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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境外采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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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 蘭 縣 政 府 100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 民 政 類 ) 計 畫 名 稱 壹 民 政 一 辦 理 ( 一 ) 公 所 自 治 與 代 行 政 表 會 業 務 業 務 ( 二 ) 選 舉 業 務 一 督 導 各 鄉 鎮 市 民 代 表 會 議 事 業 務 之 運 作, 各 鄉 鎮 市 代 表 會 除 召 開 定 期 會 24 次 外, 另 計 召 開 60 次 臨 時 會 二 輔 導 各 鄉 鎮 市 民 代 表 會 訂 定 議 事 規 則, 以 規 範 議 事 事 項 三 辦 理 各 鄉 鎮 市 長 暨 各 鄉 鎮 市 民 代 表 會 主 席 出 國 考 察 審 核 業 務, 共 計 有 8 位 鄉 鎮 市 長 (16 人 次 ) 及 9 位 代 表 會 主 席 (23 人 次 ) 共 39 次 出 國 四 輔 導 各 鄉 鎮 市 民 代 表 會 修 訂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暨 員 額 編 制 業 務 五 於 100 年 1 月 13 日 舉 辦 各 鄉 鎮 市 民 代 表 及 村 里 長 政 令 宣 導 及 公 務 座 談 會 六 100 年 7 月 13 日 辦 理 100 年 度 特 優 村 里 長 資 深 績 優 村 里 鄰 長 暨 績 優 民 政 人 員 表 揚 大 會 七 村 里 集 會 所 活 動 中 心 興 建 修 繕 補 助 專 案 : 100 年 度 計 有 蘇 澳 鎮 海 岸 活 動 中 心 興 建 計 畫 及 五 結 鄉 孝 威 村 活 動 中 心 等 7 活 動 中 心 修 繕 案, 合 計 內 政 部 補 助 金 額 961 萬 元 八 100 年 8 月 19 日 至 9 月 27 日 止 辦 理 12 場 次 宜 蘭 縣 政 府 地 方 訪 視 聯 繫 座 談 會 九 辦 理 鄉 鎮 市 長 敘 獎 案 計 19 項 86 人 次 十 依 據 宜 蘭 縣 各 級 民 意 代 表 及 村 里 長 福 利 互 助 辦 法 暨 宜 蘭 縣 各 級 民 意 代 表 及 村 里 長 福 利 互 助 設 置 要 點 受 理 申 請 住 院 醫 療 互 助 金 喪 葬 互 助 金 及 殘 障 互 助 金 等 共 計 102 件, 金 額 97 萬 9,317 元 一 辦 理 宜 蘭 縣 第 19 屆 村 里 長 補 選 業 務 : ( 一 )100 年 4 月 23 日 辦 理 南 澳 鄉 -1

二 辦 理 自 治 事 業 業 務 公 共 造 產 業 務 -2 澳 花 村 第 19 屆 村 長 補 選 ( 二 )100 年 10 月 8 日 辦 理 第 19 屆 頭 城 鎮 石 城 里 里 長 暨 壯 圍 鄉 東 港 村 村 長 補 選 ( 三 )100 年 12 月 10 日 辦 理 第 19 屆 壯 圍 鄉 新 南 村 村 長 暨 冬 山 鄉 珍 珠 村 村 長 補 選 二 基 於 競 選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之 宗 旨, 配 合 檢 警 調 單 位 宣 導 反 賄 選 工 作, 期 能 進 行 乾 淨 的 選 舉, 樹 立 公 民 民 主 之 典 範, 於 集 會 場 所 或 辦 理 研 習 會 場, 均 適 時 加 強 宣 導, 以 提 升 縣 民 公 民 民 主 生 活 教 育 一 辦 理 蘭 陽 溪 牛 鬥 至 英 士 間 河 段 ( 第 三 期 ) 疏 浚 計 畫, 疏 浚 量 計 61 萬 6,860 立 方 公 尺, 於 100 年 5 月 15 日 完 工 ; 蘭 陽 溪 清 水 溪 匯 流 處 ( 蘭 陽 溪 49-53 斷 面 ) 疏 浚 計 畫, 於 100 年 6 月 7 日 開 工, 截 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 止, 疏 浚 量 計 196 萬 7,854 立 方 公 尺 ; 蘭 陽 溪 支 流 - 羅 東 溪 廣 興 大 橋 至 淋 漓 坑 橋 間 河 段 疏 浚 計 畫, 於 100 年 7 月 18 日 開 工, 截 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 止, 疏 浚 量 計 11 萬 6,894 立 方 公 尺 二 本 府 100 年 3 月 間 辦 理 99 度 推 行 公 共 造 產 成 果 績 效 考 核, 考 核 結 果 第 一 名 羅 東 鎮 第 二 名 頭 城 鎮 第 三 名 宜 蘭 市, 並 依 公 共 造 產 績 效 考 核 要 點 辦 理 敘 獎 三 為 加 強 本 縣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公 共 造 產 事 業 承 辦 人 之 專 業 知 能, 改 善 造 產 事 業 經 營, 充 裕 地 方 自 治 財 源, 於 100 年 9 月 9 日 假 本 縣 縣 史 館 辦 理 公 共 造 產 業 務 研 習, 會 後 並 觀 摩 羅 東 鎮 公 所 民 生 商 場, 汲 取 該 事 業 經 營 理 念, 俾 供 各 公 所 推 動 公 共 造 產 業 務 之 參 考 本 府 99 年 度 推 行 公 共 造 產 業 務 成 績 優 良, 獲 內 政 部 100 年 7 月 27 日 內 授 中 民 第 1000721347 號 函 核 定 考 核 評 比 為 縣 級 北 區 第 一

三 禮 俗 文 獻 輔 導 宗 教 團 體 暨 辦 理 禮 俗 相 關 活 動 -3 名 一 輔 導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加 強 公 墓 管 理 與 環 境 維 護 取 締 濫 葬 落 實 墓 政 管 理 健 全 墓 政 業 務 推 展, 本 府 裁 處 違 反 殯 葬 管 理 條 例 暨 本 縣 傳 統 公 墓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案 件 計 有 9 件, 罰 鍰 金 額 共 計 27 萬 元 二 櫻 花 陵 園 六 期 工 程 入 口 服 務 中 心 建 築 執 造 申 請, 於 100 年 12 月 底 核 發 建 築 執 造 三 宜 蘭 縣 北 區 區 域 公 墓 開 發 許 可 變 更 規 劃 案, 環 境 影 響 差 異 內 容 對 照 及 水 土 保 持 規 劃 均 已 核 定 通 過, 全 案 於 100 年 10 月 14 日 報 請 內 政 部 區 域 委 員 會 審 查, 俟 內 政 部 核 准, 即 可 進 行 低 密 度 之 開 發 四 輔 導 縣 內 殯 葬 禮 儀 服 務 業 設 立 許 可 ( 或 備 查 ) 其 他 縣 市 殯 葬 禮 儀 服 務 業 跨 區 備 查, 其 中 新 申 請 設 立 許 可 ( 或 備 查 ) 及 受 理 之 業 者 計 有 4 家 ; 截 至 100 年 12 月 底 縣 內 殯 葬 禮 儀 服 務 業 者 共 62 家, 其 他 縣 市 業 者 新 申 請 跨 區 備 查 有 19 家,110 家 其 他 縣 市 業 者 申 請 在 本 縣 跨 區 營 業 五 100 年 1 月 26 日 假 蘇 澳 鎮 南 天 宮 辦 理 2011 歡 樂 宜 蘭 年 送 神 筅 黗 祭 典, 林 縣 長 聰 賢 擔 任 主 祭 官, 張 議 長 建 榮 及 林 鎮 長 騰 煌 任 分 獻 官, 祭 典 依 循 古 制 進 行 六 補 助 五 結 鄉 利 澤 簡 文 教 促 進 會 辦 理 傳 統 與 創 新 的 嘉 年 華 2011 利 澤 簡 走 尪 永 保 平 安 活 動, 為 期 5 天 (100 年 2 月 16 日 至 20 日 ) 內 容 有 爆 尪 靖 新 娘 及 走 尪 比 賽, 估 計 約 有 15,000 人 次 民 眾 參 與 七 100 年 2 月 28 日 於 二 二 八 紀 念 物 現 地 舉 行 各 界 對 二 二 八 受 難 者 追 思 活 動, 商 請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張 教 授 文 義 專 題 演 講 ( 題 目 : 為 二 二 八 母 親 祈 禱 ), 追 思 活 動 邀 請 公 共 澡 堂 人 聲 樂 表 演, 並 邀 請 音 樂 專

-4 業 人 士 林 暉 鈞 演 奏 台 灣 本 土 民 謠, 活 動 最 後 由 縣 長 帶 領 與 會 全 體 人 員 向 本 縣 二 二 八 事 件 受 難 者 家 屬 及 亡 者 獻 花, 表 達 政 府 各 界 對 亡 者 的 追 思 及 對 家 屬 之 關 懷, 參 加 人 員 260 人 八 100 年 3 月 29 日 及 9 月 3 日 在 員 山 忠 烈 祠 辦 理 春 秋 祭, 以 緬 懷 革 命 先 烈 三 軍 陣 亡 將 士 及 因 公 殉 職 官 民 義 士 之 精 神, 典 禮 隆 重 九 推 薦 本 縣 游 文 龍 先 生 報 獲 內 政 部 核 定 為 100 年 全 國 大 孝 獎 宜 蘭 縣 之 孝 行 楷 模, 內 政 部 於 100 年 7 月 29 日 假 彰 化 縣 員 林 演 藝 廳 頒 獎 表 揚 十 獎 勵 寺 廟 推 動 公 益 慈 善 及 社 會 教 化 事 業 100 年 度 計 有 道 教 總 廟 三 清 宮 雷 音 寺 玉 尊 宮 及 感 應 宮 四 寺 廟 列 為 推 行 公 益 慈 善 及 社 會 教 化 事 業 之 績 優 團 體, 其 中 三 清 宮 雷 音 寺 及 玉 尊 宮 三 寺 廟 報 奉 內 政 部 核 定 為 全 國 性 績 優 宗 教 團 體 十 一 100 年 4 月 8 日 假 綠 色 博 覽 會 場 地 辦 理 2011 年 宜 蘭 縣 成 年 禮 活 動, 本 次 活 動 參 加 學 生 人 數 約 有 450 人, 藉 由 綠 色 博 覽 會 優 美 的 環 境 及 精 采 的 活 動 讓 準 成 年 人 體 驗 宜 蘭 在 地 之 美 及 生 命 力, 為 自 己 一 生 締 造 美 好 的 經 驗 十 二 受 理 及 輔 導 宗 教 財 團 法 人 召 開 董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審 ( 備 ) 查 作 業, 計 有 65 件 十 三 受 理 縣 內 寺 廟 召 開 信 徒 大 會 等 各 項 會 議, 包 含 信 徒 大 會 管 理 委 員 監 察 人 聯 席 會 議 等 會 議 紀 錄 審 ( 備 ) 查, 俾 利 寺 廟 事 務 正 常 推 動, 計 有 273 件 十 四 依 地 籍 清 理 條 例 及 祭 祀 公 業 條 例, 輔 導 縣 內 神 明 會 及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辦 理 祭 祀 公 業 之 申 報 作 業, 計 60 件 次

十 五 補 助 礁 溪 鄉 公 所 辦 理 二 龍 競 渡 活 動, 於 100 年 6 月 5 6 日 舉 行, 內 容 有 傳 統 龍 舟 競 渡, 及 民 俗 戲 劇 演 出 等, 參 與 民 眾 約 有 5,000 人 次 十 六 補 助 宜 蘭 市 中 元 民 俗 文 化 推 展 協 會 辦 理 2011 年 宜 蘭 水 燈 節 活 動, 為 期 4 天 (100 年 7 月 29 日 至 8 月 1 日 ) 內 容 有 千 人 點 燈 普 渡 文 化 祭 及 各 項 社 區 型 技 藝 表 演 活 動, 估 計 約 有 15,000 人 次 民 眾 參 與 十 七 補 助 辦 理 2011 年 宜 蘭 兒 童 守 護 節 活 動, 於 100 年 8 月 6 日 舉 行, 內 容 有 掛 貫 祭 儀 擲 筊 比 賽, 及 蘭 陽 戲 劇 團 演 出 等, 參 與 民 眾 約 有 15,000 人 次 十 八 補 助 頭 城 鎮 中 元 祭 典 協 會 辦 理 2011 年 頭 城 搶 孤 活 動, 內 容 有 普 渡 法 會 水 燈 遊 行 放 水 燈 及 搶 孤 等, 因 天 氣 因 素 ( 南 瑪 都 颱 風 )8 月 28 日 之 搶 孤 活 動 停 止 舉 行 改 為 辦 理 祭 祀 科 儀 十 九 宜 蘭 縣 2011 縣 民 聯 合 婚 禮 於 100 年 10 月 29 日 假 宜 蘭 火 車 站 口 前 口 丟 口 丟 噹 廣 場 舉 行, 計 有 27 對 新 人 參 加, 在 林 縣 長 聰 賢 與 各 界 貴 賓 共 同 見 證 中, 27 對 新 人 譜 出 終 身 難 忘 的 記 憶 二 十 100 年 7 月 26 日 及 29 日 在 礁 溪 及 羅 東 各 辦 理 一 場 100 年 度 寺 廟 負 責 人 講 習 座 談, 總 計 200 員 參 加, 輔 導 縣 內 各 寺 廟 宗 教 事 業 順 利 發 展 二 十 一 9 月 28 日 於 孔 廟 舉 辦 年 度 祭 孔, 縣 長 親 臨 主 祭, 士 農 工 商 各 界 代 表 任 分 獻 官, 依 古 制 進 行 二 十 二 100 年 度 受 理 寺 廟 申 請 補 助 經 費 計 66 件, 總 補 助 經 費 約 1,147 萬 3,237 元 -5

四 原 住 ( 一 ) 推 展 民 業 原 住 務 管 民 綜 理 合 性 業 務 ( 二 ) 推 展 原 住 民 教 育 文 化 業 務 -6 一 為 整 合 本 府 各 單 位 資 源 共 同 推 動 原 住 民 族 各 項 工 作 發 展, 依 次 分 別 召 開 宜 蘭 縣 原 住 民 族 事 務 發 展 委 員 會 第 39 40 次 委 員 會 議, 對 推 動 本 縣 原 住 民 教 育 文 化 經 濟 建 設 發 展 具 有 實 質 之 助 益 二 辦 理 100 年 度 委 託 國 光 汽 車 客 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代 為 行 駛 天 送 埤 至 樂 水 及 大 南 澳 地 區 專 車, 共 補 助 408 萬 4,080 元, 提 供 樂 水 地 區 暨 大 南 澳 地 區 學 生 及 民 眾 交 通 服 務 三 辦 理 8 月 1 日 原 住 民 族 日 慶 典 活 動, 本 次 活 動 結 合 宜 蘭 國 際 童 玩 節 系 列 活 動, 假 冬 山 鄉 親 水 公 園 辦 理, 於 活 動 當 日 頒 發 縣 內 原 住 民 籍 優 秀 人 才 及 團 體 獎 項, 並 展 演 原 住 民 歌 舞, 當 日 開 放 本 縣 原 住 民 籍 縣 民 免 費 入 園 參 觀, 共 計 750 人 參 與 本 次 活 動 一 辦 理 100 年 度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學 習 實 施 計 畫, 本 計 畫 工 作 項 目 如 下 : ( 一 ) 語 言 文 化 教 室 ( 語 言 巢 ): 核 定 4 個 單 位 ( 宜 蘭 縣 大 同 鄉 生 態 永 續 發 展 協 會 語 言 巢 宜 蘭 縣 司 達 吉 斯 部 落 產 業 永 續 發 展 協 會 宜 蘭 縣 瑪 嘎 巴 嗨 原 住 民 文 化 研 究 社 宜 蘭 縣 大 同 鄉 英 士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 補 助 經 費 48 萬 元 ( 二 ) 主 題 式 族 語 學 習 體 驗 活 動 : 由 宜 蘭 縣 瑪 嘎 巴 嗨 原 住 民 文 化 研 究 社 宜 蘭 縣 司 達 吉 斯 部 落 產 業 永 續 發 展 協 會 承 辦, 補 助 經 費 為 30 萬 ( 三 ) 推 展 社 區 ( 部 落 ) 語 言 文 化 紀 錄 : 由 宜 蘭 縣 大 同 鄉 生 態 永 續 發 展 協 會 語 言 巢 承 辦, 補 助 經 費 為 10 萬 元 ( 四 ) 編 纂 圖 解 式 族 語 小 詞 典 : 由 宜 蘭 縣 原 住 民 文 教 促 進 會 承 辦, 補 助 經 費 為 10 萬 元

-7 ( 五 ) 族 語 能 力 考 試 輔 導 學 習 : 由 宜 蘭 縣 瑪 嘎 巴 嗨 原 住 民 文 化 研 究 社 大 同 鄉 四 季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宜 蘭 縣 礁 溪 國 中 宜 蘭 縣 南 澳 高 中 宜 蘭 縣 司 達 吉 斯 部 落 產 業 永 續 發 展 協 會 承 辦, 補 助 7 班, 完 成 6 班, 補 助 經 費 為 18 萬 元 ( 六 ) 族 語 戲 劇 比 賽 : 由 宜 蘭 縣 原 住 民 文 教 促 進 會 承 辦, 補 助 經 費 76 萬 元 二 辦 理 100 年 度 原 住 民 族 部 落 大 學 計 畫, 經 費 計 310 萬 5,500 元, 本 計 畫 為 推 動 原 住 民 文 教 事 務 規 劃 原 住 民 文 教 政 策, 並 促 進 原 住 民 部 落 終 身 學 習 教 育 理 念 之 實 現, 以 凝 聚 原 住 民 部 落 文 化 意 識, 達 成 原 住 民 文 化 永 續 發 展,100 年 度 共 完 成 48 門 課 程, 學 員 人 數 為 622 人 三 辦 理 100 年 度 原 住 民 族 社 會 教 育 學 習 型 系 列 活 動, 經 費 計 50 萬 元, 計 畫 內 容 包 括 兒 童 閱 讀 青 少 年 青 少 女 自 主 教 育 系 列 活 動 家 庭 教 育 系 列 活 動 親 職 教 育 系 列 活 動 婦 女 教 育 系 列 活 動 人 權 法 治 系 列 活 動 等 受 補 助 單 位 計 有 : 大 同 鄉 寒 溪 國 小 南 澳 高 級 中 學 大 同 鄉 大 同 國 小 大 同 鄉 大 同 國 中 南 澳 鄉 金 洋 國 小 宜 蘭 縣 瑪 嘎 巴 嗨 原 住 民 文 化 研 究 社 宜 蘭 縣 都 市 原 住 民 文 教 經 濟 發 展 協 會 宜 蘭 縣 東 岳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等 四 辦 理 100 年 度 原 住 民 族 青 少 年 文 化 成 長 班, 經 費 計 62 萬 4,810 元 ( 內 含 本 所 業 務 費 2 萬 元 ), 本 計 畫 目 的 係 為 解 決 原 住 民 青 少 年 學 生 課 後 安 全 學 習 需 要, 彌 補 家 庭 及 學 校 教 育 之 不 足, 輔 導 項 目 包 括 課 業 輔 導 文 化 傳 承 與 學 習 生 活 教 育 等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核 定 本 縣 1 個 單 位 ( 宜 蘭 縣 都 市 原 住 民 文 教 經 濟 發 展 協 會 )

( 三 ) 原 住 民 多 元 社 會 福 利 -8 一 辦 理 本 縣 100 年 度 原 住 民 申 請 急 難 救 助 金 服 務, 共 補 助 19 人, 核 定 補 助 19 萬 元 二 辦 理 本 縣 100 年 度 原 住 民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獎 勵 金, 共 計 125 案,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照 計 有 99 案,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照 計 有 9 案, 單 一 技 術 士 證 照 計 17 案, 核 撥 獎 勵 金 計 67 萬 元, 並 持 續 轉 介 原 住 民 就 業 訓 練 及 提 供 就 業 工 作 機 會 資 訊 三 辦 理 原 住 民 就 業 服 務 : ( 一 ) 辦 理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100 至 101 年 部 落 3H 動 力 工 程 計 畫 專 案, 核 定 人 數 共 計 42 名, 工 作 期 程 自 100 年 11 月 16 日 至 101 年 4 月 30 日 止 ( 二 ) 辦 理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多 元 就 業 開 發 方 案 計 畫, 核 定 人 數 計 10 名, 工 作 期 程 自 100 年 12 月 1 日 至 101 年 5 月 31 日 止 四 辦 理 本 縣 100 年 度 就 業 宣 導, 假 南 澳 鄉 大 同 鄉 各 村 及 配 合 本 府 大 型 活 動 辦 理 共 計 20 場 次, 參 與 人 數 約 3,000 人, 提 供 失 業 及 待 業 原 住 民 就 業 媒 合 機 會 五 辦 理 本 縣 100 年 度 國 民 年 金 宣 導, 假 南 澳 鄉 大 同 鄉 各 村 及 配 合 本 府 大 型 活 動 辦 理 共 計 5 場 次, 參 與 人 數 約 250 人 六 辦 理 本 縣 100 年 度 宣 導 消 費 者 保 護 權 益, 假 南 澳 鄉 大 同 鄉 各 村 及 配 合 本 府 大 型 活 動 辦 理 共 20 場 次, 參 與 人 數 約 3,000 人 七 為 落 實 本 縣 原 住 民 工 作 權 保 障 法, 增 加 原 住 民 就 業 機 會, 計 受 理 並 核 發 原 住 民 機 構 法 人 或 團 體 證 明 書 共 計 14 案 八 配 合 行 政 院 原 民 會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進 用 原 住 民 就 業 服 務 人 員 計 畫, 進 用 3 名 原 住 民 就 業 服 務 人 員, 有 效 提 升 原 住 民 機 關 就 業 服 務 效

( 四 ) 推 展 原 住 民 經 濟 產 業 發 展 -9 能 共 建 立 失 業 通 報 840 件 及 建 立 人 力 資 料 庫 1,080 件 開 拓 就 業 機 會 720 件 提 供 就 業 資 訊 980 件 推 介 參 加 職 業 訓 練 252 件 推 介 媒 合 1,440 件 推 介 媒 合 成 功 364 人 九 辦 理 100 年 度 行 政 院 原 民 會 培 育 原 住 民 專 門 人 才 獎 勵, 申 請 案 件 共 計 47 案 71 人 次, 其 中 考 取 碩 士 班 共 8 案 8 人 碩 士 班 畢 業 共 3 案 3 人 通 過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共 7 案 7 人 體 育 人 才 團 體 組 共 4 案 28 人, 體 育 人 才 比 賽 共 25 案 25 人 十 辦 理 100 年 度 原 住 民 族 部 落 永 續 發 展 計 畫 ( 南 澳 金 岳 松 羅 崗 給 原 住 民 永 續 發 展 協 會 ), 補 助 經 費 共 計 814 萬 5,000 元, 有 助 於 創 造 在 地 就 業 機 會, 綠 美 化 社 區 環 境, 傳 承 泰 雅 文 化 精 神 一 辦 理 100 年 度 中 低 收 入 戶 原 住 民 建 購 修 繕 住 宅 補 助 計 畫 獲 行 政 院 原 民 會 補 助 825 萬 元 核 定 建 購 補 助 20 戶, 計 400 萬 元 ; 核 定 修 繕 補 助 29 戶, 計 289 萬 5,200 元 二 辦 理 100 年 度 原 住 民 族 經 濟 及 產 業 發 展 計 畫, 召 開 計 畫 說 明 會 1 場 次 及 共 識 會 議 2 場 次, 辦 理 三 項 ( 手 工 藝 商 品 特 色 風 味 餐 及 農 特 產 品 包 裝 改 良 及 農 產 認 證 ) 研 習 課 程 各 6 小 時, 遴 選 8 家 原 鄉 部 落 業 者 進 行 競 爭 型 經 營 輔 導, 並 延 續 98 年 度 輔 導 之 計 畫, 加 強 對 相 關 產 業 之 輔 導, 並 辦 理 特 色 節 慶 嘉 年 華 會 暨 原 住 民 農 特 產 品 展 售 會 活 動, 透 過 原 住 民 主 題 網 的 設 置, 以 行 銷 原 住 民 族 經 濟 產 業 三 辦 理 100 年 度 原 住 民 族 綜 合 發 展 基 金 貸 款, 基 於 輔 導 本 縣 有 意 發 展 經 濟 事 業 之 原 住 民, 增 加 原 住 民 產 業 競 爭 力 及 紓 解 改 善 原 住 民 經 濟 壓 力,100 年 度 輔 導 原 住 民

( 五 )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管 理 及 輔 導 -10 微 經 濟 貸 款 案 12 件, 計 235 萬 元 原 住 民 經 濟 貸 款 案 13 件, 金 額 1,281 萬 元 ; 另 為 能 有 效 開 發 原 住 民 地 區 各 項 資 源, 輔 導 原 住 民 創 業, 於 100 年 9 月 5 7 及 9 日 三 天 先 行 辦 理 原 住 民 綜 合 發 展 基 金 業 務 及 經 濟 創 業 研 習, 參 與 人 數 約 50 人 ; 並 於 同 年 10 月 5 6 7 日 ( 三 天 兩 夜 ) 至 新 竹 苗 栗 台 中 及 南 投 完 成 辦 理 原 住 民 綜 合 發 展 基 金 業 務 及 經 濟 創 業 觀 摩 及 交 流 活 動, 參 與 人 數 約 40 人 藉 由 觀 摩 及 經 驗 交 流 方 式, 使 本 縣 原 住 民 對 不 同 原 住 民 特 色 產 業 及 部 落 觀 光 之 經 營 方 式 能 有 進 一 步 之 認 識, 以 提 升 本 縣 原 住 民 特 色 產 業 實 力 及 部 落 觀 光 產 業 之 發 展 潛 力 一 辦 理 100 年 度 山 坡 地 超 限 利 用 處 理 計 畫 (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部 分 ) 超 限 土 地 撫 育 造 林, 本 年 完 成 超 限 利 用 造 林 地 撫 育 面 積 12.17 公 頃, 核 發 撫 育 造 林 獎 勵 金 24 萬 2,500 元 二 辦 理 100 年 度 全 民 造 林 運 動 實 施 計 畫 -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造 林 地 撫 育 管 理 計 畫,100 年 度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林 務 局 核 定 辦 理 造 林 撫 育 面 積 262.95 公 頃, 經 實 際 檢 測 合 格 面 積 140.1087 公 頃, 共 核 發 造 林 獎 勵 金 275 萬 5,224 元, 有 效 達 到 發 揮 治 山 防 洪 及 水 土 保 持 之 功 效 三 辦 理 100 年 度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森 林 保 育 計 畫 集 水 區 保 護 林 帶 林 地 禁 伐 補 償 計 畫, 獲 行 政 院 原 民 會 核 定 補 助 628 萬 3,600 元, 核 定 禁 伐 面 積 計 219.23 公 頃, 實 際 檢 測 合 格 面 積 206.8845 公 頃, 對 國 土 保 安 及 涵 養 水 源 有 顯 著 之 助 益 四 辦 理 100 年 度 補 辦 增 劃 編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實 施 計 畫, 獲 行 政 院 原 民 會 核 定 補 助 36,000 元, 本 縣 大 同

( 六 ) 原 住 民 部 落 公 共 建 設 -11 鄉 南 澳 鄉 合 計 受 理 68 筆, 面 積 48.39 公 頃, 已 會 勘 64 筆, 面 積 42.3647 公 頃, 待 會 勘 4 筆, 面 積 6.0253 公 頃, 初 審 同 意 經 本 府 報 轉 公 產 機 關 21 筆, 面 積 9.1477 公 頃, 公 產 機 關 同 意 19 筆, 面 積 5.1773 公 頃, 公 產 機 關 不 同 意 2 筆, 面 積 3.9704 公 頃 五 辦 理 100 年 度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土 地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異 動 更 新 計 畫, 獲 行 政 院 原 民 會 核 定 補 助 5 萬 元, 提 升 兩 原 鄉 線 上 受 理 各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申 請 案 件 異 動 更 新 並 校 對 釐 正 土 地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資 料 成 效, 並 添 購 GPS 及 電 腦 及 其 周 邊 設 備 更 換 或 維 謢 六 辦 理 100 年 度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權 利 賦 予 土 地 分 配 計 畫, 獲 行 政 院 原 民 會 核 定 補 助 33,708 元, 辦 理 本 縣 大 同 鄉 南 澳 鄉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權 利 賦 予 作 業, 合 計 所 有 權 移 轉 共 受 理 審 查 413 筆 ; 他 項 權 利 設 定 共 計 174 筆 七 辦 理 100 年 度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複 丈 分 割 地 籍 整 理 計 畫, 獲 行 政 院 原 民 會 核 定 補 助 30,000 元, 協 助 本 縣 大 同 鄉 辦 理 該 鄉 轄 內 寒 溪 村 大 元 段 崙 埤 村 崙 埤 段 英 士 村 梵 梵 段 四 季 村 ( 四 季 段 四 重 段 ) 南 山 村 ( 南 山 段 米 羅 段 ) 產 業 道 路 公 私 有 地 界 址 釐 清 之 複 丈 分 割 申 請 作 業, 並 編 印 宣 導 品 宣 導 相 關 作 業 規 定 一 原 住 民 族 部 落 永 續 發 展 造 景 計 畫 辦 理 情 形 如 : ( 一 ) 原 住 民 事 務 所 辦 理 : 1. 樂 水 村 原 住 民 部 落 基 礎 環 境 改 善 工 程 685 萬 5,000 元 2. 英 士 村 原 住 民 部 落 基 礎 環 境 改 善 計 畫 工 程 - 全 區 地 質 環 境 調 查 分 析 300 萬 元, 業 已 完 成 期 初 規 劃 報 告 及 地 方 說 明 會 ; 惟 因 觀 測

-12 基 本 資 料 需 收 集 1 年 時 間, 預 計 於 101 年 12 月 完 成 結 案 ( 二 ) 補 助 大 同 鄉 公 所 辦 理 : 1. 崙 埤 村 九 寮 部 落 環 境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350 萬 元 2. 寒 溪 村 部 落 環 境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350 萬 元 3. 茂 安 村 部 落 及 樂 水 村 部 落 環 境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265 萬 元 4. 南 山 村 原 住 民 部 落 環 境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338 萬 元 5. 大 同 鄉 寒 溪 部 落 景 觀 設 置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案 68 萬 8,000 元, 業 已 完 成 期 末 規 劃 報 告 及 地 方 說 明 會 ( 三 ) 補 助 南 澳 鄉 公 所 辦 理 金 洋 村 基 礎 環 境 改 善 工 程 武 塔 村 基 礎 環 境 改 善 工 程 (2 案 合 併 發 包 )648 萬 元 二 優 先 搶 通 原 鄉 動 脈 計 畫, 工 程 明 細 如 下 : ( 一 ) 補 助 大 同 鄉 公 所 辦 理 : 1. 馬 諾 源 農 路 改 善 工 程 416 萬 元 2. 烏 拉 農 路 改 善 工 程 352 萬 元 3. 阿 南 農 路 改 善 工 程 432 萬 元, 前 因 適 逢 高 冷 蔬 菜 採 收 期 辦 理 停 工, 預 計 101 年 1 月 完 工 4. 馬 當 溪 農 路 改 善 工 程 472 萬 元 5. 崙 埤 村 朝 陽 農 路 改 善 工 程 38 萬 元 6. 英 士 村 梵 梵 農 路 改 善 工 程 400 萬 元 7. 松 羅 農 路 改 善 工 程 602 萬 元, 預 計 於 101 年 2 月 完 工 8. 朝 陽 農 路 改 善 工 程 541 萬 元, 預 計 於 101 年 2 月 完 工

五 戶 政 業 務 戶 政 業 務 管 理 -13 9. 四 季 村 摩 廖 農 路 改 善 工 程 251 萬 5,000 元 ( 二 ) 補 助 南 澳 鄉 公 所 辦 理 : 1. 南 澳 鄉 武 塔 村 橫 山 部 落 橋 梁 興 建 工 程 規 劃 案 80 萬 元 2. 碧 侯 村 1995 地 號 農 路 改 善 工 程 105 萬 4,000 元 3. 武 塔 農 路 改 善 工 程 321 萬 9,000 元, 於 101 年 2 月 完 工 4. 金 洋 A 段 農 路 改 善 工 程 ( 支 線 )578 萬 5,000 元, 因 流 標 3 次 以 致 執 行 期 程 落 後, 路 況 不 佳, 施 工 難 度 極 高, 於 101 年 3 月 完 工 ( 三 ) 東 部 永 續 發 展 綱 要 計 畫 : 設 置 原 住 民 文 化 特 色 商 圈 - 南 澳 泰 雅 街 文 化 園 區 細 部 設 計 規 劃 560 萬, 完 成 基 本 設 計 審 查 會, 目 前 請 承 設 公 司, 依 會 議 結 論 修 正 一 定 期 ( 每 季 ) 召 開 戶 政 業 務 聯 繫 會 報, 藉 由 橫 向 溝 通, 建 立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簡 化 申 辦 手 續, 落 實 以 民 為 尊 之 施 政 目 標 二 100 年 4 月 7 月 及 10 月 各 舉 辦 一 次 戶 政 人 員 專 業 教 育 訓 練 ( 共 計 143 人 次 參 與 受 訓 ), 提 升 戶 政 專 業 能 力, 減 少 人 為 疏 失, 避 免 民 眾 權 益 受 損, 以 期 維 持 最 佳 服 務 品 質 及 效 率 三 持 續 清 查 80 歲 以 上 老 人 及 百 歲 人 瑞 生 活 情 形, 並 督 促 各 戶 政 事 務 所 確 實 清 查 出 生 死 亡 通 報, 催 告 逾 期 未 申 報 出 生 及 死 亡 登 記 之 民 眾 儘 速 辦 理, 以 確 保 戶 籍 資 料 正 確 性 四 對 於 年 邁 重 病 行 動 不 便 矯 正 機 關 收 容 等 特 殊 情 形, 無 法 親 至 戶 政 事 務 所 申 辦 案 件 者, 提 供 派 員 到 府 服 務 五 訂 定 本 縣 100 年 度 戶 政 業 務 績 效

-14 評 鑑 方 案, 藉 由 考 核 及 評 鑑, 加 強 各 戶 政 事 務 所 內 部 管 理, 以 期 戶 籍 登 記 國 籍 行 政 案 件 及 人 口 統 計 正 確 無 誤, 並 推 動 創 新 服 務 及 簡 政 便 民 措 施,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六 充 實 各 戶 政 事 務 所 軟 硬 體 服 務 設 施, 提 升 周 邊 環 境 綠 美 化, 並 加 強 維 護 及 管 理, 以 確 保 公 共 設 施 安 全 使 用, 建 構 無 障 礙 空 間, 提 供 民 眾 優 質 的 洽 公 環 境 七 辦 理 歸 化 取 得 我 國 國 籍 者 基 本 語 言 能 力 及 國 民 權 利 義 務 基 本 常 識 測 試 12 次 ( 參 加 人 數 16 人 ), 核 發 準 歸 化 國 籍 證 明 123 件 受 理 歸 化 國 籍 146 件 喪 失 國 籍 4 件 回 復 國 籍 8 件 八 經 常 更 新 本 府 戶 政 資 訊 相 關 網 頁 內 容, 提 供 最 新 申 辦 須 知 及 其 他 服 務 資 訊, 以 便 民 眾 於 辦 理 戶 籍 登 記 前, 得 預 先 準 備 相 關 證 件 九 督 導 各 戶 政 事 務 所 確 實 辦 理 門 牌 整 編, 宜 蘭 市 (747 戶 ) 員 山 鄉 (970 戶 ) 頭 城 鎮 (93 戶 ) 五 結 鄉 (737 戶 ) 壯 圍 鄉 (60 戶 ) 及 三 星 鄉 (1528 戶 ) 門 牌 整 編 總 計 4135 戶 十 辦 理 門 牌 更 新 計 畫, 更 換 各 鄉 鎮 市 新 式 鋁 質 門 牌 計 38,652 面 十 一 辦 理 壯 圍 鄉 ( 東 港 村 新 南 村 ) 頭 城 鎮 ( 石 城 里 ) 南 澳 鄉 ( 澳 花 村 ) 及 冬 山 鄉 ( 珍 珠 村 ) 第 19 屆 村 里 長 補 選, 依 法 編 造 並 核 校 選 舉 人 名 冊 及 投 票 通 知 單, 並 依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規 定, 完 成 各 項 選 務 工 作 十 二 辦 理 100 年 度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取 得 國 籍 輔 導 班 五 結 班 於 100 年 5 月 27 日 結 業, 參 加 人 數 18 人, 蘇 澳 班 於 100 年 6 月 17 日 結 業, 參 加 人 數 24 人, 宜 蘭 班 於 100 年 8 月 16 日 結 業, 參 加 人 數 23 人

六 殯 葬 ( 一 ) 營 運 業 務 狀 況 -15 一 辦 理 殯 儀 館 火 化 場 納 骨 及 公 墓 等 殯 葬 業 務 及 協 助 民 眾 殯 葬 服 務,100 年 各 項 設 施 使 用 情 形 如 下 : ( 一 ) 殯 儀 館 : 冷 凍 629 具 5,383 天 化 粧 165 具 停 柩 714 具 6,624 天 禮 廳 1,042 場 ( 甲 級 :313 場 乙 級 :729 場 ) ( 二 ) 火 化 場 :1,969 具 ( 三 ) 骨 灰 ( 骸 ) 存 放 設 施 : 納 骨 甕 位 ( 小 )501 具, 納 骨 罈 位 ( 大 )90 具 ( 四 ) 櫻 花 園 區 骨 灰 ( 骸 ) 存 放 設 施 ; 骨 罈 67 具 骨 罈 61 具 家 族 式 4 人 座 售 出 1 座 12 人 座 售 出 18 座 16 人 座 售 出 26 座 18 人 座 售 出 6 座, 合 計 51 座 872 位 總 計 金 額 3,777 萬 7,065 元 ( 五 ) 墓 地 :55 具 ( 六 ) 申 請 使 用 殯 葬 設 施 件 數 : 2,318 件 ( 七 ) 規 費 收 入 :4,753 萬 104 元 二 櫻 花 陵 園 100 年 度 銷 售 目 標 800 位, 家 族 墓 100 年 銷 售 情 形 ;4 人 / 座 1 座 12 人 / 座 18 座 16 人 / 座 26 座 18 人 / 座 6 座 共 744 位 計 3,044 萬 2,233 元 為 提 供 民 眾 更 多 元 之 選 擇 及 服 務, 櫻 花 陵 園 D 區 個 人 式 納 骨 廊 於 100 年 2 月 16 日 正 式 對 外 營 運, 至 100 年 為 止 其 銷 售 狀 況 ; 骨 甕 67 位 骨 罈 61 位 計 128 位 733 萬 4,832 元, 連 家 族 墓 總 計 872 位 3,777 萬 7,065 元 三 100 年 度 編 列 經 費 辦 理 環 境 改 善 工 程, 施 作 二 期 停 柩 室 文 化 瓦 舖 設 停 車 場 舖 設 柏 油 及 各 禮 廳 前 方 廣 場 改 善, 如 此 一 來 可 改 善 本 所 整 體 環 境,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四 現 今 環 保 意 識 抬 頭, 為 避 免 本 區 域 公 墓 造 成 污 染,100 年 12 月 完 成 本 年 度 第 4 季 區 域 公 墓 環 境 監

( 二 ) 協 辦 業 務 ( 三 ) 舉 辦 活 動 -16 測 工 程 五 截 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 止, 臨 時 納 骨 設 施 未 依 限 辦 理 遷 奉 之 家 屬 尚 有 21 位 (13 位 無 法 送 達 ;8 位 經 濟 或 民 俗 因 素 ) 尚 未 完 成 遷 奉 作 業, 將 賡 繼 與 家 屬 聯 繫, 促 請 儘 速 遷 奉 六 為 改 善 解 剖 室 之 設 備 簡 陋 及 殯 葬 衛 生, 並 配 合 法 務 部 宜 蘭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檢 察 官 驗 屍 之 需 要 與 服 務 地 方 民 眾, 於 100 年 9 月 21 日 上 網 公 告 辦 理 解 剖 室 負 壓 設 備 環 境 改 善 工 程,100 年 9 月 30 日 決 標,100 年 12 月 16 日 完 成 驗 收 工 作, 並 於 101 年 1 月 2 日 正 式 啟 用 一 提 供 宜 蘭 地 檢 署 開 設 臨 時 偵 查 庭 場 地 設 施 :100 年 提 供 臨 時 偵 查 庭 場 地 設 施 計 189 次 驗 屍 140 次 解 剖 61 次 現 存 無 名 屍 2 具 ( 分 別 於 100 年 10 月 19 日 及 100 年 12 月 2 日 入 所 ) 二 為 端 正 喪 葬 禮 儀 簡 化 公 奠 儀 式, 推 行 簡 樸 公 奠 儀 式 說 帖 供 民 眾 參 考, 並 提 供 公 奠 流 程 CD 供 民 眾 索 取, 藉 以 提 升 殯 葬 文 化 品 質 三 協 助 內 政 部 於 100 年 8 月 26 日 辦 理 100 年 度 殯 葬 業 務 研 討 觀 摩 會 之 現 場 觀 摩 解 說 一 100 年 度 為 加 強 清 明 節 掃 墓 祭 祖 便 民 措 施, 本 年 度 提 供 鐮 刀 棉 質 手 套 斗 笠 礦 泉 水 洗 滌 水 水 桶 DM 衛 生 紙 輕 便 雨 衣 等 供 民 眾 使 用 本 府 殯 葬 管 理 所 為 解 決 清 明 連 續 假 期, 民 眾 掃 墓 塞 車 問 題, 於 4 月 2 日 至 4 月 5 日 每 日 上 午 七 時 至 下 午 三 時, 於 宜 蘭 公 車 轉 運 站 及 宜 蘭 火 車 站 前 設 立 免 費 接 駁 站 供 返 鄉 掃 墓 之 民 眾 搭 乘 ( 往 福 園 ) 二 於 100 年 3 月 28 日 及 7 月 31 日 舉 辦 春 祭 追 思 植 樹 - 百 萬 樹 心 懷 恩 情 大 孝 無 聲 - 永 懷 親 恩 春

( 四 ) 推 動 服 務 品 質 再 升 級 -17 秋 祭 法 會 等 系 列 活 動, 除 舉 行 儀 式 莊 嚴 簡 約 樸 實 之 祈 福 祭 典 法 會 外, 有 心 靈 休 息 站 影 片 欣 賞 與 品 茗 談 心 櫻 花 陵 園 展 示 說 明 區 書 寫 感 恩 祝 福 卡 等 活 動 三 櫻 花 陵 園 100 年 6 月 25 日 至 8 月 配 合 宜 蘭 露 營 季 活 動, 另 於 100 年 10 月 15 日 由 縣 長 及 蔣 渭 水 家 屬 於 櫻 花 陵 園 C 區 舉 行 渭 水 之 丘 定 址 儀 式 四 鑑 於 京 都 協 定 室 氣 體 排 放 控 制 全 球 同 步 施 行 管 制, 繼 續 推 展 金 銀 紙 減 量 工 作, 配 合 實 施 金 銀 紙 回 收 計 畫 政 策, 並 於 法 會 當 日 禁 止 焚 燒 金 銀 紙, 將 家 屬 攜 帶 之 金 銀 紙 集 中 後, 以 專 用 運 輸 車 交 由 環 保 局 載 往 焚 化 爐 統 一 焚 燒, 以 維 持 良 好 空 氣 品 質 與 提 倡 優 質 禮 俗 觀 念,100 年 7 月 31 日 秋 祭 法 會 金 銀 紙 載 運 是 為 1,800 公 斤, 相 較 同 期 載 運 量 減 少 300 公 斤, 日 後 持 續 配 合 推 展 金 銀 紙 減 量 五 為 增 加 同 仁 專 業 能 力, 提 升 專 業 素 養 達 到 為 民 服 務 之 成 效, 共 計 辦 理 數 場 講 習 如 下 :4 月 6 日 邀 請 宜 蘭 大 學 李 元 陞 教 授 講 為 民 服 務 技 巧 8 月 11 日 邀 請 仁 德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李 慧 仁 講 師 講 授 殯 葬 行 銷 課 程,10 月 21 日 邀 請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部 呂 寶 欽 講 師 講 授 突 破 現 況 行 銷 戰 略, 期 望 全 面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一 設 置 單 一 窗 口 受 理 各 項 申 請, 免 除 往 返 各 區 辛 勞, 並 將 申 請 情 形 登 錄 大 型 看 板 及 殯 管 所 網 站 上, 以 期 藉 由 作 業 之 透 明 公 開, 杜 絕 弊 端 發 生 二 建 立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受 理 各 項 申 請 及 簡 化 申 請 書 表, 節 省 民 眾 等 候 時 間, 並 設 計 印 有 服 務 電 話 及 應 備 證 件 之 小 型 名 片 方 便 民 眾 攜 帶 有 效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三 接 待 國 內 各 公 ( 私 ) 立 機 關 學

-18 術 單 位 計 有 台 北 市 政 府 新 北 市 政 府 台 中 市 政 府 花 蓮 縣 政 府 雲 林 縣 政 府 華 梵 大 學 桃 園 縣 蘆 竹 鄉 公 所 屏 東 縣 瑪 家 鄉 公 所 等 共 7 個 單 位 團 體 參 訪 園 之 設 施, 參 訪 者 對 本 縣 福 園 之 環 境 及 經 營 管 理 均 給 予 高 度 肯 定 與 評 價 四 嚴 禁 紅 包 文 化, 將 各 項 設 施 收 費 標 準 張 貼 各 區 醒 目 地 點, 並 郵 寄 分 送 申 請 家 屬, 以 杜 絕 不 肖 業 者 假 借 殯 管 所 名 義, 任 意 向 喪 家 索 取 不 當 費 用 或 紅 包, 或 故 意 含 混 欺 暪 收 費 標 準, 以 確 保 消 費 者 權 益 五 強 化 環 境 景 觀 管 理, 宣 導 民 眾 減 少 冥 紙 焚 燒 量 不 亂 丟 冥 紙 管 制 電 子 花 車 五 子 哭 墓 等 車 輛 進 入, 並 禁 用 擴 音 器, 以 維 園 整 潔 寧 靜 安 詳 之 氣 氛 藉 以 啟 發 民 眾 改 變 喪 葬 禮 俗 及 環 境 設 施 之 觀 念, 開 創 優 質 生 命 禮 儀 新 文 化 六 為 增 進 服 務 成 效 並 自 我 檢 討, 除 不 定 時 電 話 查 訪 申 請 人 外, 並 針 對 園 區 設 施 的 民 眾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徵 詢 意 見,100 年 共 辦 理 4 期, 根 據 回 收 問 卷 分 析 結 果, 民 眾 使 用 殯 葬 設 施 結 果 平 均 滿 意 度 達 92% 以 上, 對 於 民 眾 意 見 並 擇 件 適 時 回 復, 建 立 以 客 為 尊 的 顧 客 服 務 宣 導 觀 念 七 蒐 集 各 項 有 關 殯 葬 服 務 資 訊, 張 貼 於 公 布 欄, 提 供 消 費 資 訊, 落 實 消 費 者 保 護 政 策, 創 造 人 性 化 公 園 化 資 訊 化 環 保 化 親 和 便 民 之 良 好 環 境 八 灌 輸 同 仁 正 確 積 極 為 民 服 務 之 理 念, 實 施 奉 茶 服 務, 以 民 為 尊, 讓 每 位 洽 公 民 眾 都 能 享 受 親 切 的 服 務 禮 遇 以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九 依 環 保 署 規 定, 研 擬 100 年 度 環 保 教 育 之 場 所 認 證 事 宜 暨 實 施 每 位 員 工 8 小 時 環 境 教 育 課 程 ( 聘

七 徵 集 ( 一 ) 兵 籍 調 查 ( 二 ) 徵 兵 檢 查 ( 三 ) 役 男 抽 籤 ( 四 ) 役 男 徵 集 -19 請 環 教 專 家 授 課 ) 81 年 次 徵 兵 及 齡 男 子 轉 錄 人 數 計 3,566 人, 完 成 徵 額 歸 列 會 查 連 繫 通 報 及 資 訊 系 統 申 報 登 記 清 查 處 理 相 關 資 料 統 計 等,4 月 10 日 前 以 戶 役 政 資 訊 系 統 傳 輸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一 100 年 役 男 徵 兵 檢 查 結 果 體 位 判 定 常 備 役 2,642 人 替 代 役 273 人 免 役 377 人 體 位 未 定 83 人 專 科 檢 查 119 人, 合 計 3,494 人 二 役 男 體 位 未 定 再 次 複 檢 100 年 依 次 安 排 實 施, 檢 查 人 數 計 42 人 三 役 男 入 營 因 病 驗 退 48 人 因 傷 病 足 以 影 響 體 位 者 申 請 改 判 體 位 複 檢,100 年 檢 查 人 數 計 114 人 四 100 年 受 理 外 縣 市 役 男 網 路 線 上 申 請 代 檢 計 205 人, 經 安 排 實 際 到 檢 195 人 一 各 年 次 常 備 役 役 男 抽 籤 : 每 1 至 2 個 月 安 排 在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辦 理,100 年 抽 籤 人 數 2,467 人 二 替 代 役 體 位 役 男 抽 籤, 與 常 備 兵 抽 籤 同 時 辦 理,100 年 抽 籤 人 數 計 265 人, 抽 籤 結 果 依 年 次 及 籤 號 順 序 徵 集 入 營 一 義 務 役 預 備 軍 ( 士 ) 官 徵 訓, 依 據 國 防 部 所 送 之 錄 取 名 冊 及 各 收 訓 單 位 函 送 已 報 到 役 男 名 冊 辦 理, 本 年 入 營 者 計 75 人 ; 其 中 99 年 第 60 期 第 3 梯 次 預 備 士 官 於 100 年 1 月 17 日 入 營, 計 徵 訓 役 男 12 人,100 年 第 61 期 第 1 梯 次 預 備 軍 士 官 於 100 年 8 月 8 日 入 營, 計 徵 訓 役 男 38 人 ; 第 2 梯 次 預 備 軍 士 官 於 100 年 10 月 3 日 入 營, 計 徵 訓 役 男 25 人 二 常 備 兵 及 替 代 役 徵 集, 係 依 照 徵 兵 規 則 及 內 政 部 訂 頒 各 梯 次 配 賦 計 畫 辦 理 梯 次 徵 集, 於 役 男 入 營 10 天 前 填 發 徵 集 令 及 預 備 員 通 知 書, 送 達 役 男 本 人 或 其 家 屬 ;100 年 依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配 賦, 辦 理 常 備 兵 徵 集 計 53 梯 次 2,413 人, 其

( 五 ) 專 長 資 格 替 代 役 研 發 替 代 役 家 庭 因 素 替 代 役 家 庭 因 素 補 充 -20 中 陸 軍 12 梯 次 1,741 人, 海 軍 艦 艇 兵 11 梯 次 231 人, 海 軍 陸 戰 隊 兵 11 梯 次 176 人, 空 軍 11 梯 次 246 人 ; 補 充 兵 徵 集 8 梯 次 19 人 ; 替 代 役 徵 集 17 梯 次 441 人, 其 中 體 位 因 素 275 人, 專 長 資 格 35 人, 家 庭 因 素 36 人, 宗 教 因 素 3 人, 警 大 警 專 21 人, 研 發 役 71 人 三 應 徵 役 男 在 收 受 徵 集 令 後, 徵 集 入 營 前, 合 於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事 故 表 所 列 原 因 者, 得 由 本 人 或 其 有 行 為 能 力 之 家 屬 填 具 申 請 書, 申 辦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100 年 辦 理 役 男 梯 次 入 營 延 期 徵 集 申 請 計 376 件, 其 中 核 准 354 件, 經 核 准 後 申 請 放 棄 者 22 件 四 整 建 兵 籍 資 料 編 造 交 接 名 冊, 於 入 營 日 至 收 訓 單 位 辦 理 兵 員 交 接 等 事 宜 五 役 男 志 願 服 役 或 於 各 軍 事 學 校 畢 業 任 官 者, 本 府 於 接 到 各 收 訓 單 位 已 報 到 役 男 ( 含 女 兵 ) 名 冊 或 現 役 名 冊 後, 即 辦 理 兵 籍 資 料 建 立 移 轉 作 業,100 年 間 入 營 者 計 219 人, 移 轉 兵 籍 資 料 219 份 六 為 確 實 掌 握 役 男 動 態, 以 利 徵 兵 處 理, 對 於 役 男 遷 徙 異 動, 均 隨 時 辦 理 一 100 年 役 男 申 請 服 專 長 資 格 替 代 役,100 年 4 月 1 日 至 15 日 止 受 理 申 請,2 個 入 營 時 段 計 51 人 申 請, 經 抽 籤 後 計 錄 取 31 人, 並 依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指 定 梯 次 陸 續 徵 集 入 營 二 100 年 役 男 申 請 服 研 發 替 代 役, 100 年 3 月 1 日 起 至 3 月 17 日 止 由 役 男 自 行 上 網 登 錄, 並 將 相 關 申 請 資 料 逕 送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資 格 審 查, 符 合 資 格 者 計 148 人 均 於 役 政 資 訊 系 統 登 錄 請 服 替 代 役 役 政 註 記 ; 經 2 次 員 額 核 配 甄 選 作 業, 本 縣 計 錄 取 82 人

兵 及 常 備 兵 替 代 役 提 前 退 伍 ( 役 ) 申 請 ( 六 ) 役 男 在 學 緩 徵 及 免 役 禁 役 出 境 ( 七 ) 歸 化 我 國 國 籍 者 及 歸 國 僑 民 管 理 服 役 -21 三 役 男 因 家 庭 因 素 符 合 規 定 者, 得 申 請 服 補 充 兵 或 替 代 役 ; 入 營 後 家 庭 發 生 變 故 符 合 規 定 者, 得 申 請 提 前 退 伍 或 退 役 100 年 辦 理 常 備 役 體 位 役 男 因 家 庭 因 素 申 請 補 充 兵 役 13 件, 核 准 12 件, 不 符 1 件 ; 申 請 服 替 代 役 42 件, 核 准 38 件,4 件 不 符 一 役 男 體 位 判 定 為 免 役 體 位 者, 依 法 免 服 兵 役 役 男 曾 判 處 5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或 執 行 有 期 徒 刑 合 計 滿 3 年 者, 依 法 禁 服 兵 役 其 免 禁 役 證 明 書, 主 動 核 發, 以 符 便 民 原 則 100 年 核 定 禁 役 6 人, 核 發 禁 役 證 明 書 5 紙 ( 另 1 紙 係 役 男 在 監 執 行 中 即 經 核 定 禁 役, 另 予 補 發 ); 核 定 免 役 444 人 並 核 發 免 役 證 明 書 二 役 男 除 免 役 體 位 者 外, 學 校 於 學 生 入 學 後 第 一 學 期 註 冊 截 止 之 日 起 1 個 月 內, 繕 造 申 請 緩 徵 學 生 名 冊 函 送 本 府 核 定 100 年 辦 理 役 男 在 學 緩 徵 3,778 件, 延 長 修 業 707 件, 緩 徵 原 因 消 滅 1,162 件 三 尚 未 履 行 兵 役 義 務 之 役 齡 男 子, 依 役 男 出 境 處 理 辦 法 及 入 出 境 相 關 法 令 申 請 出 境 ;100 年 核 准 役 男 出 境 人 數 計 1,350 人 一 歸 化 我 國 國 籍 者 及 歸 國 僑 民 之 管 理 及 服 役, 依 歸 化 我 國 國 籍 者 及 歸 國 僑 民 服 役 辦 法 辦 理 二 歸 化 我 國 國 籍 之 役 齡 男 子, 自 初 設 戶 籍 登 記 之 翌 日 起, 屆 滿 1 年 時, 依 法 辦 理 徵 兵 處 理 三 原 有 戶 籍 國 民 具 僑 民 身 分 之 役 齡 男 子, 自 返 回 國 內 之 翌 日 起, 屆 滿 1 年 時, 依 法 辦 理 徵 兵 處 理 四 無 戶 籍 國 民 具 僑 民 身 分 之 役 齡 男 子, 自 返 回 國 內 初 設 戶 籍 登 記 之 翌 日 起, 屆 滿 1 年 時, 依 法 辦 理 徵 兵 處 理 五 本 縣 列 管 僑 民 役 男 計 93 人

( 八 ) 役 政 資 訊 管 理 八 勤 務 ( 一 ) 役 男 入 營 輸 送 ( 二 ) 軍 人 家 屬 遺 族 扶 助 安 撫 ( 三 ) 軍 人 忠 靈 祠 管 理 ( 四 ) 軍 人 家 屬 各 項 扶 慰 助 -22 一 定 期 系 統 操 作 二 不 定 期 系 統 操 作 : 資 料 庫 管 理 電 腦 系 統 監 控 三 系 統 安 全 管 理 : 系 統 帳 號 管 理 及 使 用 者 帳 號 管 理 四 電 腦 系 統 設 備 財 產 機 房 門 禁 管 理 五 系 統 故 障 處 理 六 系 統 問 題 及 建 議 處 理 七 應 用 軟 體 版 本 更 新 處 理 辦 理 本 縣 役 男 至 各 新 兵 訓 練 中 心 接 受 新 兵 訓 練 輸 送 作 業, 各 縣 市 役 男 至 金 六 結 營 區 接 受 新 兵 訓 練 公 路 運 輸 作 業 遇 有 公 殞 意 外 病 故 官 兵, 派 員 慰 問 遺 族 並 致 送 內 政 部 長 及 縣 長 1 次 慰 問 金, 計 發 放 7 人, 金 額 655 萬 元 ; 每 年 3 節 派 員 前 往 遺 族 及 傷 殘 軍 人 滯 留 大 陸 台 籍 國 軍 返 台 定 居 人 員 家 中 慰 問 並 致 贈 內 政 部 長 縣 長 慰 問 金, 計 發 放 104 人 次, 金 額 315 萬 5,000 元 一 辦 理 軍 人 忠 靈 祠 主 體 建 築 物 整 修 及 園 區 平 時 環 境 清 潔 綠 美 化 維 護 管 理 二 辦 理 故 三 軍 將 士 春 秋 季 祭 典 活 動 及 故 員 靈 骨 灰 申 請 安 厝 等 事 宜 一 發 放 在 營 軍 人 列 甲 乙 丙 級 生 活 扶 助 戶 之 家 屬 1 次 安 家 費 及 3 節 生 活 扶 助 金, 計 有 205 戶 次, 665 口 次, 發 放 金 額 545 萬 9,550 元 二 發 放 替 代 役 役 男 列 甲 乙 丙 級 生 活 扶 助 戶 之 家 屬 1 次 安 家 費 及 3 節 生 活 扶 助 金, 計 有 66 戶 次, 262 口 次, 發 放 金 額 133 萬 5,700 元 三 辦 理 服 兵 役 役 男 及 替 代 役 役 男 列 甲 乙 丙 級 生 活 扶 助 戶 之 家 屬 生 育 喪 葬 補 助 傷 兵 慰 問 及 特 別 慰 助 等, 計 有 5 人, 發 放 金 額 15 萬 元 四 辦 理 服 兵 役 役 男 及 替 代 役 役 男 列

九 客 家 業 務 ( 五 ) 緩 召 逐 次 儘 後 召 集 ( 六 ) 備 役 人 員 歸 鄉 報 到 ( 七 ) 備 役 人 員 異 動 管 理 ( 八 ) 備 役 人 員 資 料 清 查 ( 九 ) 後 備 軍 人 轉 免 役 複 檢 ( 十 ) 協 辦 後 備 軍 人 各 項 召 集 ( 一 ) 客 家 活 動 業 務 甲 乙 丙 級 生 活 扶 助 戶 之 家 屬 就 醫 及 健 保 費 : 核 列 甲 級 生 活 扶 助 戶 補 助 健 保 費 計 20 人 次, 發 放 金 額 5 萬 1,350 元 醫 療 費 用 : 核 列 生 活 扶 助 戶 家 屬 醫 療 補 助 費, 計 有 38 人 次, 發 放 金 額 22 萬 6,400 元 配 合 國 家 總 動 員 與 人 力 運 用, 依 兵 役 法 第 41 條 及 兵 役 法 施 行 法 有 關 條 款 及 國 防 部 統 一 規 定, 辦 理 後 備 軍 人 第 4 款 ( 負 擔 家 庭 生 計 主 要 責 任 者 ) 第 5 款 ( 獨 子 ) 緩 召 審 核 審 轉 100 年 度 後 備 軍 人 緩 召, 逐 次 儘 後 召 集 案 件, 均 依 規 定 公 告, 依 限 受 理 審 轉 對 服 役 期 滿 離 營 歸 鄉 者, 於 15 日 內 受 理 歸 鄉 報 到, 依 照 作 業 權 責, 遵 循 作 業 要 領 管 制 資 料 接 收 人 員 報 到 通 報 及 資 訊 主 檔 新 增 等, 確 實 納 入 備 役 管 理 對 替 代 役 因 病 刑 案 停 役 人 員 加 強 列 管 並 辦 理 轉 免 回 役 事 宜 對 後 備 軍 人 及 替 代 役 備 役 各 項 異 動 情 形, 如 戶 籍 遷 入 遷 出 死 亡 禁 役 除 役 失 蹤 或 行 蹤 不 明 等 適 時 轉 移 或 訂 正 列 管 資 料, 加 強 管 理 掌 握, 堅 實 動 員 基 礎 對 已 列 管 之 備 役 人 員, 因 異 動 所 產 生 之 事 故, 實 施 全 面 清 查 及 追 蹤, 消 弭 發 生 之 各 種 事 故, 以 確 保 各 項 資 料 新 穎 正 確, 精 進 備 役 管 理 對 後 備 軍 人 替 代 役 備 役 人 員 因 病 或 其 他 傷 害, 不 堪 服 役 者, 協 助 辦 理 轉 免 役 體 格 複 檢 依 照 各 種 召 集 實 施 計 畫 及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配 合 宜 蘭 縣 後 備 指 揮 部 完 成 召 集 事 務 準 備 一 本 府 與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於 100 年 2 月 22 日 假 羅 東 興 安 宮 及 法 鼓 山 羅 東 辦 事 處 所 屬 場 地 共 同 主 辦 全 國 客 家 日 百 年 蘭 陽 樹 活 -23

-24 動 二 協 助 及 輔 導 冬 山 鄉 村 務 協 進 會 於 100 年 5 月 1 日 假 冬 山 鄉 立 托 兒 所 暨 仁 山 植 物 園 辦 理 2011 年 客 家 桐 花 祭 桐 慶 100 蘭 陽 桐 歡 活 動 三 協 助 及 輔 導 客 家 雜 誌 社 ( 財 團 法 人 馨 築 文 化 基 金 會 ) 首 度 於 100 年 7 月 16 17 18 日 假 頭 城 鎮 北 關 休 閒 農 場 舉 辦 第 22 屆 全 國 客 家 夏 令 營 活 動 四 協 助 及 輔 導 羅 東 鎮 北 成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首 次 辦 理 100 年 客 家 藝 術 文 化 季 - 客 語 導 覽 解 說 基 礎 客 語 花 布 燈 籠 製 作 客 家 美 食 研 習 系 列 課 程 五 協 助 及 輔 導 宜 蘭 縣 客 屬 總 會 首 次 辦 理 宜 蘭 縣 客 家 歌 謠 研 習 班 戀 戀 客 家 情 承 傳 原 鄉 音 ( 包 含 : 客 語 口 說 藝 術 大 家 來 讀 客 家 書 基 礎 客 語 班 ) 及 基 礎 客 語 認 證 研 習 班 系 列 課 程, 期 間 :100 年 7 月 至 12 月 六 推 行 公 事 客 語 無 障 礙 環 境 服 務 : 100 年 7 月 1 日 至 11 月 30 日 於 本 府 為 民 服 務 中 心 設 置 客 語 諮 詢 服 務 台, 由 召 募 之 20 位 客 語 專 業 服 務 人 員 輪 值 服 務 七 100 年 6 月 30 日 及 9 月 28 日 分 別 於 本 府 第 八 研 討 室 第 五 會 議 室 辦 理 客 語 專 業 服 務 人 員 研 習 會 課 程 八 協 助 客 家 電 視 台 於 100 年 8 月 11 日 假 員 山 鄉 內 城 村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前 錄 製 村 民 大 會 節 目 九 協 助 羅 東 鎮 北 成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於 100 年 9 月 17 日 假 北 成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廣 場, 辦 理 中 華 民 國 精 彩 一 百 客 家 藝 術 文 化 季 活 動 十 協 助 及 輔 導 宜 蘭 縣 廣 播 節 目 協 會 於 東 方 廣 播 電 台 冬 山 河 廣 播 電 台 託 播 及 製 作 2011 客 家 話 真 好 聽 客 家 生 活 廣 場 系 列 節 目

( 二 ) 客 家 事 務 相 關 業 務 -25 十 一 協 助 客 家 電 視 台 於 11 月 4 日 假 羅 東 鎮 北 成 里 興 安 宮 前, 現 埸 Live 錄 製 村 民 大 會 - 宜 蘭 縣 長 有 約 節 目 十 二 協 助 及 輔 導 蘭 陽 大 興 振 安 宮 於 12 月 3~4 日 假 冬 山 鄉 蘭 陽 大 興 振 安 宮 辦 理 2011 宜 蘭 縣 三 山 國 王 客 家 文 化 節 活 動 十 三 協 助 及 輔 導 宜 蘭 縣 客 屬 總 會 於 12 月 10 日 假 羅 東 鎮 中 山 公 園 辦 理 100 年 宜 蘭 客 家 文 化 藝 術 活 動 暨 成 果 發 表 會 活 動 一 民 國 100 年 1 月 1 日 成 立 客 家 事 務 科, 以 傳 承 客 家 文 化 推 動 客 家 教 育 語 言 等 目 標 為 宗 旨, 擴 大 服 務 客 家 鄉 親, 並 作 為 負 責 宜 蘭 縣 客 家 事 務 的 專 責 單 位 與 推 動 窗 口, 協 助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與 各 客 家 社 區 發 展, 推 動 客 家 相 關 事 務 活 動 二 100 年 1 月 20 日 4 月 29 日 9 月 23 日 分 別 召 開 宜 蘭 縣 客 家 事 務 委 員 會 第 四 屆 第 2 3 4 次 委 員 會 議 三 100 年 2 月 19 日 參 加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舉 辦 全 國 客 家 日 藝 文 晚 會 及 宜 蘭 縣 客 屬 總 會 第 9 屆 第 1 次 會 員 大 會 四 100 年 3 月 30 日 8 月 18 日 12 月 15 日 分 別 召 開 宜 蘭 縣 客 家 事 務 委 員 會 第 四 屆 100 年 度 第 1 2 3 次 行 政 企 劃 組 會 議 五 100 年 4 月 7 日 修 正 宜 蘭 縣 政 府 客 家 事 務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行 政 規 則 六 100 年 5 月 15 日 參 加 2011 全 國 客 家 事 務 首 長 會 議, 本 縣 提 案 建 請 將 非 屬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之 鄉 ( 鎮 市 區 ) 與 其 隸 屬 之 縣 ( 市 ) 政 府 之 公 教 人 員, 已 通 過 客 語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者, 納 入 獎 勵 範 疇 七 依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於 100 年 5 月 30 日 客 會 文 字 第 1000007755

( 三 ) 綜 合 行 政 業 務 號 函, 於 100 年 6 月 1 日 以 第 1000081583 號 簽 奉 縣 長 核 准, 同 意 本 府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比 照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客 家 文 化 重 點 發 展 區 獎 勵 客 語 績 優 公 教 人 員 作 業 要 點 給 予 敘 獎, 即 通 過 客 語 初 級 認 證, 嘉 獎 一 次 ; 客 語 中 級 認 證, 嘉 獎 二 次 ; 客 語 中 高 級 認 證, 記 功 一 次 八 100 年 6 月 9 日 召 開 研 商 宜 蘭 縣 客 家 事 務 推 展 暨 業 務 聯 繫 會 議 九 100 年 8 月 30 日 召 開 2011 年 全 國 客 家 會 議 宜 蘭 座 談 會 會 議 十 100 年 12 月 8 日 訂 定 宜 蘭 縣 政 府 受 理 客 家 活 動 申 請 補 助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一 輔 導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客 家 社 區 及 團 體 推 動 客 家 業 務 及 協 助 申 請 客 家 委 員 會 經 費 補 助 二 函 轉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各 項 法 令 暨 業 務 推 展 計 畫 予 各 相 關 單 位 三 每 月 月 初 函 送 客 家 電 視 台 節 目 快 報 予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供 民 眾 取 閱 四 即 時 編 輯 及 維 護 本 府 蘭 陽 客 家 專 區 網 頁 之 最 新 消 息 及 相 關 活 動 資 料 與 訊 息 -26

宜 蘭 縣 政 府 100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 財 政 類 ) 計 畫 名 稱 貳 財 政 財 政 及 公 ( 一 ) 財 務 產 業 務 管 理 ( 二 ) 財 務 企 劃 ( 三 ) 財 產 管 理 一 強 化 有 限 資 源 之 運 用, 避 免 浪 費 歲 入 額 度, 本 量 入 為 出 原 則, 核 實 編 列 各 項 計 畫 之 經 費 需 求, 檢 討 減 列 不 具 效 益 措 施 之 經 費, 確 實 把 握 收 支 平 衡 二 辦 理 歲 入 預 算 之 分 配 執 行 科 目 轉 正 與 控 管 各 項 歲 入 登 帳 暨 統 計 工 作, 及 編 製 縣 庫 收 支 報 表 三 辦 理 年 度 結 束 歲 入 之 應 收 款 保 留 事 項, 及 配 合 主 計 處 審 核 歲 出 應 付 款 保 留 事 項 一 年 度 進 行 中, 對 短 收 或 緊 急 支 付 之 經 費, 隨 時 檢 討, 作 適 當 調 整, 以 求 收 支 平 衡 二 督 導 各 鄉 鎮 市 財 政 業 務 : ( 一 ) 督 導 鄉 鎮 市 擬 編 總 預 算 ( 二 ) 年 度 預 算 本 量 入 為 出 編 列, 就 既 有 財 源, 配 合 施 政 計 畫, 排 列 優 先 次 序, 核 實 編 製, 力 求 預 算 真 實 平 衡 ( 三 ) 鄉 鎮 市 墊 付 款 之 動 支, 遵 照 院 頒 各 級 地 方 政 府 墊 付 款 處 理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 四 ) 辦 理 鄉 鎮 市 財 政 業 務 督 導 三 辦 理 本 縣 各 項 收 入 憑 證 之 管 理 一 依 據 法 令 辦 理 縣 有 財 產 管 理 事 項 二 加 強 查 核 及 輔 導 各 機 關 學 校 財 產 管 理 事 項 三 辦 理 縣 有 房 地 清 查 事 項 四 審 核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各 項 財 產 報 表 及 辦 理 異 動 登 記 事 項 五 辦 理 非 公 用 房 地 出 售 事 項 六 辦 理 非 公 用 房 地 出 租 事 項 七 輔 導 縣 有 財 產 管 理 機 關 ( 單 位 ) 學 校 積 極 排 除 被 占 用 事 項 八 辦 理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首 長 移 交 清 冊 審 核 事 項 -27

( 四 ) 地 方 金 融 管 理 ( 五 ) 菸 酒 管 理 九 依 法 令 規 定 監 督 及 輔 導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辦 理 各 該 鄉 鎮 市 有 財 產 之 管 理 經 營 處 分 等 事 項, 並 列 入 年 度 財 務 督 導 項 目 十 推 動 及 辦 理 全 縣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業 務 一 依 據 法 令 規 定 加 強 對 本 縣 基 層 金 融 機 構 財 務 業 務 輔 導, 以 健 全 營 運 二 依 據 法 令 規 定 對 本 縣 信 用 合 作 社 總 經 理 及 內 部 稽 核 人 員 ;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主 任 ( 含 分 部 主 任 ) 及 內 部 稽 核 人 員 資 格 及 異 動 案 件 之 審 核 三 加 強 對 本 縣 基 層 金 融 機 構 辦 理 財 務 業 務 及 變 現 性 資 產 查 核,100 年 度 共 辦 理 其 總 機 構 7 家 分 支 機 構 9 家 變 現 性 資 產 查 核, 符 合 行 政 院 核 定 金 融 監 督 改 進 方 案 抽 檢 規 定, 並 對 所 提 業 務 缺 失 事 項, 予 以 列 管 追 蹤 改 善, 防 止 弊 端 發 生 四 加 強 本 縣 基 層 金 融 機 構 安 全 維 護 措 施 及 危 機 處 理 機 制 建 置, 督 導 各 單 位 建 立 有 效 防 搶 防 盜 安 全 維 護 措 施, 並 落 實 重 大 突 發 事 件 通 報 機 制 五 研 提 本 府 年 度 消 費 者 保 護 計 畫, 督 責 本 縣 基 層 金 融 機 構 配 合 辦 理,100 年 度 各 單 位 通 報 防 制 詐 騙 成 功 案 件 計 有 2 件, 金 額 250 萬 元, 保 障 消 費 者 權 益 確 有 實 績 一 辦 理 菸 酒 業 務 稽 查 二 加 強 私 劣 菸 酒 查 緝 及 檢 舉 案 件 處 理 三 辦 理 違 規 及 緝 獲 菸 酒 品 之 保 管 及 處 置 四 本 預 防 重 於 治 療 原 則, 加 強 辦 理 對 民 眾 及 菸 酒 業 者 菸 酒 法 令 政 令 宣 導, 以 確 保 民 眾 使 用 菸 酒 消 費 安 全 及 維 護 合 法 菸 酒 業 者 權 益 -28

( 六 ) 庫 款 支 付 管 理 一 實 施 縣 庫 集 中 支 付, 靈 活 庫 款 調 度 二 實 施 一 貫 支 付 作 業, 依 據 付 款 憑 單 迅 速 簽 發 縣 庫 支 票 或 匯 款, 直 接 付 給 合 法 債 權 人 三 辦 理 公 款 收 支, 力 求 正 確 : ( 一 ) 各 項 規 費 及 其 他 收 入 依 法 定 期 限 內 解 繳 縣 庫 ( 二 ) 依 據 支 出 傳 票 開 立 支 票 並 迅 速 通 知 受 款 人 領 款 四 各 項 工 程 差 額 或 履 約 保 證 金 保 固 金 及 連 帶 保 證 書 等 有 價 證 券 ( 定 存 單 ), 均 存 放 代 理 公 庫 台 銀 保 管, 並 依 主 計 處 製 作 之 傳 票 退 還 廠 商 五 依 據 人 事 動 態 資 料, 按 月 造 冊 發 放 薪 津 及 扣 繳 各 項 保 費 退 撫 基 金 所 得 稅 六 隨 時 登 錄 本 府 給 付 廠 商 或 個 人 及 員 工 薪 資 ( 含 本 府 臨 工 ) 及 各 類 所 得 資 料, 依 限 繳 納 稅 款, 於 年 終 申 報 各 類 所 得 及 稅 額 並 印 發 扣 繳 憑 單 予 當 事 人 -29

宜 蘭 縣 政 府 100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 工 商 旅 遊 類 ) 計 畫 名 稱 一 工 商 業 管 理 參 工 商 旅 遊 ( 一 ) 商 業 管 理 ( 二 ) 工 礦 業 管 理 一 辦 理 商 業 登 記 二 辦 理 工 廠 校 正 業 務 三 加 強 督 導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確 實 整 頓 公 有 零 售 市 場 環 境 衛 生 及 公 共 秩 序 管 理, 並 整 頓 攤 販, 予 以 集 中 管 理 暨 輔 導 改 善 四 查 察 商 品 標 示, 邀 請 鄉 鎮 市 公 所 縣 商 業 會 縣 工 業 會 協 助 執 行, 並 抽 查 實 況 五 配 合 國 家 總 動 員 整 備 需 求, 完 成 物 力 調 查 徵 購 徵 用 業 務 六 辦 理 電 器 承 裝 用 電 設 備 檢 驗 維 護 及 用 電 場 所 登 記 管 理 七 辦 理 加 油 ( 氣 ) 站 自 用 加 儲 油 設 施 及 漁 船 加 油 站 輔 導 登 記 管 理 八 協 助 辦 理 各 鄉 鎮 市 小 鎮 商 街 輔 導 管 理 工 作 九 配 合 執 行 民 生 竊 盜 專 案 業 務 十 加 強 視 聽 歌 唱 等 八 種 行 業 及 電 子 遊 戲 場 業 輔 導 及 管 理, 暨 輔 導 其 投 保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十 一 全 面 清 查 本 縣 資 訊 休 閒 服 務 業 者 經 營 態 樣 及 違 規 類 別, 並 於 清 查 後 造 冊 建 檔 列 管 及 追 蹤, 以 輔 導 違 法 業 者 合 法 化 十 二 辦 理 公 平 交 易 宣 導 講 習 活 動 問 卷 調 查 及 函 轉 行 政 院 公 平 會 有 關 違 反 公 平 交 易 法 之 申 訴 案 件, 並 協 辦 行 政 院 公 平 會 交 辦 事 項 一 繼 續 改 善 投 資 環 境, 提 高 生 產 技 術,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二 繼 續 簡 化 工 廠 登 記 作 業, 加 強 輔 導 廠 商 並 協 調 有 關 單 位, 對 未 登 記 工 廠 調 查 輔 導 遷 廠 取 締 工 作 三 配 合 中 央 機 關 訂 定 策 略, 輔 導 工 業 會 商 業 會 及 工 商 發 展 投 資 策 進 會 業 務 -30

二 觀 光 行 銷 管 理 觀 光 行 銷 管 理 -31 四 配 合 經 濟 部 本 縣 中 小 企 業 服 務 中 心 業 務 推 動, 以 加 強 輔 導 中 小 企 業 五 污 染 性 工 廠 設 立 變 更 登 記 案 件 均 依 環 保 法 令 規 定, 由 環 保 單 位 核 發 設 置 ( 操 作 ) 許 可 後 核 准 文 件, 並 嚴 格 審 查 六 加 強 未 登 記 工 廠 輔 導 稽 查 業 務 七 辦 理 礦 業 行 政 綜 合 業 務, 並 加 強 礦 場 稽 查 管 理 業 務 八 辦 理 推 動 廠 礦 綠 美 化 工 作 及 工 業 原 料 載 運 管 理 九 協 助 推 動 科 學 園 區 設 置 及 招 商 各 項 業 務 十 辦 理 地 方 產 業 發 展 基 金 業 務 一 推 動 大 型 觀 光 發 展 計 畫, 並 鼓 勵 民 間 相 關 產 業 及 企 業 團 體 參 與 投 資 建 設, 全 面 帶 動 觀 光 事 業 發 展 二 建 置 觀 光 旅 遊 服 務 網 路, 提 供 遊 客 旅 遊 資 訊 查 詢, 配 合 大 型 活 動 設 置 旅 遊 服 務 單 一 窗 口, 結 合 民 間 業 者 參 加 各 項 旅 展 活 動 三 輔 導 觀 光 旅 遊 社 團, 共 同 規 劃 套 裝 旅 遊 活 動, 促 進 觀 光 旅 遊, 加 強 督 導 管 理 與 規 劃 本 縣 生 態 旅 遊 新 興 遊 程 四 辦 理 地 方 產 業 交 流 中 心 營 運 計 畫, 以 在 地 特 色 產 業 的 角 度 切 入, 朝 向 地 方 文 化 產 業 規 劃 與 發 展, 以 各 鄉 鎮 為 主 軸, 發 掘 其 特 色 資 源, 以 宣 揚 各 鄉 鎮 之 魅 力 特 色 與 文 化 內 涵 五 迎 接 陸 客 轉 運 商 機,100 年 7 月 14 日 蘇 新 火 車 站 宜 蘭 伴 手 禮 展 售 中 心 開 幕 六 為 行 銷 本 縣 自 行 車 道, 於 100 年 7 月 2 日 辦 理 2011 北 宜 公 路 自 行 車 賽 活 動 暨 7 月 10 日 辦 理 2011 鐵 騎 挑 戰 太 平 山 活 動,100 年 10 月 22 23 日 及 11 月 4 日 舉 辦 3 場 次 自 行 車 溪 南 北 逍 遙 遊 暨 環 蘭 陽 百 K 挑 戰 賽 活 動, 透 過 自 行 車 活 動 行 銷 本 縣 自 行 車 道, 並 推

-32 廣 民 眾 運 動 健 康 概 念 七 台 灣 好 行 :100 年 台 灣 好 行 景 點 接 駁 旅 遊 服 務 滿 意 度 評 比 作 業 稽 核, 觀 光 巴 士 100 年 7 月 1 日 推 出 三 人 揪 團 交 通 套 票 抽 獎 活 動, 較 99 年 搭 乘 大 眾 客 運 人 數 提 升 八 輔 導 本 縣 觀 光 協 會 溫 泉 振 興 促 進 會 觀 光 產 業 促 進 會 旅 館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旅 行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鄉 村 民 宿 發 展 協 會 民 宿 發 展 協 會 及 休 閒 農 業 發 展 協 會 等 團 體, 辦 理 縣 內 觀 光 旅 遊 產 業 活 動 及 推 廣 行 銷 旅 遊 業 務, 活 絡 地 方 觀 光 旅 遊 九 輔 導 觀 光 產 業 社 團, 辦 理 觀 光 解 說 訓 練 及 從 業 人 員 職 能 教 育 訓 練 十 辦 理 2011 歡 樂 宜 蘭 年 街 景 佈 置, 及 配 合 宜 蘭 綠 色 博 覽 會 宜 蘭 國 際 童 玩 藝 術 節 等 大 型 活 動 辦 理 套 裝 旅 遊, 促 進 周 邊 觀 光 產 業 繁 榮, 提 升 觀 光 產 值 十 一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旅 展 及 各 項 旅 遊 休 閒 等 活 動, 加 強 辦 理 觀 光 行 銷 : ( 一 ) 參 與 100 年 4 月 15 日 至 18 日 台 中 國 際 旅 展 ;5 月 6 日 至 9 日 2011 高 雄 國 際 旅 展 活 動 ;11 月 11 日 至 14 日 2011 台 北 國 際 旅 展, 展 出 宜 蘭 人 文 生 態, 行 銷 旅 遊 特 色 及 創 意 休 閒 綜 合 介 紹, 以 行 銷 宜 蘭 ( 二 )100 年 6 月 7 日 至 11 日 辦 理 香 港 旅 展 8 月 23 日 至 27 日 辦 理 新 加 坡 旅 展 9 月 6 日 至 10 日 於 廈 門 辦 理 兩 岸 旅 遊 博 覽 會 及 9 月 27 日 至 10 月 1 日 辦 理 東 京 旅 展 ( 三 )100 年 8 月 6 7 日 假 冬 山 鄉 梅 花 湖, 辦 理 2011 宜 蘭 情 人 節 活 動, 吸 引 8.8 萬 人 次 造 訪, 帶 動 周 邊 相 關 觀 光 產 業 發 展 ( 四 )100 年 6 月 ~8 月 辦 理 宜 蘭 露 營

-33 季 活 動, 藉 不 同 旅 遊 方 式 成 功 吸 引 外 地 遊 客 體 驗 宜 蘭 之 美, 尤 其 首 創 櫻 花 陵 園 墓 仔 埔 也 敢 去 露 營 及 演 唱 會, 開 創 全 國 之 先 例 並 得 到 熱 烈 迴 響 ( 五 )100 年 10 月 29 日 至 11 月 6 日 假 宜 蘭 市 區 204 停 車 場 及 宜 蘭 酒 廠 丟 丟 噹 廣 場 宜 蘭 河 辦 理 2011 宜 蘭 創 意 慢 活 節 系 列 活 動 ( 六 )100 年 12 月 2 日 至 4 日 假 礁 溪 市 區, 辦 理 2011 冬 戀 宜 蘭 溫 泉 季 活 動, 活 絡 觀 光 旅 遊 十 二 增 印 蘭 陽 之 旅 美 食 探 索 全 縣 自 行 車 導 覽 圖 文 宣 摺 頁, 介 紹 本 縣 民 俗 采 風, 並 將 文 宣 摺 頁 陳 列 各 景 點 及 旅 遊 資 訊 站 供 民 眾 索 取 十 三 不 定 期 舉 辦 旅 館 及 民 宿 從 業 人 員 經 營 管 理 及 法 令 宣 導 講 習, 藉 以 輔 導 及 管 理, 提 升 旅 館 與 民 宿 服 務 品 質 十 四 辦 理 旅 館 申 請 設 立 檢 查 情 形 : ( 一 ) 本 縣 旅 館 業 合 法 營 業 179 家, 房 間 數 5,615 間 ( 二 ) 違 反 發 展 觀 光 條 例 計 4 件, 限 期 改 善 計 3 件, 罰 鍰 共 1 件 十 五 輔 導 民 宿 合 法 化, 提 升 縣 內 民 宿 品 質 及 提 供 遊 客 多 元 化 住 宿 體 驗, 並 結 合 相 關 產 業 發 展 套 裝 旅 遊, 留 宿 遊 客, 帶 動 商 機 十 六 為 維 護 公 共 安 全, 合 法 民 宿 每 家 每 年 至 少 現 場 稽 查 1 次, 非 法 民 宿 至 少 現 場 稽 查 2 次 ; 並 不 定 期 自 網 站 下 載 違 法 民 宿 資 料, 稽 查 結 果 將 依 違 反 發 展 觀 光 條 例 建 管 及 消 防 等 相 關 法 規 裁 處 後, 併 建 檔 追 蹤 管 理 十 七 辦 理 民 宿 申 請 設 立 與 檢 查 情 形 ( 一 ) 本 縣 民 宿 合 法 營 業 584 家, 房 間 數 2,222 間 ( 二 ) 違 反 發 展 觀 光 條 例 計 6 件, 限 期 改 善 3 件, 罰 鍰 共 3 件

三 觀 光 觀 光 區 整 區 整 建 工 程 建 工 程 -34 一 賡 續 辦 理 冬 山 河 風 景 區 兩 岸 堤 坡 建 設, 已 完 成 第 1 至 5 期 建 設 及 森 林 公 園 環 境 教 育 園 區 昆 蟲 觀 察 區 暨 區 界 橋 工 程 森 林 公 園 環 境 教 育 園 區 景 觀 第 1 期 工 程, 目 前 進 行 森 林 公 園 環 境 教 育 中 心 第 二 期 及 冬 山 河 水 域 活 動 遊 憩 設 施 工 程 第 一 期 施 工 中, 俾 配 合 發 展 水 域 遊 憩 活 動 及 水 上 運 動, 串 連 上 中 下 游 強 化 冬 山 河 旅 遊 魅 力 二 內 政 部 99 年 度 臺 灣 城 鄉 風 貌 整 體 規 劃 示 範 計 畫 ( 競 爭 型 ), 評 定 第 2 名 獲 補 助 1 億 5,000 萬 元 本 維 管 束 計 劃 分 年 分 期 執 行 ( 99 年 至 101 年 ), 第 1 期 工 程 業 已 於 100 年 12 月 2 日 申 報 完 工, 刻 正 驗 收 中 ; 第 二 期 工 程 亦 於 100 年 11 月 15 日 決 標, 刻 正 施 工 中 ; 另 第 三 期 暨 第 四 期 工 程 業 已 於 100 年 12 月 22 日 完 成 營 建 署 之 細 設 審 查, 俟 修 正 完 成 後 再 行 辦 理 府 內 審 查, 預 計 101 年 3 月 發 包 本 計 畫 主 要 以 建 立 宜 蘭 市 之 新 護 城 河 概 念 出 發, 期 能 帶 給 宜 蘭 市 民 一 個 能 達 到 親 水 蓄 水 防 洪 等 新 功 能 之 新 護 城 河, 藉 此 營 造 更 優 質 之 社 區 環 境 三 礁 溪 溫 泉 區 : 礁 溪 溫 泉 為 宜 蘭 縣 天 然 獨 特 資 源, 藉 由 良 好 的 溫 泉 規 劃 建 設, 以 保 存 溫 泉 資 源 及 永 續 發 展 已 完 成 礁 溪 溫 泉 公 園 第 4 5 期 工 程 及 湯 圍 溝 公 園 舊 有 設 區 公 共 浴 池 暨 周 邊 環 境 改 善 委 託 案, 另 礁 溪 溫 泉 游 泳 池 及 周 邊 相 關 設 施 新 建 工 程 委 託 規 劃 設 計 技 術 服 務 案 預 計 101 年 4 月 完 成 未 來 將 持 續 逐 年 籌 措 經 費, 以 分 年 分 期 開 發 建 設, 增 加 礁 溪 地 區 的 溫 泉 旅 遊 公 共 設 施 及 提 升 都 市 生 活 機 能 四 清 水 地 區 溫 泉 開 發 及 觀 光 遊 憩 利 用 BOT 案, 業 奉 准 於 101 年 2 月

-35 1 日 政 策 公 告 招 商, 至 100 年 5 月 1 日 截 止 並 於 99 年 9 月 爭 取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補 助 辦 理 清 水 地 熱 公 園 整 建 工 程, 已 於 100 年 7 月 完 工, 增 設 停 車 場 工 程 廁 所 整 修 山 泉 水 給 水 設 備 及 煮 蛋 池 泡 腳 池 涼 亭 等 設 施, 以 提 升 遊 憩 品 質 及 提 供 安 全 的 遊 憩 活 動, 亦 有 助 於 後 續 招 商 五 員 山 溫 泉 公 園 開 發 : 員 山 公 園 溫 泉 會 館 BOT 案 業 已 完 成 公 告, 預 計 101 年 3 月 底 前 簽 約 六 賡 續 推 動 宜 蘭 縣 溫 泉 管 理 計 畫 工 作 七 協 助 梅 花 湖 渡 假 村 宜 蘭 海 洋 生 態 科 技 遊 樂 館 等 BOT 案 後 續 開 發 工 作 八 已 完 成 石 牌 縣 界 公 園 綠 美 化 第 1 期 工 程 及 石 牌 縣 界 公 園 休 憩 空 間 改 善 及 綠 美 化 工 程 第 二 期 委 託 設 計 技 術 服 務 ( 含 細 部 設 計 ) 案, 已 增 加 北 宜 公 路 眺 望 蘭 陽 平 原 景 觀, 及 連 結 跑 馬 古 道 等 登 山 休 閒 活 動, 未 來 將 持 續 逐 年 籌 措 經 費 開 發 建 設, 以 連 結 附 近 自 然 步 道 工 程, 增 加 休 憩 服 務 設 施 等 工 程 九 落 實 宜 蘭 市 鐵 路 高 架 化 舊 鐵 道 空 間 再 利 用 計 畫, 已 完 成 宜 蘭 市 鐵 路 高 架 化 舊 鐵 道 空 間 及 周 邊 地 區 自 行 車 道 景 觀 1 2 期 工 程, 另 第 3 期 工 程 刻 正 施 工 中, 施 工 進 度 65%, 預 計 101 年 3 月 完 工 ; 第 四 期 工 程 業 已 爭 取 到 內 政 部 101 年 既 有 市 區 道 路 景 觀 與 人 本 環 境 改 善 計 畫 補 助 經 費 計 1,530 萬 元, 刻 正 進 行 細 部 設 計 中, 預 計 3 月 發 包 未 來 將 可 串 連 既 有 東 西 向 自 行 車 道, 塑 造 蘭 陽 另 一 平 原 夜 間 休 憩 及 賞 景 地 點 十 辦 理 內 埤 風 景 區 及 周 邊 地 區 整 合 利 用 計 畫, 已 完 成 第 1 2 期 工 程,100 及 101 年 正 進 行 第 3 期 工 程 施 作, 未 來 逐 案 移 交 交 通 部 觀

-36 光 局 東 北 角 暨 宜 蘭 海 岸 國 家 風 景 區 管 理 處 經 營 管 理, 以 提 升 整 體 觀 光 服 務 品 質 十 一 已 完 成 宜 蘭 縣 平 原 區 域 自 行 車 道 - 溪 南 岸 ( 梅 花 湖 至 森 林 公 園 段 ) 興 建 工 程 溪 北 環 線 宜 蘭 河 南 岸 興 建 工 程 蘭 陽 溪 南 岸 ( 五 結 段 ) 二 期 工 程, 以 補 強 原 有 自 行 車 路 網, 及 串 連 縣 內 觀 光 旅 遊 景 點 現 施 作 宜 蘭 縣 山 腳 線 大 湖 線 自 行 車 道 與 全 線 指 標 系 統 新 建 工 程, 預 定 於 101 年 4 月 完 成 未 來 仍 持 續 逐 年 籌 編 經 費 及 提 案 爭 取 中 央 補 助, 俾 以 建 構 縣 內 自 行 車 道 環 狀 路 網, 促 進 本 縣 觀 光 休 憩 事 業 之 發 展 十 二 二 城 驛 站 遊 客 休 憩 中 心 : 為 提 供 宜 蘭 東 北 ( 台 2 線 ) 沿 途 遊 客 更 好 的 休 憩 服 務 及 便 利 旅 遊 資 訊, 於 99 年 9 月 爭 取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補 助 辦 理 二 城 驛 站 遊 客 休 憩 中 心 工 程, 於 100 年 5 月 12 月 完 工, 計 完 成 戶 外 景 觀 平 台 廁 所 及 淋 浴 間 整 修 文 物 室 整 修 二 城 驛 站 整 修 及 二 城 里 入 口 意 象 工 程 等 工 項, 未 來 可 提 供 遊 客 休 息 及 旅 遊 服 務 空 間 十 三 99 年 爭 取 內 政 部 既 有 市 區 道 路 景 觀 與 人 本 環 境 改 善 計 畫 補 助 2,000 萬 元, 辦 理 宜 蘭 市 環 南 人 本 路 網 女 中 路 通 學 綠 廊 工 程, 本 工 程 業 已 於 100 年 8 月 31 日 完 成, 並 改 善 女 中 路 ( 健 康 路 至 中 山 路 段 ) 之 人 行 道 及 女 中 學 生 通 學 步 道, 營 造 更 完 善 之 居 住 環 境 十 四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101 年 度 既 有 市 區 道 路 景 觀 與 人 本 環 境 改 善 計 畫 補 助 辦 理 宜 蘭 市 生 活 區 人 本 環 境 整 180 萬 元, 將 進 行 火 車 站 北 至 東 門 夜 市, 南 至 轉 運 中 心 預 定 地 之 前 後 站 串 連 及

-37 活 化 事 宜, 並 藉 由 本 計 畫 營 造 成 優 良 之 人 本 環 境 十 五 100 年 度 爭 取 內 政 部 臺 灣 城 鄉 風 貌 整 體 規 劃 示 範 計 畫 政 策 引 導 型 補 助 197 萬 元, 辦 理 礁 溪 得 子 口 溪 流 域 環 境 重 點 景 觀 地 區 計 畫 ( 含 二 龍 村 人 文 生 態 環 境 改 善 細 部 設 計 ), 本 計 畫 於 100 年 6 月 執 行, 預 計 於 101 年 4 月 完 成, 評 估 周 邊 遊 憩 整 合 利 用 規 劃 及 二 龍 村 人 文 生 態 環 境 改 善, 將 以 帶 動 得 子 口 溪 環 境 與 休 閒 產 業 的 發 展 及 二 龍 村 人 文 生 態 環 境 美 化 十 六 100 年 度 爭 取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區 域 觀 光 旗 艦 計 畫 補 助 2,000 萬 元, 辦 理 龍 潭 湖 風 景 特 定 區 環 境 整 備 工 程, 本 工 程 於 100 年 12 月 15 日 開 工, 預 訂 101 年 9 月 完 成, 發 揮 龍 潭 湖 自 然 生 態 資 源, 促 進 觀 光 生 活 產 業 發 展, 以 落 實 先 前 規 劃 成 果 十 七 100 年 度 爭 取 內 政 部 臺 灣 城 鄉 風 貌 整 體 規 劃 示 範 計 畫 政 策 引 導 型 補 助 135 萬 元, 辦 理 梅 花 湖 公 園 整 體 規 劃 設 計 案 ( 含 大 埤 路 林 蔭 景 觀 大 道 細 部 設 計 ), 本 計 畫 於 100 年 5 月 執 行, 預 計 於 101 年 3 月 完 成, 本 規 劃 主 軸 為 評 估 梅 花 湖 區 域 遊 憩 系 統 整 合 交 通 系 統 改 善 生 態 減 輕 補 償 與 環 境 教 育 產 業 整 合 以 及 湖 域 周 邊 公 共 設 施 發 展 配 合 大 埤 路 景 觀 改 善 ( 細 部 設 計 範 圍 ) 則 透 過 覆 層 植 栽 綠 化 手 法, 營 造 入 口 綠 色 隧 道 意 向, 將 帶 動 梅 花 湖 地 區 休 憩 環 境 與 休 閒 產 業 的 發 展 十 八 100 年 度 爭 取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區 域 觀 光 旗 艦 計 畫 補 助 2,025 萬 元, 辦 理 冬 山 河 親 水 公 園 林 蔭 設 施 工 程, 本 工 程 於 101 年

