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名詞0925

Similar documents
五 食 品 安 全 要 做 到 哪 三 证 五 防? 三 证 是 食 品 流 通 许 可 证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证 健 康 合 格 证 五 防 是 防 鼠 防 蝇 防 尘 防 腐 防 虫 六 国 家 卫 生 县 城 的 称 号 是 永 久 性 的 吗? 国 家 卫 生 县 城 不 是 终 生


现代人的健康生活方式



1 a b d 2 a b c

目 錄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與 需 求 評 估 新 制 前 後 差 異 表 05 總 則 篇 07 一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的 主 責 機 關? 07 二 誰 是 身 心 障 礙 者? 07 三 為 什 麼 要 用 國 際 健 康 功 能 與 身 心 障 礙 分 類 系 統



实 施 特 定 项 目 以 确 保 在 受 控 制 地 区 持 续 提 供 必 需 的 医 护 社 会 心 理 支 持 食 品 供 应 等 服 务 ; 减 少 群 体 集 会, 直 至 感 染 情 况 有 所 缓 解 (4) 实 施 WHO 的 临 时 建 议, 以 防 止 疫 情 的 国 际 传

行业总体概况

小木虫论坛精彩奉献 www

普 門 學 報 第 30 期 / 2005 年 11 月 第 2 頁, 共 21 頁 前 總 統 柯 林 頓 的 夫 人 希 拉 蕊, 也 反 思 到 傳 統 族 群 的 功 能 和 力 量, 她 曾 引 用 非 洲 古 老 諺 語 撫 育 一 個 孩 子, 需 要 整 個 部 落 的 協 助, 來

Ps22Pdf

PowerPoint Presentation

以 上 老 年 人 糖 尿 病 患 病 率 为 4.12% [1](P228) ( 2) 城 市 老 年 人 慢 性 病 患 病 率 情 况 患 病 率 是 表 示 个 人 或 群 体 健 康 状 况 的 重 要 指 标 研 究 表 明, 患 病 率 在 各 年 龄 组 之 间 存 在 着 明 显

目 錄 壹 九 十 九 年 度 交 通 孜 全 教 育 評 鑑 實 施 計 畫... 1 貳 教 育 部 交 通 孜 全 教 育 評 鑑 委 員 會 組 織... 4 參 教 育 部 評 鑑 學 校 等 第... 6 肆 交 通 孜 全 教 育 評 鑑 工 作 進 度... 8 伍 九 十 九 年

( 二 ) 导 师 队 伍 春 华 秋 实, 桃 李 芬 芳 同 济 医 院 治 学 严 谨 在 国 内 独 树 一 帜, 这 里 孕 育 了 9 位 中 国 科 学 院 中 国 工 程 院 院 士 ; 培 育 了 3 位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部 长 和 副 部 长 ; 哺 育 了 无 数 中

你 要 研 擬 到 什 麼 時 候? 是 要 研 擬 到 民 國 1000 年 嗎? 市 長 在 這 次 會 期 的 施 政 報 告 中 也 有 報 告 過, 現 在 鄭 議 員 新 助 : 局 長, 你 屬 於 年 輕 一 輩 的, 你 懂 不 懂 我 的 意 思, 這 一 代 都 沒 有 人 要

新世紀體育思索--序.doc

( CIP ) /,. 2 ( ). :, 2003 ( ) ISBN R CIP ( 2003 ) ( 2 ) ( ) 850 mm 1168mm 1 /

的 基 本 国 策 就 是 关 注 国 家 一 妇 科 病 的 现 状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WHO) 最 新 调 查 显 示 :85% 的 女 性 缺 乏 对 自 身 生 殖 健 康 的 关 注 女 性 各 种 恶 性 疾 病 发 病 率 每 年 以 7% 的 速 度 递 增, 已 婚 妇 女

杨 思 涛 书 记 慰 问 家 属, 并 感 谢 他 们 多 年 来 对 老 人 的 悉 心 照 顾 各 级 领 导 为 李 爱 珠 116 岁 生 日 祝 寿 李 爱 珠 追 悼 会 永 发 镇 委 书 记 陈 家 壮 主 持 追 悼 会 县 会 副 会 长 孙 中 积 念 追 悼 辞 默 哀

对 多 数 患 者 而 言, 高 血 压 是 无 声 无 息 的 疾 病, 很 多 患 者 患 病 多 年 仍 未 察 觉 高 血 压 诊 断 很 简 单 治 疗 也 不 难 但 就 是 因 为 有 可 能 是 不 痛 不 痒, 而 不 为 人 所 知 晓 和 重 视, 往 往 很 多 是 到 了

Microsoft Word - 生活禮儀柯友惠981

2002年报正文.doc

目 录 第 一 章 电 力 行 业 内 部 控 制 操 作 指 南 概 述... 1 第 二 章 内 部 控 制 规 范 体 系 建 设 与 运 行 第 三 章 内 部 环 境 建 设 第 一 节 组 织 架 构 第 二 节 发 展 战 略 第 三 节

目 录

臺大政治學系EMPA就讀感言96_11_23.doc

目 录 总 圆 园 园 9 年 第 3 期 渊 总 第 100 期 冤 编 院 李 晓 梅 副 总 编 院 桑 任 凤 主 责 地 网 址 :smg.hefei.gov.cn 编 院 王 本 善 编 院 陈 晓 松 址 院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政 务 文 化 新 区 民 主 邮 编 院 2300

PDFᅲᆰᄏ커￷

cdr

編輯要旨 一 教育部為了協助本國失學民眾 新住民及 其他國外朋友 有系統的學習華語文的 聽 說 讀 寫 算等識字能力及跨文化 適應 以培養具有基本公民素養的終身學 習者 特別委託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新住民 文教輔導科團隊編輯本教材 二 依據上述目的 本教材共有六冊 並分為 六級 分級及單元名稱詳如下表

记 忆 126 期 教 育 专 辑 ( 三 ) 目 录 编 者 按 大 家 来 讨 论, 什 么 是 狼 奶? 专 稿 何 蜀 文 革 时 期 的 重 庆 教 育 评 论 潘 祛 病 红 色 读 物 读 解 ( 一 ) 革 命 新 人 斗 志 昂 : 读 新 来 的 小 石 柱 述 往 李 南 央

10. 岳 麓 书 院 始 建 于 公 元 976 年, 位 于 省, 为 中 国 古 代 四 大 著 名 书 院 之 一 千 年 学 府, 弦 歌 不 绝, 历 经 宋 元 明 清 时 势 变 迁, 迨 及 晚 清 (1903 年 ) 改 制 为 湖 南 高 等 学 堂, 1926 年 正 式 定

关于“婚外性行为”的伦理研究

Microsoft PowerPoint - 02_ [相容模式]

亦 請 同 學 要 向 導 師 聯 繫 由 於 詐 騙 集 團 横 行 手 段 推 陳 出 新, 請 同 學 務 必 提 高 警 覺, 以 求 證 細 心 之 態 度, 並 與 家 人 共 同 關 心 相 關 訊 息, 勿 因 一 時 大 意 而 落 人 圈 套 ( 反 詐 騙 專 線 165) (

