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投摩根整合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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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 投 摩 根 安 鑫 回 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核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5]2279 号 文 核 准 日 期 :[2015 年 10 月 13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 上 投 摩 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六 年 七 月

2 重 要 提 示 本 基 金 于 2015 年 10 月 13 日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 [2015]2279 号 文 注 册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投 资 有 风 险, 投 资 人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时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包 括 : 因 政 治 经 济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本 基 金 可 以 参 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发 行 人 为 中 小 微 非 上 市 企 业, 存 在 着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相 对 薄 弱 企 业 经 营 风 险 高 信 息 披 露 透 明 度 不 足 等 特 点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将 存 在 违 约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不 足 的 风 险, 这 将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增 加 基 金 的 信 用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风 险 本 基 金 属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产 品, 预 期 风 险 和 收 益 水 平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和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属 于 中 等 风 险 收 益 水 平 的 基 金 产 品 投 资 者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基 金 合 同 5-2

3 上 投 摩 根 安 鑫 回 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目 录 一 绪 言... 1 二 释 义... 1 三 基 金 管 理 人... 5 四 基 金 托 管 人 五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六 基 金 的 募 集 七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八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和 转 换 九 基 金 的 投 资 十 基 金 的 财 产 十 一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十 二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十 三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十 四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十 五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十 六 风 险 揭 示 十 七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十 八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十 九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二 十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二 十 一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二 十 二 备 查 文 件

4 一 绪 言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以 及 上 投 摩 根 安 鑫 回 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合 同 或 基 金 合 同 ) 编 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上 投 摩 根 安 鑫 回 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本 基 金 或 基 金 ) 的 投 资 目 标 策 略 风 险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人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内 容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基 金 根 据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资 料 发 行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招 募 说 明 书 主 要 向 投 资 者 披 露 与 本 基 金 相 关 事 项 的 信 息, 是 投 资 者 据 以 选 择 及 决 定 是 否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的 要 约 邀 请 文 件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并 按 照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它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承 担 义 务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二 释 义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1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上 投 摩 根 安 鑫 回 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上 投 摩 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基 金 合 同 : 指 上 投 摩 根 安 鑫 回 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及 对 5-1

5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5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上 投 摩 根 安 鑫 回 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6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上 投 摩 根 安 鑫 回 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7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上 投 摩 根 安 鑫 回 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8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司 法 解 释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决 议 通 知 等 9 基 金 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0 销 售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 布 同 年 6 月 1 日 实 施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1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2 运 作 办 法 : 指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3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4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5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6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7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18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5-2

6 19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 称 20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21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22 销 售 机 构 : 指 上 投 摩 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销 售 办 法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23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清 算 和 结 算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24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上 投 摩 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上 投 摩 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25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26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27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28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 29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30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1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相 关 的 期 货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32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5-3

7 开 放 日 33 T+n 日 :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34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35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36 业 务 规 则 : 指 上 投 摩 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人 共 同 遵 守 37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38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39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40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1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42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3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44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45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股 息 债 券 利 息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46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 金 应 收 款 项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5-4

8 47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48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49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50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类 : 本 基 金 根 据 认 购 费 申 购 费 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51 A 类 份 额 : 指 在 投 资 人 认 购 申 购 基 金 时 收 取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并 不 再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 额 52 C 类 份 额 : 指 不 收 取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而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 额 53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介 54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三 基 金 管 理 人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上 投 摩 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本 信 息 如 下 :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富 城 路 99 号 震 旦 国 际 大 楼 20 层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富 城 路 99 号 震 旦 国 际 大 楼 2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穆 矢 总 经 理 : 章 硕 麟 成 立 日 期 :2004 年 5 月 12 日 实 缴 注 册 资 本 : 贰 亿 伍 仟 万 元 人 民 币 股 东 名 称 股 权 结 构 及 持 股 比 例 : 上 海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51%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49% 上 投 摩 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2004]56 号 文 批 准, 于 5-5

9 2004 年 5 月 12 日 成 立 的 合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2005 年 8 月 12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了 股 东 之 间 的 股 权 变 更 事 项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保 持 不 变, 股 东 及 出 资 比 例 分 别 由 上 海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67% 和 摩 根 资 产 管 理 ( 英 国 ) 有 限 公 司 33% 变 更 为 目 前 的 51% 和 49% 2006 年 6 月 6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称 由 上 投 摩 根 富 林 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变 更 为 上 投 摩 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该 更 名 申 请 于 2006 年 4 月 29 日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批 准, 并 于 2006 年 6 月 2 日 在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完 成 所 有 变 更 相 关 手 续 2009 年 3 月 31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注 册 资 本 金 由 一 亿 五 千 万 元 人 民 币 增 加 到 二 亿 五 千 万 元 人 民 币, 公 司 股 东 的 出 资 比 例 不 变 该 变 更 事 项 于 2009 年 3 月 31 日 在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完 成 所 有 变 更 相 关 手 续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任 何 受 处 罚 记 录 二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董 事 会 成 员 基 本 情 况 : 董 事 长 : 穆 矢 硕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高 级 经 济 师 职 称 曾 任 天 津 市 人 大 财 经 委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天 津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天 津 分 行 副 行 长 行 长 党 委 书 记 总 行 风 险 管 理 总 部 总 监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党 委 委 员 副 行 长 现 任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董 事 会 秘 书 上 投 摩 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董 事 : 董 事 :Paul Bateman 毕 业 于 英 国 Leicester 大 学 历 任 Chase Flem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全 球 总 监, 摩 根 资 产 管 理 全 球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CEO 现 任 摩 根 资 产 管 理 全 球 主 席 摩 根 资 产 管 理 委 员 会 主 席 及 投 资 委 员 会 会 员 同 时 也 是 摩 根 大 通 高 管 委 员 会 资 深 成 员 董 事 :Jed Laskowitz 5-6

10 美 国 伊 萨 卡 学 院 学 士 学 位 ( 主 修 政 治 ) 及 布 鲁 克 林 法 学 院 荣 誉 法 学 博 士 学 位 曾 任 摩 根 资 产 管 理 亚 太 区 行 政 总 裁 现 任 摩 根 资 产 管 理 环 球 投 资 管 理 方 案 联 席 总 监 董 事 : Michael I. Falcon 学 士 学 位 ( 主 修 金 融 ) 曾 任 摩 根 资 产 退 休 业 务 总 监 现 任 摩 根 资 产 管 理 环 球 投 资 管 理 的 亚 太 区 行 政 总 裁 亚 太 区 基 金 业 务 总 监 环 球 投 资 管 理 营 运 委 员 会 成 员 集 团 亚 太 管 理 团 队 成 员 集 团 投 资 管 理 亚 太 区 营 运 委 员 会 主 席 董 事 : 潘 卫 东 硕 士 研 究 生, 高 级 经 济 师 曾 任 上 海 市 金 融 服 务 办 公 室 金 融 机 构 处 处 长 ( 挂 职 ) 上 海 国 际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现 任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行 长 上 海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书 记 董 事 长 董 事 : 陈 兵 博 士 研 究 生, 高 级 经 济 师 曾 任 浦 发 银 行 总 行 个 人 银 行 总 部 财 富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上 海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董 事 会 秘 书 现 任 上 海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副 书 记 副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董 事 : 陈 海 宁 研 究 生 学 历 经 济 师 曾 任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金 融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公 投 总 部 贸 易 融 资 部 总 经 理 武 汉 分 行 副 行 长 武 汉 分 行 党 委 书 记 行 长 现 任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总 行 资 产 负 债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董 事 : 章 硕 麟 获 台 湾 大 学 商 学 硕 士 学 位 曾 任 怡 富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现 名 摩 根 大 通 证 券 ) 摩 根 富 林 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5-7

11 现 任 上 投 摩 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独 立 董 事 : 独 立 董 事 : 俞 樵 经 济 学 博 士 现 任 清 华 大 学 公 共 管 理 学 院 经 济 与 金 融 学 教 授 及 公 共 政 策 研 究 所 所 长 曾 经 在 加 里 伯 利 大 学 经 济 系 新 加 坡 国 立 大 学 经 济 系 复 旦 大 学 金 融 系 等 单 位 任 教 独 立 董 事 : 刘 红 忠 国 际 金 融 系 经 济 学 博 士 现 任 复 旦 大 学 金 融 研 究 中 心 副 主 任 复 旦 大 学 国 际 金 融 系 教 授 独 立 董 事 : 戴 立 宁 获 台 湾 大 学 法 学 硕 士 及 美 国 哈 佛 大 学 法 学 硕 士 学 位 曾 任 台 湾 财 政 部 常 务 次 长, 东 吴 大 学 法 学 院 副 教 授 现 任 北 京 大 学 法 学 院 及 光 华 管 理 学 院 兼 职 教 授 独 立 董 事 : 李 存 修 获 美 国 加 州 大 学 柏 克 利 校 区 企 管 博 士 ( 主 修 财 务 ) 企 管 硕 士 经 济 硕 士 等 学 位 现 任 台 湾 大 学 财 务 金 融 学 系 专 任 特 聘 教 授 2. 监 事 会 成 员 基 本 情 况 : 监 事 长 : 郁 忠 民 研 究 生 毕 业, 高 级 经 济 师 历 任 华 东 政 法 学 院 法 律 系 副 主 任 ; 上 海 市 证 券 管 理 办 公 室 稽 查 处 机 构 处 处 长 ; 上 海 国 际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经 理 ;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党 委 副 书 记 ; 上 海 国 际 集 团 金 融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现 任 上 海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长 监 事 :Simon Walls 获 伦 敦 大 学 帝 国 理 工 学 院 的 数 学 学 士 学 位 历 任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Japan) Ltd 总 裁 首 席 运 营 官 ;JPMorgan Trust Bank 总 裁 首 席 运 营 官 以 及 基 础 架 构 总 监 ; 投 资 管 理 亚 洲 首 席 行 政 官 现 任 摩 根 资 产 管 理 日 本 董 事 长 5-8

12 监 事 : 张 军 曾 任 上 投 摩 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交 易 部 总 监 现 任 上 投 摩 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国 际 投 资 部 总 监 兼 基 金 经 理, 管 理 上 投 摩 根 亚 太 优 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上 投 摩 根 全 球 天 然 资 源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监 事 : 万 隽 宸 曾 任 上 海 国 际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法 务 经 理 现 任 上 投 摩 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风 险 官 ; 尚 腾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3. 总 经 理 基 本 情 况 : 章 硕 麟 先 生, 总 经 理 获 台 湾 大 学 商 学 硕 士 学 位 曾 任 怡 富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现 名 摩 根 大 通 证 券 ) 摩 根 富 林 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4.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情 况 : 侯 明 甫 先 生, 副 总 经 理 毕 业 于 台 湾 中 国 文 化 大 学, 获 企 业 管 理 硕 士 曾 任 职 于 台 湾 金 鼎 证 券 公 司 摩 根 富 林 明 ( 台 湾 ) 证 券 投 资 顾 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摩 根 富 林 明 ( 台 湾 )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摩 根 富 林 明 证 券 投 资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主 要 负 责 证 券 投 资 研 究 公 司 管 理 兼 投 资 相 关 业 务 管 理 经 晓 云 女 士, 副 总 经 理 获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学 位 历 任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 主 持 工 作 ) 市 场 管 理 部 经 理, 经 纪 管 理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总 经 理, 负 责 证 券 经 纪 业 务 的 管 理 和 运 作 张 军 先 生, 副 总 经 理 毕 业 于 同 济 大 学, 获 管 理 工 程 硕 士 学 位 历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办 公 室 秘 书 公 司 业 务 部 业 务 科 科 长, 徐 汇 支 行 副 行 长 个 人 金 融 部 副 总 经 理, 并 曾 担 任 上 投 摩 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一 职 刘 万 方 先 生, 督 察 长 获 经 济 学 博 士 学 位 5-9

