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蔡 孟 佳 * 綱 壹 前 言 貳 國 貿 條 規 的 意 義 功 用 及 解 釋 規 則 一 貿 易 條 件 的 意 義 二 貿 易 條 件 的 功 用 三 貿 易 條 件 的 解 釋 規 則 參 國 貿 條 規 對 於 貿 易 經 營 的 影 響 一 Incoterms 2000 中 貿 易 條 件 的 分 類 二 國 貿 條 規 的 法 律 特 性 三 國 貿 條 規 在 實 務 上 的 適 用 肆 國 貿 條 規 在 適 用 時 出 現 的 問 題 一 國 貿 條 規 與 UCC 相 關 規 定 間 之 比 較 二 國 貿 條 規 與 所 有 權 的 問 題 要 三 國 貿 條 規 與 付 款 間 可 能 的 衝 突 問 題 四 貿 易 條 件 之 本 質 可 能 遭 到 變 更 問 題 伍 國 貿 條 規 的 修 訂 一 歷 次 的 國 貿 條 規 修 訂 二 國 貿 條 規 之 修 訂 與 發 展 軌 跡 三 新 版 國 貿 條 規 草 案 的 修 訂 特 色 與 重 點 陸 結 論 一 對 於 國 貿 條 規 之 屬 性 有 正 確 認 知 二 謹 慎 且 正 確 適 用 國 貿 條 規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國 際 經 營 與 貿 易 學 系 專 任 副 教 授 ; 奧 地 利 因 斯 布 魯 克 大 學 經 濟 學 博 士 63
貿 易 政 策 論 叢 第 14 期 64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壹 前 言 由 於 當 今 全 球 並 無 法 透 過 一 超 國 家 的 立 法 機 構 以 制 定 規 範 全 球 貿 易 的 統 一 且 具 強 制 性 的 法 律, 故 而 往 往 需 要 透 過 當 事 人 於 契 約 加 入 準 據 法 條 款 來 選 擇 某 一 內 國 法 律 作 為 解 釋 或 裁 判 之 依 據 但 縱 係 適 用 內 國 法, 其 對 於 國 際 貿 易 之 若 干 複 雜 問 題 亦 往 往 需 透 過 國 際 慣 例 以 作 為 法 律 不 足 之 補 充 而 為 促 進 國 際 貿 易 之 發 展, 國 際 間 乃 有 一 些 組 織 或 商 業 團 體 積 極 地 將 國 際 貿 易 長 期 實 踐 中 所 形 成 的 習 慣 作 法 或 先 例 加 以 編 纂 法 典 化 其 中, 較 重 要 的 就 是 國 際 商 會 所 制 定 的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一 套 針 對 國 際 貿 易 中 買 賣 雙 方 所 應 負 擔 義 務 費 用 及 危 險 負 擔 界 定 之 國 際 規 則 由 於 貿 易 條 件 對 於 貿 易 之 成 交 履 約 及 糾 紛 之 處 理 都 扮 演 著 相 當 重 要 的 地 位, 若 不 了 解 貿 易 條 件, 則 不 僅 難 以 正 確 計 算 報 價 提 出 報 價 條 件, 同 時 亦 有 訂 立 正 確 貿 易 契 約 之 困 難 因 此, 清 楚 認 識 國 貿 條 規 即 成 為 促 成 貿 易 實 務 順 利 運 作 的 重 要 基 礎 故 而 國 貿 條 規 乃 被 喻 為 國 際 貿 易 訓 練 課 程 中 之 ABC 但 實 務 上, 卻 往 往 因 交 易 當 事 人 對 於 國 貿 條 規 中 所 解 釋 條 件 之 認 知 不 是 很 清 楚 正 確, 或 是 因 當 事 人 適 用 的 解 釋 版 本 不 同, 致 常 有 貿 易 糾 紛 之 發 生 當 然, 國 貿 條 規 亦 並 非 是 對 所 有 與 交 易 有 關 的 議 題 ( 如 所 有 權 移 轉 違 約 處 理 等 ) 皆 有 所 規 範, 其 間 仍 有 待 雙 方 再 於 契 約 中 作 清 楚 之 約 定 因 此, 如 何 對 於 國 貿 條 規 之 屬 性 與 內 容 建 立 正 確 認 識, 不 僅 有 助 於 國 際 貿 易 之 實 務 經 營, 且 對 於 日 後 貿 易 糾 紛 之 處 理 亦 都 將 有 極 大 裨 益 故 本 文 除 欲 透 過 相 關 文 獻 判 例 來 針 對 國 貿 條 規 屬 性 分 類 法 律 修 訂 及 過 去 歷 次 的 修 訂, 以 及 對 過 去 一 些 國 貿 條 規 在 實 務 適 用 上 之 問 題 進 行 介 紹 與 討 論 之 外, 同 時 更 期 藉 國 際 商 會 新 修 訂 版 本 草 案 之 分 析, 來 進 一 步 探 討 其 對 於 相 關 問 題 之 態 度 與 處 理 以 及 其 對 於 未 來 國 際 貿 易 經 營 與 發 展 可 能 之 影 響 因 此, 本 文 結 構 將 分 成 六 大 部 分, 除 了 前 言 之 外, 第 二 部 分 將 進 一 步 探 討 什 麼 是 貿 易 條 件? 為 何 要 使 用 貿 易 條 件? 貿 易 條 件 在 國 際 交 易 中 有 何 作 65
貿 易 政 策 論 叢 第 14 期 用? 第 三 部 分 則 是 討 論 國 貿 條 規 的 分 類 在 實 際 適 用 上 有 何 意 義? 國 貿 條 規 中 之 對 於 每 一 個 條 件 之 解 釋 是 否 對 於 實 際 交 易 有 拘 束 力? 為 何 貿 易 商 會 偏 好 選 擇 某 些 條 件 從 事 交 易? 其 著 眼 點 為 何? 第 四 部 分 則 討 論 國 貿 條 規 在 實 務 上 適 用 時 所 出 現 的 問 題, 例 如 國 貿 條 規 與 美 國 統 一 商 法 (Uniform Commercial Code;UCC) 相 關 規 定 間 有 何 差 異? 國 貿 條 規 對 於 交 易 貨 物 之 所 有 權 問 題 是 如 何 處 理? 是 否 國 貿 條 規 中 每 個 條 件 都 能 適 切 地 適 用 在 以 信 用 狀 付 款 之 交 易? 其 間 是 否 可 能 有 衝 突 問 題? 以 及 國 貿 條 規 對 於 交 易 當 事 人 因 交 易 需 要 而 變 更 貿 易 條 件 內 容 之 問 題 如 何 處 理? 等 等, 第 五 部 分 則 是 國 貿 條 規 為 何 要 作 修 訂? 本 次 之 修 訂 重 點 為 何? 等 進 行 分 析, 第 六 部 分 則 是 本 文 之 結 論 與 建 議 貳 國 貿 條 規 的 意 義 功 用 及 解 釋 規 則 一 貿 易 條 件 的 意 義 由 於 國 際 貿 易 相 較 於 國 內 貿 易 複 雜, 特 別 是 對 於 在 何 地 交 貨? 何 方 負 責 安 排 物 流 運 送? 何 方 安 排 進 出 口 通 關 流 程? 以 及 對 於 貨 物 在 運 送 交 付 過 程 中 若 遇 危 險 而 出 現 貨 物 毀 損 滅 失 時 之 相 關 責 任 誰 屬 等 問 題, 在 在 都 需 要 交 易 當 事 人 間 有 明 確 之 約 定, 俾 以 作 為 日 後 處 理 之 依 據 唯 若 欲 於 每 次 之 交 易 則 透 過 冗 長 之 條 文 對 相 關 事 項 做 明 確 之 規 範, 恐 又 不 勝 其 煩 且 難 免 掛 一 漏 萬, 實 難 於 符 合 講 求 效 率 之 貿 易 經 營 需 要 故 而 乃 有 透 過 採 用 一 定 的 貿 易 術 語 或 貿 易 條 件 (Trade Terms) 方 式 ( 如 FOB CIF 等 ) 以 解 決 此 一 難 題 而 在 此 所 謂 之 貿 易 條 件, 並 非 泛 指 包 括 買 賣 契 約 上 所 約 定 之 有 關 買 賣 雙 方 權 利 義 務 之 所 有 條 件 ( 如 價 格 品 質 數 量 交 貨 付 款 保 險 等 ), 亦 非 是 國 際 貿 易 理 論 中 用 以 衡 量 一 個 國 家 一 單 位 出 口 財 貨 所 能 換 到 進 口 財 貨 66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數 量 之 貿 易 條 件 (Term of Trade,TOT), 而 是 長 期 在 國 際 貿 易 實 踐 中 形 成 且 業 已 經 獲 得 廣 泛 接 受 採 用, 作 為 界 定 在 不 同 價 格 基 礎 (Basis of Prices) 買 賣 雙 方 應 負 擔 之 最 低 責 任 與 義 務 的 基 準 ; 當 這 些 條 件 被 用 於 報 價 時, 其 即 成 為 報 價 條 件 的 主 要 部 分, 且 一 旦 報 價 被 接 受 之 後, 則 這 些 條 件 又 將 成 為 雙 方 之 買 賣 契 約 中 之 主 要 部 分, 對 縮 短 交 易 磋 商 時 間 節 省 交 易 成 本 極 大 裨 益 然 上 述 之 貿 易 條 件 或 貿 易 術 語 在 國 際 間 卻 似 有 不 同 的 稱 法 與 見 解 在 歐 洲, 則 仍 多 稱 Trade Terms, 但 亦 有 稱 為 Delivery Terms 或 Shipping Terms( 如 在 英 國 ), 或 Commercial Terms( 如 在 法 國 ) 在 美 國, 則 稱 為 Quotation Terms 或 Price Terms, 但 亦 有 稱 為 Trade Terms 或 Sales Terms 者, 但 UCC 則 將 其 稱 為 Delivery Terms 在 日 本 早 期 則 稱 為 Price Terms, 但 近 年 來 學 術 界 已 漸 改 稱 為 Trade Terms, 但 實 務 界 仍 慣 稱 之 為 Price Terms 至 於 台 灣, 則 似 乎 上 述 的 用 語 都 有 人 用, 但 由 於 國 際 商 會 (ICC) 所 制 定 之 貿 易 條 件 釋 義 規 則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係 將 FOB CIF 等 稱 為 Trade Terms, 故 目 前 國 內 學 術 界 多 以 貿 易 條 件 (Trade Terms) 稱 之 ( 註 一 ) 二 貿 易 條 件 的 功 用 一 如 上 述, 國 際 買 賣 之 雙 方 在 交 易 報 價 磋 商 時, 若 一 旦 達 成 合 意, 則 其 報 價 磋 商 中 所 使 用 之 貿 易 條 件 即 成 為 其 交 易 契 約 中 之 主 要 部 分, 除 非 當 事 人 間 另 有 不 同 的 規 定 或 說 明, 否 則 貿 易 條 件 中 對 於 賣 方 應 於 何 地 交 付 貨 物 貨 物 危 險 負 擔 何 時 移 轉 運 輸 安 排 與 運 費 應 由 何 方 負 擔 進 出 口 通 關 程 序 應 由 何 方 處 理 相 關 貿 易 單 據 應 由 何 方 提 供 等 有 關 貨 物 危 險 負 擔 費 用 與 責 任 事 項 之 規 定, 將 會 成 為 買 賣 雙 方 交 易 責 任 義 務 界 定 之 依 據 亦 即, 貿 易 條 件 之 主 要 作 用 乃 在 : ( 一 ) 規 定 交 易 中 有 關 貨 物 危 險 移 轉 的 時 點 由 於 在 每 一 個 貿 易 條 件 中 都 有 明 註 一 : 張 錦 源 (1992), 貿 易 慣 例 FCA FOB CIF CIP 等 條 件 解 說, 三 民 書 局,1992 年, 頁 5-6 67
貿 易 政 策 論 叢 第 14 期 確 地 規 定, 賣 方 應 於 何 處 將 所 交 易 貨 物 交 付 給 買 方 或 買 方 指 定 之 代 理 人, 且 在 當 貨 物 完 成 交 付 後 有 關 貨 物 之 危 險 負 擔 亦 隨 之 移 轉 由 買 方 承 擔 ( 二 ) 規 定 交 易 中 有 關 進 出 口 通 關 程 序 之 責 任 歸 屬 特 別 是 在 涉 及 國 際 貿 易 時, 貨 物 在 進 出 國 境 時 都 需 經 過 報 關 放 行 之 通 關 流 程, 甚 或 有 時 還 須 在 第 三 地 進 行 轉 口 通 關 安 排 因 此, 這 些 通 關 程 序 應 由 何 方 負 責 完 成, 對 於 交 易 雙 方 之 責 任 界 定 與 貿 易 之 順 暢 完 成 自 是 關 係 重 大 ( 三 ) 規 定 交 易 中 相 關 運 輸 與 保 險 安 排 的 責 任 歸 屬 一 般 所 稱 貿 易, 主 要 係 指 有 形 貨 品 (tangible goods) 之 買 賣, 故 而 交 易 過 程 中 自 然 牽 涉 到 貨 物 之 運 送 與 保 險 安 排 等 相 關 事 宜 因 此, 在 每 一 個 貿 易 條 件 中 亦 會 對 於 應 由 何 方 來 負 責 安 排 有 關 貨 物 之 運 送 及 保 險 等 事 項 進 行 明 確 之 規 定, 俾 使 日 後 雙 方 之 交 易 責 任 更 趨 明 確 ( 四 ) 規 定 交 易 中 相 關 貿 易 單 證 提 供 的 責 任 由 於 在 國 際 貿 易 中 為 處 理 貨 物 所 有 權 貨 物 通 關 證 明 契 約 履 行 請 求 付 款 等 之 需 要, 故 常 會 使 用 一 些 貿 易 單 證 因 此, 在 每 一 個 貿 易 條 件 除 了 規 定 相 關 應 負 責 之 程 序 外, 其 亦 會 要 求 應 取 得 之 貿 易 單 證, 縱 或 有 毋 需 負 擔 取 得 該 項 貿 易 單 證 義 務 者, 其 通 常 亦 會 被 要 求 有 協 助 取 得 或 提 供 該 單 證 之 義 務 ( 五 ) 規 定 交 易 中 相 關 成 本 或 費 用 之 負 擔 責 任 除 了 明 確 規 定 上 述 有 關 之 程 序 和 責 任 之 歸 屬 外, 每 一 個 貿 易 條 件 中 亦 會 針 對 相 關 程 序 中 可 能 之 成 本 或 費 用 ( 如 有 關 貨 物 運 送 保 險 通 關 檢 驗 單 證 取 得 等 ) 應 由 何 方 負 擔 做 出 明 確 的 規 定 故 此, 一 旦 貿 易 條 件 確 定, 則 交 易 過 程 中 哪 些 費 用 應 由 賣 方 負 擔 而 包 括 在 商 品 價 格 中? 又 哪 些 費 用 應 由 買 方 負 擔 而 不 包 括 在 商 品 的 價 格 中?