 生 作 區 別, 二 者 只 是 年 齡 不 同, 只 是 訴 訟 能 力 等 程 序 的 問 題, 與 實 體 上 的 訴 訟 權 應 無 關 係, 大 學 生 的 基 本 權 力 中 若 與 中 小 學 生 有 所 區 別 並 非 在 於 訴 訟 權 的 有 無, 而 在 於 是 否 有 學 術 自 由 之 基 本 權 故 本 文 亦 肯 認, 該 號 解 釋 的 結 果, 應 及 於 中 小 學 生 的 訴 訟 權 訴 訟 權 不 但 是 程 序 的 基 本 權, 同 時 也 是 實 體 的 基 本 權 訴 訟 權 本 身 受 侵 害, 亦 可 提 起 訴 訟 及 損 害 賠 償 重 點 還 在 於 學 生 有 哪 些 基 本 權 及 其 他 權 利 的 問 題 關 鍵 詞 : 釋 字 第 684 號 學 術 自 由 大 學 自 治 特 別 權 力 關 係 訴 訟 權 北 市 開 封 街 一 段 2 號 8 樓 02-23115586( 代 表 號 ) 1
壹 重 點 整 理 一 緣 起 臺 灣 在 落 實 法 治 國 的 努 力 上, 長 期 以 來, 校 園 以 及 人 事 行 政 場 域 一 直 都 是 弱 勢 的 領 域 此 二 領 域, 有 時 候 連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保 留 原 則 都 值 得 懷 疑, 更 遑 論 其 是 否 具 有 實 質 正 當 性? 此 些 領 域 的 法 秩 序 一 直 未 能 全 面 加 以 檢 討, 從 立 法 上 全 面 重 新 架 構, 因 為 此 二 領 域, 所 涉 及 的 都 是 直 接 對 人 的 決 定 其 實 質 正 當 性 的 法 制 架 構, 只 能 透 過 個 案 或 類 型 化 的 違 憲 審 查, 藉 著 大 法 官 宣 告 特 定 的 規 定 或 措 施 的 違 憲, 以 督 促 立 法 的 修 正 臺 灣 的 司 法 體 制, 先 期 受 到 中 國 舊 法 制 的 影 響, 訴 訟 過 程 本 身 就 充 滿 著 處 罰 的 本 質 歷 來 校 園 中 的 學 生 與 學 校 教 師 間 的 關 係, 以 及 人 事 行 政 中 的 公 務 員 與 其 服 務 機 關 的 關 係, 向 來 存 在 著 上 下 尊 卑 的 封 建 觀 念, 在 此 種 前 提 下, 縱 使 校 方 對 學 生 作 成 不 合 理 的 處 置 或 公 務 員 所 屬 機 關 對 公 務 員 作 成 不 合 法 的 決 定, 學 生 及 公 務 員 如 果 膽 敢 興 訟, 其 結 果 在 千 夫 所 指 的 情 形 下, 亦 不 甚 樂 觀 此 種 現 象 可 以 用 特 別 權 力 關 係 加 以 概 括 公 務 員 與 國 家 方 面, 於 1984 年 是 自 第 187 號 以 來 開 始 解 構, 迄 至 釋 字 第 433 號 解 釋, 公 務 員 與 國 家 的 關 係, 被 重 新 定 位 為 公 法 上 職 務 關 係 公 務 員 對 於 影 響 其 權 利 之 措 施 固 可 提 起 復 審 及 訴 訟, 對 於 機 關 內 部 管 理 措 施 則 屬 申 訴 所 處 理 的 範 疇 而 不 得 提 起 訴 訟, 至 於 申 訴 與 複 審 事 件 的 區 別, 實 務 上 一 直 在 游 移 中 在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的 建 構 下, 公 務 員 的 權 力 看 起 來 有 了 較 為 完 整 的 保 障, 但 事 實 上 也 相 對 的 產 生 保 障 較 為 僵 化 的 現 象 相 較 於 公 務 員 保 障 的 法 制, 最 近 司 法 院 作 成 釋 字 第 684 號, 使 學 生 權 利 的 保 障 有 後 來 居 上 之 勢 二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684 號 ( 一 ) 釋 字 第 684 號 的 背 景 事 件 與 解 釋 意 旨 本 號 解 釋 係 基 於 3 個 案 件 所 作 統 合 性 的 解 釋, 此 三 個 案 件 包 括 : 1. 大 學 研 究 生 甲 跨 院 選 課 遭 學 校 否 准, 不 准 其 提 起 救 濟 的 案 件 2. 