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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公司資料 02 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04 企業管治及其他資料 14 獨立審閱報告 21 綜合收益表 22 綜合全面收益表 23 綜合財務狀況表 24 綜合權益變動表 26 簡明綜合現金流量表 27 未經審核中期財務報告附註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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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 (MTN)(8%) (4%) (4%) (2%) (ABS/MBS)(1%) (1%) 1 40% 35% 30% 25% 20% 15% 10% 5% 0% 35% 35% 10% 8% 4% 4% 2% 1% 1% 政府債券 政策性銀行債券 企業債券 中期票

全年業績 綜合全面收益表 3 470, ,026 7,882 1,900 7, (10,570) (8,764) 4 (130,838) (110,839) (82,496) (78,134) (28,134) (23,729) (56,046) (49,000)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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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士丹利系列基金 投資人須知 第二部分 : 一般資訊 壹 總代理人 境外基金發行機構 管理機構 保管機構 總分銷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 一 總代理人 : ( 一 ) 事業名稱 : 國泰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二 ) 營業所在地 : 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 5 段 108 號 6 樓 ( 三 ) 負責

為了實現有效的投資組合管理及減低匯率風險, 本基金可按照中央銀行所訂條件及限制, 將其一部份資產投放於衍生性工具 本基金僅得為避險及有效投資組合管理之目的使用金融衍生工具 本基金將不會大量或主要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以達到其投資目標 本基金並未試圖利用機會以投資目的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 ( 有關本基金投資

本基金可將超過 20% 的淨資產價值投資於新興證券市場發行機構的證券 為了實現有效的投資組合管理及減低匯率風險, 本基金可按照中央銀行所訂條件及限制, 將其一部份資產投放於衍生性工具 本基金僅得為避險及有效投資組合管理之目的使用金融衍生工具 本基金將不會大量或主要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以達到其投資目標

96 年 1 月 1 日至 1 月 31 日止累計信用卡業務委員會單一申訴窗口案件分類統計表 排序 發卡機構名稱 催收問題 帳款償還及家人信用卡被冒刷或冒信用卡使用及登聯紀特約代償問題領預借現金費用問題錄問題商店 其他 合計 1 台灣銀行 第一商業銀行 華南商業銀行 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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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3 (2) 45 (3) 69 (4) 73 (5) 82 (6)

以外之幣別計價之投資商品 本基金計價貨幣與投資商品計價貨幣間之匯率變動將導致以本基金計價貨幣表示之投資商品價值出現變化 ( 有關投資於本基金之風險, 請詳閱公開說明書 風險因素 一節之相關說明 ) 肆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適合的投資人類型 : 穩健型 RR1 RR2 RR3 RR4 RR5 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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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受存款保險 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本基金可能投資於以本基金計價貨幣以外之幣別計價之投資商品 本基金計價貨幣與投資商品計價貨幣間之匯率變動將導致以本基金計價貨幣表示之投資商品價值出現變化 ( 有關投資於本基金之風險, 請詳閱公開說明書 風險因素 一節之相關說明 ) 肆 本基金適合之投

肆 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適合的投資人類型 : 積極型 RR1 RR2 RR3 RR4 RR5 低風險 高風險 此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 基金其他主要風險請參見本基金投資人須知之 參 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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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義銳榮基金刊印日期 :2021 年 4 月投資人須知 第二部分 : 一般資訊 一 總代理人 境外基金發行機構 管理機構 保管機構 總分銷機構及其他相關機構 ( 一 ) 總代理人說明 1. 事業名稱 :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下稱 第一金投信 ) 2. 營業所在地 : 台北市民權東路三段 6 號 7 樓 3. 負責人姓名 : 尤昭文董事長 4. 公司簡介 :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原名建弘投信 ), 由國際關係企業邀請國內知名企業 銀行及四家國外專業機構共同集資新台幣壹億元於民國 75 年 1 月 15 日籌設成立, 為國內第三家成立的投信公司, 並先後成立高雄 台中 新竹等分公司 ; 民國 92 年 7 月 31 日正式納入第一金融集團成為其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 ; 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正式更名為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規模 :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止, 第一金投信所管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管理規模為新台幣 1056.24 億元, 旗下基金目前共有 31 檔 ( 二 ) 境外基金發行機構說明 1. 事業名稱 : 歐義銳榮資產管理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2. 營業所在地 :8 avenue de la Liberté, L-1930, Luxembourg 3. 負責人姓名 :Mr. Tommaso CORCOS 4. 公司簡介 : 歐義銳榮資產管理公司 ( 下稱 管理公司 ) 係依據 1988 年 7 月 27 日之盧森堡法律, 於盧森堡大公國設立之公司法人 其存續不設期限 管理公司業於盧森堡之商業註冊處完成註冊, 編號 B 28536, 其在盧森堡之登記事務所與行政事務所設於 8 avenue de la Liberté, L-1930, Luxembourg 另管理公司現行之章程已呈送盧森堡商業註冊處核備 管理公司於 1988 年 7 月 27 日於盧森堡大公國成立歐義銳榮基金 ( 前稱聖保羅 ECU 基金, 而後更名為聖保羅國際基金 Eurizon Easyfund, 並於 2017 年 02 月 17 日更名為 Eurizon Fund)( 以下亦稱 FCP ) 管理公司於 1988 年 7 月 27 日, 經董事會核准將管理規則 ( 管理規則 ) 呈送盧森堡一審法院書記處備案, 並於 1988 年 9 月 28 日將之公布於 Mémorial, Recueil Spécial des Sociétés et Associations 管理規則業經管理公司數次修訂, 分別於 1991 年 1 月 20 日 1992 年 11 月 13 日 1998 年 9 月 10 日 2000 年 6 月 10 日 2002 年 9 月 20 日 2003 年 10 月 17 日 2005 年 9 月 9 日與 2006 年 7 月 3 日公布於 Mémorial, Recueil Spécial des Sociétés et Associations 截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止, 通知盧森堡工商協會 (Registre du Commerce et des Sociétés) 之管理規則修正版本記錄, 已公布於 Mémorial, Recueil Spécial des Sociétés et Associations, 並自 1

