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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之 前,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并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谨 慎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但 不 保 证 投 资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最 低 收 益 ; 因 基 金 价 格 可 升 可 跌, 亦 不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能 全 数 取 回 其 原 本 投 资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在 投 资 者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导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担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已 经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016 年 05 月 19 日,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截 止 日 为 2016 年 03 月 31 日 ( 未 经 审 计 )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绪 言... 3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4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9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人... 19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24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募 集... 29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30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31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42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58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59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64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66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69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70 第 十 六 部 分 风 险 揭 示... 76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80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82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97 1

第 二 十 部 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114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117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118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备 查 文 件... 119 2

第 一 部 分 绪 言 圆 信 永 丰 双 红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以 下 简 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由 圆 信 永 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法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运 作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销 售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以 及 圆 信 永 丰 双 红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合 同 ) 编 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圆 信 永 丰 双 红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投 资 策 略 风 险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者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圆 信 永 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负 责 解 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本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并 按 照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承 担 义 务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3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除 非 文 义 另 有 所 指,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1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圆 信 永 丰 双 红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圆 信 永 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基 金 合 同 : 指 圆 信 永 丰 双 红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及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5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圆 信 永 丰 双 红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6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圆 信 永 丰 双 红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7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圆 信 永 丰 双 红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8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其 制 定 机 构 所 作 出 的 修 订 补 充 和 有 权 解 释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决 议 通 知 等 9 基 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0 销 售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 布 同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1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2 运 作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同 年 8 月 8 日 实 施 的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3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4

14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5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6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7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18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并 取 得 中 国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额 度 批 准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19 投 资 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合 称 20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21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22 销 售 机 构 : 指 圆 信 永 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销 售 办 法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协 议,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23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 和 交 收 业 务,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清 算 和 交 收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24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圆 信 永 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圆 信 永 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25 基 金 账 户 :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5

26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及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27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28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 29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30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1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32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者 申 购 赎 回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33 T+n 日 :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34 开 放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35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36 业 务 规 则 : 指 圆 信 永 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者 共 同 遵 守 37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38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39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40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6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1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42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受 理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3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本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时 的 情 形 44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5 销 售 服 务 费 : 指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的, 用 于 本 基 金 市 场 推 广 销 售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的 费 用 46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 指 根 据 认 购 费 用 申 购 费 用 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即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分 别 计 算 和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47 A 类 基 金 份 额 : 指 投 资 者 在 认 购 / 申 购 基 金 时 收 取 认 购 / 申 购 费 用, 在 赎 回 时 根 据 持 有 期 限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并 不 再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 额 48 C 类 基 金 份 额 : 指 投 资 者 在 认 购 / 申 购 时 不 收 取 认 购 / 申 购 费 用, 而 是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在 赎 回 时 根 据 持 有 期 限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的 基 金 份 额 49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股 息 债 券 利 息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50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51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52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53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7

54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介 55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8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名 称 : 圆 信 永 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中 国 ( 福 建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厦 门 片 区 ( 保 税 港 区 ) 海 景 南 二 路 45 号 4 楼 02 单 元 之 175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528 号 陆 家 嘴 基 金 大 厦 19 楼 成 立 时 间 :2014 年 1 月 2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洪 文 瑾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3 1514 号 注 册 资 本 :20,000 万 元 人 民 币 股 权 结 构 :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 持 有 51% 的 股 权 ; 永 丰 证 券 投 资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永 丰 投 信 ) 持 有 49% 的 股 权 电 话 :(021)60366000 传 真 :(021)60366009 客 服 电 话 :400-607-0088 网 址 :www.gtsfund.com.cn 联 系 人 : 严 晓 波 二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 一 ) 董 事 会 成 员 董 事 长 : 洪 文 瑾 女 士, 公 司 董 事 长, 厦 门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历 任 厦 门 建 发 集 团 财 务 部 副 经 理, 厦 门 建 发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总 经 理,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董 事 长,2012 年 11 月 起 兼 任 厦 门 金 圆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独 立 董 事 : 黄 建 忠 先 生,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厦 门 大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经 济 学 博 士 历 任 厦 门 大 学 经 济 系 助 教 讲 师, 厦 门 大 学 国 际 贸 易 系 讲 师 副 教 授 教 授 博 导, 厦 门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教 授 博 导, 上 海 对 外 经 贸 大 学 国 际 经 贸 学 院 教 授, 厦 门 国 贸 期 货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9