( 註 二 ) 等 等 相 關 問 題 即 歸 於 明 朗 三 貿 易 條 件 的 解 釋 規 則 註 二 : 蔡 孟 佳 (2008), 國 際 貿 易 實 務, 智 勝 文 化 事 業 公 司,2008 年 四 版, 頁 54 68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雖 然 在 國 際 貿 易 中, 各 種 貿 易 條 件 的 使 用 已 有 相 當 之 歷 史 然 而, 這 些 貿 易 條 件 在 國 際 間 經 長 久 被 使 用 之 後, 卻 因 各 地 歷 史 文 化 法 令 規 制 交 易 習 慣 地 理 環 境 殊 異, 出 現 雖 是 同 一 條 件 而 在 不 同 地 區 有 不 同 解 釋 的 情 況 如 此, 不 僅 徒 增 國 際 貿 易 之 經 營 風 險, 甚 且 更 嚴 重 阻 滯 國 際 商 務 之 發 展 因 此, 國 際 間 乃 有 統 一 化 或 標 準 化 解 釋 貿 易 條 件 之 共 同 認 知, 在 歷 經 幾 十 年 之 努 力 後, 目 前 已 陸 續 產 生 下 列 幾 種 貿 易 條 件 的 解 釋 規 則 : ( 一 ) 國 貿 條 規 國 際 商 會 為 解 決 各 地 區 對 於 貿 易 條 件 之 分 歧 解 釋 問 題, 乃 於 1921 年 在 倫 敦 舉 行 的 第 一 次 大 會 時 授 權 搜 集 各 國 所 理 解 的 貿 易 條 件 的 摘 要 同 時 亦 廣 泛 徵 求 出 口 商 進 口 商 代 理 人 船 東 保 險 公 司 和 銀 行 等 各 行 各 業 之 意 見, 俾 期 對 主 要 的 貿 易 條 件 作 出 合 理 的 解 釋, 使 各 方 能 夠 共 同 適 用 該 摘 要 的 第 一 版 於 1923 年 出 版, 內 容 包 括 各 國 對 下 列 條 件 的 定 義 :FOB,FAS,FOT 或 FOR,Free Delivered,CIF 以 及 C&F 摘 要 第 二 版 於 1929 年 出 版, 內 容 有 了 充 實, 且 摘 錄 了 35 個 國 家 對 上 述 6 種 條 件 的 解 釋 最 後 在 經 過 十 幾 年 的 磋 商 和 研 討, 終 於 在 1936 年 制 定 了 具 有 歷 史 性 意 義 的 貿 易 條 件 解 釋 規 則 定 名 為 Incoterms 1936, 副 標 題 為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貿 易 條 件 國 際 釋 義 規 則 ); 在 該 規 則 中 總 共 解 釋 了 11 種 貿 易 條 件 ( 註 三 ) 嗣 後 基 於 實 務 上 的 需 要, 乃 分 別 在 1953 1967 1976 1980 1990 2000 年 進 行 修 訂 目 前, 國 際 間 所 適 用 的 版 本 乃 Incoterms 2000, 其 所 解 釋 的 貿 易 條 件 有 13 種 ( 註 四 ), 為 當 前 國 際 間 最 為 普 遍 適 用 的 一 套 規 則 ( 二 ) 美 國 對 外 貿 易 定 義 (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註 三 : Incoterms 1936 年 所 解 釋 的 11 種 貿 易 條 件 包 括 FOR/FOT Ex Works FAS Free (named port of shipment) FOB C&F CIF Free Delivered Freight or Carriage Paid to Ex Ship Ex Quay 等 註 四 : Incoterms 2000 年 所 解 釋 的 13 種 貿 易 條 件 包 括 EXW FCA FAS FOB CFR CIF CPT CIP DES DEQ DAF DDU DDP 等 69
貿 易 政 策 論 叢 第 14 期 美 國 對 外 貿 易 定 義 係 於 1919 年 在 紐 約 India House 所 舉 行 的 全 美 貿 易 會 議 時 所 制 定, 當 時 稱 為 Definitions of Export Quotations ; 其 主 要 乃 依 據 交 運 地 點 ( 出 貨 地 輸 出 地 輸 出 港 ) 之 差 異 共 分 三 大 系 統, 共 7 種 FOB 條 件 所 組 成, 故 又 稱 為 India House Rule for FOB ( 註 五 ) 嗣 後, 在 1941 年 由 美 國 商 會 美 國 進 口 商 會 全 國 委 員 會 及 全 國 對 外 貿 易 委 員 會 等 三 個 機 構 所 組 成 的 聯 合 委 員 會 再 加 以 修 訂, 並 改 稱 之 為 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1941, 簡 稱 American Definitions ( 註 六 ) 該 解 釋 規 則 所 解 釋 的 貿 易 條 件 共 有 6 類, 除 保 留 原 先 6 種 之 FOB 條 件 外, 亦 引 進 一 些 Incoterms1936 的 條 件 因 此, 其 實 際 所 解 釋 的 貿 易 條 件 共 有 11 個 雖 然 根 據 國 際 商 會 的 文 件 指 出, 自 Incoterms1980 推 出 之 後, 美 國 有 關 貿 易 機 構 已 同 意 勸 告 其 國 內 貿 易 商 停 止 使 用 美 國 對 外 貿 易 定 義 中 之 條 件, 但 實 務 上 仍 有 相 當 多 的 美 國 貿 易 商 仍 然 繼 續 沿 用 美 國 對 外 貿 易 定 義 中 之 條 件 的 ( 註 七 ) 故 在 過 去 的 個 案 中 亦 發 現 不 少 係 因 未 明 辨 其 與 Incoterms 間 之 差 異 ( 特 別 是 有 關 FOB 條 件 部 分 ), 而 引 發 貿 易 商 間 極 大 之 糾 紛 者 ( 三 ) 華 沙 牛 津 規 則 (Warsaw-Oxford Rules) 華 沙 牛 津 規 則 則 是 國 際 法 協 會 為 統 一 解 釋 CIF 契 約 下 有 關 買 賣 雙 方 之 權 益 義 務, 乃 在 1928 年 於 華 沙 制 定 Warsaw Rules 嗣 後, 有 在 英 國 牛 津 開 會 加 以 修 訂, 並 改 稱 為 Warsaw-Oxford Rules for CIF Contract, 簡 稱 Warsaw-Oxford Rules, 1932 該 規 則 用 21 條 文 來 規 定 CIF 契 約 下 之 買 賣 雙 方 之 權 利 和 義 務 ; 由 於 其 制 ( 修 ) 定 年 代 較 為 久 遠, 故 實 務 使 用 的 情 況 較 少, 倒 是 對 於 學 術 研 究 頗 有 參 考 價 值 ( 註 八 ) 註 五 : 方 宗 鑫 (1998), 國 貿 條 規 之 研 究 FOB 等 交 易 價 格 條 件 之 規 定 事 項 與 法 院 相 關 糾 紛 案 例 判 決 之 探 討, 華 泰 文 化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1998 年, 頁 11 註 六 : 張 錦 源 (1990), 貿 易 慣 例, 三 民 書 局,1990, 頁 9 註 七 : 同 註 2, 頁 55 56 註 八 : 同 註 2, 頁 56 70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 四 ) 複 合 條 件 (Combiterms) 複 合 條 件 係 瑞 典 貨 運 承 攬 商 協 會 (Swedish Freight Forwarder s Association) 在 1969 年 以 Incoterms 為 基 礎, 將 Incoterms 中 各 貿 易 條 件 的 條 文 予 以 重 編, 按 其 內 容 分 別 賦 予 標 題 (headings), 並 以 代 碼 (code number) 來 表 示 貿 易 條 件 中 各 有 關 費 用 項 目 (cost units) 以 簡 化 買 賣 雙 方 的 費 用 及 危 險 的 劃 分, 便 利 自 動 化 作 業 ( 特 別 是 併 裝 併 櫃 的 貨 物 運 輸 作 業 ), 所 產 生 的 一 套 貿 易 條 件 釋 義 規 則 稱 為 Combiterms ( 註 九 ) 嗣 後, 為 配 合 Incoterms 1980, 乃 於 1982 年 進 行 修 訂, 稱 為 Combiterms 1982 一 般 而 言, Combiterms 對 於 交 易 雙 方 義 務 之 規 定 要 較 Incoterms 來 得 詳 盡 其 目 前 較 新 的 版 本 是 Combiterms 2000, 主 要 乃 通 行 於 以 瑞 典 為 主 的 北 歐 國 家 商 人 之 間 的 貿 易 ( 五 ) 交 貨 一 般 條 件 (General Conditions of Delivery of Goods) 交 貨 一 般 條 件, 乃 以 蘇 俄 為 首 的 東 歐 社 會 主 義 集 團 國 家 所 組 成 的 經 互 會 (Council for Mutual Economic assistance,cmea) 在 1968 年 為 便 於 彼 此 間 之 貿 易 往 來 所 制 定, 並 於 其 間 對 於 一 些 貿 易 條 件 (FOB CIF 及 CAF) 進 行 定 義 嗣 後, 該 條 件 亦 於 1976 1979 1989 年 進 行 修 訂 ( 註 十 ) 參 國 貿 條 規 對 於 貿 易 經 營 的 影 響 一 Incoterms 2000 中 貿 易 條 件 的 分 類 Incoterms2000 版 本 對 於 貿 易 條 件 之 分 類, 主 要 仍 沿 襲 前 一 版 本 (Incoterms1990) 之 分 類 方 式 ; 亦 即, 依 據 該 條 件 特 質 之 不 同, 分 成 下 列 四 註 九 : 同 註 6, 頁 12 註 十 : 五 南 編 輯 部 譯 (1991),1990 年 版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1990), 五 南 圖 書 出 版 公 司,1991 年 71
貿 易 政 策 論 叢 第 14 期 類 : 72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類 型 特 質 涵 括 之 條 件 E 類 型 起 運 (Departure) EXW Ex Works( named Place) 工 廠 交 貨 條 件 F 類 型 主 要 運 費 未 付 FCA Free Carrier( named Place) 貨 交 運 送 人 條 件 FAS Free Alongside Ship ( named port of shipment) (Main Carriage Unpaid) 船 邊 交 貨 條 件 FOB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船 上 交 貨 條 件 C 類 型 D 類 型 主 要 運 費 付 訖 (Main Carriage Paid) 到 達 (Arrival) CFR Cost and Freight ( named port of shipment) 運 費 在 內 交 貨 條 件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運 保 費 在 內 交 貨 條 件 CPT Carriage Paid To (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運 費 付 訖 交 貨 條 件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運 保 費 付 訖 交 貨 條 件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 named Place) 邊 境 交 貨 條 件 DES Delivered Ex Ship(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目 的 港 船 上 交 貨 條 件 DEQ Delivered Ex Quay(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目 的 港 碼 頭 交 貨 條 件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稅 前 交 貨 條 件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稅 訖 交 貨 條 件 其 中,(1)E 類 型 條 件, 乃 賣 方 僅 在 其 營 業 場 所 將 貨 物 交 付 買 方 ;(2) F 類 型 條 件, 乃 賣 方 須 將 貨 物 於 指 定 之 裝 運 地 點 ( 或 港 口 ) 交 給 買 方 指 定 運 送 人 ;(3)C 類 型 條 件, 乃 賣 方 須 訂 立 運 送 契 約, 但 不 負 裝 船 後 或 發 貨 後 貨 物 毀 損 滅 失 的 風 險, 或 所 發 生 事 故 而 生 的 額 外 費 用 ;(4)D 類 型 條 件, 乃 賣 方 須 負 擔 將 貨 物 運 至 目 的 地 所 需 要 的 一 切 費 用 及 風 險 ( 註 十 一 ) 但 除 了 上 述 之 方 類 方 式, 在 實 務 運 作 時 吾 人 尚 可 將 各 條 件 依 其 確 切 之 貨 註 十 一 : 陳 沖 主 編 (1999),2000 年 版 國 貿 條 規, 國 際 商 會 中 華 民 國 總 會 印 行,1999 年, 頁 19 73