台北好客講堂

全球销量超过2千万册

标题

94 E-2 E-1

<4D F736F F D20B8BDBCD3D1F4B9E2C0F6C8CBBCB2B2A1B1A3CFD5CCF5BFEE2E646F63>

目 录 作 者 序 分 享 我 灵 性 成 长 的 体 悟 一 唤 醒 沉 睡 中 的 你 1 邂 逅 觉 醒 的 契 机 2 幸 雄 的 求 救 讯 号 人 生 真 的 太 苦 了! 3 千 载 难 逢 的 机 会 意 识 提 升 实 验 4 女 中 豪 杰 也 呼 救 难 道 人 生 就 是 这

Microsoft Word - GCP

图 书 在 版 编 目 (CIP) 数 据 性 传 播 疾 病 名 医 谈 性 病 防 治 及 病 例 分 析 / 车 雅 敏, 傅 志 宜 编 著.- 北 京 : 人 民 军 医 出 版 社, ISBN Ⅰ.1 性 Ⅱ.1 车 2 傅 Ⅲ.1 性 病

有 不 同 想 法 馬 上 記 錄 下 來, 作 為 寫 作 和 較 特 殊 題 型 的 答 題 材 料 把 握 這 四 到, 再 加 上 考 試 用 書 的 重 點 整 理, 搭 配 服 用, 讓 課 文 與 你 不 再 有 距 離 2. 考 試 成 績 好 差, 心 情 也 好 差, 可 不 可

1

附件1:

Microsoft Word - fy.doc

个人及环境卫生调查 (登革热及沙士) 主要报告

Microsoft Word doc

四 本 學 期 程 架 構 : (1) 學 活 流 程 與 策 略 視 聽 故 事 時 事 節 令 生 活 問 題 預 習 單 朗 讀 問 答 討 論 討 論 理 解 欣 賞 想 像 練 習 章 結 構 敘 寫 技 巧 修 辭 要 領 仿 作 造 字 原 理 字 義 釐 清 字 音 字 形 辨 析

修正簡要說明

Microsoft Word - 扉页

4. 自 我 修 正 作 品 中 有 明 顯 錯 誤 的 地 方 6. 能 透 過 提 問 理 解 篇 章 內 容 7. 能 運 用 擴 寫 方 式 寫 作 並 自 我 修 正 作 品 中 有 明 顯 錯 誤 的 地 方 8. 能 發 揮 創 意, 利 用 花 草 善 用 巧 手 製 作 出 有 趣

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

第 几 期, 即 是 依 酸 性 PH 质 多 少!!), 癌 症 的 形 成, 初 期 显 示 大 约 已 累 计 10~15 年 的 生 活 习 惯, 在 癌 的 末 期, 却 像 骨 牌 效 应 一 样, 排 山 倒 海 而 来, 很 快 就 布 满 器 人 官, 如 果 从 现 在 起, 每


<4D F736F F D2032B773ABACAB61AAACAF66AC72B750AC56ADD3AED7B342B86DABFCA4DE >

篇名:

<4D F736F F D A67EABD7AEF8B64FAACCB0DDA8F7BDD5AC64B2CEAD70>

Who are they?

《路得記》4章 1-23節

家 之 一 按 照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的 标 准, 中 国 在 1999 年 已 经 进 入 老 龄 化 社 会,2012 年 65 岁 以 上 人 口 占 到 总 人 口 的 8.7%(World Bank, 2014) 中 国 高 中 及 以 上 受 教 育 人 口 数 占 总 人 口 的

Microsoft Word 年通讯第3期 李-w.doc

国内要闻 中国结核病预防控制 国内要闻 2012年全国省级结核病 参比室工作会议圆满召开 2012年6月28日-6月29日全国省级结核病 参比实验室工作会议在河南省洛阳市召开 卫 生部结防处刘霞处长 中国疾控中心结核病临 床中心许绍发主任 中国疾控中心结核病预防 控制中心赵雁林副主任 参比实验室万康

甲型H1N1流感病毒疫情防控工作实验室生物安全组

1

Microsoft Word - 封面.doc

3. 圖 解 策 略 (1) 利 用 流 程 圖 心 智 圖 分 類 表 等 圖 表 整 理 重 點, 並 分 析 重 點 的 關 係 (2) 分 析 文 意 脈 絡 結 構 圖, 了 解 脈 絡 的 關 聯 性 三 閱 讀 策 略 的 使 用 建 議 : 1. 教 學 使 用 建 議 ( 詳 見

平成23年5月17日

新世紀智庫論壇

Microsoft Word - 高血压百皮书.doc

法 律 時 事 漫 談 民 事 訴 訟, 當 事 人 要 適 格 摘 錄 自 法 務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法 治 視 窗 ( 作 者 葉 雪 鵬, 曾 任 最 高 法 院 檢 察 署 主 任 檢 察 官 ) 不 久 之 前, 位 於 新 北 市 的 一 處 聘 有 保 全 公 司 入 駐,

Microsoft Word - aids guideline.doc


<4D F736F F D20A441A67EB160A67EB4C1B2C4A451A44BA544A4E920C0B1BCBBA544C34420ADB9C2B32E646F63>

A. (A)0 3 (B)5 8 (C)10 13 (D)25 28 (E)35 38 (A) (B) (C) (D) (E). 911 (A) (B) (C) (D) (E) (A) (B) (C) (D) (E) (A) (B) E (C) (D) (E) (A) (B) (C) (D) (E)

标题

Microsoft Word - 新建 Microsoft Word 文档

怀孕初期腹痛会是流产,怀孕初期症状肚子疼 的征兆吗

不能直接报名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统一考试

untitled


投影片 1

我院改良胰肠吻合技术 应用更方便适应症更广 本报讯 渊普外八病区 张坤冤 近 日一位 68 岁老太太精神气十足地来 我院复查病情袁结果报告良好袁无肿瘤 复发遥 该患者半年前袁 因皮肤巩膜黄 染进行性加深伴乏力住进我院外科八 楼袁 被确诊为胆管下段肿瘤遥 经我院 朱锦德主任等肝胆胰脾外科多位专家 详细

Microsoft Word - 文件1

投影片 1

一 国 家 对 医 院 开 展 健 康 教 育 工 作 的 要 求

Teamsun (Company News_stockstar.com)

一 前 言 : 天 主 教 輔 仁 大 學 醫 學 系 採 問 題 為 導 向 的 學 習 方 式 (Problem-Based Learning), 訓 練 醫 學 生 具 備 發 現 問 題 解 決 問 題 之 能 力, 畢 竟 知 識 一 直 推 陳 出 新, 唯 有 自 己 深 入 過 的

鄭 運 鵬 張 川 田 吳 敦 義 余 政 道 趙 永 清 徐 志 明 李 昆 澤 黃 敏 惠 蕭 美 琴 洪 奇 昌 王 世 堅 彭 添 富 沈 智 慧 林 正 峰 廖 國 棟 林 郁 方 馮 定 國 林 鴻 池 蔡 家 福 趙 良 燕 陳 杰 廖 婉 汝 蔡 正 元 李 顯 榮 朱 俊 曉 杜

健 康 促 進 與 活 躍 老 化 的 不 老 夢 想 弘 道 基 金 會 的 主 張 時 間 :2011 年 01 月 26 日 下 午 2:00~4:30 地 點 : 新 光 三 越 左 營 店 春 水 堂 一 當 社 會 多 傾 向 談 論 老 人 與 疾 病 的 關 係 的 同 時, 貴 基

