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 卷 代 号 :1130 国 家 开 放 大 学 ( 中 央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2015 年 秋 季 学 期 " 开 放 本 科 " 期 末 考 试 卫 生 法 学 试 题 ( 开 卷 ) 2016 年 1 月 注 意 事 项 一 将 你 的 学 号 姓 名 及 分 校 ( 工 作 站 } 名 称 填 写 在 答 题 纸 的 规 定 栏 内 考 试 结 束 后, 把 试 卷 和 答 题 纸 放 在 桌 上 试 卷 和 答 题 纸 均 不 得 带 出 考 场 监 考 人 收 完 考 卷 和 答 题 纸 后 才 可 离 开 考 场 二 仔 细 读 懂 题 目 的 说 明, 并 按 题 目 要 求 答 题 答 案 一 定 要 写 在 答 题 纸 的 指 定 位 置 上, 写 在 试 卷 上 的 答 案 无 效 三 用 蓝 黑 圆 珠 笔 或 钢 笔 ( 含 签 字 笔 ) 答 题, 使 用 铅 笔 答 题 无 效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每 小 题 2 分, 共 30 分 ) 1. ((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 条 例 属 于 ( ) 八. 卫 生 法 律 B. Jl 生 行 政 法 规 C. 卫 生 规 章 D. 卫 生 标 准 2. 关 于 委 托 组 织 执 法, 下 列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是 ( ) A. 行 政 机 关 可 以 将 行 政 立 法 权 委 托 其 它 组 织 B. 行 政 机 关 可 以 委 托 其 它 组 织 进 行 涉 及 人 身 自 由 的 处 罚 C 行 政 机 关 不 能 委 托 其 它 组 织 进 行 行 政 强 制 492 D. 被 委 托 组 织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行 使 被 委 托 的 职 权
3. 某 县 卫 生 局 对 某 企 业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该 企 业 不 服 申 请 复 议, 下 列 有 关 复 议 的 叙 述 正 确 的 是 ( ) A. 只 能 向 县 卫 生 局 所 在 地 的 县 政 府 提 出 复 议 请 求 B. 只 能 向 县 卫 生 局 的 上 级 卫 生 行 政 机 关 即 市 卫 生 局 提 出 复 议 请 求 c. 可 以 向 县 卫 生 局 所 在 地 的 县 政 府 或 市 卫 生 局 提 出 复 议 请 求 D. 只 能 向 县 卫 生 局 所 在 地 的 省 级 卫 生 政 部 门 提 出 复 议 请 求 4. 在 一 起 卫 生 行 政 诉 讼 案 件 中, 原 告 为 某 卫 生 材 料 加 工 厂 ( 所 在 地 为 甲 区 ), 被 告 为 成 都 市 人 民 政 府 ( 所 在 地 为 乙 区 ), 则 对 该 案 有 管 辖 权 的 是 ( ) A. 甲 区 人 民 法 院 B. 乙 区 人 民 法 院 c. 成 都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D. 四 川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5. 下 列 有 关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的 叙 述 中, 正 确 的 是 ( ) A. ((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将 传 染 病 分 为 甲 乙 丙 丁 四 类 B. 鼠 疫 霍 乱 为 乙 类 传 染 病 c. 传 染 性 非 典 型 肺 炎 为 乙 类 传 染 病 D. 人 感 染 高 致 病 性 禽 流 感 属 于 丙 类 传 染 病 6. 下 列 有 关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的 的 叙 述 中 不 正 确 的 是 ( ) A. (( 公 共 场 所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的 公 共 场 所 包 括 九 类 28 种 B. 