大 學 研 究 生 乙 張 貼 海 報 遭 否 准, 而 不 准 其 提 起 訴 訟 之 案 件 3. 丙 為 某 私 立 技 術 學 院 學 生, 因 必 修 科 目 成 績 不 及 格 而 無 法 於 該 年 度 畢 業 可 否 興 訟 的 問 題 以 上 三 者 都 屬 獨 立 的 類 型, 案 件 1. 涉 及 跨 院 選 課 不 被 核 准, 限 制 到 學 生 選 課 權 與 否 的 問 題 第 2. 案 涉 及 學 生 言 論 自 由 權 與 公 物 利 用 權 的 關 係 第 3. 案 則 涉 及 單 科 成 績 評 價 不 及 格 的 訴 訟 問 題 本 號 解 釋 將 釋 字 第 382 號 解 釋 予 以 變 更 將 釋 字 382 號 限 定 對 學 生 所 為 退 學 或 類 此 之 處 分 行 為, 足 以 改 變 其 學 生 身 分 並 損 及 其 受 教 育 之 機 會 之 措 施 始 得 爭 訟 之 意 旨, 變 更 為 大 學 為 實 現 研 究 學 術 及 培 育 人 才 之 教 育 目 的 或 維 持 學 校 秩 序, 對 學 生 所 為 行 政 處 分 或 其 他 公 權 力 措 施, 如 侵 害 學 生 受 教 育 權 或 其 他 基 本 權 利, 即 使 非 屬 退 學 或 類 此 之 處 分, 本 於 憲 法 第 16 條 有 權 利 及 有 救 濟 之 意 旨, 仍 應 許 權 利 受 侵 害 之 學 生 提 起 行 政 爭 訟, 無 特 別 限 制 之 必 要 ( 二 ) 釋 字 第 382 號 與 684 號 的 比 較 釋 字 第 382 號 解 釋 是 否 可 以 依 後 解 釋 優 於 前 解 釋 之 原 則 功 成 而 身 退, 在 眾 多 的 協 同 意 見 書 中, 反 成 為 另 一 個 焦 點 因 為 釋 字 第 684 號 僅 限 定 在 大 學 生 的 行 政 救 濟 權, 才 變 更 釋 字 第 382 號, 至 於 中 小 學 生 的 訴 訟 權, 是 否 仍 限 於 退 學 及 類 似 處 分, 始 可 得 對 之 提 起 行 政 爭 訟, 則 有 爭 執 的 空 間 三 特 別 權 力 關 係 的 全 面 解 構 特 別 權 力 關 係 理 論 經 由 日 本, 後 為 我 國 所 繼 受 我 國 在 1980 年 代 以 前, 特 別 權 力 關 係 的 觀 念 根 北 市 開 封 街 一 段 2 號 8 樓 02-23115586( 代 表 號 ) 2
深 蒂 固 特 別 是 行 政 實 務 界 對 此 一 理 論 所 造 成 之 不 合 理 狀 況, 似 未 能 與 德 日 之 理 論 進 展 與 時 俱 進 但 學 理 上, 對 此 種 理 論 提 出 批 評 者, 已 不 乏 其 人 後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透 過 各 號 解 釋 逐 漸 對 特 別 權 力 關 係 剝 奪 訴 訟 權 之 部 分 提 出 修 正, 而 在 其 瓦 解 後, 大 法 官 以 公 法 上 職 務 關 係 來 說 明 公 務 員 與 國 家 的 關 係, 但 對 於 學 生 與 學 校 關 係 ( 在 學 關 係 ),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並 未 提 出 另 一 名 詞 予 以 闡 述 本 文 認 為 在 學 關 係 下, 學 生, 不 問 其 為 何 種 學 生, 其 作 為 一 般 國 民 所 擁 有 的 基 本 權, 與 一 般 國 民 並 無 二 致 基 於 有 權 力 即 有 救 濟 的 法 理, 在 訴 訟 權 上, 學 生 的 身 分 不 應 使 其 訴 訟 權 受 到 特 別 限 制, 甚 或 受 到 剝 奪 較 為 不 同 的 是, 作 為 學 生, 因 所 處 地 位 不 同, 擁 有 那 些 較 為 特 別 的 基 本 權 利, 應 如 何 受 到 特 別 限 制 的 問 題 本 號 解 釋 雖 然 是 針 對 大 學 生 的 訴 訟 權 而 作 解 釋, 但 事 實 上 更 重 要 的 還 是 在 學 生 應 擁 有 那 些 受 教 育 權 或 其 他 基 本 權 利, 在 其 受 侵 害 時, 可 以 提 起 訴 訟 的 問 題? 