榮耀之律

主要内容

Microsoft Word - GHSS-AIDS strategy revised.doc

<4D F736F F D BFDAC7BBD7DBBACFBFBCD1D0B4F3B8D9BBE3D7DC2E646F6378>


<463A5C45C5CC5CC9E7BBE1BFCDBBA75CCBF9D3D0D1A7D0A3CEC4BCFE5CC9CFBAA3CAA6B7B6B4F3D1A75CBBF9B4A1BDCCD3FDBCF2D1B65C E31325CD1F9B8E5325CBDCCD3FDB8F1D1D42E777073>

編輯要旨 一 教育部為了協助本國失學民眾 新住民及 其他國外朋友 有系統的學習華語文的 聽 說 讀 寫 算等識字能力及跨文化 適應 以培養具有基本公民素養的終身學 習者 特別委託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新住民 文教輔導科團隊編輯本教材 二 依據上述目的 本教材共有六冊 並分為 六級 分級及單元名稱詳如下表

Transcription:

衛 生 統 計 名 詞 定 義 一 人 口... 2 二 婚 育... 3 三 死 因 統 計... 5 四 癌 症 統 計... 5 五 醫 療 資 源... 7 六 傳 染 病 監 測... 11 七 預 防 接 種... 12 八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18-1-

一 人 口 1. 年 底 人 口 數 ( 人 ): 指 該 年 底 人 口 總 數 2. 戶 量 ( 人 / 戶 ): 指 平 均 每 戶 人 口 數 3. 人 口 密 度 ( 人 / 平 方 公 里 ): 平 均 每 一 平 方 公 里 之 人 口 數 4. 性 比 例 ( 男 / 百 女 ): 男 性 人 口 對 女 性 人 口 的 比 例, 即 每 百 女 子 相 對 男 子 數 5. 幼 年 人 口 ( 人 ): 實 足 年 齡 為 0 至 未 滿 15 歲 人 口 數 6. 幼 年 人 口 占 全 市 人 口 比 率 (%): 指 0 至 未 滿 15 歲 的 人 口 占 全 市 人 口 數 百 分 比 7. 青 壯 年 人 口 ( 人 ): 實 足 年 齡 為 15 至 未 滿 65 歲 人 口 數 8. 青 壯 年 人 口 占 全 市 人 口 比 率 (%): 指 15 至 未 滿 65 歲 的 人 口 占 全 市 人 口 數 百 分 比 9. 老 年 人 口 ( 人 ): 實 足 年 齡 為 65 歲 以 上 人 口 數 10. 老 年 人 口 占 全 市 人 口 比 率 (%): 年 齡 65 歲 以 上 的 人 口 占 全 市 人 口 數 百 分 比 11. 扶 養 比 (%): 指 65 歲 以 上 老 年 人 口 占 15 至 64 歲 人 口 之 比 重, 作 為 依 賴 人 口 對 工 作 年 齡 人 口 扶 養 負 擔 的 一 種 簡 略 測 度 12. 扶 幼 比 (%): 指 14 歲 以 下 幼 年 人 口 占 15 至 64 歲 人 口 之 比 重, 作 為 幼 年 人 口 對 -2-

工 作 年 齡 人 口 扶 養 負 擔 的 一 種 簡 略 測 度 13. 老 化 指 數 (%): 衡 量 一 地 區 人 口 老 化 程 度 之 指 標, 公 式 為 :(65 歲 以 上 人 口 數 ) (15 歲 人 口 數 ) 100 14. 平 均 壽 ( 餘 ) 命 ( 歲 ): 假 設 一 出 生 嬰 兒 遭 受 到 某 一 時 期 之 每 一 年 齡 組 所 經 驗 的 死 亡 風 險 後, 所 能 活 存 的 預 期 壽 命 而 言, 即 到 達 x 歲 以 後 平 均 尚 可 期 待 生 存 之 年 數 稱 為 x 歲 之 平 均 餘 命 又 零 歲 之 平 均 餘 命 特 稱 平 均 壽 命 1. 結 婚 對 數 ( 對 ): 戶 籍 結 婚 登 記 對 數 2. 粗 結 婚 率 (%): 二 婚 育 某 一 特 定 期 間 之 結 婚 對 數 對 同 一 期 間 之 期 中 人 口 數 的 比 率 3. 男 性 初 婚 年 齡 ( 歲 ): 某 一 特 定 期 間 內 初 次 結 婚 新 郎 之 平 均 年 齡 4. 女 性 初 婚 年 齡 ( 歲 ): 某 一 特 定 期 間 內 初 次 結 婚 新 娘 之 平 均 年 齡 5. 男 性 初 婚 率 (%): 某 一 特 定 期 間 初 婚 之 新 郎 人 數 對 同 一 期 間 之 期 中 可 婚 之 未 婚 男 性 人 口 數 的 比 率 6. 女 性 初 婚 率 (%): 某 一 特 定 期 間 初 婚 之 新 娘 人 數 對 同 一 期 間 之 期 中 可 婚 之 未 婚 女 性 人 口 數 的 比 率 7. 育 齡 婦 女 一 般 生 育 率 ( ): 某 一 特 定 期 間 內 每 1,000 位 育 齡 婦 女 之 平 均 活 產 數, 而 不 論 其 已 婚 或 未 婚 我 國 採 用 育 齡 為 15 歲 至 49 歲 -3-

育 齡 婦 女 一 般 生 育 率 = 15 49 一 年 內 之 活 產 總 數 歲 育 齡 婦 女 年 中 人 口 數 1,000 8. 育 齡 婦 女 總 生 育 率 ( ): 假 定 一 世 代 的 1,000 名 育 齡 婦 女, 依 目 前 年 齡 別 生 育 率 水 準 渡 過 其 生 育 年 齡 期 間, 一 生 所 可 能 有 的 出 生 數 9. 育 齡 婦 女 年 齡 別 生 育 率 (5 歲 年 齡 組 )(%): 某 一 特 定 期 間 內 每 1,000 位 某 年 齡 組 育 齡 婦 女 之 平 均 活 產 數 一 年 內 某 5歲 年 齡 組 育 齡 婦 女 之 活 產 數 育 齡 婦 女 年 齡 別 生 育 率 = 1,000 該 5歲 年 齡 組 育 齡 婦 女 年 中 人 口 數 10. 有 偶 婦 女 一 般 生 育 率 ( ): 某 一 特 定 期 間 內 每 1,000 位 有 偶 婦 女 之 平 均 活 產 數, 為 所 有 有 偶 婦 女 年 齡 別 生 育 率 之 總 平 均 有 偶 婦 女 一 般 生 育 率 = 15 49 一 年 內 出 生 之 活 產 數 歲 之 有 偶 婦 女 年 中 人 口 數 1,000 11. 出 生 人 數 ( 人 ): 戶 籍 出 生 登 記 人 口 數, 指 胎 兒 脫 離 母 體 能 獨 立 呼 吸 之 謂, 即 活 嬰 數 12. 生 母 生 育 胎 次 為 第 1 胎 之 出 生 人 數 比 率 (%): 生 母 生 育 胎 次 為 第 1 胎 之 出 生 人 數 占 出 生 人 數 的 比 率 13. 生 母 生 育 胎 次 為 第 2 胎 之 出 生 人 數 比 率 (%): 生 母 生 育 胎 次 為 第 2 胎 之 出 生 人 數 占 出 生 人 數 的 比 率 14. 生 母 生 育 胎 次 為 第 3 胎 之 出 生 人 數 比 率 (%): 生 母 生 育 胎 次 為 第 3 胎 之 出 生 人 數 占 出 生 人 數 的 比 率 15. 生 母 生 育 胎 次 為 第 4 胎 及 以 上 之 出 生 人 數 比 率 (%): 生 母 生 育 胎 次 為 第 4 胎 及 以 上 之 出 生 人 數 占 出 生 人 數 的 比 率 -4-

