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 務 委 員 會 人 事 編 制 小 組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3 年 5 月 15 日 總 目 144- 政 府 總 部 : 事 務 局 分 目 000 運 作 開 支 請 各 委 員 向 財 務 委 員 會 建 議, 由 2013 年 7 月 1 日 起, 在 事 務 局 - (a) 開 設 下 述 常 額 職 位 - 1 個 首 長 級 乙 級 政 務 官 職 位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3 點 )(154,900 元 至 169,050 元 ); 以 及 (b) 保 留 下 述 編 外 職 位 3 年, 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止 - 1 個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職 位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133,150 元 至 145,650 元 ) 問 題 事 務 局 1 個 首 長 級 乙 級 政 務 官 編 外 職 位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3 點 ), 以 及 1 個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編 外 職 位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將 於 2013 年 6 月 30 日 到 期 撤 銷 我 們 需 要 保 留 這 2 個 職 位, 以 全 面 落 實 2013 年 施 政 報 告 提 出 有 關 加 強 內 交 的 重 點 措 施, 以 及 深 化 香 港 與 內 地 的 區 域 合 作
第 2 頁 建 議 2. 我 們 建 議 由 2013 年 7 月 1 日 起, 把 事 務 局 1 個 首 長 級 乙 級 政 務 官 編 外 職 位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3 點 ) 轉 為 常 額 職 位 ; 以 及 保 留 1 個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編 外 職 位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3 年, 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止 理 由 3. 事 務 局 致 力 推 動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下 稱 香 港 特 區 ) 與 內 地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 下 稱 澳 門 特 區 ) 以 及 台 灣 建 立 更 緊 密 的 合 作, 並 一 直 在 這 方 面 擔 當 統 籌 協 調 和 推 動 的 角 色 就 內 地 事 務 而 言, 事 務 局 是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與 內 地 當 局 的 主 要 聯 絡 點, 並 通 過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 下 稱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 加 強 與 中 央 和 省 市 政 府 及 其 他 部 委 的 聯 繫 和 溝 通, 反 映 和 推 廣 香 港 在 內 地 的 商 貿 利 益, 以 及 支 援 在 內 地 的 港 人 港 商 等 4. 2013 年 施 政 報 告 提 出 要 做 好 政 府 對 政 府 ( 下 稱 G2G ) 的 工 作, 全 方 位 提 升 香 港 與 內 地 省 市 的 經 貿 關 係, 並 公 布 一 系 列 措 施, 提 升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的 職 能, 包 括 加 強 聯 繫 在 內 地 的 港 人 和 團 體, 盡 力 提 供 資 訊 和 協 助 ; 在 駐 成 都 香 港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下 稱 駐 成 都 辦 ) 增 設 入 境 事 務 組 ; 擴 大 政 策 調 研, 分 析 全 國 性 政 策 對 港 人 港 商 帶 來 的 機 遇 和 挑 戰, 收 集 和 發 放 省 市 的 重 大 發 展 和 招 商 項 目, 並 收 集 與 內 地 港 人 有 關 的 資 料, 以 便 更 了 解 其 情 況 及 服 務 需 要 ; 以 及 加 強 與 內 地 不 同 界 別 的 溝 通 和 宣 傳 施 政 報 告 亦 提 出, 在 武 漢 設 立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下 稱 駐 武 漢 辦 ) 及 研 究 在 內 地 其 他 城 市 增 設 聯 絡 處 的 可 行 性 擴 大 和 深 化 粵 港 合 作, 以 及 重 組 大 珠 三 角 商 務 委 員 會 成 為 香 港 與 內 地 經 貿 合 作 諮 詢 委 員 會 5. 事 務 局 負 責 落 實 施 政 報 告 中 這 些 重 點 措 施, 並 協 助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做 好 G2G 的 工 作, 協 調 和 推 動 深 化 與 內 地 區 域 合 作 的 工 作 考 慮 到 為 落 實 加 強 內 交 的 重 點 措 施 而 新 增 的 工 作 量, 我 們 審 慎 檢 討 了 事 務 局 的 組 織 架 構 和 編 制, 以 及 有 關 人 員 的 職 能 和 分 工
第 3 頁 6. 現 時 事 務 局 的 首 長 級 職 位 當 中,1 名 首 長 級 乙 級 政 務 官 ( 職 銜 定 為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3)( 下 稱 副 秘 書 長 (3) ), 以 及 其 轄 下 的 1 名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 職 銜 定 為 事 務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下 稱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 是 在 2010 年 6 月 獲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 下 稱 財 委 會 ) 批 准 開 設 的 2 個 編 外 職 位, 為 期 3 年, 直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為 止 開 設 這 2 個 職 位 主 要 為 統 籌 香 港 特 區 參 與 中 國 2010 年 上 海 世 博 會 ( 下 稱 上 海 世 博 ) 和 四 川 地 震 災 後 的 援 建 ( 下 稱 四 川 援 建 ) 工 作, 以 及 加 強 推 動 香 港 特 區 與 內 地 的 區 域 合 作 上 海 世 博 已 在 2010 年 5 月 至 10 月 舉 行, 而 參 與 上 海 世 博 的 後 續 跟 進 工 作 亦 已 在 2011-12 年 度 完 成 至 於 四 川 的 援 建 工 作, 截 至 2013 年 3 月 底, 隨 著 超 過 九 成 的 特 區 援 建 項 目 已 基 本 完 工,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已 步 入 尾 聲 自 2012-13 年 度 起, 副 秘 書 長 (3) 和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須 兼 顧 額 外 職 責, 包 括 深 化 與 內 地 的 各 項 區 域 合 作 項 目, 並 研 究 可 行 方 案 以 加 強 內 交 工 作 的 成 效 附 件 1 和 2 7. 