四 遊 憩 管 理 風 景 遊 憩 管 理 -38 1 月 20 日 開 工, 預 訂 101 年 4 月 完 成, 本 工 程 擬 再 造 冬 山 河 親 水 公 園 之 新 生 命, 促 進 觀 光 產 業 發 展 導 入 該 區 新 活 動 生 活, 以 落 實 先 前 規 劃 成 果 一 辦 理 各 風 景 遊 憩 區 公 共 設 施 遊 憩 設 施 園 區 綠 美 化 及 環 境 清 潔 等 管 理 維 護, 提 供 優 質 友 善 遊 憩 園 區 二 辦 理 各 風 景 遊 憩 區 安 全 警 告 設 施 停 車 場 監 視 系 統 緊 急 救 難 系 統 及 水 域 安 全 等 管 理 維 護, 以 保 障 旅 遊 安 全 三 辦 理 旅 遊 資 訊 化 服 務, 建 立 景 點 解 說 服 務 及 電 傳 媒 體 視 聽 設 備, 並 印 製 各 項 解 說 摺 頁 及 導 覽 圖 手 冊, 提 供 完 善 多 元 旅 遊 資 訊 四 辦 理 遊 客 諮 詢 導 覽 解 說 等 服 務 工 作, 有 效 經 營 縣 內 轄 屬 各 風 景 遊 憩 區 旅 遊 系 統, 落 實 服 務 品 質 安 全 等 營 運 管 理, 提 供 高 品 質 遊 憩 環 境 五 森 林 風 呂 100 年 1 月 1 日 起 正 式 營 運 六 梅 花 湖 風 景 區 於 100 年 1 月 日 配 合 辦 理 元 旦 健 康 走 幸 福 100 年 健 行 活 動 七 龍 潭 湖 風 景 區 於 2 月 26 日 配 合 辦 理 鐵 人 二 項 賽 八 礁 溪 溫 泉 公 園 森 林 風 呂 武 荖 坑 風 景 區 及 冬 山 河 遊 船 於 100 年 2 月 辦 理 露 營 遊 船 泡 湯 趣 活 動 推 廣 觀 光 旅 遊, 共 同 行 銷 本 縣 轄 屬 景 點 九 100 年 3 月 13 日 辦 理 解 說 志 工 及 遊 客 中 心 第 一 線 服 務 人 員 解 說 技 巧 遊 客 諮 詢 在 職 訓 練 十 100 年 3 月 25 日 辦 理 解 說 志 工 2011 綠 色 博 覽 會 導 覽 解 說 專 業 訓 練 十 一 武 荖 坑 風 景 區 於 3 月 26 日 至 5 月 15 日 配 合 辦 理 2011 宜 蘭 綠 色 博 覽 會 活 動

-39 十 二 礁 溪 溫 泉 公 園 森 林 風 呂 於 3 月 26 日 至 5 月 15 日 配 合 2011 宜 蘭 綠 色 博 覽 會, 推 出 幸 福 宜 蘭 新 蘭 陽 三 景 聯 合 折 扣 推 廣 活 動 十 三 100 年 3 月 29 日 於 礁 溪 溫 泉 公 園 舉 辦 2011 國 際 自 行 車 比 賽 環 台 公 路 大 賽 ( 第 七 站 礁 溪 線 ) 十 四 武 荖 坑 風 景 區 於 3 月 26 日 至 5 月 15 日 配 合 辦 理 2011 宜 蘭 綠 色 博 覽 會 活 動 十 五 宜 蘭 河 於 4 月 30 日 至 5 月 30 日 配 合 辦 理 本 縣 運 動 會 輕 艇 比 賽 十 六 梅 花 湖 風 景 區 於 5 月 14 日 配 合 辦 理 建 國 100 年 老 人 健 康 走 幸 福 到 久 久 活 動 十 七 梅 花 湖 風 景 區 於 5 月 28 日 配 合 辦 理 2011 年 冬 山 鄉 龍 舟 賽 十 八 冬 山 河 親 水 公 園 於 6 月 4 日 至 6 日 配 合 辦 理 100 年 龍 舟 錦 標 賽 活 動 十 九 宜 蘭 河 於 6 月 7 8 日 配 合 辦 理 龍 舟 錦 標 賽 二 十 100 年 6 月 11 日 辦 理 解 說 志 工 對 於 本 縣 休 閒 農 業 初 步 認 識 在 職 訓 練 及 綠 博 值 勤 檢 討 會,6 月 29 日 辦 理 2011 宜 蘭 國 際 童 玩 節 職 前 訓 練 二 十 一 配 合 建 構 二 城 驛 站 遊 客 中 心, 於 6 月 12 日 開 幕, 現 由 遊 憩 管 理 科 人 力 支 援 導 覽 解 說 服 務 二 十 二 冬 山 河 親 水 公 園 於 6 月 18 19 日 配 合 辦 理 2011 宜 蘭 冬 山 河 國 際 鐵 人 三 項 錦 標 賽 二 十 三 武 荖 坑 園 區 南 澳 農 場 及 頭 城 海 水 浴 場 於 6 月 25 日 至 8 月 31 日 配 合 辦 理 2011 宜 蘭 露 營 季 活 動 二 十 四 冬 山 河 親 水 公 園 於 7 月 9 日 至 8 月 21 日 配 合 辦 理 2011 宜 蘭 國 際 童 玩 藝 術 節 活 動

-40 二 十 五 武 荖 坑 園 區 於 7 月 13 日 配 合 辦 理 100 年 環 保 志 工 自 強 活 動 二 十 六 梅 花 湖 風 景 區 7 月 22 日 船 舶 遊 湖 正 式 啟 航 二 十 七 宜 蘭 河 於 7 月 29 30 日 配 合 辦 理 2011 宜 蘭 水 燈 節 活 動 二 十 八 梅 花 湖 風 景 區 於 8 月 6 日 至 8 日 配 合 辦 理 2011 宜 蘭 情 人 節 活 動 二 十 九 梅 花 湖 風 景 區 於 9 月 10 日 配 合 辦 理 低 碳 樂 活 幸 福 宜 蘭 中 秋 健 走 活 動 三 十 梅 花 湖 風 景 區 於 9 月 23 日 至 25 日 配 合 辦 理 亞 洲 鐵 人 三 項 賽 事 三 十 一 丟 丟 噹 廣 場 於 10 月 29 日 舉 辦 宜 蘭 縣 聯 合 婚 禮 三 十 二 丟 丟 噹 廣 場 於 10 月 29 日 至 11 月 6 日 舉 辦 2011 宜 蘭 創 意 慢 活 節 系 列 活 動 幸 福 野 台 表 演 三 十 三 宜 蘭 河 水 域 於 10 月 29 日 至 11 月 6 日 辦 理 2011 宜 蘭 創 意 慢 活 節 系 列 活 動 手 划 舟 體 驗 活 動 三 十 四 冬 山 河 風 景 區 於 11 月 1 日 至 30 日 辦 理 冬 山 河 水 陸 逍 遙 遊 活 動 三 十 五 冬 山 河 親 水 公 園 於 11 月 12 日 配 合 五 結 鄉 衛 生 所 舉 辦 節 能 減 碳 健 行 活 動 三 十 六 冬 山 河 親 水 公 園 於 11 月 14 15 16 日 配 合 辦 理 中 華 民 國 大 專 院 校 100 年 度 划 船 錦 標 賽 三 十 七 100 年 12 月 2 日 至 4 日 配 合 辦 理 2011 冬 戀 宜 蘭 溫 泉 季 活 動 三 十 八 冬 山 河 親 水 公 園 於 12 月 11 日 配 合 辦 理 2011 主 委 盃 帆 船 錦 標 賽

三 十 九 冬 山 河 親 水 公 園 於 100 年 12 月 22 日 至 101 年 3 月 22 日 配 合 辦 理 2011 蘭 陽 空 間 美 學 特 展 四 十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補 助 100 年 宜 蘭 旅 遊 服 務 中 心 管 理 營 運 計 畫 四 十 一 賡 續 辦 理 轄 屬 遊 憩 景 點 賣 店 委 外 業 務 四 十 二 辦 理 轄 屬 遊 憩 景 點 電 子 保 全 服 務 遊 客 公 共 意 外 暨 載 客 船 船 體 意 外 乘 客 人 身 傷 害 責 任 保 險 轄 屬 遊 憩 景 點 電 子 保 全 服 務 夜 間 駐 衛 保 全 服 務 四 十 三 建 置 管 轄 景 點 網 頁 介 紹, 並 予 適 時 更 新, 提 供 完 善 旅 遊 資 訊 四 十 四 賡 續 辦 理 每 季 縣 轄 風 景 區 督 導 考 核, 落 實 安 全 衛 生 服 務 之 遊 憩 環 境 -41

宜 蘭 縣 政 府 100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 建 設 類 ) 計 畫 名 稱 肆 建 設 一 建 築 ( 一 ) 建 築 管 理 管 理 二 都 市 規 劃 ( 二 ) 使 用 管 理 都 市 規 劃 一 辦 理 建 造 執 照 雜 項 執 照 拆 除 執 照 使 用 執 照 及 變 更 使 用 等 之 建 築 許 可 二 辦 理 建 照 之 預 審 業 務 三 辦 理 建 築 物 之 施 工 管 理 四 辦 理 建 照 地 籍 套 繪 圖 列 管 業 務 五 辦 理 建 築 基 地 法 定 空 地 分 割 證 明 之 核 發 六 辦 理 畸 零 地 調 處 及 核 發 公 私 畸 零 地 合 併 使 用 證 明 七 辦 理 非 都 市 養 殖 用 地 容 許 作 建 築 基 地 私 設 道 路 使 用 八 辦 理 建 築 爭 議 事 件 之 處 理 九 辦 理 建 築 師 及 營 造 廠 開 業 登 記 與 管 理 業 務 十 土 石 方 資 源 堆 置 場 設 立 及 管 理 營 建 剩 餘 土 石 方 入 境 之 管 制 及 稽 查 一 執 行 舊 違 章 建 築 之 拆 除 及 遏 止 新 違 章 建 築 之 產 生 二 辦 理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簽 證 及 申 報 業 務 三 執 行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聯 合 稽 查 四 辦 理 公 共 建 築 物 供 行 動 不 便 者 使 用 設 施 改 善 業 務 五 辦 理 公 有 建 築 物 耐 震 能 力 評 估 六 辦 理 廣 告 物 申 請 許 可 業 務 及 拆 除 違 規 廣 告 物 七 辦 理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業 務 一 辦 理 都 市 計 畫 規 劃 及 都 市 計 畫 推 行 : ( 一 ) 就 已 實 施 之 都 市 計 畫 辦 理 通 盤 檢 討 及 老 舊 地 形 圖 更 新, 以 健 全 都 市 發 展 提 高 都 市 生 活 品 質 及 辦 理 新 擬 都 市 計 畫 及 非 都 市 土 地 變 更 審 議 都 市 更 新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建 築 線 指 示 等, 以 提 高 土 地 利 用 價 值 ( 二 ) 配 合 中 央 政 策, 考 量 都 市 發 跨 年 度 計 畫 -42

三 交 通 管 理 交 通 管 理 -43 展 密 度, 發 展 總 量 公 共 設 施 劃 設 水 準 及 發 展 優 先 順 序, 訂 定 本 縣 都 市 計 畫 容 積 移 轉 許 可 審 查 條 件 ( 三 ) 加 強 推 動 各 項 專 案 計 畫, 並 配 合 中 央 國 土 發 展 政 策, 逐 步 推 動 城 鄉 新 風 貌 及 相 關 國 土 計 畫 ( 四 ) 延 續 辦 理 都 市 計 畫 地 形 圖 數 值 測 量 與 電 腦 化 作 業, 確 保 業 務 品 質 及 效 率 二 辦 理 測 釘 中 心 樁 工 程 : ( 一 ) 辦 理 都 市 計 畫 區 樁 位 測 定 及 檢 測 ( 二 ) 辦 理 零 星 補 樁 一 辦 理 交 通 部 100 年 e 化 智 慧 交 通 控 制 中 心 計 畫 ( 第 五 期 ), 已 於 100 年 8 月 1 日 訂 約, 預 定 於 101 年 3 月 完 成 第 5 期 建 置 啟 用 二 蔣 渭 水 高 速 公 路 頭 城 交 流 道 增 設 匝 道 改 善 可 行 性 研 究 案 三 停 車 場 管 理 : ( 一 ) 配 合 年 度 消 費 者 保 護 方 案, 持 續 督 導 已 核 准 之 停 車 場 業 者, 確 保 消 費 者 停 車 權 益 ( 二 ) 配 合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積 極 輔 導 及 協 助 闢 建 市 區 臨 時 停 車 場 接 洽 台 鐵 局 國 防 部 軍 備 局 等 單 位 洽 借 閒 置 土 地 以 闢 建 臨 時 停 車 場 ( 三 ) 於 國 道 5 號 高 速 公 路 橋 下 設 置 宜 蘭 七 張 壯 圍 五 結 3 處 共 乘 停 車 場 四 100 年 度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補 助 地 方 公 共 交 通 網 案, 將 於 縣 內 陸 續 規 劃 設 置, 累 計 完 成 126 座 公 車 候 車 亭 及 23 座 集 中 式 站 牌 五 市 區 客 運 100 年 新 增 葛 瑪 蘭 客 運 9 條 路 線, 配 合 原 有 首 都 客 運 4 條 路 線 2 條 台 灣 好 行 路 線 與 8 條 公 所 免 費 接 駁 路 線, 以 全 面 擴 充 市 區 公 車 路 線, 逐 步 推 動 全 縣 大 眾 運 輸 服 務 六 葛 瑪 蘭 客 運 17 輛 市 區 公 車 及 首 80.00% 50.00% 90.00% 跨 年 度 計 畫

都 客 運 5 輛 市 區 公 車 裝 設 車 上 定 位 系 統 GPRS 模 組 到 站 資 訊 顯 示 器 與 站 名 播 報 器 等 車 機 設 備, 並 介 接 至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公 路 汽 車 客 運 動 態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提 供 公 車 即 時 資 訊 提 供, 構 建 宜 蘭 幸 福 交 通 網 七 辦 理 宜 蘭 縣 大 型 車 輛 ( 砂 石 車 大 貨 車 及 聯 結 車 ) 行 駛 路 線 規 劃 案 八 辦 理 宜 蘭 臨 時 轉 運 站 周 邊 人 行 環 境 改 善 工 程 計 畫 ( 第 2 期 ) 業 務 九 辦 理 宜 蘭 縣 總 體 運 輸 發 展 計 畫 十 辦 理 羅 東 臨 時 轉 運 站 興 建 計 畫 60.00% 60.00% 30.00% 10.00% -44

宜 蘭 縣 政 府 100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 工 務 類 ) 計 畫 名 稱 伍 工 務 一 下 水 ( 一 ) 污 水 道 工 下 水 程 道 工 程 ( 二 ) 雨 水 下 水 道 工 程 ( 三 ) 住 宅 貸 款 業 務 一 宜 蘭 地 區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 ( 一 ) 水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於 97 年 6 月 開 始 運 轉 ( 二 ) 污 水 下 水 道 管 線 累 計 完 成 165,023 公 尺 ( 三 ) 污 水 下 水 道 用 戶 接 管 累 計 完 成 15,411 戶 二 羅 東 地 區 污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 ( 一 ) 以 BOT 方 式 辦 理, 水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於 98 年 6 月 26 日 開 始 運 轉 ( 二 ) 污 水 下 水 道 管 線 累 計 完 成 41,049 公 尺 ( 三 ) 污 水 下 水 道 用 戶 接 管 累 計 完 成 7,629 戶 ( 四 ) 本 府 自 辦 冬 山 利 澤 污 水 管 網 第 1 標 及 第 2 標 工 程, 工 程 完 成 進 度 分 別 為 89.07% 及 98% 一 振 興 經 濟 擴 大 公 共 建 設 加 速 都 市 雨 水 下 水 道 工 程 投 入 7,229 萬 6,000 元, 完 成 雨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約 2,800 公 尺 二 易 淹 水 地 區 水 患 治 理 計 畫 第 3 階 段 應 急 工 程 投 入 1,350 萬 元, 辦 理 蘇 澳 鎮 中 原 路 雨 水 下 水 道 新 建 工 程, 預 定 於 101 年 3 月 30 日 完 工 三 辦 理 宜 蘭 市 頭 城 鎮 礁 溪 鄉 壯 圍 鄉 羅 東 鎮 五 結 鄉 冬 山 鄉 及 蘇 澳 鎮 等 8 個 鄉 鎮 市 都 市 內 雨 水 下 水 道 等 設 施 清 淤 工 作, 計 完 成 約 16,000 公 尺 等 排 水 設 施 清 淤 工 作 四 辦 理 宜 蘭 市 頭 城 鎮 五 結 鄉 及 蘇 澳 鎮 等 4 個 鄉 鎮 市 都 市 計 畫 雨 水 下 水 道 系 統 重 新 檢 討 規 劃 案, 預 定 於 101 年 12 月 30 日 前 完 成 規 劃 一 整 合 住 宅 計 畫 : 租 金 補 貼 每 月 / 戶 補 助 3,600 元, 核 定 1,088 戶 購 置 住 宅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核 定 120 戶 修 繕 住 宅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核 定 18 戶 屬 跨 年 度 工 程 計 畫 -45

二 水 利 工 程 ( 一 ) 河 川 排 水 疏 濬 清 淤 工 程 ( 二 ) 河 川 排 水 治 理 應 急 工 程 -46 二 青 年 安 心 成 家 方 案 : 租 金 補 貼 每 月 / 戶 補 貼 3,600 元, 共 核 定 124 戶 前 二 年 零 利 率 購 置 住 宅 貸 款 利 息 補 貼 362 戶 一 冬 山 河 主 流 ( 太 員 排 水 匯 流 段 以 下 至 嘉 冬 橋 ) 疏 濬 清 淤 工 程 核 定 經 費 2,986 萬 元, 辦 理 疏 濬 清 淤 1,800 公 尺, 業 於 99 年 6 月 2 日 開 工, 已 於 100 年 1 月 2 日 完 工 完 成 冬 山 河 河 川 環 境 整 體 規 劃 設 計 二 冬 山 河 主 流 - 利 澤 簡 橋 下 游 疏 濬 清 淤 工 程 核 定 經 費 2,000 萬 元, 辦 理 疏 濬 清 淤 1,746 公 尺, 業 於 100 年 6 月 10 日 開 工,101 年 3 月 完 工 一 冬 山 河 排 水 系 統 規 劃 報 告 已 完 成, 刻 辦 理 治 理 計 畫 及 工 程 設 計 中 二 冬 螺 排 水 護 岸 ( 冬 螺 與 羅 莊 排 水 匯 流 處 ~ 十 六 份 排 水 匯 流 處 ) 整 建 應 急 工 程 核 定 經 費 1,600 萬 元, 辦 理 堤 後 排 水 系 統 400 公 尺 箱 涵 ( 含 版 橋 渡 槽 )9 座 及 護 岸 銜 接 段 補 強 工 程, 業 於 99 年 3 月 3 日 開 工, 已 於 100 年 2 月 15 日 完 工 三 美 福 排 水 健 身 橋 上 游 設 岸 整 建 應 急 工 程 核 定 經 費 3,000 萬 元, 辦 理 護 岸 整 建 1,800 公 尺, 業 於 99 年 9 月 3 日 開 工, 已 於 100 年 4 月 完 工 四 林 和 源 排 水 堤 岸 整 建 應 急 工 程 核 定 經 費 1,000 萬 元, 辦 理 堤 岸 整 建 加 高 2,950 公 尺 及 瓶 頸 橋 梁 改 建 2 座, 業 於 99 年 7 月 29 日 開 工, 已 於 100 年 8 月 1 日 完 工 五 平 行 排 水 路 第 一 期 治 理 工 程 核 定 經 費 16,000 萬 元, 辦 理 錦 眾 橋 配 合 排 水 路 拓 寬 改 建 工 程 及 平 行 排 水 路 抽 水 站 興 建 工 程, 業 於 99 年 8 月 19 日 開 工, 預 計 101 年 6 月 完 工 六 新 寮 溪 排 水 第 一 期 治 理 工 程 核 定 經 費 13,000 萬 元, 辦 理 興 建 堤 防 (1,305*2 公 尺 ) 及 六 座 潛 壩 及 囚 砂 區 興 建 工 程, 業 於 99 年 5 月 17 日 開 工, 預 計 101 年 5 月 完 工 七 打 那 岸 排 水 及 周 邊 聚 落 防 護 第 一 99.00% 部 份 工 程 屬 跨 年 度 工 程 80.00% 部 份 工 程 屬 跨 年 度 工 程

-47 期 治 理 工 程 核 定 經 費 14,000 萬 元, 辦 理 河 道 拓 寬 興 建 堤 防 (700*2 公 尺 ) 1 座 橋 梁 配 合 河 道 拓 寬 改 建 打 那 岸 周 邊 排 水 整 治 (1,300 公 尺 ) 及 興 建 1 座 2CMS 小 型 抽 水 站 村 落 防 護 工 程 ( 含 2cms 閘 門 式 抽 水 站 1 座 ) 及 護 岸 加 高 ( 1,020*2 公 尺 ) 工 程, 業 於 99 年 7 月 14 日 開 工, 預 計 101 年 12 月 完 工 八 北 富 八 仙 排 水 第 1 期 治 理 工 程 核 定 經 費 9,000 萬 元, 辦 理 明 渠 段 排 水 拓 寬 興 建 (840*2 公 尺 ) 工 程 分 流 箱 涵 興 建 382 公 尺 ( 含 穿 越 鐵 路 工 程 ) 及 相 關 排 水 溝 配 合 改 建 52 公 尺 與 2 座 便 橋 配 合 河 道 拓 寬 改 建 工 程, 業 於 99 年 7 月 12 日 開 工, 預 計 101 年 8 月 完 工 九 得 子 口 溪 第 八 期 治 理 工 程 核 定 經 費 10,000 萬 元, 辦 理 興 建 堤 防 ( 1,000*2 公 尺 ), 業 於 99 年 5 月 10 日 開 工, 預 計 101 年 3 月 完 工 十 新 寮 溪 排 水 第 二 期 治 理 工 程 核 定 經 費 19,000 萬 元, 辦 理 河 道 截 彎 取 直 拓 寬 (1,230*2 公 尺 ) 二 座 橋 梁 配 合 河 道 拓 寬 改 建, 業 於 100 年 2 月 18 日 開 工, 預 計 102 年 12 月 完 工 十 一 新 寮 溪 排 水 上 游 延 伸 段 工 程 核 定 經 費 5,000 萬 元, 辦 理 興 建 堤 防 1,100( 左 岸 700 公 尺 右 岸 400 公 尺 ) 公 尺, 業 於 100 年 2 月 17 日 開 工, 預 計 101 年 9 月 完 工 十 二 美 福 排 水 下 游 段 護 岸 應 急 工 程 核 定 經 費 2,200 萬 元, 辦 理 護 岸 工 程 760 公 尺, 業 於 100 年 8 月 1 日 開 工, 預 計 101 年 4 月 完 工 十 三 蘇 澳 溪 堤 防 整 建 應 急 工 程 核 定 經 費 2,500 萬 元, 辦 理 護 岸 工 程 加 高 900 公 尺 及 護 岸 新 建 600 公 尺, 業 於 100 年 4 月 25 日 開 工, 預 計 101 年 6 月 完 工

三 土 木 工 程 道 路 橋 梁 工 程 -48 十 四 十 三 股 大 排 護 岸 整 建 應 急 工 程 及 十 三 股 排 水 閘 門 新 建 應 急 工 程 等 2 件 工 程 核 定 經 費 2,900 萬 元, 辦 理 護 岸 工 程 加 高 1,800 公 尺 及 入 流 閘 門 新 建 共 計 28 座, 業 於 100 年 8 月 1 日 開 工, 預 計 101 年 8 月 完 工 十 五 北 側 溝 閘 門 及 渠 道 改 善 應 急 工 程 核 定 經 費 1,000 萬 元, 辦 理 閘 門 新 建 1 座 護 岸 工 程 加 固 501 公 尺, 業 於 100 年 8 月 1 日 開 工, 預 計 101 年 3 月 完 工 一 辦 理 高 速 公 路 側 車 道 宜 4 線 ( 礁 溪 ) 至 宜 8 線 ( 武 暖 ) 路 段 及 台 7 丙 線 ( 新 群 ) 至 龍 德 工 業 區 路 段 新 闢 工 程, 預 定 102 年 可 完 成 全 線 路 橋 新 闢 工 程, 各 標 案 工 程 進 度 如 下 : ( 一 ) 國 道 5 號 33K+700~35K+845 處 側 車 道 路 基 工 程 ( 宜 6 線 至 宜 8 線 ) 已 於 100 年 3 月 21 竣 工 並 通 車 ( 二 ) 國 道 5 號 51K+870~53K+650 處 側 車 道 路 基 工 程 ( 宜 30 線 至 宜 30-3 線 ) 已 於 100 年 2 月 21 竣 工 並 通 車 ( 三 ) 國 道 5 號 31K+900~33K+700 處 側 車 道 路 基 及 橋 梁 工 程 100 年 3 月 8 日 決 標,100 年 4 月 8 日 開 工, 闢 建 長 度 1,800 公 尺 寬 度 10.5 公 尺, 決 標 金 額 4 億 8,224 萬 800 元, 工 期 610 日 曆 天, 預 計 竣 工 日 期 101 年 12 月 07 日 ( 四 ) 國 道 5 號 48K+400~51K+870 處 側 車 道 路 基 及 橋 梁 工 程 100 年 3 月 8 日 決 標,100 年 4 月 8 日 開 工, 闢 建 長 度 3,470 公 尺 寬 度 10.5 公 尺, 決 標 金 額 6 億 3,038 萬 7,181 元, 工 期 650 日 曆 天, 預 計 竣 工 日 期 102 年 1 月 16 日 ( 五 ) 國 道 5 號 31k+900~33k+700 側 車 道 號 誌 及 照 明 工 程 設 計 部 分 工 程 屬 跨 年 度 工 程

( 六 ) 國 道 5 號 48K+400-51K+870 側 車 道 號 誌 及 照 明 工 程 設 計 ( 七 ) 淇 武 蘭 文 化 遺 址 挖 掘 工 作, 預 計 101 年 11 月 完 成 ( 八 ) 國 道 5 號 53K+650- 國 道 5 號 終 點 側 車 道 延 伸 新 闢 工 程 規 劃, 預 計 101 年 5 月 發 包,102 年 3 月 竣 工 ( 九 ) 蔣 渭 水 高 速 公 路 平 原 線 側 車 道 ( 頭 城 - 蘇 澳 ) 及 其 周 邊 景 觀 風 貌 塑 造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預 計 101 年 10 月 發 包,102 年 7 月 竣 工 二 鄉 道 拓 寬 改 善 工 程 : ( 一 ) 除 辦 理 鄉 道 年 度 例 行 性 及 計 畫 性 養 護 工 程 外, 目 前 辦 理 宜 蘭 市 外 環 道 末 端 銜 接 至 北 岸 道 路 新 闢 工 程, 預 定 101 年 4 月 竣 工 通 車 ( 二 ) 宜 4 線 道 路 拓 寬 工 程 已 完 工 通 行 ; 宜 41 線 道 路 拓 寬 工 程 預 定 101 年 3 月 竣 工 恢 復 通 車 三 市 區 道 路 拓 寬 工 程 : 已 完 成 維 揚 路 與 西 安 街 87 巷 冬 山 鄉 義 成 路 三 段 女 中 路 (22 號 ) 等 道 路 新 闢 拓 寬 工 程, 另 宜 蘭 市 嵐 峰 路 (13 號 ) 宜 蘭 市 民 權 路 ( 54 號 ) 已 設 計 完 成, 刻 正 施 工 中 四 宜 路 平 專 案 推 動 : 為 使 民 眾 舒 適 便 利 地 使 用 道 路 全 面, 推 展 道 路 平 整 之 施 工 及 養 護 管 理 作 業,100 年 度 公 路 總 局 第 四 區 養 護 工 程 處 本 府 及 鄉 鎮 市 公 所 辦 理 縣 內 各 地 完 成 53 條 路 段, 累 計 人 手 孔 蓋 下 地 或 整 平 6,000 餘 座, 另 辦 理 7,796 處 道 路 坑 洞 養 護 修 復 工 作 四 建 築 工 程 ( 一 ) 建 築 工 程 一 縣 政 中 心 眷 村 新 建 統 包 工 程 : 已 於 100 年 4 月 15 日 完 工,10 月 19 日 驗 收 完 成 二 宜 蘭 縣 文 化 局 第 二 館 區 空 中 藝 廊 -49 96.00% 部 分 工 程 屬 跨 年 度 工 程

( 二 ) 基 盤 工 程 五 採 購 ( 一 ) 採 購 業 務 ( 二 ) 採 購 稽 核 -50 及 附 屬 設 施 工 程 :101 年 2 月 完 工 三 衛 生 局 暨 慢 性 病 防 治 所 辦 公 廳 舍 新 建 工 程 :9 月 16 日 完 工, 現 辦 理 驗 收 中 水 電 空 調 工 程 於 11 月 16 日 完 工, 現 辦 理 驗 收 中 四 學 校 改 建 工 程 : 工 程 執 行 中 之 件 數 計 6 件 ; 規 劃 設 計 中 之 案 件 計 2 件 一 宜 蘭 縣 烏 石 礁 公 園 公 共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業 於 100 年 12 月 27 日 完 工, 目 前 辦 理 驗 收 中 二 宜 蘭 生 物 醫 學 產 業 專 用 區 市 地 重 劃 及 54 號 計 畫 道 路 暨 代 辦 管 線 工 程 :100 年 8 月 10 日 開 工, 工 程 進 度 達 20% 一 辦 理 招 標 作 業 : 辦 理 本 府 各 單 位 金 額 10 萬 元 以 上 之 工 程 財 物 勞 務 採 購 招 標 ( 包 含 所 屬 學 校 金 額 500 萬 元 以 上 之 工 程 採 購 招 標 所 屬 學 校 工 程 金 額 達 2,000 萬 元 以 上 之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評 選 招 標 ),100 年 度 共 計 辦 理 完 成 決 標 件 數 551 件 二 配 合 推 動 電 子 領 標 ( 含 本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 經 積 極 宣 導 及 教 育 訓 練 後, 本 縣 整 體 提 供 電 子 領 標 達 成 率 於 100 年 度 之 成 績 已 達 100%, 符 合 行 政 院 工 程 會 要 求 達 成 率 97% 之 目 標, 推 動 成 效 顯 著 三 政 府 採 購 法 暨 其 相 關 子 法 相 關 函 釋 等 諮 詢 服 務, 協 助 業 務 單 位 解 決 採 購 案 件 流 程 之 疑 難 問 題 處 理 四 為 提 升 縣 府 各 機 關 學 校 採 購 人 員 之 專 業 素 養,100 年 度 計 辦 理 採 購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參 訓 學 員 約 計 100 人 一 本 府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主 要 任 務 為 稽 核 監 督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有 無 違 反 政 府 採 購 法 令, 每 月 排 定 17 至 18 件,100 年 度 共 計 完 成 211 件 稽 核 二 為 提 升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委 員 之 專 業 部 分 工 程 屬 跨 年 度 工 程

( 三 )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暨 工 程 會 工 程 標 案 管 理 系 統 全 民 督 工 系 統 管 理 ( 四 ) 工 程 品 管 教 育 訓 練 素 養, 於 100 年 8 月 25 日 辦 理 採 購 稽 核 委 員 教 育 訓 練 一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成 立 本 府 工 程 施 工 查 核 小 組, 主 要 任 務 為 辦 理 查 核 工 程 品 質 及 進 度 等 事 宜, 年 度 計 畫 應 查 件 數 為 106 件, 本 年 度 共 計 完 成 131 件 查 核 二 管 理 本 府 工 程 標 案 管 理 系 統 ( 含 本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 依 行 政 院 工 程 會 所 建 立 網 路 系 統, 要 求 履 約 期 間 按 月 登 錄, 本 縣 執 行 率 100 年 度 已 達 100%, 符 合 行 政 院 工 程 會 要 求 達 成 率 98 % 之 目 標 三 全 民 督 工 通 報 案 件 年 度 共 計 41 件 ( 不 含 非 本 縣 權 責 已 請 行 政 院 工 程 會 改 分 之 案 件 ), 皆 已 處 理 結 案 辦 理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除 強 化 品 管 要 點 認 知 之 外, 並 於 課 程 中 將 常 見 缺 失 提 出 加 強 輔 導 ; 本 府 100 年 度 品 質 管 理 教 育 訓 練, 於 100 年 4 月 20 日 及 5 月 25 日 完 成 2 梯 次 公 共 工 程 開 工 前 講 習 施 訓 成 果 評 定 良 好 100 年 11 月 16 日 公 共 工 程 優 良 工 地 觀 摩 100 年 7 月 22 日 辦 理 道 路 坑 洞 修 補 工 程 觀 摩 -51

宜 蘭 縣 政 府 100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 教 育 類 ) 計 畫 名 稱 陸 教 育 一 加 強 ( 一 ) 行 政 督 導 督 導 學 校 行 政, 充 實 教 務 訓 導 輔 導 活 動 內 容 ( 二 ) 教 育 人 事 ( 三 ) 教 務 活 動 ( 四 ) 訓 導 活 動 一 加 強 本 縣 各 國 中 小 學 校 行 政 業 務 輔 導 並 適 時 宣 導 相 關 教 育 政 策 及 法 令 二 研 討 重 要 教 育 議 題, 召 開 教 育 審 議 委 員 會 5 次 三 辦 理 100 年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會 議 1 次 四 召 開 教 師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受 理 申 訴 案 件 7 件 一 本 縣 國 小 候 用 校 長 培 訓 計 有 5 位, 國 中 候 用 校 長 培 訓 計 3 位 二 校 長 異 動 : 國 小 新 聘 8 人 退 休 7 人 ; 國 中 新 聘 1 人 三 縣 外 介 聘 : 幼 稚 園 調 入 1 人 調 出 1 人 ; 國 小 調 入 13 人 調 出 15 人 ; 國 中 調 入 9 人 調 出 10 人 四 國 小 公 費 生 分 發 1 人 一 推 動 本 縣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成 效 良 好 二 辦 理 100 年 優 良 教 師 表 揚 活 動, 計 有 41 教 師 獲 獎 三 本 縣 28 所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學 辦 理 100 年 高 中 職 五 專 多 元 入 學 方 案 免 試 升 學 方 案 宣 導, 使 全 縣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家 長 及 老 師 更 加 了 解 上 開 二 方 案 四 針 對 國 中 畢 業 生 於 100 年 1 月 辦 理 一 場 升 學 博 覽 會 讓 學 生 了 解 未 來 能 升 學 之 各 所 學 校 概 況 一 辦 理 學 生 安 全 教 育 宣 導 工 作 二 處 理 國 民 中 小 學 偶 突 發 事 件, 加 強 維 護 校 園 安 全 工 作 三 配 合 校 外 會 實 施 分 區 校 外 聯 合 巡 查, 加 強 學 生 假 期 生 活 輔 導 四 配 合 校 外 會 實 施 上 放 學 路 隊 安 全 監 護, 防 止 學 生 意 外 事 件 發 生 五 督 促 國 民 中 小 學 推 行 春 暉 專 案 業 務, 配 合 校 外 會 執 行 尿 液 篩 檢 -52

( 五 ) 輔 導 活 動 -53 六 推 薦 協 助 學 校 推 展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有 功 人 員, 獲 教 育 部 表 揚 績 優 行 政 人 員 1 人 七 辦 理 國 中 小 教 師 人 權 法 治 暨 公 民 教 育 研 習 工 作 坊 各 2 場 次, 國 中 小 教 師 校 園 正 向 管 教 工 作 坊 各 1 場 次 八 辦 理 人 權 環 境 教 育 績 優 學 校 縣 外 觀 摩 九 辦 理 品 德 教 育 工 作 坊 3 場 次 相 關 系 列 活 動 3 場 次 一 召 開 諮 商 中 心 專 業 督 導 研 討 及 評 估 會 議 8 次 二 申 請 諮 商 中 心 開 案 學 校 數 :43 校, 諮 商 中 心 服 務 個 案 194 人 次 三 召 開 中 輟 生 通 報 系 統 上 線 教 育 訓 練 2 梯 次, 參 加 240 人 四 辦 理 友 善 校 園 輔 導 團 員 深 耕 服 務 及 訪 視 國 中 國 小 101 校 共 辦 理 6 場 次 五 辦 理 友 善 校 園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生 涯 輔 導 工 作 專 業 知 能 研 習 2 天, 參 加 教 師 21 人 六 辦 理 友 善 校 園 學 生 事 務 與 輔 導 工 作 在 職 教 育 輔 導 知 能 增 能 學 分 班 生 命 教 育 等 共 8 學 分, 參 加 教 師 71 人 ( 國 小 參 加 教 師 42 人 國 中 參 加 教 師 29 人 ) 七 召 開 中 輟 學 生 ( 含 原 住 民 中 輟 追 蹤 輔 導 ) 追 蹤 就 學 輔 導 會 議 4 次 八 辦 理 中 輟 業 務 訪 視 4 場 次, 中 輟 輔 導 役 男 知 能 進 修 研 習 8 次 九 召 開 國 中 技 藝 教 育 暨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業 務 研 討 會 議 5 場 次, 參 加 人 員 包 含 校 長 主 任 組 長 及 各 領 域 教 師 及 承 辦 人 共 約 153 人 十 辦 理 技 藝 教 育 暨 國 中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成 果 發 表 會 1 場 次 十 一 辦 理 兒 少 保 護 相 關 研 習 共 8 場 次 十 二 辦 理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相 關 研 習 共 13 場 次 十 三 辦 理 生 命 教 育 相 關 研 習 共 9 場 次

( 六 ) 獎 勵 與 補 助 十 四 辦 理 大 專 院 校 服 務 性 社 團 至 偏 鄉 帶 領 生 命 教 育 活 動, 共 計 兩 場 次 十 五 辦 理 資 源 不 足 弱 勢 地 區 學 校 生 命 教 育 活 動, 共 12 場 次 十 六 辦 理 生 命 鬥 士 專 題 演 講 共 13 場 次 一 辦 理 本 縣 國 民 中 小 學 低 收 入 戶 學 產 基 金 獎 學 金 發 放 計 227 萬 1,000 元 二 補 助 本 縣 軍 公 教 遺 族 就 學 費 用 優 待 金 計 發 放 47 萬 8,576 元 三 辦 理 宜 蘭 縣 中 等 以 上 優 秀 學 生 獎 學 金 審 核 及 發 放,100 年 度 計 100 名 學 生, 發 放 90 萬 元 二 執 行 增 班 設 校 擴 充 設 備, 發 揮 境 教 功 能 三 發 展 社 會 教 育, 加 強 推 行 終 身 學 ( 一 ) 執 行 教 育 部 補 助 地 方 教 育 經 費 各 項 工 程 ( 二 ) 推 展 九 年 國 民 教 育 及 修 建 設 備 ( 一 ) 終 身 學 習 教 育 一 辦 理 湖 山 壯 圍 成 功 柯 林 中 興 頭 城 國 小 及 羅 東 中 華 榮 源 國 中 等 校 舍 整 建 工 程 及 規 劃 設 計 二 慈 心 中 小 學 增 建 教 室 工 程 三 辦 理 蘇 澳 竹 林 三 星 國 小 東 光 員 山 國 中 校 舍 耐 震 補 強 工 程 四 辦 理 五 結 國 小 等 3 校 3 棟 校 舍 耐 震 能 力 詳 細 評 估 及 光 復 國 小 等 9 校 9 棟 校 舍 耐 震 工 程 補 強 設 計 五 辦 理 竹 林 國 小 等 15 棟 校 舍 防 水 隔 熱 工 程 一 辦 理 國 中 小 學 新 生 統 一 分 發 暨 表 揚 捐 資 興 學 二 辦 理 各 國 中 小 學 改 善 教 學 環 境 及 設 備 三 辦 理 學 校 體 育 館 興 建 工 程 ( 工 程 : 慈 心 中 小 學 竹 林 國 小 公 正 國 小 凱 旋 國 中 ; 規 劃 設 計 : 中 山 國 小 ) 四 辦 理 學 校 租 佔 用 民 地 租 金 及 價 購 五 辦 理 清 溝 國 小 第 3 期 工 程 六 辦 理 地 震 颱 風 災 害 等 復 建 工 程 一 輔 導 宜 蘭 縣 國 民 中 小 學 附 設 補 習 學 校, 計 有 國 中 補 校 4 校 國 小 補 校 10 校 100 年 度 國 中 補 校 班 級 數 共 16 班, 學 生 人 數 291 人 ; 國 小 補 校 班 級 數 共 24 班, 學 生 人 數 295 人 二 委 託 宜 蘭 社 區 大 學 教 育 基 金 會 開 辦 社 區 大 學 課 程, 提 供 縣 民 終 身 學 習 -54 90.00%

習 ( 二 ) 童 軍 學 習 ( 三 ) 藝 文 教 育 -55 機 會 與 管 道 100 年 宜 蘭 社 大 羅 東 社 大 上 下 學 期, 共 計 開 設 344 門 課 程, 全 年 選 課 5,471 人 次 三 100 年 度 成 人 基 本 教 育 識 字 班 開 辦 學 校 計 11 校 12 班, 外 籍 配 偶 專 班 開 辦 學 校 計 12 校 13 班, 就 讀 學 員 計 377 人 四 辦 理 100 年 親 子 共 學 母 語 班 計 2 班, 參 加 人 數 60 人 五 辦 理 100 年 度 成 人 教 育 師 資 研 習 2 場 次, 計 121 人 次 參 與 六 辦 理 私 立 短 期 補 習 班 之 設 立 變 更 撤 銷 事 宜 及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工 作 七 輔 導 4 家 未 立 案 補 習 班 申 請 立 案, 合 法 經 營 八 辦 理 社 區 多 功 能 學 習 中 心 ( 同 樂 中 山 二 城 國 小 ) 新 移 民 學 習 中 心 ( 黎 明 國 小 ) 及 樂 齡 學 習 中 心 ( 礁 溪 冬 山 頭 城 ), 推 廣 終 身 學 習 理 念 一 辦 理 宜 蘭 縣 慶 祝 第 86 屆 童 子 軍 節 大 會 活 動 二 辦 理 宜 蘭 縣 100 年 度 童 子 軍 高 級 考 驗 營 幼 童 軍 聯 團 舍 營 活 動 童 軍 晉 級 專 科 考 驗 營 三 辦 理 100 年 大 學 新 鮮 人 慶 賀 迎 新 會 四 辦 理 宜 蘭 縣 100 年 童 軍 斥 堠 工 程 研 習 童 軍 服 務 員 知 能 研 習 五 辦 理 宜 蘭 縣 第 25 期 童 子 軍 小 隊 長 訓 練 營 六 辦 理 宜 蘭 縣 第 19 20 期 童 軍 木 章 基 本 訓 練 162 期 童 軍 木 章 訓 練 七 辦 理 宜 蘭 縣 100 年 幼 童 軍 成 長 體 驗 營 八 辦 理 宜 蘭 縣 女 童 軍 100 年 度 多 元 智 慧 童 軍 體 驗 營 專 科 考 驗 營 九 辦 理 宜 蘭 縣 女 童 軍 100 年 六 一 女 童 軍 節 暨 關 懷 社 區 活 動 女 童 軍 服 務 員 童 軍 知 能 研 習 營 一 辦 理 國 中 小 學 校 傳 統 藝 術 教 育 計 有 23 項 85 校 二 辦 理 國 中 小 學 校 管 弦 樂 團, 計 有 復 興 國 中 等 26 校

( 四 ) 社 會 教 育 ( 五 )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56 三 辦 理 100 學 年 度 宜 蘭 縣 學 生 美 術 舞 蹈 音 樂 創 意 偶 戲 等 比 賽 四 辦 理 全 縣 語 文 競 賽, 包 括 國 語 5 項 競 賽, 閩 南 語 客 家 語 字 音 字 形 演 說 朗 讀 及 泰 雅 語 朗 讀 比 賽 五 辦 理 宜 蘭 縣 創 意 偶 戲 比 賽 優 等 學 校 展 演 活 動 六 辦 理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 ( 一 ) 發 展 學 校 特 色 計 40 校 及 推 展 親 職 教 育 活 動 計 59 校 ( 二 ) 發 展 原 住 民 教 育 文 化 特 色 及 充 實 設 備 器 材 計 17 校 七 辦 理 徵 文 及 出 版 第 六 屆 蘭 陽 兒 童 文 學 獎 文 集 第 十 屆 蘭 陽 少 年 文 學 獎 文 集 八 文 建 會 補 助 辦 理 100 年 宜 蘭 縣 藝 文 特 色 發 展 計 畫 - 歌 仔 戲 九 協 助 辦 理 2011 春 光 明 媚 地 景 展 活 動, 黃 大 魚 劇 團 縣 內 各 鄉 鎮 學 校 巡 演 及 各 校 稻 草 人 製 作 十 協 助 辦 理 2011 宜 蘭 創 意 慢 節 活 動, 邀 請 縣 內 國 中 小 藝 文 團 隊 至 丟 丟 銅 廣 場 表 演 一 選 拔 100 年 度 績 優 校 園 愛 心 志 工 計 78 人 二 100 年 度 本 縣 教 育 奉 獻 獎 教 師 1 人 師 鐸 獎 1 人, 教 師 節 當 日 併 同 大 專 院 校 40 年 資 深 優 良 教 師 2 人 ㄧ 同 前 往 台 北 陽 明 山 中 山 樓 接 受 總 統 表 揚 三 選 拔 表 揚 推 展 社 會 教 育 有 功 個 人 2 人 四 輔 導 轄 內 76 所 財 團 法 人 教 育 基 金 會 之 設 立 變 更 等 事 宜 一 辦 理 研 製 地 方 性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教 材 教 具 製 作 專 案 二 辦 理 校 車 幼 童 專 用 車 駕 駛 人 及 隨 車 人 員 交 通 安 全 輔 導 研 習 三 辦 理 學 校 導 護 志 工 交 通 安 全 輔 導 研 習 四 辦 理 交 通 安 全 教 學 師 資 暨 學 生 上 放 學 安 全 維 護 研 習 五 辦 理 本 縣 各 國 中 小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評 鑑

四 發 展 全 民 體 育, 充 實 體 育 設 備 ( 六 ) 閱 讀 計 畫 ( 一 ) 學 校 體 育 -57 六 協 助 本 縣 各 國 中 小 改 善 學 校 周 邊 交 通 安 全 設 施 與 標 誌 標 線 改 善 一 辦 理 教 師 閱 讀 能 力 研 習 閱 讀 帶 領 及 說 故 事 教 師 培 訓 研 習 共 計 4 場 次 二 辦 理 偏 遠 國 中 小 推 動 閱 讀 計 畫, 共 27 校 受 惠 三 完 成 童 年 宜 蘭 閱 讀 卡 一 卡 通, 整 合 本 縣 文 化 局 圖 書 館 鄉 鎮 市 圖 書 館 及 學 校 圖 書 館 圖 書 借 閱 系 統 四 完 成 國 中 小 學 校 電 子 書 採 購 作 業, 本 縣 國 中 小 學 生 均 能 利 用 EIP 帳 號 登 入 教 育 資 訊 網 路 平 台 線 上 閱 讀 電 子 書 五 配 合 2011 宜 蘭 國 際 短 片 節, 辦 理 童 樂 園 短 片 典 藏 獎, 共 計 典 藏 6 部 影 片, 本 縣 國 中 小 學 生 均 能 利 用 EIP 帳 號 登 入 教 育 資 訊 網 路 平 台 線 上 收 看 影 片 六 推 廣 閱 讀 深 耕 教 育, 由 本 府 訂 閱 好 讀 週 報 供 全 縣 六 年 級 國 中 各 班 級 閱 讀 另 全 縣 國 中 各 班 級 同 時 閱 讀 九 彎 十 八 拐 雜 誌 一 組 隊 參 加 100 年 度 全 中 運, 代 表 團 隊 職 員 共 計 228 人 ; 共 獲 9 金 12 銀 8 銅 之 佳 績, 為 本 縣 立 年 來 最 佳 成 績, 縣 市 總 排 名 第 10 名 ( 扣 除 五 都 直 轄 市 則 排 名 第 5) 二 辦 理 100 年 全 國 小 學 田 徑 錦 標 賽, 參 加 共 計 20 縣 市, 選 手 合 計 1,716 人 三 推 展 本 縣 各 國 中 小 體 育 專 項 運 動, 各 校 依 學 校 特 色 選 定 1 至 3 項 專 項 運 動 推 動, 計 有 田 徑 籃 球 足 球 桌 球 棒 球 羽 球 排 球 游 泳 鐵 人 三 項 等 項 目 四 辦 理 本 縣 100 年 中 小 學 各 項 錦 標 賽 : ( 一 ) 排 球 錦 標 賽, 參 加 隊 伍 9 隊 選 手 98 人 ( 二 ) 羽 球 錦 標 賽, 參 加 隊 伍 24 隊 選 手 232 人 ( 三 ) 溜 冰 錦 標 賽, 參 加 隊 伍 56 隊 選 手 489 人

-58 ( 四 ) 手 球 錦 標 賽, 參 加 隊 伍 8 隊 選 手 76 人 ( 五 ) 籃 球 錦 標 賽, 參 加 隊 伍 48 隊 選 手 653 人 ( 六 ) 桌 球 錦 標 賽, 參 加 隊 伍 36 隊 選 手 323 人 ( 七 ) 躲 避 球 錦 標 賽, 參 加 隊 伍 26 隊 選 手 371 人 ( 八 ) 游 泳 錦 標 賽, 參 加 隊 伍 23 隊 選 手 184 人 ( 九 ) 拔 河 錦 標 賽, 參 加 隊 伍 14 隊 選 手 153 人 ( 十 ) 樂 樂 棒 球 錦 標 賽, 參 加 隊 伍 48 隊 選 手 481 人 ( 十 一 ) 民 俗 體 育 錦 標 賽, 參 加 隊 伍 48 校 選 手 702 人 ( 十 二 ) 田 徑 錦 標 賽, 參 加 隊 伍 92 校 選 手 1,332 人 ( 十 三 ) 柔 道 錦 標 賽, 參 加 隊 伍 6 隊 選 手 76 人 五 辦 理 100 年 全 縣 中 小 學 運 動 會, 參 加 隊 伍 114 校 選 手 1,819 人 六 國 中 小 體 育 促 進 會 辦 理 全 縣 體 育 相 關 活 動, 計 36 場 次 1,400 人 七 辦 理 2011 蘭 陽 盃 全 國 少 棒 賽, 計 23 隊 選 手 576 人, 打 破 歷 年 來 參 賽 隊 伍 數, 已 成 為 東 部 地 區 重 要 棒 球 盛 事 八 辦 理 2011 蘭 陽 盃 全 國 青 少 棒 賽, 計 26 隊 選 手 432 人 全 國 青 棒 賽, 計 9 隊 選 手 206 人 九 辦 理 100 年 度 游 泳 提 升 計 畫, 規 劃 本 縣 學 生 11,766 名, 學 生 受 益 人 數 為 歷 年 來 最 多, 本 縣 自 99 年 11 月 迄 今 無 學 生 溺 水 事 件 發 生 十 輔 導 教 育 優 先 區 學 校 計 64 所, 發 展 各 校 學 校 運 動 團 隊 特 色, 提 供 學 生 多 樣 化 體 育 技 能 及 知 識 發 展 十 一 輔 導 人 文 國 中 小 等 6 校 成 立 棒 球 基 層 選 手 訓 練 站 十 二 建 立 本 縣 划 船 競 技 體 操 體 育 三 級 培 育 照 護 計 畫, 建 置 培 訓 本 縣 優 秀 選 手 管 道 十 三 暢 通 本 縣 體 育 績 優 學 生 技 能 及 升

( 二 ) 社 會 體 育 -59 學 管 道, 目 前 已 完 成 棒 球 划 船 籃 球 足 球 競 技 體 操 桌 球 排 球 等 項 目 管 道, 以 留 住 本 縣 優 秀 運 動 人 才 十 四 聘 用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4 名 ( 南 澳 高 中 籃 球 礁 溪 國 小 排 球 宜 蘭 國 小 桌 球 公 正 國 小 競 技 體 操 ), 貫 通 本 縣 優 秀 選 手 未 來 就 業 機 會, 免 於 優 秀 人 才 流 失 一 參 加 100 年 3 月 26 27 日 台 東 縣 全 國 原 住 民 運 動 會, 本 縣 代 表 隊 職 員 共 有 451 人, 計 參 加 10 項 競 賽, 勇 奪 10 金 6 銀 16 銅, 榮 獲 全 國 第 4 名 總 錦 標, 金 牌 部 分, 今 年 田 徑 項 目 奪 下 3 金 路 跑 4 金 籃 球 柔 道 及 摔 角 項 目 各 1 金, 其 中 又 以 詹 婷 娜 及 王 雯 仙 分 別 奪 得 3 金 及 2 金 ( 皆 為 田 徑 及 路 跑 ) 表 現 最 優 二 舉 辦 2011 全 國 ( 東 區 ) 校 園 小 鐵 人 錦 標 賽,5 月 1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9 時 30 分 於 本 縣 宜 蘭 運 動 公 園 游 泳 池 及 內 環 道 舉 行, 各 縣 市 的 小 英 雄 近 400 名, 齊 聚 一 堂, 挑 戰 自 我 ; 國 小 游 泳 200 公 尺 自 行 車 5 公 里 路 跑 1.25 公 里 ; 國 中 游 泳 400 公 尺 自 行 車 10 公 里 路 跑 2.5 公 里 三 100 年 5 月 28 29 日 辦 理 100 年 宜 蘭 縣 運 動 會, 有 田 徑 各 項 球 類 技 擊 類 水 上 運 動 等 項 目, 共 2,919 位 好 手 角 逐 28 個 項 目 的 錦 標, 羅 東 鎮 以 67 面 金 牌 取 得 第 一 名, 宜 蘭 市 46 面 金 牌 位 居 第 二 名, 壯 圍 鄉 21 面 金 牌 位 居 第 三 名 四 100 年 6 月 18 19 日 2011 冬 山 河 國 際 鐵 人 三 項 錦 標 賽 是 本 縣 首 次 在 冬 山 河 舉 辦 之 國 際 鐵 人 賽 事, 吸 引 來 自 國 內 外 3,800 好 手 參 賽 五 辦 理 2011 宜 蘭 亞 洲 鐵 人 三 項 錦 標 賽 暨 全 國 賽,9 月 23 至 25 日 於 梅 花 湖 舉 行, 本 次 賽 事 為 台 灣 史 上 第 一 次 的 亞 洲 鐵 人 三 項 錦 標 賽, 來 自 亞 洲 16 國 的 鐵 人 好 手 同 台 競 技 為 進 軍 奧 運 努 力 六 組 隊 參 加 100 年 10 月 22 至 27 日 全

-60 國 運 動 會, 參 加 為 期 6 天 賽 事, 代 表 隊 職 員 共 有 382 人, 計 參 加 23 項 競 賽, 本 縣 共 榮 獲 13 金 15 銀 5 銅 佳 績 ( 上 屆 為 8 金 13 銀 10 銅 ), 排 名 全 國 第 八 名, 為 歷 年 表 現 最 好 的 一 次 七 辦 理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100 打 造 運 動 島 各 項 活 動, 輔 導 成 立 鄉 鎮 大 小 聯 盟, 包 括 建 置 本 縣 運 動 地 圖 社 區 學 校 規 律 運 動 指 導 班 親 子 活 動 青 少 年 活 動 銀 髮 族 婦 女 身 心 障 礙 活 動 及 體 育 志 工 及 國 民 體 能 檢 測 原 住 民 運 動 選 手 參 賽 補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運 動 會 等 活 動, 增 加 本 縣 運 動 人 口 約 20,000 人 次 八 辦 理 基 層 運 動 選 手 訓 練 站, 包 含 田 徑 游 泳 棒 球 網 球 體 操 足 球 桌 球 柔 道 划 船 及 排 球 等, 計 8 項 41 分 站, 體 委 會 補 助 345 萬 元 縣 府 自 籌 102 萬 6,315 元 九 辦 理 暑 期 保 護 青 少 年 - 青 少 年 運 動 育 樂 營 活 動, 本 縣 連 續 3 年 榮 獲 全 國 第 一 十 辦 理 宜 蘭 縣 體 育 會 輕 艇 划 船 體 操 武 術 及 田 徑 委 員 會 100 年 宜 蘭 縣 優 秀 運 動 選 手 黃 金 計 畫, 共 計 200 萬 元 十 一 100 年 6 月 5 6 日 於 冬 山 河 親 水 公 園 辦 理 宜 蘭 縣 龍 舟 錦 標 賽 計 36 隊 參 賽, 分 公 開 男 子 甲 組 公 開 男 子 乙 組 公 開 女 子 組 公 教 機 關 團 體 組 國 中 組 行 政 區 組 等 六 組 競 賽, 男 子 總 錦 標 由 羅 東 鎮 公 所 隊 奪 得 冠 軍, 女 子 總 錦 標 由 伯 斯 金 樽 隊 奪 得 冠 軍 十 二 補 助 縣 體 育 會 辦 理 100 年 運 動 選 手 培 訓 及 聘 請 專 任 或 外 籍 教 練 培 訓 工 作, 計 300 萬 元 十 三 補 助 縣 體 育 會 28 個 體 育 會 各 單 項 委 員 會, 辦 理 或 參 加 各 項 縣 內 外 體 育 競 賽 暨 辦 理 各 項 體 育 活 動 等 38 項 計 畫, 計 197 萬 7,211 元 十 四 補 助 頭 城 游 泳 會 100 年 6 月 12 日

五 加 強 衛 生 教 育, 美 化 學 校 環 境 ( 三 ) 充 實 體 育 設 備 ( 一 ) 健 康 促 進 衛 生 保 健 -61 辦 理 2011 蘭 陽 海 上 長 泳 - 迎 向 龜 山 活 動, 計 80 萬 元, 來 自 各 地 游 泳 好 手 計 159 隊 2,105 人 參 賽 十 五 100 年 9 月 19 日 辦 理 日 台 泳 渡 黑 潮 挑 戰 2011- 台 灣 宜 蘭 歡 迎 會, 歡 迎 來 自 日 本 感 謝 台 灣 賑 災 的 6 位 泳 者 及 相 關 工 作 人 員 十 六 100 年 11 月 24 至 27 日 與 中 華 民 國 體 操 協 會 合 辦 100 年 全 國 競 技 體 操 錦 標 賽, 分 攤 經 費 40 萬 元, 計 73 隊 371 名 選 手 參 賽 一 辦 理 宜 蘭 運 動 中 心 興 建 計 畫 800 萬 元 (99 年 300 萬 元 ;100 年 500 萬 元 ) 二 辦 理 宜 蘭 縣 梅 花 湖 鐵 人 三 項 訓 練 中 心 新 建 工 程 1,200 萬 元 三 辦 理 宜 蘭 縣 三 星 綜 合 運 動 場 簡 易 棒 球 場 夜 間 照 明 工 程 500 萬 元 四 辦 理 宜 蘭 縣 礁 溪 溫 泉 游 泳 池 新 建 工 程 200 萬 元 五 辦 理 宜 蘭 縣 蘇 澳 鎮 立 運 動 公 園 整 體 更 新 計 畫 3,000 萬 元 (100 年 1,000 萬 元 ;101 年 2,000 萬 元 ) 六 辦 理 羅 東 運 動 公 園 棒 球 場 設 施 整 修 工 程 2,000 萬 元 (100 年 1,000 萬 元 ;101 年 1,000 萬 元 ) 七 辦 理 黎 明 國 小 興 建 游 泳 池 4,335 萬 元 ( 中 央 款 3,900 萬 元, 縣 配 合 款 435 萬 元 ) 八 辦 理 五 結 國 小 等 5 校 改 善 體 育 教 學 設 備 經 費 400 萬 元 ( 五 結 國 小 80 萬 元 二 城 國 小 80 萬 元 育 才 國 小 90 萬 元 中 山 國 小 85 萬 元 深 溝 國 小 65 萬 元 ) 九 辦 理 成 功 國 小 辦 理 體 育 館 一 樓 地 坪 修 繕 45 萬 元 一 教 育 部 補 助 光 復 東 澳 國 小 辦 理 99 年 度 地 方 教 育 統 合 視 導 績 優 獎 勵 金 執 行 計 畫 經 費 14 萬 5,000 元 二 補 助 學 校 申 購 飲 用 水 設 備 計 畫 經 費 : 復 興 國 中 19 萬 4,922 元 中 華 國 中 4 萬 8,000 元 力 行 國 小 2 萬 8,000 元 育 才 國 小 2 萬 8,000 元 大 福 國

( 二 ) 環 境 教 育 -62 小 3 萬 元 凱 旋 國 小 2 萬 8,000 元 光 復 國 小 11 萬 4,670 元 三 辦 理 本 縣 健 康 促 進 學 校 在 地 輔 導 團 共 識 營 暨 增 能 工 作 坊 共 計 2 場 次, 並 辦 理 相 關 承 辦 人 員 增 能 研 習 計 8 場 次 四 健 康 促 進 學 校 在 地 輔 導 團, 實 際 至 各 健 康 促 進 學 校 輔 導 訪 視, 計 6 場 次 101 所 五 辦 理 本 縣 幼 稚 園 國 中 小 暨 補 校 學 生 團 體 平 安 保 險, 計 830 萬 9,656 元 六 辦 理 100 學 年 度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 行 前 說 明 期 中 及 行 後 檢 討 會 (3 場 次 180 人 ) 學 生 健 康 篩 檢 ( 國 中 5,328 人, 國 小 8,599 人 ) 七 辦 理 健 康 促 進 保 健 宣 導 活 動, 如 視 力 口 腔 急 救 教 育 營 養 教 育 體 重 控 制 生 長 遲 緩 兩 性 教 育 愛 滋 病 防 治 菸 害 防 治 傳 染 病 防 治 ( 腸 病 毒 流 感 登 革 熱 等 ), 計 3,781 場 次 48 萬 3,302 人 八 教 育 部 補 助 本 縣 26 所 國 中 小 改 善 國 中 小 學 健 康 中 心 設 備, 教 育 部 及 本 府 自 籌 經 費 計 158 萬 1,500 元 一 辦 理 100 年 度 環 境 教 育 考 評 實 施 ( 試 辦 ) 計 畫 線 上 考 核 工 作 二 輔 導 學 校 申 請 教 育 部 永 續 校 園 局 部 改 造 計 畫, 獲 核 定 補 助 經 費 600 萬 元 三 爭 取 教 育 部 100 年 度 補 助 本 縣 辦 理 環 境 教 育 輔 導 小 組 計 畫 經 費 40 萬 元 四 辦 理 全 縣 性 環 境 教 育 研 習 活 動 共 38 場 次, 約 1,500 人 次 參 加 五 辦 理 100 年 度 學 校 午 餐 在 地 食 材 計 畫, 計 19 所 學 校 及 社 大 執 行 本 計 畫 六 爭 取 教 育 部 補 助 本 縣 環 教 基 金 500 萬 元, 建 置 武 荖 坑 環 教 中 心 七 獲 補 助 承 辦 100 年 環 境 教 育 全 國 觀 摩 展 60 萬 元 八 爭 取 本 縣 環 教 基 金 50 萬 元 五 大 專 案 補 助 ( 武 荖 坑 環 教 中 心 課 程 羅 東

( 三 ) 學 童 午 餐 -63 運 動 公 園 環 教 中 心 課 程 南 方 澳 環 境 教 育 專 案 計 畫 環 境 探 索 木 章 種 子 教 師 訓 練 中 小 學 濕 地 教 育 推 廣 計 畫 ) 九 向 教 育 部 申 請 能 源 國 家 型 科 技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獲 教 育 部 補 助 161 萬 9,721 元 十 向 教 育 部 申 請 防 災 教 育 深 耕 計 畫, 獲 教 育 部 補 助 45 萬 元 十 一 向 環 保 署 申 請 環 境 教 育 行 動 方 案 計 畫, 獲 補 助 600 萬 元 十 二 向 環 保 署 申 請 節 能 監 控 行 動 方 案 計 畫, 獲 補 助 500 萬 元 十 三 辦 理 本 縣 環 境 教 育 志 工 招 募 及 培 訓, 計 40 人 十 四 辦 理 101 年 環 境 教 育 行 動 方 案 計 畫 徵 選, 共 30 校 參 與, 獲 補 助 209 萬 9,000 元 十 五 環 保 署 補 助 辦 理 100 年 環 保 智 慧 王 比 賽, 獲 全 國 第 4 名 殊 榮 十 六 本 縣 慈 心 華 德 福 學 校 獲 100 年 全 國 永 續 教 育 獎 十 七 本 縣 凱 旋 國 小 獲 頒 經 濟 部 節 能 減 碳 示 範 學 校 殊 榮 十 八 辦 理 全 縣 環 境 教 育 教 案 徵 選 全 縣 創 意 節 能 車 設 計 比 賽 全 縣 環 教 創 意 想 像 畫 比 賽 等 十 九 本 縣 在 地 食 材 ( 教 學 農 園 ) 校 園 公 共 照 明 等 低 碳 措 施, 獲 中 央 補 助 低 碳 城 市 重 點 項 目 二 十 本 縣 在 地 食 材 計 畫 獲 於 首 爾 辦 理 之 宜 居 城 市 計 畫 入 選 一 執 行 100 年 度 學 校 午 餐 相 關 經 費 計 8,049 萬 1,000 元 二 補 助 經 濟 弱 勢 學 生 午 餐 : ( 一 )100 年 度 寒 假 補 助 三 星 國 小 等 26 校 計 816 位 貧 困 學 生 午 餐 經 費 25 萬 9,510 元 ( 二 )100 年 度 暑 假 補 助 三 星 國 小 等 32 校 計 841 位 貧 困 學 生 午 餐 經 費 100 萬 8,380 元 補 助 新 生 國 小 等 98 校 計 1,565 位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午 餐 經 費 201 萬 5,300 元 ( 三 )100 年 度 上 課 期 間 補 助 7,565 位

六 打 造 零 拒 絕 特 殊 教 育 環 境 提 升 幼 兒 教 育 品 質 ( 一 ) 特 殊 行 政 -64 貧 困 學 生 午 餐 經 費 計 4,339 萬 3,118 元 補 助 1,813 位 非 貧 困 身 分 之 原 住 民 學 生 午 餐 經 費 計 552 萬 0,312 元 三 財 團 法 人 秀 春 教 育 基 金 會 補 助 本 縣 國 小 1,200 位 貧 困 學 童 就 學 期 間 營 養 早 餐, 每 人 每 天 補 助 單 價 20 元 四 依 據 教 育 部 充 實 中 小 學 校 園 營 養 師 編 制 實 施 計 畫,100 年 度 累 計 進 用 9 名 校 園 營 養 師, 包 含 教 育 處 北 成 光 復 中 山 黎 明 南 屏 公 正 羅 東 及 頭 城 國 小 五 100 年 度 查 核 所 轄 101 所 學 校 午 餐 及 校 園 合 作 社 辦 理 情 形, 查 核 比 例 達 100% 六 100 年 度 結 合 本 府 消 保 官 教 育 衛 生 及 農 政 主 管 單 位, 於 5 月 17 日 5 月 18 日 6 月 7 日 及 11 月 2 日 稽 查 本 縣 4 家 學 校 午 餐 團 膳 工 廠, 並 抽 驗 午 餐 食 材 (2 項 蔬 菜 及 6 項 肉 類 製 品 ) 七 補 助 本 縣 三 星 國 小 等 67 校 午 餐 廚 房 設 備 更 新 經 費, 計 417 萬 2,350 元 八 補 助 南 安 國 小 辦 理 廚 房 相 關 設 施 多 翼 式 風 車 修 繕 計 畫 經 費 7 萬 元 一 100 年 度 提 供 縣 內 無 法 自 行 上 下 學 之 身 心 障 礙 學 童 交 通 接 送 服 務, 提 供 7 部 中 型 交 通 車 5 部 小 型 交 通 車 13 部 租 用 民 營 交 通 車, 計 25 部 交 通 車, 載 送 學 生 251 名, 其 中 包 含 輪 椅 學 生 53 名 二 100 學 年 度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獎 學 金 審 查 通 過 60 名, 每 名 補 助 5,000 元 計 30 萬 元 三 100 年 6 月 25 日 於 頭 城 國 小 體 育 館 辦 理 宜 蘭 縣 100 年 國 小 附 設 學 前 特 教 班 聯 合 畢 業 典 禮, 計 有 礁 溪 黎 明 北 成 頭 城 及 蘇 澳 5 所 國 小 參 與, 本 年 度 計 畢 業 生 24 人, 在 校 生 32 人, 共 有 56 位 學 前 特 殊 學 童 參 加, 教 職 員 參 與 數 47 人, 家 長 及 來 賓 參 與 數 200 人 四 100 年 5 至 6 月 辦 理 本 縣 身 心 障 礙 類

-65 特 教 評 鑑, 於 7 月 16 日 辦 理 評 鑑 結 果 檢 討 會, 接 受 評 鑑 學 校 有 國 中 7 校 國 小 13 校 合 計 20 校 評 鑑 結 果 有 3 所 國 中 6 所 國 小 獲 得 優 等 以 上 獎 項 五 申 請 100 年 度 重 度 以 上 身 障 學 生 在 家 教 育 代 金 14 人 次, 計 23 萬 8,500 元 六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阿 寶 教 育 基 金 會 辦 理 縣 內 溪 南 學 前 特 教 巡 迴 輔 導 班 2 班,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蘭 陽 青 年 會 辦 理 縣 內 溪 北 學 前 特 教 巡 迴 輔 導 班 1 班 七 持 續 推 動 特 殊 學 生 口 腔 保 健 深 耕 計 畫, 與 宜 蘭 縣 牙 醫 師 公 會 合 作,4 月 24 日 及 5 月 1 日 辦 理 2 場 口 腔 照 護 研 習, 參 加 教 師 計 135 人 ;7 月 提 供 17 所 學 校 特 教 班 進 行 潔 牙 空 間 設 備 改 善, 補 助 經 費 共 計 36 萬 3,837 元 ;9 月 2 日 起 邀 請 專 業 牙 科 醫 師 至 縣 內 20 所 設 有 集 中 式 特 教 班 學 校 進 行 第 4 次 實 際 進 班 進 行 口 腔 健 康 篩 檢, 並 連 結 各 校 特 教 班 學 生 至 縣 內 12 個 身 心 障 礙 牙 科 特 別 門 診 治 療 點, 接 受 洗 牙 塗 氟 治 療 等, 提 供 完 整 資 源 服 務 以 落 實 口 腔 照 護 ;11 月 2 日 於 宜 蘭 特 殊 學 校 活 動 中 心 辦 理 特 殊 學 生 口 腔 衛 生 潔 牙 比 賽, 參 與 師 生 及 家 長 計 460 人 八 100 年 度 改 善 6 所 學 校 無 障 礙 設 施 設 備 經 費 計 1,200 萬 元 ( 教 育 部 600 萬 元, 縣 配 合 款 600 萬 元 ), 目 前 由 學 校 委 託 建 築 師 規 劃 設 計 監 造 中 九 100 年 度 聘 請 約 僱 教 師 助 理 員 19 名, 鐘 點 教 師 助 理 員 43 名, 臨 時 教 師 助 理 員 52 名, 計 114 名, 協 助 班 級 教 師 進 行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生 活 協 助 融 合 教 育 等 工 作 十 100 年 度 辦 理 國 中 小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暑 假 課 後 照 顧 專 班 計 有 28 校, 開 辦 全 日 班 53 班 服 務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共 309 人, 縣 款 538 萬 2,280 元 家 長 負 擔 43 萬 8,850 元 ; 課 後 照 顧 平 日 專 班 計 有 22 校, 開 辦 32 班, 服 務

( 二 ) 鑑 輔 業 務 ( 三 ) 特 教 輔 導 團 -66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215 人, 計 336 萬 元 十 一 辦 理 100 年 本 縣 身 心 障 礙 國 民 體 能 競 賽 暨 家 屬 聯 誼 活 動, 參 加 教 職 員 共 690 人, 家 長 332 人, 參 與 體 能 競 賽 人 數 1,484 人 一 針 對 平 常 轉 介 提 報 之 個 案 進 行 評 估, 採 取 隨 時 轉 介 隨 時 排 定 評 估 方 式, 以 便 儘 早 發 現, 儘 早 提 供 特 殊 教 育 介 入, 提 升 特 教 服 務 品 質 其 中 鑑 定 部 份 : 心 理 評 量 411 人 次 物 理 評 估 85 人 次 職 能 評 估 110 人 次 語 言 評 估 119 人 次 輔 具 評 估 104 人 次 社 工 評 估 處 遇 19 人 次 心 理 評 估 47 人 次 教 育 安 置 706 人 次, 其 他 服 務 62 人 次, 總 計 服 務 1,663 人 次 二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轉 銜 鑑 定 安 置, 申 請 暫 緩 入 學 7 位 大 班 升 小 一 144 人 小 六 升 國 一 222 人, 計 373 人 三 配 合 教 育 部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12 年 就 學 安 置 計 畫, 輔 導 國 中 三 年 級 學 生 升 學 : 特 教 學 校 49 人 高 職 特 教 班 45 人 高 中 職 普 通 班 88 人, 共 計 182 人 ( 其 中 智 能 障 礙 類 3 人 學 習 障 礙 類 5 人 以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入 學 ) 四 辦 理 3 至 6 歲 學 童 特 殊 幼 兒 評 估 鑑 定 教 育 安 置 工 作, 共 評 估 並 安 置 學 前 特 殊 幼 兒 16 人 五 本 縣 心 評 人 員 196 人,100 年 度 由 中 心 派 案 完 成 教 育 評 量 及 診 斷 之 個 案 達 355 件 六 出 版 99 學 年 度 特 殊 教 育 概 況 暨 統 計 年 報 評 鑑 工 作 手 冊 及 其 他 特 教 相 關 資 料, 藉 以 提 升 特 教 行 政 專 業 知 能 提 高 鑑 輔 會 服 務 品 質 一 辦 理 多 障 班 科 技 輔 具 運 用 研 習 2 場 次 計 10 人 二 辦 理 教 師 專 業 進 修 聽 力 圖 的 解 讀 聽 能 管 理 服 務 :FM 助 聽 器 檢 驗 報 告 解 讀 及 後 續 相 關 服 務 及 構 音 訓 練 技 巧 研 習 3 場 次 計 46 人 三 辦 理 聽 障 兒 童 普 通 班 導 師 學 前 巡

-67 迴 班 教 師 家 長 推 廣 教 育 增 能 研 習 計 32 人 四 辦 理 特 教 班 教 師 暨 助 理 牙 保 大 作 戰 口 腔 保 健 種 子 教 師 工 作 坊 計 46 人 五 辦 理 融 合 教 育 的 推 展 與 挑 戰 計 60 人 六 辦 理 國 中 小 聽 ( 語 ) 障 巡 迴 推 廣 教 育 暨 專 業 進 修 成 長 計 畫 聽 能 發 展 訓 練 技 巧 進 階 研 習 計 9 人 七 辦 理 情 緒 與 行 為 種 子 教 師 培 訓 : ( 一 ) 初 階 課 程 : 自 閉 症 亞 斯 鑑 別 班 級 經 營 與 課 程 溝 通 社 交 訓 練 2 場 次 計 441 人 ( 二 ) 初 階 課 程 : 情 緒 行 為 鑑 別 情 緒 表 達 班 級 經 營 注 意 力 訓 練 4 場 次 計 441 人 ( 三 ) 進 階 課 程 : 高 功 能 自 閉 症 暨 亞 斯 社 交 技 巧 團 體 實 務 課 程 2 場 次 計 79 人 八 辦 理 特 殊 教 育 新 課 程 綱 要 研 習,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計 163 人 認 知 功 能 輕 度 缺 損 課 程 計 160 人 認 知 功 能 嚴 重 缺 損 課 程 計 166 人 九 辦 理 情 緒 行 為 功 能 評 估 理 論 與 實 作 計 18 人 十 辦 理 普 通 班 國 語 文 教 材 簡 化 工 作 坊 計 27 人 十 一 辦 理 特 教 行 政 研 習 計 178 人 十 二 辦 理 聽 障 生 融 合 教 育 支 持 服 務 方 案 計 15 人 十 三 辦 理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專 業 知 能 研 習 - 學 前 兒 童 質 性 評 估 研 習 計 46 人 十 四 辦 理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篩 檢 說 明 會 計 51 人 十 五 辦 理 特 教 教 師 肢 體 放 鬆 身 心 流 動 工 作 坊 計 33 人 十 六 辦 理 愛 孩 子 也 愛 自 己 - 咱 們 一 起 成 長 特 殊 需 求 學 生 家 長 親 職 教 育 計 畫 系 列 之 三 休 閒 與 享 受 認 識 玩 對 孩 子 的 影 響 計 35 人 十 七 辦 理 遊 戲 治 療 在 教 學 及 班 級 經 營 的 運 用 2 場 次 計 121 人 十 八 辦 理 加 強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方 案 :

( 四 ) 專 業 團 隊 服 務 -68 ( 一 ) 情 緒 障 礙 幼 童 之 教 學 策 略 與 班 級 經 營 研 習 計 85 人 ( 二 ) 戲 劇 治 療 於 特 殊 需 求 幼 兒 的 實 務 應 用 工 作 坊 2 場 次 計 53 人 十 九 辦 理 國 民 中 小 學 特 殊 教 育 新 課 程 綱 要 研 習 3 場 次 計 273 人 二 十 辦 理 特 殊 需 求 學 生 家 長 支 持 成 長 團 體 ( 國 中 ) 折 翼 天 使 性 教 育 - 親 子 成 長 營 2 場 次 計 24 人 二 十 一 辦 理 特 殊 需 求 學 生 家 庭 支 持 成 長 團 體 ( 國 小 ) 折 翼 天 使 性 教 育 - 親 子 成 長 營 2 場 次 計 35 人 二 十 二 辦 理 多 媒 體 教 材 製 作 技 巧 線 上 實 作 研 習 計 25 人 二 十 三 辦 理 宜 蘭 縣 100 年 度 國 中 小 特 教 班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口 腔 衛 生 潔 牙 比 賽 計 117 人 二 十 四 辦 理 校 園 手 語 溝 通 訓 練 工 作 坊 ( 聽 障 生 之 導 師 及 科 任 特 教 教 師 聽 巡 教 師 ) 計 31 人 二 十 五 辦 理 辦 理 輔 具 知 能 研 習 : ( 一 ) 特 殊 開 關 製 作 與 應 用 計 28 人 ( 二 ) 增 進 溝 通 互 動 的 好 幫 手, 特 殊 開 關 製 作 初 階 班 研 習 計 13 人 ( 三 ) 特 殊 開 關 製 作 ( 按 壓 開 關 電 池 玩 具 改 裝 與 教 學 活 動 設 計 ) 進 階 班 研 習 計 16 人 二 十 六 辦 理 視 覺 障 礙 專 業 知 能 研 習 : 一 位 視 障 音 樂 家 的 生 命 故 事 分 享 計 33 人 一 專 業 團 隊 定 期 到 校 提 供 諮 詢 服 務, 內 容 包 括 物 理 職 能 語 言 心 理 諮 商 社 會 福 利 諮 詢 及 協 助 教 師 進 行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計 服 務 56 所 學 校 3,965 人 次 二 與 員 山 榮 民 醫 院 羅 東 聖 母 醫 院 鄭 裕 南 復 健 診 所 合 作, 安 排 全 縣 學 前 及 國 小 特 教 班 學 童 每 星 期 到 醫 院 接 受 治 療 復 健 服 務 三 由 物 理 治 療 師 和 特 教 老 師 持 續 辦 理 水 療 計 畫 ( 水 中 知 動 訓 練 ), 計 8 所 學 校 111 名 身 障 學 生 受 惠 四 特 教 老 師 及 學 生 申 請 借 用 特 教 資 源

-69 中 心 輔 具 部 分, 技 能 訓 練 輔 具 41 件 個 人 行 動 輔 具 20 件 休 閒 輔 具 32 件 物 品 與 裝 置 處 理 輔 具 71 件 個 人 醫 療 輔 具 21 件 溝 通 輔 具 ( 視 障 )28 件 溝 通 輔 具 ( 聽 障 )141 件 溝 通 與 資 訊 輔 具 43 件 及 教 材 軟 體 7 件, 合 計 404 件 五 核 准 提 供 14 所 學 校 15 名 視 障 生 申 請 大 字 體 課 本 計 98 本, 其 中 申 請 MP3 有 聲 書 學 生 2 所 學 校 3 名 計 14 本 六 為 提 供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多 元 且 適 切 的 心 理 治 療 方 式, 持 續 推 動 遊 戲 治 療 服 務, 辦 理 10 次 遊 戲 治 療 成 長 團 體, 參 加 人 員 為 教 師 家 長 及 專 業 人 員 計 12 人 七 於 特 教 資 源 中 心 網 站 之 家 庭 支 持 網 部 落 格 建 立 社 會 福 利 專 區 身 心 障 礙 社 福 機 構 網 連 結 及 家 長 打 氣 站 及 活 動 成 果 展 示 區, 協 助 家 長 透 過 網 路 平 台 了 解 多 元 化 特 殊 教 育 訊 息 八 獲 中 華 民 國 青 年 志 工 發 展 協 會 協 助 申 請 內 政 部 公 益 彩 券 回 饋 金 辦 理 縣 內 國 小 資 源 班 特 殊 需 求 學 生 暑 期 課 後 照 顧 班, 計 開 11 班, 嘉 惠 125 名 學 童 ; 另 外 辦 理 特 殊 需 求 學 生 家 庭 支 持 成 長 團 體 - 肢 體 放 鬆 工 作 坊, 共 計 溪 南 溪 北 家 長 25 名, 學 童 10 名 參 與 活 動 九 統 籌 辦 理 100 年 聖 誕 聯 歡 活 動, 參 與 師 生 計 400 人 十 統 籌 辦 理 100 年 度 夏 令 營 ( 童 軍 營 育 樂 營 親 子 一 日 遊 ) 活 動, 提 供 特 殊 學 生 及 家 長 參 與 休 閒 活 動 機 會, 參 與 師 生 計 300 人 十 一 提 供 各 中 小 學 特 教 生 家 庭 輔 導 家 庭 支 持 及 資 源 連 結 等 計 284 人 次 十 二 獲 昭 華 教 育 基 金 會 贊 助, 辦 理 特 殊 需 求 學 生 Baby Boss 職 業 體 驗 營 活 動, 計 有 100 名 特 殊 需 求 學 生 參 與 活 動 ; 辦 理 宜 蘭 縣 100 年 度 特 殊 需 求 學 生 暑 期 電 影 功 夫 熊 貓 欣 賞, 嘉 惠 縣 內 600 名 學

( 五 ) 資 優 教 育 鑑 定 與 安 置 ( 六 ) 資 優 教 育 師 資 培 育 與 支 援 系 統 ( 七 ) 資 優 教 育 輔 導 與 -70 童 十 三 辦 理 宜 蘭 縣 100 年 加 強 學 前 特 殊 教 育 方 案 ~ 我 的 慢 飛 天 使, 要 飛 翔 了, 服 務 縣 內 10 所 鄉 鎮 托 兒 所 或 幼 稚 園, 專 業 團 隊 評 估 計 104 名 幼 兒 一 辦 理 100 學 年 全 縣 未 足 齡 資 賦 優 異 兒 童 提 早 入 學 鑑 定 工 作, 計 43 位 兒 童 報 名,4 名 兒 童 通 過 鑑 定, 依 本 縣 適 齡 兒 童 入 學 辦 法 與 適 齡 兒 童 一 同 依 常 態 編 班 方 式 入 班 二 辦 理 國 小 一 般 智 能 資 優 鑑 定 工 作, 參 與 鑑 定 人 數 119 人, 達 鑑 定 標 準 並 接 受 安 置 人 數 26 人 一 配 合 中 華 資 優 學 會 辦 理 資 優 教 育 在 職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研 習 班 : ( 一 ) 舉 辦 區 分 性 教 學 研 習, 計 2 場 次, 教 師 38 人 ( 二 ) 舉 辦 多 元 評 量 與 適 性 評 量 研 習, 計 2 場 次, 教 師 40 人 二 辦 理 一 般 智 能 資 優 資 源 班 教 師 縣 外 參 訪 觀 摩 活 動 ( 台 北 市 士 東 大 同 國 小 ), 計 2 場 次, 教 師 56 人 三 辦 理 編 排 資 優 班 課 程 研 習, 計 1 場 次, 教 師 18 人 四 辦 理 擬 定 資 優 學 生 個 別 輔 導 計 畫 研 習, 計 1 場 次, 教 師 20 人 ; 實 作 研 習, 計 4 場 次, 教 師 52 人 五 辦 理 資 優 教 育 概 論 研 習, 計 9 場 次, 教 師 21 人 六 辦 理 魏 氏 兒 童 智 力 量 表 第 四 版 研 習, 計 4 場 次, 教 師 47 人 參 加 七 辦 理 資 優 類 測 驗 工 具 研 習, 計 4 場 次, 教 師 60 人 八 薦 送 本 縣 國 中 3 名 教 師 參 加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資 優 在 職 學 分 班 進 修 九 薦 送 本 縣 國 中 小 5 名 教 師 參 加 臺 灣 師 大 辦 理 資 優 教 育 碩 士 班 (10 學 分 ) 進 修 一 針 對 93 至 99 學 年 度 通 過 提 早 入 學 學 生 (93 年 6 人 94 年 7 人 95 年 9 人 97 年 3 人 98 年 4 人 及 99 年 6 人 ) 進 行 現 況 追 蹤 調 查, 由 學

追 蹤 ( 八 ) 資 優 教 育 課 程 與 方 案 設 計 ( 九 ) 資 優 教 育 評 鑑 與 督 導 ( 十 ) 資 優 教 育 弱 勢 群 體 資 -71 生 班 級 導 師 填 寫, 以 三 大 面 向 : 學 習 反 應 與 特 殊 表 現 社 會 適 應 情 形 ( 包 含 學 生 與 同 儕 互 動 情 形 壓 力 調 適 自 我 管 理 等 行 為 表 現 ) 及 總 評 及 建 議 ( 包 含 學 生 跳 級 學 習 之 整 體 適 應 評 量 及 對 於 學 生 應 否 繼 續 跳 級 學 習 之 建 議 ) 三 個 部 份 ; 經 兩 次 問 卷 調 查 分 析 : 在 學 習 反 應 與 特 殊 表 現 上, 大 多 數 具 有 高 學 習 成 就, 少 部 分 與 ㄧ 般 學 生 表 現 相 當 在 社 會 適 應 情 形, 所 有 學 生 都 能 夠 適 應 學 校 學 習, 並 無 不 適 應 的 問 題 發 生 在 總 評 及 建 議, 學 生 整 體 適 應 評 量 皆 具 正 向 評 價, 惟 在 應 否 繼 續 跳 級 上, 所 有 教 師 皆 持 保 留 態 度, 認 為 必 須 繼 續 觀 察 學 習 者 學 習 表 現 二 建 置 宜 蘭 縣 資 優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網 站 ( 網 址 http://140.111.109.5/scweb/class/ind EX.ASP?nickname=yrcgt), 提 供 教 師 家 長 資 優 教 育 相 關 交 流 平 台 三 設 置 宜 蘭 縣 資 優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諮 詢 專 線 (03-9322664), 提 供 資 優 教 育 相 關 資 源 諮 詢 服 務 一 辦 理 100 年 度 區 域 資 賦 優 異 方 案, 計 13 校 17 案 通 過 審 查, 參 與 學 生 365 人 辦 理 101 年 度 區 域 資 優 教 育 方 案 審 查 會 議, 計 有 17 校 (30 案 ) 提 出 申 請 ; 審 查 結 果 16 所 學 校 (24 案 ) 通 過, 提 供 縣 內 400 人 資 優 教 育 充 實 方 案 課 程, 經 費 200 萬 元 一 辦 理 藝 術 才 能 資 優 班 評 鑑, 共 4 校 接 受 評 鑑,4 校 均 達 通 過 標 準 資 優 中 心 及 宜 蘭 國 小 接 受 教 育 部 資 優 教 育 訪 視, 依 照 訪 視 委 員 提 供 意 見 進 行 學 校 辦 理 資 優 教 育 調 整 方 向, 並 於 資 優 教 師 工 作 坊 分 享 意 見 及 調 整 措 施 於 其 他 學 校 一 資 優 教 育 諮 詢 專 線, 協 助 縣 內 資 優 家 長 解 決 相 關 問 題 二 研 議 身 心 障 礙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及 社 經 文 化 地 位 不 利 資 優 學 生 鑑 定 及 教 學 服 務 模 式

優 教 育 ( 十 一 ) 藝 術 才 能 班 業 務 移 撥 -72 一 查 特 殊 教 育 法 修 正 案 業 於 98 年 11 月 18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800289381 號 令 經 總 統 公 布 施 行, 其 中 原 依 舊 法 設 立 之 藝 術 才 能 班, 現 依 據 教 育 部 99 年 2 月 25 日 函 文 修 訂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藝 術 才 能 班 設 立 標 準 之 規 定, 日 後 藝 術 才 能 班 將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歸 於 普 通 教 育, 採 集 中 式 成 班 方 式 辦 理 二 99 學 年 度 起 藝 術 才 能 班 歸 於 普 通 教 育, 新 生 招 生 業 務 將 移 撥 終 學 科 辦 理, 舊 生 及 插 班 生 則 仍 歸 於 特 教 科 服 務 至 畢 業 為 止 ( 十 二 )100一 100 學 年 度 國 小 一 般 智 能 資 賦 優 異 學 年 資 源 班 計 有 北 成 竹 林 宜 蘭 南 度 國 屏 等 四 所 國 小 各 開 設 1 班, 學 生 數 小 一 共 計 24 人 般 智 二 辦 理 資 優 資 源 班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工 作 能 資 坊 計 14 場 次, 教 師 280 人 賦 優 異 資 源 班 開 辦 業 務 ( 十 三 ) 幼 稚 教 育 一 本 縣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總 計 55 園 ( 國 小 附 設 幼 稚 園 38 園 私 立 幼 稚 園 17 園 ) 二 全 面 辦 理 縣 內 所 有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公 共 安 全 稽 查, 每 季 1 次, 共 計 4 季 (55 園 ) 三 每 月 辦 理 6 次 幼 童 專 用 車 及 學 生 交 通 車 聯 合 路 檢 事 宜 四 辦 理 100 年 度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教 師 專 業 知 能 研 習 34 場 次 五 辦 理 100 學 年 度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輔 導 計 畫 計 12 園 說 明 會 計 2 場 次 六 辦 理 100 年 度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本 土 語 教 學 - 南 澳 附 幼 等 4 校 共 獲 補 助 11 萬 3,663 元, 推 展 該 校 本 土 語 言 教 學 七 辦 理 100 年 度 幼 兒 教 育 券 經 費 發 放 254 人, 計 127 萬 元

-73 八 辦 理 100 年 度 中 低 收 入 戶 幼 童 托 教 補 助 32 人, 計 18 萬 9,659 元 九 辦 理 100 年 度 原 住 民 幼 兒 就 讀 公 私 立 幼 稚 園 學 費 補 助 6 人, 計 6 萬 元 十 辦 理 100 年 度 5 歲 幼 兒 免 學 費 教 育 計 畫 就 學 補 助 1,969 人, 計 2,973 萬 5,806 元 十 一 辦 理 100 學 年 度 國 民 教 育 幼 兒 班 交 通 費 補 助 68 人,90 萬 6,150 元 十 二 辦 理 滿 3 足 歲 至 入 小 學 前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就 讀 本 縣 立 案 私 立 幼 稚 園 ( 機 構 ) 補 助 166 人, 計 83 萬 元 十 三 辦 理 滿 4 足 歲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就 讀 本 縣 立 案 公 立 幼 稚 園 ( 家 長 ) 補 助 18 人, 計 5 萬 4,000 元 ; 滿 3 足 歲 至 入 小 學 前 身 心 障 礙 幼 兒 就 讀 本 縣 立 案 私 立 幼 稚 園 ( 家 長 ) 補 助 105 人, 計 72 萬 5,000 元 ; 合 計 77 萬 9,000 元 十 四 辦 理 三 星 附 幼 蓬 萊 附 幼 及 大 同 南 澳 鄉 內 各 國 民 教 育 幼 兒 班 教 學 訪 視 與 輔 導 工 作, 計 10 園 十 五 聯 合 縣 內 各 學 前 特 教 班 辦 理 聯 合 畢 業 典 禮, 邀 請 所 有 學 前 特 教 班 學 生 和 家 長 暨 相 關 教 師 參 加, 歡 送 學 前 畢 業 特 殊 幼 童 並 宣 導 早 期 療 育 重 要 十 六 推 動 幼 稚 園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親 職 教 育 18 場 次 ( 座 談 會 親 子 遊 戲 繪 本 閱 讀 ) 十 七 推 動 幼 教 資 源 中 心 業 務 : ( 一 )100 年 度 幼 教 資 源 中 心 輔 導 私 立 托 兒 所 50 所 ( 二 ) 辦 理 幼 教 資 源 中 心 及 輔 導 團 到 園 輔 導 及 戲 劇 演 出 12 場 ( 三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推 動 幼 稚 園 親 職 教 育 活 動, 計 11 場 次 十 八 辦 理 幼 教 輔 導 團 業 務 : ( 一 ) 向 教 育 部 爭 取 蓬 萊 國 小 附 設 幼 稚 園 增 建 國 幼 班 教 室 經 費 660 萬 元

-74 ( 二 ) 推 動 公 立 幼 稚 園 施 行 課 後 留 園 服 務 經 費 計 202 萬 6,182 元 ( 三 ) 推 動 公 立 幼 稚 園 實 施 鄉 土 語 言 教 學 經 費 計 24 萬 624 元 十 九 100 年 度 教 育 部 核 定 補 助 本 縣 國 民 小 學 附 設 幼 稚 園 改 善 教 學 及 環 境 設 備 經 費 如 下 : ( 一 ) 國 幼 班 : 教 育 部 100 年 3 月 24 日 同 意 核 定 蓬 萊 等 7 所 國 民 小 學 附 設 幼 稚 園, 改 善 教 學 及 環 境 設 備 之 經 費 193 萬 9,000 元, 以 提 升 學 前 教 育 品 質 ( 二 ) 公 幼 班 : 教 育 部 100 年 4 月 8 日 同 意 核 定 竹 安 等 26 所 國 民 小 學 附 設 幼 稚 園, 改 善 教 學 及 環 境 設 備 之 經 費 888 萬 9,000 元, 並 依 中 央 對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補 助 辦 理 之 規 定, 教 育 部 補 助 90% 之 經 費 800 萬 100 元, 另 本 府 配 合 自 籌 10% 之 經 費 88 萬 8,900 元, 以 提 升 學 前 教 育 品 質 二 十 教 育 部 補 助 大 湖 國 小 100 學 年 度 辦 理 友 善 教 保 服 務 計 畫 園 舍 裝 修 經 費 255 萬 元, 於 8 月 開 始 招 生 教 育 部 另 案 核 定 補 助 該 園 101 年 改 善 教 學 環 境 設 備 經 費 122 萬 1,795 元, 全 面 改 善 園 所 教 學 環 境 設 施 二 十 一 辦 理 幼 托 整 合 業 務 : ( 一 )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業 於 6 月 29 日 經 總 統 公 布 施 行 ( 二 ) 為 因 應 101 年 度 幼 托 整 合 業 務, 本 縣 於 7 月 8 日 啟 動 幼 托 整 合 工 作 小 組 ( 縣 長 主 持 ), 第 2 次 會 議 起 由 副 縣 長 召 集 社 會 處 建 設 處 人 事 處 財 政 處 主 計 處 秘 書 處 消 防 局 衛 生 局 及 教 育 處 等 單 位, 每 2 周 召 開 1 次 會 議 進 行 協 商, 截 至 12 月 16 日 共 召 開 10 次 會 議 ( 三 ) 工 作 小 組 執 行 成 果 包 括 協 調 事 項 包 含 二 大 類 別, 教 育 與 社 政 部 門 整 合 部 分, 含 業 務 員 額

七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教 學 暨 提 升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 一 ) 英 語 教 育 -75 經 費 檔 案 ; 幼 托 園 所 整 合 部 分, 包 含 檢 視 園 所 改 制 要 件 及 輔 導 無 法 整 合 之 園 所 進 行 改 善 ( 四 ) 有 關 社 政 部 門 整 合 部 分 說 明 如 下 : 1. 業 務 及 檔 案 : 於 101 年 12 月 31 日 移 交 至 教 育 處 2. 員 額 :101 年 1 月 1 日 起 合 作 園 人 力 (1 名 ) 回 歸 教 育 處, 另 社 會 處 檢 討 內 部 人 力 於 101 年 9 月 1 日 起 移 撥 約 聘 ( 僱 ) 員 額 1 名 3. 經 費 :101 年 度 托 兒 所 經 費 由 社 會 處 編 列 365 萬 2,000 元, 102 年 度 起 全 數 編 至 教 育 處 ( 五 ) 有 關 幼 托 園 所 整 合 部 分 : 1. 幼 托 整 合 改 制 要 件 為 立 案 備 查 或 許 可 設 立 證 明 文 件 建 築 物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簽 證 及 申 報 辦 法 所 定 檢 查 期 限 內 申 報 合 格 結 果 之 通 知 書, 目 前 本 縣 公 私 立 幼 托 園 所 ( 含 公 托 分 所 ) 共 計 150 園 ( 所 ), 經 檢 視 上 開 園 所, 除 東 岳 南 山 及 英 士 分 班 無 使 用 執 照, 不 提 出 改 制 申 請 外, 皆 已 取 得 改 制 要 件, 若 其 皆 提 出 改 制 申 請, 預 估 本 縣 全 數 之 幼 托 園 所 皆 可 順 利 改 制 2. 依 南 澳 鄉 ( 東 岳 分 班 ) 及 大 同 鄉 ( 南 山 英 士 分 班 ) 公 所 評 估 不 提 出 幼 兒 園 改 制 申 請,101 年 8 月 1 日 起 由 國 小 增 設 附 設 幼 兒 園 因 應 一 100 年 度 推 展 英 語 教 育, 舉 辦 宜 蘭 縣 國 中 小 English Easy Go 系 列 活 動, 由 壯 圍 國 華 及 利 澤 國 中 100 年 4 月 16 日 於 假 壯 圍 國 中 辦 理 國 中 讀 者 劇 場 國 中 英 語 單 字 王 國 中 看 圖 說 故 事 等 三 項 活 動 ; 由 新 生 壯 圍 公 館 凱 旋 力 行 龍 潭 國 小 100 年 4 月 30 日 於 新 生 國 小 辦 理 國 小 英 語 單 字 王 國 小 讀 者 劇 場 國