16. 生 父 平 均 年 齡 ( 歲 ): 某 一 特 定 期 間 內 出 生 者 生 父 之 平 均 年 齡 17. 生 母 平 均 年 齡 ( 歲 ): 某 一 特 定 期 間 內 出 生 者 生 母 之 平 均 年 齡 1. 死 亡 人 數 ( 人 ): 依 死 亡 發 生 日 期 統 計 之 人 數 2. 死 亡 率 ( 人 / 十 萬 人 ): 平 均 每 十 萬 人 口 中 死 亡 人 數 3. 標 準 化 死 亡 率 ( 人 / 十 萬 人 ): 三 死 因 統 計 標 準 化 死 亡 率 是 將 兩 國 或 兩 地 不 同 性 別 年 齡 城 鄉 所 得 職 業 婚 姻 種 族 等 項 組 合, 化 成 為 同 一 的 基 礎, 用 以 剔 除 其 人 口 在 組 合 上 之 差 異, 俾 可 受 到 純 正 而 客 觀 的 比 較 此 處 所 用 的 標 準 化 死 亡 率 是 指 去 除 年 齡 組 成 影 響 以 2000 年 WHO 世 界 標 準 人 口 為 基 準 的 死 亡 率 7. 嬰 兒 死 亡 率 ( 人 / 千 活 嬰 ): 平 均 每 千 個 活 產 嬰 兒 中 未 滿 1 歲 即 死 亡 之 人 數 8. 嬰 兒 死 亡 數 ( 人 ): 活 產 嬰 兒 出 生 後 未 滿 1 歲 即 死 亡 之 人 數 四 癌 症 統 計 1. 癌 症 死 亡 率 ( 人 / 十 萬 人 ): 平 均 每 十 萬 人 口 數 中 因 癌 症 死 亡 之 人 數 2. 癌 症 標 準 化 死 亡 率 ( 人 / 十 萬 人 ): 標 準 化 死 亡 率 是 將 兩 國 或 兩 地 不 同 性 別 年 齡 城 鄉 所 得 職 -5-

業 婚 姻 種 族 等 項 組 合, 化 成 為 同 一 的 基 礎, 用 以 剔 除 其 人 口 在 組 合 上 之 差 異, 俾 可 受 到 純 正 而 客 觀 的 比 較 此 處 所 用 的 標 準 化 死 亡 率 是 指 去 除 年 齡 組 成 影 響 以 2000 年 WHO 世 界 標 準 人 口 為 基 準 的 癌 症 死 亡 率 3. 癌 症 篩 檢 人 次 ( 人 次 ): 參 加 本 市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所 舉 辦 之 社 區 篩 檢 或 自 行 前 往 醫 療 院 所 辦 理 篩 檢 之 人 次 4. 癌 症 陽 性 個 案 人 次 ( 人 次 ): 指 辦 理 篩 檢 後 由 篩 檢 醫 師 認 定 異 常 情 形 需 轉 介 之 個 案 人 次 5. 癌 症 陽 性 個 案 率 (%): 指 陽 性 個 案 人 次 ( 異 常 人 次 ) 占 篩 檢 人 次 之 比 率 6. 癌 症 完 成 追 蹤 人 次 ( 人 次 ): 陽 性 個 案 人 次 ( 異 常 人 數 ) 中 完 成 轉 介 ( 追 蹤 ) 之 人 次 7. 癌 症 完 成 追 蹤 率 (%): 指 完 成 追 蹤 人 次 占 陽 性 個 案 人 次 ( 異 常 人 次 ) 之 比 率 8. 癌 症 確 認 個 案 人 次 ( 人 次 ): 完 成 追 蹤 人 次 中 確 實 罹 患 該 項 癌 症 之 人 次 9. 癌 症 確 認 個 案 偵 出 率 (%): 癌 症 確 認 個 案 人 次 占 篩 檢 人 次 之 比 率 10. 癌 症 發 生 率 ( 人 / 十 萬 人 ): 平 均 美 十 萬 人 罹 患 癌 症 人 數, 公 式 為 :( 某 期 間 確 認 罹 癌 人 數 ) ( 年 期 末 人 口 數 ) 100,000 11. 標 準 化 癌 症 發 生 率 ( 人 / 十 萬 人 ): 標 準 化 是 將 兩 國 或 兩 地 不 同 性 別 年 齡 城 鄉 所 得 職 業 婚 姻 種 族 等 項 組 合, 化 成 為 同 一 的 基 礎, 用 以 剔 除 其 人 口 在 組 合 上 之 差 異, 俾 可 受 到 純 正 而 客 觀 的 比 較 此 處 所 用 的 標 準 化 癌 症 發 生 率 是 指 去 除 年 齡 組 成 影 響 以 2000 年 WHO 世 界 標 準 人 口 為 基 準 的 癌 症 發 生 率 12. 癌 症 篩 檢 發 現 個 案 中 早 期 比 率 (%): -6-

癌 症 篩 檢 中, 屬 於 早 期 癌 症 之 比 率, 公 式 為 :( 因 篩 檢 而 發 現 罹 患 該 項 早 期 癌 症 人 數 ) ( 因 篩 檢 而 發 現 罹 患 該 項 癌 症 人 數 ) 100 13. 非 篩 檢 發 現 個 案 早 期 比 率 (%): 非 癌 症 篩 檢 中, 屬 於 早 期 癌 症 之 比 率, 公 式 為 :( 非 因 篩 檢 而 發 現 罹 患 該 項 早 期 癌 症 人 數 ) ( 非 因 篩 檢 而 發 現 罹 患 該 項 癌 症 人 數 ) 100 1. 醫 療 院 所 數 ( 所 ): 五 醫 療 資 源 醫 療 院 所 包 括 公 立 及 私 立 醫 院 診 所 公 立 醫 院 診 所 : 包 括 省 立 縣 ( 市 ) 立 醫 院 診 所 公 立 醫 學 校 院 軍 方 醫 院 榮 民 醫 院 公 營 機 關 ( 構 ) 等 附 設 醫 院 診 所 公 立 中 醫 醫 院 及 衛 生 所 私 立 醫 院 診 所 : 包 括 財 團 法 人 宗 教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醫 學 院 校 其 他 法 人 事 業 單 位 等 附 設 醫 院 診 所 及 私 立 牙 醫 私 立 中 醫 等 醫 院 診 所 2. 醫 院 數 ( 家 ): 醫 院 係 指 從 事 一 科 或 數 科 診 療 業 務, 每 科 均 有 專 科 醫 師 之 醫 院 3. 診 所 數 ( 家 ): 醫 療 機 構 僅 應 門 診 者 為 診 所, 得 因 需 要 設 置 9 床 以 下 之 觀 察 病 床, 惟 婦 產 科 診 所, 得 依 醫 療 業 務 需 要 設 置 10 張 以 下 產 科 病 床 診 所 包 括 衛 生 所 學 校 或 事 業 單 位 所 設 醫 務 室 等 依 業 務 性 質 可 分 為 專 科 診 所 及 一 般 診 所 4. 每 一 醫 療 院 所 服 務 人 數 ( 人 ): 平 均 每 間 醫 療 院 所 服 務 之 人 口 數 公 式 為 :( 戶 籍 登 記 人 口 數 ) ( 醫 療 院 所 數 ) 5. 每 萬 人 醫 療 院 所 數 ( 所 ): 平 均 每 萬 人 口 設 置 之 醫 療 院 所 數 公 式 為 :( 醫 療 院 所 數 ) ( 戶 籍 登 記 人 口 數 ) 10,000 6. 每 一 醫 療 院 所 服 務 面 積 ( 平 方 公 里 ): 平 均 每 間 醫 療 院 所 服 務 面 積 公 式 為 :( 土 地 面 積 ) ( 醫 療 院 所 數 ) 7. 醫 療 院 所 病 床 數 ( 床 ): -7-

