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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化學品與廠商資料

對 急 救 人 員 之 防 護 : 應 穿 著 C 級 防 護 裝 備 在 安 全 區 實 施 急 救 對 醫 師 之 提 示 : 患 者 吞 食 時, 考 慮 給 予 氧 氣 吞 食 時, 考 慮 洗 胃 五 滅 火 措 施 適 用 之 滅 火 劑 : 化 學 乾 粉 二 氧 化 碳 泡 沫 噴

第 2 頁 / 5 頁 眼 睛 接 觸 :1. 立 即 將 眼 皮 撐 開, 用 緩 和 流 動 的 溫 水 沖 洗 污 染 的 眼 睛 20~30 分 鐘 以 上 2. 若 可 能 則 使 用 中 性 食 鹽 水 沖 洗, 不 要 中 斷 沖 洗 3. 沖 洗 時 要 小 心, 不 要 讓 含 污

不 同 暴 露 途 徑 之 急 救 方 法 : 吸 入 :1. 若 吸 入 大 量 氣 體, 應 立 即 將 患 者 移 到 新 鮮 空 氣 處 2. 若 呼 吸 停 止, 施 行 人 工 呼 吸 3. 讓 患 者 保 持 溫 暖 並 休 息 4. 儘 速 就 醫 皮 膚 接 觸 :1.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中立實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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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石 蠟 烴 基 礎 油 (Heavy Paraffinic Distillate) 柴 油 引 擎 機 油 添 加 劑 (Diesel Engine Oil Additive) ( 成 分 百 分 比 ) 85~ 95 無 (NFPA FIRE = 1) 5~ 15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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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急 救 措 施 不 同 暴 露 途 徑 之 急 救 方 法 : 吸 入 :1. 施 救 前 先 做 好 自 身 的 防 護 措 施, 以 確 保 自 已 的 安 全 2.. 移 除 污 染 源 或 將 患 移 至 空 氣 新 鮮 處 3. 若 已 停 止 呼 吸, 立 即 實 施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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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運 作 場 所 內 緊 急 防 災 應 變 器 材 表 A.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B. 洩 漏 警 報 設 備 編 號 種 類 數 量 可 支 援 數 量 存 放 位 置 編 號 種 類 數 量 可 支 援 數 量 A01 滅 火 器 ( 支 ) 各 部 門 B01 氧 氣 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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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性及化學性危害 摩擦 受熱或污染可能會爆炸 容器受熱可能發生爆 炸 洩漏時會引起火災或爆炸 特殊危害 火場中會產生刺激性或/和毒性氣體 毒性燻煙或粉塵會聚 集於侷限空間 如地下室 儲槽 槽車等 三 成分辨識資料 純物質 中英文名稱 過氧化氫 Hydrogen Peroxide 同義名稱 雙氧水

不 同 暴 露 途 徑 之 急 救 方 法 : 吸 入 :1. 施 救 前 先 做 好 自 身 的 防 護 措 施, 以 確 保 自 身 的 安 全 2. 移 除 污 染 源 或 將 患 者 移 至 新 鮮 空 氣 處 3. 立 即 就 醫 皮 膚 接 觸 :1. 必 要 時 則 戴 防 滲 手 套

四 急 救 措 施 不 同 暴 露 途 徑 之 急 救 方 法 : 吸 入 :1. 施 救 前 先 做 好 自 身 的 防 護 措 施, 以 確 保 自 身 的 安 全 2. 移 除 污 染 源 或 將 患 者 移 至 新 鮮 空 氣 處 3. 若 呼 吸 停 止, 立 即 由 受 訓 過 的 人

第 2 頁 / 8 頁 戴 上 合 適 的 手 套 使 用 前 取 得 說 明 置 放 於 上 鎖 處 在 瞭 解 所 有 安 全 防 範 措 施 之 前 切 勿 處 置 只 能 使 用 於 通 風 良 好 的 地 方 勿 吸 入 氣 體 / 煙 氣 / 蒸 氣 / 霧 氣 使 用 時 勿 吃 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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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ft )

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

China SDS V5

标 签 要 素 象 形 图 警 示 词 : 危 险! 危 险 可 燃 液 体 吞 咽 有 害 皮 肤 接 触 会 中 毒 引 起 严 重 的 皮 肤 灼 伤 和 眼 睛 损 伤 可 能 引 起 皮 肤 过 敏 性 反 应 吸 入 致 死 对 水 生 生 物 毒 性 非 常 大 并 且 有 长 期 持