( 二 ) 本 土 教 育 -76 小 英 語 律 動 國 小 查 字 典 比 賽 國 小 情 境 闖 關 及 國 小 英 語 村 情 境 體 驗 二 2011 海 外 華 裔 青 年 英 語 服 務 營, 由 大 溪 大 里 國 小 於 7 月 11 日 至 7 月 22 日 辦 理 三 100 學 年 度 推 動 中 外 師 協 同 教 學 計 畫 1,140 萬 元, 與 學 術 交 流 基 金 會 合 作, 聘 請 16 位 外 籍 文 化 青 年 至 25 所 國 小 服 務, 協 助 發 展 本 縣 英 語 教 育 一 教 育 部 補 助 100 年 度 本 土 教 育 計 畫 經 費 計 170 萬 元, 執 行 項 目 如 次 : ( 一 ) 辦 理 本 土 語 言 教 學 支 援 人 員 增 能 研 習 ( 二 ) 辦 理 現 職 教 師 閩 南 語 認 證 研 習 班 ( 三 ) 辦 理 客 家 語 認 證 研 習 班 ( 四 ) 辦 理 原 住 民 族 語 認 證 研 習 班 ( 五 ) 阿 美 語 第 二 冊 學 習 手 冊 編 纂 及 印 刷 ( 六 ) laqi tayal 本 土 歌 謠 CD 編 纂 ( 七 ) 宜 蘭 在 地 歌 謠 CD 編 製 ( 八 ) 宜 蘭 俗 諺 與 故 事 蒐 集 及 推 廣 研 習 ( 九 ) 辦 理 宜 蘭 小 百 科 研 習 工 作 坊 ( 十 ) 宜 蘭 小 百 科 條 目 編 纂 ( 十 一 ) 噶 瑪 蘭 水 路 掛 圖 編 製 ( 十 二 ) 辦 理 本 土 教 育 教 學 成 果 發 表 會 二 教 育 部 補 助 100 年 度 推 動 臺 灣 母 語 日 活 動 計 畫, 執 行 項 目 如 次 : ( 一 ) 辦 理 廣 興 國 小 等 82 所 國 中 國 小 及 幼 稚 園 定 期 到 校 輔 導 訪 視 工 作 ( 二 ) 辦 理 育 英 士 敏 及 大 同 國 小 不 定 期 到 校 輔 導 訪 視 工 作 ( 三 ) 辦 理 閩 南 語 客 家 語 泰 雅 語 認 證 研 習 班 ( 四 ) 編 輯 阿 美 語 二 年 級 學 習 手 冊 ( 五 ) 辦 理 全 縣 本 土 語 言 成 果 競 賽 及 發 表 會 三 教 育 部 補 助 本 縣 國 小 開 設 原 住 民 族

( 三 ) 課 程 與 教 學 ( 四 ) 科 學 教 育 語 課 程 經 費 計 213 萬 7,999 元, 國 中 開 設 本 土 語 言 課 程 經 費 計 71 萬 2,876 元, 本 縣 補 助 國 小 開 設 客 家 語 經 費 計 84 萬 3,821 元 全 縣 國 中 小 開 設 本 土 語 言 - 閩 南 語 66 校 1,158 班, 客 家 語 23 校 59 班, 原 住 民 族 語 61 校 281 班 四 行 政 院 客 家 委 員 會 補 助 本 縣 憲 明 育 才 北 成 國 小 等 3 校 辦 理 100 年 度 客 語 生 活 學 校 計 畫 計 19 萬 元, 讓 學 生 透 過 豐 富 多 元 的 學 習 計 畫 及 活 動, 體 認 客 家 語 言 文 化 之 美, 達 成 客 家 母 語 落 實 紮 根 暨 文 化 傳 承 之 目 的 一 辦 理 本 縣 100 年 度 精 進 教 學 計 畫, 獲 教 育 部 補 助 1,375 萬 6,000 元 二 辦 理 本 縣 100 學 年 度 藝 術 與 人 文 教 學 深 耕 計 畫, 獲 教 育 部 補 助 115 萬 5,000 元 三 辦 理 本 縣 100 學 年 度 校 外 教 學 計 畫, 獲 教 育 部 補 助 111 萬 5,000 元 四 辦 理 本 100 學 年 度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計 畫, 獲 教 育 部 補 助 75 萬 6,347 元 五 辦 理 本 縣 100 學 年 度 教 師 健 康 教 育 專 業 能 力 提 升 計 畫, 獲 教 育 部 補 助 51 萬 2,000 元 六 配 合 國 立 教 育 研 究 院 籌 備 處 辦 理 2011 年 臺 灣 學 生 學 習 成 就 評 量 資 料 庫 一 參 加 中 華 民 國 第 51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競 賽, 羅 東 國 小 榮 獲 化 學 科 第 3 名 蘇 澳 國 小 榮 獲 地 球 科 學 佳 作 馬 賽 國 小 榮 獲 物 理 科 最 佳 團 隊 合 作 獎 宜 蘭 國 小 榮 獲 生 活 與 應 用 科 學 最 佳 創 意 獎 復 興 國 中 榮 獲 化 學 科 佳 作, 中 華 國 中 榮 獲 物 理 科 佳 作 二 申 請 100 學 年 度 教 育 部 中 小 學 科 學 教 育 計 畫 專 案 獲 核 定 9 校 (10 案 ), 教 育 部 補 助 134 萬 1,000 元, 本 縣 配 合 款 14 萬 9,000 元, 共 149 萬 元 -77

( 五 ) 創 造 力 教 育 ( 六 ) 學 習 輔 導 ( 七 ) 活 化 校 園 空 間 與 發 展 學 校 特 -78 一 辦 理 本 縣 2011 第 四 屆 青 少 年 發 明 展 參 加 件 數 計 有 30 校 413 件 作 品 二 參 加 IEYI 2011 世 界 青 少 年 發 明 台 灣 區 作 品 選 拔 活 動, 壯 圍 中 宜 蘭 國 中 竹 林 羅 東 國 小 各 1 件 及 學 進 國 小 3 件, 共 7 件 作 品 代 表 台 灣 參 加 世 界 賽, 本 縣 另 榮 獲 金 牌 獎 12 件 銀 牌 獎 9 件 銅 牌 獎 13 件 三 InnoSchool2010 全 國 學 校 經 營 創 新 獎, 羅 東 南 屏 國 小 榮 獲 優 等 四 GreaTeach2011 全 國 創 意 教 學 獎, 新 生 澳 花 國 小 及 復 興 國 中 榮 獲 特 優 一 辦 理 國 小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計 17 校 開 辦, 本 縣 與 教 育 部 共 同 補 助 經 濟 弱 勢 學 生 參 加 費 用 計 380 萬 2,111 元 二 100 年 度 南 澳 高 中 ( 高 中 部 ) 辦 理 原 住 民 學 習 輔 導 課 業 輔 導, 獲 教 育 部 補 助 16 萬 元 ; 南 澳 高 中 ( 國 中 部 ) 及 大 同 國 中 獲 教 育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補 助 辦 理 國 中 學 生 暑 期 課 業 輔 導 經 費 計 22 萬 元 三 推 動 100 年 度 國 民 中 小 學 教 育 優 先 區 計 畫 - 原 住 民 及 離 島 地 區 學 校 辦 理 學 生 學 習 輔 導, 計 17 校 ( 含 3 分 校 及 1 分 班 ) 申 請 辦 理, 獲 教 育 部 補 助 543 萬 320 元 四 辦 理 100 年 度 攜 手 計 畫 - 課 後 扶 助 課 輔 專 案, 聘 請 現 職 教 師 儲 備 教 師 退 休 菁 英 大 專 生 及 其 他 教 學 人 員 等, 投 入 學 生 學 習 輔 導 工 作, 全 縣 共 89 校 辦 理, 獲 教 育 部 補 助 2,278 萬 9,123 元, 本 縣 配 合 經 費 200 萬 元 五 推 動 本 縣 100 年 度 加 強 弱 勢 學 生 學 習 輔 導 計 畫 - 外 籍 配 偶 子 女 低 年 級 暑 期 課 業 輔 導, 補 助 辦 理 經 費 30 校 計 48 萬 6,400 元 一 本 縣 100 年 共 有 10 校 獲 教 育 部 補 助 辦 理 活 化 校 園 空 間 與 發 展 學 校 特 色 方 案 計 畫 450 萬 元 ( 憲 明 國 小 80 萬 5,450 元 大 里 國 小 74 萬 650 元 大 福 國 小 96 萬 3,100 元 寒 溪 國 小 69 萬 800 元 等 4 所 國 小 特 優 ;

色 ( 八 ) 教 學 卓 越 獎 ( 九 ) 海 洋 教 育 ( 十 ) 增 置 國 小 教 師 員 額 計 畫 ( 十 一 ) 鄉 土 實 察 -79 岳 明 中 山 羅 東 宜 蘭 等 4 所 國 小 甲 等 各 25 萬 元 及 人 文 中 小 學 頭 城 國 中 等 2 校 佳 作 各 15 萬 元 ) 二 辦 理 宜 蘭 縣 特 色 學 校 工 作 坊 經 費 10 萬 元 ( 中 央 補 助 8 萬 元, 縣 款 支 應 2 萬 元 ) 一 教 學 卓 越 獎 - 本 縣 推 薦 幼 稚 園 組 - 澳 花 國 小 附 幼 國 小 組 - 北 成 國 小 國 中 組 - 復 興 國 中 參 加 教 學 卓 越 團 隊 複 選, 澳 花 國 小 附 幼 榮 獲 教 學 卓 越 獎 金 質 獎, 北 成 國 小 榮 獲 教 學 卓 越 獎 佳 作, 復 興 國 中 榮 獲 教 學 卓 越 獎 銀 質 獎 二 校 長 領 導 卓 越 獎 - 本 縣 推 薦 國 中 組 - 壯 圍 國 中 沈 如 富 校 長 國 小 組 - 岳 明 國 小 黃 建 榮 校 長 冬 山 國 小 張 新 銅 校 長 一 本 縣 100 年 度 獲 教 育 部 補 助 辦 理 海 洋 教 育 計 畫 50 萬 元, 辦 理 鄉 鎮 海 洋 教 育 教 學 教 師 初 階 知 能 研 習 辦 理 國 小 親 師 生 體 驗 活 動 營 戶 外 踏 察 教 學 暨 觀 摩 見 學 研 習 海 洋 教 育 體 驗 營 二 補 助 大 溪 國 小 編 製 本 縣 縣 本 海 洋 教 育 教 材 電 子 書, 登 載 於 本 縣 海 洋 教 育 資 源 網 站 ( 網 址 : http://blog.ilc.edu.tw/blog/blog/6372), 計 27 萬 6,000 元 補 助 大 溪 國 小 辦 理 親 師 生 趴 式 衝 浪 體 驗 活 動, 計 24 萬 8,000 元 本 項 計 畫 獲 教 育 部 補 助 3,391 萬 6,000 元, 計 補 助 本 縣 75 所 學 校 減 輕 教 師 課 務 壓 力 暨 發 展 學 校 特 色, 另 運 用 本 項 經 費 辦 理 輔 導 教 師 減 授 課 辦 理 本 土 實 察 計 畫 - 蘭 陽 博 物 館 實 察 計 畫 : 一 辦 理 導 覽 人 員 培 訓 暨 試 辦 學 校 參 訪 計 3 萬 2,840 元 二 補 助 國 中 小 辦 理 本 土 實 察 活 動 計 244 萬 8,350 元 ( 一 ) 國 小 補 助 21 校,143 班,5,521 人 參 與, 計 131 萬 5,200 元 ( 二 ) 國 中 二 年 級 26 校,195 班,6,188

八 加 強 教 育 視 導, 提 供 教 育 決 策 參 考 九 賡 續 辦 理 教 師 進 修, 增 進 教 師 專 業 知 識 教 育 視 導 國 民 教 育 輔 導 團 -80 人 參 與, 計 113 萬 3,150 元 一 實 施 分 區 視 導, 全 縣 分 2 個 視 導 區, 由 各 區 督 學 到 校 輔 導 教 學 及 行 政 業 務 二 參 加 各 鄉 鎮 市 學 校 活 動 及 會 議, 溝 通 觀 念, 促 進 教 育 行 政 運 作 三 以 定 期 與 不 定 期 方 式 視 導 各 校, 發 掘 教 育 問 題, 提 供 教 育 資 訊 與 改 進 意 見, 促 進 教 育 發 展 四 參 與 各 校 教 學 活 動, 檢 視 各 類 教 學 及 行 政 資 料, 訪 談 教 師 及 兒 童, 以 了 解 教 學 情 形, 增 進 教 育 目 標 之 達 成 五 協 助 各 業 務 科 辦 理 各 項 訪 視 或 評 鑑, 如 校 務 評 鑑 健 康 促 進 學 校 訪 視 教 育 優 先 區 訪 視 實 地 了 解 各 校 實 際 狀 況, 督 促 改 善 教 學 品 質 六 配 合 國 教 輔 導 團 辦 理 全 縣 教 師 進 修 活 動, 提 高 教 師 專 業 知 能 七 激 發 教 師 教 學 熱 忱, 端 正 教 育 風 氣, 建 立 教 師 專 業 地 位 一 課 程 與 教 學 到 校 訪 視 及 輔 導 工 作, 100 年 度 排 定 之 受 視 學 校 計 國 中 5 校 國 小 23 校, 共 28 校 針 對 教 學 及 行 政 課 程 教 學 評 量 遭 遇 問 題, 提 出 務 實 的 具 體 解 決 策 略 或 示 例, 協 助 教 師 解 決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實 施 問 題, 並 完 成 訪 視 報 告 書 供 學 校 參 考 二 自 100 學 年 度 起 輔 導 團 到 校 服 務 採 以 巡 迴 鄉 鎮 市 方 式 辦 理, 每 學 期 6 鄉 鎮 三 23 個 輔 導 小 組 計 畫 利 用 寒 暑 假 及 學 期 中 之 各 學 習 領 域 共 同 不 排 課 時 間 ( 國 中 ) 週 三 下 午 ( 國 小 ) 週 五 下 午 ( 國 小 中 低 年 級 ) 辦 理 250 場 次 之 教 師 專 業 知 能 成 長 活 動 四 與 本 縣 教 育 資 源 網 路 中 心 協 同 合 作 開 發 TED(TED 為 包 含 Technology ( 科 技 ) +Entertainment ( 娛 樂 ) +Design( 設 計 ) 重 要 三 個 精 神 主 軸 的 全 影 像 開 放 式 課 程 ) 開 放 課 程, 資 訊 融 入 教 學 及 數 位 資 料 庫 五 協 同 臺 灣 師 大 教 育 研 究 與 評 鑑 中 心

-81, 共 同 進 行 偏 遠 地 區 教 育 機 會 與 品 質 提 升 計 畫 - 語 文 科 補 救 教 學 課 程 ( 閱 讀 理 解 策 略 補 救 教 學 ) 計 畫 及 宜 蘭 縣 閱 讀 種 子 教 師 培 訓 工 作 坊 六 配 合 縣 長 施 政 藍 圖 籌 組 內 城 地 區 國 中 小 合 併 案 課 程 規 劃 小 組, 逐 步 建 構 實 驗 課 程 架 構 和 內 容, 俾 利 融 入 校 舍 建 築 與 設 備 需 求 之 設 計 七 更 新 國 教 輔 導 團 教 學 資 源 部 落 格 相 關 教 學 參 考 資 源, 並 彙 整 至 本 縣 教 學 支 援 平 台, 以 豐 富 教 學 資 源 及 便 於 教 師 教 學 參 考 使 用 八 完 成 宜 蘭 縣 國 小 三 年 級 社 會 領 域 課 程 本 土 教 材 教 案 編 輯 並 上 傳 至 本 土 教 學 資 源 網, 並 繼 續 編 輯 宜 蘭 市 蘇 澳 鎮 羅 東 鎮 五 結 鄉 等 四 鄉 鎮 市 之 學 生 學 習 手 冊 九 辦 理 蘭 陽 博 物 館 導 覽 教 師 培 訓 及 進 行 現 場 模 擬 教 學 工 作, 將 到 館 應 注 意 事 項 課 程 結 合 及 模 擬 之 預 設 情 境 記 錄, 提 供 實 驗 教 師 進 行 教 學 十 發 展 國 小 低 年 生 活 課 程 校 外 教 學 生 活 化, 達 成 運 用 宜 蘭 在 地 素 材 規 劃 與 生 活 課 程 結 合 的 校 外 教 學 活 動 十 一 因 應 100 學 年 度 實 施 97 課 綱, 完 成 97 課 綱 線 上 研 習 教 材 建 置 及 研 習 規 劃 工 作 十 二 辦 理 國 中 小 綜 合 活 動 教 師 關 鍵 能 力 培 訓 6 年 計 畫 100 學 年 度 起 國 一 及 小 一 教 師 綜 合 領 域 授 課 教 師 須 完 成 36 小 時 混 成 ( 線 上 與 實 體 ) 課 程 之 專 業 能 力 認 證 培 訓 十 三 辦 理 提 升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健 康 教 育 教 學 專 業 能 力 培 訓 3 年 ( 98.08-101.07) 計 畫,100 學 年 度 利 用 週 三 下 午 時 段, 到 各 鄉 鎮 學 校 辦 理 21 場 次 (154 校 ) 有 關 性 教 育 個 人 衛 生 重 要 教 學 意 涵 生 活 技 能 重 要 教 學 概 念 健 康 教 育 教 學 活 動 設 計 及 教 學 模 組 內 容 介 紹 等 教 師 培 訓 課 程 十 四 協 同 教 育 處 課 發 科 與 本 縣 文 化 局

十 資 訊 教 育 教 網 中 心 -82 合 作 執 行 文 建 會 專 案 宜 蘭 縣 文 化 與 教 育 結 合 推 動 方 案, 協 辦 美 感 種 子 教 師 初 階 進 階 培 訓, 促 校 發 展 美 感 課 程 與 教 學 及 成 果 彙 編 十 五 辦 理 100 年 本 縣 小 六 升 國 一 ( 國 英 數 ) 小 四 ( 國 數 )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及 分 析 工 作, 並 辦 理 結 果 分 析 應 用 說 明 會 一 資 訊 設 備 維 護 109 校 ;120 間 電 腦 教 室 ;5,602 電 腦 主 機 ;2,030 電 腦 螢 幕 二 校 長 及 教 師 資 訊 知 能 培 訓 : ( 一 ) 資 訊 倫 理 與 素 養 14 場 55 小 時 509 人 ( 二 ) 資 訊 融 入 教 學 應 用 能 力 32 場 126 小 時 672 人 ( 三 ) 資 訊 技 能 17 場 81 小 時 447 人 ( 四 ) 資 安 線 上 研 習 1 場 3 小 時 3,386 人 三 資 訊 教 育 策 略 聯 盟 : 分 享 本 縣 落 格 教 學 平 台 予 離 島 縣 市 ( 金 門 澎 湖 馬 祖 ) 教 師 使 用 四 資 訊 教 育 推 廣 活 動 : ( 一 ) 2011 資 訊 融 入 創 新 教 學 與 自 由 軟 體 校 園 應 用 研 討 會 : 以 創 新 教 學 與 自 由 軟 體 兩 項 主 軸 就 其 不 同 面 向 加 以 切 入, 主 要 聚 焦 於 新 興 教 學 科 技 - 電 子 書 包 的 相 關 議 題, 探 討 電 子 書 包 的 發 展 相 關 軟 體 硬 體 與 內 容 的 整 合 以 及 在 教 學 上 的 應 用, 針 對 資 訊 教 育 / 資 訊 融 入 教 學 中 創 新 科 技 應 用 之 探 討, 能 夠 更 加 深 刻 詮 釋 這 兩 大 主 軸 ( 二 ) 宜 蘭 縣 資 訊 典 範 團 隊 選 拔 : 選 拔 本 縣 國 民 中 小 學 應 用 資 訊 科 技 融 入 教 學 具 創 新 特 色 之 典 範 團 隊, 並 鼓 勵 本 縣 國 民 中 小 學 透 過 資 訊 科 技 進 行 跨 校 或 跨 國 教 師 互 動 及 合 作 教 學, 分 享 教 學 與 學 習 經 驗, 經 營 跨 校 或 跨 國 教 師 社 群

-83 ( 三 )2011 宜 蘭 趴 趴 走 小 達 人 文 章 徵 選 : 鼓 勵 學 生 走 進 自 己 的 社 區, 記 錄 社 區 以 文 字 影 像 甚 至 拍 攝 影 片 等 多 元 媒 體, 將 內 容 記 錄 在 教 網 中 心 部 落 格 平 台, 彙 整 到 未 來 的 宜 蘭 地 理 資 訊 地 圖 中 ( 四 ) 宜 蘭 瘋 學 習 : 鼓 勵 宜 蘭 縣 學 生 閱 讀 及 教 師 活 用 網 路 教 學 資 源, 本 計 畫 針 對 教 師 與 學 生 規 劃 三 個 類 型 的 網 路 學 習 活 動, 透 過 活 動 參 與 累 積 紅 利 點 數 以 兌 換 獎 品 的 模 式, 激 勵 本 縣 師 生 熱 烈 參 與 ( 五 )Face Party 部 落 格 見 面 會 : 邀 請 跨 領 域 的 專 業 人 士 和 老 師 社 群 進 行 交 流, 為 教 育 啟 發 新 的 思 維, 期 望 能 夠 透 過 這 個 跨 界 交 流 的 平 台, 引 進 不 同 領 域 的 經 驗, 衝 擊 老 師 們 的 頭 腦, 為 教 學 帶 來 創 新 的 活 水 五 電 子 書 試 辦 計 畫 : 除 了 在 玉 田 國 小 實 施 電 子 書 包 導 入, 並 在 宜 蘭 縣 立 文 化 中 心 圖 書 館 及 羅 東 鎮 立 圖 書 館 導 入 電 子 書 載 具, 藉 此 服 務 讓 民 眾 體 驗 最 新 的 數 位 閱 讀 方 式, 希 望 可 以 縮 短 一 般 民 眾 的 數 位 落 差 六 宜 蘭 童 年 閱 讀 卡 : 推 動 宜 蘭 縣 幸 福 閱 讀 深 耕 計 畫, 已 完 成 統 一 中 小 學 校 圖 書 借 閱 系 統, 並 製 發 童 年 宜 蘭 閱 讀 卡 數 位 ID 閱 覽 證 推 行 閱 讀 卡 一 卡 通, 讓 學 生 持 卡 即 可 適 用 本 縣 ( 鄉 鎮 市 ) 公 立 圖 書 館 及 中 小 學 校 圖 書 館 七 數 位 落 差 : ( 一 ) 持 續 辦 理 教 育 部 國 民 電 腦 應 用 計 畫, 本 縣 共 847 戶 學 童 接 受 補 助 電 腦 及 網 路 ( 二 ) 建 置 自 由 軟 體 資 訊 課 程 教 材, 落 實 學 生 資 訊 能 力 培 養 ( 三 ) 辦 理 8 所 數 位 機 會 中 心, 推 動 弱 勢 鄉 鎮 數 位 研 習 活 動, 結 合 地 方 文 化 與 經 濟 產 業 八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 建 置 網 頁 防 火 牆

十 一 提 升 家 庭 教 育 知 能, 營 造 幸 福 健 康 家 園 ( 一 ) 親 職 教 育 ( 二 ) 婚 姻 教 育 -84 不 當 資 訊 管 制 P2P 流 量 管 制 等 系 統, 並 結 合 資 訊 組 長 研 習 與 資 安 宣 導 活 動, 有 效 防 範 資 訊 安 全 事 件 發 生 一 家 長 親 職 知 能 成 長 班, 辦 理 39 場 次, 參 與 人 數 1,804 人 二 孝 親 家 庭 月 巡 迴 講 座, 辦 理 七 場 次, 參 與 人 數 318 人 三 愛 家 515- 家 務 體 驗 營, 辦 理 1 場 次, 參 與 人 數 420 人 四 親 子 藝 術 共 學 工 作 坊, 辦 理 6 場 次, 參 與 人 數 160 人 五 親 職 教 育 家 長 成 長 團 體, 辦 理 74 場 次, 參 與 人 數 1,459 人 六 喜 閱 家 庭 親 子 共 學 工 作 坊, 辦 理 4 場 次, 參 與 人 數 180 人 七 親 子 讀 書 會 : 辦 理 9 場 次, 參 與 人 數 295 人 八 爸 媽 達 人 練 功 坊, 辦 理 2 場 次, 參 與 人 數 380 人 九 父 母 效 能 親 子 溝 通 技 巧 訓 練, 辦 理 2 場 次, 參 與 人 數 70 人 一 浪 漫 一 夏 心 心 相 遇 兩 性 成 長 營, 共 辦 理 2 場 次, 參 與 人 數 160 人 二 戀 戀 85 C 品 味 愛 情 兩 性 成 長 團 體, 辦 理 12 次 課 程, 參 與 人 數 192 人 三 幸 福 密 碼 - 幸 福 婚 姻 自 我 成 長 團 體, 共 辦 理 24 場 次, 參 與 人 數 456 人 四 幸 福 家 庭 空 中 講 堂, 辦 理 53 場 次, 參 與 人 數 53,000 人 五 熟 女 的 秘 密 花 園, 辦 理 28 場 次, 參 與 人 數 546 人 六 夫 妻 親 密 關 係 學 習 之 旅, 辦 理 2 場 次, 參 與 人 數 40 人 七 癒 花 園 - 悲 傷 療 癒 支 持 性 團 體, 辦 理 16 場 次, 參 與 人 數 272 人 八 高 中 職 暨 大 專 院 校 - 情 感 智 慧 與 人 際 工 作 坊, 辦 理 21 場 次, 參 與 人 數 689 人 九 愛 的 同 心 圓 - 將 婚 夫 妻 成 長 團 體, 辦 理 1 場 次,28 對 夫 妻 參 加 十 與 愛 同 行 快 樂 走 一 走 健 行 活 動, 辦 理 1 場 次, 參 與 人 數 約 1,100 人

( 三 ) 子 職 教 育 ( 四 ) 婦 女 教 育 ( 五 ) 代 間 教 育 ( 六 ) 志 工 培 訓 -85 一 青 少 年 活 力 家 庭 潛 能 發 展 營 隊, 辦 理 6 場 次 計 252 人 參 加 二 蘭 陽 有 品 體 驗 營, 辦 理 2 場 次, 參 與 人 數 160 人 三 蒲 公 英 青 少 年 服 務 初 體 驗, 辦 理 4 場 次, 參 與 人 數 300 人 四 童 在 一 起 fun 電 影, 辦 理 3 場 次, 參 與 人 數 150 人 一 新 移 民 女 性 多 元 家 庭 敘 事 工 場, 辦 理 4 場 次, 參 與 人 數 120 人 二 新 移 民 女 性 婚 姻 家 庭 敘 事 課 程, 辦 理 6 場 次, 參 與 人 數 125 人 三 悅 讀 心 自 己 - 女 性 生 命 記 憶 藏 寶 盒, 辦 理 44 場 次, 參 與 人 數 1,320 人 四 相 遇 ~ 讓 我 們 幸 福 家 庭 生 活 教 育 課 程, 辦 理 35 場 次, 參 與 人 數 850 人 五 經 驗 自 己 涵 養 生 命 - 原 住 民 藝 術 治 療 團 體, 辦 理 8 場 次, 參 與 人 數 150 人 一 代 代 相 傳 祖 孫 情 成 長 團 體, 辦 理 16 場 次, 參 與 人 數 356 人 二 祖 孫 閱 讀 悅 有 趣 活 動, 辦 理 16 場 次, 參 與 人 數 450 人 三 祖 孫 科 學 夏 令 營, 辦 理 1 場 次, 參 與 人 數 140 人 四 銀 髮 生 活 更 美 麗 工 作 坊, 辦 理 12 場 次, 參 與 人 數 267 人 五 愛 家 515- 四 格 漫 晝 比 賽 計 有 282 件 作 品 參 賽 六 祖 孫 傳 真 情 相 片 故 事 集 / 攝 影 競 賽 甄 選 表 揚, 計 有 186 件 作 品 參 賽 七 寶 貝 我 們 一 家 老 小 運 動 會, 辦 理 1 場 次, 參 與 人 數 530 人 一 完 成 諮 商 理 論 研 習, 辦 理 4 場 次, 參 加 人 數 153 人 二 敘 事 團 體 帶 領 人 培 訓, 辦 理 7 場 次, 參 與 人 數 156 人 三 新 住 民 多 元 文 化 種 子 教 師 研 習 課 程, 辦 理 1 場 次, 參 與 人 數 41 人 四 建 構 最 需 要 關 懷 家 庭 輔 導 網 絡 團 體 督 導 與 個 案 研 討 課 程, 辦 理 1 次 開 案 評 估,4 次 個 案 研 討 及 團 體 督 導,

( 七 ) 家 庭 教 育 劇 團 ( 八 ) 學 校 家 庭 教 育 課 程 共 計 51 人 參 加 五 建 構 最 需 要 關 懷 家 庭 輔 導 網 絡, 今 年 學 校 呈 報 30 案, 其 中 20 案 開 案, 服 務 次 數 總 計 165 次 一 辦 理 培 訓 34 場 次, 參 與 人 數 615 人 二 以 孩 子, 請 給 我 榮 耀 與 who 媽? 愛 我! 二 齣 劇 辦 理 巡 演 巡 迴 校 園 演 出 20 場 次, 觀 賞 人 數 至 少 達 7,254 人 一 高 中 職 以 下 家 庭 教 育 四 小 時 課 程 種 子 教 師 培 訓, 辦 理 2 場 次, 參 與 人 數 116 人 二 宜 蘭 縣 家 庭 教 育 輔 導 團 團 員 進 階 研 習, 辦 理 1 場 次, 參 與 人 數 20 人 三 家 庭 教 育 訪 視 網 頁 建 置 研 習, 辦 理 4 場 次, 參 與 人 數 101 人 -86

宜 蘭 縣 政 府 100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 農 林 類 ) 計 畫 名 稱 柒 農 林 一 農 業 ( 一 ) 農 產 推 廣 行 政 ( 二 ) 糧 食 作 物 生 產 ( 三 ) 特 用 園 藝 作 物 生 產 一 農 業 類 農 情 報 告 10 次, 蔬 菜 及 果 品 生 產 預 測 22 次 二 辦 理 100 年 1 2 月 低 溫 農 產 業 現 金 救 助 經 費 326 萬 5,576 元, 救 助 農 戶 109 戶 ; 處 理 11 月 豪 雨 農 產 業 災 害 單 項 現 金 救 助 及 專 業 補 助 三 辦 理 非 都 市 土 地 核 准 同 意 案, 農 業 設 施 容 許 使 用 ( 含 公 所 核 准 ) 1,252 件, 面 積 12,748 平 方 公 尺 四 核 發 農 民 資 格 申 請 案 :67 件 一 100 年 度 第 1 期 稻 作 計 畫 面 積 9,445 公 頃, 水 稻 原 種 田 設 置 台 梗 8 號 1.3 公 頃 台 梗 2 號 0.1 公 頃 高 雄 145 號 0.2 公 頃 台 中 秈 10 號 0.2 公 頃 台 梗 4 號 0.5 公 頃 台 中 192 號 0.6 公 頃, 合 計 2.9 公 頃 100 年 度 第 1 期 作 設 置 水 稻 採 種 田 台 梗 8 號 37 公 頃 高 雄 145 號 12 公 頃 台 中 秈 10 號 28 公 頃 及 台 中 192 號 22 公 頃, 合 計 99 公 頃 100 年 2 期 作 設 置 水 稻 採 種 田 台 梗 2 號 2 公 頃, 台 梗 8 號 19 公 頃, 台 中 秈 10 號 2 公 頃 高 雄 145 號 12 公 頃 及 台 中 192 號 10 公 頃, 合 計 45 公 頃, 預 定 提 100 年 一 期 水 稻 稻 種 育 苗 使 用 二 100 年 一 期 作 辦 理 稻 田 轉 作 休 耕 面 積 2,482.39 公 頃, 二 期 辦 理 稻 田 轉 作 休 耕 11,367.51 公 頃 一 辦 理 全 縣 優 良 茶 春 茶 比 賽 1 次 冬 茶 2 次, 水 果 產 業 宜 蘭 桶 柑 金 棗 頭 城 鹽 水 月 芭 樂 員 山 紅 心 芭 樂 競 賽 各 1 次 二 輔 導 縣 內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通 過 計 水 果 (44 戶 ) 茶 葉 (55 戶 ) -87

( 四 ) 共 同 運 銷 及 農 產 品 展 售 二 林 產 ( 一 ) 獎 勵 及 綠 造 林 美 化 推 廣 ( 二 ) 林 產 處 分 及 林 業 災 害 查 報 ( 三 ) 環 境 綠 美 化 育 苗 及 推 廣 ( 四 ) 樹 木 保 護 一 辦 理 蔬 果 共 同 運 銷 約 4,600 公 噸 二 辦 理 宜 蘭 縣 農 特 產 品 網 路 超 市 一 100 年 度 全 民 造 林 運 動 實 施 計 畫 - 造 林 地 撫 育 管 理 計 畫 業 奉 林 務 局 核 定 補 助 經 費 2,003 萬 5,000 元, 造 林 撫 育 面 積 計 1,436.91 公 頃 二 100 年 度 山 坡 地 獎 勵 輔 導 造 林 計 畫 奉 林 務 局 核 定 補 助 186 萬 9,000 元, 第 1 2 期 款 共 撥 付 116 萬 1,000 元,100 年 度 申 請 核 准 案 件 計 3 筆, 面 積 1.52 公 頃 三 100 年 度 平 地 造 林 計 畫 奉 林 務 局 核 定 補 助 540 萬 3,000 元, 第 1 2 期 款 共 撥 付 540 萬 3,000 元, 本 年 度 撫 育 17.49 公 頃, 核 發 直 接 給 付 279 萬 4,401 元, 申 請 核 准 案 件 計 3 件, 面 積 3.39 公 頃 100 年 度 無 林 業 災 害 一 100 年 度 苗 圃 共 培 育 7 萬 株 喬 灌 木 及 草 花 苗 木 提 供 各 界 申 請 二 100 年 度 核 配 縣 內 各 機 關 學 校 社 區 及 民 眾 等 計 87 次, 收 苗 木 工 本 費 計 14 萬 5,190 元, 核 配 推 廣 環 境 綠 化 苗 木 計 40,090 株 一 針 對 列 管 保 護 樹 木 個 案 進 行 養 護, 辦 理 樹 木 修 剪 8 株 病 蟲 害 防 治 2 株 棲 地 改 善 2 株 附 生 植 物 清 除 工 作 2 株 二 針 對 三 奇 村 奇 武 荖 排 水 列 管 保 護 樹 木 風 箱 樹 及 穗 花 棋 盤 腳 進 行 修 剪 工 作, 並 配 濕 地 保 護 聯 盟 邱 錦 和 先 生 進 行 復 育 繁 殖 三 印 製 宜 蘭 縣 老 樹 專 輯 老 樹 尋 幽 關 懷 大 地 2,000 本 -88

( 五 ) 仁 山 植 物 園 整 建 ( 六 ) 百 萬 植 樹 計 畫 -89 一 100 年 仁 山 植 物 園 及 牛 鬥 苗 圃 環 境 管 理 暨 育 苗 工 作 已 完 成 發 包 簽 約, 合 約 內 容 包 含 培 育 多 年 生 喬 灌 木 草 花 7 萬 株 季 節 性 草 花 3 萬 株, 履 約 期 限 至 101 年 6 月 二 辦 理 仁 山 植 物 園 聯 外 道 路 災 害 復 建 工 程, 已 於 12 月 完 工 三 辦 理 仁 山 植 物 園 登 峰 步 道 改 善 工 程, 已 於 9 月 完 工 四 依 據 宜 蘭 縣 環 境 綠 美 化 及 植 樹 苗 木 核 撥 辦 法 核 撥 苗 木 一 公 有 閒 置 空 地 造 林 13.0625 公 頃, 種 植 喬 木 2 萬 780 株 灌 木 930 株 二 綠 色 造 林 計 畫 公 共 場 所 綠 美 化 居 家 環 境 綠 美 化 計 種 植 喬 木 3 萬 3,123 株 灌 木 21 萬 2,275 株 三 設 置 宜 蘭 縣 政 府 樹 木 銀 行 設 置 及 作 業 實 施 計 畫, 成 立 宜 蘭 縣 樹 木 銀 行, 以 仁 山 植 物 園 及 其 他 縣 管 非 公 用 閒 土 地 為 永 植 區 牛 鬥 苗 圃 為 假 植 區 四 縣 內 褐 根 病 防 治 工 作, 完 成 縣 內 國 中 小 校 園 63 所 及 轄 管 行 道 樹 武 荖 坑 風 景 區 龍 潭 風 景 區 南 澳 農 場 羅 東 運 動 公 園 等 8 處 褐 根 病 防 治 作 業, 計 防 治 550 株, 同 時 辦 理 三 場 次 褐 根 病 防 治 講 習 五 補 助 礁 溪 鄉 公 所 28 萬 5,725 蘇 澳 鎮 公 所 74 萬 5,000 元 壯 圍 鄉 公 所 8 萬 8,397 元, 辦 理 褐 根 病 防 治 工 作, 合 計 111 萬 9,122 元, 共 計 防 治 340 平 方 公 尺 及 移 除 罹 病 株 90 公 噸 六 辦 理 縣 內 褐 根 病 防 治 工 作, 計 有 頭 城 國 小 二 城 國 小 中 山 國 小 宜 蘭 國 中 礁 溪 火 車 站 廣 場 縣 政 府 中 央 公 園 礁 溪 公 園 7 處 20 株, 防 治 面 積 329 平 方 公 尺 ( 含 8 處 復 原 ) 七 辦 理 植 樹 活 動 :100 年 3 月 12 日

( 七 ) 綠 色 造 林 計 畫 假 頭 城 鎮 烏 石 港 區 段 徵 收 公 有 地 辦 理 種 一 棵 幸 福 樹 植 樹 活 動, 共 種 植 喬 木 1 萬 1,070 株 灌 木 930 株, 計 有 1,000 人 次 參 加 八 印 製 百 萬 植 樹 計 畫 宣 導 手 冊 1,00 本 九 訂 定 宜 蘭 縣 政 府 農 業 處 志 願 服 務 團 志 工 招 募 簡 章 並 於 100 年 9 月 開 始 召 募, 並 於 11 月 19 日 至 12 月 4 日 完 成 基 礎 與 特 殊 教 育 訓 練, 結 訓 後 共 有 72 名 志 工 取 得 志 工 資 格 十 於 新 月 廣 場 及 友 愛 百 貨 辦 理 4 場 次 之 花 綠 IN 我 家, 組 合 盆 栽 DIY 活 動, 參 與 人 數 240 人 十 一 於 11 鄉 鎮 市 農 會 辦 理 花 綠 IN 我 家, 綠 美 化 暨 獎 勵 造 林 宣 導 活 動, 參 加 人 數 約 550 人 十 二 配 合 宜 蘭 縣 休 閒 農 業 區 100 年 度 9 月 份 聯 繫 會 報 辦 理 百 萬 植 樹 教 育 宣 導 活 動 十 三 為 提 升 縣 內 各 機 關 綠 美 化 業 務 承 辦 人 之 綠 美 化 觀 念 與 知 識, 於 10 月 19 日 辦 理 100 年 度 宜 蘭 縣 各 級 機 關 綠 美 化 研 習 會, 計 有 78 人 參 加 十 四 本 縣 100 年 1 月 至 100 年 12 月 間 核 准 3 件 平 地 造 林 案, 面 積 3.39 公 頃 本 縣 100 年 1 月 至 100 年 12 月 間 核 准 3 件 獎 勵 輔 導 造 林 案, 面 積 1.52 公 頃 三 水 產 推 廣 ( 一 ) 漁 業 管 理 一 辦 理 漁 民 海 難 死 亡 3 件, 核 發 海 難 救 助 金 36 萬 元 慰 問 金 3 萬 元, 殘 廢 2 件, 核 發 海 難 救 助 金 5 萬 4,000 元 慰 問 金 1 萬 元 ; 漁 船 海 難 救 助 5 件, 核 發 海 難 救 助 金 19 萬 元 慰 問 金 2 萬 5,000 元, 共 計 66 萬 9,000 元 二 辦 理 漁 船 船 體 保 險 之 艘 數 計 418 艘, 申 領 221 萬 4,626 元 三 辦 理 獎 勵 休 漁 計 畫 自 願 性 休 -90

( 二 ) 漁 港 管 理 -91 漁 獎 勵 共 受 理 640 件, 漁 業 署 核 撥 金 額 26,127 萬 元 四 配 合 輔 導 區 漁 會 辦 理 各 漁 業 研 究 講 習, 請 專 家 講 解 專 業 知 識 解 答 問 題, 以 提 高 漁 產 量 五 輔 導 頭 城 蘇 澳 區 漁 會 辦 理 漁 村 社 區 實 質 環 境 改 善 漁 村 新 風 貌 及 農 漁 村 生 活 改 善 等 專 案 計 畫 六 辦 理 各 種 漁 業 許 可, 核 發 漁 業 執 照 335 件 (20 噸 以 下 85 件 ; 筏 :122 件 ;20 噸 以 上 101 件 ; 舢 舨 :27 件 ), 核 發 漁 船 購 油 手 冊 253 件 汽 油 手 冊 48 件, 漁 船 筏 定 期 檢 查 200 件, 核 補 換 發 船 員 手 冊 997 件 外 籍 船 員 1,667 件 七 辦 理 大 陸 船 員 岸 置 事 項, 換 ( 補 ) 發 大 陸 籍 船 員 識 別 證 計 466 張 八 辦 理 漁 業 巡 護 ( 海 難 ) 船 宜 安 6 號 拖 救 海 難 漁 船 21 艘 次 九 發 展 娛 樂 漁 業, 核 發 專 ( 兼 ) 營 娛 樂 漁 業 執 照 21 件 十 輔 導 漁 會 魚 市 場 辦 理 魚 貨 品 質 檢 驗 業 務 十 一 配 合 全 國 漁 業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連 線, 加 強 漁 政 管 理 業 務 十 二 辦 理 核 發 養 殖 漁 業 登 記 證 107 件, 辦 理 台 灣 省 非 都 市 土 地 各 種 使 用 地 容 許 養 殖 設 施 使 用 案 計 46 件 十 三 養 殖 漁 業 生 產 區 公 共 設 施 加 強 及 維 護 工 作 十 四 本 所 護 漁 號 漁 業 巡 護 船 辦 理 違 規 取 締 及 巡 護 工 作 共 計 78 航 次 十 五 辦 理 外 縣 市 漁 船 購 入 15 件 十 六 漁 船 各 項 證 件 驗 證 工 作, 計 1,525 件 一 辦 理 本 縣 漁 港 清 潔 維 護 管 理 工 作, 一 類 漁 港 ( 南 方 澳 及 烏 石 漁 港 ) 由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漁 業 署 核 定 經 費 本 所 發 包 辦 理, 二 類 漁 港 委 託 各 鄉 公 所 及 區 漁 會 辦 理

四 畜 產 推 廣 ( 一 ) 禽 畜 產 銷 條 件 改 善 業 務 -92 二 定 期 每 月 邀 集 漁 業 署 鎮 公 所 環 保 局 及 各 相 關 單 位 辦 理 南 方 澳 漁 港 陸 水 域 清 潔 及 廢 油 回 收 考 核 作 業 共 計 12 次, 廢 油 回 收 122 桶 及 辦 理 百 人 大 掃 街 1 次 三 辦 理 港 區 緊 急 災 害 應 變 工 作, 於 南 方 澳 及 烏 石 漁 港 進 行 地 震 防 救 災 演 習 計 2 場 蘇 澳 商 港 進 行 海 洋 河 川 污 染 演 練 計 1 場 四 辦 理 漁 港 設 施 修 護 搶 修 及 督 導 漁 會 辦 理 經 常 性 養 護 工 作, 本 年 度 共 修 復 港 區 告 示 牌 30 座 港 燈 維 修 24 座 新 設 阻 車 緣 石 2 處 ( 計 16 座 ) 新 增 阻 車 護 欄 7 座 港 區 道 路 坑 洞 修 補 1 處 碼 頭 防 舷 材 搶 修 2 處 港 區 告 示 牌 加 註 救 生 專 線 30 處 新 增 紐 澤 西 護 欄 禁 止 車 輛 違 停 碼 頭 12 座 修 護 欄 杆 鐵 鍊 64 條 鋼 筋 裸 露 375 處 修 護 烏 石 港 花 崗 石 碼 頭 鋪 面 2 處 大 理 石 碼 頭 鋪 面 3 處 洗 石 子 碼 頭 鋪 面 9 處 及 廁 所 綠 美 化 3 處 及 新 設 LED 港 燈 工 程 五 辦 理 港 區 大 型 廢 棄 物 及 無 籍 漁 船 筏 處 理 工 作, 本 年 度 共 進 行 南 方 澳 漁 港 碼 頭 區 廢 棄 物 清 運 計 60 噸 無 籍 船 處 理 計 4 艘 烏 石 漁 港 無 籍 船 處 理 計 6 艘 一 畜 產 輔 導 業 務 : ( 一 ) 輔 導 小 型 家 禽 屠 宰 場 2 場 取 得 屠 宰 場 證 並 實 際 營 運 ( 二 ) 補 助 30 家 禽 肉 販 賣 業 者 購 置 台 灣 黃 金 雞 冷 藏 ( 凍 ) 庫 設 備 ( 三 ) 輔 導 各 級 農 會 辦 理 豬 隻 死 亡 保 險 59,291 頭 ( 四 ) 輔 導 補 助 3 戶 畜 牧 場 設 置 噴 霧 除 臭 設 備 3 戶 畜 牧 場 更 換 省 電 燈 泡 2 戶 畜 牧 場 更 新 紅 泥 膠 皮 與 污 泥 清 除 1 戶 養 豬 場 改 善 廢 水 循 環 再 利 用 9 戶 生 物 除 臭 製 劑 2 戶 沼 氣 利 用 1 戶 堆 肥 舍 修 繕 更 新 並 邀 請 宜 蘭 大 學 江 漢 全 (10 場 ) 及 德 豐 牧 場 專 案 輔 導 畜 牧 場 污 染 防 治 會 議 共 7 場

-93 ( 五 ) 協 助 養 豬 協 會 尋 找 適 合 地 點 興 建 斃 死 畜 禽 集 運 場 ( 六 ) 向 行 政 院 農 委 會 爭 取 經 費 辦 理 宜 蘭 縣 設 置 養 豬 專 業 區 之 可 行 性 評 估 已 完 成 發 包, 由 財 團 法 人 動 物 科 技 研 究 所 執 行, 已 於 100 年 12 月 22 日 完 成 專 案 評 估 ( 七 ) 輔 導 改 善 畜 禽 堆 肥 場 超 標 案 1 件 二 畜 產 登 記 業 務 : ( 一 ) 核 發 獸 醫 師 執 業 執 照 9 件 ( 二 ) 不 定 期 抽 驗 家 畜 禽 飼 料 51 件 ( 三 ) 畜 牧 場 變 更 登 記 13 件 歇 業 6 件 停 業 15 件 註 銷 5 件 補 發 1 件 ( 四 ) 畜 禽 飼 養 登 記 證 展 延 5 件 ( 五 ) 農 業 用 地 作 畜 牧 設 施 使 用 容 許 3 件 ( 六 ) 畜 牧 動 力 用 電 核 發 1 件 ( 七 ) 畜 牧 從 來 使 用 證 明 核 發 1 件 ( 八 ) 同 意 進 口 種 豬 1 件 三 畜 產 稽 查 業 務 : ( 一 ) 畜 牧 場 及 污 染 防 治 259 場 ( 二 ) 違 法 屠 宰 行 為 查 緝 36 場 ( 三 ) 產 銷 履 歷 產 品 販 賣 場 所 檢 查 13 場 送 驗 15 件 ; 有 機 畜 產 品 及 有 機 畜 產 加 工 品 產 品 販 賣 場 所 檢 查 9 場 送 驗 1 件 ;CAS 畜 產 品 販 賣 場 所 檢 查 13 場 送 驗 13 件, 其 中 3 件 標 示 不 合 格 ( 四 ) 斃 死 畜 禽 查 核 180 場 四 畜 產 調 查 業 務 : ( 一 ) 畜 禽 動 態 調 查 (1 年 4 期 ), 已 完 成 4 期 ( 二 ) 養 豬 頭 數 調 查 (1 年 2 次 ), 已 完 成 2 次 ( 三 )10 月 豪 雨 災 損 調 查 1 次 五 畜 產 推 廣 及 教 育 宣 導 業 務 : ( 一 ) 辦 理 鴨 鄉 鴨 香 產 業 文 化 活 動 1 場 ( 二 ) 辦 理 肉 雞 產 銷 推 廣 活 動 2 場 ( 三 ) 辦 理 毛 豬 產 銷 推 廣 活 動 及 班 會 共 7 場

( 二 ) 棲 地 及 生 物 多 樣 性 業 務 -94 一 保 護 區 棲 地 管 理 維 護 : ( 一 ) 資 源 調 查 1. 無 尾 港 水 鳥 保 護 區 : 鳥 況 調 查 共 發 現 47 科 207 種 ; 昆 蟲 相 夜 間 調 查 共 記 錄 蛙 類 4 科 5 屬 6 種 2. 蘭 陽 溪 口 水 鳥 保 護 區 : 鳥 況 調 查 共 發 現 38 科 94 種 ; 水 棲 昆 蟲 4 科 4 種 3. 雙 連 埤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區 : 動 物 相 調 查 共 記 錄 魚 類 4 科 8 種 兩 棲 類 5 科 19 種 爬 蟲 類 6 種 龜 類 1 科 2 種 昆 蟲 11 科 28 種 及 鳥 類 26 科 39 種 ; 植 物 相 調 查 共 發 現 48 科 92 屬 107 種 ( 二 ) 外 來 種 清 除 及 原 生 物 種 復 育 : 1. 清 除 保 護 區 外 來 植 物, 馬 纓 丹 小 葉 桑 非 洲 鳳 仙 花 大 花 鬼 針 草 蟛 蜞 菊 紫 花 霍 香 薊 等 及 福 壽 螺 外 來 魚 類 草 魚 等 158 尾 巴 西 龜 25 隻 2. 無 尾 港 水 鳥 保 護 區 核 心 區 及 湧 泉 區 布 袋 蓮 與 雜 草 清 除 工 作 各 2 次 3. 雙 連 埤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區 梯 度 試 驗 復 育 水 社 柳 及 野 菱 ( 三 ) 環 境 整 理 及 管 理 : 1. 僱 用 臨 時 人 員 巡 護 保 護 區 及 環 境 整 理 共 計 11, 860 人 次 2. 完 成 無 尾 港 水 鳥 保 護 區 湧 泉 區 舊 河 道 淤 沙 清 除 工 作 3. 清 除 蘭 陽 溪 口 水 鳥 保 護 區 內 非 法 捕 鰻 寮 20 間 ( 沙 灘 15 間 沙 洲 5 間 ) 4. 清 除 蘭 陽 溪 口 及 無 尾 港 水 鳥 保 護 區 漂 流 木 刨 碎 後 鋪 設 於 自 然 步 道 5. 完 成 無 尾 港 水 鳥 保 護 區 監 測 平 台 乙 座 6. 核 定 申 請 進 入 縣 內 保 護 區 進 行 調 查 監 測 與 影 像 紀 錄 3 件 ( 四 ) 承 租 城 隍 廟 前 1.930123 公 頃 私 有 地, 並 於 4 月 17 日 邀 集 相 關 單 位 及 一 般 民 眾 共 同 參 與 種 植

-95 水 芋 頭 及 茭 白 筍, 參 加 人 數 共 110 人 二 育 類 野 生 動 物 登 註 記 查 核 : ( 一 ) 查 核 保 育 類 野 生 動 物 活 體 及 產 製 品 20 件 ( 二 ) 山 海 產 飲 食 店 查 核 次 數 17 次 ( 三 ) 鳥 獸 水 族 及 爬 蟲 等 店 查 核 次 數 28 次 三 保 育 教 育 宣 導 ( 一 ) 完 成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生 物 多 樣 性 教 育 訓 練 - 宜 蘭 縣 保 護 區 外 來 種 介 紹 及 防 治 1 次 ( 二 ) 搭 配 2011 宜 蘭 綠 色 博 覽 會 辦 理 51 場 生 物 多 樣 性 教 育 宣 導 活 動, 參 與 人 數 約 15 萬 人 次 ( 三 ) 搭 配 2011 宜 蘭 綠 色 博 覽 會, 進 行 認 識 外 來 種 生 物 多 樣 性 台 灣 的 濕 地 生 態 影 片 播 放, 約 計 8 萬 人 觀 看 ( 四 )4 月 17 日 4 月 18 日 及 6 月 17 日 6 月 18 日 於 台 灣 大 學 農 業 展 示 館, 搭 配 2011 老 樹 暨 生 態 保 育 成 果 展 活 動, 進 行 生 物 多 樣 性 推 廣 活 動, 參 與 人 數 約 400 人 ( 五 ) 製 作 600 份 自 然 素 材 DIY 包, 進 行 校 園 生 物 多 樣 性 推 廣 活 動, 宣 導 廢 棄 物 再 利 用 與 環 境 保 護 觀 念, 參 與 人 數 約 400 人 ( 六 ) 辦 理 海 洋 生 物 多 樣 性 推 廣 講 座 與 觀 察 活 動, 參 與 民 眾 共 50 人 ( 七 ) 辦 理 2011 無 尾 港 冬 候 鳥 季 賞 鳥 活 動, 參 與 人 數 約 1,000 人 次 ( 八 ) 無 尾 港 水 鳥 解 說 中 心 服 務 團 體 共 93 團, 累 計 總 服 務 遊 客 人 數 11,509 人 次 ; 假 日 解 說 服 務 駐 站 解 說 共 108 人 次, 解 說 服 務 遊 客 約 2,900 人 次

五 農 漁 會 輔 導 農 漁 會 輔 導 -96 ( 九 ) 辦 理 2011 宜 蘭 環 境 永 續 發 展 研 討 會 1 次 ( 十 ) 製 作 生 物 多 樣 性 宣 導 DIY 筆 筒 1 萬 份 四 鯨 豚 擱 淺 急 救 野 生 動 物 受 傷 救 援 照 護 : 野 生 動 物 救 傷 收 容 105 件 危 害 處 理 300 件 五 違 法 案 件 查 緝 : 查 獲 違 反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案 件, 移 送 法 辦 2 件 及 處 行 政 罰 鍰 2 件 一 會 務 : 出 席 各 農 漁 會 理 事 會 87 件 監 事 會 58 件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15 件 審 查 會 議 紀 錄 及 議 案 102 件 二 人 事 : 審 核 各 級 農 漁 會 人 事 評 議 小 組 會 議 紀 錄 56 件 三 推 廣 : 辦 理 宜 蘭 縣 休 閒 農 業 及 農 村 社 區 輔 導 計 畫 13 單 位, 補 助 經 費 5,570 萬 1,000 元 輔 導 休 閒 農 業 區 13 區, 休 閒 農 場 完 成 登 記 累 計 33 家, 准 予 籌 設 36 家 四 休 閒 農 場 專 案 輔 導 6 家, 其 中 三 富 香 格 里 拉 休 閒 農 場 及 頭 城 休 閒 農 場 均 已 領 取 第 一 期 許 可 登 記 證 ( 後 者 含 旅 館 1 棟 ) 休 閒 農 業 經 濟 有 形 效 益 統 計 產 值 ( 含 週 邊 效 益 ) 約 97 億 元, 遊 客 數 約 513 萬 元 五 辦 理 強 化 農 會 主 管 機 關 輔 導 功 能 計 畫 工 作 會 報 1 次, 經 費 70 萬 3,000 元 六 補 助 宜 蘭 縣 農 會 辦 理 農 民 節 活 動 6 萬 元 七 補 助 蘇 澳 區 漁 會 6 萬 元 頭 城 區 漁 會 5 萬 元 辦 理 本 縣 漁 民 節 活 動 八 辦 理 地 方 農 業 產 業 文 化 活 動 ( 含 研 習 班 ) 計 畫 4 單 位, 經 費 159 萬 8,000 元 九 辦 理 農 業 勞 動 力 調 整 與 訓 練 計 畫 2 單 位, 經 費 63 萬 8,000 元 十 輔 導 農 會 辦 理 農 民 健 康 保 險 補 助 款 1,401 萬 4,188 元, 年 平 均 投 保

六 水 土 保 持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97 人 數 44,900 人 補 助 農 漁 會 辦 理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 農 漁 民 部 分 ) 配 合 款 1 億 3,972 萬 4,006 元, 年 平 均 投 保 人 數 69,000 人 一 受 理 申 請 簡 易 水 土 保 持 處 理 申 報 案 件 共 192 件 二 受 理 申 請 水 土 保 持 合 格 證 明 書 處 理 核 發 申 請 案 件 共 1 件 三 受 理 山 坡 地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審 查 案 件 共 9 件 四 辦 理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 含 簡 易 ) 施 工 及 完 工 檢 查 共 151 件 次 五 經 裁 處 確 定 水 土 保 持 違 規 案 件 共 12 件, 裁 處 罰 鍰 計 81 萬 元 六 舉 辦 全 方 位 水 土 保 持 管 理 教 育 宣 導 會 9 場 次,, 並 於 綠 色 博 覽 會 期 間 配 合 辦 理 環 境 教 育 宣 導 計 862 次 七 本 縣 水 土 保 持 服 務 團 召 募 新 增 成 員 計 94 位 於 4 月 份 起 每 週 三 上 午 9 時 至 12 時 駐 點 值 勤 服 務,12 月 於 大 同 鄉 及 南 澳 公 所 試 辦 值 勤 各 1 次, 計 值 勤 40 次 受 理 民 眾 登 記 輔 導 實 施 水 土 保 持 相 關 案 件 前 置 申 報 作 業 協 助 工 作 協 同 水 土 保 持 專 案 現 勘 調 查 或 違 規 案 後 續 改 正 事 項 指 導 計 279 次 八 山 坡 地 超 限 利 用 處 理 計 畫 工 作 成 果.. 經 持 續 改 正 結 果, 解 除 列 管 4 筆, 餘 計 37 筆 未 改 正 完 成, 其 中 占 用 國 公 有 地 24 筆 ( 均 為 本 縣 原 住 民 事 務 所 經 管 土 地 ),13 筆 屬 超 限 利 用 面 積 共 計 11.4 公 頃, 占 用 國 公 有 地 面 積 9.2 公 頃, 私 有 土 地 2.2 公 頃, 持 續 辦 理 中 九 完 成 本 縣 境 內 139 條 分 佈 於 54 村 里 土 石 流 潛 勢 溪 流 之 保 全 對 象 清 冊 資 料 更 新 建 置 計 788 戶 2,872 人 ; 充 實 土 石 流 防 災 疏 散 避 難 處 所 設 備 3 處 ; 辦 理 土 石 流 防 災 疏 散 避 難 演 練 1 場 次 ; 辦 理 土 石 流 防 災 疏 散 宣 導 8 場 次 十 受 理 特 定 水 土 保 持 區 範 圍 查 詢 84

七 農 漁 業 工 程 ( 一 ) 漁 業 工 程 -98 件, 提 報 建 議 劃 定 特 定 水 土 保 持 區 共 27 件, 配 合 召 開 居 民 說 明 會 12 區 十 一 辦 理 宜 蘭 縣 冬 山 鄉 大 進 村 附 近 山 坡 地 範 圍 劃 出 案 : 為 考 量 坡 地 開 發 利 用 程 度 及 坡 地 保 育 利 用 之 需 求, 宜 蘭 縣 冬 山 鄉 大 進 村 附 近 山 坡 地 範 圍 有 進 行 檢 討 之 必 要, 本 府 依 據 水 土 保 持 法 及 山 坡 地 範 圍 劃 定 及 檢 討 變 更 作 業 要 點 之 規 定, 已 於 100 年 12 月 22 日 造 送 宜 蘭 縣 冬 山 鄉 大 進 村 附 近 山 坡 地 範 圍 劃 出 建 議 書 予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辦 理 山 坡 地 範 圍 劃 定 及 檢 討 變 更 一 烏 石 漁 港 魚 貨 直 銷 中 心 及 漁 獲 拍 賣 場 整 建 工 程 於 99 年 10 月 22 日 開 工, 總 工 程 費 2,340 萬 元, 已 於 100 年 4 月 15 日 完 工 二 烏 石 漁 港 娛 樂 漁 船 區 及 漁 業 區 周 邊 突 堤 興 建 及 周 邊 港 燈 及 管 線 工 程, 總 工 程 費 7,200 萬 元, 於 99 年 5 月 13 日 開 工, 已 於 100 年 6 月 17 日 完 工 三 烏 石 漁 港 離 岸 防 波 堤 沉 箱 破 損 修 復 及 南 側 堤 頭 保 護 工 程 總 工 程 費 5,000 萬 元, 於 99 年 7 月 1 日 開 工, 已 於 100 年 8 月 19 日 完 工 四 烏 石 漁 港 離 岸 防 波 堤 規 劃 提 供 釣 魚 平 台 示 範 區 工 程 總 工 程 費 2,000 萬 元, 於 99 年 8 月 25 日 開 工, 已 於 100 年 9 月 9 日 完 工 五 大 溪 東 澳 粉 鳥 林 及 南 澳 朝 陽 等 3 處 漁 港 災 害 復 建 工 程 總 工 程 費 1,946 萬 元, 於 100 年 2 月 11 日 開 工, 於 100 年 7 月 9 日 完 工 六 南 方 澳 漁 港 第 三 魚 貨 拍 賣 場 改 建 工 程 總 工 程 費 1 億 2,175 萬 元 於 98 年 8 月 5 日 開 工, 已 於 99 年 12 月 31 日 完 工 七 大 溪 漁 港 魚 市 場 改 建 工 程 於 99 年 9 月 8 日 決 標, 總 工 程 費 9,200 萬 元, 於 99 年 10 月 15 日 開 工, 施

( 二 ) 農 路 改 善 及 維 護 計 畫 工 程 ( 三 ) 治 山 防 災 工 程 -99 工 期 限 應 於 101 年 2 月 28 日 完 工, 目 前 工 程 進 度 47.85%, 現 正 積 極 趕 工 中 八 南 方 澳 漁 港 漁 具 倉 庫 興 建 工 程 於 100 年 11 月 29 日 決 標, 總 工 程 費 8,900 萬, 預 計 101 年 2 月 初 開 工 九 南 澳 朝 陽 漁 港 內 泊 地 擴 建 工 程 於 100 年 12 月 27 日 決 標, 總 工 程 費 4,800 萬 元, 預 計 101 年 2 月 份 開 工 十 南 方 澳 第 三 魚 貨 拍 賣 場 增 設 雨 遮 海 水 供 水 系 統 等 相 關 設 施 ( 土 木 工 程 ): 總 工 程 費 876 萬 6,158 元,100 年 12 月 28 日 開 工, 目 前 工 程 進 度 5%, 預 定 101 年 5 月 底 完 工 十 一 南 方 澳 第 三 魚 貨 拍 賣 場 增 設 雨 遮 海 水 供 水 系 統 等 相 關 設 施 ( 水 電 工 程 ): 總 工 程 費 491 萬 1,157 元,100 年 12 月 28 日 開 工, 目 前 工 程 進 度 5%, 預 定 101 年 5 月 底 完 工 十 二 宜 蘭 縣 養 殖 區 排 水 路 整 建 工 程 ( 第 一 工 區 ): 總 工 程 費 1,571 萬 6,552 元,100 年 09 月 29 日 開 工 101 年 1 月 12 日 完 工 100 年 度 農 路 改 善 及 維 護 計 畫 原 核 定 5 件 工 程, 另 發 包 賸 餘 款 另 案 增 辦 員 山 鄉 農 路 改 善 工 程, 共 計 6 件 工 程 員 山 鄉 枕 山 村 等 農 路 改 善 程 員 山 鄉 湖 東 村 湖 西 村 雙 連 埤 等 農 路 改 善 工 程 壯 圍 鄉 紅 葉 路 等 農 路 設 施 改 善 工 程 南 澳 村 等 農 路 改 善 工 程 員 山 鄉 農 路 改 善 工 程 等 五 件 工 程 均 已 於 100 年 12 月 31 日 前 完 工, 另 五 結 鄉 羅 東 等 農 路 改 善 工 程 於 101 年 1 月 12 日 完 工 一 水 保 局 100 年 核 定 補 助 金 額 ( 總 金 額 )2,150 萬 元 辦 理 野 溪 治 理 工 程 計 3 件 工 程 (1) 林 美 溪 上 游 治 理 工 程 總 工 程 費 800 萬,100 年 7 月 10 日 開 工, 已 於 100 年 9 月 3 日 完 工 (2) 金 洋 村 99 號 旁

八 家 畜 防 疫 ( 一 ) 豬 疾 病 防 治 邊 坡 整 治 工 程 總 工 程 費 450 萬,100 年 9 月 4 日 開 工, 因 豪 雨 氣 候 影 響 停 工 中, 目 前 工 程 進 度 78%(3) 福 德 坑 野 溪 治 理 工 程 總 工 程 費 900 萬 元, 已 完 成 發 包 預 定 101 年 2 月 初 開 工 二 野 溪 清 疏 工 程 : 水 保 局 100 年 核 定 補 助 6,840 萬 元, 計 辦 理 縣 內 野 溪 清 疏, 其 中 南 澳 鄉 計 辦 理 - 南 澳 段 碧 候 村 土 石 流 淹 沒 區 清 疏 工 程 南 澳 段 南 澳 村 武 雲 溪 河 床 治 理 工 程 東 澳 北 溪 支 流 河 道 清 疏 工 程 等 3 件 工 程, 大 同 鄉 計 辦 理 - 寒 溪 吊 橋 上 游 野 溪 清 疏 工 程 寒 溪 地 區 野 溪 清 疏 工 程 馬 崙 溪 上 游 清 疏 工 程 ( 第 一 期 ) 馬 崙 溪 上 游 清 疏 工 程 ( 第 二 期 ) 等 4 件 工 程, 冬 山 鄉 辦 理 - 冬 山 鄉 安 平 溪 等 5 條 清 疏 工 程 等 1 件 工 程, 三 星 鄉 辦 理 - 三 星 鄉 牛 鬥 野 溪 清 疏 工 程 等 1 件 工 程, 員 山 鄉 辦 理 - 粗 坑 溪 上 游 土 石 崩 塌 清 疏 工 程 等 1 件 工 程, 蘇 澳 鎮 辦 理 - 白 米 溪 上 游 清 疏 工 程 等 1 件 工 程, 總 共 11 件 工 程, 目 前 正 積 極 施 工 中, 預 定 101 年 4 月 底 前 完 工 一 辦 理 豬 隻 口 蹄 疫 預 防 注 射 103,337 頭 次 豬 瘟 預 防 注 射 92,156 頭 次 新 母 豬 日 本 腦 炎 預 防 注 射 1,500 頭 次 二 輔 導 養 豬 農 民 建 立 自 衛 防 疫 衛 生 管 理 指 導 901 場 次 三 舉 辦 養 豬 農 民 教 育 訓 練 3 場 320 人 次 四 抽 查 宜 蘭 肉 品 市 場 豬 隻 免 疫 證 明 書 4,402 件 124,603 頭 次 五 辦 理 豬 場 口 蹄 疫 中 和 抗 體 監 測 採 樣 共 15 場 採 血 270 頭 六 核 發 豬 隻 運 輸 許 可 證 6 件 -100

( 二 ) 草 食 動 物 疾 病 防 治 ( 三 ) 家 禽 疾 病 防 治 ( 四 ) 水 產 動 物 疾 病 防 治 ( 五 ) 寵 物 管 理 及 動 物 保 護 ( 六 ) 動 物 疾 病 檢 驗 及 調 查 研 究 ( 七 ) 動 物 用 藥 品 管 理 -101 一 辦 理 結 核 病 及 布 氏 桿 菌 檢 除 工 作, 檢 驗 乳 牛 1 場 1 頭 乳 羊 8 場 505 頭, 皆 為 陰 性 二 辦 理 草 食 動 物 牧 場 自 衛 防 疫 衛 生 管 理 指 導 15 場 次 三 辦 理 草 食 動 物 口 蹄 疫 疫 苗 強 制 注 射 1,890 頭 次 四 辦 理 草 食 動 物 口 蹄 疫 非 結 構 性 蛋 白 及 中 和 抗 體 監 測 採 樣 1 場, 結 果 為 陰 性 五 辦 理 乳 羊 場 乳 房 炎 防 治 8 場 次 一 核 發 外 銷 用 原 料 家 禽 健 康 證 明 書 2 件 二 養 禽 場 衛 星 定 位 及 訪 視 400 場 次 一 辦 理 養 殖 戶 防 疫 輔 導 訪 視 357 場 次 二 接 受 養 殖 戶 申 請 辦 理 水 質 檢 驗 403 場 次 及 病 性 鑑 定 151 件 三 辦 理 水 產 養 殖 戶 教 育 訓 練 2 場 一 辦 理 登 記 犬 隻 絕 育 補 助 185 隻 二 辦 理 寵 物 登 記 989 隻 三 辦 理 畜 犬 狂 犬 病 預 防 注 射 2,965 隻 四 流 浪 狗 收 容 管 理 3,604 隻, 認 領 養 494 隻 五 核 發 寵 物 業 許 可 證 30 件 一 受 理 養 畜 禽 戶 申 請 家 畜 禽 病 性 鑑 定 22 件 二 辦 理 家 禽 場 高 病 原 家 禽 流 行 性 感 冒 監 測 31 場, 檢 驗 白 肉 雞 100 隻 肉 鴨 60 隻 蛋 鴨 300 隻, 檢 驗 結 果 為 陰 性 三 辦 理 豬 場 牛 瘟 抗 體 監 測 4 場, 豬 60 頭, 檢 驗 結 果 皆 為 陰 性 一 抽 查 市 售 動 物 用 藥 品 23 件, 標 籤 仿 單 23 件, 檢 驗 結 果 皆 合 格, 查 緝 不 法 動 物 用 藥 品 件 數 8 件, 結 果 無 不 法 動 物 用 藥 品 二 核 發 動 物 用 藥 品 業 販 賣 許 可 證 10 件 三 辦 理 動 物 用 藥 品 教 育 訓 練 3 場 243 人 次 四 辦 理 動 物 用 藥 品 藥 廠 原 料 查 核 4

( 八 ) 家 禽 產 品 藥 物 殘 留 監 測 ( 九 ) 受 理 野 生 動 物 急 救 ( 十 ) 植 物 防 疫 場 次 一 辦 理 肉 豬 磺 胺 劑 藥 物 殘 留 抽 驗 1,100 頭, 肉 豬 受 體 素 殘 留 抽 驗 780 頭, 檢 驗 結 果 皆 合 格 二 辦 理 畜 禽 飼 養 戶 藥 物 殘 留 教 育 訓 練 3 場 次 243 人 三 辦 理 未 上 市 雞 蛋 藥 物 殘 留 檢 測 3 件, 鴨 蛋 4 件, 鴨 肉 10 件, 雞 肉 20 件 及 羊 乳 14 件, 檢 測 結 果 皆 合 格 受 理 野 生 動 物 急 救 野 放 及 安 全 搬 移 105 件 一 核 發 農 藥 販 賣 業 登 記 證 11 件 稽 查 農 藥 販 賣 業 51 家, 全 數 合 格 二 田 間 蔬 果 農 藥 殘 毒 檢 測 172 件,8 件 農 藥 殘 留 超 量, 已 依 法 處 理 三 辦 理 青 蔥 甜 菜 夜 蛾 共 同 防 治 234 公 頃 四 辦 理 水 稻 病 蟲 害 綜 合 防 治 7,950 公 頃 五 辦 理 農 田 野 鼠 共 同 防 除 面 積 3,250 公 頃 -102

宜 蘭 縣 政 府 100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 社 政 類 ) 計 畫 名 稱 捌 社 政 一 社 區 ( 一 ) 社 區 發 展 發 展 協 會 ( 財 ) 務 輔 導 ( 二 ) 社 區 發 展 績 效 評 鑑 工 作 一 本 縣 自 80 年 5 月 1 日 內 政 部 頒 布 社 區 發 展 工 作 綱 要 後, 經 由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劃 定 社 區 範 圍, 至 100 年 12 月 底 止, 已 有 236 個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完 成 立 案 二 輔 導 各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按 時 召 開 各 項 會 議 並 依 法 辦 理 幹 部 改 選, 以 健 全 會 務 發 展, 建 立 公 民 社 會 三 提 升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幹 部 及 公 所 承 辦 人 會 務 行 政 及 推 動 業 務 的 能 力, 落 實 推 動 社 區 發 展 工 作,100 年 度 與 人 民 團 體 研 習 合 併 辦 理 2 場 社 區 及 人 民 團 體 幹 部 研 習 四 輔 導 各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申 請 內 政 部 加 強 推 展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獎 助, 辦 理 社 會 福 利 社 區 化 及 各 項 活 動 計 畫 五 輔 導 各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協 助 政 令 宣 導, 並 鼓 勵 社 區 積 極 主 動 配 合 政 府 各 項 軟 硬 體 建 設, 充 實 社 區 資 源, 提 升 居 民 生 活 品 質 六 輔 導 各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辦 理 各 項 精 神 倫 理 文 化 文 康 活 動 及 充 實 各 項 設 備, 提 升 社 區 民 眾 文 化 素 養 七 辦 理 本 縣 社 區 守 望 相 助 隊 員 意 外 保 險 以 維 護 其 權 益, 計 有 約 6,000 名 隊 員 受 惠 為 瞭 解 本 縣 推 動 社 區 發 展 工 作 之 狀 況 及 遭 遇 之 困 難, 辦 理 本 縣 100 年 度 社 區 發 展 工 作 績 效 評 鑑, 本 次 評 鑑 由 鄉 鎮 市 公 所 推 薦 9 個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參 加 評 鑑 ; 另 同 時 針 對 公 所 社 區 發 展 業 務 進 行 評 鑑 一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評 鑑 結 果 ( 一 ) 優 等.. 蘇 澳 鎮 頂 寮 社 區 南 澳 鄉 金 岳 社 區 頭 城 鎮 中 崙 社 區, 各 頒 發 獎 勵 金 5 萬 元 以 資 鼓 勵 ( 二 ) 甲 等.. 羅 東 鎮 漢 民 社 區 員 -103

( 三 ) 社 區 營 造 員 培 訓 ( 四 ) 社 區 公 共 建 設 ( 五 ) 社 區 植 樹 綠 美 化 山 鄉 結 頭 份 社 區, 各 頒 發 獎 勵 金 2 萬 元 以 資 鼓 勵 二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評 鑑 結 果 ( 一 ) 優 等.. 礁 溪 鄉 公 所 羅 東 鎮 公 所 ( 二 ) 甲 等.. 蘇 澳 鎮 公 所 頭 城 鎮 公 所 員 山 鄉 公 所 賡 續 辦 理 社 區 營 造 員 培 訓 計 畫,100 年 度 宜 蘭 縣 社 區 營 造 員 培 訓, 第 一 階 段 基 礎 課 程 33 小 時, 第 二 階 段 進 階 課 程 54 小 時, 共 計 75 位 營 造 員 通 過 課 程 訓 練 藉 由 學 者 專 家 及 歷 年 優 秀 社 區 幹 部 擔 任 陪 伴 員, 以 輔 導 社 區 做 中 學 之 方 式, 培 養 社 區 團 隊 及 運 作 能 力 並 且 透 過 年 度 成 長 學 習 課 程, 於 11 月 舉 辦 年 度 成 果 展, 使 接 受 培 訓 之 營 造 員 成 為 推 廣 社 區 營 造 之 種 籽 ; 進 而 協 助 社 區 永 續 經 營, 引 進 社 區 活 水, 再 造 社 區 新 風 貌 為 因 應 本 縣 各 鄉 鎮 市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興 建 或 修 建 之 需 求, 本 府 補 助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興 ( 改 ) 建 及 內 部 設 備 工 程 案 計 2 案 : 一 冬 山 鄉 南 興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興 建 工 程 補 助 600 萬 二 員 山 鄉 蓁 巷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內 部 設 備 及 環 境 綠 美 化 補 助 109 萬 6,255 元 配 合 本 縣 百 萬 植 樹 綠 美 化 計 畫, 自 99 年 起 辦 理 社 區 植 樹 綠 美 化 考 核, 本 年 度 於 100 年 13 日 至 21 日 考 核, 計 14 個 社 區 參 加 考 核 : 一 宜 蘭 市 民 權 社 區 獲 第 一 名, 頒 發 獎 狀 獎 勵 金 15 萬 元 二 羅 東 鎮 羅 莊 社 區 獲 第 二 名, 頒 發 獎 狀 獎 勵 金 10 萬 元 三 頭 城 鎮 龜 山 社 區 頭 城 鎮 更 新 社 區 五 結 鄉 成 興 社 區 依 序 獲 第 四 至 六 名, 各 頒 發 獎 勵 金 6 萬 元 四 壯 圍 鄉 古 亭 社 區 羅 東 鎮 樹 林 社 區 礁 溪 鄉 龍 潭 社 區 壯 圍 鄉 新 南 社 區 依 序 獲 第 七 至 十 名, 各 頒 發 獎 勵 金 5 萬 元 -104

( 六 ) 社 區 規 劃 師 駐 地 輔 導 ( 七 ) 成 立 社 區 照 顧 關 懷 據 點 二 社 會 救 助 ( 八 ) 長 青 食 堂 ( 一 ) 社 會 救 助 調 查 社 會 救 助 -105 本 縣 100 年 度 社 區 規 劃 師 駐 地 輔 導 計 畫 自 5 月 起 開 辦, 截 至 9 月 底 已 完 成 第 一 階 段 課 程, 共 64 人 報 名 參 加 一 本 縣 目 前 共 輔 導 社 區 及 人 民 團 體 成 立 42 個 關 懷 據 點,100 年 度 辦 理 成 果 如 下 : ( 一 ) 關 懷 訪 視 服 務 3,909 人, 計 85,039 人 次 ( 二 ) 電 話 問 安 諮 詢 及 轉 介 服 務 3,914 人, 計 69,121 人 次 ( 三 ) 餐 飲 服 務 827 人, 計 130,311 人 次 ( 四 ) 健 康 促 進 活 動 辦 理 4,950 場 計 126,492 人 次 參 加 ( 五 ) 參 與 值 班 共 884 人, 計 值 班 115,318 小 時 ( 六 ) 辦 理 志 工 研 習 545 場, 計 4,963 人 次 參 加 二 100 年 11 月 5 日 假 宜 蘭 運 動 公 園 辦 理 幸 福 宜 蘭 精 彩 100 社 區 照 顧 關 懷 據 點 年 度 成 果 展, 共 有 27 個 關 懷 據 點 計 1,200 人 共 襄 盛 舉 101 年 度 計 畫 再 新 增 5 個 據 點 持 續 推 展 縣 內 老 人 營 養 午 餐,100 年 度 計 有 57 個 社 區 及 團 體 辦 理, 照 顧 1,644 位 老 人 營 養 所 需, 計 434,016 人 次 受 惠 一 賡 續 辦 理 100 年 度 低 收 入 戶 案 件 調 查 及 補 助,100 年 核 列 一 二 三 款 低 收 入 戶 共 3,072 戶 7,373 人, 核 撥 補 助 款 計 1 億 7,498 萬 9,827 元 二 自 100 年 7 月 1 日 開 辦 中 低 收 入 戶 共 核 列 364 戶 1,156 人 三 辦 理 100 年 三 節 慰 問 金, 春 節 慰 問 金 致 贈 縣 內 低 收 入 戶 計 2,199 戶, 發 給 慰 問 金 219 萬 9,000 元 ; 端 午 節 慰 問 致 贈 縣 內 第 一 款 低 收 入 戶 計 38 戶, 發 給 慰 問 金 3 萬 8,000 元 ; 中 秋 節 慰 問, 致 贈 縣 內 第 一 款 低 收 入 戶 計 35 戶, 發 給 慰

-106 問 金 3 萬 5,000 元 四 辦 理 低 收 入 戶 以 工 代 賑 ( 補 助 鄉 鎮 市 公 所 ),100 年 度 共 計 補 助 80 人,821 萬 9,219 元 五 辦 理 低 收 入 產 婦 及 新 生 兒 營 養 品 補 助,100 年 共 計 補 助 12 人 次, 核 撥 6 萬 元 六 辦 理 中 低 收 入 傷 病 醫 療 看 護 費 補 助,100 年 共 計 補 助 776 人 次, 核 撥 1,580 萬 5,448 元 七 協 助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改 善 居 住 無 障 礙 環 境, 提 供 修 繕 補 助, 並 推 廣 住 家 無 障 礙 環 境 之 觀 念, 提 供 老 人 修 繕 補 助 計 9 人, 補 助 金 額 為 80 萬 元 八 辦 理 中 低 收 入 65 歲 以 上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案 件 調 查 及 補 助,100 年 計 補 助 2 萬 1,021 人 次, 核 撥 1 億 1,937 萬 6,000 元 九 辦 理 中 低 老 人 特 別 照 顧 津 貼,100 年 補 助 共 計 55 人 次,27 萬 5,000 元 十 100 年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65 至 69 歲 健 保 減 免, 補 助 1,347 人 次, 補 助 金 額 129 萬 5,153 元 十 一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補 助 案 件 調 查 及 補 助,100 年 計 補 助 10 萬 2,362 人 次, 核 撥 4 億 1,791 萬 9,270 元 十 二 辦 理 鄉 鎮 市 公 所 急 難 救 助,100 年 補 助 共 計 863 人,339 萬 2,700 元 十 三 辦 理 本 府 急 難 救 助 ( 社 會 救 助 金 專 戶 ),100 年 補 助 共 計 60 人,72 萬 5,000 元 十 四 辦 理 馬 上 關 懷 急 難 救 助,100 年 補 助 共 計 413 人,623 萬 700 元 十 五 辦 理 川 資 救 助,100 年 補 助 共 38 人,1 萬 1,788 元 十 六 辦 理 遊 民 服 務,100 年 服 務 59 人 次,339 萬 4,126 元 十 七 辦 理 國 民 年 金 所 得 未 達 一 定 標 準 保 費 減 免,100 年 度 減 免 15

( 二 ) 天 然 災 害 萬 7,777 人 次, 補 助 662 萬 3,310 元 十 八 辦 理 物 資 銀 行 服 務,100 年 度 服 務 502 人 次 受 益 慈 善 機 構 87 案 次 辦 理 100 年 度 天 然 災 害 救 助 金 : 火 災 救 助 35 戶, 補 助 170 萬 元 ; 水 災 救 助 20 戶, 補 助 22 萬 元 三 社 會 福 利 ( 三 ) 低 收 入 戶 健 康 保 險 ( 一 ) 兒 童 青 少 年 福 利 服 務 凡 列 冊 各 款 低 收 入 戶 皆 可 辦 理 加 入 低 收 入 戶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其 戶 內 人 口 罹 患 傷 病, 向 全 省 各 特 約 醫 院 就 醫, 免 負 擔 健 保 費 及 住 院 膳 食 費 一 辦 理 兒 童 少 年 生 活 扶 助,100 年 經 申 請 符 合 補 助 案 件 計 14,314 人 次, 補 助 金 額 1,996 萬 4,000 元 ; 弱 勢 家 庭 兒 少 生 活 補 助 3,262 人 次 ; 補 助 金 額 976 萬 8,000 元 二 100 年 度 低 收 暨 弱 勢 兒 少 醫 療 補 助 68 人 次 ; 補 助 金 額 107 萬 5,105 元 三 辦 理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緊 急 生 活 扶 助,100 年 經 申 請 符 合 補 助 案 件 計 71 件, 補 助 金 額 187 萬 3,665 元,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子 女 生 活 津 貼 補 助 4,386 人 次, 補 助 金 額 781 萬 8,380 元,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兒 童 托 育 津 貼 補 助 196 人 次, 補 助 金 額 29 萬 4,000 元, 傷 病 醫 療 補 助 53 人 次, 金 額 7 萬 3,374 元 四 本 縣 公 立 托 兒 所 截 至 100 年 12 月 底 止, 收 托 兒 童 人 數 計 3,351 人, 100 年 度 補 助 原 住 民 鄉 立 托 兒 所 教 保 設 施 設 備 費 計 84 萬 元 五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專 線, 本 府 24 小 時 接 案 服 務 100 年 受 理 兒 少 保 護 案 件, 計 563 件 針 對 家 庭 突 遭 變 故 或 因 父 母 ( 主 要 照 顧 者 ) 濫 用 親 權 行 為 之 受 害 兒 童 及 少 年, 委 託 本 縣 幸 夫 愛 兒 園 家 扶 中 心 及 慈 懷 園 等 安 置 場 所, 給 予 緊 急 庇 護 與 安 置 100 年 共 計 辦 理 家 庭 重 整 及 家 庭 維 繫 之 家 庭 功 能 輔 導 處 遇 服 務 共 計 1,225 案, 提 供 親 職 -107

( 二 ) 婦 女 服 務 -108 教 育 心 理 輔 導 訪 視 輔 導 安 全 評 估 及 福 利 諮 詢 等 服 務 共 計 40,548 人 次 六 辦 理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早 期 療 育 服 務,100 年 經 申 請 符 合 療 育 費 用 補 助 計 699 人, 補 助 約 計 810 萬 1,324 元 ; 開 辦 外 展 服 務, 計 服 務 86 人 ; 辦 理 托 育 機 構 兼 收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補 助, 計 收 托 430 人 次, 共 補 助 124 萬 3,200 元 ; 辦 理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早 期 療 育 通 報 轉 介 中 心 服 務, 通 報 案 件 418 件, 提 供 1,887 人 次 追 蹤 服 務 ; 個 案 管 理 中 心, 計 服 務 197 案 七 100 年 安 置 失 依 及 兒 少 保 護 個 案 共 計 1,247 人 次 八 100 年 在 非 辦 公 時 間 執 行 兒 童 少 年 保 護 ( 含 性 侵 害 ) 個 案 緊 急 處 理 計 40 件 41 人 次 九 本 府 100 年 度 規 劃 辦 理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服 務 活 動, 計 有 兒 童 少 年 冬 令 營 夏 令 營 及 青 少 年 週 末 派 活 動, 共 計 約 2,130 人 次 受 益 十 辦 理 100 年 度 弱 勢 家 庭 兒 童 及 少 年 關 懷 服 務 方 案, 計 提 供 210 人 次 家 庭 訪 視 輔 導,63 人 次 電 話 諮 詢 十 一 100 年 度 認 養 原 住 民 鄉 兒 童 及 少 年 保 護 工 作 服 務 方 案, 共 提 供 137 人 次 家 戶 訪 視 58 人 次 暑 期 課 輔 活 動 服 務 40 人 次 親 子 休 閒 育 樂 活 動 十 二 辦 理 保 母 托 育 費 用 補 助,100 年 經 申 請 符 合 托 育 費 用 補 助 計 400 人, 補 助 計 785 萬 9,500 元 一 規 劃 辦 理 婦 女 福 利 服 務 活 動, 增 益 婦 女 自 我 成 長 參 與 社 會 活 動,100 年 度 辦 理 女 性 影 展 婦 女 學 苑 之 講 座, 計 約 6,215 人 次 受 益 二 辦 理 婦 女 生 育 津 貼, 受 惠 家 庭 3,459 戶, 補 助 金 額 3,459 萬 元 三 為 減 輕 弱 勢 家 庭 照 顧 負 擔, 辦 理 我 安 親 你 放 心 弱 勢 家 庭 課

( 三 )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109 後 照 顧 服 務, 受 益 人 數 195 人, 另 100 年 度 延 伸 年 齡 層 至 國 中 生, 計 15 名 國 中 生 受 益 四 輔 導 縣 內 人 民 團 體 婦 女 福 利 團 體 申 請 內 政 部 獎 助, 辦 理 各 項 婦 女 福 利 活 動, 共 計 有 宜 蘭 縣 美 容 協 會 宜 蘭 縣 光 婦 幼 生 命 關 懷 協 會 財 團 法 人 宜 蘭 縣 私 立 蘭 馨 婦 幼 中 心 財 團 法 人 北 部 台 灣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羅 東 教 會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等 單 位 提 出 申 請 五 規 劃 辦 理 婦 女 福 利 活 動, 增 益 婦 女 自 我 成 長 參 與 社 會 活 動 及 親 子 關 係 等 100 年 度 辦 理 單 親 家 庭 關 懷 訪 視 親 子 資 訊 營 隊 抗 癌 婦 女 關 懷 服 務 親 職 講 座 親 子 體 驗 營 親 子 共 讀 活 動 親 子 成 長 學 習 營 等, 計 4,532 人 次 受 益 六 提 供 新 住 民 家 庭 關 懷 與 訪 視 服 務, 計 服 務 1,457 人 次 ; 提 供 新 住 民 家 庭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計 服 務 525 案 次 結 合 中 央 地 方 及 民 間 資 源 積 極 辦 理 新 住 民 家 庭 支 持 性 服 利 服 務 方 案 及 專 案 服 務 人 員 訓 練, 計 10,728 人 次 受 益 七 提 供 單 親 家 庭 關 懷 與 訪 視 服 務, 計 服 務 1,265 人 次 ; 提 供 單 親 家 庭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計 服 務 500 案 次 結 合 中 央 地 方 及 民 間 資 源 積 極 辦 理 新 住 民 家 庭 支 持 性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及 專 案 服 務 人 員 訓 練, 計 6,177 人 次 受 益 一 依 法 每 半 年 召 開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委 員 會 議, 召 集 社 政 警 政 教 育 醫 療 衛 生 司 法 檢 察 新 聞 等 網 絡 單 位,100 年 共 召 開 2 次, 於 6 月 29 日 及 12 月 23 日 進 行, 會 中 就 推 展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工 作, 各 組 提 出 業 務 報 告 及 工 作 檢 討 二 針 對 縣 內 家 庭 暴 力 高 危 機 個 案 召 開 高 危 機 網 絡 會 議,100 年 共 召 開 12 次, 列 管 148 案 次 三 100 年 推 動 社 區 家 庭 守 護 方 案, 本

-110 府 結 合 蘇 西 思 源 及 民 負 等 3 個 社 區 辦 理 社 區 家 庭 守 護 方 案, 共 成 立 35 個 社 區 家 庭 守 護 據 點 及 培 力 121 名 守 護 志 工, 進 而 能 擴 大 家 暴 於 社 區 的 能 見 度, 降 低 社 區 對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的 容 忍 度 四 彙 整 縣 內 社 政 警 政 衛 生 等 單 位 之 案 件 通 報,100 年 共 接 獲 1,516 件, 通 報 1,572 人 次 五 法 院 對 被 害 人 聲 請 保 護 令 之 核 發 數,100 年 申 請 保 護 令 156 件 六 法 院 函 請 本 府 對 家 庭 暴 力 相 對 人 進 行 相 對 人 鑑 定 業 務,100 年 共 進 行 30 次 鑑 定, 計 30 案 七 家 庭 暴 力 加 害 人 處 遇,100 年 度 裁 定 53 案, 其 中 48 案 次 進 行 認 知 輔 導,1 案 次 進 行 精 神 治 療,1 案 次 進 行 心 理 輔 導,1 案 次 進 行 身 心 科 門 診,1 案 次 進 行 強 制 性 親 職 教 育, 4 案 次 進 行 戒 癮 治 療 八 整 合 縣 內 社 政 警 政 衛 生 教 育 等 單 位 資 源 處 理 性 侵 害 案 件, 100 年 共 受 理 性 侵 害 案 件 計 297 件, 被 害 人 數 256 人 九 辦 理 性 侵 害 保 護 個 案 追 蹤 輔 導 暨 委 託 機 構 保 護 安 置 個 案 100 年 計 16 人 次, 陪 同 個 案 偵 訊 42 案 次 出 庭 63 案 次 驗 傷 35 案 次 十 辦 理 被 害 人 各 項 費 用 補 助, 醫 療 費 用 補 助 計 106 人 次, 補 助 金 額 11 萬 8,418 元 ; 緊 急 生 活 補 助 計 10 人 次, 金 額 26 萬 949 元 ; 心 理 復 健 費 補 助 2 人 次, 補 助 1 萬 8,000 元 十 一 辦 理 本 縣 100 年 度 家 暴 性 侵 害 暨 性 騷 擾 ( 含 性 交 易 ) 巡 迴 防 治 宣 導 活 動 30 場, 針 對 與 學 生 進 行 家 庭 暴 力 兒 少 保 護 性 侵 害 防 治 性 騷 擾 及 113 宣 導 資 料 發 放, 計 受 益 約 4,642 人 次 十 二 100 年 針 對 性 交 易 犯 罪 行 為 人 進 行 裁 處 公 告 共 計 0 人, 裁 處 接 受 輔 導 教 育 共 計 3 人

四 社 會 ( 一 ) 人 民 合 作 團 體 輔 導 ( 二 ) 輔 導 合 作 事 業 -111 一 輔 導 籌 組 及 成 立 人 民 團 體, 截 至 100 年 12 月 止 計 有 工 商 團 體 86 個 單 位 社 會 團 體 856 單 位 自 由 職 業 團 體 75 個 單 位, 共 1,017 個 單 位 二 督 導 各 團 體 定 期 召 開 會 議 及 依 法 辦 理 改 選, 以 健 全 會 務 發 展, 並 派 員 列 席 各 團 體 重 要 理 監 事 會 議 及 會 員 大 會 三 輔 導 各 人 民 團 體 協 助 政 令 宣 導, 並 鼓 勵 積 極 參 與 政 府 各 項 建 設 社 會 福 利 及 公 益 服 務 等 活 動 四 提 升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幹 部 及 公 所 承 辦 人 會 務 行 政 及 推 動 業 務 的 能 力, 落 實 推 動 社 區 發 展 工 作,100 年 度 共 辦 理 2 場 社 區 及 人 民 團 體 幹 部 研 習 : ( 一 ) 溪 南 地 區 於 冬 山 鄉 辦 理, 計 175 位 人 民 團 體 幹 部 及 公 所 承 辦 人 參 加 ( 二 ) 溪 北 地 區 於 員 山 鄉 辦 理, 計 168 位 人 民 團 體 幹 部 及 公 所 承 辦 人 參 加 一 推 行 合 作 社 社 務 : ( 一 ) 輔 導 本 縣 151 個 合 作 社 ( 場 ), 辦 理 社 ( 場 ) 員 社 籍 清 查 及 加 開 法 定 會 議 暨 督 導 辦 理 社 員 代 表 理 監 事 改 選 與 變 更 登 記 ( 二 )100 年 4 月 份 辦 理 一 般 性 合 作 社 ( 場 )100 年 度 考 核, 計 71 社 參 加 考 核, 評 核 結 果 計 優 等 5 名 甲 等 15 名 乙 等 29 名 丙 等 4 名, 考 核 結 果 已 函 送 內 政 部 複 核 ( 三 ) 輔 導 本 縣 78 社 各 級 學 校 員 生 消 費 合 作 社 改 善 賣 場 環 境 及 設 備, 並 依 本 府 制 定 之 宜 蘭 縣 國 民 中 小 學 員 生 消 費 合 作 社 販 賣 物 品 要 點 規 定 販 售 物 品 二 健 全 社 場 財 務.. ( 一 ) 稽 查 暨 抽 查 合 作 社 ( 場 ) 財 務 管 理, 發 覺 開 支 不 當 或 浮

( 三 ) 模 範 父 親 好 人 好 事 表 揚 ( 四 ) 替 代 役 社 會 役 役 男 輔 導 及 管 理 ( 五 ) 志 願 服 務 -112 濫 情 形, 即 予 糾 正, 以 杜 流 弊, 並 輔 導 辦 理 年 度 決 算, 按 章 程 規 定 分 配 盈 餘 ( 二 ) 宣 導 並 鼓 勵 合 作 社 理 事 監 事 經 理 會 計 人 員, 參 加 內 政 部 辦 理 之 專 業 研 習 三 推 行 合 作 社 教 育 : ( 一 ) 輔 導 本 縣 魚 貨 社 宜 蘭 學 校 聯 合 社 合 作 協 會 等 辦 理 各 項 合 作 教 育 活 動, 灌 輸 社 員 合 作 意 願, 力 求 合 作 組 織 民 主 化 經 營 企 業 化 財 務 透 明 化 收 益 社 會 化 ( 二 ) 宣 導 並 鼓 勵 各 級 學 校 員 生 社 幹 部 及 實 務 人 員, 參 加 內 政 部 辦 理 之 各 種 專 業 研 習 100 年 7 月 2 日 辦 理 本 縣 國 際 合 作 節 慶 祝 暨 表 揚 大 會, 增 進 社 員 合 作 意 識, 強 化 社 員 聯 繫 管 道, 促 進 社 間 合 作 100 年 舉 辦 模 範 父 親 暨 好 人 好 事 代 表 表 揚 活 動 各 1 場 次, 計 表 揚 各 鄉 鎮 模 範 父 親 代 表 22 人 及 好 人 好 事 代 表 5 人, 並 頒 贈 紀 念 獎 牌 一 社 會 替 代 役 之 需 求 提 報 工 作 分 派 及 管 理 二 晉 用 社 會 役 男 協 助 各 項 社 會 行 政 工 作,100 年 度 晉 用 12 梯 次 役 男 共 計 48 人, 其 工 作 勤 務 包 括 : 各 科 行 政 助 理 社 福 館 館 務 ( 含 收 送 公 文 總 機 電 話 轉 接 民 眾 接 待 信 件 分 發 綠 美 化 植 栽 維 護 機 電 維 修 ) 及 獨 居 老 人 居 家 關 懷 訪 視 等 一 藉 由 各 項 志 願 服 務 宣 導, 全 縣 已 成 立 203 個 志 願 服 務 小 隊, 總 計 有 12,318 位 志 工, 投 入 志 願 服 務 各 項 工 作 二 在 教 育 訓 練 方 面 以 辦 理 志 願 服 務 基 礎 及 特 殊 教 育 為 主, 計 8 場 次 成 長 學 苑 課 程 以 專 業 訓 練 及 領 導 訓 練 為 主, 計 辦 理 4 場 次 之 研 習 活 動, 另 社 區 宣 導 志 願 服 務