指 公 私 立 醫 院 診 所 為 收 治 病 人 所 固 定 設 置 之 病 床, 不 含 未 登 記 之 精 神 及 其 他 療 養 床 8. 每 萬 人 醫 療 院 所 病 床 數 ( 床 ): 公 私 立 醫 院 診 所 平 均 每 萬 人 可 使 用 之 病 床 數 9. 每 一 醫 療 院 所 病 床 服 務 人 口 數 ( 人 ): 公 私 立 醫 院 診 所 平 均 每 一 病 床 服 務 之 人 口 數 10. 執 業 醫 事 人 員 數 ( 人 ): 指 公 私 立 醫 療 機 構 及 醫 事 機 構 中 領 有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醫 事 人 員 專 業 證 書, 並 向 地 方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執 業 登 記 者 11. 醫 師 依 醫 師 法 規 定 經 醫 師 考 試 及 格, 領 有 醫 師 證 書 者 12. 中 醫 師 依 醫 師 法 規 定 經 中 醫 師 考 試 及 格, 領 有 中 醫 師 證 書 者 13. 牙 醫 師 14. 藥 師 依 醫 師 法 規 定 經 牙 醫 師 考 試 及 格, 領 有 牙 醫 師 證 書 者 凡 經 藥 師 資 格 考 試 及 格, 領 有 藥 師 證 書, 從 事 藥 品 調 劑 鑑 定 及 其 他 藥 師 執 行 業 務 者 15. 醫 事 檢 驗 師 依 醫 事 檢 驗 人 員 管 理 規 則 規 定, 經 醫 事 檢 驗 師 考 試 及 格, 領 有 醫 事 檢 驗 師 證 書 者 16. 護 理 師 凡 經 護 理 師 考 試 及 格 或 檢 覈 及 格, 領 有 護 理 師 證 書 者 17. 營 養 師 18. 護 士 依 營 養 師 法 規 定, 經 營 養 師 考 試 及 格, 領 有 營 養 師 證 書 者 凡 經 護 士 考 試 及 格 或 檢 覈 及 格, 領 有 護 士 證 書 者 -8-

19. 助 產 士 凡 經 助 產 士 考 試 及 格, 領 有 助 產 士 證 書 者 20. 助 產 師 凡 經 助 產 師 考 試 及 格, 領 有 助 產 師 證 書 者 21. 藥 劑 生 凡 經 藥 劑 生 資 格 考 試 及 格 領 有 藥 劑 生 證 書, 從 事 除 痲 醉 藥 品 外 之 藥 品 調 製 及 不 零 售 毒 劇 藥 品 業 務 者 22. 醫 事 檢 驗 生 依 醫 事 檢 驗 人 員 管 理 規 則 規 定, 經 醫 事 檢 驗 生 考 試 及 格, 領 有 醫 事 檢 驗 生 證 書 者 23. 鑲 牙 生 依 鑲 牙 生 管 理 規 則 規 定 經 鑲 牙 生 考 試 及 格, 領 有 鑲 牙 生 證 書 者 (64 年 9 月 11 日 醫 師 法 施 行 後 停 止 發 給 證 書 ) 24. 醫 事 放 射 師 依 原 子 能 法 規 定, 經 醫 事 放 射 師 考 試 及 格 者 25. 醫 事 放 射 士 依 原 子 能 法 規 定, 經 醫 事 放 射 士 考 試 及 格 者 26. 齒 模 製 造 技 術 員 依 齒 模 製 造 技 術 員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證 記, 領 有 齒 模 製 造 技 術 員 登 記 證 者 27. 每 一 執 業 醫 師 服 務 人 數 ( 人 ): 平 均 每 位 執 業 醫 師 服 務 人 數 公 式 為 :( 戶 籍 登 記 人 口 數 ) ( 執 業 醫 師 數 ) 28. 護 理 人 員 : 包 含 護 理 師 及 護 士 29. 每 一 執 業 護 理 人 員 服 務 人 數 ( 人 ): 平 均 每 位 執 業 護 理 人 員 服 務 人 數 公 式 為 :( 戶 籍 登 記 人 口 數 ) ( 執 業 護 理 人 員 數 ) -9-

30. 每 萬 人 醫 療 醫 事 機 構 執 業 醫 事 人 員 數 ( 人 ): 平 均 每 萬 人 執 業 醫 事 人 員 數 公 式 為 :( 執 業 醫 事 人 員 數 ) ( 戶 籍 登 記 人 口 數 ) 10,000 31. 每 萬 人 醫 療 醫 事 機 構 執 業 醫 護 人 員 數 ( 人 ): 平 均 每 萬 人 執 業 醫 護 人 員 數 公 式 為 :( 執 業 醫 護 人 員 數 ) ( 戶 籍 登 記 人 口 數 ) 10,000 32. 公 私 立 醫 院 每 日 出 院 服 務 人 次 ( 人 次 ): 公 私 立 醫 院 平 均 每 日 的 出 院 人 次 數 33. 公 私 立 醫 院 每 日 門 診 服 務 人 次 ( 人 次 ): 公 私 立 醫 院 平 均 每 日 的 門 診 人 次 數 公 式 為 :( 該 年 門 診 總 人 次 數 ) 270 天 34. 公 私 立 醫 院 每 日 急 診 服 務 人 次 ( 人 次 ): 公 私 立 醫 院 平 均 每 日 的 急 診 人 次 數 公 式 為 :( 該 年 急 診 總 人 次 數 ) 365 天 35. 公 私 立 醫 院 每 日 血 液 透 析 服 務 人 次 ( 人 次 ): 公 私 立 醫 院 平 均 每 日 的 血 液 透 析 人 次 數 公 式 為 :( 該 年 血 液 透 析 總 人 次 數 ) 365 天 36. 公 私 立 醫 院 每 日 門 診 手 術 服 務 人 次 ( 人 次 ): 公 私 立 醫 院 平 均 每 日 的 門 診 手 術 人 次 數 公 式 為 :( 該 年 門 診 手 術 總 人 次 數 ) 270 天 37. 公 私 立 醫 院 每 日 住 院 手 術 服 務 人 次 ( 人 次 ): 公 私 立 醫 院 平 均 每 日 的 住 院 手 術 人 次 數 公 式 為 :( 該 年 住 院 手 術 總 人 次 數 ) 365 天 38. 公 私 立 醫 院 住 院 總 人 日 數 ( 人 日 ): 指 全 年 內 公 私 立 醫 院 每 日 住 院 病 人 人 數 之 累 計, 住 院 病 人 以 有 辦 理 住 院 手 續 者 始 列 計 計 算 方 式 算 進 不 算 出, 惟 當 日 住 出 院 者 算 1 日 住 院 人 日 病 人 在 住 院 期 間 若 轉 換 科 別 或 病 床 別, 若 仍 保 留 原 床 位 時, 需 同 時 列 計 兩 邊 病 床 之 住 院 人 日, 若 未 保 留 原 占 用 之 床 位, 則 僅 計 算 新 占 用 之 病 床 之 住 院 人 日 日 間 照 護 所 用 的 病 床, 如 精 神 科 的 日 間 留 院 床, 不 計 算 住 院 人 日 -10-

