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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台 灣 企 業 掏 空 之 探 討 以 博 達 為 例 林 坤 霖 李 梓 瑜 林 姿 汝 吳 欣 純 蔡 立 婕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系 摘 要 近 年 來 我 國 公 司 財 務 舞 弊 案 件 層 出 不 窮, 掏 空 案 件 頻 傳 不 斷, 對 企 業 財 務 報 表 資 訊 公 司 治 理 制 度 與 相 關 法 律 規 範 產 生 相 當 程 度 的 影 響 本 文 透 過 博 達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加 以 深 入 探 討, 從 博 達 科 技 公 司 的 各 年 財 務 報 表 資 訊 公 司 治 理 情 形 與 相 關 法 律 規 範 方 面 加 以 整 理 分 析, 深 入 瞭 解 博 達 案 下 所 爆 發 出 的 財 務 報 表 資 訊 公 司 治 理 方 面 的 漏 洞 與 缺 失 及 其 在 法 律 訴 求 與 會 計 師 查 核 制 度 和 法 律 責 任 上 的 影 響, 並 進 一 步 提 供 主 管 機 關 業 界 及 投 資 大 眾 等 各 方 面 適 切 的 建 議 關 鍵 詞 : 博 達 財 務 報 表 資 訊 公 司 治 理 法 律 規 範 1. 前 言 從 台 灣 所 發 生 的 一 連 串 企 業 及 負 責 人 跳 票 違 約 交 割 股 票 連 續 的 跌 停 失 業 劇 增 經 濟 蕭 條 產 業 外 移 企 業 倒 閉 頻 傳 等 事 件 當 中, 不 但 使 台 灣 金 融 體 系 內 長 期 未 被 注 意 的 問 題 一 一 浮 現 邱 怡 芳 等, 24[8], 除 了 引 發 企 業 本 身 的 財 務 危 機 外, 更 讓 許 多 投 資 大 眾 猶 如 陷 入 一 片 危 機 深 淵 當 中, 同 時 也 使 金 融 機 構 產 生 過 大 的 不 良 債 權, 如 此 不 定 時 的 危 機, 仍 然 繼 續 在 台 灣 的 金 融 市 場 上 持 續 上 演 著, 面 對 這 樣 的 恐 懼 與 不 安, 許 多 投 資 人 開 始 感 到 害 怕, 嚴 重 影 響 台 灣 的 企 業 經 濟 及 金 融, 在 這 樣 的 恐 懼 中 許 多 投 資 人 開 始 懷 疑 這 些 案 件 是 單 純 個 案 還 是 在 相 關 規 範 或 制 度 上 有 所 不 足 呢? 民 國 93 年 6 月 事 件 的 爆 發, 更 引 起 台 灣 社 會 極 大 震 驚, 它 被 比 喻 為 台 灣 股 票 市 場 史 上 最 大 財 務 風 暴, 也 有 人 稱 其 為 台 灣 版 的 安 隆 案 1 邱 怡 芳 等 1 21 年 底, 美 國 一 家 獲 利 績 優 的 能 源 公 司 安 24[8] 指 出 在 這 一 連 串 層 出 不 窮 的 企 業 危 機 風 暴 裡, 除 了 亞 洲 金 融 風 暴 與 國 際 經 濟 不 景 氣 有 所 關 連 外, 實 質 上 的 原 因 大 都 是 經 營 者 從 事 非 熟 悉 領 域 的 專 業 轉 投 資 財 務 報 表 揭 露 不 實 惡 意 從 事 公 司 資 產 掏 空 公 司 內 部 制 度 不 全 公 司 治 理 機 制 功 能 發 揮 不 當 法 律 規 範 制 度 的 不 健 全 等 情 形 所 導 致 一 連 串 接 連 而 起 的 企 業 舞 弊 案, 使 得 全 世 界 對 企 業 的 經 營 有 了 危 機 意 識 近 年 來, 為 了 保 護 投 資 大 眾 和 資 本 市 場 的 維 護, 世 界 各 國 一 直 致 力 於 預 警 指 標 之 設 立 公 司 治 理 之 倡 導 揭 露 資 訊 之 強 化 法 律 之 規 範 等 許 多 的 制 度 建 立 及 防 範 措 施, 可 能 由 於 法 律 與 制 度 上 設 計 之 有 所 缺 失, 以 致 於 不 能 有 效 防 止 公 司 經 營 者 為 圖 自 己 的 利 益, 聯 合 會 計 單 位 製 作 虛 偽 不 實 隆 Enron 爆 出 作 假 帳 掏 空 公 司 的 醜 聞, 引 爆 美 股 和 全 球 股 市 震 撼, 也 迫 使 全 球 最 大 的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安 達 信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破 產 MS-319

之 財 務 報 表 濫 權 為 非 法 之 利 益 輸 送 甚 至 在 公 司 財 務 發 生 危 機 時, 仍 對 外 製 造 假 象, 試 圖 欺 騙 其 他 投 資 人 或 債 權 人, 藉 機 掏 空 公 司 等, 顯 示 在 現 行 公 司 之 組 織 架 構 與 公 司 治 理 制 度 出 了 漏 洞 與 缺 陷, 是 故 加 強 修 正 相 關 規 範 與 制 度 以 防 止 企 業 風 暴 的 再 發 生 是 刻 不 容 緩 的 事, 其 中 包 括 財 務 報 表 資 訊 公 司 治 理 規 範 與 會 計 師 查 核 制 度 的 再 檢 視 等 三 大 重 要 方 向 在 財 務 報 表 資 訊 方 面, 要 投 資 人 接 受 公 司 營 運 由 盈 轉 虧 的 事 實, 除 了 提 升 財 報 品 質 的 考 量 外, 顯 然 需 要 更 堅 強 更 具 說 服 力 的 理 由 當 然, 主 管 機 關 也 有 責 任 釐 清 這 些 財 報 上 的 疑 慮, 不 僅 是 要 保 障 投 資 人 權 益, 也 是 要 還 給 企 業 一 個 公 道, 既 要 讓 有 心 進 行 會 計 詐 欺 的 企 業 無 所 遁 形, 也 不 能 讓 用 心 清 理 財 務 黑 洞 的 企 業 蒙 受 不 白 之 冤 如 果 還 有 更 多 像 博 達 或 安 隆 這 樣 美 化 公 司 帳 面 盈 餘, 存 心 欺 騙 社 會 大 眾 的 黑 心 公 司, 投 資 人 要 如 何 自 保 呢? 財 務 報 表 的 資 訊 受 到 重 大 挑 戰, 這 是 有 必 要 加 以 探 討 的 在 公 司 治 理 規 範 方 面, 以 顧 及 投 資 人 的 權 益 為 要, 要 真 正 解 決 台 灣 大 部 分 企 業 管 理 當 局 掏 空 問 題, 公 司 治 理 的 重 要 性 是 迫 切 必 要 知 道 與 瞭 解 的, 尤 以 博 達 案 與 美 國 的 安 隆 案 發 生 後 的 資 本 市 場 與 公 司 制 度 的 建 立, 無 論 是 公 司 內 部 自 治 或 外 部 監 督, 為 了 企 業 經 營 基 礎 的 強 化, 兩 者 皆 非 常 重 要 缺 一 不 可 本 文 藉 由 博 達 案 例 來 深 入 探 討, 俾 助 於 國 內 的 各 企 業 在 市 場 上 能 夠 有 健 全 的 制 度 以 保 障 投 資 大 眾, 具 備 良 好 的 公 司 治 理 制 度 是 可 以 防 止 博 達 事 件 的 重 演 在 會 計 師 制 度 規 範 方 面, 博 達 在 民 國 93 年 6 月 14 日 無 預 警 聲 請 公 司 重 整, 帳 上 之 63 億 現 金 卻 流 向 不 明, 引 起 市 場 投 資 人 嚴 重 關 注, 金 管 會 先 將 矛 頭 對 準 會 計 師, 認 為 他 們 沒 有 盡 到 把 關 的 責 任, 對 該 博 達 進 行 財 務 報 表 查 核 簽 證 的 前 後 兩 家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及 簽 證 會 計 師 進 行 調 查 雖 會 計 師 一 直 出 具 保 留 意 見 2, 表 示 博 達 有 些 情 況 是 無 法 交 待 清 楚 的, 但 由 於 查 核 的 困 難 與 規 範 的 不 足, 對 會 計 師 界 也 給 予 相 當 重 的 警 愓, 是 故 本 文 亦 將 會 計 師 的 規 範 與 責 任 列 為 博 達 案 重 要 的 探 討 主 題 之 一 會 計 師 在 外 部 監 控 的 地 位 相 當 重 要, 最 終 的 任 務 就 是 賦 予 公 司 財 務 報 表 允 當 表 達 的 公 信 力, 執 業 時 必 須 克 盡 應 有 的 注 意, 否 則 專 業 行 為 稍 有 不 慎, 受 損 的 投 資 人 可 能 難 以 數 計, 負 擔 著 最 高 的 責 任 風 險 而 博 達 案 使 勤 業 與 安 侯 兩 大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的 簽 證 會 計 師 因 博 達 案 而 遭 懲 處 停 業 兩 年 的 重 罰, 實 在 是 得 不 償 失, 或 許 有 人 認 為 這 次 會 計 師 是 備 受 委 託 客 戶 與 銀 行 陷 害, 編 製 高 精 細 的 假 帳, 欺 騙 會 計 師 卻 還 要 會 計 師 來 承 擔 責 任 是 故, 如 何 建 立 有 效 健 全 會 計 師 之 管 理 制 度, 且 避 免 發 生 經 會 計 師 簽 證 過 財 務 報 表 發 生 虛 偽 不 實 之 情 形, 金 管 會 證 期 局 提 出 會 計 師 法 修 正 草 案, 金 管 會 的 委 員 會 也 召 集 相 關 部 會 進 行 會 計 師 之 草 案 審 查 以 提 報 行 政 院 院 會 討 論, 表 示 各 單 位 亦 非 常 注 意 會 計 師 功 能 的 扮 演, 它 是 防 止 類 似 博 達 案 再 度 發 生 的 重 要 因 素 之 一, 不 得 不 慎 根 據 上 述 的 動 機, 本 文 藉 由 博 達 案 的 深 入 瞭 解, 傳 達 目 前 台 灣 所 規 範 的 財 務 報 表 制 度 資 訊 的 透 明 度 如 何? 相 關 公 司 治 理 的 規 範 強 弱 如 何? 及 在 目 前 法 律 規 範 下, 相 關 專 業 人 士, 例 如 會 計 師, 在 專 業 機 制 2 依 博 達 案 來 說, 對 於 不 良 債 權 部 分, 一 般 會 計 師 在 財 報 中 簽 註 保 留 意 見, 有 2 種 例 外 情 形, 一 是 按 照 金 融 機 構 合 併 法 規 定, 金 融 機 構 出 售 不 良 債 權 NPL,Non-performing Loan 的 虧 損 可 分 5 年 提 列 ; 此 一 規 定 與 現 行 會 計 原 則 要 求 一 次 提 列 損 失 有 差 距, 因 此 依 全 融 機 構 合 併 法, 會 計 師 雖 然 對 金 融 機 構 分 5 年 提 列 損 失 出 具 保 留 意 見, 但 公 司 股 票 不 會 遭 到 全 額 交 割 的 處 置 MS-32