為 應 付 上 述 新 增 的 職 務 和 預 期 未 來 持 續 的 工 作, 我 們 需 要 將 副 秘 書 長 (3) 的 職 位 轉 為 常 額 職 位, 以 及 保 留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的 職 位 3 年, 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止, 以 便 全 面 落 實 行 政 長 官 在 施 政 報 告 中 提 出 有 關 加 強 內 交 的 重 點 措 施 我 們 會 在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的 職 位 在 2016 年 6 月 底 屆 滿 前, 適 時 檢 討 有 關 職 位 的 安 排 副 秘 書 長 (3) 和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的 職 責 說 明 分 別 載 於 附 件 1 及 附 件 2, 下 文 會 闡 述 他 們 的 具 體 工 作 範 疇 提 升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的 職 能 8. 在 副 秘 書 長 (3) 的 領 導 下,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將 負 責 落 實 2013 年 施 政 報 告 有 關 提 升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職 能 的 工 作 他 會 擬 訂 具 體 落 實 計 劃 制 訂 工 作 指 標 和 指 引 監 督 各 項 工 作 的 進 展 和 成 效, 並 不 時 檢 討 和 優 化 有 關 工 作, 以 為 在 內 地 的 港 人 港 商 提 供 更 有 效 的 支 援 9. 在 擴 大 政 策 調 研 方 面,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將 與 政 府 統 計 處 會 合 作, 監 督 委 聘 的 承 辦 商 進 行 專 題 調 查, 以 收 集 香 港 居 民 在 內 地 的 整 體 數 據, 擬 定 調 查 的 範 圍, 及 監 督 專 題 調 查 的 工 作 和 表 現 調 查 所 得 結 果 將 有 助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接 觸 更 多 在 內 地 的 港 人 和 團 體, 了 解 他 們 的 服 務 需 要 和 為 他 們 提 供 更 適 切 的 資 訊 和 協 助
第 4 頁 10. 在 加 強 聯 繫 內 地 港 人 和 團 體 以 提 供 資 訊 和 協 助 方 面,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會 監 督 有 關 為 內 地 港 人 提 供 實 用 資 訊 的 工 作 他 會 因 應 在 內 地 生 活 港 人 的 整 體 情 況 和 需 要, 制 訂 政 策 框 架 以 助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提 供 所 需 資 訊 ( 例 如 法 律 服 務 醫 療 和 醫 護 及 升 學 等 ) 他 也 會 督 導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編 製 實 用 資 訊 小 冊 子 的 工 作, 以 確 保 各 個 辦 事 處 的 小 冊 子 除 了 在 內 容 方 面 一 致 外, 亦 會 因 地 制 宜, 適 時 更 新, 以 切 合 當 地 港 人 的 需 要 此 外, 他 亦 會 督 導 各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優 化 辦 事 處 網 頁 的 工 作, 以 方 便 在 內 地 的 港 人 獲 取 資 訊, 並 因 應 兩 地 的 發 展 情 況, 適 時 統 籌 各 辦 事 處 更 新 網 頁 資 訊, 以 便 與 各 持 份 者 溝 通 11. 特 區 政 府 貿 易 發 展 局 ( 下 稱 貿 發 局 ) 及 旅 遊 發 展 局 ( 下 稱 旅 發 局 ) 均 在 內 地 多 個 城 市 設 有 辦 事 處, 三 者 在 功 能 上 互 相 配 合, 並 不 時 合 辦 推 廣 活 動 我 們 會 與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定 期 舉 行 會 議, 研 究 如 何 整 合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以 及 貿 發 局 和 旅 發 局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的 工 作 關 係, 藉 以 加 強 各 辦 事 處 的 協 同 效 應 和 工 作 成 效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會 就 整 合 三 方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的 工 作 關 係, 進 行 研 究 和 提 出 建 議 方 案, 並 為 在 香 港 總 部 層 面 的 定 期 會 議 提 供 政 策 協 調 和 秘 書 處 支 援, 包 括 草 擬 會 議 文 件 和 跟 進 相 關 各 方 落 實 會 議 的 決 定 在 內 地 增 設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辦 事 處 12. 因 應 行 政 長 官 去 年 10 月 在 立 法 會 提 出 研 究 在 內 地 中 部 地 區 增 設 新 1 辦 事 處 的 建 議,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對 中 部 各 省 的 發 展 情 況 進 行 了 研 究, 並 前 往 中 部 的 主 要 城 市 ( 例 如 武 漢 和 長 沙 ) 進 行 實 地 考 察, 以 協 助 選 定 新 的 駐 中 部 地 區 辦 事 處 的 落 戶 城 市 13. 2013 年 施 政 報 告 宣 布 設 立 駐 武 漢 辦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將 負 責 推 展 籌 備 成 立 駐 武 漢 辦 的 工 作, 目 標 是 駐 武 漢 辦 可 在 2014 年 投 入 運 作 來 年,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會 參 與 和 中 央 政 府 及 有 關 省 市 政 府 在 工 作 層 面 的 商 討, 擬 定 成 立 駐 武 漢 辦 的 詳 細 安 排, 包 括 其 職 能 範 圍 和 有 關 工 作 便 利 等 安 排 此 外, 他 亦 會 評 估 駐 武 漢 辦 的 人 力 和 財 務 需 求, 並 根 據 既 定 程 序 申 請 所 需 資 源 在 有 需 要 時, 他 會 就 在 駐 武 漢 辦 設 立 首 長 級 公 務 員 職 位 的 任 何 建 議, 徵 詢 立 法 會 相 關 事 務 委 員 會, 並 尋 求 本 小 組 委 員 會 及 財 委 會 的 批 准 其 後, 他 會 監 督 有 關 物 色 和 設 立 駐 武 漢 辦 合 適 的 辦 公 地 點, 以 及 招 聘 當 地 員 工 的 工 作, 確 保 有 關 工 序 根 據 既 定 規 則 和 程 序 適 時 和 妥 善 地 進 行 1 包 括 山 西 江 西 河 南 湖 北 和 湖 南
