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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年 退 除 役 軍 人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三 等 退 除 役 軍 人 轉 任 考 試 類 ( 科 ) 別 : 人 事 行 政 科 目 : 各 國 人 事 制 度 一 近 年 來 高 級 文 官 建 制 成 為 人 事 制 度 的 重 要 課 題, 請 就 美 國 英 國 與 荷 蘭 等 國 在 制 度 設 計 上 的 共 通 特 點 加 以 評 述 美 國 高 級 文 官 : 係 指 從 事 主 管 職 能, 且 列 一 般 俸 表 第 十 五 職 等 以 上 或 首 長 俸 表 第 四 與 第 五 俸 等 無 需 參 議 院 同 意 由 總 統 直 接 任 命 之 職 位, 得 由 永 業 任 用 人 員 非 永 業 任 用 人 員 限 期 緊 急 任 用 人 員 ( 最 長 任 用 時 間 為 十 八 個 月 ) 或 限 期 任 用 人 員 ( 任 用 期 間 最 多 為 三 年 ) 出 任 甄 補 與 任 用 : 高 級 行 政 主 管 職 兼 採 內 升 與 外 補 的 管 道, 各 機 關 根 據 功 績 任 用 自 行 訂 定 甄 選 計 畫, 遴 選 後 提 交 人 事 管 理 局, 獲 得 資 格 認 證 方 得 正 式 任 用 核 心 能 力 : 包 括 變 革 領 導 員 工 領 導 結 果 導 向 企 業 洞 察 力 建 立 結 盟 和 溝 通 等 五 大 面 向 訓 練 培 養 : 制 訂 初 任 性 與 持 續 性 的 發 展 計 畫, 該 項 人 力 發 展 計 畫 需 納 入 機 關 策 略 計 畫 書 內 容 薪 俸 制 度 : 採 用 payband 薪 帶 制 的 績 效 薪 俸 制 度, 高 級 行 政 主 管 薪 水 的 高 低 完 全 看 個 人 以 及 組 織 的 具 體 績 效 而 定, 非 全 體 一 致 加 薪 績 效 考 核 : 各 機 關 自 訂 績 效 管 理 計 畫 報 經 人 事 管 理 局 同 意 年 度 考 績 應 包 含 三 個 等 級 : 不 成 功 剛 好 成 功 和 完 全 成 功 等 級, 有 獲 績 效 獎 金 免 職 改 派 調 任 等 重 賞 重 懲 退 離 : 包 含 試 用 期 間 免 職 績 效 不 佳 免 職 未 獲 再 認 可 免 職 及 人 力 精 簡 之 免 職 所 稱 免 職 係 指 免 除 繼 續 擔 任 高 級 行 政 主 管 職 職 位, 而 非 免 除 其 文 官 資 格 但 為 防 止 新 任 政 府 基 於 政 治 原 因 所 做 的 濫 權 不 利 對 待, 上 任 後 120 日 內 免 職 處 分 有 所 限 制 永 業 人 員 尚 具 有 保 證 轉 任 權 利 英 國 高 級 文 官 : 包 括 各 部 政 署 機 關 的 執 行 長, 以 及 常 務 次 長 第 二 常 務 次 長 副 次 長 司 處 長 副 司 處 長 和 執 行 長 其 人 員 甄 補 採 開 放 模 式, 允 許 非 現 職 文 官 參 與 高 級 文 官 職 位 的 競 爭 核 心 能 力 : 以 結 果 導 向 的 領 導 能 力, 包 括 設 定 目 標 和 方 向 發 揮 個 人 的 影 響 力 策 略 性 思 考 激 勵 人 心 使 發 揮 最 大 潛 能 學 習 和 進 步 強 調 服 務 之 提 供 等 六 大 面 向 訓 練 與 發 展 : 積 極 遷 調 方 式, 使 快 速 升 遷 系 統 的 高 級 文 官 培 養 各 政 策 領 域 的 技 能 薪 資 結 構, 包 含 基 本 薪 資 給 付 固 定 的 績 效 表 現 獎 金 高 績 效 目 標 達 成 比 例 獎 金 