13 曾 任 职 于 中 国 普 天 信 息 产 业 集 团 公 司 美 国 MBP 咨 询 公 司 中 国 证 监 会 5.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基 金 经 理 聂 曙 光 先 生, 自 2004 年 8 月 至 2006 年 3 月 在 南 京 银 行 任 债 券 分 析 师 ;2006 年 3 月 至 2009 年 9 月 在 兴 业 银 行 任 债 券 投 资 经 理 ;2009 年 9 月 至 2014 年 5 月 在 中 欧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先 后 担 任 研 究 员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基 金 经 理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固 定 收 益 事 业 部 临 时 负 责 人 等 职 务, 自 2014 年 5 月 起 加 入 上 投 摩 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自 2014 年 8 月 起 担 任 上 投 摩 根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自 2014 年 10 月 起 担 任 上 投 摩 根 红 利 回 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自 2014 年 11 月 起 担 任 上 投 摩 根 纯 债 丰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自 2015 年 1 月 起 同 时 担 任 上 投 摩 根 稳 进 回 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自 2015 年 4 月 起 同 时 担 任 上 投 摩 根 天 颐 年 丰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自 2016 年 6 月 起 同 时 担 任 上 投 摩 根 优 信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6.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姓 名 和 职 务 侯 明 甫, 副 总 经 理 ; 杜 猛,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国 内 权 益 投 资 一 部 投 资 总 监 ; 孙 芳,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国 内 权 益 投 资 二 部 投 资 总 监 ; 朱 晓 龙, 研 究 总 监 ; 孟 晨 波,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货 币 市 场 投 资 部 总 监 ; 赵 峰, 债 券 投 资 部 总 监 ; 张 军, 国 际 投 资 部 总 监 ; 黄 栋, 量 化 投 资 部 总 监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三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申 购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资 产 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4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5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 编 制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7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净 值,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5-10

14 8 办 理 与 基 金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9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0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 册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1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2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四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1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 策 略 及 限 制 全 权 处 理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2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从 事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以 下 简 称 : 证 券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违 反 证 券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的 发 生 3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从 事 下 列 违 反 基 金 法 的 行 为,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禁 止 行 为 的 发 生 : (1) 违 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将 基 金 资 产 用 于 向 第 三 人 抵 押 担 保 资 金 拆 借 或 者 贷 款,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担 保 的 除 外 ; (2) 从 事 有 可 能 使 基 金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3) 从 事 证 券 承 销 行 为 ; (4)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业 务 规 则, 操 纵 和 扰 乱 市 场 价 格 ; (5)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而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 (6)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关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其 它 行 为 4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不 从 事 以 下 行 为 : (1)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2)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或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3)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它 基 金 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 利 益 ; (4)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材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5-11

15 (5) 拒 绝 干 扰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6)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 (7)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8)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 (9) 在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中 故 意 含 有 虚 假 误 导 欺 诈 成 分 ; (10) 其 它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行 为 5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1)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2)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代 理 人 代 表 人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其 它 第 三 人 谋 取 不 当 利 益 ; (3)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4)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它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五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内 部 控 制 的 原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控 制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1) 健 全 性 原 则 内 部 控 制 应 当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各 项 业 务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并 涵 盖 到 决 策 执 行 监 督 反 馈 等 各 个 环 节 (2) 有 效 性 原 则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维 护 内 控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3) 独 立 性 原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机 构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资 产 自 有 资 产 其 他 资 产 的 运 作 应 当 分 离 (4)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应 当 权 责 分 明 相 互 制 衡 (5)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效 果 5-12

16 2 制 订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1) 合 法 合 规 性 原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各 项 规 定 (2) 全 面 性 原 则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涵 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营 管 理 的 各 个 环 节, 不 得 留 有 制 度 上 的 空 白 或 漏 洞 (3) 审 慎 性 原 则 制 定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以 审 慎 经 营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为 出 发 点 (4) 适 时 性 原 则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定 应 当 随 着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调 整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营 战 略 经 营 方 针 经 营 理 念 等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进 行 及 时 的 修 改 或 完 善 3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内 部 合 规 控 制 声 明 书 : (1)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准 确 ; (2)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的 变 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合 规 控 制 4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 (1) 董 事 会 下 设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主 要 负 责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战 略 和 控 制 政 策 协 调 突 发 重 大 风 险 等 事 项 (2) 董 事 会 下 设 督 察 长, 负 责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业 务 环 节 合 法 合 规 运 作 的 监 督 检 查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内 部 稽 核 监 控 工 作, 并 可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直 接 报 告 (3) 经 营 管 理 层 下 设 风 险 评 估 联 席 会 议, 进 行 各 部 门 管 理 程 序 的 风 险 确 认, 评 估 成 员 包 括 经 营 管 理 层 督 察 长 稽 核 风 险 管 理 基 金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等 各 部 门 主 管 风 险 评 估 联 席 会 议 对 各 类 风 险 予 以 事 先 充 分 的 评 估 和 防 范, 并 进 行 及 时 控 制 和 采 取 应 急 措 施 (4)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 基 金 管 理 人 各 部 门 的 风 险 控 制 检 查, 定 期 不 定 期 对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和 遵 循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规 定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并 适 时 提 出 修 改 建 议 (5) 风 险 管 理 部 负 责 投 资 限 制 指 标 体 系 的 设 定 和 更 新, 对 于 违 反 指 标 体 系 的 投 资 进 行 监 查 和 风 险 控 制 的 评 估 5-13

17 (6) 风 险 管 理 部 负 责 协 助 各 部 门 修 正 修 订 内 部 控 制 作 业 制 度, 并 对 各 部 门 的 日 常 作 业, 依 风 险 管 理 的 考 评,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各 项 风 险 指 标 进 行 控 管, 并 提 出 内 控 建 议 上 投 摩 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架 构 图 股 东 会 董 事 会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督 察 长 经 营 管 理 层 风 险 评 估 联 席 会 议 监 察 稽 核 部 风 险 管 理 部 四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基 金 托 管 人 情 况 ( 一 )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洪 章 成 立 时 间 :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贰 仟 伍 佰 亿 壹 仟 零 玖 拾 柒 万 柒 仟 肆 佰 捌 拾 陆 元 整 5-14

18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1998]12 号 联 系 人 : 田 青 联 系 电 话 :(010)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成 立 于 1954 年 10 月, 是 一 家 国 内 领 先 国 际 知 名 的 大 型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总 部 设 在 北 京 本 行 于 2005 年 10 月 在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 股 票 代 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 股 票 代 码 ) 2015 年 末, 本 集 团 资 产 总 额 万 亿 元, 较 上 年 增 长 9.59%; 客 户 贷 款 和 垫 款 总 额 万 亿 元, 增 长 10.67%; 客 户 存 款 总 额 万 亿 元, 增 长 5.96% 净 利 润 2,289 亿 元, 增 长 0.28%; 营 业 收 入 6,052 亿 元, 增 长 6.09%, 其 中, 利 息 净 收 入 增 长 4.65%,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净 收 入 增 长 4.62% 平 均 资 产 回 报 率 1.30%,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17.27%, 成 本 收 入 比 26.98%, 资 本 充 足 率 15.39%,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领 先 同 业 物 理 与 电 子 渠 道 协 同 发 展 营 业 网 点 三 综 合 建 设 取 得 新 进 展, 综 合 性 网 点 数 量 达 1.45 万 个, 综 合 营 销 团 队 2.15 万 个, 综 合 柜 员 占 比 达 到 88% 启 动 深 圳 等 8 家 分 行 物 理 渠 道 全 面 转 型 创 新 试 点, 智 慧 网 点 旗 舰 型 综 合 型 和 轻 型 网 点 建 设 有 序 推 进 电 子 银 行 主 渠 道 作 用 进 一 步 凸 显, 电 子 银 行 和 自 助 渠 道 账 务 性 交 易 量 占 比 达 95.58%, 较 上 年 提 升 7.55 个 百 分 点 ; 同 时 推 广 账 号 支 付 手 机 支 付 跨 行 付 龙 卡 云 支 付 快 捷 付 等 五 种 在 线 支 付 方 式, 成 功 实 现 绝 大 多 数 主 要 快 捷 支 付 业 务 的 全 行 集 中 处 理 转 型 业 务 快 速 增 长 信 用 卡 累 计 发 卡 量 8,074 万 张, 消 费 交 易 额 2.22 万 亿 元, 多 项 核 心 指 标 继 续 保 持 同 业 领 先 金 融 资 产 1,000 万 以 上 的 私 人 银 行 客 户 数 量 增 长 23.08%, 客 户 金 融 资 产 总 量 增 长 32.94%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累 计 承 销 5,316 亿 元, 承 销 额 市 场 领 先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规 模 7.17 万 亿 元, 增 长 67.36%;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数 量 和 新 增 只 数 均 为 市 场 第 一 人 民 币 国 际 清 算 网 络 建 设 再 获 突 破, 继 伦 敦 之 后, 再 获 任 瑞 士 智 利 人 民 币 清 算 行 资 格 ; 上 海 自 贸 区 新 疆 霍 尔 果 斯 特 殊 经 济 区 主 要 业 务 指 标 居 同 业 首 位 2015 年, 本 集 团 先 后 获 得 国 内 外 各 类 荣 誉 总 计 122 项, 并 独 家 荣 获 美 国 环 球 金 融 杂 志 中 国 最 佳 银 行 香 港 财 资 杂 志 中 国 最 佳 银 行 及 香 港 企 5-15

19 业 财 资 杂 志 中 国 最 佳 银 行 等 大 奖 本 集 团 在 英 国 银 行 家 杂 志 2015 年 世 界 银 行 品 牌 1000 强 中, 以 一 级 资 本 总 额 位 列 全 球 第 二 ; 在 美 国 福 布 斯 杂 志 2015 年 度 全 球 企 业 2000 强 中 位 列 第 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设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下 设 综 合 处 基 金 市 场 处 证 券 保 险 资 产 市 场 处 理 财 信 托 股 权 市 场 处 QFII 托 管 处 养 老 金 托 管 处 清 算 处 核 算 处 跨 境 托 管 运 营 处 监 督 稽 核 处 等 10 个 职 能 处 室, 在 上 海 设 有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上 海 备 份 中 心, 共 有 员 工 220 余 人 自 2007 年 起, 托 管 部 连 续 聘 请 外 部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托 管 业 务 进 行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并 已 经 成 为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赵 观 甫,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曾 先 后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郑 州 市 分 行 总 行 信 贷 部 总 行 信 贷 二 部 行 长 办 公 室 工 作, 并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河 北 省 分 行 营 业 部 总 行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总 行 审 计 部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长 期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和 内 部 审 计 等 工 作,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 理 经 验 张 军 红,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青 岛 分 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零 售 业 务 部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行 长 办 公 室, 长 期 从 事 零 售 业 务 和 个 人 存 款 业 务 管 理 等 工 作,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 理 经 验 张 力 铮,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建 筑 经 济 部 信 贷 二 部 信 贷 部 信 贷 管 理 部 信 贷 经 营 部 公 司 业 务 部, 并 在 总 行 集 团 客 户 部 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市 分 行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长 期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和 集 团 客 户 业 务 等 工 作,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 理 经 验 黄 秀 莲,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长 期 从 事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等 工 作, 具 有 丰 富 的 客 户 服 务 和 业 务 管 理 经 验 ( 三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一 直 秉 持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的 经 营 理 念, 不 断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严 格 履 行 托 管 人 的 各 项 职 责, 切 实 维 护 资 产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为 资 产 委 托 人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经 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托 管 资 产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已 形 成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社 保 基 金 保 险 资 金 基 本 养 老 个 人 账 户 QFII 企 业 年 金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是 目 前 国 内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最 齐 5-16