第 5 頁 14. 駐 武 漢 辦 成 立 的 初 期,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將 會 與 到 任 的 駐 武 漢 辦 人 員 緊 密 合 作, 協 助 辦 事 處 有 效 發 揮 職 能 通 過 駐 武 漢 辦, 他 會 協 助 加 強 香 港 特 區 與 中 部 省 份 的 聯 繫, 接 觸 當 地 港 人 港 商, 為 港 人 港 商 開 拓 更 多 發 展 機 遇 他 也 會 考 慮 香 港 與 中 部 地 區 的 互 補 優 勢 兩 地 的 功 能 定 位 和 香 港 的 發 展 需 要, 以 制 訂 和 中 部 省 份 的 合 作 策 略, 並 統 籌 有 關 決 策 局 和 部 門 推 動 香 港 與 中 部 各 省 在 不 同 範 疇 的 合 作 15. 與 此 同 時, 因 應 駐 武 漢 辦 的 成 立,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會 檢 討 特 區 政 府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的 網 絡 他 會 因 應 國 家 區 域 協 調 發 展 策 略, 及 內 地 各 省 市 和 經 濟 區 的 發 展 情 況, 制 訂 方 案 以 整 合 各 個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的 服 務 範 疇, 以 及 研 究 在 內 地 其 他 城 市 增 設 聯 絡 處 的 可 行 性 在 過 程 中, 他 會 諮 詢 相 關 持 份 者, 以 加 強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的 網 絡, 為 港 人 港 商 提 供 更 佳 的 服 務 區 域 合 作 16. 副 秘 書 長 (3) 負 責 全 盤 規 劃 香 港 特 區 與 內 地 不 同 省 市 的 區 域 合 作 他 根 據 優 勢 互 補 的 原 則 及 香 港 的 發 展 需 要, 專 責 督 導 區 域 合 作 方 針 和 措 施 的 制 訂 他 擔 當 各 決 策 局 和 部 門 的 中 央 統 籌 角 色, 確 保 個 別 決 策 局 和 部 門 在 有 關 方 面 的 政 策 目 標, 與 香 港 特 區 的 整 體 利 益 和 目 標 相 符 他 亦 代 表 特 區 政 府 與 內 地 省 市 政 府 商 討 具 體 合 作 事 宜 副 秘 書 長 (3) 負 責 確 保 香 港 與 內 地 各 省 市 的 合 作 方 針 和 措 施 得 以 全 面 和 有 策 略 地 推 展 17. 在 副 秘 書 長 (3) 的 領 導 下,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負 責 加 強 與 泛 珠 三 角 地 區 上 海 市 北 京 市, 以 及 四 川 省 和 重 慶 市 的 合 作 ( 即 下 文 第 20 至 24 段 ) 副 秘 書 長 (3) 負 責 制 訂 有 關 統 籌 和 推 動 與 這 些 地 區 合 作 的 方 針 和 策 略,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則 負 責 與 相 關 決 策 局 和 部 門 共 同 制 訂 工 作 計 劃 和 督 導 實 施 進 度 此 外,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統 籌 香 港 特 區 高 層 官 員 參 與 各 項 區 域 合 作 活 動 ( 包 括 泛 珠 三 角 區 域 合 作 與 發 展 論 壇 ( 下 稱 泛 珠 論 壇 ) 滬 港 經 貿 合 作 會 議 及 京 港 經 貿 合 作 會 議 等 ) 的 安 排, 例 如 策 劃 和 執 行 高 層 會 議 和 互 訪 的 行 程 安 排 協 調 公 關 宣 傳, 以 及 撰 寫 會 議 文 件 等 18. 另 一 方 面, 在 副 秘 書 長 (3) 的 指 導 下,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6) 負 責 粵 港 合 作 以 及 前 海 和 南 沙 發 展 的 工 作 ( 即 下 文 第 25 至 29 段 )
第 6 頁 19. 未 來 幾 年, 副 秘 書 長 (3) 除 督 導 首 席 秘 書 長 (8) 履 行 上 文 第 8 至 15 段 的 各 項 職 責 外, 他 會 繼 續 提 供 策 略 指 導 和 意 見, 以 持 續 執 行 有 關 統 籌 和 推 動 與 主 要 省 市 的 區 域 合 作 的 主 要 工 作 ( 詳 見 下 文 ) 加 強 與 泛 珠 省 區 的 合 作 2 20. 泛 珠 論 壇 是 重 要 的 區 域 合 作 平 台, 涵 蓋 內 地 9 個 省 / 自 治 區 以 及 香 港 和 澳 門 特 區, 約 佔 內 地 人 口 和 生 產 總 值 三 分 之 一 香 港 與 國 際 連 繫 廣 泛 而 緊 密, 可 以 發 揮 作 為 國 際 資 金 人 才 和 技 術 的 管 道 角 色, 協 助 泛 珠 省 區 實 現 走 出 去 和 引 進 來 的 發 展 策 略 本 年 第 九 屆 泛 珠 論 壇 會 由 貴 州 省 承 辦 在 副 秘 書 長 (3) 的 指 導 下,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會 積 極 統 籌 香 港 特 區 參 與 本 年 的 論 壇, 以 尋 求 更 多 合 作 空 間 此 外,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亦 會 研 究 香 港 特 區 申 請 在 2014 年 舉 辦 第 十 屆 泛 珠 論 壇 的 事 宜, 並 開 展 前 期 相 關 準 備 工 作 與 上 海 市 和 北 京 市 的 合 作 21. 滬 港 經 貿 合 作 會 議 去 年 1 月 在 上 海 召 開 兩 地 就 9 個 合 作 範 疇 28 項 合 作 項 目 達 成 共 識 滬 港 兩 地 政 府 和 相 關 機 構 亦 在 會 上 簽 署 了 4 份 合 作 協 議, 涵 蓋 商 貿 文 化 公 務 員 交 流, 以 及 醫 院 管 理 未 來 數 年, 在 副 秘 書 長 (3) 的 領 導 下,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會 統 籌 有 關 決 策 局 和 部 門 落 實 各 個 合 作 項 目 和 協 議, 並 深 化 兩 地 在 主 要 範 疇 如 金 融 服 務 的 合 作, 以 及 推 動 文 化 體 育 交 流 活 動 最 近, 華 東 地 區 出 現 人 類 感 染 甲 型 流 感 (H7N9) 個 案,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一 直 與 駐 上 海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下 稱 駐 上 海 辦 ) 緊 密 合 作, 通 過 與 當 地 相 關 政 府 部 門 及 媒 體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以 及 留 意 有 關 政 府 和 媒 體 網 站 的 消 息, 監 察 事 態 發 展, 並 向 相 關 決 策 局 適 時 通 報 最 新 情 況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亦 統 籌 駐 上 海 辦 向 當 地 港 人 港 商 發 放 最 新 資 訊, 讓 他 們 掌 握 有 關 人 類 感 染 個 案 的 最 新 發 展 情 況 及 應 採 取 的 預 防 措 施 等 實 用 資 訊 3 共 2 3 包 括 福 建 江 西 湖 南 廣 東 廣 西 海 南 四 川 貴 州 和 雲 南 包 括 商 貿 投 資 金 融 服 務 民 航 海 運 及 物 流 旅 遊 會 展 創 新 科 技 文 化 創 意 及 體 育 專 業 人 員 交 流 教 育 及 醫 療 衞 生, 以 及 青 少 年 和 社 會 發 展
