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预 审 核 反 馈 意 见 公 告 ( 截 至 2015 年 10 月 8 日 ) 日 前,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召 开 了 公 司 债 券 预 审 核 反 馈 会 会 议 讨 论 了 公 司 债 券 预 审 核 中 关 注 的 主 要 问 题, 形 成 了 书 面 反 馈 意 见 现 将 反 馈 意 见 公 告 如 下 : 一 陕 西 黄 河 矿 业 ( 集 团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一 ) 请 发 行 人 将 财 务 数 据 及 其 分 析 更 新 至 2015 年 6 月 末 ( 二 ) 请 发 行 人 进 一 步 分 析 并 披 露 其 他 应 收 款 的 以 下 事 项 : 1. 对 其 他 应 收 款 按 照 经 营 性 / 非 经 营 性 进 行 分 类, 披 露 金 额 占 比 情 况, 并 补 充 相 应 的 风 险 提 示, 影 响 重 大 的, 应 作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2. 发 行 人 与 郑 州 金 牛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权 转 让 已 于 2010 年 完 成, 但 仍 有 5,400 万 元 股 权 转 让 款 尚 未 收 回,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该 笔 应 收 款 项 是 否 有 明 确 的 回 款 安 排, 如 有, 请 披 露 相 关 依 据 ; 3. 发 行 人 多 项 其 他 应 收 款 账 龄 较 长, 但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比 例 较 低, 请 说 明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比 例 是 否 符 合 谨 慎 性 原 则 ; 4.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是 否 还 将 涉 及 新 增 非 经 营 性 往 来 占 款 或 资 金 拆 借 事 项, 如 有, 请 进 一 步 披 露 相 关 事 项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持 续 信 息 披 露 安 排 请 主 承 销 商 发 行 人 会 计 师 对 上 述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的 核 查 意 见 1
( 三 )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投 资 收 益 金 额 较 大, 主 要 来 自 对 陕 西 建 新 煤 化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陕 西 煤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韩 城 市 汇 丰 物 流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的 投 资 收 益 请 发 行 人 于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补 充 披 露 上 述 公 司 的 相 关 情 况,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并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以 下 内 容 : 1. 陕 西 建 新 煤 化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销 售 净 利 率 较 高, 请 发 行 人 结 合 同 行 业 可 比 公 司 盈 利 情 况, 说 明 该 公 司 盈 利 水 平 较 高 的 合 理 性, 并 请 提 供 陕 西 建 新 煤 化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财 务 报 告 ; 2. 发 行 人 对 韩 城 市 汇 丰 物 流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的 投 资 情 况, 以 及 2015 年 1-3 月 来 自 该 公 司 3,895 万 元 投 资 收 益 的 具 体 构 成 ( 四 ) 发 行 人 营 业 收 入 主 要 来 自 焦 炭 业 务, 但 2013 年 -2014 年 该 业 务 板 块 毛 利 率 均 为 负, 请 发 行 人 结 合 焦 炭 业 务 状 况, 对 该 业 务 板 块 的 持 续 经 营 情 况 及 对 发 行 人 未 来 盈 利 能 力 的 影 响 进 行 分 析 ( 五 )2014 年, 发 行 人 开 始 涉 足 液 化 天 然 气 业 务, 且 该 业 务 对 发 行 人 营 业 利 润 贡 献 较 高,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该 业 务 的 相 关 情 况,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该 业 务 的 开 展 方 式 及 产 品 上 下 游 产 业 链 情 况, 如 原 材 料 能 源 及 供 应 情 况,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主 要 客 户 情 况 等 ( 六 ) 请 发 行 人 说 明 第 一 次 反 馈 回 复 中 披 露 的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金 额 与 发 行 人 提 供 的 财 务 数 据 中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原 因 2
二 上 海 中 环 投 资 开 发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 一 ) 请 发 行 人 结 合 目 前 最 新 项 目 竣 工 和 销 售 情 况, 详 细 说 明 2015 年 预 计 实 现 收 入 和 利 润 的 预 测 依 据 ( 二 ) 请 发 行 人 进 一 步 披 露 拟 建 项 目 的 开 发 计 划,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投 资 金 额 项 目 规 划 开 工 时 间 和 进 度, 并 说 明 其 对 发 行 人 财 务 状 况 和 偿 债 能 力 的 影 响 三 杭 州 余 杭 城 市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一 ) 请 主 承 销 商 重 新 计 算 报 告 期 内 来 自 所 属 地 方 政 府 的 现 金 流 入 与 发 行 人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的 明 细 金 额 及 占 比, 以 及 报 告 期 内 来 自 所 述 地 方 政 府 的 收 入 营 业 收 入 的 明 细 金 额 及 占 比 情 况 四 华 泰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一 )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并 分 析 2015 年 半 年 报 业 务 及 财 务 数 据 ( 二 ) 请 发 行 人 结 合 短 期 借 款 长 期 借 款 等 科 目 进 一 步 分 析 报 告 期 内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净 额 持 续 为 负 的 原 因 ( 三 ) 请 发 行 人 进 一 步 分 析 并 披 露 其 他 应 收 款 的 以 下 事 项 : 1. 对 其 他 应 收 款 按 照 经 营 性 / 非 经 营 性 进 行 分 类, 披 露 金 额 占 比 情 况 决 策 权 限 和 决 策 程 序 对 前 十 大 款 项 及 非 经 营 性 款 项, 披 露 其 形 成 原 因 回 款 相 关 安 排 及 其 依 据 报 告 期 内 的 回 款 情 况, 3