貿 易 政 策 論 叢 第 14 期 物 危 險 負 擔 移 轉 時 點 差 異 作 如 下 之 分 類 : ( 一 ) 依 據 貨 物 危 險 負 擔 移 轉 由 賣 方 移 轉 買 方 時 點 為 區 分 ( 參 如 圖 一 ): 1. 在 工 廠 或 倉 庫 指 定 地 點 移 轉 者 :EXW 2. 在 運 地 運 送 人 所 在 地 點 移 轉 者 :FCA CPT CIP 3. 在 裝 運 港 指 定 船 舶 邊 移 轉 者 :FAS 4. 在 裝 運 港 貨 物 越 過 船 舷 移 轉 者 :FOB CFR CIF 5. 在 目 的 港 船 上 移 轉 者 :DES 6. 在 目 的 港 碼 頭 移 轉 者 :DEQ 7. 在 目 的 地 裝 買 方 指 定 地 點 移 轉 者 :DDU DDP 圖 一 Incoterms2000 各 條 件 之 貨 物 危 險 負 擔 移 轉 地 點 ( 二 ) 依 照 該 條 件 究 係 屬 於 裝 運 地 契 約 ( 註 十 二 )(Shipment contract) 條 件 或 目 的 地 契 約 ( 註 十 三 )(Destination contract) 條 件 為 區 分 : 1. 裝 運 地 契 約 條 件 者 : 包 括 EXW FCA FAS FOB CFR CIF CPT CIP 等 2. 目 的 地 契 約 條 件 者 : 包 括 DES DEQ DDU DDP 等 註 十 二 : 所 謂 裝 運 地 契 約 係 指 賣 方 須 將 貨 物 於 裝 運 地 交 付 運 送 人 運 往 指 定 地 點, 但 賣 方 並 不 保 證 貨 物 安 然 運 抵 指 定 地 點 的 買 賣 契 約 換 言 之, 有 關 貨 物 在 運 送 中 可 能 遭 受 的 遲 延 滅 失 或 毀 損 的 危 險, 於 賣 方 將 貨 物 交 付 運 送 人 占 有 時, 即 轉 由 買 方 負 擔 註 十 三 : 所 謂 目 的 地 契 約 係 指 賣 方 須 將 貨 物 運 至 特 定 地 點 交 付 買 方, 並 負 擔 貨 物 交 付 買 方 以 前 一 切 運 送 中 可 能 遭 受 的 遲 延 滅 失 或 毀 損 危 險 的 買 賣 契 約 74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 三 ) 依 據 應 由 賣 方 或 買 方 負 責 安 排 運 送 及 支 付 相 關 成 本 及 費 用 為 區 分 : 1. 應 由 買 方 負 擔 者 : 包 括 EXW FCA FAS FOB 等 2. 應 由 賣 方 負 擔 者 : 包 括 CFR CIF CPT CIP DES DEQ DAF DDU DDP 等 ( 四 ) 依 據 其 係 屬 於 實 際 交 貨 ( 付 )( 註 十 四 )(actual delivery) 或 單 據 ( 象 徵 性 ) 交 貨 ( 付 )( 註 十 五 )(documentary delivery) 為 區 分 : 1. 屬 於 實 際 交 貨 者 :EXW FCA FAS FOB DAF DES DEQ CPT CIP DDU DDP 等 2. 屬 於 單 據 交 貨 者 :CFR CIF 以 及 提 供 額 外 服 務 的 FOB 等 條 件 ( 五 ) 依 據 其 究 屬 於 國 內 買 賣 型 ( 註 十 六 ) 或 國 際 買 賣 型 ( 註 十 七 ) 之 條 件 為 區 分 : 1. 屬 於 國 內 買 賣 型 者 :EXW FAS( 此 二 種 為 出 口 地 的 國 內 買 賣 條 件 ) DEQ 與 DDP( 此 二 種 為 進 口 地 的 國 內 買 賣 條 件 ) 2. 屬 於 國 際 買 賣 型 者 :FCA FOB CFR CIF DAF DES CPT DDU 及 CIP 等 條 件 二 國 貿 條 規 的 法 律 特 性 由 於 國 貿 條 規 乃 係 由 國 際 商 會 所 制 定 編 簒 而 成, 其 並 非 屬 條 約 亦 不 具 有 註 十 四 : 實 際 交 貨, 乃 指 賣 方 將 貨 物 實 際 地 交 給 買 方 或 其 代 理 人 或 履 行 輔 助 人, 使 貨 物 的 占 有 支 配, 得 以 直 接 而 實 際 地 移 轉 買 方 的 方 法 而 言 註 十 五 : 單 證 交 貨 又 稱 象 徵 交 貨 (symbolic delivery), 乃 指 賣 方 以 表 彰 貨 物 所 有 權 的 單 證 交 付 買 方 或 其 代 理 人, 以 代 替 貨 物 的 實 際 交 付 而 言 註 十 六 : 凡 買 賣 過 程 中 之 輸 出 入 通 關 事 宜 及 輸 出 入 稅 捐 費 用 及 輸 出 入 許 可 證 的 申 請, 均 歸 由 當 事 人 中 的 一 方 全 部 負 責, 而 他 方 當 事 人 則 僅 負 責 協 助 者, 則 其 形 式 上 雖 為 國 際 買 賣, 但 是 買 賣 雙 方 所 處 地 位, 實 與 國 內 交 易 之 買 賣 雙 方 所 處 地 位 並 無 二 致 註 十 七 : 凡 交 易 過 程 中 賣 方 須 負 責 辦 理 輸 出 地 一 切 出 口 所 須 的 通 關 手 續, 負 擔 因 此 所 生 的 稅 捐 費 用 及 申 請 輸 出 許 可 證, 而 買 方 須 負 責 辦 理 輸 入 地 一 切 進 口 所 須 的 通 關 手 續, 負 擔 因 此 所 生 的 稅 捐 費 用 及 申 請 輸 入 許 可 證 者 75
貿 易 政 策 論 叢 第 14 期 強 制 法 的 性 質, 故 對 於 交 易 當 事 人 間 並 不 具 有 強 制 拘 束 力 因 此, 買 賣 雙 方 當 事 人 對 其 所 使 用 的 貿 易 條 件 若 欲 避 免 出 現 不 同 解 釋 情 況 時, 即 可 適 用 當 事 人 意 思 自 治 原 則, 而 於 買 賣 契 約 中 明 確 約 定 係 適 用 國 貿 條 規 一 如 1980 年 之 聯 合 國 國 際 貨 物 買 賣 契 約 公 約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CISG) 第 9 條 第 (1) 項 所 規 定, 當 事 人 應 受 經 同 意 之 任 何 慣 例 及 經 雙 方 間 所 建 立 之 任 何 習 慣 所 拘 束 但 是 若 雙 方 並 未 於 契 約 中 明 確 約 定 係 適 用 國 貿 條 規 時, 則 此 時 國 貿 條 規 是 否 仍 得 以 適 用 作 為 解 釋 當 事 人 交 易 契 約 之 準 據? 儘 管 前 雖 枚 舉 國 際 間 一 些 有 關 貿 易 條 件 之 解 釋 規 則, 但 除 了 一 些 少 數 地 區 外, 一 般 多 仍 認 為 國 貿 條 規 係 在 國 際 間 較 普 遍 流 行 且 為 一 般 業 者 所 採 用 的 釋 義 規 則 ; 故 應 可 適 用 CISG 第 9 條 第 (2) 項, 除 非 另 有 約 定, 應 認 為 當 事 人 默 認 其 所 締 結 之 契 約, 適 用 已 知 悉 或 應 知 悉 之 該 交 易 在 國 際 交 易 上 被 廣 泛 瞭 解 並 經 常 遵 守 之 慣 例 只 是 在 實 際 之 國 際 交 易 個 案 中, 國 貿 條 規 是 否 一 定 會 被 認 係 屬 雙 方 所 默 認 之 慣 例 而 為 法 院 用 以 解 釋 雙 方 契 約 權 義 之 依 據, 恐 仍 存 有 不 確 定 性 之 風 險 因 此, 為 避 免 該 種 風 險, 當 事 人 仍 宜 於 契 約 中 明 訂 其 乃 適 用 國 貿 條 規 ( 註 十 八 ) 儘 管 未 來 當 事 人 之 交 易 係 適 用 國 貿 條 規, 但 因 國 貿 條 規 時 常 修 改 而 出 現 有 各 種 不 同 版 本, 且 各 版 本 間 多 存 有 些 許 之 差 異 故 若 未 於 契 約 作 明 確 之 指 定, 則 仍 將 產 生 實 際 適 用 上 之 可 能 之 齟 齬 ( 註 十 九 ) 因 此, 幾 乎 在 國 貿 條 規 相 關 版 本 修 訂 時, 總 會 在 其 前 言 中 對 於 欲 使 用 之 業 者 提 出 建 議, 提 醒 其 應 於 其 契 約 中 明 確 指 定 適 用 之 國 貿 條 規 版 本, 避 免 淪 入 該 交 易 究 應 適 用 修 正 後 較 新 的 版 本 抑 或 先 前 版 本 的 尷 尬 就 以 2000 版 的 國 貿 條 規 為 例, 其 乃 建 議 有 意 適 用 2000 年 版 本 國 貿 條 規 之 業 者 應 清 楚 地 約 定 其 契 約 係 受 2000 年 版 註 十 八 : Gardner, Dan (2008), A New Chapter in Incoterms, The Journal of Commerce, September 15, 2008, p.60. 註 十 九 : 楊 璧 慧 (2010), 合 約 詳 載 國 貿 條 規 預 防 貿 易 糾 紛, 國 際 商 情 雙 週 刊 291 期, 頁 41 76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國 貿 條 規 的 規 範 ( 註 二 十 ) 例 如, 在 其 契 約 中 加 註 :This contract is governed by Incoterms 2000. 三 國 貿 條 規 在 實 務 上 的 適 用 ( 一 ) 進 出 口 商 對 於 貿 易 條 件 的 選 擇 由 於 國 貿 條 規 制 訂 之 目 的, 主 要 乃 在 提 供 一 套 貨 物 買 賣 契 約 下 有 關 貨 物 危 險 負 擔 移 轉 成 本 分 擔 以 及 貿 易 單 據 與 貿 易 程 序 責 任 承 擔 等 在 買 賣 雙 方 間 如 何 劃 分 歸 屬 的 國 際 解 釋 規 則 故 一 旦 貿 易 商 選 定 了 某 個 貿 易 條 件 時, 則 其 除 非 在 契 約 中 另 有 約 定, 否 則 其 即 有 依 照 相 關 規 定 履 行 交 易 之 義 務 即 此, 貨 物 危 險 負 擔 時 點 承 擔 成 本 之 高 低 以 及 負 責 貿 易 程 序 之 繁 簡 等 往 往 乃 成 為 一 般 廠 商 在 選 用 貿 易 條 件 之 主 要 考 量 雖 不 可 諱 言, 常 有 廠 商 為 凸 顯 其 優 越 市 場 地 位 而 進 一 步 地 在 貿 易 條 件 之 選 用 上 表 現, 致 使 買 賣 雙 方 在 交 易 過 程 中 的 談 判 力 成 為 決 定 貿 易 條 件 的 主 要 關 鍵, 例 如 處 在 市 場 獨 賣 (monopoly) 之 廠 商 可 能 就 會 主 張 以 EXW 條 件 交 易 ; 反 之, 獨 買 (monopsony) 之 廠 商 則 可 能 主 張 DDP 條 件 交 易 不 過 實 際 上, 廠 商 在 選 用 貿 易 條 件 時, 除 了 要 受 自 身 的 談 判 及 協 商 能 力 制 約 外, 通 常 亦 需 顧 及 市 場 之 競 爭 情 形 其 自 身 對 於 運 輸 及 保 險 之 長 空 能 力 政 府 之 政 策 或 規 定 未 來 實 際 執 行 能 力 有 關 之 貿 易 習 慣 貨 物 之 種 類 特 性 以 及 擬 使 用 之 運 輸 方 式 等 因 素 ( 註 二 十 一 ), 積 極 地 尋 求 對 手 之 合 意 與 接 受, 而 非 是 一 廂 情 願 地 尋 求 利 益 之 極 大 間 或 有 以 使 用 便 利 之 角 度, 認 為 較 佳 的 條 件 應 是 負 擔 義 務 較 少 的 條 件, 因 其 相 對 所 要 擔 負 的 履 約 責 任 交 易 流 程 成 本 相 對 就 較 低 然 此 卻 可 能 與 市 場 激 烈 環 境 中 賣 方 廠 商 無 不 挖 空 心 思 冀 期 透 過 較 低 之 報 價 較 多 ( 豐 富 ) 之 服 務 內 容 以 求 勝 出 之 思 維 相 扞 格 更 且, 從 對 貨 物 控 制 的 角 度, 對 於 未 獲 付 款 的 賣 方, 當 然 更 希 望 能 保 持 對 於 貨 物 之 控 制 直 至 對 方 付 款 為 止 凡 此, 註 二 十 : 同 註 11, 頁 17 註 二 十 一 : 同 註 2, 頁 69 70 77
貿 易 政 策 論 叢 第 14 期 皆 在 說 明 廠 商 為 求 生 存 已 不 能 再 固 守 或 單 憑 負 擔 義 務 最 少, 就 是 最 好 邏 輯 以 選 擇 貿 易 條 件 是 故, 若 以 賣 方 角 度 以 觀 察 並 比 較 國 貿 條 規 之 各 個 條 件 時, 可 以 發 現 下 列 條 件 係 對 於 交 易 中 賣 方 相 對 較 為 有 利 的 貿 易 條 件 : 1.CIP 條 件 在 現 今 之 貿 易 經 營 中,CIP 條 件 可 謂 是 在 13 個 條 件 中 對 於 賣 方 而 言 最 為 理 想 的 條 件 因 為, 賣 方 可 以 在 將 貨 物 在 指 定 地 點 交 付 與 運 送 人 之 後, 即 將 有 關 貨 物 之 危 險 移 轉 由 買 方 負 擔, 其 可 在 無 須 負 擔 貨 物 運 輸 過 程 中 之 危 險 的 情 況 下, 取 得 更 多 掌 控 交 易 環 節 創 造 交 易 利 潤 的 機 會, 且 又 不 似 CIF 僅 囿 限 於 純 船 運 的 交 易 場 合, 而 是 可 以 更 彈 性 地 適 用 在 陸 海 空 運 以 及 多 式 聯 運 之 任 何 運 送 安 排 的 交 易 場 合 亦 即, 在 CIP 條 件 下 基 於 對 於 賣 方 安 排 運 送 保 險 等 之 義 務 要 求, 賣 方 更 可 以 透 過 對 於 運 輸 保 險 的 掌 控, 選 擇 熟 識 且 信 用 可 靠 之 運 送 承 攬 人 ( 或 運 送 人 ) 及 保 險 公 司 以 處 理 相 關 事 務, 從 中 獲 得 較 佳 的 服 務 配 合 以 及 相 對 優 惠 的 運 費 及 保 費 費 率, 俾 降 低 相 關 成 本 與 增 加 獲 利 空 間 ( 註 二 十 二 ) 加 以 賣 方 對 於 貨 物 之 危 險 負 擔 係 在 交 付 運 送 人 後 即 為 移 轉, 故 其 只 要 取 得 備 運 之 運 送 單 證 (received-for-shipment transportation documents) 即 可, 而 不 須 似 CIF 條 件 下 之 賣 方 尚 須 取 得 貨 物 裝 船 之 提 單 (on board Bill of Lading) 此 外, 若 萬 一 不 幸 遇 貨 物 在 運 送 途 中 發 生 意 外 而 損 失 時, 未 獲 買 方 付 款 之 賣 方 亦 可 以 憑 藉 手 中 所 握 有 之 保 險 單 申 請 保 險 理 賠, 不 致 似 其 他 應 由 買 方 洽 保 的 出 口 地 條 件 (CPT CFR FOB FCA FAS ) 一 般, 可 能 淪 入 買 方 藉 故 拒 付 貨 款 且 又 無 法 向 保 險 公 司 索 賠 的 窘 境 所 以, 賣 方 可 以 不 須 似 D 類 條 件 擔 負 過 多 在 進 口 地 交 貨 責 任 之 情 況 下, 取 得 對 於 貨 物 之 控 制 以 及 貨 款 之 保 全 2.CPT 條 件 註 二 十 二 : IOMA(2007),Comparative Advantage: Expert Advice on How to choose the Best Incoterms, Managing Imports & Exports, April 2007,p.10. 