第 7 頁 22. 另 一 方 面, 行 政 長 官 和 北 京 市 代 市 長 去 年 11 月 在 香 港 會 面, 就 加 強 兩 地 合 作 交 換 意 見, 並 見 證 3 份 合 作 協 議 ( 涵 蓋 文 化 食 品 安 全 和 醫 院 管 理 範 疇 ) 的 簽 署 除 了 監 督 這 些 合 作 協 議 的 實 施, 在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的 協 助 下, 副 秘 書 長 (3) 會 與 相 關 決 策 局 和 部 門 制 訂 未 來 數 年 兩 地 的 合 作 方 針, 發 揮 京 港 在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和 創 新 科 技 方 面 的 合 作 潛 力 與 四 川 省 的 合 作 23. 在 援 建 四 川 地 震 災 區 的 良 好 合 作 基 礎 上, 川 港 兩 地 已 開 展 多 元 化 合 作, 並 在 醫 療 衞 生 教 育 建 築 工 程 旅 遊 體 育, 以 及 卧 龍 自 然 保 護 區 的 保 育 工 作 等 六 方 面, 簽 訂 了 合 作 協 議 政 務 司 司 長 今 年 3 月 到 訪 四 川, 與 四 川 省 省 長 會 面 雙 方 均 同 意 隨 着 援 建 工 作 大 致 上 已 完 成, 兩 地 應 進 一 步 深 化 合 作 在 副 秘 書 長 (3) 的 領 導 下,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會 探 索 川 港 進 一 步 合 作 空 間, 並 就 此 與 相 關 決 策 局 和 部 門 共 同 制 定 工 作 計 劃 與 重 慶 市 的 合 作 24. 重 慶 市 是 內 地 西 部 和 內 陸 唯 一 直 轄 市, 重 慶 兩 江 新 區 是 繼 上 海 浦 東 新 區 和 天 津 濱 海 新 區 後 由 國 務 院 批 覆 的 第 三 個 國 家 級 開 放 開 發 新 區 去 年 1 月, 我 們 在 重 慶 成 立 聯 絡 處, 聯 繫 重 慶 各 界 包 括 市 政 府 和 當 地 港 商, 並 通 過 參 與 一 系 列 的 活 動, 協 助 促 進 渝 港 兩 地 經 貿 以 及 不 同 範 疇 的 交 流 副 秘 書 長 (3) 會 提 供 政 策 指 導, 以 制 訂 推 動 兩 地 在 多 個 範 疇 交 流 合 作 的 方 針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會 適 時 與 有 關 方 面 舉 辦 渝 港 合 作 活 動 加 強 與 廣 東 省 合 作 落 實 粵 港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 下 稱 框 架 協 議 ) 25. 特 區 政 府 會 繼 續 加 強 與 廣 東 省 合 作, 致 力 推 動 框 架 協 議 下 各 範 疇 的 合 作 副 秘 書 長 (3) 會 就 與 廣 東 合 作 的 整 體 方 針, 提 供 政 策 指 導, 並 為 落 實 框 架 協 議 提 供 策 略 指 引 特 區 政 府 將 全 力 配 合 廣 東 推 進 的 各 項 相 關 重 要 措 施
第 8 頁 推 動 前 海 和 南 沙 的 發 展 26. 2012 年 6 月, 中 央 政 府 在 香 港 公 布 了 支 持 前 海 開 發 開 放 有 關 政 策 副 秘 書 長 (3) 會 繼 續 監 督 決 策 局 和 部 門 的 相 關 工 作, 以 期 就 前 海 發 展 政 策 和 相 關 實 施 細 則 的 制 訂 收 集 各 界 意 見, 並 向 深 圳 當 局 和 內 地 相 關 部 委 反 映 他 亦 會 領 導 有 關 工 作, 以 助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積 極 配 合 深 圳 當 局 爭 取 在 前 海 實 施 更 多 優 惠 政 策 27. 國 務 院 於 2012 年 9 月 批 覆 南 沙 規 劃, 為 南 沙 發 展 定 下 了 宏 觀 的 發 展 方 向 副 秘 書 長 (3) 會 統 籌 和 領 導 有 關 工 作, 以 助 香 港 特 區 積 極 配 合 廣 東 省 和 廣 州 市 政 府, 為 香 港 不 同 界 別 在 南 沙 開 拓 更 大 的 發 展 機 遇 與 澳 門 特 區 的 合 作 28. 香 港 和 澳 門 通 過 港 澳 合 作 高 層 會 議, 推 進 兩 地 在 旅 遊 文 化 和 環 保 等 多 個 領 域 的 交 流 合 作 副 秘 書 長 (3) 指 導 港 澳 合 作 議 程 的 制 訂 就 規 劃 兩 地 合 作 的 方 針 提 供 策 略 意 見, 以 及 監 督 決 策 局 和 部 門 的 有 關 工 作, 以 期 與 澳 門 特 區 維 持 緊 密 交 流 和 合 作 重 組 大 珠 三 角 商 務 委 員 會 29. 施 政 報 告 提 出, 重 組 大 珠 三 角 商 務 委 員 會 成 為 香 港 與 內 地 經 貿 合 作 諮 詢 委 員 會 新 成 立 的 香 港 與 內 地 經 貿 合 作 諮 詢 委 員 會 將 擴 大 職 能 範 圍, 以 涵 蓋 香 港 與 內 地 所 有 地 區 的 經 貿 合 作 事 宜 副 秘 書 長 (3) 負 責 領 導 有 關 的 重 組 工 作 及 指 導 重 組 方 案 的 制 訂 此 外, 他 會 督 導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的 工 作, 以 及 為 委 員 會 討 論 事 項 提 供 政 策 意 見 非 首 長 級 人 員 的 支 援 30. 為 給 予 上 述 2 個 擬 議 的 首 長 級 職 位 所 需 的 支 援, 我 們 將 重 行 調 配 事 務 局 現 有 編 制 的 人 手, 並 把 3 個 非 首 長 級 人 員 編 外 職 位 轉 為 常 額 職 位, 包 括 1 個 政 務 主 任 職 位 1 個 一 級 行 政 主 任 職 位 和 1 個 一 級 私 人 秘 書 職 位 ( 支 援 副 秘 書 長 (3)); 以 及 延 長 1 個 一 級 私 人 秘 書 編 外 職 位 ( 支 援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的 開 設 期 3 年
第 9 頁 曾 考 慮 的 其 他 方 法 31. 事 務 局 未 來 數 年 的 重 點 工 作, 是 要 落 實 2013 年 施 政 報 告 所 載 提 升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職 能 以 協 助 在 內 地 的 港 人 港 商 的 一 系 列 新 措 施, 包 括 加 強 聯 繫 港 人 和 團 體 在 駐 成 都 辦 增 設 入 境 事 務 組 擴 大 政 策 調 研 和 加 強 溝 通 和 宣 傳 另 一 方 面, 由 於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加 強 與 內 地 主 要 省 市 和 經 濟 區 合 作, 我 們 亦 需 持 續 推 展 現 時 區 域 合 作 方 面 的 工 作 這 些 工 作 涉 及 政 策 的 制 訂 推 動 和 落 實, 亦 需 要 高 層 統 籌 和 與 內 地 當 局 緊 密 聯 繫 我 們 曾 考 慮 重 行 調 配 內 部 現 有 人 手, 承 擔 副 秘 書 長 (3) 和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兩 個 編 外 職 位 在 本 年 6 月 底 到 期 撤 銷 後 遺 留 下 來 的 工 作, 但 認 為 並 不 可 行 附 件 3 32. 