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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 江 省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价 业 务 考 试 基 础 知 识 题 集 (2014 年 修 订 版 ) 二 一 四 年 三 月

2 前 言 为 完 善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建 立 健 全 科 学 公 平 公 正 的 评 价 机 制, 促 进 水 利 队 伍 能 力 建 设,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省 水 利 厅 联 合 制 订 浙 江 省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考 评 结 合 工 作 方 案 ( 试 行 ) ( 浙 人 发 号 ) 和 浙 江 省 水 利 专 业 工 程 师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价 条 件 ( 试 行 ) ( 浙 人 社 号 ), 从 2009 年 起,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价 实 行 考 试 与 评 审 相 结 合 的 办 法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申 报 人 员, 须 参 加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价 业 务 考 试 并 成 绩 合 格, 方 可 申 请 参 加 职 称 评 审 水 利 高 工 业 务 考 试 重 点 考 核 申 报 人 员 对 水 利 发 展 理 念 和 思 路 国 内 外 水 利 科 技 发 展 动 态 的 掌 握 水 平, 以 及 运 用 水 利 理 论 知 识 政 策 法 规 技 术 和 管 理 工 作 经 验, 分 析 解 决 水 利 工 作 实 际 问 题 的 综 合 能 力 试 卷 分 为 水 利 基 础 知 识 专 业 知 识 案 例 分 析 等 三 类 题 型 为 配 合 做 好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价 业 务 考 试 工 作, 有 助 于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学 习 水 利 发 展 理 念 思 路 水 利 方 针 政 策 水 利 法 律 法 规 水 利 建 设 管 理 和 国 内 外 水 利 科 技 等 知 识, 掌 握 学 习 重 点, 不 断 提 高 专 业 水 平 和 实 践 能 力, 考 试 办 公 室 组 织 浙 江 水 利 水 电 学 院 有 关 部 门, 编 写 了 本 基 础 知 识 题 集, 并 予 以 公 开 届 时 水 利 高 工 业 务 考 试 卷 基 础 知 识 题 部 分 将 以 此 题 集 为 主 要 出 题 依 据 本 题 集 汇 集 浙 江 省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价 业 务 考 试 大 纲 规 定 掌 握 的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水 利 形 势 和 任 务 水 利 技 术 和 管 理 水 利 法 律 法 规 等 三 部 分, 共 约 1600 题 每 一 部 分 由 学 习 指 导 复 习 题 构 成 学 习 指 导 帮 助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了 解 需 要 学 习 的 内 容 和 主 要 范 围 掌 握 的 知 识 要 点 等 复 习 题 内 容 紧 密 结 合 水 利 工 作 实 际, 突 出 针 对 性 和 实 践 性 所 有 复 习 题 均 标 明 资 料 来 源, 目 的 是 满 足 全 面 深 入 学 习 的 要 求 本 题 集 由 陈 晓 东 王 英 华 陈 斌 黄 文 彬 吴 婉 玲 温 新 丽 丁 春 梅 陈 海 雄 王 玉 强 秦 鹏 王 蕙 等 编 写, 并 结 合 近 一 年 来 水 利 的 新 形 势 新 政 策, 新 增 的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浙 江 省 五 水 共 治 战 略 部 署 近 一 年 来 的 水 利 形 势 法 规 及 相 应 的 管 理 规 定 等, 并 对 不 合 适 的 题 目 进 行 了 删 减, 同 时 还 增 加 了 年 1

3 考 试 使 用 过 的 20 道 案 例 分 析 题, 本 修 订 版 由 王 蕙 王 玉 强 丁 春 梅 谢 华 伟 曹 鑫 等 进 行 了 题 库 更 新 修 订 工 作, 陈 晓 东 王 蕙 统 稿 为 确 保 本 题 集 质 量, 在 编 写 和 修 订 过 程 中, 多 次 就 复 习 题 设 置 和 参 考 资 料 来 源, 向 水 利 厅 有 关 业 务 处 室 和 专 家 征 求 意 见 题 集 成 稿 后, 再 次 提 请 各 方 审 核, 几 经 修 订 完 成 在 此, 谨 向 为 编 写 本 题 集 付 出 艰 辛 劳 动 的 有 关 人 员 表 示 衷 心 感 谢 由 于 时 间 较 紧, 编 者 水 平 所 限, 题 集 难 免 有 错 漏 之 处, 恳 请 专 家 和 读 者 批 评 指 正 同 时, 欢 迎 广 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根 据 实 际 工 作, 为 水 利 高 工 业 务 考 试 题 库 的 建 设 提 供 素 材, 谨 表 谢 意 联 系 邮 箱 浙 江 省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价 业 务 考 试 办 公 室 二 一 四 年 三 月 2

4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 水 利 形 势 和 任 务... 1 一. 学 习 指 导... 1 二. 复 习 题... 1 ( 一 ) 我 国 水 利 发 展 的 阶 段 性 特 征 及 国 外 水 利 发 展 启 示... 1 ( 二 ) 国 内 水 利 形 势 ( 三 ) 浙 江 省 水 利 发 展 目 标 和 任 务 ( 四 ) 民 生 水 利 资 源 水 利 生 态 水 利 的 内 涵 ( 五 ) 传 统 水 利 向 现 代 水 利 可 持 续 发 展 水 利 转 变 的 治 水 思 路 ( 六 )2011 年 1 号 文 件 及 解 读 文 件 ( 七 )2012 年 中 央 1 号 文 件 水 利 相 关 内 容 ( 八 )2013 年 中 央 1 号 文 件 水 利 相 关 内 容 ( 九 )2014 年 中 央 1 号 文 件 水 利 相 关 内 容 第 二 部 分 : 水 利 技 术 和 管 理 一. 学 习 指 导 二. 复 习 题 ( 一 ) 水 利 防 灾 减 灾 ( 二 ) 水 资 源 管 理 ( 三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 四 ) 农 村 水 利 ( 五 ) 农 村 水 电 管 理 及 水 利 工 程 经 济 ( 六 ) 水 利 科 技 管 理 第 三 部 分 : 水 利 法 律 法 规 一. 学 习 指 导 二. 复 习 题 ( 一 ) 国 家 水 利 法 律 法 规 ( 二 ) 浙 江 省 水 利 法 规 规 章 附 录 1: 浙 江 省 水 利 专 业 工 程 师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价 条 件 附 录 2: 浙 江 省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考 评 结 合 工 作 方 案 ( 试 行 ) 附 录 3: 关 于 印 发 浙 江 省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价 业 务 考 试 大 纲 的 通 知 附 录 4: 年 浙 江 省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价 业 务 考 试 案 例 分 析 题

5 第 一 部 分 : 水 利 形 势 和 任 务 一. 学 习 指 导 本 部 分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 我 国 水 利 发 展 的 阶 段 性 特 征 国 外 水 利 发 展 的 历 史 趋 势 和 启 示 ; 浙 江 省 当 前 及 今 后 一 个 时 期 水 利 发 展 主 要 目 标 和 任 务 ; 民 生 水 利 资 源 水 利 生 态 水 利 的 内 涵, 传 统 水 利 向 现 代 水 利 可 持 续 发 展 水 利 转 变 的 治 水 思 路 ; 浙 江 省 治 水 理 念 当 前 主 要 工 作 等 内 容 复 习 题 主 要 围 绕 水 利 部 省 水 利 厅 领 导 关 于 水 利 形 势 和 任 务 的 讲 话, 浙 江 省 水 利 发 展 十 一 五 规 划, 今 后 水 利 发 展 目 标 和 任 务 等 内 容 展 开 ; 并 重 点 增 加 了 2011 年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及 解 读 文 件 相 关 部 分 的 内 容 2012 年 中 央 一 号 文 件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农 业 科 技 创 新 持 续 增 强 农 产 品 供 给 保 障 能 力 的 若 干 意 见 2013 年 中 央 一 号 文 件 关 于 加 快 发 展 现 代 农 业, 进 一 步 增 强 农 村 发 展 活 力 的 若 干 意 见 和 2014 年 中 央 一 号 文 件 关 于 全 面 深 化 农 村 改 革 加 快 推 进 农 业 现 代 化 的 若 干 意 见 的 水 利 相 关 内 容 主 要 考 核 国 家 水 利 部 省 水 利 厅 领 导 讲 话 精 神, 新 时 期 治 水 思 路, 我 省 水 利 概 况, 水 利 新 形 势 及 水 利 发 展 思 路 等 重 点 考 核 我 国 及 我 省 水 利 发 展 的 经 验 教 训, 现 代 水 利 可 持 续 发 展 水 利 的 内 涵, 我 省 当 前 水 利 工 作 目 标 任 务 和 措 施 等 内 容 二. 复 习 题 ( 一 ) 我 国 水 利 发 展 的 阶 段 性 特 征 及 国 外 水 利 发 展 启 示 1 单 选 题 1. 目 前 浙 江 省 防 汛 抗 旱 工 作 中 实 行 (C) A. 全 省 统 一 省 长 负 责 制 B. 地 方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制 C.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首 长 负 责 制 D.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水 利 主 管 领 导 负 责 制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抗 旱 条 例,2009 年 2 月 11 日, 第 五 条 2.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一 个 新 的 时 代 孕 育 了 一 大 批 经 典 水 利 工 程, 以 下 哪 个 水 利 枢 纽 工 程 不 属 于 作 为 国 家 实 施 西 部 大 开 发 战 略 的 标 志 性 工 程? (B) A. 百 色 B. 三 峡 C. 尼 尔 基 D. 沙 坡 头 1

6 来 源 : 中 国 水 利 报 盛 世 华 诞 水 利 巨 变 特 稿 之 一 ( 综 合 篇 ),2009 年 9 月 3. 周 公 宅 水 库 总 库 容 亿 立 方 米, 控 制 流 域 面 积 132 平 方 公 里, 是 宁 波 市 历 史 上 投 资 规 模 最 大 的 水 利 枢 纽 工 程, 是 全 市 惟 一 采 用 (D) 的 水 库 A. 土 石 坝 B. 重 力 坝 C. 面 板 堆 石 坝 D. 混 凝 土 双 曲 拱 坝 来 源 : 浙 江 水 利 60 年 系 列 报 道,2009 年 9 月 4. 当 前 我 国 水 资 源 面 临 的 形 势 十 分 严 峻,(C) 等 问 题 日 益 突 出, 已 成 为 制 约 经 济 社 会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主 要 瓶 颈 A. 水 资 源 短 缺 水 污 染 严 重 B. 水 污 染 严 重 水 生 态 环 境 恶 化 C. 水 资 源 短 缺 水 污 染 严 重 水 生 态 环 境 恶 化 D. 水 资 源 短 缺 来 源 :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的 意 见 5.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的 意 见 中 的 (A) 是 :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以 水 资 源 配 置 节 约 和 保 护 为 重 点, 强 化 用 水 需 求 和 用 水 过 程 管 理, 通 过 健 全 制 度 落 实 责 任 提 高 能 力 强 化 监 管, 严 格 控 制 用 水 总 量, 全 面 提 高 用 水 效 率, 严 格 控 制 入 河 湖 排 污 总 量, 加 快 节 水 型 社 会 建 设, 促 进 水 资 源 可 持 续 利 用 和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转 变, 推 动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与 水 资 源 水 环 境 承 载 能 力 相 协 调, 保 障 经 济 社 会 长 期 平 稳 较 快 发 展 A. 指 导 思 想 B. 基 本 原 则 C. 主 要 目 标 D. 保 障 措 施 来 源 :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的 意 见 之 总 体 要 求 6. 开 发 利 用 水 资 源, 应 当 符 合 主 体 功 能 区 的 要 求, 按 照 (C) 统 一 制 定 规 划, 充 分 发 挥 水 资 源 的 多 种 功 能 和 综 合 效 益 A. 流 域 B. 区 域 C. 流 域 和 区 域 D. 省 区 来 源 :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的 意 见 之 ( 四 ) 严 格 规 划 管 理 和 水 资 源 论 证 7.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的 意 见 中 指 出,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要 严 格 控 制 流 域 和 区 域 (B) 总 量, 按 照 江 河 流 域 水 量 分 配 方 案 或 取 用 水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制 定 年 度 用 水 计 划, 依 法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年 度 用 水 实 行 总 量 管 理 2

7 A. 取 水 B. 取 用 水 C. 用 水 D. 水 资 源 来 源 :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的 意 见 之 ( 五 ) 严 格 控 制 流 域 和 区 域 取 用 水 总 量 8.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的 意 见 中 指 出,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要 抓 紧 完 善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使 用 和 管 理 的 规 章 制 度,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的 征 收 范 围 对 象 标 准 和 程 序 征 收, 确 保 应 收 尽 收,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B) 该 费 用 A. 减 免 或 缓 征 B. 减 免 缓 征 或 停 征 C. 缓 征 或 停 征 D. 减 免 来 源 :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的 意 见 之 ( 七 ) 严 格 水 资 源 有 偿 使 用 9.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的 意 见 中 对 地 下 水 管 理 和 保 护 工 作 的 要 求 是 : 在 地 下 水 超 采 区, 禁 止 (D) 新 增 取 用 地 下 水, 并 逐 步 削 减 超 采 量, 实 现 地 下 水 采 补 平 衡 ; 加 强 地 下 水 动 态 监 测, 实 行 地 下 水 取 用 水 总 量 控 制 和 水 位 控 制 等 A. 农 业 建 设 项 目 B. 工 业 建 设 项 目 C. 农 业 工 业 建 设 项 目 D. 农 业 工 业 建 设 项 目 和 服 务 业 来 源 :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的 意 见 之 ( 八 ) 严 格 地 下 水 管 理 和 保 护 10. 区 域 水 资 源 调 度 应 当 服 从 流 域 水 资 源 统 一 调 度,(D) 等 调 度 应 当 服 从 流 域 水 资 源 统 一 调 度 A. 水 力 发 电 供 水 B. 供 水 航 运 C. 水 力 发 电 航 运 D. 水 力 发 电 供 水 航 运 来 源 :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的 意 见 之 ( 九 ) 强 化 水 资 源 统 一 调 度 11.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的 意 见 中 要 求 全 面 加 强 节 约 用 水 管 理, 提 出 :(B) 要 严 格 控 制 城 市 规 模 过 度 扩 张, 限 制 高 耗 水 工 业 项 目 建 设 和 高 耗 水 服 务 业 发 展, 遏 制 农 业 粗 放 用 水 3

8 A. 水 资 源 短 缺 地 区 B. 水 资 源 短 缺 生 态 脆 弱 地 区 C. 生 态 脆 弱 地 区 D. 人 口 密 集 地 区 来 源 :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的 意 见 之 ( 十 ) 全 面 加 强 节 约 用 水 管 理 12.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的 意 见 中 提 出 : 制 定 节 水 强 制 性 标 准, 逐 步 实 行 用 水 产 品 用 水 效 率 标 识 管 理, 禁 止 (A) 不 符 合 节 水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产 品 A. 生 产 和 销 售 B. 生 产 C. 买 卖 D. 销 售 来 源 :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的 意 见 之 ( 十 二 ) 加 快 推 进 节 水 技 术 改 造 13. 水 功 能 区 布 局 要 (B) 于 所 在 区 域 的 主 体 功 能 定 位, 符 合 主 体 功 能 区 的 发 展 方 向 和 开 发 原 则 A. 服 从 B. 服 从 和 服 务 C. 服 务 D. 完 善 和 服 务 来 源 :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的 意 见 之 ( 十 三 ) 严 格 水 功 能 区 监 督 管 理 14. 禁 止 在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内 设 置 排 污 口, 对 已 设 置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责 令 限 期 (D) A. 修 整 B. 整 改 C. 配 套 污 水 处 理 设 备 D. 拆 除 来 源 :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的 意 见 之 ( 十 四 ) 加 强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15.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的 意 见 中 指 出 要 将 水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节 约 和 保 护 的 主 要 指 标 纳 入 地 方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综 合 评 价 体 系,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B)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水 资 源 管 理 和 保 护 工 作 负 总 责 A. 环 保 局 B. 人 民 政 府 C. 流 域 管 理 局 D. 水 利 厅 来 源 :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的 意 见 之 ( 十 六 ) 建 立 水 4

9 资 源 管 理 责 任 和 考 核 制 度 16. 加 强 省 界 等 重 要 控 制 断 面 水 功 能 区 和 (A) 的 水 质 水 量 监 测 能 力 建 设, 是 健 全 水 资 源 监 控 体 系 的 内 容 之 一 A. 地 下 水 B. 地 表 水 C. 地 下 水 和 地 表 水 D. 大 气 降 水 来 源 :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的 意 见 之 ( 十 七 ) 健 全 水 资 源 监 控 体 系 17.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的 意 见 中 要 求 进 一 步 完 善 流 域 管 理 与 行 政 区 域 管 理 相 结 合 的 水 资 源 管 理 体 制, 切 实 加 强 流 域 水 资 源 的 (C) A. 统 一 规 划 统 一 管 理 B. 统 一 管 理 统 一 调 度 C. 统 一 规 划 统 一 管 理 和 统 一 调 度 D. 统 一 调 度 来 源 :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的 意 见 之 ( 十 八 ) 完 善 水 资 源 管 理 体 制 18.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的 意 见 中 提 出 确 立 水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控 制 红 线, 到 2030 年 全 国 用 水 总 量 控 制 在 (C) 亿 立 方 米 以 内 A B C D 来 源 :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的 意 见 之 ( 三 ) 主 要 目 标 19.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的 意 见 中 提 出 确 立 用 水 效 率 控 制 红 线, 到 2030 年 用 水 效 率 达 到 或 接 近 世 界 先 进 水 平, 万 元 工 业 增 加 值 用 水 量 ( 以 2000 年 不 变 价 计 ) 降 低 到 (A) 立 方 米 以 下, 农 田 灌 溉 水 有 效 利 用 系 数 提 高 到 以 上 A.40,0.6 C.40,0.7 B.30,0.6 D.30,0.7 来 源 :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的 意 见 之 ( 三 ) 主 要 目 标 20.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的 意 见 中 提 出 确 立 水 功 能 区 限 制 纳 污 红 线, 到 2030 年 主 要 污 染 物 入 河 湖 总 量 控 制 在 水 功 能 区 纳 污 能 力 范 围 之 内, 水 功 能 区 水 质 达 标 率 提 高 到 (A) 以 上 A.95% B.85% 5

10 C.90% D.80% 来 源 :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的 意 见 之 ( 三 ) 主 要 目 标 21.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的 意 见 中 指 出, 到 (A) 年, 全 国 用 水 总 量 力 争 控 制 在 6350 亿 立 方 米 以 内 ; 万 元 工 业 增 加 值 用 水 量 比 2010 年 下 降 30% 以 上, 农 田 灌 溉 水 有 效 利 用 系 数 提 高 到 0.53 以 上 ; 重 要 江 河 湖 泊 水 功 能 区 水 质 达 标 率 提 高 到 60% 以 上 A.2015 B.2020 C.2025 D.2030 来 源 :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的 意 见 之 ( 三 ) 主 要 目 标 22.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的 意 见 中 指 出, 到 2020 年, 全 国 用 水 总 量 力 争 控 制 在 (B) 亿 立 方 米 以 内 ; 万 元 工 业 增 加 值 用 水 量 降 低 到 (B) 立 方 米 以 下, 农 田 灌 溉 水 有 效 利 用 系 数 提 高 到 0.55 以 上 A. 7000,65 B. 6700,65 C. 7000,75 D. 6500,65 来 源 :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的 意 见 之 ( 三 ) 主 要 目 标 23.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考 核 办 法 第 六 条 规 定, 考 核 工 作 与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五 年 规 划 相 对 应, 每 五 年 为 一 个 考 核 期, 采 用 的 方 式 进 行 (D) A. 年 度 考 核 B. 期 末 考 核 C. 年 度 考 核 和 期 中 考 核 相 结 合 D. 年 度 考 核 和 期 末 考 核 相 结 合 来 源 :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考 核 办 法 第 六 条, 国 办 发 [2013]2 号 24. 浙 江 省 2015 年 用 水 总 量 控 制 目 标 是 亿 立 方 米 (A) A B C D 来 源 :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考 核 办 法, 国 办 发 [2013]2 号, 附 件 浙 江 省 2015 年 用 水 效 率 控 制 目 标 是 : 万 元 工 业 增 加 值 用 水 量 比 2010 年 下 降, 农 业 灌 溉 水 有 效 利 用 系 数 (A) A.27%,0.581 B. 27%,0.600 C. 25%,0.581 D. 25%,

11 来 源 :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考 核 办 法, 国 办 发 [2013]2 号, 附 件 浙 江 省 2015 年 重 要 江 河 湖 泊 水 功 能 区 水 质 达 标 率 控 制 目 标 是 (A) A. 62% B. 78% C. 95% D. 100% 来 源 :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考 核 办 法, 国 办 发 [2013]2 号, 附 件 3 2 多 选 题 1. 陈 雷 部 长 在 求 是 撰 文 水 利 建 设 与 经 济 平 稳 较 快 发 展, 其 在 第 二 部 分 中 指 出 : 对 洪 水 的 控 制, 注 重 给 洪 水 出 路 并 实 现 (ABD) A. 科 学 防 控 B. 依 法 防 控 C. 水 利 部 门 防 控 D. 综 合 防 控 来 源 : 水 利 建 设 与 经 济 平 稳 较 快 发 展, 陈 雷 2009 年 3 月 2. 水 土 流 失 是 我 国 头 号 环 境 问 题, 严 重 威 胁 国 家 (ABC) A. 生 态 安 全 B. 粮 食 安 全 C. 防 洪 安 全 D. 社 会 安 全 来 源 : 2011 年 3 月 陈 雷 贯 彻 新 水 土 保 持 法 强 调 3. 新 水 土 保 持 法 的 颁 布 实 施, 必 将 进 一 步 促 进 水 土 流 失 重 点 治 理 向 (BCD) 相 结 合 转 变, 加 快 构 建 科 学 完 善 的 水 土 流 失 综 合 防 治 体 系, 把 水 土 保 持 生 态 建 设 推 向 一 个 新 的 水 平 A. 生 态 安 全 B. 预 防 保 护 C. 综 合 治 理 D. 生 态 修 复 来 源 : 2011 年 3 月 陈 雷 贯 彻 新 水 土 保 持 法 强 调 4. 新 水 土 保 持 法 强 化 了 政 府 和 部 门 责 任, 强 化 了 水 土 保 持 投 入 保 障 机 制, 明 确 国 家 加 强 对 水 土 流 失 重 点 预 防 区 和 重 点 治 理 区 的 水 土 保 持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加 大 生 态 修 复 力 度, 引 导 和 鼓 励 国 内 外 单 位 和 个 人 参 与 水 土 流 失 治 理, 建 立 和 完 善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补 偿 费 制 度, 多 渠 道 筹 集 资 金, 为 我 国 水 土 保 持 生 态 建 设 提 供 了 坚 实 的 政 策 支 撑 和 投 入 保 障, 必 将 进 一 步 推 进 (ABCD) 等 重 点 区 域 水 土 流 失 治 理, 构 筑 更 加 可 靠 的 生 态 安 全 屏 障 A. 长 江 上 中 游 B. 黄 河 中 上 游 C. 西 南 石 漠 化 地 区 D. 东 北 黑 土 区 来 源 : 2011 年 3 月 陈 雷 贯 彻 新 水 土 保 持 法 强 调 5. 新 水 土 保 持 法 的 颁 布 实 施, 将 对 基 础 设 施 和 资 源 开 发 规 划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7

12 实 行 更 加 严 格 的 水 土 保 持 监 管, 从 根 本 上 扭 转 一 些 地 区 长 期 以 来 以 牺 牲 资 源 和 环 境 为 代 价 换 取 短 期 经 济 增 长 的 行 为 和 方 式, 有 力 促 进 (AD) 社 会 建 设 A. 资 源 节 约 型 B. 社 会 和 谐 型 C. 环 境 安 全 型 D. 环 境 友 好 型 来 源 : 2011 年 3 月 陈 雷 贯 彻 新 水 土 保 持 法 强 调 6. 新 水 土 保 持 法 颁 布 实 施 必 将 有 力 促 进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加 快 转 变 进 一 步 发 挥 水 土 保 持 在 改 善 农 业 生 产 条 件 调 整 土 地 利 用 和 产 业 结 构 培 育 主 导 产 业 促 进 生 产 方 式 转 变 的 优 势, 通 过 科 学 配 置 水 土 资 源, 促 进 水 土 资 源 高 效 集 约 利 用, 提 高 水 土 资 源 的 利 用 效 率 和 效 益, 实 现 (ACD) 的 统 一 A. 生 态 效 益 B. 社 会 效 益 C. 经 济 效 益 D. 社 会 效 益 来 源 : 2011 年 3 月 陈 雷 贯 彻 新 水 土 保 持 法 强 调 7. 新 水 土 保 持 法 颁 布 实 施 必 将 有 力 促 进 水 土 保 持 依 法 行 政 建 立 了 政 府 (ABC) 等 制 度 ; 完 善 了 水 土 保 持 规 划 管 理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审 批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验 收 和 水 土 保 持 监 测 公 告 等 制 度 ; 强 化 了 对 水 土 保 持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法 律 责 任 A. 水 土 保 持 目 标 责 任 和 考 核 奖 惩 B. 水 土 保 持 补 偿 费 C.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监 测 D.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监 理 制 度 来 源 : 2011 年 3 月 陈 雷 贯 彻 新 水 土 保 持 法 强 调 8. 新 水 土 保 持 法 颁 布 实 施 必 将 有 力 促 进 水 土 保 持 依 法 行 政 建 立 了 政 府 水 土 保 持 目 标 责 任 和 考 核 奖 惩 水 土 保 持 补 偿 费 和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监 测 等 制 度 ; 完 善 了 (ABCD) 等 制 度 ; 强 化 了 对 水 土 保 持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法 律 责 任 A. 水 土 保 持 规 划 管 理 B.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审 批 C.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验 收 D. 水 土 保 持 监 测 公 告 来 源 : 2011 年 3 月 陈 雷 贯 彻 新 水 土 保 持 法 强 调 9. 修 订 后 的 水 土 保 持 法 将 (AB) 作 为 水 土 保 持 工 作 的 指 导 方 针, 增 加 了 对 一 些 容 易 导 致 水 土 流 失 破 坏 生 态 环 境 的 行 为 予 以 禁 止 或 者 限 制 的 规 定, 对 预 防 人 为 水 土 流 失 有 效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至 关 重 要 A. 预 防 为 主 B. 保 护 优 先 C. 保 护 为 主 D. 预 防 优 先 来 源 : 2011 年 3 月 陈 雷 贯 彻 新 水 土 保 持 法 强 调 8

13 10. 明 确 规 定 因 生 产 建 设 活 动 而 损 坏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地 貌 植 被 不 能 恢 复 水 土 保 持 功 能 的, 应 当 缴 纳 水 土 保 持 补 偿 费, 充 分 体 现 了 (BCD) 的 原 则 A. 谁 投 资 B. 谁 开 发 C. 谁 治 理 D. 谁 补 偿 来 源 : 2011 年 3 月 陈 雷 贯 彻 新 水 土 保 持 法 强 调 11. 修 订 后 的 水 土 保 持 法 完 善 了 法 律 责 任 种 类, 丰 富 了 责 任 追 究 方 式, 提 高 了 处 罚 力 度, 增 强 了 可 操 作 性, 必 将 极 大 地 提 升 法 律 的 威 慑 力 和 执 行 力 在 法 律 责 任 方 面, 修 订 后 的 水 土 保 持 法 从 (ABC) 三 方 面 对 多 种 违 法 行 为 设 置 了 法 律 责 任 A. 行 政 B. 刑 事 C. 民 事 D. 环 境 法 来 源 : 2011 年 3 月 陈 雷 贯 彻 新 水 土 保 持 法 强 调 12. 要 全 面 贯 彻 新 水 土 保 持 法 各 项 规 定 要 求, 在 推 动 落 实 水 土 保 持 三 同 时 制 度 提 高 水 土 保 持 三 率 上 下 工 夫, 进 一 步 加 大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监 督 检 查 力 度, 严 格 查 处 违 法 行 为, 加 大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力 度, 真 正 做 到 (ABC) A. 有 法 必 依 B. 执 法 必 严 C. 违 法 必 究 D. 违 法 必 罚 来 源 : 2011 年 3 月 陈 雷 贯 彻 新 水 土 保 持 法 强 调 13. 要 严 格 照 按 法 律 规 定 和 执 法 程 序 办 事, 主 动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全 面 推 进 (ACD) 要 扎 实 推 进 水 土 保 持 监 督 执 法 能 力 建 设, 进 一 步 完 善 执 法 队 伍 和 水 土 保 持 技 术 保 障 体 系 A. 依 法 行 政 B. 执 法 必 严 C. 依 法 决 策 D. 依 法 管 理 来 源 : 2011 年 3 月 陈 雷 贯 彻 新 水 土 保 持 法 强 调 14.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的 意 见 中 的 基 本 原 则 : (ABCDE) A.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B. 坚 持 人 水 和 谐 C. 坚 持 统 筹 兼 顾 D. 坚 持 改 革 创 新 E. 坚 持 因 地 制 宜 来 源 :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的 意 见 15. 体 现 严 格 实 施 取 水 许 可 的 内 容 是 :(ABCDE) A. 严 格 规 范 取 水 许 可 审 批 管 理, 对 取 用 水 总 量 已 达 到 或 超 过 控 制 指 标 的 地 区, 暂 停 审 批 建 设 项 目 新 增 取 水 ; B. 对 取 用 水 总 量 接 近 控 制 指 标 的 地 区, 限 制 审 批 建 设 项 目 新 增 取 水 ; 9

14 C. 对 不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或 列 入 国 家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 中 淘 汰 类 的, 产 品 不 符 合 行 业 用 水 定 额 标 准 的, 审 批 机 关 不 予 批 准 ; D. 在 城 市 公 共 供 水 管 网 能 够 满 足 用 水 需 要 却 通 过 自 备 取 水 设 施 取 用 地 下 水 的, 审 批 机 关 不 予 批 准 ; E. 地 下 水 已 严 重 超 采 的 地 区 取 用 地 下 水 的 建 设 项 目 取 水 申 请, 审 批 机 关 不 予 批 准 来 源 :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的 意 见 之 ( 六 ) 严 格 实 施 取 水 许 可 16. 严 格 地 下 水 管 理 和 保 护, 要 做 到 :(ABCDE) A. 加 强 地 下 水 动 态 监 测, 实 行 地 下 水 取 用 水 总 量 控 制 和 水 位 控 制 ; B. 在 地 下 水 超 采 区, 禁 止 农 业 工 业 建 设 项 目 和 服 务 业 新 增 取 用 地 下 水, 并 逐 步 削 减 超 采 量, 实 现 地 下 水 采 补 平 衡 ; C. 深 层 承 压 地 下 水 原 则 上 只 能 作 为 应 急 和 战 略 储 备 水 源 ; D. 依 法 规 范 机 井 建 设 审 批 管 理, 限 期 关 闭 在 城 市 公 共 供 水 管 网 覆 盖 范 围 内 的 自 备 水 井 ; E. 抓 紧 编 制 并 实 施 全 国 地 下 水 利 用 与 保 护 规 划 以 及 南 水 北 调 东 中 线 受 水 区 地 面 沉 降 区 海 水 入 侵 区 地 下 水 压 采 方 案, 逐 步 削 减 开 采 量 来 源 :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的 意 见 之 ( 八 ) 严 格 地 下 水 管 理 和 保 护 17. 新 建 扩 建 和 改 建 建 设 项 目 应 制 订 节 水 措 施 方 案, 保 证 节 水 设 施 与 主 体 工 程 (ABC), 对 违 反 该 制 度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或 流 域 管 理 机 构 责 令 停 止 取 用 水 并 限 期 整 改 A. 同 时 设 计 B. 同 时 施 工 C. 同 时 投 产 D. 同 时 验 收 E. 同 时 投 资 来 源 :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的 意 见 之 ( 十 一 ) 强 化 用 水 定 额 管 理 18.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的 意 见 中 要 求 加 快 推 进 节 水 技 术 改 造, 加 大 农 业 节 水 力 度, 完 善 和 落 实 节 水 灌 溉 的 产 业 支 持 技 术 服 务 财 政 补 贴 等 政 策 措 施, 大 力 发 展 (ABC) 等 高 效 节 水 灌 溉 10

15 A. 管 道 输 水 B. 喷 灌 C. 微 灌 D. 滴 灌 E. 井 灌 来 源 :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的 意 见 之 ( 十 二 ) 加 快 推 进 节 水 技 术 改 造 来 源 :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的 意 见 之 ( 十 二 ) 加 快 推 进 节 水 技 术 改 造 ( 二 ) 国 内 水 利 形 势 1 单 选 题 1. 围 绕 保 障 粮 食 安 全, 在 强 化 农 田 水 利 建 设 上 下 功 夫, 确 保 十 二 五 期 间 新 增 高 效 节 水 灌 溉 面 积 (D) 万 亩, 力 争 实 现 新 增 1 亿 亩 的 目 标 A B C D 来 源 : 2012 年 1 月 30 日 水 利 部 部 长 陈 雷 在 全 国 水 利 厅 局 长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2. 实 施 河 湖 水 系 连 通 是 提 高 水 资 源 配 置 能 力 的 重 要 途 径 要 加 快 推 进 南 水 北 调 东 中 线 一 期 工 程 及 配 套 工 程 建 设, 继 续 开 展 南 水 北 调 东 中 线 二 期 和 西 线 工 程 前 期 论 证, 构 建 我 国 (C) 南 北 调 配 东 西 互 济 的 水 资 源 宏 观 配 置 格 局 A. 两 横 三 纵 B. 三 横 三 纵 C. 四 横 三 纵 D. 五 横 三 纵 来 源 : 2012 年 1 月 30 日 水 利 部 部 长 陈 雷 在 全 国 水 利 厅 局 长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年 水 利 工 作 要 深 入 推 进 水 土 保 持 生 态 建 设 加 大 水 土 保 持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力 度, 加 快 坡 耕 地 综 合 整 治 步 伐, 积 极 开 展 生 态 清 洁 型 小 流 域 建 设, 力 争 启 动 实 施 革 命 老 区 水 土 保 持 生 态 建 设 项 目, 治 理 水 土 流 失 面 积 (D) 万 平 方 公 里, 完 成 坡 改 梯 面 积 300 万 亩 A. 2 B. 3 C. 4 D. 5 来 源 : 2012 年 1 月 30 日 水 利 部 部 长 陈 雷 在 全 国 水 利 厅 局 长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4. 胡 锦 涛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次 全 国 代 表 大 会 上 的 报 告 指 出 : 大 力 推 进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中 指 出, 要 加 强 (A), 推 进 水 循 环 利 用, 建 设 节 水 型 社 会 A. 水 源 地 保 护 和 用 水 总 量 管 理 B. 水 源 地 保 护 C. 用 水 效 率 D. 节 水 灌 溉 措 施 来 源 : 胡 锦 涛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次 全 国 代 表 大 会 上 的 报 告, 八. 大 力 推 进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 二 ) 全 面 促 进 资 源 节 约 11

16 年 11 月 25 日, 陈 雷 部 长 在 水 利 部 党 组 中 心 组 ( 扩 大 ) 学 习 班 上 的 动 员 讲 话 第 二 部 分 中 提 到, 党 的 十 八 大 报 告 多 处 涉 及 (A) 工 作, 并 把 放 在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的 突 出 位 置, 做 出 重 要 部 署, 提 出 更 高 要 求 A. 水 利 B. 环 保 C. 农 业 D. 农 村 水 利 来 源 : 陈 雷 在 水 利 部 党 组 中 心 组 ( 扩 大 ) 学 习 班 上 的 动 员 讲 话,2012 年 11 月 25 日 6. 党 的 十 八 大 报 告 多 处 涉 及 水 利 工 作, 在 (C) 方 面, 提 出 要 按 照 人 口 资 源 环 境 相 均 衡 经 济 社 会 生 态 效 益 相 统 一 的 原 则, 控 制 开 发 强 度, 调 整 空 间 结 构, 促 进 生 产 空 间 集 约 高 效 生 活 空 间 宜 居 适 度 生 态 空 间 山 清 水 秀, 给 自 然 留 下 更 多 修 复 空 间, 给 农 业 留 下 更 多 良 田, 给 子 孙 后 代 留 下 天 蓝 地 绿 水 净 的 美 好 家 园 A. 生 态 文 明 B. 水 利 改 革 创 新 C. 宏 观 总 体 布 局 D. 水 资 源 保 护 来 源 :2012 年 11 月 25 日, 陈 雷 在 水 利 部 党 组 中 心 组 ( 扩 大 ) 学 习 班 上 的 动 员 讲 话, 第 二 部 分 7. 党 的 十 八 大 报 告 多 处 涉 及 水 利 工 作, 在 水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方 面, 强 调 要 加 大 自 然 生 态 系 统 和 环 境 保 护 力 度, 推 进 荒 漠 化 石 漠 化 (C) 综 合 治 理, 扩 大 森 林 湖 泊 湿 地 面 积 A. 土 壤 侵 蚀 B. 土 壤 流 失 C. 水 土 流 失 D. 水 土 资 源 来 源 :2012 年 11 月 25 日, 陈 雷 在 水 利 部 党 组 中 心 组 ( 扩 大 ) 学 习 班 上 的 动 员 讲 话, 第 二 部 分 8. 党 的 十 八 大 报 告 多 处 涉 及 水 利 工 作, 在 水 资 源 保 护 管 理 方 面, 明 确 提 出 全 面 促 进 资 源 节 约, 大 幅 降 低 能 源 水 土 地 消 耗 强 度, 提 高 利 用 效 率 和 效 益, 加 强 水 源 地 保 护 和 (B) 管 理, 推 进 水 循 环 利 用, 建 设 节 水 型 社 会 A. 用 水 效 率 B. 用 水 总 量 C. 水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D. 农 田 灌 溉 用 水 来 源 :2012 年 11 月 25 日, 陈 雷 在 水 利 部 党 组 中 心 组 ( 扩 大 ) 学 习 班 上 的 动 员 讲 话, 第 二 部 分 12

17 9. 党 的 十 八 大 报 告 多 处 涉 及 水 利 工 作, 在 水 利 改 革 创 新 方 面, 强 调 要 完 善 (A) 的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深 化 资 源 性 产 品 价 格 和 税 费 改 革, 建 立 资 源 有 偿 使 用 制 度 和 生 态 补 偿 制 度, 积 极 开 展 排 污 权 水 权 交 易 试 点 A. 最 严 格 B. 最 新 C. 最 权 威 D. 最 严 厉 来 源 :2012 年 11 月 25 日, 陈 雷 在 水 利 部 党 组 中 心 组 ( 扩 大 ) 学 习 班 上 的 动 员 讲 话, 第 二 部 分 年 11 月 25 日, 陈 雷 在 水 利 部 党 组 中 心 组 ( 扩 大 ) 学 习 班 上 的 动 员 讲 话 第 二 部 分 中 讲 到 : 在 新 的 历 史 起 点 上, 我 们 要 坚 持 以 科 学 发 展 观 统 领 水 利 工 作 全 局, 加 快 实 现 从 控 制 洪 水 向 洪 水 管 理 转 变, 从 (A) 转 变, 从 水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为 主 向 开 发 保 护 并 重 转 变, 从 局 部 水 生 态 治 理 向 全 面 建 设 水 生 态 文 明 转 变 A. 供 水 管 理 向 需 水 管 理 B. 需 水 管 理 向 供 水 管 理 C. 供 水 管 理 向 用 水 管 理 D. 需 水 管 理 向 用 水 管 理 来 源 :2012 年 11 月 25 日, 陈 雷 在 水 利 部 党 组 中 心 组 ( 扩 大 ) 学 习 班 上 的 动 员 讲 话, 第 二 部 分 第 一 点 11.(C) 是 四 化 同 步 发 展 的 基 本 条 件, 是 四 化 同 步 发 展 的 基 础 支 撑 A. 水 环 境, 水 利 B. 水 利, 水 资 源 C. 水 资 源, 水 利 D. 水 利, 水 环 境 来 源 :2012 年 11 月 25 日, 陈 雷 在 水 利 部 党 组 中 心 组 ( 扩 大 ) 学 习 班 上 的 动 员 讲 话, 第 二 部 分 第 三 点 12. 目 前, 全 国 仍 有 近 (B) 耕 地 缺 少 基 本 灌 排 条 件, 现 有 灌 区 普 遍 存 在 标 准 低 配 套 差 老 化 失 修 效 益 衰 减 等 问 题, 旱 涝 保 收 高 标 准 农 田 比 例 低 A.1/3 C.60% B. 一 半 D.2/3 来 源 :2012 年 11 月 25 日, 陈 雷 在 水 利 部 党 组 中 心 组 ( 扩 大 ) 学 习 班 上 的 动 员 讲 话, 第 二 部 分 第 四 点 13

18 年, 我 省 相 继 遭 受 了 早 春 汛 梅 雨 洪 涝 以 及 多 次 局 地 暴 雨 的 影 响, 降 水 量 总 体 偏 多 且 较 集 中, 洪 涝 灾 害 严 重, 并 且 受 到 了 (B) 个 台 风 的 影 响,, 特 别 是 强 台 风 海 葵 为 来 唯 一 登 陆 我 省 的 台 风 A.5, 五 年 C.6, 六 年 B.6, 五 年 D.5, 六 年 来 源 : 陈 川,2012 年 11 月 26 日 在 全 省 水 利 工 作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年, 在 各 级 各 有 关 部 门 的 共 同 努 力 下, 我 省 成 功 应 对 了 早 春 汛 梅 雨 洪 涝 和 局 地 强 降 雨, 取 得 了 强 台 风 登 陆 并 横 穿 我 省 (D) 的 历 史 性 突 破 A. 最 少 伤 亡 B. 最 少 死 亡 C. 零 伤 亡 D. 零 死 亡 来 源 : 陈 川,2012 年 11 月 26 日 在 全 省 水 利 工 作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15. 我 省 水 利 工 作 在 2008~2012 年 间 在 加 快 实 施 资 源 保 障 工 程 积 极 开 展 水 环 境 整 治 等 方 面 做 了 很 多 工 作 其 中, 不 断 加 大 水 土 保 持 工 作 力 度, 有 效 遏 制 人 为 活 动 造 成 的 水 土 流 失 现 象, 治 理 水 土 流 失 面 积 (B) 平 方 公 里 A.500 B.600 C.300 D.800 来 源 : 陈 川,2012 年 11 月 26 日 在 全 省 水 利 工 作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年 以 来, 我 省 以 (A) 确 保, 率 先, 保 障 体 系 为 目 标, 以 强 塘 固 房 等 一 系 列 工 程 为 载 体, 全 力 推 进 各 项 水 利 工 作 A. 一 个, 两 个, 三 个 B. 一 个, 三 个, 两 个 C. 两 个, 一 个, 三 个 D. 两 个, 三 个, 一 个 来 源 : 陈 川,2012 年 11 月 26 日 在 全 省 水 利 工 作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17. 强 塘 工 程 是 省 委 省 政 府 作 出 的 一 项 关 注 民 生 保 障 民 安 的 重 要 决 策, 是 提 高 (A) 能 力 的 基 础 保 障 A. 防 汛 B. 抗 旱 C. 治 涝 D. 排 污 来 源 : 陈 川,2012 年 11 月 26 日 在 全 省 水 利 工 作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18. 胡 锦 涛 同 志 在 十 八 大 报 告 中 要 求 加 强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体 系 建 设, 不 属 于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24 字 的 是 :(D) 14

19 A 富 强 民 主 文 明 和 谐 B 自 由 平 等 公 正 法 治 C 爱 国 敬 业 诚 信 友 善 D 爱 国 民 主 平 等 诚 信 年 11 月 份 召 开 的 是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B) A 十 七 届 三 中 全 会 B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C 十 八 界 二 中 全 会 D 第 十 八 次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来 源 :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委 员 会 第 三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2013 年 11 月 12 日 ) 20.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指 出,(A) 的 总 目 标 是 完 善 和 发 展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推 进 国 家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A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B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建 设 C 收 入 分 配 体 制 改 革 D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政 治 制 度 建 设 来 源 :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委 员 会 第 三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2013 年 11 月 12 日 ) 21.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指 出, 要 紧 紧 围 绕 使 市 场 在 资 源 配 置 中 起 (B) A 主 要 作 用 B 决 定 性 作 用 C 关 键 性 角 色 D 主 要 角 色 来 源 :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委 员 会 第 三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2013 年 11 月 12 日 ) 22. 中 共 浙 江 省 委 书 记 夏 宝 龙 要 求 : 必 须 拿 出 (B) 的 气 势 敢 于 必 胜 的 信 心 壮 士 断 腕 上 我 勇 气, 打 好 转 型 升 级 的 组 合 拳 A 壮 士 断 腕 B 破 釜 沉 舟 C 气 壮 山 河 D 孤 注 一 掷 来 源 : 光 明 日 报, 以 治 水 为 突 破 口 推 进 转 型 升 级, 夏 宝 龙 年 9 月 3 日 23. 中 共 浙 江 省 委 书 记 夏 宝 龙 要 求 : 必 须 拿 出 破 釜 沉 舟 的 气 势 敢 于 必 胜 的 信 心 (C) 上 我 勇 气, 打 好 转 型 升 级 的 组 合 拳 A 气 壮 山 河 B 破 釜 沉 舟 C 壮 士 断 腕 D 孤 注 一 掷 来 源 : 光 明 日 报, 以 治 水 为 突 破 口 推 进 转 型 升 级, 夏 宝 龙 年 9 月 3 日 15

20 24.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指 出, 要 改 进 社 会 治 理 方 式, 激 发 社 会 组 织 活 力, 创 新 有 效 预 防 和 化 解 社 会 矛 盾 体 制, 健 全 公 共 安 全 体 系, 设 立 (B), 完 善 国 家 安 全 体 制 和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确 保 国 家 安 全 A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B 国 家 安 全 委 员 会 C 五 水 共 治 领 导 小 组 D 国 家 安 全 部 来 源 :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委 员 会 第 三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2013 年 11 月 12 日 ) 25.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强 调, 中 央 成 立 (A), 负 责 改 革 总 体 设 计 统 筹 协 调 整 体 推 进 督 促 落 实 A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B 国 家 发 展 与 改 革 委 员 会 C 环 境 综 合 治 理 领 导 小 组 D 国 家 发 展 与 改 革 办 公 室 来 源 :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委 员 会 第 三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2013 年 11 月 12 日 ) 26.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号 召, 全 党 同 志 要 紧 密 团 结 在 以 习 近 平 同 志 为 总 书 记 的 党 中 央 周 围, 锐 意 进 取, 攻 坚 克 难, 谱 写 改 革 开 放 伟 大 事 业 历 史 新 篇 章, 为 全 面 建 成 小 康 社 会 不 断 夺 取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新 胜 利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A) 而 奋 斗! A 伟 大 复 兴 的 中 国 梦 B 的 长 治 久 安 和 谐 共 处 C 的 现 代 化 D 新 的 腾 飞 来 源 :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委 员 会 第 三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2013 年 11 月 12 日 ) 27.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提 出, 建 设 生 态 文 明, 必 须 建 立 系 统 完 整 的 生 态 文 明 制 度 体 系, 用 制 度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要 健 全 自 然 资 源 资 产 产 权 制 度 和 用 途 管 制 制 度, 划 定 (C) 红 线, 实 行 资 源 有 偿 使 用 制 度 和 生 态 补 偿 制 度, 改 革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体 制 A 水 资 源 保 护 B 自 然 资 源 保 护 C 生 态 保 护 D 矿 产 资 源 保 护 来 源 :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委 员 会 第 三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2013 年 11 月 12 日 ) 16

21 年, 是 我 省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形 势 特 别 严 峻 防 灾 任 务 异 常 艰 巨 的 一 年, 国 庆 期 间, 遭 受 了 年 以 来 10 月 份 登 陆 我 国 大 陆 最 强 台 风 的 袭 击 (A) A.1949 B.1950 C.1980 D.2000 来 源 : 陈 川 厅 长 在 2014 年 厅 务 会 议 上 的 讲 话,2014 年 1 月 21 日 29. 陈 川 厅 长 在 2014 年 厅 务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中 提 到,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中 央 八 项 规 定 省 委 28 条 办 法 六 个 严 禁 和 全 省 水 利 行 业, 加 强 机 关 作 风 和 水 利 行 风 建 设 (B) A. 五 个 不 准 B. 六 个 不 准 C. 七 个 不 准 D. 八 个 不 准 来 源 : 陈 川 厅 长 在 2014 年 厅 务 会 议 上 的 讲 话,2014 年 1 月 21 日 30. 党 的 十 八 届 中 全 会 将 水 资 源 管 理 水 环 境 保 护 水 生 态 修 复 水 价 改 革 水 权 交 易 等 纳 入 生 态 文 明 制 度 建 设, 提 出 了 明 确 要 求 (A) A. 三, 重 要 内 容 B. 三, 基 本 内 容 C. 二, 重 要 内 容 D. 二, 基 本 内 容 来 源 : 全 面 贯 彻 中 央 重 大 决 策 部 署, 努 力 开 创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新 局 面, 陈 雷, 在 全 国 水 利 厅 局 长 会 议 上 的 讲 话,2014 年 1 月 4 日 31.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做 出 了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的 重 大 战 略 部 署, 明 确 要 求, 为 新 时 期 防 汛 抗 旱 工 作 指 明 了 方 向 (A) A. 健 全 防 灾 减 灾 救 灾 体 制 B. 健 全 防 灾 减 灾 体 制 C. 健 全 防 灾 救 灾 体 制 D. 健 全 减 灾 救 灾 体 制 来 源 :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全 力 做 好 2014 年 防 汛 抗 旱 工 作, 陈 雷, 在 全 国 防 汛 抗 旱 工 作 视 频 会 议 上 的 讲 话,2014 年 1 月 13 日 32. 水 旱 灾 害 历 来 是 中 华 民 族 的 心 腹 大 患, 随 着 工 业 化 城 镇 化 加 快 推 进 和 全 球 气 候 变 化 影 响 加 大, 水 旱 灾 害 威 胁 和 影 响 也 越 来, 防 汛 抗 旱 任 务 越 来 (B) A. 越 大, 越 轻 B. 越 大, 越 重 C. 越 小, 越 轻 D. 越 小, 越 重 来 源 :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全 力 做 好 2014 年 防 汛 抗 旱 工 作, 陈 雷, 在 全 国 防 汛 抗 旱 工 作 视 频 会 议 上 的 讲 话,2014 年 1 月 13 日 33. 是 最 基 本 的 公 共 安 全 和 公 共 服 务, 也 是 各 级 政 府 必 须 切 实 履 行 好 17

22 的 重 要 职 责 (C) A. 防 汛 B. 抗 旱 保 收 C. 防 汛 抗 旱 D. 防 汛 防 台 来 源 :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全 力 做 好 2014 年 防 汛 抗 旱 工 作, 陈 雷, 在 全 国 防 汛 抗 旱 工 作 视 频 会 议 上 的 讲 话,2014 年 1 月 13 日 34. 我 国 农 田 灌 溉 水 有 效 利 用 系 数 仅 为 (A), 而 世 界 先 进 水 平 已 经 达 到 0.7~0.8 A B C D 来 源 : 在 全 国 冬 春 农 田 水 利 基 本 建 设 电 视 电 话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汪 洋,2013 年 10 月 24 日 35. 我 国 人 均 占 有 水 资 源 量 仅 为 世 界 平 均 水 平 的, 是 世 界 13 个 贫 水 国 之 一, 水 资 源 紧 缺 是 今 后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面 临 的 最 大 制 约 (C) A. 1/2 B. 1/3 C.1/4 D. 1/5 来 源 : 在 全 国 冬 春 农 田 水 利 基 本 建 设 电 视 电 话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汪 洋,2013 年 10 月 24 日 36. 浙 江 省 第 一 次 水 利 普 查 成 果 中, 流 域 面 积 平 方 公 里 以 上 的 河 流 有 : (D) A. 钱 塘 江 B. 瓯 江 C. 新 安 江 D. 以 上 三 条 河 流 来 源 : 浙 江 省 第 一 次 水 利 普 查 公 报, 浙 江 省 水 利 厅 / 浙 江 省 统 计 局,2013 年 7 月 37. 浙 江 省 第 一 次 水 利 普 查 成 果 中, 水 土 保 持 情 况 显 示 : 土 壤 侵 蚀 总 面 积 9907 平 方 公 里, 均 为 (A) A. 水 力 侵 蚀 B. 风 力 侵 蚀 C. 重 力 侵 蚀 D. 人 为 侵 蚀 来 源 : 浙 江 省 第 一 次 水 利 普 查 公 报, 浙 江 省 水 利 厅 / 浙 江 省 统 计 局,2013 年 7 月 38. 浙 江 省 第 一 次 水 利 普 查 成 果 显 示, 共 有 流 域 面 积 平 方 公 里 以 上 河 流 865 条, 省 域 内 总 长 度 为 公 里 (B) A. 10 B. 50 C.100 D.500 来 源 : 浙 江 省 第 一 次 水 利 普 查 公 报,2013 年 7 月 18

23 39. 根 据 国 务 院 决 定,2010 年 至 2012 年 开 展 第 次 全 国 水 利 普 查, 普 查 的 标 准 时 点 为 2011 年 12 月 31 日, 普 查 时 期 为 年 度 (B) A. 一,2010 B. 一,2011 C. 一,2012 D. 二,2010 来 源 : 第 一 次 全 国 水 利 普 查 公 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利 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统 计 局, 中 国 水 利 水 电 出 版 社 40. 根 据 第 一 次 全 国 水 利 普 查 公 报, 我 国 共 有 水 电 站 座, 装 机 容 量 亿 千 瓦 (A) A ,3.33 B ,2.17 C. 1324,1.10 D ,2.17 来 源 : 第 一 次 全 国 水 利 普 查 公 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利 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统 计 局, 中 国 水 利 水 电 出 版 社 41.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城 市 内 涝 防 治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浙 政 办 发 [2014]11 号 ) 中 对 强 化 排 水 防 涝 设 施 日 常 维 护 管 理 的 要 求 中, 不 包 括 :(D) A. 加 强 排 涝 设 施 维 护 管 理 B. 提 高 排 涝 设 施 检 测 能 力 C. 加 强 城 市 井 盖 安 全 管 理 D. 有 机 更 新 城 市 绿 地 系 统 来 源 :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城 市 内 涝 防 治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浙 政 办 发 [2014]11 号 ),2014 年 1 月 26 日 42.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城 市 内 涝 防 治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浙 政 办 发 [2014]11 号 ) 目 标 任 务 中 提 出,2017 年 底 前, 基 本 消 除 易 淹 易 涝 片 区 和 影 响 城 市 正 常 生 产 生 活 秩 序 的 严 重 内 涝 灾 害 现 象, 杭 州 市 宁 波 市 中 心 城 区 能 有 效 应 对 不 低 于 年 一 遇 的 暴 雨 (B) A.100 B.50 C.30 D.20 来 源 :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城 市 内 涝 防 治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浙 政 办 发 [2014]11 号 ),2014 年 1 月 26 日 43. 到 年, 全 省 基 本 建 立 较 为 完 善 的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和 监 督 管 理 体 系, 节 水 型 社 会 基 本 建 成, 水 资 源 得 到 优 化 配 置, 用 水 效 率 和 效 益 不 断 提 高,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用 水 保 障 能 力 显 著 增 强 (B) A.2015 B.2020 C.2025 D.2030 来 源 :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全 面 推 进 节 水 型 社 19

24 会 建 设 的 意 见, 浙 政 发 [2012]107 号,2013 年 2 月 4 日 年 2 月 4 日,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全 面 推 进 节 水 型 社 会 建 设 的 意 见 中 提 出 的 重 点 任 务 不 包 括 :(D) A. 建 立 水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控 制 红 线 B. 建 立 用 水 效 率 控 制 红 线 C. 建 立 水 功 能 区 限 制 纳 污 红 线 D. 推 进 水 生 态 系 统 的 保 护 与 修 复 来 源 :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全 面 推 进 节 水 型 社 会 建 设 的 意 见, 浙 政 发 [2012]107 号,2013 年 2 月 4 日 45.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的 意 见 实 施 方 案 中, 到, 基 本 建 立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确 保 意 见 所 明 确 的 水 资 源 管 理 目 标 全 面 实 现 (B) A.2015 年 B 年 C 年 D 年 来 源 :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的 意 见 实 施 方 案, 2 多 选 题 年 中 央 1 号 文 件 和 中 央 水 利 工 作 会 议 指 明 了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前 进 方 向, 描 绘 了 中 国 特 色 水 利 现 代 化 的 宏 伟 蓝 图, 明 确 了 一 系 列 支 持 水 利 的 重 大 政 策 举 措, 地 方 各 级 党 委 政 府 对 水 利 的 认 识 高 度 重 视 程 度 和 支 持 力 度 前 所 未 有 各 地 因 地 制 宜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针 对 性 强 操 作 性 好 含 金 量 高 的 政 策 和 措 施, 值 得 认 真 总 结 借 鉴 (ABCDEF) A. 在 加 大 公 共 财 政 水 利 投 入 方 面 提 出 了 新 目 标 B. 在 落 实 金 融 支 持 水 利 政 策 方 面 呈 现 了 新 亮 点 C. 在 吸 引 社 会 资 金 投 资 水 利 方 面 制 定 了 新 举 措 D. 在 落 实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方 面 取 得 了 新 进 展 E. 在 破 解 水 利 体 制 机 制 障 碍 方 面 迈 出 了 新 步 伐 F. 在 健 全 基 层 水 利 服 务 体 系 方 面 实 现 了 新 突 破 来 源 : 2012 年 1 月 30 日 水 利 部 部 长 陈 雷 在 全 国 水 利 厅 局 长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20

25 2. 立 足 推 进 科 学 发 展, 在 搞 好 水 利 顶 层 设 计 上 下 功 夫 治 水 兴 水 是 一 项 复 杂 的 系 统 工 程 和 长 期 的 艰 巨 任 务, 必 须 作 好 顶 层 设 计, 科 学 谋 划 水 利 工 作 总 体 思 路 主 攻 方 向 重 点 任 务,(ABCD) 推 进, 不 断 取 得 阶 段 性 突 破 和 进 展 A. 有 计 划 B. 有 步 骤 C. 分 阶 段 D. 分 层 次 来 源 : 2012 年 1 月 30 日 水 利 部 部 长 陈 雷 在 全 国 水 利 厅 局 长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3. 胡 锦 涛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次 全 国 代 表 大 会 上 的 报 告 中 指 出, 根 据 我 国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实 际, 要 在 十 六 大 十 七 大 确 立 的 全 面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目 标 的 基 础 上 努 力 实 现 新 的 要 求, 包 括 :(ABCDE) A. 经 济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 B. 人 民 民 主 不 断 扩 大 ; C. 文 化 软 实 力 显 著 增 强 ; D. 人 民 生 活 水 平 全 面 提 高 ; E. 资 源 节 约 型 环 境 友 好 型 社 会 建 设 取 得 重 大 进 展 来 源 : 胡 锦 涛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次 全 国 代 表 大 会 上 的 报 告, 三 全 面 建 成 小 康 社 会 和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开 放 的 目 标 4. 党 的 十 八 大 报 告 多 处 涉 及 水 利 工 作, 从 宏 观 总 体 布 局 (ABCD) 等 方 面 进 行 了 一 系 列 重 要 论 述 和 重 大 部 署, 进 一 步 完 善 了 我 国 新 时 期 治 水 方 略, 深 化 了 水 利 工 作 内 涵, 拓 展 了 水 利 发 展 空 间, 充 分 体 现 了 我 们 党 对 水 利 工 作 的 高 度 重 视 A. 水 资 源 保 护 管 理 方 面 ; B. 水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方 面 ; C. 水 利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方 面 ; D. 水 利 改 革 创 新 方 面 ; E. 农 业 水 利 设 施 建 设 方 面 来 源 : 陈 雷 在 水 利 部 党 组 中 心 组 ( 扩 大 ) 学 习 班 上 的 动 员 讲 话,2012 年 11 月 25 日 年 11 月 25 日, 陈 雷 在 水 利 部 党 组 中 心 组 ( 扩 大 ) 学 习 班 上 的 动 员 讲 话 第 二 部 分 中 讲 到 : 在 新 的 历 史 起 点 上, 我 们 要 坚 持 以 科 学 发 展 观 统 领 水 利 工 21

26 作 全 局, 按 照 四 个 更 加 自 觉 的 要 求, 进 一 步 丰 富 和 完 善 可 持 续 发 展 治 水 思 路 和 民 生 水 利 内 涵,(ABCDE) A. 更 加 注 重 保 障 和 改 善 民 生 ; B. 更 加 注 重 水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 C. 更 加 注 重 科 学 治 水 依 法 管 水 ; D. 更 加 注 重 体 制 机 制 改 革 创 新 ; E. 更 加 注 重 全 面 协 调 可 持 续 发 展 来 源 : 陈 雷 在 水 利 部 党 组 中 心 组 ( 扩 大 ) 学 习 班 上 的 动 员 讲 话,2012 年 11 月 25 日 年 11 月 25 日, 陈 雷 在 水 利 部 党 组 中 心 组 ( 扩 大 ) 学 习 班 上 的 动 员 讲 话 中 讲 到, 我 们 要 紧 紧 围 绕 四 化 同 步 发 展, 加 快 建 设 城 乡 重 点 水 源 工 程 跨 流 域 跨 区 域 调 水 工 程 河 湖 水 系 连 通 工 程, 着 力 构 建 我 国 (ABCD) 的 水 资 源 宏 观 配 置 格 局 A. 四 横 三 纵 B. 南 北 调 配 C. 东 西 互 济 D. 区 域 互 补 E. 三 横 四 纵 来 源 : 2012 年 11 月 25 日, 陈 雷 在 水 利 部 党 组 中 心 组 ( 扩 大 ) 学 习 班 上 的 动 员 讲 话 年 11 月 25 日, 陈 雷 在 水 利 部 党 组 中 心 组 ( 扩 大 ) 学 习 班 上 的 动 员 讲 话 中 讲 到, 我 们 要 紧 紧 围 绕 四 化 同 步 发 展, 加 快 形 成 引 排 顺 畅 (ABDE) 的 江 河 湖 库 水 网 体 系, 不 断 增 强 城 乡 供 水 保 障 能 力 A. 蓄 泄 得 当 B. 丰 枯 调 剂 C. 东 西 互 济 D. 多 源 互 补 E. 调 控 自 如 来 源 : 2012 年 11 月 25 日, 陈 雷 在 水 利 部 党 组 中 心 组 ( 扩 大 ) 学 习 班 上 的 动 员 讲 话 年 11 月 26 日, 陈 川 在 全 省 水 利 工 作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中 确 立 今 后 五 年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主 要 目 标 是 :(ABCD) A. 建 成 协 调 配 套 安 全 长 效 的 防 洪 减 灾 体 系 B. 建 成 合 理 配 置 高 效 利 用 的 水 资 源 保 障 体 系 C. 建 成 有 效 控 制 河 湖 流 畅 的 水 生 态 体 系 22

27 D. 建 成 切 合 省 情 特 色 鲜 明 的 水 利 管 理 和 服 务 体 系 E. 建 成 活 水 畅 河 湖 工 程 来 源 : 陈 川,2012 年 11 月 26 日 在 全 省 水 利 工 作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第 二 部 分 9. 近 年 来, 我 省 大 力 实 施 (ABCD), 对 水 利 工 作 提 出 了 新 的 要 求 A. 四 大 国 家 战 略 B. 四 大 建 设 C. 海 洋 经 济 D. 两 区 建 设 E. 陆 地 经 济 来 源 : 陈 川,2012 年 11 月 26 日 在 全 省 水 利 工 作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第 一 部 分 年 11 月 26 日, 陈 川 在 全 省 水 利 工 作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中 指 出, 要 扎 实 推 进 水 资 源 保 障 百 亿 工 程, 加 快 (ABC) 等 重 点 水 源 和 重 要 引 调 水 工 程 建 设, 基 本 实 现 全 省 县 级 以 上 城 市 多 源 联 网 互 调 互 济 的 供 水 局 面 A. 新 昌 钦 寸 水 库 B. 台 州 朱 溪 水 库 C. 舟 山 大 陆 引 水 三 期 D. 萧 山 枢 纽 工 程 E. 永 嘉 楠 溪 江 供 水 工 程 来 源 : 陈 川,2012 年 11 月 26 日 在 全 省 水 利 工 作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第 二 部 分 11. 胡 锦 涛 同 志 在 十 八 大 报 告 中 要 求 加 强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体 系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可 以 归 纳 为 :(ABC) A 富 强 民 主 文 明 和 谐 B 自 由 平 等 公 正 法 治 C 爱 国 敬 业 诚 信 友 善 D 爱 国 民 主 平 等 诚 信 12.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指 出,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的 总 目 标 是 完 善 和 发 展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推 进 (BC) 现 代 化 A 农 村 与 农 业 B 国 家 治 理 体 系 C 治 理 能 力 D 国 防 来 源 :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委 员 会 第 三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2013 年 11 月 12 日 ) 23

28 13. 夏 宝 龙 书 记 提 出 的 五 水 共 治 是 指 :(ABCDE) A. 治 污 水 B. 防 洪 水 C. 排 涝 水 D. 保 供 水 E. 抓 节 水 来 源 : 光 明 日 报, 以 治 水 为 突 破 口 推 进 转 型 升 级, 夏 宝 龙 年 9 月 3 日 14. 关 于 全 面 深 化 农 村 改 革 加 快 推 进 农 业 现 代 化 的 若 干 意 见 中 指 出,2014 年 及 今 后 一 个 时 期, 农 业 农 村 工 作 内 容 包 括 (ABCDEF) A. 完 善 国 家 粮 食 安 全 保 障 体 系 B. 强 化 农 业 支 持 保 护 制 度, 建 立 农 业 可 持 续 发 展 长 效 机 制 C. 深 化 农 村 土 地 制 度 改 革, 构 建 新 型 农 业 经 营 体 系 D. 加 快 农 村 金 融 制 度 创 新 E. 健 全 城 乡 发 展 一 体 化 体 制 机 制 F. 改 善 乡 村 治 理 机 制 来 源 : 关 于 全 面 深 化 农 村 改 革 加 快 推 进 农 业 现 代 化 的 若 干 意 见 15. 根 据 中 央 和 省 委 的 总 体 部 署,2014 年 省 政 府 工 作 重 点 :(ABCDE) A. 加 快 政 府 自 身 改 革, 切 实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B. 加 快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机 制 创 新, 促 进 生 态 环 境 全 面 好 转 深 化 社 会 事 业 和 文 化 事 业 改 革 创 新, 努 力 增 进 民 生 福 祉 C. 加 快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机 制 创 新, 推 动 经 济 转 型 升 级 加 强 社 会 治 理 方 式 创 新, 确 保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D. 加 快 城 乡 体 制 改 革, 统 筹 推 进 新 型 城 市 化 和 新 农 村 建 设 E. 积 极 构 建 开 放 型 经 济 新 体 制, 以 开 放 促 改 革 促 发 展 促 转 型 健 全 为 民 办 实 事 机 制, 着 力 解 决 人 民 群 众 最 关 心 最 直 接 最 现 实 的 利 益 问 题 来 源 : 2014 年 浙 江 省 政 府 工 作 报 告,2014 年 1 月 16 日 在 浙 江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上, 浙 江 省 省 长, 李 强 16. 以 下 选 项 中 对 2014 年 浙 江 省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中 加 快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机 制 创 新, 促 进 生 态 环 境 全 面 好 转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ABCDE) A. 组 织 实 施 十 百 千 万 治 水 大 行 动, 加 大 源 头 地 区 水 环 境 保 护 力 度, 加 强 重 点 流 域 重 点 地 区 水 环 境 治 理, 加 强 近 海 海 域 污 染 防 治 ; B. 大 力 推 进 强 库 固 堤 和 防 洪 排 涝 工 程 建 设, 加 强 农 田 水 利 建 设, 加 快 推 进 24

29 饮 用 水 供 水 体 系 建 设 ; C. 统 筹 推 进 节 约 用 水 一 揽 子 政 策 举 措, 形 成 五 水 共 治 的 标 准 化 工 作 体 系 ; D. 大 力 实 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行 动 计 划, 加 大 雾 霾 治 理 力 度, 重 点 加 强 燃 煤 电 厂 脱 硫 脱 硝 及 除 尘 技 术 设 备 改 造, 加 强 机 动 车 尾 气 治 理, 做 好 防 治 建 筑 扬 尘 禁 止 秸 秆 焚 烧 淘 汰 黄 标 车 推 广 清 洁 汽 油 等 相 关 工 作 ; E. 深 入 开 展 四 边 三 化 行 动, 重 点 加 强 平 原 绿 化, 努 力 提 高 平 原 地 区 林 木 覆 盖 率 建 立 健 全 环 境 治 理 与 生 态 保 护 机 制 来 源 : 2014 年 浙 江 省 政 府 工 作 报 告,2014 年 1 月 16 日 在 浙 江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上, 浙 江 省 省 长, 李 强 17. 李 强 省 长 在 2014 年 1 月 16 日 在 浙 江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上 对 2014 年 工 作 的 总 体 要 求 是 :(ABCDE) A.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及 十 八 届 二 中 三 中 全 会 精 神 和 中 央 有 关 会 议 精 神, 深 入 实 施 八 八 战 略, B. 以 改 革 统 领 全 局, 坚 持 稳 中 求 进 改 中 求 活 转 中 求 好, C. 五 水 共 治 五 措 并 举, D. 着 力 在 提 质 增 效 上 见 成 效, 在 改 善 民 生 上 出 实 招, 在 狠 抓 落 实 上 下 功 夫, 实 现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的 良 好 开 局, E. 推 动 经 济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与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为 全 面 完 成 十 二 五 规 划, 干 好 一 三 五 实 现 四 翻 番 奠 定 坚 实 基 础 来 源 : 2014 年 浙 江 省 政 府 工 作 报 告,2014 年 1 月 16 日 在 浙 江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上, 浙 江 省 省 长, 李 强 年 浙 江 省 重 点 水 利 建 设 成 效 显 著, 通 过 实 施 大 力 建 设 农 村 水 利 (ABCD) A. 农 村 饮 水 安 全 工 程 B. 百 万 亩 圩 区 整 治 工 程 C. 百 万 亩 喷 微 灌 工 程 D. 中 央 财 政 小 农 水 项 目 E. 生 态 河 道 建 设 理 念 来 源 : 陈 川 厅 长 在 2014 年 厅 务 会 议 上 的 讲 话,2014 年 1 月 21 日 年 是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的 开 局 之 年, 也 是 我 省 五 水 共 治 全 面 铺 开 之 年, 水 利 工 作 要 着 力 从 以 下 几 方 面 开 展 (ABCDE) 25

30 A. 扎 实 做 好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工 作, 全 力 推 进 防 洪 排 涝 工 程 建 设 B. 加 快 实 施 供 水 工 程 建 设, 大 力 开 展 水 环 境 综 合 治 理 C. 继 续 加 强 农 村 水 利 建 设 D. 全 面 落 实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E. 不 断 深 化 水 利 改 革, 切 实 提 高 管 理 能 力 来 源 : 陈 川 厅 长 在 2014 年 厅 务 会 议 上 的 讲 话,2014 年 1 月 21 日 20. 陈 川 厅 长 在 2014 年 厅 务 会 议 上 提 出 要 加 快 实 施 供 水 工 程 建 设, 具 体 指 的 是 :(ABCDE) A. 实 施 开 源 工 程, 推 进 钦 寸 方 溪 水 库 等 水 源 工 程 建 设 ; B. 实 施 引 调 工 程, 开 工 建 设 杭 州 市 千 岛 湖 配 水 工 程 等 重 点 引 调 水 工 程 ; C. 实 施 提 升 工 程, 继 续 开 展 农 村 饮 水 安 全 工 程 建 设, 解 决 17 万 农 村 人 口 的 饮 水 安 全 问 题 ; D. 以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工 程 建 设 为 重 点, 开 展 供 水 水 库 水 源 地 治 理, 促 进 水 质 稳 中 转 好 ; E. 加 快 建 设 大 水 网, 进 一 步 提 高 区 域 安 全 供 水 能 力 和 饮 用 水 品 质, 优 化 全 省 水 资 源 配 置 格 局 来 源 : 陈 川 厅 长 在 2014 年 厅 务 会 议 上 的 讲 话,2014 年 1 月 21 日 21. 陈 川 厅 长 在 2013 年 9 月 29 日 的 全 省 水 资 源 工 作 会 议 上 的 发 言 中, 强 调 我 省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的 工 作 重 点 之 一 是 严 格 落 实 水 功 能 区 限 制 纳 污 红 线, 具 体 工 作 包 括 :(ABCD) A. 加 强 水 功 能 区 的 监 督 管 理 B. 强 化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尤 其 是 水 库 水 源 的 保 护 C. 加 快 编 制 水 资 源 保 护 规 划 D. 加 大 水 生 态 系 统 保 护 与 修 复 力 度 E. 加 大 节 水 技 术 改 造 力 度 来 源 : 陈 川 厅 长 在 2013 年 9 月 29 日 的 全 省 水 资 源 工 作 会 议 上 的 发 言 年 1 月 4 日 陈 雷 在 全 国 水 利 厅 局 长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中, 提 到 要 大 力 推 进 民 生 水 利 发 展, 不 断 提 高 水 利 支 撑 保 障 水 平, 其 中 完 善 防 灾 减 灾 体 系, 增 强 洪 涝 干 旱 台 风 灾 害 防 御 能 力 具 体 是 指 :(ABCDE) 26

31 A. 提 高 流 域 防 洪 减 灾 能 力 B. 提 高 城 市 防 洪 排 涝 能 力 C. 提 高 抗 旱 减 灾 能 力 D. 提 高 台 风 灾 害 防 御 能 力 E. 提 高 水 旱 灾 害 风 险 管 理 能 力 来 源 : 全 面 贯 彻 中 央 重 大 决 策 部 署, 努 力 开 创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新 局 面, 陈 雷 在 全 国 水 利 厅 局 长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中,2014 年 1 月 4 日 23.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的 意 见 实 施 方 案 中 提 出 的 主 要 目 标 是 :(ABCD) A. 十 二 五 期 间, 加 快 落 实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建 立 三 条 红 线 指 标 体 系, 完 善 和 严 格 执 行 水 资 源 管 理 各 项 制 度, B. 基 本 建 成 国 家 水 资 源 监 控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提 高 水 资 源 管 理 法 制 支 撑 能 力 科 技 支 撑 能 力 和 水 务 一 体 化 管 理 体 制 支 撑 能 力, C. 到 2020 年, 基 本 建 立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D. 通 过 实 施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确 保 意 见 所 明 确 的 2015 年 2020 年 2030 年 水 资 源 管 理 目 标 全 面 实 现 E. 通 过 实 施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确 保 意 见 所 明 确 的 2015 年 2020 年 2025 年 水 资 源 管 理 目 标 全 面 实 现 来 源 :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的 意 见 实 施 方 案, 2012 年 8 月 24. 近 年 来, 我 省 出 台 了 一 系 列 加 强 水 资 源 管 理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并 严 格 加 以 落 实, 重 点 做 到 了 两 加 强 两 加 快 这 里 的 两 加 强 两 加 快 是 指 :(ACDE) A. 加 强 了 事 前 管 理, 全 面 实 行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严 格 取 水 许 可 审 批 B. 加 强 了 事 后 管 理, 全 面 实 行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严 格 取 水 许 可 审 批 C. 加 强 了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全 力 落 实 取 水 计 量 管 理 和 计 划 用 水 管 理 D. 加 快 了 椒 江 流 域 杭 嘉 湖 地 区 的 水 量 分 配, 做 到 因 水 制 宜 量 水 而 行 E. 加 快 了 水 资 源 管 理 系 统 建 设, 建 立 了 取 水 实 时 监 控 子 系 统 和 取 水 许 可 管 理 子 系 统, 实 现 重 点 取 水 户 取 水 量 的 实 时 监 控 来 源 : 陈 川 在 全 省 水 资 源 工 作 会 议 上 的 发 言,2013 年 9 月 29 日 27

32 25. 加 强 农 田 水 利 基 本 建 设, 是 (ABCD) A. 是 保 障 国 家 粮 食 安 全 的 重 要 基 础 B. 是 应 对 全 球 气 候 变 化 的 重 要 举 措 C. 是 实 现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重 要 抓 手 D. 是 保 障 和 改 善 民 生 的 重 要 途 径 来 源 : 在 全 国 冬 春 农 田 水 利 基 本 建 设 电 视 电 话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汪 洋,2013 年 10 月 24 日 26. 汪 洋 2013 年 10 月 24 日 在 全 国 冬 春 农 田 水 利 基 本 建 设 电 视 电 话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中, 指 出 深 化 改 革, 不 断 创 新 农 田 水 利 基 本 建 设 体 制 机 制, 其 中 要 创 新 运 行 管 护 机 制 包 括 :(ABCDE) A. 继 续 深 化 水 利 工 程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推 广 财 政 资 金 购 买 公 共 服 务 的 做 法, 鼓 励 企 业 社 会 组 织 个 人 竞 争 参 与 公 益 性 水 利 工 程 的 管 护 B. 明 晰 小 型 农 田 水 利 工 程 产 权, 落 实 管 护 主 体 责 任 和 经 费 C. 按 照 促 进 节 约 用 水 降 低 农 民 水 费 支 出 保 障 灌 排 工 程 良 性 运 行 的 原 则, 深 入 推 进 农 业 水 价 综 合 改 革, 通 过 水 费 收 取, 弥 补 运 营 管 护 经 费 不 足, 促 进 节 约 用 水 合 理 用 水 D. 研 究 探 索 将 财 政 投 资 形 成 的 小 型 农 田 水 利 设 施 资 产 转 为 集 体 股 权, 或 者 量 化 为 受 益 农 户 的 股 份, 调 动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农 民 个 人 参 与 水 利 设 施 管 护 的 积 极 性 E. 鼓 励 和 扶 持 农 民 用 水 协 会 等 专 业 合 作 组 织 的 发 展, 充 分 发 挥 其 在 工 程 建 设 运 行 维 护 水 费 计 收 等 方 面 的 作 用 来 源 : 在 全 国 冬 春 农 田 水 利 基 本 建 设 电 视 电 话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汪 洋,2013 年 10 月 24 日 27. 以 下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ABC) A. 浙 江 省 2015 年 用 水 总 量 控 制 目 标 是 亿 立 方 米 B. 浙 江 省 2020 年 用 水 总 量 控 制 目 标 是 亿 立 方 米 C. 浙 江 省 2030 年 用 水 总 量 控 制 目 标 是 亿 立 方 米 D. 浙 江 省 2015 年 用 水 总 量 控 制 目 标 是 亿 立 方 米 E. 浙 江 省 2020 年 用 水 总 量 控 制 目 标 是 亿 立 方 米 28

33 来 源 :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考 核 办 法, 国 办 发 [2013]2 号, 附 件 以 下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ABC) A. 浙 江 省 2015 年 重 要 江 河 湖 泊 水 功 能 区 水 质 达 标 率 控 制 目 标 是 62% B. 浙 江 省 2020 年 重 要 江 河 湖 泊 水 功 能 区 水 质 达 标 率 控 制 目 标 是 78% C. 浙 江 省 2030 年 重 要 江 河 湖 泊 水 功 能 区 水 质 达 标 率 控 制 目 标 是 95% D. 浙 江 省 2015 年 重 要 江 河 湖 泊 水 功 能 区 水 质 达 标 率 控 制 目 标 是 60% E. 浙 江 省 2020 年 重 要 江 河 湖 泊 水 功 能 区 水 质 达 标 率 控 制 目 标 是 80% 来 源 :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考 核 办 法, 国 办 发 [2013]2 号, 附 件 我 省 开 展 第 一 次 水 利 普 查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ABCDE) A. 河 流 湖 泊 基 本 情 况 B. 水 利 工 程 基 本 情 况 C. 经 济 社 会 用 水 情 况 河 流 湖 泊 治 理 保 护 情 况 D. 水 土 保 持 情 况 滩 涂 及 围 垦 情 况 E. 水 利 行 业 能 力 建 设 情 况 来 源 : 浙 江 省 第 一 次 水 利 普 查 公 报, 浙 江 省 水 利 厅 / 浙 江 省 统 计 局,2013 年 7 月 30. 堤 防 的 等 级 标 准 以 其 设 计 防 洪 ( 潮 ) 标 准 来 划 分, 以 下 对 堤 防 的 叙 述 正 确 的 是 :(ABCDE) A. 1 级 :100 年 一 遇 以 上 B. 2 级 :50~100 年 一 遇 C. 3 级 :30~50 年 一 遇 D. 4 级 :20~30 年 一 遇 E. 5 级 :10~20 年 一 遇 来 源 : 第 一 次 全 国 水 利 普 查 公 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利 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统 计 局 29

34 ( 三 ) 浙 江 省 水 利 发 展 目 标 和 任 务 1 单 选 题 1. 十 二 五 期 间, 我 省 水 利 发 展 的 具 体 目 标 是 : 防 洪 减 灾 方 面 规 划 内 病 险 水 库 和 海 塘 配 套 加 固 全 面 完 成, 水 库 年 病 险 率 控 制 在 (C)% 以 内 A. 1 B. 2 C. 3 D.4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利 发 展 十 二 五 规 划 2. 十 二 五 期 间, 我 省 水 利 发 展 的 具 体 目 标 是 : 防 洪 减 灾 方 面 完 成 主 要 江 河 堤 防 加 固 (D) 公 里 中 小 河 流 重 点 河 段 治 理 1000 公 里, 全 省 城 市 防 洪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设 防 标 准, 力 争 达 到 上 限 标 准, 继 续 完 善 城 市 排 涝 设 施, 逐 步 提 高 排 涝 标 准 A. 150 B. 250 C. 350 D.450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利 发 展 十 二 五 规 划 3. 十 二 五 期 间, 我 省 水 利 发 展 的 具 体 目 标 是 : 防 洪 减 灾 方 面 沿 海 重 点 区 域 防 潮 标 准 达 到 50 年 一 遇 以 上, 主 要 平 原 和 低 洼 易 涝 地 区 排 涝 标 准 提 高 到 (A) 年 一 遇 以 上 A. 10 B. 50 C. 100 D.150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利 发 展 十 二 五 规 划 4. 十 二 五 期 间, 我 省 水 利 发 展 的 具 体 目 标 是 : 农 田 水 利 建 设 方 面 扩 大 灌 溉 面 积 (A) 万 亩, 标 准 农 田 质 量 提 升 区 域 灌 溉 保 证 率 达 到 90% 以 上, 旱 涝 保 收 面 积 占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面 积 70% 以 上, 高 效 节 水 灌 溉 面 积 占 有 效 灌 溉 面 积 的 20%, 农 田 灌 溉 水 有 效 利 用 系 数 提 高 到 0.58 以 上 农 村 河 道 综 合 治 理 公 里 A. 10 B. 50 C. 100 D.300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利 发 展 十 二 五 规 划 5. 十 二 五 期 间, 我 省 水 利 发 展 的 具 体 目 标 是 : 农 田 水 利 建 设 方 面 扩 大 灌 溉 面 积 300 万 亩, 标 准 农 田 质 量 提 升 区 域 灌 溉 保 证 率 达 到 90% 以 上, 旱 涝 保 收 面 积 占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面 积 (C)% 以 上, 高 效 节 水 灌 溉 面 积 占 有 效 灌 溉 面 积 的 20%, 农 田 灌 溉 水 有 效 利 用 系 数 提 高 到 0.58 以 上 农 村 河 道 综 合 治 理 公 里 A. 10 B. 50 C. 70 D.100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利 发 展 十 二 五 规 划 30

35 6. 按 照 水 利 部 关 于 开 展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的 通 知 ( 水 规 计 号 ) 部 署, 我 省 被 列 为 全 国 水 利 改 革 试 点 省, 重 点 开 展 加 快 (B) 建 立 健 全 基 层 水 利 服 务 体 系 两 项 改 革 A. 农 村 水 利 设 施 建 设 B.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和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C.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D.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来 源 : 浙 江 省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7. 浙 江 省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的 目 标 要 求 中 提 出 :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推 进 过 程 中, 要 注 意 把 握 几 条 基 本 原 则, 不 包 括 (D) A. 坚 持 民 生 为 先, 优 化 服 务 B. 坚 持 政 府 主 导, 社 会 参 与 C. 坚 持 分 类 分 步, 重 点 突 出 D. 坚 持 管 养 分 离, 规 范 管 理 来 源 : 浙 江 省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8. 浙 江 省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中 提 出 (A) 民 生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推 行 相 对 集 中 管 理 模 式 A. 中 小 型 B. 大 型 C. 大 中 型 D. 小 型 来 源 : 浙 江 省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主 要 内 容 ( 一 ) 9. 浙 江 省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中 指 出, 在 完 善 和 规 范 (B) 水 利 建 设 项 目 法 人 制 的 基 础 上, 针 对 中 小 型 农 村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任 务 重 管 理 跟 不 上 的 状 况, 积 极 推 行 相 对 集 中 的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模 式 A. 中 型 B. 大 型 和 重 要 中 型 C. 大 中 型 D. 大 型 来 源 : 浙 江 省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主 要 内 容 ( 一 ) 10. 浙 江 省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的 主 要 内 容 中, 提 出 (B) 农 村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推 行 农 民 自 治 管 理 模 式 A. 中 型 B. 小 型 和 微 型 C. 重 要 中 型 D. 小 型 来 源 : 浙 江 省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主 要 内 容 ( 一 ) 11. 以 下 对 浙 江 省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A) 31

36 A. 大 中 型 民 生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推 行 相 对 集 中 管 理 模 式 B. 中 小 型 民 生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推 行 相 对 集 中 管 理 模 式 C. 小 型 农 村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推 行 农 民 自 治 管 理 模 式 D. 微 型 农 村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推 行 农 民 自 治 管 理 模 式 来 源 : 浙 江 省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主 要 内 容 ( 一 ) 12. 以 下 对 浙 江 省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A) A. 代 建 单 位 行 使 建 设 期 项 目 法 人 职 责, 对 项 目 建 设 的 质 量 安 全 进 度 和 资 金 管 理 负 责 B. 代 建 单 位 行 使 建 设 期 项 目 法 人 职 责, 但 对 项 目 建 设 的 质 量 安 全 进 度 和 资 金 管 理 不 需 负 责 C. 中 小 型 民 生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推 行 农 民 自 治 管 理 模 式 D. 大 中 型 民 生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推 行 农 民 自 治 管 理 模 式 来 源 : 浙 江 省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主 要 内 容 ( 一 ) 13. 浙 江 省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中 提 出 强 化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与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要 求 加 强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与 安 全 监 管 机 构 建 设, 建 立 (C)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与 安 全 监 管 体 系 A. 省 级 B. 省 市 两 级 C. 省 市 县 三 级 D. 市 县 两 级 来 源 : 浙 江 省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主 要 内 容 ( 一 ) 14. 浙 江 省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中 提 出 对 小 型 水 利 工 程 运 行 管 理 体 制 进 行 改 革, 其 中 (A)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修 建 并 管 理 的 水 利 工 程 的 监 督 管 理 A. 乡 镇 政 府 B. 村 委 C. 市 政 府 D. 县 政 府 来 源 : 浙 江 省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主 要 内 容 ( 三 ) 15. 浙 江 省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中 要 求 明 确 (B) 政 府 在 水 利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中 的 职 责 分 工, 省 级 加 强 指 导 和 督 促, 市 县 两 级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A. 省 市 两 级 B. 省 市 县 三 级 C. 市 县 两 级 D. 省 级 来 源 : 浙 江 省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32

37 16. 浙 江 省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的 目 标 要 求 中 提 出 :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推 进 过 程 中, 要 注 意 把 握 以 下 几 条 基 本 原 则, 不 正 确 的 是 (D) A. 坚 持 民 生 为 先, 优 化 服 务 B. 坚 持 政 府 主 导, 社 会 参 与 C. 坚 持 分 类 分 步, 重 点 突 破 D. 坚 持 管 养 分 离, 规 范 管 理 来 源 : 浙 江 省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17. 以 下 各 项 中,(D) 不 是 浙 江 省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中 提 出 的 大 中 型 水 利 工 程 运 行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内 容 A. 完 善 管 理 机 构, 探 索 集 约 化 管 理 B. 推 广 管 养 分 离, 试 行 专 业 化 管 理 C. 落 实 两 项 经 费, 构 建 长 效 化 管 理 D. 坚 持 政 府 主 导, 社 会 参 与 管 理 来 源 : 浙 江 省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18. 以 下 选 项 中 属 于 浙 江 省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中 提 出 的 小 型 水 利 工 程 运 行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内 容 的 是 (C) A. 坚 持 政 府 主 导, 社 会 参 与 管 理 B. 落 实 两 项 经 费, 构 建 长 效 化 管 理 C. 创 新 管 理 机 制, 提 高 农 村 水 电 站 管 理 效 能 D.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推 进 规 范 化 管 理 ; 来 源 : 浙 江 省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主 要 内 容 ( 三 ) 19. 以 下 关 于 浙 江 省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中 完 善 基 层 水 利 机 构 管 理 体 制, 强 化 公 益 性 职 能 的 主 要 内 容, 叙 述 不 正 确 的 是 (D) A. 健 全 服 务 机 构, 理 顺 管 理 体 制 B. 充 实 基 层 水 利 员 队 伍, 落 实 经 费 保 障 C. 严 格 准 入 门 槛, 建 立 首 席 水 利 员 制 度 D. 提 高 水 电 站 群 综 合 效 能 来 源 : 浙 江 省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之 主 要 内 容 第 四 部 分 20. 以 下 关 于 浙 江 省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中 完 善 村 级 水 利 工 作 队 伍, 加 强 村 级 水 利 公 共 管 理 和 服 务 的 内 容, 叙 述 正 确 的 是 :(C) 33

38 A. 建 立 县 级 水 利 ( 水 务 ) 员 队 伍 B. 提 高 水 电 站 群 综 合 效 能 C. 加 强 水 文 代 办 员 队 伍 建 设 D. 提 升 农 村 水 电 安 全 运 行 管 理 和 维 修 养 护 水 平 来 源 : 浙 江 省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主 要 内 容 第 四 部 分 21. 五 水 共 治 的 载 体 是 (B) A. 六 三 三 工 程 B. 十 百 千 万 治 水 大 行 动 C. 八 三 三 大 行 动 D. 强 塘 固 堤 提 升 工 程 来 源 : 王 建 满 同 志 在 全 省 五 水 共 治 工 作 座 谈 会 上 的 讲 话 要 点 22. 到 2017 年, 全 省 建 设 (D) 十 大 蓄 水 调 水 排 水 等 骨 干 型 枢 纽 工 程 A. 七 B. 八 C. 九 D. 十 来 源 : 王 建 满 同 志 在 全 省 五 水 共 治 工 作 座 谈 会 上 的 讲 话 要 点 23. 五 水 共 治 要 制 订 好 三 张 表 是, 未 列 入 其 中 的 是 (D) A. 工 作 表 B. 项 目 表 C. 责 任 表 D. 时 间 表 来 源 : 王 建 满 同 志 在 全 省 五 水 共 治 工 作 座 谈 会 上 的 讲 话 要 点 24. 只 有 把 (B) 作 为 转 型 升 级 最 关 键 的 突 破 口, 才 能 真 正 走 出 一 条 绿 水 青 山 就 是 金 山 银 山 的 发 展 新 路 A. 改 革 B. 治 水 C. 经 济 D. 文 化 来 源 : 光 明 日 报, 以 治 水 为 突 破 口 推 进 转 型 升 级, 夏 宝 龙 年 9 月 3 日 25. 造 成 如 今 水 环 境 污 染 的 原 因 是 多 方 面 的, 其 中 最 大 的 污 染 源 是 (D) 造 成 的 A. 农 业 面 源 污 染 B. 畜 禽 污 染 C. 生 活 污 染 D. 工 业 污 染 来 源 : 光 明 日 报, 以 治 水 为 突 破 口 推 进 转 型 升 级, 夏 宝 龙 年 9 月 3 日 年, 印 染 造 纸 制 革 化 工 等 4 大 重 污 染 产 业, 其 产 值 占 全 省 工 业 总 产 值 的 比 重 不 到 (A) A.37% B.67% C.87% D.92% 来 源 : 光 明 日 报, 以 治 水 为 突 破 口 推 进 转 型 升 级, 夏 宝 龙 年 9 月 3 日 年, 电 镀 制 革 业 产 值 占 全 省 工 业 总 产 值 的 比 重 不 到 5%, 但 总 铬 排 放 量 却 占 全 省 的 (D) 34

39 A.37% B.67% C.87% D.92% 来 源 : 光 明 日 报, 以 治 水 为 突 破 口 推 进 转 型 升 级, 夏 宝 龙 年 9 月 3 日 28. 近 年 来, 省 委 打 出 了 与 治 水 紧 密 相 关 的 转 型 升 级 组 合 拳, 其 中 四 边 三 化 指 的 是 :(C) A. 公 路 边 村 庄 边 河 边 山 边 等 四 边 区 域 的 洁 化 绿 化 美 化 B. 公 路 边 铁 路 边 城 镇 边 山 边 等 四 边 区 域 的 洁 化 绿 化 美 化 C. 公 路 边 铁 路 边 河 边 山 边 等 四 边 区 域 的 洁 化 绿 化 美 化 D. 公 路 边 铁 路 边 河 边 小 区 变 等 四 边 区 域 的 洁 化 绿 化 美 化 来 源 : 光 明 日 报, 以 治 水 为 突 破 口 推 进 转 型 升 级, 夏 宝 龙 年 9 月 3 日 29. 近 年 来, 省 委 打 出 了 与 治 水 紧 密 相 关 的 转 型 升 级 组 合 拳, 其 中 三 改 一 拆 指 的 是 (B) A. 大 力 改 造 旧 住 宅 区 旧 厂 区, 旧 村 庄 和 拆 除 违 法 建 筑 B. 大 力 改 造 旧 住 宅 区 旧 厂 区 城 中 村 和 拆 除 违 法 建 筑 C. 大 力 改 造 旧 住 宅 区 旧 厂 区 老 城 区 和 拆 除 违 法 建 筑 D. 大 力 改 造 旧 住 宅 区 旧 厂 区 郊 区 村 和 拆 除 违 法 建 筑 来 源 : 光 明 日 报, 以 治 水 为 突 破 口 推 进 转 型 升 级, 夏 宝 龙 年 9 月 3 日 30. (A) 是 转 型 升 级 的 必 由 之 路, 是 治 水 的 重 要 支 撑 A. 创 新 驱 动 B. 科 学 技 术 C. 科 技 人 才 D. 经 济 实 力 来 源 : 光 明 日 报, 以 治 水 为 突 破 口 推 进 转 型 升 级, 夏 宝 龙 年 9 月 3 日 31. 水 是 流 动 的, 要 水 岸 同 治, 更 要 (B) A. 注 重 生 态 治 理 B. 上 下 游 同 治 C. 流 域 治 理 D. 区 域 流 域 联 合 治 理 来 源 : 光 明 日 报, 以 治 水 为 突 破 口 推 进 转 型 升 级, 夏 宝 龙 年 9 月 3 日 32. 要 敢 于 牺 牲 GDP 来 换 取 (A) 的 根 本 改 善 A. 环 境 B. 生 态 C. 民 生 D. 资 源 来 源 : 光 明 日 报, 以 治 水 为 突 破 口 推 进 转 型 升 级, 夏 宝 龙.2013 年 9 月 3 日 年, 习 近 平 同 志 提 出 人 们 对 生 态 环 境 认 识 的 (B) 个 阶 段 A. 二 B. 三 C. 四 D. 五 来 源 : 光 明 日 报, 以 治 水 为 突 破 口 推 进 转 型 升 级, 夏 宝 龙 年 9 月 3 日 34. 五 水 共 治 的 路 线 图 是 (B) 35

40 A. 五 水 共 治, 节 水 先 行 B. 五 水 共 治, 治 污 先 行 C. 五 水 共 治, 排 涝 先 行 D. 五 水 共 治, 防 洪 先 行 来 源 : 在 全 省 经 济 工 作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夏 宝 龙,2013 年 12 月 26 日 35. 治 污 水 的 量 覆 盖 就 是 (B) 年 实 现 城 镇 截 污 纳 管 和 农 村 污 水 处 理 生 活 垃 圾 集 中 处 理 基 本 覆 盖 A. 力 争 到 2015 年 最 迟 到 2016 B. 力 争 到 2016 年 最 迟 到 2017 C. 力 争 到 2017 年 最 迟 到 2018 D. 力 争 到 2018 年 最 迟 到 2019 来 源 : 在 全 省 经 济 工 作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夏 宝 龙,2013 年 12 月 26 日 36. 五 水 共 治 的 通 过 项 目 落 实 保 障, 实 施 十 百 千 万 治 水 大 行 动 其 中 百 指 的 是 (D) A. 百 固, 每 年 除 险 加 固 五 百 座 水 库, 加 固 一 百 公 里 海 塘 河 堤 ; B. 百 固, 每 年 除 险 加 固 一 百 座 水 库, 加 固 一 百 公 里 海 塘 河 堤 ; C. 百 固, 每 年 除 险 加 固 五 百 座 水 库, 加 固 五 百 公 里 海 塘 河 堤 ; D. 百 固, 每 年 除 险 加 固 一 百 座 水 库, 加 固 五 百 公 里 海 塘 河 堤 ; 来 源 : 以 五 水 共 治 的 实 际 成 效 取 信 于 民, 夏 宝 龙, 人 民 日 报, 37 五 水 共 治 的 通 过 项 目 落 实 保 障, 实 施 十 百 千 万 治 水 大 行 动 其 中 千 指 的 是 (B) A. 千 治, 每 年 高 质 量 高 标 准 治 理 一 千 公 里 黑 河 臭 河 垃 圾 河, 整 治 疏 浚 一 千 公 里 河 道 ; B. 千 治, 每 年 高 质 量 高 标 准 治 理 一 千 公 里 黑 河 臭 河 垃 圾 河, 整 治 疏 浚 两 千 公 里 河 道 ; C. 千 治, 每 年 高 质 量 高 标 准 治 理 两 千 公 里 黑 河 臭 河 垃 圾 河, 整 治 疏 浚 两 千 公 里 河 道 ; D. 千 治, 每 年 高 质 量 高 标 准 治 理 两 千 公 里 黑 河 臭 河 垃 圾 河, 整 治 疏 浚 一 千 公 里 河 道 ; 来 源 : 以 五 水 共 治 的 实 际 成 效 取 信 于 民, 夏 宝 龙, 人 民 日 报, 38. 大 兴 农 田 水 利, 既 抓 好 大 型 水 利 工 程 大 动 脉, 又 注 重 田 间 地 头 的 毛 细 血 管, 解 决 农 田 灌 溉 (C) 问 题 A. 灌 溉 问 题 B. 引 水 问 题 C. 最 后 一 公 里 D. 田 间 地 头 36

41 来 源 : 以 五 水 共 治 的 实 际 成 效 取 信 于 民, 夏 宝 龙, 人 民 日 报, 39. 省 委 决 定,2014 年 省 级 三 公 经 费 预 算 削 减 (C) 以 上, 省 下 来 的 钱 用 到 水 利 建 设 上, 用 到 治 水 的 刀 刃 上 A.10% B.20% C.30% D.40% 来 源 : 以 五 水 共 治 的 实 际 成 效 取 信 于 民, 夏 宝 龙, 人 民 日 报, 40. 从 2003 年 7 月, 省 委 省 政 府 一 以 贯 之 地 推 进 生 态 省 建 设, 先 后 开 展 三 轮 (B) 环 境 整 治 和 生 态 建 设 专 项 行 动 A.633 B.811 C.638 D.813 来 源 : 光 明 日 报, 以 治 水 为 突 破 口 推 进 转 型 升 级, 夏 宝 龙 年 9 月 3 日 41. (A) 是 治 水 的 主 体 力 量 A. 人 民 群 众 B. 党 员 干 部 C. 各 地 乡 镇 政 府 D. 各 县 ( 市 区 ) 水 利 部 门 来 源 : 光 明 日 报, 以 治 水 为 突 破 口 推 进 转 型 升 级, 夏 宝 龙 年 9 月 3 日 42. 五 水 共 治 的 主 要 任 务, 从 实 际 操 作 看,(A) 最 能 带 动 全 局 最 能 见 效 A. 治 污 水 B. 防 洪 水 C. 排 涝 水 D. 保 供 水 来 源 : 光 明 日 报, 以 治 水 为 突 破 口 推 进 转 型 升 级, 夏 宝 龙 年 9 月 3 日 43. 五 水 共 治 是 一 场 大 决 战, 关 乎 (A) A. 社 会 风 气 B. 意 识 形 态 C. 法 制 建 设 D. 经 济 发 展 来 源 : 王 建 满 同 志 在 全 省 五 水 共 治 工 作 座 谈 会 上 的 讲 话 要 点 44.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水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办 理, 采 取 统 一 受 理 分 发 相 关 集 中 审 查 并 联 审 批 限 时 办 结 的 方 式, 依 托 政 务 网 络 平 台 实 行 网 上 (C) A. 联 审 B. 联 批 C. 联 审 联 批 D. 送 审 来 源 : 浙 江 省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水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联 合 审 批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第 二 章 第 五 条 45. 水 利 项 目 可 研 审 查 申 报 材 料 中, 不 包 括 项 (D) A.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B. 项 目 法 人 组 建 方 案 和 资 金 筹 措 承 诺 C.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及 管 护 经 费 等 落 实 方 案 37

42 D. 项 目 建 议 书 来 源 : 浙 江 省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水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联 合 审 批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第 22 条 46. 水 工 程 建 设 规 划 同 意 书 签 署 申 报 材 料 中, 不 包 括 项 (D) A. 水 工 程 建 设 规 划 同 意 书 申 报 表 B. 拟 报 批 水 工 程 的 项 目 建 议 书 或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C. 与 第 三 者 利 害 关 系 的 相 关 说 明 D.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要 求 提 交 的 相 关 材 料 来 源 : 浙 江 省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水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联 合 审 批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第 23 条 47. 以 下 对 滩 涂 围 垦 许 可 权 限 叙 述 错 误 的 是 :(D) A. 滩 涂 围 垦 面 积 在 300 公 顷 ( 岛 屿 地 区 150 公 顷 ) 以 上 跨 市 级 行 政 区 域 的 围 垦 项 目, 由 省 围 垦 局 审 查 许 可 B. 滩 涂 围 垦 面 积 在 70 公 顷 ( 岛 屿 地 区 30 公 顷 ) 以 上 300 公 顷 ( 岛 屿 地 区 150 公 顷 ) 以 下 跨 县 级 行 政 区 域 的 围 垦 项 目, 由 市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许 可, 报 省 围 垦 局 备 案 C. 滩 涂 围 垦 面 积 在 70 公 顷 ( 岛 屿 地 区 30 公 顷 ) 以 下 的 项 目, 由 县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许 可, 报 市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省 围 垦 局 备 案 D. 滩 涂 围 垦 面 积 在 70 公 顷 ( 岛 屿 地 区 50 公 顷 ) 以 下 的 项 目, 由 县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许 可, 报 市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省 围 垦 局 备 案 来 源 : 浙 江 省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水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联 合 审 批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第 24 条 2 多 选 题 1. 十 一 五 期 间 是 我 省 水 利 工 作 由 传 统 水 利 向 现 代 水 利 工 程 水 利 向 资 源 水 利 转 变 的 重 要 时 期 各 地 高 度 重 视 水 利 工 作, 坚 持 (ABCDE) 的 治 水 理 念, 以 防 洪 安 全 水 资 源 供 给 水 环 境 承 载 能 力 三 大 保 障 体 系 建 设 为 总 抓 手, 切 实 加 大 水 利 投 入 力 度, 加 快 水 利 建 设 和 水 利 管 理 改 革 步 伐, 一 大 批 水 利 工 程 相 继 建 成 投 入 运 行, 发 挥 了 较 好 的 综 合 效 益, 为 全 省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作 出 了 重 要 贡 献 38

43 A. 人 水 和 谐 B. 节 约 为 先 C. 综 合 治 理 D. 建 管 并 重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利 发 展 十 二 五 规 划 2. 十 一 五 期 间 是 我 省 水 利 工 作 由 传 统 水 利 向 现 代 水 利 工 程 水 利 向 资 源 水 利 转 变 的 重 要 时 期 各 地 高 度 重 视 水 利 工 作, 坚 持 人 水 和 谐 节 约 为 先 综 合 治 理 建 管 并 重 的 治 水 理 念, 以 (BCD) 三 大 保 障 体 系 建 设 为 总 抓 手, 切 实 加 大 水 利 投 入 力 度, 加 快 水 利 建 设 和 水 利 管 理 改 革 步 伐, 一 大 批 水 利 工 程 相 继 建 成 投 入 运 行, 发 挥 了 较 好 的 综 合 效 益, 为 全 省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作 出 了 重 要 贡 献 A. 农 村 应 用 水 B. 防 洪 安 全 C. 水 资 源 供 给 D. 水 环 境 承 载 能 力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利 发 展 十 二 五 规 划 3. 十 一 五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成 就 (ABCDE) A. 防 御 洪 ( 潮 ) 涝 台 旱 灾 害 的 能 力 明 显 增 强 B. 民 生 水 利 建 设 成 效 显 著 C. 水 资 源 保 障 能 力 稳 步 提 升 D. 水 生 态 保 护 与 水 土 保 持 扎 实 推 进 E. 水 资 源 管 理 水 平 进 一 步 提 高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利 发 展 十 二 五 规 划 4. 十 一 五 水 利 改 革 中, 省 水 利 系 统 建 立 水 利 工 程 安 全 巡 查 制 度, 防 汛 抢 险 物 资 储 备 和 应 急 抢 险 队 伍 建 设 不 断 加 强 确 立 了 (ABC) 的 防 御 洪 ( 潮 ) 涝 台 旱 灾 害 的 科 学 理 念, 科 学 调 度 和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能 力 不 断 提 升, 成 功 防 御 了 桑 美 等 超 强 台 风 以 及 流 域 性 洪 水 局 地 强 降 雨 等 灾 害, 人 民 群 众 的 生 命 财 产 损 失 大 幅 降 低 A. 以 人 为 本 B. 以 防 为 主 C. 以 避 为 先 D. 以 堵 为 先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利 发 展 十 二 五 规 划 5. 我 省 水 利 建 设 还 存 在 一 些 薄 弱 环 节 : 在 防 灾 减 灾 能 力 上, 存 在 (ABCDE) 的 问 题 A. 主 要 江 河 堤 防 海 塘 水 库 山 塘 还 需 要 进 一 步 加 固 B. 标 准 有 待 提 高, 保 护 范 围 尚 需 扩 大 C. 中 小 河 流 尚 未 系 统 治 理 D. 滨 海 滨 湖 平 原 排 涝 能 力 不 足 39

44 E. 防 汛 抢 险 应 急 能 力 亟 待 提 高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利 发 展 十 二 五 规 划 6. 我 省 水 利 建 设 还 存 在 一 些 薄 弱 环 节 : 在 水 资 源 保 障 方 面,(ABCD) 还 等 问 题 A. 水 资 源 调 蓄 能 力 不 足 B. 供 水 水 源 单 一 C. 供 水 保 证 率 不 高 D. 水 源 地 水 质 不 达 标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利 发 展 十 二 五 规 划 7. 浙 江 省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的 目 标 要 求 中 提 出,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推 进 过 程 中, 要 注 意 把 握 以 下 几 条 基 本 原 则 :(ABC) A. 坚 持 民 生 为 先, 优 化 服 务 B. 坚 持 政 府 主 导, 社 会 参 与 C. 坚 持 分 类 分 步, 重 点 突 破 D. 坚 持 管 养 分 离, 规 范 管 理 来 源 : 浙 江 省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8. 浙 江 省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的 主 要 内 容 ( 一 ) 中 提 出 进 一 步 规 范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市 场, 内 容 包 括 :(ABCDE) A. 健 全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体 系, B. 完 善 全 省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信 息 公 开, C. 完 善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主 体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D. 建 立 守 信 激 励 和 失 信 惩 戒 机 制, E. 营 造 诚 实 守 信 的 良 好 氛 围 来 源 : 浙 江 省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9. 浙 江 省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的 主 要 内 容 ( 二 ) 中, 提 出 大 中 型 水 利 工 程 运 行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内 容 包 含 :(ABCD) A. 完 善 管 理 机 构, 探 索 集 约 化 管 理 ; B. 推 广 管 养 分 离, 试 行 专 业 化 管 理 ; C. 落 实 两 项 经 费, 构 建 长 效 化 管 理 ; D.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推 进 规 范 化 管 理 ; E. 坚 持 政 府 主 导, 社 会 参 与 管 理 来 源 : 浙 江 省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40

45 10. 浙 江 省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的 主 要 内 容 ( 三 ) 中, 提 出 小 型 水 利 工 程 运 行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的 内 容 包 含 :(ABC). A. 明 确 管 护 主 体, 落 实 管 理 责 任 ; B. 落 实 管 护 经 费, 建 立 管 护 机 制 ; C. 创 新 管 理 机 制, 提 高 农 村 水 电 站 管 理 效 能 ; D.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推 进 规 范 化 管 理 ; E. 坚 持 政 府 主 导, 社 会 参 与 管 理 来 源 : 浙 江 省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11. 浙 江 省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的 主 要 内 容 ( 三 ) 中, 提 出 通 过 (ABCDE) 几 方 面 来 创 新 管 理 机 制, 提 高 农 村 水 电 站 管 理 效 能 A. 探 索 水 电 站 群 集 约 化 专 业 化 管 理, B. 提 升 农 村 水 电 安 全 运 行 管 理 和 维 修 养 护 水 平, C. 鼓 励 发 展 专 业 运 行 管 理 和 维 修 养 护 机 构, 发 挥 骨 干 水 电 站 或 行 业 协 会 优 势, 形 成 与 我 省 农 村 水 电 运 行 维 护 需 求 相 适 应 的 市 场 网 络, D. 开 展 以 小 流 域 或 乡 镇 ( 街 道 ) 为 单 元 人 才 技 术 共 享 平 台 为 依 托 的 联 合 运 行 集 中 管 理 型 农 村 水 电 站 群 试 点, E. 提 高 水 电 站 群 综 合 效 能 来 源 : 浙 江 省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12. 浙 江 省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的 主 要 内 容 第 四 部 分 中, 完 善 基 层 水 利 机 构 管 理 体 制, 强 化 公 益 性 职 能 体 现 在 :(ABCD) A. 健 全 服 务 机 构, 理 顺 管 理 体 制 ; B. 充 实 基 层 水 利 员 队 伍, 落 实 经 费 保 障 ; C. 严 格 准 入 门 槛, 建 立 首 席 水 利 员 制 度 ; D. 开 展 标 准 化 建 设, 创 新 运 行 机 制 ; E. 提 高 水 电 站 群 综 合 效 能 来 源 : 浙 江 省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13. 浙 江 省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的 主 要 内 容 第 四 部 分 中, 完 善 村 级 水 利 工 作 队 伍, 加 强 村 级 水 利 公 共 管 理 和 服 务 体 现 在 :(ABC) 几 方 面 A. 建 立 村 级 水 利 ( 水 务 ) 员 队 伍, 41

46 B. 大 力 推 广 农 民 群 众 自 我 管 理 合 作 用 水 等 组 织 形 式, C. 加 强 水 文 代 办 员 队 伍 建 设, D. 提 升 农 村 水 电 安 全 运 行 管 理 和 维 修 养 护 水 平, E. 提 高 水 电 站 群 综 合 效 能 来 源 : 浙 江 省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14. 浙 江 省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中 指 出, 可 以 通 过 建 立 健 全 基 层 防 汛 防 台 (ABCDE) 等 体 系 的 动 态 管 理 制 度, 建 立 基 层 防 汛 防 台 长 效 机 制 A. 组 织 责 任 B. 应 急 预 案 C. 监 测 预 警 D. 安 全 避 险 E. 应 急 救 援 来 源 : 浙 江 省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主 要 内 容 第 四 部 分 15. 以 下 关 于 浙 江 省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BCD) A. 大 中 型 民 生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推 行 相 对 集 中 管 理 模 式 B. 中 小 型 民 生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推 行 相 对 集 中 管 理 模 式 C. 小 型 农 村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推 行 农 民 自 治 管 理 模 式 D. 微 型 农 村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推 行 农 民 自 治 管 理 模 式 E. 中 型 农 村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推 行 农 民 自 治 管 理 模 式 来 源 : 浙 江 省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主 要 内 容 ( 一 ) 16. 以 下 对 浙 江 省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说 法 不 正 确 的 是 (BCD) A. 代 建 单 位 行 使 建 设 期 项 目 法 人 职 责, 对 项 目 建 设 的 质 量 安 全 进 度 和 资 金 管 理 负 责 B. 代 建 单 位 行 使 建 设 期 项 目 法 人 职 责, 但 对 项 目 建 设 的 质 量 安 全 进 度 和 资 金 管 理 不 需 负 责 C. 中 小 型 民 生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推 行 农 民 自 治 管 理 模 式 D. 大 中 型 民 生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推 行 农 民 自 治 管 理 模 式 E. 小 型 和 微 型 农 村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推 行 农 民 自 治 管 理 模 式 来 源 : 浙 江 省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试 点 方 案, 主 要 内 容 ( 一 ) 年, 我 省 着 重 抓 了 以 下 几 方 面 的 工 作 :(ABCDE) A. 扩 大 有 效 投 资, 增 强 经 济 发 展 后 劲 B. 加 快 转 型 升 级, 提 升 产 业 竞 争 力 C. 推 进 城 乡 统 筹 和 海 陆 联 动 发 展, 培 育 新 增 长 极 42

47 D. 切 实 保 障 和 改 善 民 生, 促 进 社 会 和 谐 进 步 E. 积 极 改 善 发 展 环 境, 再 创 发 展 新 优 势 来 源 : 浙 江 省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2013 年 2 月 22 日 ) 年 浙 江 省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中 对 未 来 五 年 的 工 作 提 出 要 求, 其 中 之 一 是 扎 实 推 进 生 态 建 设 和 环 境 保 护, 努 力 建 设 生 态 浙 江 和 美 丽 浙 江 具 体 的 工 作 内 容 有 :(ABCDE) 等 A. 深 入 开 展 811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推 进 行 动 B. 实 施 主 体 功 能 区 规 划 和 生 态 环 境 功 能 区 规 划, 优 化 国 土 空 间 开 发 格 局 C. 加 强 节 能 降 耗, 控 制 能 源 消 费 总 量, 支 持 节 能 低 碳 产 业 和 新 能 源 可 再 生 能 源 发 展, 发 展 循 环 经 济 D. 实 行 最 严 格 的 耕 地 保 护 水 资 源 管 理 和 环 境 保 护 等 制 度 E. 加 强 环 境 污 染 整 治, 实 施 清 洁 水 源 清 洁 空 气 清 洁 土 壤 行 动 实 施 生 态 修 复 工 程, 发 展 现 代 林 业 来 源 : 浙 江 省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2013 年 2 月 22 日 ) 19. 以 治 水 为 突 破 口 推 进 转 型 升 级, 提 出 (ABCD) A. 科 学 治 水 B. 依 法 治 水 C. 铁 腕 治 水 D. 全 民 治 水 来 源 : 王 建 满 同 志 在 全 省 五 水 共 治 工 作 座 谈 会 上 的 讲 话 要 点 20. 大 力 推 进 五 水 共 治, 是 (BD) 的 重 大 战 略 举 措 A.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B. 全 面 治 理 环 境 C. 转 型 升 级 D. 倒 逼 转 型 升 级 来 源 : 王 建 满 同 志 在 全 省 五 水 共 治 工 作 座 谈 会 上 的 讲 话 要 点 21. 治 水 必 须 以 共 治 为 纲, 统 揽 全 局 谋 篇 布 局 要 (ABCDEF) A. 处 理 好 调 蓄 排 的 关 系, 重 在 统 筹 ; B. 处 理 好 航 灌 景 的 关 系, 重 在 共 兴 ; C. 处 理 好 江 河 湖 的 关 系, 重 在 连 通 ; D. 处 理 好 保, 供 节 的 关 系, 重 在 统 一 ; E. 处 理 好 大 小 河 的 关 系, 重 在 源 头 ; F. 处 理 好 上 下 游 的 关 系, 重 在 协 调 来 源 : 王 建 满 同 志 在 全 省 五 水 共 治 工 作 座 谈 会 上 的 讲 话 要 点 22. 五 水 共 治 如 何 破 局, 就 是 要 治 污 先 行 其 其 表 达 含 义 (ABC) 43

