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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1 月

一 本 手 冊 自 84 年 編 印 以 來, 每 年 均 依 實 際 需 要, 就 內 容 酌 作 增 刪 本 消 費 者 手 冊 (102 年 版 ), 所 選 擇 之 內 容, 係 近 2 年 來 與 消 費 者 較 為 密 切 關 係 之 消 費 者 權 益 保 護 事 項, 其 餘 消 費 類 型 案 例 及 相 關 消 費 資 訊 等, 基 於 節 能 減 碳 之 理 念, 已 登 載 於 行 政 院 網 站 (http://www.ey.gov.tw) 之 資 訊 與 服 務 / 消 費 者 保 護 / 出 版 品 項 下 及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會 網 站 (http://www.cpc.ey.gov.tw) 之 下 載 專 區 項 下, 請 自 行 上 網 參 閱 二 本 消 費 者 手 冊 各 篇 所 有 資 訊, 承 蒙 各 主 管 機 關 協 助 提 供, 謹 致 以 十 二 萬 分 謝 意, 並 歡 迎 各 界 下 載 列 印 或 複 印, 以 廣 為 流 傳 三 本 消 費 者 手 冊 訛 誤 之 處 在 所 難 免, 尚 祈 各 界 賢 達 不 吝 賜 正 為 禱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謹 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950

102 目 錄 一 消 費 者 保 護 行 政 機 關 體 系 --------------------------------------------2 二 消 費 爭 議 處 理 程 序 表 --------------------------------------------------3 三 消 費 爭 議 之 申 訴 管 道 --------------------------------------------------4 四 地 方 政 府 消 費 者 服 務 中 心 電 話 地 址 -----------------------------5 一 推 動 永 續 消 費 -----------------------------------------------------------8 二 消 費 權 利 與 義 務, 保 護 自 己 的 秘 訣 -------------------------------11 三 網 購 詳 細 看, 輕 鬆 不 吃 虧 -------------------------------------------12 四 實 體 店 面 購 物 不 享 有 7 天 無 條 件 解 約 退 貨 權 -------------------13 五 預 付 型 交 易 之 消 費 者 保 護 -------------------------------------------14 六 金 融 消 費 應 有 的 認 識 -------------------------------------------------16 七 信 用 卡 使 用 之 權 益 保 障 ----------------------------------------------22 八 節 能 減 碳 ----------------------------------------------------------------24 九 用 電 安 全 ----------------------------------------------------------------28 十 拒 買 標 示 異 常 商 品, 勇 敢 檢 舉, 保 障 自 身 權 益 ----------------30 十 一 確 保 用 藥 安 全, 加 強 查 緝 不 法 藥 物 ----------------------------31

十 二 減 塑 撇 步 5 少 5 多 -------------------------------------------33 十 三 如 何 選 擇 老 人 照 護 服 務 機 構 -------------------------------------34 十 四 瘦 身 美 容 消 費 -------------------------------------------------------37 十 五 購 買 房 屋 及 預 售 停 車 位 常 識 -------------------------------------39 十 六 保 障 購 買 中 古 汽 車 權 利 -------------------------------------------43 十 七 自 助 加 油 消 費 安 全 -------------------------------------------------44 十 八 慎 選 補 習 班 ----------------------------------------------------------46 十 九 慎 選 留 遊 學 仲 介 業 者 ----------------------------------------------48 二 十 慎 選 求 職 求 才 登 記 仲 介 業 者 -------------------------------------50 二 十 一 國 內 外 旅 遊 備 忘 錄 ----------------------------------------------52 二 十 二 遊 覽 車 租 用 安 全 常 識 -------------------------------------------54 二 十 三 申 辦 手 機 及 門 號 租 用 及 退 租 之 應 注 意 事 項 ----------------57 二 十 四 生 前 契 約 及 納 骨 塔 位 之 資 訊 指 南 ----------------------------58 一 定 型 化 契 約 簡 介 -------------------------------------------------------61 二 定 型 化 契 約 書 範 本 一 覽 表 -------------------------------------------65 三 定 型 化 契 約 應 記 載 及 不 得 記 載 事 項 一 覽 表 ----------------------73 四 定 型 化 契 約 應 記 載 及 不 得 記 載 事 項 指 導 原 則 一 覽 表 ----------79

壹 消 費 者 行 政 篇 1

一 消 費 者 保 護 行 政 機 關 體 系 表 行 政 行 政 消 費 者 保 護 中 央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消 各 調 消 消 費 分 者 服 中 務 中 業 務 主 辦 單 解 費 委 爭 員 費 者 保 護 心 心 位 會 議 官 2

二 消 費 爭 議 處 理 程 序 表 3

三 消 費 爭 議 之 申 訴 管 道 消 費 者 對 於 日 常 生 活 所 需 而 從 事 之 購 買 使 用 商 品 或 接 受 服 務, 發 生 消 費 爭 議 或 糾 紛 時, 可 以 向 業 者 民 間 的 消 費 者 保 護 團 體 或 各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政 府 的 消 費 者 服 務 中 心 申 訴 若 不 能 獲 得 妥 適 解 決, 還 可 以 向 各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政 府 的 消 費 者 保 護 官 進 行 第 2 次 申 訴 或 向 地 方 政 府 的 消 費 爭 議 調 解 委 員 會 進 行 調 解 ; 倘 若 還 是 無 法 達 成 和 解, 可 以 向 地 方 法 院 提 起 民 事 訴 訟 以 爭 取 權 益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提 醒 消 費 者, 可 以 利 用 下 列 管 道 維 護 自 身 的 消 費 權 益 : ( 一 ) 消 費 爭 議 之 申 訴 途 徑 : 1. 線 上 申 訴 (http://www.ey.gov.tw/ 資 訊 與 服 務 / 消 費 者 保 護 / 線 上 申 訴 調 解 http://www.cpc.ey.gov.tw/ 線 上 申 訴 調 解 ) 2. 親 自 前 往 各 地 方 政 府 消 費 者 服 務 中 心 填 寫 申 訴 資 料 表 3. 上 網 下 載 申 訴 資 料 表, 填 妥 後 傳 真 或 郵 寄 各 直 轄 市 或 縣 市 政 府 消 費 者 服 務 中 心 ( 二 ) 利 用 市 話 或 手 機 撥 打 1950 全 國 消 費 者 服 務 專 線, 可 以 得 到 消 費 諮 詢 服 務 另 外,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之 消 費 者 服 務 中 心 亦 提 供 消 費 者 諮 詢 服 務 專 線 :02-28863210 02-28863220 02-28863230 4

四 地 方 政 府 消 費 者 服 務 中 心 電 話 地 址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已 建 置 1950 全 國 性 消 費 者 服 務 專 線, 消 費 者 只 需 撥 1950 特 碼 專 線, 便 可 逕 轉 接 至 其 所 在 地 之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政 府 消 費 者 服 務 中 心 縣 市 別 電 話 傳 真 地 址 台 北 市 02-27256169 02-27221990 台 北 市 市 府 路 1 號 東 南 區 高 雄 市 07-3373685 07-3312813 高 雄 市 四 維 三 路 2 號 11 樓 新 北 市 02-29683092 02-29692944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中 山 路 1 段 161 號 29 樓 東 區 台 中 市 04-22289111 轉 23700 04-22259509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臺 中 港 路 2 段 89 號 文 心 樓 10 樓 台 南 市 06-2997788 06-2974597 台 南 市 永 華 路 2 段 6 號 基 隆 市 02-24276001 02-24230765 基 隆 市 義 一 路 1 號 桃 園 縣 03-3383070 03-3391709 桃 園 市 縣 府 路 1 號 新 竹 市 03-5220862 03-5247853 新 竹 市 中 正 路 120 號 新 竹 縣 03-5585306 03-5516418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光 明 六 路 10 號 苗 栗 縣 037-364724 037-377347 苗 栗 市 縣 府 路 100 號 3 樓 南 投 縣 049-2222000 049-2236453 南 投 市 中 興 路 660 號 彰 化 縣 047-294472 047-249384 彰 化 縣 彰 化 市 中 山 路 2 段 416 號 5

縣 市 別 電 話 傳 真 地 址 雲 林 縣 05-5350960 05-5329473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雲 林 路 2 段 515 號 嘉 義 市 05-2221661 05-2275217 嘉 義 市 中 山 路 199 號 嘉 義 縣 05-3620437 05-3620156 嘉 義 縣 太 保 市 祥 和 新 村 祥 和 一 路 東 段 1 號 屏 東 縣 宜 蘭 縣 08-7320415 轉 2700 039-251000 轉 2526 08-7347182 屏 東 市 自 由 路 527 號 039-252841 宜 蘭 市 縣 政 北 路 1 號 花 蓮 縣 038-221541 038-230941 花 蓮 市 府 前 路 17 號 台 東 縣 089-330577 089-330483 台 東 市 中 山 路 276 號 澎 湖 縣 06-9266266 06-9277886 馬 公 市 治 平 路 32 號 金 門 縣 0823-72852 0823-23418 金 門 縣 金 城 鎮 民 生 路 60 號 連 江 縣 0836-26192 0836-26978 馬 祖 南 竿 鄉 介 壽 村 76 號 6

貳 消 費 者 情 報 篇 7

一 推 動 永 續 消 費 從 原 始 社 會 以 物 易 物 的 交 換 開 始, 人 為 了 生 活 需 求 就 已 離 不 開 消 費, 也 逐 漸 產 生 消 費 者 保 護 的 議 題 但 由 於 近 代 人 類 大 量 消 費 和 相 關 的 生 產 活 動, 大 量 的 截 取 自 然 資 源, 造 成 自 然 環 境 破 壞, 反 而 危 害 人 類 的 生 存 環 境, 促 使 消 費 者 保 護 關 切 到 環 境 保 護 的 課 題 由 於 環 境 迅 速 惡 化 的 問 題 愈 來 愈 獲 國 際 社 會 重 視, 為 了 追 求 人 類 社 會 的 永 續 發 展,1992 年 聯 合 國 環 境 和 發 展 會 議 通 過 廿 一 世 紀 議 程 (Agenda 21), 並 於 其 第 四 章 改 變 消 費 模 式 中 提 出 永 續 消 費 (sustainable consumption) 理 念 及 相 關 行 動 方 針 環 保 為 國 際 所 認 定 的 消 費 者 八 大 權 利 與 五 大 義 務 中 之 其 中 一 項 義 務, 同 時 也 是 消 費 時 的 延 伸 責 任 為 了 回 應 廿 一 世 紀 議 程 第 四 章 及 消 費 者 漸 增 對 永 續 世 界 的 關 注 意 識, 消 費 者 國 際 組 織 聯 盟 (CI) 遊 說 聯 合 國 將 永 續 消 費 納 入 1985 年 訂 定 的 聯 合 國 消 費 者 保 護 指 導 綱 領, 並 於 1999 年 聯 合 國 大 會 通 過 新 綱 領, 於 原 綱 領 中 增 列 第 G 章 推 動 永 續 消 費 從 此 將 消 費 者 保 護 與 永 續 消 費 連 繫 在 一 起, 永 續 消 費 自 此 亦 成 為 世 界 各 國 推 動 消 費 者 保 護 的 新 興 重 要 工 作 永 續 消 費 主 要 是 消 費 者 為 了 滿 足 基 本 需 求 及 追 求 較 好 生 活 品 質, 並 減 少 自 然 資 源 有 毒 物 質 之 使 用 以 及 廢 棄 物 及 污 染 物 質 的 排 放, 考 量 如 何 使 產 品 生 命 週 期 中 各 階 段 所 使 用 可 回 收 及 不 可 回 收 資 源 被 更 有 效 率 的 使 用, 而 採 取 一 種 不 同 的 消 費 方 式, 促 使 產 品 每 單 位 功 能 效 用 的 物 質 及 能 源 強 度 降 低 目 前 全 球 竭 澤 而 漁 的 使 用 資 源 的 作 法, 已 造 成 環 境 的 破 壞, 並 產 生 無 法 管 理 的 廢 棄 物 和 污 染 因 此, 如 何 避 免 消 費 所 增 加 的 自 然 資 源 耗 損, 以 促 進 經 濟 的 活 絡 ; 也 就 是 要 改 變 不 永 續 的 消 費 方 式, 並 且 要 讓 經 濟 成 長 與 社 會 和 環 境 的 衰 退 脫 勾 8

台 灣 由 於 社 會 經 濟 環 境 的 演 進, 因 消 費 行 為 而 影 響 環 境 或 反 過 來 影 響 消 費 者 健 康 事 件 也 愈 趨 頻 仍, 但 之 前 尚 無 這 方 面 具 體 的 消 費 者 保 護 政 策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前 之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 現 為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 有 鑑 於 國 際 社 會 均 已 開 始 推 動 永 續 消 費, 且 國 內 各 界 亦 逐 漸 關 切 此 一 議 題, 為 加 以 回 應, 於 民 國 94 年 起, 即 著 手 進 行 資 料 蒐 集, 以 為 政 策 規 劃 及 推 動 準 備, 並 於 97 年 研 擬 98-99 消 費 者 保 護 計 畫 時, 將 永 續 消 費 部 分 理 念 納 入 計 畫 內 容, 開 始 逐 步 推 動 之 後, 依 據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第 41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職 掌 消 費 者 保 護 基 本 政 策 及 措 施 之 研 擬 及 審 議, 研 訂 完 成 消 費 者 保 護 - 推 動 永 續 消 費 政 策 綱 領 ( 草 案 ), 於 99 年 8 月 19 日 提 報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第 179 次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並 正 式 以 行 政 院 函 頒 布 施 行 消 費 者 保 護 - 推 動 永 續 消 費 政 策 綱 領 的 目 標 及 主 要 行 動 策 略 如 下 : ( 一 ) 企 業 經 營 者 永 續 生 產 : 鼓 勵 業 者 開 發 安 全 暨 環 境 友 善 的 技 術 及 商 品 和 服 務 ; 研 議 整 合 現 行 相 關 環 保 標 章 及 推 動 碳 足 跡 標 籤 ; 辦 理 產 品 認 證 公 正 測 試 及 環 境 友 善 宣 傳 ; 加 強 廢 棄 物 和 產 品 可 回 收 部 分 的 再 利 用 ; 及 產 品 環 境 和 社 會 成 本 合 理 內 化 等 ( 二 ) 消 費 者 永 續 採 購 : 提 供 對 人 體 健 康 及 環 境 有 正 面 影 響 的 商 ( 食 ) 品 服 務 或 活 動 資 訊 並 進 行 有 效 的 創 意 行 銷 ; 及 促 進 消 費 者 政 府 機 關 團 體 的 安 全 暨 環 境 友 善 採 購 等 ( 三 ) 改 變 消 費 行 為 模 式 : 提 供 不 永 續 消 費 行 為 對 人 體 健 康 及 環 境 負 面 影 響 的 資 訊 ; 建 立 集 體 的 永 續 消 費 倫 理 價 值 觀 及 行 為 ; 持 續 推 動 源 頭 減 量 ; 研 訂 各 項 節 約 能 ( 資 ) 源 行 為 準 則 ; 及 辦 理 永 續 消 費 教 育 等 9