第一部分 化学品及企业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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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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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 体 琥 珀 色, 非 常 轻 微 的 刺 激 气 味 吞 咽 可 能 有 害 引 起 严 重 的 皮 肤 灼 伤 和 眼 睛 损 伤 可 能 引 起 皮 肤 过 敏 性 反 应 对 水 生 生 物 有 害 并 且 有 长 期 持 续 影 响 2.1 物 质 或 混 合 物 的 分 类 急 性 毒

警 示 词 : 警 告! 危 险 可 能 引 起 皮 肤 过 敏 性 反 应 防 范 说 明 预 防 措 施 防 止 吸 入 粉 尘 / 烟 / 气 体 / 烟 雾 / 蒸 气 / 喷 雾 禁 止 将 污 染 的 工 作 服 带 出 作 业 场 所 戴 防 护 手 套 其 它 危 害 事 故 响 应

标 签 要 素 象 形 图 警 示 词 : 危 险! 危 险 吞 咽 可 能 有 害 皮 肤 接 触 会 中 毒 引 起 严 重 的 皮 肤 灼 伤 和 眼 睛 损 伤 可 能 引 起 皮 肤 过 敏 性 反 应 可 能 损 害 生 育 力 或 胎 儿 对 水 生 生 物 有 害 并 且 有 长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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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站 立 得 稳, 我 在 十 字 架 上 已 经 都 抢 夺 过 来 了, 将 魔 鬼 不 让 你 们 来 享 用 的 都 推 开 了, 这 是 让 我 们 来 得 到 的 话 语 我 们 再 也 不 被 奴 仆 的 轭 辖 制, 要 来 拥 有 才 可 以 明 知 道 却 不 去 抢 夺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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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壹 緒 論... 2 貳 明 時 代 背 景 一 明 代 禮 教 之 於 女 性? 母 德 婦 德... 2 二 明 代 婦 女 之 於 士 人? 經 濟 支 柱... 4 參 歸 有 光 一 仕 途... 7 二 家 庭... 7 肆 歸 有 光 文 學 裡 的 女 性 比 較 一 <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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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

UREA 頁 數 2/7 第 四 部 分 急 救 措 施 皮 膚 接 觸 對 急 救 人 員 之 防 護 用 水 洗 淨 口 腔 若 有 假 牙, 請 拿 掉 將 患 者 轉 移 到 新 鮮 空 氣 處, 保 持 呼 吸 舒 適 的 體 位 休 息 如 物 質 遭 吞 下 但 受 感 染 人 仍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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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1 项 目 由 来 2006 年, 由 东 莞 市 新 动 力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兴 建 的 樟 木 头 成 品 油 油 库, 在 东 莞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取 得 立 项 同 年 11 月, 东 莞 市 新 动 力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广 东 省 环 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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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凡 足 迹 李 本 川 作 者 为 中 国 科 学 院 海 洋 研 究 所 研 究 员,1935 年 生, 山 东 荣 成 人 我 今 年 63 岁 了 大 前 年 丈 夫 和 儿 子 在 一 个 月 内 先 后 离 开 了 人 世, 女 儿 又 已 出 嫁, 现 在 是 孑 然 一 身 我 是

今天 年春季号 总 9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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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 你 应 该 听 过 我 们 走 在 大 路 上 这 首 歌, 或 许 还 知 道 革 命 人 永 远 是 年 轻 那 支 歌 ; 并 且, 几 乎 可 以 肯 定, 你 在 戴 红 领 巾 的 那 阵, 必 然 唱 过 牛 儿 还 在 山 坡 吃 草, 放 牛 的 却 不 知 道 哪 儿 去

2 临 终 助 念 答 问 序 临 终 关 怀, 由 佛 门 净 宗 古 来 祖 师 大 德 提 倡 助 念 往 生, 现 今 已 渐 为 社 会 大 众 所 重 视, 在 台 湾, 台 大 长 庚 等 各 大 医 院, 也 都 设 有 助 念 室 ; 大 陆 上 许 多 道 场, 也 有 专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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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原 則 及 國 防 部 訂 頒 國 軍 列 管 國 有 不 動 產 提 供 非 軍 方 單 位 使 用 處 理 原 則 規 定 不 符, 仍 應 以 出 租 方 式 辦 理 惟 可 就 偏 遠 地 區 提 供 官 兵 金 融 水 電 服 務 使 用 部 分, 研 議 降 低 租 金 標 準,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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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锦江股份 公告编号:【】