并 补 充 相 应 的 风 险 提 示, 影 响 重 大 的, 应 作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2. 发 行 人 是 否 建 立 募 集 资 金 监 管 机 制, 并 采 取 其 他 措 施, 以 符 合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五 条 除 金 融 类 企 业 外, 募 集 资 金 不 得 转 借 他 人 的 规 定, 确 保 募 集 资 金 用 于 披 露 的 用 途 ; 3.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是 否 还 将 涉 及 新 增 非 经 营 性 往 来 占 款 或 资 金 拆 借 事 项, 如 有, 请 进 一 步 披 露 相 关 事 项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持 续 信 息 披 露 安 排 请 主 承 销 商 律 师 对 上 述 事 项 进 行 合 规 性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的 核 查 意 见 ( 四 ) 请 发 行 人 就 对 投 资 者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 在 募 集 说 明 书 文 本 扉 页 作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提 醒 投 资 者 关 注 所 需 提 示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发 行 人 的 短 期 偿 债 能 力 较 低 报 告 期 内 营 业 利 润 持 续 为 负 未 来 融 资 压 力 较 大 等 ( 五 ) 发 行 人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总 额 10 亿 元, 最 近 三 个 会 计 年 度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的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0.39 亿 元 0.69 亿 元 0.78 亿 元, 平 均 值 为 0.62 亿 元, 存 在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平 均 可 分 配 利 润 不 足 以 支 付 公 司 债 券 一 年 的 利 息 的 可 能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方 案 可 能 存 在 无 法 满 足 公 司 债 券 公 开 发 行 条 件 的 情 形, 及 发 生 该 情 形 时 的 相 关 措 施, 并 作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请 主 承 销 商 就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无 法 满 足 公 司 债 券 公 开 发 行 条 件 时 的 相 关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核 查 ( 六 ) 根 据 本 所 关 于 发 布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规 则 (2015 年 修 订 )> 的 通 知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质 4
押 式 回 购 资 格 准 入 标 准 及 标 准 券 折 扣 系 数 取 值 业 务 指 引, 如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个 会 计 年 度 实 现 的 年 均 可 分 配 利 润 少 于 债 券 一 年 利 息 的 1.5 倍, 债 券 上 市 后 只 能 采 取 报 价 询 价 和 协 议 交 易 方 式, 不 能 进 行 质 押 式 回 购 请 发 行 人 就 上 述 事 项 于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作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七 )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报 告 期 内 营 业 外 收 入 的 明 细 和 依 据, 并 就 其 占 净 利 润 比 重 较 大 及 其 可 持 续 性 作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八 ) 报 告 期 内, 环 境 保 护 部 对 包 括 发 行 人 在 内 的 9 家 企 业 环 境 违 法 案 件 挂 牌 督 办 请 主 承 销 商 发 行 人 律 师 就 上 述 事 项 是 否 构 成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对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是 否 构 成 实 质 性 障 碍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 九 )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税 收 优 惠 的 可 持 续 性 及 依 据 ( 十 ) 请 评 级 机 构 说 明 其 与 募 集 说 明 书 审 计 报 告 财 务 数 据 存 在 差 异 的 原 因, 如 有 必 要, 请 更 新 评 级 报 告 ( 十 一 )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其 他 债 券 债 券 融 资 工 具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结 果, 如 与 本 次 债 券 评 级 结 果 有 差 异, 请 做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请 评 级 机 构 结 合 评 级 标 准 方 法 重 要 评 级 参 数 选 取 情 况 等 因 素 说 明 给 出 相 应 债 券 评 级 的 理 由 相 关 评 级 参 数 选 取 的 合 理 性 和 审 慎 性, 并 在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披 露 请 主 承 销 商 对 上 述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 十 二 ) 根 据 管 理 办 法 本 所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规 则 (2015 年 5 月 修 订 ) 及 公 司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执 业 行 为 规 则, 请 发 行 人 核 对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的 相 关 条 5
款 及 信 息 披 露 要 求 是 否 符 合 上 述 规 则 的 规 定 是 否 载 有 公 司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执 业 行 为 规 则 的 必 备 条 款, 如 存 在 不 一 致 的 情 形, 请 对 相 关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补 充 或 修 订 请 发 行 人 律 师 对 上 述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并 发 表 意 见 ( 十 三 ) 请 主 承 销 商 和 发 行 人 律 师 查 询 税 务 机 关 门 户 网 站, 就 发 行 人 是 否 存 在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行 为 补 充 发 表 意 见 ( 十 四 ) 经 查 询 诚 信 档 案, 本 次 债 券 相 关 中 介 机 构 曾 被 采 取 监 管 措 施,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瑞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被 处 以 监 管 措 施 ( 河 南 证 监 局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决 定 书 [2015]13 号 ) ( 新 证 监 局 函 [2012]49 号 ) ( 新 证 监 局 函 [2012]134 号 ) ( 证 监 会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决 定 书 [2013]31 号 ) ( 广 东 证 监 局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决 定 书 [2014]12 号 ) ( 证 监 会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决 定 书 [2014]33 号 ) ( 甘 肃 证 监 局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决 定 书 [2014]003 号 ) ( 证 监 会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决 定 书 [2015]29 号 ) 2015 年 在 勤 上 光 电 审 计 项 目 中 虚 假 记 载 等 原 因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立 案 调 查 ( 稽 查 局 立 报 [2015]003 号 ); 评 级 机 构 大 公 国 际 资 信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于 2014 年 被 北 京 证 监 局 出 具 警 示 函 ( 北 京 证 监 局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决 定 书 [2014]2 号 ) 请 相 关 中 介 机 构 就 上 述 事 项 的 整 改 情 况 以 及 是 否 对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构 成 实 质 性 障 碍 进 行 说 明 请 主 承 销 商 和 发 行 人 律 师 进 行 核 查 并 明 确 发 表 意 见 五 广 州 合 景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6
