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 共 1 頁 高 爾 夫 運 動 起 源 於 何 處? 現 今 已 難 考 證 高 爾 夫 運 動 起 源 於 何 處? 是 中 國? 荷 蘭? 德 國? 抑 或 瑞 典? 現 今 已 難 考 證 Huggan 就 歷 史 演 進 觀 點 提 出 他 的 見 解, 他 認 為 世 界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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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第 1 頁, 共 1 頁 趙 麗 雲 序 高 爾 夫 運 動 概 況 高 爾 夫 運 動 常 識 認 識 高 爾 夫 球 場 高 爾 夫 運 動 的 必 要 裝 備 高 爾 夫 的 禮 儀 高 爾 夫 的 規 則 高 爾 夫 運 動 安 全 守 則 定 期 的 體 能 檢 測 與 健 康 檢 查 做 好 上 場 擊 球 前 的 準 備 工 作 打 球 中 的 安 全 注 意 事 項 打 完 球 後 應 留 意 之 事 項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頭 部 創 傷 眼 睛 受 傷 動 物 咬 傷 昆 蟲 螫 傷 關 節 肌 肉 受 傷 植 物 中 毒 中 暑 及 熱 痙 攣 心 臟 病 及 中 風 雷 擊 與 晒 傷 溺 水 之 處 理 心 肺 復 甦 術 附 錄 台 灣 地 區 緊 急 醫 療 聯 繫 及 醫 院 一 覽 表 各 縣 市 警 察 局 聯 絡 電 話 一 覽 表 高 爾 夫 相 關 團 體 聯 絡 電 話

第 1 頁, 共 1 頁 高 爾 夫 運 動 起 源 於 何 處? 現 今 已 難 考 證 高 爾 夫 運 動 起 源 於 何 處? 是 中 國? 荷 蘭? 德 國? 抑 或 瑞 典? 現 今 已 難 考 證 Huggan 就 歷 史 演 進 觀 點 提 出 他 的 見 解, 他 認 為 世 界 上 很 多 地 方 都 先 後 出 現 具 有 高 爾 夫 雛 形 的 運 動, 如 是 硬 要 將 此 榮 耀 歸 諸 某 一 個 人 或 一 個 族 群, 相 信 其 他 人 未 必 信 服 傳 說 中, 高 爾 夫 是 由 牧 羊 人 為 打 發 漫 長 的 放 牧 時 間, 以 長 棍 子 揮 打 石 頭 嬉 戲 演 變 而 來 而 人 類 文 化 有 關 高 爾 夫 活 動 的 紀 錄 資 料, 最 古 老 的 文 字 記 載 年 代 為 西 元 一 四 五 七 年 蘇 格 蘭 國 會 記 錄 中 的 文 獻 我 國 古 代 雖 有 類 似 今 日 高 爾 夫 之 捶 丸 遊 戲, 但 實 質 上 仍 有 相 當 多 不 同 處, 因 此 不 能 自 認 為 是 高 爾 夫 最 早 起 源 國, 中 國 首 座 高 爾 夫 球 場 是 英 國 人 於 十 九 世 紀 末 所 建 造,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前 中 國 已 有 九 座 高 爾 夫 球 場, 但 一 九 四 九 年 共 產 中 國 成 立 後 即 全 數 被 毀, 直 到 一 九 八 四 年 廣 東 省 才 再 度 出 現 中 國 第 一 座 高 爾 夫 球 場 中 山 溫 泉 高 爾 夫 俱 樂 部 至 於 台 灣 早 在 一 九 一 四 年 日 本 人 即 在 台 北 縣 淡 水 鎮 造 了 三 個 球 洞 的 球 場, 也 就 是 現 在 台 灣 高 爾 夫 俱 樂 部 球 場 的 前 身, 至 今 已 有 八 十 餘 年 歷 史, 是 台 灣 最 古 老 的 首 座 高 爾 夫 球 場 政 府 遷 台 後 由 於 致 力 於 經 濟 發 展, 帶 動 喜 愛 高 爾 夫 運 動 人 口 快 速 增 加, 至 今 國 內 已 完 成 球 場 約 六 十 座, 高 爾 夫 運 動 人 口 約 百 萬 人, 運 動 成 績 上 也 有 相 當 不 錯 的 水 準, 在 各 種 國 際 比 賽 中 常 有 優 異 表 現 為 國 爭 光

第 1 頁, 共 3 頁 一 認 識 高 爾 夫 球 場 一 般 十 八 洞 的 球 場, 是 由 四 個 短 洞, 四 個 長 洞 以 及 十 個 洞 所 構 成, 標 準 桿 為 七 十 二 桿, 然 而, 若 有 地 形 特 殊 和 地 面 積 大 小 等 因 素 的 差 異, 其 標 準 桿 亦 可 介 於 七 十 二 桿 減 三 桿 之 間 易 言 之, 十 八 洞 標 準 桿 在 六 十 九 至 七 十 五 之 間 皆 可 被 接 受, 而 短 中 長 洞 的 距 離 規 定 如 下 短 洞 標 準 桿 三 桿 (Par3), 長 度 在 250 碼 以 下 中 洞 標 準 桿 四 桿 (Par4), 長 度 在 251 至 470 長 洞 標 準 桿 五 桿 (Par5), 長 度 在 471 碼 以 上 高 爾 夫 球 場 每 一 洞 由 發 球 台 球 道 果 嶺 及 粗 草 區 區 組 成 至 今 國 內 已 完 成 的 球 場 約 六 十 座, 高 爾 夫 運 動 人 口 約 百 萬 人, 在 運 動 成 績 上 也 有 相 當 不 錯 的 水 準 發 球 台 (t.ground), 係 指 每 一 洞 的 發 球 處, 上 面 設 有 兩 個 發 球 標 誌, 在 標 誌 連 線 後 兩 支 球 桿 距 離 的 長 方 形 範 圍 內 就 是 發 球 區, 發 球 時 不 可 超 出 此 區 域 發 球 標 誌 在 國 內 一 般 職 業 球 員 為 藍 色, 在 國 外 也 有 黑 色 或 金 色, 一 般 男 球 員 為 白 色, 一 般 女 球 員 為 紅 色

第 2 頁, 共 3 頁 球 場 若 因 地 形 特 殊, 其 標 準 桿 亦 可 介 於 七 十 二 桿 加 減 三 桿 之 間, 即 十 八 洞 標 準 桿 在 六 十 九 至 七 十 五 桿 之 間 皆 可 被 接 受 球 道 (fairway), 係 指 發 球 台 至 果 嶺 間 的 平 坦 草 地 果 嶺 (green), 係 指 為 推 桿 而 特 別 保 養 低 割 之 草 地, 上 有 直 徑 四 又 四 分 之 一 吋, 深 四 吋 的 球 洞 以 接 納 落 入 之 球, 球 洞 上 插 有 旗 桿 另 外 為 增 加 打 球 困 難 度, 還 設 有 障 礙 區, 如 沙 坑 水 塘 溪 流 等 均 是 高 爾 夫 球 場 除 每 一 球 洞 的 發 球 台, 球 道 及 果 嶺 外, 球 道 兩 側 外 面 亂 草 的 區 域, 叫 做 粗 草 區, 球 道 與 粗 草 區 均 為 果 嶺 通 道 的 一 部 分

第 3 頁, 共 3 頁

第 1 頁, 共 2 頁 二 高 爾 夫 運 動 的 必 要 裝 備 高 爾 夫 的 服 裝 下 場 擊 球 需 穿 釘 鞋, 釘 鞋 有 硬 釘 及 軟 釘 兩 種 數 球 員 穿 著 硬 釘 鞋, 因 容 易 破 壞 場 地, 設 施 及 容 易 滑 倒 生 危 險, 現 在 一 般 球 場 均 有 規 定 著 軟 釘 鞋 下 場 上 衣 以 舒 適 大 方 為 原 則, 需 有 衣 領, 不 可 著 圓 領 衣 或 恤 小 姐 女 士 應 穿 著 有 袖 上 衣 長 褲 以 寬 鬆 舒 適 為 原 則, 勿 著 牛 仔 褲, 若 穿 短 膝 且 褲 管 寬 鬆 之 短 褲, 男 士 且 應 著 長 襪, 女 士 切 勿 穿 過 之 褲 裙 ( 如 網 球 裙 等 ) 頭 載 球 帽 及 手 上 載 手 套 ( 男 士 一 般 只 載 左 手 打 球 應 帶 之 用 品 球 傘 是 為 防 打 球 時 遇 到 下 雨 而 準 備, 由 於 在 烈 日 下 打 球 容 易 晒 傷, 一 般 高 爾 夫 球 傘 都 可 防 紫 外 線, 因 此 也 常 用 於 遮 陰, 另 帶 防 晒 油 以 防 晒 雨 衣 也 是 為 防 打 球 時 遇 到 下 雨 而 準 備, 但 遇 刮

