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 1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主 办 券 商 推 荐 业 务 规 定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主 办 券 商 推 荐 业 务, 明 确 主 办 券 商 职 责, 根 据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业 务 规 则 ( 试 行 ) ( 以 下 简 称 业 务 规 则 ),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主 办 券 商 推 荐 股 份 公 司 股 票 进 入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 以 下 简 称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 挂 牌, 应 与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签 订 推 荐 挂 牌 并 持 续 督 导 协 议 第 三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对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进 行 尽 职 调 查 和 内 核 同 意 推 荐 的, 主 办 券 商 向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 提 交 推 荐 报 告 及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 以 下 简 称 推 荐 文 件 ) 第 四 条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对 主 办 券 商 推 荐 业 务 进 行 自 律 管 理, 审 查 推 荐 文 件, 履 行 审 查 程 序 第 五 条 主 办 券 商 及 相 关 人 员 应 勤 勉 尽 责 诚 实 守 信 地 开 展 推 荐 业 务, 履 行 保 密 义 务, 不 得 利 用 在 推 荐 业 务 中 获 取 1
的 尚 未 公 开 信 息 谋 取 利 益 第 二 章 机 构 与 人 员 第 一 节 项 目 小 组 与 人 员 第 六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针 对 每 家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设 立 专 门 项 目 小 组, 负 责 尽 职 调 查, 起 草 尽 职 调 查 报 告, 制 作 推 荐 文 件 等 第 七 条 项 目 小 组 应 由 主 办 券 商 内 部 人 员 组 成, 其 成 员 须 取 得 证 券 执 业 资 格, 其 中 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和 行 业 分 析 师 至 少 各 一 名 行 业 分 析 师 应 具 有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所 属 行 业 的 相 关 专 业 知 识, 并 在 最 近 一 年 内 发 表 过 有 关 该 行 业 的 研 究 报 告 第 八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在 项 目 小 组 中 指 定 一 名 负 责 人, 对 项 目 负 全 面 责 任, 项 目 小 组 负 责 人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 一 ) 参 与 两 个 以 上 推 荐 挂 牌 项 目, 且 负 责 财 务 会 计 事 项 法 律 事 项 或 相 关 行 业 事 项 的 尽 职 调 查 工 作 ; ( 二 ) 具 有 三 年 以 上 投 资 银 行 从 业 经 历, 且 具 有 主 持 境 内 外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或 者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新 股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的 主 承 销 项 目 经 历 第 九 条 存 在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人 员, 不 得 成 为 项 目 小 组 成 员 : ( 一 ) 最 近 三 年 内 受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行 政 处 罚 或 证 券 行 业 自 律 组 织 纪 律 处 分 ; 2
( 二 ) 本 人 及 其 配 偶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股 份 ; ( 三 ) 在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或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处 任 职 ; ( 四 ) 未 按 要 求 参 加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组 织 的 业 务 培 训 ; ( 五 )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二 节 内 核 机 构 与 人 员 第 十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设 立 内 核 机 构, 负 责 推 荐 文 件 和 挂 牌 申 请 文 件 的 审 核, 并 对 下 述 事 项 发 表 审 核 意 见 : ( 一 ) 项 目 小 组 是 否 已 按 照 尽 职 调 查 工 作 的 要 求 对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进 行 了 尽 职 调 查 ; ( 二 )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拟 披 露 的 信 息 是 否 符 合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的 规 定 ; ( 三 )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是 否 符 合 挂 牌 条 件 ; ( 四 ) 是 否 同 意 推 荐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股 票 挂 牌 第 十 一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制 订 内 核 机 构 工 作 制 度, 对 内 核 机 构 的 职 责 人 员 构 成 审 核 程 序 表 决 办 法 自 律 要 求 和 回 避 制 度 等 事 项 作 出 规 定 第 十 二 条 内 核 机 构 应 独 立 客 观 公 正 履 行 职 责, 内 核 机 构 成 员 中 由 推 荐 业 务 部 门 人 员 兼 任 的, 不 得 超 过 内 核 机 构 总 人 数 的 三 分 之 一 3