( 一 ) 请 发 行 人 明 确 披 露 以 下 事 项 : 1. 截 至 募 集 说 明 书 签 署 日, 担 保 方 合 景 泰 富 地 产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及 下 属 全 资 子 ( 孙 ) 公 司 ( 除 发 行 人 以 外 ) 的 境 内 可 用 资 金 可 变 现 境 内 资 产 和 可 提 用 境 内 银 行 授 信 的 具 体 情 况 ; 2. 本 次 发 行 后 的 累 计 公 司 余 额 占 发 行 人 最 近 一 期 净 资 产 比 例 ( 二 )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关 于 2015 年 半 年 报 其 他 应 收 款 的 以 下 事 项 : 1. 对 其 他 应 收 款 按 照 经 营 性 / 非 经 营 性 进 行 分 类, 披 露 金 额 占 比 情 况, 并 补 充 相 应 的 风 险 提 示, 影 响 重 大 的, 应 作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2. 对 单 项 金 额 较 大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按 经 营 性 / 非 经 营 性 分 类, 逐 笔 披 露 其 形 成 原 因 决 策 机 制 回 款 相 关 安 排 及 其 依 据 报 告 期 内 的 回 款 情 况 ; 3.2015 年 上 半 年 其 他 应 收 款 大 幅 增 加 的 原 因, 并 对 此 作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请 主 承 销 商 发 行 人 律 师 就 非 经 营 性 往 来 占 款 或 资 金 拆 借 行 为 的 合 规 性 进 行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核 查 意 见 ( 三 ) 请 发 行 人 就 2015 年 上 半 年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现 金 流 大 幅 流 出 作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六 中 煤 矿 山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7
( 一 ) 请 发 行 人 提 供 2015 年 半 年 报, 并 补 充 披 露 2015 年 半 年 度 的 财 务 数 据 财 务 指 标 及 相 关 分 析 请 主 承 销 商 就 上 述 事 项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 二 ) 请 发 行 人 进 一 步 披 露 长 期 应 收 款 的 以 下 事 项 : 1. 具 体 的 回 款 相 关 安 排 及 其 依 据 请 主 承 销 商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核 查 意 见 ; 2. 是 否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如 有, 请 进 一 步 披 露 坏 账 计 提 情 况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稳 健 性 原 则 ; 如 无, 请 说 明 原 因 请 发 行 人 会 计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核 查 意 见 ; 3. 对 长 期 应 收 款 的 相 关 风 险 进 行 充 分 披 露, 并 在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做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三 ) 近 年 来 煤 炭 行 业 景 气 度 低 迷, 煤 炭 行 业 投 资 下 降, 发 行 人 上 游 占 款 情 况 加 重 经 营 活 动 获 现 能 力 较 弱 请 发 行 人 进 一 步 披 露 以 下 事 项 : 1. 结 合 行 业 现 状, 进 一 步 披 露 行 业 下 行 对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财 务 状 况 偿 债 能 力 的 实 质 性 影 响, 并 进 行 相 关 量 化 分 析 ; 2. 公 司 未 来 产 业 结 构 优 化 和 转 型 的 具 体 安 排 和 相 关 风 险 请 主 承 销 商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核 查 意 见 七 珠 海 华 发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一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非 流 动 资 产 较 2014 年 末 增 加 16.02 亿 元, 主 要 系 发 行 人 向 华 泓 钜 盛 委 托 贷 款 9.26 亿 元 请 8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 1. 发 行 人 是 否 建 立 募 集 资 金 监 管 机 制, 并 采 取 其 他 措 施, 以 符 合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五 条 除 金 融 类 企 业 外, 募 集 资 金 不 得 转 借 他 人 的 规 定, 确 保 募 集 资 金 用 于 披 露 的 用 途 ; 2.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是 否 还 将 涉 及 新 增 非 经 营 性 往 来 占 款 或 资 金 拆 借 事 项, 如 有, 请 进 一 步 披 露 相 关 事 项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持 续 信 息 披 露 安 排 请 主 承 销 商 律 师 就 上 述 事 项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 二 ) 根 据 23 号 准 则, 请 发 行 人 明 确 本 次 公 司 债 券 的 总 额 以 及 是 否 分 期 发 行, 若 分 期 发 行, 请 披 露 本 期 发 行 安 排 ( 三 ) 请 发 行 人 对 如 下 事 项 作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1.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变 动 较 大 ; 2. 投 资 活 动 表 现 为 大 额 净 流 出 且 有 扩 大 趋 势 ; 3. 资 产 负 债 率 较 高 且 增 幅 明 显 ; 4. 受 限 资 产 金 额 较 大, 占 发 行 人 总 资 产 比 例 较 高 ; 5. 存 货 余 额 较 大, 土 地 储 备 集 中 ; 6. 在 建 项 目 规 模 较 大, 未 来 资 本 支 出 压 力 较 大 ( 四 )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提 供 以 下 文 件 : 1.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对 于 公 司 房 地 产 业 务 合 规 开 展 的 承 诺 函 ; 2.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的 董 事 会 决 议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或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有 权 机 构 决 议 ( 五 ) 请 发 行 人 调 整 上 市 和 交 易 流 通 安 排 的 相 关 表 述 9
( 六 )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跟 踪 评 级 报 告 应 同 时 在 评 级 机 构 和 交 易 所 网 站 公 告, 且 交 易 所 网 站 公 告 披 露 时 间 不 得 晚 于 在 其 他 交 易 场 所 媒 体 或 者 其 他 场 合 公 开 披 露 的 时 间, 请 发 行 人 调 整 相 关 安 排 并 修 订 募 集 说 明 书 相 关 内 容 ( 七 ) 请 主 承 销 商 通 过 查 询 税 务 部 门 网 站 等 方 式 对 发 行 人 是 否 存 在 税 收 违 法 行 为 进 行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 八 ) 根 据 公 司 债 券 管 理 办 法 本 所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规 则 (2015 年 5 月 修 订 ) 及 公 司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执 业 行 为 规 则, 请 发 行 人 核 对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的 相 关 条 款 及 信 息 披 露 要 求 是 否 符 合 上 述 规 则 的 规 定 是 否 载 有 公 司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执 