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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投 资 者 篇 一 证 券 账 户 开 立 与 使 用... 1 二 证 券 账 户 查 询 业 务 三 证 券 账 户 信 息 变 更 四 证 券 账 户 注 销 五 休 眠 账 户 业 务 和 不 合 格 账 户 业 务 六 证 券 账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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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 券 管 理 法 規 證 交 所 修 正 各 類 上 市 申 請 書 並 規 範 公 司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報 減 資 彌 補 虧 損 案 件 時, 需 於 送 件 前 5 日 填 具 上 市 公 司 財 務 務 檢 查 表 ( 適 用 減 資 彌 補 虧 損 案 件 ), 向 證 交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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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在 沪 港 通 开 通 以 来, 我 们 也 关 注 到 媒 体 和 市 场 的 朋 友, 有 些 人 认 为 沪 港 通 呈 现 北 温 南 冷 的 现 象, 北 上 的 人 多 一 点, 南 下 的 人 少 一 点 我 们 也 确 实 看 到 了 这 种 情 形, 但 是 我 们 关 注 到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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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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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534,915 2,094,299 4 (1,161,215) (981,644) 1,373,700 1,112, , ,987 (587,859) (491,736) (111,787) (92,481) 67,096 1,881 7,648 4,300 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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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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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PEWELL HOLDINGS LIMITED Annual Report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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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綜合保險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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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 要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资证财字[20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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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保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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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提 示 1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及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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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 : 可 做 标 的 的 指 数 稀 缺 券 种 流 动 性 不 足 流 动 性 不 足 所 引 起 的 跟 踪 误 差 难 以 控 制, 这 三 个 问 题 都 是 迫 切 需 要 解 决 的 问 题 而 其 中 首 先 要 解 决 的 就 是 标 的 指 数 这 一 问 题, 一 个 合 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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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 次 發 行 前 實 收 資 本 額 之 來 源 金 額 與 比 率 : 單 位 : 新 台 幣 元 資 本 來 源 金 額 佔 實 收 資 本 額 比 率 長 期 投 資 作 價 增 資 300,000, % 資 本 公 積 轉 增 資 1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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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公 司 資 料 釋 義 財 務 概 要 集 團 架 構 行 政 總 裁 報 告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簡 介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董 事 會 報 告 獨 立 核 數 師 報 告 經 審 核 財 務 報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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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KOU HOLDINGS 2003 CHINA MERCHANTS SHEKOU HOLDINGS CO., LTD. CMSH


资证财字[20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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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 品 库 我 们 的 都 是 精 品 _www.jingpinwenku.com 第 七 节 担 保 与 信 用 评 级...21 第 三 章 资 本 市 场 定 价 与 销 售...21 第 一 节 股 票 的 估 值 定 价...21 第 二 节 债 券 的 估 值 定 价...21 第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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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封 面 元 大 標 智 滬 深 300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 原 名 : 元 大 寶 來 標 智 滬 深 300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 公 開 說 明 書 一 基 金 名 稱 : 元 大 標 智 滬 深 300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二 基 金 種 類 :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本 基 金 為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四 項 所 定 之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即 本 基 金 以 單 一 連 結 符 合 境 外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規 定 條 件 之 境 外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為 之 三 基 金 投 資 方 針 : 請 參 閱 本 基 金 公 開 說 明 書 第 1 頁 基 金 概 況 之 壹 基 金 簡 介 之 九 四 基 金 型 態 : 開 放 式 五 投 資 地 區 : 本 基 金 投 資 於 國 內 外 六 基 金 計 價 幣 別 : 新 臺 幣 七 本 次 核 准 募 集 金 額 : 本 基 金 首 次 核 准 募 集 金 額 最 高 為 新 臺 幣 壹 佰 億 元 第 一 次 核 准 追 加 募 集 金 額 最 高 為 新 臺 幣 壹 佰 億 元 第 二 次 核 准 追 加 募 集 金 額 最 高 為 新 臺 幣 壹 佰 億 元 第 三 次 核 准 追 加 募 集 金 額 最 高 為 新 臺 幣 壹 佰 億 元 及 第 四 次 核 准 追 加 募 集 金 額 最 高 為 新 臺 幣 參 拾 億 元, 合 計 最 高 為 新 臺 幣 肆 佰 參 拾 億 元 整 八 本 次 核 准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 本 基 金 首 次 核 准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最 高 為 伍 億 個 單 位 第 一 次 核 准 追 加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最 高 為 伍 億 個 單 位 第 二 次 核 准 追 加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最 高 為 伍 億 個 單 位 第 三 次 核 准 追 加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最 高 為 伍 億 個 單 位 及 第 四 次 核 准 追 加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最 高 為 壹 億 伍 仟 萬 個 單 位, 合 計 最 高 為 貳 拾 壹 億 伍 仟 萬 個 單 位 數 九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名 稱 : 元 大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十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本 基 金 經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核 准, 惟 不 表 示 本 基 金 絕 無 風 險 本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以 往 之 經 理 績 效 不 保 證 本 基 金 之 最 低 投 資 收 益 ; 本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除 盡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注 意 義 務 外, 不 負 責 本 基 金 之 盈 虧, 亦 不 保 證 最 低 之 收 益, 投 資 人 申 購 前 應 詳 閱 本 基 金 公 開 說 明 書 ( 二 ) 本 基 金 使 用 之 標 的 指 數 名 稱 係 經 指 數 提 供 者 同 意 由 標 的 基 金 之 經 理 公 司, 即 中 銀 國 際 英 國 保 誠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代 表 與 本 公 司 代 表 簽 訂 授 權 契 約, 包 含 由 標 的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轉 授 權 標 的 基 金 及 標 的 指 數 之 名 稱 予 本 公 司 使 用 於 本 基 金 前 述 標 的 基 金 係 指 標 智 滬 深 300 中 國 指 數 基 金 TM, 標 的 指 數 係 指 滬 深 300 指 數 TM ( 三 ) 本 基 金 投 資 者 是 申 請 購 買 元 大 投 信 發 行 的 元 大 標 智 滬 深 300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W.I.S.E. Polaris CSI 300 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 Fund), 而 非 直 接 投 資 於 標 的 基 金 ( 四 ) 請 注 意, 本 基 金 投 資 所 涉 及 風 險, 未 必 適 合 每 一 個 人 投 資, 投 資 人 申 購 前 應 考 量 本 基 金 特 點, 依 投 資 人 本 身 投 資 目 標 可 承 受 之 風 險 及 其 他 因 素, 進 行 審 慎 評 估 : 1. 本 基 金 投 資 於 標 的 基 金 應 達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投 資 風 險 無 法 透 過 投 資 組 合 進 行 分 散

2. 香 港 證 券 交 易 市 場 掛 牌 交 易 之 標 智 滬 深 300 中 國 指 數 基 金 TM ( 以 下 簡 稱 標 的 基 金 ) 為 本 基 金 之 標 的 基 金, 標 的 基 金 以 追 蹤 滬 深 300 指 數 TM 為 目 標, 由 於 標 的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為 大 陸 地 區 合 格 境 外 機 構 投 資 者 (QFII), 故 標 的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將 以 其 部 份 QFII 投 資 額 度 供 標 的 基 金 直 接 投 資 於 中 國 A 股 使 用 ( 目 前 標 的 基 金 已 取 得 QFII 投 資 額 度 為 9,000 萬 美 元 ) 但 受 限 於 QFII 投 資 額 度, 標 的 基 金 並 非 主 要 直 接 投 資 於 滬 深 300 指 數 的 相 關 A 股, 而 是 主 要 投 資 於 與 A 股 連 結 的 產 品 ( AXP ), 每 一 個 AXP 均 是 與 一 檔 中 國 A 股 或 一 籃 子 A 股 連 結 的 衍 生 商 品 如 未 來 中 國 大 陸 法 令 開 放 非 中 國 人 士 ( 除 QFII 以 外 ) 直 接 投 資 於 A 股, 標 的 基 金 亦 可 能 改 採 直 接 ( 而 非 透 過 基 金 經 理 的 QFII 投 資 額 度 ) 投 資 滬 深 300 指 數 TM 成 分 股 股 票 ( 而 非 AXP) 之 方 式 投 資 3. 標 的 基 金 須 承 受 與 每 一 AXP 發 行 人 相 關 的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如 某 一 AXP 發 行 人 發 生 資 產 清 算 或 違 約 等 情 事, 且 未 能 委 任 其 他 AXP 發 行 人 取 代, 標 的 基 金 及 本 基 金 亦 可 能 面 臨 資 產 損 失 或 基 金 終 止 風 險 4. 標 的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可 不 時 實 施 其 認 為 合 適 的 措 施,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向 AXP 發 行 人 取 得 抵 押 品 ( 例 如 透 過 證 券 借 貸 安 排, 或 委 任 額 外 的 AXP 發 行 人 ) 以 減 低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根 據 標 的 基 金 目 前 的 抵 押 品 管 理 政 策, 標 的 基 金 將 向 有 關 的 AXP 發 行 人 取 得 抵 押 品, 以 確 保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已 獲 抵 押 品 支 持 然 而 任 何 該 等 措 施 的 費 用 將 會 由 標 的 基 金 負 擔, 且 沒 有 任 何 保 證 標 的 基 金 將 永 遠 可 以 取 得 抵 押 品 或 信 貨 支 持, 若 標 的 基 金 未 能 取 得 抵 押 品 或 信 貨 支 持 及 / 或 出 售 AXP, 則 如 AXP 發 行 人 其 後 未 能 履 行 其 在 AXP 之 下 的 義 務, 標 的 基 金 可 能 承 受 相 等 於 該 名 AXP 發 行 人 所 發 行 AXP 全 部 價 值 的 損 失, 而 本 基 金 將 連 帶 受 到 影 響 5. 基 於 特 定 因 素, 標 的 基 金 保 留 拒 絶 接 受 申 購 / 買 回 或 暫 停 交 易 之 權 利, 若 遇 標 的 基 金 拒 絶 本 基 金 申 購 / 買 回 或 暫 停 交 易 之 請 求, 本 基 金 亦 保 留 拒 絶 受 理 申 購 / 買 回 申 請 或 暫 停 交 易 之 權 利 6. 因 市 場 或 需 求 等 因 素 影 響, 本 基 金 上 市 買 賣 價 格 不 等 同 於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兩 者 將 可 能 存 在 折 / 溢 價 關 係 ; 此 外, 本 基 金 與 標 的 基 金 在 各 自 市 場 上 市 買 賣 價 格 亦 可 能 存 在 漲 跌 幅 不 對 稱 之 風 險 有 關 本 基 金 運 用 限 制 請 詳 見 第 14 頁 至 第 15 頁 ; 本 基 金 投 資 風 險 之 揭 露 請 詳 見 第 29 頁 至 第 36 頁 ; 本 基 金 之 標 的 基 金 投 資 風 險 之 揭 露 請 詳 見 第 20 頁 至 第 25 頁 及 本 基 金 公 開 說 明 書 附 錄 三 ( 五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資 標 的 為 標 的 基 金, 本 基 金 受 益 人 應 負 擔 之 費 用 包 括 本 基 金 及 標 的 基 金 等 相 關 費 用 本 基 金 受 益 人 應 負 擔 之 費 用 評 估 表 請 詳 見 第 46 頁 至 第 47 頁 附 表 一 所 列 說 明 ( 六 ) 本 基 金 自 成 立 日 起, 即 以 買 入 有 價 證 券 進 行 基 金 持 股 佈 局, 所 投 資 之 有 價 證 券 或 標 的 指 數 價 格 波 動 會 影 響 基 金 淨 值 表 現 投 資 人 於 成 立 日 ( 不 含 當 日 ) 前 參 與 申 購 所 買 入 的 每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不 等 同 於 基 金 掛 牌 上 市 之 價 格, 參 與 申 購 投 資 人 需 自 行 承 擔 基 金 成 立 日 起 自 掛 牌 上 市 日 止 期 間 之 基 金 價 格 波 動 所 產 生 折 / 溢 價 的 風 險 ( 七 ) 本 基 金 上 市 日 ( 不 含 當 日 ) 前, 經 理 公 司 不 接 受 本 基 金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買 回 ( 八 ) 本 基 金 自 上 市 日 ( 含 當 日 ) 起 之 申 購, 經 理 公 司 將 依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規 定 依 本 基 金 現 金 申 購 / 買 回 日 清 單 公 告 所 載 之 每 申 購 / 買 回 基 數 約 當 市 值 加 計 110%, 向 申 購 人 預 收 申 購 價 金