1700 装 卸 搬 运 7645 装 卸 搬 运 服 务 2100 建 筑 7410 工 程 服 务 11% 装 卸 搬 运 服 务, 是 指 使 用 装 卸 搬 运 工 具 或 者 人 力 畜 力 将 货 物 在 运 输 工 具 之 间 装 卸 现 场 之 间 或 者 运 输 工 具 与 装 卸

前 言 教 育 无 小 事, 它 成 就 着 学 生 的 未 来 作 为 教 师, 他 们 无 时 无 刻 不 在 关 注 着 学 生 的 成 长 学 生 的 未 来 学 生 就 像 一 朵 含 苞 待 放 的 花 朵, 需 要 老 师 们 的 细 心 呵 护, 给 学 生 需 要 的 东 西,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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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大 會 歡 迎 詞 裁 判 長 的 話 選 手 賽 前 準 備 清 單 賽 事 日 程 表 選 手 報 到 比 賽 日 - 大 會 服 務 關 門 時 間 台 東 關 門 時 間 轉 換 區 須 知 台 東 轉 換 區 須 知 自 行 車 檢 錄 轉 換 袋 台 灣 游 泳 公 里 游 泳

关于印发《实验室骨干教师评聘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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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C 佟 某 委 托 中 介 为 其 征 婚 D 海 盈 房 地 产 公 司 委 托 律 师 事 务 所 代 其 办 理 登 记 事 项 8 根 据 民 法 通 则, 施 工 单 位 的 项 目 经 理 属 于 施 工 单 位 的 ( ) A 委 托 代 理 人 B 法 定 代 理 人 C 指 定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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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 文 书 原 件 优 先 的 原 则 和 例 外 兼 评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的 若 干 规 定 第 69 条 / 纪 格 非 论 点 与 思 考 5 3 优 先 受 偿 权 是 什 么 权? 浅 谈 建 筑 工 程 优 先 受 偿 权 的 性 质 及 价

早 期 療 育 教 保 人 員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醫 護 職 能 治 療 物 理 治 療 教 育 特 殊 教 育 早 期 療 育 幼 兒 教 育 幼 兒 保 育 社 會 社 會 福 利 社 會 工 作 心 理 輔 導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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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業 單 位 改 組 或 轉 讓, 舊 勞 工 不 願 意 續 任 者, 可 否 請 求 資 遣 費? 