第 十 三 条 内 核 机 构 应 由 十 名 以 上 成 员 组 成, 可 以 外 聘 最 近 三 年 内 受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行 政 处 罚 或 证 券 行 业 自 律 组 织 纪 律 处 分 的 人 员, 不 得 聘 请 为 内 核 机 构 成 员 内 核 机 构 成 员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 一 ) 具 有 注 册 会 计 师 或 律 师 资 格 并 在 其 专 业 领 域 或 投 资 银 行 领 域 有 三 年 以 上 从 业 经 历 ; ( 二 ) 具 有 五 年 以 上 投 资 银 行 领 域 从 业 经 历 ; ( 三 ) 具 有 相 关 行 业 高 级 职 称 的 专 家 或 从 事 行 业 研 究 五 年 以 上 的 分 析 人 员 第 十 四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将 内 核 机 构 工 作 制 度 成 员 名 单 及 简 历 在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上 披 露 内 核 机 构 工 作 制 度 或 内 核 成 员 发 生 变 动 的, 主 办 券 商 应 及 时 报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备 案, 并 在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更 新 披 露 第 三 章 尽 职 调 查 第 十 五 条 项 目 小 组 进 行 尽 职 调 查 前, 主 办 券 商 应 与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签 署 保 密 协 议 第 十 六 条 项 目 小 组 应 遵 循 勤 勉 尽 责 诚 实 守 信 的 原 则, 通 过 实 地 考 察 查 阅 访 谈 等 方 法, 对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进 行 尽 职 调 查, 以 有 充 分 理 由 确 信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符 合 挂 牌 条 件 以 及 在 挂 牌 申 请 文 件 中 披 露 的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第 十 七 条 项 目 小 组 尽 职 调 查 应 以 形 成 有 助 于 投 资 者 4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的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为 目 的, 调 查 范 围 至 少 应 包 括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和 推 荐 报 告 中 所 涉 及 的 事 项 第 十 八 条 项 目 小 组 中 应 指 定 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行 业 分 析 师 各 一 名 分 别 负 责 对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的 财 务 会 计 事 项 法 律 事 项 相 关 行 业 事 项 进 行 尽 职 调 查, 并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第 十 九 条 项 目 小 组 的 尽 职 调 查 可 以 在 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等 外 部 专 业 人 士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项 目 小 组 应 判 断 专 业 人 士 发 表 意 见 所 基 于 的 工 作 是 否 充 分, 对 专 业 人 士 意 见 有 疑 义 或 认 为 专 业 人 士 发 表 的 意 见 所 基 于 的 工 作 不 够 充 分 的, 项 目 小 组 应 进 行 独 立 调 查 第 二 十 条 对 推 荐 文 件 挂 牌 申 请 文 件 中 无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及 其 签 字 人 员 专 业 意 见 支 持 的 内 容, 项 目 小 组 应 当 获 得 充 分 的 尽 职 调 查 证 据, 在 对 各 种 证 据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对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提 供 的 资 料 和 披 露 的 内 容 进 行 独 立 判 断, 并 有 充 分 理 由 确 信 所 作 的 判 断 与 挂 牌 申 请 文 件 推 荐 文 件 的 内 容 不 存 在 实 质 性 差 异 第 二 十 一 条 项 目 小 组 完 成 尽 职 调 查 工 作 后, 应 出 具 尽 职 调 查 报 告, 各 成 员 应 在 尽 职 调 查 报 告 上 签 名, 承 诺 已 参 加 尽 职 调 查 工 作 并 对 其 负 责 第 二 十 二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尽 职 调 查 工 作 底 稿 制 度, 要 求 项 目 小 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地 记 录 整 个 尽 职 调 查 过 程 5
第 四 章 内 核 第 二 十 三 条 主 办 券 商 内 核 机 构 根 据 项 目 小 组 的 申 请 召 开 内 核 会 议 每 次 会 议 须 七 名 以 上 内 核 机 构 成 员 出 席, 其 中 律 师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行 业 专 家 至 少 各 一 名 第 二 十 四 条 主 办 券 商 内 核 机 构 应 针 对 每 个 项 目 在 内 核 会 议 成 员 中 指 定 一 名 内 核 专 员 内 核 专 员 除 承 担 与 其 他 内 核 会 议 成 员 相 同 的 审 核 工 作 外, 还 应 承 担 以 下 职 责 : ( 一 ) 整 理 内 核 意 见 ; ( 二 ) 跟 踪 审 核 项 目 小 组 对 内 核 意 见 的 落 实 情 况 ; ( 三 ) 审 核 推 荐 文 件 和 挂 牌 申 请 文 件 的 补 充 或 修 改 意 见 ; ( 四 ) 就 该 项 目 内 核 工 作 的 有 关 事 宜 接 受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质 询 第 二 十 五 条 内 核 机 构 成 员 存 在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得 参 与 该 项 目 的 内 核 : ( 一 ) 担 任 该 项 目 小 组 成 员 的 ; ( 二 ) 本 人 及 其 配 偶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股 份 ; ( 三 ) 在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或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处 任 职 的 ; ( 四 )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履 行 职 责 的 情 形 第 二 十 六 条 内 核 会 议 成 员 应 独 立 客 观 公 正 地 对 推 6