48 A. 治 污 最 难 B. 治 污 最 急 C. 治 污 是 关 键 D. 治 污 是 捷 径 来 源 : 王 建 满 同 志 在 全 省 五 水 共 治 工 作 座 谈 会 上 的 讲 话 要 点 23. 五 水 共 治 最 终 治 出 (BC) 治 出 各 级 党 委 政 府 的 治 理 水 平 A. 社 会 进 步 B. 公 平 正 义 C. 民 心 民 意 D. 改 革 成 效 来 源 : 王 建 满 同 志 在 全 省 五 水 共 治 工 作 座 谈 会 上 的 讲 话 要 点 24 五 水 共 治 要 立 说 立 行 大 干 大 治, 做 到 (ABCD) A. 不 留 退 路 B. 不 拖 时 间 C. 不 能 手 软 D. 不 作 解 释 来 源 : 王 建 满 同 志 在 全 省 五 水 共 治 工 作 座 谈 会 上 的 讲 话 要 点 25. 由 污 染 造 成 的 水 质 性 缺 水, 是 浙 江 经 济 发 展 中 遇 到 的 烦 恼, 并 对 浙 江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产 生 的 困 扰 有 (ABCD) A. 水 资 源 约 束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B. 水 环 境 保 护 亟 待 产 业 升 级 C. 水 污 染 问 题 影 响 社 会 稳 定 D. 水 治 理 考 量 干 部 政 绩 观 来 源 : 光 明 日 报, 以 治 水 为 突 破 口 推 进 转 型 升 级, 夏 宝 龙 年 9 月 3 日 26. 结 合 基 层 实 践, 疏 堵 结 合 的 两 手 抓 治 水 思 路 是 (AC) A. 一 手 抓 重 污 染 低 小 散 乱 企 业 的 整 治 打 击, 腾 出 环 境 容 量, 留 出 发 展 空 间 ; B. 一 手 抓 农 田 水 利 发 展, 推 行 节 水 农 业, 腾 出 环 境 容 量, 留 出 发 展 空 间 ; C. 一 手 抓 规 模 大 工 艺 先 进 企 业 的 集 聚 发 展, 实 行 集 中 治 污 D. 一 手 抓 区 域 引 调 水, 解 决 偏 远 地 区 生 活 和 生 产 用 水 来 源 : 光 明 日 报, 以 治 水 为 突 破 口 推 进 转 型 升 级, 夏 宝 龙 年 9 月 3 日 27. 浙 江 发 展 已 经 进 入 了 新 阶 段,(ABC) 成 为 了 主 题 词 主 基 调 A. 质 量 B. 效 益 C. 可 持 续 D. 生 态 来 源 : 光 明 日 报, 以 治 水 为 突 破 口 推 进 转 型 升 级, 夏 宝 龙,2013 年 9 月 3 日 28. 学 习 习 近 平 同 志 在 浙 江 工 作 期 间 的 讲 话 精 神, 强 调 坚 持 不 唯 GDP 论 英 雄 的 导 向 (C D) A. 把 经 济 发 展 和 破 解 环 境 要 素 制 约 有 机 统 一 起 来 B. 把 转 型 升 级 与 生 态 建 设 有 机 统 一 起 来 44

49 C. 把 经 济 发 展 与 生 态 建 设 有 机 统 一 起 来 D. 把 转 型 升 级 和 破 解 环 境 要 素 制 约 有 机 统 一 起 来 来 源 : 光 明 日 报, 以 治 水 为 突 破 口 推 进 转 型 升 级, 夏 宝 龙,2013 年 9 月 3 日 29. 坚 持 (ACD) 人 民 对 美 好 生 活 的 向 往, 是 我 们 的 奋 斗 目 标 A. 群 众 导 向 B. 满 意 导 向 C. 问 题 导 向 D. 需 求 导 向 来 源 : 光 明 日 报, 以 治 水 为 突 破 口 推 进 转 型 升 级, 夏 宝 龙,2013 年 9 月 3 日 30. 解 决 群 众 反 映 的 问 题 让 群 众 满 意, 形 成 (BCD) A. 群 众 导 向 B. 满 意 导 向 C. 问 题 导 向 D. 需 求 导 向 来 源 : 光 明 日 报, 以 治 水 为 突 破 口 推 进 转 型 升 级, 夏 宝 龙,2013 年 9 月 3 日 31. 五 水 共 治 的 五 水 指 的 是 (ABCDE) A. 污 水 B. 洪 水 C. 涝 水 D. 供 水 E. 节 水 来 源 : 光 明 日 报, 以 治 水 为 突 破 口 推 进 转 型 升 级, 夏 宝 龙 年 9 月 3 日 32. 从 浙 江 长 远 发 展 考 虑, 舍 得 一 些 眼 前 利 益, 痛 下 决 心 治 水, 治 出 发 展 的 (ABD) A. 新 空 间 B. 新 动 力 C. 新 成 果 D. 新 优 势 来 源 : 在 湖 州 调 研 时 的 讲 话 提 纲, 夏 宝 龙,2013 年 10 月 31 日 33. 以 治 水 为 突 破 口 推 进 转 型 升 级, 强 调 (ABCD) A. 科 学 治 水 B. 依 法 治 水 C. 铁 腕 治 水 D. 全 民 治 水 来 源 : 五 水 共 治 工 作 建 议 方 案, 王 建 满 顾 问 34. 治 水 具 有 (ABC) 的 特 点 A. 系 统 性 B. 整 体 性 C. 综 合 性 D. 复 杂 性 来 源 : 五 水 共 治 工 作 建 议 方 案, 王 建 满 顾 问 35. 五 水 共 治 中 的 治 五 水, 相 当 于 (ABCDE) A. 抓 转 型 B. 抓 生 态 C. 抓 民 生 D. 抓 改 革 E. 抓 发 展 来 源 : 在 全 省 经 济 工 作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夏 宝 龙,2013 年 12 月 26 日 36. 五 水 共 治 的 时 间 表 是 (BCD) A. 一 年 ( 年 ), 解 决 重 要 问 题, 看 见 成 效 B. 三 年 ( 年 ) 要 解 决 突 出 问 题, 明 显 见 效 C. 五 年 ( 年 ) 要 基 本 解 决 问 题, 全 面 改 观 45

50 D. 七 年 ( 年 ) 要 基 本 不 出 问 题, 实 现 质 变 来 源 : 在 全 省 经 济 工 作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夏 宝 龙,2013 年 12 月 26 日 37. 治 污 水 主 要 抓 好 (ABC) A. 清 三 河 B. 两 覆 盖 C. 两 转 型 D. 三 拆 除 来 源 : 在 全 省 经 济 工 作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夏 宝 龙,2013 年 12 月 26 日 38. 五 水 共 治 的 人 才 科 技 保 障 方 面 (ABCD) A. 要 大 力 引 进 培 养 和 用 好 治 水 的 高 科 技 人 才 实 用 型 人 才 B. 以 先 进 技 术 保 障 治 水 工 程, C. 以 先 进 理 念 提 升 治 水 水 平, D. 以 领 军 人 才 推 动 治 水 工 作 来 源 : 在 全 省 经 济 工 作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夏 宝 龙,2013 年 12 月 26 日 39. 防 洪 水 以 开 展 (ABC) 等 三 类 防 洪 水 工 程 建 设, 解 决 防 洪 突 出 问 题,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安 居 乐 业 A. 强 库 B. 固 堤 C. 扩 排 D. 提 升 来 源 : 全 省 冬 春 修 水 利 现 场 会 上 的 讲 话, 2013 年 12 月 13 日 40. 保 供 水 以 开 展 (ABD) 等 三 类 保 供 水 工 程 建 设, 解 决 供 水 突 出 问 题, 保 障 城 乡 居 民 健 康 生 活 A. 开 源 B. 引 调 C. 强 库 D. 提 升 来 源 : 全 省 冬 春 修 水 利 现 场 会 上 的 讲 话,2013 年 12 月 13 日 41. 习 近 平 同 志 在 浙 江 工 作 期 间, 多 次 对 治 水 工 作 作 出 重 要 指 示 和 部 署, 一 再 强 调 要 用 科 学 发 展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来 研 究 用 水 治 水 节 水 工 作, 认 真 抓 好 (ABCD) 建 设 A. 安 全 饮 水 B. 科 学 调 水 C. 有 效 节 水 D. 治 理 污 水 来 源 : 以 五 水 共 治 的 实 际 成 效 取 信 于 民, 夏 宝 龙, 人 民 日 报 42. 治 污 水 主 要 抓 好 清 三 河 两 覆 盖 两 转 型 其 中 清 三 河 是 指 (ABC) A. 黑 河 B. 臭 河 C. 垃 圾 河 D. 污 水 河 来 源 : 以 五 水 共 治 的 实 际 成 效 取 信 于 民, 夏 宝 龙, 人 民 日 报 43. 要 通 过 重 点 整 治 黑 河 臭 河 垃 圾 河, 基 本 达 到 (ABCD) A. 水 体 不 黑 不 臭 B. 水 质 无 毒 无 害 46

51 C. 水 中 能 够 游 泳 D. 水 面 不 油 不 污 来 源 : 以 五 水 共 治 的 实 际 成 效 取 信 于 民, 夏 宝 龙, 人 民 日 报 44. 五 水 共 治 中 的 排 涝 水, 重 点 是 (ACD), 打 通 断 头 河, 开 辟 新 河 道, 着 力 消 除 易 淹 易 涝 片 区 A. 强 库 堤 B. 固 河 堤 C. 疏 通 道 D. 攻 强 排 来 源 : 以 五 水 共 治 的 实 际 成 效 取 信 于 民, 夏 宝 龙, 人 民 日 报 45. 五 水 共 治 中 的 抓 节 水, 重 点 是 要 (ABCD), 合 理 利 用 水 资 源 A. 改 装 器 具 B. 再 生 利 用 C. 减 少 漏 损 D. 雨 水 收 集 来 源 : 以 五 水 共 治 的 实 际 成 效 取 信 于 民, 夏 宝 龙, 人 民 日 报 46.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城 市 内 涝 防 治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浙 政 办 发 [2014]11 号 ) 对 城 市 内 涝 防 治 工 作 的 目 标 任 务 是 :(ABCDE) A 年 汛 期 前, 完 善 城 市 内 涝 防 治 应 急 预 案, 制 订 实 施 城 市 易 涝 隐 患 区 域 整 治 方 案 ; B 年 底 前, 编 制 完 成 城 市 排 水 防 涝 综 合 规 划 ;2015 年 底 前, 基 本 消 除 社 会 反 响 大 影 响 面 广 的 积 淹 水 区 ; C 年 底 前, 基 本 消 除 易 淹 易 涝 片 区 和 影 响 城 市 正 常 生 产 生 活 秩 序 的 严 重 内 涝 灾 害 现 象, 杭 州 市 宁 波 市 中 心 城 区 能 有 效 应 对 不 低 于 50 年 一 遇 的 暴 雨, 其 他 设 区 市 中 心 城 区 能 有 效 应 对 不 低 于 30 年 一 遇 的 暴 雨, 县 级 城 市 中 心 城 区 能 有 效 应 对 不 低 于 20 年 一 遇 的 暴 雨, 暴 雨 内 涝 易 发 或 经 济 条 件 较 好 的 城 市 要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适 当 提 高 标 准 ; D. 全 省 每 年 增 加 10 万 立 方 米 / 小 时 城 市 内 涝 应 急 强 排 ( 机 排 ) 能 力 ; E. 力 争 用 5 年 时 间 完 成 排 水 管 网 的 雨 污 分 流 改 造, 用 10 年 时 间 建 成 较 为 完 善 的 城 市 排 水 防 涝 工 程 体 系 来 源 :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城 市 内 涝 防 治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浙 政 办 发 [2014]11 号 ),2014 年 1 月 26 日 47.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城 市 内 涝 防 治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浙 政 办 发 [2014]11 号 ) 中 加 快 完 善 城 市 内 涝 防 治 应 急 体 系 是 指 :(ABCDE) 47

52 A. 优 化 防 治 应 急 预 案 B. 提 升 应 急 抢 险 能 力 C. 强 化 积 水 应 急 处 置 D. 增 强 调 洪 蓄 洪 能 力 E. 提 升 基 层 防 御 能 力 来 源 :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强 城 市 内 涝 防 治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浙 政 办 发 [2014]11 号 ),2014 年 1 月 26 日 48.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全 面 推 进 节 水 型 社 会 建 设 的 意 见 中 提 出 的 基 本 原 则 是 :(ABCDE) A.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着 力 解 决 人 民 群 众 最 关 心 最 直 接 最 现 实 的 水 资 源 问 题, 保 障 饮 水 安 全 供 水 安 全 和 生 态 安 全 ; B. 坚 持 人 水 和 谐, 尊 重 自 然 规 律 和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规 律, 处 理 好 水 资 源 开 发 与 保 护 关 系, 以 水 定 需 量 水 而 行 因 水 制 宜 ; C. 坚 持 统 筹 兼 顾, 协 调 好 生 活 生 产 和 生 态 用 水, 协 调 好 上 下 游 左 右 岸 干 支 流 地 表 水 和 地 下 水 关 系 ; D. 坚 持 改 革 创 新, 完 善 水 资 源 管 理 体 制 和 机 制, 改 进 管 理 方 式 和 方 法 ; E. 坚 持 因 地 制 宜, 实 行 分 类 指 导, 注 重 制 度 实 施 的 可 行 性 和 有 效 性 来 源 :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全 面 推 进 节 水 型 社 会 建 设 的 意 见, 浙 政 发 [2012]107 号,2013 年 2 月 4 日 49.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全 面 推 进 节 水 型 社 会 建 设 的 意 见 中 提 出 的 主 要 目 标 是 :(ABCDE) A. 建 立 覆 盖 全 省 各 市 县 ( 市 区 ) 的 三 条 红 线 控 制 指 标 体 系 和 考 核 制 度 B. 确 立 水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控 制 红 线,2015 年 末 全 省 用 水 总 量 控 制 在 229 亿 立 方 米 以 内 ; C. 确 立 用 水 效 率 控 制 红 线,2015 年 末 万 元 GDP 用 水 量 控 制 在 78 立 方 米 以 内, 万 元 工 业 增 加 值 用 水 量 控 制 在 39 立 方 米 以 内, 农 业 灌 溉 水 有 效 利 用 系 数 提 高 到 0.58 以 上 ; D. 确 立 水 功 能 区 限 制 纳 污 红 线, 到 2015 年 末 主 要 江 河 湖 库 水 功 能 区 达 标 率 提 高 到 60% 以 上, 县 城 以 上 集 中 式 供 水 水 源 地 水 质 达 标 率 达 到 90% 以 上 48

53 E. 全 省 有 三 分 之 一 的 市 县 ( 市 区 ) 基 本 达 到 节 水 型 社 会 建 设 标 准, 节 水 型 社 会 格 局 基 本 形 成, 初 步 建 立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来 源 :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全 面 推 进 节 水 型 社 会 建 设 的 意 见, 浙 政 发 [2012]107 号,2013 年 2 月 4 日 50. 浙 江 省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信 息 包 括 :(AB) A. 浙 江 省 境 内 承 接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业 务 的 水 利 施 工 和 监 理 企 业 的 信 息 B. 浙 江 省 境 内 水 利 建 设 从 业 人 员 的 信 息 和 在 建 项 目 的 信 息 C. 浙 江 省 邻 近 省 市 承 接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业 务 的 水 利 施 工 和 监 理 企 业 的 信 息 D. 浙 江 省 境 外 水 利 建 设 从 业 人 员 的 信 息 和 在 建 项 目 的 信 息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信 息 登 记 和 发 布 管 理 办 法 ( 暂 行 ), 第 2 条 51. 浙 江 省 水 利 厅 机 关 干 部 廉 洁 自 律 若 干 规 定 中 包 括 等 10 条 规 定 和 要 求 (ABCDE) A. 不 准 在 公 务 活 动 中 接 受 礼 金 有 价 证 券 支 付 凭 证 烟 票 商 业 预 付 卡 以 及 礼 品 土 特 产 提 货 券 B. 不 准 在 公 务 活 动 中 接 受 用 公 款 或 私 人 企 业 主 安 排 的 旅 游 健 身 娱 乐 等 活 动 C. 不 准 利 用 职 权 干 预 和 插 手 工 程 招 投 标 物 资 采 购 或 为 请 托 人 承 包 水 利 工 程 向 下 属 单 位 或 相 关 单 位 打 招 呼 D. 不 准 利 用 职 权 投 资 入 股 水 电 站 供 水 企 业 砂 场 等 涉 及 水 利 的 企 业 E. 不 准 违 反 公 共 财 物 管 理 和 使 用 规 定, 设 立 小 金 库, 用 公 款 报 销 或 者 支 付 应 由 个 人 负 担 的 费 用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利 厅 机 关 干 部 廉 洁 自 律 若 干 规 定, 关 于 印 发 浙 江 省 水 利 厅 机 关 干 部 廉 洁 自 律 若 干 规 定 的 通 知, 浙 水 党 [2013]43 号 ( 四 ) 民 生 水 利 资 源 水 利 生 态 水 利 的 内 涵 1 单 选 题 1 当 前, 发 展 民 生 水 利 的 关 键 是 (A) A. 要 牢 固 树 立 以 人 为 本 的 理 念 B. 坚 持 水 利 建 设 必 须 走 可 持 续 发 展 道 路 的 理 念 C. 坚 持 水 环 境 治 理 优 先 水 利 建 设 服 从 环 境 保 护 的 理 念 49

54 D. 要 把 水 利 改 革 力 度 发 展 速 度 和 社 会 可 承 受 程 度 统 一 起 来 来 源 : 陈 雷 : 打 好 水 利 建 设 攻 坚 战 开 创 水 利 发 展 与 改 革 新 局 面 第 55 自 然 段 2 民 生 水 利 发 展 过 程 是 一 个 (B) A. 静 态 的 系 统 的 长 期 的 过 程 B. 动 态 的 系 统 的 长 期 的 过 程 C. 动 态 的 系 统 的 短 期 的 过 程 D. 静 态 的 系 统 的 长 期 的 过 程 来 源 : 陈 雷 : 打 好 水 利 建 设 攻 坚 战 开 创 水 利 发 展 与 改 革 新 局 面 第 54 自 然 段 3 陈 雷 部 长 在 全 国 水 利 工 作 会 议 上 强 调 要 把 (B) A. 人 文 水 利 作 为 当 前 水 利 工 作 的 重 中 之 重 B. 民 生 水 利 作 为 当 前 水 利 工 作 的 重 中 之 重 C. 数 字 水 利 作 为 当 前 水 利 工 作 的 重 中 之 重 D. 环 境 水 利 作 为 当 前 水 利 工 作 的 重 中 之 重 来 源 : 陈 雷 : 打 好 水 利 建 设 攻 坚 战 开 创 水 利 发 展 与 改 革 新 局 面 第 51 自 然 段 4 水 利 发 展 阶 段 性 特 征 的 突 出 表 现 是 (B) A. 水 利 基 础 设 施 老 化 B. 民 生 水 利 发 展 滞 后 C. 水 资 源 浪 费 严 重 D. 水 灾 害 频 繁 来 源 : 陈 雷 : 打 好 水 利 建 设 攻 坚 战 开 创 水 利 发 展 与 改 革 新 局 面 第 53 自 然 段 5 民 生 水 利 具 有 的 特 点 告 诉 我 们, 必 须 立 足 于 现 阶 段 的 (B), 着 眼 于 全 面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新 要 求, 顺 应 人 民 群 众 过 上 更 好 生 活 新 期 待, 在 解 决 矛 盾 最 为 集 中 问 题 最 为 突 出 群 众 最 为 需 要 的 水 利 问 题 上 下 工 夫, 努 力 在 更 大 范 围 更 广 领 域 更 高 程 度 更 好 水 平 上 造 福 亿 万 人 民 群 众 A. 经 济 发 展 状 况 B. 基 本 国 情 C. 基 本 社 会 情 况 D. 基 本 水 情 来 源 : 陈 雷 : 水 利 建 设 与 经 济 平 稳 较 快 发 展 第 14 自 然 段 2 多 选 题 1. 发 展 民 生 水 利, 要 在 以 下 哪 些 方 面 突 出 民 生 :(AC ) A. 防 灾 减 灾 与 水 利 建 设 B. 开 垦 农 田 与 兴 修 水 库 C. 水 利 管 理 与 水 利 改 革 D. 改 善 环 境 与 变 革 制 度 来 源 : 民 生 水 利 是 当 前 水 利 工 作 的 重 中 之 重 水 利 部 部 长 陈 雷 答 记 者 问 2009 年 03 月 23 日 2. 水 能 资 源 管 理 是 水 资 源 管 理 的 重 要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ABC) 50

55 A. 水 能 资 源 开 发 许 可 管 理 和 水 能 资 源 调 查 评 价 工 作 B. 编 制 和 修 订 农 村 水 能 资 源 开 发 规 划 C. 建 立 健 全 流 域 与 区 域 相 结 合 的 水 能 资 源 管 理 体 制 D. 制 定 理 论 与 实 际 相 结 合 的 管 理 规 定 来 源 : 陈 雷 : 加 强 农 村 水 能 资 源 开 发 和 管 理 促 进 经 济 社 会 可 持 续 发 展 3. 民 生 水 利 发 展 的 任 务 主 要 涉 及 到 水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和 管 理 方 面 包 括 :(BCD) A. 数 字 水 利 系 统 建 设 与 管 理 B. 水 资 源 保 障 C. 粮 食 安 全 保 障 D. 水 库 移 民 安 置 和 后 期 扶 持 来 源 : 民 生 水 利 是 当 前 水 利 工 作 的 重 中 之 重 水 利 部 部 长 陈 雷 答 记 者 问 2009 年 03 月 23 日 4. 民 生 水 利 具 有 等 特 点 :(ACD) A. 阶 段 性 B. 复 杂 性 C. 综 合 性 D. 差 别 性 来 源 : 陈 雷 : 水 利 建 设 与 经 济 平 稳 较 快 发 展 第 14 自 然 段 ( 五 ) 传 统 水 利 向 现 代 水 利 可 持 续 发 展 水 利 转 变 的 治 水 思 路 1 单 选 题 1. 解 决 我 国 水 问 题 的 必 由 之 路 是 :(A) A. 可 持 续 发 展 治 水 的 思 路 B. 积 极 改 善 水 环 境 的 思 路 C. 重 视 水 利 基 础 建 设 的 思 路 D. 减 少 水 污 染 的 思 路 来 源 : 陈 雷 : 做 好 民 生 水 利 工 作 加 快 推 进 传 统 水 利 向 现 代 水 利 转 变 2. 受 自 然 条 件 和 发 展 阶 段 的 制 约, 我 国 人 多 水 少 水 资 源 时 空 分 布 不 均, 水 土 资 源 与 生 产 力 布 局 不 相 匹 配 的 情 况 将 :(A) A. 长 期 存 在 B. 很 快 消 失 C. 在 一 定 时 期 存 在 D. 在 短 时 间 内 会 暂 时 不 出 现 来 源 : 陈 雷 : 水 利 建 设 与 经 济 平 稳 较 快 发 展 第 9 自 然 段 3. 资 源 水 利, 主 要 强 调 :(A) A. 以 水 资 源 为 主 发 展 经 济 B. 水 利 是 我 们 的 工 作 重 点 C. 水 资 源 的 节 约 保 护 和 配 置 D. 水 资 源 的 利 用 和 开 发 来 源 : 陈 雷 : 做 好 民 生 水 利 工 作 加 快 推 进 传 统 水 利 向 现 代 水 利 转 变 4. 资 源 水 利, 实 际 上 是 讲 :(C) 51

56 A. 水 资 源 的 合 理 利 用 B. 水 资 源 的 保 护 与 开 发 C. 水 资 源 的 现 代 管 理 D. 水 资 源 的 规 划 和 建 设 来 源 : 陈 雷 : 做 好 民 生 水 利 工 作 加 快 推 进 传 统 水 利 向 现 代 水 利 转 变 5. 在 建 设 节 水 防 污 型 社 会 中, 最 重 要 的 是 :(D) A. 建 立 水 资 源 保 障 体 系 B. 建 立 水 资 源 应 用 环 境 C. 建 立 水 资 源 开 发 系 统 D. 建 立 水 资 源 管 理 体 制 来 源 : 陈 雷 : 做 好 民 生 水 利 工 作 加 快 推 进 传 统 水 利 向 现 代 水 利 转 变 6. 水 资 源 综 合 管 理 是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到 一 定 阶 段 提 出 来 的 一 种 :(A) A. 管 理 模 式 B. 运 行 模 式 C. 保 护 模 式 D. 应 用 模 式 来 源 : 陈 雷 : 做 好 民 生 水 利 工 作 加 快 推 进 传 统 水 利 向 现 代 水 利 转 变 7. 水 资 源 综 合 管 理 中 包 含 着 :(B) A. 使 水 资 源 的 利 用 价 值 可 持 续 地 增 长 ; B. 使 水 资 源 可 持 续 地 满 足 人 类 及 地 球 上 所 有 生 物 的 需 求 ; C. 使 水 资 源 的 发 展 为 人 类 所 掌 控 ; D. 使 水 资 源 不 断 地 扩 大 和 发 展 来 源 : 陈 雷 : 做 好 民 生 水 利 工 作 加 快 推 进 传 统 水 利 向 现 代 水 利 转 变 8. 建 设 节 水 防 污 型 社 会, 最 重 要 的 是 :(B) A. 人 才 问 题 B. 体 制 问 题 C. 管 理 问 题 D. 经 费 问 题 来 源 : 陈 雷 : 弘 扬 和 发 展 先 进 水 文 化 促 进 传 统 水 利 向 现 代 水 利 转 变 9. 资 源 水 利 就 是 要 :(C) A. 寻 求 人 与 水 和 谐 相 处 理 念, 确 立 可 持 续 发 展 水 利 B. 寻 求 人 与 自 然 和 谐 相 处 理 念, 确 立 可 持 续 发 展 水 利 C. 寻 求 水 与 自 然 和 谐 相 处 理 念, 确 立 可 持 续 发 展 水 利 D. 寻 求 水 与 土 和 谐 相 处 理 念, 确 立 可 持 续 发 展 水 利 来 源 : 弘 扬 和 发 展 先 进 水 文 化 促 进 传 统 水 利 向 现 代 水 利 转 变 10.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文 化 观 是 :(B) A. 文 化 或 文 明 是 一 个 复 杂 的 整 体, 它 包 括 知 识 信 仰 艺 术 伦 理 道 德 法 律 风 俗 和 作 为 一 个 社 会 成 员 的 人 通 过 学 习 而 获 得 的 任 何 其 他 能 力 和 习 惯 52

57 B. 文 化 本 质 上 是 人 类 把 握 世 界 的 一 种 独 特 方 式, 是 人 的 创 造 能 力 与 自 由 本 性 的 发 挥, 它 在 不 同 的 社 会 历 史 条 件 下 体 现 为 不 同 的 文 化 模 式, 进 而 发 挥 着 不 同 的 社 会 功 能 C. 文 化 是 自 然 知 识 与 社 会 知 识 的 总 和, 是 人 们 认 识 客 观 世 界 的 有 力 武 器 D. 文 化 是 由 人 们 对 客 观 实 践 的 认 识 和 思 考 所 产 生 的, 是 人 们 表 达 情 感 和 宣 泄 内 心 的 所 表 达 的 方 式 来 源 : 弘 扬 和 发 展 先 进 水 文 化 促 进 传 统 水 利 向 现 代 水 利 转 变 第 5 自 然 段 11. 水 文 化 的 实 质 就 是 :(A) A. 人 与 水 关 系 的 文 化 B. 水 与 自 然 界 关 系 的 文 化 C. 水 与 客 观 世 界 关 系 的 文 化 D. 人 的 主 观 世 界 和 水 之 间 的 文 化 来 源 : 弘 扬 和 发 展 先 进 水 文 化 促 进 传 统 水 利 向 现 代 水 利 转 变 第 7 自 然 段 12. 水 文 化 最 基 础 最 核 心 的 内 容 是 :(A) A. 水 事 观 念 和 水 事 心 理 B. 治 水 理 念 和 治 水 方 法 C. 水 资 源 保 护 和 水 环 境 建 设 D. 人 文 水 利 的 建 设 与 发 展 来 源 : 弘 扬 和 发 展 先 进 水 文 化 促 进 传 统 水 利 向 现 代 水 利 转 变 第 9 自 然 段 13. 水 事 活 动 方 式 是 : (A) A. 水 事 观 念 和 心 理 认 知 的 外 在 表 现 B. 主 观 世 界 和 客 观 世 界 的 外 在 表 现 C. 水 资 源 与 水 环 境 的 外 在 表 现 D. 水 利 发 展 规 律 和 人 们 对 水 认 知 的 外 在 表 现 来 源 : 弘 扬 和 发 展 先 进 水 文 化 促 进 传 统 水 利 向 现 代 水 利 转 变 14. 水 是 :(A) A. 自 然 资 源 B. 自 然 资 源 与 人 造 资 源 的 结 合 C. 人 造 资 源 D. 自 然 资 源 以 外 的 所 有 资 源 来 源 : 弘 扬 和 发 展 先 进 水 文 化 促 进 传 统 水 利 向 现 代 水 利 转 变 第 3 自 然 段 15. 产 生 次 大 陆 发 达 的 农 耕 文 明 和 以 下 哪 个 有 关 :(A) A. 印 度 河 恒 河 的 水 利 B. 尼 罗 河 的 存 在 C. 底 格 里 斯 河 和 幼 发 拉 底 河 的 浇 灌 D. 治 理 黄 河 为 中 心 的 大 规 模 治 水 活 动 53

58 来 源 : 弘 扬 和 发 展 先 进 水 文 化 促 进 传 统 水 利 向 现 代 水 利 转 变 第 13 自 然 段 16. 沙 漠 大 陆 非 洲 就 产 生 根 植 于 绿 色 走 廊 之 上 的 古 埃 及 和 以 下 哪 个 有 关 : (B) A. 印 度 河 恒 河 的 水 利 B. 尼 罗 河 的 存 在 C. 底 格 里 斯 河 和 幼 发 拉 底 河 的 浇 灌 D. 治 理 黄 河 为 中 心 的 大 规 模 治 水 活 动 来 源 : 弘 扬 和 发 展 先 进 水 文 化 促 进 传 统 水 利 向 现 代 水 利 转 变 第 13 自 然 段 17. 美 索 不 达 米 亚 平 原 能 成 为 苦 苦 寻 觅 安 居 乐 业 之 地 的 苏 美 尔 人 的 驻 足 之 处 和 以 下 哪 个 有 关 :(B) A. 印 度 河 恒 河 的 水 利 B. 底 格 里 斯 河 和 幼 发 拉 底 河 的 浇 灌 C. 尼 罗 河 的 存 在 D. 治 理 黄 河 为 中 心 的 大 规 模 治 水 活 动 来 源 : 弘 扬 和 发 展 先 进 水 文 化 促 进 传 统 水 利 向 现 代 水 利 转 变 第 13 自 然 段 18. 以 下 哪 个 不 但 催 化 了 中 国 国 家 的 形 成, 而 且 对 夏 商 至 明 清 延 续 4000 多 年 政 体 的 形 成 和 发 展 起 到 了 非 常 重 要 的 作 用 :(D) A. 印 度 河 恒 河 的 水 利 C. 底 格 里 斯 河 和 幼 发 拉 底 河 的 浇 灌 B. 尼 罗 河 的 存 在 D. 早 期 以 治 理 黄 河 为 中 心 的 大 规 模 治 水 活 动 来 源 : 弘 扬 和 发 展 先 进 水 文 化 促 进 传 统 水 利 向 现 代 水 利 转 变 第 13 自 然 段 19.(D) 等 古 代 水 利 工 程, 是 中 华 民 族 创 造 力 的 象 征, 是 中 华 民 族 的 标 志 性 工 程 A. 都 江 堰 京 杭 运 河 南 水 北 调 B. 三 门 峡 水 库 都 江 堰 治 淮 工 程 C. 根 治 黄 河 引 滦 入 津 兴 修 水 利 D. 都 江 堰 京 杭 运 河 坎 儿 井 来 源 : 弘 扬 和 发 展 先 进 水 文 化 促 进 传 统 水 利 向 现 代 水 利 转 变 第 15 自 然 段 20. 我 国 的 水 利 法 规 已 有 2000 多 年 的 历 史, 可 以 追 溯 到 春 秋 时 期 的 (A) A. 无 曲 防 的 条 约 B. 水 令 和 均 水 约 束 C. 水 部 式 和 河 防 令 D. 农 田 水 利 约 束 来 源 : 弘 扬 和 发 展 先 进 水 文 化 促 进 传 统 水 利 向 现 代 水 利 转 变 第 15 自 然 段 21. 在 长 期 实 践 中, 负 责 水 管 理 的 机 构 和 水 利 职 官 的 设 立 逐 渐 形 成 了 一 套 完 整 体 系, 例 如 都 江 堰 独 具 特 色 的 (A), 在 水 管 理 中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A. 堰 工 会 议 B. 圆 桌 会 议 C. 交 接 班 制 D. 定 期 会 商 来 源 : 弘 扬 和 发 展 先 进 水 文 化 促 进 传 统 水 利 向 现 代 水 利 转 变 第 15 自 然 段 54

59 22. 治 水 活 动 不 仅 创 造 了 中 华 民 族 的 物 质 文 明, 而 且 创 造 了 中 华 民 族 的 精 神 文 明, 同 时 也 创 造 了 先 进 的 治 水 理 念 ; 潘 季 驯 在 长 期 治 黄 实 践 中 总 结 出 的 (A) 的 治 黄 方 略, 体 现 了 治 黄 的 系 统 性 整 体 性 和 辩 证 法 观 念, 对 今 天 的 黄 河 治 理 仍 然 有 着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义 A. 筑 堤 束 水 以 水 攻 沙 B. 开 源 节 流 以 水 攻 水 C. 开 闸 放 水 以 水 冲 沙 D. 筑 堤 束 水 变 沙 为 土 来 源 : 弘 扬 和 发 展 先 进 水 文 化 促 进 传 统 水 利 向 现 代 水 利 转 变 第 15 自 然 段 23. 西 汉 贾 让 治 河 三 策 中, 充 分 体 现 了 人 与 洪 水 和 谐 相 处 的 思 想 是 其 (A) A. 上 策 部 分 B. 中 策 部 分 C. 下 策 部 分 D. 全 策 部 分 来 源 : 弘 扬 和 发 展 先 进 水 文 化 促 进 传 统 水 利 向 现 代 水 利 转 变 第 15 自 然 段 24. 治 水 活 动 不 仅 创 造 了 中 华 民 族 的 物 质 文 明, 而 且 创 造 了 中 华 民 族 的 精 神 文 明, 同 时 也 创 造 了 先 进 的 治 水 理 念 : 大 禹 (A) 的 方 法, 成 为 后 世 治 国 的 借 鉴 A. 疏 导 洪 水 B. 筑 坝 截 流 C. 导 水 入 江 D. 全 民 放 汛 来 源 : 弘 扬 和 发 展 先 进 水 文 化 促 进 传 统 水 利 向 现 代 水 利 转 变 第 15 自 然 段 25. 在 与 水 有 关 的 道 德 修 养 和 人 格 锤 炼 上, 经 常 可 以 听 到, 上 善 若 水, 水 利 万 物 而 不 争 之 说, 这 是 出 自 以 下 哪 位 贤 者 之 口?(A) A. 老 子 B. 管 子 C. 孟 子 D. 庄 子 来 源 : 弘 扬 和 发 展 先 进 水 文 化 促 进 传 统 水 利 向 现 代 水 利 转 变 第 17 自 然 段 26. 在 水 利 投 资 体 制 方 面, 我 国 已 初 步 形 成 了 以 投 资 为 主 导 投 资 为 补 充 的 多 元 化 多 层 次 多 渠 道 的 水 利 投 融 资 新 格 局 (A) A. 政 府 社 会 B. 集 体 个 人 C. 国 家 地 方 D. 国 企 名 企 来 源 : 弘 扬 和 发 展 先 进 水 文 化 促 进 传 统 水 利 向 现 代 水 利 转 变 第 12 自 然 段 27. 在 水 资 源 管 理 体 制 方 面, 确 立 了 管 理 与 管 理 相 结 合 的 水 资 源 管 理 体 制, 实 施 最 严 格 的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明 确 了 水 资 源 管 理 的 三 条 红 线, 取 水 许 可 水 权 制 度 水 资 源 有 偿 使 用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水 功 能 区 管 理 入 河 排 污 口 监 管 等 一 系 列 制 度 逐 步 建 立 并 完 善 (A) A. 流 域 行 政 区 域 B. 国 家 地 方 政 府 C. 个 人 单 位 集 体 D. 分 段 集 中 55

60 来 源 : 弘 扬 和 发 展 先 进 水 文 化 促 进 传 统 水 利 向 现 代 水 利 转 变 第 23 自 然 段 28. 在 农 村 水 利 方 面, 着 力 推 行 以 五 小 工 程 为 重 点 的 小 型 农 村 水 利 工 程 产 权 制 度 改 革 五 小 工 程 是 指 :(C) A. 小 山 塘 小 塘 坝 小 机 电 井 小 抽 水 站 小 拦 河 坝 B. 小 水 库 小 塘 坝 小 水 闸 小 抽 水 站 小 拦 河 坝 C. 小 水 库 小 塘 坝 小 机 电 井 小 抽 水 站 小 拦 河 坝 D. 小 水 库 小 塘 坝 小 机 电 井 小 排 灌 站 小 拦 河 坝 来 源 : 弘 扬 和 发 展 先 进 水 文 化 促 进 传 统 水 利 向 现 代 水 利 转 变 第 23 自 然 段 29. 当 前 加 强 水 文 化 建 设, 首 要 任 务 就 是 :(A) A. 丰 富 完 善 可 持 续 发 展 治 水 思 路, 加 快 推 进 民 生 水 利 发 展 B. 加 强 水 环 境 治 理, 着 力 保 护 水 资 源, 加 快 推 进 生 态 水 利 发 展 C. 提 高 人 的 素 质, 改 善 水 利 设 施, 加 快 推 进 数 字 水 利 建 设 D. 完 善 水 利 管 理 制 度, 大 力 保 护 水 环 境, 提 高 水 利 管 理 水 平 来 源 : 弘 扬 和 发 展 先 进 水 文 化 促 进 传 统 水 利 向 现 代 水 利 转 变 第 31 自 然 段 30. 中 华 民 族 (C) 治 水 史 积 累 了 丰 富 的 水 利 遗 产, 它 们 是 我 们 民 族 伟 大 创 造 力 的 实 证, 是 水 文 化 传 承 的 载 体, 对 今 天 我 们 发 展 现 代 水 利 具 有 重 要 的 启 迪 和 借 鉴 意 义 A. 一 千 年 B. 三 千 年 C. 五 千 年 D. 八 千 年 来 源 : 弘 扬 和 发 展 先 进 水 文 化 促 进 传 统 水 利 向 现 代 水 利 转 变 第 41 自 然 段 2 多 选 题 1. 当 前 我 国 存 在 的 严 重 水 资 源 问 题 是 :(AB) A. 长 期 以 来 人 们 对 水 的 开 发 利 用 行 为 不 当 的 结 果 B. 水 文 化 缺 失 的 重 要 表 现 C. 长 期 以 来 人 们 对 水 的 污 染 的 结 果 D. 水 环 境 保 护 意 识 缺 乏 的 重 要 表 现 来 源 : 弘 扬 和 发 展 先 进 水 文 化 促 进 传 统 水 利 向 现 代 水 利 转 变 第 44 自 然 段 2. 在 推 动 传 统 水 利 向 现 代 水 利 可 持 续 发 展 水 利 转 变 的 关 键 时 期, 要 增 强 全 社 会 的 :(ABD) A. 水 患 意 识 和 水 资 源 意 识 B. 水 生 态 意 识 和 水 危 机 意 识 56

61 C. 水 利 信 息 化 和 现 代 化 管 理 意 识 D. 爱 水 惜 水 节 水 意 识 来 源 : 弘 扬 和 发 展 先 进 水 文 化 促 进 传 统 水 利 向 现 代 水 利 转 变 第 33 自 然 段 3. 正 在 逐 步 建 立 的 农 田 水 利 建 设 新 机 制 是 :(ABD) A. 以 规 划 为 依 托 B. 以 财 政 资 金 为 主 导 C. 农 民 用 水 合 作 D. 农 民 广 泛 参 与 来 源 : 弘 扬 和 发 展 先 进 水 文 化 促 进 传 统 水 利 向 现 代 水 利 转 变 第 23 自 然 段 4. 七 大 流 域 中 包 括 :(ABC) A. 长 江 流 域 B. 黄 河 流 域 C. 淮 河 流 域 D. 新 安 江 流 域 来 源 : 陈 雷 : 弘 扬 和 发 展 先 进 水 文 化 促 进 传 统 水 利 向 现 代 水 利 转 变 第 13 自 然 段 5. 在 水 价 形 成 机 制 方 面, 农 业 水 价 综 合 改 革 全 面 启 动, 逐 步 建 立 并 得 推 广 了 多 种 水 价 制, 如 :(ACD) A. 终 端 水 价 和 超 定 额 累 进 加 价 B. 用 水 高 峰 和 低 谷 期 间 不 同 水 价 C. 丰 枯 季 节 水 价 D. 两 部 制 水 价 等 制 度 来 源 : 弘 扬 和 发 展 先 进 水 文 化 促 进 传 统 水 利 向 现 代 水 利 转 变 第 23 自 然 段 6. 广 义 的 水 文 化 由 以 下 多 个 层 面 的 文 化 要 素 构 成 :(ABD) A. 物 质 形 态 的 文 化 B. 制 度 形 态 的 文 化 C. 意 识 形 态 的 文 化 D. 精 神 形 态 的 文 化 来 源 : 弘 扬 和 发 展 先 进 水 文 化 促 进 传 统 水 利 向 现 代 水 利 转 变 第 9 自 然 段 7. 水 是 :(BCD) A. 公 共 性 自 然 资 源 B. 基 础 性 自 然 资 源 C. 战 略 性 经 济 资 源 D. 生 态 与 环 境 的 控 制 性 要 素 来 源 : 陈 雷 : 水 利 建 设 与 经 济 平 稳 较 快 发 展 第 3 自 然 段 8. 我 国 经 济 社 会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突 出 制 约 因 素 中 涉 及 到 水 的 是 :(ACD) A. 人 多 水 少 B. 水 域 占 用 现 象 严 重 C. 水 资 源 时 空 分 布 不 均 57

62 D. 水 土 资 源 与 生 产 力 布 局 不 相 匹 配 来 源 : 陈 雷 : 水 利 建 设 与 经 济 平 稳 较 快 发 展 第 9 自 然 段 9. 我 国 水 利 发 展 遇 到 的 新 情 况 中 包 含 有 :(BD) A. 水 环 境 遭 受 污 染 的 情 况 越 来 越 多 B. 水 利 建 设 滞 后 于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C. 水 利 设 施 严 重 老 化, 工 程 质 量 不 过 关 D. 生 产 生 活 用 水 挤 占 生 态 用 水 来 源 : 陈 雷 : 水 利 建 设 与 经 济 平 稳 较 快 发 展 第 9 自 然 段 10. 水 利 部 党 组 按 照 科 学 发 展 观 的 要 求, 总 结 提 炼 实 践 中 带 有 规 律 性 和 方 向 性 的 做 法 而 形 成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治 水 思 路 中 包 括 :(ACD) A.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B. 发 展 人 文 水 利 建 设 C. 人 与 自 然 和 谐 D. 水 资 源 可 持 续 利 用 来 源 : 陈 雷 : 水 利 建 设 与 经 济 平 稳 较 快 发 展 第 10 自 然 段 11. 将 可 持 续 发 展 治 水 思 路 转 化 为 实 践, 是 一 项 复 杂 而 艰 巨 的 系 统 工 程 必 须 要 实 现 :(ABC) A. 防 洪 工 作 从 控 制 洪 水 向 洪 水 管 理 转 变 B. 水 资 源 管 理 从 供 水 管 理 向 需 水 管 理 转 变 C. 水 利 建 设 从 开 发 利 用 为 主 向 开 发 保 护 并 重 转 变 D. 水 域 建 设 从 数 字 化 向 信 息 化 转 变 来 源 : 陈 雷 : 水 利 建 设 与 经 济 平 稳 较 快 发 展 第 11 自 然 段 ( 六 )2011 年 1 号 文 件 及 解 读 文 件 1 单 选 题 1. 促 进 经 济 长 期 平 稳 较 快 发 展 和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夺 取 全 面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新 胜 利, 必 须 下 决 心 加 快 水 利 发 展, 切 实 增 强 水 利 (C) 能 力, 实 现 水 资 源 可 持 续 利 用 A. 防 洪 蓄 洪 B. 基 础 保 障 C. 支 撑 保 障 D. 调 节 来 源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前 言 2. 促 进 经 济 长 期 平 稳 较 快 发 展 和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夺 取 全 面 建 设 小 康 社 会 新 胜 利, 必 须 下 决 心 加 快 水 利 发 展, 切 实 增 强 水 利 支 撑 保 障 能 力, 实 现 (B) 可 持 续 利 用 A. 水 环 境 B. 水 资 源 C. 农 业 生 产 D. 社 会 资 源 58

63 来 源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前 言 3. (A) 是 中 华 民 族 的 心 腹 大 患 A. 洪 涝 灾 害 频 繁 B. 水 资 源 供 需 矛 盾 突 出 C. 农 田 水 利 建 设 滞 后 D. 水 利 设 施 薄 弱 来 源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第 一 节 4. (B) 是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主 要 瓶 颈 A. 洪 涝 灾 害 频 繁 B. 水 资 源 供 需 矛 盾 突 出 C. 农 田 水 利 建 设 滞 后 D. 水 利 设 施 薄 弱 来 源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第 一 节 5. (C) 是 影 响 农 业 稳 定 发 展 和 国 家 粮 食 安 全 的 最 大 硬 伤 A. 洪 涝 灾 害 频 繁 B. 水 资 源 供 需 矛 盾 突 出 C. 农 田 水 利 建 设 滞 后 D. 水 利 设 施 薄 弱 来 源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第 一 节 6. (D) 是 国 家 基 础 设 施 的 明 显 短 板 A. 洪 涝 灾 害 频 繁 B. 水 资 源 供 需 矛 盾 突 出 C. 农 田 水 利 建 设 滞 后 D. 水 利 设 施 薄 弱 来 源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第 一 节 7. 要 把 水 利 工 作 摆 上 党 和 国 家 事 业 发 展 更 加 突 出 的 位 置, 着 力 加 快 农 田 水 利 建 设, 推 动 水 利 实 现 (A) A. 跨 越 式 发 展 B. 飞 跃 式 发 展 C. 突 破 发 展 D. 迅 速 发 展 来 源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第 二 节 年 一 号 文 件 指 出, 力 争 通 过 5 年 到 10 年 努 力, 从 根 本 上 扭 转 水 利 建 设 明 显 滞 后 的 局 面 到 2020 年, 基 本 建 成 水 资 源 合 理 配 置 和 高 效 利 用 体 系, 全 国 年 用 水 总 量 力 争 控 制 在 (C) 以 内 A.4700 亿 立 方 米 B.5700 亿 立 方 米 C.6700 亿 立 方 米 D.7700 亿 立 方 米 来 源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第 四 节 年 一 号 文 件 指 出, 力 争 通 过 5 年 到 10 年 努 力, 从 根 本 上 扭 转 水 利 建 设 明 显 滞 后 的 局 面 到 2020 年, 基 本 建 成 水 资 源 合 理 配 置 和 高 效 利 用 体 系, 农 田 灌 溉 水 有 效 利 用 系 数 提 高 到 (C) 以 上 59

64 A.0.45 B.0.50 C.0.55 D.0.60 来 源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第 四 节 年 一 号 文 件 指 出, 力 争 通 过 5 年 到 10 年 努 力, 从 根 本 上 扭 转 水 利 建 设 明 显 滞 后 的 局 面 到 2020 年, 基 本 建 成 水 资 源 合 理 配 置 和 高 效 利 用 体 系, 十 二 五 期 间 新 增 农 田 有 效 灌 溉 面 积 (B) 万 亩 A.3500 B.4000 C.4500 D.5000 来 源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第 四 节 11. 因 地 制 宜 兴 建 中 小 型 水 利 设 施, 支 持 山 丘 区 小 水 窖 小 水 池 小 塘 坝 小 泵 站 小 水 渠 等 (A) 工 程 建 设, 重 点 向 革 命 老 区 民 族 地 区 边 疆 地 区 贫 困 地 区 倾 斜 A. 五 小 水 利 B. 五 小 农 水 C. 五 小 水 工 D. 五 小 拦 蓄 水 利 来 源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第 六 节 12. 加 快 推 进 西 南 等 工 程 性 缺 水 地 区 重 点 水 源 工 程 建 设, 坚 持 蓄 引 提 与 合 理 开 采 地 下 水 相 结 合, 以 (C) 为 单 元, 尽 快 建 设 一 批 中 小 型 水 库 引 提 水 和 连 通 工 程, 支 持 农 民 兴 建 小 微 型 水 利 设 施, 显 著 提 高 雨 洪 资 源 利 用 和 供 水 保 障 能 力, 基 本 解 决 缺 水 城 镇 人 口 较 集 中 乡 村 的 供 水 问 题 A. 省 域 B. 市 域 C. 县 域 D. 村 域 来 源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第 八 节 13. 提 高 防 汛 抗 旱 应 急 能 力, 应 建 立 专 业 化 与 社 会 化 相 结 合 的 应 急 抢 险 救 援 队 伍, 着 力 推 进 县 (B) 两 级 防 汛 抗 旱 服 务 组 织 建 设, 健 全 应 急 抢 险 物 资 储 备 体 系, 完 善 应 急 预 案 A. 乡 村 B. 县 乡 C. 市 县 D. 省 市 来 源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第 九 节 年 一 号 文 件 中 加 大 公 共 财 政 对 水 利 的 投 入 内 容 指 出, 多 渠 道 筹 集 资 金, 力 争 今 后 10 年 全 社 会 水 利 年 平 均 投 入 比 2010 年 高 出 (A) A. 一 倍 B. 两 倍 C. 三 倍 D. 四 倍 来 源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第 十 六 节 15. 加 强 对 水 利 建 设 的 金 融 支 持 综 合 运 用 财 政 和 货 币 政 策, 引 导 金 融 机 构 增 加 水 利 信 贷 资 金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根 据 不 同 水 利 工 程 的 建 设 特 点 和 项 目 性 质, 确 60

65 定 财 政 贴 息 的 规 模 期 限 和 贴 息 率 在 风 险 可 控 的 前 提 下, 支 持 农 业 发 展 银 行 积 极 开 展 水 利 建 设 (C) 政 策 性 贷 款 业 务 A. 短 期 B. 中 短 期 C. 中 长 期 D. 长 期 来 源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第 十 七 节 16. 建 立 用 水 总 量 控 制 制 度, 应 严 格 执 行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制 度, 对 擅 自 开 工 建 设 或 投 产 的 一 律 (A) A. 责 令 停 止 B. 责 令 整 改 C. 责 令 暂 停 D. 撤 销 工 程 来 源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第 十 九 节 17. 建 立 水 资 源 管 理 责 任 和 考 核 制 度 (B) 地 方 政 府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水 资 源 管 理 和 保 护 工 作 负 总 责 严 格 实 施 水 资 源 管 理 考 核 制 度,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对 各 地 区 水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节 约 保 护 主 要 指 标 的 落 实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考 核 结 果 交 由 干 部 主 管 部 门, 作 为 地 方 政 府 相 关 领 导 干 部 综 合 考 核 评 价 的 重 要 依 据 A. 村 级 以 上 B. 县 级 以 上 C. 市 级 以 上 D. 省 级 以 上 来 源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第 二 十 二 节 18. 健 全 基 层 水 利 服 务 体 系, 应 以 (A) 为 单 元, 健 全 基 层 水 利 服 务 机 构, 强 化 水 资 源 管 理 防 汛 抗 旱 农 田 水 利 建 设 水 利 科 技 推 广 等 公 益 性 职 能, 按 规 定 核 定 人 员 编 制, 经 费 纳 入 县 级 财 政 预 算 A. 乡 镇 或 小 流 域 B. 城 镇 或 小 流 域 C. 城 镇 D. 小 流 域 来 源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第 二 十 四 节 19. 积 极 推 进 水 价 改 革, 应 充 分 发 挥 水 价 的 (B) 作 用, 兼 顾 效 率 和 公 平, 大 力 促 进 节 约 用 水 和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A. 控 制 B. 调 节 C. 调 控 D. 经 济 来 源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第 二 十 六 节 20. 明 确 水 利 的 战 略 地 位, 是 关 系 水 利 长 远 发 展 的 根 本 问 题, 也 是 制 定 政 策 的 (A) A. 基 本 依 据 B. 主 要 依 据 C. 基 本 参 考 D. 主 要 参 考 来 源 : 中 央 一 号 文 件 奏 响 全 面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新 号 角 水 利 部 部 长 陈 雷 解 析 2011 年 中 央 一 号 文 件 61

66 年 一 号 文 件 指 出, 把 水 利 作 为 国 家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 优 先 领 域, 把 农 田 水 利 作 为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 重 点 任 务, 把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作 为 加 快 转 变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的 战 略 举 措, 这 是 中 央 在 准 确 分 析 水 利 发 展 现 状, 着 眼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全 局 而 提 出 来 的 (D) A. 社 会 转 型 基 本 依 据 B. 重 大 战 略 方 针 C. 基 本 战 略 部 署 D. 重 大 战 略 部 署 来 源 : 中 央 一 号 文 件 奏 响 全 面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新 号 角 水 利 部 部 长 陈 雷 解 析 2011 年 中 央 一 号 文 件 22. 水 利 既 是 国 民 经 济 的 基 础 设 施, 也 是 群 众 生 产 生 活 的 基 本 条 件 因 此, 水 利 发 展 必 须 做 到 保 增 长 和 保 民 生 的 (B) A. 外 在 统 一 B. 内 在 统 一 C. 外 在 一 致 D. 内 在 一 致 来 源 : 中 央 一 号 文 件 奏 响 全 面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新 号 角 水 利 部 部 长 陈 雷 解 析 2011 年 中 央 一 号 文 件 23. 大 力 发 展 民 生 水 利, 就 是 要 坚 持 (D), 着 力 解 决 群 众 最 关 心 最 直 接 最 现 实 的 水 利 问 题, 让 人 民 群 众 从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中 得 到 更 多 实 惠 A. 创 新 优 先 B. 增 长 优 先 C. 发 展 优 先 D. 民 生 优 先 来 源 : 中 央 一 号 文 件 奏 响 全 面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新 号 角 水 利 部 部 长 陈 雷 解 析 2011 年 中 央 一 号 文 件 年 我 国 水 利 建 设 着 力 抓 好 农 村 水 利 建 设 全 年 解 决 (D) 万 农 村 人 口 饮 水 安 全 问 题, 确 保 完 成 30 处 以 上 大 型 灌 区 续 建 配 套 与 节 水 改 造, 新 启 动 一 批 小 型 农 田 水 利 重 点 县 建 设, 发 展 有 效 灌 溉 面 积 800 万 亩, 大 力 发 展 节 水 灌 溉, 搞 好 农 村 河 道 清 淤 疏 浚 及 水 环 境 整 治, 实 现 新 增 农 村 水 电 装 机 260 万 千 瓦 A.3000 B.4000 C.5000 D.6000 来 源 : 中 央 一 号 文 件 奏 响 全 面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新 号 角 水 利 部 部 长 陈 雷 解 析 2011 年 中 央 一 号 文 件 年 我 国 水 利 建 设 着 力 抓 好 农 村 水 利 建 设 全 年 解 决 6000 万 农 村 人 口 饮 水 安 全 问 题, 确 保 完 成 (A) 处 以 上 大 型 灌 区 续 建 配 套 与 节 水 改 造, 新 启 动 一 批 小 型 农 田 水 利 重 点 县 建 设, 发 展 有 效 灌 溉 面 积 800 万 亩, 大 力 发 展 节 水 灌 溉, 搞 好 农 村 河 道 清 淤 疏 浚 及 水 环 境 整 治, 实 现 新 增 农 村 水 电 装 机 260 万 千 瓦 62

67 A.30 B.40 C.50 D.60 来 源 : 中 央 一 号 文 件 奏 响 全 面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新 号 角 水 利 部 部 长 陈 雷 解 析 2011 年 中 央 一 号 文 件 年 我 国 水 利 建 设 着 力 抓 好 农 村 水 利 建 设 全 年 解 决 6000 万 农 村 人 口 饮 水 安 全 问 题, 确 保 完 成 30 处 以 上 大 型 灌 区 续 建 配 套 与 节 水 改 造, 新 启 动 一 批 小 型 农 田 水 利 重 点 县 建 设, 发 展 有 效 灌 溉 面 积 (C) 万 亩, 大 力 发 展 节 水 灌 溉, 搞 好 农 村 河 道 清 淤 疏 浚 及 水 环 境 整 治, 实 现 新 增 农 村 水 电 装 机 260 万 千 瓦 A.600 B.700 C.800 D.900 来 源 : 中 央 一 号 文 件 奏 响 全 面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新 号 角 水 利 部 部 长 陈 雷 解 析 2011 年 中 央 一 号 文 件 年 我 国 水 利 建 设 着 力 抓 好 农 村 水 利 建 设 全 年 解 决 6000 万 农 村 人 口 饮 水 安 全 问 题, 确 保 完 成 30 处 以 上 大 型 灌 区 续 建 配 套 与 节 水 改 造, 新 启 动 一 批 小 型 农 田 水 利 重 点 县 建 设, 发 展 有 效 灌 溉 面 积 800 万 亩, 大 力 发 展 节 水 灌 溉, 搞 好 农 村 河 道 清 淤 疏 浚 及 水 环 境 整 治, 实 现 新 增 农 村 水 电 装 机 (B) 万 千 瓦 A.160 B.260 C.360 D.460 来 源 : 中 央 一 号 文 件 奏 响 全 面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新 号 角 水 利 部 部 长 陈 雷 解 析 2011 年 中 央 一 号 文 件 年 我 国 水 利 建 设 着 力 抓 紧 防 洪 重 点 薄 弱 环 节 建 设 加 快 中 小 河 流 近 期 治 理 步 伐, 完 成 小 (1) 型 病 险 水 库 除 险 加 固 2010 年 开 工 项 目 建 设 任 务, 实 现 其 他 项 目 年 内 全 部 开 工 建 设, 启 动 实 施 小 (2) 型 病 险 水 库 除 险 加 固 规 划 和 全 国 大 中 型 病 险 水 闸 除 险 加 固 规 划, 启 动 (A) 个 县 的 山 洪 灾 害 防 治 非 工 程 措 施 建 设 A.600 B.700 C.800 D.900 来 源 : 中 央 一 号 文 件 奏 响 全 面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新 号 角 水 利 部 部 长 陈 雷 解 析 2011 年 中 央 一 号 文 件 年 我 国 水 利 建 设 强 化 水 土 保 持 生 态 建 设 和 水 生 态 保 护 力 争 年 内 完 成 水 土 流 失 综 合 治 理 面 积 (C) 万 平 方 公 里, 深 入 推 进 石 羊 河 等 生 态 脆 弱 河 流 综 合 治 理, 加 快 实 施 敦 煌 水 资 源 合 理 利 用 与 生 态 保 护 工 程, 加 强 以 青 海 三 江 源 新 疆 内 陆 河 流 域 西 藏 等 地 区 为 重 点 的 生 态 自 然 修 复 63

68 A.3 B.4 C.5 D.6 来 源 : 中 央 一 号 文 件 奏 响 全 面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新 号 角 水 利 部 部 长 陈 雷 解 析 2011 年 中 央 一 号 文 件 30. 陈 雷 部 长 在 全 国 水 利 工 作 会 议 全 面 贯 彻 中 央 农 村 工 作 会 议 精 神 奋 力 推 进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新 跨 越 上 的 讲 话 讲 到, 在 十 一 五 期 间,(B) 的 水 利 行 业 精 神 得 到 广 泛 弘 扬, 涌 现 出 一 大 批 水 利 先 进 集 体 和 模 范 人 物 A. 奉 献 无 私 求 实 B. 献 身 负 责 求 实 C. 献 身 求 是 无 私 D. 拼 搏 奉 献 献 身 来 源 : 全 面 贯 彻 中 央 农 村 工 作 会 议 精 神 奋 力 推 进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新 跨 越 31. 党 的 十 七 届 五 中 全 会 提 出, 制 定 十 二 五 规 划 要 以 科 学 发 展 为 主 题, 以 加 快 转 变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为 主 线, 提 高 发 展 的 全 面 性 协 调 性 和 可 持 续 性, 同 时 提 出 了 (A) 的 基 本 要 求, 强 调 要 在 工 业 化 城 镇 化 深 入 发 展 中 同 步 推 进 农 业 现 代 化 A. 五 个 坚 持 B. 三 化 同 步 C. 一 个 中 心 D. 三 条 红 线 来 源 : 全 面 贯 彻 中 央 农 村 工 作 会 议 精 神 奋 力 推 进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新 跨 越 水 利 部 部 长 陈 雷 在 全 国 水 利 工 作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第 二 十 三 段 32. (A) 是 现 代 化 建 设 必 须 牢 牢 把 握 的 客 观 规 律, 是 顺 应 农 业 农 村 新 发 展 新 变 化 新 趋 势 的 必 然 要 求, 是 我 国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重 大 原 则, 也 是 谋 划 十 二 五 水 利 发 展 新 思 路 新 举 措 的 重 要 遵 循 A. 五 个 坚 持 B. 三 化 同 步 C. 一 个 中 心 D. 三 条 红 线 来 源 : 全 面 贯 彻 中 央 农 村 工 作 会 议 精 神 奋 力 推 进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新 跨 越 水 利 部 部 长 陈 雷 在 全 国 水 利 工 作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第 二 十 三 段 33. 中 央 农 村 工 作 会 议 明 确 指 出,(B) 依 然 是 中 华 民 族 的 心 腹 大 患 A. 人 多 水 少 B. 洪 涝 灾 害 频 繁 C. 水 资 源 供 需 矛 盾 突 出 D. 水 资 源 时 空 分 布 不 均 来 源 : 全 面 贯 彻 中 央 农 村 工 作 会 议 精 神 奋 力 推 进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新 跨 越 水 利 部 部 长 陈 雷 在 全 国 水 利 工 作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第 二 十 五 段 64

69 34. 中 央 农 村 工 作 会 议 明 确 指 出,(C) 依 然 是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主 要 瓶 颈 A. 人 多 水 少 B. 洪 涝 灾 害 频 繁 C. 水 资 源 供 需 矛 盾 突 出 D. 水 资 源 时 空 分 布 不 均 来 源 : 全 面 贯 彻 中 央 农 村 工 作 会 议 精 神 奋 力 推 进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新 跨 越 水 利 部 部 长 陈 雷 在 全 国 水 利 工 作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第 二 十 五 段 35. 科 学 推 进 沿 海 滩 涂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修 编 滩 涂 围 垦 总 体 规 划, 加 强 滩 涂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的 前 期 工 作, 加 大 促 淤 围 垦 力 度, 加 快 滩 涂 围 垦 项 目 建 设 注 重 滩 涂 围 垦 与 沿 海 防 台 御 潮 岸 线 保 护 和 利 用 有 机 结 合, 推 进 围 区 人 工 湿 地 防 风 林 带 营 建, 确 保 围 区 水 面 率 达 到 (B)% 以 上 A. 2 B. 12 C. 22 D. 32 来 源 : 浙 江 省 委 省 政 府 关 于 加 强 水 利 发 展 和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 ( 浙 委 号 ) 36. 十 二 五 期 间, 我 省 水 利 发 展 的 具 体 目 标 是 : 水 环 境 改 善 和 水 生 态 保 护 方 面 加 大 河 湖 水 系 连 通 工 程 建 设 及 水 生 态 保 护 与 修 复 力 度, 主 要 水 功 能 区 水 质 达 标 率 大 于 (B)%, 完 成 水 土 流 失 治 理 3000 平 方 公 里, 沿 海 平 原 承 压 地 下 水 全 面 禁 限 采 水 文 化 遗 产 得 到 有 效 保 护, 优 秀 水 文 化 得 到 大 力 弘 扬 A. 44 B. 55 C.66 D.77 来 源 : 浙 江 省 委 省 政 府 关 于 加 强 水 利 发 展 和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 ( 浙 委 号 ) 2 多 选 题 1. 水 是 (ABC) A. 生 命 之 源 B. 生 产 之 要 C. 生 态 之 基 D. 立 国 之 本 来 源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前 言 2. 兴 水 利 除 水 害, 事 关 (ABC), 历 来 是 治 国 安 邦 的 大 事 A. 科 技 发 展 B. 人 类 生 存 C. 经 济 发 展 D. 社 会 进 步 来 源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前 言 3. (AC) 是 我 国 的 基 本 国 情 水 情 A. 人 多 水 少 B. 人 少 水 多 C. 水 资 源 时 空 分 布 不 均 D. 水 环 资 源 丰 富 65

70 来 源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第 一 节 4. 随 着 (ABD), 我 国 水 利 面 临 的 形 势 更 趋 严 峻, 增 强 防 灾 减 灾 能 力 要 求 越 来 越 迫 切, 强 化 水 资 源 节 约 保 护 工 作 越 来 越 繁 重, 加 快 扭 转 农 业 主 要 靠 天 吃 饭 局 面 任 务 越 来 越 艰 巨 A. 工 业 化 B. 城 镇 化 深 入 发 展 C. 水 资 源 时 空 分 布 不 均 D. 全 球 气 候 变 化 影 响 加 大 来 源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第 一 节 5. 水 利 (BCD), 具 有 很 强 的 公 益 性 基 础 性 战 略 性 A. 是 国 家 建 设 不 可 或 缺 的 首 要 条 件 B. 是 现 代 农 业 建 设 不 可 或 缺 的 首 要 条 件, C. 是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不 可 替 代 的 基 础 支 撑, D. 是 生 态 环 境 改 善 不 可 分 割 的 保 障 系 统 来 源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第 一 节 6. 水 利 是 现 代 农 业 建 设 不 可 或 缺 的 首 要 条 件, 是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不 可 替 代 的 基 础 支 撑, 是 生 态 环 境 改 善 不 可 分 割 的 保 障 系 统, 具 有 很 强 的 (ABC) A. 公 益 性 B. 基 础 性 C. 战 略 性 D. 可 持 续 性 来 源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第 二 节 7.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不 仅 事 关 农 业 农 村 发 展, 而 且 事 关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全 局 ; 不 仅 关 系 到 (ACD), 而 且 关 系 到 经 济 安 全 生 态 安 全 国 家 安 全 A. 防 洪 安 全 B. 社 会 安 全 C. 供 水 安 全 D. 粮 食 安 全 来 源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第 二 节 8.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不 仅 事 关 农 业 农 村 发 展, 而 且 事 关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全 局 ; 不 仅 关 系 到 防 洪 安 全 供 水 安 全 粮 食 安 全, 而 且 关 系 到 (BCD) A. 战 略 安 全 B. 经 济 安 全 C. 生 态 安 全 D. 国 家 安 全 来 源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第 二 节 9. 一 号 文 件 中 指 出,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指 导 思 想 是 :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十 七 大 和 十 七 届 三 中 四 中 五 中 全 会 精 神,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ABC), 注 重 科 学 治 水 依 法 治 水, 突 出 加 强 薄 弱 环 节 建 设, 大 力 发 展 民 生 水 利, 不 断 深 化 水 利 改 革, 加 快 建 设 节 水 型 社 会, 促 66

71 进 水 利 可 持 续 发 展, 努 力 走 出 一 条 中 国 特 色 水 利 现 代 化 道 路 A. 把 水 利 作 为 国 家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 优 先 领 域 B. 把 农 田 水 利 作 为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 重 点 任 务 C. 把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作 为 加 快 转 变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的 战 略 举 措 D. 把 小 塘 坝 整 治 微 滴 灌 技 术 作 为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 重 点 任 务 来 源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第 三 节 年 一 号 文 件 指 出, 力 争 通 过 5 年 到 10 年 努 力, 从 根 本 上 扭 转 水 利 建 设 明 显 滞 后 的 局 面 到 2020 年,(ABCD) A. 基 本 建 成 防 洪 抗 旱 减 灾 体 系 B. 基 本 建 成 水 资 源 合 理 配 置 和 高 效 利 用 体 系 C. 基 本 建 成 水 资 源 保 护 和 河 湖 健 康 保 障 体 系 D. 基 本 建 成 有 利 于 水 利 科 学 发 展 的 制 度 体 系 来 源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第 四 节 年 一 号 文 件 指 出,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基 本 原 则 是 (ABCDE) A. 坚 持 民 生 优 先 着 力 解 决 群 众 最 关 心 最 直 接 最 现 实 的 水 利 问 题, 推 动 民 生 水 利 新 发 展 B. 坚 持 统 筹 兼 顾 注 重 兴 利 除 害 结 合 防 灾 减 灾 并 重 治 标 治 本 兼 顾, 促 进 流 域 与 区 域 城 市 与 农 村 东 中 西 部 地 区 水 利 协 调 发 展 C. 坚 持 人 水 和 谐 顺 应 自 然 规 律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律, 合 理 开 发 优 化 配 置 全 面 节 约 有 效 保 护 水 资 源 D. 坚 持 政 府 主 导 发 挥 公 共 财 政 对 水 利 发 展 的 保 障 作 用, 形 成 政 府 社 会 协 同 治 水 兴 水 合 力 E. 坚 持 改 革 创 新 加 快 水 利 重 点 领 域 和 关 键 环 节 改 革 攻 坚, 破 解 制 约 水 利 发 展 的 体 制 机 制 障 碍 来 源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第 五 节 年 一 号 文 件 中, 关 于 大 兴 农 田 水 利 建 设, 下 列 论 述 正 确 的 是 (ABCD) A. 到 2020 年, 基 本 完 成 大 型 灌 区 重 点 中 型 灌 区 续 建 配 套 和 节 水 改 造 任 务 结 合 全 国 新 增 千 亿 斤 粮 食 生 产 能 力 规 划 实 施, 在 水 土 资 源 条 件 具 备 的 地 区, 新 建 一 批 灌 区, 增 加 农 田 有 效 灌 溉 面 积 67

72 B. 实 施 大 中 型 灌 溉 排 水 泵 站 更 新 改 造, 加 强 重 点 涝 区 治 理, 完 善 灌 排 体 系 C. 健 全 农 田 水 利 建 设 新 机 制, 中 央 和 省 级 财 政 要 大 幅 增 加 专 项 补 助 资 金, 市 县 两 级 政 府 也 要 切 实 增 加 农 田 水 利 建 设 投 入, 引 导 农 民 自 愿 投 工 投 劳 D. 加 快 推 进 小 型 农 田 水 利 重 点 县 建 设, 优 先 安 排 产 粮 大 县, 加 强 灌 区 末 级 渠 系 建 设 和 田 间 工 程 配 套, 促 进 旱 涝 保 收 高 标 准 农 田 建 设 来 源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第 六 节 13. 因 地 制 宜 兴 建 中 小 型 水 利 设 施, 支 持 山 丘 区 (ABCE) 等 五 小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重 点 向 革 命 老 区 民 族 地 区 边 疆 地 区 贫 困 地 区 倾 斜 A. 小 水 窖 B. 小 水 池 C. 小 塘 坝 D. 小 堤 防 E. 小 泵 站 和 小 水 渠 来 源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第 六 节 14. 因 地 制 宜 兴 建 中 小 型 水 利 设 施, 支 持 山 丘 区 小 水 窖 小 水 池 小 塘 坝 小 泵 站 小 水 渠 等 五 小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重 点 向 (ABCD) 倾 斜 A. 革 命 老 区 B. 民 族 地 区 C. 边 疆 地 区 D. 贫 困 地 区 来 源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第 六 节 15. 中 小 河 流 治 理 要 优 先 安 排 (BCD), 加 固 堤 岸, 清 淤 疏 浚, 使 治 理 河 段 基 本 达 到 国 家 防 洪 标 准 A. 经 济 发 达 地 区 B. 洪 涝 灾 害 易 发 C. 保 护 区 人 口 密 集 D. 保 护 对 象 重 要 的 河 流 及 河 段 来 源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第 七 节 16.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要 坚 持 (A) 和 (C) 相 结 合, 抓 紧 完 善 专 群 结 合 的 监 测 预 警 体 系, 加 快 实 施 防 灾 避 让 和 重 点 治 理 A. 工 程 措 施 B. 自 然 措 施 C. 非 工 程 措 施 D. 经 济 措 施 来 源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第 七 节 17. 加 快 推 进 西 南 等 工 程 性 缺 水 地 区 重 点 水 源 工 程 建 设, 坚 持 (C) 与 (D) 相 结 合, 以 县 域 为 单 元, 尽 快 建 设 一 批 中 小 型 水 库 引 提 水 和 连 通 工 程, 支 持 农 民 兴 建 小 微 型 水 利 设 施, 显 著 提 高 雨 洪 资 源 利 用 和 供 水 保 障 能 力, 基 本 解 决 缺 水 城 镇 人 口 较 集 中 乡 村 的 供 水 问 题 A. 节 约 用 水 B. 提 高 水 利 用 率 C. 蓄 引 提 D. 合 理 开 采 地 下 水 来 源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第 八 节 68

73 18. 一 号 文 件 中 指 出, 提 高 防 汛 抗 旱 应 急 能 力, 应 做 到 尽 快 健 全 防 汛 抗 旱 (ABCD) 的 应 急 管 理 机 制 A. 统 一 指 挥 分 级 负 责 B. 部 门 协 作 C. 反 应 迅 速 协 调 有 序 D. 运 转 高 效 来 源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第 九 节 19. 提 高 防 汛 抗 旱 应 急 能 力, 应 建 立 (A) 与 (D) 相 结 合 的 应 急 抢 险 救 援 队 伍, 着 力 推 进 县 乡 两 级 防 汛 抗 旱 服 务 组 织 建 设, 健 全 应 急 抢 险 物 资 储 备 体 系, 完 善 应 急 预 案 A. 专 业 化 B. 自 动 化 C. 技 术 化 D. 社 会 化 来 源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第 九 节 年 一 号 文 件 中, 关 于 继 续 推 进 农 村 饮 水 安 全 建 设 的 论 述, 下 列 正 确 的 是 (ABCD) A. 到 2013 年 解 决 规 划 内 农 村 饮 水 安 全 问 题, 十 二 五 期 间 基 本 解 决 新 增 农 村 饮 水 不 安 全 人 口 的 饮 水 问 题 B. 积 极 推 进 集 中 供 水 工 程 建 设, 提 高 农 村 自 来 水 普 及 率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延 伸 集 中 供 水 管 网, 发 展 城 乡 一 体 化 供 水 C. 加 强 农 村 饮 水 安 全 工 程 运 行 管 理, 落 实 管 护 主 体, 加 强 水 源 保 护 和 水 质 监 测, 确 保 工 程 长 期 发 挥 效 益 D. 制 定 支 持 农 村 饮 水 安 全 工 程 建 设 的 用 地 政 策, 确 保 土 地 供 应, 对 建 设 运 行 给 予 税 收 优 惠, 供 水 用 电 执 行 居 民 生 活 或 农 业 排 灌 用 电 价 格 来 源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第 十 节 年 一 号 文 件 中, 关 于 继 续 实 施 大 江 大 河 治 理 的 论 述, 下 列 正 确 的 是 (ABCD) A. 进 一 步 治 理 淮 河, 搞 好 黄 河 下 游 治 理 和 长 江 中 下 游 河 势 控 制, 继 续 推 进 主 要 江 河 河 道 整 治 和 堤 防 建 设, 加 强 太 湖 洞 庭 湖 鄱 阳 湖 综 合 治 理, 全 面 加 快 蓄 滞 洪 区 建 设, 合 理 安 排 居 民 迁 建 B. 搞 好 黄 河 下 游 滩 区 安 全 建 设 C. 十 二 五 期 间 抓 紧 建 设 一 批 流 域 防 洪 控 制 性 水 利 枢 纽 工 程, 不 断 提 高 调 蓄 洪 水 能 力 69

74 D. 加 强 城 市 防 洪 排 涝 工 程 建 设, 提 高 城 市 排 涝 标 准 推 进 海 堤 建 设 和 跨 界 河 流 整 治 来 源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第 十 一 节 年 一 号 文 件 中, 关 于 加 强 水 资 源 配 置 工 程 建 设 的 论 述, 下 列 正 确 的 是 (ABCDE) A. 完 善 优 化 水 资 源 战 略 配 置 格 局, 在 保 护 生 态 前 提 下, 尽 快 建 设 一 批 骨 干 水 源 工 程 和 河 湖 水 系 连 通 工 程, 提 高 水 资 源 调 控 水 平 和 供 水 保 障 能 力 B. 加 快 推 进 南 水 北 调 东 中 线 一 期 工 程 及 配 套 工 程 建 设,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适 时 开 展 南 水 北 调 西 线 工 程 前 期 研 究 C. 积 极 推 进 一 批 跨 流 域 区 域 调 水 工 程 建 设 D. 着 力 解 决 西 北 等 地 区 资 源 性 缺 水 问 题 E. 大 力 推 进 污 水 处 理 回 用, 积 极 开 展 海 水 淡 化 和 综 合 利 用, 高 度 重 视 雨 水 微 咸 水 利 用 来 源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第 十 二 节 23. 搞 好 水 土 保 持 和 水 生 态 保 护 实 施 国 家 水 土 保 持 重 点 工 程, 应 采 取 (ABCDE) 等 措 施, 有 效 防 治 水 土 流 失 A. 小 流 域 综 合 治 理 B. 淤 地 坝 建 设 C. 坡 耕 地 整 治 D. 造 林 绿 化 E. 生 态 修 复 来 源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第 十 三 节 24. 搞 好 水 土 保 持 和 水 生 态 保 护, 应 加 强 重 要 (ABCD) 的 保 护 A. 重 要 生 态 保 护 区 B. 水 源 涵 养 区 C. 江 河 源 头 区 D. 湿 地 来 源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第 十 三 节 年 一 号 文 件 中, 关 于 合 理 开 发 水 能 资 源 的 论 述, 下 列 正 确 的 是 (ABCD) A. 在 保 护 生 态 和 农 民 利 益 前 提 下, 加 快 水 能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B. 统 筹 兼 顾 防 洪 灌 溉 供 水 发 电 航 运 等 功 能, 科 学 制 定 规 划, 积 极 发 展 水 电 C. 加 强 水 能 资 源 管 理, 规 范 开 发 许 可, 强 化 水 电 安 全 监 管 D. 大 力 发 展 农 村 水 电, 积 极 开 展 水 电 新 农 村 电 气 化 县 建 设 和 小 水 电 代 燃 料 70

75 生 态 保 护 工 程 建 设, 搞 好 农 村 水 电 配 套 电 网 改 造 工 程 建 设 来 源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第 十 四 节 26. 加 强 水 文 气 象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扩 大 覆 盖 范 围, 优 化 站 网 布 局, 着 力 增 强 (ABD) 水 文 测 报 能 力, 加 快 应 急 机 动 监 测 能 力 建 设, 实 现 资 料 共 享, 全 面 提 高 服 务 水 平 A. 重 点 地 区 B. 重 要 城 市 C. 经 济 贫 困 地 区 D. 地 下 水 超 采 区 来 源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第 十 五 节 27. 建 立 健 全 水 利 行 业 技 术 标 准 推 进 水 利 信 息 化 建 设, 全 面 实 施 金 水 工 程, 加 快 建 设 国 家 防 汛 抗 旱 指 挥 系 统 和 水 资 源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提 高 (BCD) 的 信 息 化 水 平, 以 水 利 信 息 化 带 动 水 利 现 代 化 A. 水 利 工 程 施 工 B. 水 资 源 调 控 C. 水 利 管 理 D. 工 程 运 行 来 源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第 十 五 节 年 一 号 文 件 中, 关 于 加 大 公 共 财 政 对 水 利 的 投 入 的 论 述, 下 列 正 确 的 是 (ABCDE) A. 发 挥 政 府 在 水 利 建 设 中 的 主 导 作 用, 将 水 利 作 为 公 共 财 政 投 入 的 重 点 领 域 各 级 财 政 对 水 利 投 入 的 总 量 和 增 幅 要 有 明 显 提 高 B. 进 一 步 提 高 水 利 建 设 资 金 在 国 家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中 的 比 重 大 幅 度 增 加 中 央 和 地 方 财 政 专 项 水 利 资 金 C. 从 土 地 出 让 收 益 中 提 取 10% 用 于 农 田 水 利 建 设, 充 分 发 挥 新 增 建 设 用 地 土 地 有 偿 使 用 费 等 土 地 整 治 资 金 的 综 合 效 益 D. 进 一 步 完 善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政 策, 延 长 征 收 年 限, 拓 宽 来 源 渠 道, 增 加 收 入 规 模 完 善 水 资 源 有 偿 使 用 制 度, 合 理 调 整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标 准, 扩 大 征 收 范 围, 严 格 征 收 使 用 和 管 理 E. 有 重 点 防 洪 任 务 和 水 资 源 严 重 短 缺 的 城 市 要 从 城 市 建 设 维 护 税 中 划 出 一 定 比 例 用 于 城 市 防 洪 排 涝 和 水 源 工 程 建 设 切 实 加 强 水 利 投 资 项 目 和 资 金 监 督 管 理 来 源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第 十 六 节 29. 加 强 对 水 利 建 设 的 金 融 支 持 综 合 运 用 财 政 和 货 币 政 策, 引 导 金 融 机 构 增 加 水 利 信 贷 资 金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根 据 不 同 水 利 工 程 的 建 设 特 点 和 项 目 性 质, 确 71

76 定 财 政 贴 息 的 (ACD) A. 规 模 B. 费 率 C. 期 限 D. 贴 息 率 来 源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第 十 七 节 年 一 号 文 件 中, 关 于 广 泛 吸 引 社 会 资 金 投 资 水 利 的 论 述, 下 列 正 确 的 是 (ABCD) A. 鼓 励 符 合 条 件 的 地 方 政 府 融 资 平 台 公 司 通 过 直 接 间 接 融 资 方 式, 拓 宽 水 利 投 融 资 渠 道, 吸 引 社 会 资 金 参 与 水 利 建 设 B. 鼓 励 农 民 自 力 更 生 艰 苦 奋 斗, 在 统 一 规 划 基 础 上, 按 照 多 筹 多 补 多 干 多 补 原 则, 加 大 一 事 一 议 财 政 奖 补 力 度, 充 分 调 动 农 民 兴 修 农 田 水 利 的 积 极 性 C. 结 合 增 值 税 改 革 和 立 法 进 程, 完 善 农 村 水 电 增 值 税 政 策 D. 完 善 水 利 工 程 耕 地 占 用 税 政 策 积 极 稳 妥 推 进 经 营 性 水 利 项 目 进 行 市 场 融 资 来 源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第 十 八 节 31. 建 立 用 水 总 量 控 制 制 度 要 加 强 相 关 规 划 和 项 目 建 设 布 局 水 资 源 论 证 工 作,(ABC) 的 编 制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的 布 局, 要 与 当 地 水 资 源 条 件 和 防 洪 要 求 相 适 应 A. 国 民 经 济 发 展 规 划 B.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C.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D. 城 市 局 部 规 划 来 源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第 十 九 节 年 一 号 文 件 中, 关 于 建 立 用 水 总 量 控 制 制 度 的 论 述, 下 列 正 确 的 是 (ABCDE) A. 严 格 执 行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制 度, 对 擅 自 开 工 建 设 或 投 产 的 一 律 责 令 停 止 B. 严 格 取 水 许 可 审 批 管 理, 对 取 用 水 总 量 已 达 到 或 超 过 控 制 指 标 的 地 区, 暂 停 审 批 建 设 项 目 新 增 取 水 ; 对 取 用 水 总 量 接 近 控 制 指 标 的 地 区, 限 制 审 批 新 增 取 水 C. 严 格 地 下 水 管 理 和 保 护, 尽 快 核 定 并 公 布 禁 采 和 限 采 范 围, 逐 步 削 减 地 下 水 超 采 量, 实 现 采 补 平 衡 72

77 D. 强 化 水 资 源 统 一 调 度, 协 调 好 生 活 生 产 生 态 环 境 用 水, 完 善 水 资 源 调 度 方 案 应 急 调 度 预 案 和 调 度 计 划 E. 建 立 和 完 善 国 家 水 权 制 度, 充 分 运 用 市 场 机 制 优 化 配 置 水 资 源 来 源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第 十 九 节 33. 建 立 用 水 效 率 控 制 制 度, 应 加 快 制 定 (ABC) 的 用 水 效 率 指 标 体 系, 加 强 用 水 定 额 和 计 划 管 理 A. 区 域 B. 行 业 C. 用 水 产 品 D. 用 水 人 口 来 源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第 二 十 节 34. 建 立 用 水 效 率 控 制 制 度, 应 严 格 限 制 水 资 源 不 足 地 区 建 设 高 耗 水 型 工 业 项 目 落 实 建 设 项 目 节 水 设 施 与 主 体 工 程 (BCD) 制 度 A. 同 时 管 理 B. 同 时 设 计 C. 同 时 施 工 D. 同 时 投 产 来 源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第 二 十 节 年 一 号 文 件 中, 关 于 建 立 水 功 能 区 限 制 纳 污 制 度 的 论 述, 下 列 正 确 的 是 (ABCD) A. 确 立 水 功 能 区 限 制 纳 污 红 线, 从 严 核 定 水 域 纳 污 容 量, 严 格 控 制 入 河 湖 排 污 总 量 B. 各 级 政 府 要 把 限 制 排 污 总 量 作 为 水 污 染 防 治 和 污 染 减 排 工 作 的 重 要 依 据, 明 确 责 任, 落 实 措 施 对 排 污 量 已 超 出 水 功 能 区 限 制 排 污 总 量 的 地 区, 限 制 审 批 新 增 取 水 和 入 河 排 污 口 C. 建 立 水 功 能 区 水 质 达 标 评 价 体 系, 完 善 监 测 预 警 监 督 管 理 制 度 加 强 水 源 地 保 护, 依 法 划 定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强 化 饮 用 水 水 源 应 急 管 理 D. 建 立 水 生 态 补 偿 机 制 来 源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第 二 十 一 节 36. 完 善 水 资 源 管 理 体 制 强 化 城 乡 水 资 源 统 一 管 理, 对 (ABCD) 等 实 行 统 筹 规 划 协 调 实 施, 促 进 水 资 源 优 化 配 置 A. 城 乡 供 水 B. 水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C. 水 环 境 治 理 D. 防 洪 排 涝 来 源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第 二 十 二 节 37. 完 善 水 资 源 管 理 体 制, 需 要 完 善 (C) 与 (D) 相 结 合 的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建 立 事 权 清 晰 分 工 明 确 行 为 规 范 运 转 协 调 的 水 资 源 管 理 工 作 机 制 73

78 A. 整 体 管 理 B. 局 部 管 理 C. 流 域 管 理 D. 区 域 管 理 来 源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第 二 十 三 节 年 一 号 文 件 中,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和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的 论 述, 下 列 正 确 的 是 (ABCDE) A. 区 分 水 利 工 程 性 质, 分 类 推 进 改 革, 健 全 良 性 运 行 机 制 B. 深 化 国 有 水 利 工 程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落 实 好 公 益 性 准 公 益 性 水 管 单 位 基 本 支 出 和 维 修 养 护 经 费 中 央 财 政 对 中 西 部 地 区 贫 困 地 区 公 益 性 工 程 维 修 养 护 经 费 给 予 补 助 C. 妥 善 解 决 水 管 单 位 分 流 人 员 社 会 保 障 问 题 D. 深 化 小 型 水 利 工 程 产 权 制 度 改 革, 明 确 所 有 权 和 使 用 权, 落 实 管 护 主 体 和 责 任, 对 公 益 性 小 型 水 利 工 程 管 护 经 费 给 予 补 助, 探 索 社 会 化 和 专 业 化 的 多 种 水 利 工 程 管 理 模 式 E. 对 非 经 营 性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加 快 推 行 代 建 制 充 分 发 挥 市 场 机 制 在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和 运 行 中 的 作 用, 引 导 经 营 性 水 利 工 程 积 极 走 向 市 场, 完 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实 现 自 主 经 营 自 负 盈 亏 来 源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第 二 十 四 节 39. 健 全 基 层 水 利 服 务 体 系, 应 建 立 健 全 (ABCD) 的 基 层 水 利 服 务 体 系, 全 面 提 高 基 层 水 利 服 务 能 力 A. 职 能 明 确 B. 布 局 合 理 C. 队 伍 精 干 D. 服 务 到 位 来 源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第 二 十 五 节 40. 积 极 推 进 水 价 改 革, 应 充 分 发 挥 水 价 的 调 节 作 用, 兼 顾 效 率 和 公 平, 大 力 促 进 节 约 用 水 和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A) 和 (B) 用 水 要 逐 步 实 行 超 额 累 进 加 价 制 度, 拉 开 高 耗 水 行 业 与 其 他 行 业 的 水 价 差 价 A. 工 业 B. 服 务 业 C. 企 业 D. 高 耗 能 产 业 来 源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第 二 十 六 节 41. 积 极 推 进 水 价 改 革, 应 按 照 (ABC) 的 原 则, 推 进 农 业 水 价 综 合 改 革, 农 业 灌 排 工 程 运 行 管 理 费 用 由 财 政 适 当 补 助, 探 索 实 行 农 民 定 额 内 用 水 享 受 优 惠 水 价 超 定 额 用 水 累 进 加 价 的 办 法 A. 促 进 节 约 用 水 B. 降 低 农 民 水 费 支 出 74

79 C. 保 障 灌 排 工 程 良 性 运 行 D. 保 持 生 态 环 境 来 源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第 二 十 六 节 年 一 号 文 件 中, 关 于 落 实 各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责 任 的 论 述, 下 列 正 确 的 是 (ABCDE) A. 各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要 站 在 全 局 和 战 略 高 度, 切 实 加 强 水 利 工 作, 及 时 研 究 解 决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中 的 突 出 问 题 B. 实 行 防 汛 抗 旱 饮 水 安 全 保 障 水 资 源 管 理 水 库 安 全 管 理 行 政 首 长 负 责 制 C. 各 地 要 结 合 实 际, 认 真 落 实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各 项 措 施, 确 保 取 得 实 效 各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切 实 增 强 责 任 意 识,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抓 好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各 项 任 务 的 实 施 工 作 D. 各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要 按 照 职 能 分 工, 尽 快 制 定 完 善 各 项 配 套 措 施 和 办 法, 形 成 推 动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合 力 E. 把 加 强 农 田 水 利 建 设 作 为 农 村 基 层 开 展 创 先 争 优 活 动 的 重 要 内 容, 充 分 发 挥 农 村 基 层 党 组 织 的 战 斗 堡 垒 作 用 和 广 大 党 员 的 先 锋 模 范 作 用, 带 领 广 大 农 民 群 众 加 快 改 善 农 村 生 产 生 活 条 件 来 源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第 二 十 七 条 43. 建 立 健 全 水 法 规 体 系, 抓 紧 完 善 (ABCDE) 等 领 域 的 法 律 法 规 A. 水 资 源 配 置 B. 节 约 保 护 C. 水 土 保 持 D. 流 域 管 理 E. 防 汛 抗 旱 来 源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第 二 十 八 条 年 一 号 文 件 中, 关 于 加 强 水 利 队 伍 建 设 内 容 的 论 述, 下 列 正 确 的 是 (ABCD) A. 适 应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新 要 求, 全 面 提 升 水 利 系 统 干 部 职 工 队 伍 素 质, 切 实 增 强 水 利 勘 测 设 计 建 设 管 理 和 依 法 行 政 能 力 B. 支 持 大 专 院 校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水 利 类 专 业 建 设 C. 大 力 引 进 培 养 选 拔 各 类 管 理 人 才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高 技 能 人 才, 完 善 人 才 评 价 流 动 激 励 机 制 鼓 励 广 大 科 技 人 员 服 务 于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第 一 线, 加 大 基 层 水 利 职 工 在 职 教 育 和 继 续 培 训 力 度, 解 决 基 层 水 利 职 工 生 产 生 活 中 的 实 际 困 难 75

80 D. 广 大 水 利 干 部 职 工 要 弘 扬 献 身 负 责 求 实 的 水 利 行 业 精 神, 更 加 贴 近 民 生, 更 多 服 务 基 层, 更 好 服 务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全 局 来 源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第 二 十 九 条 年 一 号 文 件 中, 关 于 动 员 全 社 会 力 量 关 心 支 持 水 利 工 作 的 论 述, 下 列 正 确 的 是 (ABCD) A. 加 大 力 度 宣 传 国 情 水 情, 提 高 全 民 水 患 意 识 节 水 意 识 水 资 源 保 护 意 识, 广 泛 动 员 全 社 会 力 量 参 与 水 利 建 设 B. 把 水 情 教 育 纳 入 国 民 素 质 教 育 体 系 和 中 小 学 教 育 课 程 体 系, 作 为 各 级 领 导 干 部 和 公 务 员 教 育 培 训 的 重 要 内 容 C. 把 水 利 纳 入 公 益 性 宣 传 范 围, 为 水 利 又 好 又 快 发 展 营 造 良 好 舆 论 氛 围 D. 对 在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中 取 得 显 著 成 绩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各 级 政 府 要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表 彰 奖 励 来 源 :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第 三 十 条 年 的 中 央 一 号 文 件 聚 焦 中 国 水 利 问 题 这 是 新 世 纪 连 续 7 年 聚 焦 三 农 问 题 后, 一 号 文 件 的 主 题 首 次 指 向 水 利 问 题 中 央 选 择 这 个 时 候 就 水 利 出 台 综 合 性 文 件, 有 何 背 景 和 考 虑?(ABCDE) A. 水 资 源 短 缺 水 利 设 施 薄 弱 对 我 国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制 约 更 加 突 出 B. 农 田 水 利 建 设 滞 后 是 影 响 农 业 稳 定 发 展 和 国 家 粮 食 安 全 的 最 大 硬 伤 C. 水 旱 灾 害 频 繁 仍 是 中 华 民 族 的 心 腹 大 患 D.2004 年 以 来, 党 的 十 七 届 三 中 全 会 决 定 和 7 个 中 央 一 号 文 件 已 对 农 村 改 革 发 展 作 出 了 系 统 部 署, 三 农 政 策 体 系 和 制 度 框 架 已 初 步 形 成, 今 后 要 在 不 断 强 化 和 完 善 现 有 政 策 的 同 时, 有 必 要 选 取 水 利 等 影 响 全 局 的 薄 弱 环 节 重 大 问 题 逐 个 加 以 突 破 E.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任 务 极 为 艰 巨 复 杂, 需 要 全 党 全 社 会 统 一 思 想 认 识 形 成 治 水 合 力, 中 央 首 次 就 水 利 专 门 出 台 综 合 性 文 件, 从 党 和 国 家 事 业 全 局 的 高 度 全 面 部 署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来 源 : 中 央 一 号 文 件 奏 响 全 面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新 号 角 水 利 部 部 长 陈 雷 解 析 2011 年 中 央 一 号 文 件 年 中 央 一 号 文 件 中 提 出 : 水 是 生 命 之 源 生 产 之 要 生 态 之 基 ; 水 76

81 利 是 现 代 农 业 建 设 不 可 或 缺 的 首 要 条 件, 是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不 可 替 代 的 基 础 支 撑, 是 生 态 环 境 改 善 不 可 分 割 的 保 障 系 统, 具 有 很 强 的 公 益 性 基 础 性 战 略 性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不 仅 事 关 农 业 农 村 发 展, 而 且 事 关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全 局 ; 不 仅 关 系 到 防 洪 安 全 供 水 安 全 粮 食 安 全, 而 且 关 系 到 经 济 安 全 生 态 安 全 国 家 安 全 是 (ACD) A. 第 一 次 在 我 们 党 的 重 要 文 件 中 全 面 深 刻 阐 述 水 利 在 现 代 农 业 建 设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和 生 态 环 境 改 善 中 的 重 要 地 位 B. 第 一 次 把 水 利 纳 入 公 益 性 宣 传 范 围, 为 水 利 又 好 又 快 发 展 营 造 良 好 舆 论 氛 围 C. 第 一 次 将 水 利 提 升 到 关 系 经 济 安 全 生 态 安 全 国 家 安 全 的 战 略 高 度 D. 第 一 次 鲜 明 提 出 水 利 具 有 很 强 的 公 益 性 基 础 性 战 略 性 来 源 : 中 央 一 号 文 件 奏 响 全 面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新 号 角 水 利 部 部 长 陈 雷 解 析 2011 年 中 央 一 号 文 件 48. 一 号 文 件 对 水 利 的 定 位,(ABCD), 对 统 一 全 党 思 想 凝 聚 全 社 会 治 水 兴 水 力 量 加 快 水 利 发 展 与 改 革, 必 将 起 到 巨 大 的 推 动 作 用 产 生 深 远 的 历 史 影 响 A. 是 对 我 国 基 本 国 情 和 基 本 水 情 的 准 确 把 握 B. 是 对 长 期 治 水 经 验 的 提 炼 总 结 C. 是 对 水 利 发 展 阶 段 特 征 的 科 学 判 定 D. 是 我 们 党 对 水 利 认 识 的 又 一 次 重 大 飞 跃 来 源 : 中 央 一 号 文 件 奏 响 全 面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新 号 角 水 利 部 部 长 陈 雷 解 析 2011 年 中 央 一 号 文 件 49. 中 央 一 号 文 件 对 今 后 一 个 时 期 我 国 水 利 的 改 革 发 展 进 行 了 全 面 部 署, 与 以 往 相 比, 这 一 文 件 在 政 策 和 制 度 上 有 什 么 突 破? (BCD) A. 在 水 资 源 的 认 识 上 有 新 突 破 B. 在 水 利 投 入 机 制 上 有 新 突 破 C. 在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上 有 新 突 破 D. 在 水 利 体 制 机 制 上 有 新 突 破 来 源 : 中 央 一 号 文 件 奏 响 全 面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新 号 角 水 利 部 部 长 陈 雷 解 析 2011 年 中 央 一 号 文 件 50. 针 对 水 利 又 好 又 快 发 展 的 深 层 次 制 约, 一 号 文 件 重 点 强 调 了 4 个 方 面 的 体 77

82 制 机 制 创 新 分 别 是 (ABCD) A. 在 完 善 水 资 源 管 理 体 制 方 面, 提 出 要 强 化 城 乡 水 资 源 统 一 管 理, 完 善 流 域 管 理 与 区 域 管 理 相 结 合 的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进 一 步 完 善 水 资 源 保 护 和 水 污 染 防 治 协 调 机 制 ; B. 在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和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方 面, 提 出 要 落 实 好 公 益 性 准 公 益 性 水 管 单 位 基 本 支 出 和 维 修 养 护 经 费, 落 实 小 型 水 利 工 程 管 护 主 体 和 责 任, 健 全 良 性 运 行 机 制 ; C. 在 健 全 基 层 水 利 服 务 体 系 方 面, 提 出 要 健 全 基 层 水 利 服 务 机 构, 按 规 定 核 定 人 员 编 制, 经 费 纳 入 县 级 财 政 预 算 ; D. 在 水 价 改 革 方 面, 提 出 要 逐 步 实 行 工 业 和 服 务 业 用 水 超 额 累 进 加 价 制 度, 稳 步 推 行 城 市 居 民 生 活 用 水 阶 梯 式 水 价 制 度, 探 索 实 行 农 民 定 额 内 用 水 享 受 优 惠 水 价 超 定 额 用 水 累 进 加 价 的 办 法 来 源 : 中 央 一 号 文 件 奏 响 全 面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新 号 角 水 利 部 部 长 陈 雷 解 析 2011 年 中 央 一 号 文 件 51. 水 利 既 是 国 民 经 济 的 基 础 设 施, 也 是 群 众 生 产 生 活 的 基 本 条 件 因 此, 水 利 发 展 必 须 做 到 (B) 和 (D) 的 内 在 统 一 A. 保 建 设 B. 保 增 长 C. 保 发 展 D. 保 民 生 来 源 : 中 央 一 号 文 件 奏 响 全 面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新 号 角 水 利 部 部 长 陈 雷 解 析 2011 年 中 央 一 号 文 件 52. 民 生 水 利 发 展 是 一 个 (ABD) 过 程 A. 动 态 的 B. 系 统 的 C. 短 期 的 D. 长 期 的 来 源 : 中 央 一 号 文 件 奏 响 全 面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新 号 角 水 利 部 部 长 陈 雷 解 析 2011 年 中 央 一 号 文 件 53. 民 生 水 利 发 展 是 一 个 动 态 的 系 统 的 长 期 的 过 程 按 照 中 央 一 号 文 件 的 部 署, 今 后 一 个 时 期, 我 们 要 从 几 个 方 面 着 力 解 决 问 题 最 突 出 矛 盾 最 集 中 群 众 要 求 最 紧 迫 的 水 利 问 题, 增 强 民 生 水 利 保 障 能 力, 使 水 利 更 好 地 惠 及 民 生, 更 好 造 福 人 民 群 众 (ABCDE) A. 着 力 做 好 中 小 河 流 治 理 病 险 水 库 水 闸 除 险 加 固 山 洪 灾 害 防 治 蓄 滞 洪 区 安 全 建 设 等 直 接 关 系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安 全 的 民 生 水 利 问 题 78

83 B. 着 力 做 好 农 村 饮 水 安 全 建 设 抗 旱 水 源 工 程 建 设 水 电 新 农 村 电 气 化 县 建 设 小 水 电 代 燃 料 等 直 接 关 系 人 民 群 众 生 活 保 障 的 民 生 水 利 问 题 C. 着 力 做 好 灌 区 续 建 配 套 与 节 水 改 造 小 型 农 田 水 利 重 点 县 建 设 节 水 灌 溉 牧 区 水 利 坡 耕 地 综 合 整 治 等 直 接 关 系 人 民 群 众 生 产 发 展 的 民 生 水 利 问 题 D. 着 力 做 好 水 土 保 持 水 资 源 保 护 城 乡 河 湖 沟 塘 整 治 等 直 接 关 系 城 乡 人 居 环 境 的 民 生 水 利 问 题 E. 着 力 做 好 蓄 滞 洪 区 运 用 补 偿 大 中 型 水 库 移 民 安 置 和 后 期 扶 持 水 价 改 革 等 直 接 关 系 人 民 群 众 合 法 权 益 的 民 生 水 利 问 题 来 源 : 中 央 一 号 文 件 奏 响 全 面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新 号 角 水 利 部 部 长 陈 雷 解 析 2011 年 中 央 一 号 文 件 年 我 国 水 利 建 设 着 力 加 强 西 南 抗 旱 能 力 建 设 加 快 西 南 地 区 (ABCD) 一 期 工 程 建 设 步 伐, 加 快 实 施 中 型 水 库 建 设 规 划, 抓 紧 落 实 西 南 五 省 份 重 点 水 源 工 程 近 期 建 设 规 划, 因 地 制 宜 兴 修 小 微 型 蓄 引 提 灌 排 工 程, 大 力 发 展 牧 区 水 利, 搞 好 集 雨 水 窖 工 程 建 设, 统 筹 推 进 其 他 地 区 抗 旱 薄 弱 环 节 建 设 A. 润 滇 B. 泽 渝 C. 兴 蜀 D. 滋 黔 来 源 : 中 央 一 号 文 件 奏 响 全 面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新 号 角 水 利 部 部 长 陈 雷 解 析 2011 年 中 央 一 号 文 件 55. 中 央 一 号 文 件 的 出 台, 为 水 利 发 展 提 供 了 重 要 的 战 略 机 遇 期, 水 利 发 展 的 又 一 个 春 天 已 经 到 来 通 过 5 到 10 年 大 规 模 的 水 利 建 设, 我 们 将 从 根 本 上 扭 转 水 利 建 设 明 显 滞 后 的 局 面 到 2020 年, 基 本 建 成 四 大 体 系, 四 大 体 系 指 (ABCD): A. 防 洪 抗 旱 减 灾 体 系, 重 点 城 市 和 防 洪 保 护 区 防 洪 能 力 明 显 提 高, 抗 旱 能 力 显 著 增 强 ; B. 水 资 源 合 理 配 置 和 高 效 利 用 体 系, 全 国 年 用 水 总 量 力 争 控 制 在 6700 亿 立 方 米 以 内, 城 乡 供 水 保 证 率 显 著 提 高, 城 乡 居 民 饮 水 安 全 得 到 全 面 保 障, 万 元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和 万 元 工 业 增 加 值 用 水 量 明 显 降 低, 农 田 灌 溉 水 有 效 利 用 系 数 提 高 到 0.55 以 上 ; C. 水 资 源 保 护 和 河 湖 健 康 保 障 体 系, 主 要 江 河 湖 泊 水 功 能 区 水 质 明 显 改 善, 城 镇 供 水 水 源 地 水 质 全 面 达 标, 重 点 区 域 水 土 流 失 得 到 有 效 治 理, 地 下 水 超 采 基 本 遏 制 ; 79

84 D. 有 利 于 水 利 科 学 发 展 的 制 度 体 系, 最 严 格 的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基 本 建 立, 水 利 投 入 稳 定 增 长 机 制 进 一 步 完 善, 有 利 于 水 资 源 节 约 和 合 理 配 置 的 水 价 形 成 机 制 基 本 建 立, 水 利 工 程 良 性 运 行 机 制 基 本 形 成 来 源 : 中 央 一 号 文 件 奏 响 全 面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新 号 角 水 利 部 部 长 陈 雷 解 析 2011 年 中 央 一 号 文 件 56. 党 的 十 七 届 三 中 全 会 进 一 步 明 确 (ABD) 三 大 目 标 任 务, 每 年 中 央 一 号 文 件 都 对 水 利 工 作 作 出 安 排 部 署, 为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指 明 了 前 进 方 向, 提 供 了 根 本 保 证 A. 病 险 水 库 除 险 加 固 B. 农 村 饮 水 安 全 C. 屋 顶 山 塘 整 治 项 目 D. 灌 区 续 建 配 套 与 节 水 改 造 来 源 : 全 面 贯 彻 中 央 农 村 工 作 会 议 精 神 奋 力 推 进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新 跨 越 水 利 部 部 长 陈 雷 在 全 国 水 利 工 作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第 十 五 段 57. 新 中 国 成 立 以 后 特 别 是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我 国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取 得 显 著 成 就, 但 必 须 清 醒 看 到, 与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对 水 利 的 要 求 相 比, 水 利 投 入 强 度 明 显 不 够, 建 设 进 度 明 显 滞 后, 主 要 表 现 在 :(ABCD), 这 些 都 是 水 利 建 设 的 突 出 薄 弱 环 节 A. 中 小 河 流 和 大 江 大 河 主 要 支 流 防 洪 能 力 低 B. 小 型 水 库 病 险 率 高 C. 山 洪 灾 害 威 胁 大 D. 抗 旱 水 源 工 程 严 重 不 足 来 源 : 全 面 贯 彻 中 央 农 村 工 作 会 议 精 神 奋 力 推 进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新 跨 越 水 利 部 部 长 陈 雷 在 全 国 水 利 工 作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第 二 十 五 段 58. 中 央 农 村 工 作 会 议 明 确 指 出,(AD) 依 然 是 我 国 现 阶 段 的 基 本 国 情 水 情 A. 人 多 水 少 B. 洪 涝 灾 害 频 繁 C. 水 资 源 供 需 矛 盾 突 出 D. 水 资 源 时 空 分 布 不 均 来 源 : 全 面 贯 彻 中 央 农 村 工 作 会 议 精 神 奋 力 推 进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新 跨 越 水 利 部 部 长 陈 雷 在 全 国 水 利 工 作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第 二 十 五 段 59. 陈 雷 部 长 在 全 面 贯 彻 中 央 农 村 工 作 会 议 精 神 奋 力 推 进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新 跨 越 全 国 水 利 工 作 会 议 上 讲 到 今 后 五 年 的 水 利 发 展 的 主 要 目 标 包 括 (ABCD) A. 防 洪 减 灾 综 合 体 系 进 一 步 完 善 B. 城 乡 供 水 安 全 保 障 水 平 显 著 提 高 80

85 C. 农 村 水 利 基 础 设 施 条 件 明 显 改 善 D. 水 资 源 利 用 效 率 和 效 益 大 幅 提 高 来 源 : 全 面 贯 彻 中 央 农 村 工 作 会 议 精 神 奋 力 推 进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新 跨 越 水 利 部 部 长 陈 雷 在 全 国 水 利 工 作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60. 水 资 源 管 理 过 程 要 注 意 三 条 红 线 是 (ABC) A. 确 立 用 水 总 量 控 制 B. 用 水 效 率 控 制 C. 水 功 能 区 限 制 纳 污 D. 江 河 流 域 水 量 分 配 方 案 来 源 : 全 面 贯 彻 中 央 农 村 工 作 会 议 精 神 奋 力 推 进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新 跨 越 水 利 部 部 长 陈 雷 在 全 国 水 利 工 作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61. 根 据 中 共 浙 江 省 委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实 施 意 见, 到 2015 年, 浙 江 水 利 对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支 撑 和 保 障 能 力 显 著 提 高,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和 现 代 化 走 在 全 国 前 列 主 要 目 标 是 (ABCD) A 强 塘 固 房 工 程 深 入 推 进, 八 大 流 域 和 中 小 河 流 重 点 河 段 治 理 基 本 完 成, 全 省 城 市 防 洪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设 防 标 准,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体 系 更 加 完 善, 防 灾 减 灾 综 合 能 力 明 显 提 高 B 水 资 源 保 障 百 亿 工 程 扎 实 推 进, 年 供 水 能 力 新 增 15 亿 立 方 米, 城 市 农 村 供 水 保 证 率 分 别 提 高 到 95% 90% 以 上 ; 节 水 型 社 会 建 设 全 面 推 进, 万 元 GDP 用 水 量 控 制 在 78 立 方 米 以 内 ; 粮 食 生 产 功 能 区 现 代 农 业 园 区 水 利 设 施 同 步 配 套 完 善, 新 增 节 水 灌 溉 面 积 350 万 亩, 农 田 灌 溉 水 有 效 利 用 系 数 提 高 到 0.58 以 上 C 水 生 态 环 境 明 显 优 化, 城 乡 河 道 综 合 治 理 全 面 推 进, 河 湖 健 康 功 能 得 到 有 效 维 护, 主 要 水 ( 环 境 ) 功 能 区 水 质 显 著 改 善, 主 要 河 口 得 到 有 效 治 理 ; 重 要 湿 地 区 域 生 态 得 到 明 显 修 复 ; 内 河 水 运 水 产 水 电 功 能 统 筹 开 发, 河 道 功 能 综 合 利 用 ; 完 成 滩 涂 围 垦 60 万 亩 ; 完 成 水 土 流 失 治 理 3000 平 方 公 里 ; 沿 海 平 原 承 压 地 下 水 全 面 禁 限 采 ; 水 文 化 遗 产 得 到 有 效 保 护, 优 秀 水 文 化 得 到 大 力 弘 扬 D 水 利 可 持 续 发 展 体 制 机 制 不 断 完 善, 水 利 投 入 稳 定 增 长 机 制 建 立 健 全, 最 严 格 的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全 面 推 行, 水 利 科 技 创 新 能 力 和 信 息 化 水 平 全 面 提 升, 水 利 队 伍 建 设 明 显 加 强, 基 层 水 利 服 务 体 系 建 立 健 全, 水 利 依 法 行 政 和 公 共 服 务 能 力 显 著 增 强 81

86 来 源 : 浙 江 省 委 省 政 府 关 于 加 强 水 利 发 展 和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 ( 浙 委 号 ) 62. 根 据 中 共 浙 江 省 委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实 施 意 见, 我 省 水 利 建 设 的 基 本 原 则 是 (ABCDE) A 民 生 优 先, 人 水 和 谐 C 依 法 治 水, 建 管 并 重 B 统 筹 兼 顾, 标 本 兼 治 D 深 化 改 革, 创 新 体 制 E 政 府 主 导, 社 会 参 与 来 源 : 浙 江 省 委 省 政 府 关 于 加 强 水 利 发 展 和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 ( 浙 委 号 ) 63. 为 认 真 贯 彻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 中 发 号 ) 和 国 务 院 关 于 切 实 加 强 中 小 河 流 治 理 和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的 若 干 意 见 ( 国 发 号 ) 精 神, 全 面 增 强 水 利 对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支 撑 和 保 障 能 力,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我 省 的 水 利 建 设 基 本 原 则 是 (ABCDE) A. 民 生 优 先, 人 水 和 谐 B. 统 筹 兼 顾, 标 本 兼 治 C. 依 法 治 水, 建 管 并 重 D. 深 化 改 革, 创 新 体 制 E. 政 府 主 导, 社 会 参 与 来 源 : 浙 江 省 委 省 政 府 关 于 加 强 水 利 发 展 和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 ( 浙 委 号 ) 64. 十 二 五 期 间, 水 利 治 理 的 基 本 原 则 是 (ABCDE) A.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改 善 民 生 B. 坚 持 人 水 和 谐, 节 水 为 先 C. 坚 持 政 府 主 导, 社 会 参 与 D. 坚 持 立 足 保 障, 突 出 重 点 E. 坚 持 统 筹 规 划, 协 调 发 展 来 源 : 浙 江 省 委 省 政 府 关 于 加 强 水 利 发 展 和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 ( 浙 委 号 ) 65. 十 二 五 水 利 建 设 主 要 任 务 : 十 二 五 期 间 主 要 实 施 (ABCDE) 等 五 类 工 程 A. 强 塘 工 程 B. 农 田 水 利 C. 水 资 源 保 障 D. 水 环 境 改 善 和 水 生 态 修 复 E. 行 业 能 力 提 升 来 源 : 浙 江 省 委 省 政 府 关 于 加 强 水 利 发 展 和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 ( 浙 委

87 30 号 ) 66. 十 二 五 水 利 建 设 主 要 任 务 : 加 快 水 资 源 保 障 工 程 建 设 围 绕 (ABCD) 海 洋 经 济 建 设 等 重 大 战 略, 加 强 对 产 业 集 聚 区 舟 山 群 岛 新 区 以 及 重 要 城 市 拟 培 育 成 小 城 市 的 中 心 镇 等 的 水 资 源 保 障, 在 节 约 用 水 前 提 下, 综 合 采 取 现 有 蓄 水 工 程 功 能 调 整 新 建 水 源 工 程 和 引 调 水 工 程 海 水 淡 化 等 非 常 规 水 资 源 利 用 多 种 措 施, 建 成 集 约 高 效 城 乡 统 筹 量 质 并 重 多 源 共 济 的 水 资 源 配 置 工 程 体 系 A. 大 平 台 B. 大 产 业 C. 大 项 目 D. 大 项 目 来 源 : 浙 江 省 委 省 政 府 关 于 加 强 水 利 发 展 和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 ( 浙 委 号 ) 67. 十 二 五 期 间 水 利 改 革 与 管 理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实 行 最 严 格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建 立 水 利 投 入 稳 定 增 长 机 制 加 快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与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健 全 基 层 水 利 服 务 体 系 推 进 水 价 改 革 和 节 水 型 社 会 建 设, 构 建 有 利 于 水 利 科 学 发 展 的 体 制 机 制 (ABCDE) A. 实 行 最 严 格 的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确 立 水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用 水 效 率 水 功 能 区 限 制 纳 污 三 条 红 线, 建 立 水 资 源 管 理 责 任 和 考 核 制 度 B. 建 立 水 利 投 入 稳 定 增 长 机 制 将 水 利 作 为 公 共 财 政 投 入 的 重 点 领 域, 加 大 投 入 力 度 C. 加 快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和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坚 持 建 管 并 重, 以 开 展 十 二 五 全 国 加 快 水 利 建 设 与 管 理 改 革 试 点 省 工 作 为 契 机, 进 一 步 深 化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与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D. 建 立 健 全 基 层 水 利 服 务 体 系 E. 推 进 节 水 型 社 会 建 设 来 源 : 浙 江 省 委 省 政 府 关 于 加 强 水 利 发 展 和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 ( 浙 委 号 ) ( 七 )2012 年 中 央 1 号 文 件 水 利 相 关 内 容 1 单 选 题 1.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近 日 印 发 了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农 业 科 技 创 新 持 续 增 强 农 产 品 供 给 保 障 能 力 的 若 干 意 见, 指 出 要 毫 不 放 松 抓 好 粮 食 生 产 保 障 农 产 品 有 效 供 给, 首 先 要 稳 住 粮 食 生 产, 确 保 不 出 现 滑 坡 要 切 实 落 实 米 袋 子 省 长 83

88 负 责 制, 继 续 开 展 粮 食 稳 定 增 产 行 动, 千 方 百 计 稳 定 粮 食 播 种 面 积, 扩 大 紧 缺 品 种 生 产, 着 力 提 高 单 产 和 品 质 继 续 实 施 全 国 新 增 千 亿 斤 粮 食 生 产 能 力 规 划, 加 快 提 升 (D) 个 产 粮 大 县 ( 市 区 场 ) 生 产 能 力 A. 100 B.300 C.700 D.800 来 源 :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农 业 科 技 创 新 持 续 增 强 农 产 品 供 给 保 障 能 力 的 若 干 意 见 年 中 央 1 号 文 件 指 出 : 持 续 加 大 财 政 用 于 三 农 的 支 出, 持 续 加 大 国 家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对 农 业 农 村 的 投 入, 持 续 加 大 农 业 科 技 投 入, 确 保 (A) 和 (B) 均 有 提 高 A. 增 量 B. 比 例 C. 质 量 D. 产 量 来 源 :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农 业 科 技 创 新 持 续 增 强 农 产 品 供 给 保 障 能 力 的 若 干 意 见 年 中 央 1 号 文 件 指 出 : 加 快 修 改 完 善 相 关 法 律, 落 实 现 有 土 地 承 包 关 系 保 持 稳 定 并 长 久 不 变 的 政 策 按 照 依 法 (B) 原 则, 引 导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流 转, 发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适 度 规 模 经 营, 促 进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模 式 创 新 A. 自 愿 无 偿 B. 自 愿 有 偿 C. 商 议 有 偿 D. 商 议 无 偿 来 源 :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农 业 科 技 创 新 持 续 增 强 农 产 品 供 给 保 障 能 力 的 若 干 意 见 年 中 央 1 号 文 件 指 出 : 要 振 兴 发 展 农 业 教 育 推 进 (A) 共 建 (D) 共 建 高 等 农 业 院 校, 实 施 卓 越 农 林 教 育 培 养 计 划, 办 好 一 批 涉 农 学 科 专 业, 加 强 农 科 教 合 作 人 才 培 养 基 地 建 设 A 部 部 B. 省 市 C. 市 县 D. 省 部 来 源 :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农 业 科 技 创 新 持 续 增 强 农 产 品 供 给 保 障 能 力 的 若 干 意 见 第 十 四 条 年 中 央 1 号 文 件 指 出 : 要 加 强 高 标 准 农 田 建 设 加 快 (D) 基 本 农 田 划 定 工 作, 启 动 耕 地 保 护 补 偿 试 点 A. 长 期 B. 短 期 C. 暂 时 D. 永 久 来 源 :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农 业 科 技 创 新 持 续 增 强 农 产 品 供 给 保 障 能 力 的 若 干 意 见 第 十 八 条 年 中 央 1 号 文 件 指 出 : 要 搞 好 生 态 建 设 巩 固 退 耕 还 林 成 果, 在 江 河 源 头 湖 库 周 围 等 国 家 重 点 生 态 功 能 区 适 当 扩 大 退 耕 还 林 规 模 落 实 天 然 林 资 源 84

