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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 动 负 债 : 短 期 借 款 225,000,000.00 50,000,000.00 衍 生 金 融 负 债 应 付 票 据 应 付 账 款 450,573,231.86 74,198,685.19 预 收 款 项 78,495,762.13 49,942,071.78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37,769,912.25 1,033,160.85 应 交 税 费 111,092,682.76 114,431,394.36 应 付 利 息 30,085,441.68 13,868,882.77 应 付 股 利 其 他 应 付 款 281,797,512.04 85,960,683.75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344,000,000.00 1,189,300,000.00 其 他 流 动 负 债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1,558,814,542.72 1,578,734,878.70 非 流 动 负 债 : 长 期 借 款 550,000,000.00 应 付 债 券 长 期 应 付 款 长 期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预 计 负 债 递 延 收 益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122,630,965.71 122,636,620.23 其 他 非 流 动 负 债 非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672,630,965.71 122,636,620.23 负 债 合 计 2,231,445,508.43 1,701,371,498.93 所 有 者 权 益 : 股 本 447,804,877.00 324,000,000.00 资 本 公 积 989,073,546.41 302,518,423.41 减 : 库 存 股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盈 余 公 积 17,542,049.55 17,542,049.55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未 分 配 利 润 183,422,419.27 182,290,902.28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1,637,842,892.23 826,351,375.24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984,554.00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1,638,827,446.23 826,351,375.24 负 债 和 所 有 者 权 益 总 计 3,870,272,954.66 2,527,722,874.17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绍 生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负 责 人 : 林 福 澄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刘 文 忠 4

母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表 编 制 单 位 : 宜 华 健 康 医 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06 月 30 日 项 目 期 末 余 额 期 初 余 额 流 动 资 产 : 货 币 资 金 184,361.45 31,101.92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应 收 票 据 应 收 账 款 预 付 款 项 9,700,000.00 应 收 利 息 应 收 股 利 其 他 应 收 款 365,849,696.07 78,954,957.61 存 货 划 分 为 持 有 待 售 的 资 产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资 产 其 他 流 动 资 产 3,600,000.00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379,334,057.52 78,986,059.53 非 流 动 资 产 :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120,000,000.00 60,000,000.00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长 期 应 收 款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1,348,978,913.26 508,978,913.26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固 定 资 产 336.00 868.00 在 建 工 程 工 程 物 资 固 定 资 产 清 理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油 气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545,133.35 633,533.35 开 发 支 出 商 誉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183,333.33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1,469,524,382.61 569,796,647.94 资 产 总 计 1,848,858,440.13 648,782,707.47 5

流 动 负 债 : 短 期 借 款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衍 生 金 融 负 债 应 付 票 据 应 付 账 款 390,000.00 预 收 款 项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251,726.60 279,987.60 应 交 税 费 397.82 38,386.24 应 付 利 息 应 付 股 利 其 他 应 付 款 215,146,069.75 139,896,142.25 划 分 为 持 有 待 售 的 负 债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200,000,000.00 其 他 流 动 负 债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215,398,194.17 340,604,516.09 非 流 动 负 债 : 长 期 借 款 550,000,000.00 应 付 债 券 长 期 应 付 款 长 期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预 计 负 债 递 延 收 益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其 他 非 流 动 负 债 非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550,000,000.00 负 债 合 计 765,398,194.17 340,604,516.09 所 有 者 权 益 : 股 本 447,804,877.00 324,000,000.00 其 他 权 益 工 具 资 本 公 积 966,523,695.06 279,968,572.06 减 : 库 存 股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专 项 储 备 盈 余 公 积 11,401,374.85 11,401,374.85 未 分 配 利 润 -342,269,700.95-307,191,755.53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1,083,460,245.96 308,178,191.38 负 债 和 所 有 者 权 益 总 计 1,848,858,440.13 648,782,707,47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绍 生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负 责 人 : 林 福 澄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刘 文 忠 6

合 并 利 润 表 编 制 单 位 : 宜 华 健 康 医 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06 月 30 日 项 目 本 期 发 生 额 上 期 发 生 额 一 营 业 总 收 入 421,641,045.52 79,540,968.00 其 中 : 营 业 收 入 421,641,045.52 79,540,968.00 利 息 收 入 二 营 业 总 成 本 417,416,757.05 83,268,805.99 其 中 : 营 业 成 本 313,930,716.53 55,574,368.62 利 息 支 出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21,825,361.52 8,001,217.48 销 售 费 用 26,897,693.81 500,485.98 管 理 费 用 23,715,081.29 12,079,169.09 财 务 费 用 25,426,235.91 8,459,999.06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5,621,667.99-1,346,434.24 加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 损 失 以 - 号 填 列 ) 投 资 收 益 ( 损 失 以 - 号 填 列 ) 12,965,543.09 其 中 : 对 联 营 企 业 和 合 营 企 业 的 投 资 收 益 -134,456.91 汇 兑 收 益 ( 损 失 以 - 号 填 列 ) 三 营 业 利 润 ( 亏 损 以 - 号 填 列 ) 4,224,288.47 9,237,705.10 加 : 营 业 外 收 入 693,525.36 237,896.19 其 中 : 非 流 动 资 产 处 置 利 得 24,911.14 减 : 营 业 外 支 出 67,734.84 70,659.10 其 中 : 非 流 动 资 产 处 置 损 失 12,095.18 四 利 润 总 额 ( 亏 损 总 额 以 - 号 填 列 ) 4,850,078.99 9,404,942.19 减 : 所 得 税 费 用 2,734,008.00 2,513,583.62 五 净 利 润 ( 净 亏 损 以 - 号 填 列 ) 2,116,070.99 6,891,358.57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1,131,516.99 6,896,955.53 少 数 股 东 损 益 984,554.00-5,596.96 六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税 后 净 额 归 属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税 后 净 额 ( 一 ) 以 后 不 能 重 分 类 进 损 益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1. 重 新 计 量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的 变 动 2. 权 益 法 下 在 被 投 资 单 位 不 能 重 分 类 进 损 益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中 享 有 的 份 额 ( 二 ) 以 后 将 重 分 类 进 损 益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1. 权 益 法 下 在 被 投 资 单 位 以 后 将 重 分 类 进 损 益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中 享 有 的 份 额 2.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3.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重 分 类 为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损 益 4. 现 金 流 量 套 期 损 益 的 有 效 部 分 5. 外 币 财 务 报 表 折 算 差 额 6. 其 他 归 属 于 少 数 股 东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税 后 净 额 七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2,116,070.99 6,891,358.57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1,131,516.99 6,896,955.53 归 属 于 少 数 股 东 的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984,554.00-5,596.96 八 每 股 收 益 : ( 一 )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0.0025 0.0213 ( 二 ) 稀 释 每 股 收 益 0.0025 0.0213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绍 生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负 责 人 : 林 福 澄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刘 文 忠 7

母 公 司 利 润 表 编 制 单 位 : 宜 华 健 康 医 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06 月 30 日 一 营 业 收 入 减 : 营 业 成 本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销 售 费 用 项 目 本 期 发 生 额 上 期 发 生 额 管 理 费 用 3,975,043.09 6,783,202.70 财 务 费 用 22,229,869.18 8,588,222.34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8,873,033.15 43,005.11 加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 损 失 以 - 号 填 列 ) 投 资 收 益 ( 损 失 以 - 号 填 列 ) 12,965,543.09 其 中 : 对 联 营 企 业 和 合 营 企 业 的 投 资 收 益 -134,456.91 二 营 业 利 润 ( 亏 损 以 - 号 填 列 ) -35,077,945.42-2,448,887.06 加 : 营 业 外 收 入 其 中 : 非 流 动 资 产 处 置 利 得 减 : 营 业 外 支 出 其 中 : 非 流 动 资 产 处 置 损 失 三 利 润 总 额 ( 亏 损 总 额 以 - 号 填 列 ) -35,077,945.42-2,448,887.06 减 : 所 得 税 费 用 四 净 利 润 ( 净 亏 损 以 - 号 填 列 ) -35,077,945.42-2,448,887.06 五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税 后 净 额 ( 一 ) 以 后 不 能 重 分 类 进 损 益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1. 重 新 计 量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的 变 动 2. 权 益 法 下 在 被 投 资 单 位 不 能 重 分 类 进 损 益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中 享 有 的 份 额 ( 二 ) 以 后 将 重 分 类 进 损 益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1. 权 益 法 下 在 被 投 资 单 位 以 后 将 重 分 类 进 损 益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中 享 有 的 份 额 2.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3.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重 分 类 为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损 益 4. 现 金 流 量 套 期 损 益 的 有 效 部 分 5. 外 币 财 务 报 表 折 算 差 额 6. 其 他 六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35,077,945.42-2,448,887.06 七 每 股 收 益 : ( 一 )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 二 ) 稀 释 每 股 收 益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绍 生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负 责 人 : 林 福 澄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刘 文 忠 8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编 制 单 位 : 宜 华 健 康 医 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06 月 30 日 项 目 本 期 发 生 额 上 期 发 生 额 一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收 到 的 现 金 806,907,248.83 65,574,603.89 处 置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净 增 加 额 收 取 利 息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的 现 金 回 购 业 务 资 金 净 增 加 额 收 到 的 税 费 返 还 收 到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99,366,020.57 4,284,519.75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906,273,269.40 69,859,123.64 购 买 商 品 接 受 劳 务 支 付 的 现 金 168,833,771.18 42,470,242.59 支 付 利 息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的 现 金 支 付 给 职 工 以 及 为 职 工 支 付 的 现 金 219,400,069.20 6,118,931.22 支 付 的 各 项 税 费 49,909,085.79 9,160,146.70 支 付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231,398,961.89 18,161,117.76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669,541,888.06 75,910,438.27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236,731,381.34-6,051,314.63 二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收 回 投 资 收 到 的 现 金 取 得 投 资 收 益 收 到 的 现 金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收 回 的 现 金 净 额 处 置 子 公 司 及 其 他 营 业 单 位 收 到 的 现 金 净 额 26,090,300.00 31,600,000.00 收 到 其 他 与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26,090,300.00 31,600,000.00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支 付 的 现 金 11,762,776.92 421,319.00 投 资 支 付 的 现 金 取 得 子 公 司 及 其 他 营 业 单 位 支 付 的 现 金 净 额 257,840,000.00 支 付 其 他 与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3,602,895.75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269,602,776.92 4,024,214.75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243,512,476.92 27,575,785.25 三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吸 收 投 资 收 到 的 现 金 238,200,000.00 其 中 : 子 公 司 吸 收 少 数 股 东 投 资 收 到 的 现 金 取 得 借 款 收 到 的 现 金 695,000,000.00 发 行 债 券 收 到 的 现 金 收 到 其 他 与 筹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89,247.84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933,289,247.84 偿 还 债 务 支 付 的 现 金 885,300,000.00 70,000,000.00 分 配 股 利 利 润 或 偿 付 利 息 支 付 的 现 金 51,927,653.73 53,072,444.58 其 中 : 子 公 司 支 付 给 少 数 股 东 的 股 利 利 润 支 付 其 他 与 筹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7,960,000.00 3,193,750.00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945,187,653.73 126,266,194.58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1,898,405.89-126,266,194.58 四 汇 率 变 动 对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影 响 五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18,679,501.47-104,741,723.96 加 : 期 初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59,480,700.19 109,872,113.83 六 期 末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40,801,198.72 5,130,389.87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绍 生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负 责 人 : 林 福 澄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刘 文 忠 9