( 四 ) 弱 勢 消 費 族 群 權 益 之 維 護 : 規 劃 辦 理 弱 勢 消 費 族 群 的 各 項 生 活 扶 助 措 施 ; 建 立 中 低 收 入 戶 的 環 保 生 活 鏈 ; 及 研 議 推 動 食 物 或 二 手 商 品 銀 行 等 ( 五 ) 建 立 消 費 者 保 護 之 有 效 管 制 機 制 : 研 訂 各 項 商 品 和 服 務 的 安 全 暨 環 境 友 善 標 準 規 範 及 落 實 檢 驗 ( 測 ); 建 構 安 全 健 康 及 對 環 境 友 善 的 消 費 者 保 護 管 理 機 制 ; 強 化 各 項 金 融 消 費 安 全 機 制 ; 加 強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 含 環 境 荷 爾 蒙 ) 管 理 ; 以 及 發 展 及 培 養 消 費 者 知 覺 選 擇 及 使 用 的 知 識 能 力 及 技 能 等 ( 六 ) 各 項 安 全 暨 環 境 友 善 基 礎 設 施 及 制 度 之 建 制 : 研 發 永 續 消 費 進 展 指 標 方 法 論 及 資 料 庫 ; 辦 理 消 費 者 永 續 消 費 行 為 研 究 ; 建 立 各 項 與 環 境 有 關 的 行 為 準 則 管 理 及 評 價 標 準 ; 及 推 動 永 續 的 財 政 經 濟 制 度 及 工 具 等 10

二 消 費 權 利 與 義 務, 保 護 自 己 的 秘 訣 ( 一 ) 什 麼 是 消 費 者 的 八 大 權 利? 1. 基 本 需 求 : 維 持 生 命 之 基 本 物 質 與 服 務, 有 要 求 提 供 之 權 利 2. 講 求 安 全 : 有 危 害 健 康 與 生 活 之 產 品 與 服 務, 有 抗 議 之 權 利 3. 正 確 資 訊 : 可 作 為 消 費 選 擇 參 考 之 資 訊, 有 被 告 知 事 實 真 相 之 權 利 4. 決 定 選 擇 : 各 種 商 品 與 服 務 之 價 格 決 定 與 品 質 保 證, 有 請 求 在 充 分 競 爭 條 件 下 形 成 之 權 利 5. 表 達 意 見 : 有 關 消 費 者 權 益 之 公 共 政 策, 有 表 達 意 見 之 權 利 6. 請 求 賠 償 : 瑕 疵 之 產 品 或 低 劣 品 質 之 服 務, 有 請 求 賠 償 之 權 利 7. 消 費 教 育 : 有 關 消 費 之 知 識 與 技 巧, 有 取 得 之 權 利 8. 健 康 環 境 : 有 要 求 在 安 全 不 受 威 脅, 且 有 人 性 尊 嚴 環 境 下 生 活 之 權 利 ( 二 ) 什 麼 是 消 費 者 的 五 大 義 務? 1. 認 知 : 產 品 之 品 質 價 格 與 服 務, 有 提 高 警 覺 與 提 出 質 疑 之 義 務 2. 行 動 : 為 維 護 自 己 權 益, 必 要 時 有 採 取 或 支 持 各 種 行 動 之 義 務 3. 關 懷 : 對 自 己 之 消 費 行 為, 有 確 保 不 會 對 別 人 造 成 傷 害 之 義 務 4. 環 保 : 日 常 之 消 費 品 與 消 費 行 為, 有 了 解 是 否 對 環 境 造 成 污 染 之 義 務 5. 團 結 : 團 結 就 是 力 量, 全 體 消 費 者 有 團 結 並 發 揮 影 響 力 之 義 務 11

三 網 購 詳 細 看, 輕 鬆 不 吃 虧 網 路 團 購 商 品 或 服 務 的 超 值 優 惠, 愈 來 愈 受 到 消 費 者 喜 愛 及 購 買, 但 業 者 卻 未 將 消 費 資 訊 完 整 揭 露, 導 致 消 費 爭 議 不 斷, 如 每 張 團 購 劵 最 多 限 一 人 使 用 不 能 兌 換 在 團 購 網 所 購 買 的 東 西 等, 因 此 消 費 者 購 買 前 可 特 別 注 意 以 下 事 項 : ( 一 ) 網 路 下 單 購 買 商 品 前, 特 別 注 意 : 1. 查 證 業 者 身 分, 選 擇 信 譽 良 好 或 有 實 體 通 路 的 網 路 賣 家 2. 充 分 暸 解 所 欲 購 買 的 商 品 或 服 務 的 相 關 資 訊 3. 詳 讀 各 項 交 易 條 款 4. 注 意 業 者 是 否 有 快 速 有 效 公 平 的 消 費 爭 議 處 理 機 制 5. 賣 家 所 提 供 的 消 費 者 服 務 專 線 或 工 廠 專 線, 建 議 去 電 查 證, 確 認 是 否 屬 實 ( 二 ) 團 購 的 商 品 為 預 付 型 票 券 ( ( 即 禮 券 ) 時, 應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1. 禮 券 不 得 有 任 何 使 用 上 限 制 ( 例 如 : 使 用 期 限 使 用 地 點 及 時 間 ) 2. 禮 券 上 應 有 履 約 保 證 機 制 ( 例 如 : 銀 行 的 同 額 保 證 ) 3. 購 買 禮 券 應 視 需 要 購 買 適 量 之 額 度 12

四 實 體 店 面 購 物 不 享 有 7 天 無 條 件 解 約 退 貨 權 根 據 調 查 顯 示, 有 5 成 以 上 的 民 眾 對 於 在 實 體 店 面 購 物 沒 有 7 天 解 約 退 貨 權 利 並 不 了 解, 尤 其 近 年 電 視 購 物 網 路 購 物 等 通 路, 均 強 調 7 日 內 不 滿 意 包 退 貨 的 保 障, 更 讓 消 費 者 普 遍 存 在 購 物 均 享 有 7 天 猶 豫 期 的 不 正 確 觀 念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第 19 條 規 定, 電 視 購 物 網 路 購 物 郵 購 訪 問 買 賣 等 特 種 買 賣 的 消 費 者, 對 商 品 不 願 買 受 時, 可 於 收 到 商 品 後 7 天 內, 退 回 商 品 或 以 書 面 通 知 企 業 經 營 者 解 除 買 賣 契 約, 不 須 說 明 理 由 及 負 擔 任 何 費 用 或 價 款 但 如 果 消 費 者 是 在 實 體 店 面 購 物, 除 非 與 店 家 有 特 別 約 定 退 換 貨 的 權 利, 否 則 消 費 者 是 無 法 主 張 7 天 無 條 件 解 約 退 貨 權 的 喔! 請 確 實 檢 視 商 品 並 衡 量 實 際 需 求, 以 避 免 衝 動 購 物 造 成 後 悔 此 外, 不 論 消 費 者 是 否 享 有 7 天 猶 豫 期, 如 果 商 品 本 身 有 瑕 疵, 店 家 即 應 負 瑕 疵 擔 保 責 任, 消 費 者 可 依 民 法 規 定 主 張 解 除 契 約 減 少 價 金 或 更 換 無 瑕 疵 的 商 品 13

五 預 付 型 交 易 之 消 費 者 保 護 ( 一 ) 所 謂 預 付 型 交 易, 是 指 先 付 錢, 再 分 期 分 次 享 受 商 品 或 服 務 的 交 易 近 幾 年 來, 各 行 各 業 如 百 貨 公 司 大 賣 場 餐 飲 業 及 各 種 休 閒 服 務 業 ( 健 身 中 心 塑 身 美 容 ) 常 以 發 行 禮 券 提 貨 券 儲 值 卡 的 方 式 來 促 銷 商 品 或 服 務, 並 以 多 買 多 送 的 方 式, 讓 消 費 消 費 者 以 為 撿 到 便 宜, 卻 忽 略 了 必 須 承 擔 服 務 品 質 縮 水 及 業 者 經 營 不 善 倒 閉 的 風 險 ( 二 ) 由 於 預 付 型 交 易 已 屬 常 見, 其 型 態 具 多 樣 性, 又 因 消 費 者 對 於 業 者 日 後 之 履 約 情 形, 有 難 以 預 知 的 風 險 目 前 政 府 已 針 對 風 險 較 高 或 交 易 金 額 較 大 的 行 業 採 取 若 干 消 費 者 保 護 措 施 例 如 : 1. 依 法 律 或 法 規 須 提 供 履 約 保 證 : 目 前 法 律 規 定 需 提 供 履 約 保 證 之 行 業 為 殯 葬 服 務 業 及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發 行 電 子 票 證 之 機 構 ; 此 外, 定 型 化 契 約 應 記 載 事 項 為 實 質 意 義 之 法 規 命 令, 目 前 規 範 須 履 約 保 證 之 行 業 別 計 有 健 身 中 心 遊 學 服 務 業 旅 行 社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系 統 經 營 者 發 行 預 付 型 交 通 電 子 票 證 之 業 者 發 行 禮 券 之 業 者 臍 帶 血 保 存 業 者 網 際 網 路 教 學 服 務 業 者 及 國 內 ( 外 ) 渡 假 村 業 者 及 線 上 遊 戲 點 數 ( 卡 ) 等, 其 履 約 保 證 之 方 式 包 括 預 收 款 之 交 付 信 託 履 約 保 證 保 險 同 業 公 會 連 帶 保 證 等 2. 於 定 型 化 契 約 應 記 載 事 項 上, 訂 有 消 費 者 得 隨 時 解 除 或 終 止 契 約 之 機 制 : 由 於 繼 續 性 契 約 採 預 付 型 交 易 型 態 者, 存 有 業 者 可 能 經 營 不 善 而 無 法 履 約 之 風 險, 除 了 前 述 強 制 履 約 保 證 之 規 範 外, 中 央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在 定 型 化 契 約 應 記 載 事 項 之 規 範 上, 亦 多 有 消 費 者 得 隨 時 解 除 或 終 止 契 約 之 機 制 ( 例 如 : 健 身 中 心 契 約 短 期 補 習 班 補 習 服 務 契 約 海 外 旅 遊 學 習 ( 遊 14

學 ) 契 約 海 外 留 學 契 約 國 內 外 旅 遊 契 約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系 統 經 營 者 / 有 線 播 送 系 統 契 約 線 上 遊 戲 契 約 瘦 身 美 容 契 約 生 前 殯 葬 服 務 契 約 及 移 民 服 務 契 約 等 ), 消 費 者 得 選 擇 退 出 契 約, 依 規 定 請 求 業 者 退 還 費 用 ( 三 ) 為 避 免 遭 受 損 失, 消 費 者 要 該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1. 辦 理 預 付 卡 或 申 辦 其 他 預 付 式 交 易 時, 最 好 考 察 一 下 業 者 的 市 場 信 譽 和 經 營 狀 況, 盡 量 選 擇 規 模 比 較 大, 證 照 齊 全 市 場 信 譽 好 經 營 狀 態 佳 的 企 業, 不 可 因 某 商 家 優 惠 幅 度 較 大 而 忽 視 了 潛 在 的 風 險 2. 詳 細 閱 讀 有 關 會 員 細 則, 了 解 自 己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注 意 其 中 的 限 制 性 規 定, 不 要 被 各 種 優 惠 條 件 所 迷 惑 3. 避 免 一 次 投 入 過 高, 承 擔 過 大 風 險 4. 保 留 契 約 收 據 發 票 等 相 關 證 據, 發 生 問 題 及 時 撥 打 1950 向 當 地 消 費 者 服 務 中 心 申 訴 5. 在 消 費 過 程 中, 遇 有 商 家 無 預 警 倒 閉 攜 款 潛 逃 時 應 立 即 向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反 應 如 健 身 房 之 主 管 機 關 為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旅 行 社 主 管 機 關 為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補 教 業 者 主 管 機 關 是 教 育 部 交 通 票 證 之 主 管 機 關 是 交 通 部 等 消 費 者 如 需 諮 詢 服 務, 請 洽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15

六 金 融 消 費 應 有 的 認 識 過 往 在 每 一 波 全 球 金 融 危 機 發 生 時, 消 費 者 才 能 意 識 到 金 融 服 務 的 重 要 性 ; 而 個 人 金 融 服 務 的 範 圍 相 當 廣 泛, 舉 凡 貸 款 抵 押 借 款 退 休 金 存 款 服 務 保 險 相 關 服 務 等 比 比 皆 是, 對 於 每 個 消 費 者 而 言, 都 應 該 要 尋 求 更 穩 定 安 全 及 公 平 的 金 融 服 務, 才 能 確 實 的 保 障 自 身 的 消 費 權 益 金 融 消 費 的 面 向 強 化 金 融 消 費 者 保 護 與 落 實 金 融 消 費 爭 議 處 理 機 制 正 確 理 債 觀 保 險 的 正 確 理 財 觀 金 融 消 費 預 防 個 資 外 洩 與 詐 騙 ( 一 ) 強 化 金 融 消 費 者 保 護 與 落 實 金 融 消 費 爭 議 處 理 機 制 鑒 於 一 般 大 眾 購 買 金 融 服 務 業 所 提 供 之 金 融 商 品 及 服 務, 日 益 普 遍, 而 金 融 服 務 業 所 提 供 之 金 融 商 品 及 服 務 型 態 日 趨 複 雜, 金 融 消 費 者 與 金 融 服 務 業 在 財 力 資 訊 及 專 業 面 實 質 不 對 等, 致 易 發 生 交 易 糾 紛, 一 旦 發 生 相 關 爭 議, 循 司 法 途 徑 救 濟 往 往 曠 日 費 時, 所 耗 費 之 成 本 亦 不 符 經 濟 效 益,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研 擬 之 金 融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已 於 100 年 6 月 29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100 年 12 月 30 日 施 行, 依 該 法 所 設 立 之 財 團 法 人 金 融 消 費 評 議 中 心 亦 已 自 101 年 1 月 2 日 起 正 式 運 作 金 融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明 定 保 護 金 融 消 費 者 之 相 關 規 範 包 括 : 金 融 服 務 業 從 事 廣 告 業 務 招 攬 及 營 業 促 銷 活 動 時, 不 得 有 虛 偽 16