( 九 ) 本 基 金 上 市 日 ( 含 當 日 ) 之 申 購 / 買 回, 申 購 人 / 受 益 人 如 未 依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規 定 繳 足 應 付 之 實 際 申 購 總 價 金 或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導 致 交 易 失 敗 者, 經 理 公 司 得 向 申 購 人 / 受 益 人 收 取 行 政 處 理 費 ( 十 )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上 市 後 之 買 賣 成 交 價 格 無 升 降 幅 度 限 制, 並 應 依 臺 灣 證 交 所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 十 一 )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為 記 名 式, 採 無 實 體 發 行, 不 印 製 實 體 受 益 憑 證, 並 委 由 集 保 公 司 以 帳 簿 劃 撥 方 式 交 付 受 益 憑 證, 且 受 益 人 不 得 申 請 領 回 該 受 益 憑 證 ( 十 二 )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之 內 容 如 有 虛 偽 或 隱 匿 之 情 事 者, 應 由 本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與 負 責 人 及 其 他 曾 在 公 開 說 明 書 上 簽 章 者 依 法 負 責 ( 十 三 ) 本 基 金 投 資 者 是 申 請 購 買 元 大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元 大 投 信 ) 發 行 的 元 大 標 智 滬 深 300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W.I.S.E. Polaris CSI 300 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 Fund), 本 基 金 絕 非 由 中 銀 國 際 英 國 保 誠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聯 繫 公 司 ( 統 稱 中 銀 保 誠 ) 或 中 證 指 數 有 限 公 司 ( 簡 稱 中 證 ) 保 薦 認 可 銷 售 或 推 廣 中 銀 保 誠 及 中 證 均 不 對 任 何 本 基 金 客 戶 或 社 會 大 眾 作 出 任 何 明 示 或 暗 示 之 聲 明 或 保 證, 並 明 確 地 聲 明 TM TM 皆 不 對 標 智 滬 深 300 中 國 指 數 基 金 或 滬 深 300 指 數 的 商 用 性 或 適 合 某 特 定 目 的 或 用 途 作 出 任 何 擔 保 或 保 證, 包 括 就 一 般 證 券 投 資 或 本 基 金 之 投 資 之 適 當 性 中 銀 保 誠 TM 在 管 理 標 智 滬 深 300 中 國 指 數 基 金 時, 並 無 義 務 考 慮 元 大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本 基 金 客 戶 的 需 要 或 目 標 中 銀 保 誠 及 中 證 對 於 本 基 金 單 位 之 管 理 推 廣 交 易 或 價 格 的 釐 定 概 無 任 何 義 務 或 責 任, 亦 不 會 與 本 基 金 客 戶 有 任 何 直 接 合 約 關 係, 而 任 何 本 基 金 客 戶 亦 無 權 就 本 基 金, 向 中 銀 保 誠 任 何 其 關 聯 人 士 或 任 何 由 其 或 其 他 關 聯 人 士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作 出 任 何 申 索 中 銀 保 誠 及 中 證 皆 不 保 證 標 智 滬 深 300 中 國 指 數 基 TM TM 金 或 滬 深 300 指 數 及 任 何 所 載 的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及 完 整 性, 中 銀 保 誠 及 中 證 對 於 任 何 錯 誤 遺 漏 或 干 擾 不 應 負 任 何 責 任 不 受 限 於 上 述 之 事 件, 不 論 任 何 情 況, 中 銀 保 誠 及 中 證 概 不 對 特 殊 的 懲 罰 性 的 間 接 的 或 衍 生 性 損 害 ( 包 括 獲 利 之 損 失 ) 負 責, 即 使 曾 被 告 知 其 可 能 性 ( 十 四 ) 中 證 系 列 指 數 由 中 證 指 數 有 限 公 司 編 制 和 計 算 本 基 金 並 非 由 中 證 指 數 有 限 公 司 許 TM 可 出 售 保 薦 或 推 廣 對 於 使 用 滬 深 300 指 數 所 產 生 的 結 果, 中 證 指 數 有 限 公 司 不 TM 作 出 任 何 明 示 或 暗 示 的 保 證 或 聲 明 滬 深 300 指 數 由 中 證 指 數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代 表 計 算, 但 對 於 其 中 存 在 的 任 何 差 錯, 中 證 指 數 有 限 公 司 不 對 任 何 人 士 承 擔 責 任 ( 無 論 是 因 疏 忽 或 其 它 原 因 ), 也 沒 有 任 何 義 務 告 知 任 何 人 士 關 於 其 中 的 任 何 差 錯 關 於 指 數 值 和 成 分 股 名 單 的 所 有 版 權 歸 屬 中 證 指 數 有 限 公 司 ( 十 五 ) 查 詢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之 網 址 : 元 大 投 信 網 址 :http://www.yuantafunds.com/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網 址 :http://mops.twse.com.tw/ 刊 印 日 期 :105 年 4 月 29 日

一 經 理 公 司 總 公 司 名 稱 : 元 大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台 北 市 敦 化 南 路 一 段 66 號 5 樓 6 樓 及 68 號 2 樓 之 1( 元 大 金 控 大 樓 ) 網 址 :http://www.yuantafunds.com/ 電 話 :(02)2717-5555 傳 真 :(02)2772-6300 經 理 公 司 分 公 司 名 稱 : 台 中 分 公 司 地 址 :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崇 德 路 二 段 46-4 號 5F 電 話 :(04)2232-7878 傳 真 :(04)2232-6262 名 稱 : 高 雄 分 公 司 地 址 :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四 維 四 路 3 號 4F 之 2 電 話 :(07)338-4588 傳 真 :(07)338-4369 經 理 公 司 發 言 人 姓 名 : 劉 宗 聖 職 稱 : 總 經 理 地 電 話 :(02)2717-5555 電 網 子 址 : 台 北 市 南 港 區 經 貿 二 路 號 郵 件 :P.R@YUANTA.COM 二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名 稱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66 168 170 :https://www.chinatrust.com.tw 電 話 :(02)3327-7777 三 受 託 管 理 機 構 無 四 國 外 投 資 顧 問 公 司 無 五 國 外 受 託 保 管 機 構 名 稱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地 址 :68th Floor, Two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re, 8 Finance Street, Central, Hong Kong 網 址 :www.statestreet.com 電 話 :+852-2840-5388 六 基 金 保 證 機 構 無

七 受 益 憑 證 簽 證 機 構 無 八 受 益 憑 證 事 務 代 理 機 構 名 稱 : 元 大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台 北 市 敦 化 南 路 一 段 66 號 5 樓 6 樓 及 68 號 2 樓 之 1( 元 大 金 控 大 樓 ) 網 址 :http://www.yuantafunds.com/ 電 話 :(02)2717-5555 傳 真 :(02)2772-6300 九 基 金 之 財 務 報 告 簽 證 會 計 師 會 計 師 : 林 安 惠 洪 玉 美 事 務 所 : 勤 業 眾 信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地 址 : 台 北 市 民 生 東 路 三 段 156 號 12 樓 網 址 :www.deloitte.com.tw 電 話 :(02)2545-9988 十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或 基 金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無 十 一 公 開 說 明 書 之 分 送 計 畫 公 開 說 明 書 陳 列 處 所 本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及 各 銷 售 機 構 均 備 有 公 開 說 明 書 索 取 及 分 送 方 式 : 投 資 人 可 於 營 業 時 間 前 往 陳 列 處 所 免 費 索 取 或 洽 經 理 公 司 以 郵 寄 或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分 送 投 資 人, 或 經 由 下 列 網 站 查 詢 元 大 投 信 網 址 :http://www.yuantafunds.com/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網 址 :http://mops.twse.com.tw/ 十 二 基 金 或 服 務 所 生 紛 爭 之 處 理 及 申 訴 管 道 基 金 交 易 所 生 紛 爭, 投 資 人 可 向 本 公 司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暨 顧 問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或 財 團 法 人 金 融 消 費 評 議 中 心 提 出 申 訴 本 公 司 客 服 專 線 :(02)8770-7703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暨 顧 問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電 話 :(02)2581-7288 財 團 法 人 金 融 消 費 評 議 中 心 電 話 : 0800-789-885, 網 址 (http://www.foi.org.tw/) 十 三 基 金 或 服 務 有 無 受 存 款 保 險 保 險 安 定 基 金 或 其 他 相 關 保 障 機 制 之 保 障 本 基 金 不 受 存 款 保 險 保 險 安 定 基 金 或 其 他 相 關 保 障 機 制

目 錄 基 金 概 況... 1 壹 基 金 簡 介... 1 貳 基 金 性 質... 10 參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之 職 責... 11 肆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職 責... 11 伍 基 金 保 證 機 構 之 職 責... 11 陸 基 金 投 資... 12 柒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應 再 述 明 事 項... 16 捌 投 資 風 險 揭 露... 29 玖 收 益 分 配... 36 拾 申 購 受 益 憑 證... 36 拾 壹 買 回 受 益 憑 證... 41 拾 貳 受 益 人 之 權 利 及 費 用 負 擔... 46 拾 參 基 金 之 資 訊 揭 露... 49 拾 肆 基 金 運 用 狀 況... 53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主 要 內 容... 57 壹 基 金 名 稱 經 理 公 司 名 稱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及 基 金 存 續 期 間... 57 貳 基 金 發 行 募 集 額 度 及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57 參 受 益 憑 證 之 發 行 及 簽 證... 57 肆 本 基 金 成 立 前 之 現 金 申 購 及 成 立 後 上 市 前 之 交 易 限 制... 58 伍 本 基 金 上 市 日 起 受 益 憑 證 單 位 之 申 購... 59 陸 本 基 金 之 成 立 不 成 立 與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之 上 市 終 止 上 市... 60 柒 基 金 之 資 產... 61 捌 本 基 金 應 負 擔 之 費 用... 61 玖 受 益 人 之 權 利 義 務 與 責 任... 62 拾 經 理 公 司 之 權 利 義 務 與 責 任... 62 拾 壹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權 利 義 務 與 責 任... 65 拾 貳 運 用 基 金 投 資 證 券 之 基 本 方 針 與 範 圍... 67 拾 參 收 益 分 配... 67 拾 肆 受 益 憑 證 之 買 回... 68 拾 伍 本 基 金 申 購 或 買 回 申 請 之 婉 拒 暫 停 受 理 預 收 申 購 總 價 金 與 買 回 總 價 金 之 暫 停 計 算 及 買 回 總 價 金 之 延 緩 給 付... 69 拾 陸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及 受 益 權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計 算... 69 拾 柒 經 理 公 司 之 更 換... 69 拾 捌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更 換... 70 拾 玖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之 終 止... 71 貳 拾 基 金 之 清 算... 72 貳 拾 壹 受 益 人 名 簿... 73 貳 拾 貳 受 益 人 會 議... 73 貳 拾 參 通 知 與 公 告... 73 貳 拾 肆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之 修 訂... 73 經 理 公 司 概 況... 74 壹 事 業 簡 介... 74 貳 事 業 組 織... 76

參 關 係 人 揭 露... 83 肆 營 運 情 形... 84 伍 最 近 二 年 度 受 金 管 會 處 以 糾 正 之 處 罰 情 形... 88 陸 訴 訟 或 非 訟 事 件... 88 其 他 金 管 會 規 定 應 特 別 記 載 事 項... 91 壹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遵 守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暨 顧 問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員 自 律 公 約 聲 明 書 91 貳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聲 明 書 92 參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之 公 司 治 理 運 作 情 形 93 肆 本 次 發 行 之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與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文 對 照 表 98 伍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資 產 價 值 之 計 算 標 準 98 陸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暨 顧 問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計 算 之 可 容 忍 偏 差 率 標 準 及 處 理 作 業 辦 法..103 附 錄 一 主 要 投 資 地 區 ( 國 ) 經 濟 環 境 及 證 券 交 易 市 場 說 明... 105 附 錄 二 標 的 指 數 簡 介 及 編 製 規 則... 112 附 錄 三 標 的 基 金 認 購 章 程 所 刊 載 之 風 險 因 素 及 風 險 管 理 政 策... 117 附 錄 四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與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文 對 照 表... 133

基 金 概 況 壹 基 金 簡 介 一 募 集 額 度 元 大 標 智 滬 深 300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 以 下 簡 稱 本 基 金 ) 首 次 募 集 額 度 最 高 為 新 臺 幣 壹 佰 億 元, 最 低 為 新 臺 幣 貳 億 元 第 一 次 追 加 募 集 金 額 最 高 為 新 臺 幣 壹 佰 億 元, 第 二 次 追 加 募 集 金 額 最 高 為 新 臺 幣 壹 佰 億 元, 第 三 次 追 加 募 集 金 額 最 高 為 新 臺 幣 壹 佰 億 元, 第 四 次 追 加 募 集 金 額 最 高 為 新 臺 幣 參 拾 億 元, 合 計 首 次 募 集 第 一 次 追 加 募 集 第 二 次 追 加 募 集 第 三 次 追 加 募 集 及 第 四 追 加 募 集 之 總 募 集 金 額 最 高 為 新 臺 幣 肆 佰 參 拾 億 元 整 二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本 基 金 首 次 淨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最 高 為 伍 億 個 單 位, 最 低 為 壹 仟 萬 個 單 位 第 一 次 追 加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最 高 為 伍 億 個 單 位, 第 二 次 追 加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最 高 為 伍 億 個 單 位, 第 三 次 追 加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最 高 為 伍 億 個 單 位, 第 四 次 追 加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最 高 為 壹 億 伍 仟 萬 個 單 位, 合 計 首 次 發 行 第 一 次 追 加 發 行 第 二 次 追 加 發 行 第 三 次 追 加 發 行 及 第 四 次 追 加 發 行 之 淨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最 高 為 貳 拾 壹 億 伍 仟 萬 個 單 位 三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發 行 價 格 於 金 管 會 核 准 募 集 後, 於 本 基 金 報 成 立 前, 本 基 金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發 行 價 格 為 新 臺 幣 貳 拾 元 四 得 否 追 加 發 行 經 理 公 司 募 集 本 基 金,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後, 申 請 日 前 五 個 營 業 日 平 均 已 發 行 單 位 數 占 原 申 請 核 准 發 行 單 位 數 之 比 率 達 百 分 之 八 十 以 上 者, 得 辦 理 追 加 募 集, 如 因 有 關 法 令 或 相 關 規 定 修 正 者, 從 其 規 定 追 加 募 集 不 以 一 次 為 限 五 成 立 條 件 本 基 金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募 集 後,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應 於 申 請 核 准 函 送 達 日 起 三 個 月 內 開 始 募 集, 自 開 始 募 集 日 起 三 十 天 內 應 募 足 本 基 金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 以 下 簡 稱 信 託 契 約 )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之 最 低 募 集 金 額 前 述 本 基 金 最 低 募 集 金 額 為 新 台 幣 貳 億 元 整 本 基 金 符 合 成 立 條 件 時, 經 理 公 司 應 立 即 向 金 管 會 報 備, 經 金 管 會 核 備 後 始 得 成 立 本 基 金 成 立 於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八 月 四 日 六 預 定 發 行 日 期 經 理 公 司 發 行 受 益 憑 證, 應 經 金 管 會 之 事 先 核 准, 於 開 始 募 集 前 於 日 報 或 依 金 管 會 所 指 定 之 方 式 辦 理 公 告 本 基 金 成 立 前, 不 得 發 行 受 益 憑 證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發 行 日 至 遲 不 得 超 過 自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起 算 三 十 日, 且 應 於 本 基 金 上 市 買 賣 開 始 日 期 一 個 營 業 日 以 前 七 存 續 期 間 本 基 金 之 存 續 期 間 為 不 定 期 限,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終 止 時, 本 基 金 存 續 期 間 即 為 屆 滿 八 投 資 地 區 及 標 的 1