目 前, 事 務 局 有 3 名 副 秘 書 長, 負 責 統 籌 事 務 局 各 項 重 要 工 作 ( 事 務 局 組 織 圖 載 於 附 件 3) 第 一 組 由 副 秘 書 長 (1)( 定 在 首 長 級 乙 一 級 政 務 官 級 別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4 點 )) 主 管, 在 4 名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的 協 助 下, 負 責 政 制 發 展 選 舉 事 務 發 展 政 治 委 任 制 度 個 人 權 利 和 公 開 資 料 等 政 策 範 疇, 並 負 責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和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的 內 務 管 理 支 援 他 們 在 各 項 選 舉 檢 討 和 政 制 發 展 等 工 作, 以 至 人 權 方 面 的 工 作 已 十 分 繁 重, 沒 有 吸 納 與 內 地 合 作 的 職 務 的 空 間 33. 副 秘 書 長 (2)( 定 在 首 長 級 乙 級 政 務 官 級 別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3 點 )) 主 管 第 二 組, 在 2 名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的 協 助 下, 負 責 的 政 策 範 疇 包 括 香 港 與 台 灣 的 交 流 合 作 機 制 對 外 事 務 落 實 香 港 特 區 配 合 國 家 五 年 規 劃 的 統 籌 工 作 基 本 法 推 廣, 以 及 各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及 在 台 灣 的 香 港 經 濟 貿 易 文 化 辦 事 處 的 內 務 管 理 支 援 ( 例 如 行 政 人 事 和 資 源 管 理 等 工 作 ) 香 港 與 台 灣 之 間 經 貿 文 化 民 生 等 公 共 政 策 範 疇 的 交 流 合 作 正 進 入 制 度 化 協 商 階 段 港 台 經 濟 文 化 合 作 協 進 會 和 台 港 經 濟 文 化 合 作 策 進 會 ( 協 策 兩 會 ) 在 多 個 領 域 上 取 得 重 大 進 展, 包 括 香 港 在 台 北 成 立 了 香 港 經 濟 貿 易 文 化 辦 事 處 ; 雙 方 簽 署 航 空 運 輸 協 議, 增 加 來 往 香 港 與 台 灣 的 客 運 和 貨 運 班 次 航 點 和 貨 運 量 ; 港 台 簽 署 了 銀 行 業 監 理 合 作 備 忘 錄, 強 化 港 台 跨 境 銀 行 的 監 理 合 作 ; 及 推 出 多 項 便 利 兩 地 民 眾 旅 遊 經 商 的 出 入 境 安 排 等 協 策 兩 會 在 其 他 合 作 範 疇 仍 有 很 多 工 作 要 推 展 和 處 理, 以 進 一 步 惠 及 兩 地 民 眾 此 外, 該 組 亦 須 協 助 統 籌 各 相 關 決 策 局, 跟 進 落 實 國 家 十 二 五 規 劃 下 的 各 項 政 策 措 施, 並 開 展 配 合 國 家 擬 訂 十 三 五 規 劃 的 準 備 工 作 鑑 於 第 二 組 職 責 範 圍 內 的 各 項 工 作 繁 重, 該 組 並 無 吸 納 第 三 組 的 工 作 的 空 間
第 10 頁 34. 副 秘 書 長 (3) 主 管 第 三 組, 在 2 名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的 協 助 下, 負 責 統 籌 加 強 與 內 地 的 經 貿 及 其 他 方 面 的 合 作, 包 括 2013 年 施 政 報 告 中 提 出 的 相 關 措 施, 以 及 統 籌 協 調 和 推 動 香 港 特 區 與 內 地 相 關 省 市 和 澳 門 特 區 的 區 域 合 作 ( 即 上 文 第 8 至 29 段 所 述 的 主 要 職 責 工 作 ) 附 件 4 35. 上 述 副 秘 書 長 和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現 時 的 職 責 載 於 附 件 4 對 財 政 的 影 響 36.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建 議 開 設 1 個 首 長 級 乙 級 政 務 官 常 額 職 位 和 保 留 1 個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編 外 職 位, 所 需 的 年 薪 開 支 為 3,664,800 元, 詳 情 如 下 - 職 級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開 支 ( 元 ) 職 位 數 目 首 長 級 乙 級 政 務 官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3 點 )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1,968,600 1 1,696,200 1 總 計 3,664,800 2 所 需 的 每 年 平 均 員 工 開 支 總 額 ( 包 括 薪 金 及 員 工 附 帶 福 利 開 支 ) 為 5,230,000 元 37. 至 於 上 文 第 30 段 所 述 為 支 援 2 個 首 長 級 職 位 而 開 設 / 延 長 的 4 個 非 首 長 級 人 員 職 位,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所 需 的 年 薪 開 支 總 額 為 2,038,560 元, 而 每 年 平 均 員 工 開 支 總 額 ( 包 括 薪 金 及 員 工 附 帶 福 利 開 支 ) 則 為 2,503,000 元 38. 我 們 已 在 2013-14 年 度 預 算 內 預 留 足 夠 款 項, 並 會 在 其 後 年 度 的 預 算 內 預 留 所 需 款 項, 以 支 付 這 項 建 議 的 開 支
第 11 頁 公 眾 諮 詢 39. 我 們 已 在 2013 年 3 月 19 日 就 上 述 人 手 編 制 建 議 諮 詢 立 法 會 工 商 事 務 委 員 會 委 員 支 持 有 關 建 議 編 制 上 的 變 動 40. 過 去 兩 年, 總 目 144- 政 府 總 部 : 事 務 局 在 編 制 上 的 變 動 如 下 - 職 位 數 目 編 制 ( 註 ) 目 前 情 況 (2013 年 5 月 1 日 ) 2013 年 4 月 1 日 的 情 況 2012 年 4 月 1 日 的 情 況 2011 年 4 月 1 日 的 情 況 A* 18+(2)# 18+(2) 18+(2) 17+(2) B 69 69 63 57 C 59 58 55 52 總 計 146+(2) 145+(2) 136+(2) 126+(2) 註 : A - 相 等 於 首 長 級 或 相 同 薪 級 的 職 級 B C - 頂 薪 點 在 總 薪 級 第 33 點 以 上 或 相 同 薪 點 的 非 首 長 級 職 級 - 頂 薪 點 在 總 薪 級 第 33 點 或 以 下 或 相 同 薪 點 的 非 首 長 級 職 級 ( ) - 首 長 級 編 外 職 位 數 目 * - 不 包 括 按 轉 授 的 權 力 開 設 的 編 外 職 位 # - 截 至 2013 年 5 月 1 日, 事 務 局 並 沒 有 懸 空 的 首 長 級 職 位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的 意 見 41.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支 持 上 述 建 議, 同 意 由 2013 年 7 月 1 日 起, 開 設 1 個 首 長 級 乙 級 政 務 官 常 額 職 位, 以 及 保 留 1 個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編 外 職 位 3 年, 以 落 實 2013 年 施 政 報 告 有 關 加 強 內 交 的 重 點 措 施, 以 及 深 化 香 港 與 內 地 的 區 域 合 作 的 工 作 該 局 考 慮 到 出 任 擬 設 職 位 的 人 員 須 承 擔 的 職 責 和 掌 管 的 職 務 範 圍, 認 為 該 等 職 位 的 職 系 和 職 級 均 屬 恰 當