上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與 其 責 任 如 何? 等 三 方 面 的 重 要 訊 息, 是 本 文 最 主 要 的 研 究 目 的, 透 過 上 述 的 分 析 進 而 提 供 主 管 機 關 公 司 管 理 當 局 及 投 資 大 眾 相 關 且 適 切 的 建 議 2. 博 達 案 之 介 紹 2.1 博 達 案 發 生 始 末 民 國 8 年 博 達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從 事 電 腦 週 邊 產 品 的 進 出 口 貿 易, 以 主 機 板 為 本 業, 期 間 生 產 過 PDA 電 池 ADSL 寬 頻 數 據 機 數 位 相 機 代 工, 且 開 發 智 慧 型 軟 碟 機 SCSI 3 介 面 卡, 民 國 84 年 開 始 購 入 SMT 4 設 備, 陸 續 生 產 音 效 卡 MPEG 5 卡 及 主 機 板 轉 型 為 生 產 製 造 商, 民 國 85 年 底 公 司 成 立 光 電 事 業 處, 投 入 微 波 通 訊 元 件 領 域, 為 國 內 第 一 家 生 產 砷 化 鎵 微 波 磊 晶 片 廠 商, 全 力 擴 充 砷 化 鎵 磊 晶 片 產 能 博 達 曾 跨 入 5 種 不 同 產 業 其 中 最 致 力 發 展 砷 化 鎵 的 投 資 民 國 88 年 上 市 後, 股 價 曾 一 度 漲 到 368 元 的 天 價, 當 時 博 達 聲 稱 要 投 資 當 時 最 熱 門 的 砷 化 鎵 CaAs 產 業, 一 度 造 成 砷 化 鎵 的 投 資 狂 潮 民 國 89 年 起 博 達 開 始 在 資 本 市 場 集 資, 資 本 額 從 11 億 元 膨 脹 至 46 億 元, 轉 投 資 公 司 超 過 29 家, 民 國 91 年 就 有 4 多 億 元 的 轉 投 資, 而 且 花 費 13 億 元 成 立 四 家 投 資 公 司, 非 本 業 的 發 展 下 三 年 損 失 超 過 1 億 元 從 資 本 市 場 上 辦 理 6 次 集 資, 以 現 金 增 資 發 行 國 內 外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的 方 式, 募 集 111 億 元 現 金, 但 其 獲 利 狀 況, 3 SCSISmall Computer System Interface 控 制 卡 是 當 你 要 用 到 SCSI 週 邊 時, 所 必 備 的 一 張 介 面 卡, 是 一 種 傳 輸 介 面 4 SMT 為 表 面 黏 著 技 術, 係 指 透 過 電 腦 程 式 控 制 並 利 用 機 器 人 手 臂, 使 其 自 動 吸 取 擺 放 各 種 細 小 而 精 密 的 電 子 零 件 於 電 腦 基 板 表 面 之 固 定 位 置, 最 後 將 其 焊 接 固 定 5 MPEG 是 ISO 國 際 標 準 組 織 的 一 個 工 作 小 組, 主 要 的 用 途 是 用 來 縮 減 影 片 的 空 間 需 求, 有 影 響 力 的 壓 縮 格 式 已 廣 泛 的 應 用 在 全 球 數 位 化 內 容 產 品 的 製 作 上 即 使 財 務 報 表 最 風 光 時, 每 股 盈 餘 卻 不 超 過 3 元 民 國 93 年 6 月 14 日 突 然 宣 佈 聲 請 重 整 6, 震 驚 整 個 資 本 市 場 博 達 公 司 前 後 更 換 過 五 位 財 務 主 管, 二 家 會 計 事 務 所, 其 存 貨 及 應 收 帳 款 偏 高, 但 每 股 盈 餘 卻 逐 年 下 滑 ; 且 利 用 應 收 帳 款 質 押 融 資, 把 不 實 應 收 帳 款 變 成 帳 上 現 金 民 國 93 年 博 達 董 事 會 決 議 提 增 呆 帳 26 億 元, 調 降 去 年 財 測, 稅 後 虧 損 36.7 億 元, 6 月 公 司 無 力 償 還 到 期 公 司 債, 聲 請 重 整 打 入 全 額 交 割 股, 造 成 股 票 下 市 停 止 買 賣, 葉 素 菲 因 涉 嫌 重 大 而 遭 檢 察 官 起 訴 求 刑 2 年, 罰 款 5 億 元 民 國 94 年 5 月 葉 素 菲 以 8 仟 萬 元 交 保, 民 國 95 年 檢 方 不 服 一 審 宣 判 葉 素 菲 遭 判 刑 14 年, 罰 款 1.8 億 元, 上 訴 高 等 法 院, 台 灣 高 等 法 院 首 度 開 庭 審 理 博 達 案, 法 官 以 無 法 接 受 葉 素 菲 的 說 詞 而 予 以 駁 斥, 但 葉 素 菲 卻 還 款 兩 仟 萬 元 予 華 南 銀 行 北 投 分 行 胡 釗 維, 26[11], 令 外 界 質 疑 其 居 心 2.2 博 達 案 掏 空 手 法 根 據 文 獻 指 出, 博 達 案 掏 空 的 手 法 如 下 : 1 利 用 外 商 銀 行 配 合 作 帳 洪 淑 珍 24[1] 指 出 取 得 的 博 達 三 家 國 外 往 來 銀 行 荷 蘭 合 作 銀 行 Rabobank 新 加 坡 分 行 菲 律 賓 首 都 銀 行 Metropolitan Bank, 澳 洲 共 和 銀 行 Common wealth Bank 回 給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的 函 證, 皆 簽 署 博 達 存 款 沒 有 受 到 銀 行 限 制 或 抵 押 給 銀 行, 事 後 卻 爆 發 這 些 存 款 6 博 達 於 民 國 93 第 一 季 季 報 仍 顯 示 現 金 帳 高 達 63 億 元, 但 該 公 司 以 流 動 資 金 不 足 償 還 即 將 於 6 月 17 日 到 期 的 公 司 債 本 息 共 計 29.8 億 元 為 由, 向 士 林 地 方 法 院 聲 請 重 整, 顯 示 有 資 金 流 向 不 明 及 虛 列 營 收 情 況 同 時 5 月 所 招 募 之 GDR 海 外 信 託 憑 證 亦 於 6 月 15 日 公 告 撤 銷 發 行 證 交 所 依 證 交 所 營 業 細 則 之 規 定 將 博 達 股 票 列 為 全 額 交 割 股, 並 於 6 月 24 日 停 止 交 易 MS-321

