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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說明 2011警光攝影展警察組 得獎作品 警 察勤 務與管理訓練

101 年 警 政 工 作 年 報 警 察 勤 務 與 管 理 訓 練 提 要 本 旨 在 說 明 本 署 101 年 因 應 當 前 社 會 治 安 需 求, 加 強 取 締 妨 害 風 化 及 涉 嫌 賭 博 行 為 電 子 遊 戲 場, 以 淨 化 社 會 風 氣 ; 加 強 醫 院 急 診 室 安 全 維 護 工 作, 藉 由 落 實 110 報 案 系 統, 即 時 反 應 處 理 暴 力 事 件 ; 同 時, 落 實 為 民 服 務 工 作, 協 尋 失 聯 人 口 及 協 助 動 物 保 護 案 件 ; 透 過 內 部 管 理 廉 政 管 理 機 制, 貫 徹 勤 務 紀 律, 建 立 廉 潔 形 象, 並 強 化 警 察 教 育 訓 練 工 作, 精 進 專 業 知 能, 提 高 執 勤 安 全 前 言 警 察 勤 務 係 為 達 成 警 察 任 務, 對 警 察 機 關 與 警 察 人 員 以 最 有 效 編 組, 依 分 配 時 間 採 不 同 的 勤 務 方 式, 執 行 各 種 警 察 工 作 的 活 動 本 署 因 應 社 會 秩 序 需 求 及 民 意 反 映, 就 101 年 執 行 強 化 急 診 室 安 全 維 護 勤 務 取 締 妨 害 風 化 ( 俗 ) 行 為 及 涉 嫌 賭 博 行 為 電 子 遊 戲 場 協 助 處 理 動 物 保 護 案 件 及 協 助 民 眾 查 尋 失 聯 人 口 等 工 作 加 以 說 明, 並 且 配 合 多 元 化 的 工 作, 說 明 警 察 的 內 部 管 理 措 施 廉 政 工 作 教 育 訓 練 及 諮 商 等 工 作 情 形 一 節 取 締 妨 害 風 化 及 涉 嫌 賭 博 行 為 電 子 遊 戲 場 工 作 一 研 修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50 條 81 條 之 1 條 文 草 案 ( 一 ) 100 年 7 月 13 日 監 察 院 調 查 臺 中 市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疑 長 期 包 庇 轄 內 歡 喜 就 好 色 情 酒 店, 致 其 能 經 營 存 在 多 年 且 不 斷 逼 迫 女 子 賣 淫 等 情, 認 為 218

警 察 勤 務 與 管 理 訓 練 現 行 法 制 對 色 情 場 所 之 管 理 法 規 不 足, 營 業 場 所 縱 使 遭 查 獲 有 妨 害 風 化 等 不 法 行 為, 亦 不 能 命 其 停 止 營 業 勒 令 歇 業 或 廢 止 證 照, 嚴 重 影 響 正 俗 業 務 之 推 展, 並 損 及 民 眾 觀 感 及 對 政 府 之 信 任, 行 政 院 允 宜 通 盤 檢 討, 並 推 動 修 法, 本 案 已 由 行 政 院 羅 政 務 委 員 瑩 雪 主 持 專 案 進 行 研 究 ( 二 ) 修 法 重 要 過 程 1. 行 政 院 於 101 年 3 月 26 日 4 月 12 日 召 開 2 次 會 議, 邀 集 內 政 部 經 濟 部 法 務 部 及 各 直 轄 市 政 府 代 表 行 政 院 法 規 委 員 會 及 內 政 部 等 相 關 部 會 代 表, 就 營 業 場 所 查 獲 色 情 等 犯 罪 執 行 停 歇 業 問 題 研 商 討 論, 決 議 由 內 政 部 儘 速 研 修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增 列 對 於 利 用 公 司 商 號 從 事 犯 罪 行 為, 處 以 勒 令 歇 業 之 相 關 規 定, 以 利 後 續 銜 接 公 司 法 及 商 業 登 記 法 有 關 廢 止 公 司 商 號 登 記 的 規 定 等 2. 本 署 於 101 年 4 月 6 日 5 月 30 日 8 月 13 日 邀 集 法 律 學 者 各 直 轄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及 相 關 警 察 單 位 代 表 參 與 討 論 ; 研 擬 完 成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50 條 81 條 之 1 修 正 草 案 後, 提 請 內 政 部 法 規 委 員 會 審 查 3. 內 政 部 法 規 委 員 會 歷 經 2 次 審 查, 於 101 年 12 月 18 日 審 查 竣 事, 並 提 請 102 年 1 月 17 日 內 政 部 部 務 會 報 討 論 通 過,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計 2 條, 分 為 50 條 81 條 之 1 1 二 取 締 涉 嫌 妨 害 風 化 ( 俗 ) 行 為 場 所 及 廣 告 ( 一 ) 取 締 涉 嫌 妨 害 風 化 ( 俗 ) 行 為 場 所 1 修 法 經 過 及 草 案 內 容 如 下 : 一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50 條 81 條 之 1 修 正 草 案, 於 102 年 2 月 7 日 函 報 行 政 院 審 議, 行 政 院 審 查 後 將 該 50 條 81 條 之 1 修 正 草 案 廢 棄, 修 正 為 18 條 之 1, 並 於 102 年 5 月 10 日 函 請 立 法 院 審 議 二 18 條 之 1 修 正 條 文 草 案 如 下 : 公 司 或 商 業 之 負 責 人 代 表 人 受 雇 人 或 其 他 從 業 人 員, 因 執 行 業 務 而 犯 刑 法 妨 害 風 化 罪 妨 害 自 由 罪 妨 害 秘 密 罪, 或 犯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通 訊 保 障 及 監 察 法 之 罪, 經 判 決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者, 得 處 該 公 司 或 商 業 勒 令 歇 業 前 項 情 形, 其 他 法 律 已 有 勒 令 歇 業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219

101 年 警 政 工 作 年 報 1. 對 曾 被 查 獲 民 眾 檢 舉 及 其 他 可 能 涉 嫌 妨 害 風 化 ( 俗 ) 行 為 之 營 業 場 所, 列 為 重 點 目 標, 全 面 清 查 取 締 2. 查 獲 商 業 涉 嫌 妨 害 風 化 ( 俗 ) 行 為, 除 將 負 責 人 管 理 人 或 其 他 相 關 涉 案 人 依 法 移 送 當 地 檢 察 署 偵 辦 外, 並 按 月 將 仍 繼 續 營 業 場 所 清 冊, 函 請 各 相 關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 經 濟 部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轉 知 各 地 方 政 府 列 為 最 優 先 稽 查 對 象, 依 主 管 法 令 規 定 儘 速 裁 處, 並 於 改 善 後 持 續 追 蹤 列 管 3. 執 行 績 效 (1) 查 獲 妨 害 風 化 ( 俗 ) 行 為 1,993 件 8,380 人, 達 成 率 ( 年 目 標 值 1,848 件 )107.9% (2) 配 合 經 濟 部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等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前 往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桃 園 縣 新 竹 市 嘉 義 市 嘉 義 縣 等 地 方 政 府, 抽 複 查 各 相 關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依 建 築 法 都 市 計 畫 法 等 法 令, 加 強 查 處 各 警 察 機 關 查 獲 涉 嫌 妨 害 風 化 場 所 2 至 3 次 (3) 各 地 方 政 府 建 築 都 計 等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依 警 察 機 關 函 送 資 料, 對 涉 嫌 妨 害 風 化 場 所, 依 違 反 建 築 法 處 罰 鍰 並 限 期 改 善 514 件 勒 令 停 止 使 用 28 件 停 止 供 水 供 電 65 件 拆 除 33 件 ; 違 反 都 市 計 畫 法 處 罰 鍰 並 限 期 改 善 228 件 勒 令 停 止 使 用 130 件 停 止 供 水 供 電 9 件 拆 除 6 件 ( 二 ) 加 強 查 處 涉 嫌 妨 害 風 化 ( 俗 ) 行 為 廣 告 1. 對 刊 登 廣 告 涉 營 妨 害 風 化 ( 俗 ) 行 為 之 行 動 電 話, 函 請 電 信 專 業 經 營 者, 依 規 定 停 止 其 電 信 服 務 2. 循 各 平 面 媒 體 ( 報 紙 ) 分 類 廣 告 查 獲 違 反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29 條 案 件, 除 將 相 關 行 為 人 移 送 地 檢 署 偵 辦, 同 時 對 平 面 媒 體 涉 有 違 反 該 條 例 33 條 之 情 事, 並 於 5 日 內 檢 具 刑 案 移 送 書 剪 報 ( 報 紙 名 稱 刊 登 日 期 版 別 內 容 ) 等 相 關 資 料, 移 請 當 地 新 聞 主 管 單 位 依 法 核 處, 副 知 文 化 部 及 本 署, 以 利 後 續 追 蹤 控 管 3. 執 行 績 效 (1) 查 獲 涉 嫌 妨 害 風 化 ( 俗 ) 行 為 廣 告 移 送 法 辦 2,121 件, 依 法 移 送 地 檢 署 220

警 察 勤 務 與 管 理 訓 練 偵 辦 外, 其 中 平 面 媒 體 ( 報 紙 ) 分 類 廣 告 部 分 87 件, 均 函 請 文 化 部 轉 請 各 相 關 地 方 政 府 新 聞 單 位 依 法 裁 處 (2) 各 警 察 機 關 對 涉 嫌 妨 害 風 化 ( 俗 ) 行 為 廣 告 電 話, 函 請 電 信 事 業 經 營 者 執 行 電 話 停 話 處 分 共 1 萬 0,775 件 ( 三 ) 取 締 違 法 性 交 易 案 件 1. 查 處 單 純 從 事 違 法 性 交 易 查 處 成 人 違 法 從 事 性 交 易 ( 即 個 人 單 純 從 事 性 交 易, 無 三 人 居 間 媒 介 牟 利 ), 自 98 年 1 月 起, 依 行 政 院 質 化 取 代 量 化, 成 效 優 於 績 效 政 策 指 示 及 婦 權 團 體 的 關 注, 不 列 入 績 效 評 核 本 項 工 作 自 100 年 11 月 6 日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修 正 ( 性 交 易 服 務 者 相 對 人 納 入 處 罰 對 象, 即 兩 造 行 為 人 皆 罰 ) 後, 仍 依 勤 務 常 態 執 行, 執 行 策 略 方 向 並 沒 有 改 變 至 於 違 反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80 條 規 定 之 性 交 易 服 務 者 的 裁 罰, 由 各 警 察 局 依 據 本 署 違 法 從 事 性 交 易 一 般 情 況 裁 罰 基 準, 並 參 酌 同 法 28 條 29 條 有 關 裁 量 輕 重 或 減 免 處 罰 的 規 定 加 以 裁 罰 2. 各 警 察 機 關 101 年 共 計 查 獲 違 反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80 條 有 2,784 人 次 ( 表 10-1) 表 10-1 101 年 查 獲 違 反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80 條 案 件 裁 處 情 形 統 計 表 2,784 2,496 2,396 94 6 288 261 22 5-100 95.99 3.77 0.24 100 90.63 7.64 1.74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三 取 締 涉 嫌 賭 博 罪 電 子 遊 戲 場 ( 一 ) 具 體 作 法 1.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警 察 局 主 動 與 各 直 轄 市 縣 市 政 府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密 切 協 調 聯 繫, 對 曾 遭 查 獲 或 可 能 涉 嫌 賭 博 的 電 子 遊 戲 場 所, 嚴 密 列 管 221

