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 馨 提 示!!! ( 本 提 示 内 容 非 采 购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仅 为 善 意 提 醒 如 有 不 一 致 的 地 方, 以 采 购 文 件 为 准 ) 一. 网 络 公 示 的 采 购 文 件 仅 供 浏 览 用, 以 投 标 人 报 名 并 购 买 后 版 本 为 准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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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 江 市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第 二 批 设 施 设 备 采 购 项 目 采 购 编 号 :GDFL1602A09N034 公 开 招 标 文 件 广 东 丰 联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发 布 日 期 :2016 年 8 月 19 日

温 馨 提 示!!! ( 本 提 示 内 容 非 采 购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仅 为 善 意 提 醒 如 有 不 一 致 的 地 方, 以 采 购 文 件 为 准 ) 一. 网 络 公 示 的 采 购 文 件 仅 供 浏 览 用, 以 投 标 人 报 名 并 购 买 后 版 本 为 准 二.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为 通 用 版, 请 按 招 标 项 目 实 际 需 要 填 写 三.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顺 序 编 制 页 码 四. 请 仔 细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已 按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盖 章 签 名 签 署 日 期 五.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后, 投 标 人 应 密 切 关 注 相 关 采 购 网 和 广 东 丰 联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www.gdflzb.com) 上 发 布 的 更 正 公 告 六. 投 标 人 请 注 意 区 分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中 标 服 务 费 收 款 账 号 的 区 别, 务 必 将 保 证 金 按 采 购 文 件 的 要 求 存 入 指 定 的 保 证 金 专 用 账 户, 中 标 服 务 费 存 入 领 取 通 知 书 中 指 定 的 服 务 费 账 户 七. 投 标 保 证 金 必 须 于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到 达 广 东 丰 联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账 户 ( 开 户 行 及 账 号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 迟 于 规 定 时 间 到 达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视 为 未 交 纳, 将 导 致 投 标 被 拒 绝, 建 议 至 少 提 前 2 个 工 作 日 转 账 八. 如 无 另 行 说 明, 投 标 递 交 时 间 为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30 分 钟 内 九.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本 公 司 不 接 收 任 何 投 标 文 件, 因 此, 请 适 当 提 前 到 达 十. 参 与 投 标 的 供 应 商, 应 在 报 名 成 功 后 最 迟 必 须 于 开 标 前 一 日 登 录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进 行 注 册, 注 册 过 程 中 如 有 任 何 疑 问, 可 咨 询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技 术 部, 电 话 : 020-8318 8500 8318 8580 十 一. 为 了 提 高 采 购 效 率, 节 约 社 会 交 易 成 本 与 时 间, 希 望 购 买 了 采 购 文 件 而 决 定 不 参 加 本 次 投 标 的 供 应 商, 在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的 3 日 前, 按 投 标 邀 请 函 中 的 联 系 方 式, 以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我 司 对 您 的 支 持 与 配 合, 谨 此 致 谢 广 东 丰 联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1 页, 共 88 页 http://www.gdflzb.com

目 录 第 一 章 投 标 邀 请... 3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6 第 三 章 评 分 体 系 与 标 准... 20 第 四 章 用 户 需 求 书... 25 第 五 章 合 同 格 式... 63 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67 广 东 丰 联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2 页, 共 88 页 http://www.gdflzb.com

第 一 章 投 标 邀 请 广 东 丰 联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受 廉 江 市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 以 下 简 称 采 购 人 ) 的 委 托, 对 廉 江 市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第 二 批 设 施 设 备 采 购 项 目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采 购, 欢 迎 符 合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投 标 一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GDFL1602A09N034 二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廉 江 市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第 二 批 设 施 设 备 采 购 项 目 三 采 购 项 目 最 高 限 价 ( 元 ): 人 民 币 2445539.48 元 ; 四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及 需 求 ( 采 购 项 目 技 术 规 格 参 数 及 要 求 ): 4.1 项 目 采 购 内 容 : 设 施 设 备 采 购 一 批 4.2 产 品 详 细 技 术 参 数 及 执 行 标 准 规 格 及 主 要 配 件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用 户 需 求 书 4.3 本 项 目 采 购 本 国 产 品 五 供 应 商 资 格 : 5.1 供 应 商 应 具 备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 1)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提 供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和 税 务 登 记 证 ( 或 三 证 合 一 证 明 )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2)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提 供 2015 年 财 务 报 告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投 标 人 成 立 不 足 一 年 的, 提 供 成 立 至 今 的 月 或 季 度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3)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提 供 2016 年 2 月 至 今 任 意 一 个 月 缴 纳 税 收 和 保 险 的 凭 证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如 依 法 免 税 或 不 需 要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应 提 供 相 应 文 件 证 明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4)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提 供 设 备 的 清 单 以 及 技 术 人 员 的 名 单 材 料 加 盖 公 章 ); 5) 提 供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 提 供 声 明 函 原 件 ); 6)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5.2 投 标 人 营 业 执 照 包 括 计 算 机 运 动 设 备 教 学 设 备 乐 器 网 站 建 设 相 关 经 营 范 围 5.3 具 有 广 东 省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系 统 设 计 施 工 维 修 资 格 证 贰 级 或 以 上 资 质 ( 省 外 企 业 须 提 供 省 级 或 以 上 公 安 部 门 颁 发 的 省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系 统 设 计 施 工 维 修 资 格 证 及 广 东 省 公 安 厅 颁 发 的 备 案 证 明 ) 5.4 2013 年 至 今 没 有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提 供 人 民 检 察 院 出 具 的 无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记 录 证 明 或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告 知 函 原 件 5.5 为 采 购 项 目 提 供 整 体 设 计 规 范 编 制 或 者 项 目 管 理 监 理 检 测 等 服 务 的 供 应 商, 不 得 再 参 加 广 东 丰 联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3 页, 共 88 页 http://www.gdflzb.com

该 采 购 项 目 的 其 他 采 购 活 动 ( 提 供 承 诺 函 原 件 ) 5.6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六 符 合 资 格 的 供 应 商 应 当 在 2016 年 8 月 19 日 至 2016 年 8 月 26 日 期 间 ( 工 作 日 9:00-12:00, 14:00-17:00,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到 广 东 丰 联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 详 细 地 址 : 湛 江 市 开 发 区 乐 山 路 银 隆 大 厦 B 区 708)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每 套 售 价 300.00( 人 民 币 ), 售 后 不 退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时, 提 供 如 下 资 料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原 件 核 查 ): 1) 分 别 提 交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和 税 务 登 记 证 ( 或 三 证 合 一 证 明 )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 2) 广 东 省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系 统 设 计 施 工 维 修 资 格 证 贰 级 或 以 上 资 质 ( 省 外 企 业 须 提 供 省 级 或 以 上 公 安 部 门 颁 发 的 省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系 统 设 计 施 工 维 修 资 格 证 及 广 东 省 公 安 厅 颁 发 的 备 案 证 明 ) 证 书 复 印 件 ; 3)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经 办 人, 需 提 供 : a) 经 办 人 如 是 法 定 代 表 人, 需 提 供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原 件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b) 如 是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需 提 供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原 件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针 对 本 项 目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及 授 权 代 表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注 : 以 上 资 料 应 同 时 放 入 投 标 文 件 中 七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间 :2016 年 9 月 9 日 9 时 00 分 至 2016 年 9 月 9 日 9 时 30 分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9 月 9 日 9 时 30 分 八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地 点 : 湛 江 市 开 发 区 乐 山 路 银 隆 大 厦 B 区 707 广 东 丰 联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会 议 室 九 开 标 时 间 :2016 年 9 月 9 日 9 时 30 分 十 开 标 地 点 : 湛 江 市 开 发 区 乐 山 路 银 隆 大 厦 B 区 707 广 东 丰 联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会 议 室 十 一 本 公 告 期 限 / 招 标 文 件 公 示 期 限 (5 个 工 作 日 ) 自 2016 年 8 月 22 日 至 2016 年 8 月 26 日 止 附 件 : 招 标 文 件 十 二 本 项 目 相 关 公 告 在 以 下 媒 体 发 布 : 12.1 法 定 媒 体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 和 广 东 省 湛 江 市 政 府 采 购 网 (http://zhanjiang.gdgpo.com/) 相 关 公 告 在 法 定 媒 体 上 公 布 之 日 即 视 为 有 效 送 达,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12.2 采 购 机 构 指 定 发 布 媒 体 :www.gdflzb.com 十 三 联 系 事 项 : 采 购 单 位 : 廉 江 市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地 址 : 廉 江 市 人 民 大 道 东 路 联 系 人 : 陈 先 生 广 东 丰 联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4 页, 共 88 页 http://www.gdflzb.com

联 系 电 话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广 东 丰 联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湛 江 市 开 发 区 乐 山 路 银 隆 大 厦 B 区 707 708 联 系 人 : 杨 先 生 陈 先 生 联 系 电 话 :0759-3380227-809 传 真 :0759-3386227 邮 编 :524022 邮 箱 :gdflzb@126.com 广 东 丰 联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8 月 19 日 广 东 丰 联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5 页, 共 88 页 http://www.gdflzb.com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一 投 标 资 料 表 说 明 : 该 资 料 表 的 条 款 项 号 是 与 投 标 人 须 知 条 款 项 号 对 应 的 条 款, 是 对 投 标 人 须 知 补 充 修 改 和 完 善, 如 果 有 矛 盾 的 话, 应 以 本 资 料 表 为 准 条 款 项 号 内 容 2.1 监 管 部 门 : 廉 江 市 财 政 局 二 说 明 采 购 人 名 称 : 廉 江 市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2.3 资 金 来 源 : 财 政 性 资 金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广 东 丰 联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2.4 地 址 : 广 东 省 湛 江 市 开 发 区 乐 山 路 银 隆 大 厦 B 区 707 708 电 话 :0759-3380227; 传 真 :0759-3386227 6.1 实 施 政 府 采 购 信 用 担 保 : 不 适 用 10.1 集 中 答 疑 会 或 现 场 考 察 : 不 举 行 三 招 标 文 件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14.3.1.3 ( 境 内 货 物 ) 其 他 伴 随 的 服 务 费 用 : 运 至 最 终 目 的 地 的 内 陆 运 输 保 险 安 装 调 试 验 收 培 训 及 伴 随 货 物 交 运 的 有 关 费 用 和 标 准 附 件 价 备 品 备 件 及 专 用 工 具 价 14.3.2.2 ( 境 外 货 物 ) 进 口 环 节 关 税 和 增 值 税 : 无 14.3.2.4 ( 境 外 货 物 ) 其 他 伴 随 的 服 务 费 用 : 无 14.6 投 标 人 所 报 的 投 标 价 在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是 固 定 不 变 的,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予 以 变 更 14.7 1) 不 允 许 有 备 选 方 案,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2) 每 项 报 价 或 每 种 规 格 货 物 或 每 项 服 务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报 价,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14.8 不 允 许 附 加 条 件 报 价,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1.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 RMB40034 元 ( 人 民 币 肆 万 零 叁 拾 肆 元 整 ) 2. 缴 纳 形 式 : 非 现 金 形 式 ( 如 电 汇 转 账 ) 3.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的 前 一 日 17:00 前 到 达 以 下 指 定 账 号 : 19.1 收 款 单 位 名 称 : 广 东 丰 联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账 号 :7042 6739 1203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湛 江 开 发 区 支 行 传 真 号 码 :0759-3386227 注 : 投 标 人 请 在 缴 款 凭 证 " 备 注 " 栏 写 明 16A034, 以 便 查 询 4. 有 效 期 : 投 标 保 证 金 应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有 效 20.1 投 标 有 效 期 :90 天 广 东 丰 联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6 页, 共 88 页 http://www.gdflzb.com