消 失 無 蹤 博 達 作 假 帳, 虛 增 應 收 帳 款, 賣 給 國 外 銀 行, 藉 此 換 得 現 金, 美 化 財 務 報 表 ; 可 是 國 外 銀 行 也 很 精 明, 他 們 知 道 應 收 帳 款 收 回 的 可 能 性 不 高, 所 以 要 求 博 達 把 錢 存 於 這 家 銀 行 的 定 期 存 款 戶 頭, 銀 行 為 了 保 護 自 身 權 利, 與 博 達 簽 訂 債 權 債 務 抵 銷 合 約, 如 果 有 債 權 糾 紛 時, 銀 行 要 求 博 達 的 存 款 必 須 先 償 付 銀 行 的 債 務 offsetting, 使 得 法 院 與 會 計 師 無 法 瞭 解 這 筆 受 限 的 資 金 另 外, 博 達 也 透 過 銀 行 關 係 企 業 之 間 的 協 定, 如 果 事 先 預 設 的 情 況 發 生, 銀 行 可 以 扣 住 相 關 款 項 2 發 行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另 一 個 圖 利 的 手 法 是 發 行 海 外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ECB 博 達 民 國 92 年 募 得 ECB 五 仟 萬 美 金 約 17 億 新 台 幣 的 款 項, 原 本 向 證 期 局 申 請 海 外 購 料 之 用, 後 來 錢 卻 被 Rabobank 扣 住, 違 反 了 當 初 向 主 管 機 關 報 備 的 用 途, 種 下 掏 空 資 產 的 惡 因 檢 調 單 位 指 出, 博 達 在 民 國 92 年 11 月 發 行 5 仟 萬 美 金 ECB,12 月 轉 成 股 票, 出 售 9 萬 張, 平 均 價 格 16.5 元, 從 台 灣 股 市 吸 金 15 億 元, 同 時, 檢 調 單 位 也 發 現, 這 段 期 間 內, 股 市 炒 手 透 過 惡 意 維 持 博 達 股 價 而 使 散 戶 套 牢 另 外, 由 於 博 達 發 行 ECB, 但 沒 人 有 興 趣 認 購, 因 此 博 達 在 國 外 成 立 兩 家 子 公 司, 用 另 一 種 方 式 圈 錢 7, 主 要 是 透 過 下 列 方 式 以 達 成 假 銷 貨 虛 增 銷 貨 業 績 : 由 博 達 提 供 保 證, 海 外 銀 行 提 供 子 公 司 貸 款 ; 兩 家 子 公 司 以 借 貸 資 金 認 購 博 達 發 行 的 5 仟 萬 美 元 ECB; 投 資 銀 行 為 博 達 發 行 ECB, 並 將 所 得 5 仟 萬 美 元 交 由 博 達 ; 博 達 遵 守 與 國 外 銀 行 所 談 之 條 件, 將 發 行 ECB 所 得 5 仟 萬 美 元 存 入 國 外 銀 行 ; 虛 設 子 公 司 透 過 券 商 將 ECB 換 為 股 票, 在 台 灣 股 市 出 售, 取 現 15 億 台 幣 3 聯 合 包 銷 券 商 哄 抬 股 價 利 用 上 市 與 券 商 股 市 炒 手 共 同 拉 抬 股 價 是 另 一 常 見 手 法 當 公 司 和 券 商 簽 訂 上 市 輔 導 契 約 時, 承 銷 商 須 包 銷 一 定 比 例 的 股 票, 如 果 上 市 後 股 價 下 跌, 兩 者 可 以 一 起 分 攤 風 險 為 了 快 速 獲 利, 股 票 一 開 始 交 易, 大 股 東 和 券 商 聯 合 拉 抬 股 價, 一 天 拉 一 根 漲 停 板 上 漲 7%, 以 營 造 散 戶 追 進 的 氣 氛 博 達 在 民 國 88 年 12 月 18 日 上 市, 連 續 十 個 交 易 日 漲 停 板, 股 價 從 88 元 一 路 飆 到 153 元, 法 律 規 範 制 度 的 不 建 全, 很 容 易 讓 心 存 不 良 的 大 股 東 炒 作, 把 投 資 人 套 牢 4 關 係 人 交 易 的 運 作 博 達 設 立 海 外 子 公 司, 虛 增 銷 貨 業 績, 並 將 假 銷 貨 出 售 的 應 收 帳 款, 賣 予 國 外 銀 行 換 取 現 金 8 主 要 是 透 過 下 列 方 式 達 成 : 虛 設 香 港 五 家 海 外 公 司 ; 博 達 將 一 些 沒 用 的 瑕 疵 品, 出 貨 給 香 港 虛 設 子 公 司, 虛 增 業 績 ; 再 將 虛 設 子 公 司 的 應 收 帳 款, 賣 予 國 外 銀 行 換 取 現 金 ; 而 子 公 司 再 將 這 批 貨 原 封 不 動 地 寄 給 博 達 的 台 灣 原 料 供 應 商 ; 原 料 供 應 商 再 把 這 批 貨 當 作 賣 給 博 達 的 原 料, 完 璧 歸 趙 給 博 達 透 過 相 當 複 雜 的 關 係 人 交 易 的 規 劃 是 很 容 易 達 成 移 轉 計 價 的 安 排 而 從 中 獲 利 Lin, 26[22] 3. 研 究 方 法 本 文 主 要 研 究 方 法 系 針 對 博 達 科 技 公 司 為 研 究 個 案 並 加 以 探 討, 運 用 敘 述 性 與 財 務 比 分 析 研 究 為 主, 乃 根 據 所 收 集 之 相 關 書 籍 期 刊 論 文 報 章 雜 誌 及 本 國 相 關 法 令 與 網 站 資 料 等, 透 過 分 析 比 較, 將 文 獻 資 料 整 理 彙 總 並 分 析 說 明, 最 後 提 出 結 論 與 建 議 7 天 下 雜 誌 24/9/15 8 天 下 雜 誌 24/9/15 MS-322

4. 博 達 案 深 入 分 析 博 達 案 的 演 變, 在 財 務 報 表 資 訊 上 絕 不 是 毫 無 徵 兆, 博 達 案 的 經 營 者 在 本 業 業 績 無 法 有 所 提 升 時, 未 專 注 扭 轉 本 業 來 解 決 問 題, 反 而 利 用 各 式 財 務 操 作, 矇 騙 所 有 的 人, 對 整 體 市 場 影 響 甚 大 本 文 認 為 博 達 案 產 生 的 影 響 主 要 包 括 下 列 三 個 方 向 : 一 是 財 務 報 表 資 訊 方 面, 二 是 公 司 治 理 方 面, 三 是 法 津 規 範 的 影 響 方 面 玆 分 述 如 下 : 4.1 財 務 報 表 資 訊 方 面 本 文 透 過 博 達 與 精 英 神 達 東 訊 友 訊 四 家 正 常 公 司 各 項 財 務 比 之 分 析 比 較, 試 圖 找 出 一 些 端 倪, 分 析 的 財 務 比 工 具 如 表 1 所 示 9, 研 究 期 間 包 括 民 國 83 年 至 民 國 92 年, 主 要 是 透 過 財 務 結 構 償 債 能 力 經 營 能 力 與 獲 利 能 力 加 以 分 析 1 財 務 結 構 分 析 方 面 : 負 債 比 愈 高, 相 對 的 企 業 破 產 風 險 愈 大, 對 於 長 期 債 權 人 愈 不 利 博 達 自 民 國 83 年 上 市 後 負 債 比 開 始 逐 漸 下 降, 但 仍 較 高 ; 在 民 國 9 年 至 92 年 三 年 來 有 逐 年 攀 升 之 勢, 顯 示 其 財 務 狀 況 並 無 改 善 相 較 於 而 言, 的 負 債 比 除 了 高 於, 且 每 年 差 異 幅 度 也 逐 漸 提 高 勢, 顯 示 固 定 資 產 及 長 期 投 資 的 資 金 來 源 來 自 於 長 期 資 金 有 減 少 的 情 形 在 民 國 92 年 完 成 五 仟 萬 美 金 為 期 五 年 的 海 外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集 資 15 億 元, 一 個 月 內 又 將 其 海 外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全 數 轉 為 普 通 股, 並 實 施 庫 藏 股 制 度, 導 致 長 期 資 金 占 固 定 資 產 比 在 民 國 92 年 大 幅 降 低 負 8 債 6 比 4 2 % 博 達 與 負 債 比 之 趨 勢 比 較 圖 圖 1 負 債 比 % 長 期 資 金 佔 固 定 資 產 比 有 縮 小 的 趨 9 由 於 現 金 流 量 的 資 料 不 足 比 分 母 為 或 負 數 無 法 計 算 無 法 比 較, 故 不 列 入 分 析 範 圍 MS-323

構 償 債 能 力 經 營 能 力 獲 利 能 力 財 務 結 比 項 目 負 債 比 長 期 資 金 佔 固 定 資 產 比 流 動 比 速 動 比 利 息 保 障 倍 數 應 收 帳 款 週 轉 應 收 款 項 收 現 天 數 存 貨 週 轉 平 均 銷 貨 天 數 總 資 產 週 轉 資 產 報 酬 - 稅 前 息 前 折 舊 前 資 產 報 酬 稅 後 息 前 淨 值 報 酬 - 稅 後 營 業 利 益 稅 前 淨 利 稅 後 淨 利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表 1 財 務 比 操 作 性 定 義 負 債 總 額 / 資 產 總 額 操 作 性 定 義 股 東 權 益 淨 額 + 長 期 負 債 / 固 定 資 產 淨 額 流 動 資 產 / 流 動 負 債 流 動 資 產 - 存 貨 - 預 付 費 用 / 流 動 負 債 所 得 稅 及 利 息 費 用 前 純 益 / 本 期 利 息 支 出 銷 貨 淨 額 / 各 期 平 均 應 收 款 項 餘 額 365/ 應 收 款 項 週 轉 銷 貨 成 本 / 平 均 存 貨 365/ 存 貨 週 轉 銷 貨 淨 額 / 資 產 總 額 資 產 報 酬 = 稅 前 息 前 折 舊 前 淨 利 / 平 均 資 產 總 額 資 產 報 酬 = 稅 後 息 前 淨 利 / 平 均 資 產 總 額 淨 值 報 酬 - 稅 後 = 稅 後 淨 利 / 平 均 股 東 權 益 總 額 營 業 利 益 - 利 息 費 用 / 營 業 收 入 稅 前 損 益 / 淨 值 稅 後 損 益 / 淨 值 定 資 產 比 % 長 期 資 金 占 固 1 75 5 25 博 達 與 長 期 資 金 佔 固 定 資 產 比 之 趨 勢 比 較 圖 圖 2 長 期 資 金 占 固 定 資 產 比 % 2 償 債 能 力 分 析 方 面 : 流 動 比 愈 高 表 示 償 債 能 力 愈 好, 但 高 的 流 動 比 也 可 能 代 表 存 貨 高 應 收 帳 款 無 法 收 回 民 國 88 至 民 國 9 流 動 比 有 成 長 趨 勢 應 收 帳 款 和 存 貨 高, 但 在 民 國 92 年 卻 明 顯 驟 降, 主 因 為 博 達 會 計 師 要 求 提 列 26 億 元 巨 額 應 收 帳 款 呆 帳 相 較 於 平 穩 的 流 動 比 而 言, 明 顯 指 出 財 務 狀 況 的 不 穩 定 性 MS-324