101 年 警 政 工 作 年 報 2. 各 警 察 局 將 曾 遭 查 獲 或 可 能 涉 嫌 賭 博 的 電 子 遊 戲 場 所 列 為 重 點 目 標, 妥 適 規 劃 臨 檢 探 訪 勤 務, 加 強 查 察 監 控, 防 止 死 灰 復 燃 發 現 有 照 電 子 遊 戲 場 ( 所 ) 未 實 際 營 業 時, 立 即 函 請 地 方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繼 續 追 查 3. 各 警 察 局 置 重 點 於 涉 賭 電 子 遊 戲 場 所, 持 續 清 查 掃 蕩 轄 內 電 子 遊 戲 場 及 寄 檯 處 所, 淨 化 社 區 治 安 環 境 4. 各 警 察 局 查 獲 涉 嫌 賭 博 案 件 時, 依 法 函 知 地 方 政 府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便 利 於 主 管 機 關 立 即 做 成 行 政 裁 處 ( 例 如 命 令 停 業 複 查 怠 金 斷 水 斷 電 或 歇 業 等 強 制 性 行 政 處 分 ), 以 擴 大 取 締 成 效 5. 本 署 持 續 配 合 主 管 機 關 經 濟 部 推 動 修 法, 包 含 電 子 遊 戲 機 場 營 業 家 數 採 總 量 管 制 營 業 執 照 採 許 可 制 管 理 律 定 命 令 停 業 處 分 期 限 縮 短 撤 ( 廢 ) 照 處 分 時 程 立 法 規 範 涉 賭 營 業 場 所 原 址 再 申 請 禁 止 人 頭 充 任 負 責 人 或 管 理 人 授 權 主 管 機 關 扣 押 權 力 等, 以 強 化 防 制 賭 博 機 制, 落 實 主 管 機 關 源 頭 管 理 的 效 能 ( 二 ) 取 締 績 效 1. 取 締 涉 嫌 賭 博 電 子 遊 戲 場 所 計 767 件 9,431 檯, 其 中, 特 殊 重 大 案 件 計 15 件 2,319 檯, 重 大 案 件 計 41 件 2,889 檯, 次 重 大 案 件 計 73 件 2,301 檯, 一 般 案 件 計 638 件 1,922 檯 ( 表 10-2) 表 10-2 101 年 取 締 涉 嫌 賭 博 電 子 遊 戲 場 成 效 767 9,431 15 2,319 41 2,889 73 2,301 638 1,922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2. 電 子 遊 戲 場 業 者 要 求 開 放 非 屬 電 子 遊 戲 機, 本 署 建 議 主 管 機 關 經 濟 部, 廢 除 非 屬 電 子 遊 戲 機 列 入 益 智 類 評 鑑 電 子 遊 戲 機 檯 上 應 明 顯 標 示 玩 法 及 警 語 增 設 消 費 者 成 癮 時 的 保 護 機 制 及 加 強 稽 查 學 校 周 邊 電 子 遊 戲 場 所 等, 回 歸 體 制 內 管 理 及 輔 導, 澈 底 杜 絕 業 者 不 法 管 道, 避 免 衍 生 模 仿 效 應, 落 實 保 護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等 未 成 人 身 心 健 康, 以 符 合 電 子 遊 222

警 察 勤 務 與 管 理 訓 練 戲 場 業 管 理 條 例 立 法 精 神 及 宗 旨 四 策 進 作 為 ( 一 ) 研 訂 專 案 執 行 計 畫 持 續 依 據 各 警 察 機 關 實 務 執 行 概 況 及 反 映 建 議, 修 正 取 締 涉 嫌 妨 害 風 化 場 所 專 案 執 行 計 畫 及 取 締 涉 嫌 賭 博 電 子 遊 戲 場 所 專 案 執 行 計 畫, 以 防 止 業 者 利 用 營 業 場 所 違 法 從 事 色 情 賭 博 犯 罪 ( 二 ) 賡 續 清 查 取 締 營 業 場 所 要 求 各 警 察 機 關 對 轄 內 新 增 異 動 涉 嫌 妨 害 風 化 ( 俗 ) 行 為 涉 嫌 賭 博 電 子 遊 戲 場 所, 逐 一 造 冊 列 管 並 運 用 情 資 布 建, 持 續 監 控 複 查 探 訪, 採 有 實 證 者, 聲 請 搜 索 票 執 行 或 報 請 檢 察 官 指 揮 偵 辦 ( 三 ) 移 請 裁 罰 有 效 斷 源 各 警 察 機 關 查 獲 涉 嫌 妨 害 風 化 賭 博 罪 行 為, 函 請 各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依 法 廢 止 ( 撤 銷 ) 執 照 停 止 供 水 供 電 拆 除 等 相 關 強 制 處 分 措 施 ( 四 ) 對 違 法 性 交 易 案 件, 持 續 審 酌 具 體 個 案 妥 適 執 法 查 獲 違 法 從 事 性 交 易 男 女 雙 方, 要 求 各 警 察 機 關 持 續 審 酌 具 體 個 案, 依 據 本 署 訂 頒 違 法 從 事 性 交 易 一 般 情 況 裁 罰 基 準, 並 參 酌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有 無 符 合 得 以 減 輕 的 事 由, 妥 適 執 法 二 節 加 強 急 診 室 安 全 維 護 勤 務 作 為 近 年 國 內 急 診 室 暴 力 事 件 頻 傳, 不 僅 影 響 醫 護 人 員 的 人 身 安 全, 更 威 脅 需 要 緊 急 救 護 民 眾 的 生 命 安 全, 其 中 有 兩 件 最 駭 人 聽 聞, 1 件 是 發 生 在 100 年 2 月 28 日, 彰 化 縣 員 林 鎮 有 酒 醉 男 子 因 故 吸 入 滅 火 器 粉 末, 至 某 醫 院 掛 急 診, 急 診 室 醫 生 忙 於 救 人 時, 同 行 另 名 酒 醉 男 子 卻 在 急 診 室 破 壞 醫 療 器 材, 毆 打 醫 生 致 眼 角 撕 裂 傷 顱 內 出 血 2 件 是 發 生 在 101 年 5 月 9 日, 有 3 40 人 暴 力 討 債 集 團 衝 進 臺 中 某 醫 院 急 診 室 叫 囂 尋 仇 討 債, 經 過 醫 院 緊 急 將 急 診 中 當 事 人 轉 診 至 其 他 醫 院 治 療, 才 免 於 暴 力 討 債 集 團 的 追 殺 為 加 強 維 護 醫 療 院 所 急 診 室 的 安 全, 以 110 報 案 系 統 及 加 強 巡 邏 等 勤 務, 防 制 急 診 室 暴 力 事 件 各 警 察 機 關 防 處 原 則 如 下 : 223

101 年 警 政 工 作 年 報 一 加 強 區 域 級 以 上 醫 院 急 診 室 巡 邏 ( 一 ) 各 分 駐 ( 派 出 ) 所 都 和 轄 內 各 醫 療 院 所 ( 急 診 室 ) 建 立 暢 通 的 聯 繫 管 道, 主 管 或 副 主 管 平 時 也 都 保 持 密 切 聯 繫 ( 二 ) 各 分 駐 ( 派 出 ) 所 在 所 轄 區 域 級 以 上 醫 院 ( 含 醫 學 中 心 ) 急 診 室 適 當 位 置 設 置 巡 邏 箱, 加 強 巡 邏 警 察 局 分 局 的 直 屬 隊 也 列 入 巡 邏 重 要 處 所, 以 複 式 巡 邏 方 式 增 加 巡 邏 密 度 巡 邏 員 警 留 意 急 診 室 四 周 可 疑 人 事, 並 進 入 急 診 室 重 點 守 望, 以 維 護 病 患 及 醫 院 安 全 二 落 實 110 報 案 系 統, 即 時 反 應 處 理 加 強 區 域 級 以 上 醫 院 巡 守 各 警 察 機 關 接 獲 報 案 或 判 定 有 暴 力 事 件 滋 事 發 生 的 可 能 時, 立 即 調 派 警 力 前 往 查 處, 發 現 有 強 暴 脅 迫 恐 嚇 或 其 他 非 法 方 法, 滋 擾 醫 院 秩 序 或 妨 害 執 行 醫 療 業 務 行 為 屬 實 時, 依 據 刑 法 傷 害 罪 恐 嚇 罪 及 醫 療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從 嚴 究 辦 急 診 室 是 救 人 的 重 要 處 所, 為 避 免 因 暴 力 事 件, 延 誤 急 待 就 醫 民 眾 的 權 利, 造 成 民 眾 於 急 診 室 傷 亡 的 情 形 發 生, 本 署 已 要 求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警 察 局 落 實 執 行 急 診 室 安 全 維 護 勤 務, 並 與 醫 院 建 立 密 切 合 作 的 機 制 與 管 道, 以 確 保 民 眾 就 醫 權 益 及 生 命 安 全 三 節 協 助 處 理 動 物 保 護 案 件 近 年 來 媒 體 報 導 多 則 以 殘 忍 手 段 虐 殺 動 物 案 件, 不 僅 國 人 道 德 觀 念 難 以 接 受, 並 引 起 社 會 媒 體 廣 泛 關 注 先 進 國 家 對 嚴 重 虐 待 傷 害 動 物 的 犯 行 者 多 有 採 取 刑 事 罰 的 立 法 例, 動 物 權 的 觀 念 已 逐 漸 開 展 且 成 為 國 際 主 流 意 識,97 年 修 正 動 物 保 護 法 時, 將 情 節 重 大 之 虐 待 傷 害 動 物 犯 行 者 5 年 內 虐 待 傷 害 或 棄 養 動 物 或 未 依 規 定 宰 殺 動 物 或 寵 物 等 情 事 的 再 犯 者 科 以 刑 事 罰, 是 我 國 動 物 保 護 的 一 大 突 破, 希 望 遏 阻 動 物 遭 受 嚴 重 虐 待 傷 害 的 情 形, 並 強 化 224

