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 国 第 一 章 国 家 概 况 政 府 机 构 泰 国 的 政 府 机 构 组 成 : 包 括 总 理 府 19 个 政 府 部 委 6 个 不 隶 属 总 理 府 或 部 委 的 政 府 部 门 和 7 个 依 照 宪 法 成 立 的 独 立 机 构 政 府 部 委 国 防 部 财 政 部 外 交 部 社 会 发 展 与 人 类 安 全 部 教 育 部 旅 游 体 育 部 农 业 合 作 部 交 通 部 自 然 资 源 与 环 境 部 能 源 部 商 业 部 内 政 部 劳 工 部 司 法 部 科 学 技 术 部 公 共 卫 生 部 工 业 部 通 讯 信 息 技 术 部 文 化 部 不 隶 属 总 理 府 或 部 委 的 政 府 部 门 皇 室 事 务 局 皇 室 秘 书 处 皇 室 计 划 特 别 委 员 会 反 洗 钱 办 公 室 国 家 学 术 研 究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国 家 佛 教 办 公 室 依 照 宪 法 成 立 的 独 立 机 构 选 举 委 员 会 国 家 人 权 委 员 会 国 家 通 讯 事 务 委 员 会 国 家 反 腐 败 委 员 会 国 家 经 济 社 会 顾 问 院 土 地 资 金 检 察 办 公 室, 前 官 员 舞 弊 调 查 办 公 室 泰 国 主 要 经 济 部 门 有 : 财 政 部 商 业 部 能 源 部 工 业 部 交 通 部 农 业 与 合 作 部 旅 游 体 育 部 泰 国 第 一 大 民 族 为 泰 族, 其 他 民 族 还 有 华 族 马 来 族 高 棉 族 克 伦 族 苗 族 等 泰 族 人 曾 称 暹 罗 人, 属 汉 藏 语 系 壮 傣 语 族 民 族, 和 中 国 的 傣 族 壮 族 族 源 相 近, 在 全 国 都 有 分 布, 占 总 人 口 的 75%, 主 要 信 仰 佛 教 华 人 在 人 数 上 仅 次 于 泰 族, 占 总 人 口 的 14% 左 右 华 人 大 批 移 民 泰 国 是 在 19 世 纪 下 半 叶 到 20 世 纪 30 年 代 这 段 时 间 泰 国 华 人 多 数 居 住 在 首 都 和 外 府 城 市 据 估 计, 首 都 曼 谷 的 居 民 中 华 人 占 2/5 华 人 华 裔 在 泰 国 政 治 工 商 金 融 旅 游 业 传 媒 业 中 有 着 举 足 轻 重 的 重 要 位 置 和 影 响 马 来 族 大 多 信 仰 伊 斯 兰 教, 主 要 分 布 在 泰 国 南 部 半 岛 ; 髙 棉 族 主 要 分 布 在 与 老 挝 和 柬 埔 寨 接 壤 的 泰 国 东 北 部 和 东 南 几 个 府 ; 克 伦 族 主 要 分 布 在 西 北 部 的 泰 缅 边 境 山 区 ; 苗 族 分 布 在 北 部 和 东 北 部 泰 老 泰 缅 边 境 地 带 的 山 区 语 言 泰 语 为 国 语, 官 方 语 言 为 泰 语 和 英 语 每 个 地 区 都 有 自 己 的 方 言, 但 以 中 部 曼 谷 地 区 的 方 言 为 标 准 语 潮 州 话 海 南 话 广 东 话 在 泰 籍 华 人 中 使 用 较 为 普 遍 此 外 还 有 马 来 语 和 髙 棉 语 29
社 会 治 安 泰 国 治 安 情 况 总 体 较 好,2012 年 泰 国 警 察 总 署 公 布 泰 国 刑 事 犯 罪 率 为 8.25%o 泰 国 法 律 允 许 公 民 合 法 持 有 枪 支 2008 年 中 以 来, 由 于 政 局 问 题, 泰 国 持 续 发 生 党 派 冲 突, 多 集 中 在 曼 谷, 尤 其 是 总 理 府 老 城 区 等 政 治 敏 感 地 区,2010 年 3 月 以 来 的 连 续 反 政 府 示 威 活 动 导 致 曼 谷 部 分 地 区 交 通 瘫 痪 但 总 体 而 言, 泰 国 局 势 的 动 荡 未 波 及 地 区 安 全, 冲 突 对 曼 谷 普 通 百 姓 的 正 常 生 活 影 响 很 小, 却 不 