21.1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五 份, 电 子 文 件 一 份 五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23.1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日 期 和 时 间 地 址 : 按 招 标 文 件 第 一 章 投 标 邀 请 中 规 定 六 开 标 与 评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5 名 单 数 组 成, 由 采 购 人 的 代 表 1 名 和 从 政 府 采 购 专 家 库 随 机 抽 取 的 专 26.1 家 组 成 26.4 评 标 方 法 :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定 标 原 则 : 推 荐 综 合 得 分 排 名 第 一 的 投 标 人 为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排 名 第 二 的 投 标 人 为 30.2 第 二 中 标 候 选 人 七 授 予 合 同 34.1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七 日 内 36.1 履 约 保 证 金 : 详 见 用 户 需 求 书 1. 中 标 人 须 向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按 如 下 标 准 和 规 定 缴 纳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 (1) 以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的 中 标 金 额 作 为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的 计 算 基 数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收 费 采 用 差 额 定 率 累 进 法 计 算 方 式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发 展 计 划 委 员 会 颁 发 的 计 价 格 [2002]1980 号 国 家 发 改 委 [2003]857 号 及 发 改 价 格 2011 534 号 文 规 定 的 货 物 类 计 算 (2)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的 缴 纳 形 式 : a. 向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直 接 缴 纳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可 用 支 票 汇 票 电 汇 等 付 款 方 式 ; 37.1 b.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付 至 : 收 款 人 名 称 : 广 东 丰 联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广 东 南 粤 银 行 岭 南 支 行 账 号 :3700 0123 0900 0017 76 2. 投 标 人 应 签 署 第 六 章 所 附 格 式 的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承 诺 书,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3. 中 标 人 须 向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缴 纳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后, 凭 领 取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如 采 用 电 汇 或 银 行 转 账, 须 同 时 递 交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缴 费 凭 证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广 东 丰 联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7 页, 共 88 页 http://www.gdflzb.com

二 说 明 1 适 用 范 围 1.1. 本 招 标 文 件 适 用 于 本 投 标 邀 请 中 所 述 项 目 的 政 府 采 购 2 监 管 部 门 及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2.1. 监 管 部 门 指 同 级 或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2.2.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指 采 购 人 及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2.3. 采 购 人 指 依 法 进 行 政 府 采 购 的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和 团 体 组 织 本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章 投 标 资 料 表 中 所 述 的 采 购 人 已 拥 有 一 笔 财 政 性 资 金 或 资 金 来 源 已 落 实 采 购 人 计 划 将 一 部 分 或 全 部 资 金 用 于 支 付 本 次 采 购 后 所 签 订 合 同 项 下 的 款 项 2.4.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指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并 通 过 审 核 的 代 理 机 构 本 次 采 购 的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地 址 电 话 和 传 真 见 投 标 资 料 表 3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3.1. 投 标 人 是 响 应 招 标 并 且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资 格 条 件 和 参 加 投 标 竞 争 的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自 然 人 3.2.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3.2.1.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 3.2.2.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资 格 要 求 及 特 殊 条 件 要 求 3.3. 中 标 人 是 指 经 法 定 程 序 确 定 并 授 予 合 同 的 投 标 人 4 合 格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4.1. 货 物 是 指 投 标 人 制 造 或 组 织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货 物 等 投 标 的 货 物 必 须 是 其 合 法 生 产 合 法 来 源 的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要 求 的 货 物, 并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规 格 参 数 质 量 价 格 有 效 期 售 后 服 务 等 要 求 4.2. 服 务 是 指 投 标 人 须 承 担 的 运 输 安 装 技 术 支 持 培 训 以 及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它 伴 随 服 务 4.3. 政 府 采 购 应 当 采 购 本 国 产 品, 确 需 采 购 进 口 产 品 的, 依 据 政 府 采 购 进 口 产 品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4.4. 本 文 件 所 称 进 口 产 品 是 指 通 过 中 国 海 关 报 关 验 放 进 入 中 国 境 内 且 产 自 关 境 外 的 产 品 5 投 标 费 用 5.1.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所 有 与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有 关 的 费 用 不 论 投 标 的 结 果 如 何,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均 无 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这 些 费 用 6 政 府 采 购 信 用 担 保 6.1. 根 据 财 政 部 关 于 开 展 政 府 采 购 信 用 担 保 试 点 工 作 的 通 知 ( 财 库 2011 124 号 ) 和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信 用 担 保 试 点 实 施 方 案 粤 财 采 购 2011 15 号 的 有 关 精 神 和 要 求, 除 非 投 标 资 料 表 中 另 有 规 定, 本 项 目 实 施 政 府 采 购 信 用 担 保 6.2. 投 标 担 保, 是 指 由 专 业 担 保 机 构 为 投 标 人 履 行 支 付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义 务 向 采 购 人 或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供 的 保 证 担 保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发 生 的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或 中 标 后 因 自 身 原 因 不 签 广 东 丰 联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8 页, 共 88 页 http://www.gdflzb.com

署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等 行 为 而 应 实 际 支 付 保 证 金 的, 由 专 业 担 保 机 构 按 照 担 保 函 的 约 定 履 行 担 保 责 任 投 标 人 可 以 自 愿 选 择 是 否 采 取 投 标 担 保 函 的 形 式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6.3. 履 约 担 保, 是 指 由 专 业 担 保 机 构 为 投 标 人 支 付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义 务 向 采 购 人 提 供 的 保 证 担 保 中 标 人 未 按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履 行 约 定 义 务 而 应 实 际 支 付 保 证 金 的, 由 专 业 担 保 机 构 按 照 担 保 函 约 定 履 行 担 保 责 任 投 标 人 可 以 自 行 选 择 是 否 采 取 履 约 担 保 函 的 形 式 缴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6.4. 融 资 担 保, 是 指 由 专 业 担 保 机 构 为 投 标 人 向 银 行 融 资 提 供 的 保 证 担 保 投 标 人 可 以 自 愿 选 择 是 否 采 取 融 资 担 保 的 形 式 为 政 府 采 购 履 约 进 行 融 资 6.5. 专 业 担 保 机 构 的 选 择 除 非 投 标 资 料 表 中 另 有 规 定, 投 标 人 必 须 选 择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担 保 机 构 作 为 专 业 担 保 机 构 6.6. 投 标 人 可 以 以 投 标 担 保 函 的 形 式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并 以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担 保 函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附 件 6.7. 投 标 人 可 以 以 履 约 担 保 函 的 形 式 缴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7 其 他 7.1. 所 有 时 间 均 为 24 小 时 制 北 京 时 间, 所 有 货 币 单 位 均 为 人 民 币 元, 所 使 用 的 计 量 单 位 均 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为 准 ( 特 别 注 明 除 外 ) 三 招 标 文 件 8 招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依 据 与 构 成 8.1.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依 据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令 第 18 号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及 其 配 套 的 法 规 规 章 政 策 等 8.2. 要 求 提 供 的 货 物 采 购 过 程 和 合 同 条 件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均 有 说 明 招 标 文 件 以 中 文 文 字 编 写 招 标 文 件 共 六 章 由 下 列 文 件 以 及 在 招 标 过 程 中 发 出 的 澄 清 修 改 和 补 充 文 件 组 成, 各 册 的 内 容 如 下 : 第 一 章 投 标 邀 请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三 章 评 分 体 系 和 标 准 第 四 章 用 户 需 求 书 第 五 章 合 同 格 式 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8.3. 投 标 人 应 认 真 阅 读 并 充 分 理 解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 包 括 所 有 的 补 充 修 改 内 容 重 要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技 术 规 范 参 数 及 要 求 等 ) 投 标 人 没 有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者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都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是 投 标 人 的 风 险, 有 可 能 导 致 其 投 标 被 拒 绝, 或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投 标 或 被 确 定 为 投 标 无 效 广 东 丰 联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9 页, 共 88 页 http://www.gdflzb.com

8.4.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权 归 广 东 丰 联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9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9.1. 无 论 出 于 何 种 原 因,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可 以 主 动 地 或 在 解 答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疑 问 时 对 已 发 出 的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 更 正 ) 的, 于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的 15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发 布 公 告, 并 通 知 所 有 报 名 及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报 名 及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澄 清 或 修 改 ( 更 正 ) 通 知 后 应 按 要 求 以 书 面 形 式 ( 传 真 有 效 ) 予 以 确 认, 如 在 24 小 时 之 内 无 书 面 回 函 则 视 为 同 意 修 改 内 容, 并 有 责 任 履 行 相 应 的 义 务 澄 清 或 修 改 ( 更 正 ) 不 足 15 日 的,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在 征 得 当 时 已 报 名 及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同 意 并 书 面 确 认 ( 传 真 有 效 ) 后, 可 不 改 变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9.2.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发 出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 更 正 ) 的 内 容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并 对 潜 在 投 标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9.3. 投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未 对 招 标 文 件 提 出 澄 清 或 疑 问 的,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将 视 其 为 无 异 议 对 招 标 文 件 中 描 述 有 歧 意 或 前 后 不 一 致 的 地 方, 评 标 委 员 会 有 权 进 行 评 判, 但 对 同 一 条 款 的 评 判 应 适 用 于 每 个 投 标 人 10 招 标 文 件 的 答 疑 或 现 场 考 察 10.1. 除 非 依 本 须 知 第 9.1 条 规 定 的 有 必 要 时 或 投 标 资 料 表 中 另 有 规 定, 不 举 行 项 目 集 中 答 疑 会 或 现 场 考 察, 如 举 行 集 中 答 疑 会 或 现 场 考 察 的, 则 按 以 下 规 定 : 10.1.1. 在 投 标 资 料 表 中 规 定 的 日 期 时 间 和 地 点 组 织 公 开 答 疑 会 或 现 场 考 察 ; 10.1.2. 潜 在 投 标 人 对 本 项 目 提 出 的 疑 问, 需 在 答 疑 会 或 现 场 考 察 召 开 日 前 至 少 一 个 工 作 日 将 问 题 清 单 以 书 面 形 式 ( 加 盖 公 章 ) 提 交 至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潜 在 投 标 人 代 表 于 上 述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出 席 答 疑 会 或 现 场 考 察 10.2. 已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如 不 出 席 答 疑 会 或 现 场 考 察 视 为 对 招 标 文 件 所 有 内 容 无 任 何 异 议 四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11 投 标 的 语 言 11.1.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投 标 人 与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就 有 关 投 标 的 所 有 来 往 函 电 均 应 使 用 中 文 书 写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支 持 资 料 和 已 印 刷 的 文 献 可 以 用 另 一 种 语 言, 但 相 应 内 容 应 附 有 中 文 翻 译 本, 在 解 释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内 容 时 以 中 文 翻 译 本 为 准 对 中 文 翻 译 有 异 议 的, 以 权 威 机 构 的 译 本 为 准 12 投 标 文 件 的 构 成 12.1. 投 标 人 编 写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初 审 文 件 技 术 文 件 商 务 文 件, 编 排 顺 序 参 见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12.2. 投 标 文 件 的 构 成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13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写 13.1. 投 标 人 应 完 整 真 实 准 确 地 填 写 招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的 投 标 函 开 标 一 览 表 ( 报 价 表 ) 投 标 分 项 广 东 丰 联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10 页, 共 88 页 http://www.gdflzb.com