警 察 勤 務 與 管 理 訓 練 飼 主 責 任 及 人 道 對 待 動 物 警 察 機 關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動 物 保 護 法 刑 事 訴 訟 法 等 相 關 法 令, 協 助 農 政 單 位 動 物 保 護 工 作, 以 遏 止 虐 殺 動 物 情 事 發 生 相 關 作 法 如 下 : 一 處 理 原 則 ( 一 ) 警 察 機 關 依 據 動 物 保 護 法 23 條 及 行 政 程 序 法 19 條 規 定, 協 助 主 管 機 關 執 行 動 物 保 護 工 作 ( 二 ) 民 眾 發 現 虐 殺 動 物 案 件, 向 警 察 機 關 報 案 受 理 後, 立 即 通 知 地 方 農 政 單 位 處 理 ( 三 ) 違 反 動 物 保 護 法 涉 及 刑 罰 部 分 ( 該 法 25 條 27 條 之 1 30 條 31 條 ), 違 法 構 成 要 件 應 由 農 政 單 位 作 專 業 認 定 農 政 單 位 認 定 後, 可 以 依 刑 事 訴 訟 法 ( 241 242 條 ) 向 地 檢 署 或 警 察 機 關 告 發 警 察 機 關 受 理 告 發 案 件 時, 應 依 刑 事 訴 訟 法 229 條 辦 理 移 送 ; 行 政 罰 鍰 部 分, 由 地 方 農 政 單 位 依 法 裁 處 ( 四 ) 有 關 動 物 虐 殺 案 件 構 成 犯 罪 要 件 時, 為 求 保 全 現 場 證 據, 由 現 場 處 理 員 警 先 行 拍 照 蒐 證 及 留 置 可 能 涉 案 的 行 為 人, 將 相 關 跡 證 及 資 料 移 交 農 政 單 位 處 理 人 員 繼 續 處 置 二 具 體 作 法 ( 一 ) 本 署 於 97 年 5 月 9 日 函 請 各 警 察 機 關 受 理 是 類 案 件 時, 務 必 先 行 通 知 ( 或 聯 繫 ) 地 方 動 物 保 護 主 管 機 關 派 員 至 現 場 處 理, 發 現 有 虐 待 或 傷 害 行 為 嚴 重 情 況 緊 急 時, 警 察 機 關 必 須 先 派 員 到 場 制 止, 再 聯 繫 主 管 機 關 派 員 處 理 主 管 機 關 如 需 要 警 察 人 員 到 場 協 助 或 案 件 涉 及 刑 事 罰 需 要 偵 辦 移 送 時, 可 以 聯 繫 所 轄 警 察 機 關 依 法 辦 理 ( 二 ) 101 年 11 月 1 日 函 發 警 察 協 助 處 理 虐 殺 動 物 案 件 作 業 程 序, 供 基 層 員 警 遵 循 ( 三 ) 101 年 12 月 7 日 函 發 本 署 102 年 警 察 幹 部 及 基 層 佐 警 常 年 訓 練 學 科 講 習 警 察 協 助 處 理 動 物 案 件 作 業 程 序, 每 位 員 警 訓 練 時 數 為 2 小 時, 課 程 內 容 包 含 受 理 報 案 處 理 過 程 及 後 續 協 助 農 政 單 位 移 送 作 業 流 程 等, 使 基 層 員 警 熟 悉 受 理 民 眾 報 案 流 程, 並 通 報 地 方 農 政 單 位 處 理 225

101 年 警 政 工 作 年 報 四 節 協 助 民 眾 查 尋 失 聯 人 口 失 聯 人 口 查 尋 工 作 係 警 察 機 關 重 要 為 民 服 務 措 施, 為 協 助 失 聯 人 口 ( 親 友 ) 團 聚, 強 化 警 察 機 關 便 民 服 務 措 施, 本 署 積 極 運 用 內 政 部 戶 政 司 提 供 的 戶 政 資 料, 加 以 電 子 化 整 合 及 應 用, 藉 由 提 供 線 上 資 料 查 詢 ( 如 戶 役 政 資 訊 電 子 閘 門 系 統 ) 檔 案 傳 輸 ( 如 勤 區 查 察 處 理 系 統 ) 及 磁 性 媒 體 交 換 ( 如 索 引 磁 帶 ) 等 方 式, 協 助 員 警 遂 行 勤 務, 並 增 進 失 聯 人 口 查 尋 效 能 一 服 務 對 象 2 在 臺 設 有 戶 籍, 且 非 屬 失 蹤 人 口 查 尋 作 業 要 點 2 點 所 列 各 款 的 情 形 者, 礙 於 法 令 規 定 限 制, 或 無 法 提 出 具 體 親 屬 關 係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的 個 案, 但 基 於 情 理 考 量, 無 悖 兩 造 意 願 隱 私 及 權 益 的 前 題 下, 例 如 : 尋 找 失 聯 多 時 的 親 屬 朋 友 恩 人 同 事 袍 澤 老 師 或 同 學 等 情 形, 各 警 察 機 關 提 供 協 助 及 代 為 聯 絡 的 服 務 二 執 行 情 形 與 成 效 本 署 ( 或 警 察 機 關 ) 收 到 請 求 協 尋 人 以 書 信 或 電 子 信 件 連 同 相 關 佐 證 文 件 資 料 後, 即 利 用 各 項 作 業 系 統 查 詢 或 經 由 被 查 詢 人 曾 經 就 學 就 業 機 關 ( 構 ) 提 供 線 索 加 以 尋 找, 並 遵 守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的 規 定, 保 護 受 協 尋 人 的 個 資, 避 免 外 洩 101 年 協 助 民 眾 查 尋 失 聯 人 口 服 務 工 作 117 件 172 人 三 特 殊 案 例 本 署 於 101 年 受 ( 處 ) 理 失 聯 人 口 案 件 中, 不 乏 感 人 且 深 獲 民 眾 與 新 聞 媒 體 好 評 與 感 謝 的 案 例, 茲 概 述 如 下 : ( 一 ) 西 班 牙 和 我 國 混 血 的 建 築 師 Daniel Yang, 自 8 歲 父 母 離 異 後, 就 未 再 見 過 生 父,101 年 4 月 4 日 跨 海 來 臺 尋 找 失 聯 22 年 的 生 父 陳 情 人 Daniel 雖 2 失 蹤 人 口 查 尋 作 業 要 點 二 點 規 定 : 本 要 點 查 尋 之 失 蹤 人 口, 指 在 臺 設 有 戶 籍, 並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一 ) 隨 父 ( 母 ) 或 親 屬 離 家 而 不 知 去 向 ( 二 ) 離 家 出 走 而 不 知 去 向 ( 三 ) 意 外 災 難 ( 例 如 海 空 山 等 災 難 ) ( 四 ) 迷 途 走 失 ( 五 ) 上 下 學 未 歸 而 不 知 去 向 ( 六 ) 智 能 障 礙 走 失 ( 七 ) 精 神 疾 病 走 失 ( 八 ) 天 然 災 難 ( 例 如 水 火 風 震 等 災 難 ) ( 九 ) 其 他 失 蹤 不 知 去 向 226

警 察 勤 務 與 管 理 訓 練 然 提 出 了 一 些 有 關 其 生 父 的 外 文 名 字 資 料, 但 是 英 文 譯 音 姓 名 要 再 翻 譯 成 原 本 中 文 字 義, 可 能 有 數 種 甚 至 於 上 百 種, 一 度 使 尋 人 案 件 陷 入 膠 著 狀 態 經 過 處 理 人 員 秉 持 鍥 而 不 捨 之 精 神, 進 行 現 住 人 口 戶 籍 及 除 籍 人 口 戶 籍 之 追 查, 逐 一 分 析 過 濾, 終 於 讓 陳 情 人 Daniel 找 到 從 未 謀 面 的 臺 灣 親 人 叔 叔 爺 爺 及 姑 姑 等 人, 並 透 過 親 戚 取 得 父 親 在 西 班 牙 的 地 址, 接 下 來 將 帶 著 這 份 滿 滿 的 愛 飛 到 西 班 牙 找 尋 父 親 另 於 101 年 9 月 間 與 胞 妹 在 西 班 牙 馬 德 里 機 場 相 約 重 逢, 他 們 萬 分 感 謝 熱 情 的 臺 灣 警 察 的 協 助, 讓 久 違 的 親 人 能 有 機 會 相 聚 ( 二 ) 澳 洲 籍 華 裔 女 子 Jade Heffernan 的 生 母, 於 民 國 69 年 5 月 2 日 在 臺 北 市 基 隆 路 與 吳 興 街 口 附 近 之 安 好 婦 產 科 產 下 Jade 後 約 3 周,Jade 旋 即 被 一 對 澳 洲 夫 婦 領 養 而 其 生 母 為 尋 找 失 散 的 女 兒, 曾 於 87 年 間 接 受 澳 洲 9 頻 道 60 分 鐘 節 目 採 訪, 表 達 欲 尋 找 為 澳 洲 人 收 養 之 女 兒 意 願 101 年 9 月 中 旬,Jade 在 YouTube 看 到 該 段 影 片, 渴 望 尋 母 之 消 息 從 雪 梨 輾 轉 傳 回 臺 灣, 希 望 能 協 助 她 們 母 女 相 認 本 署 看 到 新 聞 後, 主 動 召 集 臺 北 市 及 高 雄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等 相 關 人 員, 積 極 協 助 Jade 跨 海 尋 母 之 心 願 本 案 因 線 索 資 料 年 代 久 遠 且 零 散 片 段, 且 一 時 無 法 與 澳 洲 籍 華 裔 女 子 Jade 取 得 聯 繫, 尋 求 相 關 訊 息 資 料, 又 涉 及 中 英 文 姓 名 譯 音 轉 換 繁 瑣 問 題, 訪 尋 工 作 頗 為 棘 手, 僅 憑 新 聞 媒 體 的 一 則 報 導, 在 姓 名 住 址 等 相 關 資 料 均 付 之 闕 如 的 情 況 下, 本 署 辦 案 人 員 鍥 而 不 捨 抽 絲 剝 繭, 一 步 一 步 逐 漸 拼 湊 出 塵 封 多 年 幾 乎 已 不 可 考 的 往 事, 促 成 跨 海 7,500 公 里 之 遙 分 隔 30 餘 年 之 久 的 臺 澳 尋 親 夢 想, 實 為 一 成 功 跨 國 尋 親 之 典 範 案 例 本 署 在 101 年 10 月 17 日 協 助 完 成 Jade 母 女 後 續 相 認,Jade 及 其 生 母 對 於 本 署 協 助 相 認 表 示 感 謝, 也 讓 她 深 深 地 體 會 到 臺 灣 警 察 的 熱 心 助 人 本 署 秉 持 三 心 ( 愛 心 貼 心 及 同 理 心 ) 與 二 意 ( 助 人 要 願 意 尋 人 有 創 意 ) 的 積 極 為 民 服 務 精 神, 妥 善 利 用 戶 政 資 料, 全 心 全 力 協 助 失 聯 民 眾 團 聚, 提 升 失 聯 人 口 尋 獲 率, 共 創 溫 暖 和 諧 的 社 會 227