89 保 护 工 程 (B) 期 实 施 方 案, 统 筹 解 决 就 业 困 难 的 一 次 性 安 置 职 工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问 题 A. 一 B. 二 C. 三 D. 四 来 源 :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农 业 科 技 创 新 持 续 增 强 农 产 品 供 给 保 障 能 力 的 若 干 意 见 第 二 十 条 2 多 选 题 年 中 央 1 号 文 件 指 出 : 做 好 2012 年 农 业 农 村 工 作, 稳 定 发 展 农 业 生 产, 确 保 农 产 品 有 效 供 给, 对 推 动 全 局 工 作 赢 得 战 略 主 动 至 关 重 要 当 前,(ABCD), 巩 固 和 发 展 农 业 农 村 好 形 势 的 任 务 更 加 艰 巨 A. 国 际 经 济 形 势 复 杂 严 峻 B. 全 球 气 候 变 化 影 响 加 深 C. 我 国 耕 地 和 淡 水 资 源 短 缺 压 力 加 大 D. 农 业 发 展 面 临 的 风 险 和 不 确 定 性 明 显 上 升 来 源 :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农 业 科 技 创 新 持 续 增 强 农 产 品 供 给 保 障 能 力 的 若 干 意 见 年 中 央 1 号 文 件 指 出 : 实 现 农 业 持 续 稳 定 发 展 长 期 确 保 农 产 品 有 效 供 给, 根 本 出 路 在 科 技 农 业 科 技 是 确 保 国 家 粮 食 安 全 的 基 础 支 撑, 是 突 破 资 源 环 境 约 束 的 必 然 选 择, 是 加 快 现 代 农 业 建 设 的 决 定 力 量, 具 有 显 著 的 (ACD) A. 公 共 性 B. 民 主 性 C. 基 础 性 D. 社 会 性 来 源 :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农 业 科 技 创 新 持 续 增 强 农 产 品 供 给 保 障 能 力 的 若 干 意 见 3.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近 日 印 发 了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农 业 科 技 创 新 持 续 增 强 农 产 品 供 给 保 障 能 力 的 若 干 意 见, 指 出 突 出 农 业 科 技 创 新 重 点 稳 定 支 持 农 业 (ACD) 科 技 研 究 A. 基 础 性 B. 系 统 性 C. 前 沿 性 D. 公 益 性 来 源 :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农 业 科 技 创 新 持 续 增 强 农 产 品 供 给 保 障 能 力 的 若 干 意 见 年 中 央 1 号 文 件 指 出 : 要 完 善 农 业 科 技 创 新 机 制 完 善 农 业 科 研 评 价 机 制, 坚 持 分 类 评 价, 注 重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改 变 (BCD) 的 状 况 A. 重 实 践 轻 理 论 B. 重 论 文 轻 发 明 C. 重 数 量 轻 质 量 D. 重 成 果 轻 应 用 来 源 :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农 业 科 技 创 新 持 续 增 强 农 产 品 供 给 保 障 能 力 的 若 干 意 见 85

90 年 中 央 1 号 文 件 指 出 : 要 大 力 推 进 现 代 农 业 产 业 技 术 体 系 建 设, 完 善 (ABCD) 的 新 型 农 业 科 技 资 源 组 合 模 式, 及 时 发 现 和 解 决 生 产 中 的 技 术 难 题, 充 分 发 挥 技 术 创 新 试 验 示 范 辐 射 带 动 的 积 极 作 用 A. 以 产 业 需 求 为 导 向 B. 以 农 产 品 为 单 元 C. 以 产 业 链 为 主 线 D. 以 综 合 试 验 站 为 基 点 来 源 :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农 业 科 技 创 新 持 续 增 强 农 产 品 供 给 保 障 能 力 的 若 干 意 见 年 中 央 1 号 文 件 指 出 : 要 坚 持 不 懈 加 强 农 田 水 利 建 设 加 快 (ABCD), 加 大 大 中 型 灌 区 续 建 配 套 与 节 水 改 造 大 中 型 灌 溉 排 水 泵 站 更 新 改 造 力 度, 在 水 土 资 源 条 件 具 备 的 地 方 新 建 一 批 灌 区, 努 力 扩 大 有 效 灌 溉 面 积 A. 推 进 水 源 工 程 建 设 B. 大 江 大 河 大 湖 和 中 小 河 流 治 理 C. 病 险 水 库 水 闸 除 险 加 固 D.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来 源 :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农 业 科 技 创 新 持 续 增 强 农 产 品 供 给 保 障 能 力 的 若 干 意 见 年 中 央 1 号 文 件 指 出 : 指 出 要 加 大 (ABCD) A. 山 丘 区 五 小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B. 农 村 河 道 综 合 整 治 C. 塘 堰 清 淤 力 度 D. 发 展 牧 区 水 利 来 源 :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农 业 科 技 创 新 持 续 增 强 农 产 品 供 给 保 障 能 力 的 若 干 意 见 年 中 央 1 号 文 件 指 出 : 要 发 展 (ACD) A. 水 利 科 技 推 广 B. 农 村 河 道 综 合 整 治 C. 防 汛 抗 旱 D. 灌 溉 试 验 来 源 :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农 业 科 技 创 新 持 续 增 强 农 产 品 供 给 保 障 能 力 的 若 干 意 见 年 中 央 1 号 文 件 指 出 : 要 支 持 发 展 (ABCD) 等 林 产 业 鼓 励 企 业 等 社 会 力 量 运 用 产 业 化 方 式 开 展 防 沙 治 沙 扩 大 退 牧 还 草 工 程 实 施 范 围, 支 持 草 原 围 栏 饲 草 基 地 牲 畜 棚 圈 建 设 和 重 度 退 化 草 原 改 良 A. 木 本 粮 油 B. 林 下 经 济 C. 森 林 旅 游 D. 竹 藤 来 源 :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农 业 科 技 创 新 持 续 增 强 农 产 品 供 给 保 障 能 力 的 若 干 意 见 年 中 央 1 号 文 件 指 出 : 要 (ABCDE) A. 加 大 国 家 水 土 保 持 重 点 建 设 工 程 实 施 力 度 B. 加 快 坡 耕 地 整 治 步 伐 C. 推 进 清 洁 小 流 域 建 设 D. 强 化 水 土 流 失 监 测 预 报 E.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监 督 管 理 86

91 来 源 :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农 业 科 技 创 新 持 续 增 强 农 产 品 供 给 保 障 能 力 的 若 干 意 见 ( 八 )2013 年 中 央 1 号 文 件 水 利 相 关 内 容 1 单 选 题 年 中 央 1 号 文 件 的 标 题 是 :( C ) A.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改 革 发 展 的 决 定 B.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农 业 科 技 创 新 持 续 增 强 农 产 品 供 给 保 障 能 力 的 若 干 意 见 C. 关 于 加 快 发 展 现 代 农 业 进 一 步 增 强 农 村 发 展 活 力 的 若 干 意 见 D. 关 于 加 大 统 筹 城 乡 发 展 力 度 进 一 步 夯 实 农 业 农 村 发 展 基 础 的 若 干 意 见 来 源 : 2013 年 中 央 1 号 文 件 之 一 年 中 央 1 号 文 件 要 求 : 落 实 和 完 善 最 严 格 的 耕 地 保 护 制 度,( B ) 推 进 高 标 准 农 田 建 设 A. 加 快 B. 加 大 力 度 C. 加 大 D. 大 力 来 源 : 2013 年 中 央 1 号 文 件 之 一 年 中 央 1 号 文 件 要 求 :( A) 大 中 型 灌 区 配 套 改 造 灌 排 泵 站 更 新 改 造 中 小 河 流 治 理, 扩 大 小 型 农 田 水 利 重 点 县 覆 盖 范 围, A. 加 快 B. 加 大 力 度 C. 加 大 D. 大 力 来 源 : 2013 年 中 央 1 号 文 件 之 一 年 中 央 1 号 文 件 要 求 : 加 快 大 中 型 灌 区 配 套 改 造 灌 排 泵 站 更 新 改 造 中 小 河 流 治 理, 扩 大 小 型 农 田 水 利 重 点 县 覆 盖 范 围,(D) 发 展 高 效 节 水 灌 溉, 加 大 雨 水 集 蓄 利 用 堰 塘 整 治 等 工 程 建 设 力 度, 提 高 防 汛 抗 旱 减 灾 能 力 A. 加 快 B. 加 大 力 度 C. 加 大 D. 大 力 来 源 : 2013 年 中 央 1 号 文 件 之 一 年 中 央 1 号 文 件 要 求 :(C) 财 政 对 小 型 水 库 建 设 和 除 险 加 固 支 持 力 度 A. 加 快 B. 加 大 力 度 C. 加 大 D. 大 力 来 源 : 2013 年 中 央 1 号 文 件 之 一 年 中 央 1 号 文 件 要 求 : 及 时 足 额 计 提 并 管 好 用 好 从 土 地 出 让 收 益 中 提 取 的 (B) A. 水 利 建 设 资 金 B. 农 田 水 利 建 设 资 金 C. 建 设 资 金 D. 利 润 来 源 : 2013 年 中 央 1 号 文 件 之 一 87

92 7. 中 共 中 央 总 书 记 习 近 平 在 1013 年 1 月 22 日 强 调, 作 风 是 否 确 实 好 转, 要 以 人 民 满 意 为 标 准 要 以 (D) 的 劲 头 抓 下 去 A. 踏 石 有 印 抓 铁 留 痕 B. 踩 石 有 印 抓 铁 有 痕 C. 踏 石 有 印 握 铁 留 痕 D. 踏 石 留 印 抓 铁 有 痕 来 源 : 8. 国 务 院 于 2010 年 1 月 下 发 关 于 开 展 ( ) 全 国 水 利 普 查 的 通 知, 决 定 于 2010 年 至 2012 年 开 展 (D) 全 国 水 利 普 查 A. 第 四 次 B. 第 三 次 C. 第 二 次 D. 第 一 次 2 多 选 题 年 中 央 1 号 文 件 的 要 求 :(BC ) A. 继 续 做 好 冬 春 水 利 建 设 工 作 B. 落 实 和 完 善 最 严 格 的 耕 地 保 护 制 度 C. 加 大 力 度 推 进 高 标 准 农 田 建 设 D. 充 分 调 动 水 利 科 技 人 员 积 极 性 来 源 : 2013 年 中 央 1 号 文 件 之 一 年 中 央 1 号 文 件 的 要 求 : 加 快 (ABCD ) A. 加 快 大 中 型 灌 区 配 套 改 造 B. 灌 排 泵 站 更 新 改 造 C. 加 大 力 度 推 进 高 标 准 农 田 建 设 D. 中 小 河 流 治 理 来 源 : 2013 年 中 央 1 号 文 件 之 一 年 中 央 1 号 文 件 的 要 求 : (ABCDE ) A. 扩 大 小 型 农 田 水 利 重 点 县 覆 盖 范 围 B. 大 力 发 展 高 效 节 水 灌 溉 C. 加 大 力 度 推 进 高 标 准 农 田 建 设 D. 加 大 雨 水 集 蓄 利 用 堰 塘 整 治 等 工 程 建 设 力 度 E. 提 高 防 汛 抗 旱 减 灾 能 力 来 源 : 2013 年 中 央 1 号 文 件 之 一 年 中 央 1 号 文 件 的 要 求 : (ABC ) A. 加 大 财 政 对 小 型 水 库 建 设 和 除 险 加 固 支 持 力 度 88

93 B. 及 时 足 额 计 提 并 管 好 用 好 从 土 地 出 让 收 益 中 提 取 的 农 田 水 利 建 设 资 金 C. 加 快 落 实 农 业 灌 排 工 程 运 行 管 理 费 用 由 财 政 适 当 补 助 的 政 策 D. 继 续 改 善 水 利 科 技 人 员 工 作 环 境 来 源 : 2013 年 中 央 1 号 文 件 之 一 ( 九 )2014 年 中 央 1 号 文 件 水 利 相 关 内 容 2 多 选 题 年 中 央 一 号 文 件 中 指 出 二 强 化 农 业 支 持 保 护 制 度, 其 中 完 善 农 田 水 利 建 设 管 护 机 制 的 具 体 工 作 包 括 :(ABCDE) A. 深 化 水 利 工 程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加 快 落 实 灌 排 工 程 运 行 维 护 经 费 财 政 补 助 政 策 开 展 农 田 水 利 设 施 产 权 制 度 改 革 和 创 新 运 行 管 护 机 制 试 点, 落 实 小 型 水 利 工 程 管 护 主 体 责 任 和 经 费 B. 通 过 以 奖 代 补 先 建 后 补 等 方 式, 探 索 农 田 水 利 基 本 建 设 新 机 制 完 善 大 中 型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补 偿 政 策 C. 深 入 推 进 农 业 水 价 综 合 改 革 加 大 各 级 政 府 水 利 建 设 投 入, 落 实 和 完 善 土 地 出 让 收 益 计 提 农 田 水 利 资 金 政 策, 提 高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标 准 加 大 征 收 力 度 D. 谋 划 建 设 一 批 关 系 国 计 民 生 的 重 大 水 利 工 程, 加 强 水 源 工 程 建 设 和 雨 洪 水 资 源 化 利 用, 启 动 实 施 全 国 抗 旱 规 划, 提 高 农 业 抗 御 水 旱 灾 害 能 力 E. 实 施 全 国 高 标 准 农 田 建 设 总 体 规 划, 加 大 投 入 力 度, 规 范 建 设 标 准, 探 索 监 管 维 护 机 制 来 源 :2014 年 中 央 一 号 文 件, 关 于 全 面 深 化 农 村 改 革 加 快 推 进 农 业 现 代 化 的 若 干 意 见 年 中 央 一 号 文 件 中 指 出 三 建 立 农 业 可 持 续 发 展 长 效 机 制, 其 中 促 进 生 态 友 好 型 农 业 发 展 内 容 包 括 :(ABCDE) A. 落 实 最 严 格 的 耕 地 保 护 制 度 节 约 集 约 用 地 制 度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环 境 保 护 制 度, 强 化 监 督 考 核 和 激 励 约 束 B. 分 区 域 规 模 化 推 进 高 效 节 水 灌 溉 行 动 C. 大 力 推 进 机 械 化 深 松 整 地 和 秸 秆 还 田 等 综 合 利 用, 加 快 实 施 土 壤 有 机 质 提 升 补 贴 项 目, D. 支 持 开 展 病 虫 害 绿 色 防 控 和 病 死 畜 禽 无 害 化 处 理 89

94 E. 加 大 农 业 面 源 污 染 防 治 力 度, 支 持 高 效 肥 和 低 残 留 农 药 使 用 规 模 养 殖 场 畜 禽 粪 便 资 源 化 利 用 新 型 农 业 经 营 主 体 使 用 有 机 肥 推 广 高 标 准 农 膜 和 残 膜 回 收 等 试 点 来 源 :2014 年 中 央 一 号 文 件, 关 于 全 面 深 化 农 村 改 革 加 快 推 进 农 业 现 代 化 的 若 干 意 见 第 二 部 分 : 水 利 技 术 和 管 理 一. 学 习 指 导 本 部 分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 我 国 及 我 省 水 利 防 灾 减 灾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和 管 理 水 资 源 管 理 水 利 科 技 等 现 状 和 发 展 趋 势, 以 及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与 安 全 管 理 的 制 度 规 范 等 主 要 考 核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程 序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工 程 质 量 与 安 全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政 策 规 定 等 重 点 考 核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程 序 及 控 制, 招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施 工 安 全 及 事 故 处 理, 水 利 工 程 项 目 申 报 及 资 金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水 利 科 技 项 目 管 理 等 政 策 和 相 关 要 求 二. 复 习 题 ( 一 ) 水 利 防 灾 减 灾 1 单 选 题 1. 当 预 报 (B) 级 以 上 台 风 正 面 登 陆 或 严 重 影 响 我 省 时, 省 委 省 政 府 部 署 防 台 抢 险 救 灾 工 作, 省 防 指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A.10 B.12 C.13 D.15 来 源 : 浙 江 省 防 台 风 应 急 预 案 2.1 条 2. 按 照 台 风 影 响 范 围 和 程 度, 等 级 为 重 大 (Ⅱ 级 ) 是 指 省 气 象 台 预 报 热 带 风 暴 在 我 省 登 陆, 或 强 热 带 风 暴 台 风 在 福 建 ( 厦 门 以 北 ) 上 海 等 附 近 省 ( 市 ) 登 陆, 严 重 影 响 我 省 的 范 围 在 (C) A. 一 个 设 区 市 以 上 B. 二 个 设 区 市 以 上 C. 三 个 设 区 市 以 上 D. 四 个 设 区 市 以 上 90

95 来 源 : 浙 江 省 防 台 风 应 急 预 案 3.2 条 3.(C) 应 当 在 台 汛 前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开 展 防 台 检 查, 发 现 防 台 安 全 问 题 的, 责 成 有 关 单 位 限 期 处 理 和 整 改 A.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防 汛 防 旱 指 挥 机 构 B. 县 级 以 上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C.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防 汛 防 旱 指 挥 机 构 D.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来 源 : 浙 江 省 防 台 风 应 急 预 案 条 4. 有 关 乡 镇 村 组 和 相 关 单 位 的 巡 查 预 警 员, 在 台 汛 期 坚 持 (A) 巡 查 制 度, 降 雨 期 间, 加 密 观 测 巡 查, 一 旦 发 现 危 险 征 兆, 立 即 向 可 能 受 影 响 地 区 发 出 警 报, 转 移 群 众, 并 报 乡 镇 政 府 或 县 防 汛 防 旱 指 挥 机 构 A. 每 天 B. 每 小 时 C. 每 周 D. 每 月 来 源 : 浙 江 省 防 台 风 应 急 预 案 条 5. 启 动 Ⅰ Ⅱ 级 应 急 响 应 后, 在 发 布 台 风 消 息 阶 段,(A) 应 加 强 对 公 路 沿 线 指 示 标 志 广 告 牌 行 道 树 和 施 工 现 场 脚 手 架 简 易 房 的 安 全 防 护 A. 省 交 通 部 门 B. 省 建 设 部 门 C. 省 防 汛 部 门 D. 省 电 力 部 门 来 源 : 浙 江 省 防 台 风 应 急 预 案 条 6. 启 动 Ⅰ Ⅱ 级 应 急 响 应 后, 在 台 风 抢 险 救 灾 期 间,(D) 继 续 监 视 水 库 小 流 域 降 雨 和 重 要 江 河 平 原 河 网 水 位 情 况, 做 好 水 库 和 江 河 洪 水 调 度, 组 织 指 导 水 利 工 程 抢 险 水 毁 工 程 修 复, 确 保 安 全 度 汛 A. 省 防 汛 部 门 B. 县 防 汛 部 门 C. 县 水 利 部 门 D. 省 水 利 部 门 来 源 : 浙 江 省 防 台 风 应 急 预 案 条 7. 防 台 抗 灾 的 有 关 新 闻 稿 必 须 经 (D) 核 实 后, 按 突 发 事 件 报 道 管 理 规 定 进 行 报 道 A.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防 汛 防 旱 指 挥 部 B.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C. 乡 镇 政 府 D.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防 汛 防 旱 指 挥 部 来 源 : 浙 江 省 防 台 风 应 急 预 案 条 8.(C) 是 江 河 湖 泊 治 理 和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建 设 的 基 本 依 据 A. 城 市 规 划 B. 区 域 规 划 C. 防 洪 规 划 D. 流 域 规 划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第 九 条 91

96 9. 有 防 汛 任 务 的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以 (A) 为 骨 干 的 群 众 性 防 汛 队 伍, 并 责 成 有 关 部 门 将 防 汛 队 伍 组 成 人 员 登 记 造 册, 明 确 各 自 的 任 务 和 责 任 A. 民 兵 B. 武 警 C. 民 警 D. 公 安 干 警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汛 条 例 第 十 条 10.(C) 地 区 的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及 有 关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应 当 因 地 制 宜 修 建 中 小 微 型 蓄 水 引 水 提 水 工 程 和 雨 水 集 蓄 利 用 工 程 A. 水 质 很 差 B. 缺 乏 水 利 工 程 C. 干 旱 缺 水 D. 经 济 发 达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抗 旱 条 例 第 十 六 条 11.(B) 应 当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针 对 突 发 事 件 的 性 质 特 点 和 可 能 造 成 的 社 会 危 害, 具 体 规 定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管 理 工 作 的 组 织 指 挥 体 系 与 职 责 和 突 发 事 件 的 预 防 与 预 警 机 制 处 置 程 序 应 急 保 障 措 施 以 及 事 后 恢 复 与 重 建 措 施 等 内 容 A. 突 发 事 件 处 理 措 施 B. 应 急 预 案 C. 突 发 事 件 预 警 体 系 D. 事 故 处 理 措 施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第 十 八 条 12.(B) 用 于 应 急 度 汛, 抗 洪 抢 险, 水 毁 ( 含 震 毁, 下 同 ) 水 利 工 程 和 设 施 ( 包 括 水 文 测 报 设 施 和 防 汛 通 讯 设 施, 下 同 ) 修 复, 以 及 分 蓄 洪 区 群 众 的 安 全 转 移 A. 抢 险 费 B. 特 大 防 汛 补 助 费 C. 维 护 管 理 费 D. 灾 难 补 助 费 来 源 : 特 大 防 汛 抗 旱 补 助 费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第 五 条 13.(A) 负 责 避 灾 安 置 场 所 的 修 建 确 认 和 统 一 管 理 工 作 A.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B.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C. 县 防 汛 抗 旱 指 挥 部 D. 村 委 会 来 源 : 浙 江 省 避 灾 安 置 场 所 建 设 和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五 条 14. 水 库 大 坝 安 全 鉴 定 办 法 适 用 于 坝 高 15m 以 上 或 库 容 (B)m 3 以 上 水 库 的 大 坝 A.10 万 B.100 万 C 万 D.1 亿 来 源 : 水 库 大 坝 安 全 鉴 定 办 法 第 二 条 92

97 15. 水 库 大 坝 安 全 鉴 定 办 法 所 称 大 坝 包 括 (B), 以 及 与 其 配 合 运 用 的 泄 洪 输 水 和 过 船 等 建 筑 物 A. 堆 填 体 B. 永 久 性 挡 水 建 筑 物 C. 导 流 洞 D. 围 堰 来 源 : 水 库 大 坝 安 全 鉴 定 办 法 第 二 条 16. 中 央 级 防 汛 物 资 采 取 (C) 的 方 式 储 备 由 国 家 防 总 办 公 室 指 定 有 关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防 汛 抗 旱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和 流 域 机 构 防 汛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代 储 单 位 ) 的 防 汛 物 资 仓 库 ( 以 下 简 称 定 点 仓 库 ) 进 行 储 备 A. 强 制 储 备 B. 指 定 储 备 C. 委 托 储 备 D. 间 接 储 备 来 源 : 中 央 级 防 汛 物 资 管 理 办 法 第 七 条 17. 申 请 调 用 中 央 级 防 汛 物 资 的 单 位, 要 做 好 防 汛 物 资 的 接 收 工 作 防 汛 抢 险 结 束 后, 未 动 用 或 可 回 收 的 中 央 级 防 汛 物 资, 由 (B) 负 责 回 收, 返 还 调 出 物 资 的 定 点 仓 库 存 储 A. 申 请 人 B. 申 请 单 位 C. 储 备 单 位 D. 当 地 防 汛 指 挥 部 来 源 : 中 央 级 防 汛 物 资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六 条 18. 中 央 级 防 汛 物 资 的 购 置 费 由 中 央 财 政 根 据 国 家 防 汛 抗 旱 总 指 挥 部 批 准 的 防 汛 物 资 储 备 定 额 各 项 物 资 价 格 及 物 资 运 往 代 储 定 点 仓 库 运 价 所 需 费 用 确 定, 从 (A) 中 安 排 支 出 A. 特 大 防 汛 经 费 B. 防 汛 物 资 费 C. 防 汛 储 备 费 D. 重 大 防 汛 经 费 来 源 : 中 央 级 防 汛 物 资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八 条 19. 中 型 水 库 和 影 响 县 城 安 全 或 坝 高 30m 以 上 小 型 水 库 的 大 坝 安 全 评 价 由 具 有 水 利 水 电 勘 测 设 计 (B) 级 以 上 ( 含 ) 资 质 的 单 位 承 担 A. 甲 B. 乙 C. 丙 D. 丁 来 源 : 水 库 大 坝 安 全 鉴 定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20. 根 据 浙 江 省 防 汛 防 旱 应 急 预 案, 必 要 时 可 通 过 当 地 政 府 广 泛 调 动 社 会 力 量 积 极 参 与 突 发 事 件 的 应 急 处 置, 紧 急 情 况 下 可 (B) 等, 全 力 投 入 抗 洪 抢 险 A. 强 制 征 用 调 用 车 辆 物 资 人 员 B. 依 法 征 用 调 用 车 辆 物 资 人 员 C. 有 偿 征 用 调 用 车 辆 物 资 人 员 93

98 D. 不 得 征 用 调 用 车 辆 物 资 人 员 来 源 : 浙 江 省 防 汛 防 旱 应 急 预 案 4.9 条 21. 蓄 滞 洪 区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及 时 将 区 内 居 民 的 承 包 土 地 住 房 家 庭 农 业 生 产 机 械 和 役 畜 以 及 家 庭 主 要 耐 用 消 费 品 的 登 记 情 况 及 变 更 登 记 情 况 汇 总 后 抄 报 (C) 备 案 A. 省 防 汛 抗 旱 指 挥 部 B. 县 防 汛 抗 旱 指 挥 部 C. 所 在 流 域 管 理 机 构 D.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来 源 : 蓄 滞 洪 区 运 用 补 偿 暂 行 办 法 第 十 六 条 22. 大 中 型 水 库 加 固 工 程 按 浙 江 省 水 利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办 法 ( 试 行 ) ( 浙 水 建 号 ) 规 定, 实 行 (A) 审 查 A. 施 工 图 设 计 B. 初 步 设 计 C. 可 研 报 告 D. 主 要 技 术 来 源 : 浙 江 省 病 险 水 库 除 险 加 固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23. 根 据 浙 江 省 防 汛 防 旱 应 急 预 案, 启 动 Ⅱ 级 应 急 响 应 行 动 后,(B) 主 持 会 商, 防 汛 水 利 气 象 海 洋 与 渔 业 国 土 资 源 建 设 等 省 防 指 主 要 成 员 单 位 参 加, 并 连 线 各 市 防 指 参 加, 部 署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和 水 利 工 程 抢 险 工 作, 并 向 灾 害 发 生 地 派 出 工 作 组 指 导 部 署 相 关 工 作 A. 省 防 指 指 挥 B. 省 防 指 副 指 挥 C. 省 防 指 办 主 任 D. 省 防 指 办 副 主 任 来 源 : 浙 江 省 防 汛 防 旱 应 急 预 案 4.2 条 24. 根 据 浙 江 省 病 险 水 库 除 险 加 固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施 工 单 位 应 规 范 施 工 管 理, 认 真 落 实 各 项 安 全 生 产 措 施 和 内 部 质 量 (B), 对 施 工 质 量 的 评 定 应 坚 持 标 准 实 事 求 是 A. 验 评 制 B. 三 检 制 C. 审 核 制 D. 复 检 制 来 源 : 浙 江 省 病 险 水 库 除 险 加 固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25. 根 据 浙 江 省 病 险 水 库 除 险 加 固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监 理 单 位 应 认 真 履 行 质 量 与 安 全 控 制 职 责, 对 重 要 分 部 工 程 和 隐 蔽 工 程, 必 须 实 行 (D) 监 理, 做 好 检 查 记 录 A. 平 行 B. 分 层 C. 跟 踪 D. 旁 站 来 源 : 浙 江 省 病 险 水 库 除 险 加 固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94

99 26. 有 防 汛 任 务 的 地 方, 应 当 根 据 经 批 准 的 防 御 洪 水 方 案 制 定 (C) 方 案 A. 河 道 湖 泊 管 理 B. 水 库 调 度 C. 洪 水 调 度 D. 水 库 管 理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汛 条 例 第 十 二 条 27. 有 防 汛 抗 洪 任 务 的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所 在 流 域 或 者 地 区 经 批 准 的 防 御 洪 水 方 案 和 洪 水 调 度 方 案, 规 定 本 企 业 的 防 汛 抗 洪 措 施, 在 征 得 其 所 在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后, 由 (C) 监 督 实 施 A. 省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B. 县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C. 有 管 辖 权 的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D. 有 管 辖 权 的 流 域 管 理 机 构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汛 条 例 第 十 三 条 28. 经 国 家 防 汛 总 指 挥 部 认 定 的 对 防 汛 抗 洪 关 系 重 大 的 (A), 其 防 洪 库 容 的 汛 期 调 度 运 用 计 划 经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同 意 后, 须 经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政 府 防 汛 指 挥 部 批 准 A. 水 电 站 B. 水 库 C. 湖 泊 D. 蓄 滞 洪 区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汛 条 例 第 十 四 条 29. 防 洪 标 准 为 (B) 年 一 遇 以 上 ( 含 ) 的 堤 防 加 固 项 目, 其 施 工 图 审 查 按 浙 江 省 水 利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办 法 ( 试 行 ) ( 浙 水 建 号 ) 规 定, 实 行 施 工 图 设 计 审 查 其 他 堤 防 加 固 项 目 可 参 照 执 行 A.30 B.50 C.100 D.200 来 源 : 浙 江 省 堤 防 加 固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十 二 条 30. 根 据 浙 江 省 堤 防 加 固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C) 对 项 目 建 设 的 安 全 质 量 进 度 资 金 使 用 及 投 资 效 益 等 全 面 负 责 A. 监 理 工 程 师 B. 施 工 单 位 C. 项 目 法 人 D.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来 源 : 浙 江 省 堤 防 加 固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十 三 条 31. 地 区 之 间 在 防 汛 抗 洪 方 面 发 生 的 水 事 纠 纷, 由 发 生 纠 纷 地 区 (A) 或 其 授 权 的 主 管 部 门 处 理 A. 共 同 的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B. 人 民 政 府 C. 防 汛 指 挥 部 D. 共 同 的 上 一 级 防 汛 指 挥 部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汛 条 例 第 十 九 条 95

100 32. 防 洪 规 划 确 定 的 河 道 整 治 计 划 用 地 和 规 划 建 设 的 堤 防 用 地 范 围 内 的 土 地, 经 土 地 管 理 部 门 和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地 区 核 定, 报 经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权 限 批 准 后, 可 以 划 定 为 (B) A. 防 洪 规 划 区 B. 规 划 保 留 区 C. 防 洪 保 留 区 D. 备 用 地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第 十 六 条 33. 堤 防 加 固 实 行 质 量 与 安 全 监 督 制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对 受 监 项 目 要 制 定 监 督 计 划, 对 重 要 隐 蔽 工 程 和 关 键 部 位 要 (C) A. 专 人 负 责 查 验 B. 重 点 检 查 验 收 C. 到 场 验 收 签 证 D. 列 入 监 督 计 划 来 源 : 浙 江 省 堤 防 加 固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十 六 条 34. 根 据 浙 江 省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条 例, 每 年 (D) 为 本 省 防 汛 防 台 日 A.4 月 10 日 B.5 月 10 日 C.5 月 15 日 D.4 月 15 日 来 源 : 浙 江 省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条 例 第 五 条 35.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突 发 事 件 中 的 (C) 主 要 是 指 水 库 水 电 站 尾 矿 坝 涵 闸 泵 站 堤 防 以 及 其 他 防 洪 工 程 出 现 可 能 危 及 工 程 安 全 的 情 况 A. 重 大 突 发 灾 情 B. 突 发 灾 情 C. 突 发 险 情 D. 重 大 突 发 险 情 来 源 : 浙 江 省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信 息 报 告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十 条 36.(C) 选 址 应 避 开 易 受 泥 石 流 滑 坡 洪 涝 等 灾 害 威 胁 的 地 段, 选 择 地 质 条 件 好 地 形 安 全 交 通 便 利 人 员 转 移 快 捷 的 地 方 不 能 避 开 地 质 灾 害 易 发 区 的, 应 进 行 选 址 的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A. 变 电 站 B. 仓 库 C. 避 灾 安 置 场 所 D. 厂 房 来 源 : 浙 江 省 避 灾 安 置 场 所 建 设 和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九 条 37. 当 气 象 部 门 预 报 台 风 将 登 陆 或 者 严 重 影 响 本 行 政 区 域 以 及 海 洋 与 渔 业 部 门 预 报 风 暴 潮 灾 害 将 严 重 影 响 本 行 政 区 域 时, 船 舶 应 当 及 时 进 港 避 风, 船 舶 不 能 及 时 进 港 避 风 的, 应 当 转 移 至 其 他 安 全 区 域, 并 及 时 向 (B) 报 告, 其 中 渔 船 同 时 向 船 籍 所 在 地 乡 ( 镇 ) 人 民 政 府 报 告 A. 县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B. 船 籍 所 在 地 主 管 部 门 C. 县 防 汛 抗 旱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D. 当 地 渔 业 主 管 部 门 96

101 来 源 : 浙 江 省 防 御 洪 涝 台 灾 害 人 员 避 险 转 移 办 法 第 十 五 条 38.(D) 应 当 加 强 对 水 情 雨 情 的 实 时 监 测 和 洪 水 预 报, 并 及 时 向 同 级 防 汛 抗 旱 指 挥 机 构 报 送 监 测 预 报 信 息 A.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B. 气 象 部 门 C. 渔 业 主 管 部 门 D. 水 文 机 构 来 源 : 浙 江 省 防 御 洪 涝 台 灾 害 人 员 避 险 转 移 办 法 第 九 条 39. 在 可 能 发 生 直 接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的 洪 水 台 风 风 暴 潮 和 山 体 崩 塌 滑 坡 泥 石 流 等 地 质 灾 害 或 者 人 民 政 府 依 法 决 定 采 取 分 洪 泄 洪 措 施 等 紧 急 情 况 时, 组 织 转 移 的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可 以 对 经 劝 导 仍 拒 绝 转 移 的 人 员 依 法 实 施 (C) A. 部 分 转 移 B. 强 迫 转 移 C. 强 制 转 移 D. 行 政 拘 留 来 源 : 浙 江 省 防 御 洪 涝 台 灾 害 人 员 避 险 转 移 办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40.(A) 应 当 加 强 人 员 转 移 中 社 会 治 安 秩 序 的 维 护, 依 法 保 护 已 实 施 转 移 的 乡 镇 ( 街 道 ) 村 企 事 业 单 位 以 及 避 灾 安 置 场 所 中 人 员 和 财 产 的 安 全, 及 时 依 法 惩 处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的 行 为,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A. 公 安 机 关 B.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包 括 街 道 办 事 处 ) C. 防 指 办 D. 法 院 来 源 : 浙 江 省 防 御 洪 涝 台 灾 害 人 员 避 险 转 移 办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41. 根 据 浙 江 省 防 御 洪 涝 台 灾 害 人 员 避 险 转 移 办 法, 人 员 转 移 情 况 由 乡 ( 镇 )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逐 级 上 报 至 (D) A. 水 利 部 B. 县 人 民 政 府 防 汛 抗 旱 指 挥 机 构 C. 省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D. 省 人 民 政 府 防 汛 抗 旱 指 挥 机 构 来 源 : 浙 江 省 防 御 洪 涝 台 灾 害 人 员 避 险 转 移 办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42. 根 据 水 库 大 坝 巡 视 检 查 办 法, 通 常 用 眼 看 耳 听 手 摸 脚 踩 等 直 观 方 法, 或 辅 以 锤 钎 钢 卷 尺 等 简 单 工 具 对 工 程 表 面 和 异 常 现 象 进 行 检 查 量 测 对 (C) 要 由 数 人 列 队 进 行 检 查, 以 防 漏 查 A. 心 墙 B. 溢 洪 道 C. 大 坝 表 面 D. 闸 门 来 源 : 水 库 大 坝 巡 视 检 查 办 法 第 7 条 97

102 43. 水 库 抢 险 工 作 实 行 (C) 负 责 制, 统 一 指 挥, 组 织 全 社 会 力 量 参 加 抢 险, 县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各 有 关 部 门 按 职 责 分 工 做 好 抢 险 工 作 A. 各 级 防 指 指 挥 B. 各 级 防 指 副 指 挥 C.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首 长 D. 水 库 管 理 单 位 法 人 代 表 来 源 : 水 库 抢 险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四 条 44. 根 据 浙 江 省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条 例, 在 汛 期,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防 汛 抗 旱 指 挥 机 构 的 办 事 机 构 大 中 型 水 库 等 重 要 防 洪 工 程 的 管 理 单 位 必 须 实 行 (D) 小 时 值 班 制, 履 行 汛 期 值 班 的 职 责 A. 八 B. 十 C. 十 二 D. 二 十 四 来 源 : 浙 江 省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条 例 第 二 十 二 条 45. 根 据 浙 江 省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条 例,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按 照 省 人 民 政 府 的 规 定,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乡 ( 镇 )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以 及 有 关 专 家 对 易 受 台 风 等 自 然 灾 害 影 响 的 (B) 的 防 灾 能 力 进 行 调 查 与 认 定 A. 市 政 设 施 B. 农 村 住 房 C. 电 力 线 路 D. 通 信 设 施 来 源 : 浙 江 省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条 例 第 十 九 条 46. 浙 江 省 的 汛 期 为 每 年 的 (C) 遇 有 特 殊 情 况,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防 汛 抗 旱 指 挥 机 构 可 以 宣 布 汛 期 提 前 或 者 延 长 A.4 月 16 日 至 10 月 15 日 B.4 月 10 日 至 10 月 10 日 C.4 月 15 日 至 10 月 15 日 D.4 月 20 日 至 10 月 10 日 来 源 : 浙 江 省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条 例 第 二 十 一 条 47. 根 据 浙 江 省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条 例, 可 能 受 到 灾 害 严 重 威 胁 的 群 众, 应 当 按 照 (A) 自 主 分 散 转 移 或 者 在 村 ( 居 ) 民 委 员 会 的 组 织 下 转 移 A. 防 汛 防 台 预 案 B. 防 指 办 指 令 C. 预 先 安 排 的 线 路 D. 预 先 安 排 的 场 所 来 源 : 浙 江 省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条 例 第 三 十 条 48. 在 非 常 抗 旱 期,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防 汛 抗 旱 指 挥 机 构 应 当 组 织 实 施 (C), 对 水 源 实 施 临 时 应 急 调 度 A. 水 资 源 管 理 方 案 B. 紧 急 调 水 方 案 C. 抗 旱 应 急 供 水 方 案 D. 抗 旱 保 障 方 案 98

103 来 源 : 浙 江 省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条 例 第 三 十 四 条 49. 根 据 浙 江 省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条 例, 沿 海 及 受 台 风 影 响 较 大 地 区 的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编 制 (D), 按 照 规 定 报 请 批 准 后 组 织 实 施 A. 渔 船 避 风 方 案 B. 紧 急 避 险 方 案 C. 海 塘 避 险 规 划 D. 避 风 港 建 设 的 规 划 来 源 : 浙 江 省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条 例 第 三 十 四 条 50. 根 据 浙 江 省 小 型 水 闸 安 全 技 术 认 定 办 法, 水 闸 防 洪 ( 潮 ) 排 涝 和 消 能 防 冲 能 力 复 核 主 要 是 复 核 水 闸 现 有 防 洪 ( 潮 ) 排 涝 标 准 是 否 满 足 现 行 规 范 要 求 ; 最 大 过 流 量 能 否 安 全 下 泄 ;(A) 是 否 满 足 规 范 要 求 A. 闸 顶 高 程 B. 闸 底 板 高 程 C. 闸 孔 宽 度 D. 闸 墩 厚 度 来 源 : 浙 江 省 小 型 水 闸 安 全 技 术 认 定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51.(B) 负 责 省 直 管 海 塘 加 固 项 目 的 建 设 管 理 A. 各 级 钱 塘 江 管 理 所 B. 省 钱 塘 江 管 理 局 C. 省 水 利 厅 建 设 处 D. 省 水 库 管 理 总 站 来 源 : 浙 江 省 海 塘 及 配 套 水 闸 除 险 加 固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条 52. 塘 闸 加 固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报 告 的 编 制 应 当 以 (C) 结 论 为 基 础, 有 针 对 性 的 提 出 加 固 处 理 方 案, 并 在 设 计 方 案 中 按 规 定 配 套 完 善 有 关 监 测 与 管 理 设 施 A.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B. 现 场 鉴 定 C. 安 全 鉴 定 D. 安 全 评 价 来 源 : 浙 江 省 海 塘 及 配 套 水 闸 除 险 加 固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第 七 条 53.(B) 年 一 遇 海 塘 中 型 水 闸 除 险 加 固 工 程 的 投 标 单 位 应 具 有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二 级 或 专 业 承 包 ( 堤 防 工 程 ) 二 级 及 以 上 水 利 水 电 施 工 企 业 资 质 A.20 B.50 C.100 D.500 来 源 : 浙 江 省 海 塘 及 配 套 水 闸 除 险 加 固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七 条 54. 大 坝 开 工 后, 大 坝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组 建 大 坝 管 理 单 位, 由 其 按 照 工 程 基 本 建 设 验 收 规 程 参 与 质 量 检 查 以 及 大 坝 分 部 分 项 验 收 和 (A) 工 作 A. 蓄 水 验 收 B. 水 闸 验 收 C. 防 洪 验 收 D. 抗 震 验 收 来 源 : 水 库 大 坝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一 条 99

104 55. 在 大 坝 管 理 和 保 护 范 围 内 修 建 码 头 鱼 塘 的, 须 经 (B) 批 准, 并 与 坝 脚 和 泄 水 输 水 建 筑 物 保 持 一 定 距 离, 不 得 影 响 大 坝 安 全 工 程 管 理 和 抢 险 工 作 A. 当 地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B. 大 坝 主 管 部 门 C. 水 库 管 理 所 D. 省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来 源 : 水 库 大 坝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七 条 56. 以 发 电 为 主 的 水 库, 其 汛 限 水 位 以 上 的 (C) 及 其 洪 水 调 度 运 用, 必 须 服 从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的 统 一 指 挥 A. 蓄 水 范 围 B. 蓄 水 高 度 C. 防 洪 库 容 D. 调 洪 库 容 来 源 : 水 库 大 坝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一 条 57. 根 据 浙 江 省 钱 塘 江 管 理 条 例, 钱 塘 江 河 道 水 资 源 的 开 发 利 用 保 护 和 水 害 防 治, 应 当 根 据 (A) 和 兴 利 与 除 害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统 一 规 划 A. 防 洪 的 总 体 安 排 B. 流 域 总 体 规 划 C. 防 汛 抗 旱 的 总 体 安 排 D. 河 道 的 总 体 规 划 来 源 : 浙 江 省 钱 塘 江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条 58. 建 设 项 目 投 入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时, 其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应 当 经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验 收 在 蓄 滞 洪 区 内 建 造 房 屋 应 当 采 用 (B) A. 坡 屋 顶 式 结 构 B. 平 顶 式 结 构 C. 框 架 式 结 构 D. 联 体 式 结 构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59. 当 江 河 湖 泊 的 水 情 接 近 保 证 水 位 或 者 安 全 流 量, 水 库 水 位 接 近 设 计 洪 水 位, 或 者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发 生 重 大 险 情 时, 有 关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可 以 宣 布 进 入 (C) A. 特 殊 防 汛 期 B. 正 常 防 汛 期 C. 紧 急 防 汛 期 D. 汛 期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第 四 十 一 条 60. 钱 塘 江 河 道 的 管 理 范 围 为 两 岸 堤 防 之 间 的 水 域 沙 洲 滩 地 行 洪 区 及 两 岸 江 堤 海 塘 和 护 堤 ( 塘 ) 地 无 江 堤 海 塘 的 河 道, 其 管 理 范 围 为 (A) 或 者 设 计 洪 水 位 之 间 的 水 域 沙 洲 滩 地 和 行 洪 区 A. 历 史 最 高 洪 水 位 B. 校 核 洪 水 位 C. 最 低 洪 水 位 D. 汛 限 水 位 % 100

105 来 源 : 浙 江 省 钱 塘 江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七 条 61. 洪 泛 区 蓄 滞 洪 区 所 在 地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地 区 和 部 门, 按 照 防 洪 规 划 的 要 求, 制 定 洪 泛 区 蓄 滞 洪 区 (B), 控 制 蓄 滞 洪 区 人 口 增 长, 对 居 住 在 经 常 使 用 的 蓄 滞 洪 区 的 居 民, 有 计 划 地 组 织 外 迁, 并 采 取 其 他 必 要 的 安 全 保 护 措 施 A. 经 济 发 展 计 划 B. 安 全 建 设 计 划 C. 土 地 使 用 计 划 D. 安 全 管 理 计 划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62. 在 钱 塘 江 建 设 防 洪 工 程 和 其 他 水 工 程 水 电 站 等 项 目, 实 行 (B) 制 度 A. 设 计 同 意 书 B. 规 划 同 意 书 C. 可 研 同 意 书 D. 施 工 图 审 核 来 源 : 浙 江 省 钱 塘 江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一 条 63. 在 钱 塘 江 流 域 防 洪 保 护 区 内, 可 以 根 据 国 务 院 的 规 定 征 收 (C), 具 体 办 法 由 省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A. 河 道 工 程 管 理 费 B. 河 道 工 程 防 洪 管 理 费 C. 河 道 工 程 修 建 维 护 管 理 费 D. 河 道 工 程 建 设 费 来 源 : 浙 江 省 钱 塘 江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一 条 64. 在 汛 期, 当 水 库 达 到 设 计 正 常 高 水 位 前 后 时, 每 天 应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巡 查, 病 险 水 库 达 到 (D) 时, 每 天 不 少 于 二 次 A. 设 计 洪 水 位 B. 校 核 洪 水 位 C. 正 常 蓄 水 位 D. 汛 期 控 制 水 位 来 源 : 水 库 大 坝 巡 视 检 查 办 法 第 5 条 65. 根 据 浙 江 省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条 例, 当 干 旱 缺 水 严 重 影 响 城 乡 居 民 正 常 生 活 生 产 和 生 态 环 境 时,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防 汛 抗 旱 指 挥 机 构 可 以 宣 布 进 入 (B), 并 报 告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防 汛 抗 旱 指 挥 机 构 A. 特 殊 抗 旱 期 B. 非 常 抗 旱 期 C. 正 常 抗 旱 期 D. 干 旱 期 来 源 : 浙 江 省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条 例 第 十 一 条 101

106 66. 根 据 浙 江 省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条 例, 在 预 报 台 风 即 将 登 陆 或 者 即 将 严 重 影 响 我 省 至 汛 情 解 除 期 间, 电 视 广 播 互 联 网 等 媒 体 和 移 动 通 信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A)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防 汛 抗 旱 指 挥 机 构 提 供 的 有 关 信 息 A. 滚 动 播 报 B. 即 时 播 报 C. 联 合 播 报 D 轮 流 播 报 来 源 : 浙 江 省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条 例 第 二 十 三 条 67. 据 预 测, 每 年 登 陆 我 国 的 台 风 个 数 约 为 (B) 个 A.1-2 B.6-8 C D 来 源 : 葛 慧 君 在 省 防 指 2010 年 第 一 次 成 员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中 三 着 力 做 好 2010 城 市 防 洪 各 项 工 作 第 二 段 68. 基 层 防 汛 防 台 体 系 管 理 工 作 实 行 (A), 并 分 级 分 部 门 落 实 责 任 制 A. 行 政 首 长 问 责 制 B. 行 政 机 关 问 责 制 C. 个 人 负 责 制 D. 党 委 书 记 负 责 制 来 源 : 浙 江 省 基 层 防 汛 防 台 体 系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章 第 五 条 69.(D) 主 要 负 责 对 所 管 辖 区 域 的 基 层 防 汛 防 台 体 系 维 护 管 理 和 运 行 负 总 责 A. 省 防 指 B. 市 防 指 C. 县 级 防 指 D. 县 人 民 政 府 来 源 : 浙 江 省 基 层 防 汛 防 台 体 系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章 第 五 条 70. 县 级 防 指 应 按 照 (D) 的 要 求, 根 据 所 辖 区 域 乡 ( 镇 街 道 ) 行 政 村 行 政 区 划 变 化 和 上 年 度 防 汛 防 台 工 作 过 程 中 暴 露 出 来 的 网 格 设 置 不 合 理 等 情 况, 组 织 乡 级 防 指 及 时 合 理 地 调 整 基 层 防 汛 防 台 组 织 设 置, 并 报 市 防 指 备 案 A. 组 织 健 全 B. 责 任 落 实 C. 预 案 实 用 D. 预 警 及 时 来 源 : 浙 江 省 基 层 防 汛 防 台 体 系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二 章 第 七 条 71. 每 年 汛 前, 县 级 防 指 应 按 照 (B) 的 要 求, 根 据 基 层 防 汛 防 台 组 织 中 各 类 责 任 人 的 变 化 和 责 任 到 位 情 况 及 时 调 整 责 任 人 数 据 库, 并 按 照 分 级 管 理 要 求, 层 层 与 责 任 人 签 订 责 任 书, 明 确 各 岗 位 职 责, 在 媒 体 公 告 并 在 当 地 张 榜 公 布, 接 受 监 督 A. 组 织 健 全 B. 责 任 落 实 C. 预 案 实 用 D. 预 警 及 时 来 源 : 浙 江 省 基 层 防 汛 防 台 体 系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二 章 第 七 条 102

107 72. 县 级 防 指 应 按 照 (C) 的 要 求, 每 年 组 织 基 层 各 级 防 汛 防 台 组 织 开 展 预 案 的 全 面 演 练 或 专 项 演 练, 科 学 评 估 预 案 的 可 操 作 性 与 实 效 性, 及 时 修 订 完 善 预 案, 使 预 案 通 俗 简 练 有 效 可 操 作 A. 组 织 健 全 B. 责 任 落 实 C. 预 案 实 用 D. 预 警 及 时 来 源 : 浙 江 省 基 层 防 汛 防 台 体 系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二 章 第 八 条 73. 各 级 防 指 要 按 照 (D) 的 要 求, 利 用 并 整 合 水 利 气 象 海 洋 国 土 等 部 门 预 警 系 统 资 源, 健 全 防 汛 防 台 预 警 信 息 发 布 共 享 机 制 和 平 台, 并 制 定 相 应 的 运 行 维 护 管 理 制 度 A. 组 织 健 全 B. 责 任 落 实 C. 预 案 实 用 D. 预 警 及 时 来 源 : 浙 江 省 基 层 防 汛 防 台 体 系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二 章 第 九 条 74.(B) 重 点 督 查 基 层 防 汛 防 台 体 系 运 行 维 护 管 理 情 况 A. 各 级 政 府 B. 各 级 防 指 C. 省 防 指 D.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来 源 : 浙 江 省 基 层 防 汛 防 台 体 系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五 章 第 十 九 条 75.(D) 重 点 督 查 基 层 防 汛 防 台 纪 律 执 行 和 工 作 效 能 情 况 A. 各 级 政 府 B. 各 级 防 指 C. 省 防 指 D.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来 源 : 浙 江 省 基 层 防 汛 防 台 体 系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五 章 第 十 九 条 76. 气 象 部 门 做 好 灾 害 性 天 气 特 别 是 (C) 预 报, 及 时 向 本 级 防 指 报 告 灾 害 性 天 气 预 报, 并 逐 级 向 基 层 组 织 发 布 预 警 信 息 A. 水 库 水 位 监 测 B. 水 雨 情 监 测 C. 短 时 强 降 雨 D. 洪 水 预 测 预 报 来 源 : 浙 江 省 基 层 防 汛 防 台 体 系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三 章 第 十 三 条 77. 以 下 对 海 塘 ( 海 堤 ) 的 定 义 不 正 确 的 是 :(D) A. 海 塘 ( 海 堤 ) 是 为 防 御 风 暴 潮 水 和 波 浪 对 防 护 区 的 危 害 而 修 建 的 堤 防 工 程 B. 标 准 海 塘 ( 海 堤 ) 是 按 一 定 的 设 计 防 潮 ( 洪 ) 标 准 修 建 的 海 塘 C. 一 线 海 塘 ( 海 堤 ) 是 修 建 于 临 海 前 沿 直 接 防 御 风 暴 潮 水 和 波 浪 对 防 护 区 危 害 的 海 塘 D. 若 在 外 沿 修 建 的 海 塘 的 防 潮 标 准 高 于 原 有 海 塘 的 设 计 防 潮 标 准, 则 原 有 海 塘 仍 为 一 线 海 塘 来 源 : 海 塘 工 程 安 全 评 价 导 则 103

108 78. 海 塘 工 程 安 全 评 价 导 则 适 用 于 全 省 已 建 设 计 防 潮 ( 洪 ) 标 准 ( 重 现 期 ) (B)( 含 ) 以 上 一 线 海 塘 工 程 安 全 鉴 定 的 技 术 评 价 工 作 A.10 年 B.20 年 C.50 年 D.100 年 来 源 : 海 塘 工 程 安 全 评 价 导 则 79. 地 方 各 级 党 委 政 府 切 实 加 强 对 防 汛 抗 旱 工 作 的 领 导, 靠 前 指 挥, 周 密 部 署, 有 力 推 动 防 汛 抗 旱 和 (C) 工 作 高 效 开 展 A. 调 配 水 量 B. 防 灾 抗 灾 C. 抢 险 救 灾 D. 防 灾 减 灾 来 源 : 全 面 做 好 十 二 五 防 汛 抗 旱 工 作 80.(A) 是 防 汛 抗 旱 工 作 的 根 本 要 求 A. 以 人 为 本, 生 命 至 上 B. 以 人 为 本, 科 学 防 控 C. 防 灾 抗 灾, 科 学 防 控 D. 防 灾 抗 灾, 调 配 水 量 来 源 : 全 面 做 好 十 二 五 防 汛 抗 旱 工 作 81.(B) 是 夺 取 防 汛 抗 旱 斗 争 胜 利 的 根 本 途 径 A. 坚 实 基 础, 科 学 抗 灾 B. 遵 循 规 律, 科 学 防 控 C. 坚 实 基 础, 科 学 防 控 D. 遵 循 规 律, 科 学 抗 灾 来 源 : 全 面 做 好 十 二 五 防 汛 抗 旱 工 作 82. 在 多 年 的 防 汛 抗 旱 实 践 中, 确 立 了 (B) 的 方 针 和 预 防 与 处 置 并 重 常 态 与 非 常 态 结 合 的 原 则 A. 以 人 为 本, 生 命 至 上 B. 以 防 为 主, 防 重 于 抢 C. 遵 循 规 律, 科 学 防 控 D. 布 局 合 理, 功 能 配 套 来 源 : 全 面 做 好 十 二 五 防 汛 抗 旱 工 作 83. 每 次 强 降 雨 台 风 登 陆 前, 都 超 前 谋 划, 及 时 部 署, 工 作 前 移, 牢 牢 把 握 了 (D) 的 主 动 权 A. 防 灾 抗 灾 B. 防 灾 减 灾 C. 抗 灾 减 灾 D. 防 灾 抗 灾 减 灾 来 源 : 全 面 做 好 十 二 五 防 汛 抗 旱 工 作 84. 旱 情 监 测 体 系 处 于 (A), 土 壤 墒 情 监 测 站 量 少 点 稀, 旱 情 监 测 评 估 和 预 测 分 析 能 力 滞 后 A. 起 步 阶 段 B. 成 熟 阶 段 C. 过 度 阶 段 D. 稳 定 阶 段 104

109 来 源 : 全 面 做 好 十 二 五 防 汛 抗 旱 工 作 85. 为 了 达 到 十 二 五 时 期 防 汛 抗 旱 工 作 的 主 要 目 标, 必 要 做 好 以 下 工 作, 除 了 (C) A. 进 一 步 完 善 工 程 防 御 体 系 B. 进 一 步 健 全 法 律 法 规 制 度 C. 进 一 步 加 强 国 际 交 流 D. 进 一 步 增 强 应 急 管 理 能 力 来 源 : 全 面 做 好 十 二 五 防 汛 抗 旱 工 作 86. 加 强 国 际 交 流 合 作, 学 习 借 鉴 国 外 成 功 经 验 和 方 法, 提 高 我 国 (D) 科 技 水 平 A. 预 测 预 报 B. 抗 洪 抢 险 C. 防 汛 预 警 D. 防 汛 抗 旱 来 源 : 全 面 做 好 十 二 五 防 汛 抗 旱 工 作 87. 做 好 抗 洪 抢 险 各 项 准 备, 加 强 工 程 巡 查, 做 到 险 情 (A) A. 早 发 现 早 报 告 早 处 理 B. 早 预 防 早 设 备 早 修 复 C. 早 处 理 早 抢 救 早 建 设 D. 早 预 测 早 巡 查 早 抗 旱 来 源 : 全 面 做 好 十 二 五 防 汛 抗 旱 工 作 88. 要 加 大 宣 传 和 培 训 力 度, 增 强 广 大 基 层 干 部 群 众 防 灾 减 灾 意 识, 提 高 (D) 能 力 A. 自 防 B. 自 救 C. 互 救 D. 自 防 自 救 和 互 救 来 源 : 全 面 做 好 十 二 五 防 汛 抗 旱 工 作 89. 要 按 照 (A)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和 要 求, 分 阶 段 分 步 骤, 有 力 有 效 地 开 展 防 御 工 作, 最 大 程 度 地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的 生 命 和 财 产 安 全 A. 防 避 抢 救 B. 防 抗 抢 救 C. 预 防 抗 救 D. 抗 防 御 抢 来 源 : 全 面 做 好 十 二 五 防 汛 抗 旱 工 作 90. 我 国 的 防 汛 抗 旱 工 程 体 系 与 (B) 的 要 求 仍 不 相 适 应 A. 建 筑 设 施 B. 社 会 发 展 C. 安 全 设 施 D. 经 济 状 况 来 源 : 认 真 总 结 经 验 不 断 开 拓 进 取 全 面 做 好 十 二 五 防 汛 抗 旱 工 作 91. 针 对 我 国 社 会 组 织 人 员 结 构 管 理 模 式 等 发 生 的 深 刻 变 化 的 实 际, 通 过 多 种 途 径,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向 公 众 宣 传 普 及 (C), 提 高 群 众 的 避 险 救 灾 能 力 A. 防 范 意 识 B. 救 灾 能 力 C. 防 汛 抗 灾 知 识 D. 逃 跑 能 力 105

110 来 源 : 认 真 总 结 经 验 不 断 开 拓 进 取 全 面 做 好 十 二 五 防 汛 抗 旱 工 作 92. 搞 好 洪 水 调 度, 在 保 证 防 洪 安 全 的 基 础 上, 充 分 利 用 (D) 资 源 A. 湖 泊 B. 河 流 C. 农 田 D. 雨 洪 来 源 : 认 真 总 结 经 验 不 断 开 拓 进 取 全 面 做 好 十 二 五 防 汛 抗 旱 工 作 年, 我 国 有 (D) 条 河 流 发 生 超 警 洪 水, 长 江 上 游 渠 江 鄱 阳 河 水 系 信 江 和 抚 河 第 二 松 花 江 等 111 条 河 流 发 生 了 超 历 史 记 录 的 特 大 洪 水 A.337 B. 558 C.486 D. 437 来 源 : 认 真 总 结 经 验 不 断 开 拓 进 取 全 面 做 好 十 二 五 防 汛 抗 旱 工 作 94. 十 一 五 期 间, 我 国 气 常,(B) 灾 害 发 生 颇 重 A. 大 雨 B. 水 旱 C. 冰 雹 D. 大 雪 来 源 来 源 : 认 真 总 结 经 验 不 断 开 拓 进 取 全 面 做 好 十 二 五 防 汛 抗 旱 工 作 95. 下 列 条 件 中, 符 合 海 塘 工 程 安 全 评 价 导 则 中 评 价 单 元 确 定 原 则, 可 确 定 为 一 个 评 价 单 元 的 是 :(A) A. 原 设 计 批 复 的 塘 段 B. 中 间 无 大 的 山 体 间 隔 属 不 同 单 位 管 理 的 连 续 性 海 塘 C. 同 一 个 单 位 管 理 的 海 塘 闭 合 区 D. 保 护 面 积 较 小 的 海 塘 闭 合 区 来 源 : 海 塘 工 程 安 全 评 价 导 则 第 四 部 分 96. 海 塘 工 程 安 全 评 价 导 则 中 按 评 价 单 元 的 工 程 质 量 运 行 管 理 交 叉 建 筑 物 安 全 影 响 等 分 项 评 价 意 见, 综 合 典 型 断 面 安 全 复 核 结 果, 判 断 海 塘 工 程 安 全 类 别, 分 为 (B) 类 A.2 B.3 C.4 D.5 来 源 : 海 塘 工 程 安 全 评 价 导 则 第 四 部 分 97. 下 列 关 于 海 塘 工 程 安 全 评 价 导 则 工 程 质 量 评 价 中 现 场 安 全 检 查 的 重 点 内 容,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B) A. 塘 前 消 浪 防 冲 设 施 B. 迎 潮 面 迎 水 坡 等 护 面 结 构 C. 镇 压 层 护 塘 地 等 护 塘 设 施 D. 塘 身 填 料 防 渗 土 体 等 主 要 材 料 106

111 来 源 : 海 塘 工 程 安 全 评 价 导 则 第 五 部 分 98. 下 面 各 项 关 于 海 塘 工 程 安 全 评 价 导 则 中 定 义 二 类 塘 的 说 法 不 正 确 的 是 : (C) A. 工 程 运 行 中 已 暴 露 出 一 定 的 质 量 缺 陷 但 尚 不 影 响 工 程 运 行 安 全 B. 平 均 塘 顶 高 程 差 值 小 于 30cm, 且 最 大 的 高 程 差 值 未 超 过 允 许 部 分 越 浪 设 计 要 求 的 安 全 加 高 值 C. 塘 顶 高 程 差 值 虽 超 过 30cm 但 越 浪 量 未 超 过 允 许 值 D. 塘 身 存 在 局 部 渗 漏 现 象 来 源 : 海 塘 工 程 安 全 评 价 导 则 第 十 一 部 分 99. 下 面 各 项 关 于 海 塘 工 程 安 全 评 价 导 则 中 定 义 三 类 塘 的 说 法 不 正 确 的 是 : (D) A. 工 程 运 行 中 已 暴 露 出 影 响 工 程 安 全 的 质 量 问 题 B. 平 均 塘 顶 高 程 差 值 超 过 30cm, 或 局 部 塘 顶 高 程 差 值 超 过 允 许 部 分 越 浪 设 计 要 求 的 安 全 加 高 值 C. 消 浪 防 冲 设 施 塘 身 结 构 稳 定 性 不 满 足 要 求 D. 塘 身 存 在 局 部 渗 漏 现 象 来 源 : 海 塘 工 程 安 全 评 价 导 则 第 十 一 部 分 100. 浙 江 省 4 级 以 下 堤 防 工 程 验 收 办 法 ( 试 行 )( 浙 水 河 号 ) 适 用 于 我 省 4 级 和 5 级 (B) 堤 防 工 程 的 验 收 A. 新 建 加 固 B. 新 建 加 固 及 扩 建 C. 新 建 扩 建 D. 新 建 来 源 : 浙 江 省 4 级 以 下 堤 防 工 程 验 收 办 法 ( 试 行 )( 浙 水 河 号 ) 之 总 则 101. 对 于 蓄 水 灌 溉 工 程 的 水 资 源 论 证 工 作, 应 提 出 蓄 水 工 程 下 游 河 段 (A) A. 最 小 下 泄 流 量 B. 取 水 水 源 的 可 靠 性 与 可 行 性 C. 取 水 和 退 水 的 影 响 D. 取 水 和 用 水 的 合 理 性 来 源 : 水 利 水 电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导 则 条 102. 对 于 引 水 和 提 水 灌 溉 工 程, 应 重 点 论 证 (B) A. 最 小 下 泄 流 量 B. 取 水 水 源 的 可 靠 性 与 可 行 性 C. 取 水 和 退 水 的 影 响 D. 取 水 和 用 水 的 合 理 性 107

112 来 源 : 水 利 水 电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导 则 条 103. 如 对 缺 乏 资 料 的 地 区 进 行 可 供 水 量 分 析 计 算 时 可 用 (B) A. 比 拟 法 B. 类 比 法 C. 等 值 线 图 法 D. 相 关 分 析 法 来 源 : 水 利 水 电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导 则 条 104. 当 坡 面 下 部 是 梯 田 或 林 草, 上 部 是 坡 耕 地 或 荒 坡 时, 应 在 其 交 界 处 设 置 (A) A. 截 水 沟 B. 排 水 沟 C. 沉 砂 池 D. 蓄 水 池 来 源 : 水 土 保 持 综 合 治 理 技 术 规 范 小 型 蓄 排 引 水 工 程 条 105. 沉 砂 池 一 般 布 置 在 蓄 水 池 (A) 附 近 A. 进 水 口 上 游 B. 进 水 口 的 下 游 C. 排 水 口 的 上 游 D. 排 水 口 的 下 游 来 源 : 水 土 保 持 综 合 治 理 技 术 规 范 小 型 蓄 排 引 水 工 程 条 106. 下 列 洪 漫 区 示 意 图 属 于 哪 种 漫 灌 方 式 (B)? A. 串 联 式 B. 并 联 式 C. 混 合 式 D. 单 一 式 来 源 : 水 土 保 持 综 合 治 理 技 术 规 范 小 型 蓄 排 引 水 工 程 107. 下 列 洪 漫 区 示 意 图 属 于 哪 种 漫 灌 方 式 (A)? A. 串 联 式 B. 并 联 式 C. 混 合 式 D. 单 一 式 108

113 来 源 : 水 土 保 持 综 合 治 理 技 术 规 范 小 型 蓄 排 引 水 工 程 108. 水 土 保 持 效 益 中 的 各 项 治 理 措 施 数 量, 应 采 用 (B) 进 行 计 算 A. 预 测 量 B. 实 有 保 存 量 C. 现 场 观 测 量 D. 调 查 结 果 来 源 : 水 土 保 持 综 合 治 理 效 益 计 算 方 法 条 109. 梯 田 坝 地 的 调 水 保 土 效 益, 从 (A) 就 开 始 计 算 A. 有 工 程 之 时 B. 生 土 熟 化 后 C. 坝 地 淤 积 形 成 后 D. 工 程 完 成 来 源 : 水 土 保 持 综 合 治 理 效 益 计 算 方 法 条 110. 梯 田 的 增 产 效 益, 在 (B), 确 有 增 产 效 益 时 开 始 计 算 A. 有 工 程 之 时 B. 生 土 熟 化 后 C. 坝 地 淤 积 形 成 后 D. 工 程 完 成 来 源 : 水 土 保 持 综 合 治 理 效 益 计 算 方 法 条 111. 坝 地 的 增 产 效 益, 在 (C) 并 开 始 种 植 后 开 始 计 算 A. 有 工 程 之 时 B. 生 土 熟 化 后 C. 坝 地 淤 积 形 成 后 D. 工 程 完 成 来 源 : 水 土 保 持 综 合 治 理 效 益 计 算 方 法 条 112. 在 水 土 保 持 调 水 保 土 效 益 计 算 时, 一 般 对 于 小 区 上 的 治 理 措 施 比 大 面 上 完 好, 这 一 因 素 会 影 响 治 理 后 的 减 蚀 模 式 的 观 测 值 (D) A. 不 变 B. 不 确 定 C. 偏 小 D. 偏 大 来 源 : 水 土 保 持 综 合 治 理 效 益 计 算 方 法 条 113. 在 减 流 减 蚀 有 效 面 积 确 定 时 对 于 造 林 有 整 地 工 程 的 认 为 (A) 有 效 A. 当 年 B. 第 二 年 C. 三 年 以 上 D. 五 年 以 上 来 源 : 水 土 保 持 综 合 治 理 效 益 计 算 方 法 条 114. 在 北 方 沙 化 地 区 南 沿 进 行 风 沙 治 理, 应 以 (D) 措 施 为 主 A. 治 理 风 口 B. 退 耕 还 林 C. 建 设 防 风 林 D. 防 风 固 沙 来 源 : 水 土 保 持 综 合 治 理 技 术 规 范 风 沙 治 理 技 术 3.1 条 115. 在 黄 泛 区 古 河 道 沙 地 进 行 风 沙 治 理, 应 先 (A), 堵 住 风 源, 采 取 翻 淤 压 沙 造 林 固 沙 等 措 施 A. 治 理 风 口 B. 退 耕 还 林 C. 建 设 防 风 林 D. 防 风 固 沙 来 源 : 水 土 保 持 综 合 治 理 技 术 规 范 风 沙 治 理 技 术 3.2 条 116. 农 田 防 护 林 网, 有 主 风 害 地 区 应 采 取 (D) A. 三 角 形 网 格 B. 菱 形 网 格 109

114 C. 正 方 形 网 格 D. 长 方 形 网 格 来 源 : 水 土 保 持 综 合 治 理 技 术 规 范 风 沙 治 理 技 术 条 117. 右 图 林 带 为 哪 种 结 构?(A) A. 疏 透 型 B. 通 风 型 C. 紧 密 型 D. 环 绕 型 来 源 : 水 土 保 持 综 合 治 理 技 术 规 范 风 沙 治 理 技 术 条 118. 右 图 林 带 为 哪 种 结 构?(B) A. 疏 透 型 B. 通 风 型 C. 紧 密 型 D. 环 绕 型 来 源 : 水 土 保 持 综 合 治 理 技 术 规 范 风 沙 治 理 技 术 条 119. 右 图 林 带 为 哪 种 结 构?(C) A. 疏 透 型 B. 通 风 型 C. 紧 密 型 D. 环 绕 型 来 源 : 水 土 保 持 综 合 治 理 技 术 规 范 风 沙 治 理 技 术 条 120. 小 型 淤 地 坝 和 接 近 小 型 的 中 型 淤 地 坝, 在 集 水 面 积 和 排 洪 量 不 大 的 条 件 下, 一 般 采 用 (C) 溢 洪 道 A. 井 式 B. 虹 吸 式 C. 明 渠 式 D. 陡 坡 式 来 源 : 水 土 保 持 综 合 治 理 技 术 规 范 沟 壑 治 理 技 术 条 126. 大 型 淤 地 坝 一 般 采 用 (D) 溢 洪 道 A. 井 式 B. 虹 吸 式 C. 明 渠 式 D. 陡 坡 式 来 源 : 水 土 保 持 综 合 治 理 技 术 规 范 沟 壑 治 理 技 术 条 121. 在 溢 洪 道 设 计 时, 如 果 是 岩 石 或 粘 重 的 红 胶 土 地 基, 采 用 (A) 断 面 A. 矩 形 B. 方 形 C. 梯 形 D. 复 式 来 源 : 水 土 保 持 综 合 治 理 技 术 规 范 沟 壑 治 理 技 术 条 122. 在 溢 洪 道 设 计 时, 如 果 是 壤 土 类 地 基, 采 用 (C) 断 面 A. 矩 形 B. 方 形 C. 梯 形 D. 复 式 来 源 : 水 土 保 持 综 合 治 理 技 术 规 范 沟 壑 治 理 技 术 条 123. 省 河 道 生 态 建 设 示 范 工 程 考 核 (A), 采 取 县 初 评 申 报 市 复 评 推 荐 省 考 核 的 方 式 进 行 110

115 A. 每 年 举 行 一 次 B. 每 年 举 行 两 次 C. 两 年 举 行 一 次 D. 一 个 季 度 一 次 来 源 : 浙 江 省 河 道 生 态 建 设 示 范 工 程 考 核 办 法 ( 试 行 )( 浙 水 河 号 ) 第 四 条 124. 省 河 道 生 态 建 设 示 范 工 程 考 核 规 定, 市 本 级 项 目 可 直 接 推 荐 参 加 (B), 原 则 上 每 个 县 只 能 申 报 一 个 河 道 生 态 建 设 示 范 工 程 A. 初 评 申 报 B. 省 考 核 C. 复 评 推 荐 D. 市 考 核 来 源 : 浙 江 省 河 道 生 态 建 设 示 范 工 程 考 核 办 法 ( 试 行 )( 浙 水 河 号 ) 第 四 条 125. 浙 江 省 中 小 河 流 治 理 项 目 和 资 金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浙 水 河 号 ) 适 用 于 我 省 列 入 中 央 专 项 规 划 和 实 施 方 案 的 中 小 河 流 治 理 项 目, 以 及 根 据 国 务 院 要 求, 经 水 利 部 财 政 部 认 定 的 其 他 (B) 治 理 项 目 A. 中 小 河 流 B. 重 点 中 小 河 流 C. 大 中 河 流 D. 重 点 大 中 河 流 来 源 : 浙 江 省 中 小 河 流 治 理 项 目 和 资 金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浙 水 河 号 ) 第 三 条 126. 以 下 对 水 库 的 叙 述 错 误 的 是 :(E) A. 大 (1) 型 水 库 : 总 库 容 10 亿 立 方 米 以 上 B. 大 (2) 型 水 库 : 总 库 容 1 亿 ~10 亿 立 方 米 C. 中 型 水 库 : 总 库 容 1000 万 ~1 亿 立 方 米 D. 小 (1) 型 水 库 : 总 库 容 100 万 ~1000 万 立 方 米 E. 小 (2) 型 水 库 : 总 库 容 50 万 ~100 万 立 方 米 来 源 : 第 一 次 全 国 水 利 普 查 公 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利 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统 计 局, 中 国 水 利 水 电 出 版 社 131. 浙 江 省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信 息 登 记 和 发 布 管 理 办 法 ( 暂 行 ) 自 开 始 执 行 (A) A 年 7 月 1 日 B 年 8 月 1 日 C 年 9 月 1 日 D 年 10 月 1 日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信 息 登 记 和 发 布 管 理 办 法 ( 暂 行 ), 第 28 条 111

116 132. 浙 江 省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信 息 登 记 和 发 布 管 理 办 法 ( 暂 行 ) 中 规 定, 各 水 利 施 工 或 监 理 企 业 应 在 合 同 签 订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登 记 在 建 项 目 信 息 (A) A.7 B.10 C.15 D.30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信 息 登 记 和 发 布 管 理 办 法 ( 暂 行 ), 第 10 条 2 多 选 题 1. 钱 塘 江 干 流 及 乌 溪 江 (ABD) 等 重 要 支 流 和 瓯 江 东 苕 溪 干 流 的 洪 水 调 度 方 案, 由 省 人 民 政 府 防 汛 抗 旱 指 挥 机 构 组 织 制 定 A. 新 安 江 B. 分 水 江 C. 兰 江 D. 浦 阳 江 来 源 : 浙 江 省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条 例 第 十 四 条 2. 根 据 浙 江 省 防 台 风 应 急 预 案, 台 风 按 照 影 响 范 围 和 程 度, 分 为 (ABCD) 等 级 A. 特 别 重 大 (Ⅰ 级 ) B. 重 大 (Ⅱ 级 ) C. 较 大 (Ⅲ 级 ) D. 一 般 (Ⅳ 级 ) E. 轻 微 (Ⅴ 级 ) 来 源 : 浙 江 省 防 台 风 应 急 预 案 2.3 条 3. 根 据 浙 江 省 防 台 风 应 急 预 案, 发 布 台 风 消 息 阶 段, 省 (BCDE) 等 部 门 坚 持 24 小 时 值 班, 预 报 和 监 视 台 风 动 向 A. 交 通 B. 水 利 C. 海 洋 与 渔 业 D. 防 汛 E. 气 象 来 源 : 浙 江 省 防 台 风 应 急 预 案 条 4. 根 据 浙 江 省 防 台 风 应 急 预 案, 启 动 Ⅲ 级 应 急 响 应 后, 台 风 影 响 地 的 市 县 ( 市 区 )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启 动 相 应 的 应 急 响 应, 根 据 预 案 做 好 危 险 地 区 群 众 转 移 的 准 备 工 作, 按 照 权 限 做 好 水 库 河 网 预 排 预 泄 和 洪 水 调 度, 组 织 (ACD) 等 巡 查, 组 织 人 力 物 力 做 好 抢 险 救 灾 准 备 A. 水 库 B. 河 道 C. 堤 防 险 工 险 段 D. 地 质 灾 害 隐 患 点 E. 危 旧 民 房 来 源 : 浙 江 省 防 台 风 应 急 预 案 条 112

117 5. 防 汛 物 资 储 备 工 作 实 行 (BCD) 的 原 则 具 体 储 备 要 求 见 浙 江 省 防 汛 防 旱 应 急 预 案 的 物 资 保 障 A. 一 级 储 备 和 管 理 B. 分 级 储 备 和 管 理 C. 统 一 调 配 D. 合 理 负 担 E. 定 期 更 新 来 源 : 浙 江 省 防 台 风 应 急 预 案 6.3 条 6. 根 据 水 库 抢 险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以 下 (BCD) 类 型 的 水 库 出 现 险 情 时, 省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领 导 到 现 场 进 行 指 导 A. 小 (2) 型 B. 小 (1) 型 C. 中 型 D. 大 型 来 源 : 水 库 抢 险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九 条 7. 中 央 级 防 汛 物 资 储 备 管 理 费 包 括 (ABC) 等 内 容 A. 代 储 物 资 仓 库 折 旧 费 B. 人 工 费 C. 代 储 物 资 保 险 费 D. 代 储 物 资 运 输 管 理 费 来 源 : 中 央 级 防 汛 物 资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8. 遇 有 下 列 (ABD) 情 形,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防 汛 抗 旱 指 挥 机 构 可 以 宣 布 进 入 紧 急 防 汛 期, 并 报 告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防 汛 抗 旱 指 挥 机 构 A. 江 河 干 流 湖 泊 的 水 情 超 过 保 证 水 位 或 者 河 道 安 全 流 量 的 B. 大 中 型 和 重 要 小 型 水 库 水 位 超 过 设 计 洪 水 位 的 C. 小 型 水 库 水 位 超 过 校 核 洪 水 位 的 D.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发 生 重 大 险 情 的 E.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发 生 较 大 险 情 的 来 源 : 浙 江 省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条 例 第 二 十 一 条 9. 凡 属 下 列 各 项 不 得 在 特 大 防 汛 补 助 费 中 列 支 (ABCD) A. 小 河 流 及 灌 溉 渠 道 渡 槽 等 农 田 水 利 设 施 的 水 毁 修 复 费 用 ; B. 工 矿 铁 路 公 路 邮 电 等 部 门 和 企 业 ( 不 包 括 直 接 承 担 堤 防 防 汛 任 务 的 国 有 农 业 企 业, 监 狱 农 场 和 劳 教 农 场 ) 的 防 汛 抢 险 费 C. 列 入 国 家 或 地 方 基 本 建 设 计 划 项 目 的 在 建 工 程 水 毁 修 复 及 应 急 度 汛 所 需 经 费 ; D. 城 市 骨 干 防 洪 工 程 建 设 所 需 投 资 ; 113

118 来 源 : 特 大 防 汛 抗 旱 补 助 费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第 八 条 10. 水 闸 安 全 鉴 定 工 作 内 容 应 按 照 水 闸 安 全 鉴 定 规 定 (SL214-98) 执 行, 工 作 内 容 包 括 (ABCD) 等 A. 现 状 调 查 B. 现 场 安 全 检 测 C. 工 程 复 核 计 算 D. 安 全 评 价 来 源 : 水 闸 安 全 鉴 定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五 条 11.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信 息 分 为 (A) 和 (C) A. 日 常 信 息 B. 常 规 信 息 C. 突 发 事 件 信 息 D. 灾 害 信 息 来 源 : 浙 江 省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信 息 报 告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七 条 12. 大 坝 安 全 鉴 定 包 括 (BCD) 三 个 基 本 程 序 A. 大 坝 检 测 B. 大 坝 安 全 评 价 C. 大 坝 安 全 鉴 定 技 术 审 查 D. 大 坝 安 全 鉴 定 意 见 审 定 来 源 : 水 库 大 坝 安 全 鉴 定 办 法 第 七 条 13.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突 发 事 件 信 息 包 括 :(ABCE) A. 江 河 干 流 湖 泊 的 水 情 超 过 保 证 水 位 或 者 河 道 安 全 流 量 的 信 息 B. 台 风 即 将 登 陆 影 响 或 影 响 期 间 的 气 象 水 文 风 暴 潮 的 实 时 信 息 及 预 测 预 报 结 论 和 地 质 灾 害 监 测 资 料 C. 洪 涝 台 风 影 响 或 防 洪 工 程 发 生 险 情 时, 人 员 避 险 转 移 被 洪 水 围 困 情 况 ; 有 严 重 影 响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或 已 经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严 重 灾 害 的 信 息 D. 汛 情 旱 情 通 告 E. 洪 涝 台 风 干 旱 灾 害 发 生 后,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的 有 关 规 定, 应 统 计 核 实 和 上 报 灾 害 损 失 的 信 息 来 源 : 浙 江 省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信 息 报 告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九 条 14. 大 坝 安 全 评 价 包 括 (BCD) 等 A. 大 坝 外 观 状 况 评 价 B. 工 程 质 量 评 价 C. 渗 流 安 全 评 价 D. 大 坝 结 构 安 全 稳 定 评 价 来 源 : 水 库 大 坝 安 全 鉴 定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15. 根 据 浙 江 省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条 例,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工 作 实 行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首 长 负 责 制 及 分 级 分 部 门 的 (AD) 114

119 A. 岗 位 责 任 制 B. 分 工 负 责 制 C. 统 一 调 配 制 D. 责 任 追 究 制 来 源 : 浙 江 省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条 例 第 四 条 16. 大 坝 安 全 鉴 定 工 作 所 需 费 用, 由 鉴 定 组 织 单 位 负 责 筹 措, 也 可 在 (AD) 等 费 用 中 列 支 A. 基 本 建 设 前 期 费 B. 工 程 大 修 理 费 C. 水 库 维 修 管 理 费 D. 工 程 岁 修 来 源 : 水 库 大 坝 安 全 鉴 定 办 法 第 十 九 条 17. 中 央 级 防 汛 物 资 专 项 经 费 包 括 (BCD), 属 于 中 央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必 须 专 款 专 用, 严 禁 挪 作 他 用 A. 运 费 B. 物 资 购 置 经 费 C. 更 新 经 费 D. 储 备 管 理 费 来 源 : 中 央 级 防 汛 物 资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条 18. 蓄 滞 洪 区 运 用 后, 对 区 内 居 民 遭 受 的 下 列 损 失 给 予 补 偿 :(ABC) A. 农 作 物 专 业 养 殖 和 经 济 林 水 毁 损 失 B. 住 房 水 毁 损 失 C. 无 法 转 移 的 家 庭 农 业 生 产 机 械 和 役 畜 以 及 家 庭 主 要 耐 用 消 费 品 水 毁 损 失 D. 农 田 水 毁 损 失 来 源 : 蓄 滞 洪 区 运 用 补 偿 暂 行 办 法 第 十 条 19.(BD)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分 洪 标 准, 需 要 启 用 蓄 滞 洪 区 时, 国 务 院, 国 家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流 域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按 照 依 法 经 批 准 的 防 御 洪 水 方 案 中 规 定 的 启 用 条 件 和 批 准 程 序, 决 定 启 用 蓄 滞 洪 区 A. 水 库 库 容 B. 江 河 湖 泊 水 位 C. 水 库 水 位 D. 江 河 湖 泊 流 量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第 四 十 六 条 20. 蓄 滞 洪 区 运 用 补 偿 资 金 由 (AC) 共 同 承 担 A. 中 央 财 政 B. 银 行 贷 款 C. 蓄 滞 洪 区 所 在 地 的 省 级 财 政 D. 蓄 滞 洪 区 所 在 地 的 市 级 财 政 来 源 : 蓄 滞 洪 区 运 用 补 偿 暂 行 办 法 第 十 八 条 21. 蓄 滞 洪 区 运 用 后 造 成 的 下 列 损 失, 不 予 补 偿 :(BCD) 115

120 A. 农 作 物 专 业 养 殖 和 经 济 林 水 毁 损 失 B. 违 反 蓄 滞 洪 区 安 全 建 设 规 划 或 者 方 案 建 造 的 住 房 水 毁 损 失 C. 按 照 转 移 命 令 能 转 移 而 未 转 移 的 家 庭 农 业 生 产 机 械 和 役 畜 以 及 家 庭 主 要 耐 用 消 费 品 水 毁 损 失 D. 退 田 迁 出 后 擅 自 返 耕 返 迁 造 成 的 水 毁 损 失 来 源 : 蓄 滞 洪 区 运 用 补 偿 暂 行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22. 在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保 护 范 围 内, 禁 止 进 行 (ABCD) 等 危 害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安 全 的 活 动 A. 爆 破 B. 打 井 C. 采 石 D. 取 土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23. 抗 旱 预 案 应 当 包 括 (BCD) 等 内 容 A. 干 旱 灾 害 原 因 B. 干 旱 灾 害 预 警 C. 旱 情 紧 急 情 况 下 水 量 调 度 预 案 D. 保 障 措 施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抗 旱 条 例 第 二 十 八 条 24. 发 生 轻 度 干 旱 和 中 度 干 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防 汛 抗 旱 指 挥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抗 旱 预 案 的 规 定,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ACD) A. 启 用 应 急 备 用 水 源 或 者 应 急 打 井 挖 泉 ; B. 设 置 抽 水 泵 站, 开 挖 输 水 渠 道 或 者 在 江 河 沟 渠 内 截 水 ; C. 使 用 再 生 水 微 咸 水 海 水 等 非 常 规 水 源, 组 织 实 施 人 工 增 雨 ; D. 组 织 向 人 畜 饮 水 困 难 地 区 送 水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抗 旱 条 例 第 三 十 四 条 25. 根 据 浙 江 省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条 例, 水 库 堤 防 山 塘 和 其 他 易 出 险 防 洪 工 程 的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以 下 制 度 :(AD) A. 日 常 巡 查 制 度 B. 安 全 鉴 定 制 度 C. 除 险 加 固 制 度 D. 安 全 监 测 制 度 来 源 : 浙 江 省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条 例 第 十 六 条 26. 以 下 (BCD) 人 员, 为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信 息 报 告 人 A. 乡 ( 镇 )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人 员 116

121 B. 各 级 山 洪 灾 害 预 警 员 预 警 责 任 人 C. 山 塘 水 库 堤 防 和 地 质 灾 害 巡 查 员 D. 发 现 灾 害 征 兆 和 防 洪 工 程 险 情 的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来 源 : 浙 江 省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信 息 报 告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十 四 条 27. 根 据 水 库 大 坝 巡 视 检 查 办 法, 当 大 坝 遇 到 以 下 可 能 严 重 影 响 安 全 运 用 的 情 况 (ABCD), 应 加 密 巡 查 次 数 ; 发 生 比 较 严 重 的 破 坏 现 象 或 出 现 其 他 危 险 迹 象 时, 应 组 织 专 门 人 员 对 可 能 出 现 险 情 的 部 位 进 行 连 续 监 视 观 测 A. 发 生 特 大 暴 雨 B. 洪 水 C. 库 水 位 骤 升 骤 降 或 超 过 历 史 最 高 水 位 D. 有 感 地 震 来 源 : 水 库 大 坝 巡 视 检 查 办 法 第 5 条 28. 根 据 水 库 大 坝 巡 视 检 查 办 法, 水 库 大 坝 巡 查 重 点 包 括 (BCDE) A. 溢 洪 道 闸 门 B. 上 下 游 坝 面 C. 坝 脚 D. 涵 洞 进 出 口 部 位 E. 病 险 水 库 的 隐 患 部 位 来 源 : 水 库 大 坝 巡 视 检 查 办 法 第 6 条 29. 根 据 浙 江 省 防 御 洪 涝 台 灾 害 人 员 避 险 转 移 办 法,(BD) 可 以 在 突 发 险 情 的 紧 急 情 况 下, 根 据 本 级 人 员 转 移 预 案 自 行 发 布 人 员 转 移 指 令, 并 组 织 实 施 A. 村 ( 居 ) 民 委 员 会 B. 乡 ( 镇 ) 人 民 政 府 C. 企 事 业 单 位 D. 街 道 办 事 处 来 源 : 浙 江 省 防 御 洪 涝 台 灾 害 人 员 避 险 转 移 办 法 第 十 八 条 30. 根 据 浙 江 省 防 御 洪 涝 台 灾 害 人 员 避 险 转 移 办 法, 按 照 紧 急 避 险 通 告 或 者 人 员 转 移 指 令 自 行 转 移 有 困 难 的,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集 中 转 移, 告 知 被 转 移 人 员 (ABC) A. 灾 害 的 危 害 性 B. 转 移 地 点 C. 转 移 方 式 D. 转 移 时 间 来 源 : 浙 江 省 防 御 洪 涝 台 灾 害 人 员 避 险 转 移 办 法 第 二 十 条 31. 根 据 浙 江 省 防 御 洪 涝 台 灾 害 人 员 避 险 转 移 办 法,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单 位, 有 下 列 (ABCD) 行 为 之 一 的, 对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由 有 权 机 关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给 予 行 政 或 者 纪 律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117

122 A. 阻 碍 人 员 转 移 工 作 实 施 的 B. 虚 报 瞒 报 转 移 人 数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C. 不 服 从 人 员 转 移 指 令 的 D. 有 其 他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行 为 的 来 源 : 浙 江 省 防 御 洪 涝 台 灾 害 人 员 避 险 转 移 办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32.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汛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和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我 国 的 防 汛 抗 旱 工 作 实 行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首 长 负 责 制 地 方 各 级 行 政 首 长 在 防 汛 抗 旱 工 作 方 面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ABCD) A. 根 据 流 域 总 体 规 划, 动 员 全 社 会 的 力 量, 广 泛 筹 集 资 金, 加 快 本 地 区 防 汛 抗 旱 工 程 建 设, 不 断 提 高 抗 御 洪 水 和 干 旱 灾 害 的 能 力 B. 负 责 组 建 本 地 区 常 设 防 汛 抗 旱 办 事 机 构, 协 调 解 决 防 汛 抗 旱 经 费 和 物 资 等 问 题, 确 保 防 汛 抗 旱 工 作 顺 利 开 展 C.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制 订 本 地 区 的 防 御 江 河 洪 水 山 洪 和 台 风 灾 害 的 各 项 预 案 ( 包 括 运 用 蓄 滞 洪 区 方 案 等 ), 制 订 本 地 区 抗 旱 预 案 和 旱 情 紧 急 情 况 下 的 水 量 调 度 预 案, 并 督 促 各 项 措 施 的 落 实 D. 水 旱 灾 害 发 生 后, 要 立 即 组 织 各 方 面 力 量 迅 速 开 展 救 灾 工 作, 安 排 好 群 众 生 活, 尽 快 恢 复 生 产, 修 复 水 毁 防 洪 和 抗 旱 工 程, 保 持 社 会 稳 定 来 源 : 各 级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首 长 防 汛 抗 旱 工 作 职 责 33. 根 据 浙 江 省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条 例,(ACD) 都 有 保 护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设 施 和 依 法 参 与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与 抢 险 救 灾 工 作 的 义 务, 并 依 法 享 有 知 情 权 获 得 救 助 权 和 获 得 救 济 权 A. 公 民 B. 自 然 人 C. 法 人 D. 其 他 组 织 来 源 : 浙 江 省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条 例 第 六 条 34. 根 据 浙 江 省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条 例,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防 汛 抗 旱 指 挥 机 构 的 主 要 职 责 有 (ABC) 等 A. 负 责 本 地 区 的 江 河 水 库 水 闸 等 洪 水 调 度 和 抗 旱 应 急 供 水 调 度 B. 组 织 会 商 本 地 区 的 汛 情 旱 情 C. 组 织 指 导 监 督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物 资 的 储 备 管 理 和 调 用 D. 负 责 水 雨 情 的 预 报 和 预 警 工 作 118

123 来 源 : 浙 江 省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条 例 第 六 条 35. 根 据 浙 江 省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条 例, 乡 ( 镇 )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的 主 要 职 责 有 (ACD) 等 A. 编 制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预 案 B. 组 织 会 商 本 地 区 的 汛 情 旱 情 C. 配 合 开 展 农 村 住 房 防 灾 能 力 调 查 D. 组 织 落 实 群 众 转 移 和 安 置 工 作 来 源 : 浙 江 省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条 例 第 十 一 条 36. 根 据 浙 江 省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条 例,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防 汛 抗 旱 指 挥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ABCD), 组 织 编 制 流 域 或 者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预 案, 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并 报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防 汛 抗 旱 指 挥 机 构 备 案 A. 流 域 综 合 规 划 B. 防 洪 工 程 实 际 情 况 C. 国 家 规 定 的 防 洪 标 准 D. 上 一 级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预 案 来 源 : 浙 江 省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条 例 第 十 三 条 37. 根 据 防 汛 抗 旱 突 发 险 情 灾 情 报 告 工 作 考 评 办 法 ( 试 行 ), 考 评 由 历 次 防 汛 抗 旱 重 要 突 发 险 情 灾 情 报 告 工 作 考 评 和 综 合 考 评 两 个 部 分 组 成, 前 者 采 用 (BCD)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 A. 省 级 防 办 互 评 B. 省 级 防 办 自 评 C. 相 关 流 域 机 构 防 办 复 评 D. 家 防 办 终 评 来 源 : 防 汛 抗 旱 突 发 险 情 灾 情 报 告 工 作 考 评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三 条 38. 加 强 基 层 防 汛 防 台 体 系 管 理 的 总 体 要 求 需 要 坚 持 (ACD) 的 方 针, 注 重 基 层 注 重 实 效 注 重 责 任 落 实 注 重 能 力 提 升, 确 保 基 层 防 汛 防 台 体 系 长 效 运 行 高 效 运 行 A. 以 人 为 本 B. 以 救 为 重 C. 以 避 为 先 D. 以 防 为 主 来 源 : 浙 江 省 基 层 防 汛 防 台 体 系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三 条 39. 加 强 基 层 防 汛 防 台 体 系 管 理 的 总 体 目 标 需 要 通 过 建 立 (ABCD) 等 机 制 来 实 现 A. 动 态 管 理 B. 运 行 保 障 C. 宣 传 培 训 D. 督 查 考 核 来 源 : 浙 江 省 基 层 防 汛 防 台 体 系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四 条 119

124 40. 水 利 部 门 应 做 好 实 实 时 (BD), 做 好 水 库 屋 顶 山 塘 堤 防 海 塘 等 水 利 工 程 安 全 的 监 督 与 管 理, 督 促 指 导 基 层 组 织 落 实 水 利 工 程 保 安 山 洪 灾 害 预 警 责 任 人 和 巡 查 员 预 警 员 A. 水 库 水 位 监 测 B. 水 雨 情 监 测 C. 暴 雨 预 测 预 报 D. 洪 水 预 测 预 报 来 源 : 浙 江 省 基 层 防 汛 防 台 体 系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三 章 第 十 二 条 41. 每 年 汛 后, 省 防 指 组 织 对 全 省 基 层 防 汛 防 台 体 系 逐 级 考 核 评 估, 考 核 结 果 纳 入 (AD) 考 核 内 容 A. 平 安 浙 江 B. 千 库 保 安 C. 钱 江 水 利 杯 D. 大 禹 杯 来 源 : 浙 江 省 基 层 防 汛 防 台 体 系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五 章 第 二 十 一 条 42. 海 洋 与 渔 业 部 门 做 好 (BC) 监 测 预 报, 并 逐 级 向 基 层 组 织 发 布 预 警 信 息, 做 好 渔 船 防 台 避 风 和 避 风 渔 港 安 全 监 管, 督 促 指 导 基 层 组 织 落 实 渔 船 安 全 责 任 人 A. 海 啸 B. 风 暴 潮 C. 灾 害 性 海 浪 D. 暴 雨 洪 水 来 源 : 浙 江 省 基 层 防 汛 防 台 体 系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三 章 第 十 三 条 43. 全 国 中 小 河 流 治 理 项 目 资 金 使 用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第 七 条 规 定 各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中 小 河 流 治 理 项 目 资 金 管 理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ABCDE) A.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研 究 制 定 中 小 河 流 治 理 项 目 资 金 使 用 管 理 相 关 管 理 办 法 B. 配 合 财 政 部 门 审 批 下 达 项 目 年 度 支 出 预 算, 配 合 财 政 部 门 及 时 拨 付 财 政 性 专 项 资 金 C. 监 督 检 查 项 目 资 金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并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提 出 处 理 建 议 D. 会 同 财 政 部 门 报 送 年 度 项 目 资 金 完 成 情 况 和 下 一 年 度 项 目 资 金 申 请 计 划 E. 多 渠 道 筹 集 落 实 项 目 资 金, 所 需 地 方 资 金, 应 协 商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督 促 资 金 及 时 足 额 到 位 来 源 : 全 国 中 小 河 流 治 理 项 目 资 金 使 用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章 44. 河 道 堤 防 安 全 评 价 内 容 包 括 :(ABCDE) A. 现 场 安 全 检 查 B. 工 程 质 量 防 洪 标 准 C. 结 构 安 全 120

125 D. 渗 流 安 全 E. 交 叉 建 筑 物 连 接 段 安 全 和 运 行 管 理 来 源 : 浙 江 省 河 道 堤 防 安 全 评 价 导 则 ( 试 行 ) 之 总 则 45. 下 列 关 于 浙 江 省 4 级 以 下 堤 防 工 程 验 收 办 法 ( 试 行 )( 浙 水 河 号 ) 正 确 的 有 :(ABCDE) A. 验 收 主 持 单 位 分 为 法 人 验 收 和 政 府 验 收 两 类 B. 法 人 验 收 是 指 在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中 由 项 目 法 人 组 织 的 验 收 C. 法 人 验 收 是 政 府 验 收 的 基 础, 包 括 分 部 工 程 验 收 合 同 工 程 完 工 ( 或 单 位 工 程 ) 验 收 D. 政 府 验 收 是 指 由 原 初 步 设 计 审 批 单 位 ( 或 有 关 规 定 明 确 的 单 位 ) 组 织 的 验 收 政 府 验 收 包 括 专 项 验 收 和 竣 工 验 收 E. 验 收 主 持 单 位 可 根 据 工 程 建 设 需 要 增 设 和 合 并 验 收 的 类 别 和 具 体 要 求 来 源 : 浙 江 省 4 级 以 下 堤 防 工 程 验 收 办 法 ( 试 行 )( 浙 水 河 号 ) 之 总 则 46. 以 下 关 于 浙 江 省 中 小 河 流 治 理 项 目 和 资 金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浙 水 河 号 ), 正 确 的 说 法 是 :(ABCDE) A. 省 水 利 厅 为 我 省 中 小 河 流 治 理 项 目 的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指 导 和 监 管 全 省 中 小 河 流 治 理 工 作 B. 项 目 所 在 地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编 制 年 度 项 目 计 划 申 报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督 促 指 导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绩 效 评 价 及 工 程 验 收 等 工 作, C. 财 政 部 门 负 责 拨 付 资 金 监 督 管 理 资 金 审 核 批 复 项 目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等 工 作 D. 中 小 河 流 治 理 实 行 绩 效 管 理, 按 照 奖 补 结 合 的 原 则 安 排 中 央 和 省 级 专 项 资 金 E.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是 所 辖 治 理 项 目 的 行 政 责 任 主 体, 对 项 目 建 设 负 总 责 来 源 : 浙 江 省 中 小 河 流 治 理 项 目 和 资 金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浙 水 河 号 ) 第 四 五 六 条 47. 要 立 足 抗 连 旱 抗 大 旱, 加 强 抗 旱 水 资 源 工 程 建 设, 兴 建 大 中 小 微 型 相 结 合 的 水 源 调 蓄 工 程, 实 行 (ACD) A. 实 行 调 水 引 水 B. 水 储 蓄 121

126 C. 多 源 互 补 D. 丰 枯 调 节 来 源 : 认 真 总 结 经 验 不 断 开 拓 进 取 全 面 做 好 十 二 五 防 汛 抗 旱 工 作 48. 各 级 防 指 要 把 加 强 城 市 防 洪 排 涝 作 为 重 点 工 作, 依 法 加 强 城 市 防 洪 工 作 作 为 重 点 工 作, 依 法 加 强 城 市 防 洪 工 作 的 (ABC) A. 统 一 管 理 B. 统 一 指 挥 C. 统 一 调 度 D. 统 一 安 排 来 源 : 认 真 总 结 经 验 不 断 开 拓 进 取 全 面 做 好 十 二 五 防 汛 抗 旱 工 作 49.(BC) 发 挥 主 力 军 作 用, 承 担 了 急 难 险 重 的 任 务, 有 力 的 支 持 了 地 方 防 汛 抗 旱 抢 险 救 灾 工 作 A. 人 民 群 众 B. 人 民 解 放 军 C. 武 警 部 队 D. 政 府 工 作 人 员 来 源 : 认 真 总 结 经 验 不 断 开 拓 进 取 全 面 做 好 十 二 五 防 汛 抗 旱 工 作 54. 加 强 重 点 蓄 滞 洪 区 建 设, 保 证 发 生 大 洪 水 时 洪 水 (ABC) A. 分 得 进 B. 蓄 得 住 C. 退 得 出 D. 留 得 下 来 源 : 认 真 总 结 经 验 不 断 开 拓 进 取 全 面 做 好 十 二 五 防 汛 抗 旱 工 作 50. 海 塘 工 程 安 全 评 价 导 则 中 的 安 全 评 价 项 目 包 括 :(ABCDE) 等 项 目 A. 工 程 质 量 B. 防 潮 ( 洪 ) 标 准 C. 结 构 稳 定 D. 渗 流 安 全 E. 交 叉 建 筑 物 安 全 影 响 来 源 : 海 塘 工 程 安 全 评 价 导 则 第 四 部 分 51. 以 下 对 海 塘 工 程 安 全 评 价 导 则 中 海 塘 工 程 安 全 类 别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ABCD) A. 一 类 塘 : 无 影 响 工 程 正 常 运 行 的 质 量 缺 陷, 经 常 规 维 修 养 护 可 正 常 运 行 ; B. 二 类 塘 : 工 程 存 在 一 定 的 安 全 缺 陷 或 损 坏, 经 大 修 或 局 部 加 固 后 可 正 常 运 行 ; C. 三 类 塘 : 工 程 存 在 严 重 安 全 问 题, 须 经 除 险 加 固 后 才 能 正 常 运 行 ; D. 按 评 价 单 元 的 工 程 质 量 运 行 管 理 交 叉 建 筑 物 安 全 影 响 等 分 项 评 价 意 见, 综 合 典 型 断 面 安 全 复 核 结 果, 判 断 海 塘 工 程 安 全 类 别 ; E. 海 塘 工 程 安 全 类 别 分 为 两 类 来 源 : 海 塘 工 程 安 全 评 价 导 则 第 四 部 分 52. 海 塘 工 程 安 全 评 价 导 则 中 规 定 结 构 稳 定 复 核 的 内 容 有 :(ABC) A. 整 体 稳 定 B. 消 浪 防 冲 122

127 C. 塘 身 结 构 稳 定 D. 交 叉 建 筑 物 与 海 塘 结 合 部 位 E. 镇 压 层 护 塘 地 等 护 塘 设 施 来 源 : 海 塘 工 程 安 全 评 价 导 则 第 七 部 分 ( 二 ) 水 资 源 管 理 1 单 选 题 1.(B)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工 作 的 组 织 实 施 和 监 督 管 理 A. 乡 镇 级 B. 县 级 C. 市 级 D. 省 级 来 源 : 建 筑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条 2. 从 事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报 告 书 审 查 的 工 作 人 员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依 法 给 予 (C);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A. 通 报 批 评 B. 行 政 处 罚 C. 行 政 处 分 D. 行 政 警 告 来 源 : 建 筑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3. 依 法 不 需 要 办 理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内 建 设 项 目 审 查 手 续 的, 除 特 殊 情 况 外, 其 入 河 排 污 口 设 置 需 要 向 (B) 负 责 审 批 : A. 县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B. 入 河 排 污 口 所 在 地 县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C. 县 级 以 上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D. 入 河 排 污 口 所 在 地 县 级 流 域 管 理 部 门 来 源 : 入 河 排 污 口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第 五 条 4. 依 法 不 需 要 办 理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内 建 设 项 目 审 查 手 续 的, 但 在 流 域 管 理 机 构 直 接 管 理 的 河 道 ( 河 段 ) 湖 泊 上 设 置 入 河 排 污 口 的, 由 (D) 部 门 负 责 审 批 A. 入 河 排 污 口 所 在 地 县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B.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C. 县 级 以 上 流 域 管 理 部 门 D. 该 流 域 管 理 机 构 来 源 : 入 河 排 污 口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第 五 条 第 一 款 123

128 5. 依 法 不 需 要 办 理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内 建 设 项 目 审 查 手 续 的, 设 置 入 河 排 污 口 需 要 同 时 办 理 取 水 许 可 手 续 的, 其 入 河 排 污 口 设 置 由 (B) 按 照 取 水 许 可 管 理 权 限 审 批 A. 入 河 排 污 口 所 在 地 县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B.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流 域 管 理 部 门 C. 县 级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流 域 管 理 部 门 D.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同 级 的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来 源 : 入 河 排 污 口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第 五 条 第 二 款 6. 依 法 不 需 要 办 理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内 建 设 项 目 审 查 手 续 的, 设 置 入 河 排 污 口 不 需 要 办 理 取 水 许 可 手 续, 但 是 按 规 定 需 要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表 ) 的, 其 入 河 排 污 口 设 置 由 (D) 负 责 审 批 A. 入 河 排 污 口 所 在 地 县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B.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流 域 管 理 部 门 C. 县 级 委 托 下 级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流 域 管 理 部 门 D. 与 负 责 审 批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表 ) 的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同 级 的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来 源 : 入 河 排 污 口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第 五 条 第 三 款 7. 设 置 入 河 排 污 口 的 单 位, 向 有 管 辖 权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流 域 管 理 机 构 提 出 入 河 排 污 口 设 置 申 请 之 后, 还 应 当 在 向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B) A. 建 设 项 目 申 请 B.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C. 取 水 许 可 申 请 D. 建 设 项 目 报 告 书 来 源 : 入 河 排 污 口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第 六 条 8. 设 置 入 河 排 污 口 对 水 功 能 区 影 响 (B), 经 有 管 辖 权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流 域 管 理 机 构 同 意, 可 以 不 编 制 入 河 排 污 口 设 置 论 证 报 告, 只 提 交 设 置 入 河 排 污 口 对 水 功 能 区 影 响 的 简 要 分 析 材 料 A. 轻 微 B. 明 显 轻 微 C. 略 微 严 重 D. 严 重 来 源 : 入 河 排 污 口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第 七 条 124

129 9. 有 管 辖 权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流 域 管 理 机 构 对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者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应 当 当 场 或 者 在 (B) 内 一 次 告 知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A. 三 日 B. 五 日 C. 七 日 D. 十 五 日 来 源 : 入 河 排 污 口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10. 设 置 入 河 排 污 口 依 法 应 当 办 理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内 建 设 项 目 审 查 手 续 的, 应 由 (B) 提 交 的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内 工 程 建 设 申 请 A. 施 工 单 位 B. 排 污 单 位 C. 工 程 设 计 单 位 D. 监 管 部 门 来 源 : 入 河 排 污 口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第 八 条 11. 设 置 入 河 排 污 口 依 法 应 当 办 理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内 建 设 项 目 审 查 手 续 的, 还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就 建 设 项 目 对 (A) 进 行 论 证 A. 防 洪 的 影 响 B. 水 质 的 影 响 C. 生 态 环 境 的 影 响 D. 居 民 生 活 的 影 响 来 源 : 入 河 排 污 口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第 九 条 12. 有 管 辖 权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流 域 管 理 机 构 在 受 理 入 河 排 污 口 设 置 申 请 后, 若 同 意 设 置 入 河 排 污 口 的, 应 当 予 以 公 告, 公 众 有 (D) A. 知 情 权 B. 监 督 权 C. 表 决 权 D. 查 询 权 来 源 : 入 河 排 污 口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二 条 13. 发 生 (B) 等 紧 急 情 况 时, 有 管 辖 权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流 域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有 关 人 民 政 府, 由 其 对 排 污 单 位 提 出 限 制 排 污 要 求 A. 生 产 用 水 紧 缺 B. 严 重 干 旱 或 者 水 质 严 重 恶 化 C. 水 质 下 降 D. 化 工 原 料 泄 露 来 源 : 入 河 排 污 口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六 条 14.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流 域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对 入 河 排 污 口 设 置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被 检 查 单 位 应 当 如 实 提 供 (C) A. 入 河 排 污 口 设 置 情 况 报 告 书 B. 整 改 意 见 书 C. 有 关 文 件 证 照 和 资 料 D. 入 河 排 污 口 环 境 评 估 报 告 125

130 来 源 : 入 河 排 污 口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条 15. 入 河 排 污 口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由 (C)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A. 水 利 部 B. 流 域 管 理 机 构 C. 国 务 院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D.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来 源 : 入 河 排 污 口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16. 为 了 合 理 开 发 利 用 节 约 和 保 护 水 资 源, 发 挥 水 资 源 的 综 合 效 益, 保 护 生 态 平 衡, 促 进 经 济 和 社 会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根 据 (B) 等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条 例 A.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B.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C.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资 源 保 护 法 D.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第 一 条 17.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规 定 的 权 限,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水 资 源 的 (C) 工 作 A. 开 发 利 用 B. 治 水 和 管 水 C. 统 一 管 理 和 监 督 D. 开 发 利 用 节 约 保 护 和 管 理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第 六 条 18. 根 据 水 法, 水 资 源 属 于 (C) 所 有 A. 个 人 B. 单 位 C. 国 家 D.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条 34. 任 何 (D) 都 有 依 法 保 护 水 资 源 义 务 A. 单 位 B. 团 体 C. 个 人 D. 单 位 和 个 人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第 七 条 19.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以 及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布 局 和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应 当 与 (B) 及 环 境 状 况 相 适 应, 并 进 行 科 学 论 证 A. 水 资 源 管 理 能 力 B. 水 资 源 承 载 能 力 C. 水 资 源 利 用 率 D. 水 资 源 可 持 续 发 展 能 力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第 八 条 第 三 款 126

131 20. 开 发 利 用 水 资 源 应 当 统 一 制 定 规 划, 制 定 规 划 时 应 当 对 水 资 源 进 行 (D) A. 实 地 考 察 和 调 研 B. 资 源 整 合 和 合 理 利 用 分 析 C. 综 合 调 查 D. 综 合 科 学 考 察 和 调 查 评 价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第 八 条 第 四 款 21. 钱 塘 江 瓯 江 东 西 苕 溪 流 域, 杭 嘉 湖 地 区 萧 绍 宁 地 区 的 水 资 源 综 合 规 划 由 (D) 编 制 A. 所 在 地 的 县 ( 市 区 )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发 展 计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B. 所 在 地 的 市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发 展 计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和 有 关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C. 所 在 地 上 一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发 展 计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D. 省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发 展 计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和 有 关 市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第 九 条 第 一 款 22. 水 资 源 规 划 的 修 改, 应 当 经 (B) 批 准 A. 上 以 及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B. 原 批 准 机 关 C. 省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D. 有 关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或 流 域 管 理 部 门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一 条 23. 开 发 利 用 节 约 保 护 水 资 源 和 防 治 水 害, 应 当 按 照 流 域 区 域 (A) 规 划 A. 统 一 制 定 B. 统 筹 考 虑 C. 统 一 布 局 D. 协 调 平 衡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第 八 条 24. 禁 止 在 水 库 库 区 保 护 范 围 内 (A) 等 活 动 A. 采 挖 和 筛 选 砂 石 矿 藏 B. 抛 撒 垃 圾 动 物 尸 体 C. 排 入 生 活 工 业 污 水 D. 进 行 鱼 类 养 殖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二 条 25. 经 批 准 的 规 划 是 开 发 利 用 节 约 保 护 水 资 源 的 基 本 (B) A. 条 件 B. 依 据 C. 前 提 D. 准 则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一 条 26. 禁 止 在 (B) 内 设 置 排 污 口 127

132 A. 风 景 区 B.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C. 水 库 湖 泊 D. 重 要 水 源 地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四 条 27. 在 地 下 水 超 采 地 区,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C) 地 下 水 的 开 发 利 用 A. 逐 步 缩 减 B. 加 强 监 督 C. 严 格 控 制 D. 明 令 禁 止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九 条 第 二 款 28. 在 地 下 水 严 重 超 采 的 地 区, 应 当 (D) 开 采 地 下 水 A. 限 期 停 止 B. 加 强 监 督 C. 严 格 控 制 D. 明 令 禁 止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九 条 第 二 款 29. 编 制 径 流 调 蓄 计 划 和 水 量 分 配 方 案, 应 当 服 从 防 洪 的 总 体 安 排, 遵 循 (B) 原 则, 并 兼 顾 上 下 游 左 右 岸 和 有 关 地 区 之 间 的 利 益 A. 基 本 生 产 优 先 B. 基 本 生 活 优 先 C. 基 本 利 益 优 先 D. 兴 利 与 除 害 相 结 合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二 款 30. 在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直 接 从 江 河 湖 泊 地 下 取 水 或 者 利 用 水 资 源 发 电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缴 纳 (B) A. 水 费 B. 水 资 源 费 C. 用 水 费 D. 堤 围 防 护 费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一 条 31. 用 水 超 过 定 额 的 单 位, 应 当 进 行 (D),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达 到 定 额 标 准 A. 错 时 停 工 B. 节 能 改 造 C. 定 期 整 改 D. 节 水 改 造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三 条 第 二 款 32. 各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对 农 业 蓄 水 输 水 工 程 采 取 必 要 的 (D) 措 施 A. 节 水 灌 溉 B. 渠 系 配 套 改 造 C. 防 台 减 灾 D. 防 渗 漏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33. 农 业 供 水 水 源 转 向 城 市 工 业 供 水 的, 水 价 中 应 当 附 加 (A), 专 项 用 于 农 业 节 水 A. 农 业 节 水 补 偿 资 金 B. 农 业 水 资 源 费 C. 水 费 差 价 D. 生 活 用 水 补 贴 128

133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二 款 34. 水 资 源 紧 缺 地 区 应 当 对 耗 水 量 高 的 工 业 农 业 和 服 务 业 项 目 加 以 (B) A. 控 制 B. 限 制 C. 扶 持 D. 改 善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35.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措 施, 逐 步 推 进 (D), 保 障 城 乡 居 民 的 饮 用 水 水 量 和 水 质, 并 实 行 有 利 于 节 约 水 资 源 和 保 护 环 境 的 水 价 政 策 A. 自 来 水 管 网 建 设 B. 农 村 供 水 建 设 C. 乡 镇 供 水 设 施 D. 城 乡 一 体 化 供 水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十 条 第 一 款 36. 县 级 以 上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B), 加 强 对 用 水 单 位 取 水 工 程 建 设 情 况 取 排 水 情 况 的 检 查 A. 水 政 监 督 制 度 B. 水 政 巡 查 制 度 C. 水 网 检 查 制 度 D. 水 务 公 开 制 度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37. 省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D), 根 据 地 下 水 分 布 状 况 及 开 采 情 况, 划 定 地 下 水 的 超 采 地 区 和 严 重 超 采 地 区 A. 流 域 管 理 部 门 B.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C. 省 发 改 委 D. 省 国 土 资 源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来 源 : 浙 江 省 取 水 许 可 制 度 实 施 细 则 第 八 条 38. 省 内 界 河 上 的 取 水 或 跨 行 政 区 域 的 取 水 有 争 议 的, 由 其 (B) 审 批 并 发 放 取 水 许 可 证 A. 国 务 院 B. 共 同 上 一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C. 同 级 水 政 主 管 部 门 D. 流 域 管 理 部 门 来 源 : 浙 江 省 取 水 许 可 制 度 实 施 细 则 第 十 四 条 39. 单 位 和 个 人 依 法 经 原 取 水 许 可 审 批 机 关 同 意, 可 以 在 取 水 限 额 及 有 效 期 内 有 偿 转 让 (D) A. 计 划 取 水 额 度 B. 全 部 取 水 额 度 C. 部 分 取 水 额 度 D. 剩 余 取 水 额 度 来 源 : 浙 江 省 取 水 许 可 制 度 实 施 细 则 第 十 七 条 129