詐 欺 隱 匿 或 其 他 足 使 人 誤 信 之 情 事 ; 與 金 融 消 費 者 訂 定 提 供 金 融 商 品 或 服 務 之 契 約 前, 應 充 分 瞭 解 金 融 消 費 者, 以 確 保 金 融 商 品 或 服 務 適 合 金 融 消 費 者 ; 應 以 金 融 消 費 者 能 充 分 瞭 解 之 方 式 充 分 說 明 金 融 商 品 服 務 及 契 約 之 重 要 內 容, 並 充 分 揭 露 其 風 險 ; 金 融 服 務 業 未 充 分 瞭 解 金 融 消 費 者 並 確 保 商 品 適 合 度, 或 未 充 分 說 明 契 約 重 要 內 容 並 充 分 揭 露 其 風 險, 致 金 融 消 費 者 受 有 損 害, 應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等 此 外, 金 融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提 供 金 融 消 費 者 於 發 生 金 融 消 費 爭 議 時, 可 選 擇 一 具 金 融 專 業 且 能 公 平 合 理 迅 速 有 效 處 理 之 爭 議 處 理 機 制 金 融 消 費 者 得 依 下 列 步 驟 向 財 團 法 人 金 融 消 費 評 議 中 心 申 請 評 議 : 1. 先 向 往 來 的 金 融 服 務 業 提 出 申 訴 2. 已 向 金 融 服 務 業 申 訴 後, 如 果 不 接 受 金 融 服 務 業 處 理 結 果 或 金 融 服 務 業 於 收 受 申 訴 之 日 起 30 日 內 不 為 處 理 者, 即 可 於 收 受 處 理 結 果 或 期 限 屆 滿 之 日 起 60 日 內, 向 財 團 法 人 金 融 消 費 評 議 中 心 申 請 評 議 目 前 金 融 消 費 者 保 護 之 相 關 規 範, 可 向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查 詢 取 得, 並 可 於 財 團 法 人 金 融 消 費 評 議 中 心 網 站 (http://www.foi.org.tw/) 查 詢, 或 洽 該 中 心 免 費 專 線 0800-789885 ( 二 ) 如 何 正 確 理 債 無 力 償 還 債 務 時, 該 如 何 是 好 呢? 根 據 消 費 者 債 務 清 理 條 例, 可 在 合 理 的 條 件 下, 適 當 解 決 債 務 問 題, 並 幫 助 經 濟 弱 勢 的 人 重 建 生 活 目 標 只 要 五 年 內 未 做 過 生 意 或 從 事 小 規 模 營 業 的 人, 如 公 司 職 17

員 公 務 員 勞 工 小 攤 販 計 程 車 司 機 皆 可 適 用 此 條 款 並 透 過 更 生 或 清 算 的 程 序, 替 自 己 理 清 債 務 問 題 更 生 程 序 是 透 過 債 務 人 提 出 債 權 人 同 意 或 法 院 介 入 等 方 式, 而 定 出 更 生 方 案 ( 即 清 償 計 畫 ) 之 程 序 清 算 程 序 是 把 債 務 人 財 產 都 拿 出 來 統 一 處 理 分 配 的 程 序 可 依 自 身 的 狀 況 進 行 申 請, 並 正 確 的 理 債 目 前 消 費 者 債 務 清 理 條 例 之 詳 細 資 料, 可 向 司 法 院 查 詢 取 得, 也 可 於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會 網 站 查 詢 ( 三 ) 保 險 之 正 確 理 財 由 於 大 眾 偏 好 的 改 變, 加 上 固 定 利 率 偏 低, 造 成 投 資 型 保 險 的 興 起 投 資 型 保 險 產 品 之 運 作, 係 將 原 傳 統 型 保 單 由 保 險 公 司 保 證 按 固 定 比 率 累 積 保 單 價 值 之 方 式, 改 由 要 保 人 指 定 或 同 意 連 結 至 特 定 投 資 標 的, 並 由 要 保 人 承 擔 全 部 或 部 分 投 資 風 險 1. 投 資 型 保 單 應 注 意 之 事 項 : (1) 把 握 10 天 保 險 契 約 的 撤 銷 權 利 (2) 請 業 務 員 出 示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登 錄 證 且 在 證 件 背 面 的 招 攬 險 種 中 記 載 投 資 型 保 險 商 品 (3) 保 險 公 司 須 提 供 保 險 商 品 公 開 說 明 書 保 單 簡 介 要 保 書 ( 附 重 要 事 項 告 知 書 ), 及 保 單 條 款 樣 張 等 銷 售 文 件 (4) 注 意 簡 介 是 否 與 公 開 說 明 書 內 容 牴 觸, 且 無 誇 大 或 虛 偽 宣 傳 (5) 目 前 投 資 型 保 險 之 詳 細 資 料, 可 向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保 險 事 業 發 展 中 心 建 置 之 保 險 商 品 資 料 庫 查 詢 取 得 2. 不 要 購 買 地 下 保 單 : 18

(1) 購 買 地 下 保 單 之 風 險 A. 相 關 應 告 知 揭 露 事 項 及 雙 方 權 利 義 務 係 以 英 文 書 寫 並 以 英 文 契 約 內 容 為 準, 保 單 條 款 初 年 度 高 額 相 關 費 用 投 資 風 險 等 是 否 標 示 清 楚, 消 費 者 不 易 了 解 B. 被 保 險 人 無 法 確 定 業 務 招 攬 人 員 是 否 確 實 獲 得 外 國 保 險 公 司 授 權, 還 是 假 藉 外 國 保 險 公 司 名 義 而 行 詐 騙 之 實? 或 是 其 個 人 有 財 務 問 題, 可 能 收 取 保 費 之 後 據 為 己 有? C. 若 發 生 招 攬 理 賠 糾 紛 或 有 相 關 服 務 需 求, 需 自 行 逕 洽 遠 在 國 外 之 保 險 業 辦 理, 主 管 機 關 難 以 提 供 協 助 (2) 地 下 保 單 辨 別 方 式 A. 地 下 保 單 通 常 以 英 文 書 寫, 或 中 英 文 對 照 B. 發 行 保 單 之 國 外 公 司 未 於 國 內 設 立 子 公 司 或 分 公 司 C. 保 單 內 沒 有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或 保 險 公 司 備 查 文 號 (3) 檢 舉 管 道 為 維 護 金 融 市 場 秩 序 保 障 消 費 者 權 益,100 年 6 月 29 日 修 正 公 布 之 保 險 法 第 167 條 之 1 規 定, 為 非 保 險 法 所 規 定 之 保 險 業 或 外 國 保 險 業 代 理 經 紀 或 招 攬 保 險 業 務 者, 處 3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新 臺 幣 3 百 萬 元 以 上 2 千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若 消 費 者 提 供 相 關 具 體 事 證, 對 於 國 內 銷 售 境 外 保 單 之 相 關 人 士,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將 主 動 移 請 檢 調 單 位 偵 辦 3. 接 獲 業 務 員 行 銷 保 險 的 來 電 時, 應 注 意 事 項 : (1) 確 認 來 電 者 的 身 分 : 消 費 者 在 接 到 推 銷 電 話 時, 先 確 認 電 話 行 銷 人 員 的 姓 名 保 險 公 司 名 稱 登 錄 證 字 號 或 員 工 編 號 及 服 務 電 話 19

(2) 全 程 錄 音 存 證 : 為 了 保 障 消 費 者 權 益, 在 電 話 銷 售 保 單 時, 保 險 公 司 目 前 均 採 取 全 程 錄 音 提 醒 消 費 者 拿 到 保 單 後, 若 對 當 初 電 話 銷 售 人 員 說 明 的 商 品 內 容 有 疑 慮, 或 是 雙 方 對 保 障 內 容 有 爭 議, 可 以 要 求 保 險 公 司 提 供 電 話 錄 音 存 檔, 以 便 核 對 (3) 不 要 輕 易 放 棄 投 保 前 審 閱 保 單 條 款 的 權 利 : 依 據 保 險 業 辦 理 電 話 行 銷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第 8 點 規 定, 電 話 行 銷 人 員 銷 售 傳 統 型 人 壽 保 險 產 品 時, 應 先 將 保 單 條 款 以 傳 真 郵 寄 網 路 或 電 子 郵 件 等 方 式 提 供 要 保 人 不 低 於 3 日 之 審 閱 期 間, 所 以 消 費 者 應 善 用 此 審 閱 期 間 詳 加 審 閱, 不 宜 輕 言 放 棄 審 閱, 以 避 免 買 到 不 適 合 之 保 險 商 品 (4) 多 利 用 保 單 說 明 服 務, 仔 細 核 對 保 單 : 建 議 消 費 者 在 購 買 保 單 後, 詳 細 閱 讀 要 保 書 契 約 條 款, 如 有 任 何 疑 問 都 可 撥 打 保 險 公 司 服 務 電 話 詢 問, 請 銷 售 人 員 詳 細 針 對 投 保 條 款 說 明, 確 認 產 品 的 保 障 內 容 (5) 把 握 10 天 契 約 撤 銷 權 : 若 消 費 者 投 保 後 不 想 保 險, 可 把 握 收 到 保 單 後 翌 日 起 算 10 天 的 契 約 撤 銷 權, 表 達 不 願 保 險 的 意 思, 保 險 公 司 接 獲 消 費 者 撤 銷 的 意 思 時, 即 應 全 額 退 還 已 繳 之 保 費 (6) 諮 詢 服 務 與 申 訴 管 道 : 消 費 者 如 果 購 買 保 險 商 品 發 生 糾 紛, 可 經 由 保 險 公 司 之 保 戶 服 務 中 心 提 出 申 訴, 如 果 對 保 險 公 司 服 務 仍 有 疑 義 或 不 滿 意, 則 可 向 下 列 機 關 ( 構 ) 諮 詢 : 單 位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保 險 局 財 團 法 人 金 融 消 費 評 議 中 心 中 華 民 國 人 壽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中 華 民 國 產 物 保 險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網 址 www.ib.gov.tw www.foi.org.tw www.lia-roc.org.tw www.nlia.org.tw 電 話 02-89680899 02-23161288 0800-789-885 02-25612144 02-25071566 20

( 四 ) 如 何 預 防 個 資 外 洩 與 詐 騙 近 年 來 資 訊 取 得 容 易, 消 費 者 個 人 資 料 外 洩 事 件 頻 傳, 進 而 演 變 成 詐 騙 與 不 當 販 售 等 犯 罪 事 件, 尤 其 使 用 網 路 銀 行 的 便 利 性, 操 作 上 更 需 小 心, 避 免 身 分 被 冒 用 與 成 為 犯 罪 的 目 標 預 防 個 資 外 洩 應 別 注 意 之 事 項 : 1. 若 非 必 要, 請 不 要 透 過 公 眾 電 腦 使 用 網 路 銀 行 服 務 2. 使 用 無 線 上 網 者, 請 不 要 使 用 網 路 銀 行 服 務 3. 請 不 要 在 使 用 網 絡 銀 行 服 務 時 離 開 電 腦 4. 完 成 操 作 後, 請 立 即 登 出 網 路 銀 行 服 務 5. 設 定 密 碼 不 宜 與 個 人 資 訊 相 同 ( 如 生 日 身 分 證 車 號 電 話 號 碼 帳 號 等 ) 詐 騙 手 法 不 斷 的 翻 新, 受 騙 案 例 更 是 時 有 所 聞, 我 們 該 如 何 自 保 呢? 若 接 到 電 話 提 及 涉 案 司 法 調 查 個 人 資 料 外 洩 等 關 鍵 用 語, 請 牢 記 一 聽 ( 聽 電 話 內 容 ) 二 掛 ( 掛 斷 電 話 ) 三 查 證 ( 撥 165) 口 訣, 未 查 證 前, 不 要 聽 信 不 明 來 電, 交 出 現 金 或 匯 款 才 能 確 保 自 身 的 權 益 預 防 個 資 外 洩 與 詐 騙 之 詳 細 資 料, 可 向 法 務 部 及 內 政 部 查 詢 取 得 21

七 信 用 卡 使 用 之 權 益 保 障 ( 一 ) 消 費 者 使 用 信 用 卡 時, 應 注 意 以 下 事 項 : 1. 詳 閱 契 約 並 注 意 重 點 規 定 (1) 循 環 信 用 利 率 起 息 日 及 計 入 循 環 信 用 本 金 的 帳 款 (2) 發 卡 機 構 收 取 的 各 項 手 續 費 及 違 約 金 計 算 方 式 (3) 帳 款 疑 義 的 處 理 程 序 (4) 卡 片 發 生 遺 失 被 竊 時, 發 卡 機 構 與 持 卡 人 的 風 險 負 擔 及 處 理 程 序 (5) 發 卡 機 構 對 於 卡 片 使 用 限 制 ( 如 降 低 信 用 額 度 調 整 最 低 應 繳 金 額 暫 停 使 用 卡 片 等 ) 的 規 定 (6) 契 約 終 止 的 規 定 2. 妥 為 保 管 使 用 (1) 拿 到 信 用 卡 後 應 立 刻 在 卡 片 背 面 簽 名, 並 且 不 得 轉 借 轉 讓 或 以 其 它 方 式 讓 第 三 人 使 用 自 己 的 信 用 卡 (2) 使 用 信 用 卡 消 費 時, 務 必 核 對 簽 帳 單 上 卡 號 日 期 金 額 無 誤 後 才 可 簽 名 ; 刷 卡 後 請 收 好 簽 帳 單 存 根, 以 便 與 銀 行 帳 單 核 對 3. 有 問 題 立 即 處 理 (1) 帳 單 如 有 疑 問, 應 立 即 檢 附 相 關 文 件 向 發 卡 機 構 要 求 查 帳 (2) 如 果 發 現 卡 片 遺 失 被 偷 或 其 他 被 第 三 人 占 有 的 情 形, 應 儘 快 向 發 卡 機 構 辦 理 掛 失 停 用 手 續 (3) 為 落 實 保 護 信 用 卡 持 卡 人 權 益,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業 於 99 年 7 月 27 日 以 金 管 銀 合 字 第 09930002270 號 公 告 信 用 卡 定 型 化 契 約 應 記 載 及 不 得 記 載 事 項 條 文, 其 重 點 包 括 22

信 用 卡 循 環 信 用 利 息 以 未 繳 餘 額 計 收 國 外 刷 卡 交 易 時, 如 收 取 國 外 交 易 服 務 費, 除 各 信 用 卡 國 際 組 織 收 取 之 費 用 外, 每 筆 不 得 逾 消 費 金 額 百 分 之 0.5 收 取 卡 片 掛 失 手 續 費 不 得 逾 新 臺 幣 200 元 不 得 記 載 附 卡 持 卡 人 就 正 卡 持 卡 人 所 生 債 務 負 連 帶 清 償 責 任 及 不 得 記 載 調 整 前 之 消 費 帳 款, 適 用 調 整 後 之 循 環 信 用 利 率 等, 期 能 有 效 解 決 信 用 卡 各 項 手 續 費 率 之 計 價 已 繳 納 部 分 信 用 卡 款 銀 行 按 全 額 計 算 循 環 利 率 信 用 卡 附 卡 持 卡 人 須 就 正 卡 持 卡 人 之 債 務 負 連 帶 清 償 責 任 及 變 更 ( 調 整 ) 利 率 溯 及 變 更 前 之 消 費 額 等 不 合 理 現 象 ( 二 ) 諮 詢 服 務 :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23