五 老 人 及 身 障 福 利 ( 一 ) 老 人 福 利 -113 特 色, 共 計 辦 理 4 場 次 宣 導 活 動 三 保 障 志 願 服 務 者 生 命 安 全, 辦 理 志 工 保 險.. ( 一 ) 本 縣 目 前 計 有 102 個 社 區 守 望 相 助 隊, 計 有 5,680 名 隊 員 受 益 ( 二 ) 本 縣 社 會 福 利 類 志 願 服 務 工 作 者 辦 理 保 險, 受 益 人 數 計 3,113 人 一 為 增 進 老 人 福 祉, 本 府 辦 理 老 人 免 費 乘 車 服 務, 凡 設 籍 本 縣 年 滿 65 歲 以 上 老 人, 得 持 敬 老 金 卡 免 費 搭 乘 縣 內 國 光 首 都 客 運 班 車,100 年 計 有 728,507 人 次 受 惠, 補 助 款 計 1,815 萬 1,786 元 二 委 託 縣 內 外 老 人 安 養 護 機 構 收 容 低 收 入 戶 老 人,100 年 撥 付 縣 內 外 20 家 老 人 安 養 護 機 構 計 1,427 萬 1,288 元 ( 共 1,020 人 受 益, 安 置 費 13,409 萬 1,288 元, 喪 葬 費 18 萬 元 ) 三 為 安 定 老 人 生 活, 防 止 老 人 被 虐 待 或 遺 棄, 建 立 老 人 保 護 網 絡, 建 立 通 報 緊 急 安 置 處 理 系 統 及 生 命 連 線, 設 置 老 人 保 護 專 線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獨 居 重 度 老 人 緊 急 通 報 服 務 100 年 度 計 80 人 安 裝 緊 急 救 援 系 統 ; 另 與 蘭 陽 仁 愛 之 家 等 18 單 位 簽 訂 老 人 緊 急 庇 護 安 置 合 約, 以 提 供 保 護 服 務, 接 受 緊 急 安 置 計 20 人 四 結 合 縣 內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辦 理 老 人 日 間 照 顧 服 務 ; 另 辦 理 失 能 老 人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補 助 使 用 居 家 服 務 計 畫, 委 派 照 顧 服 務 員 到 宅 提 供 日 常 生 活 及 身 體 照 顧 服 務, 計 服 務 677 人,76,129 人 次, 共 140,443.5 小 時 五 為 確 保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服 務 品 質, 辦 理 99 年 度 評 鑑 為 丙 等 之 5 家 機 構, 評 鑑 結 果 3 家 乙 等 及 2 家 丙 等 另 於 月 間 辦 理 100 年 度 縣 內 老 人 福 利 機 構 評 鑑, 計 2 家 機 構

( 二 )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114 受 評, 評 鑑 結 果 皆 為 丙 等 ; 本 府 另 組 輔 導 小 組 親 至 機 構 輔 導 並 辦 理 複 評, 複 評 結 果 為 乙 等 六 透 過 多 功 能 且 富 機 動 性 巡 迴 服 務 專 車, 提 供 縣 內 各 社 區 老 人 使 用 老 人 文 康 服 務 100 年 度 計 服 務 99 場, 服 務 人 次 達 3,616 人 次 一 本 縣 100 年 度 計 核 ( 換 ) 發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7,210 本 為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克 服 生 理 機 能 障 礙,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輔 助 器 具 補 助,100 年 計 補 助 2,100 人 次, 核 撥 2,377 萬 9,944 元 二 100 年 委 託 64 家 公 私 立 身 心 障 礙 教 養 護 機 構, 收 容 本 縣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計 補 助 6,691 人 次, 核 撥 金 額 2 億 1,845 萬 8,367 元 三 為 嘉 惠 身 心 障 礙 者 並 落 實 政 府 照 顧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美 意, 凡 設 籍 本 縣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得 持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免 費 搭 乘 國 光 首 都 客 運 行 駛 縣 境 內 各 路 線 班 車,100 年 計 補 助 669 萬 503 元, 計 有 26 萬 8,408 人 次 受 惠 四 為 落 實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涯 轉 銜 暨 個 案 管 理 服 務,100 年 計 受 益 人 數 272 人 ( 未 含 新 領 冊 ), 服 務 4,223 人 次 辦 理 內 外 部 督 導 會 議 及 個 案 研 討 會 計 38 場 次 家 屬 協 商 聯 繫 會 議 15 場 次 專 業 人 員 研 習 計 11 場 次, 共 有 261 人 次 完 成 參 訓 五 為 強 化 照 顧 身 心 障 礙 者, 推 展 全 面 性 多 元 支 持 服 務 方 案, 以 社 區 模 式 介 入 直 接 服 務, 包 括 : 居 家 服 務 100 人 日 間 照 顧 共 計 服 務 55 人,1 萬 1,873 人 次,8 萬 1,225 小 時 ; 臨 時 及 短 期 照 顧 服 務 共 計 服 務 14 人,43 人 次,116.5 小 時 ; 福 祉 車 交 通 服 務 10,564 人 次 ; 並 於 溪 南 及 溪 北 各 一 處 提 供 成 年 心 智 障 礙 社 區 家 園 服 務 等, 讓 其 融 入 社 區 生 活 及 減 輕 照 顧 者 壓 力

六 為 協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克 服 生 理 機 能 障 礙, 設 置 輔 具 資 源 中 心, 提 供 輔 具 回 收 維 修 租 借 再 利 用 到 宅 評 估 及 復 健 訓 練 倡 導 輔 具 正 確 與 適 當 使 用 及 教 育 訓 練 等 服 務,100 年 計 服 務 1,150 人 次 ; 辦 理 輔 具 知 能 教 育 訓 練 及 宣 導, 共 辦 理 7 場 次, 計 855 人 次 參 訓 七 為 落 實 照 顧 本 縣 聽 損 兒 童 早 期 發 現 與 療 育, 協 助 聽 損 兒 童 與 家 庭 生 活 指 導 與 學 習, 並 結 合 社 會 資 源 辦 理 各 項 轉 銜 服 務,100 年 聽 語 教 學 服 務 48 人 890 人 次, 計 954.5 小 時 八 為 因 應 身 心 障 礙 者 多 元 福 利 需 求, 營 造 一 個 符 合 就 業 職 場 環 境, 規 劃 職 業 陶 冶 與 訓 練 場 所 等 庇 護 性 服 務 措 施,100 年 共 計 輔 導 32 位 學 員,674 人 次 接 受 是 項 服 務 九 為 使 身 心 障 礙 者 提 升 精 神 及 休 閒 生 活, 結 合 民 間 社 會 資 源 規 劃 辦 理 大 型 活 動 包 括 :2011 國 際 身 心 障 礙 者 日 系 列 活 動 超 越 障 礙 讓 愛 傳 遞 等 活 動, 計 有 2,500 人 參 與, 另 身 心 障 礙 運 動 會 暨 家 屬 聯 誼 活 動 計 2,500 人 參 與, 讓 身 心 障 礙 者 能 平 等 自 在 跨 越 障 礙 及 走 出 戶 外 的 休 閒 生 活 十 為 增 進 各 義 務 採 購 單 位 及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團 體 瞭 解 優 先 採 購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團 體 或 庇 護 工 場 生 產 物 品 及 服 務 辦 法,100 年 度 辦 理 2 梯 次 講 習 會 4 次 宣 導 會 本 府 於 100 年 度 已 達 法 定 比 例 (5%) -115

宜 蘭 縣 政 府 100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 勞 工 類 ) 計 畫 名 稱 玖 勞 工 一 勞 資 ( 一 ) 增 進 關 係 勞 資 關 係 和 諧, 保 障 勞 工 權 益 ( 二 ) 強 化 職 場 安 全 衛 生, 落 一 為 營 造 和 諧 的 勞 資 關 係, 除 輔 導 事 業 單 位 召 開 勞 資 會 議, 期 建 立 勞 資 雙 方 溝 通 管 道 外,100 年 受 理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申 請 案 計 127 件, 均 依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法 規 定 予 以 調 解, 其 中 調 解 成 立 ( 含 撤 銷 ) 者 計 90 件, 調 解 不 成 立 者 計 34 件, 尚 在 處 理 中 3 件, 調 解 成 功 率 73% 二 為 建 立 協 處 勞 資 爭 議 多 元 管 道 及 加 速 處 理 勞 資 爭 議 案 件, 妥 善 運 用 民 間 專 業 資 源,100 年 轉 介 勞 資 爭 議 協 調 案 件, 計 154 件, 其 中 成 立 ( 含 撤 銷 )125 件, 不 成 立 29 件, 協 調 成 功 率 82% 三 為 加 強 勞 資 爭 議 調 解 委 員 對 勞 資 爭 議 處 理 法 等 相 關 勞 工 法 令 認 知, 提 升 其 調 解 技 巧 和 能 力, 於 100 年 2 月 25 日 假 本 縣 礁 溪 冠 翔 世 紀 泉 會 館 辦 理 100 年 度 宜 蘭 縣 勞 資 爭 議 調 處 人 員 研 習 會, 計 邀 請 本 縣 協 處 勞 資 爭 議 案 件 委 員 ( 含 本 縣 四 大 總 工 會 工 業 會 商 業 會 ) 及 事 業 單 位 人 資 人 員 等 100 人 參 加 四 本 縣 勞 工 志 願 服 務 協 會 於 100 年 度 經 本 府 公 開 徵 選 為 協 助 執 行 本 縣 勞 資 爭 議 協 處 諮 詢 等 業 務 之 民 間 團 體, 為 輔 導 本 縣 勞 資 爭 議 調 處 人 員 之 處 理 技 巧 及 專 業 知 識, 於 100 年 7 月 24 日 至 26 日 辦 理 100 年 度 業 務 研 習 暨 實 務 觀 摩, 藉 以 實 際 運 作 觀 摩 及 相 關 業 務 研 習, 以 提 升 所 屬 委 員 處 理 案 件 之 品 質 一 為 促 進 事 業 單 位 重 視 職 場 安 全 衛 生 暨 落 實 各 項 法 定 勞 動 條 件, 以 保 障 勞 工 基 本 權 益,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北 區 勞 動 檢 查 所 不 定 期 派 員 檢 查 本 縣 轄 內 事 業 單 位, 對 於 -116

實 工 安 減 災 不 符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規 定 及 勞 動 條 件 者, 除 由 該 所 通 知 限 期 改 善, 本 府 並 再 督 促 事 業 單 位 積 極 辦 理 改 善 二 配 合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推 動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在 地 扎 根 計 畫, 招 募 工 安 志 工 成 立 訪 視 輔 導 團, 對 地 方 100 人 以 下 小 型 事 業 或 微 型 工 程 進 行 輔 導,100 年 共 輔 導 311 家, 期 協 助 地 方 中 小 事 業 單 位 改 善 工 作 環 境, 減 少 職 業 災 害 發 生 三 為 提 高 營 造 業 勞 工 安 全 觀 念, 降 低 職 業 災 害 發 生 率, 確 保 工 地 安 全, 於 100 年 5 月 4 日 假 宜 蘭 縣 勞 工 教 育 協 進 會 辦 理 營 造 業 或 無 一 定 雇 主 勞 工 安 全 宣 導 會, 期 增 進 工 地 主 任 勞 安 人 員 及 無 一 定 雇 主 勞 工 對 工 地 安 全 衛 生 之 了 解 及 知 能 四 於 100 年 9 月 23 日 在 東 山 林 開 發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職 場 安 全 衛 生 週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單 位 觀 摩 活 動, 藉 由 施 工 架 示 範 局 限 空 間 作 業 施 作 演 練 與 解 說 及 經 驗 分 享, 以 提 升 本 縣 工 安 水 準, 增 進 勞 工 職 場 防 災 知 識 及 技 能, 計 130 人 參 加 五 推 動 組 建 本 縣 東 山 林 安 衛 家 族 並 持 續 推 動 99 年 度 成 立 之 宜 酒 安 康 家 族 活 動, 東 山 林 安 衛 家 族 計 有 23 家 事 業 單 位 參 與, 宜 酒 安 康 家 族 計 有 21 家 事 業 單 位 參 與, 於 100 年 7 月 20 日 7 月 27 日 9 月 23 日 10 月 21 日 及 11 月 11 日 辦 理 家 族 集 合 訓 練 工 安 訪 視 等 活 動, 期 以 經 驗 分 享 與 合 作 模 式, 透 過 組 織 平 台 交 流 安 全 衛 生 改 善 經 驗, 並 經 由 核 心 企 業 之 協 助, 期 能 改 善 中 小 企 業 之 職 場 安 全 衛 生, 並 提 升 自 主 管 理 能 力 -117

( 三 ) 落 實 勞 動 基 準 法 令, 保 障 勞 動 條 件 -118 一 為 提 升 勞 工 勞 動 條 件 品 質 保 障 勞 工 權 益, 針 對 轄 內 事 業 單 位 進 行 勞 動 法 令 宣 導 訪 視 及 輔 導, 100 年 訪 視 輔 導 計 90 家, 將 持 續 輔 導 各 事 業 單 位, 以 創 造 優 質 勞 動 環 境 二 為 督 促 事 業 單 位 落 實 各 項 法 定 勞 動 條 件, 以 保 障 勞 工 基 本 權 益, 針 對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北 區 勞 動 檢 查 所 移 送 違 反 勞 動 基 準 法 案 件, 均 依 法 罰 處,100 年 共 處 罰 68 家 事 業 單 位, 合 計 新 台 幣 850,000 元 三 100 年 計 有 13 家 事 業 單 位 函 報 工 作 規 則 核 備,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已 有 363 家 事 業 單 位 之 工 作 規 則, 報 經 本 府 備 查, 對 於 規 範 勞 資 雙 方 權 益 及 減 少 紛 爭, 具 有 積 極 作 用 四 為 加 強 事 業 單 位 落 實 勞 動 基 準 法, 以 保 障 勞 工 法 定 基 本 權 益, 加 強 勞 雇 關 係, 促 進 社 會 及 經 濟 發 展, 於 100 年 5 月 31 日 辦 理 100 年 度 勞 動 契 約 法 令 宣 導 會 及 100 年 8 月 30 日 辦 理 100 年 度 勞 動 基 準 法 令 宣 導 會, 轄 內 事 業 單 位 代 表 共 約 200 人 參 加 五 100 年 核 備 公 民 營 事 業 單 位 申 請 設 立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監 督 委 員 會 29 單 位, 核 准 免 設 立 70 單 位 全 縣 累 計 設 立 1,936 單 位, 提 撥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專 戶 儲 存 臺 灣 銀 行 信 託 部, 以 備 勞 工 退 休 之 需, 此 對 保 障 舊 制 勞 工 退 休 後 之 生 活 裨 益 甚 鉅 六 為 使 新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單 位 團 體 及 所 屬 員 工 瞭 解 勞 工 退 休 相 關 法 令 及 實 務 作 業 程 序, 並 提 供 相 關 權 益 諮 詢 管 道, 由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主 辦 本 府 協 辦 100 年 度 勞 工 退 休 制 度 及 法 令 宣 導 會, 於 100 年 9 月 14 日 舉 行, 事 業 單 位 代 表 計 約 100 人 參 加 七 為 維 護 勞 工 權 益, 設 立 勞 工 申 訴 中 心, 置 免 付 費 專 線 電 話 (

二 勞 動 行 政 ( 四 ) 消 弭 職 場 性 別 歧 視 落 實 性 別 平 權 ( 一 ) 勞 工 組 織 ( 二 ) 勞 工 教 育 -119 0800397123) 提 供 勞 工 法 令 諮 詢 服 務, 每 月 受 理 約 50 至 60 人 次, 除 案 情 較 複 雜 請 其 申 請 勞 資 爭 議 協 調 或 調 解 外, 餘 均 立 即 答 覆 一 配 合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辦 理 100 年 度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暨 性 騷 擾 防 治 宣 導 會, 邀 請 律 師 及 學 者 分 別 講 授 職 場 性 騷 擾 之 防 治 及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令 解 析 課 程, 參 加 者 為 僱 用 30 人 以 上 事 業 單 位 中 高 階 主 管 或 人 力 資 源 部 門 業 務 代 表, 計 約 100 人 與 會, 根 據 意 見 調 查 表 彙 整 結 果,95% 以 上 學 員 認 為 有 法 令 宣 導 的 必 要 二 遴 聘 本 縣 第 八 屆 就 業 歧 視 評 議 委 員, 任 期 為 100 年 1 月 1 日 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100 年 召 開 2 次 定 期 會, 分 別 於 8 月 31 日 及 12 月 12 日 舉 行, 會 中 除 就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及 就 業 歧 視 業 務 辦 理 情 形 向 委 員 簡 報, 並 諮 詢 委 員 會 意 見, 以 為 業 務 促 進 之 指 引 一 截 至 100 年 底 本 縣 職 業 工 會 計 195 個 單 位, 產 業 工 會 29 個 單 位, 總 工 會 4 個 單 位, 合 計 228 個 單 位 二 經 常 派 員 列 席 工 會 會 員 ( 會 員 代 表 ) 大 會, 輔 導 工 會 依 法 辦 理 改 選, 以 健 全 會 務 推 展 一 為 有 效 提 升 勞 工 朋 友 知 能 與 技 能, 健 全 職 業 工 會 會 務 推 展, 補 助 本 縣 基 層 工 會 及 縣 級 4 大 總 工 會 辦 理 勞 工 教 育,100 年 度 計 有 53 個 單 位 提 出 申 請, 受 惠 勞 工 約 計 7,800 人, 對 提 升 勞 工 知 能, 有 所 助 益 二 為 因 應 新 工 會 法 及 施 行 細 則 施 行 後 法 令 適 用 問 題, 輔 導 縣 內 各 工 會 訂 定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以 利 其 會 務 運 作 及 確 保 會 員 權 益, 於 100 年 5 月 10 至 11 日 及 6 月 2 至 3 日, 假 宜 蘭 縣 社 會 福 利 館 辦 理 100 年 度 勞 工 專 題 講 座 計 4 場 次

( 三 ) 勞 工 福 利 -120, 約 400 餘 名 事 業 單 位 勞 工 工 會 會 員 幹 部 及 會 務 工 作 人 員 參 加, 成 效 良 好 三 新 工 會 法 及 施 行 細 則 已 於 100 年 5 月 1 日 施 行, 為 因 應 其 法 令 適 用 問 題, 使 本 縣 各 工 會 幹 部 及 會 務 人 員 深 入 瞭 解 新 法 修 正 內 容, 充 實 勞 工 法 令 新 知, 以 促 進 工 會 會 務 財 務 健 全 暨 增 進 勞 工 權 益 知 能 本 府 於 100 年 10 月 19 21 日, 假 本 府 文 化 局 及 羅 東 鎮 立 圖 書 館 辦 理 4 場 次 100 年 度 工 會 幹 部 及 會 務 人 員 勞 工 教 育 研 習 會, 共 計 有 360 名 工 會 幹 部 及 會 務 人 員 參 加 四 本 府 分 別 於 100 年 10 月 4 日 及 11 月 1 日 於 宜 蘭 縣 社 會 福 利 館 辦 理 100 年 度 員 工 協 助 方 案 研 習 會, 以 輔 導 事 業 單 位 如 何 落 實 員 工 協 助 事 項 及 運 用 相 關 資 源, 參 加 學 員 約 75 人, 活 動 順 利 圓 滿 完 成 一 為 協 助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家 庭, 寬 減 災 害 事 件 導 致 之 生 活 危 機, 本 府 於 98 年 度 起 設 置 職 業 災 害 慰 助 金,100 年 度 賡 續 辦 理 計 核 准 121 件 ( 其 中 死 亡 14 件 失 能 4 件 傷 病 103 件 ) 二 100 年 主 動 關 懷 本 縣 遭 遇 職 災 與 失 業 弱 勢 勞 工 共 計 1,044 人 次, 其 中 電 話 關 懷 739 人 次, 家 庭 訪 視 140 人 次, 機 構 晤 談 170 人 次, 機 構 拜 會 35 人 次, 問 卷 關 懷 443 人 次 另 短 期 服 務 量 計 164 案, 開 案 計 23 案, 提 供 弱 勢 勞 工 量 身 打 造 之 深 度 服 務, 及 時 協 助 弱 勢 勞 工 家 庭 得 以 度 過 困 境 進 而 自 立 三 為 拓 展 本 縣 關 懷 弱 勢 勞 工 住 屋 安 全 福 利 政 策, 結 合 轄 內 各 工 會 有 關 資 源, 幫 助 弱 勢 勞 工 住 宅 修 繕, 使 弱 勢 勞 工 得 以 安 居 而 就 業,100 年 度 計 協 助 5 戶 弱 勢 勞 工 修 繕 住 宅 四 為 慶 祝 五 一 勞 動 節,100 年 度 分

-121 別 補 助 本 縣 四 大 總 工 會 自 行 辦 理 ( 宜 蘭 縣 總 工 會 4 月 23 日 職 業 總 工 會 5 月 1 日 產 業 總 工 會 4 月 28 日 勞 工 團 體 聯 盟 總 會 4 月 24 日 ; 分 別 補 助 18 萬 元 8 萬 元 及 10 萬 元 ) 模 範 勞 工 表 揚, 共 計 表 揚 203 名, 以 表 達 本 府 對 終 年 辛 勤 工 作 的 勞 工 最 大 的 肯 定 與 敬 意 五 為 協 助 本 縣 各 基 層 工 會 領 導 幹 部 汲 取 勞 動 知 識 及 職 業 訓 練 新 觀 念, 以 習 得 各 項 領 域 多 項 經 驗 資 訊, 進 而 提 昇 本 縣 產 職 業 勞 工 於 職 場 上 之 競 爭 力 與 就 業 能 力, 特 於 100 年 10 月 12 至 14 日 辦 理 宜 蘭 縣 100 年 度 工 會 領 導 幹 部 勞 工 教 育 縣 外 研 習 暨 觀 摩 活 動, 計 工 會 幹 部 76 名 參 與, 藉 以 實 地 觀 摩 學 習 台 南 市 總 工 會 台 南 市 木 工 業 職 業 工 會 烏 日 啤 酒 廠 中 區 職 訓 中 心 台 中 直 轄 市 總 工 會 北 區 職 訓 中 心 等 單 位, 學 習 其 他 縣 市 升 格 後, 基 層 工 會 與 總 工 會 之 會 務 財 務 及 自 主 化 實 務 運 作, 期 使 各 工 會 在 會 務 運 作 上 更 為 順 遂 六 為 提 供 勞 工 正 當 休 閒 風 氣, 增 進 勞 工 之 體 能 與 健 康, 並 發 揮 團 隊 精 神 及 提 升 勞 工 運 動 休 閒 品 質, 今 (100) 年 分 別 補 助 縣 籍 4 大 總 工 會 辦 理 4 場 次 本 縣 100 年 度 勞 工 登 山 健 行 活 動 ( 辦 理 時 間 為 5 月 7 日 及 6 月 12 19 日 及 10 月 2 日 ) 及 4 場 次 本 縣 100 年 度 勞 工 休 閒 暨 趣 味 競 賽 活 動 ( 辦 理 時 間 為 5 月 22 日 及 9 月 3 日 及 10 月 23 日 10 月 30 日 ), 希 望 藉 由 不 同 類 別 活 動 辦 理, 讓 本 縣 所 有 勞 工 朋 友 都 能 夠 參 加, 以 達 到 身 心 健 康 鍛 鍊 自 我 體 能 之 理 想, 計 約 5,380 名 勞 工 參 與 七 為 協 助 勞 工 朋 友 解 析 相 關 法 令 疑 惑 及 了 解 勞 資 權 益 等 相 關 業 務, 本 府 於 100 度 辦 理 提 供 各 產 職

( 四 )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服 務 -122 業 工 會 勞 工 走 動 式 全 方 位 服 務 共 10 場 次, 受 理 勞 工 現 場 諮 詢 計 有 750 人 次, 本 項 服 務 深 獲 勞 工 朋 友 好 評, 成 效 良 好 八 加 強 宣 導 勞 工 政 策 及 提 供 最 新 勞 工 法 令 活 動 訊 息, 雙 月 發 行 勞 工 電 子 報 報 導 內 容, 包 括 處 長 小 語 最 新 消 息 業 務 及 活 動 報 導 溫 馨 小 品 勞 政 法 令 及 勞 工 政 策 交 流 園 地 等 主 題, 期 能 建 立 勞 政 部 門 與 勞 工 朋 友 更 快 速 的 溝 通 橋 梁, 每 2 個 月 發 行 1 期, 100 年 度 共 發 行 6 期 一 本 府 執 行 定 額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保 障 措 施, 截 至 100 年 底 止, 應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公 私 立 義 務 機 關 ( 構 ) 計 有 205 個 單 位, 法 定 應 進 用 總 人 數 594 人, 已 進 用 人 數 ( 加 權 後 )980 人, 法 定 應 進 用 不 足 數 5 人, 超 額 進 用 人 數 391 人 二 100 年 度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訓 練 計 畫, 經 評 選 後,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宜 蘭 縣 私 立 蘭 馨 婦 幼 中 心 財 團 法 人 宜 蘭 縣 私 立 慕 光 盲 人 重 建 中 心 財 團 法 人 蘭 智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及 社 團 法 人 宜 蘭 縣 萬 得 福 弱 勢 族 群 權 益 發 展 協 會 等 4 單 位 辦 理 食 品 烘 焙 暨 餐 飲 服 務 班 按 摩 養 成 班 農 藝 暨 清 潔 服 務 班 烘 焙 暨 餐 飲 服 務 班 及 中 餐 烹 調 小 吃 料 理 班 等 5 班 次, 補 助 518 萬 8,952 元, 提 供 57 名 身 心 障 礙 者 參 訓, 結 訓 人 數 計 56 人 三 100 年 度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務 再 設 計 補 助 案, 受 理 10 件, 核 准 申 請 9 件, 核 銷 19 萬 315 元 四 100 年 度 本 縣 身 心 障 礙 者 公 職 考 試 考 前 輔 導 補 習 費, 計 核 准 申 請 15 件, 共 補 助 10 萬 3,006 元 五 100 年 度 委 託 辦 理 本 縣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團 體 僱 用 就 業 服 務 人 員 計 畫 案, 經 評 選 後, 計 有 財 團 法

-123 人 蘭 智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社 團 法 人 康 復 之 友 協 會 財 團 法 人 阿 寶 教 育 基 金 會 及 社 團 法 人 宜 蘭 縣 聽 障 者 聲 暉 協 會 等 4 單 位 僱 用 5 名 就 業 服 務 員, 每 一 單 位 61 萬 2,936 元 整, 經 執 行 共 計 275 萬 2,867 元 六 100 年 度 身 心 障 礙 者 自 力 更 生 案, 申 請 7 件, 經 業 務 單 位 審 核 同 意 補 助 設 備 及 房 租 費 用, 共 計 40 萬 7,756 元 七 為 促 進 視 障 者 就 業, 本 府 申 請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0 年 度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補 助 促 進 視 障 者 就 業 計 畫 計 有 財 團 法 人 宜 蘭 縣 私 立 慕 光 盲 人 重 建 中 心 社 團 法 人 宜 蘭 縣 視 障 協 會 宜 蘭 縣 盲 人 福 利 協 進 會 宜 蘭 縣 盲 人 按 摩 協 會 及 宜 蘭 縣 按 摩 業 職 業 工 會 等 5 個 視 障 機 構 團 體 申 請, 核 定 8 件 申 請 方 案, 共 獲 補 助 485 萬 2,462 元 八 為 建 立 視 障 者 具 備 職 前 各 項 工 作 適 應 能 力, 本 縣 100 年 度 視 覺 功 能 障 礙 者 職 業 重 建 服 務 計 畫, 由 3 名 訓 練 員 分 別 負 責 定 向 行 動 訓 練 讀 寫 能 力 及 盲 用 電 腦 教 學 生 活 自 理 能 力 訓 練, 共 有 5 名 視 障 者 參 訓 九 為 協 助 視 障 者 具 備 操 作 盲 用 電 腦 及 使 用 網 際 網 路 基 礎 能 力 本 縣 100 年 度 盲 用 電 腦 初 階 應 用 課 程 推 廣 計 畫 經 評 估 未 具 備 電 腦 使 用 能 力 者 ( 以 有 就 業 意 願 者 為 優 先 ), 共 訓 練 10 名 視 障 者 具 備 盲 用 電 腦 基 本 操 作 能 力 十 設 立 按 摩 小 棧 設 施 設 備 補 助 計 畫, 由 本 府 組 成 輔 導 小 組 進 行 評 估 輔 導 事 宜, 補 助 本 縣 盲 人 按 摩 協 會 於 羅 東 中 山 公 園 三 星 地 熱 礁 溪 溫 泉 等 三 處 按 摩 小 站 之 設 施 設 備 共 20 萬 9,000 元 十 一 為 充 實 專 業 按 摩 技 術 與 知 能, 穩 定 就 業 及 擴 展 客 源, 本 縣 100 年 度 促 進 就 業 研 習 座 談 會 計 畫

( 五 )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重 建 服 務 窗 口 -124 於 5 月 13 日 7 月 30 日 8 月 27 日 及 9 月 18 日 共 辦 理 4 場 十 二 宜 蘭 縣 視 障 按 摩 行 銷 宣 導 實 施 計 畫 : 報 紙 廣 告 分 上 下 年 度 辦 理, 媒 體 廣 告 時 間 為 8 月 20 日 至 8 月 29 日 11 月 30 日 至 12 月 9 日, 透 過 媒 體 廣 告 建 立 視 障 按 摩 形 象, 提 升 視 障 者 就 業 機 會 十 三 為 吸 引 更 多 消 費 群, 藉 由 改 造 現 有 視 障 按 摩 院, 讓 按 摩 院 重 新 出 發, 本 縣 100 年 度 視 障 按 摩 院 所 設 備 補 助 計 畫 ( 補 助 15 家 按 摩 院 所, 每 一 家 按 摩 院 最 高 補 助 20 萬 元 ), 共 補 助 271 萬 4,259 元 整 十 四 為 提 升 按 摩 業 者 的 專 業 知 能, 100 年 度 視 障 電 腦 教 育 訓 練 初 階 班 透 過 網 路 的 運 用, 增 加 視 障 者 之 知 識 訊 息 吸 收 傳 遞 及 促 進 就 業,( 參 加 對 象 : 領 有 視 障 手 冊 之 視 障 者 10 人 ) 十 五 為 提 升 對 客 人 的 服 務 品 質 及 按 摩 專 業 正 確 化 技 術, 本 縣 100 年 度 視 障 按 摩 師 服 務 品 質 提 升 研 習 講 座, 於 3 月 22 日 至 5 月 28 日 共 辦 理 8 場 一 本 府 100 年 度 獲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補 助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場 紮 根 學 習 計 畫, 經 公 開 招 標, 於 100 年 5 月 18 日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阿 寶 教 育 基 金 會 (100 年 6 月 13 日 至 12 月 12 日 辦 理 餐 飲 服 務 班 ) 共 提 供 15 名 身 心 障 礙 者 透 過 職 前 學 習 及 職 場 適 應 訓 練 進 入 職 場 工 作 目 前 有 7 人 成 功 留 用 於 該 職 場 上, 且 有 1 人 於 11 月 29 日 自 行 就 業 成 功 二 本 府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重 建 窗 口 設 有 3 名 職 業 重 建 個 案 管 理 員, 提 供 縣 內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重 建 諮 詢 與 評 估, 並 依 個 案 需 求 及 評 估 結 果, 擬 定 個 別 化 職 業 重 建 服 務 計 畫, 連 結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一 般 性

三 就 業 職 訓 ( 一 ) 就 業 輔 導 -125 就 業 支 持 性 就 業 職 業 訓 練 職 場 見 習 職 務 再 設 計 創 業 輔 導 及 職 場 適 應 方 案 等 資 源 三 100 年 度 3 名 職 業 重 建 個 案 管 理 員 預 計 服 務 180 至 210 名 個 案, 實 際 諮 詢 人 數 計 256 人, 評 估 及 開 案 服 務 之 案 量 達 161 人, 結 案 人 數 177 人 四 100 年 度 共 辦 理 4 場 次 個 案 研 討 會 及 2 場 次 就 業 轉 銜 聯 繫 會 議, 另 專 業 督 導 每 月 1 次, 共 計 19 次 五 進 行 縣 內 相 關 資 源 盤 點 及 資 源 聯 繫 與 運 用, 並 參 與 縣 內 活 動 設 攤 宣 導 及 學 校 身 心 障 礙 者 畢 業 生 個 別 化 轉 銜 會 議 六 本 府 100 年 度 獲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補 助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在 家 就 業 輔 導 方 案, 經 公 開 招 標, 於 100 年 8 月 5 日 起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阿 寶 教 育 基 金 會 辦 理, 共 計 服 務 10 名 身 心 障 礙 者, 其 中 1 名 已 穩 定 就 業 2 個 月,1 名 於 100 年 12 月 就 業 至 今 一 現 場 徵 才 活 動 : ( 一 ) 因 應 農 曆 春 節 後 民 眾 轉 職 熱 季, 於 100 年 2 月 19 日 假 宜 蘭 縣 體 育 館 舉 辦 幸 福 宜 蘭 就 業 百 分 百 現 場 徵 才 活 動 本 次 參 與 廠 商 共 有 47 家, 提 供 1,196 個 職 缺, 計 有 1,200 多 名 民 眾 參 加, 初 步 媒 合 成 功 249 人 次 ( 二 ) 為 協 助 縣 民 覓 職 及 應 屆 畢 業 生 求 職 熱 季, 特 於 100 年 5 月 28 日 假 羅 東 鎮 農 會 舉 辦 幸 福 宜 蘭 就 業 百 分 百 現 場 徵 才 活 動 參 與 廠 商 有 41 家, 提 供 1,048 個 職 缺, 計 有 550 多 名 民 眾 參 加, 初 步 媒 合 成 功 245 人 次 ( 三 ) 為 協 助 縣 民 覓 職 及 應 屆 畢 業 生 求 職 熱 季, 特 於 100 年 8 月 20 日 假 羅 東 鎮 農 會 舉 辦 幸 福 宜

-126 蘭 就 業 百 分 百 現 場 徵 才 活 動 參 與 廠 商 有 36 家, 提 供 546 個 職 缺, 計 有 650 多 名 民 眾 參 加, 初 步 媒 合 成 功 315 人 次 二 就 業 專 案 : ( 一 )99 年 度 公 部 門 就 業 計 畫 - 希 望 就 業 專 案 獲 勞 委 會 核 定 提 供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公 部 門 465 名 職 缺, 用 人 單 位 為 社 會 處 123 人 教 育 處 13 人 工 商 旅 遊 處 23 人 民 政 處 65 人 ( 含 原 住 民 事 務 所 3 人 大 同 鄉 各 村 20 人 南 澳 鄉 各 村 20 人 平 地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20 人 三 星 戶 政 2 人 ) 秘 書 處 24 人 文 化 局 8 人 地 方 稅 務 局 4 人 環 保 局 205 人 等 共 8 個 單 位 本 案 業 於 100 年 4 月 30 日 結 束 ( 執 行 期 程 6 個 月 ) ( 二 )100 年 度 多 元 就 業 開 發 方 案 獲 勞 委 會 核 定 提 供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公 部 門 397 名 職 缺, 用 人 單 位 為 教 育 處 42 人 農 業 處 31 人 民 政 處 ( 原 住 民 事 務 所 ) 42 人 文 化 局 26 人 衛 生 局 34 人 環 保 局 222 人 等 共 6 個 單 位, 本 案 業 於 100 年 12 月 1 日 上 工, 至 101 年 5 月 31 日 結 束 ( 執 行 期 程 6 個 月 ) 三 單 一 廠 商 徵 才 活 動 : 為 協 助 失 業 待 業 及 轉 業 之 勞 工 朋 友 迅 速 重 回 就 業 市 場, 以 及 為 縣 內 企 業 尋 求 優 質 人 力, 本 處 100 年 度 元 月 起 共 辦 理 單 一 徵 才 活 動 計 18 場, 提 供 791 個 職 缺, 參 加 人 數 409 人 四 促 進 特 定 對 象 就 業 : ( 一 )100 年 5 月 25 日 及 5 月 26 日 辦 理 2 場 次 100 年 度 促 進 青 少 年 就 業 服 務 計 畫, 參 加 人 數 合 計 200 名 並 印 製 1,000 本 青 少 年 就 業 服 務 宣 導 單 冊 ( 二 )100 年 7 月 7 日 及 7 月 28 日 辦

( 二 ) 職 業 訓 練 ( 三 ) 外 籍 勞 工 管 理 -127 理 2 場 次 中 高 齡 就 業 促 進 宣 導 計 畫, 參 加 人 數 計 55 名 並 印 製 宣 導 手 冊 4,000 份, 函 送 相 關 單 位 及 團 體 協 助 宣 導 等 ( 三 )100 年 11 月 22 日 11 月 23 日 辦 理 2 場 次 促 進 外 籍 配 偶 及 大 陸 地 區 配 偶 就 業 服 務 計 畫, 參 加 人 數 計 35 名 並 印 製 多 國 語 言 宣 導 摺 頁 4,000 份, 函 送 相 關 單 位 及 團 體 協 助 宣 導 等 五 雇 主 座 談 會 : 為 加 強 與 各 事 業 單 位 之 聯 繫, 暢 通 人 才 供 需 聯 絡 管 道, 並 開 拓 就 業 機 會, 於 100 年 11 月 4 日 辦 理 雇 主 座 談 會, 參 加 人 數 為 120 名, 以 提 高 雇 主 僱 用 弱 勢 族 群 100 年 度 失 業 者 職 業 訓 練 共 開 辦 10 班 次, 其 班 別 有 電 腦 美 工 設 計 班 有 機 畜 養 暨 農 特 產 品 產 銷 班 工 業 安 全 管 理 暨 專 業 機 械 操 作 與 維 護 班 自 行 車 休 閒 產 業 人 才 訓 練 班 民 宿 及 旅 館 經 營 從 業 訓 練 班 中 餐 烹 調 實 務 班 飲 料 調 製 經 營 管 理 班 手 創 編 織 設 計 班 節 能 綠 領 人 才 培 訓 班 婚 禮 顧 問 師 暨 新 娘 秘 書 班 等, 參 訓 人 數 306 人, 結 訓 人 數 281 人 一 100 年 度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有 效 核 准 本 縣 雇 主 僱 用 外 勞 且 確 定 已 在 本 縣 工 作 之 人 數 ( 含 外 籍 船 員 監 護 工 及 家 庭 幫 傭 ), 計 8,865 人 二 本 縣 執 行 勞 委 會 查 察 違 法 外 籍 勞 工 計 畫,100 年 共 訪 視 3,296 人 次, 其 中 於 訪 視 時 查 獲 違 法, 並 依 法 處 分 件 數 ( 含 警 方 移 民 署 及 衛 生 局 移 送 ) 共 82 件, 冀 以 防 止 雇 主 變 相 指 派 外 籍 勞 工 從 事 許 可 以 外 之 工 作, 及 仲 介 公 司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仲 介 業 務 等 違 法 情 事 三 本 府 外 勞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於 100 年 受 理 申 訴 及 諮 詢 服 務 案 計 2,171 人 次, 提 供 並 有 效 解 決 外 籍 勞 工 對 我 國 勞 工 法 令 勞 資 爭 議 與 生 活 問 題 等 諮 詢 服 務, 以 保 障 合 法

外 籍 勞 工 權 益 四 本 縣 外 勞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於 100 年 1 月 至 12 月 止 受 理 外 籍 勞 工 雇 主 與 私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爭 議 案 共 326 件, 皆 依 法 及 促 進 勞 資 和 諧 原 則 有 效 解 決 爭 端, 健 全 外 勞 管 理 政 策 五 100 年 9 月 11 日 下 午 1 時 30 分, 假 宜 蘭 縣 南 方 澳 第 三 漁 港 西 岸 碼 頭 辦 理 100 年 度 外 籍 勞 工 與 雇 主 趣 味 競 賽 暨 法 令 宣 導 活 動 參 加 人 數 約 400 名, 藉 由 本 次 活 動 以 紓 解 籍 勞 工 來 台 之 思 鄉 情 緒, 並 和 雇 主 同 樂 增 加 良 性 互 動, 減 少 外 勞 引 進 之 衍 生 問 題, 強 化 社 會 安 定 及 外 籍 勞 工 管 理 人 員 對 法 令 之 認 知, 並 配 合 政 府 政 策 加 強 外 勞 管 理, 避 免 雇 主 因 不 諳 法 令 而 產 生 違 法 情 事 -128

宜 蘭 縣 政 府 100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 地 政 類 ) 計 畫 名 稱 拾 地 政 一 地 籍 ( 一 ) 地 籍 管 理 一 本 縣 已 登 記 土 地 筆 數 488,839 筆 面 積 21 萬 1,416 公 頃 9,268 平 方 公 尺, 已 登 記 建 物 計 15 萬 0,219 棟 二 所 轄 地 政 事 務 所 受 理 土 地 登 記 案 計 61,150 件,233,051 筆 棟, 土 地 複 丈 案 計 8,490 件,19,462 筆, 建 物 測 量 計 4,597 件,4,677 棟, 土 地 登 記 謄 本 計 65,161 件, 520,631 張, 地 籍 圖 謄 本 計 48,460 件,70,128 張, 地 政 便 民 工 作 核 發 謄 本 計 43,267 件,101,524 張 三 本 縣 所 轄 地 政 事 務 所 徵 解 地 政 規 費 計 1 億 4,493 萬 2,556 元 四 本 府 採 定 期 (100 年 6 月 22 日 23 日 及 100 年 12 月 26 日 ) 及 每 月 不 定 期 督 導 地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土 地 建 物 登 記 及 測 量 業 務, 發 現 缺 失 即 促 請 改 進, 以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五 為 釐 整 地 籍, 健 全 地 籍 管 理, 減 少 鑑 界 糾 紛, 加 強 辦 理 地 籍 圖 重 測 ( 一 ) 中 央 補 助 經 費 辦 理 地 區 :100 年 度 內 政 部 補 助 本 縣 辦 理 地 籍 圖 重 測 地 區 為 員 山 鄉 大 湖 段 隘 界 小 段 枕 頭 山 段 內 員 山 段 內 員 山 小 段 永 廣 小 段 及 中 和 小 段, 約 計 1,305 筆, 所 需 經 費 由 內 政 部 補 助 273 萬 元, 縣 配 合 款 27 萬 元 ; 另 內 政 部 國 土 測 繪 中 心 派 員 協 助 辦 理 地 籍 圖 重 測 地 區 為 員 山 鄉 大 湖 段 隘 界 小 段 雙 連 埤 小 段 等 地 段, 約 計 2,622 筆, 重 測 成 果 已 於 100 年 10 月 1 日 辦 理 公 告, 並 於 10 月 31 日 公 告 完 竣 ( 二 ) 本 縣 自 籌 經 費 辦 理 地 區 : 為 -129

( 二 ) 賡 續 推 動 地 政 資 訊 化,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增 進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解 決 早 期 修 測 區 早 期 農 地 重 劃 區 之 地 籍 圖 重 測,100 年 度 辦 理 宜 蘭 市 宜 蘭 段 乾 門 小 段 巽 門 小 段, 頭 城 鎮 頭 圍 段 羅 東 鎮 竹 林 段 四 維 段 冬 山 鄉 興 安 段 三 星 鄉 阿 里 史 段 大 埔 小 段, 頭 城 鎮 新 興 段 下 新 興 小 段 等 地 段, 約 計 8,920 筆, 所 需 經 費 由 本 縣 自 籌, 成 果 於 100 年 10 月 1 日 辦 公 告, 並 於 10 月 31 日 公 告 完 竣 一 設 置 10 處 地 政 便 民 工 作 站 : 本 府 於 頭 城 鎮 大 同 鄉 南 澳 鄉 壯 圍 鄉 礁 溪 鄉 三 星 鄉 冬 山 鄉 蘇 澳 鎮 五 結 鄉 等 公 所 及 本 府 等 地 點 設 置 10 處 地 政 便 民 工 作 站, 供 當 地 民 眾 申 請 登 記 謄 本 地 籍 圖 謄 本 地 價 謄 本, 提 供 便 捷 服 務, 減 少 當 地 居 民 往 返 地 政 事 務 所 舟 車 勞 頓 之 苦, 並 節 省 交 通 或 代 書 費 用, 地 政 便 民 工 作 核 發 謄 本 計 43,267 件,101,524 張 二 推 廣 地 政 電 傳 資 訊 系 統 及 網 路 申 領 地 籍 電 子 謄 本 系 統 供 民 眾 以 網 路 查 詢 地 籍, 地 價 等 地 籍 資 料 及 申 請 各 類 謄 本 之 便 捷 服 務, 不 僅 方 便 縣 民 且 可 增 加 本 縣 規 費 收 入, 今 年 截 至 12 月 底 止 計 電 傳 資 訊 規 費 收 入 計 204 萬 3,618 元 電 子 謄 本 規 費 收 入 計 598 萬 2,650 元, 合 計 802 萬 6,268 元 三 推 動 地 政 管 理 系 統 - 地 政 資 訊 網 際 網 路 服 務 系 統 : 提 供 本 縣 各 公 務 機 關 使 用 者 連 接 地 政 資 訊 端, 發 揮 資 訊 資 源 共 享 之 效 益 四 藉 由 影 像 處 理 技 術 之 運 用, 辦 理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早 期 土 地 登 記 簿 冊 等 歷 史 資 料 掃 瞄 建 檔, 以 提 升 資 料 保 存, 並 受 理 民 眾 申 請 採 以 電 腦 核 發 早 期 土 地 登 記 簿 冊 等 歷 史 資 料 之 謄 本, 提 供 便 捷 服 務 -130

( 三 ) 辦 理 地 政 士 及 不 動 產 經 紀 業 者 管 理, 健 全 不 動 產 交 易 制 度 ( 四 ) 積 極 辦 理 不 動 產 糾 紛 調 處, 促 進 土 地 合 理 利 用 -131 一 目 前 本 縣 具 有 地 政 士 ( 土 地 代 書 ) 資 格 已 向 本 府 申 請 開 業 執 照 計 209 人, 加 入 公 會 執 業 者 計 200 人 ; 本 府 對 地 政 士 之 管 理 業 務 計 有 : 核 發 地 政 士 開 業 執 照 受 理 地 政 士 相 關 資 料 異 動 備 查 受 理 地 政 士 申 請 簽 證 人 登 記 督 導 地 政 士 公 會 會 務 地 政 士 獎 懲 等 工 作 二 目 前 經 本 府 許 可 之 不 動 產 經 紀 業 者 累 計 228 家, 其 中 申 請 營 業 備 查 者 計 220 家, 目 前 開 業 中 149 家, 核 發 經 紀 人 證 書 累 計 201 張 ; 本 府 不 動 產 經 紀 業 辦 理 之 管 理 業 務 計 有 : 不 動 產 經 紀 業 申 請 許 可 之 審 查 許 可 撤 銷 及 廢 止 開 始 營 業 備 查 之 審 核 分 設 營 業 處 所 登 記 事 項 及 內 容 變 更 之 備 查 註 銷 營 業 之 備 查 僱 用 ( 解 僱 ) 經 紀 營 業 人 員 備 查 ; 業 務 檢 查 違 反 不 動 產 經 紀 業 管 理 條 例 之 獎 懲 不 動 產 經 紀 人 證 書 之 核 發 撤 銷 及 廢 止 非 不 動 產 經 紀 業 從 事 不 動 產 經 紀 業 務 違 反 不 動 產 經 紀 業 管 理 條 例 之 處 罰 三 本 年 度 受 理 不 動 產 消 費 糾 紛 協 助 處 理 者 計 36 件, 經 本 府 處 理 後 消 費 者 自 行 撤 回 計 17 件, 其 中 成 功 協 調 成 立 者 計 12 件, 協 調 未 成 立 計 7 件 一 本 府 依 規 定 成 立 本 縣 宜 蘭 區 羅 東 區 等 不 動 產 糾 紛 調 處 委 員 會 依 土 地 法 第 34 條 之 1 第 6 項 共 有 土 物 分 割 爭 議 土 地 法 第 101 條 房 屋 租 用 爭 議 第 105 條 基 地 租 用 爭 議 第 122 條 耕 地 租 用 爭 議 等 規 定 由 本 府 受 理 民 眾 申 請 不 動 產 糾 紛 案 件 調 處 ; 依 土 地 法 第 46 條 之 2 重 測 發 生 界 址 爭 議 第 59 條 第 2 項 及 土 地 登 記 規 則 第 75 條 土 地 登 記 發 生 權 利 爭 執 同 規 則 第 118 條 時 效 取 得 地 上 權 之 異 議 等 由 宜 蘭 區 羅 東 區 等 不 動 產 糾 紛 調 處 委 員 會 調 處

( 五 ) 辦 理 地 籍 清 理 工 作 ( 六 ) 加 強 為 民 服 務 -132 二 本 年 度 受 理 民 眾 依 土 地 法 第 34 條 之 1 第 6 項 申 請 共 有 土 物 分 割 調 處 者 計 4 件, 已 完 成 調 處 者 計 0 件 ( 一 )100 年 度 地 籍 清 理 條 例 第 31 條 辦 理 各 共 有 人 登 記 之 權 利 範 圍 不 等 於 一 者, 土 地 權 利 人 或 利 害 關 係 人 應 於 申 請 登 記 期 間 內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更 正 登 記 經 清 查 結 果 72 筆 棟 於 100 年 4 月 1 日 起 公 告 90 日 受 理 申 請 登 記 期 限 至 101 年 3 月 31 日 ( 二 )100 年 度 依 地 籍 清 理 條 例 第 11 條 辦 理 代 為 標 售 未 能 釐 清 權 屬 土 地, 標 售 已 清 查 公 告 而 未 完 成 申 報 或 未 申 請 登 記 之 神 明 會 及 日 據 時 期 會 社 或 組 合 土 地, 共 計 4 筆 土 地, 標 出 其 中 2 筆 土 地, 面 積 4,823 平 方 公 尺 一 受 理 不 動 產 經 紀 業 許 可 備 查 以 網 路 線 上 申 辦 作 業 : 凡 公 司 或 商 號 持 有 工 商 憑 證 及 負 責 人 自 然 人 憑 證 者, 申 請 經 紀 業 設 立 備 查 或 變 更 備 查 者, 得 以 不 動 產 經 紀 業 資 訊 系 統 線 上 申 辦 二 成 立 頭 城 烏 石 漁 港 區 段 徵 收 工 作 站 : 本 府 頭 城 烏 石 漁 港 區 段 徵 收 區 內 設 立 工 作 站, 派 員 直 接 服 務 民 眾 洽 辦 申 請 補 償 費 領 取 等 相 關 事 宜, 有 效 避 免 民 眾 舟 車 往 返, 增 進 本 府 行 政 效 率 三 訂 頒 宜 蘭 縣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受 理 通 信 申 請 案 件 及 證 件 郵 寄 到 家 服 務 實 施 要 點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依 該 規 定 受 理 民 眾 通 信 申 請 簡 易 案 件 ( 如 住 所 姓 名 變 更 金 融 機 構 抵 押 權 塗 銷 權 利 書 狀 加 註... 等 登 記 ) 之 服 務, 並 提 供 證 件 郵 寄 到 家 服 務, 期 使 便 民 服 務 更 臻 完 善 四 地 政 事 務 所 設 置 簡 易 案 件 單 一 窗 口 簡 化 作 業 流 程,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二 用 地 ( 一 ) 辦 理 公 告 土 地 現 值 作 業 品 質 : 由 服 務 人 員 為 申 請 人 填 寫 登 記 申 請 書 清 冊, 並 一 處 收 件 全 程 完 成 作 業 服 務 五 地 政 事 務 所 設 置 觸 控 式 地 政 資 料 查 詢 系 統 : 提 供 查 詢 登 記 案 件 辦 理 情 形 測 量 案 件 辦 理 情 形 地 價 資 料 增 值 稅 試 算 等 服 務 六 地 政 事 務 所 建 置 登 記 案 件 自 動 傳 真 語 音 回 覆 手 機 簡 訊 自 動 回 覆 管 理 系 統 : 主 動 通 知 申 請 人 了 解 登 記 案 件 辦 理 情 形 七 地 政 事 務 所 實 施 偏 遠 地 區 界 樁 宅 配 服 務 : 對 於 偏 遠 地 區 民 眾 申 請 土 地 複 丈 時 提 供 界 樁 宅 配 服 務 八 地 政 事 務 所 受 理 民 眾 以 傳 真 電 話 申 請 土 地 建 物 各 類 謄 本 九 地 政 事 務 所 設 置 電 話 專 線 供 申 請 人 查 詢 各 類 登 記 案 件 辦 理 情 形 十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提 供 受 理 民 眾 跨 所 申 請 登 記 案 件,100 年 計 受 理 921 件 3,562 筆 一 為 貫 徹 實 施 平 均 地 權 政 策 及 成 果, 對 於 本 縣 所 轄 各 鄉 鎮 市 土 地, 由 各 地 政 事 務 所 依 據 地 籍 異 動, 切 實 釐 正 地 價 資 料 及 地 價 改 算 等, 以 確 保 地 價 資 料 之 完 整, 每 月 並 實 施 地 價 動 態 調 查, 作 為 編 列 公 告 土 地 現 值 之 依 據, 並 依 平 均 地 權 條 例 第 46 條 規 定, 提 交 本 縣 地 價 評 議 委 員 會 評 定, 於 101 年 1 月 1 日 公 告 二 100 年 對 於 公 告 土 地 現 值 及 土 地 徵 收 案 件, 土 地 權 利 關 係 人 不 服 地 價 及 徵 收 補 償 價 額 提 出 異 議 者, 提 交 地 價 評 議 委 員 會 復 議, 共 計 7 件 三 辦 理 地 價 資 訊 暨 都 市 地 區 地 價 指 數 查 編 作 業, 促 進 公 告 土 地 現 值 合 理 化 四 辦 理 地 價 基 準 地 選 定 及 查 估 試 辦 業 務 -133

( 二 ) 公 地 撥 用 ( 三 ) 土 地 徵 收 三 地 權 ( 一 ) 三 七 五 減 租 管 理 成 果 ( 二 ) 公 地 管 理 ( 三 ) 辦 理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及 成 果 管 理 -134 辦 理 各 級 政 府 興 辦 公 共 事 業 需 用 公 有 土 地 之 申 請 撥 用,100 年 經 層 轉 行 政 院 核 定 撥 用 之 公 地 計 108 件 542 筆, 面 積 63.807743 公 頃 本 府 及 各 級 政 府 興 辦 公 共 事 業 工 程 用 地 徵 收,100 年 計 完 成 徵 收 23 件 315 筆, 面 積 1,469.130721 公 頃, 補 償 費 合 計 22 億 2,512 萬 2,880 元, 前 項 補 償 費 由 各 需 用 土 地 人 負 擔 一 維 護 耕 地 三 七 五 減 租 成 果, 督 導 鄉 ( 鎮 市 ) 公 所 與 地 政 事 務 所 業 務, 定 期 檢 查 耕 地 租 約 異 動 情 形 100 年 1 月 至 12 月 止, 本 府 處 理 耕 地 三 七 五 租 約 備 查 案 件 計 租 約 變 更 登 記 案 391 件 終 止 租 約 登 記 案 件 計 270 件, 共 計 661 件 二 輔 導 各 級 耕 地 租 佃 委 員 會 : 本 縣 耕 地 租 佃 調 處 會 於 100 年 1 月 至 12 月 間 計 召 開 4 次, 調 處 案 件 共 19 案,1 件 申 請 撤 回 5 件 調 處 成 立 2 件 保 留 第 二 次 調 處 11 件 移 送 法 院 審 理 中 公 地 放 租 : 依 宜 蘭 縣 現 有 財 產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第 40 條 第 9 款 暨 國 有 耕 地 放 租 實 施 辦 法 第 16 條 規 定, 及 國 有 耕 地 放 租 實 施 事 項 第 11 點 規 定 辦 理, 縣 有 耕 地 地 租 每 年 於 2 期 稻 穀 收 穫 時 1 次 繳 納,100 年 公 地 實 物 折 算 代 金 標 準 於 100 年 11 月 29 日 評 定 為 稻 榖 每 公 斤 17 元 甘 藷 每 公 斤 10 元 ;100 年 度 應 收 代 金 佃 租 29 萬 2,919 元, 目 前 已 收 23 萬 8,078 元, 所 餘 10 筆 尚 未 繳 納 已 發 函 催 繳, 繳 徵 績 81.28% 一 本 縣 非 都 市 土 地 計 284,508 筆, 面 積 200,873 公 頃 依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規 則 申 請 變 更 編 定, 經 核 准 者 100 年 1 月 至 12 月 止, 已 變 更 完 成 共 計 187 筆, 面 積 26.934172 公 頃 二 100 年 度 取 締 違 反 非 都 市 土 地 使 用 編 定 案 件, 辦 理 情 形 如 下 : ( 一 ) 開 立 處 分 書 :75 件 99.00%

( 四 ) 未 辦 理 繼 承 登 記 之 土 地 建 物 管 理 四 重 劃 ( 一 ) 農 地 重 劃 ( 二 ) 早 期 農 地 重 劃 區 農 水 路 更 新 改 善 工 程 ( 二 ) 裁 罰 金 額 計 :514 萬 元 未 辦 繼 承 登 記 土 地 及 建 物, 因 土 地 法 第 73 條 之 1 修 正 為 列 冊 管 理 15 年, 仍 未 辦 畢 繼 承 登 記 者, 移 請 國 有 財 產 局 公 開 標 售 目 前 未 辦 繼 承 登 記 代 管 及 列 管 案 件 累 計 共 2,586 件, 土 地 5,922 筆, 面 積 234.8328 公 頃 ; 建 物 319 棟, 面 積 26,421 平 方 公 尺 農 地 重 劃 : 完 成 員 山 鄉 大 湖 ( 二 ) 及 礁 溪 鄉 十 六 結 地 區 農 地 重 劃 先 期 規 劃, 並 獲 內 政 部 核 定 列 入 101 年 度 農 地 重 劃 優 先 辦 理 地 區 早 期 農 地 重 劃 區 農 水 路 更 新 改 善 工 程 : 一 100 年 度 辦 理 三 民 ( 四 ) 瑪 僯 ( 六 ) 及 中 興 ( 六 ) 早 期 農 地 重 劃 區 農 水 路 更 新 改 善 工 程, 更 新 改 善 面 積 63 公 頃 ( 總 核 配 經 費 1,593 萬 9,000 元 ), 發 包 工 程 費 1,385 萬 9,231 元 ; 中 央 補 助 1,178 萬 346 元, 縣 府 及 公 所 配 合 款 207 萬 8,885 元, 發 包 剩 餘 款 中 央 統 籌 ( 一 ) 三 民 ( 四 ) 區 : 改 善 面 積 20 公 頃, 農 路 3 條, 總 長 度 949 公 尺, 預 計 於 101 年 2 月 底 完 工 ( 二 ) 瑪 僯 ( 六 ) 區 : 改 善 面 積 13 公 頃, 農 路 2 條, 總 長 度 832 公 尺, 預 計 於 101 年 2 月 底 完 工 ( 三 ) 中 興 ( 六 ) 區 : 改 善 面 積 30 公 頃, 農 路 4 條, 總 長 度 1,218 公 尺, 預 計 於 101 年 3 月 底 完 工 二 100 年 度 辦 理 枕 山 ( 二 ) 瑪 僯 ( 七 ) 壯 西 ( 四 ) 壯 東 ( 八 ) 及 中 興 ( 七 ) 區 早 期 農 地 重 劃 區 農 水 路 更 新 改 善 工 程 先 期 規 劃, 本 案 委 託 內 政 部 土 地 重 劃 工 程 處 辦 理 規 劃 設 計 完 成, 並 預 計 於 101 年 辦 理 施 工 92.00% -135

( 三 ) 農 村 社 區 土 地 重 劃 五 土 地 開 發 ( 四 ) 振 興 經 濟 擴 大 公 共 建 設 投 資 計 畫 ( 加 速 重 劃 區 急 要 農 水 路 改 善 ) ( 一 ) 辦 理 烏 石 漁 港 區 段 徵 收 -136 配 合 內 政 部 農 村 社 區 土 地 重 劃 六 年 示 範 計 畫 及 本 縣 國 土 規 劃, 檢 視 轄 內 公 共 設 施 不 足 之 農 村 聚 落, 並 先 與 工 務 建 設 單 位 及 公 所 研 商 配 合 本 縣 治 水 及 適 合 辦 理 地 區, 積 極 爭 取 內 政 部 同 意 納 入 辦 理 先 期 規 劃 本 年 度 提 報 冬 山 鄉 武 淵 社 區 及 員 山 鄉 阿 蘭 城 社 區 辦 理 農 村 社 區 土 地 重 劃, 業 獲 內 政 部 核 定 納 入 101 年 度 辦 理 先 期 規 劃 地 區 辦 理 100 年 度 振 興 經 濟 擴 大 公 共 建 設 投 資 計 畫 加 速 重 劃 區 急 要 農 水 路 改 善 : 本 計 畫 辦 理 對 象 係 屬 辦 竣 農 地 重 劃 區 內 之 農 水 路 改 善, 其 工 程 內 容 包 括 路 面 整 修 舖 設 AC 坡 面 保 護 工 擋 土 設 施 改 善 併 行 水 路 及 相 關 道 路 安 全 設 施 及 給 排 水 路 設 施 等,100 年 度 計 辦 理 35 件 農 水 路 改 善 工 程, 分 6 標 案 辦 理 發 包,100 年 底 已 完 工 2 件, 預 計 101 年 6 月 底 前 全 數 完 工 一 本 計 畫 範 圍 位 於 頭 城 都 市 計 畫 區 內, 北 接 東 北 角 海 岸 風 景 特 定 區, 西 以 台 2 省 道 為 界 及 頭 城 現 有 外 環 道 路 ( 青 雲 路 ) 為 界, 南 至 大 坑 里 附 近, 東 至 海 岸 線, 面 積 約 63.0373 公 頃, 於 開 發 完 成 後 可 提 供 區 內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約 28.6246 公 頃 ( 如 公 園 停 車 場 道 路 等 ) 原 總 開 發 費 用 預 估 13 億 5,102 萬 3,364 元, 惟 因 目 前 營 建 工 程 材 料 物 價 波 動 漲 幅 甚 鉅, 原 計 畫 工 程 費 用 每 公 頃 1,200 萬 元 已 不 敷 使 用, 因 此 工 程 單 位 於 97 年 7 月 25 日 重 新 估 算 工 程 費 每 公 頃 1,600 萬 元, 方 能 因 應, 因 此 本 開 發 案 之 總 開 發 成 本 調 整 約 為 17 億 359 萬 元 二 頭 城 鎮 烏 石 漁 港 區 段 徵 收 於 96 年 10 月 10 日 公 告 發 布 實 施, 本 案 工 程 於 97 年 9 月 9 日 發 包, 原 預 定 98 年 底 完 工, 因 土 源 生 變 奉 62.00%

( 二 ) 宜 蘭 運 動 公 園 附 近 地 區 市 地 重 劃 准 修 正 至 99 年 9 月 完 工 並 驗 收 完 畢 本 案 抵 價 地 抽 籤 暨 配 地 說 明 會 已 於 98 年 10 月 10 日 辦 理 ; 於 98 年 11 月 28 日 抽 籤 並 於 98 年 12 月 22 日 至 25 日 辦 理 選 配 土 地 完 成 本 案 交 地 時 間 配 合 工 程 完 成 時 程 業 於 99 月 12 月 辦 理 點 交 土 地 完 畢, 達 成 都 市 計 畫 開 發 目 標 一 本 計 畫 範 圍 北 以 嵐 峰 路 為 界, 南 以 宜 蘭 都 市 計 畫 區 南 側 範 圍 線 為 界, 東 以 台 9 省 道 為 界, 西 以 進 士 路 為 界 辦 理 面 積 約 13.37 公 頃, 開 發 總 經 費 約 4.13 億 元 二 本 區 市 地 重 劃 於 公 告 實 施 後, 已 陸 續 辦 竣 地 上 物 拆 遷 查 估 補 償 重 劃 前 後 地 價 評 議 及 工 程 發 包 施 工 等 相 關 作 業 土 地 分 配 結 果 於 97 年 9 月 15 日 公 告 期 滿 確 定, 同 年 10 月 30 日 函 送 相 關 資 料 請 地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土 地 登 記,98 年 6 月 15 日 辦 理 土 地 點 交 完 竣, 公 共 工 程 於 98 年 1 月 23 日 申 辦 竣 工, 同 年 7 月 21 日 完 成 工 程 驗 收,99 年 3 月 5 日 及 同 年 9 月 16 日 辦 理 抵 費 地 標 售, 共 脫 標 28 筆, 脫 標 金 額 為 7 億 7,605 萬 4,078 元 尚 未 脫 標 土 地 共 計 2 筆, 接 續 辦 理 重 劃 區 剩 餘 2 筆 抵 費 地 標 售 財 務 結 算 及 成 果 報 告 作 業 -137

宜 蘭 縣 政 府 100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 一 般 行 政 類 ) 計 畫 名 稱 一 新 聞 業 務 拾 壹 一 般 行 政 ( 一 )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系 統 管 理 ( 二 ) 錄 影 節 目 帶 出 版 品 管 理 ( 三 ) 錄 影 節 目 帶 業 及 電 影 片 映 演 業 輔 導 管 理 ( 四 ) 政 令 宣 導 本 轄 現 有 聯 禾 有 線 電 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一 家 系 統 經 營 者, 本 府 每 月 派 員 日 夜 間 分 別 執 行 稽 查 工 作, 並 不 定 期 辦 理 側 錄 監 看,100 年 全 年 度, 該 系 統 違 反 有 線 廣 播 電 視 法 案 件, 經 核 處 有 案 者 計 27 件, 罰 鍰 計 390 萬 元 一 會 同 社 會 處 警 察 機 關 分 赴 縣 內 各 地 查 察 輔 導 出 版 品 及 錄 影 節 目 帶 分 級,100 年 度 計 查 察 158 家 次, 取 締 未 經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審 查 許 可 光 碟, 計 436 片 二 執 行 不 妥 廣 告 之 查 處, 彙 整 各 類 不 妥 廣 告, 依 權 責 分 工, 交 由 各 有 關 單 位 處 理,100 年 度 計 彙 整 49 件 一 每 月 不 定 期 會 同 建 設 警 察 衛 生 消 防 等 有 關 單 位, 檢 查 各 電 影 片 映 演 業 錄 影 節 目 帶 播 映 業 之 公 共 安 全 設 施 及 衛 生 等 項 目 二 100 年 度 共 查 察 電 影 片 映 演 業 2 家 次, 未 發 現 重 大 違 規 項 目 三 依 法 核 辦 電 影 片 映 演 業 之 設 立 變 更 及 註 銷 登 記 一 製 作 縣 政 宣 導 節 目 及 短 片, 加 強 縣 政 宣 導, 使 民 眾 了 解 本 府 各 項 施 政 作 為, 縮 短 各 界 的 認 知 差 距, 共 同 致 力 於 縣 政 發 展 二 發 行 幸 福 宜 蘭 縣 政 專 刊, 傳 達 縣 政 資 訊, 使 縣 民 適 時 瞭 解 縣 府 施 政 方 向 及 作 為, 擴 大 縣 民 參 與 縣 政 討 論, 協 力 達 成 縣 政 發 展 三 協 調 各 種 傳 播 媒 體, 加 強 政 令 及 法 令 宣 導, 配 合 本 府 各 單 位 辦 理 有 關 交 通 安 全 防 颱 ( 災 ) 及 各 項 藝 文 活 動 等 宣 導, 使 民 眾 了 解 政 府 措 施 及 建 設 成 果 -138

( 五 ) 蒐 集 輿 論 與 反 映 民 意 二 法 制 ( 一 ) 法 規 業 務 管 理 ( 二 ) 國 家 賠 償 業 務 三 行 政 ( 一 ) 訴 願 救 濟 審 議 業 務 -139 一 逐 日 剪 報 蒐 集 有 關 縣 政 報 導 新 聞 及 輿 論 反 映 資 料, 陳 送 首 長 核 閱, 如 有 誤 解 或 需 要 處 理 之 資 料, 即 作 輿 論 反 映 處 理, 提 供 相 關 單 位 辦 理 二 設 置 縣 長 電 子 信 箱, 凡 是 縣 民 對 於 本 府 施 政 有 任 何 興 革 建 議, 或 對 本 身 權 益 有 疑 惑 之 處, 均 可 來 信, 由 本 府 各 相 關 單 位 參 處 逕 復 ;100 年 度 共 受 理 電 子 信 箱 3,732 件 一 建 立 本 縣 自 治 法 規 個 別 檔 案, 蒐 集 各 該 法 案 原 始 資 料 歷 次 修 正 及 相 關 解 釋 資 料, 專 卷 列 管, 以 掌 握 立 法 沿 革 及 動 態 二 因 應 施 政 需 要, 協 助 業 務 單 位 制 ( 訂 ) 定 自 治 法 規 ; 並 定 期 檢 討 適 時 建 議 修 正 或 廢 止 ; 目 前 計 列 管 本 縣 自 治 法 規 249 種 一 依 法 受 理 國 家 賠 償 申 請 案 件, 隨 時 提 供 諮 詢 服 務, 維 護 人 民 合 法 權 益 二 利 用 適 當 機 會 加 強 法 令 宣 導 ; 強 調 依 法 執 行 職 務 及 公 共 設 施 管 理 維 護 之 重 要 性, 期 使 國 家 賠 償 法 備 而 不 用 三 100 年 計 受 理 國 家 賠 償 申 請 3 件,2 件 本 府 拒 絕 賠 償,1 件 經 提 本 府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處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以 新 台 幣 2 萬 5,408 元 與 請 求 權 人 達 成 協 議 一 依 法 受 理 訴 願 案 件, 責 成 原 處 分 機 關 檢 卷 答 辯 後, 就 相 關 事 證 秉 持 客 觀 公 正 之 立 場 審 慎 研 議, 擬 具 初 審 意 見 提 送 委 員 會 審 議, 據 以 撰 寫 決 定 書, 並 專 卷 建 檔 列 管 二 100 年 度 受 理 訴 願 案 件 46 件, 召 開 訴 願 審 議 委 員 會 會 議 8 次, 經 審 議 結 果, 分 別 為 作 成 不 受 理 決 定 6 件, 撤 銷 原 處 分 5 件, 駁 回 29 件, 撤 回 4 件, 移 轉 管 轄 1 件, 其 他 1 件 尚 在 法 定 期 限 審 理 中

( 二 ) 推 行 調 解 行 政 及 法 律 扶 助 業 務 ( 三 ) 消 費 者 保 護 業 務 四 庶 務 ( 一 ) 廳 舍 管 理 修 繕 管 理 -140 一 固 定 於 每 週 三 下 午 2 時 至 4 時, 聘 請 律 師 乙 名 到 府, 在 本 府 議 員 連 絡 室 辦 理 縣 民 免 費 法 律 諮 詢 服 務 ( 服 務 縣 民 計 260 人 次 ) 二 會 同 臺 灣 宜 蘭 地 方 法 院 及 其 地 檢 署 於 100 年 3 月 31 日 辦 理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99 年 度 調 解 行 政 業 務 績 效 考 核 三 100 年 6 月 10 日 假 頭 城 農 場 辦 理 99 年 度 績 優 調 解 人 員 表 揚 大 會 四 100 年 10 月 14 日 假 香 格 里 拉 度 假 飯 店 辦 理 各 鄉 鎮 市 調 解 人 員 業 務 講 習 一 本 府 消 費 者 服 務 中 心 及 消 費 爭 議 調 解 委 員 會, 以 迅 速 有 效 原 則 處 理 消 費 爭 議 案 件,100 年 1 月 至 12 月, 計 受 理 消 費 諮 詢 943 件, 申 訴 案 568 件, 調 解 案 176 件, 另 回 覆 縣 長 電 子 信 箱 44 件 二 配 合 各 機 關 ( 單 位 ) 辦 理 活 動 時 段 設 置 攤 位 宣 導 全 國 消 費 者 服 務 專 線, 計 3 場 次, 另 會 同 消 費 者 保 護 官 主 動 稽 查 突 發 事 件 電 子 信 箱 陳 情 案 件 輿 情 及 民 眾 檢 舉 案 件 等 計 16 案 三 於 100 年 8 月 19 日 及 12 月 14 日 辦 理 本 府 消 費 者 保 護 相 關 業 務 同 仁 及 志 工 教 育 訓 練 四 100 年 12 月 配 合 本 府 民 政 處 辦 理 100 年 度 殯 葬 設 施 及 殯 葬 服 務 業 查 核 評 鑑 業 務 五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於 100 年 7 月 8 日 會 同 中 央 各 部 會 至 本 府 辦 理 98-99 年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消 費 者 保 護 工 作 績 效 考 核, 考 核 結 果, 本 府 獲 頒 優 等 殊 榮 一 賡 續 辦 理 本 府 資 源 回 收 分 類 辦 公 室 綠 美 化 及 辦 公 室 及 周 邊 環 境 清 潔 維 護, 並 實 施 定 期 檢 查 及 檢 討 改 善 二 隨 時 檢 修 辦 公 廳 舍 各 項 設 備, 以 維 持 各 項 設 備 之 正 常 使 用 三 為 確 保 消 防 設 備 之 正 常 使 用, 保

( 二 ) 工 友 管 理 ( 三 ) 財 產 管 理 ( 四 ) 車 輛 管 理 維 護 ( 五 ) 物 品 採 購 及 管 理 五 文 書 ( 一 ) 總 收 業 務 發 文 作 業 -141 障 公 共 安 全, 委 託 專 業 廠 商 每 月 巡 檢 乙 次 四 對 於 空 置 不 堪 使 用 之 宿 舍, 辦 理 報 廢 拆 除 一 辦 理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工 友 僱 免 考 核 獎 懲 撫 恤 退 職 勞 健 保 等 業 務 二 依 據 勞 動 基 準 法 辦 理 本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工 友 ( 駕 駛 技 工 ) 等 有 關 業 務 一 依 照 宜 蘭 縣 縣 有 財 產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及 宜 蘭 縣 政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經 管 縣 有 財 物 管 理 規 定, 辦 理 財 產 保 管 登 記 報 核 及 廢 品 之 處 理 二 詳 實 辦 理 財 產 登 記 並 登 錄 電 腦, 每 1 會 計 年 至 少 盤 點 財 產 1 次, 並 不 定 時 抽 查 ( 點 ) 財 產, 對 於 已 逾 年 限 及 不 堪 使 用 之 財 產, 隨 時 辦 理 報 廢, 以 健 全 財 產 資 料 及 有 關 帳 冊 一 加 強 辦 理 本 府 及 公 務 車 保 險 規 費 油 料 支 用 控 制 ; 公 務 車 及 駕 駛 人 員 統 一 調 度 及 管 理 二 辦 理 車 輛 登 記 領 照 檢 驗 保 養 修 護 報 停 肇 事 處 理 等 手 續 三 辦 理 公 務 車 輛 清 查 盤 點 相 關 作 業 一 對 於 各 單 位 通 用 之 物 品 文 具 印 刷 之 採 購, 均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集 中 採 購 二 對 於 各 單 位 通 用 性 物 品 之 採 購, 隨 時 辦 理, 以 應 各 單 位 業 務 之 需 要 三 指 派 專 人 負 責 物 品 之 登 記 領 用, 嚴 格 控 制 公 共 物 品 之 濫 用, 並 隨 時 盤 存, 以 建 立 物 品 領 用 制 度 一 公 文 收 發 作 業 櫃 台 化, 配 合 發 文 室 作 業 及 各 單 位 發 文 需 要, 處 理 本 府 總 收 發 文 業 務 二 與 本 府 各 單 位 密 切 配 合 協 調, 依 來 文 性 質 及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詳

六 檔 案 管 理 ( 二 ) 印 信 管 理 ( 三 ) 發 行 公 報 ( 四 ) 會 議 會 報 檔 案 管 理 -142 實 分 文 掛 號, 並 電 腦 登 錄 分 文 至 各 承 辦 單 位 辦 理 三 監 察 院 委 查 及 糾 正 案 縣 議 會 建 議 案 及 決 議 案 人 民 陳 請 案 件 分 文 掛 號 電 腦 登 錄 後 送 計 畫 處 列 管 四 機 密 文 件, 均 先 送 請 專 人 拆 驗 五 實 施 公 文 集 中 發 文, 強 化 公 文 製 作 品 管, 簡 化 發 文 作 業 流 程, 自 收 稿 登 記 複 校 整 理 裝 訂 電 子 交 換 用 印 歸 檔 等 每 一 流 程, 專 人 負 責, 一 貫 作 業, 方 便 稽 查 100 年 度 收 文 計 150,611 件, 其 中 電 子 收 文 44,863 件 ; 發 文 公 文 107,353 件, 其 中 電 子 發 文 92,168 件 配 合 研 考 會 推 動 節 能 減 紙 政 策, 本 府 賡 續 推 動 公 文 線 上 簽 核 一 由 專 人 負 責 典 守 印 信 首 長 簽 字 章, 審 慎 驗 稿 用 印, 並 依 印 信 條 例 及 印 信 製 發 啟 用 管 理 換 發 及 廢 舊 印 信 繳 銷 辦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所 屬 機 關 印 信 換 補 製 發 及 舊 廢 印 信 繳 銷 案 件 二 大 宗 公 文 公 告 證 照 獎 狀 單 據 等, 依 規 定 實 施 套 印, 計 32 件, 以 簡 化 用 印 手 續 為 有 系 統 提 供 施 政 相 關 資 訊, 擴 大 民 眾 知 的 權 利,100 年 度 發 行 宜 蘭 縣 政 府 公 報 計 24 期 (64-87 期 ), 透 過 定 期 對 外 及 開 放 性 文 書, 除 了 提 供 最 新 的 法 規 公 告 法 規 命 令 草 案 預 告 區 等 相 關 資 訊 外, 尚 兼 具 政 令 宣 導 之 功 效, 讓 縣 民 更 進 一 步 了 解 縣 政 資 訊 為 凝 聚 共 識, 增 進 各 單 位 業 務 之 協 調 溝 通 與 聯 繫, 加 速 法 案 審 查, 每 週 二 召 開 縣 務 會 議 計 49 次 (379-427); 每 3 個 月 邀 集 本 縣 各 鄉 鎮 市 長 召 開 擴 大 縣 務 會 議 計 4 次 依 據 檔 案 法 及 其 相 關 子 法 規 定 切 實 辦 理 檔 案 管 理 工 作 如 下 : 一 歸 檔 公 文 點 收 :203,750 件 二 檔 案 立 案 整 理 編 目 建 檔 :203,126

件 三 現 行 檔 案 紙 本 公 文 影 像 掃 描 : 130,850 件 (856,499 頁 ) 四 檔 案 清 查 : 回 溯 檔 案 清 查 108,111 件 現 行 檔 案 清 查 19,109 件 五 逾 保 存 年 限 檔 案 銷 毀 :116,760 件 六 本 府 各 單 位 調 閱 檔 案 :23,415 件 七 定 期 清 查 54 年 至 100 年 逾 保 密 期 限 之 機 密 檔 案 759 件, 並 函 請 各 相 關 單 位 辦 理 解 密 及 後 續 修 改 檔 案 目 錄 事 宜 八 定 期 函 請 本 府 所 屬 機 關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代 表 會 依 檔 案 法 規 定 完 成 現 行 回 溯 檔 案 目 錄 彙 送 工 作 :725,388 筆 ( 含 案 卷 目 錄 35,470 筆 案 件 目 錄 689,918) 九 辦 理 公 部 門 短 期 就 業 專 案 - 希 望 就 業 專 案 進 用 人 員 24 人 協 助 本 處 辦 理 文 書 業 務, 並 派 駐 本 縣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協 助 辦 理 檔 案 管 理 業 務 十 督 訪 及 輔 導 本 府 所 屬 機 關 檔 案 清 查 及 建 檔 作 業 十 一 辦 理 電 子 檔 案 基 礎 教 育 訓 練 十 二 定 期 維 護 本 府 檔 案 庫 房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143

宜 蘭 縣 政 府 100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 研 考 類 ) 計 畫 名 稱 一 為 民 服 務 與 研 究 發 展 拾 貳 研 考 ( 一 ) 為 民 服 務 ( 二 ) 研 究 發 展 ( 三 ) 服 務 品 質 卓 越 獎 一 執 行 為 民 服 務 工 作 績 效 : 本 府 為 民 服 務 中 心 為 精 進 為 民 服 務 項 目, 提 供 縣 民 直 接 便 捷 有 效 之 服 務, 特 設 置 戶 政 地 政 稅 捐 社 政 等 第 一 線 服 務 窗 口, 對 於 縣 民 之 查 詢 案 件 催 辦 法 令 解 答 等 事 項, 皆 以 高 度 熱 忱 和 耐 心, 儘 量 達 成 縣 民 要 求 意 願 二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管 制 處 理 績 效 : ( 一 ) 本 府 對 於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均 依 照 宜 蘭 縣 政 府 加 強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管 制 作 業 要 點 分 案, 一 案 一 卷 列 管, 加 以 追 蹤, 限 期 辦 結 ( 二 )100 年 受 理 上 級 機 關 本 縣 議 會 轉 交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及 本 府 受 理 縣 長 室 交 辦 陳 情 案 件 列 管 共 計 1,286 件, 均 已 依 限 結 案 ( 三 ) 依 本 府 所 訂 縣 長 接 見 民 眾 實 施 要 點, 受 理 縣 民 登 記 安 排 與 縣 長 會 談, 以 加 強 意 見 溝 通, 瞭 解 民 眾 需 求 100 年 實 際 受 理 民 眾 接 見 陳 訴 案 件 50 件, 接 見 人 數 404 人 次 當 場 處 理 結 案 22 件, 交 主 辦 單 位 辦 理 28 件 對 於 重 要 案 件 皆 予 列 管, 交 由 各 業 務 單 位 審 慎 辦 理 100 年 度 各 機 關 ( 單 位 ) 所 提 自 行 研 究 報 告 共 計 24 篇 經 召 開 評 審 會 ( 初 複 審 ) 評 審 結 果, 計 發 給 獎 金 20 篇 嘉 獎 1 篇 ; 不 予 獎 勵 1 篇 不 予 評 分 2 篇 本 縣 100 年 服 務 品 質 卓 越 獎 計 20 個 機 關 ( 單 位 ) 提 報 參 選 經 召 開 評 審 會 評 核 結 果, 第 一 名 為 地 方 稅 務 局 第 二 名 為 三 星 鄉 衛 生 所, 第 三 名 為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並 101 年 2 月 薦 送 行 政 院 -144

二 管 制 考 核 業 務 ( 一 ) 施 政 計 畫 選 項 列 管 ( 二 ) 特 定 案 件 追 蹤 管 制 ( 三 ) 公 文 查 催 及 逾 限 案 件 調 卷 分 析 ( 四 ) 公 文 檢 核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參 與 政 府 服 務 品 質 獎 評 比 100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選 項 列 管 案 件 共 計 55 件, 其 中 28 件 為 跨 年 計 畫 尚 未 完 成 持 續 列 管 中 100 年 度 特 定 案 件 列 管 總 計 7 類 992 件, 分 別 為 : 監 察 院 委 查 案 件 計 86 件 議 會 縣 政 總 質 詢 縣 長 交 辦 案 件 計 84 件 議 會 決 議 案 計 60 件 議 會 單 位 工 作 質 詢 議 員 要 求 書 面 答 復 計 87 件 地 方 訪 視 聯 繫 座 談 會 建 議 事 項 516 件 議 會 墊 付 案 件 計 150 件 原 民 會 各 小 組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計 9 件 等 尚 未 結 案 件 共 507 件 仍 持 續 追 蹤 列 管 一 本 府 100 年 受 理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計 20,932 件 已 結 案 件 數 15,837 件, 其 中 依 限 辦 出 15,226 件, 占 96.14%, 逾 限 辦 出 計 611 件, 占 3.86% 二 按 月 辦 理 一 般 ( 不 含 人 民 申 請 案 案 件 ) 公 文 總 檢 查, 經 統 計 本 府 100 年 各 單 位 一 般 公 文 處 理 速 度 與 績 效 總 收 文 數 計 115,065 件, 公 文 處 理 平 均 速 度 2.19 天 三 辦 理 逾 期 公 文 調 卷 分 析 : ( 一 ) 一 般 公 文 : 逾 20 天 以 上 結 案 案 件, 予 以 調 卷 分 析 追 究 逾 限 責 任 ( 二 ) 人 民 申 請 案 件 : 如 承 辦 逾 各 申 請 項 目 所 定 限 辦 天 數 辦 結 案 件, 予 以 調 卷 分 析 追 究 逾 限 責 任 一 按 月 依 各 單 位 發 文 件 數 比 率, 查 核 本 府 各 單 位 一 般 公 文 人 民 陳 情 人 民 申 請 及 訴 願 等 案 件, 如 有 分 段 銷 號 先 存 後 辦 等 未 依 文 書 規 定 處 理 情 事 者 予 以 調 卷 分 析 二 100 年 計 抽 查 2,145 件, 嚴 重 逾 限 案 件 予 以 調 卷 分 析 追 究 逾 限 責 任, 並 做 成 範 例 供 同 仁 參 辦 -145

三 綜 合 ( 一 ) 綜 合 規 劃 規 劃 業 務 業 務 四 推 動 資 訊 教 育 訓 練 ( 二 ) 施 政 資 料 中 心 ( 一 ) 辦 理 本 府 資 訊 教 育 訓 練 及 各 項 說 明 會 講 -146 一 宜 蘭 大 學 五 結 第 二 校 區 開 發 案 : 本 案 整 地 工 程 委 託 規 劃 設 計 監 造 部 分 已 於 99 年 12 月 14 日 決 標, 目 前 初 設 進 行 中, 預 計 於 100 年 5 月 前 完 成 設 計,6 月 辦 理 整 地 工 程 發 包,12 月 底 完 成 校 區 整 地 工 程 二 清 華 大 學 宜 蘭 園 區 開 發 案 : 清 華 大 學 宜 蘭 園 區 開 發 案, 刻 正 進 行 雜 項 工 程 及 填 土 作 業, 預 計 於 102 年 5 月 完 成 第 一 期 整 地 工 程 三 配 合 本 縣 財 政 狀 況 及 需 要, 彙 編 本 府 100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四 彙 編 本 府 提 送 縣 議 會 每 年 2 次 定 期 大 會 縣 長 施 政 總 報 告 各 單 位 工 作 報 告 及 縣 議 會 決 議 案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等 五 99 年 度 本 府 受 理 縣 民 申 請 資 訊 公 開 案 件 共 計 26 件 ( 皆 為 全 部 公 開 ) 六 為 推 動 大 南 澳 深 層 海 水 產 業 園 區, 賡 續 辦 理 大 南 澳 政 策 推 動 策 略 調 整 檢 討 計 畫 及 宜 蘭 縣 深 層 海 水 產 品 先 期 開 發 與 技 術 輔 導 計 畫 七 辦 理 利 基 產 業 先 期 規 劃, 包 括 綠 能 與 創 意 產 業 先 期 規 劃, 分 別 於 100 年 7 月 及 12 月 完 成 規 劃 報 告 一 辦 理 縣 政 資 料 照 片 蒐 集 作 業 及 管 理, 作 為 施 政 宣 導 參 考 之 需 ; 並 訂 購 參 考 書 籍 雜 誌 供 各 單 位 施 政 參 考 之 用 二 辦 理 政 府 出 版 品 管 理,100 年 本 府 出 版 品 計 6 種, 均 分 別 申 請 統 一 編 號 及 國 際 書 碼 為 提 升 本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員 工 資 訊 處 理 能 力 及 熟 悉 各 業 務 系 統 之 操 作, 本 府 於 100 年 度 辦 理 資 訊 安 全 8 梯 次 個 資 保 護 2 梯 次 自 由 軟 體 推 廣 8 梯 次 公 文 系 統 教 育 訓 練 160 梯 次 業 務 系 統 及 軟 體 操 作 等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70 梯 次, 共 計 開 辦 248 梯 次 資 訊 課 程 訓 練, 合 計 參 訓 6,341 人 次

習 會 ( 二 ) 推 廣 村 里 資 訊 站 及 公 共 資 訊 營 運 五 加 強 維 護 及 清 查 資 訊 設 備 ( 三 ) 辦 理 宜 蘭 e 管 家 便 民 資 訊 訊 息 通 知 ( 一 ) 辦 理 本 縣 公 共 及 村 里 資 訊 站 維 護 作 業 -147 100 年 度 配 合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推 動 民 眾 上 網 計 畫 案, 於 本 縣 9 處 村 里 資 訊 站 4 處 數 位 機 會 中 心 5 處 社 會 福 利 團 體 及 2 處 電 腦 教 育 機 構 地 點, 共 20 處 舉 辦 教 育 訓 練, 上 課 對 象 以 35 歲 以 上 民 眾 為 主 之 中 高 齡 民 眾 身 心 障 礙 弱 勢 族 群 低 教 育 程 度 者 為 優 先, 共 計 85 班 次, 完 成 結 訓 人 數 1,325 人, 其 中 包 含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185 人 一 本 年 度 總 計 提 供 20 個 項 目 個 人 化 服 務 通 知 : ( 一 ) 教 育 學 習 及 校 務 行 政 介 接 項 目 有 註 冊 訊 息 新 生 分 發 通 知 成 績 通 知 獎 懲 通 知 學 生 活 動 通 知 學 生 借 書 通 知 學 力 測 驗 通 知 學 校 公 告 通 知 學 生 積 點 通 知 中 上 獎 學 金 申 請 符 合 通 知 教 師 研 習 通 知 等 服 務 ( 二 ) 社 會 福 利 補 助 通 知 介 接 項 目 :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中 低 收 入 戶 低 收 入 戶 生 活 扶 助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兒 童 少 年 生 活 扶 助 弱 勢 家 庭 兒 童 及 少 年 緊 急 生 活 扶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補 助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重 新 鑑 定 等 服 務 通 知 ( 三 ) 產 前 衛 教 通 知 介 接 項 目 : 孕 婦 產 前 檢 查 時 程 通 知 二 100 年 度 宜 蘭 縣 e 管 家 會 員 訂 閱 數, 總 計 6,393 筆 訂 閱 數 一 為 確 保 公 共 資 訊 站 正 常 提 供 服 務 及 妥 善 運 用 本 府 資 訊 設 施, 除 日 常 之 公 用 資 訊 站 管 理 系 統 進 行 例 行 維 護 及 全 面 監 看, 另 於 100 年 底 完 成 新 式 使 用 者 操 作 界 面 正 式 上 線 運 作, 強 化 各 單 位 民 眾 洽 公 資 訊 接 取 便 利 性, 保 留 免 費 無 線 網 路 接 取 服 務, 加 強 為 民 服 務 效 能, 定 期 保 養 維 護 設 備 妥 善 率 及 配 合 本 府 舉 辦 大 型 活 動 更 換 機 台 貼 紙 外 觀, 加 強 資 訊 站 機 台 外 觀

六 持 續 維 護 及 加 強 本 府 網 路 服 務 及 資 訊 安 全 ( 二 ) 辦 理 本 府 各 單 位 資 訊 設 備 暨 零 組 件 購 置 及 維 護 作 業 ( 一 ) 骨 幹 網 路 維 護 ( 二 ) 施 政 計 畫 管 理 系 統 維 護 美 化 及 軟 硬 體 設 備 正 常 運 作 二 持 續 維 護 村 里 資 訊 站 電 腦 設 施, 100 年 度 完 成 村 里 資 訊 站 維 護 一 維 護 本 府 資 訊 設 備 環 境,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100 年 度 共 處 理 本 府 各 單 位 員 工 電 腦 維 護 叫 修 ( 含 軟 體 服 務 硬 體 故 障 排 除 網 路 線 路 佈 置 ) 案 件 計 1,807 件, 平 均 到 場 時 間 12 分 鐘, 平 均 完 修 時 間 55 分 鐘, 以 維 護 本 府 優 良 辦 公 環 境,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二 針 對 本 府 各 單 位 同 仁 使 用 之 個 人 電 腦 印 表 機 筆 記 型 電 腦 業 務 系 統 之 伺 服 器 主 機 及 網 路 設 備, 進 行 汰 舊 換 新 及 零 組 件 之 維 護, 共 計 採 購 電 腦 主 機 110 台 筆 記 型 電 腦 2 台 伺 服 器 3 台 印 表 機 1 台 掃 描 器 3 台, 並 協 助 各 單 位 辦 理 報 廢 電 腦 主 機 74 台 螢 幕 50 台 筆 記 型 電 腦 5 台 伺 服 器 2 台 印 表 機 5 台 掃 描 器 3 台, 以 確 保 府 內 資 訊 設 備 正 常 運 作 三 配 合 高 普 初 地 方 特 等 考 試, 辦 理 本 府 新 進 人 員 基 礎 電 腦 訓 練 計 辦 理 4 梯 次 各 3 小 時, 完 成 人 次 計 共 74 人 次 維 持 本 府 網 路 服 務 正 常 運 作, 主 動 監 控 網 路 服 務, 當 設 備 異 常 時 主 動 發 出 通 知, 並 定 期 產 製 網 路 服 務 報 告,100 年 度 網 路 無 重 大 斷 線 紀 錄 ; 維 護 本 府 相 關 軟 硬 體 設 備 正 常 運 作 與 防 毒 防 駭 特 徵 碼 之 更 新, 提 供 本 府 同 仁 安 全 存 取 網 路 完 成 施 政 計 畫 管 理 系 統 客 制 化 模 組 之 需 求 功 能 新 增 修 改 及 虛 擬 化 之 規 劃 與 建 置, 充 分 利 用 系 統 資 源 並 提 高 系 統 穩 定 度 -148

( 三 ) 辦 理 機 房 維 護 管 理 七 推 動 行 政 資 訊 化 作 業 ( 四 ) 資 訊 安 全 業 務 ( 一 ) 辦 理 宜 蘭 縣 國 土 資 訊 系 統 之 基 礎 資 料 建 設 -149 100 年 度 完 成 本 府 2 3 樓 電 腦 機 房 改 善 案, 由 2 樓 原 有 可 容 納 120 部 伺 服 主 機, 大 幅 擴 充 至 220 部 伺 服 器 空 間, 並 提 供 3 樓 電 腦 機 房 提 升 至 65 部 伺 服 主 機 運 作 能 量, 且 為 因 應 雲 端 及 綠 能 機 房 推 動 逐 步 進 行 改 善 措 施, 並 加 速 執 行 伺 服 器 整 併 作 業 一 落 實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系 統 (ISMS) 集 體 建 置 及 認 證, 全 縣 B 級 以 上 機 關 全 數 導 入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品 質 系 統, 六 個 資 訊 安 全 處 理 組 ( 宜 蘭 縣 政 府 [ 計 畫 處 ] 宜 蘭 府 縣 政 府 地 方 稅 務 局 宜 蘭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宜 蘭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宜 蘭 縣 政 府 [ 地 政 處 ] 宜 蘭 地 政 事 務 所 宜 蘭 縣 羅 東 地 政 事 務 ), 於 100 年 01 月 01 日 落 實 執 行 導 入 實 施 中, 並 於 100 年 05 月 通 過 第 三 方 驗 證,06 月 取 得 證 書 二 落 實 執 行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系 統 各 項 工 作 與 矯 正 預 防 措 施, 進 行 年 度 社 交 工 程 演 練 及 系 統 建 置 與 營 運 持 續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為 推 動 宜 蘭 縣 國 土 資 訊 系 統 基 礎 環 境 及 其 應 用 建 置 :93 年 至 100 年 共 獲 得 內 政 部 補 助 12,707 萬 元 經 費 及 自 籌 款 1,906 萬 元 ( 總 計 1 億 4,615 萬 元 ) 辦 理 本 縣 國 土 資 訊 系 統 相 關 計 畫 推 動 及 建 置,100 年 度 計 完 成 以 下 成 果 : 一 辦 理 東 北 角 暨 宜 蘭 海 岸 國 家 風 景 區 ( 涵 蓋 頭 城 鎮 壯 圍 鄉 五 結 鄉 及 蘇 澳 鎮 等 範 圍 ) 宜 蘭 市 轄 區 羅 東 鎮 都 市 計 畫 範 圍 ( 合 計 約 9,578 公 頃 ) 1/1000 數 值 地 形 圖 及 正 射 影 像 圖 測 製 成 果 二 研 擬 新 闢 建 道 路 及 房 屋 ( 建 物 線 ) 等 圖 資 維 護 更 新 機 制 及 選 定 冬 山 鄉 鄉 進 行 圖 資 更 新 實 作 三 全 縣 各 鄉 鎮 市 轄 區 內 無 座 標 門 牌 ( 約 25,334 戶 ) 之 清 查 ( 含 疑 義 門 牌 清 查 ) 及 資 料 建 檔 作 業 四 本 縣 地 理 資 訊 多 元 加 值 應 用 系 統 100 年 度 功 能 擴 充 開 發 建 置