公 共 场 所 中 直 接 为 顾 客 服 务 的 人 员, 须 持 有 健 康 合 格 证 c. 直 接 为 顾 客 服 务 的 人 员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健 康 体 检 D. 公 共 场 所 实 行 E 生 许 可 制 度 7. 从 事 遗 传 病 诊 断 产 前 诊 断 的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和 人 员, 须 经 下 列 哪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的 许 可? ( ) A. 县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B. 设 区 的 市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c. 省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D.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493
8. 医 学 专 业 本 科 毕 业 的 张 某, 欲 申 请 参 加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他 需 要 在 执 业 医 师 的 指 导 下, 在 医 疗 预 防 或 保 健 机 构 中 试 用 期 满 几 年 ( ) 八. 半 年 B. 1 年 C. 2 年 D. 3 年 9.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品 管 理 法 首 次 颁 布 于 ( ) A. 1981 年 丑 '1988 年 C. 1992 年 D. 2000 年 10. 下 列 关 于 血 站 的 描 述 中 正 确 的 是 ( ) 人. 血 站 是 指 经 过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采 集 制 备 储 存 血 液, 并 向 临 床 提 供 血 液 的 公 益 性 卫 生 机 构 B. 血 站 分 为 省 血 液 中 心 地 ( 市 ) 中 心 血 站 县 ( 市 ) 基 层 血 站 或 中 心 血 库 等 c. 血 液 中 心 的 执 业 验 收, 由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委 托 本 省 输 血 协 会 进 行 D. 血 站 每 次 采 血 量 一 般 为 200 毫 升, 最 多 不 超 过 400 毫 升, 两 次 采 集 间 隔 期 不 少 于 3 个 月 1 1. 关 于 患 者 知 情 同 意 权, 下 列 叙 述 正 确 的 是 ( ) A. 知 情 同 意 权 是 患 者 家 属 的 权 利 B. 知 情 同 意 权 的 履 行 必 须 由 于 患 者 和 家 属 等 人 一 起, 共 同 做 出 决 定 C 知 情 同 意 权 的 内 涵 为 知 情 理 解 同 意 D. 当 以 保 护 患 者 利 益 为 出 发 点 时, 可 不 考 虑 患 者 的 知 情 同 意 权 12. 下 列 做 法 中 符 合 我 国 人 体 器 官 移 植 条 例 相 关 规 定 的 是 ( ) A. 王 某 患 有 智 障, 他 为 其 居 肾 衰 的 哥 哥 捐 献 一 个 肾 脏 B. :XlJ 某 捐 献 部 分 肝 脏 给 女 儿, 其 口 头 表 示 同 意 捐 献 即 可 C. 张 某 虽 已 经 书 面 表 示 了 他 愿 捐 赠 肾 脏, 但 捐 献 前 其 反 悔 不 愿 继 续 捐 献 D. 公 民 生 前 必 须 明 确 表 示 捐 献, 否 则 其 死 后 任 何 人 无 权 决 定 捐 献 其 器 官 13. 医 患 双 方 不 能 确 定 患 者 死 因 或 对 死 因 有 异 议 时, 一 般 应 当 在 患 者 死 亡 后 多 少 小 时 内 进 行 尸 检 ( ) 494 八. 12 小 时 C. 36 小 日 才 R. 24 小 时 D. 18/J 日 才