业 行 为 规 则 的 必 备 条 款, 如 存 在 不 一 致 的 情 形, 请 对 相 关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补 充 或 修 订 请 主 承 销 商 对 上 述 事 项 核 查 并 发 表 意 见 请 发 行 人 律 师 对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是 否 载 有 公 司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执 业 行 为 规 则 的 必 备 条 款 进 行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 九 ) 经 查 询 诚 信 档 案, 报 告 期 内 本 期 债 券 审 计 机 构 及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存 在 被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实 施 监 管 措 施 事 项, 请 主 承 销 商 就 相 关 中 介 机 构 受 处 罚 情 况 是 否 对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构 成 实 质 性 障 碍 进 行 说 明 八 广 东 省 广 新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10
( 一 ) 根 据 23 号 准 则, 请 发 行 人 对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的 财 务 分 析 进 行 补 充 完 善 ( 二 ) 根 据 本 所 上 市 规 则, 如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个 会 计 年 度 实 现 的 年 均 可 分 配 利 润 少 于 债 券 一 年 利 息 的 1.5 倍, 上 市 后 只 能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综 合 电 子 平 台 进 行 交 易, 不 能 采 取 竞 价 交 易 方 式 请 发 行 人 就 上 述 事 项 于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作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三 )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营 业 收 入 保 持 平 稳, 但 存 货 规 模 增 长 迅 速, 且 占 总 资 产 比 例 较 高, 主 要 以 库 存 商 品 自 制 产 成 品 及 在 产 品 为 主 请 发 行 人 针 对 存 货 补 充 披 露 以 下 内 容 : 1.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库 存 商 品 自 制 产 成 品 及 在 产 品 的 主 要 构 成 ; 2. 报 告 期 内 存 货 上 升 的 原 因, 后 期 去 库 存 的 相 关 安 排, 以 及 对 未 来 经 营 情 况 和 本 次 公 司 债 券 偿 债 能 力 的 影 响 ; 3. 存 货 是 否 存 在 跌 价 风 险, 跌 价 准 备 的 计 提 是 否 充 分 ( 四 )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报 告 期 内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的 明 细 内 容 如 政 府 补 助 占 比 较 大, 请 说 明 政 府 补 助 的 依 据 及 可 持 续 性 若 政 府 补 助 的 可 持 续 性 将 对 发 行 人 净 利 润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请 发 行 人 作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五 ) 请 发 行 人 对 下 列 事 项 作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1. 本 次 债 券 的 发 行 对 象 ; 2. 发 行 人 受 限 资 产 金 额 较 大 ( 六 ) 根 据 发 行 人 律 师 出 具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用 11
途 为 偿 还 银 行 贷 款 以 及 补 充 运 营 资 金, 与 募 集 说 明 书 披 露 的 相 应 内 容 不 一 致 请 发 行 人 明 确 本 次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如 用 于 偿 还 银 行 贷 款, 请 明 确 具 体 金 额 ( 七 ) 请 发 行 人 律 师 通 过 查 询 税 务 部 门 网 站 等 方 式 对 发 行 人 是 否 存 在 税 收 违 法 行 为 进 行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九 北 京 纳 通 科 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一 ) 请 发 行 人 就 京 信 合 伙 事 项 补 充 披 露 如 下 内 容 : 1. 盈 创 投 资 深 圳 京 信 与 发 行 人 是 否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如 存 在,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相 关 信 息 ; 2. 京 信 合 伙 合 伙 事 务 执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及 其 与 发 行 人 的 关 系 ; 3. 纳 通 实 创 参 与 中 国 科 学 器 材 公 司 国 企 混 合 所 有 制 改 革 的 最 新 进 展 ; 4. 发 行 人 作 为 京 信 合 伙 B 类 有 限 合 伙 人 的 主 要 权 力 与 义 务 ; 5. 发 行 人 向 北 京 信 托 支 付 收 购 款 的 具 体 安 排 及 时 点 : 6. 发 行 人 通 过 纳 通 实 创 参 股 中 国 科 学 器 材 公 司 对 发 行 人 未 来 经 营 状 况 的 影 响 ; 7. 对 发 行 人 本 次 债 券 偿 债 能 力 的 影 响 ( 二 ) 请 发 行 人 进 一 步 披 露 其 实 际 控 制 人 对 其 他 企 业 的 主 要 投 资 情 况, 以 及 除 发 行 人 股 权 以 外 的 其 他 主 要 资 产 ( 三 ) 请 发 行 人 进 一 步 披 露 其 所 在 行 业 的 竞 争 情 况, 以 及 发 12
行 人 在 行 业 内 的 竞 争 地 位 ( 四 )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其 股 东 将 所 持 发 行 人 全 部 股 权 质 押 可 能 导 致 发 行 人 实 际 控 制 人 变 更 的 风 险 ( 五 )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违 约 后 的 诉 讼 仲 裁 或 其 他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 六 ) 请 发 行 人 就 本 次 债 券 的 发 行 对 象 作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七 ) 请 发 行 人 核 对 截 至 报 告 期 末 发 行 人 及 其 子 公 司 获 得 授 信 额 度 是 否 前 后 一 致, 并 请 主 承 销 商 核 对 本 次 发 行 后 本 公 司 的 累 计 公 司 债 券 余 额 ( 八 ) 根 据 公 司 债 券 管 理 办 法 本 所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规 则 (2015 年 5 月 修 订 ) 及 公 司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执 业 行 为 规 则, 请 发 行 人 核 对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的 相 关 条 款 及 信 息 披 露 要 求 是 否 符 合 上 述 规 则 的 规 定 是 否 载 有 公 司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执 业 行 为 规 则 的 必 备 条 款, 如 存 在 不 一 致 的 情 形, 请 对 相 关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补 充 或 修 订 请 主 承 销 商 及 发 行 人 律 师 对 上 述 事 项 核 查 并 发 表 意 见 ( 九 ) 经 查 询 诚 信 档 案, 报 告 期 内 本 期 债 券 主 承 销 商 评 级 机 构 被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处 以 监 管 措 施, 包 括 且 不 限 于 深 圳 证 监 局 2012 5 号 深 圳 证 监 局 2013 7 号 深 圳 证 监 局 2014 7 号 中 国 证 监 会 ( 机 构 部 ) 2015 5 号 深 圳 证 监 局 2015 24 号 津 证 监 措 施 字 2014 1 号 等, 请 相 关 中 介 机 构 就 上 述 事 项 的 整 改 情 况 以 及 是 否 对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构 成 实 质 性 障 碍 进 行 说 明 13