八 節 能 減 碳 日 常 生 活 消 費 要 節 能 減 碳 ( 一 ) 飲 食 : 1. 儘 量 選 擇 當 季 當 地 食 材 食 用, 減 少 因 長 程 運 送 而 產 生 的 碳 排 放 2. 少 喝 瓶 裝 水, 自 備 水 壺 方 便 又 解 渴 3. 多 利 用 保 溫 瓶 悶 燒 鍋 等 不 需 使 用 電 力 卻 可 持 續 保 溫 的 器 具, 不 需 多 耗 電 力, 卻 隨 時 可 以 有 熱 食 熱 飲 食 用 4. 使 用 可 重 複 使 用 的 餐 具 與 環 保 筷, 既 衛 生 又 減 碳 ( 二 ) 服 裝 : 1. 夏 季 時, 盡 量 穿 著 輕 便 淺 色 衣 物 非 正 式 場 合 不 穿 西 裝 不 打 領 帶 2. 化 學 合 成 纖 維 的 衣 服, 製 程 消 耗 較 多 的 能 源, 可 以 選 擇 天 然 纖 維 材 質 的 衣 服, 降 低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量 3. 做 好 衣 物 回 收 工 作, 可 以 幫 助 他 人 也 減 少 廢 棄 物 的 產 生 ( 三 ) 住 家 : 1. 冷 氣 機 設 定 溫 度 控 制 於 26~28, 並 同 時 搭 配 電 風 扇 使 用, 可 減 少 電 力 耗 用 2. 冷 氣 機 除 濕 機 均 應 定 時 清 潔 隔 塵 網, 以 提 高 使 用 效 率 3. 家 電 用 品 不 使 用 時 隨 手 關 閉 電 源, 長 時 間 不 使 用 時 隨 手 拔 除 插 頭, 減 少 待 機 電 力 的 消 耗 4. 購 買 家 電 盡 量 選 擇 標 示 環 保 標 章 之 產 品, 如 冷 氣 機 洗 衣 機 電 腦 主 機 及 顯 示 器, 宜 選 用 可 於 暫 停 工 作 5~10 分 鐘 後 自 動 進 入 低 耗 能 休 眠 狀 態 的 產 品 5. 宜 選 購 省 電 燈 管 ( 泡 ), 若 使 用 燈 罩 則 選 用 透 光 率 高 的 淺 色 燈 罩 ; 並 保 持 燈 光 設 備 及 燈 泡 潔 淨 以 達 最 高 照 明 效 益 24

6. 洗 衣 前 先 將 衣 物 浸 泡 約 20 分 鐘, 可 提 高 洗 衣 去 污 效 率, 洗 衣 機 中 的 洗 滌 物 避 免 過 多 或 過 少 7. 電 冰 箱 擺 設 位 置 建 議 背 面 留 距 10cm 以 上, 上 面 及 側 面 留 距 30cm 以 上, 可 減 少 耗 電 ; 內 部 保 持 通 風 口 順 暢 儲 藏 也 不 宜 超 過 8 分 滿 8. 電 冰 箱 使 用 時 盡 量 減 少 開 關 次 數, 縮 短 開 啟 時 間, 可 使 冰 箱 正 常 保 鮮 也 減 少 耗 電 9. 個 人 清 潔 盡 量 使 用 淋 浴 及 低 流 量 蓮 蓬 頭, 淋 浴 時 間 以 不 超 過 15 分 鐘 為 宜 10. 勿 對 著 水 龍 頭 直 接 沖 洗 碗 筷 或 洗 菜, 應 放 適 量 的 水 在 盆 槽 內 洗 濯, 以 減 少 流 失 量 11. 用 洗 米 水 煮 麵 水 洗 碗 筷, 可 節 省 生 活 用 水 及 減 少 洗 潔 精 的 污 染 12. 將 除 濕 機 收 集 的 水, 或 純 水 機 蒸 餾 水 機 等 淨 水 設 備 的 廢 水 回 收 沖 廁 洗 車 及 擦 洗 地 板 13. 不 要 用 水 沖 食 物 退 冰, 改 用 微 波 爐 解 凍 或 及 早 將 食 物 由 冰 箱 冷 凍 庫 中 取 出 放 置 於 冷 藏 室 內 退 冰 14. 換 裝 二 段 式 省 水 馬 桶, 或 將 現 有 的 一 般 型 抽 水 馬 桶 加 裝 二 段 式 沖 水 配 件, 減 少 沖 廁 用 水 量 15. 植 物 澆 水 時 間 應 選 擇 早 晚 陽 光 微 弱 蒸 發 量 少 的 時 候, 以 免 蒸 發 過 快, 浪 費 水 源, 並 配 合 天 候 澆 水, 在 雨 天 時 減 少 澆 水 量 16. 洗 手 正 確 步 驟 : 開 小 水 沾 濕 關 閉 水 龍 頭 塗 抹 肥 皂 雙 手 搓 揉 開 小 水 沖 洗 關 閉 水 龍 頭 17. 將 全 轉 式 ( 橡 皮 ) 水 龍 頭 換 裝 陶 磁 蕊 水 龍 頭, 縮 短 水 龍 頭 開 關 的 時 間 減 少 水 的 流 失 量, 並 隨 手 關 緊 水 龍 頭 25

( 四 ) 交 通 : 1. 汽 車 盡 量 共 乘, 停 車 超 過 3 分 鐘 以 上 應 熄 火 2. 優 先 選 購 油 電 ( 油 氣 ) 混 合 車 等 低 耗 能 汽 車, 以 降 低 對 環 境 的 負 荷 量 3. 避 免 超 速 行 駛, 行 駛 於 高 速 公 路 時, 以 80~90 公 里 / 小 時 的 行 駛, 可 以 減 少 耗 油 量 4. 汽 車 上 儘 量 避 免 放 置 不 必 要 物 品, 減 少 車 上 載 重 量 100kg 可 省 油 2.1% 5. 洽 公 或 外 出 旅 遊 多 利 用 大 眾 運 輸 交 通 工 具, 可 減 少 交 通 壅 塞 及 耗 油 量 6. 短 程 路 途 盡 量 可 改 為 騎 單 車 或 步 行 前 往 的 方 式 替 代, 可 減 少 廢 氣 排 放 及 能 源 消 耗 量 7. 相 同 的 路 程, 個 人 開 車 的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量 比 騎 機 車 高 約 4 倍, 比 搭 乘 捷 運 高 約 7 倍 8. 電 梯 的 照 明 及 通 風 應 設 有 省 電 裝 置, 待 機 超 過 3 分 鐘 以 上 應 自 動 暫 停 照 明 與 運 轉 9. 電 梯 盡 量 共 乘, 如 搭 乘 樓 層 小 於 3 層 樓 建 議 可 以 改 爬 樓 梯, 可 以 節 省 能 源 10. 如 有 多 台 電 梯, 可 於 非 尖 峰 時 段 設 定 減 台 運 轉 ( 五 ) 旅 遊 : 1. 以 綠 色 旅 館 作 為 出 遊 的 首 選 之 一 2. 選 擇 自 行 車 步 行 為 主, 並 且 多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3. 旅 遊 產 生 的 廢 棄 物 應 棄 置 於 可 回 收 的 地 點 4. 尊 重 旅 遊 地 點 的 風 俗 習 慣, 節 約 用 水 用 電 5. 選 購 地 區 公 司 生 產 物 品, 但 不 買 以 受 保 護 物 種 製 造 的 紀 念 品 26

6. 旅 館 業 者 可 減 少 床 單 和 毛 巾 更 換 的 頻 率 減 少 提 供 牙 膏 和 牙 刷 等 拋 棄 式 盥 洗 用 具 7. 旅 館 簡 介 文 宣 品 使 用 再 生 紙 及 環 保 油 墨 印 製 等 方 式, 以 減 少 經 費 支 出, 落 實 永 續 消 費 ( 六 ) 消 費 : 1. 宜 購 買 有 環 保 標 章 節 能 標 章 省 水 標 章 等 綠 色 產 品, 使 自 己 成 為 身 體 力 行 的 綠 色 消 費 者 2. 自 備 購 物 袋, 減 少 額 外 盛 裝 袋 之 使 用 3. 避 免 購 買 過 度 包 裝 之 商 品 4. 外 出 住 宿 時, 宜 自 行 攜 帶 盥 洗 用 品 ( 牙 刷 牙 膏 洗 髮 精 沐 浴 乳 香 皂 刮 鬍 刀 浴 帽 拖 鞋 棉 花 棒 等 ) 或 續 住 不 更 換 床 單 毛 巾, 有 效 降 低 環 境 污 染 負 荷 節 省 資 源 消 耗 及 促 進 廢 棄 物 減 量, 以 提 昇 環 境 品 質 5. 選 購 再 生 紙 可 以 減 少 砍 伐 樹 林, 除 了 保 林 之 外, 每 一 棵 樹 每 年 約 可 以 為 我 們 吸 收 掉 5-10 公 斤 的 二 氧 化 碳 6. 避 免 過 度 消 費, 或 將 二 手 物 品 進 行 適 當 交 流, 可 減 少 垃 圾 量 ( 七 ) 諮 詢 服 務 : 環 保 署 財 團 法 人 環 境 品 質 文 教 基 金 會 電 話 :02-23211155 網 址 :http://www.envi.org.tw 27

九 用 電 安 全 ( 一 ) 用 電 安 全 常 識 1. 電 力 提 供 現 代 家 庭 方 便 又 穩 定 的 能 源, 由 於 電 是 無 色 無 臭 無 味, 且 肉 眼 看 不 見 的 東 西, 常 因 疏 忽 引 起 感 電 或 漏 電 的 意 外 事 故, 造 成 生 命 財 產 的 傷 害 大 多 數 有 關 電 的 意 外 傷 害, 都 是 人 為 疏 失 所 造 成 的, 只 要 多 用 一 點 心, 多 注 意 一 下, 就 可 以 避 免 意 外 事 件 的 發 生 2. 發 熱 型 電 器 ( 如 : 電 熨 斗 電 暖 器 等 ), 插 頭 長 時 間 未 拔 離 電 源, 若 內 附 之 保 護 裝 置 故 障 易 引 起 附 近 衣 物 燃 燒, 導 致 發 生 火 災 等 危 險 3. 潮 濕 的 手 腳 最 易 造 成 感 電 事 故, 因 此, 在 浴 室 等 潮 濕 處 所 之 插 座 或 用 電 設 備, 所 屬 的 分 路 應 加 裝 漏 電 斷 路 器 4. 使 用 延 長 線 時, 應 注 意 不 可 綑 綁, 避 免 因 散 熱 不 良 造 成 銅 線 短 路 著 火 另 配 置 延 長 線 不 可 壓 在 家 具 或 重 物 下 方, 預 防 絕 緣 損 壞 產 生 危 險 ( 二 ) 節 電 管 理 1. 選 購 高 效 率 貼 有 節 能 標 章 或 能 源 效 率 分 級 標 示 級 數 低 之 電 器 產 品, 並 合 理 的 用 電, 就 可 達 到 最 佳 節 電 效 果 2. 隨 著 科 技 不 斷 進 步, 各 種 智 慧 型 家 電 產 品 為 提 供 其 方 便 功 能 ( 如 : 附 屬 之 時 鐘 定 時 開 關 等 ), 其 待 機 電 力 據 國 際 能 源 總 署 調 查 研 究 發 現, 約 占 總 耗 電 量 的 3%~11%, 因 此, 一 般 家 庭 除 電 冰 箱 保 全 裝 置 等 需 24 小 時 用 電 外, 其 他 長 時 間 不 用 之 電 器 ( 如 : 電 視 音 響 電 腦 等 ), 建 議 將 電 源 切 斷 或 關 閉, 以 節 約 用 電 減 少 電 費 支 出 28

( 三 ) 省 電 器 廣 告 誇 大 不 實, 請 不 要 受 騙 裝 設 1. 市 售 省 電 器 可 概 分 二 種, 功 因 型 主 要 是 一 個 無 效 功 率 補 償 器 電 容 器, 在 一 般 家 庭 屋 內 線 路 長 度 不 長 情 況 下, 不 需 要 裝 用, 效 果 亦 十 分 有 限, 使 用 不 當 時 可 能 還 會 造 成 安 全 顧 慮 ; 電 壓 型 則 是 一 種 調 降 電 壓 的 裝 置, 如 使 用 不 當, 可 能 會 犧 牲 用 電 器 具 原 有 的 功 能 或 效 果, 甚 至 造 成 損 壞 或 導 致 用 電 安 全 問 題 2. 因 台 電 公 司 非 屬 用 電 設 備 等 商 品 之 檢 驗 或 認 證 機 關, 故 無 權 檢 測 認 可 任 何 廠 牌 省 電 或 節 能 設 備 之 效 能, 部 分 販 售 省 電 器 業 者 宣 稱 經 台 電 公 司 認 可, 是 混 淆 視 聽 之 銷 售 手 法, 消 費 者 千 萬 要 注 意 3. 坊 間 有 不 肖 商 人 假 借 各 種 名 義, 伺 機 推 銷 所 謂 省 電 器, 並 表 示 可 代 為 裝 設 後 即 能 減 少 電 費 支 出, 在 騙 取 消 費 者 信 任 後, 隨 即 予 以 變 動 電 表 計 量 設 備, 使 電 表 顯 示 用 電 量 明 顯 減 少, 因 而 構 成 竊 電 行 為, 不 肖 商 人 在 收 取 高 額 費 用 後, 通 常 留 下 假 名 或 不 實 之 電 話 號 碼 而 難 以 繩 之 以 法, 但 事 後 被 台 電 公 司 發 現, 用 電 用 戶 不 僅 須 繳 付 高 額 之 追 償 電 費, 甚 至 還 有 觸 犯 電 業 法 竊 電 罪 及 刑 法 竊 盜 罪 之 虞, 實 在 得 不 償 失 消 費 者 對 於 用 電 效 率 及 節 約 用 電 事 宜 如 有 任 何 疑 問, 請 就 近 向 台 電 公 司 各 營 業 單 位 洽 詢, 以 免 受 騙, 導 致 違 章 用 電 受 罰 ( 四 ) 諮 詢 服 務 更 多 用 電 安 全 及 節 電 常 識 可 至 台 電 公 司 網 站 查 詢 網 址 :http://www.taipower.com.tw 29

十 拒 買 標 示 異 常 商 品 勇 敢 檢 舉 保 障 自 身 消 費 權 益 ( 一 ) 為 防 範 進 口 異 常 商 品 藉 產 地 標 示 不 實 進 入 國 內 市 場 銷 售, 造 成 消 費 者 權 益 受 損, 經 濟 部 於 99 年 5 月 間 結 合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 現 為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 等 機 關, 成 立 跨 部 會 進 口 異 常 商 品 聯 合 稽 核 大 隊, 持 續 針 對 進 口 異 常 商 品 執 行 稽 核 及 複 查 目 前 以 織 襪 鞋 類 內 衣 毛 衣 毛 巾 寢 具 袋 包 箱 泳 裝 成 衣 陶 瓷 石 材 及 家 電 等 12 項 傳 統 產 業 商 品 為 重 點 查 核 對 象, 並 以 偽 標 剪 標 等 原 產 地 標 示 不 實 為 稽 核 重 點 ( 二 )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呼 籲 消 費 者, 在 購 買 商 品 時, 除 注 意 品 質 價 格 外, 應 詳 細 檢 視 商 品 標 示 是 否 完 整, 產 地 標 示 是 否 虛 偽 不 實, 拒 絕 購 買 標 示 異 常 之 商 品 ( 三 ) 消 費 者 如 發 現 偽 標 剪 標 等 涉 及 產 地 標 示 不 實 商 品 仿 冒 商 品, 可 向 經 濟 部 聯 合 稽 查 大 隊 檢 舉 專 線 0800-029123 電 話 檢 舉, 以 保 障 自 身 權 益 ( 四 ) 諮 詢 服 務 :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30