报 价 表 ( 如 适 用 ) 以 及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它 所 有 内 容 13.2.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中 多 个 包 组 进 行 投 标 的,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可 按 每 个 包 组 的 要 求 分 别 装 订 和 封 装 投 标 人 应 当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装 订, 对 未 经 装 订 的 投 标 文 件 可 能 发 生 的 文 件 散 落 或 缺 损,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和 责 任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13.3. 投 标 人 必 须 对 投 标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并 无 条 件 接 受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及 监 管 部 门 等 对 其 中 任 何 资 料 进 行 核 实 的 要 求 13.4. 如 果 因 为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只 填 写 和 提 供 了 本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部 分 内 容 和 附 件, 或 没 有 提 供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要 求 的 全 部 资 料 及 数 据,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和 责 任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14 投 标 报 价 14.1. 投 标 人 应 按 照 第 四 章 用 户 需 求 书 中 采 购 项 目 技 术 规 格 参 数 及 要 求 规 定 的 内 容 责 任 范 围 进 行 报 价 并 按 开 标 一 览 表 ( 报 价 表 ) 及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 如 适 用 ) 的 要 求 报 出 总 价 和 分 项 价 格 投 标 总 价 中 不 得 包 含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以 外 的 内 容, 否 则, 在 评 标 时 不 予 核 减 投 标 总 价 中 也 不 得 缺 漏 招 标 文 件 所 要 求 的 内 容, 否 则, 被 视 为 包 含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14.2.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现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投 标 人 报 价, 使 得 其 投 标 报 价 可 能 低 于 其 个 别 成 本 的, 应 当 要 求 该 投 标 人 作 出 书 面 说 明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投 标 人 不 能 合 理 说 明 或 者 不 能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的,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该 投 标 人 以 低 于 成 本 报 价, 应 当 否 决 其 投 标 14.3.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内 容 应 包 含 : 14.3.1. 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提 供 的 货 物 须 包 含 : 14.3.1.1. 投 标 产 品 价 ; 14.3.1.2. 除 应 包 括 要 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和 其 它 税, 还 应 包 括 对 以 下 1 2 两 项 已 缴 纳 或 应 缴 纳 的 全 部 关 税 增 值 税 和 其 它 税 : 1 报 价 的 货 物 在 制 造 或 组 装 时 使 用 的 部 件 和 原 材 料 是 从 境 外 进 口 的 ; 或 2 报 货 架 交 货 价 的 货 物 是 从 境 外 进 口 的 14.3.1.3. 报 投 标 资 料 表 中 列 出 的 其 他 伴 随 服 务 的 费 用 和 标 准 附 件 价 备 品 备 件 及 专 用 工 具 价 ( 如 有 ) 14.3.2. 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外 提 供 的 货 物 须 包 含 : 14.3.2.1. 投 标 产 品 价 ; 14.3.2.2. 除 应 包 括 要 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和 其 它 税, 如 果 投 标 资 料 表 中 另 有 规 定, 还 应 包 括 货 物 从 境 外 进 口 己 缴 纳 或 应 缴 纳 的 全 部 关 税 增 值 税 和 其 它 税 ; 14.3.2.3. 报 货 物 境 外 离 岸 价 格 国 外 运 输 费 国 外 运 输 保 险 费 ; 14.3.2.4. 报 投 标 资 料 表 中 列 出 的 其 他 伴 随 服 务 费 用 和 标 准 附 件 价 备 品 备 件 及 专 用 工 具 价 ( 如 有 ) 14.4. 对 于 报 价 免 费 的 内 容 须 标 明 免 费 14.5. 投 标 人 根 据 本 须 知 第 14.3 条 的 规 定 将 投 标 报 价 分 成 几 部 分, 只 是 为 了 方 便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比 较, 广 东 丰 联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11 页, 共 88 页 http://www.gdflzb.com

并 不 限 制 采 购 人 以 上 述 任 何 条 件 订 立 合 同 的 权 力 14.6. 除 投 标 资 料 表 中 另 有 规 定, 投 标 人 所 报 的 投 标 价 在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是 固 定 不 变 的,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予 以 变 更 任 何 包 含 价 格 调 整 要 求 的 投 标 被 认 为 是 非 实 质 性 响 应 投 标 而 予 以 拒 绝 14.7. 除 投 标 资 料 表 中 允 许 有 备 选 方 案 外,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选 择 性 报 价,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14.8. 除 投 标 资 料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具 有 附 加 条 件 的 报 价,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15 投 标 货 币 15.1. 投 标 人 所 提 供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均 应 以 人 民 币 报 价 16 联 合 体 投 标 16.1. 除 非 投 标 邀 请 中 另 有 规 定,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如 果 投 标 邀 请 中 规 定 允 许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则 必 须 满 足 : 16.1.1.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参 加 投 标 的,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必 须 符 合 本 须 知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的 一 般 规 定, 并 至 少 有 一 方 符 合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的 特 殊 条 款 要 求 ; 16.1.2.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必 须 提 供 各 方 签 订 的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明 确 约 定 各 方 承 担 的 工 作 和 相 应 的 责 任 联 合 体 各 方 签 订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后, 不 得 再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在 同 一 项 目 ( 或 包 组 ) 中 投 标, 也 不 得 组 成 新 的 联 合 体 参 加 同 一 项 目 ( 或 包 组 ) 投 标 16.1.3. 联 合 体 中 有 同 类 资 质 的 供 应 商 按 照 联 合 体 分 工 承 担 相 同 工 作 的, 应 当 按 照 资 质 等 级 较 低 的 供 应 商 确 定 资 质 等 级 16.1.4.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可 以 由 联 合 体 中 的 一 方 或 者 共 同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以 一 方 名 义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对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16.1.5. 联 合 体 中 标 的,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当 共 同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17 证 明 投 标 人 合 格 和 资 格 的 文 件 17.1. 投 标 人 应 提 交 证 明 其 有 资 格 参 加 投 标 和 中 标 后 有 能 力 履 行 合 同 的 文 件,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如 果 投 标 人 为 联 合 体, 应 提 交 联 合 体 各 方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并 注 明 主 体 方 及 各 方 拟 承 担 的 工 作 和 责 任 否 则, 将 导 致 其 投 标 无 效 17.2.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应 证 明 其 满 足 本 须 知 定 义 的 合 格 投 标 人 18 证 明 货 物 的 合 格 性 和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文 件 18.1. 投 标 人 应 提 交 证 明 文 件, 证 明 其 拟 投 标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的 合 格 性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该 证 明 文 件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18.2. 货 物 和 服 务 合 格 性 的 证 明 文 件 应 包 括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中 对 货 物 和 服 务 原 产 地 的 说 明 18.3. 证 明 货 物 和 服 务 与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相 一 致 的 文 件, 可 以 是 文 字 资 料 图 纸 和 数 据, 它 包 括 : 18.3.1. 货 物 主 要 技 术 指 标 和 性 能 的 详 细 说 明 ; 18.3.2. 货 物 正 常 使 用 所 必 须 的 备 件 和 专 用 工 具 清 单, 包 括 备 件 和 专 用 工 具 的 货 源 及 现 行 价 格 ; 18.3.3. 对 照 招 标 文 件 技 术 规 格, 逐 条 说 明 所 提 供 货 物 和 服 务 已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技 术 规 格 作 出 了 实 质 性 的 响 应, 并 申 明 与 技 术 规 格 条 文 的 偏 差 和 例 外 特 别 对 有 具 体 参 数 要 求 的 指 标, 投 标 人 须 提 广 东 丰 联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12 页, 共 88 页 http://www.gdflzb.com

供 所 投 设 备 的 具 体 参 数 值 投 标 人 在 阐 述 时 应 注 意 招 标 文 件 的 技 术 规 格 中 指 出 的 工 艺 材 料 和 设 备 的 标 准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中 要 实 质 上 满 足 或 超 过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19 投 标 保 证 金 19.1. 投 标 人 应 按 投 标 资 料 表 中 规 定 的 金 额 和 期 限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19.2. 如 无 质 疑 或 投 诉,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保 证 金,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不 计 利 息 原 额 退 还 ; 如 有 质 疑 或 投 诉,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将 在 质 疑 和 投 诉 处 理 完 毕 后 不 计 利 息 原 额 退 还 19.3.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中 标 人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不 计 利 息 原 额 退 还 19.4. 下 列 任 一 情 况 发 生 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19.4.1. 投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销 其 投 标 ; 19.4.2. 中 标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放 弃 中 标 或 中 标 人 拒 绝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 19.4.3. 依 法 取 消 中 标 资 格 ; 19.4.4. 将 中 标 项 目 转 让 给 他 人, 或 者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未 说 明, 且 未 经 采 购 人 同 意, 违 反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将 中 标 项 目 分 包 给 他 人 的 ; 19.4.5. 中 标 人 未 按 本 须 知 规 定 缴 纳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20 投 标 有 效 期 20.1. 投 标 应 自 投 标 资 料 表 中 规 定 的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起, 并 在 投 标 资 料 表 中 所 述 期 限 内 保 持 有 效 投 标 有 效 期 不 足 的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非 实 质 性 响 应,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20.2. 特 殊 情 况 下, 在 原 投 标 有 效 期 截 止 之 前,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要 求 投 标 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这 种 要 求 与 答 复 均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投 标 人 可 拒 绝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这 种 要 求,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予 以 退 还, 但 其 投 标 在 原 投 标 有 效 期 期 满 后 将 不 再 有 效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将 不 会 被 要 求 和 允 许 修 正 其 投 标, 而 只 会 被 要 求 相 应 地 延 长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本 须 知 有 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和 没 收 的 规 定 将 在 延 长 了 的 有 效 期 内 继 续 有 效 21 投 标 文 件 的 式 样 和 签 署 21.1. 投 标 文 件 的 式 样 : 投 标 人 应 准 备 一 份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电 子 文 件 和 投 标 资 料 表 中 规 定 数 目 的 副 本 投 标 文 件 的 副 本 可 采 用 正 本 的 复 印 件 每 套 投 标 文 件 须 清 楚 地 标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若 副 本 与 正 本 不 符, 以 正 本 为 准 21.2. 投 标 文 件 的 签 署 : 21.2.1.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需 打 印 或 用 不 褪 色 墨 水 书 写,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签 名 的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经 其 正 式 授 权 的 代 表 签 字, 投 标 文 件 每 一 页 均 要 求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副 本 可 以 复 印, 与 正 本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授 权 代 表 须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出 具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附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21.2.2.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任 何 重 要 的 插 字 涂 改 和 增 删,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经 其 正 式 授 权 的 代 表 在 旁 边 签 章 或 签 字 才 有 效 五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广 东 丰 联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13 页, 共 88 页 http://www.gdflzb.com

22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22.1. 为 方 便 开 标 唱 标, 投 标 人 应 单 独 提 交 一 个 密 封 信 封, 并 在 信 封 上 标 明 开 标 信 封 的 字 样, 内 容 包 括 开 标 一 览 表 ( 报 价 表 )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付 凭 证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电 子 文 件 和 退 投 标 保 证 金 说 明 函, 若 本 项 目 ( 或 包 组 )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则 联 合 体 投 标, 应 将 各 方 共 同 签 署 的 联 合 投 标 协 议 和 投 标 联 合 体 授 权 主 体 方 协 议 书 一 并 提 交 开 标 信 封 是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22.2. 投 标 文 件 封 装 : 22.2.1. 清 楚 写 明 投 标 人 名 称 和 地 址 22.2.2. 注 明 投 标 邀 请 中 指 明 的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包 组 号 ( 如 有 ) 和 在 (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开 标 日 期 和 时 间 ) 之 前 不 得 启 封 的 字 样, 封 口 处 要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22.3. 如 果 未 按 本 须 知 上 款 要 求 加 写 标 记 和 密 封,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误 投 或 提 前 启 封 概 不 负 责 23 投 标 截 止 期 23.1. 投 标 人 应 在 不 迟 于 投 标 资 料 表 中 规 定 的 截 止 日 期 和 时 间 将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至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递 交 地 点 应 是 投 标 资 料 表 中 指 明 的 地 址 23.2. 为 使 投 标 人 准 备 投 标 时 有 充 分 时 间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部 分 进 行 研 究,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可 适 当 推 迟 投 标 截 止 期, 但 应 发 布 公 告 并 书 面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在 此 情 况 下,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和 投 标 人 受 投 标 截 止 期 制 约 的 所 有 权 利 和 义 务 均 应 延 长 至 新 的 截 止 期 23.3.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拒 收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送 达 的 投 标 文 件 24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和 撤 回 撤 销 24.1.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可 以 对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补 充 修 改 或 者 撤 回, 并 书 面 通 知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应 当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签 署 盖 章, 并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投 标 人 不 得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做 任 何 修 改 和 补 充 24.2.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后 或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不 可 撤 销 其 投 标, 否 则, 不 予 退 还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六 开 标 与 评 标 25 开 标 25.1.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投 标 邀 请 中 规 定 的 日 期 时 间 和 地 点 组 织 公 开 开 标 开 标 时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代 表 参 加 参 加 开 标 的 代 表 应 签 名 报 到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25.2. 开 标 时, 由 按 签 到 顺 序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前 三 名 投 标 人 代 表 作 为 全 体 投 标 人 推 选 的 代 表 就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也 可 以 由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委 托 的 机 构 检 查 并 见 证, 经 确 认 无 误 后 由 招 标 工 作 人 员 当 众 拆 封, 宣 读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价 格 价 格 折 扣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主 要 内 容 和 招 标 文 件 允 许 提 供 的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以 及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认 为 合 适 的 其 他 内 容 广 东 丰 联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14 页, 共 88 页 http://www.gdflzb.com