第 2 頁, 共 2 頁 風 天 氣 變 冷 時, 也 可 用 於 防 風 保 暖 OK 絆 紅 藥 水 繃 帶 等 用 品, 以 備 擦 傷 時 臨 時 處 理 之 用 高 爾 夫 球 具 高 爾 夫 球 桿 有 木 桿 鐵 桿 推 桿 挖 起 桿 及 特 殊 桿 等, 球 員 一 次 只 能 帶 十 四 支 以 內, 裝 在 一 個 球 袋 內 以 便 攜 帶 木 桿 的 桿 頭 早 先 是 用 木 頭 製 成, 故 稱 木 桿, 現 今 木 桿 桿 頭 已 多 為 金 屬 製 成, 甚 至 已 有 鈦 金 屬 木 桿 鐵 桿 的 桿 頭 為 鐵 製, 因 桿 面 的 角 度 與 球 桿 長 短 不 同 可 打 出 不 同 距 離, 一 般 分 為 長 中 短 三 種 推 桿 則 用 在 果 嶺 上 擊 球 入 洞 時 使 用 挖 起 桿 有 為 在 近 距 離 將 球 打 上 果 嶺 或 要 越 過 眼 前 障 礙 時 使 用 的 劈 起 桿 (PW) 以 及 為 由 沙 坑 中 將 球 救 出 時 使 用 的 沙 坑 挖 起 桿 (SW) 特 殊 桿 是 專 為 某 些 特 別 球 路 而 設 計 的 球 桿 高 爾 夫 球 為 圓 形, 重 量 不 超 過 1.62 盎 斯, 直 徑 不 小 於 1.68 吋, 表 面 有 380 至 420 個 凹 洞, 由 於 球 面 凹 洞 產 生 的 空 氣 逆 回 轉 作 用, 能 使 球 飛 得 更 穩 更 遠

第 1 頁, 共 2 頁 三 高 爾 夫 的 禮 儀 高 爾 夫 是 高 尚 的 運 動, 從 事 高 爾 夫 運 動 應 注 意 下 列 禮 儀 在 會 館 大 廳 切 勿 大 聲 喧 嘩, 或 在 此 更 衣 士 風 度, 大 廳 休 息 區 不 可 打 牌 或 躺 臥, 使 用 後 之 物 品 應 手 丟 棄 至 垃 圾 桶 內 進 入 更 衣 室 時 請 依 球 場 規 定 ( 部 分 球 場 需 先 李 置 於 指 定 衣 櫃 內, 切 勿 隨 意 放 置 使 用 衣 櫃 應 保 持 櫃 清 潔 沐 浴 間 應 保 持 整 潔 衛 生, 節 約 用 水, 沐 浴 後 之 浴 巾 應 放 於 指 定 位 置, 不 可 隨 地 棄 置 或 帶 離 現 場 在 餐 廳 用 餐 切 勿 大 聲 喧 嘩 或 罰 酒 拳, 穿 著 應 舒 適 得 體 勿 著 無 袖 T 恤, 內 衣 或 托 鞋 打 球 前 應 依 球 場 規 定 時 間 內 預 約, 擊 球 的 日 期 時 間 及 組 數 ( 通 常 四 人 為 一 組 ) 儘 量 在 發 球 時 間 前 三 十 分 鐘 到 達 球 場 辦 理 報 到 編 組, 以 便 有 足 夠 時 間 熱 身 及 準 時 開 球, 避 免 運 動 傷 害 及 影 響 他 人 權 益 尊 重 球 場 編 組 人 員 之 發 球 順 序 與 場 別 安 排, 不 可 任 意 跳 洞 有 球 員 準 備 擊 球 或 正 在 擊 球 時, 任 何 人 不 可 走 動 或 大 聲 談 話, 並 保 持 適 當 距 離 失 誤 或 O.B 球 時 須 等 全 組 發 球 完 畢 再 補 發 球, 除 O.B 球 外, 不 得 擊 第 二 粒 球, 作 不 當 之 練 習 ( 註 : 球 場 邊 緣 之 白 色 界 樁, 出 界 即 為 O.B) 在 球 道 上 應 讓 距 離 果 嶺 較 遠 的 人 先 打, 不 可 同 時 兩 人 一 起 打 球 擊 球 時 應 慎 重, 打 完 球 時 請 快 步 前 進 ( 慢 打 快 走 ) 球 道 擊 球 挖 起 之 草 皮 應 隨 手 拾 起 並 植 回 原 處 在 球 場 內 擊 球 時 應 尊 重 桿 弟 所 告 知 之 球 場 規 定 及 行 進 路 線, 切 勿 我 行 我 素 球 進 沙 坑, 球 員 應 從 距 球 最 近 處 進 入 沙 坑 在 擊 完 球 後 將 砂 坑 內 遺 留 的 痕 跡 扒 平, 沙 坑 耙 應

第 2 頁, 共 2 頁 與 沙 坑 水 平 放 置, 以 利 後 組 人 使 用 球 自 高 空 落 在 果 嶺 上 所 留 之 球 痕, 應 立 即 以 分 叉 修 補 器 挑 平, 以 保 護 果 嶺 並 維 持 果 嶺 之 平 整 他 人 準 備 推 桿 時 請 注 意 您 的 身 影 不 要 投 射 在 球 友 推 桿 路 線 上 或 遮 蔽 洞 口 同 時 不 應 站 在 推 桿 線 的 正 前 或 正 後 方 或 任 意 走 動 不 可 將 推 桿 在 果 嶺 上 拖 行, 在 果 嶺 上 行 走 腳 步 要 抬 高, 以 免 造 成 刮 痕, 影 響 別 人 推 桿 在 果 嶺 上 行 走 要 避 免 橫 越 對 方 球 員 的 球, 在 球 與 球 洞 間 之 行 進 路 線 要 儘 量 繞 過 球 員 在 果 嶺 上 推 桿 完 畢, 應 立 即 離 開, 不 可 滯 留 或 練 習 推 桿 球 入 樹 林, 樹 枝 妨 礙 揮 桿 時, 不 可 折 斷 樹 枝 或 傷 害 樹 木 擊 球 結 束 後 應 向 桿 弟 確 認 球 桿 數, 進 入 會 館 前 先 清 理 鞋 子, 以 維 館 內 清 潔 並 表 現 紳 士 風 度

第 1 頁, 共 5 頁 問 同 伴 使 用 球 桿 號 碼, 罰 二 桿, 問 答 者 都 罰, 但 問 自 己 桿 弟 不 罰 錯 用 發 球 台 開 球, 罰 二 桿, 需 在 正 規 發 球 台 重 打, 若 不 重 打 而 繼 續 比 賽, 在 下 一 洞 打 完 第 一 桿 便 失 格 開 球 順 序 錯 誤, 不 罰, 認 錯, 道 歉 即 可 二 在 沙 坑 內 四 高 爾 夫 的 規 則 一 在 發 球 台 上 必 須 在 發 球 區 內 發 球, 超 出 發 球 區 發 球, 罰 二 桿 重 新 在 發 球 區 內 發 球 算 第 三 桿 在 插 梯 的 球 的 後 方 用 腳 壓 草, 不 罰 用 帽 子 球 桿 等 標 示 打 球 方 向, 罰 二 桿, 但 開 球 之 前 拿 開 不 罰 準 備 發 球 前 球 掉 落 地 面, 不 罰, 撿 起 來 重 打 打 出 空 桿, 球 仍 在 梯 上, 不 罰, 空 打 算 一 桿, 照 原 狀 續 打 打 出 空 桿, 球 掉 落 地 面, 撿 起 來 重 打 算 第 三 桿 球 落 在 發 球 標 誌 邊 無 法 揮 桿 時, 可 不 罰 拿 開 標 誌 繼 續 打 球 打 中 自 己 的 桿 弟 或 裝 備, 罰 二 桿, 在 球 停 止 的 地 方 續 打 借 同 伴 的 球 使 用, 不 罰 借 同 伴 的 球 桿 擊 球, 罰 二 桿 打 出 O.B 或 遺 失 球, 罰 一 桿, 原 地 再 打 算 第 三 桿 ( 註 :O.B 是 超 出 白 色 界 樁 的 出 界 球 ) 打 球 前 碰 到 沙 或 整 理 沙, 罰 二 桿, 沙 坑 內 亦 不 可 以 試 揮 桿 打 球 前 撿 起 沙 坑 內 樹 葉 石 子 等, 罰 二 桿 沙 坑 內 兩 個 球 靠 在 一 起 時, 不 罰, 距 洞 口 較 遠 者 先 打, 較 近 者 把 球 標 示 後 拿 起, 等 輪 到 擊 球 時 始 放 回 原 位 沙 坑 內 無 法 擊 球 時, 宣 佈 不 能 打 罰 一 桿, 在 坑 內 拋 球 後 繼 續 打 誤 打 同 伴 的 球, 不 罰

第 2 頁, 共 5 頁 打 出 去 的 球 碰 到 自 己 身 體 物 品 或 自 己 的 桿 弟 罰 二 桿, 在 球 停 止 的 地 方 續 打 沙 坑 內 積 水, 原 狀 照 打 或 罰 一 桿 在 球 與 洞 之 連 續 線 上 後 方 拋 球 續 打 球 停 止 在 沙 坑 用 具 時, 可 移 動 該 物 品, 但 萬 一 球 動 了 或 滾 入 沙 坑 時, 不 罰, 撿 起 來 放 回 原 位 續 打 揮 桿 後 球 再 碰 到 球 桿, 加 罰 一 桿 打 出 去 的 球 碰 到 果 嶺 上 別 人 的 球, 不 罰 動 的 球 拿 回 原 位, 萬 一 球 進 洞 也 不 算 三 在 果 嶺 上 用 推 桿 壓 推 桿 線 上 的 草 紋, 罰 二 桿 用 手 摸 草 紋, 罰 二 桿 未 先 標 示 球 的 位 置 就 將 球 撿 起, 罰 一 桿 將 球 旁 樹 葉 拿 開 而 動 了 球, 不 罰, 拿 回 原 位 即 可 在 果 嶺 草 皮 上 擦 拭 球, 罰 二 桿, 可 視 為 在 試 草 紋 整 修 釘 鞋 所 傷 果 嶺 的 草 紋, 罰 二 桿, 應 等 同 伴 全 部 打 完 才 可 以 整 修 用 球 桿 掃 除 果 嶺 露 水, 罰 二 桿 標 示 球 的 位 置 後, 將 球 滾 給 桿 弟 擦, 罰 二 桿, 可 視 為 在 試 草 紋 自 己 推 桿 線 上 有 積 水, 可 在 不 近 洞 原 則 上, 移 到 不 積 水 地 方 打 發 覺 上 果 嶺 的 球 有 傷 痕 時, 需 徵 得 同 伴 同 意 始 可 換 球 因 風 大 而 球 移 動 了, 就 應 在 停 止 的 地 方 續 打, 洞 邊 的 球 被 風 吹 進 洞 時 算 進 球 被 旗 桿 布 捲 住, 因 搖 動 旗 桿 而 進 洞, 應 不 算 進 洞, 應 放 在 洞 邊 續 打 用 推 桿 握 柄 打 球, 罰 二 桿, 但 用 推 桿 反 面 打 不 罰 拔 起 旗 桿 放 在 果 嶺 上 時 碰 到 球, 罰 二 桿, 在 球 停 的 位 置 續 打