78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CPT 條 件 與 前 述 之 CIP 條 件 近 似, 只 是 其 間 少 了 對 於 賣 方 應 為 運 送 中 貨 物 投 保 之 義 務 要 求, 故 在 對 賣 方 有 利 之 排 序 上 列 名 第 二 位 儘 管 其 較 CIP 條 件 少 了 有 關 保 險 處 理 方 面 可 能 產 生 之 利 益, 但 其 仍 保 留 有 在 運 輸 過 程 中 處 理 和 降 低 成 本 的 機 會 和 利 益, 以 及 不 須 擔 負 過 多 在 進 口 地 交 貨 責 任 之 便 利 3.CIF 條 件 儘 管 在 過 去 的 國 際 貿 易 中,CIF 條 件 使 用 相 當 普 遍, 但 相 較 於 上 述 二 條 件,CIF 條 件 因 其 僅 適 用 於 有 船 舷 之 傳 統 運 送 交 易 之 場 合, 此 一 適 用 之 侷 限 性 使 其 難 以 適 應 當 今 貨 物 之 貨 櫃 化 運 輸 和 多 式 聯 運 (Multi-modal Transportation) 之 運 輸 經 營 模 式 ( 註 二 十 三 ), 故 而 大 大 地 限 縮 了 CIF 條 件 適 用 之 場 域 不 過, 由 於 CIF 與 CIP 條 件 都 使 得 賣 方 可 以 透 過 對 於 運 輸 及 保 險 的 掌 控 來 降 低 相 關 成 本 與 增 加 獲 利 空 間, 所 以 在 以 純 傳 統 海 運 運 送 的 交 易 場 合, 自 然 是 賣 方 絕 佳 的 選 擇 另 外, 賣 方 亦 可 以 透 過 要 求 運 送 人 簽 發 可 轉 讓 之 指 示 式 提 單 (order B/L), 且 規 定 受 貨 人 (consignee) 應 註 記 為 To order of Shipper ( 待 託 運 人 指 示 ), 務 使 未 來 買 方 須 取 得 經 賣 方 背 書 轉 讓 之 提 單 才 得 以 提 貨 之 機 制 ( 註 二 十 四 ), 俾 以 確 保 未 受 付 款 之 賣 方 對 於 交 運 貨 物 之 所 有 權 4.CFR 條 件 CFR 條 件 與 前 述 之 CIF 條 件 近 似, 只 是 其 間 少 了 對 於 賣 方 應 為 運 送 中 貨 物 投 保 之 義 務 要 求, 故 在 對 賣 方 有 利 之 排 序 上 又 次 於 CIF 條 件 儘 管 其 較 CIF 條 件 少 了 有 關 保 險 處 理 方 面 可 能 產 生 之 利 益, 但 其 仍 保 留 有 在 運 輸 過 程 中 處 理 和 降 低 成 本 的 機 會 和 利 益, 以 及 透 過 取 得 待 託 運 人 指 示 之 可 轉 讓 註 二 十 三 : 不 過, 在 現 今 交 易 中 仍 有 相 當 多 的 廠 商 將 CIF 條 件 誤 用 不 管 是 在 陸 運 空 運 或 是 在 使 用 貨 櫃 運 輸 之 場 合, 雖 依 照 Incoterms 規 定 不 宜 使 用 CIF 條 件, 但 仍 有 相 當 多 廠 商 依 然 沿 襲 過 去 舊 有 習 慣, 皆 將 CIF 條 件 適 用 在 相 關 之 交 易 中, 致 而 產 生 日 後 貨 物 危 險 負 擔 移 轉 時 點 不 明 確 以 及 貨 物 在 貨 櫃 場 交 付 後 至 裝 船 前 之 間 之 風 險 負 擔 相 關 成 本 分 擔 等 之 問 題 註 二 十 四 : 同 註 22, 頁 11 79
貿 易 政 策 論 叢 第 14 期 提 單 方 式 來 確 保 其 對 於 交 運 貨 物 之 所 有 權 5.FCA 條 件 上 述 的 條 件 都 是 屬 於 賣 方 在 裝 運 地 就 移 轉 貨 物 危 險 但 卻 又 能 掌 控 有 關 運 送 及 / 或 保 險 安 排 之 C 類 型 條 件, 至 於 F 類 型 條 件 對 賣 方 在 交 易 中 優 勢, 則 恐 將 略 遜 一 籌 ; 因 為 以 F 類 型 條 件 從 事 交 易 之 賣 方, 並 無 義 務 為 買 方 處 理 交 貨 過 程 中 有 關 運 送 及 保 險 之 安 排, 故 自 然 就 無 法 如 上 述 條 件 之 可 透 過 對 於 運 輸 及 保 險 的 掌 控 來 降 低 相 關 成 本 與 增 加 獲 利 空 間 就 以 FCA 條 件 為 例, 因 其 可 適 用 於 各 種 不 同 運 送 方 式 的 交 易 場 合, 所 以 是 在 F 類 型 條 件 中 相 對 較 佳 之 選 擇 ( 註 二 十 五 ) 但 由 於 有 關 運 送 安 排 係 由 買 方 負 責, 故 賣 方 所 關 切 者 乃 於 規 定 之 時 點 將 貨 物 依 約 完 整 地 交 付 與 買 方 所 指 定 之 運 送 人, 至 於 交 付 運 送 人 之 後 之 有 關 運 送 即 與 賣 方 無 涉 如 此 一 來, 賣 方 不 僅 無 法 藉 由 掌 控 運 送 安 排 之 便 以 降 低 相 關 成 本 與 增 加 獲 利 空 間 之 外, 其 尚 可 能 將 須 承 擔 未 來 運 送 人 未 依 照 賣 方 為 完 成 通 關 時 向 出 口 地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所 做 申 報 之 相 關 究 責 6.FOB 條 件 而 FOB 條 件 是 過 去 空 運 及 貨 櫃 運 輸 尚 未 普 遍 使 用 於 國 際 貨 運 時, 在 賣 方 負 擔 義 務 最 少, 就 是 最 好 之 交 易 思 維 下 以 及 買 方 掌 握 較 多 運 送 資 源 而 有 意 主 導 交 易 等 情 況 下, 頗 為 盛 行 的 貿 易 條 件 ( 註 二 十 六 ) 但 實 際 上,FOB 條 件 在 國 際 交 易 中 對 賣 方 可 能 產 生 之 優 勢 排 序 不 僅 不 如 C 類 型 條 件, 且 其 雖 與 上 述 之 FCA 條 件 同 屬 無 須 負 擔 有 關 交 運 貨 物 運 送 安 排 之 貿 易 條 件, 但 因 其 不 僅 囿 限 於 以 純 船 運 為 運 送 之 交 易 場 合, 且 賣 方 對 於 貨 物 危 險 負 擔 亦 須 俟 貨 物 安 全 越 過 指 定 裝 運 港 買 方 所 安 排 船 舶 之 船 舷 後 才 移 轉 與 買 方 負 註 二 十 五 : 同 註 22, 頁 11 註 二 十 六 : 不 過, 目 前 實 務 上 仍 有 相 當 多 誤 用 現 象 因 有 相 當 多 的 廠 商, 雖 然 以 改 變 過 去 傳 統 船 運 之 運 輸 作 業 而 採 空 運 方 式 運 送 或 是 透 過 貨 櫃 運 輸 方 式 進 行 物 流 處 理, 但 卻 仍 沿 襲 舊 有 習 慣 採 FOB 條 件 進 行 交 易, 實 甚 不 恰 當! 80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擔, 故 其 在 有 關 貨 物 危 險 負 擔 方 面 顯 要 較 FCA 條 件 下 之 賣 方 來 得 多 故 若 純 從 賣 方 利 益 考 量,FOB 條 件 顯 略 遜 於 FCA 條 件 不 過 儘 管 如 此, 若 在 賣 方 可 以 向 買 方 所 指 定 運 送 人 取 得 運 送 單 據 之 情 況 下, 使 用 FOB 條 件 之 賣 方 仍 可 與 前 述 之 CFR CIF 條 件 一 樣, 透 過 取 得 待 託 運 人 指 示 之 可 轉 讓 提 單 方 式 來 確 保 其 對 於 交 運 貨 物 之 所 有 權 7.DDU 條 件 一 般 皆 以 為 D 類 型 條 件 是 所 有 貿 易 條 件 中 對 於 賣 方 最 不 利 的 條 件, 因 為 賣 方 須 負 責 所 有 貨 物 之 風 險 交 貨 程 序 及 相 關 費 用 至 抵 達 目 的 地 ( 或 港 口 ) 交 付 買 方 時 為 止 不 過 儘 管 如 此, 賣 方 仍 然 是 可 以 選 擇 DDU 條 件 來 從 事 交 易 的 ; 因 在 DDU 條 件 下, 除 了 賣 方 可 以 保 留 對 於 貨 物 之 控 制 直 至 進 口 地 指 定 地 點 交 付 買 方, 以 及 由 買 方 負 責 有 關 進 口 通 關 程 序 及 相 關 成 本 稅 費 之 外, 賣 方 仍 能 透 過 運 送 人 在 門 至 門 (door-to-door) 運 輸 作 業 模 式 下 全 權 負 責 出 口 地 之 內 陸 運 送 國 際 運 送 進 口 地 內 陸 運 送 等 之 一 貫 作 業, 則 賣 方 仍 可 以 產 生 類 如 前 述 C 類 型 條 件 下 之 掌 控 運 輸 及 保 險 以 降 低 相 關 成 本 與 增 加 獲 利 空 間 等 之 優 勢 此 外, 儘 管 賣 方 使 用 DDU 條 件, 將 使 其 須 承 擔 貨 物 之 危 險 直 至 進 口 國 ( 地 ) 交 付 買 方 為 止, 但 亦 正 因 為 其 對 於 買 方 產 生 似 國 內 買 賣 之 便 利 效 果, 對 於 買 方 尤 具 有 吸 引 力, 故 相 形 地 提 升 賣 方 之 市 場 競 爭 力 ( 註 二 十 七 ) 綜 言 之, 上 述 賣 方 選 擇 貿 易 條 件 優 先 順 序 之 主 要 著 眼, 乃 是 (1) 賣 方 對 於 運 送 及 / 或 保 險 的 控 制,(2) 賣 方 對 於 貨 物 之 控 制, 以 及 (3) 有 關 貨 物 之 風 險 負 擔 在 出 口 地 即 由 賣 方 移 轉 給 買 方, 故 除 DDU 條 件 外, 賣 方 無 須 負 擔 貨 物 在 運 輸 過 程 中 之 危 險 故 此, 若 賣 方 能 以 取 得 對 於 貨 物 運 送 之 控 制 權, 其 不 僅 得 以 選 擇 運 送 人 且 增 加 了 運 送 人 接 觸 機 會, 自 然 較 能 取 得 較 優 惠 運 價 以 及 取 得 相 關 運 送 單 證 和 對 於 貨 物 較 多 之 控 制 權 利, 其 中 尤 以 後 者 在 單 據 交 貨 交 易 註 二 十 七 : 同 註 22, 頁 11 81
貿 易 政 策 論 叢 第 14 期 中 尤 具 意 義 根 據 2004 年 美 國 一 份 出 口 管 理 期 刊 (IOMA S Report on Managing Exports) 針 對 美 國 出 口 商 對 輸 往 歐 洲 16 個 國 家 交 易 所 使 用 的 貿 易 條 件 進 行 調 查 發 現, 有 69% 的 出 口 商 較 偏 好 選 擇 使 用 上 述 的 條 件 ( 註 二 十 八 ) 至 若 以 相 同 標 準 和 觀 點 來 看 買 方 對 於 貿 易 條 件 之 選 擇, 其 較 佳 之 選 擇 應 是 選 用 F 類 型 的 貿 易 條 件, 其 次 才 是 選 用 D 類 型 的 條 件 因 此, 從 貿 易 經 營 策 略 的 角 度, 不 管 買 方 或 賣 方 似 皆 應 積 極 地 選 用 可 較 多 取 得 對 運 輸 控 制 之 條 件 ; 例 如 在 賣 方 應 選 擇 C 類 型 貿 易 條 件, 而 買 方 應 優 先 選 用 F 類 型 的 條 件 因 為 屆 時 負 責 安 排 運 送 的 當 事 人, 即 可 取 得 選 擇 運 送 人 及 和 較 多 與 運 送 人 接 觸 機 會, 爭 取 較 多 運 價 優 惠 的 可 能 和 控 制 貨 物 的 權 利 所 以, 貿 易 條 件 的 選 用 對 於 從 事 國 際 貿 易 的 業 者 言, 可 謂 是 一 項 相 當 重 要 之 策 略 工 具 不 過 在 實 踐 上, 貿 易 商 亦 可 能 基 於 對 方 要 求 或 本 身 對 於 經 營 認 知 因 素, 而 未 必 依 循 上 述 的 結 論 以 選 擇 貿 易 條 件 根 據 美 國 出 口 管 理 期 刊 (IOMA S Report on Managing Exports) 曾 針 對 出 口 到 歐 洲 之 美 國 廠 商 進 行 調 查, 發 現 有 29% 的 出 口 商 是 使 用 C 類 型 條 件 交 易, 有 28% 是 用 F 類 型 使 用 D 類 型 者 亦 有 24%( 註 二 十 九 ) 對 出 口 到 中 東 市 場 者, 有 45% 用 C 類 型 條 件, 但 有 25% 用 EXW 條 件 20% 用 F 類 型 10% 用 D 類 型 條 件 ( 註 三 十 ) 至 於 出 口 至 亞 太 地 區 市 場 時, 則 有 40% 用 C 類 型 條 件 有 20% 是 用 FOB 條 件 有 5% 用 D 類 型 條 件, 但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有 27.5% 的 出 口 商 是 用 EXW 條 件 交 易 ( 註 三 十 一 ) 由 於 可 見, 貿 易 談 判 力 強 弱 與 貿 易 條 件 選 擇 間 之 關 係 亦 即, 美 國 廠 商 在 面 對 與 其 市 場 實 力 相 註 二 十 八 : IOMA(2004),Exclusive ME Survey: Why 69%of Exporters to Europe Rely on Six Favorable Incoterms, IOMA S Report on Managing Exports, February 2004, p.1. 註 二 十 九 :IOMA(2001),Exclusive ME Survey: Incoterms Used by 90 U.S. Exports to EU Markets, IOMA S Report on Managing Exports, September 2001, p.12. 註 三 十 : IOMA(2001),ME Survey: Incoterms Favored by Shippers to 8 Middle East Nations, IOMA S Report on Managing Exports, October 2001, p.4. 註 三 十 一 : IOMA(2002),Exclusive ME Survey: Sippers to Asia/Pacific Favor Competitive C Incoterms, IOMA S Report on Managing Exports, April 2002, p.10. 