25.3. 在 开 标 时, 未 宣 读 的 投 标 价 格 价 格 折 扣 和 招 标 文 件 允 许 提 供 的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等 实 质 内 容, 评 标 时 不 予 承 认 25.4.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做 开 标 记 录, 开 标 记 录 由 投 标 人 代 表 和 有 关 人 员 共 同 签 字 确 认 26 评 标 委 员 会 和 评 标 方 法 26.1. 评 标 由 依 照 政 府 采 购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政 策 的 规 定,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按 政 府 采 购 规 定 由 采 购 人 代 表 和 有 关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采 购 人 代 表 人 数 专 家 人 数 构 成 将 按 照 投 标 资 料 表 中 确 定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依 法 从 政 府 采 购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26.2. 评 标 委 员 会 名 单 在 评 审 结 果 确 定 前 严 格 保 密 评 审 专 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受 到 邀 请 应 主 动 提 出 回 避, 采 购 当 事 人 也 可 以 要 求 该 评 审 专 家 回 避 : 26.2.1. 评 标 委 员 会 中, 同 一 任 职 单 位 评 审 专 家 超 过 二 名 的 ; 26.2.2. 参 与 招 标 文 件 论 证 的 ; 26.2.3.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与 供 应 商 存 在 劳 动 关 系 ; 26.2.4.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担 任 供 应 商 的 董 事 监 事 ; 26.2.5.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是 供 应 商 的 控 股 股 东 或 者 实 际 控 制 人 ; 26.2.6. 与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负 责 人 有 夫 妻 直 系 血 亲 三 代 以 内 旁 系 血 亲 或 者 近 姻 亲 关 系 ; 26.2.7. 与 供 应 商 有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公 平 公 正 进 行 的 关 系 26.3. 评 标 委 员 会 和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透 露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以 及 与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26.4.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照 投 标 资 料 表 中 确 定 的 评 标 方 法 和 本 招 标 文 件 第 三 章 中 规 定 的 评 标 标 准 进 行 评 标 27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审 27.1.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依 法 审 查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完 整 文 件 签 署 是 否 合 格 是 否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密 封 和 标 记 投 标 人 是 否 缴 纳 了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无 计 算 上 的 错 误 等 27.2. 开 标 时, 投 标 文 件 中 开 标 一 览 表 ( 报 价 表 ) 内 容 与 投 标 文 件 中 明 细 表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以 开 标 一 览 表 ( 报 价 表 ) 为 准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总 价 金 额 与 按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单 价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应 以 总 价 为 准, 并 修 改 单 价 ; 对 不 同 文 字 文 本 投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发 生 异 议 的,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如 果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对 其 错 误 的 更 正, 其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或 确 定 为 投 标 无 效 27.3. 对 于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构 成 实 质 性 偏 差 的 不 正 规 不 一 致 或 不 规 则,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接 受, 但 这 种 接 受 不 能 损 害 或 影 响 任 何 投 标 人 的 相 对 排 序 27.4. 在 详 细 评 标 之 前,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审 查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实 质 上 响 应 了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该 是 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关 键 条 款 条 件 和 规 格 相 符 或 优 于, 没 有 实 质 偏 离 的 投 标 文 件 评 标 委 员 会 决 定 投 标 的 响 应 性 只 根 据 投 标 文 件 本 身 的 真 实 无 误 的 内 容, 而 不 依 据 外 部 的 证 据, 但 投 标 有 不 真 实 不 正 确 的 内 容 时 除 外 27.5. 实 质 上 没 有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投 标 人 不 得 通 过 修 正 或 撤 销 不 合 要 求 广 东 丰 联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15 页, 共 88 页 http://www.gdflzb.com

的 偏 离 或 保 留 从 而 使 其 投 标 成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27.5.1. 在 资 格 性 审 查 符 合 性 检 查 时, 未 能 通 过 资 格 性 符 合 性 审 查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投 标, 只 有 全 部 满 足 资 格 性 和 符 合 性 审 查 表 所 列 各 项 要 求 的 投 标 才 是 有 效 投 标, 只 要 不 满 足 资 格 性 和 符 合 性 条 款 中 所 列 各 项 要 求 之 一 的, 将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投 标 对 投 标 有 效 性 认 定 意 见 不 一 致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简 单 多 数 原 则 表 决 决 定 无 效 投 标 不 能 进 入 技 术 商 务 及 价 格 评 审 具 体 条 款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资 格 符 合 性 评 审 条 款 27.5.2.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各 投 标 人 进 行 资 格 性 和 符 合 性 审 查 过 程 中, 对 初 步 被 认 定 为 初 审 不 合 格 或 无 效 投 标 者 应 实 行 及 时 告 知,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或 采 购 人 代 表 将 集 体 意 见 现 场 及 时 告 知 投 标 当 事 人, 以 让 其 核 证 澄 清 事 实 28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28.1. 评 标 期 间,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 应 当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专 家 签 字 ) 要 求 投 标 人 作 出 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纠 正, 但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由 其 授 权 的 代 表 签 字 或 盖 章, 并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有 关 澄 清 的 答 复 均 应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书 面 形 式 作 出 28.2.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文 件 是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29 投 标 文 件 详 细 评 价 29.1.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对 通 过 资 格 性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详 细 评 价 和 比 较 30 授 标 与 定 标 原 则 30.1.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标 准,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提 出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30.2.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的, 按 评 审 后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排 列 评 标 总 得 分 相 同 的, 按 下 列 顺 序 比 较 确 定 : (1) 节 能 产 品 ;(2) 环 保 产 品 ;(3) 投 标 报 价 ( 由 低 到 高 );(4) 技 术 评 分 ( 由 高 到 低 ) 如 以 上 都 相 同 的, 名 次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抽 签 确 定 除 投 标 资 料 表 另 有 规 定 的, 推 荐 综 合 得 分 排 名 第 一 的 投 标 人 为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排 名 第 二 的 投 标 人 为 第 二 中 标 候 选 人 30.3. 采 用 最 低 评 标 价 法 的, 按 投 标 报 价 ( 经 价 格 核 准 后 的 价 格 ) 由 低 到 高 顺 序 排 列 投 标 报 价 相 同 的, 按 下 列 顺 序 比 较 确 定 :(1) 节 能 产 品 ;(2) 环 保 产 品 ; 如 以 上 都 相 同 的, 名 次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抽 签 确 定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排 在 前 面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最 低 投 标 价 或 者 某 些 分 项 报 价 明 显 不 合 理 或 者 低 于 成 本, 有 可 能 影 响 商 品 质 量 和 不 能 诚 信 履 约 的, 应 当 要 求 其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提 供 书 面 文 件 予 以 解 释 说 明, 并 提 交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否 则,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取 消 该 投 标 人 的 中 标 候 选 资 格, 按 顺 序 由 排 在 后 面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递 补, 以 此 类 推 30.4.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交 评 标 报 告 和 推 荐 中 标 意 见 报 采 购 人 确 认, 采 购 人 在 收 到 评 标 报 告 后 的 法 定 时 间 内, 按 照 评 标 报 告 中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顺 序 确 定 中 标 人, 也 可 以 事 先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直 接 确 定 广 东 丰 联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16 页, 共 88 页 http://www.gdflzb.com

中 标 人 确 认 后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在 刊 登 本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的 法 定 媒 体 上 发 布 中 标 公 告 不 在 中 标 名 单 之 列 者 即 为 未 中 标 人,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不 再 以 其 他 方 式 另 行 通 知 30.5. 评 审 结 果 确 定 后, 采 购 人 根 据 需 要 通 知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投 标 文 件 中 所 列 清 单 中 的 相 关 证 件 证 明 文 件 合 同 和 其 他 文 件 的 原 件 送 采 购 人 核 对 与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复 印 件 是 否 一 致 采 购 人 在 接 到 原 件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核 对 没 有 不 一 致 的, 须 确 认 中 标 人 ; 核 对 发 现 有 不 一 致 或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没 有 按 约 定 提 交 原 件 的, 报 监 管 部 门 核 实 后 按 虚 假 应 标 处 理 30.6.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自 身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的 不 按 要 求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中 标 人 放 弃 中 标 中 标 资 格 被 依 法 确 认 无 效 的, 采 购 人 可 以 与 排 位 在 中 标 人 之 后 第 一 位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没 有 其 他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应 当 重 新 组 织 采 购 活 动 31 废 标 31.1. 在 招 标 采 购 中,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予 废 标 31.1.1. 符 合 专 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或 者 对 招 标 文 件 作 实 质 响 应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三 家 的 ; 31.1.2. 出 现 影 响 采 购 公 正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 31.1.3.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均 超 过 了 采 购 预 算, 采 购 人 不 能 支 付 的 ; 31.1.4. 因 重 大 变 故,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的 32 询 问 质 疑 投 诉 32.1. 询 问 32.1.1. 供 应 商 对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事 项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向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提 出 询 问, 询 问 可 以 口 头 方 式 提 出, 也 可 以 书 面 方 式 提 出 32.1.2.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在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供 应 商 依 法 提 出 的 询 问 作 出 答 复 32.2. 质 疑 32.2.1. 质 疑 期 限 : 32.2.1.1. 供 应 商 认 为 采 购 文 件 的 内 容 损 害 其 权 益 的, 应 在 收 到 采 购 文 件 之 日 或 者 采 购 文 件 公 告 期 届 满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32.2.1.2. 供 应 商 认 为 采 购 过 程 损 害 其 权 益 的, 应 在 各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结 束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32.2.1.3. 供 应 商 认 为 中 标 或 者 成 交 结 果 损 害 其 权 益 的, 应 在 中 标 或 者 成 交 结 果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32.2.2. 提 交 要 求 : 32.2.2.1. 以 书 面 形 式 (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投 标 人 以 电 话 传 真 或 电 邮 形 式 提 交 的 质 疑 属 于 无 效 质 疑 ) 向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提 出 质 疑 32.2.2.2. 质 疑 书 内 容 : 应 包 括 具 体 的 质 疑 事 项 事 实 依 据 及 相 关 确 凿 的 证 明 材 料 明 确 的 请 求 投 标 人 名 称 及 地 址 授 权 代 表 姓 名 及 其 联 系 电 话 质 疑 时 间 质 疑 书 应 当 署 名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投 标 人 递 交 质 疑 书 时 需 提 供 质 疑 书 原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广 东 丰 联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17 页, 共 88 页 http://www.gdflzb.com

委 托 书 ( 应 载 明 委 托 代 理 的 具 体 权 限 及 事 项 ) 及 授 权 代 表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32.2.2.3. 供 应 商 质 疑 应 当 有 明 确 的 请 求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捏 造 事 实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或 者 以 非 法 手 段 取 得 证 明 材 料 不 能 作 为 质 疑 的 证 明 材 料 32.2.2.4.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在 收 到 投 标 人 的 书 面 质 疑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答 复,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质 疑 投 标 人 和 其 他 有 关 投 标 人, 但 答 复 内 容 不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质 疑 投 标 人 须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权 益 受 损 害 的 情 况 说 明 及 受 损 害 的 原 因 证 据 内 容 等, 并 对 质 疑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责 任 32.2.3. 对 于 捏 造 事 实 滥 用 维 权 扰 乱 采 购 秩 序 的 恶 意 质 疑 者 或 举 证 不 全 查 无 实 据 被 驳 回 次 数 在 一 年 内 达 三 次 以 上, 将 纳 入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32.3. 投 诉 32.3.1. 质 疑 供 应 商 对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的 质 疑 答 复 不 满 意, 或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作 出 答 复 的, 可 以 在 答 复 期 满 后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同 级 监 管 部 门 提 出 投 诉 33 中 标 通 知 书 33.1. 中 标 人 确 定 后,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在 发 布 采 购 信 息 公 告 的 媒 体 上 发 布 中 标 公 告, 并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向 采 购 人 及 未 中 标 人 发 出 招 标 结 果 通 知 书, 中 标 通 知 书 对 中 标 人 和 采 购 人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33.2. 中 标 通 知 书 将 作 为 授 予 合 同 资 格 的 合 法 依 据, 是 合 同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七 授 予 合 同 34 合 同 的 订 立 34.1. 除 非 投 标 资 料 表 另 有 规 定, 采 购 人 应 当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的 约 定,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书 面 合 同 所 签 订 的 合 同 不 得 对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作 实 质 性 修 改 34.2.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不 得 向 中 标 人 提 出 任 何 不 合 理 的 要 求, 作 为 签 订 合 同 的 条 件, 不 得 与 中 标 人 私 下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协 议 34.3. 自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采 购 人 应 将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在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公 告, 但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中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商 业 秘 密 的 内 容 除 外 34.4.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采 购 人 应 将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副 本 报 同 级 监 管 部 门 备 案 和 有 关 部 门 备 案 35 合 同 的 履 行 35.1.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订 立 后, 合 同 各 方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中 止 或 者 终 止 合 同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需 要 变 更 的, 采 购 人 应 将 有 关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同 级 监 管 部 门 备 案 ;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中 止 或 终 止 合 同 的, 采 购 人 应 将 中 止 或 终 止 合 同 的 理 由 以 及 相 应 措 施,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同 级 监 管 部 门 备 案 广 东 丰 联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18 页, 共 88 页 http://www.gdflzb.com