可 避 免 的 对 其 国 际 形 象 旅 游 业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另 外, 泰 国 南 部 北 大 年 陶 公 也 拉 三 府 的 反 政 府 武 装 组 织 长 期 以 来 在 当 地 进 行 一 些 恐 怖 袭 击 活 动 2012 年, 三 府 发 生 多 起 恐 怖 袭 击 事 件 投 资 吸 引 力 从 投 资 环 境 吸 引 力 的 角 度, 泰 国 的 竞 争 优 势 有 六 方 面 : 社 会 总 体 较 稳 定, 与 华 友 好 ; 经 济 增 长 前 景 良 好 ; 市 场 潜 力 较 大 ; 地 理 位 置 优 越, 位 处 东 南 亚 地 理 中 心 ; 工 资 成 本 低 于 发 达 国 家 ; 政 策 透 明 度 较 高, 贸 易 自 由 化 程 度 较 高 世 界 经 济 论 坛 2012-2013 年 全 球 竞 争 力 报 告 显 示, 泰 国 在 全 球 最 具 竞 争 力 的 144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中, 排 名 第 38 位 当 地 货 币 泰 国 货 币 单 位 为 铢 (Baht) 1 铢 等 于 100 士 丁 (Satang) 泰 铢 为 可 自 由 兑 换 货 币 2013 年 03 月 25 日, 泰 国 央 行 公 布 的 泰 铢 对 美 元 和 欧 元 的 汇 率 中 间 价 分 别 为 29.1067: 1 和 37.7939:1, 人 民 币 与 泰 铢 的 汇 率 中 间 价 为 4.7161:1 近 几 年 来, 随 着 美 元 疲 软, 泰 铢 对 美 元 的 汇 率 呈 现 稳 定 升 值 态 势 2005 年 底 汇 率 为 1 美 元 兑 换 40.22 泰 铢,2008 年 底 为 1 美 元 兑 换 35.0824 铢,2009 年 底 为 1 美 元 兑 换 33.5168 铢,2011 年 底 为 1 美 元 兑 换 31.8319 铢,2012 年 底 进 一 步 降 低 至 1 美 元 兑 换 30.7775 铢 外 汇 管 理 泰 国 外 汇 管 制 法 规 定 对 所 有 居 民 持 有 的 外 汇 在 携 带 入 泰 国 时 没 有 数 量 限 制, 但 在 带 入 境 后 的 7 天 内 须 出 售 或 存 人 泰 国 的 商 业 银 行 对 投 资 者 带 人 泰 国 的 外 汇 如 投 资 基 金 离 岸 贷 款 等 没 有 限 制, 但 这 些 外 汇 需 在 收 到 或 进 人 泰 国 7 天 内 出 售 或 兑 换 成 泰 铢, 或 存 人 一 家 授 权 银 行 的 外 汇 账 户 外 资 公 司 向 其 海 外 总 部 汇 出 利 润 将 征 收 10% 的 汇 款 税, 汇 出 款 项 的 公 司 在 汇 款 7 天 内 须 付 清 税 金 自 1991 年 4 月 1 日 起, 泰 国 充 分 放 宽 了 对 外 汇 交 易 的 管 制 资 金 进 入 非 本 国 居 民 : 过 境 的 个 人 通 常 可 以 自 由 携 带 外 汇 和 可 流 通 的 票 据 30
本 国 居 民 : 对 携 带 入 境 的 外 汇 和 流 通 票 据 的 数 量 没 有 限 制 但 所 有 的 外 汇 和 票 据 须 在 收 到 或 进 入 泰 国 7 天 内 存 入 一 家 商 业 银 行 的 外 汇 账 户 上 投 资 者 : 对 进 入 泰 国 的 外 汇 如 投 资 基 金 离 岸 贷 款 等 没 有 限 制, 但 这 些 外 汇 须 在 收 到 或 存 入 泰 国 7 天 内 兑 换 成 泰 铢, 或 存 入 一 家 授 权 银 行 的 外 汇 账 户 资 金 汇 出 投 资 基 金 分 红 和 利 润 以 及 贷 款 的 偿 还 和 支 付 利 息, 在 所 有 适 用 税 务 清 算 之 后, 可 以 自 由 汇 出 同 样, 本 票 和 汇 票 也 可 以 自 由 汇 出 境 外 商 业 交 易 中 的 外 汇 汇 兑 泰 国 居 