2016 年 6 月 1 日起, 公布於官方電子平台 Recueil Electronique des Sociétés et Associations 現行之管理規則已呈送盧森堡商業註冊處備案, 可向其查詢及索取複本 管理公司已將 FCP 註冊於盧森堡內的 Registre du Commerce et des Sociétés, 編號為 K350 FCP 為無限期存續 ( 三 ) 境外基金管理機構說明 1. 事業名稱 : 歐義銳榮資產管理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2. 營業所在地 :8 avenue de la Liberté, L-1930, Luxembourg 3. 負責人姓名 :Mr. Tommaso CORCOS 4. 公司簡介 : 歐義銳榮資產管理公司 ( 下稱 管理公司 ) 係依據 1988 年 7 月 27 日之盧森堡法律, 於盧森堡大公國設立之公司法人 其存續不設期限 管理公司業於盧森堡之商業註冊處完成註冊, 編號 B 28536, 其在盧森堡之登記事務所與行政事務所設於 8 avenue de la Liberté, L-1930, Luxembourg 另管理公司現行之章程已呈送盧森堡商業註冊處核備 管理公司之登記資本額為 7,557,200 歐元, 均已繳足, 分為 75,572 股, 每股 100 歐元, 由米蘭歐義銳榮資產管理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Milan) 持有 管理公司之功能包括依據盧森堡或外國法律辦理可組成多種子基金之集資投資計畫之設立 行政 指揮 推展 行銷 管理與顧問之業務, 以及發行集資投資計畫之憑證, 或發行其股權有價証券之表彰或確認文件 管理公司在 2010 年 12 月 17 日集資投資機構法律第 15 章規定之範圍內, 辦理與前開目的直接或間接有關之所有交易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 管理公司所管理總基金資產規模為 156,451,881,158.07 歐元 ( 四 ) 境外基金保管機構說明 1. 事業名稱 :State Street Bank International GmbH 盧森堡分行 2. 營業所在地 : 49, Avenue J.F. Kennedy, L-1855, Luxembourg,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 3. 負責人姓名 :Ronald P. O'Hanley 4. 公司簡介 : 於 2013 年 12 月 20 日及 2016 年 10 月 7 日分別簽訂的協議中, 管理公司任命盧森堡道富銀行 (State Street Bank Luxembourg S.C.A.) 為 FCP 的保管銀行與支付代理機構 盧森堡道富銀行為 FCP 之保管銀行與支付代理機構, 係依據第 B 32 771 號法律, 向 Registre de Commerce et des Sociétés of Luxembourg 註冊設立之 société en commandite par actions, 其在盧森堡之登記事務所設於 49, Avenue J.F. Kennedy, L-1855 Luxembourg,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 作為內部組織重組計畫之一部, 為簡化 State Street 於歐洲各地區之銀行實體結構, 2

盧森堡道富銀行 (State Street Bank Luxembourg S.C.A.) 將合併到 State Street Bank International GmbH 本次合併於法律上生效之日期為慕尼黑當地法院在商業登記處 註冊本次合併之日期 ( 下稱 合併日 ), 該日預估將於 2019 年 11 月 4 日左右 自合併日,State Street Bank International GmbH 將作為盧森堡道富銀行 (State Street Bank Luxembourg S.C.A) 之合法繼受機構, 並繼續通過其盧森堡分行擔任 FCP 之保 管銀行 由於合併所有權利及義務係為法律上概括繼承,State Street Bank International GmbH 及盧森堡分行將承擔相同的義務和責任, 並根據現行之保管契約 享有與盧森堡道富銀行 (State Street Bank Luxembourg S.C.A.) 目前相同之權利 State Street Bank International GmbH 為根據德國法律所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 其註冊 辦事處位於 Brienner Str. 59,80333 德國慕尼黑, 並在慕尼黑商業註冊法院登記, 編 號為 HRB 42872 此為一家由歐洲中央銀行 (ECB) 德國聯邦金融服務監管局 (BaFin) 和德國中央銀行所監管之信貸機構 State Street Bank International GmbH 之盧森堡分行係由盧森堡之 CSSF 授權擔任保管機構, 專門從事存託 基金管理和 相關服務 State Street Bank International GmbH 之盧森堡分行在盧森堡商業和公司 註冊 (RCS ) 註冊, 編號為 B 148 186 盧森堡道富銀行 (State Street Bank Luxembourg S.C.A.) 和 State Street Bank International GmbH 是 State Street 集團公司的 成員, 該等公司之最終母公司同為美國上市公司 State Street Corporation 保管銀行被賦予了下列主要功能 : - 確保單位之出售 發行 贖回 轉換與取消均依據法律與管理規則執行 ; - 確保單位之價值均依據法律與管理規則計算 ; - 執行管理公司之指示, 除非該指示違反法律與管理規則 ; - 確保在涉及 FCP 資產之交易中, 所支付之任何對價, 均於通常的時限內匯付 ; - 確保 FCP 之收入均依據管理規則分配 - 監管 FCP 的現金流 ; - FCP 資產的安全保管, 包括金融工具的保管及所有權的驗證及對其他資產的保 管紀錄 基金保管機構 State Street Bank International GmbH 盧森堡分行母公司 State Street Corporation 信用評等 : 長期 短期 惠譽 (Fitch Inc.) BBB- F3 穆迪 (Moody s Investors Service) Baa1 P-2 標準普爾 (Standard & Poor s) BBB A-2 資料來源 :Bloomberg, 查詢日期 :2021/3/11 ( 五 ) 境外基金總分銷機構說明 管理公司得指定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擔任分銷或中介機構, 負責基金單位之行銷與 銷售 ( 六 ) 行政管理與登記及過戶之代理機構說明 3