101 年 警 政 工 作 年 報 五 節 內 部 管 理 警 察 機 關 內 部 管 理 工 作, 概 分 為 警 察 風 紀 勤 務 督 導 及 表 揚 績 優 員 警 等 項 目,101 年 各 項 重 要 工 作 辦 理 情 形 如 下 : 一 端 正 警 察 風 紀 ( 一 ) 持 續 推 行 警 察 人 員 與 特 定 對 象 接 觸 交 往 規 定 本 署 為 明 確 規 範 員 警 非 因 公 不 得 與 特 定 對 象 接 觸 交 往, 於 99 年 7 月 12 日 函 頒 警 察 人 員 與 特 定 對 象 接 觸 交 往 規 定, 並 督 飭 各 警 察 機 關 確 實 遵 照 辦 理 101 年 期 間 各 警 察 機 關 員 警 申 請 與 特 定 對 象 接 觸 交 往 件 數, 共 計 2 萬 1,392 件, 分 析 發 現 員 警 申 請 件 數 呈 穩 定 趨 勢 發 展, 顯 示 本 項 工 作 逐 漸 推 廣 落 實, 對 精 進 警 察 風 紀 及 民 眾 觀 感 提 升 有 積 極 正 面 效 益 ( 二 ) 落 實 端 正 警 察 風 紀 實 施 規 定 1. 落 實 端 正 警 察 風 紀 實 施 規 定, 嚴 明 紀 律, 整 飭 警 紀 (1) 為 賡 續 端 正 警 察 風 紀, 並 回 應 監 察 院 對 強 化 內 控 機 制 之 指 正, 在 不 違 反 法 律 優 越 及 法 律 保 留 原 則 下, 本 於 明 確 公 開 公 正 人 權 理 念, 檢 討 現 行 風 紀 問 題, 改 進 考 核 輔 導 機 制, 自 100 年 10 月 14 日 訂 發 端 正 警 察 風 紀 實 施 規 定, 同 年 12 月 15 日 實 施, 並 舉 行 講 習 會 配 合 修 正 靖 紀 工 作 評 核 計 畫 訂 定 各 級 警 察 機 關 辦 理 端 正 警 察 風 紀 實 施 規 定 風 紀 狀 況 評 估 作 業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等 配 套 措 施, 以 有 效 推 動 (2) 於 施 行 屆 滿 3 個 月, 針 對 各 警 察 機 關 執 行 風 紀 狀 況 評 估 機 制 優 點 缺 點 及 反 映 問 題, 進 行 分 析 檢 討, 研 擬 相 關 規 定 作 為 函 發 各 單 位 照 辦 101 年 間, 本 署 訂 定 督 導 重 點, 交 各 級 駐 區 督 察 人 員 深 入 督 導 各 單 位 落 實 執 行 新 規 定, 發 現 疏 失 即 時 導 正, 以 維 成 效 2. 積 極 執 行 靖 紀 工 作 (1) 本 署 依 據 端 正 警 察 風 紀 實 施 規 定 自 101 年 起 常 態 執 行 靖 紀 工 作, 貫 徹 整 頓 風 紀 決 心 (2) 具 體 作 為 A 責 成 主 官 成 敗 責 任, 加 強 主 官 作 為 228

警 察 勤 務 與 管 理 訓 練 B 健 全 內 部 管 理 功 能, 發 覺 潛 在 問 題 C 建 立 負 責 監 督 機 制, 即 時 導 正 偏 差 D 嚴 密 掌 握 風 紀 狀 況, 適 時 有 效 防 制 E 落 實 辦 理 考 核 輔 導, 適 度 規 過 勸 善 F 積 極 查 處 風 紀 案 件, 展 現 整 頓 決 心 (3) 執 行 成 效 101 年 靖 紀 工 作 自 1 月 1 日 起 實 施, 全 年 經 各 單 位 積 極 加 強 員 警 風 紀 宣 導 評 估 防 制 查 處 等 措 施, 計 查 處 員 警 違 法 案 件 373 件 453 人 ; 查 處 記 過 以 上 員 警 違 紀 案 件 602 件 653 人 另 經 考 核 逕 予 免 職 考 績 淘 汰 自 動 辭 職 自 願 退 休 資 遣 之 員 警 計 95 人 3. 研 編 法 紀 教 育 教 材 為 探 討 研 析 近 期 員 警 重 大 違 法 違 紀 案 件, 本 署 印 製 101 年 度 風 紀 宣 導 手 冊 3 集 合 計 4 萬 5,000 冊, 函 發 各 警 察 機 關 做 為 法 紀 教 育 宣 導 施 訓 教 材, 以 強 化 員 警 法 紀 觀 念 4. 辦 理 員 警 考 核 101 年 度 重 要 職 務 人 員 定 期 考 核 工 作, 由 本 署 督 導 區 駐 區 督 察 負 責 辦 理 101 年 1 2 次 定 期 考 核 受 考 核 人 員 合 計 935 人 次, 相 關 考 核 列 入 個 人 考 核 資 料, 作 為 人 事 遷 調 參 考 運 用 對 員 警 有 不 良 風 紀 傳 聞 者, 立 即 辦 理 專 案 考 核, 經 審 慎 訪 查 後, 有 具 體 事 實 者, 提 列 風 紀 狀 況 評 估 或 教 育 輔 導 對 象 有 發 生 違 法 違 紀 案 件, 主 官 ( 管 ) 未 適 時 填 寫 專 案 考 核 表, 視 情 節 予 以 追 究 相 關 考 監 不 周 責 任 二 落 實 勤 務 督 導 ( 一 ) 加 強 重 點 勤 務 督 導 本 署 101 年 重 點 勤 務 督 導, 包 括 13 任 總 統 副 總 統 及 8 屆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總 統 就 職 活 動 萬 成 永 順 專 案 等 警 衛 安 全 維 護 計 52 案 其 中 萬 成 永 順 專 案 勤 務 督 導 部 分, 除 由 本 署 相 關 督 導 區 駐 區 督 察 負 責 轄 區 內 車 隊 警 衛 人 身 安 全 及 聚 眾 活 動 處 理 之 工 作 外, 並 依 需 要 統 籌 調 派 其 他 督 導 人 員 支 援 一 線 勤 務 督 導 工 作 ; 現 場 督 導 人 員 發 現 缺 失 後, 立 即 交 由 現 地 指 揮 官 參 考 處 理 229

101 年 警 政 工 作 年 報 ( 二 ) 強 化 服 務 態 度 評 核 為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形 象, 強 化 各 警 察 機 關 同 仁 接 聽 電 話 之 禮 貌 及 服 務 態 度, 依 據 本 署 員 警 電 話 禮 貌 抽 測 作 業 規 定, 強 化 抽 測 機 制 及 評 核, 定 期 辦 理 員 警 電 話 禮 貌 抽 測, 並 將 抽 測 結 果, 函 請 各 單 位 持 續 檢 討 改 善 101 年 度 共 計 抽 測 66 個 警 察 機 關 ( 單 位 ), 施 測 結 果 上 半 年 總 平 均 87 分, 下 半 年 總 平 均 86 分, 均 請 各 機 關 持 續 精 進 員 警 接 聽 電 話 禮 貌 ( 三 ) 防 處 員 警 酒 駕 101 年 度 各 警 察 機 關 員 警 酒 駕 件 數 計 82 件, 較 100 年 97 件 減 少 15 件 (-15.46%)( 圖 10-1), 員 警 發 生 酒 駕 的 情 形, 在 本 署 及 各 警 察 機 關 主 官 ( 管 ) 持 續 強 力 宣 導 嚴 格 要 求 下, 發 生 件 數 已 有 下 降 趨 勢 此 外, 各 單 位 自 本 署 相 關 靖 紀 工 作 實 施 後, 查 處 員 警 酒 駕 案 件 嚴 謹, 但 是 仍 有 少 數 員 警 未 能 自 我 要 求, 在 勤 餘 下 班 等 未 受 監 督 情 形 時 酒 後 駕 車, 甚 至 致 人 重 傷 或 死 亡, 本 署 在 101 年 4 月 12 日 要 求 各 警 察 機 關 主 官 ( 管 ) 勤 查 嚴 管, 落 實 員 警 酒 駕 相 關 防 制 作 為, 避 免 造 成 無 法 彌 補 的 傷 害 120 100 80 60 40 20 0 圖 10-1 97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101 年 員 警 酒 後 駕 車 案 件 15-15.46% 82 三 辦 理 48 屆 模 範 警 察 表 揚 為 表 揚 警 察 同 仁 對 國 家 安 全 社 會 治 安 之 貢 獻, 並 獎 掖 忠 良 提 振 士 氣, 樹 立 警 察 形 象, 本 署 依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甄 選 表 揚 模 範 警 察 實 施 要 點 之 規 定, 就 警 察 同 仁 中 對 社 會 治 安 著 有 貢 獻, 事 蹟 卓 越, 足 為 警 察 人 員 楷 模 者, 遴 選 為 模 範 警 察, 每 年 度 全 國 模 範 警 察 以 選 出 28 名 為 原 則 ; 由 所 在 警 察 機 關 遴 薦 評 審 230

