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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 育 部 103 年 2 月 27 日 臺 教 授 國 字 第 號 函 備 查 教 育 部 103 年 2 月 27 日 臺 教 授 國 字 第 A 號 函 核 定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103 年 2 月 18 日 北 市 教 中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103 年 2 月 13 日 北 教 中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基 隆 市 政 府 103 年 2 月 26 日 基 府 教 學 貳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基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簡 章 主 委 學 校 : 臺 北 市 立 建 國 高 級 中 學 地 址 :10066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南 海 路 56 號 電 話 :(02) # 傳 真 :(02) 網 址 : 基 北 特 招.tw 基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 考 試 報 名 基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委 員 會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與 時 間 基 北 區 應 屆 畢 業 生 集 體 報 名 向 國 中 報 名 :103 年 6 月 26 日 ( 星 期 四 ) 前 國 中 向 主 委 學 校 ( 建 國 高 中 ) 繳 件 : 103 年 6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8:00 ~ 12:00,13:30 ~ 17:00 非 基 北 區 與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個 別 報 名 網 路 填 報 報 名 表 : 103 年 6 月 24 日 ( 星 期 二 )8:00 至 6 月 26 日 ( 星 期 四 )17:00 現 場 繳 件 報 名 : 103 年 6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8:00 ~ 12:00,13:30 ~ 17:00 公 告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103 年 6 月 30 日 ( 星 期 一 )12:00 寄 發 准 考 證 103 年 7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各 考 場 公 布 試 場 分 配 表 103 年 7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15:00 ~ 17:00 考 試 日 期 103 年 7 月 12 日 ( 星 期 六 ) 公 布 題 本 和 參 考 答 案 103 年 7 月 13 日 ( 星 期 日 )13:00 以 後 申 請 試 題 疑 義 釋 復 103 年 7 月 14 日 ( 星 期 一 )8:00 至 7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12:00 網 路 模 擬 選 填 志 願 公 布 試 題 疑 義 釋 復 結 果 公 布 答 對 題 數 與 量 尺 分 數 對 照 表 103 年 7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 至 7 月 20 日 ( 星 期 日 )17:00 前 103 年 7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 晚 間 103 年 7 月 22 日 ( 星 期 二 ) 考 試 分 數 網 路 查 詢 103 年 7 月 23 日 ( 星 期 三 ) 網 路 正 式 選 填 志 願 103 年 7 月 23 日 ( 星 期 三 ) 至 7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17:00 前 寄 發 分 數 通 知 單 103 年 7 月 24 日 ( 星 期 四 ) 考 試 分 數 複 查 申 請 補 發 分 數 通 知 單 繳 交 志 願 資 料 103 年 7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9:00 ~ 16:00 基 北 區 應 屆 畢 業 生 集 體 繳 交 向 國 中 繳 交 :103 年 7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國 中 向 分 發 辦 理 學 校 繳 交 : 103 年 7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8:00 ~ 12:00,13:30 ~ 17:00 非 基 北 區 與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個 別 現 場 繳 交 103 年 7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8:00 ~ 12:00,13:30 ~ 17:00 公 告 分 發 結 果 及 放 榜 103 年 8 月 2 日 ( 星 期 六 )10:30( 全 國 統 一 放 榜 ) 複 查 分 發 結 果 報 到 報 到 後 放 棄 截 止 103 年 8 月 2 日 ( 星 期 六 )15:00 前 103 年 8 月 2 日 ( 星 期 六 )13:30 ~ 16: 年 8 月 3 日 ( 星 期 日 )8:00 ~ 12: 年 8 月 3 日 ( 星 期 日 )17:00 前 註 :1.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第 15 條 : 國 民 中 學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者, 應 擇 一 就 學 區 報 考 並 據 以 分 發, 不 以 其 具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之 國 民 中 學 學 籍 所 在 地 就 學 區 為 限 2. 本 日 程 表 如 有 異 動, 以 相 關 公 告 為 準

3 目 次 壹 總 則 1 貳 招 生 學 校 2 一 招 生 學 校 一 覽 表 2 二 招 生 學 校 資 料 表 3 參 試 務 作 業 29 一 報 考 資 格 29 二 報 名 辦 法 29 三 考 試 科 目 和 日 程 33 四 考 試 地 點 34 五 申 請 試 題 疑 義 釋 復 34 六 分 數 通 知 35 七 分 數 複 查 35 八 分 數 使 用 35 九 申 訴 處 理 方 式 35 肆 分 發 作 業 36 一 網 路 選 填 志 願 36 二 繳 交 志 願 資 料 36 三 分 數 採 計 37 四 分 發 方 式 37 五 分 發 放 榜 38 六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38 伍 報 到 入 學 38 陸 其 他 39

4 附 件 附 件 一 : 基 北 區 國 民 中 學 學 校 代 碼 表 40 附 件 二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各 區 代 碼 表 43 附 件 三 : 基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特 殊 身 分 證 件 影 本 黏 貼 表 44 附 件 四 : 特 殊 身 分 升 學 優 待 標 準 及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一 覽 表 45 附 件 五 : 基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身 心 障 礙 重 大 傷 病 及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48 附 件 六 : 基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非 冷 氣 試 場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50 附 件 七 : 基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委 託 書 51 附 件 八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釋 復 申 請 表 52 附 件 九 : 基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複 查 分 數 申 請 表 暨 結 果 通 知 書 53 附 件 十 : 基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申 訴 案 件 處 理 實 施 方 式 54 附 件 十 一 : 基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申 訴 案 件 申 請 表 55 附 件 十 二 : 基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志 願 登 記 參 考 表 56 附 件 十 三 : 基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繳 表 委 託 書 57 附 件 十 四 : 基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表 暨 結 果 通 知 書 58 附 件 十 五 : 基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已 報 到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59 附 件 十 六 : 基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申 訴 表 60 附 件 十 七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分 數 證 明 申 請 表 61 附 錄 附 錄 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試 題 示 例 62 附 錄 二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答 案 卡 畫 記 法 65 附 錄 三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數 學 科 答 案 卷 使 用 注 意 事 項 66 附 錄 四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67 附 錄 五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一 覽 表 69 附 錄 六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委 員 會 各 區 主 委 學 校 一 覽 表 71 附 錄 七 : 基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簡 章 發 售 辦 法 72