母 公 司 现 金 流 量 表 编 制 单 位 : 宜 华 健 康 医 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06 月 30 日 项 目 本 期 发 生 额 上 期 发 生 额 一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收 到 的 现 金 收 到 的 税 费 返 还 收 到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320,442,941.63 107,472,356.91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320,442,941.63 107,472,356.91 购 买 商 品 接 受 劳 务 支 付 的 现 金 2,236,007.40 1,592,062.50 支 付 给 职 工 以 及 为 职 工 支 付 的 现 金 2,054,313.54 2,569,605.21 支 付 的 各 项 税 费 38,708.35 支 付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633,270,575.66 76,695,412.95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637,560,896.60 80,895,789.01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317,117,954.97 26,576,567.90 二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收 回 投 资 收 到 的 现 金 取 得 投 资 收 益 收 到 的 现 金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收 回 的 现 金 净 额 处 置 子 公 司 及 其 他 营 业 单 位 收 到 的 现 金 净 额 26,090,300.00 31,600,000.00 收 到 其 他 与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26,090,300.00 31,600,000.00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支 付 的 现 金 9,000,000.00 投 资 支 付 的 现 金 50,000,000.00 取 得 子 公 司 及 其 他 营 业 单 位 支 付 的 现 金 净 额 257,840,000.00 支 付 其 他 与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266,840,000.00 50,000,000.00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240,749,700.00-18,400,000.00 三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吸 收 投 资 收 到 的 现 金 238,200,000.00 取 得 借 款 收 到 的 现 金 550,000,000.00 发 行 债 券 收 到 的 现 金 收 到 其 他 与 筹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89,247.84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788,289,247.84 偿 还 债 务 支 付 的 现 金 200,000,000.00 8,594,444.44 分 配 股 利 利 润 或 偿 付 利 息 支 付 的 现 金 22,308,333.34 支 付 其 他 与 筹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7,960,000.00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230,268,333.34 8,594,444.44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558,020,914.50-8,594,444.44 四 汇 率 变 动 对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影 响 五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153,259.53-417,876.54 加 : 期 初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31,101.92 457,757.39 六 期 末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184,361.45 39,880.85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绍 生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负 责 人 : 林 福 澄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刘 文 忠 10

合 并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编 制 单 位 : 宜 华 健 康 医 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06 月 30 日 项 目 股 本 其 他 权 益 工 具 优 先 股 永 续 债 其 他 资 本 公 积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减 : 库 存 股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本 期 专 项 储 备 盈 余 公 积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未 分 配 利 润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一 上 年 期 末 余 额 324,000,000.00 302,518,423.41 17,542,049.55 182,290,902.28 826,351,375.24 加 :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前 期 差 错 更 正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其 他 二 本 年 期 初 余 额 324,000,000.00 302,518,423.41 17,542,049.55 182,290,902.28 826,351,375.24 三 本 期 增 减 变 动 金 额 ( 减 少 以 - 号 填 列 ) 123,804,877.00 686,555,123.00 1,131,516.99 984,554.00 812,476,070.99 ( 一 )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1,131,516.99 984,554.00 2,116,070.99 ( 二 ) 所 有 者 投 入 和 减 少 资 本 123,804,877.00 686,555,123.00 810,360,000.00 1. 股 东 投 入 的 普 通 股 123,804,877.00 686,555,123.00 810,360,000.00 2. 其 他 权 益 工 具 持 有 者 投 入 资 本 3. 股 份 支 付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金 额 4. 其 他 ( 三 ) 利 润 分 配 1. 提 取 盈 余 公 积 2. 提 取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3. 对 所 有 者 ( 或 股 东 ) 的 分 配 4. 其 他 ( 四 ) 所 有 者 权 益 内 部 结 转 1.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 或 股 本 ) 2. 盈 余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 或 股 本 ) 3. 盈 余 公 积 弥 补 亏 损 4. 其 他 ( 五 ) 专 项 储 备 1. 本 期 提 取 2. 本 期 使 用 ( 六 ) 其 他 四 本 期 期 末 余 额 447,804,877.00 989,073,546.41 17,542,049.55 183,422,419.27 984,554.00 1,638,827,446.23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绍 生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负 责 人 : 林 福 澄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刘 文 忠 11

项 目 股 本 其 他 权 益 工 具 优 先 股 永 续 债 其 他 资 本 公 积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减 : 库 存 股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上 期 专 项 储 备 盈 余 公 积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未 分 配 利 润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一 上 年 期 末 余 额 324,000,000.00 302,518,423.41 17,542,049.55 152,468,337.60 796,528,810.56 加 :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前 期 差 错 更 正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其 他 二 本 年 期 初 余 额 324,000,000.00 302,518,423.41 17,542,049.55 152,468,337.60 796,528,810.56 三 本 期 增 减 变 动 金 额 ( 减 少 以 - 号 填 列 ) 29,822,564.68 29,822,564.68 ( 一 )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29,822,564.68 29,822,564.68 ( 二 ) 所 有 者 投 入 和 减 少 资 本 1. 股 东 投 入 的 普 通 股 2. 其 他 权 益 工 具 持 有 者 投 入 资 本 3. 股 份 支 付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金 额 4. 其 他 ( 三 ) 利 润 分 配 1. 提 取 盈 余 公 积 2. 提 取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3. 对 所 有 者 ( 或 股 东 ) 的 分 配 4. 其 他 ( 四 ) 所 有 者 权 益 内 部 结 转 1.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 或 股 本 ) 2. 盈 余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 或 股 本 ) 3. 盈 余 公 积 弥 补 亏 损 4. 其 他 ( 五 ) 专 项 储 备 1. 本 期 提 取 2. 本 期 使 用 ( 六 ) 其 他 四 本 期 期 末 余 额 324,000,000.00 302,518,423.41 17,542,049.55 182,290,902.28 826,351,375.24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绍 生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负 责 人 : 林 福 澄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刘 文 忠 12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编 制 单 位 : 宜 华 健 康 医 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06 月 30 日 本 期 项 目 其 他 权 益 工 具 股 本 优 先 股 永 续 债 其 他 资 本 公 积 减 : 库 存 股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专 项 储 备 盈 余 公 积 未 分 配 利 润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一 上 年 期 末 余 额 324,000,000.00 279,968,572.06 11,401,374.85-307,191,755.53 308,178,191.38 加 :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前 期 差 错 更 正 其 他 二 本 年 期 初 余 额 324,000,000.00 279,968,572.06 11,401,374.85-307,191,755.53 308,178,191.38 三 本 期 增 减 变 动 金 额 ( 减 少 以 - 号 填 列 ) 123,804,877.00 686,555,123.00-35,077,945.42 775,282,054.58 ( 一 )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35,077,945.42-35,077,945.42 ( 二 ) 所 有 者 投 入 和 减 少 资 本 123,804,877.00 686,555,123.00 810,360,000.00 1. 股 东 投 入 的 普 通 股 123,804,877.00 686,555,123.00 810,360,000.00 2. 其 他 权 益 工 具 持 有 者 投 入 资 本 3. 股 份 支 付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金 额 4. 其 他 ( 三 ) 利 润 分 配 1. 提 取 盈 余 公 积 2. 对 所 有 者 ( 或 股 东 ) 的 分 配 3. 其 他 ( 四 ) 所 有 者 权 益 内 部 结 转 1.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 或 股 本 ) 2. 盈 余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 或 股 本 ) 3. 盈 余 公 积 弥 补 亏 损 4. 其 他 ( 五 ) 专 项 储 备 1. 本 期 提 取 2. 本 期 使 用 ( 六 ) 其 他 四 本 期 期 末 余 额 447,804,877.00 966,523,695.06 11,401,374.85-342,269,700.95 1,083,460,245.96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绍 生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负 责 人 : 林 福 澄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刘 文 忠 13

上 期 项 目 其 他 权 益 工 具 股 本 优 先 股 永 续 债 其 他 资 本 公 积 减 : 库 存 股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专 项 储 备 盈 余 公 积 未 分 配 利 润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一 上 年 期 末 余 额 324,000,000.00 279,968,572.06 11,401,374.85-338,018,189.64 277,351,757.27 加 :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前 期 差 错 更 正 其 他 二 本 年 期 初 余 额 324,000,000.00 279,968,572.06 11,401,374.85-338,018,189.64 277,351,757.27 三 本 期 增 减 变 动 金 额 ( 减 少 以 - 号 填 列 ) 30,826,434.11 30,826,434.11 ( 一 )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30,826,434.11 30,826,434.11 ( 二 ) 所 有 者 投 入 和 减 少 资 本 1. 股 东 投 入 的 普 通 股 2. 其 他 权 益 工 具 持 有 者 投 入 资 本 3. 股 份 支 付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金 额 4. 其 他 ( 三 ) 利 润 分 配 1. 提 取 盈 余 公 积 2. 对 所 有 者 ( 或 股 东 ) 的 分 配 3. 其 他 ( 四 ) 所 有 者 权 益 内 部 结 转 1.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 或 股 本 ) 2. 盈 余 公 积 转 增 资 本 ( 或 股 本 ) 3. 盈 余 公 积 弥 补 亏 损 4. 其 他 ( 五 ) 专 项 储 备 1. 本 期 提 取 2. 本 期 使 用 ( 六 ) 其 他 四 本 期 期 末 余 额 324,000,000.00 279,968,572.06 11,401,374.85-307,191,755.53 308,178,191.38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绍 生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负 责 人 : 林 福 澄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刘 文 忠 14