第 12 頁 首 長 級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42. 首 長 級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表 示, 如 實 施 上 述 建 議, 副 秘 書 長 (3) 職 位 的 建 議 職 級 是 恰 當 的 由 於 建 議 開 設 的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職 位 屬 編 外 性 質, 如 獲 准 開 設, 定 當 按 照 議 定 程 序, 向 首 長 級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報 告 ------------------------------ 事 務 局 2013 年 5 月
附 件 1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3) 職 責 說 明 職 銜 :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3) 職 級 : 首 長 級 乙 級 政 務 官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3 點 ) 直 屬 上 司 :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主 要 職 務 和 職 責 - 1. 領 導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落 實 2013 年 施 政 報 告 關 於 提 升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職 能 的 措 施, 以 更 好 地 支 援 內 地 的 港 人 港 商, 並 督 導 各 項 措 施 的 實 施 進 度 2. 整 體 規 劃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下 稱 香 港 特 區 ) 與 內 地 各 相 關 省 市 和 澳 門 特 區 的 區 域 合 作 策 略, 以 及 維 持 與 有 關 省 市 區 政 府 和 特 區 的 緊 密 聯 繫 3. 就 粵 港 合 作 聯 席 會 議 下 與 廣 東 合 作 的 整 體 方 針, 提 供 政 策 指 導, 並 為 落 實 粵 港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提 供 策 略 指 引, 以 及 統 籌 和 推 動 香 港 特 區 配 合 南 沙 發 展 方 面 的 工 作 4. 在 粵 港 合 作 聯 席 會 議 及 深 港 合 作 會 議 下, 就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與 深 圳 的 合 作 措 施, 提 供 政 策 上 的 意 見 和 協 調, 並 就 前 海 現 代 服 務 業 的 發 展 方 面, 推 動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與 深 圳 合 作 的 工 作 5. 在 泛 珠 三 角 區 域 合 作 與 發 展 論 壇 下, 就 與 泛 珠 省 區 的 合 作 整 體 方 針, 提 供 政 策 指 導 6. 在 滬 港 經 貿 合 作 會 議 和 京 港 經 貿 合 作 會 議 下, 與 上 海 市 和 北 京 市 合 作 的 整 體 方 針, 提 供 政 策 指 導 7. 為 香 港 與 內 地 經 貿 合 作 諮 詢 委 員 會 提 供 政 策 意 見, 並 與 社 會 各 界 接 觸, 以 收 集 他 們 對 香 港 與 內 地 合 作 的 意 見 ------------------------------
附 件 2 事 務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職 責 說 明 職 銜 : 事 務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職 級 :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直 屬 上 司 :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3) 主 要 職 務 和 職 責 - 1. 制 訂 策 略 和 計 劃, 落 實 2013 年 施 政 報 告 關 於 提 升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職 能 的 措 施, 以 更 好 地 協 助 在 內 地 的 港 人 港 商, 包 括 制 訂 工 作 指 標 和 指 引 監 督 各 項 工 作 的 進 度 和 成 效, 以 及 不 時 檢 討 和 優 化 有 關 工 作 2. 籌 備 成 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下 稱 香 港 特 區 ) 政 府 駐 武 漢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下 稱 駐 武 漢 辦 ), 包 括 與 中 央 政 府 和 省 市 政 府 聯 繫, 以 及 處 理 人 手 和 資 源 申 請 和 調 配, 並 安 排 辦 公 地 方 等 行 政 工 作 3. 督 導 駐 武 漢 辦 的 運 作 研 究 和 統 籌 落 實 香 港 與 中 部 地 區 的 合 作 4. 檢 討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在 內 地 的 網 絡 研 究 在 內 地 其 他 城 市 設 立 聯 絡 處 的 可 行 性, 以 及 諮 詢 有 關 持 份 者 對 有 關 事 宜 的 意 見 5. 研 究 整 合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貿 易 發 展 局 和 旅 遊 發 展 局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的 工 作 關 係, 以 及 為 三 者 的 定 期 會 面 機 制 提 供 支 援 6. 就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參 與 泛 珠 三 角 區 域 合 作, 統 籌 相 關 決 策 局 和 部 門 跟 進 各 範 疇 的 合 作 項 目, 為 參 與 每 年 的 泛 珠 三 角 區 域 合 作 與 發 展 論 壇 ( 下 稱 泛 珠 論 壇 ) 提 供 支 援, 以 及 就 申 請 舉 辦 第 十 屆 泛 珠 論 壇 進 行 研 究 和 前 期 準 備 工 作 7. 就 香 港 與 上 海 市 和 北 京 市 分 別 在 滬 港 經 貿 合 作 會 議 和 京 港 經 貿 合 作 會 議 下 的 合 作, 統 籌 相 關 決 策 局 和 部 門 跟 進 各 範 疇 的 合 作 項 目, 以 及 為 該 兩 個 合 作 會 議 的 召 開 提 供 支 援