5 基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簡 章 壹 總 則 基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簡 章 ( 以 下 簡 稱 本 簡 章 ) 依 教 育 部 102 年 8 月 23 日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A 號 令 訂 定 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並 經 基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委 員 會 ) 審 定 本 委 員 會 係 由 基 北 區 ( 以 下 簡 稱 本 區 )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之 公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聯 合 組 成 各 校 校 名 志 願 班 別 招 生 名 額 及 招 生 資 料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2 至 28 頁 符 合 本 簡 章 報 名 資 格 規 定, 報 名 本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之 考 生, 始 得 參 加 本 區 分 發 入 學 作 業 本 區 應 屆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生 應 向 原 就 讀 學 校 辦 理 集 體 報 名 作 業, 若 為 本 區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本 區 以 外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生 ( 應 屆 及 非 應 屆 ) 或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名 者, 請 至 本 區 辦 理 個 別 報 名 基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後, 依 此 考 試 分 數 及 志 願 進 行 電 腦 分 發 作 業, 並 由 本 委 員 會 審 定 之 錄 取 志 願 凡 不 符 本 簡 章 有 關 規 定 者, 本 委 員 會 得 取 消 其 報 名 分 發 或 錄 取 資 格, 已 完 成 報 名 者, 其 報 名 費 概 不 退 還 有 關 簡 章 發 售 日 期 地 點 等 事 項,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72 頁 基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簡 章 發 售 辦 法 本 簡 章 亦 可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下 載 : 基 北 特 招.tw 1

6 貳 招 生 學 校 一 招 生 學 校 一 覽 表 地 區 校 名 ( 依 筆 畫 順 序 ) 頁 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5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6 臺 北 市 立 大 安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7 臺 北 市 立 大 同 高 級 中 學 8 臺 北 市 立 大 直 高 級 中 學 9 臺 北 市 立 中 山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10 臺 北 市 立 中 正 高 級 中 學 11 臺 北 市 臺 北 市 立 成 功 高 級 中 學 12 臺 北 市 立 成 淵 高 級 中 學 13 臺 北 市 立 明 倫 高 級 中 學 14 臺 北 市 立 松 山 高 級 中 學 15 臺 北 市 立 建 國 高 級 中 學 16 臺 北 市 立 第 一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17 臺 北 市 立 景 美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18 臺 北 市 立 陽 明 高 級 中 學 19 臺 北 市 立 麗 山 高 級 中 學 20 基 隆 市 國 立 基 隆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21 新 北 市 立 永 平 高 級 中 學 22 新 北 市 立 明 德 高 級 中 學 23 新 北 市 新 北 市 立 板 橋 高 級 中 學 24 新 北 市 立 新 北 高 級 中 學 25 新 北 市 立 新 莊 高 級 中 學 26 新 北 市 私 立 格 致 高 級 中 學 27 新 北 市 私 立 淡 江 高 級 中 學 28 2

7 二 招 生 學 校 資 料 表 ( 一 ) 表 格 說 明 1. 範 例 表 格 校 名 代 碼 校 址 市 區 街 號 電 話 ( ) 學 校 首 頁 傳 真 ( ) 招 生 網 址 ( 包 含 招 生 與 特 色 課 程 資 訊 ) (4) 外 加 名 額 (7) 加 權 計 分 方 式 (1) 志 願 班 別 ( 班 群 或 班 名 ) (2) 科 別 (3) 性 別 招 生 名 額 (5) 身 心 障 礙 (6) 原 住 民 國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8)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9) 備 註 2. 欄 位 說 明 欄 位 (1): 志 願 班 別 欄 為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定 之 特 色 招 生 班 別 名 稱 欄 位 (2): 科 別 欄 中 一 般 高 中 或 高 職 附 設 普 通 科 者 為 普 通 科, 職 業 學 校 或 高 中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者, 則 明 列 各 科 名 稱, 如 飛 機 修 護 科, 綜 合 高 中 為 綜 合 高 中 欄 位 (3): 性 別 欄 中, 註 明 男 者 為 僅 收 男 生 ; 註 明 女 者 為 僅 收 女 生 ; 註 明 不 限 者 為 男 女 兼 收 欄 位 (4): 招 生 名 額 欄 中 之 數 字 係 依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定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之 招 生 名 額, 不 含 特 殊 身 分 外 加 名 額 A. 各 校 各 班 之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為 簡 章 之 招 生 名 額 扣 除 第 一 次 免 試 入 學 增 額 錄 取 之 名 額 ( 名 額 依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第 六 條 移 列 調 整 ) B. 各 校 各 志 願 班 別 之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於 103 年 6 月 30 日 ( 星 期 一 ) 公 布 於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 網 址 : 基 北 特 招.tw) 3