警 察 勤 務 與 管 理 訓 練 後, 檢 具 遴 薦 表 和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本 署 審 議, 審 查 結 果 辦 理 表 揚 典 禮 和 國 內 旅 遊 事 宜 101 年 度 辦 理 48 屆 全 國 模 範 警 察 甄 選, 計 有 45 個 警 察 機 關 3 個 任 務 編 組 隊 薦 報 120 人, 以 功 蹟 參 選 76 人 (15 人 兼 以 勞 蹟 ), 占 63.3%; 勞 蹟 參 選 44 人, 占 36.7% 經 複 審 審 議 作 業, 選 出 28 人 當 選 全 國 模 範 警 察, 以 功 蹟 當 選 24 人, 勞 蹟 當 選 4 人, 兼 具 功 勞 蹟 當 選 4 人 ; 另 85 人 為 機 關 學 校 模 範 警 察 本 署 在 101 年 6 月 15 日 警 察 節 當 天, 規 劃 全 國 模 範 警 察 暨 眷 屬 至 本 署 接 受 總 統 表 揚, 在 6 月 15 日 至 19 日 安 排 全 國 模 範 警 察 至 澎 湖 墾 丁 地 區 國 內 旅 遊, 以 激 勵 當 選 人 員 士 氣 及 彰 顯 獲 選 全 國 模 範 警 察 的 最 高 榮 譽 四 辦 理 因 公 殉 職 死 亡 員 警 遺 族 及 因 公 受 傷 殘 廢 員 警 慰 問 為 加 強 對 員 警 之 照 顧, 本 署 依 警 察 人 員 因 公 傷 殘 死 亡 殉 職 慰 問 金 發 給 辦 法, 對 於 符 合 因 公 事 由 致 受 傷 殘 廢 死 亡 或 殉 職 的 員 警 和 遺 眷, 發 給 慰 問 金 101 年 度 計 核 定 員 警 申 請 因 公 傷 殘 死 亡 殉 職 慰 問 金 案 件 有 94 件, 其 中 因 公 死 亡 3 件, 因 公 致 殘 6 件, 因 公 受 傷 85 件, 總 計 核 發 慰 問 金 2,821 萬 元 另 外, 本 署 依 警 察 消 防 海 巡 移 民 空 勤 人 員 及 協 勤 民 力 安 全 金 發 給 辦 法 核 定 因 公 傷 殘 死 亡 安 全 金 案 件 計 61 件, 其 中 因 公 死 亡 8 件, 因 公 致 殘 7 件, 因 公 受 傷 46 件, 總 計 核 發 1,841 萬 4,000 元 五 員 警 優 良 事 蹟 ( 一 ) 榮 獲 101 年 全 國 好 人 好 事 代 表 臺 中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巡 佐 邵 清 琴 自 72 年 6 月 自 警 察 學 校 畢 業, 1 份 薪 水 即 開 始 捐 款 認 養 家 扶 中 心 的 貧 童, 迄 今 已 29 年, 愛 心 從 未 中 斷, 另 自 81 年 起 參 與 臺 中 市 生 命 線 協 談 義 工 工 作, 利 用 公 餘 每 週 至 少 2.5 小 時 服 務, 幫 助 求 助 民 眾 遠 離 自 殺 紓 解 壓 力 並 轉 介 至 專 業 輔 導 單 位 接 受 輔 助 ; 自 97 年 起 參 與 佛 教 慈 濟 功 邵 巡 佐 獲 選 全 國 好 人 好 事 代 表 獲 總 統 表 揚 231

101年警政工作年報 德會各項社區服務工作 例如環保志工 醫療志工及社區關懷 邵員善行 經本署薦報 獲選為101年全國好人好事代表 有益提升警察形象 二 表揚優良事蹟員警 1. 101年度署長表揚各警察機關績優員警如下 (1)101年2月份署務會報表揚春節期間特殊優良事蹟員警 計有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警員吳沛樺等10員獲獎 (2)101 年 4 月份署務會報表揚各警察機關重大忠勤 忠義 忠勇事蹟員 警 計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警員劉英傑等26員獲獎 (3)101年7月份署務會報表揚各 警察機關重大忠勤 忠義 忠勇事蹟員警 計有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警員王穎晨等18 員獲獎 另表揚各警察機關 受理民眾報案服務態度績優 人員 計有航空警察局分隊 長張凱傑等6員獲獎 (4)101 年 12 月份署務會報表揚 署長表揚忠勤 忠義 忠勇員警楷模 各警察機關重大忠勤 忠義 忠勇事蹟員警 計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警員鄭李健等20員獲獎 另表揚各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報案服務態度績 優人員 計有航空警察局警員高鈺洸等10員獲獎 六 舉辦徵文比賽 98年南一書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南一公司 將警察事蹟編寫置 入國小教科書6冊3課 課文命名為 超級人民保姆 本署為強化學生對 警察正確的認識 與南一公司合辦98年 99年 100年我所認識的警察徵文比 賽 對象為全國公 私立國小學生 含應屆畢業生 因成效良好 深獲好 評 101年度賡續辦理 101年我所認識的警察徵文比賽 分為首獎1人 2名2人 3名3人 4名4人 5名5人 6名6人 佳作10人 計31個獎 項 為避免影響得獎學生課業 委由各得獎學生所在地分局長至各校代表署長 頒獎 232

警察勤務與管理訓練 頒發徵文比賽獲獎人員獎狀 六節 警察廉政 廉潔是警界賴以維持警紀的基石 警紀良窳 取決於員警廉潔程度高低 警察風紀問題不僅直接影響政府施政效能與威信 更對國家法律秩序 民主法 治及司法公信力極具關鍵影響 為澈底端正警察風紀 提升警察機關廉潔形 象 應從內控與外控機制做起 依據警察機關廉政實施方案 全力防貪 反貪 及肅貪 以下就101年廉政重要工作重點及執行成果提出說明 一 預防業務 一 廉政研究 辦理 警察廉潔測試可行性之研究 研究結果具體建議 廉潔測試不 宜率先在警察機關實施 當前可行的作法是強化警察組織內控機制 若要推 動廉潔測試制度 應有法律配套 排除刑事責任 另訂行政懲處依據 本研 究報告已提報廉政署 做為政策訂定的參考 二 社會參與 本署101年度推動各級警察機關擴大辦理 警察機關廉政實施方案-社會 參與活動 計辦理134場社會參與-反貪宣導活動 宣導人次總計逾6萬人 次 發放宣導資料逾6萬份 整合機關資源 強化國人對廉能議題之正確認 知 三 採購綜合分析 233

101 年 警 政 工 作 年 報 為 防 杜 採 購 案 件 發 生 弊 端, 於 會 辦 採 購 案 件 時, 適 時 研 提 興 革 建 議, 供 業 務 單 位 參 辦,101 年 計 辦 理 採 購 綜 合 分 析 2 次, 並 提 列 改 進 建 議 7 項, 於 101 年 7 月 10 日 及 102 年 1 月 29 日 函 送 內 政 部 政 風 處 備 查 ( 四 ) 召 開 廉 政 會 報 101 年 5 月 28 日 及 11 月 30 日 分 別 召 開 本 署 101 年 1 2 次 廉 政 會 報, 會 中 就 近 來 發 生 之 貪 瀆 案 件 及 重 要 廉 政 作 為, 研 提 專 題 報 告 及 工 作 報 告, 以 檢 討 策 進, 防 制 貪 瀆 不 法 情 事 ( 五 ) 辦 理 廉 政 志 工 訓 練 為 發 揚 志 工 服 務 精 神, 於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警 察 局 籌 設 廉 政 志 工 隊, 協 助 機 關 推 動 廉 政 行 銷 宣 導 及 反 映 政 府 施 政 得 失 及 民 隱 民 瘼 等 工 作 101 年 9 月 5 日 至 11 日 間 分 南 北 中 3 區 共 計 3 場 次 辦 理 廉 政 志 工 特 殊 訓 練, 參 與 講 習 志 工 計 179 人, 完 成 基 礎 訓 練 及 特 殊 訓 練 的 合 格 志 工 共 176 人, 並 發 給 廉 政 志 工 證 明 ( 六 ) 提 升 專 業 能 力 廉 政 志 工 參 訪 警 察 廣 播 電 臺 1. 為 充 實 各 警 察 機 關 辦 理 政 風 及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人 員 的 專 業 知 能, 提 升 工 作 績 效, 於 101 年 5 月 1 日 至 5 月 22 日 間 分 5 梯 次 於 北 中 南 東 區 舉 辦 101 年 度 政 風 幹 部 講 習, 計 500 人 參 訓 2. 為 有 效 提 升 財 產 申 報 承 辦 人 員 對 陽 光 法 令 的 認 知, 增 進 辦 理 業 務 的 品 質 與 效 率, 辦 理 下 列 研 習 : (1)101 年 3 月 30 日 在 本 署 大 禮 堂 舉 辦 協 辦 財 產 申 報 實 質 審 核 教 育 訓 練, 計 97 人 參 訓 (2)101 年 9 月 14 18 日 分 2 梯 次 辦 理 內 政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101 年 度 財 產 申 報 業 務 人 員 研 習, 計 174 人 參 訓 (3)101 年 9 月 19 日 21 日 分 4 梯 次 辦 理 101 年 度 協 辦 財 產 申 報 人 員 網 路 申 報 系 統 操 作 訓 練, 計 130 人 參 訓 234