第 3 頁, 共 5 頁 推 桿 時 未 將 旗 桿 拔 起 而 球 碰 到 旗 桿, 罰 二 桿, 在 球 停 的 位 置 續 打, 但 若 剛 好 進 洞 則 照 算 拔 旗 桿 時 不 小 心 傷 了 果 嶺 而 好 意 修 補 果 嶺, 罰 二 桿, 打 完 球 才 可 修 復 後 一 組 打 的 球 上 果 嶺 將 它 標 示 放 一 邊 後 推 桿 時 不 小 心 碰 到 球, 因 後 面 組 是 局 外 者, 不 罰, 在 球 停 處 續 打, 如 進 洞 也 算 進 在 推 桿 時 後 組 的 球 碰 到 自 己 的 球, 不 罰, 打 出 去 的 球 不 算, 撿 回 原 位 重 打 同 伴 尚 在 標 示 球 的 位 置, 自 認 可 推 桿 而 碰 到 正 在 標 示 位 置 的 球 時, 罰 二 桿, 由 球 停 止 處 續 打 推 桿 的 球 尚 在 動 時 即 撿 起 來 標 示 球 位 置, 罰 二 桿, 一 定 要 等 球 停 住, 才 能 撿 起 標 示 球 位 推 桿 時 碰 到 同 伴 的 球, 罰 二 桿, 在 球 停 處 續 打, 被 碰 的 球 撿 回 為 使 第 三 者 參 考 推 桿, 故 意 由 靠 近 洞 者 先 打 推 桿, 兩 人 都 失 格, 伴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推 桿 時 碰 到 對 方 的 球 後 自 己 的 球 進 洞, 罰 二 桿, 對 方 的 球 撿 回 原 位 球 算 推 桿 時 碰 到 對 方 的 球 而 使 它 進 洞, 罰 二 桿, 在 球 停 處 續 打, 進 洞 球 原 位 置

第 4 頁, 共 5 頁 兩 人 同 時 推 桿 而 致 球 相 碰, 近 洞 者 罰 二 桿, 雙 方 撿 回 重 打 先 打 的 球 尚 未 停 止 自 己 便 推 桿, 罰 二 桿 打 進 洞 後 才 發 現 打 錯 球, 應 在 下 洞 開 球 前 訂 正, 罰 打 錯 者 二 桿, 位 置 打 自 己 球, 否 則 算 失 格 四 在 水 池 球 進 水 池 照 打 可 不 罰, 或 在 球 落 點 與 球 洞 連 線 後 方 拋 球 續 打, 罰 一 桿 球 落 在 水 池 邊 繼 續 打, 不 罰, 但 打 時 不 可 碰 到 水 或 草, 否 則 罰 二 桿 球 落 入 流 水 中 滾 動 可 照 打, 不 罰 球 落 入 流 水 流 出 O.B 線, 算 O.B 罰 一 桿, 原 地 重 打 五 在 球 道 上 O.B 樁 的 界 線, 是 在 樁 的 內 側, 球 在 O.B 樁 的 內 側 線 上 不 算 O.B 飛 球 落 下 直 接 埋 入 土 裡, 不 罰, 可 以 取 出 擦 球 後 在 不 靠 近 旗 桿 之 一 支 球 桿 距 離 內 拋 球 續 打, 但 在 亂 草 區 不 行 球 落 在 施 工 處, 柏 油 路 或 積 水 處, 不 罰, 可 在 不 靠 近 旗 桿 之 一 支 球 桿 距 離 內 拋 球 續 打 球 在 O.B 樁 邊 不 能 打 時 將 O.B 樁 拔 掉, 罰 二 桿, 可 宣 佈 不 能 打, 罰 一 桿 拋 球 續 打 球 落 在 樹 根 或 樹 木 上 球 不 能 打 時, 罰 一 桿, 可 在 原 地 重 打 或 在 發 生 地 與 打 球 原 地 之 連 結 線 內 或 二 支 球 桿 距 離 內 拋 球 續 打 球 落 在 樹 上 找 不 到 球 時, 罰 一 桿, 算 遺 失 球 回 原 地 重 打 兩 個 球 在 同 一 地 方 號 碼 與 牌 子 相 同 致 無 法 判 斷 球 之 歸 屬 時, 罰 一 桿, 二 人 都 算 遺 失 球, 應 回 原 地 重 打 球 落 在 可 拋 球 的 積 水 處, 可 先 擦 拭 後 拋 球, 不 罰 球 被 狗 或 鳥 咬 走, 同 伴 可 証 明 時 不 罰 而 在 大 家 認 可 處 拋 球 續 打, 否 則 算 遺 失 球 打 出 的 球 應 在 球 道 中 央 卻 找 不 到, 可 能 被 人 打 錯 時, 如 同 伴 認 定 是 被 打 錯 可 在 適 當 處 拋 球 續 打, 不 罰, 否 則 算 遺 失 球 球 已 損 壞 而 不 只 是 擦 傷 時 應 先 徵 得 同 伴 同 失 格 球 進 深 草 區 為 確 認 是 否 自 己 的 球 而 觸 動 了 草 不 罰, 但 改 善 打 球 地 形 罰 二 桿, 球 動 要 罰 一 桿 後 放 回 原 位 續 打 球 打 到 樹 枝 上 時, 可 爬 上 去 打 不 罰 但 球 落 下 來 要 罰 一 桿, 且 要 放 回 原 位 續 打, 若 搖 動 樹 木 或 投 擲 球 桿 使 球 落 下 亦 同, 不 能 打 時 應 宣 告 不 能 打 用 球 桿 或 腳 壓 踩 球 後 方 的 草 時, 罰 二 桿

第 5 頁, 共 5 頁 試 揮 桿 時 不 小 心 動 了 球, 算 一 桿, 在 球 停 處 續 打, 拿 開 球 旁 樹 葉 時 動 了 球 亦 同 球 上 有 土 撿 起 來 擦 拭, 罰 一 桿, 只 有 球 直 接 埋 入 土 裡 不 滾 或 宣 告 不 能 打 或 在 積 水 施 工 地 水 障 礙, 上 果 嶺 才 可 擦 球 任 何 情 況 下 要 撿 球 一 定 要 先 標 示 球 位 置, 否 則 便 要 罰 一 桿 找 球 時 不 小 心 踩 到 自 己 的 球, 罰 一 桿, 球 拾 回 原 地 拋 球 再 打, 否 則 續 打 罰 二 桿 在 球 與 洞 的 線 上 做 目 標 標 示 打 球, 罰 二 桿 打 錯 別 人 的 球, 罰 二 桿, 回 原 地 打 自 己 球 清 除 球 附 近 的 砂 土, 罰 二 桿, 果 嶺 上 才 可 以 六 在 果 嶺 邊 可 要 求 同 伴 將 己 上 果 嶺 的 球 標 示 拿 開, 同 伴 拒 絕 便 失 格 打 上 副 果 嶺 可 在 不 靠 近 旗 桿 邊 在 原 果 嶺 邊 一 支 球 桿 距 離 內 拋 球 續 打, 不 罰, 否 則 罰 二 桿 故 意 將 他 人 打 出 去 的 球 擋 住, 罰 二 桿 或 失 格, 被 擋 住 者 在 球 停 處 續 打 不 罰 球 打 出 去 好 像 要 進 洞 時, 他 人 將 旗 桿 拿 起 後 球 進 洞 罰 拿 旗 桿 者 二 桿, 但 打 球 者 事 先 要 求 拿 起 來 時 不 算 球 打 上 無 標 示 可 拋 球 之 副 果 嶺, 用 推 桿 以 外 的 球 桿 打 下 一 桿, 不 罰, 但 不 可 傷 及 果 嶺 七 其 他 規 則 使 用 規 格 外 的 球 桿 ( 如 兩 面 球 桿 等 ), 失 格 使 用 十 五 支 以 上 球 桿, 罰 四 桿, 每 洞 附 加 二 桿, 但 十 八 洞 最 高 罰 四 桿 在 球 桿 面 貼 上 或 塗 上 東 西, 失 格, 貼 塗 在 桿 面 以 外 的 地 方 可 以 使 用 規 格 外 的 球, 失 格 比 賽 多 寫 自 己 的 差 點, 失 格 開 球 遲 到, 失 格, 但 五 分 鐘 內 或 同 組 尚 未 打 第 二 桿 時 趕 到, 罰 二 桿 比 中 賽 打 練 習 球, 罰 二 桿 賽 前 在 球 場 內 練 習, 失 格, 但 可 在 發 球 台 附 近 練 推 桿 及 短 鐵 桿 詢 問 球 友 球 到 球 洞 的 距 離, 問 者 與 答 者 都 罰 二 桿 站 在 球 與 球 洞 的 連 結 線 上, 罰 二 桿 忘 了 報 上 罰 桿 的 桿 數, 失 格