82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當 之 歐 洲 之 廠 商 時 即 難 若 在 中 東 亞 太 市 場 般 地 對 談 判 力 較 弱 廠 商 採 用 對 其 較 有 利 之 C 類 型 貿 易 條 件 不 過, 近 年 來 之 調 查 亦 發 現, 隨 著 美 國 出 口 商 對 於 國 貿 條 規 中 相 關 貿 易 條 件 之 瞭 解 程 度 之 增 加, 其 使 用 EXW 條 件 之 比 例 似 亦 有 隨 之 下 降 之 趨 勢 ( 註 三 十 二 ) ( 二 ) 國 貿 條 規 對 於 供 應 鏈 的 影 響 然 在 進 出 口 商 間 若 存 在 著 供 應 鏈 關 係 時, 貿 易 條 件 之 作 為 貿 易 商 市 場 競 爭 策 略 之 意 義, 就 不 似 一 般 貿 易 往 來 般 之 凸 顯 但 儘 管 如 此, 貿 易 商 在 使 用 貿 易 條 件 時 仍 應 對 每 一 個 條 件 的 性 質 與 內 容 要 清 楚 的 認 知, 否 則 可 能 弄 巧 成 拙 例 如, 過 去 就 有 一 歐 洲 出 口 商 以 DDP 條 件 出 貨 到 美 國, 但 卻 因 出 口 商 所 委 託 之 貨 運 承 攬 商 不 知 如 何 與 美 國 當 地 受 貨 人 進 行 接 洽, 致 貨 物 運 抵 進 口 港 後 因 延 遲 了 超 過 40 天 才 提 貨, 而 被 課 徵 超 過 US$15,000 的 延 滯 費 (demurrage)( 註 三 十 三 ) 在 有 供 應 鏈 關 係 存 在 之 交 易, 因 買 賣 雙 方 間 多 已 存 在 相 當 之 合 作 信 賴 關 係, 故 在 有 關 貿 易 條 件 的 選 擇 和 使 用 上 即 相 對 存 在 較 大 的 彈 性 空 間 除 了 前 述 具 有 供 應 鏈 關 係 之 交 易 型 態 外, 一 般 貿 易 條 件 多 係 取 決 於 雙 方 之 交 易 習 慣 或 交 易 態 勢 強 弱 ; 故 有 頗 多 採 取 DDP 或 EXW 條 件 的 情 況 但 不 論 是 採 取 DDP 條 件 或 EXW 條 件, 其 中 皆 須 有 一 方 要 負 起 處 理 有 關 貨 物 從 出 口 地 至 進 口 地 之 交 貨 與 通 關 事 宜 之 全 部 責 任 而 在 此 種 情 況 下, 買 賣 雙 方 所 須 思 考 和 面 對 的 問 題, 主 要 乃 是 方 便 與 控 制 (convenience versus control) 間 之 抉 擇 ( 註 三 十 四 ) 因 為 對 於 採 取 DDP 條 件 進 貨 之 買 方 言, 其 只 要 在 所 約 定 時 間 和 地 點 接 收 貨 物, 至 於 所 有 貿 易 過 程 中 之 程 序 責 任 和 危 險 皆 歸 由 賣 方 負 責, 故 對 於 買 方 再 方 便 不 過 了! 反 之, 採 取 EXW 條 件 出 貨 的 出 口 商, 亦 是 如 此 ; 其 只 要 在 所 約 定 時 間 和 地 點 交 付 貨 物, 至 於 所 有 貿 易 過 程 中 之 程 序 責 任 和 註 三 十 二 : 同 註 28, 頁 12 註 三 十 三 : Mclymont, Rosalind(2008),Terms of Trade, Shipping Digest, July 14, 2008, p.6. 註 三 十 四 : 同 上 註, 頁 8 83
貿 易 政 策 論 叢 第 14 期 危 險 皆 將 歸 由 買 方 負 責 然 而, 賣 ( 買 ) 方 是 否 有 足 夠 能 力 處 理 買 ( 賣 ) 方 地 有 關 之 通 關 提 貨 及 內 陸 運 送 安 排 等 重 要 問 題, 卻 往 往 是 被 忽 略 的 此 外, 對 於 採 EXW 條 件 之 賣 方, 其 一 旦 在 賣 方 地 交 付 貨 物 後, 即 失 去 對 於 貨 物 之 控 制, 賣 方 根 本 無 從 知 悉 該 貨 物 係 運 往 何 處? 是 否 安 全 抵 達? 特 別 是 未 來 若 買 方 財 務 出 現 狀 況 或 拒 付 貨 款 時 之 權 利 確 保 等 情 事 時 皆 將 嚴 重 影 響 賣 方 之 權 益 反 之, 對 於 使 用 DDP 條 件 的 買 方, 亦 復 如 此 ; 因 其 亦 相 當 殷 切 希 望 能 知 悉 或 掌 控 其 訂 貨 物 係 以 何 種 方 式 運 送? 何 時 到 達? 等 即 此 以 觀, 對 於 貨 物 控 制 之 重 要 性 似 乎 要 高 於 交 易 方 便 之 考 量 ( 註 三 十 五 ) 因 此, 縱 是 在 供 應 鏈 之 交 易 關 係 架 構 下,EXW 及 DDP 條 件 似 非 是 絕 佳 的 選 擇 除 貿 易 條 件 的 選 用 之 外, 另 一 影 響 供 應 鏈 運 作 的 因 素, 乃 係 911 恐 怖 攻 擊 事 件 之 後 由 美 國 所 推 動 之 反 恐 計 畫 對 於 全 球 貿 易 的 影 響 美 國 因 反 恐, 故 在 推 動 貨 櫃 保 全 計 畫 及 海 運 申 報 載 貨 艙 單 規 定 後, 續 實 施 輸 美 空 運 快 遞 貨 物 於 裝 運 8 小 時 前 非 快 遞 空 運 貨 物 於 裝 運 12 小 時 前 向 美 國 海 關 申 報 艙 單 資 料, 再 由 美 國 海 關 將 所 有 載 貨 艙 單 資 料 輸 入 電 腦 系 統, 進 行 篩 選 及 查 驗 ; 對 於 未 符 合 申 報 規 定 之 航 商 將 遭 受 處 罰, 未 依 規 定 申 報 的 貨 櫃 抵 美 後 將 不 准 卸 貨 該 相 關 規 定 之 頒 行, 不 僅 使 得 相 關 貿 易 程 序 變 得 更 加 複 雜, 同 時 亦 增 加 貿 易 的 作 業 成 本, 故 若 是 買 賣 雙 方 於 契 約 中 未 有 明 確 規 定 的 話, 則 此 時 欲 以 當 事 人 所 使 用 之 貿 易 條 件 作 為 雙 方 義 務 界 定 依 據, 恐 不 免 所 爭 議 因 為, 或 有 主 張 認 為 國 貿 條 規 中 關 於 買 方 賣 方 在 貨 物 運 送 安 排 和 通 關 手 續 (formalities) 等 義 務 之 規 定 即 可 準 用 ; 但 事 實 上, 通 關 手 續 與 安 全 性 問 題 畢 竟 還 是 有 所 差 異 ( 註 三 十 六 ), 故 在 國 貿 條 規 未 有 增 訂 之 前, 雙 方 仍 宜 於 契 約 中 針 對 該 部 分 責 任 歸 屬 明 確 界 定 至 若 另 從 財 務 角 度 來 看, 縱 是 在 供 應 鏈 關 係 架 構 下, 賣 方 允 宜 採 取 C 類 型 的 貿 易 條 件 ; 因 其 不 僅 可 以 為 賣 方 帶 來 前 節 所 述 之 安 排 運 輸 保 險 之 註 三 十 五 : 同 上 註, 頁 9 註 三 十 六 : 同 註 18, 頁 60 84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利 益 並 解 決 本 節 之 對 於 貨 物 控 制 問 題, 同 時 亦 可 以 在 一 般 信 用 狀 付 款 方 式 下 憑 貨 物 交 付 運 送 人 後 所 取 得 運 送 單 證 押 匯 取 款, 並 即 獲 取 財 務 上 之 利 益 至 於 買 方, 則 可 以 採 用 F 類 型 條 件, 使 其 得 以 完 全 掌 控 及 / 或 追 蹤 貨 物, 並 於 契 約 中 搭 配 有 關 延 後 所 有 權 移 轉 和 付 款 之 約 定, 如 此 一 來, 買 方 不 僅 減 少 資 金 壓 力, 同 時 更 可 以 達 到 美 化 其 財 務 報 表 的 目 的, 避 免 過 早 披 露 鉅 額 存 貨 在 其 財 務 報 表 上, 影 響 外 界 對 於 公 司 營 運 效 率 之 評 價 ; 萬 一 若 該 筆 進 貨 價 值 不 斐 時, 其 情 況 將 更 形 嚴 重! 肆 國 貿 條 規 在 適 用 時 出 現 的 問 題 雖 然 國 貿 條 規 之 制 訂 頒 行 有 助 於 促 進 國 際 交 易 之 穩 定 性 與 可 預 測 性 ( 註 三 十 七 ), 但 因 其 不 具 法 律 上 強 制 適 用 性 質, 故 而 若 當 事 人 使 用 相 關 貿 易 條 件 從 事 交 易, 但 卻 疏 於 契 約 中 明 確 約 定 適 用 國 貿 條 規 時, 則 未 來 將 衍 生 其 究 應 依 據 何 種 規 範 來 解 釋 貿 易 條 件 內 含 之 爭 議 問 題 ( 註 三 十 八 ) 特 別 是, 相 關 國 家 法 規 中 有 針 對 貿 易 條 件 作 規 範 者 ( 如 美 國 之 UCC), 其 問 題 將 更 形 複 雜 又 國 際 貨 物 買 賣 過 程 中, 對 於 何 時 將 構 成 或 被 認 定 貨 物 所 有 權 移 轉 影 響 當 事 人 權 益 至 鉅, 國 貿 條 規 是 否 用 以 作 為 處 理 或 解 釋 此 一 問 題 之 依 據? 而 對 於 信 用 狀 為 付 款 之 交 易, 其 憑 單 付 款 之 單 據 交 易 特 性 是 否 可 以 適 用 於 各 種 不 同 之 貿 易 條 件? 其 間 銀 行 及 賣 方 之 權 益 是 否 會 受 影 響? 再 者, 常 有 廠 商 為 肆 應 其 不 同 之 交 易 情 境 與 需 求, 將 貿 易 條 件 加 以 剪 裁 修 改, 或 是 在 相 關 條 件 之 後 加 上 一 些 縮 寫 字 或 是 加 上 附 註 條 件, 或 是 透 過 買 賣 約 定 來 減 縮 或 延 長 當 事 人 應 負 擔 貨 物 危 險 之 時 間 地 點 或 交 貨 責 任 的 內 容 等, 凡 此 皆 是 在 適 用 國 貿 註 三 十 七 : Roth, William V, JR &William V. Roth III(1997), Incoterms: Facilitating Trade in the Asian Pacific,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Volume 18, No.3, Fall 1997,p.733. 註 三 十 八 : 同 上 註, 頁 734 735 85
貿 易 政 策 論 叢 第 14 期 條 規 或 相 關 條 件 時 所 經 常 出 現 的 問 題, 且 亦 為 當 前 國 際 貿 易 爭 議 過 程 中 亟 待 處 理 之 重 要 議 題 一 國 貿 條 規 與 UCC 相 關 規 定 間 之 比 較 首 先, 就 有 關 貿 易 條 件 之 解 釋 依 據 問 題, 美 國 是 國 際 間 有 特 別 針 對 貿 易 條 件 訂 定 法 律 規 範 的 國 家, 故 若 與 美 國 廠 商 間 所 從 事 之 貨 物 買 賣, 雙 方 若 未 事 先 合 意 約 定 以 國 貿 條 規 作 為 貿 易 條 件 之 解 釋 依 據 且 又 未 明 確 約 定 準 據 法 時, 則 未 來 就 有 適 用 美 國 法 律 來 作 為 解 釋 貿 易 條 件 之 不 確 定 性 風 險 存 在 因 在 貿 易 相 當 盛 行 的 美 國, 之 前 曾 在 美 國 統 一 商 法 第 二 條 中 對 於 貿 易 條 件 進 行 規 定 ; 例 如,FOB FAS C&F CIF Delivery Ex-ship 等 只 不 過, 由 於 其 規 定 之 貿 易 條 件 已 漸 漸 無 法 符 合 潮 流 需 要, 故 乃 於 其 後 在 2004 年 2 月 份 美 國 法 律 協 會 (American law Institute;ALI) 及 國 家 統 一 州 法 委 員 會 議 (National Conference of Commissioners on Uniform State Laws;NCCUSL) 所 提 出 的 UCC 修 訂 版 本 中 被 刪 除 ( 註 三 十 九 ) 未 來 儘 管 貿 易 商 仍 可 經 過 雙 方 合 意 並 於 契 約 中 明 確 約 定 繼 續 使 用 原 UCC 中 的 貿 易 條 件, 但 畢 竟 該 法 已 經 修 訂 刪 除, 對 於 所 使 用 之 貿 易 條 件 將 會 失 去 如 同 過 去 可 以 有 普 遍 被 接 受 之 定 義, 同 時 亦 將 增 加 其 在 使 用 上 的 誤 解 與 紛 爭 針 對 此 一 變 革, 國 貿 條 規 在 此 似 可 用 以 填 補 取 代 UCC 刪 除 貿 易 條 件 後 所 餘 留 之 空 缺 因 為 國 貿 條 規 中 對 於 貿 易 條 件 之 規 定 不 僅 能 順 應 潮 流 需 要 與 國 際 商 務 發 展, 且 亦 不 觸 及 有 關 貨 物 所 有 權 移 轉 的 複 雜 問 題 更 重 要 的 是, 國 貿 條 規 相 當 顧 及 使 用 者 便 利, 對 於 各 條 件 之 買 賣 方 義 務 皆 清 楚 明 確 規 定, 並 不 像 UCC 一 樣, 將 常 出 現 很 多 的 參 照 再 參 照 (subreferences to subreferences to subreferences) 等 讓 使 用 者 無 所 適 從 的 複 雜 情 況 不 過, 儘 管 國 貿 條 規 所 解 釋 之 貿 易 條 件 相 對 較 多, 且 其 對 於 買 賣 雙 方 義 註 三 十 九 : Reynolds, Frank(2004),Latest UCC Revision Drives Universal Use of Incoterms 2000, IOMA S Report on Managing Exports, September 2004, p.3. 86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務 之 規 定 亦 相 對 地 明 確, 但 若 進 一 步 比 較 兩 者 間 之 差 異, 則 可 發 現 現 階 段 欲 以 國 貿 條 規 完 全 取 代 UCC 中 對 於 貿 易 條 件 之 規 定 仍 存 有 相 當 難 度, 其 主 要 原 因 有 下 : ( 一 ) 國 貿 條 規 中 並 未 有 關 於 所 有 權 之 規 定 由 於 國 貿 條 規 中 並 未 似 UCC 有 關 於 所 有 權 之 規 定, 故 對 於 長 久 以 來 習 慣 使 用 UCC 之 貿 易 條 件 者, 不 僅 已 習 於 UCC 中 有 關 所 有 權 之 相 關 規 定, 甚 且 已 將 其 深 深 紮 根 在 一 些 的 交 易 契 約 中 而 今 若 欲 以 沒 有 所 有 權 規 定 之 國 貿 條 規 以 為 取 代, 勢 必 是 難 以 完 全 涵 蓋 先 前 適 用 UCC 條 件 之 交 易 契 約 中 所 有 約 定 ( 註 四 十 ) ( 二 ) 國 貿 條 規 對 於 貿 易 條 件 縮 寫 之 意 義 與 表 達 方 式 與 UCC 不 盡 相 同 雖 UCC 所 規 定 之 貿 易 條 件 表 面 上 似 與 國 貿 條 規 中 之 貿 易 條 件 無 太 大 差 異 然 若 進 一 步 詳 究, 即 可 發 現 其 間 之 差 異 就 以 表 達 方 式 為 例, 在 國 貿 條 規 中 之 FAS 係 指 Free Alongside Ship, 但 UCC 中 之 FAS 係 指 Free Alongside, 並 未 有 船 邊 之 意 ; 又 運 費 在 內 交 貨 條 件 在 國 貿 條 規 中 之 表 達 方 式 為 CFR, 但 在 UCC 中 之 表 達 達 方 式 卻 是 C&F 或 C.F. 另 就 條 件 之 意 義 內 涵 而 言, 在 國 貿 條 規 中 之 FOB 係 指 使 用 在 純 船 運 場 合 的 出 口 地 交 貨 條 件, 但 UCC 中 之 FOB, 則 不 僅 賣 方 之 交 貨 地 可 以 是 在 出 口 地 (place of shipment) 也 可 以 是 在 進 口 地 (place of destination), 且 其 不 一 定 是 適 用 在 純 船 運 的 交 易 場 合 二 國 貿 條 規 與 所 有 權 的 問 題 基 本 上, 國 貿 條 規 係 用 以 解 釋 國 際 貨 物 契 約 中 所 選 用 條 件 對 於 買 賣 雙 方 在 貨 物 交 付 貨 物 危 險 負 擔 移 轉 以 及 對 於 貨 物 之 運 輸 保 險 安 排 等 之 相 關 事 註 四 十 : 同 上 註, 頁 4 87