三 個 項 目, 只 有 績 效 在 前 25% 的 人 才 適 用 到 高 績 效 目 標 達 成 比 例 獎 金 績 效 考 核 : 包 含 績 效 協 議 年 中 績 效 考 核 廢 除 用 分 數 來 衡 量 考 績 之 年 終 考 績 改 革 並 建 立 新 的 獎 金 和 獎 勵 結 構 以 鼓 勵 傑 出 和 成 功 的 行 為 表 現 荷 蘭 高 級 文 官 : 包 括 十 五 職 等 到 十 九 職 等 的 所 有 管 理 領 導 性 職 位, 由 高 級 文 官 署 管 理 核 心 能 力 制 度 : 特 定 職 位 有 其 特 定 幾 項 必 要 的 核 心 能 力, 是 高 級 文 官 團 職 位 出 缺 時 尋 求 適 當 候 選 人 最 主 要 的 客 觀 標 準 考 績 : 由 內 政 部 負 責, 績 效 考 核 每 年 進 行 一 次, 主 要 目 的 是 為 了 考 察 他 們 的 工 作 潛 力 共 5 頁 第 1 頁

和 規 劃 訓 練 事 宜 俸 給 : 與 一 般 文 官 的 俸 給 制 度 相 同, 採 用 固 定 俸 表, 因 此, 荷 蘭 高 級 文 官 團 的 俸 給 制 度 並 不 具 有 特 別 的 激 勵 誘 因 但 仍 可 以 在 各 部 會 的 預 算 內, 採 用 績 效 獎 金 制 度 退 離 : 如 一 般 文 官, 於 65 歲 正 常 退 休 年 齡 可 開 始 領 取 退 休 金, 退 休 基 金 是 由 政 府 和 本 人 各 自 出 資 一 半 所 組 成 從 私 部 門 轉 任 的 高 級 文 官 如 工 作 不 力 的 話, 高 級 文 官 署 會 協 助 尋 找 離 職 之 後 的 工 作 制 度 共 通 特 點 評 論 : 核 心 能 力 要 件 : 均 訂 有 候 選 人 應 具 備 之 核 心 能 力 要 件, 惟 所 重 視 的 能 力 重 心 未 必 一 致, 反 映 出 高 級 文 官 之 能 力 模 式, 必 須 與 該 國 政 府 運 作 的 具 體 目 標 緊 密 結 合, 亦 即 各 國 均 發 展 其 本 土 化 之 能 力 圖 像 甄 補 來 源 : 均 包 含 內 升 與 外 補 亦 即 除 現 職 文 官 得 參 與 高 級 文 官 職 位 之 競 爭 外, 亦 希 望 透 過 多 元 開 放 的 人 才 引 進 方 式, 將 外 界 新 血 引 進 政 府 部 門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雖 然 美 國 英 國 皆 採 開 放 式 的 人 才 甄 補 政 策, 惟 從 公 部 門 以 外 所 甄 選 之 高 級 文 官 均 屬 少 數 績 效 考 核 : 多 訂 有 一 套 對 高 級 文 官 之 考 績 制 度, 強 調 目 標 達 成 度 的 績 效 管 理, 並 反 映 在 高 級 文 官 之 薪 俸 或 績 效 獎 金 訓 練 培 養 : 各 國 大 致 訂 有 一 套 高 級 文 官 訓 練 發 展 計 畫, 惟 部 分 國 家 係 採 行 如 我 國 實 務 訓 練 及 加 強 職 務 歷 練 方 式, 作 為 高 級 文 官 訓 練 發 展 方 式 二 請 說 明 英 國 快 速 升 遷 方 案 (Fast stream scheme) 的 考 選 方 法, 並 論 述 其 對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優 先 陞 任 機 制 的 參 考 意 涵 英 國 快 速 升 遷 方 案 用 以 考 選 具 高 潛 力 人 才, 快 速 培 訓 成 為 科 長 級 以 上 之 高 級 文 官 ; 其 考 選 方 法 經 半 世 紀 之 運 作, 制 度 之 基 本 架 構 仍 維 持 不 變, 說 明 如 下 : 根 據 英 國 快 速 陞 遷 官 方 網 站 (http://faststream.civilservice.gov.uk) 