1. 事業名稱 : State Street Bank International GmbH 盧森堡分行 2. 營業所在地 : 49, Avenue J.F. Kennedy, L-1855, Luxembourg, Grand Duchy of Luxembourg 3. 負責人姓名 : Ronald P. O'Hanley 4. 公司簡介 : 於 2013 年 12 月 20 日簽訂的協議中, 管理公司任命盧森堡道富銀行 (State Street Bank Luxembourg S.C.A.) 為 FCP 於盧森堡的行政管理代理機構 登記與過戶代理機構 如同前述, 作為內部組織重組之一部, 為簡化 State Street 在歐洲各地區之銀行組織結構, 盧森堡道富銀行 (State Street Bank Luxembourg S.C.A.) 將合併到 State Street Bank International GmbH 該合併於法律上生效之日期將為慕尼黑地方法院於商業登記處登記合併之日期 ( 即 合併日 ), 並預計將於 2019 年 11 月 4 日左右 State Street Bank International GmbH 將作為盧森堡道富銀行 (State Street Bank Luxembourg S.C.A.) 的合法繼受機構, 繼續通過其盧森堡分行擔任 FCP 的行政管理代理 登記與過戶代理機構 由於合併之所有權利和義務將概括繼受,State Street Bank International GmbH 盧森堡分行將承擔與現行之行政管理契約相同之義務和責任, 並享有與盧森堡道富銀行 (State Street Bank Luxembourg S.C.A.) 目前相同之權利 行政管理代理機構 登記與過戶代理機構即以該之身份, 負責盧森堡法律要求的所有行政管理與會計義務責任, 特別是資產淨值會計帳目之維持與計算 ; 以及處理單位之發行 贖回與轉換之申請以及單位持有人登記冊之維持 管理公司與保管銀行之責任不因管理公司委任行政管理代理機構 登記與過戶代理機構為行政管理代理機構及登記與過戶代理機構, 而受任何影響 二 有關申購 買回及轉換境外基金之方式 : ( 一 ) 最低申購金額 : 基礎單位級別提供對象初次申購最低金額 * 最低持有數量 ( 以傘型基金層級計 ) R 和 RL D Z 所有投資人 所有投資人機構投資人 EUR 500 限制追蹤錯誤 系列為 EUR 50,000 EUR 2,000 無 無 EUR 3,000,000 EUR 3,000,000 * 最低金額以歐元或其他貨幣的等值金額計 管理公司得隨時自行裁量決定廢除有關最低初次申購和持有數量之規定 ( 二 ) 價金給付方式 : 一般投資人係以綜合帳戶方式辦理基金申購 ( 即以銷售機構名義向基金管理公司申 4

購基金 ) 法人投資人則除以綜合帳戶方式外, 另得以自己名義經第一金投信向基金管理機構辦理基金申購 1. 價金給付方式係依基金下列申購方式定之 : (1) 受投資人委託之銷售機構 ( 非依特定金錢信託契約 /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 ), 以該銷售機構名義為投資人申購時之價金給付方式 : 投資人申購境外基金, 係以新台幣或外幣透過同行轉帳或跨行匯款方式, 以虛擬帳號將款項匯入集保結算所款項收付專戶 投資人透過集保綜合帳戶申購境外基金, 應以申購價款實際匯達日為申購日, 如以外幣支付申購款時, 可能因外幣轉帳程序無法於申請日完成申購 投資人透過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以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名義為投資人辦理申購 買回境外基金或受理基金配息時, 依據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之規定, 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將就申購 買回及配息款項中屬新台幣部分, 與主要款項收付銀行就不同幣別分別議定單一匯率, 並辦理結匯作業 集保結算所相關帳戶及帳號資料 : 帳戶資料匯款帳號戶名匯入銀行幣別 ( 註 1) 華南商業銀行復興分行 (008) 931+ 統一編號 11 碼 新台幣匯款 外幣匯款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北復興分 行 (017)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 (812) 永豐商業銀行世貿分行 (807) 臺灣集中保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營業部結算所股份有 (822) 限公司台北富邦銀行安和分行 (012) 第一商業銀行民權分行 (007)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民權分行 (013) 彰化銀行民生分行 (009) TAIWAN HUANAN COMMERCIAL DEPOSITORY BANK LTD. FUHSING & CLEARING BRANCH, TAIPEI, TAIWAN CORPORATI ON (HNBKTWTP127) 地址 :No.363, Fusing N. Rd., 679+ 統一編號 11 碼 915+ 統一編號 11 碼 582+ 統一編號 11 碼 757+ 統一編號 11 碼 158+ 統一編號 11 碼 963+ 統一編號 11 碼 897+ 統一編號 11 碼 918+ 統一編號 11 碼 931+ 統一編號 11 碼 5

幣別 帳戶資料 戶名 匯入銀行 匯款帳號 ( 註 1) Songshan District, Taipei City 105, Taiwan (R.O.C.) MEGA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BANK CO.,LTD.TAIPEI FUSING BRANCH, TAIPEI, TAIWAN (ICBCTWTP008) 679+ 統一編號 11 碼 地址 :No.198, Sec. 3, Nanjing E. Rd., Jhongshan District, Taipei City 104, Taiwan (R.O.C.) TAISHIN INTERNATIONAL BANK, TAIPEI, TAIWAN (TSIBTWTP) 地址 : 3F., No.17, Sec. 2, 915+ 統一編號 11 碼 Jianguo N. Rd., Zhongshan District, Taipei City 104, Taiwan (R.O.C.) BANK SINOPAC (SINOTWTP) 地址 :No. 45, Sec. 1, Hankou 582+ 統一編號 11 碼 St., Chungcheng District, Taipei City 100, Taiwan (R.O.C.) CHINATRUST COMMERCIAL BANK, TAIPEI, TAIWAN (CTCBTWTP) 757+ 統一編號 11 碼 地址 :1F., No.3, Songshou Rd., Xinyi District, Taipei City 110, Taiwan (R.O.C.) TAIPEI FUBON COMMERCIAL BANK LTD, TAIPEI (TPBKTWTP715) 地址 : B1F., No.169, Sec. 4, 158+ 統一編號 11 碼 Ren-ai Rd., Da-an District, Taipei City 106, Taiwan (R.O.C.) FIRST COMMERCIAL BANK, TAIPEI, TAIWAN (FCBKTWTP) 963+ 統一編號 11 碼 地址 :No.365, Fusing N. Rd., 6