附 件 2 第 2 頁 8. 因 應 香 港 特 區 與 四 川 省 在 多 個 範 疇 的 現 有 雙 邊 合 作 基 礎, 研 究 和 制 訂 川 港 兩 地 的 中 期 合 作 計 劃, 以 及 統 籌 落 實 有 關 的 合 作 項 目 9. 研 究 和 制 訂 香 港 特 區 與 重 慶 市 的 合 作 計 劃, 以 及 統 籌 落 實 有 關 的 合 作 項 目 10. 支 援 香 港 與 內 地 其 他 省 市 的 合 作 活 動, 包 括 籌 辦 和 參 與 高 層 會 議 互 訪 及 論 壇 等 11. 處 理 在 內 地 港 人 求 助 個 案 的 跟 進 工 作 ------------------------------
事 務 局 組 織 圖 (2013 年 5 月 ) EC(2013-14)2 附 件 3 事 務 局 局 長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首 長 級 甲 一 級 政 務 官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8 點 ) 事 務 局 副 局 長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1) ( 首 長 級 乙 一 級 政 務 官 )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4 點 )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2) ( 首 長 級 乙 級 政 務 官 )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3 點 )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3) ( 首 長 級 乙 級 政 務 官 )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3 點 ) 事 務 局 局 長 政 治 助 理 事 務 局 局 長 政 務 助 理 (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事 務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2) (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事 務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3) (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事 務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4) (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事 務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5) (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事 務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1) (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事 務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7) (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事 務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6) (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事 務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說 明 2010 年 7 月 開 設, 至 2013 年 6 月 屆 滿 的 編 外 職 位 本 文 件 建 議 轉 為 常 額 職 位 2010 年 7 月 開 設, 至 2013 年 6 月 屆 滿 的 編 外 職 位 本 文 件 建 議 延 長 3 年 至 2016 年 6 月 底 止 註 事 務 局 轄 下 的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即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 下 稱 駐 京 辦 ) 駐 粵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下 稱 駐 粵 辦 ) 駐 上 海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下 稱 駐 滬 辦 ) 和 駐 成 都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下 稱 駐 成 都 辦 ) 並 沒 有 在 上 圖 顯 示 4 個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的 首 長 級 官 員 編 制 如 下 - 駐 京 辦 : 駐 京 辦 主 任 ( 首 長 級 甲 級 政 務 官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6 點 ) 駐 京 辦 副 主 任 ( 首 長 級 乙 一 級 政 務 官 )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4 點 ) 駐 京 辦 助 理 主 任 (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駐 粵 辦 : 駐 粵 辦 主 任 ( 首 長 級 乙 級 政 務 官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3 點 ) 駐 滬 辦 : 駐 滬 辦 主 任 ( 首 長 級 乙 級 政 務 官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3 點 ) 駐 成 都 辦 : 駐 成 都 辦 主 任 ( 首 長 級 乙 級 政 務 官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3 點 ) 此 外, 設 於 台 灣 的 香 港 經 濟 貿 易 文 化 辦 事 處, 主 任 現 為 首 長 級 乙 一 級 政 務 官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4 點 )