顯 示 現 行 計 畫 包 含 : 現 行 快 速 升 遷 方 案, 共 分 為 六 個 領 域 : 畢 業 生 快 速 升 遷 (Graduate Fast Stream), 開 放 給 各 學 科 領 域 的 人 為 目 前 主 要 的 計 畫, 應 考 者 必 須 具 備 大 學 以 上 學 位, 並 不 限 制 其 畢 業 科 系, 只 要 成 績 達 到 一 定 標 準 即 可 其 下 有 分 為 幾 項 類 別, 包 括 : 中 央 政 府 類 (Central Departments); 外 交 類 (Diplomatic Service); 國 會 類 (Houses of Parliament); 科 學 或 工 程 類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分 析 性 快 速 升 遷 (Analytical Fast Stream), 開 放 給 具 有 經 濟 學 社 會 研 究 及 統 計 學 背 景 的 人 公 共 關 係 快 速 升 遷 (HR Fast Stream), 開 放 給 對 公 共 關 係 專 業 領 域 有 濃 厚 興 趣 的 人 商 業 技 術 快 速 升 遷 (Technology In Business Fast Stream), 開 放 給 瞭 解 技 術, 而 且 對 技 術 有 濃 厚 興 趣 的 人 歐 盟 快 速 升 遷 (European Fast Stream), 開 放 給 希 望 在 歐 盟 機 關 工 作 的 人 北 愛 爾 蘭 快 速 升 遷 (Northern Ireland Fast Stream), 開 放 給 期 望 在 北 愛 爾 蘭 工 作 的 人, 係 為 北 愛 爾 蘭 地 區 專 門 辦 理 之 快 速 陞 遷 計 畫 尚 有 一 種 較 特 別 之 計 畫 為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快 速 陞 遷 計 畫 (In-Service Fast Stream), 提 供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應 考, 無 須 具 備 大 學 以 上 學 歷 之 條 件, 即 文 官 任 職 之 後, 各 部 會 各 有 不 同 篩 選 的 辦 法 以 推 薦 最 有 潛 力 者 參 加 甄 選 服 務 年 資 並 非 在 職 文 官 入 選 快 速 陞 遷 計 畫 與 否 的 考 量 重 點, 也 有 僅 服 務 一 年 就 被 選 入 快 速 陞 遷 計 畫 者 考 選 方 式 : 第 一 階 段 為 資 格 測 驗 (Qualifying Tests, QT), 為 期 一 天 通 過 QT, 始 得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CSSB) 第 二 階 段 為 期 二 天 的 模 擬 演 練, 受 測 者 約 六 人 一 組, 由 三 位 評 審 觀 察 與 評 分 演 練 內 容 共 5 頁 第 2 頁

包 括 團 體 演 練 ( 模 擬 會 議 ) 政 策 分 析 演 練 籃 中 演 練 ( 公 文 處 理 ) 文 書 起 草 演 練 技 術 文 件 摘 要 演 練 個 別 晤 談 等 第 三 階 段 為 決 選 委 員 會 (Final Selection Board, FSB) 的 口 試, 並 評 定 最 終 成 績 是 項 考 選 制 度, 對 我 國 而 言, 其 以 模 擬 演 練 為 考 試 方 法 應 考 者 參 與 團 體 演 練 採 用 評 審 小 組 擔 任 評 量 評 分 過 程 嚴 謹 等, 均 具 有 高 度 參 考 價 值 制 度 評 論 : 訂 定 才 能 的 內 涵, 作 為 考 選 標 準 : 我 國 考 試 以 申 論 題 為 主, 