幣別 帳戶資料 戶名 匯入銀行 匯款帳號 ( 註 1) Songshan District, Taipei City 105, Taiwan (R.O.C.) CATHAY UNITED BANK, MINCHUAN BRANCH, TAIPEI, TAIWAN (UWCBTWTP019) 897+ 統一編號 11 碼 地址 :No. 7, Song Ren Road, Taipei, Taiwan, R.O.C. CHANG HWA COMMERCIAL BANK Min-Sheng Branch (CCBCTWTP523) 918+ 統一編號 11 碼 地址 :54-1, Sec. 4, Min Sheng E. Rd., Taipei, Taiwan, R.O.C. 註 1: 匯款帳號中統一編號 11 碼係依投資人身分證字號 統一證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轉碼編製, 編碼方式為 : 本國人 : 身分證字號英文字母轉為數字 2 碼 (A 為 01,B 為 02 依此類推 )+ 數字 9 碼華僑及外國人 : 統一證號英文字母第 1 碼轉為數字 2 碼 (A 為 01,B 為 02 依此類推 )+ 英文字母第 2 碼轉為數字 1 碼 (A 為 3,B 為 4,C 為 5,D 為 6)+ 數字 8 碼法人 :000+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8 碼 (2) 銷售機構依與投資人之特定金錢信託契約 /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 以該銷售機構名義為投資人申購時之價金給付方式 : 投資人申購境外基金, 係以新台幣或外幣透過同行轉帳或跨行匯款方式, 將款項匯入銷售機構之境內款項收付帳戶, 再由銷售機構將相關款項匯至基金管理機構之境外款項收付銀行帳戶 投資人與信託業簽訂特定金錢信託契約, 或與證券商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投資境外基金者, 其結匯作業事項請洽各信託業或證券商 銷售機構之境內款項收付帳戶及帳號資料依其各自規定 境外款項收付銀行帳戶及帳號資料如下 : 境外款項收付銀行帳戶及帳號資料 ( 申購基金單位為歐元計價 ) 受款銀行帳號 DE35 5001 0900 0017 8204 56 銀行辨識碼 受款機構帳戶名稱 BOFADEFX SSB LUX RE EURIZON FUNDS 7

境外款項收付銀行帳戶及帳號資料 ( 申購基金單位為美元計價 ) 受款銀行帳號 6550367815 銀行辨識碼 受款機構帳戶名稱 BOFAUS3N SSB LUX RE EURIZON FUNDS 境外款項收付銀行帳戶及帳號資料 ( 申購基金單位為澳幣計價 ) 受款銀行帳號 14096068 銀行辨識碼 受款機構帳戶名稱 BOFAAUSX SSB LUX RE EURIZON FUNDS (2) 法人投資人以自己名義申購境外基金時之價金給付方式 : 投資人以自己名義向境外基金機構申購基金時, 價金給付係由該投資人直接匯款至境外基金管理公司之境外收付帳戶 投資人匯款時應依其申購之基金單位係以歐元 美元或澳幣計價之不同, 將申購款項匯入以下帳戶 : 境外款項收付銀行帳戶及帳號資料 ( 申購基金單位為歐元計價 ) 受款銀行帳號 DE35 5001 0900 0017 8204 56 銀行辨識碼 受款機構帳戶名稱 BOFADEFX SSB LUX RE EURIZON FUNDS 境外款項收付銀行帳戶及帳號資料 ( 申購基金單位為美元計價 ) 受款銀行帳號 6550367815 銀行辨識碼 受款機構帳戶名稱 BOFAUS3N SSB LUX RE EURIZON FUNDS 境外款項收付銀行帳戶及帳號資料 ( 申購基金單位為澳幣計價 ) 受款銀行帳號 14096068 銀行辨識碼 受款機構帳戶名稱 BOFAAUSX SSB LUX RE EURIZON FUNDS 8

2. 匯款費用及當日申購匯款截止時間 (1) 投資人採行本節 1.(1) 之方式申購基金時 : 有關申購 買回及轉換之銷帳截止時間皆為每日 15:00 ( 台灣時間 ), 並以款項匯達集保結算所各專戶時間為準 申購款項 ( 含手續費 ) 需全額到付, 匯費採外加方式辦理, 且相關匯兌手續費及匯費由投資人自行負擔 若投資人採上述透過集保綜合帳戶申購境外基金, 以外幣或台幣支付申購款項時, 投資人採匯款方式申購未於申購當日 15:00 前將全額的申購款項 ( 含手續費 ) 匯達至集保結算所相關帳戶, 或是以扣款方式申購未於申購當日 14:00 前將申購款項 ( 含手續費 ) 全額存入扣款帳戶, 則將無法於申請日完成下單 ; 惟依目前集保結算所作業規定, 採匯款方式申購之交易申請於當日無法完成者, 將可保留 5 個營業日, 如投資人於該保留期限內將申購款項 ( 含手續費 ) 匯達集保結算所相關帳戶後仍可完成下單, 並以申購款項 ( 含手續費 ) 匯達集保結算所相關帳戶之日為完成下單日 (2) 投資人採行本節 1.(2) 之方式申購基金時 : 有關申購 買回及轉換之銷帳截止時間, 暨相關匯兌手續費及匯費之安排, 依各該銷售機構之規定定之 (3) 投資人採行本節 1.(3) 之方式申購基金時 : 因係由投資人直接匯款至基金管理機構之境外收付帳戶, 故台灣地區銷售機構關於當日申購匯款截止時間之規定並不適用於此等投資人 惟投資人至遲應於公開說明書所載所適用之評價日後三個營業日內匯款 相關匯兌手續費及匯費係由投資人自行負擔 ( 三 ) 每營業日受理申購申請截止時間, 及對逾時申請文件之認定及處理方式 : 1. 投資人採行上述 1.(1) 之方式申購基金時 : 銷售機構受理投資人申購 買回及轉換境外基金申請之每日截止時點, 依各銷售機構之規定辦理 另以銷售機構將相關申請資訊輸入集保結算所之時點為準, 就逾 15:00 ( 台灣時間 ) 輸入集保結算所之申請而言, 該申請亦將視為次營業日之申請 2. 投資人採行本節 1.(2) 之方式申購基金時 : 銷售機構受理投資人申購 買回及轉換境外基金之每日截止時點, 依各銷售機構之規定辦理 另以銷售機構將相關申請資訊傳達至總代理機構 ( 即第一金投信 ) 為準, 凡逾 17:00 ( 台灣時間 ) 傳達至第一金投信之申請, 將視為次營業日之申請 3. 投資人採行本節 1.(3) 之方式申購基金時 : 以投資人將相關申購 買回及轉換之申請資訊傳達至總代理機構 ( 即第一金投信 ) 為準, 凡逾 17:00 ( 台灣時間 ) 傳達至第一金投信者, 將視為次營業日之申請 投資人向銷售機構提出基金申購 買回及轉換之申請時, 須經境外基金管理機構確認後, 前揭交易始生效 9