一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宜 华 健 康 医 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宜 华 健 康 医 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宜 华 地 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或 本 公 司 ) 前 身 系 麦 科 特 光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光 电 股 份 ) 光 电 股 份 系 经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粤 办 函 [1999]121 号 及 广 东 省 体 改 委 粤 体 改 [1999]019 号 文 批 准, 由 麦 科 特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惠 州 市 益 发 光 学 机 电 有 限 公 司 惠 州 市 科 技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新 标 志 有 限 公 司 麦 科 特 集 团 制 冷 工 业 总 公 司 ( 现 已 改 制 为 麦 科 特 集 团 制 冷 有 限 公 司 ) 将 其 共 同 投 资 的 麦 科 特 集 团 光 学 有 限 公 司 依 法 变 更 设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光 电 股 份 成 立 时 名 为 麦 科 特 集 团 机 电 开 发 总 公 司, 系 经 惠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以 惠 府 办 函 [1993]252 号 文 批 准, 于 1993 年 2 月 19 日 设 立 的 联 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688 万 元 1994 年 9 月 更 名 为 麦 科 特 集 团 光 学 工 业 总 公 司 同 年 10 月 经 惠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以 惠 府 办 函 [1994]222 号 文 批 准 进 行 规 范 性 操 作, 变 更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995 年 11 月 经 惠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以 惠 府 办 函 [1995]226 号 文 批 准 股 权 转 让, 股 东 及 出 资 比 例 分 别 变 更 为 : 麦 科 特 集 团 公 司 ( 现 为 麦 科 特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51% 惠 州 市 益 发 光 学 机 电 有 限 公 司 27.29% 惠 州 市 科 技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16% 新 标 志 有 限 公 司 3.81% 麦 科 特 集 团 制 冷 工 业 总 公 司 ( 现 更 名 为 麦 科 特 集 团 制 冷 有 限 公 司 )1.9% 1998 年 12 月 更 名 为 麦 科 特 集 团 光 学 有 限 公 司 1999 年 3 月 19 日, 经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粤 办 函 [1999]121 号 文 及 广 东 省 体 改 委 粤 体 改 [1999]019 号 文 批 准 变 更 为 麦 科 特 光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变 更 为 人 民 币 11,000 万 元, 各 股 东 及 持 股 比 例 不 发 生 变 化 2000 年 7 月 10 日,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以 证 监 发 字 [2000]100 号 文 核 准 光 电 股 份 利 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采 用 向 二 级 市 场 投 资 者 配 售 和 上 网 定 价 相 结 合 的 发 行 方 式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股 票 7,000 万 股 同 年 7 月 21 日 和 22 日, 光 电 股 份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股 票 (A 股 )7,000 万 股,8 月 7 日 该 种 股 票 上 市 流 通 光 电 股 份 注 册 资 本 变 更 为 人 民 币 18,000 万 元, 并 已 办 理 了 相 应 的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领 取 注 册 号 为 4400001004475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2001 年 3 月 18 日, 本 公 司 2000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向 全 体 股 东 以 每 10 股 转 增 8 股 的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方 案, 并 于 2001 年 4 月 实 施 了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方 案, 本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变 更 为 人 民 币 32,400 万 元, 并 已 办 理 相 关 的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领 取 注 册 号 为 4400001004475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2007 年 5 月 23 日,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出 售 置 换 暨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已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重 组 委 员 会 审 核 通 过 2007 年 7 月 4 日,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出 售 置 换 暨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收 到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公 司 字 [2007]102 号 关 于 麦 科 特 光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方 案 的 意 见 的 无 异 议 函 根 据 资 产 重 组 方 案, 公 司 将 与 生 产 经 营 光 学 产 品 相 关 的 全 部 资 产 ( 包 括 固 定 资 产 厂 房 存 货 以 及 相 关 债 权 债 务 ) 及 所 持 的 广 州 北 大 青 鸟 商 用 信 息 系 统 有 限 公 司 90% 的 股 权 惠 州 明 港 光 机 电 有 限 公 司 45% 的 股 权 以 及 相 关 债 权 债 务 深 圳 青 鸟 光 电 有 限 公 司 94.84% 的 股 权 及 相 关 债 权 出 售 给 北 京 天 桥 北 大 青 鸟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宜 华 企 业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以 广 东 宜 华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宜 华 房 产 )96% 股 权 与 本 公 司 出 售 上 述 资 产 后 剩 余 全 部 资 产 和 负 债 置 换 2007 年 9 月 14 日, 宜 华 企 业 ( 集 团 ) 分 别 受 让 惠 州 市 益 发 光 学 机 电 有 限 公 司 所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5,403.42 万 股 股 份 ( 占 总 股 本 的 16.677%); 惠 州 市 科 技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所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1,468 万 股 股 份 ( 占 总 股 本 的 4.53%); 上 海 北 大 青 鸟 企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9,688.58 万 股 股 份 ( 占 总 股 本 的 29.90%), 上 述 股 份 转 让 已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完 成 过 户 手 续 2007 年 10 月 15 日 经 广 东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核 准 公 司 名 称 由 原 麦 科 特 光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变 更 为 宜 华 地 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并 领 取 了 440000000016442 号 营 业 执 照 本 公 司 成 功 收 购 广 东 众 安 康 后 勤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100% 股 权 及 参 股 深 圳 友 德 医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后, 公 司 的 业 务 已 经 超 出 了 地 产 的 范 围, 健 康 医 疗 服 务 收 入 以 后 将 成 为 公 司 主 要 业 务 收 入 来 源, 也 将 成 为 公 司 今 后 的 主 要 业 务 发 展 方 向, 为 更 好 地 适 应 公 司 发 展 需 要 和 战 略 规 划, 公 司 名 称 需 要 与 公 司 未 来 的 经 营 范 围 和 发 展 战 略 相 适 应, 故 决 定 对 公 司 名 称 及 证 券 简 称 进 行 变 更 2015 年 2 月 4 日 经 广 东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核 准 公 司 名 称 由 原 宜 华 地 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变 更 为 现 名 称, 并 领 取 了 440000000016442 号 营 业 执 照 截 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本 公 司 总 股 本 为 447804877 股 本 公 司 之 控 股 股 东 为 宜 华 企 业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是 本 公 司 的 权 力 机 构, 依 法 行 使 公 司 经 营 方 针 筹 资 投 资 利 润 分 配 等 重 大 事 项 决 议 权 董 事 会 对 股 东 大 会 负 责, 依 法 行 使 公 司 的 经 营 决 策 权 ; 经 理 层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决 议 事 项, 主 持 企 业 的 生 产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本 公 司 的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包 括 行 政 部 工 程 审 核 部 财 务 部 资 金 部 策 划 拓 展 部 证 券 部 等, 子 公 司 主 要 包 括 广 东 宜 华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宜 华 房 产 ) 汕 头 市 荣 信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荣 信 投 资 ) 梅 州 市 宜 华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梅 州 宜 华 ) 广 东 众 安 康 后 勤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众 安 康 )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汕 头 市 澄 海 区 文 冠 路 北 侧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绍 生 15

公 司 经 营 范 围 : 医 院 后 勤 管 理 服 务, 医 疗 行 业 计 算 机 软 硬 件 的 技 术 开 发, 养 老 行 业 项 目 投 资 策 划 服 务 ; 绿 色 有 机 食 品 产 业 项 目 投 资 开 发 ;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 房 地 产 开 发 与 经 营 销 售 租 赁 ; 房 屋 工 程 设 计 楼 宇 维 修 和 拆 迁 ; 道 路 与 土 方 工 程 施 工 ; 冷 气 工 程 及 管 道 安 装 ; 对 外 投 资 ; 项 目 投 资 ; 资 本 经 营 管 理 和 咨 询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与 上 年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范 围 相 比, 本 期 将 广 东 众 安 康 后 勤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纳 入 合 并 报 表 二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础 1 编 制 基 础 本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以 持 续 经 营 为 基 础, 根 据 实 际 发 生 的 交 易 和 事 项, 按 照 财 政 部 颁 布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并 基 于 本 附 注 五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估 计 所 述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编 制 2 持 续 经 营 本 公 司 有 近 期 获 利 经 营 的 历 史 且 有 财 务 资 源 支 持, 以 持 续 经 营 为 基 础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是 合 理 的 三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估 计 本 公 司 根 据 实 际 生 产 经 营 特 点 制 定 的 具 体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包 括 营 业 周 期 应 收 款 项 坏 账 准 备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发 出 存 货 计 量 固 定 资 产 分 类 及 折 旧 方 法 无 形 资 产 摊 销 研 发 费 用 资 本 化 条 件 收 入 确 认 和 计 量 等 1 遵 循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声 明 本 公 司 编 制 的 财 务 报 表 符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要 求, 真 实 完 整 地 反 映 了 本 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等 有 关 信 息 2 会 计 期 间 本 公 司 的 会 计 期 间 为 公 历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3 营 业 周 期 本 公 司 营 业 周 期 为 公 历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4 记 账 本 位 币 本 公 司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5 同 一 控 制 下 和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本 公 司 作 为 合 并 方, 在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资 产 和 负 债, 在 合 并 日 按 被 合 并 方 在 最 终 控 制 方 合 并 报 表 中 的 账 面 价 值 计 量 取 得 的 净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与 支 付 的 合 并 对 价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调 整 资 本 公 积 ; 资 本 公 积 不 足 冲 减 的, 调 整 留 存 收 益 16