本 基 金 為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四 項 所 定 之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即 本 基 金 以 單 一 連 結 符 合 境 外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規 定 條 件 之 境 外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為 之 經 理 公 司 應 以 確 保 基 金 之 安 全, 以 誠 信 原 則 及 專 業 經 營 方 式, 將 本 基 金 之 資 產 投 資 於 中 華 民 國 及 外 國 有 價 證 券 及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交 易 九 基 本 投 資 方 針 及 範 圍 簡 述 ( 一 ) 經 理 公 司 應 確 保 基 金 之 安 全, 以 誠 信 原 則 及 專 業 經 營 方 式, 將 本 基 金 投 資 於 中 華 民 國 及 香 港 有 價 證 券, 並 依 下 列 規 範 進 行 投 資 : 1. 經 理 公 司 運 用 模 擬 策 略, 本 基 金 於 扣 除 各 項 必 要 費 用 之 後, 將 本 基 金 資 產 投 資 TM 於 香 港 證 券 交 易 所 掛 牌 之 標 的 基 金, 標 的 基 金 以 追 蹤 滬 深 300 指 數 為 目 標, 本 基 金 將 藉 由 投 資 標 的 基 金 儘 可 能 達 到 標 的 指 數 表 現 本 基 金 為 達 成 前 述 目 的, 應 自 上 市 日 起, 將 以 法 令 限 制 範 圍 內 或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五 十 或 以 上 之 資 產 ( 兩 者 以 較 高 者 為 準 ), 投 資 於 香 港 證 券 交 易 所 掛 牌 之 標 的 基 金 2. 本 基 金 之 模 擬 操 作 策 略 原 則 上 以 前 述 1. 方 法 為 主, 但 為 符 合 本 基 金 之 資 金 調 度 需 要, 本 基 金 將 投 資 於 下 列 有 價 證 券 及 指 數 期 貨, 以 使 本 基 金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 含 標 的 基 金 ) 加 計 指 數 期 貨 之 整 體 曝 險, 能 貼 近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百 : (1) 標 的 基 金 以 外 之 受 益 憑 證, 以 中 華 民 國 或 香 港 證 券 交 易 市 場 交 易 並 以 滬 深 300 指 數 為 標 的 指 數 之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為 限, 且 投 資 總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二 十 (2) 香 港 交 易 所 之 恒 生 指 數 期 貨 小 型 恒 生 指 數 期 貨 H 股 指 數 期 貨 小 型 H 股 指 數 期 貨 及 新 加 坡 衍 生 性 商 品 交 易 所 之 富 時 中 國 A50 指 數 期 貨 (3) 未 來 如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之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 如 : 中 國 金 融 期 貨 交 易 所 之 滬 深 300 股 指 期 貨 等 ), 亦 將 納 入 本 基 金 得 投 資 之 範 圍 3. 因 發 生 申 購 / 買 回 失 敗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第 二 十 條 第 三 項 之 情 事 導 致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不 符 前 述 投 資 比 例 之 限 制 者, 應 於 事 實 發 生 之 次 日 起 三 個 營 業 日 內 調 整 投 資 組 合 至 符 合 前 述 第 1 點 及 第 2 點 規 定 之 比 例 4. 經 理 公 司 自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起 運 用 本 基 金 但 依 經 理 公 司 之 專 業 判 斷, 在 特 殊 情 形 下, 為 分 散 風 險 確 保 基 金 安 全 之 目 的, 得 不 受 前 述 投 資 比 例 之 限 制, 所 謂 特 殊 情 形, 係 指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終 止 前 一 個 月 ( 二 ) 經 理 公 司 得 以 現 金 存 放 於 銀 行 ( 含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 債 券 附 買 回 交 易 或 買 入 短 期 票 券 或 其 他 經 金 管 會 規 定 之 方 式 保 持 本 基 金 之 資 產, 並 指 示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處 理 上 開 資 產 存 放 之 銀 行 債 券 附 買 回 交 易 之 交 易 對 象 及 短 期 票 券 發 行 人 保 證 人 承 兌 人 或 標 的 物 之 信 用 評 等, 應 符 合 金 管 會 核 准 或 認 可 之 信 用 評 等 機 構 評 等 達 一 定 等 級 以 上 者 ( 三 ) 經 理 公 司 運 用 本 基 金 為 上 市 或 上 櫃 有 價 證 券 之 投 資,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應 委 託 國 內 外 證 券 經 紀 商 在 投 資 所 在 國 或 地 區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或 證 券 商 營 業 處 所, 為 現 款 現 貨 交 易, 並 指 示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辦 理 交 割 2

( 四 ) 本 基 金 為 標 的 基 金 融 通 交 割 之 需 要, 得 運 用 本 基 金 資 產 向 金 融 機 構 辦 理 短 期 借 款, 不 受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限 制, 並 應 遵 守 下 列 規 定 : 1. 借 款 用 途 僅 限 於 為 標 的 基 金 融 通 交 割 之 需 要, 不 得 供 本 基 金 投 資 使 用 2. 借 款 期 限 為 以 十 四 日 為 限, 但 經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事 先 同 意 者 得 予 以 延 長,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應 確 認 延 長 借 款 期 限 為 一 臨 時 性 措 施 3. 本 基 金 總 借 款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十 4. 借 款 對 象 以 依 法 令 規 定 得 經 營 辦 理 放 款 業 務 之 金 融 機 構 為 限 借 款 對 象 若 為 本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或 與 經 理 公 司 有 利 害 關 係 者, 借 款 交 易 條 件 不 得 劣 於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5. 經 理 公 司 為 標 的 基 金 融 通 交 割 之 需 要, 採 用 短 期 借 款 機 制 時, 得 由 經 理 公 司 與 借 款 金 融 機 構 議 定 相 關 條 件 及 金 額, 經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同 意 後, 並 依 據 信 託 契 約 及 主 管 機 關 最 新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6. 經 理 公 司 運 用 本 基 金 資 產 辦 理 借 款 者, 其 相 關 作 業, 應 作 成 書 面 紀 錄 並 建 檔 保 存, 其 保 存 期 限 不 得 少 於 五 年 ( 五 ) 經 理 公 司 依 第 ( 三 ) 項 規 定 委 託 證 券 經 紀 商 交 易 時, 得 委 託 與 經 理 公 司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有 利 害 關 係 並 具 有 證 券 經 紀 商 資 格 者 或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經 紀 部 門 為 之, 但 支 付 該 證 券 經 紀 商 之 佣 金 不 得 高 於 一 般 證 券 經 紀 商 ( 六 ) 經 理 公 司 得 運 用 本 基 金 從 事 衍 生 自 股 價 指 數 股 票 及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之 期 貨, 並 應 符 合 金 管 會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運 用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從 事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交 易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及 其 他 金 管 會 之 相 關 規 定 ( 七 ) 經 理 公 司 得 以 換 匯 遠 期 外 匯 交 易 換 匯 換 利 交 易 或 新 台 幣 對 外 幣 間 匯 率 選 擇 交 易 或 其 他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交 易 之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以 規 避 匯 率 風 險, 如 基 於 匯 率 風 險 管 理 及 保 障 投 資 人 權 益 需 要 而 處 理 本 基 金 匯 進 及 匯 出 時, 並 應 符 合 中 華 民 國 中 央 銀 行 及 金 管 會 之 相 關 規 定 十 基 金 特 色 ( 一 ) 國 內 第 一 檔 與 香 港 ETF 連 結 之 境 內 基 金 : 本 基 金 連 結 的 標 的 基 金 為 標 智 滬 深 300 中 國 指 數 基 金 TM, 標 的 基 金 以 追 蹤 滬 深 300 指 數 TM 為 目 標, 而 本 基 金 五 成 以 上 資 產 投 資 於 標 的 基 金, 本 基 金 將 藉 由 投 資 標 的 基 金 儘 可 能 達 到 追 蹤 標 的 指 數 表 現 之 目 標 滬 深 300 指 數 係 集 結 上 海 證 交 所 及 深 圳 證 交 所 300 檔 A 股 股 票 編 製 而 成, 具 有 高 度 市 場 代 表 性, 而 本 基 金 亦 成 為 國 內 首 檔 與 中 國 A 股 股 票 連 結 之 境 內 基 金 ( 二 ) 單 一 連 結 的 投 資 標 的 : 本 基 金 於 扣 除 各 項 必 要 成 本 及 費 用 後, 將 本 基 金 之 資 產 主 要 投 資 於 標 的 基 3 TM

金 本 基 金 投 資 標 的 單 純 化, 不 若 一 般 共 同 基 金 需 隨 時 調 整 投 資 組 合, 投 資 人 可 輕 鬆 掌 握 投 資 效 益, 做 出 最 適 之 投 資 決 策 ( 三 ) 交 易 方 式 便 利, 交 易 成 本 低 廉 : 本 基 金 在 臺 灣 證 交 所 掛 牌 上 市, 於 股 市 交 易 時 間 內 可 隨 時 透 過 證 券 商 於 集 中 市 場 交 易, 或 於 經 理 公 司 規 定 時 間 內 透 過 參 與 證 券 商 於 初 級 市 場 進 行 申 購, 交 易 方 式 較 一 般 共 同 基 金 多 元 便 利 在 費 用 方 面, 與 國 內 一 般 開 放 式 海 外 股 票 型 基 金 平 均 管 理 費 約 1.8%, 保 管 費 約 0.26% 比 較, 本 基 金 之 經 理 費 僅 為 0.30%, 保 管 費 亦 僅 有 0.10%, 基 金 費 用 相 當 低 廉 ; 此 外, 由 於 基 金 採 被 動 式 管 理, 基 金 週 轉 率 可 望 較 一 般 開 放 式 海 外 股 票 型 基 金 來 得 低, 對 長 期 投 資 人 而 言, 可 有 效 節 省 交 易 成 本 ( 四 ) 交 易 方 便 免 選 股, 投 資 有 效 率 : 本 基 金 以 投 資 標 的 基 金 的 方 式 連 結 中 國 A 股 表 現 投 資 本 基 金 之 投 資 人 不 但 可 以 參 與 中 國 A 股 表 現, 也 可 免 除 直 接 跨 海 投 資 繁 瑣 的 開 戶 程 序 及 不 知 如 何 選 股 的 煩 惱 十 一 本 基 金 適 合 之 投 資 人 屬 性 分 析 基 金 類 型 股 票 型 本 基 金 為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主 要 投 資 於 標 的 基 金, 以 連 結 單 一 標 的 基 金 方 式 達 到 追 蹤 標 的 指 數 之 目 標 故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暨 顧 問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基 金 風 險 報 酬 等 級 分 類 標 準 所 訂, 本 基 金 風 險 報 酬 等 級 為 RR5 ( 風 險 報 酬 等 級 依 基 金 類 型 投 資 區 域 或 主 要 投 資 標 的 / 產 業 由 低 至 高 區 分 為 RR1 RR2 RR3 RR4 RR5 ) 惟 此 等 級 分 類 係 基 於 一 般 市 場 狀 況 反 映 市 場 價 格 波 動 風 險, 無 法 涵 蓋 所 有 風 險, 不 宜 作 為 投 資 唯 一 依 據, 投 資 人 仍 應 注 意 投 資 本 基 金 之 風 險, 如 : 投 資 單 一 標 的 基 金 之 風 險 價 格 波 動 風 險 追 蹤 標 的 指 數 風 險 等 因 本 基 金 的 投 資 風 險, 不 一 定 適 合 每 一 位 投 資 人 本 基 金 之 投 資 風 險 請 參 閱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基 金 概 況 之 投 資 風 險 揭 露 之 內 容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暨 顧 問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基 金 風 險 報 酬 等 級 分 類 標 準 所 訂 各 類 型 基 金 之 風 險 報 酬 等 級 以 下 表 為 原 則 : 投 資 區 域 全 球 主 要 投 資 標 的 / 產 業 一 般 型 ( 已 開 發 市 場 ) 公 用 事 業 電 訊 醫 療 健 康 護 理 一 般 型 中 小 型 金 融 倫 理 / 社 會 責 任 投 資 生 物 科 技 一 般 科 技 資 訊 科 技 工 業 能 源 替 代 能 源 天 然 資 源 週 期 性 消 費 品 及 服 務 非 週 期 性 消 費 品 及 服 務 基 礎 產 業 其 他 產 業 未 能 分 類 黃 金 貴 金 屬 風 險 報 酬 等 級 RR3 RR4 RR5 4

基 金 類 型 投 資 區 域 區 域 或 單 一 國 家 ( 已 開 發 ) 區 域 或 單 一 國 家 ( 新 興 市 場 亞 洲 大 中 華 其 他 ) 主 要 投 資 標 的 / 產 業 公 用 事 業 電 訊 醫 療 健 康 護 理 一 般 型 中 小 型 金 融 倫 理 / 社 會 責 任 投 資 生 物 科 技 一 般 科 技 資 訊 科 技 工 業 能 源 替 代 能 源 天 然 資 源 週 期 性 消 費 品 及 服 務 非 週 期 性 消 費 品 及 服 務 基 礎 產 業 其 他 產 業 未 能 分 類 黃 金 貴 金 屬 一 般 型 ( 單 一 國 家 - 臺 灣 ) 一 般 型 公 用 事 業 電 訊 醫 療 健 康 護 理 中 小 型 金 融 倫 理 / 社 會 責 任 投 資 生 物 科 技 一 般 科 技 資 訊 科 技 工 業 能 源 替 代 能 源 天 然 資 源 週 期 性 消 費 品 及 服 務 非 週 期 性 消 費 品 及 服 務 基 礎 產 業 黃 金 貴 金 屬 其 他 產 業 未 能 分 類 風 險 報 酬 等 級 RR3 RR4 RR5 RR4 RR5 債 券 型 ( 固 定 收 益 型 ) 保 本 型 貨 幣 市 場 型 平 衡 型 ( 混 合 型 ) 金 融 資 產 證 券 化 型 全 球 區 域 或 單 一 國 家 ( 已 開 發 ) 區 域 或 單 一 國 家 ( 新 興 市 場 亞 洲 大 中 華 其 他 ) 投 資 等 級 非 投 資 等 級 投 資 等 級 之 債 券 高 收 益 債 券 (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債 券 ) 可 轉 換 債 券 主 要 投 資 標 的 係 動 態 調 整 為 投 資 等 級 債 券 或 非 投 資 等 級 債 券 ( 複 合 式 債 券 基 金 ) 投 資 等 級 之 債 券 主 要 投 資 標 的 係 動 態 調 整 為 投 資 等 級 債 券 或 非 投 資 等 級 債 券 ( 複 合 式 債 券 基 金 ) 高 收 益 債 券 (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債 券 ) 可 轉 換 債 券 RR2 RR3 RR2 RR3 RR4 按 基 金 主 要 投 資 標 的 歸 屬 風 險 報 酬 等 級 RR1 RR3 ( 偏 股 操 作 為 RR4 或 RR5) RR2 RR3 不 動 產 證 券 化 型 全 球 區 域 或 單 一 國 家 ( 已 開 發 ) RR4 5