39. 平 均 住 院 日 數 ( 日 ): 公 式 :( 該 年 住 院 總 人 日 數 ) ( 該 年 住 院 總 人 次 數 ) 40. 公 私 立 醫 院 剖 腹 產 率 (%): 剖 腹 產 產 婦 人 次 占 產 婦 人 次 的 百 分 比 41. 公 私 立 醫 院 佔 床 率 (%): 公 私 立 醫 院 病 床 之 使 用 比 率 公 式 為 : 當 年 之 住 院 總 人 日 數 ( 年 底 現 有 病 床 數 365 日 ) 100 1. 法 定 傳 染 病 : 六 傳 染 病 監 測 經 由 法 令 公 布 所 規 定 必 需 採 取 防 疫 措 施 之 傳 染 病, 現 分 成 5 類, 為 第 一 類 法 定 傳 染 病 第 二 類 法 定 傳 染 病 第 三 類 法 定 傳 染 病 第 四 類 法 定 傳 染 病 及 第 五 類 法 定 傳 染 病 2. 第 一 類 法 定 傳 染 病 確 定 人 數 ( 人 ): 指 設 籍 本 市 的 第 一 類 法 定 傳 染 病 之 確 定 病 例 患 者 人 數 ; 第 一 類 法 定 傳 染 病 : 指 天 花 鼠 疫 嚴 重 急 性 呼 吸 道 症 候 群 等 3. 第 二 類 法 定 傳 染 病 確 定 人 數 ( 人 ): 指 設 籍 本 市 的 第 二 類 法 定 傳 染 病 之 確 定 病 例 患 者 人 數 ; 第 二 類 法 定 傳 染 病 : 指 白 喉 傷 寒 登 革 熱 等 4. 第 三 類 法 定 傳 染 病 確 定 人 數 ( 人 ): 指 設 籍 本 市 的 第 三 類 法 定 傳 染 病 之 確 定 病 例 患 者 人 數 ; 第 三 類 法 定 傳 染 病 : 指 百 日 咳 破 傷 風 日 本 腦 炎 等 5. 第 四 類 法 定 傳 染 病 確 定 人 數 ( 人 ): 指 設 籍 本 市 的 第 四 類 法 定 傳 染 病 之 確 定 病 例 患 者 人 數 ; 第 四 類 法 定 傳 染 病 : 如 類 鼻 疽 Q 熱 地 方 性 斑 疹 傷 寒 等 6. 第 五 類 法 定 傳 染 病 確 定 人 數 ( 人 ): 指 設 籍 本 市 的 第 五 類 法 定 傳 染 病 之 確 定 病 例 患 者 人 數 ; 第 五 類 法 定 傳 染 病 : 如 裂 谷 熱 黃 熱 病 拉 薩 熱 等 -11-

7. 布 氏 指 數 : 平 均 每 100 戶 受 查 住 宅, 發 現 登 革 熱 病 媒 蚊 幼 蟲 孳 生 為 陽 性 之 容 器 數 8. 布 氏 指 數 大 於 二 級 里 數 : 布 氏 指 數 大 於 等 於 10 之 里 數 9. 布 氏 指 數 大 於 二 級 里 數 占 調 查 里 數 百 分 比 : ( 布 氏 指 數 大 於 二 級 里 數 調 查 里 數 ) 100 七 預 防 接 種 1. 卡 介 苗 單 一 劑 預 防 接 種 完 成 率 (%): 卡 介 苗 單 一 劑 ( 出 生 滿 24 小 時 完 成 ) 接 種 數 占 卡 介 苗 單 一 劑 應 接 種 數 之 百 分 比 1.1 卡 介 苗 單 一 劑 ( 出 生 滿 24 小 時 完 成 ) 接 種 數 ( 人 ):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滿 24 小 時 接 受 卡 介 苗 單 一 劑 預 防 接 種 之 人 數 ( 不 分 接 種 地 點 ) 1.2 卡 介 苗 單 一 劑 應 接 種 數 ( 人 ):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滿 24 小 時 應 接 受 卡 介 苗 單 一 劑 預 防 接 種 之 人 數 2. 白 喉 百 日 咳 破 傷 風 混 合 疫 苗 ( 第 三 劑 ) 預 防 接 種 完 成 率 (%): 白 喉 百 日 咳 破 傷 風 混 合 疫 苗 第 三 劑 接 種 數 占 白 喉 百 日 咳 破 傷 風 混 合 疫 苗 第 三 劑 應 接 種 數 之 百 分 比 2.1. 白 喉 百 日 咳 破 傷 風 混 合 疫 苗 ( 第 三 劑 ) 接 種 數 ( 人 ):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滿 6 個 月 接 受 白 喉 百 日 咳 破 傷 風 混 合 疫 苗 第 三 劑 預 防 接 種 之 人 數 ( 不 分 接 種 地 點 ) 2.2. 白 喉 百 日 咳 破 傷 風 混 合 疫 苗 ( 第 三 劑 ) 應 接 種 數 ( 人 ):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滿 6 個 月 應 接 受 白 喉 百 日 咳 破 傷 風 混 合 疫 苗 第 三 劑 預 防 接 種 之 人 數 3. 白 喉 百 日 咳 破 傷 風 混 合 疫 苗 ( 第 四 劑 ) 預 防 接 種 完 成 率 (%): -12-