朱 孟 楠 先 生,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厦 门 大 学 金 融 学 博 士 历 任 厦 门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财 金 系 助 教 讲 师 副 教 授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厦 门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金 融 系 教 授 博 士 生 导 师 系 主 任, 厦 门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副 院 长 郑 鹏 基 先 生,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华 东 政 法 大 学 法 学 博 士 中 欧 工 商 学 院 EMBA 历 任 中 国 台 湾 行 政 部 门 公 平 交 易 委 员 会 视 察, 台 湾 元 智 大 学 兼 任 讲 师, 中 国 台 湾 法 律 服 务 协 会 理 事 长, 中 国 国 民 党 文 宣 部 义 务 副 主 任, 东 吴 大 学 法 学 院 院 友 会 理 事 兼 服 务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昆 山 登 云 职 业 科 技 学 院 兼 职 法 律 教 授, 并 曾 任 大 鹏 电 子 工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八 年 ; 同 时, 自 2000 年 起 至 今, 担 任 法 易 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兼 总 经 理 股 东 董 事 : 郑 木 清 先 生, 公 司 董 事, 复 旦 大 学 国 际 金 融 学 博 士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法 学 博 士 后 中 共 中 央 党 校 哲 学 博 士 后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利 率 处 负 责 人,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证 券 分 析 师 投 资 经 理 中 外 合 资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筹 备 组 成 员,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总 裁 特 别 助 理, 甘 肃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主 任 助 理 厅 领 导 成 员,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量 化 投 资 总 监 兼 量 化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现 任 厦 门 金 圆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任 金 圆 资 本 管 理 ( 厦 门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董 晓 亮 先 生, 公 司 董 事, 厦 门 大 学 经 济 学 博 士 历 任 国 贸 期 货 上 海 代 表 处 出 市 代 表 负 责 人 研 发 部 研 究 员, 兴 业 证 券 厦 门 投 资 银 行 总 部 业 务 经 理, 国 贸 期 货 总 经 理 助 理 副 总 经 理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总 经 理, 海 通 期 货 副 总 经 理, 金 圆 集 团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圆 信 永 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许 如 玫 女 士, 公 司 董 事, 美 国 德 州 州 立 大 学 企 业 管 理 硕 士 历 任 建 弘 国 际 投 资 顾 问 研 究 员, 建 弘 证 券 经 理, 建 弘 投 信 基 金 经 理 营 销 企 划 部 门 主 管, 永 丰 金 资 产 管 理 ( 亚 洲 ) 董 事 总 经 理, 永 丰 证 券 投 资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现 任 永 丰 金 融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营 运 长 办 公 室 资 深 专 门 委 员 吴 嘉 钦 先 生, 公 司 董 事, 台 湾 科 技 大 学 硕 士 历 任 宝 来 证 券 国 际 金 融 部 副 总 经 理 宝 来 投 信 综 合 通 路 处 及 投 资 产 品 中 心 副 总 经 理, 元 大 宝 来 投 信 通 路 事 业 部 资 深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永 丰 证 券 投 资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苏 威 嘉 先 生, 公 司 董 事, 哥 伦 比 亚 大 学 财 务 工 程 学 系 硕 士 伦 斯 勒 理 工 学 院 10

资 讯 工 程 系 硕 士 历 任 凯 基 证 券 交 易 员,KBC Financial Product 副 董 事, 永 丰 金 证 券 营 运 长 ; 现 任 永 丰 金 资 产 管 理 ( 亚 洲 ) 总 经 理 ( 二 ) 监 事 会 成 员 薛 经 武 先 生, 公 司 监 事 长, 荷 兰 伊 拉 斯 莫 斯 大 学 鹿 特 丹 管 理 学 院 研 究 所 企 业 管 理 硕 士 历 任 环 球 经 济 社 研 究 员, 台 湾 经 济 研 究 院 专 案 特 约 研 究 员, 欧 洲 品 质 管 理 基 金 会 专 案 特 约 研 究 员, 日 商 日 兴 证 券 台 北 分 公 司 研 究 部 主 管, 永 丰 金 控 总 经 理 办 公 室 副 总 经 理, 永 丰 金 证 券 ( 亚 洲 )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代 表 处 代 表 胡 荣 炜 先 生, 公 司 监 事, 厦 门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历 任 中 国 银 行 厦 门 市 分 行 营 业 部 职 员 风 险 管 理 部 职 员 风 险 管 理 部 尽 职 调 查 科 副 科 长 科 长, 柯 达 ( 中 国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亚 太 影 像 材 料 制 造 乐 凯 并 购 项 目 财 务 经 理 兼 汕 头 分 公 司 及 保 定 分 公 司 财 务 经 理, 柯 达 ( 厦 门 ) 数 码 影 像 有 限 公 司 全 球 民 用 影 像 材 料 制 造 财 务 经 理, 柯 达 中 国 区 制 造 财 务 内 控 总 监, 厦 门 磐 基 大 酒 店 有 限 公 司 磐 基 国 际 集 团 副 总 经 理, 厦 门 金 圆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经 理, 厦 门 市 创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业 务 负 责 人 总 经 理 助 理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吴 烨 女 士, 公 司 职 工 监 事 综 合 管 理 部 总 监,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历 任 江 苏 联 合 信 托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人 事 行 政 主 管 德 邦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薪 酬 福 利 经 理, 湘 财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与 发 展 总 部 人 事 经 理 高 晶 女 士, 公 司 职 工 监 事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监,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金 融 英 语 及 国 际 贸 易 双 学 士 历 任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鉴 证 部 金 融 分 部 高 级 审 计 员, 上 投 摩 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资 深 内 部 审 计 经 理 ( 三 ) 公 司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董 晓 亮 先 生, 公 司 总 经 理, 简 历 见 上 吕 富 强 先 生, 公 司 督 察 长, 厦 门 大 学 法 学 博 士 历 任 华 东 地 质 学 院 助 教,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证 券 总 部 投 资 银 行 部 业 务 主 办,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信 托 部 业 务 主 办 市 场 开 发 部 副 经 理 风 险 控 制 部 经 理, 厦 门 国 际 信 托 合 规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四 )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洪 流 先 生,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学 硕 士, 现 任 圆 信 永 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投 资 官 历 任 新 疆 金 新 信 托 证 券 管 理 总 部 信 息 研 究 部 经 理, 德 恒 证 券 信 息 研 究 部 11

