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 尚 未 公 开 信 息 谋 取 利 益 第 二 章 机 构 与 人 员 第 一 节 项 目 小 组 与 人 员 第 六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针 对 每 家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设 立 专 门 项 目 小 组, 负 责 尽 职 调 查, 起 草 尽 职 调 查 报 告, 制 作 推 荐 文



Similar documents
<4D F736F F 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4D F736F F 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4号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声明公告格式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致 :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德 恒 D BJ-02 号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秦川发展第五届第三次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31,126,938,909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6,454,698,42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

第 六 条 为 公 司 出 具 专 项 文 件 的 证 券 公 司 律 师 事 务 所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他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应 当 勤 勉 尽 责 诚 实 守 信, 认 真 履 行 审 慎 核 查 义 务, 按 照 依 法 制 定 的 业 务 规 则 行 业 执 业 规 范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太原双塔刚玉股份有限公司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第 七 条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应 当 由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下 列 申 请 材 料 : ( 一 ) 对 拟 任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拟 任 人 ) 任 职 资 格 进 行 审 核 的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4D F736F F D20D6DCC4EAB4F3BBE1BBE1D2E9D7CAC1CF2E646F63>

公 司 年 度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报 告 必 须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年 度 报 告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 一 )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 ( 二 ) 最 近 两 年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指 标 ; ( 三 ) 最 近 一 年 的 股 本 变 动 情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Microsoft Word - sseruler a.doc

( 五 ) 最 近 二 十 四 个 月 不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 六 ) 具 有 良 好 的 信 誉 和 经 营 业 绩 ; ( 七 ) 具 有 健 全 的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和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 八 ) 具 有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情 况 内 容 发 行 人 名 称 常 州 千 红 生 化 制 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代 码 注 册 资 本 160,000,000 元 注 册 地 址 常 州 市 新 北 区 长 江 中 路 90 号 主 要 办 公 地 址 常 州 市 新 北 区 长 江 中 路 90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2.5 选 举 陈 晓 非 女 士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 2.6 选 举 卢 婕 女 士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 2.7 选 举 张 文 君 先 生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4D F736F F D20B4BAC7EFBABDBFD549504F C4EAB3D6D0F8B6BDB5BCB1A8B8E6>

山 东 晨 鸣 纸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声 明 声 明 人 ( 潘 爱 玲 ), 作 为 山 东 晨 鸣 纸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第 八 届 )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现 公 开 声 明 和 保 证, 本 人 与 山

年 1 月 16 日, 公 司 分 别 召 开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七 次 会 议 和 第 二 届 监 事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向 激 励 对 象 授 予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议 案, 确 定 首 期 限 制 性 股 票 授 予

名 称 依 据 使 主 体 5 对 煤 矿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注 册 执 业 活 动 的 监 督 规 章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条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 对 全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资质申请

<4D F736F F D20D0A3B7A2A1B A1B 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须 知 为 维 护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确 保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以 下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二纺机 二纺B股 公告编码:临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非公开发行合规性报告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议案四:

备忘录/Memorandum

股票代码:000936

<4D F736F F D20B6ADCAC2BBE1D2E9CAC2B9E6D4F2A3A8D0DEB8C4BAF3A3A92E646F63>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自律规范

证券简称:中珠控股 证券代码: 编号: 号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doc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超日太阳 公告编号:

件 二 关 于 公 司 治 理 规 范 性 的 意 见 公 司 已 经 建 立 了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等 制 度, 明 晰 了 各 机 构 职 责 和 议 事 规 则 ; 公 司 制 订 的 公 司 章 程 中, 对 公 司 股 东 董 事 监 事 高 管 的 责 任 义 务

主 要 内 容 如 下 :1) 本 激 励 计 划 采 用 的 激 励 形 式 为 限 制 性 股 票 根 据 本 计 划 拟 授 予 给 激 励 对 象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数 量 300 万 股, 占 本 计 划 签 署 时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15,000 万 股 的 2%, 其 中