工 或 與 勞 工 協 商 同 意 後 簽 訂 新 約, 以 穩 固 勞 雇 關 係 至 於 改 組 或 轉 讓 過 程 中, 被 商 定 留 用 之 勞 工, 如 因 其 勞 動 條 件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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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員 分 配 完 畢 後, 分 配 訓 練 之 需 本 法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所 稱 分 發 機 關, 指 銓 敘 部 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本 法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所 稱 定 期 依 序, 指 分 發 機 關 或 申 請 舉 辦 考 試 機 關 於 下 次 該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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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一 物 品 與 廠 商 資 料 第 1 頁 /6 頁 物 品 名 稱 : 免 扶 克 (Benfuracarb) 其 他 名 稱 :- 建 議 用 途 及 限 制 使 用 : 可 作 土 壤 和 葉 用 殺 蟲 劑 施 用 防 治 長 角 葉 甲 跳 甲 玉 米 黑 獨 角 仙 蘋 果 蠢 蛾, 馬 鈴 薯 甲 蟲, 金 針 蟲, 小 菜 蛾, 稻 象 甲 和 蚜 蟲 等 活 性 高, 持 效 期 長 主 要 防 治 水 稻 棉 花 玉 米 大 豆 蔬 菜 及 果 樹 的 多 種 刺 吸 口 器 和 咀 嚼 口 器 害 蟲 製 造 商 或 供 應 商 名 稱 地 址 及 電 話 :-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 傳 真 電 話 :- 二 危 害 辨 識 資 料 物 品 危 害 分 類 : 急 毒 性 物 質 第 3 級 ( 吞 食 ) 急 毒 性 物 質 第 1 級 ( 吸 入 ) 水 環 境 之 危 害 物 質 ( 慢 毒 性 ) 第 1 級 標 示 內 容 : 圖 式 符 號 : 骷 髏 與 兩 根 交 叉 骨 環 境 警 示 語 : 危 險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 吞 食 有 毒 吸 入 致 命 對 水 生 生 物 毒 性 非 常 大 並 具 有 長 期 持 續 影 響 危 害 防 範 措 施 : 如 遇 意 外 或 覺 得 不 適, 立 即 洽 詢 醫 療 避 免 釋 放 至 環 境 中 穿 戴 適 當 的 防 護 衣 物 手 套 物 質 及 容 器 廢 棄 時 需 視 為 危 害 物 處 置 其 他 危 害 :- 三 成 分 辨 識 資 料 純 物 質 : 中 英 文 名 稱 : 免 扶 克 (Benfuracarb) 同 義 名 稱 : 丙 硫 克 百 威 beta-alanine, n-(((((2,3-dihydro-2,2-dimethyl-7-benzofuranyl)oxy)carbonyl)methylamino)thio)-n-(1-methylethyl)-, ethyl ester n-(((((2,3-dihydro-2,2-dimethyl-7-benzofuranyl)oxy)carbonyl)methylamino)thio)-n-(1-methylethyl)-b eta-alanine ethyl ester Ethyl-n-(2,3-dihydro-2,2-dimethylbenzofuran-7-yloxycarbonyl(methyl)aminothio)-n-isopropyl-beta-a laninate 2,3-Dihydro-2,2-dimethyl-7-benzofuranyl-2-methyl-4-(1-methylethyl)-7-oxo-8-oxa-3-thia-2,4-diazade canoate ethyl n-(((((2,3-dihydro-2,2-dimethyl-7-benzofuranyl)oxy)carbonyl)methylamino)thio)-n-(1-methylethyl)-b