基 金 類 型 指 數 型 及 指 數 股 票 型 (ETF) 槓 桿 / 反 向 之 指 數 型 及 指 數 股 票 型 (ETF) 組 合 型 基 金 其 他 型 投 資 區 域 主 要 投 資 標 的 / 產 業 區 域 或 單 一 國 家 ( 新 興 市 場 亞 洲 大 中 華 其 他 ) 6 風 險 報 酬 等 級 RR5 同 指 數 追 蹤 標 的 之 風 險 報 酬 等 級 以 指 數 追 蹤 標 的 之 風 險 等 級, 往 上 加 一 個 等 級 同 主 要 投 資 標 的 風 險 報 酬 等 級 同 主 要 投 資 標 的 風 險 報 酬 等 級 十 二 銷 售 開 始 日 本 基 金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募 集 後, 自 98 年 07 月 29 日 起 開 始 募 集, 於 開 始 募 集 日 起 三 十 天 內 募 足 本 基 金 之 最 低 募 集 金 額 十 三 銷 售 方 式 ( 一 )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前 -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 不 含 當 日 ) 前, 申 購 人 得 向 經 理 公 司 或 透 過 指 定 之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或 參 與 證 券 商 以 現 金 方 式 向 經 理 公 司 申 購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 二 )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後 - 十 四 銷 售 價 格 本 基 金 自 成 立 日 起 至 上 市 日 ( 不 含 當 日 ) 前, 經 理 公 司 不 接 受 本 基 金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申 購 或 買 回 自 基 金 上 市 日 ( 含 當 日 ) 起, 申 購 人 得 依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及 公 開 說 明 書 之 規 定 委 託 參 與 證 券 商 以 現 金 方 式 向 經 理 公 司 申 購 或 買 回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參 與 證 券 商 亦 得 自 行 為 申 購 ( 一 )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前 - 1.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 不 含 當 日 ) 前, 申 購 人 得 以 現 金 申 購 方 式 申 購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本 基 金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申 購 價 金 包 括 發 行 價 格 及 申 購 手 續 費 2. 本 基 金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發 行 價 格 為 新 臺 幣 貳 拾 元 3. 本 基 金 申 購 手 續 費, 原 則 上 依 投 資 人 所 申 購 之 發 行 價 額 計 算 實 際 申 購 手 續 費, 實 際 適 用 費 率 得 由 經 理 公 司 依 基 金 銷 售 策 略 適 當 調 整 之, 但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申 購 手 續 費,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發 行 價 額 之 百 分 之 一 4. 本 基 金 自 成 立 日 起, 即 以 買 入 有 價 證 券 進 行 基 金 持 股 佈 局, 所 投 資 之 有 價 證 券 或 標 的 指 數 價 格 波 動 會 影 響 基 金 淨 值 表 現 投 資 人 於 成 立 日 ( 不 含 當 日 ) 前 參 與 申 購 所 買 入 的 每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不 等 同 於 基 金 掛 牌 上 市 之 價 格, 參 與 申 購 投

資 人 需 自 行 承 擔 基 金 成 立 日 起 自 掛 牌 上 市 日 止 期 間 之 基 金 價 格 波 動 所 產 生 折 / 溢 價 的 風 險 ( 二 )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後 - 1. 經 理 公 司 應 自 上 市 日 之 前 一 營 業 日 起, 於 每 一 營 業 日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結 算 完 成 後 訂 定 並 公 告 次 一 營 業 日 之 現 金 申 購 / 買 回 清 單 公 告 前 項 公 告, 應 於 經 理 公 司 之 網 站 公 告 之 自 上 市 日 起, 申 購 人 始 得 於 任 一 營 業 日, 委 託 參 與 證 券 商 依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之 程 序, 向 經 理 公 司 提 出 申 購 申 請 參 與 證 券 商 亦 得 自 行 為 申 購 經 理 公 司 有 權 決 定 是 否 接 受 申 購 惟 經 理 公 司 如 不 接 受 申 購, 應 依 據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附 件 一 受 益 憑 證 申 購 暨 買 回 作 業 處 理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處 理 準 則 )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2. 申 購 價 金 有 關 本 基 金 申 購 價 金 之 計 算, 請 參 閱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基 金 概 況 之 ( 拾 申 購 受 益 憑 證 ), 所 列 之 說 明 3. 申 購 手 續 費 經 理 公 司 就 每 一 申 購 得 收 取 申 購 手 續 費 每 受 益 憑 證 之 申 購 手 續 費 不 列 入 本 基 金 資 產, 實 際 適 用 費 率 得 由 經 理 公 司 依 基 金 銷 售 策 略 適 當 調 整 之, 但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申 購 手 續 費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百 分 之 一 十 五 最 低 申 購 金 額 ( 一 )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 不 含 當 日 ) 前, 申 購 人 透 過 經 理 公 司 或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或 參 與 證 券 商 進 行 申 購 者, 每 次 申 購 之 最 低 發 行 價 額 應 為 發 行 價 格 乘 以 一 千 個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或 其 整 倍 數, 即 為 新 臺 幣 貳 萬 元 整 或 其 整 倍 數 ( 二 )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起, 即 不 接 受 投 資 人 直 接 向 經 理 公 司 或 透 過 銷 售 機 構 進 行 申 購 ; 自 成 立 日 起 至 上 市 日 ( 不 含 當 日 ) 前, 不 接 受 本 基 金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申 購 ( 三 ) 自 上 市 日 起, 除 經 理 公 司 同 意 者 外, 申 購 人 得 於 任 一 營 業 日, 委 託 參 與 證 券 商 依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之 程 序, 向 經 理 公 司 提 出 申 購 申 請, 惟 每 一 申 購 之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應 為 五 十 萬 個 單 位 數 或 其 整 倍 數 十 六 上 市 交 易 方 式 ( 一 ) 經 理 公 司 於 本 基 金 募 足 最 低 募 集 金 額, 並 報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成 立 後, 應 依 法 令 及 臺 灣 證 交 所 規 定, 向 臺 灣 證 交 所 申 請 本 基 金 於 證 券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上 市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初 次 上 市 競 價 買 賣 之 參 考 價 格, 以 上 市 前 一 營 業 日 本 基 金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為 參 考 基 準, 並 依 臺 灣 證 交 所 規 定 辦 理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上 市 後, 經 理 公 司 得 委 託 事 務 代 理 機 構 處 理 受 益 憑 證 事 務 相 關 事 宜 7

( 二 )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於 上 市 前, 除 因 繼 承 或 其 他 法 定 原 因 移 轉 外, 不 得 轉 讓 本 基 金 上 市 後, 除 依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第 二 十 五 條 規 定 終 止 信 託 契 約 第 二 十 六 條 規 定 辦 理 清 算, 及 金 管 會 另 有 規 定 外, 僅 得 於 臺 灣 證 交 所 依 臺 灣 證 交 所 有 關 之 規 定 公 開 買 賣 但 有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條 但 書 規 定 之 情 事 者, 其 轉 讓 方 式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 三 )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之 上 市 買 賣 成 交 價 格 無 升 降 幅 度 限 制, 並 應 依 臺 灣 證 交 所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七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為 防 制 洗 錢 及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而 可 能 要 求 申 購 人 提 出 之 文 件 及 拒 絶 申 購 之 情 況 ( 一 ) 有 關 洗 錢 作 業 中 除 充 分 瞭 解 客 戶 身 份 外, 如 客 戶 係 第 一 次 辦 理 申 購 本 公 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或 委 託 時, 對 客 戶 所 提 供 核 驗 之 文 件, 除 授 權 書 應 留 存 正 本 外, 其 餘 文 件 應 留 存 影 本 備 查, 並 請 由 客 戶 依 規 定 提 供 下 列 之 檢 核 項 目 如 下 : 1. 自 然 人 客 戶 申 購 基 金, 其 為 本 國 人 者, 除 未 滿 十 四 歲 且 尚 未 申 請 國 民 身 分 證 者, 可 以 戶 口 名 簿 戶 籍 謄 本 或 電 子 戶 籍 謄 本 替 代 外, 應 要 求 其 提 供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其 為 外 國 人 者, 得 要 求 其 提 供 護 照 但 客 戶 為 未 成 年 人 禁 治 產 人 ( 於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前 適 用 ) 或 受 輔 助 宣 告 之 人 時, 並 應 提 供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輔 助 人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護 照 或 其 他 可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證 明 文 件 2. 法 人 ( 含 其 他 機 構 ) 須 檢 附 被 授 權 人 提 供 客 戶 出 具 之 授 權 書 被 授 權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代 表 人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該 法 人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公 文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唯 繳 稅 完 稅 證 明 不 能 作 為 開 戶 之 唯 一 證 據 3. 應 確 認 客 戶 是 否 為 外 國 高 知 名 度 政 治 人 物, 如 是, 應 採 取 適 當 管 理 措 施 並 定 期 檢 討, 若 評 估 有 疑 似 洗 錢 或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徵 兆 嫌 疑, 應 留 存 交 易 紀 錄 憑 證, 並 向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申 報 ( 二 ) 本 公 司 不 受 理 客 戶 以 臨 櫃 交 付 現 金 方 式 辦 理 申 購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另 於 受 理 申 購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投 資 時, 對 於 下 列 案 例, 應 予 拒 絕 : 1. 本 公 司 職 員 於 檢 視 客 戶 及 被 授 權 人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時, 應 注 意 有 無 疑 似 使 用 假 名 人 頭 虛 設 行 號 或 虛 設 法 人 團 體 辦 理 申 購 或 委 託 者 ; 或 持 用 偽 造 變 造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或 所 提 供 文 件 資 料 可 疑 模 糊 不 清, 不 願 提 供 其 他 佐 證 資 料 或 提 供 之 文 件 資 料 無 法 進 行 查 證 者 ; 或 客 戶 不 尋 常 拖 延 應 補 充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者 ; 或 於 受 理 申 購 或 委 託 時, 有 其 他 異 常 情 形, 客 戶 無 法 提 出 合 理 說 明 者 等 之 情 形 時, 應 婉 拒 受 理 該 類 之 申 購 或 委 託 2. 當 被 告 知 其 現 金 交 易 依 法 須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以 確 認 身 分 時, 客 戶 仍 堅 不 提 供 為 填 具 現 金 交 易 所 需 之 相 關 資 料 3. 強 迫 或 意 圖 強 迫 本 公 司 職 員 不 得 將 確 認 紀 錄 交 易 紀 錄 憑 證 或 申 報 表 格 留 存 建 檔 4. 意 圖 說 服 本 公 司 職 員 免 去 完 成 該 交 易 應 填 報 之 資 料 5. 探 詢 逃 避 申 報 之 可 能 性 8

6. 急 欲 說 明 資 金 來 源 清 白 或 非 進 行 洗 錢 或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7. 堅 持 交 易 須 馬 上 完 成, 且 無 合 理 解 釋 8. 意 圖 提 供 利 益 於 本 公 司 職 員, 以 達 到 證 券 金 融 機 構 提 供 服 務 之 目 的 ( 三 ) 經 理 公 司 辦 理 基 金 申 購 作 業 時 應 遵 守 防 制 洗 錢 及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之 事 十 八 買 回 開 始 日 項, 如 因 有 相 法 令 修 正 者, 從 其 規 定 辦 理 本 基 金 自 上 市 日 ( 含 當 日 ) 起, 受 益 人 得 依 最 新 公 開 說 明 書 規 定 於 任 一 營 業 日, 委 託 參 與 證 券 商 依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及 參 與 契 約 規 定 之 程 序 以 書 面 或 電 子 資 料 向 經 理 公 司 提 出 買 回 之 請 求, 以 本 基 金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換 取 買 回 總 價 金 予 受 益 人 參 與 證 券 商 亦 得 自 行 為 買 回 申 請 經 理 公 司 有 權 決 定 是 否 接 受 買 回 惟 經 理 公 司 如 不 接 受 買 回, 應 依 據 本 基 金 處 理 準 則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九 買 回 費 用 本 基 金 為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不 適 用 二 十 買 回 價 格 ( 一 ) 買 回 總 價 金 有 關 本 基 金 買 回 總 價 金 之 計 算, 請 參 閱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基 金 概 況 之 ( 拾 壹 買 回 受 益 憑 證 ), 所 列 之 說 明 ( 二 ) 買 回 手 續 費 經 理 公 司 得 就 每 一 買 回 申 請 收 取 買 回 手 續 費, 買 回 手 續 費 不 列 入 本 基 金 資 產 實 際 適 用 費 率 得 由 經 理 公 司 依 基 金 銷 售 策 略 適 當 調 整 之, 但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買 回 手 續 費,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百 分 之 一 二 十 一 短 線 交 易 之 規 範 及 處 理 本 基 金 為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不 適 用 二 十 二 營 業 日 ( 一 ) 指 中 華 民 國 及 香 港 地 區 之 證 券 交 易 所 均 開 盤 之 證 券 交 易 日 ( 兩 地 市 場 均 有 收 盤 價 之 證 券 交 易 日 即 為 本 基 金 營 業 日 ) 經 理 公 司 應 依 本 基 金 營 業 日 認 定 標 準, 於 每 會 計 年 度 之 12 月 20 日 ( 含 ) 前 於 經 理 公 司 網 站 公 告 本 基 金 次 一 年 度 之 基 金 營 業 日, 並 於 每 季 檢 視 本 基 金 投 資 比 重 達 淨 資 產 價 值 一 定 比 例 之 主 要 投 資 所 在 國 或 地 區 及 其 休 假 日 情 形, 如 有 應 調 整 本 基 金 營 業 日 之 情 事 者, 則 於 3 月 6 月 及 9 月 份 20 日 ( 含 ) 前 於 經 理 公 司 網 站 公 告 ( 二 ) 臨 時 性 假 日 : 臨 時 性 假 日 係 指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資 國 如 因 颱 風 天 災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之 因 素, 致 該 市 場 主 要 交 易 所 有 下 列 情 事 者 而 被 認 定 為 本 基 金 臨 時 9