20 全 的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截 至 2016 年 一 季 度 末,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已 托 管 584 只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专 业 高 效 的 托 管 服 务 能 力 和 业 务 水 平, 赢 得 了 业 内 的 高 度 认 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自 2009 年 至 今 连 续 六 年 被 国 际 权 威 杂 志 全 球 托 管 人 评 为 中 国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一 )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本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守 法 经 营 规 范 运 作 严 格 监 察,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 时,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二 )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设 有 风 险 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监 督 稽 核 处,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 工 作 职 权 和 能 力 ( 三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措 施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具 备 系 统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控 制 制 度 岗 位 职 责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审 核 检 查 制 度,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存 放 使 用,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封 闭 管 理,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技 术 系 统 完 整 独 立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 一 ) 监 督 方 法 依 照 基 金 法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监 督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利 用 自 行 开 发 的 托 管 业 务 综 合 系 统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并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5-17

21 在 日 常 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 基 金 清 算 和 核 算 服 务 环 节 中,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投 资 指 令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各 基 金 费 用 的 提 取 与 开 支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监 督 ( 二 ) 监 督 流 程 1. 每 工 作 日 按 时 通 过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比 例 控 制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控, 如 发 现 投 资 异 常 情 况,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风 险 提 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情 况 核 实, 督 促 其 纠 正, 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2.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后, 对 指 令 要 素 等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3. 根 据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情 况,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和 投 资 独 立 性 等 方 面 进 行 评 价,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4. 通 过 技 术 或 非 技 术 手 段 发 现 基 金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电 话 或 书 面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五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1. 直 销 机 构 : 上 投 摩 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同 上 ) 2. 代 销 机 构 : (1)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洪 章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33 传 真 : (2)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66 法 定 代 表 人 : 田 国 立 网 址 : 5-18

22 (3)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法 人 代 表 : 李 建 红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95555 网 址 : (4)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 邮 编 :200031)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梅 电 话 : 传 真 : 客 服 电 话 :95523 或 电 话 委 托 : 国 际 互 联 网 网 址 : 联 系 人 : 黄 莹 (5) 申 万 宏 源 西 部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 公 地 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 邮 编 :830002)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季 电 话 : 传 真 :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网 址 : 联 系 人 : 李 巍 (6)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西 藏 中 路 33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龚 德 雄 5-19

23 电 话 :( 传 真 :(02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 全 国 ) 网 址 : (7)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商 城 路 61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6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2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德 红 联 系 人 : 芮 敏 祺 电 话 :(021) 转 6161 传 真 :(021) 客 户 服 务 咨 询 电 话 :95521 网 址 : (8)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宫 少 林 联 系 人 : 林 生 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65 网 址 : (9)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50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25 联 系 人 : 刘 晨 网 址 : (10)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有 安 联 系 人 : 田 薇 5-20

24 电 话 : 传 真 : 客 服 电 话 : 网 址 : (11)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6 号 4 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内 大 街 18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常 青 电 话 :(010) 传 真 :(010) 联 系 人 : 魏 明 客 户 服 务 咨 询 电 话 : ; 网 址 : (12)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26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兰 荣 电 话 : 联 系 人 : 谢 高 得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95562 公 司 网 站 : (13)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淮 海 中 路 9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开 国 电 话 : 联 系 人 : 李 笑 鸣 客 服 电 话 :95553 公 司 网 址 : (14)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21

25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红 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电 话 : 传 真 : 联 系 人 : 周 杨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公 司 网 址 : (15) 国 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 号 国 华 投 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 号 国 华 投 资 大 厦 9 层 1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常 喆 联 系 人 : 李 航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网 址 : (16)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亮 马 桥 路 48 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东 明 电 话 : 传 真 :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17)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和 办 公 地 址 : 山 东 省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22 号 1 号 楼 2001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宝 林 联 系 人 : 吴 忠 超 电 话 : 传 真 :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95548 公 司 网 址 : 5-22

26 (18)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018 号 安 联 大 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018 号 安 联 大 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牛 冠 兴 客 服 电 话 : 公 司 网 址 : (19)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武 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 运 钊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95579 或 联 系 人 : 李 良 电 话 : 传 真 : 长 江 证 券 客 户 服 务 网 站 : (20)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飞 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杨 浦 区 长 阳 路 1687 号 2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汪 静 波 客 服 电 话 : 公 司 网 站 : (21)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场 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 楼 449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1118 号 鄂 尔 多 斯 大 厦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文 斌 客 服 电 话 : 公 司 网 站 : (22) 深 圳 众 禄 金 融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047 号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5 楼 I J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047 号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5 楼 I J 单 元 5-23

27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客 服 电 话 : 公 司 网 站 : (23)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高 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大 道 555 号 裕 景 国 际 B 座 1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跃 伟 联 系 人 : 单 丙 烨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客 服 电 话 : 公 司 网 站 : (24)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文 二 西 路 一 号 元 茂 大 厦 903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翠 柏 路 7 号 杭 州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凌 顺 平 客 服 电 话 : 公 司 网 站 : (25)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江 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 大 厦 1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柏 青 客 服 电 话 : 公 司 网 站 : (26)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90 号 2 号 楼 2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其 实 客 服 电 话 : 网 站 :

28 (27)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22 号 泛 利 大 厦 10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22 号 泛 利 大 厦 1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莉 客 服 电 话 : , 网 站 :licaike.hexun.com (28) 一 路 财 富 ( 北 京 )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车 公 庄 大 街 9 号 五 栋 大 楼 C 座 702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阜 成 门 大 街 2 号 万 通 新 世 界 广 场 A 座 2208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雪 秀 客 服 电 话 : 网 站 : (29)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顺 义 区 后 沙 峪 镇 安 富 街 6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德 胜 门 外 华 严 北 里 2 号 民 建 大 厦 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闫 振 杰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客 服 电 话 : 公 司 网 址 : (30)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宝 山 区 蕴 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峨 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 楼 1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沈 继 伟 客 服 电 话 : 网 站 : (31) 上 海 汇 付 金 融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西 藏 中 路 336 号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中 山 南 路 100 号 金 外 滩 国 际 广 场 19 楼 5-25

29 法 定 代 表 人 : 冯 修 敏 客 服 电 话 : 网 站 :fund.bundtrade.com (32)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坚 客 服 电 话 : 网 站 : (33)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宏 达 北 路 10 号 五 层 5122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中 路 20 号 乐 成 中 心 A 座 23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梁 越 客 服 电 话 : 网 站 : (34) 北 京 乐 融 多 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工 人 体 育 馆 北 路 甲 2 号 盈 科 中 心 B 座 裙 楼 二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工 人 体 育 馆 北 路 甲 2 号 盈 科 中 心 B 座 裙 楼 二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 浩 客 服 电 话 : 网 站 : (35)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珠 海 市 横 琴 新 区 宝 华 路 6 号 105 室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肖 雯 客 服 电 话 : 网 站 : (36)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华 强 北 路 赛 格 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5-26

30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宣 武 门 外 大 街 28 号 富 卓 大 厦 16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懿 客 服 电 话 : 网 站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选 择 其 它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 基 金, 并 及 时 公 告 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上 投 摩 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同 上 ) 三 律 师 事 务 所 与 经 办 律 师 : 名 称 : 上 海 源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南 路 256 号 华 夏 银 行 大 厦 14 楼 负 责 人 : 廖 海 联 系 电 话 : 传 真 : 经 办 律 师 : 廖 海 刘 佳 四 审 计 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6 楼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湖 滨 路 202 号 企 业 天 地 2 号 楼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 楼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李 丹 联 系 电 话 :(021) 传 真 :(021) 联 系 人 : 曹 阳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陈 玲 曹 阳 六 基 金 的 募 集 一 基 金 募 集 的 依 据 5-27

31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销 售 办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它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募 集, 于 2015 年 10 月 13 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二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及 基 金 类 型 1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 不 定 期 2 基 金 类 别 :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3 运 作 方 式 :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三 基 金 募 集 的 基 本 信 息 1 募 集 方 式 : 直 销 及 代 销 2 募 集 期 限 :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3 募 集 对 象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4 募 集 场 所 :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公 开 发 售,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变 更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公 告 5 基 金 的 面 值 : 每 基 金 份 额 的 初 始 发 售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6 基 金 份 额 的 类 别 本 基 金 根 据 认 购 费 申 购 费 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在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时, 收 取 认 购 / 申 购 费 用 的, 称 为 A 类 基 金 份 额 ; 不 收 取 认 购 / 申 购 费 用, 但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称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本 基 金 A 类 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由 于 基 金 费 用 的 不 同,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将 分 别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分 别 公 告, 计 算 公 式 为 计 算 日 各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发 售 在 外 的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投 资 人 可 自 行 选 择 认 购 /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本 基 金 不 同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之 间 不 得 互 相 转 换 5-28

32 在 不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且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在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情 况 下, 增 设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调 整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费 率 水 平 或 者 停 止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销 售 等, 不 需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相 关 调 整 将 按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6 认 购 费 率 : 本 基 金 采 取 金 额 认 购 方 式, 具 体 认 购 费 率 如 下 : A 类 基 金 份 额 : 认 购 金 额 区 间 费 率 人 民 币 100 万 以 下 0.8% 人 民 币 100 万 以 上 ( 含 ),500 万 以 下 0.4% 人 民 币 500 万 以 上 ( 含 ) 每 笔 人 民 币 1,000 元 C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认 购 费 7 基 金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 本 基 金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方 法, 认 购 费 用 以 认 购 金 额 为 基 数 采 用 比 例 费 率 计 算,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 率 )/(1+ 认 购 费 率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 认 购 份 数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期 间 的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数 )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费 用 应 在 投 资 人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销 售 注 册 登 记 等 基 金 募 集 期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8 认 购 申 请 的 确 认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和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投 资 人 可 以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四 基 金 的 认 购 1 认 购 时 间 安 排 : 自 2016 年 7 月 4 日 到 2016 年 7 月 29 日, 本 基 金 向 境 内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5-29