在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被 购 买 方 可 辨 认 资 产 负 债 及 或 有 负 债 在 收 购 日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合 并 成 本 为 本 公 司 在 购 买 日 为 取 得 对 被 购 买 方 的 控 制 权 而 支 付 的 现 金 或 非 现 金 资 产 发 行 或 承 担 的 负 债 发 行 的 权 益 性 证 券 等 的 公 允 价 值 以 及 在 企 业 合 并 中 发 生 的 各 项 直 接 相 关 费 用 之 和 ( 通 过 多 次 交 易 分 步 实 现 的 企 业 合 并, 其 合 并 成 本 为 每 一 单 项 交 易 的 成 本 之 和 ) 合 并 成 本 大 于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被 购 买 方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差 额, 确 认 为 商 誉 ; 合 并 成 本 小 于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被 购 买 方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首 先 对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各 项 可 辨 认 资 产 负 债 及 或 有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以 及 合 并 对 价 的 非 现 金 资 产 或 发 行 的 权 益 性 证 券 等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复 核, 经 复 核 后, 合 并 成 本 仍 小 于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被 购 买 方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将 其 差 额 计 入 合 并 当 期 营 业 外 收 入 6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方 法 本 公 司 将 所 有 控 制 的 子 公 司 及 结 构 化 主 体 纳 入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范 围 在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时, 子 公 司 与 本 公 司 采 用 的 会 计 政 策 或 会 计 期 间 不 一 致 的, 按 照 本 公 司 的 会 计 政 策 或 会 计 期 间 对 子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必 要 的 调 整 合 并 范 围 内 的 所 有 重 大 内 部 交 易 往 来 余 额 及 未 实 现 利 润 在 合 并 报 表 编 制 时 予 以 抵 销 子 公 司 的 所 有 者 权 益 中 不 属 于 母 公 司 的 份 额 以 及 当 期 净 损 益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及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中 属 于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的 份 额, 分 别 在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少 数 股 东 损 益 归 属 于 少 数 股 东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及 归 属 于 少 数 股 东 的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项 目 列 示 对 于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取 得 的 子 公 司, 其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自 合 并 当 期 期 初 纳 入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编 制 比 较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时, 对 上 年 财 务 报 表 的 相 关 项 目 进 行 调 整, 视 同 合 并 后 形 成 的 报 告 主 体 自 最 终 控 制 方 开 始 控 制 时 点 起 一 直 存 在 通 过 多 次 交 易 分 步 取 得 同 一 控 制 下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股 权, 最 终 形 成 企 业 合 并, 编 制 合 并 报 表 时, 视 同 在 最 终 控 制 方 开 始 控 制 时 即 以 目 前 的 状 态 存 在 进 行 调 整, 在 编 制 比 较 报 表 时, 以 不 早 于 本 公 司 和 被 合 并 方 同 处 于 最 终 控 制 方 的 控 制 之 下 的 时 点 为 限, 将 被 合 并 方 的 有 关 资 产 负 债 并 入 本 公 司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比 较 报 表 中, 并 将 合 并 而 增 加 的 净 资 产 在 比 较 报 表 中 调 整 所 有 者 权 益 项 下 的 相 关 项 目 为 避 免 对 被 合 并 方 净 资 产 的 价 值 进 行 重 复 计 算, 本 公 司 在 达 到 合 并 之 前 持 有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在 取 得 原 股 权 之 日 与 本 公 司 和 被 合 并 方 处 于 同 一 方 最 终 控 制 之 日 孰 晚 日 起 至 合 并 日 之 间 已 确 认 有 关 损 益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和 其 他 净 资 产 变 动, 应 分 别 冲 减 比 较 报 表 期 间 的 期 初 留 存 收 益 和 当 期 损 益 对 于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取 得 子 公 司,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自 本 公 司 取 得 控 制 权 之 日 起 纳 入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在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时, 以 购 买 日 确 定 的 各 项 可 辨 认 资 产 负 债 及 或 有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为 基 础 对 子 公 司 的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调 整 通 过 多 次 交 易 分 步 取 得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股 权, 最 终 形 成 企 业 合 并, 编 制 合 并 报 表 时, 对 于 购 买 日 之 前 持 有 的 被 购 买 方 的 股 权, 按 照 该 股 权 在 购 买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重 新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投 资 收 益 ; 与 其 相 关 的 购 买 日 之 前 持 有 的 被 购 买 方 的 股 权 涉 及 权 益 法 核 算 下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以 及 除 净 损 益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和 利 润 分 配 外 的 其 他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在 购 买 日 所 属 当 期 转 为 投 资 损 益, 由 于 被 投 资 方 重 新 计 量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变 动 而 产 生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除 外 本 公 司 在 不 丧 失 控 制 权 的 情 况 下 部 分 处 置 对 子 公 司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在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处 置 价 款 与 处 置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相 对 应 享 有 子 公 司 自 购 买 日 或 合 并 日 开 始 持 续 计 算 的 净 资 产 份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调 整 资 本 溢 价 或 股 本 溢 价, 资 本 公 积 不 足 冲 减 的, 调 整 留 存 收 益 本 公 司 因 处 置 部 分 股 权 投 资 等 原 因 丧 失 了 对 被 投 资 方 的 控 制 权 的, 在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时, 对 于 剩 余 股 权, 按 照 其 在 丧 失 控 制 权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重 新 计 量 处 置 股 权 取 得 的 对 价 与 剩 余 股 权 公 允 价 值 之 和, 减 去 按 原 持 股 比 例 计 算 应 享 有 原 有 子 公 司 自 购 买 日 或 合 并 日 开 始 持 续 计 算 的 净 资 产 的 份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丧 失 控 制 权 当 期 的 投 资 损 益, 同 时 冲 减 商 誉 与 原 有 子 公 司 股 权 投 资 相 关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等, 在 丧 失 控 制 权 时 转 为 当 期 投 资 损 益 本 公 司 通 过 多 次 交 易 分 步 处 置 对 子 公 司 股 权 投 资 直 至 丧 失 控 制 权 的, 如 果 处 置 对 子 公 司 股 权 投 资 直 至 丧 失 控 制 权 的 各 项 交 易 属 于 一 揽 子 交 易 的, 应 当 将 各 项 交 易 作 为 一 项 处 置 子 公 司 并 丧 失 控 制 权 的 交 易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 但 是, 在 丧 失 控 制 权 之 前 每 一 次 处 置 价 款 与 处 置 投 资 对 应 的 享 有 该 子 公 司 净 资 产 份 额 的 差 额, 在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确 认 为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在 丧 失 控 制 权 时 一 并 转 入 丧 失 控 制 权 当 期 的 投 资 损 益 7 合 营 安 排 分 类 及 共 同 经 营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不 适 用 8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确 定 标 准 本 公 司 现 金 流 量 表 之 现 金 指 库 存 现 金 以 及 可 以 随 时 用 于 支 付 的 存 款 现 金 流 量 表 之 现 金 等 价 物 指 持 有 期 限 不 超 过 3 个 月 流 动 性 强 易 于 转 换 为 已 知 金 额 现 金 且 价 值 变 动 风 险 很 小 的 投 资 17

9 外 币 业 务 和 外 币 报 表 折 算 本 公 司 外 币 交 易 按 交 易 发 生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将 外 币 金 额 折 算 为 人 民 币 金 额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外 币 货 币 性 项 目 采 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为 人 民 币, 所 产 生 的 折 算 差 额 除 了 为 购 建 或 生 产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而 借 入 的 外 币 专 门 借 款 产 生 的 汇 兑 差 额 按 资 本 化 的 原 则 处 理 外,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的 外 币 非 货 币 性 项 目,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为 人 民 币, 所 产 生 的 折 算 差 额, 作 为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以 历 史 成 本 计 量 的 外 币 非 货 币 性 项 目, 仍 采 用 交 易 发 生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不 改 变 其 人 民 币 金 额 10 金 融 工 具 本 公 司 成 为 金 融 工 具 合 同 的 一 方 时 确 认 一 项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1) 金 融 资 产 1) 金 融 资 产 分 类 确 认 依 据 和 计 量 方 法 本 公 司 按 投 资 目 的 和 经 济 实 质 对 拥 有 的 金 融 资 产 分 类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应 收 款 项 及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包 括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和 在 初 始 确 认 时 指 定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本 公 司 将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金 融 资 产 归 类 为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 取 得 该 金 融 资 产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在 短 期 内 出 售 ; 属 于 进 行 集 中 管 理 的 可 辨 认 金 融 工 具 组 合 的 一 部 分, 且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公 司 近 期 采 用 短 期 获 利 方 式 对 该 组 合 进 行 管 理 ; 属 于 衍 生 工 具, 但 是, 被 指 定 且 为 有 效 套 期 工 具 的 衍 生 工 具 属 于 财 务 担 保 合 同 的 衍 生 工 具 与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且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挂 钩 并 须 通 过 交 付 该 权 益 工 具 结 算 的 衍 生 工 具 除 外 本 公 司 将 只 有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金 融 工 具, 才 可 在 初 始 确 认 时 指 定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 该 指 定 可 以 消 除 或 明 显 减 少 由 于 该 金 融 工 具 的 计 量 基 础 不 同 所 导 致 的 相 关 利 得 或 损 失 在 确 认 或 计 量 方 面 不 一 致 的 情 况 ;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或 投 资 策 略 的 正 式 书 面 文 件 已 载 明, 该 金 融 工 具 组 合 以 公 允 价 值 为 基 础 进 行 管 理 评 价 并 向 关 键 管 理 人 员 报 告 ; 包 含 一 项 或 多 项 嵌 入 衍 生 工 具 的 混 合 工 具, 除 非 嵌 入 衍 生 工 具 对 混 合 工 具 的 现 金 流 量 没 有 重 大 改 变, 或 所 嵌 入 的 衍 生 工 具 明 显 不 应 当 从 相 关 混 合 工 具 中 分 拆 ; 包 含 需 要 分 拆 但 无 法 在 取 得 时 或 后 续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其 进 行 单 独 计 量 的 嵌 入 衍 生 工 具 的 混 合 工 具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是 指 到 期 日 固 定 回 收 金 额 固 定 或 可 确 定, 且 本 公 司 有 明 确 意 图 和 能 力 持 有 至 到 期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采 用 实 际 利 率 法, 按 照 摊 余 成 本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其 摊 销 或 减 值 以 及 终 止 确 认 产 生 的 利 得 或 损 失, 均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应 收 款 项, 是 指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回 收 金 额 固 定 或 可 确 定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采 用 实 际 利 率 法, 按 照 摊 余 成 本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其 摊 销 或 减 值 以 及 终 止 确 认 产 生 的 利 得 或 损 失, 均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是 指 初 始 确 认 时 即 被 指 定 为 可 供 出 售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以 及 未 被 划 分 为 其 他 类 的 金 融 资 产 这 类 资 产 中,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且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以 及 与 该 权 益 工 具 挂 钩 并 须 通 过 交 付 该 权 益 工 具 结 算 的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按 成 本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 其 他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报 价 或 虽 没 有 活 跃 市 场 报 价 但 公 允 价 值 能 够 可 靠 计 量 的, 按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对 于 此 类 金 融 资 产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除 减 值 损 失 及 外 币 货 币 性 金 融 资 产 形 成 的 汇 兑 损 益 外,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直 接 计 入 股 东 权 益, 待 该 金 融 资 产 终 止 确 认 时, 原 直 接 计 入 权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累 计 额 转 入 当 期 损 益 可 供 出 售 债 务 工 具 投 资 在 持 有 期 间 按 实 际 利 率 法 计 算 的 利 息, 以 及 被 投 资 单 位 宣 告 发 放 的 与 可 供 出 售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相 关 的 现 金 股 利, 作 为 投 资 收 益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对 于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且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按 成 本 计 量 2)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的 确 认 依 据 和 计 量 方 法 金 融 资 产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予 以 终 止 确 认 :1 收 取 该 金 融 资 产 现 金 流 量 的 合 同 权 利 终 止 ;2 该 金 融 资 产 已 转 移, 且 本 公 司 将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转 入 方 ; 3 该 金 融 资 产 已 转 移, 虽 然 本 公 司 既 没 有 转 移 也 没 有 保 留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但 是 放 弃 了 对 该 金 融 资 产 控 制 企 业 既 没 有 转 移 也 没 有 保 留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且 未 放 弃 对 该 金 融 资 产 控 制 的, 则 按 照 其 继 续 涉 入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的 程 度 确 认 有 关 金 融 资 产, 并 相 应 确 认 有 关 负 债 金 融 资 产 整 体 转 移 满 足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的, 将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因 转 移 而 收 到 的 对 价 及 原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累 计 额 之 和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金 融 资 产 部 分 转 移 满 足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的, 将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整 体 的 账 面 价 值, 在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和 未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之 间, 按 照 各 自 的 相 对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分 摊, 并 将 因 转 移 而 收 到 的 对 价 及 应 分 摊 至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的 原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累 计 额 之 和, 与 分 摊 的 前 述 账 面 金 额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3) 金 融 资 产 减 值 的 测 试 方 法 及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除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外, 本 公 司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其 他 金 融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检 查, 18