( 二 ) 辦 理 電 子 公 文 線 上 簽 核 作 業 -150 ( 一 ) 建 立 文 化 保 護 敏 感 區 查 詢 及 後 台 維 護 功 能 ( 二 ) 建 立 公 有 土 地 查 詢 功 能 及 後 台 維 護 功 能 ( 三 ) 建 立 圖 資 介 接 服 務 功 能 及 管 理 機 制 五 藉 由 各 年 度 完 成 計 畫 成 果, 可 提 供 民 眾 使 用 本 府 所 建 置 相 關 地 理 資 訊 應 用 系 統 之 便 利 空 間 資 訊 查 詢 服 務 累 計 至 100 年 12 月 民 眾 上 網 使 用 本 縣 地 理 資 訊 多 元 加 值 應 用 系 統 總 計 105,190 人 次 六 為 因 應 本 縣 地 理 資 訊 之 發 展, 促 進 資 訊 資 源 流 通 與 交 流 共 享, 提 供 公 務 單 位 民 間 團 體 及 個 人 使 用 與 加 值 利 用, 以 發 揮 地 形 圖 資 整 體 效 益, 業 已 發 布 宜 蘭 縣 地 形 圖 數 值 圖 檔 流 通 管 理 辦 法,100 年 全 年 度 總 計 收 取 地 形 圖 檔 資 料 使 用 規 費 6 萬 8,900 元, 可 增 加 縣 府 縣 庫 收 入, 並 落 實 縣 府 開 源 節 流 政 策 七 為 加 強 本 府 各 單 位 所 屬 機 關 及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承 辦 地 理 資 訊 業 務 同 仁, 對 於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認 知 及 了 解, 於 100 年 度 總 計 辦 理 4 梯 次 ( 每 梯 次 3 小 時 )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基 礎 班 教 育 訓 練, 受 訓 人 數 共 207 人 次, 及 2 梯 次 ( 每 梯 次 12 小 時 )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專 業 班 教 育 訓 練, 受 訓 人 數 共 38 人 次 一 配 合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推 動 公 文 線 上 簽 核 及 資 訊 系 統 集 中 管 理, 本 府 於 98 年 發 包 建 置 供 全 縣 公 務 單 位 使 用 之 公 文 管 理 整 合 系 統, 於 99 年 度 完 成 初 步 建 置 並 於 縣 府 啟 用 上 線, 於 100 年 度 完 成 本 縣 公 務 機 關 學 校 之 導 入, 包 括 本 府 各 單 位 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本 縣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及 鄉 鎮 市 民 代 表 會 等, 合 計 186 所 機 關 學 校 導 入 工 作 藉 由 統 一 維 護 與 管 理, 減 少 各 機 關 相 同 性 質 之 公 文 系 統 經 費 重 複 支 出, 並 透 過 線 上 線 核 機 制 以 減

( 三 ) 強 化 行 政 支 援 系 統, 提 升 辦 事 效 率 加 強 推 展 業 務 資 訊 化 作 業 -151 少 紙 張 耗 用, 並 提 高 公 文 傳 送 簽 核 之 效 率 本 系 統 並 已 通 過 檔 案 管 理 局 檔 管 驗 證, 目 前 全 部 使 用 人 數 約 6,500 人 二 配 合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推 動 e 公 務 電 子 交 換 網 路 系 統, 除 已 於 98 年 度 導 入 完 之 機 關 外,99 年 完 成 本 府 所 屬 各 級 學 校 及 本 縣 各 鄉 鎮 市 民 代 表 會 之 導 入,100 年 賡 續 完 成 衛 生 局 所 體 系 機 關 ( 原 使 用 衛 生 署 交 換 系 統 ) 之 導 入 工 作, 已 完 成 並 建 構 以 縣 級 為 中 心 之 電 子 交 換 網 路 系 統, 以 協 助 本 縣 各 公 務 機 關 減 少 紙 張 及 郵 資 支 出, 提 高 公 文 傳 遞 效 率 一 持 續 維 護 本 府 全 球 資 訊 網 中 英 日 文 多 語 化 網 站 服 務, 重 新 設 定 中 文 網 站 版 型, 新 版 面 以 全 新 面 貌 服 務 民 眾, 設 計 之 網 站 首 頁 以 顧 客 導 向 為 思 考, 分 成 勞 工 消 費 者 遊 客 外 國 人 員 工 等 分 眾 服 務, 讓 民 眾 容 易 點 閱, 迅 速 獲 取 所 需 要 之 服 務 及 資 訊, 辦 理 2 場 教 育 訓 練 二 持 續 提 供 並 維 運 員 工 電 子 郵 件 系 統 暨 惡 意 郵 件 防 治 系 統 每 位 員 工 電 子 郵 件 儲 存 容 量 為 500M, 並 配 合 新 進 人 員 報 到 舉 辦 電 子 郵 件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8 梯 次 三 為 避 免 垃 圾 郵 件 廣 告 郵 件 及 病 毒 郵 件 所 引 發 之 資 安 問 題 及 影 響 行 政 效 率, 持 續 維 護 營 運 員 工 惡 意 郵 件 防 治 系 統, 提 供 不 中 斷 服 務 四 建 置 整 合 員 工 資 訊 業 務 入 口 網 站, 整 合 所 有 縣 府 對 內 服 務 的 資 訊 系 統, 是 府 內 員 工 最 重 要 的 業 務 處 理 入 口 網 站, 員 工 只 要 一 組 帳 號 密 碼 即 可 使 用 縣 府 所 開 發 設 計 之 所 有 業 務 系 統, 目 前 共 有 106 個 應 用 系 統 程 式, 並 持 續 維 運 中 五 為 提 升 本 府 各 單 位 網 站 品 質 及 提 供 視 障 朋 友 亦 能 查 詢 符 合 行 政 院

-152 研 考 會 無 障 礙 標 章 網 站 之 相 關 資 訊, 本 府 業 於 97 年 底 將 本 府 所 有 行 政 機 關 或 單 位 網 站 取 得 A+ 或 2A 無 障 礙 標 章 另 為 節 省 各 單 位 ( 機 關 ) 網 站 建 置 及 維 護 之 成 本, 本 府 亦 提 供 將 本 府 單 位 網 站 ( 包 含 14 個 府 內 單 位 29 個 所 屬 機 關 及 8 個 鄉 鎮 市 公 所 ) 及 資 訊 公 開 網 站 ( 包 含 15 個 府 內 單 位 及 6 個 所 屬 機 關 ) 移 轉 至 本 府 統 一 網 站 共 用 平 台, 並 提 供 各 單 位 資 料 更 新 統 一 維 護 機 制 ; 為 提 供 使 用 該 共 用 平 台 之 同 仁, 熟 悉 了 解 平 台 操 作 使 用, 以 利 網 站 資 料 持 續 維 護 更 新, 於 100 年 度 總 計 辦 理 6 梯 次 ( 每 梯 次 3 小 時 ) 單 位 網 站 平 台 教 育 訓 練, 總 受 訓 人 數 共 116 人 次, 另 為 使 各 單 位 ( 機 關 ) 能 自 我 充 實 網 站 內 容 及 提 供 民 眾 即 時 正 確 便 民 服 務 資 訊, 函 頒 宜 蘭 縣 政 府 單 位 網 站 評 比 實 施 計 畫, 冀 透 過 網 站 評 比 制 度, 表 揚 積 極 且 認 真 負 責 的 單 位 ( 機 關 ), 提 升 政 府 施 政 績 效 六 持 續 維 護 開 發 表 單 簽 核 系 統, 強 化 功 能, 除 使 本 府 人 事 差 勤 管 理 以 無 紙 化 方 式 作 業, 有 效 縮 短 差 假 作 業 流 程, 以 減 少 紙 張 的 使 用 及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99 年 度 開 始 持 續 推 廣 所 屬 及 縣 內 機 關 使 用, 目 前 已 導 入 之 機 關 有 地 方 稅 務 局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原 住 民 事 務 所 漁 業 管 理 所 工 業 策 進 會 選 舉 委 員 會 蘭 陽 農 業 發 展 基 金 會 壯 圍 鄉 公 所 員 山 鄉 公 所 蘭 陽 博 物 館 七 協 助 府 內 各 單 位 開 發 維 護 資 訊 系 統, 增 進 行 政 業 務 效 率 如 府 內 行 事 曆 文 件 倉 儲 系 統 簡 訊 系 統 教 育 訓 練 報 名 系 統 網 路 特 助 庫 款 支 付 ( 零 用 金 ) 系 統 納 入 預 算 管 理 系 統 人 事 系 統 教 師 敘 薪 系 統 約 聘 僱 系 統 跨 單 位 協 調 申 請 單 赴 大 陸 申 請

( 四 ) 加 強 縣 民 資 訊 服 務 單 公 外 出 申 請 書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差 單 批 次 審 核 功 能 等 八 維 護 附 掛 網 站 資 訊 系 統 平 台, 提 供 附 掛 與 公 務 相 關 的 網 站, 以 支 援 各 單 位 的 行 政 業 務 或 活 動 規 劃 等 申 請 類 別 包 括 本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縣 內 公 務 機 關 公 益 團 體, 提 供 Windows + IIS 及 Centos + Apache Centos + Tomcat 的 環 境, 支 援 HTML ASP.NET php jsp 等 程 式 語 言, 目 前 有 69 個 網 站 納 入 IIS 伺 服 器 8 個 網 站 納 入 Apache 伺 服 器 1 個 網 站 納 入 Tomcat 伺 服 器 統 籌 管 理 維 運 中 九 建 置 集 中 式 防 毒 軟 提 供 本 府 各 單 位 ( 縣 政 大 樓 社 會 處 ) 文 化 局 原 民 所 漁 管 所 使 用 並 提 供 同 仁 下 載 家 用 版 防 毒 軟 體, 另 辦 理 2 場 教 育 訓 練 十 建 置 檔 案 伺 服 器 暨 全 文 檢 索 系 統, 提 供 府 內 各 單 位 同 仁 使 用, 分 享 業 務 所 知 異 地 備 援 檔 案 以 及 減 少 儲 存 設 備 之 購 買, 共 辦 理 4 場 教 育 訓 練, 期 能 達 到 知 識 管 理 與 分 享 的 目 的 提 供 縣 民 免 費 信 箱 服 務 並 加 強 不 當 帳 戶 管 理 及 每 日 報 表 功 能, 持 續 維 護 及 更 新 -153

宜 蘭 縣 政 府 100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 主 計 類 ) 計 畫 名 稱 一 預 算 業 務 拾 參 主 計 ( 一 ) 審 編 101 年 度 縣 總 預 算 案 ( 二 ) 審 編 101 年 度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綜 計 表 ( 三 ) 依 據 施 政 計 畫 進 度, 核 定 分 配 預 算 ( 四 ) 輔 導 鄉 鎮 市 公 所 預 算 之 編 審 一 確 實 依 照 院 頒 101 年 度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預 算 籌 編 原 則 縣 ( 市 ) 地 方 總 預 算 編 製 要 點 預 算 共 同 性 費 用 編 列 基 準 及 有 關 規 定, 訂 定 本 縣 各 機 關 學 校 編 製 101 年 度 總 預 算 注 意 事 項, 通 知 各 機 關 學 校 編 造 收 支 概 算 二 依 據 施 政 計 畫, 統 籌 財 力 資 源 及 應 各 機 關 業 務 需 要 審 核 彙 編 101 年 度 縣 總 預 算 案, 並 於 100 年 10 月 21 日 函 請 縣 議 會 審 議 依 照 縣 ( 市 ) 地 方 總 預 算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編 製 要 點, 督 促 縣 營 事 業 機 構 基 金 主 管 單 位 依 事 業 計 畫, 核 實 編 製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及 其 綜 計 表, 隨 同 總 預 算 案, 於 100 年 10 月 21 日 函 請 縣 議 會 審 議 一 要 求 各 機 關 切 實 依 照 院 頒 縣 ( 市 )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要 點 及 縣 ( 市 )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100 年 度 分 配 預 算 之 編 造 及 修 改 二 依 據 100 年 度 法 定 預 算 數 額, 配 合 計 畫 實 施 進 度, 核 定 分 配 預 算 一 依 照 院 頒 一 百 零 一 年 度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預 算 籌 編 原 則 縣 ( 市 ) 地 方 總 預 算 編 製 要 點 預 算 共 同 性 費 用 編 列 基 準 及 有 關 規 定, 訂 定 本 縣 各 機 關 學 校 編 製 101 年 度 總 預 算 注 意 事 項, 通 知 各 鄉 ( 鎮 市 ) 公 所, 作 為 編 製 預 算 之 依 據 二 督 導 各 鄉 ( 鎮 市 ) 公 所 核 實 編 製 101 年 度 總 預 算 案 及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並 於 100 年 10 月 底 前 分 別 -154

二 會 計 業 務 ( 五 ) 辦 理 一 般 性 補 助 款 考 核 分 配 及 表 報 編 送 ( 六 ) 審 編 100 年 度 追 加 ( 減 ) 預 算 ( 一 ) 辦 理 會 計 業 務 ( 二 ) 加 強 內 部 審 核 -155 送 請 各 鄉 ( 鎮 市 ) 民 代 表 會 審 議, 俾 以 完 成 法 定 程 序, 公 布 執 行 三 督 導 各 鄉 ( 鎮 市 ) 公 所 切 實 依 照 院 頒 縣 ( 市 )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要 點 及 縣 ( 市 )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要 點 規 定, 有 效 執 行 預 算 依 照 中 央 100 年 度 一 般 性 補 助 款 考 核 項 目 及 時 程 表 辦 理 考 核 相 關 事 項 依 照 院 頒 100 年 度 縣 ( 市 ) 地 方 總 預 算 編 製 要 點, 預 算 共 同 性 費 用 編 列 基 準 及 有 關 規 定, 編 審 100 年 度 第 1 次 及 第 2 次 追 加 ( 減 ) 預 算 案, 並 分 別 於 100 年 4 月 19 日 及 100 年 9 月 29 日 函 請 縣 議 會 審 議 一 推 行 會 計 制 度, 簡 化 會 計 事 務 處 理 程 序 並 參 照 台 灣 省 屬 各 機 關 普 通 公 務 單 位 會 計 制 度 之 一 致 規 定 之 規 定 辦 理, 以 提 高 財 務 效 能 二 遵 照 會 計 法 決 算 法 及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會 計 帳 務 之 記 載 與 會 計 報 告 之 編 造 三 切 實 執 行 各 項 特 種 基 金 經 費 之 收 支, 並 按 月 編 造 會 計 報 告 一 依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頒 內 部 審 核 處 理 準 則, 嚴 格 控 制 預 算 執 行, 撙 節 開 支, 儘 量 緊 縮 消 耗 性 支 出, 杜 絕 浪 費 二 依 據 政 府 採 購 法 及 有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辦 理 監 辦 業 務 三 綜 合 會 計 及 採 購 法 相 關 法 令 制 定 內 部 審 核 各 項 表 格 供 各 處 自 行 檢 核, 以 達 內 部 審 核 一 致 性 及 公 開 化

( 三 ) 執 行 限 時 付 款 ( 四 ) 提 供 歲 出 資 本 門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表 ( 五 ) 確 實 審 核 各 種 會 計 報 告 ( 六 ) 辦 理 總 決 算 暨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及 綜 計 表 ( 七 ) 辦 理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銷 毀 88-156 四 依 經 費 之 收 支 情 形, 按 月 編 造 會 計 報 告 五 每 年 抽 查 24 間 本 縣 所 屬 學 校 有 關 內 部 審 核 辦 理 情 形 一 切 實 遵 照 院 頒 公 款 支 付 時 限 及 處 理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規 定 辦 理 二 隨 時 檢 討 會 計 制 度 及 付 款 流 程, 以 達 限 時 付 款, 提 高 服 務 品 質 每 月 提 供 截 至 上 月 底 本 縣 歲 出 資 本 門 執 行 情 形, 並 於 員 工 業 務 網 通 報 各 機 關 ( 單 位 ) 填 列 落 後 原 因 及 改 善 措 施, 提 重 大 工 程 會 報 檢 討 確 實 審 核 所 屬 各 鄉 ( 鎮 市 ) 公 所 機 關 學 校 會 計 報 告 一 本 府 暨 所 屬 單 位 會 計 於 99 年 12 月 底 止 庫 款 收 支 結 束 後, 整 理 有 關 資 料 於 100 年 2 月 28 日 前 完 成 單 位 決 算 二 各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之 機 關 將 預 算 執 行 結 果 資 金 運 用 情 形 經 營 效 能 及 盈 虧 ( 餘 絀 ) 原 因 與 財 務 狀 況 分 析, 於 100 年 2 月 20 日 前 編 製 各 附 屬 單 位 決 算 三 依 據 本 府 及 所 屬 單 位 決 算 暨 公 庫 年 度 出 納 終 結 報 告, 參 照 總 會 計 紀 錄, 編 成 99 年 度 縣 總 決 算 書, 並 依 各 附 屬 單 位 包 括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彙 編 成 綜 計 表, 隨 同 縣 總 決 算 書, 分 別 於 100 年 4 月 21 日 函 送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100 年 4 月 29 日 函 送 審 計 機 關 及 100 年 7 月 22 日 函 送 縣 議 會 一 通 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申 報 88 年 度 以 前 銷 毀 之 帳 表 傳 票 憑 證 二 依 各 機 關 學 校 所 申 報 之 銷 毀 清 冊, 彙 整 本 縣 銷 毀 清 冊 一 覽 表 函 送 審 計 機 關 三 審 計 機 關 同 意 銷 毀 後, 函 送 檔 案

年 度 以 前 會 計 帳 表 傳 票 憑 證 ( 八 ) 辦 理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三 公 務 統 計 ( 九 ) 清 理 預 墊 付 款 ( 一 ) 提 供 最 新 公 務 統 計 報 表 格 式 服 務 ( 二 ) 公 務 統 計 -157 銷 毀 目 錄 及 銷 毀 計 畫 給 檔 案 管 理 局, 俟 檔 管 局 同 意 後, 轉 發 各 機 關 憑 以 辦 理 銷 毀 四 辦 理 本 府 總 會 計 及 單 位 會 計 各 類 帳 表 傳 票 憑 證 之 銷 毀, 會 同 政 風 處 送 銷 毀 廠 銷 毀 一 本 府 暨 所 屬 單 位 會 計 於 100 年 7 月 25 日 以 前, 編 製 單 位 預 算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二 各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之 機 關 將 損 益 綜 計 表 資 產 負 債 綜 計 表 於 100 年 7 月 25 日 以 前, 編 製 各 種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三 依 據 本 府 及 所 屬 單 位 預 算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彙 編 成 100 年 度 縣 總 預 算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並 將 各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包 括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彙 編 成 綜 計 表, 隨 同 總 預 算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於 100 年 8 月 25 日 函 送 審 計 機 關 及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定 期 及 不 定 期 通 知 預 墊 付 款 收 回 及 核 銷 轉 正, 以 清 懸 帳 依 據 行 政 院 各 部 會 辦 理 增 刪 修 訂 函 配 合 辦 理,100 年 計 辦 理 25 表, 提 供 最 新 公 務 統 計 報 表 格 式 服 務, 以 提 升 統 計 服 務 的 功 能 一 報 表 程 式 之 管 理 及 公 務 登 記 制 度 之 推 行 : ( 一 ) 依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訂 頒 公 務 統 計 方 案 實 施 要 點 之 規 定, 執 行 管 理 本 府 公 務 統 計 方 案, 並 輔 導 所 屬 機 關 及 鄉 鎮 市 公 所 健 全 公 務 統 計 制 度 ( 二 ) 依 據 本 府 公 務 統 計 方 案 之 規 定, 推 行 本 府 公 務 登 記 報 表 程 式 管 理 與 報 表 編 報 制 度

二 統 計 資 料 之 編 管 及 提 供 發 布 : ( 一 ) 依 據 統 計 法 施 行 細 則 之 規 定, 蒐 集 各 類 統 計 報 表 及 統 計 書 刊, 予 以 分 門 別 類, 集 中 管 理 收 藏, 並 編 製 統 計 資 料 檔 案 目 錄, 上 網 公 告 俾 供 借 ( 調 ) 閱 之 參 考 ( 二 ) 依 統 計 法 施 行 細 則 之 規 定, 切 實 執 行 統 計 資 料 之 統 一 發 布, 以 避 免 統 計 數 字 分 歧 三 編 印 統 計 資 料 : 蒐 集 本 府 主 管 業 務 及 施 政 成 果 有 關 重 要 統 計 資 料, 編 印 99 年 ( 第 61 期 ) 統 計 要 覽, 提 供 各 界 參 考 應 用 ; 同 時 出 版 光 碟 版 統 計 要 覽, 增 進 統 計 資 料 的 再 利 用 價 值 四 實 施 統 計 工 作 稽 核 : 依 據 統 計 法 第 16 17 條 統 計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74 條 規 定, 派 員 分 赴 所 屬 各 機 關 及 鄉 鎮 市 公 所 實 施 統 計 工 作 稽 核, 以 提 高 統 計 效 能 與 增 加 統 計 準 確 度 五 網 際 網 路 之 推 動 : 為 彰 顯 施 政 成 果, 暢 通 與 外 界 溝 通 管 道, 將 本 府 重 要 統 計 資 料 研 編 上 網, 更 新 本 縣 統 計 資 料 庫, 提 供 外 界 便 捷 的 查 詢 與 運 用 六 統 計 應 用 分 析 : 蒐 集 施 政 成 果 資 料, 運 用 統 計 方 法, 選 定 項 目 縝 密 分 析, 並 利 用 圖 表 及 簡 明 文 字 剖 析 之, 提 供 有 關 機 關 參 考 運 用 ;100 年 完 成 之 應 用 分 析 項 目 有 99 年 宜 蘭 縣 教 育 發 展 概 況 分 析 99 年 宜 蘭 縣 性 別 統 計 圖 像 99 年 家 庭 收 支 調 查 結 果 分 析 加 速 本 縣 縣 民 取 得 即 時 且 客 觀 正 確 的 統 計 資 訊, 依 統 計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70 條, 按 季 彙 編 本 縣 統 計 季 報, 公 告 於 本 府 主 計 處 網 站, 自 93 年 起 按 月 彙 編 本 縣 統 計 速 報, 並 公 告 於 本 府 主 計 處 網 站 -158

( 三 ) 調 查 統 計 -159 一 強 化 基 層 統 計 調 查 作 業 : 靈 活 運 用 並 隨 時 督 促 指 導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兼 辦 統 計 調 查 員, 辦 理 各 項 統 計 調 查, 並 配 合 調 查 需 要 召 開 檢 討 會 講 習 會, 提 高 資 料 品 質 與 時 效 二 配 合 中 央 辦 理 臺 灣 地 區 人 力 資 源 調 查 及 各 項 抽 樣 調 查 : ( 一 ) 依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核 定 樣 本 村 里 及 戶 數, 按 月 派 員 訪 問 調 查, 並 逐 月 召 開 人 力 資 源 調 查 工 作 座 談, 以 增 進 調 查 正 確 性 及 切 磋 調 查 工 作 經 驗, 平 均 每 月 約 586 戶 ( 二 ) 依 照 中 央 機 關 交 ( 委 ) 辦 之 各 種 抽 樣 調 查 實 施 計 畫 及 預 定 進 度 辦 理 各 種 抽 樣 調 查 三 配 合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辦 理 臺 灣 地 區 家 庭 收 支 調 查 : ( 一 ) 依 據 調 查 實 施 計 畫 的 規 定, 辦 理 家 庭 收 支 訪 問 調 查,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報 送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統 計 分 析, 以 提 供 研 訂 施 政 計 畫 之 參 考, 並 將 本 縣 資 料 分 析 刊 印 於 統 計 要 覽, 提 供 有 關 機 關 參 考 應 用, 本 年 調 查 總 戶 數 計 347 戶 ( 二 ) 按 月 辦 理 家 庭 收 支 記 帳 調 查, 除 派 員 輔 導 記 帳, 並 詳 加 審 核 整 理 註 號 登 打 後 報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統 計 分 析, 並 供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編 算 國 民 所 得, 每 月 20 戶 四 按 時 調 查 物 價 資 料, 提 供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核 編 物 價 指 數 : 依 據 各 項 物 價 指 數 查 編 實 施 計 畫 規 定, 辦 理 台 灣 地 區 消 費 者 物 價 調 查, 按 旬 或 月 分 別 編 製 物 價 查 報 表, 並 對 漲 跌 之 項 目 註 明 變 動 原 因, 陳 報 主 計 處 核 編 物 價 指 數 消 費 者 物 價 按 旬 調 查, 每 月 597 項 五 配 合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辦 理 99 年 人 口 及 住 宅 普 查, 辦 理 人 員 遴 訓 等

( 四 ) 主 計 人 員 人 事 管 理 各 項 行 政 工 作, 實 地 訪 查 工 作 並 於 99 年 12 月 26 日 起 展 開 至 100 年 1 月 22 日 止 六 配 合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辦 理 99 年 農 林 漁 牧 業 普 查, 辦 理 人 員 遴 訓 等 各 項 行 政 工 作, 實 地 訪 查 工 作 並 於 100 年 4 月 10 日 起 展 開 自 100 年 6 月 10 日 止 依 照 會 計 法 及 主 計 人 事 法 令, 辦 理 本 機 關 及 所 屬 主 計 機 構 之 組 織 編 制 ( 修 編 )1 件 任 免 遷 調 35 人 考 核 116 人 及 獎 懲 318 件 主 計 人 員 專 業 研 習 2 次, 退 休 撫 卹 4 人 等 事 宜 四 主 計 行 政 主 計 行 政 依 據 主 計 法 規 綜 理 縣 主 計 業 務, 輔 導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會 計 業 務 及 會 同 有 關 單 位 人 員 辦 理 專 案 調 查 -160

宜 蘭 縣 政 府 100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 人 事 類 ) 計 畫 名 稱 一 組 織 編 制 拾 肆 人 事 ( 一 ) 員 額 控 管 ( 二 ) 人 事 管 理 主 管 機 關 對 特 定 業 務 區 塊, 應 檢 討 以 總 量 管 理 方 式, 統 籌 調 控 分 配 員 額 ; 如 擬 增 設 機 關 時, 應 先 就 業 務 需 要 與 現 有 機 關 職 掌 有 無 重 複 等 因 素 詳 加 評 估, 除 依 法 設 置 或 政 策 性 外, 一 律 不 得 請 增 設 機 關 或 單 位 一 衛 生 局 簽 請 成 立 本 縣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中 心 案, 請 衛 生 局 仍 維 持 目 前 任 務 編 組 方 式 運 作, 個 案 追 蹤 管 理 及 輔 導 工 作 分 別 由 衛 生 局 社 會 處 等 相 關 單 位 分 工 負 責 若 需 成 立 二 級 機 關 並 編 列 正 式 編 制 員 額, 應 由 社 會 處 及 衛 生 局 等 相 關 單 位 就 現 有 員 額 中 檢 討 調 整 移 撥 二 社 會 處 簽 請 配 合 行 政 院 核 定 充 實 地 方 政 府 社 工 人 力 配 置 及 進 用 計 畫 案, 由 行 政 院 核 增 本 府 編 制 員 額 8 人 三 蘭 陽 博 物 館 簽 請 補 實 5 位 正 式 編 制 人 員 案, 經 協 調 100 年 度 仍 由 該 館 既 有 人 力 員 額 自 行 檢 討 調 整 因 應 四 原 住 民 事 務 所 簽 請 將 該 所 兼 任 會 計 員 改 置 為 專 任 案, 請 地 方 稅 務 局 移 撥 1 員 額 至 原 民 所 置 專 任 會 計 員 五 核 定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101 年 度 預 算 員 額, 其 中 預 算 控 管 30 人 ; 核 定 本 縣 所 屬 國 民 中 小 學 職 員 員 額, 預 算 控 管 計 10 人 一 每 月 10 日 前 出 刊 人 事 服 務 電 子 報 約 3,000 多 件, 並 將 自 出 刊 以 來 之 歷 史 資 料 建 置 於 本 府 全 球 資 訊 網, 至 100 年 12 月 已 發 行 84 期 二 舉 辦 人 事 業 務 聯 繫 會 報, 宣 導 各 項 新 訂 或 修 正 之 人 事 法 規, 共 辦 理 4 場 次, 計 286 人 次 參 加, 並 辦 理 3 場 專 題 演 講 及 發 表 3 篇 讀 -161

二 人 員 管 理 三 獎 懲 考 核 ( 一 ) 任 免 遷 調 ( 二 ) 依 法 足 額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 三 ) 依 法 足 額 進 用 原 住 民 人 員 ( 一 ) 貫 徹 考 績 及 強 化 平 時 考 核 -162 書 心 得 三 辦 理 兼 任 兼 辦 人 事 人 員 研 習 營, 內 容 包 括 當 前 人 事 業 務 重 點 宣 導 不 適 任 教 師 處 理 實 務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及 撫 卹 法 規 與 案 例 解 析 混 成 學 習 之 理 論 與 實 務 優 質 團 隊 建 立 等 主 題 本 研 習 共 辦 理 2 場 次, 計 有 92 人 參 加 四 辦 理 所 屬 人 事 機 構 人 事 人 員 法 規 測 驗 及 人 事 業 務 績 效 考 核, 另 舉 辦 人 事 成 長 營 4 場, 計 約 88 人 參 加 100 年 度 辦 理 本 府 任 免 遷 調 案 件 情 形, 統 計 如 下 : 一 調 ( 離 ) 職 74 人 ( 調 至 他 機 關 55 人 調 至 學 校 3 人 辭 職 7 人 退 休 9 人, 留 職 停 薪 1 人 ) 二 調 整 職 務 ( 內 陞 平 調 )52 人, 外 補 68 人 ( 他 機 關 調 進 含 機 要 或 政 務 職 任 用 28 人 考 試 分 發 40 人 )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均 按 月 追 蹤 列 管 ; 本 府 公 勞 保 總 人 數 1,043 人, 應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31 人 已 進 用 37 人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進 用 原 住 民 人 員, 均 按 月 追 蹤 列 管 ; 本 府 約 僱 及 技 工 工 友 駕 駛 駐 衛 警 計 167 人, 應 進 用 原 住 民 1 人, 已 進 用 2 人 一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 ( 一 ) 平 時 成 績 考 核 : 依 據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平 時 考 核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100 年 度 本 府 公 務 人 員 平 時 成 績 考 核, 對 於 屬 員 依 其 所 任 職 務 之 工 作 性 質 職 責 程 度 及 其 應 具 知 能 與 專 長, 賦 予 一 定 範 圍 之 工 作 項 目, 並 就 所 賦 予 工 作 項 目 之 處 理

四 訓 練 進 修 業 務 ( 二 ) 加 強 公 務 紀 律, 落 實 差 勤 管 理 ( 一 ) 強 化 在 職 訓 練 -163 情 形 列 入 平 時 成 績 考 核 記 錄, 切 實 督 導 考 核 ( 二 ) 年 終 考 績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本 府 公 務 人 員 100 年 年 終 考 績 案, 考 列 甲 等 人 數 比 例 符 合 中 央 所 訂 不 得 超 過 75% 之 規 定 二 辦 理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 完 成 本 府 所 屬 各 級 學 校 99 學 年 度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之 核 定, 參 加 年 終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者 共 3,122 人, 參 加 另 予 考 核 者 共 13 人, 不 參 加 考 核 者 共 41 人 年 終 考 核 考 列 4 條 1 款 3,083 人 4 條 2 款 19 人 4 條 3 款 20 人 ; 另 予 考 核 考 列 4 條 1 款 9 人 4 條 2 款 1 人 4 條 3 款 3 人 三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獎 懲 : 本 府 為 強 化 主 管 權 責, 整 飭 機 關 紀 律, 依 據 法 令 規 定 加 強 考 核, 以 有 功 必 賞, 有 過 必 罰 之 原 則, 凡 表 現 優 異 者, 從 優 敘 獎, 違 法 失 職 者, 本 毋 枉 毋 縱 之 原 則 予 以 重 懲, 以 維 良 好 風 紀 100 年 計 記 大 功 4 人 次 記 功 121 人 次 記 過 1 人 次 嘉 獎 673 人 次 申 誡 8 人 次 依 據 宜 蘭 縣 政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差 勤 管 理 考 核 獎 懲 要 點, 藉 由 考 評 方 式, 由 機 關 學 校 自 主 管 理 年 終 評 比 績 優 者 於 主 管 會 報 頒 獎, 成 績 不 佳 者 予 以 懲 處, 以 激 發 同 仁 榮 譽 心 100 年 度 府 內 單 位 計 抽 查 180 次, 所 屬 機 關 實 地 抽 查 280 次, 所 屬 學 校 實 地 抽 查 345 次 一 依 各 單 位 ( 機 關 學 校 ) 提 列 之 訓 練 需 求, 選 送 業 務 相 關 人 員 至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地 方 行 政 研 習 中 心 參 加 研 習 二 辦 理 各 項 在 職 訓 練 : ( 一 ) 管 理 訓 練 : 1. 領 導 管 理 核 心 能 力 訓 練 高 階 主 管 研 習 中 階 主 管

( 二 ) 推 動 專 書 閱 讀 ( 三 ) 推 動 終 身 學 習 及 數 位 學 習 -164 研 習 等 2. 潛 能 發 展 研 習 班 對 於 不 同 官 等 具 有 潛 力 之 非 主 管 人 員 辦 理 之 研 習 ( 二 ) 專 業 訓 練 : 各 項 專 業 法 令 研 習 ( 例 如 : 採 購 法 實 務 基 礎 班 / 進 階 研 習 班 行 政 罰 法 研 習 班 行 政 程 序 法 研 習 班 ) 天 然 災 害 預 防 講 習 新 進 人 員 訓 練 等 ( 三 ) 政 策 訓 練 : 性 別 主 流 化 永 續 發 展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消 費 者 保 護 行 政 中 立 公 務 倫 理 等 一 依 據 宜 蘭 縣 政 府 從 心 悅 讀 推 廣 活 動 計 畫 及 宜 蘭 縣 政 府 專 書 閱 讀 心 得 寫 作 甄 選 及 評 分 作 業 規 定, 積 極 推 動 公 務 人 員 專 書 閱 讀 推 廣 活 動 二 100 年 度 本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研 提 專 書 閱 讀 心 得 作 品 共 計 112 篇, 經 延 聘 專 家 學 者 評 審 並 評 分 排 定 名 次, 將 優 良 獎 ( 前 10 名 ) 作 品 薦 送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參 加 全 國 性 競 賽, 並 獲 100 年 度 公 務 人 員 專 書 閱 讀 心 得 寫 作 競 賽 團 體 獎 第 2 組 第 2 名 一 訂 定 百 網 齊 e. 數 位 雲 端 100 年 宜 蘭 縣 各 機 關 學 校 公 務 人 員 多 元 數 位 學 習 實 施 計 畫, 積 極 推 動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及 數 位 學 習 二 上 開 實 施 計 畫 獲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地 方 行 政 研 習 中 心 推 廣 多 元 數 位 學 習 成 就 獎 M 計 畫 徵 選 活 動 之 特 優 獎, 推 動 成 效 獲 該 中 心 推 廣 多 元 數 位 學 習 成 就 獎 M 成 效 評 選 活 動 之 優 等 獎, 並 獲 該 中 心 評 選 為 100 年 度 縣 市 政 府 推 動 數 位 學 習 績 優 團 體 獎 第 3 名 三 100 年 度 本 府 公 務 人 員 平 均 學 習 時 數 為 88.3 小 時, 其 中 數 位 學 習 平 均 學 習 時 數 為 27.6 小 時 實 體

五 推 動 員 工 心 理 健 康 業 務 六 待 遇 福 利 退 休 業 務 ( 四 ) 鼓 勵 在 職 進 修 ( 五 ) 提 升 英 語 能 力 積 極 辦 理 員 工 心 理 健 康 協 助 機 制 ( 一 ) 加 強 辦 理 員 工 福 利, 照 顧 其 生 活 -165 學 習 平 均 學 習 時 數 為 60.7 小 時 本 府 確 依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鼓 勵 公 務 人 員 在 職 進 修, 平 時 均 將 各 大 學 及 民 間 教 育 機 構 提 供 之 進 修 資 訊 公 告 於 本 府 員 工 業 務 網, 提 供 同 仁 參 閱 至 100 年 12 月 止, 共 有 18 人 在 職 進 修 ( 部 分 辦 公 時 間 進 修 9 人 公 餘 進 修 9 人 ) 賡 續 辦 理 提 升 公 務 人 員 英 語 能 力 相 關 措 施, 期 能 因 應 全 球 化 趨 勢, 強 化 日 益 發 展 之 國 際 公 務 服 務, 以 提 升 競 爭 力 本 府 現 有 員 額 為 374 人, 通 過 英 檢 人 數 共 82 人, 英 檢 通 過 比 率 為 21.9% 一 依 據 宜 蘭 縣 政 府 員 工 心 理 健 康 實 施 計 畫, 落 實 人 性 關 懷, 提 升 同 仁 心 理 健 康, 協 助 規 劃 個 人 生 涯 發 展, 輔 導 解 決 所 遭 遇 之 問 題, 並 建 立 組 織 健 康 之 心 理 環 境, 營 造 互 動 良 好 之 組 織 文 化, 強 化 團 隊 之 向 心 力 二 設 置 宜 蘭 縣 政 府 員 工 心 理 健 康 專 區 - 分 諮 商 輔 導 事 項 相 關 法 令 談 心 坊 ( 關 懷 小 組 成 員 諮 商 輔 導 轉 介 資 源 連 結 傾 訴 信 箱 ) 心 靈 加 油 站 等 選 項 三 與 財 團 法 人 宜 蘭 縣 生 命 線 協 會 訂 定 宜 蘭 縣 政 府 諮 商 輔 導 服 務 契 約 書, 提 供 專 線 電 話 ( 由 生 命 線 協 會 提 供 1995 生 命 線 專 線, 全 天 24 小 時 服 務 ) 預 約 面 談 通 信 協 談 電 子 郵 件 等 服 務 一 生 活 津 貼 部 分, 依 照 全 國 軍 公 教 員 工 待 遇 支 給 要 點 規 定, 對 公 教 員 工 遇 有 婚 喪 生 育 子 女 教 育 等 核 給 各 項 補 助 費 二 依 行 政 院 訂 頒 公 教 員 工 因 執 行 職 務 遭 受 危 險 事 故 致 殘 廢 死 亡 發 給 慰 問 金 實 施 要 點, 遇 有 公 教 員 工 因 公 傷 殘 死 亡, 核 給 慰 問 金 三 依 據 兩 性 工 作 平 等 法, 訂 定 本 府 員 工 托 兒 補 助 作 業 規 定, 提 供 適 當 托 兒 措 施

( 二 ) 舉 辦 文 康 及 其 他 休 閒 活 動 ( 三 ) 輔 導 員 工 成 立 社 團 -166 一 訂 定 本 府 員 工 文 康 活 動 實 施 要 點, 持 續 推 動 及 協 助 本 府 辦 理 文 康 活 動 二 100 年 3 月 29 日 舉 辦 縣 政 中 心 路 跑 100 年 8 月 17 18 日 舉 辦 機 關 員 工 桌 球 錦 標 賽 8 月 24 25 日 舉 辦 機 關 員 工 羽 球 錦 標 賽 及 9 月 20 至 23 日 舉 辦 機 關 員 工 壘 球 錦 標 賽 等 文 康 活 動 三 婦 幼 節 贈 送 女 性 員 工 禮 品, 新 生 嬰 兒 致 贈 毛 毯 1 條 四 母 親 節 致 贈 本 府 具 母 親 身 份 之 女 性 同 仁 禮 品 五 端 午 節 中 秋 節 致 贈 員 工 禮 品 六 100 年 8 月 11 日 舉 辦 員 工 親 子 日 活 動, 以 增 進 員 工 親 子 間 之 情 感, 並 體 會 父 母 親 平 日 上 班 情 形 及 辛 勞 七 父 親 節 致 贈 本 府 具 父 親 身 份 之 男 性 同 仁 禮 品 八 組 隊 參 加 本 縣 全 民 運 動 會 及 龍 舟 競 賽 九 舉 辦 本 府 歲 末 聯 歡 會 及 新 春 團 拜 十 舉 辦 員 工 慶 生 會 暨 致 贈 員 工 生 日 禮 券 十 一 舉 辦 6 梯 次 員 工 文 康 活 動 如 下, 第 1 場 次 :100 年 4 月 21 日 朝 聖 之 旅 - 聖 母 山 莊 健 行 ; 第 2 場 次 :100 年 5 月 18 日 龜 山 島 401 高 地 探 索 暨 賞 鯨 之 旅 ; 第 3 場 次 :100 年 8 月 12 日 太 平 山 芬 多 精 & 蹦 蹦 車 之 旅 ; 第 4 場 次 :100 年 9 月 2 日 夢 幻 之 旅 - 十 七 歲 少 女 之 湖 ( 松 蘿 湖 ) 之 旅 ; 第 5 場 次 :100 年 9 月 30 日 三 富 花 園 農 場 採 果 樂 之 旅 ; 第 6 場 次 :100 年 10 月 21 日 冬 山 車 站 傳 統 藝 術 中 心 追 風 鐵 馬 之 旅 訂 定 本 府 體 育 文 康 活 動 推 行 小 組 實 施 計 畫 本 府 所 屬 員 工 社 團 活 動 實 施 計 畫, 輔 導 員 工 成 立 社 團, 提 倡 正 當 娛 樂, 推 行 公 餘 文 康 活 動, 以 調 劑

, 增 進 員 工 身 心 健 康 ( 四 ) 加 強 辦 理 退 休 資 遣 等 相 關 業 務 員 工 身 心, 鍛 鍊 身 體 一 加 強 辦 理 退 休, 對 已 屆 命 令 退 休 人 員 均 列 冊 管 制, 並 於 屆 滿 3 個 月 前 通 知 辦 理 退 休 手 續 二 預 作 退 休 意 願 調 查, 據 以 編 列 預 算 及 辦 理 退 休 三 調 查 本 府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罹 患 重 病 或 不 適 任 現 職 人 員, 列 冊 管 制, 並 依 規 定 辦 理 退 休 或 資 遣 四 嚴 格 審 核 申 請 退 休, 延 長 服 務 及 資 遣 案 件 五 協 助 遺 族 申 請 支 領 月 退 休 金 人 員 亡 故 撫 慰 金 案 件 六 依 法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加 入 退 撫 基 金 購 買 年 資 及 退 撫 給 與 -167

宜 蘭 縣 政 府 100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 政 風 類 ) 計 畫 名 稱 拾 伍 政 政 風 業 務 ( 一 ) 政 風 風 機 構 組 織 與 人 員 管 理 ( 二 ) 防 制 貪 污 政 風 法 令 宣 導 及 機 關 安 全 維 護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一 依 人 事 法 令, 厲 行 公 平 升 遷 考 核, 辦 理 本 府 暨 所 屬 單 位 政 風 人 員 之 任 免 遷 調 獎 懲 等 事 宜 二 加 強 政 風 人 員 考 核, 全 面 辦 理 幹 部 訓 練, 提 升 政 風 人 員 素 質, 發 揮 工 作 效 能 與 敬 業 精 神 三 召 開 本 處 暨 所 屬 政 風 單 位 專 業 能 力 提 升 講 習 2 次 辦 理 協 辦 政 風 人 員 講 習 1 次, 藉 以 提 升 政 風 工 作 知 能 四 薦 派 本 處 及 所 屬 政 風 人 員 參 加 法 務 部 業 務 專 精 講 習 5 人 次, 充 實 政 風 專 業 知 能, 增 進 廉 政 工 作 效 能 一 辦 理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 截 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受 理 本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人 員 ( 含 職 務 異 動 )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人 數 約 501 人, 其 中 採 線 上 申 報 之 人 數 為 363 人, 紙 本 申 報 人 數 為 138 人, 依 據 政 風 機 構 辦 理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資 料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之 規 定, 將 依 規 定 比 例 公 開 抽 籤 方 式 抽 出 實 質 審 查 之 申 報 資 料, 以 落 實 財 產 申 報 功 能, 並 持 續 推 動 線 上 申 報 宣 導, 提 高 申 報 效 率 二 貪 瀆 不 法 之 預 防 : ( 一 ) 召 開 本 府 廉 政 會 報 2 次, 結 合 行 政 力 量 推 動 興 利 服 務 工 作, 並 檢 討 各 項 政 風 工 作 執 行 情 形, 以 發 揮 貪 瀆 預 防 功 能 ( 二 ) 運 用 會 辦 或 抽 核 採 購 案 件, 發 掘 不 符 採 購 法 規 定 之 作 業, 適 時 簽 請 予 以 導 正, 防 範 不 當 之 採 購 缺 失, 造 成 違 法 情 事 ( 三 ) 辦 理 專 案 性 政 風 民 意 訪 查 工 作 133 件, 除 做 為 本 府 整 體 -168

-169 政 風 狀 況 評 估 資 料 外, 亦 提 供 業 務 單 位 興 革 建 議 及 施 政 參 考 ( 四 ) 委 託 異 視 行 銷 公 司 辦 理 100 年 政 風 實 況 問 卷 調 查, 問 卷 調 查 統 計 分 析 資 料, 供 為 本 府 重 要 施 政 參 考 及 改 進 ( 五 ) 辦 理 重 新 公 告 99 年 度 購 置 救 護 器 材 採 購 案 農 業 用 地 作 農 業 設 施 容 許 使 用 退 稅 處 理 作 業 營 造 永 續 優 質 環 境 衛 生 計 畫 100 年 殯 葬 管 理 業 務 等 5 件 專 案 稽 核, 適 時 提 供 相 關 改 善 建 議 供 業 管 單 位 參 採 三 廉 政 法 令 宣 導 : ( 一 ) 基 層 員 工 廉 政 法 令 宣 導 12 次 防 貪 宣 導 等 5 件 公 職 人 員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 宣 導 5 場 次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5 次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宣 導 4 場 次 ( 二 ) 運 用 本 府 資 訊 網 站 及 所 屬 機 關 電 子 看 板, 宣 導 本 府 檢 舉 貪 瀆 專 用 信 箱 電 話 傳 真 機 號 碼, 鼓 勵 民 眾 踴 躍 檢 舉 不 法 ( 三 ) 舉 辦 2011 宜 蘭 綠 色 博 覽 會 2011 宜 蘭 國 際 童 玩 節 1209 國 際 反 貪 日 等 大 型 廉 政 宣 導 活 動, 深 化 民 眾 反 貪 意 識, 形 塑 機 關 清 廉 形 象 四 表 揚 廉 能 : ( 一 ) 受 理 本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受 理 請 託 關 說 事 件 計 182 件 ( 二 ) 受 理 本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受 理 財 物 事 件 計 428 件 ( 三 ) 受 理 本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受 理 飲 宴 應 酬 事 件 計 181 件 五 預 防 危 害 或 破 壞 事 件 及 協 助 處 理 陳 情 請 願 : ( 一 ) 執 行 2011 植 樹 節 2011 綠 色 博 覽 會 2011 宜 蘭 國 際 童 玩

( 三 ) 案 件 查 處 節 等 大 型 活 動, 執 行 專 案 安 全 維 護 作 為, 確 保 活 動 進 行 順 利 ( 二 ) 有 效 掌 握 預 防 危 害 或 破 壞 事 件 暨 陳 情 請 願 預 警 資 料 6 件, 協 請 相 關 單 位 妥 慎 適 處 ( 三 ) 策 訂 100 年 總 統 及 立 委 選 舉 暨 春 安 工 作 期 間 專 案 安 全 維 護 專 案 計 畫, 確 保 機 關 設 施 人 員 安 全 六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 ( 一 ) 利 用 多 元 管 道 加 強 政 風 行 銷 及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安 全 維 護 等 宣 導 工 作, 計 實 施 12 次 ( 二 ) 執 行 資 訊 安 全 稽 核 2 次, 針 對 檢 查 與 稽 核 發 現 缺 失 提 出 建 議 改 進 措 施, 並 函 請 相 關 單 位 確 實 辦 理, 以 確 保 公 務 機 密 安 全 ( 三 ) 辦 理 衛 生 局 100 年 新 進 護 理 人 員 甄 試 教 育 處 100 年 新 進 護 理 師 及 營 養 師 甄 試 等 專 案 機 密 維 護 事 宜, 有 效 防 止 發 生 洩 密 情 事 外, 形 塑 機 關 清 廉 形 象 貪 瀆 不 法 之 發 掘 及 處 理 檢 舉 事 項 : 一 運 用 本 府 檢 舉 貪 瀆 專 用 信 箱 : 宜 蘭 市 郵 政 第 55 號 信 箱 專 線 電 話 :(03)9253196, 傳 真 機 :(03 )9253971 等, 受 理 民 眾 陳 情 檢 舉 貪 瀆 不 法 二 處 理 民 眾 陳 情 檢 舉 案 件 計 150 件, 均 依 行 政 院 訂 頒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處 理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要 點 及 獎 勵 保 護 檢 舉 貪 污 瀆 職 辦 法 之 規 定 審 慎 處 理 三 加 強 行 政 肅 貪 工 作, 針 對 未 構 成 違 法 卻 有 嚴 重 行 政 違 失 人 員 追 究 行 政 責 任 計 4 案 -170

宜 蘭 縣 政 府 100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 警 政 類 ) 計 畫 名 稱 一 警 察 行 政 拾 陸 警 政 正 俗 警 力 及 防 治 公 害 美 化 環 境 一 正 俗 : ( 一 ) 嚴 禁 妓 女 戶 新 設 轉 讓, 出 租 繼 承 或 變 更, 並 加 強 查 察 取 締 妓 女 戶 容 留 無 許 可 證 之 暗 娼 接 客 等 不 法 情 事 目 前 縣 內 妓 女 戶 僅 餘 羅 東 鎮 4 家 妓 女 16 人, 均 造 冊 列 管 ( 二 ) 加 強 旅 ( 賓 ) 館 視 廳 理 容 院 私 娼 寮 應 召 站 等 涉 妨 害 風 化 ( 俗 ) 行 為 營 業 場 所 之 臨 檢 查 察 作 為, 及 取 締 色 情 光 碟 錄 影 帶 廣 告 計 查 獲 取 締 妨 害 風 化 ( 俗 ) 案 件 ( 含 不 妥 廣 告 )13 件 28 人 ( 三 ) 取 締 電 子 遊 藝 場 利 用 電 子 遊 戲 機 從 事 色 情 賭 博 行 為, 並 針 對 前 經 取 締 到 案 之 場 所 列 管 追 蹤 複 查, 持 續 全 面 掃 蕩, 防 止 死 灰 復 燃, 以 有 效 斷 絕 犯 罪 根 源 取 締 10 件 171 台, 分 別 依 刑 法 賭 博 罪 電 子 遊 戲 場 業 管 理 條 例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律 移 送 偵 辦 或 裁 罰 二 勤 務 : ( 一 ) 依 據 地 區 特 性 治 安 狀 況 警 力 條 件 等 因 素, 機 動 彈 性 靈 活 有 效 編 配 勤 務, 落 實 執 行 巡 邏 守 望 路 檢 臨 檢 查 察 等 勤 務, 以 維 護 治 安 ( 二 ) 依 轄 區 治 安 狀 況 因 應 警 力 單 薄 之 派 出 所 轄 區 勤 務 需 要 及 考 量 其 駐 地 安 全 等 因 素, 規 劃 部 分 分 駐 ( 派 出 ) 所 實 施 組 合 警 力 聯 合 服 勤, 結 合 警 力, 增 加 攻 勢 勤 務, 提 升 機 動 警 力 巡 邏 密 度, 以 有 效 -171

二 交 通 業 務 ( 一 ) 交 通 秩 序 整 理 ( 二 ) 裝 備 器 材 -172 運 用 勤 務 作 為, 確 保 轄 區 治 安 三 整 頓 違 規 攤 販 : 配 合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加 強 違 規 攤 販 之 取 締 工 作, 告 發 違 規 攤 販 433 件, 勸 導 違 規 攤 販 3,621 件 訂 定 全 面 整 頓 交 通 秩 序 實 施 計 畫 乙 種, 全 面 整 頓 交 通 秩 序 及 行 車 安 全 稽 查 違 規 取 締, 對 肇 事 有 密 切 相 關 之 重 大 違 規, 如 一 酒 後 駕 車 闖 紅 燈 嚴 重 超 速 ( 超 速 40 公 里 以 上 ) 逆 向 行 駛 左 轉 彎 未 依 規 定 機 車 行 駛 禁 行 機 車 道 機 車 不 依 規 定 兩 段 式 左 轉 等 7 項 惡 性 重 大 違 規 行 為, 均 依 法 嚴 予 取 締 舉 發, 以 有 效 防 制 交 通 事 故 之 發 生 ; 對 與 交 通 事 故 及 行 車 秩 序 流 暢 較 無 關 聯 性 之 違 規, 以 勸 導 代 替 舉 發, 以 教 育 代 替 處 罰 1 至 12 月 取 締 違 規 14 萬 194 件, 其 中 重 點 違 規 4 萬 1,272 件 ; 勸 導 6,724 件 二 每 月 針 對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原 因, 邀 集 各 工 務 執 法 宣 傳 及 教 育 等 單 位 會 勘 改 善, 統 計 分 析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時 間 地 點 原 因 及 車 種, 實 施 選 擇 性 重 點 執 法 並 配 合 相 關 交 通 教 育 宣 導 與 工 程 改 善, 以 有 效 防 制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1 至 12 月 交 通 事 故 計 發 生 73 件, 死 亡 77 人, 受 傷 33 人, 較 去 年 同 期 發 生 56 件, 死 亡 56 人, 受 傷 24 人, 計 件 數 增 加 17 件, 死 亡 增 加 21 人, 受 傷 增 加 9 人 對 實 務 需 要 增 充 交 通 警 察 應 勤 裝 備 及 器 材, 購 置 反 光 袖 套 400 雙 交 通 指 揮 棒 1,200 支 反 光 手 套 800 雙 警 笛 1,200 支 單 眼 數 位 相 機 6 台 活 動 式 LED 警 示 牌 7 套 交 通 錐 520 支 租 用 酒 精 測 試 器 32 台 機 車 拖 吊 車 1 輛 固 定 桿 雷 達 測 速 照 相 設 備 升 級 數 位 照 相 系 統 3 套, 提 升 執 法 功 能 及 交 通 事 故 處 理 能 力, 並 確 保 執 法 人 員 之 安 全

( 三 ) 民 力 運 用 三 保 安 警 備 民 防 ( 四 ) 拖 吊 作 業 ( 五 ) 評 比 績 效 ( 一 ) 保 安 機 動 警 力 編 組 與 訓 練 ( 二 ) 警 備 保 安 措 施 與 訓 練 -173 針 對 重 要 幹 道 路 口 及 學 校 門 前, 充 分 運 用 民 力 協 助 交 通 指 揮 疏 導, 以 紓 解 擁 擠 路 段 交 通 秩 序 及 維 護 學 童 上 下 學 交 通 安 全, 目 前 已 運 用 交 通 義 警 成 員 132 名, 配 合 警 力 協 助 交 通 指 揮 疏 導, 對 本 縣 交 通 尖 峰 時 間 交 通 秩 序 整 理 及 學 童 上 下 學 安 全 維 護, 助 益 甚 大 落 實 整 頓 本 縣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與 秩 序, 針 對 嚴 重 妨 礙 交 通 順 暢 違 規 停 車 行 為 加 強 拖 吊 1 至 12 月 計 移 置 違 規 車 輛 汽 車 5,801 輛 機 車 798 輛, 有 效 改 善 本 縣 停 車 秩 序 一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99 年 取 締 酒 後 駕 車 工 作 督 導 考 核 計 畫 評 核, 本 縣 酒 後 駕 車 A1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件 數 減 少 6 件, 經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提 報, 榮 獲 交 通 部 100 年 度 金 安 獎 - 酒 後 駕 駛 防 制 專 案 績 優 單 位 二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100 年 春 安 工 作 - 交 通 安 全 維 護 經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評 核 本 縣 為 丙 組 團 體 總 成 績 第 2 名 一 完 成 保 安 機 動 警 力 編 組 與 訓 練, 並 隨 時 註 記 異 動, 保 持 計 畫 之 常 新 二 各 級 員 警 對 任 務 職 掌 力 求 熟 練, 並 於 10 月 期 間 實 施 丕 基 計 畫 及 緊 急 集 合 演 練, 加 強 警 備 安 全 防 護 工 作 三 警 察 局 及 各 分 局 機 動 保 安 警 力 每 月 以 中 隊 集 中 訓 練 1 次, 警 政 署 於 5 月 25 日 至 警 察 局 實 施 檢 測 機 動 保 安 警 力, 能 熟 悉 各 項 隊 形 演 練 及 提 升 處 理 聚 眾 活 動 應 變 處 置 能 力 四 秉 持 保 障 合 法 取 締 非 法, 制 裁 暴 力 原 則 維 護 集 會 遊 行 秩 序, 妥 適 處 理 聚 眾 活 動, 人 民 陳 情 抗 議 及 聚 眾 活 動 計 45 場 次 一 列 管 自 衛 槍 枝 刀 械, 每 月 責 由 警 勤 區 警 員 查 察, 如 發 現 異 動 資 料, 即 時 登 入 警 政 知 識 聯 網,5 月 及 10 月 份 實 施 自 衛 槍 枝 總 檢 查 各 1 次, 以 嚴 密 管 理

( 三 ) 義 警 組 訓 ( 四 ) 監 錄 系 統 -174 二 嚴 密 審 核 經 常 管 制 區 外 國 人 等 入 山 許 可 證 並 加 強 入 山 管 制 檢 查 工 作 三 加 強 與 鄰 縣 鄰 分 局 鄰 所 之 巡 邏, 搜 索 清 查 會 哨 及 突 擊 檢 查, 每 季 採 定 期 實 施, 另 每 半 年 實 施 山 地 總 清 查 1 次, 山 地 義 警 林 務 人 員 等 人 員 均 納 入 編 組, 實 施 地 毯 式 全 面 清 查, 以 淨 化 山 地 治 安 四 每 年 實 施 山 地 義 警 講 習 2 次, 由 警 察 局 策 劃 辦 理, 於 3 月 及 8 月 集 中 分 局 施 教, 另 每 年 實 施 山 地 警 備 治 安 演 習 1 次, 採 不 預 告 方 式 實 施, 以 偵 測 山 地 警 力 及 山 地 義 警 協 勤 編 組 之 機 動 性 五 春 安 工 作 自 1 月 25 日 22 時 起 至 2 月 18 日 24 時 止, 計 25 天, 全 面 加 強 機 動 巡 邏 臨 檢 交 通 稽 查 並 配 合 警 消 憲 兵 海 巡 人 員 發 動 民 防 義 警 警 察 替 代 役 男 山 地 義 警 義 交 警 消 及 守 望 相 助 巡 守 隊 等 人 員 協 勤, 確 保 本 縣 春 節 治 安 一 整 編 作 業 後, 義 警 計 871 人, 上 下 半 年 實 施 常 年 及 幹 部 訓 練 各 1 次 二 辦 理 義 警 福 利 互 助 55 件 福 利 壽 險 59 件 本 局 治 安 要 點 監 錄 系 統 建 置 案, 採 數 位 式 監 錄 系 統, 即 中 央 監 控 系 統, 末 端 操 作 系 統 管 理, 透 過 網 際 網 路 瀏 覽 器 之 網 頁 介 面, 可 遠 端 操 作 設 定 與 管 理 所 有 功 能 一 已 完 成 建 置 : ( 一 )94 年 度 經 費 797 萬 2,590 元, 建 置 55 處 重 要 路 口, 裝 設 67 組 DVR 185 支 攝 影 機 ( 二 )95 年 度 經 費 1,180 萬 元 建 置 15 處 重 要 路 口, 建 置 43 處 重 要 路 口, 裝 設 64 組 DVR 224 支 攝 影 機 ( 三 )96 年 度 一 般 性 補 助 款 經 費 881 萬, 建 置 27 處 重 要 路 口

( 五 ) 反 恐 怖 活 動 ( 六 ) 民 防 防 護 裝 設 45 組 DVR 裝 設 146 支 攝 影 機 ( 四 )97 年 預 算 2,001 萬 元, 建 置 69 處 重 要 路 口 裝 設 85 組 DVR 332 支 攝 影 機 ( 五 )98 年 度 經 費 2,943 萬 4,000 元, 建 置 101 處 重 要 路 口 裝 設 161 組 DVR 530 支 攝 影 機 ( 六 )99 年 度 經 費 693 萬 2,000 元, 建 置 42 處 重 要 路 口 裝 設 46 組 DVR 178 支 攝 影 機 ( 七 )100 年 度 經 費 599 萬 4,940 元, 建 置 28 處 重 要 路 口 裝 設 54 組 DVR 177 支 攝 影 機 ( 八 )94 年 至 100 年 經 費 合 計 9,095 萬 3,530 元, 建 置 365 處 路 口, 裝 設 522 組 DVR 1,722 支 攝 影 機 二 規 劃 建 置 : 101 年 編 列 預 算 1,000 萬, 預 估 規 劃 建 置 48 處 路 口,297 支 攝 影 機 一 鑑 於 國 際 間 恐 怖 攻 擊 威 脅 仍 在, 為 有 效 防 制 處 置 暴 力 恐 怖 攻 擊 事 件, 本 縣 修 訂 反 暴 力 恐 怖 攻 擊 應 變 執 行 計 畫, 成 立 反 暴 力 恐 怖 攻 擊 應 變 中 心 二 持 續 辦 理 反 恐 怖 教 育 講 習 及 演 練 措 施, 確 保 相 關 應 變 人 員 熟 悉 反 恐 怖 應 變 作 為 三 對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及 各 項 民 生 基 礎 設 施, 如 發 電 廠 油 庫 港 口 鐵 ( 公 ) 路 橋 梁 大 型 公 共 場 所 及 重 要 廠 礦 等 全 面 嚴 密 防 護 作 為 5 月 18 日 實 施 全 民 防 衛 萬 安 34 號 演 習, 以 提 高 防 空 警 覺 防 護 知 能 ( 七 ) 守 望 相 助 隊 組 訓 工 一 每 季 由 縣 警 局 召 開 守 望 相 助 規 劃 輔 導 會 報, 並 提 會 表 揚 績 優 單 位 二 由 各 分 局 自 行 召 訓 轄 內 守 望 相 助 -175

作 隊, 每 半 年 1 次, 成 效 良 好 三 100 年 守 望 相 助 隊 計 102 隊 ( 八 ) 評 比 績 效 一 春 安 工 作 ( 民 力 運 用 及 計 畫 整 備 ) 評 比, 丙 組 第 3 名 二 中 央 政 府 機 關 首 長 立 法 委 員 地 方 首 長 及 特 定 人 士 安 全 警 衛 派 遣 作 業 督 導 評 核, 全 國 第 2 名 三 義 勇 警 察 組 訓 運 用 績 效 督 導 評 核, 優 等 第 12 名 四 現 階 段 強 化 治 安 措 施 - 加 強 實 施 擴 大 臨 檢 工 作 業 務 評 核, 乙 組 第 3 名 五 保 安 裝 備 檢 查 評 核, 乙 組 特 優 第 4 名 六 山 地 義 勇 警 察 整 編 訓 練 及 運 用 績 效 評 核, 全 國 第 7 名 七 山 地 警 備 治 安 工 作 評 核, 全 國 第 6 名 八 原 住 民 自 製 獵 ( 魚 ) 槍 及 漁 民 自 製 魚 槍 工 作 評 核, 全 國 第 5 名 九 民 防 大 隊 幹 部 訓 練 工 作 評 核, 乙 組 第 4 名 十 自 衛 槍 枝 總 檢 查 及 管 制 槍 砲 總 檢 查 工 作 評 核, 全 國 第 4 名 十 一 上 半 年 擴 大 臨 檢 工 作 評 核, 乙 組 第 5 名 十 二 推 行 守 望 相 助 業 務 督 導 評 核, 十 三 全 國 第 2 名 十 四 治 安 要 點 監 錄 系 統 業 務 督 導 評 核, 全 國 第 7 名 ( 九 ) 民 防 管 制 一 加 強 基 層 新 進 人 員 防 情 教 育 講 習, 強 化 各 級 防 情 人 員 對 警 報 系 統 操 控 能 力 二 每 月 對 分 局 暨 警 報 臺 實 施 防 情 值 勤 查 察 與 防 情 設 施 維 護 保 養 工 作 評 核, 每 半 年 評 比 辦 理 獎 勵 三 不 定 時 配 合 警 政 署 民 防 防 情 指 揮 管 制 所, 實 施 防 情 傳 遞 演 習 四 配 合 保 安 民 防 科 每 年 辦 理 萬 安 演 習 演 練, 磨 練 各 級 防 情 人 員 通 信 技 術 與 應 變 能 力 五 每 日 定 時 抽 呼 各 所 防 情 廣 播 接 收 與 VHF 無 線 電 話 連 絡 受 阻 情 形, -176

四 犯 罪 偵 防 ( 一 ) 犯 罪 預 防 -177 每 半 年 評 比 辦 理 獎 勵 六 善 用 民 防 管 制 中 心 民 防 指 令 專 線 系 統 電 話, 加 強 防 情 通 訊 聯 絡 功 能 七 防 情 作 業 檢 測, 經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評 列 全 國 第 2 名 八 防 情 通 信 設 施 檢 核, 經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評 列 93 分 九 防 情 警 報 傳 遞 聯 絡, 經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評 列 為 績 優 單 位 建 立 整 體 偵 防 犯 罪 制 度 : 依 轄 區 治 安 特 性 及 情 資, 規 劃 實 施 機 動 警 網 巡 邏 臨 檢 聯 防 勤 務 一 防 制 竊 盜 與 暴 力 行 為 : ( 一 ) 針 對 轄 內 易 發 生 竊 案 之 時 地, 加 強 各 項 巡 邏 守 望 等 勤 務, 同 時 也 加 強 防 竊 宣 導, 有 效 降 低 竊 盜 案 發 生 提 升 破 獲 率 ( 二 ) 執 行 民 生 竊 盜 聯 合 稽 查 針 對 易 銷 贓 場 所 加 強 查 察, 阻 斷 銷 贓 管 道 ( 三 ) 執 行 機 車 烙 碼 專 案, 有 效 降 低 機 車 竊 盜 發 生 數 ( 四 ) 落 實 住 宅 防 竊 諮 詢, 強 化 民 眾 住 家 防 衛 能 力, 避 免 重 複 被 害 ( 五 ) 強 力 執 行 掃 蕩 汽 機 車 竊 盜 犯 罪 專 案, 以 查 緝 打 擊 竊 盜 集 團 掃 蕩 汽 機 車 解 體 工 廠 及 杜 絕 銷 贓 管 道 為 查 緝 目 標 ( 六 ) 強 力 檢 肅 槍 毒, 斷 絕 暴 力 犯 罪 亂 源 ( 七 ) 重 大 刑 案 發 生, 立 即 成 立 專 案 小 組, 掌 握 先 機 積 極 偵 破 二. 辦 理 預 防 犯 罪 宣 導 : ( 一 ) 主 動 撰 擬 新 聞 稿 提 供 媒 體 報 導 128 件 經 媒 體 刊 登 117 件 ( 二 ) 辦 理 防 詐 騙 防 竊 盜 等 治 安 宣 導 座 談 會 166 場 專 題 演 講 79 場 及 各 類 宣 導 活 動 205

-178 場, 合 計 450 場 次, 並 印 製 標 語 卡 片 貼 紙 各 類 海 報 6,480 份 ( 三 ) 與 警 察 廣 播 電 台 宜 蘭 台 共 同 製 播 治 安 風 水 師 / 犯 罪 預 防 宣 導 節 目 10 集, 辦 理 宣 導 三 查 緝 通 緝 犯 : 查 獲 各 類 通 緝 犯 618 名, 針 對 轄 內 各 類 逃 犯, 分 析 研 判 其 可 能 藏 匿 處 所, 積 極 查 緝, 並 定 期 實 施 評 比, 防 止 流 竄 各 地 四 不 良 幫 派 組 合 工 作 : ( 一 ) 本 項 工 作 以 檢 肅 嚴 重 危 害 社 會 治 安 及 侵 害 各 行 業 之 不 良 幫 派 組 合 黑 道 幫 派 分 子 為 重 點, 俾 澈 底 淨 化 社 會 治 安 ( 二 ) 針 對 具 有 集 團 性 常 習 性 暴 力 性 或 脅 迫 性 之 黑 道 幫 派 角 頭 加 強 蒐 證, 針 對 隱 身 幕 後 操 控 不 法 之 首 惡, 成 立 專 案 蒐 證 小 組 監 控, 提 列 檢 肅 目 標 五 全 面 檢 肅 毒 品 : ( 一 ) 查 獲 825 件 /932 人 重 量 2,406.62 公 克 ; 其 中 查 獲 一 級 毒 品 345 件 /352 人 重 量 468.75 公 克 ; 二 級 毒 品 450 件 /540 人 重 量 915.32 公 克 ; 三 級 毒 品 29 件 /39 人 重 量 292.55 公 克 ; 另 查 獲 四 級 毒 品 重 量 1 件 /1 人 720 公 克 ( 二 ) 每 月 至 少 1 次 舉 辦 全 縣 同 步 掃 蕩 槍 械 毒 品 工 作, 全 面 檢 肅 搖 頭 丸 K 他 命 等 俱 樂 部 藥 品 ( 三 ) 落 實 出 矯 治 機 構 毒 品 人 口 列 管 及 調 驗 工 作, 降 低 毒 品 人 口 再 犯 率 ( 四 ) 對 於 因 毒 品 獲 案 之 走 私 前 科 犯, 擴 大 偵 辦, 澈 底 根 絕 毒 害

( 二 ) 反 詐 騙 工 作 ( 三 ) 加 強 查 緝 地 下 錢 莊 -179 ( 五 ) 加 強 反 毒 宣 導, 使 民 眾 認 識 毒 品, 瞭 解 毒 害, 並 鼓 勵 民 眾 勇 於 檢 舉 毒 品 犯 罪, 達 全 民 共 同 反 毒 拒 毒 六 檢 肅 非 法 槍 彈 : ( 一 ) 查 獲 制 式 短 槍 2 枝 土 製 槍 枝 7 枝 改 造 槍 枝 13 枝 子 彈 103 顆 ( 二 ) 加 強 查 察 未 設 籍 戶 空 屋 偏 僻 工 廠 等, 消 除 治 安 死 角 ; 並 對 曾 犯 製 造 運 輸 販 賣 持 有 槍 砲 彈 藥 之 治 安 顧 慮 人 口 加 強 監 控, 嚴 防 再 犯 ( 三 ) 利 用 擴 大 臨 檢 勤 務, 針 對 易 生 犯 罪 場 所 及 重 點 可 疑 目 標 進 行 查 緝, 嚴 防 槍 擊 案 件 發 生 ( 四 ) 配 合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規 劃 全 省 同 步 辦 理 掃 蕩 槍 械 工 作, 對 轄 區 易 發 生 槍 擊 案 件 治 安 顧 慮 場 所 及 特 定 對 象, 執 行 臨 檢 查 察 掃 蕩 蒐 索 工 作 ( 五 ) 訂 定 加 強 檢 肅 非 法 槍 彈 作 業 評 核 要 點, 要 求 各 單 位 加 強 查 緝 槍 彈, 期 能 淨 化 轄 區 治 安 環 境 一 詐 欺 案 件 發 生 221 件, 破 獲 2,225 件, 破 獲 率 102% 二 動 員 全 體 警 力, 結 合 政 府 相 關 部 門 及 運 用 民 力, 積 極 偵 破 集 團 性 詐 欺 案 件, 全 面 追 查 犯 罪 集 團 成 員 及 其 幕 後 核 心 分 子, 進 而 瓦 解 犯 罪 集 團, 提 升 破 獲 效 能 三 設 置 專 責 偵 處 小 組 偵 辦, 管 制 人 頭 帳 戶 詐 欺 案 件 之 偵 辦 及 通 報 列 警 示 帳 戶 與 斷 話 事 宜 四 加 強 金 融 機 構 巡 守 勤 務, 適 時 提 醒 民 眾, 免 於 受 騙 一 查 緝 地 下 錢 莊 暴 力 討 債 案 件 共 29 件 50 人 二 針 對 轄 內 高 利 貸 及 債 務 催 收 公 司 及 暴 力 討 債 案 件, 積 極 循 線 偵 辦

暴 力 討 債 ( 四 ) 取 締 盜 採 砂 石 ( 五 ) 犯 罪 偵 查 ( 六 ) 違 反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之 查 處 ( 七 ) 拘 留 所 管 理 -180, 以 消 滅 地 下 錢 莊 暴 力 討 債 之 存 在, 並 透 過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宣 導, 鼓 勵 民 眾 踴 躍 檢 舉 三 要 求 各 單 位 主 動 過 濾 各 種 非 法 借 貸 廣 告, 發 現 有 從 事 高 利 貸 暴 力 討 債 等 情 形, 即 嚴 加 查 辦 一 取 締 盜 採 砂 石 案 件 2 件 6 人 二 訂 定 配 合 偵 辦 破 壞 國 土 案 件 執 行 計 畫 嚴 格 要 求 取 締 盜 採 砂 石 工 作, 並 加 強 蒐 報 有 關 盜 ( 擅 ) 採 砂 石 及 破 壞 國 土 環 境 之 不 法 分 子 具 體 事 證, 經 取 締 查 獲 盜 採 砂 石 涉 有 黑 道 暴 力 者, 依 法 偵 處 三 針 對 河 川 整 治 ( 疏 浚 ) 及 各 項 公 共 工 程 均 列 為 重 點 查 緝 目 標, 防 制 合 法 掩 護 非 法 盜 採 砂 石 之 行 為 強 化 偵 破 能 力 : 一 澈 底 清 查 有 治 安 顧 慮 之 虞 人 口, 列 管 查 察, 並 配 合 執 行 各 項 專 案 勤 務 調 查 二 發 生 重 大 刑 案, 均 立 即 完 成 現 場 勘 查 工 作, 並 迅 速 成 立 專 案 小 組, 以 鍥 而 不 舍 之 精 神 投 入 偵 辦, 務 期 破 案 三 確 實 辦 理 刑 案 分 析, 有 效 規 劃 勤 務 執 行 四 破 獲 重 大 刑 案, 立 即 簽 發 獎 金 予 直 接 出 力 人 員, 以 激 勵 基 層 士 氣 一 裁 處 違 反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之 案 件 計 195 件,215 人 二 秉 持 警 察 職 責, 以 便 民 為 原 則, 公 平 公 正 執 行, 防 止 危 害 發 生, 消 弭 犯 罪 於 無 形, 維 護 公 共 秩 序, 確 保 社 會 安 全 一 100 年 度 拘 留 所 被 拘 留 人 犯 計 458 人, 編 列 拘 留 所 主 副 食 費 1 萬 元, 並 依 規 定 供 應 伙 食, 改 善 其 伙 食 質 量 二 人 犯 寢 具 每 3 個 月 更 新 洗 滌, 並 隨 時 補 充 汰 換 三 拘 留 所 內 保 持 空 氣 流 通, 光 線 充

五 鑑 識 業 務 ( 八 ) 建 置 中 華 電 信 固 網 通 訊 監 察 系 統 ( 九 ) 績 效 評 比 ( 一 ) 刑 案 現 場 勘 查 採 證 -181 足, 盥 洗 設 備 俱 全 四 編 列 器 材 維 護 費 計 12 萬 9,800 元, 設 置 監 視 器 對 講 機 警 鈴 等 安 全 設 備 五 拘 留 所 管 理 應 注 意 事 項 均 切 實 辦 理, 要 求 各 級 督 導 人 員 認 真 督 導, 防 止 人 犯 自 殺 脫 逃 鬥 毆 等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建 置 16 條 中 華 電 信 固 網 通 訊 監 察 電 路, 以 提 升 刑 案 偵 防 能 力 一 春 節 期 間 加 強 查 緝 經 濟 犯 罪, 經 警 政 署 評 核 丙 組 第 1 名 二 上 半 年 取 締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案 件, 經 警 政 署 評 核 丙 組 第 1 名 三 上 半 年 度 查 捕 逃 犯 工 作, 經 警 政 署 評 核 第 3 等 第 四 上 半 年 第 3 波 同 步 查 緝 私 劣 煙 酒 專 案, 經 警 政 署 評 核 全 國 第 3 名 五 上 半 年 執 行 警 察 機 關 加 強 掃 蕩 毒 品 工 作 計 畫, 經 警 政 署 評 核 全 國 第 3 名 六 上 半 年 檢 肅 黑 槍 行 動 專 案, 經 警 政 署 評 核 丙 組 第 4 名 七 上 半 年 查 緝 查 緝 私 製 販 賣 私 劣 菸 酒 工 作, 經 警 政 署 評 核 丙 組 第 4 名 八 上 半 年 不 良 幫 派 組 合 工 作, 經 警 政 署 評 定 優 等 九 各 縣 市 治 安 狀 況 督 導 評 核 方 案 細 部 評 核 計 畫, 經 警 政 署 評 定 乙 組 優 等 落 實 刑 案 現 場 勘 察 採 證, 採 獲 現 場 跡 證 ( 物 )298 件, 比 中 特 定 對 象 73 件, 有 效 提 升 刑 案 破 獲 績 效, 其 中 以 蘇 澳 分 局 江 欣 遭 槍 殺 案 宜 蘭 分 局 張 珠 命 案 羅 東 分 局 趙 城 命 案 宜 蘭 分 局 李 穎 命 案 協 助 刑 大 至 桃 園 縣 蘆 竹 鄉 查 獲 毒 品 工 廠 宜 蘭 分 局

( 二 ) 刑 案 證 物 處 理 管 制 ( 三 )DNA 採 樣 作 業 ( 四 ) 槍 枝 鑑 定 處 理 劉 祈 涉 嫌 強 盜 案 等,6 重 大 刑 案 尤 具 指 標 意 義 於 鑑 識 科 刑 警 大 隊 及 各 分 局 成 立 專 屬 證 物 室 計 7 處, 加 強 證 物 管 理, 防 範 刑 案 現 場 採 獲 跡 證 物 遺 失 依 據 去 氧 核 醣 核 酸 採 樣 條 例 規 定, 針 對 性 犯 罪 與 重 大 暴 力 犯 罪 案 件 之 犯 罪 嫌 疑 人 實 施 DNA 採 樣, 送 刑 事 警 察 局 醫 室 建 檔, 計 建 檔 125 人 次 辦 理 查 獲 非 法 持 有 之 模 型 槍 漁 槍 及 原 住 民 土 造 獵 槍 鑑 驗, 共 21 件 23 枝 ( 五 ) 指 紋 初 鑑 作 業 辦 理 各 類 案 件 指 紋 鑑 定 作 業 計 179 件, 提 升 指 紋 鑑 定 水 準, 加 速 案 件 鑑 定 時 效 六 少 年 婦 幼 安 全 ( 六 ) 刑 事 器 養 護 暨 勘 察 採 證 訓 練 ( 一 ) 防 制 少 年 犯 罪 一 依 據 警 察 機 關 刑 事 器 材 管 理 維 護 作 業 規 定 每 6 個 月 辦 理 器 材 評 核, 加 強 器 材 養 護 二 針 對 各 分 局 鑑 識 小 組 成 員 每 6 個 月 實 施 勘 察 採 證 訓 練, 並 利 用 常 年 教 育 訓 練 機 會 對 基 層 員 警 講 授 刑 案 現 場 保 全 要 領 一 少 年 犯 罪 狀 況 : 查 獲 少 年 犯 罪 人 數 262 人, 其 犯 罪 態 樣 以 竊 盜 案 最 多 二 校 園 安 全 : 各 級 學 校 附 近 均 設 有 巡 邏 箱 並 納 入 巡 邏 線 規 劃 勤 務, 以 維 護 校 園 安 全, 每 半 年 召 集 各 校 訓 ( 輔 ) 導 人 員 舉 行 校 園 安 全 座 談 會, 共 同 檢 討 策 進 校 園 安 全 事 宜 三 協 尋 中 輟 學 生 : 中 輟 生 多 為 在 校 學 習 不 適 應 之 學 生, 提 早 涉 入 社 會 容 易 步 向 犯 罪 行 為, 本 局 要 求 各 外 勤 單 位 利 用 各 項 勤 務 機 會, 注 意 查 尋 尋 獲 後 通 報 教 育 單 位, 並 協 助 校 方 輔 導 與 復 學 四 春 風 專 案 工 作 : ( 一 ) 臨 檢 查 察 取 締 : 執 行 春 風 專 案 工 作 計 255 次 使 用 警 力 9,254 人 次, 查 -182

( 二 ) 婦 幼 安 全 維 護 工 作 -183 察 處 所 3,244 處, 勸 導 少 年 出 入 不 當 場 所 90 人, 勸 導 深 夜 遊 蕩 少 年 2,851 人, 勸 導 其 他 少 年 不 良 行 為 313 人, 取 締 違 反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 深 夜 容 留 少 年 )124 件 124 人, 違 反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法 6 件 6 人, 查 獲 其 他 少 年 刑 案 179 件 262 人 法 院 少 年 協 尋 案 11 件 11 人, 查 獲 少 年 虞 犯 54 件 54 人, 尋 獲 少 年 失 蹤 人 口 86 人, 尋 獲 中 輟 生 81 人 ( 二 ) 輔 導 活 動 : 寒 暑 假 舉 辦 青 春 專 案 活 動, 培 養 少 年 正 當 休 閒 觀 念, 並 增 進 輔 導 功 能, 舉 辦 各 項 活 動 如 下 : 1. 結 合 臺 灣 宜 蘭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觀 護 人 室 等 單 位 共 同 舉 辦 扶 助 弱 勢 學 童 寒 假 期 間 課 後 照 顧 活 動 2. 青 少 年 法 令 反 霸 凌 常 識 大 會 考 及 投 籃 高 手 選 拔 賽 3. 勝 洋 農 場 - 青 春 百 分 百 - 少 年 樂 開 懷 營 隊 活 動 4. 旺 樹 園 -Fun 鬆 一 夏 少 年 團 體 活 動 提 供 青 少 年 正 當 休 閒 活 動, 以 臻 全 面 保 護 青 少 年 安 全, 本 期 計 舉 辦 校 園 宣 導, 並 配 合 相 關 單 位 舉 辦 社 區 預 防 犯 罪 宣 導 等 活 動 計 151 場 一 執 行 加 強 查 緝 網 路 兒 少 性 交 易 專 案, 以 有 效 遏 止 青 少 年 利 用 網 路 聊 天 室 進 行 性 交 易 ( 即 援 交 ) 或 利 用 網 路 散 布 或 販 賣 性 交 猥 褻 物 品 及 引 誘 媒 介 使 人 性 交 易 等 案 件, 查 獲 違 反 兒 少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7 件 二 各 分 局 置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官 專 責 辦 理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業 務, 計 處 理 : ( 一 ) 家 暴 案 件 634 件 ( 二 ) 聲 請 保 護 令 205 件, 核 發 239

七 戶 口 業 務 ( 一 ) 加 強 戶 口 查 察 -184 件, 執 行 237 次 ( 三 ) 逮 捕 違 反 保 護 令 罪 現 行 犯 26 人 次 ( 四 ) 移 送 違 反 保 護 令 54 件 ( 五 ) 移 送 家 庭 暴 力 罪 1 件 三 受 理 受 虐 ( 暴 ) 兒 童 27 件, 發 現 或 接 獲 兒 童 保 護 案 件 後, 皆 立 即 處 理, 並 給 予 相 關 機 關 必 要 之 協 助 ( 如 社 會 處 社 工 醫 院 醫 護 人 員 等 ), 保 障 兒 童 最 佳 利 益 四 通 報 高 風 險 家 庭 計 38 件, 執 行 疑 似 高 風 險 家 庭 通 報 案 件, 均 依 規 定 通 報 縣 政 府 社 會 處, 並 於 社 會 處 開 案 後, 一 週 內 進 行 訪 視, 追 蹤 開 案 後 續 處 理 情 形 五 為 擴 大 宣 導 婦 幼 安 全 法 令, 並 防 治 兒 童 及 少 年 家 庭 暴 力 與 性 侵 害 案 件, 持 續 積 極 辦 理 一 加 強 勤 區 查 察 勤 務 之 督 導 考 核 : ( 一 ) 全 縣 劃 分 414 個 警 勤 區, 責 由 各 警 勤 區 佐 警 按 核 定 勤 查 時 數, 認 真 執 行, 並 由 各 級 主 管 和 督 導 人 員 實 施 不 定 期 督 導 ( 二 ) 每 月 均 排 定 勤 區 查 察 工 作 執 行 要 點 及 督 導 考 核 區 域 分 配 表, 以 機 動 和 一 般 督 ( 帶 ) 勤 方 式 實 施 逐 級 查 察, 由 上 級 複 查 次 級 督 導 人 員 所 填 督 導 報 告 內 容, 並 實 地 抽 查 考 核 ; 督 導 648 次, 發 現 扣 分 1,313 件, 加 分 921 件, 加 扣 分 事 蹟 均 依 規 定 辦 理 獎 懲 二 辦 理 家 戶 訪 查 考 詢 工 作 : 為 使 警 勤 區 能 有 效 掌 握 勤 區 狀 況, 鑑 別 人 口 良 莠, 依 據 家 戶 訪 查 作 業 規 定 由 各 分 局 每 半 年 辦 理 全 面 家 戶 訪 查 考 詢 1 次, 每 年 實 施 家 戶 訪 查 總 測 驗 1 次, 均 依 規 定 辦 理 完 畢 三 全 面 清 查 過 濾 轄 內 有 治 安 顧 慮 人 口, 落 實 戶 口 分 類 工 作, 並 加 強 對 素 行 人 口 之 列 管 查 察, 以 充 分

八 訓 練 業 務 ( 二 ) 加 強 戶 警 協 調 聯 繫 ( 三 ) 落 實 警 勤 區 ( 四 ) 推 動 社 區 警 政 治 安 工 作 ( 五 ) 績 效 評 比 ( 一 ) 個 人 訓 練 -185 發 揮 勤 區 查 察 功 能, 達 到 預 防 犯 罪 之 目 的 四 加 強 失 蹤 人 口 查 尋 ( 身 分 不 明 ) : 將 失 蹤 身 分 不 明 資 料 輸 入 電 腦 列 管, 並 通 報 各 單 位 加 強 查 尋, 以 維 護 社 會 治 安, 對 尋 獲 者 從 優 獎 勵 一 要 求 各 警 勤 區 嚴 密 戶 口 管 理, 確 實 掌 握 人 口 動 態 加 強 勤 區 查 察 績 效 二 依 據 戶 警 聯 繫 作 業 要 點, 要 求 警 勤 區 經 常 與 戶 政 人 員 核 對 資 料, 使 業 務 綿 密 配 合 三 訂 頒 加 強 戶 警 聯 繫 暨 戶 口 查 察 機 動 督 導 計 畫, 使 戶 口 警 政 單 位 對 戶 籍 登 記 與 人 口 動 態 管 理 作 業 密 切 配 合, 以 嚴 密 戶 口 管 理 落 實 警 勤 區 工 作, 爭 取 社 區 民 眾 信 賴, 建 立 警 民 夥 伴 關 係, 支 持 警 政 治 安 工 作, 達 成 預 防 犯 罪 為 民 服 務 為 主 軸 之 社 區 警 政 一 治 安 座 談 會 : 舉 辦 社 區 警 政 治 安 座 談 會 共 222 場 二 社 區 治 安 研 習 觀 摩 :7 月 25 26 日 在 羅 東 鎮 展 演 廳 舉 辦 社 區 治 安 研 習 觀 摩 三 99 年 度 社 區 治 安 績 效 評 鑑 工 作 於 3 月 4 日 完 成 自 評 及 初 評, 並 將 相 關 資 料 函 報 內 政 部 辦 理 複 評 內 政 部 99 年 度 推 動 社 區 治 安 工 作 績 效 評 鑑 : 一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業 務 獲 評 特 優 ( 全 國 第 2 名 ) 二 本 府 輔 導 治 安 社 區 一 般 組 優 等 計 有 羅 東 鎮 維 安 社 區 冬 山 鄉 珍 珠 社 區 三 星 鄉 大 隱 社 區 ; 一 般 組 甲 等 宜 蘭 市 思 源 社 區 ; 成 長 組 績 優 社 區 礁 溪 鄉 時 潮 社 區 一 學 科 : ( 一 ) 轉 發 電 化 教 學 DVD 及 書 面 教 材 資 料, 分 發 所 屬 單 位 併 季 常 訓 分 梯 次 集 中 員 警 觀 看, 課 後 由 主 官 ( 管 ) 實 施 研

( 二 ) 組 合 訓 練 -186 討 與 口 詢, 並 列 入 學 科 測 驗 範 圍, 以 加 深 同 仁 印 象, 達 到 施 教 效 果 ( 二 ) 每 季 辦 理 學 科 集 中 訓 練, 辦 理 52 梯 次,4,621 人 次 參 訓 ( 三 ) 彙 整 各 單 位 勤 務 風 紀 工 作 生 活 及 服 務 等 各 方 面 特 殊 優 劣 事 蹟, 編 撰 案 例 教 育 教 材, 以 為 共 同 檢 討 改 進 之 借 鏡 ( 四 ) 配 合 季 常 訓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蒞 局 專 題 演 講, 以 擴 大 同 仁 視 野, 充 實 員 警 學 能 二 術 科 : ( 一 ) 射 擊 訓 練 : 1. 依 每 月 常 訓 課 目 進 度 表 實 施 射 擊 訓 練, 並 先 由 教 官 講 解 要 領 及 示 範, 然 後 再 分 組 實 施 空 槍 預 習 及 實 彈 射 擊 2. 每 上 半 年 由 局 級 辦 理 測 驗 1 次, 另 下 半 年 由 各 分 局 級 辦 理 測 驗, 並 依 員 警 射 擊 成 績 辦 理 獎 懲 ( 二 ) 體 ( 能 ) 技 訓 練 : 1. 每 上 半 年 由 局 級 辦 理 柔 道 跆 拳 綜 合 逮 捕 術 及 跑 步 普 測 1 次 2. 下 半 年 由 各 分 局 依 規 定 辦 理 各 項 體 技 測 驗, 並 辦 理 獎 懲 3. 每 年 由 局 級 辦 理 長 槍 訓 練 及 測 驗, 並 辦 理 獎 懲 一 加 強 組 合 警 力 訓 練, 使 能 有 效 運 用 警 力, 主 動 打 擊 消 滅 犯 罪 二 保 安 隊 交 通 隊 刑 警 隊 及 各 分 局 外 勤 員 警 結 合 日 常 勤 務, 由 教 官 實 施 現 地 施 教, 示 範 解 說, 常 年 反 覆 磨 練, 藉 組 合 訓 練 培 養 成 員 之 行 動 默 契 與 熟 悉 運 作 要 領, 故 以 巡 邏 路 檢 臨 檢 方 式, 執 行 查 緝, 取 締 檢 肅 等 各 項 任 務 時, 均 能 有 效 充 分 發 揮 組 合 力 量

( 三 ) 特 殊 任 務 警 力 訓 練 ( 四 ) 師 資 培 訓 ( 五 ) 訓 練 督 導, 克 敵 致 勝, 提 升 高 度 的 勤 務 績 效 三 組 合 訓 練 各 單 位 併 入 每 月 常 訓 中 實 施, 另 本 局 並 於 每 年 集 中 辦 理 組 合 戰 鬥 訓 練 及 測 驗 1 次, 加 強 員 警 用 槍 時 機 及 地 形 物 之 掩 護 訓 練, 藉 以 培 養 精 良 戰 鬥 能 力, 確 保 執 勤 安 全 一 以 精 選 人 員 配 賦 特 種 裝 備, 編 成 特 種 機 動 警 力 施 以 組 合 訓 練, 擔 任 打 擊 消 滅 有 組 織, 有 武 器 的 暴 力 犯 罪 為 其 目 標 二 特 殊 任 務 警 力 區 分 基 地 訓 練 及 保 持 訓 練, 前 項 由 警 政 署 辦 理, 現 有 保 持 訓 練 除 加 強 射 擊 體 技 及 特 勤 警 力 行 動 基 準 外, 並 結 合 日 常 勤 務 反 覆 磨 練 三 特 殊 任 務 警 力 現 有 成 員 8 人 符 合 資 格, 均 已 完 成 基 地 訓 練, 其 勤 務 考 核 由 保 安 隊 負 責, 保 持 訓 練, 平 日 除 擔 任 指 定 勤 務 外, 每 週 實 施 保 持 訓 練 1 天 8 小 時 四 特 殊 任 務 警 力 由 於 訓 練 精 良 裝 備 充 實, 個 個 身 手 矯 健, 警 技 純 熟, 成 為 打 擊 消 滅 犯 罪 之 主 力, 不 但 提 升 偵 防 績 效, 且 樹 立 警 察 新 形 象, 發 揮 特 勤 訓 練 之 最 大 功 能 訓 練 所 需 師 資 依 署 頒 常 訓 教 官 遴 選 標 準 選 訓 教 官 助 教 儲 備 助 教 共 28 人, 原 則 上 各 施 訓 單 位 分 配 教 官 1 名 助 教 1 名 及 儲 備 助 教 2 名, 互 相 配 合 負 責 常 訓 施 教 為 瞭 解 各 分 局 對 常 年 訓 練 業 務 之 推 行 是 否 落 實, 派 員 聯 合 編 組, 每 月 至 少 至 各 分 局 督 導 2 次 以 上 ( 六 ) 心 理 輔 導 一 定 期 實 施 個 案 諮 商, 協 助 員 警 解 決 困 擾 二 邀 請 專 家 蒞 局 演 講 並 邀 請 本 縣 執 業 臨 床 心 理 師 及 精 神 科 醫 師 各 1 人, 擔 任 心 理 諮 商 顧 問, 提 供 本 局 員 警 心 理 輔 導 -187

九 督 察 ( 一 ) 勤 務 業 務 督 察 -188 一 強 化 勤 務 督 察 工 作, 落 實 勤 務 執 行 : ( 一 ) 局 長 親 自 審 酌 勤 業 務 重 點, 機 動 督 導 各 單 位 勤 業 務 執 行 及 慰 問 激 勵 工 作 士 氣 ; 每 月 規 劃 2 位 副 局 長 主 任 秘 書 督 察 長 及 各 單 位 主 管 編 組, 每 日 分 區 實 施 督 導, 以 強 化 勤 務 紀 律, 加 強 內 部 管 理 工 作, 貫 徹 警 紀 ( 二 ) 督 察 科 每 週 依 據 局 長 指 示 當 前 工 作 重 點 及 上 週 督 導 缺 失 檢 討, 規 劃 專 案 勤 業 務 督 導 ( 三 ) 每 月 由 督 察 長 召 集 股 長 各 督 察 員 及 各 分 局 督 察 組 長, 舉 行 督 察 科 科 務 會 報 或 勤 務 督 導 規 劃 檢 討 會, 以 溝 通 工 作 觀 念 並 統 一 作 法 ( 四 ) 督 勤 發 現 優 劣 事 項, 均 刊 登 督 導 通 報 檢 討 表 揚 ( 每 月 刊 登 4 次, 全 年 度 共 刊 發 48 次 ), 有 關 優 劣 事 項 均 於 週 報 或 於 局 務 會 報 檢 討 提 報 二 改 善 員 警 服 務 態 度, 發 揮 為 民 服 務 精 神 : ( 一 ) 局 長 及 各 分 局 長 每 月 至 少 宣 導 為 民 服 務 態 度 教 育 4 次 以 上 ( 利 用 勤 前 教 育 聯 合 勤 教 週 報 局 務 會 報 ) ( 二 ) 督 察 科 每 日 由 督 察 員 實 施 電 話 禮 貌 抽 測 ( 每 日 抽 測 11 個 單 位 ), 每 月 統 計 成 績 函 發 受 測 單 位 檢 討 策 進, 利 用 集 會 宣 導 注 意 電 話 禮 貌, 每 半 年 辦 理 獎 勵 1 次 ( 三 ) 為 改 善 員 警 服 務 態 度, 加 強 為 民 服 務, 由 各 單 位 推 薦 員 警 優 良 事 蹟, 參 加 甄 選 服 務 態 度 優 良 者, 凡 入 選 者 由 局 長 於 公 開 集 會 中 表 揚 及 刊 登 榮 譽 榜 表 揚, 較 特 殊 具 體 感 人 事 蹟, 轉 報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由 署 長 或 部 長 表 揚