33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同 时 发 售 如 遇 突 发 事 件, 发 售 时 间 可 适 当 调 整 其 中 周 六 周 日 发 售 情 况 见 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在 当 地 的 公 告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如 果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条 件, 基 金 合 同 经 备 案 后 生 效 如 果 未 达 到 前 述 条 件, 基 金 可 在 上 述 定 明 的 期 限 内 继 续 销 售, 直 到 达 到 条 件 并 经 备 案 后 宣 布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具 体 发 售 方 案 以 发 售 公 告 为 准, 请 基 金 投 资 者 就 发 售 和 购 买 事 宜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发 售 公 告 2 认 购 手 续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认 购 本 基 金, 需 开 立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账 户, 若 已 经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处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则 不 需 要 再 次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发 售 期 内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同 时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 在 发 售 期 间,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按 照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规 定, 到 相 应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填 写 认 购 申 请 书, 并 足 额 缴 纳 认 购 款 3 认 购 的 方 式 及 确 认 : 基 金 投 资 者 认 购 时, 需 按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缴 款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一 经 受 理 不 得 撤 销 ; 投 资 者 可 在 其 认 购 后 的 二 个 工 作 日 后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或 其 认 购 网 点 查 询 确 认 情 况 4 认 购 的 限 额 : 基 金 投 资 者 首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追 加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每 次 人 民 币 1,0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5 募 集 资 金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形 成 的 利 息 折 算 成 基 金 份 额 计 入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账 户, 具 体 利 息 转 份 额 的 数 额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6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将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之 前,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5-30

34 七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 的 条 件 下,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并 在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否 则 基 金 合 同 不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二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时 募 集 资 金 的 处 理 方 式 如 果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未 满 足 募 集 生 效 条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2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3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 担 三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连 续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二 百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五 千 万 元 情 形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 续 六 十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进 行 表 决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5-31

35 八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和 转 换 一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具 体 的 销 售 机 构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二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以 及 相 关 期 货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赎 回 时 除 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2 申 购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申 购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赎 回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或 转 换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或 转 换 的 价 格 三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未 知 价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5-32

36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赎 回 原 则,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4 赎 回 遵 循 先 进 先 出 原 则,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四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2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申 购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申 购 生 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赎 回 生 效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遇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时, 赎 回 款 项 顺 延 至 前 述 因 素 消 失 日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划 出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3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投 资 人 可 在 T+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则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并 提 前 公 告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5-33

37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申 购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对 于 申 购 申 请 及 申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五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金 额 1. 首 次 申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0 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 追 加 申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 元 人 民 币 基 金 投 资 者 将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基 金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申 购,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2. 基 金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本 基 金 按 照 份 额 进 行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每 次 赎 回 份 额 不 得 低 于 1,000 份,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不 得 低 于 1,000 份, 如 进 行 一 次 赎 回 后 基 金 账 户 中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将 低 于 1,000 份, 应 一 次 性 赎 回 如 因 分 红 再 投 资 非 交 易 过 户 转 托 管 巨 额 赎 回 基 金 转 换 等 原 因 导 致 的 账 户 余 额 少 于 1,000 份 之 情 况, 不 受 此 限, 但 再 次 赎 回 时 必 须 一 次 性 全 部 赎 回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具 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公 告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六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1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申 购 费 用 = (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费 率 ) /(1+ 申 购 费 率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费 用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申 购 费 率 如 下 表 所 示 : A 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金 额 区 间 费 率 人 民 币 100 万 以 下 1.0% 人 民 币 100 万 以 上 ( 含 ),500 万 以 下 0.6% 人 民 币 500 万 以 上 ( 含 ) 每 笔 人 民 币 1,000 元 5-34

38 C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2.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赎 回 总 额 扣 减 赎 回 费 用 其 中, 赎 回 总 额 = 赎 回 份 数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总 额 赎 回 费 率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总 额 - 赎 回 费 用 赎 回 费 率 如 下 表 所 示 : A 类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期 限 费 率 7 日 以 内 1.5% 7 日 以 上 ( 含 ),30 日 以 内 0.75% 30 日 以 上 ( 含 ), 一 年 以 内 0.50% 一 年 以 上 ( 含 ), 两 年 以 内 0.35% 两 年 以 上 ( 含 ), 三 年 以 内 0.2% 三 年 以 上 ( 含 ) 0 % C 类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期 限 费 率 30 日 以 内 0.5% 30 日 以 上 ( 含 ) 0% 3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分 别 计 算 和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本 基 金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均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并 在 T+1 日 内 公 告 遇 特 殊 情 况,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4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及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5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及 处 理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5-35

39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6 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7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对 A 类 份 额,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30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不 少 于 30 日 但 少 于 3 个 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将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75%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不 少 于 3 个 月 但 少 于 6 个 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将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50%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不 少 于 6 个 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对 C 类 份 额, 将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8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9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的 销 售 费 率 七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3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4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5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发 生 上 述 第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基 金 5-36

40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八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3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4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5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赎 回 申 请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6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并 以 后 续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九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2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1)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2)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5-37

41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3)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但 不 得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进 行 公 告 3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公 告 十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2 基 金 发 生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并 重 新 开 放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日 公 布 最 近 1 个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3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 日 但 少 于 2 周 ( 含 2 周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2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公 告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4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2 周, 暂 停 期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2 周 至 少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1 次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2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公 告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5-38

42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十 一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十 二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或 者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要 求 的 方 式 进 行 处 理 的 行 为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并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十 三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十 四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十 五 基 金 的 冻 结 解 冻 与 质 押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被 冻 结 部 分 份 额 仍 然 参 与 收 益 分 配, 5-39

43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制 定 和 实 施 相 应 的 业 务 规 则 九 基 金 的 投 资 一 投 资 目 标 以 追 求 稳 健 收 益 作 为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通 过 严 格 的 风 险 控 制, 力 争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的 稳 健 增 值 二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含 中 小 板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权 证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债 央 行 票 据 金 融 债 企 业 债 公 司 债 中 期 票 据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债 券 回 购 银 行 存 款 等 ) 股 指 期 货 股 票 期 权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50%;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及 股 票 期 权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期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三 投 资 策 略 1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在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上,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财 政 政 策 货 币 政 策 产 业 政 策 的 分 析 和 预 测, 判 断 宏 观 经 济 所 处 的 经 济 周 期 及 运 行 趋 势, 结 合 对 资 金 供 求 状 况 股 票 债 券 市 场 的 估 值 水 平 以 及 市 场 情 绪 的 分 析, 评 估 各 类 别 资 产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并 加 以 分 析 比 较, 形 成 对 不 同 类 别 资 产 表 现 的 预 测,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在 股 票 债 券 及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类 别 资 产 间 的 配 置 比 例 本 基 金 将 密 切 关 注 市 场 5-40

44 风 险 的 变 化 以 及 各 类 别 资 产 的 风 险 收 益 的 相 对 变 化 趋 势, 动 态 调 整 各 大 类 资 产 之 间 的 比 例, 在 严 格 控 制 基 金 下 行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力 争 提 高 基 金 收 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用 严 格 的 仓 位 控 制 策 略, 根 据 基 金 单 位 净 值 的 变 化 和 对 未 来 市 场 的 判 断, 灵 活 控 制 股 票 仓 位, 控 制 下 行 风 险 具 体 而 言, 本 基 金 将 以 每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作 为 仓 位 控 制 策 略 执 行 的 周 期, 即 : 以 上 一 年 度 年 末 的 基 金 单 位 净 值 作 为 基 准, 根 据 基 金 当 前 净 值 与 本 年 度 单 位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确 定 股 票 仓 位 上 限 当 基 金 份 额 单 位 净 值 连 续 五 个 交 易 日 达 到 净 值 调 整 阀 值, 则 触 发 仓 位 调 整 机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对 未 来 市 场 的 判 断 在 十 个 交 易 日 内 将 股 票 仓 位 调 整 到 规 定 范 围 内 具 体 股 票 仓 位 控 制 要 求 如 下 表 所 示 : 基 金 净 值 区 间 股 票 仓 位 上 限 NAV 1 +D<1.03*NAV 0 30% 1.03*NAV 0 NAV 1 +D<1.05*NAV 0 40% NAV 1 +D 1.05*NAV 0 50% 注 :NAV 0 为 上 一 年 度 年 末 基 金 单 位 净 值,NAV 1 为 基 金 当 前 单 位 净 值,D 为 本 年 度 单 位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2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在 控 制 市 场 风 险 与 流 动 性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根 据 对 财 政 政 策 货 币 政 策 的 深 入 分 析 以 及 对 宏 观 经 济 的 持 续 跟 踪, 结 合 不 同 债 券 品 种 的 到 期 收 益 率 流 动 性 市 场 规 模 等 情 况, 灵 活 运 用 久 期 策 略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策 略 信 用 债 策 略 可 转 债 策 略 等 多 种 投 资 策 略, 实 施 积 极 主 动 的 组 合 管 理, 并 根 据 对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态 息 差 变 化 的 预 测, 对 债 券 组 合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1) 久 期 管 理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基 于 对 影 响 债 券 投 资 的 宏 观 经 济 状 况 和 货 币 政 策 等 因 素 的 分 析 判 断, 对 未 来 市 场 的 利 率 变 化 趋 势 进 行 预 判, 进 而 主 动 调 整 债 券 资 产 组 合 的 久 期, 以 达 到 提 高 债 券 组 合 收 益 降 低 债 券 组 合 利 率 风 险 的 目 的 当 预 期 收 益 率 曲 线 下 移 时, 适 当 提 高 组 合 久 期, 以 分 享 债 券 市 场 上 涨 的 收 益 ; 当 预 期 收 益 率 曲 线 上 移 时, 适 当 降 低 组 合 久 期, 以 规 避 债 券 市 场 下 跌 的 风 险 5-41

45 (2)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策 略 在 确 定 债 券 组 合 的 久 期 之 后,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研 究, 分 析 和 预 测 收 益 率 曲 线 可 能 发 生 的 形 状 变 化 本 基 金 除 考 虑 系 统 性 的 利 率 风 险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状 的 影 响 外, 还 将 考 虑 债 券 市 场 微 观 因 素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影 响, 如 历 史 期 限 结 构 新 债 发 行 回 购 及 市 场 拆 借 利 率 等, 进 而 形 成 一 定 阶 段 内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化 趋 势 的 预 期, 适 时 采 用 跟 踪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骑 乘 策 略 或 者 基 于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化 的 子 弹 杠 铃 及 梯 形 策 略 构 造 组 合, 并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3) 信 用 债 投 资 策 略 信 用 债 的 收 益 率 是 在 基 准 收 益 率 基 础 上 加 上 反 映 信 用 风 险 收 益 的 信 用 利 差 基 准 收 益 率 主 要 受 宏 观 经 济 和 政 策 环 境 的 影 响, 信 用 利 差 的 影 响 因 素 包 括 信 用 债 市 场 整 体 的 信 用 利 差 水 平 和 债 券 发 行 主 体 自 身 的 信 用 变 化 基 于 这 两 方 面 的 因 素, 本 基 金 将 分 别 采 用 以 下 的 分 析 策 略 : 1) 基 于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策 略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周 期 国 家 政 策 信 用 债 市 场 容 量 市 场 结 构 流 动 性 信 用 利 差 的 历 史 统 计 区 间 等 因 素, 进 而 判 断 当 前 信 用 债 市 场 信 用 利 差 的 合 理 性 相 对 投 资 价 值 和 风 险, 以 及 信 用 利 差 曲 线 的 未 来 趋 势, 确 定 信 用 债 券 的 配 置 2) 基 于 信 用 债 信 用 分 析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以 内 部 信 用 评 级 为 主 外 部 信 用 评 级 为 辅, 研 究 债 券 发 行 主 体 的 基 本 面, 以 确 定 债 券 的 违 约 风 险 和 合 理 的 信 用 利 差 水 平, 判 断 债 券 的 投 资 价 值 本 基 金 将 重 点 分 析 债 券 发 行 人 所 处 行 业 的 发 展 前 景 市 场 竞 争 地 位 财 务 质 量 (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水 平 资 产 变 现 能 力 偿 债 能 力 运 营 效 率 以 及 现 金 流 质 量 ) 等 要 素, 综 合 评 价 其 信 用 等 级, 谨 慎 选 择 债 券 发 行 人 基 本 面 良 好 债 券 条 款 优 惠 的 信 用 类 债 券 进 行 投 资 (4) 可 转 换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交 易 分 离 可 转 债 ) 兼 具 权 益 类 证 券 与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的 特 性, 具 有 抵 御 下 行 风 险 分 享 股 票 价 格 上 涨 收 益 的 特 点 可 转 债 的 选 择 结 合 其 债 性 和 股 性 特 征, 在 对 公 司 基 本 面 和 转 债 条 款 深 入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估 值 分 析, 投 资 于 公 司 基 本 面 优 良 具 有 较 高 安 全 边 际 和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获 取 稳 健 的 投 资 回 报 5-42