博 達 與 流 動 比 之 趨 勢 比 較 圖 博 達 與 利 息 保 障 倍 數 之 趨 勢 比 較 圖 4 流 3 動 比 2 1 % 博 達 對 照 15 利 1 息 保 5 障 倍 -5 數 -1 圖 3 流 動 比 % 速 動 比 是 檢 視 當 企 業 遇 到 短 期 不 可 預 料 風 險 時 的 償 債 能 力 民 國 88 至 民 國 9 速 動 比 因 應 收 帳 款 增 加 有 成 長 趨 勢, 但 在 民 國 92 年 卻 明 顯 驟 降, 主 因 為 博 達 會 計 師 要 求 提 列 26 億 元 巨 額 應 收 帳 款 呆 帳 相 較 於 平 穩 的 流 動 比 而 言, 亦 明 顯 指 出 財 務 狀 況 的 不 穩 定 性 35 速 3 動 25 2 比 15 1 % 5 博 達 與 速 動 比 之 趨 勢 比 較 圖 博 達 對 照 圖 4 速 動 比 % 利 息 保 障 倍 數 係 檢 測 由 企 業 所 獲 得 的 純 益 承 擔 應 支 付 利 息 費 用 的 能 力 利 息 保 障 倍 數 愈 高, 表 示 企 業 按 時 支 付 利 息 的 能 力 愈 強, 對 債 權 人 愈 有 保 障, 反 之, 倍 數 愈 低, 表 示 公 司 支 付 平 常 的 利 息 費 用 能 力 愈 差, 償 債 能 力 大 為 降 低 由 圖 5 可 知, 之 利 息 保 障 倍 數 遠 大 於 博 達 公 司 ; 而 在 民 國 83 至 民 國 89 年 有 增 加 的 趨 勢, 民 國 9 年 後 幅 度 下 降, 但 在 民 國 92 年 利 息 保 障 倍 數 開 始 出 現 負 值, 顯 示 出 承 擔 應 支 付 利 息 費 用 的 能 力 降 低 圖 5 利 息 保 障 倍 數 % 3 經 營 能 力 分 析 方 面 : 應 收 帳 款 週 轉 是 公 司 經 營 能 力 的 重 要 指 標, 若 公 司 應 收 帳 款 週 轉 低 收 現 天 數 長, 表 示 回 收 應 收 帳 款 能 力 不 足, 速 度 慢 在 民 國 84 年 開 始 有 應 收 帳 款 週 轉, 自 民 國 84 到 民 國 89 年 平 均 每 年 應 收 帳 款 收 現 有 5.14 次, 在 9 下 降 到 3.1 次, 而 91 驟 降 到 1.98 次, 因 為 有 26 億 的 應 收 帳 款 無 法 收 現, 這 就 是 其 91 應 收 帳 款 週 轉 突 然 驟 降 的 原 因, 其 在 92, 更 換 了 3 位 財 務 主 管, 顯 示 其 財 務 上 出 現 危 機 次 應 14 12 收 帳 款 週 轉 1 8 6 4 2 博 達 與 應 收 帳 款 週 轉 之 趨 勢 比 較 圖 圖 6 應 收 帳 款 週 轉 次 應 收 款 項 收 現 天 數 愈 高, 則 其 發 生 呆 帳 的 風 險 愈 高 應 收 款 項 收 現 天 數, 從 民 國 9 年 開 始 上 升, 至 民 國 92 年 居 高 不 下 而 應 收 款 項 收 現 天 數 較 低 且 平 穩 MS-325

應 25 收 2 帳 15 數 款 1 收 次 現 5 天 博 達 與 應 收 帳 款 收 現 天 數 之 趨 勢 比 較 圖 圖 7 應 收 款 項 收 現 天 數 存 貨 週 轉 係 用 以 測 量 存 貨 週 轉 速 度 之 快 慢, 產 銷 配 合 是 否 良 好 就 資 金 週 轉 觀 點 而 言, 週 轉 次 數 愈 高 愈 佳 ; 存 貨 週 轉 太 小, 通 常 是 具 有 存 貨 過 多 的 問 題, 此 時 企 業 應 加 強 存 貨 及 銷 售 管 理 圖 8 顯 示 的 平 均 週 轉 遠 小 於 之 存 貨 週 轉 民 國 9 年 到 民 國 91 年 存 貨 滯 銷, 使 得 存 貨 週 轉 從 6.97 次 下 降 至 5.39 次 存 貨 週 次 轉 3 25 2 15 1 5 博 達 與 存 貨 週 轉 之 趨 勢 比 較 圖 圖 8 存 貨 週 轉 次 由 於 存 貨 週 轉 小, 圖 9 亦 顯 示 其 平 均 銷 貨 天 數 較 長, 有 存 貨 滯 銷 的 危 機 總 資 產 週 轉 愈 高, 表 示 營 運 活 動 愈 旺 盛, 資 本 運 用 程 度 愈 高, 反 之, 週 轉 愈 小, 表 示 資 產 的 投 資 浪 費, 沒 有 產 生 相 對 的 效 由 圖 1 得 知, 民 國 89 年 至 民 國 92 年 期 間 的 總 資 產 週 轉 之 趨 勢 比 較 明 顯 不 同, 表 示 的 週 轉 遠 小 於 甚 多 就 總 資 產 而 言, 與 差 異 極 小 ; 然 而 其 銷 貨 成 長 卻 遠 低 於, 故 總 資 產 週 轉 與 對 照 公 司 差 距 極 大 總 2 資 1.5 產 1 週 轉.5 博 達 與 總 資 產 週 轉 之 趨 勢 比 較 圖 圖 1 總 資 產 週 轉 次 4 獲 利 能 力 分 析 方 面 : 資 產 報 酬 ROA 1 係 衡 量 公 司 收 益 能 力 的 重 要 指 標, 報 酬 愈 高, 顯 示 公 司 在 產 業 中 就 愈 有 獲 利 的 能 力, 在 產 業 中 競 爭 能 力 亦 愈 佳 從 圖 11 可 知, 博 達 在 民 國 86 年 至 民 國 89 年 間 的 資 產 報 酬 - 稅 前 息 前 折 舊 前 % 都 有 偏 高 的 趨 勢, 但 民 國 9 年 後 有 下 滑 的 趨 勢, 並 在 民 國 92 年 時 產 生 了 負 的 報 酬, 顯 示 在 經 營 方 面 出 現 了 問 題 博 達 與 平 均 銷 售 天 數 之 趨 勢 比 較 圖 平 1 均 8 銷 6 售 4 天 天 2 數 搏 達 公 司 圖 9 平 均 銷 貨 天 數 1 ROAReturn On Asset, 資 產 報 酬, 即 在 衡 量 公 司 所 其 資 產 是 否 充 份 利 用, 亦 表 達 公 司 的 營 運 使 整 體 資 產 的 報 酬 運 用 效 狀 況 MS-326

資 產 報 酬 % 15 1 5-5 -1-15 -2 博 達 與 資 產 報 酬 稅 前 息 前 折 舊 前 之 趨 勢 比 較 圖 圖 11 資 產 報 酬 - 稅 前 息 前 折 舊 前 % 資 產 報 酬 - 稅 後 息 前 % 主 要 在 衡 量 企 業 當 期 總 資 產 之 稅 後 獲 利 能 力 從 圖 12 得 知, 博 達 在 民 國 89 年 後, 報 酬 明 顯 下 滑, 在 民 國 92 年 甚 至 急 遽 降 到 負 的 報 酬, 可 知 經 營 的 確 出 了 很 大 的 問 題 資 產 報 酬 15. 1. 5.. -5. % -1. -15. -2. 博 達 與 資 產 報 酬 稅 後 息 前 之 趨 勢 比 較 圖 圖 12 資 產 報 酬 - 稅 後 息 前 % 淨 值 報 酬 - 稅 後 %ROE 11 是 衡 量 公 司 收 益 能 力 的 重 要 指 標 報 酬 愈 高, 顯 示 公 司 在 產 業 中 就 愈 有 獲 利 的 能 力, 在 產 業 中 競 爭 能 力 亦 愈 佳 在 圖 13 中, 博 達 從 民 國 89 年 後, 淨 值 報 酬 逐 漸 下 降, 而 92 發 生 了 負 的 報 酬, 並 高 達 -42.9%, 顯 示 的 獲 利 能 力 變 的 很 差 淨 值 報 酬 % 3 2 1-1 -2-3 -4-5 博 達 與 淨 值 報 酬 稅 後 之 趨 勢 比 較 圖 圖 13 淨 值 報 酬 - 稅 後 % 11 ROE Return of Equity, 股 東 權 益 報 酬, 呈 現 股 東 權 益 的 成 長 速 度, 其 中 稅 後 淨 利 部 分 係 指 扣 除 掉 特 別 股 股 利 後 之 盈 餘 營 業 利 益 通 常 用 來 比 較 同 一 產 業 公 司 產 品 競 爭 力 及 費 用 控 制 能 力 的 強 弱, 顯 示 出 公 司 產 品 的 訂 價 能 力 製 造 及 銷 售 成 本 的 控 制 能 力 由 圖 14 可 知 民 國 83 年 至 民 國 86 年 呈 現 穩 定 狀 態, 民 國 87 年 至 民 國 92 年 呈 現 不 穩 定 的 升 高, 尤 其 在 民 國 92 年 時 產 生 負 值, 可 見 的 產 品 結 構 價 格 政 策 產 業 環 境 成 本 費 用 控 制 能 力 或 景 氣 循 環 已 發 生 改 變, 而 對 照 公 司 之 營 業 淨 利 皆 保 持 穩 定 的 狀 態 博 達 與 營 業 利 益 之 趨 勢 比 較 圖 2 1 營 業 -1 利 -2 % 益 -3-4 -5-6 圖 14 營 業 利 益 % 稅 前 淨 利 愈 高, 表 示 該 公 司 獲 利 能 力 償 債 能 力 方 面 良 好 且 對 債 權 人 較 有 保 障 在 各 之 稅 前 淨 利 呈 現 逐 年 上 升, 但 從 民 國 9 年 至 民 國 92 年 則 出 現 大 幅 度 下 滑, 且 而 民 國 92 年 產 生 大 筆 負 數 之 稅 前 淨 利 各 較 博 達 公 司 呈 現 穩 定 情 形 博 達 與 稅 前 淨 利 之 趨 勢 比 較 圖 2 1 稅 -1 前 -2 淨 -3-4 % 利 -5-6 -7-8 -9 圖 15 稅 前 淨 利 % 在 稅 後 淨 利 方 面, 各 之 稅 後 淨 利 雖 有 上 升 情 況, 但 從 民 國 9 年 至 民 國 92 年 稅 後 淨 利 出 現 大 幅 度 的 下 滑, 民 國 92 年 亦 呈 現 大 量 負 值 之 情 況, 之 稅 後 淨 利 各 則 亦 呈 現 較 穩 定 情 形 MS-327