評 量 內 容 實 際 應 為 應 考 人 所 具 備 的 知 識 觀 念, 而 技 能 態 度 則 無 從 評 量, 尤 其 高 考 三 級 更 應 訂 定 管 理 才 能 項 目 重 視 考 試 內 容 的 工 作 關 聯 性, 以 提 高 預 測 效 度 : 考 試 內 容 應 與 擬 任 職 務 內 容 一 致 或 相 似, 方 足 以 用 應 考 人 的 表 現, 預 測 未 來 的 工 作 績 效 快 速 陞 遷 的 考 選 方 式 包 括 公 文 處 理 模 擬 會 議 政 策 分 析 及 文 件 摘 要 等, 均 為 高 級 文 官 實 際 工 作 內 容 的 縮 影, 此 種 以 模 擬 為 工 具 的 考 試 方 法, 具 有 較 顯 著 的 預 測 能 力, 有 助 於 提 高 與 預 測 效 度 加 強 評 審 訓 練 : 以 往 甲 等 特 考 遭 受 質 疑, 口 試 為 多, 批 評 者 多 認 為 考 試 過 程 中 容 易 產 生 弊 端 ; 而 CSSB 的 評 審 人 員 以 三 人 為 一 組, 各 有 其 觀 察 評 量 的 分 工, 且 曾 接 受 評 審 訓 練, 並 須 定 期 參 加 提 升 以 維 持 其 熟 練 度 而 評 量 結 果 須 依 循 觀 察 紀 錄 分 類 討 論 以 及 形 成 共 識 等 步 驟, 始 可 獲 致 ; 其 過 程 設 計 的 著 眼, 在 於 逐 步 避 免 評 審 的 個 人 偏 見, 力 求 公 允, 具 有 高 度 參 考 意 義 三 美 國 聯 邦 人 事 制 度 中 有 所 謂 功 績 原 則 (merit principles), 請 闡 述 其 意 義, 並 說 明 美 國 政 府 落 實 ( 確 保 ) 功 績 原 則 的 機 制 與 作 法 功 績 制 度 以 公 開 考 試 的 方 式, 選 拔 有 才 能 之 士, 使 政 府 職 位 由 專 才 專 業 並 具 有 實 學 的 人 擔 任, 具 有 考 試 用 人 人 才 主 義 職 位 保 障 及 行 政 中 立 的 特 色 功 績 原 則 : 旨 在 加 強 人 事 管 理 措 施 以 提 高 聯 邦 公 務 員 的 工 作 績 效, 與 強 化 公 務 員 權 益 保 障 之 間 取 得 衡 平,1978 年 文 官 改 革 法, 揭 示 功 績 制 九 大 原 則 : 才 能 取 向 與 公 開 競 爭 : 公 務 員 應 以 公 平 公 開 競 爭 方 式 從 社 會 各 階 層 延 攬 之, 並 以 其 與 工 作 相 關 之 學 識 技 能, 作 為 選 任 及 晉 升 之 標 準 人 事 措 施 對 任 何 求 職 者 與 在 職 者 均 賦 予 平 等 地 位 : 不 因 政 治 種 族 膚 色 宗 教 祖 籍 性 別 婚 姻 狀 況 年 齡 和 殘 障 等 因 素, 對 公 務 員 和 公 職 應 徵 者 予 以 不 平 等 的 待 遇, 並 應 尊 重 其 隱 私 權 及 憲 法 所 訂 權 利 同 工 同 酬 與 績 優 獎 賞 : 俸 給 應 依 同 工 同 酬 之 原 則 並 參 酌 全 國 和 地 方 企 業 薪 資 標 準 訂 定 之, 對 工 作 績 效 卓 越 者, 應 予 獎 勵 表 揚 維 護 員 工 忠 勤 與 紀 律 : 全 體 公 務 員 應 保 持 高 度 正 直 清 廉, 端 正 行 為, 並 維 護 公 眾 利 益 維 持 工 作 效 能 : 聯 邦 公 務 人 力 之 運 用 應 具 效 率 及 效 能 取 優 汰 劣 與 賞 罰 分 明 : 稱 職 之 公 務 員 應 予 留 任, 不 稱 職 者 應 予 糾 正, 不 能 或 不 願 改 進 者 應 予 免 職 健 全 訓 練 培 育 措 施 : 公 務 員 應 施 以 有 效 之 教 育 與 訓 練, 以 提 高 組 織 及 個 人 之 工 作 績 效 保 障 防 止 贍 恩 徇 私 與 不 受 政 治 迫 害 