警 察 勤 務 與 管 理 訓 練 ( 七 ) 召 開 本 署 100 年 度 政 風 業 務 年 終 工 作 檢 討 會 於 101 年 2 月 22 日 上 午 9 時 30 分 在 本 署 忠 孝 樓 2 樓 大 禮 堂 召 開 本 署 100 年 度 政 風 業 務 年 終 工 作 檢 討 會, 由 本 署 及 所 屬 各 級 警 察 機 關 承 辦 政 風 業 務 之 單 位 主 管 ( 政 風 室 主 任 督 察 長 督 訓 組 長 ) 及 承 辦 人 員 與 會, 共 計 100 人 參 加 ( 八 ) 清 查 易 滋 弊 端 業 務 政 風 業 務 年 終 工 作 檢 討 會 召 開 情 形 為 貫 徹 內 政 部 函 頒 警 察 機 關 廉 政 實 施 方 案 工 作 要 求, 針 對 色 情 賭 博 性 電 子 遊 戲 機 職 業 賭 場 毒 品 盜 採 砂 石 及 其 他 業 務 清 查 項 目, 進 行 清 查 易 滋 弊 端 業 務 自 101 年 3 月 1 日 起 至 8 月 31 日 辦 理 2 期 執 行 計 畫, 擇 定 賭 博 性 電 子 遊 戲 機 為 清 查 項 目, 並 依 清 查 結 果 分 別 撰 寫 期 中 和 期 末 成 果 報 告, 作 為 後 續 追 蹤 列 管 的 參 據 ( 九 ) 機 關 安 全 及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1. 101 年 11 月 6 日 至 11 月 23 日 至 花 蓮 港 務 警 察 局 等 10 個 警 察 機 關, 針 對 公 務 機 密 宣 導 檔 案 管 理 電 腦 管 理 辦 公 處 所 安 全 等 項 目 辦 理 專 案 稽 核, 稽 核 結 果 函 請 各 該 機 關 就 相 關 缺 失 及 建 議 事 項 檢 討 策 進 101 年 5 月 24 日 函 發 警 政 知 識 聯 網 ( 資 料 庫 ) 使 用 管 理 專 案 清 查 計 畫, 專 案 清 查 結 果 中 涉 有 行 政 責 任 者 計 505 人 次 ( 各 直 轄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257 人 次 各 縣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233 人 次 署 屬 各 警 察 機 關 15 人 次 ) 涉 有 刑 事 責 任 者 29 人 次 ( 各 直 轄 政 府 警 局 26 人 次 各 縣 市 警 察 局 3 人 次 ) 2. 為 健 全 各 警 察 機 關 駐 地 監 視 錄 影 系 統 設 置 管 理 及 運 用, 保 護 民 眾 個 人 隱 私 及 確 保 警 察 機 關 安 全, 禁 止 員 警 未 經 核 准 而 對 外 公 開 錄 影 內 容,101 年 計 發 現 未 經 分 局 長 以 上 長 官 核 准, 擅 自 將 駐 地 監 視 錄 影 系 統 畫 面 提 供 媒 體 報 導 情 事 2 件, 違 失 人 員 分 別 予 以 行 政 處 分 ( ) 辦 理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講 習 為 服 務 同 仁 並 提 升 申 報 義 務 人 財 產 申 報 的 正 確 率, 避 免 因 不 熟 稔 申 報 規 定 受 裁 罰,101 年 9 10 月 間 舉 辦 101 年 度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暨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宣 導 說 明 會 共 計 17 場, 參 加 人 員 共 計 1,917 人, 並 將 本 署 印 製 宣 導 說 明 235

101 年 警 政 工 作 年 報 會 資 料 共 計 4,800 份 提 供 申 報 人 研 閱, 宣 導 率 達 本 署 總 申 報 人 數 90% 講 習 內 容 以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規 及 利 益 衝 突 迴 避 法 規 簡 介 網 路 系 統 操 作 及 財 產 登 打 說 明 財 產 查 詢 方 式 及 常 見 錯 誤 態 樣 等 重 點 ( 一 ) 落 實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本 署 101 年 登 錄 計 7,120 件, 其 中 受 贈 財 物 事 件 3,414 件 (47.95%), 飲 宴 應 酬 事 件 2,127 件 (29.87%) 請 託 關 說 事 件 1,570 件 (22.05%) 其 他 事 件 9 件 (0.13%)( 圖 10-2) 圖 10-2 101 年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登 錄 事 件 類 型 22.05% 0.13% 29.87%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47.95% 二 查 處 業 務 ( 一 ) 加 強 查 處 貪 瀆 洩 密 案 件 : 為 強 化 肅 貪 查 處 效 能, 加 強 風 紀 案 件 辦 案 深 度, 廣 布 風 紀 情 資 來 源, 責 成 各 單 位 定 期 與 所 屬 各 刑 事 單 位, 運 用 各 項 專 業 人 員 與 科 技 設 備, 針 對 目 前 偵 辦 案 件 之 情 資 深 入 清 查 分 析, 以 提 升 偵 辦 效 能, 並 報 請 檢 調 單 位 指 揮 偵 辦 ( 二 ) 辦 理 廉 潔 員 警 表 揚 作 業 : 為 提 倡 優 良 風 紀, 樹 立 廉 政 楷 模, 本 署 依 內 政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表 揚 廉 潔 公 務 人 員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薦 報 本 署 專 員 許 滄 郎 高 雄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警 務 正 徐 志 宏 警 員 羅 慶 昌 林 中 川 及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分 隊 長 孫 錫 新 竹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督 察 員 黃 宗 信 等 6 員, 經 內 政 部 初 複 審 會 議 審 議 皆 通 過 審 查, 並 於 102 年 1 月 4 日 由 部 長 公 開 表 揚 236

警 察 勤 務 與 管 理 訓 練 七 節 教 育 訓 練 與 諮 商 輔 導 警 察 教 育 訓 練 是 各 種 專 業 職 能 養 成 及 精 進 的 根 本, 本 署 積 極 推 動 警 察 教 育 改 革, 提 升 警 察 人 力 素 質 精 實 警 察 工 作 品 質, 建 立 更 專 業 更 細 緻 的 教 育 訓 練 體 系, 提 供 員 警 終 身 學 習 環 境, 為 優 質 警 政 奠 定 堅 實 基 礎 一 警 察 教 育 與 考 試 ( 一 ) 養 成 教 育 1.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分 行 政 警 察 科 消 防 安 全 科 及 海 洋 巡 防 科, 修 業 2 年, 修 業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由 學 校 報 請 教 育 部 授 予 副 學 士 學 位 ; 經 參 加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者, 分 發 各 警 察 機 關 任 職 101 學 年 度 計 招 考 專 科 警 員 班 31 期 行 政 警 察 科 1,700 人 消 防 安 全 科 300 人 海 洋 巡 防 科 80 人 ( 如 表 10-3) 表 10-3 101 學 年 度 專 科 警 員 班 31 期 正 期 學 生 組 招 生 科 別 人 數 統 計 表 1,900 380 20.00 1,569 342 21.80 331 38 11.48 11,583 1,700 14.68 8,711 1,530 17.56 2,872 170 5.92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2.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1) 學 士 班 四 年 制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學 士 班 四 年 制 共 分 13 學 系, 修 業 4 年, 修 業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由 學 校 報 請 教 育 部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畢 業 學 生 經 參 加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者, 分 發 各 警 察 機 關 任 職,101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四 年 制 共 招 考 308 名 ( 如 表 10-4) 237

101 年 警 政 工 作 年 報 表 10-4 101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四 年 制 招 考 情 形 一 覽 表 2,655 308 11.60 1,882 249 13.23 773 59 7.63 920 140 15.22 691 117 16.93 229 23 10.04 1,735 168 9.68 1191 132 11.08 544 36 6.62 資 料 來 源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2)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設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辦 理 警 官 養 成 教 育, 共 分 5 學 系, 修 業 2 年, 修 業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由 學 校 報 請 教 育 部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畢 業 學 生 並 報 由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行 政 院 海 巡 署 及 本 署 等 用 人 機 關 分 發 任 職 101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共 招 考 120 名 ( 如 表 10-5) 表 10-5 101 學 年 度 二 年 制 技 術 系 招 考 情 形 一 覽 表 2,322 120 5.17 1,496 70 4.68 409 20 4.89 139 10 7.19 206 10 4.85 72 10 13.89 資 料 來 源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 二 ) 進 修 教 育 1. 警 佐 班 :101 年 度 辦 理 警 佐 班 32 期 1 2 類, 計 調 訓 70 名 2. 精 進 專 業 訓 練 : 依 照 階 層 別 專 業 別 任 務 別 特 性, 辦 理 刑 事 交 238

警 察 勤 務 與 管 理 訓 練 通 法 規 外 語 等 專 業 訓 練, 共 計 15 類 64 項, 調 訓 9,168 人 次 ( 三 ) 深 造 教 育 1. 警 正 班 : 為 培 育 警 政 管 理 人 才, 甄 試 錄 取 或 遴 薦 中 階 警 察 幹 部 接 受 4 個 月 之 短 期 教 育, 結 業 後 儲 備 派 任 重 要 職 務,101 年 度 警 正 班 調 訓 計 50 名 2. 研 究 班 : 為 提 升 警 察 素 質, 強 化 警 察 陣 容,101 年 辦 理 深 造 教 育 部 分 計 有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133 人 碩 士 班 495 人 ( 四 ) 推 動 警 察 教 育 改 革 1. 101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及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1) 為 考 選 優 質 且 適 格 的 警 察 人 員, 並 解 決 100 年 以 前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生 未 能 考 取 警 察 特 考 分 發 任 用, 以 及 一 般 生 考 取 警 察 特 考 三 等 考 試 任 官 等 問 題, 行 政 院 考 試 院 於 98 年 6 月 協 議 研 提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制 度 改 進 方 案, 除 將 警 察 核 心 職 能 導 入 國 家 考 試 外, 另 以 加 考 情 境 測 驗 體 能 測 驗 等 多 元 考 試 方 式 提 高 甄 選 效 度 ; 再 者, 基 於 維 持 警 察 專 業 養 成 教 育 之 必 要 性, 避 免 警 察 教 育 資 源 浪 費, 爰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制 度 自 100 年 起 採 警 校 畢 ( 結 ) 業 生 及 一 般 教 育 體 系 畢 業 生 雙 軌 分 流 考 試 ( 即 警 察 特 考 及 一 般 警 察 特 考 ), 以 兼 顧 警 察 養 成 教 育 及 多 元 取 才, 並 提 升 警 察 人 力 素 質 (2) 一 般 生 考 取 一 般 警 察 特 考 二 三 等 考 試 至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教 育 訓 練 22 個 月, 實 務 訓 練 2 個 月 ; 基 層 員 警 考 取 警 察 特 考 三 等 考 試 至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教 育 訓 練 10 個 月, 實 務 訓 練 2 個 月, 考 生 取 得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後, 派 任 巡 官 等 同 序 列 職 務 另 一 般 生 考 取 一 般 警 察 特 考 四 等 考 試 至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教 育 訓 練 16 個 月, 實 務 訓 練 2 個 月, 考 生 取 得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後, 派 任 警 員 職 務 101 年 警 察 特 考 一 般 警 察 特 考 的 報 考 及 錄 取 情 形 如 表 10-6 10-7 239