副 总 经 理, 德 恒 证 券 经 纪 业 务 管 理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理 财 服 务 中 心 首 席 理 财 分 析 师,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资 产 管 理 分 公 司 副 总 监 具 有 十 七 年 证 券 行 业 从 业 经 验 ( 五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主 席 : 董 晓 亮 简 历 见 上 成 员 : 洪 流 先 生, 简 历 见 上 冯 志 刚 先 生,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学 硕 士, 现 任 圆 信 永 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部 总 监 历 任 申 银 万 国 研 究 所 高 级 研 究 员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研 究 所 高 级 研 究 员 光 大 证 券 研 究 所 资 深 高 级 研 究 员 光 大 证 券 证 券 投 资 总 部 投 资 经 理 金 元 惠 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研 究 副 总 监 2003-2008 年 连 续 六 届 新 财 富 最 佳 分 析 师 评 选 上 榜 或 者 入 围 王 琳 女 士, 复 旦 大 学 世 界 经 济 研 究 所 硕 士, 现 任 圆 信 永 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交 易 部 总 监 历 任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交 易 员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交 易 员 金 元 惠 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交 易 部 总 监 具 有 二 十 三 年 证 券 行 业 交 易 工 作 经 验 范 妍 女 士, 复 旦 大 学 管 理 学 硕 士, 现 任 圆 信 永 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投 资 部 下 设 权 益 投 资 部 副 总 监 历 任 兴 业 证 券 研 究 中 心 助 理 策 略 分 析 师 安 信 证 券 研 究 中 心 高 级 策 略 分 析 师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策 略 研 究 员 具 有 八 年 证 券 行 业 从 业 经 历 督 察 长 有 权 列 席 公 募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会 议, 经 总 经 理 批 准 的 其 他 人 员 可 列 席 参 会 ( 六 )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均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三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 一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申 购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 二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 三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12

( 四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 五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 六 ) 编 制 季 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 七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 八 ) 办 理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 九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十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 册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 十 一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十 二 )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四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的 承 诺 ( 一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的 行 为 发 生 ( 二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基 金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下 列 行 为 发 生 : 1 将 基 金 管 理 人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2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3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职 务 之 便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4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5 侵 占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6 泄 露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 动 ; 7 玩 忽 职 守, 不 按 照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 8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三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员 工 管 理 和 培 训,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督 促 和 约 束 13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1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2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或 托 管 协 议 ; 3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基 金 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 利 益 ; 4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5 拒 绝 干 扰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6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不 按 照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 7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 动 ; 8 除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制 度 进 行 基 金 特 定 多 个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运 作 投 资 外, 直 接 或 间 接 进 行 其 他 股 票 投 资 ; 9 协 助 接 受 委 托 或 以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10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利 用 对 敲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 11 贬 损 同 行, 以 抬 高 自 己 ; 12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13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损 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员 形 象 ; 14 在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 假 误 导 欺 诈 成 分 ; 15 其 他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行 为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禁 止 性 行 为 的 承 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本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 1 承 销 证 券 ; 2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但 是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14