8 欄 位 (5): 身 心 障 礙 外 加 名 額 欄 中 之 數 字, 係 依 招 生 學 校 原 核 定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招 生 名 額 乘 以 2%,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若 招 生 學 校 有 一 個 以 上 之 志 願 班 別, 則 將 前 述 外 加 總 名 額 依 招 生 需 求 分 配 至 各 志 願 班 別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選 填 志 願 前, 請 衡 酌 個 人 身 心 狀 況 審 慎 評 估 選 填 適 當 之 志 願 班 別, 如 有 疑 問 請 逕 向 各 招 生 學 校 詳 細 詢 問 欄 位 (6): 原 住 民 外 加 名 額 欄 中 之 數 字, 係 依 招 生 學 校 原 核 定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招 生 名 額 乘 以 2%,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若 招 生 學 校 有 一 個 以 上 之 志 願 班 別, 則 將 前 述 外 加 總 名 額 依 招 生 需 求 分 配 至 各 志 願 班 別 欄 位 (7): 加 權 計 分 方 式 欄 中 各 考 試 科 目 下 所 列 數 字, 係 各 志 願 班 別 針 對 招 生 需 求 所 訂 定 的 各 考 試 科 目 加 權 計 分 的 權 重, 包 含 不 加 權 ( 1) 加 權 25% ( 1.25) 加 權 50%( 1.5) 等 3 種 如 : 數 學 欄 下 方 為 1.25, 係 指 數 學 分 數 以 數 學 量 尺 分 數 1.25 計 算 各 志 願 班 別 採 計 加 權 25%( 1.25) 或 加 權 50%( 1.5) 之 考 試 科 目, 至 多 兩 科 欄 位 (8):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欄 係 指 當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加 權 總 分 相 同 時, 依 各 志 願 班 別 同 分 參 酌 比 序 條 件 依 序 分 發 欄 位 (9): 備 註 欄 中 的 文 字, 係 各 校 志 願 班 別 的 簡 要 招 生 說 明 及 補 充 說 明 事 項, 內 容 包 括 : 該 志 願 班 別 或 班 群 的 特 色 希 望 招 收 的 特 質 入 學 後 學 校 的 相 關 課 程 規 劃 等 其 他 特 殊 身 分 外 加 名 額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 1. 僑 生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蒙 藏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及 退 伍 軍 人 之 外 加 名 額, 均 以 招 生 學 校 原 核 定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招 生 名 額 乘 以 2% 而 得,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2. 具 多 項 特 殊 身 分 之 如 欲 以 特 殊 身 分 報 名 時, 應 選 定 其 中 一 項 特 殊 身 分 報 名, 且 報 名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換 身 分 4

9 ( 二 ) 各 校 招 生 資 料 表 1. 臺 北 市 (1) 校 名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代 碼 校 址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政 大 一 街 353 號 電 話 (02) 學 校 首 頁 傳 真 (02) 招 生 網 址 fileweb_v.asp?id={32c89fa5-d51c d-ad99e515929a} 志 願 班 別 ( 班 群 或 班 名 ) 科 別 性 別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名 額 身 心 原 住 民 障 礙 加 權 計 分 方 式 國 文 ( 一 ) 閱 讀 英 語 數 學 理 解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國 文 ( 一 ) 全 校 性 特 色 課 程 班 普 通 科 不 限 數 學 3 英 語 備 註 本 校 招 收 品 學 兼 優 及 具 多 元 才 能 之, 提 供 大 學 預 修 數 理 菁 英 培 育 第 二 外 語 國 際 教 育 多 益 ( 畢 業 前 可 取 得 國 際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 等 多 樣 化 課 程, 激 發 學 術 潛 能, 培 養 具 國 際 移 動 力 之 二 十 一 世 紀 新 公 民 5

10 (2) 校 名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代 碼 校 址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三 段 143 號 電 話 (02) #113 學 校 首 頁 傳 真 (02) 招 生 網 址 志 願 班 別 ( 班 群 或 班 名 ) 科 別 性 別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名 額 身 心 原 住 民 障 礙 加 權 計 分 方 式 國 文 ( 一 ) 閱 讀 英 語 數 學 理 解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男 英 語 全 校 性 特 色 課 程 班 普 通 科 國 文 ( 一 ) 女 數 學 備 註 本 校 特 色 課 程 開 設 人 文 創 意 學 程 科 學 創 意 學 程 IE 領 袖 學 程 資 優 學 程 等 四 大 類 學 程, 供 選 修, 培 養 具 備 閱 讀 寫 作 與 口 語 表 達 批 判 思 考 與 解 決 問 題 人 際 溝 通 與 團 隊 合 作 尊 重 多 元 與 寰 宇 視 野 人 文 涵 養 與 關 懷 服 務 等 五 種 未 來 能 力 6

11 (3) 校 名 臺 北 市 立 大 安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代 碼 校 址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復 興 南 路 二 段 52 號 電 話 (02) 學 校 首 頁 傳 真 (02) 招 生 網 址 志 願 班 別 ( 班 群 或 班 名 ) 科 別 性 別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名 額 身 心 原 住 民 障 礙 加 權 計 分 方 式 國 文 ( 一 ) 閱 讀 英 語 數 學 理 解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資 電 科 技 班 資 訊 科 電 機 科 電 子 科 不 限 國 文 ( 一 ) 2 數 學 3 英 語 備 註 1. 全 國 首 創 資 電 科 技 班, 培 育 卓 越 資 電 高 階 工 程 師 2. 新 生 入 學 不 分 科, 第 2 學 期 始 依 成 績 及 志 願 分 科 3. 結 合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與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與 典 範 科 大 計 畫, 於 修 業 期 間 至 科 大 實 驗 室 參 與 專 題 製 作 4. 推 薦 品 學 兼 優 至 美 日 地 區 交 換 學 習 7