-1. 博 達 與 稅 後 淨 利 之 趨 勢 比 較 圖 2. 稅. 後 -2. 淨 -4. % 利 -6. -8. 圖 16 稅 後 淨 利 % 4.2 公 司 治 理 方 面 公 司 治 理 的 概 念, 因 世 界 各 國 尚 在 發 展 階 段, 截 至 目 前 並 無 一 套 公 認 定 義, 依 據 世 界 銀 行 World Bank, 1999[25] 定 義, 公 司 治 理 泛 指 公 司 管 理 與 監 控 的 方 法, 即 公 司 如 何 在 符 合 法 律 與 契 約 的 規 範 中, 建 立 機 制 以 促 成 公 司 價 值 的 極 大 化 經 濟 合 作 暨 開 發 組 織 OECD 於 1999 年 提 出 之 公 司 治 理 五 大 原 則, 包 括 保 障 股 東 權 益 公 平 對 待 股 東 保 障 利 害 關 係 人 權 益 資 訊 揭 露 與 透 明 度 及 董 事 會 之 責 任 等, 亦 指 出 公 司 治 理 之 重 要 內 涵 根 據 OECD1999[23], 23[24] 公 司 治 理 架 構, 一 個 完 整 的 公 司 治 理 體 系, 包 含 了 內 部 治 理 機 制 與 外 部 治 理 機 制, 前 者 包 含 董 事 會 股 東 會 與 管 理 當 局 ; 後 者 則 包 括 法 規 環 境 專 業 標 準 相 關 法 令 法 津 行 政 規 範 會 計 審 計 準 則 制 定 主 管 機 關 金 融 市 場 體 系 資 本 市 場 體 系 市 場 競 爭 機 制 競 爭 因 素 與 產 品 品 質 外 國 直 接 投 資 專 業 機 構 會 計 師 律 師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投 資 顧 問 研 究 機 構 公 司 治 理 分 析 人 員 投 資 銀 行 等 利 害 關 係 人 法 人 投 資 者 與 積 極 股 東 等 鄭 惠 之, 24[2] 博 達 案 的 爆 發, 資 本 市 場 掀 起 了 軒 然 大 波, 投 資 者 證 券 市 場 承 銷 商 會 計 師 甚 至 是 主 管 機 關, 都 受 到 了 嚴 重 的 打 擊 建 立 獨 立 董 事 下 的 公 司 治 理 機 制 最 大 的 功 用, 就 是 希 望 在 公 司 的 最 高 決 策 機 制 有 更 多 元 的 意 見, 讓 公 司 的 重 要 決 策 有 周 延 的 思 考 因 此, 基 於 博 達 的 案 例, 台 灣 將 導 入 獨 立 董 監 制 度 的 觀 點, 以 提 昇 董 監 事 的 獨 立 性, 彌 補 台 灣 目 前 企 業 之 所 缺 若 公 司 董 事 會 中 獨 立 董 事 佔 一 半 以 上, 透 過 獨 立 董 監 事 來 代 表 外 部 股 東 行 使 董 事 職 權, 將 對 公 司 股 東 較 有 利 ; 獨 立 董 監 事 為 使 公 司 的 董 事 會 增 強 專 業 性 及 增 加 其 監 督 功 能, 改 善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原 則, 其 任 務 在 於 評 估 公 司 高 階 管 理 者 的 經 營 積 效, 並 參 與 決 定 公 司 的 策 略 訂 立 另 外, 內 部 稽 核 的 功 用 與 角 色 也 必 須 適 時 加 以 檢 討, 它 發 揮 整 個 公 司 治 理 機 制 前 台 的 效 用 王 秀 珍 與 歐 進 士 26[1,2] 指 出 內 部 稽 核 人 員 必 須 有 足 夠 的 知 識 技 巧 與 能 力, 以 協 助 管 理 階 層 評 估 執 行 績 效 提 供 改 善 建 議 及 監 督 財 務 報 導 過 程, 使 財 務 報 表 正 直 及 可 信 由 於 內 部 稽 核 人 員 涉 入 公 司 的 內 部 控 制 結 構 及 橫 跨 各 階 層, 透 過 不 斷 地 監 督 組 織 與 內 部 控 制 結 構 的 適 切 性, 提 供 公 司 適 時 適 切 的 資 訊, 是 故, 內 部 稽 核 人 員 對 於 財 務 報 表 詐 欺 之 預 防 偵 測 與 糾 正 是 必 然 且 扮 演 主 動 積 極 的 角 色 從 博 達 案 可 知, 金 融 體 系 亦 是 這 次 案 件 的 重 要 角 色, 其 治 理 仍 必 須 加 強 金 融 機 構 在 整 體 經 濟 環 境 中 扮 演 非 常 重 要 的 角 色, 需 要 有 更 嚴 格 的 公 司 治 理 機 制 才 是, 包 括 強 化 信 用 風 險 管 理 及 以 公 司 治 理 機 制 強 弱 和 公 司 長 期 財 務 報 表 為 放 款 決 策 重 要 之 考 量 因 素, 才 能 發 揮 其 功 用 根 據 博 達 案, 本 文 認 為 改 善 公 司 治 理 制 度 之 主 要 方 向 包 括 強 化 董 事 會 職 能 發 揮 監 察 人 功 能 保 障 股 東 權 益 暨 重 視 投 資 人 及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權 利 資 訊 揭 露 透 明 化 內 部 控 制 暨 內 部 稽 核 制 度 之 建 立 與 落 實 慎 選 優 良 之 會 計 師 及 律 師 等, 以 期 公 司 治 理 得 以 靈 活 發 揮 效 益 MS-328

4.3 法 律 規 範 方 面 由 博 達 案 牽 扯 出 的 會 計 師 簽 證 疏 失 問 題, 經 金 管 會 公 佈 懲 處, 將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37 條 第 2 項 規 定, 分 別 各 處 以 停 止 兩 年 辦 理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簽 證 業 務 依 據 會 計 師 職 業 道 德 委 員 會 第 1 號 中 華 民 國 會 計 師 職 業 道 德 規 範 與 第 2 號 誠 實 公 正 及 獨 立 性 皆 明 白 指 出 獨 立 性 是 不 容 忽 視 的 會 計 師 在 外 部 監 控 中 是 很 重 要 的 一 環, 是 公 眾 的 代 表, 會 計 師 應 以 公 正 嚴 謹 及 誠 實 為 立 場, 保 持 超 然 獨 立 的 精 神, 如 此 負 起 專 業 的 責 任, 會 計 師 才 能 得 到 公 眾 的 信 任, 投 資 人 也 才 能 有 所 依 靠 證 交 所 在 博 達 未 爆 發 之 前 即 調 走 工 作 底 稿 金 管 會 在 檢 調 未 完 成 全 部 事 實 的 調 查 前 即 懲 戒 會 計 師, 且 前 後 任 會 計 師 均 被 處 停 業 2 年 的 最 重 處 分, 以 及 大 眾 對 會 計 師 責 備 之 強 烈, 均 前 所 未 見, 令 會 計 師 震 驚 因 此 博 達 案 造 成 法 律 責 任 與 制 度 的 影 響, 除 了 上 述 的 公 司 治 理 外, 特 別 是 會 計 師 責 任 制 度 的 檢 討 是 必 要 的 博 達 案 發 生 後, 吳 惠 茵 等 24[4] 指 出 根 據 金 管 會 判 定 博 達 案 涉 及 犯 罪 的 行 為 包 括 虛 飾 財 務 報 表 隱 匿 對 他 人 保 證 等 交 易 發 債 用 途 與 申 請 不 一 致 背 信 與 不 當 財 務 操 作 造 成 公 司 損 失 直 接 或 間 接 操 縱 影 響 公 司 股 價 涉 內 線 交 易 等, 除 了 相 關 刑 責 的 確 認 外, 同 時 也 要 求 政 府 推 動 修 改 證 交 法 與 會 計 師 法, 以 保 障 投 資 人 的 權 益 及 加 強 會 計 師 的 責 任 制 度 另 外, 為 避 免 類 似 博 達 案 於 台 灣 內 再 度 發 生,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委 員 會 於 民 國 93 年 亦 朝 加 重 簽 證 會 計 師 責 任 與 保 險 制 度 方 向 審 查 會 計 師 法 修 正 草 案, 草 案 中 針 對 不 同 型 態 規 範 不 同 的 賠 償 責 任 與 業 務 責 任 保 險, 亦 即 加 重 簽 證 會 計 師 的 相 關 責 任 張 書 瑋, 26[15], 以 強 化 會 計 師 懲 戒 之 效 用 及 功 能, 對 於 未 來 會 計 師 若 於 承 辦 財 務 報 告 查 核 簽 證 時 發 生 疏 失, 最 嚴 重 者 將 可 處 以 除 名 之 行 政 處 分 張 書 瑋, 26[15] 指 出 聯 合 事 務 所 屬 合 夥 組 織, 合 夥 會 計 師 與 個 人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皆 須 負 無 限 賠 償 責 任, 未 來 事 務 所 組 織 區 隔 後, 責 任 劃 分 將 更 明 朗 修 正 草 案 的 另 一 重 大 規 定 是 引 進 業 務 責 任 保 險 措 施, 要 求 個 人 及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得 視 業 務 需 要 投 保 ; 而 法 人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則 應 為 投 保 金 管 會 未 來 也 會 在 行 政 命 令 規 定 強 制 投 保 辦 法 ; 以 責 任 保 險 降 低 執 業 風 險 是 國 際 潮 流, 儘 管 國 內 自 開 辦 投 保 至 今 二 十 年 來 實 際 投 保 家 數 不 多, 主 因 在 於 會 計 師 認 為 根 本 不 需 要 保 險 保 費 過 高 以 及 保 險 無 法 提 供 真 正 保 障, 但 經 過 博 達 的 案 件, 會 計 師 在 這 方 面 的 取 捨 不 得 不 慎 了, 因 此 會 計 師 法 之 修 正 草 案 內 引 進 會 計 師 責 任 保 險 制 度, 明 定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若 為 法 人 之 組 織 型 態 的 應 強 制 投 保 責 任 險, 個 人 及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則 視 其 業 務 之 實 際 需 要 投 保 業 務 責 任 險 另 外, 為 使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永 續 經 營, 避 免 所 內 會 計 師 因 少 數 會 計 師 的 違 失 而 波 及 其 他 善 良 職 業 之 其 他 合 夥 會 計 師, 修 正 草 案 增 定 法 人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的 組 織 型 態 ; 至 於 法 人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如 發 生 財 務 報 表 疏 失 時 的 懲 處, 則 包 括 警 告 予 以 3 元 以 下 罰 鍰 停 止 執 行 全 部 或 ㄧ 部 業 務 6 個 月 以 下, 以 及 撤 銷 或 廢 止 其 法 人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執 照 在 會 計 師 責 任 制 度 方 面, 林 旻 香 等 25[5] 指 出 在 博 達 案 的 相 關 懲 處 中, 金 管 會 以 查 核 財 務 報 表 重 大 缺 失 為 由, 對 安 侯 建 業 勤 業 眾 信 兩 家 共 四 位 簽 證 會 計 師 做 出 停 業 兩 年 的 處 罰, 投 保 中 心 準 備 據 此 向 這 兩 家 會 計 師 務 所 求 償 其 中 已 有 一 家 會 計 師 務 所 主 動 與 投 保 中 心 進 行 和 解, 投 保 中 心 表 示, 原 則 上 是 向 會 計 師 求 償, 如 果 超 出 會 計 師 賠 償 範 圍, 就 向 會 計 師 務 所 MS-329