白 喉 百 日 咳 破 傷 風 混 合 疫 苗 第 四 劑 接 種 數 占 白 喉 百 日 咳 破 傷 風 混 合 疫 苗 第 四 季 應 接 種 數 之 百 分 比 3.1. 白 喉 百 日 咳 破 傷 風 混 合 疫 苗 ( 第 四 劑 ) 接 種 數 ( 人 ):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滿 18 個 月 接 受 白 喉 百 日 咳 破 傷 風 混 合 疫 苗 第 四 劑 預 防 接 種 之 人 數 ( 不 分 接 種 地 點 ) 3.2. 白 喉 百 日 咳 破 傷 風 混 合 疫 苗 ( 第 四 劑 ) 應 接 種 數 ( 人 ):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滿 18 個 月 應 接 受 白 喉 百 日 咳 破 傷 風 混 合 疫 苗 第 四 劑 預 防 接 種 之 人 數 4. 小 兒 麻 痺 口 服 疫 苗 ( 第 三 劑 ) 預 防 接 種 完 成 率 (%): 小 兒 麻 痺 口 服 疫 苗 接 種 數 占 小 兒 麻 痺 口 服 疫 苗 應 接 種 數 之 百 分 比 4.1. 小 兒 麻 痺 口 服 疫 苗 ( 第 三 劑 ) 接 種 數 ( 人 ):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滿 6 個 月 接 受 小 兒 麻 痺 口 服 疫 苗 第 三 劑 預 防 接 種 之 人 數 ( 不 分 接 種 地 點 ) 4.2. 小 兒 麻 痺 口 服 疫 苗 ( 第 三 劑 ) 應 接 種 數 ( 人 ):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滿 6 個 月 應 接 受 小 兒 麻 痺 口 服 疫 苗 第 三 劑 預 防 接 種 之 人 數 5. 破 傷 風 減 量 白 喉 混 合 疫 苗 預 防 接 種 完 成 率 (%): 破 傷 風 減 量 白 喉 混 合 疫 苗 接 種 數 占 破 傷 風 減 量 白 喉 混 合 疫 苗 應 接 種 數 之 百 分 比 5.1. 破 傷 風 減 量 白 喉 混 合 疫 苗 接 種 數 ( 人 ):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世 代 接 受 破 傷 風 減 量 白 喉 混 合 疫 苗 預 防 接 種 之 國 小 一 年 級 在 籍 學 生 人 數 ( 不 分 接 種 地 點 ) 5.2. 破 傷 風 減 量 白 喉 混 合 疫 苗 應 接 種 數 ( 人 ):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世 代 應 接 受 破 傷 風 減 量 白 喉 混 合 疫 苗 預 防 接 種 之 國 小 一 年 級 在 籍 學 生 人 數 6. 減 量 破 傷 風 白 喉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混 合 疫 苗 預 防 接 種 完 成 率 (%): 減 量 破 傷 風 白 喉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混 合 疫 苗 接 種 -13-

數 占 減 量 破 傷 風 白 喉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混 合 疫 苗 應 接 種 數 之 百 分 比 6.1. 減 量 破 傷 風 白 喉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混 合 疫 苗 接 種 數 ( 人 ):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滿 5 歲 至 入 國 小 前 接 受 減 量 破 傷 風 白 喉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混 合 疫 苗 預 防 接 種 之 人 數 ( 不 分 接 種 地 點 ) 6.2. 減 量 破 傷 風 白 喉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混 合 疫 苗 應 接 種 數 ( 人 ):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滿 5 歲 至 入 國 小 前 應 接 受 減 量 破 傷 風 白 喉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混 合 疫 苗 預 防 接 種 之 人 數 7. 減 量 破 傷 風 白 喉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混 合 疫 苗 預 防 接 種 完 成 率 (%): 減 量 破 傷 風 白 喉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混 合 疫 苗 接 種 數 占 減 量 破 傷 風 白 喉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混 合 疫 苗 應 接 種 數 之 百 分 比 7.1 減 量 破 傷 風 白 喉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混 合 疫 苗 接 種 數 ( 人 ):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滿 5 歲 至 入 國 小 前 接 受 減 量 破 傷 風 白 喉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混 合 疫 苗 預 防 接 種 之 人 數 ( 不 分 接 種 地 點 ) 7.2. 減 量 破 傷 風 白 喉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混 合 疫 苗 應 接 種 數 ( 人 ):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滿 5 歲 至 入 國 小 前 應 接 受 減 量 破 傷 風 白 喉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混 合 疫 苗 預 防 接 種 之 人 數 8. 五 合 一 疫 苗 (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b 型 嗜 血 桿 菌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 第 一 劑 預 防 接 種 完 成 率 (%): 五 合 一 疫 苗 (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b 型 嗜 血 桿 菌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 第 一 劑 接 種 數 占 五 合 一 疫 苗 (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b 型 嗜 血 桿 菌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 第 一 劑 應 接 種 數 之 百 分 比 8-1. 五 合 一 疫 苗 (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b 型 嗜 血 桿 菌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 第 一 劑 接 種 數 ( 人 ):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滿 2 個 月 接 受 五 合 一 疫 苗 (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b 型 嗜 血 桿 菌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 第 一 -14-

劑 預 防 接 種 之 人 數 ( 不 分 接 種 地 點 ) 8-2. 五 合 一 疫 苗 (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b 型 嗜 血 桿 菌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 第 一 劑 應 接 種 數 ( 人 ):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滿 2 個 月 應 接 受 五 合 一 疫 苗 (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b 型 嗜 血 桿 菌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 第 一 劑 預 防 接 種 之 人 數 9. 五 合 一 疫 苗 (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b 型 嗜 血 桿 菌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 第 二 劑 預 防 接 種 完 成 率 (%): 五 合 一 疫 苗 (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b 型 嗜 血 桿 菌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 第 二 劑 接 種 數 占 五 合 一 疫 苗 (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b 型 嗜 血 桿 菌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 第 二 劑 應 接 種 數 之 百 分 比 9-1. 五 合 一 疫 苗 (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b 型 嗜 血 桿 菌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 第 二 劑 接 種 數 ( 人 ):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滿 4 個 月 接 受 五 合 一 疫 苗 (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b 型 嗜 血 桿 菌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 第 二 劑 預 防 接 種 之 人 數 ( 不 分 接 種 地 點 ) 9-2. 五 合 一 疫 苗 (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b 型 嗜 血 桿 菌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 第 二 劑 應 接 種 數 ( 人 ):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滿 4 個 月 應 接 受 五 合 一 疫 苗 (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b 型 嗜 血 桿 菌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 第 二 劑 預 防 接 種 之 人 數 10. 五 合 一 疫 苗 (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b 型 嗜 血 桿 菌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 第 三 劑 預 防 接 種 完 成 率 (%): 五 合 一 疫 苗 (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b 型 嗜 血 桿 菌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 第 三 劑 接 種 數 占 五 合 一 疫 苗 (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b 型 嗜 血 桿 菌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 第 三 劑 應 接 種 數 之 百 分 比 10-1. 五 合 一 疫 苗 (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b 型 嗜 血 桿 菌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 第 三 劑 接 種 數 ( 人 ):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滿 6 個 月 接 受 五 合 一 疫 苗 (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b 型 嗜 血 桿 菌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 第 三 劑 預 防 接 種 之 人 數 ( 不 分 接 種 地 點 ) 10-2. 五 合 一 疫 苗 (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b 型 嗜 血 桿 菌 及 不 活 -15-