12 (4) 校 名 臺 北 市 立 大 同 高 級 中 學 代 碼 校 址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長 春 路 167 號 電 話 (02) 學 校 首 頁 傳 真 (02) 招 生 網 址 志 願 班 別 ( 班 群 或 班 名 ) 科 別 性 別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名 額 身 心 原 住 民 障 礙 加 權 計 分 方 式 國 文 ( 一 ) 閱 讀 英 語 數 學 理 解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英 語 英 文 特 色 學 程 普 通 科 不 限 國 文 ( 一 ) 3 數 學 1 英 語 數 學 特 色 學 程 普 通 科 不 限 數 學 3 國 文 ( 一 ) 備 註 1. 英 文 特 色 學 程 (1) 特 質 : 招 收 具 英 文 學 習 潛 能 及 學 習 興 趣 之 (2) 課 程 規 劃 : 藉 由 課 堂 如 讀 本 閱 讀 討 論 文 化 探 索 新 聞 英 文 模 擬 聯 合 國 校 外 參 訪 等 教 學 活 動, 鼓 勵 學 習 尊 重 多 元 文 化 並 培 養 國 際 觀, 進 而 提 升 於 英 文 聽 說 讀 寫 之 能 力 (3) 班 級 詳 細 介 紹 請 參 見 本 校 招 生 網 頁 2. 數 學 特 色 學 程 (1) 特 質 : 招 收 具 數 學 學 習 潛 能 及 學 習 興 趣 之 (2) 課 程 規 劃 : 透 過 邏 輯 思 維 與 程 式 解 題 微 積 分 解 析 幾 何 軟 體 與 數 學 專 題 物 理 與 數 學 統 整 數 學 與 建 模 等 課 程, 充 實 數 學 科 學 知 識 基 礎, 以 期 於 各 類 活 動 表 現 高 層 次 思 維 (3) 班 級 詳 細 介 紹 請 參 見 本 校 招 生 網 頁 8

13 (5) 校 名 臺 北 市 立 大 直 高 級 中 學 代 碼 校 址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北 安 路 420 號 電 話 (02) 學 校 首 頁 傳 真 (02) 招 生 網 址 志 願 班 別 ( 班 群 或 班 名 ) 科 別 性 別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名 額 身 心 原 住 民 障 礙 加 權 計 分 方 式 國 文 ( 一 ) 閱 讀 英 語 數 學 理 解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數 學 科 學 探 索 班 普 通 科 不 限 國 文 ( 一 ) 3 英 語 1 英 語 寰 宇 視 界 班 普 通 科 不 限 國 文 ( 一 ) 3 數 學 備 註 1. 科 學 探 索 班 採 行 三 年 一 貫 自 然 組 課 程, 高 一 起 即 同 時 進 行 所 有 自 然 科 授 課, 招 收 具 科 學 性 向 並 願 主 動 積 極 學 習 之 課 程 以 科 學 能 力 結 合 設 計 思 考 為 主 軸, 內 容 涵 蓋 實 作 書 報 討 論 主 題 研 究 及 創 造 力 培 養, 且 與 大 學 科 系 及 研 究 機 構 合 作 開 設 課 程, 並 規 劃 寒 暑 假 行 動 學 習 課 程 2. 寰 宇 視 界 班 本 班 為 三 年 一 貫 社 會 組 課 程, 招 收 具 語 言 專 長, 且 願 意 主 動 積 極 學 習 之 課 程 設 計 以 培 養 關 鍵 能 力 及 主 動 學 習 為 核 心 價 值, 預 備 課 程 為 先 導, 閱 讀 書 寫 討 論 為 型 態, 規 劃 寒 暑 假 行 動 學 習 學 分, 提 供 多 元 豐 富 的 國 內 外 學 習 活 動 及 國 際 志 工 服 務, 擴 大 視 野, 關 懷 國 際 9

14 (6) 校 名 臺 北 市 立 中 山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代 碼 校 址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長 安 東 路 二 段 141 號 電 話 (02) #224 學 校 首 頁 傳 真 (02) 招 生 網 址 志 願 班 別 ( 班 群 或 班 名 ) 科 別 性 別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名 額 身 心 原 住 民 障 礙 加 權 計 分 方 式 國 文 ( 一 ) 閱 讀 英 語 數 學 理 解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數 學 全 校 性 特 色 課 程 班 普 通 科 女 國 文 ( 一 ) 3 英 語 備 註 本 校 係 以 心 中 山 新 女 性 培 育 具 備 領 導 視 野 的 世 界 公 民 為 願 景, 透 過 高 一 探 索 高 二 延 伸 高 三 深 化 的 三 階 段 課 程 設 計, 強 調 知 識 與 能 力 同 時 發 展, 著 重 陶 冶 人 文 關 懷 培 養 服 務 精 神, 培 育 成 為 具 有 競 爭 力 創 造 力 思 考 力 全 球 視 野 及 健 全 人 格 的 女 性 菁 英 人 才 10

15 (7) 校 名 臺 北 市 立 中 正 高 級 中 學 代 碼 校 址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文 林 北 路 77 號 電 話 (02) #220 學 校 首 頁 傳 真 (02) 招 生 網 址 志 願 班 別 ( 班 群 或 班 名 ) 科 別 性 別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名 額 身 心 原 住 民 障 礙 加 權 計 分 方 式 國 文 ( 一 ) 閱 讀 英 語 數 學 理 解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國 文 ( 一 ) 全 校 性 特 色 課 程 班 普 通 科 不 限 數 學 3 英 語 備 註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的 新 生, 除 可 經 甄 選 進 入 英 文 資 優 班 或 環 境 科 學 實 驗 班 外, 本 校 另 針 對 高 一 開 設 探 索 式 的 特 色 選 修 課 程, 期 望 根 據 以 終 為 始 的 理 念, 統 整 學 校 本 位 優 勢, 透 過 創 新 課 程 活 化 教 學 與 多 元 評 量 的 機 制, 讓 本 校 成 為 學 習 的 贏 家 11

16 (8) 校 名 臺 北 市 立 成 功 高 級 中 學 代 碼 校 址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濟 南 路 一 段 71 號 電 話 (02) 學 校 首 頁 傳 真 (02) 招 生 網 址 志 願 班 別 ( 班 群 或 班 名 ) 科 別 性 別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名 額 身 心 原 住 民 障 礙 加 權 計 分 方 式 國 文 ( 一 ) 閱 讀 英 語 數 學 理 解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數 學 全 校 性 特 色 課 程 班 普 通 科 男 英 語 3 國 文 ( 一 ) 備 註 成 功 高 中 以 課 綱 課 程 為 基 礎, 透 過 科 學 探 究 溝 通 傳 播 服 務 領 導 研 究 方 法 4 大 主 軸, 引 導 多 元 探 索 開 發 潛 能, 培 育 具 備 堅 實 學 力 及 公 民 關 鍵 能 力, 進 而 成 為 學 術 人 才 國 際 人 才 領 袖 人 才 歡 迎 具 有 學 術 性 向 同 學 報 考 12