第 1 頁, 共 1 頁 根 據 美 國 的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高 爾 夫 球 場 所 發 生 的 意 外 傷 害 種 類 有 以 下 各 項 : 手 臂 肘 足 部 受 傷 背 部 受 傷 誤 觸 有 毒 植 物 機 械 方 面 傷 害 絆 倒 滑 倒 卡 車 工 作 車 撞 傷 被 球 擊 中 昆 蟲 螫 傷 眼 部 受 傷 ( 不 含 被 球 擊 中 ) 踩 到 蛇 雷 擊 其 他 包 括 天 候 因 素, 低 溫 加 上 強 風 對 患 有 心 臟 病 之 球 友 會 造 成 生 命 威 脅, 陽 光 曝 晒, 每 年 超 過 三 十 萬 人 患 有 皮 膚 癌 病 例, 熱 浪 會 造 成 中 暑 及 抽 筋 等 雖 說 美 國 的 環 境 與 情 況 和 我 國 不 盡 相 同, 但 大 致 上 可 能 發 生 的 危 險 仍 須 預 防, 因 此 為 維 護 從 事 高 爾 夫 運 動 時 的 安 全, 事 前 健 康 檢 查 及 打 球 前, 打 球 中 及 打 球 後 的 諸 多 事 項 都 要 注 意, 提 供 球 友 參 考 一 定 期 的 體 能 檢 測 與 健 康 與 檢 查 個 人 的 健 康 是 適 當 運 動 的 先 決 條 件, 從 事 高 爾 夫 運 動 應 定 期 實 施 運 動 能 力 及 體 能 檢 測, 以 了 解 個 人 目 前 運 動 能 力 狀 況, 預 防 或 減 少 發 生 運 動 傷 害, 而 且 透 過 身 體 健 康 檢 查 來 了 解 自 己 本 身 的 生 理 狀 況, 不 論 輕 疾 或 重 症, 早 期 發 現 與 適 當 治 療 是 確 保 運 動 安 全 的 必 需 手 段, 因 此 定 期 做 全 身 健 康 檢 查 是 有 必 要 的

第 1 頁, 共 2 頁 二 做 好 上 場 擊 球 前 的 準 備 工 作 1. 練 習 場 的 學 習 從 事 高 爾 夫 運 動 前 都 必 須 經 過 練 習 場 的 球 技 基 本 動 作 養 成 階 段, 跟 從 教 練 指 導, 學 好 揮 桿 打 球 的 技 巧 及 各 種 狀 況 的 處 理 方 法, 同 時 為 實 際 上 場 做 準 備, 應 先 瞭 解 高 爾 夫 運 動 的 主 要 規 則 與 禮 儀, 上 場 擊 球 時 才 不 致 貽 笑 大 方, 同 時 也 避 免 發 生 意 外, 不 可 未 經 練 習 場 的 學 習 冒 然 上 場, 最 易 發 生 危 險 2. 服 裝 器 具 要 備 齊 除 前 面 所 說 的 高 爾 夫 服 裝 及 打 球 器 具 外, 上 場 擊 球 前 要 注 意 天 候 狀 況 而 預 做 準 備, 如 大 熱 天 要 多 加 準 備 防 晒 係 數 十 五 以 上 的 防 油, 可 視 流 汗 情 況 加 以 塗 抹, 大 冷 天 要 穿 載 毛 衣, 防 風 夾 克 等 以 防 止 晒 傷 或 凍 傷 3. 不 可 隨 意 練 習 揮 桿 高 爾 夫 球 桿 長 而 旋 轉 度 大, 揮 動 時 力 道 強 勁 若 不 小 心 受 到 揮 桿 打 擊 常 會 受 傷 嚴 重 甚 至 於 死 亡, 因 以 在 高 爾 夫 球 場 揮 桿 練 習 必 須 注 意 場 所, 及 周 遭 的 人 們, 不 可 隨 意 揮 動 球 桿, 以 免 造 成 意 外 4. 注 意 他 人 的 揮 桿 動 作,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進 入 球 場 後 需 隨 時 注 意 他 人 是 否 有 揮 桿 動 作, 並 保 持 距 離, 要 離 揮 桿 者 兩 支 木 桿 遠 的 距 離 5. 充 份 做 好 暖 身 運 動 運 動 前 在 空 曠 處 以 快 走 方 式 走 五 至 十 分 鐘, 將 步 伐 邁 開, 手 臂 自 然 擺 動, 讓 身 體 溫 度 上 升, 至 略 出 汗 程 度, 尤 其 冬 天 氣 溫 較 低 時, 更 要 多 花 幾 分 鐘 讓 身 體 熱 起 來, 若 場 地 環 境 不 許 可 時, 至 少 也 需 在 原 地 做 抬 腿 擺 臂 及 轉 體 俯 仰 蹲 立 等 各 種 動 作 甚 至 身 體 各 部 份 關 節 的 活 動, 使 身 體 進 入 運 動 前 的 準 備 狀 態 6. 伸 展 運 動 及 基 本 活 動 不 可 少 暖 身 後 別 急 著 揮 桿, 需 先 使 肌 肉 甦 醒, 因 此 需 要 做 伸 展 運 動 以 放 鬆 及 緩 和 肌 肉 緊 張, 減 少 肌 肉 內 部 的 阻 力, 預 防 肌 肉 在 快 速 動 作 時 產 生 的 傷 害, 並 協 調 打 球 時 肌 肉 之 活 動, 使 揮 桿 時 能 動 作 順 暢

第 2 頁, 共 2 頁 完 成 伸 展 運 動 後 應 針 對 高 爾 夫 運 動 特 性 做 一 些 強 度 較 低 的 基 本 活 動, 如 水 平 擺 臂, 轉 體 擺 臂 等 活 動, 完 成 擊 球 前 的 準 備 運 動

第 1 頁, 共 3 頁 三 打 球 中 的 安 全 注 意 事 項 他 人 擊 球 時 要 站 在 擊 球 方 向 垂 直 交 叉 線 之 後 方 至 少 二 支 木 桿 遠 的 地 方, 避 免 擊 球 失 誤 時, 因 球 側 飛 而 造 成 之 危 險 自 己 擊 球 時 要 注 意 前 組 是 否 已 走 出 自 己 的 最 大 及 請 同 伴 站 在 安 全 區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避 免 揮 桿 或 時 傷 及 他 人, 若 側 前 方 有 人 在 打 球 或 工 作 時 應 招 呼 其 球 提 醒 其 注 意, 因 為 傷 害 往 往 在 人 不 注 意 時 發 生 擊 球 動 作 應 平 順 自 然, 切 勿 猛 然 用 力 過 度, 以 免 造 成 肌 肉 拉 傷, 筋 骨 扭 傷, 或 因 球 桿 打 到 地 面 的 反 震 力 量 造 成 腕 肘 肩 受 傷 切 記 高 爾 夫 往 往 是 逾 用 力 逾 打 不 好 球 打 偏 了 或 球 往 有 人 的 方 向 飛 去 時, 要 高 喊 看 球 提 醒 注 意, 當 球 飛 越 鄰 洞 時, 務 必 等 該 組 人 員 通 過 後 始 可 進 行 擊 球 球 場 上 最 好 不 要 吸 煙, 要 僅 守 球 場 規 定 在 指 定 地 點 才 可 吸 煙, 絕 不 要 一 面 打 球 一 面 吸 煙, 不 但 不 雅 觀 又 有 礙 健 康, 尤 其 不 要 擊 球 時 把 煙 放 在 草 地 上, 擊 球 後 又 含 回 嘴 裡, 如 果 草 皮 剛 噴 灑 農 藥 不 久, 此 舉 容 易 造 成 中 毒, 抽 完 煙 後, 煙 蒂 不 可 亂 丟 以 免 造 成 火 災 在 球 道 上 行 進 時 突 聽 有 人 喊 叫 看 球 時, 最 好 舉 兩 臂 護 頭 臉 向 下, 被 球 擊 中 最 嚴 重 的 是 頭 部 受 傷, 因 此 要 特 別 保 護 要 害 球 入 深 草 區, 進 入 前 應 先 用 球 桿 撥 動 草 叢, 確 定 沒 有 蜂 蛇 等 動 物 時, 方 可 小 心 踏 入, 避 免 冒 然 走 進 草 叢 被 螫 傷 或 咬 傷

第 2 頁, 共 3 頁 古 龍 水 或 香 水 可 能 吸 引 昆 蟲, 到 球 場 打 球 避 免 大 量 使 用, 在 球 場 上 發 現 有 毒 蜂, 要 冷 靜 走 向 下 風 處 注 意 其 動 向, 不 要 冒 然 拍 打 或 驚 惶 走 避 進 入 樹 林 或 深 草 區 應 注 意 地 面 不 平 或 隱 藏 在 草 裡 的 坑 洞, 以 免 一 腳 踩 下 扭 傷 足 踝 球 掉 進 水 池 請 不 要 撿 球, 避 免 落 水 發 生 危 險, 球 內 的 水 池 應 嚴 格 管 制 外 人 不 可 入 內 檢 球, 以 免 溺 水 或 被 飛 球 擊 中 對 不 熟 知 之 植 物 切 勿 隨 意 碰 觸, 尤 其 果 實 更 不 可 採 摘 食 用, 中 毒 穿 過 道 路 應 先 左 右 看 看, 確 定 沒 有 來 車 才 好 穿 越, 如 路 面 未 舖 膠 墊 時, 行 走 需 小 心, 以 免 因 釘 鞋 踩 硬 路 面 而 滑 倒 艷 陽 高 照 時 打 球, 最 好 穿 長 袖 上 衣, 並 撐 起 防 紫 外 線 傘 以 防 傷, 若 天 氣 太 熱 流 汗 太 多 時, 應 多 喝 水 補 充 水 份, 以 防 脫 水 暑 下 雨 天 打 球 應 穿 雨 衣 或 撐 傘, 若 全 身 濕 透 感 覺 寒 冷 不 舒 服 時, 應 立 即 停 止 打 球, 返 回 會 館 沐 浴 更 衣, 並 喝 熱 飲, 避 免 體 溫 過 低 發 生 危 險 遇 下 雨 打 雷 時, 應 速 至 涼 亭 或 避 雷 小 屋 休 息, 避 免 雨 中 打 球 雨 傘 或 球 桿 容 易 引 電 發 生 危 險, 尤 其 不 可 在 大 樹 下 躲 雨, 如 雷 電 量 過 高 時 應