( 十 ) 请 发 行 人 对 申 报 材 料 进 行 自 查, 规 范 表 述,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本 次 债 券 本 期 债 券 等 十 广 东 省 高 速 公 路 有 限 公 司 ( 一 ) 请 发 行 人 于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补 充 披 露 如 下 事 项 : 1. 对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持 续 为 负 资 产 负 债 率 较 高 有 息 债 务 负 担 较 重 及 未 来 存 在 集 中 到 期 的 偿 还 风 险 作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2. 补 充 披 露 本 次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对 应 项 目 的 已 投 资 金 额 和 未 来 拟 投 资 情 况 ( 二 )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跟 踪 评 级 报 告 应 同 时 在 评 级 机 构 和 交 易 所 网 站 公 告, 且 在 交 易 所 网 站 公 告 披 露 时 间 不 得 晚 于 在 其 他 交 易 场 所 媒 体 或 者 其 他 场 合 公 开 披 露 的 时 间, 请 发 行 人 调 整 相 关 安 排 并 修 订 募 集 说 明 书 相 关 内 容 ( 三 ) 经 查 询 诚 信 档 案, 报 告 期 内 本 次 债 券 中 介 机 构 被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处 以 监 管 措 施, 包 括 且 不 限 于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决 定 书 [2012]49 号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决 定 书 [2012]134 号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决 定 书 [2013]31 号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决 定 书 [2014]12 号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决 定 书 [2014]33 号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决 定 书 [2014]003 号 等 请 相 关 中 介 机 构 就 上 述 事 项 的 整 改 情 况 以 及 是 否 对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构 成 实 质 性 障 碍 进 行 说 明 请 主 承 销 商 和 发 行 人 律 师 对 上 述 事 项 和 中 介 机 构 已 发 表 的 监 管 情 况 说 明 进 行 核 查 发 表 并 明 确 意 见 14
十 一 陕 西 必 康 制 药 集 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一 ) 请 发 行 人 进 一 步 披 露 主 营 业 务 相 关 情 况,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主 要 产 品 构 成 和 品 牌 在 行 业 中 的 竞 争 地 位 研 发 投 入 研 发 成 果 和 研 发 计 划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当 前 获 得 的 许 可 资 格 或 资 质 的 情 况 未 能 通 过 认 证 的 子 公 司 情 况 申 请 认 证 的 进 度 将 采 取 何 种 措 施 保 障 认 证 通 过 如 未 能 顺 利 通 过 认 证 对 公 司 经 营 状 况 及 偿 债 能 力 的 影 响 根 据 影 响 情 况, 请 发 行 人 提 示 风 险 因 素 或 作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二 )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公 司 其 他 应 收 款 41,357.25 万 元, 占 公 司 总 资 产 的 12.92% 请 发 行 人 进 一 步 分 析 并 披 露 其 他 应 收 款 的 以 下 事 项 : 1. 其 他 应 收 款 主 要 对 方 的 名 称 是 否 为 发 行 人 关 联 方, 其 他 应 收 款 的 形 成 时 间 和 形 成 原 因 决 策 机 制 是 否 为 经 营 性 往 来 回 款 相 关 安 排 及 其 依 据 报 告 期 内 的 回 款 情 况 占 比 或 影 响 较 大 的, 应 提 示 风 险 因 素 或 作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2. 发 行 人 是 否 建 立 募 集 资 金 监 管 机 制, 并 采 取 其 他 措 施, 以 符 合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五 条 除 金 融 类 企 业 外, 募 集 资 金 不 得 转 借 他 人 的 规 定, 确 保 募 集 资 金 用 于 披 露 的 用 途 不 被 控 股 股 东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占 用 ; 15
3.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是 否 将 涉 及 新 增 非 经 营 性 往 来 占 款 或 资 金 拆 借 事 项, 如 有, 请 进 一 步 披 露 相 关 事 项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持 续 信 息 披 露 安 排 请 主 承 销 商 和 发 行 人 律 师 对 上 述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 三 ) 根 据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23 号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以 下 事 项 : 1. 进 一 步 补 充 披 露 构 成 债 券 违 约 的 情 形, 以 及 公 司 债 券 发 生 违 约 后 的 诉 讼 仲 裁 或 其 他 争 议 解 决 机 制 ; 2. 控 股 股 东 的 主 要 业 务 主 要 资 产 情 况 最 近 一 年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并 注 明 是 否 经 审 计 所 持 有 的 发 行 人 股 份 或 股 权 被 质 押 或 存 在 争 议 的 情 况 ( 四 ) 根 据 公 司 债 券 管 理 办 法 本 所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规 则 (2015 年 5 月 修 订 ) 及 公 司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执 业 行 为 规 则, 请 发 行 人 核 对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的 相 关 条 款 及 信 息 披 露 要 求 是 否 符 合 上 述 规 则 的 规 定,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债 券 发 行 人 持 有 人 受 托 管 理 人 三 者 之 间 的 违 约 责 任 是 否 已 明 确 约 定 如 存 在 不 一 致 的 情 形, 请 对 相 关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补 充 或 修 订 请 主 承 销 商 和 发 行 人 律 师 进 行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 五 ) 请 主 承 销 商 和 发 行 人 律 师 通 过 查 询 税 务 部 门 网 站 等 方 式 对 发 行 人 是 否 存 在 税 收 违 法 行 为 进 行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 六 ) 经 查 询 诚 信 档 案, 报 告 期 内 本 次 债 券 审 计 机 构 被 稽 查 16