如 果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某 项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的,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以 摊 余 成 本 计 量 的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时, 按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 不 包 括 尚 未 发 生 的 未 来 信 用 损 失 ) 现 值 低 于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如 果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该 金 融 资 产 价 值 已 恢 复, 且 客 观 上 与 确 认 该 损 失 后 发 生 的 事 项 有 关, 原 确 认 的 减 值 损 失 予 以 转 回,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当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原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因 公 允 价 值 下 降 形 成 的 累 计 损 失 予 以 转 出 并 计 入 减 值 损 失 对 已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的 可 供 出 售 债 务 工 具 投 资, 在 期 后 公 允 价 值 上 升 且 客 观 上 与 确 认 原 减 值 损 失 后 发 生 的 事 项 有 关 的, 原 确 认 的 减 值 损 失 予 以 转 回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对 已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的 可 供 出 售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期 后 公 允 价 值 上 升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2) 金 融 负 债 1) 金 融 负 债 分 类 确 认 依 据 和 计 量 方 法 本 公 司 的 金 融 负 债 于 初 始 确 认 时 分 类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和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包 括 交 易 性 金 融 负 债 和 初 始 确 认 时 指 定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相 关 分 类 依 据 参 照 金 融 资 产 分 类 依 据 进 行 披 露 )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形 成 的 利 得 或 损 失 以 及 与 该 金 融 负 债 相 关 的 股 利 和 利 息 支 出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采 用 实 际 利 率 法, 按 照 摊 余 成 本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2) 金 融 负 债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当 金 融 负 债 的 现 时 义 务 全 部 或 部 分 已 经 解 除 时, 终 止 确 认 该 金 融 负 债 或 义 务 已 解 除 的 部 分 公 司 与 债 权 人 之 间 签 订 协 议, 以 承 担 新 金 融 负 债 方 式 替 换 现 存 金 融 负 债, 且 新 金 融 负 债 与 现 存 金 融 负 债 的 合 同 条 款 实 质 上 不 同 的, 终 止 确 认 现 存 金 融 负 债, 并 同 时 确 认 新 金 融 负 债 公 司 对 现 存 金 融 负 债 全 部 或 部 分 的 合 同 条 款 作 出 实 质 性 修 改 的, 终 止 确 认 现 存 金 融 负 债 或 其 一 部 分, 同 时 将 修 改 条 款 后 的 金 融 负 债 确 认 为 一 项 新 金 融 负 债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支 付 的 对 价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3)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方 法 本 公 司 以 主 要 市 场 的 价 格 计 量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不 存 在 主 要 市 场 的, 以 最 有 利 市 场 的 价 格 计 量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并 且 采 用 当 时 适 用 并 且 有 足 够 可 利 用 数 据 和 其 他 信 息 支 持 的 估 值 技 术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所 使 用 的 输 入 值 分 为 三 个 层 次, 即 第 一 层 次 输 入 值 是 计 量 日 能 够 取 得 的 相 同 资 产 或 负 债 在 活 跃 市 场 上 未 经 调 整 的 报 价 ; 第 二 层 次 输 入 值 是 除 第 一 层 次 输 入 值 外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直 接 或 间 接 可 观 察 的 输 入 值 ; 第 三 层 次 输 入 值 是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不 可 观 察 输 入 值 本 公 司 优 先 使 用 第 一 层 次 输 入 值, 最 后 再 使 用 第 三 层 次 输 入 值,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结 果 所 属 的 层 次, 由 对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整 体 而 言 具 有 重 大 意 义 的 输 入 值 所 属 的 最 低 层 次 决 定 11 应 收 款 项 (1)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独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判 断 依 据 或 金 额 标 准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地 产 板 块 : 将 单 项 金 额 超 过 ( 含 )500 万 元 的 应 收 款 项 视 为 重 大 应 收 款 项 众 安 康 板 块 : 将 单 项 金 额 超 过 100 万 元 ( 含 100 万 元 ) 的 应 收 账 款 单 项 金 额 超 过 50 万 元 ( 含 50 万 元 )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视 为 重 大 应 收 款 项 根 据 其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2) 按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组 合 名 称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方 法 账 龄 组 合 账 龄 分 析 法 组 合 中, 采 用 账 龄 分 析 法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 适 用 不 适 用 账 龄 应 收 账 款 计 提 比 例 其 他 应 收 款 计 提 比 例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3.00% 3.00% 1-2 年 10.00% 10.00% 2-3 年 20.00% 20.00% 19

3-4 年 40.00% 40.00% 4-5 年 80.00% 80.00% 5 年 以 上 100.00% 100.00% (3) 单 项 金 额 不 重 大 但 单 独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理 由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单 项 金 额 不 重 大 且 按 照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不 能 反 映 其 风 险 特 征 的 应 收 款 项 根 据 其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12 存 货 本 公 司 的 存 货 按 房 地 产 开 发 产 品 和 非 房 地 产 开 发 产 品 分 类, 房 地 产 开 发 产 品 包 括 : 已 完 工 开 发 产 品 在 建 开 发 产 品 出 租 开 发 产 品 和 拟 开 发 产 品 ; 非 房 地 产 开 发 产 品 包 括 原 材 料 库 存 商 品 低 值 易 耗 品 等 已 完 工 开 发 产 品 是 指 已 建 成 待 出 售 的 物 业, 在 建 开 发 产 品 是 指 尚 未 建 成 以 出 售 为 开 发 目 的 的 物 业 出 租 开 发 产 品 是 指 公 司 意 图 出 售 而 暂 以 经 营 方 式 出 租 的 物 业, 出 租 开 发 产 品 在 预 计 可 使 用 年 限 内 分 期 摊 销 拟 开 发 土 地 是 指 取 得 的 出 让 土 地 已 决 定 利 用 其 开 发 为 出 售 或 出 租 物 业 的 土 地 项 目 整 体 开 发 时, 全 部 转 入 在 建 开 发 产 品 ; 项 目 分 期 开 发 时, 将 分 期 开 发 用 地 部 分 转 入 在 建 开 发 产 品, 后 期 未 开 发 土 地 仍 保 留 在 本 项 目 公 共 配 套 设 施 按 实 际 成 本 计 入 开 发 成 本, 完 工 时, 摊 销 转 入 住 宅 等 可 售 物 业 的 成 本, 但 如 具 有 经 营 价 值 且 开 发 商 拥 有 收 益 权 的 配 套 设 施, 单 独 计 入 出 租 开 发 产 品 或 已 完 工 开 发 产 品 存 货 实 行 永 续 盘 存 制, 存 货 在 取 得 时 按 实 际 成 本 计 价 ; 领 用 或 发 出 存 货, 采 用 加 权 平 均 法 确 定 其 实 际 成 本 低 值 易 耗 品 和 包 装 物 采 用 一 次 转 销 法 进 行 摊 销 债 务 重 组 取 得 债 务 人 用 以 抵 债 的 存 货, 以 应 收 债 权 的 公 允 价 值 为 基 础 确 定 其 入 账 价 值 在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具 备 商 业 实 质 和 换 入 资 产 或 换 出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能 够 可 靠 计 量 的 前 提 下,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换 入 的 存 货 通 常 以 换 出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为 基 础 确 定 其 入 账 价 值, 除 非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换 入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更 加 可 靠 ; 不 满 足 上 述 前 提 的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以 换 出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和 应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作 为 换 入 存 货 的 成 本 以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吸 收 合 并 方 式 取 得 的 存 货 按 被 合 并 方 的 账 面 价 值 确 定 其 入 账 价 值 ; 以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吸 收 合 并 方 式 取 得 的 存 货 按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其 入 账 价 值 13 划 分 为 持 有 待 售 资 产 不 适 用 14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本 公 司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主 要 是 对 子 公 司 的 投 资 对 联 营 企 业 的 投 资 和 对 合 营 企 业 的 投 资 本 公 司 对 共 同 控 制 的 判 断 依 据 是 所 有 参 与 方 或 参 与 方 组 合 集 体 控 制 该 安 排, 并 且 该 安 排 相 关 活 动 的 政 策 必 须 经 过 这 些 集 体 控 制 该 安 排 的 参 与 方 一 致 同 意 本 公 司 直 接 或 通 过 子 公 司 间 接 拥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20%( 含 ) 以 上 但 低 于 50% 的 表 决 权 时, 通 常 认 为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具 有 重 大 影 响 持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20% 以 下 表 决 权 的, 还 需 要 综 合 考 虑 在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董 事 会 或 类 似 权 力 机 构 中 派 有 代 表 或 参 与 被 投 资 单 位 财 务 和 经 营 政 策 制 定 过 程 或 与 被 投 资 单 位 之 间 发 生 重 要 交 易 或 向 被 投 资 单 位 派 出 管 理 人 员 或 向 被 投 资 单 位 提 供 关 键 技 术 资 料 等 事 实 和 情 况 判 断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具 有 重 大 影 响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形 成 控 制 的, 为 本 公 司 的 子 公 司 通 过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在 合 并 日 按 照 取 得 被 合 并 方 在 最 终 控 制 方 合 并 报 表 中 净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的 份 额 作 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被 合 并 方 在 合 并 日 的 净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为 负 数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成 本 按 零 确 定 通 过 多 次 交 易 分 步 取 得 同 一 控 制 下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股 权, 最 终 形 成 企 业 合 并, 属 于 一 揽 子 交 易 的, 本 公 司 将 各 项 交 易 作 20