( 四 ) 投資人申購匯款及支付買回款項應以客戶本人名義為之 ( 五 ) 申購 買回及轉換境外基金之作業流程 : 1. 申購之方式及流程 (1) 受投資人委託 ( 非依特定金錢信託契約 /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 ) 之銷售機構, 以該銷售機構名義為投資人申購之申購流程 10

(2) 銷售機構依特定金錢信託契約 /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 以銷售機構名義, 為投資人申購之申購流程 (3) 法人投資人以自己名義申購時之申購流程 11

2. 買回之方式及流程 (1) 受投資人委託 ( 非依特定金錢信託契約 /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 ) 之銷售 機構, 以該銷售機構名義為投資人買回之買回流程 註 : 投資人以新台幣申購者, 買回時將以新台幣辦理買回之款項支付 ; 投資人以外幣申購 者, 將以外幣辦理買回款項之支付 12

(2) 銷售機構依特定金錢信託契約 /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 以銷售機構名義, 為投資人買回之流程 投資人 買回指示 (T 日 ) 買回指示 (T 日 ) 買回確認 ( 視銷售機構規定 ) 銷售機構 ( 依特定金錢信託契約 /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為投資人買回境外基金之銷售機構 ) 買回確認 (T+3 日 ) 總代理 入帳通知 買回確認 (T+3 日 ) 下單 (T 日盧森堡時間 16:00 前 ) 投資人銀行 買回款匯出 (T+8 日 ) 國內款項收付銀行 買回款匯出 (T+7 日 ) 境外款項收付銀行 境外基金管理公司 註 : 投資人以新台幣申購者, 買回時將以新台幣辦理買回之款項支付 ; 投資人以外幣申購者, 將以外幣辦理買回款項之支付 13

(3) 法人投資人以自己名義買回時之買回流程 3. 轉換之方式及流程 (1) 受投資人委託 ( 非依特定金錢信託契約 /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 ) 之銷售 機構, 以該銷售機構名義為投資人轉換之轉換流程 14

(2) 銷售機構依特定金錢信託契約 /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 以銷售機構名義, 為投資人轉換之轉換流程 (3) 法人投資人以自己名義轉換時之轉換流程 15

三 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不成立時之退款方式 : ( 一 ) 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不成立時之退款作業流程 : 依本基金公開說明書規定, 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留由其酌情決定拒絕銷售機構綜合帳戶之全部或部分申購境外基金的權利 募集及銷售不成立時, 銷售機構將負責協助投資人完成退款 未成交時投資人業已交付之款項將於 7-10 個適用之營業日內無息退還至投資人往來銀行之帳戶 退款作業流程如下 : 1. 受投資人委託 ( 非依特定金錢信託契約 /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 ) 之銷售機構, 以該銷售機構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 募集及銷售不成立時之退款方式 16

2. 銷售機構依特定金錢信託契約 /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 以銷售機構名義, 為投 資人申購基金, 募集及銷售不成立時之退款方式 17

3. 法人投資人以自己名義申購基金, 募集及銷售不成立時之退款方式 ( 二 ) 募集及銷售不成立時, 退款予投資人之方式及所產生費用之處理 : 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不成立時, 銷售機構將負責協助投資人與境外基金機構完成辦理退款之作業 境外基金機構於基金之募集及銷售不成立時, 將依相關規定, 以申購人為受款人之匯款方式, 無息退還申購價金至申購人原匯款之辦理銀行 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不成立時, 境外基金管理機構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均不得向基金投資人請求報酬, 另募集及銷售不成立時, 除下段 ( 三 ) 所述者外, 因退款所生費用均由境外基金機構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各自負擔 ( 三 ) 依據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得本其裁量拒絕基金申購 買回或轉換之請求, 或僅接受基金之部分申購 買回或轉換 若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係基於基金之申購 買回或轉換涉及 市場時機交易 之操作手法而拒絕申購 買回或轉換之請求, 致基金募集或銷售因而不成立, 且相關 市場時機交易 係可歸責於投資人時, 退款至投資人所生之費用, 將由該投資人自行承擔 市場時機交易 係指投資人於短時間內系統性的申購 買回或轉換同一集資投資機構所發行之單位或股份, 並利用時差及 / 或決定此集合性投資機構計算資產淨值方法之缺點或不足, 而為套利之手法 18

四 總代理人與境外基金機構之權利 義務及責任 : ( 一 ) 總代理人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1. 就境外基金編製投資人須知及公開說明書中譯本及其他境外基金之資訊, 並將之交付予銷售機構及投資人 2. 擔任境外基金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訴訟及一切文件之送達代收人 3. 負責與境外基金機構連絡, 提供投資人境外基金之相關發行及交易資訊 4. 將申購 買回或轉換境外基金之交易指示, 送交境外基金機構 5. 就不可歸責總代理人之情事, 協助辦理投資人權益保護之相關事宜 6. 依法令申報 申請核准 公告及傳輸境外基金之特定事項 7. 境外基金召開受益人會議或股東會及其他有關投資人權利行使之重大事項, 總代理人應即時公告並通知銷售機構 ; 總代理人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向境外基金機構申購境外基金者, 對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 應即時通知其所屬之投資人, 並應彙整所屬投資人之意見通知境外基金機構 8. 其他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 二 ) 境外基金機構之權利 義務與責任 1. 與總代理人簽訂人員培訓計畫, 以培訓總代理人與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相關之人員 2. 境外基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應備妥相關文件通知總代理人 : (1) 境外基金經其註冊地主管機關撤銷其核准 限制其投資活動 (2) 境外基金機構因解散 停業 營業移轉 併購 歇業 其當地國法令撤銷或廢止許可或其他相似之重大事由, 致不能繼續從事相關業務 (3) 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受其主管機關處分 (4) 境外基金有暫停及恢復交易情事 (5) 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或交付投資人之其他相關文件, 其所載內容有變動或增加, 致重大影響投資人之權益 (6) 基金淨值計算錯達其註冊地主管機關所定之可容忍範圍以上者 (7) 基金之移轉 合併或清算 (8) 調增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或保管機構之報酬 (9) 終止該基金在國內募集及銷售 (10) 變更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或保管機構 (11) 變更基金名稱 (12) 變更該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13) 變更基金之投資標的與策略, 致基金種類變更 (14) 基金管理機構或保管機構之組織重大調整或名稱變更 3. 提供最新之公開說明書 投資人須知 半年報 年報 簡介等資料 4. 協助總代理人回答投資人有關基金之諮詢 5. 協助總代理人印製文宣及提供市場訊息服務 19