6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7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五 )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1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2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不 当 利 益 ; 3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 动 ; 4 不 从 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 他 活 动 五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基 金 管 理 人 始 终 将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放 在 首 位, 扎 实 推 进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与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坚 持 积 极 参 与 事 前 防 范 合 规 经 营 稳 健 发 展 的 风 控 理 念, 以 内 控 制 度 建 设 作 为 风 险 管 理 的 基 石, 以 风 控 组 织 架 构 作 为 风 险 管 理 的 载 体, 以 制 度 流 程 的 切 实 执 行 作 为 风 险 管 理 的 核 心, 以 内 部 独 立 部 门 的 有 效 监 督 作 为 风 险 管 理 的 关 键, 以 充 分 使 用 先 进 的 风 险 管 理 技 术 和 方 式 方 法 作 为 风 险 管 理 的 保 障, 强 调 对 于 内 部 控 制 与 风 险 管 理 的 持 续 关 注 和 资 源 投 入 ( 一 ) 内 部 控 制 概 述 内 部 控 制 是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保 证 经 营 运 作 符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发 展 规 划,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通 过 建 立 组 织 机 制 运 用 管 理 方 法 实 施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而 形 成 的 有 机 系 统 内 部 控 制 是 由 为 保 障 业 务 正 常 运 作 实 现 既 定 的 经 营 目 标 防 范 经 营 风 险 而 设 立 的 各 种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和 一 系 列 规 范 内 部 运 作 程 序 描 述 控 制 措 施 和 方 法 等 制 度 构 成 的 统 一 整 体 内 部 控 制 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管 理 层 和 员 工 共 同 实 施 的 合 理 保 证 ( 二 )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15

1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经 营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自 觉 形 成 守 法 经 营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理 念 ; 2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提 高 经 营 管 理 效 益, 确 保 经 营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和 受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实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持 续 稳 定 健 康 发 展 ; 3 确 保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财 务 和 其 他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 三 ) 内 部 控 制 原 则 1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机 制 覆 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各 项 业 务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 并 贯 穿 于 决 策 执 行 监 督 反 馈 等 各 个 环 节 ; 2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部 控 制 手 段 和 方 法,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部 控 制 程 序, 维 护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 3 独 立 性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机 构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基 金 资 产 固 有 资 产 其 他 资 产 的 运 作 应 当 分 离 ; 4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 责 分 明 相 互 制 衡 ; 5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效 果 ( 四 )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体 系 公 司 依 据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设 立 顺 序 递 进 权 责 统 一 严 密 有 效 的 内 控 防 线 : 1 建 立 以 各 岗 位 目 标 责 任 制 为 基 础 的 第 一 道 内 控 防 线 员 工 积 极 发 挥 主 观 能 动 性, 在 严 于 自 律 的 前 提 下, 相 互 监 督 制 衡 各 岗 位 职 责 明 确, 有 详 细 的 岗 位 说 明 书 和 业 务 流 程, 各 岗 位 人 员 在 上 岗 前 均 应 知 悉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承 诺 遵 守,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承 担 责 任 2 建 立 相 关 部 门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制 衡 的 第 二 道 内 控 防 线 公 司 在 相 关 部 门 和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建 立 重 要 业 务 处 理 凭 据 传 递 和 信 息 沟 通 制 度, 后 续 部 门 及 岗 位 对 前 一 部 门 及 岗 位 负 有 监 督 责 任 3 建 立 以 公 司 督 察 长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对 各 岗 位 各 部 门 各 机 构 各 项 业 务 全 面 实 施 监 督 反 馈 的 第 三 道 防 线 督 察 长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独 立 于 其 他 部 门,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实 行 严 格 的 检 查 和 反 馈 4 建 立 以 董 事 会 下 属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实 行 全 面 监 督 的 第 四 道 防 线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对 公 司 经 营 和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16