14. 下 列 有 关 安 乐 死 的 说 法 中 不 正 确 的 是 ( ) A. 目 前 包 括 我 国 在 内 的 很 多 国 家 都 立 法 支 持 安 乐 死 B. 实 施 安 乐 死 的 前 提 应 当 是 濒 临 死 亡, 虽 有 只 能 维 持 一 段 生 命 的 医 学 方 法, 但 要 消 耗 大 量 费 用 c. 安 乐 死 的 实 施 对 象 应 有 肉 体 与 精 神 无 法 抑 制 的 严 重 痛 苦 D. 应 由 其 本 人 或 近 亲 属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15. 下 列 关 于 国 际 卫 生 条 例 的 叙 述 中 错 误 的 是 ( ) A. (( 国 际 E 生 条 例 属 于 国 际 法 中 的 卫 生 法 B. (( 国 际 卫 生 条 例 由 缔 约 国 共 同 遵 守 c. (( 国 际 卫 生 条 例 修 订 后 于 2005 年 获 得 通 过 D. (( 国 际 卫 生 条 例 在 我 国 于 2005 年 开 始 实 施 二 多 项 选 择 题 ( 每 小 题 2 分, 共 10 分 } 16. 下 列 哪 项 行 政 处 罚 作 出 之 前 应 告 知 当 事 人 有 要 求 举 行 听 证 的 权 利? ( ) A.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B. 警 告 c. 吊 销 许 可 证 或 执 照 D. 较 大 数 额 罚 款 17. 卫 生 法 律 责 任 包 括 ( A. 行 政 处 罚 c. 刑 事 责 任 B. 民 事 责 任 D. 行 政 处 分 18. 卫 生 法 律 关 系 包 括 的 要 素 为 ( A. 主 体 B. 客 体 c. 内 容 D. 事 件 19. 下 列 关 于 国 际 卫 生 法 特 征 的 描 述 中 正 确 的 是 ( ) A. 国 际 卫 生 法 的 主 体 只 有 国 家 B. 国 际 卫 生 法 的 制 定 主 要 是 通 过 国 家 之 间 缔 结 协 议 c. 国 际 卫 生 法 没 有 居 于 国 家 之 上 的 强 制 机 关 保 障 其 实 施 D. 我 国 采 取 除 声 明 保 留 的 条 款 外, 国 际 卫 生 法 优 于 国 内 卫 生 法 的 原 则 495
20. 我 国 对 以 任 何 形 式 开 展 的 克 隆 人 研 究 的 态 度 是 ( ) A. 不 赞 成 C. 不 允 许 B. 不 支 持 D. 不 接 受 三 名 词 解 释 ( 每 小 题 3 分, 共 15 分 } 2 1. 卫 生 法 22.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23.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 广 义 ) 24. 血 液 制 品 25.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四 选 答 题 ( 只 选 答 3 题, 多 答 不 给 分, 每 小 题 10 分, 共 30 分 ) 26. 请 阐 述 卫 生 法 学 的 概 念 与 特 征 27. 请 阐 述 卫 生 行 政 复 议 与 卫 生 行 政 诉 讼 的 区 别 28. 医 疗 机 构 发 现 甲 类 传 染 病 时, 应 当 采 取 哪 些 措 施? 29. (( 药 品 管 理 法 对 药 品 广 告 有 哪 些 规 定? 30. 哪 些 诊 疗 活 动 应 充 分 告 知 并 征 得 患 者 或 患 者 家 属 的 同 意? 五 案 例 分 析 (1 5 分 } 3 1. 张 女 士 到 某 大 学 附 属 医 院 进 行 人 流 手 术, 医 生 王 某 有 带 教 任 务, 因 此 安 排 其 所 教 班 级 实 习 生 30 余 人 参 观 了 手 术 事 后, 陪 同 张 某 到 医 院 接 受 手 术 的 朋 友 李 某 告 知 张 某 有 很 多 人 参 观 了 其 人 流 手 术, 张 某 感 到 震 惊 并 称 自 己 完 全 不 知 情, 若 知 情 绝 不 可 能 同 意 实 习 生 参 观 其 手 术 因 和 医 院 协 商 未 果, 张 女 士 将 该 医 院 诉 至 法 院, 医 院 坚 称 已 经 获 得 了 张 女 士 的 口 头 同 意 在 张 女 士 否 认 的 情 况 下, 医 院 又 提 出 该 院 为 教 学 医 院, 到 本 院 就 诊 的 患 者 应 当 自 觉 履 行 协 助 该 院 履 行 培 养 实 习 生 的 义 务, 因 此 实 习 生 参 观 手 术 无 需 得 到 患 者 的 同 意 请 问 : (1) 医 生 所 称 的 以 口 头 的 形 式 同 意 参 观 人 流 手 术 是 否 恰 当? 