134 40. 取 得 取 水 许 可 证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装 置 (B), 按 照 规 定 填 报 取 水 报 表 A. 水 表 B. 计 量 贸 易 结 算 器 具 C. 节 水 装 置 D. 水 量 测 量 器 具 来 源 : 浙 江 省 取 水 许 可 制 度 实 施 细 则 第 十 八 条 第 二 款 41.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和 产 业 结 构 布 局, 应 当 与 水 资 源 承 载 能 力 相 适 应, 严 格 限 制 (D) 项 目 A. 微 咸 水 B. 雨 水 C. 再 生 水 D. 高 耗 水 来 源 : 浙 江 省 节 约 用 水 办 法 第 六 条 42. 积 极 发 展 节 水 型 工 业 农 业 和 服 务 业, 鼓 励 回 用 (C) A. 微 咸 水 B. 雨 水 C. 再 生 水 D. 高 耗 水 来 源 : 浙 江 省 节 约 用 水 办 法 第 六 条 43. 任 何 (D) 都 有 节 约 用 水 的 义 务 A. 单 位 B. 团 体 C. 个 人 D. 单 位 和 个 人 来 源 : 浙 江 省 节 约 用 水 办 法 第 七 条 44. 直 接 从 江 河 湖 泊 地 下 水 工 程 拦 蓄 的 水 域 内 取 水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除 依 法 不 需 办 理 取 水 许 可 证 的 外, 应 于 每 年 (B) 前 提 出 下 一 年 度 用 水 计 划 申 请 A.11 月 1 日 B.11 月 15 日 C.12 月 1 日 D.12 月 25 日 来 源 : 浙 江 省 节 约 用 水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45. 禁 止 生 产 销 售 使 用 国 家 和 省 明 令 淘 汰 的 (C) 工 艺 设 备 和 产 品 A. 耗 水 B. 废 水 C. 高 耗 水 D. 再 生 水 来 源 : 浙 江 省 节 约 用 水 办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46. 鼓 励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组 建 (B), 加 强 农 业 灌 溉 节 水 设 施 的 建 设 管 理 和 维 护 A. 节 水 宣 传 队 伍 B. 用 水 管 理 机 构 C. 节 水 实 验 基 地 D. 用 水 调 度 机 构 来 源 : 浙 江 省 节 约 用 水 办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47. 新 建 宾 馆 饭 店 住 宅 小 区 单 位 办 公 设 施 和 其 他 相 关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逐 步 建 设 (D) A. 清 洁 能 源 系 统 B. 废 水 处 理 系 统 C. 节 能 减 排 系 统 D. 中 水 回 用 系 统 来 源 : 浙 江 省 节 约 用 水 办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第 二 款 48. 任 何 供 水 单 位 不 得 对 用 水 户 水 费 实 行 (B) 130

135 A. 私 自 加 价 B. 包 费 制 C. 包 月 制 D. 提 价 制 来 源 : 浙 江 省 节 约 用 水 办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第 二 款 49. 居 民 生 活 用 水 逐 步 实 行 (C) 水 价,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定 价 权 限 确 定 并 实 施 A. 包 月 式 B. 封 顶 式 C. 阶 梯 式 D. 两 段 式 来 源 : 浙 江 省 节 约 用 水 办 法 第 三 十 四 条 第 三 款 50. 水 资 源 费 的 收 取 使 用 和 管 理, 按 照 (B) 的 规 定 执 行 A. 浙 江 省 取 水 许 可 制 度 实 施 细 则 B.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办 法 C. 浙 江 省 节 约 用 水 办 法 D.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条 例 来 源 : 浙 江 省 节 约 用 水 办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三 款 51. 凡 从 事 水 文 水 资 源 调 查 评 价 的, 应 当 按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取 得 (D), 并 在 规 定 的 业 务 范 围 内 开 展 工 作 A.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资 质 B. 水 利 调 查 评 价 资 质 证 书 C.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资 质 证 书 D. 水 文 水 资 源 调 查 评 价 资 质 证 书 来 源 : 水 文 水 资 源 调 查 评 价 资 质 和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三 条 第 一 款 52. 凡 从 事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的, 应 当 按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取 得 (A), 并 在 规 定 的 业 务 范 围 内 开 展 工 作 A.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资 质 B. 水 利 调 查 评 价 资 质 证 书 C.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资 质 证 书 D. 水 文 水 资 源 调 查 评 价 资 质 证 书 来 源 : 水 文 水 资 源 调 查 评 价 资 质 和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三 条 第 二 款 53.(B) 负 责 全 国 水 文 水 资 源 调 查 评 价 资 质 和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资 质 审 批 的 组 织 实 施 和 监 督 管 理, 并 对 资 质 证 书 的 发 放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A. 国 土 资 源 部 B. 水 利 部 C. 经 贸 委 D. 国 务 院 来 源 : 水 文 水 资 源 调 查 评 价 资 质 和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 试 131

136 行 ) 第 四 条 第 一 款 54. 水 文 水 资 源 调 查 评 价 资 质 和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资 质 甲 级 证 书, 由 (D) 审 批 和 颁 发 A. 建 设 部 B. 省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C. 国 务 院 D. 水 利 部 来 源 : 水 文 水 资 源 调 查 评 价 资 质 和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55. 水 文 水 资 源 调 查 评 价 资 质 和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资 质 乙 级 证 书, 由 (B) 审 批 和 颁 发 A. 建 设 部 B. 省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C. 国 务 院 D. 水 利 部 来 源 : 水 文 水 资 源 调 查 评 价 资 质 和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56. 浙 江 省 规 范 水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实 施 标 准 中 对 在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内 建 设 妨 碍 行 洪 的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占 河 道 宽 度, 或 者 占 河 面 积 在, 经 责 令 逾 期 不 拆 除 的, 适 用 水 法 强 行 拆 除, 并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A) A. 15% 以 上,400 平 方 米 以 上 B. 5% 以 上 15% 以 下,400 平 方 米 以 上 C. 15% 以 上,100 平 方 米 以 上 400 平 方 米 以 下 D. 5% 以 上 15% 以 下,100 平 方 米 以 上 400 平 方 米 以 下 来 源 : 浙 江 省 规 范 水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实 施 标 准 57. 以 下 对 浙 江 省 规 范 水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实 施 标 准 中 侵 占 毁 坏 水 工 程 及 堤 防 护 岸 等 有 关 设 施, 毁 坏 防 汛 水 文 监 测 水 文 地 质 监 测 设 施 的 行 政 处 罚 自 由 裁 量 参 照 执 行 标 准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D) A. 违 法 行 为 未 对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造 成 损 坏,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的, 登 记 违 法 行 为, 可 不 予 罚 款 B. 造 成 的 损 失 在 三 万 元 以 下,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的, 处 三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C.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拒 不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不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或 者 造 成 的 损 失 在 三 万 元 以 上 的, 处 三 万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D. 对 安 全 影 响 较 大 且 拒 不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不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的, 处 十 万 元 罚 款 132

137 来 源 : 浙 江 省 规 范 水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实 施 标 准 58. 以 下 关 于 浙 江 省 规 范 水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实 施 标 准 中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取 水 的 行 政 处 罚 自 由 裁 量 参 照 执 行 标 准, 叙 述 错 误 的 是 :(D) A. 取 少 量 地 表 水 或 浅 层 地 下 水,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未 造 成 影 响, 违 法 情 节 显 著 轻 微 的, 登 记 违 法 行 为, 可 不 予 罚 款 B. 取 地 表 水 能 力 在 每 小 时 50 立 方 以 下 浅 层 地 下 水 10 立 方 以 下,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的, 处 二 万 元 以 上 三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C. 取 地 表 水 能 力 在 每 小 时 50 立 方 以 上 80 立 方 以 下 浅 层 地 下 水 10 立 方 以 上 30 立 方 以 下,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的, 处 三 万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D. 取 地 表 水 能 力 在 每 小 时 80 立 方 以 上 100 立 方 以 下 浅 层 地 下 水 30 立 方 以 上 50 立 方 以 下,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的, 处 七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来 源 : 浙 江 省 规 范 水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实 施 标 准 59. 以 下 关 于 浙 江 省 规 范 水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实 施 标 准 中 汛 期 违 反 防 汛 指 挥 部 的 规 定 或 者 指 令 的 行 政 处 罚 自 由 裁 量 参 照 执 行 标 准, 叙 述 错 误 的 是 :(D) A.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未 造 成 影 响, 违 法 情 节 显 著 轻 微 的, 登 记 违 法 行 为, 可 不 予 罚 款 B. 造 成 轻 微 损 失, 且 对 安 全 无 影 响 的,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赔 偿 损 失 或 者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可 并 处 警 告 或 2000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C. 造 成 轻 微 损 失, 且 对 安 全 影 响 较 大 的,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赔 偿 损 失 或 者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并 处 2000 元 以 上 5000 元 以 下 罚 款 D. 造 成 严 重 损 失, 且 对 安 全 影 响 严 重 的,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赔 偿 损 失 或 者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并 处 5000 元 以 上 2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来 源 : 浙 江 省 规 范 水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实 施 标 准 60. 以 下 关 于 浙 江 省 规 范 水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实 施 标 准 中, 水 保 方 案 实 施 过 程 中, 未 经 原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对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做 出 重 大 变 更 的 行 政 处 罚 自 由 裁 量 参 照 执 行 标 准, 叙 述 正 确 的 是 :(A) A. 因 水 保 措 施 变 更 而 产 生 水 土 流 失 的 隐 患 较 小, 经 责 令 补 办 未 补 办 的, 处 五 133

138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B. 因 水 保 措 施 变 更 而 产 生 水 土 流 失 的 隐 患 较 大, 经 责 令 补 办 未 补 办 的,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C. 因 水 保 措 施 变 更 而 产 生 严 重 的 水 土 流 失 隐 患, 经 责 令 补 办 未 补 办 的,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D. 因 水 保 措 施 变 更 已 产 生 实 际 的 水 土 流 失 后 果, 经 责 令 补 办 未 补 办 的,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来 源 : 浙 江 省 规 范 水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实 施 标 准 61. 以 下 关 于 浙 江 省 规 范 水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实 施 标 准 中, 未 取 得 水 文 水 资 源 调 查 评 价 证 书 而 从 事 水 文 活 动 的 行 政 处 罚 自 由 裁 量 参 照 执 行 标 准, 叙 述 正 确 的 是 :(A) A.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无 违 法 所 得, 未 造 成 危 害 后 果 的, 登 记 违 法 行 为, 可 不 予 罚 款 B. 违 法 所 得 在 10 万 元 以 下 的,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C. 违 法 所 得 在 10 万 元 以 上 30 万 元 以 下 的,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D. 违 法 所 得 在 30 万 元 以 上 的,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来 源 : 浙 江 省 规 范 水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实 施 标 准 62. 以 下 关 于 浙 江 省 规 范 水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实 施 标 准 中, 从 事 可 能 造 成 污 染 损 坏 供 水 设 施 或 者 危 害 供 水 设 施 安 全 的 活 动 的 行 政 处 罚 自 由 裁 量 参 照 执 行 标 准, 叙 述 错 误 的 是 :(D) A. 立 即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并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且 未 造 成 损 害 的, 登 记 违 法 行 为, 可 不 予 罚 款 B. 经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但 已 造 成 较 小 损 害 的, 可 处 二 百 元 以 上 二 千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C. 造 成 较 大 损 害, 或 者 拒 不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的, 可 处 二 千 元 以 上 五 千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134

139 D. 造 成 较 大 损 害, 或 者 拒 不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的, 可 处 五 千 元 以 上 一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来 源 : 浙 江 省 规 范 水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实 施 标 准 63. 浙 江 省 跨 行 政 区 域 河 流 交 接 断 面 水 质 保 护 管 理 考 核 办 法 第 三 条 规 定, 交 接 断 面 水 质 考 核 指 标 为 (D) A. 高 锰 酸 盐 指 数 B. 氨 氮 C. 总 磷 D. 以 上 三 项 来 源 :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浙 江 省 跨 行 政 区 域 河 流 交 接 断 面 水 质 保 护 管 理 考 核 办 法 的 通 知, 浙 政 办 发 [2013]134 号,2013 年 10 月 浙 江 省 跨 行 政 区 域 河 流 交 接 断 面 水 质 保 护 管 理 考 核 办 法 中 规 定, 交 接 断 面 水 质 保 护 管 理 实 行 行 政 问 责 制, 各 市 县 ( 市 ) 政 府 要 进 一 步 建 立 包 干 负 责 的, 落 实 河 流 水 环 境 保 护 责 任 (D) A. 市 长 制 B. 县 长 制 C. 区 长 制 D. 河 长 制 来 源 : 浙 江 省 跨 行 政 区 域 河 流 交 接 断 面 水 质 保 护 管 理 考 核 办 法, 第 九 条 65. 浙 江 省 跨 行 政 区 域 河 流 交 接 断 面 水 质 保 护 管 理 考 核 办 法 适 用 于 跨 河 流 的 交 接 断 面 ( 包 括 省 界 和 入 海 断 面 ) 的 水 质 保 护 管 理 考 核 (A) A. 市 县 ( 市 ) B. 设 区 市 C. 县 ( 市 ) D. 县 乡 来 源 : 浙 江 省 跨 行 政 区 域 河 流 交 接 断 面 水 质 保 护 管 理 考 核 办 法, 第 二 条 2 多 选 题 1. 建 设 项 目 利 用 水 资 源, 必 须 遵 循 (ABD) 的 原 则 A. 合 理 开 发 B. 节 约 使 用 C. 高 效 利 用 D. 有 效 保 护 来 源 : 建 筑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管 理 办 法 第 三 条 2.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报 告 书,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以 下 (ABC) A. 用 水 合 理 性 论 证 B. 对 其 他 用 水 户 权 益 的 影 响 分 析 C. 取 水 水 源 论 证 D. 项 目 资 金 预 算 分 析 来 源 : 建 筑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管 理 办 法 第 七 条 135

140 3. 业 主 单 位 在 向 计 划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建 设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时, 应 当 向 (BC) 部 门 提 交 对 其 取 水 许 可 ( 预 ) 申 请 提 出 的 书 面 审 查 意 见 A. 上 级 行 政 部 门 B.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C. 流 域 管 理 机 构 D. 河 道 管 理 部 门 来 源 : 建 筑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第 一 款 4. 为 促 进 水 资 源 的 优 化 配 置 和 可 持 续 利 用, 保 障 建 设 项 目 的 合 理 用 水 要 求, 根 据 (AD) 为 根 据 来 制 定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管 理 办 法 A. 取 水 许 可 制 度 实 施 办 法 B. 入 河 排 污 口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C.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D. 水 利 产 业 政 策 来 源 : 建 筑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5. 为 加 强 入 河 排 污 口 监 督 管 理, 保 护 水 资 源, 保 障 防 洪 和 工 程 设 施 安 全, 促 进 水 资 源 的 可 持 续 利 用, 根 据 (ABC) 等 法 律 法 规 来 制 定 入 河 排 污 口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A.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B.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C.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D.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资 源 管 理 办 法 来 源 : 入 河 排 污 口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6. 入 河 排 污 口 的 设 置 应 当 符 合 (BD) 的 要 求 A. 水 资 源 合 理 利 用 B. 防 洪 规 划 C. 农 田 灌 溉 D. 水 功 能 区 划 水 资 源 保 护 规 划 来 源 : 入 河 排 污 口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第 三 条 7. 依 法 不 需 要 办 理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内 建 设 项 目 审 查 手 续 的, 除 下 列 (ACD) 情 况 外, 其 入 河 排 污 口 设 置 由 入 河 排 污 口 所 在 地 县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审 批 : A. 在 流 域 管 理 机 构 直 接 管 理 的 河 道 ( 河 段 ) 湖 泊 上 设 置 入 河 排 污 口 的 B. 在 区 管 河 道 ( 河 段 ) 湖 泊 上 设 置 入 河 排 污 口 的 C. 设 置 入 河 排 污 口 需 要 同 时 办 理 取 水 许 可 手 续 的 D. 设 置 入 河 排 污 口 不 需 要 办 理 取 水 许 可 手 续, 但 是 按 规 定 需 要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表 ) 的 136

141 来 源 : 入 河 排 污 口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第 六 条 8. 依 法 需 要 办 理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内 建 设 项 目 审 查 手 续 或 者 取 水 许 可 审 批 手 续 的, 排 污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具 体 要 求, 分 别 在 提 出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内 (BD) 的 同 时, 提 出 入 河 排 污 口 设 置 申 请 A. 环 境 影 响 评 估 申 请 B. 建 设 项 目 申 请 C. 施 工 单 位 资 质 认 证 申 请 D. 取 水 许 可 申 请 来 源 : 入 河 排 污 口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第 六 条 第 二 款 9. 设 置 入 河 排 污 口 应 当 提 交 的 材 料 有 :(ABCD) A. 建 设 项 目 依 据 文 件 B. 入 河 排 污 口 设 置 申 请 书 C. 入 河 排 污 口 设 置 论 证 报 告 D. 其 他 应 当 提 交 的 有 关 文 件 来 源 : 入 河 排 污 口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第 七 条 10. 入 河 排 污 口 设 置 论 证 报 告 应 当 委 托 具 有 以 下 资 质 之 一 的 单 位 编 制 (ABC) A.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资 质 B. 水 文 水 资 源 调 查 评 价 资 质 C.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资 质 D.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来 源 : 入 河 排 污 口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条 11. 入 河 排 污 口 设 置 论 证 报 告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ABCD) A. 水 域 水 质 保 护 要 求, 入 河 污 水 对 水 域 水 质 和 水 功 能 区 的 影 响 ; B. 入 河 排 污 口 位 置 排 放 方 式 ; C. 水 质 保 护 措 施 及 效 果 分 析 ; D. 入 河 排 污 口 所 在 水 域 水 质 接 纳 污 水 及 取 水 现 状 ; 来 源 : 入 河 排 污 口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第 九 条 12. 有 管 辖 权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流 域 管 理 机 构 对 (AD) 的 入 河 排 污 口 设 置 申 请, 应 当 予 以 受 理 A.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B. 具 备 建 设 资 质 C. 通 过 专 家 论 证 D.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来 源 : 入 河 排 污 口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13. 有 管 辖 权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流 域 管 理 机 构 在 受 理 入 河 排 污 口 设 置 申 请 后, 若 不 同 意 设 置 入 河 排 污 口 的, 应 当 说 明 理 由, 并 告 知 排 污 单 位 享 有 依 法 申 请 (BD) 或 者 提 起 的 权 利. 137

142 A. 行 政 上 诉 B. 行 政 复 议 C. 刑 事 诉 讼 D. 行 政 诉 讼 来 源 : 入 河 排 污 口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14. 入 河 排 污 口 设 置 直 接 关 系 他 人 重 大 利 益 的, 应 当 告 知 该 利 害 关 系 人 (BD) 有 权 进 行 陈 述 和 申 辩 A. 乙 方 B. 利 害 关 系 人 C. 受 益 人 D. 排 污 单 位 来 源 : 入 河 排 污 口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二 条 第 三 款 15.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流 域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对 管 辖 范 围 内 的 入 河 排 污 口 设 置 建 立 ( CD ) A. 规 章 制 度 B. 管 理 制 度 C. 档 案 制 度 D. 统 计 制 度 来 源 : 入 河 排 污 口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九 条 16. 在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水 资 源 包 括 (BD) A. 雨 水 B. 地 表 水 C. 污 水 D. 地 下 水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条 第 一 款 17. 根 据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对 水 资 源 依 法 实 行 (BD) A. 节 约 使 用 制 度 B. 取 水 许 可 制 度 C. 水 源 涵 养 及 水 土 保 持 制 度 D. 有 偿 使 用 制 度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条 第 三 款 18. 流 域 区 域 规 划 包 括 (AB) A. 综 合 规 划 B. 专 业 规 划 C. 整 体 规 划 D. 发 展 规 划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第 八 条 19. 开 采 地 下 水 应 当 遵 循 (BCD) 的 原 则 A. 可 持 续 性 B. 总 量 控 制 C. 优 化 利 用 D. 分 层 取 水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八 条 第 一 款 20. 在 沿 海 地 带 开 采 地 下 水, 应 当 经 过 科 学 论 证, 并 采 取 措 施, 以 防 止 (BD) A. 过 度 开 采 B. 海 水 入 侵 C. 生 态 破 坏 D. 地 面 沉 降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八 条 第 二 条 21. 水 源 和 引 供 水 工 程 建 设 供 水 调 度 应 当 以 (BC) 为 依 据 A. 水 量 调 度 计 划 B. 径 流 调 蓄 计 划 C. 水 量 分 配 方 案 D. 调 洪 演 算 方 案 138

143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四 条 22. 下 列 情 况 中 可 以 不 办 理 取 水 许 可 的 有 (ABD) A. 在 城 乡 供 水 管 网 未 覆 盖 的 区 域, 因 家 庭 生 活 需 要 取 用 地 下 水 的 ; B. 家 庭 生 活 和 零 星 散 养 圈 养 畜 禽 饮 用 取 用 少 量 地 表 水 的 ; C. 从 河 流 湖 泊 日 取 水 2 万 m3 以 上 或 者 从 地 下 日 取 水 500 m3 以 上 的 ; D.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及 其 成 员 使 用 本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的 水 塘 水 库 中 的 水 的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七 条 23. 取 水 许 可 持 证 人 应 当 安 装 符 合 国 家 计 量 标 准 的 取 水 计 量 设 施, 并 保 证 取 水 计 量 设 施 的 正 常 运 行, 不 得 擅 自 (AD) A. 拆 除 B. 关 闭 C. 修 改 D. 更 换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二 条 24. 海 岛 等 水 资 源 短 缺 的 地 区, 鼓 励 对 (AD) 的 收 集 开 发 利 用 和 对 海 水 的 利 用 淡 化 A. 雨 水 B. 地 下 水 C. 生 活 废 水 D. 微 咸 水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八 条 第 二 款 25. 供 水 价 格 应 当 按 照 (ABCD) 的 原 则 确 定 A. 公 平 负 担 B. 合 理 收 益 C. 优 质 优 价 D. 补 偿 成 本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十 条 第 二 款 26. 对 城 市 供 水 价 格 逐 步 实 行 (CD) A. 统 一 水 价 B. 分 时 水 价 C. 分 类 水 价 D. 阶 梯 式 水 价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十 条 第 三 款 27. 县 级 以 上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水 政 监 督 检 查 人 员 履 行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时, 依 法 行 使 (ABD) 等 职 权 A. 行 政 处 罚 权 B. 现 场 检 查 权 C. 批 准 逮 捕 权 D. 调 查 取 证 权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十 二 条 28. 申 请 取 水 许 可 应 当 提 交 的 材 料 有 (ABCD) A. 取 水 许 可 申 请 书 B. 取 水 许 可 申 请 所 依 据 的 有 关 文 件 139

144 C. 取 水 申 请 与 第 三 者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应 提 交 相 关 说 明 材 料 D. 国 务 院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来 源 : 浙 江 省 取 水 许 可 制 度 实 施 细 则 第 六 条 29. 农 业 灌 溉 取 水 按 (BC) 或 为 单 位 申 请 取 水 许 可 A. 垦 区 B. 灌 区 C. 行 政 村 D. 自 然 村 来 源 : 浙 江 省 取 水 许 可 制 度 实 施 细 则 第 九 条 30. 违 反 浙 江 省 取 水 许 可 制 度 实 施 细 则 的 规 定 取 水, 给 他 人 造 成 妨 碍 或 者 损 失 的, 应 当 (BC) 并 依 法 赔 偿 损 失 A. 严 肃 查 处 B. 停 止 侵 害 C. 排 除 妨 碍 D. 自 行 投 案 来 源 : 浙 江 省 取 水 许 可 制 度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十 三 条 31.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农 业 节 约 用 水 的 (BCD) A. 组 织 B. 指 导 C. 协 调 D. 监 管 来 源 : 浙 江 省 节 约 用 水 办 法 第 四 条 第 一 款 32. 节 约 用 水 工 作 应 当 遵 循 (ABCD)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A. 统 筹 规 划 与 综 合 利 用 B. 总 量 控 制 与 定 额 管 理 C. 全 面 推 进 与 因 地 制 宜 D. 超 额 加 价 与 节 约 奖 励 来 源 : 浙 江 省 节 约 用 水 办 法 第 五 条 33. 群 众 有 权 对 浪 费 水 资 源 的 行 为 进 行 (CD) A. 投 诉 B. 处 罚 C. 制 止 D. 举 报 来 源 : 浙 江 省 节 约 用 水 办 法 第 七 条 34. 节 约 用 水 规 划 应 当 包 括 等 (ACD) 内 容 A. 节 水 目 标 B. 节 水 成 果 C. 节 水 措 施 D. 节 水 设 施 建 设 来 源 : 浙 江 省 节 约 用 水 办 法 第 八 条 第 二 款 35. 用 水 定 额 应 当 根 据 (BCD) 情 况, 按 照 节 约 降 耗 的 要 求 适 时 修 订 A. 居 民 人 口 数 量 B.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C. 供 水 能 力 D. 水 资 源 承 载 能 力 来 源 : 浙 江 省 节 约 用 水 办 法 第 十 条 第 三 款 140

145 36. 各 地 应 当 根 据 农 业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的 要 求, 因 地 制 宜 推 广 (ABCD) 等 先 进 高 效 农 业 节 水 灌 溉 技 术 畜 禽 节 水 型 设 施 和 饲 养 方 式 A. 喷 灌 B. 滴 灌 C. 渗 灌 D. 薄 露 灌 溉 来 源 : 浙 江 省 节 约 用 水 办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37. 政 府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用 水 户 在 不 影 响 他 人 用 水 合 法 权 益 和 公 共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兴 建 (AD) 设 施, 拦 蓄 雨 ( 洪 ) 水, 增 加 有 效 水 源 A. 集 水 B. 防 洪 C. 拦 水 D. 蓄 水 来 源 : 浙 江 省 节 约 用 水 办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38. 所 谓 的 再 生 水, 是 指 (BD) 和 经 过 处 理, 水 质 得 到 改 善,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标 准 的 水 质 要 求, 可 以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使 用 的 非 饮 用 水 A. 雨 水 B. 废 水 C. 地 下 水 D. 污 水 来 源 : 浙 江 省 节 水 办 法 第 四 十 四 条 第 一 款 39. 下 列 水 文 水 资 源 调 查 评 价 工 作, 只 能 由 取 得 甲 级 资 质 的 单 位 承 担 : (ABD) A. 全 国 性 的 水 文 水 资 源 调 查 评 价 ; B. 国 家 确 定 的 重 要 江 河 湖 泊 的 水 文 水 资 源 调 查 评 价 ; C. 省 内 的 水 文 水 资 源 调 查 评 价 ; D. 国 际 河 流 的 水 文 水 资 源 调 查 评 价 ; 来 源 : 水 文 水 资 源 调 查 评 价 资 质 和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六 条 40. 对 水 文 水 资 源 相 关 证 书 实 行 (BC) 制 度 A. 突 击 检 查 B. 日 常 检 查 C. 年 检 D. 随 即 抽 查 来 源 : 水 文 水 资 源 调 查 评 价 资 质 和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十 七 条 41. 对 水 文 水 资 源 持 证 书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由 发 证 机 关 降 低 其 资 质 等 级 或 者 收 缴 其 资 质 证 书 :(BCD) A. 一 年 内 完 成 的 成 果 两 次 没 有 通 过 审 查 的 B. 转 包 或 变 相 转 包 所 承 担 的 业 务 的 C. 从 业 过 程 中 弄 虚 作 假 并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141

146 D. 连 续 两 次 年 检 不 予 通 过 来 源 : 水 文 水 资 源 调 查 评 价 资 质 和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二 十 四 条 42. 实 施 取 水 许 可 必 须 符 合 (ABCD), 遵 守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规 定 批 准 的 水 量 分 配 方 案 A. 水 功 能 区 划 B. 水 中 长 期 供 求 规 划 C. 流 域 综 合 规 划 D. 水 资 源 综 合 规 划 来 源 :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条 例 第 六 条 43.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取 水 证 审 批 机 关 不 予 批 准, 并 在 作 出 不 批 准 的 决 定 时, 书 面 告 知 申 请 人 不 批 准 的 理 由 和 依 据 :(ACD) A. 在 地 下 水 禁 采 区 取 用 地 下 水 的 B. 在 取 水 许 可 总 量 未 达 到 取 水 许 可 控 制 总 量 的 地 区 增 加 取 水 量 的 C. 可 能 对 水 功 能 区 水 域 使 用 功 能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 D. 取 水 退 水 布 局 不 合 理 的 来 源 :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条 44. 制 定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标 准, 应 当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ABCD) A. 促 进 水 资 源 的 合 理 开 发 利 用 节 约 和 保 护 B. 与 当 地 水 资 源 条 件 和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相 适 应 C. 统 筹 地 表 水 和 地 下 水 的 合 理 开 发 利 用, 防 止 地 下 水 过 量 开 采 D. 充 分 考 虑 不 同 产 业 和 行 业 的 差 别 来 源 :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九 条 45.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BCD) 水 资 源 费 A. 收 取 B. 截 留 C. 侵 占 D. 挪 用 来 源 :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七 条 46.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财 政 部 门 和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水 资 源 费 (BD) 情 况 的 监 督 管 理 A. 管 理 B. 征 收 C. 审 计 D. 使 用 来 源 :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八 条 第 二 款 142

147 47.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流 域 管 理 机 构 在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时, 有 权 采 取 的 措 施 有 (ABC) A. 要 求 被 检 查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提 供 有 关 文 件 证 照 资 料 B. 要 求 被 检 查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就 执 行 本 条 例 的 有 关 问 题 作 出 说 明 C. 进 入 被 检 查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生 产 场 所 进 行 调 查 D. 对 严 重 违 反 相 关 法 规 的 人 员 进 行 逮 捕 来 源 :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十 五 48. 水 利 建 设 项 目 (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及 登 记 表 的 项 目 和 围 垦 灌 区 小 型 水 库 除 外 ) 的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申 报 材 料 包 括 :(ABCDE) A. 项 目 法 人 要 求 审 批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的 请 示, 文 头 文 号 事 由 内 容 行 文 单 位 及 日 期 应 齐 全 ; B. 项 目 建 议 书 批 准 文 件 ( 或 类 似 文 件 ); C. 专 家 组 评 审 意 见 ( 附 专 家 签 名 ) 及 专 家 组 长 复 核 意 见 ; D.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报 告 书 ( 报 批 稿 ); E.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或 初 步 设 计 报 告 ( 内 容 与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相 衔 接 ) 来 源 : 浙 江 省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水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联 合 审 批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第 三 章 第 二 十 条 49. 由 省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的 取 水 许 可 ( 水 资 源 论 证 ) 项 目 包 括 : (ABCDE) A. 自 来 水 日 取 水 量 在 10 万 立 方 米 以 上 和 其 他 日 取 水 量 在 2 万 立 方 米 以 上 的 地 表 取 水 ; B. 日 取 水 量 在 1 万 立 方 米 以 上 的 地 下 取 水 ; C. 在 大 型 水 库 中 取 水 ; D. 在 地 下 水 超 采 区 取 用 地 下 水 的 ; E. 项 目 取 水 涉 及 跨 市 级 行 政 区 域 或 影 响 跨 市 级 行 政 区 域 的 来 源 : 浙 江 省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水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联 合 审 批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第 三 章 第 二 十 一 条 50. 以 下 对 滩 涂 围 垦 许 可 审 查 权 限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ABC) A. 滩 涂 围 垦 面 积 在 300 公 顷 ( 岛 屿 地 区 150 公 顷 ) 以 上 跨 市 级 行 政 区 域 的 143

148 围 垦 项 目, 由 省 围 垦 局 审 查 许 可 ; B. 滩 涂 围 垦 面 积 在 70 公 顷 ( 岛 屿 地 区 30 公 顷 ) 以 上 300 公 顷 ( 岛 屿 地 区 150 公 顷 ) 以 下 跨 县 级 行 政 区 域 的 围 垦 项 目, 由 市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许 可, 报 省 围 垦 局 备 案 ; C. 滩 涂 围 垦 面 积 在 70 公 顷 ( 岛 屿 地 区 30 公 顷 ) 以 下 的 项 目, 由 县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许 可, 报 市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省 围 垦 局 备 案 ; D. 滩 涂 围 垦 面 积 在 100 公 顷 ( 岛 屿 地 区 30 公 顷 ) 以 上 300 公 顷 ( 岛 屿 地 区 150 公 顷 ) 以 下 跨 县 级 行 政 区 域 的 围 垦 项 目, 由 市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许 可, 报 省 围 垦 局 备 案 ; E. 滩 涂 围 垦 面 积 在 100 公 顷 ( 岛 屿 地 区 30 公 顷 ) 以 下 的 项 目, 由 县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许 可, 报 市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省 围 垦 局 备 案 来 源 : 浙 江 省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水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联 合 审 批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第 三 章 第 二 十 四 条 51. 下 列 选 项 中 由 省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的 涉 河 涉 堤 ( 占 用 水 域 ) 建 设 项 目 是 : (ABCDE) A. 跨 设 区 市 行 政 区 域 的 线 型 项 目 ; B. 省 级 河 道 上, 跨 河 部 分 总 跨 径 500 米 ( 含 ) 以 上 的 桥 梁 合 计 泊 位 5000 吨 级 ( 含 ) 以 上 的 码 头 穿 河 部 分 1000 米 ( 含 ) 以 上 管 道 以 及 缆 线 等 大 型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 C. 占 用 蓄 滞 洪 区 的 非 防 洪 建 设 项 目 ; D. 占 用 大 型 或 跨 市 的 中 型 水 库 水 域 3000 平 方 米 ( 含 ) 以 上 的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 E. 占 用 在 建 300 公 顷 ( 岛 屿 地 区 150 公 顷 ) 以 上 滩 涂 围 垦 海 塘 来 源 : 浙 江 省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水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联 合 审 批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第 三 章 第 二 十 七 条 52. 浙 江 省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水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联 合 审 批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中, 对 水 利 工 程 管 理 范 围 内 新 建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或 其 他 设 施 或 者 临 时 占 用 拆 除 水 利 工 程 ( 含 水 库 水 电 站 水 闸 堤 防 等 ) 审 批 权 限 的 规 定 是 :(ABCDE) A. 水 利 工 程 管 理 范 围 内 新 建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或 其 他 设 施 或 者 临 时 占 用 拆 除 144

149 水 利 工 程 ( 含 水 库 水 电 站 水 闸 堤 防 等 ) 涉 及 涉 河 涉 堤 ( 占 用 水 域 ) 的, 一 律 按 涉 河 涉 堤 ( 占 用 水 域 ) 审 批 B. 省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的 建 设 项 目 : 跨 设 区 市 的 海 塘 C. 市 ( 设 区 市 )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的 建 设 项 目 : 辖 区 内 防 潮 标 准 为 50 年 一 遇 及 以 上 跨 县 ( 市 区 ) 及 市 本 级 海 塘 D. 除 省 设 区 市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的 建 设 项 目 外, 均 由 县 ( 市 区 )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E. 钱 塘 江 海 塘 按 照 浙 江 省 钱 塘 江 管 理 条 例 执 行 来 源 : 浙 江 省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水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联 合 审 批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第 三 章 第 二 十 八 条 ( 三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1 单 选 题 1. 根 据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要 推 行 项 目 法 人 责 任 制 招 标 投 标 制 和 (C), 积 极 推 行 项 目 管 理 A. 质 量 监 督 制 B. 持 证 上 岗 制 C. 建 设 监 理 制 D. 市 场 准 入 制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第 五 条 2. (A) 是 项 目 建 设 的 直 接 组 织 者 和 实 施 者 负 责 按 项 目 的 建 设 规 模 投 资 总 额 建 设 工 期 工 程 质 量, 实 行 项 目 建 设 的 全 过 程 管 理, 对 国 家 或 投 资 各 方 负 责 A. 建 设 单 位 B. 施 工 单 位 C. 监 理 单 位 D. 设 计 单 位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第 九 条 3. 建 设 项 目 (C) 已 批 准, 项 目 投 资 来 源 基 本 落 实, 可 以 进 行 主 体 工 程 招 标 设 计 和 组 织 招 标 工 作 以 及 现 场 施 工 准 备 A. 项 目 建 议 书 B.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C.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D. 建 设 征 地 范 围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第 十 二 条 4. (A) 向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主 体 工 程 开 工 申 请 报 告, 按 审 批 权 限, 经 批 准 后, 方 能 正 式 开 工 145

150 A. 项 目 法 人 或 建 设 单 位 B. 监 理 单 位 C. 施 工 单 位 D. 总 承 包 单 位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第 十 三 条 5.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要 按 批 准 的 建 设 文 件, 充 分 发 挥 管 理 的 主 导 作 用, 协 调 设 计 监 理 施 工 以 及 地 方 等 各 方 面 的 关 系, 实 行 目 标 管 理 建 设 单 位 与 设 计 监 理 工 程 承 包 单 位 是 (B) 关 系 A. 领 导 B. 合 同 C. 支 配 D. 监 管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第 十 四 条 6. 施 工 详 图 经 监 理 单 位 审 核 后 交 施 工 单 位 施 工 设 计 单 位 对 不 涉 及 重 大 设 计 原 则 问 题 的 合 理 意 见 应 当 采 纳 并 修 改 设 计 若 有 分 歧 意 见, 由 建 设 单 位 决 定 如 涉 及 初 步 设 计 重 大 变 更 问 题, 应 由 (D) 审 定 A. 建 设 单 位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B. 项 目 法 人 C. 质 监 部 门 D. 原 初 步 设 计 批 准 部 门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第 十 四 条 第 3 款 7. 根 据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国 家 重 点 水 利 建 设 项 目 由 (C) 主 持 验 收 A. 国 家 发 改 委 B. 水 利 部 C. 国 家 发 改 委 会 同 水 利 部 D.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政 府 会 同 水 利 部 或 流 域 机 构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第 十 五 条 第 2 款 8. 根 据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中 央 参 与 投 资 的 地 方 重 点 水 利 建 设 项 目 由 (D) 主 持 验 收 A. 水 利 部 B. 流 域 机 构 C.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政 府 D.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政 府 会 同 水 利 部 或 流 域 机 构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第 十 五 条 第 2 款 9. 对 生 产 经 营 性 的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要 积 极 推 行 项 目 法 人 责 任 制 ; 其 它 类 型 的 项 目 应 积 极 创 造 条 件, 逐 步 实 行 项 目 法 人 责 任 制 组 建 建 设 单 位 由 (D) 负 责 146

151 A.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B. 项 目 法 人 C. 投 资 各 方 D.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或 投 资 各 方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第 十 六 条 第 2 款 10. 根 据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主 体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应 具 备 的 必 要 条 件 不 包 括 (B) A.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已 经 组 建, 并 具 备 应 有 的 建 设 管 理 能 力 B. 施 工 详 图 已 全 部 到 位, 资 金 落 实 30% 以 上 C. 招 标 文 件 已 经 编 制 完 成, 施 工 招 标 申 请 书 已 经 批 准 ; D. 施 工 准 备 工 作 已 满 足 主 体 工 程 开 工 的 要 求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第 十 七 条 第 2 款 11. 施 工 企 业 要 按 项 目 管 理 的 原 理 和 要 求 组 织 施 工, 在 组 织 结 构 上, 实 行 项 目 经 理 负 责 制 ; 在 经 营 管 理 上, 建 立 以 经 济 效 益 为 目 标 的 项 目 (B) 体 制 ; 在 生 产 要 素 配 置 上, 实 行 优 化 配 置, 动 态 管 理 ; 在 施 工 管 理 上, 实 行 目 标 管 理 A. 专 帐 管 理 B. 独 立 核 算 管 理 C. 专 项 管 理 D. 独 立 会 计 管 理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第 十 九 条 第 1 款 12. 发 生 施 工 质 量 事 故, 必 须 认 真 严 肃 处 理 严 重 质 量 事 故, 应 由 (D) 组 织 有 关 各 方 联 合 分 析 处 理, 并 及 时 向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A. 建 设 单 位 B. 监 理 单 位 C. 施 工 单 位 D.A 和 B 均 可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第 二 十 条 第 4 款 13. 项 目 建 议 书 编 制 一 般 由 政 府 委 托 有 相 应 资 格 的 设 计 单 位 承 担 ; 并 按 国 家 现 行 规 定 权 限 向 主 管 部 门 申 报 审 批 项 目 建 议 书 被 批 准 后, 由 政 府 向 社 会 公 布, 若 有 投 资 建 设 意 向, 应 及 时 组 建 (C), 开 展 下 一 建 设 程 序 工 作 A. 项 目 法 人 B. 建 设 指 挥 部 C. 项 目 法 人 筹 备 机 构 D. 建 设 指 挥 部 筹 备 机 构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程 序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第 四 条 第 3 款 14.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经 批 准 后, 不 得 随 意 修 改 和 变 更, 在 主 要 内 容 上 有 重 要 变 动, 应 经 (C) 复 审 同 意 项 目 可 行 性 报 告 批 准 后, 应 正 式 成 立 A. 原 批 准 机 关, 项 目 法 人 筹 备 机 构 B.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项 目 法 人 筹 备 机 构 147

152 C. 原 批 准 机 关, 项 目 法 人 D.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项 目 法 人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程 序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第 五 条 第 4 款 15. 根 据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程 序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水 利 工 程 项 目 建 设,(C) 阶 段 应 编 制 项 目 的 总 概 算 A. 项 目 建 议 书 B. 可 行 性 研 究 C. 初 步 设 计 D. 施 工 准 备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程 序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第 六 条 第 1 款 16.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报 批 前, 一 般 须 由 项 目 法 人 委 托 有 相 应 资 格 的 工 程 咨 询 机 构 或 组 织 行 业 各 方 面 ( 包 括 管 理 设 计 施 工 咨 询 等 方 面 ) 的 专 家, 对 初 步 设 计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进 行 咨 询 论 证 设 计 单 位 根 据 咨 询 论 证 意 见, 对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进 行 补 充 修 改 优 化 初 步 设 计 由 (A) 组 织 审 查 后, 按 国 家 现 行 规 定 权 限 向 主 管 部 门 申 报 审 批 A. 项 目 法 人 B. 监 理 单 位 C. 工 程 咨 询 机 构 D. 设 计 单 位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程 序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第 六 条 第 3 款 17. (C) 经 批 准 后, 主 要 内 容 不 得 随 意 修 改 变 更, 并 作 为 项 目 建 设 实 施 的 技 术 文 件 基 础 如 有 重 要 修 改 变 更, 须 经 原 审 批 机 关 复 审 同 意 A. 项 目 建 议 书 B.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C. 初 步 设 计 文 件 D.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程 序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第 六 条 第 4 款 18. 根 据 关 于 加 强 公 益 性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的 若 干 意 见, 中 央 项 目 由 水 利 部 ( 或 流 域 机 构 ) 负 责 组 织 建 设 并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地 方 项 目 由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建 设 并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项 目 的 类 别 在 (D) 时 确 定 A. 审 批 项 目 建 议 书 B. 审 批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C. 审 批 初 步 设 计 报 告 D.A 和 B 均 可 来 源 : 关 于 加 强 公 益 性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的 若 干 意 见 第 一 节 第 ( 一 ) 条 19. 根 据 关 于 加 强 公 益 性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的 若 干 意 见, 水 利 工 程 项 目 前 期 工 作 费 用 中 用 于 规 划 和 跨 流 域 跨 地 区 跨 行 业 的 基 础 性 工 作 的, 在 (C) 中 列 支, 严 格 按 照 基 本 建 设 程 序 进 行 管 理 ; 用 于 建 设 项 目 的, 按 规 定 工 程 概 算 A. 水 利 部 门 专 项 资 金, 纳 入 148

153 B. 水 利 部 门 专 项 资 金, 不 纳 入 C. 中 央 和 地 方 基 本 建 设 财 政 性 投 资, 纳 入 D. 中 央 和 地 方 基 本 建 设 财 政 性 投 资, 不 纳 入 来 源 : 关 于 加 强 公 益 性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的 若 干 意 见 第 二 节 第 ( 六 ) 条 20. 根 据 关 于 加 强 公 益 性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的 若 干 意 见, 中 央 和 地 方 在 安 排 建 设 计 划 和 建 设 资 金 时, 应 优 先 保 证 用 于 项 目 建 设 的 (A) 费 用, 并 要 合 理 安 排 资 金 进 行 勘 察 设 计 工 作 A. 前 期 工 作 B. 勘 测 设 计 C. 建 设 实 施 D. 生 产 准 备 来 源 : 关 于 加 强 公 益 性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的 若 干 意 见 第 二 节 第 ( 六 ) 条 21. 根 据 关 于 加 强 公 益 性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的 若 干 意 见, 年 度 计 划 中 安 排 的 水 利 工 程 项 目, 必 须 符 合 经 过 批 准 的 (B) 所 确 定 的 建 设 方 案 工 程 施 工 必 须 具 备 施 工 设 计 图 纸, 完 备 各 项 校 核 审 核 手 续 A. 项 目 建 议 书 B.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C. 初 步 设 计 报 告 D. 招 标 设 计 报 告 来 源 : 关 于 加 强 公 益 性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的 若 干 意 见 第 二 节 第 ( 七 ) 条 22. 根 据 关 于 加 强 公 益 性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的 若 干 意 见,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审 批 施 工 企 业 的 水 利 水 电 施 工 资 质 前, 须 征 得 (D)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同 意 A. 发 展 与 改 革 B. 城 乡 规 划 C. 环 境 保 护 D. 水 利 来 源 : 关 于 加 强 公 益 性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的 若 干 意 见 第 三 节 第 ( 三 ) 条 23. 根 据 关 于 加 强 公 益 性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的 若 干 意 见,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必 须 执 行 国 家 水 利 工 程 验 收 规 程 和 规 范 堤 防 工 程 的 阶 段 验 收 由 (B) 主 持 A. 监 理 单 位 B. 项 目 法 人 C. 流 域 机 构 D. 地 方 水 利 部 门 来 源 : 关 于 加 强 公 益 性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的 若 干 意 见 第 四 节 第 ( 一 ) 条 24. 根 据 关 于 加 强 公 益 性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的 若 干 意 见, 堤 防 工 程 未 经 验 收 而 参 与 度 汛 的, 由 (A) 负 责 组 织 研 究 制 定 度 汛 方 案, 保 证 安 全 度 汛 A. 项 目 法 人 B. 设 计 单 位 C. 施 工 单 位 D. 防 指 办 来 源 : 关 于 加 强 公 益 性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的 若 干 意 见 第 四 节 第 ( 三 ) 条 25. 根 据 关 于 加 强 公 益 性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的 若 干 意 见, 水 利 基 本 建 设 资 149

154 金 管 理 要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水 利 基 本 建 设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A), 专 款 专 用, 严 禁 挤 占 挪 用 和 滞 留 A. 开 设 专 户, 专 户 存 储 B. 专 帐 管 理 C. 统 一 管 理 D. 分 级 管 理 来 源 : 关 于 加 强 公 益 性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的 若 干 意 见 第 五 节 第 ( 六 ) 条 26. 根 据 关 于 加 强 公 益 性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的 若 干 意 见, 设 计 变 更 子 项 目 调 整 建 设 标 准 调 整 概 算 预 算 调 整 等, 须 按 程 序 上 报 原 审 批 单 位 审 批 由 以 上 原 因 形 成 中 央 投 资 节 余 的, 应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报 国 家 计 委 财 政 部 水 利 部 审 批 后, 将 节 余 资 金 (C) A. 交 回 国 库 B. 由 省 财 政 代 管, 结 转 为 下 一 年 度 中 央 资 金 C. 用 于 其 他 经 过 批 准 的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D. 用 于 其 它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并 报 省 级 财 政 水 利 部 门 备 案 来 源 : 关 于 加 强 公 益 性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的 若 干 意 见 第 五 节 第 ( 八 ) 条 27. 根 据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规 定,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应 当 遵 循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和 (D) 的 原 则 建 设 项 目 的 招 标 工 作 由 负 责,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非 法 干 涉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A. 形 式 规 范,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B. 形 式 规 范, 招 标 人 C. 诚 实 信 用,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D. 诚 实 信 用, 招 标 人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规 定 第 四 条 28. 根 据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规 定,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的 地 方 非 重 点 水 利 项 目, 如 采 用 邀 请 招 标, 应 (C) A. 报 水 利 部 或 其 委 托 的 流 域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B. 经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同 级 发 展 计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后, 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C. 报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D. 报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发 展 计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规 定 第 十 一 条 29. 根 据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规 定, 投 标 人 少 于 3 个 的, 招 标 150

155 人 (B) A. 可 直 接 采 购 B. 应 当 重 新 招 标 C. 请 投 标 人 推 荐 其 它 厂 商 D. 如 有 2 个 投 标 人, 在 判 明 有 竞 争 性 的 情 况 下 可 继 续 评 标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规 定 第 十 八 条 30. 根 据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规 定, 采 用 邀 请 招 标 方 式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向 (B) 个 以 上 有 投 标 资 格 的 法 人 或 其 它 组 织 发 出 投 标 邀 请 书 A.2 B.3 C.4 D.5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规 定 第 十 八 条 31. 根 据 关 于 严 格 规 范 国 有 投 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意 见, 必 须 招 标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评 标 专 家 的 抽 取 终 端 应 设 在 (B) A.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B. 政 府 统 一 的 招 投 标 交 易 中 心 C. 招 投 标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D.A 和 B 均 可 来 源 : 关 于 严 格 规 范 国 有 投 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意 见 第 九 条 32. 根 据 关 于 严 格 规 范 国 有 投 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意 见, 为 防 止 投 标 人 低 价 抢 标, 应 以 招 标 文 件 中 设 置 专 门 条 款 明 确 载 明 的 最 高 限 价 的 85% 作 为 风 险 控 制 价 凡 低 于 该 风 险 控 制 价 中 标 的, 中 标 人 在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同 时 必 须 额 外 提 交 (A) A. 中 标 价 净 值 与 风 险 控 制 价 之 差 额 B. 中 标 价 净 值 的 10% C. 风 险 控 制 价 的 10% D. 中 标 价 净 值 与 风 险 控 制 价 平 均 值 的 10% 来 源 : 关 于 严 格 规 范 国 有 投 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意 见 第 十 条 33. 根 据 关 于 严 格 规 范 国 有 投 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意 见, 工 程 建 设 合 同 工 期 超 过 1 年 的 应 采 用 (C) 合 同 A. 固 定 总 价 合 同 B. 可 调 价 差 的 固 定 总 价 合 同 C. 可 调 价 差 的 固 定 单 价 合 同 D. 成 本 加 酬 金 合 同 来 源 : 关 于 严 格 规 范 国 有 投 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意 见 第 十 九 条 34. 根 据 水 利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分 包 管 理 规 定, 水 利 建 设 工 程 的 (D) 不 得 进 行 工 程 分 包 A. 主 要 建 筑 物 B. 主 体 结 构 C. 主 要 建 筑 物 的 主 要 分 部 工 程 D. 主 要 建 筑 物 的 主 体 结 构 151

156 来 源 : 水 利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分 包 管 理 规 定 第 六 条 35. 根 据 水 利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分 包 管 理 规 定, 当 项 目 法 人 依 规 定 向 承 包 人 推 荐 分 包 人 时,(A) A. 如 承 包 人 同 意, 则 应 由 承 包 人 与 分 包 人 签 订 分 包 合 同, 并 对 该 推 荐 分 包 人 的 行 为 负 全 部 责 任 B. 如 承 包 人 同 意, 则 应 由 承 包 人 与 分 包 人 签 订 分 包 合 同, 职 责 划 分 可 由 承 包 人 与 项 目 法 人 签 订 协 议 明 确 C. 如 承 包 人 拒 绝, 则 应 由 承 包 人 与 分 包 人 签 订 分 包 合 同, 职 责 划 分 可 由 承 包 人 与 项 目 法 人 签 订 协 议 明 确 D. 如 承 包 人 拒 绝, 则 可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选 择 分 包 人, 并 告 知 项 目 法 人 来 源 : 水 利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分 包 管 理 规 定 第 十 条 36. 根 据 水 利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分 包 管 理 规 定, 分 包 人 应 当 按 照 分 包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其 分 包 的 工 程 向 承 包 人 负 责, 分 包 人 应 接 受 承 包 人 对 分 包 项 目 所 进 行 的 工 程 进 度 质 量 安 全 计 量 和 验 收 的 监 督 和 管 理 由 于 分 包 人 工 作 失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承 包 人 (C) A. 不 承 担 责 任 B. 间 接 承 担 责 任 C.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D. 承 担 主 要 责 任 来 源 : 水 利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分 包 管 理 规 定 第 十 四 条 37. 两 个 以 上 具 有 资 质 的 监 理 单 位, 可 以 组 成 一 个 联 合 体 承 接 监 理 业 务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当 签 订 协 议, 明 确 各 方 拟 承 担 的 工 作 和 责 任, 并 将 协 议 提 交 项 目 法 人 联 合 体 的 资 质 等 级,(D) A. 按 照 资 质 等 级 较 高 的 一 方 确 定 B. 按 照 同 一 专 业 内 资 质 等 级 较 高 的 一 方 确 定 C. 按 照 资 质 等 级 较 低 的 一 方 确 定 D. 按 照 同 一 专 业 内 资 质 等 级 较 低 的 一 方 确 定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规 定 第 七 条 38. 监 理 人 员 应 当 保 守 执 ( 从 ) 业 秘 密, 并 不 得 同 时 在 (A) 个 以 上 水 利 工 程 项 目 从 事 监 理 业 务, 不 得 与 被 监 理 单 位 以 及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供 应 单 位 发 生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152

157 A. 两 B. 三 C. 四 D. 五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规 定 第 十 条 39. 根 据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规 定,(C) 应 当 组 织 设 计 单 位 等 进 行 现 场 设 计 交 底, 核 查 并 签 发 施 工 图 A. 质 监 单 位 B. 建 设 单 位 C. 监 理 单 位 D. 施 工 单 位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规 定 第 十 四 条 40. 未 经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签 字, 项 目 法 人 (A) 支 付 工 程 款 A. 不 得 B. 不 应 C. 不 宜 D. 可 以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规 定 第 十 七 条 41. 监 理 单 位 在 实 施 监 理 过 程 中, 发 现 存 在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的, 应 当 要 求 被 监 理 单 位 整 改 ; 情 况 严 重 的, 应 当 要 求 被 监 理 单 位 暂 时 停 止 施 工, 并 及 时 报 告 项 目 法 人 被 监 理 单 位 拒 不 整 改 或 者 不 停 止 施 工 的, 监 理 单 位 应 当 (C) A. 及 时 向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B. 及 时 向 有 关 公 共 安 全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C. 及 时 向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流 域 管 理 机 构 报 告 D. 及 时 向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规 定 第 十 八 条 42. 根 据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规 定, 降 低 监 理 单 位 资 质 等 级 吊 销 监 理 单 位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的 处 罚, 由 (A) 决 定 A. 水 利 部 B. 水 利 部 或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C. 住 建 部 D. 住 建 部 或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规 定 第 三 十 五 条 43. 根 据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规 定, 监 理 单 位 分 立 合 并 改 制 转 让 的, 由 (B) 承 担 相 应 的 监 理 责 任 A. 继 承 其 主 要 资 产 的 单 位 B. 继 承 其 监 理 业 绩 的 单 位 C. 继 承 其 主 要 人 员 和 资 产 的 单 位 D. 上 级 主 管 单 位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规 定 第 三 十 七 条 44.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实 行 (A)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制 A. 项 目 法 人 ( 建 设 单 位 ) 负 责 监 理 单 位 控 制 施 工 单 位 保 证 和 政 府 监 督 相 结 合 153

158 B. 项 目 法 人 ( 建 设 单 位 ) 控 制 监 理 单 位 负 责 施 工 单 位 保 证 和 政 府 监 督 相 结 合 C. 项 目 法 人 ( 建 设 单 位 ) 控 制 监 理 单 位 保 证 施 工 单 位 负 责 和 政 府 监 督 相 结 合 D. 项 目 法 人 ( 建 设 单 位 ) 负 责 监 理 单 位 监 督 施 工 单 位 保 证 和 政 府 控 制 相 结 合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规 定 第 六 条 45.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必 须 按 照 水 利 部 有 关 规 定 设 立, 经 (B) 资 质 审 查 合 格, 方 可 承 担 水 利 工 程 的 质 量 监 督 工 作 A. 水 利 部 B. 省 级 以 上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C. 设 区 市 以 上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D. 县 级 以 上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规 定 第 十 一 条 46.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时,(D) 应 对 工 程 质 量 等 级 进 行 核 定 未 经 质 量 核 定 或 核 定 不 合 格 的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不 得 交 验, 工 程 主 管 部 门 不 能 验 收, 工 程 不 得 投 入 使 用 A. 项 目 法 人 ( 建 设 单 位 ) B. 监 理 单 位 C. 总 承 包 单 位 D.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规 定 第 十 四 条 47. 在 工 程 开 工 前,(A) 应 按 规 定 向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办 理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手 续 在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应 主 动 接 受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对 工 程 质 量 的 监 督 检 查 A. 项 目 法 人 ( 建 设 单 位 ) B. 监 理 单 位 C. 施 工 单 位 D. 总 承 包 单 位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规 定 第 十 九 条 48. 水 利 工 程 在 规 定 的 保 修 期 内, 出 现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一 般 (B) A. 由 原 施 工 单 位 承 担 保 修, 所 需 费 用 由 施 工 单 位 承 担 B. 由 原 施 工 单 位 承 担 保 修, 所 需 费 用 由 责 任 方 承 担 C. 由 项 目 法 人 ( 建 设 单 位 ) 指 定 保 修, 所 需 费 用 由 施 工 单 位 承 担 D. 由 项 目 法 人 ( 建 设 单 位 ) 指 定 保 修, 所 需 费 用 由 责 任 方 承 担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规 定 第 四 十 条 49. 根 据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处 理 暂 行 规 定, 发 生 质 量 事 故, 必 须 坚 持 的 三 项 原 则 中 不 包 括 (D) A. 事 故 原 因 不 查 清 楚 不 放 过 154

159 B. 主 要 事 故 责 任 者 和 职 工 未 受 到 教 育 不 放 过 C. 补 救 和 防 范 措 施 不 落 实 不 放 过 D. 事 故 责 任 人 未 受 到 处 理 不 放 过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处 理 暂 行 规 定 第 四 条 50. 某 土 石 方 工 程 发 生 质 量 事 故,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300 万 元, 事 故 处 理 所 需 合 理 工 期 为 2 个 月, 根 据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处 理 暂 行 规 定, 应 为 (C) 质 量 事 故 A. 一 般 B. 较 大 C. 重 大 D. 特 大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处 理 暂 行 规 定 附 录 表 格 51. 根 据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处 理 暂 行 规 定,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由 (C) 组 织 调 查 组 进 行 调 查 A. 项 目 法 人 B.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C. 省 级 以 上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D. 水 利 部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处 理 暂 行 规 定 第 十 七 条 52. 根 据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费 由 (A) 负 责 缴 纳 A. 工 程 建 设 单 位 B. 监 理 单 位 C. 总 承 包 单 位 D. 施 工 单 位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第 三 十 条 53. 检 测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和 行 业 标 准 开 展 质 量 检 测 活 动 ; 没 有 国 家 和 行 业 标 准 的,(B) A. 如 有 企 业 标 准, 则 按 照 企 业 标 准 实 施 B. 由 检 测 单 位 提 出 方 案, 经 委 托 方 确 认 后 实 施 C. 由 厂 家 提 出 方 案, 经 委 托 方 检 测 单 位 确 认 后 实 施 D. 参 考 类 似 项 目 的 检 测 方 法 实 施, 并 应 经 质 监 单 位 确 认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管 理 规 定 第 十 五 条 54. 检 测 单 位 伪 造 检 测 数 据, 出 具 虚 假 质 量 检 测 报 告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A) 万 元 罚 款 ; 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A.3 B.4 C.5 D.6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十 八 条 55. (A) 应 当 组 织 编 制 保 证 安 全 生 产 的 措 施 方 案, 并 自 开 工 报 告 批 准 之 日 起 155

160 15 日 内 报 有 管 辖 权 的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流 域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其 委 托 的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机 构 ) 备 案 A. 项 目 法 人 B. 设 计 单 位 C. 监 理 单 位 D. 施 工 单 位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第 九 条 56. 施 工 单 位 的 (C) 应 当 由 取 得 相 应 执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担 任, 对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的 安 全 施 工 负 责,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度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确 保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的 有 效 使 用, 并 根 据 工 程 的 特 点 组 织 制 定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消 除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及 时 如 实 报 告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A. 主 要 负 责 人 B. 技 术 负 责 人 C. 项 目 负 责 人 D. 现 场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第 十 八 条 57. 根 据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设 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施 工 现 场 (D) A. 应 当 有 兼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B. 必 须 有 兼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C. 应 当 有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D. 必 须 有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十 条 58. 施 工 单 位 的 (C) 应 当 经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后 方 可 任 职 A. 技 术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B.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的 副 总 经 理 项 目 负 责 人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C. 主 要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D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的 副 总 经 理 技 术 负 责 人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十 五 条 59.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对 管 理 人 员 和 作 业 人 员 每 年 至 少 进 行 (A) 次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其 教 育 培 训 情 况 记 入 个 人 工 作 档 案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人 员, 不 得 上 岗 A. 一 B. 二 C. 三 D. 四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十 五 条 60. (C) 组 织 指 导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机 构 的 建 设 工 作 以 及 有 关 的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专 职 安 全 生 156

161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工 作 A. 水 利 部 B. 流 域 管 理 机 构 C.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D. 市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十 九 条 61.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委 托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机 构 应 当 自 收 到 保 证 安 全 生 产 的 措 施 方 案 等 有 关 备 案 资 料 后 (B) 日 内, 将 有 关 备 案 资 料 抄 送 A.15, 同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C.15, 同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B.20, 同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D.20, 同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第 三 十 一 条 62. 各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流 域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举 报 制 度, 及 时 受 理 对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及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的 检 举 控 告 和 投 诉 ; 对 超 出 管 理 权 限 的, 应 当 (B) A. 退 回 材 料 并 向 举 报 人 告 知 有 管 理 权 限 的 部 门 B. 及 时 转 送 有 管 理 权 限 的 部 门 C. 及 时 转 送 同 级 政 府 信 访 部 门 D. 及 时 转 送 同 级 政 府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第 三 十 三 条 63. 根 据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各 级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要 求, 制 定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C)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并 报 上 一 级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A. 较 大 及 以 上 B. 重 大 及 以 上 C. 特 大 D. 都 不 是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第 三 十 四 条 64. 根 据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后, 有 关 单 位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事 故 扩 大, 保 护 事 故 现 场 以 下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B) A. 需 要 移 动 现 场 物 品 时, 不 惜 一 切 代 价, 以 抢 救 人 的 生 命 为 主 B. 需 要 移 动 现 场 物 品 时, 应 当 做 出 标 记 和 书 面 记 录, 妥 善 保 管 有 关 证 物 C. 对 于 关 键 的 证 物, 未 请 示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前 不 得 擅 自 移 动 157

162 D. 须 有 二 人 以 上 在 场, 方 可 移 动 现 场 物 品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第 三 十 八 条 65. 根 据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验 收 管 理 规 定, 工 程 建 设 完 成 分 部 工 程 单 位 工 程 单 项 合 同 工 程, 或 者 (A), 应 当 组 织 法 人 验 收 项 目 法 人 可 以 根 据 工 程 建 设 的 需 要 增 设 法 人 验 收 的 环 节 A. 中 间 机 组 启 动 前 B. 中 间 机 组 启 动 后 C. 施 工 分 包 单 位 完 成 所 承 担 的 工 作 前 D. 施 工 分 包 单 位 完 成 所 承 担 的 工 作 后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验 收 管 理 规 定 第 十 二 条 66. 根 据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验 收 管 理 规 定, 项 目 法 人 与 工 程 运 行 管 理 单 位 不 同 的, 工 程 通 过 竣 工 验 收 后, 应 当 及 时 办 理 移 交 手 续 工 程 移 交 后, 项 目 法 人 以 及 其 他 参 建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合 同 约 定, 承 担 后 续 的 相 关 质 量 责 任 项 目 法 人 已 经 撤 消 的, 由 (D) 承 接 相 关 的 责 任 A. 项 目 法 人 主 要 财 产 的 继 承 人 B. 项 目 法 人 主 要 业 务 的 继 承 人 C. 项 目 法 人 的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D. 撤 消 该 项 目 法 人 的 部 门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验 收 管 理 规 定 第 四 十 一 条 67. 根 据 水 利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稽 察 暂 行 办 法, 稽 察 人 员 与 被 稽 察 项 目 是 (C) 的 关 系 A. 领 导 与 被 领 导 B. 支 配 与 被 支 配 C. 监 督 与 被 监 督 D. 指 导 与 被 指 导 来 源 : 水 利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稽 察 暂 行 办 法 第 九 条 68. 根 据 水 利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稽 察 暂 行 办 法, 对 水 利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实 施 稽 察, 可 以 采 取 (D) 方 式 A. 事 先 通 知 B. 事 先 不 通 知 C. 选 定 范 围 内 抽 查 D.A 和 B 均 可 来 源 : 水 利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稽 察 暂 行 办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69. 根 据 水 利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稽 察 暂 行 办 法, 对 稽 察 提 出 的 问 题, 被 稽 察 单 位 可 以 向 稽 察 人 员 进 行 申 辩 ; 对 整 改 或 处 理 意 见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向 稽 察 办 或 水 利 部 提 出 申 诉 申 诉 期 间,(B) A. 仍 继 续 按 原 进 度 计 划 执 行 B. 仍 执 行 原 整 改 或 处 理 意 见 158

163 C. 项 目 暂 停 执 行 D. 项 目 法 人 应 暂 停 建 设 资 金 拨 付 来 源 : 水 利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稽 察 暂 行 办 法 第 四 十 一 条 70. 根 据 浙 江 省 水 利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条 例,(B)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修 建 并 管 理 的 水 利 工 程 监 督 管 理 的 相 关 工 作 A.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B.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包 括 街 道 办 事 处 ) C. 县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D. 基 层 水 利 站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利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条 71. 根 据 浙 江 省 水 利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水 利 工 程 实 行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制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水 利 工 程 安 全 负 (C) 责 任 A. 领 导 B. 业 务 管 理 C. 行 业 管 理 D. 直 接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利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六 条 72. 根 据 浙 江 省 水 利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海 岛 或 者 农 村 的 饮 用 水 工 程 管 理 单 位 的 经 营 收 入 尚 不 能 满 足 工 程 运 行 和 维 修 养 护 支 出 的, 由 (C) 给 予 补 助 A.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B.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C.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D.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 包 括 街 道 办 事 处 )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利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一 条 73. 水 库 管 理 单 位 认 为 水 库 汛 期 限 制 水 位 需 要 调 整 的, 应 当 在 进 行 技 术 论 证 后 提 出 申 请, 由 相 应 的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同 意 后 报 (B) 批 准 A. 上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B.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C.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防 汛 抗 旱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D.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发 展 与 改 革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利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五 条 74. 根 据 加 强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招 标 投 标 建 设 实 施 和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指 导 意 见 ( 水 建 管 号 ), 应 加 强 项 目 法 人 能 力 建 设 各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结 合 实 际 因 地 制 宜, 统 筹 当 地 建 设 管 理 力 量, 积 极 开 展 业 务 培 训 工 作, 培 育 发 展 专 业 化 的 水 利 建 设 管 理 队 伍, 切 实 解 决 管 理 力 量 薄 弱 的 问 题, 积 极 稳 妥 地 推 进 (C) 和 A. 项 目 总 承 包 制, 项 目 代 建 制 B. 项 目 总 承 包 制, 委 托 制 C. 项 目 代 建 制, 委 托 制 D. 项 目 代 建 制, 代 管 制 159

164 来 源 : 加 强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招 标 投 标 建 设 实 施 和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指 导 意 见 条 75. 根 据 加 强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招 标 投 标 建 设 实 施 和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指 导 意 见 ( 水 建 管 号 ), 要 建 立 并 落 实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A) 是 安 全 生 产 的 责 任 主 体, 其 主 要 负 责 人 是 安 全 生 产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A. 项 目 法 人 B. 监 理 单 位 C. 总 承 包 单 位 D. 施 工 单 位 来 源 : 加 强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招 标 投 标 建 设 实 施 和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指 导 意 见 条 76. 根 据 加 强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招 标 投 标 建 设 实 施 和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指 导 意 见 ( 水 建 管 号 ), 要 强 化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和 安 全 宣 传 教 育 培 训 组 织 开 展 在 建 水 利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将 易 发 生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的 施 工 环 节 作 为 专 项 整 治 的 重 点, 加 强 水 利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做 到 整 改 措 施 整 改 资 金 整 改 期 限 (D) 和 应 急 预 案 五 落 实 A. 整 改 目 标 B. 整 改 结 果 C. 整 改 任 务 D. 整 改 责 任 人 来 源 : 加 强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招 标 投 标 建 设 实 施 和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指 导 意 见 条 77. 根 据 浙 江 省 建 设 项 目 占 用 水 域 管 理 办 法,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占 用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的 水 域, 如 不 涉 及 占 用 市 级 河 道 或 者 跨 市 跨 县 级 行 政 区 域 的 水 域, 应 (A) A. 县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初 审 并 经 省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后, 报 省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B. 由 县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初 审 后, 报 省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C. 直 接 报 市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D. 由 县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来 源 : 浙 江 省 建 设 项 目 占 用 水 域 管 理 办 法, 第 三 章 第 十 五 条 78. 根 据 相 关 规 范, 水 利 水 电 建 设 工 程 在 (B) 阶 段 应 确 定 主 要 水 文 参 数 和 成 果 A. 项 目 建 议 书 B.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C. 初 步 设 计 D. 技 术 设 计 来 源 :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编 制 规 程 (DL ) 第 条 160

165 79. 根 据 堤 防 工 程 地 质 勘 察 规 程 (SL/T ), 天 然 建 筑 材 料 产 地 应 在 (A) 范 围 以 外, 不 得 因 材 料 开 采 影 响 堤 基 防 渗 和 堤 身 稳 定 A. 堤 基 保 护 B. 堤 基 影 响 C. 堤 身 保 护 D. 堤 身 影 响 来 源 : 堤 防 工 程 地 质 勘 察 规 程 (SL/T ) 第 条 80. 根 据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等 级 划 分 及 洪 水 标 准 (SL ), 对 综 合 利 用 的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当 按 各 综 合 利 用 项 目 的 分 等 指 标 确 定 的 等 别 不 同 时, 其 工 程 等 别 应 按 其 中 (C) 确 定 A. 最 低 等 别 B. 平 均 等 别 C. 最 高 等 别 D.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灵 活 掌 握 来 源 :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等 级 划 分 及 洪 水 标 准 (SL ) 第 条 81. 根 据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等 级 划 分 及 洪 水 标 准 (SL ), 总 库 容 400 万 方 的 水 库, 工 程 等 别 为 (D) A.Ⅰ 等 B.Ⅱ 等 C.Ⅲ 等 D.Ⅳ 等 来 源 :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等 级 划 分 及 洪 水 标 准 (SL ) 表 某 碾 压 式 土 石 坝, 采 用 粘 土 斜 墙 防 渗 则 根 据 相 关 规 范, 其 防 渗 土 料 的 渗 透 系 数 应 不 大 于 (C)cm/s A B C D 来 源 : 碾 压 式 土 石 坝 设 计 规 范 (SL ) 第 条 83. 根 据 水 利 水 电 建 筑 安 装 安 全 技 术 工 作 规 程 (SD267-88), 以 下 运 输 工 具 中, 可 用 于 运 输 爆 破 器 材 的 是 (C) A. 翻 斗 车 B. 自 卸 汽 车 C. 越 野 车 D. 机 动 三 轮 车 来 源 : 水 利 水 电 建 筑 安 装 安 全 技 术 工 作 规 程 (SD267-88) 第 条 84. 根 据 水 工 建 筑 物 岩 石 基 础 开 挖 工 程 施 工 技 术 规 范 (SL47-94), 严 禁 在 设 计 建 基 面 设 计 边 坡 附 近 采 用 (D) 法 施 工 A. 浅 孔 爆 破 法 B. 深 孔 爆 破 法 C. 光 面 爆 破 法 D. 药 壶 爆 破 法 来 源 : 水 工 建 筑 物 岩 石 基 础 开 挖 工 程 施 工 技 术 规 范 (SL47-94) 第 条 85. 根 据 堤 防 工 程 施 工 规 范 (SL ), 承 受 大 风 浪 冲 击 的 干 砌 石 堤 段, 宜 用 (A) 砌 筑 A. 粗 料 石 丁 扣 B. 粗 料 石 平 扣 C. 细 料 石 丁 扣 D. 细 料 石 平 扣 来 源 : 堤 防 工 程 施 工 规 范 (SL ) 第 条 161

166 86. 根 据 水 工 混 凝 土 施 工 规 范 (SDJ207-82), 跨 度 2m 的 悬 臂 钢 筋 混 凝 土 板 梁 模 板, 应 在 混 凝 土 强 度 达 到 (B) 后 拆 除 A.50% B.70% C.90% D.100% 来 源 : 水 工 混 凝 土 施 工 规 范 (SDJ207-82) 第 条 87. 根 据 水 利 水 电 建 设 工 程 验 收 规 程 (SL ), 验 收 工 作 由 验 收 委 员 会 ( 组 ) 负 责, 验 收 结 论 必 须 经 (B) 验 收 委 员 会 ( 组 ) 成 员 同 意 A.1/2 以 上 B.2/3 以 上 C.3/4 以 上 D. 全 体 来 源 : 水 利 水 电 建 设 工 程 验 收 规 程 (SL ) 第 条 88. 根 据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技 术 规 范 (GB/T ),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水 土 流 失 应 因 地 制 宜 地 采 取 防 治 措 施, 使 新 增 的 水 土 流 失 及 土 地 沙 化 得 到 有 效 控 制, 项 目 区 内 原 有 的 水 土 流 失 得 到 基 本 治 理, 工 程 安 全 得 到 保 障, 泄 入 下 游 河 道 的 泥 沙 显 著 减 少, 生 态 环 境 明 显 改 善 这 里 所 称 的 防 治 措 施 不 包 括 (D) A. 拦 渣 B. 土 地 整 治 C. 防 洪 D. 复 垦 来 源 :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技 术 规 范 (GB/T ) 第 条 89. (B)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水 文 水 资 源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A. 镇 级 B. 县 级 C. 市 级 D. 省 级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利 厅 全 面 推 行 行 政 执 法 责 任 制 实 施 方 案 90. 电 力 建 设 等 有 关 部 门 建 设 的 大 坝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时, 应 当 有 (C)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参 加 A. 下 级 B. 上 级 C. 同 级 D. 上 下 级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利 厅 全 面 推 行 行 政 执 法 责 任 制 实 施 方 案 91. 节 约 用 水 规 划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除 了 (C) A. 节 水 目 标 B. 节 水 措 施 C. 节 水 意 识 D. 节 水 设 施 建 设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利 厅 全 面 推 行 行 政 执 法 责 任 制 实 施 方 案 92. 各 级 防 汛 抗 旱 指 挥 部 成 员 单 位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分 工, 应 本 着 (B) 的 原 则 A. 团 结 合 作, 合 力 抗 灾 B. 急 事 急 办, 特 事 特 办 C. 以 人 为 本, 强 化 转 移 D. 及 时 响 应, 有 效 防 御 来 源 : 全 面 做 好 十 二 五 防 汛 抗 旱 工 作 162

167 93. 跨 流 域 调 水, 应 当 进 行 全 面 规 划 和 (A), 统 筹 兼 顾 调 出 和 调 入 流 域 的 用 水 需 要, 防 止 对 生 态 环 境 造 成 破 坏 A. 科 学 论 证 B. 精 心 组 织 C. 反 复 论 证 D. 协 商 一 致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政 监 察 员 上 岗 资 格 考 试 习 题 集 94. 治 沟 工 程 最 具 有 特 色 的 是 修 建 (C) A. 谷 坊 B. 水 平 梯 田 C. 拦 泥 拦 沙 坝 D. 田 间 作 业 道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政 监 察 员 上 岗 资 格 考 试 习 题 集 95. 我 国 将 每 年 的 (A) 定 为 中 国 水 周 A.3 月 22~28 日 B.4 月 22~28 日 C.5 月 22~28 日 D.7 月 22~28 日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政 监 察 员 上 岗 资 格 考 试 习 题 集 96. 水 的 主 要 用 途 包 括 生 活 用 水 生 产 用 水 (B) A. 灌 溉 用 水 B. 生 态 用 水 C. 采 矿 用 水 D. 航 运 用 水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政 监 察 员 上 岗 资 格 考 试 习 题 集 97. 在 开 发 利 用 节 约 保 护 管 理 水 资 源 和 防 治 水 害 等 方 面 成 绩 显 著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由 (C) 给 予 奖 励 A.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B. 有 关 部 门 C. 人 民 政 府 D. 财 政 部 门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政 监 察 员 上 岗 资 格 考 试 习 题 集 2 多 选 题 1.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程 序 一 般 分 为 : 项 目 建 议 书 (ABD) 建 设 实 施 生 产 准 备 竣 工 验 收 后 评 价 等 阶 段 A.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B. 初 步 设 计 C. 技 术 设 计 D. 施 工 准 备 ( 包 括 招 标 设 计 ) E. 施 工 招 标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第 十 条 2. 根 据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建 设 前 期 根 据 国 家 总 体 规 划 以 及 流 域 综 合 规 划, 开 展 前 期 工 作, 包 括 提 出 (ABCD) A. 项 目 建 议 书 B.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C. 初 步 设 计 D. 扩 大 初 步 设 计 E. 施 工 图 设 计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第 十 一 条 163

168 3.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开 工, 须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中 的 哪 几 项?(ACDE) A. 前 期 工 程 各 阶 段 文 件 已 按 规 定 批 准, 施 工 详 图 设 计 可 以 满 足 初 期 主 体 工 程 施 工 需 要 B. 建 设 项 目 已 列 入 国 家 年 度 计 划, 建 设 资 金 已 落 实 30% 以 上 C. 主 体 工 程 招 标 已 经 决 标,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已 经 签 订, 并 得 到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D. 现 场 施 工 准 备 和 征 地 移 民 等 建 设 外 部 条 件 能 够 满 足 主 体 工 程 开 工 需 要 E. 项 目 产 品 的 销 售, 已 有 用 户 承 诺, 并 确 定 了 定 价 原 则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第 十 三 条,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程 序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第 八 条 第 2 第 3 款 4. 监 理 单 位 受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委 托, 按 合 同 规 定 在 现 场 从 事 (ABDE) 工 作 同 时, 监 理 单 位 要 站 在 独 立 公 正 的 立 场 上, 协 调 建 设 单 位 与 设 计 施 工 等 单 位 之 间 的 关 系 A. 组 织 B. 管 理 C. 控 制 D. 协 调 E. 监 督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第 十 四 条 第 2 款 5. 阶 段 验 收 是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的 基 础 和 重 要 内 容, 凡 能 独 立 发 挥 作 用 的 单 项 工 程 均 应 进 行 阶 段 验 收, 如 :(ACDE) 等 是 重 要 的 阶 段 验 收 A. 截 流 B. 挡 洪 度 汛 C. 下 闸 蓄 水 D. 机 组 启 动 E. 输 水 工 程 通 水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第 十 五 条 第 1 款, 水 利 水 电 建 设 工 程 验 收 规 程 (SL )3.1.1 条 6. 根 据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建 设 单 位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ABD) A. 具 有 相 对 独 立 的 组 织 形 式 B. 经 济 上 独 立 核 算 或 分 级 核 算 C. 资 本 金 达 到 项 目 总 投 资 的 30% 以 上 D. 主 要 行 政 和 技 术 经 济 负 责 人 是 专 职 人 员, 并 保 持 相 对 稳 定 E. 各 级 政 府 参 与 投 资 的 项 目, 必 须 有 相 应 层 级 政 府 派 出 的 人 员 参 加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第 十 六 条 7. 根 据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水 利 建 设 项 目 要 贯 彻 (AC) 的 方 针 164

169 A. 百 年 大 计, 质 量 第 一 B. 百 年 大 计, 安 全 第 一 C. 安 全 第 一, 预 防 为 主 D. 质 量 第 一, 预 防 为 主 E. 建 管 并 重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第 二 十 一 条 8.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按 国 家 现 行 规 定 的 审 批 权 限 报 批 申 报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必 须 同 时 提 出 (ACE), 并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附 具 有 管 辖 权 的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流 域 机 构 签 署 的 规 划 同 意 书 对 取 水 许 可 预 申 请 的 书 面 审 查 意 见 A. 项 目 法 人 组 建 方 案 及 运 行 机 制 B. 项 目 分 标 方 案 及 招 标 办 法 C. 资 金 筹 措 方 案 D. 质 量 监 督 方 案 E. 资 金 结 构 及 回 收 资 金 的 办 法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程 序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第 五 条 第 3 款 9. 项 目 法 人 要 充 分 发 挥 建 设 管 理 的 主 导 作 用, 为 施 工 创 造 良 好 的 建 设 条 件 项 目 法 人 要 充 分 授 权 工 程 监 理, 使 之 能 独 立 负 责 项 目 的 建 设 (ABD) 的 控 制 和 现 场 施 工 的 组 织 协 调 A. 工 期 B. 质 量 C. 成 本 D. 投 资 E. 安 全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程 序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第 八 条 第 4 款 10. 生 产 准 备 应 根 据 不 同 类 型 的 工 程 要 求 确 定, 一 般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中 的 哪 几 项?(ABCE) A. 生 产 组 织 准 备 B. 招 收 和 培 训 人 员 C. 生 产 技 术 准 备 D. 流 动 资 金 准 备 E. 生 产 物 质 准 备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程 序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第 九 条 第 2 款 11. 建 设 项 目 竣 工 投 产 后, 一 般 经 过 1 至 2 年 生 产 运 营 后, 要 进 行 一 次 系 统 的 项 目 后 评 价,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ABC) A. 影 响 评 价 B. 经 济 效 益 评 价 C. 过 程 评 价 D. 质 量 评 价 E. 绩 效 评 价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程 序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第 十 一 条 第 1 款 12. 根 据 关 于 加 强 公 益 性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的 若 干 意 见, 项 目 法 人 对 项 目 建 设 的 全 过 程 负 责, 对 项 目 的 (ABD) 负 总 责 A. 工 程 质 量 B. 工 程 进 度 C. 人 员 管 理 165

170 D. 资 金 管 理 E. 安 全 管 理 来 源 : 关 于 加 强 公 益 性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的 若 干 意 见 第 一 节 第 ( 三 ) 条 13. 根 据 关 于 加 强 公 益 性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的 若 干 意 见, 项 目 法 人 对 项 目 建 设 的 全 过 程 负 责, 其 主 要 职 责 为 :(ABDE) A. 负 责 组 建 项 目 法 人 在 现 场 的 建 设 管 理 机 构 B. 负 责 落 实 工 程 建 设 计 划 和 资 金 C. 负 责 对 工 程 建 设 各 方 进 行 组 织 协 调 D. 负 责 对 工 程 质 量 进 度 资 金 等 进 行 管 理 检 查 和 监 督 E. 负 责 协 调 项 目 的 外 部 关 系 来 源 : 关 于 加 强 公 益 性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的 若 干 意 见 第 一 节 第 ( 三 ) 条 14. 根 据 关 于 加 强 公 益 性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的 若 干 意 见,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必 须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认 真 执 行 (ABCE) 等 管 理 制 度 未 按 规 定 执 行 上 述 制 度 的, 计 划 部 门 不 安 排 计 划, 财 政 部 门 停 止 拨 付 资 金 A. 项 目 法 人 责 任 制 B. 招 标 投 标 制 C. 工 程 监 理 制 D. 财 务 专 户 制 E. 合 同 管 理 制 来 源 : 关 于 加 强 公 益 性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的 若 干 意 见 第 三 节 第 ( 一 ) 条 15. 根 据 关 于 加 强 公 益 性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的 若 干 意 见,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必 须 执 行 国 家 水 利 工 程 验 收 规 程 和 规 范 水 利 工 程 验 收 包 括 (BCDE) A. 单 元 工 程 验 收 B. 分 部 工 程 验 收 C. 阶 段 验 收 D. 单 位 工 程 验 收 E. 竣 工 验 收 来 源 : 关 于 加 强 公 益 性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的 若 干 意 见 第 四 节 第 ( 一 ) 条 16. 根 据 关 于 加 强 公 益 性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的 若 干 意 见, 地 方 要 求 审 批 项 目 或 在 年 度 计 划 中 要 求 中 央 安 排 投 资 的, 地 方 已 承 诺 安 排 资 金, 但 实 际 执 行 中 到 位 不 足, 则 中 央 计 划 财 政 水 利 等 部 门 要 督 促 地 方 补 足, 必 要 时 可 采 取 (BCD) 等 措 施, 督 促 地 方 将 建 设 资 金 落 实 到 位 A. 停 止 项 目 实 施 B. 停 止 审 批 其 他 项 目 C. 调 整 计 划 D. 停 止 拨 付 中 央 资 金 E. 建 议 地 方 政 府 对 相 关 人 员 行 政 问 责 来 源 : 关 于 加 强 公 益 性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的 若 干 意 见 第 五 节 第 ( 三 ) 条 17.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应 当 遵 循 (ABCE) 的 原 则 建 设 项 目 的 招 标 工 作 由 招 标 人 166

171 负 责,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非 法 干 涉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A. 公 开 B. 公 平 C. 公 正 D. 独 立 E. 诚 实 信 用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规 定 第 四 条 18.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对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的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进 行 行 政 监 督, 内 容 包 括 :(ACE) A. 接 受 招 标 人 招 标 前 提 交 备 案 的 招 标 报 告 B. 建 立 管 理 评 标 专 家 库 并 核 准 专 家 资 格 C. 可 派 员 监 督 开 标 评 标 定 标 等 活 动 D. 依 法 裁 决 招 标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纠 纷 E. 接 受 招 标 人 提 交 备 案 的 招 标 投 标 情 况 书 面 总 结 报 告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规 定 第 八 条 19. 根 据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规 定, 水 利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应 当 具 备 的 条 件 包 括 (ABD) A. 初 步 设 计 已 经 批 准 B. 监 理 单 位 已 确 定 C. 建 设 资 金 已 到 位 30% 以 上 D. 具 有 能 满 足 招 标 要 求 的 设 计 文 件, 已 与 设 计 单 位 签 订 适 应 施 工 进 度 要 求 的 图 纸 交 付 合 同 或 协 议 E. 有 关 建 设 项 目 永 久 征 地 临 时 征 地 和 移 民 搬 迁 工 作 已 经 完 成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规 定 第 十 六 条 20.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与 投 标 人 有 利 害 关 系 所 指 利 害 关 系 包 括 :(BD) A. 投 标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的 同 学 B. 投 标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的 近 亲 属 C. 投 标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的 邻 居 D. 在 5 年 内 与 投 标 人 曾 有 工 作 关 系 E. 在 6 年 内 与 投 标 人 曾 有 工 作 关 系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规 定 第 四 十 三 条 21. 招 标 人 对 有 下 列 情 况 中 任 一 条 的 投 标 文 件, 可 以 拒 绝 或 按 无 效 标 处 理 (ABE) A.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人 未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的 B.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其 授 权 人 ) 的 签 字 ( 或 印 鉴 ) 的 167

172 C. 投 标 文 件 上 标 明 投 标 人 名 称 的 D. 未 携 带 投 标 单 位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原 件 的 E. 投 标 人 提 供 虚 假 资 料 的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规 定 第 四 十 五 条 22. 根 据 关 于 严 格 规 范 国 有 投 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意 见, 投 标 保 证 金 履 约 保 证 金 可 通 过 投 标 人 或 中 标 人 的 基 本 账 户 以 下 列 哪 几 种 方 式 缴 纳 或 退 还?(BD) A. 现 金 B. 银 行 汇 票 C. 现 金 支 票 D. 电 汇 E. 银 行 卡 支 付 来 源 : 关 于 严 格 规 范 国 有 投 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意 见 第 十 三 条 23. 根 据 关 于 严 格 规 范 国 有 投 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意 见, 除 因 管 理 原 因 发 生 重 大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不 适 合 再 任, 因 生 病 住 院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等 无 法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责 任 和 义 务, 被 责 令 停 止 执 业 羁 押 或 判 刑 外,(ABC) 不 得 更 换 A. 项 目 负 责 人 B. 项 目 总 工 程 师 C.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D. 项 目 安 全 专 职 管 理 人 员 E. 项 目 质 量 专 职 管 理 人 员 来 源 : 关 于 严 格 规 范 国 有 投 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意 见 第 十 七 条 24. 在 合 同 实 施 过 程 中,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中 的 哪 几 项, 项 目 法 人 可 向 承 包 人 推 荐 分 包 人?(ACDE) A. 土 坝 除 险 加 固 工 程, 原 设 计 采 用 套 井 回 填 进 行 防 渗 处 理, 由 于 设 计 变 更 为 塑 性 混 凝 土 防 渗 墙, 致 使 承 包 人 不 具 备 相 应 的 施 工 能 力 的 B. 由 于 承 包 人 或 不 可 抗 拒 原 因, 导 致 施 工 工 期 拖 延, 承 包 人 无 力 在 合 同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完 成 合 同 任 务 的 C. 项 目 有 特 殊 技 术 要 求 的 D. 项 目 有 特 殊 工 艺 的 E. 项 目 涉 及 专 利 权 保 护 的 来 源 : 水 利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分 包 管 理 规 定 第 九 条 25. 项 目 法 人 一 般 不 得 直 接 指 定 分 包 人 但 在 合 同 实 施 过 程 中, 如 承 包 人 无 力 在 合 同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完 成 合 同 中 的 (CE) 项 目, 项 目 法 人 经 项 目 的 上 级 主 管 部 168

173 门 同 意, 可 根 据 工 程 技 术 进 度 的 要 求, 对 该 部 分 工 程 指 定 分 包 人 A. 主 体 工 程 B. 主 要 建 筑 物 的 主 体 结 构 C. 应 急 防 汛 D. 控 制 性 进 度 计 划 E. 抢 险 来 源 : 水 利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分 包 管 理 规 定 第 十 条 26. 根 据 水 利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分 包 管 理 规 定, 承 包 人 和 分 包 人 应 当 设 立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组 织 管 理 所 承 包 或 分 包 工 程 的 施 工 活 动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具 有 与 所 承 担 工 程 的 规 模 技 术 复 杂 程 度 相 适 应 的 技 术 经 济 管 理 人 员 其 中 (ABDE) 必 须 是 本 单 位 人 员 A. 项 目 负 责 人 B. 技 术 负 责 人 C. 材 料 负 责 人 D. 质 量 管 理 人 员 E.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来 源 : 水 利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分 包 管 理 规 定 第 十 五 条 27. 禁 止 将 承 包 的 工 程 进 行 转 包 以 下 属 转 包 的 是 (ABE) A. 承 包 人 将 其 承 包 的 全 部 工 程 发 包 给 他 人 的 B. 承 包 人 将 其 承 包 的 全 部 工 程 肢 解 后 以 分 包 的 名 义 分 别 发 包 给 他 人 的 C.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现 场 所 设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不 是 工 程 承 包 人 本 单 位 人 员 的 D.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现 场 所 设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是 本 单 位 人 员, 但 技 术 负 责 人 财 务 负 责 人 质 量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都 不 是 本 单 位 人 员 的 E. 承 包 人 未 在 施 工 现 场 设 立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和 派 驻 相 应 管 理 人 员, 并 未 对 该 工 程 的 施 工 活 动 ( 包 括 工 程 质 量 进 度 安 全 财 务 等 ) 进 行 组 织 管 理 的 来 源 : 水 利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分 包 管 理 规 定 第 十 八 条 28. 监 理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监 理 规 范 的 要 求, 采 取 (ABDE) 等 方 式 实 施 监 理, 发 现 问 题 应 当 及 时 纠 正 报 告 A. 旁 站 B. 巡 视 C. 飞 检 D. 跟 踪 检 测 E. 平 行 检 测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规 定 第 十 五 条 29. 监 理 单 位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责 令 改 正, 给 予 警 告 ; 情 节 严 重 的,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BC) A. 未 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的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或 者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进 行 审 查 的 B. 聘 用 无 相 应 监 理 人 员 资 格 的 人 员 从 事 监 理 业 务 的 169

174 C.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拒 绝 提 供 材 料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D. 与 项 目 法 人 或 者 被 监 理 单 位 串 通, 弄 虚 作 假 降 低 工 程 质 量 的 E. 施 工 单 位 拒 不 整 改 或 者 不 停 止 施 工, 未 及 时 向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流 域 管 理 机 构 报 告 的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规 定 第 三 十 条 30. 根 据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规 定,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环 境 保 护 监 理 是 指 对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实 施 中 产 生 的 (ACDE) 等 采 取 的 控 制 措 施 所 进 行 的 管 理 活 动 A. 废 ( 污 ) 水 B. 废 材 C. 废 渣 D. 废 气 E. 粉 尘 和 噪 声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规 定 第 三 十 六 条 31. 施 工 单 位 要 推 行 全 面 质 量 管 理, 建 立 健 全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制 定 和 完 善 岗 位 质 量 规 范 质 量 责 任 及 考 核 办 法, 落 实 质 量 责 任 制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要 加 强 质 理 检 验 工 作, 认 真 执 行 三 检 制, 切 实 做 好 工 程 质 量 的 全 过 程 控 制 这 里 所 称 的 三 检 制 是 指 (ABD) A. 自 检 B. 互 检 C. 他 检 D. 专 检 E. 飞 检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规 定 第 三 十 三 条 32. 勘 测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直 至 收 缴 资 质 证 书, 经 济 处 理 按 合 同 规 定 办 理, 触 犯 法 律 的, 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处 理 (ABCE) A. 无 证 或 超 越 资 质 等 级 承 接 任 务 的 B. 不 接 受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监 督 的 C. 未 按 规 定 实 行 质 量 保 修 的 D. 发 生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的 E. 经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核 定 工 程 质 量 等 级 为 不 合 格 或 工 程 需 加 固 或 拆 除 的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规 定 第 四 十 四 条 33. 根 据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处 理 暂 行 规 定, 事 故 调 查 组 的 主 要 任 务 包 括 (ACD) A. 查 明 事 故 发 生 的 原 因 过 程 财 产 损 失 情 况 和 对 后 续 工 程 的 影 响 B. 进 行 技 术 鉴 定 170

175 C. 查 明 事 故 的 责 任 单 位 和 主 要 责 任 者 应 负 的 责 任 D. 提 出 工 程 处 理 和 采 取 措 施 的 建 议 E. 对 责 任 单 位 和 责 任 者 进 行 处 理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处 理 暂 行 规 定 第 十 九 条 34. 根 据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ABD) A. 对 监 理 设 计 施 工 和 有 关 产 品 制 作 单 位 的 资 质 进 行 复 核 B. 对 建 设 监 理 单 位 的 质 量 检 查 体 系 和 施 工 单 位 的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以 及 设 计 单 位 现 场 服 务 等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C. 划 分 工 程 项 目 的 单 位 工 程 分 部 工 程 单 元 工 程 D. 监 督 检 查 技 术 规 程 规 范 和 质 量 标 准 的 执 行 情 况 E. 对 工 程 质 量 进 行 检 验 和 质 量 评 定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十 三 条 35. 根 据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管 理 规 定, 必 须 由 具 有 甲 级 资 质 的 检 测 单 位 承 担 的 质 量 检 测 业 务 包 括 :(CDE) A. 中 央 财 政 投 资 的 骨 干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B. 国 家 重 点 工 程 的 质 量 检 测 C. 大 中 型 水 库 的 坝 体 填 筑 质 量 检 测 D. 一 级 堤 防 的 堤 身 填 筑 质 量 检 测 E.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鉴 定 的 质 量 检 测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管 理 规 定 第 三 条 36. 施 工 单 位 违 反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管 理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可 并 处 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ABCD) A. 委 托 未 取 得 相 应 资 质 的 检 测 单 位 进 行 检 测 的 B. 明 示 或 暗 示 检 测 单 位 出 具 虚 假 检 测 报 告 的 C. 篡 改 或 伪 造 检 测 报 告 的 D. 送 检 试 样 弄 虚 作 假 的 E. 未 将 检 测 报 告 全 部 归 档 的 171

176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十 九 条 37. 根 据 水 利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稽 察 暂 行 办 法, 对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的 稽 察, 包 括 (ABC) 等 情 况 A. 项 目 法 人 责 任 制 招 标 投 标 制 建 设 监 理 制 的 实 施 情 况 B. 合 同 管 理 实 施 情 况 C. 设 计 监 理 施 工 设 备 材 料 供 应 等 有 关 单 位 资 质 和 人 员 资 格 管 理 情 况 D. 投 资 控 制 与 概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E. 工 程 质 量 现 状 和 质 量 事 故 处 理 情 况 来 源 : 水 利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稽 察 暂 行 办 法 第 十 二 十 三 十 四 十 五 十 六 条 38. 根 据 水 利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稽 察 暂 行 办 法, 稽 察 人 员 开 展 稽 察 工 作, 可 以 采 取 的 方 法 和 手 段 包 括 (ABCD) A. 查 阅 建 设 项 目 有 关 文 件 合 同 记 录 报 表 帐 簿 及 其 他 资 料 B. 查 勘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检 查 工 程 质 量, 必 要 时, 可 以 责 令 有 关 方 面 进 行 质 量 检 测 C. 在 任 何 时 间 进 入 施 工 仓 储 办 公 检 测 试 验 等 与 建 设 项 目 有 关 的 场 所 或 地 点, 进 行 查 验 取 证 质 询 D.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进 行 延 伸 调 查 取 证 核 实 E. 必 要 时 可 对 相 关 人 员 采 取 三 规 措 施 来 源 : 水 利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稽 察 暂 行 办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39. 根 据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审 计 办 法, 在 招 标 投 标 审 计 中, 审 计 部 门 具 有 的 权 限 包 括 (ABDE) A. 有 权 参 加 招 标 人 或 其 代 理 机 构 组 织 的 开 标 评 标 定 标 等 活 动, 招 标 人 或 其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通 知 同 级 审 计 部 门 参 加 B. 有 权 要 求 招 标 人 或 其 代 理 机 构 提 供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文 件 资 料, 招 标 人 或 其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审 计 部 门 的 要 求 提 供 相 关 文 件 资 料 C. 对 招 标 人 或 其 代 理 机 构 正 在 进 行 的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招 标 投 标 行 为, 有 权 予 以 纠 正 制 止 和 处 罚 D. 有 权 向 招 标 人 投 标 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等 调 查 了 解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的 情 172

177 况 E. 监 督 检 查 招 标 投 标 结 果 执 行 情 况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审 计 办 法 第 六 条 40. 根 据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项 目 法 人 应 当 组 织 编 制 保 证 安 全 生 产 的 措 施 方 案 该 措 施 方 案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强 制 性 标 准 和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并 结 合 工 程 的 具 体 情 况 编 制, 以 下 哪 几 项 内 容 应 当 被 包 括 :(ABDE) A. 安 全 生 产 的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制 定 情 况 B.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及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持 证 上 岗 情 况 C. 危 险 性 较 大 工 程 的 专 项 安 全 技 术 方 案 D.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E. 工 程 度 汛 方 案 措 施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第 九 条 41. 根 据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项 目 法 人 应 当 将 水 利 工 程 中 的 (BD) 发 包 给 具 有 相 应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施 工 资 质 等 级 的 施 工 单 位 A. 基 坑 支 护 与 降 水 工 程 B. 爆 破 工 程 C. 起 重 吊 装 工 程 D. 拆 除 工 程 E. 脚 手 架 工 程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第 十 一 条 42. 根 据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建 设 监 理 单 位 在 实 施 监 理 过 程 中, 发 现 存 在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的, 应 当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整 改 ; 对 情 况 严 重 的, 应 当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暂 时 停 止 施 工, 并 及 时 向 (AB) 报 告 A. 项 目 法 人 B.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流 域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其 委 托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机 构 C.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D. 检 察 机 关 E. 工 会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第 十 四 条 43. 根 据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ABCE) 等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经 过 专 门 的 安 全 作 业 培 训, 并 取 得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资 格 证 书 后, 方 可 上 岗 作 业 173

178 A. 垂 直 运 输 机 械 作 业 人 员 B. 安 装 拆 卸 工 C. 爆 破 作 业 人 员 D. 电 焊 工 E. 起 重 信 号 工 登 高 架 设 作 业 人 员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十 二 条 44. 根 据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施 工 单 位 对 达 到 一 定 规 模 的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工 程 应 当 编 制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并 附 具 安 全 验 算 结 果 对 其 中 涉 及 (ABDE) 的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施 工 单 位 还 应 当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论 证 审 查 A. 高 边 坡 B. 深 基 坑 C. 频 交 叉 D. 地 下 暗 挖 工 程 E. 高 大 模 板 工 程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十 三 条 45. 根 据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施 工 单 位 在 采 用 (ABCE) 时, 应 当 对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相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A. 新 技 术 B. 新 工 艺 C. 新 设 备 D. 新 标 准 E. 新 材 料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十 五 条 46. 根 据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流 域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其 委 托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机 构 依 法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时, 有 权 采 取 的 措 施 包 括 (ABDE) A. 要 求 被 检 查 单 位 提 供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文 件 和 资 料 B. 进 入 被 检 查 单 位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检 查 C. 拆 除 违 章 建 筑 D. 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责 令 立 即 排 除 E.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排 除 前 或 者 排 除 过 程 中 无 法 保 证 安 全 的, 责 令 从 危 险 区 域 内 撤 出 作 业 人 员 或 者 暂 时 停 止 施 工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第 三 十 二 条 47. 根 据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施 工 企 业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包 括 (BDE) A. 企 业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的 副 经 理 B.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的 负 责 人 C. 项 目 部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的 副 经 理 D.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174

179 E. 施 工 现 场 专 职 安 全 员 来 源 :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第 三 条 48. 根 据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项 目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考 核 要 点 包 括 (ABCE) A.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的 基 本 知 识 和 相 关 专 业 知 识 B.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重 大 事 故 防 范 应 急 救 援 措 施 报 告 制 度 及 调 查 处 理 方 法 C.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的 内 容 和 方 法 D.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和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的 内 容 和 制 定 方 法 E. 国 内 外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经 验 来 源 :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施 工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附 件 49. 根 据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验 收 管 理 规 定,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验 收, 按 验 收 主 持 单 位 性 质 不 同 分 为 法 人 验 收 和 政 府 验 收 两 类 其 中 政 府 验 收 是 指 由 有 关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进 行 的 验 收, 包 括 (BCE) A. 单 位 工 程 验 收 B. 专 项 验 收 C. 阶 段 验 收 D. 单 项 工 程 验 收 E. 竣 工 验 收 来 源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验 收 管 理 规 定 第 三 条 50. 根 据 浙 江 省 水 利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在 水 利 工 程 管 理 范 围 内, 禁 止 从 事 的 行 为 包 括 (ABCD) A. 堆 放 物 料 B. 倾 倒 土 石 矿 渣 垃 圾 等 物 质 C. 在 堤 身 上 垦 植 D. 挖 砂 E. 新 建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利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九 条 51. 根 据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编 制 规 程 (DL ),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的 主 要 内 容 和 深 度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中 的 哪 几 项?(ABCE) A 确 定 主 要 水 文 参 数 和 成 果 B 查 明 影 响 工 程 的 主 要 地 质 条 件 和 主 要 工 程 地 质 问 题 175

180 C 选 定 工 程 建 设 场 址 坝 ( 闸 ) 址 厂 ( 站 ) 址 等 D 确 定 电 厂 或 泵 站 的 装 机 容 量 选 定 机 组 机 型 单 机 容 量 单 机 流 量 及 台 数 E 提 出 主 要 工 程 量 和 建 材 需 要 量, 估 算 工 程 投 资 来 源 :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编 制 规 程 (DL ) 第 条 52. 根 据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等 级 划 分 及 洪 水 标 准 (SL ), 临 时 性 水 工 建 筑 物 的 级 别, 应 根 据 (ABCE) 确 定 A. 保 护 对 象 的 重 要 性 B. 失 事 后 果 C. 使 用 年 限 D. 临 时 性 建 筑 物 的 类 型 E. 临 时 性 建 筑 物 的 规 模 来 源 :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等 级 划 分 及 洪 水 标 准 (SL ) 表 根 据 水 利 水 电 建 筑 安 装 安 全 技 术 工 作 规 程 (SD267-88),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人 员, 必 须 按 规 定 穿 戴 好 防 护 用 品 和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严 禁 穿 (CDE) 工 作 ( 特 殊 规 定 者 除 外 ) A. 皮 鞋 B. 胶 鞋 C. 拖 鞋 D. 高 跟 鞋 E. 赤 脚 来 源 : 水 利 水 电 建 筑 安 装 安 全 技 术 工 作 规 程 (SD267-88) 第 条 54. 根 据 水 利 水 电 建 筑 安 装 安 全 技 术 工 作 规 程 (SD267-88), 凡 经 医 生 诊 断, 患 (ACDE) 以 及 其 它 不 适 用 于 高 处 作 业 病 症 的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高 处 作 业 A. 高 血 压 B. 高 血 脂 C. 心 脏 病 D. 贫 血 E. 精 神 病 来 源 : 水 利 水 电 建 筑 安 装 安 全 技 术 工 作 规 程 (SD267-88) 第 条 55. 根 据 水 利 水 电 建 筑 安 装 安 全 技 术 工 作 规 程 (SD267-88), 禁 止 用 (ABCE) 等 运 输 爆 破 器 材 A. 自 卸 汽 车 B. 翻 斗 车 C. 拖 车 D. 电 动 车 E. 自 行 车 来 源 : 水 利 水 电 建 筑 安 装 安 全 技 术 工 作 规 程 (SD267-88) 第 条 56. 根 据 堤 防 工 程 施 工 规 范 (SL ), 干 砌 石 砌 筑 严 禁 出 现 (BDE) A. 直 砌 B. 浮 塞 C. 悬 石 D. 通 缝 E. 叠 砌 来 源 : 堤 防 工 程 施 工 规 范 (SL ) 第 条 57. 以 下 有 关 水 利 水 电 建 设 工 程 验 收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有 (ACD) A. 水 库 等 工 程 蓄 引 水 前, 必 须 进 行 蓄 引 水 验 收 验 收 前, 应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对 工 程 进 行 蓄 水 安 全 鉴 定 B. 水 电 站 机 组 验 收 的 各 台 机 组 运 行 时 间 为 投 入 系 统 带 额 定 出 力 连 续 运 行 48h 176

181 C. 水 电 站 机 组 验 收 的 各 台 机 组 运 行 时 间 为 投 入 系 统 带 额 定 出 力 连 续 运 行 72h D. 泵 站 水 泵 机 组 的 各 台 机 组 运 行 时 间 为 带 额 定 负 载 连 续 运 行 24h( 含 无 故 障 停 机 ) 或 7d 内 累 计 运 行 48h( 含 全 站 机 组 联 合 运 行 小 时 数 ) E. 泵 站 水 泵 机 组 的 各 台 机 组 运 行 时 间 为 带 额 定 负 载 连 续 运 行 48h( 含 无 故 障 停 机 ) 或 7d 内 累 计 运 行 72h( 含 全 站 机 组 联 合 运 行 小 时 数 ) 来 源 : 水 利 水 电 建 设 工 程 验 收 规 程 (SL ) 第 条 58. 根 据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技 术 规 范 (GB/T ),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及 其 措 施 总 体 布 局 应 遵 循 下 列 哪 几 条 规 定?(ABDE) A. 应 控 制 和 减 少 对 原 地 貌 地 表 植 被 水 系 的 扰 动 和 损 毁, 保 护 原 地 表 植 被 表 土 及 结 皮 层, 减 少 占 用 水 土 资 源, 提 高 利 用 效 率 B. 开 挖 排 弃 堆 垫 的 场 地 必 须 采 取 拦 挡 护 坡 截 排 水 以 及 其 他 整 治 措 施 C. 弃 土 ( 石 渣 ) 应 综 合 利 用, 不 能 利 用 的 应 尽 量 在 江 河 湖 泊 建 成 水 库 及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内 布 设 弃 土 ( 石 渣 ) 场 D. 施 工 过 程 必 须 有 临 时 防 护 措 施 E. 施 工 迹 地 应 及 时 进 行 土 地 整 治, 采 取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恢 复 其 利 用 功 能 来 源 :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技 术 规 范 (GB/T ) 第 条 59. 根 据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标 准 (GB ),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应 按 照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必 须 与 主 体 工 程 (BCE) 的 规 定, 坚 持 预 防 优 先, 先 拦 后 弃 的 原 则, 有 效 控 制 水 土 流 失 A. 同 时 规 划 B. 同 时 设 计 C. 同 时 施 工 D. 同 时 验 收 E. 同 时 投 产 使 用 来 源 :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标 准 (GB ) 第 条 第 1 款 60. 根 据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验 收 技 术 规 程 (GB/T ),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行 政 验 收 的 评 价 标 准 应 包 括 下 列 第 (ABCD) 项 内 容 若 同 时 满 足 这 些 标 准, 即 可 通 过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的 行 政 验 收 A.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审 批 手 续 完 备,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管 理 设 计 施 工 177

182 监 理 监 测 专 项 财 务 等 建 档 资 料 齐 全 B.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按 批 准 的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及 其 设 计 文 件 的 要 求 建 成, 符 合 水 土 保 持 的 要 求 C. 扰 动 土 地 整 治 率 水 土 流 失 总 治 理 度 土 壤 流 失 控 制 比 拦 渣 率 林 草 植 被 恢 复 率 林 草 覆 盖 率 等 指 标 达 到 了 批 准 的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的 要 求 及 国 家 和 地 方 的 有 关 技 术 标 准 D.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具 备 正 常 运 行 条 件, 且 能 持 续 安 全 有 效 运 转, 符 合 交 付 使 用 要 求, 且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的 管 理 维 护 措 施 已 得 到 落 实 E.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工 程 投 资 决 算 已 通 过 相 关 部 门 审 计 来 源 :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验 收 技 术 规 程 (GB/T ) 第 条 61. 堤 防 工 程 的 检 查 分 为 (ABCD) A. 日 常 检 查 B. 定 期 检 查 C. 特 别 检 查 D. 专 项 检 查 来 源 : 浙 江 省 堤 防 工 程 维 修 养 护 技 术 规 定 根 据 浙 江 省 堤 防 工 程 维 修 养 护 技 术 规 定, 堤 防 检 查 包 括 (ABC) A. 防 浪 墙 结 构 是 否 完 好 B. 消 浪 平 台 等 防 冲 设 施 是 否 完 好 C. 堤 防 防 护 林 生 长 是 否 良 好 D. 堤 岸 生 物 防 护 的 灌 木 草 皮 有 无 缺 失 生 长 是 否 良 好 来 源 : 浙 江 省 堤 防 工 程 维 修 养 护 技 术 规 定 根 据 浙 江 省 堤 防 工 程 维 修 养 护 技 术 规 定, 堤 岸 防 护 工 程 检 查 包 括 (BD) A. 防 浪 墙 结 构 是 否 完 好 B. 墙 式 护 岸 墙 体 的 排 水 孔 有 无 杂 物 阻 塞 现 象 C. 堤 防 防 护 林 生 长 是 否 良 好 D. 堤 岸 生 物 防 护 的 灌 木 草 皮 有 无 缺 失 生 长 是 否 良 好 来 源 : 浙 江 省 堤 防 工 程 维 修 养 护 技 术 规 定 根 据 浙 江 省 堤 防 工 程 维 修 养 护 技 术 规 定, 观 测 主 要 包 括 (ABCD) 等 观 测 A. 沉 降 变 形 B. 水 位 C. 裂 缝 D. 冲 刷 178

183 来 源 : 浙 江 省 堤 防 工 程 维 修 养 护 技 术 规 定 根 据 浙 江 省 堤 防 工 程 维 修 养 护 技 术 规 定, 检 查 报 告 包 括 (ABCD) A. 日 常 检 查 报 告 B. 定 期 检 查 报 告 C. 特 别 检 查 报 告 D. 专 项 检 查 报 告 来 源 : 浙 江 省 堤 防 工 程 维 修 养 护 技 术 规 定 根 据 浙 江 省 堤 防 工 程 维 修 养 护 技 术 规 定, 堤 防 工 程 维 修 养 护 项 目 包 括 (ABCD) A. 土 方 养 护 B. 堤 顶 维 修 养 护 C. 堤 坡 维 修 养 护 D. 附 属 设 施 维 修 养 护 来 源 : 浙 江 省 堤 防 工 程 维 修 养 护 技 术 规 定 杭 嘉 湖 圩 区 整 治 技 术 导 则 ( 试 行 ) 中, 排 水 泵 站 布 局 应 按 ( ABCD ) 的 原 则, 并 结 合 圩 区 内 外 河 道 水 系 及 现 有 闸 站 情 况 经 综 合 比 较 后 确 定, 应 充 分 利 用 对 现 有 泵 站 的 更 新 改 造 提 高 排 水 能 力 A. 低 水 低 排 B. 高 水 高 排 C. 均 衡 布 站 D. 方 便 管 理 来 源 : 杭 嘉 湖 圩 区 整 治 技 术 导 则 ( 试 行 ) 对 污 染 饮 用 水 水 源, 破 坏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利 用 设 施 的 行 为, 有 权 (BD) A. 打 击 B. 劝 阻 C. 处 罚 D. 举 报 来 源 : 浙 江 省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条 例 第 七 条 69.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农 村 饮 用 水 工 程 建 设 和 维 护 管 理 工 作, 因 地 制 宜 推 进 城 乡 统 筹 区 域 (BC), 改 善 农 村 饮 用 水 条 件 A. 分 散 供 水 B. 集 中 供 水 C. 减 少 小 型 分 散 供 水 点 D. 提 高 水 质 来 源 : 浙 江 省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条 例 第 十 二 条 70.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分 为 (AB) A. 一 级 保 护 区 B. 二 级 保 护 区 C. 三 级 保 护 区 D. 四 级 保 护 区 来 源 : 浙 江 省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条 例 第 十 七 条 71. 在 饮 用 水 水 源 一 级 保 护 区 内, 除 饮 用 水 水 源 二 级 保 护 区 内 禁 止 的 行 为 外, 还 禁 止 下 列 行 为 :(ABCD) A.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与 供 水 设 施 和 保 护 水 源 无 关 的 建 设 项 目 B. 投 饵 式 养 殖 旅 游 游 泳 垂 钓 179

184 C. 使 用 化 肥 和 高 毒 高 残 留 农 药 D. 停 泊 与 保 护 水 源 无 关 的 船 舶 来 源 : 浙 江 省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条 例 第 二 十 一 条 72. 农 村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范 围 内 禁 止 下 列 行 为 :(ABCD) A. 清 洗 装 贮 过 有 毒 有 害 物 品 的 容 器 车 辆 B. 使 用 高 毒 高 残 留 农 药 C. 设 置 畜 禽 养 殖 场 肥 料 堆 积 场 厕 所 D. 堆 放 生 活 垃 圾 工 业 废 料 来 源 : 浙 江 省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条 例 第 二 十 四 条 ( 四 ) 农 村 水 利 1 单 选 题 1. 国 家 农 业 综 合 开 发 中 型 灌 区 节 水 配 套 改 造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由 (B) 审 批 A. 省 级 农 发 办 B. 省 水 利 厅 C. 水 利 部 农 发 办 D. 国 家 农 发 办 来 源 : 国 家 农 业 综 合 开 发 中 型 灌 区 节 水 配 套 改 造 项 目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第 五 章 第 21 条 2. 国 家 农 业 综 合 开 发 中 型 灌 区 节 水 配 套 改 造 项 目 由 (D) 负 责 对 当 年 竣 工 项 目 组 织 全 面 验 收 A. 省 级 农 发 办 B. 省 水 利 厅 C. 水 利 部 农 发 办 D. 国 家 农 发 办 来 源 : 国 家 农 业 综 合 开 发 中 型 灌 区 节 水 配 套 改 造 项 目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第 七 章 第 29 条 3. 浙 江 省 国 家 农 业 综 合 开 发 中 型 灌 区 节 水 配 套 改 造 项 目 建 设 资 金 中, 用 于 项 目 的 勘 测 设 计 费 在 (C) 资 金 中 列 支 A. 中 央 财 政 B. 省 财 政 C. 市 县 ( 市 区 ) D. 农 民 筹 资 来 源 : 浙 江 省 国 家 农 业 综 合 开 发 中 型 灌 区 节 水 配 套 改 造 项 目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三 章 第 10 条 4. 大 型 排 涝 泵 站 更 新 改 造 项 目 中 央 资 金 主 要 用 于 (C) 180

185 A. 建 筑 工 程 费 B.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C. 机 电 设 备 的 购 置 和 安 装 D. 机 电 设 备 的 购 置 费 来 源 : 大 型 排 涝 泵 站 改 造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第 五 章 5. 农 村 饮 水 安 全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各 级 (A) 落 实 好 规 划 的 编 制 和 报 批 项 目 审 批 计 划 下 达 以 及 建 设 与 管 理 的 监 管 工 作 A.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商 有 关 部 门 B. 水 利 部 门 C. 卫 生 部 门 D. 政 府 部 门 来 源 : 农 村 饮 水 安 全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第 4 条 6. 农 村 饮 水 安 全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当 地 (B) 负 责 编 制 工 程 项 目 规 划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和 初 步 设 计, 组 织 和 指 导 项 目 的 实 施 及 运 行 管 理 A.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B. 水 利 部 门 商 有 关 部 门 C. 卫 生 部 门 D. 政 府 部 门 来 源 : 农 村 饮 水 安 全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第 4 条 7. 农 村 饮 水 安 全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规 定,(C) 负 责 提 出 急 需 解 决 的 地 氟 病 地 砷 病 血 吸 虫 病 病 区 需 要 解 决 饮 水 安 全 问 题 的 范 围 和 项 目 建 成 后 的 水 质 检 测 监 测 A.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B. 水 利 部 门 C. 卫 生 部 门 D. 政 府 部 门 来 源 : 农 村 饮 水 安 全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第 4 条 8. 农 村 饮 水 安 全 项 目 的 技 术 审 查 专 题 研 究 技 术 推 广 人 员 培 训 检 查 评 估 等 项 目 管 理 工 作 所 需 资 金 由 (B) 负 担 A. 中 央 B. 各 级 地 方 政 府 C. 受 益 群 众 D. 中 央 地 方 和 受 益 群 众 来 源 : 农 村 饮 水 安 全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章 第 12 条 来 源 : 财 政 部 水 利 部 关 于 实 施 中 央 财 政 小 型 农 田 水 利 重 点 县 建 设 的 意 见 9. 浙 江 省 山 塘 综 合 整 治 技 术 导 则 所 称 的 山 塘 总 容 积 为 (B) 万 m 3 A. 1~5 B.1~10 C.5~10 D.10~100 来 源 : 浙 江 省 山 塘 综 合 整 治 技 术 导 则 ( 试 行 ) 第 1 章 总 则 10. 浙 江 省 山 塘 综 合 整 治 原 则 上 不 应 (B) A. 坝 顶 加 宽 B. 坝 顶 加 高 C. 加 宽 溢 洪 道 D. 坝 坡 放 缓 181