( 二 ) 維 護 警 紀 ( 三 ) 激 勵 員 警 士 氣 -189 ( 四 ) 協 助 內 政 部 推 行 馬 上 關 懷 急 難 救 助 專 案, 警 察 機 關 運 用 警 勤 區 或 其 他 社 福 團 體 發 掘 急 需 紓 困 救 難 對 象, 通 報 轉 介 社 福 單 位 審 查 辦 理, 計 通 報 411 件, 經 核 准 411 件, 獲 補 助 金 額 計 448 萬 4,000 元 一 強 化 各 級 政 風 督 導 會 報 : 每 年 召 集 科 室 ( 大 ) 隊 中 心 主 管, 各 分 局 長 督 察 員 督 察 組 長 查 勤 巡 官 及 巡 官 所 主 管 及 政 風 人 員 召 開 政 風 督 導 會 報 及 端 正 風 紀 檢 討 會 1 次, 會 報 由 局 長 主 持, 除 檢 討 所 發 生 風 紀 案 件 之 原 因 外, 並 研 議 策 訂 防 弊 措 施 二 執 行 重 點 監 察 : 針 對 春 節 端 午 節 中 秋 節 前 後 1 週, 編 排 監 察 執 行 小 組 至 有 違 法 顧 慮 單 位 及 特 定 場 所 實 施 監 察 工 作, 期 以 發 掘 有 無 員 警 索 賄 及 接 受 餽 贈 情 事 三 加 強 員 警 年 終 考 核 及 教 育 輔 導 : 每 年 年 底 實 施 員 警 年 終 考 核, 對 有 違 紀 傾 向 之 員 警 實 施 重 點 考 核 及 關 懷 ( 教 育 ) 輔 導,12 月 份 核 列 教 育 輔 導 對 象 4 人 關 懷 輔 導 對 象 2 人 違 紀 傾 向 22 人, 均 責 由 主 管 親 自 輔 導 與 家 庭 訪 問, 以 勸 導 規 過 四 賡 續 推 動 靖 紀 專 案, 主 動 積 極 查 處 風 紀 案 件, 整 飭 警 察 風 紀 決 心, 不 掩 飾 不 庇 縱, 淘 汰 不 適 任 員 警, 淨 化 團 隊 陣 容 五 維 新 小 組 持 續 臨 檢 風 紀 誘 因 場 所, 查 獲 各 類 案 件 : 賭 博 案 件 26 件 148 人 賭 資 8 萬 9,550 元 ; 妨 害 風 化 案 件 6 件 24 人 ; 賭 博 電 玩 案 件 7 件 20 人 賭 資 7 萬 8,085 元 ( 查 扣 賭 博 電 玩 115 台 ) 妨 害 風 俗 案 件 10 件 20 人 一 為 配 合 政 府 推 展 體 育 活 動, 提 倡 正 當 休 閒 活 動, 激 勵 員 警 工 作 士 氣, 本 局 100 年 辦 理 員 警 文 康 活 動 及 各 項 競 賽 計 有 下 列 活 動 :

( 四 ) 特 種 勤 務 -190 ( 一 )3 月 29 日 參 加 宜 蘭 縣 政 府 員 工 路 跑 活 動, 榮 獲 團 體 冠 軍 ( 二 )6 月 5 6 日 參 加 宜 蘭 縣 龍 舟 錦 標 賽 在 冬 山 河 親 水 公 園 舉 行, 榮 獲 機 關 團 體 組 冠 軍 ( 三 )5 月 30 至 6 月 2 日 參 加 警 政 署 第 33 屆 警 察 節 籃 球 錦 標 賽, 榮 獲 團 體 甲 組 第 六 名 ( 四 )8 月 5 日 在 親 水 公 園 宜 蘭 國 際 童 玩 藝 術 節 園 區 舉 辦 員 警 ( 工 ) 親 子 活 動, 參 加 同 仁 及 眷 屬 約 百 餘 人, 增 進 親 子 間 情 感 ( 五 )8 月 24 25 日 參 加 宜 蘭 縣 機 關 員 工 羽 球 錦 標 賽, 榮 獲 團 體 甲 組 亞 軍 ( 六 )9 月 20 至 23 日 參 加 宜 蘭 縣 機 關 員 工 慢 速 壘 球 錦 標 賽, 榮 獲 團 體 甲 組 冠 軍 乙 組 亞 軍 二 慰 問 與 濟 助 : ( 一 ) 員 警 ( 工 ) 因 公 受 傷, 因 未 達 警 察 人 員 因 公 傷 殘 死 亡 殉 職 慰 問 金 發 給 辦 法 之 規 定, 經 各 級 主 官 ( 管 ) 及 督 察 人 員 主 動 發 掘 者, 由 督 察 科 簽 辦 購 買 水 果 禮 盒, 即 時 辦 理 慰 問, 計 慰 問 17 件 22 人 次 ( 二 ) 辦 理 員 警 ( 工 ) 因 公 受 傷 慰 問, 依 警 察 人 員 因 公 傷 殘 死 亡 殉 職 慰 問 金 發 給 辦 法 規 定 報 署 請 領 慰 問 金 1 件 1 人 次, 核 撥 慰 問 金 4 萬 元 一 執 行 中 興 長 安 大 安 仁 愛 演 習 及 安 維 五 號 候 選 人 等 勤 務, 計 蒞 臨 場 所 警 衛 90 場 次 線 上 警 衛 121 場 次 區 域 警 衛 2 場 次, 合 計 動 用 警 力 6,784 人 次 二 執 行 金 華 演 習 41 場 次 ( 道 路 警 衛 25 場 次 蒞 臨 場 所 16 場 次 ), 合 計 動 用 警 力 1,887 人 次

十 勤 務 勤 務 指 揮 指 揮 管 制 管 制 十 一 保 防 業 務 ( 一 ) 機 關 保 防 -191 一 依 據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訂 頒 之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規 範 及 主 動 打 擊 消 滅 犯 罪 實 施 計 畫 補 充 計 畫 及 各 級 警 察 機 關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作 業 規 定, 健 全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各 項 勤 務 指 揮 作 業 二 各 級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資 料 圖 表 簿 冊 保 持 常 新 齊 全, 隨 時 掌 握 組 合 警 力 勤 務 動 態, 發 揮 管 制 功 能 三 充 實 各 項 設 備, 維 護 電 腦 終 端 機, 高 速 傳 真 機, 電 腦 自 動 警 報 系 統 等 機 件 正 常 堪 用, 靈 活 資 訊 傳 遞, 掌 握 先 機, 防 止 治 安 事 故 發 生 四 辦 理 業 務 督 導 評 鑑, 強 化 執 勤 人 員 指 揮 管 制 及 狀 況 處 置 能 力 五 運 用 GPS 即 時 調 度 警 力 充 分 提 升 110 受 理 報 案 指 揮 派 遣 之 效 率, 本 年 度 計 破 獲 殺 人 案 1 件 槍 砲 案 1 件 搶 奪 案 2 件 毒 品 案 4 件 竊 盜 案 84 件 傷 害 案 22 件 妨 害 自 由 5 件 毀 損 案 21 件 家 暴 案 169 件 公 共 危 險 罪 案 269 件 其 他 案 57 件, 合 計 635 件, 充 分 發 揮 指 揮 派 遣 之 效 率 一 要 求 員 工 進 出 本 局 門 禁 須 配 戴 識 別 證, 來 賓 洽 公 配 戴 來 賓 證, 本 局 四 周 圍 牆 均 能 維 護 完 善, 重 要 處 所 裝 設 照 明 燈 及 警 鈴 監 視 器 等, 並 規 定 每 月 由 後 勤 科 保 安 隊 做 好 安 全 檢 查, 以 確 保 機 關 安 全 二 持 續 辦 理 公 務 機 密 抽 查, 對 本 局 各 科 室 ( 大 ) 隊 中 心 及 各 分 局 分 駐 ( 派 出 ) 所 實 施 公 務 機 密 檢 查 計 45 次, 大 部 分 員 警 均 能 提 高 警 覺, 遵 守 保 密 規 定 三 1 至 12 月 針 對 本 局 各 科 室 ( 大 ) 隊 中 心 及 各 分 局 分 駐 ( 派 出 ) 所 實 施 維 護 個 人 資 料 安 全 專 案 24 次 稽 核 工 作, 未 發 現 洩 漏 資 料 案 件, 成 效 良 好 四 為 有 效 防 範 外 來 侵 擾 破 壞 配

( 二 ) 社 會 保 防 ( 三 ) 績 效 評 比 合 丕 基 安 全 維 護 計 畫 將 全 體 員 工 納 入 自 衛 編 組 嚴 密 佈 置, 以 確 保 機 關 駐 地 安 全 一 受 理 政 軍 單 位 委 託 辦 理 新 進 員 工 之 安 全 調 查 2,222 人 次 二 6 月 20 日 於 冬 山 鄉 中 山 村 杏 輝 醫 藥 集 團 訓 練 中 心 第 一 訓 練 室 舉 辦 社 會 保 防 安 全 防 護 座 談 會, 邀 請 轄 內 各 民 營 事 業 單 位 含 金 融 旅 遊 觀 光 廠 礦 等 單 位, 計 50 人 參 加, 會 中 邀 請 杏 輝 醫 藥 集 團 吳 副 理 富 霖 先 生 講 授 廠 區 安 全 維 護 經 驗 及 廠 區 參 觀 並 加 強 宣 導 機 密 保 護 與 防 制 滲 透, 增 進 安 全 維 護 警 覺, 促 進 警 民 關 係, 成 效 良 好 三 依 據 本 局 安 全 情 報 督 導 考 核 實 施 計 畫, 強 化 安 全 情 報 研 蒐 工 作 及 社 會 治 安 調 查, 計 蒐 集 1,251 件, 轉 報 警 政 署 402 件 一 辦 理 100 年 上 半 年 安 全 情 報 待 建 目 標 基 礎 調 查 工 作, 經 警 政 署 評 列 丙 組 第 2 名 二 辦 理 100 年 上 半 年 定 基 專 案 工 作, 經 警 政 署 評 列 丙 組 第 2 名 三 辦 理 100 年 上 半 年 公 義 專 案 工 作, 經 警 政 署 評 列 乙 組 第 2 名 四 辦 理 國 家 安 全 局 特 種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100 年 度 特 種 勤 務 情 報 業 務 協 調 訪 問 工 作, 經 評 列 乙 組 甲 等 五 辦 理 100 年 上 半 年 社 會 保 防 教 育 宣 導 工 作, 經 警 政 署 評 列 優 等 單 位 六 辦 理 100 年 上 半 年 各 警 察 機 關 資 料 安 全 稽 核 工 作, 經 警 政 署 評 列 優 良 單 位 七 辦 理 100 年 度 密 碼 業 務 工 作, 經 警 政 署 評 列 甲 等 機 關 -192

十 二 陸 務 船 員 查 核 業 務 非 法 取 締 與 反 恐 作 為 十 三 外 事 業 務 ( 一 ) 外 僑 勞 管 理 及 查 察 ( 二 ) 涉 外 案 件 處 理 及 外 賓 安 全 維 護 -193 一 依 據 漁 船 船 員 管 理 規 則 規 定 配 合 漁 政 單 位 辦 理 漁 船 員 申 請 船 員 手 冊 查 核, 計 協 助 查 核 1,202 件 二 與 相 關 單 位 熟 稔 處 置 作 為 建 立 協 調 聯 繫 網 絡, 本 局 於 9 月 份 辦 理 100 年 蘇 澳 港 港 安 演 訓 任 務 講 習 訓 練, 邀 集 轄 內 海 軍 海 巡 署 蘭 陽 地 區 指 揮 部 空 勤 總 隊 及 其 他 友 軍 單 位, 配 合 局 本 部 單 位 及 蘇 澳 分 局 同 仁, 講 授 防 劫 持 防 破 壞 及 戰 時 指 揮 權 轉 移 等 項 目, 以 建 置 完 善 指 揮 機 制 一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成 立 後, 非 法 外 僑 ( 勞 ) 查 處 非 法 雇 主 非 法 仲 介 非 法 工 作 逃 逸 外 勞 逾 期 居 停 留 及 遣 送 等 業 務, 已 悉 數 移 撥 該 署 專 責 辦 理, 本 局 已 將 查 處 外 來 人 口 在 台 非 法 活 動 列 為 工 作 重 點, 計 取 締 行 方 不 明 外 來 人 口 計 35 人 ( 印 尼 籍 27 人 越 南 籍 3 人 泰 國 籍 3 人 菲 律 賓 籍 2 人 ) 均 依 規 定 移 送 移 民 署 宜 蘭 專 勤 隊 偵 訊 與 收 容 二 執 行 取 締 外 來 人 口 違 反 人 口 販 運 案 件 ( 反 奴 專 案 ) 共 取 締 違 反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1 件 23 人, 取 締 虛 偽 結 婚 仲 介 1 件 1 人 虛 偽 結 婚 案 1 件 2 人 與 他 單 位 共 同 查 獲 案 件 1 件 15 人 一 重 大 涉 外 案 件 計 發 生 2 件 ( 越 南 籍 彭 等 人 涉 嫌 強 盜 案 及 大 陸 籍 高 等 人 涉 嫌 偽 造 文 書 案 ) 二 重 要 外 賓 共 9 團 ( 諾 魯 共 和 國 總 統 聖 文 森 總 理 中 南 美 洲 邦 交 國 官 員 參 訪 吐 瓦 魯 國 會 議 長 尼 加 拉 瓜 共 和 國 議 長 薩 爾 瓦 多 國 會 議 長 吉 里 巴 斯 國 會 議 長 聖 克 里 斯 多 福 及 尼 維 斯 副 總 理 ), 以 上 安 全 維 護 工 作, 均 圓 滿 達 成 三 上 半 年 外 事 情 報 諮 詢 工 作, 丙 組 第 2 名

十 四 資 訊 業 務 ( 三 ) 核 發 警 察 紀 錄 證 明 ( 一 ) 軟 硬 體 設 備 管 理 及 維 護 ( 二 ) 現 行 作 業 之 推 廣 運 用 ( 三 ) 推 展 辦 公 室 自 動 化 -194 四 下 半 年 外 事 安 全 情 報 績 效, 全 國 丁 組 第 2 名 一 依 警 察 刑 事 紀 錄 證 明 書 核 發 條 例 規 定, 受 理 該 項 證 件 申 請, 法 定 時 間 為 3 個 工 作 日, 為 提 高 效 率, 臨 櫃 申 辦 案 件 均 於 15 至 20 分 鐘 內 完 成 核 發, 處 理 速 度 全 國 第 一 二 全 年 度 計 核 發 2,756 件 一 電 腦 系 統 之 維 護 管 理 二 第 3 4 代 警 用 行 動 電 腦 個 人 電 腦 及 終 端 工 作 站 軟 硬 體 之 管 理 維 護 三 定 期 執 行 磁 碟 資 料 之 保 全 及 備 份 工 作 四 建 置 安 全 網 路 環 境, 確 保 資 通 安 全 配 合 警 政 署 建 置 警 政 e 網 通 建 置 案 單 一 登 入 應 用 系 統, 與 自 然 人 憑 證 結 合, 整 合 現 行 車 籍 失 車 查 捕 逃 犯 等 25 項 警 政 查 詢 系 統, 提 供 先 進 的 複 合 式 進 階 查 詢 功 能 ; 另 連 結 勤 區 查 察 處 理 系 統 及 刑 事 警 察 局 的 刑 案 知 識 庫 系 統, 提 供 基 層 員 警 分 析 查 詢 使 用 一 全 面 實 施 公 文 電 子 化 交 換 暨 公 文 管 制 作 業, 並 將 受 理 民 眾 之 陳 情 申 請 案 件 納 入 電 腦 管 理, 縮 短 作 業 流 程,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二 持 續 配 合 警 政 署 建 置 警 察 機 關 網 際 網 路, 運 用 科 技 辦 案, 提 升 偵 防 能 力, 確 保 社 會 治 安 三 建 置 內 部 區 域 網 路, 以 達 資 料 共 享, 提 升 工 作 效 率 四 建 置 個 人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運 用 網 路 傳 遞 公 務 訊 息, 交 換 處 理 意 見, 並 設 置 局 長 及 單 位 電 子 信 箱, 接 收 民 眾 反 映 意 見, 以 為 提 供 更 優 質 化 警 政 服 務 之 參 考 五 建 置 電 子 垃 圾 郵 件 過 濾 系 統, 有 效 阻 絕 電 子 垃 圾 郵 件 六 加 強 公 務 文 件 處 理, 以 數 位 文 件 替 代 紙 本 文 件, 節 省 紙 張 用 量

( 四 ) 推 展 新 作 業 十 五 一 般 行 政 ( 五 ) 教 育 訓 練 ( 一 ) 廳 舍 建 築 及 管 理 -195 一 連 結 內 政 部 公 路 監 理 電 子 閘 門 及 戶 役 政 資 料 電 子 閘 門 查 詢 系 統, 充 分 應 用 系 統, 提 升 警 察 辦 案 能 力 及 效 率 二 賡 續 辦 理 警 察 機 關 受 理 e 化 報 案 平 臺 實 施 計 畫, 將 受 理 案 件 納 入 電 腦 管 理, 縮 短 作 業 流 程,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三 配 合 行 政 院 國 家 資 通 安 全 會 報 等 各 項 規 定, 建 置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系 統, 強 化 警 政 資 訊 安 全 防 護 功 能 四 配 合 警 政 署 建 置 M-Police 行 動 平 臺, 量 身 打 造 合 適 的 警 用 行 動 載 具, 並 結 合 無 線 通 訊 與 網 際 網 路 技 術, 整 合 現 有 之 警 政 資 訊 系 統, 將 現 行 以 網 際 網 路 為 主 之 e 化, 全 面 提 升 至 無 線 通 訊 技 術 為 主 的 M 化 應 用, 以 強 化 治 安 維 護 工 作 之 機 動 與 主 動 性 五 配 合 警 政 署 建 置 SOC 安 全 監 控 中 心, 強 化 警 政 治 安 資 訊 系 統 安 全 六 配 合 縣 政 府 計 畫 處 地 方 稅 務 局 地 政 處 宜 蘭 地 政 事 務 所 羅 東 地 政 事 務 所 共 同 建 置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系 統 (ISMS), 以 國 際 化 標 準 強 化 資 訊 安 全 防 護 能 力 一 提 升 員 警 電 腦 中 文 輸 入 速 度 及 熟 稔 各 項 資 訊 設 備 操 作 能 力 二 強 化 同 仁 資 訊 安 全 教 育 訓 練, 將 資 訊 安 全 觀 念 落 實 於 日 常 勤 教, 並 經 常 運 用 常 訓 學 科 訓 練 機 會, 加 強 宣 導 及 教 育 三 充 分 運 用 電 腦 教 室 辦 理 電 腦 講 習, 提 升 員 警 資 訊 運 用 能 力, 有 助 於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及 為 民 服 務 的 品 質 辦 理 基 層 辦 公 廳 舍 整 建 中 長 程 計 畫 : 一 宜 蘭 分 局 大 湖 派 出 所 新 建 案 : 本 案 提 列 本 府 中 長 程 計 畫, 總 工 程 費 1,146 萬 4,000 元,1 月 工 程 發 包 施 工 12 月 工 程 完 成 二 礁 溪 分 局 四 城 派 出 所 新 建 案 : 本

( 二 ) 警 用 裝 備 管 理 ( 三 ) 員 警 服 裝 案 提 列 本 府 中 長 程 計 畫, 總 工 程 費 1,521 萬 9,000 元, 自 101 年 至 102 年 分 2 年 編 列, 預 計 101 年 完 成 規 劃 設 計 ;102 年 1 月 工 程 發 包 施 工 102 年 12 月 工 程 完 成 一 車 輛 管 理 : ( 一 ) 車 輛 保 養 維 護 : 1. 車 輛 實 施 定 期 潤 滑 保 養 及 更 換 零 配 件 2. 實 施 汽 車 2 級 場 檢 驗 儀 器 及 修 護 機 械 設 備 ( 二 ) 車 輛 管 理 調 派 : 1. 按 期 辦 理 免 徵 牌 照 費 申 請 手 續 及 繳 納 燃 料 稅 交 通 監 理 規 費 2. 油 料 管 理 每 日 紀 錄 3. 駕 駛 人 在 職 保 養 常 識 訓 練 二 械 彈 管 理 : ( 一 ) 實 施 定 期 裝 備 檢 查 及 抽 查 ( 二 ) 汰 換 槍 彈 及 武 器 維 修 ( 三 ) 分 發 勤 務 用 高 性 能 防 彈 衣 盔 盾 牌 面 罩 三 通 信 設 施 管 理 : ( 一 ) 實 施 裝 備 檢 查 及 抽 查 ( 二 ) 汰 換 電 池 及 通 信 裝 備 維 修 ( 三 ) 購 置 檢 修 儀 器, 提 升 檢 修 功 能 製 發 員 警 冬 服 1 套, 夏 服 1 套 皮 鞋 襪 子 配 件 等 ( 四 ) 裝 備 器 材 充 實 各 類 刑 事 交 通 等 應 勤 裝 備 暨 各 項 辦 公 物 品 等 設 備 ( 五 ) 人 事 業 務 一 組 織 編 制 : 編 制 員 額 1,533 人, 預 算 員 額 1,310 人, 現 有 1,214 人 ( 統 計 至 100 年 底 ), 其 中 警 員 及 巡 官 職 務 因 需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及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分 發, 人 力 來 源 不 足, 致 未 能 足 額 派 補 二 任 免 : ( 一 )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及 警 察 -196

( 六 ) 會 計 業 務 -197 人 員 陞 遷 辦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本 公 正 公 平 公 開 原 則 辦 理 員 警 升 遷, 升 職 案 計 44 人 ( 二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及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分 發 18 人, 調 出 50 人, 調 入 48 人, 本 局 平 調 233 人 次, 對 人 員 之 工 作 指 派 均 依 學 識 才 能 品 德 操 守 等 綜 合 考 量 原 則 審 慎 辦 理 三 考 績 獎 懲 : ( 一 ) 參 加 考 績 ( 成 ) 人 數 計 1,190 人, 均 依 考 績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如 期 辦 理 ( 二 ) 請 ( 補 ) 頒 警 察 獎 章 91 人, 服 務 獎 章 5 人,1 次 記 二 大 功 8 人 記 一 大 功 18 人, 記 功 二 次 51 人, 記 功 一 次 848 人, 嘉 獎 二 次 7,469 人, 嘉 獎 一 次 22,864 人 ; 記 一 大 過 1 人 記 過 二 次 7 人, 記 過 一 次 13 人, 申 誡 二 次 106 人, 申 誡 一 次 409 人 ; 公 懲 會 記 過 2 人, 停 職 1 人, 復 職 1 人 四 續 辦 宜 蘭 縣 退 休 警 察 人 員 協 會 聯 誼 活 動 五 辦 理 退 休 25 人 六 辦 理 公 保 120 人, 健 保 150 人, 養 老 給 付 25 人, 殘 廢 給 付 3 人, 眷 喪 津 貼 32 人, 死 亡 給 付 2 人 七 辦 理 各 項 福 利 暨 生 活 津 貼 補 助 費 : ( 一 ) 教 育 補 助 2,591 人 次 ( 二 ) 結 婚 補 助 34 人 ( 三 ) 喪 葬 補 助 31 人 ( 四 ) 生 育 補 助 25 人 一 依 決 算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編 製 99 年 度 決 算 二 依 預 算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擬 編 101 年 度 概 算 預 算 案 三 依 預 算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編 造 100 年 度 歲 入 歲 出 分 配 預 算 四 依 會 計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執 行 100 年 度 法 定 預 算 並 編 製 會 計 報 告,

( 七 ) 公 關 業 務 定 期 檢 核 預 算 執 行 進 度 五 督 導 各 分 局 會 計 帳 務 處 理 六 辦 理 經 常 性 主 計 業 務 七 辦 理 公 務 統 計 業 務 ㄧ 為 民 服 務 工 作 ( 一 ) 訂 定 為 民 服 務 白 皮 書, 刊 載 於 本 局 網 站, 讓 民 眾 瞭 解 本 局 重 點 工 作 及 服 務 績 效, 以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工 作 ( 二 ) 透 過 警 政 署 及 縣 政 府 辦 理 各 項 民 眾 滿 意 度 調 查, 瞭 解 縣 民 對 本 局 治 安 交 通 為 民 服 務 等 工 作 之 期 待, 作 為 本 局 落 實 警 政 工 作 之 參 考 ( 三 ) 襄 助 熱 心 公 益 人 士 辦 理 重 陽 節 敬 老 活 動, 表 達 本 局 關 懷 獨 居 貧 困 老 人 之 用 心 並 有 效 提 升 警 察 形 象 ( 四 ) 協 助 宜 蘭 縣 警 察 之 友 會 推 動 會 務 及 聯 繫, 共 同 協 力 防 範 犯 罪 擴 大 安 全 宣 導, 促 進 警 民 合 作 強 化 治 安 功 能 二 新 聞 傳 播 媒 體 協 調 聯 繫 ( 一 ) 協 調 傳 播 媒 體 宣 導 警 政 措 施 及 發 布 員 警 優 良 事 蹟, 計 新 聞 稿 發 布 650 件, 刊 登 593 件 ( 二 ) 建 立 媒 體 記 者 名 冊, 加 強 聯 繫 溝 通 管 道 及 落 實 新 聞 發 言 制 度 ( 三 ) 將 警 政 相 關 新 聞 每 日 剪 報 彙 整 成 冊, 計 剪 報 3,307 則 新 聞 ( 四 ) 各 新 聞 媒 體 刊 登 員 警 事 蹟 共 383 件, 其 中 正 面 報 導 計 372 件 負 面 11 件 三 民 意 機 關 協 調 聯 繫 於 縣 議 會 第 3 4 次 定 期 大 會 及 7-12 次 臨 時 會 期 間, 落 實 協 調 聯 繫 與 議 程 及 質 詢 事 項 處 理, 計 有 39 人 次 議 員 提 供 本 局 143 項 警 政 治 安 工 作 建 議 事 項, 均 錄 送 各 相 關 單 位 檢 討 策 進 -198

( 八 ) 秘 書 業 務 ( 九 ) 事 務 管 理 ( 十 ) 綜 合 業 務 一 編 訂 101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草 案 二 彙 編 100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三 縣 府 計 畫 處 研 發 管 制 考 核 四 持 續 落 實 公 文 管 制, 提 升 處 理 時 效, 並 依 規 定 嚴 格 執 行 公 文 查 核 稽 催 作 業 五 持 續 辦 理 檔 案 建 檔 清 查 及 銷 毀 工 作, 計 清 查 86-88 年 檔 案, 其 中 逾 保 存 年 限 檔 案 計 664 卷 6 萬 535 件, 已 依 本 局 101 年 1 月 5 日 警 秘 字 第 1010000485 號 函 送 縣 史 館 轉 報 縣 府 層 轉 檔 案 管 理 局 審 核 中 六 加 強 法 制 業 務 推 展 : 購 置 法 律 書 籍, 供 員 警 查 閱 ; 辦 理 法 規 宣 導 法 令 測 驗 各 2 梯 次, 並 予 評 比 獎 懲 ; 聘 請 法 律 顧 問 4 名, 以 提 供 員 警 法 律 諮 詢, 落 實 依 法 行 政 七 成 立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審 議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依 法 保 障 人 民 權 益 一 有 關 物 品 之 採 購 保 管 登 記 報 銷, 均 依 採 購 法 及 事 務 管 理 規 則 規 定 辦 理 二 對 工 友 勤 惰 管 理 考 核, 均 依 業 務 性 質 分 配 工 作, 劃 分 清 潔 區 域, 並 依 成 績 優 劣 辦 理 獎 懲, 本 期 獎 勵 人 數 計 74 人 次 三 廳 舍 整 潔 維 護, 每 日 實 施 環 境 清 潔 維 護, 局 本 部 每 月 實 施 評 核, 至 各 分 局 部 分, 每 3 個 月 辦 理 評 核, 每 半 年 統 計, 成 績 優 良 者, 於 局 務 會 報 或 週 報 中, 由 局 長 親 自 頒 發 獎 牌 及 獎 金, 計 獎 勵 74 人 次 支 援 配 合 警 政 業 務, 落 實 維 護 治 安 工 作 -199

宜 蘭 縣 政 府 100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 消 防 類 ) 計 畫 名 稱 一 災 害 預 防 拾 柒 消 防 ( 一 ) 積 極 推 展 防 火 宣 導 工 作 ( 二 ) 辦 理 供 公 眾 使 用 建 築 物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會 審 ( 勘 ) ( 三 ) 嚴 格 執 行 消 防 安 全 檢 查 ( 四 ) 危 險 物 品 管 理 一 平 時 除 由 消 防 責 任 區 隊 員 利 用 各 種 勤 務 機 會 廣 做 宣 導 外, 並 對 大 型 工 廠 公 共 場 所 危 險 物 品 廠 商 實 施 員 工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訓 練, 並 加 強 防 火 教 育 宣 導 外, 另 對 老 舊 木 造 房 屋 集 中 區 特 定 建 築 物 等 實 施 防 火 演 練, 以 防 止 火 災 發 生, 減 少 民 眾 生 命 財 產 損 失 二 每 年 於 一 一 九 消 防 節 春 節 清 明 節 等 重 點 節 日 期 間, 擴 大 舉 辦 全 縣 防 火 宣 導 活 動, 教 導 民 眾 消 防 知 識, 減 少 火 災 發 生, 確 保 民 眾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100 年 度 計 辦 理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會 審 及 會 勘 655 件 本 轄 列 管 場 所 共 計 3,442 家, 均 依 規 定 建 檔 列 管, 嚴 格 要 求 依 法 設 置 各 項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定 期 實 施 消 防 安 全 檢 查 對 不 合 格 者 即 要 求 限 期 改 善, 經 複 查 仍 未 改 善 者 依 法 舉 發, 經 處 罰 鍰 拒 不 繳 納 者, 移 送 法 務 部 行 政 執 行 署 宜 蘭 行 政 執 行 處 強 制 執 行 100 年 共 檢 查 4,429 件, 不 合 規 定 者, 計 400 件, 均 依 法 開 具 限 期 改 善 通 知 單 本 轄 列 管 場 所 如 下 : 一 瓦 斯 分 裝 場 9 家 二 瓦 斯 行 177 家 三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工 廠 11 家 四 爆 竹 煙 火 零 售 商 76 家 五 100 年 對 於 危 險 物 品 管 理 場 所 違 法 舉 發 案 件 ( 例 如 逾 期 鋼 瓶 違 -200

二 災 害 搶 救 ( 五 ) 執 行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申 報 制 度 ( 六 ) 執 行 防 焰 制 度 ( 七 ) 防 火 管 理 制 度 ( 一 ) 辦 理 各 項 災 害 搶 救 ( 二 ) 消 防 水 源 整 備 ( 三 ) 加 強 化 學 災 害 搶 救 訓 練 ( 四 ) 結 合 民 間 力 量 協 助 災 害 -201 法 灌 氣 ) 及 爆 竹 煙 火 違 法 案 件 共 計 155 件, 其 中 逾 期 鋼 瓶 113 件 分 銷 商 超 量 儲 存 5 件 驗 瓶 場 違 規 8 件 合 法 分 裝 場 違 規 灌 裝 逾 期 鋼 瓶 17 件 儲 存 場 所 不 合 規 定 7 件 其 他 3 件 取 締 違 法 爆 竹 煙 火 2 件 執 行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申 報 制 度, 針 對 本 縣 應 檢 修 申 報 場 所 均 依 法 令 要 求 甲 類 場 所 每 半 年 辦 理 1 次, 甲 類 以 外 場 所 每 年 辦 理 1 次 檢 修 申 報 本 縣 應 使 用 防 焰 物 品 場 所 共 計 1,148 家,100 年 對 於 違 規 場 所 共 開 具 限 期 改 善 通 知 單 50 家, 至 目 前 為 止 均 已 改 善 完 畢 本 縣 應 設 防 火 管 理 人 家 數 共 計 1,292 家, 均 依 規 定 要 求 遴 用 防 火 管 理 人, 並 制 定 消 防 防 護 計 畫 書,100 年 對 於 違 規 場 所 共 開 具 限 期 改 善 通 知 單 266 家, 舉 發 4 家, 其 餘 262 家 至 目 前 為 止 均 已 改 善 完 畢 一 100 年 執 行 山 難 搶 救 次 數 計 12 件, 死 亡 ( 尋 獲 大 體 2 人 ), 共 尋 獲 ( 救 )10 人 二 100 年 執 行 水 域 救 生 次 數 計 21 件, 其 中 13 人 獲 救 14 人 死 亡 一 為 有 效 掌 控 救 災 資 源, 於 100 年 7 月 及 101 年 1 月 辦 理 99 年 度 消 防 水 源 上 下 半 年 評 比 考 核 二 積 極 辦 理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充 實 消 防 水 源 ( 消 防 栓 ) 工 作 持 續 要 求 本 局 各 消 防 大 隊 分 隊, 針 對 轄 內 各 大 工 廠 及 危 險 物 品 可 能 發 生 危 害 場 所 加 強 實 施 搶 救 演 練, 並 配 合 環 保 單 位 執 行 相 關 業 務 工 作 一 持 續 推 動 民 間 救 難 團 體 評 選 及 裝 備 器 材 補 助 認 證 等 工 作 二 持 續 辦 理 義 消 人 員 福 利 互 助 意 外 保 險 及 因 公 傷 亡 慰 問 給 付 三 持 續 辦 理 義 消 人 員 常 年 訓 練 雪

搶 救 三 火 災 調 查 四 教 育 訓 練 及 緊 急 救 護 ( 一 ) 火 災 次 數 統 計 分 析 ( 二 ) 受 傷 與 死 亡 人 數 分 析 ( 三 ) 受 理 受 災 戶 申 請 火 災 證 明 書 ( 四 ) 受 理 火 災 利 害 關 係 人 申 請 火 災 調 查 資 料 ( 一 ) 加 強 消 防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202 山 隧 道 救 災 訓 練 演 習 救 災 工 作 四 持 續 辦 理 義 消 人 事 異 動, 救 災 有 功 人 員 表 彰 楷 模 甄 選 等 事 宜 100 年 本 縣 共 發 生 火 警 55 件, 財 物 損 失 約 847 萬 5,000 元 其 中 電 氣 火 災 21 件 居 首 縱 火 14 件 次 之 其 他 火 警 7 件 爐 火 烹 調 及 玩 火 各 3 件 瓦 斯 洩 漏 爆 炸 及 自 殺 各 2 件 施 工 不 慎 及 機 械 設 備 燈 燭 各 1 件 100 年 火 警 死 亡 人 數 共 計 4 人 受 傷 人 數 共 計 2 人 受 理 受 災 戶 申 請 火 災 證 明 書, 俾 利 受 災 戶 申 請 火 災 保 險 理 賠 汽 機 車 車 牌 報 廢 及 住 家 公 司 行 號 工 廠 減 稅 等 事 宜, 共 計 99 件 受 理 起 火 戶 延 燒 戶 利 害 關 係 人 申 請 火 災 調 查 資 料, 俾 利 其 釐 清 起 火 時 間 起 火 地 點 起 火 處 及 起 火 原 因 等, 共 計 12 件 一 100 年 2 月 18 日 及 11 月 3 日 辦 理 100 年 新 進 消 防 人 員 大 貨 車 駕 駛 技 術 與 能 力 訓 練 共 計 11 名 二 辦 理 本 局 100 年 度 新 進 消 防 人 員 暨 替 代 役 9 梯 次 集 中 訓 練, 共 計 45 名 三 辦 理 本 局 100 年 上 下 半 年 度 消 防 人 員 常 年 集 中 訓 練, 共 計 366 名 四 100 年 5 月 19 20 日 假 冬 山 鄉 松 樹 門 辦 理 本 局 100 年 度 消 防 人 員 水 上 訓 練 及 游 泳 能 力 檢 測 共 計 153 名 五 100 年 6 月 22 24 日 分 2 梯 次,

( 二 ) 加 強 為 民 服 務 及 提 昇 緊 急 救 護 品 質 -203 假 冬 山 河 親 水 公 園 辦 理 本 局 100 年 度 消 防 人 員 水 上 操 舟 訓 練 共 計 75 名 六 100 年 8 月 23 至 30 日 假 龍 潭 松 樹 門 游 泳 池 及 新 北 市 坪 林 辦 理 本 局 100 年 度 消 防 人 員 水 上 救 生 員 訓 練 共 計 31 名 一 100 年 出 勤 救 護 次 數 計 20,157 件, 救 護 人 數 計 18,200 人 二 提 升 救 護 品 質 : ( 一 ) 為 確 保 本 局 初 中 級 救 護 技 術 員 救 護 技 術 與 能 力, 每 年 均 依 規 定 實 施 辦 理 消 防 人 員 初 級 與 中 級 救 護 員 繼 續 教 育, 100 年 度 共 209 人 完 成 繼 續 教 育 ( 二 ) 參 加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中 級 救 護 技 術 員 訓 練 ( 第 19 至 22 期 ) 共 計 8 名 ( 三 ) 參 加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高 級 救 護 技 術 員 第 5 期 訓 練 共 計 3 名 三 加 強 民 力 運 用 培 育 : 辦 理 本 縣 鳳 凰 志 工 隊 初 級 救 護 技 術 員 繼 續 教 育 計 37 名 四 CPR 推 廣 : ( 一 )100 年 度 假 新 月 廣 場 冬 山 河 風 景 區 等 有 多 數 不 特 定 人 出 入 之 公 共 場 所 進 行 3 場 CPR 宣 導, 總 計 推 廣 人 數 達 523 人 ( 二 )100 年 11 月 15 日 函 發 本 局 推 動 CPR 訓 練 計 畫, 總 計 100 年 度 共 核 發 訓 練 證 明 予 258 人,101 年 度 將 持 續 辦 理 推 廣 事 宜 五 縣 目 前 已 與 相 鄰 縣 市 ( 新 北 市 花 蓮 縣 桃 園 縣 台 中 市 基 隆 港 務 消 防 隊 等 ) 訂 定 大 量 傷 病 患 相 互 支 援 協 定 書, 平 時 保 持 連 繫, 如 遇 本 縣 發 生 重 大 災 害, 致 民 眾 大 量 受 傷 時, 災 害 現 場 如 有 救 護 人 力 不 足 情 形, 將 能 即 時 獲 得 鄰 近 縣 市 救 護 人 員 車 輛 裝 備

五 防 災 企 劃 六 救 災 救 護 指 揮 調 度 七 秘 書 業 務 災 害 防 救 工 作 整 合 縣 內 救 災 救 護 指 揮 調 度 作 業 ( 一 ) 嚴 格 執 行 公 文 查 核 -204 器 材 支 援, 有 效 降 低 民 眾 傷 亡 一 辦 理 推 動 健 康 台 灣 六 星 計 畫, 落 實 社 區 防 災 系 統 於 100 年 度 本 局 各 分 隊 合 計 辦 理 防 災 演 習 59 場 民 眾 自 主 防 災 演 練 74 場 社 區 及 學 校 防 災 演 練 151 場 家 戶 訪 視 宣 導 1,376 家 社 區 環 境 安 全 檢 查 62 次 發 送 宣 導 海 報 及 手 冊 10,269 份 辦 理 CPR 急 救 訓 練 43 場 1,773 人 防 災 講 習 105 場 8,399 人 防 災 體 驗 53 場 4,268 人 二 積 極 建 置 並 整 合 本 縣 各 項 救 災 資 源 包 括 : 人 員 組 織 資 源 物 資 基 本 資 料 可 提 供 緊 急 收 容 及 避 難 處 所 器 材 設 備 及 可 提 供 各 項 救 災 用 器 材 及 設 備 等, 供 各 項 災 害 搶 救 使 用, 該 救 災 資 源 並 建 檔 列 冊 管 理 三 每 月 定 期 更 新 並 測 試 本 縣 防 災 編 組 單 位 緊 急 聯 絡 人 及 電 話 通 訊 情 形, 以 確 保 通 訊 聯 繫 暢 通 無 礙 一 為 強 化 受 理 外 國 人 士 報 案 情 形, 業 於 119 救 災 救 護 指 揮 派 遣 系 統 完 成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所 設 外 國 人 生 活 服 務 熱 線 之 三 方 通 話 功 能, 如 遇 英 語 報 案 無 法 溝 通, 經 三 方 通 話 受 理 外 國 人 英 語 報 案 或 請 求 事 項, 以 百 分 百 強 化 英 語 接 聽 服 務 二 為 提 升 災 時 瞬 間 大 量 求 援 電 話 受 理 能 力, 已 增 加 119 報 案 專 線 4 線, 連 同 原 先 6 線, 計 有 10 線 119 報 案 專 線, 災 時 機 動 調 整 受 理 民 眾 報 案 三 配 合 各 機 關 團 體 辦 理 各 項 活 動, 維 護 活 動 場 地 安 全 警 戒, 達 成 辦 理 活 動 安 全 的 目 標 100 年 配 合 辦 理 活 動 如 下 : 宜 蘭 情 人 節 活 動 歡 樂 宜 蘭 年 龍 舟 錦 標 賽 宜 蘭 城 水 燈 會 等 依 公 文 處 理 規 定, 辦 理 公 文 查 詢 稽 核, 以 縮 短 公 文 處 理 時 效

稽 催 作 業 ( 二 ) 積 極 進 行 為 民 服 務,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 三 ) 編 訂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 四 ) 彙 編 各 工 作 報 告 暨 簡 報 ( 五 ) 辦 理 物 品 之 採 購 保 管 登 記 核 銷 事 務 ( 六 ) 執 行 工 友 勤 惰 管 理 及 考 核 八 廳 舍 ( 一 ) 本 局 整 建 局 本 部 廳 舍 興 建 案 以 主 動 積 極 精 神 熱 忱 謙 和 態 度, 擴 大 服 務 範 圍,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依 最 新 消 防 ( 勤 ) 業 務 需 要 及 施 政 構 想, 編 訂 101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 草 案 ) 彙 編 本 局 100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及 各 項 業 ( 勤 ) 務 簡 報 資 料 依 事 務 管 理 規 則 規 定 辦 理 物 品 之 採 購 保 管 登 記 核 銷 事 務,100 年 度 並 辦 理 財 務 盤 點 乙 次 依 業 務 性 質 分 配 工 作, 嚴 格 執 行 勤 惰 管 理, 依 成 績 優 劣 辦 理 年 終 考 核 乙 次 宜 蘭 縣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暨 本 府 消 防 局 局 本 部 新 建 工 程 : 本 局 計 劃 興 建 地 上 5 層 地 下 1 層 RC 建 築 物 1 棟 分 4 年 編 列 預 算,99 年 6 月 竣 工,100 年 2 月 驗 收 通 過 及 進 駐 啟 用 3 月 辦 理 落 成 典 禮, 有 效 改 善 消 防 局 辦 公 廳 舍 狹 小 問 題 -205

( 二 ) 本 局 五 結 分 隊 興 建 案 九 充 實 汰 換 及 加 強 保 養 救 災 救 護 車 輛 器 材 ( 三 ) 本 局 頭 城 消 防 分 隊 興 建 案 ( 一 ) 編 列 預 算 購 置 裝 備 器 材 -206 五 結 消 防 分 隊 興 建 案, 本 局 五 結 消 防 分 隊 現 有 辦 公 廳 舍 及 車 庫 不 敷 使 用, 規 劃 遷 建 於 利 澤 簡 橋 旁 鄉 有 土 地,99 年 4 月 完 成 工 程 發 包,99 年 5 月 28 日 開 工,100 年 4 月 竣 工 11 月 驗 收 通 過 12 月 進 駐 啟 用 頭 城 消 防 分 隊 興 建 案, 本 局 頭 城 消 防 分 隊 現 有 辦 公 廳 舍 及 車 庫 不 敷 使 用, 規 劃 遷 建 於 現 有 駐 地 後 方 國 有 土 地, 99 年 12 月 已 完 成 土 地 撥 用 事 宜, 並 分 3 年 編 列 預 算,100 年 度 編 列 60 萬 元,101 年 度 編 列 1,200 萬 元,102 年 度 編 列 1,740 萬 元, 總 經 費 計 3,000 萬 元,100 年 6 月 完 成 建 築 師 遴 選 101 年 1 月 完 成 工 程 發 包, 預 定 102 年 竣 工 驗 收 落 成 100 年 度 消 防 局 充 實 汰 換 救 災 裝 備 器 材 情 形 : 一 本 局 100 年 度 編 列 預 算 購 置 鋁 合 金 油 壓 開 門 器 3 組 引 擎 三 用 破 壞 器 材 1 組 引 擎 式 鑽 孔 破 碎 機 2 台 捲 門 撐 開 器 3 台 避 電 破 壞 工 具 組 17 組 救 災 用 防 爆 工 具 2 組 衝 擊 式 破 壞 器 材 5 組 雙 刀 片 切 割 機 2 組 救 災 用 手 提 式 幫 浦 2 台 消 防 衣 帽 鞋 10 套 空 氣 呼 吸 器 5 組 高 荷 重 雙 節 梯 及 掛 梯 3 組 救 生 氣 墊 1 組 等 各 式 救 災 裝 備 器 材, 總 計 經 費 357 萬 4,000 元, 有 效 提 升 救 災 戰 力 資 源 二 99 年 1021 水 災 後 向 消 防 署 爭 取 經 費 購 置 救 生 艇 2 艘 另 爭 取 中 央 補 助 本 縣 100 年 充 實 民 間 救 難 團 體 及 救 難 志 願 組 織 裝 備 器 材 長 程 計 畫 購 置 救 生 艇 4 艘, 同 時 本 局 100 年 度 災 害 防 救 演 習 獎 補 助 金 使 用 計 畫 亦 規 劃 購 置 救 生 艇 1 艘, 屆 時 將 能 有 效 加 強 水 域 方 面 之 消 防 戰 力, 提 升 災 害 搶 救 效 能 三 99 年 1021 水 災 後, 本 局 向 消 防 署 爭 取 經 費 購 置 潛 水 裝 備 10 組 防 寒 衣 帽 鞋 40 套 水 域 救 助 安 全 頭

( 二 ) 汰 換 老 舊 消 防 車 ( 三 ) 重 視 車 輛 及 裝 備 器 材 之 保 養 維 護 盔 40 頂 救 生 衣 40 件 等 水 域 救 生 器 材 裝 備, 100 年 度 災 害 防 救 演 習 獎 補 助 金 使 用 計 畫 規 劃 購 置 激 流 救 生 衣 24 件 一 100 年 編 製 預 算 購 置 水 箱 車 消 防 車 2 輛, 業 已 於 100 年 12 月 20 日 交 貨 驗 收 完 成 二 100 年 度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補 助 本 局 購 置 小 型 消 防 車 3 輛, 已 於 100 年 12 月 15 日 交 貨 驗 收 完 成 本 局 車 輛 裝 備 器 材, 均 由 專 責 人 員 保 管 維 護, 並 經 常 定 期 及 不 定 期 派 員 考 核 檢 查, 再 依 考 核 成 績 之 優 劣 排 定 名 次 並 核 予 獎 懲 由 於 執 行 定 期 保 養 維 護 確 實, 故 目 前 逾 齡 車 輛 之 性 能 尚 屬 良 好 於 舊 車 未 全 部 汰 換 前, 將 再 加 強 逾 齡 車 輛 之 保 養 維 護, 以 利 勤 務 之 執 行, 並 逐 年 編 列 預 算 或 向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爭 取 經 費 購 置 或 配 發, 逐 年 汰 換 舊 車 -207

宜 蘭 縣 政 府 100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 稅 務 類 ) 計 畫 名 稱 一 稅 務 行 政 拾 捌 稅 務 ( 一 ) 行 政 管 理 一 車 輛 集 中 調 派 管 理, 按 實 際 行 駛 里 程 採 加 油 卡 加 油, 以 嚴 密 控 管 油 料 二 遵 循 革 新 節 約 原 則, 杜 絕 浪 費 撙 節 開 支, 確 實 訪 查 物 品 價 格, 各 項 採 購 集 中 合 併 辦 理 三 建 立 財 產 卡 及 電 腦 檔, 定 期 實 施 盤 點, 落 實 財 產 管 理 四 順 應 資 訊 化 時 代 趨 勢 及 簡 化 行 政 作 業 程 序, 廢 止 零 用 金 管 理 制 度, 對 於 支 付 廠 商 款 項, 改 由 會 計 室 開 立 付 款 憑 單 透 過 庫 款 支 付 系 統 逕 付 受 款 人, 免 逐 案 通 知 受 款 人 至 出 納 領 取 款 項, 以 達 到 簡 政 便 民 之 旨 五 因 應 地 球 持 續 暖 化 暨 配 合 節 能 政 策, 成 立 環 保 推 動 小 組, 積 極 推 動 辨 公 室 節 能 減 碳 措 施 嚴 格 管 制 各 電 器 用 電 及 加 強 宣 導 等 多 項 措 施 六 為 落 實 身 心 障 礙 者 保 護 法, 積 極 塑 造 本 局 無 障 礙 辦 公 環 境, 方 便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洽 公 七 配 合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推 動 清 淨 家 園 全 民 運 動, 定 每 月 第 1 個 星 期 五 為 清 潔 日, 積 極 辦 理 辦 公 廳 舍 及 周 邊 50 公 尺 環 境 清 潔 工 作 八 文 書 管 理 ( 一 )100 年 度 總 收 文 作 業 : 含 紙 本 電 子 交 換 公 文 線 上 申 辦 縣 長 電 子 信 箱 及 單 位 電 子 信 箱 等, 總 局 46,527 件, 分 局 16,465 件, 合 計 62,992 件 ( 二 )100 年 度 總 發 文 作 業 : 從 收 繕 校 對 至 發 文, 處 理 公 文 流 程 平 均 4 小 時 內 完 成, 總 局 22,689 件, 分 局 11,182 件, 合 計 33,871 件 九 檔 案 管 理 -208

( 二 ) 會 計 管 理 -209 ( 一 )100 年 度 公 文 歸 檔 件 數 : 總 局 57,322 件, 分 局 16,597 件, 合 計 73,919 件 ( 二 ) 依 據 檔 案 管 理 局 作 業 規 定, 每 年 5 月 及 11 月 份 各 辦 理 1 次 檔 案 目 錄 彙 送 作 業, 總 局 313 卷, 分 局 87 卷, 共 計 400 卷 ( 三 ) 為 確 實 掌 握 檔 案 保 存 數 量 及 現 況, 於 4 月 1 日 起 至 7 月 4 日 止, 執 行 本 年 度 檔 案 清 查 計 畫, 計 清 查 總 局 12,759 件, 分 局 3,998 件, 共 計 16,757 件 ( 四 )100 年 度 檔 案 銷 毀 作 業 : 總 局 擬 銷 毀 31,222 件, 分 局 5,009 件, 合 計 擬 銷 毀 36,231 件, 至 100 年 底 檔 管 局 尚 未 函 復 核 准 銷 毀 ( 五 ) 為 增 進 本 局 各 單 位 業 務 協 調 溝 通 與 聯 繫, 定 期 舉 開 局 務 會 議 計 50 次 十 總 分 局 分 別 指 定 專 責 人 員 負 責 辦 理 機 密 文 書 拆 封 分 文 繕 校 蓋 印 封 發 等 事 項 受 理 機 密 文 書 件 數 : ( 一 ) 密 件 收 文 1,207 件 ( 總 局 1,126 件, 分 局 81 件 ) ( 二 ) 密 件 發 文 997 件 ( 總 局 572 件, 分 局 425 件 ) 一 徵 課 會 計 : ( 一 ) 編 製 歲 入 單 位 預 算 決 算 及 辦 理 分 配 預 算 ( 二 ) 複 核 及 整 理 各 代 收 稅 款 行 庫 之 經 收 稅 款 解 繳 ( 三 ) 複 核 各 項 稅 款 劃 解 匯 款 及 退 稅 複 核 ( 四 ) 如 期 編 送 各 類 徵 課 會 計 報 告 ( 五 ) 辦 理 審 計 室 抽 查 賦 稅 捐 費 辦 理 情 形 及 歲 入 單 位 決 算 聲 復 事 項 二 經 費 會 計 : ( 一 ) 編 製 歲 出 單 位 預 算 決 算 及

( 三 ) 人 事 行 政 -210 分 配 預 算 ( 二 ) 依 法 定 預 算 數 審 核 單 位 預 算 之 執 行 及 其 預 算 審 核 簽 證 ( 三 ) 代 辦 經 費 之 執 行 及 隨 時 清 理 預 付 款 代 收 款 項 ( 四 ) 如 期 編 送 各 類 經 費 會 計 報 告 ; 並 採 隨 到 隨 辦 方 式 以 加 強 付 款 時 效 ( 五 ) 辦 理 審 計 室 抽 查 單 位 決 算 聲 復 事 項 三 統 計 : ( 一 ) 執 行 公 務 統 計, 覆 核 各 類 統 一 表 報 並 依 照 規 定 期 限 儘 速 催 報 編 送 ( 二 ) 彙 總 全 年 度 各 項 稅 收 及 稅 源 統 計 資 料, 編 印 宜 蘭 縣 稅 捐 統 計 要 覽, 俾 提 供 施 政 及 相 關 單 位 稅 收 研 究 之 參 考 ( 三 ) 根 據 各 項 稅 收 及 稅 源 資 料 暨 上 年 同 期 資 料, 隨 時 提 供 上 級 主 管 所 需 分 析 資 料, 擬 訂 施 政 及 研 究 改 進 之 參 考 ( 四 ) 各 類 統 計 表 報, 均 依 規 定 編 報 完 成 一 賡 續 推 動 各 項 新 人 事 制 度, 強 化 組 織 編 制 功 能, 全 面 評 估 人 力 消 長, 做 為 調 整 工 作 指 派, 健 全 職 務 組 設 參 據 二 本 局 編 制 表 經 宜 蘭 縣 政 府 100 年 7 月 15 日 府 祕 法 字 第 1000108824B 號 修 正 原 編 制 表 內 人 事 室 科 員 1 人, 修 正 改 置 為 稅 務 員 職 缺 三 為 增 進 職 務 歷 練 及 有 效 防 弊,100 年 度 辦 理 職 務 工 作 輪 調 計 有 16 人 次, 使 同 仁 有 機 會 重 享 學 習 之 樂 另 為 拔 擢 優 秀 稅 務 人 員 及 行 政 人 員, 於 100 年 度 辦 理 陞 遷 既 有 科 長 2 人 審 核 員 1 人 股 長 5 人 稅 務 員 計 有 4 人 助 理 稅 務 員 計 有 2 人 一 般 行 政 職 系 辦 事 員 計 有 1 人 約 僱 人 員 均 依 核 定 之 人 數 僱 用, 支 援 業 務 推 動, 戮 力 維 持 業 務 正 常 運 作

-211 四 配 合 相 關 政 策 要 項 及 機 關 施 政 計 畫, 妥 擬 年 度 訓 練 計 畫 : ( 一 ) 財 政 人 力 發 展 計 畫 : 依 年 度 訓 練 需 求 列 入 財 政 部 財 稅 人 員 訓 練 所 100 年 度 財 政 人 力 發 展 計 畫 辦 理 : 1. 土 地 增 值 稅 稽 徵 實 務 研 修 班 ( 隨 班 訓 練 ) 2. 地 價 稅 稽 徵 實 務 研 修 班 ( 隨 班 訓 練 ) 3. 民 法 與 稅 捐 稽 徵 法 專 題 研 修 班 ( 就 地 訓 練 ) ( 二 )100 年 3 月 7 日 本 室 為 提 升 本 局 房 屋 稅 及 地 價 稅 稅 籍 清 查 及 稽 徵 業 務 等 效 能, 增 加 辦 理 地 價 稅 稽 徵 實 務 及 契 稅 及 房 屋 稅 稽 徵 實 務 訓 練 計 畫 五 自 辦 訓 練 情 形 及 依 規 定 薦 送 人 員 或 參 加 縣 府 人 事 處 舉 辦 自 由 報 名 訓 練 情 形 : ( 一 ) 本 局 自 辦 訓 練 情 形 共 10 場 次 ( 二 ) 本 局 薦 送 訓 練 193 人 ( 三 ) 參 加 人 事 處 舉 辦 開 放 自 由 報 名 訓 練, 參 加 人 數 16 人 次 六 本 局 土 地 稅 科 科 長 李 淑 貞 獲 選 宜 蘭 縣 政 府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100 年 績 優 員 工 七 推 動 100 年 度 自 製 數 位 教 材 活 動, 薦 送 3 件 自 製 數 位 教 材 作 品 : ( 一 ) 淺 談 地 價 稅 榮 獲 宜 蘭 縣 政 府 核 定 為 第 7 名 ( 二 ) 使 用 牌 稅 法 令 及 實 務 經 宜 蘭 縣 政 府 核 定 為 第 9 名 ( 三 ) 土 地 增 值 稅 申 報 DIY 經 宜 蘭 縣 政 府 核 定 為 第 10 名 八 本 局 推 廣 公 務 人 員 學 習 研 讀 分 享 辦 理 情 形 ( 一 ) 訂 定 專 書 閱 讀 心 得 寫 作 比 賽 規 定 : 配 合 考 試 院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每 年 實 施 期 程, 選 定 書 目, 發 函 各 單 位 同 仁 研 讀, 由 本 室 彙 整 後

-212, 簽 陳 辦 理 評 審, 並 於 限 期 內 提 報 縣 府 參 加 評 選 心 得 寫 作 成 績 優 異 前 3 名 予 以 獎 勵 ( 二 )100 年 度 參 加 本 局 專 書 閱 讀 心 得 寫 作 競 賽 活 動 計 9 人, 經 評 審 優 秀 前 三 名, 分 別 致 贈 禮 券 1. 第 一 名 ( 禮 券 1,500 元 ): 行 政 科 書 記 吳 OO 2. 第 二 名 ( 禮 券 1,000 元 ): 會 計 室 科 員 游 OO 3. 第 三 名 ( 禮 券 500 元 ): 羅 東 分 局 稅 務 員 林 OO ( 三 ) 專 書 閱 讀 得 獎 者 心 得 報 告 : 1.100 年 8 月 30 日 局 務 會 議 : 希 臘 人 為 什 麼 有 智 慧 ( 行 政 科 吳 OO) 2.100 年 9 月 6 日 局 務 會 議 : 理 直 氣 平 ( 會 計 室 科 員 游 OO) 3.100 年 9 月 13 日 局 務 會 議 : 世 界 為 什 麼 是 現 在 這 樣 子 ( 羅 東 分 局 稅 務 員 林 O O) ( 四 ) 參 加 宜 蘭 縣 政 府 專 書 閱 覽 導 讀 會 9 人 次 : 1.100 年 6 月 1 日 如 何 培 養 美 感 與 作 者 有 約 專 書 導 讀 會 1 人 2.100 年 7 月 7 日 理 直 氣 平 專 題 演 講, 計 7 人 參 加 3.100 年 7 月 14 日 如 何 培 養 美 感 與 作 者 有 約 專 書 導 讀 會 1 人 ( 五 ) 提 報 專 書 閱 讀 心 得 寫 作 3 篇 參 與 縣 府 評 選 如 下 : 1. 第 7 名 - 理 直 氣 平 ( 會 計 室 科 員 游 ) 2. 第 15 名 - 希 臘 人 為 什 麼 有 智 慧 ( 行 政 科 吳 OO) 3. 世 界 為 什 麼 是 現 在 這 樣 子 ( 羅 東 分 局 稅 務 員 林 OO

( 四 ) 政 風 工 作 -213 ) 九 本 局 榮 獲 宜 蘭 縣 所 屬 人 事 機 構 100 年 度 業 務 績 效 考 核 成 績 : 行 政 機 關 組 第 一 名 十 本 局 對 個 案 獎 懲 案 件 均 提 考 績 會 議 審 議, 依 據 事 實 適 時 核 議 敘 獎 十 一 確 實 執 行 命 令 退 休 案 件, 並 有 效 處 理 不 適 任 人 員, 輔 導 自 願 退 休 資 遣 ;100 年 度 支 領 月 退 休 金 人 員 67 名 支 領 月 撫 慰 金 人 員 13 名 年 撫 卹 金 人 員 計 1 名, 均 依 規 定 按 時 發 放 月 退 休 金 ( 月 撫 慰 金 ); 另 為 照 護 退 休 人 員, 均 依 規 定 於 每 年 3 節 發 給 慰 問 金 之 退 休 人 員 計 93 名, 發 給 68 年 以 前 退 休 支 領 一 次 退 休 金 生 活 特 別 困 難 人 員, 申 請 年 節 濟 助 金,100 年 度 核 定 濟 助 人 員 計 有 眷 2 戶, 單 身 1 戶 十 二 鼓 勵 同 仁 並 組 隊 參 加 縣 府 舉 辦 之 全 民 運 動 會 ( 趣 味 競 賽 ) 路 跑 桌 球 等 比 賽, 及 組 隊 參 加 財 政 部 所 舉 辦 之 各 項 文 康 體 育 競 賽 活 動 十 三 訂 定 本 局 員 工 文 康 活 動 實 施 要 點, 由 人 事 室 統 一 規 劃 辦 理, 對 提 升 員 工 向 心 力 及 工 作 士 氣 頗 有 助 益 ; 本 年 度 計 辦 理 3 梯 次, 計 有 員 工 148 人 參 加 十 四 持 續 推 動 辦 理 國 民 旅 遊 強 制 休 假 補 助, 倡 導 員 工 正 當 休 閒 活 動, 落 實 休 假 制 度, 以 紓 解 工 作 壓 力 一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工 作 : ( 一 ) 實 施 定 期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檢 查 暨 資 訊 稽 核 2 次 ( 二 ) 編 撰 有 關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宣 導 資 料 23 件 ( 三 ) 辦 理 公 務 機 密 專 案 業 務 稽 核 1 案, 發 現 缺 失 研 擬 具 體 改 進 措 施, 提 供 業 務 單 位 參 辦, 有 效 防 杜 弊 失 發 生 二 加 強 預 防 貪 污 防 弊 措 施 端 正 稅 務

-214 風 紀 : ( 一 ) 編 撰 政 風 法 令 宣 導 資 料 23 件, 供 員 工 參 閱 ( 二 ) 實 施 政 風 訪 查, 受 訪 對 象 包 括 稅 務 記 帳 業 者 地 政 士 及 一 般 民 眾, 蒐 集 具 體 興 革 建 議 事 項 10 件 ( 三 ) 辦 理 退 稅 處 理 作 業 專 案 稽 核, 研 提 興 革 建 議 事 項 7 項, 簽 報 首 長 核 示 移 請 行 政 科 檢 討 改 進 並 改 善 完 竣 ( 四 ) 辦 理 100 年 度 機 關 政 風 實 況 問 卷 調 查 1 次, 調 查 統 計 分 析 所 得 資 料, 相 關 評 價 及 待 改 進 事 項, 列 入 本 局 政 風 興 革 建 議 事 項, 移 請 業 務 單 位 研 擬 改 進 措 施 及 辦 理 情 形, 陳 報 局 長 核 准 後 落 實 執 行 ( 五 ) 受 理 99 年 度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28 人, 實 質 審 查 作 業 4 人 次, 未 發 現 有 申 報 不 實 情 事 ( 六 ) 辦 理 本 局 100 年 度 採 購 案 件 綜 合 研 析 報 告 2 次 ( 七 ) 辦 理 反 貪 宣 導 暨 有 獎 徵 答 大 型 活 動 8 次 ( 八 ) 辦 理 春 節 端 午 節 及 中 秋 節 加 強 政 風 宣 導 及 查 察 工 作, 計 3 次 ( 九 ) 運 用 縣 府 員 工 業 務 網 及 本 局 網 站 持 續 宣 導 反 詐 騙 消 費 者 資 訊 等 宣 導 3 次 ( 十 ) 辦 理 本 局 員 工 100 年 度 政 風 法 令 有 獎 徵 答 宣 導 活 動 1 次 ( 十 一 ) 召 開 100 年 度 廉 政 會 報 1 次 ( 十 二 ) 辦 理 監 辦 採 購 業 務 計 18 件 監 毀 作 業 5 次 ( 十 三 ) 編 撰 廉 政 秘 笈 宣 導 摺 頁 小 冊 300 本 三 強 化 安 全 維 護 作 為, 確 保 機 關 安 全 : ( 一 ) 辦 理 本 局 100 年 10 月 慶 典 活

二 稅 捐 稽 徵 業 務 ( 一 ) 地 價 稅 -215 動 期 間 專 案 機 關 安 全 維 護, 圓 滿 達 成 工 作 目 標 ( 二 ) 編 撰 安 全 維 護 宣 導 資 料 23 件, 建 置 於 縣 府 員 工 業 務 網 供 同 仁 研 閱 ( 三 ) 實 施 慶 典 年 節 及 重 要 活 動 期 間 專 案 安 全 維 護 工 作, 並 據 以 撰 寫 執 行 成 效 報 告 4 案 陳 報 縣 府 備 查 ( 四 ) 實 施 不 定 期 安 全 維 護 檢 查 3 次 ( 五 ) 召 開 100 年 度 安 全 維 護 會 報 1 次 ( 六 ) 辦 理 本 局 100 年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內 部 稽 核 作 業 2 次, 未 發 現 有 違 規 或 違 法 之 情 事 一 確 實 釐 正 稅 籍, 建 立 正 確 主 檔, 公 平 課 稅 : ( 一 ) 依 地 政 機 關 按 旬 移 送 之 地 籍 異 動 媒 體 轉 檔 及 書 面 通 報 資 料, 若 有 異 常 即 釐 正 資 料 並 登 錄 土 地 卡 備 註 欄, 按 旬 通 報 資 訊 管 理 科, 更 正 主 檔 ( 二 ) 依 納 稅 義 務 人 申 請, 更 正 姓 名 住 址 身 分 證 字 號 土 地 持 分 面 積 及 課 稅 種 類, 並 通 報 或 線 上 更 正, 以 建 立 完 整 稅 籍 主 檔, 公 平 課 稅 ( 三 ) 運 用 內 政 部 地 政 資 訊 網 際 網 路 服 務 系 統, 上 網 查 調 地 籍 異 動 資 料, 確 保 地 價 稅 稅 籍 資 料 之 正 確 性 二 清 查 田 賦 特 別 稅 率 及 減 免 稅 地 : 對 原 課 徵 田 賦 土 地 減 免 稅 地 及 適 用 特 別 稅 率 用 地 實 施 清 查, 如 有 不 符 規 定 情 事 者, 改 課 地 價 稅 三 按 期 開 徵 地 價 稅 : ( 一 ) 於 開 徵 前 60 日 辦 理 減 免 稅 地 及 特 別 稅 率 申 請 公 告, 受 理 納 稅 義 務 人 申 請 ( 二 ) 於 開 徵 前 30 日 將 應 釐 正 之 稅 籍 資 料 完 成 異 動 整 理, 並 更

( 二 ) 土 地 增 值 稅 -216 正 主 檔 ( 三 ) 訂 定 開 徵 催 繳 及 宣 導 計 畫, 加 強 開 徵 催 徵 及 宣 導 措 施, 以 提 高 徵 績 ( 四 )100 年 度 地 價 稅 查 定 件 數 為 146,582 件, 查 定 稅 額 為 5 億 8, 268 萬 6,247 元 四 清 理 未 送 達 稅 單 以 減 少 欠 稅 : ( 一 ) 依 據 本 局 防 止 新 欠 清 理 舊 欠 計 畫, 積 極 清 理 未 送 達 稅 單 ( 二 ) 依 無 法 送 達 原 因 分 別 向 地 政 戶 政 機 關 查 詢 或 實 地 調 查, 確 實 查 明 納 稅 義 務 人 姓 名 住 址, 利 用 各 種 方 式 送 單 取 證 五 具 體 優 良 項 目 : ( 一 ) 地 價 稅 繳 款 書 100 年 度 續 委 託 中 華 郵 政 公 司 列 印 摺 疊 及 郵 寄, 並 於 開 徵 前 將 稅 單 送 達 納 稅 義 務 人 ; 除 大 額 稅 款 外, 另 累 欠 戶 及 習 慣 性 緩 繳 戶 亦 以 雙 掛 號 回 執 郵 寄, 可 提 前 120 個 工 作 天 移 送 執 行 欠 稅 案 件 ( 二 )100 年 度 地 價 稅 徵 績 ( 截 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 止 ), 調 整 後 查 定 數 為 146,573 件, 稅 額 為 5 億 7,500 萬 7,332 元, 徵 起 數 為 139,758 件, 稅 額 為 5 億 6,102 萬 84 元, 徵 起 率 件 數 為 95.35%, 稅 額 為 97.57% ( 三 )100 年 度 加 強 地 價 稅 稅 籍 及 使 用 情 形 清 查 作 業, 共 改 課 11,732 筆, 增 加 稅 額 3,932 萬 6,460 元 一 受 理 辦 理 一 般 申 報 案 件 : 100 年 度 辦 理 一 般 查 定 案 件 共 計 26,471 筆, 均 依 規 定 核 稅 二 審 核 自 用 住 宅 申 報 案 件 : ( 一 ) 悉 依 財 政 部 訂 頒 自 用 住 宅 用 地 土 地 增 值 稅 書 面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 二 ) 均 依 法 核 實 課 徵 土 地 增 值 稅,100 年 度 計 核 課 1,735 筆 土 地 三 委 託 代 扣 : 接 獲 法 院 拍 賣 土 地 案 件 後, 於 限 期 內 核 課 土 地 增 值 稅, 造 單 委 請 法 院 依 法 代 扣,100 年 度 計 辦 理 690 筆 土 地 四 逾 期 未 繳 處 理 : 逾 期 未 繳 土 地 增 值 稅 案 件, 則 查 調 土 地 登 記 謄 本 確 認 該 土 地 未 移 轉, 即 依 規 定 註 銷,100 年 度 計 辦 理 註 銷 案 件 1 件 五 加 強 清 查 各 類 案 件 : ( 一 ) 清 查 重 購 退 稅 案 件 298 件, 補 徵 2 件, 稅 額 24 萬 1,783 元 ( 二 ) 清 查 創 設 共 有 物 分 割 案 件 4,688 筆 土 地 記 存 案 件 257 筆 土 地 私 人 捐 贈 供 興 辦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或 依 法 設 立 私 立 學 校 使 用 之 土 地 97 筆, 均 符 合 規 定 六 便 民 措 施 : ( 一 ) 採 用 網 路 申 報 土 地 增 值 稅 一 般 案 件 自 收 件 翌 日 起 3 日 核 發, 自 用 住 宅 案 件 為 自 收 件 翌 日 起 10 日 內 核 發 ( 二 ) 為 加 強 便 民 服 務, 實 施 土 地 增 值 稅 快 速 發 單 作 業, 針 對 無 土 地 漲 價 數 之 土 地 移 轉 案 件, 親 自 申 報 者, 採 隨 到 隨 辦, 從 收 件 到 核 發 土 地 增 值 稅 免 稅 證 明 書 1 小 時 內 完 成 另 申 報 人 為 外 縣 市 民 眾, 所 申 辦 之 案 件 不 需 另 行 查 核 者, 從 收 件 到 核 發 土 地 增 值 稅 繳 款 書 半 日 內 完 成 七 稅 收 超 徵 : 100 年 度 土 地 增 值 稅 全 年 度 預 算 數 13 億 5,360 萬 3,000 元, 實 徵 淨 額 17 億 6,131 萬 9,000 元, 超 徵 4 億 771 萬 6,000 元 -217

( 三 ) 房 屋 稅 -218 一 切 實 釐 正 稅 籍, 建 立 正 確 稅 籍 主 檔, 公 平 課 稅 : ( 一 ) 依 納 稅 義 務 人 申 請 或 調 查 所 得 資 料, 更 正 姓 名 住 址 身 分 證 字 號 等 計 3,486 件 ( 二 ) 依 國 稅 局 營 業 稅 單 位 通 報 之 營 業 人 設 立 變 更 註 銷 登 記, 及 蒐 集 執 行 業 務 者 事 務 所 所 在 地, 調 查 使 用 變 更 情 形 等 資 料, 全 年 計 10,798 件, 釐 正 稅 籍 計 1,124 件 ( 三 ) 依 據 契 稅 投 納 申 報 書 釐 正 房 屋 稅 籍 計 7,602 件 二 依 據 建 管 單 位 通 報 之 使 用 執 照 申 請 書 副 本 鍵 入 房 屋 稅 系 統 使 用 執 照 維 護 檔 列 管, 並 即 函 知 納 稅 義 務 人 申 報 設 籍, 本 年 度 新 設 籍 共 2,742 戶 三 依 納 稅 義 務 人 申 請, 提 供 房 屋 稅 籍 證 明 書 14,595 件,100 年 房 屋 稅 採 網 路 申 辦 計 4,253 件 四 按 期 開 徵 房 屋 稅 : ( 一 ) 於 開 徵 前 20 日 將 應 釐 正 之 稅 籍 資 料 完 成 異 動 整 理, 並 更 正 主 檔 ( 二 ) 訂 定 開 徵 催 徵 及 宣 導 計 畫, 加 強 開 徵 催 徵 及 宣 導 措 施, 以 提 高 徵 績 ( 三 )100 年 度 房 屋 稅 開 徵 148,017 件, 本 稅 8 億 5,158 萬 613 元, 截 至 12 月 底 止, 徵 起 本 稅 8 億 4,506 萬 2,850 元 五 100 年 房 屋 申 報 移 轉 辦 理 房 屋 稅 即 予 開 徵 作 業 4,985 件, 金 額 765 萬 7,997 元 六 清 理 未 送 稅 單, 利 用 各 種 方 式 送 達 取 證, 已 取 得 回 證, 如 仍 逾 期 不 繳, 則 移 送 行 政 執 行 處 強 制 執 行, 以 減 少 欠 稅 七 依 財 政 部 加 強 房 屋 稅 稽 徵 方 案, 於 100 年 2 月 至 100 年 11 月 底 止 (100 年 4 至 5 月 開 徵 作 業 期 間 扣 除 外 ) 共 計 8 個 月, 辦 理 房 屋 稅 籍 清 查, 計 清 查 45,091 棟,

清 查 成 果 計 新 增 改 建 3,569 件 減 免 房 屋 稅 166 件 評 定 現 值 2,612 件 使 用 變 更 1,582 件, 增 加 稅 額 1,451 萬 9,934 元 ( 四 ) 契 稅 與 建 管 單 位 密 切 聯 繫 房 屋 建 造 中 途 移 轉 案 件, 通 報 核 定 現 值 後 即 行 通 報 鄉 鎮 市 公 所 核 定 契 稅, 並 隨 時 派 員 督 導 鄉 鎮 市 公 所 與 地 政 機 關 密 切 聯 繫 及 抽 查 稽 徵 資 料, 如 期 完 成 查 徵 工 作, 本 年 度 房 屋 稅 移 轉 申 報 契 稅 案 件 計 7,602 件, 針 對 是 否 有 契 稅 條 例 第 12 條 第 2 項 應 徵 契 稅 之 情 事, 計 查 核 62 件, 補 徵 稅 額 137 萬 4,852 元,100 年 契 稅 採 網 路 申 報 計 2,252 件 ( 五 ) 使 用 牌 照 稅 ( 六 ) 印 花 稅 一 100 年 度 使 用 牌 照 稅 開 徵 135,297 輛, 本 稅 9 億 9,039 萬 4,834 元, 迄 至 12 月 底 止 徵 起 132,343 輛, 稅 額 9 億 7,598 萬 5,709 元 二 100 年 核 准 因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免 徵 使 用 牌 照 稅 3,612 件, 辦 理 汽 車 使 用 牌 照 稅 一 般 免 稅 件 數 82 件, 辦 理 各 項 退 稅 6,295 件 三 100 年 移 送 使 用 牌 照 稅 違 章 裁 罰 案 件 計 1,514 件, 罰 鍰 金 額 1,435 萬 6,424 元 四 100 年 實 施 車 輛 總 檢 查, 計 查 獲 922 輛, 追 補 本 稅 1,171 萬 4,609 元, 罰 鍰 1,322 萬 8,597 元 五 100 年 清 理 使 用 牌 照 稅 身 心 障 礙 異 常 資 料 2,414 件, 補 稅 871 件, 金 額 469 萬 1,088 元 六 100 年 辦 理 現 金 退 稅 件 數 計 40 件, 退 稅 金 額 14 萬 5,585 元 一 本 縣 於 各 地 郵 局 代 售 印 花 稅 票, 供 納 稅 義 務 人 隨 時 購 貼,100 年 度 購 貼 印 花 稅 票 計 2,902 萬 7,047 元 二 銀 行 醫 院 保 險 業 補 習 班 等 總 繳 單 位, 每 2 個 月 報 繳 1 次, 於 次 期 15 日 以 前 報 繳,100 年 度 總 繳 計 2,881 萬 6,902 元 三 對 於 大 額 印 花 稅 票 貼 花, 輔 導 納 稅 人 以 印 花 稅 繳 款 書 繳 納, 以 簡 化 作 業,100 年 度 以 大 額 繳 款 計 -219

( 七 ) 娛 樂 稅 ( 八 ) 欠 稅 執 行 -220 5,086 萬 9,655 元 四 於 印 花 稅 檢 查 前, 發 函 通 知 受 檢 單 位, 並 發 布 新 聞 提 醒 納 稅 義 務 人, 發 現 漏 貼 漏 繳 印 花 稅 時, 應 自 動 補 貼 補 繳, 以 免 查 獲 時 受 罰 五 利 用 各 種 機 會 向 貼 花 頻 繁 之 單 位, 宣 導 印 花 稅 總 繳 之 益 處, 輔 導 其 使 用 總 繳 方 式 報 繳 印 花 稅, 以 擴 大 總 繳 成 效 六 對 補 習 班 安 親 班 營 建 業 景 觀 工 程 清 潔 服 務 醫 療 診 所 等, 實 施 年 度 選 案 查 核,100 年 度 計 檢 查 147 家, 補 繳 988 萬 462 元 七 自 98 年 度 9 月 起 推 動 地 方 稅 網 路 申 報 作 業,100 年 度 印 花 稅 採 網 路 申 報 件 數 計 6,599 件, 金 額 4,770 萬 9,068 元 一 對 查 定 課 徵 娛 樂 稅 業 者, 定 期 實 地 清 查 稅 籍 資 料, 依 據 清 查 資 料 調 整 計 算 稅 額,100 年 度 清 查 計 400 家, 補 徵 稅 額 7 萬 7,473 元 二 配 合 宜 蘭 縣 政 府 八 種 行 業 檢 查, 查 獲 未 辦 登 記 娛 樂 業 者 1 件, 補 徵 稅 額 356 元 三 自 98 年 度 9 月 起 推 動 地 方 稅 網 路 申 報 作 業,100 年 度 娛 樂 稅 採 網 路 申 報 件 數 計 80 件, 金 額 529 萬 8,729 元 一 執 行 欠 稅 清 理, 防 止 新 欠 發 生, 並 積 極 清 理 舊 欠 : ( 一 ) 為 全 面 清 理 欠 稅, 已 訂 定 防 止 新 欠 清 理 舊 欠 計 畫, 並 按 計 畫 實 施, 本 年 度 移 送 行 政 執 行 處 之 舊 欠 10,055 件, 金 額 5,413 萬 8,924 元, 新 欠 5,175 件, 金 額 3,358 萬 5,780 元, 共 計 15,230 件, 金 額 8,772 萬 4,704 元, 徵 起 8,398 件, 金 額 5,025 萬 4,042 元 ( 二 )5 萬 元 以 上 之 大 額 欠 稅, 實 施 專 案 追 繳, 共 移 送 58 件, 金 額 734 萬 8,135 元

( 九 ) 處 理 違 章 及 行 政 救 濟 業 務 ( 十 ) 稅 務 管 理 -221 二 經 查 納 稅 人 無 財 產 或 無 能 力 繳 納 者, 洽 請 行 政 執 行 處 掣 發 執 行 憑 證, 並 隨 時 清 查 其 財 產 所 得 資 料, 若 發 現 有 能 力 繳 納 時, 即 移 請 行 政 執 行 處 再 執 行 ; 本 年 度 清 理 再 移 送 5,528 件, 金 額 3,288 萬 5,242 元, 並 徵 起 1,671 件, 金 額 918 萬 3,950 元 三 稅 捐 保 全 : ( 一 ) 辦 理 限 制 出 境 計 1 件 ( 二 ) 辦 理 不 動 產 禁 止 處 分 計 34 件, 動 產 禁 止 處 分 計 42 件 一 依 財 政 部 各 級 稽 徵 機 關 處 理 違 章 漏 稅 及 檢 舉 案 件 作 業 要 點 稅 務 違 章 案 件 裁 罰 金 額 或 倍 數 參 考 表 及 稅 務 違 章 案 件 減 免 處 罰 標 準 規 定 辦 理 二 100 年 度 受 理 各 稅 違 章 案 件 計 714 件, 連 同 上 期 未 結 案 件 1 件, 合 計 715 件, 均 依 規 定 辦 理 三 裁 罰 件 數 計 652 件, 裁 定 不 罰 件 數 計 5 件, 免 議 件 數 計 1 件,100 年 度 未 辦 結 案 件 57 件 四 100 年 度 受 理 復 查 案 件 計 23 件, 依 本 局 復 查 委 員 會 決 議 維 持 原 處 分 10 件 變 更 原 處 分 7 件, 經 協 談 申 請 人 撤 回 復 查 案 4 件, 本 年 度 未 辦 結 案 件 2 件 五 100 年 度 受 理 訴 願 12 件, 宜 蘭 縣 政 府 訴 願 委 員 會 維 持 原 處 分 9 件, 未 辦 結 3 件 六 100 年 度 受 理 檢 舉 44 件, 均 依 規 定 辦 理 一 辦 理 退 稅 : ( 一 )100 年 度 各 稅 銷 號 後 應 辦 理 退 稅 案 件 總 計 8,705 件, 分 析 其 退 稅 原 因 計 核 定 退 稅 18 件 重 溢 繳 4,413 件 行 政 救 濟 16 件 更 正 退 稅 4,180 件 其 他 原 因 退 稅 78 件, 經 抵 欠 735 件, 其 餘 除 直 撥 退 稅 及 現 金 退 稅 外, 均 依 規 定 開 立 支 票 寄 送 退 稅 人 ( 二 )100 年 度 辦 理 直 撥 退 稅 1,396

( 十 一 ) 為 民 服 務 法 令 宣 導 及 研 考 -222 件, 金 額 1,389 萬 9,857 元 ( 三 )100 年 度 辦 理 現 金 退 稅 41 件, 金 額 14 萬 6,763 元 ( 四 )100 年 度 辦 理 即 將 逾 核 課 ( 徵 收 ) 期 間 欠 稅 清 冊, 簽 請 業 務 課 查 報 清 理 計 4,792 件 ( 五 )100 年 度 辦 理 已 逾 核 課 ( 徵 收 ) 期 間 註 銷, 計 6,109 件 二 稅 款 劃 解 : ( 一 )100 年 度 辦 理 本 縣 稅 款 劃 解 業 務 計 485,989 件 ( 二 )100 年 度 稅 款 劃 解 繳 入 各 級 政 府 公 庫, 以 利 財 政 調 度, 計 870 次 ( 三 )100 年 度 辦 理 代 收 外 轄 稅 款 轉 匯 業 務 報 核 聯 計 20 件 ; 外 縣 市 代 收 本 轄 稅 款 轉 匯 業 務 報 核 聯 計 31 件 ( 四 ) 辦 理 放 棄 國 籍 無 欠 稅 證 明 及 繳 納 證 明 書 申 請 等 業 務, 合 計 109 件 ( 五 ) 辦 理 長 期 約 定 轉 帳 納 稅 建 檔, 新 增 2,512 件 更 正 878 件 註 銷 1,150 件, 合 計 4,540 件 ( 六 )100 年 度 辦 理 各 稅 稅 籍 異 動 計 78,216 件 三 加 強 單 照 管 理 : 單 照 之 印 製 領 用 保 管 盤 存 等 係 由 專 人 負 責 管 理, 對 領 用 單 位 亦 按 規 定 實 施 檢 查, 計 檢 查 2 次 一 納 稅 服 務 : ( 一 ) 訂 定 本 局 局 長 與 民 有 約 實 施 要 點, 民 眾 若 有 需 要, 局 長 隨 時 可 會 見,100 年 度 共 處 理 7 件 ( 二 ) 總 分 局 設 置 單 一 窗 口 服 務 櫃 台, 民 眾 前 來 申 辦 案 件 均 由 單 一 窗 口 受 理 100 年 度 服 務 件 數 共 計 96,499 件 ( 三 ) 為 擴 大 服 務 層 面, 嘉 惠 上 班 族, 實 施 中 午 不 午 休 措 施, 頗 受 民 眾 歡 迎,100 年 度 計 服

-223 務 民 眾 5,543 人 次 ( 四 ) 總 分 局 共 裝 設 稅 務 免 費 服 務 電 話 2 線, 指 派 專 人 接 聽 電 話, 免 費 電 話 服 務 成 果, 計 9,336 人 次 ( 五 )100 年 度 辦 理 為 民 服 務 講 習 2 場 次 ( 六 ) 積 極 推 行 電 話 禮 貌 運 動, 每 月 辦 理 電 話 測 試 與 督 導 工 作,100 年 度 實 施 電 話 禮 貌 測 試, 計 672 人 次 ( 七 ) 本 局 成 立 為 民 服 務 考 核 小 組, 按 期 考 核 本 局 及 羅 東 分 局 各 單 位 平 時 辦 理 為 民 服 務 情 形, 每 期 由 5 位 委 員 考 核 10 個 單 位,100 年 度 共 計 辦 理 考 核 本 局 業 務 單 位 60 次 ; 另 業 務 單 位 主 管 股 長 每 4 個 月 對 所 屬 作 自 行 考 核, 全 年 度 考 核 135 人 次 ( 八 ) 成 立 受 災 害 通 報 窗 口, 請 消 防 局 傳 真 火 災 通 報 資 料, 影 印 送 業 務 單 位 主 動 輔 導 辦 理 災 害 減 免 事 宜,100 年 度 共 辦 理 123 件 ( 九 ) 對 於 65 歲 以 上 或 身 心 障 礙 者 提 供 30 項 預 約 到 府 服 務,100 年 計 24 件 ( 十 ) 遴 選 優 秀 同 仁 進 駐 宜 蘭 縣 政 府 為 民 服 務 中 心, 提 供 民 眾 稅 捐 業 務 服 務, 方 便 民 眾 就 近 申 辦 ( 十 一 ) 為 便 利 民 眾 申 辦 稅 捐 業 務, 每 月 一 個 星 期 二 派 員 至 頭 城 蘇 澳 鎮 等 8 個 公 所 設 置 服 務 櫃 台, 方 便 民 眾 申 辦 ( 十 二 ) 提 供 跨 機 關 合 作, 於 民 眾 辦 理 戶 籍 遷 移 及 請 領 門 牌 證 明 時, 戶 政 單 位 可 以 傳 真 方 式, 向 本 局 查 詢 房 屋 納 稅 義 務 人,100 年 查 調 計 960 件 ( 十 三 ) 提 供 納 稅 人 或 代 理 人 至 地

-224 政 事 務 所 申 辦 土 地 建 物 所 有 權 移 轉 登 記 ( 繼 承 信 託 及 塗 銷 信 託 登 記 ) 未 查 欠 案 件, 可 由 地 政 事 務 所 填 具 欠 稅 查 詢 表,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查 註 欠 稅 之 服 務,100 年 查 調 計 101 件 ( 十 四 ) 為 免 除 民 眾 於 戶 政 機 關 辦 理 姓 名 變 更 或 遷 入 戶 籍 登 記 後, 需 再 奔 波 至 地 方 稅 務 局 辦 理 稅 籍 資 料 變 更 申 請 之 時 間, 本 局 特 別 印 製 姓 名 稅 單 投 遞 地 址 變 更 申 請 書, 提 供 給 本 縣 各 戶 政 事 務 所, 於 民 眾 辦 理 姓 名 變 更 或 遷 入 戶 籍 登 記 時, 轉 交 民 眾 使 用,100 年 受 理 24 件 ( 十 五 ) 本 局 單 一 窗 口 受 理 民 眾 臨 櫃 申 辦 身 障 者 本 人 持 有 駕 照 之 使 用 牌 照 稅 免 稅 申 請 時, 一 併 受 理 身 障 者 路 邊 停 車 證 申 請, 並 轉 請 社 會 處 寄 發 專 用 停 車 證 給 申 請 民 眾, 免 由 民 眾 奔 波 申 請,100 年 受 理 276 件 二 稅 務 法 令 宣 導 : ( 一 ) 派 員 至 縣 內 各 國 中 小 學 作 租 稅 專 題 演 講 計 65 場 次, 學 校 租 稅 宣 導 計 28 場 次 ( 二 ) 舉 辦 國 小 國 中 學 生 認 識 租 稅 各 項 競 賽 計 84 場 次 ( 三 ) 舉 辦 稅 務 法 令 講 習 會 座 談 會 計 49 場 次 ( 四 ) 開 設 中 廣 正 聲 宜 蘭 台 稅 務 宣 傳 廣 播 單 元, 並 接 洽 縣 內 各 廣 播 電 台, 適 時 播 出 宣 導 資 料, 加 強 租 稅 法 令 宣 導 ( 五 ) 接 洽 縣 內 有 線 電 視 台 製 播 租 稅 宣 導 資 料 ( 六 ) 對 於 新 頒 法 令 解 釋 令 或 重 大 措 施, 適 時 發 布 新 聞 稿 ( 七 ) 利 用 宜 蘭 火 車 站 及 本 局 羅

東 分 局, 各 機 關 警 察 局 設 置 於 重 要 路 口 之 電 動 字 幕 機 播 出 租 稅 宣 導 資 料, 及 運 用 各 式 布 旗 宣 導 看 板, 加 強 宣 導 ( 八 ) 配 合 各 稅 開 徵, 事 前 擬 定 宣 導 工 作 計 畫, 並 運 用 各 項 媒 體 設 施 廣 為 宣 導 ( 九 ) 配 合 使 用 牌 照 稅 房 屋 稅 地 價 稅 開 徵, 舉 辦 登 山 健 行 單 車 電 影 欣 賞 闖 關 遊 戲 及 捐 贈 發 票 活 動, 計 5 場 次 ( 十 ) 印 製 各 項 宣 導 資 料 分 送 納 稅 人 ( 十 一 ) 配 合 各 機 關 團 體 社 區 舉 辦 之 活 動, 辦 理 各 項 租 稅 教 育 宣 導 活 動, 計 73 場 次 三 創 新 簡 化 : 100 年 度 各 單 位 所 提 創 新 或 簡 化 工 作 措 施 計 62 件 四 管 制 考 核 : ( 一 ) 依 規 定 每 週 列 印 事 前 檢 查 週 報 表, 對 於 屆 期 未 辦 出 之 公 文, 請 承 辦 人 敘 明 原 因 並 辦 理 展 期,100 年 度 共 計 檢 查 52 次 ( 二 ) 每 月 列 印 各 單 位 公 文 處 理 成 績 月 報 表, 每 半 年 統 計 1 次 製 成 半 年 報, 並 於 年 度 結 束 後 彙 整 統 計 成 年 報, 轉 發 各 單 位 參 閱 100 年 度 公 文 總 量 56,888 件, 其 中 人 民 申 請 案 22,079 件, 一 般 案 34,809 件 ( 三 ) 每 月 抽 核 截 至 上 月 底 止 辦 理 完 成 歸 檔 之 公 文, 若 發 現 未 併 案 未 申 請 展 期 或 分 段 銷 號 者 建 請 改 進 100 年 度 計 檢 查 668 件, 建 議 改 進 167 件, 均 已 會 請 改 進 -225

( 十 二 ) 稅 務 資 料 電 子 作 業 處 理 -226 一 建 立 完 整 之 稅 籍 及 徵 銷 檔 案, 提 供 業 務 單 位 及 鄉 鎮 市 公 所, 利 用 終 端 機 查 詢 各 稅 資 料 及 補 發 稅 單, 採 櫃 台 化 作 業 隨 到 隨 辦 二 各 稅 主 檔 之 維 護 : 各 稅 稅 籍 資 料 依 規 定 每 週 旬 或 隨 到 隨 辦 方 式, 線 上 釐 正 更 新 檔 案, 以 使 主 檔 保 持 最 新 狀 況, 供 各 稅 核 稅 發 單 統 計 及 查 詢 三 推 廣 徵 課 管 理 就 地 處 理 系 統 : 從 稅 款 徵 起 劃 解 銷 號 退 稅 欠 稅 及 至 列 印 會 計 報 告, 均 係 採 就 地 處 理 劃 一 各 稅 徵 收 作 業 標 準, 提 供 決 策 階 層 參 考 運 用 四 挑 錄 房 屋 稅 財 產 檔 年 檔 地 價 稅 徵 收 統 計 媒 體 檔 土 地 增 值 稅 系 統 前 一 年 徵 銷 檔 地 價 稅 土 地 財 產 檔 移 送 財 政 部 財 稅 資 料 中 心 運 用 五 挑 錄 房 屋 異 動 檔 財 產 交 易 所 得 檔 移 送 國 稅 局 運 用 六 有 關 房 屋 稅 平 面 圖 稅 籍 簿 冊, 隨 時 建 檔 以 改 善 倉 儲 空 間 限 制 並 提 供 線 上 即 時 查 詢 功 能 七 房 屋 稅 及 地 價 稅 外 業 系 統, 運 用 資 訊 技 術 整 合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GIS ) 功 能, 即 時 定 位 所 在 地 籍 圖 位 置, 提 高 清 查 績 效 八 運 用 欠 稅 移 送 執 行 整 合 影 像 掃 描 查 調 系 統, 提 升 作 業 資 訊 化, 達 到 快 速 查 調 文 件 保 全 效 能 九 配 合 金 資 流 作 業, 由 金 融 機 構 以 條 碼 閱 讀 器 讀 取 3 段 式 條 碼 稅 單, 加 速 簡 化 各 類 繳 款 書 銷 帳 工 作, 大 幅 節 省 稽 徵 機 關 人 工 銷 號 成 本 十 舉 辦 各 項 資 安 教 育 訓 練, 並 輔 以 電 子 郵 件 或 紙 本 加 強 資 安 重 點 事 項 宣 導, 以 加 強 本 局 同 仁 資 通 安 全 知 能 100 年 度 辦 理 資 通 安 全 防 護 認 知 訓 練 1 場 次 資 訊 稽 核 專 業 訓 練 1 場 次 社 交 工 程 惡 意 電 子 郵 件 防 範 教 育 訓 練 2 場 次 及 AD

伺 服 器 操 作 教 育 訓 練 1 場 次 十 一 為 培 育 資 安 專 業 人 才,100 年 度 計 有 1 名 人 員 通 過 ISO 27001 主 導 稽 核 員 訓 練 課 程 並 取 得 認 證 十 二 自 辦 ISMS 業 務 持 續 運 作 計 畫 模 擬 演 練 4 次, 以 檢 測 本 局 資 通 安 全 防 護 及 應 變 管 控 能 力, 提 升 資 訊 安 全 事 件 應 變 效 率 十 三 參 與 宜 蘭 縣 政 府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系 統 (ISMS) 整 體 建 置 委 外 服 務 案, 建 置 時 程 為 99 年 6 月 3 日 至 100 年 6 月 2 日, 並 於 100 年 6 月 15 日 取 得 ISMS 驗 證 證 書, 以 健 全 本 局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機 制 並 符 合 行 政 院 國 家 資 通 安 全 會 報 規 定 應 於 民 國 100 年 前 通 過 ISMS 第 三 者 驗 證 之 要 求 十 四 針 對 本 局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系 統 實 施 範 圍, 進 行 風 險 評 鑑 1 次, 產 出 資 產 清 冊 風 險 評 鑑 報 告 並 規 劃 風 險 防 護 計 畫 十 五 配 合 宜 蘭 縣 政 府 政 風 處 執 行 資 訊 稽 核 1 次 十 六 辦 理 資 訊 安 全 內 部 稽 核 1 次, 以 強 化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十 七 參 與 宜 蘭 縣 社 交 工 程 惡 意 電 子 郵 件 演 練 1 次 十 八 依 據 國 家 資 通 安 全 會 報 資 訊 系 統 分 類 分 級 與 鑑 別 機 制, 建 立 資 訊 系 統 安 全 等 級 評 估 資 訊 系 統 清 冊, 以 鑑 別 資 訊 系 統 安 全 等 級, 掌 握 重 點 保 護 標 的 -227

宜 蘭 縣 政 府 100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 衛 生 類 ) 計 畫 名 稱 一 衛 生 業 務 拾 玖 衛 生 ( 一 ) 保 健 業 務 一 優 生 保 健 及 外 籍 配 偶 照 護 管 理 計 畫 : ( 一 )100 年 度, 產 前 遺 傳 診 斷 異 常 個 案 共 10 案 ; 新 生 兒 先 天 性 代 謝 異 常 個 案 有 66 案, 皆 已 完 成 追 蹤, 並 由 公 衛 護 士 進 行 造 冊 管 理 追 蹤, 完 成 率 100% ( 二 ) 辦 理 媽 媽 與 寶 貝 產 前 遺 傳 診 斷 與 新 生 兒 代 謝 重 要 性 社 區 宣 導 教 育 宣 導 活 動, 共 計 26 場 次,1,129 人 次 參 加 ( 三 ) 辦 理 100 年 生 育 保 健 教 育 訓 練 計 畫, 共 計 30 人 次 參 加 ( 四 ) 辦 理 優 生 保 健 宣 導 活 動, 共 計 26 場 次,1,908 人 次 參 加 ( 五 ) 辦 理 100 年 宜 蘭 地 區 婦 女 保 健 座 談 會 宣 導 活 動, 共 計 50 人 次 參 加 ( 六 )100 年 度, 入 境 之 大 陸 配 偶 結 婚 共 138 人, 完 成 建 卡 138 案 ; 入 境 之 外 籍 配 偶 結 婚 建 卡 共 49 人, 完 成 建 卡 49 案, 建 卡 率 達 100% ( 七 ) 結 合 醫 療 院 所 輔 導 外 籍 配 偶 納 入 全 民 健 保 ; 提 供 設 籍 前 未 納 保 新 住 民 婦 女 之 產 前 檢 查, 以 提 升 產 檢 利 用 率, 共 服 務 122 案 ( 八 ) 提 供 生 活 適 應 家 庭 計 畫 產 前 產 後 優 生 保 健 及 防 疫 措 施 指 導, 共 計 92 場 次,966 人 次 參 加 ( 九 ) 結 合 醫 療 院 所, 舉 辦 婦 幼 講 座 提 供 家 庭 計 畫 產 前 產 後 優 生 保 健 及 防 疫 措 施 指 導, 共 計 12 場 次,276 人 次 參 加 ( 十 ) 於 10 月 12 17 21 及 28 日, 辦 理 生 育 保 健 外 籍 通 譯 員 培 訓, 共 計 2 堂 相 關 生 育 保 -228