貿 易 政 策 論 叢 第 14 期 項, 但 並 不 及 於 有 關 貨 物 所 有 權 之 移 轉 問 題, 其 應 由 當 事 人 於 契 約 中 另 行 加 以 約 定 不 過 在 實 務 上, 對 於 貨 物 危 險 負 擔 與 貨 物 所 有 權 之 移 轉 問 題, 卻 常 有 出 現 混 淆 的 情 況 像 2002 年 在 美 國 紐 約 地 方 法 院 就 曾 出 現 過 一 個 案 例, 一 個 美 國 公 司 Shared Imaging 同 意 以 CIF New York Seaport 條 件 自 德 國 賣 方 Neuromed 購 進 MRI 機 器, 同 時 契 約 中 更 約 定 Shared Imaging 應 負 擔 貨 物 至 進 口 地 之 通 關 及 相 關 內 陸 運 輸 安 排 並 支 付 相 關 費 用 至 於 賣 方 Neuromed 則 將 擁 有 該 貨 物 之 所 有 權, 直 到 Shared Imaging 在 進 口 地 付 清 款 項 但 是 不 幸 地, 當 貨 物 運 抵 目 的 地 時 卻 發 現 嚴 重 毀 損, 故 而 Shared Imaging 乃 向 保 險 公 司 (St. Paul Guardian) 要 求 保 險 的 賠 償 ; 另, 保 險 公 司 以 出 口 商 在 買 賣 契 約 中 仍 保 留 對 裝 運 後 貨 物 之 所 有 權, 該 契 約 已 非 純 然 之 CIF 契 約, 故 乃 代 位 要 求 德 國 出 口 商 Neuromed 應 對 於 運 送 中 貨 物 之 毀 損 負 責 在 該 案 例 中 所 爭 議 者, 主 要 乃 (1) 是 否 有 國 貿 條 規 之 適 用?(2) 對 於 賣 方 在 契 約 中 保 留 貨 物 所 有 權 至 目 的 地 收 到 貨 款 之 規 定 是 否 將 影 響 貨 物 危 險 負 擔 移 轉 時 點 之 認 定? 首 先, 儘 管 原 告 保 險 公 司 主 張 雙 方 在 契 約 中 並 未 明 確 規 定 適 用 國 貿 條 規, 故 並 不 適 宜 以 國 貿 條 規 中 對 於 CIF 條 件 之 解 釋 來 作 為 此 案 例 中 交 易 當 事 人 權 利 義 務 以 及 貨 物 危 險 負 擔 移 轉 之 判 斷 依 據 不 過, 法 院 以 雙 方 契 約 約 定 之 準 據 法 ( 德 國 法 ) 係 適 用 聯 合 國 國 際 貨 物 買 賣 契 約 公 約 (U.N. Convention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CISG), 而 根 據 CISG 第 9 條 第 2 項, 除 非 另 有 協 定, 雙 方 當 事 人 應 視 為 已 默 示 地 同 意 對 他 們 的 契 約 或 契 約 的 訂 立 適 用 雙 方 當 事 人 已 知 道 或 理 應 知 道 的 慣 例, 而 這 種 慣 例, 在 國 際 貿 易 上, 已 為 有 關 特 定 貿 易 所 涉 同 類 契 約 的 當 事 人 所 廣 泛 知 道 並 為 他 們 所 經 常 遵 守 因 此, 儘 管 準 據 法 是 德 國 法, 但 根 據 德 國 法 規 定 其 仍 然 適 用 國 貿 條 規 故 法 院 最 後 仍 決 定 適 用 國 貿 條 規 來 解 釋 契 約 下 當 事 人 之 權 益 而 根 據 CIF 條 件 之 解 釋, 賣 方 應 該 負 責 安 排 有 關 貨 物 之 運 送 投 保 適 當 之 保 險, 並 將 貨 物 在 裝 運 港 安 全 地 裝 上 指 定 船 舶 ; 故 當 貨 物 在 裝 運 港 交 付 88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船 上 運 送 人 後 之 貨 物 危 險 即 由 買 方 承 擔, 故 賣 方 是 不 須 負 擔 賠 償 責 任 的 ( 註 四 十 一 ) 但 是 針 對 第 二 個 問 題, 賣 方 在 契 約 中 保 留 貨 物 所 有 權 之 規 定 是 否 將 影 響 雙 方 對 於 貨 物 危 險 負 擔 移 轉 之 時 點? 原 告 保 險 公 司 認 為 賣 方 Neuromed 在 契 約 中 保 留 對 貨 物 所 有 權 之 作 法 已 改 變 了 原 來 CIF 條 件 之 危 險 移 轉 點, 而 使 得 賣 方 Neuromed 負 擔 貨 物 危 險 直 到 在 進 口 地 收 款 交 貨 時 為 止 不 過, 在 國 貿 條 規 中 僅 有 規 定 貨 物 危 險 移 轉, 但 卻 並 未 有 關 於 所 有 權 移 轉 的 規 定 故 儘 管 法 院 應 原 告 要 求 以 德 國 法 之 規 定 來 做 解 釋, 但 德 國 法 之 規 定 亦 正 如 CISG 一 樣 係 將 危 險 移 轉 與 所 有 權 分 別 規 定 處 理 對 於 貨 物 所 有 權 之 移 轉, 通 常 規 定 是 在 買 方 完 全 支 付 價 款 且 是 在 貨 物 危 險 移 轉 及 買 方 收 到 貨 物 之 後 至 於 貨 物 危 險 則 是 在 賣 方 將 貨 物 交 付 與 貨 運 承 攬 商 運 送 人 或 其 他 被 指 定 擔 任 運 送 之 人 或 機 構 後 才 方 移 轉 給 買 方 因 此, 對 於 原 告 保 險 公 司 主 張 因 賣 方 在 契 約 中 保 留 權 利 之 約 定 亦 將 連 帶 造 成 貨 物 危 險 亦 跟 著 保 留 至 目 的 地 時 才 移 轉 給 買 方 之 說 法, 並 不 成 立 針 對 上 述 爭 議, 最 後 紐 約 法 院 以 當 事 人 契 約 中 並 未 明 確 約 定 有 關 貿 易 條 件 之 解 釋 規 則, 故 乃 以 雙 方 契 約 所 約 定 之 準 據 法 ( 德 國 法 ) 決 定 適 用 國 貿 條 規 作 為 解 釋 當 事 人 權 利 義 務 之 準 據 而 根 據 國 貿 條 規 中 對 於 CIF 條 件 之 解 釋, 認 為 交 易 中 貨 物 危 險 負 擔 應 係 在 裝 運 港 貨 物 越 過 船 舷 時 即 由 賣 方 移 轉 給 買 方, 國 貿 條 規 並 未 明 確 規 定 貨 物 所 有 權 之 移 轉, 而 交 易 契 約 中 對 於 賣 方 仍 然 保 留 貨 物 所 有 權 直 到 買 方 支 付 貨 款 之 約 定 並 不 會 改 變 CIF 條 件 對 於 貨 物 危 險 負 擔 移 轉 的 規 定 因 此, 法 院 判 決 認 為 在 雙 方 未 於 契 約 明 確 約 定 適 用 之 解 釋 規 則 時, 根 據 準 據 法 ( 德 國 法 ) 規 定 應 以 國 貿 條 規 來 作 為 解 釋 CIF 條 件 之 依 據 ; 且 根 據 國 貿 條 規 解 釋,CIF 條 件 下 有 關 貨 物 之 危 險 負 擔 在 裝 運 地 安 全 交 付 船 上 運 送 人 時 才 移 轉 給 買 方, 賣 方 對 交 付 運 送 之 貨 物 保 留 所 有 權 之 作 法 註 四 十 一 : Schaffer, Richard, Filiberto Agusti, and Beverly Earle (2009),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and its Environment, 7 th edition South-Western Cengage Leraning USA, 2009,pp.179~180. 89
貿 易 政 策 論 叢 第 14 期 並 不 影 響 到 有 關 貨 物 之 危 險 移 轉 ( 註 四 十 二 ) 故 在 該 案 例 中, 賣 方 並 不 負 擔 貨 物 在 裝 運 地 裝 船 交 運 之 後 所 發 生 之 毀 損 滅 失 責 任 基 本 上, 國 貿 條 規 或 聯 合 國 國 際 貨 物 買 賣 契 約 公 約 (CISG) 之 所 以 不 涉 及 所 有 權 移 轉 問 題, 主 要 乃 是 因 各 國 對 於 所 有 權 之 規 定 頗 為 分 歧, 一 時 間 難 於 調 和 妥 協, 故 為 免 影 響 到 相 關 慣 例 或 公 約 在 國 際 間 被 接 受 和 適 用, 故 乃 對 分 歧 較 大 之 議 題 暫 時 擱 置 不 予 規 定 和 處 理 吾 人 若 更 以 國 際 間 各 國 之 立 法 來 加 以 觀 察, 就 同 以 大 陸 法 系 國 家 之 所 有 權 規 定 為 例, 法 國 民 法 之 規 定 就 與 德 國 法 有 所 差 異 因 為 法 國 法 原 則 上 是 以 買 賣 契 約 的 成 立 來 決 定 貨 物 所 有 權 之 移 轉, 但 在 德 國 則 另 須 依 照 物 權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買 賣 契 約 並 不 能 產 生 移 轉 所 有 權 之 效 力 ( 註 四 十 三 ) 又, 例 如 法 國 法 對 於 特 定 物 之 買 賣, 在 買 賣 雙 方 就 標 的 物 及 價 款 達 成 合 意 時, 即 使 標 的 物 價 款 皆 尚 未 交 ( 支 ) 付, 但 標 的 物 之 所 有 權 在 買 賣 成 立 時 即 為 移 轉 ( 註 四 十 四 ) 至 若 買 賣 標 的 物 係 屬 種 類 物 時, 則 俟 該 物 完 成 特 定 化 之 後, 所 有 權 即 為 移 轉, 而 貨 物 是 否 已 交 付, 則 在 所 不 問 ( 註 四 十 五 ) 至 於 若 根 據 德 國 法, 則 有 關 動 產 所 有 權 之 出 讓, 必 須 所 有 人 將 物 交 付 給 取 得 人, 而 且 就 所 有 權 之 移 轉, 必 須 成 立 合 意 ( 註 四 十 六 ); 亦 即, 須 有 合 意 交 付 兩 條 件 成 立 方 能 構 成 所 有 權 之 移 轉 至 於 美 國 統 一 商 法, 原 則 上 允 許 買 賣 雙 方 當 事 人 於 契 約 中 約 定 所 有 權 移 轉 的 時 間, 但 在 賣 方 未 將 貨 物 確 定 ( 劃 歸 ) 於 契 約 項 下 (identification to the contract)( 如 依 照 契 約 規 定 進 行 包 裝 或 分 置 等 ) 之 前, 貨 物 所 有 權 不 移 轉 給 買 方 而 且 儘 管 賣 方 以 保 留 貨 物 所 有 權 之 憑 證 ( 如 提 單 ) 方 式 來 保 留 其 對 於 貨 物 之 權 益 時, 其 亦 將 不 會 影 響 貨 物 所 有 權 依 當 事 人 約 定 時 間 移 轉 與 買 方 亦 即, 除 非 當 事 人 於 契 約 中 另 有 明 確 約 定, 貨 物 之 所 有 權 將 於 賣 方 履 行 交 貨 註 四 十 二 : St. Paul Guardian Ins. Co. v. Neuromed Medical Systems & Support, GmbH WL465312(2002);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S.D.N.Y.) 註 四 十 三 : 張 錦 源 (2007), 國 際 貿 易 法, 三 民 書 局,2007 年 增 訂 七 版 二 刷, 頁 168-169 註 四 十 四 : 參 法 國 民 法 第 1583 條 註 四 十 五 : 參 法 國 民 法 第 1585 條 註 四 十 六 : 參 德 國 民 法 第 929 條 90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之 實 地 移 轉 與 買 方, 而 不 論 賣 方 是 否 對 於 該 貨 物 保 留 有 所 謂 的 擔 保 利 益 (security interest)( 註 四 十 七 ) 亦 即,(1) 若 契 約 要 求 賣 方 須 將 貨 物 運 交 買 方, 而 卻 未 要 求 賣 方 須 在 目 的 地 交 付 與 買 方 時, 則 貨 物 所 有 權 在 貨 物 裝 運 時 地 即 移 轉 買 方 ; 若 是 要 求 賣 方 須 於 目 的 交 付 時, 則 在 目 的 交 貨 時 所 有 權 才 移 轉 給 買 方 (2) 若 在 賣 方 進 行 交 付 時 無 須 移 動 時, 則 在 要 求 賣 方 交 付 物 權 單 證 時, 所 有 權 即 在 該 單 證 之 交 付 時 地 移 轉 ; 或 是 貨 物 在 訂 約 時 已 特 定 ( 劃 歸 ) (identified) 且 無 須 交 付 物 權 單 證 時, 則 貨 物 所 有 權 在 訂 約 之 時 地 移 轉 給 買 方 ( 註 四 十 八 ) 在 國 際 貿 易 慣 例 中, 僅 有 華 沙 牛 津 規 則 對 所 有 權 之 移 轉 有 明 確 之 規 範 根 據 該 規 則 第 6 條, 在 CIF 契 約 中, 貨 物 所 有 權 移 轉 之 時 間 為 賣 方 將 單 證 交 付 買 方 占 有 時 移 轉 但 另 依 據 第 20 條 第 2 項 規 定, 賣 方 對 貨 物 行 使 留 置 權 或 中 止 運 送 權 者, 不 在 此 限 亦 即, 貨 物 所 有 權 是 在 賣 方 將 代 表 貨 物 所 有 權 憑 證 ( 提 單 ) 交 付 買 方 時 移 轉 ( 註 四 十 九 ) Schmitthoff 氏 亦 主 張, 在 FOB 交 易 中, 若 是 有 很 多 買 主 之 大 宗 貨 物 交 易 時, 則 在 貨 物 未 完 成 指 撥 (appropriated) 特 定 之 前, 將 不 會 構 成 所 有 權 之 移 轉 ; 但 是 在 貨 物 已 經 相 當 確 定 (ascertained) 情 況 時, 則 除 另 有 其 他 規 定 外, 否 則 當 貨 物 裝 載 上 船 時 即 構 成 物 權 移 轉 ( 註 五 十 ) 至 於 CIF 交 易, 則 當 貨 物 交 付 運 送 人 裝 載 上 指 定 裝 運 船 舶 時, 有 關 貨 物 之 危 險 即 由 賣 方 移 轉 給 買 方, 但 有 關 貨 物 所 有 權 部 分, 則 通 常 是 在 買 方 支 付 貨 款 並 取 得 海 運 提 單 時 方 才 移 轉 至 買 方 ( 註 五 十 一 ) 註 四 十 七 : 在 此 係 指 賣 方 享 有 當 無 法 字 買 方 處 取 得 貨 款 時, 得 行 使 其 他 救 濟 之 依 據 ; 主 要 乃 以 載 貨 證 券 之 作 成 方 式 及 持 有 來 認 定 亦 即, 當 載 貨 證 券 係 以 賣 方 為 受 貨 人 記 名 式 或 指 示 式 作 成 者, 儘 管 買 賣 標 的 物 已 實 際 交 付 買 方, 但 此 時 賣 方 仍 保 留 有 對 貨 物 之 擔 保 利 益 必 俟 買 方 支 付 貨 款 取 得 賣 方 轉 讓 之 載 貨 證 券 時, 買 方 才 取 得 完 整 之 所 有 權 註 四 十 八 : 參 UCC 2-401 註 四 十 九 : 同 註 43, 頁 171-172 註 五 十 : Schmitthoff, M.Clive(1989),Schmitthoff s Export Trade The Law &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Trade, Ninth Edition, pp.24-25. 註 五 十 一 : 同 上 註, 頁 42-43 91