17 (9) 校 名 臺 北 市 立 成 淵 高 級 中 學 代 碼 校 址 臺 北 市 大 同 區 承 德 路 二 段 235 號 電 話 (02) 學 校 首 頁 傳 真 (02) 招 生 網 址 志 願 班 別 ( 班 群 或 班 名 ) 科 別 性 別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名 額 身 心 原 住 民 障 礙 加 權 計 分 方 式 國 文 ( 一 ) 閱 讀 英 語 數 學 理 解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英 語 文 化 學 習 班 綜 合 高 中 不 限 英 語 2 數 學 3 國 文 ( 一 ) 科 學 專 題 探 究 班 綜 合 高 中 不 限 數 學 2 英 語 3 國 文 ( 一 ) 實 用 人 文 學 科 班 綜 合 高 中 不 限 國 文 ( 一 ) 2 英 語 3 數 學 1. 英 語 文 化 學 習 班 本 班 招 收 英 語 聽 說 讀 寫 能 力 佳, 有 思 辨 能 力 及 國 際 觀 的 三 年 共 外 加 20 學 分 專 修 課 程 課 程 規 劃 有 外 籍 教 師 協 同 教 學 英 語 邏 輯 思 辯 訓 練 外 語 及 文 化 專 題 研 究 及 國 際 學 術 交 流 備 註 2. 科 學 專 題 探 究 班 本 班 招 收 對 數 理 有 高 度 興 趣 具 有 基 礎 研 究 能 力 與 創 造 力 的 三 年 共 外 加 18 學 分 專 修 課 程, 課 程 規 劃 有 數 理 及 生 活 應 用 科 學 初 階 及 進 階 專 題 數 理 研 究 課 程 學 術 發 表 課 程 新 加 坡 萊 佛 士 高 中 專 題 學 術 交 流 3. 實 用 人 文 學 科 班 本 班 招 收 具 社 會 關 懷 胸 襟 與 實 踐 能 力 有 領 導 與 溝 通 能 力 能 自 信 表 達 與 有 文 學 素 養 的 三 年 共 外 加 20 學 分 專 修 課 程 課 程 規 劃 有 領 袖 菁 英 領 導 心 理 學 企 畫 書 寫 作 領 導 與 社 會 關 懷 服 務 第 二 外 語 中 文 素 養 課 程 國 際 姊 妹 校 交 流 13

18 (10) 校 名 臺 北 市 立 明 倫 高 級 中 學 代 碼 校 址 臺 北 市 大 同 區 承 德 路 三 段 336 號 電 話 (02) 學 校 首 頁 傳 真 (02) 招 生 網 址 志 願 班 別 ( 班 群 或 班 名 ) 科 別 性 別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名 額 身 心 原 住 民 障 礙 加 權 計 分 方 式 國 文 ( 一 ) 閱 讀 英 語 數 學 理 解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國 文 ( 一 ) 語 文 實 驗 班 普 通 科 不 限 英 語 3 數 學 1 數 學 自 然 科 實 驗 班 普 通 科 不 限 英 語 3 國 文 ( 一 ) 備 註 1. 語 文 實 驗 班 招 收 具 語 文 學 習 興 趣 及 潛 能 之, 開 設 中 文 閱 讀 與 寫 作 指 導 英 文 閱 讀 與 演 說 指 導 英 文 專 題 討 論 與 實 作 英 文 翻 譯 與 寫 作 中 英 文 創 意 寫 作 實 用 美 語 等 專 修 課 程, 讓 探 索 發 展 自 我 的 語 文 優 勢 能 力, 並 規 劃 服 務 學 習 文 藝 活 動 等 潛 在 課 程, 培 養 人 文 關 懷 及 主 動 學 習 力 2. 自 然 科 實 驗 班 招 收 對 自 然 科 學 有 興 趣 及 潛 能 之, 開 設 科 學 實 驗 初 階 專 題 研 究 進 階 專 題 研 究 專 題 研 究 發 表 等 專 修 課 程, 培 養 具 問 題 解 決 與 高 層 次 思 考 能 力, 並 規 劃 服 務 學 習 科 學 講 座 與 參 觀 活 動 等 潛 在 課 程, 培 養 人 文 關 懷 及 主 動 學 習 的 熱 情 14

19 (11) 校 名 臺 北 市 立 松 山 高 級 中 學 代 碼 校 址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基 隆 路 一 段 156 號 電 話 (02) 學 校 首 頁 傳 真 (02) 招 生 網 址 志 願 班 別 ( 班 群 或 班 名 ) 科 別 性 別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名 額 身 心 原 住 民 障 礙 加 權 計 分 方 式 國 文 ( 一 ) 閱 讀 英 語 數 學 理 解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男 國 文 ( 一 ) 特 色 學 程 班 普 通 科 英 語 女 數 學 備 註 分 為 三 大 學 程 : 1. 文 藝 仁 者 : 培 養 人 文 素 養, 並 具 備 設 計 思 考 創 新 統 合 的 能 力 2. 寰 宇 數 者 : 培 養 科 學 素 養, 並 能 獨 立 思 考, 應 用 科 學 知 識 於 生 活, 偏 向 理 性 思 維 的 訓 練 3. 科 學 墨 者 : 培 養 對 自 然 科 學 與 生 活 環 境 的 理 解 及 關 懷 為 主, 偏 向 自 然 與 生 活 的 關 懷 15