-229 健 課 程, 產 出 9 名 優 秀 的 新 成 員, 含 3 種 國 籍 ( 中 印 中 越 及 中 泰 ) ( 十 一 )11 月 17 日 與 警 廣 合 作, 宣 導 辦 理 有 線 電 台 節 目 call-in, 主 題 為 人 口 政 策, 宣 導 外 籍 配 偶 適 應 問 題 及 文 化 傳 承 之 重 要 性 ( 十 二 ) 於 100 年 11 月 ( 人 口 政 策 宣 導 月 ) 辦 理 優 生 保 健 宣 導 活 動, 共 計 16 場 次,582 人 次 參 加 二 營 造 母 嬰 親 善 的 哺 乳 環 境 計 畫 : ( 一 ) 辦 理 母 乳 哺 育 支 持 團 體, 計 40 場 次 ; 辦 理 母 乳 哺 育 社 區 宣 導 活 動, 共 計 69 場 次,4,991 人 次 參 加 ( 二 ) 本 縣 參 與 母 嬰 親 善 醫 院 認 證 之 醫 療 院 所 有 陽 明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羅 東 博 愛 醫 院 羅 東 聖 母 醫 院,100 年 度 3 家 醫 療 院 所 接 生 嬰 兒 數 2,803 人 (100 年 度 本 縣 出 生 嬰 兒 2,952); 參 與 母 嬰 親 善 醫 院 認 證 之 醫 療 院 所 服 務 涵 蓋 率 達 94.95% ( 三 ) 產 後 1 個 月 純 母 乳 哺 育 率 90%, 產 後 2 個 月 純 母 乳 哺 育 率 60%, 產 後 1 2 個 月 純 母 乳 哺 育 率 達 78% ( 四 ) 輔 導 符 合 公 共 場 所 母 乳 哺 育 條 例 第 1 類 至 第 4 類 之 哺 ( 集 ) 乳 室 計 21 家, 並 持 續 維 持 42 所 機 關 公 司 行 號 及 學 校 設 置 哺 ( 集 ) 乳 室, 本 局 與 12 鄉 鎮 市 衛 生 所 不 定 期 執 行 稽 查 作 業, 配 合 作 業 原 則, 以 達 到 婦 女 哺 乳 之 方 便 性 ( 五 ) 辦 理 優 質 的 職 場 哺 乳 環 境 宣 導, 對 象 為 轄 內 職 場 雇 主 共 計 100 人 次 參 加, 藉 以 提 升 並 加 強 職 場 對 母 乳 哺 育 的 認 知 與 支 持 ( 六 ) 媒 體 效 益 :8 月 1 日, 發 布 新 聞 資 料, 主 題 為 獻 給 寶 寶 最

-230 貼 心 的 禮 物 - 母 乳 ;8 月 1 日 至 8 月 31 日, 結 合 中 國 廣 播 電 台 正 聲 廣 播 電 台 中 山 廣 播 電 台 及 蘭 陽 廣 播 電 台, 進 行 時 段 托 播, 主 題 為 母 乳 推 廣 ;8 月 11 日, 結 合 警 察 廣 播 電 台,call in 主 題 為 一 滴 母 乳 一 滴 愛 ( 七 )10 月 5 日 11 月 26 日 及 12 月 18 日 辦 理 母 乳 哺 育 教 育 研 習 會 共 計 3 場 次,180 名 醫 護 人 員 參 加 三 兒 童 保 健 業 務 計 畫 : ( 一 ) 協 助 通 知 未 接 受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之 個 案 共 1,856 人 ; 協 助 通 知 疑 似 發 展 遲 緩 兒 至 醫 療 機 構 就 診 個 案 共 計 32 人 ; 協 助 醫 療 機 構 未 轉 介 疑 似 發 展 遲 緩 兒 童 63 人, 皆 已 完 成 轉 介 ( 二 )100 年 0 至 3 歲 兒 童 現 住 人 口 為 10,447, 完 成 篩 檢 數 10,359 ; 完 成 篩 檢 率 達 99.2% ( 三 )4 月 9 日, 辦 理 預 防 腸 病 毒 我 愛 洗 手 明 眸 皓 齒 宣 導 活 動, 共 計 幼 托 園 所 師 生 及 民 眾, 共 計 1,822 人 次 參 加 ( 四 )4 月 13 日, 結 合 警 察 廣 播 電 臺,call in 主 題 為 談 早 期 療 育 ( 五 ) 辦 理 早 期 療 育 宣 導 活 動, 共 計 37 場 次,1,192 人 次 參 加 ( 六 ) 為 關 心 幼 童 身 心 發 展, 同 時 推 廣 幼 兒 保 健 常 識 及 強 化 兒 童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於 100 年 4 月 17 日, 假 友 愛 百 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1 樓 飯 店 中 庭, 辦 理 快 樂 寶 貝 運 動 會 親 子 同 樂 活 動, 共 計 300 人 次 參 加, 並 發 布 新 聞 資 料 ( 七 ) 辦 理 幼 兒 嘉 年 華 會, 針 對 兒 童 口 腔 視 力 及 聽 力 保 健 進 行 宣 導, 共 計 2,518 人 次 參 加

-231 ( 八 ) 教 育 訓 練 :3 月 11 及 18 日 辦 理 早 期 療 育 整 合 訓 練, 共 計 129 人 參 加 ;5 月 20 及 23 日, 辦 理 2 場 視 力 口 腔 及 腸 病 毒 研 習 會, 參 加 對 象 為 轄 內 幼 托 園 所 教 師, 共 計 138 人 參 加 ;5 月 31 日 辦 理 兒 童 發 展 早 期 療 育 暨 親 子 共 讀 研 習 會, 共 計 40 人 參 加 ( 九 )6 月 1 日 上 午, 結 合 社 會 處 共 同 辦 理 親 子 共 讀 - 寶 寶 讀 書 趣 贈 書 活 動, 期 望 藉 由 接 觸 文 字 或 圖 畫 書 的 閱 讀 過 程, 觀 察 嬰 幼 兒 認 知 發 展 及 表 達 情 形, 共 計 45 人 參 加, 送 出 648 本, 計 1,300 人 次 受 惠 ( 十 ) 辦 理 滿 5 歲 兒 童 視 力 斜 弱 視 篩 檢 目 標 數 3,483 人, 實 際 篩 檢 3,531 人, 篩 檢 率 101%; 辦 理 滿 4 歲 兒 童 視 力 斜 弱 視 篩 檢 目 標 數 2,239 人, 實 際 篩 檢 3,021 人, 篩 檢 率 135% 其 中, 滿 5 歲 兒 童 視 力 異 常 個 案 共 377 人 ; 滿 4 歲 兒 童 視 力 異 常 個 案 共 288 人, 該 族 群 共 665 人, 轉 介 665 人, 異 常 轉 介 追 蹤 率 達 100% ( 十 一 ) 辦 理 96 年 出 生 兒 童 聽 力 篩 檢 目 標 數 3,493 人, 實 際 篩 檢 3,975 人, 篩 檢 率 114% 初 篩 未 通 過 283 人, 轉 介 283 人, 轉 介 率 達 100%, 確 診 異 常 個 案 48 人, 轉 介 矯 治 48 人, 轉 銜 矯 治 率 達 100% ( 十 二 ) 辦 理 學 前 兒 童 視 力 保 健 宣 導 活 動, 共 計 96 場 次, 8,073 人 次 參 加 ; 辦 理 學 前 兒 童 聽 力 保 健 宣 導 活 動, 共 94 場 次,7,951 人 次 參 加 ; 辦 理 學 前 兒 童 口 腔 保 健 宣 導 活 動, 共 計 77 場 次,7,252 人 次 參 加 ( 十 三 )4 月 28 日 辦 理 學 前 兒 童

-232 純 聽 力 篩 檢 研 習 訓 練, 訓 練 轄 內 公 共 衛 生 護 理 人 員, 共 32 名 通 過 ( 十 四 )5 月 20 及 23 日 兩 天, 辦 理 教 保 相 關 人 員 視 力 口 腔 及 腸 病 毒 研 習 會, 共 有 幼 托 園 所 教 師, 共 計 128 名 人 參 加 四 青 少 年 保 健 業 務 計 畫 : ( 一 ) 辦 理 未 成 年 生 育 婦 女 個 案 管 理 99 人, 接 受 避 孕 94 人, 避 孕 實 行 率 94.9% ( 二 ) 辦 理 青 少 年 性 教 育 兩 性 平 等 及 避 孕 知 識 等 宣 導 活 動, 共 計 145 場 次,10,775 人 次 參 加 ; 辦 理 青 少 年 健 康 體 適 能 教 育 宣 導, 共 計 128 場 次,10,452 人 次 參 加 ( 三 ) 青 少 年 保 健 專 業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共 計 1 場 次,40 人 次 參 加 ( 四 ) 實 地 拜 訪 轄 內 19 家 社 區 藥 局, 提 供 青 少 年 性 健 康 諮 詢 服 務 站 之 服 務, 協 助 輔 導 並 提 升 正 向 認 知 與 共 識 ( 五 )7 月 1 日 至 31 日, 結 合 中 國 廣 播 電 台 正 聲 廣 播 電 台 中 山 廣 播 電 台 及 蘭 陽 廣 播 電 台, 進 行 時 段 托 播, 主 題 為 青 少 年 用 藥 安 全 - 性 教 育 宣 導 五 社 區 老 人 健 康 促 進 計 畫 : ( 一 ) 轄 區 醫 療 院 所 參 與 社 區 關 懷 據 點 辦 理 健 康 促 進 活 動 之 據 點 有 運 作 據 點 有 34 處 結 合 辦 理 共 計 80 場 次,65 歲 以 上 者 共 計 3,067 人 次 參 加 ( 二 ) 本 縣 12 鄉 鎮 市 共 組 隊 25 隊 參 與 比 賽, 參 與 比 賽 及 志 工 人 數 達 1,200 人,65 歲 以 上 老 人 共 計 875 人, 共 有 3 隊 代 表 參 加 東 區 賽 獲 得 金 牌 及 銀 牌 獎 並 於 9 月 27 日 參 加 小 巨 蛋 全 國 賽 獲 得 銅 牌 獎 之 殊 榮

-233 ( 三 ) 為 增 加 18 歲 以 上 民 眾 對 正 常 血 糖 值 認 知 特 於 多 運 動 健 康 吃 社 區 樂 活 計 畫 及 輕 鬆 過 10 關 讓 您 成 為 健 康 達 人 網 路 活 動, 議 題 中 加 入 血 糖 血 壓 腎 病 認 知 題 目 共 計 37,318 人 次 參 加 六 成 人 及 中 老 年 保 健 業 務 計 畫 : ( 一 )65 歲 以 上 慢 性 腎 臟 病 宣 導 共 計 249 場 次,9,250 人 次 參 加 ( 二 ) 根 據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本 計 畫 目 標 數 為 523 人, 依 照 1 至 6 月 份 本 縣 該 案 統 計 人 數 為 1,488 人 ( 三 )2011 年 3 月 10 日 為 世 界 腎 臟 日, 主 題 為 護 腎 保 心, 宣 導 週 為 3 月 10 至 16 日 辦 理 計 13 場 次 社 區 宣 導 活 動 七 健 康 體 能 暨 代 謝 症 候 群 及 肥 胖 防 治 業 務 : ( 一 ) 辦 理 各 鄉 鎮 市 健 康 健 走 活 動 共 計 59 場 次,18,331 人 次 參 加 ( 二 ) 辦 理 減 重 班 課 程 : 肥 胖 與 慢 性 病 的 危 害 45 場 次 戰 勝 肥 胖 殺 手 38 場 次 預 防 代 謝 症 候 群 86 場 次 運 動 傷 害 預 防 宣 導 33 場 次 及 不 再 復 胖 - 量 身 訂 做 飲 食 計 畫 47 場 次, 宣 導 對 象 有 一 般 民 眾 職 場 員 工 教 職 員 工 學 生 漁 會 員 工 及 志 工 等 ( 三 ) 成 立 12 鄉 鎮 市 體 適 能 檢 測 站, 提 供 民 眾 自 我 體 能 檢 測 之 便 利 性, 共 計 37 場 次,931 人 次 參 加 ( 四 ) 設 籍 宜 蘭 縣 或 在 宜 蘭 縣 活 動 的 民 眾 共 計 有 16,907 人 次 響 應 參 加, 共 同 減 重 25,848 公 斤, 達 成 率 為 156% ( 五 ) 輔 導 12 鄉 鎮 市 成 立 推 動 小 組, 分 工 並 運 用 資 源 完 成 社 區 致 胖 環 境 檢 視 評 估 調 查

-234 ( 六 ) 成 立 體 重 控 制 諮 詢 站 : 1. 結 合 藥 師 公 會 27 家 社 區 藥 局, 提 供 社 區 民 眾 健 康 減 重 諮 詢 服 務 建 立 正 確 用 藥 環 境 2. 成 立 12 鄉 鎮 市 衛 生 所 及 醫 療 院 所 8 家, 提 供 民 眾 健 康 諮 詢 之 便 利 性 ( 七 ) 參 與 健 康 飲 食 餐 飲 之 商 家 數 : 1. 輔 導 業 者 參 與 推 動 低 卡 盒 餐 共 計 41 家 2. 結 合 健 康 早 餐 休 閒 民 宿 業 者 辦 理 健 康 飲 食 講 座, 共 計 22 場 次,1,346 人 次 參 加, 鼓 勵 運 用 在 地 食 材 製 作 生 產 健 康 盒 餐 健 康 粽 減 油 及 減 熱 量 月 餅 行 銷 推 廣 健 康 飲 食 風 氣 ( 八 ) 結 合 縣 內 運 動 團 體 辦 理 運 動 人 口 倍 增 計 畫 活 動, 鼓 勵 各 運 動 團 體 號 召 更 多 民 眾 加 入 各 項 運 動 行 列, 運 動 團 體 參 與 達 18 隊 完 成 新 增 招 募 613 人 八 事 故 傷 害 防 制 業 務 計 畫 : ( 一 ) 新 住 民 與 弱 勢 家 庭 子 女 居 家 安 全 環 境 檢 核 完 成 90%(298 戶 ), 完 成 評 估 2,202 戶 ( 二 ) 協 助 新 住 民 與 弱 勢 家 庭 子 女 居 家 安 全 不 安 全 項 目 改 善 共 計 改 善 10,703 項 次, 其 中 65 歲 以 上 老 人 戶 以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為 多 數, 共 計 942 戶 ; 馬 桶 旁 設 有 抓 握 的 固 定 扶 手 可 使 用, 共 計 538 戶 ; 其 次 為 再 者 為 加 裝 夜 間 照 明 裝 置, 例 如 浴 室 小 燈, 共 計 498 戶 ;6 歲 以 下 孩 童 戶 以 插 座 上 有 防 護 蓋 為 多 數, 共 計 579 戶 ; 在 電 話 附 近 或 其 他 明 顯 處 張 貼 醫 療 院 所 等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共 計 569 戶 ; 其 次 為 滅 蚊 燈 及 電 風 扇 等 電 器 用 品 有 防 護 罩, 共 計 551 戶

-235 ( 三 ) 辦 理 社 區 居 家 事 故 傷 害 防 制 宣 導 活 動 共 計 320 場 次 ( 四 ) 持 續 推 動 安 全 社 區 各 小 組 委 員 會 共 計 3 場 次 九 菸 害 防 制 工 作 計 畫 : ( 一 ) 菸 害 防 制 執 法 稽 查 輔 導 計 畫 : 1. 各 法 條 的 稽 查 目 標 數 : 稽 查 目 標 數 52,000 件 - 稽 查 完 成 數 計 240,881 件, 取 締 數 計 90 件 2. 第 15 條 禁 菸 場 域 之 稽 查 目 標 數 : 稽 查 目 標 數 10,764 家 次 - 稽 查 完 成 數 共 計 15,061 家 次 3. 第 16 條 禁 菸 場 域 之 稽 查 目 標 數 : 稽 查 目 標 數 140 家 次 - 稽 查 完 成 數 共 計 267 家 次 4. 辦 理 菸 害 防 制 工 作 人 員 及 稽 查 隊 員 稽 查 實 務 訓 練 課 程 共 計 1 場 次 ( 二 ) 醫 療 院 所 衛 生 所 社 區 及 職 場 菸 害 防 制 宣 導 及 戒 菸 相 關 計 畫 : 1. 參 與 戒 菸 相 關 服 務 人 員 共 計 310 人 次 2. 辦 理 醫 事 人 員 戒 菸 服 務 教 育 訓 練 共 計 4 場 次 3. 辦 理 社 區 戒 菸 班 12 班, 學 員 數 共 計 471 人 次, 三 個 月 戒 菸 成 功 人 數 共 計 232 人 次, 成 功 率 達 49.27% 4. 吸 菸 民 眾 嘗 試 戒 菸 人 數 共 計 1,458 人 次 5. 聘 任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講 師 於 本 縣 十 二 鄉 鎮 市 辦 理 菸 害 防 制 教 育 宣 導 計 680 場 次 6. 無 菸 家 庭 簽 署 共 計 700 戶 7. 營 造 社 區 無 菸 環 境 宣 導, 提 升 民 眾 戒 菸 減 重 之 健 康 生 活 營 共 計 1,500 人 次 ( 三 ) 各 級 學 校 菸 害 防 制 宣 導 及 青 少 年 戒 菸 教 育 計 畫 :

-236 1. 各 國 小 國 中 高 中 及 大 專 院 校 ( 計 119 所 學 校 ) 辦 理 菸 害 防 制 宣 導 總 共 計 285 場 次 2. 於 校 園 辦 理 菸 害 防 制 宣 導 專 題 講 座 計 147 場 次 ; 接 受 專 題 講 座 學 生 於 課 後 其 菸 害 防 制 知 識 菸 害 防 制 法 新 規 定 之 認 知 及 拒 菸 技 巧 的 成 績 平 均 達 94 分 3. 在 校 園 內 由 學 生 擔 任 菸 害 小 尖 兵 守 護 無 菸 校 園 計 160 人 4. 辦 理 各 級 學 校 菸 害 防 制 種 子 教 師 訓 練 共 計 1 場 次 5. 青 少 年 參 加 戒 菸 人 數 共 計 258 人 6. 查 獲 未 滿 18 歲 吸 菸 青 少 年 完 成 戒 菸 教 育 達 100% 7. 辦 理 校 園 拒 菸 天 使 選 拔 1 場 次, 參 加 拒 菸 天 使 之 學 生 人 數 共 計 249 人 8. 配 合 世 界 無 菸 日 辦 理 拒 菸 天 使 選 拔 活 動, 地 方 媒 體 播 報 1 則 9. 辦 理 青 少 年 休 閒 活 動 1 場 次 10. 錄 製 菸 害 宣 導 短 片 1 場 次 ( 四 ) 推 動 禁 售 菸 品 予 未 滿 18 歲 青 少 年 計 畫 : 1. 於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以 下 校 園 周 圍 500 公 尺 販 賣 菸 品 商 家 進 行 菸 害 防 制 宣 導 共 計 487 商 家 2. 辦 理 校 園 周 圍 500 公 尺 販 賣 菸 品 商 家 468 家 加 入 愛 心 商 店 3. 辦 理 喬 裝 未 滿 18 歲 青 少 年 測 試 販 賣 場 所 計 共 計 246 場 次 4. 喬 裝 測 試 商 店 合 格 率 達 80 % 5. 聘 任 講 師 教 導 如 何 推 動 拒

( 二 ) 疾 病 管 制 -237 售 菸 品 予 未 滿 18 歲 青 少 年 教 育 訓 練 共 計 1 場 次 ( 五 ) 無 菸 觀 光 休 閒 產 業 計 畫 1. 成 立 無 菸 休 閒 園 區 無 菸 環 境 建 立 共 11 處 2. 公 告 本 縣 無 菸 環 境 計 5 處 3. 業 者 於 學 習 後 其 菸 害 防 制 知 識 及 無 菸 環 境 認 知 率 達 90% 4.. 配 合 無 菸 觀 光 休 閒 產 業 成 立, 地 方 媒 體 播 報 1 則 5. 結 合 各 地 方 政 府 民 間 團 體 或 其 他 業 務 辦 理 菸 害 防 制 宣 導 及 宣 傳 活 動 共 計 5 場 次 十 蘭 陽 糖 尿 病 照 護 網 : ( 一 ) 辦 理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研 習 及 個 案 討 論 會 共 計 28 場 次 ( 二 ) 辦 理 各 鄉 鎮 市 糖 友 聯 誼 會 活 動 共 計 56 場 次 ( 三 ) 配 合 世 界 糖 尿 病 日 辦 理 宣 導 活 動 共 計 9 場 次 十 一 職 場 健 康 促 進 計 畫 : ( 一 ) 輔 導 職 場 推 動 健 康 職 場 自 主 認 證 家 數 計 23 家 通 過 健 康 職 場 自 主 認 證 - 菸 害 防 制 標 章 計 10 家 通 過 健 康 職 場 自 主 認 證 - 健 康 啟 動 標 章 計 12 家 通 過 健 康 職 場 自 主 認 證 - 健 康 促 進 標 章 計 1 家 法 務 部 矯 正 署 宜 蘭 監 獄 獲 得 健 康 啟 動 率 群 健 康 100 年 度 貢 獻 特 別 獎 及 台 灣 化 學 纖 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龍 德 廠 ( 二 ) 辦 理 職 場 健 康 促 進 預 防 保 健 及 菸 害 防 制 相 關 宣 導 共 計 198 場 次 一 各 項 防 疫 工 作 : 辦 理 縣 內 疑 似 傳 染 病 患 者 疫 情 監 視 調 查 消 毒 採 檢 及 衛 教 等 防 疫 工 作, 計 完 成 665 件 二 矮 小 瘧 蚊 監 測 工 作 : ( 一 ) 於 100 年 5 月 20 日 辦 理 第 一 線 防 疫 人 員 及 第 一 職 代 矮 小

-238 瘧 蚊 調 查 教 育 訓 練 1 場 次, 計 25 人 參 加 ( 二 ) 自 100 年 1 月 至 12 月 止, 分 別 於 本 縣 12 個 鄉 鎮 市 辦 理 矮 小 瘧 蚊 監 測 工 作, 共 計 48 個 工 作 天, 依 據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瘧 蚊 監 測 鑑 定 結 果 報 告, 本 縣 目 前 無 採 集 到 矮 小 瘧 蚊 之 紀 錄 三 登 革 熱 防 治 : ( 一 ) 辦 理 登 革 熱 病 媒 蚊 密 度 調 查,12 鄉 鎮 市 每 1 鄉 鎮 每 月 至 少 調 查 8 村 里, 計 調 查 1,217 村 里 數 ( 二 ) 辦 理 學 校 社 區 與 醫 療 機 構 登 革 熱 防 治 衛 生 教 育 宣 導 活 動 189 場 次, 計 30,822 人 次 參 加 ( 三 ) 登 革 熱 境 外 移 入 確 定 病 例 計 1 例, 無 次 波 疫 情 發 生, 並 完 成 疫 情 調 查 噴 藥 及 衛 生 教 育 等 防 治 工 作 四 腸 病 毒 防 治 : ( 一 ) 疫 情 監 測 : 1. 地 區 級 以 上 醫 院 通 報 腸 病 毒 輕 症 個 案 追 蹤 計 2,492 人 ( 疹 性 咽 峽 炎 2,056 人 手 足 口 病 431 人 ) 2. 腸 病 毒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病 例 通 報 2 例 ( 均 已 排 除 ) 3. 腸 病 毒 停 課 :50 班 ( 二 ) 教 育 訓 練 : 1. 教 保 育 人 員 2 場 次, 計 102 人 次 參 加 2. 校 護 衛 生 組 長 教 育 訓 練 計 1 場 次, 計 110 人 參 加 3. 保 母 系 統 教 育 訓 練 4 場 次,265 人 參 加 4. 醫 護 人 員 及 防 疫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計 2 場 次, 計 150 人 次 參 加 ( 三 ) 衛 生 教 育 : 1. 宣 導 品 : 紅 布 條 計 300 條 ; 海 報 計 100 張 扇 子 5,000

-239 枝, 縣 長 一 封 信 33,000 張 提 供 縣 轄 醫 療 院 所 基 層 診 所 學 校 及 教 托 育 機 構 等 宣 導 運 用 2. 媒 體 宣 導 : 流 行 期 辦 理 腸 病 毒 防 治 電 台 託 播 宣 導, 計 委 託 2 家 地 方 廣 播 電 台 ( 正 聲 中 山 ) 於 不 同 時 段 宣 導, 託 播 期 間 為 1 個 月 ; 公 益 頻 道 12 家 跑 馬 燈 :LED 電 視 牆 託 播 ; 鄉 親 頻 道 託 播 ; 警 廣 Call in; 大 型 海 報 於 宜 蘭 市 羅 東 鎮 及 五 結 鄉 等 處 張 貼 ; 首 都 噶 瑪 蘭 客 運 託 播, 發 布 新 聞 稿 計 2 則 ; 地 方 廣 播 電 台 進 行 專 訪 計 3 次 3. 社 區 衛 教 : 社 區 民 眾 衛 教 宣 導 計 156 場 次, 計 36,831 人 次 參 加 教 保 育 機 構 宣 導 計 133 場 次, 計 11,479 人 次 參 加 ; 外 籍 配 偶 計 28 場 次, 計 1,754 人 次 參 加, 麥 當 勞 叔 叔 洗 手 巡 迴 計 8 場 次,720 位 師 生 參 加 4.12 鄉 鎮 ( 市 ) 衛 生 所 對 民 眾 衛 教 宣 導 及 教 育 訓 練 計 24 場 次, 其 認 知 率 達 80% ( 四 ) 教 保 育 機 構 洗 手 設 備 查 核 : 洗 手 設 備 查 核 計 5,636 家 次, 複 查 合 格 率 達 100%, 與 本 府 教 育 處 及 社 會 處 成 立 聯 合 稽 查 人 員 小 組, 辦 理 抽 查 工 作 計 64 家 次 五 腸 道 傳 染 病 及 水 患 相 關 傳 染 病 防 治 : ( 一 ) 疫 情 監 測 : 1. 確 定 病 例 : 桿 菌 性 痢 疾 32 例 ( 人 口 密 集 機 構 群 聚 事 件 22 例 ;1 例 本 土 病 例 ;2 例 國 人 東 南 亞 旅 遊 感 染 ;9 例 境 外 移 入 ) 阿 米 巴 痢 疾 5 例 ( 均 為 境 外 移 入 5 例 ) 2. 桿 菌 性 痢 疾 重 點 防 治 地 區

-240 ( 大 同 鄉 及 南 澳 鄉 ): 無 桿 菌 性 痢 疾 疫 情 發 生 ( 二 ) 教 育 訓 練 與 會 議 : 1. 辦 理 第 一 線 防 疫 人 員 學 校 或 衛 生 組 長 腸 道 傳 染 病 教 育 訓 練 2 場 次, 計 235 人 次 參 加 2. 辦 理 醫 院 醫 護 人 員 腸 道 傳 染 病 教 育 訓 練 9 場 次, 計 1,141 人 次 參 加 3. 辦 理 人 口 密 集 機 構 工 作 人 員 腸 道 傳 染 病 教 育 訓 練 1 場 次, 計 125 人 次 參 加 辦 理 4. 辦 理 人 口 密 集 機 構 傳 染 病 防 治 及 感 染 管 制 輔 導 實 地 訪 查 作 業, 完 成 訪 查 計 63 家 次, 查 核 結 果 整 體 成 績 達 93.34 分, 其 中 18 家 機 構 達 滿 分 ( 三 ) 衛 生 教 育 : 1. 製 作 宣 導 單 張 : (1) 認 識 腸 道 傳 染 病 認 識 桿 菌 痢 疾 衛 教 宣 導 單 張 計 16,000 張 (2) 災 害 收 容 中 心 收 容 居 民 防 疫 注 意 事 項 災 區 工 作 人 員 防 疫 注 意 事 項 海 報 2 款 計 4,000 份 2. 社 區 衛 教 : (1) 桿 菌 性 痢 疾 重 點 防 治 地 區 ( 大 同 鄉 及 南 澳 鄉 ): 志 工 4 場 次 一 般 民 眾 67 場 次, 計 7,712 人 次 參 加, 志 工 家 戶 訪 視 衛 教 760 戶 山 地 鄉 校 園 防 疫 尖 兵 創 意 劇 團 巡 迴 表 演 3 次, 計 532 人 次 參 加 社 區 防 疫 志 工 創 意 劇 團 表 演 3 場 次, 計 154 人 次 參 加 (2) 除 山 地 鄉 ( 大 同 鄉 及 南

-241 澳 鄉 ) 外 其 餘 10 鄉 鎮 市 辦 理 腸 道 及 水 患 相 關 傳 染 病 衛 教 宣 導 120 場 次, 計 15,904 人 次 參 加 六 國 內 港 埠 衛 生 管 理 : ( 一 ) 辦 理 南 方 澳 漁 港 頭 城 鎮 大 溪 第 二 漁 港 捕 鼠 及 採 檢 作 業 24 次, 滅 鼠 工 作 24 次, 捕 獲 鼠 類 檢 體 27 件 中 經 送 疾 病 管 制 局 檢 出 漢 他 病 毒 陽 性 6 件, 漢 他 病 毒 抗 體 陽 性 率 22.22 % ( 二 ) 辦 理 登 革 熱 病 媒 蚊 密 度 調 查 24 次 ( 三 ) 配 合 本 府 漁 管 所 辦 理 內 部 查 核 管 理 工 作 計 12 次 ( 四 ) 衛 教 宣 導 1,580 人 次 /17 場 次 ( 五 ) 辦 理 防 疫 人 員 港 埠 檢 疫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計 1 場 次,25 人 次 參 加 七 愛 滋 病 及 其 他 性 傳 染 病 防 治 : ( 一 ) 辦 理 醫 療 院 所 全 面 篩 檢 愛 滋 病 病 毒 教 育 訓 練 座 談 會 1 場 次, 計 25 家 醫 療 院 所 參 加, 辦 理 宜 蘭 縣 100 年 醫 謢 人 員 愛 滋 篩 檢 前 後 諮 詢 教 育 訓 練 1 場 次, 計 30 名 醫 療 衛 生 專 業 人 員 參 加 ( 二 ) 辦 理 性 病 及 愛 滋 病 防 治 業 務 聯 繫 會 計 4 場 次 ( 三 ) 配 合 本 府 工 商 旅 遊 局 於 8 月 6 7 日, 假 冬 山 鄉 梅 花 湖 風 景 特 定 區 2011 宜 蘭 情 人 節 - 幸 福 宜 蘭 星 河 鵲 橋 七 夕 情 人 節 系 列 活 動, 辦 理 愛 滋 病 防 治 衛 教 宣 導 及 免 費 匿 名 愛 滋 病 毒 篩 檢, 計 20,000 名 民 眾 參 加,492 名 接 受 免 費 匿 名 愛 滋 病 毒 篩 檢 ( 四 ) 響 應 世 界 愛 滋 病 日 辦 理 認 識 愛 滋 支 持 篩 檢, 及 早 治 療 三 步 曲 活 動, 共 計 有 4,242 名

-242 民 眾 參 加 篩 檢 ( 五 ) 辦 理 愛 滋 病 防 治 衛 教 宣 導 活 動 計 370 場 次,41,464 人 參 加 ( 六 ) 推 動 執 行 減 害 計 畫 發 放 針 具 數 量 計 92,695 支 ; 針 具 回 收 量 計 92,839 支 ; 針 具 回 收 率 100.16% ( 七 ) 辦 理 高 危 險 群 篩 檢 計 6,531 人 次, 愛 滋 病 個 案 管 理 計 238 人 八 預 防 接 種 : ( 一 ) 辦 理 各 項 預 防 接 種 業 務 工 作 人 員 在 職 訓 練 計 5 場 次,381 人 參 加 ; 流 感 疫 苗 及 肺 炎 鏈 球 菌 疫 苗 執 行 計 畫 說 明 會 計 1 場 次,101 人 參 加 ( 二 ) 辦 理 各 項 預 防 接 種 聯 繫 會 4 場 次 ( 三 ) 查 核 合 約 醫 療 院 所 疫 苗 冷 運 冷 藏 管 理 計 53 家 次 ( 四 )3 歲 以 下 各 項 預 防 接 種 全 數 完 成 率 達 94.95% ( 五 ) 為 根 除 三 麻 一 風 調 閱 28 天 內 死 亡 之 新 生 兒 病 歷 4 件 ( 六 ) 流 感 疫 苗 接 種 :65 歲 以 上 老 人 及 高 危 險 族 群 計 接 種 47,679 人,6 月 以 上 至 入 學 前 幼 童 計 4,498 人 次 完 成 接 種 ( 七 ) 肺 炎 鏈 球 菌 接 種 :75 歲 以 上 老 人 100 年 分 配 數 1,300 劑, 已 完 成 接 種 1,246 劑 ( 接 種 率 約 95.84%, 尚 餘 54 劑, 預 定 於 春 節 前 完 成 接 種 ) ( 八 ) 幼 兒 免 費 肺 鏈 球 菌 疫 苗, 共 採 購 1,864 劑, 已 接 種 1,770 劑 工 作 完 成 率 94.95% 九 流 感 大 流 行 防 治 與 整 備 工 作 : ( 一 ) 邀 聘 2 位 專 家 審 核, 檢 視 修 訂 本 縣 因 應 流 感 大 流 行 準 備 計 畫, 完 成 本 縣 因 應 流 感 大 流 行 準 備 計 畫 修 正 第 5 版 ( 二 ) 辦 理 各 類 族 群 民 眾 衛 生 教 育 宣 導 工 作, 計 362 場 次,61,307

-243 人 次 參 加 ; 社 區 意 見 領 袖 政 策 溝 通 計 完 成 860 人 次 ( 三 ) 辦 理 傳 染 病 防 治 醫 療 網 應 變 醫 院 桌 上 演 練 計 2 場 次 ( 四 ) 辦 理 各 項 教 育 訓 練 : 醫 療 專 業 6 場 次 366 人 次 參 訓 社 區 防 疫 醫 事 人 員 21 場 次 244 人 次 參 訓 ; 學 員 前 後 測 驗 認 知 率 提 升 30.4% ( 五 ) 每 年 另 更 新 儲 備 之 醫 療 人 力 計 有 413 名, 規 劃 支 援 人 力 分 3 處 支 援 場 地 : 應 變 醫 院 徵 用 醫 院 臨 時 隔 離 場 所 等, 分 10 梯 次 列 冊 登 錄 中 央 傳 染 病 追 蹤 管 理 系 統 ( 六 ) 感 染 管 制 輔 導 訪 查 : 1. 醫 院 : 查 核 10 家 次 輔 導 10 家 次, 全 縣 達 C 級 以 上 整 體 平 均 94.84% 2. 人 口 密 集 機 構 : 訪 查 63 家 次,18 家 達 100%,40 家 達 80 分 以 上,5 家 未 達 80 分 ( 七 ) 整 合 社 區 防 疫 人 力 有 效 動 員 應 用 : 1. 建 立 社 區 防 疫 團 隊, 總 計 成 立 37 隊,377 位 志 工 2. 積 極 管 理 社 區 防 疫 人 力, 服 務 次 數 : 總 計 336 場 次, 受 益 民 眾 達 38,266 人 次 3. 參 與 研 習 : 計 辦 理 全 縣 性 36 場 次,1,407 人 參 訓, 認 知 率 提 升 20% 4. 社 區 防 疫 人 力 會 議 : 全 縣 志 工 表 揚 防 疫 志 工 12 名 12 鄉 鎮 市 辦 理 志 工 團 體 工 作 檢 討 會 議, 總 計 21 場 次, 823 人 次 5. 有 效 運 用 社 區 人 力 : 社 區 實 務 防 疫 活 動 計 336 場 次, 受 益 民 眾 達 38,266 人 次 政 策 宣 導 計 電 話 訪 視 7,177 人 次 家 戶 訪 視 15,808 戶 協 助 流 感 疫 苗 預 防 接 種 服

( 三 ) 慢 性 病 防 治 -244 務, 計 服 務 民 眾 15,808 人 次 6. 各 鄉 鎮 市 辦 理 在 地 化 社 區 防 疫 應 變 動 員 演 練 13 場 次 十 營 業 衛 生 管 理 : ( 一 ) 辦 理 各 項 營 業 場 所 衛 生 稽 查 輔 導 工 作, 計 稽 查 1,825 家 次 ( 二 ) 辦 理 營 業 衛 生 講 習 4 場 次, 計 127 人 次 參 加, 並 輔 導 業 者 衛 生 自 主 管 理 ( 三 ) 辦 理 溫 泉 游 泳 池 SPA 水 質 抽 驗, 計 396 池 次 十 一 外 籍 勞 工 健 康 管 理 : 辦 理 健 檢 人 數 計 7,015 人, 其 中 6,902 人 合 格 113 人 不 合 格, 不 合 格 率 1.61% 一 X 光 巡 迴 檢 查 : 辦 理 結 核 病 防 治 胸 部 X 光 篩 檢, 共 計 118 場 次, 總 計 篩 檢 人 數 10,859 人, 發 現 疑 似 個 案 56 人, 新 通 報 個 案 21 人 二 病 人 管 理 : 辦 理 結 核 病 新 案 通 報 登 記 計 335 人, 均 已 完 成 收 案 管 理 及 初 次 驗 痰 三 衛 生 教 育 宣 導 : 辦 理 結 核 病 衛 生 教 育 宣 導 總 計 辦 理 87 場 次, 參 加 人 數 計 11,652 人 四 都 治 (DOTS) 計 畫 :100 年 度 結 核 病 塗 陽 通 報 個 案 共 計 113 人, 加 入 DOTS 計 畫 計 107 人, 涵 蓋 率 94.7% 五 潛 伏 結 核 感 染 治 療 (LTBI) 計 畫 : 100 年 度 通 報 LTBI 治 療 個 案 共 計 114 人, 加 入 關 懷 送 藥 (DOPT) 計 112 人, 涵 蓋 率 98.2% 六 結 核 病 個 案 病 歷 審 查 會 : 辦 理 結 核 病 個 案 病 歷 審 查 會 共 計 辦 理 12 場, 目 標 達 成 率 100% 七 結 核 病 暨 都 治 計 畫 業 務 聯 繫 會 : 辦 理 結 核 病 暨 都 治 計 畫 業 務 聯 繫 會 共 計 辦 理 12 場, 目 標 達 成 率 100 % 八 教 育 訓 練 : 辦 理 結 核 病 護 理 人 員 教

( 四 ) 衛 生 企 劃 -245 育 訓 練 2 場 次 關 懷 員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1 場 次, 目 標 達 成 率 100% 一 法 制 作 業 : 彙 整 縣 府 各 項 法 令 修 正 或 解 釋 條 文, 提 供 各 科 業 務 執 行 之 參 考 與 遵 循 二 研 考 計 畫 : ( 一 ) 辦 理 各 項 衛 生 業 務 計 畫 執 行 進 度 上 級 指 示 及 各 項 會 議 重 要 決 議 案 之 追 蹤 管 制 考 核 ( 二 ) 於 100 年 11 月 辦 理 衛 生 所 年 度 業 務 績 效 考 核,12 月 完 成 分 數 統 計 及 成 績 評 定 三 參 與 縣 府 二 級 主 管 專 業 人 才 培 育 四 資 訊 業 務 : ( 一 ) 辦 理 各 項 線 上 申 報 網 頁 維 護 更 新 ( 二 ) 辦 理 衛 生 業 務 資 訊 電 腦 化 系 統 維 護 ( 三 ) 辦 理 員 工 資 訊 教 育 訓 練 五 衛 生 所 服 務 品 質 計 畫 : ( 一 ) 訂 定 服 務 標 準 及 自 我 考 評 : 1.12 鄉 鎮 市 衛 生 所 服 務 台 手 冊 依 各 項 業 務 制 定 標 準 作 業 規 範 及 流 程 並 隨 時 更 新 以 便 民 洽 公 服 務 2. 強 化 便 民 服 務 網 站 功 能, 定 期 每 月 由 資 訊 人 員 進 行 網 站 資 料 更 新 查 核, 協 助 各 所 網 頁 更 新 並 列 入 本 府 優 良 網 站 評 比, 且 不 定 期 上 網 查 詢 各 所 便 民 服 務 網 站, 以 即 時 張 貼 最 新 活 動 訊 息 公 告, 達 到 便 民 服 務 3. 民 眾 申 訴 管 道 有 衛 生 所 衛 生 所 主 任 信 箱 本 局 本 局 局 長 信 箱 及 電 話 申 訴 等 管 道, 針 對 民 眾 申 訴 陳 請 案 訂 定 考 核 指 標, 並 要 求 儘 速 處 理 及 回 覆 民 眾 ;100 年 度 共 計 有 2 件 陳 請 案, 均 完 成 處 理 ( 二 ) 完 善 的 服 務 設 施 與 設 備 : 1. 於 12 鄉 鎮 市 衛 生 所 內 及 便 民 服 務 網 站 上 皆 有 清 楚 標

-246 示 申 辦 案 件 流 程 及 費 用, 民 眾 於 所 內 洽 公 時 有 志 工 或 工 作 人 員 協 助 引 導 辦 理 申 辦 案 件 相 關 事 宜 2.12 鄉 鎮 市 衛 生 所 設 置 親 善 服 務 窗 口, 俾 利 服 務 老 弱 行 動 不 便 之 民 眾 3.100 年 度 辦 理 衛 生 所 醫 療 儀 器 汰 舊 更 新, 以 提 升 醫 療 硬 體 設 備, 加 強 衛 生 所 優 質 門 診 服 務, 計 有 蘇 澳 鎮 冬 山 鄉 三 星 鄉 採 購 高 壓 消 毒 鍋 ; 冬 山 鄉 衛 生 所 採 購 X 光 洗 片 機 ; 三 星 鄉 衛 生 所 採 購 12 導 程 心 電 圖 ; 三 星 鄉 衛 生 所 採 購 牙 科 治 療 台 及 周 邊 設 備 電 動 抹 片 檢 查 台 ( 三 ) 凝 聚 工 作 人 員 服 務 理 念 :100 年 3 月 辦 理 整 合 性 教 育 訓 練 計 2 梯 次, 為 提 升 衛 生 專 業 服 務 品 質 及 技 能, 辦 理 公 共 衛 生 護 理 人 員 保 健 業 務 整 合 教 育 訓 練 (100 年 度 公 共 衛 生 護 士 社 區 精 神 病 人 送 醫 知 能 教 育 訓 練 公 共 衛 生 跨 域 管 理 - 理 論 與 實 務 前 瞻 衛 生 政 策 規 劃 之 知 能 建 構 菸 害 防 制 腎 臟 保 健 預 防 食 物 中 毒 用 藥 安 全 - 你 的 責 任 風 險 管 理 談 兒 童 發 展 遲 緩 早 期 發 現 及 常 見 原 因 防 疫 策 略 溝 通 與 民 眾 反 映 預 防 接 種 實 務 ( 含 疫 苗 冷 運 冷 藏 ), 計 14 場 次 共 計 728 人 次 參 加 ( 四 ) 持 續 性 服 務 品 質 維 護 與 管 理 :100 年 12 月 辦 理 100 年 度 所 屬 12 鄉 鎮 市 衛 生 所 考 核, 並 於 101 年 1 月 18 日 本 局 歲 末 聯 歡 中 舉 辦 頒 獎 典 禮 ; 第 一 名 為 三 星 鄉 衛 生 所 第 二 名 礁 溪 鄉 衛 生 所 第 三 名 員 山 鄉 衛 生 所 進 步 獎 為 蘇 澳 鎮 衛 生 所 ( 五 ) 三 星 鄉 衛 生 所 獲 本 府 為 民 服

-247 務 品 質 獎 第 2 名 ( 六 ) 員 山 鄉 衛 生 所 參 與 國 民 健 康 局 週 期 性 全 人 健 康 管 理 類 金 所 獎 榮 獲 優 等 獎 六 宜 蘭 縣 健 康 久 久 健 康 照 護 計 畫 : ( 一 ) 宜 蘭 縣 籍 20 至 39 歲 身 心 障 礙 民 眾 30 至 39 歲 原 住 民 及 屆 滿 30 歲 民 眾 為 篩 檢 對 象,100 年 4 月 6 日 啟 動 至 100 年 11 月 30 日 止 共 計 1,447 位 民 眾 接 受 篩 檢 ( 原 住 民 83 人 身 心 障 礙 414 人 兩 者 身 分 兼 具 5 人 未 領 有 身 份 證 外 偶 5 人 一 般 民 眾 940 人 ) ( 二 ) 年 度 目 標 篩 檢 人 數 為 1,687 人, 完 成 率 85.77%, 經 費 1,677,967 元, 佔 計 畫 經 費 86.85%; 異 常 個 案 追 蹤 完 成 率 92.66% 七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衛 生 保 健 志 工 社 區 衛 生 促 進 會 高 齡 友 善 城 市 : ( 一 ) 招 募 衛 生 保 健 志 工 計 905 人, 並 依 生 活 圈 拓 展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小 站 78 站 ( 二 ) 輔 導 12 鄉 鎮 市 衛 生 所 辦 理 社 區 ( 部 落 ) 健 康 營 造 計 畫, 在 既 有 推 動 委 員 會 組 織 基 礎 上, 進 行 社 區 資 源 整 合 及 運 作, 並 系 統 性 經 營 志 工 組 織 發 揮 示 範 及 推 動 功 能, 推 廣 在 地 制 宜 之 健 康 議 題, 榮 獲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及 國 民 健 康 局 計 400 萬 元 之 經 費 補 助 羅 東 鎮 礁 溪 鄉 壯 圍 鄉 員 山 鄉 冬 山 鄉 三 星 鄉 衛 生 所 榮 獲 國 民 健 康 局 頒 發 績 優 社 區 獎 項 ( 三 ) 辦 理 部 落 社 區 健 康 營 造 工 作 坊 2 場 次, 藉 以 提 升 本 縣 推 動 部 落 健 康 事 業 之 專 業 技 術, 永 續 發 展 部 落 健 康 事 務 ( 四 ) 輔 導 並 協 助 區 域 健 康 組 織 - 各 鄉 鎮 市 社 區 ( 部 落 ) 健 康 促 進 會, 結 合 地 方 資 源 推 動 因 地 制 宜 之 健 康 計 畫

-248 ( 五 ) 辦 理 4 場 次 衛 生 保 健 志 工 培 訓 特 殊 訓 練,1 場 次 志 願 服 務 運 用 單 位 聯 繫 會 報, 藉 以 充 能 與 賦 權 衛 生 保 健 志 工, 提 升 參 與 健 康 事 務 之 自 我 效 能, 參 與 人 數 計 859 人 次 ( 六 ) 辦 理 1 場 次 衛 生 保 健 志 工 表 揚 活 動, 並 依 衛 生 保 健 志 工 之 專 長 及 服 務 內 容 分 組 如 社 區 服 務 組 防 疫 組 食 品 藥 物 組 長 期 照 護 組 銀 髮 志 工 組.. 等 分 組 表 揚, 計 有 99 位 志 工 3 隊 志 願 服 務 團 隊 接 受 表 揚 ( 七 ) 在 積 極 善 用 及 聯 結 民 間 資 源 推 動 健 康 促 進 服 務 下, 本 縣 羅 東 鎮 社 區 衛 生 促 進 會 衛 生 保 健 志 工 隊 榮 獲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全 國 績 優 志 工 團 隊 之 榮 耀 所 屬 衛 生 保 健 志 工 榮 獲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全 國 績 優 志 工 慈 心 獎, 包 括 蘇 澳 鎮 楊 麗 珍 女 士 壯 圍 鄉 簡 美 惠 女 士 榮 獲 德 馨 獎 羅 東 鎮 曾 慧 珠 女 士 榮 獲 愛 馨 獎, 另 宜 蘭 市 林 許 明 真 女 士 三 星 鄉 李 偉 宏 先 生 亦 榮 獲 國 民 健 康 局 頒 發 績 優 志 工 獎 ( 八 ) 推 動 各 項 促 進 志 願 服 務 措 施 包 括 辦 理 志 工 意 外 保 險 志 工 教 育 訓 練 運 用 單 位 志 願 服 務 評 鑑 志 工 表 揚 等, 榮 獲 宜 蘭 縣 政 府 頒 發 志 願 服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績 效 評 鑑 特 優 獎 ( 九 ) 辦 理 1 場 次 社 區 衛 生 促 進 會 充 能 訓 練, 強 化 社 區 人 員 專 業 知 能 以 提 升 社 區 組 織 效 能 ( 十 ) 因 應 宜 蘭 縣 老 化 趨 勢, 研 提 宜 蘭 縣 高 齡 友 善 城 市 推 動 計 畫, 榮 獲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國 民 健 康 局 計 畫 通 過 為 與 國 際 接 軌 將 本 縣 行 銷 露 出, 林 縣 長 聰 賢 已 於 11 月 簽 署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 高 齡 友 善 城 市 全 球 網 絡 及 愛

( 五 ) 衛 生 檢 驗 -249 爾 蘭 成 功 老 化 網 絡 之 都 柏 林 宣 言, 承 諾 建 構 高 齡 友 善 城 市 之 積 極 作 為 ( 十 一 ) 辦 理 1 場 次 推 動 高 齡 友 善 城 市 計 畫 教 育 訓 練, 提 升 縣 府 跨 局 處 人 員 對 計 畫 內 涵 之 瞭 解 一 飲 食 物 品 檢 驗 : 針 對 消 費 市 場 販 賣 之 飲 食 物 品, 加 強 抽 查 檢 驗 並 受 理 委 託 檢 驗, 共 計 檢 驗 1,407 件 ( 2,789 項 次 ) 二 蔬 果 農 藥 殘 留 檢 驗 : 加 強 辦 理 202 種 蔬 果 中 殘 留 農 藥 檢 驗, 共 計 辦 理 84 件, 檢 出 率 為 40.5%, 不 合 格 率 為 10.7% 三 因 應 塑 化 劑 污 染 事 件, 受 理 疑 似 遭 塑 化 劑 污 染 食 品 檢 驗 諮 詢 服 務 計 508 件 四 梅 毒 血 清 檢 驗 : 由 衛 生 局 ( 所 ) 針 對 個 案 接 觸 者 高 危 險 群 者 監 獄 新 收 容 人 毒 品 使 用 者 及 自 願 接 受 驗 血 者 抽 血 檢 驗 7,999 件 五 愛 滋 病 毒 篩 檢 化 驗 : 由 衛 生 局 ( 所 ) 針 對 個 案 接 觸 者 高 危 險 群 及 監 獄 新 收 容 人 毒 品 使 用 者 及 自 願 接 受 驗 血 者 抽 血 檢 驗 8,328 件 六 痢 疾 阿 米 巴 檢 驗 : 辦 理 本 縣 痢 疾 阿 米 巴 確 認 陽 性 接 觸 者 檢 驗 29 件 七 營 業 衛 生 水 質 檢 驗 : 辦 理 本 縣 各 溫 冷 泉 美 容 旅 館 業 者 SPA 水 及 游 泳 池 水 質 衛 生 檢 驗, 檢 驗 項 目 為 生 菌 數 及 大 腸 桿 菌, 共 計 檢 驗 1,682 件 八 實 驗 室 認 證 : ( 一 ) 賡 續 落 實 實 驗 室 品 質 標 準 化 之 運 作, 參 加 生 菌 數 金 黃 色 葡 萄 球 菌 防 腐 劑 殘 留 農 藥 過 氧 化 氫 硼 砂 色 素 亞 硝 酸 鹽 調 味 劑 梅 毒 血 清 ( RPR TPHA) 愛 滋 病 (HIV ) 及 水 中 生 菌 數 及 大 腸 桿 菌 檢 驗 能 力 測 試, 結 果 均 為 滿 意 ( 二 ) 辦 理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食 品 實 驗 室 認 證 實 地 評 鑑 及 外 部 查

( 六 ) 醫 政 管 理 -250 核 1 次 ( 三 ) 辦 理 實 驗 室 品 質 內 部 稽 核 4 次 ( 四 ) 辦 理 實 驗 室 管 理 審 查 1 次 九 檢 驗 品 質 管 理 : ( 一 ) 辦 理 醫 事 檢 驗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訓 練 3 場 次, 計 81 人 參 加 ( 二 ) 辦 理 醫 事 檢 驗 機 構 符 合 病 人 安 全 檢 驗 品 質 及 傳 染 病 檢 驗 品 質 訪 查 13 家 次 ( 三 ) 辦 理 宜 蘭 縣 委 外 檢 驗 單 位 檢 驗 品 質 稽 核 及 標 竿 學 習 觀 摩 活 動, 計 25 人 參 加 ( 四 ) 辦 理 醫 療 檢 驗 品 質 考 核 優 良 單 位 頒 獎 活 動, 計 有 羅 東 博 愛 醫 院 羅 東 聖 母 醫 院 台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蘇 澳 分 院 及 員 山 分 院 陽 明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接 受 表 揚 ( 五 ) 辦 理 衛 生 所 檢 驗 品 質 查 核 12 家 次 ( 六 ) 辦 理 衛 生 所 梅 毒 血 清 RPR 能 力 測 試, 符 合 率 100% 一 改 善 醫 療 設 備 更 新 : 辦 理 南 澳 鄉 購 置 骨 質 密 度 測 量 儀 乙 台, 及 牙 科 全 口 數 位 X 光 機 暨 牙 科 診 療 椅 二 評 估 山 地 需 求, 辦 理 原 住 民 特 殊 健 康 保 健 相 關 宣 導 活 動 辦 理 情 形 如 下 : ( 一 ) 辦 理 代 謝 性 症 候 群 : 辦 理 減 重 班 活 動 宣 導, 計 8 場 /1,277 人 次 參 加, 代 謝 性 症 候 群 個 案 管 理 13 人, 減 重 班 51 人 ( 大 同 鄉 20 人 南 澳 鄉 31 人 ) ( 二 ) 體 適 能 宣 導 活 動 : 1. 推 動 健 走 活 動 : 健 走 活 動 2 場 次, 共 計 276 人 參 加 2. 推 動 整 合 性 社 區 健 康 體 能 : 辦 理 社 區 健 康 操 宣 導 活 動, 完 成 數 3 場 次, 共 計 276 人 參 加 3. 辦 理 社 區 健 康 體 能 競 賽 活 動 : 完 成 數 2 場 次, 共 計 182 人 參 加

-251 三 辦 理 事 故 傷 害 防 制 :17 場,3,878 人 次 參 加 四 辦 理 心 理 衛 生 宣 導 活 動 :15 場, 1,087 人 次 參 加 五 辦 理 肝 炎 防 治 宣 導 活 動 :7 場,453 人 次 參 加 六 辦 理 山 地 離 島 衛 生 所 ( 室 ) 巡 迴 醫 療 機 構 相 關 設 備 更 新, 辦 理 南 澳 鄉 衛 生 所 購 置 7 臺 公 務 用 機 車 七 辦 理 山 地 離 島 地 區 空 中 轉 診 視 訊 系 統 相 關 工 作 八 辦 理 山 地 離 島 地 區 遠 距 視 訊 醫 療 及 建 置 HIS/PACS 系 統 網 路 連 九 招 募 縣 市 政 府 相 關 局 處 辦 公 場 所 參 與 CPR( 心 肺 復 甦 術 )+AED( 心 臟 電 擊 器 ) 訓 練, 並 完 成 機 構 認 證 ( 一 ) 完 成 單 位 : 宜 蘭 三 星 監 獄 ( 二 ) 南 澳 鄉 衛 生 所 員 工 CPR+AED 機 構 訓 練, 並 向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申 請 CPR+AED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十 辦 理 CPR+AED 競 賽 救 難 團 體 緊 急 應 變 競 賽 於 12 月 3 日 假 本 縣 宜 蘭 國 中 活 動 中 心 辦 理 本 縣 100 年 救 護 技 能 競 賽, 計 有 本 縣 衛 生 所 護 理 人 員 消 防 分 隊 隊 員 鳳 凰 志 工 民 間 救 難 團 體 46 人 參 與 競 賽 十 一 辦 理 醫 療 衛 生 單 位 天 然 災 害 緊 急 應 變 機 制 研 討 會 : 於 5 月 4 日 假 本 局 4 樓 會 議 室 辦 理 宜 蘭 縣 醫 療 衛 生 單 位 天 然 災 害 應 變 機 制 共 識 營, 計 有 本 縣 消 防 社 政 醫 療 衛 生 等 單 位 代 表 與 防 疫 災 難 醫 療 災 難 心 理 之 專 家 計 78 人 參 與 討 論 十 二 辦 理 醫 院 緊 急 應 變 暨 設 置 救 護 車 機 構 督 導 考 核 : ( 一 ) 於 4 月 16 17 日 夜 間 至 本 縣 7 家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進 行 夜 間 急 診 暨 救 護 車 不 定 期 稽 查 ( 二 ) 於 7 月 11 12 14 15 18 日 至 本 縣 10 家 醫 院 進 行 醫 院

-252 緊 急 災 害 應 變 措 施 考 核 ( 三 ) 於 7 月 11 14 15 18 日 至 本 縣 7 家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進 行 急 診 重 症 考 核 十 三 辦 理 救 護 技 術 員 地 區 災 難 救 護 隊 及 緊 急 醫 療 專 業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 ( 一 ) 委 託 羅 東 博 愛 醫 院 於 6 月 18 日 至 7 月 2 日 假 該 院 5 樓 大 禮 堂 辦 理 EMT-1 初 訓, 計 有 68 人 報 名 參 訓 ( 二 ) 委 託 羅 東 聖 母 醫 院 於 7 月 19 日 至 21 日 假 該 院 11 樓 簡 報 室 辦 理 EMT-1 複 訓, 計 有 72 人 報 名 參 訓 十 四 支 援 本 府 各 項 大 型 活 動 集 會 及 運 動 競 賽 等 醫 療 救 護 工 作 : ( 一 ) 緊 急 傷 患 搶 救 分 組, 因 應 突 發 狀 況 救 援 及 通 報 ( 二 ) 支 援 醫 療 救 護 工 作 計 48 場 次, 其 中 支 援 護 士 計 526 人 次 醫 師 49 人 次 救 護 車 司 機 156 人 次 十 五 配 合 國 軍 醫 院 戰 時 病 床 之 需 求, 辦 理 軍 需 醫 院 病 床 徵 用 簽 證 作 業 繕 造 醫 院 病 床 隨 徵 操 業 人 員 名 冊 十 六 已 配 合 國 軍 松 山 總 醫 院 宜 蘭 縣 後 備 指 揮 部 提 報 之 國 軍 醫 院 戰 時 病 床 需 求, 完 成 軍 需 醫 院 病 床 徵 用 簽 證 繕 造 醫 院 病 床 隨 徵 操 業 人 員 名 冊 作 業 十 七 辦 理 民 防 醫 護 中 隊 常 年 訓 練, 已 督 導 本 局 所 轄 12 鄉 鎮 市 衛 生 所 辦 理 民 防 醫 護 中 隊 常 年 訓 練 計 12 場 次 十 八 獎 助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捐 血 活 動 11 場 次, 計 1,596 次, 計 1,074 袋 十 九 辦 理 護 產 人 員 執 業 變 更 及 註 銷 執 照, 核 發 護 理 機 構 開 業 變 更 執 照 二 十 醫 療 機 構 管 理 及 醫 事 人 員 異 動 登 錄 : 核 發 醫 事 人 員 執 業 執 照 計

-253 1,616 件, 核 發 醫 療 院 所 開 業 及 變 更 執 照 計 80 件 二 十 一 辦 理 本 縣 10 家 醫 療 院 所 醫 政 督 導 考 核 及 不 定 期 稽 查 二 十 二 輔 導 辦 理 病 人 安 全 教 育 訓 練, 共 計 12 場 次 二 十 三 辦 理 本 縣 民 眾 申 請 調 處 醫 療 爭 議 申 請 案, 共 計 11 件 二 十 四 辦 理 臺 北 醫 療 區 域 輔 導 與 資 源 整 合 計 畫 二 十 五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牙 科 特 別 門 診, 本 縣 共 計 13 家 醫 療 院 所 加 入 身 心 障 礙 者 牙 科 醫 療 健 康 照 護 服 務 網 絡 二 十 六 查 察 醫 政 業 務 : ( 一 ) 醫 政 業 務 定 期 稽 查, 共 查 核 327 家 醫 療 機 構 ( 二 ) 不 定 期 稽 查 相 關 醫 療 機 構 及 密 醫 查 察 計 235 案 ( 三 ) 誇 大 不 實 醫 療 廣 告 : 計 1,419 案 ( 四 ) 重 點 加 強 辦 理 轄 區 民 俗 調 理 業 者 輔 導 與 稽 查, 總 計 列 冊 管 理 70 家 二 十 七 召 開 醫 事 審 議 委 員 會 制 定 各 項 法 規 及 審 議 醫 事 案 件, 計 2 場 次 二 十 八 積 極 協 助 陽 明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蘭 陽 院 區 建 院 案 : ( 一 ) 納 入 本 縣 竹 科 園 區 清 大 校 園 及 陽 明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開 發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定 時 評 估, 由 本 府 計 畫 處 主 導 定 期 邀 集 相 關 局 處 共 同 提 案 討 論, 以 促 進 加 速 推 動 本 案 ( 二 ) 為 增 進 蘭 陽 鄉 親 最 大 醫 療 福 祉, 特 函 請 教 育 部 及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協 處, 維 持 新 民 院 區 醫 療 規 模 與 用 途 ; 復 於 同 日 函 請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積 極 朝 向 具 備 醫 學 中 心 級 功 能 及 品 質 之 醫 院 發 展 ( 三 ) 教 育 部 已 函 請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先 行 評 估 保 留 蘭 陽 院 區 乙 案

( 七 )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254 之 可 行 性 及 研 提 相 關 計 畫 說 明 ( 四 ) 目 前 蘭 陽 院 區 興 建 案 已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權 同 意 書 拆 除 及 建 築 執 照 ; 興 建 計 畫 目 前 分 為 8 個 標 案, 已 於 11 月 份 起 陸 續 動 工 ; 最 終 104 年 起 將 提 供 縣 民 完 整 的 醫 療 服 務 二 十 九 協 請 各 醫 療 機 構 辦 理 民 眾 正 確 就 醫 宣 導 電 台 宣 導 2 場 次 ( 一 ) 社 區 宣 導 394 場 次, 受 益 人 次 達 17,017 人 次 ( 二 ) 醫 院 醫 事 人 員 教 育 訓 練 8 場 次 ( 器 官 捐 贈 及 安 寧 療 護 ) 三 十 本 年 度 新 增 辦 理 本 縣 醫 事 放 射 品 質 提 升 計 畫 : ( 一 ) 辦 理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訓 練 1 場 次 ( 二 ) 辦 理 醫 院 及 醫 事 放 射 機 構 放 射 品 質 實 地 訪 查 計 20 家, 含 醫 院 9 家 醫 事 放 射 所 及 衛 生 所 11 家 三 十 一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工 作 : 本 縣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計 5,670 件 ; 外 縣 鑑 定 計 928 件 ; 總 計 6,598 件 一 消 費 者 保 護 工 作 : ( 一 ) 食 品 抽 驗 : 訂 定 100 年 度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抽 驗 計 畫, 依 據 年 節 時 令 蔬 果 地 方 特 產 等 進 行 市 售 食 品 抽 驗, 計 抽 驗 838 件, 實 際 抽 驗 1,034 件, 達 成 率 123.3% 抽 驗 結 果 規 定 不 符 計 105 件, 不 合 格 率 10.1%, 移 送 外 縣 市 處 辦 69 件, 本 局 處 分 18 件, 限 期 改 善 18 件 ( 二 ) 食 品 業 者 日 常 稽 查 : 1. 稽 查 宜 蘭 縣 20 桌 以 上 筵 席 餐 廳 一 般 餐 廳 中 央 廚 房 速 食 業 伙 食 包 作 業 承 攬 學 校 餐 飲 自 助 餐 業 者 供 應 學 校 餐 盒 之 餐 盒 業 及 觀 光 風 景 區 餐 飲 業 者 等 輔 導

-255 稽 查 取 締 等 之 廚 房 硬 體 衛 生 設 施 設 備 及 從 業 人 員 衛 生, 並 注 意 食 品 保 存 及 調 理 過 程 衛 生 餐 具 洗 滌 等, 防 範 食 物 交 叉 污 染 ; 本 年 度 查 核 995 家 次, 輔 導 改 善 為 120 家 ( 已 立 即 改 善 ), 限 期 改 善 46 家, 業 已 完 成 改 善 2. 販 售 通 路 業 者 : 針 對 便 利 商 店 進 行 熟 食 食 品 衛 生 及 標 示 查 核 計 1,550 家 次 ( 三 ) 食 品 廣 告 稽 查 : 監 看 報 紙 雜 誌 電 台 無 線 有 線 電 視 ( 包 括 購 物 頻 道 ) 網 路 及 現 場 聚 眾 說 明 會 廣 告,100 年 度 稽 查 件 數 為 1,583 件, 處 辦 違 規 件 數 為 225 件, 移 外 縣 市 處 辦 205 件 本 局 行 政 處 分 計 14 件 行 政 輔 導 計 6 件, 罰 鍰 740,000 元 ( 四 ) 食 品 標 示 稽 查 : 針 對 轄 內 直 銷 商 及 販 賣 業, 進 行 現 場 食 品 標 示 稽 查, 計 稽 查 1,768 家 次 ( 11,585 件 ), 違 規 件 數 為 132 件, 移 外 縣 市 處 辦 為 71 件, 本 局 行 政 輔 導 為 53 件, 行 政 罰 鍰 8 件 ( 五 ) 食 品 中 毒 案 件 處 理 :100 年 接 獲 醫 院 通 報 疑 似 食 品 中 毒 案 件 計 20 件 食 品 中 毒 案 件 成 立 計 1 件, 處 以 行 政 處 分, 罰 鍰 總 計 60,000 元 ( 六 ) 消 費 者 申 訴 : 依 宜 蘭 縣 政 府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處 理 流 程 處 辦 人 民 陳 情 案 件 計 70 件 二 輔 導 業 者 自 主 管 理 : ( 一 ) 業 者 自 主 管 理 : 針 對 團 膳 餐 盒 工 廠 4 家, 依 法 令 規 定 完 成 HACCP( 食 品 安 全 管 制 系 統 ) 符 合 性 查 核 另 輔 導 本 縣 晶 英 酒 店 名 台 食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長 榮 鳳 凰 酒 店 等 獲 得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餐 飲 衛 生 評 鑑 合 格

-256 ( 二 ) 優 良 商 家 之 評 選 : 辦 理 衛 生 優 良 餐 廳 計 21 家 餐 盒 23 家 烘 焙 業 者 36 家 評 鑑 三 國 民 營 養 暨 食 品 衛 生 業 務 : ( 一 ) 推 動 低 卡 健 康 餐 盒 支 持 網 : 印 製 本 縣 輔 導 41 家 餐 盒 商 家 摺 頁, 發 贈 民 眾, 並 率 先 由 本 縣 衛 生 局 所 訂 購 低 卡 健 康 餐 盒 ( 二 ) 倡 導 民 眾 力 行 健 康 飲 食 : 印 製 天 天 五 蔬 果 學 童 版 2,000 份, 發 贈 給 國 小 高 年 級 學 童 ( 三 ) 辦 理 民 眾 營 養 及 食 品 衛 生 宣 導 活 動 計 442 場 次,43,957 人 參 加 四 資 訊 公 開 : ( 一 )100 年 度 共 計 發 布 媒 體 新 聞 資 料 40 篇 ( 二 ) 於 本 府 衛 生 局 網 頁 登 錄 及 公 布 抽 驗 不 合 格 名 單 五 教 育 訓 練 及 宣 導 : ( 一 ) 針 對 各 食 品 業 者 餐 飲 業 者 辦 理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講 習 計 33 場 次, 共 計 2,370 人 參 加, 食 品 業 者 食 品 中 毒 講 習 28 場 次, 共 計 2,135 人 參 加 ( 二 ) 不 定 期 與 警 察 廣 播 電 臺 愛 雯 時 間 計 8 次 正 聲 廣 播 電 台 計 2 次 宜 蘭 有 線 電 視 節 目 七 點 大 小 聲 計 1 次, 進 行 食 品 衛 生 及 國 民 營 養 宣 導 六 加 強 醫 療 院 所 藥 局 非 藥 事 人 員 調 劑 及 藥 局 無 處 方 販 售 處 方 藥 品 : 對 藥 師 ( 生 ) 親 自 執 業 或 管 理 之 診 所 藥 局 加 強 查 察, 並 對 無 醫 師 處 方, 販 售 處 方 藥 品 加 強 稽 查,100 年 度 計 查 核 2,509 家 次, 取 締 違 規 4 件 七 促 進 醫 藥 分 業 及 辦 理 正 確 用 藥 之 宣 導 : 辦 理 醫 藥 分 業 小 組 會 議 2 場 次 及 正 確 用 藥 宣 導 124 場 次 八 管 制 藥 品 查 核 : 加 強 醫 療 院 所 及 藥 局 藥 商 之 管 制 藥 品 查 核, 本 年 度

-257 計 稽 查 275 家 次, 取 締 違 規 3 件 九 藥 物 化 粧 品 之 抽 驗 : 依 據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局 抽 驗 計 畫 及 相 關 計 畫, 針 對 市 售 之 藥 物 及 化 粧 品 進 行 抽 驗, 本 年 度 藥 物 抽 驗 211 件, 不 合 格 35 件, 不 合 格 率 16.6%; 化 粧 品 抽 驗 137 件, 不 合 格 4 件, 不 合 格 率 2.9% 十 藥 物 與 化 粧 品 廣 告 之 稽 查 : 加 強 藥 物 與 化 粧 品 廣 告 之 監 測 與 監 錄 工 作, 本 年 度 藥 物 廣 告 計 監 測 206 件, 取 締 64 件, 不 合 格 率 31%; 化 粧 品 廣 告 計 監 測 759 件, 取 締 136 件, 不 合 格 率 17.9% 十 一 藥 物 與 化 粧 品 標 示 之 稽 查 : 加 強 查 察 市 售 藥 物 標 示, 本 年 度 計 查 核 1,040 家 次, 取 締 94 件, 不 合 格 率 9%; 化 粧 品 標 示 計 查 核 833 件, 取 締 121 件, 不 合 格 率 14.5% 十 二 藥 局 ( 商 ) 普 查 及 無 照 藥 商 之 取 締 : 辦 理 藥 商 藥 局 普 查, 並 對 未 聘 用 藥 事 人 員 及 無 照 藥 商 加 強 輔 導 取 締, 本 年 度 計 查 核 942 家 次, 取 締 33 件 十 三 至 長 者 家 中 進 行 居 家 藥 事 照 護 服 務, 俾 以 保 障 長 者 用 藥 安 全, 本 年 度 共 計 訪 視 321 人 次 十 四 舉 辦 家 庭 用 藥 總 檢 查, 針 對 過 期 及 未 吃 完 藥 品 進 行 回 收 銷 燬, 共 計 回 收 180 公 斤 十 五 藥 癮 者 追 蹤 輔 導 列 管 人 數 計 546 人, 服 務 項 目 含 出 監 電 訪 2,517 件 轉 介 就 業 輔 導 5 人 替 代 療 法 105 人 社 會 扶 助 51 人 家 庭 訪 視 63 戶 十 六 毒 癮 勒 戒 所 團 體 宣 導 計 12 場 次, 合 計 182 人 ; 地 檢 銜 接 輔 導 72 人 入 監 個 別 銜 接 輔 導 233 人 團 體 輔 導 8 場 次, 計 341 人 十 七 結 合 宜 蘭 監 獄 辦 理 在 監 受 刑 人 服 務 方 案, 於 男 女 監 共 辦 理 16 場 成 長 團 體 及 家 庭 相 關 議 題

( 八 ) 健 康 照 護 -258 電 影 賞 析 活 動, 計 服 務 360 人 次 十 八 辦 理 違 法 使 用 3 4 級 毒 品 者 之 毒 品 危 害 裁 罰 講 習 計 8 場 次, 通 知 到 課 人 數 91 人 次, 實 到 人 數 55 人 次, 到 課 率 60.4% 十 九 辦 理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三 級 預 防 宣 導 計 338 場 次 37,594 人 次 參 加 二 十 戒 毒 成 功 專 線 計 受 理 電 話 167 通, 服 務 項 目 以 其 它 ( 含 心 理 支 持 裁 罰 講 習 及 無 聲 電 話 等 問 題 ) 占 72% 最 多, 受 理 電 子 信 箱 處 理 案 件 1 件 一 子 宮 頸 癌 乳 癌 大 腸 癌 及 口 腔 癌 防 治 : ( 一 ) 辦 理 社 區 到 點 篩 檢 服 務 : 1. 利 用 各 項 資 訊 系 統 ( 子 宮 頸 抹 片 追 蹤 管 理 子 系 統 大 乳 口 癌 症 篩 檢 系 統 PHIS 門 診 醫 療 作 業 系 統 ) 下 載 及 核 對, 針 對 尚 未 接 受 4 癌 篩 檢 之 高 危 險 族 群, 寄 發 縣 長 關 懷 信 10 萬 封, 提 醒 民 眾 接 受 檢 查 ; 同 時 亦 針 對 尚 未 接 受 確 診 之 1,596 位 疑 似 陽 性 個 案 ( 口 腔 大 腸 ) 寄 發 關 懷 信, 提 醒 接 受 進 一 步 確 診 診 斷 2. 結 合 社 區 機 關 團 體 以 到 點 服 務 方 式, 或 規 劃 子 宮 頸 抹 片 檢 查 巡 迴 車 深 入 社 區 巡 迴, 辦 理 子 宮 頸 抹 片 檢 查 服 務, 計 有 70 場 次, 社 區 篩 檢 1,070 人 3. 辦 理 30 歲 以 上 婦 女 子 宮 頸 癌 篩 檢,3 年 篩 檢 數 70,841 人, 目 標 達 成 率 100.9% 4. 辦 理 人 類 乳 突 病 毒 檢 測 服 務 計 畫, 針 對 6 年 未 做 子 宮 頸 抹 片 檢 查 之 婦 女 提 供 免 費 自 採 服 務, 執 行 人 類 乳 突 病 毒 檢 測 計 2,565 人, 目 標 達 成 率 129%

-259 5. 辦 理 100 年 度 提 供 矯 正 機 關 收 容 人 子 宮 頸 抹 片 檢 查 服 務 計 畫, 完 成 子 宮 頸 抹 片 檢 查 服 務 113 人 6.45 至 69 歲 婦 女 乳 房 攝 影 檢 查 12,253 人, 目 標 達 成 率 116.76%, 發 現 乳 癌 個 案 40 名 7. 規 劃 乳 房 攝 影 巡 迴 車 篩 檢 服 務, 深 入 地 區 提 供 乳 癌 篩 檢, 計 有 192 場 次, 乳 房 攝 影 檢 查 3,964 人 8.50 至 69 歲 大 腸 癌 篩 檢, 接 受 糞 便 潛 血 檢 查 18,323 人, 目 標 達 成 率 106.8 %, 發 現 大 腸 癌 38 人 9. 結 合 勞 工 健 檢 辦 理 高 危 險 族 群 ( 如 卡 車 司 機 水 泥 廠 清 潔 隊 ) 職 場 定 點 定 時 口 腔 黏 膜 健 康 檢 查 及 特 殊 族 群 定 點 設 站 篩 檢, 共 計 辦 理 123 場 次, 完 成 2,705 人 10. 針 對 30 歲 以 上 吸 菸 嚼 檳 榔 族 群, 辦 理 口 腔 黏 膜 檢 查 服 務 計 篩 檢 17,754 人, 目 標 達 成 率 114.9%; 陽 性 個 案 1,324 案, 完 成 追 蹤 967 案, 追 蹤 完 成 率 73.11%, 發 現 口 腔 癌 24 人 ( 二 ) 辦 理 癌 症 篩 檢 媒 體 宣 導 1. 結 合 地 方 社 區 報 紙 及 平 面 媒 體 計 報 導 19 則 電 視 及 電 台 廣 播 計 985 檔 次 2.100 年 1 月 9 日 辦 理 抗 癌 勇 士 縣 長 接 見 活 動,100 年 10 月 19 日 台 中 開 懷 協 會 及 100 年 11 月 3 日 台 灣 抗 癌 騎 士 全 省 騎 單 車 活 動 蒞 臨 本 縣 並 召 開 記 者 會 3.100 年 5 月 18 日 辦 理 四 癌 篩 檢 幸 福 萬 千 活 動 記 者 會 100 年 9 年 9 日 及 100

-260 年 11 月 30 日 辦 理 四 癌 篩 檢 幸 福 萬 千 第 1 次 及 第 2 次 抽 獎 活 動 記 者 會 4. 結 合 乳 癌 病 友 團 體 至 社 區 辦 理 防 癌 宣 導 14 場 次, 計 545 人 參 加 5.. 結 合 社 區 資 源 辦 理 防 癌 宣 導 活 動 計 223 場 次, 計 24,326 人 參 加 6. 為 響 應 12 月 檳 榔 防 制 宣 導 月, 自 100 年 12 月 1 日 起 至 12 月 15 日 止, 由 全 縣 12 鄉 鎮 市 衛 生 所 結 合 社 區 與 學 校, 共 同 辦 理 禍 從 口 入 - 談 檳 榔 防 制 與 口 腔 癌 健 康 危 害 防 制 宣 導 活 動, 計 12 場 ( 三 ) 督 導 癌 症 篩 檢 品 質 提 升 補 助 計 畫 之 醫 院, 落 實 院 內 各 項 篩 檢 之 提 升 : 1. 召 開 癌 症 篩 檢 醫 院 業 務 聯 繫 會 4 場 次, 強 化 醫 院 著 重 預 防 篩 檢 之 觀 念 及 共 識 2. 定 期 督 考 癌 症 篩 檢 品 質 提 升 補 助 計 畫 之 醫 院, 推 展 院 內 各 項 癌 症 宣 導 及 篩 檢 執 行 3. 定 期 督 考 癌 症 篩 檢 品 質 提 升 補 助 計 畫 之 醫 院, 落 實 陽 性 個 案 確 診 及 治 療 4. 結 合 本 縣 100 年 度 參 與 癌 症 醫 療 品 質 提 升 計 畫 之 6 家 醫 療 院 所 ( 國 立 陽 大 附 設 醫 院 聖 母 醫 院 博 愛 醫 院 蘭 陽 仁 愛 醫 院 台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蘇 澳 分 院 及 員 山 分 院 ) 開 設 戒 檳 班 服 務, 共 計 開 設 6 班, 辦 理 10 堂 課 研 習, 參 與 學 員 有 72 人, 其 中 有 39 位 學 員 戒 檳 成 功, 戒 除 率 達 54.2% ( 四 ) 建 置 無 檳 榔 職 場 的 支 持 性 環 境 : 1. 建 立 無 檳 榔 職 場 文 化, 選 定

-261 10 個 場 域 推 動 無 檳 職 場 環 境, 由 職 場 上 夥 伴 的 鼓 勵, 做 為 推 動 檳 榔 防 制 的 重 要 動 力, 進 而 達 成 其 他 職 場 典 範 2. 東 華 大 學 陳 宇 嘉 副 教 授 蒞 臨 本 縣 輔 導 10 所 社 區 及 6 所 醫 療 院 所 推 動 戒 檳 班 ( 五 ) 辦 理 癌 症 篩 檢 人 力 培 訓 1.100 年 5 月 31 日 及 6 月 23 日 分 溪 南 及 溪 北 辦 理 口 腔 癌 篩 檢 資 訊 系 統 傳 輸 教 育 訓 練 2 場 次, 參 與 人 數 145 人 2.100 年 7 月 24 月 辦 理 醫 療 院 所 非 牙 科 耳 鼻 喉 科 醫 師 口 腔 黏 膜 檢 查 訓 練, 以 提 升 專 業 技 能 及 服 務 篩 檢, 計 1 場 次, 參 與 人 數 11 人 3.12 鄉 鎮 市 衛 生 所 培 訓 戒 檳 班 志 工, 辦 理 教 育 訓 練, 以 協 助 執 行 口 腔 黏 膜 健 康 檢 查 時 資 料 登 錄 ( 六 ) 辦 理 整 合 性 社 區 預 防 保 健 癌 症 篩 檢 服 務 計 畫, 鼓 勵 基 礎 診 所 加 強 辦 理 大 腸 癌 及 口 腔 癌 篩 檢 1. 召 開 醫 療 院 所 說 明 會 3 場 次 2. 定 期 輔 導 基 層 診 所 3. 提 供 四 癌 篩 檢 宣 導 物 品 海 報 單 張 4. 基 層 診 所 開 辦 大 腸 癌 篩 檢 服 務 自 22 家 提 升 至 35 家, 開 辦 口 腔 癌 篩 檢 服 務 自 60 家 提 升 至 83 家 二 長 期 照 護 : ( 一 )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執 行 工 作 : 1. 會 議 教 育 訓 練 及 宣 導 活 動 : (1) 跨 局 處 ( 社 會 處 ) 協 調 會 共 召 開 8 場 次 (2) 召 開 業 務 聯 繫 會, 針 對 不 同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項

-262 目 相 關 事 宜,100 年 度 共 進 行 30 場 次 (3) 居 家 護 理 所 成 長 暨 共 識 營 4 場 次 (4) 以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項 目 廣 播 媒 體 宣 導 2 場 次, 透 過 媒 體 傳 送, 本 縣 民 眾 可 便 捷 獲 知 相 關 資 訊 (5) 社 區 宣 導 活 動 共 辦 理 165 場 次, 計 15,312 人 次 參 加 (6) 辦 理 護 理 機 構 考 核 及 頒 獎, 並 將 績 優 護 理 機 構 名 單 公 佈 於 本 局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網 站 (7) 長 期 照 護 業 務 資 訊 通 報 均 定 期 完 成 填 報 2.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個 案 服 務 : (1)100 年 新 申 請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人 數 為 896 人, 使 用 長 期 照 護 人 數 為 1,108 人 (2) 使 用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人 數 依 性 別 區 分 以 女 性 576 人 佔 52% 居 多 依 年 齡 層 區 分 以 75 至 84 歲 之 年 齡 層 468 人 佔 45% 最 多 (3) 依 申 請 年 齡 層 區 分 以 75 至 84 歲 124 人 佔 40% 居 多 (4) 依 申 請 身 分 別 區 分 以 一 般 851 人 佔 76.8% 居 多 (5) 依 申 請 經 濟 狀 況 區 分 以 一 般 戶 1,008 人 佔 91% 居 多 (6) 提 供 輔 具 租 借 340 人 次, 民 眾 捐 贈 輔 具 180 件, 轉 贈 民 眾 75 件 (7)100 年 外 籍 看 護 工 媒 合 人 數 計 3,165 案

-263 3. 喘 息 服 務 :100 年 度 共 提 供 253 人, 總 服 務 人 日 數 計 4,419 天, 讓 失 能 者 至 機 構 短 托, 讓 家 中 主 要 照 顧 者 獲 得 喘 息 的 空 間 4. 居 家 復 健 :100 年 度 共 提 供 250 人, 服 務 1,248 人 次 5. 居 家 護 理 :100 年 度 共 提 供 269 人, 服 務 1,283 人 次 6. 在 宅 醫 療 :100 年 度 共 提 供 2 人, 服 務 209 人 次 三 100 年 度 整 合 型 精 神 疾 病 防 治 與 心 理 衛 生 工 作 計 畫 : ( 一 ) 宜 蘭 縣 精 神 病 患 強 制 住 院 之 責 任 醫 院 計 海 天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普 門 醫 院 台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蘇 澳 分 院 台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員 山 分 院 等 4 家 ( 二 ) 宜 蘭 縣 精 神 病 患 24 小 時 緊 急 處 置 與 聯 絡 中 心 計 有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台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蘇 澳 分 院 台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員 山 分 院 羅 東 聖 母 醫 院 及 羅 東 博 愛 醫 院 等 5 家 ( 三 ) 結 合 本 局 衛 生 所 人 員 配 合 警 察 局 及 消 防 局 人 員 護 送 需 緊 急 送 醫 之 社 區 具 有 暴 力 性 或 有 自 傷 傷 人 之 精 神 病 患 緊 急 送 醫 服 務 計 119 件, 衛 生 所 協 助 處 理 及 護 送 計 27 件 ( 四 ) 受 理 民 眾 口 頭 或 電 話 申 訴 諮 詢 協 助 案 件 計 115 件 ( 五 ) 為 輔 導 精 神 醫 療 院 所 及 社 區 復 健 機 構 之 督 導 考 核, 以 提 升 其 醫 療 服 務 品 質, 定 期 督 導 考 核 本 縣 精 神 衛 生 醫 療 院 所 計 20 家 次 ; 另 於 100 年 9 月 及 10 月 辦 理 100 年 度 精 神 醫 療 機 構 服 務 品 質 督 導 考 核 暨 精 神 復 健 機 構 督 導 考 核 ( 六 ) 強 化 精 神 醫 療 暨 心 理 衛 生 服 務 網 絡, 辦 理 警 政 社 政 消 防 局 等 單 位 及 各 鄉 鎮 市 衛 生 所 業 務 協 調 會 12 場 次

-264 ( 七 ) 辦 理 精 神 病 患 家 屬 座 談 會 計 21 場 次, 參 與 人 數 計 483 人 次 ( 八 ) 辦 理 社 區 精 神 衛 生 心 理 衛 生 宣 導 329 場 次, 參 與 人 數 74,126 人 次 ( 九 ) 辦 理 精 神 病 患 現 況 調 查 及 動 態 清 查, 清 查 及 比 對 社 政 單 位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與 衛 生 局 列 冊 個 案 資 料 差 異 結 果 ( 十 ) 辦 理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社 區 關 懷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方 案 服 務 計 240 人 ( 十 一 ) 各 精 神 醫 療 院 所 住 院 病 患 出 院 通 報 計 600 件 ( 十 二 ) 自 殺 未 遂 者 通 報 暨 早 期 介 入 與 關 懷 輔 導 計 839 人 次 ( 十 三 ) 毒 品 防 制 轉 介 替 代 療 法 803 人 次, 結 合 本 縣 地 檢 署 辦 理 毒 品 問 題 之 團 體 治 療 10 場 次, 參 與 人 數 計 35 人 次 ( 十 四 ) 辦 理 二 級 毒 品 戒 治, 結 合 本 縣 地 檢 署 緩 起 訴 二 級 毒 品 個 案, 參 與 戒 治 計 有 18 人 ( 十 五 )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及 醫 療 工 作 : 1. 辦 理 宜 蘭 縣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網 絡 人 員 研 習 會 1 場 次 2. 辦 理 宜 蘭 縣 性 侵 害 防 治 網 絡 人 員 研 習 會 1 場 次 3. 協 調 辦 理 性 侵 害 受 害 人 建 檔 及 身 心 治 療,100 年 度 性 侵 害 加 害 人 完 成 處 遇 計 23 人,4 名 轉 出 外 縣 市 1 名 死 亡 1 名 因 他 案 入 監 服 刑 暫 停 處 遇 中, 截 至 12 月 底 計 39 位 加 害 人 持 續 進 行 處 遇 4. 辦 理 家 庭 暴 力 相 對 人 審 前 鑑 定 人 數 計 30 名, 出 席 鑑 定 計 28 名 5. 協 調 辦 理 法 院 裁 定 家 庭 暴 力 加 害 人 處 遇 治 療 計 77 人

二 衛 生 行 政 ( 一 ) 人 事 業 務 ( 二 ) 行 政 業 務 ( 三 ) 政 風 業 務 -265, 完 成 處 遇 結 案 計 37 人 ( 含 99 年 舊 案 ) 死 亡 結 案 計 1 名 移 送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計 8 名 6. 每 2 個 月 定 期 召 開 家 庭 暴 力 加 害 人 處 遇 成 效 評 估 討 論 會 7. 每 2 個 月 定 期 召 開 性 侵 害 評 估 小 組 委 員 會 議 一 依 法 辦 理 組 織 編 制 及 任 免 遷 調 銓 審 業 務 二 辦 理 本 局 暨 所 屬 衛 生 所 職 員 考 績 獎 懲 差 勤 管 理 業 務 三 辦 理 待 遇 福 利 退 休 撫 卹 保 險 業 務 四 辦 理 員 工 教 育 訓 練 業 務 五 辦 理 人 事 資 訊 管 理 業 務 一 辦 理 文 書 檔 案 現 金 出 納 薪 津 請 領 財 務 管 理 採 購 修 繕 及 車 輛 管 理 維 護 二 調 度 車 輛 配 合 衛 生 保 健 及 醫 療 救 護 等 工 作 三 於 舊 宜 蘭 地 政 事 務 所 及 原 復 興 廣 播 電 台 等 閒 置 機 關 用 地 新 建 本 局 辦 公 廳 舍, 以 改 善 辦 公 環 境, 提 升 衛 生 行 政 效 能 ( 一 ) 建 築 工 程 進 度 : 於 100 年 9 月 16 日 申 報 竣 工, 目 前 辦 理 初 驗 中, 預 計 101 年 3 月 驗 收 完 成 ( 二 ) 水 電 空 調 工 程 進 度 : 於 100 年 11 月 16 日 申 報 竣 工, 目 前 辦 理 初 驗 中, 預 計 101 年 3 月 驗 收 完 成 一 強 化 機 關 內 控 機 制, 機 先 預 防 貪 瀆 不 法 情 事 發 生 二 適 時 檢 討 修 ( 訂 ) 定 各 項 防 弊 措 施, 以 發 揮 興 利 防 弊 成 效 三 宣 導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相 關 規 定, 導 守 不 送 禮 不 收 禮 不 接 受 邀 宴 觀 念 作 為, 增 進 員 工 法 律 常 識, 以 培 養 員 工 知 法 守 法 觀 念 四 廣 徵 興 革 建 言, 達 到 為 機 關 興 利 之 目 的

( 四 ) 會 計 業 務 五 強 化 維 護 作 為, 防 範 安 全 意 外 與 機 密 公 務 資 料 外 洩 六 周 延 各 項 防 弊 措 施, 以 發 揮 興 利 防 弊 成 效 一 要 求 各 業 務 單 位 依 法 定 預 算 數, 配 合 各 項 工 作 計 畫 實 施 進 度 辦 理 分 配, 並 依 核 定 之 分 配 預 算 及 計 畫 進 度, 切 實 嚴 格 執 行, 妥 適 控 制 收 支, 以 加 強 預 算 之 執 行 管 理 及 內 部 審 核 二 輔 導 各 衛 生 所 單 位 預 算 暨 附 屬 單 位 會 計 業 務 三 辦 理 中 央 各 項 委 託 代 收 代 辦 經 費 業 務 四 兼 辦 本 局 公 務 統 計 業 務 -266

宜 蘭 縣 政 府 100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 環 保 類 ) 計 畫 名 稱 一 環 境 保 育 貳 拾 環 保 ( 一 )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制 ( 二 ) 環 境 衛 生 用 藥 管 理 ( 三 )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防 制 ( 四 ) 環 境 教 育 一 100 年 度 查 核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運 作 廠 家, 計 138 家 ( 次 ), 經 查 違 反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案 件 共 計 7 件, 處 罰 款 46 萬 元 二 100 年 度 舉 辦 2 場 次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廠 商 說 明 會, 以 加 強 運 作 場 廠 對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及 相 關 法 規 之 認 識 一 不 定 期 進 行 環 境 衛 生 用 藥 普 查, 100 年 共 計 查 核 1,313 件, 查 獲 劣 質 環 藥 2 件 二 依 規 定 針 對 市 售 環 境 用 藥 商 品, 抽 驗 6 件 樣 品 送 環 保 署 檢 驗, 均 符 合 規 定 一 辦 理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廠 商 法 規 說 明 會 2 場 ; 另 對 於 運 作 毒 化 物 業 者 進 行 無 預 警 測 試 5 場, 臨 場 輔 導 18 場 二 積 極 輔 導 廠 商 做 好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預 防 工 作, 及 建 立 完 善 之 毒 災 通 報 制 度 三 辦 理 本 縣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應 變 演 練 1 場, 以 加 強 災 害 防 救 應 變 能 力 一 成 立 宜 蘭 縣 環 境 教 育 基 金, 訂 定 宜 蘭 縣 環 境 教 育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及 宜 蘭 縣 環 境 教 育 審 議 會 設 置 要 點, 並 召 開 1 次 管 理 委 員 定 期 會 議 及 審 議 會 定 期 會 議, 及 1 次 管 理 委 員 臨 時 會 議 及 審 議 會 臨 時 會 議 二 不 定 期 派 員 至 各 機 關 學 校 與 社 團 宣 導 環 保 理 念, 使 社 會 大 眾 均 能 有 環 保 知 識 三 100 年 共 舉 辦 教 育 宣 導 活 動 408 場 次, 宣 導 人 次 為 477,030 人 四 輔 導 15 處 本 府 所 屬 環 教 場 域 申 請 環 境 教 育 設 施 及 場 所 認 證 五 辦 理 環 境 教 育 講 習,100 年 度 自 6 月 5 日 起 至 12 月 31 日 止, 共 計 召 開 -267

( 五 ) 綠 色 採 購 ( 六 ) 調 查 評 估 3 班 次 一 本 縣 自 91 年 起 推 動 機 關 學 校 綠 色 採 購, 在 各 機 關 學 校 的 積 極 配 合 推 動 下,99 年 本 縣 機 關 學 校 環 境 保 護 產 品 採 購 金 額 達 7,140 萬 餘 元, 指 定 採 購 項 目 達 成 率 98.9%, 整 體 績 效 表 現 評 核 獲 評 97.78 分, 獲 評 為 優 等, 本 項 成 果 自 93 年 迄 今 已 連 續 7 年 獲 環 保 署 評 定 為 優 等 二 自 96 年 開 始 推 動 民 間 企 業 與 團 體 綠 色 採 購, 輔 導 本 縣 民 間 企 業 進 行 綠 色 採 購 99 年 獲 評 特 優, 本 項 成 果 自 96 年 迄 今 已 連 續 4 年 獲 環 保 署 評 定 為 優 等 三 配 合 環 保 署 於 100 年 5 月 間 舉 辦 綠 色 商 店 票 選 活 動, 輔 導 本 縣 綠 色 商 店 5 家 參 與, 其 中 本 縣 所 推 薦 之 東 方 廚 具 精 品 獲 評 為 全 國 十 大 績 優 綠 色 商 店 四 本 縣 積 極 配 合 環 保 署 辦 理 綠 傳 唱 行 動 計 畫, 輔 導 本 縣 旅 宿 業 者 響 應 參 與 不 主 動 提 供 一 次 性 盥 洗 用 品, 並 鼓 勵 住 宿 旅 客 自 備 盥 洗 用 具 續 住 不 換 毛 巾 床 單 等, 以 有 效 減 少 一 次 性 用 品 之 使 用, 於 全 國 參 與 該 計 畫 180 家 旅 宿 業 者 中, 本 縣 占 27 家, 為 全 國 第 二, 且 在 全 國 13 家 績 優 業 者 中, 本 縣 占 9 家, 另 綠 幣 捐 贈 數 34,970 枚 達 全 國 總 數 之 64%, 皆 為 全 國 第 一, 獲 環 保 署 頒 發 綠 行 動 傳 唱 計 畫 特 殊 貢 獻 單 位 獎 項 一 100 年 辦 理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相 關 案 件 審 查 ( 變 更 內 容 對 照 表 2 件 環 境 差 異 分 析 報 告 1 件 ) 並 對 已 完 成 環 評 之 個 案, 不 定 期 監 督 查 核 計 41 次 二 執 行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案 件 監 督 工 作, 經 查 違 反 環 評 法 案 件 計 3 件, 處 罰 款 90 萬 元 -268

( 七 ) 建 立 民 眾 申 訴 管 道 二 公 害 防 治 ( 一 ) 水 污 染 防 治 -269 一 僱 用 報 案 中 心 專 責 人 員, 分 3 班 制 24 小 時 全 天 候 受 理 民 眾 陳 情 案 件 ( 含 電 話 書 面 網 路 等 ), 並 定 期 進 行 電 話 追 蹤, 經 環 保 署 調 查 訪 問 民 眾 對 陳 情 案 件 處 理 之 滿 意 程 度,100 年 度 調 查 樣 品 數 計 1,150 件, 滿 意 者 佔 99.35%, 不 滿 意 者 佔 0.65% 二 日 間 接 獲 陳 情 電 話, 由 專 責 人 員 將 案 件 鍵 入 電 腦, 並 將 管 制 單 交 由 日 間 稽 查 員 前 往 處 理 三 夜 間 接 獲 陳 情 電 話, 由 報 案 中 心 將 案 件 鍵 入 電 腦 後, 以 行 動 電 話 聯 絡 夜 間 ( 或 工 業 區 ) 稽 查 人 員, 立 即 前 往 現 場 處 理, 並 於 次 日 上 午 上 班 將 案 件 管 制 單 交 由 各 業 務 主 辦 人 簽 辦 結 案 四 100 年 公 害 報 案 中 心 接 獲 民 眾 報 案 計 4,355 件, 均 即 時 派 員 前 往 處 理 一 事 業 廢 水 : ( 一 ) 加 強 事 業 廢 水 稽 查 取 締, 目 前 列 管 395 家, 對 違 反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者, 均 依 法 嚴 處 100 年 度 違 反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予 以 處 罰 計 36 件, 裁 定 罰 鍰 419 萬 元 ( 二 ) 督 促 事 業 設 置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列 管 91 家, 已 設 91 家 ( 三 ) 督 請 事 業 依 規 定 申 請 排 放 許 可 證 ( 或 貯 留 許 可 ), 目 前 本 縣 依 規 定 取 得 排 放 許 可 之 事 業 計 120 家, 取 得 貯 留 許 可 之 事 業 計 29 家 ( 四 ) 為 徹 底 解 決 龍 德 工 業 區 不 肖 廠 商 廢 水 偷 排 問 題, 持 續 不 定 期 進 行 龍 德 工 業 區 雨 水 專 用 下 水 道 稽 查, 以 遏 止 不 法 業 者 投 機 偷 排 之 行 為, 以 有 效 改 善 新 城 溪 之 水 質 100 年 度 查 獲 違 規 3 件, 計 處 罰 鍰 34 萬 元 二 畜 牧 廢 水 : 本 縣 列 管 畜 牧 業 82 家, 應 設 專 責 人 員 2 家, 已 設 專 責 人 員 2 家, 輔 導 業 者 做 三 段 式 廢 水 處 理 設 施