十 一 確 保 用 藥 安 全, 加 強 查 緝 不 法 藥 物 ( 一 ) 政 府 為 確 保 國 人 用 藥 之 安 全,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結 合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與 相 關 機 關, 特 別 成 立 聯 合 緝 查 小 組, 將 持 續 對 醫 療 院 所 藥 局 藥 房 及 夜 市 等 地 點, 加 強 查 緝 不 法 藥 物, 有 效 打 擊 違 法 藥 品 並 阻 止 其 流 通 ( 二 ) 辨 識 合 法 藥 物 之 方 法 : 1. 藥 品 來 源 要 合 法 要 在 合 法 醫 院 診 所 或 藥 局 取 得 藥 物 : (1) 在 醫 院 或 診 所 就 醫 後, 經 醫 師 開 立 處 方 箋, 由 醫 院 或 診 所 藥 事 人 員 ( 藥 師 藥 劑 生 ) 確 認 無 誤 後 調 劑, 供 病 人 使 用 (2) 消 費 者 自 行 在 合 法 藥 局, 經 藥 事 人 員 協 助, 選 購 不 須 經 過 醫 師 處 方 的 指 示 藥 或 成 藥 但 攤 販 國 術 館 等, 並 非 經 許 可 之 藥 局, 都 不 得 兼 賣 藥 物 2. 基 本 資 料 標 示 要 詳 細 凡 是 經 核 准 製 造 輸 入 的 藥 物, 依 規 定 於 其 標 籤 說 明 書 或 包 裝 上, 應 分 別 刊 載 下 列 事 項 : (1) 品 名 及 許 可 證 字 號 (2) 廠 商 名 稱 及 地 址 (3) 藥 品 分 級 類 別 (4) 製 造 日 期 或 批 號 (5) 主 要 成 分 含 量 用 量 用 法 (6) 效 能 或 適 應 症 (7) 副 作 用 (8) 禁 忌 及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9) 有 效 期 間 或 保 存 期 限 等 ( 三 ) 如 何 辨 識 合 法 藥 物 廣 告 藥 物 廣 告 核 准 字 號 可 依 下 列 說 明 辨 別, 例 如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核 准 之 廣 告, 其 字 號 為 衛 署 藥 ( 器 ) 廣 字 第 號 ; 台 31

北 市 衛 生 局 核 准 之 廣 告 為 北 市 衛 藥 ( 器 ) 廣 字 第 號 等 ( 四 ) 請 勿 透 過 網 路 或 向 來 路 不 明 者 購 買 藥 物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未 核 准 所 謂 網 路 藥 局 如 透 過 網 路 或 向 來 路 不 明 者 購 買 藥 物, 無 法 確 保 藥 物 使 用 之 安 全, 亦 無 藥 事 人 員 提 供 專 業 用 藥 諮 詢 服 務, 對 健 康 危 害 極 大 為 鼓 勵 發 揮 全 民 力 量, 共 同 監 督 品 質 並 檢 舉 不 法 藥 物, 消 費 者 可 向 該 署 或 各 縣 ( 市 ) 衛 生 局 檢 舉 不 法 藥 物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網 站 上 廣 告 資 訊 及 不 法 藥 物 專 區, 亦 揭 露 各 單 位 查 獲 之 不 法 藥 物 圖 檔, 提 醒 消 費 者 切 勿 購 買 來 路 不 明 之 藥 物 ( 五 ) 合 法 藥 物 的 許 可 證 資 料 及 相 關 資 料 ( 訊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業 已 建 置 於 網 站 (www.fda.gov.tw/licnquery/do8180.asp), 歡 迎 消 費 者 多 加 利 用 ( 六 ) 為 保 障 國 人 的 用 藥 安 全,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提 醒 消 費 者, 務 請 牢 記 簡 單 的 用 藥 安 全 五 不 原 則 : 1. 不 聽 別 人 推 薦 的 藥 2. 不 信 有 神 奇 療 效 的 藥 3. 不 買 地 攤 夜 市 網 路 遊 覽 車 上 賣 的 藥 4. 不 吃 別 人 送 的 藥 5. 不 推 薦 藥 給 別 人 ( 七 ) 諮 詢 服 務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食 品 藥 物 消 費 者 知 識 網 https://www.fda.gov.tw/tc/index.aspx 32

十 二 減 塑 撇 步 5 少 5 多 去 (100) 年 爆 發 塑 化 劑 污 染 食 品 事 件, 針 對 塑 毒 防 護, 衛 生 署 提 出 5 少 5 多 的 減 塑 撇 步, 呼 籲 民 眾 採 取 正 確 的 日 常 自 我 保 健 : ( 一 ) 5 少 : 1. 少 塑 膠 : (1) 少 喝 塑 膠 杯 裝 的 飲 料, 儘 量 自 己 攜 帶 不 銹 鋼 杯 或 馬 克 杯 (2) 少 用 塑 膠 袋 塑 膠 容 器 塑 膠 膜 盛 裝 熱 食 或 微 波 加 熱 ; 超 商 購 買 的 便 當 若 包 裝 有 塑 膠 盒 或 薄 膜, 要 避 免 高 溫 微 波, 或 另 以 瓷 器 或 玻 璃 器 皿 盛 裝 再 加 熱 (3) 少 用 保 鮮 膜 進 行 微 波 或 蒸 煮, 也 不 要 用 以 包 裝 油 性 食 物 (4) 少 讓 兒 童 在 塑 膠 巧 拼 地 板 上 吃 東 西 玩 耍 睡 覺 (5) 不 給 兒 童 未 標 示 不 含 塑 化 劑 的 塑 膠 玩 具 奶 嘴 2. 少 香 味 : 減 少 使 用 含 香 料 的 化 妝 品 保 養 品 個 人 衛 生 用 品 等, 例 如 香 水, 香 味 較 強 的 口 紅 乳 霜 指 甲 油 妊 娠 霜 洗 髮 精 香 皂 洗 衣 劑 廚 房 衛 浴 之 清 潔 用 品 等 3. 少 吃 不 必 要 的 保 健 食 品 或 藥 品 4. 少 吃 加 工 食 品, 例 如 : 加 工 的 果 汁 果 凍 零 食 各 種 含 人 工 餡 料 的 蛋 糕 點 心 餅 乾 等 5. 少 吃 動 物 脂 肪 油 脂 類 內 臟 ( 二 ) 5 多 1. 多 洗 手, 尤 其 是 吃 東 西 前, 洗 掉 手 上 所 沾 的 塑 化 劑 2. 多 喝 白 開 水, 取 代 瓶 裝 飲 料 市 售 冷 飲 或 含 糖 飲 料 3. 多 吃 天 然 新 鮮 蔬 果 ( 已 知 可 以 加 速 塑 化 劑 排 出 ) 4. 多 運 動, 例 如 健 走 跑 步, 加 速 新 陳 代 謝 5. 多 喝 母 乳, 避 免 使 用 安 撫 奶 嘴 33

十 三 如 何 選 擇 老 人 照 護 服 務 機 構 ( 一 ) 隨 著 高 齡 化 之 趨 勢 及 家 庭 經 濟 型 態 之 轉 變, 老 年 人 之 照 護 業 務 乃 為 現 在 及 未 來 之 重 要 課 題, 提 醒 消 費 者 在 選 擇 老 人 照 護 服 務 機 構 時, 亦 要 善 用 內 政 部 公 告 之 安 養 定 型 化 契 約 範 本 暨 其 應 記 載 及 不 得 記 載 事 項 及 養 護 ( 長 期 照 護 ) 定 型 化 契 約 範 本 暨 其 應 記 載 及 不 得 記 載 事 項, 避 免 權 利 失 衡 ( 二 ) 建 議 遵 循 下 列 五 步 驟, 妥 善 選 擇 老 人 照 顧 服 務 機 構 : 1. 舉 行 家 庭 會 議 : 家 人 應 該 共 同 舉 行 家 庭 會 議, 以 瞭 解 老 人 的 意 願 與 需 求 也 需 要 選 擇 離 家 近 且 交 通 方 便 的 機 構 2. 蒐 集 資 料 : (1) 蒐 集 之 資 料 : 收 集 的 機 構 數 目 宜 多, 內 容 包 括 電 話 地 址 服 務 項 目 收 費 標 準 等 (2) 蒐 集 資 料 之 場 所 : 1 有 類 似 經 驗 的 親 友 2 專 業 人 員 : 醫 師 護 理 人 員 社 工 員 等 3 相 關 團 體 機 構 : 老 人 福 利 服 務 團 體 的 聯 絡 電 話 及 地 址 4 政 府 單 位 ( 社 政 衛 政 單 位 ): 各 地 社 會 局 衛 生 局 及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5 上 網 查 詢 : 中 華 民 國 老 人 福 利 推 動 聯 盟 網 站 (http://www.oldpeople.org.tw), 或 內 政 部 社 會 司 老 人 福 利 服 務 網 站 (http://sowf.moi.gov.tw) 查 詢 (3) 初 步 篩 選 : 與 老 人 共 同 討 論 理 想 機 構 之 要 件, 據 以 篩 選 機 構, 如 老 人 意 願 地 點 費 用 等 34

(4) 電 話 訪 談 : 以 電 話 深 入 瞭 解 及 篩 選 (5) 機 構 訪 視 : 此 為 最 重 要 的 工 作 其 重 點 包 括 : 1 機 構 是 否 合 法 立 案 * 請 負 責 人 出 示 許 可 證 書 * 核 對 立 案 證 書 上 之 登 記 資 料 是 否 屬 實 2 餐 飲 服 務 * 注 重 個 別 化 需 求, 例 如 老 人 咀 嚼 吞 嚥 功 能 不 好, 是 否 將 食 物 切 成 小 丁 或 煮 得 軟 一 點 * 當 老 人 不 喜 歡 該 餐 食 物 時, 提 供 適 當 的 替 代 品 * 飯 菜 熱 飲 熱 食 用 餐 氣 氛 愉 悅 * 依 老 人 情 況 提 供 進 食 輔 具, 例 如 萬 用 套 防 滑 餐 墊 等 * 允 許 家 屬 帶 食 物 給 老 人 吃 3 生 活 環 境 * 房 間 維 持 乾 淨 * 每 人 有 足 夠 的 空 間 及 隱 私 權, 也 就 是 可 以 放 置 私 人 物 品 的 空 間, 而 且 每 床 之 間 有 隔 離 視 線 的 遮 蔽 物, 例 如 床 簾 屏 風 等 * 室 內 佈 置 讓 人 感 覺 家 庭 化, 有 家 的 感 覺 * 寢 室 內 設 有 洗 手 間, 或 是 靠 近 洗 手 間 * 環 境 中 沒 有 令 人 不 愉 快 的 味 道 ( 如 尿 騷 味 ) 或 是 強 烈 的 消 毒 水 味 道 * 有 客 廳 供 老 人 聊 天 ( 社 交 ) 之 用 * 有 適 當 的 空 間 及 設 施 設 備 供 老 人 接 受 治 療 之 用 * 機 構 附 近 有 可 以 讓 老 人 散 步 及 呼 吸 新 鮮 空 氣 的 場 所 * 設 有 圖 書 室 或 提 供 書 報 雜 誌 35

4 安 全 設 備 * 自 動 灑 水 系 統 及 滅 火 器 * 於 視 線 明 顯 處 標 示 出 口 方 向 指 示 燈 及 避 難 方 向 指 示 燈 * 所 有 牆 壁 地 板 天 花 板 裝 潢 等 是 否 都 採 用 防 火 構 造 及 耐 火 建 材 * 建 築 物 及 出 入 口 能 讓 輪 椅 通 行 * 住 民 的 寢 室 及 衛 浴 設 備 都 裝 設 緊 急 呼 叫 鈴 * 全 部 的 走 廊 都 設 有 扶 手 * 浴 廁 設 有 安 全 設 備, 如 浴 室 扶 手 防 滑 墊 及 防 滑 地 板 等 ( 三 ) 諮 詢 服 務 : 內 政 部 ( 社 會 司 中 部 辦 公 室 ) 36

十 四 瘦 身 美 容 消 費 ( 一 ) 消 費 者 與 業 者 在 簽 訂 契 約 前, 應 注 意 瘦 身 美 容 消 費 須 知 13 則 : 1. 先 決 條 件 : 要 求 業 者 依 照 衛 生 署 訂 定 之 瘦 身 美 容 定 型 化 契 約 範 本 及 瘦 身 美 容 定 型 化 契 約 應 記 載 及 不 得 記 載 事 項 簽 訂 契 約 2. 不 要 當 場 簽 約 : 消 費 者 有 7 天 的 契 約 審 閱 權, 請 將 契 約 帶 回 家 仔 細 閱 讀 3. 拒 絕 內 容 不 清 楚 的 契 約 : 契 約 中 應 該 明 訂 有 各 項 服 務 名 稱 內 容 預 期 效 果 期 間 可 能 的 副 作 用 所 使 用 產 品 種 類 以 及 價 格 明 細 等 4. 必 須 名 實 相 符 : 所 付 費 用 及 接 受 的 服 務 要 與 契 約 內 容 一 致 5. 保 存 契 約 以 防 萬 一 : 契 約 書 一 定 要 自 己 保 存 一 份 6. 先 簽 約 再 付 款 : 未 簽 訂 契 約 前, 請 勿 付 費 或 接 受 服 務 7. 意 志 要 堅 定 : 在 接 受 服 務 時, 不 要 輕 易 答 應 服 務 人 員 的 推 銷 而 再 購 買 另 一 項 服 務 或 產 品 8. 量 力 而 為 : 刷 卡 金 額 不 要 超 過 信 用 額 度 或 經 濟 能 力 所 能 負 擔 9. 不 可 預 刷 卡 : 不 要 以 刷 卡 或 分 期 付 款 方 式 付 費, 遽 然 付 出 大 筆 費 用 10. 詳 閱 產 品 標 示 : 不 要 使 用 或 購 買 標 示 不 全 或 標 示 內 容 有 虛 偽 誇 大 及 涉 及 療 效 37