20 (12) 校 名 臺 北 市 立 建 國 高 級 中 學 代 碼 校 址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南 海 路 56 號 電 話 (02) #204 學 校 首 頁 傳 真 (02) 招 生 網 址 志 願 班 別 ( 班 群 或 班 名 ) 科 別 性 別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名 額 身 心 原 住 民 障 礙 加 權 計 分 方 式 國 文 ( 一 ) 閱 讀 英 語 數 學 理 解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數 學 全 校 性 特 色 課 程 班 普 通 科 男 英 語 3 國 文 ( 一 ) 備 註 以 數 理 教 育 優 異 成 果 為 基 礎, 規 劃 全 校 性 特 色 課 程, 涵 納 科 學 與 人 文 素 養, 提 供 卓 越 提 前 與 大 學 接 軌 的 學 習 機 會, 如 微 積 分 AP 課 程 等 特 色 課 程 架 構 採 層 次 設 計, 分 為 基 礎 發 展 與 榮 譽 課 程, 展 現 自 主 選 修 精 神, 致 力 培 育 各 領 域 未 來 領 航 人 才, 型 塑 博 雅 建 中 人 16

21 (13) 校 名 臺 北 市 立 第 一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代 碼 校 址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重 慶 南 路 一 段 165 號 電 話 (02) #320 學 校 首 頁 傳 真 (02) 招 生 網 址 志 願 班 別 ( 班 群 或 班 名 ) 科 別 性 別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名 額 身 心 原 住 民 障 礙 加 權 計 分 方 式 國 文 ( 一 ) 閱 讀 英 語 數 學 理 解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國 文 ( 一 ) 全 校 性 特 色 課 程 班 普 通 科 女 數 學 3 英 語 備 註 本 校 以 全 人 發 展 創 新 思 考 菁 英 育 成 全 球 視 野 為 願 景, 招 收 具 備 創 思 能 力 領 導 才 能 及 學 術 研 究 能 力 之 全 校 課 程 分 為 精 熟 課 程 有 機 課 程 校 本 課 程 自 主 課 程, 厚 植 第 一 學 習 力 17

22 (14) 校 名 臺 北 市 立 景 美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代 碼 校 址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木 新 路 三 段 312 號 電 話 (02) 學 校 首 頁 傳 真 (02) 招 生 網 址 fileweb_v.asp?id={21ab94e9-9b34-42c1-b8fc-dfc04d740f1e} 志 願 班 別 ( 班 群 或 班 名 ) 科 別 性 別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名 額 身 心 原 住 民 障 礙 加 權 計 分 方 式 國 文 ( 一 ) 閱 讀 英 語 數 學 理 解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國 文 ( 一 ) 多 元 特 色 課 程 班 普 通 科 女 英 語 3 數 學 備 註 本 校 特 色 課 程 班 共 設 歐 語 精 進 日 文 精 進 數 位 創 意 研 究 人 文 創 意 與 創 新 國 際 人 才 財 經 精 算 科 學 探 究 (2 班 ) 及 社 會 文 化 觀 察 等 九 班, 每 班 特 招 名 額 最 多 30 名 錄 取 報 到 後 選 填 入 班 志 願 序, 並 依 志 願 序 及 各 班 入 班 排 序 條 件 安 置 班 級 18

23 (15) 校 名 臺 北 市 立 陽 明 高 級 中 學 代 碼 校 址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中 正 路 510 號 電 話 (02) 學 校 首 頁 傳 真 (02) 招 生 網 址 志 願 班 別 ( 班 群 或 班 名 ) 科 別 性 別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名 額 身 心 原 住 民 障 礙 加 權 計 分 方 式 國 文 ( 一 ) 閱 讀 英 語 數 學 理 解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國 文 ( 一 ) 國 際 人 文 班 普 通 科 不 限 英 語 3 數 學 1 數 學 數 理 科 學 班 普 通 科 不 限 英 語 3 國 文 ( 一 ) 備 註 1. 國 際 人 文 班 本 班 招 收 對 外 語 及 人 文 社 會 有 興 趣 及 潛 能 之, 編 入 國 際 雙 語 及 人 文 社 會 學 程, 並 依 個 人 才 能 興 趣, 於 高 一 特 色 選 修 時 段 輔 導 選 修 英 檢 準 備 社 會 學 探 論 與 文 學 廣 角 鏡 3 門 課 程 ; 高 二 再 依 學 習 狀 況 編 入 國 際 班 或 人 文 班, 輔 導 升 學 大 學 文 法 商 等 相 關 科 系 2. 數 理 科 學 班 本 班 招 收 對 數 理 及 自 然 科 學 有 興 趣 及 潛 能 之, 編 入 邏 輯 推 理 及 應 用 科 學 學 程, 並 依 個 人 才 能 興 趣, 於 高 一 特 色 選 修 時 段 輔 導 選 修 數 學 專 題 科 學 探 索 與 多 媒 體 數 位 應 用 3 門 課 程 ; 高 二 再 依 學 習 狀 況 編 入 數 理 班 或 應 用 科 學 班, 輔 導 學 生 升 學 大 學 理 工 農 醫 等 相 關 科 系 19

24 (16) 校 名 臺 北 市 立 麗 山 高 級 中 學 代 碼 校 址 臺 北 市 內 湖 區 環 山 路 二 段 100 號 電 話 (02) 學 校 首 頁 傳 真 (02) 招 生 網 址 志 願 班 別 ( 班 群 或 班 名 ) 科 別 性 別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名 額 身 心 原 住 民 障 礙 加 權 計 分 方 式 國 文 ( 一 ) 閱 讀 英 語 數 學 理 解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數 學 科 學 素 養 學 程 普 通 科 不 限 英 語 3 國 文 ( 一 ) 備 註 本 校 以 科 學 高 中 為 發 展 目 標 在 課 程 設 計 上, 高 一 每 週 規 劃 3 節 研 究 方 法 課 程 ; 高 二 規 劃 每 週 3 節 專 題 研 究 課 程, 理 論 與 實 作 並 重 整 套 課 程 旨 在 培 養 發 現 問 題 解 決 問 題 創 造 與 批 判 思 考 探 索 研 究 及 團 隊 合 作 的 能 力 20