为 什 么? 如 认 为 不 恰 当 则 应 当 以 什 么 样 的 形 式 取 得 患 者 同 意? (5 分 ) (2) 医 院 所 称 的 患 者 应 当 自 觉 协 助 医 院 对 实 习 生 进 行 教 学 是 否 恰 当? 为 什 么? (5 分 ) (3) 医 生 未 经 患 者 同 意 让 实 习 生 参 观 了 手 术, 侵 犯 了 患 者 的 哪 些 权 利? (5 分 ) 496
试 卷 代 号 ~1130 座 位 号 仁 口 国 家 开 放 大 学 ( 中 央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2015 年 秋 季 学 期 " 开 放 本 科 " 期 末 考 试 卫 生 法 学 试 题 答 题 纸 ( 开 卷 ) 2016 年 1 月 E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每 小 题 2 分, 共 30 分 ) 1. 2. 3. 4. 5. 60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二 多 项 选 择 题 ( 每 小 题 2 分, 共 10 分 } 16. 17. 18. 19. 20. 三 名 词 解 释 ( 每 小 题 3 分, 共 15 分 } 21. 22. 23. 24. 25. 497
得 分 评 卷 人 I I 四 选 答 题 { 只 选 答 3 题, 多 答 不 给 分, 每 小 题 10 分, 共 30 分 } 26. 请 阐 述 卫 生 法 学 的 概 念 与 特 征 27. 请 阐 述 卫 生 行 政 复 议 与 卫 生 行 政 诉 讼 的 区 别 28. 医 疗 机 构 发 现 甲 类 传 染 病 时, 应 当 采 取 哪 些 措 施? 29. (( 药 品 管 理 法 对 药 品 广 告 有 哪 些 规 定? 30. 哪 些 诊 疗 活 动 应 充 分 告 知 并 征 得 患 者 或 患 者 家 属 的 同 意? 五 案 例 分 析 {1 5 分 } 31. 498
试 卷 代 号 ~1130 国 家 开 放 大 学 ( 中 央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2015 年 秋 季 学 期 I! 开 放 本 科 " 期 末 考 试 卫 生 法 学 试 题 答 案 及 评 分 标 准 ( 开 卷 ) ( 供 参 考 ) 2016 年 1 月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每 小 题 2 分, 共 30 分 ) l. B 2. C 3. C 4. C 5. C 6. A 7. C 8. B 9. A 10. B 11. C 12. C 13. D 14. A 15. D 二 多 项 选 择 题 ( 每 小 题 2 分, 共 10 分 ) 16. ACD 17. ABCD 18. ABC 三 名 词 解 释 { 每 小 题 3 分, 共 15 分 ) 19. BCD 20. ABCD 2 1. 卫 生 法 : 是 调 整 在 卫 生 活 动 过 程 中 所 发 生 的 社 会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称 从 表 现 形 式 上 看, 卫 生 法 是 各 种 卫 生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称 ; 从 调 整 对 象 上 看, 卫 生 法 是 以 卫 生 法 律 关 系 为 调 整 对 象 的 法 律 ; 从 创 制 主 体 和 方 式 上 看, 卫 生 法 是 由 国 家 专 门 机 关 制 定 认 可 和 解 释 的 行 为 规 范 E 从 内 容 上 看, 卫 生 法 是 以 与 卫 生 相 关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为 内 容 的 ; 从 保 障 制 度 上 看, 卫 生 法 与 其 他 法 律 一 样 都 以 国 家 强 制 力 为 后 盾 22.