风 险 进 行 严 格 的 合 规 检 查 和 风 险 控 制 评 估 并 审 议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报 告 董 事 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风 险 管 理 负 有 最 终 责 任 ( 五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指 规 范 内 部 控 制 的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和 义 务 规 则, 是 内 部 控 制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制 订 的 基 本 依 据 为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他 主 管 部 门 有 关 文 件 的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合 法 合 规 性 全 面 性 审 慎 性 适 时 性 等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制 订 原 则, 已 构 建 较 为 合 理 完 备 并 易 于 执 行 的 内 部 控 制 与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体 系, 具 体 包 括 四 个 层 面 : 1 一 级 制 度 : 包 括 公 司 章 程 股 东 会 议 事 规 则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董 事 会 专 门 委 员 会 议 事 规 则 等 公 司 治 理 层 面 的 经 营 管 理 纲 领 性 制 度 2 二 级 制 度 : 包 括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内 部 机 构 设 置 及 职 能 划 分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紧 急 情 况 处 理 制 度 等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3 三 级 制 度 : 包 括 公 司 范 围 内 适 用 的 全 局 性 专 项 管 理 制 度 与 各 业 务 职 能 部 门 管 理 制 度 4 四 级 制 度 : 包 括 各 业 务 条 线 单 个 部 门 内 部 或 跨 部 门 层 面 的 业 务 规 章 业 务 规 则 业 务 流 程 操 作 规 程 等 具 体 细 致 的 规 范 化 管 理 制 度 ( 六 ) 内 部 控 制 内 容 (1) 控 制 环 境 控 制 环 境 构 成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础, 控 制 环 境 包 括 经 营 理 念 和 内 控 文 化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组 织 结 构 员 工 道 德 素 质 等 内 容 (2) 风 险 评 估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科 学 严 密 的 风 险 评 估 体 系, 对 内 外 部 风 险 进 行 识 别 评 估 和 分 析, 及 时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 建 立 完 整 的 风 险 控 制 程 序, 包 括 风 险 识 别 风 险 评 估 风 险 控 制 和 风 险 监 督 ; 对 各 部 门 和 各 业 务 循 环 存 在 的 风 险 点 进 行 识 别 评 估, 并 建 立 相 应 的 控 制 措 施 ; 使 用 科 学 的 风 险 量 化 技 术 和 严 格 的 风 险 限 额 控 制 对 投 资 风 险 实 行 定 量 分 析 和 管 理 (3) 控 制 措 施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立 顺 序 递 进 权 责 统 一 严 密 有 效 的 多 道 内 部 控 制 防 线, 制 定 并 执 行 包 括 授 权 控 制 资 产 分 离 岗 位 分 离 业 务 流 程 和 操 作 规 程 业 务 记 录 绩 效 考 核 等 在 内 的 多 样 化 的 具 体 控 制 措 施 17

(4) 信 息 沟 通 基 金 管 理 人 维 护 内 部 控 制 信 息 沟 通 渠 道 的 畅 通, 建 立 清 晰 的 报 告 系 统 (5) 内 部 监 控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制 度, 设 置 督 察 长 和 独 立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持 续 的 监 督 与 反 馈, 保 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有 效 落 实, 并 评 价 内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新 的 金 融 工 具 新 的 技 术 应 用 和 新 的 法 律 法 规 等 情 况 适 时 改 进 ( 七 )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声 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知 建 立 维 持 完 善 实 施 和 有 效 执 行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董 事 会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特 别 声 明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披 露 真 实 准 确 完 备, 并 承 诺 将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业 务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8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洪 渊 二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截 至 2016 年 03 月 末,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98 人, 平 均 年 龄 30 岁,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秉 承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宗 旨,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高 效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托 资 产 保 险 资 产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截 至 2016 年 03 月,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555 只 自 2003 年 以 来, 本 行 连 续 十 一 年 获 得 香 港 亚 洲 货 币 英 国 全 球 托 管 人 香 港 财 资 美 国 环 球 金 融 内 地 证 券 时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等 境 19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49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四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年 八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 SAS70( 审 计 标 准 第 70 号 ) 审 阅 后,2015 年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第 九 次 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 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目 前,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 为 年 度 化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1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管 理 科 学 化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保 障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安 全 有 效 稳 健 运 行 2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内 部 审 计 局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监 督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3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20

(1) 合 法 性 原 则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并 贯 穿 于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始 终 (2) 完 整 性 原 则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岗 位 和 人 员 (3) 及 时 性 原 则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 发 生 时 能 准 确 及 时 地 记 录 ; 按 照 内 控 优 先 的 原 则,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4) 审 慎 性 原 则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审 慎 经 营,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5) 有 效 性 原 则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 并 保 证 得 到 全 面 落 实 执 行, 不 得 有 任 何 空 间 时 限 及 人 员 的 例 外 (6) 独 立 性 原 则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执 行 部 门 4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1) 严 格 的 隔 离 制 度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与 传 统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分 离,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环 境 独 立 人 员 独 立 业 务 制 度 和 管 理 独 立 网 络 独 立 (2) 高 层 检 查 主 管 行 领 导 与 部 门 高 级 管 理 层 作 为 工 行 托 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督 促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改 进 (3) 人 事 控 制 资 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建 立 自 控 防 线 互 控 防 线 监 控 防 线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树 立 以 人 为 本 的 内 控 文 化,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签 订 承 诺 书,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21

(4) 经 营 控 制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制 定 计 划 编 制 预 算 等 方 法 开 展 各 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 大 化 目 的 (5)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资 产 托 管 部 通 过 稽 核 监 察 风 险 评 估 等 方 式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监 控,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评 估, 制 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排 查 风 险 隐 患 (6) 数 据 安 全 控 制 我 们 通 过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的 冗 余 备 份 监 控 设 施 的 运 用 和 保 障 等 措 施 来 保 障 数 据 安 全 (7) 应 急 准 备 与 响 应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制 定 了 基 于 数 据 应 用 操 作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随 机 演 练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 时 内 恢 复 业 务 5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1)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 康 稳 定 地 发 展 (2) 完 善 组 织 结 构,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只 有 这 样,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有 效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 结 构 (3) 建 立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 度 的 建 设, 一 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形 成 各 个 业 务 环 节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机 制 (4)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保 持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地 位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22