四 學 生 的 基 本 權 ( 一 )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權 透 過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以 解 決 學 生 本 身 的 事 務, 此 乃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權 ( 二 ) 學 習 基 本 權 本 文 認 為 學 生 較 為 特 別 的 學 習 權 具 體 類 型 可 進 一 步 推 衍 如 下 : 1. 選 課 自 由 權 選 課 自 由 毋 寧 是 學 生 學 習 最 核 心 的 權 利 然 在 我 國 一 般 大 學 對 於 學 分 的 修 習 均 設 有 上 下 限 的 規 定, 此 從 選 課 自 由 的 角 度 來 看, 首 先 在 形 式 合 法 性 上, 基 於 大 學 自 治 權 而 來 的 規 則 制 定 權, 縱 然 可 以 認 為 符 合 法 律 保 留 原 則 然 其 次 的 問 題 是 其 實 質 正 當 性 如 何? 不 無 檢 討 餘 地 如 限 定 學 院 學 生 修 課 資 格 是 否 侵 害 選 課 自 由 限 定 修 課 人 數 及 限 制 最 低 開 課 人 數 之 實 質 正 當 性, 均 與 學 生 選 課 自 由 息 息 相 關 2. 上 課 自 由 權 從 學 習 自 由 的 角 度 來 看, 學 習 既 是 一 種 自 由, 不 學 習 也 是 一 種 自 由, 只 要 不 妨 礙 他 人 學 習, 學 校 並 無 強 迫 其 上 課 的 權 力 當 然 作 為 傳 授 知 識 的 教 師, 就 此 種 消 極 行 為, 亦 不 必 予 以 評 價 如 果 直 接 予 以 負 面 的 評 價, 例 如 : 以 扣 分 作 為 評 價 的 方 法, 本 文 認 為 此 屬 違 反 不 當 連 結 禁 止 的 問 題 3. 學 校 設 備 的 公 物 利 用 權 學 校 所 提 供 學 習 的 基 本 設 備 必 須 與 時 俱 進, 此 為 國 家 為 促 進 學 術 自 由 應 負 之 法 律 義 務, 以 使 學 生 的 學 習 能 夠 獲 得 實 現 此 種 公 物 利 用 權, 乃 學 習 自 由 所 衍 生 的 權 利 學 生 為 落 實 其 基 於 一 般 國 民 而 來 的 基 本 權, 而 請 求 使 用 學 校 之 公 物, 學 校 單 位 必 須 依 據 公 物 使 用 之 規 則, 令 其 使 用 本 號 解 釋 第 2 個 原 因 案 件 所 涉 學 生 申 請 在 該 校 公 告 欄 及 海 報 版 張 貼 海 報 之 事 件, 即 涉 及 公 物 利 用 權 的 問 題 本 文 認 為 此 一 問 題, 可 分 為 兩 個 層 次 : 第 一, 學 校 是 否 得 規 定, 須 經 許 可, 使 得 利 用 公 布 欄 張 貼 廣 告 或 其 他 任 何 資 訊 的 問 題 ; 第 二, 學 校 可 否 制 定 公 物 利 用 規 則, 規 定 公 物 利 用 衝 突 時, 何 者 為 優 先 的 處 理 機 制? 首 先, 如 果 學 校 規 定 須 經 許 可 始 得 利 用 公 物 欄 張 貼 廣 告, 將 涉 及 言 論 自 由 事 先 審 查 的 問 題, 本 文 認 為 此 種 規 定 應 屬 違 憲, 蓋 言 論 表 達 方 式 如 果 涉 及 公 物 利 用, 該 公 物 利 用 應 盡 可 能 使 該 基 本 權 有 實 現 的 可 能, 除 非 公 物 利 用 本 身 有 其 利 用 規 則, 否 則 不 得 規 定 所 申 請 利 用 之 原 因 事 由 作 為 是 否 許 可 利 用 的 理 由 北 市 開 封 街 一 段 2 號 8 樓 02-23115586( 代 表 號 ) 3