46 (5)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投 资 策 略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审 慎 原 则, 制 定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信 用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其 中,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需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以 防 范 信 用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本 基 金 对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投 资 主 要 从 自 上 而 下 判 断 景 气 周 期 和 自 下 而 上 精 选 标 的 两 个 角 度 出 发, 结 合 信 用 分 析 和 信 用 评 估 进 行, 同 时 通 过 有 纪 律 的 风 险 监 控 实 现 对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的 有 效 管 理 本 基 金 将 对 债 券 发 行 人 所 在 行 业 的 发 展 前 景 公 司 竞 争 优 势 财 务 质 量 及 预 测 公 司 治 理 营 运 风 险 再 融 资 风 险 等 指 标 进 行 定 性 定 量 分 析, 确 定 债 券 发 行 人 的 信 用 评 分 为 了 提 高 对 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 效 率, 严 格 控 制 投 资 的 信 用 风 险, 在 个 券 甄 选 方 面,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信 用 调 查 方 案 对 债 券 发 行 主 体 的 信 用 状 况 进 行 分 析 (6)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人 基 本 面 的 深 入 调 研 分 析, 结 合 发 行 人 资 产 负 债 状 况 盈 利 能 力 现 金 流 经 营 稳 定 性 以 及 债 券 流 动 性 信 用 利 差 信 用 评 级 违 约 风 险 等 的 综 合 评 估 结 果, 选 取 具 有 价 格 优 势 和 套 利 机 会 的 优 质 信 用 债 券 进 行 投 资 3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自 下 而 上 的 分 析 方 法, 以 企 业 基 本 面 研 究 为 核 心, 并 结 合 股 票 价 值 评 估, 精 选 具 有 较 强 竞 争 优 势 且 估 值 合 理 的 股 票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本 基 金 将 采 取 一 定 的 新 股 投 资 策 略, 全 面 深 入 地 把 握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 运 用 公 司 研 究 平 台 和 股 票 估 值 体 系, 综 合 考 虑 未 来 成 长 性 盈 利 能 力 所 处 行 业 前 景 等 因 素, 深 入 发 掘 新 股 内 在 价 值, 结 合 市 场 估 值 水 平 和 股 市 投 资 环 境, 估 计 新 股 上 市 交 易 的 合 理 价 格, 选 择 合 适 标 的 参 与 新 股 投 资 基 本 面 分 析 上, 本 基 金 首 先 将 运 用 定 量 的 方 法, 对 公 司 财 务 状 况 盈 利 质 量 成 长 能 力 等 方 面 进 行 综 合 评 估, 选 择 财 务 健 康 成 长 性 好 的 公 司 其 次, 本 基 金 将 从 公 司 商 业 模 式 创 新 能 力 成 本 控 制 公 司 治 理 等 多 方 面 评 估 公 司 的 竞 争 力 和 成 长 性, 重 点 关 注 具 有 以 下 竞 争 优 势 的 优 质 上 市 公 司 :1 主 营 业 务 突 出, 盈 利 能 力 强, 未 来 盈 利 具 有 可 持 续 性 ;2 在 管 理 品 牌 资 源 技 术 创 新 能 力 中 的 某 一 方 面 或 多 个 方 面 具 有 竞 争 对 手 在 短 时 间 内 难 以 模 仿 的 优 势 ;3 产 品 或 服 务 具 5-43

47 有 足 够 的 市 场 容 量 与 规 模, 良 好 的 市 场 品 牌 形 象, 市 场 份 额 领 先 ;4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规 范, 管 理 能 力 强 估 值 方 法 上,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上 市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业 务 模 式 以 及 公 司 发 展 中 所 处 的 不 同 阶 段 等 特 征, 选 择 合 适 的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可 供 选 择 的 估 值 方 法 包 括 市 盈 率 法 (P/E) 市 净 率 法 (P/B) 市 盈 率 - 长 期 成 长 法 (PEG) 折 现 现 金 流 法 (DCF) 等 估 值 方 法 对 公 司 的 估 值 水 平 进 行 分 析 比 较, 筛 选 出 估 值 合 理 或 具 有 吸 引 力 的 公 司 进 行 投 资 4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在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时, 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主 要 目 的, 在 风 险 可 控 的 前 提 下, 本 着 谨 慎 原 则,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以 管 理 投 资 组 合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改 善 组 合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性 套 期 保 值 将 主 要 采 用 流 动 性 好 交 易 活 跃 的 期 货 合 约 本 基 金 在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时, 将 通 过 对 证 券 市 场 和 期 货 市 场 运 行 趋 势 的 研 究, 并 结 合 股 指 期 货 的 定 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 理 的 估 值 水 平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建 立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决 策 部 门 或 小 组, 授 权 特 定 的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审 批 事 项, 同 时 针 对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制 定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等 制 度 并 报 董 事 会 批 准 5 股 票 期 权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按 照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主 要 目 的, 参 与 股 票 期 权 的 投 资 本 基 金 将 在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选 择 流 动 性 好 交 易 活 跃 的 期 权 合 约 进 行 投 资 本 基 金 将 基 于 对 证 券 市 场 的 预 判, 并 结 合 股 指 期 权 定 价 模 型, 选 择 估 值 合 理 的 期 权 合 约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审 慎 原 则, 建 立 股 票 期 权 交 易 决 策 部 门 或 小 组, 按 照 有 关 要 求 做 好 人 员 培 训 工 作, 确 保 投 资 风 控 等 核 心 岗 位 人 员 具 备 股 票 期 权 业 务 知 识 和 相 应 的 专 业 能 力, 同 时 授 权 特 定 的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股 票 期 权 的 投 资 审 批 事 项, 以 防 范 期 权 投 资 的 风 险 6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利 率 发 行 条 款 支 持 资 产 的 构 成 及 质 量 等 因 素, 主 要 从 资 产 池 信 用 状 况 违 约 相 关 性 历 史 违 约 记 录 和 损 失 比 例 证 券 的 信 用 增 强 方 式 利 差 补 偿 程 度 等 方 面 对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风 险 与 收 益 状 况 进 行 评 估, 在 严 格 控 5-44

48 制 风 险 的 情 况 下, 确 定 资 产 合 理 配 置 比 例, 在 保 证 资 产 安 全 性 的 前 提 条 件 下, 以 期 获 得 长 期 稳 定 收 益 四 投 资 限 制 1 组 合 限 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1)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50%; (2)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4)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5)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6)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7)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8)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9)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11)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2)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13)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49 年,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14)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15)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其 中,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权 证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 ) 等 ; (16)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要 求 的 内 容 格 式 与 时 限 向 交 易 所 报 告 所 交 易 和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情 况 交 易 目 的 及 对 应 的 证 券 资 产 情 况 等 ; (17)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50%; (18)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9) 本 基 金 因 未 平 仓 的 期 权 合 约 支 付 和 收 取 的 权 利 金 总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20) 本 基 金 开 仓 卖 出 认 购 期 权 的, 应 持 有 足 额 标 的 证 券 ; 开 仓 卖 出 认 沽 期 权 的, 应 持 有 合 约 行 权 所 需 的 全 额 现 金 或 交 易 所 规 则 认 可 的 可 冲 抵 期 权 保 证 金 的 现 金 等 价 物 ; (21) 本 基 金 未 平 仓 的 期 权 合 约 面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其 中, 合 约 面 值 按 照 行 权 价 乘 以 合 约 乘 数 计 算 ; (22)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及 股 票 期 权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本 基 金 在 开 始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之 前,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股 指 期 货 开 户 清 算 估 值 交 收 等 事 宜 另 行 具 体 协 商 ; (23)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企 业 发 行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不 得 超 过 该 债 券 的 10%; 5-46

50 (24) 本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140%; (25)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本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中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根 据 比 例 进 行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法 律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 (26)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期 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不 需 要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2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 销 证 券 ; (2)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5)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6)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5-47

51 披 露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五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 基 金 投 资 业 绩 的 比 较 基 准 为 :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1% 上 述 一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收 益 率 是 指 当 年 1 月 1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一 年 期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所 在 年 度 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并 执 行 的 一 年 期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为 准 本 基 金 追 求 基 金 资 产 的 稳 健 增 值, 力 争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稳 定 的 现 金 分 红 上 述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能 够 较 好 地 衡 量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策 略 及 其 投 资 业 绩, 也 较 好 地 体 现 了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与 产 品 定 位, 并 易 于 被 投 资 者 理 解 与 接 受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或 者 是 市 场 中 出 现 更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情 况 下 对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予 以 调 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变 更 应 履 行 适 当 的 程 序,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六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属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产 品, 预 期 风 险 和 收 益 水 平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和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属 于 中 等 风 险 收 益 水 平 的 基 金 产 品 七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相 关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相 关 权 利,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2. 有 利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3.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不 参 与 所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 4.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雇 员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 何 不 当 利 益 5-48

52 十 基 金 的 财 产 一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 金 应 收 款 项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二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三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四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十 一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交 易 日 二 估 值 对 象 5-49

53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权 证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应 收 款 项 股 指 期 货 股 票 期 权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三 估 值 方 法 1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1)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权 证 等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2)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选 取 估 值 日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对 应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具 体 估 值 机 构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托 管 人 另 行 协 商 约 定 ; (3)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收 盘 价 减 去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4)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2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1)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2)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债 券 和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3)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按 监 管 5-50

54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3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以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价 格 数 据 估 值 4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估 值 5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6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票 期 权 合 约,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估 值 如 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相 关 规 定, 按 其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估 值 7 本 基 金 投 资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 选 取 估 值 日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对 应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具 体 估 值 机 构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托 管 人 另 行 协 商 约 定 ; 8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9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四 估 值 程 序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精 确 到 元,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5-51

55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五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及 时 性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 含 第 3 位 )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估 值 错 误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登 记 机 构 或 销 售 机 构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给 予 赔 偿,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2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1)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 更 正 (2)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并 且 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3)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5-52

56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4)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3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1)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 (2)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3)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4)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4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如 下 :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2)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3)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六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七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5-53

57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八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1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8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2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期 货 公 司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或 减 轻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十 二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投 资 收 益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二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三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由 于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C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将 有 所 不 同, 本 基 金 同 一 类 别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2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2 次,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该 次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50%, 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满 6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3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投 资 者 可 对 A 类 5-54