25 2. 基 隆 市 校 名 國 立 基 隆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代 碼 校 址 基 隆 市 信 義 區 東 信 路 324 號 電 話 (02) 學 校 首 頁 傳 真 (02) 招 生 網 址 志 願 班 別 ( 班 群 或 班 名 ) 科 別 性 別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名 額 身 心 原 住 民 障 礙 加 權 計 分 方 式 國 文 ( 一 ) 閱 讀 英 語 數 學 理 解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國 文 ( 一 ) 語 文 特 色 班 普 通 科 女 英 語 3 數 學 備 註 語 文 班 課 程 規 畫 奠 基 於 校 本 特 色 課 程, 減 少 部 定 一 般 科 目 必 修 8 學 分, 並 增 加 選 修 特 色 課 程 8 學 分, 提 供 給 具 學 術 性 向 語 文 專 長 之 適 性 學 習 及 卓 越 發 展 之 機 會 並 開 設 多 種 第 二 外 語 課 程, 培 養 掌 握 語 文 溝 通 表 達 詮 釋 與 描 述 情 感 價 值 與 生 活 世 界 現 象 之 能 力 21

26 3. 新 北 市 (1) 校 名 新 北 市 立 永 平 高 級 中 學 代 碼 校 址 新 北 市 永 和 區 永 平 路 205 號 電 話 (02) #216 學 校 首 頁 傳 真 (02) 招 生 網 址 志 願 班 別 ( 班 群 或 班 名 ) 科 別 性 別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名 額 身 心 原 住 民 障 礙 加 權 計 分 方 式 國 文 ( 一 ) 閱 讀 英 語 數 學 理 解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國 文 ( 一 ) 外 語 班 普 通 科 不 限 英 語 3 數 學 1 國 文 ( 一 ) 數 理 班 普 通 科 不 限 數 學 3 英 語 備 註 1. 外 語 班 本 班 招 收 語 文 學 習 能 力 強, 善 於 組 織 表 達 的 開 設 英 語 及 第 二 外 語 專 題 課 程, 強 化 聽 說 讀 寫 之 外 語 溝 通 能 力, 並 配 合 四 條 國 際 交 流 路 線, 培 養 多 元 文 化 思 維, 提 升 國 際 視 野 人 文 素 養, 期 使 展 現 具 有 全 球 競 合 力 的 世 界 公 民 特 質 2. 數 理 班 本 班 招 收 數 理 性 向 明 確, 且 具 有 數 學 及 自 然 科 學 優 異 潛 能 的 開 設 數 理 專 題 課 程, 並 透 過 系 列 主 題 活 動 與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強 化 數 理 能 力, 帶 動 科 學 實 驗 的 精 神 與 興 趣, 增 進 科 學 探 究 與 創 新 思 維, 以 培 養 國 家 未 來 優 秀 科 學 人 才 22

27 (2) 校 名 新 北 市 立 明 德 高 級 中 學 代 碼 校 址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中 正 路 二 段 399 號 電 話 (02) 學 校 首 頁 傳 真 (02) 招 生 網 址 志 願 班 別 ( 班 群 或 班 名 ) 科 別 性 別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名 額 身 心 原 住 民 障 礙 加 權 計 分 方 式 國 文 ( 一 ) 閱 讀 英 語 數 學 理 解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鑑 識 科 學 班 刑 事 鑑 識 組 鑑 識 科 學 班 財 經 鑑 識 組 普 通 科 不 限 普 通 科 不 限 數 學 2 英 語 3 國 文 ( 一 ) 1 數 學 2 英 語 3 國 文 ( 一 ) 備 註 1. 招 收 具 鑑 識 科 學 刑 事 鑑 識 財 經 鑑 識 特 殊 性 向, 發 展 其 潛 能, 奠 定 學 習 研 究 基 礎, 培 育 未 來 鑑 識 科 學 人 才 2. 邀 請 學 者 專 家 蒞 校 指 導, 透 過 營 隊 活 動 教 學 與 實 作, 增 進 分 析 綜 合 及 鑑 識 應 用 能 力, 提 升 鑑 識 專 業 基 礎 知 能 3. 本 校 備 有 男 女 宿 舍, 可 供 住 宿 申 請 ; 同 時 每 日 備 有 通 學 專 車, 詳 細 路 線 請 洽 學 務 處 23

28 (3) 校 名 新 北 市 立 板 橋 高 級 中 學 代 碼 校 址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文 化 路 一 段 25 號 電 話 (02) 學 校 首 頁 傳 真 (02) 招 生 網 址 志 願 班 別 ( 班 群 或 班 名 ) 科 別 性 別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名 額 身 心 原 住 民 障 礙 加 權 計 分 方 式 國 文 ( 一 ) 閱 讀 英 語 數 學 理 解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男 國 文 ( 一 ) 學 程 班 普 通 科 英 語 女 數 學 備 註 本 校 設 有 國 際 視 野 人 文 社 會 創 意 科 技 創 藝 樂 活 四 大 特 色 學 程 高 一 新 生 入 學 後 採 混 合 編 班, 課 程 包 含 跨 班 自 由 選 修, 研 究 法 概 論, 外 籍 英 文 教 師 會 話 課 及 各 科 融 入 式 教 學 之 特 色 課 程 24