貿 易 政 策 論 叢 第 14 期 三 國 貿 條 規 與 付 款 間 可 能 的 衝 突 問 題 ( 一 ) CIF 條 件 下 之 交 貨 與 付 款 由 於 CIF 在 過 去 之 交 易 中 使 用 相 當 地 普 遍, 而 一 如 前 述 可 知,CIF 係 屬 於 單 據 交 易 (documentary sale) 性 質 之 貿 易 條 件 ; 亦 即, 賣 方 需 負 責 在 裝 運 地 點 將 貨 物 交 付 與 運 送 人 完 成 裝 載, 且 只 要 賣 方 提 示 涵 蓋 契 約 貨 物 且 載 有 約 定 裝 船 期 間 內 的 日 期 之 運 送 單 證 ( 如 可 轉 讓 提 單 不 可 轉 讓 海 運 貨 單 或 內 陸 水 路 單 據 ), 即 可 向 買 方 要 求 支 付 價 款, 買 方 並 不 得 主 張 未 實 際 取 得 貨 物 或 對 該 交 易 貨 物 進 行 檢 驗 而 為 拒 絕 支 付 ( 註 五 十 二 ) 因 為 當 賣 方 依 約 將 貨 物 交 付 與 運 送 人 後 有 關 貨 物 危 險 負 擔 即 移 轉 給 買 方, 對 於 買 方 所 承 擔 之 危 險 亦 有 賣 方 為 其 所 投 保 之 保 險 來 轉 嫁 可 能 之 損 失 ; 而 買 方 只 要 支 付 價 款 即 可 取 得 代 表 貨 物 所 有 權 之 海 運 提 單, 而 為 貨 物 之 處 分 或 收 益, 儘 管 貨 物 可 能 尚 未 到 達 目 的 地, 買 方 卻 能 透 過 提 單 實 現 其 交 易 之 利 益 特 別 是 當 萬 一 貨 物 在 運 送 過 程 中 遭 遇 意 外 而 有 損 失 時, 買 方 若 欲 堅 稱 其 尚 未 實 際 取 得 貨 物 或 對 貨 物 進 行 檢 驗 而 拒 付 貨 款 者, 則 對 於 在 CIF 契 約 下 之 已 依 約 履 行 交 貨 投 保 並 為 相 關 單 證 ( 包 括 海 運 提 單 保 險 單 以 及 契 約 所 規 定 文 件 等 ) 提 示 義 務 之 賣 方 顯 失 公 平 因 為 此 時 買 方 實 可 以 按 契 約 履 行 相 對 之 支 付 義 務 後, 並 藉 由 賣 方 手 中 取 得 之 提 單 及 保 險 單 等 文 件 來 進 行 有 關 的 索 賠 求 償 ( 註 五 十 三 ) ( 二 ) 國 貿 條 規 與 信 用 狀 付 款 在 過 去 資 訊 不 甚 發 達 的 年 代, 賣 方 在 不 明 瞭 買 方 信 用 且 又 未 有 任 何 擔 保 情 況 下, 往 往 不 敢 貿 然 進 行 交 易 或 出 貨, 故 而 信 用 狀 (letter of credit; L/C) 乃 成 為 從 事 國 際 貿 易 的 買 方 用 以 支 付 賣 方 貨 款 之 一 項 重 要 付 款 工 具 亦 即, 由 買 方 根 據 買 賣 契 約 之 約 定, 向 其 往 來 或 契 約 指 定 銀 行 申 請 開 發 一 張 以 賣 方 註 五 十 二 : 蔡 孟 佳 (2003), 國 際 貿 易 經 營 專 題 ( 一 ), 智 勝 文 化 事 業 有 限 公 司,2003 年 8 月 初 版, 頁 6-8 註 五 十 三 : 參 閱 Briddell Brothers v. E. Clemens horst Co., 1 King s Bench 934 (1911). 92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為 受 益 人 的 保 證 付 款 書 狀, 由 開 狀 銀 行 在 該 書 狀 上 規 定 未 來 受 益 人 若 能 依 照 其 上 規 定 提 示 符 合 之 單 證, 則 銀 行 即 將 對 受 益 人 兌 現 保 證 付 款 承 諾 由 於 信 用 狀 之 開 發 係 屬 一 項 銀 行 對 其 客 戶 ( 買 方 ) 之 授 信 業 務, 故 銀 行 通 常 會 於 信 用 狀 中 約 定 賣 方 須 提 示 貨 物 已 裝 船 之 提 單 ( 註 五 十 四 )(on board B/L), 透 過 海 運 提 單 之 物 權 功 能 來 作 為 擔 保 ; 亦 即, 銀 行 若 萬 一 遇 其 客 戶 ( 買 方 ) 不 能 或 不 願 支 付 款 項 時, 其 仍 可 透 過 掌 握 提 單 取 得 該 運 送 貨 物 之 物 權, 並 透 過 對 貨 物 之 處 分 來 減 少 損 失 此 外, 提 單 對 於 買 賣 雙 方 亦 可 以 產 生 一 定 的 保 障 效 果 因 為 若 賣 方 未 能 確 實 地 將 貨 物 交 付 給 船 公 司 並 裝 上 指 定 船 舶, 則 其 是 無 法 取 得 貨 物 裝 船 提 單 的 ; 所 以, 貨 物 裝 船 提 單 之 提 供 可 視 為 是 賣 方 確 實 履 行 買 賣 契 約 交 貨 義 務 的 證 據 相 對 地, 若 買 方 未 能 依 照 契 約 規 定 支 付 貨 款 者, 則 賣 方 亦 絕 不 會 將 該 提 單 轉 讓 與 買 方 而 上 述 提 單 之 於 買 賣 雙 方 保 障 效 果 之 實 踐, 則 端 賴 銀 行 居 間 來 發 揮 守 門 員 (gate-keeping) 角 色 不 過, 上 述 保 障 功 能 之 彰 顯, 卻 可 能 因 所 使 用 貿 易 條 件 以 及 貨 運 單 證 種 類 的 改 變 而 受 到 重 大 影 響 1. 使 用 不 同 貿 易 條 件 造 成 之 影 響 在 過 去 貿 易 商 以 CIF 或 CFR 等 C 類 型 條 件, 然 後 再 搭 配 信 用 狀 付 款 安 排 之 交 易 模 式 下, 其 相 關 運 作 中 用 以 作 為 保 障 各 方 權 益 憑 藉 者, 主 要 乃 是 貨 物 裝 船 提 單 而 貨 物 裝 船 提 單, 主 要 乃 是 船 公 司 簽 發 給 支 付 運 送 費 用 之 託 運 人 的 運 送 文 件 ( 註 五 十 五 ) 另 現 在 貨 櫃 廣 泛 使 用 而 出 現 所 謂 之 複 合 運 送 (Combined Transportation)( 或 稱 多 式 聯 運 Multimodal Transportation) 方 式 下, 貿 易 商 若 使 用 CIP 或 CPT 條 件 交 易 時, 亦 可 透 過 複 合 運 送 人 (multimodal 註 五 十 四 : 我 國 海 商 法 稱 載 貨 證 券, 其 不 僅 為 運 送 人 收 到 託 運 人 所 委 託 運 送 貨 物 之 書 面 證 據, 其 同 時 亦 是 兩 者 間 所 訂 運 送 契 約 之 憑 證 此 外, 載 貨 證 券 亦 為 物 權 證 券, 不 僅 可 作 為 質 押 借 款 之 擔 保 品, 且 貨 物 運 送 途 中, 縱 無 直 接 占 有, 所 有 人 仍 能 迅 速 處 分 貨 物 註 五 十 五 : 當 然 在 以 FOB 條 件 之 交 易 實 務 中, 船 公 司 亦 常 會 在 託 運 人 之 要 求 下 簽 發 運 會 待 收 之 裝 船 提 單 (Freight Collect B/L); 俟 貨 物 運 抵 目 的 港 後, 再 由 持 有 提 單 之 收 貨 人 來 結 清 相 關 運 費 93
貿 易 政 策 論 叢 第 14 期 transport operator,mto) 所 簽 發 之 具 轉 讓 性 質 的 運 送 單 證 ( 註 五 十 六 ), 來 進 行 並 達 到 上 述 操 作 之 目 的 因 此, 若 當 事 人 之 交 易 所 選 用 的 貿 易 條 件 是 屬 於 國 貿 條 規 中 非 由 賣 方 擔 任 託 運 人 並 支 付 運 送 費 用 而 係 由 買 方 負 責 運 送 安 排 之 E 類 型 及 F 類 型 的 貿 易 條 件 時, 船 公 司 或 運 送 人 在 貨 物 裝 船 後 所 簽 發 之 提 單 將 由 買 方 取 得, 致 使 賣 方 將 無 法 取 得 貨 物 裝 船 提 單 此 時, 若 交 易 仍 以 信 用 狀 作 為 付 款 約 定 時, 則 不 僅 將 使 得 一 般 信 用 狀 中 要 求 賣 方 須 提 示 貨 物 裝 船 提 單 之 規 定 變 得 窒 礙 難 行, 同 時 亦 使 得 交 易 過 程 中 之 賣 方 及 銀 行 可 以 受 到 之 保 障 遭 受 嚴 重 的 挑 戰 是 故, 對 於 此 種 貨 物 控 制 權 完 全 在 買 方 手 中 之 交 易, 一 般 銀 行 接 受 或 承 作 之 意 願 皆 相 當 地 低 2. 使 用 不 同 種 類 貨 運 單 證 造 成 之 影 響 另 隨 著 運 輸 技 術 之 進 步, 為 解 決 提 單 遞 送 遲 緩 所 生 貨 到 證 未 到 而 使 受 貨 人 無 法 憑 領 提 貨, 徒 然 增 加 費 用 提 高 成 本, 造 成 無 謂 風 險, 故 乃 有 以 海 上 貨 運 單 (sea waybill) 取 代 提 單 之 出 現 因 為 海 上 貨 運 單 具 有 以 下 之 優 點 :(1) 避 免 提 單 可 能 導 致 的 海 運 詐 欺 現 象 發 生 ( 因 為 提 單 可 以 轉 讓, 又 是 物 權 憑 證 );(2) 祇 要 能 做 到 合 理 謹 慎 地 (Due Diligence) 識 別 受 貨 人 的 身 份 即 可 以 交 付 貨 物, 而 不 需 要 正 本 提 單 或 副 本 加 擔 保 函 來 進 行 放 貨 ;(3) 不 會 發 生 無 正 本 提 單 放 貨 對 運 送 人 所 帶 來 的 責 任 ;(4) 不 存 在 提 單 遺 失 的 擔 心 ; 與 (5) 海 上 貨 運 單 可 以 較 方 便 地 轉 化 成 電 子 提 單, 以 利 提 單 無 紙 化 (Paperless) 的 推 行, 進 而 可 以 逐 步 對 航 運 界 的 傳 統 作 法 做 一 次 根 本 性 革 新 ( 註 五 十 七 ) 只 是 如 此 一 來, 卻 使 得 銀 行 在 此 種 不 要 求 貨 物 裝 船 提 單 的 信 用 狀 開 發 案 中 吃 足 苦 頭 因 為 海 上 貨 運 單, 其 乃 仿 空 運 提 單 制 度 而 來, 係 不 得 轉 讓 之 單 註 五 十 六 : 參 閱 UNCTAD/ICC Rules for 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s. 註 五 十 七 : 周 獻 隆 (2010), 在 Sea Waybill 運 輸 方 式 下, 誰 有 權 在 交 貨 之 前 變 更 受 貨 人? 周 獻 隆 的 法 律 世 界 _Kelly s Digital Legal Desk,2010 年 http://kellychou.blogspot.com/2010/01/sea-waybill.html 94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據, 僅 係 用 以 作 為 海 上 貨 物 運 送 契 約 與 接 收 裝 載 貨 物 之 證 明, 使 運 送 人 負 有 將 貨 物 交 付 其 上 所 載 受 貨 人 之 義 務 ( 註 五 十 八 ); 但 其 卻 不 具 物 權 功 能 以 及 流 通 轉 讓 之 特 性, 故 無 法 以 背 書 及 交 付 證 券 方 式 來 處 分 貨 物 因 此 解 決 之 道, 在 以 信 用 狀 作 為 買 賣 支 付 工 具 之 交 易 下, 最 好 還 是 選 用 C 類 型 的 貿 易 條 件, 而 且 最 好 是 CIF 或 CFR 條 件 ( 註 五 十 九 ) 因 為, 若 使 用 其 他 的 C 類 型 條 件 ( 如 CIP CPT 條 件 ) 交 易 時, 因 其 多 乃 係 配 合 貨 櫃 運 輸, 因 此 當 賣 方 將 貨 物 送 到 貨 櫃 場 之 後, 可 取 得 收 貨 單 (dock receipt), 並 據 以 向 船 公 司 換 取 海 運 貨 運 單 ( 在 船 運 場 合 ), 或 向 航 空 公 司 領 取 空 運 提 單 ( 在 空 運 場 合 ), 或 向 複 合 運 送 人 換 取 不 具 轉 讓 性 的 複 合 運 送 單 證 (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 在 複 合 運 送 場 合 ); 由 於 這 些 運 送 單 證 不 一 定 是 表 徵 貨 物 所 有 權 的 物 權 證 券 ( 註 六 十 ), 結 果 將 使 得 原 先 所 預 期 對 於 銀 行 和 賣 方 之 保 障 功 能 無 從 發 揮 3. 貿 易 條 件 與 詐 欺 問 題 以 CIF 條 件 進 行 買 賣 時, 通 常 賣 方 之 主 要 義 務 乃 安 排 貨 物 之 託 運, 並 將 買 賣 運 送 及 保 險 等 有 關 單 證 寄 送 給 買 方 惟 依 據 慣 例 之 解 釋, 有 關 貨 物 是 否 抵 達 目 的 港 及 是 否 送 達 買 方 手 中, 多 非 賣 方 所 關 切 焦 點 故 而, 乃 給 予 不 肖 賣 方 濫 用 此 一 特 性, 而 得 以 偽 造 之 海 運 提 單 運 送 並 不 存 在 之 貨 物 以 達 到 騙 取 貨 款 目 的 之 機 會 不 過, 此 種 情 形 在 傳 統 的 FOB 條 件 交 易 時, 卻 不 太 可 能 發 生 因 為, 在 傳 統 之 FOB 條 件 下, 有 關 貨 物 之 託 運 以 及 運 送 單 證 ( 海 運 提 單 ) 等 都 是 由 買 方 負 責 故 前 開 之 詐 欺 情 形, 當 無 由 發 生 ( 註 六 十 一 ) 不 過, 對 於 當 前 實 務 常 出 現 所 謂 FOB Additional Service ( 註 六 十 二 ) 註 五 十 八 : 張 新 平 (1995), 海 上 貨 運 單 之 研 究, 海 商 法 專 題 研 究,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法 學 叢 書 ( 二 十 八 ), 月 旦 出 版 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1995 年, 頁 11 註 五 十 九 : Reilly, Kevin (2005), Exporters Must Ensure Coordination of Incoterms and Documentary Requirements for LC Payment, Business Credit, p.71. 註 六 十 : 同 註 43, 頁 173 註 六 十 一 : 同 註 58, 頁 12 註 六 十 二 : 在 此 條 件 下, 賣 方 除 了 需 承 擔 原 先 FOB 條 件 下 應 有 義 務 外, 是 否 還 要 有 其 他 的 服 務 95
