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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总 则 厦 门 市 高 层 次 卫 生 人 才 引 进 培 养 暂 行 办 法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厦 门 市 委 办 公 厅 厦 门 市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厦 门 市 实 施 海 纳 百 川 人 才 计 划 打 造 人 才 特 区 2013 2020 行 动 纲 要 及 配 套 政 策 文 件 的 通 知 ( 厦 委 办 2013 10 号 ) 精 神, 根 据 厦 门 市 高 层 次 卫 生 人 才 引 进 培 养 暂 行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暂 行 办 法 ),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细 则 适 用 于 全 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包 括 市 属 区 属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在 厦 高 等 医 学 院 校 和 部 队 驻 厦 医 疗 机 构, 以 及 国 内 合 资 中 外 合 资 外 资 港 澳 台 资 等 医 疗 机 构 第 三 条 到 2020 年, 全 市 每 年 计 划 引 进 ( 含 柔 性 引 进, 下 同 ) 高 层 次 卫 生 领 军 人 才 40 名 左 右, 培 养 医 学 学 术 与 技 术 带 头 人 及 其 后 备 人 选 高 级 管 理 人 才 40 名 左 右 第 四 条 市 卫 生 局 成 立 厦 门 市 高 层 次 卫 生 人 才 计 划 领 导 小 组 ( 以 下 简 称 : 领 导 小 组 ), 负 责 厦 门 市 高 层 次 卫 生 人 才 引 进 培 养 的 组 织 领 导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办 公 室, 设 在 市 卫 生 局 人 事 处, 负 责 厦 门 市 高 层 次 卫 生 人 才 引 进 培 养 的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和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成 立 厦 门 市 高 层 次 卫 生 人 才 计 划 评 审 专 家 委 员 会, 负 责 高 层 次 卫 生 人 才 引 进 培 养 的 同 行 评 议 工 作 第 二 章 引 进 培 养 人 才 的 学 科 第 五 条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每 年 向 全 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征 集 拟 引 进 人 才 学 科 专 业, 编 制 厦 门 市 高 层 次 卫 生 领 军 人 才 引 进 指 导 目 录, 经 市 委 人 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审 批 后, 公 开 发 布 信 息, 作 为 全 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当 年 引 进 高 层 次 卫 生 领 军 人 才 的 依 据 对 特 需 紧 缺 拟 引 进 人 才 的 学 科 专 业 不 在 当 年 引 进 目 录 的, 可 按 一 事 一 议 办 理 第 六 条 领 导 会 计 资 格 小 组 办 公 室 每 年 向 全 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征 集 确 定 拟 培 养 医 学 学 术 与 技 术 带 头 人 及 其 后 备 人 选 高 级 管 理 人 才 培 养 人 选 的 学 科 专 业 及 选 拔 人 数, 作 为 全 市 当 年 选 拔 培 养 医 学 学 术 与 技 术 带 头 人 及 其 后 备 人 选 高 级 管 理 人 才 的 依 据 第 三 章 第 七 条 引 进 高 层 次 卫 生 领 军 人 才 申 报 层 次 及 评 审 标 准 符 合 暂 行 办 法 第 五 条 第 六 条 以 及 本 细 则 第 五 条 规 定 的 人 才 可 以 申 报, 并 按 引 进 高 层 次 卫 生 领 军 人 才 评 审 标 准 ( 试 行 )( 附 件 一 ) 得 分 情 况 及 准 入 分 数 由 高 到 低 择 优 确 定 相 应 的 人 才 层 次 ( 分 三 个 层 次 ), 但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的, 自 然 入 选 第 一 人 才 层 次 : ( 一 ) 院 士 或 国 家 千 人 计 划 入 选 者 ;

( 二 ) 新 世 纪 百 千 万 人 才 工 程 国 家 级 人 选 ; ( 三 ) 卫 生 部 有 突 出 贡 献 中 青 年 专 家 第 四 章 第 八 条 培 养 人 选 申 报 对 象 及 评 审 标 准 暂 行 办 法 第 七 条 第 八 条 第 九 条 所 称 的 我 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现 有 人 才, 系 指 在 我 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连 续 工 作 3 年 以 上 ( 每 年 在 厦 工 作 时 间 超 过 6 个 月 ), 并 签 订 5 年 以 上 聘 用 ( 劳 动 或 工 作 ) 合 同 的 在 职 在 岗 人 才 第 九 条 按 医 学 学 术 与 技 术 带 头 人 及 其 后 备 人 选 高 级 管 理 人 才 培 养 人 选 评 审 标 准 ( 试 行 )( 附 件 二 ) 得 分 情 况 及 合 格 分 数 由 高 到 低 择 优 确 定 培 养 对 象 第 五 章 第 十 条 待 遇 保 障 及 津 贴 补 助 用 人 单 位 可 根 据 海 