规 范 运 作,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新 问 题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五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根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托 管 协 议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规 的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基 金 资 产 的 核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基 金 费 用 的 支 付 基 金 申 购 资 金 的 到 账 和 赎 回 资 金 的 划 付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金 的 融 资 条 件 等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其 中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开 始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托 管 协 议 或 有 关 基 金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确 认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赔 偿 因 其 过 失 致 使 投 资 者 遭 受 的 损 失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23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 一 ) 直 销 机 构 1 圆 信 永 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上 海 直 销 中 心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528 号 陆 家 嘴 基 金 大 厦 19 楼 电 话 :021-60366013 传 真 :021-60366001 厦 门 直 销 中 心 办 公 地 址 : 厦 门 市 思 明 区 展 鸿 路 81 号 金 融 中 心 大 厦 21 楼 2102 室 电 话 :0592-3016513 传 真 :0592-3016501 网 址 :www.gtsfund.com.cn 2 电 子 直 销 名 称 : 圆 信 永 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电 子 直 销 交 易 网 站 :www.gtsfund.com.cn 客 服 电 话 :4006070088;021-60366818 ( 二 )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1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客 服 电 话 :95588 公 司 网 址 :www.icbc.com.cn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2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26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民 生 路 1199 弄 证 大 五 道 口 广 场 1 号 楼 20-22 楼 24

法 定 代 表 人 : 兰 荣 客 服 电 话 :95562 公 司 网 址 : www.xyzq.com.cn 3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6 号 4 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内 大 街 18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常 青 公 司 网 址 :www.csc108.com 客 服 电 话 :95587 4008-888-108 4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仓 前 街 文 一 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住 所 : 杭 州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仓 前 街 文 一 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柏 青 公 司 网 址 : www.fund123.cn 5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90 号 2 号 楼 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其 实 客 服 电 话 :400-1818-188 公 司 网 址 :www.1234567.com.cn 6 中 信 建 投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重 庆 渝 中 区 中 山 三 路 107 号 上 站 大 楼 平 街 11-B, 名 义 层 11-A 8-B4 9-B C 住 所 : 重 庆 渝 中 区 中 山 三 路 107 号 上 站 大 楼 平 街 11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彭 文 德 客 服 电 话 :400-887-7780 公 司 网 址 :www.cfc108.com 7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广 东 路 689 号 住 所 : 上 海 市 广 东 路 689 号 25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开 国 客 服 电 话 :95553 公 司 网 址 :www.htsec.com 8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有 安 客 服 电 话 :4008-888-888 公 司 网 址 :www.chinastock.com.cn/ 9 厦 门 市 鑫 鼎 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厦 门 市 思 明 区 鹭 江 道 2 号 第 一 广 场 1501-1504 住 所 : 厦 门 市 思 明 区 鹭 江 道 2 号 第 一 广 场 1501-1504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松 客 服 电 话 :0592-3122731 公 司 网 址 :www.xds.com 交 易 网 址 :www.dkhs.com.cn 10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宝 山 区 蕴 川 路 5475 路 1033 室 住 所 :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峨 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 楼 1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继 伟 客 服 电 话 :400-067-6266 公 司 网 址 :www.leadfund.com.cn 11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 元 办 公 住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坚 客 服 电 话 :4008219031 公 司 网 址 :www.lufunds.com 26

12 华 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福 州 五 四 路 157 号 新 天 地 大 厦 7-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金 琳 客 服 电 话 : 400-88-96326 公 司 网 址 : www.gfhfzq.com.cn 13 中 正 达 广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腾 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欣 客 服 电 话 :4006767523 公 司 网 址 :http://www.zzwealth.cn 14 浙 江 金 观 诚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拱 墅 区 登 云 路 45 号 ( 锦 昌 大 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市 拱 墅 区 登 云 路 55 号 ( 锦 昌 大 厦 ) 一 楼 金 观 诚 财 富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黎 云 电 话 :400-068-0058 公 司 网 址 :http://www.jincheng-fund.co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销 售 办 法 和 基 金 合 同 等 的 规 定, 调 整 销 售 机 构 或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销 售 本 基 金, 并 及 时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 圆 信 永 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中 国 ( 福 建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厦 门 片 区 ( 保 税 港 区 ) 海 景 南 二 路 45 号 4 楼 02 单 元 之 175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528 号 陆 家 嘴 基 金 大 厦 1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洪 文 瑾 联 系 人 : 严 晓 波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607-0088 传 真 :60366001 三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27