58 C 类 基 金 份 额 选 择 不 同 的 分 红 方 式,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除 权 后 的 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4 本 基 金 的 定 期 分 红 机 制 (1) 设 定 年 度 分 红 目 标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确 定 本 基 金 的 预 定 分 红 方 案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年 年 初, 通 过 对 基 金 过 往 业 绩 和 投 资 运 作 的 深 入 分 析, 结 合 对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和 未 来 证 券 市 场 的 理 性 判 断 与 合 理 预 期, 确 定 当 年 的 预 定 年 度 单 位 分 红 金 额 ( 例 如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分 红 0.05 元 ), 并 在 每 年 年 初 ( 不 晚 于 1 月 10 日 ) 公 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所 在 年 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最 迟 于 本 基 金 建 仓 期 届 满 ( 即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6 个 月 ) 后 择 时 公 布 当 年 预 定 方 案 年 度 单 位 分 红 金 额 确 定 后, 将 在 当 年 各 个 季 度 内 平 均 分 配, 得 到 预 定 季 度 单 位 分 红 金 额 (2) 季 度 检 视 分 红 目 标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每 季 度 对 年 初 设 定 的 年 度 分 红 目 标 进 行 检 视, 根 据 基 金 实 际 运 作 情 况 未 来 市 场 环 境 的 判 断 和 预 期, 运 用 情 景 分 析 压 力 测 试 等 手 段, 决 定 是 否 需 要 对 分 红 金 额 进 行 调 整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调 整 预 定 年 度 单 位 分 红 金 额, 应 及 时 发 布 公 告 (3)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每 个 季 度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4) 收 益 分 配 规 则 1) 在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当 本 基 金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低 于 预 定 季 度 分 红 金 额 ( 预 定 季 度 单 位 分 红 金 额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 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全 额 分 配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据 此 确 定 的 单 位 分 红 金 额 精 确 到 元, 小 数 点 3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2) 在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当 本 基 金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不 低 于 预 定 季 度 分 红 金 额 ( 预 定 季 度 单 位 分 红 金 额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 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除 了 按 照 预 定 的 季 度 单 位 分 红 金 额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之 外, 对 于 单 位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超 过 预 定 季 度 单 位 分 红 金 额 的 部 分 可 用 于 补 足 当 年 前 几 个 季 度 实 际 单 位 分 红 低 于 预 定 单 位 分 红 的 差 额, 力 争 实 现 年 度 分 红 目 标 3)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的 实 际 单 位 分 红 金 额 总 额 若 低 于 最 近 一 次 设 定 的 预 定 年 度 单 位 分 红 金 额, 不 再 用 后 续 会 计 年 度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补 足 4)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年 中 对 预 定 年 度 单 位 分 红 金 额 进 行 调 整, 则 当 年 剩 余 季 5-55

59 度 的 季 度 预 定 单 位 分 红 金 额 将 按 照 调 整 后 的 预 定 年 度 分 红 金 额 季 度 平 均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并 不 再 对 前 几 个 季 度 低 于 预 定 分 红 金 额 的 部 分 进 行 补 足 5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6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四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分 配 时 间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五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公 告 与 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 工 作 日 六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依 照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十 三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销 售 服 务 费 4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5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律 师 费 诉 讼 费 和 仲 裁 费 ; 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7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8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5-56

60 9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费 用 账 户 维 护 费 用 ; 10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二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8% 年 费 率 计 提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0.8%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自 动 在 月 初 5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2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0.25%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自 动 在 月 初 5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3. 销 售 服 务 费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5%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的 0.5% 年 费 率 计 提,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当 年 天 数 H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5-57

61 E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按 月 支 付, 由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自 动 在 月 初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照 指 定 的 帐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管 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 如 发 现 数 据 不 符, 及 时 联 系 托 管 人 协 商 解 决 销 售 服 务 费 主 要 用 于 支 付 销 售 机 构 佣 金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行 销 广 告 费 促 销 活 动 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费 等 销 售 服 务 费 不 包 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上 述 费 用 4. 除 基 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之 外 的 基 金 费 用, 由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按 费 用 支 出 金 额 支 付, 列 入 或 摊 入 当 期 基 金 费 用 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 列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1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四 费 用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2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公 告 五 基 金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5-58

62 十 四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 2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3 基 金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 5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独 立 核 算 ; 6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确 认 二 基 金 的 年 度 审 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2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3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十 五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的 规 定 发 生 变 化 时, 本 基 金 从 其 最 新 规 定 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5-59

63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介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网 站 ) 等 媒 介 披 露,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三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4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5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四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五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 一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1 基 金 合 同 是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 律 文 件 2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 示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 日 内,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3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5-60

64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二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媒 介 上 ( 三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四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 过 网 站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五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赎 回 费 率,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5-61

65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 告 方 式 ( 七 ) 临 时 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两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 事 件 :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3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5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 11 涉 及 基 金 财 产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或 者 仲 裁 ; 12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5-62

66 14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5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6 基 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17 任 一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达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8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9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20 更 换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21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 22 本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3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4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5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赎 回 ; 26 本 基 金 推 出 新 业 务 或 新 服 务 ; 27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八 ) 澄 清 公 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 十 )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显 著 位 置 披 露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信 用 风 险, 说 明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所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名 称 数 量 期 限 收 益 率 等 信 息 本 基 金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 情 况 ( 十 一 )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信 息 披 露 5-63

67 在 季 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持 仓 情 况 损 益 情 况 风 险 指 标 等,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 投 资 目 标 等 ( 十 二 ) 投 资 股 票 期 权 信 息 披 露 在 定 期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中 披 露 参 与 股 票 期 权 交 易 的 有 关 情 况,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持 仓 情 况 损 益 情 况 风 险 指 标 估 值 方 法 等,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票 期 权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 投 资 目 标 ( 十 三 )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信 息 披 露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内 所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 十 四 ) 投 资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 券 的 信 息 披 露 本 基 金 投 资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 券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所 投 资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 券 的 名 称 数 量 等 信 息, 并 在 季 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 券 的 投 资 情 况 ( 十 五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六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的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审 查,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或 者 XBRL 电 子 方 式 复 核 确 认 5-64

68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中 选 择 披 露 信 息 的 报 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0 年 七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供 公 众 查 阅 复 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复 制 八 暂 停 或 延 迟 信 息 披 露 的 情 形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相 关 信 息 : (1) 不 可 抗 力 ; (2)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3)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情 况 一 投 资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十 六 风 险 揭 示 1 市 场 风 险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而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政 治 因 素 投 资 者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产 生 波 动, 从 而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发 生 变 化, 产 生 风 险 主 要 的 风 险 因 素 包 括 : (1) 政 策 风 险 因 财 政 政 策 货 币 政 策 产 业 政 策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发 生 变 化,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而 产 生 风 险 (2)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证 券 市 场 是 国 民 经 济 的 晴 雨 表,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5-65

69 性 变 化,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基 金 投 资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会 随 之 变 化,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3) 利 率 风 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和 股 票, 其 收 益 水 平 可 能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 影 响 (4)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如 管 理 能 力 行 业 竞 争 市 场 前 景 技 术 更 新 新 产 品 研 究 开 发 等 都 会 导 致 公 司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投 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 这 种 非 系 统 风 险, 但 不 能 完 全 避 免 (5) 购 买 力 风 险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收 益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因 素 而 使 其 购 买 力 下 降, 从 而 使 基 金 的 实 际 收 益 下 降 2 管 理 风 险 (1)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经 验 判 断 决 策 技 能 等,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以 及 对 经 济 形 势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因 素 的 变 化 也 会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3 流 动 性 风 险 基 金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主 要 表 现 在 两 方 面 : 一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仓 时 或 为 实 现 投 资 收 益 而 进 行 组 合 调 整 时, 可 能 会 由 于 个 股 的 市 场 流 动 性 相 对 不 足 而 无 法 按 预 期 的 价 格 将 股 票 或 债 券 买 进 或 卖 出 ; 二 是 为 应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当 个 股 的 流 动 性 较 差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被 迫 在 不 适 当 的 价 格 大 量 抛 售 股 票 或 债 券 两 者 均 可 能 使 基 金 净 值 受 到 不 利 影 响 4 特 定 风 险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50%, 存 在 基 金 经 理 的 预 判 与 市 场 实 际 表 现 存 在 较 大 差 异, 导 致 资 产 配 置 不 合 理, 进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采 用 定 期 分 红 机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年 年 初 设 定 年 度 分 红 目 标 并 季 度 检 视, 当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低 于 预 期 时,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可 能 不 足 以 支 付 预 定 分 红 金 额, 5-66

70 存 在 无 法 达 成 预 定 分 红 目 标 的 风 险 5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风 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指 期 货, 因 此 存 在 因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而 带 来 的 风 险 : (1) 市 场 风 险 : 由 于 标 的 价 格 变 动 而 产 生 的 衍 生 品 的 价 格 波 动 (2) 市 场 流 动 性 风 险 : 当 基 金 交 易 量 大 于 市 场 可 报 价 的 交 易 量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3) 结 算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保 证 金 不 足 而 无 法 交 易 衍 生 品, 或 因 指 数 波 动 导 致 保 证 金 低 于 维 持 保 证 金 而 必 须 追 缴 保 证 金 的 风 险 (4) 基 差 风 险 : 期 货 市 场 价 格 与 标 的 价 格 不 一 致 所 产 生 的 风 险 (5) 信 用 风 险 : 交 易 对 手 不 愿 或 无 法 履 行 契 约 的 风 险 (6) 作 业 风 险 : 因 交 易 过 程 交 易 系 统 人 员 疏 失 或 其 他 不 可 预 期 时 间 所 导 致 的 损 失 6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投 资 风 险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发 行 人 为 中 小 微 非 上 市 企 业, 存 在 着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相 对 薄 弱 企 业 经 营 风 险 高 信 息 披 露 透 明 度 不 足 等 特 点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建 立 并 严 格 执 行 特 定 的 信 用 分 析 制 度, 对 持 有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投 资 进 行 信 用 风 险 管 理 但 如 果 发 行 人 未 真 实 披 露 其 财 务 及 经 营 管 理 信 息,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其 信 用 风 险 判 断 有 误,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投 资 将 存 在 违 约 风 险, 极 端 情 况 下, 存 在 债 券 投 资 本 金 完 全 无 法 回 收 的 风 险 同 时,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交 易 平 台 为 上 交 所 与 深 交 所 的 特 定 平 台 或 通 过 证 券 公 司 进 行 转 让, 可 能 存 在 流 动 性 不 足 的 风 险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投 资 未 能 持 有 到 期, 将 可 能 在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时 承 担 相 当 幅 度 的 流 动 性 折 价,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因 此,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将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增 加 基 金 的 信 用 风 险 和 流 动 性 风 险 7 操 作 或 技 术 风 险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 务 各 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例 如,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会 计 部 门 欺 诈 交 易 错 误 IT 系 统 故 障 等 风 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各 种 交 易 行 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 中,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5-67

71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登 记 机 构 代 销 机 构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等 等 8 合 规 性 风 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基 金 投 资 违 反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规 定 的 风 险 9 其 他 风 险 (1) 因 技 术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如 电 脑 系 统 不 可 靠 产 生 的 风 险 ; (2)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人 员 配 备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 不 完 善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3) 因 人 为 因 素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如 内 幕 交 易 欺 诈 等 行 为 产 生 的 风 险 ; (4) 对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如 基 金 经 理 的 依 赖 而 可 能 产 生 的 风 险 ; (5) 因 战 争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等 机 构 无 法 正 常 工 作,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的 申 购 赎 回 按 正 常 时 限 完 成 的 风 险 二 声 明 1 本 基 金 未 经 任 何 一 级 政 府 机 构 及 部 门 担 保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愿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须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2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接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外, 本 基 金 还 通 过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但 是, 基 金 资 产 并 不 是 代 销 机 构 的 存 款 或 负 债, 也 没 有 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担 保 收 益, 代 销 机 构 并 不 能 保 证 其 收 益 或 本 金 安 全 十 七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对 于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2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5-68