6. 就不可歸責總代理人之情事, 協助投資人紛爭處理與辦理投資人權益保護事宜及一切通知事項 7. 就總代理人依法令應申報 申請核准 公告及傳輸有關境外基金之特定事項, 提供必要之協助, 包括但不限於依總代理人之要求提供必要文件 8. 境外基金召開受益人會議或股東會及其他有關投資人權利行使之重大事項, 境外基金機構應即時通知總代理人 9. 境外基金機構對其或基金財務 業務 管理 營業場所或其他足致影響投資人所持有基金權益之改變 ( 包括但不限於管理規定之修訂 ), 且其改變係於事先可得知者, 境外基金機構應立即通知總代理人 10. 惟如改變係因偶發事件或事後境外基金機構始得知悉者, 境外基金機構亦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以避免損失之繼續發生或擴大, 並適時通知且提供總代理人事件資料及處理程序之合理說明 11. 其他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五 總代理人應提供之資訊服務事項 : ( 一 ) 境外基金經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應於二日內公告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之相關資訊 ( 二 ) 每一營業日公告所代理境外基金之單位淨資產價值 ( 三 ) 更新或修正投資人須知 公開說明書中譯本後三日內辦理公告 ( 四 ) 即時公告境外基金年度財務報告併同其中文簡譯本 基金註冊地規定應編具半年度財務報告者, 亦同 ( 五 ) 即時公告境外基金召開年度受益人會議或股東會及其他有關投資人權利行使之重大事項 ( 六 ) 總代理人就下列事項, 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日內公告 : 1. 境外基金經境外基金註冊地主管機關撤銷其核准 限制其投資活動 2. 境外基金機構因解散 停業 營業移轉 併購 歇業 其當地國法令撤銷或廢止許可或其他相似之重大事由, 致不能繼續從事相關業務 3. 境外基金經金管會撤銷者 4. 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受其主管機關處分 5. 境外基金有暫停及恢復交易情事 6. 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或交付投資人之其他相關文件, 其所載內容有變動或增加, 致重大影響投資人之權益 7. 境外基金於國內募集及銷售所生之投資人訴訟或重大爭議 8. 總代理人發生財務或業務重大變化 9. 所代理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發生有關標的指數之重大事項並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或經註冊地主管機關核准更換標的指數者 10. 基金淨值計算錯誤達其註冊地主管機關所定之可容忍範圍以上者 11. 其他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 20

( 七 ) 總代理人就下列事項, 應事先送同業公會審查核准並於三日內公告 : 1. 銷售機構之變動情形 2. 參與證券商之變動情形 3. 所代理之境外基金於國內募集銷售之級別有新增 暫停 恢復或註銷情事 ( 八 ) 境外基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總代理人應經金管會核准並於事實發生日起三日內辦理公告 : 1. 基金之移轉 合併或清算 2. 調增基金管理機構或保管機構之報酬 3. 終止該基金在國內募集及銷售 4. 變更基金管理機構或保管機構 5. 變更基金名稱 6. 變更該基金投資有價證券或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與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不符 7. 變更基金之投資標的與策略, 致基金種類變更 8. 基金管理機構或保管機構之組織重大調整或名稱變更 9. 其他經金管會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 ( 九 ) 總代理人之變更或終止應經金管會核准並於二日內辦理公告及通知投資人 六 境外基金機構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與投資人爭議之處理方式 : ( 一 ) 境外基金機構與投資人間之爭議處理方式總代理人係擔任境外基金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訴訟及一切文件之送達代收人, 境外基金機構與投資人間之任何爭議, 相關文件得透過總代理人傳遞, 總代理人亦將協助國內投資人與境外基金機構連絡, 以協助解決雙方間之爭議 另投資人亦得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該會所指定之機構申訴 ; 或得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之規定, 向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申請調處 如境外基金機構就境外基金與投資人發生爭執時, 得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二 ) 總代理人與投資人間之爭議處理方式總代理人與投資人間之任何爭議, 得透過本投資人須知所載之聯絡方式向總代理人反應, 總代理人將依事件之性質儘速處理或向境外基金機構尋求協助 另投資人亦得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申訴 ; 或得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之規定, 向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申請調處 ; 或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 或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 三 ) 銷售機構與投資人間之爭議處理方式銷售機構與投資人間之任何爭議, 得透過本投資人須知所載之聯絡方式向總代理人反應, 總代理人將依事件之性質儘速處理或向境外基金機構尋求協助, 並協調銷售機構與投資人間之爭議 另投資人亦得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或中華民國證券投 21

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申訴 ; 或得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之規定, 向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申請調處 ; 或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 或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 四 ) 就不可歸責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之爭議情事, 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應協助辦理投資人權益保護之相關事宜如下 : 1. 投資人與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發生任何爭議事件, 得依照本投資人須知之規定進行申訴 2. 投資人與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及其代理人發生任何爭議事件, 得依照本投資人須知之規定進行申訴 3. 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將針對具體個案, 指派專人及單一連絡窗口協助投資人處理相關事宜 4. 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如無法繼續辦理境外基金業務時, 將依法令協助投資人辦理後續境外基金買回 轉換或其他相關事宜 5.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就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欲傳達或通知投資人之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 即時通知投資人 銷售機構彙整投資人意見並通知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或經總代理人轉送境外基金管理機構 6. 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依具體個案得合理地協助投資人之其他相關事宜 七 協助投資人權益之保護方式 : ( 一 ) 投資人權益之保護措置 1. 境外基金召開受益人會議或股東會及其他有關投資人權利行使之重大事項, 總代理人將公告並通知銷售機構 銷售機構於接獲受益人會議或股東會之通知後, 對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 將即時通知所屬之投資人, 並彙整所屬投資人之意見通知境外基金機構或經總代理人轉送境外基金機構 2. 投資人得向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索取最新之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 3. 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如有終止代理之情事, 於轉由其他境外基金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辦理前, 將依法令協助投資人辦理後續境外基金之買回 轉換或其他相關事宜 ( 二 ) 紛爭處理方式 1. 投資人與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發生爭議訴訟之處理方式以下流程圖中, 自投資人向總代理人提出申訴日至處理完成日止, 所需時間原則不超過兩個月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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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資人與境外基金機構發生爭議 國外訴訟之處理方式 投資人申訴投資人向總代理人提出申訴 總代理人協助解決 將爭議事項提交境外基金管理機構處理 否 處理結果滿意與否 是 處理完成 處理結果滿意與否 是 處理完成 否, 投資人得 起訴 申訴 聲請調處 申請評議 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向金管會或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向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向財團法人金融評議中心 3. 相關申訴機關之連絡地址及電話 茲將相關申訴機關之連絡地址及電話臚列如下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地址 :22041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 7 號 18 樓 24