186 来 源 : 浙 江 省 山 塘 综 合 整 治 技 术 导 则 ( 试 行 ) 第 1 章 总 则 11. 浙 江 省 山 塘 综 合 整 治 技 术 导 则 山 塘 总 容 积 是 指 (C) 时, 相 应 的 山 塘 容 积 A. 正 常 水 位 B. 设 计 洪 水 位 C. 校 核 洪 水 位 D. 防 洪 水 位 来 源 : 浙 江 省 山 塘 综 合 整 治 技 术 导 则 ( 试 行 ) 第 2 章 程 等 级 划 分 标 准 来 源 :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验 技 术 规 程 1 范 围 12.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验 收 技 术 规 程 中 建 设 项 目 的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验 收, 应 按 照 水 土 保 持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技 术 标 准 的 要 求, 对 建 设 项 目 的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及 其 批 复 文 件 后 续 设 计 文 件 所 确 定 的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及 其 (A) 进 行 验 收 A.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效 果 B. 后 续 工 程 C. 管 理 制 度 D. 已 建 工 程 来 源 :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验 技 术 规 程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验 收 技 术 规 程 中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行 政 验 收 前, 应 先 通 过 (C) A.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效 果 评 估 B.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评 估 C.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技 术 评 估 D. 已 建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评 估 来 源 :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验 技 术 规 程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验 收 技 术 规 程 中 分 部 工 程 的 所 有 单 元 工 程 被 监 理 单 位 确 认 为 完 建 且 质 量 合 格 或 有 关 质 量 缺 陷 已 经 处 理 完 毕, 方 可 进 行 分 部 工 程 (B) A. 初 步 检 验 B. 自 查 初 验 C. 专 家 验 收 D. 行 政 验 收 来 源 :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验 技 术 规 程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验 收 技 术 规 程 中 单 位 工 程 (B) 应 由 建 设 单 位 或 其 委 托 的 监 理 单 位 主 持 A. 初 步 检 验 B. 自 查 初 验 C. 专 家 验 收 D. 行 政 验 收 来 源 :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验 技 术 规 程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验 收 技 术 规 程 中 技 术 评 估 范 围 应 以 批 复 的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确 定 的 ( D ) 为 基 础,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可 适 当 调 整 评 估 范 围. A.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效 果 B.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技 术 C. 已 建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D.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责 任 范 围 来 源 :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验 技 术 规 程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验 收 技 术 规 程 中 行 政 验 收 工 作 应 不 包 括 以 182

187 下 哪 个 内 容 :( D ) A. 检 查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是 否 符 合 批 复 的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及 其 设 计 文 件 的 要 求 ; B. 检 查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施 工 质 量 和 管 理 维 护 责 任 落 实 情 况 ; C. 检 查 水 土 保 持 投 资 完 成 情 况 与 评 价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效 果 ; D. 提 出 存 在 的 问 题, 但 无 需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来 源 :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验 技 术 规 程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质 量 评 定 规 程 中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质 量 评 定 过 程 中, 单 元 工 程 检 验 应 由 施 工 单 位 全 检 (C) 抽 检 A. 设 计 单 位 B. 业 主 单 位 C. 监 理 单 位 D. 行 政 部 门 来 源 :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质 量 评 定 规 程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质 量 评 定 规 程 中 分 部 工 程 可 按 照 功 能 (B) 工 程 类 型 (B) 的 原 则 划 分 A. 彼 此 相 关 相 同 B. 相 对 独 立 相 同 C. 彼 此 相 关 互 异 D. 相 对 独 立 互 异 来 源 :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质 量 评 定 规 程 关 于 开 展 农 田 水 利 标 准 化 建 设 的 意 见 中,( A ) 薄 弱 仍 然 是 农 村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 明 显 短 板, 已 成 为 影 响 农 业 稳 定 发 展 和 粮 食 安 全 的 主 要 瓶 颈, 亚 待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改 善 A. 农 田 水 利 设 施 B. 农 田 水 利 发 展 意 识 C. 农 田 水 利 管 理 D. 农 田 水 利 设 施 维 护 来 源 : 关 于 开 展 农 田 水 利 标 准 化 建 设 的 意 见 21.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运 行 技 术 管 理 规 程 中 谷 坊 淤 满 后, 根 据 沟 道 (B) 确 定 是 否 需 要 再 修 建 梯 级 谷 坊 A. 上 游 来 水 量 B. 上 游 来 沙 量 C. 上 游 实 际 情 况 D. 下 游 实 际 情 况 来 源 :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运 行 技 术 管 理 规 程 多 选 题 1. 申 报 国 家 农 业 综 合 开 发 中 型 灌 区 节 水 配 套 改 造 项 目 需 符 合 (ABCD) 条 件 A. 与 农 业 综 合 开 发 规 划 紧 密 衔 接, 并 纳 入 全 国 农 业 综 合 开 发 重 点 中 型 灌 183

188 区 节 水 配 套 改 造 建 设 规 划 B. 灌 区 位 于 或 跨 越 农 业 综 合 开 发 县 ( 市 区 ), 灌 溉 面 积 为 5~30 万 亩 C. 灌 区 骨 干 工 程 设 施 老 化 失 修, 影 响 当 地 农 业 综 合 生 产 能 力 提 高 D. 单 个 项 目 的 总 费 用 ( 即 总 投 资, 下 同 ) 一 般 不 超 过 2000 万 元 来 源 : 国 家 农 业 综 合 开 发 中 型 灌 区 节 水 配 套 改 造 项 目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第 二 章 第 6 条 2. 国 家 农 业 综 合 开 发 中 型 灌 区 节 水 配 套 改 造 项 目 建 设 资 金 不 在 中 央 财 政 资 金 中 列 支 的 是 (BCD) A. 建 安 工 程 费 B. 勘 测 设 计 费 C. 不 可 预 见 费 D. 建 设 管 理 费 来 源 : 国 家 农 业 综 合 开 发 中 型 灌 区 节 水 配 套 改 造 项 目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第 三 章 第 11 条 3. 国 家 农 业 综 合 开 发 中 型 灌 区 节 水 配 套 改 造 项 目 实 施 计 划 由 (CD) 联 合 批 复 下 达 A. 省 级 农 发 办 B. 省 水 利 厅 C. 水 利 部 农 发 办 D. 国 家 农 发 办 来 源 : 国 家 农 业 综 合 开 发 中 型 灌 区 节 水 配 套 改 造 项 目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第 五 章 第 21 条 4. 浙 江 省 国 家 农 业 综 合 开 发 中 型 灌 区 节 水 配 套 改 造 项 目 包 括 (ABC) A. 灌 溉 水 源 工 程 B. 排 水 骨 干 工 程 C. 灌 溉 骨 干 工 程 D. 田 间 工 程 来 源 : 浙 江 省 国 家 农 业 综 合 开 发 中 型 灌 区 节 水 配 套 改 造 项 目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第 2 条 5. 浙 江 省 国 家 农 业 综 合 开 发 中 型 灌 区 节 水 配 套 改 造 项 目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包 括 (ABCD) A. 干 支 渠 ( 沟 ) 道 开 挖 疏 浚 B. 干 支 渠 道 衬 砌 防 渗 C. 干 支 渠 管 护 设 施 及 量 水 设 施 D. 干 支 渠 管 护 设 施 及 量 水 设 施 来 源 : 浙 江 省 国 家 农 业 综 合 开 发 中 型 灌 区 节 水 配 套 改 造 项 目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二 章 第 6 条 184

189 6. 浙 江 省 国 家 农 业 综 合 开 发 中 型 灌 区 节 水 配 套 改 造 项 目 建 设 资 金 包 括 (ABCD) A. 中 央 财 政 资 金 B. 地 方 财 政 配 套 资 金 C. 农 村 集 体 和 农 民 筹 资 D. 农 民 投 劳 来 源 : 浙 江 省 国 家 农 业 综 合 开 发 中 型 灌 区 节 水 配 套 改 造 项 目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三 章 第 8 条 7. 浙 江 省 国 家 农 业 综 合 开 发 中 型 灌 区 节 水 配 套 改 造 项 目 由 省 水 利 厅 会 同 省 农 发 办 组 织 专 家 对 申 报 项 目 进 行 初 步 评 估, 评 估 重 点 包 括 项 目 (ABCD) A. 建 设 的 必 要 性 B. 设 计 方 案 工 程 措 施 的 合 理 性 C. 资 金 配 套 能 力 D. 水 土 资 源 状 况 来 源 : 浙 江 省 国 家 农 业 综 合 开 发 中 型 灌 区 节 水 配 套 改 造 项 目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四 章 第 13 条 8. 根 据 泵 站 设 计 规 范, 灌 溉 排 水 泵 站 应 根 据 (AB) 分 等 A. 装 机 流 量 B. 装 机 功 率 C. 扬 程 D. 控 制 灌 溉 排 水 面 积 来 源 : 大 型 排 涝 泵 站 改 造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第 二 条 9. 下 列 分 等 指 标 满 足 大 型 排 涝 泵 站 的 是 (BD) A. 总 装 机 功 率 达 10 万 千 瓦 单 座 泵 站 B. 总 装 机 功 率 达 1 万 千 瓦 单 座 泵 站 C. 总 装 机 流 量 达 到 100 立 方 米 每 秒 及 以 上 单 座 泵 站 D. 总 装 机 流 量 达 到 50 立 方 米 每 秒 及 以 上 单 座 泵 站 来 源 : 大 型 排 涝 泵 站 改 造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第 二 条 10. 大 型 排 涝 泵 站 更 新 改 造 项 目 应 符 合 以 下 (ABCD) 基 本 条 件 A. 位 于 粮 食 主 产 区, 增 产 和 减 灾 效 益 明 显 B. 机 电 设 备 和 建 筑 物 老 化 失 修, 运 行 效 率 低,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C.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和 初 步 设 计 报 告 经 过 审 批 D. 地 方 政 府 积 极 性 高, 配 套 资 金 投 入 有 保 证 来 源 : 大 型 排 涝 泵 站 改 造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第 三 条 11. 大 型 排 涝 泵 站 更 新 改 造 项 目 建 设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ABD) 185

190 A. 电 设 备 更 新 改 造 B. 泵 房 改 造 C. 泵 站 的 信 息 化 管 理 D. 泵 站 主 体 建 筑 物 加 固 改 造 来 源 : 大 型 排 涝 泵 站 改 造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章 12. 大 型 排 涝 泵 站 更 新 改 造 项 目 申 报 必 须 提 交 (ABCD) 等 材 料 A. 安 全 鉴 定 报 告 B.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和 初 步 设 计 报 告 及 相 应 的 批 复 文 件 C. 项 目 年 度 投 资 建 议 计 划 D. 地 方 配 套 资 金 承 诺 文 件 来 源 : 大 型 排 涝 泵 站 改 造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章 13. 大 型 排 涝 泵 站 更 新 改 造 项 目 竣 工 后, 由 ( AB ) 进 行 全 面 验 收 A. 省 水 利 厅 B.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C.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D. 水 利 部 来 源 : 大 型 排 涝 泵 站 改 造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第 七 章 14. 大 型 排 涝 泵 站 更 新 改 造 项 目 竣 工 后, 由 ( CD ) 进 行 抽 查 A. 省 水 利 厅 B.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C.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D. 水 利 部 来 源 : 大 型 排 涝 泵 站 改 造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第 七 章 15. 根 据 农 村 饮 水 安 全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办 法,(ABCD) 指 标 达 不 到 农 村 饮 用 水 安 全 卫 生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基 本 安 全 规 定 的 为 饮 水 不 安 全 A. 水 质 B. 水 量 C. 方 便 程 度 D. 保 证 率 来 源 : 农 村 饮 水 安 全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章 第 5 条 16. 农 村 饮 水 不 安 全 标 准 指 标 包 括 (ABCD) A. 水 质 B. 水 量 C. 方 便 程 度 D. 保 证 率 来 源 : 农 村 饮 水 安 全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章 第 5 条 17. 农 村 饮 水 安 全 项 目 申 报 报 送 的 文 件 材 料 包 括 (ABCD) A. 年 度 项 目 建 议 计 划 B.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审 批 文 件 C. 配 套 资 金 的 承 诺 文 件 D. 上 一 年 度 项 目 建 设 情 况 总 结 来 源 : 农 村 饮 水 安 全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第 三 章 第 4 条 18. 农 村 饮 水 安 全 项 目, 以 (AB) 为 单 位 编 制 的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经 省 级 发 展 改 革 ( 计 划 ) 和 水 利 部 门 同 意, 可 由 同 级 发 展 改 革 ( 计 划 ) 和 水 利 部 门 审 批, 186

191 报 省 级 发 展 改 革 ( 计 划 ) 和 水 利 部 门 备 案 A. 乡 镇 B. 县 C. 地 市 D. 省 来 源 : 农 村 饮 水 安 全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第 五 章 第 15 条 19. 农 村 饮 水 安 全 项 目 验 收, 主 要 针 对 (ABCD) 等 方 面 A. 组 织 领 导 B.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C. 工 程 质 量 D. 资 金 投 入 来 源 : 农 村 饮 水 安 全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第 六 章 第 25 条 20. 浙 江 省 千 万 农 民 饮 用 水 工 程 主 要 是 解 决 和 改 善 (AB) A. 农 村 农 民 饮 水 B. 乡 镇 居 民 饮 水 C. 县 城 城 市 居 民 饮 用 水 D. 企 事 业 单 位 等 用 水 来 源 : 浙 江 省 千 万 农 民 饮 用 水 工 程 项 目 和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第 4 条 21. 根 据 浙 江 省 千 万 农 民 饮 用 水 二 期 工 程 建 设 标 准,(AB) 供 水 工 程 水 量 基 本 满 足 生 活 需 要, 水 质 达 到 农 村 实 施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 准 则 标 准 A. 分 片 B. 分 散 式 C. 联 片 集 中 式 D. 所 有 来 源 :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快 实 施 千 万 农 民 饮 用 水 工 程 的 通 知 22. 浙 江 省 农 村 饮 用 水 缺 水 类 型 有 (ABCD) A. 工 程 型 缺 水 B. 资 源 型 缺 水 C. 水 质 型 缺 水 D. 以 上 三 种 类 型 均 存 在 来 源 : 浙 江 省 千 万 农 民 饮 用 水 工 程 建 设 指 导 意 见 23. 村 镇 供 水 工 程 指 包 括 (ABCD) A. 乡 镇 集 中 供 水 工 程 B. 跨 村 工 程 C. 单 村 工 程 D. 单 户 工 程 和 联 户 工 程 来 源 : 水 利 部 关 于 加 强 村 镇 供 水 工 程 管 理 的 意 见 24. 根 据 水 利 部 关 于 加 强 村 镇 供 水 工 程 管 理 的 意 见, 村 镇 供 水 工 程 管 理 体 制 有 (ABCD) A. 供 水 工 程 管 理 委 员 会 B. 用 水 合 作 组 织 C. 业 主 D. 供 水 站 来 源 : 水 利 部 关 于 加 强 村 镇 供 水 工 程 管 理 的 意 见 25. 根 据 水 利 部 关 于 加 强 村 镇 供 水 工 程 管 理 的 意 见, 村 镇 集 中 供 水 工 程 按 照 187

192 (ABCD) 的 原 则, 合 理 确 定 供 水 价 格 A. 补 偿 成 本 B. 合 理 收 益 C. 优 质 优 价 D. 公 平 负 担 来 源 : 水 利 部 关 于 加 强 村 镇 供 水 工 程 管 理 的 意 见 26. 浙 江 省 山 塘 综 合 整 治 要 求 (BD) 坝 顶 高 程 应 不 低 于 山 塘 校 核 洪 水 位 A. 土 石 坝 B. 混 凝 土 坝 C. 堆 石 坝 D. 砌 石 坝 来 源 : 浙 江 省 山 塘 综 合 整 治 技 术 导 则 ( 试 行 ) 第 3 章 洪 水 标 准 浙 江 省 山 塘 综 合 整 治 要 求 (AC) 顶 应 高 出 设 计 洪 水 位 0.5m, 且 不 低 于 校 核 洪 水 位 A. 土 石 坝 B. 混 凝 土 坝 C. 堆 石 坝 D. 砌 石 坝 来 源 : 浙 江 省 山 塘 综 合 整 治 技 术 导 则 ( 试 行 ) 第 3 章 洪 水 标 准 浙 江 省 山 塘 综 合 整 治 技 术 导 则 中 规 定, 废 除 坝 下 涵 管 后,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可 采 取 (ACD) 措 施 A. 钢 管 B. 陶 瓦 管 C. 虹 吸 管 D. 开 挖 隧 洞 来 源 : 浙 江 省 山 塘 综 合 整 治 技 术 导 则 ( 试 行 ) 第 8 章 土 石 坝 坝 下 涵 管 29. 根 据 浙 江 省 山 塘 巡 查 管 理 办 法, 巡 查 员 主 要 对 以 下 (ABCD) 部 位 及 内 容 进 行 巡 查 A. 坝 体 B. 溢 洪 道 C. 输 泄 水 管 ( 洞 ) D. 近 坝 岸 坡 来 源 : 浙 江 省 山 塘 巡 查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二 章 山 塘 巡 查 30.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验 收 技 术 规 程 中 技 术 评 估 : 建 设 单 位 委 托 的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验 收 技 术 评 估 机 构 对 建 设 项 目 中 的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的 ( ABC ) 及 水 土 保 持 效 果 等 进 行 的 全 面 评 估 A. 数 量 B. 质 量 C. 进 度 D. 保 护 来 源 :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验 技 术 规 程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验 收 技 术 规 程 中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的 验 收 包 括 ( B D ) 两 个 方 面 A. 初 步 检 验 B. 自 查 初 验 C. 专 家 验 收 D. 行 政 验 收 来 源 :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验 技 术 规 程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验 收 技 术 规 程 中 建 设 单 位 应 对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档 案 资 料 的 ( BCD ) 负 责, 使 之 满 足 档 案 管 理 的 有 关 要 求 A. 保 密 性 B. 完 整 性 C. 规 范 性 D. 真 实 性 188

193 来 源 :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验 技 术 规 程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验 收 技 术 规 程 中 分 部 工 程 自 查 初 验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ABCD ) A. 鉴 定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是 否 达 到 国 家 强 制 性 标 准 以 及 合 同 约 定 的 标 准 B. 按 SL336 和 国 家 相 关 技 术 标 准, 评 定 分 部 工 程 的 质 量 等 级 C. 检 查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是 否 具 备 运 行 或 进 行 下 一 阶 段 建 设 的 条 件 D. 确 认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的 工 程 量 及 投 资 和 对 遗 留 问 题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来 源 :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验 技 术 规 程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验 收 技 术 规 程 中 单 位 工 程 自 查 初 验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ABCD ) A. 按 批 准 的 设 计 文 件 的 内 容 基 本 建 成 B. 分 部 工 程 已 经 完 工 并 自 查 初 验 合 格 C. 运 行 管 理 条 件 已 初 步 具 备, 并 经 过 一 段 时 间 的 试 运 行 D. 少 量 尾 工 已 妥 善 安 排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投 入 使 用 后, 不 影 响 其 他 工 程 正 常 施 工, 且 其 他 工 程 施 工 不 影 响 该 单 位 工 程 安 全 运 行 来 源 :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验 技 术 规 程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验 收 技 术 规 程 中 单 位 工 程 自 查 初 验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ABCD ) A. 对 照 批 准 的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及 其 设 计 文 件, 检 查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是 否 完 成 ; B. 鉴 定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的 质 量 并 评 定 等 级, 对 工 程 缺 陷 提 出 处 理 要 求 ; C. 检 查 水 土 保 持 效 果 及 管 护 责 任 落 实 情 况, 确 认 是 否 具 备 安 全 运 行 条 件 ; D. 确 认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量 和 投 资 与 对 遗 留 问 题 提 出 处 理 要 求 来 源 :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验 技 术 规 程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验 收 技 术 规 程 中 技 术 评 估 机 构 应 依 据 相 关 水 土 保 持 技 术 标 准 和 批 复 的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及 其 设 计 文 件, 组 织 ( ABCD ) 及 土 建 工 程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对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落 实 情 况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及 投 资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工 作 及 防 治 效 果 等 方 面 进 行 评 估, 提 交 技 术 评 估 报 告. A. 水 土 保 持 与 水 工 B. 植 物 C. 资 源 环 境 D. 经 济 来 源 :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验 技 术 规 程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验 收 技 术 规 程 中 对 重 要 单 位 工 程, 工 程 189

194 措 施 的 外 观 质 量 和 几 何 尺 寸 可 采 用 ( ABCD ) A. 目 视 检 查 B. 皮 尺 ( 或 钢 卷 尺 ) C. GPS D. 经 纬 仪 或 全 站 仪 测 量 来 源 :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验 技 术 规 程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验 收 技 术 规 程 中 技 术 评 估 成 果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ABCD ) A.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技 术 评 估 报 告 及 相 关 附 件 ; B.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行 政 验 收 前 需 解 决 的 主 要 问 题 及 其 处 理 情 况 说 明 ; C. 重 要 单 位 工 程 影 像 资 料 D.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图. 来 源 :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验 技 术 规 程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质 量 评 定 规 程 中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的 质 量 等 级 分 为 ( AC ) 几 级 A. 合 格 B. 及 格 C. 优 良 D. 良 好 来 源 :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质 量 评 定 规 程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质 量 评 定 规 程 中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质 量 评 定 应 划 分 为 ( BCD ) 几 个 等 级 A. 整 体 工 程 B. 单 位 工 程 C. 分 部 工 程 D. 单 元 工 程 来 源 :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质 量 评 定 规 程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质 量 评 定 规 程 中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划 分 为 ( ABCD ) 等 几 类 单 位 工 程 A. 拦 渣 斜 坡 防 护 B. 土 地 整 地 防 洪 排 导 C. 降 水 蓄 渗 临 时 防 护 D. 植 被 建 设 防 风 固 沙 来 源 :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质 量 评 定 规 程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质 量 评 定 规 程 中 工 程 质 量 检 验 包 括 ( ABCD ) 及 工 程 外 观 质 量 检 验 等 程 序 A. 施 工 准 备 检 查 B. 中 间 产 品 及 原 材 料 质 量 检 验 C. 单 元 工 程 质 量 检 验 D. 质 量 事 故 检 查 来 源 :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质 量 评 定 规 程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质 量 评 定 规 程 中 检 验 和 分 析 数 据 可 靠 性 时, 应 符 合 下 190

195 列 规 定 :( ACD ) A. 检 查 取 样 应 具 有 代 表 性 B. 检 查 取 样 应 尽 量 多 C. 检 验 方 法 及 仪 器 设 备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和 行 业 标 准 的 规 定 D. 操 作 应 准 确 无 误 来 源 :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质 量 评 定 规 程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质 量 评 定 规 程 中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单 位 工 程 可 确 定 合 格 :( ABCD ) A. 分 部 工 程 质 量 全 部 合 格 B. 中 间 产 品 质 量 及 原 材 料 质 量 全 部 合 格 C. 大 中 型 工 程 外 观 质 量 得 分 率 达 到 70% 以 上 D. 施 工 质 量 检 验 资 料 基 本 齐 全 来 源 :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质 量 评 定 规 程 关 于 开 展 农 田 水 利 标 准 化 建 设 的 意 见 中 提 到 农 田 水 利 是 ( ABC ) A. 农 业 生 产 的 重 要 基 础 设 施 B. 农 村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基 本 保 障 条 件 C. 农 村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的 重 要 支 撑 系 统 D. 农 民 富 裕 的 前 提 来 源 : 关 于 开 展 农 田 水 利 标 准 化 建 设 的 意 见 46. 关 于 开 展 农 田 水 利 标 准 化 建 设 的 意 见 中 农 田 水 利 标 准 化 建 设 目 标 要 求 的 总 体 要 求 有 :( ABCD ) A. 以 实 施 农 田 水 利 建 设 标 准 化 管 理 为 抓 手 B. 以 发 展 高 标 准 旱 涝 保 收 农 田 和 高 效 节 水 灌 溉 为 核 心 C. 以 粮 食 生 产 功 能 区 和 现 代 农 业 园 区 为 重 点, 加 快 推 进 农 田 水 利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D. 着 力 完 善 管 护 运 行 长 效 机 制, 进 一 步 改 善 农 业 生 产 条 件 促 进 农 业 旱 涝 保 收 和 稳 产 高 产, 为 现 代 农 业 发 展 和 粮 食 安 全 提 供 有 力 的 水 利 支 撑 和 保 障 来 源 : 关 于 开 展 农 田 水 利 标 准 化 建 设 的 意 见 47. 关 于 开 展 农 田 水 利 标 准 化 建 设 的 意 见 中 农 田 水 利 标 准 化 建 设 的 主 要 任 务 有 ( ABCD ) 191

196 A. 抓 好 农 业 两 区 水 利 设 施 建 设 B. 加 快 百 万 亩 低 洼 易 涝 抒 区 整 治 工 程 建 设 C. 推 进 小 型 农 田 水 利 重 点 县 建 设 完 善 农 田 水 利 管 理 体 制 机 制 D. 深 入 实 施 百 万 亩 喷 微 灌 工 程 和 田 间 工 程 配 套 建 设 来 源 : 关 于 开 展 农 田 水 利 标 准 化 建 设 的 意 见 48.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运 行 技 术 管 理 规 程 中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运 行 技 术 管 理 包 括 : ( ABC ) A.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措 施 的 技 术 管 理 B. 水 土 保 持 植 物 措 施 的 技 术 管 理 C. 水 土 保 持 耕 作 措 施 的 技 术 管 理 D. 水 土 保 持 渔 业 措 施 的 技 术 管 理 来 源 :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运 行 技 术 管 理 规 程 1 总 则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运 行 技 术 管 理 规 程 中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运 行 技 术 管 理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ABCD ) A. 健 全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运 行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加 强 工 程 的 统 一 管 理, 保 证 各 项 工 程 安 全 运 行 B. 坚 持 谁 受 益 谁 管 理 的 原 则, 落 实 工 程 管 护 的 责 任 主 体 C. 坚 持 日 常 维 护 管 理 和 重 点 检 查 维 护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对 淤 地 坝 塘 坝 拦 沙 坝 等 重 点 工 程, 除 管 护 责 任 主 体 进 行 日 常 管 理 外, 县 级 水 土 保 持 主 管 部 门 每 年 应 进 行 重 点 检 查 和 督 查 其 他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以 工 程 管 护 责 任 主 体 为 主 进 行 日 常 管 理 D. 注 重 对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进 行 合 理 开 发 利 用, 与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监 测 紧 密 结 合 来 源 :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运 行 技 术 管 理 规 程 1 总 则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运 行 技 术 管 理 规 程 中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措 施 的 技 术 管 理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ACD ) A. 加 强 汛 前 和 每 次 暴 雨 后 的 工 程 检 查 维 护, 确 保 工 程 在 设 计 防 洪 标 准 内 安 全 度 汛 B. 加 强 汛 期 后 或 暴 雨 后 工 程 检 查 维 修 C. 开 展 工 程 的 经 济 效 益 生 态 效 益 社 会 效 益 监 测 工 作 D. 保 护 工 程 护 埂 护 坎 植 物 及 周 围 林 草 植 被, 禁 止 人 为 破 坏 来 源 :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运 行 技 术 管 理 规 程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运 行 技 术 管 理 规 程 中 水 土 保 持 植 物 措 施 应 包 括 : 192

197 ( ABCD ) A. 水 土 保 持 林 B. 经 济 林 果 C. 种 草 D. 封 禁 治 理 来 源 :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运 行 技 术 管 理 规 程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运 行 技 术 管 理 规 程 中 水 土 保 持 林 地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ACD ) A. 新 造 幼 林 地 应 树 立 醒 目 的 警 示 牌, 严 格 封 禁 管 护, 落 实 管 护 制 度 和 管 护 人 员 B. 增 加 管 理 人 员, 加 强 幼 林 保 护 C. 退 耕 地 幼 林 期 可 种 植 牧 草 绿 肥, 增 加 地 面 植 被 覆 盖 度 D. 防 止 人 畜 破 坏, 防 止 林 地 火 灾, 防 治 病 虫 鼠 害 来 源 :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运 行 技 术 管 理 规 程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运 行 技 术 管 理 规 程 中 水 土 保 持 植 物 措 施 封 禁 治 理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AD ) A. 封 山 育 林 地 : 连 续 封 禁 3~5 年 以 上 南 方 地 区, 植 被 覆 盖 度 达 到 90% 以 上, 形 成 乔 灌 草 结 合 的 良 好 植 被 结 构 ; 北 方 干 旱 地 区 植 被 覆 盖 率 达 到 70%, 初 步 形 成 草 灌 结 合 的 植 被 结 构 B. 封 山 育 林 地 : 连 续 封 禁 2~4 年 以 上 南 方 地 区, 植 被 覆 盖 度 达 到 95% 以 上, 形 成 乔 灌 草 结 合 的 良 好 植 被 结 构 ; 北 方 干 旱 地 区 植 被 覆 盖 率 达 到 80%, 初 步 形 成 草 灌 结 合 的 植 被 结 构 C. 封 坡 育 草 地 : 南 方 地 区, 草 地 覆 盖 度 达 到 95% 以 上 ; 北 方 干 旱 地 区, 草 地 覆 盖 度 达 到 80% 以 上 D. 封 坡 育 草 地 : 南 方 地 区, 草 地 覆 盖 度 达 到 90% 以 上 ; 北 方 干 旱 地 区, 草 地 覆 盖 度 达 到 70% 以 上 来 源 :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运 行 技 术 管 理 规 程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运 行 技 术 管 理 规 程 中 水 土 保 持 耕 作 措 施 应 包 括 : ( ABCD ) A. 等 高 耕 作 沟 垄 种 植 B. 蓄 水 聚 肥 耕 作 法 ( 丰 产 沟 ) C. 草 田 轮 作 带 状 间 作 D. 留 茬 播 种 少 耕 免 耕 来 源 :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运 行 技 术 管 理 规 程

198 ( 五 ) 农 村 水 电 管 理 及 水 利 工 程 经 济 1 单 选 题 1.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总 投 资 由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方 向 调 节 税 建 设 期 借 款 利 息 和 (A ) 组 成 A. 流 动 资 金 B.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C. 设 备 及 工 器 具 购 置 费 D. 预 备 费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价 业 务 考 试 辅 导 材 料 工 程 投 资 的 构 成 2.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时, 为 了 鉴 定 工 程 质 量, 对 隐 蔽 工 程 进 行 必 要 的 开 挖 和 修 复, 费 用 应 从 (A) 中 支 出 A. 建 设 单 位 的 基 本 预 备 费 B. 施 工 企 业 管 理 费 C. 施 工 企 业 措 施 费 D. 建 设 单 位 管 理 费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价 业 务 考 试 辅 导 材 料 工 程 投 资 的 构 成 3. 我 国 现 行 建 设 项 目 总 投 资 及 工 程 造 价 构 成 中, 流 动 资 金 投 资 应 是 (B) A. 流 动 资 金 B. 铺 底 流 动 资 金 C. 工 器 具 及 生 产 家 具 购 置 费 D. 建 设 期 贷 款 利 息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价 业 务 考 试 辅 导 材 料 工 程 投 资 的 构 成 4. 涨 价 预 备 费 的 计 算 基 础 是 (B ) A.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B.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 设 备 及 工 器 具 购 置 费 C.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 设 备 及 工 器 具 购 置 费 + 工 程 建 设 其 他 费 D.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 设 备 及 工 器 具 购 置 费 + 工 程 建 设 其 他 费 + 基 本 预 备 费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价 业 务 考 试 辅 导 材 料 工 程 投 资 的 构 成 5.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总 投 资 由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方 向 调 节 税 (C) 组 成 A. 流 动 资 金 B.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C. 建 设 期 和 部 分 运 行 初 期 的 借 款 利 息 D. 预 备 费 194

199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价 业 务 考 试 辅 导 材 料 工 程 投 资 的 构 成 6. 在 水 利 建 设 项 目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中, 下 列 哪 一 项 不 属 于 建 筑 工 程 投 资 (B) A. 水 库 工 程 的 大 坝 B. 施 工 交 通 工 程 C. 渠 系 建 筑 物 D. 防 洪 工 程 的 堤 防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价 业 务 考 试 辅 导 材 料 工 程 投 资 的 构 成 7. 下 列 费 用 中, 哪 项 工 程 不 属 于 临 时 工 程 投 资 (D) A. 施 工 导 流 工 程 B. 施 工 交 通 工 程 C. 施 工 场 外 供 电 线 路 工 程 D.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价 业 务 考 试 辅 导 材 料 工 程 投 资 的 构 成 8. 项 目 总 投 资 中 剔 除 (A) 建 设 期 利 息 部 分 运 行 初 期 的 借 款 利 息 后, 称 为 静 态 总 投 资 A. 价 差 预 备 费 B. 基 本 预 备 费 C. 生 产 准 备 费 D. 环 境 保 护 费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价 业 务 考 试 辅 导 材 料 工 程 投 资 的 构 成 9. 按 浙 江 水 利 系 统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 标 准, 小 水 电 管 理 费 的 征 收 范 围 是 省 内 装 机 容 量 在 (B) 以 下 的 水 电 站 A.10 万 KW B.5 万 KW C.3 万 KW D.1 万 KW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价 业 务 考 试 辅 导 材 料 水 利 规 费 :8. 水 利 规 费 征 收 标 准 10.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费 按 监 督 工 程 的 建 筑 安 装 工 作 量 的 (D) 收 取 A.1 B.3 C.5 D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价 业 务 考 试 辅 导 材 料 水 利 规 费 中 8. 水 利 规 费 征 收 标 准 11. 浙 江 省 财 政 支 出 绩 效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中, 下 列 哪 项 指 标 不 属 于 业 务 指 标 (D) A. 目 标 设 定 情 况 B. 目 标 完 成 程 度 C. 组 织 管 理 水 平 D.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价 业 务 考 试 辅 导 材 料 水 利 195

200 工 程 绩 效 评 价 12. 狭 义 的 水 能 资 源 指 (A) 资 源 A. 河 流 水 能 B. 潮 汐 水 能 C. 波 浪 能 D. 海 流 能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管 理 知 识 百 问 第 1 章 水 能 资 源 管 理 第 1 题 13. 水 能 资 源 开 发 应 采 用 (B), 进 行 科 学 规 划, 有 序 开 发 A. 市 场 方 式 B. 政 府 统 一 监 管 下 的 准 市 场 方 式 C. 政 府 计 划 D. 垄 断 市 场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管 理 知 识 百 问 第 1 章 水 能 资 源 管 理 第 1 题 14. 水 能 资 源 使 用 权 出 让 金 应 作 为 (A) A. 水 利 专 项 资 金 B. 地 方 基 础 建 设 资 金 C. 地 方 财 政 收 入 D. 地 方 社 会 福 利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管 理 知 识 百 问 第 1 章 水 能 资 源 管 理 第 8 题 15. 水 力 发 电 必 须 具 备 的 条 件 是 流 量 和 (D) A. 流 速 B. 水 量 C. 效 率 D. 水 头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管 理 知 识 百 问 第 1 章 水 能 资 源 管 理 第 9 题 16. 主 体 工 程 开 工 申 请 报 告 项 由 (A ) 向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按 审 批 权 限, 经 批 准 后, 方 能 正 式 开 工 A. 项 目 法 人 B. 监 理 单 位 C. 设 计 单 位 D. 施 工 单 位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管 理 知 识 百 问 第 2 章 农 村 水 电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第 14 题 17.(A) 由 于 起 动 速 度 快 调 节 性 能 好 操 作 简 便 灵 活 所 以 在 电 力 系 统 中 起 调 峰 调 频 和 事 故 备 用 作 用 A. 水 轮 发 电 机 组 B. 核 电 机 组 C. 风 力 发 电 机 组 D. 火 力 发 电 组 18. 抽 水 蓄 能 电 站 在 电 力 系 统 中 的 主 要 作 用 是 (D) A. 抽 水 B. 蓄 能 C. 发 电 D. 削 峰 填 谷 19. 由 (A) 督 促 组 织 检 查 协 调 本 地 区 水 电 站 防 汛 安 全 工 作 A.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指 挥 机 构 B.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C. 乡 镇 乡 镇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D. 县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来 源 : 浙 江 省 农 村 水 电 站 防 汛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第 五 条 20.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 B ) 负 责 对 水 电 站 的 防 汛 安 全 实 施 行 业 监 管 196

201 A.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指 挥 机 构 B.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C.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D. 其 它 监 管 部 门 来 源 : 浙 江 省 农 村 水 电 站 防 汛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第 五 条 21. 水 电 站 防 汛 安 全 管 理 按 管 理 权 限 实 行 (C) 负 责 制 A. 水 电 站 主 管 部 门 领 导 B. 人 民 政 府 C.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首 长 D. 水 电 站 企 业 经 理 来 源 : 浙 江 省 农 村 水 电 站 防 汛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第 六 条 22. 水 库 总 库 容 100 万 立 方 米 ( 含 ) 以 上 的 水 电 站, 防 汛 行 政 责 任 人 由 (D ) 担 任 A. 水 电 站 主 管 部 门 领 导 B.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领 导 C.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首 长 D.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领 导 来 源 : 浙 江 省 农 村 水 电 站 防 汛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第 六 条 23. 水 库 总 库 容 100 万 立 方 米 以 下 的 水 电 站, 防 汛 行 政 责 任 人 由 所 在 (B) 担 任 A. 水 电 站 主 管 部 门 领 导 B.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领 导 C.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首 长 D.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领 导 来 源 : 浙 江 省 农 村 水 电 站 防 汛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第 六 条 24. 水 电 站 运 行 管 理 单 位 必 须 服 从 (D ) 调 度 指 挥 和 监 督, 在 汛 期 实 行 24 小 时 值 班 制, 切 实 履 行 值 班 职 责, 加 强 通 信 设 施 维 护, 确 保 大 坝 与 电 站 厂 房 之 间, 水 电 站 与 上 下 游 村 镇 主 管 部 门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间 的 信 息 畅 通, 及 时 准 确 向 主 管 部 门 和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指 挥 机 构 报 送 水 情 雨 情 工 情 灾 情 洪 水 预 报 成 果 等 信 息 A. 水 电 站 主 管 部 门 B.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C.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D.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指 挥 机 构 来 源 : 浙 江 省 农 村 水 电 站 防 汛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七 条 25.(C) 要 组 织 或 委 托 编 制 水 电 站 防 汛 应 急 抢 险 预 案 A. 水 电 站 主 管 部 门 B.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C. 水 电 站 运 行 管 理 单 位 D.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指 挥 机 构 来 源 : 浙 江 省 农 村 水 电 站 防 汛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八 条 26. 省 级 以 上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建 设 的 水 电 站,(A) 应 将 工 程 度 汛 方 案 经 县 ( 市 区 )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初 审 后 报 市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并 报 省 市 防 汛 防 197

202 台 抗 旱 指 挥 机 构 省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A. 项 目 法 人 B. 施 工 单 位 C. 监 理 单 位 D. 设 计 单 位 来 源 : 浙 江 省 农 村 水 电 站 防 汛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条 27.(C ) 要 组 织 编 制 水 库 控 制 运 用 计 划 A. 水 电 站 主 管 部 门 B.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C. 水 电 站 运 行 管 理 单 位 D.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指 挥 机 构 来 源 : 浙 江 省 农 村 水 电 站 防 汛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28. 水 电 站 运 行 管 理 单 位 须 严 格 执 行 经 批 准 的 水 库 控 制 运 用 计 划, 不 得 擅 自 在 汛 期 限 制 水 位 以 上 蓄 水, 并 服 从 (D) 的 检 查 和 监 督 A. 水 电 站 主 管 部 门 B.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指 挥 机 构 C.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D. 各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来 源 : 浙 江 省 农 村 水 电 站 防 汛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29. 根 据 农 村 水 电 站 运 行 管 理 技 术 规 程, 水 利 机 电 设 备 是 将 (B) 转 换 为 电 能 的 动 力 设 备 A. 风 能 B. 水 能 C. 潮 汐 能 D. 太 阳 能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站 运 行 管 理 技 术 规 程 3.4 节 30. 水 电 站 的 生 产 管 理 部 门 应 建 立 健 全 (C) 和 各 项 操 作 规 程 A. 首 问 责 任 制 B. 领 导 负 责 值 C. 岗 位 责 任 制 D.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站 运 行 管 理 技 术 规 程 4.2 节 31. 根 据 水 电 站 的 安 全 生 产 要 求, 做 好 机 电 设 备 (D) 工 作 A. 限 时 运 行 B. 更 新 改 造 C. 日 常 维 护 D. 安 全 监 测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站 运 行 管 理 技 术 规 程 4.3 节 32. 根 据 农 村 水 电 站 运 行 管 理 技 术 规 程, 对 影 响 水 电 站 安 全 运 行 的 设 备, 应 进 行 (B), 必 要 时 对 水 电 站 进 行 报 废 A. 限 时 运 行 B. 更 新 改 造 C. 日 常 维 护 D. 安 全 监 测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站 运 行 管 理 技 术 规 程 4.3 节 33. 根 据 农 村 水 电 站 运 行 管 理 技 术 规 程, 橡 胶 坝 塌 坝 装 置 动 作 应 可 靠, 满 足 (B) 要 求 A. 防 洪 B. 泄 洪 C. 沉 降 D. 渗 水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站 运 行 管 理 技 术 规 程 节 198

203 34. 根 据 农 村 水 电 站 运 行 管 理 技 术 规 程, 在 汛 期, 当 水 位 达 到 工 程 设 计 正 常 蓄 水 位 时, 应 增 加 大 坝 检 查 次 数, 特 别 是 当 出 现 大 洪 水 时, 每 天 至 少 (A) 次 A.1 B.2 C.3 D.4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站 运 行 管 理 技 术 规 程 节 35. 根 据 农 村 水 电 站 运 行 管 理 技 术 规 程, 当 工 程 遇 到 严 重 影 响 安 全 运 用 的 情 况 ( 如 暴 雨 地 震 大 洪 水 强 热 带 风 暴 水 位 骤 升 骤 降 或 持 续 高 水 位 等 ) 工 程 发 生 较 严 重 的 破 坏 现 象 或 其 它 危 险 情 况 时, 必 须 进 行 (D) A. 经 常 检 查 B. 例 行 检 查 C. 定 期 检 查 D. 特 别 检 查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站 运 行 管 理 技 术 规 程 节 36. 根 据 农 村 水 电 站 运 行 管 理 技 术 规 程, 水 电 站 泄 洪 建 筑 物 应 保 持 (A) 通 畅, 泄 洪 能 力 应 满 足 设 计 规 范 要 求 A. 泄 流 B. 水 流 C. 河 道 D. 下 游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站 运 行 管 理 技 术 规 程 节 37. 根 据 农 村 水 电 站 运 行 管 理 技 术 规 程, 水 电 站 进 水 口 应 装 设 (B) 装 置 A. 过 滤 B. 拦 污 C. 过 水 D. 净 化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站 运 行 管 理 技 术 规 程 节 38. 根 据 农 村 水 电 站 运 行 管 理 技 术 规 程 水 电 站 进 水 口 拦 污 装 置 应 及 时 清 理, 确 保 有 足 够 的 (C) 能 力 A. 过 滤 B. 拦 污 C. 过 水 D. 净 化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站 运 行 管 理 技 术 规 程 节 39. 根 据 农 村 水 电 站 运 行 管 理 技 术 规 程 水 电 站 有 压 进 水 口 应 有 足 够 的 淹 没 深 度, 保 证 在 进 水 过 程 中 不 产 生 (B) A. 紊 流 B. 漩 涡 C. 挑 流 D. 回 流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站 运 行 管 理 技 术 规 程 节 40. 根 据 农 村 水 电 站 运 行 管 理 技 术 规 程, 对 水 电 站 隧 洞 或 压 力 钢 管 充 水 时, 应 避 免 (A) 造 成 隧 洞 或 压 力 钢 管 的 破 坏 A. 充 水 过 快 B. 水 流 过 快 C. 泥 沙 淤 积 D. 水 流 冲 蚀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站 运 行 管 理 技 术 规 程 节 41. 根 据 农 村 水 电 站 运 行 管 理 技 术 规 程, 水 电 站 隧 洞 的 (A) 应 能 满 足 电 站 的 水 能 利 用 率 要 求 199

204 A. 糙 率 B. 截 面 积 C. 斜 率 D. 截 面 形 状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站 运 行 管 理 技 术 规 程 节 42. 根 据 农 村 水 电 站 运 行 管 理 技 术 规 程, 明 渠 渠 道 内 不 应 有 (C) A. 岩 土 坍 塌 岸 崩 B. 严 重 冲 蚀 C. 泥 沙 沉 积 D. 衬 砌 损 坏 和 渗 漏 水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站 运 行 管 理 技 术 规 程 节 43. 根 据 农 村 水 电 站 运 行 管 理 技 术 规 程, 明 渠 侧 堰 尺 寸 应 能 满 足 (D) 需 要 A. 引 流 B. 过 水 C. 来 水 D. 泄 流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站 运 行 管 理 技 术 规 程 节 44. 根 据 农 村 水 电 站 运 行 管 理 技 术 规 程, 压 力 前 池 非 自 动 调 节 的 压 力 前 池 应 设 置 (B) 以 排 泄 过 多 水 量 A. 调 压 室 B. 溢 流 堰 C. 渡 槽 D. 明 渠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站 运 行 管 理 技 术 规 程 节 45. 根 据 农 村 水 电 站 运 行 管 理 技 术 规 程, 压 力 钢 管 表 面 应 定 期 进 行 (C) 处 理 A. 防 潮 B. 防 霉 C. 防 腐 D. 防 锈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站 运 行 管 理 技 术 规 程 节 46. 根 据 农 村 水 电 站 运 行 管 理 技 术 规 程, 水 工 金 属 结 构 巡 检 一 般 在 (C) 前 后 各 1 次 A. 汛 期 B. 枯 水 期 C. 丰 水 期 D. 梅 雨 期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站 运 行 管 理 技 术 规 程 节 47. 根 据 农 村 水 电 站 运 行 管 理 技 术 规 程, 钢 闸 门 巡 检 周 期 为 每 (C)1 次 A. 天 B. 周 C. 月 D. 年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站 运 行 管 理 技 术 规 程 节 48. 根 据 农 村 水 电 站 运 行 管 理 技 术 规 程, 钢 闸 门 主 要 巡 检 内 容 为 金 属 结 构 的 (A) 情 况 A. 锈 蚀 B. 开 裂 C. 变 形 D. 老 化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站 运 行 管 理 技 术 规 程 节 49. 水 电 站 防 汛 安 全 管 理 按 管 理 权 限 实 行 人 民 政 府 行 (A) A. 行 政 首 长 负 责 制 B. 行 政 机 关 首 问 责 任 制 C. 个 人 负 责 制 D. 党 委 书 记 负 责 制 200

205 来 源 : 浙 江 省 农 村 水 电 站 防 汛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第 六 条 50. 水 库 总 库 容 100 万 立 方 米 ( 含 ) 以 上 的 水 电 站, 防 汛 行 政 责 任 人 由 (C) 领 导 担 任 A.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B.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C.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D. 乡 ( 镇 街 道 ) 人 民 政 府 领 导 担 任 来 源 : 浙 江 省 农 村 水 电 站 防 汛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第 六 条 51. 水 库 总 库 容 100 万 立 方 米 以 下 的 水 电 站, 防 汛 行 政 责 任 人 由 (D) 领 导 担 任 A.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B.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C.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D. 乡 ( 镇 街 道 ) 人 民 政 府 领 导 担 任 来 源 : 浙 江 省 农 村 水 电 站 防 汛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第 六 条 52. 农 村 水 电 站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达 标 评 级 由 以 上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各 级 安 全 生 产 行 政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做 好 其 有 关 工 作 (A) A. 县 级 B. 区 级 C. 市 级 D. 省 级 来 源 : 浙 江 省 农 村 水 电 站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达 标 评 级 实 施 办 法 ( 暂 行 ) 第 三 条, 浙 江 省 水 利 厅 / 浙 江 省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2013 年 12 月 31 日 53.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等 级 是 体 现 农 村 水 电 站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水 平 的, 是 考 核 表 彰 信 用 评 级 以 及 市 场 竞 争 能 力 评 价 的 参 考 依 据 (A) A. 重 要 标 志 B. 重 要 依 据 C. 重 要 基 础 D. 重 要 保 障 来 源 : 浙 江 省 农 村 水 电 站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达 标 评 级 实 施 办 法 ( 暂 行 ) 第 六 条, 浙 江 省 水 利 厅 / 浙 江 省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2013 年 12 月 31 日 54. 农 村 水 电 站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达 标 评 级 按 装 机 容 量 实 行 分 级 管 理 以 下 叙 述 错 误 的 是 :(D) A. 省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总 装 机 容 量 千 瓦 ( 含 ) 以 上 水 电 站 的 达 标 评 级 ; B. 市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总 装 机 容 量 2000 千 瓦 ( 含 )~10000 千 瓦 水 电 站 的 达 标 评 级 ; C. 县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总 装 机 容 量 2000 千 瓦 以 下 水 电 站 的 达 标 评 级 D. 市 本 级 所 辖 总 装 机 容 量 5000 千 瓦 以 下 水 电 站 的 达 标 评 级 由 市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来 源 : 浙 江 省 农 村 水 电 站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达 标 评 级 实 施 办 法 ( 暂 行 ) 第 九 201

206 条, 浙 江 省 水 利 厅 / 浙 江 省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2013 年 12 月 31 日 55.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二 三 级 水 电 站 名 单 应 在 公 告 的 同 时 报 上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B) A. 核 准 B. 备 案 C. 审 批 D. 审 核 来 源 : 浙 江 省 农 村 水 电 站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达 标 评 级 实 施 办 法 ( 暂 行 ) 第 22 条, 浙 江 省 水 利 厅 / 浙 江 省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2013 年 12 月 31 日 56. 要 加 强 水 电 站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建 设 工 作 的 督 查 宣 传 指 导 和 服 务 ; 应 加 强 水 电 站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建 设 工 作 的 综 合 监 管 A. 各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各 级 安 全 生 产 行 政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B. 各 级 安 全 生 产 行 政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各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C. 各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各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D. 各 级 安 全 生 产 行 政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各 级 安 全 生 产 行 政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来 源 : 浙 江 省 农 村 水 电 站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达 标 评 级 实 施 办 法 ( 暂 行 ) 第 24 条, 浙 江 省 水 利 厅 / 浙 江 省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2013 年 12 月 31 日 57. 被 撤 销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二 级 的 农 村 水 电 站, 自 撤 销 之 日 起, 须 按 重 新 申 请 评 审 ; 且 自 撤 销 之 日 起 满 后, 方 可 申 请 按 二 级 评 审 (A) A. 三 级, 一 年 B. 二 级, 一 年 C. 三 级, 半 年 D. 二 级, 两 年 来 源 : 浙 江 省 农 村 水 电 站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达 标 评 级 实 施 办 法 ( 暂 行 ) 第 28 条, 浙 江 省 水 利 厅 / 浙 江 省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2013 年 12 月 31 日 58. 浙 江 省 农 村 水 电 站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评 审 标 准 适 用 于 浙 江 省 农 村 水 电 站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二 三 级 的 评 级 (C) A. 二 级 B. 三 级 C. 二 三 级 D. 一 级 来 源 : 浙 江 省 农 村 水 电 站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评 审 标 准 2 多 选 题 1. 建 设 项 目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包 括 (ABDE) A. 建 筑 工 程 费 用 B. 设 备 购 置 费 用 C. 建 设 期 借 款 利 息 D. 安 装 工 程 费 用 E. 建 设 占 地 及 水 库 淹 没 处 理 补 偿 费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价 业 务 考 试 辅 导 材 料 建 设 项 目 总 投 资 中 的 预 备 费 包 含 基 本 预 备 费 和 涨 价 预 备 费, 其 中 基 本 预 备 202

207 费 以 (ABC ) 为 计 算 基 准 A. 设 备 及 工 器 具 购 置 费 B.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费 C. 工 程 建 设 其 他 费 D. 铺 底 流 动 资 金 E. 税 金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价 业 务 考 试 辅 导 材 料 我 国 水 价 管 理 方 面 存 在 的 问 题 有 (ACD ) A. 水 资 源 管 理 体 系 及 价 格 关 系 尚 未 完 全 理 顺 B. 水 费 用 价 格 偏 高 C. 水 资 源 价 格 偏 低 D. 水 资 源 价 格 结 构 单 一 E. 价 格 不 统 一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价 业 务 考 试 辅 导 材 料 水 价 水 费 4. 水 利 规 费 包 括 (ABCDE) A. 水 资 源 费 B. 河 道 工 程 维 护 管 理 费 C.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补 偿 费 D. 水 利 工 程 占 用 补 偿 费 E.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费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价 业 务 考 试 辅 导 材 料 水 利 规 费 5. 水 利 工 程 绩 效 评 价 的 内 容 是 (ABCD) A. 经 济 评 价 B. 技 术 评 价 C. 社 会 评 价 D. 环 境 评 价 E. 管 理 评 价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价 业 务 考 试 辅 导 材 料 水 利 工 程 绩 效 评 价 6. 水 能 资 源 具 有 的 特 性 有 (ABDE) A. 从 属 性 B. 可 再 生 性 C. 垄 断 性 D. 综 合 利 用 性 E. 流 域 性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管 理 知 识 百 问 第 1 章 水 能 资 源 管 理 第 1 题 7. 水 能 资 源 使 用 权 有 偿 出 让 实 施 方 案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ABCE) A. 项 目 名 称 B. 工 程 规 模 初 步 选 址 开 发 方 式 C. 使 用 年 限 D. 招 标 拍 卖 挂 牌 时 间 地 点, 投 标 和 竞 价 方 式 等 E. 投 标 人 竞 买 人 应 当 具 备 的 条 件 203

208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管 理 知 识 百 问 第 1 章 水 能 资 源 管 理 第 6 题 8. 水 能 资 源 开 发 使 用 权 出 让 金 可 以 用 于 (ACD) A. 水 资 源 节 约 保 护 管 理 B. 其 它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C. 水 资 源 的 合 理 开 发 D. 水 利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E. 职 工 福 利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管 理 知 识 百 问 第 1 章 水 能 资 源 管 理 第 8 题 9. 各 种 所 有 制 投 资 建 设 的 农 村 水 电 建 设 项 目,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ABCDE) A. 水 工 程 规 划 同 意 书 制 度 B. 工 程 建 设 方 案 审 批 制 度 C.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及 取 水 许 可 制 度 D.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审 批 制 度 E. 前 期 技 术 文 件 审 查 审 批 制 度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管 理 知 识 百 问 第 2 章 农 村 水 电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第 11 题 10. 农 村 水 电 项 目 立 项 审 批 ( 核 准 )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包 括 :(ABCDE) A. 建 设 项 目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产 业 政 策 B. 必 须 符 合 流 域 区 域 综 合 规 划 和 专 业 规 划 C. 项 目 业 主 ( 法 人 ) D. 项 目 建 议 书 E. 项 目 立 项 文 本 报 告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管 理 知 识 百 问 第 2 章 农 村 水 电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第 12 题 11. 下 列 哪 一 项 是 主 体 工 程 开 工 必 须 具 备 的 条 件 (A BDE) A. 项 目 法 人 已 注 册, 管 理 机 构 已 成 立 B.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已 经 审 查 并 批 复 C. 项 目 资 本 金 和 其 他 建 设 资 金 已 到 位 D.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的 施 工 单 位 已 通 过 招 标 选 定, 施 工 承 包 合 同 已 签 订 E. 项 目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已 通 过 招 标 选 定, 并 签 订 合 同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管 理 知 识 百 问 第 2 章 农 村 水 电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第 14 题 12. 下 列 哪 一 项 是 农 村 水 电 项 目 开 工 前 项 目 法 人 必 须 具 备 的 安 全 生 产 基 本 条 件 (ACD) A. 与 施 工 单 位 签 订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书 B. 提 供 施 工 人 员 意 外 事 故 人 身 保 险 204

209 C. 与 水 行 政 部 门 签 订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书 D. 项 目 部 成 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E. 制 订 安 全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方 案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管 理 知 识 百 问 第 2 章 农 村 水 电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第 16 题 13. 农 村 水 电 建 设 项 目 四 制 包 括 (ACDE ) A. 项 目 法 人 负 责 制 B.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C. 招 标 投 标 制 D. 建 设 监 理 制 E. 合 同 管 理 制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管 理 知 识 百 问 第 2 章 农 村 水 电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第 17 题 14. 农 村 水 电 工 程 施 工 招 投 标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是 (ABC) A. 初 步 设 计 已 批 准 B. 建 设 资 金 来 源 已 落 实 C. 监 理 单 位 已 确 定 D. 施 工 图 纸 已 全 部 交 付 E. 移 民 搬 迁 全 部 完 成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管 理 知 识 百 问 第 2 章 农 村 水 电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第 18 题 15. 农 村 水 电 建 设 项 目 度 汛 方 案 主 要 由 (ABCD) 组 成 A. 度 汛 设 计 报 告 B. 度 汛 施 工 计 划 与 措 施 C. 度 汛 组 织 保 证 措 施 D. 人 员 转 移 预 案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管 理 知 识 百 问 第 2 章 农 村 水 电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第 20 题 16. 农 村 水 电 建 设 项 目 包 括 的 阶 段 验 收 有 (ABCE) A. 工 程 导 ( 截 ) 流 验 收 B. 水 库 下 闸 蓄 水 验 收 C. 机 组 启 动 验 收 D. 境 保 护 设 施 竣 工 验 收 E. 竣 工 验 收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管 理 知 识 百 问 第 2 章 农 村 水 电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第 21 题 17. 下 列 哪 一 项 是 农 村 水 电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ABCE ) A. 工 程 已 安 批 准 设 计 全 部 完 成 B. 各 单 位 工 程 能 正 常 运 行 C. 工 程 资 金 已 全 部 到 位 D. 工 程 运 行 养 护 经 费 已 到 位 E. 工 程 质 量 达 到 合 格 标 准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管 理 知 识 百 问 第 2 章 农 村 水 电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第 22 题 18. 项 目 后 评 价 的 内 容 有 (BCD) 205

210 A. 项 目 目 标 评 价 B. 项 目 过 程 评 价 C. 项 目 影 响 评 价 D. 项 目 经 济 效 益 评 价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管 理 知 识 百 问 第 2 章 农 村 水 电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第 23 题 19.(ABCDE), 必 须 依 法 取 得 相 应 等 级 的 资 格 证 书 上, 并 在 其 资 质 等 级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从 事 相 应 的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建 设 活 动 A. 勘 测 设 计 单 位 B. 施 工 企 业 C. 监 理 单 位 D. 咨 询 机 构 E.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管 理 知 识 百 问 第 2 章 农 村 水 电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第 25 题 20. 施 工 企 业 的 (ABE) 应 经 省 级 以 上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后 方 可 任 职 A. 主 要 负 责 人 B. 项 目 负 责 人 C. 技 术 负 责 人 D. 施 工 员 E.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管 理 知 识 百 问 第 2 章 农 村 水 电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第 25 题 21. 农 村 水 电 站 机 电 设 备 到 现 场 随 箱 附 带 资 料 包 括 (ABCDE) A. 开 箱 清 单 B. 产 品 技 术 说 明 书 C. 产 品 使 用 说 明 书 D. 产 品 合 格 证 E. 主 要 外 购 件 产 品 使 用 说 明 书 和 合 格 证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管 理 知 识 百 问 第 2 章 农 村 水 电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第 32 题 22. 水 库 调 度 一 般 包 括 以 下 工 作 内 容 (ACDE ) A. 编 制 年 季 月 旬 发 电 计 划 B. 核 算 电 站 年 运 行 费 用 C. 进 行 水 文 气 象 预 报 D. 水 库 运 行 参 数 的 复 核 E. 编 制 洪 水 调 度 方 案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管 理 知 识 百 问 第 3 章 农 村 水 电 站 水 库 运 行 管 理 第 40 题 23. 农 村 水 电 行 业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的 管 理 职 责 是 (ABCDE) A. 负 责 依 法 组 织 制 定 农 村 水 电 电 力 安 全 生 产 的 规 章 标 准 B. 组 织 对 农 村 水 电 电 力 安 全 生 产 大 检 查, 督 促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各 项 措 施 C. 负 责 对 农 村 水 电 电 力 安 全 生 产 信 息 的 统 计 分 析 和 发 布 D. 对 农 村 水 电 企 业 发 生 的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组 织 调 查 E. 组 织 对 农 村 水 电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诊 断 分 析 和 评 估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管 理 知 识 百 问 第 4 章 农 村 水 电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第 49 题 206

211 24. 农 村 水 电 企 业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的 管 理 职 责 (ABCDE) A. 监 督 本 企 业 各 级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的 落 实 B. 监 督 涉 及 设 备 设 施 安 全 的 技 术 状 况, 涉 及 人 身 安 全 的 防 护 状 况 C. 组 织 编 制 本 企 业 安 全 技 术 劳 动 保 护 措 施 计 划, 并 监 督 所 需 费 用 的 提 取 和 使 用 D. 监 督 本 企 业 及 所 属 企 业 安 全 培 训 计 划 的 落 实 E. 参 加 和 协 助 本 企 业 领 导 和 组 织 的 事 故 调 查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管 理 知 识 百 问 第 4 章 农 村 水 电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第 49 题 25. 农 村 水 电 站 行 之 有 效 的 安 全 活 动 的 主 要 内 容 有 (ABCD) A. 制 定 反 事 故 措 施 计 划 B. 落 实 安 全 技 术 劳 动 保 护 措 施 计 划 C. 事 故 应 急 处 理 的 预 案 编 制 D. 实 行 危 险 性 预 测 及 危 险 点 控 制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管 理 知 识 百 问 第 4 章 农 村 水 电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第 56 题 26. 农 村 水 电 站 防 汛 和 水 工 建 筑 物 管 理 的 主 要 制 度 有 (ABCD ) A. 防 汛 岗 位 责 任 制 B. 汛 期 和 汛 前 汛 后 现 场 检 查 制 C. 报 汛 制 D. 年 度 防 汛 总 结 制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管 理 知 识 百 问 第 4 章 农 村 水 电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第 58 题 27. 农 村 水 电 站 电 站 运 行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ABCDE) A. 岗 位 责 任 制 B. 交 接 班 制 度 C. 操 作 监 护 制 度 D. 巡 回 检 查 制 度 E. 事 故 分 析 制 度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管 理 知 识 百 问 第 4 章 农 村 水 电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第 59 题 28. 在 电 气 设 备 上 工 作, 保 证 安 全 的 组 织 措 施 包 括 (ABCD) A. 工 作 票 制 度 B. 工 作 许 可 制 度 C. 工 作 监 护 制 度 D. 工 作 间 断 转 移 和 终 结 制 度 E. 设 备 定 期 切 换 和 试 验 制 度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管 理 知 识 百 问 第 4 章 农 村 水 电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第 61 题 29. 在 电 气 设 备 上 工 作, 保 证 安 全 的 技 术 措 施 包 括 (ABCDE) A. 停 电 B. 验 电 C. 装 设 接 地 线 D. 悬 挂 标 示 牌 207

212 E. 装 设 遮 栏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管 理 知 识 百 问 第 4 章 农 村 水 电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第 61 题 30. 保 障 农 村 电 站 安 全 运 行 的 两 票 指 工 作 票 和 操 作 票 ; 三 制 是 指 (ABE ) A. 交 接 班 制 度 B. 巡 回 检 查 制 度 C. 工 作 监 护 制 度 D. 工 作 间 断 转 移 和 终 结 制 度 E. 设 备 定 期 切 换 和 试 验 制 度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管 理 知 识 百 问 第 4 章 农 村 水 电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第 62 题 31. 工 作 票 所 列 人 员 包 括 (ACDE) A. 工 作 票 的 签 发 人 B.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C. 工 作 负 责 人 ( 监 护 人 ) D. 工 作 班 人 员 E. 工 作 许 可 人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管 理 知 识 百 问 第 4 章 农 村 水 电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第 64 题 32. 工 作 票 签 发 人 的 安 全 职 责 是 校 核 内 容 包 括 (ACD) A. 工 作 必 要 性 B. 工 作 现 场 布 置 的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完 善 C. 工 作 是 否 安 全 D. 工 作 票 上 所 填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正 确 完 备 E. 检 查 停 电 设 备 有 无 突 然 来 电 的 危 险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管 理 知 识 百 问 第 4 章 农 村 水 电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第 64 题 33. 工 作 许 可 人 安 全 责 任 有 (ABCD) A. 负 责 审 查 工 作 票 所 列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正 确 完 备, 是 否 符 合 现 场 条 件 B. 工 作 现 场 布 置 的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完 善, 必 要 时 予 以 补 充 C. 负 责 检 查 检 修 设 备 有 无 突 然 来 电 的 危 险 D. 对 工 作 票 的 内 容 即 使 发 生 很 小 疑 问, 也 应 向 工 作 票 签 发 人 询 问 清 楚, 必 要 时 应 要 求 作 详 细 补 充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管 理 知 识 百 问 第 4 章 农 村 水 电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第 64 题 34. 对 于 夜 间 需 要 送 电 的 工 作, 应 (ABD) A. 每 天 办 理 新 的 工 作 票 B. 每 天 履 行 工 作 许 可 C. 每 天 办 理 新 的 操 作 票 D. 工 作 终 结 手 续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管 理 知 识 百 问 第 四 部 分 农 村 水 电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第 66 题 35. 按 水 流 条 件 分, 水 电 站 引 水 隧 洞 分 为 (AB) 208

213 A. 有 压 隧 洞 B. 无 压 隧 洞 C. 尾 水 隧 洞 D. 有 衬 砌 隧 洞 E. 无 衬 砌 隧 洞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管 理 知 识 百 问 第 5 章 农 村 水 电 设 备 管 理 第 95 题 36. 水 电 站 用 油 按 作 用 可 以 分 为 (AB) A. 透 平 油 系 统 B. 绝 缘 油 系 统 C. 供 油 系 统 D. 回 油 系 统 E. 散 热 油 系 统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管 理 知 识 百 问 第 5 章 农 村 水 电 设 备 管 理 第 109 题 37. 绝 缘 油 在 设 备 中 的 作 用 是 (ABC) A. 绝 缘 B. 散 热 C. 消 弧 D. 传 递 能 量 E. 机 组 轴 承 润 滑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管 理 知 识 百 问 第 5 章 农 村 水 电 设 备 管 理 第 109 题 38. 透 平 油 系 统 在 机 电 设 备 中 的 作 用 是 (BCD) A. 绝 缘 B. 机 组 轴 承 润 滑 C. 消 弧 D. 机 组 冷 却 E. 传 递 能 量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管 理 知 识 百 问 第 5 章 农 村 水 电 设 备 管 理 第 109 题 39. 水 电 站 的 供 水 系 统 可 以 分 为 (ABC) A. 技 术 供 水 B. 消 防 供 水 C. 生 活 供 水 D. 发 电 供 水 E. 其 它 供 水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管 理 知 识 百 问 第 5 章 农 村 水 电 设 备 管 理 第 109 题 40. 水 电 站 的 排 水 系 统 可 以 分 为 (ABC) A. 冷 却 水 排 水 B. 检 修 排 水 C. 渗 漏 排 水 D. 生 活 排 水 E. 消 防 水 排 水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管 理 知 识 百 问 第 5 章 农 村 水 电 设 备 管 理 第 109 题 41. 农 村 水 电 站 事 故 包 括 (ABC ) A. 电 力 生 产 人 身 事 故 B. 电 力 生 产 设 备 事 故 C. 火 灾 事 故 D. 水 灾 事 故 E. 其 它 人 身 伤 亡 事 故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管 理 知 识 百 问 第 6 章 农 村 水 电 站 应 急 管 理 第 154 题 42. 农 村 水 电 站 事 故 报 告 的 内 容 应 包 括 (ABCD) 209

214 A.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B. 事 故 发 生 的 时 间 地 点 C. 事 故 简 要 经 过 D. 事 故 伤 亡 人 数 初 步 估 计 的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E. 事 故 处 理 的 结 果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管 理 知 识 百 问 第 6 章 农 村 水 电 站 应 急 管 理 第 155 题 43. 农 村 水 电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针 对 下 列 事 故 制 定 应 急 处 理 预 案 (ABCDE) A. 重 大 人 员 伤 亡 B. 电 网 大 面 积 停 电 C. 重 要 水 电 站 变 电 所 全 停 D. 重 要 用 户 停 电 E. 水 电 站 大 坝 垮 塌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管 理 知 识 百 问 第 6 章 农 村 水 电 站 应 急 管 理 第 157 题 44. 地 面 式 厂 房 分 (ABCDE) A. 河 床 式 厂 房 B. 坝 后 式 厂 房 C. 坝 内 式 厂 房 D. 岸 边 式 厂 房 E. 厂 房 顶 溢 流 式 45. 根 据 地 下 厂 房 在 引 水 发 电 系 统 中 的 位 置, 地 下 水 电 站 可 分 为 :(ABC) A. 首 部 式 B. 中 部 式 C. 尾 部 式 D. 局 部 式 46. 厂 房 从 设 备 布 置 运 行 要 求 空 间 划 分 为 (ABCD) A. 主 厂 房 B. 副 厂 房 C. 主 变 压 器 场 D. 开 关 站 E. 安 装 场 47. 浙 江 省 农 村 水 电 站 防 汛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所 指 水 电 站 防 汛 安 全 管 理, 是 指 水 电 站 所 涉 及 的 (ABCDE ) 防 汛 安 全 管 理 A. 水 库 大 坝 或 山 塘 B. 泄 洪 设 施 C. 发 电 设 施 D. 供 配 电 设 备 设 施 E. 公 路 桥 梁 来 源 : 浙 江 省 农 村 水 电 站 防 汛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总 则 第 二 条 48. 浙 江 省 农 村 水 电 站 防 汛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适 用 于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AC) 的 水 电 站 防 汛 安 全 管 理 A. 单 站 装 机 容 量 5 万 千 瓦 ( 含 ) 以 下 B. 单 站 装 机 容 量 3 万 千 瓦 ( 含 ) 以 下 C. 民 营 投 资 主 体 管 理 的 单 站 装 机 容 量 5 万 千 瓦 以 上 210

215 D. 民 营 投 资 主 体 管 理 的 单 站 装 机 容 量 5 万 千 瓦 以 下 来 源 : 浙 江 省 农 村 水 电 站 防 汛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总 则 第 二 条 49.( ABCD) 旅 游 管 委 会 国 有 投 资 集 团 等 是 其 所 属 的 水 电 站 的 主 管 部 门 A. 水 利 B. 能 源 ( 电 力 ) C. 交 通 D. 农 业 来 源 : 浙 江 省 农 村 水 电 站 防 汛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第 七 条 50. 水 电 站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检 查 水 电 站 ( ABCDE ) 和 防 汛 度 汛 保 障 措 施 等 的 编 制 执 行 情 况, 并 报 同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A. 防 汛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B. 防 汛 应 急 抢 险 预 案 C. 工 程 度 汛 方 案 D. 水 库 大 坝 安 全 管 理 E. 水 库 控 制 运 用 计 划 来 源 : 浙 江 省 农 村 水 电 站 防 汛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51. 水 电 站 运 行 管 理 单 位 应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参 加 水 电 站 安 全 管 理 年 检 工 作, 派 员 参 加 水 电 安 全 监 察 员 及 运 行 人 员 的 持 证 上 岗 培 训 和 换 证 培 训, 建 立 健 全 (ABC), 组 建 防 汛 管 理 机 构, 落 实 专 职 防 汛 管 理 人 员, 做 好 防 汛 度 汛 预 案 演 练 和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A. 水 电 站 防 汛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B. 日 常 定 期 检 查 巡 查 制 度 C. 安 全 监 测 防 护 制 度 D. 其 它 制 度 来 源 : 浙 江 省 农 村 水 电 站 防 汛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52. 水 电 站 运 行 管 理 单 位 在 汛 前 要 组 织 对 (ABCDE ) 等 主 要 设 施 设 备 的 检 查 和 评 级, 要 加 强 对 库 区 坍 岸 滑 坡 下 游 河 道 设 障 阻 水 及 其 它 有 碍 水 电 站 安 全 情 况 的 检 查, 定 期 对 泄 洪 闸 门 启 闭 设 备 备 用 电 源 进 行 试 运 转, 及 时 处 理 所 发 现 的 问 题 A. 大 坝 ( 含 活 动 坝 ) B. 引 水 渠 ( 洞 ) C. 压 力 前 池 D. 压 力 钢 管 E. 电 站 厂 房 来 源 : 浙 江 省 农 村 水 电 站 防 汛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五 条 53. 在 建 ( 改 扩 建 ) 水 电 站 项 目 法 人 要 会 同 设 计 施 工 等 单 位 编 制 工 程 度 汛 方 案, 度 汛 方 案 包 括 (ABCDE ) 度 汛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等 内 容 A. 度 汛 设 计 报 告 B. 度 汛 计 划 与 措 施 C. 度 汛 施 工 计 划 与 措 施 D. 度 汛 组 织 保 证 措 施 E. 人 员 应 急 转 移 预 案 来 源 : 浙 江 省 农 村 水 电 站 防 汛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条 211

216 54. 汛 期 水 电 站 的 管 理 应 严 格 按 照 (AD ) 等 执 行 A. 防 汛 调 度 方 案 B. 管 理 条 例 C. 防 洪 预 案 D. 应 急 预 案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站 运 行 管 理 技 术 规 程 4.3 节 55. 大 坝 应 安 全, 坝 面 应 整 洁, 按 规 定 设 置 观 测 设 施, 严 格 执 行 (BCD) 制 度 A. 安 全 检 查 B. 日 常 巡 查 C. 维 护 养 护 D. 定 期 观 测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站 运 行 管 理 技 术 规 程 节 56. 大 坝 应 有 可 靠 的 等 方 面 (CD) 的 监 测 设 施, 监 测 设 施 运 行 正 常, 监 测 资 料 齐 整 A. 应 力 B. 位 移 C. 沉 降 D. 渗 流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站 运 行 管 理 技 术 规 程 节 57. 大 坝 主 管 单 位 ( 或 业 主 单 位 ) 应 对 大 坝 工 程 进 行 (ABCD) A. 经 常 检 查 B. 例 行 检 查 C. 定 期 检 查 D. 特 别 检 查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站 运 行 管 理 技 术 规 程 节 58. 大 坝 巡 视 检 查 范 围, 包 括 (ABCD) A. 坝 体 B. 坝 基 C. 坝 肩 D. 各 类 泄 洪 输 水 设 施 及 其 闸 门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站 运 行 管 理 技 术 规 程 节 59. 农 村 水 电 站 运 行 管 理 技 术 规 程 规 定 : 定 检 由 大 坝 主 管 单 位 ( 或 业 主 单 位 ) 申 请, 由 各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按 分 级 管 理 权 限 负 责 组 织, 定 期 对 已 投 入 运 行 大 坝 的 (AB) 进 行 定 期 检 查 A. 结 构 安 全 性 B. 运 行 状 态 C. 坝 体 裂 缝 D. 周 围 环 境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站 运 行 管 理 技 术 规 程 节 60. 泄 洪 建 筑 物 应 结 构 完 整, 泄 洪 流 道 无 破 坏, 泄 洪 道 泄 洪 洞 的 陡 坡 侧 墙 及 边 壁 无 异 常 的 (ABC), 消 能 设 施 工 作 正 常 A. 裂 缝 B. 沉 降 C. 渗 水 D. 变 形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站 运 行 管 理 技 术 规 程 节 61. 对 于 泄 洪 建 筑 物 的 消 能 设 施 进 行 巡 检 和 定 检 时, 需 要 检 查 消 能 设 施 有 无 (ABD) A. 磨 损 B. 冲 蚀 C. 冲 刷 D. 淤 积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站 运 行 管 理 技 术 规 程 节 212

217 62. 对 于 泄 洪 建 筑 物 的 进 行 巡 检 和 定 检 时, 需 要 检 查 下 游 河 床 及 岸 坡 的 (CD) A. 磨 损 B. 冲 蚀 C. 冲 刷 D. 淤 积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站 运 行 管 理 技 术 规 程 节 63. 进 水 口 需 要 有 足 够 的 (ABC) A. 强 度 B. 刚 度 C. 稳 定 性 D. 长 度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站 运 行 管 理 技 术 规 程 节 64. 隧 洞 的 (BD) 应 能 满 足 电 站 过 流 要 求 A. 糙 率 B. 截 面 积 C. 斜 率 D. 截 面 形 状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站 运 行 管 理 技 术 规 程 节 65. 渠 道 主 体 和 边 坡 应 稳 定, 应 无 (AD) 等 现 象 A. 岩 土 坍 塌 岸 崩 B. 严 重 冲 蚀 C. 泥 沙 沉 积 D. 衬 砌 损 坏 和 渗 漏 水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站 运 行 管 理 技 术 规 程 节 66. 渠 道 表 面 不 应 有 (AD) 等 现 象 A. 严 重 冲 蚀 B. 泥 沙 沉 积 C. 渗 漏 水 D. 衬 砌 损 坏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站 运 行 管 理 技 术 规 程 节 67. 明 渠 的 巡 检 与 定 检 周 期 与 大 坝 相 同, 主 要 检 查 如 下 内 容 (ABCD) A. 渠 道 边 坡 有 无 岩 土 坍 塌 或 岸 崩 现 象 B. 衬 砌 有 无 损 坏 C. 渗 漏 现 象 是 否 严 重 D. 渠 道 淤 积 情 况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站 运 行 管 理 技 术 规 程 节 68. 渡 槽 槽 身 和 槽 墩 应 稳 定, 应 无 (ABC) 等 现 象 A. 倾 斜 B. 开 裂 C. 破 损 D. 积 水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站 运 行 管 理 技 术 规 程 节 69. 渡 槽 的 巡 检 与 定 检 周 期 与 大 坝 相 同, 主 要 检 查 如 下 内 容 (ABD). A. 槽 身 的 稳 固 性 B. 槽 墩 的 稳 固 性 C. 淤 积 情 况 D. 衬 砌 槽 墙 或 底 板 的 结 构 破 坏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站 运 行 管 理 技 术 规 程 节 70. 若 资 料 缺 失 河 道 情 况 改 变, 应 复 核 厂 房 的 (BC) 213

218 A. 死 水 位 B. 设 计 洪 水 位 C. 校 核 洪 水 位 D. 标 准 洪 水 位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站 运 行 管 理 技 术 规 程 节 71. 若 工 程 措 施 不 足 以 提 高 厂 房 防 洪 标 准 的, 应 (AD) A. 报 废 B. 修 复 C. 降 低 标 准 D. 移 址 重 建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站 运 行 管 理 技 术 规 程 节 72. 钢 闸 门 安 全 运 行 基 本 要 求 应 (ABCD) A. 无 变 形 B. 无 裂 纹 C. 止 水 完 好 D. 滑 轮 滚 动 灵 活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站 运 行 管 理 技 术 规 程 节 73. 钢 闸 门 的 面 板 主 梁 及 边 梁 弧 形 闸 门 支 臂 等 主 要 构 件 发 生 腐 蚀 锈 蚀 的, 一 般 应 进 行 结 构 检 测 和 焊 缝 无 损 探 伤 检 测, 进 行 (AB) 复 核 计 算 A. 强 度 B. 刚 度 C. 韧 度 D. 弯 度 来 源 : 农 村 水 电 站 运 行 管 理 技 术 规 程 节 74. 农 村 水 电 站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评 审 项 目 包 括 :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组 织 机 构 和 职 责 安 全 生 产 投 入 教 育 培 训 作 业 安 全 重 大 危 险 源 监 控 职 业 健 康 应 急 救 援 等 13 类 (ABCDE) A. 法 律 法 规 与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B. 生 产 设 备 设 施 C. 隐 患 排 查 和 治 理 D. 事 故 报 告 及 调 查 处 理 E. 绩 效 评 定 和 持 续 改 进 来 源 : 浙 江 省 农 村 水 电 站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达 标 评 级 实 施 办 法 ( 暂 行 ) 第 五 条, 浙 江 省 水 利 厅 / 浙 江 省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2013 年 12 月 31 日 75. 农 村 水 电 站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达 标 评 级 按 装 机 容 量 实 行 分 级 管 理 以 下 叙 述 正 确 的 是 :(ABCD) A, 省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总 装 机 容 量 千 瓦 ( 含 ) 以 上 水 电 站 的 达 标 评 级 ; B. 市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总 装 机 容 量 2000 千 瓦 ( 含 )~10000 千 瓦 水 电 站 的 达 标 评 级 ; C. 县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总 装 机 容 量 2000 千 瓦 以 下 水 电 站 的 达 标 评 级 214

219 D. 市 本 级 所 辖 总 装 机 容 量 2000 千 瓦 以 下 水 电 站 的 达 标 评 级 由 市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E. 市 本 级 所 辖 总 装 机 容 量 5000 千 瓦 以 下 水 电 站 的 达 标 评 级 由 市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来 源 : 浙 江 省 农 村 水 电 站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达 标 评 级 实 施 办 法 ( 暂 行 ) 第 九 条, 浙 江 省 水 利 厅 / 浙 江 省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2013 年 12 月 31 日 76. 浙 江 省 农 村 水 电 站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达 标 评 级 实 施 办 法 ( 暂 行 ) 中 规 定, 评 审 组 织 中 评 审 专 家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ABCD) A. 具 有 国 家 承 认 的 大 学 专 科 ( 含 ) 以 上 学 历, 取 得 相 关 专 业 工 程 技 术 类 中 级 ( 含 )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 B. 具 有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或 安 全 评 价 师 资 格 ; C. 持 有 省 水 利 厅 颁 发 的 水 电 安 全 监 察 员 资 格 证 书 ; D. 具 有 5 年 以 上 水 电 领 域 相 关 专 业 或 安 全 管 理 现 场 工 作 经 历, 并 经 所 在 单 位 确 认 后 推 荐 E. 具 有 3 年 以 上 水 电 领 域 相 关 专 业 或 安 全 管 理 现 场 工 作 经 历, 并 经 所 在 单 位 确 认 后 推 荐 来 源 : 浙 江 省 农 村 水 电 站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达 标 评 级 实 施 办 法 ( 暂 行 ) 第 13 条, 浙 江 省 水 利 厅 / 浙 江 省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2013 年 12 月 31 日 77.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等 级 证 书 的 农 村 水 电 站,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ABCDE) 之 一 的, 由 发 证 部 门 撤 销 其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等 级 A.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弄 虚 作 假 申 报 材 料 严 重 失 实 的 ; B. 发 生 较 大 及 以 上 生 产 安 全 责 任 事 故 或 出 现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险 情 的 ; C. 发 生 人 员 死 亡 生 产 安 全 责 任 事 故 的 ; D. 迟 报 漏 报 谎 报 瞒 报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 E. 发 生 违 反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的 严 重 事 件 来 源 : 浙 江 省 农 村 水 电 站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达 标 评 级 实 施 办 法 ( 暂 行 ) 第 27 条, 浙 江 省 水 利 厅 / 浙 江 省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2013 年 12 月 31 日 78. 浙 江 省 农 村 水 电 站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达 标 评 级 实 施 办 法 ( 暂 行 ) 中 规 定, 组 织 评 审 的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成 立 专 家 组, 专 家 组 按 照 以 下 工 作 程 序 进 行 评 审 : 215

220 (ABCDE) A. 召 开 工 作 会 议, 明 确 评 审 依 据 范 围 程 序 方 法 和 分 工 等 内 容 ; B. 听 取 农 村 水 电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达 标 创 建 和 自 评 工 作 情 况 汇 报 ; C. 对 照 评 审 标 准, 现 场 查 看 查 证 质 询, 形 成 评 审 记 录 ; D. 反 馈 评 审 初 步 结 论,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 E. 在 现 场 评 审 结 束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组 织 评 审 的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评 审 报 告 来 源 : 浙 江 省 农 村 水 电 站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达 标 评 级 实 施 办 法 ( 暂 行 ) 第 20 条, 浙 江 省 水 利 厅 / 浙 江 省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2013 年 12 月 31 日 ( 六 ) 水 利 科 技 管 理 1 单 选 题 1. (C) 是 一 项 促 进 水 利 科 技 成 果 向 现 实 生 产 力 转 化, 促 进 水 利 行 业 科 技 进 步, 为 实 现 传 统 水 利 向 现 代 水 利 转 变 服 务 的 水 利 部 重 点 科 技 计 划 A. 水 利 部 重 大 科 技 项 目 B. 水 利 部 科 技 创 新 计 划 所 实 施 的 项 目 C. 水 利 部 科 技 推 广 计 划 D. 水 利 科 技 成 果 来 源 : 水 利 部 科 技 推 广 计 划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水 国 科 [2009]412 号, 第 二 条 2. 由 厅 组 织 ( 含 委 托 ) 通 过 验 收 的 水 利 科 技 项 目, 应 当 向 厅 办 理 成 果 登 记 手 续, 经 (A) 公 示 后, 没 有 异 议 的, 由 厅 向 颁 发 成 果 登 记 证 书 A. 一 个 月 项 目 第 一 承 担 单 位 B. 半 个 月 项 目 第 一 承 担 单 位 C. 半 个 月 项 目 第 二 承 担 单 位 D. 一 个 月 项 目 所 有 者 单 位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利 科 技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省 水 利 厅 办 公 室,2008 年 2 月, 第 二 十 五 条 3. 对 要 求 鉴 定 的 水 利 科 技 成 果, 由 浙 江 省 水 利 厅 (A) 按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鉴 定, 并 发 放 水 利 科 技 成 果 鉴 定 证 书 A. 科 技 处 B. 政 策 法 规 处 C. 人 事 处 D. 计 划 处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利 科 技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省 水 利 厅 办 公 室,2008 年 2 月, 第 二 十 六 条 216

221 4. 省 水 利 科 技 创 新 奖 原 则 上 在 (A) 的 科 技 成 果 中 产 生 A. 前 五 年 取 得 的 且 已 登 记 B. 前 五 年 取 得 的 且 已 鉴 定 C. 前 三 年 取 得 的 且 已 登 记 D. 前 三 年 取 得 的 且 已 鉴 定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利 科 技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省 水 利 厅 办 公 室,2008 年 2 月, 第 三 十 一 条 5. 对 获 (A) 省 科 学 技 术 奖 及 省 水 利 科 技 创 新 奖 励 的 项 目 主 要 完 成 者, 我 省 优 先 推 荐 其 为 国 家 省 及 厅 科 技 类 优 秀 人 才 A. 国 家 三 大 奖 B.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奖 C. 国 家 水 利 科 技 创 新 D. 大 禹 奖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利 科 技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省 水 利 厅 办 公 室,2008 年 2 月, 第 三 十 三 条 6. 在 水 利 科 技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或 个 人 有 弄 虚 作 假 营 私 舞 弊 等 行 为 的, 按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规 定 (C) A. 酌 情 处 理 B. 依 法 处 理 C. 严 肃 处 理 D. 其 他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利 科 技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省 水 利 厅 办 公 室,2008 年 2 月, 第 三 十 四 条 7. 根 据 浙 江 省 农 业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推 广 奖 励 办 法 的 通 知 ( 浙 政 办 发 号 ), 省 政 府 设 立 (C), 奖 励 在 农 业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及 产 业 化 和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中 作 出 显 著 成 绩 的 农 业 科 技 工 作 者, 特 别 是 基 层 农 技 推 广 人 员 A. 省 科 学 技 术 奖 B. 省 水 利 科 技 创 新 奖 励 C. 浙 江 省 农 业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推 广 奖 D.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来 源 : 浙 江 省 农 业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推 广 奖 励 办 法 的 通 知 ( 浙 政 办 发 号 ) 8. 浙 江 省 政 府 设 立 农 业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推 广 奖, 奖 励 在 (C) 中 作 出 显 著 成 绩 的 农 业 科 技 工 作 者, 特 别 是 基 层 农 技 推 广 人 员 A. 科 学 技 术 创 新 和 农 业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及 产 业 化 B. 省 水 利 科 技 创 新 和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C. 农 业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及 产 业 化 和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D. 科 学 技 术 创 新 和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217

222 来 源 : 浙 江 省 农 业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推 广 奖 励 办 法 的 通 知 ( 浙 政 办 发 号 ) 9. 科 技 成 果 的 归 属 分 两 种 情 况 : 凡 执 行 国 家 省 ( 部 ) 本 单 位 科 研 攻 关 开 发 等 计 划 课 题 所 取 得 的 科 技 成 果, 以 及 通 过 国 家 省 ( 部 ) 组 织 鉴 定 的 其 他 科 技 成 果 的 所 有 权 归 (C) 所 有 研 究 所 ( 企 业 ) 自 行 开 发 执 行 横 向 合 同 项 目 等 取 得 的 科 技 成 果, 其 所 有 权 归 A. 主 管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B. 项 目 负 责 人 研 究 所 C. 主 管 单 位 研 究 所 D. 项 目 负 责 人 研 究 所 来 源 : 卓 越 科 技 管 理 艾 强 主 编, 广 东 经 济 出 版 让, 当 事 人 申 请 技 术 合 同 认 定 登 记 的 合 同 文 本 可 以 采 用 由 (B) 监 制 的 技 术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 采 用 其 他 书 面 合 同 文 本 的, 应 当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A. 水 利 部 B. 科 学 技 术 部 C. 劳 动 保 障 部 D. 人 事 部 来 源 : 技 术 合 同 认 定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第 九 条 11. (A) 授 予 在 基 础 研 究 和 应 用 基 础 研 究 中 阐 明 自 然 现 象 特 征 和 规 律, 做 出 重 大 科 学 发 现 的 公 民 A.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奖 B. 国 家 技 术 发 明 奖 C.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D. 国 家 最 高 科 学 技 术 奖 来 源 :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条 例,2003 年 12 月 20 日, 第 九 条 12.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奖 授 予 做 出 重 大 科 学 发 现 的 公 民 中, 所 称 重 大 科 学 发 现,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D) A. 前 人 尚 未 发 现 或 者 尚 未 阐 明 B. 具 有 重 大 科 学 价 值 C. 得 到 国 内 外 自 然 科 学 界 公 认 D. 以 上 都 是 来 源 :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条 例,2003 年 12 月 20 日, 第 九 条 13. 在 当 代 科 学 技 术 前 沿 取 得 重 大 突 破 或 者 在 科 学 技 术 发 展 中 有 卓 越 建 树 的 科 学 技 术 工 作 者 或 在 科 学 技 术 创 新 科 学 技 术 成 果 转 化 和 高 技 木 产 业 化 中, 创 造 巨 大 经 济 效 益 或 者 社 会 效 益 的 科 学 技 术 工 作 者, 可 授 予 (D), 每 年 授 予 人 数 不 超 过 2 名 A.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奖 B. 国 家 技 术 发 明 奖 218

223 C.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D. 国 家 最 高 科 学 技 术 奖 来 源 :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条 例,2003 年 12 月 20 日, 第 八 条 14. 运 用 科 学 技 术 知 识 做 出 产 品 工 艺 材 料 及 其 系 统 等 重 大 技 术 发 明 的 公 民, 可 授 予 (B) A.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奖 B. 国 家 技 术 发 明 奖 C.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D. 国 家 最 高 科 学 技 术 奖 来 源 :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条 例,2003 年 12 月 20 日, 第 十 条 15. 在 应 用 推 广 先 进 科 学 技 术 成 果, 完 成 重 大 科 学 技 术 工 程 计 划 项 目 等 方 面,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下 列 公 民 组 织 可 授 予 (C) A.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奖 B. 国 家 技 术 发 明 奖 C.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D. 国 家 最 高 科 学 技 术 奖 来 源 :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条 例,2003 年 12 月 20 日, 第 十 一 条 16. (D)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际 科 学 技 术 合 作 奖 不 分 等 级 A.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奖 B. 国 家 技 术 发 明 奖 C.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D. 国 家 最 高 科 学 技 术 奖 来 源 :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条 例,2003 年 12 月 20 日, 第 十 三 条 17. (A) 是 政 府 有 目 标 有 步 骤 有 组 织 有 措 施 地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开 展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活 动 的 基 本 组 织 形 式 之 一 ; 是 实 现 科 技 资 源 合 理 配 置 的 重 要 手 段 ; 是 在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体 现 国 家 意 志 弥 补 市 场 不 足 的 一 项 非 常 重 要 的 科 技 管 理 工 作 A. 国 家 科 技 计 划 B. 国 家 科 技 计 划 体 系 C. 国 家 资 助 科 技 项 目 D. 国 家 自 然 基 金 项 目 来 源 : 国 家 资 助 科 技 项 目 申 报 指 南, 经 济 科 学 出 版 社 2004 年 3 月 18. 九 五 期 间, 水 利 部 部 与 农 业 部 国 家 林 业 局 共 同 实 施 了 引 进 (B) 科 学 技 术 计 划, 即 948 计 划 A. 国 际 先 进 高 新 B. 国 际 先 进 农 业 ( 含 水 利 林 业 ) C. 国 际 先 进 制 造 D. 国 际 先 进 信 息 来 源 : 国 家 资 助 科 技 项 目 申 报 指 南, 经 济 科 学 出 版 社 2004 年 3 月 19. 省 水 利 大 禹 杯 竞 赛 的 获 奖 单 位 由 (A) 颁 发 奖 杯 和 奖 金 219

224 A. 省 政 府 B. 市 政 府 C. 水 利 厅 D. 省 科 协 来 源 : 浙 江 省 第 十 二 届 水 利 大 禹 杯 竞 赛 活 动 评 比 办 法 20. 专 利 法 所 称 (A), 是 指 对 产 品 方 法 或 者 其 改 进 所 提 出 的 新 的 技 术 方 案 A. 发 明 B. 实 用 新 型 C. 外 观 设 计 D. 技 术 更 新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专 利 法 实 施 细 则, 自 2001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21. 专 利 法 所 称 (B), 是 指 对 产 品 的 形 状 构 造 或 者 其 结 合 所 提 出 的 适 于 实 用 的 新 的 技 术 方 案 A. 发 明 B. 实 用 新 型 C. 外 观 设 计 D. 技 术 更 新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专 利 法 实 施 细 则, 自 2001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22. 专 利 法 所 称 (C), 是 指 对 产 品 的 形 状 图 案 或 者 其 结 合 以 及 色 彩 与 形 状 图 案 的 结 合 所 作 出 的 富 有 美 感 并 适 于 工 业 应 用 的 新 设 计 A. 发 明 B. 实 用 新 型 C. 外 观 设 计 D. 技 术 更 新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专 利 法 实 施 细 则, 自 2001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23. 根 据 浙 江 省 水 利 科 技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有 关 规 定, 水 利 科 技 项 目 按 经 费 渠 道 分 审 批 和 审 核 两 类 :(C) 主 要 是 指 厅 机 关 各 处 ( 室 局 ) 中 心 总 站 和 厅 直 属 单 位 ( 以 下 称 业 务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向 厅 申 请 立 项, 并 列 入 的 水 利 科 技 项 目 A. 审 批 类 项 目 ; 市 级 部 门 预 算 管 理 B. 审 核 类 项 目 ; 省 级 部 门 预 算 管 理 C. 审 批 类 项 目 ; 省 级 部 门 预 算 管 理 D. 审 核 类 项 目 ; 市 部 门 预 算 管 理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利 科 技 项 目 申 报 指 南 (2008 年 ) 第 4 点 24. 根 据 浙 江 省 水 利 科 技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有 关 规 定, 水 利 科 技 项 目 按 经 费 渠 道 分 审 批 和 审 核 两 类 : 审 核 类 项 目 主 要 是 指 (A) 直 接 向 厅 申 请 立 项, 但 不 列 入 省 级 部 门 预 算 管 理 的 水 利 科 技 项 目 A. 业 务 管 理 部 门 B. 省 级 部 门 预 算 管 理 C. 科 技 管 理 部 门 D. 审 核 类 项 目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利 科 技 项 目 申 报 指 南 (2008 年 ) 第 4 点 25. 根 据 浙 江 省 水 利 科 技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有 关 规 定, 水 利 科 技 项 目 按 重 要 程 度 分 为 (B) A. 重 点 重 要 和 一 般 B. 重 大 重 点 和 一 般 220

225 C. 重 大 重 点 和 一 般 D. 特 殊 重 点 和 一 般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利 科 技 项 目 申 报 指 南 (2008 年 ) 第 4 点 26. 根 据 浙 江 省 水 利 科 技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有 关 规 定, 审 批 类 重 大 重 点 水 利 科 技 项 目, 由 厅 与 有 关 业 务 管 理 部 门 签 订 (A) A. 浙 江 省 水 利 科 技 项 目 责 任 书 B. 浙 江 省 水 利 科 技 项 目 任 务 书 C. 浙 江 省 水 利 科 技 项 目 合 同 书 D. 浙 江 省 水 利 科 技 项 目 报 告 书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利 科 技 项 目 申 报 指 南 (2008 年 ) 第 点 27. 项 目 成 果 可 以 专 题 为 基 本 单 位 由 (B) 依 据 水 利 部 有 关 成 果 管 理 的 规 定 申 请 鉴 定 和 奖 励 A. 项 目 团 队 B. 成 果 完 成 单 位 C. 项 目 责 任 人 D. 项 目 合 作 单 位 来 源 : 水 利 部 重 大 科 技 项 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浙 江 省 水 利 厅 办 公 室 2008 年 2 月 19 日 印 发 28. 在 新 技 术 新 产 品 开 发 和 科 学 技 术 成 果 申 报 中 采 取 欺 骗 手 段, 获 取 优 惠 待 遇 或 者 奖 励 的, 取 消 其 优 惠 待 遇 和 奖 励, 并 给 予 (A) A. 行 政 处 罚 或 行 政 处 分 B. 纪 律 处 分 C. 行 政 处 分 D. 依 法 处 理 来 源 :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条 例 实 施 细 则,2008 年 12 月, 第 五 十 九 条 29. 推 广 计 划 执 行 期 内, 如 因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承 诺 的 配 套 资 金 不 能 按 时 到 位 而 影 响 项 目 的 实 施, 推 广 计 划 主 管 部 门 有 权 (B) 项 目 的 执 行 A. 暂 停 B. 终 止 C. 收 回 D. 变 更 来 源 : 水 利 部 科 技 推 广 计 划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第 五 章 第 二 十 条 30. 对 于 发 生 一 次 失 信 行 为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责 成 承 担 单 位 对 其 提 出 (A) A. 内 部 批 评 B. 通 报 批 评 C. 行 政 处 罚 D. 行 政 制 裁 来 源 : 水 利 科 技 计 划 实 施 中 失 信 行 为 处 理 办 法 第 三 条 31. 对 于 发 生 两 次 失 信 行 为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系 统 内 (B), 并 自 该 项 目 验 收 结 题 次 年 起 2 年 内, 取 消 该 项 目 负 责 人 申 请 水 利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的 资 格 A. 内 部 批 评 B. 通 报 批 评 C. 行 政 处 罚 D. 行 政 制 裁 来 源 : 水 利 科 技 计 划 实 施 中 失 信 行 为 处 理 办 法 第 三 条 221

226 2 多 选 题 1. 科 技 成 果 报 奖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A C) A. 成 果 必 须 按 规 定 程 序 通 过 验 收 或 鉴 定 ( 评 审 ) B. 均 应 履 行 过 验 收 手 续 C. 均 应 履 行 过 成 果 登 记 手 续 D. 成 果 必 须 按 规 定 程 序 通 过 函 审 鉴 定 手 续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利 科 技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浙 江 省 水 利 厅 办 公 室 2008 年 2 月 19 日 印 发 2. 水 利 科 技 项 目 是 指 根 据 我 省 水 利 发 展 要 求, 围 绕 水 利 中 心 工 作 开 展 的 (A C) 和 技 术 的 开 发 引 进 推 广 试 验 以 及 省 水 利 地 方 标 准 编 制 等 活 动 应 具 有 创 新 性 先 进 性 推 广 性 实 用 性 A. 软 科 学 研 究 B. 工 艺 流 程 研 究 C. 基 础 理 论 研 究 D. 应 用 技 术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利 科 技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3. 水 利 科 技 项 目 应 具 有 (ABCD) A. 创 新 性 B. 先 进 性 C. 推 广 性 D. 实 用 性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利 科 技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4. 水 利 科 技 成 果 鉴 定 时 须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A B C D) A. 鉴 定 申 请 书 ; 项 目 责 任 ( 任 务 ) 书 ; B. 项 目 工 作 报 告 和 技 术 报 告 ; C. 涉 及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的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包 括 查 新 报 告 技 术 检 测 报 告 或 用 户 应 用 证 明 ; D. 其 他 相 关 材 料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利 科 技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5.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科 技 成 果 者, 可 申 请 保 密 项 目 :(A B D) A. 凡 获 国 家 级 奖 励 的 科 学 技 术 项 目 ( 发 明 奖 自 然 科 学 奖 科 技 进 步 奖 ) B. 属 国 内 首 创 的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新 材 料 新 设 备 新 产 品 的 科 学 技 术 项 目 C. 知 识 产 权 不 明 晰, 容 易 引 起 国 际 间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的 技 术 222

227 D. 国 外 没 有 或 国 外 虽 有 系 保 密 技 术 诀 窍 和 传 统 工 艺 技 术 来 源 : 国 家 资 助 科 技 项 目 申 报 指 南 6.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根 据 所 订 立 的 技 术 合 同, 从 (A B C D) 的 净 收 入 中 提 取 一 定 比 例 作 为 奖 励 和 报 酬, 给 予 职 务 技 术 成 果 完 成 人 和 为 成 果 转 化 做 出 重 要 贡 献 人 员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提 取 奖 金 和 报 酬 A. 技 术 开 发 B. 技 术 转 让 C. 技 术 咨 询 D. 技 术 服 务 7. (A B C) 分 一 等 奖 二 等 奖 2 个 等 级 进 行 奖 励, 他 们 每 年 奖 励 项 目 总 数 不 超 过 400 项 A.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奖 B. 国 家 技 术 发 明 奖 C.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D. 国 家 科 技 推 广 成 果 奖 来 源 :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条 例, 第 十 三 条 8. 省 水 利 大 禹 杯 竞 赛 活 动 是 在 各 县 市 本 级 (A) 的 基 础 上, 由 (B) 择 优 推 荐 到 省 竞 赛 活 动 办 公 室 省 竞 赛 活 动 办 公 室 复 评 考 核 A. 总 结 自 查 B. 各 市 政 府 C. 考 核 评 审 D. 水 利 局 来 源 :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条 例, 第 二 条, 第 2 点 9. 专 利 法 第 六 条 所 称 执 行 本 单 位 的 任 务 所 完 成 的 职 务 发 明 创 造, 是 指 (A B C) A. 在 本 职 工 作 中 作 出 的 发 明 创 造 B. 履 行 本 单 位 交 付 的 本 职 工 作 之 外 的 任 务 所 作 出 的 发 明 创 造 C. 退 职 退 休 或 者 调 动 工 作 后 1 年 内 作 出 的, 与 其 在 原 单 位 承 担 的 本 职 工 作 或 者 原 单 位 分 配 的 任 务 有 关 的 发 明 创 造 D. 退 职 退 休 或 者 调 动 工 作 后 2 年 内 作 出 的, 与 其 在 原 单 位 承 担 的 本 职 工 作 或 者 原 单 位 分 配 的 任 务 有 关 的 发 明 创 造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专 利 法 实 施 细 则,2001 年 7 月 10. 委 员 会 根 据 行 业 科 技 发 展 战 略 规 划, 围 绕 确 定 的 目 标 任 务 和 实 际 需 求, 提 出 专 项 经 费 项 目 建 议, 项 目 建 议 的 要 求 是 :(ABC) A. 具 有 明 确 的 目 标 和 考 核 指 标 B. 完 成 后 能 够 直 接 投 入 应 用 或 具 有 较 强 应 用 前 景 C. 与 国 家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层 次 区 分 清 楚, 避 免 重 复 交 叉 223

228 D. 组 织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的 评 审 和 协 作 攻 关 来 源 : 公 益 性 行 业 科 研 专 项 经 费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第 三 章 第 十 二 条 11.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ABCD) A. 项 目 总 体 目 标 年 度 目 标 B. 项 目 研 究 任 务 技 术 路 线 和 组 织 实 施 方 式 C. 项 目 分 年 度 实 施 方 案 D.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已 有 科 研 条 件 来 源 : 公 益 性 行 业 科 研 专 项 经 费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第 三 章 第 十 六 条 12.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建 立 评 审 专 家 库, 建 立 和 完 善 评 审 专 家 的 (ABCD) 制 度 A. 遴 选 B. 回 避 C. 信 用 D. 问 责 来 源 : 公 益 性 行 业 科 研 专 项 经 费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第 三 章 第 十 八 条 13. 严 禁 使 用 项 目 经 费 支 付 各 种 (ABCD) 等 A. 罚 款 B. 捐 款 C. 赞 助 D. 投 资 来 源 : 公 益 性 行 业 科 研 专 项 经 费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第 三 章 第 十 八 条 14. (ABC) 的 结 果 将 作 为 调 整 分 行 业 专 项 经 费 预 算 规 模 的 重 要 依 据 A. 年 度 检 查 B. 财 务 审 计 C. 绩 效 评 价 D. 组 织 验 收 来 源 : 公 益 性 行 业 科 研 专 项 经 费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第 六 章 第 四 十 九 条 15. 推 广 计 划 项 目 的 实 施 可 采 用 (ABCD) 等 多 种 方 式 进 行 A. 技 术 推 介 B. 现 场 观 摩 C. 科 技 培 训 D. 科 普 宣 传 来 源 : 水 利 部 科 技 推 广 计 划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章 第 八 条 16. 下 述 情 况 中, 如 无 特 殊 原 因 可 暂 停 拨 款 或 中 止 项 目, 直 至 追 回 已 拨 经 费 的 有 (ABC) A. 不 送 交 报 告 B. 项 目 执 行 不 力 又 无 具 体 改 进 措 施 C. 资 金 使 用 不 当 D. 项 目 进 度 延 后 来 源 : 水 利 部 科 技 推 广 计 划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第 六 章 第 二 十 二 条 17. 水 利 科 技 计 划 实 施 中 失 信 行 为 处 理 办 法 中 规 定 记 入 信 用 档 案 的 失 信 行 为 有 (ABCD) A. 未 及 时 申 请 并 经 批 准, 擅 自 更 改 任 务 书 ( 或 实 施 方 案 ) 要 求 者 B. 未 及 时 申 请 并 经 批 准, 擅 自 超 范 围 调 整 项 目 财 政 资 金 预 算 科 目 或 改 变 资 金 用 途 者 C. 未 按 照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等 相 关 要 求, 及 时 提 交 阶 段 性 总 结 年 度 报 告 者 224

229 D. 项 目 整 改 措 施 不 力 者 来 源 : 水 利 科 技 计 划 实 施 中 失 信 行 为 处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225

230 第 三 部 分 : 水 利 法 律 法 规 一. 学 习 指 导 本 部 分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 水 法 防 洪 法 水 土 保 持 法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安 全 生 产 法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太 湖 流 域 管 理 条 例 等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浙 江 省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条 例 浙 江 省 水 利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浙 江 省 海 塘 建 设 管 理 条 例 浙 江 省 节 约 用 水 办 法 浙 江 省 建 设 项 目 占 用 水 域 管 理 办 法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办 法 浙 江 省 农 村 供 水 管 理 办 法 浙 江 省 水 行 政 许 可 监 督 检 查 和 水 政 监 察 巡 查 办 法 浙 江 省 重 大 水 事 违 法 案 件 督 办 制 度 浙 江 省 农 村 水 电 站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达 标 评 级 实 施 办 法 ( 暂 行 ) 等 浙 江 省 地 方 性 法 规 规 章 主 要 考 核 水 利 法 律 法 规 条 款 内 容 和 主 要 含 义, 了 解 各 种 法 律 法 规 颁 布 背 景 及 适 用 范 围, 理 解 其 立 法 精 神 和 条 款 内 涵, 掌 握 其 中 重 要 条 款 重 点 考 核 针 对 性 和 操 作 行 强 应 用 广 泛 的 主 要 条 款 的 内 容 和 含 义, 特 别 是 实 际 工 作 中 规 范 各 种 水 事 行 为 的 相 关 法 规 的 具 体 内 容 二. 复 习 题 ( 一 ) 国 家 水 利 法 律 法 规 1 单 选 题 1. 为 加 强 水 资 源 管 理 和 保 护, 促 进 水 资 源 的 节 约 与 合 理 开 发 利 用, 根 据 ( B), 制 定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条 例 A.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B.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C.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D.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来 源 :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条 例 第 一 条 2. 实 施 取 水 许 可 应 当 坚 持 地 表 水 与 地 下 水 统 筹 考 虑, 开 源 与 节 流 相 结 合 节 流 优 先 的 原 则,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与 定 额 管 理 相 结 合 流 域 内 批 准 取 水 的 总 耗 水 量 不 得 超 过 (A) A. 本 流 域 水 资 源 可 利 用 量 B. 本 行 政 区 域 水 资 源 可 开 采 量 C. 本 流 域 水 资 源 储 存 量 D. 本 行 政 区 域 水 资 源 储 量 226

231 来 源 :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条 例 第 七 条 3. 取 水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应 当 缴 纳 水 资 源 费 取 水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应 当 按 照 经 批 准 的 (C) 超 计 划 或 者 超 定 额 取 水 的, 对 超 计 划 或 者 超 定 额 部 分 累 进 收 取 水 资 源 费 A. 取 水 计 划 B. 用 水 计 划 C. 年 度 取 水 计 划 D. 申 请 取 水 量 来 源 :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八 条 4. 制 定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标 准, 应 当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B) A. 保 护 水 资 源 远 B. 促 进 水 资 源 的 合 理 开 发 利 用 节 约 和 保 护 C. 保 护 环 境, 节 约 水 资 源 D. 节 约 水 资 源, 防 治 水 土 流 失 来 源 :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九 条 5. 水 资 源 费 由 (A) 负 责 征 收 ; A. 取 水 审 批 机 关 B. 地 方 政 府 C. 当 地 水 利 部 门 D. 当 地 环 境 部 门 来 源 :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一 条 6. 符 合 规 定 的 农 业 生 产 用 水 限 额 的 取 水, 不 缴 纳 ( C) A. 税 费 B. 水 费 C. 水 资 源 费 D. 管 理 费 来 源 :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三 条 7. 征 收 的 水 资 源 费 应 当 按 照 ( A ) 分 别 解 缴 中 央 和 地 方 国 库 A.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的 规 定 B. 国 务 院 水 利 部 门 的 规 定 C. 国 务 院 建 设 部 门 的 规 定 D. 国 务 院 环 保 部 门 的 规 定 来 源 :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五 条 8. 征 收 的 水 资 源 费 应 当 全 额 纳 入 财 政 预 算, 由 财 政 部 门 按 照 批 准 的 部 门 财 政 预 算 统 筹 安 排, 主 要 用 于 水 资 源 的 节 约 (D) 和 管 理, 也 可 以 用 于 水 资 源 的 合 理 开 发 A. 开 发 B. 使 用 C. 监 测 D. 保 护 来 源 :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六 条 9. 审 计 机 关 应 当 加 强 对 水 资 源 费 使 用 和 管 理 的 (C) A. 约 束 B. 监 督 C. 审 计 监 督 D. 检 查 来 源 :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七 条 10.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流 域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加 强 对 (A) 227

232 A. 取 水 许 可 制 度 实 施 的 监 督 管 理 B. 取 水 审 批 制 度 实 施 的 监 督 管 理 C. 水 资 源 费 使 用 的 监 督 管 理 D. 水 资 源 费 收 取 的 监 督 管 理 来 源 :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八 条 11.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审 批 机 关 可 以 对 取 水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年 度 取 水 量 予 以 限 制 :(D); A. 违 反 审 批 权 限 签 发 取 水 申 请 批 准 文 件 或 者 发 放 取 水 许 可 证 的 B. 对 未 取 得 取 水 申 请 批 准 文 件 的 建 设 项 目, 擅 自 审 批 核 准 的 C. 不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发 现 违 法 行 为 不 予 查 处 的 D. 取 水 退 水 对 水 功 能 区 水 域 使 用 功 能 生 态 与 环 境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的 来 源 :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十 一 条 12.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流 域 管 理 机 构 在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时, 有 权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 ( A ); A. 提 供 有 关 文 件 证 照 资 料 B. 立 即 停 止 取 水 C. 就 执 行 本 条 例 的 有 关 问 题 作 出 说 明 D. 缴 纳 罚 款 费 来 源 :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十 五 条 13. 对 逾 期 不 拆 除 或 者 不 封 闭 其 取 水 工 程 或 者 设 施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流 域 管 理 机 构 组 织 拆 除 或 者 封 闭, 所 需 费 用 由 (A) 承 担 A. 违 法 行 为 人 B. 当 地 政 府 C. 当 地 水 利 部 门 D. 当 地 环 境 部 门 来 源 :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十 九 条 14. 取 水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拒 不 缴 纳 拖 延 缴 纳 或 者 拖 欠 水 资 源 费 的, 依 照 ( C) 规 定 处 罚 A. 地 下 水 开 采 办 法 B.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条 例 C.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D.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来 源 :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四 条 15. 对 违 反 规 定 征 收 水 资 源 费 取 水 许 可 证 照 费 的, 由 (A) 依 法 予 以 行 政 处 罚 A.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B.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C. 财 政 主 管 部 门 D.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228

233 来 源 :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五 条 16.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C ) 按 照 规 定 的 权 限 决 定 A. 区 域 管 理 机 构 B. 水 域 管 理 机 构 C. 流 域 管 理 机 构 D. 综 合 管 理 机 构 来 源 :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十 七 条 17.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大 坝 主 管 部 门 对 其 所 管 辖 的 大 坝 的 安 全 实 行 (C) 负 责 制 A. 职 工 B. 集 体 C. 行 政 领 导 D. 个 人 来 源 : 水 库 大 坝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条 18. 大 坝 的 建 设 和 管 理 应 当 贯 彻 (D) 的 方 针 A. 效 益 第 一 B. 利 益 第 一 C. 经 验 第 一 D. 安 全 第 一 来 源 : 水 库 大 坝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条 19. 兴 建 大 坝 时,(A) 应 当 按 照 批 准 的 设 计, 提 请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依 照 国 家 规 定 划 定 管 理 和 保 护 范 围, 树 立 标 志 A. 建 设 单 位 B. 设 计 单 位 C. 施 工 单 位 D. 主 管 部 门 来 源 : 水 库 大 坝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条 20. 大 坝 及 其 设 施 受 国 家 保 护,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毁 坏 (B) 应 当 加 强 大 坝 的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A. 行 政 部 门 B. 大 坝 管 理 单 位 C. 环 保 部 门 D.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来 源 : 水 库 大 坝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二 条 21. 禁 止 在 大 坝 的 集 水 区 域 内 乱 伐 林 木 陡 坡 开 荒 等 导 致 (D) 的 活 动 A. 溃 坝 B. 水 土 流 失 C. 渗 漏 D. 水 库 淤 积 来 源 : 水 库 大 坝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五 条 22. 大 坝 坝 顶 确 需 兼 做 公 路 的, 须 经 (A) 和 大 坝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并 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维 护 措 施 A. 科 学 论 证 B. 专 家 C. 地 方 水 利 局 D.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来 源 : 水 库 大 坝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六 条 23. 大 坝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配 备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水 平 的 大 坝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大 坝 管 理 229