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银 行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为 落 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行 业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办 法 ), 做 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行 业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管 理 工 作, 现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doc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docx

Microsoft Word - 文档 1

激 励 计 划 设 定 的 第 三 个 解 锁 期 解 锁 条 件 是 否 达 到 解 锁 条 件 的 说 明 1 公 司 未 发 生 如 下 任 一 情 形 : 1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否 定 意 见 或 者 无 法 表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于 越 冬 倪 卫 华 靳 瑜 王 帅, 其 中 宇 尔 斌 任 辅 导 工 作 小 组 组 长 上 述 人 员 均 未 同 时 担 任 四 家 以 上 企 业 的 辅 导 工 作, 符 合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参 加 本 次 辅 导 工 作 的 中 介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 发 行 申 请 文 件 承 诺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情 况 根 据 2013 年 度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预 案,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所 募 集 资 金 在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将 投 向 以 下 项 目 :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投 资 总 额 拟 投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的 可 能 性, 因 此,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在 当 时 并 不 是 必 须 履 行 的 前 置 程 序, 在 上 述 预 案 中 未 将 其 作 为 回 购 的 必 要 条 件 (2)2015 年 9 月 21 日 召 开 的 2015 年 度 第 二 次 临 时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doc

注 册 资 本 ( 元 ) 280,000,000 注 册 地 址 上 海 市 松 江 工 业 区 宝 胜 路 33 号 主 要 办 公 地 址 上 海 市 松 江 工 业 区 宝 胜 路 3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韩 涛 实 际 控 制 人 韩 涛 联 系 人 程 敬 联 系 电 话 021-

鄂考院﹝2016﹞2号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

姓名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公告的更正公告+

玉师院党〔2005〕 号

第 六 条 本 规 定 的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范 围 为 水 电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及 其 附 属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工 程 中 的 质 量 监 督 由 地 方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第 七 条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目 录 1. 第 37 次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议 程 2 2. 第 37 次 股 东 大 会 表 决 办 法 3 3. 第 37 次 股 东 大 会 监 票 人 计 票 人 建 议 名 单 4 4. 会 议 审 议 议 案 4.1 关 于 调 整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及 修 订 公

华南师范大学授予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Transcription:

附 件 1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主 办 券 商 推 荐 业 务 规 定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主 办 券 商 推 荐 业 务, 明 确 主 办 券 商 职 责, 根 据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业 务 规 则 ( 试 行 ) ( 以 下 简 称 业 务 规 则 ),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主 办 券 商 推 荐 股 份 公 司 股 票 进 入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 以 下 简 称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 挂 牌, 应 与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签 订 推 荐 挂 牌 并 持 续 督 导 协 议 第 三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对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进 行 尽 职 调 查 和 内 核 同 意 推 荐 的, 主 办 券 商 向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 提 交 推 荐 报 告 及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 以 下 简 称 推 荐 文 件 ) 第 四 条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对 主 办 券 商 推 荐 业 务 进 行 自 律 管 理, 审 查 推 荐 文 件, 履 行 审 查 程 序 第 五 条 主 办 券 商 及 相 关 人 员 应 勤 勉 尽 责 诚 实 守 信 地 开 展 推 荐 业 务, 履 行 保 密 义 务, 不 得 利 用 在 推 荐 业 务 中 获 取 1