局 立 案 调 查 ( 稽 查 局 立 报 2015 3 号 ), 请 审 计 机 构 就 上 述 案 件 的 进 展 情 况 以 及 是 否 对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构 成 实 质 性 障 碍 进 行 说 明, 并 请 主 承 销 商 和 发 行 人 律 师 发 表 核 查 意 见 ( 七 ) 经 查 询 诚 信 档 案, 报 告 期 内 本 次 债 券 主 承 销 商 审 计 机 构 和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均 被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处 以 监 管 措 施,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河 南 证 监 局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决 定 书 2015 13 号 证 监 会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决 定 书 2015 29 号 甘 肃 证 监 局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决 定 书 2014 3 号 证 监 会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决 定 书 2014 33 号 广 东 证 监 局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决 定 书 2014 12 号 证 监 会 行 政 监 管 措 施 决 定 书 2013 31 号 新 证 监 局 函 2012 134 号 新 证 监 局 函 2012 49 号 津 证 监 措 施 字 2014 1 号 等, 请 相 关 中 介 机 构 就 上 述 事 项 的 整 改 情 况 以 及 是 否 对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构 成 实 质 性 障 碍 进 行 说 明 十 二 中 山 城 市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一 ) 请 主 承 销 商 对 下 列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 1. 报 告 期 内 来 自 所 属 地 方 政 府 的 现 金 流 入 与 发 行 人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的 明 细 金 额 及 占 比, 以 及 报 告 期 内 来 自 所 属 地 方 政 府 的 收 入 与 营 业 收 入 的 明 细 金 额 及 占 比 情 况 ; 2.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清 理 甄 别 情 况 对 发 行 人 的 相 关 影 响 ; 3. 发 行 人 本 次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是 否 涉 及 新 增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 4. 发 行 人 债 券 募 集 资 金 是 否 用 于 偿 还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或 者 投 17
向 不 产 生 经 营 性 收 入 的 公 益 性 项 目 ( 二 ) 请 发 行 人 对 下 列 事 项 作 出 承 诺 并 在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补 充 披 露 : 1. 本 次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不 涉 及 新 增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 2.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不 用 于 偿 还 地 方 政 府 债 务 或 用 于 不 产 生 经 营 性 收 入 的 公 益 性 项 目 ( 三 ) 请 发 行 人 于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进 一 步 补 充 披 露 政 府 定 向 使 用 工 程 回 购 业 务 的 具 体 情 况,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业 务 的 运 营 模 式 和 盈 利 模 式 主 要 的 交 易 对 手 方 政 府 定 向 使 用 工 程 回 购 业 务 毛 利 率 较 高 的 原 因, 并 补 充 披 露 已 建 在 建 拟 建 的 项 目 类 型 投 资 金 额 后 续 投 资 资 金 需 求 等, 以 及 是 否 与 委 托 方 签 订 回 购 合 同 项 目 建 成 后 的 付 款 安 排 项 目 预 期 收 益 情 况 已 确 定 的 收 入 金 额 和 实 际 到 账 金 额 等 请 主 承 销 商 对 发 行 人 报 告 期 内 主 要 项 目 合 同 有 无 明 确 付 款 安 排 进 行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如 存 在 付 款 方 应 付 未 付 金 额 较 大 逾 期 支 付 时 间 较 长 等 未 按 约 定 履 行 合 同 的 情 形, 请 发 行 人 在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做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四 ) 请 发 行 人 于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补 充 披 露 物 业 转 让 业 务 的 运 营 模 式 盈 利 模 式 收 入 的 确 认 方 式, 并 补 充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相 关 物 业 和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来 源 是 否 存 在 政 府 注 入 土 地 的 情 形 上 述 土 地 是 否 具 备 转 让 条 件 以 及 转 让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和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如 存 在 政 府 注 入 土 地 的 情 形, 请 主 承 销 商 和 发 行 人 律 师 对 土 18
地 注 入 是 否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核 查 意 见 ( 五 ) 请 发 行 人 于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承 诺 : 1.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不 用 于 地 方 政 府 融 资 平 台, 并 建 立 切 实 有 效 的 募 集 资 金 监 管 和 隔 离 机 制 ; 2. 本 次 债 券 的 募 集 资 金 符 合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五 条 除 金 融 类 企 业 外, 募 集 资 金 不 得 转 借 他 人 的 规 定, 确 保 募 集 资 金 用 于 披 露 的 用 途 ( 六 ) 截 至 2015 年 6 月 末, 发 行 人 其 他 应 收 款 余 额 达 297,854.08 万 元 请 发 行 人 就 其 应 收 中 山 市 土 地 储 备 中 心 和 中 山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补 充 披 露 如 下 事 项 : 1. 其 他 应 收 款 的 形 成 原 因 决 策 权 限 和 决 策 程 序 以 上 两 个 欠 款 方 的 基 本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是 否 为 发 行 人 关 联 方 是 否 为 地 方 政 府 融 资 平 台 等 ) 回 款 相 关 安 排 及 其 依 据 报 告 期 内 的 回 款 情 况 ; 2.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是 否 还 将 涉 及 新 增 非 经 营 性 往 来 占 款 或 资 金 拆 借 事 项, 如 有, 请 进 一 步 披 露 相 关 事 项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持 续 信 息 披 露 安 排 请 主 承 销 商 律 师 就 上 述 事 项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 七 ) 请 发 行 人 于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补 充 披 露 其 存 货 中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未 来 的 开 发 计 划 请 主 承 销 商 和 发 行 人 律 师 就 发 行 人 房 地 产 业 务 出 具 专 项 核 查 意 见, 说 明 是 否 已 查 询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网 站, 发 行 人 及 其 下 属 房 19