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 是 指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针 对 特 定 的 对 象 或 事 件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的 能 直 接 产 生 法 律 效 果 的 卫 生 行 政 行 为, 具 体 包 括 卫 生 行 政 许 可 卫 生 行 政 监 督 卫 生 行 政 奖 励 卫 生 行 政 处 罚 卫 生 行 政 强 制 等 23. 广 义 的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 是 指 由 国 家 制 定 并 颁 布 的, 由 国 家 强 制 力 保 证 实 施 的, 调 整 预 防 控 制 和 消 除 传 染 病 的 发 生 与 流 行 保 障 人 体 健 康 活 动 中 所 产 生 的 各 种 社 会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称 24. 血 液 制 品 : 指 各 种 人 血 浆 蛋 白 制 品, 由 单 采 血 浆 站 采 集 的 专 门 用 于 血 液 制 品 生 产 原 料 的 血 浆 称 为 原 料 血 浆 25.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 指 突 然 发 生, 造 成 或 可 能 造 成 公 众 健 康 严 重 损 害 的 公 共 卫 生 问 题, 包 括 重 大 传 染 病 疫 情 ; 群 体 性 不 明 原 因 疾 病 ; 重 大 食 物 中 毒 ; 重 大 职 业 中 毒 和 其 他 严 重 影 响 公 众 健 康 的 事 件 499
四 选 答 题 { 只 选 答 3 题, 多 答 不 错 分, 每 小 题 10 分, 共 30 分 ) 26. 请 阐 述 卫 生 法 学 的 概 念 与 特 征 答 案 : 卫 生 法 学 是 研 究 卫 生 法 及 其 发 展 规 律 的 一 门 法 律 科 学, 是 法 学 的 分 支 学 科 (3 分 ) 卫 生 法 学 的 特 征 包 括 : (1) 时 代 性 z 卫 生 法 学 的 时 代 性 体 现 为 它 必 须 与 时 俱 进 (1 分 ) (2) 边 缘 性 : 卫 生 法 学 具 有 法 学 与 医 学 卫 生 学 等 相 互 支 持 相 互 渗 透 的 特 征 (1 分 ) (3) 社 会 性 Z 卫 生 法 学 具 有 广 泛 的 社 会 应 用 性 的 特 征 (1 分 ) (4) 技 术 性 : 卫 生 法 学 研 究 对 象 的 卫 生 法 律 规 范 的 相 当 部 分 是 由 技 术 规 范 和 卫 生 标 准 构 成 的 (2 分 ) (5) 综 合 性 z 卫 生 法 学 具 有 多 学 科 相 互 融 通 的 特 征 (2 分 ) 27. 请 阐 述 卫 生 行 政 复 议 与 卫 生 行 政 诉 讼 的 区 别 答 案 :JI 生 行 政 复 议 与 卫 生 行 政 诉 讼 都 是 解 决 行 政 争 议 的 重 要 途 径 (1 分 ) 二 者 的 区 别 为 :(1) 性 质 不 同 行 政 复 议 是 行 政 机 关 的 行 政 行 为, 是 行 政 机 关 内 部 所 设 置 的 对 于 行 政 管 理 相 对 人 实 施 救 济 的 制 度 (2 分 ) (2) 程 序 不 同 行 政 复 议 适 用 行 政 程 序, 行 政 诉 讼 适 用 司 法 程 序 (2 分 ) (3) 审 查 范 围 不 同 行 政 复 议 对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既 审 查 合 法 性 又 审 查 合 理 性 行 政 诉 讼 主 要 审 查 合 法 性 (2 分 ) (4) 法 律 效 果 不 同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行 政 复 议 以 后 仍 可 以 提 起 诉 讼, 行 政 诉 讼 则 是 两 审 终 审 (2 分 ) 发 生 行 政 争 议 后, 行 政 复 议 是 最 为 直 接 的 解 决 途 径, 而 行 政 诉 讼 是 最 终 的 解 决 途 径 (1 分 ) 28. 医 疗 机 构 发 现 甲 类 传 染 病 时, 应 当 采 取 哪 些 措 施? 