的 尚 未 公 开 信 息 谋 取 利 益 第 二 章 机 构 与 人 员 第 一 节 项 目 小 组 与 人 员 第 六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针 对 每 家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设 立 专 门 项 目 小 组, 负 责 尽 职 调 查, 起 草 尽 职 调 查 报 告, 制 作 推 荐 文 件 等 第 七 条 项 目 小 组 应 由 主 办 券 商 内 部 人 员 组 成, 其 成 员 须 取 得 证 券 执 业 资 格, 其 中 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和 行 业 分 析 师 至 少 各 一 名 行 业 分 析 师 应 具 有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所 属 行 业 的 相 关 专 业 知 识, 并 在 最 近 一 年 内 发 表 过 有 关 该 行 业 的 研 究 报 告 第 八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在 项 目 小 组 中 指 定 一 名 负 责 人, 对 项 目 负 全 面 责 任, 项 目 小 组 负 责 人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 一 ) 参 与 两 个 以 上 推 荐 挂 牌 项 目, 且 负 责 财 务 会 计 事 项 法 律 事 项 或 相 关 行 业 事 项 的 尽 职 调 查 工 作 ; ( 二 ) 具 有 三 年 以 上 投 资 银 行 从 业 经 历, 且 具 有 主 持 境 内 外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或 者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新 股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的 主 承 销 项 目 经 历 第 九 条 存 在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人 员, 不 得 成 为 项 目 小 组 成 员 : ( 一 ) 最 近 三 年 内 受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行 政 处 罚 或 证 券 行 业 自 律 组 织 纪 律 处 分 ; 2

( 二 ) 本 人 及 其 配 偶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股 份 ; ( 三 ) 在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或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处 任 职 ; ( 四 ) 未 按 要 求 参 加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组 织 的 业 务 培 训 ; ( 五 )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二 节 内 核 机 构 与 人 员 第 十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设 立 内 核 机 构, 负 责 推 荐 文 件 和 挂 牌 申 请 文 件 的 审 核, 并 对 下 述 事 项 发 表 审 核 意 见 : ( 一 ) 项 目 小 组 是 否 已 按 照 尽 职 调 查 工 作 的 要 求 对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进 行 了 尽 职 调 查 ; ( 二 )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拟 披 露 的 信 息 是 否 符 合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的 规 定 ; ( 三 )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是 否 符 合 挂 牌 条 件 ; ( 四 ) 是 否 同 意 推 荐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股 票 挂 牌 第 十 一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制 订 内 核 机 构 工 作 制 度, 对 内 核 机 构 的 职 责 人 员 构 成 审 核 程 序 表 决 办 法 自 律 要 求 和 回 避 制 度 等 事 项 作 出 规 定 第 十 二 条 内 核 机 构 应 独 立 客 观 公 正 履 行 职 责, 内 核 机 构 成 员 中 由 推 荐 业 务 部 门 人 员 兼 任 的, 不 得 超 过 内 核 机 构 总 人 数 的 三 分 之 一 3