纳 百 川 人 才 计 划 政 策 文 件, 与 引 进 ( 含 柔 性 引 进 ) 人 才 协 商 确 定 合 理 薪 酬 第 十 一 条 引 进 ( 含 柔 性 引 进 ) 的 高 层 次 卫 生 领 军 人 才 给 予 以 下 扶 持 : ( 一 ) 引 进 的 高 层 次 卫 生 领 军 人 才,3 年 内, 根 据 人 才 层 次 和 聘 用 合 同, 按 不 同 的 业 绩 及 贡 献, 可 享 受 : 1 一 次 性 工 作 补 助 标 准 : 第 一 层 次 人 才 400 万 元, 第 二 层 次 人 才 300 万 元, 第 三 层 次 人 才 200 万 元 ; 2 安 家 补 贴 标 准 : 第 一 层 次 人 才 50 万 元, 第 二 层 次 人 才 40 万 元, 第 三 层 次 人 才 30 万 元 ; 3 其 它 优 惠 政 策 按 厦 门 市 海 纳 百 川 人 才 计 划 优 惠 政 策 暂 行 办 法 执 行, 并 由 用 人 单 位 负 责 申 办 金 鹭 英 才 卡, 按 规 定 享 受 有 关 优 惠 政 策 ( 二 ) 柔 性 引 进 的 高 层 次 人 才,3 年 聘 期 内, 按 暂 行 办 法 第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工 作 时 间 和 要 求 核 定 发 放 生 活 津 贴, 每 人 每 月 标 准 为 : 第 一 层 次 人 才 5 万 元, 第 二 层 次 人 才 4 万 元, 第 三 层 次 人 才 3 万 元 ; 免 费 租 住 专 家 公 寓 第 十 二 条 培 养 期 内, 发 给 医 学 学 术 与 技 术 带 头 人 培 养 人 选 对 象 生 活 津 贴 每 人 每 月 1 万 元 第 十 三 条 培 养 期 内, 发 给 医 学 学 术 与 技 术 带 头 人 后 备 人 选 培 养 对 象 生 活 津 贴 每 人 每 月 0.5 万 元 第 六 章 第 十 四 条 申 报 与 评 审 高 层 次 卫 生 领 军 人 才 和 医 学 学 术 与 技 术 带 头 人 及 其 后 备 人 选 高 级 管 理 人 才 培 养 人 选 评 审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择 优 支 持 宁 缺 勿 滥 的 原 则

第 十 五 条 高 层 次 卫 生 领 军 人 才 申 报 与 评 审 程 序 ( 一 ) 申 报 与 初 审 符 合 本 细 则 第 七 条 规 定 的 高 层 次 卫 生 领 军 人 才 按 申 报 时 间 申 报 方 式 等 具 体 要 求, 提 交 厦 门 市 高 层 次 卫 生 领 军 人 才 申 报 表 ( 在 厦 门 卫 生 信 息 网 下 载 ) 和 证 明 材 料, 报 送 用 人 单 位 初 审 各 区 卫 生 局 市 属 医 疗 卫 生 单 位 在 厦 高 等 医 学 院 校 和 部 队 驻 厦 医 疗 机 构 负 责 初 选 工 作, 择 优 报 送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 二 ) 受 理 与 评 审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每 年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受 理 单 位 申 报 资 格 复 审 组 织 专 家 同 行 评 议, 领 导 小 组 择 优 提 出 拟 引 进 人 选 建 议 名 单 经 市 委 人 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初 审 后, 报 市 委 人 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批 ( 三 ) 公 示 与 公 布 建 议 名 单 经 市 委 人 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研 究 审 定 后, 由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负 责 公 示 和 公 布 第 十 六 条 医 学 学 术 与 技 术 带 头 人 及 其 后 备 人 选 高 级 管 理 人 才 培 养 人 选 申 报 与 评 审 程 序 ( 一 ) 申 报 与 初 审 符 合 本 细 则 第 八 条 规 定 的 我 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在 职 在 岗 人 才, 按 通 知 的 申 报 时 间 申 报 方 式 等 具 体 要 求, 提 交 厦 门 市 医 学 学 术 与 技 术 带 头 人 培 养 人 选 申 报 表 厦 门 市 医 学 学 术 与 技 术 带 头 人 后 备 人 选 申 报 表 厦 门 市 卫 生 高 级 管 理 人 才 培 养 人 选 申 报 表 ( 在 厦 门 卫 生 信 息 网 下 载 ) 和 证 明 材 料, 报 送 所 在 单 位 初 审 各 区 卫 生 局 市 属 医 疗 卫 生 单 位 在 厦 高 等 医 学 院 校 和 部 队 驻 厦 医 疗 机 构 负 责 初 选 工 作, 如 实 填 写 推 荐 意 见 并 作 出 单 位 承 诺, 择 优 报 送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 二 ) 受 理 与 评 审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每 年 第 二 季 度 定 期 受 理 单 位 申 报 资 格 复 审 组 织 专 家 同 行 评 议, 择 优 提 出 拟 培 养 人 选 建 议 名 单 报 领 导 小 组 审 批 ( 三 ) 公 示 与 公 布 建 议 名 单 经 领 导 小 组 研 究 审 定, 报 市 委 人 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审 批 后, 由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负 责 公 示 和 公 布 第 七 章 第 十 七 条 资 金 管 理 高 层 次 卫 生 人 才 引 进 培 养 相 关 补 贴 的 申 请 审 核 和 资 金 拨 付 流 程, 按 市 财 政 局 的 统 一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八 条 高 层 次 卫 生 人 才 引 进 培 养 专 项 经 费 管 理 按 厦 门 市 海 纳 百 川 人 才 计 划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第 十 九 条 根 据 聘 用 合 同 培 养 协 议 确 定 的 目 标 培 养 计 划 内 容 实 施 进 度 和 上 一 年 度 考 核 情 况 发 放 下 列 专 项 资 金