性 假 日 者, 即 為 非 基 金 營 業 日, 經 理 公 司 應 於 知 悉 該 等 情 事 起 兩 個 營 業 日 內 於 經 理 公 司 網 站 公 告 1. 若 主 要 交 易 所 宣 佈 該 日 全 天 停 止 交 易, 即 適 用 臨 時 性 假 日 之 處 理 原 則 2. 若 主 要 交 易 所 宣 佈 停 止 開 盤, 但 可 能 視 情 況 恢 復 交 易, 可 先 行 啟 動 臨 時 性 假 日 之 預 備 機 制 ; 惟 之 後 若 其 恢 復 交 易, 該 日 仍 視 為 該 市 場 之 正 常 營 業 日, 不 適 用 臨 時 性 假 日 之 處 理 原 則 3. 若 該 交 易 所 當 日 為 正 常 開 盤, 但 其 後 因 臨 時 性 之 狀 況 停 止 交 易 ( 提 早 收 盤 ), 仍 視 同 該 日 為 該 市 場 之 一 般 營 業 日, 不 適 用 臨 時 性 假 日 之 處 理 原 則 二 十 三 經 理 費 經 理 公 司 之 報 酬 係 按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每 年 百 分 之 零 點 參 零 (0.30%) 之 比 率, 逐 日 累 計 計 算, 並 自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起 每 曆 月 給 付 乙 次 二 十 四 保 管 費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報 酬 係 按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每 年 百 分 之 零 點 壹 零 (0.10%) 之 比 率, 由 經 理 公 司 逐 日 累 計 計 算, 自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起 每 曆 月 給 付 乙 次 二 十 五 保 證 機 構 本 基 金 無 保 證 機 構 二 十 六 是 否 分 配 收 益 本 基 金 之 收 益 全 部 併 入 本 基 金 之 資 產, 不 予 分 配 貳 基 金 性 質 一 基 金 之 設 立 及 其 依 據 本 基 金 係 依 據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及 顧 問 法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管 理 規 則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及 其 他 有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經 金 管 會 98 年 07 月 21 日 金 管 證 投 字 第 0980034291 號 函 核 准, 在 國 內 募 集 並 投 資 於 單 一 國 外 標 的 基 金 之 指 數 股 票 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本 基 金 之 經 理 及 保 管, 均 應 依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及 顧 問 法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管 理 規 則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證 券 交 易 法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並 受 金 管 會 之 管 理 監 督 二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關 係 1. 本 基 金 之 信 託 契 約 係 依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及 顧 問 法 及 其 他 中 華 民 國 有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本 於 信 託 關 係 以 經 理 公 司 為 委 託 人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為 受 託 人 訂 立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以 規 範 經 理 公 司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及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持 有 人 ( 以 下 簡 稱 受 益 人 ) 間 之 權 利 義 務 經 理 公 司 及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自 信 託 契 約 簽 訂 並 生 效 之 日 起 為 信 託 契 約 當 事 人 除 經 理 公 司 拒 絕 申 購 人 之 申 購 外, 申 購 人 自 申 購 並 繳 足 全 部 價 金 之 日 起, 或 自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購 入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10

證 之 日 起, 成 為 信 託 契 約 當 事 人 2. 本 基 金 之 存 續 期 間 為 不 定 期 限 ; 信 託 契 約 終 止 時, 本 基 金 存 續 期 間 即 為 屆 滿 三 追 加 募 集 者, 應 刊 印 該 基 金 成 立 時 及 歷 次 追 加 發 行 之 情 形 1 本 基 金 依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金 管 證 投 字 第 0980040690 號 函 核 准 成 立, 首 次 核 准 募 集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最 高 為 伍 億 個 單 位 ; 2 本 基 金 依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金 管 證 投 字 第 0990030239 號 函 核 准 第 一 次 追 加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最 高 為 伍 億 個 單 位 ; 3 本 基 金 依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金 管 證 投 字 第 1000035711 號 函 核 准 第 二 次 追 加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最 高 為 伍 億 個 單 位 ; 4 本 基 金 依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金 管 證 投 字 第 1010058305 號 函 核 備 第 三 次 追 加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最 高 為 伍 億 個 單 位 第 三 次 追 加 募 集 所 涉 及 資 金 之 匯 出 匯 入, 本 基 金 於 101 年 12 月 25 日 依 台 央 外 伍 字 第 1010051322 號 函 同 意 追 加 募 集 本 次 追 加 募 集 之 額 度 於 101 年 12 月 27 日 開 放 募 集 5 本 基 金 依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金 管 證 投 字 第 1030046797 號 函 核 備 第 四 次 追 加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最 高 為 壹 億 伍 仟 萬 個 單 位 第 四 次 追 加 募 集 所 涉 及 資 金 之 匯 出 匯 入, 本 基 金 於 103 年 11 月 27 日 依 台 央 外 伍 字 第 1030049111 號 函 同 意 追 加 募 集 本 次 追 加 募 集 之 額 度 於 103 年 12 月 01 日 開 放 募 集 合 計 首 次 發 行 第 一 次 追 加 發 行 第 二 次 追 加 發 行 第 三 次 追 加 發 行 及 第 四 次 追 加 發 行 之 淨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最 高 為 貳 拾 壹 億 伍 仟 萬 個 單 位 參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之 職 責 經 理 公 司 執 行 其 職 務 時, 應 依 現 行 有 關 法 令 信 託 契 約 參 與 契 約 之 規 定 暨 金 管 會 之 指 示, 並 以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注 意 義 務 及 忠 實 義 務 經 理 本 基 金 有 關 本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之 權 利 義 務 與 責 任, 請 參 閱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主 要 內 容 之 ( 拾 經 理 公 司 之 權 利 義 務 與 責 任 ), 所 列 之 說 明 肆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職 責 經 理 公 司 執 行 其 職 務 時, 應 依 現 行 有 關 法 令 信 託 契 約 參 與 契 約 之 規 定 暨 金 管 會 之 指 示, 並 以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注 意 義 務 及 忠 實 義 務 經 理 本 基 金 有 關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權 利 義 務 與 責 任, 請 參 閱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主 要 內 容 之 ( 拾 壹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之 權 利 義 務 與 責 任 ), 所 列 之 說 明 伍 基 金 保 證 機 構 之 職 責 11

本 基 金 無 保 證 機 構 陸 基 金 投 資 一 基 金 投 資 方 針 及 範 圍 請 參 閱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基 金 概 況 之 ( 壹 基 金 簡 介 ) 之 九, 所 列 之 說 明 二 經 理 公 司 運 用 基 金 投 資 之 決 策 過 程 基 金 經 理 人 之 姓 名 主 要 經 ( 學 ) 歷 及 權 限 ( 一 ) 運 用 基 金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之 決 策 過 程 1. 投 資 分 析 (1) 投 資 決 策 會 議 : A. 例 行 晨 會 : 研 究 分 析 及 投 資 管 理 單 位 投 資 晨 會 中, 討 論 指 數 異 動 對 基 金 調 整 方 式 模 組 策 略 運 用 狀 況 及 其 他 基 金 相 關 議 題, 供 基 金 經 理 人 參 考 B. 投 資 會 議 : 研 究 分 析 及 投 資 管 理 單 位 針 對 模 組 策 略 運 用 狀 況 基 金 管 理 相 關 事 項 或 預 定 資 產 組 合 進 行 權 值 調 整, 透 過 會 議 討 論 過 程, 提 供 基 金 經 理 人 作 為 投 資 之 依 據 (2) 基 金 投 資 分 析 報 告 : 研 究 分 析 及 投 資 管 理 單 位 依 據 指 數 編 製 公 司 公 佈 之 最 新 指 數 成 分 及 技 術 通 告 及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公 告 或 其 他 資 訊 來 源 之 公 司 活 動 訊 息, 互 相 比 對 驗 證 資 料 之 正 確 性, 並 對 未 來 標 的 指 數 之 指 數 結 構 進 行 分 析 研 判 工 作, 作 成 投 資 分 析 報 告, 完 成 後 送 交 複 核 人 員 審 核, 事 後 轉 呈 權 責 主 管 核 閱 該 步 驟 由 報 告 人 複 核 人 員 及 權 責 主 管 負 責 2. 投 資 決 定 : 基 金 經 理 人 依 據 投 資 分 析 報 告 之 建 議 投 資 會 議 指 導 之 方 向 及 考 量 各 項 投 資 因 素 之 後, 作 為 調 整 成 分 股 之 依 據, 決 定 投 資 標 的 金 額 等 事 項, 並 作 成 投 資 決 定 書, 經 複 核 人 員 審 核, 呈 權 責 主 管 核 閱 該 步 驟 由 基 金 經 理 人 複 核 人 員 及 權 責 主 管 負 責 3. 投 資 執 行 : 交 易 人 員 應 依 據 基 金 經 理 人 開 立 之 投 資 決 定 書 內 容, 執 行 每 日 有 價 證 券 之 交 易, 並 將 投 資 決 定 書 之 執 行 情 形 記 載 於 投 資 執 行 表 中, 交 易 員 於 完 成 後 之 投 資 執 行 表 簽 章 後, 再 經 複 核 人 員 及 權 責 主 管 簽 核 4. 投 資 檢 討 : 基 金 經 理 人 應 依 其 操 作 之 基 金, 每 月 分 析 其 操 作 績 效, 製 作 成 投 資 檢 討 報 告, 經 部 門 主 管 覆 核, 並 呈 權 責 主 管 簽 核 ( 二 ) 運 用 基 金 從 事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交 易 決 策 過 程 運 用 基 金 從 事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交 易 決 策 過 程 交 易 決 策 作 業 流 程 分 為 交 易 分 析 交 易 決 定 交 易 執 行 交 易 檢 討 等 四 步 驟 1. 交 易 分 析 : 研 究 員 撰 寫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交 易 報 告 書, 載 明 交 易 理 由 及 交 易 條 件 等 項 目, 並 詳 述 分 析 基 礎 根 據 及 建 議, 本 步 驟 由 從 事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交 易 報 告 書 撰 寫 人 複 核 人 員 及 或 權 責 主 管 負 責 12

2. 交 易 決 定 : 基 金 經 理 人 依 據 從 事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交 易 報 告 書 作 成 交 易 決 定 書, 並 交 付 執 行 ; 本 步 驟 由 基 金 經 理 人 複 核 人 員 及 權 責 主 管 負 責 3. 交 易 執 行 : 交 易 員 依 據 交 易 決 定 書 執 行 交 易, 作 成 交 易 執 行 紀 錄, 本 步 驟 由 交 易 員 複 核 人 員 及 權 責 主 管 負 責 4. 交 易 檢 討 : 從 事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交 易 檢 討 報 告 ; 本 步 驟 由 基 金 經 理 人 複 核 人 員 及 權 責 主 管 負 責 ( 三 ) 基 金 經 理 人 之 姓 名 主 要 經 ( 學 ) 歷 及 權 限 最 近 三 年 擔 任 本 基 金 經 理 人 之 姓 名 及 任 期 1. 本 基 金 經 理 人 之 姓 名 主 要 經 ( 學 ) 歷 及 權 限 姓 名 : 陳 品 橋 學 歷 : 美 國 伊 利 諾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研 究 所 University of Illinois 現 任 : 元 大 投 信 指 數 暨 量 化 投 資 事 業 群 專 業 協 理 經 歷 : 2015/07/27 ~ 迄 今 職 務 起 日 迄 日 華 潤 元 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指 數 團 隊 負 責 人 2014/8/4 2015/7/24 元 大 寶 來 投 信 量 化 策 略 投 資 部 專 業 經 理 2014/4/1 2014/8/3 元 大 寶 來 投 信 指 數 暨 量 化 投 資 事 業 群 專 業 經 理 2013/3/18 2014/3/31 資 格 : 本 基 金 之 基 金 經 理 人 符 合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負 責 人 與 業 務 人 員 管 理 規 則 之 規 定, 並 已 接 受 期 貨 選 擇 權 等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交 易 之 在 職 訓 練 權 限 : 基 金 經 理 人 應 依 相 關 投 資 會 議 分 析 報 告, 在 遵 照 信 託 契 約 之 規 定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範 下 運 用 本 基 金, 依 據 基 金 投 資 目 標 填 具 投 資 決 定 書, 再 依 公 司 之 核 決 權 限 完 成 覆 核 後, 交 付 執 行 之 基 金 經 理 人 不 得 違 反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及 信 託 契 約 之 規 定 2. 最 近 三 年 擔 任 本 基 金 經 理 人 之 姓 名 及 任 期 最 近 三 年 基 金 經 理 人 之 姓 名 陳 品 橋 任 期 2015/8/24~ 迄 今 許 雅 惠 ( 代 理 ) 2015/07/20~2015/8/23 李 孟 霞 2012/11/01~2015/07/19 廖 崇 文 ( 代 理 ) 2012/8/15~2012/10/31 陳 品 橋 2010/4/1~2012/8/14 ( 四 ) 本 基 金 經 理 人 同 時 管 理 之 其 它 基 金 名 稱 及 所 採 取 防 止 利 益 衝 突 之 措 施 1. 本 基 金 經 理 人 目 前 同 時 管 理 之 其 他 基 金 名 稱 : 元 大 滬 深 300 單 日 正 向 2 倍 基 金 2. 經 理 公 司 所 採 取 防 止 利 益 衝 突 之 措 施 : 基 金 經 理 人 應 遵 照 基 金 投 資 決 策 過 程 操 作, 不 得 違 反 現 行 有 關 法 令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及 信 託 契 約 之 規 定, 並 遵 守 本 基 金 投 資 運 用 之 限 制 另 外, 經 理 公 司 對 於 一 個 基 金 經 理 人 同 時 管 理 二 個 ( 含 ) 以 上 基 金 之 防 火 牆 規 範 如 下 : 13