電話 :(02)8968-0899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地址 : 台北市 105 民權東路三段 178 號 12 樓電話 :(02)2712-8899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地址 : 台北市 104 中山區長春路 145 號 3 樓 電話 :(02)2581-7288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地址 : 台北市博愛路一三一號 電話 :(02)2314-6871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地址 :10041 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 4 號 17 樓 電話 :0800-789-885 八 交付表彰投資人權益之憑證種類 : ( 一 ) 銷售機構以其自己名義代投資人申購 : 1. 登記確認書或證書之製作者 : 由保管銀行或其代表人製作 2. 登記確認書或證書之提供形式 : 於申購款繳入歐義銳榮基金資產之日後兩星期之內, 保管銀行或其代表將提供申購單位之登記確認書或證書予銷售機構 3. 憑證形式 : 保管銀行或其代表將以書面郵寄予銷售機構 4. 銷售機構依其客戶所申購之基金受益權單位數製作並交付書面或電子檔案之交易確認書予投資人 投資人若欲申請交易確認書之補發作業, 應向銷售機構以電話或書面提出申請, 進行補發作業 ( 二 ) 機構投資人以自己名義申購 : 1. 登記確認書或證書之製作者 : 由保管銀行或其代表人製作 2. 登記確認書或證書之提供形式 : 於申購款繳入歐義銳榮基金資產之日後兩星期之內, 保管銀行或其代表將提供申購單位之登記確認書或證書予銷機構投資人 3. 憑證形式 : 保管銀行或其代表將以書面郵寄予機構投資人 4. 若欲申請境外基金交易確認書或證書之補發作業, 應向保管銀行提出申請, 進行補發作業 九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 一 ) 公平價格調整機制依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管理公司董事會若認為其他評價方法更能代表歐義銳榮基金 25

之資產價值, 則管理公司董事會得自行斟酌, 使用其他評價方法 若因特殊情況, 不可能或不適合依據上述程序進行評價, 則管理公司得在適當之情況下, 本諸審慎與誠信, 使用其他標準, 獲得其認為在該狀況下為公平之評價 ( 二 ) 擺動式定價 ( 反稀釋 ) 機制依公開說明書之規定, 若管理公司認為依當時市場狀況, 確實符合本基金之最佳利益以及任何子基金預計在任何評價日發行或贖回之淨單位數超過該子基金發行之單位數的 2%, 則管理公司保留其權利, 得分別以賣價或買價, 評價標的資產 該淨值適用於所有當日申購之投資者, 不論投資人申贖金額多寡, 均會以調整後淨值計算 ( 三 ) 暫停資產淨值之計算與暫停單位之發行 轉換與贖回依據與保管銀行簽訂之協議, 管理公司被授權得在有以下情形時, 暫停計算資產淨值或暫停發行 轉換或贖回一檔或數檔子基金之單位 : - 當提供歐義銳榮基金旗下一檔或數檔子基金之主要資產評價依據之一家或多家股票市場, 或歐義銳榮基金旗下一檔或數檔子基金之主要資產使用之貨幣所在之一家或多家外匯市場, 於一般例假日外之休市期間, 或當其交易暫停或受限制或短期內有重大波動 ; - 當任何狀況存續且構成緊急狀況之期間內, 包含如政治 經濟 軍事 貨幣或社會狀況, 或罷工, 或任何不可抗力事件 ( 重大之全國性危機 ), 且管理公司對於該狀況不須負責或超出其控制範圍, 以致於不可能在不損及單位持有人之情況下, 循合理與正常與程序處理歐義銳榮基金旗下一檔或數檔子基金之資產 ; - 當因超出管理公司所能控制與負責之任何原因, 某一資產之價值無法迅速或正確獲知 ; - 當外匯管制或資本流動, 致無法代歐義銳榮基金旗下一檔或數檔子基金執行交易, 或當無法按正常匯率為基礎買進或賣出歐義銳榮基金旗下一檔或數檔子基金之資產 ; - 有不可抗力因素之其他情形或非管理公司所能控制之因素, 致管理公司依據與保管銀行之間的協議, 認為必要及符合單位持有人之最佳利益時 在暫停或延遲期間, 尚未執行之任何贖回 申購或轉換申請, 均得以書面通知方式撤回 否則該申請均留待暫停或延遲資產淨值計算之期間結束後的第一個評價日處理 該暫停, 即使與任何子基金內之任何單位種類有關, 亦不影響每單位資產淨值之計算, 或歐義銳榮基金旗下任何其他子基金單位之發行 贖回或轉換 管理公司必須立即向盧森堡之監管機關及其他單位交易或銷售所在之國家主管機關報告其暫停計算資產淨值或暫停發行 轉換或贖回單位之決定 暫停之決定應依據公開說明書 單位持有人資訊 一節之規定公布 ( 四 ) 歐義銳榮基金 其子基金 與單位種類之清算 26