( 二 ) 海 洋 污 染 防 治 -270, 派 員 稽 查 510 場 次, 使 廢 水 處 理 設 施 正 常 運 轉,100 年 度 違 反 水 污 法 者 計 處 罰 18 家 次 處 罰 鍰 59.6 萬 元 三 建 築 物 污 水 : 本 縣 列 管 家 數 計 35 家, 派 員 稽 查 50 家 次, 廢 水 處 理 設 施 均 正 常 運 轉 四 水 質 監 測 : 依 據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進 行 本 縣 7 條 河 川 ( 得 子 口 溪 宜 蘭 河 蘭 陽 溪 冬 山 河 新 城 溪 蘇 澳 溪 南 澳 溪 ) 進 行 河 川 水 質 監 測, 以 建 立 河 川 水 質 資 料, 提 供 水 污 染 防 治 政 策 釐 定 之 參 考 五 河 川 巡 守 : ( 一 )100 年 度 本 縣 共 計 有 守 望 襄 助 巡 守 隊 16 隊 180 人, 其 中 115 人 已 取 得 志 願 服 務 證 ( 二 )100 年 度 經 巡 守 隊 通 報 舉 發 而 達 成 行 政 處 分 之 水 污 染 案 件 計 有 3 件 巡 守 隊 員 並 同 時 獲 得 本 縣 7,000 元 及 環 保 署 3 萬 2,000 元 之 獎 勵 金 一 為 能 有 效 處 理 重 大 海 洋 油 污 染 緊 急 事 件, 辦 理 海 洋 污 染 緊 急 應 變 能 力 講 習 會 派 員 參 加 海 洋 油 污 染 緊 急 應 變 相 關 訓 練 二 為 即 時 有 效 處 理 重 大 海 洋 油 污 染 緊 急 事 件, 環 保 署 購 撥 本 縣 海 洋 油 污 染 所 需 器 材 及 本 縣 自 行 購 置 之 器 材, 定 期 維 護 保 養 檢 查 三 100 年 6 月 6 日 辦 理 海 洋 油 污 染 緊 急 應 變 演 練, 本 次 演 練 不 同 以 往 兵 棋 推 演 形 式, 而 以 實 兵 演 練 方 式 呈 現, 並 於 演 練 結 束 後 立 即 舉 辦 檢 討 會, 進 行 檢 討 四 100 年 度 針 對 龜 山 島 進 行 海 域 水 質 監 測 及 調 查, 並 收 集 及 整 理 歷 年 來 本 縣 海 域 水 質 監 測 資 料, 以 瞭 解 海 域 水 質 狀 況, 作 為 污 染 管 制 之 參 考 五 100 年 針 對 轄 內 海 域 進 行 垃 圾 調

( 三 ) 飲 用 水 管 理 ( 四 )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 五 )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271 查, 調 查 結 果 發 現 大 部 分 垃 圾 均 散 佈 於 岸 邊 或 消 波 塊 附 近 一 受 理 人 民 申 請 飲 用 水 檢 驗 16 件 二 辦 理 學 校 及 公 共 場 所 飲 用 水 設 備 稽 查 計 181 件, 檢 驗 182 件, 檢 驗 結 果 均 符 合 規 定 三 抽 驗 各 自 來 水 系 統 直 接 供 水 點 水 質 抽 驗 481 件, 其 中 1 件 未 符 規 定, 已 依 規 定 裁 處 6 萬 元 四 包 裝 水 水 源 水 質 抽 驗 27 件, 檢 驗 結 果 均 符 合 規 定 一 100 年 度 完 成 2 處 限 期 改 善 場 址 之 改 善 及 解 除 列 管 二 100 年 度 間 共 完 成 66 口 次 場 置 性 地 下 水 監 測 井 水 質 檢 測 作 業 8.2 公 頃 50 點 次 土 壤 背 景 濃 度 調 查 工 作 縣 內 16 站 加 油 站 查 核 及 輔 導 網 路 系 統 申 報 業 務 一 固 定 污 染 源 : ( 一 ) 為 維 護 縣 內 空 氣 品 質, 針 對 本 縣 所 有 固 定 污 染 源, 除 設 有 24 小 時 環 保 報 案 中 心 專 人 受 理 民 眾 陳 情 案 件, 並 每 日 排 定 3 班 稽 查 人 員, 全 年 無 休, 俾 對 陳 情 案 件 做 到 立 即 派 員 前 往 處 理 外, 並 對 排 放 量 大 之 污 染 源 採 勤 查 重 罰, 及 委 託 檢 測 機 構 採 假 日 夜 間 無 預 警 機 動 檢 測 方 式, 以 避 免 廠 商 存 有 法 律 假 期 之 僥 倖 心 態, 以 維 護 縣 內 空 氣 品 質 100 年 度 計 告 發 27 件, 罰 鍰 210 萬 5,000 元, 為 落 實 許 可 制 度 之 管 理 精 神, 除 要 求 廠 商 依 法 申 請 固 定 污 染 源 操 作 許 可 證 外, 並 進 行 許 可 查 核 作 業, 使 許 可 制 度 能 確 實 達 到 管 制 固 定 污 染 源 之 目 標 ( 二 ) 為 有 效 掌 握 大 型 污 染 源 空 氣 污 染 物 之 排 放 情 形, 目 前 業 與 台 泥 蘇 澳 廠 信 大 南 聖 湖 廠 幸 福 水 泥 東 澳 廠 潤 泰 水 泥 冬 山 廠 台 化 龍 德 廠, 及 利 澤 焚 化 爐 羅 東 鋼 鐵 廠 等 7 家 經 公 告 之 固 定 污 染 源 連 續 監 測 設 施 連

-272 線 又 為 提 升 監 測 數 據 之 正 確 性 及 可 用 率, 以 有 效 提 高 該 污 染 源 之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效 能, 業 經 爭 取 環 保 署 補 助 辦 理 固 定 污 染 源 連 續 自 動 監 測 設 施 功 能 查 核 及 維 護 計 畫, 計 畫 期 程 自 100 年 1 月 起 至 100 年 12 月 底 止 二 移 動 污 染 源 : ( 一 ) 加 強 交 通 工 具 排 放 空 氣 污 染 物 之 定 期 檢 驗 稽 查 取 締, 並 於 縣 內 設 立 82 處 機 車 排 氣 定 期 檢 測 站 執 行 機 車 定 檢 服 務 ( 二 ) 依 據 使 用 中 汽 車 排 放 空 氣 污 染 物 檢 舉 及 獎 勵 辦 法 規 定, 落 實 管 制 烏 賊 車 排 煙 狀 況,100 年 受 理 4,868 輛 均 完 成 改 善 ( 三 ) 設 置 電 腦 自 動 控 制 柴 油 引 擎 車 身 底 盤 動 力 計 排 煙 檢 測 站, 以 強 化 柴 油 車 排 煙 檢 測 功 能,100 年 通 知 到 檢 數 1,118 輛, 實 測 量 2,243 輛, 不 合 格 253 件, 罰 款 163 件 裁 罰 金 額 82 萬 7,000 元 ( 四 ) 針 對 南 澳 鄉 大 同 鄉 頭 城 鎮 大 溪 里 大 里 里 龜 山 里 等 偏 遠 鄉 鎮, 設 置 移 動 式 機 車 定 檢 站, 定 點 為 偏 遠 地 區 民 眾 執 行 定 期 檢 驗 服 務 計 948 輛 次 三 加 強 營 建 工 地 污 染 防 制 輔 導 及 稽 查 取 締 工 作, 以 督 促 營 建 業 主 及 承 造 商 確 實 做 好 污 染 防 制 工 作 100 年 度 計 告 發 處 分 空 氣 污 染 案 8 件, 罰 鍰 21 萬 2,500 元 四 空 污 費 徵 收 : ( 一 ) 針 對 排 放 硫 氧 化 物 氮 氧 化 物 之 固 定 污 染 源, 依 其 排 放 量 按 季 徵 收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費,100 年 度 徵 收 1 至 3 季 3,943 萬 元 ; 另 揮 發 性 有 機 物 之 固 定 污 染 源 100 年 1 至 3 季 計 徵 收 294 萬 6,000 元 ( 二 ) 針 對 營 建 工 程 及 管 線 舖 設 工 程 之 營 建 業 主 徵 收 營 建 工 程 空 氣

( 六 ) 噪 音 管 制 ( 七 ) 罰 款 統 計 -273 污 染 防 制 費,100 年 度 計 徵 收 10,541 萬 9,773 元 五 為 掌 握 本 縣 空 氣 品 質 狀 況 並 觀 察 其 變 化 趨 勢, 以 了 解 本 縣 在 實 施 空 氣 污 染 管 制 的 成 效, 目 前 所 設 置 之 人 工 監 測 站 共 有 9 站, 監 測 項 目 包 括 總 懸 浮 微 粒 及 落 塵 等 項 目 另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並 於 本 縣 設 置 2 座 自 動 空 氣 品 質 監 測 站, 監 測 項 目 包 括 PM10 SO2 CO HC NOx 及 O3 等 污 染 物 ( 一 ) 人 工 空 氣 品 質 監 測 站 : 1. 總 懸 浮 微 粒 (TSP) 監 測 值 : 依 100 年 度 監 測 值 統 計 顯 示, 各 測 站 年 幾 何 平 均 監 測 值 介 於 38 至 78μg/m3 之 間, 尚 符 合 空 氣 品 質 標 準 (130μg/m3 ) 2. 落 塵 量 :100 年 度 宜 蘭 地 區 落 塵 量 年 平 均 值 介 於 1.98 ~ 3.36 噸 / 平 方 公 里 / 月 之 間, 均 屬 於 輕 微 污 染 ( 二 ) 自 動 空 氣 品 質 監 測 站 : 宜 蘭 冬 山 空 氣 品 質 監 測 站 100 年 之 監 測 資 料 顯 示, 全 年 PSI 平 均 值 為 41.37, 宜 蘭 測 站 全 年 PSI 平 均 值 為 41.40, 冬 山 測 站 全 年 PSI 平 均 值 為 41.33, 整 體 而 言 宜 蘭 地 區 之 空 氣 品 質 在 全 國 中 屬 於 較 優 之 縣 市, 年 度 PSI 平 均 值 屬 良 好 等 級 六 民 眾 陳 情 露 天 燃 燒 之 案 件 計 稽 查 527 件, 計 處 分 14 件, 罰 鍰 共 16 萬 5,000 元 依 據 本 縣 劃 定 之 各 類 噪 音 管 制 區 嚴 加 管 制 工 廠 ( 場 ) 娛 樂 場 所 營 業 場 所 營 建 工 程 擴 音 設 備 及 其 他 等 污 染 源, 計 稽 查 776 件, 限 期 改 善 17 件, 處 分 1 件, 罰 鍰 金 額 6,000 元, 均 依 法 改 善 完 成 100 年 違 反 空 氣 及 噪 音 管 制 法 共 處 分 917 件, 罰 鍰 463 萬 3,500 元, 逾 繳 款 期 限 未 繳 案 件 共 414 件 金 額 113 萬 4,172 元, 已 移 行 政 執 行 中, 行 政 執 行

三 廢 棄 物 管 理 及 環 境 衛 生 ( 一 ) 維 護 環 境 整 潔 -274 率 100% 水 污 染 防 治 部 分 : 100 年 共 處 分 93 件, 罰 鍰 733 萬 7,000 元, 逾 繳 款 期 限 未 繳 案 件 共 10 件 79 萬 1,977 元, 已 移 行 政 執 行 中, 行 政 執 行 率 100% 一 執 行 本 縣 環 境 清 潔 實 施 要 點, 徹 底 執 行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並 鼓 勵 民 眾 檢 舉 ( 陳 情 ) 頒 給 獎 金, 對 違 反 者 施 予 重 罰, 以 收 嚇 阻 之 效, 100 年 度 車 上 錄 影 1,007 件, 告 發 1,007 件, 頒 給 檢 舉 獎 金 1 萬 4,400 元 二 督 導 列 管 海 灘 所 屬 鄉 鎮 市 公 所 執 行 海 灘 清 理 及 宣 導 工 作,100 年 度 清 潔 維 護 海 岸 長 度 計 1,008 公 里 三 加 強 督 導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執 行 取 締 告 發 轄 區 內 之 違 規 張 貼 廣 告, 以 維 護 環 境 整 潔,100 年 採 斷 話 處 分 計 73 件 四 加 強 督 導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加 強 查 報 轄 區 內 占 用 道 路 無 牌 廢 棄 車 輛, 以 維 護 鄉 鎮 市 街 道 整 潔,100 年 計 拖 吊 汽 車 28 輛, 機 車 127 輛, 總 計 155 輛 五 加 強 推 動 有 關 單 位 對 本 縣 鐵 公 路 車 站 學 校 社 區 市 場 戲 院 寺 廟 機 關 風 景 區 等 公 廁 環 境 衛 生 檢 查, 以 維 護 公 廁 整 潔,100 年 檢 查 1 萬 5,876 座 次, 告 發 2 件 六 會 同 警 方 實 施 聯 合 稽 查, 取 締 砂 石 車 滲 漏 污 水 及 沿 途 掉 落 情 形, 100 年 計 稽 查 795 車 次, 告 發 1 件 七 辦 理 公 私 有 空 地 綠 美 化, 以 利 消 除 髒 亂 點, 並 依 宜 蘭 縣 家 戶 綠 美 化 競 賽 要 點, 實 施 家 戶 綠 美 化 競 賽, 落 實 家 戶 綠 美 化 工 作, 提 升 本 縣 環 境 品 質 100 年 計 遴 選 獨 棟 戶 取 前 3 名, 連 棟 取 前 2 名 及 2 名 優 良 戶 八 依 據 本 縣 環 境 清 潔 維 護 自 治 條

( 二 ) 病 媒 防 治 ( 三 ) 清 潔 隊 管 理 例 規 定, 要 求 土 地 或 房 舍 之 所 有 人 管 理 人 或 使 用 人 就 其 土 地 或 房 舍 之 清 潔 維 護 應 盡 善 良 管 理 之 責, 避 免 公 私 有 土 地 荒 廢 導 致 雜 草 叢 生 或 房 舍 破 損 之 情 形, 影 響 市 容 觀 瞻,100 年 本 縣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依 本 條 例 查 報 數 計 968 件, 均 已 依 限 改 善 完 成 九 本 縣 榮 獲 100 年 度 清 淨 家 園 全 民 運 動 全 國 環 境 清 潔 考 核, 唯 一 特 優 縣 市 實 施 病 媒 防 治 工 作 計 畫, 清 除 公 共 場 所 病 媒 孳 生 源 及 噴 灑 藥 劑, 配 合 全 國 滅 鼠 週 分 發 滅 鼠 毒 餌, 並 選 定 大 同 鄉 冬 山 鄉 做 密 度 調 查 防 除 戶 數 2,994 戶, 大 同 鄉 防 除 率 90%, 冬 山 鄉 防 除 率 100% 慰 勞 終 年 無 休 之 環 保 清 潔 工 作 人 員, 辦 理 年 終 業 務 檢 討 會, 爭 取 清 潔 人 員 之 各 項 福 利 ( 四 ) 事 業 廢 棄 物 管 理 ( 五 ) 資 源 回 收 一 列 管 轄 內 廢 棄 物 清 除 機 構 計 52 家 處 理 機 構 1 家 清 理 機 構 1 家 二 列 管 事 業 機 構 514 家,100 年 計 稽 查 604 家 次, 違 規 告 發 案 件 31 件 三 列 管 應 上 網 申 報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流 向 之 事 業 471 家,100 年 完 成 上 網 申 報 者 計 465 家, 申 報 率 達 98.7%( 完 成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100 年 上 網 率 97% 之 目 標 ) 申 報 廢 棄 物 總 量 計 41 萬 5,731.48 公 噸, 委 託 清 理 量 為 37 萬 294.47 公 噸, 廠 內 暫 存 量 4 萬 5,437.01 公 噸 四 列 管 應 檢 具 事 業 廢 棄 物 清 理 流 向 之 事 業 計 510 家, 完 成 送 審 者 計 510 家, 送 審 及 審 查 通 過 率 100 % 加 強 辦 理 資 源 回 收 垃 圾 減 量 工 作, 執 行 宜 蘭 縣 加 強 辦 理 垃 圾 減 量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績 效 考 評 計 畫 績 效 考 評, 督 導 各 鄉 鎮 市 及 地 方 社 區, 以 落 實 資 -275

( 六 ) 推 動 廚 餘 回 收 再 利 用 源 回 收 暨 垃 圾 減 量 工 作, 提 高 資 源 回 收 績 效,100 年 度 資 源 回 收 率 達 39.78 % 一 鼓 勵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推 動 廚 餘 回 收 再 利 用, 已 完 成 鄉 鎮 市 廚 餘 桶 附 掛 垃 圾 車 改 裝 作 業, 建 立 全 縣 隨 垃 圾 車 回 收 廚 餘 體 系 二 輔 導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建 立 廚 餘 回 收 體 系, 依 城 鄉 生 態 差 異 性, 分 別 規 劃 不 同 回 收 管 道 及 處 理 方 式, 設 置 自 然 堆 肥 場 有 機 廢 棄 物 處 理 場 ( 廠 ) 或 結 合 養 豬 場 做 為 養 豬 飼 料, 多 元 化 處 理 廚 餘 三 執 行 現 況 : ( 一 ) 宜 蘭 市 羅 東 鎮 蘇 澳 鎮 頭 城 鎮 礁 溪 鄉 壯 圍 鄉 員 山 鄉 冬 山 鄉 五 結 鄉 三 星 鄉 南 澳 鄉 等 11 公 所 採 養 豬 方 式 處 理 廚 餘, 結 合 本 縣 6 家 合 格 養 豬 場 做 為 動 物 飼 料 ( 二 ) 羅 東 鎮 公 所 設 有 機 廢 棄 物 處 理 場, 採 走 道 式 高 速 醱 酵 機 械 化 處 理, 每 日 最 大 處 理 量 可 達 10 噸 廚 餘 ( 三 ) 三 星 鄉 公 所 蘇 澳 鎮 公 所, 設 置 有 機 堆 肥 廢 棄 物 處 理 場 或 簡 易 自 然 堆 肥 場, 處 理 家 戶 廚 餘 及 有 機 廢 棄 物 ( 四 ) 宜 蘭 市 有 機 廢 棄 物 處 理 場, 每 日 處 理 量 約 5 噸 廚 餘, 目 前 積 極 推 動, 加 強 提 升 處 理 量 ( 五 ) 大 同 鄉 公 所 因 廚 餘 產 量 較 少, 採 用 自 然 堆 肥 箱 方 式 處 理 四 100 年 本 縣 廚 餘 回 收 量 計 30,940.856 公 噸, 廚 餘 回 收 率 18.18% 五 100 年 廚 餘 回 收 再 利 用 計 畫,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全 面 實 施 隨 車 清 運 廚 餘 之 外, 積 極 輔 導 縣 內 各 級 學 校 計 26 所 及 縣 內 社 區 計 6 社 區, 妥 善 處 理 校 園 社 區 廚 餘 及 落 葉 等 -276

( 七 ) 一 般 廢 棄 物 清 理 四 環 境 ( 一 ) 環 境 檢 驗 檢 驗 五 一 般 行 政 ( 一 ) 行 政 管 理 ( 二 ) 業 務 管 理 ( 三 ) 歲 計 ( 四 ) 會 計 ( 五 ) 統 計 ( 六 ) 任 免 遷 調 ( 七 ) 考 核 獎 懲 本 縣 一 般 廢 棄 物 係 以 焚 化 方 式 處 理, 100 年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清 運 至 利 澤 垃 圾 資 源 回 收 ( 焚 化 ) 廠 之 廢 棄 物 量 為 107,976.86 公 噸 100 年 計 檢 驗 空 氣 品 質 監 測 類 422 項 次, 事 業 廢 水 類 597 項 次, 河 川 湖 泊 水 質 類 107 項 次, 飲 用 水 水 質 類 3,741 項 次, 地 下 水 山 泉 水 水 質 類 133 項 次, 水 質 盲 樣 類 33 項 次, 總 計 檢 驗 5,033 項 次 依 據 工 作 計 畫, 配 合 年 度 預 算, 並 酌 視 實 際 狀 況 需 要, 配 合 各 業 務 單 位 辦 理 各 項 行 政 業 務 工 作, 均 已 達 成 任 務 及 計 畫 目 標 配 合 現 有 預 算, 撙 節 計 畫 支 用, 辦 理 有 關 文 書 檔 案 財 產 採 購 車 輛 管 理 等 事 務 工 作, 均 依 計 畫 完 成 各 單 位 業 務 計 畫 之 實 施 進 度 與 預 算, 均 能 保 持 適 當 的 配 合, 以 達 到 預 算 功 能 一 依 據 會 計 法 令 及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會 計 憑 證 之 審 核 帳 簿 之 登 錄 會 計 報 表 之 編 製, 並 能 適 時 完 成, 以 減 少 不 經 濟 支 出, 提 高 財 務 效 能 二 對 於 中 央 各 項 委 託 代 收 代 辦 業 務, 均 能 依 計 畫 進 度 執 行, 順 利 圓 滿 達 成 各 種 公 務 統 計 報 表 資 料 之 彙 整, 均 能 適 時 完 成, 並 分 送 有 關 機 關 參 考 一 人 員 之 進 用 遷 調, 依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規 定 辦 理 100 年 外 補 1 人, 考 試 分 發 1 人, 其 甄 選 派 代 及 任 用 審 查, 悉 依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二 組 設 甄 審 委 員 會, 辦 理 新 進 人 員 暨 職 缺 陞 任 人 員 考 評, 公 開 人 事 運 作, 力 行 公 平 遷 調 獎 懲 案 件 均 依 照 有 關 規 定, 以 公 開 公 平 公 正 毋 枉 毋 縱 之 原 則 程 序 辦 理, 並 依 權 責 核 布 100 年 工 作 努 力, 績 優 獲 獎 勵 人 員 嘉 獎 188 人 次 記 功 18 人 次 -277

( 八 ) 訓 練 進 修 ( 九 ) 待 遇 福 利 ( 十 ) 退 休 ( 十 一 ) 善 用 資 訊 科 技, 解 決 人 事 業 務 -278 一 為 培 養 員 工 有 效 因 應 變 遷, 掌 握 時 代 潮 流 與 社 會 脈 動 ; 暨 提 昇 工 作 效 能 與 服 務 品 質, 增 進 組 織 效 能, 落 實 職 涯 發 展, 實 現 終 身 學 習 理 念, 本 局 積 極 規 劃 辦 理 員 工 在 職 訓 練, 今 年 辦 理 項 目 計 有 : 環 境 綠 美 講 習 職 場 身 心 健 康 訓 練 生 活 用 心, 處 處 驚 奇 講 習 二 配 合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及 上 級 機 關 所 辦 理 之 各 項 訓 練 研 習, 選 派 現 職 人 員 參 加 各 種 講 習 班 及 訓 練 班 受 訓,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網 站 後 台 管 理 所 載, 本 局 公 務 人 員 100 年 度 之 電 子 學 習 護 照 總 時 數, 平 均 每 人 學 習 時 數 為 87.9 小 時 ; 其 中 數 位 學 習 為 37.8 小 時 實 體 學 習 50.1 小 時 三 辦 理 員 工 業 務 會 議 3 場 一 有 關 員 工 待 遇 獎 金 津 貼 福 利 及 其 他 給 予 事 項, 均 依 照 行 政 院 頒 標 準 辦 理 二 定 期 舉 辦 員 工 康 樂 活 動 桌 球 賽, 以 培 養 員 工 正 當 休 閒 生 活,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100 年 度 每 月 贈 壽 星 生 日 禮 券 電 影 欣 賞 1 次 縣 外 一 日 遊 活 動 5 梯 次 ; 行 程 兼 具 休 閒 及 知 性, 同 仁 共 度 愉 快 時 光 並 適 時 舒 解 平 日 工 作 壓 力 三 組 隊 參 加 縣 府 員 工 各 項 體 育 競 賽 活 動, 如 路 跑 比 賽 全 民 運 動 會 公 務 員 組 趣 味 競 賽 員 工 桌 球 比 賽 員 工 羽 毛 球 賽 對 於 限 齡 退 休 案 均 予 列 管, 本 年 度 無 人 申 請 退 休 一 本 局 人 事 人 員 在 機 關 內 部, 充 分 利 用 資 訊 工 具 推 動 人 事 業 務 資 訊 化, 例 如 公 務 人 員 健 保 業 務 暨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作 業 全 面 以 網 路 申 辦, 除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外 更 可 節 省 郵 資 其 餘 利 用 資 訊 科 技 處 理 人 事 業 務, 如 利 用 本 局 的 員 工 業 務 網 內 部 公 告 系 統, 隨 時 宣 導 最 新 的 人 事 相 關 法 規 人 員 動

( 十 二 ) 人 事 資 料 管 理 態 訊 息, 以 維 同 仁 權 益 另 各 項 常 用 人 事 表 單 之 電 子 檔 均 上 傳 至 本 局 員 工 業 務 網 - 公 共 服 務 - 表 格 下 載 區, 供 同 仁 下 載 使 用 二 各 項 人 事 法 令 如 宜 蘭 縣 政 府 加 班 費 支 給 要 點 公 務 人 員 交 待 條 例 本 局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等 等 計 30 多 種 人 事 法 令 規 定 之 電 子 檔, 均 上 傳 至 本 局 員 工 業 務 網 - 公 共 服 務 - 法 令 公 告 下 載 區, 供 同 仁 下 載 參 閱 一 有 關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系 統 應 填 報 之 身 心 障 礙 調 查 表 原 住 民 情 形 調 查 表 技 工 工 友 駕 駛 調 查 表 各 機 關 現 有 員 額 調 查 表 等 報 表 資 料 均 於 每 月 5 日 前 上 網 填 報 各 項 報 表, 並 上 傳 人 事 行 政 局 ; 資 料 正 確 無 誤, 有 案 可 稽 二 公 教 人 員 待 遇 管 理 系 統 :100 年 按 月 上 傳 填 報 公 教 人 員 待 遇 管 理 系 統 三 本 局 100 年 度 現 有 員 額 數 考 核, 悉 依 規 定 時 間 上 網 核 對 傳 輸 四 本 局 公 教 人 員 人 事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每 季 季 報 誤 差 值 皆 為 零, 個 人 人 事 資 料 正 確 性 為 百 分 之 百 -279

宜 蘭 縣 政 府 100 年 度 工 作 報 告 ( 文 化 類 ) 計 畫 名 稱 一 文 化 推 廣 貳 拾 壹 文 化 ( 一 ) 圖 書 管 理 一 加 強 充 實 圖 書 館 館 藏, 提 供 讀 者 多 元 化 資 訊 服 務 : 採 購 優 良 圖 書 報 紙 雜 誌, 充 實 基 本 館 藏, 目 前 計 藏 書 24 萬 7,547 冊, 訂 購 期 刊 雜 誌 188 種, 贈 閱 雜 誌 約 200 種 及 訂 閱 報 紙 15 種, 贈 閱 1 種 二 積 極 辦 理 圖 書 館 有 關 活 動, 以 發 揮 圖 書 館 功 能 : ( 一 ) 醜 小 鴨 週 日 故 事 劇 場 共 計 248 場 次 寶 貝 聽 故 事 共 計 9 場 次 親 子 電 影 欣 賞 共 44 場 次 ( 二 ) 書 展 活 動 : 2010 開 卷 好 書 書 展 你 我 心 中 最 喜 歡 的 一 本 書 - 閱 讀 新 視 界 暢 銷 好 書 特 展 系 列 活 動 寒 假 閱 讀 節 - 悅 讀 不 丹 書 展 春 光 明 媚 藝 文 展 - 今 年 蘭 陽 第 一 季 黃 春 明 主 題 書 展 暨 黃 爺 爺 說 故 事 活 動 2010 好 書 大 家 讀 書 展 文 化 薪 傳 書 香 蘭 陽 優 良 圖 書 特 展 等 書 展 活 動 ( 三 ) 辦 理 閱 讀 起 步 走 幸 福 城 市 閱 讀 啟 動 記 者 會 閱 讀 園 遊 會 寵 愛 媽 媽 書 展 等 系 列 閱 讀 活 動 ( 四 ) 辦 理 一 城 一 書 活 動 : 本 局 暨 12 鄉 鎮 市 立 圖 書 館 共 同 舉 辦 一 城 一 書 活 動 書 展, 進 行 網 路 票 選 作 業, 並 配 合 榮 獲 最 高 票 之 宜 蘭 味 一 書, 舉 辦 成 果 發 表 品 嚐 會 ( 五 ) 數 位 閱 讀 推 廣 : 對 圖 書 館 館 員 民 眾 及 教 師 們 辦 理 電 子 書 服 務 平 台 使 用 推 廣 活 動 共 計 5 場 次 ( 六 ) 辦 理 動 動 腦 信 箱 圖 書 館 導 覽 活 動, 加 強 與 讀 者 互 動 三 辦 理 100 年 12 月 21 日 宜 蘭 文 學 -280

( 二 ) 視 覺 藝 術 -281 館 開 幕 暨 系 列 活 動 四 輔 導 鄉 鎮 市 圖 書 館 業 務 : ( 一 ) 為 落 實 圖 書 館 輔 導 業 務, 加 強 各 鄉 鎮 市 立 圖 書 館 館 員 之 經 驗 交 流 及 分 享, 並 促 進 圖 書 館 各 項 業 務 之 推 展, 分 別 於 100 年 5 月 16 日 及 100 年 9 月 19 日 辦 理 宜 蘭 縣 鄉 鎮 圖 書 館 業 務 會 議 ( 二 ) 為 強 化 鄉 鎮 市 立 圖 書 館 館 員 之 專 業 知 識, 於 100 年 10 月 24 日 辦 理 宜 蘭 縣 100 年 度 公 共 圖 書 館 電 子 書 服 務 平 台 暨 自 動 化 系 統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 三 ) 辦 理 教 育 部 100 年 度 推 動 閱 讀 環 境 與 設 備 升 級 補 助 專 案 計 畫, 依 核 定 計 畫 執 行, 計 有 壯 圍 鄉 及 南 澳 鄉 2 所 圖 書 館 獲 環 境 案 補 助 ; 宜 蘭 市 頭 城 鎮 礁 溪 鄉 三 星 鄉 等 4 所 圖 書 館 獲 得 設 備 案 補 助 ; 經 費 共 計 320 萬 8,000 元 ( 四 ) 辦 理 教 育 部 100 年 閱 讀 推 廣 與 館 藏 充 實 實 施 計 畫, 依 核 定 計 畫 執 行, 本 局 暨 12 鄉 鎮 市 立 圖 書 館 獲 補 助 金 額 共 計 291 萬 元 ( 五 ) 統 籌 規 劃 辦 理 教 育 部 100 年 閱 讀 推 廣 與 館 藏 充 實 實 施 計 畫 及 100 年 閱 讀 環 境 與 設 備 升 級 實 施 計 畫 等 2 項 補 助 計 畫, 包 括 BookStart-0-3 歲 嬰 幼 兒 閱 讀 起 步 走 一 城 一 書 走 讀 文 學 等 活 動 一 台 灣 戲 劇 館 : ( 一 ) 台 灣 戲 劇 館 100 年 展 出 戲 劇 展 覽 3 檔 及 增 設 特 展 區 1 處, 入 館 參 觀 人 數 87,238 人 次 ( 二 ) 台 灣 戲 劇 館 100 年 各 項 服 務 : 1. 戲 劇 導 覽 服 務 202 次, 12,027 人 2. 戲 偶 借 用 服 務 670 次,2,140 件 3. 戲 服 借 用 服 務 761 次,2,963

-282 件 4. 攝 錄 影 服 務 1,289 件 ( 三 ) 規 劃 執 行 館 外 認 識 歌 仔 戲 之 美 特 展, 展 出 於 大 洲 國 小 ( 校 園 場 ) 二 城 國 小 羅 東 高 中 大 洲 國 小 ( 社 區 場 ), 計 4 檔 7 天,2,991 人 次 參 與 除 展 覽 外 並 搭 配 進 行 學 習 單 抽 獎 活 動 ( 四 ) 執 行 館 際 交 流 展 覽 及 社 區 展 覽, 計 3 檔 包 括 : 1. 國 立 臺 灣 傳 統 藝 術 總 處 籌 備 處 百 年 傳 藝 大 觀 常 設 展 - 天 地 同 春 壽 文 化 大 展 參 展 2.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站 高 高 看 台 灣 - 文 建 會 帶 您 發 現 台 灣 之 美, 分 別 參 展 於 台 北 101 觀 景 台 89 樓 及 高 雄 夢 時 代 藝 術 特 區 3. 員 山 鄉 頭 份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與 宜 蘭 縣 政 府 文 化 局 共 同 主 辦 2011 結 頭 份 歌 仔 戲 文 化 節 社 區 百 寶 箱 展 - 台 灣 戲 劇 館 策 劃 宜 蘭 珍 寶 歌 仔 戲 參 展 ( 五 ) 執 行 100 年 台 灣 戲 劇 館 歌 仔 戲 傳 習 班 薪 傳 計 畫, 包 括 教 學 員 培 訓 班 歌 仔 戲 前 場 ( 進 階 初 階 ) 班 戲 曲 音 樂 ( 初 階 進 階 ) 班 計 14 班,256 人 次 參 與 ( 六 ) 長 期 協 助 執 行 員 山 鄉 大 湖 國 小 本 地 歌 仔 社 團 頭 份 歌 仔 戲 班, 計 2 個 社 團,52 人 參 與 另 並 協 助 蘇 澳 國 小 執 行 藝 文 深 耕 計 畫 - 歌 仔 戲 教 學 活 動, 授 課 對 象 為 該 校 五 及 六 年 級 學 生 ( 七 ) 執 行 100 年 台 灣 戲 劇 館 - 周 末 劇 場,100 年 推 出 歌 仔 戲 演 出 及 示 範 教 學 活 動, 計 46 場, 觀 眾 3,237 人 ( 八 )100 年 台 灣 戲 劇 館 歌 仔 戲 傳

-283 習 班 應 邀 對 外 從 事 公 益 性 文 化 性 表 演 活 動, 計 演 出 13 場, 觀 眾 4,220 人 ( 九 )100 年 台 灣 戲 劇 館 歌 仔 戲 傳 習 班 輔 導 之 結 頭 份 歌 仔 戲 班 對 外 演 出 12 場, 觀 眾 約 4,114 人 輔 導 大 湖 國 小 本 地 歌 仔 社 對 外 演 出 7 場, 觀 眾 約 2,011 人 ( 十 ) 輔 導 員 山 鄉 頭 份 社 區 執 行 之 2011 結 頭 份 歌 仔 戲 文 化 節, 邀 請 員 山 頭 份 社 區 托 兒 所 台 灣 戲 劇 館 歌 仔 戲 傳 習 班 結 頭 份 歌 仔 戲 班 宜 商 戲 曲 創 意 研 究 社 吳 沙 國 中 歌 仔 戲 社 大 湖 國 小 本 地 歌 仔 社 育 英 國 小 本 地 歌 仔 戲 社 等 7 團 交 流 匯 演, 藉 此 達 到 經 驗 分 享 技 藝 提 升 之 目 的 計 4 場 ( 含 記 者 會 ), 觀 眾 860 人 次 ( 十 一 ) 執 行 2011 行 動 戲 館 - 歌 仔 戲 鄉 鎮 巡 迴 展 演, 分 社 區 篇 及 校 園 篇, 於 大 洲 國 小 禮 堂 二 城 國 小 羅 東 高 中 大 洲 國 小 操 場 羅 東 展 演 廳 等 地, 由 台 灣 戲 劇 館 歌 仔 戲 傳 習 班 擔 綱 演 出, 並 穿 插 進 行 示 範 教 學 戲 劇 常 識 問 答 等 活 動, 計 7 場, 觀 眾 3,236 人 藉 走 入 社 區 與 校 園 推 廣 戲 曲, 拓 展 戲 劇 人 口, 提 振 戲 曲 風 氣 ( 十 二 ) 出 版 歌 仔 戲 曲 調 卡 拉 OK 樂 譜 集 ( 含 書 1 本 及 CD2 片 ), 除 贈 送 縣 內 學 校 及 圖 書 館 開 放 民 眾 借 閱 使 用, 並 公 開 販 售, 提 供 歌 仔 戲 音 樂 教 育 之 基 礎 教 材, 讓 有 興 趣 人 士 取 得 方 便 學 習 歌 仔 戲 曲 調 之 管 道 ( 十 三 ) 設 計 製 作 戲 劇 圖 案 紀 念 馬 克 杯 1 式 9 款, 以 創 意 概 念 強 化 台 灣 戲 劇 館 出 版 與 紀 念 品 行 銷 與 服 務 大 眾 之 功

-284 能 ( 十 四 ) 採 三 機 錄 影 作 業 模 式, 在 宜 蘭 演 藝 廳 執 行 歌 仔 戲 影 像 錄 製 計 畫 ( 第 1 期 ), 選 擇 劇 目 俱 是 廖 瓊 枝 藝 師 多 年 受 邀 臺 灣 戲 劇 館, 在 歌 仔 戲 傳 習 班 所 傳 承 的 折 子 戲, 包 括 ( 三 娘 教 子 ) ( 草 橋 結 拜 ) ( 回 窯 ) 等 3 齣 二 台 灣 戲 劇 館 戲 劇 視 聽 圖 書 室 : ( 一 ) 自 100 年 起, 每 月 辦 理 1 次 影 片 賞 析 會, 讓 對 戲 劇 有 興 趣 之 學 員 能 持 續 不 斷 欣 賞 到 戲 劇 影 片 ( 二 )100 年 7 月 16 日 至 10 月 1 日 戲 曲 嬉 遊 記 系 列 活 動 藉 由 活 動 的 推 廣 讓 社 會 各 年 齡 層 皆 能 有 機 會 使 用 戲 劇 視 聽 圖 書 室 豐 富 的 資 源, 提 升 書 香 閱 讀 的 風 氣, 並 培 養 戲 劇 藝 術 人 口 三 辦 理 美 術 展 覽 : ( 一 ) 賡 續 辦 理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蕭 祖 銘 油 畫 個 展 等 27 檔 申 請 展 覽, 藉 以 培 養 更 多 當 地 欣 賞 藝 術 人 口, 計 吸 引 62,469 人 次 前 往 觀 賞 ( 二 ) 為 推 廣 攝 影 藝 術 文 化, 於 99 年 12 月 11 日 至 100 年 1 月 30 日 假 李 科 永 圖 書 館 辦 理 張 照 堂 攝 影 展 1959 至 2005 歲 月 風 景, 邀 請 攝 影 大 師 張 照 堂 先 生 展 出 他 近 50 年 來 的 作 品 回 顧 ( 三 )100 年 1 月 4 日 至 16 日 辦 理 北 台 八 縣 市 藝 術 家 聯 展, 計 吸 引 1,298 人 次 參 觀 ( 四 )100 年 1 月 20 日 至 101 年 3 月 30 日 辦 理 春 光 明 媚 藝 文 展 - 今 年 蘭 陽 第 一 季 黃 春 明, 計 吸 引 6,703 人 次 參 觀 ( 五 )100 年 3 月 12 日 至 31 日 辦 理 故 宮 100 年 度 複 製 文 物 教 育 巡 迴 展, 計 吸 引 2,817 人 次 參

-285 觀 ( 六 )100 年 9 月 1 日 至 20 日 分 別 辦 理 天 地 永 恆 - 雕 塑 家 楊 英 風 展 及 中 華 民 國 100- 全 國 公 教 美 展, 計 共 吸 引 10,490 人 ( 七 ) 提 報 計 畫 獲 文 建 會 補 助 經 費 210 萬 元, 於 100 年 12 月 22 日 至 101 年 3 月 22 日 假 冬 山 河 親 水 公 園 展 出 2011 蘭 陽 空 間 美 學 展 心 見 宜 蘭 四 傳 統 戲 曲 及 傳 統 工 藝 維 護 計 畫 : ( 一 ) 獲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文 化 資 產 總 管 理 處 籌 備 處 補 助 執 行 完 成 陳 惠 美 - 纏 花 工 藝 ( 春 仔 花 ) 技 藝 影 像 保 存 計 畫 ( 二 ) 申 請 101 年 度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及 民 間 辦 理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維 護 計 畫 C 類 無 形 文 化 資 產 類 補 助 案 - 提 報 陳 惠 美 纏 花 工 藝 ( 春 仔 花 ) 技 藝 傳 習 暨 推 廣 計 畫, 獲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文 化 資 產 總 管 理 處 籌 備 處 補 助 10 萬 元 ( 三 ) 獲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文 化 資 產 總 管 理 處 籌 備 處 補 助 執 行 宜 蘭 總 蘭 社 北 管 戲 曲 採 譜 計 劃 五 辦 理 宜 蘭 美 展 系 列 活 動 : ( 一 ) 本 屆 宜 蘭 美 展 參 賽 作 品 共 計 281 件, 經 評 審 委 員 精 心 評 選 出 宜 蘭 獎 1 名, 優 選 8 名 ( 含 宜 蘭 獎 ), 入 選 80 名 陳 衍 儒 先 生 以 西 方 媒 材 類 作 品 偽 山 水 系 列 輾 轉 的 碧 色 流 水, 榮 獲 宜 蘭 獎 殊 榮, 另 邀 請 縣 內 外 藝 術 家 25 人 共 同 展 出 ( 二 ) 得 獎 及 邀 請 作 品 於 100 年 10 月 14 日 至 30 日 於 文 化 局 展 覽 室 展 出,11 月 4 日 至 20 日 於 羅 東 田 園 藝 廊 展 出, 觀 賞 人 次 近 6 千 人,100 年 10 月 22 日

-286 於 礁 溪 老 爺 大 酒 店 舉 行 頒 獎 典 禮 六 審 議 本 縣 之 公 共 藝 術 設 置 案 : ( 一 ) 公 共 藝 術 設 置 計 畫 書 21 件 及 審 議 事 項 2 案 : 宜 蘭 縣 立 慈 心 華 德 福 教 育 實 驗 國 民 中 小 學 當 鐘 聲 響 起 時 - 空 間 動 態 美 學 的 公 眾 藝 術 實 驗 宜 蘭 縣 壯 圍 鄉 新 南 國 民 小 學 從 閱 讀 到 幸 福 宜 蘭 縣 壯 圍 鄉 壯 圍 國 民 小 學 瓜 瓞 綿 綿 壯 圍 情 財 政 部 台 灣 省 北 區 國 稅 局 宜 蘭 縣 分 局 辦 公 廳 舍 興 建 工 程 宜 蘭 縣 五 結 鄉 成 興 村 老 人 福 利 中 心 工 程 宜 蘭 縣 冬 山 鄉 清 溝 國 民 小 學 宜 蘭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暨 慢 性 病 防 治 所 辦 公 廳 舍 新 建 工 程 宜 蘭 地 區 水 資 源 回 收 中 心 管 理 大 樓 工 程 必 翔 蘇 澳 建 電 動 車 廠 - 綠 動 新 世 紀 礁 溪 鄉 立 體 停 車 場 暨 辦 公 廳 舍 公 共 藝 術 計 畫 新 建 工 程 陸 軍 第 六 軍 團 蘭 陽 地 區 指 揮 部 紅 柴 林 營 區 整 建 工 程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宜 蘭 收 容 所 行 政 大 樓 新 建 及 舊 有 收 容 區 改 善 工 程 宜 蘭 分 局 大 湖 派 出 所 辦 公 廳 舍 新 建 工 程 ( 含 設 備 ) 蘇 澳 鎮 育 英 國 小 多 功 能 風 雨 球 場 工 程 羅 東 高 中 自 然 館 整 建 工 程 輔 導 中 心 整 建 工 程 宜 蘭 縣 立 大 同 國 中 風 雨 操 場 改 善 工 程 宜 蘭 縣 柯 林 國 小 公 共 藝 術 教 育 推 廣 計 畫 書 宜 蘭 縣 蓬 萊 國 小 幼 稚 園 專 用 教 室 興 建 工 程 宜 蘭 縣 公 正 國 小 增 設 鋼 構 雨 遮 設 施 工 程 冬 山 鄉 大 進 國 小 風 雨 操 場 新 建 案 公 共 藝 術 設 置 計 畫 書 及 100 年 度 本 府 所 屬 各 國 中 小 工 程 公 共 藝 術 計 畫 擬 暫 緩 辦 理 乙 案 宜 蘭 縣 公 共 藝 術 經 費 運 用 辦

-287 法 ( 二 ) 公 共 藝 術 徵 選 結 果 報 告 書 5 件 : 宜 蘭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大 樓 生 物 資 源 學 院 大 樓 綜 合 教 學 大 樓 宜 蘭 縣 孝 威 國 小 校 舍 整 建 第 二 期 工 程 宜 蘭 縣 頭 城 國 小 教 學 大 樓 新 建 工 程 財 政 部 臺 灣 省 北 區 國 稅 局 宜 蘭 縣 分 區 辦 公 廳 舍 興 建 工 程 宜 蘭 縣 五 結 鄉 成 興 村 老 人 福 利 中 心 工 程 公 共 藝 術 徵 選 結 果 報 告 書 ( 三 ) 公 共 藝 術 完 成 報 告 書 9 件 : 宜 蘭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三 星 分 局 辦 公 廳 舍 新 建 工 程 大 湖 派 出 所 辦 公 廳 舍 新 建 工 程 ( 夏 日 夢 ) 宜 蘭 縣 立 文 化 國 中 校 園 整 建 工 程 宜 蘭 縣 孝 威 國 小 校 舍 整 建 第 二 期 工 程 宜 蘭 縣 頭 城 國 小 教 學 大 樓 新 建 工 程 宜 蘭 縣 北 成 國 小 游 泳 池 改 善 工 程 宜 蘭 縣 政 府 消 防 局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暨 消 防 局 新 建 工 程 南 澳 鄉 澳 花 國 小 改 建 廁 所 計 畫 工 程 宜 蘭 縣 政 府 文 化 局 整 建 工 程 公 共 藝 術 完 成 報 告 書 七 辦 理 台 灣 生 活 美 學 運 動 文 化 與 教 育 結 合 推 動 方 案 : 國 立 新 竹 生 活 美 學 館 補 助 90 萬 元, 本 縣 自 籌 16 萬 元, 合 計 106 萬 元 ( 一 ) 培 養 美 感 種 子 : 1. 辦 理 生 活 美 學 課 程 : 辦 理 培 養 美 感 種 子 教 師 初 階 培 訓 教 師 研 習 營 : 共 辦 理 3 場 研 習,128 人 參 與 2. 獎 勵 學 校 發 展 美 感 課 程 與 教 學 : 錄 取 10 校, 每 校 4 萬 5,000 元,1,967 人 參 與 ( 二 ) 辦 理 美 感 校 外 教 學 : 補 助 15 所 學 校 進 行 美 感 校 外 教 學 課 程,1,403 人 參 與 ( 三 ) 辦 理 美 感 蒲 公 英 - 主 題 式 美

( 三 ) 文 化 發 展 -288 感 巡 迴 展 : 共 辦 理 10 場,967 人 參 與 八 辦 理 台 灣 生 活 美 學 運 動 提 升 地 方 視 覺 美 感 方 案 :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補 助 531 萬 元, 本 縣 自 籌 59 萬 元, 合 計 590 萬 元 ( 一 ) 辦 理 蘭 城 新 月 廊 帶 整 體 視 覺 美 感 提 升 委 託 細 部 設 計 監 造 案 : 建 立 由 宜 蘭 舊 監 獄 門 廳 五 穀 廟 埕 至 東 嶽 廟 埕 之 歷 史 步 道 ( 二 ) 辦 理 蘭 城 新 月 廊 帶 整 體 視 覺 美 感 提 升 工 程 執 行 案 : 100 年 1 月 19 日 開 工 ;8 月 2 日 完 工 九 台 灣 生 活 美 學 運 動 - 建 立 城 市 色 彩 系 統 及 示 範 操 作 : ( 一 ) 為 提 升 縣 內 整 體 視 覺 美 感, 推 動 空 間 美 學 特 色, 建 立 城 市 色 彩 系 統, 本 局 依 據 文 建 會 台 灣 生 活 美 學 運 動 計 畫 建 立 城 市 色 彩 系 統 及 示 範 操 作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以 蘇 澳 鎮 南 方 澳 地 區 城 市 色 彩 示 範 系 統 執 行 案 向 文 建 會 提 案, 獲 文 建 會 補 助 770 萬 元 ( 二 ) 本 執 行 案 100 年 4 月 工 程 發 包,100 年 9 月 完 工,10 月 完 成 驗 收 一 大 使 志 工 團 : 協 助 本 局 辦 理 各 項 藝 文 活 動, 如 :2011 歡 樂 宜 蘭 年 系 列 活 動 筅 黗 踩 街 2011 歡 樂 宜 蘭 年 除 夕 守 歲 晚 會 活 動 文 化 創 意 中 心 值 班 演 藝 廳 秩 序 管 理 維 護 台 灣 戲 劇 館 解 說 兒 童 閱 覽 室 圖 書 整 架 成 人 閱 覽 室 整 架 醜 小 鴨 故 事 劇 團 文 化 資 產 保 育 巡 守 二 配 合 2011 客 家 桐 花 季 於 宜 蘭 舊 監 獄 門 廳 辦 理 懷 舊 影 像 - 客 家 人 客 家 事 展 覽 三 稻 草 人 集 合!2011 春 光 明 媚 蘭 陽 地 景 展,3 月 至 4 月 份 於 縣 內 五 結 孝 威 國 小 冬 山 珍 珠 社 區 員 山 內 城 國 小 共 3 個 地 點 製 作 稻 草 人 插

-289 至 縣 內 重 要 地 段 農 田, 並 於 5 月 1 日 邀 請 全 國 民 眾 來 宜 蘭 看 稻 草 人, 活 動 於 6 月 30 日 圓 滿 完 成 四 2011 歡 樂 宜 蘭 年 除 夕 守 歲 晚 會 活 動 100 年 2 月 2 日 於 宜 蘭 市 中 山 公 園 舉 辦, 活 動 內 容 包 括 圍 爐 起 爐 及 祈 福 儀 式 趕 年 獸 民 俗 市 集 炸 年 獸 搖 滾 舞 台 的 搖 滾 樂 團 表 演 兒 童 劇 場 魔 術 表 演 暨 主 舞 台 一 系 列 精 彩 演 出, 營 造 出 傳 統 又 熱 鬧 的 年 節 氣 氛, 為 2011 歡 樂 宜 蘭 年 活 動 劃 下 完 美 句 點 五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補 助 辦 理 100 年 度 新 故 鄉 社 區 營 造 第 二 期 計 畫, 補 助 420 萬 元, 辦 理 內 容 包 括 : ( 一 ) 辦 理 100 年 社 區 營 造 中 心 工 作 事 宜, 內 容 包 括 辦 理 社 區 輔 導 人 才 培 育 ( 社 區 研 習 與 講 座 ) 社 區 營 造 員 培 訓 工 作 及 社 區 能 量 調 查 等 工 作 事 宜 ( 二 ) 規 劃 辦 理 社 區 營 造 輔 導 計 畫, 包 含 : 社 區 與 藝 術 家 邂 逅 計 畫, 計 補 助 與 輔 導 6 個 社 區 ( 白 米 孝 威 信 義 珍 珠 大 二 結 利 澤 簡 ); 社 區 劇 場 培 育 計 畫, 計 補 助 與 輔 導 1 個 社 區 ( 利 澤 簡 ); 武 動 傳 統 藝 動 社 區 - 社 區 傳 統 陣 頭 保 存 與 創 新, 計 補 助 與 輔 導 3 個 社 區 ( 頭 分 頭 城 文 化 發 展 大 二 結 ); 社 區 珍 寶, 計 補 助 與 輔 導 3 個 社 區 ( 白 米 金 岳 頭 分 ) ( 三 ) 2011 年 宜 蘭 縣 社 區 日 曆 編 輯 及 輔 導 計 畫 案 共 徵 集 7 鄉 鎮 12 個 社 區 ( 員 山 鄉 蓁 巷 村 及 員 山 村 頭 城 鎮 更 新 里 及 中 崙 里 冬 山 鄉 柯 林 村 羅 東 鎮 竹 林 里 及 仁 和 里 三 星 鄉 拱 照 村 及 行 健 村 蘇 澳 鎮 永 光 里 五 結 鄉 大 吉 村 及 孝 威 村 ) 工 作 團 隊, 賡 續 辦 理 社 區 培 訓 與 日 曆 出 版 事 宜

-290 ( 四 ) 於 12 月 3 4 日 在 二 結 王 公 廟 辦 理 100 年 度 宜 蘭 在 地 藝 術 節 成 果 展 活 動, 計 有 社 區 創 意 踩 街 社 區 劇 場 社 區 珍 寶 社 區 與 藝 術 家 邂 逅 2012 暨 歷 年 社 區 日 曆 成 果 展 社 區 大 匯 演 等 項 目, 共 20 個 社 區 參 與 六 噶 瑪 蘭 水 路 計 畫 於 100 年 5 月 23 日 完 成 規 劃 委 託 案 簽 約 事 宜, 分 別 於 8 月 11 日 完 成 期 初 簡 報 10 月 27 日 完 成 期 中 簡 報, 本 案 將 以 宜 蘭 河 中 下 游 及 流 流 社 舊 河 道 為 優 先 規 劃 示 範 段 七 辦 理 文 化 服 務 替 代 役 協 助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及 相 關 工 作 事 宜 八 宜 蘭 縣 政 府 文 化 局 第 二 館 區 之 興 建 案, 為 符 合 當 地 民 眾 早 日 開 放 之 期 待, 規 劃 為 分 區 分 階 段 興 建 開 放 使 用, 以 大 棚 架 2 分 之 1 處 為 分 界, 將 本 館 區 分 為 南 北 兩 區, 南 區 作 為 第 1 階 段 開 放 使 用 之 區 域, 業 於 96 年 5 月 完 工 驗 收 並 開 放 使 用 ; 北 區 部 分 第 四 期 工 程 業 於 98 年 3 月 6 日 開 工,, 將 積 極 要 求 得 標 廠 商 如 期 如 質 完 成 本 工 程 ; 北 區 後 續 工 程 於 100 年 6 月 10 日 發 包 完 成, 於 101 年 2 月 完 工, 預 定 101 年 6 月 開 館 試 營 運 讓 溪 南 民 眾 擁 有 一 個 優 質 的 休 閒 文 化 空 間 九 2011 宜 蘭 國 際 童 玩 藝 術 節 : ( 一 )2010 年 宜 蘭 國 際 童 玩 藝 術 節 復 辦, 除 了 引 發 媒 體 高 度 的 關 注 之 外, 亦 為 宜 蘭 帶 來 58 萬 人 次 的 觀 光 旅 遊 人 潮, 更 於 活 動 結 束 後 獲 國 際 民 俗 藝 術 節 協 會 認 證 為 國 際 民 俗 藝 術 節 協 會 之 國 際 藝 術 節 (CIOFFR International Festival), 成 為 亞 洲 唯 一 獲 認 證 之 國 際 兒 童 民 俗 藝 術 節 今 年, 賡 續 配 合 幸 福 宜 蘭 的 施 政 藍 圖, 辦 理 2011 宜 蘭 國 際 童 玩 藝 術 節 活 動, 並 於 100 年 7 月 9 日 至

-291 8 月 21 日 在 冬 山 河 親 水 公 園 風 景 區 內 舉 辦 完 成 2011 宜 蘭 國 際 童 玩 藝 術 節 活 動 以 運 動 風 作 為 整 體 設 計, 配 合 演 出 展 覽 遊 戲 交 流 4 大 軸 線, 希 望 能 夠 創 造 出 一 個 充 滿 夢 想 童 趣 驚 奇 又 洋 溢 青 春 健 康 氣 息 的 快 樂 童 玩 節, 讓 遊 客 感 受 到 每 天 都 是 充 滿 活 力 朝 氣 的 童 玩 運 動 會 另 外, 園 區 也 規 劃 更 貼 心 的 親 子 休 憩 空 間, 例 如, 童 玩 娃 娃 車 奇 幻 遊 戲 廠 童 玩 柑 仔 店 全 家 樂 逍 遙 兒 童 戲 水 區 舒 活 泡 腳 區 樹 蔭 搖 籃 等, 讓 每 一 位 遊 客 都 能 在 童 玩 節 找 到 屬 於 自 己 的 空 間 ( 二 ) 活 動 內 容 包 括 : 1. 演 出 : 國 內 外 大 型 兒 童 民 俗 音 樂 舞 蹈 團 隊 國 外 小 型 民 俗 樂 團 及 雜 耍 小 丑 國 內 街 頭 小 型 樂 團 國 外 雜 耍 小 丑 國 外 團 隊 共 計 有 17 國 23 團 隊 國 內 團 隊 7 團 國 內 音 樂 型 街 頭 藝 人 表 演 12 組, 共 計 341,745 人 次 觀 賞 演 出 2. 展 覽 : 以 運 動 的 概 念 發 展 靜 態 展 示 動 態 互 動 多 媒 體 互 動, 包 括 童 玩 new way 館 童 玩 柑 仔 店 奇 幻 遊 戲 廠 等 3 個 展 區, 計 501,156 人 次 參 觀 3. 遊 戲 : 水 域 河 域 遊 戲 區 及 互 動 體 驗 區 4. 交 流 : 國 內 外 童 玩 藝 師 教 學 團 隊 之 夜 社 區 參 訪 等 ( 三 ) 童 玩 節 決 定 將 水 域 遊 戲 做 一 個 大 改 版, 並 且 將 充 分 利 用 親 水 公 園 的 冬 山 河 河 段, 運 用 得 天 獨 厚 的 河 域 優 勢, 於 夜 間 規 劃 視 覺 豐 富 的 水 舞 及 水 幕 電 影, 讓 遊 客 體 驗 另 類 的 童 玩 風 情 活 動 時 間 共 計 44 天, 共

-292 計 有 來 自 國 內 外 各 地 遊 客 527,035 人 參 與 本 屆 活 動 根 據 調 查, 對 本 縣 整 體 經 濟 效 益 而 言, 縣 外 遊 客 每 位 平 均 支 出 為 1,376.14 元, 非 宜 蘭 縣 民 占 入 園 人 數 81.96%, 故 本 次 活 動 由 外 縣 市 帶 來 的 經 濟 效 益 約 5 億 9,000 多 萬 元 十 推 動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發 展 計 畫 : ( 一 ) 啟 動 宜 蘭 縣 文 創 產 業 發 展 動 機, 已 建 置 文 創 產 業 單 一 窗 口 於 創 意 頭 辦 公 室 創 意 頭 辦 公 室 2 月 至 12 月 已 辦 理 3 場 展 覽 9 場 講 座 4 場 電 影 播 放 4 場 創 意 DIY 活 動 ( 二 ) 辦 理 宜 蘭 縣 文 化 創 意 中 心 委 託 案, 於 羅 東 文 創 中 心 辦 理 6 場 展 覽 及 活 動 ( 三 ) 於 台 北 國 際 書 展 及 五 南 文 化 廣 場 舉 行 宜 蘭 味 新 書 發 表 會 及 作 者 座 談 會 ( 四 ) 於 長 榮 鳳 凰 飯 店 礁 溪 老 爺 大 酒 店 瓏 山 林 飯 店 等 知 名 觀 光 飯 店 業 者 合 作 建 置 宜 蘭 縣 文 創 專 櫃 展 區, 提 高 在 地 文 創 產 業 ( 五 ) 金 穗 獎 巡 迴 影 展 完 成 2 個 場 地 20 個 場 次 50 部 影 片 及 1 場 映 後 座 談 會 ( 六 ) 辦 理 設 計 1 加 1 委 託 案, 針 對 縣 內 博 物 館 及 在 地 藝 術 創 作 者, 創 造 出 具 有 宜 蘭 縣 人 文 自 然 特 色 之 文 創 商 品 ( 七 ) 舉 辦 宜 蘭 縣 文 創 產 品 加 值 補 助 辦 法, 評 選 出 六 件 作 品 ( 八 ) 辦 理 宜 蘭 縣 童 玩 產 業 資 源 調 查 與 整 體 規 劃 研 究 案, 藉 此 整 合 資 源 並 推 動 童 玩 創 意 產 業 發 展 ( 九 ) 參 展 2011 台 灣 文 化 創 意 博 覽 會 ( 十 ) 童 玩 創 意 設 計 大 賽 已 完 成 評 選 並 頒 獎 十 一 童 玩 公 園 興 建 案 :

-293 ( 一 ) 已 於 100 年 5 月 31 日 完 成 宜 蘭 縣 童 玩 公 園 整 合 性 規 劃 暨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採 購 案 第 1 次 合 約 變 更 議 定 書 ( 二 ) 請 規 劃 單 位 於 完 成 第 1 次 合 約 變 更 議 定 書 後, 辦 理 變 更 項 目 為 宜 蘭 縣 童 玩 公 園 轉 型 發 展 可 行 性 綱 要 評 估 規 劃, 規 劃 地 點 暫 擬 員 山 鄉 鴨 母 寮 營 區 深 溝 淨 水 場 凌 雲 新 村 蘭 竹 新 村 國 軍 八 四 醫 院 宜 蘭 分 院 舊 址 雷 公 埤 望 龍 埤 大 湖 鼻 仔 頭 太 陽 埤 並 結 合 民 間 單 位 - 休 閒 農 場 民 宿 及 休 閒 農 業 區 與 相 關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等 ( 三 ) 於 100 年 12 月 21 日 召 開 宜 蘭 縣 童 玩 公 園 轉 型 發 展 可 行 性 綱 要 評 估 規 劃 報 告 書 審 查 會, 依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期 末 報 告 書 後, 辦 理 第 2 次 期 末 報 告 審 查 會 十 二 補 助 原 住 民 辦 理 文 化 活 動 : ( 一 )100 年 上 半 年 度 補 助 案 件 共 計 4 件, 受 補 助 單 位 為 : 宜 蘭 縣 原 住 民 文 教 促 進 會 南 澳 鄉 東 岳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大 同 鄉 樂 水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南 澳 鄉 金 岳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共 計 10 萬 元 ( 二 )100 年 下 半 年 度 補 助 案 件 共 計 3 件, 受 補 助 單 位 為 : 崗 給 原 住 民 永 續 發 展 協 會 大 同 鄉 樂 水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多 必 優 原 住 民 永 續 發 展 協 會 等 共 計 10 萬 元 十 三 藝 文 講 座 ( 一 ) 專 題 講 座 : 內 容 包 含 學 術 性 社 區 性 生 活 藝 能 性 等, 計 辦 理 10 場 次, 總 參 與 人 數 1,185 人 次 ( 二 ) 女 性 影 展 : 讓 觀 影 者 透 過 影 像 了 解 當 今 全 球 及 台 灣 社 會 中 女 性 同 志 人 民 等 族 群 的 處 境, 進 而 帶 動 民 眾 關 懷 身 邊 的

( 四 ) 表 演 藝 術 -294 性 別 及 女 性 議 題 計 辦 理 7 場, 參 與 人 數 為 1,026 人 ( 三 ) 公 共 論 壇 : 以 公 民 素 養 為 主, 計 辦 理 9 場 次, 參 與 人 數 1,103 人 十 四 宜 蘭 文 化 獎 : 第 四 屆 宜 蘭 文 化 獎 於 100 年 10 月 6 日 完 成 評 議 會 議, 由 莊 進 才 先 生 獲 得 第 四 屆 宜 蘭 文 化 獎 ; 頒 獎 典 禮 於 100 年 12 月 10 日 在 宜 蘭 縣 史 館 舉 行 一 辦 理 宜 蘭 演 藝 廳 表 演 藝 術 活 動 演 出 場 次 : ( 一 )100 年 度 各 類 場 次 : 戲 劇 類 23 場 音 樂 類 65 場 舞 蹈 類 21 場 舞 蹈 戲 劇 裝 台 29 場, 各 類 合 計 138 場 ( 二 )100 年 共 計 11 場 主 辦 場 演 出, 演 出 團 體 包 含 舞 工 廠 舞 團 ( 1 場 ) 日 本 飛 行 船 劇 團 (2 場 ) 弦 外 之 音 團 (1 場 ) 國 家 交 響 樂 團 (1 場 ) 蘭 陽 兒 童 合 唱 團 (2 場 ) 蘭 陽 管 樂 團 (4 場 ) ( 三 ) 辦 理 表 演 藝 術 活 動 評 議 : 1.100 年 1 至 6 月 申 請 總 件 數 46 件, 審 查 結 果 共 計 27 組 團 隊 通 過 評 議 : (1) 第 1 級 1 件 : 全 額 支 付 演 出 經 費 主 辦 ( 或 共 同 主 辦 ), 票 務 由 文 化 局 自 行 決 定 採 售 票 或 免 費 索 票 方 式 處 理, 如 有 售 票 所 得 歸 本 縣 縣 庫 (2) 第 2 級 16 件 : 免 費 提 供 宜 蘭 演 藝 廳 場 地, 並 補 助 部 分 演 出 經 費, 票 務 由 申 請 單 位 負 責, 如 有 售 票 收 入 歸 申 請 單 位 所 有 (3) 第 3 級 10 件 : 免 費 提 供 宜 蘭 演 藝 廳 場 地, 票 務 由 申 請 單 位 負 責, 如 有 售 票 收 入 歸 申 請 單 位 所 有

-295 (4) 第 4 級 19 件 : 未 通 過 評 議 2.100 年 7 至 12 月 申 請 總 件 數 71 件, 其 審 查 結 果 第 1 級 2 件 第 2 級 11 件 第 3 級 18 件 與 第 4 級 40 件, 共 計 31 組 團 隊 通 過 評 議 二 礁 溪 劇 場 於 100 年 5 月 至 12 月 各 類 場 次 如 下 : 戲 劇 類 5 場 音 樂 類 20 場 舞 蹈 類 16 場 兒 童 劇 1 場, 各 類 合 計 42 場 ; 參 與 觀 眾 約 計 11,811 人 次 三 辦 理 宜 蘭 演 藝 廳 場 地 租 借 使 用 管 理 及 維 護 : 演 藝 廳 年 度 消 防 電 氣 燈 光 音 響 吊 具 及 舞 台 升 降 系 統 等 專 業 設 備 定 期 校 正 調 整 及 檢 查 ; 並 持 續 宜 蘭 演 藝 廳 地 下 停 車 場 委 託 經 營 管 理 四 辦 理 附 屬 團 隊 蘭 陽 兒 童 合 唱 團 蘭 陽 管 樂 團 之 團 練 及 成 果 演 出 活 動 : ( 一 ) 蘭 陽 兒 童 合 唱 團 分 別 於 6 月 及 12 月 辦 理 招 生, 並 假 演 藝 廳 及 礁 溪 劇 場 各 辦 理 1 場 次 演 出 ( 二 ) 蘭 陽 管 樂 團 辦 理 4 場 室 內 音 樂 會 參 與 童 玩 節 期 間 4 場 次 演 出 ; 並 參 與 羅 東 藝 穗 節 ; 演 出 1 場, 以 展 現 本 縣 扶 植 管 樂 團 之 成 效 五 本 縣 100 年 度 傑 出 演 藝 團 隊 徵 選 與 扶 植 工 作 徵 選 出 9 個 團 隊, 各 團 及 扶 植 費 用 分 別 為 : 當 代 樂 坊 為 8 萬 元, 聲 納 合 唱 團 7 萬 元, 湸 悅 舞 蹈 團 20 萬 元, 悟 遠 劇 坊 15 萬 元, 漢 陽 北 管 劇 團 為 30 萬 元, 壯 三 新 涼 樂 團 10 萬, 九 彎 十 八 拐 劇 團 10 萬, 宜 蘭 青 少 年 國 樂 團 5 萬 元, 雅 韻 箏 樂 團 5 萬 元, 總 計 110 萬 元 整 ( 中 央 補 助 55 萬 元, 地 方 自 籌 款 55 萬 元 ), 於 100 年 7 月 至 12 月 辦 理 成 果 演 出 活 動 六 辦 理 演 藝 團 體 設 立 登 記 等 管 理 預 算 與 決 算 審 核 及 查 驗 事 宜 : ( 一 )100 年 共 計 15 團, 依 據 宜

-296 蘭 縣 演 藝 事 業 輔 導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設 立 登 記, 包 含 樹 林 國 樂 團 愛 娃 藝 術 舞 蹈 團 宜 蘭 頭 城 小 李 緣 歌 劇 團 員 山 布 袋 戲 團 當 代 樂 坊 行 口 演 藝 樂 坊 宜 蘭 國 光 樂 儀 旗 隊 踩 線 藝 合 實 驗 劇 團 Sirens 人 聲 樂 團 聚 樂 坊 御 綺 歌 劇 團 普 羅 佛 拉 明 哥 舞 集 蘭 陽 街 舞 團 藝 境 絲 竹 宜 蘭 大 溪 醉 仙 歌 劇 團 ( 二 ) 已 於 100 年 2 月 辦 理 本 縣 設 立 登 記 之 非 營 利 團 體 99 年 度 決 算 暨 100 年 度 預 算 審 核 等 相 關 事 宜 ( 三 ) 已 於 100 年 12 月 辦 理 本 縣 設 立 登 記 之 演 藝 團 體 查 驗 相 關 事 宜 七 辦 理 街 頭 藝 人 徵 選 活 動 : ( 一 )100 年 度 街 頭 藝 人 審 查 於 100 年 5 月 27 日 於 本 局 北 廣 場 與 東 廣 場 辦 理, 本 次 申 請 審 查 共 計 86 件 ( 表 演 藝 術 :59 件 ; 視 覺 藝 術, 創 意 工 藝 :27 件 ), 通 過 審 查 45 件 ( 表 演 藝 術 :24 件 ; 視 覺 藝 術, 創 意 工 藝 :21 件 ), 並 於 100 年 6 月 26 日 於 本 局 北 廣 場 戶 外 舞 台 辦 理 授 證 ( 二 ) 辦 理 100 年 核 可 之 街 頭 藝 人 換 證 事 宜, 共 計 5 個 團 體 23 個 個 人 完 成 換 證 八 協 助 辦 理 縣 內 大 型 表 演 藝 術 相 關 活 動 : ( 一 ) 協 助 2011 年 宜 蘭 年 活 動 : 於 中 山 公 園 辦 理 起 爐 舞 台 等 演 出 ( 二 ) 辦 理 2011 宜 蘭 國 際 童 玩 藝 術 節 活 動 : 1. 冬 山 河 親 水 公 園 野 外 劇 場 圓 形 舞 台 河 岸 舞 台 紅 磚 廣 場 國 內 外 表 演 團 隊 演 出 相 關 事 宜 2. 宜 蘭 演 藝 廳 演 出 節 目 規 劃

( 五 )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297 執 行 及 票 務 等 相 關 事 宜 3. 礁 溪 劇 場 演 出 節 目 規 劃 與 執 行 等 相 關 事 宜 4. 國 外 團 隊 鄉 鎮 巡 演 相 關 事 宜 九 推 動 本 縣 影 視 產 業 業 務 : ( 一 ) 辦 理 2011 噶 瑪 蘭 影 展 : 整 合 本 府 主 辦 之 宜 蘭 國 際 綠 色 影 展 及 宜 蘭 國 際 兒 童 電 影 節, 並 配 合 在 地 特 色 辦 理 2011 年 噶 瑪 蘭 國 際 短 片 節, 藉 國 際 短 片 競 賽 塑 造 成 新 秀 交 流 之 平 台, 並 推 廣 電 影 藝 術, 提 升 文 化 交 流 本 影 展 為 台 灣 首 次 辦 理 國 際 短 片 競 賽 之 影 展, 有 來 自 18 國 家 製 作,278 部 作 品, 共 計 81 場 次,122 部 優 秀 短 片 同 時 播 映, 影 展 吸 引 3,781 人 次 購 票 入 場 觀 賞 ( 二 ) 持 續 辦 理 影 視 拍 攝 補 助 工 作 一 文 化 資 產 審 議 : ( 一 ) 廢 止 宜 蘭 縣 文 化 資 產 審 議 委 員 會 設 置 及 作 要 要 點, 增 訂 宜 蘭 縣 歷 史 空 間 審 議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及 宜 蘭 縣 傳 統 藝 術 民 俗 及 有 關 文 物 古 物 審 議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並 依 規 定 遴 聘 第 1 屆 審 議 委 員 ( 二 ) 依 法 召 開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盧 纘 祥 故 宅 前 池 塘 及 蘇 澳 砲 台 山 及 金 刀 比 羅 社 遺 蹟 指 定 為 古 蹟, 並 完 成 公 告 作 業 ( 三 ) 審 查 盧 宅 暨 其 宅 前 池 塘 古 蹟 開 發 再 利 用 規 劃 方 案 頭 圍 港 舊 河 道 疑 似 遺 址 提 報 案 等 ( 四 ) 完 成 傳 統 藝 術 類 登 錄 案 公 告 事 宜 : 1. 傳 統 工 藝 美 術 - 纏 花 工 藝 ( 春 仔 花 ) 2. 傳 統 表 演 藝 術 - 泰 雅 族 口 簧 琴 ( 製 作 及 吹 奏 )

-298 二 歷 史 空 間 調 查 研 究 : ( 一 ) 完 成 98 年 度 頭 城 老 街 保 存 活 化 經 營 ( 三 ) ( 二 ) 完 成 98 年 度 小 鎮 文 化 廊 道 再 造 計 畫 - 文 化 廊 道 經 營 活 化 計 畫 ( 三 ) 進 行 98 年 度 利 澤 老 街 保 存 活 化 經 營 ( 三 ) ( 四 ) 進 行 宜 蘭 縣 頭 城 暨 利 澤 老 街 文 化 資 產 區 域 整 合 延 續 計 畫 ( 五 ) 進 行 宜 蘭 舊 城 匠 師 博 物 館 網 絡 暨 文 化 創 生 計 畫 ( 六 ) 宜 蘭 縣 員 山 鄉 歷 史 建 築 大 三 鬮 林 宅 調 查 研 究 及 修 復 計 畫 ( 七 ) 完 成 縣 定 古 蹟 羅 東 勉 民 堂 修 護 工 程 修 護 設 計 ( 八 ) 完 成 歷 史 建 築 四 結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漏 水 修 護 工 程 修 復 設 計 ( 九 ) 為 兼 顧 池 塘 古 蹟 保 存 地 主 權 益 及 整 體 景 觀, 委 託 台 灣 省 建 築 師 公 會 宜 蘭 縣 辦 事 處 辦 理 完 成 盧 宅 暨 其 宅 前 池 塘 古 蹟 開 發 再 利 用 規 劃 案, 並 與 地 主 召 開 3 次 溝 通 協 商 會 議 三 歷 史 空 間 修 護 再 利 用 : ( 一 ) 完 成 96 97 及 98 年 度 小 鎮 文 化 廊 道 再 造 計 畫 樟 仔 園 歷 史 文 化 生 活 廊 帶 第 1 期 工 程 執 行 案 ( 區 域 型 文 化 資 產 ) ( 二 ) 完 成 宜 蘭 縣 頭 城 鎮 站 前 廣 場 及 老 街 修 護 工 程, 包 含 頭 城 火 車 站 前 廣 場 及 街 屋 民 宅 ( 源 合 成 及 吳 朝 陽 宅 ) 縣 定 古 蹟 北 門 福 德 祠 ( 三 ) 完 成 宜 蘭 縣 五 結 鄉 利 澤 簡 老 街 修 護 工 程 ( 四 ) 完 成 縣 定 古 蹟 游 氏 家 廟 追 遠 堂 修 復 工 程 ( 五 ) 進 行 縣 定 古 蹟 利 澤 簡 永 安 宮 修 護 工 程 ( 六 ) 完 成 縣 定 古 蹟 二 結 穀 倉 展 示

-299 工 程 ( 七 ) 進 行 縣 定 古 蹟 羅 東 勉 民 堂 修 護 工 程 ( 八 ) 進 行 歷 史 建 築 四 結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漏 水 修 護 工 程 四 歷 史 空 間 經 營 管 理 : ( 一 ) 委 託 當 代 樂 坊 經 營 管 理 南 門 林 園, 包 含 舊 主 秘 公 館 及 舊 農 校 校 長 宿 舍 ( 二 ) 委 託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鄂 王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經 營 管 理 楊 士 芳 紀 念 林 園 ( 三 ) 委 託 宜 蘭 縣 大 二 結 文 教 促 進 會 經 營 管 理 二 結 穀 倉 ( 四 ) 委 託 宜 蘭 縣 利 澤 簡 文 教 促 進 會 進 行 利 澤 老 街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空 間 包 含 利 生 醫 院 舊 棟 及 賴 幸 一 宅 ( 五 ) 委 託 這 牆 音 樂 展 演 空 間 有 限 公 司 經 營 管 理 舊 宜 蘭 菸 酒 賣 捌 所 ( 六 ) 委 託 緣 側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工 作 室 進 行 頭 城 站 前 宿 舍 區 公 共 服 務 及 經 營 管 理 計 畫, 空 間 包 含 站 長 宿 舍 RC 宿 舍 員 工 宿 舍 五 文 資 綜 合 類 : ( 一 ) 辦 理 2010 全 國 古 蹟 日 - 他, 從 海 的 那 端 來 - 認 識 宜 蘭 的 島 嶼 移 民 聚 落 活 動 ( 二 ) 依 據 宜 蘭 縣 政 府 補 助 電 影 片 電 視 連 續 劇 製 作 拍 攝 實 施 要 點, 補 助 翻 滾 吧! 阿 信 及 第 三 個 願 望 各 100 萬 元 ( 三 ) 辦 理 完 成 宜 蘭 農 校 遺 址 受 宜 蘭 大 學 污 水 處 理 系 統 工 程 C 管 廊 開 挖 影 響 部 分 之 遺 址 搶 救 發 掘 資 料 整 理 計 畫 ( 第 4 年 ) ( 四 ) 辦 理 國 道 5 號 側 車 道 二 龍 河 段 延 伸 新 闢 工 程 與 淇 武 蘭 遺 址 重 疊 範 圍 之 搶 救 發 掘 計 畫 招 標 案

( 六 ) 業 務 管 理 ( 七 ) 宜 蘭 縣 立 蘭 陽 博 物 館 -300 一 加 強 廳 舍 空 間 功 能 安 全 使 用 的 管 理 二 妥 善 維 護 殘 障 坡 道 電 梯, 方 便 身 心 障 礙 之 民 眾 運 用 文 化 局 空 間 三 建 立 標 示 系 統 雙 語 化, 提 供 明 確 指 標, 方 便 民 眾 洽 公 四 加 強 環 境 清 潔, 廚 餘 回 收 處 理 及 定 期 保 養 維 護 五 運 用 公 文 管 理 系 統 提 升 民 眾 申 請 案 件 服 務 品 質 六 定 期 實 施 中 央 空 調 系 統 電 梯 鐵 捲 門 保 養 七 加 強 庭 園 管 理 美 化 綠 化 提 供 縣 民 舒 適 的 休 閒 空 間 八 依 程 序 辦 理 物 品 採 購, 完 善 財 產 登 記 管 理 制 度 九 公 務 車 定 期 保 養 維 護, 隨 時 支 援 各 科 之 需 要 十 提 供 講 座 藝 文 活 動 場 地, 促 進 文 化 交 流, 提 升 文 化 生 活 品 質,100 年 共 計 269 場 一 博 物 館 建 築 工 程 : ( 一 ) 建 築 工 程 機 電 空 調 工 程 已 驗 收 完 成 景 觀 第 二 期 工 程 於 5 月 已 完 工 ( 二 ) 賡 續 進 行 公 共 藝 術 裝 置 展 示 及 活 動 ( 三 ) 賡 續 進 行 景 觀 區 解 說 牌 製 作, 以 及 園 區 公 共 設 施 改 善 設 計 監 造 二 博 物 館 展 示 工 程 : ( 一 ) 常 設 展 主 體 裝 修 機 電 圖 文 工 程 已 完 成 驗 收 ( 二 ) 完 成 常 設 展 模 型 製 作 AV 視 聽 多 媒 體 硬 體 設 備 以 及 宜 蘭 的 誕 生 互 動 劇 場 與 海 洋 劇 場 原 畫 繪 製 投 影 融 邊 播 放 設 備 建 置 ( 三 ) 賡 續 進 行 AV 視 聽 多 媒 體 軟 體 工 程 人 文 生 態 多 媒 體 類 ( 四 ) 賡 續 進 行 AV 視 聽 多 媒 體 軟 體 製 作 電 腦 導 覽 類 審 查 驗 收 ( 五 ) 完 成 兒 童 廳 各 項 展 示 工 程, 賡 續 進 行 審 查 驗 收 作 業

-301 ( 六 ) 賡 續 進 行 部 落 廳 軟 硬 體 工 程 ( 七 ) 完 成 手 創 蘭 陽 宜 蘭 生 活 美 學 特 展 開 展 ( 八 ) 完 成 探 溯 淇 武 蘭 特 展 策 展 設 計 製 作, 賡 續 展 覽 營 運 ( 九 ) 完 成 步 行 蟲 特 展 策 展 ( 十 ) 完 成 蘭 陽 新 建 築 展 設 計 製 作 發 包 三 研 究 典 藏 工 作 : ( 一 ) 典 藏 登 錄 系 統 第 3 期 建 置 案 完 成 第 2 階 段 建 置 ( 二 ) 完 成 典 藏 空 間 設 備 及 相 關 設 施, 賡 續 進 行 審 查 驗 收 作 業 ( 三 ) 完 成 典 藏 文 物 搬 遷 ( 四 ) 接 受 民 眾 捐 贈 文 物 2,058 件, 以 及 購 置 常 民 文 物 195 件 ( 五 ) 購 買 頭 城 烏 石 港 及 搶 孤 照 片 乙 批 ( 六 ) 完 成 常 設 展 展 示 文 物 整 理 工 作 ( 七 ) 完 成 典 藏 文 物 燻 蒸 除 蟲 工 作 ( 八 ) 賡 續 進 行 館 藏 圖 書 影 音 資 料 分 類 編 目 工 作 ( 九 ) 賡 續 協 助 辦 理 宜 蘭 農 校 遺 址 搶 救 發 掘 資 料 整 理 工 作, 以 及 宜 蘭 縣 史 前 文 物 保 存 維 護 與 點 交 工 作 ( 十 ) 完 成 宜 蘭 客 家 文 物 資 源 調 查 前 置 計 畫 ( 十 一 ) 賡 續 進 行 宜 蘭 海 域 鯨 豚 生 態 調 查 研 究 計 畫 淇 武 蘭 遺 址 出 土 施 釉 陶 研 究 計 畫 ( 十 二 ) 完 成 蘭 博 元 年 2010 學 術 研 討 會 以 及 探 溯 淇 武 蘭 學 術 研 討 會 四 博 物 館 教 育 推 廣 與 出 版 計 畫 : ( 一 ) 完 成 蘭 博 電 子 報 99 年 編 輯 發 刊 ( 二 ) 執 行 99 年 度 文 建 會 地 方 文 化 館 計 畫 ( 三 ) 加 入 國 內 外 博 物 館 組 織 會 員 - 中 華 民 國 博 物 館 學 會 宜 蘭

-302 縣 博 物 館 家 族 協 會 AAM( 美 國 博 物 館 協 會 ), 以 從 事 各 項 館 際 交 流 合 作, 及 交 換 最 新 博 物 館 訊 息 ( 四 ) 辦 理 志 工 訓 練 以 及 導 覽 解 說 人 才 教 育 推 廣 培 育 計 畫, 目 前 志 工 人 數 約 60 人 ( 五 ) 完 成 518 國 際 博 物 館 日 活 動 ( 六 ) 完 成 蘭 博 叢 書 宜 蘭 河 的 故 事 出 版 生 活 美 學 展 覽 專 輯 出 版, 以 及 賡 續 進 行 宜 蘭 民 俗 版 畫 集 出 版 作 業 五 博 物 館 營 運 管 理 : ( 一 ) 完 成 99 年 5 月 18 日 至 10 月 15 日 2 階 段 試 營 運, 並 於 同 年 10 月 16 日 正 式 開 館 收 費 營 運 截 至 100 年 底 參 觀 人 次 已 達 91 萬 人 次 ( 二 ) 完 成 博 物 館 開 館 系 列 活 動 ( 三 ) 常 設 展 語 音 導 覽 計 畫 建 置 完 成 ( 四 ) 常 設 展 中 文 版 導 覽 手 冊 出 版 賡 續 進 行 常 設 展 英 文 版 建 築 導 覽 手 冊 印 製 ( 五 ) 完 成 形 象 識 別 系 統 (CIS) 暨 應 用 文 宣 品 委 託 設 計 以 及 CF 帶 製 作 ( 六 ) 賡 續 進 行 簡 介 簡 冊 筆 記 書 學 習 手 冊 印 製 作 業 ( 七 ) 賡 續 紀 念 商 品 開 發 設 計 製 作 ( 八 ) 完 成 辦 公 傢 俱 及 相 關 設 備 建 置 ( 九 ) 完 成 館 舍 指 標 系 統 建 置 ( 十 ) 完 成 電 信 資 訊 系 統 規 劃 建 置 ( 十 一 ) 完 成 賣 店 家 具 建 置, 賡 續 進 行 餐 廳 桌 椅 製 作 會 議 廳 吸 音 牆 工 程 ( 十 二 ) 賡 續 進 行 差 勤 電 子 系 統 建 置 六 分 館 業 務 : ( 一 ) 完 成 丸 山 史 前 文 物 館 第 1 年 土 地 租 金 發 放 ( 二 ) 賡 續 進 行 丸 山 史 前 文 物 館 空 間 整 修 委 託 規 劃 設 計 技 術 服

( 八 ) 宜 蘭 縣 史 館 -303 務 案 ( 三 ) 賡 續 進 行 南 方 澳 討 海 文 化 館 展 示 試 營 運 ( 四 ) 賡 續 進 行 南 方 澳 討 海 文 化 館 建 築 及 展 示 設 計 案 一 地 方 史 料 採 集 整 理 : ( 一 ) 史 料 採 集 : 1. 辦 理 冬 山 鄉 三 星 鄉 客 家 影 像 採 集 暨 詮 釋 計 畫 2. 宜 蘭 阿 媽 故 事 館 史 料 蒐 集 整 理 3. 採 集 訃 文 資 料 計 376 件 4. 採 集 宜 蘭 縣 各 級 學 校 ( 小 學 國 中 高 中 及 大 專 院 校 ) 畢 業 紀 念 冊 ( 含 光 碟 ) 計 55 冊 ( 片 ) 5. 林 佑 真 小 姐 捐 贈 林 俊 祿 先 生 所 藏 道 教 經 書 計 59 件 ( 含 清 代 3 件 ) 6. 蔡 陳 卿 捐 贈 文 物 1 件 陳 美 完 捐 贈 卒 業 紀 念 帖 1 冊 廖 鍾 毓 捐 贈 員 山 青 年 教 習 所 牌 匾 1 件 7. 陳 惠 芳 女 士 洪 鴻 德 先 生 捐 贈 日 治 時 期 文 獻 24 冊 文 物 7 件 8. 宜 蘭 市 新 民 藥 局 捐 贈 史 料 1 批 9. 祝 建 太 女 士 捐 贈 李 潼 手 稿 書 籍 等 共 計 110 件 10. 辦 理 2011 頭 城 搶 孤 活 動 紀 錄 ( 嘉 年 華 繞 街 放 水 燈 孤 棚 ) 11. 辦 理 宜 蘭 縣 圖 像 全 記 錄 拍 攝 計 畫 2011 年 宜 蘭 縣 博 物 館 群 圖 像 拍 攝 ( 二 ) 檢 選 公 文 檔 案 : 1. 檢 選 宜 蘭 縣 政 府 所 屬 機 關 暨 學 校 擬 毀 公 文 檔 案, 計 69 案 2. 經 檔 案 管 理 局 核 定 同 意 銷 毀 縣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檔 案, 具 史 料 價 值 者, 移 送 本 館 典 藏 計 1,896 件

-304 ( 三 ) 縣 史 研 究 與 調 查 : 1. 辦 理 女 性 口 述 歷 史 計 畫 媳 婦 仔 養 女 的 世 界 2. 辦 理 蘭 陽 眷 村 史 料 調 查 計 畫 3. 辦 理 宜 蘭 市 傳 統 商 店 史 料 蒐 集 暨 口 述 歷 史 計 畫 二 數 位 化 及 資 訊 服 務 : ( 一 ) 數 位 博 物 館 計 畫 : 1. 辦 理 蔣 渭 水 主 題 館 數 位 線 上 展 示 2. 辦 理 本 館 行 政 亮 點 宜 蘭 人 文 數 位 知 識 資 料 庫 規 劃 及 介 面 建 置 工 作 3. 辦 理 宜 蘭 檢 察 文 物 百 年 特 展 數 位 線 上 展 示 規 劃 案 4. 辦 理 宜 蘭 第 一 特 展 數 位 線 上 展 示 5. 辦 理 宜 蘭 客 家 伯 公 數 位 線 上 展 示 6. 辦 理 鳳 凰 花 開 時 宜 蘭 縣 畢 業 紀 念 冊 特 展 數 位 線 上 展 示 ( 二 ) 資 訊 系 統 作 業 : 1. 辦 理 數 位 典 藏 計 畫 招 標 案 - 數 位 典 藏 環 境 改 善 及 機 房 建 置 2. 辦 理 縣 史 快 遞 ( 電 子 公 告 訊 息 ) 系 統 規 劃 及 建 置 3. 辦 理 本 館 與 檔 案 管 理 局 數 位 化 合 作 案, 本 館 典 藏 系 統 加 入 全 國 檔 案 資 源 整 合 查 詢 平 台 (Across 系 統 ) 4. 辦 理 本 館 數 位 典 藏 管 理 系 統 規 劃 案 5. 辦 理 史 料 入 庫 流 程 及 數 位 化 規 劃 案 6. 辦 理 數 位 典 藏 史 料 分 類 作 業 ( 三 ) 史 料 數 位 化 : 1. 掃 描 黃 恆 男 老 師 手 稿 計 2 冊 2. 辦 理 日 文 史 料 臺 北 州 理 蕃 志 2 冊 996 筆 數 位 化

-305 3. 辦 理 廖 德 志 提 供 日 治 時 期 影 像 數 位 化 247 筆 4. 宜 蘭 人 文 數 位 知 識 資 料 庫 新 增 宜 蘭 文 獻 雜 誌 76 冊 884 筆 宜 蘭 文 獻 叢 刊 目 錄 32 冊 263 筆 宜 蘭 縣 史 系 列 15 冊 157 筆 台 灣 日 日 新 報 目 錄 39,898 筆 5. 借 用 並 掃 描 盧 廷 輝 黃 育 英 等 8 人 提 供 照 片 史 料 計 377 件 數 位 化 三 出 版 及 發 行 : ( 一 ) 出 版 宜 蘭 文 獻 雜 誌 87 88 期 合 刊 自 然 戰 役 ( 二 ) 出 版 宜 蘭 古 文 書 第 八 輯 擺 厘 陳 氏 家 藏 之 一 ( 三 ) 出 版 宜 蘭 文 獻 雜 誌 87 88 期 合 刊 李 潼 與 宜 蘭 書 寫 ( 四 ) 出 版 宜 蘭 體 育 運 動 史 年 表 四 教 育 推 廣 活 動 : ( 一 ) 辦 理 宜 蘭 第 一 特 展, 約 計 5,700 人 次 參 觀 ( 二 ) 辦 理 宜 蘭 第 一 專 題 講 座 : 1. 宜 蘭 這 些 人, 那 些 事, 約 計 60 人 次 參 加 2. Working holiday- 認 識 五 十 二 甲 溼 地 及 風 箱 樹 復 育, 約 計 40 人 次 參 加 ( 三 ) 辦 理 軍 教 男 兒 - 台 灣 軍 事 教 導 團 的 故 事 放 映 會, 約 計 80 人 次 參 加 ( 四 ) 辦 理 宜 蘭 阿 媽 故 事 館 史 料 捐 贈 借 用 者 表 揚 活 動 ( 五 )2011 年 客 家 桐 花 祭 期 間, 於 宜 蘭 舊 監 獄 門 廳 辦 理 大 南 澳 懷 舊 影 像 展 客 家 人 客 家 事, 約 計 1,000 人 次 參 觀 ( 六 ) 與 宜 蘭 地 檢 署 合 辦 文 所 未 聞 風 華 再 現 宜 蘭 檢 察 文 物 百 年 特 展, 約 計 3,905 人 次 參 觀 ( 七 ) 宜 蘭 第 一 巡 迴 展 : 頭 城 鎮

-306 員 山 鄉 壯 圍 鄉 羅 東 鎮 五 結 鄉 冬 山 鄉 蘇 澳 鎮 ( 八 ) 辦 理 常 設 展 互 動 學 習 區 空 間 及 展 示 改 善 暨 布 展 規 劃 設 計 案 ( 九 ) 辦 理 刻 進 蘭 陽 情 - 橡 皮 擦 刻 刻 章 活 動, 約 計 40 人 次 參 加 ( 十 ) 辦 理 2011 宜 蘭 縣 史 館 集 章 趣 活 動, 約 計 1,000 人 次 參 加 ( 十 一 ) 辦 理 暑 期 手 作 的 溫 度 - 手 工 書 製 作 活 動 2 場 ( 十 二 ) 辦 理 宜 蘭 研 究 第 八 期 研 習 營 Klesan 南 澳 泰 雅 在 當 代 ( 十 三 ) 辦 理 博 物 館 進 入 校 園 推 廣 活 動 頭 城 人 文 國 小 ( 十 四 ) 辦 理 臺 灣 文 化 協 會 創 立 90 週 年 紀 念 會 及 會 報 復 刻 出 版 宜 蘭 區 座 談 會, 約 計 120 人 次 參 加 ( 十 五 ) 辦 理 蔣 渭 水 宜 蘭 行 跡 導 覽 展, 出 版 蔣 渭 水 宜 蘭 行 跡 地 圖, 約 計 1,750 人 次 參 觀 ( 十 六 ) 辦 理 設 治 紀 念 館 尋 找 舊 城 裡 的 長 青 樹 百 年 老 店 現 芳 蹤 展 覽 ( 十 七 ) 辦 理 眷 戀 土 地 的 遊 子 李 潼 文 學 中 的 宜 蘭 特 展 ( 十 八 ) 辦 理 泰 雅 族 藝 術 家 顏 秀 梅 竹 藤 編 特 展 ( 十 九 ) 辦 理 第 10 屆 宜 蘭 研 究 學 術 研 討 會 徵 稿 五 圖 書 館 業 務 : ( 一 ) 辦 理 圖 書 分 類 編 目 598 冊 ( 二 ) 辦 理 圖 書 借 閱 3,406 冊 ( 三 ) 辦 理 圖 書 採 購, 期 刊 雜 誌 共 19 種 ( 四 ) 辦 理 閱 覽 室 圖 書 盤 點, 計 藏 書 34,536 冊 ( 五 ) 辦 理 宜 蘭 旅 宿 業 者 認 識 宜 蘭 歷 史 出 版 品 贈 閱 活 動

六 教 育 訓 練 暨 館 際 交 流 : ( 一 ) 辦 理 館 內 同 仁 CPR 訓 練 ( 二 ) 辦 理 檔 案 文 獻 庫 房 設 計 及 對 策 課 程 ( 三 ) 辦 理 2011 宜 蘭 縣 史 館 志 工 大 會 2 場 2011 宜 蘭 縣 史 館 志 工 研 習 ( 四 ) 辦 理 100 年 度 宜 蘭 縣 史 館 教 育 訓 練 縣 外 參 訪 暨 館 際 交 流 活 動 ( 五 ) 辦 理 紙 質 文 物 典 藏 及 保 存 維 護 研 習 活 動 ( 六 ) 辦 理 館 內 同 仁 環 境 教 育 訓 練 - 認 識 縣 史 館 附 近 鳥 類 七 人 數 統 計 : ( 一 ) 宜 蘭 縣 史 館 申 請 預 約 導 覽 共 44 團 次, 約 計 2,559 人 次 ( 二 ) 宜 蘭 縣 史 館 圖 書 館 使 用 人 數 約 計 15,941 人 次 ( 三 ) 宜 蘭 設 治 紀 念 館 參 訪 人 數 約 計 57,348 人 次 八 其 他 : ( 一 ) 辦 理 宜 蘭 設 治 紀 念 館 多 媒 體 拍 攝 前 期 規 劃 案 ( 二 ) 辦 理 宜 蘭 設 治 紀 念 館 歷 史 建 築 因 應 計 畫 採 購 案 -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