情 形 的 產 品, 成 分 不 明 者 更 不 要 貿 然 使 用 11. 不 要 輕 信 廣 告 : 看 清 楚 廣 告 中 的 所 有 文 字, 不 要 有 過 高 的 期 望 12. 三 思 而 行 : 到 瘦 身 美 容 中 心 前, 要 冷 靜 思 考, 三 思 而 行 必 不 吃 虧 13. 已 拆 封 商 品 將 不 得 退 費 : 留 意 已 拆 封 商 品 將 不 得 退 費, 一 接 受 課 程 時, 所 購 買 之 附 屬 商 品 應 視 實 際 可 使 用 量 拆 封, 避 免 欲 辦 理 課 程 解 約 時, 已 拆 封 未 使 用 之 商 品 仍 不 得 退 費 ( 二 ) 消 費 內 容 之 爭 議, 則 常 見 以 下 數 種 類 型 : 1. 未 標 明 服 務 之 課 程 及 附 隨 產 品 之 項 目 及 內 容, 且 商 品 之 標 示 及 價 格 不 明 確 2. 私 自 變 更 客 戶 消 費 內 容, 以 不 同 名 目 誤 導 消 費 者 重 覆 購 買 相 同 產 品 3. 未 經 消 費 者 同 意, 逕 自 增 加 服 務 項 目 收 費 4. 未 說 明 產 品 用 途 及 是 否 收 費 即 施 用 於 消 費 者 並 強 迫 付 費 5. 未 交 付 消 費 者 購 買 之 產 品 及 儀 器 ( 三 ) 消 費 結 果 之 爭 議, 最 常 見 者 則 為 未 達 業 者 所 宣 示 之 保 證 效 果, 引 發 退 費 爭 議 ( 四 ) 如 果 消 費 者 使 用 產 品 出 了 問 題 或 產 生 糾 紛, 除 了 可 向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申 訴 外, 亦 可 請 地 方 政 府 消 費 者 服 務 中 心 協 助, 或 循 民 事 救 濟 途 徑 請 求 解 約 退 費 ( 五 ) 諮 詢 服 務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38

十 五 購 買 房 屋 及 預 售 停 車 位 常 識 ( 一 ) 定 型 化 契 約 內 政 部 公 告 修 正 的 預 售 屋 買 賣 契 約 書 範 本 預 售 屋 買 賣 定 型 化 契 約 應 記 載 及 不 得 記 載 事 項 已 於 100.5.1. 實 施 1. 履 約 保 證 機 制 消 費 者 購 買 預 售 屋 可 小 額 分 次 攤 付 房 價 款, 以 減 少 經 濟 負 擔 但 是 預 售 屋 未 移 轉 前, 常 有 建 商 倒 閉 申 請 不 到 使 用 執 照 或 無 法 申 請 使 用 執 照 與 實 際 狀 況 有 落 差 等 交 易 風 險 為 保 障 消 費 者 購 買 預 售 屋 之 權 益, 組 改 前 之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第 176 次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預 售 屋 買 賣 契 約 書 應 記 載 履 約 保 證 事 項, 方 式 有 : 內 政 部 同 意 的 履 約 保 證 方 式 : 不 動 產 開 發 信 託 價 金 返 還 保 證 價 金 信 託 同 業 連 帶 擔 保 及 公 會 連 帶 保 證 等 此 機 制 上 路 後, 消 費 者 購 買 預 售 屋 就 比 較 安 心 了 2. 屋 簷 及 雨 遮 登 記 不 計 價 不 動 產 交 易 向 來 以 坪 數 計 算 房 屋 總 價, 但 有 少 數 建 商 濫 建 屋 簷 及 雨 遮 來 充 當 建 物 面 積, 導 致 消 費 者 購 屋 成 本 增 加 為 防 止 建 商 灌 虛 坪 來 哄 抬 房 價, 組 改 前 之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第 185 次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預 售 屋 買 賣 契 約 書 上 的 房 屋 附 屬 建 物 價 格 部 分, 僅 得 列 有 陽 台 價 格, 其 餘 項 目 不 得 計 入 買 賣 價 格 ( 二 ) 輻 射 屋 查 詢 資 訊 1. 民 眾 如 欲 購 買 取 得 民 國 71 年 至 73 年 核 發 建 築 執 照 之 中 古 屋, 擔 心 購 買 到 遭 受 放 射 性 物 質 污 染 之 建 築 物 時, 可 至 原 能 會 網 站 39

( 網 址 :http://www.aec.gov.tw) 首 頁 之 便 民 專 區 點 選 輻 射 屋 查 詢, 或 利 用 核 安 即 時 通 手 機 App 的 輻 射 屋 查 詢, 輸 入 建 築 物 地 址 進 行 查 詢 即 可 2. 另 民 眾 若 有 需 要 建 築 物 輻 射 檢 測 作 業, 原 能 會 已 對 民 間 業 者 建 立 認 可 機 制, 請 至 本 會 網 站 :http://www.aec.gov.tw 點 選 便 民 專 區, 再 點 選 網 路 申 辦 查 詢, 選 擇 輻 防 業 者 名 單 內 之 合 格 輻 射 防 護 偵 測 業 務 業 者 名 單, 其 中 有 經 核 可 建 築 物 輻 射 偵 測 項 目 之 業 者 即 具 資 格 可 作 檢 測 ( 三 ) 聰 明 購 買 預 售 停 車 位 預 售 型 的 消 費, 經 常 因 為 廣 告 與 實 際 之 間 存 有 落 差, 而 引 發 爭 議 其 中, 預 售 停 車 位 更 因 為 容 許 些 微 誤 差 的 尺 寸, 讓 消 費 者 實 際 使 用 才 發 現 尺 寸 規 格 過 小, 開 得 進 去 人 卻 出 不 來 因 此, 內 政 部 已 公 告 預 售 停 車 位 買 賣 定 型 化 契 約 應 記 載 及 不 得 記 載 事 項, 以 保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請 消 費 者 注 意 並 掌 握 以 下 原 則 : 1. 停 車 位 買 賣 契 約 的 容 許 誤 差 條 文 已 刪 除, 業 者 不 得 以 此 理 由 縮 減 尺 寸 2. 停 車 位 付 款 可 依 完 成 的 工 程 進 度 付 款, 間 隔 日 至 少 20 日 以 上 3. 業 者 不 得 使 用 有 害 物 質 石 棉 作 為 建 材 4. 保 留 宣 傳 廣 告 作 為 依 據, 並 把 握 5 天 的 審 閱 期 ( 四 ) 慎 選 房 貸 產 品, 注 意 貸 款 利 率 的 變 動 消 費 者 申 辦 房 貸 時, 應 詳 細 審 閱 金 融 機 構 提 供 的 各 項 資 料 另 為 維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金 管 會 及 中 央 銀 行 責 成 銀 行 公 會 訂 定 房 屋 貸 款 特 別 提 醒 事 項, 用 以 提 醒 消 費 者 申 辦 房 貸 時, 應 注 意 貸 款 利 率 變 動 等 議 題, 其 內 容 如 下 : 40

1. 房 貸 利 率 調 升 的 情 形 房 貸 利 率 通 常 會 與 指 標 利 率 連 動, 而 指 標 利 率 可 能 會 隨 期 間 而 變 化, 如 未 來 指 標 利 率 上 升, 則 借 款 人 每 月 還 款 金 額 會 隨 指 標 利 率 上 升 而 增 加 案 例 說 明 每 月 原 應 繳 金 額 指 標 利 率 上 升 1 碼 ( 即 0.25%) 後, 每 月 應 繳 金 額 每 月 增 加 的 金 額 假 設 房 貸 金 額 100 萬 元, 還 款 年 限 20 年, 採 按 月 本 息 平 5,546 元 5,672 元 126 元 均 攤 還, 適 用 利 率 3% 階 梯 式 利 率 房 貸 的 優 惠 利 率 若 僅 約 定 在 某 一 段 期 間 適 用, 在 該 段 期 間 經 過 後, 利 率 如 階 梯 式 向 上 調 整, 借 款 人 每 月 還 款 的 負 擔 亦 會 隨 之 增 加 案 例 說 明 第 1 年 每 月 應 繳 金 額 第 2 年 每 月 應 繳 金 額 第 3 年 起 每 月 應 繳 金 額 假 設 房 貸 100 萬 元, 還 款 年 限 20 年, 採 按 月 本 息 平 均 攤 還, 指 標 利 率 為 2%, 若 貸 款 期 間 指 標 利 率 維 持 不 變 : 1. 第 1 年 適 用 利 率 為 指 標 利 率 ( 即 2%) 2. 第 2 年 適 用 利 率 為 指 標 利 率 加 2 碼 ( 即 2.5%) 3. 第 3 年 起 適 用 利 率 為 指 標 利 率 加 4 碼 ( 即 3%) 5,058 元 5,288 元 5,511 元 41

2. 房 貸 本 金 寬 緩 期 屆 滿 後 的 情 形 案 例 說 明 只 付 利 息 的 期 間 ( 寬 緩 期 ) 經 過 後, 借 款 人 除 每 月 必 須 攤 還 利 息 外 另 須 攤 還 本 金, 因 而 將 大 幅 增 加 每 月 的 還 款 負 擔 貸 款 金 額 愈 大, 增 加 的 負 擔 也 愈 大 前 2 年 每 月 應 繳 金 額 第 3 年 起 每 月 應 繳 金 額 第 3 年 起 每 月 增 加 的 金 額 假 設 房 貸 100 萬 元, 還 款 年 限 20 年, 適 用 利 率 3%, 寬 緩 期 2 年 為 例, 前 2 年 只 付 2,500 元 5,997 元 3,497 元 息 不 還 本, 第 3 年 起 採 本 息 平 均 攤 還 方 式 3. 階 梯 式 利 率 房 貸 平 均 利 率 的 說 明 案 例 說 明 平 均 利 率 假 設 房 貸 100 萬 元, 還 款 年 限 20 年, 採 按 月 本 息 平 均 攤 還, 指 標 利 率 為 1.5%, 若 貸 款 期 間 指 標 利 率 維 持 不 變 : 1. 第 1 年 適 用 利 率 為 指 標 利 率 ( 即 1.5%) 2.79% 2. 第 2 年 適 用 利 率 為 指 標 利 率 加 4 碼 ( 即 2.5%) 3. 第 3 年 起 適 用 利 率 為 指 標 利 率 加 6 碼 ( 即 3%) 4. 提 前 清 償 或 轉 貸 違 約 金 計 收 的 情 形 銀 行 與 借 款 人 簽 訂 的 契 約 如 訂 有 限 制 清 償 及 轉 貸 期 間 的 條 款, 若 借 款 人 於 借 貸 期 間 提 前 清 償 或 轉 貸, 借 款 人 同 意 銀 行 依 契 約 約 定 計 收 提 前 清 償 或 轉 貸 違 約 金 更 多 詳 細 資 料 請 至 行 政 院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會 內 政 部 原 能 會 及 中 央 銀 行 網 站 查 詢 42

十 六 保 障 購 買 中 古 汽 車 權 利 消 費 者 以 往 購 買 中 古 汽 車 時, 常 遇 到 業 務 員 的 說 法 與 實 際 車 況 不 符, 且 缺 乏 相 關 規 定 的 保 障,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通 過 之 中 古 汽 車 買 賣 定 型 化 契 約 範 本, 對 消 費 者 提 供 更 完 善 之 保 障 ( 一 ) 消 費 者 購 買 中 古 汽 車 時 應 注 意 之 事 項 : 1. 業 者 就 中 古 汽 車 買 賣 如 與 消 費 者 約 定 收 取 定 金 者, 定 金 不 得 逾 契 約 總 價 金 百 分 之 十 2. 應 要 求 業 者 提 供 車 況 資 訊, 如 出 廠 年 月 配 備 交 車 時 之 里 程 數 交 易 車 輛 之 原 使 用 情 形 是 否 發 生 重 大 事 故 是 否 為 泡 水 車 等 3. 要 求 試 車 時, 業 者 非 有 正 當 理 由 不 得 拒 絕 4. 業 者 需 擔 保 於 交 車 前 已 完 成 正 常 使 用 檢 查, 且 符 合 交 車 時 之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 二 ) 勿 輕 信 中 古 汽 車 的 認 證 認 證 是 指 主 管 機 關 對 特 定 機 關 或 機 構 給 予 正 式 認 可, 證 明 他 們 有 能 力 執 行 特 定 工 作 的 程 序 驗 證 是 由 中 立 的 第 三 者 提 出 書 面 證 明 特 定 產 品 過 程 或 服 務 能 符 合 規 定 的 要 求 程 序 但 目 前 政 府 並 未 針 對 中 古 汽 車 或 業 者 辦 理 任 何 認 證 或 驗 證, 因 此 市 面 上 多 達 上 百 種 的 中 古 車 認 證, 僅 是 業 者 的 行 銷 手 法 之 一, 卻 很 容 易 使 消 費 者 誤 以 為 他 們 的 認 證 有 政 府 掛 保 證 因 此, 消 費 者 在 購 買 前 應 先 貨 比 三 家, 並 參 考 中 古 汽 車 定 型 化 契 約 範 本 暨 其 應 記 載 及 不 得 記 載 事 項 來 保 障 自 己 的 權 益! 更 多 詳 細 資 料 請 至 行 政 院 及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會 網 站 查 詢 43

十 七 自 助 加 油 消 費 安 全 目 前 自 助 加 油 站 愈 來 愈 普 及, 自 助 加 油 讓 民 眾 多 了 一 種 加 油 方 式 的 選 擇, 更 可 以 得 到 價 格 上 的 優 惠, 考 量 消 費 者 加 油 的 安 全, 消 費 者 自 助 加 油 時 應 注 意 以 下 事 項 : ( 一 ) 加 油 時 遵 守 嚴 禁 煙 火 及 熄 火 加 油 加 油 站 均 有 張 貼 嚴 禁 煙 火 熄 火 加 油 等 標 示 板, 消 費 者 需 配 合 指 示, 加 油 前 先 行 關 閉 引 擎, 並 勿 在 加 油 站 區 使 用 打 火 機 吸 菸 或 撥 打 手 機 ( 二 ) 觸 摸 靜 電 消 除 裝 置 消 費 者 於 加 油 前 需 先 觸 摸 加 油 機 上 的 靜 電 消 除 裝 置, 除 去 身 上 靜 電, 以 防 止 因 靜 電 而 產 生 火 花 ( 三 ) 熟 識 流 程 使 用 自 助 加 油 機 時, 需 詳 細 閱 讀 操 作 面 板 上 或 加 油 機 旁 的 說 明, 按 照 提 示 的 步 驟 進 行 操 作 ( 四 ) 確 認 油 品 確 認 所 需 加 油 的 油 品 為 92 95 98 或 柴 油, 確 認 完 成 後, 則 拿 起 所 需 加 油 油 品 的 油 槍 ( 五 ) 加 油 加 到 自 動 跳 停 加 油 加 至 油 槍 自 動 跳 停 即 可, 不 強 迫 加 油 導 致 油 氣 逸 散, 更 符 合 環 保 ( 六 ) 加 油 時 油 槍 不 離 手 為 考 量 消 費 者 加 油 時 的 安 全, 加 油 站 已 將 加 油 槍 的 省 力 擋 片 拆 除, 消 費 者 在 加 油 時, 不 可 以 任 何 物 品 替 代 省 力 裝 置 44

( 七 ) 油 品 需 加 注 於 交 通 運 輸 車 輛 油 箱 內 消 費 者 自 助 加 油 時, 僅 可 將 油 品 灌 注 至 交 通 運 輸 車 輛 油 箱, 不 可 將 油 品 注 入 玻 璃 瓶 寶 特 瓶 或 其 他 容 器 內, 以 避 免 發 生 意 外 ( 八 ) 禁 止 兒 童 接 觸 當 消 費 者 進 行 自 助 加 油 時, 請 注 意 隨 行 兒 童, 禁 止 兒 童 接 觸 加 油 裝 置, 以 免 發 生 危 險 45