234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B) A.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B. 安 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C.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D.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来 源 : 水 库 大 坝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八 条 24. 大 坝 管 理 单 位 必 须 按 照 有 关 技 术 标 准, 对 大 坝 进 行 安 全 监 测 和 检 查 ; 对 监 测 资 料 应 当 及 时 整 理 分 析, 随 时 掌 握 大 坝 运 行 状 况 发 现 异 常 现 象 和 不 安 全 因 素 时, 大 坝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立 即 报 告 (D),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A.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B. 质 检 站 C.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D. 大 坝 主 管 部 门 来 源 : 水 库 大 坝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九 条 25. 大 坝 出 现 险 情 征 兆 时, 大 坝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立 即 报 告 大 坝 主 管 部 门 和 上 级 (C), 并 采 取 抢 救 措 施 A. 人 民 政 府 B. 主 管 部 门 C.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D.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来 源 : 水 库 大 坝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五 条 26. 对 尚 未 达 到 设 计 洪 水 标 准 (A) 或 者 有 严 重 质 量 缺 陷 的 险 坝, 大 坝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单 位 进 行 分 类, 采 取 除 险 加 固 等 措 施, 或 者 废 弃 重 建 A. 抗 震 设 防 标 准 B. 防 洪 标 准 C. 排 涝 标 准 D. 抗 旱 标 准 来 源 : 水 库 大 坝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六 条 27. 大 坝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对 其 所 管 辖 的 需 要 加 固 的 险 坝 制 定 加 固 计 划, 限 期 消 除 危 险 ; 有 关 (D) 应 当 优 先 安 排 所 需 资 金 和 物 料 A. 组 织 机 构 B. 财 政 部 门 C. 建 设 单 位 D. 人 民 政 府 来 源 : 水 库 大 坝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七 条 28. 盗 窃 或 者 抢 夺 大 坝 工 程 设 施 器 材 的, 依 照 ( C)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A. 水 法 B. 民 法 C. 刑 法 D. 防 洪 法 来 源 : 水 库 大 坝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条 29. 由 于 勘 测 设 计 失 误 施 工 质 量 低 劣 (B ) 以 及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导 致 大 坝 事 故 的, 由 其 所 在 单 位 或 者 上 级 主 管 机 关 对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A. 徇 私 舞 弊 B. 调 度 运 用 不 当 C. 管 理 不 严 D. 管 理 人 员 不 足 来 源 : 水 库 大 坝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一 条 230

235 30. 为 了 防 治 洪 水, 防 御 (D) 洪 涝 灾 害, 维 护 人 民 的 生 命 和 财 产 安 全, 保 障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顺 利 进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A. 防 治 B. 避 免 C. 消 除 D. 减 轻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第 一 条 31. 防 洪 工 作 实 行 全 面 规 划 统 筹 兼 顾 预 防 为 主 (D) 局 部 利 益 服 从 全 局 利 益 的 原 则 A. 统 一 规 划 B. 以 人 为 本 C. 政 府 领 导 D. 综 合 治 理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第 二 条 32.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建 设, 应 当 纳 入 (A)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防 洪 费 用 按 照 政 府 投 入 同 受 益 者 合 理 承 担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筹 集 A. 国 民 经 济 B. 民 主 建 设 C. 文 化 教 育 D. 基 础 建 设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第 三 条 33. 开 发 利 用 和 保 护 水 资 源, 应 当 服 从 防 洪 总 体 安 排, 实 行 兴 利 与 (C)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A. 发 展 B. 节 约 C. 除 害 D. 使 用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第 四 条 34. 江 河 湖 泊 治 理 以 及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建 设, 应 当 符 合 (A), 与 流 域 水 资 源 的 综 合 开 发 相 结 合 A. 流 域 综 合 规 划 B. 区 域 规 划 C. 专 业 规 划 D. 统 一 规 划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第 四 条 35. 防 洪 工 作 按 照 流 域 或 者 区 域 实 行 (A) 分 级 实 施 和 流 域 管 理 与 行 政 区 域 管 理 相 结 合 的 制 度 A. 统 一 规 划 B. 全 面 规 划 C. 局 部 治 理 D. 综 合 规 划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第 五 条 36.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有 保 护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和 (D) 的 义 务 A. 建 设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B. 防 治 洪 灾 C. 治 理 洪 涝 灾 害 D. 依 法 参 加 防 汛 抗 洪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第 六 条 37.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防 洪 工 作 的 统 一 领 导,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单 位, 动 231

236 员 社 会 力 量, 依 靠 科 技 进 步, 有 计 划 地 进 行 江 河 湖 泊 治 理, 采 取 措 施 加 强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建 设,(A) 防 洪 能 力 A. 巩 固 提 高 B. 巩 固 保 护 C. 保 护 维 持 D. 保 护 完 善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第 七 条 38.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单 位, 动 员 社 会 力 量, 做 好 防 汛 抗 洪 和 洪 涝 灾 害 后 的 (B) 工 作 A. 重 建 与 恢 复 B. 恢 复 与 救 济 C. 重 建 与 救 济 D. 管 理 与 救 济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第 七 条 39.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对 (B) 予 以 扶 持 ; 蓄 滞 洪 后, 应 当 依 照 国 家 规 定 予 以 补 偿 或 者 救 助 A. 洪 泛 区 B. 蓄 滞 洪 区 C. 防 洪 保 护 区 D. 洪 水 调 控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第 七 条 40. 国 务 院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国 务 院 的 领 导 下, 负 责 全 国 防 洪 的 组 织 协 调 监 督 (D) 等 日 常 工 作 A. 预 防 B. 防 治 C. 检 查 D. 指 导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第 八 条 41.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B) 在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领 导 下,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防 洪 的 组 织 协 调 监 督 指 导 等 日 常 工 作 A. 水 资 源 部 门 B.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C. 供 水 部 门 D.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第 八 条 42. 防 洪 规 划 应 当 服 从 所 在 流 域 区 域 的 (B) A. 流 域 规 划 B. 综 合 规 划 C. 区 域 规 划 D. 统 一 规 划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第 九 条 43. 防 洪 规 划 应 当 确 定 防 护 对 象 治 理 目 标 和 任 务 防 洪 措 施 和 实 施 方 案, 划 定 (A) 蓄 滞 洪 区 和 防 洪 保 护 区 的 范 围, 规 定 蓄 滞 洪 区 的 使 用 原 则 A. 洪 泛 区 B. 水 资 源 保 护 区 C. 水 环 境 保 护 区 D. 生 态 保 护 区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第 十 一 条 232

237 44. 规 划 保 留 区 内 (B) 与 防 洪 无 关 的 工 矿 工 程 设 施 A. 可 以 建 设 B. 不 得 建 设 C. 适 当 建 设 D. 一 定 要 审 批 后 可 以 建 设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第 十 六 条 45. 防 洪 规 划 确 定 的 扩 大 或 者 开 辟 的 (C) 用 地 范 围 内 的 土 地, 经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土 地 管 理 部 门 和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有 关 地 区 核 定, 报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权 限 批 准 后, 可 以 划 定 为 规 划 保 留 区 A. 滞 洪 区 B. 防 洪 区 C. 人 工 排 洪 道 D. 人 工 灌 溉 渠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第 十 六 条 46. 在 江 河 湖 泊 上 建 设 防 洪 工 程 和 其 他 水 工 程 水 电 站 等, 应 当 符 合 防 洪 规 划 的 要 求 ; 水 库 应 当 按 照 防 洪 规 划 的 要 求 留 足 (C) A. 死 库 容 B. 调 洪 库 容 C. 防 洪 库 容 D. 总 库 容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第 十 七 条 47. 整 治 河 道 和 修 建 控 制 引 导 河 水 流 向 保 护 堤 岸 等 工 程, 应 当 兼 顾 上 下 游 左 右 岸 的 关 系, 按 照 (C) 实 施, 不 得 任 意 改 变 河 水 流 向 A. 设 计 图 纸 B. 设 计 整 治 线 C. 规 划 治 导 线 D. 工 程 治 导 线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第 十 九 条 48. 整 治 河 道 湖 泊, 涉 及 航 道 的, 应 当 兼 顾 航 运 需 要, 并 事 先 征 求 (C) 的 意 见 A. 水 利 局 B. 农 业 主 管 部 门 C.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D.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第 二 十 条 49. 航 道, 应 当 符 合 江 河 湖 泊 防 洪 安 全 要 求, 并 事 先 征 求 (D) 的 意 见 A. 水 利 局 B. 农 业 主 管 部 门 C.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D.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第 二 十 条 50. 河 道 湖 泊 管 理 实 行 按 水 系 统 一 管 理 和 (C)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加 强 防 护, 确 保 畅 通 A. 重 点 管 理 B. 分 类 管 理 C. 分 级 管 理 D. 局 部 管 理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51. 无 堤 防 的 河 道 湖 泊, 其 管 理 范 围 为 历 史 最 高 洪 水 位 或 者 (C) 之 间 的 水 域 沙 洲 滩 地 和 行 洪 区 233

238 A. 警 戒 水 位 B. 校 核 洪 水 位 C. 设 计 洪 水 位 D. 死 水 位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52. 禁 止 围 湖 造 地 已 经 围 垦 的,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C) 进 行 治 理, 有 计 划 地 退 地 还 湖 A. 围 垦 标 准 B. 土 地 征 用 标 准 C. 防 洪 标 准 D. 水 行 政 标 准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53. 禁 止 围 垦 河 道 确 需 围 垦 的, 应 当 进 行 (B), 经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确 认 不 妨 碍 行 洪 输 水 后, 报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A. 审 核 B. 科 学 论 证 C. 定 期 考 核 D. 科 学 研 究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54. 护 堤 护 岸 的 林 木, 由 河 道 湖 泊 管 理 机 构 组 织 (B) A. 协 调 和 管 理 B. 营 造 和 管 理 C. 营 造 和 规 划 D. 规 划 和 管 理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55. 对 (A) 严 重 的 桥 梁 引 道 码 头 和 其 他 跨 河 工 程 设 施, 根 据 防 洪 标 准,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报 请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权 限 责 令 建 设 单 位 限 期 改 建 或 者 拆 除 A. 壅 水 阻 水 B. 挡 水 壅 水 C. 渗 透 阻 水 D. 过 水 渗 透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56. 蓄 滞 洪 区 是 指 包 括 分 洪 口 在 内 的 河 堤 背 水 面 (B) 临 时 贮 存 洪 水 的 低 洼 地 区 及 湖 泊 等 A. 以 内 B. 以 外 C. 区 域 D. 两 侧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57. 防 洪 保 护 区 是 指 在 (C) 受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保 护 的 地 区 A. 蓄 滞 标 准 内 B. 洪 泛 标 准 内 C. 防 洪 标 准 内 D. 治 理 标 准 内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58.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按 照 防 洪 规 划 对 防 洪 区 内 的 土 地 利 用 实 行 (C) A. 综 合 治 理 B. 局 部 管 理 C. 分 区 管 理 D. 全 面 规 划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第 三 十 条 59. 洪 泛 区 蓄 滞 洪 区 所 在 地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地 234

239 区 和 部 门, 按 照 (C) 的 要 求, 制 定 洪 泛 区 蓄 滞 洪 区 安 全 建 设 计 划, 控 制 蓄 滞 洪 区 人 口 增 长, 对 居 住 在 经 常 使 用 的 蓄 滞 洪 区 的 居 民, 有 计 划 地 组 织 外 迁, 并 采 取 其 他 必 要 的 安 全 保 护 措 施 A. 蓄 滞 规 划 B. 安 全 规 划 C. 防 洪 规 划 D. 水 行 政 规 划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60. 在 洪 泛 区 蓄 滞 洪 区 内 建 设 非 防 洪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就 洪 水 对 建 设 项 目 可 能 产 生 的 影 响 和 建 设 项 目 对 防 洪 可 能 产 生 的 影 响 作 出 评 价, 编 制 (B), 提 出 防 御 措 施 建 设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基 本 建 设 程 序 报 请 批 准 时, 应 当 附 具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批 准 的 洪 水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A. 水 资 源 论 证 报 告 B. 洪 水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C. 洪 水 影 响 报 告 D. 洪 水 风 险 图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61. 防 汛 抗 洪 工 作 实 行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B), 统 一 指 挥 分 级 分 部 门 负 责 A. 领 导 负 责 制 B. 行 政 首 长 负 责 制 C. 逐 级 负 责 制 D. 市 长 负 责 制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第 三 十 八 条 62. 当 江 河 湖 泊 的 水 情 接 近 保 证 水 位 或 者 安 全 流 量, 水 库 水 位 接 近 (C), 或 者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发 生 重 大 险 情 时, 有 关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可 以 宣 布 进 入 紧 急 防 汛 期 A. 校 核 洪 水 位 B. 最 高 洪 水 位 C. 设 计 洪 水 位 D. 死 水 位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第 四 十 一 条 63. 在 紧 急 防 汛 期, 国 家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或 者 其 授 权 的 流 域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有 权 对 壅 水 阻 水 严 重 的 桥 梁 (D) 码 头 和 其 他 跨 河 工 程 设 施 作 出 紧 急 处 置 A. 堤 防 B. 渗 漏 C. 海 塘 D. 引 道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第 四 十 二 条 64. 在 汛 期, 水 库 不 得 擅 自 在 汛 期 限 制 水 位 以 上 蓄 水, 其 汛 期 限 制 水 位 以 上 的 (C) 的 运 用, 必 须 服 从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的 调 度 指 挥 和 监 督 A. 校 核 库 容 B. 调 洪 库 容 C. 防 洪 库 容 D. 常 年 库 容 235

240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第 四 十 四 条 65.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提 高 防 洪 投 入 的 (B) A. 标 准 B. 总 体 水 平 C. 应 急 能 力 D. 反 应 能 力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第 四 十 八 条 66. 中 央 财 政 应 当 安 排 资 金, 用 于 国 家 确 定 的 (A) 湖 泊 的 堤 坝 遭 受 特 大 洪 涝 灾 害 时 的 抗 洪 抢 险 和 水 毁 防 洪 工 程 修 复 A. 重 要 江 河 B. 河 道 C. 基 础 设 施 D. 海 塘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第 五 十 条 67. 国 家 设 立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用 于 防 洪 工 程 和 水 利 工 程 的 维 护 和 (D) A. 管 理 B. 使 用 C. 修 理 D. 建 设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第 五 十 一 条 68. 未 经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签 署 规 划 同 意 书, 擅 自 在 江 河 湖 泊 上 建 设 防 洪 工 程 和 其 他 水 工 程 水 电 站 的,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补 办 (A) 手 续 ; A. 规 划 同 意 书 B. 缴 税 C. 规 划 设 计 D. 审 批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第 五 十 四 条 69. 未 按 照 规 划 治 导 线 整 治 河 道 和 修 建 控 制 引 导 河 水 流 向 (D), 影 响 防 洪 的,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恢 复 原 状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补 救 措 施, 可 以 处 一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A. 拦 水 工 程 B. 防 冲 工 程 C. 阻 水 工 程 D. 保 护 堤 岸 等 工 程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第 五 十 五 条 70. 在 行 洪 河 道 内 种 植 阻 碍 行 洪 的 林 木 和 (B) 的,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A. 农 作 物 B. 高 秆 作 物 C. 植 被 D. 经 济 作 物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第 五 十 六 条 71. 在 (A) 内 建 设 非 防 洪 建 设 项 目, 未 编 制 洪 水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处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A. 洪 泛 区 蓄 滞 洪 区 B. 防 洪 区 洪 泛 区 C. 蓄 滞 洪 区 防 洪 区 D. 保 护 区 蓄 滞 洪 区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第 五 十 九 条 72. 阻 碍 威 胁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流 域 管 理 机 构 的 工 作 人 员 236

241 依 法 执 行 职 务,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A) A. 刑 事 责 任 B. 民 事 责 任 C. 治 安 处 罚 D. 行 政 处 罚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第 六 十 二 条 73. 截 留 挪 用 防 洪 救 灾 资 金 和 物 资,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给 予 (B) A. 治 安 处 分 B. 行 政 处 分 C. 刑 事 处 分 D. 纪 律 处 分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第 六 十 三 条 74. 河 道 防 汛 和 清 障 工 作 实 行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B) A. 集 体 负 责 制 B. 首 长 负 责 制 C. 与 主 管 部 门 联 合 负 责 制 D.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制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第 七 条 75. 堤 防 上 已 修 建 的 涵 闸 泵 站 和 埋 设 的 穿 堤 管 道 缆 线 等 建 筑 物 及 设 施, 河 道 主 管 机 关 应 当 (A), 对 不 符 合 工 程 安 全 要 求 的, 限 期 改 建 A. 定 期 检 查 B. 分 期 检 查 C. 河 道 主 管 机 关 D. 水 行 政 机 关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四 条 76. 城 镇 建 设 和 发 展 不 得 占 用 (B) 城 镇 规 划 的 临 河 界 限, 由 河 道 主 管 机 关 会 同 城 镇 规 划 等 有 关 部 门 确 定 沿 河 城 镇 在 编 制 和 审 查 城 镇 规 划 时, 应 当 事 先 征 求 河 道 主 管 机 关 的 意 见 A. 农 业 用 地 B. 河 道 滩 地 C. 民 用 建 设 用 地 D. 工 业 建 设 用 地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六 条 77. 有 堤 防 的 河 道, 其 管 理 范 围 为 两 岸 堤 防 之 间 的 水 域 沙 洲 滩 地 ( 包 括 可 耕 地 ) 行 洪 区 两 岸 堤 防 及 护 堤 地 无 堤 防 的 河 道, 其 管 理 范 围 根 据 设 计 洪 水 位 或 者 (B) 确 定 河 道 的 具 体 管 理 范 围,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划 定 A. 警 戒 水 位 B. 历 史 最 高 洪 水 位 C. 校 核 洪 水 位 D. 死 水 位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条 78. 禁 止 损 毁 堤 防 护 岸 闸 坝 等 水 工 程 建 筑 物 和 防 汛 设 施 水 文 监 测 和 测 量 设 施 河 岸 地 质 监 测 设 施 以 及 通 信 照 明 等 设 施 在 防 汛 抢 险 期 间, 无 关 人 员 和 车 辆 不 得 上 堤 因 降 雨 雪 等 造 成 堤 顶 泥 泞 期 间 禁 止 车 辆 通 行, 但 (B) 除 外 237

242 A. 政 府 工 作 人 员 车 B. 防 汛 抢 险 车 辆 C. 民 用 车 辆 D. 军 用 车 辆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二 条 79. 在 (A ), 禁 止 修 建 围 堤 阻 水 渠 道 阻 水 道 路 ; 种 植 高 杆 农 作 物 芦 苇 杞 柳 荻 柴 和 树 木 ( 堤 防 防 护 林 除 外 ) A.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内 B. 流 域 规 划 范 围 内 C. 航 道 管 理 范 围 内 D. 水 域 保 护 范 围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四 条 80. 禁 止 围 湖 造 田 已 经 围 垦 的,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B) 进 行 治 理, 逐 步 退 田 还 湖 A. 治 水 标 准 B. 防 洪 标 准 C. 行 洪 标 准 D. 环 境 整 治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七 条 81. 护 堤 护 岸 林 木 的, 由 河 道 管 理 单 位 组 织 营 造 和 管 理, 其 他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B) A. 占 为 己 有 B. 侵 占 砍 伐 或 者 破 坏 C. 随 意 砍 伐 D. 私 自 砍 伐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条 82. 河 道 管 理 单 位 对 护 堤 护 岸 林 木 进 行 抚 育 和 更 新 性 质 的 采 伐 及 用 于 防 汛 抢 险 的 采 伐,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D) A. 可 以 砍 伐 B. 可 以 转 让 C. 少 交 育 林 基 金 D. 免 交 育 林 基 金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条 83. 在 为 保 证 堤 岸 安 全 需 要 限 制 航 速 的 河 段, 河 道 主 管 机 关 应 当 会 同 交 通 部 门 设 立 (B) 的 标 志, 通 行 的 船 舶 不 得 超 速 行 驶 A. 禁 止 航 行 B. 限 制 航 速 C. 维 修 处 理 D. 行 驶 和 停 靠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一 条 84. 山 区 河 道 有 山 体 滑 坡 崩 岸 泥 石 流 街 自 然 灾 害 的 河 段, 河 道 主 管 机 关 应 当 会 同 地 质 交 通 等 部 门 加 强 (B) 在 上 述 河 段, 禁 止 从 事 开 山 采 石 采 矿 开 荒 等 危 及 山 体 稳 定 的 活 动 A. 管 理 B. 监 测 C. 监 督 D. 检 测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二 条 238

243 85. 向 河 道 湖 泊 排 污 的 排 污 口 的 (C), 排 污 单 位 在 向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申 报 之 前, 应 当 征 得 河 道 主 管 机 关 的 同 意 A. 清 理 B. 管 理 C. 设 置 和 扩 大 D. 以 上 均 不 正 确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四 条 86. 河 道 主 管 机 关 应 当 开 展 河 道 (C ) 工 作, 协 同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对 水 污 染 防 治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A. 整 治 B. 水 量 统 计 C. 水 质 监 测 D. 水 文 检 测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五 条 87. 汛 期 影 响 防 洪 安 全 的, 必 须 服 从 (C) 的 紧 急 处 理 决 定 A. 水 行 政 部 门 B. 地 方 政 府 C. 防 汛 指 挥 部 D. 县 级 以 上 政 府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七 条 88.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D) 建 设, 并 将 其 纳 入 本 级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A. 水 库 B. 河 道 整 治 C. 生 态 保 护 D. 水 利 基 础 设 施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第 五 条 89. 国 家 鼓 励 单 位 和 个 人 依 法 开 发 利 用 水 资 源, 并 保 护 其 合 法 权 益 开 发 利 用 水 资 源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有 依 法 保 护 (A ) 的 义 务 A. 水 资 源 B. 水 利 设 施 C. 水 利 基 础 设 施 D. 以 上 均 不 是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第 六 条 90. 国 家 鼓 励 和 支 持 开 发 利 用 节 约 保 护 管 理 水 资 源 和 (B) 的 先 进 科 学 技 术 的 研 究 推 广 和 应 用 A. 保 护 环 境 B. 防 治 水 害 C. 水 设 施 D. 防 洪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第 十 条 91.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规 定 的 权 限,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水 资 源 的 统 一 (A) 工 作 A. 管 理 和 监 督 B. 开 采 和 使 用 C. 使 用 和 管 理 D. 开 采 和 管 理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第 十 二 条 92. 规 划 一 经 批 准,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经 批 准 的 规 划 需 要 修 改 时, 必 须 按 照 规 划 编 制 程 序 经 (C) 批 准 239

244 A. 原 规 划 部 门 B. 水 行 政 部 门 C. 原 批 准 机 关 D.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第 十 八 条 93. 建 设 水 工 程, 必 须 符 合 (B) A. 国 家 区 域 规 划 B. 流 域 综 合 规 划 C. 城 镇 建 设 规 划 D. 流 域 防 洪 规 划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第 十 九 条 94. 开 发 利 用 水 资 源, 应 当 坚 持 兴 利 与 除 害 相 结 合, 兼 顾 有 关 地 区 之 间 上 下 游 和 (D) 的 利 益, 充 分 发 挥 水 资 源 的 综 合 效 益, 并 服 从 防 洪 的 总 体 安 排 A. 经 济 发 达 地 区 B. 不 同 流 域 之 间 C. 经 济 欠 发 达 地 区 D. 左 右 岸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第 二 十 条 95. 开 发 利 用 水 资 源, 应 当 首 先 满 足 (A) A. 城 乡 居 民 生 活 用 水 B. 农 业 用 水 C. 工 业 用 水 D. 生 态 环 境 用 水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96. 在 干 旱 和 半 干 旱 地 区 开 发 利 用 水 资 源, 应 当 充 分 考 虑 (D) 需 要 A. 城 乡 居 民 生 活 用 水 B. 农 业 用 水 C. 工 业 用 水 D. 生 态 环 境 用 水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97. 跨 流 域 调 水, 应 当 进 行 全 面 规 划 和 (C), 统 筹 兼 顾 调 出 和 调 入 流 域 的 用 水 需 要, 防 止 对 生 态 环 境 造 成 破 坏 A. 局 部 规 划 B. 专 业 设 计 C. 科 学 论 证 D. 专 家 论 证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98.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B) 排 涝 水 土 保 持 工 作 的 领 导, 促 进 农 业 生 产 发 展 A. 蓄 水 B. 灌 溉 C. 饮 水 D. 拦 水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99.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在 容 易 发 生 ( D) 和 渍 害 的 地 区,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控 制 和 降 低 地 下 水 的 水 位 A. 干 旱 B. 洪 水 C. 涝 灾 D. 盐 碱 化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100. 单 位 和 个 人 排 水 引 水 (C ), 不 得 损 害 公 共 利 益 和 他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240

245 A. 拦 水 B. 取 水 C. 截 ( 蓄 ) 水 D. 供 水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101. 从 事 水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节 约 保 护 和 防 治 水 害 等 水 事 活 动, 应 当 遵 守 经 批 准 的 规 划 ; 因 违 反 规 划 造 成 江 河 和 湖 泊 水 域 使 用 功 能 降 低 地 下 水 超 采 地 面 沉 降 水 体 污 染 的, 应 当 承 担 (D) A. 法 律 责 任 B. 民 事 责 任 C. 刑 事 责 任 D. 治 理 责 任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第 三 十 一 条 102. 国 家 建 立 饮 用 水 水 源 (A) 制 度 A. 保 护 区 B. 防 治 区 C. 修 复 区 D. 禁 采 区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103.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划 定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并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水 体 污 染 和 (B), 保 证 城 乡 居 民 饮 用 水 安 全 A. 水 源 过 度 开 采 B. 水 源 枯 竭 C. 水 源 富 营 养 D. 海 水 倒 灌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104. 禁 止 在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内 设 置 (B) A. 栅 栏 B. 排 污 口 C. 挡 墙 D. 闸 门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第 三 十 四 条 105. 从 事 工 程 建 设, 占 用 灌 排 工 程 (D) 设 施, 或 者 对 原 有 灌 溉 用 水 供 水 水 源 有 不 利 影 响 的,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采 取 相 应 的 补 救 措 施 ;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给 予 补 偿 A. 排 污 工 程 B. 防 洪 工 程 C. 蓄 水 设 施 D. 农 业 灌 溉 水 源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106. 在 地 下 水 超 采 地 区,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严 格 控 制 开 采 地 下 水 在 地 下 水 严 重 超 采 地 区, 经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可 以 划 定 地 下 水 禁 止 开 采 或 者 (B) A. 有 序 开 采 B. 限 制 开 采 C. 定 期 开 采 D. 暂 停 开 采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107. 禁 止 在 江 河 湖 泊 水 库 运 河 渠 道 内 弃 置 堆 放 阻 碍 行 洪 的 物 体 和 种 植 阻 碍 行 洪 的 林 木 及 (C) 241

246 A. 阻 水 建 筑 B. 防 洪 设 施 C. 高 秆 作 物 D. 拦 水 设 施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第 三 十 七 条 108. 在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内 建 设 桥 梁 码 头 和 其 他 拦 河 跨 河 临 河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铺 设 跨 河 管 道 电 缆,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B) 和 其 他 有 关 的 技 术 要 求, 工 程 建 设 方 案 应 当 依 照 防 洪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报 经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同 意 A. 泄 洪 标 准 B. 防 洪 标 准 C. 流 域 规 划 标 准 D. 区 域 规 划 标 准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第 三 十 八 条 109. 禁 止 围 湖 造 地 已 经 围 垦 的,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B) 有 计 划 地 退 地 还 湖 A. 蓄 洪 标 准 B. 防 洪 标 准 C. 流 域 规 划 标 准 D. 城 镇 规 划 标 准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第 四 十 条 110.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保 障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水 工 程, 特 别 是 水 坝 和 堤 防 的 安 全, 限 期 消 除 险 情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水 工 程 安 全 的 (A) A. 监 督 管 理 B. 考 核 C. 督 查 D. 保 护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第 四 十 二 条 111. 地 方 的 水 中 长 期 供 求 规 划,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同 级 有 关 部 门 依 据 上 一 级 水 中 (B) 和 本 地 区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订, 经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发 展 计 划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批 准 后 执 行 A. 短 期 供 求 计 划 B. 长 期 供 求 规 划 C. 保 护 生 态 D. 统 筹 兼 顾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第 四 十 四 条 112. 水 中 长 期 供 求 规 划 应 当 依 据 水 的 供 求 现 状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流 域 规 划 区 域 规 划, 按 照 水 资 源 供 需 协 调 综 合 平 衡 (C) 厉 行 节 约 合 理 开 源 的 原 则 制 定 A. 统 一 调 配 B. 长 期 规 划 C. 保 护 生 态 D. 统 筹 兼 顾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第 四 十 四 条 113. 用 水 应 当 (A), 并 按 照 批 准 的 用 水 计 划 用 水 A. 计 量 B. 计 划 C. 规 划 D. 限 额 242

247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第 四 十 九 条 114. 用 水 实 行 计 量 收 费 和 (B) 制 度 A. 预 缴 水 费 B. 超 定 额 累 进 加 价 C. 计 划 用 水 D. 限 额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第 四 十 九 条 115.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推 行 节 水 灌 溉 方 式 和 节 水 技 术, 对 农 业 蓄 水 (C) 采 取 必 要 的 防 渗 漏 措 施, 提 高 农 业 用 水 效 率 A. 工 业 用 水 B. 农 村 养 殖 C. 输 水 工 程 D. 引 水 工 程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第 五 十 条 116.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因 地 制 宜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推 广 节 水 型 生 活 用 水 器 具, 降 低 城 市 供 水 管 网 漏 失 率, 提 高 生 活 用 水 效 率 ; 加 强 (A), 鼓 励 城 市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提 高 污 水 再 生 利 用 率 A. 使 用 再 生 水 B. 水 源 供 水 量 C. 海 水 淡 化 D. 节 水 设 施 推 广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第 五 十 二 条 117. 新 建 扩 建 改 建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制 订 节 水 措 施 方 案, 配 套 建 设 节 水 设 施 节 水 设 施 应 当 与 (B) 同 时 施 工 同 时 投 产 A. 城 镇 建 设 规 划 B.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C. 维 护 管 理 D. 监 管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第 五 十 三 条 118. 供 水 企 业 和 自 建 供 水 设 施 的 单 位 应 当 加 强 供 水 设 施 的 ( C), 减 少 水 的 漏 失 A. 城 镇 建 设 规 划 B.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C. 维 护 管 理 D. 监 管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第 五 十 三 条 119.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措 施, 改 善 城 乡 居 民 的 (D) 条 件 A. 生 活 用 水 B. 工 业 用 水 C. 供 水 D. 饮 用 水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第 五 十 四 条 120. 单 位 之 间 个 人 之 间 单 位 与 个 人 之 间 发 生 的 水 事 纠 纷, 应 当 协 商 解 决 ; 当 事 人 不 愿 协 商 或 者 协 商 不 成 的, 可 以 申 请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其 授 权 的 部 门 调 解, 也 可 以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B) A. 刑 事 赔 偿 B. 民 事 诉 讼 C. 刑 事 诉 讼 D. 民 事 赔 偿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第 五 十 七 条 243

248 121.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其 授 权 的 部 门 在 处 理 水 事 纠 纷 时, 有 权 采 取 (B), 有 关 各 方 或 者 当 事 人 必 须 服 从 A. 应 急 措 施 B. 临 时 处 置 措 施 C. 强 制 手 段 D. 法 律 手 段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第 五 十 八 条 122.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C) 机 构 应 当 对 违 反 本 法 的 行 为 加 强 监 督 检 查 并 依 法 进 行 查 处 A. 行 政 管 理 B. 区 域 管 理 C. 流 域 管 理 D. 地 方 政 府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第 五 十 九 条 123. 有 关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对 水 政 监 督 检 查 人 员 的 (A) 工 作 应 当 给 予 配 合, 不 得 拒 绝 或 者 阻 碍 水 政 监 督 检 查 人 员 依 法 执 行 职 务 A. 监 督 检 查 B. 审 查 审 批 C. 询 问 调 查 D. 审 查 检 查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第 六 十 一 条 124. 水 政 监 督 检 查 人 员 在 履 行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时, 应 当 向 被 检 查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出 示 (A) A. 执 法 证 件 B. 身 份 证 件 C. 检 查 证 件 D. 调 查 证 件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第 六 十 二 条 125.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取 水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C) 或 者 流 域 管 理 机 构 依 据 职 权,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限 期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处 二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 节 严 重 的, 吊 销 其 取 水 许 可 证 A. 农 业 主 管 部 门 B. 环 境 保 护 机 构 C.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D. 水 资 源 机 构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第 六 十 九 条 126. 对 水 土 流 失 潜 在 危 险 较 大 的 区 域, 应 当 划 定 为 水 土 流 失 (A) A. 重 点 预 防 区 B. 重 点 普 查 区 C. 重 点 治 理 区 D. 重 点 开 发 区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第 二 章 第 十 二 条 127. 对 水 土 流 失 严 重 的 区 域, 应 当 划 定 为 水 土 流 失 (C) A. 重 点 预 防 区 B. 重 点 普 查 区 C. 重 点 治 理 区 D. 重 点 开 发 区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第 二 章 第 十 二 条 128. 在 通 航 河 道 中 或 者 桥 上 进 行 水 文 监 测 作 业 时, 应 当 依 法 设 置 (D) 244

249 A. 禁 行 标 志 B. 通 航 标 志 C. 慢 行 标 志 D. 警 示 标 志 来 源 : 水 文 监 测 环 境 和 设 施 保 护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129.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挤 占 干 扰 水 文 机 构 使 用 的 (A) A. 无 线 电 频 率 B. 通 信 线 路 C. 监 测 仪 器 D. 航 道 来 源 : 水 文 监 测 环 境 和 设 施 保 护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130.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破 坏 水 文 机 构 使 用 的 (B) A. 无 线 电 频 率 B. 通 信 线 路 C. 监 测 仪 器 D. 航 道 来 源 : 水 文 监 测 环 境 和 设 施 保 护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131. 对 中 央 分 成 水 资 源 费 使 用 管 理 过 程 中 存 在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的 单 位 及 个 人, 依 照 (A)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给 予 处 理 处 罚 处 分 A.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B.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C.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D.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条 例 来 源 : 中 央 分 成 水 资 源 费 使 用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十 六 条 132. 国 家 对 太 湖 流 域 水 资 源 保 护 和 水 污 染 防 治 实 行 (A) 人 民 政 府 目 标 责 任 制 与 考 核 评 价 制 度 A. 地 方 B. 县 级 C. 市 级 D. 省 级 来 源 : 太 湖 流 域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条 133. 太 湖 流 域 (B)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供 水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生 活 饮 用 水 国 家 标 准 的 要 求, 编 制 供 水 设 施 技 术 改 造 规 划, 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组 织 实 施 A. 乡 级 B. 县 级 C. 市 级 D. 省 级 来 源 : 太 湖 流 域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条 134. 国 家 将 太 湖 流 域 (A) 作 为 应 急 和 战 略 储 备 水 源, 禁 止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开 采, 但 是 供 水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用 水 除 外 A. 承 压 地 下 水 B. 无 压 地 下 水 C. 无 压 地 表 水 D 无 压 地 表 水 来 源 : 太 湖 流 域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四 条 2 多 选 题 1. 取 水 许 可 应 当 首 先 满 足 城 乡 居 民 生 活 用 水, 并 兼 顾 (A C) 生 态 与 环 境 用 水 以 及 (D) 等 需 要 A. 航 运 B. 建 筑 业 C. 工 业 D. 农 业 245

250 来 源 :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条 2. 实 施 取 水 许 可 必 须 符 合 (BCD) 和 水 功 能 区 划, 遵 守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规 定 批 准 的 水 量 分 配 方 案 ; 尚 未 制 定 水 量 分 配 方 案 的, 应 当 遵 守 有 关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间 签 订 的 协 议 A. 区 域 综 合 规 划 B. 水 资 源 综 合 规 划 C. 流 域 综 合 规 划 D. 水 中 长 期 供 求 规 划 来 源 :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条 例 第 六 条 3.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制 度 的 实 施 应 当 遵 循 (A) 公 平 (B) 高 效 和 (C) 的 原 则 A. 公 开 B. 公 正 C. 便 民 D. 合 理 来 源 :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条 例 第 八 条 4. 审 批 机 关 受 理 取 水 申 请 后, 应 当 对 取 水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全 面 审 查, 并 综 合 考 虑 取 水 可 能 对 (B) 和 (D) 带 来 的 影 响, 决 定 是 否 批 准 取 水 申 请 A. 水 资 源 的 开 发 B. 水 资 源 的 节 约 保 护 C. 水 资 源 的 利 用 D.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来 源 :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七 条 5. 取 水 申 请 批 准 后 3 年 内, 取 水 工 程 或 者 设 施 未 开 工 建 设, 或 者 需 由 国 家 审 批 核 准 的 建 设 项 目 未 取 得 国 家 审 批 核 准 的, 取 水 申 请 批 准 文 件 自 行 失 效 建 设 项 目 中 取 水 事 项 有 较 大 变 更 的,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C), 并 (D) A. 修 改 建 设 项 目 B. 延 迟 申 请 取 水 C. 重 新 进 行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D. 重 新 申 请 取 水 来 源 :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二 条 6. 征 收 的 水 资 源 费 应 当 全 额 纳 入 财 政 预 算, 由 财 政 部 门 按 照 批 准 的 部 门 财 政 预 算 统 筹 安 排, 主 要 用 于 (CD ) 和 管 理, 也 可 以 用 于 水 资 源 的 合 理 开 发 A. 水 资 源 的 开 发 B. 水 资 源 的 使 用 C. 水 资 源 的 节 约 D. 保 护 来 源 :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六 条 7. 禁 止 在 大 坝 管 理 和 保 护 范 围 内 进 行 爆 破 (AB) 采 矿 挖 沙 (CD) 等 危 害 大 坝 安 全 的 活 动 246

251 A. 打 井 B. 采 石 C. 取 土 D. 修 坟 来 源 : 水 库 大 坝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三 条 8. 非 大 坝 管 理 人 员 不 得 操 作 大 坝 的 (AC) 以 及 其 他 设 施, 大 坝 管 理 人 员 操 作 时 应 当 遵 守 有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A. 泄 洪 闸 门 B. 检 修 闸 门 C. 输 水 闸 门 D. 事 故 闸 门 来 源 : 水 库 大 坝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四 条 9. 禁 止 在 坝 体 修 建 码 头 渠 道 堆 放 杂 物 晾 晒 粮 草 在 大 坝 管 理 和 保 护 范 围 内 修 建 码 头 鱼 塘 的, 须 经 大 坝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并 与 (B D) 保 持 一 定 距 离, 不 得 影 响 大 坝 安 全 工 程 管 理 和 抢 险 工 作 A. 坝 肩 B. 坝 脚 和 泄 水 C. 厂 房 D. 输 水 建 筑 物 来 源 : 水 库 大 坝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七 条 10. 大 坝 管 理 单 位 必 须 做 好 大 坝 的 养 护 修 理 工 作, 保 证 (A) 和 (B) 设 备 完 好 A. 大 坝 B. 闸 门 启 闭 C. 厂 房 D. 溢 洪 道 来 源 : 水 库 大 坝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条 11. 大 坝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单 位, 对 险 坝 可 能 出 现 的 ( A ) (B) 作 出 预 估, 并 制 定 应 急 方 案, 报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批 准 A. 垮 坝 方 式 B. 淹 没 范 围 C. 渗 漏 方 式 D. 淹 没 时 间 来 源 : 水 库 大 坝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八 条 12. 防 洪 工 作 实 行 (AC) 预 防 为 主 (D) 局 部 利 益 服 从 全 局 利 益 的 原 则 A. 全 面 规 划 B. 以 人 为 本 C. 统 筹 兼 顾 D. 综 合 治 理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第 二 条 13. 开 发 利 用 和 保 护 水 资 源, 应 当 服 从 防 洪 总 体 安 排, 实 行 (B) 与 (C)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A. 发 展 B. 兴 利 C. 除 害 D. 管 理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第 四 条 14. 防 洪 工 作 按 照 流 域 或 者 区 域 实 行 (AC) 和 (D) 与 行 政 区 域 管 理 相 结 合 的 制 度 A. 统 一 规 划 B. 全 面 规 划 C. 分 级 实 施 D. 流 域 管 理 247

252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第 五 条 15.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有 (B) 和 (D) 的 义 务 A. 建 设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B. 保 护 防 洪 工 程 设 施 C. 治 理 洪 涝 灾 害 D. 依 法 参 加 防 汛 抗 洪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第 六 条 16.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单 位, 动 员 社 会 力 量, 做 好 防 汛 抗 洪 和 洪 涝 灾 害 后 的 (B) 与 (C) 工 作 A. 重 建 B. 恢 复 C. 救 济 D. 管 理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第 七 条 17. 编 制 防 洪 规 划, 应 当 遵 循 (A B), 以 及 (C) 工 程 措 施 和 非 工 程 措 施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充 分 考 虑 洪 涝 规 律 和 上 下 游 左 右 岸 的 关 系 以 及 国 民 经 济 对 防 洪 的 要 求, 并 与 国 土 规 划 和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相 协 调 A. 确 保 重 点 B. 兼 顾 一 般 C. 防 汛 和 抗 旱 相 结 合 D. 综 合 治 理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第 十 一 条 18. 防 洪 规 划 应 当 确 定 防 护 对 象 治 理 目 标 和 任 务 防 洪 措 施 和 实 施 方 案, 划 定 (AB) 和 (C) 的 范 围, 规 定 蓄 滞 洪 区 的 使 用 原 则 A. 洪 泛 区 B. 蓄 滞 洪 区 C. 防 洪 保 护 区 D. 水 资 源 保 护 区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第 十 一 条 19. 河 道 湖 泊 管 理 实 行 按 水 系 (B) 和 (C)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加 强 防 护, 确 保 畅 通 A. 重 点 管 理 B. 统 一 管 理 C. 分 级 管 理 D. 局 部 管 理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20. 有 堤 防 的 河 道 湖 泊, 其 管 理 范 围 为 两 岸 堤 防 之 间 的 水 域 沙 洲 滩 地 行 洪 区 和 堤 防 及 护 堤 地 ; 无 堤 防 的 河 道 湖 泊, 其 管 理 范 围 为 (A) 或 者 (C) 之 间 的 水 域 沙 洲 滩 地 和 行 洪 区 A. 历 史 最 高 洪 水 位 B. 校 核 洪 水 位 C. 设 计 洪 水 位 D. 警 戒 水 位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21.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加 强 对 水 库 大 坝 的 定 期 检 查 和 监 督 管 理 248

253 对 未 达 到 (CD) 或 者 有 严 重 质 量 缺 陷 的 险 坝, 大 坝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单 位 采 取 除 险 加 固 措 施, 限 期 消 除 危 险 或 者 重 建, 有 关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优 先 安 排 所 需 资 金 对 可 能 出 现 垮 坝 的 水 库, 应 当 事 先 制 定 应 急 抢 险 和 居 民 临 时 撤 离 方 案 A. 校 核 洪 水 标 准 B. 过 水 能 力 要 求 C. 设 计 洪 水 标 准 D. 抗 震 设 防 要 求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22. 国 家 设 立 水 利 建 设 基 金, 用 于 防 洪 工 程 和 水 利 工 程 的 (C) 和 (D ) A. 管 理 B. 监 督 C. 维 护 D. 建 设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第 五 十 一 条 23.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A B) 和 (C)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审 计 机 关 应 当 加 强 对 防 洪 救 灾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的 审 计 监 督 A. 截 留 B. 挪 用 防 洪 救 灾 资 金 C. 物 资 D. 影 响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第 五 十 三 条 24. 开 发 利 用 江 河 湖 泊 水 资 源 和 防 治 水 害, 应 当 全 面 规 划 ( A) (C ) (D ), 服 从 防 洪 的 总 体 安 排, 促 进 各 项 事 业 的 发 展 A. 统 筹 兼 顾 B. 局 部 利 用 C. 综 合 利 用 D. 讲 求 效 益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条 25. 国 家 对 河 道 实 行 按 水 系 (B) 和 ( C)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A. 综 合 管 理 B. 统 一 管 理 C. 分 级 管 理 D. 分 类 管 理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条 26. 一 切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有 (B) 和 ( D ) 的 义 务 A. 参 加 水 利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B. 保 护 河 道 堤 防 安 全 C. 防 洪 规 划 D. 参 加 防 汛 抢 险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第 九 条 27. 河 道 岸 线 的 利 用 和 建 设, 应 当 服 从 ( A) 和 (C ) A. 河 道 整 治 规 划 B. 河 道 规 划 C. 航 道 整 治 规 划 D. 航 道 规 划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七 条 28. 河 道 清 淤 和 加 固 堤 防 取 土 以 及 按 照 防 洪 规 划 进 行 河 道 整 治 需 要 占 用 的 土 地, 由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调 剂 解 决 因 修 建 水 库 整 治 河 道 所 增 加 的 可 利 用 土 地, 249

254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可 以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用 于 ( A ) 和 ( C) 工 程 A. 移 民 安 置 B. 水 库 修 建 C. 河 道 整 治 D. 农 业 灌 溉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八 条 29. 加 强 河 道 滩 地 堤 防 和 河 岸 的 水 土 保 持 工 作, 防 止 ( A ) (C ) A. 水 土 流 失 B. 水 质 恶 化 C. 河 道 淤 积 D. 植 被 退 化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八 条 30. 江 河 的 故 道 旧 堤 原 有 工 程 设 施 等, 非 经 河 道 主 管 机 关 批 准, 不 得 ( B) 占 用 或 者 (D) A. 扩 建 B. 填 堵 C. 改 建 D. 拆 毁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九 条 31. 河 道 堤 防 的 防 汛 岁 修 费, 按 照 (A ) 的 原 则, 分 别 由 ( C ) 和 地 方 财 政 负 担, 列 入 中 央 和 地 方 年 度 财 政 预 算 A. 分 级 管 理 B. 分 层 管 理 C. 中 央 财 政 D. 地 方 企 业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八 条 32. 国 家 对 水 资 源 依 法 实 行 取 水 许 可 制 度 和 有 偿 使 用 制 度 但 是,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及 其 成 员 使 用 本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的 (BD) 中 的 水 的 除 外 国 务 院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全 国 取 水 许 可 制 度 和 水 资 源 有 偿 使 用 制 度 的 组 织 实 施 A. 河 道 B. 水 塘 C. 海 塘 D. 水 库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第 七 条 33. 国 家 保 护 水 资 源, 采 取 有 效 措 施,(A CD), 防 治 水 土 流 失 和 水 体 污 染, 改 善 生 态 环 境 A. 植 树 种 草 B. 围 湖 造 田 C. 保 护 植 被 D. 涵 养 水 源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第 九 条 34. 国 家 鼓 励 和 支 持 开 发 利 用 节 约 保 护 管 理 (A) 和 (B) 的 先 进 科 学 技 术 的 研 究 推 广 和 应 用 A. 水 资 源 B. 防 治 水 害 C. 水 利 设 施 D. 防 洪 设 施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第 十 条 35. 国 家 制 定 全 国 水 资 源 战 略 规 划 开 发 利 用 节 约 保 护 水 资 源 和 防 治 水 害, 应 当 按 照 流 域 区 域 统 一 制 定 规 划 规 划 分 为 ( A) 和 ( B) 流 域 规 划 包 括 250

255 (C ) 和 (D ); 区 域 规 划 包 括 区 域 综 合 规 划 和 区 域 专 业 规 划 A. 流 域 综 合 规 划 B. 流 域 规 划 C. 区 域 规 划 D. 流 域 专 业 规 划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第 十 四 条 36. 流 域 范 围 内 的 区 域 规 划 应 当 服 从 (A ), 专 业 规 划 应 当 服 从 ( C) A. 流 域 规 划 B. 专 业 规 划 C. 综 合 规 划 D. 总 体 规 划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第 十 五 条 37. 开 发 利 用 水 资 源, 应 当 坚 持 兴 利 与 除 害 相 结 合, 兼 顾 (A) ( C ) 和 (D ) 的 利 益, 充 分 发 挥 水 资 源 的 综 合 效 益, 并 服 从 防 洪 的 总 体 安 排 A. 有 关 地 区 之 间 B. 流 域 之 间 C. 上 下 游 D. 左 右 岸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第 二 十 条 38. 开 发 利 用 水 资 源, 应 当 首 先 满 足 城 乡 居 民 生 活 用 水, 并 兼 顾 (A) (B ) (C ) 以 及 (D ) 等 需 要 在 干 旱 和 半 干 旱 地 区 开 发 利 用 水 资 源, 应 当 充 分 考 虑 生 态 环 境 用 水 需 要 A. 航 运 B. 农 业 C. 工 业 D 生 态 环 境 用 水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39. 跨 流 域 调 水, 应 当 进 行 (B) 和 (C), 统 筹 兼 顾 调 出 和 调 入 流 域 的 用 水 需 要, 防 止 对 生 态 环 境 造 成 破 坏 A. 局 部 规 划 B. 全 面 规 划 C. 科 学 论 证 D 统 筹 兼 顾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40. 在 水 资 源 短 缺 的 地 区, 国 家 鼓 励 对 雨 水 和 微 咸 水 的 (A) ( B ) (D) 和 对 海 水 的 利 用 淡 化 A. 开 发 B. 收 集 C. 整 治 D. 利 用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41.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ABC), 不 得 损 害 公 共 利 益 和 他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A. 排 水 B. 引 水 C. 截 ( 蓄 ) 水 D. 防 洪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42. 国 家 建 立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制 度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划 定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并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A) 和 (B), 保 证 城 乡 居 民 饮 用 水 安 全 251

256 A. 水 体 污 染 B. 水 源 枯 竭 C. 水 体 富 营 养 D. 水 源 被 另 作 他 用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43. 从 事 工 程 建 设, 占 用 (BD) 设 施, 或 者 对 原 有 灌 溉 用 水 供 水 水 源 有 不 利 影 响 的,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采 取 相 应 的 补 救 措 施 ;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给 予 补 偿 A. 排 污 工 程 B. 灌 排 工 程 C. 蓄 水 设 施 D. 农 业 灌 溉 水 源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44. 在 地 下 水 超 采 地 区,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严 格 控 制 开 采 地 下 水 在 地 下 水 严 重 超 采 地 区, 经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可 以 划 定 (A) 或 者 (B) A. 地 下 水 禁 止 开 采 B. 限 制 开 采 区 C. 地 下 水 定 期 开 采 D. 暂 停 开 采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45.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流 域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批 准 的 水 量 分 配 方 案 和 年 度 预 测 (C), 制 定 年 度 水 量 分 配 方 案 和 调 度 计 划, 实 施 (D) 调 度 A. 洪 峰 流 量 B. 洪 水 规 划 C. 来 水 量 D. 水 量 统 一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第 四 十 六 条 46. 国 家 对 用 水 实 行 (A) 和 (D) 相 结 合 的 制 度 A. 总 量 控 制 B. 总 量 管 理 C. 定 额 控 制 D. 定 额 管 理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第 四 十 七 条 47. 用 水 应 当 计 量, 并 按 照 批 准 的 用 水 计 划 用 水 用 水 实 行 (A) 和 (B) 制 度 A. 计 量 收 费 B. 超 定 额 累 进 加 价 C. 分 类 收 费 D. 限 额 收 费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第 四 十 九 条 48.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推 行 节 水 灌 溉 方 式 和 节 水 技 术, 对 (B C) 采 取 必 要 的 防 渗 漏 措 施, 提 高 农 业 用 水 效 率 A. 工 业 用 水 B. 农 业 蓄 水 C. 输 水 工 程 D. 引 水 工 程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第 五 十 条 49.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因 地 制 宜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推 广 节 水 型 生 活 用 水 器 具, 降 低 城 市 供 水 管 网 漏 失 率, 提 高 生 活 用 水 效 率 ; 加 强 (A), 鼓 励 ( C), 提 高 污 水 252

257 再 生 利 用 率 A. 城 市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B. 咸 水 淡 化 C. 使 用 再 生 水 D. 雨 水 利 用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第 五 十 二 条 50. 使 用 水 工 程 供 应 的 水,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向 供 水 单 位 缴 纳 水 费 供 水 价 格 应 当 按 照 (ABCD) 的 原 则 确 定 A. 补 偿 成 本 B. 优 质 优 价 C. 合 理 收 益 D. 公 平 负 担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第 五 十 五 条 51. 侵 占 盗 窃 或 者 抢 夺 (B),(D) 农 田 水 利 水 文 监 测 和 测 量 以 及 其 他 水 工 程 设 备 和 器 材, 贪 污 或 者 挪 用 国 家 救 灾 抢 险 防 汛 移 民 安 置 和 补 偿 及 其 他 水 利 建 设 款 物,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照 刑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A. 蓄 水 物 资 B. 防 汛 物 资 C. 量 水 设 施 D. 防 洪 排 涝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第 七 十 三 条 52.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 A) (C)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流 域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加 强 对 水 资 源 的 动 态 监 测 A. 水 文 B. 水 能 C. 水 资 源 D 防 洪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第 十 六 条 5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所 称 水 土 保 持, 是 指 对 (A) 和 ( B) 造 成 水 土 流 失 所 采 取 的 预 防 和 治 理 措 施 A. 自 然 因 素 B. 人 为 活 动 C. 围 垦 造 地 D. 日 常 生 活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第 二 条 54. 一 切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有 (A) (C ) 的 义 务, 并 有 权 对 破 坏 水 土 资 源 造 成 水 土 流 失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进 行 检 举 A. 保 护 水 土 资 源 B. 治 理 水 土 流 失 C. 防 治 水 土 流 失 D. 避 免 水 土 流 失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第 三 条 55. 国 家 对 水 土 保 持 工 作 实 行 预 防 为 主,(ABCD), 注 重 效 益 的 方 针 A. 全 面 规 划 B. 综 合 防 治 C. 因 地 制 宜 D. 加 强 管 理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第 四 条 56. 在 山 区 丘 陵 区 风 沙 区 依 照 矿 产 资 源 法 的 规 定 开 办 (A ) 企 业 和 个 体 253

258 申 请 采 矿, 必 须 持 有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的 (C ) 方 案, 方 可 申 请 办 理 采 矿 批 准 手 续 A. 乡 镇 集 体 矿 山 B. 集 体 矿 山 C. 水 土 保 持 D. 经 济 建 设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第 十 九 条 57. 建 设 项 目 中 的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必 须 与 主 体 工 程 (ACD ) 使 用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时, 应 当 同 时 验 收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并 有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参 加 A. 同 时 设 计 B. 同 时 管 理 C. 同 时 施 工 D. 同 时 投 产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第 十 九 条 58. 各 级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加 强 对 ( ABCD ) 等 生 产 活 动 的 管 理, 防 止 水 土 流 失 A. 采 矿 B. 取 土 C. 挖 砂 D. 采 石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第 二 十 条 59. (A) 和 (C) 的 范 围,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划 定 并 公 告 A. 崩 塌 滑 坡 危 险 区 B. 沙 尘 暴 易 发 区 C. 泥 石 流 易 发 区 D. 洪 水 灾 害 区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第 二 十 条 60. 对 (AD) 种 植 的 林 草 和 其 他 治 理 成 果, 应 当 加 强 管 理 和 保 护 A.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B. 取 水 设 施 C. 排 水 设 施 D. 试 验 场 地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61. 国 家 对 水 文 站 网 建 设 实 行 (A) 水 文 站 网 建 设 应 当 坚 持 (C ) 区 域 服 从 流 域, 布 局 合 理 防 止 重 复, 兼 顾 当 前 和 长 远 需 要 的 原 则 A. 统 一 规 划 B. 综 合 规 划 C. 流 域 与 区 域 相 结 合 D. 流 域 与 流 域 相 结 合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文 条 例 第 十 一 条 62. (A) 和 (B) 的 其 他 单 位, 应 当 接 受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直 属 水 文 机 构 的 行 业 管 理 A. 专 用 水 文 测 站 B. 从 事 水 文 活 动 C. 从 事 水 利 活 动 D. 从 事 水 利 行 业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文 条 例 第 十 六 条 254

259 63. (A) 应 当 依 法 公 开,(C) 属 于 国 家 秘 密 的, 对 其 密 级 的 确 定 变 更 解 密 以 及 对 资 料 的 使 用 管 理,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A 基 本 水 文 监 测 资 料 B. 水 文 监 督 资 料 C. 水 文 监 测 资 料 D. 水 利 监 督 资 料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文 条 例 第 二 十 六 条 64. 编 制 重 要 规 划 进 行 重 点 项 目 建 设 和 水 资 源 管 理 等 使 用 的 水 文 监 测 资 料, 应 当 经 国 务 院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直 属 水 文 机 构 流 域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直 属 水 文 机 构 审 查, 确 保 其 (ABC) A. 可 靠 B. 一 致 C. 完 整 D. 可 用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文 条 例 第 二 十 七 条 65. 国 家 机 关 决 策 和 防 灾 减 灾 (A) 公 共 安 全 (D ) 等 公 益 事 业 需 要 使 用 水 文 监 测 资 料 和 成 果 的, 应 当 无 偿 提 供 A. 国 家 建 设 B. 国 防 建 设 C. 环 境 保 护 D. 环 境 保 护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文 条 例 第 二 十 八 条 66. 机 构 依 法 取 得 的 (A) 和 (C) 受 国 家 保 护 A. 无 线 电 频 率 使 用 权 B. 通 电 线 路 使 用 权 C. 通 信 线 路 使 用 权 D. 网 络 线 路 监 督 权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文 条 例 第 三 十 五 条 67. 下 列 行 为 (ABCD)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A. 错 报 水 文 监 测 信 息 造 成 严 重 经 济 损 失 的 B. 汛 期 漏 报 迟 报 水 文 监 测 信 息 的 C. 擅 自 发 布 水 文 情 报 预 报 的 D. 擅 自 转 让 转 借 水 文 监 测 资 料 的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文 条 例 第 三 十 六 条 68. 违 反 规 定, 使 用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 A) 和 (D)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A. 水 文 专 用 技 术 装 备 B. 水 文 一 般 技 术 装 备 C. 水 文 其 他 技 术 装 备 D. 水 文 计 量 器 具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文 条 例 第 四 十 条 255

260 6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适 用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域 内 的 (ABCD) 水 库 等 地 表 水 体 以 及 地 下 水 体 的 污 染 防 治 A. 江 河 B. 湖 泊 C. 运 河 D. 渠 道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2008 年 2 月 28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八 十 七 号 第 二 条 70. 水 污 染 防 治 应 当 坚 持 的 (ABC) 原 则. A. 预 防 为 主 B. 防 治 结 合 C. 综 合 治 理 D. 统 一 规 划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2008 年 2 月 28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八 十 七 号 第 三 条 71. 水 污 染 防 治 应 当 坚 持 预 防 为 主 防 治 结 合 综 合 治 理 的 原 则, 优 先 保 护 (A), 严 格 (BC), 防 治 (D), 积 极 推 进 生 态 治 理 工 程 建 设, 预 防 控 制 和 减 少 水 环 境 污 染 和 生 态 破 坏 A. 饮 用 水 水 源 B. 控 制 工 业 污 染 C. 城 镇 生 活 污 染 D. 农 业 面 源 污 染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2008 年 2 月 28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八 十 七 号 第 三 条 72. 排 放 水 污 染 物, 不 得 超 过 国 家 或 者 地 方 规 定 的 (C) 和 (D) A. 限 定 排 放 指 标 B. 允 许 排 放 量 C.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D. 重 点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2008 年 2 月 28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八 十 七 号 第 九 条 73.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有 关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根 据 国 家 确 定 的 重 要 江 河 湖 泊 流 域 水 体 的 使 用 功 能 以 及 有 关 地 区 的 (AB) 条 件, 确 定 该 重 要 江 河 湖 泊 流 域 的 省 界 水 体 适 用 的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后 施 行 A. 经 济 B. 技 术 C. 人 口 D. 环 境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2008 年 2 月 28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八 十 七 号 第 十 二 条 74. 建 设 项 目 的 水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应 当 与 主 体 工 程 (BCD) 水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256

261 应 当 经 过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验 收,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该 建 设 项 目 不 得 投 入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A. 同 时 审 批 B. 同 时 设 计 C. 同 时 施 工 D. 同 时 投 入 使 用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2008 年 2 月 28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八 十 七 号 号 第 十 七 条 75. 国 家 建 立 (B) 和 (C) 制 度 A. 环 境 监 测 B. 水 环 境 质 量 监 测 C.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监 测 D. 排 放 污 染 物 含 量 检 测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2008 年 2 月 28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八 十 七 号 第 二 十 五 条 76. 禁 止 在 (ABCD) 水 库 最 高 水 位 线 以 下 的 滩 地 和 岸 坡 堆 放 存 贮 固 体 废 弃 物 和 其 他 污 染 物 A. 江 河 B. 湖 泊 C. 运 河 D. 渠 道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2008 年 2 月 28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八 十 七 号 第 三 十 四 条 77.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对 城 镇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设 施 的 出 水 (A) 和 (C)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A. 水 质 B. 污 染 物 C. 水 量 D. 细 菌 指 标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2008 年 2 月 28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八 十 七 号 第 四 十 五 条 78. 船 舶 进 行 (ABC) 活 动, 应 当 编 制 作 业 方 案, 采 取 有 效 的 安 全 和 防 污 染 措 施, 并 报 作 业 地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A. 进 行 残 油 含 油 污 水 污 染 危 害 性 货 物 残 留 物 的 接 收 作 业, 或 者 进 行 装 载 油 类 污 染 危 害 性 货 物 船 舱 的 清 洗 作 业 ; B. 进 行 散 装 液 体 污 染 危 害 性 货 物 的 过 驳 作 业 ; C. 进 行 船 舶 水 上 拆 解 打 捞 或 者 其 他 水 上 水 下 船 舶 施 工 作 业 D. 进 行 河 道 采 砂 挖 沙 以 及 运 输 作 业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2008 年 2 月 28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八 十 七 号 第 五 十 五 条 257

262 79.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对 (BC) 和 (D) 的 水 体 划 定 保 护 区, 并 采 取 措 施, 保 证 保 护 区 的 水 质 符 合 规 定 用 途 的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A. 工 业 用 水 水 体 B. 风 景 名 胜 区 水 体 C. 重 要 渔 业 水 体 D. 其 他 具 有 特 殊 经 济 文 化 价 值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2008 年 2 月 28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八 十 七 号 第 六 十 四 条 80. 限 期 治 理 期 间, 由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BC) 或 者 (D) A. 限 期 更 改 B. 限 制 生 产 C. 限 制 排 放 D. 停 产 整 治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2008 年 2 月 28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八 十 七 号 第 七 十 四 条 81. 有 (ABCD)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限 期 采 取 治 理 措 施, 消 除 污 染, 处 以 罚 款 ; 逾 期 不 采 取 治 理 措 施 的,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指 定 有 治 理 能 力 的 单 位 代 为 治 理, 所 需 费 用 由 违 法 者 承 担 : A. 向 水 体 排 放 油 类 酸 液 碱 液 的 ; B. 向 水 体 排 放 剧 毒 废 液, 或 者 将 含 有 汞 镉 砷 铬 铅 氰 化 物 黄 磷 等 的 可 溶 性 剧 毒 废 渣 向 水 体 排 放 倾 倒 或 者 直 接 埋 入 地 下 的 ; C. 在 水 体 清 洗 装 贮 过 油 类 有 毒 污 染 物 的 车 辆 或 者 容 器 的 ; D. 向 水 体 排 放 倾 倒 放 射 性 固 体 废 物 或 者 含 有 高 放 射 性 中 放 射 性 物 质 的 废 水 的 ;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2008 年 2 月 28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八 十 七 号 第 七 十 六 条 82.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域 内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单 位 ( 以 下 统 称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 的 安 全 生 产,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对 和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水 上 交 通 安 全 另 有 规 定 的, 适 用 其 规 定 (ABD) A. 消 防 安 全 B. 铁 路 交 通 安 全 C. 食 品 安 全 D. 民 用 航 空 安 全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一 章 83.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坚 持 (AC) 的 方 针 258

263 A. 安 全 第 一 B. 以 人 为 本 C. 预 防 为 主 D. 全 面 规 划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一 章 84. 工 会 依 法 组 织 职 工 参 加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和, 维 护 职 工 在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合 法 权 益 (BD) A. 政 治 管 理 B. 民 主 管 理 C. 政 治 监 督 D. 民 主 监 督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一 章 85. 国 家 对 在 (ABC) 等 方 面 取 得 显 著 成 绩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给 予 奖 励 A. 改 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B. 防 止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C. 参 加 抢 险 救 护 D.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一 章 86.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负 有 下 列 职 责 :(AC) A. 建 立 健 全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B. 建 立 健 全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规 范 C. 保 证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投 入 的 有 效 实 施 D. 保 证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投 入 的 有 效 措 施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二 章 87.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必 须 具 备 与 本 单 位 所 从 事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相 应 的 (BC) A. 监 督 能 力 B.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C. 管 理 能 力 D. 领 导 能 力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二 章 88.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对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保 证 从 业 人 员 (ABCD) 未 经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合 格 的 从 业 人 员, 不 得 上 岗 作 业 A. 具 备 必 要 的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B. 熟 悉 有 关 的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C. 熟 悉 有 关 的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D. 掌 握 本 岗 位 的 安 全 操 作 技 能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二 章 89. 矿 山 建 设 项 目 和 用 于 生 产 储 存 危 险 物 品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分 别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BC) A. 安 全 条 件 管 理 B. 安 全 条 件 论 证 C. 安 全 评 价 D. 安 全 监 督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二 章 259

264 90.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使 用 的 涉 及 生 命 安 全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特 种 设 备, 以 及 危 险 物 品 的 容 器 运 输 工 具,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由 专 业 生 产 单 位 生 产, 并 经 取 得 (ABD), 取 得 安 全 使 用 证 或 者 安 全 标 志, 方 可 投 入 使 用 检 测 检 验 机 构 对 检 测 检 验 结 果 负 责 A. 专 业 资 质 的 检 测 B. 检 验 机 构 检 测 C. 检 验 优 秀 D. 检 验 合 格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二 章 91. 生 产 经 营 储 存 使 用 危 险 物 品 的 (BCD) 不 得 与 员 工 宿 舍 在 同 一 座 建 筑 物 内, 并 应 当 与 员 工 宿 舍 保 持 安 全 距 离 A. 工 厂 B. 车 间 C. 商 店 D. 仓 库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二 章 92.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进 行 (BC) 等 危 险 作 业, 应 当 安 排 专 门 人 员 进 行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确 保 操 作 规 程 的 遵 守 和 安 全 措 施 的 落 实 A. 取 土 B. 爆 破 C. 吊 装 D. 灌 桩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二 章 93.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教 育 和 督 促 从 业 人 员 严 格 执 行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并 向 从 业 人 员 如 实 告 知 (AD) 存 在 的 危 险 因 素 防 范 措 施 以 及 事 故 应 急 措 施 A. 作 业 场 所 B. 生 产 制 度 C. 单 位 部 门 D. 工 作 岗 位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二 章 94.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必 须 为 从 业 人 员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并 (CD) 从 业 人 员 按 照 使 用 规 则 佩 戴 使 用 A. 培 训 B. 管 理 C. 监 督 D. 教 育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二 章 95.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不 得 将 (BCD) 发 包 或 者 出 租 给 不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或 者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A. 承 包 项 目 B. 生 产 经 营 项 目 C. 场 所 D. 设 备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二 章 96.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从 业 人 员 有 权 了 解 其 作 业 场 所 和 工 作 岗 位 存 在 的 (ACD), 有 权 对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提 出 建 议 260

265 A. 危 险 因 素 B. 应 急 预 案 C. 防 范 措 施 D. 事 故 应 急 措 施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三 章 97. 从 业 人 员 在 作 业 过 程 中,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BC) 和 使 用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A. 随 心 所 欲 B. 服 从 管 理 C. 正 确 佩 戴 D. 随 意 佩 戴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三 章 98. 工 会 有 权 对 建 设 项 目 的 安 全 设 施 与 主 体 工 程 (BCD) 进 行 监 督, 提 出 意 见 A. 同 时 管 理 B. 同 时 设 计 C. 同 时 施 工 D. 同 时 投 入 生 产 和 使 用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三 章 99. 工 会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违 反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侵 犯 从 业 人 员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有 权 要 求 纠 正 ; 发 现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ABD) 时, 有 权 提 出 解 决 的 建 议,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及 时 研 究 答 复 ; 发 现 危 及 从 业 人 员 生 命 安 全 的 情 况 时, 有 权 向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建 议 组 织 从 业 人 员 撤 离 危 险 场 所,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必 须 立 即 作 出 处 理 工 会 有 权 依 法 参 加 事 故 调 查, 向 有 关 部 门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并 要 求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A. 违 章 指 挥 B. 强 令 冒 险 作 业 C. 强 令 作 业 D. 发 现 事 故 隐 患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三 章 100.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后, 事 故 现 场 有 关 人 员 应 当 立 即 报 告 本 单 位 负 责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接 到 事 故 报 告 后, 应 当 迅 速 采 取 有 效 措 施,(ABCD), 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立 即 如 实 报 告 当 地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不 得 隐 瞒 不 报 谎 报 或 者 拖 延 不 报, 不 得 故 意 破 坏 事 故 现 场 毁 灭 有 关 证 据 A. 组 织 抢 救 B. 防 止 事 故 扩 大 C. 减 少 人 员 伤 亡 D. 财 产 损 失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五 章 101.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应 当 按 照 (AC) 的 原 则, 及 时 准 确 地 查 清 事 故 原 因, 查 明 事 故 性 质 和 责 任, 总 结 事 故 教 训, 提 出 整 改 措 施, 并 对 事 故 责 任 者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事 故 调 查 和 处 理 的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制 定 A. 实 事 求 是 B. 能 拖 就 拖 C. 尊 重 科 学 D. 简 捷 快 速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五 章 102.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261

266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可 以 并 处 二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ABCD) A. 未 按 照 规 定 设 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 B. 危 险 物 品 的 生 产 经 营 储 存 单 位 以 及 矿 山 建 筑 施 工 单 位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未 按 照 规 定 经 考 核 合 格 的 ; C. 未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二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对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或 者 未 按 照 本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如 实 告 知 从 业 人 员 有 关 的 安 全 生 产 事 项 的 ; D.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未 按 照 规 定 经 专 门 的 安 全 作 业 培 训 并 取 得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资 格 证 书, 上 岗 作 业 的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六 章 103.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未 与 承 包 单 位 承 租 单 位 签 订 专 门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协 议 或 者 未 在 (BC) 中 明 确 各 自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或 者 未 对 承 包 单 位 承 租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统 一 协 调 管 理 的,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A. 承 包 协 议 B. 承 包 合 同 C. 租 赁 合 同 D. 租 赁 协 议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第 六 章 104. 太 湖 流 域, 包 括 (ABCD) A. 江 苏 省 B. 浙 江 省 C. 上 海 市 ( 以 下 称 两 省 一 市 ) 长 江 以 南 D. 钱 塘 江 以 北, 天 目 山 茅 山 流 域 分 水 岭 以 东 的 区 域 来 源 : 太 湖 流 域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条 105. 太 湖 流 域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将 (ABCDE) 等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调 整 经 济 结 构, 优 化 产 业 布 局, 严 格 限 制 高 耗 水 和 高 污 染 的 建 设 项 目 A. 水 资 源 保 护 B. 水 污 染 防 治 C. 防 汛 抗 旱 D. 水 域 和 岸 线 保 护 以 及 生 活 E. 生 产 和 生 态 用 水 安 全 来 源 : 太 湖 流 域 管 理 条 例 第 六 条 106. 太 湖 流 域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按 照 (CD) 的 原 则, 合 理 规 划 建 设 应 急 备 用 水 源 和 跨 行 政 区 域 的 联 合 供 水 项 目 按 照 规 划 供 水 范 围 的 正 常 用 水 262

267 量 计 算, 应 急 备 用 水 源 应 当 具 备 不 少 于 7 天 的 供 水 能 力 A. 综 合 利 用 B. 合 理 开 发 C. 水 源 互 补 D. 科 学 调 度 来 源 : 太 湖 流 域 管 理 条 例 第 九 条 107. 太 湖 流 域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ACD) 等 部 门 制 定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供 水 安 全 应 急 预 案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供 水 安 全 应 急 预 案 制 定 实 施 方 案 A. 水 行 政 B. 政 府 部 门 C. 环 境 保 护 D.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等 部 门 来 源 : 太 湖 流 域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一 条 108. 太 湖 流 域 (BC)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对 饮 用 水 水 源 供 水 设 施 以 及 居 民 用 水 点 的 水 质 进 行 实 时 监 测 ; 在 蓝 藻 暴 发 等 特 殊 时 段, 应 当 增 加 监 测 次 数 和 监 测 点, 及 时 掌 握 水 质 状 况 A. 乡 级 B. 县 级 C. 市 级 D. 省 级 来 源 : 太 湖 流 域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三 条 109. 发 生 供 水 安 全 事 故, 需 要 实 施 跨 流 域 或 者 跨 省 直 辖 市 行 政 区 域 水 资 源 应 急 调 度 的, 由 太 湖 流 域 管 理 机 构 对 (ABCD) 的 水 工 程 下 达 调 度 指 令 A. 太 湖 B. 太 浦 河 C. 新 孟 河 D. 望 虞 河 来 源 : 太 湖 流 域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四 条 110. 太 湖 流 域 水 资 源 配 置 与 调 度, 应 当 首 先 满 足 居 民 生 活 用 水, 兼 顾 生 产 生 态 用 水 以 及 航 运 等 需 要 (ABC) A. 维 持 太 湖 合 理 水 位 B. 促 进 水 体 循 环 C. 提 高 太 湖 流 域 水 环 境 容 量 D. 促 进 社 会 和 谐 来 源 : 太 湖 流 域 管 理 条 例 第 十 五 条 111. 太 湖 流 域 的 (ACD) 等 涉 及 水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的 规 划, 应 当 遵 守 经 批 准 的 水 功 能 区 划 A. 养 殖 B. 取 水 C. 航 运 D. 旅 游 来 源 : 太 湖 流 域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条 112. 太 湖 流 域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用 水 定 额 管 理,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降 低 用 水 消 耗, 提 高 用 水 效 率, 并 鼓 励 回 用 再 生 水 和 综 合 利 用 (BCD) A. 淡 水 B. 雨 水 C. 海 水 D. 微 咸 水 263

268 来 源 : 太 湖 流 域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三 条 113. 太 湖 流 域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组 织 两 省 一 市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水 功 能 区 对 (BD), 核 定 太 湖 流 域 湖 泊 河 道 纳 污 能 力, 向 两 省 一 市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限 制 排 污 总 量 意 见 A. 水 量 的 要 求 B. 水 质 的 要 求 C. 水 体 的 污 染 情 况 D. 水 体 的 自 然 净 化 能 力 来 源 : 太 湖 流 域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五 条 114. 太 湖 岸 线 内 和 岸 线 周 边 5000 米 范 围 内, 淀 山 湖 岸 线 内 和 岸 线 周 边 2000 米 范 围 内, 太 浦 河 新 孟 河 望 虞 河 岸 线 内 和 岸 线 两 侧 各 1000 米 范 围 内, 其 他 主 要 入 太 湖 河 道 自 河 口 上 溯 至 1 万 米 河 道 岸 线 内 及 其 岸 线 两 侧 各 1000 米 范 围 内, 禁 止 下 列 行 为 :(ABCDE) A. 设 置 剧 毒 物 质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贮 存 输 送 设 施 和 废 物 回 收 场 垃 圾 场 ; B. 设 置 水 上 餐 饮 经 营 设 施 ; C. 新 建 扩 建 高 尔 夫 球 场 ; D. 新 建 扩 建 畜 禽 养 殖 场 ; E. 新 建 扩 建 向 水 体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建 设 项 目 来 源 : 太 湖 流 域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条 115. 水 利 水 电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应 包 括 以 下 主 要 内 容 :(ABCD) A. 建 设 项 目 所 在 区 域 水 资 源 状 况 及 其 开 发 利 用 分 析 B. 建 设 项 目 取 用 水 合 理 性 分 析 C. 建 设 项 目 取 水 和 退 水 影 响 论 证 D. 建 设 项 目 取 水 可 行 性 分 析 来 源 : 水 利 水 电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导 则 条 116. 对 于 水 库 和 水 力 发 电 工 程 的 水 资 源 论 证, 应 重 点 论 证 (AC) 对 水 文 情 势 区 域 水 资 源 水 环 境 和 第 三 者 合 法 权 益 的 影 响, 提 出 减 水 河 段 最 小 下 泄 流 量 A. 水 库 径 流 调 节 B. 水 利 兴 利 库 容 C. 电 站 调 峰 运 行 D. 电 站 错 峰 运 行 来 源 : 水 利 水 电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导 则 条 117. 对 于 灌 溉 工 程 的 水 资 源 论 证 工 作, 应 重 点 论 证 灌 区 (C) 以 及 (D) A. 最 小 下 泄 流 量 B. 取 水 水 源 的 可 靠 性 与 可 行 性 C. 取 水 和 退 水 的 影 响 D. 取 水 和 用 水 的 合 理 性 来 源 : 水 利 水 电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导 则 条 264

269 118. 对 于 调 水 工 程 的 水 资 源 论 证 工 作, 应 在 调 水 工 程 规 划 或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的 基 础 上, 重 点 论 证 (CD) A. 最 小 下 泄 流 量 B. 取 水 水 源 的 可 靠 性 与 可 行 性 C. 取 水 和 退 水 的 影 响 D. 取 水 和 用 水 的 合 理 性 来 源 : 水 利 水 电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导 则 条 119. 对 水 量 调 出 流 域, 应 重 点 分 析 (AD) A. 取 水 的 影 响 B. 取 水 水 源 的 可 靠 性 与 可 行 性 C. 退 水 的 影 响 D. 取 水 的 合 理 性 来 源 : 水 利 水 电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导 则 条 120. 以 下 情 况 中, 不 允 许 建 设 项 目 的 取 水 的 是 (ABCD) A. 建 设 项 目 取 水 不 符 合 流 域 综 合 规 划 或 区 域 水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规 划 B. 违 反 水 功 能 区 管 理 规 定 的 C. 建 设 项 目 取 水 存 在 重 大 水 事 纠 纷 的 D. 对 重 要 水 生 态 水 环 境 危 害 重 大 且 不 可 补 救 的 来 源 : 水 利 水 电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导 则 条 121. 溢 洪 道 的 断 面 尺 寸, 根 据 (ABC) 等 有 关 因 素 确 定 A. 设 计 洪 峰 流 量 B. 溢 洪 道 明 渠 比 降 C. 粗 略 系 数 D. 引 水 渠 宽 度 来 源 : 水 土 保 持 综 合 治 理 技 术 规 范 沟 壑 治 理 技 术 条 122. 国 家 在 水 土 流 失 重 点 预 防 区 和 重 点 治 理 区, 实 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水 土 保 持 (AC) 制 度 A. 目 标 责 任 制 B. 分 级 审 查 C. 考 核 奖 惩 D. 首 问 责 任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第 一 章 第 四 条 123.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有 (BC) 的 义 务, 并 有 权 对 破 坏 水 土 资 源 造 成 水 土 流 失 的 行 为 进 行 举 报 A. 开 发 水 土 资 源 B. 保 护 水 土 资 源 C. 预 防 和 治 理 水 土 流 失 D. 监 管 水 土 流 失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第 一 章 第 八 条 124. 水 土 保 持 规 划 的 内 容 应 当 包 括 (ABCD) 等 A. 水 土 流 失 状 况 B. 水 土 流 失 类 型 区 划 分 265

270 C.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目 标 D.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任 务 和 措 施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第 二 章 第 十 三 条 125. 水 土 保 持 规 划 应 当 与 (ABCD) 相 协 调 A.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B. 水 资 源 规 划 C. 城 乡 规 划 D.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来 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第 二 章 第 十 三 条 126. 禁 止 在 水 文 监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下 列 活 动 :(ABCD) A. 种 植 树 木 高 秆 作 物 B. 取 土 挖 砂 采 石 C. 在 监 测 断 面 取 水 排 污 D. 埋 设 管 线, 设 置 障 碍 物 来 源 : 水 文 监 测 环 境 和 设 施 保 护 办 法 第 六 条 127.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ABCD) 水 文 监 测 设 施, 不 得 使 用 水 文 通 信 设 施 进 行 与 水 文 监 测 无 关 的 活 动 A. 侵 占 B. 毁 坏 C. 擅 自 移 动 D. 擅 自 使 用 来 源 : 水 文 监 测 环 境 和 设 施 保 护 办 法 第 七 条 128. 航 行 的 船 只, 不 得 损 坏 (ABCD) 水 位 监 测 井 ( 台 ) 过 河 缆 道 水 下 电 缆 等 水 文 监 测 设 施 和 设 备 A. 水 文 测 船 B. 浮 艇 C. 潮 位 计 D. 水 尺 来 源 : 水 文 监 测 环 境 和 设 施 保 护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129. 水 文 测 站 分 为 (AB) A. 国 家 基 本 水 文 测 站 B. 专 用 水 文 测 站 C. 临 时 水 文 测 站 D. 非 专 用 水 文 测 站 来 源 : 水 文 站 网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条 130. 水 文 站 网 规 划 应 当 坚 持 (ABCD) 的 原 则 A. 流 域 与 区 域 相 结 合 B. 区 域 服 从 流 域 C. 布 局 合 理 防 止 重 复 D. 兼 顾 当 前 和 长 远 需 要 来 源 : 水 文 站 网 管 理 办 法 第 七 条 131. 国 家 基 本 水 文 测 站 的 设 立 和 调 整,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进 行 技 术 论 证, 技 术 论 证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ABCD) A. 设 立 和 调 整 的 原 因 目 的 作 用 和 任 务 266

271 B. 测 验 河 段 站 址 选 择 依 据 观 测 项 目 测 验 设 施 布 置 C. 测 验 通 信 方 案, 人 员 配 备, 运 行 管 理 方 案 等 D.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及 技 术 装 备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技 术 标 准 来 源 : 水 文 站 网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132. 中 央 分 成 水 资 源 费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支 出 :(ABCD) A.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人 员 的 工 资 津 补 贴 福 利 等 B. 一 般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及 运 行 费 C. 修 建 楼 堂 馆 所 D. 弥 补 经 营 性 亏 损 和 偿 还 债 务 来 源 : 中 央 分 成 水 资 源 费 使 用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七 条 ( 二 ) 浙 江 省 水 利 法 规 规 章 1 单 选 题 1. 浙 江 省 建 设 项 目 占 用 水 域 管 理 办 法 中 所 称 水 域, 是 指 江 河 湖 泊 运 河 渠 道 水 库 水 塘 及 其 管 理 范 围, 不 包 括 (B) 和 在 耕 地 上 开 挖 的 渔 塘 A. 山 塘 B. 海 域 C. 城 市 河 道 D. 景 观 河 道 来 源 : 浙 江 省 建 设 项 目 占 用 水 域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条 2. 建 设 项 目 占 用 水 域 的 管 理, 实 行 分 类 管 理 占 补 平 衡 (D) 严 格 控 制 的 原 则 A. 谨 慎 使 用 B. 积 极 监 督 C. 节 约 资 源 D. 保 护 生 态 来 源 : 浙 江 省 建 设 项 目 占 用 水 域 管 理 办 法 第 三 条 3.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水 域 的 (A) 和 管 理 A. 保 护 B. 使 用 C. 开 发 D. 节 约 来 源 : 浙 江 省 建 设 项 目 占 用 水 域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条 4.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江 河 流 域 或 者 区 域 的 综 合 规 划, 结 合 本 行 政 区 域 取 水 (D) 以 及 水 资 源 水 环 境 和 生 态 保 护 等 需 要 编 制 水 域 保 护 规 划 A. 经 济 发 展 B. 灌 溉 C. 养 殖 D. 防 洪 排 涝 来 源 : 浙 江 省 建 设 项 目 占 用 水 域 管 理 办 法 第 五 条 267

272 5. 水 域 保 护 规 划 应 当 以 不 减 少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水 域 为 基 础, 确 定 本 行 政 区 域 和 区 域 内 不 同 区 块 的 基 本 水 面 率, 明 确 水 域 (D) 水 域 功 能 以 及 水 域 保 护 的 范 围 等 级 和 措 施 A. 平 均 分 布 B. 集 雨 面 积 C. 平 均 水 面 率 D. 总 体 布 局 来 源 : 浙 江 省 建 设 项 目 占 用 水 域 管 理 办 法 第 六 条 6. 水 域 保 护 规 划 是 水 域 保 护 管 理 (C) 的 基 本 依 据,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A. 开 发 B. 节 约 C. 利 用 D. 监 督 来 源 : 浙 江 省 建 设 项 目 占 用 水 域 管 理 办 法 第 八 条 7. 本 省 实 行 水 域 (A) 和 动 态 监 测 制 度, 建 立 和 完 善 水 域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A. 年 度 调 查 统 计 制 度 B. 季 度 调 查 统 计 制 度 C. 月 度 调 查 统 计 制 度 D. 静 态 监 测 制 度 来 源 : 浙 江 省 建 设 项 目 占 用 水 域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条 8. 禁 止 在 水 库 设 计 洪 水 位 以 下 进 行 危 害 防 洪 供 水 水 资 源 保 护 ( D) 灌 溉 等 建 设 活 动 ; A. 取 水 B. 水 土 保 护 C. 植 被 保 护 D. 水 力 发 电 来 源 : 浙 江 省 建 设 项 目 占 用 水 域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9. 建 设 项 目 占 用 水 域, 按 照 (B ) 和 非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实 行 分 类 管 理 A. 重 要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B.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C. 一 般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D. 重 点 整 治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来 源 : 浙 江 省 建 设 项 目 占 用 水 域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二 条 10. 建 设 单 位 兴 建 替 代 水 域 工 程 或 者 采 取 (D), 应 当 符 合 经 依 法 批 准 的 方 案 A. 整 改 水 域 工 程 B. 非 工 程 措 施 C. 工 程 整 治 措 施 D. 功 能 补 救 措 施 来 源 : 浙 江 省 建 设 项 目 占 用 水 域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11. 占 用 水 域 补 偿 费 必 须 用 于 兴 建 替 代 水 域 工 程 或 者 采 取 (C),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A. 非 工 程 措 施 B. 工 程 整 治 措 施 C. 功 能 补 救 措 施 D. 整 改 水 域 工 程 来 源 : 浙 江 省 建 设 项 目 占 用 水 域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268

273 12.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建 设 项 目 占 用 水 域 活 动 的 (D) A. 管 理 B. 监 督 督 察 C. 检 查 纠 正 D. 监 督 检 查 来 源 : 浙 江 省 建 设 项 目 占 用 水 域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13. 各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主 管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水 文 工 作, 其 所 属 的 水 文 管 理 机 构 具 体 负 责 水 文 行 业 的 (A) 和 业 务 指 导 A. 管 理 B. 监 督 C. 检 查 D. 业 务 往 来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文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条 14. 水 文 资 料 的 获 得 应 用 及 相 关 工 作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或 行 业 标 准 (B) 和 技 术 规 程 A. 技 术 规 划 B. 技 术 规 范 C. 技 术 标 准 D. 技 术 流 程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文 管 理 办 法 第 五 条 15. 国 家 基 本 水 文 站 的 建 设 由 所 在 地 的 县 ( 市 区, 下 同 )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B) 负 责 指 导 A. 地 方 政 府 B. 省 水 文 管 理 机 构 C. 地 方 水 利 部 门 D. 县 级 以 上 政 府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文 管 理 办 法 第 九 条 16. 各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水 文 水 资 源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对 江 河 湖 库 等 各 种 水 体 的 水 文 水 资 源 状 况 进 行 动 态 监 测 (C) A. 动 态 监 督 B. 动 态 预 测 C. 评 价 D. 监 督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文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二 条 17. 各 类 水 文 测 站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行 业 标 准 和 省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工 作 要 求, 做 好 水 文 水 资 源 监 测, 保 证 (C) A. 测 报 次 数 B. 水 污 染 监 测 及 时 C. 测 报 质 量 D. 水 资 源 质 量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文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18. 水 文 测 验 单 位 在 通 航 河 道 中 进 行 水 文 测 验 作 业 时, 应 当 设 置 (B) A. 警 告 标 志 B. 警 示 标 志 C. 水 文 测 验 仪 器 D. 水 文 监 测 仪 器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文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19. 省 水 文 机 构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应 当 根 据 (B) 的 原 则, 向 社 会 提 供 公 益 性 水 文 资 料 269

274 A. 使 用 范 围 B. 公 共 资 源 共 享 C. 使 用 方 式 D. 使 用 权 限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文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七 条 20. 凡 从 事 水 文 水 资 源 调 查 评 价 的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取 得 (C) A. 水 文 水 资 源 监 督 证 书 B. 水 文 水 资 源 监 测 评 价 证 书 C. 水 文 水 资 源 调 查 评 价 证 书 D. 水 文 水 资 源 调 查 证 书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文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九 条 21. 广 播 电 台 电 视 台 报 纸 等 新 闻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防 汛 救 灾 要 求, 及 时 (B) 刊 登 水 文 情 报 预 报 信 息 A. 传 递 B. 播 发 C. 预 测 D. 交 流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文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22. 确 因 重 大 工 程 建 设 或 实 施 城 市 规 划 需 要, 经 批 准 迁 建 改 建 水 文 站 或 者 水 文 设 施 的, 应 当 按 照 水 文 设 施 建 设 标 准 (A) A. 先 建 后 拆 B. 边 建 边 拆 C. 先 拆 后 建 D. 没 有 关 系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文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23. 水 文 测 报 设 施 及 其 附 属 建 筑 物 专 用 道 路 码 头 测 验 作 业 的 用 地, 实 行 行 政 划 拨, 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申 报 审 批, 由 (A) 依 法 确 定 土 地 使 用 权 A. 土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B.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C. 省 水 文 机 构 D.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文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24. 在 水 文 测 验 保 护 区 内 设 置 的 妨 碍 水 文 测 验 的 障 碍 物, 应 当 按 照 (B) 的 原 则, 由 当 地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责 令 设 障 者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清 除 ; A. 有 关 法 规 规 定 B. 谁 设 障 谁 清 除 C.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D.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文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25. 水 文 水 资 源 调 查 评 价 : 是 指 对 水 资 源 的 数 量 质 量 (B) 开 发 利 用 条 件 的 分 析 评 定 A. 空 间 整 体 特 征 B. 时 空 分 布 特 征 C. 埋 藏 深 度 D. 空 间 分 布 特 征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文 管 理 办 法 第 三 十 八 条 26. 水 库 堤 防 海 塘 水 闸 堰 坝 等 (A) 对 所 属 工 程 负 有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270

275 工 程 管 理 单 位 具 体 承 担 所 管 理 工 程 的 管 理 运 行 和 维 护, 落 实 安 全 管 理 岗 位 职 责, 对 工 程 的 安 全 运 行 承 担 直 接 责 任 A. 工 程 主 管 部 门 B. 工 程 建 设 部 门 C. 工 程 监 理 部 门 D. 工 程 分 包 商 来 源 : 浙 江 省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条 例 第 三 章 27. 在 非 常 抗 旱 期,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优 先 保 障 (D) 基 本 生 活 用 水 A. 城 镇 居 民 B. 所 有 居 民 C. 乡 镇 居 民 D. 城 乡 居 民 来 源 : 浙 江 省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条 例 第 四 章 28. 根 据 浙 江 省 钱 塘 江 管 理 条 例, 钱 塘 江 河 道 划 分 为 (D) 河 段 A. 一 级 B. 二 级 C. 三 级 D. 四 级 来 源 : 浙 江 省 钱 塘 江 管 理 条 例 第 一 章 29. 钱 塘 江 河 道 实 行 取 水 口 登 记 取 水 量 报 告 制 度, 具 体 办 法 由 (B) 制 定 A. 水 利 部 B. 省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C. 市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D. 县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来 源 : 浙 江 省 钱 塘 江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章 30. 对 危 险 坝 病 坝, 水 库 大 坝 主 管 部 门 和 水 库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采 取 除 险 加 固 等 措 施 在 危 险 坝 病 坝 除 险 加 固 前, 水 库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对 水 库 采 取 空 库 运 行 或 者 限 制 蓄 水 措 施 水 库 管 理 单 位 未 对 水 库 采 取 空 库 运 行 或 者 限 制 蓄 水 措 施 的,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下 达 空 库 运 行 或 者 限 制 蓄 水 应 急 指 令, 其 中 大 型 和 重 要 的 中 型 水 库, 由 (B) 下 达 应 急 指 令 并 会 同 水 库 所 在 地 的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监 督 实 施 ; A. 水 利 部 B. 省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C. 设 区 的 市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D. 县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利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章 31. 水 库 管 理 单 位 未 对 水 库 采 取 空 库 运 行 或 者 限 制 蓄 水 措 施 的,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下 达 空 库 运 行 或 者 限 制 蓄 水 应 急 指 令, 其 中 小 型 水 库, 由 (D) 下 达 应 急 指 令 并 监 督 实 施 ; A. 水 利 部 B. 省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C. 设 区 的 市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D. 县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271

276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利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章 32.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有 保 护 水 利 工 程 的 义 务, 不 得 侵 占 毁 坏 水 利 工 程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因 建 设 需 要 确 需 临 时 占 用 拆 除 水 利 工 程 的,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事 先 征 得 (A) 同 意, 报 相 应 的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恢 复 原 状 或 者 改 建 ; 不 能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恢 复 原 状 或 者 改 建 的, 应 当 给 予 赔 偿 A. 水 利 工 程 管 理 单 位 B.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单 位 C. 水 利 工 程 勘 测 单 位 D. 水 利 工 程 设 计 单 位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利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章 33. 水 利 工 程 投 入 使 用 满 (B) 或 者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水 利 工 程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会 同 工 程 所 有 权 人 或 者 工 程 管 理 单 位, 组 织 专 家 或 者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 对 水 利 工 程 设 计 施 工 运 行 状 况 进 行 评 价, 编 制 项 目 后 评 价 报 告,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A. 一 年 B. 二 年 C. 三 年 D. 四 年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利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六 章 34. 下 列 取 水 的 水 资 源 费 由 (B) 负 责 征 收 : 1 年 取 水 量 在 5000 万 立 方 米 以 上 ( 不 含 城 市 公 共 制 水 企 业 ) 的 取 水 ; 2 装 机 容 量 在 10 万 千 瓦 以 上 的 水 力 发 电 取 水 ; A. 水 利 部 B. 省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C. 设 区 的 市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D. 县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办 法 35. 除 城 市 公 共 制 水 企 业 外, 取 水 者 超 过 批 准 取 水 量 取 水 的 部 分, 其 水 资 源 费 按 照 超 额 累 进 加 价 征 收, 其 中 超 过 批 准 取 水 量 不 满 20% 的, 对 超 过 部 分 加 收 (A) 的 水 资 源 费 A.1 倍 B.2 倍 C.3 倍 D.4 倍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办 法 36. 取 水 者 因 特 殊 困 难 不 能 按 期 缴 纳 水 资 源 费 的, 可 以 自 收 到 水 资 源 费 缴 纳 通 知 单 之 日 起 7 日 内 向 发 出 缴 纳 通 知 单 的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缓 缴 ; 发 出 缴 纳 通 知 单 的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缓 缴 申 请 之 日 起 5 日 内 作 出 书 面 决 定 并 通 知 申 请 人 ; 期 满 未 作 出 决 定 的, 视 为 同 意 水 资 源 费 的 缓 缴 期 限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C) 272

277 A.30 日 B.60 日 C.90 日 D.120 日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办 法 37. (D) 应 当 加 强 水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节 约 和 保 护 工 作, 并 将 其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增 加 财 政 投 入, 加 强 水 工 程 建 设, 促 进 水 环 境 改 善 A. 中 央 政 府 B.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C. 市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D.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第 一 章 38. 全 省 滩 涂 围 垦 总 体 规 划 由 省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省 滩 涂 围 垦 部 门 会 同 计 划 财 政 土 地 水 产 环 保 海 洋 交 通 等 部 门 编 制, 报 (B) 批 准 后 组 织 实 施 A. 中 央 政 府 B. 省 人 民 政 府 C. 市 人 民 政 府 D. 县 人 民 政 府 来 源 : 浙 江 省 滩 涂 围 垦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章 39. 滩 涂 围 垦 建 设 工 程 应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安 全 标 准 在 围 垦 区 内 设 置 居 民 点 或 进 行 其 他 重 要 设 施 建 设 的, 须 报 (D) 批 准 ; 未 达 到 安 全 标 准 的, 不 得 设 置 居 民 点 或 进 行 其 他 重 要 设 施 建 设 A 中 央 政 府 C 市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B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D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来 源 : 浙 江 省 滩 涂 围 垦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章 40. 滩 涂 围 垦 建 设 工 程 交 付 使 用 后, 围 垦 区 内 的 土 地 开 发 利 用, 由 投 资 建 设 单 位 按 规 划 组 织 实 施 在 围 垦 区 内 进 行 耕 地 开 发 的, 可 按 围 垦 区 开 发 形 成 的 耕 地 面 积 适 当 增 加 用 地 指 标, 具 体 办 法 由 (B) 规 定 A. 中 央 政 府 B 省 人 民 政 府 C 市 人 民 政 府 D 县 人 民 政 府 来 源 : 浙 江 省 滩 涂 围 垦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章 41. 根 据 关 于 开 展 汛 期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的 通 知 ( 浙 水 人 号 ) 和 关 于 切 实 做 好 在 建 重 点 及 骨 干 水 利 工 程 2009 年 安 全 度 汛 工 作 的 通 知 ( 浙 水 建 号 ), 组 织 开 展 度 汛 安 全 检 查 和 督 查, 整 治 违 规 建 设 违 背 安 全 生 产 市 场 准 入 条 件 违 反 安 全 设 施 三 同 时 规 定 的 在 建 水 利 工 程 项 目, 加 大 对 三 违 行 为 的 (D) 力 度, 确 保 汛 期 安 全 生 产 A. 遏 制 B. 打 击 C. 纠 正 D. 惩 处 273

278 来 源 : 水 利 安 全 生 产 三 项 行 动 实 施 方 案 ( 浙 江 省 水 利 厅 ),2009 年 42. 根 据 关 于 开 展 河 道 采 砂 专 项 整 治 活 动 的 通 知 ( 浙 水 河 号 ), 组 织 开 展 河 道 采 砂 专 项 整 治, 严 厉 打 击 禁 采 区 的 采 砂 行 为, 进 一 步 (D) 全 省 河 道 采 砂 行 为 A. 遏 制 B. 打 击 C. 纠 正 D. 规 范 来 源 : 水 利 安 全 生 产 三 项 行 动 实 施 方 案 ( 浙 江 省 水 利 厅 ),2009 年 43. 在 水 利 安 全 生 产 三 项 行 动 开 展 过 程 中, 组 织 开 展 水 利 技 术 标 准 强 制 性 条 文 执 行 检 查 活 动, 以 重 点 水 利 工 程 和 安 全 隐 患 突 出 易 受 自 然 灾 害 影 响 的 单 位 为 重 点, 坚 决 (C) 违 反 规 章 制 度 行 为 A. 遏 制 B. 打 击 C. 查 处 D. 规 范 来 源 : 水 利 安 全 生 产 三 项 行 动 实 施 方 案 ( 浙 江 省 水 利 厅 ),2009 年 44. 为 (D) 取 水 工 程 或 者 设 施 验 收, 加 强 取 水 许 可 监 督 管 理, 根 据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条 例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和 取 水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制 定 了 浙 江 省 取 水 工 程 或 者 设 施 验 收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A. 维 护 B. 指 导 C. 管 理 D. 规 范 来 源 : 浙 江 省 取 水 工 程 或 者 设 施 验 收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第 一 条 45. 为 规 范 取 水 工 程 或 者 设 施 验 收, 加 强 取 水 许 可 监 督 (C), 根 据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条 例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和 取 水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制 定 了 浙 江 省 取 水 工 程 或 者 设 施 验 收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A. 维 护 B. 指 导 C. 管 理 D. 规 范 来 源 : 浙 江 省 取 水 工 程 或 者 设 施 验 收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第 一 条 46. 在 (B) 的 取 水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 以 下 简 称 申 请 人 ) 依 法 申 领 取 水 许 可 证 的, 应 按 照 浙 江 省 取 水 工 程 或 者 设 施 验 收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向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取 水 工 程 或 者 设 施 验 收 A. 全 国 B.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C.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D. 本 县 行 政 区 域 内 来 源 : 浙 江 省 取 水 工 程 或 者 设 施 验 收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第 二 条 47. 分 期 建 设 分 期 投 入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的 建 设 项 目, 其 取 水 工 程 或 者 设 施 应 按 照 本 规 定 进 行 分 期 (B) 274

279 A. 规 划 B. 验 收 C. 审 批 D. 使 用 来 源 : 浙 江 省 取 水 工 程 或 者 设 施 验 收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第 五 条 48. 通 过 兴 建 拦 河 闸 坝 等 工 程 取 水 的, 应 当 提 交 (B) 批 准 的 调 度 运 行 方 案 A. 水 利 部 B.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C. 水 利 事 业 单 位 D. 水 利 企 业 单 位 来 源 : 浙 江 省 取 水 工 程 或 者 设 施 验 收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第 九 条 49.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工 作 实 行 (A) A. 行 政 首 长 负 责 制 B. 首 问 责 任 制 C. 目 标 责 任 制 D. 逐 级 分 管 制 来 源 : 浙 江 省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条 例 第 三 条 50.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饮 用 水 水 源 (D ), 保 护 举 报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A. 目 标 责 任 制 B. 行 政 首 长 负 责 制 C. 分 级 保 护 制 D. 保 护 举 报 奖 励 制 度 来 源 : 浙 江 省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条 例 第 七 条 51.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按 照 的 原 则, 多 渠 道 筹 集 资 金, 用 于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工 作 A. 谁 使 用, 谁 保 护 B. 谁 保 护 谁 受 益 C. 谁 开 发, 谁 补 偿 D. 谁 收 益, 谁 负 责 来 源 : 浙 江 省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条 例 第 二 十 八 条 52. 浙 江 省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中,(B)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是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河 道 的 主 管 机 关,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河 道 的 监 督 管 理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流 域 或 者 区 域 设 立 的 河 道 管 理 机 构, 按 照 规 定 职 责 承 担 所 辖 河 段 的 相 关 管 理 工 作 A. 镇 级 以 上 B. 县 级 以 上 C. 地 级 市 以 上 D. 省 级 来 源 : 浙 江 省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五 条 53. 浙 江 省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中, 河 道 同 时 属 于 (C) 以 上 限 制 性 航 道 的,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统 筹 河 道 建 设 规 划 河 道 建 设 年 度 计 划 和 航 道 规 划 航 道 建 设 计 划, 组 织 水 行 政 交 通 运 输 等 部 门 按 照 相 应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实 施 河 道 航 道 的 建 设 275

280 A. 三 级 B. 四 级 C. 五 级 D. 六 级 来 源 : 浙 江 省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十 五 条 54. 浙 江 省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中,(C) 应 当 承 担 施 工 范 围 内 河 道 的 防 汛 安 全 责 任 因 施 工 需 要 建 设 的 相 关 设 施,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在 施 工 结 束 后 或 者 使 用 期 限 届 满 前 予 以 拆 除, 恢 复 河 道 原 状 A. 管 理 单 位 B. 业 主 单 位 C. 施 工 单 位 D. 设 计 单 位 来 源 : 浙 江 省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三 十 七 条 55. 县 ( 市 区 )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做 好 水 功 能 区 不 同 河 段 水 质 状 况 的 监 测, 并 按 照 水 ( 环 境 ) 功 能 区 水 质 要 求 和 水 体 自 然 净 化 能 力, 向 (A) 提 出 该 水 域 的 限 制 排 污 总 量 意 见 A.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B. 上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C. 河 道 主 管 部 门 D. 当 地 政 府 来 源 : 浙 江 省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四 条 56. 对 河 道 范 围 内 阻 碍 行 洪 的 障 碍 物, 按 照 谁 设 障 谁 清 除 的 原 则, 由 (C) 责 令 限 期 清 除 逾 期 不 清 除 的, 由 (C) 组 织 强 制 清 除, 所 需 费 用 由 设 障 者 承 担 A. 河 道 管 理 机 构 B.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C.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指 挥 机 构 D. 公 安 机 关 来 源 : 浙 江 省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八 条 57. 禁 止 围 垦 河 道 河 口 地 区 因 江 河 治 理 需 要 围 垦 的, 应 当 经 过 科 学 论 证, 经 (D) 审 查 同 意 后 报 省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已 经 围 湖 造 地 的,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防 洪 标 准 进 行 治 理, 有 计 划 退 地 还 湖 A. 河 道 管 理 机 构 B. 设 区 市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C. 围 垦 区 所 在 地 人 民 政 府 D. 省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来 源 : 浙 江 省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十 九 条 58. (B) 应 当 按 照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的 职 责, 做 好 本 区 域 内 河 道 堤 防 护 岸 的 维 修 养 护 和 河 道 的 清 淤 疏 浚 保 洁 等 工 作, 加 强 日 常 巡 查, 劝 阻 破 坏 堤 防 安 全 和 污 染 水 面 的 违 法 行 为 A. 县 ( 市 区 )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B. 乡 ( 镇 ) 人 民 政 府 街 道 办 事 处 276

281 C. 河 道 管 理 机 构 D. 河 道 保 洁 单 位 来 源 : 浙 江 省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三 条 59. (B)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保 障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堤 防 护 岸 维 修 养 护 以 及 河 道 清 淤 疏 浚 保 洁 和 日 常 巡 查 所 需 费 用 A. 河 道 保 洁 单 位 B.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和 乡 ( 镇 ) 人 民 政 府 C. 县 ( 市 区 )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D. 河 道 管 理 机 构 来 源 : 浙 江 省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四 条 60. 在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内 从 事 工 程 建 设 活 动, 不 得 妨 碍 防 洪 度 汛 安 全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在 开 工 前 将 施 工 方 案 报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其 中, 因 施 工 需 要 临 时 筑 坝 围 堰 开 挖 堤 坝 管 道 穿 越 堤 坝 修 建 阻 水 便 道 便 桥 的, 应 当 事 先 报 经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C) 应 当 承 担 施 工 范 围 内 河 道 的 防 汛 安 全 责 任 A. 河 道 管 理 机 构 B.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C. 施 工 单 位 D.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来 源 : 浙 江 省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十 七 条 61. 农 村 低 收 入 家 庭 等 特 殊 用 户, 可 以 免 交 (A) 用 水 水 费, 具 体 用 水 限 额 标 准 由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确 定 A. 限 额 内 B. 限 额 外 C. 所 有 D. 灌 溉 来 源 : 浙 江 省 农 村 供 水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62. 浙 江 省 水 行 政 许 可 监 督 检 查 和 水 政 监 察 巡 查 办 法 浙 水 政 (2012)3 号 第 三 条 规 定, 水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实 行 (A) 监 督 检 查 和 属 地 监 督 检 查 相 结 合 的 监 管 体 制 省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全 省 水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的 监 督 检 查 进 行 管 理 A. 许 可 机 关 B. 省 政 府 C. 地 方 各 级 D. 省 级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行 政 许 可 监 督 检 查 和 水 政 监 察 巡 查 办 法 63. 下 列 选 项 中 (B) 不 是 浙 江 省 水 行 政 许 可 监 督 检 查 和 水 政 监 察 巡 查 办 法 277

282 中 水 行 政 许 可 监 督 检 查 对 水 土 保 持 项 目 的 检 查 重 点 A. 建 设 单 位 向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和 监 测 单 位 提 交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的 情 况 B.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中 的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设 计 情 况 C. 水 土 保 持 投 资 列 入 工 程 总 投 资 的 情 况 D. 施 工 合 同 对 水 保 设 施 建 设 的 要 求, 监 理 合 同 对 水 保 设 施 建 设 的 内 容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行 政 许 可 监 督 检 查 和 水 政 监 察 巡 查 办 法, 第 十 条 64. 下 列 关 于 水 行 政 许 可 监 督 检 查 对 水 土 保 持 项 目 的 检 查 重 点 ( 浙 江 省 水 行 政 许 可 监 督 检 查 和 水 政 监 察 巡 查 办 法 ) 的 说 法 中, 不 正 确 的 是 (A) A.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的 设 计 情 况 B.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建 设 质 量 与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及 初 步 设 计 施 工 图 设 计 的 相 符 性 C. 水 土 保 持 补 偿 费 缴 纳 情 况 ; 临 时 处 置 措 施 的 落 实 情 况 D.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或 水 土 保 持 措 施 发 生 重 大 变 更 时 的 相 关 手 续 履 行 情 况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行 政 许 可 监 督 检 查 和 水 政 监 察 巡 查 办 法, 第 十 条 65. 我 省 水 政 监 察 巡 查 实 行 (D) 负 责 制 A. 许 可 机 关 B. 省 政 府 C. 分 区 D. 分 级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行 政 许 可 监 督 检 查 和 水 政 监 察 巡 查 办 法 浙 水 政 (2012) 3 号, 第 十 六 条 66. (A) 水 政 监 察 机 构 根 据 职 责 负 责 所 辖 范 围 内 的 巡 查 工 作, 上 级 水 政 监 察 机 构 负 责 对 下 级 水 政 监 察 巡 查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A. 各 级 B. 省 政 府 C. 各 市 县 D. 省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行 政 许 可 监 督 检 查 和 水 政 监 察 巡 查 办 法 浙 水 政 (2012) 3 号, 第 十 六 条 67. 以 下 选 项 中,(D) 项 不 是 水 政 监 察 巡 查 应 包 括 的 重 点 内 容 A. 在 水 工 程 管 理 及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爆 破 打 井 采 石 取 土 等 危 害 水 工 程 安 全 的 行 为 B. 侵 占 水 工 程 设 施 及 其 管 理 范 围, 侵 占 已 批 准 的 水 工 程 规 划 控 制 线 范 围, 侵 占 蓄 滞 洪 区 范 围, 损 毁 防 汛 水 文 水 土 保 持 水 利 工 程 等 设 施 的 行 为 278

283 C. 在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内 从 事 采 砂 取 水 设 置 拦 河 障 碍 物, 向 河 道 湖 泊 倾 倒 废 土 垃 圾 排 放 泥 浆 等 行 为 D. 处 在 设 计 阶 段 的 涉 河 ( 包 括 跨 河 穿 河 临 河 穿 堤 ) 建 设 项 目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行 政 许 可 监 督 检 查 和 水 政 监 察 巡 查 办 法 浙 水 政 (2012) 3 号, 第 十 七 条 68. 以 下 选 项 中,(C) 项 是 水 政 监 察 巡 查 应 包 括 的 重 点 内 容 A. 建 设 单 位 向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和 监 测 单 位 提 交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的 情 况 B.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报 告 中 的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设 计 情 况 C. 开 发 建 设 项 目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三 同 时 制 度 的 落 实 情 况 D. 水 土 保 持 投 资 列 入 工 程 总 投 资 的 情 况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行 政 许 可 监 督 检 查 和 水 政 监 察 巡 查 办 法 浙 水 政 (2012) 3 号, 第 十 七 条 69. 各 级 水 政 监 察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所 管 辖 区 域 水 事 活 动 的 特 点, 制 定 年 度 巡 查 计 划 和 月 度 巡 查 计 划, 确 定 巡 查 的 内 容 范 围 时 段 频 次 和 责 任 人 员 等, 年 度 巡 查 计 划 应 报 上 级 水 政 监 察 队 伍 (B) A. 审 批 B. 备 案 C. 核 准 D. 校 核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行 政 许 可 监 督 检 查 和 水 政 监 察 巡 查 办 法 浙 水 政 (2012) 3 号, 第 十 九 条 70.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查 处 督 办 案 件 期 间, 可 以 (B) 办 理 涉 案 区 域 或 单 位 的 有 关 水 行 政 许 可 手 续 A. 撤 销 B. 中 止 C. 撤 销 或 中 止 D. 终 止 来 源 : 浙 江 省 重 大 水 事 违 法 案 件 督 办 制 度 浙 水 政 (2012)3 号, 第 十 条 71. 浙 江 省 重 大 水 事 违 法 案 件 督 办 制 度 中 所 称 重 大 水 事 违 法 案 件, 是 指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监 督 检 查 发 现 或 者 通 过 群 众 举 报 其 他 部 门 移 送 上 级 部 门 交 办 媒 体 披 露 等 其 他 渠 道 发 现 的 (C) 且 上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认 为 需 要 督 办 的 水 事 违 法 案 件 A. 情 节 严 重 和 后 果 严 重 B. 后 果 严 重 和 影 响 恶 劣 C. 情 节 严 重 和 影 响 恶 劣 D. 影 响 恶 劣 和 伤 亡 惨 重 279

284 来 源 : 浙 江 省 重 大 水 事 违 法 案 件 督 办 制 度 浙 水 政 (2012)3 号, 第 三 条 72. 以 下 选 项 中 (D) 不 是 浙 江 省 重 大 水 事 违 法 案 件 督 办 制 度 中 所 称 重 大 水 事 违 法 案 件 A. 省 级 以 上 国 家 机 关 领 导 批 转 的 违 法 案 件 B. 严 重 影 响 河 道 行 洪 水 利 工 程 安 全, 且 拒 不 采 取 整 改 措 施 的 违 法 案 件 C. 引 发 群 体 性 上 访 影 响 社 会 稳 定 的 违 法 案 件 D. 侵 占 水 工 程 设 施 及 其 管 理 范 围, 侵 占 已 批 准 的 水 工 程 规 划 控 制 线 范 围, 侵 占 蓄 滞 洪 区 范 围, 损 毁 防 汛 水 文 水 土 保 持 水 利 工 程 等 设 施 的 行 为 来 源 : 浙 江 省 重 大 水 事 违 法 案 件 督 办 制 度 浙 水 政 (2012)3 号, 第 三 条 73. (D) 是 浙 江 省 重 大 水 事 违 法 案 件 督 办 制 度 中 所 称 的 重 大 水 事 违 法 案 件 A. 在 水 工 程 管 理 及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爆 破 打 井 采 石 取 土 等 危 害 水 工 程 安 全 的 行 为 B. 涉 及 重 点 企 事 业 单 位 及 政 府 工 程 的 违 法 案 件 C. 国 家 省 级 新 闻 媒 体 曝 光 或 网 络 媒 体 反 映 的 违 法 案 件 D. 涉 及 跨 行 政 区 域 的 违 法 案 件 来 源 : 浙 江 省 重 大 水 事 违 法 案 件 督 办 制 度 浙 水 政 (2012)3 号, 第 三 条 74. 中 小 河 流 治 理 重 点 县 综 合 整 治 项 目 和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中, 综 合 整 治 试 点 范 围 为 集 水 面 积 一 般 在 平 方 公 里 的 县 乡 河 道 水 系 (B) A B C D 来 源 : 中 小 河 流 治 理 重 点 县 综 合 整 治 项 目 和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三 条, 财 建 [2012]671 号 75. 中 小 河 流 治 理 重 点 县 综 合 整 治 项 目 和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中, 综 合 整 治 以 县 乡 河 道 功 能, 提 高 行 洪 排 涝 灌 溉 供 水 能 力, 农 村 水 环 境 为 重 点, 通 过 水 系 连 通 河 道 疏 浚 岸 坡 整 治 生 态 修 复 等 措 施, 集 中 投 入, 整 县 整 乡 推 进 (A) A. 恢 复, 改 善 B 恢 复, 恢 复.C. 改 善, 恢 复 D. 改 善, 改 善 来 源 : 中 小 河 流 治 理 重 点 县 综 合 整 治 项 目 和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三 条, 财 建 [2012]671 号 280

285 76. 中 央 财 政 山 洪 灾 害 防 治 县 级 非 工 程 措 施 建 设 补 助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财 农 [2012]3 号 ), 自 起 施 行 (D) A 年 3 月 20 日 B 年 1 月 31 日 C 年 1 月 1 日 D 年 3 月 20 日 来 源 : 中 央 财 政 山 洪 灾 害 防 治 县 级 非 工 程 措 施 建 设 补 助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19 条, 财 农 [2012]3 号 2 多 选 题 1. 建 设 项 目 占 用 水 域 的 管 理, 实 行 (ACD) 严 格 控 制 的 原 则 A. 分 类 管 理 B. 积 极 监 督 C. 占 补 平 衡 D. 保 护 生 态 来 源 : 浙 江 省 建 设 项 目 占 用 水 域 管 理 办 法 第 三 条 2. 保 护 规 划 是 水 域 (ABC) 的 基 本 依 据,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A. 保 护 B. 管 理 C. 利 用 D. 监 督 来 源 : 浙 江 省 建 设 项 目 占 用 水 域 管 理 办 法 第 八 条 3. 省 实 行 水 域 (A) 和 (C), 建 立 和 完 善 水 域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A. 年 度 调 查 统 计 制 度 B. 月 度 调 查 统 计 制 度 C. 动 态 监 测 制 度 D. 静 态 监 测 制 度 来 源 : 浙 江 省 建 设 项 目 占 用 水 域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条 4. 项 目 占 用 水 域, 按 照 ( B ) 和 (C ) 实 行 分 类 管 理 A. 重 要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B.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C. 非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D. 重 点 整 治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来 源 : 浙 江 省 建 设 项 目 占 用 水 域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二 条 5. 占 用 水 域 补 偿 费 标 准, 依 照 当 地 同 类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价 格 (A) 或 采 取 (D) 确 定, 由 省 价 格 财 政 部 门 批 准 A. 替 代 水 域 工 程 造 价 B. 工 程 整 改 的 费 用 C. 工 程 扩 建 的 费 用 D. 功 能 补 救 措 施 的 费 用 来 源 : 浙 江 省 建 设 项 目 占 用 水 域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281