名 称 : 上 海 市 通 力 律 师 事 务 所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6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 楼 负 责 人 : 俞 卫 锋 电 话 :021-31358666 传 真 :021-31358600 联 系 人 : 安 冬 经 办 律 师 : 安 冬 孙 睿 四 审 计 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湖 滨 路 202 号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 楼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李 丹 电 话 :(021)23238888 传 真 :(021)23238800 联 系 人 : 曹 阳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单 峰 曹 阳 28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募 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销 售 办 法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本 基 金 经 2014 年 9 月 5 日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4 928 号 文 准 予 注 册 募 集 募 集 期 自 2014 年 10 月 20 日 至 2014 年 11 月 14 日, 共 募 集 1,028,182,9 38.36 份 基 金 份 额, 募 集 户 数 为 6618 户 本 基 金 为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基 金, 存 续 期 限 为 不 定 期 29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本 基 金 合 同 于 2014 年 11 月 19 日 正 式 生 效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基 金 管 理 人 正 式 开 始 管 理 本 基 金 二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连 续 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情 形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 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进 行 表 决 30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 申 购 与 赎 回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二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投 资 者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赎 回 时 除 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2 申 购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本 基 金 已 于 2014 年 12 月 19 日 开 始 办 理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的 价 格 三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未 知 价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赎 回 原 则,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4 赎 回 遵 循 先 进 先 出 原 则, 即 按 照 投 资 者 认 购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 5 本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两 个 类 别, 适 用 不 同 的 申 31

购 费 率 或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时 可 自 行 选 择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四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无 效 2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投 资 者 应 在 T+ 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及 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则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 者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申 购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对 于 申 购 申 请 及 申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投 资 者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3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投 资 者 提 交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申 请 时,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投 资 者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申 购 成 立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申 购 生 效 若 申 购 无 效 或 确 认 不 成 立,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销 售 机 构 将 投 资 者 已 交 付 的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成 立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赎 回 生 效 投 资 者 赎 回 申 请 确 认 成 功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遇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则 赎 回 款 32

顺 延 至 上 述 情 形 消 除 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划 往 投 资 者 银 行 账 户 五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 投 资 者 在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首 次 申 购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200.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200.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子 直 销 首 次 申 购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200.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200.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进 行 申 购 A 类 基 金 份 额, 单 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首 次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20,000.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追 加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单 笔 人 民 币 1,000.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累 计 申 购 金 额 不 设 上 限 投 资 者 在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基 金 管 理 人 电 子 直 销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中 心 首 次 申 购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00.00 元,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0 元 2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单 笔 赎 回 不 得 少 于 100.00 份 ; 账 户 最 低 余 额 为 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若 某 笔 赎 回 业 务 将 导 致 投 资 者 在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不 足 100.00 份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将 投 资 者 该 交 易 账 户 的 剩 余 基 金 份 额 一 次 性 全 部 赎 回 3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上 述 最 低 申 购 限 额 交 易 级 差 最 低 赎 回 份 额 有 其 他 规 定 的,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但 不 得 低 于 上 述 下 限 本 基 金 对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设 置 最 高 份 额 限 制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六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 用 1 申 购 费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承 担,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销 售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C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具 体 申 购 费 率 如 下 : 申 购 金 额 (M) 33 费 率 M<100 万 1.5% 100 万 M<200 万 1.2% 200 万 M<500 万 0.8% 500 万 M 每 笔 交 易 1000 元

天 注 :M 为 申 购 金 额,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2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费 率 如 下 :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Y) 费 率 Y<7 日 1.50% 7 日 Y <30 日 0.75% 30 日 Y <6 个 月 0.50% 6 个 月 Y<1 年 0.10% 1 年 Y<2 年 0.05% Y 2 年 0 注 :Y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6 个 月 为 180 天,1 年 为 365 天,2 年 为 730 本 基 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费 率 如 下 : 注 :Y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Y) 费 率 Y<30 日 0.50% Y 30 日 0 3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用 由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本 基 金 对 A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30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将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A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续 持 有 期 长 于 30 日 ( 含 ) 但 少 于 3 个 月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将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75%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A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续 持 有 期 长 于 3 个 月 ( 含 ) 但 少 于 6 个 月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将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50%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A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续 持 有 期 长 于 6 个 月 ( 含 )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将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对 于 持 续 持 有 C 类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30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将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5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电 话 交 易 等 )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赎 34