十 八 慎 選 補 習 班 ( 一 ) 是 否 合 法 立 案 : 經 教 育 局 ( 處 ) 合 法 立 案 補 習 班, 應 將 立 案 證 書 懸 掛 於 辦 公 室 明 顯 處, 消 費 者 有 權 查 看 立 案 證 書, 無 立 案 證 書 就 是 非 法 補 習 班 ( 二 ) 建 管 消 防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 請 補 習 班 出 示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及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申 報 合 格 證 明 或 安 全 檢 查 紀 錄 表 ( 三 ) 課 程 是 否 符 合 需 求 : 補 習 班 應 提 供 師 資 教 學 科 目 進 度 等 資 料, 供 學 員 查 閱, 是 否 符 合 其 需 求 ( 四 ) 是 否 簽 訂 補 習 服 務 契 約 書 : 補 習 班 應 與 學 員 簽 訂 補 習 班 契 約 書, 並 應 符 合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及 教 育 部 公 告 之 短 期 補 習 班 補 習 服 務 契 約 書 應 記 載 及 不 得 記 載 事 項 消 費 者 應 詳 讀 內 容, 如 有 問 題 應 與 補 習 班 溝 通, 未 經 確 認 前 不 要 輕 易 繳 費 ( 五 ) 退 費 規 定 是 否 合 宜 : 退 費 規 定 係 由 各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政 府 所 定 短 期 補 習 班 自 治 管 理 規 則 等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可 逕 洽 補 習 班 所 在 地 之 地 方 政 府 ( 六 ) 貨 比 三 家 多 打 聽, 合 法 立 案 最 安 心 : 1. 貨 比 三 家, 多 打 聽, 不 要 輕 易 相 信 廣 告 文 宣 或 誇 張 的 資 料 或 太 過 低 廉 的 收 費, 不 妨 向 曾 在 該 補 習 班 上 過 課 的 學 生 打 聽 2. 合 法 立 案 的 補 習 班 名 單 可 在 各 直 轄 市 或 縣 市 短 期 補 習 班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中 (http://bsb.edu.tw) 分 區 查 詢 合 法 立 案 補 習 班 資 訊 46

3. 宜 訂 定 契 約, 以 契 約 書 杜 絕 糾 紛, 短 期 補 習 班 補 習 服 務 契 約 書 應 記 載 及 不 得 記 載 事 項 對 於 業 者 無 故 變 更 課 程 科 目 時 數 上 課 地 點 或 教 師 時 之 責 任 及 對 學 生 之 曠 課 時 數 打 架 竊 盜 吸 毒 等 不 當 行 為 之 處 置 均 有 規 定, 以 作 為 契 約 當 事 人 遵 循 事 項 ( 七 ) 諮 詢 服 務 : 教 育 部 ( 社 會 教 育 司 ) ( 註 :102 年 組 改 後 更 名 為 終 身 教 育 司 ) 47

十 九 慎 選 留 遊 學 仲 介 業 者 ( 一 ) 仔 細 檢 視 留 遊 學 仲 介 業 者 所 提 供 契 約, 是 否 顧 及 消 費 者 權 益 : 1. 依 公 司 法 合 法 登 記, 並 能 出 示 公 司 或 商 業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消 費 者 可 利 用 線 上 經 濟 部 公 司 商 號 登 記 查 詢 系 統 (http://gcis.nat.gov.tw/pub/cmpyinfolistaction.do) 確 認 2. 能 依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主 動 提 供 商 品 或 服 務 品 質 ( 含 費 用 交 通 住 宿 餐 膳 接 送 服 務 保 險 國 外 合 作 教 育 機 構 等 等 ) 書 面 保 證 書 消 費 者 須 看 清 楚 廣 告 中 所 有 文 字, 若 有 疑 問 應 多 方 查 詢 3. 與 消 費 者 簽 訂 平 等 互 惠 及 公 正 合 理 之 消 費 契 約, 同 時 亦 能 主 動 向 教 育 部 申 請 查 核 契 約 內 容, 且 查 核 結 果 符 合 海 外 留 遊 學 契 約 應 記 載 事 項 及 不 得 記 載 事 項 程 度 屬 較 高 者 之 業 者 此 外, 消 費 者 至 少 應 有 5 日 以 上 之 契 約 審 閱 期, 請 將 契 約 帶 回 仔 細 閱 讀, 如 有 問 題, 雙 方 得 經 磋 商 修 正 後 合 意 訂 定, 未 簽 契 約 前 請 不 要 輕 易 付 費 ( 包 括 訂 金 ) 或 接 受 服 務 消 費 者 對 於 簽 訂 之 契 約 一 定 要 留 存 一 份 4. 遊 學 團 業 者 有 依 照 海 外 旅 遊 學 習 契 約 應 記 載 事 項 第 37 條 規 定, 投 保 責 任 保 險 ( 意 外 事 故 醫 療 旅 行 證 件 遺 失...) 及 履 約 保 證 保 險 另 外, 遊 學 團 業 者 如 能 投 保 履 約 保 證 保 險 ( 最 低 1,000 萬 元 ) 或 提 供 1,000 萬 元 銀 行 保 證, 對 於 消 費 者 而 言, 是 最 佳 之 消 費 保 證 5. 能 提 供 海 外 留 遊 學 安 全 守 則 及 當 地 駐 外 館 連 絡 方 式 等 安 全 維 護 資 料 48

6. 如 有 旅 遊 行 程, 應 有 旅 行 社 立 案 證 明, 並 依 法 辦 理 保 險 事 宜 等 遊 學 團 旅 遊 行 程 部 分, 應 有 領 隊 執 業 證 照 之 領 隊 全 程 隨 團 服 務 7. 依 法 開 立 發 票 代 收 轉 付 收 據 或 收 據 ( 加 貼 印 花 ) 遊 學 團 團 費 如 能 以 信 用 卡 方 式 付 費, 對 於 消 費 者 將 更 有 保 障 8. 須 具 備 一 名 以 上 專 業 人 員 及 足 以 證 明 其 專 業 之 證 明, 以 確 保 留 遊 學 專 業 品 質 9. 加 入 留 學 同 業 公 會 等 相 關 組 織 10. 留 學 業 者 能 主 動 向 消 費 者 說 明 申 請 留 學 學 校 有 關 中 途 退 學 退 費 規 定, 及 對 於 受 託 報 酬 的 代 收 轉 付 費 用 給 付 方 式 條 件 明 確 性 等 有 關 留 遊 學 服 務 業 相 關 規 範 國 內 留 遊 學 業 者 契 約 查 核 情 形 留 遊 學 危 險 廣 告 案 例 常 見 留 遊 學 消 費 糾 紛 案 例 及 最 新 編 訂 之 文 宣 等, 請 至 教 育 部 海 外 留 遊 學 資 訊 入 口 網 站 (https://www.studyabroad.moe.gov.tw/studyabroadinfo/ ) 查 閱 ( 二 ) 發 生 糾 紛 及 爭 議 時, 請 立 即 通 報 及 申 訴 反 應 : 若 發 生 消 費 爭 議 或 發 現 不 當 之 處, 可 立 即 利 用 直 轄 市 或 縣 市 政 府 消 費 保 護 專 線 1950 1950, 向 各 消 費 者 服 務 中 心 反 應, 亦 可 至 行 政 院 (http://www.ey.gov.tw/ 資 訊 與 服 務 / 消 費 者 保 護 / 線 上 申 訴 調 解 )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會 網 站 (http://www.cpc.ey.gov.tw/ 線 上 申 訴 調 解 ) 提 出 線 上 申 訴 此 外, 教 育 部 已 設 立 留 遊 學 諮 詢 電 子 信 箱 (studyabroad@mail.moe.gov.tw), 歡 迎 消 費 者 多 加 利 用, 以 期 能 共 同 督 促 業 者 健 全 國 內 留 遊 學 服 務 業 市 場 ( 三 ) 諮 詢 服 務 : 教 育 部 ( 國 際 文 教 處 ) ( 註 :102 年 組 改 後 更 名 為 國 際 及 兩 岸 教 育 司 ) 49

二 十 慎 選 求 職 求 才 登 記 仲 介 業 者 ( 一 ) 善 用 免 費 求 職 網 站 求 才 網 站 全 國 就 業 e 網 : 全 國 就 業 e 網 (http://www.ejob.gov.tw/) 所 刊 之 求 才 廠 商 為 經 審 核 確 認 係 合 法 登 記 之 事 業 單 位, 個 人 雇 主 亦 須 繳 交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後 始 得 刊 登 ; 本 網 站 亦 設 有 求 職 安 全 專 區 可 查 詢 全 臺 灣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站 臺 服 務 據 點 相 關 資 料, 另 可 查 詢 求 職 防 騙 相 關 資 訊, 提 供 安 全 免 費 的 求 職 求 才 管 道 ( 二 ) 仔 細 挑 選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 於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網 站 (http://www.evta.gov.tw/home /index.asp) 下 載 專 區 / 仲 介 本 國 人 之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可 查 詢 已 核 可 之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名 單, 提 供 求 職 者 及 求 才 者 較 安 全 的 選 擇 ( 三 ) 善 用 職 業 介 紹 服 務 定 型 化 契 約 : 簽 訂 職 業 介 紹 服 務 定 型 化 契 約 保 障 求 職 者 及 私 立 就 服 機 構 的 權 利, 避 免 權 力 失 衡 ( 四 )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常 見 違 法 案 例 : 1. 未 經 許 可 : 未 經 許 可 之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從 事 就 業 服 務 2. 超 收 費 用 : 收 取 超 過 法 律 明 訂 標 準 之 登 記 費 及 介 紹 費 3. 巧 立 名 目 : 強 徵 保 證 金 諮 詢 費 及 徵 收 不 合 理 費 用 4. 不 實 廣 告 揭 示 : 假 徵 才 真 職 訓 勞 動 條 件 與 協 議 內 容 不 一 致 5. 盜 取 個 人 資 料 : 用 於 借 貸 或 流 於 詐 騙 集 團 所 用 50

( 五 ) 謹 記 三 大 準 備 七 不 原 則, 避 免 求 職 詐 騙 之 危 險 : 三 大 準 備 : 1. 應 徵 前 應 先 蒐 集 應 徵 公 司 資 料, 去 電 或 上 網 了 解 該 公 司 性 質 及 工 作 內 容 2. 請 朋 友 家 人 陪 同 面 試 或 預 先 告 知 面 試 地 點 3. 仔 細 檢 視 欲 應 徵 公 司 刊 登 的 徵 人 內 容 七 不 原 則 : 1. 不 繳 錢.. 不 繳 交 任 何 不 知 用 途 之 費 用 2. 不 購 買.. 不 買 公 司 以 任 何 名 目 要 求 購 買 之 有 形 無 形 之 產 品 3. 不 辦 卡.. 不 應 求 職 公 司 之 要 求 而 當 場 辦 理 信 用 卡 4. 不 簽 約.. 不 簽 署 任 何 文 件 契 約 5. 不 離 身.. 證 件 及 信 用 卡 隨 身 攜 帶, 不 給 求 職 公 司 保 管 6. 不 飲 用.. 不 飲 用 酒 類 及 他 人 提 供 之 不 明 飲 料 食 物 7. 不 非 法 工 作.. 不 從 事 非 法 工 作 或 於 非 法 公 司 工 作 ( 六 ) 遭 受 求 職 陷 阱, 請 立 即 通 報 或 尋 求 協 助 : 可 向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政 府 勞 政 單 位 檢 舉 及 請 求 協 助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亦 設 有 24 小 時 免 付 費 就 業 服 務 專 線 0800-777-888, 由 專 業 客 服 人 員 提 供 就 業 服 務 等 相 關 諮 詢 服 務 再 者, 若 遇 求 職 詐 騙 涉 及 犯 罪, 可 向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165 反 詐 騙 諮 詢 專 線 電 話 直 撥 165 或 上 165 反 詐 騙 網 站 (http://165.gov.tw/) 申 訴 檢 舉 ( 七 ) 諮 詢 服 務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51

二 十 一 國 內 外 旅 遊 備 忘 錄 ( 一 ) 資 訊 1. 國 外 :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為 了 讓 民 眾 出 國 玩 的 安 心 又 安 全, 隨 時 更 新 國 外 旅 遊 警 示 分 級 表, 提 供 民 眾 出 國 前 先 查 詢 欲 前 往 國 家 之 警 示 分 級, 並 依 據 相 關 警 示 調 整 出 國 計 畫 : 紅 色 警 示 不 宜 前 往 橙 色 警 示 高 度 小 心, 避 免 非 必 要 旅 行 黃 色 警 示 特 別 注 意 旅 遊 安 全 並 檢 討 應 否 前 往 灰 色 警 示 提 醒 注 意 2. 國 內 :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網 站 (http://www.taiwan.net.tw/w1.aspx) 對 於 國 內 旅 遊 景 點 民 俗 節 慶 飲 食 購 物 住 宿 交 通 及 遊 程 規 劃 均 有 詳 細 資 訊, 民 眾 可 於 出 發 前 視 需 求 上 網 查 詢, 建 議 民 眾 也 可 先 洽 業 者 詢 問 相 關 資 訊, 確 保 旅 遊 安 全 ( 二 ) 諮 詢 服 務 1. 國 外 : (1) 外 交 部 緊 急 聯 絡 中 心 : 1 國 內 免 付 費 旅 外 國 人 緊 急 服 務 專 線 :0800-085-095 海 外 須 付 費 請 撥 ( 當 地 國 國 際 碼 ):+886-800-085-095 2 旅 外 國 人 急 難 救 助 全 球 免 付 費 專 線 :800-0885-0885 ( 因 電 信 技 術 問 題, 目 前 暫 僅 適 用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以 色 列 美 國 加 拿 大 南 韓 香 港 新 加 坡 泰 國 英 國 法 國 德 國 瑞 士 馬 來 西 亞 澳 門 瑞 典 義 大 利 比 利 時 荷 蘭 阿 根 廷 紐 西 蘭 及 菲 律 賓 計 22 個 國 家 或 地 區 ) 52

(2)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國 內 免 付 費 專 線 :0800-211-734 (3) 中 華 民 國 旅 行 業 品 質 保 障 協 會 : 電 話 :02-2506-8185; 免 付 費 專 線 :0800-558-185 網 址 :http://www.tata.org.tw (4) 海 基 會 兩 岸 人 身 安 全 急 難 事 件 24 小 時 緊 急 服 務 專 線 : (02)25339995 (5)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香 港 事 務 局 ( 駐 地 名 稱 為 台 北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 電 話 :(852)2530-1187 (852)2525-8642 急 難 救 助 專 線 電 話 :(852)2160-2038 非 上 班 時 間 24 小 時 行 動 電 話 :(852)9314-0130 (852)6143-9012 (6)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澳 門 事 務 處 ( 駐 地 名 稱 為 台 北 經 濟 文 化 辦 事 處 ) 電 話 :(853)2830-6289 非 上 班 時 間 24 小 時 急 難 救 助 專 線 電 話 :(853)6687-2557 2. 國 內 : 倘 民 眾 於 國 內 遇 緊 急 危 難 時, 以 手 機 逕 撥 110 或 119 緊 急 專 線, 即 會 經 所 屬 電 信 業 者 之 基 地 台 等 電 信 設 備 與 系 統 連 接 至 各 自 獨 立 之 警 政 署 110 報 案 專 線, 或 消 防 署 119 緊 急 救 護 專 線 另 112 係 現 行 GSM 系 統 定 位 之 跨 國 急 難 救 助 號 碼, 它 是 目 前 全 世 界 最 廣 為 使 用 的 行 動 通 訊 系 統 無 論 在 國 內 或 國 外, 倘 民 眾 遇 緊 急 危 難 時, 以 手 機 撥 打 112 號 碼, 將 依 GSM 系 統 預 設 之 最 高 等 級, 優 先 處 理 並 連 接 當 地 救 援 服 務 系 統 ( 如 : 美 國 911, 我 國 則 經 語 音 系 統 分 別 轉 接 至 110 或 119 ) 53

