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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三 軍 總 醫 院 家 庭 暨 社 區 醫 學 部 家 庭 醫 學 科 住 院 醫 師 臨 床 訓 練 計 畫 壹 簡 介 100 年 6 月 1 日 修 訂 ( 第 11 版 ) 101 年 5 月 31 日 修 訂 ( 第 12 版 ) 105 年 3 月 1 日 修 訂 ( 第 13 版 ) 三 軍 總 醫 院 為 因 應 現 代 醫 學 之 發 展, 配 合 政 府 籌 建 醫 療 網 之 計 畫 及 群 體 醫 療 執 業 中 心 之 開 辦, 培 育 家 庭 醫 學 人 才 與 師 資, 推 廣 家 庭 醫 師 制 度, 以 提 昇 基 層 醫 療 水 準 爰 自 七 十 六 年 七 月 起 成 立 家 庭 醫 學 科, 直 隸 於 醫 務 長 室, 惟 其 各 項 業 務 暫 受 內 科 部 督 導 與 支 援 另 由 各 相 關 部 科 主 任 等 組 成 家 庭 醫 學 教 育 委 員 會, 督 導 審 核 並 擬 定 各 項 教 育 訓 練 計 畫 並 奉 核 定 於 八 十 一 年 元 月 一 日 成 立 正 式 編 組 為 家 庭 醫 學 部, 肩 負 起 國 軍 之 家 庭 醫 學 臨 床 診 療 教 學 與 研 究 等 任 務,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底 醫 院 搬 遷 國 醫 中 心 現 址 之 後, 正 式 成 立 家 庭 暨 社 區 醫 學 部 為 因 應 現 代 醫 學 發 展, 配 合 政 府 及 國 防 部 推 動 軍 事 及 職 業 醫 學 工 作, 培 育 職 業 醫 學 人 才 與 師 資, 推 動 職 場 保 健 勞 工 保 護 軍 人 職 場 保 健, 以 提 昇 基 層 醫 療 水 準, 自 九 十 六 年 七 月 起 成 立 軍 陣 暨 職 業 醫 學 科, 肩 負 起 國 軍 之 職 業 醫 學 臨 床 診 療 教 學 與 研 究 等 任 務 此 外, 為 因 應 高 齡 化 社 會 之 來 臨, 配 合 政 府 政 策, 培 育 老 年 醫 學 人 才 與 師 資, 自 九 十 六 年 七 月 起 成 立 老 年 醫 學 科, 直 隸 於 家 庭 暨 社 區 醫 學 部, 肩 負 起 老 年 醫 學 臨 床 診 療 教 學 與 研 究 之 任 務 三 總 家 庭 暨 社 區 醫 學 部 組 成 包 括 家 庭 醫 學 科 軍 陣 暨 職 業 醫 學 科 老 年 醫 學 科 社 區 營 造 組 社 區 護 理 組 及 健 康 管 理 中 心 等 六 大 科 組, 以 順 利 執 行 三 段 五 級 預 防 醫 學 工 作, 給 予 住 院 醫 師 完 善 的 全 人 醫 療 健 康 照 護 訓 練 貳 訓 練 宗 旨 政 策 與 目 標 一 訓 練 宗 旨 : 1. 本 部 依 衛 生 福 利 部 公 告 之 家 庭 醫 學 科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醫 院 認 定 標 準 ( 附 件 一 ) 及 家 庭 醫 學 科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課 程 基 準 ( 附 件 二 ) 等 相 關 規 範 訂 定 家 庭 醫 學 科 住 院 醫 師 訓 練 計 畫 2. 家 庭 醫 學 之 教 育 訓 練 對 象 主 要 以 住 院 醫 師 為 主, 培 育 具 備 ACGME (Accreditation Council for Graduate Medical Education ) 六 大 核 心 能 力 ( 包 括 : 病 人 照 顧 醫 學 知 識 臨 床 工 作 中 的 學 習 與 改 善 人 際 關 係 與 溝 通 技 巧 醫 療 專 業 以 及 制 度 下 的 臨 床 工 作 ), 且 以 從 事 基 層 保 健 醫 療 為 職 志 的 家 庭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 蔚 成 基 層 保 健 醫 療 教 學 及 研 究 人 才 二 訓 練 目 標 : 依 訓 練 對 象 不 同, 其 訓 練 目 標 有 別, 茲 分 述 如 下 : 1

1. 住 院 醫 師 : 使 完 成 訓 練 之 住 院 醫 師 具 備 下 列 核 心 能 力 1.1 醫 德 方 面 : 本 諸 人 道 主 義 精 神 及 醫 學 倫 理 準 則, 發 展 醫 師 和 病 人 間 良 好 關 係, 致 力 擔 負 病 人 健 康 照 護 的 長 期 責 任, 並 能 恪 遵 醫 師 宣 言, 執 行 以 病 人 利 益 為 優 先 的 醫 療 行 為 1.2 醫 術 方 面 : 整 合 臨 床 醫 學 行 為 科 學 及 社 區 醫 學, 針 對 病 人 身 心 行 為 發 展 及 家 庭 脈, 落 實 預 防 醫 學 及 健 康 教 育, 提 供 確 具 效 益 的 優 質 保 健 醫 療 服 務, 且 能 維 繫 知 識 與 技 術 的 持 續 精 進 1.3 醫 業 方 面 : 經 由 團 隊 合 作 模 式, 從 事 以 病 人 為 中 心 以 家 庭 為 單 位 以 社 區 為 範 疇 的 基 層 保 健 醫 療 服 務, 並 以 適 切 的 轉 介 照 會, 踐 履 醫 療 網 中 的 樞 紐 角 色 責 任 2. 住 院 總 醫 師 : 滿 三 年 住 院 醫 師 升 為 住 院 總 醫 師 後, 在 為 期 一 年 的 任 期 中 熟 悉 處 理 各 項 家 庭 醫 學 實 務, 及 同 時 訓 練 其 醫 療 行 政 經 驗, 學 習 與 各 階 層 人 員 相 處 溝 通 之 道 參 師 資 1. 本 部 由 家 庭 醫 學 科 主 任 擔 任 訓 練 計 畫 主 持 人, 具 有 豐 富 臨 床 教 學 經 驗, 負 責 綜 管 計 畫 相 關 事 務 2. 本 部 教 師 皆 具 有 教 學 資 格, 於 住 院 醫 師 訓 練 期 間, 適 當 安 排 教 學 訓 練 與 其 他 工 作 ( 如 臨 床 照 護 ) 之 比 重, 以 維 持 教 學 品 質 主 持 人 以 及 家 庭 醫 學 科 教 師 要 負 責 該 科 的 住 院 醫 師 行 政 及 教 育 責 任 此 等 活 動 包 括 : 住 院 醫 師 遴 選 教 育 監 督 諮 商 評 估 及 升 級 等 此 等 活 動 以 及 學 術 成 果 頇 保 持 完 整 的 紀 錄 3. 專 任 教 師 ( 主 治 醫 師 ) 與 住 院 醫 師 人 數 比 例 約 3:2, 名 單 如 下 專 任 教 師 : 姓 名 職 稱 ( 教 職 ) 學 歷 專 長 年 資 國 防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畢 預 防 性 健 康 照 護 ( 健 高 東 煒 中 華 民 國 家 庭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康 檢 查 保 健 諮 詢 部 主 任 國 衛 院 老 年 醫 學 研 究 員 旅 遊 醫 學 疫 苗 注 ( 助 理 教 授 ) 中 華 民 國 老 年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射 ) 家 庭 醫 學 身 11 年 台 灣 大 學 臨 床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心 障 礙 門 診 國 防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畢 預 防 性 健 康 照 護 ( 健 張 耀 文 中 華 民 國 家 庭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康 檢 查 保 健 諮 詢 主 治 醫 師 國 衛 院 老 年 醫 學 研 究 員 旅 遊 醫 學 疫 苗 注 ( 助 理 教 授 ) 中 華 民 國 老 年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射 ) 家 庭 醫 學 身 10 年 心 障 礙 門 診 2