地 产 子 公 司 是 否 存 在 用 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是 否 存 在 被 行 政 处 罚 或 立 案 调 查 的 情 形 ( 八 ) 请 主 承 销 商 和 发 行 人 律 师 对 以 下 事 项 的 合 规 性 进 行 核 查, 并 发 表 核 查 意 见 : 1. 根 据 募 集 说 明 书,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的 实 收 资 本 长 期 大 于 其 注 册 资 本, 且 存 在 注 册 资 本 未 在 法 律 规 定 期 限 内 缴 满 的 情 形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以 上 事 项 的 原 因 ; 2. 请 发 行 人 明 确 其 转 借 给 中 山 市 城 市 建 设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的 20 亿 元 信 托 借 款 的 性 质 为 转 贷 款 或 委 托 贷 款, 并 补 充 说 明 该 转 借 行 为 的 合 规 性 ( 九 ) 请 发 行 人 于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就 财 务 数 据 和 财 务 分 析 补 充 披 露 以 下 事 项 : 1. 请 发 行 人 进 一 步 披 露 存 货 的 具 体 构 成,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存 货 中 包 含 的 各 个 项 目 的 开 发 成 本 计 划 投 资 金 额 已 投 资 金 额 完 工 程 度 回 购 协 议 签 订 情 况 等 内 容 ; 2. 根 据 募 集 说 明 书, 截 至 2014 年 末, 发 行 人 各 类 借 款 余 额 达 248,800 万 元, 当 期 财 务 费 用 仅 为 2,064.76 万 元,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其 财 务 费 用 与 负 债 规 模 不 匹 配 的 原 因 ; 3. 根 据 募 集 说 明 书, 发 行 人 一 部 分 委 托 代 建 工 程 计 入 存 货 开 发 成 本, 一 部 分 计 入 在 建 工 程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以 上 会 计 处 理 差 异 产 生 的 原 因 和 相 关 依 据 ; 4.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最 后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期 末 有 息 债 务 的 总 余 额 债 务 期 限 结 构 信 用 融 资 与 担 保 融 资 的 结 构 等 情 况 ; 20
5.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最 近 三 年 内 资 金 是 否 被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关 联 方 违 规 占 用 ; 6. 请 发 行 人 核 对 其 他 应 收 款 及 存 货 的 财 务 数 据 明 细, 确 保 其 前 后 一 致 ( 十 ) 请 发 行 人 于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补 充 披 露 以 下 事 项 : 1. 根 据 募 集 说 明 书, 发 行 人 的 存 货 及 其 他 应 收 款 余 额 较 大, 变 现 能 力 较 弱 请 发 行 人 就 以 上 情 形 进 行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2.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最 近 三 年 在 境 内 发 行 短 期 融 资 券 进 行 主 体 评 级, 主 体 评 级 结 果 与 本 次 评 级 有 差 异 的 原 因 ; 3. 根 据 募 集 说 明 书, 发 行 人 对 外 担 保 需 上 报 中 山 市 国 资 委 批 准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其 报 告 期 内 的 对 外 担 保 事 项 是 否 已 履 行 合 法 有 效 的 决 策 和 审 批 程 序, 并 补 充 披 露 相 关 依 据 ; 如 未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相 应 的 安 排 从 而 在 本 次 债 券 获 得 核 准 前 符 合 上 述 决 策 程 序 的 要 求 ; 4. 请 发 行 人 于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中 明 确 本 次 债 券 的 发 行 对 象 ( 十 一 ) 发 行 人 子 公 司 中 山 市 城 区 地 产 有 限 公 司 未 履 行 人 民 法 院 生 效 民 事 调 解 书 相 关 付 款 义 务, 现 已 进 入 强 制 执 行 阶 段 请 发 行 人 进 一 步 披 露 拒 不 履 行 民 事 调 解 书 的 具 体 原 因 请 主 承 销 商 及 发 行 人 律 师 进 行 核 查 并 就 上 述 情 况 是 否 对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构 成 实 质 性 影 响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 十 二 ) 请 主 承 销 商 和 发 行 人 的 审 计 机 构 就 深 圳 证 监 局 [2015]14 号 的 整 改 情 况 以 及 是 否 对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构 成 实 质 性 障 碍 进 行 说 明 21
十 三 新 疆 天 富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一 ) 发 行 人 持 有 的 1.52 亿 股 新 疆 天 富 能 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权 已 质 押, 占 发 行 人 持 有 股 份 的 45.29%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上 述 事 项 以 及 对 本 次 债 券 发 行 的 影 响, 并 说 明 是 否 存 在 丧 失 控 制 权 的 风 险, 若 有, 请 作 风 险 提 示 ( 二 ) 截 至 2015 年 3 月 末, 发 行 人 其 他 应 收 款 为 66.39 亿 元 请 发 行 人 就 其 他 应 收 款 补 充 披 露 以 下 事 项 : 1. 补 充 相 应 的 风 险 提 示, 影 响 重 大 的, 应 作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2. 对 单 项 金 额 较 大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按 经 营 性 / 非 经 营 性 分 类, 披 露 其 主 要 对 方 的 基 本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是 否 为 发 行 人 关 联 方 是 否 为 地 方 政 府 融 资 平 台 等 ) 决 策 机 制 回 款 相 关 安 排 的 依 据 报 告 期 内 的 回 款 情 况 ; 3. 发 行 人 是 否 建 立 募 集 资 金 监 管 机 制, 并 采 取 其 他 措 施, 以 符 合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五 条 除 金 融 类 企 业 外, 募 集 资 金 不 得 转 借 他 人 的 规 定, 确 保 募 集 资 金 用 于 披 露 的 用 途 ; 4. 债 券 存 续 期 内 对 非 经 营 性 其 他 应 收 款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持 续 信 息 披 露 安 排 请 主 承 销 商 发 行 人 会 计 师 就 上 述 事 项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 三 )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国 能 公 司 电 源 项 目 以 及 石 河 子 开 发 区 化 工 新 材 料 产 业 园 区 能 源 配 套 工 程 的 后 续 安 排 请 发 行 人 会 计 师 对 上 述 事 项 的 会 计 处 理 是 否 符 合 会 计 准 则 的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核 22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 四 ) 根 据 23 号 准 则, 请 发 行 人 明 确 本 次 公 司 债 券 是 否 分 期 发 行, 若 分 期 发 行, 请 披 露 本 期 发 行 安 排 ( 五 ) 请 发 行 人 对 以 下 事 项 作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 1. 资 产 负 债 率 较 高 ; 2. 在 建 项 目 投 资 规 模 大, 外 部 筹 资 压 力 呈 加 重 趋 势 ( 六 ) 请 发 行 人 将 财 务 报 表 财 务 数 据 及 财 务 分 析 更 新 至 2015 年 6 月 末 ( 七 ) 请 发 行 人 于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补 充 披 露 以 下 内 容 : 1. 报 告 期 内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金 额 及 其 具 体 构 成 ; 2. 