(1) 不 同 基 金 間 對 同 一 股 票 或 具 有 股 權 性 質 之 債 券, 不 得 於 同 日 或 同 時 為 反 向 操 作 但 因 特 殊 類 型 之 基 金 性 質 或 為 符 合 法 令 信 託 契 約 或 公 司 內 部 作 業 規 範 且 經 權 責 主 管 事 先 核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2) 不 同 基 金 之 投 資 決 策 應 分 別 獨 立 (3) 同 一 基 金 經 理 人 為 不 同 基 金 就 相 同 之 有 價 證 券 於 同 一 日 同 時 進 行 買 賣 時, 應 力 求 公 平 對 待 每 一 基 金 三 基 金 運 用 之 限 制 ( 一 ) 經 理 公 司 應 依 有 關 法 令 及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運 用 本 基 金, 除 金 管 會 另 有 規 定 外, 並 應 遵 守 下 列 規 定 : 1. 不 得 投 資 於 結 構 式 利 率 商 品 未 上 市 未 上 櫃 股 票, 或 私 募 之 有 價 證 券 但 以 原 股 東 身 分 認 購 已 上 市 上 櫃 之 現 金 增 資 股 票 或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或 申 報 生 效 承 銷 有 價 證 券, 不 在 此 限 ; 2. 不 得 為 放 款 ; 3. 不 得 從 事 證 券 信 用 交 易 ; 4. 不 得 對 經 理 公 司 自 身 經 理 之 其 他 各 基 金 共 同 信 託 基 金 全 權 委 託 帳 戶 或 自 有 資 金 買 賣 有 價 證 券 帳 戶 間 為 證 券 或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交 易 行 為, 但 經 由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或 證 券 商 營 業 處 所 委 託 買 賣 成 交, 且 非 故 意 發 生 相 對 交 易 之 結 果 者, 不 在 此 限 ; 5. 不 得 投 資 於 經 理 公 司 或 與 經 理 公 司 有 利 害 關 係 之 公 司 所 發 行 之 證 券 ; 6. 除 經 受 益 人 請 求 買 回 或 因 本 基 金 全 部 或 一 部 不 再 存 續 而 收 回 受 益 憑 證 外, 不 得 運 用 本 基 金 之 資 產 買 入 本 基 金 之 受 益 憑 證 ; 7. 不 得 將 本 基 金 持 有 之 有 價 證 券 借 予 他 人 ; 8. 投 資 於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之 總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二 十, 但 為 符 合 本 基 金 基 本 方 針 而 持 有 標 的 基 金 者, 不 在 此 限 ; 9. 投 資 於 任 一 基 金 之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不 得 超 過 被 投 資 基 金 已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之 百 分 之 十 ; 所 經 理 之 全 部 基 金 投 資 於 任 一 基 金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不 得 超 過 被 投 資 基 金 已 發 行 受 益 權 單 位 總 數 之 百 分 之 二 十, 但 為 符 合 本 基 金 基 本 方 針 而 持 有 標 的 基 金 者, 不 在 此 限 ; 10. 委 託 單 一 證 券 商 買 賣 上 市 或 上 櫃 受 益 憑 證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當 年 度 買 賣 上 市 或 上 櫃 受 益 憑 證 總 金 額 之 百 分 之 三 十, 但 基 金 成 立 未 滿 一 個 完 整 會 計 年 度 者, 不 在 此 限 ; 11. 不 得 轉 讓 或 出 售 本 基 金 所 購 入 受 益 憑 證 之 受 益 人 會 議 委 託 書 ; 12. 投 資 於 任 一 公 司 發 行 保 證 或 背 書 之 短 期 票 券 總 金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十, 並 不 得 超 過 新 臺 幣 五 億 元 ; 13. 不 得 從 事 不 當 交 易 行 為 而 影 響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 14

14. 不 得 為 經 金 管 會 規 定 之 其 他 禁 止 或 限 制 事 項 ( 二 ) 前 項 第 4 款 所 稱 各 基 金 及 第 9 款 所 稱 所 經 理 之 全 部 基 金, 包 括 經 理 公 司 募 集 或 私 募 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及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 三 ) 第 ( 一 ) 項 第 8 款 至 第 10 款 及 第 12 款 規 定 比 例 之 限 制, 如 因 有 關 法 令 或 相 關 規 定 修 正 者, 從 其 規 定 ( 四 ) 經 理 公 司 有 無 違 反 本 條 第 ( 一 ) 項 各 款 禁 止 規 定 之 行 為, 以 行 為 當 時 之 狀 況 為 準 ; 行 為 後 因 情 事 變 更 致 有 本 條 第 ( 一 ) 項 禁 止 規 定 之 情 事 者, 不 受 該 項 限 制 但 經 理 公 司 為 籌 措 現 金 需 處 分 本 基 金 資 產 時, 應 儘 先 處 分 該 超 出 比 例 限 制 部 分 之 證 券 四 基 金 參 與 股 票 發 行 公 司 股 東 會 行 使 表 決 權 之 處 理 原 則 及 方 法 本 基 金 為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四 項 所 定 之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即 本 基 金 以 單 一 連 結 符 合 境 外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規 定 條 件 之 境 外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為 之 故 除 本 基 金 之 標 的 基 金 外, 本 基 金 不 會 進 行 其 他 國 內 外 股 票 資 產 之 投 資, 故 無 參 加 國 內 外 股 票 發 行 公 司 股 東 會 之 情 事 五 基 金 參 與 所 投 資 之 基 金 之 受 益 人 會 議 行 使 表 決 權 之 處 理 原 則 及 方 法 ( 一 ) 處 理 原 則 : 1. 如 遇 所 投 資 之 基 金 召 開 受 益 人 會 議, 經 理 公 司 應 依 據 該 基 金 之 信 託 契 約 或 公 開 說 明 書 之 規 定 行 使 表 決 權, 基 於 受 益 人 之 最 大 利 益, 支 持 該 基 金 之 經 理 公 司 所 提 之 議 案 但 該 基 金 之 經 理 公 司 所 提 之 議 案 有 損 及 受 益 人 權 益 之 虞 者, 得 依 經 理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決 議 辦 理 如 遇 標 的 基 金 召 開 受 益 人 會 議 時, 處 理 原 則 同 上, 經 理 公 司 並 應 依 法 令 規 定 於 接 獲 基 金 受 益 人 會 議 通 知, 於 事 實 發 生 日 起 二 日 內 辦 理 公 告 2. 經 理 公 司 不 得 轉 讓 或 出 售 本 基 金 所 購 入 基 金 之 受 益 人 會 議 表 決 權 委 託 書 經 理 公 司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業 務 人 員 及 其 他 受 僱 人 員, 亦 不 得 轉 讓 或 出 售 受 益 人 會 議 表 決 權 委 託 書, 收 受 金 錢 或 其 他 利 益 ( 二 ) 處 理 方 法 : 經 理 公 司 應 將 本 基 金 所 購 入 基 金 之 受 益 人 會 議 開 會 通 知 書 登 記 管 理, 其 作 業 流 程 為 : 1. 受 益 人 會 議 開 會 通 知 書 (1) 接 獲 基 金 受 益 人 會 議 開 會 通 知 書 後, 應 立 即 編 號 統 計 並 通 知 指 數 暨 量 化 事 業 群 (2) 指 數 暨 量 化 事 業 群 於 出 席 受 益 人 會 議 開 會 通 知 簽 發 單 上 註 明 以 下 內 容 : a. 對 此 次 會 議 各 個 議 案 處 理 原 則 b. 擬 就 例 外 情 況 提 出 原 因 策 略 及 效 果 預 估 作 成 方 案, 呈 總 經 理 董 事 長 核 准, 並 經 董 事 會 決 議 後 行 使 2. 指 派 代 表 人 出 席 : 由 權 責 主 管 或 基 金 經 理 人 批 示 意 見 後 指 定 代 表 人, 代 表 出 席 受 益 人 會 議 行 使 表 決 權 但 因 考 量 經 濟 及 地 區 因 素, 經 理 公 司 亦 15

可 能 將 不 親 自 出 席 及 行 使 表 決 權, 並 委 託 該 基 金 海 外 代 理 機 構 或 本 基 金 國 外 受 託 保 管 機 構 代 理 本 基 金 出 席 受 益 人 會 議 3. 作 成 書 面 紀 錄 : 基 金 出 席 受 益 人 會 議 後, 經 理 公 司 代 表 人 應 填 具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出 席 受 益 人 會 議 報 告 表 ( 如 委 託 基 金 海 外 代 理 機 構 或 本 基 金 國 外 受 託 保 管 機 構 代 理 本 基 金 出 席 者, 則 應 由 基 金 經 理 人 了 解 受 益 人 會 議 結 果 後 負 責 填 具 ), 循 序 編 號 建 檔 並 至 少 保 存 五 年, 上 開 書 面 紀 錄 應 記 載 表 決 權 行 使 之 評 估 分 析 作 業 決 策 程 序 及 執 行 結 果 經 理 公 司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業 務 人 員 及 其 他 受 僱 人 員, 不 得 轉 讓 受 益 人 會 議 委 託 書, 或 藉 行 使 本 基 金 持 有 基 金 表 決 權, 收 受 金 錢 對 待 或 其 他 利 益 六 基 金 投 資 國 外 地 區, 應 揭 露 事 項 ( 一 ) 主 要 投 資 地 區 經 濟 環 境 及 證 券 交 易 市 場 說 明 詳 見 本 公 開 說 明 書 附 錄 一 主 要 投 資 地 區 ( 國 ) 經 濟 環 境 及 證 券 交 易 市 場 說 明 ( 二 ) 本 基 金 因 外 匯 收 支 所 從 事 之 避 險 交 易, 其 避 險 方 式 如 下 經 理 公 司 得 於 本 基 金 成 立 日 起, 就 本 基 金 外 幣 資 產, 依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注 意 義 務 從 事 從 事 換 匯 遠 期 外 匯 交 易 換 匯 換 利 交 易 或 新 台 幣 對 外 幣 間 匯 率 選 擇 交 易 或 其 他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交 易 之 證 券 相 關 商 品, 以 規 避 匯 率 風 險, 如 基 於 匯 率 風 險 管 理 及 保 障 投 資 人 權 益 需 要 而 處 理 本 基 金 匯 進 及 匯 出 時, 並 應 符 合 中 華 民 國 中 央 銀 行 及 金 管 會 之 相 關 規 定 柒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應 再 述 明 事 項 一 境 外 基 金 簡 介 本 基 金 所 投 資 標 的 基 金 簡 介 內 容 如 下 : ( 一 ) 標 的 指 數 : 標 智 滬 深 300 中 國 指 數 基 金 所 追 蹤 之 標 的 指 數 為 中 證 指 數 有 限 公 司 所 編 製 的 滬 深 300 指 數 TM TM, 有 關 滬 深 300 指 數 簡 介 及 編 製 規 則 請 詳 閱 本 公 開 說 16 TM 明 書 附 錄 二 標 的 指 數 簡 介 及 編 製 規 則 ( 二 ) 指 數 授 權 契 約 ( 指 數 使 用 許 可 協 議 ) 相 關 內 容 : 在 約 定 的 年 期 內 ( 包 括 自 動 續 約 年 期 及 / 或 雙 方 同 意 的 續 約 期 ), 指 數 提 供 者 ( 即 中 證 指 數 有 限 公 司 ) 以 特 許 權 方 式 授 予 指 數 使 用 者 ( 即 中 銀 保 誠 ) 權 利, 以 滬 深 300 指 數 TM 為 基 礎 開 發 銷 售 及 管 理 指 數 基 金 產 品 除 非 諸 如 (1) 指 數 提 供 者 停 止 計 算 及 公 佈 滬 深 300 指 數 TM ;(2) 基 金 經 理 ( 即 中 銀 TM 保 誠 ) 停 止 開 發 及 停 止 管 理 追 蹤 滬 深 300 指 數 的 基 金 產 品 ;(3) 基 金 經 理 違 反 了 滬 TM 深 300 指 數 的 使 用 許 可 協 議, 而 在 指 數 提 供 者 已 就 該 違 反 向 基 金 經 理 作 出 書 面 TM 通 知 後 30 日 內 未 能 糾 正 該 違 反 ;(4) 基 金 經 理 所 管 理 的 追 蹤 滬 深 300 指 數 的 基 金 產 品 規 模 小 於 1 億 元 人 民 幣 ; 或 (5) 由 於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而 不 能 履 行 特 許 權 協 議 等 事 件 發 生, 否 則,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指 數 使 用 者 可 依 指 數 使 用 許 可 協 議 規 定 使 用 滬 深 300 TM TM 指 數 的 名 稱 標 記 指 數 成 分 股 構 成 資 料 滬 深 300 指 數 的 公 開 信 息 及 其 他 經 指 數 提 供 者 及 指 數 使 用 者 雙 方 認 可 的 指 數 內 容

( 三 ) 投 資 標 的 及 方 針 : : 標 智 滬 深 300 中 國 指 數 基 金 TM 係 以 最 佳 化 的 指 數 操 作 策 略, TM 以 追 蹤 滬 深 300 指 數 為 目 標 進 行 投 資 標 的 基 金 主 要 投 資 與 中 國 A 股 連 結 的 衍 生 產 品 ( 以 下 簡 稱 為 AXP, 每 一 個 AXP 是 與 一 檔 A 股 股 票 或 一 籃 子 A 股 股 票 連 結 的 衍 生 商 品 ), 此 外 亦 透 過 QFII 投 資 額 度 或 滬 港 股 票 市 場 交 易 互 聯 互 通 機 制 ( 滬 TM TM 港 通 ) 直 接 投 資 於 與 滬 深 300 指 數 相 關 的 A 股, 來 達 到 追 蹤 滬 深 300 指 數 之 目 的 由 於 基 金 係 以 最 佳 化 的 指 數 操 作 策 略 進 行 投 資, 因 此 基 金 投 資 未 必 會 持 有 所 有 與 滬 TM TM 深 300 指 數 成 分 股 連 結 的 一 個 或 多 個 AXP 或 直 接 投 資 於 滬 深 300 指 數 所 有 成 分 股 為 因 應 投 資 需 求, 基 金 直 接 投 資 之 A 股 或 實 際 投 資 相 關 AXP 的 A 股 比 重 可 TM 高 於 該 A 股 在 滬 深 300 指 數 之 權 重, 惟 在 正 常 情 況 下 不 得 超 過 該 A 股 於 指 數 權 重 百 分 之 四 (4%) 或 不 得 違 反 香 港 證 監 會 所 規 定 之 比 重 若 任 何 未 有 遵 守 上 述 上 限 的 情 況 將 在 標 智 滬 深 300 中 國 指 數 基 金 TM 的 年 報 和 中 期 報 告 裏 揭 露 若 未 來 中 國 法 律 允 許 非 中 國 人 士 直 接 投 資 於 A 股 ( 除 QFII 以 外 ), 在 得 到 香 港 證 監 會 事 核 准 的 前 提 下, 標 智 滬 深 300 中 國 指 數 基 金 TM ( 非 透 過 QFII 投 資 額 度 ) 將 可 直 接 投 資 滬 深 300 指 數 TM 各 成 分 股 股 票 ( 而 非 AXP), 惟 該 交 易 標 的 及 模 式 的 改 變 至 少 須 於 事 實 發 生 日 前 一 個 月 以 書 面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受 益 人 ( 四 ) 掛 牌 交 易 處 所 及 交 易 方 式 : 標 智 滬 深 300 中 國 指 數 基 金 TM 係 由 中 銀 國 際 英 國 保 誠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中 銀 保 誠 ) 所 募 集 發 行, 並 於 2007/7/17 日 香 港 證 券 交 易 所 掛 牌 交 易, 投 資 人 可 於 香 港 證 券 交 易 所 進 行 集 中 市 場 買 賣, 交 易 時 間 及 方 式 依 香 港 證 券 交 易 所 之 規 定 辦 理 ; 投 資 人 亦 可 透 過 參 與 證 券 商 依 標 智 滬 深 300 中 國 指 數 基 金 TM 認 購 章 程 之 規 定 向 中 銀 保 誠 提 出 申 購 或 贖 回 申 請 基 金 基 本 資 料 集 中 市 場 交 易 基 金 名 稱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及 QFII QFII 託 管 人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 受 託 人 ) 名 冊 保 管 人 服 務 代 理 人 經 理 公 司 網 址 追 蹤 指 數 配 息 機 制 上 市 交 易 所 及 上 市 日 期 基 準 貨 幣 交 易 貨 幣 標 智 滬 深 300 中 國 指 數 基 金 TM 中 銀 國 際 英 國 保 誠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渣 打 銀 行 ( 中 國 ) 有 限 公 司 中 銀 國 際 英 國 保 誠 信 託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證 券 兌 換 代 理 服 務 有 限 公 司 www.boci-pru.com.hk 滬 深 300 指 數 TM 每 年 配 息 ( 如 有 ), 由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酌 情 決 定 聯 交 所 - 主 版,2007/7/17 日 港 元 港 元 股 票 代 號 2827 每 手 買 賣 單 位 數 目 200 個 基 金 單 位 香 港 證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時 上 午 9 時 30 分 至 中 午 12 時 間 下 午 1 時 30 分 至 下 午 4 時 17

