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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被保险人妊娠 流产 分娩 疾病 药物过敏 中暑 ; ( 七 ) 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 外科手术 ; ( 八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 九 )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 十 ) 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 ( 十一 )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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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情形, 被保险人身故的,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分为妇科癌症保险金额和乳腺癌症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

( 三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处方药物 ; ( 四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 五 )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 六 )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患性病 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罹患原发性妇科癌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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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约定,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九条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 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性交纳全部保险费 保险期间第十条本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团体生育医疗保险条款

<433A5C C596F6E735C446F63756D656E74735C54656E63656E C65735C C46696C CB4F3B6BCBBE1B1A3CFD5776F72645CB1A3CFD5D4F0C8CEB7B6CEA7BACDD4F0C8CEC3E2B3FDCAC2CFEE5FB6CCC6DAD2E2CDE2C9CBBAA6B1A3CFD5A3A844BFE

( 三 ) 本保险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 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 若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之规定而有所补偿, 或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 ( 包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工作单位 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 ) 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 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偿或赔偿后, 对于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一 )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 二 ) 被保险人斗殴 ( 见释义 ), 吸食或注射毒品 ( 见释义 ); ( 三 ) 被保险人矫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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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本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 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 ( 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 公费医疗 工作单位 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 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 ) 获得医疗费用补偿, 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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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自杀 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酗酒 ( 见 7.6) 斗殴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见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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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2.4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自杀 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 见 7.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见 7.5

广电日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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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财险(备-健康)[2010]主42号-平安学生幼儿补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doc

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保险条款中, 本公司 指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 的 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合同 1. 双方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本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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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门诊恶性肿瘤放化疗 ; (2) 因恶性肿瘤治疗导致的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第六条根据本合同第五条,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 保险期间内累计恶性肿瘤医疗费用 - 保险期间内累计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 免赔额 ) 给付比例 - 保险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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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情形, 被保险人身故的,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该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呼吸系统特定疾病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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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1.4 保险期间与续保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治疗, 保险人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任 : 本合同的骨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最高以 180 天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七条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骨折并住院治疗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 一 )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 二 )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 ; ( 三 ) 被保险人受酒精

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 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

( 五 )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 ( 六 ) 大气污染 土地污染 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第九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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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骏马两全保险(分红型)A款

的, 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 本公 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4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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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框架范本-个人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大人寿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2009 年 9 月 )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我们公司 均指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附加合同 1.1 附加合同说明 英大人寿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 附加于主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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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乐享健康 A 款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新华保险 [2016] 疾病保险 077 号 第一条合同构成乐享健康 A 款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单及所附乐享健康 A 款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 以下简称 本合同利益条款 ) 个人保险基本条款

陈骏

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由基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合同 ) 及附加保险合同 ( 若有 ) 构成, 其组成文件如下 : 一 电子保险单 ; 二 条款 ; 三 与保险合同有关的电子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 第二部分 本公司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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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生命绿荫健康保险计划 代理人:吴丽君 手机号: 生命绿荫健康保险计划 保障计划 投保人信息 被保人信息 姓名 1 姓名 0 性别 男 性别 男 年龄 33 年龄 0 保险计划 被保人姓名 投保险种 首期保费 交费方式 交费期间 保障期间 基本保额 0 国寿康爱恶性肿瘤疾病保

华安学生幼儿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天, 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或疾病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金额时, 保险责任终止 上述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疾病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 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第七条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6-1 阳光人寿学生 幼儿住院医疗保险 B 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 本公司 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 阳光人寿 学生 幼儿住院医疗保险 B 款合同 1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 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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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 十 ) 被保险人因任何疾病 食物 / 药物过敏 食物中毒 中暑 整容手术 高原反应 猝死 椎间盘突出症 ( 包括椎间盘膨出 椎间盘突出 椎间盘脱出 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 医疗事故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 ( 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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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斗殴 醉酒 故意自伤及主动吸食 注射毒品 ; 4. 被保险人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5.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目 录 1 合同构成 投保范围 合同成立与生效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保险费 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受益人 保险事故的通知 保险金的申请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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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3.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 ; 4. 被保险人妊娠 流产 分娩 药物过敏 ; 5. 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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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附加学生儿童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 百年附加学生儿童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百年附加学生儿童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是主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的附加合同 本附加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书副本 与本合同有关的