第 3 頁, 共 3 頁 遵 從 球 場 宣 告 停 止 打 球 之 指 示 速 回 會 館 避 雷, 在 避 雷 小 屋 休 息 時 避 免 手 握 濕 雨 傘 或 濕 球 桿, 否 則 仍 有 引 電 上 身 之 可 能, 不 可 不 注 意 寒 天 打 球, 應 注 意 保 暖, 穿 著 以 多 件 棉 質 衣 為 宜, 不 要 穿 厚 重 大 衣, 風 大 時 應 著 防 風 外 套, 尤 其 頸 部 避 免 受 涼, 以 免 引 發 心 臟 血 管 之 病 變 駕 駛 球 車 應 確 定 同 乘 人 都 坐 好 了 才 可 開 車, 身 體 與 腳 勿 伸 出 車 外, 離 開 車 子 要 踩 死 剎 車, 球 車 前 進 應 依 車 道, 依 球 場 規 定 進 入 球 道, 避 免 撞 到 球 員 霧 中 打 球 應 依 球 場 規 定, 以 打 燈 號 鍾 聲 或 呼 叫, 確 定 前 方 無 人 時 才 可 發 球, 以 免 發 生 危 險

第 1 頁, 共 1 頁 四 打 完 球 後 應 留 意 之 事 項 打 完 球 後 不 要 馬 上 坐 下 來 休 息, 由 於 運 動 中 肌 肉 的 血 流 量 增 加 吸 次 數 增 加, 當 運 動 停 止 後, 血 液 回 流 量 較 少, 肌 肉 會 有 緊 繃 疼 痛 感, 身 體 生 理 反 應 產 生 的 代 謝 物 積 留 體 內, 因 此 為 了 加 速 身 體 各 機 能 儘 快 恢 復 常 態, 緩 和 神 經 肌 肉 緊 張 並 促 使 疲 勞 物 質 之 代 謝 與 消 除 選 擇 一 個 可 走 動 的 空 間 散 步 五 分 鐘, 一 面 做 緩 和 運 動 將 主 要 活 動 的 關 節 及 運 動 肌 群 適 當 的 放 鬆 並 輕 輕 按 摩 緊 繃 的 肌 肉 不 要 立 即 大 口 喝 冰 冷 飲 料, 運 動 時 體 溫 上 升, 停 止 運 動 後 緩 和 冰 水 較 宜 不 要 馬 上 洗 冷 水 浴, 熱 水 浴 也 不 要 太 燙, 洗 溫 水 浴 較 宜, 尤 其 心 臟 血 管 機 能 欠 佳 者 不 能 不 注 意 不 要 立 即 開 車 趕 路, 尤 其 自 己 開 車, 因 運 動 後 精 神 放 鬆, 駕 車 開 冷 氣 容 易 睡 著, 易 發 生 危 險

第 1 頁, 共 1 頁 所 謂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是 指 對 受 傷 或 急 病 患 者 給 予 立 即 的 救 護, 目 的 在 於 先 維 持 其 生 命 使 傷 病 情 況 不 再 惡 化 以 利 及 早 送 醫 一 般 球 場 應 設 有 常 駐 之 醫 護 人 員 或 聘 有 曾 受 急 救 訓 練 之 人 員, 以 利 球 員 發 生 傷 病 情 況 時, 能 立 即 給 予 正 確 的 處 理 並 緊 急 送 醫 球 員 在 球 場 上 若 發 生 緊 急 傷 病, 同 組 球 友 之 應 變 措 施 為 : 如 非 必 要 切 勿 隨 便 移 動 傷 患 觀 察 傷 患 情 況 並 緊 急 通 知 球 場 減 輕 傷 患 焦 慮 將 傷 患 安 置 於 正 確 姿 勢 頭 部 受 傷 者 抬 高 頭 部 下 肢 受 傷 者 抬 高 下 肢 心 臟 病 患 者 保 持 半 坐 臥 姿 勢 傷 患 昏 迷 但 呼 吸 心 跳 正 常 時 應 讓 他 採 復 甦 姿 勢, 以 維 持 傷 患 呼 吸 道 暢 通 舌 頭 不 致 後 滑, 口 中 液 體 或 嘔 吐 物 可 以 自 然 流 出, 其 方 法 : 取 下 傷 患 眼 鏡 傷 患 平 臥, 將 患 者 右 側 腿 彎 曲, 右 手 置 臀 下 急 救 員 跪 於 患 者 右 側, 將 患 者 左 手 置 胸 前, 扶 住 患 者 左 肩 與 左 臀 將 患 者 翻 向 右 側 將 右 手 肘 往 後 拉, 自 然 彎 曲 在 背 後 左 手 背 置 於 臉 頰 下, 下 頷 往 上 抬 使 呼 吸 道 通 暢 左 腿 自 然 彎 曲 疊 放 在 右 腿 上 若 有 骨 折, 移 動 傷 患 前 應 將 骨 折 部 位 予 以 固 定

第 1 頁, 共 1 頁 頭 部 創 傷 若 被 球 桿 或 飛 球 擊 中 頭 部, 嚴 重 時 可 能 會 導 致 腦 震 盪 腦 內 傷 或 顱 內 出 血, 有 可 能 造 成 死 亡, 所 以 傷 患 應 及 時 醫, 嚴 密 觀 察 二 十 四 至 四 十 八 小 時, 其 緊 急 處 理 若 只 是 頭 外 傷, 以 直 接 加 壓 止 血 法 止 血, 傷 口, 並 包 紮 固 定 如 果 傷 患 意 識 清 醒, 讓 他 採 半 坐 臥 姿 勢 每 隔 十 分 鐘 檢 查 脈 搏 呼 吸 情 形 昏 迷 的 傷 患, 予 以 採 復 甦 姿 勢 如 果 傷 患 無 呼 吸 或 心 跳, 立 刻 進 行 心 肺 復 甦 術 立 刻 送 醫 注 意 頭 部 繃 帶 並 沒 有 直 接 加 壓 控 制 出 血 的 作 用 如 果 傷 口 有 骨 折 或 異 物, 不 要 用 直 接 加 壓 法 墊 在 周 圍 加 壓 止 血

第 1 頁, 共 1 頁 眼 睛 受 傷 球 員 眼 睛 受 擊, 眼 鏡 破 裂, 或 被 尖 銳 異 物 ( 如 樹 枝 等 ) 刺 傷 都 有 可 能 很 嚴 重, 即 使 外 表 輕 微 的 擦 傷, 也 會 導 致 角 膜 受 損 或 發 炎, 因 而 影 響 視 力, 其 緊 急 處 理 方 法 如 下 : 讓 傷 患 仰 臥, 抬 高 頭 部, 不 可 任 意 移 動 不 可 試 圖 取 出 眼 內 異 物 閉 上 雙 眼, 用 眼 罩 或 敷 料 蓋 住 傷 眼, 再 用 繃 帶 或 膠 帶 輕 輕 固 定 吩 咐 傷 患 另 一 眼 不 要 動, 以 免 傷 眼 跟 著 移 動, 必 要 時, 雙 眼 同 時 包 紮 迅 速 送 醫

第 1 頁, 共 2 頁 動 物 咬 傷, 昆 蟲 螫 傷 高 爾 夫 球 場 內 常 見 野 狗, 草 叢 內 可 能 藏 有 毒 蛇, 樹 林 裡 可 能 有 野 蜂, 一 不 小 心 可 能 受 到 攻 擊 而 受 傷, 其 緊 急 處 理 分 別 為 : 1. 野 狗 咬 傷 因 野 狗 口 中 帶 有 細 菌, 被 咬 傷 會 造 成 深 的 傷 口 和 細 菌 感 染, 嚴 重 的 感 染 可 能 引 起 破 傷 風 或 狂 犬 病, 被 狗 咬 傷 應 設 法 捉 住 牠, 查 證 是 否 有 狂 犬 病, 並 接 受 血 清 預 防 注 射, 如 無 法 捉 住 牠, 應 立 刻 報 警, 處 理 傷 口 後 迅 速 就 醫 2. 毒 蛇 咬 傷 中 毒 台 灣 地 區 常 見 的 毒 蛇 有 百 步 蛇 龜 殼 花 赤 尾 青 竹 絲 雨 傘 節 飯 匙 倩 ( 眼 鏡 蛇 ) 等 其 處 理 方 法 : 切 不 可 慌 亂, 辨 明 咬 傷 毒 蛇 種 類 使 患 者 保 持 安 靜 傷 肢 應 低 於 心 臟 部 位 把 握 時 間, 分 秒 必 爭, 用 力 壓 擠 傷 口 附 近 的 肌 肉, 將 傷 口 的 毒 血 擠 出, 如 口 腔 有 破 者 勿 直 接 用 口 吸 出 毒 液 在 咬 傷 處 上 方 約 五 公 分 ( 近 心 端 ) 用 手 帕 或 三 角 巾 等 紮 緊, 後 能 容 一 指 通 過 即 可 如 果 傷 口 腫 脹 擴 大, 可 將 綁 帶 略 向 上 移 用 肥 皂 和 水 清 洗 傷 口, 吸 乾 以 消 毒 或 清 潔 敷 料 包 紮 在 傷 口 上 冷 敷, 但 不 可 將 冰 塊 直 接 放 在 傷 口 上 不 可 給 任 何 刺 激 性 及 含 酒 精 的 飲 料 預 防 休 克, 若 傷 者 意 識 清 醒, 沒 有 吞 嚥 困 難 噁 心 嘔 吐 等 現 象, 可 讓 他 喝 飲 料 必 要 時 做 人 工 呼 吸 無 毒 蛇 咬 傷 雖 可 當 一 般 傷 口 處 理, 也 應 注 射 破 傷 風 疫 苗 聯 絡 中 毒 中 心, 儘 快 送 醫, 用 血 清 治 療 是 最 有 效 的 方 法 緊 急 購 買 抗 蛇 毒 血 清 應 向 衛 生 署 預 防 醫 學 研 究 所 洽 購, 地 址 是 台 北 市 南 港 區 昆 陽 街 161 號 電 話 (02)27850288 24 小 時 服 務 3. 毒 蜂 螫 傷 在 樹 林 中 螫 人 的 蜂 都 是 雌 蜂, 蜜 蜂 體 形 比 較