貿 易 政 策 論 叢 第 14 期 之 交 易, 因 係 由 賣 方 以 買 方 代 理 人 身 份 代 為 安 排 有 關 貨 物 運 送 並 取 得 運 送 單 證 ( 海 運 提 單 ) 之 故, 致 使 前 開 CIF 條 件 下 之 詐 欺 情 形, 仍 易 發 生 四 貿 易 條 件 之 本 質 可 能 遭 到 變 更 問 題 ( 一 ) 因 賣 方 在 契 約 中 保 留 其 權 利 所 造 成 之 改 變 雖 國 貿 條 規 對 相 關 貿 易 條 件 都 有 相 當 清 楚 明 確 的 規 定, 但 實 務 上 買 賣 當 事 人 卻 可 能 為 因 應 不 同 交 易 之 需 要 而 於 相 關 交 易 內 容 上 進 行 客 制 化 之 安 排, 殊 不 知 此 種 安 排 卻 可 能 因 此 變 更 了 原 貿 易 條 件 之 根 本 性 質 和 內 涵, 導 致 國 貿 條 規 中 對 於 該 條 件 所 作 之 解 釋 無 法 適 用 的 情 況 例 如, 在 一 個 約 定 以 CIF 為 貿 易 條 件 之 交 易 中, 若 買 方 不 願 擔 負 貨 物 在 運 送 途 中 之 風 險, 故 乃 於 契 約 特 別 加 入 以 貨 物 到 目 的 港 時 卸 岸 之 品 質 數 量 (landed quality and quantity) 為 其 付 款 準 據 之 條 款 時, 則 此 時 該 CIF 條 件 已 被 變 更 成 為 目 的 地 交 貨 的 條 件, 而 非 國 貿 條 規 中 所 解 釋 及 定 義 之 裝 運 地 交 貨 條 件, 因 為 此 時 CIF 之 為 裝 運 地 契 約 條 件 之 基 本 屬 性 已 因 當 事 人 之 特 約 而 被 根 本 地 改 變, 誠 如 Schmitthoff 氏 所 言 如 果 根 據 當 事 人 意 圖, 實 際 交 貨 給 買 方 是 履 約 的 基 本 條 件 時, 該 契 約 就 不 再 是 CIF 契 約 ( 註 六 十 三 ) 故 在 實 際 適 用 相 關 條 件 時, 恐 不 能 純 就 當 事 人 所 使 用 條 件 即 直 接 判 定 其 內 涵 而 予 適 用 像 在 Comptoir d Achat v.luis de Ridder 一 案 中, 儘 管 賣 方 雖 係 使 用 CIF 條 件 交 易, 卻 在 交 易 中 仍 保 留 其 以 海 運 提 單 換 取 提 貨 單 (D/O) 之 權 利, 而 買 方 則 是 在 支 付 價 金 後 取 得 提 貨 單 ; 但 卻 不 幸 發 生 該 貨 物 因 二 次 大 戰 而 未 能 抵 達 目 的 地 致 買 方 未 能 順 利 提 貨 一 事, 法 院 認 定 買 方 是 有 權 要 求 退 還 已 支 付 之 價 金 因 為, 買 方 之 支 付 價 金 並 非 是 為 取 得 貿 易 單 據, 而 是 視 為 是 一 種 契 約 的 預 付 貨 款 ; 該 提 供, 一 般 端 視 雙 方 之 契 約 內 容 而 定 例 如 雙 方 可 約 定 賣 方 代 為 保 險 或 代 墊 運 費 等 ; 若 契 約 未 有 約 定 的 話, 則 FOB Additional Service 一 般 多 僅 止 於 由 賣 方 代 為 找 船 安 排 貨 物 之 運 送 事 宜 註 六 十 三 : 同 註 50, 頁 51 96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契 約 在 此 已 非 一 般 之 出 口 地 交 貨 之 CIF 契 約, 而 是 屬 於 目 的 地 交 貨 的 契 約 ( 註 六 十 四 ) 因 此, 在 一 CIF 交 易 契 約 中, 若 有 規 定 賣 方 之 實 際 提 示 海 運 提 單 或 交 付 貨 物 都 將 構 成 一 項 有 效 之 交 付 時, 則 該 契 約 本 意 已 非 純 然 之 CIF 交 易 ; 因 在 此 情 況 下, 其 已 承 認 將 貨 物 之 交 付 當 成 是 單 據 提 示 的 替 代 方 案 ( 註 六 十 五 ) ( 二 ) 因 所 使 用 不 同 之 運 送 單 據 所 造 成 之 改 變 按 貨 物 交 付 及 所 有 權 之 移 轉 是 賣 方 在 交 易 中 之 重 要 義 務 ; 故 在 國 際 貿 易 中, 提 單 通 常 被 用 來 代 替 貨 物 進 行 交 付, 此 情 況 尤 以 在 CFR CIF 等 條 件 交 易 中 為 最 由 於 CIF 交 易, 在 性 質 上 就 是 屬 於 單 據 交 易 的 屬 性 ; 賣 方 在 依 約 交 貨 物 交 付 運 送 人 之 後, 即 自 運 送 人 處 取 得 象 徵 運 送 契 約 貨 物 所 有 權 之 單 證, 然 後 再 藉 由 提 示 或 交 付 代 表 貨 物 所 有 權 之 單 據 來 代 替 實 際 貨 物 之 交 付 故 有 關 運 送 單 據 之 性 質, 即 扮 演 著 相 當 重 要 的 角 色 由 於 交 付 在 法 律 含 意 中 即 具 有 占 有 移 轉 之 意 義, 而 提 單 代 表 的 權 利 中 有 一 項 乃 是 向 運 送 人 要 求 交 付 貨 物 的 請 求 權 ( 註 六 十 六 ) 因 此, 在 CIF 條 件 交 易 下, 若 屆 時 賣 方 在 運 輸 安 排 中 所 取 得 之 運 送 單 證 未 能 讓 日 後 該 單 證 之 受 讓 人 取 得 可 以 向 運 送 人 直 接 求 償 之 權 利 者, 則 將 嚴 重 影 響 未 來 單 據 交 貨 目 的 之 實 現, 該 交 易 將 不 是 一 個 真 正 的 CIF 交 易 ( 註 六 十 七 ) 因 為 在 FOB CIF 等 買 賣 契 約 中, 受 貨 人 提 單 持 有 人 應 僅 是 運 送 契 約 當 事 人 以 外 的 關 係 人, 但 運 送 人 為 保 護 其 自 身 之 利 益, 當 然 希 望 將 該 關 係 人 亦 視 為 是 契 約 的 當 事 人 ; 故 如 英 國 1855 年 提 單 條 例 (Bill of Lading Act) 第 一 條 乃 規 定, 雖 然 第 三 者 ( 如 提 單 持 有 人 ) 無 契 約 關 係 (privity of contract), 但 可 將 其 視 為 契 約 之 一 方, 有 直 接 向 運 送 註 六 十 四 : 參 閱 Comptoir d Achat v.luis de Ridder (1949) A.C.293. 註 六 十 五 : 同 註 50, 頁 52. 註 六 十 六 : 同 註 43, 頁 352 註 六 十 七 : 同 註 50, 頁 52. 97
貿 易 政 策 論 叢 第 14 期 人 對 於 或 損 提 出 索 賠 的 權 利 ( 註 六 十 八 ) 當 前 有 相 當 多 的 CIF 交 易 係 透 過 運 送 承 攬 人 來 進 行 貨 物 之 託 運 安 排, 故 除 非 該 運 送 承 攬 人 係 實 際 扮 演 運 送 人 並 以 其 自 身 名 義 簽 發 提 單 者 外, 由 於 運 送 承 攬 人 並 非 運 送 人, 其 接 受 賣 方 託 運 貨 物 所 發 給 之 單 證, 一 般 稱 為 分 提 單 ( house B/L) 貨 運 承 攬 人 提 單 (forwarder s B/L) 貨 運 承 攬 人 收 據 (forwarder s cargo receipt, FCR) 或 裝 運 證 明 書 (shipping receipt) 等, 這 些 單 證 都 不 是 可 轉 讓 之 物 權 證 券 所 以, 在 此 情 況 下 之 CIF 條 件 並 非 是 真 正 的 CIF 交 易 同 樣 地, 將 CIF 條 件 應 用 於 以 空 運 方 式 託 運 之 場 合, 亦 復 如 此 ( 註 六 十 九 ) ( 三 ) 將 原 貿 易 條 件 加 以 限 制 或 擴 張 使 用 除 上 述 情 形 外, 實 務 上 亦 常 出 現 買 賣 雙 方 為 因 應 實 際 交 易 之 需 要, 而 在 其 所 使 用 的 貿 易 條 件 之 後 另 加 上 一 些 縮 寫 字 或 簡 單 約 定, 例 如 在 CIF 或 CFR 條 件 之 後 再 加 上 landed( 起 岸 為 止 ) no latter than ( 不 遲 於 ) afloat( 在 運 送 中 ) payment on arrival of goods( 貨 到 後 付 款 ) payment X days after arrival of goods( 貨 到 後 X 天 付 款 ) 等, 此 時 該 意 義 為 何? 並 不 甚 確 定, 其 有 可 能 被 解 釋 為 賣 方 須 於 目 的 地 交 貨, 或 是 貨 物 必 須 如 期 實 際 抵 達 目 的 港 或 是 須 以 契 約 成 立 時 來 界 定 運 送 中 貨 物 危 險 負 擔 移 轉 時 點 而 非 在 裝 運 港 裝 運 時 移 轉 等, 可 能 與 CIF CFR 條 件 之 作 為 裝 運 地 交 貨 條 件 之 基 本 屬 性 相 矛 盾 ( 註 七 十 ) 之 情 況, 故 往 往 需 要 去 推 敲 當 事 人 締 約 本 旨 來 作 決 定 因 為, 若 當 事 人 係 將 實 際 到 貨 來 作 為 買 方 支 付 價 款 的 條 件 時, 則 該 CIF 或 CFR 條 件 將 解 釋 為 目 的 地 交 貨 條 件, 不 僅 與 原 先 其 之 為 裝 運 地 交 貨 條 件 大 相 逕 庭, 且 同 時 背 離 其 等 所 特 有 之 單 據 交 貨 屬 性 惟 若, 其 該 項 之 附 加 係 僅 為 表 示 買 方 之 付 款 時 間, 而 無 關 乎 是 否 實 際 到 貨, 則 此 時 該 CIF 或 CFR 之 作 為 裝 運 註 六 十 八 : 同 註 43, 頁 339 註 六 十 九 : 同 註 50, 頁 52 註 七 十 : 同 註 11, 頁 60-65 98
論 國 貿 條 規 (Incoterms) 之 適 用 及 其 新 版 本 之 修 訂 地 交 貨 之 屬 性 並 未 因 該 附 加 而 有 所 改 變 所 以, 在 過 去 的 美 國 統 一 商 法 第 二 篇 中 所 反 映 出 來 之 實 務 也 是 傾 向 作 此 見 解 不 過, 為 避 免 產 生 不 必 要 爭 議, 在 實 務 使 用 上 仍 宜 儘 量 避 免 伍 國 貿 條 規 的 修 訂 一 歷 次 的 國 貿 條 規 修 訂 ( 一 ) 1953 年 的 國 貿 條 規 國 際 商 會 在 1936 年 制 定 國 貿 條 規 後, 在 1953 年 為 因 應 二 次 大 戰 後 世 界 經 濟 發 展 之 需 要, 乃 委 由 英 國 委 員 會 進 行 修 訂 並 提 出 草 案 在 該 次 修 訂 中, 不 僅 未 增 加 新 條 件, 反 而 將 其 中 使 用 機 會 不 多 且 相 似 度 頗 高 容 易 造 成 混 淆 的 Free (named port of shipment) 及 Free or Free Delivered (named point of destination) 條 件 加 以 刪 除 ( 二 ) 1967 年 的 國 貿 條 規 1960 年 代 以 後, 國 際 貿 易 更 加 快 速 發 展, 且 隨 著 區 域 經 濟 的 成 立, 鄰 國 間 及 區 域 內 各 國 關 稅 界 線 逐 漸 模 糊 和 淡 化, 特 別 是 北 美 的 美 加 歐 洲 共 同 市 場 國 家 間 更 發 展 出 邊 境 交 貨 與 在 買 方 國 境 內 交 貨 的 交 易 型 態 因 此, 國 際 商 會 乃 在 1967 年 加 拿 大 蒙 特 婁 (Montreal) 召 開 總 會 上 通 過 新 訂 兩 個 貿 易 條 件 :( 1 ) Delivered At Frontier (named place of delivery at frontier) 簡 稱 DAF ;( 2) Delivere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in the country of importation) Duty Paid 簡 稱 DDP 因 其 係 在 蒙 特 婁 制 定, 故 乃 有 蒙 特 婁 規 則 之 稱 ; 且 又 因 係 對 1953 年 國 貿 條 規 所 為 補 充, 故 又 稱 1967 年 補 篇 (Supplement 1967) 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