第三条 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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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合同构成 投保范围 合同成立与生效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保险费 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受益人 保险事故的通知 保险金的申请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1.4 保险期间与续保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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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意外伤害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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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学生幼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学生幼儿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简称 附加学平住院医疗 在本附加险条款中, 您 指投 保人, 我们 指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附加险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附加学生幼儿 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

第三条 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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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合同构成 投保范围 合同成立与生效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保险费 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受益人 保险事故的通知 保险金的申请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

銷售條款

平安(备案)[2009]N211号-平安母婴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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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阳光人寿附加团体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A 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 本公司 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 阳 光人寿附加团体住院费用医疗保险 A 款合同 1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本附加合同由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 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

HA010-恒大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医疗保险(2017版)条款

Transcription: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 (B 款 ) ( 众安在线 )( 备 - 医疗保险 ) 2019 ( 主 )022 号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 经保险人 ( 释义一 ) 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第三条投保人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被保险人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初次投保时身体健康且能正常工作 生活的自然人, 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五条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 保障内容 第六条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 非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责任 和 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责任, 投保人可选择 非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责任 或 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责任 两项责任之一进行投保, 也可同时选择投保两项责任 所投保的保险责任一经确定,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 一 ) 非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责任 ( 可选 )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 ( 释义二 ) 事故或在等待期 ( 释义三 ) 后确诊初次罹患恶性肿瘤 ( 释义四 )( 含原位癌 ( 释义五 )) 以外的其他疾病, 在医院 ( 释义六 ) 接受住院 ( 释义七 ) 治疗的, 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支出的, 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范围的及超出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范围的 必需且合理 ( 释义八 ) 的住院医疗费用, 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 分别按照不同的约定给付比例给付非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相关给付比例将在保险合同上予以载明 ( 二 ) 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责任 ( 可选 )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确诊初次罹患恶性肿瘤 ( 含原位癌 ), 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 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支出的, 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范围的及超出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范围的 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 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 分别按照不同的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相关给付比例将在保险合同上予以载明

到本合同满期日时, 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 保险人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 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满期日后 30 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 保险人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免赔额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 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本合同中所指免赔额均指年免赔额, 指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本合同不予赔付的部分 被保险人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险获得的补偿, 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但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若被保险人同时选择投保非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责任及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责任, 除另有约定外, 非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责任及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责任共同使用同一个免赔额的额度, 具体以保单约定为准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当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时, 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范围的费用须先行抵扣免赔额, 如该年免赔额在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范围的费用下未抵扣完毕的, 将在超出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范围的费用中继续抵扣 第八条补偿原则和赔付标准 ( 一 ) 本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 ( 包括社会医疗保险 工作单位 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 ) 获得医疗费用补偿, 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 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 二 ) 若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 但未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 则保险人根据本合同单独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第九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或发生如下列明的医疗费用,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 ( 一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 被保险人故意自杀 自伤,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 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被政府依法拘禁或入狱期间 ;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 被谋杀 ; 被保险人受酒精或毒品的影响, 或未遵医嘱, 擅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 ( 释义九 ) 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 释义十 ) 的机动交通工具 违章驾驶 ; ( 二 ) 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前所患既往症 ( 释义十一 ), 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引起的相关费用 ; 等待期内出现的疾病 症状 ( 释义十二 ) 或体征 ( 释义十三 ); 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 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依据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确定 ); 等待期内药物过敏 食物中毒 细菌或病毒感染 ( 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 ( 三 ) 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的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二十天内接受扁桃腺 甲状腺 疝气 女性生殖系统疾病的检查与治疗 ; ( 四 ) 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 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 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