286 6.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建 设 项 目 占 用 水 域 进 行 审 查 时, 应 当 依 法 组 织 听 证, 听 取 利 害 关 系 人 和 社 会 公 众 的 意 见, 论 证 其 ( A) 和 (B) A. 合 理 性 B. 可 行 性 C. 可 靠 性 D. 必 要 性 来 源 : 浙 江 省 建 设 项 目 占 用 水 域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九 条 7. 建 设 单 位 兴 建 (B) 或 者 采 取 (D ), 应 当 符 合 经 依 法 批 准 的 方 案 A. 整 改 水 域 工 程 B. 替 代 水 域 工 程 C. 工 程 整 治 措 施 D. 功 能 补 救 措 施 来 源 : 浙 江 省 建 设 项 目 占 用 水 域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8. 各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主 管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水 文 工 作, 其 所 属 的 水 文 管 理 机 构 具 体 负 责 水 文 行 业 的 (A) 和 (C ) A. 管 理 B. 监 督 C. 业 务 指 导 D. 业 务 往 来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文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条 9. 水 文 资 料 的 获 得 应 用 及 相 关 工 作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或 行 业 标 准 (B) 和 (C) A. 技 术 规 划 B. 技 术 规 范 C. 技 术 规 程 D. 技 术 流 程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文 管 理 办 法 第 五 条 10. 省 水 文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全 省 水 文 发 展 规 划, 根 据 (ABC) 的 原 则, 制 订 全 省 水 文 站 网 布 局 规 划, 报 省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A. 合 理 布 局 B. 有 效 利 用 C. 兼 顾 当 前 与 长 远 D. 合 理 规 划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文 管 理 办 法 第 七 条 11. 各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水 文 水 资 源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对 江 河 湖 库 等 各 种 水 体 的 水 文 水 资 源 状 况 进 行 (AC ) A. 动 态 监 测 B. 动 态 预 测 C. 评 价 D. 监 督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文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二 条 12. 各 类 水 文 测 站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行 业 标 准 和 省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工 作 要 求, 做 好 (A), 保 证 (C) A. 水 文 水 资 源 监 测 B. 水 污 染 监 测 C. 测 报 质 量 D. 水 资 源 质 量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文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13. 省 水 文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 公 共 资 源 共 享 " 的 原 则, 向 社 会 提 供 公 益 性 水 文 资 料 属 于 国 家 秘 密 的 水 文 资 料, 其 (A) 和 (C)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保 密 规 定 执 行 282

287 A. 使 用 范 围 B. 使 用 规 范 C. 使 用 方 式 D. 注 意 事 项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文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七 条 14. 各 级 水 文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防 汛 减 灾 和 经 济 建 设 需 要, 及 时 (AC) 水 文 情 报, 提 供 水 文 预 报 和 灾 害 性 洪 水 警 报 以 及 水 资 源 情 况 报 告 A. 准 确 收 集 B. 准 确 预 算 C. 传 递 D. 交 流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文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条 15. 确 因 重 大 工 程 建 设 或 实 施 城 市 规 划 需 要, 经 批 准 迁 建 改 建 水 文 站 或 者 水 文 设 施 的, 应 当 按 照 水 文 设 施 建 设 标 准 (A) 迁 建 改 建 费 用 以 及 增 加 的 运 行 费 用 由 (C) 承 担 A. 先 建 后 拆 B. 边 建 边 拆 C. 建 设 单 位 D. 业 主 单 位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文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16. 在 水 文 测 验 保 护 区 内 设 置 的 妨 碍 水 文 测 验 的 障 碍 物, 应 当 按 照 (B C) 的 原 则, 由 当 地 防 汛 指 挥 机 构 责 令 设 障 者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清 除 A. 谁 批 准 B. 谁 设 障 C. 谁 清 除 D. 谁 整 治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文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九 条 17. (AB) 与 (D) 由 国 土 资 源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执 行 A. 地 下 水 的 勘 察 B. 地 下 水 过 量 开 采 C. 地 下 水 适 当 开 采 D. 污 染 的 监 测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文 管 理 办 法 第 三 十 九 条 18. 对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有 关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按 规 定 给 予 适 当 补 偿 (ABCD): A 蓄 滞 洪 区 因 蓄 滞 洪 水 而 造 成 损 失 的 ; B 根 据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防 汛 抗 旱 指 挥 机 构 的 洪 水 调 度 指 令, 因 水 库 拦 洪 超 蓄 导 致 库 区 淹 没 而 造 成 损 失 的 ; C 因 抗 旱 需 要 调 用 农 业 灌 溉 水 源 而 造 成 农 作 物 减 产 水 产 养 殖 损 失 的 ; D 依 照 本 条 例 第 二 十 九 条 规 定 调 用 物 资 设 备 交 通 运 输 工 具 和 取 土 占 地 砍 伐 林 木 清 除 阻 水 障 碍 物 指 定 避 灾 临 时 安 置 点, 造 成 损 失 的 来 源 : 浙 江 省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条 例 第 五 章 19. 按 照 浙 江 省 海 塘 建 设 管 理 条 例,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283

288 (ABCD): A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海 塘 建 设 管 理 的 法 律 法 规 ; B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编 制 海 塘 建 设 规 划 ; C 按 规 定 的 权 限 审 查 审 批 海 塘 建 设 项 目, 并 监 督 海 塘 建 设 项 目 实 施, 组 织 或 者 参 加 海 塘 建 设 项 目 验 收 ; D 对 海 塘 建 设 维 护 和 管 理 活 动 进 行 指 导 协 调, 并 按 规 定 负 责 海 塘 的 建 设 维 护 和 管 理, 依 法 查 处 违 法 行 为 来 源 : 浙 江 省 海 塘 建 设 管 理 条 例 第 一 章 20. 在 钱 塘 江 河 道 从 事 防 洪 治 涝 灌 溉 航 运 供 水 渔 业 生 产 围 垦 和 建 设 水 力 发 电 设 施 水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以 及 旅 游 开 发 港 口 建 设 地 下 水 开 发 利 用 等 活 动, 应 当 符 合 (ACD) A. 综 合 规 划 B. 地 方 政 府 规 划 C. 河 道 整 治 规 划 D. 河 口 治 理 规 划 来 源 : 浙 江 省 钱 塘 江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章 21. (ABD) 的 建 设 项 目 申 请 取 水 许 可 证 时 应 当 就 其 退 水 对 河 道 水 质 的 影 响 作 出 评 价 A 新 建 B. 改 建 C. 尚 未 开 工 D. 扩 建 来 源 : 浙 江 省 钱 塘 江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章 22. 在 钱 塘 江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内 建 设 (ABCD) 等 建 筑 物 及 设 施 的, 建 设 单 位 在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报 请 批 准 前, 应 当 将 工 程 建 设 方 案 按 照 规 定 权 限 报 经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省 钱 塘 江 管 理 机 构 审 查 同 意 A. 临 河 跨 河 穿 河 穿 堤 ( 塘 ) 的 桥 梁 B. 码 头 道 路 渡 口 C. 管 道 缆 线 D. 旅 游 设 施 来 源 : 浙 江 省 钱 塘 江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章 23. 所 称 的 水 利 工 程, 是 指 开 发 利 用 控 制 调 配 和 保 护 水 资 源 的 各 类 工 程, 包 括 (ABCD) A. 水 库 ( 含 山 塘, 下 同 ) 水 电 站 B. 水 闸 ( 含 涵 闸, 下 同 ) 堤 防 ( 含 护 岸 ) 泵 站 渡 槽 C. 倒 虹 吸 沟 渠 堰 坝 机 电 井 D. 输 ( 供 ) 水 管 道 ( 隧 洞 ) 等 284

289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利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一 章 24. 水 利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时,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向 (ABCD) 报 告 A.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部 门 B. 分 包 单 位 C.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D. 设 计 单 位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利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章 25.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单 位 不 得 对 (ABCD) 等 单 位 提 出 违 反 安 全 生 产 规 定 或 者 强 制 性 标 准 规 定 的 要 求 A. 勘 察 B. 设 计 C. 施 工 D. 监 理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利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章 26. 水 利 工 程 管 理 单 位 应 当 (ABCD) A. 建 立 健 全 日 常 维 护 安 全 运 行 应 急 处 置 等 相 关 制 度 B. 加 强 对 水 利 工 程 的 安 全 监 测 日 常 巡 查 维 修 养 护 控 制 运 行 安 全 保 卫 等 工 作 C. 完 善 水 利 工 程 技 术 档 案, 规 范 操 作 规 程 D. 保 障 水 利 工 程 完 好 和 运 行 安 全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利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章 27.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他 水 利 工 程 主 管 部 门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有 关 机 关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对 负 有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ABCD): A.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权 限 和 程 序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的 ; 未 履 行 水 利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制 或 者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规 定 的 职 责, 造 成 重 大 特 大 安 全 事 故 的 ; B. 违 法 要 求 缩 短 水 利 工 程 合 理 建 设 工 期, 情 节 严 重 的 ; 未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的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水 库 大 坝 安 全 鉴 定 的 ; C. 未 对 危 险 坝 病 坝 进 行 除 险 加 固 或 者 未 对 病 险 水 库 及 时 下 达 限 制 蓄 水 或 者 空 库 运 行 应 急 指 令 的 ; D. 其 他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滥 用 职 权 的 行 为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利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章 28. 直 接 从 江 河 湖 泊 地 下 或 者 水 工 程 拦 蓄 的 水 域 内 取 水 以 及 利 用 水 资 源 发 285

290 电 ( 含 抽 水 蓄 能 发 电, 下 同 )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 以 下 统 称 取 水 者 ), 应 当 缴 纳 水 资 源 费 但 下 列 哪 些 取 水 不 需 要 缴 纳 水 资 源 费 (ABCD) A.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及 其 成 员 使 用 本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的 水 塘 水 库 中 的 水 ; B. 家 庭 生 活 和 零 星 散 养 圈 养 畜 禽 饮 用 取 用 少 量 地 表 水 ; C. 在 城 乡 供 水 管 网 未 覆 盖 的 区 域, 因 家 庭 生 活 需 要 取 用 地 下 水 ; D.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不 需 要 办 理 许 可 的 取 水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办 法 29. 水 资 源 费 的 征 收 标 准 由 省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省 财 政 部 门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制 订, 报 省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并 报 国 务 院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财 政 部 门 和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制 定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标 准, 应 当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ABCD) A. 促 进 水 资 源 的 节 约 合 理 利 用 和 保 护 ; B. 与 本 省 水 资 源 条 件 和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相 适 应 ; C. 统 筹 地 表 水 和 地 下 水 的 合 理 开 发 利 用, 防 止 地 下 水 过 量 开 采 ; D. 充 分 考 虑 不 同 产 业 行 业 的 差 别 及 经 济 核 算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办 法 30. 除 城 市 公 共 制 水 企 业 外, 取 水 者 超 过 批 准 取 水 量 取 水 的 部 分, 其 水 资 源 费 按 照 超 额 累 进 加 价 征 收 : (ABC) A. 超 过 批 准 取 水 量 不 满 20% 的, 对 超 过 部 分 加 收 1 倍 的 水 资 源 费 ; B. 超 过 批 准 取 水 量 20% 至 40% 的, 对 超 过 部 分 加 收 2 倍 的 水 资 源 费 ; C. 超 过 批 准 取 水 量 40% 以 上 的, 对 超 过 部 分 加 收 3 倍 的 水 资 源 费 D. 超 过 批 准 取 水 量 40% 以 上 的, 对 超 过 部 分 加 收 4 倍 的 水 资 源 费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办 法 31.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其 上 级 行 政 机 关 或 者 行 政 监 察 机 关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ABCD) A 不 按 照 规 定 征 收 水 资 源 费, 或 者 对 不 符 合 缓 缴 条 件 而 批 准 缓 缴 水 资 源 费 的 ; B 违 反 规 定, 对 不 征 收 或 者 暂 不 征 收 水 资 源 费 的 取 水 实 施 征 收 的 ; C 未 按 照 规 定 的 范 围 使 用 水 资 源 费 的 ; 违 反 规 定 擅 自 减 免 水 资 源 费 的 ; D 侵 占 截 留 挪 用 水 资 源 费 的 ; 其 他 滥 用 职 权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的 行 286

291 为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办 法 32. 开 发 利 用 节 约 保 护 水 资 源, 应 当 (ABCD), 发 挥 水 资 源 的 多 种 功 能, 协 调 好 生 活 生 产 和 生 态 环 境 用 水 A. 全 面 规 划 B. 统 筹 兼 顾 C. 标 本 兼 治 D. 综 合 利 用 讲 求 效 益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第 一 章 33.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节 约 用 水 工 作,(ABCD), 发 展 节 水 型 工 业 农 业 和 服 务 业, 建 立 节 水 型 社 会 A. 建 立 健 全 节 约 用 水 管 理 制 度 B. 强 化 节 约 用 水 宣 传 和 教 育 C. 全 面 推 行 节 约 用 水 措 施 D. 推 广 节 约 用 水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新 产 品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第 一 章 34. 综 合 规 划 以 及 与 土 地 利 用 关 系 密 切 的 专 业 规 划, 应 当 与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以 及 (ABCD) 相 协 调 A.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B. 城 镇 体 系 规 划 C.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D.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章 35.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采 取 措 施,(ABCD), 来 改 善 生 态 环 境 质 量 A. 加 强 水 源 源 头 保 护 B. 加 快 生 态 公 益 林 建 设 C. 保 护 自 然 植 被 和 湿 地 D. 涵 养 水 源, 防 治 水 土 流 失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章 36. 开 采 地 下 水 应 当 遵 循 总 量 控 制 优 化 利 用 分 层 取 水 的 原 则, 并 符 合 地 下 水 开 发 利 用 规 划 和 年 度 计 划 中 确 定 的 可 采 总 量 井 点 总 体 布 局 取 水 层 位 的 要 求, 防 止 (ABCD) 等 地 质 环 境 灾 害 的 发 生 A. 水 体 污 染 B. 水 源 枯 竭 C. 地 面 沉 降 D. 地 面 塌 陷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章 37. 水 源 和 引 供 水 工 程 建 设 供 水 调 度 应 当 以 (AD) 为 依 据 A. 径 流 调 蓄 计 划 B. 年 降 雨 量 C. 政 府 政 策 D. 水 量 分 配 方 案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章 38. 直 接 从 江 河 湖 泊 地 下 和 水 工 程 拦 蓄 的 水 域 内 取 水, 应 当 办 理 取 水 许 可, 287

292 并 按 照 取 水 许 可 规 定 条 件 取 水 下 列 取 水 不 需 办 理 取 水 许 可 :(ABCD) A.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及 其 成 员 使 用 本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的 水 塘 水 库 中 的 水 的 B. 家 庭 生 活 和 零 星 散 养 圈 养 畜 禽 饮 用 取 用 少 量 地 表 水 的 C. 在 城 乡 供 水 管 网 未 覆 盖 的 区 域, 因 家 庭 生 活 需 要 取 用 地 下 水 的 D.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章 39. 新 建 扩 建 改 建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制 定 节 水 措 施 方 案, 配 套 建 设 节 水 设 施 节 水 设 施 应 当 与 主 体 工 程 (ABC) A. 同 时 设 计 B. 同 时 施 工 C. 同 时 投 入 使 用 D. 同 时 维 护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章 40.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措 施, 逐 步 推 进 城 乡 一 体 化 供 水, 保 障 城 乡 居 民 的 饮 用 水 水 量 和 水 质, 并 实 行 有 利 于 节 约 水 资 源 和 保 护 环 境 的 水 价 政 策 供 水 价 格 应 当 按 照 (ABCD) 的 原 则 确 定 A. 补 偿 成 本 B. 合 理 收 益 C. 优 质 优 价 D. 公 平 负 担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章 41. 县 级 以 上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水 政 监 督 检 查 人 员 履 行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时, 依 法 行 使 (ABCD) 等 职 权 A 调 查 取 证 权 B. 现 场 检 查 权 C. 制 止 权 D. 行 政 处 罚 权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第 六 章 42. 违 反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ABCD) A. 在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内 设 置 排 污 口 的 B. 未 经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擅 自 在 江 河 湖 泊 新 建 改 建 或 者 扩 建 排 污 口 的 C. 畜 禽 养 殖 场 和 农 副 产 品 加 工 单 位 超 标 排 放 废 污 水 的 D. 围 湖 造 地 或 者 未 经 批 准 围 垦 河 道 的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第 七 章 43. 鼓 励 支 持 国 内 外 投 资 者 以 (ABCD) 等 形 式 进 行 滩 涂 围 垦 国 家 依 法 保 288

293 护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A 合 资 B. 合 作 C. 独 资 D. 股 份 制 来 源 : 浙 江 省 滩 涂 围 垦 管 理 条 例 第 一 章 44. 省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对 全 省 滩 涂 围 垦 工 作 的 宏 观 管 理 和 指 导 省 滩 涂 围 垦 部 门 负 责 全 省 滩 涂 围 垦 工 作 沿 海 沿 江 市 县 ( 市 区 )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以 下 称 市 县 区 滩 涂 围 垦 部 门 )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滩 涂 围 垦 工 作 滩 涂 围 垦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ABCD) A.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滩 涂 围 垦 管 理 的 法 律 法 规 ; B.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滩 涂 资 源 调 查 评 价, 编 制 滩 涂 围 垦 规 划 ; C. 按 规 定 的 权 限 审 查 审 批 报 批 滩 涂 围 垦 建 设 项 目, 并 监 督 滩 涂 围 垦 建 设 项 目 实 施, 组 织 滩 涂 围 垦 建 设 工 程 验 收 ; D.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对 滩 涂 围 垦 活 动 进 行 指 导 协 调 和 管 理, 对 滩 涂 资 源 实 行 监 督 保 护, 查 处 违 法 行 为 来 源 : 浙 江 省 滩 涂 围 垦 管 理 条 例 第 一 章 45. 建 设 单 位 申 请 投 资 进 行 滩 涂 围 垦 时, 应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和 资 料 :(ABCD) A. 滩 涂 围 垦 建 设 项 目 建 议 书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B. 滩 涂 围 垦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书 C.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文 件 D. 滩 涂 围 垦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图 纸 来 源 : 浙 江 省 滩 涂 围 垦 管 理 条 例 第 二 章 46. 建 设 单 位 进 行 滩 涂 围 垦 (ABCD) A. 不 得 破 坏 现 有 水 利 排 灌 设 施 B. 不 得 影 响 行 洪 防 潮 和 河 道 整 治 C. 不 得 妨 碍 航 道 和 航 运 安 全, 不 得 损 坏 军 事 设 施 D. 不 得 拆 除 损 坏 护 滩 防 浪 设 施 或 从 事 其 他 危 害 堤 防 安 全 的 活 动 来 源 : 浙 江 省 滩 涂 围 垦 管 理 条 例 第 三 章 47. 建 设 项 目 利 用 水 资 源, 必 须 遵 循 (ABC) 的 原 则 ; 符 合 江 河 流 域 或 区 域 的 综 合 规 划 及 水 资 源 保 护 规 划 等 专 项 规 划 ; 遵 守 经 批 准 的 水 量 分 配 方 案 或 协 议 A 合 理 开 发 B. 节 约 使 用 C. 有 效 保 护 D. 过 度 开 发 289

294 来 源 :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管 理 办 法 48.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报 告 书,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主 要 内 容 :(ABCD) A. 建 设 项 目 概 况 ; B. 取 水 水 源 论 证 ; C. 用 水 合 理 性 论 证 ; 退 ( 排 ) 水 情 况 及 其 对 水 环 境 影 响 分 析 ; D. 对 其 他 用 水 户 权 益 的 影 响 分 析 ; 来 源 :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管 理 办 法 49. 水 域 保 护 规 划 应 当 以 不 减 少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水 域 为 基 础, 确 定 本 行 政 区 域 和 区 域 内 不 同 区 块 的 基 本 水 面 率, 明 确 (ABCD) A. 水 域 总 体 布 局 B. 水 域 功 能 以 及 C. 水 域 保 护 的 范 围 D. 水 域 保 护 的 等 级 和 措 施 来 源 : 浙 江 省 建 设 项 目 占 用 水 域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50. 水 域 保 护 规 划 应 当 与 (ABCD) 等 相 衔 接 A.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村 庄 和 集 镇 规 划 B.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风 景 名 胜 区 规 划 C. 农 业 区 域 规 划 滩 涂 围 垦 规 划 D. 水 产 养 殖 规 划 内 河 航 运 发 展 规 划 来 源 : 浙 江 省 建 设 项 目 占 用 水 域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章 51. 下 列 水 域 为 重 要 水 域, 实 行 特 别 保 护 :(ABCD) A. 风 景 名 胜 区 自 然 保 护 区 内 的 水 域 ;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维 护 生 态 功 能 的 主 要 水 域 ; B.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的 水 域 ; 蓄 滞 洪 区 内 的 水 域 ; C. 省 级 河 道 ; 行 洪 排 涝 骨 干 河 道 ; D.10 万 立 方 米 以 上 的 水 库 ;50 万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湖 泊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重 要 水 域 来 源 : 浙 江 省 建 设 项 目 占 用 水 域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章 52. 水 利 安 全 生 产 三 项 行 动 中, 三 项 行 动 是 指 (ABCD) A. 安 全 生 产 执 法 B. 安 全 生 产 治 理 C. 安 全 生 产 宣 传 教 育 D. 安 全 生 产 规 划 290

295 来 源 : 水 利 安 全 生 产 三 项 行 动 实 施 方 案 ( 浙 江 省 水 利 厅 ),2009 年 53. 开 展 水 利 安 全 生 产 执 法 行 动, 重 点 打 击 整 治 的 违 法 违 规 违 章 行 为 有 (ABCD) A. 瞒 报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 B. 对 重 大 隐 患 隐 瞒 不 报 或 不 按 规 定 期 限 予 以 整 治 的 ; C. 不 按 规 定 进 行 安 全 培 训 或 无 证 上 岗 的 ; D. 拒 不 执 行 安 全 监 管 指 令 抗 拒 安 全 执 法 的 来 源 : 水 利 安 全 生 产 三 项 行 动 实 施 方 案 ( 浙 江 省 水 利 厅 ),2009 年 54. 开 展 水 利 安 全 生 产 执 法 行 动, 重 点 打 击 整 治 的 违 法 违 规 违 章 行 为 有 (ABCD) A. 违 反 安 全 生 产 市 场 准 入 条 件, 从 事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的 B. 前 期 工 作 不 到 位 违 反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三 同 时 规 定 的 C. 不 按 规 定 进 行 安 全 培 训 或 无 证 上 岗 的 D. 其 他 非 法 违 法 生 产 经 营 建 设 行 为 来 源 : 水 利 安 全 生 产 三 项 行 动 实 施 方 案 ( 浙 江 省 水 利 厅 ),2009 年 55. 在 水 利 安 全 生 产 三 项 行 动 开 展 过 程 中, 对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和 突 出 问 题 要 限 期 督 办, 逐 项 销 号 ; 对 (AD) 问 题, 要 分 析 原 因, 研 究 对 策, 集 中 整 治 A. 普 遍 性 B. 特 殊 性 C. 一 般 性 D. 倾 向 性 来 源 : 水 利 安 全 生 产 三 项 行 动 实 施 方 案 ( 浙 江 省 水 利 厅 ),2009 年 56. 在 水 利 安 全 生 产 三 项 行 动 开 展 过 程 中, 对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和 突 出 问 题 要 限 期 督 办, 逐 项 销 号 ; 对 普 遍 性 和 倾 向 性 问 题, 要 (ABC) A. 分 析 原 因 B. 研 究 对 策 C. 集 中 整 治 D. 严 厉 惩 罚 来 源 : 水 利 安 全 生 产 三 项 行 动 实 施 方 案 ( 浙 江 省 水 利 厅 ),2009 年 57. 为 规 范 取 水 工 程 或 者 设 施 验 收, 加 强 取 水 许 可 监 督 管 理, 根 据 (ABCD), 制 定 了 浙 江 省 取 水 工 程 或 者 设 施 验 收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A. 水 利 安 全 生 产 三 项 行 动 实 施 方 案 B.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条 例 C.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D. 取 水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291

296 来 源 : 浙 江 省 取 水 工 程 或 者 设 施 验 收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第 一 条 58. 浙 江 省 取 水 工 程 或 者 设 施 验 收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所 指 的 取 水 工 程 或 者 设 施 验 收 是 指 取 水 许 可 审 批 的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审 批 机 关 ) 依 法 对 (ABCD) 等 是 否 符 合 取 水 许 可 审 批 要 求 进 行 的 现 场 核 实 验 收 的 行 为 A. 取 水 工 程 或 者 设 施 的 取 水 B. 项 目 用 水 C. 退 水 节 水 D. 水 资 源 保 护 措 施 来 源 : 浙 江 省 取 水 工 程 或 者 设 施 验 收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第 三 条 59. (ABD) 的 建 设 项 目, 其 取 水 工 程 或 者 设 施 应 按 照 本 规 定 进 行 分 期 验 收 A. 分 期 建 设 B. 分 期 投 入 生 产 C. 分 年 建 设 D. 分 期 投 入 使 用 来 源 : 浙 江 省 取 水 工 程 或 者 设 施 验 收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第 五 条 60. 申 请 验 收 的 取 水 工 程 或 者 设 施,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ABCD) A. 取 水 工 程 或 者 设 施 的 档 案 资 料 齐 全 B. 退 水 工 程 及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建 成 并 能 正 常 运 行, 水 资 源 保 护 措 施 得 到 落 实, 符 合 水 功 能 区 要 求 C. 取 退 水 影 响 第 三 者 合 法 权 益 的, 相 关 的 补 偿 措 施 得 到 落 实 D. 节 水 设 施 建 成 并 能 正 常 运 行, 节 水 措 施 得 到 落 实 来 源 : 浙 江 省 取 水 工 程 或 者 设 施 验 收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第 八 条 61. 入 河 排 污 口 设 置 申 请 单 位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应 包 括 (ABCD) A. 入 河 排 污 口 设 置 申 请 书 B. 建 设 项 目 依 据 文 件 C. 入 河 排 污 口 设 置 论 证 报 告 D. 其 他 应 当 提 交 的 有 关 文 件 来 源 : 入 河 排 污 口 管 理 技 术 导 则 入 河 排 污 口 设 置 申 请 书 中 申 请 单 位 的 基 本 情 况 包 括 :(ABCD) A. 法 人 代 表 B. 详 细 地 址 C. 单 位 性 质 D. 取 用 水 量 来 源 : 入 河 排 污 口 管 理 技 术 导 则 入 河 排 污 口 设 置 论 证 应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ABCD) A.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政 策 的 要 求 和 规 定 B. 符 合 国 家 和 行 业 有 关 技 术 标 准 与 规 范 规 程 C. 符 合 流 域 或 区 域 的 综 合 规 划 及 水 资 源 保 护 等 专 业 规 划 D. 符 合 水 功 能 区 管 理 要 求 292

297 来 源 : 入 河 排 污 口 管 理 技 术 导 则 入 河 排 污 口 设 置 方 案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ABC) A. 入 河 排 污 口 基 本 情 况 B. 废 污 水 来 源 及 构 成 C. 废 污 水 所 含 主 要 污 染 物 种 类 及 其 排 放 浓 度 和 总 量 D. 入 河 排 污 口 布 设 规 划 以 及 达 标 排 放 来 源 : 入 河 排 污 口 管 理 技 术 导 则 浙 江 省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中,(ABCD) 为 省 级 河 道, 具 体 河 段 由 省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划 定 并 公 布 A. 钱 塘 江 东 西 苕 溪 的 干 流 及 其 重 要 支 流 B. 椒 江 瓯 江 甬 江 的 干 流 及 其 重 要 支 流 C. 飞 云 江 鳌 江 的 干 流 及 其 重 要 支 流 D. 京 杭 运 河 浙 江 境 内 段 来 源 : 浙 江 省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九 条 66. 浙 江 省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中, 在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内, 禁 止 下 列 行 为 :(ABCD) A. 建 设 住 宅 商 业 用 房 办 公 用 房 厂 房 等 与 河 道 保 护 和 水 工 程 运 行 管 理 无 关 的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B. 弃 置 倾 倒 矿 渣 石 渣 煤 灰 泥 土 泥 浆 垃 圾 等 抬 高 河 床 缩 窄 河 道 的 废 弃 物 C. 堆 放 阻 碍 行 洪 或 者 影 响 堤 防 安 全 的 物 料, 种 植 阻 碍 行 洪 的 林 木 或 者 高 秆 作 物 D. 设 置 阻 碍 行 洪 的 拦 河 渔 具, 利 用 船 舶 船 坞 等 水 上 设 施 侵 占 河 道 水 域 从 事 餐 饮 娱 乐 等 经 营 活 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来 源 : 浙 江 省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十 六 条 67.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流 域 或 者 区 域 河 道 管 理 机 构 以 及 其 他 履 行 河 道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有 权 机 关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ABCD) A. 未 依 法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的 B. 未 按 规 定 履 行 河 道 建 设 清 淤 疏 浚 和 保 洁 等 职 责 的 C. 未 履 行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造 成 较 严 重 后 果 的 D. 其 他 玩 忽 职 守 徇 私 舞 弊 滥 用 职 权 行 为 293

298 来 源 : 浙 江 省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五 十 条 68. 农 村 供 水 工 程 的 初 步 设 计 或 者 实 施 方 案 应 当 包 括 :(BCD) A. 水 质 化 验 设 施 B. 水 质 净 化 设 施 C. 消 毒 设 施 D. 安 全 防 护 设 施 来 源 : 浙 江 省 农 村 供 水 管 理 办 法 第 九 条 69. 农 村 供 水 水 源 保 护 范 围 内 禁 止 下 列 行 为 :(ABCDE) A. 清 洗 装 贮 过 有 毒 有 害 物 品 的 容 器 车 辆 B. 使 用 高 毒 高 残 留 农 药 C. 向 水 体 倾 倒 排 放 生 活 垃 圾 和 污 水 以 及 其 他 可 能 污 染 水 体 的 物 质 D. 设 置 畜 禽 养 殖 场 肥 料 堆 积 场 厕 所 E. 堆 放 生 活 垃 圾 工 业 废 料 ; 人 工 投 放 饲 料 进 行 水 产 养 殖 来 源 : 浙 江 省 农 村 供 水 管 理 办 法 第 三 十 一 条 70. 在 农 村 供 水 管 道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的 地 面 和 地 下 安 全 保 护 范 围 内, 不 得 从 事 下 列 活 动 :(ABCDE) A. 修 建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B. 开 沟 挖 渠 或 者 挖 坑 取 土 C. 打 桩 或 者 顶 进 作 业 D. 危 害 供 水 设 施 安 全 的 活 动 E. 其 他 可 能 损 坏 供 水 设 施 的 活 动 来 源 : 浙 江 省 农 村 供 水 管 理 办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71. 农 村 供 水 单 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可 处 2000 元 以 上 2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ABCDE) A. 饮 用 水 不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水 质 要 求 的 B. 擅 自 停 止 供 水 C. 未 履 行 停 水 通 知 义 务 D. 未 按 照 规 定 检 修 供 水 设 施, 致 使 供 水 中 断 的 E. 在 供 水 设 施 发 生 故 障 后 未 及 时 组 织 抢 修, 致 使 供 水 中 断 的 来 源 : 浙 江 省 农 村 供 水 管 理 办 法 第 三 十 八 条 72.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环 境 保 护 卫 生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等 行 政 机 关,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有 权 机 关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对 负 有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294

299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处 分 :(ABCDE) A. 未 依 法 对 农 村 供 水 水 源 定 期 进 行 监 测 的 B. 未 依 法 对 农 村 供 水 工 程 的 取 水 制 水 供 水 定 期 进 行 卫 生 监 测 的 C.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收 取 培 训 费 用 的 D. 未 依 法 履 行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致 使 农 村 供 水 工 程 不 能 正 常 运 行,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E. 有 其 他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行 为 的 来 源 : 浙 江 省 农 村 供 水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十 三 条 73. 浙 江 省 水 行 政 许 可 监 督 检 查 和 水 政 监 察 巡 查 办 法 中 指 出, 水 行 政 许 可 监 督 检 查 实 行 (ABCDE) 的 原 则 A. 依 法 监 督 B. 权 责 统 一 C. 实 事 求 是 D. 高 效 廉 洁 E. 诚 信 服 务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行 政 许 可 监 督 检 查 和 水 政 监 察 巡 查 办 法, 第 四 条 74. 浙 江 省 水 行 政 许 可 监 督 检 查 和 水 政 监 察 巡 查 办 法 第 八 条 中 规 定, 对 于 (ABCD) 的 许 可 事 项,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委 托 有 水 利 专 业 资 质 的 机 构,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A. 实 施 情 况 复 杂 B. 专 业 技 术 强 C. 检 查 范 围 广 D. 检 查 频 率 高 E. 影 响 范 围 大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行 政 许 可 监 督 检 查 和 水 政 监 察 巡 查 办 法 75. 发 现 有 以 下 (ABCDE) 情 形 的 重 大 水 事 纠 纷 和 水 事 违 法 案 件 的, 应 及 时 逐 级 上 报 至 省 水 政 监 察 总 队 A. 发 生 10 人 以 上 因 水 事 纠 纷 引 起 的 群 体 性 械 斗 事 件 ; B. 发 生 跨 县 级 以 上 行 政 区 域, 且 对 社 会 稳 定 造 成 较 大 影 响 的 水 事 纠 纷 ; C. 毁 损 重 点 水 工 程 非 法 占 用 重 要 水 域 面 积 3000 平 方 米 以 上 ; D. 擅 自 取 用 地 表 水 日 取 水 量 在 1 万 立 方 米 以 上 擅 自 取 用 地 下 水 日 取 水 量 在 1000 立 方 米 以 上 擅 自 在 大 中 型 水 库 中 取 水 擅 自 在 地 下 水 超 采 区 禁 采 区 取 用 地 下 水 ; E. 毁 坏 国 家 重 要 防 汛 水 文 监 测 设 施 等 行 为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行 政 许 可 监 督 检 查 和 水 政 监 察 巡 查 办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76. 发 现 有 以 下 (ABCDE) 情 形 的 重 大 水 事 纠 纷 和 水 事 违 法 案 件 的, 应 及 时 295

300 逐 级 上 报 至 省 水 政 监 察 总 队 A. 擅 自 取 用 地 表 水 日 取 水 量 在 1 万 立 方 米 以 上 ; B. 擅 自 取 用 地 下 水 日 取 水 量 在 1000 立 方 米 以 上 ; C. 擅 自 在 大 中 型 水 库 中 取 水 ; D. 擅 自 在 地 下 水 超 采 区 取 用 地 下 水 ; E. 擅 自 在 地 下 水 禁 采 区 取 用 地 下 水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行 政 许 可 监 督 检 查 和 水 政 监 察 巡 查 办 法, 第 二 十 五 条 77. 浙 江 省 重 大 水 事 违 法 案 件 督 办 制 度 中 所 称 重 大 水 事 违 法 案 件 主 要 包 括 :(ABCDE) A. 省 级 以 上 国 家 机 关 领 导 批 转 的 违 法 案 件 ; B. 严 重 影 响 河 道 行 洪 水 利 工 程 安 全, 且 拒 不 采 取 整 改 措 施 的 违 法 案 件 ; C. 引 发 群 体 性 上 访 影 响 社 会 稳 定 的 违 法 案 件 ; D. 涉 及 重 点 企 事 业 单 位 及 政 府 工 程, 下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难 以 处 理 的 违 法 案 件 ; E. 国 家 省 级 新 闻 媒 体 曝 光 或 网 络 媒 体 反 映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的 违 法 案 件 ; 来 源 : 浙 江 省 重 大 水 事 违 法 案 件 督 办 制 度, 第 三 条 78.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水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办 理, 采 取 的 方 式, 依 托 政 务 网 络 平 台 实 行 网 上 联 审 联 批 (ABCDE) A. 统 一 受 理 B. 分 发 相 关 C. 集 中 审 查 D. 并 联 审 批 E. 限 时 办 结 来 源 : 浙 江 省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水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联 合 审 批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第 二 章 第 五 条 79. 由 省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的 取 水 许 可 ( 水 资 源 论 证 ) 建 设 项 目 包 括 : (ABCDE) A. 自 来 水 日 取 水 量 在 10 万 立 方 米 以 上 和 其 他 日 取 水 量 在 2 万 立 方 米 以 上 的 地 表 取 水 ; B. 日 取 水 量 在 1 万 立 方 米 以 上 的 地 下 取 水 ; 296

301 C. 在 大 型 水 库 中 取 水 ; D. 在 地 下 水 超 采 区 取 用 地 下 水 的 ; E. 项 目 取 水 涉 及 跨 市 级 行 政 区 域 或 影 响 跨 市 级 行 政 区 域 的 来 源 : 浙 江 省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水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联 合 审 批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第 21 条 80. 由 设 区 市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的 取 水 许 可 ( 水 资 源 论 证 ) 建 设 项 目 包 括 : (ABCDE) A. 农 业 灌 溉 日 取 水 量 10 万 方 以 上 的 地 表 取 水 ; B. 自 来 水 日 取 水 量 在 2 万 立 方 米 以 上 至 10 万 立 方 米 和 其 他 日 取 水 量 在 1 万 立 方 米 以 上 至 2 万 立 方 米 的 地 表 取 水 ; C. 日 取 水 量 在 1000 立 方 米 以 上 至 1 万 立 方 米 的 地 下 取 水 ; D. 在 中 型 水 库 取 水 或 区 市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直 接 管 理 的 水 库 中 的 取 水 ; E. 项 目 取 水 涉 及 跨 县 级 行 政 区 域 或 影 响 跨 县 级 行 政 区 域 的 来 源 : 浙 江 省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水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联 合 审 批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第 21 条 81. 以 下 对 浙 江 省 规 范 水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实 施 标 准 中 ( 四 十 二 )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取 水 的 行 政 处 罚 自 由 裁 量 参 照 执 行 标 准 叙 述 正 确 的 是 :(ABCDE) A. 取 少 量 地 表 水 或 浅 层 地 下 水,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未 造 成 影 响, 违 法 情 节 显 著 轻 微 的, 登 记 违 法 行 为, 可 不 予 罚 款 B. 取 地 表 水 能 力 在 每 小 时 50 立 方 以 下 浅 层 地 下 水 10 立 方 以 下,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的, 处 二 万 元 以 上 三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C. 取 地 表 水 能 力 在 每 小 时 50 立 方 以 上 80 立 方 以 下 浅 层 地 下 水 10 立 方 以 上 30 立 方 以 下,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的, 处 三 万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D. 取 地 表 水 能 力 在 每 小 时 80 立 方 以 上 100 立 方 以 下 浅 层 地 下 水 30 立 方 以 上 50 立 方 以 下,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的,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七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E.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拒 不 停 止 违 法 行 为 不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的, 或 者 取 地 表 水 能 力 在 每 小 时 100 立 方 以 上 浅 层 地 下 水 50 立 方 以 上 的, 处 七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297

302 下 的 罚 款 来 源 : 浙 江 省 规 范 水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权 实 施 标 准, 三 水 资 源 管 理 ( 四 十 二 )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取 水 的 行 政 处 罚 自 由 裁 量 参 照 执 行 标 准 82. 以 下 关 于 浙 江 省 跨 行 政 区 域 河 流 交 接 断 面 水 质 保 护 管 理 考 核 办 法 中 考 核 指 标 的 叙 述 正 确 的 是 :(ABCDE) A. 三 项 考 核 指 标 分 别 以 考 核 时 段 平 均 值 计 算, 考 核 结 果 以 三 项 指 标 中 最 差 的 等 次 确 定 B. 考 核 指 标 达 到 水 质 目 标 要 求 的 行 政 区 : 考 核 指 标 与 上 年 相 比 变 好 的 为 优 秀 考 核 指 标 与 上 年 相 比 变 差 的 为 良 好, 水 质 变 差 至 仅 达 到 功 能 区 水 质 目 标 限 值 的 评 定 为 合 格 C. 考 核 指 标 未 达 到 水 质 目 标 要 求, 但 出 境 水 质 好 于 入 境 水 质 的 行 政 区 : 考 核 指 标 与 上 年 相 比 变 好 的 为 优 秀 考 核 指 标 与 上 年 相 比 变 差 的 为 良 好 D. 考 核 指 标 未 达 到 水 质 目 标 要 求, 出 境 水 质 等 于 入 境 水 质 的 行 政 区 评 定 为 合 格 E. 考 核 指 标 未 达 到 水 质 目 标 要 求, 且 出 境 水 质 劣 于 入 境 水 质 的 行 政 区 : 考 核 指 标 与 上 年 相 比 变 好 的 为 合 格 ; 考 核 指 标 与 上 年 相 比 变 差 的 为 不 合 格, 其 中 出 境 水 质 下 降 幅 度 小 于 入 境 水 质 下 降 幅 度 的 仍 评 定 为 合 格 来 源 : 浙 江 省 跨 行 政 区 域 河 流 交 接 断 面 水 质 保 护 管 理 考 核 办 法, 第 六 条 83. 滩 涂 围 垦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ABCD) A.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滩 涂 围 垦 管 理 的 法 律 法 规 ; B.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滩 涂 资 源 调 查 评 价, 编 制 滩 涂 围 垦 规 划 ; C. 按 规 定 的 权 限 审 查 审 批 报 批 滩 涂 围 垦 建 设 项 目, 并 监 督 滩 涂 围 垦 建 设 项 目 实 施, 组 织 滩 涂 围 垦 建 设 工 程 验 收 ; D.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对 滩 涂 围 垦 活 动 进 行 指 导 协 调 和 管 理, 对 滩 涂 资 源 实 行 监 督 保 护, 查 处 违 法 行 为 来 源 : 浙 江 省 水 利 厅 行 政 执 法 主 体 及 法 律 依 据 84.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要 素 包 括 :(ABCDE) A. 资 产 B. 负 债 C. 净 资 产 D. 收 入 E. 支 出 来 源 : 关 于 印 发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的 通 知, 财 会 [2012]22 号, 财 政 部

303 年 12 月 19 日 85. 中 小 河 流 治 理 重 点 县 综 合 整 治 项 目 和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中, 综 合 整 治 以 为 重 点, 通 过 水 系 连 通 河 道 疏 浚 岸 坡 整 治 生 态 修 复 等 措 施, 集 中 投 入, 整 县 整 乡 推 进 (ABCD) A. 恢 复 县 乡 河 道 功 能 B. 提 高 行 洪 排 涝 能 力 C. 提 高 灌 溉 供 水 能 力 D. 改 善 农 村 水 环 境 E. 改 善 城 市 水 环 境 来 源 : 中 小 河 流 治 理 重 点 县 综 合 整 治 项 目 和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三 条, 财 建 [2012]671 号 86. 大 型 灌 区 节 水 改 造 项 目 资 金 使 用 管 理 的 原 则 是 :(BCDE) A. 准 确 真 实 完 整 B. 统 一 管 理 C. 分 级 负 责 D. 专 款 专 用 E. 专 账 核 算 来 源 : 大 型 灌 区 续 建 配 套 与 节 水 改 造 项 目 财 务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条, 水 财 务 [2012]38 号 87. 中 央 农 田 水 利 建 设 资 金 专 项 用 于 农 田 水 利 建 设, 重 点 支 持 农 田 水 利 建 设 (ABCDE) A. 粮 食 主 产 区 B. 中 西 部 地 区 革 命 老 区 C. 民 族 地 区 D. 边 疆 地 区 E. 贫 困 地 区 来 源 : 关 于 中 央 财 政 统 筹 部 分 从 土 地 出 让 收 益 中 计 提 农 田 水 利 建 设 资 金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第 四 点, 财 综 [2012]43 号 88. 中 央 农 田 水 利 建 设 资 金 按 照 因 素 法 分 配,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透 明 的 299

304 原 则 分 配 因 素 包 括 :(ABCD) A. 耕 地 面 积 ( 权 重 35%) B. 粮 食 产 量 ( 权 重 40%) C. 绩 效 因 素 ( 权 重 10%) D. 地 区 倾 斜 ( 权 重 15%) E. 人 口 因 素 ( 权 重 15%) 来 源 : 关 于 中 央 财 政 统 筹 部 分 从 土 地 出 让 收 益 中 计 提 农 田 水 利 建 设 资 金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第 五 点, 财 综 [2012]43 号 89. 浙 江 省 农 田 水 利 建 设 资 金 使 用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适 用 于 农 田 水 利 建 设 资 金 的 :(ABCDE) A. 分 配 B. 使 用 C. 管 理 D. 监 督 E. 检 查 来 源 : 浙 江 省 农 田 水 利 建 设 资 金 使 用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5 条, 浙 财 农 [2012]14 号 90. 各 级 财 政 水 行 政 主 管 等 部 门 要 及 时 掌 握 农 田 水 利 建 设 资 金 使 用 管 理 情 况, 切 实 加 强 对 农 田 水 利 建 设 资 金 使 用 管 理 等 环 节 的 监 督 检 查,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纠 正 监 督 检 查 的 重 点 内 容 如 下 :(ABCDE) A. 资 金 是 否 存 在 用 于 计 划 外 工 程 和 超 标 准 建 设 ; B. 资 金 是 否 按 进 度 拨 付 到 位 ; C. 有 无 截 留 挤 占 和 挪 用 资 金 ; D. 内 部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是 否 健 全 ; E. 会 计 核 算 是 否 规 范 来 源 : 浙 江 省 农 田 水 利 建 设 资 金 使 用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18 条, 浙 财 农 [2012]14 号 91. 浙 江 省 特 大 防 汛 抗 旱 补 助 费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中, 所 称 水 旱 灾 害 包 括 :, 等 造 成 的 洪 涝 台 灾 害 以 及 严 重 旱 灾 (ABCDE) A. 江 河 洪 水 B. 渍 涝 C. 山 洪 ( 指 由 降 雨 引 发 的 山 洪 泥 石 流 滑 坡 灾 害 ) D. 风 暴 潮 冰 凌 300

305 E. 台 风 地 震 来 源 : 浙 江 省 特 大 防 汛 抗 旱 补 助 费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浙 财 农 [2012]47 号 92. 以 下 对 关 于 支 持 农 村 饮 水 安 全 工 程 建 设 运 营 税 收 政 策 的 叙 述, 正 确 的 是 :(ABCDE) A. 对 饮 水 工 程 运 营 管 理 单 位 为 建 设 饮 水 工 程 而 承 受 土 地 使 用 权, 免 征 契 税 B. 对 饮 水 工 程 运 营 管 理 单 位 为 建 设 饮 水 工 程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而 签 订 的 产 权 转 移 书 据, 以 及 与 施 工 单 位 签 订 的 建 设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免 征 印 花 税 C. 对 饮 水 工 程 运 营 管 理 单 位 自 用 的 生 产 办 公 用 房 产 土 地, 免 征 房 产 税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D. 对 饮 水 工 程 运 营 管 理 单 位 向 农 村 居 民 提 供 生 活 用 水 取 得 的 自 来 水 销 售 收 入, 免 征 增 值 税 E. 对 饮 水 工 程 运 营 管 理 单 位 从 事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目 录 规 定 的 饮 水 工 程 新 建 项 目 投 资 经 营 的 所 得, 自 项 目 取 得 第 一 笔 生 产 经 营 收 入 所 属 纳 税 年 度 起, 第 一 年 至 第 三 年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第 四 年 至 第 六 年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来 源 : 关 于 支 持 农 村 饮 水 安 全 工 程 建 设 运 营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税 [2012]30 号 301

306 附 录 1: 浙 江 省 水 利 专 业 工 程 师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价 条 件 浙 江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浙 江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浙 江 省 水 利 厅 文 件 浙 人 社 号 各 市 县 ( 市 区 ) 人 事 劳 动 社 会 保 障 局 ( 人 事 局 ), 经 贸 委 ( 经 委 经 贸 局 ), 水 利 ( 水 电 水 务 ) 局, 省 级 有 关 单 位 : 根 据 省 委 省 政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的 浙 江 省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价 与 职 务 聘 任 暂 行 规 定 ( 浙 委 办 发 号 ) 的 有 关 精 神, 我 们 制 定 了 浙 江 省 水 利 专 业 工 程 师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价 条 件 ( 试 行 )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试 行 中 遇 到 的 问 题 请 及 时 反 映, 以 便 不 断 修 改 完 善 浙 江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浙 江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浙 江 省 水 利 厅 二 九 年 十 月 二 十 四 日 302

307 浙 江 省 水 利 专 业 工 程 师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价 条 件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客 观 公 正 地 评 价 水 利 工 程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能 力 和 水 平, 促 进 水 利 工 程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价 工 作 的 制 度 化 规 范 化 和 科 学 化, 根 据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职 务 试 行 条 例 和 水 利 工 程 中 高 级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条 件 ( 试 行 ) ( 人 职 发 号 ) 等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省 水 利 工 作 实 际, 制 定 本 评 价 条 件 第 二 条 本 评 价 条 件 为 从 事 水 利 工 程 科 学 研 究 规 划 设 计 施 工 建 设 管 理 生 产 运 行 等 工 作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在 职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申 报 评 审 水 利 专 业 工 程 师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的 依 据 其 适 用 范 围 如 下 : ( 一 ) 科 学 研 究 从 事 水 利 工 程 基 础 理 论 研 究 科 学 试 验 研 究 应 用 技 术 研 究 与 咨 询 等 工 作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二 ) 规 划 设 计 从 事 水 利 规 划 水 利 工 程 勘 测 设 计 与 咨 询 环 境 评 价 建 设 后 评 价 等 工 作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三 ) 施 工 建 设 管 理 从 事 水 利 工 程 施 工 技 术 施 工 管 理 施 工 监 理 工 程 概 ( 预 ) 算 造 价 咨 询 审 价 招 标 代 理 设 备 安 装 等 工 作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四 ) 生 产 运 行 从 事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水 文 水 资 源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与 管 理 农 田 水 利 农 村 水 电 农 村 供 水 水 土 保 持 水 政 监 察 质 量 与 安 全 监 督 等 区 域 水 利 管 理 和 水 利 工 程 运 行 管 理 工 作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第 三 条 按 照 本 评 价 条 件 评 审 通 过 并 获 得 水 利 专 业 工 程 师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证 书 者, 表 明 持 证 人 具 有 相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是 聘 任 水 利 专 业 工 程 师 高 级 工 程 师 职 务 的 重 要 依 据 第 四 条 思 想 道 德 条 件 第 二 章 申 报 条 件 303

308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和 法 律 法 规,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和 敬 业 精 神, 热 爱 本 职 工 作,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努 力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积 极 为 我 省 水 利 事 业 发 展 服 务 第 五 条 学 历 ( 学 位 ) 资 历 条 件 ( 一 ) 申 报 评 审 水 利 专 业 工 程 师 资 格 学 历 ( 学 位 ) 资 历 条 件 : 本 专 业 或 相 关 专 业 大 学 专 科 及 以 上 毕 业, 取 得 助 理 工 程 师 资 格 后, 从 事 水 利 专 业 助 理 工 程 师 工 作 4 年 以 上 ( 二 ) 通 过 省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价 业 务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可 申 报 评 审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 1.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取 得 工 程 师 资 格 后, 从 事 水 利 专 业 工 程 师 工 作 2 年 以 上 ; 2. 获 得 本 专 业 或 相 关 专 业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研 究 生 学 历 或 硕 士 学 位, 取 得 工 程 师 资 格 后, 从 事 水 利 专 业 工 程 师 工 作 5 年 以 上 ; ( 三 ) 获 得 以 下 学 历 ( 学 位 ), 经 考 核 合 格, 可 认 定 或 初 定 相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 1. 博 士 后 流 动 站 工 作 站 出 站 人 员, 在 站 期 间 能 够 圆 满 完 成 研 究 课 题, 并 取 得 科 研 成 果, 经 考 核 合 格, 可 认 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 2.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经 考 核 合 格, 可 初 定 工 程 师 资 格 ; 3. 本 专 业 或 相 关 专 业 研 究 生 毕 业 或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从 事 水 利 专 业 工 作 满 3 年 ( 学 历 或 学 位 取 得 前 后 从 事 水 利 专 业 或 相 近 专 业 工 作 年 限 可 以 累 计, 但 学 历 或 学 位 取 得 后 从 事 水 利 专 业 工 作 须 满 1 年 ), 经 考 核 合 格, 可 初 定 工 程 师 资 格 第 六 条 破 格 申 报 条 件 不 具 备 上 述 规 定 的 学 历 或 资 历 条 件, 但 水 利 工 作 业 绩 和 成 果 突 出,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者, 可 申 报 相 应 的 水 利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 一 ) 破 格 申 报 仅 限 于 单 破, 即 破 学 历 或 破 资 历 ( 指 从 事 水 利 专 业 助 理 工 程 师 或 工 程 师 工 作 年 限 ), 破 资 历 提 前 时 间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1 年 ( 二 ) 破 格 申 报 水 利 专 业 工 程 师 资 格 条 件 : 不 具 备 规 定 学 历 或 资 历 条 件 的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工 作 业 绩 突 出, 具 备 下 列 7 项 条 件 中 的 2 项, 可 破 格 申 报 水 利 专 业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审 : 1. 在 省 部 专 业 性 学 术 会 议 或 报 刊 上, 发 表 过 本 专 业 论 文 2 篇 以 上, 或 正 304

309 式 出 版 过 本 专 业 专 著 或 译 著 2. 在 本 专 业 研 究 或 技 术 工 作 中 取 得 重 要 成 果, 获 市 厅 级 以 上 科 技 成 果 三 等 奖 以 上 的 参 加 者 ; 或 县 级 科 技 成 果 二 等 奖 以 上 的 主 持 者 或 主 要 参 加 者 3. 获 得 县 级 以 上 劳 模 先 进 工 作 者 等 称 号 ( 不 含 协 会 学 会 研 究 会 等 团 体 授 予 的 称 号 ), 或 市 厅 级 以 上 授 予 的 水 利 行 业 的 单 项 先 进 个 人 或 先 进 集 体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4. 国 家 或 省 部 科 技 攻 关 获 奖 项 目 的 参 加 者 市 厅 级 科 技 攻 关 重 大 成 果 获 奖 项 目 的 主 要 参 加 者 或 受 到 表 彰 者 5. 中 型 水 利 工 程 ( 含 单 机 500 千 瓦 以 上 市 级 重 点 农 田 水 利 万 亩 以 上 围 垦 工 程, 下 同 ) 或 大 型 水 利 工 程 分 部 工 程 的 专 题 研 究 咨 询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技 术 和 管 理 工 作 的 主 要 参 加 者 6. 在 水 利 工 程 项 目 中 解 决 了 研 究 咨 询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和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技 术 难 题, 取 得 较 为 显 著 的 社 会 效 益 和 经 济 效 益, 该 技 术 达 到 同 行 业 中 先 进 水 平, 并 得 到 了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的 确 认 ; 或 获 市 厅 以 上 优 秀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奖 优 秀 工 程 奖 优 秀 工 程 咨 询 奖 等 的 主 要 贡 献 者 7. 具 有 本 专 业 中 专 学 历, 且 从 事 水 利 工 程 技 术 工 作 15 年 以 上 ; 或 从 事 水 利 工 程 技 术 工 作 20 年 以 上 ( 三 ) 破 格 申 报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条 件 : 不 具 备 规 定 学 历 或 资 历 条 件 的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工 作 业 绩 突 出, 具 备 下 列 6 项 条 件 中 的 3 项, 可 破 格 申 报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审 : 1. 在 国 际 或 国 家 专 业 性 学 术 会 议 或 报 刊 上, 发 表 过 本 专 业 论 文 3 篇 以 上, 或 正 式 出 版 过 本 专 业 专 著 或 译 著 2. 在 本 专 业 研 究 或 技 术 工 作 中 取 得 重 要 成 果, 获 省 部 科 技 成 果 三 等 奖 以 上 的 主 要 参 加 者 ; 或 市 厅 级 科 技 成 果 二 等 奖 以 上 的 主 持 者 3. 获 市 厅 级 以 上 有 突 出 贡 献 的 中 青 年 专 家 称 号 者 ; 或 列 入 市 厅 级 以 上 人 才 工 程 培 养 人 员 ; 或 市 厅 级 以 上 科 技 劳 动 模 范 科 技 先 进 工 作 者 等 称 号 ( 不 含 协 会 学 会 等 团 体 授 予 的 称 号 ) 4. 主 持 中 型 以 上 水 利 工 程 技 术 工 作 或 重 要 专 题 研 究, 成 绩 突 出, 取 得 显 著 的 社 会 效 益 和 经 济 效 益 ; 或 获 得 国 家 优 秀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金 银 铜 质 奖 或 省 部 305

310 二 等 奖, 国 家 优 质 工 程 金 银 铜 质 奖 国 家 优 秀 工 程 咨 询 奖 国 家 质 量 管 理 奖, 省 优 质 工 程 奖 省 优 秀 工 程 咨 询 奖 二 等 奖 以 上 的 主 要 贡 献 者 5. 获 得 水 利 工 程 技 术 方 面 发 明 专 利 1 项 以 上 6. 具 有 本 专 业 大 专 学 历, 从 事 水 利 工 程 技 术 工 作 20 年 以 上 ; 或 具 有 本 专 业 中 专 学 历, 从 事 水 利 工 程 技 术 工 作 25 年 以 上 第 七 条 其 他 条 件 ( 一 ) 外 语 要 求 长 期 在 野 外 从 事 水 利 工 作, 年 龄 在 40 周 岁 以 上 的 人 员, 职 称 外 语 成 绩 不 作 为 必 备 要 求, 仅 作 为 专 家 评 审 的 参 考 依 据 除 上 述 情 况 和 符 合 相 应 免 试 条 件 外 的 申 报 人 员, 需 取 得 有 效 的 职 称 外 语 等 级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 二 )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要 求 除 符 合 相 应 的 免 试 条 件 者 外, 凡 年 龄 在 45 周 岁 以 下 ( 不 含 45 周 岁 ) 的 人 员, 申 报 水 利 专 业 工 程 师 资 格 的, 须 取 得 全 国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核 3 个 以 上 科 目 ( 模 块 ) 合 格 证 书 ; 申 报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的, 须 取 得 全 国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核 4 个 以 上 科 目 ( 模 块 ) 合 格 证 书 ( 三 ) 年 度 考 核 等 次 要 求 申 报 评 审 水 利 专 业 工 程 师 资 格 的, 近 4 年 的 年 度 考 核 均 为 合 格 以 上 ; 申 报 评 审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的, 近 5 年 的 年 度 考 核 均 为 合 格 以 上 ( 四 ) 继 续 教 育 要 求 申 报 评 审 水 利 专 业 工 程 师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的,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应 达 到 浙 江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规 定 的 要 求 第 三 章 水 利 专 业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审 条 件 第 八 条 从 事 水 利 工 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一 ) 专 业 理 论 知 识 较 系 统 地 掌 握 本 专 业 必 备 的 专 业 理 论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术 知 识 ( 具 体 要 求 见 附 则 第 十 九 条 ) ( 二 ) 工 作 经 历 与 能 力 1. 必 备 条 件 : (1) 较 熟 练 地 运 用 本 专 业 领 域 的 理 论 水 利 水 电 量 测 技 术 以 及 模 型 试 验 相 关 理 论, 有 参 与 中 小 型 水 利 工 程 科 研 课 题 研 究 的 经 历 和 能 力 ; 306

311 (2) 有 指 导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工 作 学 习 的 经 历 和 能 力 2. 从 事 助 理 工 程 师 工 作 期 间, 具 有 下 列 实 践 之 一 : (1) 作 为 技 术 骨 干, 参 与 大 中 型 水 利 工 程 专 题 或 子 专 题 科 研 工 作 ; (2) 作 为 技 术 骨 干, 参 与 县 级 重 点 科 研 项 目 或 市 厅 级 以 上 科 研 项 目 专 题 或 子 专 题 科 研 工 作 ; (3) 作 为 技 术 骨 干, 在 科 研 工 作 中, 吸 收 采 用 国 内 外 先 进 技 术, 参 与 编 写 研 究 大 纲, 确 定 技 术 路 线 或 科 研 方 案 ; (4) 作 为 技 术 骨 干, 参 与 水 利 工 程 模 型 试 验 实 验 检 测 的 具 体 操 作 以 及 测 验 项 目 数 据 的 采 集 整 理 ; (5) 作 为 技 术 骨 干, 参 与 水 利 科 研 项 目 的 原 型 观 测 资 料 收 集 资 料 分 析 数 值 计 算 资 料 整 理 ( 三 ) 业 绩 与 成 果 1. 从 事 助 理 工 程 师 工 作 期 间, 取 得 下 列 成 果 之 一 : (1) 县 级 以 上 科 技 奖 项 的 获 得 者 ; (2) 获 得 水 利 工 程 技 术 方 面 国 家 专 利 1 项 以 上 ; (3) 参 与 完 成 1 项 以 上 县 级 以 上 综 合 研 究 课 题 项 目 ( 且 至 少 为 单 项 研 究 报 告 的 主 要 撰 写 人 ), 并 经 评 审 通 过 ; (4) 参 与 完 成 1 项 以 上 县 级 以 上 重 点 科 研 项 目 或 市 厅 级 以 上 科 研 项 目, 并 经 评 审 通 过 ; (5) 参 与 完 成 1 项 以 上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新 方 法 新 材 料 的 革 新 和 推 广 应 用, 并 取 得 实 效 ; (6) 主 持 完 成 1 项 以 上 应 用 科 研 专 题 项 目, 并 经 评 审 通 过 2. 从 事 助 理 工 程 师 工 作 期 间, 撰 写 以 下 著 作 论 文 之 一 : (1) 主 编 参 编 或 组 编 编 审 过 公 开 出 版 的 有 一 定 学 术 水 平 的 专 著 或 译 著 (2 万 字 以 上 ); (2) 在 省 部 级 公 开 发 行 的 专 业 报 刊 上 发 表 过 1 篇 以 上 署 名 为 第 一 作 者 的 专 业 论 文, 或 2 篇 以 上 署 名 为 第 二 作 者 的 专 业 论 文 第 九 条 从 事 水 利 工 程 规 划 设 计 工 作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一 ) 专 业 理 论 知 识 307

312 较 系 统 地 掌 握 本 专 业 必 备 的 专 业 理 论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术 知 识 ( 具 体 要 求 见 附 则 第 十 九 条 ) ( 二 ) 工 作 经 历 与 能 力 1 必 备 条 件 : (1) 较 熟 练 地 运 用 本 专 业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程 规 范, 有 参 与 水 利 规 划 勘 测 设 计 与 咨 询 的 经 历 和 能 力 ; (2) 有 指 导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工 作 学 习 的 经 历 和 能 力 2 从 事 助 理 工 程 师 工 作 期 间, 具 有 下 列 实 践 之 一 : (1) 作 为 技 术 骨 干, 参 与 大 中 型 项 目 专 题 或 子 专 题 的 规 划 勘 测 设 计 与 咨 询 工 作, 并 编 写 技 术 文 件 ; (2) 作 为 技 术 骨 干, 参 与 小 型 项 目 的 规 划 勘 测 设 计 与 咨 询 工 作, 并 编 写 技 术 报 告 ; (3) 作 为 技 术 骨 干, 参 与 有 关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程 规 范 的 编 写 ; (4) 作 为 技 术 骨 干, 在 已 完 成 的 本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中, 吸 收 采 用 了 国 内 外 新 技 术 成 果 ( 三 ) 业 绩 和 成 果 1. 从 事 助 理 工 程 师 工 作 期 间, 取 得 下 列 成 果 之 一 : (1) 县 级 以 上 科 技 奖 项 获 得 者, 或 市 厅 级 以 上 勘 测 设 计 咨 询 成 果 奖 获 得 者 ; (2) 获 得 水 利 工 程 技 术 方 面 国 家 专 利 1 项 以 上 ; (3) 参 与 编 制 1 项 以 上 流 域 规 划 或 区 域 水 利 规 划, 并 经 审 查 合 格 ; (4) 参 与 完 成 1 项 以 上 大 中 型 水 利 工 程 规 划 勘 测 设 计 工 作, 或 主 持 完 成 2 项 以 上 水 土 保 持 规 划 设 计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防 洪 影 响 评 价 等 专 题 项 目, 或 参 与 完 成 3 项 以 上 水 利 工 程 规 划 勘 测 设 计 项 目 的 技 术 咨 询 工 作, 并 经 审 查 合 格 ; (5) 主 持 完 成 1 项 以 上 小 型 水 利 工 程 的 勘 测 设 计 工 作, 或 参 与 完 成 3 项 以 上 小 型 水 利 工 程 的 勘 测 设 计 工 作, 并 经 审 查 合 格 ; (6) 参 与 编 写 1 项 以 上 有 关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程 规 范, 并 经 批 准 实 施 ; (7) 参 与 完 成 1 项 以 上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新 方 法 新 材 料 的 革 新 和 推 广 应 308

313 用, 并 取 得 实 效 2. 从 事 助 理 工 程 师 工 作 期 间, 撰 写 以 下 著 作 论 文 之 一 : (1) 主 编 参 编 或 组 编 编 审 过 公 开 出 版 的 有 一 定 学 术 水 平 的 专 著 或 译 著 (2 万 字 以 上 ); (2) 在 省 部 级 公 开 发 行 的 专 业 报 刊 上 发 表 过 1 篇 以 上 署 名 为 第 一 作 者 的 专 业 论 文, 或 2 篇 以 上 署 名 为 第 二 作 者 的 专 业 论 文 第 十 条 从 事 水 利 工 程 施 工 建 设 管 理 工 作 的 技 术 人 员 ( 一 ) 专 业 理 论 知 识 较 系 统 地 掌 握 本 专 业 必 备 的 专 业 理 论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术 知 识 ( 具 体 要 求 见 附 则 第 十 九 条 ) ( 二 ) 工 作 经 历 与 能 力 1. 必 备 条 件 : (1) 较 熟 练 地 运 用 本 专 业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程 规 范, 掌 握 招 标 投 标 合 同 管 理 及 质 量 和 安 全 管 理 的 要 求, 有 参 与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的 施 工 监 理 施 工 方 案 或 施 工 图 审 查 造 价 咨 询 招 标 代 理 以 及 项 目 管 理 等 工 作 的 经 历 和 能 力 ; (2) 有 指 导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工 作 学 习 的 经 历 和 能 力 2. 从 事 助 理 工 程 师 工 作 期 间, 具 有 下 列 实 践 之 一 : (1) 作 为 技 术 骨 干, 参 与 大 中 型 水 利 工 程 分 项 目 施 工 建 设 ; (2) 作 为 技 术 骨 干, 参 与 小 型 以 上 水 利 工 程 施 工 建 设, 担 任 项 目 副 经 理 或 技 术 员 施 工 员 监 理 员 质 量 员 安 全 员 资 料 员 等 岗 位 职 务 ; (3) 作 为 技 术 骨 干, 参 与 编 制 各 时 段 的 工 作 计 划 及 各 种 标 书 承 包 合 同 ; (4) 作 为 技 术 骨 干, 参 与 施 工 计 划 管 理 质 量 管 理 安 全 管 理 与 经 济 核 算 等 管 理 办 法 的 制 定 ; (5) 作 为 技 术 骨 干, 参 与 编 制 本 专 业 技 术 标 准 施 工 规 程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施 工 方 案 管 理 办 法 监 理 工 作 报 告 施 工 图 审 查 报 告 或 工 程 招 投 标 文 件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成 果 文 件 等 ( 三 ) 业 绩 和 成 果 1. 从 事 助 理 工 程 师 工 作 期 间, 取 得 下 列 成 果 之 一 : (1) 县 级 以 上 科 技 奖 项 的 获 得 者, 或 市 厅 级 优 秀 工 程 奖 等 获 奖 工 程 的 主 要 309

314 参 加 者 ; (2) 获 得 水 利 工 程 技 术 方 面 国 家 专 利 1 项 以 上 ; (3) 参 与 完 成 1 项 以 上 大 中 型 水 利 工 程 的 施 工 建 设 工 作, 或 主 持 完 成 1 项 以 上 小 型 水 利 工 程 的 施 工 建 设 工 作, 或 参 与 完 成 3 项 以 上 小 型 水 利 工 程 城 市 厂 矿 供 水 工 程 等 施 工 建 设 工 作, 投 产 后 运 行 正 常, 未 发 现 施 工 质 量 和 安 全 方 面 的 问 题 ; (4) 参 与 编 写 1 项 以 上 本 专 业 技 术 标 准 施 工 规 程 管 理 办 法 等, 并 经 批 准 实 施 (5) 参 与 完 成 1 项 以 上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新 方 法 新 材 料 的 革 新 和 推 广 应 用, 并 取 得 显 著 效 益 ; (6) 参 与 完 成 3 个 及 以 上 水 利 工 程 项 目 的 招 标 代 理 或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成 果 文 件 的 编 制 或 审 核 2. 从 事 助 理 工 程 师 工 作 期 间, 撰 写 以 下 著 作 论 文 之 一 : (1) 主 编 参 编 或 组 编 编 审 过 公 开 出 版 的 有 一 定 学 术 水 平 的 专 著 或 译 著 (2 万 字 以 上 ); (2) 在 省 部 级 公 开 发 行 的 专 业 报 刊 上 发 表 过 1 篇 以 上 署 名 为 第 一 作 者 的 专 业 论 文, 或 非 第 一 作 者 的 专 业 论 文 2 篇 以 上 第 十 一 条 从 事 水 利 工 程 生 产 运 行 工 作 的 技 术 人 员 ( 一 ) 专 业 理 论 知 识 较 系 统 地 掌 握 本 专 业 必 备 的 专 业 理 论 知 识 和 技 术 知 识 ( 具 体 要 求 见 附 则 第 十 九 条 ) ( 二 ) 工 作 经 历 和 能 力 1. 必 备 条 件 : (1) 较 熟 练 地 运 用 本 专 业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程 规 范, 掌 握 工 程 运 行 安 全 管 理 的 要 求, 有 参 与 区 域 水 利 管 理 和 水 利 工 程 运 行 与 管 理 技 术 工 作 的 经 历 和 能 力 ; (2) 有 指 导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工 作 学 习 的 经 历 和 能 力 2. 从 事 助 理 工 程 师 工 作 期 间, 具 有 下 列 实 践 之 一 : (1) 作 为 技 术 骨 干, 参 与 中 型 以 上 水 利 工 程 运 行 管 理 的 技 术 工 作, 或 主 持 小 型 水 利 工 程 运 行 管 理 的 技 术 工 作 ; 310

315 (2) 作 为 技 术 骨 干, 参 与 县 级 以 上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水 文 水 资 源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与 管 理 农 田 水 利 农 村 水 电 农 村 供 水 水 土 保 持 水 政 监 察 质 量 与 安 全 监 督 等 区 域 水 利 管 理 的 技 术 工 作 ; (3) 作 为 技 术 骨 干, 参 与 制 定 水 利 工 程 运 行 管 理 的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程 规 范 等, 或 参 与 编 写 水 利 工 程 运 行 管 理 的 技 术 发 展 规 划 和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或 按 照 工 作 计 划 独 立 组 织 实 施 ; (4) 作 为 技 术 骨 干, 参 与 水 文 测 站 的 水 雨 情 或 重 要 水 利 工 程 的 水 情 工 情 等 基 础 资 料 调 查 及 资 料 整 编 工 作 ; (5) 作 为 技 术 骨 干, 参 与 水 行 政 许 可 的 技 术 工 作, 或 参 与 解 决 水 事 纠 纷 或 查 处 水 事 违 法 案 件 的 技 术 工 作 ( 三 ) 业 绩 与 成 果 1. 从 事 助 理 工 程 师 工 作 期 间, 取 得 下 列 成 果 之 一 : (1) 县 级 以 上 科 技 奖 项 获 得 者, 或 市 厅 级 以 上 优 秀 工 程 咨 询 奖 优 秀 调 研 报 告 奖 等 奖 项 的 获 得 者 ; (2) 获 得 水 利 工 程 技 术 方 面 国 家 专 利 1 项 以 上 ; (3) 参 与 制 定 1 项 以 上 水 利 工 程 运 行 管 理 的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程 规 范 等, 并 被 批 准 实 施 ; (4) 参 与 完 成 1 项 以 上 水 利 工 程 运 行 状 况 的 鉴 定 分 析, 制 定 维 修 除 险 加 固 实 施 方 案, 并 取 得 实 效 ; (5) 参 与 完 成 3 项 以 上 水 行 政 许 可 技 术 发 展 规 划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和 组 织 实 施 方 案 等 技 术 工 作, 并 取 得 实 效 ; (6) 参 与 完 成 3 项 以 上 水 事 违 法 案 件 的 查 处 或 水 事 纠 纷 的 调 解, 并 取 得 实 效 ; (7) 参 与 完 成 3 项 以 上 水 文 测 站 的 水 雨 情 或 重 要 水 利 工 程 的 水 情 工 情 等 基 础 资 料 调 查 及 资 料 整 编 工 作, 并 验 收 合 格 ; (8) 参 与 完 成 1 项 以 上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新 方 法 新 材 料 的 革 新 和 推 广 应 用, 并 取 得 实 效 2. 从 事 助 理 工 程 师 工 作 期 间, 撰 写 以 下 著 作 论 文 之 一 : (1) 主 编 参 编 或 组 编 编 审 过 公 开 出 版 的 有 一 定 学 术 水 平 的 专 著 或 译 著 311

316 (2 万 字 以 上 ); (2) 在 省 部 级 公 开 发 行 的 专 业 报 刊 上 发 表 过 1 篇 以 上 署 名 为 第 一 作 者 的 专 业 论 文, 或 2 篇 以 上 署 名 为 第 二 作 者 的 专 业 论 文 第 四 章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审 条 件 第 十 二 条 从 事 水 利 工 程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技 术 人 员 ( 一 ) 专 业 理 论 知 识 全 面 系 统 地 掌 握 本 专 业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业 理 论 知 识, 掌 握 水 法 防 洪 法 水 土 保 持 法 等 有 关 水 法 律 法 规, 具 备 跟 踪 本 专 业 科 技 发 展 前 沿 水 平 的 能 力, 并 对 本 专 业 范 围 内 某 业 务 领 域 技 术 较 为 精 通, 熟 练 掌 握 本 专 业 有 关 的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程 规 范 ( 二 ) 工 作 经 历 和 能 力 1. 必 备 条 件 : (1) 有 主 持 市 厅 级 以 上 科 研 项 目 或 大 中 型 水 利 工 程 应 用 科 研 项 目 的 经 历, 具 有 开 拓 新 的 研 究 领 域 和 解 决 重 大 技 术 难 题 的 经 历 与 能 力, 撰 写 过 水 利 科 研 课 题 立 项 报 告 和 技 术 成 果 报 告 ; (2) 有 指 导 水 利 专 业 工 程 师 工 作 学 习 的 经 历 和 能 力 2. 从 事 工 程 师 工 作 期 间, 具 有 下 列 实 践 之 一 : (1) 作 为 主 要 技 术 骨 干, 参 与 市 厅 级 以 上 重 点 科 研 攻 关 项 目 研 究, 或 主 持 县 级 重 点 科 研 项 目 的 研 究 ; (2) 作 为 主 要 技 术 骨 干, 参 与 省 部 重 点 科 研 攻 关 项 目 专 项 专 题 或 二 级 课 题 的 研 究 ; (3) 作 为 主 要 技 术 骨 干, 参 与 市 厅 级 重 点 科 研 项 目 的 试 验 研 究 ; (4) 主 持 大 中 型 水 利 工 程 应 用 科 研 专 题 项 目 研 究 ; (5) 作 为 主 要 技 术 骨 干, 参 与 行 业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程 规 范 的 编 写 ; (6) 主 持 开 发 或 推 广 应 用 新 技 术 成 果, 提 出 新 理 论 ; (7) 作 为 专 家 组 成 员, 参 与 水 利 国 际 合 作 项 目 研 究 ( 三 ) 业 绩 与 成 果 1. 从 事 工 程 师 工 作 期 间, 取 得 下 列 成 果 之 一 : 312

317 (1) 市 厅 级 以 上 科 技 奖 项 的 主 要 获 得 者, 或 2 项 以 上 县 级 科 技 奖 项 的 主 要 获 得 者 ; (2) 获 得 水 利 工 程 技 术 方 面 国 家 专 利 1 项 以 上 ; (3) 主 持 完 成 市 厅 级 以 上 科 研 项 目 1 项 以 上 ( 主 要 参 与 2 项 以 上 ), 并 通 过 相 应 技 术 鉴 定, 被 同 行 专 家 认 定 为 达 到 先 进 水 平 ; (4) 主 持 完 成 大 中 型 水 利 工 程 应 用 科 研 专 题 项 目 1 项 以 上, 并 通 过 评 审 ; (5) 主 持 完 成 县 级 科 研 项 目 2 项 以 上 ( 主 要 参 与 3 项 以 上 ), 并 通 过 评 审 ; (6) 主 要 参 与 编 写 完 成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程 规 范 等 1 项 以 上, 并 被 部 厅 级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采 纳 施 行 ; (7) 主 持 开 发 或 推 广 应 用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新 方 法 新 材 料 1 项 以 上 ( 主 要 参 与 2 项 以 上 ), 成 效 显 著 2. 从 事 工 程 师 工 作 期 间, 撰 写 以 下 著 作 论 文 之 一 : (1) 主 编 参 编 或 组 编 编 审 过 公 开 出 版 的 有 一 定 学 术 水 平 的 专 著 或 译 著 (3 万 字 以 上 ); (2) 在 省 部 级 公 开 发 行 专 业 报 刊 上 发 表 过 2 篇 以 上 署 名 为 第 一 作 者 的 专 业 论 文 第 十 三 条 从 事 水 利 工 程 规 划 设 计 工 作 的 技 术 人 员 ( 一 ) 专 业 理 论 知 识 全 面 系 统 地 掌 握 与 本 专 业 有 关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业 技 术 知 识, 掌 握 水 法 防 洪 法 水 土 保 持 法 等 有 关 水 法 律 法 规, 熟 悉 招 标 投 标 合 同 管 理 的 内 容 和 方 法, 熟 练 掌 握 本 专 业 有 关 的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程 规 范 等 ( 二 ) 工 作 经 历 与 能 力 1. 必 备 条 件 : (1) 有 主 持 小 型 以 上 水 利 规 划 水 利 工 程 勘 测 设 计 与 咨 询 项 目 工 作 的 经 历 和 能 力, 或 承 担 过 大 中 型 项 目 专 业 负 责 人 工 作, 解 决 过 专 业 难 题, 有 协 调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的 经 历 和 能 力 ; (2) 有 指 导 水 利 专 业 工 程 师 工 作 学 习 的 经 历 和 能 力 2. 从 事 工 程 师 工 作 期 间, 具 有 下 列 实 践 之 一 : (1) 作 为 主 要 技 术 骨 干, 参 与 大 型 流 域 规 划 或 区 域 水 利 规 划 ; 或 作 为 专 业 313

318 项 目 负 责 人, 参 与 中 型 流 域 规 划 或 区 域 水 利 规 划 ; 或 主 持 小 型 流 域 规 划 或 区 域 水 利 规 划 ; (2) 作 为 主 要 技 术 骨 干, 参 与 大 中 型 水 利 工 程 的 勘 测 设 计 与 咨 询 工 作 ; 或 作 为 项 目 负 责 人, 承 担 大 中 型 项 目 专 题 项 目 的 勘 测 设 计 与 咨 询 工 作 ; 或 主 持 小 型 水 利 工 程 的 勘 测 设 计 与 咨 询 工 作 ; (3) 作 为 主 要 技 术 骨 干, 参 与 行 业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程 规 范 的 编 写 ; (4) 主 持 开 发 或 推 广 应 用 新 技 术 成 果, 提 出 新 理 论 ( 三 ) 业 绩 与 成 果 1. 从 事 工 程 师 工 作 期 间, 取 得 下 列 成 果 之 一 : (1) 市 厅 级 以 上 科 技 奖 项 的 主 要 获 得 者, 或 2 项 以 上 县 级 科 技 奖 项 的 主 要 获 得 者, 或 省 部 级 以 上 勘 测 设 计 咨 询 成 果 奖 的 获 得 者 ; (2) 获 得 水 利 工 程 技 术 方 面 国 家 专 利 1 项 以 上 ; (3) 主 持 完 成 大 中 型 流 域 或 区 域 水 利 规 划 1 项 以 上 ( 主 要 参 与 2 项 以 上 ), 或 主 持 完 成 小 型 流 域 或 区 域 水 利 规 划 2 项 以 上 ( 主 要 参 与 3 项 以 上 ), 经 审 查 合 格 ; (4) 主 持 完 成 大 中 型 水 利 工 程 勘 测 设 计 项 目 1 项 以 上 ( 主 要 参 与 2 项 以 上 ), 或 主 持 完 成 小 型 水 利 工 程 勘 测 设 计 项 目 2 项 以 上 ( 主 要 参 与 3 项 以 上 ), 经 审 查 合 格 ; (5) 主 持 完 成 水 土 保 持 规 划 设 计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防 洪 影 响 评 价 等 专 题 项 目 3 项 以 上, 经 审 查 合 格 ; (6) 主 持 完 成 大 中 型 水 利 规 划 水 利 工 程 勘 测 和 设 计 项 目 的 技 术 咨 询 工 作 3 项 以 上, 并 编 写 技 术 咨 询 报 告 ; (7) 主 要 参 与 编 写 完 成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程 规 范 等 1 项 以 上, 并 被 部 厅 级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采 纳 施 行 ; (8) 主 持 开 发 或 推 广 应 用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新 方 法 新 材 料 或 提 出 新 理 论 1 项 以 上 ( 主 要 参 与 2 项 以 上 ), 成 效 显 著 2. 从 事 工 程 师 工 作 期 间, 撰 写 以 下 著 作 论 文 之 一 : (1) 主 编 参 编 或 组 编 编 审 过 公 开 出 版 的 有 一 定 学 术 水 平 的 专 著 或 译 著 (3 万 字 以 上 ); 314

319 (2) 在 省 部 级 公 开 发 行 专 业 报 刊 上 发 表 过 2 篇 以 上 署 名 为 第 一 作 者 的 专 业 论 文 第 十 四 条 从 事 水 利 工 程 施 工 建 设 管 理 工 作 的 技 术 人 员 ( 一 ) 专 业 理 论 知 识 全 面 系 统 地 掌 握 与 本 专 业 有 关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业 理 论 知 识, 掌 握 水 法 防 洪 法 水 土 保 持 法 等 有 关 水 法 律 法 规, 熟 悉 招 标 投 标 合 同 管 理 质 量 和 安 全 管 理 的 内 容 和 方 法, 掌 握 施 工 程 序 工 艺 和 方 法, 熟 练 掌 握 本 专 业 有 关 的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程 规 范 等 ( 二 ) 工 作 经 历 与 能 力 1. 必 备 条 件 : (1) 有 主 持 小 型 以 上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的 经 历, 或 承 担 过 大 中 型 项 目 专 业 负 责 人 工 作, 能 解 决 小 型 以 上 工 程 施 工 管 理 基 础 处 理 土 石 方 工 程 混 凝 土 工 程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安 装 测 量 放 线 等 专 业 技 术 难 题, 能 协 调 各 工 序 间 的 技 术 工 作 ; (2) 有 指 导 水 利 专 业 工 程 师 工 作 学 习 的 经 历 和 能 力 2. 从 事 工 程 师 工 作 期 间, 具 有 下 列 实 践 之 一 : (1) 作 为 主 要 技 术 骨 干, 参 与 大 型 水 利 工 程 施 工 建 设 和 监 理, 或 担 任 过 中 型 水 利 工 程 专 项 施 工 建 设 和 监 理 负 责 人, 或 主 持 小 型 水 利 工 程 施 工 建 设 和 监 理 ; (2) 主 持 编 制 水 利 工 程 施 工 计 划 施 工 方 案 投 标 文 书 监 理 规 划 和 细 则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成 果 文 件 等 ; (3) 作 为 技 术 负 责 人,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文 件, 在 施 工 全 面 计 划 管 理 全 面 质 量 管 理 全 面 安 全 管 理 与 全 面 经 济 核 算 等 工 作 中 妥 善 协 调 各 业 务 部 门 间 的 关 系 ; (4) 作 为 主 要 技 术 骨 干, 参 与 行 业 技 术 标 准 规 程 规 范 的 编 写 ; (5) 主 持 开 发 或 推 广 应 用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新 方 法 新 材 料 ( 三 ) 业 绩 与 成 果 1. 从 事 工 程 师 工 作 期 间, 取 得 下 列 成 果 之 一 : (1) 市 厅 级 以 上 科 技 奖 项 的 主 要 获 得 者, 或 2 项 以 上 县 级 科 技 奖 项 的 主 要 获 得 者 ; 315

320 (2) 获 得 水 利 工 程 技 术 方 面 国 家 专 利 1 项 以 上 (3) 主 持 完 成 大 中 型 水 利 工 程 施 工 建 设 项 目 1 项 以 上 ( 主 要 参 与 2 项 以 上 ); 或 主 持 完 成 小 型 水 利 工 程 施 工 建 设 项 目 2 项 以 上 ( 主 要 参 与 3 项 以 上 ), 工 程 质 量 优 良, 已 通 过 完 工 验 收, 运 行 正 常 ; (4) 主 持 编 制 水 利 工 程 施 工 计 划 施 工 方 案 投 标 文 书 监 理 规 划 和 细 则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成 果 文 件 等 2 项 以 上, 并 已 实 施 ; (5) 主 持 招 标 的 工 程 项 目 累 计 中 标 价 达 1 亿 元 以 上, 或 主 持 编 制 的 各 类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成 果 文 件 累 计 造 价 达 1 亿 元 以 上 (6) 主 要 参 与 编 写 的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程 规 范 1 项 以 上, 已 被 市 厅 级 以 上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采 纳 施 行 ; (7) 作 为 项 目 主 持 人 或 专 项 工 程 负 责 人, 在 主 持 完 成 的 工 程 施 工 建 设 中 开 发 或 推 广 应 用 新 技 术 新 方 法 新 工 艺 新 材 料 1 项 以 上 ( 主 要 参 与 2 项 以 上 ), 并 科 学 地 组 织 施 工, 工 程 质 量 优 良, 按 期 完 工 并 取 得 明 显 经 济 效 益 2. 从 事 工 程 师 工 作 期 间, 撰 写 以 下 著 作 论 文 之 一 : (1) 主 编 参 编 或 组 编 编 审 过 公 开 出 版 的 有 一 定 学 术 水 平 的 专 著 或 译 著 (3 万 字 以 上 ); (2) 在 省 部 级 公 开 发 行 专 业 报 刊 上 发 表 过 2 篇 以 上 专 业 论 文, 其 中 至 少 1 篇 为 第 一 作 者 第 十 五 条 从 事 水 利 工 程 生 产 运 行 工 作 的 技 术 人 员 ( 一 ) 专 业 理 论 知 识 全 面 系 统 地 掌 握 与 本 专 业 有 关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专 业 理 论 知 识, 掌 握 水 法 防 洪 法 水 土 保 持 法 等 有 关 水 法 律 法 规, 熟 悉 招 标 投 标 合 同 管 理 质 量 和 安 全 管 理 的 内 容 和 方 法, 熟 练 掌 握 本 专 业 有 关 的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程 规 范 等 ( 二 ) 工 作 经 历 与 能 力 1. 必 备 条 件 : (1) 有 为 区 域 水 利 管 理 水 利 工 程 运 行 管 理 的 技 术 工 作 提 供 决 策 依 据 技 术 咨 询 和 建 议 的 经 历 和 能 力, 能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间 技 术 工 作, 解 决 过 关 键 技 术 问 题 ; 316

321 (2) 有 指 导 水 利 专 业 工 程 师 工 作 学 习 的 经 历 和 能 力 2. 从 事 工 程 师 工 作 期 间, 具 有 下 列 实 践 之 一 : (1) 主 持 大 中 型 水 利 工 程 运 行 管 理 的 全 面 技 术 工 作, 或 担 任 重 点 工 程 的 技 术 改 造 改 建 扩 建 除 险 加 固 自 动 化 工 程 等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担 任 重 点 工 程 质 量 与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负 责 人 ; (2) 主 持 重 点 江 河 重 点 工 程 的 控 制 运 行 和 调 度 计 划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预 案 水 情 测 预 报 站 网 规 划 水 文 水 资 源 分 析 评 价 环 境 评 价 报 告 的 编 写, 水 雨 情 和 工 情 资 料 收 集 整 编 等 工 作 ; (3) 主 持 县 级 以 上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水 文 水 资 源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与 管 理 农 田 水 利 农 村 水 电 农 村 供 水 水 土 保 持 水 政 监 察 质 量 与 安 全 监 督 等 区 域 水 利 管 理 的 技 术 工 作 (4) 作 为 主 要 技 术 骨 干, 参 与 调 研 解 决 区 域 水 利 管 理 水 利 工 程 运 行 管 理 存 在 问 题, 提 出 对 策 措 施, 制 订 相 应 工 作 方 案 或 改 革 办 法 ; (5) 作 为 主 要 技 术 骨 干, 参 与 行 业 技 术 标 准 规 程 规 范 水 法 规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编 写 ; (6) 作 为 主 要 技 术 骨 干, 参 与 查 处 重 大 水 事 违 法 案 件 重 要 河 湖 清 障 调 解 跨 区 域 水 事 纠 纷 重 大 行 政 复 议 应 诉 ; (7) 主 持 开 发 或 推 广 应 用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新 方 法 新 材 料 ( 三 ) 业 绩 与 成 果 1. 从 事 工 程 师 工 作 期 间, 取 得 下 列 成 果 之 一 : (1) 市 厅 级 以 上 科 技 奖 项 的 主 要 获 得 者, 或 2 项 以 上 县 级 科 技 奖 项 的 主 要 获 得 者, 或 市 厅 级 以 上 优 秀 调 研 报 告 奖 等 奖 项 的 主 要 获 得 者 ; (2) 获 得 水 利 工 程 技 术 方 面 国 家 专 利 1 项 以 上 ; (3) 主 持 完 成 水 利 工 程 运 行 与 管 理 的 重 要 技 术 报 告 专 题 报 告 2 项 以 上 ( 主 要 参 与 3 项 以 上 ) 并 被 采 纳 运 用 ; 或 主 持 完 成 大 中 型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1 项 以 上 ( 主 要 参 与 2 项 以 上 ), 或 主 持 完 成 小 型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2 项 以 上 ( 主 要 参 与 3 项 以 上 ), 经 验 收 合 格 ; (4) 主 持 完 成 水 利 工 程 运 行 状 况 的 鉴 定 分 析 报 告 1 项 以 上, 制 定 维 修 除 险 加 固 实 施 方 案, 成 效 显 著 ; 317

322 (5) 主 持 编 写 重 点 江 河 重 点 工 程 的 水 情 测 预 报 防 汛 防 旱 调 度 方 案 防 洪 防 台 预 案 站 网 规 划 水 文 水 资 源 分 析 评 价 环 境 评 价 报 告 或 水 雨 情 和 工 情 资 料 收 集 整 编 等 2 项 以 上 ( 主 要 参 与 3 项 以 上 ), 经 验 收 合 格 ; (6) 主 持 完 成 水 行 政 许 可 技 术 发 展 规 划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和 组 织 实 施 方 案 等 技 术 工 作 3 项 以 上, 成 效 显 著 ; (7) 主 持 完 成 重 大 水 事 案 件 的 查 处 水 事 纠 纷 的 调 解 3 项 以 上, 成 效 显 著 ; (8) 主 要 参 与 编 写 的 行 业 技 术 标 准 规 程 规 范 规 章 制 度 等 1 项 以 上, 被 市 厅 级 以 上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采 纳 并 施 行 ; 或 主 要 参 与 制 订 区 域 水 利 管 理 水 利 工 程 运 行 管 理 的 工 作 方 案 或 改 革 办 法 等 2 项 以 上, 被 当 地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采 纳 并 施 行 ; (9) 主 持 开 发 或 推 广 应 用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新 方 法 新 材 料 项 目 1 项 以 上 ( 主 要 参 与 2 项 以 上 ), 成 效 显 著 2. 从 事 工 程 师 工 作 期 间, 撰 写 以 下 著 作 论 文 之 一 : (1) 主 编 参 编 或 组 编 编 审 过 公 开 出 版 的 有 一 定 学 术 水 平 的 专 著 或 译 著 (3 万 字 以 上 ); (2) 从 事 区 域 水 利 管 理 的 人 员 在 省 部 级 公 开 发 行 专 业 报 刊 上 发 表 过 2 篇 以 上 署 名 为 第 一 作 者 的 专 业 论 文 ; 从 事 水 利 工 程 生 产 运 行 的 人 员 在 省 部 级 公 开 发 行 专 业 报 刊 上 发 表 过 2 篇 以 上 专 业 论 文, 其 中 至 少 1 篇 为 第 一 作 者 以 上 工 作 业 绩 工 作 成 果 论 文 论 著, 申 报 者 均 应 提 供 相 关 的 有 足 够 证 明 力 的 佐 证 材 料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六 条 本 评 价 条 件 为 相 应 评 审 委 员 会 对 申 报 者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的 重 要 依 据, 评 审 委 员 会 在 对 申 报 材 料 充 分 审 议 的 基 础 上,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表 决 的 方 式 产 生 评 审 结 果 第 十 七 条 本 评 价 条 件 中 水 利 工 程, 包 含 防 洪 防 台 排 涝 供 水 灌 溉 水 电 水 土 保 持 围 垦 环 境 水 利 水 运 河 口 海 岸 工 程 等 水 利 相 关 工 程 区 域 水 利 管 理 是 指 承 担 一 定 行 政 区 域 范 围 内 的 水 利 业 务 管 理 工 作 第 十 八 条 本 评 价 条 件 中 涉 及 的 工 作 能 力 工 作 业 绩 科 研 成 果 论 文 论 318

323 著 等 均 应 为 任 现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后 取 得 第 十 九 条 水 利 工 程 各 专 业 必 备 的 专 业 理 论 和 技 术 知 识 : ( 一 ) 陆 地 水 文 专 业 : 水 力 学 气 象 学 陆 地 水 文 学 地 下 水 文 学 水 文 勘 测 水 文 预 报 水 文 水 利 计 算 环 境 水 利 等 ; ( 二 ) 水 资 源 规 划 及 利 用 专 业 : 工 程 水 文 学 水 力 学 工 程 力 学 运 筹 学 及 系 统 工 程 水 利 技 术 经 济 与 水 利 水 电 规 划 水 资 源 规 划 及 利 用 灌 溉 排 水 水 利 工 程 及 水 工 建 筑 物 等 ; ( 三 ) 河 流 泥 沙 及 治 河 工 程 专 业 : 水 力 学 流 体 力 学 泥 沙 运 动 力 学 水 文 学 结 构 力 学 河 床 演 变 及 河 道 整 治 河 流 模 拟 等 ; ( 四 ) 农 田 水 利 工 程 专 业 : 水 文 学 水 力 学 结 构 力 学 上 力 学 建 筑 结 构 农 田 水 利 学 水 工 建 筑 物 抽 水 站 农 村 水 电 站 水 井 排 灌 技 术 水 利 工 程 施 工 等 ; ( 五 ) 水 土 保 持 专 业 : 土 壤 学 地 质 学 原 理 土 壤 侵 蚀 原 理 森 林 植 物 学 森 林 生 态 学 水 文 及 水 力 学 水 土 保 持 林 学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学 水 上 保 持 技 术 经 济 学 等 ; ( 六 ) 水 利 水 电 动 力 工 程 专 业 : 流 体 力 学 机 械 设 计 基 础 电 工 及 电 子 学 自 动 控 制 原 理 水 轮 机 和 水 泵 水 力 机 组 调 节 水 力 机 组 辅 助 设 备 水 电 站 自 动 化 等 ; ( 七 )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建 筑 专 业 : 结 构 力 学 水 力 学 岩 土 力 学 工 程 水 文 工 程 地 质 建 筑 结 构 水 工 建 筑 物 水 电 站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施 工 工 程 经 济 学 等 ; ( 八 )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施 工 专 业 : 运 筹 学 电 工 电 子 学 建 筑 材 料 结 构 力 学 工 程 经 济 学 施 工 系 统 分 析 水 工 建 筑 物 施 工 机 构 施 工 技 术 施 工 组 织 与 管 理 等 第 二 十 条 本 评 价 条 件 中 规 定 的 工 程 项 目 或 科 研 课 题 复 杂 程 度 和 大 中 小 型 水 利 工 程 等 级, 参 照 国 家 有 关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执 行 第 二 十 一 条 申 报 者 的 基 本 情 况 ( 主 要 包 括 申 报 者 的 姓 名 工 作 单 位 行 政 职 务 现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取 得 时 间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工 作 能 力 和 工 作 业 绩 等 情 况 ) 应 在 本 单 位 进 行 为 期 7 天 的 公 示, 公 示 无 异 义 后 按 规 定 程 序 报 送 ; 经 相 319

324 应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审 通 过 的 人 员, 将 由 评 委 会 办 公 室 在 相 应 的 门 户 网 站 上 对 申 报 者 的 姓 名 工 作 单 位 现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及 取 得 时 间 等 进 行 为 期 7 天 的 公 示 第 二 十 二 条 申 报 参 加 水 利 专 业 工 程 师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审 的 人 员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的 处 理 ( 一 ) 申 报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取 消 其 评 审 资 格, 已 取 得 资 格 证 书 的, 由 发 证 机 关 收 回 其 相 应 证 书, 并 从 评 审 次 年 起 3 年 内 不 得 参 加 相 应 资 格 评 审 : 1. 伪 造 变 造 证 件 证 明 的 ; 2. 提 交 虚 假 申 报 材 料 的 ; 3. 有 违 纪 违 法 行 为, 仍 在 处 理 处 罚 处 分 阶 段 的 ; 4. 任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后 曾 有 严 重 违 反 纪 律 行 为 而 受 到 处 分, 在 申 报 材 料 中 未 反 映 的 ; 5. 其 他 严 重 违 反 评 审 规 定 的 行 为 ( 二 ) 任 现 职 期 间, 出 现 如 下 情 况 之 一, 在 规 定 年 限 上 延 迟 申 报 : 1. 年 度 考 核 基 本 合 格 ( 含 ) 以 下 或 受 单 位 通 报 批 评 者, 延 迟 1 年 申 报 2. 受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或 已 定 性 为 技 术 责 任 事 故 的 直 接 责 任 者, 延 迟 2 年 申 报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评 价 条 件 中 有 关 词 ( 语 ) 或 概 念 的 特 定 解 释 : ( 一 ) 重 点 江 河 是 指 我 省 八 大 水 系 干 流 和 主 要 支 流 ( 二 ) 流 域 规 划 项 目 和 区 域 规 划 项 目, 可 根 据 其 涉 及 范 围 和 重 要 复 杂 程 度, 认 定 其 相 当 的 型 别 如 重 点 江 河 的 流 域 规 划 全 省 水 利 发 展 规 划 水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规 划, 均 可 视 为 大 型 项 目 ( 三 ) 主 要 贡 献 者 是 指 项 目 主 要 研 究 设 计 施 工 管 理 者 或 技 术 决 策 并 实 施 者 ( 四 ) 获 奖 者 是 指 国 家 有 关 机 构 规 定 的 获 奖 项 目 课 题 各 等 级 内 额 定 获 奖 人 员 ( 有 个 人 获 奖 证 书 ), 主 要 获 奖 者 是 指 排 名 前 5 位 的 获 奖 者 ( 五 ) 主 持 和 主 持 者 是 指 担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课 题 负 责 人 建 设 单 位 技 术 负 责 人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生 产 运 行 单 位 技 术 负 责 人, 或 大 型 项 目 二 级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 专 项 工 程 负 责 人 专 业 负 责 人 ( 六 ) 技 术 骨 干 是 指 承 担 项 目 具 体 实 施 工 作, 独 立 处 理 各 种 常 见 技 术 问 题 的 专 业 人 员 320

325 ( 七 ) 主 要 参 加 者 主 要 技 术 骨 干 主 要 参 与 是 指 项 目 课 题 工 程 的 分 项 目 子 课 题 的 负 责 人, 或 中 小 型 项 目 的 专 业 负 责 人 施 工 建 设 中 型 项 目 副 经 理 小 型 项 目 经 理 以 及 主 要 单 项 建 筑 物 的 主 要 设 计 人 或 施 工 负 责 人, 或 生 产 运 行 技 术 负 责 人 ( 八 ) 市 厅 级 指 省 辖 市 省 级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部 级 归 口 部 门 对 应 的 市 厅 司 ( 局 ) 级 ; 县 ( 市 ) 级 包 括 县 本 级 以 及 市 厅 级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以 及 县 ( 市 ) 综 合 管 理 部 门, 如 发 改 委 经 委 农 委 ( 办 ) 等 ( 九 ) 公 开 发 表 是 指 论 文 刊 登 在 有 国 内 或 国 际 统 一 刊 号 的 专 业 报 刊 上 或 论 著 译 著 经 出 版 社 正 式 出 版, 无 正 式 刊 号 的 内 部 报 刊 以 及 内 部 铅 印 油 印 资 料 成 果, 均 不 得 作 为 公 开 发 表 ( 十 ) 省 部 级 以 上 学 术 刊 物 是 指 省 部 级 以 上 专 业 学 会 ( 协 会 ) 或 省 部 以 上 业 务 部 门 主 办 的 公 开 发 行 的 有 正 式 刊 号 的 刊 物 ; 大 专 或 高 职 以 上 学 校 主 办 的 学 报 视 同 省 部 级 以 上 刊 物 ( 十 一 ) 佐 证 材 料 是 指 能 提 供 本 人 在 所 完 成 的 业 绩 成 果 中 地 位 作 用 的 书 面 证 明 材 料 ( 十 二 ) 有 指 导 水 利 专 业 助 理 工 程 师 或 工 程 师 工 作 学 习 的 经 历 和 能 力 是 指 有 实 际 材 料 证 明 经 组 织 安 排 有 明 确 的 指 导 对 象 并 完 成 了 指 导 的 全 过 程 如 作 为 单 位 负 责 人, 处 科 室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课 题 负 责 人 专 业 负 责 人 部 门 经 理 等 所 负 责 的 工 作 任 务 中 有 助 理 工 程 师 或 工 程 师 工 作, 可 视 为 有 指 导 助 理 工 程 师 或 工 程 师 进 行 本 专 业 工 作 的 能 力 ( 十 三 ) 重 点 工 程 和 重 点 项 目 是 指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有 明 文 认 定 的 重 点 工 程 或 重 点 项 目 ( 十 四 ) 实 践 业 绩 成 果 论 文 论 著 各 条 件 中 2 项 超 过 50%( 含 ) 的 可 以 按 5 舍 6 补 的 原 则 补 算 够 1 项 如 业 绩 与 成 果 中 某 条 规 定, 作 为 主 要 技 术 骨 干, 完 成 省 部 级 项 目 1 项 或 市 厅 级 2 项 以 上, 若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参 加 了 市 厅 级 项 目 1 项 可 计 为 半 条, 而 在 另 一 条 件 中, 又 完 成 规 定 条 件 的 一 半 以 上, 那 么, 这 2 项 相 加 可 以 视 为 达 到 一 整 项 条 件 ( 十 五 ) 本 评 价 条 件 中 所 称 以 上 均 含 本 级 ( 十 六 ) 本 评 价 条 件 中 所 称 的 年 均 为 周 年 321

326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评 价 条 件 将 申 报 的 水 利 工 程 专 业 划 分 为 科 学 研 究 规 划 设 计 施 工 建 设 管 理 生 产 运 行 等 4 个 不 同 的 工 作 性 质 一 人 兼 多 个 专 业 岗 位 的, 可 以 自 行 选 择 其 中 一 个 专 业 进 行 申 报 专 业 资 格 评 审 时, 将 综 合 评 价 申 报 人 的 总 体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和 水 平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评 价 条 件 中 的 申 报 条 件 评 审 条 件 必 须 同 时 具 备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由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省 水 利 厅 按 职 责 分 工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评 价 条 件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执 行 322

327 附 录 2: 浙 江 省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考 评 结 合 工 作 方 案 ( 试 行 ) 浙 江 省 人 事 厅 浙 江 省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浙 江 省 水 利 厅 文 件 浙 人 发 号 各 市 县 ( 市 区 ) 人 事 局 ( 人 事 劳 动 社 会 保 障 局 ) 经 贸 委 ( 经 委 经 贸 局 ) 水 利 ( 水 电 水 务 ) 局, 省 直 有 关 单 位 : 为 适 应 我 省 水 利 发 展 对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队 伍 建 设 的 要 求, 探 索 建 立 科 学 客 观 公 正 公 平 的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价 办 法, 加 快 开 发 和 培 养 适 应 我 省 水 利 发 展 需 要 德 才 兼 备 的 高 级 水 利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引 导 水 利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提 高 素 质, 促 进 我 省 水 利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队 伍 建 设, 我 们 制 订 了 浙 江 省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考 评 结 合 工 作 方 案 ( 试 行 ),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遵 照 执 行 浙 江 省 人 事 厅 浙 江 省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浙 江 省 水 利 厅 二 九 年 三 月 十 六 日 323

328 浙 江 省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考 评 结 合 工 作 方 案 ( 试 行 ) 为 加 快 我 省 水 利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队 伍 建 设, 探 索 建 立 科 学 客 观 公 正 公 平 的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价 办 法, 决 定 在 我 省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价 中 采 取 考 试 与 评 审 相 结 合 的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考 评 结 合 ) 为 推 进 考 评 结 合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特 制 定 本 方 案 一 组 织 领 导 全 省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考 评 结 合 工 作 由 省 人 事 厅 省 经 贸 和 省 水 利 厅 共 同 组 织 实 施 省 人 事 厅 省 经 贸 委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负 责 评 审 对 象 的 资 格 审 查 抽 取 高 评 委 专 家 公 布 评 审 结 果 证 书 发 放 以 及 监 督 检 查 等 工 作, 省 水 利 厅 承 担 考 试 和 评 审 的 组 织 工 作 成 立 浙 江 省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价 业 务 考 试 办 公 室, 办 公 室 设 在 省 水 利 厅 二 考 试 与 评 审 凡 申 报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价 的 人 员, 必 须 参 加 浙 江 省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价 业 务 考 试, 考 试 合 格 者 方 可 按 评 价 条 件 申 报 评 审, 考 试 成 绩 为 资 格 评 价 的 重 要 内 容 之 一 ( 一 ) 考 试 1 遵 守 我 国 的 法 律 法 规, 具 有 良 好 职 业 道 德 和 敬 业 精 神, 已 取 得 工 程 师 或 相 关 专 业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从 事 水 利 工 程 科 学 研 究 规 划 设 计 施 工 建 设 管 理 生 产 运 行 等 工 作 的 在 职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均 可 报 名 参 加 考 试 2 考 试 范 围 为 浙 江 省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价 业 务 考 试 大 纲 规 定 的 内 容 重 点 考 核 申 报 人 员 对 水 利 发 展 理 念 和 思 路 国 内 外 水 利 科 技 发 展 动 态 的 掌 握 水 平, 以 及 运 用 水 利 理 论 知 识 政 策 法 规 技 术 和 管 理 工 作 经 验, 分 析 解 决 水 利 工 程 技 术 和 管 理 工 作 实 际 问 题 的 综 合 能 力 3 考 试 试 题 分 为 公 共 题 和 专 业 题 两 部 分, 试 卷 按 照 评 审 类 别 分 为 水 利 科 学 研 究 水 利 规 划 设 计 水 利 施 工 建 设 管 理 水 利 生 产 运 行 4 类, 报 考 者 根 据 本 人 所 从 事 的 工 作 性 质, 选 择 考 试 类 别 选 择 的 考 试 类 别 要 与 申 报 评 审 的 类 别 一 致 324

329 4 考 试 每 年 举 办 一 次, 考 点 统 一 设 在 杭 州 市 考 试 采 用 闭 卷 方 式 进 行, 时 间 为 180 分 钟 5 考 试 阅 卷 结 束 后, 由 省 水 利 厅 省 经 贸 委 省 人 事 厅 公 布 考 试 结 果 参 加 考 试 并 达 到 合 格 标 准 的 人 员, 由 省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价 业 务 考 试 办 公 室 核 发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价 业 务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证, 该 证 在 全 省 范 围 3 年 内 有 效 6 考 试 报 名 的 具 体 事 项 由 省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价 业 务 考 试 办 公 室 另 行 通 知 考 试 报 名 前, 各 考 试 管 理 机 构 应 向 社 会 公 布 报 名 时 间 地 点 和 办 法 各 市 县 ( 市 区 ) 报 考 人 员 名 单 经 当 地 水 利 ( 水 务 ) 人 事 行 政 部 门 审 查 后 由 市 水 利 ( 水 务 ) 部 门 统 一 报 省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价 业 务 考 试 办 公 室 省 级 单 位 报 考 人 员 经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后 统 一 报 省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价 业 务 考 试 办 公 室 ( 二 ) 评 审 1 评 审 条 件 依 照 浙 江 省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 试 行 ) ( 浙 人 专 [2006]351 号 ) 和 我 省 水 利 工 程 中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价 条 件 的 规 定 执 行 评 审 资 历 计 算 时 间 截 至 到 申 报 当 年 年 底 2 申 报 材 料 申 报 材 料 主 要 包 括 : (1) 我 省 水 利 工 程 中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价 条 件 规 定 的 相 应 材 料 及 相 关 的 证 明 材 料 和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表 等 其 中 成 果 业 绩 著 作 论 文 等 评 审 材 料 的 截 止 时 间 为 受 理 材 料 的 截 止 时 间 (2) 相 关 证 书 申 报 评 审 人 员 应 按 要 求 提 供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书 考 核 材 料 职 称 外 语 相 应 等 级 考 试 合 格 成 绩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以 及 有 效 的 浙 江 省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价 业 务 考 试 合 格 证 3 申 报 评 审 程 序 (1) 考 试 合 格 并 符 合 评 审 ( 包 括 破 格 ) 条 件 的 人 员, 应 按 规 定 的 要 求 准 备 325

330 申 报 材 料, 并 根 据 本 人 所 从 事 的 工 作 性 质, 从 水 利 科 学 研 究 水 利 规 划 设 计 水 利 施 工 建 设 管 理 水 利 生 产 运 行 4 个 类 别 中 选 择 评 审 类 别 (2) 申 报 材 料 经 所 在 单 位 真 实 性 审 查 并 公 示 后, 向 所 在 市 水 利 ( 水 务 ) 局 报 送, 由 所 在 市 水 利 ( 水 务 ) 经 济 贸 易 人 事 行 政 部 门 资 格 审 查 并 经 所 在 市 水 利 专 业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推 荐 后, 由 各 市 水 利 ( 水 务 ) 局 统 一 报 省 水 利 厅 ; 在 杭 省 直 单 位 由 主 管 部 门 资 格 审 查 并 经 相 应 水 利 专 业 工 程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推 荐 后 统 一 向 省 水 利 厅 申 报 (3) 申 报 对 象 材 料 经 省 水 利 厅 省 经 贸 委 省 人 事 厅 资 格 审 查 并 核 准 后, 提 交 省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审 (4) 省 水 利 厅 组 织 对 申 报 对 象 的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业 绩 和 理 论 水 平 等 进 行 量 化 打 分 和 专 家 网 络 送 审,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价 业 务 考 试 成 绩 量 化 打 分 结 果 和 专 家 网 络 送 审 意 见 作 为 省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审 的 重 要 依 据 (5) 省 人 事 厅 省 经 贸 委 省 水 利 厅 按 要 求 共 同 组 建 省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专 家 库 在 评 审 会 议 前, 由 省 人 事 厅 从 省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专 家 库 中 抽 取 专 家 组 成 当 年 度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执 行 评 审 委 员 会 (6) 评 委 会 评 审 通 过 的 人 员, 经 省 水 利 厅 以 适 当 方 式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由 省 经 贸 委 省 人 事 厅 发 文 公 布 评 审 结 果 颁 发 省 人 事 厅 统 一 鉴 章 的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证 书 三 其 他 ( 一 ) 全 省 水 利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审 与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实 行 评 聘 分 开, 经 考 评 取 得 的 水 利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不 与 工 资 待 等 待 遇 挂 钩 用 人 单 位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可 作 为 聘 任 水 利 高 级 工 程 师 职 务 的 主 要 任 职 条 件 ( 二 ) 申 报 参 加 水 利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考 评 的 人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取 消 其 考 试 评 审 资 格, 已 取 得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或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证 书 的, 由 发 证 机 关 收 回 其 相 应 证 书, 从 考 试 评 审 次 年 起 3 年 内 不 得 参 加 水 利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价 : 1 伪 造 变 造 证 件 证 明 ; 326

331 2 提 交 虚 假 申 报 材 料 ; 3 其 他 严 重 违 反 考 试 和 评 审 规 定 的 行 为 四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实 行 考 试 与 评 审 相 结 合, 是 改 革 水 利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评 价 方 式 的 一 项 重 要 举 措 各 级 人 事 经 贸 水 利 ( 水 务 ) 部 门 和 考 试 管 理 机 构 要 提 高 认 识 加 强 领 导 密 切 配 合 认 真 负 责, 确 保 我 省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考 评 结 合 工 作 顺 利 实 施 327

332 附 录 3: 关 于 印 发 浙 江 省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价 业 务 考 试 大 纲 的 通 知 浙 江 省 水 利 厅 文 件 浙 水 人 号 关 于 印 发 浙 江 省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价 业 务 考 试 大 纲 的 通 知 各 市 县 ( 市 区 ) 水 利 ( 水 电 水 务 ) 局, 厅 属 各 单 位, 其 他 有 关 单 位 : 根 据 省 人 事 厅 省 经 贸 委 省 水 利 厅 浙 江 省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考 评 结 合 工 作 方 案 ( 试 行 ) ( 浙 人 发 号 ), 经 商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省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同 意, 现 将 浙 江 省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价 业 务 考 试 大 纲 印 发 给 你 们 附 件 : 浙 江 省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价 业 务 考 试 大 纲 二 九 年 五 月 十 一 日 328

333 附 件 : 浙 江 省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价 业 务 考 试 大 纲 ( 试 行 ) 浙 江 省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价 业 务 考 试 大 纲 ( 试 行 ) 浙 江 省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价 业 务 考 试 办 公 室 二 九 年 五 月 329

334 前 言 根 据 省 人 事 厅 省 经 贸 委 省 水 利 厅 浙 江 省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考 评 结 合 工 作 方 案 ( 试 行 ) 和 浙 江 省 水 利 专 业 工 程 师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价 条 件 ( 试 行 ) 的 要 求, 为 促 进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关 注 水 利 发 展, 钻 研 水 利 业 务, 注 重 知 识 更 新, 提 高 专 业 水 平 和 实 践 能 力, 适 应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拟 定 本 考 试 大 纲 大 纲 对 我 省 水 利 高 级 工 程 师 申 报 对 象 掌 握 水 利 发 展 理 念 和 思 路 国 内 外 水 利 科 技 发 展 情 况, 以 及 运 用 水 利 理 论 知 识 政 策 法 规 技 术 和 管 理 工 作 经 验, 分 析 解 决 水 利 工 作 实 际 问 题 的 综 合 能 力 作 了 相 应 的 要 求 大 纲 分 为 水 利 基 础 知 识 和 水 利 专 业 知 识 两 部 分 水 利 基 础 知 识 为 水 利 高 级 工 程 师 申 报 对 象 都 需 掌 握 的 知 识, 包 括 水 利 形 势 水 利 技 术 和 管 理 水 利 法 规 等 内 容 ; 水 利 专 业 知 识 部 分, 按 水 利 科 学 研 究 水 利 规 划 设 计 水 利 工 程 施 工 建 设 管 理 水 利 生 产 运 行 等 四 类 专 业, 分 别 提 出 需 要 掌 握 的 知 识 和 技 能 申 报 对 象 考 试 内 容 由 水 利 基 础 知 识 ( 公 共 题 ) 和 水 利 专 业 知 识 ( 专 业 题 ) 组 成 330

335 浙 江 省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考 试 大 纲 适 用 范 围 申 报 浙 江 省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任 职 资 格 的 工 程 技 术 和 管 理 人 员 组 织 结 构 考 试 内 容 水 利 基 础 知 识 ( 公 共 题 ) (60%) 水 利 专 业 知 识 ( 专 业 题 ) (40%) 水 利 形 势 水 利 技 术 和 管 理 水 利 法 规 水 利 专 业 基 础 水 利 专 业 案 例 (10%) (30%) (20%) (10%) (30%) 331

336 考 试 内 容 分 值 分 配 及 题 型 特 点 1.1 考 试 内 容 1 水 利 基 础 知 识 ( 公 共 题 ) 2 水 利 专 业 知 识 ( 专 业 题, 按 申 报 专 业 类 别 答 题 ) 1) 水 利 科 学 研 究 2) 水 利 规 划 设 计 3) 水 利 施 工 建 设 管 理 4) 水 利 生 产 运 行 1.2 考 试 时 间 分 值 分 配 考 生 在 报 考 前 需 确 认 申 报 专 业, 考 试 时 间 180 分 钟, 试 题 满 分 100 分, 其 中 : 1 水 利 基 础 知 识,60 分 2 水 利 专 业 基 础,10 分 3 水 利 专 业 案 例,30 分 1.3 题 型 特 点 1 水 利 基 础 知 识 : 单 项 选 择 题 80 题, 多 项 选 择 题 20 题 ; 2 水 利 专 业 基 础 : 简 答 题, 各 考 生 根 据 自 身 专 业 特 点, 在 给 出 的 题 目 中 任 选 2 题 进 行 答 题 3 水 利 专 业 案 例 : 综 合 能 力 题, 各 考 生 根 据 自 身 专 业 特 点, 在 给 出 的 题 目 中 任 选 2 题 进 行 答 题 332