报 告 期 内 已 建 和 在 建 房 地 产 项 目 的 具 体 情 况 ( 七 )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跟 踪 评 级 报 告 应 同 时 在 评 级 机 构 和 交 易 所 网 站 公 告, 且 交 易 所 网 站 公 告 披 露 时 间 不 得 晚 于 在 其 他 交 易 场 所 媒 体 或 者 其 他 场 合 公 开 披 露 的 时 间, 请 发 行 人 调 整 相 关 安 排 并 修 订 募 集 说 明 书 相 关 内 容 ( 八 ) 请 主 承 销 商 通 过 查 询 税 务 部 门 网 站 等 方 式 对 发 行 人 是 否 存 在 税 收 违 法 行 为 进 行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 九 ) 根 据 公 司 债 券 管 理 办 法 本 所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规 则 (2015 年 5 月 修 订 ) 及 公 司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执 业 行 为 规 则, 请 发 行 人 核 对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协 议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规 则 的 相 关 条 款 及 信 息 披 露 要 求 是 否 符 合 上 述 规 则 的 规 定 是 否 载 有 公 司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执 业 行 为 规 则 的 必 备 条 款, 如 存 在 不 一 致 的 情 形, 请 对 相 关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补 充 或 修 订 23
请 主 承 销 商 和 发 行 人 律 师 对 上 述 事 项 核 查 并 发 表 意 见 ( 十 ) 经 查 阅 诚 信 档 案, 报 告 期 内 本 次 债 券 会 计 师 以 及 评 级 机 构 均 存 在 被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实 施 监 管 措 施 事 项 请 相 关 中 介 机 构 就 上 述 事 项 的 整 改 情 况 以 及 是 否 对 本 次 券 发 行 构 成 实 质 性 障 碍 进 行 说 明 十 四 中 合 中 小 企 业 融 资 担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一 ) 请 发 行 人 在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补 充 披 露 其 业 务 运 营 是 否 符 合 融 资 性 担 保 公 司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令 2010 年 第 3 号 ) 对 于 融 资 性 担 保 公 司 的 业 务 范 围 经 营 规 则 和 风 险 控 制 的 相 关 规 定 请 主 承 销 商 和 发 行 人 律 师 对 发 行 人 在 报 告 期 内 的 业 务 运 营 是 否 符 合 融 资 性 担 保 公 司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19-21 27-31 条 的 规 定 逐 条 进 行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 二 ) 请 发 行 人 按 照 融 资 性 担 保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指 引 ( 银 监 发 2010 100 号 ) 第 13 条 的 要 求, 在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补 充 披 露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情 况,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风 险 管 理 概 况 信 用 风 险 管 理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市 场 风 险 管 理 操 作 风 险 管 理 及 其 他 风 险 管 理 情 况 ( 三 ) 请 发 行 人 按 照 融 资 性 担 保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指 引 第 24
14 条 的 要 求, 在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补 充 披 露 报 告 期 内 融 资 性 担 保 业 务 的 具 体 情 况,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承 保 情 况 代 偿 情 况 追 偿 及 损 失 情 况 准 备 金 情 况 集 中 度 情 况 放 大 倍 数 业 务 质 量 及 接 受 监 管 部 门 检 查 和 整 改 的 情 况 ( 四 ) 请 发 行 人 在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补 充 披 露 公 司 担 保 业 务 和 投 资 业 务 的 治 理 情 况,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担 保 评 估 制 度 决 策 程 序 内 审 制 度 保 费 确 定 机 制 事 后 追 偿 和 处 置 制 度 风 险 预 警 机 制 和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机 制 的 制 定 及 其 执 行 情 况 ( 五 ) 请 发 行 人 在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补 充 披 露 公 司 资 产 计 量 模 式 及 其 相 关 会 计 处 理 的 依 据 请 主 承 销 商 和 发 行 人 会 计 师 进 行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核 查 意 见 ( 六 ) 请 发 行 人 结 合 其 业 务 模 式 补 充 说 明 本 次 发 行 债 券 是 否 符 合 管 理 办 法 第 15 条 除 金 融 类 企 业 外, 募 集 资 金 不 得 转 借 他 人 的 规 定 请 主 承 销 商 进 行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意 见 ( 七 )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公 司 贷 款 及 应 收 款 分 别 为 346,000.00 万 元 17,000.00 万 元 11,054.00 万 元 和 55,422.95 万 元, 分 别 占 当 期 资 产 总 额 的 66.73% 3.00% 1.75% 和 7.86%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报 告 期 内 贷 款 及 应 收 款 的 具 体 内 容 及 其 大 幅 减 少 的 原 因, 并 说 明 是 否 符 合 融 资 性 担 保 公 司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21 条 融 资 性 担 保 公 司 不 得 发 放 贷 款 的 规 定 请 主 承 销 商 及 发 行 人 律 师 对 上 述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并 发 表 明 确 核 查 意 见 25
( 八 ) 报 告 期 内, 发 行 人 卖 出 回 购 金 融 资 产 款 数 额 较 大 且 快 速 增 长,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卖 出 回 购 金 融 资 产 款 的 具 体 内 容 及 相 关 回 购 合 同 的 主 要 条 款 ( 九 ) 最 近 三 年 及 一 期, 发 行 人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分 别 为 519.84 万 元 410.62 万 元 355.50 万 元 和 2,398.61 万 元, 分 别 占 当 期 营 业 收 入 的 7.23% 1.35% 0.63% 和 4.39%,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的 具 体 内 容 ( 十 ) 请 发 行 人 补 充 披 露 以 下 信 息 : 1. 各 担 保 业 务 类 型 的 主 要 担 保 项 目,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被 担 保 方 合 作 机 构 担 保 金 额 及 保 费 收 入 等 ; 2. 担 保 业 务 的 地 区 分 布 及 行 业 分 布 情 况 ; 3. 担 保 业 务 中 发 生 代 偿 的 主 要 项 目 及 代 偿 回 收 的 情 况 ; 4. 投 资 业 务 中 的 主 要 投 资 产 品 投 资 金 额 及 投 资 收 益 率 ; ( 十 一 ) 请 发 行 人 核 实 并 调 整 中 合 中 小 企 业 融 资 担 保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上 市 的 申 请 中 有 关 本 次 公 司 债 券 期 限 的 相 关 表 述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