國 防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畢 預 防 性 健 康 照 護 ( 健 方 文 輝 健 檢 中 心 主 任 ( 講 師 ) 中 華 民 國 家 庭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康 檢 查 保 健 諮 詢 旅 遊 醫 學 疫 苗 注 射 ) 家 庭 醫 學 身 8 年 心 障 礙 門 診 台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畢 預 防 性 健 康 照 護 ( 健 王 志 嘉 主 治 醫 師 ( 助 理 教 授 ) 東 吳 大 學 法 律 研 究 所 法 學 博 士 康 檢 查 保 健 諮 詢 旅 遊 醫 學 疫 苗 注 射 ) 家 庭 醫 學 身 14 年 心 障 礙 門 診 國 防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畢 預 防 性 健 康 照 護 ( 健 陳 韋 良 主 治 醫 師 ( 講 師 ) 中 華 民 國 家 庭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中 華 民 國 老 年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康 檢 查 保 健 諮 詢 旅 遊 醫 學 疫 苗 注 射 ) 家 庭 醫 學 身 4 年 心 障 礙 門 診 國 防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畢 預 防 性 健 康 照 護 ( 健 中 華 民 國 家 庭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康 檢 查 保 健 諮 詢 謝 嘉 娟 主 治 醫 師 中 華 民 國 老 年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旅 遊 醫 學 疫 苗 注 4 年 射 ) 家 庭 醫 學 身 心 障 礙 門 診 國 防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畢 預 防 性 健 康 照 護 ( 健 王 鐘 慶 主 治 醫 師 ( 講 師 ) 中 華 民 國 家 庭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中 華 民 國 職 業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康 檢 查 保 健 諮 詢 旅 遊 醫 學 疫 苗 注 射 ) 家 庭 醫 學 身 4 年 心 障 礙 門 診 國 防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畢 預 防 性 健 康 照 護 ( 健 中 華 民 國 家 庭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康 檢 查 保 健 諮 詢 江 昇 達 主 治 醫 師 中 華 民 國 職 業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旅 遊 醫 學 疫 苗 注 3 年 射 ) 家 庭 醫 學 身 心 障 礙 門 診 國 防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畢 預 防 性 健 康 照 護 ( 健 吳 立 偉 主 治 醫 師 ( 講 師 ) 中 華 民 國 家 庭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中 華 民 國 老 年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康 檢 查 保 健 諮 詢 旅 遊 醫 學 疫 苗 注 3 年 射 ) 家 庭 醫 學 身 心 障 礙 門 診 3

國 防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畢 預 防 性 健 康 照 護 ( 健 王 映 權 主 治 醫 師 ( 講 師 ) 中 華 民 國 家 庭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康 檢 查 保 健 諮 詢 旅 遊 醫 學 疫 苗 注 2 年 射 ) 家 庭 醫 學 身 心 障 礙 門 診 國 防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畢 預 防 性 健 康 照 護 ( 健 中 華 民 國 家 庭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康 檢 查 保 健 諮 詢 廖 芳 藝 主 治 醫 師 中 華 民 國 老 年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旅 遊 醫 學 疫 苗 注 2 年 射 ) 家 庭 醫 學 身 心 障 礙 門 診 兼 任 教 師 : 姓 名 教 職 學 歷 專 長 年 資 劉 紹 興 羅 慶 徽 周 稚 傑 胡 昆 宜 詹 益 欣 許 佩 蓉 鄭 宛 宜 張 俊 喜 教 授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國 防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畢 美 國 約 翰 霍 普 金 斯 大 學 職 業 醫 生 流 行 病 學 生 物 學 博 士 國 防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畢 職 業 醫 學 公 共 衛 統 計 醫 務 管 理 家 庭 醫 美 國 杜 蘭 大 學 醫 務 管 理 學 博 士 學 職 業 醫 學 醫 學 國 防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畢 中 華 民 國 家 庭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美 國 羅 徹 斯 特 大 學 公 共 衛 生 碩 士 主 治 醫 師 國 防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畢 副 教 授 講 師 講 師 講 師 國 防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畢 英 國 牛 津 大 學 哲 學 博 士 國 立 台 北 護 理 學 院 長 期 照 護 研 究 所 碩 士 倫 理 家 庭 醫 學 老 年 醫 學 流 行 病 學 研 究 家 庭 醫 學 社 區 醫 學 旅 遊 醫 學 寄 生 蟲 及 熱 帶 醫 學 23 年 23 年 22 年 5 年 23 年 老 年 醫 學 長 期 照 護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10 年 國 立 台 北 護 理 學 院 長 期 照 護 研 老 人 護 理 長 期 照 究 所 碩 士 國 防 醫 學 院 藥 學 系 畢 國 立 台 北 護 理 學 院 長 期 照 護 研 學 究 所 碩 士 護 健 康 促 進 社 區 照 護 個 案 管 理 長 期 照 護 社 區 醫 8 年 6 年 4

國 防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畢 家 庭 醫 學 社 區 醫 學 林 祖 佑 講 師 國 防 醫 學 院 海 底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5 年 士 陳 睿 俊 主 治 醫 師 國 防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畢 家 庭 醫 學 社 區 醫 中 華 大 學 科 技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學 老 年 醫 學 4 年 王 妙 引 碩 士 國 立 台 北 健 康 大 學 長 期 照 護 研 長 期 照 護 社 區 醫 究 所 碩 士 學 2 年 肆 訓 練 課 程 訓 練 方 式 與 評 估 考 核 本 部 依 不 同 層 級 住 院 醫 師 訓 練 需 求, 訂 定 課 程 綱 要 及 核 心 能 力, 訓 練 計 畫 及 工 作 職 掌 如 下 表 : 對 象 訓 練 時 間 住 院 醫 師 住 院 醫 師 訓 練 之 兩 年 半 期 間 頇 至 輪 訓 各 科 按 家 庭 醫 學 科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課 程 基 準 住 院 總 醫 師 一 年 ( 全 年 固 定 於 家 庭 暨 社 區 醫 學 部 ) 主 治 醫 師 經 本 院 臨 床 醫 學 教 育 訓 練 委 員 會 核 定 一 住 院 醫 師 ( 一 ) 住 院 醫 師 院 到 職 訓 練 1. 先 由 醫 院 統 一 辦 理 新 進 住 院 醫 師 之 安 全 防 護, 使 其 瞭 解 醫 院 工 作 環 境 及 安 全 防 護 ( 含 疫 苗 接 種 ) 2. 本 部 並 舉 辦 實 務 操 作 前 說 明, 使 其 瞭 解 各 項 醫 療 處 置 及 檢 查 操 作 之 安 全 規 定, 且 提 供 相 關 防 護 設 備 供 其 使 用, 並 經 由 演 練 獲 得 相 關 操 作 經 驗 ( 如 附 件 三 ) ( 二 ) 依 衛 生 福 利 部 公 告 之 家 庭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醫 院 認 定 標 準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課 程 綱 要 基 準 與 相 關 規 範 訂 定 訓 練 科 別 課 程 及 臨 床 服 務 內 容 : 1. 家 庭 醫 學 : (1) 住 院 醫 師 照 護 之 疾 病 類 型 依 本 部 所 訂 之 核 心 項 目 安 排, 擔 任 第 一 線 醫 療 (Primary Care), 強 調 以 問 題 為 基 礎 之 學 習 方 式, 提 供 連 續 性 週 全 性 協 調 性 的 照 顧, 以 期 住 院 醫 師 能 充 分 掌 握 核 心 技 能 (2) 整 合 預 防 醫 學 於 臨 床 診 療, 並 加 強 家 庭 醫 業 管 理 (3) 行 為 科 學 訓 練, 以 增 進 醫 病 關 係, 學 習 評 估 及 處 置 身 心 問 題 之 技 能, 並 導 引 良 好 的 健 康 行 為 5