( 一 ) 引 进 高 层 次 卫 生 领 军 人 才 安 家 补 贴, 自 认 定 后 分 3 年 等 额 发 放 上 年 度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不 发 ( 二 ) 培 养 人 选 培 养 资 助 经 费 采 取 预 发 与 年 度 考 核 结 算 制 度 1 专 项 培 养 经 费 补 助 每 年 上 半 年 按 标 准 等 额 预 发 70%; 其 余 30%,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后 发,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不 发 2 生 活 津 贴 每 月 按 标 准 等 额 预 发 70%; 其 余 30%,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后 发,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不 发 第 八 章 考 核 管 理 第 二 十 条 考 核 等 级 分 为 优 秀 良 好 合 格 不 合 格 四 个 等 级 引 进 的 高 层 次 卫 生 领 军 人 才 聘 期 期 满 考 核 标 准 详 见 附 件 三 医 学 学 术 与 技 术 带 头 人 及 其 后 备 人 选 高 级 管 理 人 才 培 养 人 选 中 期 评 估 (3 年 ) 期 满 考 核 标 准 详 见 附 件 四 年 度 考 核 标 准 由 用 人 单 位 根 据 学 科 特 点 和 聘 用 合 同 或 培 养 协 议 制 订, 报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备 案 第 二 十 一 条 市 卫 生 局 和 所 在 单 位 对 年 度 考 核 及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及 以 上 的 高 层 次 卫 生 人 才 在 科 研 立 项 学 术 研 究 学 科 建 设 成 果 奖 励 等 方 面 优 先 予 以 支 持 对 符 合 有 关 条 件 的, 在 选 拔 市 拔 尖 人 才 省 级 专 家 卫 生 部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中 青 年 专 家 百 千 万 人 才 工 程 等 国 家 省 市 各 类 优 秀 人 才 项 目 优 先 予 以 推 荐 第 二 十 二 条 领 导 小 组 对 高 层 次 卫 生 人 才 培 养 人 选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对 经 考 核 没 有 突 出 业 绩 和 成 果 者, 及 时 予 以 调 整 ; 对 弄 虚 作 假 丧 失 或 违 背 学 术 道 德 职 业 道 德 的, 随 时 给 予 淘 汰 第 二 十 三 条 受 资 助 个 人 有 以 下 行 为 之 一 的, 终 止 合 同 或 协 议, 追 回 已 下 拨 的 资 助 资 金 : 连 续 两 个 年 度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 ( 二 ) 提 前 终 止 合 同 或 协 议 的 第 二 十 四 条 培 养 期 满,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组 织 专 家 对 医 中 国 卫 生 人 才 网 学 学 术 与 技 术 带 头 人 及 其 后 备 人 选 高 级 管 理 人 才 培 养 人 选 进 行 综 合 考 核 评 估, 对 达 到 培 养 目 标 的 颁 发 厦 门 市 医 学 学 术 与 技 术 带 头 人 及 其 后 备 人 选 高 级 管 理 人 才 培 养 证 书, 对 成 绩 显 著 的 给 予 表 彰 奖 励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五 条 符 合 暂 行 办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本 土 高 层 次 卫 生 领 军 人 才, 可 与 引 进 人 才 同 时 参 与 本 细 则 的 申 报 评 审, 由 领 导 小 组 提 出 建 议 人 选 名 单, 报 市 委 人 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审 核 认 定 后, 按 市 领 军 人 才 特 殊 支 持 计 划 享 受 相 关 优 惠 政 策 第 二 十 六 条 各 区 卫 生 局 市 属 医 疗 卫 生 单 位 在 厦 高 等 医 学 院 校 和 部 队 驻 厦 医 疗 机 构, 可 结 合 本 区 本 单 位 实 际, 制 定 相 应 的 政 策 措 施, 并 报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备 案 第 二 十 七 条 暂 行 办 法 规 定 的 各 项 政 策, 按 照 就 高 从 优 不 重 复 的 原 则 执 行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细 则 由 市 卫 生 局 组 织 实 施 并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细 则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有 效 期 两 年 厦 门 市 卫 生 局 2013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