民 的 外 汇 账 户 : 对 以 下 情 况, 允 许 泰 国 个 人 和 法 人 保 留 外 汇 : 在 泰 国 授 权 银 行 开 立 的 账 户, 存 入 从 国 外 或 从 曼 谷 离 岸 业 务 机 构 借 来 的 外 汇 存 款 人 须 提 交 证 据, 证 明 在 存 款 日 期 三 个 月 内, 要 向 国 外 的 个 人 授 权 银 行 泰 国 进 出 口 银 行 或 泰 国 工 业 金 融 公 司 偿 付 外 汇 但 存 款 人 的 存 款 不 能 超 过 上 述 偿 付 数 额 外 汇 存 款 票 据 和 银 币 每 天 不 能 超 过 2000 美 元 每 一 个 法 人 所 有 账 户 的 日 到 期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500 万 美 元, 个 人 不 得 超 过 50 万 美 元 非 本 国 居 民 的 外 汇 账 户 非 本 国 居 民 可 以 在 泰 国 授 权 银 行 开 立 并 保 留 外 汇 账 户 存 款 需 来 自 海 外 资 金 上 述 账 户 的 余 额 可 以 不 受 限 制 地 转 移 非 本 国 居 民 的 银 行 账 户 非 本 国 居 民 可 以 在 泰 国 任 意 一 家 授 权 银 行 开 立 账 户 可 以 自 由 提 取 包 括 出 售 境 外 外 汇 所 得 的 收 入 或 非 本 国 居 民 外 汇 账 户 上 的 外 汇 其 他 非 本 国 居 民 泰 铢 账 户 上 转 移 过 来 的 数 额 本 国 居 民 与 非 本 国 居 民 间 偿 付 债 务 的 款 项 等 进 口 进 口 商 可 为 进 口 支 付 而 自 由 购 买 或 从 自 己 的 外 汇 账 户 上 提 取 外 汇 进 口 商 无 须 得 到 泰 国 银 行 的 许 可, 但 在 进 口 货 物 或 交 易 价 值 超 过 50 万 泰 铢 时 则 须 提 交 F.T.2 表 格 以 及 货 物 提 单 给 客 户 出 口 出 口 可 不 受 任 何 外 汇 管 制 但 出 口 收 入 或 交 易 超 过 50 万 泰 铢 以 上 时 须 自 出 口 之 日 120 天 内 收 到 外 汇 并 交 予 一 家 授 权 银 行 或 在 收 到 外 汇 7 天 内 将 其 存 入 授 权 银 行 的 外 汇 账 户 无 形 交 易 在 提 交 支 持 性 文 件 给 授 权 银 行 后, 非 本 国 居 民 的 汇 款 可 以 用 于 非 资 本 项 目, 如 服 务 费 利 息 红 利 利 润 和 税 费 第 二 章 税 收 政 策 税 收 体 系 和 制 度 泰 国 关 于 税 收 的 根 本 法 律 是 1938 年 颁 布 的 税 法 典, 财 政 部 有 权 修 改 税 法 典 条 款, 税 务 厅 负 责 依 法 实 施 征 税 和 管 理 职 能 外 国 公 司 和 外 国 人 与 泰 国 公 司 和 泰 国 人 一 样 同 等 纳 税 泰 国 对 于 所 得 税 申 报 采 取 自 评 估 的 方 法, 对 于 纳 税 人 故 意 漏 税 或 者 伪 31
造 虚 假 信 息 逃 税 的 行 为 将 处 以 严 厉 的 惩 罚 目 前 泰 国 的 直 接 税 有 3 种, 分 别 为 个 人 所 得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和 石 油 天 然 气 企 业 所 得 税, 间 接 税 和 其 他 税 种 有 特 别 营 业 税 增 值 税 预 扣 所 得 税 印 花 税 关 税 社 会 保 险 税 消 费 税 房 地 产 税 等, 泰 国 并 未 征 收 资 本 利 得 税 遗 产 税 和 赠 与 税 主 要 税 赋 和 税 率 企 业 所 得 税 在 泰 国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公 司 都 须 依 法 纳 税, 纳 税 比 例 为 净 利 润 的 30%, 每 半 年 缴 纳 一 次 基 金 联 合 会 和 协 会 等 则 