其 次, 學 校 基 於 公 物 警 察 權, 自 可 制 定 公 物 利 用 規 則, 規 定 公 物 利 用 衝 突 時 之 優 先 處 理 機 制 因 為 公 物 警 察 權 是 對 內 管 理 調 配 及 整 合 公 物 利 用 的 權 限 ( 三 ) 研 究 及 發 表 之 自 由 1. 大 學 生 是 否 為 研 究 自 由 權 之 主 體? 大 學 生 的 基 本 權 利 若 與 中 小 學 生 有 所 區 別, 應 在 於 是 否 有 學 術 自 由 之 基 本 權 學 術 自 由 之 基 本 權 內 涵 包 括 研 究 及 發 表 之 自 由 而 研 究 及 發 表 之 自 由, 故 以 大 學 教 授 為 主 體, 大 學 生 雖 係 大 學 的 成 員, 但 其 地 位 特 殊, 同 時 具 有 接 受 職 業 教 育 與 學 術 訓 練 的 身 分, 一 般 大 學 生 是 否 亦 可 主 張 學 術 自 由 下 的 研 究 自 由 權, 則 有 討 論 的 空 間 在 德 國, 大 學 生 的 學 習 自 由 權, 具 有 兩 種 地 位 : 一 是 從 職 業 自 由 而 來 的 學 習 自 由 權 ; 另 一 是 為 了 學 術 研 究, 必 須 撰 寫 論 文, 此 時 才 具 有 研 究 自 由 權, 才 受 到 學 術 自 由 的 保 護 此 一 論 述, 本 文 認 為 於 我 國 亦 有 適 用, 因 為 我 國 的 高 等 教 育 除 大 學 外, 亦 有 研 究 所, 在 研 究 所 中 再 區 分 碩 士 班 與 博 士 班, 與 德 國 並 無 二 致 2. 大 學 自 治 權 與 學 術 自 由 的 衝 突 在 此 一 前 提 下, 研 究 生 才 是 研 究 自 由 的 主 體, 除 了 撰 寫 論 文 的 大 學 生 外, 一 般 大 學 生, 非 研 究 自 由 的 主 體 但 此 一 自 由 仍 受 到 基 於 大 學 自 治 權 所 形 成 學 習 規 則 的 限 制, 自 不 待 言 但 大 學 自 治 應 以 實 現 學 術 自 由 為 目 的 然 實 務 上, 臺 灣 各 大 學 的 碩 士 班 或 博 士 班 的 高 等 研 究 機 構, 常 有 自 訂 內 規 從 研 究 自 由 的 角 度 來 看, 此 規 定 會 形 成 學 生 研 究 自 由 之 限 制, 縱 使 有 大 學 自 治 作 為 制 定 校 內 法 規 的 依 據, 本 文 認 為, 此 些 規 則 的 實 質 正 當 性, 仍 值 得 懷 疑 因 為 大 學 自 治 權 來 自 於 學 術 自 由, 其 存 在 的 正 當 性 也 是 保 護 學 術 自 由, 不 可 為 了 大 學 自 治 而 犧 牲 學 術 自 由 五 訴 訟 權 的 保 障 訴 訟 不 是 基 於 學 生 身 分 而 來 的 基 本 權, 而 是 基 於 一 般 國 民 而 來 的 我 國 憲 法 第 15 條 所 保 障 的 訴 訟 權, 其 本 質 為 一 程 序 權, 旨 在 使 實 體 的 基 本 權 有 獲 得 落 實 的 可 能 性 訴 訟 權 同 時 具 三 種 性 質 : 第 一, 他 是 一 種 主 觀 的 權 利 再 者, 訴 訟 權 也 是 一 種 客 觀 的 價 值 決 定 最 後, 訴 訟 權 是 一 種 制 度 性 保 障 釋 字 第 684 號 的 解 釋 文 稱 公 權 力 措 施, 如 侵 害 學 生 受 教 育 權 或 其 他 基 本 權 利, 仍 應 許 權 利 受 侵 害 之 學 生 提 起 行 政 爭 訟, 是 否 可 以 從 反 面 解 釋, 認 為 非 受 教 育 權 或 其 他 基 本 權 利 受 侵 害, 即 不 可 以 提 起 行 政 爭 訟? 本 文 認 為, 我 國 憲 法 所 保 障 的 訴 訟 權, 旨 在 建 立 一 個 無 漏 洞 的 權 利 保 護 體 系, 任 何 基 本 權 或 其 他 於 法 令 有 所 依 據 的 權 利, 皆 在 訴 訟 權 可 以 保 障 的 範 圍 內, 故 本 號 不 應 作 反 面 解 釋 六 學 習 規 則 及 教 師 的 評 量 規 則 基 於 大 學 自 治 權, 教 師 對 於 學 生 學 習 成 果 的 評 量, 係 屬 學 術 自 由 的 一 環 只 要 教 師 所 訂 出 之 評 量 標 準, 沒 有 違 反 不 當 連 結 禁 止 原 則 或 比 例 原 則, 教 師 的 評 量 權 亦 應 受 到 保 障 在 維 護 大 學 自 治 之 原 則, 對 大 學 之 專 業 判 斷 予 以 適 度 之 尊 重 的 前 提 下, 教 師 的 講 學 自 由, 包 括 評 量 自 由 亦 應 受 到 尊 重 七 代 結 論 從 易 經 談 訴 訟 權 擴 