(4) 以 人 為 本 位 家 庭 為 取 向 社 區 為 範 疇 之 醫 療 照 顧 (5) 整 合 醫 療 照 護 資 源, 領 導 醫 療 團 隊 (6) 資 訊 技 術 (7) 老 年 醫 學 的 知 識 與 技 能 (8)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之 理 論 與 實 務 (9) 醫 療 政 策 及 經 濟 等 相 關 知 識 (10) 衛 生 教 育 及 營 養 諮 詢 相 關 知 識 與 技 能 (11) 本 部 落 實 由 主 治 醫 師 住 院 醫 師 及 實 習 醫 學 生 組 成 的 團 隊 教 學 訓 練, 明 訂 於 每 月 工 作 分 配 表, 其 中 住 院 醫 師 負 責 每 月 一 次 實 習 醫 學 生 教 學 活 動, 內 容 以 家 庭 醫 學 科 常 見 疾 病 為 主, 及 擔 負 指 導 監 督 實 習 醫 學 生 臨 床 學 習 之 任 務, 並 由 主 治 醫 師 負 責 指 導 監 督 (12) 病 房 訓 練 : 以 老 年 醫 學 病 房 之 住 院 病 人 作 為 教 學 訓 練 之 場 所, 值 班 訓 練 以 平 均 不 超 過 3 天 1 班 為 原 則, 工 作 時 數 以 每 周 不 超 過 88 小 時 為 原 則, 且 連 續 值 勤 時 數 不 超 過 32 小 時, 兩 次 值 勤 中 間 至 少 有 10 小 時 完 整 休 息 時 間 另 每 人 每 日 照 護 床 位 上 限 以 15 床 為 原 則 (13) 每 週 安 排 住 院 醫 師 接 受 住 診 教 學 (teaching round)( 團 隊 教 學 訓 練 ) 主 治 醫 師 教 學 時, 會 分 析 病 情 及 示 範 診 療, 使 住 院 醫 師 瞭 解 病 人 病 情, 並 適 時 教 導 住 院 醫 師 考 慮 醫 學 倫 理 與 法 律 等 相 關 問 題 (14) 病 歷 寫 作 規 定 : (i) 病 歷 紀 錄 時, 應 注 意 需 符 合 病 人 實 際 情 形, 其 內 容 如 主 訴 病 史 身 體 檢 查 實 驗 室 及 影 像 檢 查 診 斷 與 診 療 計 畫 等, 應 呈 現 合 理 邏 輯 ( 病 歷 紀 錄 如 僅 複 製 前 次 內 容, 且 完 全 未 針 對 病 程 變 化 加 以 修 改 者, 視 為 不 符 合 病 人 實 際 情 形 ) (ii) 病 歷 紀 錄 時, 應 視 情 況 需 要 紀 錄 下 列 事 項 : A. 病 人 在 身 心 社 會 層 面 的 問 題 B. 醫 師 對 診 療 過 程 之 修 正 及 改 進 C. 尊 重 病 人 自 主, 做 好 知 情 同 意 (iii) 病 歷 紀 錄 時, 身 體 檢 查 (physical examination) 或 器 官 系 統 檢 查 (system review) 之 結 果, 如 以 查 檢 表 方 式 勾 選 者, 對 於 陽 性 結 果 (positive findings) 或 有 意 義 的 陰 性 結 果 ( negative findings) 應 加 註 說 明 (iv) 主 治 醫 師 對 住 院 醫 師 製 作 之 病 歷 或 診 斷 書 會 給 予 核 閱 並 簽 名, 並 給 予 必 要 之 指 正 或 評 論 6

(v) 除 需 參 加 醫 院 安 排 之 病 歷 教 學 活 動 外, 本 部 另 有 病 歷 寫 作 教 學 課 程 ( 時 間 內 容 及 地 點 詳 見 於 教 育 訓 練 活 動 表 ), 以 提 升 住 院 醫 師 寫 作 病 歷 及 開 立 診 斷 書 等 醫 療 證 明 文 書 之 能 力 (15) 教 學 門 診 A. 課 程 目 標 : (A) 學 習 LEARN LET S HEAR 等 問 診 技 巧 (B) 學 習 身 體 檢 查 技 巧 (C) 學 習 以 SOAP 模 式 書 寫 門 診 病 歷 B. 訓 練 場 所 : 教 學 門 診 區 ( 需 獲 病 人 及 家 屬 的 同 意 ) C. 訓 練 時 數 安 排 : 每 月 2 次 D. 適 用 對 象 : 住 院 醫 師 E. 門 診 醫 師 教 學 時, 分 析 病 情 及 示 範 診 療, 使 住 院 醫 師 瞭 解 病 人 病 情 F. 教 導 住 院 醫 師 考 慮 醫 學 倫 理 病 人 權 利 與 義 務 與 醫 療 糾 紛 法 律 等 相 關 問 題 G. 學 習 處 理 醫 療 不 良 事 件 (16) 家 庭 醫 學 科 住 院 醫 師 門 診 醫 療 工 作 : 於 主 治 醫 師 指 導 下 開 設 住 院 醫 師 門 診, 訓 練 住 院 醫 師 獨 立 看 診 能 力 ( 第 一 年 住 院 醫 師 每 週 一 個 半 天, 第 二 年 住 院 醫 師 每 週 二 個 半 天, 2. 社 區 醫 學 : 第 三 年 住 院 醫 師 每 週 三 個 半 天 ) (1) 社 區 健 康 評 估 (2) 社 區 導 向 之 基 層 保 健 醫 療 (3) 社 區 基 層 醫 療 及 執 業 管 理 (4) 社 區 衛 生 資 源 的 利 用 (5) 社 區 醫 療 照 護 網 絡 的 組 識 及 運 作 (6) 社 區 疫 病 防 治 (7) 環 境 職 業 衛 生 3. 內 科 : (1) 病 史 問 診 和 理 學 檢 查 (2) 內 科 常 見 問 題 之 病 程 及 處 置 (3) 常 見 內 科 急 症 與 第 一 線 處 置 (4) 一 般 臨 床 檢 驗 ( 尿 糞 血 液 痰 分 泌 液 等 ) 及 其 結 果 判 讀 (5) 慢 普 通 X 光 片 及 心 電 圖 之 判 讀 4. 兒 科 : (1) 嬰 幼 兒 和 兒 童 之 問 診 及 理 學 檢 查 (2) 兒 童 生 長 與 發 展 評 估 (3) 兒 童 營 養 7