缴 纳 净 收 人 的 2%-10%, 国 际 运 输 公 司 和 航 空 业 的 税 收 则 为 净 收 人 的 3% 未 注 册 的 外 国 公 司 或 未 在 泰 国 注 册 的 公 司 只 需 按 在 泰 国 的 收 人 纳 税 正 常 的 业 务 开 销 和 贬 值 补 贴, 按 5%-100% 不 等 的 比 例 从 净 利 润 中 扣 除 对 外 国 贷 款 的 利 息 支 付 不 用 征 收 公 司 的 所 得 税 企 业 间 所 得 的 红 利 免 征 50% 的 税 对 于 拥 有 其 他 公 司 的 股 权 和 在 泰 国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公 司, 所 得 红 利 全 部 免 税, 但 要 求 持 股 人 在 接 受 红 利 之 前 或 之 后 至 少 持 股 3 个 月 以 上 企 业 研 发 成 本 可 以 作 双 倍 扣 除, 职 业 培 训 成 本 可 以 作 1.5 倍 扣 除 注 册 资 本 低 于 500 万 铢 的 小 公 司, 净 利 润 低 于 100 万 铢 的, 按 20% 计 算 缴 纳 所 得 税 ; 净 利 润 在 100-300 万 铢 的, 按 25% 计 算 缴 纳 在 泰 国 证 交 所 登 记 的 公 司 净 利 润 低 于 3 亿 铢 的, 按 25% 计 算 缴 纳 设 在 曼 谷 的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和 区 域 经 营 总 部 按 合 法 收 入 利 润 的 10% 计 算 缴 纳 国 外 来 泰 投 资 的 公 司 如 果 注 册 为 泰 国 公 司, 可 以 享 受 多 种 税 收 优 惠 个 人 所 得 税 个 人 所 得 税 纳 税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泰 国 居 民 或 非 居 民 在 泰 国 取 得 的 合 法 收 人 或 在 泰 国 的 资 产, 均 须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税 基 为 所 有 应 税 收 人 减 去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按 从 5% 到 37% 的 五 级 超 额 累 进 税 率 征 收 按 照 泰 国 有 关 税 法, 部 分 个 人 所 得 可 以 在 税 前 根 据 相 关 标 准 进 行 扣 除, 如 租 赁 收 入 可 根 据 财 产 出 租 的 类 别, 扣 除 10-30% 不 等 ; 专 业 收 费 中 的 医 疗 收 入 可 扣 除 60%, 其 他 30%, 著 作 权 收 入 雇 佣 或 服 务 收 入 可 扣 除 40%, 承 包 人 收 入 可 扣 除 70% 增 值 税 泰 国 增 值 税 率 的 普 通 税 率 为 7% 任 何 年 营 业 额 超 过 120 万 泰 铢 的 个 人 或 单 位, 只 要 在 泰 国 销 售 应 税 货 物 或 提 供 应 税 劳 务, 都 应 在 泰 国 缴 纳 增 值 税 进 口 商 无 论 是 否 在 泰 国 登 记, 都 应 缴 纳 增 值 税, 由 海 关 厅 在 货 物 进 口 时 代 征 免 征 增 值 税 的 情 况 包 括 年 营 业 额 不 足 120 万 泰 铢 的 小 企 业 ; 销 售 或 进 口 未 加 工 的 农 产 品 牲 畜 以 及 农 用 原 料, 如 化 肥 种 子 及 化 学 品 等 ; 销 售 或 进 口 报 纸 杂 志 及 教 科 书 ; 审 计 法 律 服 务 健 康 服 务 及 其 他 专 业 服 务 ; 文 化 及 宗 教 服 务 ; 实 行 零 税 率 的 货 物 或 应 税 劳 务 包 括 出 口 货 物 泰 国 提 供 的 但 用 于 国 外 的 劳 务 国 际 运 输 航 空 器 或 船 舶 援 外 项 目 项 下 政 府 机 构 或 国 企 提 供 的 货 物 或 劳 务 向 联 合 国 机 构 或 外 交 机 构 提 供 的 货 物 或 劳 务 保 32