337 水 利 基 础 知 识 1.4 水 利 形 势 1 我 国 和 我 省 水 利 60 年 主 要 成 就 和 主 要 经 验 重 要 水 利 工 程 2 浙 江 省 水 利 建 设 和 管 理 在 新 形 势 下 所 面 临 的 主 要 问 题 我 国 和 我 省 水 利 发 展 的 阶 段 性 特 征 3 国 内 外 水 利 发 展 的 历 史 趋 势 和 启 示 4 浙 江 省 当 前 和 今 后 一 个 时 期 水 利 发 展 主 要 目 标 和 任 务 5 民 生 水 利 资 源 水 利 生 态 水 利 的 内 涵 传 统 水 利 向 现 代 水 利 可 持 续 发 展 水 利 转 变 的 治 水 思 路 9 浙 江 省 治 水 理 念 10 当 前 主 要 水 利 工 作 1.5 水 利 技 术 和 管 理 ( 一 ) 水 利 防 灾 减 灾 降 水 的 要 素 台 风 梅 雨 气 候 变 化 对 全 球 影 响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及 其 特 性 浙 江 省 主 要 江 河 水 系 的 分 布 及 特 点 浙 江 省 地 势 基 本 特 征 洪 涝 台 旱 灾 害 特 征 11 浙 江 省 台 风 梅 雨 洪 水 的 成 因 与 危 害 浙 江 省 地 质 灾 害 滑 坡 泥 石 流 等 次 生 灾 害 防 汛 抢 险 主 要 险 情 特 征 及 处 置 措 施 应 急 管 理 防 灾 预 案 防 汛 演 练 1 陈 雷 在 水 利 部 纪 念 改 革 开 放 30 周 年 干 部 大 会 上 的 讲 话 年 12 月 16 日 2 陈 川 在 全 省 水 利 工 作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年 11 月 25 日. 3 陈 雷 在 全 国 水 利 工 作 会 议 上 的 报 告 年 1 月 6 日. 4 浙 江 省 水 利 发 展 十 一 五 规 划. 浙 江 省 水 利 厅.2006 年 2 月. 5 陈 雷. 做 好 民 生 水 利 工 作 加 快 推 进 传 统 水 利 向 现 代 水 利 转 变 年 11 月 10 日 6 回 良 玉 在 全 国 水 利 工 作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年 1 月 6 日. 7 陈 雷. 水 利 建 设 与 经 济 平 稳 较 快 发 展 求 是 杂 志 2009 年 第 6 期. 8 汪 恕 诚 在 全 国 水 资 源 工 作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 一 部 绿 色 交 响 乐 年 2 月 14 日. 9 陈 川 厅 长 在 全 省 市 级 水 利 局 长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年 3 月 11 日. 10 浙 江 省 水 利 厅 2009 年 工 作 要 点. ( 浙 水 号 ) 11 浙 江 省 水 利 网 浙 江 省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条 例 (2007 年 3 月 29 日 浙 江 省 第 十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31 次 会 议 通 过 ). 13 水 库 抢 险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浙 防 汛 号 ). 14 防 汛 抗 旱 行 政 首 长 培 训 教 材. 国 家 防 汛 抗 旱 总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编 著. 中 国 水 利 水 电 出 版 社, 浙 江 省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应 急 预 案 浙 水 办 号. 333

338 基 层 防 汛 体 系 建 设 17 小 流 域 防 洪 避 洪 水 库 大 坝 安 全 鉴 定 ( 二 ) 水 资 源 管 理 20 我 国 及 我 省 水 资 源 概 况 21 雨 洪 资 源 利 用 资 源 节 约 型 社 会 和 环 境 友 好 型 社 会 建 设 与 水 利 水 资 源 管 理 和 保 护 制 度 水 资 源 合 理 配 置 水 资 源 承 载 能 力 25 水 功 能 区 划 水 源 保 护 30 健 康 河 流 31 生 态 自 我 修 复 32 水 域 纳 污 能 力 水 资 源 论 证 和 取 水 许 可 管 理 水 环 境 整 治 排 污 权 交 易 节 水 型 社 会 建 设 节 水 制 度 和 措 施 16 浙 江 省 防 台 风 应 急 预 案. 17 浙 江 省 防 御 洪 涝 台 灾 害 人 员 避 险 转 移 办 法 (2008 年 7 月 14 日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247 号 发 布.). 18 水 库 大 坝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1991 年 3 月 22 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78 号 发 布 ). 19 水 库 大 坝 安 全 鉴 定 办 法 ( 水 建 管 号 ) 年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公 报 21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第 十 一 个 五 年 规 划 纲 要 (2006 年 3 月 14 日 十 届 全 国 人 大 第 4 次 会 议 通 过 ). 22 陈 雷 在 全 国 水 资 源 工 作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 实 行 最 严 格 的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保 证 经 济 社 会 可 持 续 发 展 2009 年 2 月 14 日 23 钱 正 英 在 全 国 水 资 源 工 作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 从 供 水 管 理 向 需 水 管 理 转 变 年 2 月 14 日. 24 汪 恕 诚. 资 源 水 利 人 与 自 然 和 谐 相 处. 中 国 水 利 水 电 出 版 社, 浙 江 省 水 功 能 区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分 方 案 ( 浙 政 办 发 号 ). 2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防 洪 法 (1997 年 8 月 29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27 次 会 议 通 过 ). 27 浙 江 省 水 污 染 防 治 条 例 (2008 年 9 月 19 日 浙 江 省 第 十 一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6 次 会 议 通 过 ). 28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 技 术 规 范 (HJ/T ). 29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标 志 技 术 要 求 (HJ/T ). 30 维 持 河 流 健 康 生 命 研 究 ( 人 民 黄 河 2005 年 第 27 卷 第 7 期 ). 31 关 于 水 生 态 系 统 保 护 与 修 复 的 若 干 意 见 ( 水 利 部 文 件 水 资 源 号 ). 32 水 域 纳 污 能 力 计 算 规 程 ( 水 利 部 行 业 标 准 SL ). 33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导 则 ( 水 利 部 行 业 标 准 SL/Z ). 34 建 设 项 目 水 资 源 论 证 报 告 书 审 查 工 作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 水 利 部 文 件 水 资 源 号 ). 35 取 水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 水 利 部 第 34 号 令 ). 36 地 表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GB ). 37 地 下 水 质 量 标 准 (GB/T ) 38 关 于 印 发 浙 江 省 生 态 省 建 设 规 划 纲 要 的 通 知 ( 浙 政 发 号 ). 334

339 ( 三 ) 水 利 建 设 和 管 理 水 利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基 本 程 序 项 目 管 理 合 同 管 理 46 技 术 标 准 技 术 规 程 技 术 规 范 强 制 性 条 文 水 利 工 程 招 标 与 投 标 49 建 设 监 理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监 督 52 工 程 建 设 稽 察 水 利 安 全 生 产 55 ( 四 ) 水 利 科 技 科 技 创 新 的 含 义 知 识 产 权 的 管 理 和 保 护 科 技 项 目 申 报 和 评 审 水 利 科 技 成 果 推 广 和 应 用 ( 五 ) 水 利 经 济 工 程 投 资 的 基 本 概 念 工 程 投 资 的 构 成 水 价 水 费 39 节 水 型 社 会 建 设 十 一 五 规 划 (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水 利 部 建 设 部 联 合 印 发 发 改 环 资 号 文 ). 40 浙 江 省 十 一 五 节 水 型 社 会 建 设 规 划 ( 浙 江 省 发 展 改 革 委 员 会 浙 江 省 水 利 厅 浙 江 省 建 设 厅 浙 江 省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2007 年 联 合 印 发 ). 41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建 设 节 水 型 社 会 的 若 干 意 见 ( 浙 政 办 发 号 ). 42 关 于 开 展 节 水 型 社 会 建 设 试 点 工 作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 水 利 部 文 件 水 资 源 号 ). 43 节 水 型 社 会 建 设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 水 利 部 办 公 厅 文 件 办 资 源 号 ). 44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 水 利 部 水 建 号 ). 45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程 序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水 利 部 水 建 号 ). 46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条 文 ( 水 利 工 程 部 分 ),2004 年 版. 47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规 定 (2001 年 10 月 29 日 水 利 部 令 第 14 号 发 布 ). 48 水 利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分 包 管 理 规 定 ( 水 建 管 号 ). 49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规 定 (2006 年 12 月 18 日 水 利 部 令 第 28 号 ). 50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规 定 (1997 年 12 月 21 日 水 利 部 令 第 7 号 ). 51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2005 年 7 月 22 日 水 利 部 令 第 26 号 ) 52 水 利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稽 察 暂 行 办 法 (1999 年 12 月 7 日 水 利 部 令 第 11 号 发 布 ) 年 全 省 水 利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要 点 ( 浙 水 人 号 ). 54 浙 江 省 水 利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2008 年 11 月 28 日 浙 江 省 第 十 一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通 过 ). 55 水 利 知 识. 水 利 部 职 称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组 织 编 写. 中 国 水 利 水 电 出 版 社, 张 占 庞 编. 水 利 经 济 学 (M). 北 京 : 中 央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出 版 社, 施 熙 灿 主 编. 蒋 水 心 副 主 编. 水 利 工 程 经 济 ( 第 三 版 ) (M). 北 京 : 中 国 水 利 水 电 出 版 社,

340 水 利 规 费 ( 水 资 源 费 占 用 水 域 补 偿 费 河 道 采 砂 管 理 费 水 土 流 失 防 治 费 水 土 保 持 设 施 补 偿 费 ) 水 利 工 程 绩 效 评 价 ( 六 ) 其 他 水 利 技 术 和 管 理 知 识 1.6 水 利 法 规 水 行 政 32 水 行 政 管 理 水 行 政 立 法 水 行 政 执 法 ( 水 行 政 许 可 水 行 政 处 罚 水 行 政 监 督 检 查 ) 水 行 政 复 议 水 事 纠 纷 调 处 58 水 法 防 洪 法 水 土 保 持 法 60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61 安 全 生 产 法 62 行 政 许 可 法 63 合 同 法 64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条 例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水 库 大 坝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67 水 文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法 (2002 年 8 月 29 日 第 九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29 次 会 议 通 过 ). 5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1991 年 6 月 29 日 第 七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20 次 会 议 通 过 ). 6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二 次 会 议 于 2008 年 2 月 28 日 修 订 通 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八 十 七 号 令, 自 2008 年 6 月 1 日 起 施 行 6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2002 年 6 月 29 日 第 九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28 次 会 议 通 过 ) 6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2003 年 8 月 27 日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4 次 会 议 通 过 ) 6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1999 年 3 月 15 日 九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2 次 会 议 通 过 ) 64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2000 年 1 月 30 日 国 务 院 279 号 令 发 布 ). 65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条 例 (2006 年 1 月 24 日 国 务 院 第 123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 6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1988 年 6 月 3 日 国 务 院 第 七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 336

341 浙 江 省 水 利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浙 江 省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条 例 68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69 浙 江 省 海 塘 建 设 管 理 条 例 70 浙 江 省 钱 塘 江 管 理 条 例 71 浙 江 省 滩 涂 围 垦 管 理 条 例 72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办 法 浙 江 省 水 文 管 理 办 法 73 浙 江 省 建 设 项 目 占 用 水 域 管 理 办 法 浙 江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办 法 76 浙 江 省 节 约 用 水 办 法 77 浙 江 省 水 库 大 坝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78 浙 江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办 法 79 浙 江 省 取 水 许 可 制 度 实 施 细 则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文 条 例 (2007 年 3 月 28 日 国 务 院 第 172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 68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管 理 条 例 (2002 年 10 月 31 日 经 浙 江 省 第 九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39 次 会 议 通 过 ). 69 浙 江 省 海 塘 建 设 管 理 条 例 (1999 年 6 月 3 日 经 浙 江 省 第 九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13 次 会 议 通 过 ) 70 浙 江 省 钱 塘 江 管 理 条 例 (1997 年 12 月 31 日 浙 江 省 第 八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42 次 会 议 通 过 ) 71 浙 江 省 滩 涂 围 垦 管 理 条 例 (1996 年 11 月 2 日 浙 江 省 第 八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32 次 会 议 通 过 ) 72 浙 江 省 水 资 源 费 征 收 管 理 办 法 (2007 年 8 月 22 日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236 号 ). 73 浙 江 省 水 文 管 理 办 法 (2003 年 8 月 1 日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58 号 发 布, 根 据 2005 年 11 月 3 日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修 改 < 浙 江 省 森 林 病 虫 害 防 治 实 施 办 法 > 等 7 件 规 章 的 决 定 修 订 ). 74 浙 江 省 建 设 项 目 占 用 水 域 管 理 办 法 (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58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 75 浙 江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土 保 持 法 办 法 (1996 年 6 月 29 日 浙 江 省 第 八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28 次 会 议 通 过 ). 76 浙 江 省 节 约 用 水 办 法 (2007 年 8 月 4 日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102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 77 浙 江 省 水 库 大 坝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1997 年 10 月 30 日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89 号 发 布 ). 78 浙 江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办 法 (1992 年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29 号 ). 79 浙 江 省 取 水 许 可 制 度 实 施 细 则 (2005 年 10 月 28 日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202 号 ) 337

342 水 利 专 业 基 础 本 章 节 所 列 内 容 针 对 不 同 类 别 的 考 生 分 别 作 了 掌 握 和 了 解 两 个 层 次 的 要 求, 考 生 可 以 依 照 下 表 进 行 有 针 对 性 的 学 习 各 申 报 类 别 学 习 要 求 表 知 识 领 域 类 别 科 学 研 究 规 划 设 计 施 工 建 设 管 理 生 产 运 行 水 力 学 掌 握 掌 握 了 解 了 解 钢 筋 混 凝 土 结 构 掌 握 掌 握 了 解 了 解 建 筑 材 料 掌 握 了 解 掌 握 了 解 水 工 建 筑 物 掌 握 掌 握 掌 握 掌 握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及 工 程 投 资 了 解 掌 握 掌 握 了 解 项 目 管 理 了 解 掌 握 掌 握 掌 握 电 工 电 子 技 术 掌 握 掌 握 了 解 了 解 水 利 工 程 造 价 了 解 了 解 了 解 掌 握 土 力 学 与 地 基 基 础 了 解 了 解 了 解 了 解 工 程 测 量 了 解 了 解 了 解 了 解 工 程 地 质 与 水 文 地 质 了 解 了 解 了 解 了 解 水 文 测 验 了 解 了 解 了 解 了 解 水 力 学 作 用 于 物 体 上 的 静 水 总 压 力 恒 定 流 与 非 恒 定 流 泥 沙 地 质 结 构 地 质 裂 缝 判 断 及 处 置 过 水 断 面 流 量 断 面 平 均 流 速 80 水 力 学. 李 家 星, 赵 振 兴 主 编. 河 海 大 学 出 版 社, 水 力 学. 李 炜 徐 孝 平 主 编. 武 汉 水 利 电 力 大 学 出 版 社,

343 湿 周 水 力 半 径 均 匀 流 水 头 损 失 恒 定 均 匀 流 计 算 基 本 公 式 明 渠 均 匀 流 基 本 计 算 公 式 实 用 堰 计 算 宽 顶 堰 计 算 闸 孔 出 流 计 算 达 西 定 律 渗 透 系 数 钢 筋 混 凝 土 结 构 钢 筋 性 能 混 凝 土 性 能 受 弯 构 件 承 载 能 力 极 限 状 态 计 算 受 拉 ( 压 ) 构 件 承 载 能 力 极 限 状 态 计 算 强 制 性 条 文 相 关 的 构 造 要 求 建 筑 材 料 水 泥 主 要 性 能 参 数 及 其 要 求 钢 材 主 要 性 能 参 数 及 其 要 求 混 凝 土 主 要 性 能 参 数 常 见 土 工 合 成 材 料 的 特 性 及 工 程 应 用 水 工 建 筑 物 重 力 坝 土 石 坝 82 水 工 钢 筋 土 结 构 学 ( 第 三 版 ). 河 海 大 学 清 华 大 学 等 合 编. 中 国 水 利 水 电 出 版 社, 建 筑 材 料 学. 王 历 久 李 振 荣 主 编. 中 国 水 利 水 电 出 版 社, 水 工 建 筑 物 ( 农 水 专 业 用 ). 陈 德 亮 主 编. 中 国 水 利 水 电 出 版 社, 水 工 建 筑 物. 林 继 镛 主 编. 中 国 水 利 水 电 出 版 社,

344 溢 洪 道 隧 洞 水 闸 堤 防 引 水 枢 纽 工 程 渠 道 及 渠 系 建 筑 物 86 水 轮 机 87 水 泵 及 泵 站 水 电 站 厂 房 88 水 工 钢 闸 门 启 闭 机 压 力 钢 管 电 工 电 子 技 术 直 流 电 路 正 弦 交 流 电 路 模 拟 电 子 技 术 数 字 电 子 技 术 发 电 机 电 动 机 变 压 器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及 工 程 投 资 施 工 导 截 流 标 准 方 式 施 工 总 布 置 主 体 工 程 施 工 方 法 施 工 总 进 度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总 概 算 及 概 估 算 编 制 依 据 和 费 用 构 成 86 水 电 站. 马 善 定 汪 如 泽 合 编. 中 国 水 利 水 电 出 版 社, 水 泵 与 水 泵 站. 刘 竹 溪 刘 景 植 主 编. 中 国 水 利 水 电 出 版 社, 水 工 钢 结 构 设 计 范 崇 仁 主 编.. 中 国 水 利 水 电 出 版 社, 电 工 学 及 电 气 设 备. 侯 树 文 主 编. 中 国 水 利 水 电 出 版 社, 水 利 工 程 施 工 与 组 织. 董 邑 宁 主 编 中 国 水 利 水 电 出 版 社, 水 利 工 程 施 工. 袁 光 裕 主 编. 中 国 水 利 水 电 出 版 社,

345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设 计 概 估 算 编 制 步 骤 项 目 管 理 93 国 家 要 求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的 类 型 和 性 质 招 标 文 件 应 当 包 括 的 主 要 内 容 我 国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现 行 招 标 投 标 的 主 要 方 法 和 程 序 投 标 报 价 的 依 据 和 基 本 原 则 编 制 标 书 的 方 法 步 骤 及 注 意 事 项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基 本 概 念 及 业 务 范 围 ; 监 理 职 责 主 要 工 作 目 标 工 作 方 法 监 理 的 对 象 和 依 据 现 行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组 织 形 式 和 特 点 项 目 法 人 和 项 目 经 理 部 的 构 成 项 目 经 理 的 职 责 授 权 及 所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水 利 工 程 公 益 性 准 公 益 性 经 营 性 水 管 单 位 性 质 确 定 的 原 则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运 行 管 理 体 制 94 水 利 工 程 造 价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的 含 义 工 程 造 价 的 计 算 依 据 工 程 造 价 的 计 算 方 法 土 力 学 与 地 基 基 础 土 的 组 成 和 物 理 性 质 土 的 三 项 指 标 土 中 应 力 分 布 及 计 算 土 的 压 缩 性 与 地 基 沉 降 边 坡 稳 定 地 基 处 理 水 利 工 程 测 量 水 准 测 量 92 现 代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理 论 与 实 务. 杨 培 岭 主 编. 中 国 水 利 水 电 出 版 社, 浙 江 省 招 标 项 目 具 体 范 围 和 规 模 标 准 的 规 定 ( 浙 发 改 法 规 号 ). 94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造 价 与 清 单 报 价. 张 玉 明, 李 春 生 编. 中 国 水 利 水 电 出 版 社, 土 力 学 与 基 础 工 程. 陈 晓 平 编. 中 国 水 利 水 电 出 版 社, 水 利 工 程 测 量. 岳 建 平 邓 念 武 主 编. 中 国 水 利 水 电 出 版 社,

346 角 度 测 量 距 离 测 量 控 制 测 量 测 量 误 差 地 形 图 测 绘 工 程 施 工 放 样 测 量 建 筑 物 变 形 观 测 水 利 工 程 地 质 与 水 文 地 质 岩 石 的 基 本 知 识 河 谷 地 貌 及 河 谷 阶 地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地 质 勘 察 勘 察 设 计 阶 段 工 程 地 质 勘 察 区 域 构 造 稳 定 性 岩 体 风 化 带 卸 荷 带 的 划 分 岩 体 结 构 类 型 及 特 征 边 坡 工 程 地 质 工 程 水 文 地 质 基 本 知 识 水 文 测 验 气 象 基 本 知 识 河 流 水 文 要 素 及 基 本 知 识 流 量 流 速 泥 沙 等 观 测 统 计 方 法 径 流 洪 水 计 算 的 主 要 技 术 要 求 和 成 果 水 位 流 量 关 系 拟 定 的 基 本 方 法 河 川 径 流 与 地 下 水 转 化 关 系 及 估 算 方 法 水 资 源 监 测 洪 水 预 报 1.18 其 它 水 利 专 业 知 识 水 利 专 业 案 例 考 生 应 具 备 运 用 水 利 理 论 知 识 政 策 法 规, 以 及 技 术 和 管 理 经 验, 分 析 判 断 97 水 利 工 程 地 质. 左 建, 郭 成 久 主 编. 中 国 水 利 水 电 出 版 社, 水 文 测 验. 李 世 镇, 林 传 真 编. 中 国 水 利 水 电 出 版 社,

347 解 决 水 利 实 际 问 题 的 综 合 能 力 1.19 水 利 科 学 研 究 防 灾 减 灾 水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与 节 约 保 护 水 事 纠 纷 调 查 和 处 理 项 目 建 设 程 序 45 科 研 项 目 申 报 科 研 项 目 总 结 和 评 价 科 研 项 目 质 量 管 理 水 土 保 持 与 水 生 态 水 环 境 保 护 水 利 工 程 勘 测 设 计 与 施 工 滩 涂 资 源 保 护 利 用 与 河 口 治 理 信 息 技 术 与 自 动 化 水 利 管 理 及 其 他 科 研 创 新 水 利 规 划 设 计 防 灾 减 灾 水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与 节 约 保 护 水 事 纠 纷 调 查 和 处 理 项 目 建 设 程 序 45 设 计 成 果 质 量 管 理 水 利 工 程 地 质 条 件 与 坝 型 选 择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的 设 计 阶 段 及 要 求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等 级 划 分 及 洪 水 标 准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规 划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设 计 水 利 工 程 施 工 及 概 预 算 99 浙 江 省 水 利 科 技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浙 江 省 水 利 厅 年 2 月. 100 浙 江 省 水 利 科 技 项 目 申 报 指 南. 浙 江 省 水 利 厅 年 6 月. 101 勘 察 设 计 注 册 土 木 工 程 师 (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 资 格 考 试 专 业 考 试 辅 导 材 料. 黄 河 水 利 出 版 社,

348 机 电 及 金 属 结 构 水 土 保 持 水 利 工 程 新 技 术 1.21 水 利 施 工 建 设 管 理 防 灾 减 灾 水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与 节 约 保 护 水 事 纠 纷 调 查 和 处 理 项 目 建 设 程 序 45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控 制 建 设 项 目 的 招 标 和 投 标 项 目 管 理 建 设 监 理 施 工 组 织 施 工 新 方 法 新 工 艺 1.22 水 利 生 产 运 行 防 灾 减 灾 水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与 节 约 保 护 水 事 纠 纷 调 查 和 处 理 项 目 建 设 程 序 水 利 工 程 管 理 的 主 要 内 容 及 特 点 水 利 工 程 安 全 运 行 工 程 质 量 与 安 全 监 督 除 险 加 固 工 程 管 理 水 库 水 闸 运 行 管 理 海 塘 管 理 与 维 护 河 道 堤 防 管 理 与 维 护 生 态 河 道 建 设 灌 区 运 行 管 理 与 维 护 102 农 村 饮 用 水 工 程 管 理 102 关 于 加 强 农 村 饮 水 安 全 工 程 建 设 和 运 行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发 改 农 经 号 ). 344

349 103 水 电 管 理 水 土 保 持 项 目 管 理 围 垦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防 汛 抗 旱 防 汛 预 案 编 制 水 文 测 报 洪 水 调 度 和 水 情 预 报 抢 险 预 案 避 险 措 施 险 情 应 急 处 置 抗 旱 措 施 跨 地 区 跨 流 域 调 水 水 政 监 察 和 执 法 103 农 村 水 电 管 理 知 识 百 问. 浙 江 工 商 大 学 出 版 社,2009 年 5 月. 104 浙 江 省 防 汛 防 台 抗 旱 条 例 释 义. 浙 江 省 人 大 常 委 会 法 制 工 作 委 员 会 浙 江 省 水 利 厅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防 汛 抗 旱 指 挥 部 办 公 室 编. 中 国 水 利 水 电 出 版 社, 防 汛 与 抢 险 牛 运 光 编 著.. 中 国 水 利 水 电 出 版 社

350 附 录 4: 年 浙 江 省 水 利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 资 格 评 价 业 务 考 试 案 例 分 析 题 1. 甲 乙 两 村 分 属 于 不 同 的 设 区 市, 分 别 位 于 太 平 溪 的 上 游 和 下 游 2003 年, 乙 村 因 农 田 灌 溉 引 水 需 要, 擅 自 在 太 平 溪 兴 建 堰 坝, 这 时, 甲 村 认 为, 乙 村 建 造 堰 坝 后, 会 抬 高 太 平 溪 的 水 位, 直 接 影 响 其 行 政 村 区 域 内 堤 防 的 防 洪 安 全, 故 提 出 异 议 但 乙 村 不 予 理 会, 仍 然 组 织 人 员 强 行 施 工, 双 方 为 此 准 备 了 土 枪 土 炮, 并 局 部 发 生 了 群 体 性 械 斗 事 件, 造 成 部 分 村 民 受 伤 这 时, 省 政 府 接 到 报 告 后, 迅 速 批 示 : 水 利 公 安 立 即 赴 现 场 调 查 处 理 问 题 1: 你 认 为 甲 乙 两 村 有 哪 些 违 法 事 实? 问 题 2: 针 对 该 纠 纷 的 现 状, 你 认 为 应 该 采 取 哪 些 临 时 处 置 措 施? 问 题 3: 根 据 你 的 工 作 经 验,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该 起 纠 纷 中 应 做 好 哪 些 工 作? 问 题 4: 该 纠 纷 经 双 方 多 次 协 商 无 果, 最 终 应 由 谁 来 处 理? 答 题 要 点 : 问 题 1: (1) 乙 村 在 河 段 上 兴 建 建 筑 物, 未 经 相 应 的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违 反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的 相 关 规 定 (2) 甲 乙 两 村 引 起 的 械 斗 事 件, 违 反 了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相 关 规 定, 情 节 严 重 的, 还 会 触 犯 刑 法 的 规 定 问 题 2: (1) 收 缴 武 器, 平 息 事 态, 防 止 矛 盾 再 次 激 化 ; (2) 对 受 伤 人 员 积 极 治 疗, 做 好 安 抚 工 作 (3) 立 即 向 乙 村 发 出 停 工 通 知, 制 止 乙 村 继 续 施 工, 维 持 现 状 问 题 3: (1) 组 织 技 术 论 证, 判 断 乙 村 修 建 堰 坝 后, 对 甲 村 堤 防 的 实 际 影 响 ; (2) 从 技 术 层 面, 加 强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之 间 的 沟 通 与 交 流, 说 明 利 弊 关 系, 尽 量 形 成 共 识 ; (3) 针 对 影 响 情 况, 采 取 工 程 补 救 措 施, 如 降 低 堰 坝 高 程 或 堰 顶 开 缺 加 固 甲 村 堤 防 等 问 题 4: 最 终 由 省 人 民 政 府 作 出 裁 决 ( 其 中 省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做 好 参 谋, 提 出 相 关 处 理 意 346

351 见 ) 2. 近 年 来 我 国 的 水 电 开 发 开 发 受 到 了 国 内 外 广 泛 的 关 注,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也 影 响 了 我 国 的 水 电 工 程 建 设 其 中 最 为 关 注 的 问 题 是 水 电 开 发 对 生 态 环 境 的 影 响 问 题 1: 简 述 水 电 工 程 建 设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问 题 2: 试 论 述 在 水 电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中 环 境 保 护 的 主 要 内 容 答 题 要 点 : 问 题 1: (1) 移 民 问 题 在 中 国, 移 民 问 题 是 大 坝 建 设 带 来 的 生 态 影 响 中 最 值 得 关 注 的 问 题 我 国 许 多 移 民 至 今 仍 未 摆 脱 贫 困, 生 产 发 展 和 生 活 问 题 没 能 得 到 很 好 的 解 决 改 革 开 放 后, 国 家 对 移 民 问 题 更 加 重 视, 中 央 制 定 了 开 发 性 移 民 方 针, 设 立 专 门 机 构, 采 取 了 一 系 列 措 施, 移 民 工 作 已 初 见 成 效 但 是 这 么 多 移 民 的 生 产 就 业 仍 然 是 个 很 大 的 问 题, 要 引 起 我 们 的 高 度 重 视 (2) 泥 沙 和 河 道 的 影 响 在 河 流 上 建 坝, 阻 断 了 天 然 河 道, 导 致 河 道 的 流 态 发 生 变 化, 进 而 引 发 整 条 河 流 上 下 游 和 河 口 的 水 文 特 征 发 生 改 变, 这 是 建 坝 带 来 的 生 态 问 题 之 一, 也 是 令 人 担 忧 的 问 题 (3) 对 大 气 的 影 响 国 际 上 把 对 大 气 的 影 响 看 作 建 坝 对 生 态 的 影 响 的 首 要 问 题 (4) 水 体 变 化 带 来 的 影 响 首 先 是 对 航 运 的 影 响, 譬 如 过 船 闸 需 要 时 间, 对 上 下 行 航 速 会 带 来 影 响 ; 水 库 水 温 有 可 能 升 高, 水 质 可 能 变 差, 特 别 是 水 库 的 沟 汊 中 容 易 发 生 水 污 染, 如 水 华 现 象 的 出 现 ; 水 库 蓄 水 后, 随 着 水 面 的 扩 大, 蒸 发 量 的 增 加, 水 汽 水 雾 就 会 增 多 (5) 对 鱼 类 和 生 物 物 种 的 影 响 这 里 的 鱼 类 是 特 指 的, 生 物 物 种 则 泛 指 动 物 植 物 和 微 生 物 等 (6) 对 文 物 和 景 观 的 影 响 我 国 是 历 史 文 明 古 国, 文 物 古 迹 极 多 水 库 库 区 淹 没 后 可 能 对 文 物 和 景 观 带 来 影 响, 这 一 问 题 也 需 要 引 起 高 度 重 视 问 题 2: (1) 在 工 程 选 址 时, 既 要 考 虑 工 程 兴 建 可 能 引 起 的 生 态 环 境 的 变 化 又 要 研 究 环 境 对 工 程 设 计 和 运 行 管 理 的 制 约 与 要 求, 将 环 境 保 护 问 题 作 为 选 址 决 策 的 要 素 之 一 加 以 研 究 (2) 在 建 设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阶 段, 应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347

352 书 或 报 告 表, 全 面 反 映 建 设 项 目 对 环 境 的 各 种 影 响, 包 括 有 利 的 和 不 利 的, 供 有 关 部 门 和 国 家 决 策 (3) 在 建 设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阶 段, 应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书 的 要 求, 进 行 环 境 保 护 设 计, 进 一 步 落 实 各 项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4) 在 工 程 施 工 阶 段, 应 委 派 环 境 监 理, 具 体 负 责 各 项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的 建 设 和 施 工 (5) 在 工 程 峻 工 验 收 阶 段, 要 同 时 检 查 验 收 各 项 环 境 保 护 措 施 的 落 实 情 况 与 环 境 保 护 工 程 的 质 量 3. 某 单 位 的 一 个 研 究 人 员 A( 具 有 高 级 职 称 ) 向 省 水 利 厅 申 报 了 一 个 研 究 课 题, 题 目 为 技 术 在 防 汛 抗 旱 中 的 应 用, 申 报 类 别 为 审 批 类 重 大 项 目 为 了 保 证 申 报 成 功, 课 题 负 责 人 由 对 本 课 题 领 域 不 熟 悉 的 单 位 负 责 人 某 院 长 担 任 提 交 的 申 报 材 料 包 括 : (1) 课 题 研 究 的 背 景 和 意 义 ; (2) 研 究 的 主 要 内 容 ; (3) 预 期 目 标 ( 主 要 经 济 技 术 指 标 知 识 产 权 申 请 情 况 应 用 前 景 等 ); (4) 研 究 方 案 技 术 路 线 组 织 方 式 (5) 计 划 进 度 安 排 ; (6) 经 费 概 算 及 筹 措 方 式 ; (7) 其 他 需 说 明 的 情 况 省 水 利 厅 业 务 部 门 经 过 审 查, 批 准 该 课 题 作 为 重 点 课 题 立 项 课 题 组 同 意 并 与 省 水 利 厅 签 订 了 浙 江 省 水 利 科 技 项 目 责 任 书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为 了 更 好 地 完 成 任 务, 项 目 具 体 负 责 人 A 经 其 工 作 单 位 领 导 同 意, 将 其 中 的 材 料 性 能 部 分 内 容 委 托 第 三 方 C 单 位 完 成, 该 部 分 的 研 究 费 用 也 转 到 了 C 单 位 的 财 务 处 由 于 客 观 原 因, 课 题 比 规 定 的 完 成 期 限 推 迟 了 两 个 月 完 成 在 课 题 完 成 后 第 五 个 月, 向 省 水 利 厅 提 出 了 验 收 申 请, 提 交 的 材 料 包 括 : (1) 项 目 验 收 申 请 书 ; (2) 项 目 技 术 报 告 ; (3) 项 目 经 费 财 务 决 算 报 告 或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 (4) 其 他 相 关 材 料 ( 如 涉 及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的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包 括 查 新 报 告 技 术 348

353 检 测 报 告 或 用 户 应 用 证 明 ) 问 题 1: 项 目 申 报 存 在 什 么 问 题? 问 题 2: 项 目 实 施 有 何 问 题? 问 题 3: 项 目 结 题 申 请 材 料 有 何 问 题? 答 题 要 点 : 问 题 1: (1) 根 据 中 国 科 协 的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定 义,Z 院 长 如 果 不 参 与 实 际 工 作, 担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属 于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中 的 一 种 (2) 根 据 浙 江 省 水 利 科 技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的 定 义, 重 大 水 利 科 技 项 目 是 指 根 据 省 政 府 工 作 部 署 和 我 省 水 利 发 展 规 划, 由 厅 组 织 实 施 的 研 究 解 决 与 我 省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全 局 有 关 的, 涉 及 多 学 科 多 部 门 的 重 大 水 利 科 学 技 术 问 题 的 水 利 科 技 项 目 本 课 题 是 某 项 技 术 的 应 用, 不 属 于 重 大 水 利 科 技 项 目 的 范 围, 应 申 报 重 点 水 利 科 技 项 目 (3) 提 交 的 材 料 中 缺 少 : A. 国 内 外 研 究 现 状 和 发 展 趋 势 ; B. 研 究 的 关 键 技 术 ; C. 课 题 分 解 ; D. 研 究 方 案 技 术 路 线 组 织 方 式 E. 现 有 工 作 基 础 与 条 件 ; 等 内 容 问 题 2: 根 据 浙 江 省 水 利 科 技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审 批 类 重 大 重 点 水 利 科 技 项 目 需 委 托 第 三 方 承 担 全 部 或 部 分 研 究 开 发 任 务 的, 应 按 照 政 府 采 购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项 目 承 担 单 位, 并 报 厅 科 技 处 备 案 项 目 实 际 负 责 人 仅 仅 经 其 工 作 单 位 领 导 同 意, 将 其 中 的 材 料 性 能 部 分 内 容 委 托 第 三 方 C 单 位 完 成, 该 部 分 的 研 究 费 用 也 转 到 了 C 单 位 的 财 务 处, 不 符 合 规 定 问 题 3: (1) 根 据 浙 江 省 水 利 科 技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审 批 类 重 大 重 点 水 利 科 技 项 目 在 项 目 责 任 书 规 定 完 成 期 限 后 六 个 月 内, 有 关 业 务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向 厅 科 技 处 提 出 验 收 申 请, 厅 科 技 处 会 同 规 划 计 划 处 财 务 审 计 处 按 有 关 规 定 负 责 组 织 项 目 验 收 本 课 题 由 于 已 经 推 迟 两 个 月 完 成, 在 完 成 后 第 五 个 月 提 出 验 收 申 请, 超 出 了 规 定 的 验 收 349

354 时 间 (2) 根 据 浙 江 省 水 利 科 技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提 交 的 验 收 材 料 缺 少 : A. 项 目 责 任 ( 任 务 ) 书 ; B. 项 目 工 作 报 告 等 内 容 4. 由 于 当 地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某 县 在 没 有 规 划 的 情 况 下, 计 划 兴 建 一 座 具 有 防 洪 供 水 发 电 等 功 能 的 中 型 综 合 利 用 水 库, 并 且 要 求 马 上 开 展 初 步 设 计, 于 年 内 开 工 建 设 问 题 1: 该 水 库 是 否 符 合 开 展 项 目 前 期 工 作 条 件? 如 不 符 合, 需 开 展 什 么 工 作? 问 题 2: 在 具 备 什 么 条 件 下, 可 以 开 展 初 步 设 计?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设 计 阶 段 是 怎 样 划 分 的? 问 题 3: 试 论 述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的 主 要 内 容 答 题 要 点 : 问 题 1: 不 符 合 应 开 展 流 域 或 区 域 综 合 规 划, 并 经 有 审 批 权 限 的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问 题 2: 符 合 审 批 权 限 的 部 门 批 复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后, 才 能 开 展 初 步 设 计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设 计 阶 段 分 为 项 目 建 议 书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初 步 设 计 招 标 设 计 和 施 工 图 设 计 问 题 3: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的 主 要 内 容 和 深 度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论 述 工 程 建 设 的 必 要 性, 确 定 本 工 程 建 设 任 务 和 综 合 利 用 的 主 次 顺 序 (2) 确 定 主 要 水 文 参 数 和 成 果 (3) 查 明 影 响 工 程 的 主 要 地 质 条 件 和 主 要 工 程 地 质 问 题 (4) 选 定 工 程 建 设 场 址 坝 址 厂 ( 站 ) 址 等 (5) 基 本 选 定 工 程 规 模 (6) 选 定 基 本 坝 型 和 主 要 建 筑 物 的 基 本 型 式, 初 选 工 程 总 体 布 置 (7) 初 选 机 组 电 气 主 结 线 及 其 他 主 要 机 电 设 备 和 布 置 (8) 初 选 金 属 结 构 设 备 型 式 和 布 置 (9) 初 定 水 利 工 程 管 理 方 案 350

355 (10) 基 本 选 定 对 外 交 通 方 案 ; 初 选 施 工 导 流 方 式 主 体 工 程 的 主 要 施 工 方 法 和 施 工 总 布 置 ; 提 出 控 制 性 工 期 和 分 期 实 施 意 见 (11) 确 定 水 库 淹 没 工 程 占 地 的 范 围 ; 查 明 主 要 淹 没 实 物 指 标 ; 基 本 确 定 移 民 安 置 专 项 设 施 迁 建 的 可 行 性 规 划 和 投 资 (12) 评 价 工 程 建 设 对 环 境 的 影 响 (13) 选 定 水 土 保 持 设 计 方 案 (14) 提 出 主 要 工 程 量 和 建 材 需 要 量, 估 算 工 程 投 资 (15) 明 确 工 程 效 益, 分 析 主 要 经 济 评 价 指 标, 评 价 工 程 的 经 济 合 理 性 和 财 务 可 行 性 (16) 提 出 综 合 评 价 和 结 论 (17) 节 能 (18) 劳 动 安 全 与 工 业 卫 生 年 一 次 台 风 影 响 我 省, 沿 海 地 区 出 现 强 降 雨, 大 量 水 库 溢 流 或 泄 洪 突 然, 省 防 办 接 到 某 市 防 指 报 告, 该 市 某 县 一 座 小 ( 二 ) 型 水 库 土 坝 发 现 严 重 漏 水 险 情, 省 市 防 指 急 派 专 家 赴 现 场 指 导 抢 险 在 此 次 水 库 抢 险 中 有 以 下 事 件 : 事 件 1 水 库 巡 查 员 巡 查 时 及 时 发 现 险 情 并 立 刻 报 告, 为 抢 险 赢 得 时 间, 避 免 了 险 情 扩 大 事 件 2 水 库 库 区 还 在 下 雨, 水 位 还 在 上 升 水 库 下 游 有 一 个 村 庄, 居 住 着 300 多 群 众 水 库 只 有 一 个 小 涵 洞 可 放 水 溢 洪 道 岩 石 坚 硬, 无 法 开 挖, 也 不 允 许 爆 破 事 件 3 技 术 人 员 检 查 后 发 现, 水 库 迎 水 坡 外 水 面 上 有 漩 涡, 背 水 坡 漏 水 量 较 大, 漏 洞 出 口 处 泥 土 塌 陷 事 件 4 抢 险 现 场 有 省 水 利 厅 处 长 市 ( 地 级 ) 水 利 局 长 总 工 和 县 人 大 副 主 任 副 县 长 ( 防 指 指 挥 ) 等 领 导, 还 有 许 多 技 术 专 家 事 件 5 水 库 下 游 10 多 公 里 外 有 一 座 大 集 镇, 在 水 库 险 情 已 得 到 控 制 后, 镇 上 还 有 人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等 谣 传 上 游 水 库 垮 坝 了, 引 起 群 众 恐 慌 问 题 1: 根 据 事 件 1, 小 型 水 库 巡 查 员 发 现 险 情, 第 一 时 间 应 向 哪 些 人 报 告? 问 题 2: 按 照 事 件 2 提 供 的 条 件, 接 到 报 警 后, 当 地 政 府 领 导 应 采 取 哪 些 处 置 措 施? 问 题 3: 根 据 事 件 2 3 的 条 件, 提 出 抢 险 的 主 要 技 术 方 案? 351

356 问 题 4: 按 照 事 件 4 的 情 况, 抢 险 现 场 应 由 谁 作 为 指 挥? 问 题 5: 作 为 当 地 政 府 领 导 的 参 谋, 如 何 有 效 控 制 事 件 5 所 描 述 事 态 的 发 展? 答 题 要 点 : 问 题 1: 水 库 巡 查 员 发 现 险 情 后, 应 及 时 向 水 库 管 理 单 位 领 导 ( 如 有 管 理 机 构 ) 当 地 乡 镇 分 管 领 导 或 水 利 员 小 型 水 库 所 在 村 主 要 领 导 报 告 问 题 2: 当 地 乡 镇 领 导 接 到 报 告 后 应 采 取 的 措 施 : 1) 立 刻 向 县 防 办 和 县 政 府 报 告 ; 2) 立 即 赶 赴 水 库 现 场, 了 解 情 况 ; 3) 组 织 下 游 群 众 疏 散 转 移 ; 4) 加 大 下 泄, 降 低 库 水 位 ; 5) 组 织 抢 险 队 员 按 预 案 投 入 抢 险, 调 集 乡 镇 储 备 的 防 汛 抢 险 物 资, 动 员 社 会 力 量 和 设 备, 控 制 险 情 ; 6) 布 置 管 理 人 员 加 强 观 测 问 题 3: 主 要 抢 险 技 术 措 施 : 1) 迅 速 降 低 库 水 位 因 放 水 涵 洞 很 小, 流 量 有 限, 溢 洪 道 岩 石 坚 硬, 无 法 挖 深, 而 库 水 位 还 在 上 升, 险 情 还 在 发 展, 降 低 水 位 的 唯 一 办 法 是 在 坝 上 开 缺, 用 复 合 土 工 布 彩 条 布 等 保 护 缺 口, 逐 层 下 挖, 在 保 证 上 游 坡 稳 定 前 提 下, 降 低 库 水 位 2) 上 堵 下 护 基 本 探 明 位 置 后, 用 麻 袋 装 土 后 投 向 迎 水 坡 漏 洞 处, 外 面 用 篷 布 保 护, 堵 塞 漏 洞 在 下 游 漏 水 处 铺 设 无 纺 土 工 布, 上 压 沙 包 和 碎 石 麻 袋, 防 止 土 体 流 失, 保 护 好 漏 洞 出 口 部 位 问 题 4: 由 于 各 级 领 导 很 重 视 水 库 抢 险, 到 现 场 的 领 导 很 多 也 属 正 常 领 导 多 了, 有 时 下 面 工 作 人 员 不 知 道 应 当 听 谁 的 命 令, 无 所 适 从, 容 易 贻 误 战 机 为 确 保 水 库 抢 险 成 效, 必 须 有 一 名 领 导 在 现 场 负 总 责, 协 调 各 方 面 的 力 量 根 据 水 库 抢 险 属 地 管 理 原 则 和 防 指 领 导 职 责, 由 当 地 县 防 指 领 导 作 为 现 场 指 挥 较 合 适 当 然, 县 防 指 领 导 应 及 时 将 决 策 意 见 向 党 政 主 要 领 导 报 告 问 题 5: 352

357 及 时 准 确 向 公 众 提 供 突 发 事 件 信 息 是 保 持 社 会 稳 定 维 持 社 会 秩 序 的 主 要 途 径 1) 当 地 政 府 领 导 应 通 过 电 视 广 播 网 络 等 传 媒 和 手 机 短 信 等 通 讯 工 具, 及 时 发 布 真 实 信 息 ; 2) 政 府 领 导 也 可 以 在 当 地 公 众 聚 会 场 所 公 开 露 面, 澄 清 事 实, 当 众 辟 谣, 稳 定 民 心 ; 3) 公 安 机 关 及 时 介 入, 查 处 故 意 造 谣 制 造 混 乱 的 有 关 人 员 6. 某 水 库 大 坝 施 工 工 地, 在 傍 晚 时 木 工 班 班 长 带 领 全 班 人 员 在 高 20 米 的 混 凝 土 施 工 工 作 面 加 班 安 装 模 板, 并 向 全 班 交 代 要 系 好 安 全 带 天 黑 以 后, 发 现 照 明 灯 已 坏, 安 全 员 不 在 现 场 工 作 中, 有 一 工 人 感 觉 身 体 状 况 不 佳, 但 为 了 及 时 完 成 任 务 坚 持 工 作 该 工 人 在 接 同 伴 递 过 来 的 工 具 时, 卸 下 安 全 带 后, 水 平 移 动 3m, 不 料 脚 下 断 裂, 其 人 坠 落 地 面, 经 抢 救 无 效 死 亡 问 题 1: 该 例 施 工 作 业 环 境 存 在 哪 些 安 全 隐 患? 问 题 2: 施 工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有 哪 些 不 足? 问 题 3: 根 据 水 利 水 电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和 企 业 伤 亡 事 故 分 类, 该 事 故 属 于 哪 一 类? 问 题 4: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安 全 事 故 处 理 的 原 则 是 什 么? 答 题 要 点 : 问 题 1: 按 照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强 制 性 条 文 水 利 工 程 部 分 的 要 求 : (1) 施 工 作 业 环 境 区 域 内 应 有 足 够 的 照 明 设 施 ; (2) 高 空 作 业 应 假 设 安 全 网 ; (3) 脚 手 架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应 经 常 进 行 检 查 和 维 修 问 题 2: (1) 施 工 单 位 要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2) 全 体 员 工 应 学 习 其 相 应 工 种 的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和 岗 位 管 理 制 度, 提 高 职 工 的 安 全 素 质 及 自 我 保 护 的 意 识 和 能 力 ; (3) 高 空 作 业 要 架 设 安 全 网 和 防 护 栏, 照 明 设 施 完 备 ; (4) 经 常 性 地 或 定 期 检 查 施 工 现 场, 及 时 查 处 事 故 隐 患, 采 取 有 效 的 防 护 措 施 问 题 3: 353

358 (1) 根 据 水 利 水 电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规 定, 该 事 故 属 较 大 事 故 (2) 根 据 企 业 伤 亡 事 故 分 类 规 定, 按 照 事 故 发 生 的 原 因 分 类, 属 于 高 空 坠 落 事 故 ; 按 事 故 后 果 严 重 程 度 分 类, 属 于 死 亡 事 故 问 题 4: 按 照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强 制 性 条 文 水 利 工 程 部 分 的 要 求, (1) 发 生 事 故 后, 应 按 照 三 不 放 过 ( 事 故 原 因 不 查 清 楚 不 放 过, 主 要 事 故 责 任 者 和 职 工 未 受 教 育 不 放 过, 补 救 和 防 范 措 施 不 落 实 不 放 过 ) 的 原 则, (2) 认 真 的 从 生 产 技 术 设 备 管 理 制 度 等 方 面 找 出 事 故 发 生 原 因, 查 明 责 任, 确 定 改 进 措 施, 指 定 专 人, 限 期 贯 彻 执 行, 并 按 规 定 上 报 有 关 部 门 7. 某 水 库 集 雨 面 积 3.5 平 方 公 里, 库 区 集 雨 面 积 大 部 分 处 在 甲 县 行 政 区 域, 但 大 坝 处 在 乙 县 境 内, 甲 乙 两 县 又 分 属 两 个 设 区 市 历 史 上 为 了 合 理 分 配 水 的 使 用 权, 甲 乙 两 县 曾 签 订 协 议, 其 中 有 清 明 借 水 寒 露 还 之 约 定 但 到 了 上 世 纪 九 十 年 代 初, 随 着 经 济 社 会 的 发 展, 用 水 情 况 发 生 了 变 化 甲 县 因 城 镇 发 展 需 要 取 用 水 库 水 作 为 饮 用 水 水 源, 而 乙 县 准 备 利 用 下 游 溪 流 开 发 旅 游 项 目, 对 此, 双 方 发 生 用 水 矛 盾 甲 县 认 为, 库 区 大 部 分 集 雨 面 积 属 于 本 县 境 内, 这 部 分 的 水 应 当 属 于 其 所 有 乙 县 认 为, 溪 流 水 自 上 而 下, 应 该 保 持 原 有 的 下 泄 流 量, 不 能 减 少 省 政 府 接 到 报 告 后, 即 批 示 : 水 利 部 门 调 查 处 理 问 题 1: 甲 县 认 为, 水 库 库 区 集 雨 面 积 大 部 分 处 于 其 行 政 区 域, 所 以, 水 库 水 应 当 归 其 所 有, 这 种 观 点 对 吗? 为 什 么? 问 题 2: 该 用 水 纠 纷 历 史 上 曾 经 签 订 了 协 议, 你 认 为 在 处 理 时 该 遵 循 什 么 原 则? 问 题 3: 依 据 现 有 水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水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的 原 则, 应 该 如 何 处 理 该 纠 纷, 才 能 做 到 既 合 法, 又 合 理? 问 题 4: 根 据 工 作 经 验, 假 如 你 参 与 该 纠 纷 的 调 处, 你 将 如 何 做? 答 题 要 点 : 问 题 1: (1) 该 观 点 不 对 (2) 根 据 水 法 规 定, 水 资 源 属 国 家 所 有, 因 此, 甲 县 不 能 以 库 区 在 其 行 政 区 域 而 主 张 其 对 水 的 所 有 权 354

359 问 题 2: 按 照 尊 重 历 史 照 顾 现 实, 统 筹 兼 顾 协 调 发 展 的 原 则 问 题 3: (1) 优 先 满 足 甲 县 的 生 活 用 水 需 要 ; (2) 维 护 溪 流 合 理 的 生 态 流 量 问 题 4: (1) 全 面 了 解 分 析 纠 纷 双 方 争 议 的 事 实 与 理 由 ; (2) 对 甲 乙 两 县 的 用 水 需 求 从 技 术 上 加 以 论 证, 提 出 一 个 解 决 方 案 ; (3) 居 间 调 解, 做 好 双 方 协 商 工 作, 防 止 矛 盾 扩 大 ; (4) 双 方 协 商 不 成 时, 提 交 省 人 民 政 府 裁 决 8. 某 大 型 水 闸 工 程 建 于 软 土 地 基 上, 其 基 坑 采 用 无 支 护 放 坡 开 挖 施 工 前, 项 目 部 就 此 工 作 对 施 工 队 人 员 进 行 了 专 项 安 全 交 底 及 工 作 安 排, 在 施 工 中, 发 现 土 体 边 坡 不 稳 定, 施 工 队 立 即 组 织 现 场 工 人 撤 离 基 坑, 并 向 项 目 部 相 关 领 导 汇 报 了 该 情 况 没 过 多 久, 基 坑 北 边 发 生 坍 塌 事 故, 无 人 员 伤 亡 问 题 1: 上 述 材 料 中 发 现 土 体 边 坡 不 稳 定, 属 于 项 目 安 全 控 制 三 个 重 点 中 的 哪 一 个? 问 题 2: 上 述 工 程, 项 目 部 应 当 在 基 坑 开 挖 前 编 制 坍 塌 事 故 应 急 措 施, 此 措 施 应 当 包 含 什 么 内 容? 问 题 3: 文 中 提 到 项 目 部 对 施 工 人 员 进 行 了 专 项 安 全 交 底, 这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确 保 了 施 工 人 员 的 生 命 安 全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应 当 包 括 哪 些 主 要 内 容? 有 何 基 本 要 求? 答 题 要 点 : 问 题 1: 属 于 项 目 安 全 控 制 三 个 重 点 中 的 作 业 环 境 的 不 安 全 因 素 的 控 制 问 题 2: 针 对 基 坑 开 挖 时 的 坍 塌 事 故 提 出 的 应 急 措 施 : (1) 及 早 发 现 坍 塌 和 掩 埋 事 故 的 预 兆, 及 时 抢 险, 避 免 事 故 的 发 生 ; (2) 及 早 发 现 坍 塌 和 掩 埋 事 故 的 凶 兆, 以 人 身 安 全 为 第 一 要 务, 及 早 撤 离 现 场 ; (3) 要 熟 悉 各 种 抢 险 支 护 方 法 问 题 3: 355

360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的 主 要 内 容 : (1) 本 施 工 项 目 的 施 工 作 业 点 和 危 险 点 ; (2) 针 对 危 险 点 的 具 体 预 防 措 施 ; (3) 应 注 意 的 安 全 事 项 ; (4) 相 应 的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和 标 准 ; (5) 发 生 事 故 后 应 及 时 采 取 的 避 难 和 急 救 措 施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的 基 本 要 求 : (1) 项 目 经 理 部 必 须 实 行 逐 级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制 度, 纵 向 延 伸 到 班 组 全 体 作 业 人 员 ; (2) 技 术 交 底 必 须 具 体 明 确, 针 对 性 强 ; (3) 技 术 交 底 的 内 容 应 针 对 分 部 单 元 工 程 施 工 中 给 作 业 人 员 带 来 潜 在 隐 含 危 险 的 因 素 和 问 题 ; (4) 应 优 先 采 用 新 型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 (5) 应 将 工 程 概 况 施 工 方 法 施 工 程 序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等 向 工 长 班 组 长 进 行 详 细 交 底 ; (6) 定 期 向 由 两 个 以 上 作 业 队 和 多 工 种 进 行 交 叉 施 工 的 作 业 队 伍 进 行 书 面 交 底 ; (7) 保 存 书 面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签 字 记 录 9. 根 据 专 家 统 计, 西 南 地 区 虽 然 水 资 源 总 量 比 较 大, 但 一 些 地 区 人 均 水 资 源 量 低 于 中 国 的 平 均 水 平, 基 本 上 是 3 年 一 小 旱,9 年 一 大 旱 的 状 况 今 年, 云 南 发 生 了 罕 见 的 大 旱, 给 当 地 人 民 群 众 的 生 活 生 产 造 成 了 重 大 的 损 失, 也 对 我 省 的 抗 旱 能 力 抗 旱 管 理 和 应 对 突 发 水 资 源 保 障 事 件 的 能 力 提 出 了 新 的 要 求 请 阐 述 : 问 题 1: 云 南 今 年 发 生 的 旱 情 对 我 省 的 启 示 问 题 2: 抗 旱 应 急 预 案 的 主 要 内 容 答 题 要 点 : 问 题 1: 云 南 今 年 发 生 的 旱 情 对 我 省 的 启 示 : ( 一 ) 分 析 存 在 的 问 题 (1) 我 省 虽 然 水 资 源 总 量 也 比 较 大, 但 人 均 水 资 源 量 低 于 我 国 的 平 均 水 平 ; (2) 降 水 时 空 分 配 不 均, 易 洪 ( 涝 ) 也 易 旱 ; (3) 我 省 地 形 起 伏 大, 资 源 性 工 程 性 水 质 性 缺 水 并 存 ; 356

361 (4) 群 众 节 水 意 识 不 强, 用 水 粗 放 ; ( 二 ) 提 出 对 策 措 施 (1) 做 好 抗 旱 应 急 预 案 ; (2) 重 视 水 资 源 的 优 化 配 置, 合 理 调 度 ; (3) 完 善 水 利 基 础 设 施 ;( 包 括 水 源 工 程 灌 溉 工 程 雨 水 集 蓄 工 程 等 等 ) (4) 加 强 水 功 能 区 保 护 工 作 ;( 包 括 水 污 染 的 治 理 ) (5) 节 约 用 水 节 水 的 政 策 措 施 ( 取 水 许 可 ) 技 术 措 施 ( 节 水 设 施 ) 和 经 济 手 段 ( 定 额 用 水 累 进 加 价 ) 等 ; (6) 培 育 群 众 节 水 意 识 问 题 2: 抗 旱 应 急 预 案 主 要 包 含 以 下 几 方 面 的 内 容 : (1) 总 则 (2) 区 域 概 况 ( 自 然 概 况 社 会 经 济 概 况 ) (3) 供 水 区 供 用 水 现 状 及 抗 旱 能 力 ( 供 水 区 域 划 分 现 状 供 水 水 源 用 水 现 状 抗 旱 能 力 分 析 ) (4) 干 旱 等 级 的 确 定 与 发 布 (5) 抗 旱 对 策 措 施 ( 抗 旱 水 量 调 度 原 则, 平 水 年 典 型 大 旱 中 等 旱 年 水 量 供 需 分 析, 各 类 旱 情 下 的 供 水 调 度 方 案, 抗 旱 工 程 措 施, 抗 旱 非 工 程 措 施, 抗 旱 应 急 预 案 的 启 用 标 准 ) (6) 抗 旱 工 作 程 序 (7) 有 关 部 门 职 责 附 图 : 抗 旱 应 急 预 案 工 程 布 置 图 和 抗 旱 风 险 图 10. 某 市 位 于 我 省 东 部, 长 江 三 角 洲 南 翼, 总 面 积 1527km 2 该 市 地 处 湿 润 - 多 水 带, 多 年 平 均 降 水 量 为 1547mm, 降 水 集 中 在 5-9 月, 水 资 源 总 量 亿 m 3 ( 其 中 地 表 水 资 源 量 亿 m 3 ), 但 人 口 数 量 大, 外 来 人 口 众 多, 人 均 水 资 源 占 有 量 仅 为 1330m 3, 在 全 国 处 于 较 低 水 平 伴 随 经 济 社 会 的 快 速 发 展, 水 资 源 供 需 矛 盾 日 益 凸 显, 水 生 态 与 水 环 境 存 在 的 问 题 尤 为 突 出 当 前, 该 市 正 迎 来 融 入 长 三 角 接 轨 大 上 海 发 展 海 洋 经 济 的 历 史 机 遇,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正 在 发 生 一 次 新 的 腾 飞 现 在 要 对 该 市 进 行 节 水 型 社 会 建 设 规 划 357

362 问 题 1: 为 什 么 要 进 行 节 水 型 社 会 建 设? 问 题 2: 节 水 型 社 会 的 主 要 特 点? 问 题 3: 节 水 型 社 会 建 设 重 在 制 度 建 设, 制 度 建 设 规 划 涉 及 哪 些 主 要 内 容 答 题 要 点 : 问 题 1: (1) 人 均 水 资 源 占 有 量 少, 已 低 于 国 际 公 认 的 人 均 2000m 3 的 缺 水 警 戒 线 水 资 源 缺 乏 是 影 响 经 济 发 展 人 民 生 活 和 环 境 改 善 的 主 要 制 约 因 素 之 一 (2) 该 地 区 年 内 年 际 分 布 不 均 降 水 量 年 内 分 配 不 均, 降 水 集 中 在 5-9 月, 而 且 多 以 暴 雨 形 式 出 现 受 降 水 的 支 配, 水 资 源 量 的 年 际 变 化 随 降 水 量 变 化 更 为 剧 烈, 造 成 江 河 的 特 大 洪 水 和 严 重 枯 水, 干 旱 季 节 缺 水 更 为 明 显 (3) 经 济 的 发 展, 对 水 资 源 的 需 求 量 将 逐 年 增 加 本 地 水 资 源 除 用 于 农 业 生 产 外, 作 为 其 他 行 业 用 水 的 可 能 性 已 越 来 越 小 基 于 以 上 现 状, 进 行 节 水 型 社 会 建 设 是 非 常 必 要 的 问 题 2: 节 水 型 社 会 的 主 要 特 点 是 : 1 建 立 以 水 权 水 市 场 理 论 为 基 础 的 水 资 源 管 理 体 制 和 形 成 以 经 济 手 段 为 主 的 节 水 机 制, 是 节 水 型 社 会 在 体 制 上 的 本 质 特 点 2 促 进 水 资 源 的 高 效 率 利 用, 提 高 水 资 源 承 载 能 力 是 节 水 型 社 会 的 内 在 要 求 3 资 源 经 济 社 会 环 境 生 态 的 协 调 发 展 是 节 水 型 社 会 的 基 本 目 标 4 节 水 型 社 会 是 全 民 资 源 价 值 观 念 普 遍 确 立, 节 水 活 动 普 遍 参 与 的 社 会 5 节 水 型 社 会 的 建 立 是 水 资 源 工 程 由 工 程 水 利 向 资 源 水 利 由 劣 治 向 良 治 的 根 本 转 变 过 程, 将 实 现 从 要 我 节 水 到 我 要 节 水 的 根 本 性 转 变 问 题 3: 制 度 建 设 规 划 涉 及 的 主 要 内 容 : 1 完 善 水 资 源 统 一 管 理 体 制 2 加 强 法 规 和 标 准 体 系 建 设 3 健 全 用 水 总 量 控 制 和 定 额 管 理 相 结 合 的 制 度 4 强 化 实 施 取 水 许 可 和 水 资 源 有 偿 使 用 制 度 5 建 立 健 全 节 水 减 排 机 制 6 完 善 水 价 形 成 机 制 358

363 7 推 进 节 水 产 品 认 证 与 市 场 准 入 8 建 立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制, 完 善 公 众 参 与 机 制 11.W 是 某 水 利 勘 测 设 计 院 的 一 名 项 目 经 理, 最 近 几 年 一 直 从 事 建 设 项 目 占 用 水 域 的 相 关 论 证 工 作, 请 你 根 据 他 遇 到 的 一 些 情 形, 回 答 相 应 的 问 题 情 形 一 : 上 苍 河 是 某 县 的 主 要 行 洪 排 涝 河 道,2007 年 6 月, 某 街 道 办 事 处 为 了 解 决 老 年 人 活 动 场 所 问 题, 拟 在 该 河 边 用 立 柱 架 空 建 房, 他 们 认 为, 老 年 人 活 动 室 是 公 益 性 建 设, 全 社 会 都 应 当 关 心 和 支 持 基 于 这 一 理 由, 他 们 将 该 项 目 送 到 W 所 在 单 位 要 求 技 术 论 证 W 在 受 理 时, 做 了 大 量 的 解 释 工 作, 予 以 退 回 请 问 W 是 怎 么 解 释 的? 情 形 二 : 某 一 级 公 路 需 从 水 库 库 区 穿 过, 根 据 公 路 建 设 初 步 设 计 方 案, 其 中 700m 实 体 填 埋 的 路 基 刚 好 在 库 区 内 形 成 一 个 小 围 区, 将 缩 小 库 区 水 域 面 积 达 8 万 m2 W 接 受 建 设 单 位 的 委 托, 准 备 就 实 体 路 基 填 埋 形 成 的 库 区 围 垦 后 对 水 库 防 洪 的 影 响 进 行 论 证 时, 明 确 告 知 建 设 单 位, 没 必 要 做 影 响 评 价 你 认 为 W 的 做 法 对 吗? 为 什 么? 你 有 什 么 建 议 来 解 决 这 一 问 题? 情 形 三 :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商 拟 在 水 库 库 区 填 占 防 洪 库 容, 用 于 房 产 开 发, 其 补 救 措 施 是 在 库 区 其 他 库 尾 正 常 水 位 线 以 下 开 挖 相 应 的 容 积, 达 到 面 积 和 容 积 平 衡 W 在 论 证 时, 认 为 这 一 补 救 措 施 不 可 行, 不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你 知 道 这 是 为 什 么 吗? 答 题 要 点 : 情 形 一 : 老 年 人 活 动 室 不 是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而 行 洪 排 涝 河 道 又 是 重 要 水 域 根 据 浙 江 省 建 设 项 目 占 用 水 域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非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一 律 不 得 占 用 重 要 水 域, 这 就 是 W 解 释 的 主 要 理 由 情 形 二 : (1) 对! 因 为 围 垦 库 区 是 法 律 所 禁 止 的, 所 以 没 必 要 做 (2) 建 议 修 改 设 计 方 案, 变 实 体 填 埋 为 部 分 高 架, 这 样, 既 确 保 不 形 成 围 区, 又 减 少 对 水 域 的 占 用 情 形 三 : 根 据 浙 江 省 建 设 项 目 占 用 水 域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除 了 水 域 面 积 和 容 积 的 平 衡 外, 还 需 要 功 能 上 的 替 代 现 房 产 开 发 占 用 的 是 水 库 防 洪 库 容, 但 其 开 挖 的 库 容 是 兴 利 库 容, 因 此, 从 功 能 上 讲, 水 库 的 防 洪 功 能 仍 然 没 有 替 代, 所 以 是 不 可 行 的 359

364 12. 政 府 投 资 的 某 水 库 除 险 加 固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承 担 了 施 工 招 标 代 理 和 施 工 监 理 任 务 该 工 程 采 用 无 标 底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选 定 施 工 单 位 工 程 实 施 中 发 生 了 下 列 事 件 : 事 件 1: 工 程 招 标 时,A B C D E F G 共 7 家 投 标 单 位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并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提 交 了 投 标 文 件 评 标 时, 发 现 A 投 标 单 位 的 投 标 文 件 虽 加 盖 了 公 章, 但 没 有 投 标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签 字, 只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中 被 授 权 人 的 签 字 ( 招 标 文 件 中 对 是 否 可 由 被 授 权 人 签 字 没 有 具 体 规 定 );B 投 标 单 位 的 投 标 报 价 明 显 高 于 其 他 投 标 单 位 的 投 标 报 价, 分 析 其 原 因 是 施 工 工 艺 落 后 造 成 的 ;C 投 标 单 位 以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工 期 380 天 作 为 投 标 工 期, 但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表 示 如 果 中 标, 合 同 工 期 按 定 额 工 期 400 天 签 订 ;D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总 价 金 额 汇 总 有 误 事 件 2: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推 荐 G F E 投 标 单 位 为 前 3 名 中 标 候 选 人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前, 建 设 单 位 要 求 监 理 单 位 分 别 找 G F E 投 标 单 位 重 新 报 价, 以 价 格 低 者 为 中 标 单 位, 按 原 投 标 报 价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后, 建 设 单 位 与 中 标 单 位 再 以 新 报 价 签 订 协 议 书 作 为 实 际 履 行 合 同 的 依 据 监 理 单 位 认 为 建 设 单 位 的 要 求 不 妥, 并 提 出 了 不 同 意 见, 建 设 单 位 最 终 接 受 了 监 理 单 位 的 意 见, 确 定 G 投 标 单 位 为 中 标 单 位 事 件 3: 开 工 前,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组 织 召 开 了 第 一 次 工 地 会 议, 并 要 求 G 单 位 及 时 办 理 开 工 报 告 审 批 手 续, 确 定 工 程 水 准 点 坐 标 控 制 点, 按 政 府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办 理 施 工 噪 声 和 环 境 保 护 等 相 关 手 续 事 件 4: 开 工 前, 设 计 单 位 组 织 召 开 了 设 计 交 底 会 会 议 结 束 后,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整 理 了 一 份 设 计 修 改 建 议 书, 提 交 给 设 计 单 位 问 题 一 : 分 别 指 出 事 件 1 中 A B C D 投 标 单 位 的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有 效? 说 明 理 由 问 题 二 : 事 件 2 中, 建 设 单 位 的 要 求 违 反 了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法 规 的 哪 些 具 体 规 定? 问 题 三 : 指 出 事 件 3 中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做 法 的 不 妥 之 处, 写 出 正 确 做 法 问 题 四 : 指 出 事 件 4 中 设 计 单 位 和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做 法 的 不 妥 之 处, 写 出 正 确 做 法 答 题 要 点 : 问 题 1: (1)A 单 位 的 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招 标 文 件 对 此 没 有 具 体 规 定, 签 字 人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授 权 书 (2)B 单 位 的 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招 标 文 件 中 对 高 报 价 没 有 限 制 360

365 (3)C 单 位 的 投 标 文 件 无 效 没 有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 或 : 附 有 招 标 人 无 法 接 受 的 条 件 ) (4)D 单 位 的 投 标 文 件 有 效 总 价 金 额 汇 总 有 误 属 于 细 微 偏 差 ( 或 : 明 显 的 计 算 错 误 允 许 补 正 ) 问 题 2: (1) 确 定 中 标 人 前, 招 标 人 不 得 与 投 标 人 就 投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内 容 进 行 协 商 ; (2) 招 标 人 与 中 标 人 必 须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合 同, 不 得 再 行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问 题 3: (1) 不 妥 之 处 :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组 织 召 开 第 一 次 工 地 会 议 正 确 做 法 : 由 建 设 单 位 组 织 召 开 (2) 不 妥 之 处 :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办 理 开 工 报 告 审 批 手 续 正 确 做 法 : 由 建 设 单 位 办 理 (3) 不 妥 之 处 :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及 时 确 定 水 准 点 与 坐 标 控 制 点 正 确 做 法 : 由 建 设 单 位 ( 监 理 单 位 ) 确 定 问 题 4: (1) 不 妥 之 处 : 设 计 单 位 组 织 召 开 交 底 会 正 确 做 法 : 由 建 设 单 位 组 织 (2) 不 妥 之 处 :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直 接 向 设 计 单 位 提 交 设 计 修 改 建 议 书 正 确 做 法 : 应 提 交 给 建 设 单 位, 由 建 设 单 位 交 给 设 计 单 位 年 6 月 16 日 开 始 某 省 南 部 普 降 暴 雨, 江 河 水 位 猛 涨, 强 降 雨 造 成 抚 河 全 流 域 发 生 超 历 史 记 录 大 洪 水, 达 50 年 一 遇, 唱 凯 堤 防 位 于 干 港 与 抚 河 干 流 汇 合 口 下 游 凹 岸, 现 状 防 洪 标 准 不 足 20 年 一 遇, 堤 身 填 土 均 为 粉 细 砂, 堤 基 为 砂 及 卵 砾 石 层 6 月 21 日 傍 晚 6 时 30 分, 保 护 5 个 乡 镇 14.5 万 人 口 的 唱 凯 堤 决 口, 决 口 宽 度 达 340m, 致 使 保 护 区 内 13 万 亩 农 田 受 淹, 在 国 内 外 产 生 重 大 负 面 影 响 问 题 一 : 请 你 分 析 唱 凯 堤 决 口 的 原 因 问 题 二 : 你 认 为 唱 凯 堤 决 口 封 堵 应 如 何 实 施? 问 题 三 : 请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谈 谈 如 何 提 高 中 小 河 流 的 防 洪 能 力 答 题 要 点 : 361

366 问 题 一 : 1 由 于 降 雨 量 多 持 续 时 间 长, 土 壤 前 期 含 水 量 大 基 本 饱 和, 后 期 降 雨 基 本 形 成 径 流, 强 降 雨 造 成 抚 河 全 流 域 发 生 超 历 史 记 录 大 洪 水, 达 50 年 一 遇, 而 唱 凯 堤 防 现 状 防 洪 标 准 不 足 20 年 一 遇, 难 以 抵 御 超 标 准 洪 水 2 堤 基 和 堤 身 土 质 差 唱 凯 堤 决 口 处 堤 身 填 土 均 为 粉 细 砂, 堤 基 为 砂 及 卵 砾 石 层, 单 一 结 构, 透 水 性 大, 因 进 入 汛 期 早, 一 直 处 在 高 水 位 运 行 中, 长 时 间 高 水 位 浸 泡, 使 堤 体 松 软 3 决 口 处 位 于 凹 岸 顶 冲 段 决 口 堤 段 处 于 干 港 与 抚 河 干 流 汇 合 口 下 游 凹 岸, 汇 合 后 抚 河 主 流 直 接 正 面 冲 击 堤 脚 堤 身, 造 成 水 下 岸 脚 淘 空 陡 立, 堤 岸 脚 土 坡 浸 软 饱 和, 抗 剪 强 度 低, 在 高 水 位 风 浪 的 淘 洗 下 极 易 崩 脱 问 题 二 : 1 采 用 上 堵 下 排 的 抢 险 方 案, 即 封 堵 唱 凯 堤 溃 口 处, 在 下 游 堤 防 实 施 局 部 开 挖, 使 堤 内 洪 水 排 出 2 为 了 防 止 两 岸 决 口 进 一 步 扩 大, 首 先 对 两 岸 堤 头 进 行 裹 头 保 护 3 成 立 堵 口 应 急 抢 险 工 程 指 挥 部, 明 确 堵 口 复 堤 技 术 责 任 单 位 及 施 工 队 伍 4 分 析 确 定 封 堵 方 案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可 采 用 立 堵 或 平 堵 等 方 案 5 落 实 料 源 运 输 机 械 运 输 路 线 和 应 急 照 明 6 开 辟 施 工 便 道 问 题 三 : 1 科 学 规 划, 提 高 标 准 我 省 中 小 河 流 众 多, 要 根 据 国 家 标 准 和 当 地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求, 合 理 确 定 防 洪 标 准, 对 保 护 人 口 多 面 积 大 经 济 要 素 聚 集 的 工 程, 适 当 提 高 设 计 标 准, 对 保 护 范 围 较 小 的 工 程, 降 低 高 程 强 化 结 构, 减 少 水 毁 损 失 要 控 制 人 类 开 发 活 动 的 范 围 和 强 度, 合 理 安 排 蓄 滞 洪 区, 尽 量 保 持 天 然 河 道 特 性, 重 视 河 道 生 态 系 统 保 护, 给 洪 水 以 出 路 2 规 范 管 理, 强 化 维 护 要 划 定 河 道 管 理 保 护 范 围, 实 施 水 域 蓝 线 保 护 制 度, 从 城 乡 规 划 源 头 严 格 控 制 对 河 道 的 侵 占 和 非 法 利 用 要 加 强 采 砂 管 理, 维 护 河 势 稳 定 要 重 视 日 常 巡 查 管 理, 及 时 发 现 险 工 隐 患, 及 时 制 止 违 法 活 动 3 完 善 预 案, 加 强 演 练 要 及 时 修 订 完 善 各 类 防 汛 抢 险 应 急 预 案, 根 据 洪 水 量 级, 明 确 弃 守 标 准 要 备 足 防 汛 抢 险 物 料, 落 实 抢 险 机 具 和 运 输 工 具 要 加 强 群 众 安 全 转 移 和 应 急 抢 险 的 演 练, 提 高 实 战 能 力 362

367 年 3 月 11 日 下 午 东 日 本 海 发 生 了 9 级 大 地 震, 为 日 本 有 实 测 记 录 以 来 的 最 大 地 震, 强 地 震 引 发 的 大 海 啸 吞 没 了 日 本 东 北 沿 海 许 多 城 镇, 造 成 重 大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同 时, 地 震 还 导 致 福 岛 第 一 核 电 站 受 损 而 产 生 严 重 核 泄 漏 事 故 近 期 国 内 外 媒 体 对 此 事 件 作 了 集 中 报 道, 请 你 根 据 媒 体 报 道 内 容 并 结 合 你 的 分 析 判 断 回 答 以 下 问 题 : 问 题 一 : 据 报 道, 此 次 因 地 震 造 成 的 房 屋 倒 塌 和 人 员 伤 亡 不 多, 人 员 死 亡 和 失 踪 主 要 是 海 啸 造 成 的, 且 抗 震 救 灾 总 体 较 为 有 序 请 你 分 析 日 本 防 震 抗 震 方 面 有 哪 些 经 验 值 得 我 们 借 鉴? 问 题 二 : 福 岛 第 一 核 电 站 因 备 用 的 冷 却 发 电 机 组 在 海 啸 中 损 坏, 核 反 应 堆 停 运 后 的 余 热 无 法 有 效 冷 却, 采 取 人 工 注 水 冷 却 措 施 导 致 多 个 反 应 堆 故 障, 产 生 严 重 的 核 泄 漏 事 故, 对 日 本 国 内 和 周 边 地 区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请 你 分 析 日 本 在 处 置 此 次 核 危 机 中 暴 露 出 哪 些 问 题? 问 题 三 : 此 次 地 震 引 发 的 海 啸 造 成 巨 大 人 员 伤 亡, 日 本 历 时 30 年 建 成 的 岩 手 县 釜 石 港 防 波 堤 也 遭 严 重 损 毁, 我 省 的 许 多 群 众 听 信 谣 言 抢 购 食 盐 浙 江 省 地 处 沿 海 地 区, 经 常 遭 受 台 风 暴 潮 的 侵 袭, 而 沿 海 地 区 又 是 我 省 人 口 集 聚 区 域 和 经 济 主 要 增 长 点, 请 你 谈 谈 如 何 吸 取 日 本 的 经 验 教 训, 进 一 步 提 高 我 省 防 御 超 强 台 风 等 巨 灾 的 能 力 答 题 要 点 : 问 题 一 : 1 国 民 防 灾 意 识 的 培 养 日 本 是 个 地 震 海 啸 台 风 火 山 等 自 然 灾 害 多 发 的 国 家, 政 府 十 分 重 视 国 民 防 灾 自 救 意 识 的 教 育 和 培 养, 从 幼 儿 园 开 始 灌 输, 政 府 企 业 家 庭 学 校 各 方 共 同 努 力, 加 强 宣 传, 经 常 组 织 演 练, 使 公 众 遭 遇 灾 害 时 能 采 取 正 确 的 避 灾 自 保 措 施 2 提 高 房 屋 和 基 础 设 施 的 抗 震 设 防 标 准 日 本 对 各 类 房 屋 和 地 铁 等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的 抗 震 标 准 都 有 严 格 的 规 定, 并 认 真 执 行, 大 大 减 少 了 房 屋 倒 塌 造 成 的 人 员 伤 亡 3 重 视 避 灾 场 所 的 建 设 与 管 理 日 本 在 人 口 聚 集 区 域 规 划 建 设 了 大 量 的 避 灾 设 施, 并 把 学 校 医 院 等 公 共 设 施 建 设 与 避 灾 场 所 建 设 有 机 结 合, 既 保 障 了 学 生 病 人 等 弱 势 群 体 的 安 全, 又 为 其 他 民 众 提 供 了 临 时 避 灾 地 点, 同 时, 在 避 灾 点 储 备 了 毛 毯 食 物 饮 用 水 等 生 活 用 品, 为 灾 民 提 供 基 本 生 活 保 障 4 高 度 专 业 化 的 新 闻 媒 体 日 本 新 闻 媒 体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素 养 较 高, 准 确 及 时 363

368 的 把 灾 情 信 息 预 警 信 息 防 御 要 点 救 灾 动 态 等 信 息 传 递 给 公 众, 展 示 媒 体 人 员 客 观 冷 静 镇 定 从 容 的 形 象, 避 免 引 起 社 会 的 恐 慌 情 绪 问 题 二 : 1 对 灾 害 的 危 害 估 计 不 足 日 本 的 核 能 开 发 利 用 技 术 处 于 世 界 领 先 水 平, 对 核 安 全 也 高 度 重 视, 在 地 震 海 啸 防 御 方 面 也 走 在 各 国 前 列, 但 对 强 海 啸 的 破 坏 力 和 由 此 可 能 引 发 的 核 电 站 事 故 认 识 不 足 2 核 电 站 设 计 上 存 在 缺 陷 福 岛 第 一 核 电 站 按 防 御 8.5 级 地 震 设 计, 此 次 出 现 的 问 题 主 要 是 冷 却 用 发 电 机 组 被 海 啸 损 坏 而 无 法 启 动, 同 时 厂 房 内 的 除 氢 装 置 也 未 能 很 好 发 挥 作 用, 说 明 安 全 设 计 上 存 在 缺 陷 3 初 期 处 理 不 当 初 期 采 取 注 水 冷 却 措 施, 引 发 厂 房 内 氢 气 爆 炸, 注 入 的 冷 却 水 被 污 染 后 变 成 高 浓 度 核 废 水, 使 工 人 无 法 进 入 厂 房 内 作 业, 冷 却 装 置 在 外 界 通 电 后 也 无 法 启 动, 留 下 严 重 后 患 4 政 府 没 有 及 时 介 入, 过 分 相 信 和 依 靠 企 业 事 故 初 期, 一 直 由 东 京 电 力 公 司 自 行 处 置, 政 府 没 有 强 力 介 入, 而 东 京 电 力 公 司 作 为 企 业 必 然 考 虑 自 身 的 经 济 利 益, 采 取 的 措 施 上 希 望 尽 量 能 保 住 核 电 站, 一 定 程 度 上 贻 误 了 抢 险 的 时 机 5 预 案 不 完 善 事 故 处 置 预 案 没 有 周 密 考 虑 备 用 机 组 无 法 启 动 情 况 下 的 有 效 应 对 措 施, 不 够 完 善 6 信 息 不 够 及 时 透 明 日 本 第 一 次 往 太 平 洋 排 放 核 废 水 时 没 有 向 周 边 国 家 通 报, 引 起 国 际 社 会 不 满, 在 经 济 全 球 化 时 代, 当 一 个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行 为 可 能 危 及 其 他 国 家 经 济 和 环 境 时, 必 须 及 时 沟 通 问 题 三 : 1 加 强 全 民 的 防 灾 减 灾 知 识 宣 传 和 教 育, 提 高 自 我 保 护 和 避 灾 能 力, 减 少 不 必 要 的 伤 亡 2 规 范 沿 海 地 区 房 屋 和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严 把 标 准 和 质 量 关, 减 少 房 屋 倒 塌 造 成 的 人 员 和 财 产 损 失, 对 核 电 站 和 大 型 水 库 等 直 接 影 响 大 量 公 众 安 全 的 项 目 要 提 高 设 计 标 准 3 加 强 和 巩 固 沿 海 基 本 防 御 体 系, 通 过 工 程 和 非 工 程 措 施 提 高 海 堤 的 防 御 能 力, 控 制 和 减 轻 灾 害 的 影 响 范 围 和 程 度 4 合 理 安 排 沿 海 地 区 产 业 布 局, 在 编 制 国 土 开 发 治 理 规 划 时 充 分 考 虑 巨 大 海 洋 灾 害 可 能 的 影 响, 对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规 避 风 险 364

369 5 完 善 应 急 预 案, 仔 细 分 析 排 查 各 种 极 端 不 利 情 况 可 能 带 来 的 危 害, 提 出 周 全 的 应 对 措 施 6 强 化 避 灾 场 所 建 设, 利 用 学 校 医 院 体 育 馆 等 公 共 场 所 建 设 高 标 准 的 避 灾 场 所, 储 备 基 本 生 活 用 品, 配 备 应 急 电 源 7 强 化 信 息 公 开, 加 大 信 息 透 明 度 年 浙 江 省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明 确 提 出 着 力 推 进 三 大 国 家 战 略 四 大 建 设 五 大 统 筹 推 进 三 大 国 家 战 略, 就 是 推 进 浙 江 海 洋 经 济 发 展 示 范 区 舟 山 群 岛 新 区 和 义 乌 国 际 贸 易 综 合 改 革 试 点 建 设, 这 是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从 全 局 出 发 作 出 的 战 略 部 署 问 题 一 : 阐 述 舟 山 群 岛 新 区 的 水 利 特 点, 并 简 述 水 利 对 新 区 的 支 撑 和 保 障 应 做 哪 些 工 作 问 题 二 : 阐 述 义 乌 国 际 贸 易 综 合 改 革 试 点 区 的 水 利 特 点, 并 简 述 水 利 对 试 点 区 的 支 撑 和 保 障 应 做 哪 些 工 作 答 题 要 点 : 问 题 一 : 舟 山 群 岛 新 区 的 水 利 特 点 : (1) 易 遭 受 台 风 侵 袭 (2) 水 资 源 相 对 匮 乏, 属 资 源 性 缺 水 地 区 (3) 土 地 资 源 紧 缺 主 要 水 利 工 作 (1) 深 入 实 施 强 塘 工 程, 提 高 水 利 工 程 安 全 度 (2) 水 资 源 保 障 工 程 : 大 陆 引 水 海 水 淡 化 水 环 境 保 护 等 (3) 科 学 推 进 滩 涂 资 源 保 护 利 用 问 题 二 : 义 乌 国 际 贸 易 综 合 改 革 试 点 区 的 水 利 特 点 : (1) 资 源 性 工 程 性 缺 水 并 存 (2) 旱 灾 为 主, 洪 涝 旱 灾 并 存 (3) 人 口 资 源 快 速 集 聚, 水 资 源 需 求 增 长 明 显 主 要 水 利 工 作 365

370 (1) 水 资 源 保 障 工 程 水 源 工 程 建 设 和 保 安 引 水 工 程 建 设 等 (2) 加 强 洪 涝 台 旱 灾 害 风 险 管 理 城 市 防 洪 保 安 河 道 整 治 预 警 预 报 体 系 建 设 等 (3) 建 设 节 水 型 社 会 节 水 农 业 灌 溉 中 水 回 用 等 (4) 其 他 水 利 建 设 和 管 理 小 流 域 治 理 低 丘 缓 坡 开 发 利 用, 管 理 体 制 机 制 改 革 等 16. A 县 境 内 规 划 的 某 水 库, 是 一 座 以 发 电 为 主 的 中 型 水 库, 由 于 A 县 水 资 源 丰 富, 除 满 足 境 内 用 水 外, 尚 有 外 调 的 余 地, 而 相 邻 的 B 县 水 资 源 短 缺,A B 两 县 政 府 协 商 共 同 建 设 该 水 库, 并 计 划 大 幅 增 大 水 库 规 模, 除 满 足 A 县 水 库 下 游 用 水 外, 跨 流 域 调 水 至 B 县 ; 该 水 库 下 游 10 公 里 已 建 有 C 县 的 一 座 供 水 灌 溉 水 库, 承 担 C 县 城 的 供 水 任 务 问 题 一 : 根 据 题 意 A 县 的 水 库 是 否 符 合 开 展 项 目 前 期 工 作 的 条 件? 并 说 明 理 由 问 题 二 : 简 述 跨 流 域 引 水 工 程 项 目 需 要 考 虑 的 主 要 因 素 问 题 三 : 写 出 水 库 项 目 立 项 前 的 主 要 支 持 性 专 题 报 告 4 个 或 4 个 以 上 答 题 要 点 : 问 题 一 : (1) 不 符 合 (2) 由 于 涉 及 超 出 规 划 的 跨 流 域 供 水 任 务 及 水 库 规 模 大 幅 变 化, 该 水 库 尚 不 符 合 开 展 项 目 前 期 工 作 条 件 ; 兴 建 跨 流 域 引 水 工 程, 必 须 进 行 全 面 规 划 和 科 学 论 证, 统 筹 兼 顾 引 出 和 引 入 流 域 的 用 水 需 求, 防 止 对 生 态 环 境 的 不 利 影 响, 因 此 尚 需 补 充 相 应 的 规 划 论 证, 并 报 省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批 准 后 方 可 进 行 前 期 工 作 问 题 二 : (1)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布 局 优 先 考 虑 本 流 域 及 其 利 益 相 关 区 域 需 求, 兼 顾 调 入 区 需 要 (2) C 县 城 供 水 的 影 响 引 水 要 以 满 足 C 县 供 水 要 求 为 前 提 (3) 水 文 条 件 调 出 区, 尤 其 调 出 区 下 游 河 道 流 量 水 位 等 的 变 化 可 能 产 生 的 影 响 (4) 水 环 境 与 水 生 态 调 出 区 水 量 减 少, 对 下 游 水 环 境 和 会 生 态 的 影 响 366

371 (5) 对 当 地 生 态 环 境 的 影 响 问 题 三 : (1)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2) 移 民 安 置 规 划 报 告 (3) 水 资 源 论 证 报 告 (4) 水 土 保 持 方 案 报 告 (5) 环 境 影 响 评 估 报 告 (6) 地 质 灾 害 评 估 报 告 月 3 日 14:00, 梅 花 台 风 以 风 速 每 秒 55 米,10 级 风 圈 半 径 和 7 级 风 圈 半 径 分 别 为 180 公 里 和 420 公 里, 以 每 小 时 10 至 15 公 里 的 速 度 逐 渐 向 我 省 靠 近 气 象 部 门 预 报, 梅 花 台 风 将 继 续 向 西 偏 北 方 向 移 动, 可 能 于 8 月 5 日 傍 晚 前 后 进 入 我 省 东 海 海 域, 之 后 转 向 西 北 方 向 移 动, 逐 渐 向 我 省 沿 海 靠 近, 并 有 可 能 于 8 月 6 日 下 半 夜 到 7 日 白 天 在 我 省 中 北 部 沿 海 登 陆, 将 对 我 省 产 生 严 重 影 响 问 题 一 如 果 梅 花 台 风 在 我 省 中 北 部 沿 海 正 面 登 陆, 请 分 析 可 能 造 成 的 危 害 问 题 二 应 当 如 何 做 好 梅 花 台 风 的 防 范 工 作? 问 题 三 台 风 影 响 前 对 外 省 籍 渔 船 如 何 进 行 有 效 管 理? 答 题 要 点 : 问 题 一 : 梅 花 为 超 强 台 风, 由 于 台 风 强 度 强, 范 围 大, 有 可 能 给 我 省 造 成 重 大 灾 害 损 失, 其 主 要 危 害 为 : 1 对 海 塘 的 破 坏 局 部 海 塘 加 固 建 设 后 没 有 经 受 过 强 台 风 正 面 袭 击 的 考 验, 如 果 薄 弱 环 节 出 问 题, 损 失 将 很 严 重 2 对 工 业 企 业 的 影 响 3 对 基 础 设 施 的 影 响 交 通 电 力 通 讯 等 设 施 的 影 响 ; 4 对 海 洋 产 业 的 影 响 台 风 可 能 对 沿 海 港 口 造 船 业 养 殖 业 和 旅 游 业 造 成 重 大 破 坏, 在 建 船 只 没 有 动 力, 如 走 锚 移 位, 撞 到 其 他 船 只 或 大 桥, 造 成 很 大 损 失 5 对 农 村 和 山 区 的 影 响 台 风 可 能 摧 毁 农 村 的 危 旧 房, 损 坏 农 业 生 产 设 施, 暴 雨 洪 水 可 能 淹 没 广 大 的 平 原, 山 洪 泥 石 流 可 能 冲 毁 一 些 山 村 甚 至 水 库, 造 成 生 命 财 产 损 失 367

372 6 对 城 镇 乡 村 洪 涝 的 影 响 可 能 因 强 降 雨 造 成 内 涝 问 题 二 : 要 按 照 不 死 人 少 伤 人 少 损 失 的 防 台 工 作 目 标 要 求, 根 据 台 风 行 进 路 径 影 响 时 间 和 范 围, 充 分 预 估 各 种 可 能, 合 理 掌 握 节 奏, 科 学 安 排 各 项 防 范 工 作, 提 前 做 好 应 对 准 备 1 加 强 值 班 和 监 测 预 报, 密 切 监 视 强 台 风 动 态 各 级 防 汛 气 象 水 文 海 洋 等 部 门 要 严 密 监 视 台 风 动 态, 及 时 对 台 风 移 动 路 径 强 度 变 化 影 响 范 围 以 及 台 风 造 成 的 海 浪 风 暴 潮 雨 情 汛 情 等 作 出 预 报 各 级 防 汛 水 利 部 门 要 根 据 预 测 预 报 结 果 及 时 组 织 会 商, 分 析 当 前 防 御 形 势, 明 确 防 御 重 点, 研 究 并 落 实 防 范 措 施 各 地 要 按 预 测 预 报, 根 据 预 案 及 时 对 人 员 转 移 沿 海 防 风 水 库 保 安 小 流 域 山 洪 与 地 质 灾 害 防 御 城 市 防 涝 等 作 出 部 署 2 各 级 领 导 和 防 汛 防 台 责 任 人 要 及 时 进 岗 到 位 沿 海 及 可 能 受 台 风 影 响 地 区 的 领 导 和 防 汛 责 任 人 要 按 预 案 及 时 到 岗 到 位, 靠 前 指 挥, 切 实 做 好 思 想 到 位 责 任 到 位 指 挥 到 位 措 施 到 位 各 级 防 指 要 加 强 对 干 部 到 位 情 况 的 检 查 监 督 3 落 实 船 只 回 港 避 风 人 员 安 全 转 移 的 各 项 措 施 要 加 强 港 口 码 头 航 线 和 沿 海 施 工 作 业 出 海 渔 船 和 无 动 力 船 只 的 安 全 监 管, 逐 船 明 确 责 任 人, 落 实 进 港 船 只 安 保 措 施 要 及 时 将 回 港 船 只 无 动 力 船 只, 海 涂 养 殖 非 标 准 塘 内 标 准 塘 薄 弱 地 段 危 房 工 棚 等 危 险 区 域 人 员 及 时 转 移 到 安 全 地 点 4 落 实 水 利 工 程 保 安 措 施 强 化 水 利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应 急 加 固 薄 弱 地 段, 落 实 正 在 除 险 加 固 的 海 塘 围 垦 工 程 以 及 在 建 工 程 的 安 全 度 汛 措 施 台 风 影 响 前, 要 及 时 关 闭 海 塘 上 的 旱 闸, 封 堵 缺 口 ; 加 强 对 水 库 的 巡 查,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处 理 要 严 肃 防 汛 纪 律, 严 格 执 行 水 库 汛 期 控 制 运 行 计 划, 超 台 汛 限 制 水 位 的 水 库 必 须 及 时 降 至 汛 限 水 位 以 下, 同 时 要 及 时 做 好 预 泄 预 排, 提 高 水 库 河 网 的 调 蓄 能 力 5 加 强 小 流 域 山 洪 与 地 质 灾 害 防 范 充 分 发 挥 基 层 防 汛 体 系 作 用, 做 好 小 流 域 山 洪 与 山 体 滑 坡 泥 石 流 等 地 质 灾 害 的 监 控 预 警 和 防 范 工 作, 特 别 要 落 实 电 力 通 讯 交 通 中 断 等 异 常 情 况 下 村 级 预 警 预 报 和 人 员 转 移 措 施, 明 确 预 警 信 号 预 警 责 任 人 转 移 负 责 人 转 移 路 线 和 安 置 地 点, 按 预 案 要 求 及 时 安 全 转 移 危 险 地 段 的 群 众, 确 保 群 众 生 命 安 全 6 努 力 做 好 城 镇 防 台 排 涝 工 作 充 分 估 计 台 风 暴 雨 对 城 市 的 影 响, 按 照 城 市 ( 镇 ) 防 洪 排 涝 和 防 台 风 预 案, 落 实 好 电 力 通 信 设 施 高 空 设 施 广 告 牌 行 道 树 等 防 台 保 368

373 安 措 施 ; 加 强 城 镇 特 别 是 城 市 新 区 开 发 区 的 防 洪 排 涝 管 理, 尤 其 要 做 好 地 下 车 库 地 下 商 场 地 下 通 道 地 下 配 电 站 等 地 下 设 施 与 低 洼 易 涝 地 区 的 防 洪 排 涝 工 作 7 落 实 基 础 设 施 保 安 工 作 交 通 部 门 要 对 受 台 风 影 响 区 域 的 交 通 道 路 杭 州 湾 跨 海 大 桥 舟 山 连 岛 大 桥 在 建 的 绍 嘉 大 桥 与 象 山 大 桥 沿 海 客 渡 轮 内 河 水 域 港 口 码 头 车 站 运 输 车 船 的 防 台 保 安 进 行 检 查, 通 知 运 输 船 舶 车 辆 做 好 防 台 准 备, 按 预 案 做 好 抢 险 物 资 调 运 的 应 急 保 障 工 作, 做 好 抢 修 水 毁 交 通 设 施 的 准 备 工 作 机 场 铁 路 部 门 按 防 台 预 案 落 实 保 安 措 施 电 力 通 讯 供 水 等 部 门 要 加 强 检 查 和 管 理, 做 好 防 台 应 急 保 障 工 作 8 加 强 危 化 品 生 产 企 业 和 核 电 厂 的 防 台 保 安 核 电 和 危 化 品 生 产 企 业 要 提 前 落 实 防 范 措 施 各 级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危 化 品 生 产 企 业 防 台 保 安 工 作 的 监 督 管 理 沿 海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要 对 所 辖 区 域 内 的 核 电 炼 油 石 化 火 力 发 电 港 口 码 头 等 中 央 企 业 的 防 台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并 将 省 和 当 地 防 汛 防 台 部 署 及 要 求 传 达 到 相 关 企 业, 切 实 落 实 好 各 项 防 台 措 施 9 加 强 防 台 知 识 的 宣 传 通 过 广 播 电 视 报 纸 手 机 短 信 网 络 等 媒 体,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众 告 知 台 风 动 向, 宣 传 防 台 知 识, 提 高 全 社 会 的 防 台 意 识 和 群 众 自 救 能 力 问 题 三 : 对 外 省 籍 渔 船 的 防 台 安 全 管 理 是 个 难 题, 要 实 施 有 效 监 管, 应 当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 1 落 实 监 管 责 任 明 确 海 洋 渔 业 管 理 部 门 和 海 事 部 门 的 职 责, 形 成 合 力 2 及 时 掌 握 外 省 籍 渔 船 的 动 态 信 息, 有 多 少 在 海 上 作 业, 有 多 少 已 经 进 港 避 风 加 强 与 其 他 沿 海 省 海 洋 渔 业 管 理 部 门 的 联 系, 及 时 通 报 信 息 3 对 处 于 台 风 可 能 影 响 区 域 的 外 省 籍 渔 船, 及 时 劝 导, 要 求 进 港 避 风 4 当 外 省 籍 渔 船 出 险 时, 在 确 保 救 助 人 员 安 全 前 提 下, 全 力 营 救, 必 要 时 请 部 队 或 专 业 救 援 队 伍 帮 助 18. 位 于 地 震 烈 度 6 度 区 的 我 省 A 县, 拟 对 穿 过 该 县 B 乡 的 河 道 堤 防 进 行 除 险 加 固, 防 洪 标 准 为 20 年 一 遇, 主 要 建 设 内 容 是 加 固 加 高 堤 防 并 进 行 砌 石 护 坡 初 步 设 计 报 经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工 程 于 2012 年 10 月 正 式 开 工 假 如 你 是 该 项 目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请 回 答 以 下 问 题 问 题 1: 按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本 工 程 需 要 临 时 修 筑 纵 向 围 堰 ( 属 临 时 占 用 水 域 ), 施 工 单 位 向 你 请 教 应 办 理 哪 些 手 续 请 你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提 出 给 施 工 单 位 的 回 复 意 见 369

374 问 题 2: 堤 防 保 护 范 围 内 村 镇 提 出, 希 望 本 段 堤 防 除 险 加 固 后 兼 作 道 路 使 用, 以 方 便 民 众 生 产 和 生 活, 你 应 如 何 处 理 村 镇 的 要 求? 问 题 3:2013 年 4 月 20 日 雅 安 芦 山 地 震 后, 据 不 完 全 统 计,200 余 公 里 堤 防 受 损 4 月 底, 某 科 技 馆 举 办 的 地 震 与 思 考 巡 展 中, 将 杭 州 排 在 30 个 省 会 城 市 地 震 危 险 度 的 第 七 位 随 后, 地 震 专 家 驳 斥 了 该 说 法 但 受 此 影 响, 堤 防 保 护 范 围 内 的 村 委 会 提 出, 要 给 出 本 堤 防 加 固 设 计 是 否 符 合 抗 震 要 求 的 说 明 请 你 根 据 有 关 规 程 规 范 提 出 给 村 委 会 的 回 复 意 见 问 题 4:2013 年 5 月 的 连 续 下 雨, 使 得 工 程 建 设 进 度 有 所 缓 慢, 某 相 关 部 门 的 领 导 在 现 场 检 查 工 作 时,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务 必 按 原 计 划 完 工 此 时 按 照 合 理 的 建 设 工 期, 已 迟 了 约 二 个 月 时 间, 你 认 为 应 如 何 应 对? 答 题 要 点 : 问 题 1: 根 据 浙 江 省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在 开 工 前 将 施 工 方 案 报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因 施 工 需 要 临 时 筑 坝 围 堰 的, 应 当 事 先 报 经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一 般 为 工 程 建 设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批 准 问 题 2: 项 目 管 理 方 召 集 有 关 镇 村 施 工 单 位 设 计 单 位 和 水 利 交 通 等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从 兼 作 道 路 的 必 要 性 和 堤 防 兼 作 道 路 的 安 全 性 两 方 面, 进 行 充 分 的 科 学 论 证 如 果 确 需 利 用 堤 防 兼 作 道 路 的, 而 堤 防 本 身 能 满 足 兼 作 道 路 的 要 求, 应 与 交 通 主 管 部 门 衔 接, 按 照 道 路 技 术 等 级 标 准 进 行 道 路 建 设, 确 保 堤 防 工 程 的 安 全 运 行 交 通 标 志 标 线 和 相 应 的 安 全 设 施 由 道 路 主 管 部 门 设 置, 并 负 责 道 路 的 日 常 维 护 管 理 问 题 3: 答 题 要 点 : 根 据 堤 防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位 于 地 震 烈 度 7 度 及 其 以 上 地 区 的 1 级 堤 防 工 程, 经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应 进 行 抗 震 设 计 本 工 程 位 于 地 震 烈 度 6 度 区, 防 洪 标 准 20 年 一 遇, 属 于 4 级 堤 防, 可 不 进 行 抗 震 设 计 同 时, 可 将 设 计 单 位 关 于 堤 防 安 全 稳 定 的 计 算 成 果 简 要 说 明 问 题 4: 答 题 要 点 : 根 据 浙 江 省 水 利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名 义 要 求 缩 短 确 保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所 需 的 合 理 建 设 工 期 据 此, 针 对 领 导 提 出 的 要 求, 应 当 实 事 求 是 地 认 真 加 以 分 析 研 判, 一 方 面, 要 进 一 步 在 满 足 汛 期 安 全 施 工 和 370

375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的 前 提 下, 优 化 施 工 流 程, 尽 量 抓 紧 时 间 ; 另 一 方 面, 对 于 确 实 无 法 完 成 的, 应 如 实 报 告, 并 说 明 情 况, 决 不 能 因 赶 时 间, 而 忽 视 工 程 质 量 对 于 强 行 干 扰 建 设 工 期 的 行 为, 施 工 单 位 有 权 依 法 拒 绝 年 2 月, 国 务 院 批 复 了 浙 江 海 洋 经 济 发 展 示 范 区 规 划 ( 以 下 简 称 规 划 ), 这 是 我 省 第 一 个 国 家 级 经 济 发 展 战 略 规 划 将 打 造 一 核 两 翼 三 圈 九 区 多 岛 为 空 间 布 局 的 海 洋 经 济 大 平 台 在 这 一 空 间 布 局 中, 杭 州 宁 波 温 州 嘉 兴 绍 兴 舟 山 台 州 7 个 市 47 个 县 ( 市 区 ) 被 纳 入 海 洋 经 济 发 展 示 范 区, 总 人 口 和 国 土 面 积 分 别 占 到 全 省 的 67.3% 和 58.8%, 还 布 局 了 九 个 产 业 聚 集 区 等 省 内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高 地 此 后, 舟 山 群 岛 新 区 温 州 市 金 融 综 合 改 革 试 验 区 又 落 地 该 示 范 区 根 据 规 划, 2015 年, 示 范 区 地 区 生 产 总 值 将 达 到 2.6 万 亿 元, 占 全 省 的 3/4, 人 均 地 区 生 产 总 值 达 8.6 万 元 ; 示 范 区 海 洋 生 产 总 值 接 近 7000 亿 元, 占 全 国 海 洋 经 济 比 重 提 高 到 15% 问 题 1: 示 范 区 的 建 设 发 展 和 国 家 战 略 的 实 施 将 带 来 产 业 和 人 口 的 快 速 集 聚, 作 为 示 范 区 发 展 的 重 要 基 础 条 件, 水 资 源 保 障 面 临 新 的 要 求 请 分 析 示 范 区 建 设 和 国 家 战 略 实 施 对 水 资 源 保 障 提 出 的 新 要 求 问 题 2: 请 分 析 阐 述 我 省 应 如 何 做 好 服 务 示 范 区 的 水 资 源 保 障 工 作 答 题 要 点 : 1 按 照 示 范 区 的 发 展 目 标, 今 后 一 段 时 间 示 范 区 的 发 展 速 度 将 大 幅 提 升, 这 对 水 资 源 保 障 提 出 了 新 的 更 高 的 要 求 ( 一 ) 水 资 源 需 求 总 量 将 进 一 步 加 大 今 后 十 年 是 示 范 区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加 快 产 业 加 速 发 展 和 人 口 快 速 集 聚 的 十 年, 水 资 源 需 求 量 呈 增 长 趋 势 ( 二 ) 水 资 源 需 求 空 间 布 局 将 发 生 较 大 改 变 示 范 区 内 用 水 需 求 将 进 一 步 向 沿 海 倾 斜, 海 岛 对 水 资 源 保 障 的 需 求 将 呈 区 域 全 面 增 长 态 势, 如 舟 山 本 岛 外 水 资 源 需 求 将 进 一 步 提 高 ( 三 ) 水 资 源 利 用 效 率 和 效 益 应 进 一 步 提 高 示 范 区 的 水 资 源 总 量 有 限, 人 均 水 资 源 量 低 于 全 省 平 均 水 平, 要 满 足 今 后 示 范 区 经 济 社 会 快 速 发 展 的 需 求, 尚 需 进 一 步 挖 掘 节 水 潜 力, 提 高 水 资 源 利 用 的 效 率 和 效 益 ( 四 ) 应 急 供 水 能 力 建 设 需 进 一 步 加 强 示 范 区 建 设 和 国 家 战 略 的 实 施 要 求 有 更 可 靠 的 供 水 安 全 保 障 能 力, 需 要 提 高 区 域 的 应 急 保 障 能 力 和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能 力 371

376 ( 五 ) 对 水 生 态 环 境 的 要 求 更 高 示 范 区 的 水 生 态 环 境 状 况 与 美 丽 浙 江 的 建 设 有 较 大 的 差 距, 迫 切 需 要 采 取 积 极 有 效 的 措 施 改 善 水 质 2 水 资 源 保 障 工 作 从 水 源 和 引 调 水 工 程 建 设 节 约 用 水 改 善 水 环 境 和 增 加 海 水 淡 化 等 非 常 规 水 资 源 利 用 等 方 面 入 手 ( 一 ) 示 范 区 的 水 资 源 保 障 需 要 腹 地 支 援 沿 海 和 海 岛, 加 大 水 源 工 程 和 引 调 水 工 程 的 建 设 力 度, 增 加 源 水 供 给 和 区 域 配 置 能 力 ( 二 ) 需 要 挖 潜, 全 面 实 施 最 严 格 的 水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优 化 用 水 结 构, 强 化 节 约 用 水, 采 用 多 种 措 施, 提 高 水 资 源 利 用 效 率 和 效 益, 提 高 每 方 水 的 产 出 ( 三 ) 需 要 考 虑 水 生 态 环 境 的 承 载 能 力, 加 快 区 域 内 河 道 的 综 合 整 治 与 开 发, 改 善 河 网 水 环 境, 提 高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的 能 力 ( 四 ) 需 要 谋 划 区 域 的 应 急 备 用 水 源 建 设, 加 大 海 水 淡 化 中 水 回 用 等 非 常 规 水 源 的 利 用, 完 善 区 域 ( 流 域 ) 的 水 资 源 保 障 格 局 20. 据 媒 体 报 道,2013 年 2 月 15 日, 山 西 省 洪 洞 县 曲 亭 水 库 工 作 人 员 巡 查 时 发 现 有 大 量 的 水 从 坝 内 灌 溉 输 水 洞 中 流 出,2 月 15 日 下 午 2 时, 漏 水 已 达 2m 3 /s 左 右 2 月 16 日 上 午, 险 情 发 展, 导 致 坝 体 坍 塌,1800 万 m 3 水 冲 出 水 库 险 情 发 生 后, 当 地 政 府 立 即 启 动 一 级 应 急 预 案, 紧 急 疏 散 下 游 群 众 受 大 坝 坍 塌 影 响,4 个 村 庄 严 重 进 水, 南 同 蒲 铁 路 和 108 国 道 交 通 一 度 中 断 曲 亭 水 库 为 具 有 防 洪 灌 溉 养 殖 等 功 能 的 中 型 水 库, 大 坝 为 土 坝, 始 建 于 1959 年 11 月, 后 经 多 次 改 扩 建 水 库 的 集 雨 面 积 128km 2, 总 库 容 3710 万 m 3, 正 常 库 容 3320 万 m 3,2 月 15 日 时 水 库 蓄 水 量 约 1900 万 m 年 水 利 部 门 对 曲 亭 水 库 大 坝 安 全 进 行 鉴 定 后 认 为, 左 岸 灌 溉 洞 存 在 洞 壁 渗 水 等 问 题, 要 求 除 险 加 固 同 年 9 月, 山 西 省 发 改 委 对 曲 亭 水 库 除 险 加 固 工 程 初 步 设 计 予 以 批 复 2004 年 10 月, 曲 亭 水 库 开 始 除 险 加 固, 2008 年 5 月, 山 西 省 水 利 厅 主 持 对 该 工 程 进 行 了 竣 工 验 收, 并 评 为 优 良 工 程 工 程 总 概 算 3800 万 元, 其 中 中 央 预 算 内 专 项 资 金 1800 万 元, 省 级 财 政 资 金 960 万 元, 市 县 自 筹 1040 万 元 实 际 完 成 工 程 投 资 2899 万 元 此 外, 媒 体 还 提 供 了 以 下 信 息 : 事 件 1 水 库 工 作 人 员 回 忆, 曲 亭 水 库 一 期 建 设 时 采 用 当 时 流 行 的 水 中 倒 土 施 工 方 法, 使 土 料 在 水 中 崩 解 压 密, 依 靠 土 的 自 重 及 排 水 固 结 成 型, 压 实 性 能 较 差 1972 年 水 库 二 期 建 设 时 采 用 的 是 人 工 碾 压 施 工 方 法 此 次 漏 水 的 灌 溉 输 水 洞 位 于 一 二 期 372

377 工 程 交 接 处 库 底 淤 泥 沉 淀 使 库 存 水 位 抬 高, 在 蓄 水 量 不 变 的 情 况 下, 大 坝 承 受 的 水 压 力 增 大 事 件 2 事 故 发 生 后, 当 地 立 即 组 织 调 查,4 名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分 别 被 检 察 机 关 立 案 侦 查, 并 被 依 法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4 人 分 别 是 曲 亭 水 库 除 险 加 固 工 程 项 目 部 法 定 代 表 人 秦 某 项 目 部 技 术 负 责 人 赵 某, 洪 洞 县 水 利 局 水 利 管 理 科 科 长 张 某 总 工 程 师 宋 某 经 查,2005 年 8 月 25 日, 秦 某 等 4 人 参 加 了 曲 亭 水 库 除 险 加 固 工 程 左 岸 灌 溉 洞 修 复 方 案 讨 论 会, 同 意 会 上 形 成 的 与 原 批 复 设 计 方 案 不 一 致 的 会 议 纪 要, 并 据 此 对 左 岸 灌 溉 洞 进 行 了 修 复 施 工 问 题 1: 请 分 析 曲 亭 水 库 坍 塌 失 事 的 主 要 原 因 问 题 2: 水 库 除 险 加 固 时, 对 坝 内 埋 设 的 涵 管 ( 洞 ) 一 般 应 如 何 处 理? 问 题 3: 根 据 事 件 2 提 供 信 息, 分 析 这 几 名 责 任 人 主 要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和 理 由 问 题 4: 我 省 十 二 五 期 间 将 加 固 病 险 水 库 415 座 以 上, 十 二 五 末, 水 库 年 病 险 发 生 率 控 制 在 3% 以 内, 水 库 的 动 态 管 理 将 是 一 项 长 期 的 任 务 借 鉴 这 起 事 故, 请 阐 述 分 析 应 如 何 加 强 我 省 水 库 除 险 加 固 工 程 的 质 量 管 理 答 题 要 点 : 问 题 1: 根 据 上 述 材 料 提 供 的 信 息, 可 以 初 步 判 定 曲 亭 水 库 垮 塌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 (1) 水 库 大 坝 施 工 质 量 不 好, 一 期 工 程 为 水 中 堆 土 施 工 方 法, 土 料 密 实 性 差, 一 二 期 交 界 处 没 有 处 理 好, 容 易 成 为 渗 漏 通 道 (2) 工 程 老 化, 灌 溉 输 水 洞 多 年 运 行 后 出 现 破 损 渗 水 (3) 日 常 维 护 管 理 和 安 全 监 测 没 有 到 位, 隐 患 变 化 发 展 情 况 未 能 及 时 发 现 (4) 水 库 除 险 加 固 不 彻 底, 灌 溉 输 水 洞 修 复 加 固 未 按 批 准 设 计 方 案 实 施, 修 改 后 的 防 案 未 报 原 审 批 机 关 审 批, 施 工 方 案 没 有 依 据, 没 有 真 正 消 除 安 全 隐 患 5 水 库 淤 积, 库 容 减 少, 蓄 水 量 远 小 于 正 常 库 容 情 况 下, 库 水 位 却 较 高 问 题 2: 我 国 早 期 建 设 的 土 坝 水 库, 多 采 用 坝 内 涵 管 ( 洞 ) 作 为 放 水 设 施, 长 期 运 行 后 逐 步 出 现 破 损 漏 水 等 病 险 情 况 由 于 涵 管 ( 洞 ) 深 埋 在 坝 内 或 坝 底, 很 难 彻 底 处 理, 成 为 影 响 水 库 安 全 运 行 的 重 大 隐 患 水 库 除 险 加 固 时, 一 般 采 用 以 下 措 施 处 理 坝 内 涵 管 ( 洞 ): (1) 尽 量 废 除 老 涵 管 如 地 质 条 件 许 可, 在 周 边 山 体 另 行 开 挖 输 水 隧 洞, 代 替 原 来 涵 管 ; 如 坝 不 高, 也 可 用 虹 吸 管 代 替 涵 管 373

378 (2) 废 除 或 封 堵 老 涵 管 对 废 弃 涵 管, 有 条 件 的 应 当 挖 除, 无 法 挖 除 的 应 严 密 封 堵, 对 涵 管 进 口 内 部 和 管 壁 进 行 封 堵 加 固 和 防 渗 处 理, 防 止 成 为 渗 漏 通 道 (3) 彻 底 加 固 涵 管 如 地 质 条 件 不 允 许 另 行 开 挖 输 水 洞, 坝 高 限 制 又 无 法 使 用 虹 吸 管, 只 能 保 留 坝 内 涵 管 时, 应 当 用 钢 筋 混 凝 土 材 料 修 筑 新 涵 管, 并 做 好 管 壁 止 水 截 渗 ; 如 只 能 继 续 使 用 老 涵 管 的, 则 应 对 管 身 管 壁 周 边 进 行 彻 底 加 固 处 理 问 题 3: 水 库 工 程 质 量 关 系 下 游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参 与 工 程 建 设 的 有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对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都 应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曲 亭 水 库 进 行 了 安 全 鉴 定, 已 经 查 明 了 工 程 安 全 问 题, 灌 溉 输 水 涵 洞 的 修 复 加 固 方 案 也 已 经 有 关 部 门 批 复, 而 项 目 法 人 和 县 水 利 局 技 术 领 导 却 讨 论 通 过 了 与 上 级 批 复 设 计 方 案 不 一 致 的 施 工 措 施, 没 有 履 行 报 批 程 序, 属 于 擅 自 变 更 重 大 设 计 因 此, 在 这 起 事 故 中, 项 目 部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技 术 负 责 人 没 有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变 更 方 案 未 经 报 批 即 组 织 实 施, 属 于 滥 用 职 权, 应 负 直 接 的 主 要 的 责 任, 县 水 利 局 科 长 和 总 工 没 有 履 行 好 应 负 的 监 管 领 导 责 任, 属 于 玩 忽 职 守, 四 名 责 任 人 的 行 为 都 是 渎 职 失 职 行 为 问 题 4: 水 库 除 险 加 固 工 程 有 别 于 新 建 工 程, 制 约 条 件 多, 隐 患 不 易 发 现, 施 工 质 量 难 控 制, 必 须 从 各 个 环 节 把 好 工 程 质 量 : 1 把 好 设 计 质 量 要 找 准 病 因, 根 据 水 库 安 全 鉴 定 成 果, 对 症 下 药, 研 究 制 定 科 学 合 理 的 加 固 方 案, 彻 底 消 除 隐 患, 未 经 原 审 批 部 门 同 意, 不 得 擅 自 对 设 计 方 案 进 行 重 大 变 更 2 严 控 施 工 质 量 要 建 立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落 实 项 目 法 人 施 工 单 位 和 监 理 的 职 责, 按 照 设 计 要 求, 制 订 施 工 方 案, 严 格 按 规 范 和 设 计 要 求 施 工, 从 原 材 料 施 工 工 艺 现 场 操 作 等 方 面 控 制 工 程 质 量 3 加 强 监 督 管 理 主 管 部 门 和 质 监 部 门, 要 加 强 监 督 检 查, 查 实 查 细, 及 时 了 解 掌 握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进 度 情 况,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要 求 整 改 4 重 视 工 程 验 收 要 按 照 批 准 的 设 计 文 件 和 施 工 规 范, 逐 一 检 查 对 照, 认 真 分 析 评 价 工 程 除 险 加 固 成 效, 没 有 按 设 计 施 工 或 工 程 隐 患 未 消 除 的, 不 应 通 过 验 收 374

2 A

2 A 1 2 A 3 AB 8 11 12 13 14 15 16 4 5 6 21 200 (l)20 (2)15 (3)10 7 8 9 10 11 11 12 14 15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17 18 203500 1500 500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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