及 選 舉 的 干 預 : 公 務 員 具 備 下 列 權 利 義 務 享 有 一 定 之 保 障 以 避 免 武 斷 處 分 人 事 贍 徇 或 政 治 迫 害 ; 禁 止 以 職 權 妨 礙 或 影 響 選 舉 之 提 名 或 結 果 保 障 公 務 員 不 因 合 法 揭 露 真 相 而 遭 受 報 復 : 公 務 員 有 合 理 可 信 證 據, 依 法 揭 發 下 列 政 府 行 為 時, 應 保 護 其 不 受 報 復 違 法 ; 管 理 失 當 浪 費 公 帑 濫 用 職 權 或 對 公 眾 健 康 安 全 造 成 重 大 危 害 共 5 頁 第 3 頁

為 確 保 功 績 原 則, 美 國 聯 邦 政 府 設 置 功 績 制 保 護 委 員 會 及 特 別 檢 察 官 辦 公 室, 藉 以 對 抗 濫 權 及 不 公 正 的 人 事 處 分 : 功 績 制 保 護 委 員 會 : 組 織 : 委 員 三 人, 以 兩 黨 為 基 礎, 任 期 七 年, 期 滿 不 得 連 任, 非 有 正 當 理 由 不 得 解 職 全 國 各 地 設 置 有 11 個 分 會 職 掌 : 主 要 在 於 發 揮 監 督 作 用, 為 準 司 法 性 之 功 能 : 得 向 功 績 制 度 保 護 委 員 會 提 起 訴 願 事 項 的 聽 證 與 裁 判 要 求 任 何 聯 邦 政 府 機 關 或 公 務 人 員 遵 守 該 會 就 前 項 職 掌 所 為 之 決 定 和 命 令 相 關 議 題 進 行 專 案 研 究, 並 向 總 統 及 國 會 提 出 報 告, 以 了 解 文 官 免 於 受 禁 止 人 事 措 施 影 響 之 公 共 利 益 是 否 充 分 受 到 保 障 依 法 定 程 序 審 核 人 事 管 理 局 所 定 之 命 令 規 章 聯 邦 特 別 檢 察 官 辦 公 室 (the Office of Special Counsel): 沿 革 : 原 隸 屬 於 功 績 制 保 護 委 員 會, 擁 有 獨 立 地 位, 於 1989 年 通 過 的 弊 端 揭 發 人 保 護 法 案, 轉 變 為 行 政 部 門 中 之 獨 立 機 關, 其 權 力 亦 已 擴 大 組 織 : 特 別 檢 察 官 一 人, 由 總 統 提 名 經 參 議 院 同 意 後 任 命, 任 期 五 年, 在 華 府 設 有 總 部 外, 另 在 德 州 與 加 州 設 有 分 局, 只 有 因 工 作 無 效 率 怠 忽 職 守 或 不 法 行 為 時, 總 統 方 可 免 其 職 目 前 共 計 有 五 項 法 定 職 掌 : 調 查 違 反 禁 止 人 事 措 施 的 指 控 案, 並 採 取 必 要 的 改 正 與 懲 處 措 施, 以 保 障 公 務 人 員 前 任 公 務 人 員 及 工 作 應 徵 者 接 受 公 務 人 員 對 機 關 弊 端 的 揭 發 案, 即 指 控 機 關 有 違 反 任 何 法 令 規 章 大 規 模 管 理 不 當 大 量 浪 費 公 帑 濫 用 權 威, 或 對 大 眾 安 全 或 健 康 構 成 具 體 且 嚴 重 的 危 害 調 查 違 反 政 治 活 動 規 定 ( 哈 奇 法 ) 的 案 例 審 查 人 事 管 理 局 所 訂 定 之 命 令 規 章, 認 為 有 無 效 之 虞 時, 向 功 績 制 保 護 委 員 會 提 起 正 式 審 查 調 查 並 起 訴 機 關 違 反 退 伍 軍 人 與 後 備 軍 人 就 任 公 職 與 再 任 公 職 權 利 之 案 例 (1944 年 軍 職 就 業 與 再 任 權 利 法 新 增 規 定 ) 四 請 說 明 日 本 人 事 院 公 務 員 研 修 課 程 的 特 色 與 類 別 日 本 中 央 人 事 主 管 機 關 之 人 事 院, 下 設 有 公 務 員 研 修 所, 專 門 辦 理 公 務 員 各 項 研 修 訓 練, 以 提 高 行 政 官 員 之 素 質 國 