35.2.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履 行 中, 采 购 人 需 追 加 与 合 同 标 的 相 同 的 货 物 工 程 或 者 服 务 的, 在 不 改 变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与 供 应 商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但 所 补 充 合 同 的 采 购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原 合 同 采 购 金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的 必 须 按 规 定 备 案 36 履 约 保 证 金 36.1. 中 标 人 应 按 照 投 标 资 料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采 用 招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保 函 格 式 或 采 购 人 可 以 接 受 的 其 他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37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37.1. 中 标 人 应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资 料 表 中 的 规 定 缴 纳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否 则, 不 予 退 还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37.2. 服 务 费 按 差 额 定 率 累 进 法 计 算 费 率 货 物 招 标 中 标 金 额 100 万 元 以 下 1.5% 100~500 万 元 1.1% 500~1000 万 元 0.8% 1000~5000 万 元 0.5% 5000 万 元 ~1 亿 元 0.25% 1~5 亿 元 0.05% 5~10 亿 元 0.035% 10~50 亿 元 0.008% 50~100 亿 元 0.006% 100 亿 以 上 0.004% 例 如 : 某 货 物 招 标 中 标 金 额 为 850 万 元, 计 算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额 如 下 : 100 万 元 1.5%=1.5 万 元 (500-100) 万 元 1.1%=4.4 万 元 (850-500) 万 元 0.8%=2.8 万 元 合 计 收 费 =1.5+4.4+2.8=8.7( 万 元 ) 37.3. 经 依 法 取 消 中 标 资 格 的,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不 予 退 还 广 东 丰 联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19 页, 共 88 页 http://www.gdflzb.com

第 三 章 评 分 体 系 与 标 准 1. 本 评 标 办 法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2. 评 标 步 骤 : 评 标 委 员 会 先 进 行 投 标 文 件 初 审, 对 通 过 初 审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技 术 商 务 及 价 格 的 详 细 评 审, 最 后 评 标 委 员 会 出 具 评 标 报 告 3. 评 分 及 其 统 计 : 按 照 评 标 程 序 评 分 标 准 以 及 权 重 分 配 的 规 定, 评 标 委 员 会 各 成 员 分 别 就 各 个 投 标 人 的 技 术 状 况 商 务 状 况 及 其 对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响 应 情 况 进 行 评 议 和 比 较, 评 出 其 技 术 评 分 和 商 务 评 分 价 格 评 分 相 加 得 出 其 综 合 得 分 资 格 符 合 性 评 审 条 款 项 目 名 称 : 廉 江 市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第 二 批 设 施 设 备 采 购 项 目 项 目 编 号 :GDFL1602A09N034 序 号 评 审 内 容 1 具 备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资 格 要 求 的 及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齐 全 ; 2 投 标 函 已 提 交 并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3 投 标 人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4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要 求 签 署 盖 章 且 投 标 文 件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签 字 人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授 权 书 的 ; 5 投 标 报 价 未 超 过 本 项 目 最 高 限 价 的 ; 6 投 标 文 件 完 全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条 款 ( 即 标 注 号 条 款 ) 无 负 偏 离 的 ; 7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它 无 效 投 标 条 款 的 ; 8 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不 属 于 投 标 无 效 的 广 东 丰 联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20 页, 共 88 页 http://www.gdflzb.com

技 术 部 分 评 分 表 项 目 名 称 : 廉 江 市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第 二 批 设 施 设 备 采 购 项 目 项 目 编 号 :GDFL1602A09N034 序 号 评 审 项 目 分 值 评 分 范 围 货 物 技 术 指 1 1 标 28 比 较 投 标 人 投 标 货 物 的 技 术 指 标 及 性 能 的 响 应 性 条 款 每 个 不 满 足 扣 2 分, 非 一 般 条 款 不 满 足 扣 0.5 分, 扣 完 为 止 2 2 实 施 方 案 15 3 3 样 品 展 示 7 合 计 备 注 : 1 根 据 投 标 人 完 整 的 质 量 管 理 及 售 后 服 务 体 系, 进 行 横 向 比 较 : 优 :4-5 分 ; 良 :2-3 分 ; 一 般 :0-1 分 2 根 据 投 标 人 的 服 务 承 诺, 进 行 横 向 比 较, 应 包 括 网 站 建 设 方 案 供 货 详 细 安 装 计 划 保 修 维 护 期 以 及 条 件 服 务 方 式 及 内 容 服 务 人 员 组 织 安 排 免 费 保 修 期 后 长 期 保 修 维 护 服 务 以 及 今 后 技 术 支 持 的 措 施 计 划 和 承 诺, 包 括 收 费 维 修 维 护 的 内 容 费 用 及 服 务 方 式 范 围 ( 产 品 技 术 模 块 部 件 ): 优 :8-10 分 ; 良 :4-7 分 ; 一 般 :0-3 分 根 据 投 标 人 提 供 样 品 的 技 术 参 数 功 能 材 质 质 量 分 档 评 分, 优 得 6-7 分, 良 得 3-5 分, 一 般 得 1-2 分, 少 提 供 0 分 1 提 供 65 寸 一 体 机 一 台, 样 机 配 置 及 功 能 必 须 与 投 标 列 报 的 配 置 一 致 ; 2 提 供 地 胶, 软 包, 柜 子 材 料 样 品 各 一 份, 材 料 样 品 必 须 与 投 标 列 报 的 参 数 一 致 50 分 1.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的 与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相 关 的 各 类 有 效 资 料, 投 标 人 如 未 按 要 求 提 交 的, 该 项 评 分 为 零 分 2. 技 术 评 分 : 所 有 评 委 评 分 分 值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 四 舍 五 入 后, 小 数 点 后 保 留 两 位 有 效 数 ) 3. 评 审 内 容 中 所 要 求 提 交 原 件 应 独 立 封 装, 并 内 附 资 料 原 件 提 交 清 单 ( 详 见 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与 投 标 文 件 同 时 递 交, 以 便 评 审 委 员 会 核 对 评 标 结 束 当 日 退 回, 如 未 提 供 原 件 的, 该 项 评 分 为 0 分 4. 未 提 交 或 少 提 交 样 品 的, 在 样 品 评 分 中 为 0 分 广 东 丰 联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21 页, 共 88 页 http://www.gdflzb.com

商 务 部 分 评 分 表 项 目 名 称 : 廉 江 市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第 二 批 设 施 设 备 采 购 项 目 项 目 编 号 :GDFL1602A09N034 序 号 评 审 项 目 分 值 评 分 范 围 1 1 经 营 概 况 3 2 经 营 业 绩 4 3 2 信 誉 文 件 5 4 售 后 便 利 性 8 合 计 以 投 标 人 2015 年 度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核 的 会 计 报 表 为 评 分 依 据, 资 产 负 债 率 25% 及 以 下 的 评 3 分,25%-50% 的 得 2 分,50%-75% 的 得 1 分,75% 以 上 的 不 得 分, 没 有 提 供 证 明 的 不 得 分 投 标 人 自 2014 年 至 今 同 类 项 目 业 绩 情 况 : 每 提 供 一 份 100 万 以 上 同 类 业 绩 得 0.5 分, 每 提 供 一 份 200 万 以 上 同 类 业 绩 得 1 分, 每 提 供 一 份 500 万 以 上 同 类 业 绩 得 2 分, 最 高 得 4 分 ( 需 提 供 合 同 复 印 件 ) 1. 投 标 人 2010 年 至 今 连 续 6 年 获 得 重 合 同 守 信 用 企 业 的, 得 5 分 ; 连 续 3 年 及 以 上 的, 得 3 分 ; 证 书 连 续 不 足 三 年 得 1 分 ; 没 有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得 0 分 (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 1. 对 比 投 标 人 经 营 场 所 服 务 场 所 售 后 便 利 性 ( 需 提 供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最 高 得 5 分 2. 常 驻 项 目 售 后 服 务 人 员 便 利 性 ( 提 供 2016 年 2 月 以 来 任 意 一 个 月 社 保 证 明 复 印 件 ), 最 高 得 3 分 20 分 备 注 : 1.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的 与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相 关 的 各 类 有 效 资 料, 投 标 人 如 未 按 要 求 提 交 的, 该 项 评 分 为 零 分 2. 商 务 评 分 : 所 有 评 委 评 分 分 值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 四 舍 五 入 后, 小 数 点 后 保 留 两 位 有 效 数 ) 广 东 丰 联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22 页, 共 88 页 http://www.gdflzb.com

价 格 评 分 表 (30 分 ) 1. 价 格 核 准 : 1.1. 评 标 委 员 会 详 细 分 析 核 准 价 格 表, 检 查 其 是 否 存 在 计 算 上 或 累 加 上 的 算 术 错 误, 修 正 错 误 的 原 则 详 见 第 二 章 第 27.2 条 相 关 条 款 1.2. 按 下 列 第 3 点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价 格 进 行 价 格 扣 除 2. 综 合 评 分 法 中 的 价 格 分 统 一 采 用 低 价 优 先 法 计 算, 即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通 过 资 格 性 符 合 性 审 查 ) 且 投 标 价 格 最 低 的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 指 价 格 核 准 后 的 价 格, 下 同 )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其 价 格 分 为 满 分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价 格 分 统 一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 投 标 报 价 得 分 =( 评 标 基 准 价 / 投 标 报 价 ) 价 格 权 值 100 备 注 : 投 标 报 价 得 分 四 舍 五 入 后, 小 数 点 后 保 留 两 位 有 效 数 ; 3.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价 格 扣 除 3.1. 根 据 财 政 部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印 发 的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 财 库 [2011]181 号 ) 的 规 定, 对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的 价 格 给 予 6% 的 扣 除, 用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参 与 评 审 ; 投 标 产 品 中 仅 有 部 分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的, 则 此 部 分 按 所 投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的 价 格 予 以 扣 除 3.2.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所 称 中 小 企 业 ( 含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下 同 ) 应 当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3.2.1. 符 合 中 小 企 业 划 分 标 准 ; 3.2.2. 提 供 本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承 担 的 工 程 或 者 服 务,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中 小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本 项 所 称 货 物 不 包 括 使 用 大 型 企 业 注 册 商 标 的 货 物 中 小 企 业 划 分 标 准 以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2011]300 号 ) 规 定 的 划 分 标 准 为 准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提 供 中 型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的, 视 同 为 中 型 企 业 3.3.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中 小 企 业 应 当 提 供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格 式 见 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如 投 标 人 为 非 制 造 商, 其 代 理 产 品 的 制 造 商 也 应 同 时 提 交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否 则 评 审 时 不 能 享 受 相 应 的 价 格 扣 除 3.4. 监 狱 企 业 视 同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享 受 评 审 中 价 格 扣 除 3.4.1. 监 狱 企 业 是 指 由 司 法 部 认 定 的 为 罪 犯 戒 毒 人 员 提 供 生 产 项 目 和 劳 动 对 象, 且 全 部 产 权 属 于 司 法 部 监 狱 管 理 局 戒 毒 管 理 局 直 属 煤 矿 管 理 局,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监 狱 管 理 局 戒 广 东 丰 联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23 页, 共 88 页 http://www.gdflzb.com