为 一 项 取 得 控 制 权 的 交 易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不 属 于 一 揽 交 易 的, 在 合 并 日, 根 据 合 并 后 享 有 被 合 并 方 净 资 产 在 最 终 控 制 方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账 面 价 值 的 份 额 作 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与 达 到 合 并 前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账 面 价 值 加 上 合 并 日 进 一 步 取 得 股 份 新 支 付 对 价 的 账 面 价 值 之 和 的 差 额, 调 整 资 本 公 积, 资 本 公 积 不 足 冲 减 的, 冲 减 留 存 收 益 通 过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以 合 并 成 本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通 过 多 次 交 易 分 步 取 得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股 权, 最 终 形 成 企 业 合 并, 属 于 一 揽 子 交 易 的, 本 公 司 将 各 项 交 易 作 为 一 项 取 得 控 制 权 的 交 易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不 属 于 一 揽 交 易 的, 按 照 原 持 有 的 股 权 投 资 账 面 价 值 加 上 新 增 投 资 成 本 之 和, 作 为 改 按 成 本 法 核 算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购 买 日 之 前 持 有 的 股 权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的, 原 权 益 法 核 算 的 相 关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暂 不 做 调 整, 在 处 置 该 项 投 资 时 采 用 与 被 投 资 单 位 直 接 处 置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相 同 的 基 础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购 买 日 之 前 持 有 的 股 权 在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中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核 算 的, 原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累 计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在 合 并 日 转 入 当 期 投 资 损 益 除 上 述 通 过 企 业 合 并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外, 以 支 付 现 金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按 照 实 际 支 付 的 购 买 价 款 作 为 投 资 成 本 ; 以 发 行 权 益 性 证 券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按 照 发 行 权 益 性 证 券 的 公 允 价 值 作 为 投 资 成 本 ; 投 资 者 投 入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按 照 投 资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的 价 值 作 为 投 资 成 本 ; 公 司 如 有 以 债 务 重 组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等 方 式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应 根 据 相 关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并 结 合 公 司 的 实 际 情 况 披 露 确 定 投 资 成 本 的 方 法 本 公 司 对 子 公 司 投 资 采 用 成 本 法 核 算, 对 合 营 企 业 及 联 营 企 业 投 资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后 续 计 量 采 用 成 本 法 核 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在 追 加 投 资 时, 按 照 追 加 投 资 支 付 的 成 本 额 公 允 价 值 及 发 生 的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增 加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成 本 的 账 面 价 值 被 投 资 单 位 宣 告 分 派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利 润, 按 照 应 享 有 的 金 额 确 认 为 当 期 投 资 收 益 后 续 计 量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随 着 被 他 投 资 单 位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变 动 相 应 调 整 增 加 或 减 少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其 中 在 确 认 应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净 损 益 的 份 额 时, 以 取 得 投 资 时 被 投 资 单 位 各 项 可 辨 认 资 产 等 的 公 允 价 值 为 基 础, 按 照 本 公 司 的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期 间, 并 抵 销 与 联 营 企 业 及 合 营 企 业 之 间 发 生 的 内 部 交 易 损 益 按 照 持 股 比 例 计 算 归 属 于 投 资 企 业 的 部 分,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净 利 润 进 行 调 整 后 确 认 处 置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其 账 面 价 值 与 实 际 取 得 价 款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投 资 收 益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因 被 投 资 单 位 除 净 损 益 以 外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其 他 变 动 而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处 置 该 项 投 资 时 将 原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部 分 按 相 应 比 例 转 入 当 期 投 资 损 益 因 处 置 部 分 股 权 投 资 等 原 因 丧 失 了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共 同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响 的, 处 置 后 的 剩 余 股 权 改 按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核 算, 剩 余 股 权 在 丧 失 共 同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响 之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与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原 股 权 投 资 因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而 确 认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在 终 止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时 采 用 与 被 投 资 单 位 直 接 处 置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相 同 的 基 础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因 处 置 部 分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丧 失 了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控 制 的, 处 置 后 的 剩 余 股 权 能 够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实 施 共 同 控 制 或 施 加 重 大 影 响 的, 改 按 权 益 法 核 算, 处 置 股 权 账 面 价 值 和 处 置 对 价 的 差 额 计 入 投 资 收 益, 并 对 该 剩 余 股 权 视 同 自 取 得 时 即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进 行 调 整 ; 处 置 后 的 剩 余 股 权 不 能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实 施 共 同 控 制 或 施 加 重 大 影 响 的, 改 按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处 置 股 权 账 面 价 值 和 处 置 对 价 的 差 额 计 入 投 资 收 益, 剩 余 股 权 在 丧 失 控 制 之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与 账 面 价 值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投 资 损 益 本 公 司 对 于 分 步 处 置 股 权 至 丧 失 控 股 权 的 各 项 交 易 不 属 于 一 揽 子 交 易 的, 对 每 一 项 交 易 分 别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属 于 一 揽 子 交 易 的, 将 各 项 交 易 作 为 一 项 处 置 子 公 司 并 丧 失 控 制 权 的 交 易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但 是, 在 丧 失 控 制 权 之 前 每 一 次 交 易 处 置 价 款 与 所 处 置 的 股 权 对 应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确 认 为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到 丧 失 控 制 权 时 再 一 并 转 入 丧 失 控 制 权 的 当 期 损 益 15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计 量 模 式 : 成 本 法 计 量 折 旧 或 摊 销 方 法 : 本 公 司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包 括 已 出 租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持 有 并 准 备 增 值 后 转 让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和 已 出 租 的 房 屋 建 筑 物 本 公 司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按 其 成 本 作 为 入 账 价 值, 外 购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的 成 本 包 括 购 买 价 款 相 关 税 费 和 可 直 接 归 属 于 该 资 产 的 其 他 支 出 ; 自 行 建 造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的 成 本, 由 建 造 该 项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前 所 发 生 的 必 要 支 出 构 成 本 公 司 对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采 用 成 本 模 式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按 其 预 计 使 用 寿 命 及 净 残 值 率 采 用 平 均 年 限 法 计 提 折 旧 或 摊 销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的 预 计 使 用 寿 命 净 残 值 率 及 年 折 旧 ( 摊 销 ) 率 如 下 : 类 别 折 旧 年 限 ( 年 ) 预 计 残 值 率 (%) 年 折 旧 率 (%) 土 地 使 用 权 50-70 0 1.43-2.00 房 屋 建 筑 物 20-30 5 3.17-4.75 21

当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的 用 途 改 变 为 自 用 时, 则 自 改 变 之 日 起, 将 该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转 换 为 固 定 资 产 或 无 形 资 产 自 用 房 地 产 的 用 途 改 变 为 赚 取 租 金 或 资 本 增 值 时, 则 自 改 变 之 日 起, 将 固 定 资 产 或 无 形 资 产 转 换 为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发 生 转 换 时, 以 转 换 前 的 账 面 价 值 作 为 转 换 后 的 入 账 价 值 当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被 处 置, 或 者 永 久 退 出 使 用 且 预 计 不 能 从 其 处 置 中 取 得 经 济 利 益 时, 终 止 确 认 该 项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出 售 转 让 报 废 或 毁 损 的 处 置 收 入 扣 除 其 账 面 价 值 和 相 关 税 费 后 的 金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16 固 定 资 产 (1) 确 认 条 件 本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是 指 同 时 具 有 以 下 特 征, 即 为 生 产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出 租 或 经 营 管 理 而 持 有 的, 使 用 年 限 超 过 一 年 的 有 形 资 产 固 定 资 产 包 括 房 屋 建 筑 物 运 输 设 备 办 公 设 备, 按 其 取 得 时 的 成 本 作 为 入 账 的 价 值, 其 中, 外 购 的 固 定 资 产 成 本 包 括 买 价 和 进 口 关 税 等 相 关 税 费, 以 及 为 使 固 定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前 所 发 生 的 可 直 接 归 属 于 该 资 产 的 其 他 支 出 ; 自 行 建 造 固 定 资 产 的 成 本, 由 建 造 该 项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前 所 发 生 的 必 要 支 出 构 成 ; 投 资 者 投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按 投 资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的 价 值 作 为 入 账 价 值, 但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价 值 不 公 允 的 按 公 允 价 值 入 账 ; 融 资 租 赁 租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按 租 赁 开 始 日 租 赁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与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现 值 两 者 中 较 低 者 作 为 入 账 价 值 与 固 定 资 产 有 关 的 后 续 支 出, 包 括 修 理 支 出 更 新 改 造 支 出 等, 符 合 固 定 资 产 确 认 条 件 的, 计 入 固 定 资 产 成 本, 对 于 被 替 换 的 部 分, 终 止 确 认 其 账 面 价 值 ; 不 符 合 固 定 资 产 确 认 条 件 的, 于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2) 折 旧 方 法 类 别 折 旧 方 法 折 旧 年 限 残 值 率 年 折 旧 率 房 屋 建 筑 物 年 限 平 均 法 10-30 年 5 3.17-9.50 后 勤 服 务 设 备 年 限 平 均 法 3-10 年 5 9.50-31.67 运 输 设 备 年 限 平 均 法 3-8 年 5 11.88-31.67 办 公 设 备 年 限 平 均 法 3-8 年 5 11.88-31.67 (3) 融 资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的 认 定 依 据 计 价 和 折 旧 方 法 不 适 用 17 在 建 工 程 在 建 工 程 按 实 际 发 生 的 成 本 计 量 自 营 建 筑 工 程 按 直 接 材 料 直 接 工 资 直 接 施 工 费 等 计 量 ; 出 包 建 筑 工 程 按 应 支 付 的 工 程 价 款 等 计 量 ;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按 所 安 装 设 备 的 价 值 安 装 费 用 工 程 试 运 转 等 所 发 生 的 支 出 等 确 定 工 程 成 本 在 建 工 程 成 本 还 包 括 应 当 资 本 化 的 借 款 费 用 和 汇 兑 损 益 在 建 工 程 在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之 日 起, 根 据 工 程 预 算 造 价 或 工 程 实 际 成 本 等, 按 估 计 的 价 值 结 转 固 定 资 产, 次 月 起 开 始 计 提 折 旧, 待 办 理 了 竣 工 决 算 手 续 后 再 对 固 定 资 产 原 值 差 异 进 行 调 整 18 借 款 费 用 发 生 的 可 直 接 归 属 于 需 要 经 过 1 年 以 上 的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活 动 才 能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或 者 可 销 售 状 态 的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和 存 货 等 的 借 款 费 用, 在 资 产 支 出 已 经 发 生 借 款 费 用 已 经 发 生 为 使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或 可 销 售 状 态 所 必 要 的 购 建 或 生 产 活 动 已 经 开 始 时, 开 始 资 本 化 ; 当 购 建 或 生 产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或 可 销 售 状 态 时, 停 止 资 本 化, 其 后 发 生 的 借 款 费 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如 果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在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过 程 中 发 生 非 正 常 中 断 且 中 断 时 间 连 续 超 过 3 个 月, 暂 停 借 款 费 用 的 资 本 化, 直 至 资 产 的 购 建 或 生 产 活 动 重 新 开 始 专 门 借 款 当 期 实 际 发 生 的 利 息 费 用, 扣 除 尚 未 动 用 的 借 款 资 金 存 入 银 行 取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或 进 行 暂 时 性 投 资 取 得 的 投 资 收 益 后 的 金 额 予 以 资 本 化 ; 一 般 借 款 根 据 累 计 资 产 支 出 超 过 专 门 借 款 部 分 的 资 产 支 出 加 权 平 均 数 乘 以 所 占 用 一 般 借 款 的 资 本 化 率, 确 定 资 本 化 金 额 资 本 化 率 根 据 一 般 借 款 加 权 平 均 利 率 计 算 确 定 22