答 案 : 医 疗 机 构 发 现 甲 类 传 染 病 时, 应 当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 (1) 对 病 人 病 原 携 带 者 予 以 隔 离 治 疗, 隔 离 期 限 根 据 医 学 检 查 的 结 果 确 定 ;(3 分 ) (2) 对 疑 似 病 人, 确 诊 前 在 指 定 场 所 单 独 隔 离 治 疗 ;(3 分 ) (3) 对 医 疗 机 构 内 的 病 人 病 原 携 带 者 疑 似 病 人 的 密 切 接 触 者, 在 指 定 场 所 进 行 医 学 观 察 和 采 取 其 它 必 要 的 预 防 措 施 ;(2 分 ) (4) 对 拒 绝 隔 离 治 疗 或 者 隔 离 期 未 满 擅 自 脱 离 隔 离 治 疗 的, 可 以 由 公 安 机 关 协 助 医 疗 机 构 采 取 强 制 隔 离 治 疗 措 施 (2 分 ) 500
29. << 药 品 管 理 法 对 药 品 广 告 有 哪 些 规 定? 答 案 : 药 品 管 理 法 规 定, 药 品 广 告 在 发 布 前 必 须 经 企 业 所 在 地 省 级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并 发 给 药 品 广 告 批 准 文 号 (2 分 ) 药 品 广 告 的 内 容 必 须 真 实 合 法, 以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批 准 的 说 明 书 为 准, 不 得 含 有 虚 假 的 内 容 (2 分 ) 药 品 广 告 不 得 含 有 不 科 学 的 表 示 功 效 的 断 言 或 者 保 证, 不 得 利 用 国 家 机 关 医 药 科 研 单 位 学 术 机 构 或 者 专 家 学 者 医 师 患 者 的 名 义 和 形 象 作 证 明 (2 分 ) 非 药 品 广 告 不 得 有 涉 及 药 品 的 宣 传 (2 分 ) 处 方 药 可 以 在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和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共 同 指 定 的 医 学 药 学 专 业 刊 物 上 介 绍, 但 不 得 在 大 众 传 播 媒 介 发 布 广 告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以 公 众 为 对 象 的 广 告 宣 传 (2 分 ) 30. 哪 些 诊 疗 活 动 应 充 分 告 知 并 征 得 患 者 或 患 者 家 属 的 同 意? 答 案 : (1) 构 成 对 躯 体 侵 袭 性 伤 害 的 治 疗 方 法 与 手 段 ;(2 分 ) (2) 需 要 患 者 承 担 痛 苦 的 检 查 项 目 ;(2 分 ) (3) 使 用 药 物 的 毒 副 作 用 和 个 体 素 质 反 应 差 异 性 ;(2 分 ) (4) 需 要 患 者 暴 露 隐 私 部 位 ;(2 分 ) (5) 从 事 医 学 科 研 和 教 学 活 动 的 ;(1 分 ) (6) 需 要 对 患 者 实 施 行 为 限 制 的 (1 分 ) 五 案 例 分 析 (1 5 分 ) 3 1. 答 案 : (1) 不 恰 当 (2 分 ) 人 流 于 术 因 涉 及 患 者 隐 私, 因 此 同 意 允 许 实 习 生 参 观 手 术 应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3 分 ) (2) 不 恰 当 (2 分 ) 因 为 教 学 医 院 和 带 教 老 师 确 实 有 培 养 实 习 学 生 的 义 务, 但 不 能 因 为 是 教 学 医 院, 就 默 认 为 进 入 该 医 院 就 诊 的 所 有 患 者 都 巳 经 以 默 示 方 式 对 在 医 院 里 发 生 的 任 何 与 带 教 有 关 的 行 为 都 表 示 同 意 人 流 手 术 涉 及 隐 私, 是 否 同 意 参 观 应 当 采 取 书 面 同 意 的 形 式 (3 分 ) (3) 侵 犯 了 患 者 的 知 情 同 意 权 (2.5 分 ) 和 隐 私 权 (2.5 分 ) 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