二 十 二 遊 覽 車 租 用 安 全 常 識 ( 一 ) 選 定 旅 遊 景 點 及 旅 遊 路 線 路 況 消 費 者 在 規 劃 路 線 和 行 程 時, 應 審 慎 評 估 旅 遊 地 點, 如 欲 搭 乘 遊 覽 車 前 往 時, 請 先 瞭 解 旅 遊 路 線 之 路 況, 避 開 危 險 的 路 段 及 時 段 再 者, 台 灣 地 區 部 份 山 區 道 路 狹 窄, 氣 候 多 變 化, 建 議 搭 乘 遊 覽 車 前 往 山 區 旅 遊 時, 要 謹 慎 規 劃 目 前 公 路 總 局 已 將 相 關 全 國 大 客 車 行 駛 時 應 特 別 注 意 之 路 段 及 時 段 調 查 表 資 訊 公 告 上 網, 請 於 規 劃 旅 遊 路 線 時, 先 上 網 查 詢 瞭 解 相 關 資 訊 網 址 為 http://www.thb.gov.tw/tm/menus/menu14/ Default.aspx 為 什 麼 部 分 路 段 有 必 要 公 告 限 制 大 客 車 行 駛 呢? 主 要 係 基 於 車 輛 行 駛 中 重 心 與 離 心 力 之 關 係 通 常 汽 車 在 平 直 的 路 面 行 駛 時, 車 輛 重 心 是 在 車 體 的 中 心 線 上, 而 部 份 遊 覽 車 業 者 為 了 增 加 車 體 外 觀 美 感 及 增 大 乘 客 乘 車 視 野, 將 乘 客 客 艙 提 高, 車 體 的 重 心 也 相 對 的 提 高 ; 當 重 心 越 高, 車 輛 轉 彎 時 所 產 生 的 離 心 力 就 越 大, 車 輛 轉 彎 引 起 重 心 不 穩 翻 覆 的 機 率 就 相 對 提 高, 因 而 才 有 針 對 路 況 限 制 大 客 車 行 駛 路 段 的 公 告, 消 費 者 旅 遊 路 線 如 有 行 駛 山 區 轉 彎 半 徑 較 小 路 段 時, 建 議 優 先 選 搭 符 合 路 況 或 車 輛 重 心 較 低 的 大 客 車, 較 能 保 障 行 車 的 安 全 ( 二 ) 依 照 旅 遊 路 線 路 況 選 擇 合 適 的 遊 覽 車 依 照 旅 遊 景 點 參 加 旅 遊 人 數 行 駛 路 線 路 況, 選 擇 大 小 合 適 及 適 當 年 份 的 車 輛, 並 且 注 意 該 車 車 況 是 否 良 好 有 關 合 法 遊 覽 車 客 運 業 及 其 營 業 車 輛 數 資 訊, 各 公 路 監 理 機 關 均 已 公 告 上 網, 可 多 加 利 用, 必 要 時 可 向 當 地 公 路 監 理 機 關 洽 詢 54

( 三 ) 選 擇 重 視 車 輛 安 全 及 派 車 管 理 良 好 的 遊 覽 車 業 者 管 理 良 好 的 遊 覽 車 業 者 具 有 下 列 幾 點 特 質 : 1. 公 司 有 健 全 的 車 輛 保 養 制 度 及 保 養 記 錄 齊 全 2. 駕 駛 員 駕 駛 經 歷 及 違 規 資 料 掌 握 明 確, 並 有 良 好 的 派 車 管 理 3. 行 程 路 線 安 排 合 理, 並 能 兼 顧 駕 駛 員 工 及 時 休 息 4. 重 視 以 客 為 尊 觀 念, 不 任 意 招 攬 生 意 或 停 靠 販 售 區 ( 四 ) 訂 定 契 約 保 障 消 費 權 益 契 約 要 求 重 點 如 下 : 1. 公 司 行 號 ( 限 領 有 汽 車 運 輸 業 營 業 執 照 者 ) 及 租 用 單 位 2. 車 輛 租 用 時 間 租 金 往 返 地 區 行 程 及 路 線 3. 車 輛 車 齡 乘 客 定 員 車 號 行 車 執 照, 一 年 內 之 檢 驗 及 保 養 記 錄 4. 駕 駛 員 駕 駛 經 歷 : 應 具 有 合 格 及 有 效 之 駕 照 及 遊 覽 車 客 運 業 駕 駛 人 登 記 證 5. 強 制 汽 車 責 任 保 險 及 其 他 附 加 賠 償 約 定, 其 保 險 有 效 期 限 應 逾 越 租 車 期 間 6. 符 合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規 定 之 安 全 設 備 7. 備 用 車 : 建 議 租 用 車 輛 達 十 輛 以 上 時, 可 要 求 業 者 多 提 供 一 輛 備 用 車 資 料, 以 備 出 發 當 日 接 車 檢 查 更 替 之 用 8. 調 用 其 他 公 司 之 車 輛 時, 應 符 合 契 約 所 載 明 之 條 件 9. 出 發 前 兩 天 業 者 應 配 合 事 項 : 如 提 供 駕 駛 員 姓 名 車 號 每 輛 車 座 位 數 等 資 料, 作 為 安 排 座 位 及 接 車 時 使 用 10. 約 定 駕 駛 員 於 行 程 前 及 行 程 中 應 接 受 隨 車 帶 隊 人 員 實 施 酒 精 檢 測, 確 認 未 超 過 標 準, 方 得 行 駛 檢 測 未 能 通 過 時, 依 遊 覽 車 租 賃 定 型 化 契 約 辦 理 55

11. 其 他 雙 方 約 定 事 項 及 租 車 期 間 之 權 益 事 項 12. 遊 覽 車 租 賃 定 型 化 契 約 範 本 之 網 址 如 下 : http://www.thb.gov.tw/tm/menus/menu14/bus_contact.doc ( 五 ) 避 免 早 出 晚 歸 旅 遊 行 程 應 避 免 早 出 晚 歸, 並 規 劃 適 當 的 地 點, 提 供 駕 駛 員 作 適 度 的 休 息 ( 六 ) 投 保 旅 遊 平 安 保 險 為 確 保 所 有 乘 客 旅 途 安 全, 消 費 者 應 自 行 投 保 旅 遊 平 安 保 險 ( 七 ) 透 過 合 法 的 旅 行 業 者 規 劃 消 費 者 無 法 自 行 安 排 旅 遊 行 程 及 食 宿 時, 建 議 透 過 具 有 豐 富 旅 遊 經 驗 的 合 法 旅 行 業 者 規 劃, 以 保 障 旅 程 及 食 宿 安 全 事 宜 56

二 十 三 申 辦 手 機 及 門 號 租 用 與 退 租 之 應 注 意 事 項 ( 一 ) 申 辦 行 動 電 話 門 號 時 應 了 解 及 注 意 事 項 : 1. 消 費 者 於 申 辦 門 號 簽 署 合 約 前, 應 詳 加 審 閱 契 約 及 促 銷 廣 告 所 明 定 之 權 利 義 務, 並 確 實 了 解 優 惠 方 案 之 細 節 及 簽 約 年 限 ( 行 動 通 信 網 路 業 務 服 務 契 約 範 本 規 定 電 信 業 者 必 須 於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之 營 業 區 域, 提 供 消 費 者 行 動 上 網 服 務 試 用, 試 用 期 間 最 長 7 日 (168 小 時 ) 且 一 證 號 僅 提 供 試 用 乙 次 為 限 消 費 者 申 請 行 動 上 網 服 務 優 惠 方 案 者, 如 擬 提 前 終 止 合 約 時, 則 電 信 業 者 收 回 終 端 設 備 補 貼 款 ) 2. 消 費 者 宜 詳 讀 電 信 業 者 所 提 供 之 使 用 手 冊 及 帳 單 內 容, 業 者 可 提 供 之 加 值 功 能 服 務 及 費 用 收 取 之 方 式, 是 否 需 給 付 保 證 金 接 線 費 及 其 他 費 用 等, 其 月 租 組 合 所 包 含 之 優 惠 內 容 及 通 話 費 率 之 計 算 ( 二 ) 消 費 者 在 中 途 終 止 手 機 系 統 租 約 ( 退 租 ) 時, 可 以 在 各 服 務 中 心 辦 理, 業 者 應 予 受 理, 並 且 按 逐 季 遞 減 計 算 違 約 金 ( 三 ) 對 於 預 繳 金 額 之 專 案 中 途 終 止 租 約 時, 可 要 求 業 者 依 比 例 及 公 平 合 理 原 則, 退 還 剩 餘 之 預 繳 金 額 ( 四 ) 電 信 諮 詢 服 務 : 公 司 名 稱 申 訴 電 話 手 機 直 撥 電 話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0800-080090 800 台 灣 大 哥 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0809-000852 188 遠 傳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0809-000938 888 大 眾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0800-096866 888 亞 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0809-050982 999 威 寶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0800-580986 123 57

二 十 四 生 前 契 約 及 納 骨 塔 位 之 資 訊 指 南 現 代 國 人 談 論 身 後 事 議 題, 已 不 若 以 往 忌 諱, 在 殯 葬 自 主 性 別 平 等 多 元 尊 重 之 觀 念 下, 殯 葬 服 務 產 業 多 元 發 展, 尤 其 是 生 前 契 約 及 納 骨 塔 位 之 商 品 創 新, 日 益 蓬 勃, 也 是 消 費 者 容 易 接 觸 之 殯 葬 服 務 及 商 品 為 此, 內 政 部 已 建 置 全 國 殯 葬 資 訊 入 口 網 ( 網 址 http://mort.moi.gov.tw), 提 供 消 費 者 查 詢 便 捷 內 容 多 元 之 殯 葬 資 訊 ( 一 ) 購 買 生 前 契 約 注 意 事 項 1. 慎 重 考 量 需 求 再 購 買, 不 要 存 投 資 心 態 購 買 購 買 生 前 契 約 是 慎 重 為 自 己 或 親 屬 預 先 購 買 殯 葬 禮 儀 服 務, 一 般 消 費 者 如 有 需 要, 通 常 直 接 向 業 者 購 買, 消 費 者 藉 由 轉 賣 生 前 契 約 賺 價 差 投 資 保 值 增 值 可 能 性 不 高 2. 不 要 將 生 前 契 約 當 作 單 純 物 品 買 賣 生 前 契 約 是 體 現 自 我 殯 葬 自 主 權, 預 先 規 劃 如 何 辦 理 身 後 事, 生 前 契 約 並 非 購 買 骨 灰 罐 納 骨 塔 位 保 險 或 其 他 產 品 而 搭 售 未 來 提 供 殯 葬 禮 儀 服 務, 業 者 不 得 藉 故 規 避 生 前 契 約 相 關 法 令 規 範 3. 不 要 放 棄 簽 約 前 的 5 天 審 閱 期 ; 簽 約 14 天 內 可 以 無 條 件 解 約 消 費 者 簽 訂 生 前 契 約 應 善 用 5 天 審 閱 期 詳 細 評 估 需 求 與 內 容, 簽 約 後 14 天 內 可 以 書 面 向 業 者 無 條 件 解 約 4. 要 自 己 保 存 契 約 正 本 及 相 關 的 廣 告 文 宣 簽 約 後 消 費 者 除 應 留 存 契 約 正 本 1 份 外, 契 約 附 件 廣 告 及 文 宣 等 亦 為 契 約 之 一 部 分, 均 應 妥 善 保 管, 並 注 意 廣 告 或 契 約 不 得 有 廣 告 文 字 圖 片 或 服 務 項 目 僅 供 參 考 字 樣, 以 保 障 自 身 權 益 58

5. 要 向 符 合 殯 葬 管 理 條 例 相 關 規 定 之 生 前 契 約 業 者 購 買 消 費 者 欲 購 買 生 前 契 約 應 洽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符 合 殯 葬 管 理 條 例 法 令 之 生 前 契 約 業 者, 業 者 名 單 可 向 所 在 地 政 府 洽 詢 或 於 內 政 部 全 國 殯 葬 資 訊 入 口 網 查 詢 6. 要 將 預 收 費 用 之 75% 交 付 信 託, 並 有 查 詢 信 託 金 額 之 管 道 生 前 契 約 業 者 依 法 要 將 預 先 收 取 生 前 契 約 費 用 之 75% 交 付 信 託, 業 者 並 應 提 供 查 詢 信 託 金 額 之 帳 號 及 管 道 民 國 92 年 6 月 30 日 前 簽 訂 之 生 前 契 約, 業 者 雖 不 需 依 法 將 生 前 契 約 預 收 費 用 交 付 信 託, 但 消 費 者 仍 可 向 業 者 查 詢 運 用 費 用 之 情 形 7. 要 注 意 並 清 楚 解 約 終 止 與 退 款 規 定 消 費 者 簽 訂 生 前 契 約 後 14 天 內 得 以 書 面 方 式 向 業 者 無 條 件 解 約 並 全 額 退 款 簽 約 超 過 14 天 後, 業 者 退 款 金 額 依 契 約 辦 理 但 不 得 低 於 總 金 額 之 80%; 消 費 者 以 分 期 繳 付 者, 退 還 該 消 費 者 已 繳 付 價 款 扣 除 不 高 於 契 約 總 價 之 20% 後 之 餘 額 其 他 內 容 詳 見 生 前 殯 葬 服 務 契 約 應 記 載 及 不 得 記 載 事 項 ( 二 ) 購 買 私 立 納 骨 塔 位 注 意 事 項 1. 慎 重 考 量 需 求 再 購 買, 不 要 存 投 資 心 態 購 買 2. 是 否 為 依 法 成 立 之 殯 葬 設 施 經 營 業 業 者 3. 購 買 標 的 之 納 骨 塔 應 經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公 告 啟 用 4. 業 者 是 否 依 法 設 置 管 理 費 專 戶 ( 三 ) 諮 詢 服 務 更 多 生 前 契 約 業 者 殯 葬 設 施 經 營 業 者 委 託 銷 售 業 者 殯 葬 設 施 及 消 費 警 訊 等 殯 葬 消 費 資 訊, 請 至 內 政 部 全 國 殯 葬 資 訊 入 口 網 (http://mort.moi.gov.tw) 查 詢, 或 向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洽 詢 或 逕 洽 內 政 部 民 政 司 ( 電 話 :02-2356-5073~6) 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