求 償, 如 果 還 是 賠 不 夠, 會 計 事 務 所 合 夥 律 師 均 須 負 起 責 任 至 於 會 計 師 責 任 如 何 認 定, 金 管 會 副 主 委 呂 東 英 表 示, 在 什 麼 時 點, 由 哪 一 位 會 計 師 負 責 簽 證, 影 響 為 何, 可 以 判 定 既 然 券 商 都 可 訂 出 責 任 比 重, 會 計 師 也 可 以 從 上 述 的 經 驗, 我 們 必 須 在 會 計 師 責 任 制 度 的 規 範 方 面 有 所 檢 討 與 改 進, 首 先 是 博 達 案 對 會 計 師 責 任 的 重 新 思 維 及 強 化, 再 來 是 會 計 師 在 訴 訟 時 代 的 自 保 之 道 必 須 特 別 熟 稔 除 上 述 的 相 關 法 律 規 範 外, 健 全 會 計 制 度 及 會 計 師 道 德 亦 相 當 重 要, 包 括 健 全 各 業 的 會 計 制 度 保 險 業 銀 行 業 證 券 業 期 貨 業 及 十 種 一 般 行 業 的 會 計 制 度 範 本, 建 置 內 部 會 計 控 制 及 稽 核 制 度, 研 議 訂 定 金 融 行 業 保 險 業 公 開 發 行 銀 行 公 開 發 行 票 券 金 融 公 司 和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的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加 強 會 計 制 度 範 本 和 法 規 準 則 的 宣 導, 使 各 業 界 充 分 了 解 並 一 致 遵 循 再 者, 提 升 會 計 原 則 與 國 際 接 軌 並 達 與 國 際 會 計 調 和 的 目 的, 進 一 步 強 化 會 計 師 獨 立 性 及 其 自 律 融 資 與 稅 簽 功 能, 最 後 亦 應 著 重 資 訊 透 明 化 的 要 求 與 提 昇, 尤 以 關 係 企 業 特 別 多 的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為 要, 這 是 整 個 資 訊 透 明 度 提 昇 的 一 大 步, 必 須 重 新 檢 討 的 相 關 法 規 諸 如 證 券 發 行 人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年 報 應 行 記 載 事 項 準 則 及 公 司 募 集 發 行 有 價 證 券 公 開 說 明 書 應 行 記 載 事 項 準 則 審 閱 上 市 櫃 公 司 財 務 報 告 作 業 程 序 對 上 市 櫃 公 司 重 大 訊 息 之 查 證 暨 公 開 處 理 程 序 上 市 櫃 公 司 重 大 訊 息 說 明 記 者 會 作 業 程 序 對 上 市 櫃 公 司 資 訊 申 報 作 業 辦 法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財 務 報 表 規 則 銀 行 應 按 季 公 布 重 要 財 務 業 務 資 訊 規 定 保 險 業 資 訊 公 開 揭 露 指 南, 檢 討 修 訂 財 產 保 險 業 辦 理 資 訊 公 開 管 理 辦 法 及 人 身 保 險 業 辦 理 資 訊 公 開 管 理 辦 法 等 5 結 論 與 建 議 本 文 主 要 是 以 博 達 事 件 為 個 案, 傳 達 財 務 報 表 資 訊 公 司 治 理 制 度 與 法 律 規 範 的 重 要 性 及 瞭 解 博 達 案 對 上 述 三 者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並 給 予 適 當 的 建 議, 俾 求 未 來 有 更 完 善 的 投 資 市 場 從 個 案 中, 博 達 的 掏 空 手 法 十 分 精 細, 透 過 海 外 子 公 司 的 設 立, 虛 增 銷 貨 業 績, 並 將 假 銷 貨 創 造 的 應 收 帳 款, 賣 予 外 國 銀 行 換 取 現 金, 並 利 用 多 層 次 交 易 或 掩 飾 方 式 與 子 公 司 進 行 交 易, 以 製 造 虛 增 營 收 狀 況, 而 其 一 般 非 有 財 務 背 景 的 人, 尤 以 該 公 司 透 過 相 當 複 雜 的 關 係 人 交 易, 是 不 容 易 看 的 懂 和 發 現 異 狀 的, 而 博 達 就 是 利 用 一 般 大 眾 投 資 者 對 財 務 報 表 的 迷 思, 透 過 美 化 的 財 務 報 表 使 投 資 人 產 生 誤 解, 這 也 充 分 表 達 了 財 務 報 表 資 訊 的 有 用 性 受 到 挑 戰, 進 而 引 起 學 術 界 與 實 務 專 業 界 人 士 更 進 一 步 的 研 究 與 探 討, 是 否 財 務 報 表 的 規 範 出 現 了 瑕 疵? 值 得 再 進 一 步 深 究 的 在 財 務 報 表 資 訊 方 面, 從 財 務 結 構 上 的 資 訊 分 析, 博 達 自 民 國 83 年 上 市 後 負 債 比 開 始 逐 漸 下 降, 卻 在 民 國 89 年 至 民 國 92 年 負 債 比 又 逐 年 攀 升, 顯 示 其 財 務 狀 況 並 無 改 善, 在 營 運 期 間 負 債 比 達 55.85%, 負 債 總 額 高 達 96 億 元 民 國 91 年 財 報 帳 上 現 金 及 定 存 單 增 加 高 達 25 億 元, 同 時 向 銀 行 借 15.8 億 的 長 期 借 款, 民 國 92 年 完 成 5 仟 萬 美 金 為 期 五 年 的 海 外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將 虛 設 子 公 司 透 過 券 商 將 ECB 換 為 股 票, 在 台 灣 股 市 出 售, 套 取 現 金 十 五 億 台 幣 一 個 月 內 又 將 其 海 外 可 轉 換 公 司 債 全 數 轉 為 普 通 股, 並 實 施 庫 藏 股 制 度, 導 致 長 期 資 金 占 固 定 資 產 比 大 幅 降 低 從 償 債 能 力 上 的 資 訊 分 MS-33