(4) 嬰 幼 兒 之 預 防 注 射 及 健 康 諮 詢 (5) 小 兒 科 常 見 問 題 之 認 識 與 處 置 (6) 小 兒 科 急 症 之 第 一 線 處 置 (7) 小 兒 科 臨 床 檢 驗 結 果 之 判 讀 (8) 兒 童 藥 物 之 使 用 (9) 兒 童 事 故 及 虐 待 5. 外 科 : 一 般 外 科 實 務 訓 練 6. 婦 產 科 : (1) 婦 科 常 見 問 題 之 處 理 與 諮 詢 (2) 婦 科 一 般 檢 查 (3) 產 前 產 後 檢 查 及 產 婦 之 指 導 (4) 家 庭 計 劃 之 指 導 (5) 正 常 和 異 常 分 娩 之 鑑 別 診 斷 (6) 婦 產 科 急 症 之 處 理 和 判 斷 7. 精 神 科 : (1) 常 見 精 神 問 題 之 認 識 與 處 理 (2) 瞭 解 個 人 心 理 與 家 庭 和 社 會 的 關 係 (3) 常 見 藥 物 濫 用 問 題 之 認 識 與 處 置 (4) 社 區 心 理 衛 生 資 源 之 利 用 8. 急 診 醫 學 科 : (1) 急 診 醫 學 科 常 見 問 題 之 處 理 (2) 骨 折 病 患 之 處 理 (3) 重 大 創 傷 之 處 理 (4)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系 統 學 習 9. 耳 鼻 喉 科 : (1) 門 診 常 見 問 題 之 診 斷 與 處 置 (2) 急 症 之 認 識 與 第 一 線 處 置 (3) 門 診 檢 查 與 治 療 之 實 務 操 作 10. 皮 膚 科 : (1) 門 診 常 見 問 題 之 診 斷 與 處 置 (2) 常 用 藥 物 適 應 性 與 規 範 之 瞭 解 (3) 常 見 疾 病 門 診 診 斷 方 法 之 認 識 與 實 務 操 作 11. 復 健 醫 學 科 : (1) 神 經 學 及 肌 肉 骨 骼 理 學 檢 查 及 其 應 用 (2) 復 健 科 常 見 問 題 之 診 斷 功 能 評 估 及 處 置 8

(3) 復 健 科 常 見 問 題 之 復 建 治 療 (4) 長 期 照 護 資 源 之 整 合 與 應 用 12. 選 修 科 行 政 院 衛 生 福 利 部 核 定 之 西 醫 專 科 ( 如 眼 科 職 業 醫 學 科 神 經 科 放 射 診 斷 科 泌 尿 科 骨 科 )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及 老 年 醫 學 等 科 別, 常 見 問 題 之 認 識 與 第 一 線 處 置 ( 三 ) 第 1 年 至 第 2.5 年 住 院 醫 師 之 訓 練 程 序 : 主 要 訓 練 醫 院 為 本 院, 惟 因 配 合 自 民 國 102 年 8 月 起, 本 院 與 本 院 松 山 分 院 實 施 之 聯 訓 計 畫, 三 總 及 松 山 分 院 之 第 1 年 至 第 2.5 年 住 院 醫 師 訓 練 課 程 調 整 如 下 所 示 1. 三 總 本 院 之 第 1 年 至 第 2.5 年 住 院 醫 師 : (1) 家 庭 醫 學 科 至 少 3 個 月 ( 三 總 : 至 少 3 個 月, 松 山 分 院 : 無 ) (2) 內 科 4 至 8 個 月 ( 三 總 :3 至 7 個 月, 松 山 分 院 :1 個 月 ) (3) 外 科 1 個 月 ( 三 總 :1 個 月, 松 山 分 院 : 無 ) (4) 婦 產 科 2 至 4 個 月 ( 三 總 :2 至 4 個 月, 松 山 分 院 : 無 ) (5) 兒 科 3 至 5 個 月 ( 三 總 :3 至 5 個 月, 松 山 分 院 : 無 ) (6) 精 神 科 2 至 3 個 月 ( 三 總 :2 至 3 個 月, 松 山 分 院 : 無 ) (7) 社 區 醫 學 科 2 至 8 個 月 ( 三 總 :0 至 6 個 月, 松 山 分 院 :2 個 月 ) (8) 復 健 科 1 個 月 ( 三 總 :1 個 月, 松 山 分 院 : 無 ) (9) 急 診 科 2 至 3 個 月 ( 三 總 :2 至 3 個 月, 松 山 分 院 : 無 ) (10) 耳 鼻 喉 科 1 個 月 ( 三 總 :1 個 月, 松 山 分 院 : 無 ) (11) 皮 膚 科 1 個 月 ( 三 總 :1 個 月, 松 山 分 院 : 無 ) (12) 選 修 科 至 少 8 個 月 ( 需 適 當 分 配 於 各 相 關 科, 選 修 科 不 能 低 於 2 個 科 別, 2 科 中 不 包 含 必 修 科 目 ) ( 三 總 : 至 少 8 個 月, 松 山 分 院 : 無 ) (13) 家 庭 醫 學 科 門 診 醫 療 工 作 : 第 一 年 住 院 醫 師 每 週 一 個 半 天, 第 二 年 住 院 醫 師 每 週 二 個 半 天, 第 三 年 住 院 醫 師 每 週 三 個 半 天 輪 訓 於 分 院 時, 維 持 固 定 於 主 訓 醫 院 之 家 庭 醫 學 科 門 診 接 受 核 心 訓 練 2. 三 總 松 山 分 院 之 第 1 年 至 第 2.5 年 住 院 醫 師 : (1) 家 庭 醫 學 科 至 少 3 個 月 ( 松 山 分 院 : 至 少 2 個 月, 三 總 : 至 少 1 個 月 ) (2) 內 科 4 至 8 個 月 ( 松 山 分 院 : 至 少 3 個 月, 三 總 : 至 少 1 個 月 ) (3) 外 科 1 個 月 ( 松 山 分 院 或 總 院 :1 個 月 ) (4) 婦 產 科 2 至 4 個 月 ( 松 山 分 院 : 至 少 1 個 月, 三 總 : 至 少 1 個 月 ) (5) 兒 科 3 至 5 個 月 ( 松 山 分 院 : 至 少 1 個 月, 總 院 :0-2 個 月 ) (6) 精 神 科 2 至 3 個 月 ( 松 山 分 院 : 至 少 1 個 月, 總 院 :0-1 個 月 ) (7) 社 區 醫 學 科 2 至 8 個 月 ( 松 山 分 院 : 至 少 2 個 月, 總 院 :0-6 個 月 ) (8) 復 健 科 1 個 月 ( 松 山 分 院 :1 個 月, 總 院 : 無 ) 9