際 觀 高 尚 倫 理 觀 及 充 實 行 政 執 行 上 必 要 的 知 識 與 能 力, 主 要 依 不 同 考 試 區 分 不 同 職 務 層 級 人 員, 作 有 系 統 之 在 職 訓 練, 並 實 施 長 短 期 派 遣 至 國 內 外 進 修 與 研 究 : 行 政 研 修 : 主 要 針 對 I 種 考 試 而 及 格 人 員, 自 分 發 任 用 後, 即 開 始 接 受 一 系 列 有 系 統 之 文 官 訓 練 與 高 階 文 官 能 力 啟 發 各 層 級 之 行 政 研 修 包 含, 如 初 任 行 政 研 修 係 長 研 修 課 長 補 佐 研 修 課 長 研 修 等 目 的 在 使 其 具 有 廣 泛 行 政 視 野 高 度 管 理 能 力 以 及 廣 博 之 社 會 見 識 等, 同 時 利 用 課 業 討 論 與 集 訓 生 活, 以 促 進 研 修 人 員 相 互 了 解, 並 培 養 其 作 為 國 民 服 務 者 政 府 職 員 之 團 隊 意 識, 進 而 達 到 提 升 行 政 營 運 效 能 之 目 的 行 政 官 國 內 研 究 員 制 度 : 係 針 對 任 職 未 滿 16 年 者, 派 遣 各 省 廳 職 員 至 國 內 研 究 所 從 事 為 期 二 年 之 碩 士 課 程 研 究 目 的 以 培 養 具 有 高 度 專 業 知 識 與 技 術 之 行 政 官, 因 應 複 雜 化 高 度 化 國 際 化 之 行 政 業 務 為 主, 而 共 5 頁 第 4 頁

行 政 官 在 外 研 究 員 制 度 : 行 政 官 長 期 在 外 研 究 員 制 度 : 針 對 任 職 未 滿 6 年 者, 而 由 人 事 院 從 各 省 廳 首 長 所 推 薦 人 選 中, 進 行 選 拔 審 查 後, 派 遣 各 省 廳 之 行 政 官 至 各 外 國 大 學 研 究 所 等 機 構, 從 事 為 期 二 年 之 國 際 化 行 政 上 所 需 各 領 域 之 研 究 目 的 係 為 正 確 因 應 複 雜 化 且 多 樣 化 之 國 際 活 動, 以 培 育 具 備 國 際 視 野 足 堪 擔 當 行 政 營 運 之 行 政 官 行 政 官 短 期 在 外 研 究 員 制 度 : 任 職 6 年 以 上 者, 職 務 等 級 列 行 政 職 俸 給 表 第 四 級 至 第 八 級 之 行 政 官, 由 人 事 院 從 各 省 廳 首 長 推 薦 人 選 中, 進 行 審 查 後 選 定, 派 遣 各 省 廳 之 中 堅 行 政 官 至 國 外 政 府 機 關 或 研 究 所 考 察 研 究 目 的 在 於 藉 由 學 習 他 國 之 專 業 知 識 與 技 能 等, 以 培 育 能 適 當 且 迅 速 地 因 應 處 理 日 趨 擴 大 國 際 性 業 務 之 相 關 人 才 派 遣 民 間 研 修 制 度 : 為 一 九 九 一 年 所 創 立 之 民 間 派 遣 研 修 制 度, 各 省 廳 首 長 為 使 職 員 了 解 民 間 公 司 等 其 業 務 經 營 方 法 等, 而 派 遣 職 員 至 民 間 公 司 等 企 業 進 行 研 修, 使 其 親 身 經 驗 民 間 公 司 之 業 務 之 謂 實 施 民 間 派 遣 研 修 時, 各 省 廳 首 長 應 依 規 定 事 項 作 成 實 施 計 畫 為 使 不 發 生 對 公 務 公 正 性 之 疑 慮, 關 於 派 遣 研 修 前 後 該 職 員 之 業 務 與 派 遣 公 司 間 之 關 係 等 事 項, 應 使 遵 守 一 定 之 事 項 ; 有 關 研 修 日 程 與 職 員 服 務 等 事 項, 應 與 派 遣 公 司 交 換 書 面 文 件 ; 甚 至, 研 修 期 間 於 三 個 月 以 上 時, 應 事 先 與 人 事 院 協 商 共 5 頁 第 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