析, 初 期 流 動 比 有 成 長 趨 勢, 但 在 民 國 92 年 因 會 計 師 要 求 提 列 26 億 元 巨 額 呆 帳 而 提 出 重 整, 速 動 比 也 因 應 收 帳 款 增 加 有 成 長 趨 勢, 但 在 民 國 92 年 卻 明 顯 驟 降, 利 息 保 障 倍 數 出 現 負 值, 顯 示 出 承 擔 應 支 付 利 息 費 用 的 能 力 降 低 從 經 營 能 力 上 的 資 訊 分 析, 民 國 91 年 因 有 26 億 的 應 收 帳 款 無 法 收 現 使 得 應 收 帳 款 週 轉 從 平 均 5 次 驟 降 到 1.98 次, 而 在 民 國 91 與 民 國 92 年 出 現 異 常 的 收 現 天 數 超 過 半 年 的 收 款 天 數, 明 顯 地 顯 示 出 博 達 的 財 務 上 出 現 危 機 從 獲 利 能 力 的 資 訊 分 析, 資 產 報 酬 逐 期 下 滑, 可 知 博 達 對 其 投 入 資 產 的 獲 利 性 不 佳, 營 業 利 益 大 致 呈 微 輻 降 低 的 趨 勢, 但 在 民 國 92 年 時 營 業 利 益 由 正 轉 負, 且 下 降 輻 度 頗 大, 除 打 銷 呆 帳 的 因 素 外, 顯 示 出 其 本 業 獲 利 不 佳, 致 使 營 業 利 益 呈 現 大 額 虧 損, 是 財 務 惡 化 的 問 題 所 在 財 務 報 表 所 傳 達 的 資 訊 是 目 前 衡 量 企 業 體 質 及 經 營 績 效 較 為 客 觀 的 資 訊 之 一, 顯 示 企 業 經 營 的 成 果, 也 是 投 資 人 據 以 了 解 投 資 標 的 企 業 的 重 要 參 考 財 務 報 表 是 各 界 的 共 通 語 言, 無 論 是 公 司 內 部 會 計 師 界 投 資 大 眾 間 以 及 律 師 們 都 需 要 藉 由 財 務 報 表 來 了 解 一 家 公 司 經 營 情 況, 然 而 博 達 反 而 利 用 各 種 財 務 上 的 操 作, 透 過 精 細 的 手 法, 欺 騙 了 會 計 師 及 主 管 機 關 獲 取 核 准, 進 而 輕 取 投 資 大 眾 的 信 任, 因 此 我 們 應 該 對 財 務 報 表 之 審 核 要 有 更 嚴 謹 的 把 關 才 是 在 公 司 治 理 方 面, 公 司 治 理 的 設 計 主 要 是 用 來 降 低 公 司 所 有 者 與 經 營 者 之 間 意 見 分 歧 的 一 種 機 制 由 博 達 案 可 知, 一 個 負 責 的 公 司 治 理 對 財 務 報 表 詐 欺 之 預 防 與 偵 測 扮 演 相 當 重 要 的 角 色 以 博 達 的 董 監 結 構 來 看, 博 達 有 五 位 董 事, 董 事 長 葉 素 菲 兼 總 經 理, 弟 弟 是 副 董 事 長, 而 另 外 三 位 皆 是 公 司 內 部 的 高 階 主 管, 公 司 的 最 高 決 策 明 顯 是 由 董 事 長 完 全 掌 握 吳 惠 茵 等, 24[4], 是 導 致 公 司 治 理 制 度 中 出 現 權 力 太 過 於 集 中 的 重 大 危 機, 使 得 公 司 沒 有 適 當 的 平 衡 與 監 督 的 力 量 以 管 理 階 層 來 看, 管 理 階 層 代 表 董 事 會 執 行 公 司 各 項 決 策 履 行 各 項 責 任 有 效 地 運 用 資 源 協 調 各 項 營 業 活 動 保 護 資 產 安 全 建 立 適 當 且 有 效 的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遵 循 法 規 之 規 定, 以 提 供 可 信 賴 及 高 品 質 的 財 務 報 導 本 文 認 為 資 訊 透 明 化 公 平 及 權 責 分 明 是 良 好 公 司 治 理 制 度 必 要 的 條 件, 缺 一 不 可, 但 近 年 來 國 內 外 企 業 頻 傳 因 公 司 治 理 的 問 題 而 產 生 的 弊 端, 其 中 從 內 部 董 監 結 構 出 現 嚴 重 瑕 疵 來 看, 整 個 董 事 會 名 單 與 高 階 主 管 完 全 重 複, 由 董 事 長 葉 素 菲 一 人 掌 控, 很 明 顯 地, 博 達 的 董 監 結 構 出 現 令 人 質 疑 的 重 大 缺 點 此 外, 良 好 的 公 司 治 理 規 範 應 該 可 以 讓 主 管 機 關 注 意 到 少 數 股 東 及 利 害 關 係 人 的 權 益 保 障, 隨 著 世 界 各 國 股 東 主 權 衰 落 的 趨 勢, 進 而 達 到 董 監 控 制 結 構 勞 資 雙 方 共 同 治 理 的 趨 勢, 例 如 加 強 關 係 人 交 易 的 重 要 查 核 等, 這 些 皆 是 公 司 治 理 必 須 特 別 注 重 及 加 強 的 地 方 在 法 律 規 範 方 面, 博 達 在 民 國 92 年 6 月 14 日 無 預 警 聲 請 公 司 重 整, 帳 上 63 億 現 金 卻 流 向 不 明, 引 起 市 場 投 資 人 嚴 重 關 注 金 管 會 先 將 矛 頭 對 準 會 計 師, 認 為 他 們 沒 有 盡 到 把 關 的 責 任 並 逕 行 調 查 博 達 前 後 任 的 四 位 會 計 師, 另 外,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也 因 博 達 案 牽 扯 出 的 會 計 師 簽 證 疏 失 問 題 公 佈 停 止 簽 證 兩 年 的 懲 處 由 上 述 可 知, 會 計 師 所 扮 演 的 專 業 角 色 已 受 到 對 其 專 業 上 的 質 疑, 除 了 一 般 法 律 的 規 範 外, 會 計 師 的 審 核 專 業 及 其 職 業 道 德 規 範 更 必 須 特 別 注 重, 尤 以 會 計 師 引 以 為 鑑 的 誠 實 公 正 及 獨 立 性 的 職 業 道 德 基 本 規 範 為 甚, 不 過 從 博 達 案 的 精 細 手 法 MS-331

來 看, 具 有 專 業 素 養 的 會 計 師 亦 被 設 計 其 中, 的 確 有 其 相 當 重 要 的 意 涵 在 其 中, 亦 即 會 計 師 除 了 專 業 的 不 斷 進 修 外, 無 法 實 地 至 國 外 子 公 司 查 帳 的 難 處 之 克 服 是 勢 在 必 行 的, 否 則 只 能 慎 選 查 核 公 司 以 求 真 正 的 自 保 了 ; 也 由 於 會 計 師 在 外 部 監 控 中 佔 很 重 要 的 地 位, 是 公 眾 代 表 的 一 環, 所 以 會 計 師 所 要 做 到 的 是 保 持 會 計 師 專 業 與 獨 立 性 的 立 場, 不 可 接 受 公 司 的 不 當 要 求, 也 唯 有 如 此 的 負 起 專 業 的 責 任, 會 計 師 才 能 得 到 公 眾 的 信 任, 投 資 人 也 才 能 有 所 依 靠 基 於 上 述 結 論, 以 博 達 為 借 鏡, 本 文 提 供 下 列 八 點 建 議 : 1 落 實 公 司 治 理 機 制 的 功 能 : 為 了 維 護 資 本 市 場 與 保 護 投 資 大 眾, 一 個 完 整 的 公 司 治 理 體 系 應 包 含 完 備 的 內 部 與 外 部 治 理 體 系 機 制, 透 過 內 外 部 監 控 的 改 善, 例 如 股 東 大 會 產 品 市 場 和 資 本 市 場 來 發 揮 外 部 監 控 機 制 的 作 用, 必 能 預 防 許 多 弊 端 發 生 ; 再 者, 當 公 司 文 化 不 健 全 管 理 階 層 面 對 不 同 的 壓 力, 內 部 控 制 結 構 薄 弱 等, 將 產 生 貪 婪 及 各 項 誘 因 機 會 公 司 治 理 機 制 中 扮 演 偵 測 財 務 報 表 詐 欺 者 的 角 色, 但 往 往 因 受 到 來 自 管 理 階 層 的 壓 力, 而 未 將 實 際 觀 察 或 發 現 的 情 況 真 實 地 告 知 投 資 大 眾 或 相 關 人 員, 另 外 除 了 加 強 內 部 董 監 事 的 監 控 外, 也 要 重 視 外 部 機 制 的 強 化, 達 到 誠 信 公 正 的 原 則, 不 可 為 了 管 理 者 個 人 利 益 的 追 求, 進 行 利 益 輸 送 而 侵 害 一 般 小 股 東 權 益, 是 故, 落 實 公 司 治 理 機 制 及 相 關 財 務 預 警 制 度 法 規 來 維 護 企 業 健 全 發 展, 以 保 障 投 資 大 眾 及 債 權 人 之 權 益 亦 是 當 務 之 急 2 重 視 資 產 負 債 表 在 防 禦 上 的 功 能 : 大 部 分 投 資 人 較 重 視 損 益 表 而 對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的 功 能 有 所 忽 略, 然 損 益 表 的 結 果 是 代 表 企 業 一 段 期 間 的 經 營 成 果, 並 無 法 看 出 企 業 長 期 的 經 營 情 況, 是 故, 在 檢 視 財 務 報 表 時, 企 業 的 資 產 負 債 表 是 否 健 全 是 首 要 瞭 解 的 基 本 要 求, 唯 有 如 此 才 能 進 一 步 瞭 解 該 企 業 真 正 的 財 務 體 質 3 重 視 主 要 業 務 的 營 運 獲 利 情 形 : 企 業 能 夠 永 續 經 營 的 維 持 因 素, 最 重 要 的 是 管 理 當 局 能 堅 持 在 主 要 營 業 項 目 的 業 務, 這 是 企 業 最 內 行 的 業 務 營 運, 如 果 企 業 的 主 要 業 務 愈 集 中 在 某 一 領 域 且 經 營 良 好, 愈 能 受 到 投 資 人 的 重 視 ; 如 果 企 業 有 不 務 正 業 的 情 況 產 生, 是 很 難 有 永 續 的 經 營 成 果 的, 一 般 投 資 人 可 以 透 過 損 益 表 的 營 收 內 容 與 本 業 利 益 趨 勢 分 析, 判 斷 企 業 是 否 集 中 於 本 業 經 營, 以 瞭 解 其 投 資 價 值 的 高 低 4 加 強 認 知 各 項 資 產 的 品 質 與 效 : 企 業 管 理 當 局 必 須 認 知 資 產 負 債 表 上 的 各 項 資 產 的 經 濟 價 值 與 功 能, 透 過 本 業 的 經 營 效 使 其 產 生 經 濟 效 益, 若 資 產 無 法 正 常 發 揮 其 功 用, 而 對 資 產 的 價 值 產 生 衝 擊, 例 如 應 收 帳 款 壞 帳 損 失 與 存 貨 跌 價 損 失 的 產 生, 固 定 資 產 或 其 他 資 產 的 不 當 管 理, 而 導 致 資 產 品 質 與 效 不 彰, 是 故, 企 業 必 須 積 極 加 強 對 各 項 資 產 的 品 質 與 效 之 認 知 5 重 視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的 資 訊 :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中 會 充 分 表 達 會 計 政 策 各 項 重 要 科 目 餘 額 關 係 人 交 易 說 明 抵 押 或 質 押 資 產 期 後 事 項 與 其 他 揭 露 事 項 的 說 明, 如 果 財 務 報 表 資 訊 是 可 用 的 話, 重 視 這 些 訊 息 是 可 以 協 助 投 資 人 充 分 了 解 報 表 餘 額 發 生 的 原 委, 以 利 投 資 人 透 析 公 司 現 況, 並 能 有 效 掌 握 公 司 的 未 來 6 加 強 會 計 師 的 專 業 責 任 : 雖 然 會 計 師 的 專 業 是 可 以 信 任 的, 但 若 碰 上 惡 意 隱 瞞 的 業 者 與 內 部 人 員, 沒 有 調 查 權 的 會 計 師 想 要 從 中 找 出 漏 洞 是 一 件 不 容 易 的 事 從 博 達 案 中, 由 於 眾 多 的 疑 點 仍 未 查 明, 會 MS-332