(9) 急 診 科 2 至 3 個 月 ( 松 山 分 院 : 至 少 1 個 月, 三 總 : 至 少 1 個 月 ) (10) 耳 鼻 喉 科 1 個 月 ( 松 山 分 院 : 無, 三 總 :1 個 月 ) (11) 皮 膚 科 1 個 月 ( 松 山 分 院 : 無, 三 總 :1 個 月 ) (12) 選 修 科 至 少 8 個 月 ( 需 適 當 分 配 於 各 相 關 科, 選 修 科 不 能 低 於 2 個 科 別,2 科 中 不 包 含 必 修 科 目 )( 松 山 分 院 : 至 少 7 個 月, 總 院 :0-1 個 月 ) ( 四 ) 教 學 活 動 與 研 究 1. 家 庭 醫 學 研 討 會 研 討 會 的 內 容, 涵 蓋 家 庭 醫 學 科 醫 師 應 具 備 之 行 為 科 學 社 會 科 學 預 防 醫 學 家 庭 動 態 學 環 境 及 職 業 衛 生 生 命 統 計 醫 學 資 訊 學 實 證 醫 學 研 究 法 等 學 科 本 部 所 有 住 院 醫 師 應 均 頇 定 期 參 與 晨 會 臨 床 研 討 會 學 術 期 刊 討 論 會 等 會 議, 由 主 治 醫 師 負 責 指 導, 並 針 對 會 議 內 容 與 住 院 醫 師 討 論 指 定 之 科 部 教 學 演 說 及 學 術 討 論 會, 其 時 間 內 容 及 地 點 詳 見 於 教 育 訓 練 活 動 表 ( 由 住 院 總 醫 師 安 排 ) 在 此 類 會 議 中, 住 院 醫 師 應 注 意 主 治 醫 師 主 持 會 議 之 內 容, 並 利 用 機 會 自 行 練 習 主 持 此 類 會 議 (1) 晨 會 A. 課 程 目 標 : (A) 學 習 家 庭 醫 學 核 心 知 識 (B) 晨 間 交 班 及 個 案 討 論 B. 訓 練 場 所 :201 會 議 室 C. 訓 練 時 數 安 排 : 每 周 3 次 (2) 臨 床 討 論 會 A. 課 程 目 標 : (A) 學 習 家 庭 醫 學 老 年 醫 學 職 業 醫 學 核 心 知 識 (B) 學 習 利 用 EBM 方 式 改 善 病 人 照 護 (C) 學 習 品 質 管 理 與 改 進 的 理 論 與 技 巧 B. 訓 練 場 所 :201 會 議 室 C. 訓 練 時 數 安 排 : 每 2 周 1 次 (3) 雜 誌 研 討 會 A. 課 程 目 標 : (A) 學 習 最 新 的 家 庭 醫 學 知 識 及 臨 床 應 用 (B) 學 習 文 獻 評 讀 的 方 法 與 技 巧 (C) 學 習 臨 床 研 究 的 方 法 與 技 巧 B. 訓 練 場 所 :201 會 議 室 C. 訓 練 時 數 安 排 : 每 周 1 次 (4) 老 年 醫 學 團 隊 會 議 A. 課 程 目 標 : 10

(A) 學 習 跨 領 域 團 隊 照 護 的 模 式 (B) 學 習 與 團 隊 成 員 溝 通 技 巧 (C) 學 習 老 年 人 的 照 護 技 巧 B. 訓 練 場 所 :201 會 議 室 C. 訓 練 時 數 安 排 : 每 周 1 次 (5) 護 理 之 家 團 隊 整 合 會 議 A. 課 程 目 標 : (A) 學 習 跨 領 域 團 隊 照 護 的 模 式 (B) 學 習 與 團 隊 成 員 溝 通 技 巧 (C) 學 習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住 民 的 照 護 技 巧 B. 訓 練 場 所 :201 會 議 室 C. 訓 練 時 數 安 排 : 每 月 1 次 2. 研 究 訓 練 住 院 醫 師 於 受 訓 期 間 至 少 參 與 或 發 表 一 項 與 家 庭 醫 師 有 關 之 流 行 病 學 行 為 科 學 衛 生 教 育 執 業 管 理 及 常 見 疾 病 之 臨 床 研 究 ; 或 參 與 研 究 方 法 與 醫 學 資 訊 學 訓 練 3. 與 其 他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參 與 研 討, 並 經 常 與 其 他 專 科 舉 行 聯 合 研 討 會 4. 參 與 由 教 學 副 院 長 主 持 之 跨 領 域 討 論 會 ( 每 年 至 少 2 次 ), 並 積 極 參 加 各 類 跨 領 域 團 隊 合 作 照 護 訓 練 課 程, 包 含 醫 療 團 隊 資 源 管 理 (team resource management, TRM) 聯 合 照 護 案 例 討 論 會 (combined conference) 共 同 照 顧 (combined care)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團 隊 治 療 安 寧 療 護 病 人 安 全 等 5. 核 心 課 程 安 排 : (1) 全 人 照 護 由 主 治 醫 師 帶 領, 在 平 日 的 門 診 及 住 院 病 人 巡 診 當 中, 學 習 以 Biopsycho-social 模 式 在 基 層 醫 療 的 運 用, 藉 由 社 區 常 見 的 健 康 問 題 的 討 論, 來 提 供 提 供 接 近 性 周 全 性 整 合 性 持 續 性 及 可 負 擔 性 醫 療 服 務 (2) 社 區 導 向 醫 療 服 務 (COPC) 透 過 平 日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活 動 的 參 與, 學 習 如 何 運 用 健 康 傳 銷 的 觀 念, 使 民 眾 了 解 健 康 的 資 訊, 並 使 社 區 民 眾 參 與 社 區 之 健 康 議 題, 進 而 了 解 公 私 立 基 層 醫 療 院 所 之 角 色 與 功 能 (3) 整 合 性 健 康 照 護 體 系 (IDS) 住 院 醫 師 每 季 定 期 舉 辦 社 區 醫 療 群 會 議, 藉 由 與 基 層 社 區 醫 師 們 的 討 論, 學 習 如 何 結 合 基 層 醫 療 至 重 症 醫 療 的 各 級 醫 療 服 務, 來 提 供 不 同 階 段, 不 同 層 次 的 服 務, 以 達 到 連 續 性 完 整 性 的 健 康 照 護 11