第 十 三 条 内 核 机 构 应 由 十 名 以 上 成 员 组 成, 可 以 外 聘 最 近 三 年 内 受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行 政 处 罚 或 证 券 行 业 自 律 组 织 纪 律 处 分 的 人 员, 不 得 聘 请 为 内 核 机 构 成 员 内 核 机 构 成 员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 一 ) 具 有 注 册 会 计 师 或 律 师 资 格 并 在 其 专 业 领 域 或 投 资 银 行 领 域 有 三 年 以 上 从 业 经 历 ; ( 二 ) 具 有 五 年 以 上 投 资 银 行 领 域 从 业 经 历 ; ( 三 ) 具 有 相 关 行 业 高 级 职 称 的 专 家 或 从 事 行 业 研 究 五 年 以 上 的 分 析 人 员 第 十 四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将 内 核 机 构 工 作 制 度 成 员 名 单 及 简 历 在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上 披 露 内 核 机 构 工 作 制 度 或 内 核 成 员 发 生 变 动 的, 主 办 券 商 应 及 时 报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备 案, 并 在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更 新 披 露 第 三 章 尽 职 调 查 第 十 五 条 项 目 小 组 进 行 尽 职 调 查 前, 主 办 券 商 应 与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签 署 保 密 协 议 第 十 六 条 项 目 小 组 应 遵 循 勤 勉 尽 责 诚 实 守 信 的 原 则, 通 过 实 地 考 察 查 阅 访 谈 等 方 法, 对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进 行 尽 职 调 查, 以 有 充 分 理 由 确 信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符 合 挂 牌 条 件 以 及 在 挂 牌 申 请 文 件 中 披 露 的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第 十 七 条 项 目 小 组 尽 职 调 查 应 以 形 成 有 助 于 投 资 者 4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的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为 目 的, 调 查 范 围 至 少 应 包 括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和 推 荐 报 告 中 所 涉 及 的 事 项 第 十 八 条 项 目 小 组 中 应 指 定 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行 业 分 析 师 各 一 名 分 别 负 责 对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的 财 务 会 计 事 项 法 律 事 项 相 关 行 业 事 项 进 行 尽 职 调 查, 并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第 十 九 条 项 目 小 组 的 尽 职 调 查 可 以 在 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等 外 部 专 业 人 士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项 目 小 组 应 判 断 专 业 人 士 发 表 意 见 所 基 于 的 工 作 是 否 充 分, 对 专 业 人 士 意 见 有 疑 义 或 认 为 专 业 人 士 发 表 的 意 见 所 基 于 的 工 作 不 够 充 分 的, 项 目 小 组 应 进 行 独 立 调 查 第 二 十 条 对 推 荐 文 件 挂 牌 申 请 文 件 中 无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及 其 签 字 人 员 专 业 意 见 支 持 的 内 容, 项 目 小 组 应 当 获 得 充 分 的 尽 职 调 查 证 据, 在 对 各 种 证 据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对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提 供 的 资 料 和 披 露 的 内 容 进 行 独 立 判 断, 并 有 充 分 理 由 确 信 所 作 的 判 断 与 挂 牌 申 请 文 件 推 荐 文 件 的 内 容 不 存 在 实 质 性 差 异 第 二 十 一 条 项 目 小 组 完 成 尽 职 调 查 工 作 后, 应 出 具 尽 职 调 查 报 告, 各 成 员 应 在 尽 职 调 查 报 告 上 签 名, 承 诺 已 参 加 尽 职 调 查 工 作 并 对 其 负 责 第 二 十 二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尽 职 调 查 工 作 底 稿 制 度, 要 求 项 目 小 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地 记 录 整 个 尽 职 调 查 过 程 5

第 四 章 内 核 第 二 十 三 条 主 办 券 商 内 核 机 构 根 据 项 目 小 组 的 申 请 召 开 内 核 会 议 每 次 会 议 须 七 名 以 上 内 核 机 构 成 员 出 席, 其 中 律 师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行 业 专 家 至 少 各 一 名 第 二 十 四 条 主 办 券 商 内 核 机 构 应 针 对 每 个 项 目 在 内 核 会 议 成 员 中 指 定 一 名 内 核 专 员 内 核 专 员 除 承 担 与 其 他 内 核 会 议 成 员 相 同 的 审 核 工 作 外, 还 应 承 担 以 下 职 责 : ( 一 ) 整 理 内 核 意 见 ; ( 二 ) 跟 踪 审 核 项 目 小 组 对 内 核 意 见 的 落 实 情 况 ; ( 三 ) 审 核 推 荐 文 件 和 挂 牌 申 请 文 件 的 补 充 或 修 改 意 见 ; ( 四 ) 就 该 项 目 内 核 工 作 的 有 关 事 宜 接 受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质 询 第 二 十 五 条 内 核 机 构 成 员 存 在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得 参 与 该 项 目 的 内 核 : ( 一 ) 担 任 该 项 目 小 组 成 员 的 ; ( 二 ) 本 人 及 其 配 偶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股 份 ; ( 三 ) 在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或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处 任 职 的 ; ( 四 )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履 行 职 责 的 情 形 第 二 十 六 条 内 核 会 议 成 员 应 独 立 客 观 公 正 地 对 推 6