物 ; 各类医疗鉴定, 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 精神病鉴定 孕妇胎儿性别鉴定 验伤鉴定 亲子鉴定 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 因职业病 ( 释义十四 ) 医疗事故( 释义十五 ) 导致的医疗费用 ; 被保险人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 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 高于双人病房的住院床位的费用 ( 包括单人病房 套房 家庭病床等 ); ( 五 ) 整形手术 美容或整容手术 变性手术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 被保险人怀孕 ( 含宫外孕 ) 流产 分娩( 含剖腹产 ) 避孕 节育( 含绝育 ) 绝育后复通 治疗不孕不育症 人工受孕 产前产后检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 牙科疾病及相关治疗, 视力矫正手术, 但因意外所致的不受此限 ; 被保险人因预防 康复 休养或疗养 医疗咨询 健康体检 非处方药物 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 ; 眼镜或隐形眼镜 义齿 义眼 义肢 轮椅 拐杖 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 包皮环切术 包皮剥离术 包皮气囊扩张术 性功能障碍治疗 ; ( 六 ) 被保险人从事职业运动或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竞技, 在训练或比赛中受伤 ;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高风险运动, 如 : 潜水 ( 释义十六 ) 滑水 冲浪 赛艇 漂流 滑翔翼 热气球 跳伞或其他高空运动 蹦极 乘坐或驾驶商业民航班机以外的飞行器 攀岩 ( 释义十七 ) 攀登海拔 3500 米以上的独立山峰 攀爬建筑物 滑雪 滑冰 武术 ( 释义十八 )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拳击 马术 赛马 赛车 特技表演( 释义十九 ) ( 含训练 ) 替身表演( 含训练 ) 探险( 释义二十 ) 或考察活动 ( 洞穴 极地 沙漠 火山 冰川等等 ); ( 七 ) 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 ( 依据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 ); ( 八 )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释义二十一 ); ( 九 ) 战争 军事行动 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 核爆炸 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第十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 保险期间内不能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续保本合同期满, 投保人可向保险人申请续保本合同 续保不计算等待期 本合同为非保证续保合同 续保时保险人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 医疗费用水平变化 本保险合同整体经营状况调整被保险人在续保时的费率 在投保人接受费率调整的前提下, 经保险人审核同意保险人方可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 如本合同统一停售, 保险人不再接受投保人续保本合同 第三部分 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三条提示和说明订立本合同时, 保险人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本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 ;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保险单和保险凭证本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应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金的给付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 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六条索赔资料不完整通知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四部分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交费义务本合同保险费缴付方式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投保人选择一次性缴付保险费, 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 保险费缴清前, 本合同不生效, 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投保人选择分期缴付保险费, 需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 并在本合同中载明保费分期缴付的周期 如投保人未缴付首期保费, 保险合同不成立,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足额缴付当期保费, 允许在宽限期内补缴保险费 ; 如果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人仍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如被保险人在正常缴费对应的保险期间内或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的, 需扣减保险期间内所有未缴期间的保险费, 投保人已缴纳的保险费与保险人扣减的保险费之和应等于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总额 如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足额缴付当期保费, 且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宽限期内仍未足额补缴当期保费的, 从应付之日起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也不承担保险责任 对于保险期间终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宽限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第十八条如实告知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告知义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 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二十条变更批注在保险期间内, 投保人需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 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 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 并在本合同中批注 第二十一条职业或工种的变更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 投保人应于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 并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 释义二十二 ) 被保险人未履行本条约定的通知义务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且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 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本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年龄的确定及错误的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 以法定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 ( 释义二十三 ) 年龄为准,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必须符合年龄要求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 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 若发生错误, 保险人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 ( 一 )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并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 二 )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导致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 三 )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导致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通知义务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经过和损失情况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 不包括因不可抗力 ( 释义二十四 ) 而导致的迟延 第五部分保险金的申请第二十四条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申请人 ( 释义二十五 ) 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供如下材料 : ( 一 )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 二 ) 保险合同凭证 ; ( 三 )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四 ) 支持索赔的全部账单 证明 信息和证据, 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出具的病历资料 医学诊断书 处方 病理检查报告 化验检查报告 医疗费用原始单据 费用明细单据等 ; ( 五 )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六 )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