(4) 居 家 照 護 安 排 住 院 醫 師 每 月 定 期 至 長 期 養 護 機 構 ( 護 理 之 家 ) 以 及 居 家 照 護 的 個 案 進 行 家 庭 訪 視 與 居 家 護 理 師 配 合, 在 主 治 醫 師 的 指 導 下, 提 供 技 術 性 的 醫 護 措 施, 使 個 案 獲 得 持 續 性 照 顧 並 給 予 個 別 性 需 要 性 的 醫 療 照 護, 期 能 恢 復, 增 進 或 維 持 個 案 的 健 康, 減 少 疾 病 的 擴 展, 最 終 達 到 提 供 整 合 式 服 務 模 式 的 目 標 5. 其 他 (1) 住 院 醫 師 輪 調 各 科 訓 練 時, 應 參 與 該 科 各 項 研 討 活 動, 並 有 評 估 制 度 (2) 住 院 醫 師 頇 參 與 院 內 院 外 之 繼 續 教 育 課 程, 內 容 包 含 全 人 醫 療 病 人 安 全 醫 療 品 質 專 業 倫 理 醫 病 溝 通 醫 事 法 規 感 染 控 制 實 證 醫 學 及 如 何 處 理 醫 療 不 良 事 件 等 課 程, 每 年 需 完 成 之 學 習 時 數 頇 符 合 教 學 室 規 定 (3) 住 院 醫 師 具 為 人 師 (as a teacher) 之 訓 練 : 資 深 住 院 醫 師 指 導 資 淺 住 院 醫 師 PGY 或 醫 學 生 教 學 訓 練 (4) 住 院 醫 師 工 作 時 數 以 每 周 不 超 過 88 小 時 為 原 則, 且 連 續 值 勤 時 數 不 超 過 32 小 時, 兩 次 值 勤 中 間 至 少 有 10 小 時 完 整 休 息 時 間 晨 每 週 教 學 課 程 表 間 0730-0900 上 午 0900-1200 中 午 1230-1330 下 午 1330-1700 星 期 一 星 期 二 星 期 三 星 期 四 星 期 五 晨 間 會 議 臨 床 研 討 會 晨 間 會 議 臨 床 新 知 晨 間 會 議 1330-1430 老 年 醫 學 研 討 會 1600-1700 職 業 醫 學 研 討 會 實 習 醫 師 臨 床 教 學 體 檢 門 診 實 務 教 學 居 家 護 理 實 務 教 學 雜 誌 及 科 部 討 論 會 體 檢 門 診 實 務 教 學 居 家 護 理 實 務 教 學 實 習 醫 師 臨 床 教 學 1. 晨 間 會 議 ( 核 心 課 程 教 學 主 題 報 告 或 個 案 討 論 ), 主 治 醫 師 或 總 醫 師 主 持, 輪 留 由 主 治 醫 師 住 院 醫 師 或 實 習 醫 師 進 行 報 告 2. 週 二 臨 床 新 知 為 內 科 系 科 別 所 輪 流 召 開 之 研 討 會 3. 實 習 醫 師 臨 床 教 學 由 總 醫 師 ( 含 ) 以 下 住 院 醫 師 對 見 實 習 醫 學 生 之 教 學, 內 容 為 核 心 課 程 資 料 庫 4. 居 家 護 理 實 務 教 學 由 主 治 醫 師 及 住 院 醫 師 協 同 實 習 醫 學 生 實 地 訪 視 12

( 五 ) 考 評 機 制 主 持 人 及 教 師 至 少 每 半 年 評 估 一 次 住 院 醫 師 的 專 業 知 識 技 術 溝 通 能 力 團 隊 精 神 及 專 業 的 目 標 評 估 的 標 準 及 步 驟 要 統 一 規 定 及 公 平 1. 督 導 機 制 : (1) 每 位 住 院 醫 師 由 一 位 主 治 醫 師 擔 任 導 師, 負 責 指 導, 按 時 和 住 院 醫 師 討 論 他 們 的 評 估 結 果, 每 季 座 談 乙 次 並 留 紀 錄 備 查 (2) 落 實 住 院 醫 師 學 習 護 照 ( 護 照 內 容 另 由 本 部 依 學 會 家 庭 醫 學 科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課 程 基 準 所 規 定 之 核 心 能 力 與 課 程 項 目 制 訂 ) 之 填 寫 2. 考 核 方 式 : (1) 多 元 方 式 定 期 進 行 教 學 成 效 評 估 I. 配 合 醫 院 規 定, 每 月 至 少 實 施 乙 次 迷 你 臨 床 演 練 評 量 (miniclinical evaluation exercise,mini-cex) 及 六 大 核 心 能 力 考 核 表 [ 包 括 : 病 人 照 護 ( patient care ) 醫 學 知 識 ( medical knowledge) 從 工 作 中 學 習 及 成 長 (practice based learning and improvement ) 人 際 關 係 及 溝 通 技 巧 ( interpersonal and communication skills) 專 業 素 養 (professionalism) 及 制 度 下 之 臨 床 工 作 (system based practice)] II. 評 分 重 點 : 以 日 常 工 作 效 率 主 動 學 習 精 神 醫 學 倫 理 認 知 及 核 心 能 力 熟 悉 度 等 指 標 為 依 據 進 行 考 核 ; 另 針 對 下 列 核 心 能 力 作 為 考 核 評 分 依 據, 其 評 量 不 合 格 者 需 列 入 輔 導 : A. 全 人 照 護 : B. 社 區 導 向 醫 療 服 務 C. 整 合 性 健 康 照 護 體 系 D. 居 家 照 護 E. 提 供 連 續 性 週 全 性 協 調 性 的 照 顧 之 第 一 線 醫 療 (Primary Care) F. 家 庭 醫 學 年 會 口 頭 論 文 發 表 狀 況 G. 家 庭 醫 學 科 相 關 雜 誌 文 章 發 表 狀 況 (2) 評 分 人 員 : 由 住 院 總 醫 師 或 主 治 醫 師 擔 任 初 考, 訓 練 官 或 科 部 主 任 進 行 複 考, 並 給 予 受 評 者 建 議 以 修 正 訓 練 方 向 或 工 作 重 點, 做 到 訓 為 所 用 之 原 則 ; 其 考 核 資 料 送 教 學 室 登 錄 並 存 查 備 用 (3) 雙 向 回 饋 機 制 : 本 院 各 種 評 估 方 式 及 表 單 皆 已 包 括 雙 向 回 饋 內 容, 住 院 醫 師 除 可 瞭 解 授 課 教 師 或 指 導 主 治 醫 師 對 其 表 現 之 評 價 或 相 闗 改 善 建 議, 對 教 學 內 容 或 品 質 有 任 何 建 議 亦 可 透 過 此 機 制 回 饋 予 授 課 教 師 或 指 導 主 治 醫 師 同 時 教 師 亦 可 據 以 對 訓 練 課 程 或 計 劃 之 實 施 提 出 修 訂 建 議, 若 科 內 無 法 解 決, 則 再 向 上 級 反 應 或 提 議 至 每 季 之 教 育 訓 練 官 委 13