101 年 警 政 工 作 年 報 表 10-6 101 年 警 察 特 考 報 考 及 錄 取 情 形 一 覽 表 ( 不 含 消 防 水 上 人 員 ) 4,022 3,144 78.17 340 251 89 10.81 2,163 1,701 78.64 83 55 28 4.88 72 51 70.83 14 10 4 27.45 12 8 66.67 1 1-12.50 637 483 75.82 45 34 11 9.32 206 160 77.67 25 19 6 15.63 192 131 68.23 14 10 4 10.69 144 123 85.42 26 21 5 21.14 31 29 93.55 12 10 2 41.38 83 74 89.16 31 26 5 41.89 62 49 79.03 30 22 8 61.22 120 92 76.67 17 12 5 18.48 179 144 80.45 23 18 5 15.97 121 99 81.82 19 13 6 19.19 953 933 97.90 881 805 76 94.43 說 明 : 錄 取 率 = 錄 取 人 數 / 到 考 人 數 100% 資 料 來 源 : 考 試 院 考 選 部 表 10-7 101 年 一 般 警 察 特 考 報 考 及 錄 取 情 形 一 覽 表 ( 不 含 消 防 水 上 人 員 ) 133 71 53.38 5 4 1 7.04 94 52 55.32 3 2 1 5.77 39 19 48.72 2 2-10.53 1,217 634 52.10 35 22 13 5.52 393 229 58.27 9 3 6 3.93 157 75 47.77 8 5 3 10.67 15 10 66.67 2-2 20.00 90 43 47.78 2-2 4.65 170 89 52.35 8 8-8.99 306 132 43.14 3 3-2.27 86 56 65.12 3 3-5.36 11,163 8,302 74.37 382 185 197 4.60 說 明 : 錄 取 率 = 錄 取 人 數 / 到 考 人 數 100% 資 料 來 源 : 考 試 院 考 選 部 240

警 察 勤 務 與 管 理 訓 練 2. 辦 理 警 大 警 專 兩 校 入 學 考 試 實 施 心 理 測 驗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案 (1) 執 法 人 員 工 作 是 所 有 公 務 人 員 中, 最 特 殊 且 繁 重 的 行 業, 必 須 具 備 某 些 特 殊 的 核 心 能 力 及 人 格 特 質 始 能 勝 任 因 此, 考 試 機 關 或 教 育 單 位 在 甄 選 新 進 執 法 人 員 時, 必 須 挑 選 具 備 特 殊 核 心 能 力 及 人 格 特 質 的 人 員 加 以 培 訓, 以 符 合 用 人 機 關 需 求 和 社 會 大 眾 的 期 待 考 選 部 在 99 年 8 月 11 日 784 次 部 務 會 議 決 議, 規 劃 研 擬 推 動 人 格 特 質 評 測 事 宜 在 99 年 11 月 8 日 召 開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試 心 理 測 驗 推 動 小 組 1 次 會 議 決 議, 警 察 入 學 考 試 加 考 心 理 測 驗, 由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負 責, 工 作 小 組 執 行 部 分 由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負 責 ;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加 考 心 理 測 驗, 工 作 小 組 由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負 責 (2) 本 署 依 上 開 會 議 決 議, 在 99 年 12 月 3 日 召 開 研 商 官 警 兩 校 入 學 考 試 實 施 心 理 測 驗 案 會 議 決 議, 有 關 官 警 兩 校 入 學 考 試 實 施 心 理 測 驗 案 分 2 階 段 辦 理, 1 階 段 從 事 執 法 ( 警 察 消 防 海 巡 水 上 法 務 矯 治 ) 人 員 核 心 能 力 與 人 格 特 質 之 理 論 分 析 及 實 證 研 究, 2 階 段 則 依 據 1 階 段 之 研 究 結 果, 從 事 執 法 ( 警 察 消 防 海 巡 水 上 法 務 矯 治 ) 人 員 心 理 測 驗 題 目 製 作 及 建 立 常 模 的 研 究 (3) 本 署 在 100 年 4 月 28 日 召 開 先 期 審 議 會 審 議,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審 議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內 容,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在 100 年 8 月 3 日 辦 理 議 價 決 標 簽 約, 委 託 臺 灣 警 察 學 術 研 究 學 會 進 行 研 究 完 成 建 立 一 線 執 法 人 員 核 心 專 業 職 能 的 架 構, 包 括 領 導 管 理 能 力 自 我 管 理 能 力 關 係 管 理 能 力 執 法 能 力 人 格 特 質 工 作 態 度 與 專 業 性 向, 共 計 27 項 職 能 5 項 專 業 性 向, 都 有 良 好 的 信 效 度 與 鑑 別 度 研 究 報 告 分 別 函 送 考 選 部 海 巡 署 消 防 署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及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等 相 關 單 位 參 考 辦 理 二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與 執 勤 安 全 ( 一 )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執 行 情 形 1. 學 科 (1) 統 一 律 定 各 警 察 機 關 學 科 常 年 訓 練 必 訓 課 程 241

101 年 警 政 工 作 年 報 101 年 本 署 統 一 律 定 員 警 常 年 訓 練 學 科 的 必 訓 課 程, 計 有 警 察 人 員 與 特 定 對 象 接 觸 交 往 規 定 等 14 門 課 程, 區 分 為 基 層 佐 警 及 警 察 幹 部 針 對 所 屬 員 警 分 別 施 訓, 提 升 員 警 專 業 知 能 及 相 關 法 律 觀 念, 以 利 各 種 警 察 勤 ( 業 ) 務 遂 行 (2) 辦 理 本 署 學 科 講 習 本 署 在 101 年 3 月 份 及 9 月 份 舉 辦 101 年 度 上 下 半 年 學 科 常 訓, 安 排 環 境 教 育 性 別 意 識 培 力 - 家 庭 系 列 及 健 康 管 理 等 課 程, 總 計 參 訓 人 數 約 1,500 人, 提 升 本 署 署 本 部 同 仁 法 律 人 文 素 養, 增 進 相 關 知 能 (3) 辦 理 本 署 101 年 度 重 要 幹 部 行 政 管 理 研 習 班 為 提 升 警 察 重 要 幹 部 行 政 管 理 及 領 導 統 御 能 力, 自 101 年 8 月 27 日 至 10 月 4 日 在 本 署 保 安 警 察 一 總 隊 石 牌 訓 練 基 地 辦 理 重 要 幹 部 行 政 管 理 研 習 班, 編 排 行 政 院 核 定 的 核 心 能 力 和 警 察 業 務 相 關 課 程, 計 調 訓 各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分 局 長 直 屬 大 隊 ( 隊 ) 大 隊 ( 隊 ) 長 等 327 人 (4) 編 印 警 察 實 務 及 案 例 教 育 教 材 為 加 強 員 警 教 育 訓 練, 本 署 針 對 新 修 正 的 警 察 相 關 法 令 重 要 工 作 勤 ( 業 ) 務 作 業 流 程 與 員 警 使 用 警 械 之 臨 場 狀 況 處 置 及 膽 識 反 應, 編 印 警 察 實 務 教 材 7 萬 本 與 案 例 教 育 教 材 8 千 本 ( 上 下 半 年 各 4 千 本 ), 發 放 各 警 察 機 關 作 為 學 科 訓 練 教 材 及 提 供 各 級 主 官 ( 管 ) 勤 前 教 育 參 考 資 料, 以 教 育 員 警 增 進 執 勤 知 能, 注 意 敵 情 觀 念, 確 保 員 警 執 勤 安 全 (5) 型 塑 學 習 型 警 察 組 織, 推 動 終 身 學 習 工 作 依 內 政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101 年 訓 練 進 修 計 畫 規 定, 本 署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所 有 同 仁 的 終 身 學 習 時 數 應 達 40 小 時, 數 位 學 習 時 數 應 達 5 小 時 為 達 上 述 目 標, 提 升 個 人 知 能, 本 署 除 加 強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作 為 外, 並 持 續 控 管 學 習 成 效, 經 結 算 本 署 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人 員 總 數 為 1 萬 3,671 人, 達 成 學 習 目 標, 達 成 率 為 100% 2. 術 科 242

警 察 勤 務 與 管 理 訓 練 (1) 長 槍 射 擊 成 果 驗 收 本 署 101 年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長 槍 射 擊 成 果 驗 收, 於 101 年 10 月 2 日 至 11 月 2 日 在 北 中 南 花 蓮 連 江 金 門 苗 栗 等 區 辦 理 完 畢, 合 計 驗 收 20 個 警 察 機 關, 抽 測 494 人, 平 均 分 數 為 84.96 分 (2) 手 槍 射 擊 成 果 驗 收 為 強 化 員 警 手 槍 射 擊 能 力, 落 實 員 警 常 年 訓 練 射 擊 訓 練, 本 署 於 101 年 4 月 12 日 起 至 5 月 11 日 止 辦 理 手 槍 成 果 驗 收, 合 計 驗 收 20 個 警 察 機 關, 抽 測 1,049 人, 平 均 分 數 為 85.18 分, 較 100 年 測 驗 平 均 成 績 進 步 2.99 分 (3) 綜 合 逮 捕 術 成 果 驗 收 為 提 升 員 警 應 勤 技 能, 強 化 應 變 能 力, 確 保 執 勤 安 全, 並 檢 視 各 警 察 機 關 常 年 訓 練 綜 合 逮 捕 術 訓 練 成 效, 本 署 自 101 年 4 月 12 日 起 至 5 月 11 日 辦 理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綜 合 逮 捕 術 成 果 驗 收 循 例 併 手 槍 射 擊 成 果 驗 收 辦 理, 合 計 驗 收 20 個 警 察 機 關, 抽 測 1,043 人 (4) 柔 道 跆 拳 道 成 果 驗 收 101 年 分 別 在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9 月 6 7 日 ) 彰 化 縣 警 察 局 (8 月 16 17 日 ) 及 高 雄 市 海 青 工 商 (8 月 8 9 日 ) 辦 理 成 果 驗 收, 共 計 2,125 人 參 賽 (5) 參 加 軍 警 消 防 海 巡 游 泳 比 賽 本 屆 軍 警 消 防 海 巡 游 泳 比 賽 在 101 年 6 月 30 日 舉 行, 計 有 陸 軍 海 軍 空 軍 聯 勤 後 備 憲 兵 司 令 部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及 本 署 等 9 個 單 位 共 同 參 與 本 署 遴 選 優 秀 選 手 參 賽, 榮 獲 中 央 組 總 錦 標 3 名 (6) 辦 理 101 年 警 察 人 員 游 泳 比 賽 為 帶 動 員 警 游 泳 風 潮, 提 升 游 泳 能 力, 並 鍛 鍊 強 健 體 能, 充 實 執 勤 職 能, 本 署 於 101 年 5 月 30 日, 在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101 年 警 察 人 員 游 泳 比 賽, 藉 由 競 賽 方 式 強 化 各 警 察 機 關 游 泳 能 力 3. 特 殊 任 務 警 力 訓 練 (1) 特 殊 任 務 警 力 編 組 人 員 培 訓 243