附 件 4 現 時 事 務 局 轄 下 各 組 的 職 務 和 職 責 事 務 局 下 設 3 組, 每 組 由 1 名 副 秘 書 長 主 管, 即 為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1)( 下 稱 副 秘 書 長 (1) )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2)( 下 稱 副 秘 書 長 (2) ) 和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3)( 下 稱 副 秘 書 長 (3) ), 他 們 均 向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負 責 該 3 組 的 職 責 範 圍 如 下 第 一 組 2. 副 秘 書 長 (1) 轄 下 有 4 名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其 職 務 和 職 責 如 下 - (a)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2) 負 責 有 關 區 議 會 及 立 法 會 選 舉 的 政 策 和 立 法 事 宜 ; 就 有 關 選 舉 制 度 及 選 舉 呈 請 個 案 的 司 法 覆 核 作 政 策 上 的 回 應 ; 選 舉 管 理 委 員 會 和 選 舉 事 務 處 的 內 務 管 理 ; 以 及 與 區 議 會 組 成 方 式 有 關 的 事 宜 (b)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3) 負 責 有 關 政 制 發 展 及 選 民 登 記 的 政 策 和 立 法 事 宜, 並 統 籌 有 關 推 廣 活 動 ; 有 關 選 舉 委 員 會 界 別 分 組 選 舉 及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的 政 策 和 立 法 事 宜 ; 以 及 有 關 發 展 政 治 委 任 制 度 的 事 宜 (c)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4) 負 責 保 障 私 隱 的 事 宜 ;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的 內 務 管 理 ; 致 力 消 除 對 不 同 性 傾 向 人 士 及 性 小 眾 的 歧 視 ; 跟 進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就 有 關 私 隱 所 發 表 的 報 告 ; 以 及 有 關 公 開 資 料 守 則 的 事 宜 (d)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5) 負 責 統 籌 人 權 政 策 ; 統 籌 香 港 特 區 根 據 普 遍 定 期 審 議 機 制 及 有 關 的 人 權 公 約 向 聯 合 國 提 交 報 告 和 採 取 跟 進 行 動 的 事 宜 ;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的 內 務 管 理 ; 有 關 促 進 種 族 平 等 機 會 及 種 族 歧 視 條 例 的 整 體 政 策, 包 括 促 進 種 族 平 等 行 政 指 引 的 實 施 ; 以 及 促 進 兒 童 權 利 第 二 組 3. 副 秘 書 長 (2) 轄 下 有 2 名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其 職 務 和 職 責 如 下 -
附 件 4 第 2 頁 (a)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1) 負 責 統 籌 協 調 和 推 動 香 港 與 台 灣 在 港 台 經 濟 文 化 合 作 協 進 會 和 台 港 經 濟 文 化 合 作 策 進 會 平 台 上 的 交 流 和 合 作, 以 及 涉 及 港 台 關 係 的 事 宜, 並 與 台 灣 在 港 機 構 保 持 聯 繫 ; 就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下 稱 香 港 特 區 ) 開 展 對 外 事 務 並 與 外 交 部 駐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特 派 員 公 署 聯 繫 事 宜 ; 以 及 推 動 香 港 特 區 與 福 建 省 和 海 峽 西 岸 經 濟 區 的 合 作 事 宜 (b)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7) 負 責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與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關 係 的 聯 繫 政 策 和 實 務 事 宜 ; 統 籌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各 決 策 局 和 部 門 落 實 國 家 十 二 五 規 劃 涉 港 部 分 的 內 容, 以 及 參 與 擬 訂 國 家 十 三 五 規 劃 的 工 作 ; 在 推 廣 基 本 法 方 面, 製 作 電 視 及 電 台 節 目 和 智 能 手 機 和 互 聯 網 程 式 舉 辦 地 區 活 動, 及 處 理 基 本 法 資 助 計 劃 下 社 區 組 織 的 申 請 ; 為 基 本 法 推 廣 督 導 委 員 會 提 供 政 策 協 調 和 秘 書 處 支 援 ; 為 由 政 務 司 司 長 主 持 的 與 內 地 合 作 督 導 委 員 會 定 期 會 議 提 供 政 策 協 調 和 秘 書 處 支 援 ; 監 督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及 在 台 灣 的 香 港 經 濟 貿 易 文 化 辦 事 處 的 內 務 管 理 工 作, 包 括 人 事 財 務 辦 公 室 運 作 等 方 面 的 支 援 ; 以 及 關 於 法 律 適 應 化 的 政 策 和 立 法 工 作 第 三 組 4. 副 秘 書 長 (3) 轄 下 有 2 名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其 職 務 和 職 責 如 下 - (a)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6) 負 責 統 籌 關 於 粵 港 合 作 的 工 作, 包 括 落 實 粵 港 合 作 框 架 協 議 和 南 沙 的 發 展 ; 統 籌 關 於 深 港 合 作 包 括 前 海 發 展 的 工 作 ; 安 排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舉 辦 及 組 織 各 相 關 決 策 局 及 部 門 參 與 粵 港 合 作 聯 席 會 議 深 港 合 作 會 議 和 港 澳 合 作 高 層 會 議 ; 以 及 為 香 港 與 內 地 經 貿 合 作 諮 詢 委 員 會 提 供 秘 書 處 支 援 (b)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8) 負 責 落 實 2013 年 施 政 報 告 中 關 於 提 升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職 能 的 措 施 ; 籌 備 成 立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駐 武 漢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 策 劃 和 推 動 香 港 和 中 部 地 區 的 合 作 ; 檢 討 駐 內 地 辦 事 處 的 網 絡 及 研 究 在 其 他 城 市 設 立 聯 絡 處 的 可 行 性 ; 推 動 香 港 特 區 與 泛 珠 三 角 區 域 上 海 市 北 京 市 四 川 省 和 重 慶 市 的 合 作, 以 及 統 籌 滬 港 經 貿 合 作 會 議 京 港 經 貿 合 作 會 議 以 及 泛 珠 三 角 區 域 合 作 與 發 展 論 壇 的 安 排 ; 香 港 特 區 與
附 件 4 第 3 頁 內 地 其 他 省 市 的 交 流 和 合 作 事 宜 ; 以 及 處 理 在 內 地 港 人 求 助 個 案 的 跟 進 工 作 5. 除 上 述 3 組 以 外, 事 務 局 局 長 政 務 助 理 負 責 為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提 供 行 政 支 援 和 處 理 局 方 與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的 聯 繫 事 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