化 小 兒 麻 痺 ) 第 三 劑 應 接 種 數 ( 人 ):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滿 6 個 月 應 接 受 五 合 一 疫 苗 (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b 型 嗜 血 桿 菌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 第 三 劑 預 防 接 種 之 人 數 11. 五 合 一 疫 苗 (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b 型 嗜 血 桿 菌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 第 四 劑 預 防 接 種 完 成 率 (%): 五 合 一 疫 苗 (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b 型 嗜 血 桿 菌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 第 四 劑 接 種 數 占 五 合 一 疫 苗 (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b 型 嗜 血 桿 菌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 第 四 劑 應 接 種 數 之 百 分 比 11-1. 五 合 一 疫 苗 (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b 型 嗜 血 桿 菌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 第 四 劑 接 種 數 ( 人 ):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滿 18 個 月 接 受 五 合 一 疫 苗 (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b 型 嗜 血 桿 菌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 第 四 劑 預 防 接 種 之 人 數 ( 不 分 接 種 地 點 ) 11-2. 五 合 一 疫 苗 (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b 型 嗜 血 桿 菌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 第 四 劑 應 接 種 數 ( 人 ):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滿 18 個 月 應 接 受 五 合 一 疫 苗 (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b 型 嗜 血 桿 菌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 第 四 劑 預 防 接 種 之 人 數 12. B 型 肝 炎 疫 苗 第 一 劑 預 防 接 種 完 成 率 (%): B 型 肝 炎 疫 苗 第 一 劑 ( 出 生 24 小 時 內 完 成 ) 接 種 數 占 B 型 肝 炎 疫 苗 第 一 劑 應 接 種 數 之 百 分 比 12-1.B 型 肝 炎 疫 苗 第 一 劑 接 種 數 ( 人 ):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24 小 時 內 接 受 B 型 肝 炎 疫 苗 第 一 劑 預 防 接 種 之 人 數 ( 不 分 接 種 地 點 ) 12-2.B 型 肝 炎 疫 苗 第 一 劑 應 接 種 數 ( 人 ):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24 小 時 內 應 接 受 B 型 肝 炎 疫 苗 第 一 劑 預 防 接 種 之 人 數 13.B 型 肝 炎 疫 苗 ( 第 二 劑 ) 預 防 接 種 完 成 率 (%): B 型 肝 炎 疫 苗 第 二 劑 接 種 數 占 B 型 肝 炎 疫 苗 第 二 劑 應 接 種 數 之 百 分 比 -16-

13-1.B 型 肝 炎 疫 苗 第 二 劑 接 種 數 ( 人 ):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接 種 B 型 肝 炎 疫 第 一 劑 後 1 個 月 接 受 第 二 劑 預 防 接 種 之 人 數 ( 不 分 接 種 地 點 ) 13-2.B 型 肝 炎 疫 苗 第 二 劑 應 接 種 數 ( 人 ):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接 種 B 型 肝 炎 疫 第 一 劑 後 1 個 月 應 接 受 B 型 肝 炎 疫 苗 第 二 劑 預 防 接 種 之 人 數 14.B 型 肝 炎 疫 苗 第 三 劑 預 防 接 種 完 成 率 (%): B 型 肝 炎 疫 苗 第 三 劑 接 種 數 占 B 型 肝 炎 疫 苗 第 三 劑 應 接 種 數 之 百 分 比 14-1.B 型 肝 炎 疫 苗 第 三 劑 接 種 數 ( 人 ):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接 種 B 型 肝 炎 疫 第 一 劑 後 6 個 月 接 受 第 三 劑 預 防 接 種 之 人 數 ( 不 分 接 種 地 點 ) 14-2.B 型 肝 炎 疫 苗 第 三 劑 應 接 種 數 ( 人 ):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接 種 B 型 肝 炎 疫 第 一 劑 後 6 個 月 應 接 受 B 型 肝 炎 疫 苗 第 三 劑 預 防 接 種 之 人 數 15. 麻 疹 腮 腺 炎 德 國 麻 疹 混 合 疫 苗 ( 第 一 劑 ) 預 防 接 種 完 成 率 (%): 麻 疹 腮 腺 炎 德 國 麻 疹 混 合 疫 苗 第 一 劑 ( 出 生 滿 12 個 月 完 成 ) 接 種 數 占 麻 疹 腮 腺 炎 德 國 麻 疹 混 合 疫 苗 第 一 劑 應 接 種 數 之 百 分 比 15-1. 麻 疹 腮 腺 炎 德 國 麻 疹 混 合 疫 苗 ( 第 一 劑 ) 接 種 數 ( 人 ):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滿 12 個 月 接 受 麻 疹 腮 腺 炎 德 國 麻 疹 混 合 疫 苗 第 一 劑 預 防 接 種 之 人 數 ( 不 分 接 種 地 點 ) 15-2. 麻 疹 腮 腺 炎 德 國 麻 疹 混 合 疫 苗 ( 第 一 劑 ) 應 接 種 數 ( 人 ):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滿 12 個 月 應 接 受 麻 疹 腮 腺 炎 德 國 麻 疹 混 合 疫 苗 第 一 劑 預 防 接 種 之 人 數 16. 麻 疹 腮 腺 炎 德 國 麻 疹 混 合 疫 苗 ( 第 二 劑 ) 預 防 接 種 完 成 率 (%): 麻 疹 腮 腺 炎 德 國 麻 疹 混 合 疫 苗 第 二 劑 ( 出 生 滿 5 歲 至 入 國 小 前 完 成 ) 接 種 數 占 麻 疹 腮 腺 炎 德 國 麻 疹 混 合 疫 苗 第 二 劑 應 接 種 數 之 百 分 比 16-1. 麻 疹 腮 腺 炎 德 國 麻 疹 混 合 疫 苗 ( 第 二 劑 ) 接 種 數 ( 人 ): -17-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滿 5 歲 至 入 國 小 前 接 受 麻 疹 腮 腺 炎 德 國 麻 疹 混 合 疫 苗 第 二 劑 預 防 接 種 之 人 數 ( 不 分 接 種 地 點 ) 16-2. 麻 疹 腮 腺 炎 德 國 麻 疹 混 合 疫 苗 ( 第 二 劑 ) 應 接 種 數 ( 人 ):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滿 5 歲 至 入 國 小 前 應 接 受 麻 疹 腮 腺 炎 德 國 麻 疹 混 合 疫 苗 第 二 劑 預 防 接 種 之 人 數 17. 水 痘 疫 苗 預 防 接 種 完 成 率 (%): 水 痘 疫 苗 單 一 劑 ( 出 生 滿 12 個 月 ) 接 種 數 占 水 痘 疫 苗 單 一 劑 應 接 種 數 之 百 分 比 17-1. 水 痘 疫 苗 ( 單 一 劑 ) 接 種 數 ( 人 ):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滿 12 個 月 接 受 水 痘 疫 苗 單 一 劑 預 防 接 種 之 人 數 ( 不 分 接 種 地 點 ) 17-2. 水 痘 疫 苗 ( 單 一 劑 ) 應 接 種 數 ( 人 ): 指 在 本 市 轄 區 內 實 際 設 籍 之 填 報 出 生 滿 12 個 月 應 接 受 水 痘 疫 苗 單 一 劑 預 防 接 種 之 人 數 1. 食 品 衛 生 稽 查 次 數 ( 家 次 ): 八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指 本 府 衛 生 局 依 據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法 對 本 市 業 者 所 進 行 之 稽 查 家 次 數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