第 2 頁, 共 2 頁 小, 虎 頭 蜂 體 形 比 較 大, 被 螫 後 視 受 毒 量 與 個 人 體 質 影 響 有 患 部 腫 脹 刺 痛 發 熱 腹 痛 頭 痛 嘔 吐 哮 喘 呼 吸 困 難 甚 至 休 克, 其 處 理 方 法 : 首 先 檢 查 傷 口, 如 發 現 傷 口 有 蜂 刺 時, 千 萬 不 可 用 手 指 捏 拔, 如 此 可 能 將 毒 囊 中 之 毒 液 擠 入 傷 口, 可 用 下 列 方 法 除 去 毒 針 : 用 尖 頭 鑷 子 夾 住 毒 囊 之 前 端, 往 後 拉 出 用 針 將 蜂 刺 挑 出 用 小 刀 厚 紙 片 小 髮 夾 或 指 甲 向 後 將 蜂 刺 刮 出 用 醋 點 在 傷 口 上, 使 蜂 針 浮 出, 然 後 再 用 細 針 挑 出 盡 快 用 力 擠 出 傷 口 的 毒 血 清 洗 傷 口, 然 後 塗 熱 痱 水 (Calamine Lotion) 以 解 癢, 或 塗 敷 氨 溶 液 或 小 蘇 打 溶 液, 可 減 輕 疼 痛 如 被 蜂 群 所 襲, 全 身 浸 在 一 浴 盆 溶 有 小 蘇 打 的 水 中 ( 每 一 公 升 水 加 一 湯 匙 小 蘇 打 ), 可 減 輕 疼 痛 若 有 過 敏 反 應 者, 應 預 防 及 處 理 休 克 維 持 呼 吸 道 通 暢, 必 要 時 施 行 心 肺 復 甦 術 儘 快 送 醫

第 1 頁, 共 2 頁 四 關 節 肌 肉 受 傷 高 爾 夫 常 見 的 運 動 傷 害 部 位 分 佈 在 上 肢 的 肩 膀, 手 肘 手 腕 手 指 下 背 部 及 下 肢 的 膝 蓋 小 腿 腳 踝 等 處, 一 般 症 狀 肉 拉 傷 及 關 節 扭 傷 或 脫 臼, 緊 急 處 理 方 法 為 : 1. 肌 肉 拉 傷 之 處 理 讓 傷 患 以 最 舒 適 的 姿 勢 休 息 穩 定 並 支 持 受 傷 部 位, 抬 高 傷 肢 拉 傷 48-72 小 時 內 採 取 冰 敷 如 果 背 部 肌 肉 拉 傷 傷 患 痛 得 無 法 移 動, 讓 他 躺 在 硬 板 上 部 冷 敷, 尋 求 醫 療 救 護 送 醫 治 療 2. 關 節 扭 傷 之 處 理 休 息, 立 刻 停 止 受 傷 部 位 的 活 動, 將 傷 肢 抬 高, 此 時 千 萬 不 可 推 拿, 否 則 可 能 加 重 其 損 傷 支 持 傷 肢 於 適 當 位 置, 用 彈 性 繃 帶 或 毛 毯 包 紮 加 壓 壓 力 適 當 均 勻, 太 鬆 達 不 到 壓 迫 及 固 定 的 效 果, 太 緊 會 影 響 血 液 循 環 冷 敷, 儘 快 用 冰 袋 或 冷 濕 毛 巾 冷 敷, 不 可 浸 在 冰 水 中, 每 二 十 至 三 十 分 鐘 休 息 一 段 時 間, 使 用 這 種 間 歇 性 的 冷 敷 直 到 送 醫 在 室 外 發 生 踝 關 節 扭 傷 而 不 可 能 照 以 上 方 法 處 理 時, 不 可 脫 掉 鞋 子 或 靴 子, 以 踝 關 節 扭 傷 包 紮 法 固 定 傷 處 疑 似 骨 折 的 傷 者, 應 以 骨 折 的 方 法 處 理 輕 度 扭 傷, 十 二 小 時 後 可 熱 敷, 每 次 二 十 分 鐘, 一 天 一 至 二 次, 熱 敷 之 後 傷 處 仍 應 包 紮 固 定, 抬 高 及 休 息 3. 關 節 脫 臼 之 處 理 用 捲 起 的 毛 巾 衣 服 或 襯 墊 支 撐 傷 處, 傷 患 最 舒 適 的 姿 勢 需 要 的 話, 用 繃 帶 或 懸 帶 固 定 傷 肢 立 即 送 醫 治 療 不 可 試 圖 將 脫 臼 復 位, 因 為 可 能 造 成 附 近 組 織 的

第 2 頁, 共 2 頁 傷 害 懷 疑 有 骨 折 時, 應 按 骨 折 方 式 處 理

第 1 頁, 共 1 頁 五 植 物 中 毒 台 灣 較 常 引 起 接 觸 過 敏 或 中 毒 的 植 物 有 毒 菇, 姑 婆 芋 尖 尾 芋 茄 金 鏈 花 咬 人 貓 或 咬 人 狗 中 毒 時 症 狀 為 : 皮 膚 發 癢 紅 塊 發 疹 或 有 水 患 處 面 積 增 大 腫 脹 頭 痛 和 發 燒 可 能 眼 瞼 水 腫 辦 認 有 毒 植 物 方 法 : 折 斷 莖 葉, 若 流 出 白 色 乳 汁 者, 可 能 有 毒 先 採 取 一 小 塊 放 入 口 中 嚼, 如 有 麻 澀 熱 辣 感, 可 能 有 毒, 應 趕 掉 漱 口 菌 蕈 類 植 物, 有 奇 彩, 形 狀 怪 異, 夜 裡 發 光, 菌 帽 不 整 或 有 毛 絨 者, 可 能 有 毒 中 毒 後 之 處 理 方 法 : 用 肥 皂 和 清 水 將 接 觸 部 位 反 覆 多 次 清 洗 不 可 用 刷 子 刷 如 癢 可 用 熱 痱 水 (Calamine Lotion) 輕 拍 患 處 止 癢 維 持 呼 吸 道 通 暢 如 需 要 時 給 予 人 工 呼 吸 不 可 將 他 單 獨 一 個 人 留 下 嚴 重 者, 應 儘 快 送 醫

第 1 頁, 共 1 頁 六 中 暑 及 熱 痙 攣 的 處 理 夏 天 在 高 溫 環 境 下 運 動, 由 於 身 體 排 汗 調 節 體 溫 機 能 障 礙, 可 能 發 生 中 暑 流 汗 太 多, 只 補 充 水 份 未 補 充 鹽 份 使 電 解 質, 尤 其 是 氯 化 鈉 喪 失 過 多, 可 能 發 生 熱 痙 攣, 其 處 理 方 法 : 中 暑 之 處 理 將 患 者 移 到 陰 涼 處, 並 除 去 身 上 衣 物 如 果 患 者 神 智 清 醒, 讓 他 採 半 坐 臥 姿 勢 如 果 患 者 昏 迷, 但 呼 吸 正 常, 則 採 復 甦 姿 勢 用 濕 冷 的 床 單 包 住 患 者, 並 保 持 潮 濕 用 電 扇 或 對 患 者 搧 風, 直 到 體 溫 降 到 攝 氏 38 度 ( 華 氏 101 度 ) 為 止 如 果 沒 有 體 溫 計, 可 以 患 者 脈 搏 次 數 為 準, 冷 卻 患 者 至 脈 搏 降 到 每 分 鐘 110 次 以 下 時, 就 該 停 止, 觀 察 十 分 鐘 後, 如 果 體 溫 升 高 或 脈 搏 增 快, 再 繼 續 冷 卻 若 患 者 清 醒 可 給 服 冷 飲, 最 好 是 冷 鹽 開 水 立 即 求 醫 熱 痙 攣 之 處 理 將 痙 攣 的 肌 肉 伸 直, 用 穩 定 的 壓 力 加 於 痙 攣 處 溫 濕 毛 巾 熱 敷 飲 用 稀 食 鹽 水 於 大 量 出 汗 後, 補 充 水 分 同 時 也 要 補 充 鹽 分, 可 收 預 防 之 效