員 會 討 論 每 季 並 召 開 一 次 導 生 會 議, 由 指 導 主 治 醫 師 或 導 師 對 訓 練 成 果 不 佳, 需 要 協 助 之 住 院 醫 師, 個 別 提 供 輔 導 與 補 強 訓 練 (4) 輔 導 補 強 機 制 : 對 學 習 成 果 不 佳 ( 考 評 成 績 低 於 80 分 者 ), 進 行 面 談 瞭 解, 協 助 面 對 學 習 所 遇 到 之 困 難, 並 提 供 輔 導 與 補 強 訓 練 由 訓 練 官 確 認 住 院 醫 師 學 習 進 度, 並 針 對 學 習 困 難 及 不 足 之 處, 協 調 科 內 具 相 關 領 域 專 長 之 主 治 醫 師, 安 排 特 定 之 學 習 時 段, 予 以 加 強 訓 練 及 輔 導 此 學 習 時 段 將 受 到 保 護, 而 不 被 臨 床 任 務 所 干 擾 (5) 住 院 醫 師 之 養 成 訓 練 訂 為 四 年, 每 年 由 部 ( 科 ) 主 任 召 集 資 深 主 治 醫 師 或 訓 練 官 進 行 考 評 以 作 為 是 否 可 晉 升 下 一 階 住 院 醫 師 訓 練 之 依 據 完 成 四 年 住 院 醫 師 ( 包 括 住 院 總 醫 師 一 年 ) 訓 練 後, 經 學 會 甄 詴 若 未 取 得 家 庭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資 格 者, 即 便 完 成 住 院 總 醫 師 之 訓 練, 亦 不 同 意 晉 升 主 治 醫 師 (6) 本 計 畫 得 根 據 住 院 醫 師 訓 練 評 估 結 果 及 每 年 度 專 科 醫 師 考 照 及 格 率, 適 時 修 正 教 學 計 畫 (7) 訓 練 其 間 有 嚴 重 不 良 紀 錄 或 重 大 違 紀 失 職 者, 經 考 核 屬 實, 則 按 照 部 法 規 辦 理 (8) 第 三 年 住 院 醫 師 晉 升 總 醫 師 必 頇 完 成 專 科 醫 師 考 詴 必 備 訓 練 課 程 ( 參 考 學 會 規 範 之 家 庭 醫 學 科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課 程 基 準 ) 3. 本 辦 法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得 隨 時 以 命 令 修 改 之 二 住 院 總 醫 師 工 作 職 掌 1. 病 房 工 作 : 負 責 處 理 該 科 之 全 部 住 院 患 者, 包 括 指 導 下 級 住 院 醫 師 之 醫 療 醫 囑 等, 和 主 治 醫 師 共 同 督 導 各 級 住 院 醫 師 和 學 生 2. 醫 療 行 政 工 作 : 分 派 實 習 醫 學 生 住 院 醫 師 的 實 習 及 值 勤 協 助 科 主 任 召 開 科 務 會 議, 學 習 會 議 及 研 究 工 作 之 主 持 考 核 實 習 醫 學 住 院 醫 師 的 勤 惰 表 現 秉 承 部 或 科 主 任 意 旨, 作 科 內 外 一 切 行 政 工 作 之 進 行, 並 學 習 與 各 級 行 政 人 員 融 洽 相 處 完 成 任 務 之 工 作 3. 臨 床 教 學 及 研 究 方 面 (1) 在 專 科 醫 師 及 科 主 任 指 導 下, 訓 練 獨 立 診 療 能 力 (2) 在 專 科 醫 師 及 科 主 任 指 導 下, 選 擇 某 一 專 題 研 究, 並 協 助 科 內 研 究 工 作 之 進 行 (3) 負 責 科 內 住 院 醫 師, 見 實 習 醫 學 生 之 教 學 活 動 (4) 論 文 寫 作 三 資 深 住 院 醫 師 工 作 職 掌 1. 臨 床 診 療 : 1) 門 診 作 業 : 以 預 防 醫 學 及 全 人 照 顧 的 醫 療, 提 供 整 體 性 的 醫 療 服 務 常 見 的 疾 病 管 理 如 糖 尿 病 高 血 壓 高 血 脂 三 高 的 醫 療 照 顧 及 老 人 醫 療 等 14

(2) 體 檢 作 業 : 包 括 自 費 健 檢 老 人 體 檢 院 內 員 工 體 檢 職 場 體 檢 及 外 籍 人 士 入 境 及 居 留 體 檢 等 服 務 (3) 旅 遊 醫 學 及 成 人 疫 苗 注 射 與 疾 病 預 防 (4) 社 區 醫 療 服 務 : i. 社 區 義 診 及 醫 療 諮 詢 : 配 合 社 會 服 務 課 辦 理 義 診 活 動 及 醫 療 諮 詢 ii. 居 家 訪 視 : 協 同 居 家 護 士 進 行 臥 床 居 家 病 患 訪 視 及 緩 和 居 家 安 寧 照 護 iii 養 護 機 構 訪 視 : 協 同 居 家 護 士 進 行 養 護 機 構 定 期 訪 視 及 行 動 門 診 服 務 iv. 特 殊 族 群 照 護 : 春 暉 啟 能 中 心 醫 療 照 護 v. 偏 遠 地 區 社 區 醫 療 服 務 : 新 竹 司 馬 庫 斯 地 區 (5) 職 場 健 康 照 護 及 健 康 促 進 活 動 : 推 動 職 場 健 康 照 護 及 健 康 促 進 計 畫 2. 教 學 : 各 年 資 深 住 院 醫 師, 均 應 負 責 指 導 下 級 醫 師 從 事 醫 療, 並 負 責 主 持 學 術 討 論 3. 研 究 : 在 主 治 醫 師 及 科 主 任 指 導 下, 選 擇 某 一 專 題 研 究, 並 協 助 科 內 研 究 工 作 之 進 行 4. 進 修 : (1) 出 國 進 修 視 培 訓 計 劃 而 定 (2) 各 專 科 醫 師 應 選 定 專 題 深 入 研 究, 負 責 收 集 有 關 論 文, 並 注 意 該 方 面 之 最 新 進 展 每 年 可 出 國 參 加 專 門 會 議, 與 各 國 專 家 交 換 意 見, 以 求 國 際 水 準 之 知 識 (3) 參 加 醫 院 及 醫 學 會 舉 辦 有 關 社 區 醫 學 全 人 醫 療 病 人 安 全 醫 療 品 質 醫 病 溝 通 醫 學 倫 理 與 法 律 感 染 管 制 實 證 醫 學 病 歷 寫 作 特 殊 或 新 興 傳 染 病 及 醫 療 不 良 事 件 之 善 後 處 理 相 關 課 程 5. 督 導 考 核 : 每 個 月 依 住 院 醫 師 辦 法 由 科 主 任 考 核 四 主 治 醫 師 工 作 職 掌 1. 臨 床 診 療 : (1) 門 診 作 業 : 以 預 防 醫 學 及 全 人 照 顧 的 醫 療, 提 供 整 體 性 的 醫 療 服 務 常 見 的 疾 病 管 理 如 糖 尿 病 高 血 壓 高 血 脂 三 高 的 醫 療 照 顧 及 老 人 醫 療 等 (2) 體 檢 作 業 : 包 括 自 費 健 檢 老 人 體 檢 院 內 員 工 體 檢 職 場 體 檢 及 外 籍 人 士 入 境 及 居 留 體 檢 等 服 務 (3) 旅 遊 醫 學 及 成 人 疫 苗 注 射 與 疾 病 預 防 (4) 社 區 醫 療 服 務 : i. 社 區 義 診 及 醫 療 諮 詢 : 配 合 社 會 服 務 課 辦 理 義 診 活 動 及 醫 療 諮 詢 15