101 年 警 政 工 作 年 報 為 提 升 各 警 察 機 關 特 殊 任 務 警 力 打 擊 犯 罪 能 力 及 執 勤 技 能, 有 效 維 護 社 會 治 安, 本 署 自 101 年 4 月 9 日 至 6 月 29 日 辦 理 特 殊 任 務 警 力 培 訓 班, 分 別 在 保 安 警 察 一 總 隊 石 牌 訓 練 基 地 及 陸 軍 航 空 特 戰 訓 練 中 心 進 行 訓 練, 計 培 訓 12 週, 共 149 名 完 成 全 階 段 訓 練 (2) 維 安 特 勤 隊 19 期 培 訓 為 因 應 保 安 警 察 一 總 隊 維 安 特 勤 隊 人 員 屆 齡 及 缺 額 的 遞 補, 本 署 特 辦 理 維 安 特 勤 隊 19 期 培 訓, 自 101 年 3 月 5 日 起 至 11 月 12 日 止, 分 3 階 段 訓 練, 為 期 7 個 月 餘, 參 訓 學 員 28 人, 結 訓 測 驗 成 績 合 格 人 員 14 人 4. 辦 理 本 署 101 年 全 國 警 察 教 育 訓 練 楷 模 甄 選 本 署 為 激 勵 從 事 警 察 教 育 訓 練 人 員 的 辛 勞, 以 鼓 勵 優 秀 人 員 投 入 教 育 訓 練 工 作, 辦 理 101 年 全 國 警 察 教 育 訓 練 楷 模 甄 選 經 各 單 位 提 報 符 合 甄 選 資 格 者, 再 召 開 審 查 會 從 中 甄 選 最 優 人 員 16 人, 予 以 行 政 獎 勵 並 公 開 表 揚, 有 效 提 升 工 作 士 氣 與 強 化 警 察 教 育 訓 練 成 效 ( 二 ) 執 勤 安 全 訓 練 1. 電 化 教 材 拍 攝 為 落 實 員 警 執 勤 標 準 化, 確 保 執 勤 安 全, 本 署 拍 製 證 物 之 保 存 及 移 送 之 正 確 作 為 及 員 警 用 槍 時 機 之 問 題 探 討 電 化 教 材, 並 配 發 各 警 察 機 關 落 實 施 教, 透 過 影 音 教 學 方 式, 強 化 施 教 成 效, 落 實 教 育 訓 練, 建 立 執 法 的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2. 辦 理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術 科 師 資 培 訓 為 強 化 常 年 訓 練 術 科 師 資 的 教 學 能 力,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本 署 自 101 年 2 月 6 日 至 24 日 及 3 月 26 日 至 30 日, 在 保 安 警 察 一 總 隊 辦 理 101 年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技 術 教 官 複 訓 班, 調 訓 各 警 察 機 關 常 年 訓 練 技 術 教 官 338 名 ; 101 年 11 月 5 日 至 11 月 30 日, 辦 理 101 年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儲 備 技 術 助 教 培 訓 班, 培 訓 各 警 察 機 關 常 年 訓 練 儲 備 技 術 助 教 106 名 另 外, 自 101 年 10 月 22 日 至 11 月 2 日 辦 理 101 年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技 術 助 教 複 訓 班, 調 訓 各 警 察 機 關 常 年 訓 練 技 術 助 教 100 名 3. 興 建 與 改 善 訓 練 設 施 244

警 察 勤 務 與 管 理 訓 練 改 善 靶 場 與 體 技 場 等 常 年 訓 練 設 施, 提 供 員 警 優 質 的 訓 練 環 境, 增 進 訓 練 成 效, 為 本 署 努 力 的 目 標 101 年 度 編 列 2,314 萬 9,000 元, 補 助 全 國 各 警 察 機 關 維 修 現 有 常 年 訓 練 設 施 共 46 處, 強 化 員 警 常 年 訓 練 及 保 障 員 警 執 勤 安 全 4. 建 置 國 家 級 反 恐 訓 練 中 心 本 署 籌 建 之 國 家 級 反 恐 訓 練 中 心, 行 政 院 於 100 年 1 月 20 日 以 院 臺 治 字 1000003168 號 函 核 定 細 部 計 畫 修 正, 總 經 費 5 億 5,000 萬, 建 置 7 項 設 施, 預 計 於 102 年 完 工 103 年 啟 用 本 案 雜 項 工 程 於 100 年 6 月 29 日 開 工 101 年 3 月 9 日 完 工, 並 於 同 年 8 月 6 日 驗 收 完 畢 ; 主 體 建 築 工 程 於 101 年 1 月 4 日 上 網 公 告 2 月 3 日 決 標, 並 在 101 年 3 月 20 日 開 工 三 員 警 諮 商 與 輔 導 ( 一 ) 落 實 員 警 心 理 輔 導 三 級 防 處 工 作 為 強 化 各 警 察 機 關 專 責 處 理 心 理 輔 導 行 政 業 務 之 功 能, 積 極 執 行 初 級 事 前 預 防 次 級 事 中 危 機 處 理 及 三 級 事 後 追 蹤 處 遇 的 三 級 防 處 體 系 之 機 制 : 1. 初 級 事 前 預 防 (1) 心 理 衛 生 教 育 演 講 為 推 廣 員 警 心 理 諮 商 輔 導 工 作 紓 解 同 仁 心 理 壓 力 提 升 同 仁 心 理 健 康,101 年 度 辦 理 心 理 衛 生 教 育 專 題 演 講 計 優 質 健 康 好 心 情 小 故 事 大 未 來 探 究 趨 勢, 掌 握 未 來 活 出 生 命 的 精 彩 營 養 教 你 對 抗 文 明 病 化 垃 圾 變 黃 金 - 解 決 壓 力 之 心 理 維 他 命 等 6 場 次, 本 署 及 署 屬 單 位 參 加 聽 講 人 數 總 計 約 1,800 人 次 (2) 心 理 輔 導 知 能 在 職 訓 練 為 加 強 各 警 察 機 關 基 層 主 管 人 員 中 階 主 管 人 員 及 關 老 師 之 心 理 諮 商 輔 導 工 作 專 業 知 能, 共 辦 理 警 政 主 管 人 員 職 務 管 理 核 心 能 力 研 習 班 中 階 主 管 人 員 管 理 才 能 發 展 及 諮 商 輔 導 研 習 班 及 關 老 師 服 務 與 員 工 協 助 知 能 認 證 班 等 3 個 班 期, 參 訓 人 數 計 360 人 2. 次 級 事 中 危 機 處 理 (1) 強 化 心 理 輔 導 諮 詢 委 員 轉 介 制 度 245

101 年 警 政 工 作 年 報 101 年 度 本 署 及 各 警 察 機 關 聘 有 180 位 心 理 輔 導 諮 詢 委 員 協 助 員 警 促 進 身 心 健 康, 提 供 個 案 轉 介 諮 商 等 服 務 與 協 助, 轉 介 心 理 輔 導 諮 詢 委 員 諮 商 晤 談 共 計 462 人 次, 團 體 諮 商 29 場 次, 使 用 經 費 100 萬 3,100 元 (2) 結 合 社 會 資 源 各 警 察 機 關 關 老 師 加 強 與 機 關 所 在 地 或 鄰 近 的 精 神 醫 療 院 所 保 持 密 切 聯 繫, 對 於 心 理 輔 導 諮 詢 委 員 認 為 疑 似 罹 患 精 神 疾 病 須 就 醫 治 療 的 個 案, 依 精 神 衛 生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轉 介 心 理 諮 商 機 構 或 精 神 醫 療 院 所 進 行 診 療 3. 三 級 事 後 追 蹤 處 遇 (1) 列 冊 員 警 輔 導 成 效 評 估 清 查 各 單 位 需 心 理 輔 導 員 警, 加 強 對 罹 患 精 神 疾 病 員 警 照 護, 並 與 個 案 配 偶 家 屬 聯 繫 訪 視 與 輔 導 ; 各 機 關 成 立 專 案 小 組 辦 理 個 案 輔 導 情 形 檢 討 會 議, 有 效 掌 控 列 管 精 神 疾 病 員 警 現 況, 避 免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發 生 (2) 加 強 社 會 支 持 系 統 要 求 各 警 察 機 關 關 老 師 平 時 與 個 案 的 配 偶 家 屬 或 保 護 人 保 持 密 切 聯 絡, 加 強 社 會 支 持 系 統, 發 現 個 案 有 自 我 傷 害 意 圖 或 行 動 時, 即 協 助 聯 繫 上 開 人 員 (3) 辦 理 走 訪 基 層 巡 迴 諮 詢 工 作 為 加 強 落 實 各 警 察 機 關 走 訪 基 層 單 位 工 作, 由 本 署 教 育 組 分 別 在 101 年 2 月 24 日 3 月 21 日 6 月 21 日 7 月 30 日 前 往 南 投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臺 中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國 道 公 路 警 察 局 及 桃 園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實 地 瞭 解 辦 理 員 警 心 理 輔 導 工 作 與 自 殺 防 治 情 形, 檢 視 員 警 心 理 輔 導 業 務 與 走 訪 基 層 工 作 實 施 情 形, 以 強 化 心 理 輔 導 業 務 ( 二 ) 關 老 師 工 作 成 效 為 瞭 解 掌 握 各 機 關 關 老 師 工 作 執 行 狀 況, 統 計 各 警 察 機 關 101 年 心 理 輔 導 工 作 各 項 成 效, 關 老 師 電 話 信 箱 晤 談 工 作 計 接 獲 案 件 4,051 件, 件 數 較 多 的 前 3 名 分 別 是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高 雄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與 臺 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246

警 察 勤 務 與 管 理 訓 練 結 語 維 護 社 會 治 安 確 保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是 全 體 警 察 的 共 同 責 任, 近 年 來, 人 民 對 有 效 維 護 社 會 秩 序 的 要 求 更 為 殷 切, 今 後 將 持 續 落 實 各 項 警 察 勤 務 作 為, 強 化 警 察 組 織 管 理 運 作, 嚴 密 警 察 風 紀 廉 政 工 作 及 教 育 訓 練, 提 升 警 察 素 質 及 組 織 效 能, 以 達 成 警 察 任 務 247

101 年 警 政 工 作 年 報 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