參與證券商及合格投資 註 者 ( ) 申請增設/贖回的申 最少為 800,000 個基金單位(或其倍數) 初級市場 請單位數量 交易 申請增設/贖回的申請時 每個交易日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三時 間 註)合格投資者 指已在中銀國際英國保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簡稱 中銀保誠)完成開戶作業 符合中銀 保誠的客戶接納程序並且已提供予中銀保誠所要求的文件 承諾書和確認書之投資人 ( (五 五)基金管理機構簡 基金管理機構簡介 標智滬深 300 中國指數基金 TM 之基金管理機構為中銀保誠 基金管理機構簡介 該公司係由中銀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及 Prudential Corporation Holdings Limited 於 1999 年合資成立 雙方持股比重分別為 64%及 36% 中銀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係為中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100%轉投資子公司 其母 集團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Prudential Corporation Holdings Limited 係為 Prudential Holdings Limited 100%轉投資 子公司 其母集團為英國保誠集團 中銀保誠所管理資產規模由 2000 年 9.1 億美金 成長至 2014 年 9 月底的 104 億美 金 所提供的金融管理服務 包括強積金 公積金 退休金 慈善基金 投資基金 交易所買賣基金以及其他資產管理服務 是香港最具規模及增長最迅速的資產管理 公司之一 (六 六)基金應負 基金應負擔 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依據 標智滬深 300 中國指數基金 TM (以下簡稱 標的基金 ) 認購章程所載明之基金收費及開支 簡敍如下 1.管理費及服務費 標的基金經理公司(即中銀保誠)得按基金資產淨值收取管理費 (即本國基金所稱基金經理費) 惟可收取管理費率不得超過標的基金資產淨值每年 2% 目前實際收取費率為 0.99% 此外 中銀保誠亦有權按標的基金資產淨值收取 服務費 惟可收取服務費率不得超過標的基金資產淨值每年 1% 目前並無實際收 取服務費 (惟前述服務費並不包括中銀保誠得對申請初級市場申購之投資人收取之 手續費用) 中銀保誠得於任何時間調降目前實際收取費率 亦可在至少提前三個月通知標的基 金受益人後 調高管理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惟仍不得超過標的基金認購章程所載 最高費率為限 2.受託人費用 受託人有權向標的基金收取受託人費用(即本國基金所稱保管銀行收 取之基金保管費) 惟受託人費用並非由標的基金直接負擔 而是由中銀保誠從其收 到的管理費中支付該筆費用予受託人 3.AXP 費用和收費 中銀保誠為進行標的基金操作及投資組合調整向 AXP 發行人購 買或出售 AXP AXP 發行人得向基金收取下列費用 (1)執行費用 AXP 發行人將按交易金額收取執行費用(包括最高不超過 0.9%的本地 經紀人佣金和市場收費 加上中國現時對證券賣出收取的 0.1%印花稅) 但該執 行費不適用於申購或買回標的基金單位的情況 執行費用包含在現金調整金額 中 因此為標的基金應負擔之費用 若未來中國法令規定買入 A 股需繳付中國印 花稅 則該等印花稅將包含在執行費中 18

(2) 存 置 費 用 : 除 上 述 執 行 費 用 外,AXP 發 行 人 亦 有 權 收 取 AXP 存 置 費 用, 於 每 個 季 末 支 付, 存 置 費 用 計 價 方 式 為 (a) 標 的 基 金 於 每 一 季 度 ( 根 據 實 際 天 數 ) 持 有 之 所 有 AXP, 每 日 之 平 均 市 值 ( 市 值 ) 不 超 過 1 億 美 元 的 部 份, 按 每 年 0.3% 費 率 計 算, 及 (b) 標 的 基 金 每 一 季 度 ( 根 據 實 際 天 數 ) 持 有 之 所 有 AXP, 市 值 超 過 1 億 美 元 的 部 份, 按 每 年 0.2% 費 率 計 算 市 值 應 以 構 成 AXP 一 籃 子 的 A 股 正 式 收 市 買 入 價 作 為 依 據 按 AXP 發 行 人 合 理 確 定 的 參 考 匯 率 折 算 成 港 元 (3) 資 本 增 值 稅 及 分 配 稅 : 依 目 前 中 國 法 令 規 定, 中 國 稅 務 機 關 已 對 上 市 公 司 向 外 國 投 資 者 派 發 的 股 息 及 利 息 付 款 徵 收 10% 的 預 扣 稅, 鑒 此,QFII 亦 將 透 過 分 配 稅 之 形 式 把 此 項 潛 在 稅 務 責 任 轉 移 給 標 的 基 金, 因 此 標 的 基 金 須 繳 納 10% 的 分 配 稅, 且 不 保 證 中 國 稅 務 機 關 將 來 不 會 更 改 分 配 稅 的 稅 率 此 外, 中 國 稅 務 機 關 可 能 就 A 股 買 賣 所 賺 取 的 收 益 徵 收 資 本 增 值 稅, 為 遵 守 關 於 資 本 增 值 的 潛 在 稅 務 責 任, 就 標 的 基 金 所 持 有 AXP 而 可 能 衍 生 之 資 本 增 值 稅,AXP 發 行 人 及 / 或 標 的 基 金 已 作 出 10% 的 撥 備 ; 及 就 標 的 基 金 所 持 有 A 股 而 可 能 衍 生 之 資 本 增 值 稅, 標 的 基 金 已 作 出 10% 的 撥 備 但 中 國 稅 務 機 關 徵 收 的 實 際 稅 率 可 能 不 同, 並 可 能 不 時 變 更 若 中 國 稅 務 機 關 徵 收 的 實 際 適 用 稅 項 高 於 資 本 增 值 稅 所 作 出 的 10% 撥 備, 則 標 的 基 金 可 能 因 此 需 要 支 付 超 過 10% 的 撥 備, 而 影 響 標 的 基 金 之 資 產 淨 值 ( 註 ): 於 2014 年 11 月 14 日, 中 國 財 政 部 中 國 的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及 中 國 證 監 會 發 出 財 稅 [2014]79 號 - 關 於 QFII 和 RQFII 取 得 中 國 境 內 的 股 票 等 權 益 性 投 資 資 產 轉 讓 所 得 豁 免 徵 收 企 業 所 得 稅 問 題 的 通 知 ( 中 國 資 本 增 值 稅 通 知 ) 根 據 中 國 資 本 增 值 稅 通 知, 自 2014 年 11 月 17 日 起, QFII 或 RQFII 從 買 賣 A 股 產 生 的 收 益 所 產 生 的 資 本 增 值 獲 豁 免 徵 收 企 業 所 得 稅, 但 該 豁 免 將 不 適 用 於 QFII 或 RQFII 於 2014 年 11 月 17 日 前 進 行 的 交 易 所 產 生 的 資 本 增 值 故 此, 自 2014 年 11 月 17 日 起 直 有 至 另 行 標 的 基 金 或 AXP 發 行 人 將 不 會 就 與 AXP 掛 鈎 相 關 A 股 有 關 的 QFII 收 關 分 配 稅 方 面, 至 今, 中 國 上 市 公 司 向 海 外 投 資 者 發 的 股 息 及 利 款 項 被 徵 或 子 基 金 透 過 基 金 經 理 QFII 限 額 從 A 股 交 易 所 得 的 收 益 而 產 生 的 資 本 增 值 所 10% 政 支 策 付 的 通 A 中 股 知 國, 預 股 將 扣 息 繼 稅 繳 續 付 需 要 因 10% 就 此 的 向 分 透 標 配 過 的 稅 滬 基, 港 金 而 通 應 該 作 繳 款 付 A 股 項 10% 投 將 資 從 分 的 來 配 香 源 稅 港 作 市 出 根 場 預 據 投 扣 關 資 於 者 滬 如 ( 港 股 企 通 息 業 的 及 中 收 個 國 款 稅 人 ) 作 出 撥 備 應 證 享 中 有 國 較 的 低 稅 的 務 稅 機 收 關 協 不 會 定 在 稅 未 率 來, 更 可 改 向 分 付 配 款 稅 人 的 稅 主 率 管 稅 務 機 關 就 退 稅 提 出 申 請 沒 有 保 4. 其 他 費 用 : 標 的 基 金 將 承 擔 信 託 契 據 所 規 定 的 直 接 歸 屬 於 標 的 基 金 的 費 用 上 述 費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標 的 基 金 的 成 立 運 作 管 理 及 行 政 所 產 生 的 費 用 標 的 基 金 投 資 及 將 投 資 變 現 的 費 用 取 得 抵 押 品 或 實 施 其 他 措 施 或 安 排 以 減 低 標 的 基 金 的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或 其 他 風 險 的 收 費 費 用 開 支 稅 項 或 其 他 稅 款 支 付 標 的 基 金 資 產 的 名 冊 保 管 人 服 務 代 理 人 託 管 人 分 託 管 人 及 其 他 第 三 人 所 收 取 與 標 的 基 金 有 關 的 費 用 及 支 出 就 取 得 任 何 上 市 或 監 管 批 准 所 產 生 的 費 用 召 開 受 益 人 會 議 的 費 用, 以 及 擬 備 及 印 製 將 會 發 給 受 益 人 的 任 何 基 金 認 購 章 程 任 何 審 計 賬 目 或 半 年 報 報 告 所 產 生 的 費 用 等 等 19

( 七 ) 收 益 分 配 資 訊 : 標 的 基 金 將 依 投 資 狀 況, 每 年 進 行 配 息 ( 如 有 ) 但 自 2007 年 7 月 成 立 迄 今, 尚 無 收 益 分 配 之 情 事 發 生 ( 八 ) 投 資 風 險 : 標 的 基 金 之 基 金 投 資 及 表 現 將 到 許 多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下 列 風 險 因 素 之 影 響, 標 的 基 金 操 作 並 無 保 證 能 完 全 達 成 設 定 的 投 資 目 標, 對 投 資 人 之 投 資 亦 不 保 證 最 低 收 益, 投 資 人 應 根 據 其 財 務 狀 況 知 識 經 驗 等 仔 細 考 慮 投 資 風 險 1.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 基 於 中 國 法 律 的 現 行 限 制, 標 的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由 AXP 發 行 人 發 行 的 AXP, 從 而 間 接 投 資 於 A 股 標 的 基 金 資 產 的 價 值 將 會 ( 並 有 可 能 總 是 ) 完 全 取 決 於 標 的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AXP 的 發 行 人 之 信 貸 風 險 標 的 基 金 之 下 的 AXP 將 由 各 AXP 發 行 人 發 行 如 AXP 發 行 人 發 生 清 算 或 違 約 情 況, 且 未 能 委 任 另 一 個 AXP 發 行 人 取 代, 則 標 的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 買 賣 可 能 會 被 暫 停, 而 標 的 基 金 最 終 可 能 會 被 終 止 為 減 低 潛 在 的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中 銀 保 誠 可 不 時 實 施 措 施,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向 AXP 發 行 人 及 / 或 AXP 發 行 人 的 關 聯 公 司 取 得 中 銀 保 誠 認 為 可 以 接 受 的 抵 押 品 或 委 任 額 外 的 AXP 發 行 人 等 中 銀 保 誠 將 對 每 一 AXP 發 行 人 尋 求 取 得 抵 押 品, 以 使 標 的 基 金 相 對 於 每 一 AXP 發 行 人 所 持 有 的 抵 押 品 最 少 為 標 的 基 金 承 受 的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總 額 的 100%, 抵 押 品 價 值 按 每 交 易 日 完 結 時 的 市 值 計 算, 目 的 是 確 保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已 獲 抵 押 品 支 持 目 前, 中 銀 保 誠 接 受 恒 生 指 數 成 份 股 及 / 或 恒 生 國 企 指 數 成 份 股 及 / 或 恒 生 綜 合 指 數 成 份 股 及 / 或 香 港 證 監 會 認 可 實 物 RQFII ETF 單 位 ( 不 多 於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的 10%) 及 / 或 現 金 或 現 金 等 價 物 為 抵 押 品, 但 這 可 能 因 應 當 時 市 場 情 況 而 有 所 改 變 投 資 者 應 注 意, 該 等 措 施 僅 為 部 分 的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提 供 保 障, 而 標 的 基 金 仍 會 承 擔 該 等 措 施 沒 有 保 障 的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及 標 的 基 金 所 收 取 的 抵 押 品 並 非 為 標 的 基 金 投 資 資 產 2. 交 易 對 手 和 交 割 風 險 :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是 指, 與 標 的 基 金 交 易 的 對 手 因 其 財 務 狀 況 變 壞 或 其 他 違 約 情 況, 而 未 能 履 行 其 付 款 責 任 或 未 能 進 行 交 易 交 收 標 的 基 金 承 擔 未 能 進 行 交 割 的 風 險 任 何 上 述 的 違 約 或 異 常 交 易 都 會 對 標 的 基 金 和 / 或 標 的 基 金 的 單 位 的 價 值 有 重 大 的 影 響 3. 單 一 國 家 / 中 國 新 興 市 場 風 險 : 在 追 踪 滬 深 300 指 數 TM 時, 標 的 基 金 將 投 資 於 一 個 或 多 個 AXP, 每 個 AXP 與 中 國 公 司 的 一 檔 A 股 或 一 籃 子 A 股 連 結, 而 該 等 公 司 承 受 重 大 的 中 國 風 險 及 透 過 中 銀 保 誠 的 QFII 投 資 額 度 直 接 投 資 於 上 述 A 股 或 標 的 基 金 透 過 QFII 投 資 額 度 或 滬 港 通 交 易 管 道 直 接 投 資 於 A 股, 均 承 受 同 樣 中 國 市 場 風 險 然 而, 投 資 人 應 了 解, 中 國 仍 為 一 個 發 展 中 的 國 家 及 中 國 的 法 律 和 監 管 架 構 仍 在 發 展 中, 故 對 本 地 和 海 外 的 市 場 參 與 者 而 言, 在 法 律 上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不 明 朗 因 素, 中 國 政 治 經 濟 和 社 會 條 件 的 改 變 可 能 對 標 的 基 金 投 資 價 值 有 不 利 的 影 響 投 資 於 諸 如 中 國 的 新 興 市 場 涉 及 特 殊 的 風 險 和 考 慮 因 素, 標 的 基 金 可 能 須 承 受 與 中 國 經 濟 政 治 社 會 及 監 管 等 發 展 有 關 的 風 險 這 些 風 險 包 括 可 能 包 括 金 融 市 場 及 證 券 價 格 波 動, 資 本 市 場 規 模 較 小, 經 濟 政 治 和 社 會 條 件 及 政 策 發 展 不 足, 結 算 交 收 制 度 和 程 序 仍 處 發 展 階 段, 外 匯 和 流 通 性 風 險 較 大, 國 有 化 徵 用 政 府 管 制 和 干 預 及 會 計 標 準 不 同 等 政 策, 都 可 能 對 標 的 基 金 的 表 現 造 成 不 利 的 影 響 標 的 基 金 投 資 於 單 一 國 家 市 場 ( 即 中 國 市 場 ), 相 比 於 廣 泛 投 資 的 基 金, 其 波 動 性 可 能 較 大 標 的 基 金 的 資 產 價 值 可 能 受 中 國 政 府 政 策 的 不 明 朗 因 素 或 變 更 以 及 外 匯 貨 幣 政 策 和 稅 務 條 例 的 頒 佈 所 影 響 TM 4. 市 場 風 險 : 滬 深 300 指 數 成 分 股 集 結 中 國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及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300 檔 股 20