19 生 物 资 产 : 不 适 用 20 油 气 资 产 : 不 适 用 21 无 形 资 产 本 公 司 无 形 资 产 包 括 土 地 使 用 权 外 购 软 件 等, 按 取 得 时 的 实 际 成 本 计 量, 其 中, 购 入 的 无 形 资 产, 按 实 际 支 付 的 价 款 和 相 关 的 其 他 支 出 作 为 实 际 成 本 ; 投 资 者 投 入 的 无 形 资 产, 按 投 资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的 价 值 确 定 实 际 成 本, 但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价 值 不 公 允 的, 按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实 际 成 本 土 地 使 用 权 从 出 让 起 始 日 起, 按 其 出 让 年 限 平 均 摊 销 ; 外 购 软 件 等 无 形 资 产 按 预 计 使 用 年 限 合 同 规 定 的 受 益 年 限 和 法 律 规 定 的 有 效 年 限 三 者 中 最 短 者 分 期 平 均 摊 销 摊 销 金 额 按 其 受 益 对 象 计 入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和 当 期 损 益 对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的 预 计 使 用 寿 命 及 摊 销 方 法 于 每 年 年 度 终 了 进 行 复 核, 如 发 生 改 变, 则 作 为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处 理 在 每 个 会 计 期 间 对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的 预 计 使 用 寿 命 进 行 复 核, 如 有 证 据 表 明 无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是 有 限 的, 则 估 计 其 使 用 寿 命 并 在 预 计 使 用 寿 命 内 摊 销 项 目 预 计 使 用 寿 命 依 据 土 地 使 用 权 50-70 年 法 定 适 用 权 软 件 2-10 年 参 考 能 为 公 司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的 期 限 确 定 使 用 寿 命 22 长 期 资 产 减 值 本 公 司 于 每 一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固 定 资 产 在 建 工 程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等 项 目 进 行 检 查, 当 存 在 下 列 迹 象 时, 表 明 资 产 可 能 发 生 了 减 值, 本 公 司 将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对 商 誉 和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无 论 是 否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每 年 末 均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难 以 对 单 项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进 行 测 试 的, 以 该 资 产 所 属 的 资 产 组 或 资 产 组 组 合 为 基 础 测 试 减 值 测 试 后, 若 该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超 过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其 差 额 确 认 为 减 值 损 失, 上 述 资 产 的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在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不 予 转 回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是 指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减 去 处 置 费 用 后 的 净 额 与 资 产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的 现 值 两 者 之 间 的 较 高 者 出 现 减 值 的 迹 象 如 下 : (1) 资 产 的 市 价 当 期 大 幅 度 下 跌, 其 跌 幅 明 显 高 于 因 时 间 的 推 移 或 者 正 常 使 用 而 预 计 的 下 跌 ; (2) 公 司 经 营 所 处 的 经 济 技 术 或 者 法 律 等 环 境 以 及 资 产 所 处 的 市 场 在 当 期 或 者 将 在 近 期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从 而 对 公 司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 (3) 市 场 利 率 或 者 其 他 市 场 投 资 报 酬 率 在 当 期 已 经 提 高, 从 而 影 响 公 司 计 算 资 产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的 折 现 率, 导 致 资 产 可 收 回 金 额 大 幅 度 降 低 ; (4) 有 证 据 表 明 资 产 已 经 陈 旧 过 时 或 者 其 实 体 已 经 损 坏 ; (5) 资 产 已 经 或 者 将 被 闲 置 终 止 使 用 或 者 计 划 提 前 处 置 ; (6) 公 司 内 部 报 告 的 证 据 表 明 资 产 的 经 济 绩 效 已 经 低 于 或 者 将 低 于 预 期, 如 资 产 所 创 造 的 净 现 金 流 量 或 者 实 现 的 营 业 利 润 ( 或 者 亏 损 ) 远 远 低 于 ( 或 者 高 于 ) 预 计 金 额 等 ; (7) 其 他 表 明 资 产 可 能 已 经 发 生 减 值 的 迹 象 23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本 公 司 的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是 指 已 经 支 出, 但 应 由 当 期 及 以 后 各 期 承 担 的 摊 销 期 限 在 1 年 以 上 ( 不 含 1 年 ) 的 费 用, 该 等 费 用 在 受 益 期 内 平 均 摊 销 如 果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项 目 不 能 使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受 益, 则 将 尚 未 摊 销 的 该 项 目 的 摊 余 价 值 全 部 转 入 当 期 损 益 23

24 职 工 薪 酬 (1) 短 期 薪 酬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短 期 薪 酬 主 要 包 括 职 工 工 资 奖 金 津 贴 和 补 贴 职 工 福 利 费 医 疗 保 险 费 工 伤 保 险 费 生 育 保 险 费 及 住 房 公 积 金 工 会 经 费 和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短 期 带 薪 缺 勤 短 期 利 润 分 享 计 划 等, 在 职 工 提 供 服 务 的 会 计 期 间, 将 实 际 发 生 的 短 期 薪 酬 确 认 为 负 债, 并 按 照 受 益 对 象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2) 离 职 后 福 利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离 职 后 福 利 主 要 包 括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失 业 保 险 费 等, 按 照 公 司 承 担 的 风 险 和 义 务, 分 类 为 设 定 提 存 计 划 对 于 设 定 提 存 计 划 在 根 据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为 换 取 职 工 在 会 计 期 间 提 供 的 服 务 而 向 单 独 主 体 缴 存 的 提 存 金 确 认 为 负 债, 并 按 照 受 益 对 象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3) 辞 退 福 利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辞 退 福 利 是 由 于 企 业 在 职 工 劳 动 合 同 到 期 之 前 解 除 与 职 工 的 劳 动 关 系, 或 者 为 鼓 励 职 工 自 愿 接 受 裁 减 而 给 予 职 工 的 补 偿 产 生, 在 解 除 与 职 工 的 劳 动 关 系 日 确 认 辞 退 福 利 产 生 的 职 工 薪 酬 负 债,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4) 其 他 长 期 职 工 福 利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 不 适 用 25 预 计 负 债 当 与 对 外 担 保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贴 现 未 决 诉 讼 或 仲 裁 产 品 质 量 保 证 等 或 有 事 项 相 关 的 业 务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本 公 司 将 其 确 认 为 负 债 : 该 义 务 是 本 公 司 承 担 的 现 时 义 务 ; 该 义 务 的 履 行 很 可 能 导 致 经 济 利 益 流 出 企 业 ; 该 义 务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预 计 负 债 按 照 履 行 相 关 现 时 义 务 所 需 支 出 的 最 佳 估 计 数 进 行 初 始 计 量, 并 综 合 考 虑 与 或 有 事 项 有 关 的 风 险 不 确 定 性 和 货 币 时 间 价 值 等 因 素 货 币 时 间 价 值 影 响 重 大 的, 通 过 对 相 关 未 来 现 金 流 出 进 行 折 现 后 确 定 最 佳 估 计 数 每 个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预 计 负 债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复 核, 如 有 改 变 则 对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以 反 映 当 前 最 佳 估 计 数 26 股 份 支 付 用 以 换 取 职 工 提 供 服 务 的 以 权 益 结 算 的 股 份 支 付, 以 授 予 职 工 权 益 工 具 在 授 予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该 公 允 价 值 的 金 额 在 完 成 等 待 期 内 的 服 务 或 达 到 规 定 业 绩 条 件 才 可 行 权 的 情 况 下, 在 等 待 期 内 以 对 可 行 权 权 益 工 具 数 量 的 最 佳 估 计 为 基 础, 按 直 线 法 计 算 计 入 相 关 成 本 或 费 用, 相 应 增 加 资 本 公 积 以 现 金 结 算 的 股 份 支 付, 按 照 本 公 司 承 担 的 以 股 份 或 其 他 权 益 工 具 为 基 础 确 定 的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如 授 予 后 立 即 可 行 权, 在 授 予 日 以 承 担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计 入 相 关 成 本 或 费 用, 相 应 增 加 负 债 ; 如 需 完 成 等 待 期 内 的 服 务 或 达 到 规 定 业 绩 条 件 以 后 才 可 行 权, 在 等 待 期 的 每 个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以 对 可 行 权 情 况 的 最 佳 估 计 为 基 础, 按 照 本 公 司 承 担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金 额, 将 当 期 取 得 的 服 务 计 入 成 本 或 费 用, 相 应 调 整 负 债 在 相 关 负 债 结 算 前 的 每 个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以 及 结 算 日, 对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重 新 计 量,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27 优 先 股 永 续 债 等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归 类 为 债 务 工 具 的 优 先 股 永 续 债, 按 其 公 允 价 值 扣 除 交 易 费 用 后 的 金 额 进 行 初 始 计 量, 并 采 用 实 际 利 率 法 按 摊 余 成 本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其 利 息 支 出 或 股 利 分 配 按 照 借 款 费 用 进 行 处 理, 其 回 购 或 赎 回 产 生 的 利 得 或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归 类 为 权 益 工 具 的 优 先 股 永 续 债, 在 发 行 时 收 到 的 对 价 扣 除 交 易 费 用 后 增 加 所 有 者 权 益, 其 利 息 支 出 或 股 利 分 配 按 照 利 润 分 配 进 行 处 理, 回 购 或 注 销 作 为 权 益 变 动 处 理 24