荐 文 件 和 挂 牌 申 请 文 件 进 行 审 核, 制 作 审 核 工 作 底 稿 并 签 名 审 核 工 作 底 稿 应 包 括 审 核 工 作 的 起 止 日 期 发 现 的 问 题 建 议 补 充 调 查 核 实 的 事 项 以 及 对 推 荐 挂 牌 的 意 见 等 内 容 第 二 十 七 条 内 核 会 议 应 在 成 员 中 指 定 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及 行 业 专 家 各 一 名 分 别 对 项 目 小 组 中 的 财 务 会 计 事 项 调 查 人 员 法 律 事 项 调 查 人 员 及 行 业 分 析 师 出 具 的 调 查 意 见 进 行 审 核, 分 别 在 其 工 作 底 稿 中 发 表 独 立 的 审 核 意 见, 提 交 内 核 会 议 第 二 十 八 条 项 目 小 组 成 员 可 以 列 席 内 核 会 议, 向 内 核 会 议 汇 报 尽 职 调 查 情 况 和 需 提 请 关 注 的 事 项, 回 答 质 询 第 二 十 九 条 内 核 会 议 可 采 取 现 场 会 议 电 话 会 议 或 视 频 会 议 的 形 式 召 开 内 核 机 构 成 员 应 以 个 人 身 份 出 席 内 核 会 议, 发 表 独 立 审 核 意 见 并 行 使 表 决 权 因 故 不 能 出 席 的 内 核 会 议 成 员 应 委 托 他 人 出 席 并 提 交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独 立 制 作 的 审 核 工 作 底 稿 每 次 会 议 委 托 他 人 出 席 的 内 核 会 议 成 员, 不 得 超 过 应 出 席 成 员 的 三 分 之 一 第 三 十 条 内 核 会 议 应 对 是 否 同 意 推 荐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股 票 挂 牌 进 行 表 决 表 决 应 采 取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每 人 一 票,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赞 成 且 指 定 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和 行 业 专 家 均 为 赞 成 票 为 通 过 7
第 三 十 一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对 内 核 会 议 过 程 形 成 记 录, 在 内 核 会 议 表 决 的 基 础 上 形 成 内 核 意 见 内 核 意 见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审 核 意 见 表 决 结 果 出 席 会 议 的 内 核 机 构 成 员 名 单 和 投 票 记 录 内 核 会 议 成 员 均 应 在 内 核 意 见 上 签 名 第 三 十 二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根 据 内 核 意 见, 决 定 是 否 向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推 荐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股 票 挂 牌 决 定 推 荐 的, 应 出 具 推 荐 报 告 第 五 章 推 荐 挂 牌 规 程 第 三 十 三 条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主 办 券 商 不 得 推 荐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股 票 挂 牌 : ( 一 ) 主 办 券 商 直 接 或 间 接 合 计 持 有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百 分 之 七 以 上 的 股 份, 或 者 是 其 前 五 名 股 东 之 一 ; ( 二 )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直 接 或 间 接 合 计 持 有 主 办 券 商 百 分 之 七 以 上 的 股 份, 或 者 是 其 前 五 名 股 东 之 一 ; ( 三 ) 主 办 券 商 前 十 名 股 东 中 任 何 一 名 股 东 为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前 三 名 股 东 之 一 ; ( 四 ) 主 办 券 商 与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之 间 存 在 其 他 重 大 影 响 的 关 联 关 系 主 办 券 商 以 做 市 目 的 持 有 的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股 份, 不 受 本 条 第 一 款 限 制 第 三 十 四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对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审 慎 推 荐 该 公 司 股 票 挂 牌 8