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 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 ;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保险人的理赔审核过程中, 保险人有权在合理的范围内对索赔的被保险人进行医疗检查 此外, 保险人有权在法律允许情况下, 要求尸检 此类检查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在拒赔的情形下, 保险人将承担因投保人提供索赔要求所必需的证明 收据 信息和证据而产生的费用 第六部分保险合同的解除 终止和争议处理第二十五条合同的解除在本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但保险人已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 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 ( 一 ) 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 ( 二 ) 保险合同凭证 ; ( 三 ) 保险费交付凭证 ; ( 四 ) 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 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次日零时起, 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合同的争议处理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 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第二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效力终止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 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 ( 一 ) 保险期间届满 ; ( 二 ) 被保险人身故 ; ( 三 ) 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约定的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七部分一 保险人指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 意外伤害 释义

指以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自然死亡 疾病身故 猝死 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三 等待期指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 具体天数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 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四 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 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 一 ) 原位癌 ; ( 二 )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 三 )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 四 )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 五 )TNM 分期为 T 1 N 0 M 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 六 )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五 原位癌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 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 六 医院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 且仅限于上述医院的普通部, 不包括如下机构或医疗服务 : ( 一 ) 特需医疗 外宾医疗 干部病房 联合病房 国际医疗中心 VIP 部 联合医院 A 级病房 ; ( 二 ) 诊所 康复中心 家庭病床 护理机构 ; ( 三 ) 休养 戒酒 戒毒中心 该医院必须具有系统的 充分的诊断设备, 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及能够提供二十四小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的能力或资质 七 住院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入住医院的正式病房接受全日 24 小时监护治疗的过程, 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 但不包括下列情况 : ( 一 ) 被保险人在医院的 ( 门 ) 急诊观察室 家庭病床 ( 房 ) 入住 ; ( 二 ) 被保险人在特需病房 外宾病房或其它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入住 ; ( 三 ) 被保险人入住康复科 康复病床或接受康复治疗 ; ( 四 ) 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一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天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 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除外 ; ( 五 ) 被保险人住院体检 ;

( 六 ) 挂床住院及其他不合理的住院 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 在住院期间每日非 24 小时在院 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 只发生护理费 诊疗费 床位费等情况 ; 八 必需且合理 ( 一 ) 符合通常惯例 : 指与接受医疗服务所在地通行治疗规范 通行治疗方法 平均医疗费用价格水平一致的费用 对是否符合通常惯例由保险人根据客观 审慎 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 ; 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 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 二 ) 医学必需 : 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 1. 治疗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所必需的项目 ; 2. 不超过安全 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 3. 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 ; 4. 非试验性的 非研究性的项目 ; 5. 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 对是否医学必需由保险人根据客观 审慎 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 ; 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 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九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 ( 一 ) 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 ( 二 ) 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 ( 三 ) 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 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 ( 四 ) 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 以及在暂扣 扣留 吊销 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 ( 五 ) 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 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 ( 六 ) 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十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 二 ) 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 号牌 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 ( 三 ) 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十一 既往症指在本合同生效前罹患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 通常有以下情况 : ( 一 ) 本合同生效前, 医生已有明确诊断, 长期治疗未间断 ; ( 二 ) 本合同生效前, 医生已有明确诊断, 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 有间断用药情况 ; ( 三 ) 本合同生效前, 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 但症状或体征明显且持续存在, 以普通人

医学常识应当知晓 十二 症状指被保险人病后对机体生理功能异常的自身体验和感觉 十三 体征指被保险人的体表或内部结构发生可以察觉的改变 十四 职业病指企业 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 因接触粉尘 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 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认定需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的相关规定及鉴定程序 十五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十六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 河 湖 海 水库 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业 十七 攀岩指攀登悬崖 楼宇外墙 人造悬崖 冰崖 冰山等运动 十八 武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散打 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十九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 杂技 驯兽等表演 二十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 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 如江河漂流 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二十一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二十二 未满期净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 按 10% 的退保手续费率及下述公式计算未满期净保险费 : 如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时选择交清保险费, 未满期净保险费 = 保险费 [1-( 保险单已经过天数 / 保险期间天数 )] (1- 退保手续费率 )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如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时选择保费分期缴付方式, 未满期净保险费 = 本合同的当期保险费 (1- 当期实际经过天数 / 当期实际天数 ) (1- 退保手续费率 ),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若本合同已发生保险金给付, 未满期净保险费为零 二十三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二十四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十五 保险金申请人 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