毒 管 理 局, 各 地 ( 设 区 的 市 ) 监 狱 强 制 隔 离 戒 毒 所 戒 毒 康 复 所, 以 及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监 狱 管 理 局 戒 毒 管 理 局 的 企 业 3.4.2. 监 狱 企 业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时, 应 当 提 供 由 省 级 以 上 监 狱 管 理 局 戒 毒 管 理 局 ( 含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 出 具 的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 证 明 文 件, 否 则 不 予 认 可 3.5. 投 标 人 同 时 为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和 监 狱 企 业 的, 评 审 中 只 享 受 一 次 价 格 扣 除 不 重 复 进 行 价 格 扣 除 广 东 丰 联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24 页, 共 88 页 http://www.gdflzb.com

第 四 章 用 户 需 求 书 说 明 : 1. 投 标 人 须 对 本 项 目 为 单 位 的 货 物 及 服 务 进 行 整 体 响 应, 任 何 只 对 其 中 一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的 响 应 都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2. 用 户 需 求 书 中 打 号 条 款 为 实 质 性 条 款, 投 标 人 如 有 任 何 一 条 负 偏 离 则 导 致 投 标 无 效 3. 用 户 需 求 书 中 打 号 条 款 为 重 要 技 术 参 数, 但 不 作 为 无 效 投 标 条 款 采 购 内 容 数 量 交 货 期 最 高 限 价 设 施 设 备 一 批 自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25 日 历 天 内 交 货, 并 完 成 产 品 安 装 调 试 人 民 币 2445539.48 元 一 设 备 技 术 参 数 配 置 表 ( 全 部 按 下 面 参 数 作 为 招 标 参 数 ) 序 号 名 称 数 量 单 位 参 数 1 打 印 机 13 台 1. 产 品 类 型 : 喷 墨 打 印 机 2. 最 大 处 理 幅 面 :A4 幅 面 3. 打 印 速 度 : 黑 白 :19ppm; 彩 色 :15ppm; 彩 色, 草 稿,10x15 照 片 : 75 秒 4. 最 高 分 辨 率 : 黑 白 : 最 高 600dpi 5. 彩 色 : 最 高 4800x1200dpi; 6. 网 络 接 口 :1 个 高 速 USB2.0 端 口 7. 打 印 机 语 言 : PCL 3 GUI 8. 介 质 类 型 : 普 通 纸 磨 砂 小 册 子 纸 光 面 小 册 子 纸 相 纸 信 封 及 其 他 特 种 喷 墨 打 印 纸 9. 介 质 尺 寸 : A4 A5 B5 A6 DL 信 封 10. 介 质 重 量 A4:60~90 克 / 平 方 米 ; 信 封 :75~90 克 / 平 方 米 ; 卡 片 : 高 达 200 克 / 平 方 米 ;10 15 厘 米 相 纸 : 高 达 300 克 / 平 方 米 11. 进 纸 容 量 :60 页, 信 封 5 只 12. 出 纸 容 量 :25 页 13. 附 带 软 件 :Photo Creations 14. 自 动 关 机 技 术 15. 支 持 无 边 距 打 印 16. 墨 盒 类 型 : 一 体 式 墨 盒, 头 水 一 体 式 墨 盒 ; 墨 盒 数 量 : 黑 色, 彩 色 两 个 墨 盒, 黑 色 1500 页, 彩 色 750 页 17. 其 它 参 数 : 液 晶 显 示 屏 1.1 英 寸 单 色 图 标 显 示 屏 18. 通 过 3C 认 证, 并 提 供 3C 证 书 复 印 件 广 东 丰 联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25 页, 共 88 页 http://www.gdflzb.com

1. 处 理 器 :Intel i5-5300u 处 理 器, 主 频 2.3GHz,Turbo to 2.9GHz, 三 级 高 速 缓 存 3MB 2. 内 存 :4G DDRIII 1600MHz 内 存 3. 硬 盘 : 500GB 5400rpm SATA 硬 盘 4. 显 示 屏 : 14 LED 防 眩 光 超 薄 型 液 晶 显 示 屏 (1366*768),170 度 合 金 转 轴 ( 可 170 度 开 合 ) 5. 显 卡 : 双 显 卡 ;AMD R5 M230 独 立 显 卡 (2G 缓 存 ) 集 成 核 心 显 卡, 支 持 双 显 卡 切 换 6. 光 驱 : 内 置 轻 薄 DVDRW 光 驱 7. 网 卡 : 双 网 卡 ; 千 兆 网 卡 无 线 网 卡 8. 声 卡 :High Definition Audio 声 卡 9. 键 盘 : 全 新 浮 岛 式 键 盘, 键 盘 需 要 提 供 防 菌 证 明 文 件 10. 定 位 设 备 : 全 尺 寸 多 点 触 控 板 2 笔 记 本 电 脑 18 台 11. 安 全 设 备 : 指 纹 识 别 器 : 带 指 纹 识 别 器, 必 配 原 厂 与 指 纹 识 别 器 结 合 的 密 码 管 理 功 能 12. 摄 像 头 :720P 高 清 摄 像 头 13. 接 口 :4 个 USB(2*USB 3.0) 接 口 HDMI VGA 接 口 耳 机 输 出 / 麦 克 输 出 combo 接 口 电 脑 安 全 锁 孔 RJ45 4 合 1 读 卡 器 14. 电 池 :4 芯 电 池 15. 操 作 系 统 :Windows 7 基 础 版 16. 安 全 特 性 : 配 置 硬 盘 缓 冲 减 震 防 护 系 统, 自 动 感 应 笔 记 本 运 动 状 态, 预 防 因 意 外 震 荡 对 硬 盘 造 成 损 伤 17. 系 统 安 全 : 原 厂 同 品 牌 一 键 恢 复 操 作 系 统 ( 非 Windows 自 带 功 能 ), 可 保 留 出 厂 备 份 和 用 户 自 定 义 备 份 18. 认 证 : 通 过 3C 认 证,EPEAT Gold 能 源 之 星 认 证 ; 无 故 障 运 行 时 间 3 万 小 时 原 厂 商 通 过 ISO9001 ISO14001 体 系 认 证 ; 19. 服 务 : 提 供 一 年 部 件 及 人 工 服 务, 原 厂 400/800 售 后 电 话, 第 二 工 作 日 上 门 制 造 厂 商 原 厂 服 务 体 系 通 过 客 户 联 络 中 心 标 准 体 系 认 证 C CCS 钻 石 五 星 认 证 证 书 1. 传 感 器 类 型 Exmor R CMOS 2. 传 感 器 尺 寸 (1/5.8) 英 寸 3. 最 大 像 素 251 万 4. 有 效 像 素 229 万 5. 影 像 处 理 器 BIONZ X 6. 光 学 变 焦 30 倍 3 数 码 摄 像 机 13 台 7. 数 字 变 焦 350 倍 8. 镜 头 特 点 卡 尔 蔡 司 (Vario Tessar) 镜 头 9. 实 际 焦 距 f=1.9-57mm 10. 等 效 35mm 焦 距 动 态 模 式 :26.8-804mm(16:9) 11. 静 态 模 式 :26.8-804.0mm(16:9), 32.8-984.0mm(4:3) 12. 最 大 光 圈 F1.8-F4.0 13. 镜 头 盖 有 ( 手 动 ) 14. 液 晶 屏 类 型 翻 转 屏 15. 液 晶 屏 尺 寸 2.7 英 寸 广 东 丰 联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26 页, 共 88 页 http://www.gdflzb.com

16. 液 晶 屏 像 素 23 万 像 素 17. 液 晶 屏 描 述 16:9 模 式, 翻 转 角 度 : 约 270 18. 对 焦 方 式 自 动 对 焦, 手 动 对 焦 19. 最 近 对 焦 距 离 约 1cm-80cm 20. 快 门 描 述 自 动 快 门 速 度 :1/61/10000 秒 21. 标 准 快 门 速 度 :1/25-1/10000 秒 22. 最 低 照 明 度 标 准 模 式 :6lux(1/25 秒 快 门 速 度 ) 23.Low Lux 模 式 :3lux(1/25 秒 快 门 速 度 ) 24. 白 平 衡 自 动, 预 设 ( 一 键 式, 户 外, 室 内 ) 25. 曝 光 控 制 逆 光 补 偿 : 是 ( 自 动 ) 26. 其 它 性 能 支 持 人 脸 检 测, 笑 脸 快 门, 移 动 拍 摄 视 频, 照 片 效 果 27. 录 制 格 式 图 片 :JPEG 28. 视 频 :AVCHD ver.2.0 兼 容 :MPEG4-AVC/H.264 29.MP4:MPEG-4 AVC/H.264 30.XAVC S:MPEG4-AVC/H264 31. 动 态 影 像 AVCHD 模 式 :1920 1080/50p(PS), 50i(FX,FH), 1440 1080/50i(HQ,LP) 32.MP4 模 式 :1280 720 25p 33.XAVC S HD 模 式 :1920 1080/50p,25p 34. 静 态 影 像 静 态 图 像 尺 寸 ( 动 态 模 式 ) L:9.2M,16:9(4032 2272) S:2.1M,16:9(1920 1080) 35. 静 态 图 像 尺 寸 ( 静 态 模 式 ) L:9.2M,16:9(4032 2272), 6.9M,4:3(3024 2272) S:2.1M,16:9(1920 1080), 0.3M,4:3(640 480) 36. 麦 克 风 内 置 37. 扬 声 器 支 持 38. 录 音 系 统 支 持 杜 比 数 字 2 声 道 39. 支 持 MPEG-4 AAC-LC 2 声 道 40. 支 持 MPEG-4 线 性 PCM 2 声 道 (48kHz/16bit) 41. 防 抖 性 能 光 学 防 抖 42.NFC 功 能 支 持 43.USB 接 口 USB2.0( 内 置 USB 线 用 于 充 电 ) 44.HDMI 接 口 Mini HDMI 接 口 45. 存 储 介 质 Micro SD/SDHC/SDXC 存 储 卡 /Memory Stick Micro 46. 电 池 类 型 锂 电 池 47. 耗 电 量 HD 模 式 :2.1W 一 75 寸 智 能 交 互 一 体 机 1. 显 示 比 例 :16:9, 物 理 分 辨 率 1920 1080, 对 比 度 6000:1, 亮 4 多 媒 体 一 体 机 2 台 度 500cd/m2, 可 视 角 度 H/V 178 /178, 响 应 时 间 不 大 于 8ms, 色 彩 饱 和 度 92%, 光 标 速 度 为 125 点 / 秒 上 述 各 项 性 能 参 数 均 须 提 供 具 备 CNAS 资 质 认 可 的 权 威 检 测 机 构 检 测 报 告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厂 家 公 章 或 投 标 专 用 章 证 明 2. 整 机 采 用 金 属 外 壳, 为 使 用 安 全, 边 框 平 滑 无 棱 角 设 计 整 机 广 东 丰 联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27 页, 共 88 页 http://www.gdflzb.com