票 一 般 而 言, 新 興 市 場 比 已 發 展 市 場 較 為 波 動, 並 可 能 出 現 大 幅 的 價 格 波 動 標 的 基 金 之 中 的 任 何 期 權 認 股 權 證 和 衍 生 產 品 亦 可 能 承 受 顯 著 的 市 場 波 動 而 使 基 金 資 產 淨 值 出 現 大 幅 波 動 5. 會 計 標 準 和 披 露 : 中 國 現 行 的 會 計 核 數 及 財 務 報 告 標 準 可 能 與 國 際 要 求 有 所 不 同, 因 此 投 資 者 在 作 出 投 資 決 定 時 應 考 慮 不 同 會 計 標 準 及 資 訊 不 對 稱 可 能 造 成 的 投 資 風 險 6. 外 匯 與 貨 幣 兌 換 風 險 : (1) 標 的 基 金 及 AXP 以 其 各 自 的 基 準 貨 幣 ( 如 港 幣 ) 為 面 值, 而 AXP 代 表 的 相 關 A 股 或 標 的 基 金 直 接 投 資 之 A 股 則 以 人 民 幣 為 面 值, 因 此 標 的 基 金 可 能 受 到 港 元 和 人 民 幣 之 間 的 匯 率 波 動 所 影 響 (2) 標 的 基 金 以 港 元 計 價 而 非 人 民 幣 標 的 基 金 的 初 級 市 場 及 次 級 市 場 交 易 亦 均 以 港 元 進 行 由 於 滬 深 300 指 數 TM 以 人 民 幣 計 價, 但 標 的 基 金 的 基 準 貨 幣 為 港 元, 而 AXP 以 美 元 ( 或 其 他 貨 幣 ) 計 價, 故 標 的 基 金 將 承 受 外 匯 費 用 (3) 標 的 基 金 使 用 QFII 投 資 額 度 直 接 投 資 於 A 股 之 交 易, 須 透 過 在 QFII 託 管 人 處 開 立 的 港 元 外 幣 賬 戶 將 港 元 認 購 款 項 匯 入 中 國 大 陸, 然 後 再 將 港 元 認 購 款 項 兌 換 為 人 民 幣 後 進 行 投 資 因 此, 標 的 基 金 須 承 擔 外 匯 費 用 及 承 受 匯 兌 風 險 (4) 目 前 人 民 幣 須 受 外 匯 管 制 和 資 金 匯 出 的 限 制 不 能 保 證 人 民 幣 不 會 貶 值, 亦 無 法 保 證 人 民 幣 不 會 有 貶 值 或 重 新 估 值 或 出 現 貨 幣 供 應 短 缺 的 情 況 7. 集 中 風 險 : TM (1) 行 業 集 中 風 險 : 如 滬 深 300 指 數 集 中 在 某 一 行 業 或 某 一 類 別 行 業 的 A 股, 標 的 基 金 投 資 組 合 可 同 樣 地 集 中 投 資 相 關 類 股, 因 此 標 的 基 金 不 排 除 存 在 類 股 過 度 集 中 的 風 險 此 外, 中 銀 保 誠 可 能 將 標 的 基 金 的 重 大 百 分 比 或 全 部 的 資 產 投 資 於 單 一 發 行 人, 而 標 的 基 金 的 表 現 可 能 因 此 與 該 發 行 人 有 密 切 的 關 係, 且 可 能 比 其 他 較 為 多 元 化 的 基 金 的 表 現 更 為 波 動 (2) 市 場 集 中 風 險 : 標 的 基 金 主 要 投 資 於 與 中 國 市 場 有 關 的 證 券, 可 能 須 承 受 額 外 的 集 中 風 險 8. 被 動 式 管 理 風 險 : 標 的 基 金 不 會 以 主 動 方 式 管 理 在 股 市 下 跌 時, 中 銀 保 誠 可 能 不 會 TM 主 動 採 取 措 施 為 標 的 基 金 進 行 防 禦 因 此, 滬 深 300 指 數 的 任 何 下 跌 將 會 導 致 標 的 基 金 的 價 值 相 應 下 跌 9. 追 踪 誤 差 風 險 : TM (1) 標 的 基 金 之 報 酬 表 現 可 能 因 某 些 因 素 而 偏 離 滬 深 300 指 數 走 勢 例 如, 標 的 基 金 應 負 擔 的 費 用 ( 如 管 銷 費 用 等 ) 及 收 入 ( 如 利 息 股 息 等 ) 標 的 基 金 所 投 資 的 AXP 與 相 關 A 股 之 間 的 不 完 全 對 應 標 的 基 金 採 取 最 佳 化 而 非 完 全 複 製 的 指 數 追 蹤 方 式 基 金 交 易 所 TM 導 致 的 外 匯 費 用 股 價 的 四 捨 五 入 滬 深 300 指 數 及 監 管 政 策 變 動 等 因 素, 均 有 可 能 TM 影 響 標 的 基 金 追 蹤 滬 深 300 指 數 之 能 力 (2) 投 資 人 於 初 級 市 場 提 出 交 易 ( 包 括 申 購 或 贖 回 ) 申 請 時, 標 的 基 金 將 於 投 資 人 完 成 申 購 款 繳 納 或 交 付 受 益 憑 證 後, 於 申 請 日 次 一 日 ( 或 之 後 ) 才 進 行 A 股 交 易, 同 時 可 能 受 到 大 陸 證 券 暫 停 買 賣 或 人 民 幣 匯 兌 管 理 政 策 干 擾 而 影 響 標 的 基 金 的 A 股 交 易, 前 述 情 況 均 使 標 的 基 金 承 受 市 場 風 險, 因 此 標 的 基 金 將 對 申 請 初 級 市 場 交 易 之 投 資 人 收 取 相 關 手 續 費, 用 以 補 償 標 的 基 金 所 承 受 的 市 場 風 險 及 支 付 標 的 基 金 在 交 易 有 關 A 股 時 可 能 承 擔 的 21

稅 負 及 費 用 然 而, 如 市 場 風 險 以 及 稅 負 及 費 用 超 過 標 的 基 金 所 收 取 手 續 費 時, 則 任 何 不 足 之 數 將 由 標 的 基 金 負 擔 由 於 此 潛 在 的 差 額, 標 的 基 金 可 能 須 承 受 追 蹤 誤 差 的 風 險 TM (3) 標 的 基 金 可 能 從 其 資 產 中 得 到 收 入 ( 例 如 是 利 息 及 股 息 ), 但 滬 深 300 指 數 卻 沒 有 此 等 收 入 來 源 (4) 標 的 基 金 可 能 比 一 般 直 接 投 資 於 標 的 指 數 成 分 股 的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有 較 大 的 追 蹤 誤 差, 原 因 是 標 的 基 金 的 大 部 分 投 資 不 會 直 接 投 資 於 滬 深 300 指 數 TM 的 相 關 A 股, 而 且 標 的 基 金 亦 需 承 受 與 A 股 相 關 的 資 本 增 值 税 等 稅 負 (5) 標 的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 即 中 銀 保 誠 ) 可 以 依 據 標 的 基 金 可 運 用 的 QFII 投 資 額 度 或 滬 港 通 交 易, 將 部 份 標 的 基 金 現 有 的 AXP 投 資 轉 換 為 直 接 的 A 股 投 資 在 此 情 況 下, 需 將 AXP 變 現, 並 以 變 現 所 得 買 進 A 股 從 而 進 行 一 籃 子 A 股 的 複 製 佈 局 除 有 關 的 AXP 的 流 通 性 風 險 外, 有 關 AXP 的 變 現 與 買 入 A 股 之 間 可 能 出 現 交 易 時 間 落 差, 將 使 標 的 基 金 除 須 承 擔 變 現 和 買 入 費 用 外, 還 須 在 該 時 間 間 隔 內 承 受 市 場 風 險, 並 由 此 產 生 追 蹤 誤 差 TM 10. 管 理 風 險 : 由 於 標 的 基 金 係 採 最 佳 化 而 非 採 完 全 複 製 滬 深 300 指 數 之 追 蹤 策 略, 且 該 等 投 資 策 略 可 能 受 到 若 干 限 制, 故 此 存 在 投 資 策 略 未 必 能 產 生 預 期 報 酬 之 風 險 TM TM 11. 與 滬 深 300 指 數 有 關 的 風 險 : 標 的 基 金 可 能 承 受 下 列 與 滬 深 300 指 數 有 關 的 風 險 : TM (1) 指 數 授 權 契 約 提 前 中 止 : 中 銀 保 誠 業 自 指 數 提 供 者 取 得 如 滬 深 300 指 數 之 指 數 授 權 契 約 ( 即 指 數 使 用 許 可 協 議 ), 惟 該 授 權 契 約 可 能 因 指 數 提 供 者 主 動 提 出 終 止 授 權 通 知 或 發 生 指 數 授 權 契 約 中 應 中 止 授 權 之 情 事 時, 該 指 數 授 權 即 可 能 被 迫 提 前 中 止, 雖 中 銀 保 誠 可 與 受 託 人 協 商 後, 在 尋 求 香 港 證 監 會 的 事 先 批 准, 以 可 以 買 賣 的 而 且 其 目 標 TM 與 滬 深 300 指 數 類 似 的 指 數 取 代 原 授 權 指 數 ( 為 免 存 疑, 指 數 追 踪 將 仍 然 是 基 金 的 投 資 目 標 ), 但 標 的 基 金 仍 不 能 避 免 無 法 取 得 追 蹤 指 數 的 使 用 授 權, 導 致 標 的 基 金 無 法 繼 續 存 續 而 必 需 終 止 之 命 運 TM (2) 滬 深 300 指 數 的 成 分 公 司 可 能 不 時 會 有 變 動, 為 了 達 到 基 金 的 投 資 目 標, 中 銀 保 誠 可 指 示 AXP 發 行 人 改 變 與 標 的 基 金 所 持 AXP 連 結 的 一 籃 子 A 股 的 比 重 或 組 成 基 金 淨 值 可 能 因 此 產 生 劇 烈 波 動 TM (3) 指 數 提 供 者 可 隨 時 更 改 或 修 改 計 算 及 編 製 滬 深 300 指 數 之 基 準, 以 及 該 指 數 的 任 何 有 關 公 式 成 分 公 司 及 因 素, 而 毋 須 給 予 通 知 投 資 者 亦 沒 有 就 滬 深 300 指 數 TM 其 計 算 或 任 何 相 關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獲 得 任 何 保 證 陳 述 或 擔 保 12. 與 上 市 有 關 的 風 險 : 若 標 的 基 金 在 香 港 證 券 交 易 所 撤 銷 上 市, 則 中 銀 保 誠 與 受 託 人 協 商 後, 經 香 港 證 監 會 的 事 先 批 准, 可 將 標 的 基 金 轉 型 為 非 上 市 指 數 基 金 運 作 ( 然 而 基 金 的 相 關 規 定, 可 能 須 作 出 必 需 的 修 訂 ) 或 終 止 標 的 基 金, 並 將 相 應 地 通 知 投 資 人 13. 基 金 的 限 期 風 險 : 由 標 的 基 金 持 有 的 AXP 是 有 期 限 的, 除 非 獲 有 關 的 發 行 人 延 長 期 限, 否 則 AXP 將 自 動 結 算 而 標 的 基 金 無 法 保 證 AXP 發 行 人 會 同 意 延 長 期 限 或 可 否 尋 找 其 他 發 行 人 繼 續 發 行 AXP, 而 中 銀 保 誠 亦 不 能 找 到 合 適 的 替 代 方 法 去 追 蹤 滬 深 300 指 數 TM, 則 標 的 基 金 將 面 臨 終 止 命 運, 在 該 情 況 下, 已 發 行 的 標 的 基 金 單 位 可 能 按 資 產 淨 值 予 以 贖 回, 而 資 產 淨 值 可 能 與 香 港 證 券 交 易 所 的 買 賣 價 不 同, 因 為 該 買 賣 價 會 受 到 第 二 市 場 的 買 賣 因 素 所 影 響 14. 合 格 境 外 機 構 投 資 者 (QFII) 的 相 關 風 險 : (1) 市 場 及 監 管 風 險 : 由 於 AXP 的 發 行 及 標 的 基 金 透 過 運 用 標 的 基 金 經 理 公 司 ( 即 中 銀 保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