第 1 頁, 共 1 頁 七 心 臟 病 及 中 風 之 處 理 從 事 高 爾 夫 運 動 者 中 老 年 人 佔 相 當 比 率, 在 運 動 情 況 及 氣 候 因 素 影 響 下, 有 可 能 引 發 心 臟 血 管 之 病 變, 如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心 絞 痛 或 腦 溢 血 腦 血 管 栓 塞, 其 處 理 方 法 : 1. 心 臟 病 之 處 理 呼 吸 停 止 者, 立 即 行 人 工 呼 吸 必 要 時 給 予 心 外 按 摩 儘 快 叫 有 氧 氣 設 備 的 救 護 車, 並 通 知 患 者 的 醫 師 可 在 患 者 身 上 找 尋 醫 療 識 別 證 或 藥 物 ( 如 果 患 者 曾 看 過 醫 師 或 正 在 接 受 治 療 ), 協 助 給 藥, 化 甘 油 片 放 在 患 者 舌 下 不 可 吞 食, 由 唾 液 溶 化, 在 舌 下 很 快 吸 收 而 發 生 作 用 並 執 行 醫 囑, 如 有 疑 問, 用 電 話 與 醫 師 商 討 讓 患 者 有 舒 適 的 姿 勢, 呼 吸 困 難 的 患 者 採 半 坐 臥 姿 勢, 膝 部 彎 曲, 應 休 息 及 舒 適 解 鬆 緊 身 衣 物, 保 暖, 及 保 持 環 境 的 安 靜, 予 患 者 心 理 支 持 勿 給 液 體 飲 料 予 意 識 不 清 的 患 者 若 患 者 喪 失 意 識, 採 復 甦 姿 勢 儘 快 送 醫 2. 中 風 之 處 理 如 果 病 人 意 識 清 醒, 把 他 的 頭 部 偏 向 一 側, 使 口 水 流 出, 並 將 病 人 頭 部 肩 部 稍 微 抬 高, 給 予 支 持 放 鬆 頸 胸 腹 部 的 衣 物, 幫 助 呼 吸 和 循 環 不 可 讓 病 人 進 食 如 果 病 人 意 識 不 清 時, 予 以 採 復 甦 姿 勢 若 呼 吸 和 脈 搏 停 止, 立 刻 施 行 心 肺 復 甦 術 立 刻 送 醫

第 1 頁, 共 1 頁 八 雷 擊 與 晒 傷 之 處 理 夏 天 在 高 爾 夫 球 場 打 球 時 陽 光 過 強 可 能 因 紫 外 線 傷 害 造 成 嚴 重 晒 傷, 遇 大 雷 雨 時 雲 層 含 電 量 高 可 能 被 閃 電 擊 中 而 造 成 傷 害, 其 處 理 方 法 : 1. 雷 擊 之 處 理 如 果 呼 吸 與 心 跳 停 止, 立 刻 進 行 心 肺 復 甦 術 如 果 傷 患 昏 迷 而 呼 吸 正 常, 予 以 採 復 甦 姿 勢 處 理 所 有 灼 傷, 仔 細 檢 查, 傷 勢 可 能 比 剛 出 現 時 更 深 入 昏 迷 嚴 重 灼 傷 或 有 休 克 的 症 狀 的 傷 患, 應 即 送 醫 2. 晒 傷 之 處 理 將 傷 患 移 到 陰 涼 處, 可 以 將 受 傷 部 位 浸 在 冷 水 中 或 用 冷 濕 敷 水 泡 不 可 弄 破, 若 水 泡 自 行 破 裂 時, 則 用 乾 燥 及 消 毒 敷 料 敷 蓋 如 果 有 疼 痛 腫 脹 及 類 似 發 燒, 頭 痛 等 不 適 症 狀 時, 應 送 醫 治 療

第 1 頁, 共 1 頁 九 溺 水 之 處 理 高 爾 夫 球 場 有 諸 多 水 池, 球 員 有 時 因 球 落 水 而 進 池 撈 取, 不 小 心 滑 入 池 中 造 成 危 險, 過 去 即 曾 有 人 因 此 而 溺 斃, 十 分 可 惜, 球 員 在 球 場 時 有 人 溺 水 之 緊 急 處 理 : 絕 不 可 冒 然 下 水 施 救, 可 能 一 去 不 回 可 以 手 或 腳 伸 入 水 中 援 救, 另 以 手 抓 住 岸 上 固 定 物 或 以 隨 身 物 品, 如 球 桿 等 伸 入 水 中 使 溺 者 抓 住, 或 將 池 邊 救 生 圈 拋 入 水 中 援 救 將 溺 者 拖 上 岸, 設 法 將 水 壓 出, 若 已 停 止 呼 吸 立 即 施 以 人 工 呼 吸, 若 無 脈 膊, 立 即 施 以 心 藏 按 摩 快 速 送 醫

第 1 頁, 共 2 頁 十 心 肺 復 甦 術 如 果 口 對 口 人 工 呼 吸 無 效, 並 且 傷 患 心 跳 停 止, 則 必 須 合 併 施 行 胸 外 按 摩 與 口 對 口 人 工 呼 吸 這 是 因 為 如 果 心 臟 無 法 使 血 液 循 環, 含 氧 血 就 無 法 到 達 傷 患 的 腦 部 去 心 肺 復 甦 術 是 人 工 呼 吸 和 人 工 胸 外 按 摩 的 合 併 使 用 英 文 簡 稱 C.P.R ( 一 人 CPR 施 救 法 ) A 呼 吸 道 檢 查 患 者 有 無 知 覺 : 輕 拍 肩 部, 呼 叫 他 張 開 眼 睛 患 者 無 反 應 立 即 高 聲 求 援 將 患 者 置 於 仰 臥 姿 勢 維 持 呼 吸 道 暢 通 檢 查 呼 吸 B 呼 吸 施 行 人 工 呼 吸 C 循 環 檢 查 脈 搏 若 無 脈 搏, 立 即 電 119 救 援 並 施 行 胸 外 按 摩 急 救 員 跪 在 患 者 肩 旁 利 用 靠 近 患 者 下 肢 的 食 指 和 中 指, 沿 著 肋 骨 邊 緣 向 上 滑 行 到 肋 骨 與 胸 骨 交 接 處 之 心 窩 部 位 將 中 指 放 在 心 窩 處, 並 將 食 指 合 併 在 胸 骨 下 端 定 位 將 另 一 雙 手 掌 根 置 於 將 定 位 的 手 重 疊 於 其 上, 兩 手 手

第 2 頁, 共 2 頁 食 指 旁 的 胸 骨 上 ( 即 胸 骨 的 下 半 段 ) 指 互 扣 或 平 行 手 指 上 翹, 以 避 免 觸 及 肋 骨 以 每 分 鐘 80~100 次 的 速 率, 施 行 15 次 的 胸 外 按 摩 (15 次 的 壓 縮 約 9-11 秒 鐘 ), 每 次 下 壓 胸 廓 約 4~5 公 分 下 壓 與 放 鬆 時 間 應 相 等, 施 壓 時 口 裡 數 著 一 下, 二 下 三 下 三 十 四 十 五 ; 唸 第 一 個 字 時 下 壓 第 二 個 字 時 放 鬆 15 次 胸 外 按 摩 後 施 行 2 次 人 工 呼 吸 ( 約 4~7 秒 鐘 ) 持 續 上 項 CPR 動 作 約 1 分 鐘 ( 約 4 個 循 環 ), 再 檢 查 脈 搏 和 呼 吸 若 仍 無 呼 吸 脈 搏, 再 繼 續 施 行 CPR, 並 每 4~5 分 鐘 檢 查 患 者 脈 搏 與 呼 吸 一 次 實 施 心 肺 復 甦 術 應 注 意 事 項 胸 外 按 摩 不 可 壓 於 劍 突 處 以 免 導 致 肝 臟 破 裂 胸 外 按 摩 時, 患 者 需 要 平 躺 在 地 板 或 硬 板 上 胸 外 按 摩 時, 不 宜 對 胃 部 施 以 持 續 性 的 壓 力, 以 免 造 成 嘔 吐 胸 外 按 摩 時, 手 指 不 可 壓 於 肋 骨 上, 以 免 造 成 肋 骨 骨 折 胸 外 按 摩 時 用 力 需 平 穩 規 則 不 中 斷, 壓 迫 與 鬆 弛 時 間 各 半, 猛 然 加 壓 胸 外 按 摩 時 施 救 者 應 跪 下 雙 膝 分 開 與 肩 同 寬, 肩 膀 應 在 患 者 胸 部 正 上 方 手 肘 伸 直 垂 直 下 壓 於 胸 骨 上 心 肺 復 甦 術 開 始 後 不 可 中 斷 7 秒 鐘 以 上 ( 上 下 樓 等 特 殊 狀 況 除 外 因 為 每 一 次 的 壓 縮 只 有 正 常 心 搏 量 的 1/3~1/4 緊 貼 胸 骨 之 手 掌 根 不 可 移 開 傷 患 胸 部 或 改 變 位 置 以 免 失 去 手 的 正 確 位 置 若 現 場 只 有 一 位 急 救 員, 沒 有 其 他 人 可 以 尋 求 支 援, 必 要 時 此 急 救 員 應 先 為 患 者 施 行 1 分 鐘 有 效 的 CPR 後 再 尋 求 支 援