荐 文 件 和 挂 牌 申 请 文 件 进 行 审 核, 制 作 审 核 工 作 底 稿 并 签 名 审 核 工 作 底 稿 应 包 括 审 核 工 作 的 起 止 日 期 发 现 的 问 题 建 议 补 充 调 查 核 实 的 事 项 以 及 对 推 荐 挂 牌 的 意 见 等 内 容 第 二 十 七 条 内 核 会 议 应 在 成 员 中 指 定 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及 行 业 专 家 各 一 名 分 别 对 项 目 小 组 中 的 财 务 会 计 事 项 调 查 人 员 法 律 事 项 调 查 人 员 及 行 业 分 析 师 出 具 的 调 查 意 见 进 行 审 核, 分 别 在 其 工 作 底 稿 中 发 表 独 立 的 审 核 意 见, 提 交 内 核 会 议 第 二 十 八 条 项 目 小 组 成 员 可 以 列 席 内 核 会 议, 向 内 核 会 议 汇 报 尽 职 调 查 情 况 和 需 提 请 关 注 的 事 项, 回 答 质 询 第 二 十 九 条 内 核 会 议 可 采 取 现 场 会 议 电 话 会 议 或 视 频 会 议 的 形 式 召 开 内 核 机 构 成 员 应 以 个 人 身 份 出 席 内 核 会 议, 发 表 独 立 审 核 意 见 并 行 使 表 决 权 因 故 不 能 出 席 的 内 核 会 议 成 员 应 委 托 他 人 出 席 并 提 交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独 立 制 作 的 审 核 工 作 底 稿 每 次 会 议 委 托 他 人 出 席 的 内 核 会 议 成 员, 不 得 超 过 应 出 席 成 员 的 三 分 之 一 第 三 十 条 内 核 会 议 应 对 是 否 同 意 推 荐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股 票 挂 牌 进 行 表 决 表 决 应 采 取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每 人 一 票,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赞 成 且 指 定 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和 行 业 专 家 均 为 赞 成 票 为 通 过 7

第 三 十 一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对 内 核 会 议 过 程 形 成 记 录, 在 内 核 会 议 表 决 的 基 础 上 形 成 内 核 意 见 内 核 意 见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审 核 意 见 表 决 结 果 出 席 会 议 的 内 核 机 构 成 员 名 单 和 投 票 记 录 内 核 会 议 成 员 均 应 在 内 核 意 见 上 签 名 第 三 十 二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根 据 内 核 意 见, 决 定 是 否 向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推 荐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股 票 挂 牌 决 定 推 荐 的, 应 出 具 推 荐 报 告 第 五 章 推 荐 挂 牌 规 程 第 三 十 三 条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主 办 券 商 不 得 推 荐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股 票 挂 牌 : ( 一 ) 主 办 券 商 直 接 或 间 接 合 计 持 有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百 分 之 七 以 上 的 股 份, 或 者 是 其 前 五 名 股 东 之 一 ; ( 二 )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直 接 或 间 接 合 计 持 有 主 办 券 商 百 分 之 七 以 上 的 股 份, 或 者 是 其 前 五 名 股 东 之 一 ; ( 三 ) 主 办 券 商 前 十 名 股 东 中 任 何 一 名 股 东 为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前 三 名 股 东 之 一 ; ( 四 ) 主 办 券 商 与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之 间 存 在 其 他 重 大 影 响 的 关 联 关 系 主 办 券 商 以 做 市 目 的 持 有 的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股 份, 不 受 本 条 第 一 款 限 制 第 三 十 四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对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审 慎 推 荐 该 公 司 股 票 挂 牌 8