第 三 十 五 条 主 办 券 商 推 荐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股 票 挂 牌, 应 当 向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提 交 推 荐 报 告 及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推 荐 报 告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尽 职 调 查 情 况 ; ( 二 ) 逐 项 说 明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是 否 符 合 业 务 规 则 规 定 的 挂 牌 条 件 ; ( 三 ) 内 核 程 序 及 内 核 意 见 ; ( 四 ) 推 荐 意 见 ; ( 五 ) 提 醒 投 资 者 注 意 事 项 ; ( 六 )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要 求 的 其 他 内 容 第 三 十 六 条 主 办 券 商 可 以 根 据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的 委 托, 组 织 编 制 挂 牌 申 请 文 件, 并 协 调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及 其 签 字 人 员 参 与 该 公 司 股 票 挂 牌 的 相 关 工 作 第 三 十 七 条 主 办 券 商 向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报 送 推 荐 文 件 后, 应 当 配 合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的 审 查, 并 承 担 下 列 工 作 : ( 一 ) 组 织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及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对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的 意 见 进 行 答 复 ; ( 二 ) 按 照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的 要 求 对 涉 及 本 次 挂 牌 的 特 定 事 项 进 行 尽 职 调 查 或 核 查 ; ( 三 ) 指 定 项 目 小 组 成 员 与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进 行 专 业 沟 通 ; 9
( 四 )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规 定 的 其 他 工 作 第 三 十 八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将 尽 职 调 查 工 作 底 稿 内 核 会 议 成 员 审 核 工 作 底 稿 内 核 会 议 记 录 内 核 意 见 等 妥 善 保 存, 保 存 期 限 不 少 于 十 年 第 六 章 持 续 督 导 第 三 十 九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与 所 推 荐 挂 牌 公 司 签 订 持 续 督 导 协 议, 持 续 督 导 挂 牌 公 司 诚 实 守 信 规 范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完 善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第 四 十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建 立 持 续 督 导 工 作 制 度, 明 确 持 续 督 导 工 作 职 责 工 作 流 程 和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第 四 十 一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至 少 配 备 两 名 具 有 财 务 或 法 律 专 业 知 识 的 专 职 督 导 人 员, 履 行 督 导 职 责 主 办 券 商 在 任 免 专 职 督 导 人 员 时, 应 将 相 关 人 员 名 单 及 简 历 及 时 报 送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备 案 第 四 十 二 条 主 办 券 商 与 挂 牌 公 司 因 特 殊 原 因 确 需 解 除 持 续 督 导 协 议 的, 应 当 事 前 报 告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并 说 明 合 理 理 由 解 除 持 续 督 导 协 议 后, 挂 牌 公 司 应 与 承 接 督 导 事 项 的 主 办 券 商 另 行 签 订 持 续 督 导 协 议, 报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备 案 并 公 告 第 四 十 三 条 承 接 督 导 事 项 的 主 办 券 商 应 当 自 持 续 督 导 协 议 签 订 之 日 起 开 展 督 导 工 作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原 主 办 10
券 商 在 履 行 督 导 职 责 期 间 未 勤 勉 尽 责 的, 其 责 任 不 因 主 办 券 商 的 更 换 而 免 除 第 七 章 监 管 措 施 和 违 规 处 理 第 四 十 四 条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可 以 对 主 办 券 商 及 其 相 关 人 员 从 事 推 荐 业 务 的 情 况 进 行 现 场 和 非 现 场 检 查, 主 办 券 商 及 其 相 关 人 员 应 当 积 极 配 合 检 查, 如 实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拒 绝 或 者 拖 延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不 得 提 供 虚 假 误 导 性 或 者 不 完 整 的 资 料 第 四 十 五 条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对 主 办 券 商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从 事 推 荐 业 务 进 行 持 续 管 理, 记 录 其 执 业 情 况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其 他 不 良 行 为 以 及 对 其 采 取 的 监 管 措 施 等 第 四 十 六 条 主 办 券 商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违 反 本 细 定,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依 据 业 务 规 则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主 办 券 商 管 理 细 则 ( 试 行 ) 对 其 采 取 监 管 措 施 或 进 行 自 律 处 分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七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至 少 以 上 含 本 数 第 四 十 八 条 本 规 定 由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负 责 解 释 第 四 十 九 条 本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