税 库 或 出 口 加 工 区 之 间 提 供 货 物 或 劳 务 当 每 个 月 的 进 项 税 大 于 销 项 税 时, 纳 税 人 可 以 申 请 退 税, 在 下 个 月 可 返 还 现 金 或 抵 税 对 零 税 率 货 物 来 说, 纳 税 人 总 是 享 受 退 税 待 遇 与 招 待 费 有 关 的 进 项 税 不 得 抵 扣, 但 可 在 计 算 企 业 所 得 税 时 作 为 可 扣 除 费 用 特 别 营 业 税 征 收 特 别 营 业 税 的 行 业 有 银 行 业 金 融 业 及 相 关 业 务 寿 险 典 当 业 和 经 纪 业 房 地 产 及 其 他 皇 家 法 案 规 定 的 业 务 其 中, 银 行 业 金 融 及 相 关 业 务 为 利 息 折 旧 服 务 费 外 汇 利 润 收 入 的 3%, 寿 险 为 利 息 服 务 费 及 其 他 费 用 收 入 的 2.5%, 典 当 业 经 纪 业 为 利 息 费 用 及 销 售 过 期 财 物 收 入 的 2.5%, 房 地 产 业 为 收 人 总 额 的 3%, 回 购 协 议 为 售 价 和 回 购 价 差 额 的 3%, 代 理 业 务 为 所 收 利 息 折 扣 服 务 费 收 人 的 3% 同 时 在 征 收 特 别 营 业 税 的 基 础 上 还 会 加 收 10% 的 地 方 税 第 三 章 其 他 相 关 政 策 优 惠 政 策 框 架 BOI 向 投 资 者 提 供 两 种 形 式 的 优 惠 政 策 : 一 是 税 务 上 的 优 惠 权 益, 主 要 包 括 免 缴 或 减 免 法 人 所 得 税 及 红 利 税 免 缴 或 减 免 机 器 进 口 税 减 免 必 需 的 原 材 料 进 口 税 免 缴 出 口 产 品 所 需 要 的 原 材 料 进 口 税 等 ; 二 是 非 税 务 上 的 优 惠 权 益, 主 要 包 括 允 许 引 进 专 家 技 术 人 员 允 许 获 得 土 地 所 有 权 允 许 汇 出 外 汇 以 及 其 他 保 障 和 保 护 措 施 等 非 税 务 优 惠 适 用 于 所 有 获 BOI 批 准 的 项 目, 税 务 优 惠 则 根 据 项 目 所 在 地 和 所 属 行 业 等 不 同 情 况 享 受 相 应 的 优 惠 一 般 来 说, 位 于 受 到 特 别 鼓 励 投 资 区 域 的 项 目 生 产 出 口 型 的 项 目 或 者 属 于 泰 国 政 府 鼓 励 支 持 产 业 范 畴 内 的 项 目 均 可 以 获 得 更 大 程 度 的 优 惠 此 外, 为 鼓 励 外 商 投 资,BOI 还 放 宽 了 对 外 商 持 股 比 例 的 限 制, 对 于 工 业 企 业 投 资, 无 论 工 厂 设 在 何 处, 允 许 外 商 持 大 部 分 或 全 部 股 份, 如 果 有 适 当 理 由,BOI 可 规 定 外 商 在 某 些 受 鼓 励 的 行 业 持 股 比 例 的 限 额 行 业 鼓 励 政 策 BOI 将 鼓 励 投 资 的 行 业 分 为 七 大 类 : 农 业 及 农 产 品 加 工 业, 矿 业 陶 瓷 及 基 础 金 属 工 业, 轻 工 业, 金 属 产 品, 机 械 设 备 和 运 输 设 备 制 造 业, 电 子 与 电 器 工 业, 化 工 产 品, 造 纸 及 塑 胶, 服 务 业 及 公 用 事 业 每 个 大 类 下 还 细 分 为 许 多 小 类,BOI 对 一 些 重 点 鼓 励 投 资 的 行 业 都 规 定 了 特 别 的 优 惠 条 件, 其 中, 农 产 品 加 工 业 人 才 及 科 技 发 展 业 公 共 事 业 基 础 设 施 环 境 保 护 等 属 于 特 别 重 视 的 项 目 地 区 鼓 励 政 策 根 据 全 国 77 个 府 的 收 人 和 基 础 设 施 等 经 济 发 展 因 素, 将 其 划 分 为 三 级 投 资 区 域 : 33