采 用 一 体 化 设 计, 除 电 源 线 无 需 任 何 连 接 线 ( 不 接 受 塑 料 面 框 及 外 壳 产 品 ), 带 有 4mm 防 眩 晕 防 撞 击 钢 化 玻 璃, 0.5KG 球 从 1 米 处 跌 落 撞 击, 样 品 外 观 结 构 及 加 电 工 作 正 常 防 雷 4 级 货 防 浪 涌 A 级 抗 扰 度, 须 提 供 具 备 CNAS 资 质 认 可 的 权 威 检 测 机 构 检 测 报 告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厂 家 公 章 或 投 标 专 用 章 证 明 3. 智 能 交 互 一 体 机 采 用 光 学 红 外 触 控 技 术, 无 需 安 装 任 何 驱 动 程 序 ; 触 控 响 应 速 度 : 首 点 5ms, 连 续 点 3ms; 触 控 精 度 ±0.1mm; 触 控 点 10 点 触 控,10 点 书 写 ; 并 且 在 强 光 照 射 下, 触 控 和 书 写 正 常 4. 整 机 屏 幕 触 摸 有 效 识 别 高 度 小 于 3.5mm 5. 前 置 接 口 :USB 3,HDMI 1,AUDIO-IN 1,AUDIO-OUT 1, 快 捷 按 键 和 电 源 键 不 少 于 7 个, 含 电 源 键 安 卓 主 界 面 键 返 回 键 声 音 - 声 音 + 菜 单 键 锁 屏 / 解 屏 键 6. 视 频 输 入 接 口 :TV 1,HDMI 4,VGA 1,YPbPr/YCBCr 1,OPS 接 口 1,AV 输 入 1; 视 频 输 出 接 口 :AV 1 7. 音 频 输 入 接 口 :PC-AUDIO 1; 音 频 输 出 接 口 :TV-AUDIO 1 8. 智 能 交 互 一 体 机 存 储 控 制 接 口 :PC-USB 2,Media-USB 2,Touch-USB 1,10M/100M/1000M 网 口 RJ45 1, 内 置 Wifi, 且 具 备 RS232 1, 便 于 屏 幕 操 作 控 制 9. 智 能 交 互 一 体 机 可 实 现 交 互 一 体 机 与 手 持 终 端 屏 幕 同 步 显 示, 且 支 持 双 屏 同 步 操 作, 大 小 屏 双 向 批 注, 擦 除 截 图 功 能 10. 智 能 交 互 一 体 机 具 备 一 键 节 能 设 计, 可 一 键 关 闭 背 光 进 入 节 能 状 态, 节 能 状 态 可 节 省 80% 功 耗, 自 动 判 断 若 是 长 时 间 ( 一 般 5 分 钟 ) 不 使 用 设 备, 则 亮 度 进 入 节 能 模 式 降 低 能 耗 须 提 供 具 备 CNAS 资 质 认 可 的 权 威 检 测 机 构 检 测 报 告 证 明 11. 无 故 障 运 行 时 间 大 于 90000 小 时, 并 提 供 相 关 权 威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的 检 测 报 告 并 加 盖 厂 家 公 章 或 投 标 专 用 章 证 明 12. 本 次 项 目 中 的 多 媒 体 一 体 机 需 采 用 A 级 液 晶 面 板, 提 供 A 级 液 晶 屏 原 厂 证 明 文 件 13. 为 了 确 保 产 品 的 稳 定 性, 便 于 使 用 和 售 后 维 护, 所 投 产 品 制 造 商 需 提 供 软 件 能 力 成 熟 度 模 型 集 成 CMMI5 证 书 14. 通 过 3C 认 证, 并 提 供 3C 证 书 复 印 件 二 电 子 白 板 软 件 满 足 以 下 使 用 要 求 : 需 提 供 电 子 白 板 软 件 著 作 权 证 书, 且 电 子 白 板 软 件 满 足 以 下 使 用 要 求 : 1. 软 件 工 具 条 可 以 通 过 点 击 工 具 条 空 白 处, 切 换 显 示 或 隐 藏 中 文 图 标 名 称 ; 同 时 每 个 用 户 可 自 定 义 工 具 条 的 工 具 ; 2. 可 以 将 外 部 文 件 程 序 添 加 到 主 页 方 便 调 用 3. 桌 面 模 式 : 可 以 对 白 板 软 件 外 的 系 统 进 行 批 注, 兼 容 Word PPT Excel, 可 实 现 批 注 内 容 嵌 入 到 office 翻 页 4. 文 件 拖 拽 : 支 持 从 系 统 文 件 夹 直 接 拖 拽 图 片 视 频 等 文 档 至 软 件 界 面, 也 可 以 从 网 页 中 把 网 页 内 容 直 接 拖 入 软 件 界 面 中, 完 成 对 象 插 入 ; 5. 智 能 录 音 : 任 意 单 一 对 象 提 供 独 立 录 音 功 能, 可 将 针 对 该 对 象 的 讲 解 内 容 实 时 录 制 与 播 放, 并 且 自 动 链 接 到 该 对 象 ; 6. 多 模 式 支 持 : 备 课 模 式 授 课 模 式 桌 面 模 式 学 科 模 式 电 子 书 同 步 教 学 模 式, 各 个 模 式 自 如 切 换 ; 广 东 丰 联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28 页, 共 88 页 http://www.gdflzb.com

7. 保 存 格 式 : 软 件 制 作 的 课 件 可 以 保 存 为 doc ppt xls iwb html 等 不 少 于 15 种 文 件 格 式,html 格 式 的 课 件 可 以 以 网 页 形 式 打 开 并 可 进 行 书 写 批 注 8. 魔 术 笔 识 别 : 可 以 通 过 书 写 笔 迹 识 别 聚 光 灯 四 边 拉 幕 两 边 拉 幕 放 大 镜 擦 除 等 多 种 操 作 功 能 ; 9. 兼 容 性 : 支 持 直 接 打 开 嵌 入 页 面 等 模 式 导 入 导 出 Word PPT Excel 等 格 式 文 档, 并 在 软 件 内 部 实 现 office 文 档 的 二 次 编 辑, 实 现 原 笔 迹 原 格 式 保 存 同 时, 也 可 以 在 页 面 中 内 嵌 WEB 网 址 进 行 浏 览 10. 绘 图 工 具 : 不 少 于 7 种 不 同 的 笔 类 工 具, 板 擦 提 供 滑 动 清 页 功 能 11. 遮 罩 工 具 : 聚 光 灯 四 边 拉 幕 遮 罩 屏 幕 凸 显 屏 幕 肃 静 等 遮 幕 功 能, 单 个 页 面 可 以 调 用 多 个 遮 幕, 同 时 支 持 在 遮 幕 上 书 写 批 注 12. 识 别 闭 合 和 非 闭 合 的 图 形, 如 三 角 形 长 方 形 多 边 形 和 正 弦 余 弦 抛 物 线 等 图 形 ; 13. 图 形 绘 制 : 可 绘 制 不 规 则 的 任 意 折 线 和 曲 线 图 形, 任 意 拐 点 都 可 以 二 次 编 辑 移 动 ; 14. 手 写 识 别 : 可 以 将 手 写 的 中 文 英 文 阿 拉 伯 数 字 数 学 方 程 式 等 自 动 识 别 为 文 本 ; 15. 视 频 播 放 : 支 持 各 种 视 频 格 式, 视 频 批 注, 当 前 画 面 捕 获, 循 环 播 放 ; 并 且 支 持 单 个 页 面 3 个 视 频 同 时 播 放 ; 16. 透 视 工 具 : 实 现 不 少 于 10 层 的 魔 术 透 视, 逐 层 展 示 和 凸 显 17. 饼 柱 状 图 : 饼 柱 状 图 可 以 随 意 通 过 移 动 边 界 改 变 比 例, 无 须 更 改 原 数 据, 单 个 饼 块 或 柱 块 可 以 单 独 分 离, 强 调 凸 显 ; 18. 提 供 屏 幕 录 制 功 能, 设 置 全 屏 窗 口 自 定 义 有 无 录 制 声 音 视 频 质 量 保 存 路 径 等 多 种 设 置, 同 时 支 持 录 制 文 件 转 换 SWF EXE WMV FLV 等 多 种 视 频 格 式 ; 19. 一 键 绘 制 表 格, 支 持 以 拖 拽 方 式 将 文 字 文 本 图 形 图 片 等 对 象 插 入 单 元 格, 输 入 或 插 入 的 对 象 可 原 格 式 拖 出, 并 可 无 限 复 制, 同 时 支 持 任 意 数 量 单 元 格 独 立 拖 拽 形 成 新 的 表 格 ; 20. 选 段 播 放 : 具 备 音 视 频 选 段 播 放 的 功 能 ; 可 以 截 取 视 频 任 意 段 落 存 为 选 段, 并 可 以 截 存 任 意 个 选 段 记 录 ; 可 修 改 选 段 记 录 名 称 ; 同 时 支 持 视 频 批 注, 一 键 截 屏 等 功 能 ; 21. 视 频 展 台 : 可 将 展 台 动 态 图 像 插 入 到 白 板 软 件 中, 可 对 展 台 图 像 进 行 缩 放 旋 转 拍 照 批 注 等 功 能 22. 漫 游 : 支 持 页 面 放 大 缩 小 及 无 限 漫 游, 可 一 键 漫 游 回 归 及 恢 复 到 原 始 大 小 23. 截 屏 : 包 括 全 屏 截 取 窗 口 截 取 矩 形 截 取 任 意 截 取, 可 以 设 置 截 屏 内 容 添 加 到 当 前 页 还 是 新 建 页 24. 具 有 语 文 英 语 数 学 化 学 物 理 等 专 用 学 科 工 具 25. 提 供 移 动 授 课 功 能, 可 远 程 操 作 播 放 PPT, 并 可 将 智 能 平 板 上 的 PPT 加 载 到 移 动 终 端 上 进 行 同 步 显 示, 另 外 还 可 以 实 现 任 意 翻 页 任 意 页 面 预 览 双 向 批 注 书 写 ; 可 一 键 对 试 卷 课 本 等 实 物 进 行 拍 摄, 将 实 物 照 片 一 键 上 传 至 一 体 机 打 开, 结 合 互 动 教 学 软 件 功 能 进 行 批 注 缩 放 旋 转 等 操 作, 支 持 模 拟 键 盘 功 能, 支 持 远 程 设 置, 包 括 音 量 远 程 锁 定, 一 键 切 换 窗 口 并 关 闭 窗 口 广 东 丰 联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29 页, 共 88 页 http://www.gdflzb.com

26. 内 含 备 授 课 软 件 需 提 供 备 授 课 系 统 软 件 著 作 权 证 书 27. 内 含 仿 真 实 验 需 提 供 中 小 学 仿 真 实 验 系 统 软 件 著 作 权 证 书 电 子 书 功 能 : 1. 系 统 内 置 电 子 书 教 学 平 台, 进 行 删 除 导 入 打 开 属 性 等 管 理 操 作 ; 2. 具 备 书 架 模 式 白 板 软 件 模 式 电 子 书 模 式 单 双 页 显 示 等 多 种 模 式 3. 打 开 电 子 书 阅 读 时, 支 持 添 加 书 签 查 看 书 签 多 种 翻 页 形 式 预 览 页 面 等 操 作 4. 支 持 使 用 板 擦 画 笔 进 行 电 子 书 标 注 讲 解 5. 可 将 电 子 书 内 容 直 接 截 屏 到 白 板 中 进 行 讲 解, 并 随 时 返 回 三 OPS 电 脑 规 格 1.CPU:I3 主 频 :3.6GHz 内 存 4G 固 态 硬 盘 :128G 2. 采 用 第 四 代 Intel desktop Core i3 处 理 器 3. 标 配 Intel HD Graphics 4600 集 成 显 卡, 支 持 H.265, 支 持 4K 分 辨 率 4. 支 持 MSATA 系 统 盘, 快 速 启 动, 一 键 还 原, 增 强 用 户 体 验 5. 支 持 2 个 USB 3.0 端 口, 2 个 USB 2.0 端 口, 1 个 HDMI 端 口 6. 双 天 线 802.11a/b/g/n 3T3R MIMO Wi-Fi 支 持 高 速 无 线 传 输 1. 适 合 孔 距 :840*600MM 2. 支 架 材 质 : 优 质 冷 轧 钢 静 电 喷 粉 技 术 5 一 体 机 移 动 支 架 1 台 3. 适 用 范 围 :40 寸 -90 寸 4. 车 轮 : 可 调 节 刹 车 万 向 轮 5. 承 载 重 量 :120KG 6. 支 架 高 度 :18200MM 7. 托 盘 尺 寸 : 约 635*280MM 8. 底 盘 尺 寸 : 约 1050*550MM 1. 适 合 孔 距 ::920*600MM 6 壁 挂 支 架 1 套 2. 支 架 材 质 : 优 质 冷 轧 钢 静 电 喷 粉 技 术 3. 适 用 范 围 :65 寸 -100 寸 4. 承 载 重 量 :130KG 一 基 本 参 数 1. 有 效 像 素 :2020 万 2. 分 辨 率 :5472 3648 3. 短 片 拍 摄 功 能 :1920 1080( 全 高 清 ):30p/25p/24p 1280 720( 高 清 ):60p/50p 640 480( 标 清 ):30p/25p * 30p:29.97 帧 / 秒,25p: 25.00 帧 / 秒,24p:23.98 帧 / 秒,60p:59.94 帧 / 秒,50p:50.00 帧 / 7 单 反 相 机 1 台 秒 4. 传 感 器 类 型 :CMOS 5. 传 感 器 尺 寸 :22.5 15.0 毫 米 6. 机 身 除 尘 : 支 持 7. 机 身 马 达 : 不 支 持 8. 图 像 处 理 系 统 :Digic 5+ 9. 防 抖 : 视 镜 头 而 定 10. 短 片 拍 摄 :1920x1080 广 东 丰 联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30 页, 共 88 页 http://www.gdflzb.com