計 師 的 確 是 難 辭 其 咎 的, 因 此 加 強 會 計 師 對 其 專 業 責 任 的 認 知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亦 即 專 業 的 會 計 師 除 了 應 該 對 客 戶 的 財 務 理 財 績 效 內 部 制 度 及 相 關 會 計 資 訊 系 統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了 解 外, 更 要 加 強 蒐 集 足 夠 的 查 核 證 據, 不 可 一 味 相 信 受 查 者 而 輕 忽 本 身 對 查 核 工 作 的 責 任, 唯 有 嚴 格 做 好 守 門 人 的 角 色, 才 能 對 查 核 後 的 結 果 提 出 適 當 的 意 見 7 投 資 人 應 重 視 資 訊 的 充 分 允 當 表 達 : 企 業 管 理 當 局 的 心 態 也 必 須 注 意, 經 營 者 若 存 心 隱 瞞, 投 資 者 是 無 法 看 出 的, 在 政 府 管 理 上 力 有 未 逮 會 計 師 不 可 盡 信 經 營 者 又 可 能 心 存 不 良 時, 投 資 人 就 必 須 增 強 自 己 檢 視 企 業 財 務 狀 況 的 能 力, 而 自 求 多 福, 因 此, 除 了 檢 視 財 務 資 訊 外, 對 於 攸 關 的 非 財 務 資 訊 亦 不 容 輕 忽 8 強 化 誠 信 道 德 規 範 : 為 預 防 博 達 案 再 度 發 生, 除 了 要 有 完 善 的 公 司 治 理 機 制 外, 人 類 之 貪 婪 行 為 與 道 德 規 範 自 律, 企 業 文 化 與 領 導 者 之 心 態 以 及 會 計 倫 理 專 業 教 育 推 廣, 皆 應 從 加 強 倫 理 道 德 教 育 做 起 從 博 達 案 可 以 瞭 解, 一 般 投 資 大 眾 必 須 要 懂 得 從 財 務 報 表 資 訊 中 發 現 端 倪 與 事 況, 更 要 懂 得 其 他 非 財 務 資 訊 如 產 業 資 訊 等 的 輔 助 效 用, 唯 有 充 分 瞭 解 與 分 析 才 是 投 資 必 須 具 備 的 正 確 觀 點 鄭 惠 之, 24[2] 此 外, 在 投 資 後, 也 應 該 積 極 扮 演 監 督 公 司 的 重 要 角 色, 發 揮 市 場 機 制 的 力 量, 如 此 才 可 確 保 投 資 大 眾 自 己 的 權 益 再 者, 從 博 達 的 經 驗 可 以 知 道, 公 司 經 營 者 的 誠 信 依 然 是 企 業 永 續 經 營 的 唯 一 途 徑, 如 果 一 個 企 業 經 營 缺 乏 誠 信 的 後 盾, 再 多 的 人 為 法 令 規 範 亦 是 無 法 發 揮 其 該 有 的 效 力 參 考 文 獻 [1] 王 秀 珍, 歐 進 士, 公 司 治 理 機 制 架 構 下 - 財 務 報 表 詐 欺 之 預 防 與 偵 測, 會 計 研 究 月 刊, 第 25 期, 頁 76-83 26 [2] 王 秀 珍, 歐 進 士, 公 司 治 理 機 制 架 構 上 - 財 務 報 表 詐 欺 之 預 防 與 偵 測, 會 計 研 究 月 刊, 第 249 期, 頁 94-13 26 [3] 王 思 婷, 劉 秀 芸, 雷 家 如, 黃 盈 慈, 財 務 危 機 公 司 之 財 務 報 表 分 析 以 博 達 公 司 為 例, 銘 傳 大 學 會 計 學 系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24 [4] 吳 惠 茵, 陳 姿 蓉, 李 昭 圜, 陳 崇 文, 張 嘉 心, 我 國 公 司 治 理 予 財 務 困 難 之 關 聯 性 研 究 - 以 博 達 案 為 例, 銘 傳 大 學 會 計 學 系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24 [5] 林 旻 香, 吳 哲 賢, 張 家 琦, 吳 卿 敏, 簡 秀 潁, 以 博 達 案 探 討 會 計 師 的 審 計 風 險 與 法 律 責 任, 銘 傳 大 學 會 計 學 系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25 [6] 林 柄 滄, 安 隆 破 產 事 件 引 發 的 會 計 危 機, 會 計 研 究 月 刊, 第 195 期, 頁 21-28 22 [7] 邱 于 倫, 博 達 掏 空 案, 開 南 管 理 學 院 航 運 與 物 流 管 理 研 究 所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25 [8] 邱 怡 芳, 劉 俐 伶, 徐 啟 芬, 陳 秀 娟, 王 美 琇, 博 達 事 件 研 究 檢 視 我 國 公 司 治 理 與 財 務 預 警 制 度, 銘 傳 大 學 會 計 學 系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24 [9] 柯 瓊 鳳, 陳 進 榮, 從 博 達 案 探 討 重 整 法 規 與 涉 訟 財 產 接 管, 會 計 研 究 月 刊, 第 225 期, 頁 7-78 24 [1] 洪 淑 珍, 博 達 訊 碟 後, 台 灣 還 有 多 少 地 雷?, 天 下 雜 誌, 頁 6-71 24 MS-333

[11] 胡 釗 維, 葉 素 菲 又 有 錢 可 以 還 銀 行 了, 商 業 周 刊, 第 986 期, 頁 6-64 26 [12] 馬 君 梅, 沈 大 白, 由 博 達 案 談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的 風 險 管 理, 會 計 研 究 月 刊, 第 226 期, 頁 85-87 24 [13] 馬 秀 如, 物 不 知 其 數 : 博 達 與 會 計 師, 會 計 研 究 月 刊, 第 226 期, 頁 68-87 24 [14] 張 佩 绚, 莊 淨 伊, 葉 榮 宏, 江 莉 靜, 涂 泳 宏, 台 灣 企 業 掏 空 之 探 討 - 以 產 業 別 與 手 法 別 分 析,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企 管 系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25 [15] 張 書 瑋, 從 會 計 師 責 任 看 會 計 師 專 業 責 任 保 險 -- 研 討 會 報 導, 會 計 研 究 月 刊, 第 251 期, 頁 114-119 26 [16] 陳 惠 玲, 偵 察 財 報 舞 弊 可 能 性 之 理 論 - 以 SAS No.99 為 師, 貨 幣 觀 測 與 信 用 評 等, 第 49 期, 頁 3-14 24 [17] 曾 惠 珊, 林 佳 儀, 盧 易 姿, 陳 志 星, 何 季 璉, 公 司 治 理 與 博 達 案 的 探 討, 銘 傳 大 學 會 計 學 系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24 [18] 葉 銀 華, 博 達 事 件 省 思 : 從 銀 行 治 理 看 問 題, 會 計 研 究 月 刊, 第 225 期, 頁 5-53 24 [19] 蔡 揚 宗, 讓 財 報 保 險 機 制 取 代 會 計 師 道 德 責 任 - 從 博 達 案 談 起, 會 計 研 究 月 刊, 第 225 期, 頁 11-13 24 [2] 鄭 惠 之, 博 達 案 後 省 思, 會 計 研 究 月 刊, 第 225 期, 頁 28-3524 [21] 盧 怡 安, 上 市 公 司 騙 財 報 的 四 大 手 法 十 大 騙 術, 商 業 週 刊, 第 873 期, 頁 42-46 24 [22]Lin, Kuen-Lin. Study on Related Party Transactions with Mainland China in Taiwan Enterprises, Doctoral dissertation, Graduate Institute of Accounting, National Cheng-Kung University, Taiwan, 26. [23]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1999. [24]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CED White Paper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Asia, 23. [25]World Bank. Corporate governance: A framework for implementation -overview. p.5 1999. MS-334

A Case Study of PROCOMP company on Financial Scandals in Taiwan Kuen-Lin Lin Zih-Yu Li Tzu-Ju Lin Xin-Chun Wu Li-Chieh Tsai Department of Business Management, Cheng Shiu University Abstract In recent year, lots of the cases of the financial corruption and the scandals happened have the influence on the information of the financial statement in the enterprises,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the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operation of the firms in Taiwan. This study explored the case of PROCOMP INFORMATICS LTD. by the presentation of the information in the financial statement, the system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the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paper discussed the fraudulent of the financial statement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the operation of the firms by laws and regulations. We also focus on the auditing systems and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accountants CPAs by the related laws. The contribution of the study will provide with the useful and proper information for the regulators, the enterprises and the investors. Key words: PROCOMP, the information of the financial statement, corporate governance, laws and regulations MS-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