第 2 頁 /6 頁 eta-alaninate OK 174 Oncol C 20 H 30 N 2 O 5 S 化 學 文 摘 社 登 記 號 碼 (CAS No.):82560-54-1 危 害 物 質 成 分 ( 成 分 百 分 比 ):100.0 四 急 救 措 施 不 同 暴 露 途 徑 之 急 救 方 法 : 吸 入 :1. 若 發 生 危 害 效 應 時, 應 將 患 者 移 到 新 鮮 空 氣 處 2. 若 無 呼 吸, 立 即 進 行 人 工 呼 吸 3. 若 呼 吸 困 難, 最 好 在 醫 師 指 示 下 由 受 過 訓 練 且 合 格 的 人 供 給 氧 氣 4. 立 即 送 醫 皮 膚 接 觸 :1. 緊 急 應 變 人 員 應 帶 上 手 套, 避 免 污 染 2. 立 即 將 受 污 染 的 衣 物 首 飾 及 靴 子 移 除 3. 緊 急 施 予 人 工 呼 吸 有 時 也 是 必 要 的 4. 用 水 和 肥 皂 清 洗 患 處 5. 立 即 送 醫 眼 睛 接 觸 :1. 立 即 以 大 量 清 水 或 食 鹽 水 沖 洗 眼 睛, 並 偶 爾 上 下 翻 動 眼 瞼, 直 到 化 學 物 質 不 再 殘 留 2. 立 即 就 醫 食 入 :1. 若 發 生 嘔 吐, 使 患 者 的 頭 低 於 臀 部 以 免 吸 入 嘔 吐 物 2. 若 有 需 要, 以 面 罩 與 甦 醒 器 或 者 類 似 的 裝 置 來 幫 助 進 行 人 工 呼 吸 3. 立 即 與 當 地 毒 物 中 心 或 醫 師 聯 絡 4. 立 即 就 醫 最 重 要 症 狀 及 危 害 效 應 : 吞 食 有 害 神 經 系 統 損 傷 對 急 救 人 員 之 防 護 : 應 穿 著 C 級 防 護 裝 備 在 安 全 區 實 施 急 救 對 醫 師 之 提 示 : 患 者 吸 入 時, 考 慮 給 予 氧 氣 食 入 時, 考 慮 洗 胃 及 給 予 氧 氣 避 免 給 予 鎮 靜 劑 解 毒 劑 : 硫 酸 阿 托 品 ( 靜 脈 注 射 肌 肉 注 射 ) 五 滅 火 措 施 適 用 滅 火 劑 : 1. 化 學 乾 粉 泡 沫 水 霧 2. 大 火 時, 建 議 使 用 泡 沫 或 水 霧 噴 灑 進 行 滅 火 滅 火 時 可 能 遭 遇 之 特 殊 危 害 : 1. 若 發 生 火 災, 則 屬 於 未 知 火 災 危 害 特 殊 滅 火 程 序 : 1. 安 全 情 況 下 將 容 器 搬 離 火 場 2. 大 火 時, 在 安 全 距 離 或 受 保 護 區 域 進 行 滅 火 3. 遠 離 貯 槽 兩 端 4. 築 堤 圍 堵 後 廢 棄 處 置 5. 勿 用 高 壓 水 柱 驅 散 洩 漏 物 6. 除 非 能 阻 止 溢 漏, 否 則 切 勿 嘗 試 滅 火 7. 使 用 水 霧 噴 灑 方 式 來 滅 火 8. 以 水 霧 冷 卻 暴 露 火 場 的 貯 槽 或 容 器, 直 到 火 完 全 撲 滅 9. 在 安 全 距 離 或 受 保 護 區 域 用 水 霧 大 量 噴 灑 10. 避 免 吸 入 該 物 質 或 其 燃 燒 副 產 物 11. 人 員 需 停 留 在 上 風 處, 並 遠 離 低 窪 消 防 人 員 之 特 殊 防 護 裝 備 : 配 戴 全 身 式 化 學 防 護 衣 及 空 氣 呼 吸 器 ( 必 要 時 外 加 抗 閃 火 鋁 質 被 覆 外 套 ) 六 洩 漏 處 理 方 法 個 人 應 注 意 事 項 :1. 隔 離 危 害 區 域, 並 禁 止 非 相 關 人 員 進 入 2. 人 員 需 待 在 上 風 處, 並 遠 離 低 窪 地 區 環 境 注 意 事 項 :1. 避 免 熱 火 焰 火 星 和 其 他 引 火 源 2. 移 除 引 火 源 清 理 方 法 :1. 在 安 全 許 可 下, 設 法 止 漏 2. 利 用 水 霧 來 降 低 蒸 氣 3. 少 量 洩 漏 : 用 砂 或 其 他 不 燃 物 質 吸 附, 並 將 該 吸 附 之 物 質 放 置 於 適 當 之 容 器 內 作 廢 棄 處 置 4. 大 量 洩 漏 : 築 堤 圍 堵 後 廢 棄 處 置 七 安 全 處 置 與 儲 存 方 法 處 置 :