歐義銳榮基金與各子基金或單位種類均為不限期 惟歐義銳榮基金或任何子基金或單位種類, 均得依據法律, 或在任何時候於管理公司通知保管銀行後清算 單位持有人或其指定繼承人或受讓人不得要求歐義銳榮基金之清算與分割 特別是, 管理公司在法律規定以及有以下情形時有權決定歐義銳榮基金之清算 : - 管理公司解散或歇業, 而未 ( 若是後者 ) 替換 - 歐義銳榮基金之資產淨值, 有 6 個月之期間降至集資投資機構法第 23 章規定之法定下限 於歐義銳榮基金 任何子基金或子基金單位種類之資產淨值分別降至 50,000,000 5,000,000 或 1,000,000 歐元以下, 亦即管理公司所訂之歐義銳榮基金 子基金或單位種類能以經濟效益規模操作所需之最低資產淨值, 或政治與經濟情勢有重大變化時, 管理公司亦得決定清算歐義銳榮基金 任何子基金或任何單位種類 若歐義銳榮基金辦理清算, 則導致清算之決議或事件必須依據 2010 年 12 月 17 日集資投資機構法律規定之條件, 於 Mémorial, Recueil Spécial des Sociétés et Associations 公報與兩種有足夠發行量之主要報紙, 包括一份盧森堡報紙上公告 單位之發行 贖回與轉換應於導致清算之決議或事件時停止 若辦理清算, 管理公司應將相關歐義銳榮基金或子基金之資產, 以最符合單位持有人利益之方式變現 保管銀行應依據管理公司之指示, 於扣除相關費用之後, 按單位持有人各自在該清算之子基金持有之比例, 將清算淨所得分配給各該單位持有人 若是單位種類之清算, 則清算之淨所得應按單位持有人各自在該單位種類持有之比例, 分配給各該單位持有人 若單位持有人同意且符合單位持有人平等待遇原則, 則管理公司得依據管理公司所訂之條件 ( 包括但不限於提出獨立評價報告 ) 以全部或部份, 以實體方式, 分配歐義銳榮基金或子基金或 ( 視其適用 ) 單位種類之資產 依據盧森堡法律, 於歐義銳榮基金清算結束時, 未要求贖回之單位之相應收入, 應存在盧森堡的 Caisse de Consignation 直到相關之期限屆滿時 若是子基金或單位種類辦理清算, 則管理公司得應單位持有人之要求, 按每單位資產淨值 ( 考量投資之市場價格以及清算有關之費用 ), 授權自清算決定之日期起至其生效日期止之期間, 贖回或轉換之其全部或部份單位 這類贖回與轉換免手續費 於任何子基金或單位種類清算結束時, 未要求贖回單位之清算相應所得得存入保管銀行, 但自清算結束日起算不得超過 6 個月 該期間過後, 該收入應即存入 Caisse de Consignation ( 五 ) 風險報酬等級及主要基金類型說明 1. 風險報酬等級係依基金類型 投資區域或主要投資標的 / 產業, 由低至高, 區分為 RR1 RR2 RR3 RR4 RR5 五個風險報酬等級 此等級分類係基於一般市場狀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無法涵蓋所有風險, 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 投資人 27

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個別的風險 基金類型投資區域主要投資標的 / 產業 全球 一般型 ( 已開發市場 ) 公用事業 電訊 醫療健康護理一般型 中小型 金融 倫理 / 社會責任投資 生物科技 一般科技 資訊科技 工業 能源 替代能源 天然資源 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非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基礎產業 其他產業 未能分類 黃金貴金屬 風險報酬等級 RR3 RR4 RR5 公用事業 電訊 醫療健康護理 RR3 股票型 區域或單一國家 ( 已開發 ) 一般型 中小型 金融 倫理 / 社會責任投資 生物科技 一般科技 資訊科技 工業 能源 替代能源 天然資源 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非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基礎產業 其他產業 未能分類 RR4 黃金貴金屬 RR5 區域或單一國家 ( 新興市場 亞洲 大中華 其他 ) 一般型 ( 單一國家 - 臺灣 ) 一般型 公用事業 電訊 醫療健康護理 中小型 金融 倫理 / 社會責任投資 生物科技 一般科技 資訊科技 工業 能源 替代能源 天然資源 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非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 基礎產業 黃金貴金屬 其他產業 未能分類 投資等級之債券 RR4 RR5 RR2 債券型 ( 固定收益型 ) 保本型 全球 區域或單一國家 ( 已開發 ) 區域或單一國家 ( 新興市場 亞洲 大中華 其他 ) 高收益債券 ( 非投資等級之債券 ) 可轉換債券主要投資標的係動態調整為投資等級債券或非投資等級債券 ( 複合式債券基金 ) 投資等級之債券 主要投資標的係動態調整為投資等級債券或非投資等級債券 ( 複合式債券基金 ) 高收益債券 ( 非投資等級之債券 ) 可轉換債券 RR3 RR2 RR3 RR4 按基金主要投資標的歸屬風險報酬等級 貨幣市場型 RR1 28

基金類型投資區域主要投資標的 / 產業 平衡型 ( 混合型 ) 多重資產型 金融資產證券化型 投資等級 非投資等級 風險報酬等級依基金之長期核心投資策略, 得基於股債比例 投資地區等考量, 於 RR3 至 RR5 之區間內核實認定風險報酬等級, 並應能舉證其合理性依基金之長期核心投資策略, 基於股債比例 投資地區等考量, 於 RR3 至 RR5 之區間內核實認定風險報酬等級, 並應能舉證其合理性 RR2 RR3 不動產證券化型 全球 區域或單一國家 ( 已開發 ) RR4 指數型及指數股票型 (ETF) 槓桿 / 反向之指數型及指數股票型 (ETF) 組合型基金 其他型 區域或單一國家 ( 新興市場 亞洲 大中華 其他 ) RR5 同指數追蹤標的之風險報酬等級 以指數追蹤標的之風險等級, 往上加一個等級 依基金之長期核心投資策略, 基於股債比例 投資地區等考量, 於 RR2 至 RR5 之區間內核實認定風險報酬等級, 並應能舉證其合理性同主要投資標的風險報酬等級 2. 區域 ( 亞洲 大中華 ) 股票型基金係指投信投顧公會委請之專家學者 理柏 (Lipper) 晨星 (Morningstar) 或嘉實資訊 ( 股 ) 公司等基金評鑑機構所作評比 資料之基金類型為亞洲或大中華區域者 3. 不動產證券化型基金包括不動產證券化型之投信基金, 與主要投資不動產證券化商 品之股票型境外基金 4. 基金無法歸類為上述第 1 項所列主要基金類型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總代理人及 基金銷售機構應自行衡量基金屬性 投資策略及風險特性揭露該基金風險報酬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