72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二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经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终 止 :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三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4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6)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5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5-69

73 用,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五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六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七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5 年 以 上 十 八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基 金 名 称 : 上 投 摩 根 安 鑫 回 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的 类 别 :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核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5]2279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上 投 摩 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基 金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的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 件 5-70

74 同 一 类 别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1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2)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4)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6)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7)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8)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或 仲 裁 ; (9)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认 真 阅 读 并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2)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3) 关 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及 时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 (4)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5)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6)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7)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8)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9)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1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5-71

75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 (3)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4)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5)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7)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8) 选 择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9)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费 用 ; (10)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1)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赎 回 及 转 换 申 请 ; (12)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13)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14)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5) 选 择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16)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的 业 务 规 则 ; (1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5-72

76 但 不 限 于 :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申 购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决 策,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6)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7)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8)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的 价 格 ; (9)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0) 编 制 季 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1)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投 资 意 向 等 除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13)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14)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5)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73

77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报 表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 以 上 ;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18)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19)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20)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1)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22)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23)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24)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25)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26)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1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5-74

78 (2)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3)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对 基 金 财 产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4)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为 基 金 开 设 证 券 账 户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 (5)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以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配 备 足 够 的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3)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资 金 划 拨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4)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5)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证 券 账 户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账 户,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交 割 事 宜 ; (7)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除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8) 复 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5-75

79 (9)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10)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季 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11)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 册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 以 上 ; (12)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3)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4)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5)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7)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18)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19)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0)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21)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22)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5-76

80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未 设 立 日 常 机 构 在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运 作 需 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以 设 立 日 常 机 构, 日 常 机 构 的 设 立 与 运 作 应 当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进 行 ( 二 ) 召 开 事 由 1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2)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3)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4)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6)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7)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8)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范 围 或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9)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1)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2)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3)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2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销 售 服 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2)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5-77

81 (3)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调 整 收 费 方 式 ; (4)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5)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6)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销 机 构 登 记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非 交 易 过 户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7)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基 金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推 出 新 业 务 或 服 务 ; (8)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三 ) 会 议 召 集 人 及 召 集 方 式 1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2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集 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未 设 立 日 常 机 构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配 合 4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未 设 立 日 常 机 构 的,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5-78

82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5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并 至 少 提 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不 得 阻 碍 干 扰 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地 点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四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通 知 内 容 通 知 方 式 1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0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1)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地 点 和 会 议 形 式 ; (2)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 (3)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4)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5)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6)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7)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2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3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5-79

83 ( 五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及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1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1)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2) 经 核 对,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2 通 讯 开 会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止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1)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2)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3)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 述 第 (3)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5-80

84 合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注 册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3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条 件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所 持 有 的 有 效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第 1 条 第 (2) 款 第 2 条 第 (3) 款 规 定 比 例 的,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三 个 月 以 后 六 个 月 以 内,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所 持 有 的 有 效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 一 ( 含 三 分 之 一 ) 4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网 络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网 络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具 体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列 明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的,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授 权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网 络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具 体 方 式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列 明 ( 六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如 基 金 合 同 的 重 大 修 改 决 定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及 时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2 议 事 程 序 (1)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5-81

85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 含 50%)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的 效 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和 联 系 方 式 等 事 项 (2)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0 日 公 布 提 案,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七 )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 含 50%)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2 特 别 决 议,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除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逐 项 表 决 ( 八 ) 计 票 5-82

86 1 现 场 开 会 (1)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3)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重 新 清 点 后,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4)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2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九 ) 生 效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公 证 机 构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5-83

87 大 会 的 决 议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十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召 开 条 件 议 事 程 序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的 部 分,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提 前 公 告 后,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四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执 行 方 式 ( 一 )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由 于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C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将 有 所 不 同, 本 基 金 同 一 类 别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2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2 次,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该 次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50%, 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满 6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3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投 资 者 可 对 A 类 C 类 基 金 份 额 选 择 不 同 的 分 红 方 式,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除 权 后 的 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4 本 基 金 的 定 期 分 红 机 制 (1) 设 定 年 度 分 红 目 标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确 定 本 基 金 的 预 定 分 红 方 案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年 年 初, 通 过 对 基 金 过 往 业 绩 和 投 资 运 作 的 深 入 分 析, 结 合 对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和 未 来 证 券 市 场 的 理 性 判 断 与 合 理 预 期, 确 定 当 年 的 预 定 年 度 单 位 分 红 金 额 ( 例 如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分 红 0.05 元 ), 并 在 每 年 年 初 ( 不 晚 于 1 月 10 日 ) 公 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所 在 年 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最 迟 于 本 基 金 建 仓 期 届 满 ( 即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6 个 月 ) 后 择 时 公 布 当 年 预 定 方 案 年 度 单 位 分 红 金 额 确 定 后, 将 在 当 年 各 个 季 度 内 平 均 分 配, 得 到 预 定 季 度 单 位 分 红 金 额 (2) 季 度 检 视 分 红 目 标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每 季 度 对 年 初 设 定 的 年 度 分 红 目 标 进 行 检 视, 根 据 基 金 实 际 运 作 情 况 未 来 市 场 环 境 的 判 断 和 预 期, 运 用 情 景 分 析 5-84

88 压 力 测 试 等 手 段, 决 定 是 否 需 要 对 分 红 金 额 进 行 调 整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调 整 预 定 年 度 单 位 分 红 金 额, 应 及 时 发 布 公 告 (3)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每 个 季 度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4) 收 益 分 配 规 则 1) 在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当 本 基 金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低 于 预 定 季 度 分 红 金 额 ( 预 定 季 度 单 位 分 红 金 额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 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全 额 分 配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据 此 确 定 的 单 位 分 红 金 额 精 确 到 元, 小 数 点 3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2) 在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当 本 基 金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不 低 于 预 定 季 度 分 红 金 额 ( 预 定 季 度 单 位 分 红 金 额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 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除 了 按 照 预 定 的 季 度 单 位 分 红 金 额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之 外, 对 于 单 位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超 过 预 定 季 度 单 位 分 红 金 额 的 部 分 可 用 于 补 足 当 年 前 几 个 季 度 实 际 单 位 分 红 低 于 预 定 单 位 分 红 的 差 额, 力 争 实 现 年 度 分 红 目 标 3)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的 实 际 单 位 分 红 金 额 总 额 若 低 于 最 近 一 次 设 定 的 预 定 年 度 单 位 分 红 金 额, 不 再 用 后 续 会 计 年 度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补 足 4)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年 中 对 预 定 年 度 单 位 分 红 金 额 进 行 调 整, 则 当 年 剩 余 季 度 的 季 度 预 定 单 位 分 红 金 额 将 按 照 调 整 后 的 预 定 年 度 分 红 金 额 季 度 平 均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并 不 再 对 前 几 个 季 度 低 于 预 定 分 红 金 额 的 部 分 进 行 补 足 5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6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二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分 配 时 间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 三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公 告 与 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 工 作 日 5-85

89 ( 四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依 照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五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销 售 服 务 费 4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5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律 师 费 诉 讼 费 和 仲 裁 费 ; 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7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8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9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费 用 账 户 维 护 费 用 ; 10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8% 年 费 率 计 提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0.8%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自 动 在 月 初 5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5-86

90 2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0.25%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自 动 在 月 初 5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3. 销 售 服 务 费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5%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的 0.5% 年 费 率 计 提,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年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当 年 天 数 H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E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按 月 支 付, 由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自 动 在 月 初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照 指 定 的 帐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管 理 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管 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 如 发 现 数 据 不 符, 及 时 联 系 托 管 人 协 商 解 决 销 售 服 务 费 主 要 用 于 支 付 销 售 机 构 佣 金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行 销 广 告 费 促 销 活 动 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费 等 销 售 服 务 费 不 包 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上 述 费 用 4. 除 基 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之 外 的 基 金 费 用, 由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按 费 用 支 出 金 额 支 付, 列 入 或 摊 入 当 期 基 金 费 用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 列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5-87

91 1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4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四 ) 费 用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2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公 告 ( 五 ) 基 金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六 基 金 财 产 的 投 资 方 向 和 投 资 限 制 ( 一 ) 投 资 目 标 以 追 求 稳 健 收 益 作 为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通 过 严 格 的 风 险 控 制, 力 争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的 稳 健 增 值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含 中 小 板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权 证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债 央 行 票 据 金 融 债 企 业 债 公 司 债 中 期 票 据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债 券 回 购 银 行 存 款 等 ) 股 指 期 货 股 票 期 权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50%;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及 股 票 期 权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期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5-88

92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三 ) 投 资 限 制 1 组 合 限 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1)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50%; (2)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4)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5)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6)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7)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8)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9)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11)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2)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13)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93 年,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14)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15)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其 中,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权 证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 ) 等 ; (16)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要 求 的 内 容 格 式 与 时 限 向 交 易 所 报 告 所 交 易 和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情 况 交 易 目 的 及 对 应 的 证 券 资 产 情 况 等 ; (17)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50%; (18)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9) 本 基 金 因 未 平 仓 的 期 权 合 约 支 付 和 收 取 的 权 利 金 总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20) 本 基 金 开 仓 卖 出 认 购 期 权 的, 应 持 有 足 额 标 的 证 券 ; 开 仓 卖 出 认 沽 期 权 的, 应 持 有 合 约 行 权 所 需 的 全 额 现 金 或 交 易 所 规 则 认 可 的 可 冲 抵 期 权 保 证 金 的 现 金 等 价 物 ; (21) 本 基 金 未 平 仓 的 期 权 合 约 面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其 中, 合 约 面 值 按 照 行 权 价 乘 以 合 约 乘 数 计 算 ; (22)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及 股 票 期 权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本 基 金 在 开 始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之 前,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股 指 期 货 开 户 清 算 估 值 交 收 等 事 宜 另 行 具 体 协 商 ; (23)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企 业 发 行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不 得 超 过 该 债 券 的 10%; 5-90

94 (24) 本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140%; (25)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本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中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根 据 比 例 进 行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法 律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 (26)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期 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不 需 要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2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 销 证 券 ; (2)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5)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6)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5-91

95 披 露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七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公 告 方 式 ( 一 ) 估 值 方 法 1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1)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权 证 等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2)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选 取 估 值 日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对 应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具 体 估 值 机 构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托 管 人 另 行 协 商 约 定 ; (3)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收 盘 价 减 去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4)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2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1)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5-92

96 (2)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债 券 和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3)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3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以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价 格 数 据 估 值 4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估 值 5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6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票 期 权 合 约,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估 值 如 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相 关 规 定, 按 其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估 值 7 本 基 金 投 资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 选 取 估 值 日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对 应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具 体 估 值 机 构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托 管 人 另 行 协 商 约 定 ; 8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9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5-93

97 ( 二 ) 估 值 程 序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精 确 到 元,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八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事 由 程 序 与 基 金 资 产 的 清 算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对 于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2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经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终 止 :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5-94