8 碎 纸 机 4 台 9 户 外 拉 杆 音 箱 2 台 11. 对 焦 系 统 :19 点 二 屏 幕 参 数 1. 液 晶 屏 尺 寸 :3.0 英 寸 2. 液 晶 屏 尺 寸 :3.0 英 寸 宽 屏 3. 液 晶 屏 像 素 :104 万 点 4. 液 晶 屏 像 素 :104 万 像 素 5. 液 晶 屏 比 例 :3:2 6. 取 景 器 类 型 : 眼 平 五 棱 镜 7. 取 景 器 类 型 : 光 学 取 景 器 8. 液 晶 屏 比 例 :3:2 9. 屈 光 度 条 件 及 范 围 : 约 -3.0 ~ +1.0m-1(dpt) 10. 触 摸 屏 : 支 持 11. 取 景 器 描 述 : 具 备 景 深 预 视 电 子 水 准 仪 12. 旋 转 屏 : 支 持 三 镜 头 参 数 1. 镜 头 类 型 : 可 更 换 镜 头 2. 镜 头 描 述 :EF-S 18-200mm f/3.5-5.6 IS 3. 变 焦 方 式 : 光 学 变 焦 4. 焦 距 :18-200mm( 等 效 焦 距 约 29-320mm) 5. 对 焦 方 式 : 手 动 及 自 动 对 焦 6. 对 焦 方 式 : 自 动 对 焦 7. 普 通 对 焦 范 围 : 最 近 对 焦 距 离 约 0.45m 8. 光 圈 范 围 :f/3.5-5.6 9. 滤 镜 直 径 :72mm 10. 光 圈 范 围 :3.5-5.6 11. 镜 头 特 性 : 约 11 倍 变 焦 比 的 强 大 威 力, 实 现 了 拍 摄 领 域 的 广 泛 性 和 视 角 变 化 的 丰 富 性 12. 套 机 镜 头 防 抖 :IS 光 学 防 抖 13. 滤 镜 直 径 : 无 14. 恒 定 光 圈 : 不 是 1. 入 纸 口 宽 度 :220MM 2. 碎 纸 效 果 :4*38MM 3. 碎 纸 能 力 : 15 张 / 次 4. 碎 光 盘 能 力 :1 张 / 次 5. 整 机 噪 音 : 58DB(A) 6. 碎 纸 速 度 :3.5M/MIN 7. 连 续 碎 纸 时 间 :10 分 钟 8. 过 热 保 护 : 有 9. 进 退 纸 功 能 : 自 动 / 手 动 10. 碎 纸 桶 容 积 :26L 11. 使 用 电 源 :220V/50HZ 12. 电 机 功 率 :380W 1. 功 率 :150W 2. 阻 抗 :6Ω 广 东 丰 联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31 页, 共 88 页 http://www.gdflzb.com

3. 无 线 话 筒 载 波 频 率 :VHF170-260MHz 4. 频 率 响 应 :60Hz-18KHz 5. 信 噪 比 :>90dB 6. 内 置 低 音 8 寸 1; 号 角 高 音 1 7. 内 置 可 充 电 蓄 电 池 :7Ah 1 8. 内 置 充 电 保 护 功 能 9. 用 电 方 法 : 交 直 两 用 10. 箱 体 材 质 : 高 密 度 中 纤 板 11. 颜 色 : 黑 色 12. 外 形 尺 寸 : 约 360 340 660mm 13. 通 过 3C 认 证, 并 提 供 3C 证 书 复 印 件 1. 处 理 器 : 支 持 多 媒 体 平 台 2. 存 储 容 量 : 指 纹 容 量 1600 枚, 记 录 容 量 50000 条 3. 采 集 器 : 新 型 三 角 棱 镜 指 纹 图 像 采 集 器 4. 识 别 算 法 : 高 速 双 引 擎 指 纹 识 别 算 法 5. 拒 真 率 0.01% 10 网 络 考 勤 机 3 台 6. 认 假 率 0.0001% 7. 识 别 速 度 1.5 秒 8. 时 钟 功 能 : 有 9. 查 询 功 能 : 可 直 接 在 考 勤 机 种 查 看 考 勤 记 录 10. 显 示 屏 :128*64 LCD 白 色 背 光, 高 清 晰 液 晶 屏 11. 通 讯 接 口 :TCP/IP,RS232,RS485,USB 12. 电 源 电 压 :DC 5V 一 硬 件 要 求 1. 身 份 证 阅 读 器 : 读 卡 时 间 <1.0s, 卡 片 与 感 应 区 平 面 最 大 张 角 70 2. 证 件 扫 描 模 块 : 光 学 分 辨 率 高 达 600dpi, 最 大 扫 描 范 围 127 76 mm, 扫 描 噪 声 小 于 等 于 55dB 3. 内 置 热 敏 高 速 打 印 机 : 打 印 宽 度 80mm, 切 刀 寿 命 150 万 次 ( 标 准 测 试 条 件 ) 4. 必 须 具 备 的 功 能 : 二 代 身 份 证 读 取 功 能, 可 读 取 第 二 代 居 民 身 份 证 的 芯 片 信 息 OCR 信 息 识 别 功 能, 可 通 过 OCR 方 式 自 动 识 别 第 一 二 代 身 份 证 表 面 信 息 11 台 式 访 客 机 1 套 5. 扫 描 功 能 : 可 扫 描 除 第 一 二 代 身 份 证 外 的 其 他 证 件, 并 以 图 片 形 式 保 存 6. 拍 摄 存 储 功 能 : 配 置 高 清 摄 像 头, 可 抓 拍 现 场 图 片 并 自 动 保 存 摄 像 头 即 使 在 阳 光 强 烈 的 地 方 也 能 清 晰 拍 照 7. 黑 名 单 提 醒 : 不 受 欢 迎 人 员 或 公 安 机 关 提 供 的 可 疑 份 子 名 单 预 先 设 置 黑 名 单, 黑 名 单 人 员 来 访 读 取 身 份 证 时, 系 统 自 动 提 醒, 可 以 与 广 东 省 公 安 厅 在 逃 数 据 库 实 时 联 网 对 接 并 进 行 身 份 比 对 8. 内 置 工 控 主 机 : 双 核 3.0GHz 4G 内 存 双 硬 盘 (500G 机 械 硬 盘 +64 固 态 硬 盘 ),19 寸 红 外 触 摸 屏, 工 控 主 板, 可 在 0-60 度 之 间 稳 定 工 作 9. 现 场 照 片 与 原 始 照 片 对 比 : 登 记 的 一 条 来 访 记 录 可 同 时 存 储 身 份 证 照 片 和 现 场 拍 照 照 片 10.5000 万 条 访 客 信 息 以 上 存 储 容 量 广 东 丰 联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32 页, 共 88 页 http://www.gdflzb.com

11. 通 过 3C 认 证, 并 提 供 3C 证 书 复 印 件 二 软 件 功 能 : 1. 完 备 的 模 块 化 系 统 设 计 系 统 采 用 了 模 块 化 程 序 设 计 理 念, 构 建 了 管 理 端 子 系 统 访 客 端 子 系 统 验 证 端 子 系 统 桌 面 客 户 端 子 系 统 及 在 线 管 理 平 台 等 五 大 模 块 在 研 发 过 程 中 对 每 个 子 系 统 进 行 了 功 能 优 化, 克 服 了 传 统 访 客 系 统 功 能 混 杂, 操 作 界 面 划 分 混 乱 的 弊 病 管 理 端 子 系 统, 面 向 系 统 管 理 员, 可 对 整 个 系 统 平 台 进 行 系 统 配 置 数 据 维 护 权 限 划 分 与 集 中 管 控 访 客 端 子 系 统, 面 向 登 记 操 作 员, 可 完 成 规 范 的 标 准 化 的 访 客 登 记 管 理 操 作, 界 面 清 晰 操 作 方 便 验 证 端 子 系 统, 面 向 通 道 管 理 员, 对 授 权 人 员 信 息 进 行 系 统 校 验, 确 保 通 过 安 全 桌 面 客 户 端 子 系 统, 面 向 被 访 人, 提 示 来 访 者 信 息, 并 由 被 访 人 进 行 通 行 确 认 在 线 管 理 平 台, 面 向 高 层 管 理 者, 可 在 线 查 看 系 统 内 所 有 数 据 信 息, 进 行 数 据 分 析 与 综 合 管 理 2. 前 后 台 分 离 构 架 系 统 采 用 前 后 台 分 离 构 架, 克 服 了 传 统 访 客 管 理 系 统 登 记 操 作 与 授 权 管 理 功 能 混 杂 的 弊 病, 分 工 明 确, 更 加 适 合 网 络 环 境 下 应 用, 满 足 了 使 用 者 对 信 息 安 全 数 据 分 析 与 系 统 管 控 的 需 求 3. 自 助 式 访 客 登 记 访 客 端 子 系 统 采 用 自 助 式 ( 也 成 为 流 程 式 ) 操 作 模 式 摒 弃 了 传 统 平 铺 式 界 面 展 现 形 式, 改 由 流 程 化 操 作 模 式 替 代, 更 加 贴 合 访 客 实 际 登 记 流 程, 操 作 步 骤 清 晰 明 确 便 捷 更 加 适 合 触 摸 操 作, 适 应 自 助 化 发 展 趋 势, 特 别 适 合 年 长 的 安 保 人 员 使 用, 被 用 户 称 之 为 老 头 乐 4. 灵 活 的 硬 件 适 配 平 台 系 统 具 备 外 延 硬 件 适 配 平 台, 可 对 与 访 客 系 统 向 连 接 的 各 型 设 备 进 行 综 合 管 控 以 门 禁 系 统 为 例, 可 通 过 选 择 与 访 客 系 统 集 成 的 设 备 品 牌 型 号 选 定 对 接 板 卡, 从 而 极 大 的 提 高 了 系 统 灵 活 性, 为 系 统 集 成 提 供 便 利 5. 模 板 编 辑 与 多 模 版 打 印 后 台 管 理 子 系 统 中, 提 供 模 板 编 辑 与 多 模 版 选 择 功 能, 用 户 可 灵 活 设 计 自 身 所 需 的 打 印 模 板 样 式, 使 输 出 样 式 更 加 多 样 化 个 性 化 6. 完 善 的 二 次 开 发 接 口 平 台 对 专 业 客 户, 提 供 完 善 的 二 次 开 发 接 口 平 台, 更 有 利 于 进 行 系 统 集 成 开 发 此 点 符 合 安 防 行 业 数 据 集 中 化 管 理 大 趋 势, 有 利 于 用 户 全 面 掌 握 所 有 集 成 系 统 的 数 据 信 息, 以 进 行 后 期 大 数 据 分 析 7. 系 统 日 志 功 能 具 备 系 统 日 志 记 录 功 能, 对 于 系 统 异 常 状 态 均 有 详 细 的 记 录, 为 发 现 问 题 解 决 问 题 提 供 了 依 据, 使 系 统 的 可 维 护 性 大 幅 度 提 高 8. 远 程 设 备 检 测 与 配 置 功 能 网 络 环 境 下, 系 统 提 供 远 程 设 备 状 态 检 测 功 能, 可 对 网 内 设 备 的 使 广 东 丰 联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第 33 页, 共 88 页 http://www.gdflzb.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