28 收 入 (1) 收 入 确 认 原 则 : 本 公 司 的 营 业 收 入 主 要 包 括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收 入 和 建 造 合 同 收 入, 收 入 确 认 原 则 如 下 : 1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 本 公 司 在 已 将 商 品 所 有 权 上 的 主 要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购 货 方 本 公 司 既 没 有 保 留 通 常 与 所 有 权 相 联 系 的 继 续 管 理 权 也 没 有 对 已 售 出 的 商 品 实 施 有 效 控 制 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相 关 的 已 发 生 或 将 发 生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时, 确 认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的 实 现 2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 本 公 司 提 供 的 医 疗 后 勤 综 合 服 务 主 要 包 括 医 院 后 勤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管 理 与 维 护 服 务 环 境 管 理 服 务 安 全 管 理 服 务 医 疗 辅 助 服 务 等 在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时 确 认 收 入 : 相 关 劳 务 已 经 提 供 ; 收 到 价 款 或 取 得 收 取 款 项 证 据 时, 确 认 劳 务 收 入 3 让 渡 资 产 收 入 : 与 交 易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本 公 司 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时, 确 认 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收 入 的 实 现 4 建 造 合 同 收 入 : 在 建 造 合 同 的 结 果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的 情 况 下,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按 照 完 工 百 分 比 法 确 认 合 同 收 入 和 合 同 费 用 合 同 完 工 进 度 按 已 经 完 成 的 合 同 工 作 量 计 算 的 成 本 占 合 同 预 算 的 成 本 比 例 确 定 工 程 签 证 变 化 体 现 在 按 照 各 期 完 工 百 分 比 计 算 的 合 同 收 入 成 本 会 计 核 算 过 程 中, 决 算 金 额 ( 含 签 证 ) 与 合 同 金 额 ( 含 签 证 ) 的 差 额 在 决 算 当 期 调 整 建 造 合 同 的 结 果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是 指 同 时 满 足 :1 合 同 总 收 入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2 与 合 同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3 实 际 发 生 的 合 同 成 本 能 够 清 楚 地 区 分 和 可 靠 地 计 量 ;4 合 同 完 工 进 度 和 为 完 成 合 同 尚 需 发 生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确 定 如 建 造 合 同 的 结 果 不 能 可 靠 地 估 计, 但 合 同 成 本 能 够 收 回 的, 合 同 收 入 根 据 能 够 收 回 的 实 际 合 同 成 本 予 以 确 认, 合 同 成 本 在 其 发 生 的 当 期 确 认 为 合 同 费 用 ; 合 同 成 本 不 可 能 收 回 的, 在 发 生 时 立 即 确 认 为 合 同 费 用, 不 确 认 合 同 收 入 使 建 造 合 同 的 结 果 不 能 可 靠 估 计 的 不 确 定 因 素 不 复 存 在 的, 按 照 完 工 百 分 比 法 确 定 与 建 造 合 同 有 关 的 收 入 和 费 用 合 同 预 计 总 成 本 超 过 合 同 总 收 入 的, 将 预 计 损 失 确 认 为 当 期 费 用 (2) 收 入 确 认 具 体 政 策 : 房 地 产 商 品 房 的 收 入 按 下 列 方 法 确 定 : 1) 商 品 房 已 完 工, 达 到 可 移 交 状 态, 符 合 销 售 合 同 约 定 交 付 条 件 并 履 行 了 交 付 手 续 2)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已 签 订 3) 商 品 房 买 方 已 按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规 定 支 付 购 房 款, 并 估 计 可 按 上 述 合 同 的 规 定 收 取 余 下 楼 款 4) 房 屋 的 建 筑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医 疗 后 勤 服 务 的 收 入 按 下 列 方 法 确 定 : A 医 疗 专 业 工 程, 主 要 包 括 手 术 室 ICU 实 验 室 化 验 室 等 医 疗 专 业 工 程 的 规 划 设 计 装 饰 施 工 器 具 配 置 系 统 运 维 等 一 体 化 服 务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确 认 收 入 : 相 关 劳 务 已 提 供 ; 取 得 客 户 确 认 的 相 关 医 疗 工 程 的 相 关 工 程 完 工 验 收 证 明 ; 预 计 与 收 入 相 关 的 款 项 可 以 收 回 B 医 院 后 勤 托 管 服 务, 主 要 包 括 医 疗 设 备 设 施 的 管 理 维 护 医 院 后 勤 管 理 等 服 务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确 认 收 入 : 相 关 劳 务 已 提 供 ; 收 到 价 款 或 取 得 收 款 的 权 利 ; 预 计 与 收 入 相 关 的 款 项 可 以 收 回 29 政 府 补 助 (1)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判 断 依 据 及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政 府 补 助 是 指 本 公 司 从 政 府 无 偿 取 得 货 币 性 资 产 或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政 府 补 助 在 本 公 司 能 够 满 足 其 所 附 的 条 件 以 及 能 够 收 到 时 予 以 确 认 政 府 补 助 为 货 币 性 资 产 的, 按 照 实 际 收 到 的 金 额 计 量, 对 于 按 照 固 定 的 定 额 标 准 拨 付 的 补 助, 按 照 应 收 的 金 额 计 量 ; 政 府 补 助 为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的,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取 得 的, 按 照 名 义 金 额 (1 元 ) 计 量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确 认 为 递 延 收 益, 并 在 相 关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内 平 均 分 配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2)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判 断 依 据 及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用 于 补 偿 以 后 期 间 的 相 关 费 用 或 损 失 的, 确 认 为 递 延 收 益, 并 在 确 认 相 关 费 用 的 期 间 计 入 当 25

期 损 益 ; 用 于 补 偿 已 发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或 损 失 的,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30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本 公 司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根 据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计 税 基 础 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 暂 时 性 差 异 ) 计 算 确 认 对 于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能 够 于 以 后 年 度 抵 减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可 抵 扣 亏 损, 确 认 相 应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对 于 商 誉 的 初 始 确 认 产 生 的 暂 时 性 差 异, 不 确 认 相 应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对 于 既 不 影 响 会 计 利 润 也 不 影 响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或 可 抵 扣 亏 损 ) 的 非 企 业 合 并 的 交 易 中 产 生 的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初 始 确 认 形 成 的 暂 时 性 差 异, 不 确 认 相 应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按 照 预 期 收 回 该 资 产 或 清 偿 该 负 债 期 间 的 适 用 税 率 计 量 本 公 司 以 很 可 能 取 得 用 来 抵 扣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可 抵 扣 亏 损 和 税 款 抵 减 的 未 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 限, 确 认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31 租 赁 (1) 经 营 租 赁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本 公 司 的 租 赁 业 务 包 括 经 营 租 赁 本 公 司 作 为 经 营 租 赁 承 租 方 的 租 金 在 租 赁 期 内 的 各 个 期 间 按 直 线 法 计 入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或 当 期 损 益, 本 公 司 作 为 出 租 方 的 租 金 在 租 赁 期 内 的 各 个 期 间 按 直 线 法 确 认 为 收 入 (2) 融 资 租 赁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不 适 用 32 其 他 重 要 的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时, 本 公 司 管 理 层 需 要 运 用 估 计 和 假 设, 这 些 估 计 和 假 设 会 对 会 计 政 策 的 应 用 及 资 产 负 债 收 入 及 费 用 的 金 额 产 生 影 响 实 际 情 况 可 能 与 这 些 估 计 不 同 本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估 计 涉 及 的 关 键 假 设 和 不 确 定 性 因 素 的 判 断 进 行 持 续 评 估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的 影 响 在 变 更 当 期 和 未 来 期 间 予 以 确 认 下 列 会 计 估 计 及 关 键 假 设 存 在 导 致 未 来 期 间 的 资 产 及 负 债 账 面 值 发 生 重 大 调 整 的 重 要 风 险 (1) 应 收 款 项 减 值 本 公 司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按 摊 余 成 本 计 量 的 应 收 款 项, 以 评 估 是 否 出 现 减 值 情 況, 并 在 出 现 减 值 情 況 时 评 估 减 值 损 失 的 具 体 金 额 减 值 的 客 观 证 据 包 括 显 示 个 别 或 组 合 应 收 款 项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出 现 大 幅 下 降 的 可 判 断 数 据, 显 示 个 别 或 组 合 应 收 款 项 中 债 务 人 的 财 务 状 况 出 现 重 大 负 面 的 可 判 断 数 据 等 事 项 如 果 有 证 据 表 明 该 应 收 款 项 价 值 已 恢 复, 且 客 观 上 与 确 认 该 损 失 后 发 生 的 事 项 有 关, 则 将 原 确 认 的 减 值 损 失 予 以 转 回 (2) 存 货 减 值 准 备 本 公 司 定 期 估 计 存 货 的 可 变 现 净 值, 并 对 存 货 成 本 高 于 可 变 现 净 值 的 差 额 确 认 存 货 跌 价 损 失 本 公 司 在 估 计 存 货 的 可 变 现 净 值 时, 以 同 类 货 物 的 预 计 售 价 减 去 完 工 时 将 要 发 生 的 成 本 销 售 费 用 以 及 相 关 税 费 后 的 金 额 确 定 当 实 际 售 价 或 成 本 费 用 与 以 前 估 计 不 同 时, 管 理 层 将 会 对 可 变 现 净 值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因 此 根 据 现 有 经 验 进 行 估 计 的 结 果 可 能 会 与 之 后 实 际 结 果 有 所 不 同, 可 能 导 致 对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的 存 货 账 面 价 值 的 调 整 因 此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的 金 额 可 能 会 随 上 述 原 因 而 发 生 变 化 对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的 调 整 将 影 响 估 计 变 更 当 期 的 损 益 (3)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本 公 司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的 房 屋 建 筑 物 机 器 设 备 等 固 定 资 产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固 定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为 其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的 现 值 和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减 去 处 置 费 用 后 的 净 额 中 较 高 者, 其 计 算 需 要 采 用 会 计 估 计 如 果 管 理 层 对 资 产 组 和 资 产 组 组 合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计 算 中 采 用 的 毛 利 率 进 行 修 订, 修 订 后 的 毛 利 率 低 于 目 前 采 用 的 毛 利 率, 本 公 司 需 对 固 定 资 产 增 加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如 果 管 理 层 对 应 用 于 现 金 流 量 折 现 的 税 前 折 现 率 进 行 重 新 修 订, 修 订 后 的 税 前 折 现 率 高 于 目 前 采 用 的 折 现 率, 本 公 司 需 对 固 定 资 产 增 加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26

如 果 实 际 毛 利 率 或 税 前 折 现 率 高 于 或 低 于 管 理 层 估 计, 本 公 司 不 能 转 回 原 已 计 提 的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4)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确 认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估 计 需 要 对 未 来 各 个 年 度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及 适 用 的 税 率 进 行 估 计,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实 现 取 决 于 公 司 未 来 是 否 很 可 能 获 得 足 够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未 来 税 率 的 变 化 和 暂 时 性 差 异 的 转 回 时 间 也 可 能 影 响 所 得 税 费 用 ( 收 益 ) 以 及 递 延 所 得 税 的 余 额 上 述 估 计 的 变 化 可 能 导 致 对 递 延 所 得 税 的 重 要 调 整 (5)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的 可 使 用 年 限 本 公 司 至 少 于 每 年 年 度 终 了, 对 固 定 资 产 和 无 形 资 产 的 预 计 使 用 寿 命 进 行 复 核 预 计 使 用 寿 命 是 管 理 层 基 于 同 类 资 产 历 史 经 验 参 考 同 行 业 普 遍 所 应 用 的 估 计 并 结 合 预 期 技 术 更 新 而 决 定 的 当 以 往 的 估 计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时, 则 相 应 调 整 未 来 期 间 的 折 旧 费 用 和 摊 销 费 用 33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1)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的 内 容 和 原 因 审 批 程 序 备 注 在 2014 年 以 前, 本 公 司 对 于 被 投 资 单 位 不 具 有 共 同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响, 并 且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权 益 性 投 资 采 用 成 本 法 核 算, 确 认 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根 据 修 订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 号 -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规 定, 对 上 述 权 益 性 投 资 应 适 用 于 企 业 会 计 董 事 会 准 则 第 22 号 - 金 融 工 具 确 认 和 计 量 本 公 司 对 该 项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采 用 追 溯 调 整 法,2014 年 比 较 报 表 已 重 新 表 述,2013 年 资 产 负 债 表 调 减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750,000.00 元, 调 增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750,000.00 元, 资 产 总 额 无 影 响 (2) 重 要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适 用 不 适 用 四 税 项 1 主 要 税 种 及 税 率 税 种 计 税 依 据 税 率 增 值 税 商 品 销 售 收 入 17% 营 业 税 销 售 不 动 产 提 供 后 勤 服 务 工 程 劳 务 5% 3%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应 交 增 值 税 营 业 税 7% 5%( 注 1)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25%( 注 2) 堤 围 防 护 费 营 业 收 入 0.1% 0.13% ( 注 3) 土 地 增 值 税 商 品 房 销 售 收 入 按 超 率 累 进 税 率 30%-60% ( 注 4) 存 在 不 同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纳 税 主 体 的, 披 露 情 况 说 明 : 纳 税 主 体 名 称 所 得 税 税 率 深 圳 市 众 安 康 医 疗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15%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