ii. 居 家 訪 視 : 協 同 居 家 護 士 進 行 臥 床 居 家 病 患 訪 視 及 緩 和 居 家 安 寧 照 護 iii 養 護 機 構 訪 視 : 協 同 居 家 護 士 進 行 養 護 機 構 定 期 訪 視 及 行 動 門 診 服 務 iv. 特 殊 族 群 照 護 : 春 暉 啟 能 中 心 醫 療 照 護 v. 偏 遠 地 區 社 區 醫 療 服 務 : 新 竹 司 馬 庫 斯 地 區 (5) 職 場 健 康 照 護 及 健 康 促 進 活 動 : 推 動 職 場 健 康 照 護 及 健 康 促 進 計 畫 2. 教 學 : 各 年 主 治 醫 師, 均 應 負 責 指 導 下 級 醫 師 從 事 醫 療, 並 負 責 主 持 學 術 討 論 會, 且 用 於 門 診 指 導 及 討 論 會 的 指 導 時 間, 每 週 8 小 時 以 上 3. 研 究 : 各 專 科 醫 師 均 應 參 與 研 究 工 作 及 論 文 寫 作 4. 進 修 : (4) 出 國 進 修 視 培 訓 計 劃 而 定 (5) 各 專 科 醫 師 應 選 定 專 題 深 入 研 究, 負 責 收 集 有 關 論 文, 並 注 意 該 方 面 之 最 新 進 展 每 年 可 出 國 參 加 專 門 會 議, 與 各 國 專 家 交 換 意 見, 以 求 國 際 水 準 之 知 識 (6) 參 加 醫 院 及 醫 學 會 舉 辦 有 關 社 區 醫 學 全 人 醫 療 病 人 安 全 醫 療 品 質 醫 病 溝 通 醫 學 倫 理 與 法 律 感 染 管 制 實 證 醫 學 病 歷 寫 作 特 殊 或 新 興 傳 染 病 及 醫 療 不 良 事 件 之 善 後 處 理 相 關 課 程 5. 督 導 考 核 : 每 半 年 依 主 治 醫 師 考 核 辦 法 由 科 主 任 考 核 伍 教 學 資 源 一 師 資 : 家 庭 醫 學 科 專 科 醫 師 共 計 16 人 ( 一 ) 訓 練 計 畫 主 持 人 1 位 1. 專 任 負 責 訓 練 工 作 2. 具 家 庭 醫 學 科 專 科 醫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家 庭 醫 學 科 主 治 醫 師 三 年 以 上 3. 具 教 學 醫 院 教 學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4. 近 三 年 發 表 有 關 家 庭 醫 學 之 論 文 或 報 告 5. 積 極 參 與 各 項 家 庭 醫 學 之 活 動 ( 二 ) 科 / 部 主 任 1 位 1. 具 家 庭 醫 學 科 專 科 醫 師 資 格, 並 負 責 協 調 科 部 行 政 相 關 工 作 2. 具 完 成 家 庭 醫 學 科 三 年 住 院 醫 師 訓 練 並 取 得 家 庭 醫 學 科 專 科 醫 師 資 格 三 年 以 上 3. 具 教 學 醫 院 教 學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16

4. 用 於 門 診 指 導 及 討 論 會 的 指 導 時 間, 每 週 八 小 時 以 上 5. 近 三 年 發 表 有 關 家 庭 醫 學 之 論 文 或 報 告, 並 積 極 參 與 各 項 家 庭 醫 學 活 動 ( 三 ) 專 任 主 治 醫 師 13 位 1. 具 家 庭 醫 學 科 專 科 醫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家 庭 醫 學 科 主 治 醫 師 2. 近 三 年 發 表 有 關 家 庭 醫 學 之 論 文 或 報 告, 並 積 極 參 與 各 項 家 庭 醫 學 之 活 動 3. 用 於 門 診 指 導 及 討 論 會 的 指 導 時 間, 每 週 8 小 時 以 上 ( 四 ) 其 他 專 業 人 員 : 含 營 養 及 其 他 專 業 兼 任 護 理 人 員 ( 護 理 師 營 養 師 藥 劑 師 ) ( 五 ) 其 他 專 科 師 資 : 1. 內 外 婦 產 小 兒 影 像 診 斷 ( 放 射 ) 等 五 科 均 頇 有 各 該 科 之 專 科 醫 師 至 少 一 人 2. 總 院 與 分 院 共 計 頇 有 精 神 科 急 診 醫 學 科 復 健 科 耳 鼻 喉 科 皮 膚 科 各 該 科 專 任 專 科 醫 師 至 少 一 人 二 訓 練 設 施 : ( 一 ) 醫 院 1. 為 衛 生 福 利 部 評 鑑 合 格 之 教 學 醫 院, 共 具 內 外 婦 產 小 兒 科 影 像 診 斷 皮 膚 及 耳 鼻 喉 科 等 科 2. 具 門 診 急 診 及 病 房 等 服 務 3. 院 內 圖 書 館 ( 內 含 書 籍 及 其 他 視 聽 教 材 ) ( 二 ) 家 庭 醫 學 科 之 場 所 與 設 備 1. 獨 立 的 家 庭 醫 學 門 診, 每 週 共 24 次 門 診 2. 具 二 間 獨 立 而 相 連 家 庭 醫 學 門 診 診 間 3. 診 間 具 備 有 完 整 的 電 子 化 病 歷 系 統 及 影 像 系 統 (PACS), 聽 診 器 血 壓 器 看 片 電 腦 4. 具 有 長 期 訂 閱 家 庭 醫 學 科 期 刊 十 種 以 上 ( 包 含 電 子 期 刊 ) 及 豐 富 家 庭 醫 學 科 書 籍 數 十 本 ( 三 ) 社 區 訓 練 場 所 及 設 施 具 教 學 功 能 之 基 層 醫 療 保 健 單 位 ( 三 軍 總 醫 院 基 隆 院 區 國 軍 台 北 門 診 中 心 ) 柒 參 考 書 籍 及 期 刊 一 必 讀 書 目 1.Taylor RB et al. (eds): Family Medicine: Principles and Practice. 6th ed. New York: springer-verkay, 2002. 17

2.Rakel RE (ed): Textbook of Family Practice, 5th ed. Philadelphia, 8 th ed. W. R. Saunders, 2011. 3.AGS: Geriatric Review Syllabus. Ed. Cobbs. Sixth Edition, Kendall-Hunt, 2006 4. 台 灣 家 庭 醫 學 會 : 家 庭 醫 學 第 三 版 5. 台 灣 家 庭 醫 學 會 : 預 防 保 健 健 康 檢 查 篇 第 一 版 6. 台 灣 家 庭 醫 學 會 : 家 庭 醫 師 臨 床 手 冊 第 三 版 7. 財 團 法 人 醫 院 評 鑑 暨 醫 療 品 質 策 進 會 編 印 : 社 區 醫 學 訓 練 手 冊 二 參 考 書 籍 1.Rakel RE et al., (eds): The Year Book of Family Practice, Chicago: Year Book Med Publishers Inc. 2007. 2.Driscoll CE et al.: Handbook of Family Practice, Chicago,2 nd edition: Year Book Med Publishers Inc, 1991. 3.Brown JH & Chrictensen DN: Family Theory and Practice, Monterey: Brooks / Cole Publishing Company 1999. 4.Berry & Jawad ASM (eds): Management of Common Disease in Family Practice: Rheumatology, Singapore: PG Publishing 1985. 5.Smith MJL & Chapman C (eds): Management of Common Disease in Family Practice: Gastroenterology, Singapore: PG Publishing 1985. 6.Fowler TJ & May RW (eds): Management of Common Disease in Family Practice: Neurology Singapore: PG Publishing 1985. 7.Jariwalla G & Fry J (eds): Management of Common Disease in Family Practice: Respiratory Disease, Singapore: PG Publishing 1985. 8.Fry L & Cernell MNP (eds): Management of Common Disease in Family Practice: Dermatology, Singapore: PG Publishing 1985. 三 期 刊 1.Ann Int Med 2.Am J Med 3.Br J Med 4.JAMA 5.Lancet 6.N Engl J Med 7.Disease-A-Month 8.American Family Physiciam 9.Family Medicine 10.Hospital Practice 18

11.J Family Practice 12.Postgraduate Medicine 13. 基 層 醫 學 雜 誌 捌 附 件 附 件 一 家 庭 醫 學 科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醫 院 認 定 標 準 19

附 件 二 家 庭 醫 學 科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課 程 基 準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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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三 職 前 教 育 及 安 定 規 定 手 冊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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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四 住 院 醫 師 六 大 核 心 能 力 訓 練 考 核 表 31

附 件 五 迷 你 臨 床 演 練 與 評 量 (mini-cex)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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