第 一 区 共 6 个 府, 分 别 是 曼 谷 北 榄 龙 仔 厝 巴 吞 他 尼 暖 武 里 和 佛 统 第 二 区 共 12 个 府, 分 别 是 夜 功 叻 丕 北 碧 素 攀 大 城 红 统 北 标 坤 西 育 北 柳 春 武 里 罗 勇 和 普 吉 第 三 区 为 其 他 59 个 府, 分 为 两 组, 即 36 个 府 一 组 和 23 个 低 收 人 府 一 组 B0 丨 对 各 级 投 资 区 域 分 别 给 予 不 同 程 度 的 投 资 优 惠 政 策, 有 关 详 细 情 况 请 见 www. boi.go.th/index.php?page=criteria_for_granting_tax 特 殊 经 济 区 域 的 规 定 泰 国 工 业 部 下 设 有 工 业 园 管 理 局 (Industrial Estate Authority of Thailand, 简 称 旧 AT), 负 责 发 展 工 业 园 区 和 科 技 园 区 等 工 业 地 产 2007 年, 旧 AT 第 四 次 修 改 工 业 园 机 构 条 例 (Industrial Estate Authority of Thailand Act), 以 提 高 工 业 园 内 投 资 者 的 竞 争 能 力 根 据 工 业 园 机 构 条 例, 泰 国 的 工 业 园 分 为 两 类 : 一 般 工 业 区 和 自 由 经 营 区 ( 原 出 口 加 工 区 ) 在 一 般 工 业 区 投 资 的 外 国 投 资 者, 不 必 向 BOI 提 交 申 请, 就 可 以 获 得 工 业 园 内 的 土 地 所 有 权 和 引 进 外 国 技 术 人 员 专 家 来 泰 国 工 作 的 权 利 此 外, 旧 AT 还 向 工 业 园 内 的 投 资 者 提 供 便 利 设 施 和 一 条 龙 服 务, 如 运 输 服 务 仓 库 培 训 中 心 和 医 疗 服 务 等 在 自 由 经 营 区 的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享 有 更 多 的 优 惠 政 策, 如 无 条 件 向 国 外 出 口 产 品, 享 受 更 大 的 进 口 物 件 和 原 材 料 便 利, 除 BOI 鼓 励 投 资 政 策 提 供 的 优 惠 条 件 外, 还 可 以 享 受 更 多 的 税 务 优 惠 根 据 IEAT 统 计, 截 至 目 前 泰 国 共 在 14 个 府 建 立 了 各 类 工 业 园 46 个, 其 中 IEAT 独 立 开 发 的 工 业 园 11 个,IEAT 与 合 作 者 联 合 开 发 的 工 业 园 35 个 泰 国 各 工 业 园 的 优 惠 政 策 与 BOI 的 地 区 鼓 励 政 策 基 本 保 持 一 致, 根 据 所 处 的 府 分 别 享 受 当 地 最 高 的 投 资 优 惠 ( 包 括 税 收 土 地 人 员 引 进 及 进 口 机 械 设 备 或 原 材 料 免 税 等 诸 多 方 面 优 惠 ), 各 人 园 企 业 无 需 特 别 申 请 即 可 享 受 BOI 的 投 资 优 惠 政 策 上 述 46 个 工 业 园 的 地 理 位 置 基 本 信 息 产 业 方 向 设 施 状 况 优 惠 政 策 等 请 见 工 业 园 管 理 局 网 站 (http://www.ieat.go.th) 目 前, 有 2 家 中 资 企 业 与 泰 国 当 地 企 业 合 作 分 别 参 与 了 两 个 工 业 园 的 开 发 ( 均 采 用 园 中 园 形 式 ): 泰 中 罗 勇 工 业 园, 位 于 泰 国 安 美 德 城 市 工 业 园 内, 目 前 已 有 40 多 家 中 资 企 业 入 驻 有 关 详 细 信 息 请 见 www.sinothaizone.com/index.asp 泰 国 湖 南 工 业 园, 位 于 泰 国 甲 民 武 里 工 业 园 内, 目 前 刚 开 发 不 久, 已 有 多 家 中 资 企 业 人 驻 另 有 大 量 中 资 企 业 入 驻 泰 国 不 同 的 工 业 园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