大 層 面 的 影 響 釋 字 第 684 號 的 出 現, 有 識 之 士 擔 憂, 本 號 解 釋 將 造 成 學 生 與 學 校 間 的 緊 張 關 係, 此 種 經 驗 或 許 有 其 依 據, 但 本 文 持 不 同 看 法, 藉 易 經 所 載 卦 象 及 卦 辭, 本 文 認 為 民 愚 則 國 弱, 民 刁 則 國 強 人 民 面 對 爭 議, 透 過 體 制 尋 求 公 正 的 第 三 者 解 決 爭 議, 係 屬 理 性 值 得 鼓 勵 之 事, 總 比 紛 爭 在 檯 面 下 不 按 法 理 解 決 來 得 好 是 以 本 文 認 為 : 民 越 刁, 國 越 強 北 市 開 封 街 一 段 2 號 8 樓 02-23115586( 代 表 號 ) 4
貳 考 題 趨 勢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684 號 內 涵, 及 其 解 釋 內 容 針 對 對 象 為 何? 大 學 自 治 之 內 涵 為 何? 大 學 生 是 否 擁 有 研 究 及 發 表 自 由? 教 師 評 量 與 不 當 連 結 禁 止 原 則 之 違 反? 大 學 生 上 課 自 由 權 選 課 自 由 權 公 物 利 用 權 概 念 之 釐 清 學 術 自 由 與 大 學 自 治 德 衝 突 等 問 題, 皆 為 本 文 強 調 之 內 容, 考 生 可 加 以 留 意 參 參 考 文 獻 一 黃 書 芃 (2009), 法 律 保 留 原 則 在 德 國 法 秩 序 下 的 意 義 與 特 徵, 民 主 國 家 的 憲 法 及 其 守 護 者, 元 照,7/13 頁 二 翁 岳 生 (1982), 論 特 別 權 力 關 係 之 新 趨 勢, 行 政 法 與 現 代 法 治 國 家, 四 版,131/146 頁 以 下 三 周 金 芳 (1997), 特 別 權 力 關 係 學 說 內 涵 與 在 我 國 之 演 變, 軍 法 專 刊,43 卷 1 期,8 頁 以 下 四 許 育 典 (2007), 學 校 自 治 的 憲 法 理 論 基 礎 建 構, 台 大 法 學 論 叢,36 卷 4 期,61-122 頁 五 李 惠 宗 (2004), 三 次 翹 課, 死 當! 不 當 連 結 禁 止 原 則 在 學 業 成 績 評 量 上 的 應 用, 台 灣 本 土 法 學 雜 誌, 第 56 期,151-158 頁 六 董 保 城 (1997), 大 學 生 學 習 自 由 之 研 究 : 中 德 法 制 之 比 較, 教 育 法 與 學 術 自 由,194 頁 七 許 育 典 (2004), 學 習 自 由 VS. 學 習 權 / 受 教 育 權 從 學 術 自 由 評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563 號 解 釋, 成 大 法 學, 第 7 期,45-88 頁 八 李 震 山 (1995), 論 集 會 自 由 與 公 物 使 用 間 之 法 律 問 題 以 集 會 遊 行 場 所 選 用 為 例, 東 海 大 學 法 學 研 究, 第 9 期,79/104 頁 九 李 建 良 (2004), 大 學 自 治 受 大 學 教 育 權 與 法 律 保 留 原 則, 憲 法 理 論 與 實 踐 ( 三 ),141/152 頁 肆 延 伸 閱 讀 一 李 惠 宗 (2011), 大 學 自 治 權 下 學 籍 制 度 合 憲 性 之 探 討 - 後 釋 字 第 684 號 的 問 題, 月 旦 法 學 教 室, 第 105 期, 頁 86-94 二 許 育 典 (2011), 打 開 大 學 生 救 濟 之 門, 月 旦 裁 判 時 報, 第 8 期, 頁 86-90 三 蕭 文 生 (2011), 送 給 大 學 生 的 禮 物 VS. 大 學 的 震 撼 彈, 月 旦 裁 判 時 報, 第 8 期, 頁 76-85 延 伸 知 識 推 薦, 都 可 在 最 多 法 學 資 源 的 月 旦 法 學 知 識 庫 www.lawdata.com.tw 立 即 在 線 搜 尋! 北 市 開 封 街 一 段 2 號 8 樓 02-23115586( 代 表 號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