第 三 十 五 条 主 办 券 商 推 荐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股 票 挂 牌, 应 当 向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提 交 推 荐 报 告 及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推 荐 报 告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尽 职 调 查 情 况 ; ( 二 ) 逐 项 说 明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是 否 符 合 业 务 规 则 规 定 的 挂 牌 条 件 ; ( 三 ) 内 核 程 序 及 内 核 意 见 ; ( 四 ) 推 荐 意 见 ; ( 五 ) 提 醒 投 资 者 注 意 事 项 ; ( 六 )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要 求 的 其 他 内 容 第 三 十 六 条 主 办 券 商 可 以 根 据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的 委 托, 组 织 编 制 挂 牌 申 请 文 件, 并 协 调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及 其 签 字 人 员 参 与 该 公 司 股 票 挂 牌 的 相 关 工 作 第 三 十 七 条 主 办 券 商 向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报 送 推 荐 文 件 后, 应 当 配 合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的 审 查, 并 承 担 下 列 工 作 : ( 一 ) 组 织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及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对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的 意 见 进 行 答 复 ; ( 二 ) 按 照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的 要 求 对 涉 及 本 次 挂 牌 的 特 定 事 项 进 行 尽 职 调 查 或 核 查 ; ( 三 ) 指 定 项 目 小 组 成 员 与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进 行 专 业 沟 通 ; 9

( 四 )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规 定 的 其 他 工 作 第 三 十 八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将 尽 职 调 查 工 作 底 稿 内 核 会 议 成 员 审 核 工 作 底 稿 内 核 会 议 记 录 内 核 意 见 等 妥 善 保 存, 保 存 期 限 不 少 于 十 年 第 六 章 持 续 督 导 第 三 十 九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与 所 推 荐 挂 牌 公 司 签 订 持 续 督 导 协 议, 持 续 督 导 挂 牌 公 司 诚 实 守 信 规 范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完 善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第 四 十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建 立 持 续 督 导 工 作 制 度, 明 确 持 续 督 导 工 作 职 责 工 作 流 程 和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第 四 十 一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至 少 配 备 两 名 具 有 财 务 或 法 律 专 业 知 识 的 专 职 督 导 人 员, 履 行 督 导 职 责 主 办 券 商 在 任 免 专 职 督 导 人 员 时, 应 将 相 关 人 员 名 单 及 简 历 及 时 报 送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备 案 第 四 十 二 条 主 办 券 商 与 挂 牌 公 司 因 特 殊 原 因 确 需 解 除 持 续 督 导 协 议 的, 应 当 事 前 报 告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并 说 明 合 理 理 由 解 除 持 续 督 导 协 议 后, 挂 牌 公 司 应 与 承 接 督 导 事 项 的 主 办 券 商 另 行 签 订 持 续 督 导 协 议, 报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备 案 并 公 告 第 四 十 三 条 承 接 督 导 事 项 的 主 办 券 商 应 当 自 持 续 督 导 协 议 签 订 之 日 起 开 展 督 导 工 作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原 主 办 10

券 商 在 履 行 督 导 职 责 期 间 未 勤 勉 尽 责 的, 其 责 任 不 因 主 办 券 商 的 更 换 而 免 除 第 七 章 监 管 措 施 和 违 规 处 理 第 四 十 四 条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可 以 对 主 办 券 商 及 其 相 关 人 员 从 事 推 荐 业 务 的 情 况 进 行 现 场 和 非 现 场 检 查, 主 办 券 商 及 其 相 关 人 员 应 当 积 极 配 合 检 查, 如 实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拒 绝 或 者 拖 延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不 得 提 供 虚 假 误 导 性 或 者 不 完 整 的 资 料 第 四 十 五 条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对 主 办 券 商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从 事 推 荐 业 务 进 行 持 续 管 理, 记 录 其 执 业 情 况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其 他 不 良 行 为 以 及 对 其 采 取 的 监 管 措 施 等 第 四 十 六 条 主 办 券 商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违 反 本 细 定,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依 据 业 务 规 则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主 办 券 商 管 理 细 则 ( 试 行 ) 对 其 采 取 监 管 措 施 或 进 行 自 律 处 分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七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至 少 以 上 含 本 数 第 四 十 八 条 本 规 定 由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负 责 解 释 第 四 十 九 条 本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