第 3 頁 /6 頁 處 置 要 求 :1. 在 通 風 良 好 處 處 置 2. 避 免 物 質 蓄 積 在 窪 地 及 污 水 坑 3. 不 要 進 入 局 限 空 間 4. 避 免 該 物 質 接 觸 到 人 體 食 物 或 食 物 器 皿 5. 避 免 吸 煙 暴 露 於 裸 光 或 引 火 源 6. 操 作 時 禁 止 飲 食 或 吸 煙 7. 避 免 接 觸 不 相 容 物 質 8. 容 器 不 使 用 時 需 緊 閉 9. 避 免 容 器 物 理 性 損 壞 注 意 事 項 :1. 避 免 衣 服 被 化 學 物 質 弄 濕 吸 附, 因 而 接 觸 到 皮 膚 2. 除 了 有 意 外 噴 灑 的 情 況 外, 需 穿 著 全 身 防 護 工 作 褲 3. 注 意 噴 霧 飄 散 的 方 向, 避 免 該 噴 霧 隨 風 而 散 布 於 空 氣 中 4. 避 免 所 有 個 人 接 觸, 包 括 吸 入 5. 若 有 過 度 暴 露 風 險 時, 應 穿 戴 個 人 防 護 衣 6. 處 置 後 務 必 用 水 及 肥 皂 洗 手 7. 工 作 服 應 分 開 清 洗 8. 受 污 染 衣 物 於 再 次 使 用 前 須 徹 底 清 洗 9. 維 持 良 好 的 職 業 工 作 習 慣 10. 定 期 偵 測 空 氣 品 質, 確 保 維 持 工 作 環 境 之 安 全 儲 存 : 適 當 容 器 :1. 使 用 塑 膠 圓 桶 儲 存 或 有 塑 膠 襯 墊 之 鋼 製 圓 桶 儲 存 2. 不 可 使 用 無 內 襯 的 鋼 製 容 器 儲 存 3. 檢 查 容 器 是 否 有 清 楚 的 標 示 儲 存 不 相 容 物 :1. 避 免 與 氧 化 劑 一 起 儲 存 2. 避 免 污 染 水 糧 食 飼 料 或 種 子 3. 避 免 接 觸 強 酸 儲 存 要 求 :1. 與 非 殺 蟲 劑 分 開 儲 存 2. 貯 存 於 原 容 器 3. 保 持 容 器 緊 閉 4. 貯 存 於 陰 涼 乾 燥 及 通 風 良 好 的 地 方 5. 遠 離 不 相 容 物 質 及 糧 食 容 器 6. 避 免 容 器 物 理 性 損 壞, 並 定 期 測 漏 八 暴 露 預 防 措 施 工 程 控 制 :1. 提 供 局 部 排 氣 或 製 程 密 閉 的 通 風 系 統 控 制 參 數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短 時 間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容 許 濃 度 最 高 容 許 濃 度 生 物 指 標 BEIs TWA STEL CEILING - - - - 個 人 防 護 設 備 : 呼 吸 防 護 :1. 若 是 有 經 常 性 的 使 用 或 會 暴 露 在 高 濃 度 下, 需 要 呼 吸 防 護 2. 呼 吸 防 護 依 最 小 至 最 大 的 暴 露 濃 度 而 有 所 不 同 3. 在 使 用 前, 須 確 認 警 告 注 意 事 項 4. 使 用 任 何 壓 力 需 求 式 或 其 他 正 壓 全 面 型 供 氣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或 是 任 何 壓 力 需 求 式 或 其 他 正 壓 全 面 型 自 攜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5. 未 知 濃 度 或 立 即 危 害 生 命 健 康 的 濃 度 狀 況 下 : 使 用 任 何 壓 力 需 求 式 或 其 他 正 壓 全 面 型 供 氣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輔 以 壓 力 需 求 式 或 其 他 正 壓 自 攜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或 是 任 何 壓 力 需 求 式 或 其 他 正 壓 全 面 型 自 攜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手 部 防 護 :1. 化 學 防 護 手 套 眼 睛 防 護 :1. 防 濺 安 全 護 目 鏡 2. 面 罩 3. 提 供 緊 急 眼 睛 清 洗 裝 置 或 是 快 速 淋 浴 裝 置 等 皮 膚 及 身 體 防 護 :1. 化 學 防 護 衣 衛 生 措 施 :1. 工 作 後 儘 速 脫 掉 污 染 之 衣 物, 洗 淨 後 才 可 再 穿 戴 或 丟 棄, 且 須 告 知 洗 衣 人 員 污 染 之 危 害 性 2. 工 作 場 所 嚴 禁 抽 煙 或 飲 食 3. 處 理 此 物 後, 須 徹 底 洗 手 4. 維 持 作 業 場 所 清 潔 九 物 理 及 化 學 性 質 外 觀 : 褐 色 黏 性 液 體 嗅 覺 閾 值 :- 氣 味 :- 熔 點 :-