第 1 頁, 共 3 頁 台 灣 地 區 緊 急 醫 療 聯 繫 及 醫 院 一 覽 表 單 位 台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三 軍 總 醫 院 馬 偕 紀 念 醫 暨 淡 水 分 院 國 泰 綜 合 醫 院 新 光 吳 火 獅 紀 念 醫 院 台 北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台 北 市 立 仁 愛 醫 院 台 北 市 立 陽 明 醫 院 台 北 市 立 忠 孝 醫 院 亞 東 紀 念 醫 院 天 主 教 會 耕 莘 醫 院 台 灣 省 立 台 北 醫 院 台 北 縣 立 三 重 醫 院 台 北 縣 立 板 橋 醫 院 耕 莘 醫 院 永 和 分 院 財 團 法 人 恩 主 公 醫 院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基 隆 分 院 國 軍 基 隆 醫 院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暨 林 口 分 院 評 定 類 醫 學 中 心 醫 學 中 心 醫 學 中 心 準 醫 學 中 心 準 醫 學 中 心 準 地 區 教 學 醫 院 地 區 教 學 醫 院 地 區 教 學 醫 院 地 區 教 學 醫 院 準 醫 學 中 心 電 話 (02)2875-7381? (02)2397-0800? (02)2365-2234? (02)2543-3535? (02)2708-2121? (02)2833-2211? (02)2737-2181? (02)2709-3600? (02)2835-3460? (02)3786-1511? (02)2954-6200? (02)2219-3391? (02)2276-5566? (02)2982-9111? (02)2257-5151? (02)2928-6060? (02)2672-3456? (02)2431-3131? (02)2463-1979? (03)328-1200 地 址 台 北 市 石 牌 路 二 段 201 號 台 北 市 常 德 街 1 號 台 北 市 汀 州 路 三 段 8 號 台 北 市 中 山 北 路 二 段 92 號 台 北 市 仁 愛 路 四 段 280 號 台 北 市 文 昌 路 95 號 台 北 市 吳 興 街 252 號 台 北 市 仁 愛 路 四 段 10 號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雨 聲 街 105 號 台 北 市 南 港 區 同 德 路 87 號 台 北 縣 板 橋 市 南 雅 路 二 段 台 北 縣 新 店 市 中 正 路 362 號 台 北 縣 新 莊 市 思 源 路 127 號 台 北 縣 三 重 市 中 山 路 2 號 台 北 縣 板 橋 市 英 士 路 198 號 台 北 縣 永 和 市 中 興 街 80 號 台 北 縣 三 峽 鎮 復 興 路 399 號 基 隆 市 麥 金 路 222 號 基 隆 市 正 榮 街 100 號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公 西 村 復 興 街

第 2 頁, 共 3 頁 台 灣 省 立 桃 園 醫 院 國 軍 桃 園 總 醫 院 敏 盛 綜 合 醫 院 台 灣 省 立 新 竹 醫 院 南 門 綜 合 醫 院 苑 裡 李 綜 合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為 恭 紀 念 醫 院 台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中 國 醫 藥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澄 清 綜 合 醫 院 及 中 港 分 院 私 立 中 山 醫 學 院 附 設 孫 中 山 先 生 紀 念 醫 院 準 醫 學 中 心 準 地 區 教 學 醫 院 地 區 教 學 醫 院 地 區 教 學 醫 院 醫 學 中 心 準 醫 學 中 心 (03)369-9721 (03)333-4485 (03)337-9340 (035)329-186 (035)261-122 (037)862-387 (037)676-811 (04)359-2525 (04)205-2121 (04)220-3171 (04)662-0929 桃 園 市 中 山 路 1492 號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中 興 路 168 號 桃 園 市 三 民 路 三 段 106 號 新 竹 市 經 國 路 一 段 442 巷 25 新 竹 縣 竹 東 鎮 中 豐 路 81 號 苗 栗 縣 苑 裡 鎮 和 平 路 168 號 苗 栗 縣 頭 份 鎮 仁 愛 路 116 號 台 中 市 中 港 路 三 段 160 號 台 中 市 育 德 路 75 號 台 中 市 平 等 街 139 號 台 中 縣 沙 鹿 鎮 興 仁 里 沙 田 路 光 田 綜 合 醫 院 及 大 甲 分 院 (04)662-0929 台 中 縣 沙 鹿 鎮 興 仁 里 沙 田 路 沙 鹿 童 綜 合 醫 院 (04)662-1116 台 中 縣 沙 鹿 鎮 成 功 西 街 8 號 財 團 法 人 仁 愛 綜 合 醫 院 (04)481-9900 台 中 縣 大 里 市 東 榮 路 483 號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院 暨 中 華 路 分 院 準 醫 學 中 心 (04)723-8595 彰 化 市 中 華 路 176 號 秀 傳 紀 念 醫 院 (04)725-6166 彰 化 市 中 山 路 一 段 542 號 佑 民 綜 合 醫 院 地 區 教 學 醫 院 (049)358-151 南 投 縣 草 屯 鎮 太 平 路 一 段 財 團 法 人 埔 里 基 督 教 醫 院 地 區 教 學 醫 院 號 (049)912-515 南 投 縣 埔 里 鎮 愛 蘭 里 鐵 山 路 天 主 教 若 瑟 醫 院 地 區 教 學 醫 院 (05)633-7333 雲 林 縣 虎 尾 鎮 新 生 路 74 號 嘉 義 基 督 教 醫 院 (05)276-5041 嘉 義 市 忠 孝 路 539 號 華 濟 醫 院 準 (05)237-8111 嘉 義 太 保 市 北 港 路 二 段 601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醫 學 中 心 (06)235-3535 台 南 市 勝 利 路 138 號 國 軍 左 營 醫 院 (07)581-7121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軍 校 路 553 號 阮 綜 合 醫 院 (07)333-4322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成 功 一 路 162 天 主 教 聖 馬 爾 定 醫 院 準 (05)278-0040 嘉 義 市 民 權 路 60 號

第 3 頁, 共 3 頁 財 團 法 人 奇 美 醫 院 暨 台 南 分 院 (06)281-9394 台 南 縣 永 康 中 市 華 路 901 號 高 雄 榮 民 總 醫 院 醫 學 中 心 (07)346-805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大 中 一 路 386 高 雄 醫 學 院 附 設 中 和 紀 念 醫 院 醫 學 中 心 (07)320-8121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十 全 一 路 100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高 雄 分 院 準 醫 學 中 心 (07)731-7132 高 雄 縣 烏 松 鄉 大 埤 路 123 號 台 灣 省 立 旗 山 醫 院 地 區 教 學 醫 院 (07)661-3811 高 雄 縣 旗 山 鎮 東 新 街 23 號 屏 東 基 督 教 醫 院 地 區 教 學 醫 院 (08)736-3026 屏 東 市 大 連 路 60 號 輔 英 技 術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地 區 教 學 醫 院 屏 (08)832-3146 屏 東 縣 東 港 鎮 中 山 路 5 號 台 灣 省 立 屏 東 醫 院 恆 春 分 院 地 區 醫 院 (039)544-106 屏 東 縣 恆 春 鎮 山 腳 里 恆 南 路 天 主 教 靈 醫 會 羅 東 聖 母 醫 院 準 (039)544-106 宜 蘭 縣 羅 東 鎮 中 正 南 路 160 羅 許 基 金 會 羅 東 博 愛 醫 院 準 (039)543-131 宜 蘭 縣 羅 東 鎮 南 昌 街 83 號 財 團 法 人 佛 教 慈 濟 綜 合 醫 院 (038)561-825 花 蓮 市 新 生 南 路 8 號 基 督 教 門 諾 會 醫 院 準 (038)227-161 花 蓮 市 民 權 路 44 號 財 團 法 人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台 東 分 院 台 東 基 督 教 醫 院 國 軍 澎 湖 醫 院 台 灣 省 立 澎 湖 醫 院 金 門 縣 立 醫 院 地 區 醫 院 地 區 教 學 醫 院 地 區 醫 院 地 區 醫 院 (089)310-150 (089)322-363 (06)9211-116 (06)996-1151 (0823)32546 台 東 市 長 沙 街 303 巷 1 號 台 東 市 開 封 街 350 號 澎 湖 縣 馬 公 市 前 寮 里 16 之 澎 湖 縣 馬 公 市 中 正 路 10 號 金 門 縣 金 湖 鎮 新 市 里 復 興 路 上 述 為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八 十 五 年 至 八 十 七 年 公 告 之 合 格 名 單

第 1 頁, 共 1 頁 各 縣 市 警 察 局 電 話 一 覽 表 警 政 署 (02)2321-9011 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02)2331-3561 高 雄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07)261-3000 刑 事 警 察 局 (080)211-511 航 空 警 察 局 (03)2321-9011 公 路 警 察 局 (02)2909-4111 鐵 路 警 察 局 (02)2311-5580 基 隆 市 警 察 局 (02)2426-8181 台 中 市 警 察 局 (04)328-9100 台 南 市 警 察 局 (06)223-1101~5 台 北 縣 警 察 局 (02)2962-9131 桃 園 縣 警 察 局 (03)332-7106 新 竹 市 警 察 局 (035)250-382 新 竹 縣 警 察 局 (035)511-153 苗 栗 縣 警 察 局 (037)323-828 台 中 縣 警 察 局 (04)526-3304 嘉 義 市 警 察 局 嘉 義 縣 警 察 局 台 南 縣 警 察 局 高 雄 縣 警 察 局 屏 東 縣 警 察 局 台 東 縣 警 察 局 花 蓮 縣 警 察 局 宜 蘭 縣 警 察 局 澎 湖 縣 警 察 局 金 門 縣 警 察 局 連 江 縣 警 察 局 基 隆 港 務 警 察 所 台 中 港 務 警 察 所 高 雄 港 務 警 察 所 花 蓮 港 務 警 察 所 水 上 警 察 局 (05)227-4454~5 (05)362-0237~8 (06)632-2210 (07)746-0105 (08)732-2156 (089)322-034 (038)223-146 (03)932-5147~8 (06)927-3902 (0823)25341 (0836)23421 (02)2422-2177 (04)656-2174 (07)521-5050 (03)822-2710 (02)2805-3990 彰 化 縣 警 察 局 南 投 縣 警 察 局 雲 林 縣 警 察 局 (047)761-9370 (049)222-111 (05)532-2042 (02)2805-1576 (02)2805-2465 (02)2805-1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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