回 费 率 七 申 购 份 额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 一 ) 本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申 购 采 用 金 额 申 购 的 方 式 基 金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1 若 投 资 者 选 择 申 购 A 类 基 金 份 额, 则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1) 申 购 费 用 适 用 比 例 费 率 时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1+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2) 申 购 费 用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时 : 申 购 费 用 = 固 定 金 额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费 用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2 若 投 资 者 选 择 申 购 C 类 基 金 份 额, 则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申 购 份 额 =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当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例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对 应 费 率 为 1.5%,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0 元, 则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净 申 购 金 额 =50,000.00/(1+1.5%)=49,261.08 元 申 购 费 用 =50,000.00-49,261.08=738.92 元 申 购 份 额 =49,261.08/1.050=46,915.31 份 即 : 如 果 投 资 者 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0 元, 则 该 投 资 者 可 获 得 A 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份 额 为 46,915.31 份 例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100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本 基 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0 元, 则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申 购 份 额 =1,000,000.00/1.050=952,380.95 份 即 : 如 果 投 资 者 申 购 C 类 基 金 份 额,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本 基 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50 元, 则 该 投 资 者 可 获 得 C 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份 额 为 952,380.95 份 35

( 二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采 用 份 额 赎 回 方 式, 赎 回 价 格 以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计 算 公 式 : 赎 回 总 额 = 赎 回 份 额 T 日 对 应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总 额 赎 回 费 率 净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总 额 - 赎 回 费 用 例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 万 份 A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为 5 个 月,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5%, 假 设 T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120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总 金 额 =10,000.00 1.120=11,200.00 元 赎 回 费 用 =11,200.00 0.5%=56.00 元 净 赎 回 金 额 =11,200.00-56.00=11,144.00 元 即 : 投 资 者 T 日 赎 回 本 基 金 1 万 份 A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为 5 个 月, 假 设 T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120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1,144.00 元 例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 万 份 C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为 5 个 月,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 假 设 T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120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总 金 额 =10,000.00 1.120=11,200.00 元 赎 回 费 用 =11,200.00 0=0.00 元 净 赎 回 金 额 =11,200.00-0.00=11,200.00 元 即 : 投 资 者 T 日 赎 回 本 基 金 1 万 份 基 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为 5 个 月, 假 设 T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120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11,200.00 元 ( 三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根 据 认 购 / 申 购 费 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分 别 计 算 和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T 日 某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T 日 闭 市 后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T 36

日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并 在 T+1 日 内 公 告 遇 特 殊 情 况,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四 ) 申 购 份 额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以 申 请 当 日 的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五 )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申 请 当 日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八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 一 )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为 投 资 者 登 记 权 益 并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T+2 日 起 ( 含 该 日 )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扣 除 权 益 并 办 理 相 应 的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2 日 前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上 予 以 公 告 九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2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3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4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37

5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定 的 其 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6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发 生 上 述 第 1 2 3 5 6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 果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者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十 暂 停 赎 回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2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3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4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5 继 续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将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时,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6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十 一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38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2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1)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2)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的 前 提 下,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如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3)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但 不 得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进 行 公 告 3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公 告 十 二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39

2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1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3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 日 但 少 于 2 周,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并 在 重 新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公 告 最 近 1 个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4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2 周, 暂 停 期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2 周 至 少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1 次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2 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在 重 新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公 告 最 近 1 个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十 三 基 金 转 换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部 分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和 转 换 费 率 等 内 容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布 的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公 告 十 四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并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十 五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十 六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4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本 基 金 在 部 分 销 售 机 构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布 的 有 关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十 七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和 解 冻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41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一 投 资 目 标 通 过 关 注 中 国 经 济 结 构 转 型 等 制 度 红 利 所 带 来 的 相 关 产 业 投 资 机 会, 兼 顾 投 资 基 本 面 良 好, 有 稳 定 分 红 政 策 或 高 分 红 预 期 的 上 市 公 司 来 均 衡 组 合 风 险, 在 充 分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谋 求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定 增 值 二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的 股 票 ( 含 中 小 板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发 行 的 股 票 ) 债 券 ( 含 中 期 票 据 可 转 换 债 券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债 券 回 购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权 证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股 指 期 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并 可 依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适 时 合 理 地 调 整 投 资 范 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 含 中 小 板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投 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 95%, 其 中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所 定 义 的 双 红 利 主 题 类 的 股 票 资 产 及 债 券 资 产 合 计 占 比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债 券 权 证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和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5% 100%, 其 中 权 证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3%,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保 持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执 行 三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坚 持 自 上 而 下 与 自 下 而 上 相 结 合 的 投 资 策 略,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体 现 双 红 利 的 主 题 思 想 ( 一 ) 双 红 利 主 题 的 界 定 A 自 上 而 下 关 注 政 府 深 化 改 革 经 济 转 型 经 济 体 制 不 断 完 善 等 制 度 红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