第 4 頁 /6 頁 ph 值 :- 沸 點 / 沸 點 範 圍 :- 易 燃 性 ( 固 體, 氣 體 ):- 閃 火 點 :- 分 解 溫 度 :- 測 試 方 法 :- 自 燃 溫 度 :- 爆 炸 界 限 :- 蒸 氣 壓 :- 蒸 氣 密 度 :- 密 度 :1.171( 水 =1) 溶 解 度 :0.008% @ 20 ; 可 溶 於 有 機 溶 劑 辛 醇 / 水 分 配 係 數 (log Kow):- 揮 發 速 率 :- 十 安 定 性 及 反 應 性 安 定 性 : 正 常 溫 度 與 壓 力 下 安 定 特 殊 狀 況 下 可 能 之 危 害 反 應 :1. 氧 化 劑 ( 強 ): 火 災 及 爆 炸 危 害 應 避 免 之 狀 況 :1. 避 免 熱 火 焰 火 星 和 其 他 引 火 源 2. 容 器 遇 熱 可 能 破 裂 或 爆 炸 3. 遠 離 水 源 及 下 水 道 應 避 免 之 物 質 : 氧 化 性 物 質 危 害 分 解 物 : 熱 分 解 會 產 生 碳 氧 化 物 氮 氧 化 物 硫 氧 化 物 十 一 毒 性 資 料 暴 露 途 徑 : 吸 入 皮 膚 眼 睛 食 入 症 狀 : 鼻 充 血 流 鼻 水 胸 部 不 適 呼 吸 困 難 喘 鳴 噁 心 嘔 吐 腹 瀉 腹 痙 攣 頭 痛 暈 眩 眼 痛 睫 狀 肌 痙 攣 視 力 混 濁 和 昏 暗 縮 瞳 或 散 瞳 流 淚 流 口 水 流 汗 慌 亂 運 動 失 調 口 齒 不 清 無 反 射 虛 弱 疲 倦 抽 筋 局 部 肌 纖 維 抽 動 震 顫 四 肢 或 呼 吸 肌 麻 痺 眼 皮 抽 搐 厭 食 急 毒 性 : 吸 入 :( 氨 基 甲 酸 酯 類 )1. 吸 入 時, 乙 醯 膽 酯 酶 抑 制 劑 之 最 初 影 響 通 常 在 呼 吸 道, 且 可 能 包 括 鼻 充 血 及 流 鼻 水 胸 部 不 適 呼 吸 困 難, 以 及 因 支 氣 管 分 泌 物 增 加 與 氣 管 收 縮 而 喘 鳴 2. 其 他 全 身 性 症 狀 可 能 在 暴 露 數 分 鐘 或 數 小 時 內 產 生 症 狀 可 能 包 括 噁 心 嘔 吐 腹 瀉 腹 痙 攣 頭 痛 暈 眩 眼 痛 睫 狀 肌 痙 攣 視 力 混 濁 和 昏 暗 縮 瞳 或 散 瞳 流 淚 流 口 水 流 汗 及 慌 亂 3. 其 他 報 導 之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或 神 經 肌 肉 影 響 包 括 運 動 失 調 口 齒 不 清 無 反 射 虛 弱 疲 倦 抽 筋 局 部 肌 纖 維 抽 動 震 顫, 甚 至 最 後 四 肢 或 呼 吸 肌 麻 痺 4. 嚴 重 者 可 能 造 成 不 自 主 排 便 及 排 尿 心 跳 徐 緩 低 血 壓 肺 水 腫 痙 攣 昏 迷 及 因 呼 吸 衰 竭 或 心 跳 停 止 致 死 5. 氨 基 甲 酸 酯 類 通 常 不 會 累 積 在 哺 乳 動 物 組 織, 且 其 乙 醯 膽 酯 酶 抑 制 作 用 很 快 可 逆 轉 6. 未 致 死 之 患 者, 其 病 症 通 常 持 續 不 到 24 小 時 皮 膚 :( 氨 基 甲 酸 酯 類 )1. 部 分 化 合 物 可 能 造 成 刺 激 2. 在 接 觸 的 部 位 會 有 局 部 流 汗 和 肌 肉 跳 動 3. 若 吸 收 足 夠 量, 可 能 產 生 與 急 性 吸 入 相 同 的 症 狀 3. 症 狀 可 能 延 遲 2-3 小 時 產 生, 但 是 通 常 不 會 超 過 8 小 時 眼 睛 :( 氨 基 甲 酸 酯 類 )1. 直 接 接 觸 可 能 造 成 疼 痛 充 血 流 淚 眼 皮 抽 搐 瞳 孔 縮 小 和 睫 狀 肌 痙 攣 伴 隨 失 去 調 和 視 線 模 糊 不 清 和 幻 覺 ; 有 時 也 可 能 發 生 瞳 孔 放 大 而 非 瞳 孔 縮 小 2. 若 暴 露 足 夠 量, 可 能 產 生 與 急 性 吸 入 相 同 的 症 狀 食 入 :( 氨 基 甲 酸 酯 類 )1. 食 入 後 會 先 造 成 噁 心 嘔 吐 厭 食 腹 痙 攣 及 腹 瀉 2. 腸 胃 道 吸 收 後, 可 能 造 成 其 他 如 急 性 吸 入 之 乙 醯 膽 酯 酶 抑 制 的 症 狀, 其 症 狀 可 能 數 分 鐘 內 或 延 遲 數 小 時 產 生 LD 50 ( 測 試 動 物, 吸 收 途 徑 ):105 mg/kg( 大 鼠, 吞 食 ) LD 50 ( 測 試 動 物, 吸 收 途 徑 ):>2 gm/kg( 兔 子, 皮 膚 )