98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4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6)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5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5 年 以 上 5-95

99 九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因 基 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仲 裁 费 用 及 律 师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基 金 合 同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十 基 金 合 同 的 存 放 地 及 投 资 者 取 得 方 式 1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一 式 六 份, 除 上 报 有 关 监 管 机 构 一 式 二 份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持 有 二 份, 每 份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2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十 九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1 基 金 管 理 人 : 上 投 摩 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具 体 信 息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第 三 章 ) 2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名 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 号 院 1 号 楼 邮 政 编 码 :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洪 章 成 立 日 期 :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1998]12 号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96

100 注 册 资 本 : 贰 仟 伍 佰 亿 壹 仟 零 玖 拾 柒 万 柒 仟 肆 佰 捌 拾 陆 元 整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等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对 存 在 疑 义 的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含 中 小 板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权 证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债 央 行 票 据 金 融 债 企 业 债 公 司 债 中 期 票 据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债 券 回 购 银 行 存 款 等 ) 股 指 期 货 股 票 期 权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50%;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及 股 票 期 权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期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投 资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 督 : 1.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50%; 5-97

101 2.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3.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4.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5.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6.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7.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8.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9.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10.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11.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12.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其 中,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权 证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 ) 等 ; 1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要 求 的 内 容 格 式 与 时 限 向 交 易 所 报 告 所 交 易 和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情 况 交 易 目 的 及 对 应 的 证 券 资 产 情 况 等 ; 14.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50%; 5-98

102 15.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6. 本 基 金 因 未 平 仓 的 期 权 合 约 支 付 和 收 取 的 权 利 金 总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17. 本 基 金 开 仓 卖 出 认 购 期 权 的, 应 持 有 足 额 标 的 证 券 ; 开 仓 卖 出 认 沽 期 权 的, 应 持 有 合 约 行 权 所 需 的 全 额 现 金 或 交 易 所 规 则 认 可 的 可 冲 抵 期 权 保 证 金 的 现 金 等 价 物 ; 18. 本 基 金 未 平 仓 的 期 权 合 约 面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其 中, 合 约 面 值 按 照 行 权 价 乘 以 合 约 乘 数 计 算 ; 19.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及 股 票 期 权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本 基 金 在 开 始 进 行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之 前,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股 指 期 货 开 户 清 算 估 值 交 收 等 事 宜 另 行 具 体 协 商 ; 2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企 业 发 行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不 得 超 过 该 债 券 的 10%; 21. 本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140%; 22.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23.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不 需 要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5-99

103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本 托 管 协 议 第 十 五 条 第 九 款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进 行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并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更 新,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 并 在 与 交 易 对 手 发 生 交 易 前 3 个 工 作 日 内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解 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及 损 失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和 责 任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5-100

104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进 行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法 律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相 关 制 度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以 及 相 关 投 资 额 度 和 比 例 等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1.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须 为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本 基 金 不 投 资 有 锁 定 期 但 锁 定 期 不 明 确 的 证 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登 记 和 存 管, 并 可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证 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应 保 证 登 记 存 管 在 本 基 金 名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相 关 工 作 的 落 实 和 协 调, 并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人 能 够 正 常 查 询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产 生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问 题, 造 成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安 全 保 管 本 基 金 资 产 的 责 任 与 损 失, 及 因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存 管 直 接 影 响 本 基 金 安 全 的 责 任 及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不 得 预 付 任 何 形 式 的 保 证 金 2.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应 制 订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并 经 其 董 事 会 批 准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因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需 要 解 决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失 调 基 金 流 动 性 困 难 以 及 相 关 损 失 的 应 对 解 决 措 施, 以 及 有 关 异 常 情 况 的 处 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相 关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负 责, 确 保 对 相 关 风 险 采 取 积 极 有 效 的 措 施,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有 效 解 决 基 金 运 作 的 流 动 性 问 题 如 因 基 金 巨 额 赎 回 或 市 场 发 生 剧 烈 变 动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基 金 现 金 周 转 困 难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提 供 足 额 现 金 确 保 基 金 的 支 付 结 算, 并 承 担 所 有 损 失 对 本 基 金 因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导 致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如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导 致 本 基 金 出 现 损 失 致 使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赔 偿 5-101

105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此 遭 受 的 损 失 3. 本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投 资 前 三 个 工 作 日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有 关 书 面 资 料, 并 保 证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资 料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有 关 资 料 如 有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提 供 调 整 后 的 资 料 上 述 书 面 资 料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发 行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批 准 文 件 (2)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有 关 发 行 数 量 发 行 价 格 锁 定 期 等 发 行 资 料 (3)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发 行 人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签 订 的 证 券 登 记 及 服 务 协 议 (4)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价 格 总 成 本 账 面 价 值 4.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本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所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名 称 数 量 总 成 本 账 面 价 值, 以 及 总 成 本 和 账 面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锁 定 期 等 信 息 本 基 金 有 关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比 例 如 违 反 有 关 限 制 规 定,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未 能 进 行 及 时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予 以 公 告 5.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有 权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以 下 事 项 监 督 : (1)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时 的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情 况 (2) 在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管 理 工 作 方 面 有 关 制 度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的 建 立 与 完 善 情 况 (3) 有 关 比 例 限 制 的 执 行 情 况 (4) 信 息 披 露 情 况 6.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新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六 )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审 慎 原 则, 制 定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信 用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并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以 防 范 信 用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是 否 符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事 后 监 督, 如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基 金 因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导 致 的 信 用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如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损 5-102

106 失 致 使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赔 偿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此 遭 受 的 损 失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八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九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十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十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三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5-103

107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证 券 账 户 及 投 资 所 需 其 他 账 户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四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一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1.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2.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3.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证 券 账 户 及 投 资 所 需 其 他 账 户 4.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5.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处 5-104

108 分 分 配 本 基 金 的 任 何 资 产 ( 不 包 含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结 算 数 据 完 成 场 内 交 易 交 收 托 管 资 产 开 户 银 行 扣 收 结 算 费 和 账 户 维 护 费 等 费 用 ) 6.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7.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二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及 募 集 资 金 的 验 资 1.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的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2.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或 2 名 以 上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 有 效 3.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等 事 宜 ( 三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2.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3.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4.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专 用 账 户 5-105

109 办 理 基 金 资 产 的 支 付 ( 四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为 基 金 开 立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联 名 的 证 券 账 户 2.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3.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账 户 资 产 的 管 理 和 运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费 由 本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于 证 券 账 户 开 立 次 月 第 七 个 工 作 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中 直 接 扣 收 ; 若 因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不 足 导 致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费 无 法 扣 收, 基 金 托 管 人 顺 延 至 次 月 第 七 个 工 作 日 进 行 扣 收 ; 证 券 账 户 开 立 后 连 续 六 个 月 内, 因 本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持 续 不 足 导 致 证 券 账 户 开 户 费 无 法 扣 收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先 行 支 付 基 金 托 管 人 垫 付 的 开 户 费 用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结 算 备 付 金 结 算 互 保 基 金 交 收 价 差 资 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使 用 的,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比 照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立 使 用 的 规 定 执 行 ( 五 ) 债 券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持 有 人 账 户 和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 议 ( 六 ) 其 他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5-106

110 1.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开 立 有 关 账 户 该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则 使 用 并 管 理 2.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 七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有 价 凭 证 等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银 行 存 款 开 户 证 实 书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实 物 证 券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双 方 约 定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资 产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 八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协 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 式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在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正 本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5 年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公 章 的 合 同 复 印 件, 未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合 同 原 件 不 得 转 移 五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 一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复 核 与 完 成 的 时 间 及 程 序 1.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金 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精 确 到 5-107

111 0.001 元,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交 易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交 易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二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方 法 和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权 证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应 收 款 项 股 指 期 货 股 票 期 权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2. 估 值 方 法 (1)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1)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权 证 等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2)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选 取 估 值 日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对 应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具 体 估 值 机 构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托 管 人 另 行 协 商 约 定 ; 3)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收 盘 价 减 去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4)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5-108

112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2)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1)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2)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债 券 和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 3)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3)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以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价 格 数 据 估 值 (4)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估 值 (5)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6)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票 期 权 合 约,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估 值 如 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相 关 规 定, 按 其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估 值 (7) 本 基 金 投 资 证 券 公 司 短 期 公 司 债, 选 取 估 值 日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对 应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具 体 估 值 机 构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托 管 人 另 行 协 商 约 定 ; (8)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9)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5-109

113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因 此,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具 加 盖 公 章 的 书 面 说 明 后,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3.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8)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处 理 ( 三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方 式 1.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 含 第 3 位 ) 发 生 差 错 时,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当 发 生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处 理,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 行 赔 付,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差 错 情 形, 有 权 向 其 他 当 事 人 追 偿 2.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 款 进 行 赔 偿 : (1)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建 议 执 行,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2)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而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 程 提 出 疑 义 或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说 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错 且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管 理 费 和 托 管 费 的 比 例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3)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以 5-110

114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4)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3.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期 货 公 司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或 减 轻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4.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5.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如 果 行 业 另 有 通 行 做 法,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进 行 协 商 ( 四 ) 暂 停 估 值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五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按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的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 六 ) 基 金 账 册 的 建 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独 立 地 设 置 记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册 为 准 ( 七 )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与 报 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1.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5-111

115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2. 报 表 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后, 进 行 独 立 的 复 核 核 对 不 符 时,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共 同 查 出 原 因, 进 行 调 整, 直 至 双 方 数 据 完 全 一 致 3.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与 复 核 时 间 安 排 (1)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月 结 束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0 日 内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两 个 月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2) 报 表 的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完 成 报 表 编 制,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进 行 调 整, 调 整 以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为 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留 足 充 分 的 时 间, 便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相 关 报 表 及 报 告 (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编 制 季 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之 前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基 础 数 据 和 编 制 结 果 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 记 与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保 存 期 不 少 于 15 年 如 不 能 妥 善 保 管, 则 按 相 关 法 规 承 担 责 任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或 有 权 机 关 另 有 要 求 的 除 外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并 保 证 其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5-112

116 途,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七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调 解 解 决, 协 商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仲 裁 费 用 及 律 师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本 协 议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八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终 止 ( 一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出 现 的 情 形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2.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5-113

117 组 成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4.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6) 将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5.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6.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7.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8.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9.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5 年 以 上 5-114

118 二 十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 一 ) 资 料 寄 送 1 基 金 投 资 者 对 账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发 生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文 件 形 式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寄 送 对 账 单 2 其 他 相 关 的 信 息 资 料 ( 二 ) 多 种 收 费 方 式 选 择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合 适 时 机 将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多 种 收 费 方 式 购 买 本 基 金, 满 足 基 金 投 资 者 多 样 化 的 投 资 需 求,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见 有 关 公 告 ( 三 )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服 务 投 资 人 可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查 询 详 情 ( 四 ) 联 系 方 式 上 投 摩 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咨 询 电 话 : 网 址 : 二 十 一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基 金 投 资 者 可 免 费 查 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二 十 二 备 查 文 件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上 投 摩 根 安 鑫 回 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文 件 ( 二 ) 上 投 摩 根 安 鑫 回 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5-115

119 ( 三 ) 上 投 摩 根 安 鑫 回 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四 ) 法 律 意 见 书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营 业 执 照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营 业 执 照 ( 七 ) 上 投 摩 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八 )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上 述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基 金 投 资 者 可 免 费 查 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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