第 5 頁 /6 頁 LC 50 ( 測 試 動 物, 吸 收 途 徑 ):240 mg/m 3 /4H( 大 鼠, 吸 入 ) 慢 毒 性 或 長 期 毒 性 :( 氨 基 甲 酸 酯 類 )1. 重 複 或 長 期 的 暴 露 於 乙 醯 膽 鹼 酯 酶 抑 制 劑 所 呈 表 現 出 的 症 狀 與 急 性 暴 露 影 響 一 樣 2. 部 分 化 合 物 作 為 縮 瞳 劑 之 用 時, 會 造 成 水 晶 體 之 毒 性 效 應 結 膜 增 厚 及 鼻 淚 管 阻 塞 十 二 生 態 資 料 生 態 毒 性 :LC 50 ( 魚 類 ):1200 μg/l/48h(anguilla japonica) EC 50 ( 水 生 無 脊 椎 動 物 ):- 生 物 濃 縮 係 數 (BCF):- 持 久 性 及 降 解 性 : 半 衰 期 ( 空 氣 ):- 半 衰 期 ( 水 表 面 ):- 半 衰 期 ( 地 下 水 ):- 半 衰 期 ( 土 壤 ):- 生 物 蓄 積 性 :- 土 壤 中 之 流 動 性 :- 其 他 不 良 效 應 :- 十 三 廢 棄 處 置 方 法 廢 棄 處 置 方 法 : 1. 參 考 相 關 法 規 處 理 2. 洽 詢 製 造 商 進 行 回 收 3. 對 於 殘 留 物 之 廢 棄, 加 入 次 氯 酸 鈣 之 強 鹼 溶 液 後 加 以 攪 拌, 於 放 置 24 小 時 後 將 氰 酸 鹽 送 至 污 水 處 理 廠 ; 或 是 與 易 燃 性 溶 劑 混 合 後 噴 灑 至 具 有 後 燃 氣 及 洗 滌 氣 裝 置 之 焚 化 爐 4. 將 空 容 器 除 污 後, 送 回 圓 桶 修 理 者 或 回 收 商 ; 或 是 破 壞 該 容 器 後 廢 棄 於 合 格 掩 埋 場, 以 避 免 再 次 使 用 十 四 運 送 資 料 聯 合 國 編 號 :2992 聯 合 國 運 輸 名 稱 : 液 態 氨 基 甲 酸 酯 農 藥, 毒 性 運 輸 危 害 分 類 :6.1 包 裝 類 別 :III 海 洋 污 染 物 ( 是 / 否 ): 否 特 殊 運 送 方 法 及 注 意 事 項 :- 十 五 法 規 資 料 適 用 法 規 : 1.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2. 危 險 物 與 有 害 物 標 示 及 通 識 規 則 3.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4. 事 業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標 準 十 六 其 他 資 料

第 6 頁 /6 頁 參 考 文 獻 1. RTECS 資 料 庫,2008 2. ChemWatch 資 料 庫,2008-1 3. OHS MSDS 資 料 庫,2008 4. HSDB 資 料 庫,2008 製 表 者 單 位 名 稱 :- 地 址 / 電 話 :- 製 表 人 職 稱 :- 姓 名 ( 簽 章 ):- 製 表 日 期 97.11.30 備 註 上 述 資 料 中 符 號 - 代 表 目 前 查 無 相 關 資 料, 而 符 號 / 代 表 此 欄 位 對 該 物 質 並 不 適 用 上 述 資 料 由 農 委 會 委 託 製 作, 各 項 數 據 與 資 料 僅 供 參 考, 使 用 者 請 依 應 用 需 求 判 斷 其 可 用 性, 尤 其 需 注 意 混 合 時 可 能 產 生 不 同 之 危 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