29 (4) 校 名 新 北 市 立 新 北 高 級 中 學 代 碼 校 址 新 北 市 三 重 區 三 信 路 1 號 電 話 (02) 學 校 首 頁 傳 真 (02) 招 生 網 址 志 願 班 別 ( 班 群 或 班 名 ) 科 別 性 別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名 額 身 心 原 住 民 障 礙 加 權 計 分 方 式 國 文 ( 一 ) 閱 讀 英 語 數 學 理 解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英 語 達 文 西 社 會 人 文 班 普 通 科 不 限 國 文 ( 一 ) 3 數 學 1 數 學 諾 貝 爾 自 然 科 學 班 普 通 科 不 限 英 語 3 國 文 ( 一 ) 備 註 1. 達 文 西 社 會 人 文 班 (1) 班 別 特 色 : 落 實 社 會 人 文 關 懷, 具 備 豐 富 文 化 素 養, 瞭 解 國 際 趨 勢, 成 為 優 質 的 世 界 公 民 (2) 課 程 規 劃 : 以 探 索 學 程 為 起 點, 瞭 解 自 我 與 環 境, 奠 定 基 本 人 文 素 養, 高 二 則 為 進 階 課 程, 培 養 議 題 分 析 專 題 研 究 能 力 ; 高 三 則 為 深 化 課 程 內 容, 為 銜 接 大 學 課 程 做 準 備 2. 諾 貝 爾 自 然 科 學 班 (1) 班 別 特 色 : 藉 由 探 究 與 專 題 研 究 之 課 程, 經 歷 構 思 實 作 與 反 思, 培 養 宏 觀 創 新 與 競 爭 力 之 世 界 公 民 (2) 課 程 規 劃 : 以 探 索 學 程 為 起 點, 瞭 解 自 我 與 環 境, 奠 定 基 本 科 學 素 養, 高 二 則 為 進 階 課 程, 培 養 議 題 分 析 專 題 研 究 能 力 ; 高 三 則 為 深 化 課 程 內 容, 為 銜 接 大 學 課 程 做 準 備 25

30 (5) 校 名 新 北 市 立 新 莊 高 級 中 學 代 碼 校 址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中 平 路 135 號 電 話 (02) 學 校 首 頁 傳 真 (02) 招 生 網 址 志 願 班 別 ( 班 群 或 班 名 ) 科 別 性 別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名 額 身 心 原 住 民 障 礙 加 權 計 分 方 式 國 文 ( 一 ) 閱 讀 英 語 數 學 理 解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英 語 英 文 班 普 通 科 不 限 國 文 ( 一 ) 3 數 學 1 數 學 自 然 科 學 班 普 通 科 不 限 國 文 ( 一 ) 3 英 語 備 註 1. 英 文 班 課 程 規 劃 方 向 :(1) 透 過 創 作 進 行 自 我 表 達 (2) 開 拓 國 際 文 化 視 野 (3) 培 養 對 時 事 議 題 批 判 思 考 與 深 層 關 懷 2. 自 然 科 學 班 課 程 規 劃 以 培 養 探 究 思 考 及 表 達 能 力 為 主 軸, 以 三 年 時 間 培 養 科 學 閱 讀 批 判 思 考 探 究 及 表 達 等 能 力, 並 以 參 加 校 內 外 活 動 與 競 賽, 增 強 競 爭 力 26

31 (6) 校 名 新 北 市 私 立 格 致 高 級 中 學 代 碼 校 址 新 北 市 三 重 區 大 智 街 260 號 電 話 (02) 學 校 首 頁 傳 真 (02) 招 生 網 址 志 願 班 別 ( 班 群 或 班 名 ) 科 別 性 別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名 額 身 心 原 住 民 障 礙 加 權 計 分 方 式 國 文 ( 一 ) 閱 讀 英 語 數 學 理 解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數 學 STEM 科 研 班 普 通 科 不 限 國 文 ( 一 ) 3 英 語 備 註 STEM (Science Technology Engineering Mathematics) 科 研 課 程 讓 學 習 面 對 未 來 科 學, 強 化 閱 讀 理 解 與 數 理 知 能 藉 由 學 習 動 力 學 結 構 力 學 電 路 及 程 式 設 計, 訓 練 邏 輯 思 考 及 科 普 能 力, 讓 利 用 電 腦 程 式 控 制 LEGO 機 器 人, 搭 配 各 種 感 應 器 的 應 用 激 發 創 意, 從 實 作 中 學 習 獨 立 思 考 及 問 題 解 決 的 能 力 27

32 (7) 校 名 新 北 市 私 立 淡 江 高 級 中 學 代 碼 校 址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真 理 街 26 號 電 話 (02) #112 學 校 首 頁 傳 真 (02) 招 生 網 址 志 願 班 別 ( 班 群 或 班 名 ) 科 別 性 別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名 額 身 心 原 住 民 障 礙 加 權 計 分 方 式 國 文 ( 一 ) 閱 讀 英 語 數 學 理 解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英 語 英 語 特 色 班 綜 合 高 中 不 限 國 文 ( 一 ) 3 數 學 備 註 1. 本 校 雙 語 課 程 結 合 外 師 研 發 校 本 英 語 教 材, 發 展 情 境 教 室, 採 雙 導 師 制 (1 中 師 1 外 師 ), 提 供 優 質 學 習 環 境 2. 除 基 礎 課 程 外 另 發 展 : 臺 灣 趴 趴 GO 繞 著 地 球 跑 課 程, 冀 能 立 足 臺 灣 放 眼 國 際 ; 世 界 文 學 賞 析 世 界 英 聞 課 程 培 養 英 美 文 學 意 境 的 賞 析 能 力 28

33 参 試 務 作 業 一 報 考 資 格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報 名 參 加 本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 ( 一 ) 國 民 中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曾 在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學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者 ( 二 ) 依 特 殊 教 育 調 整 入 學 年 齡 及 修 業 年 限 實 施 辦 法 (101 年 6 月 11 日 臺 參 字 第 C 號 ) 之 規 定,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其 畢 業 資 格 之 國 民 中 學 ( 三 )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同 等 學 力 者 1. 曾 在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學 或 相 當 於 國 民 中 學 教 育 階 段 之 學 校 修 業 三 年 課 程,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依 國 民 教 育 法 規 定,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參 加 相 當 於 國 民 中 學 階 段 之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二 年 以 上,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2. 曾 在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學 補 習 學 校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中 級 補 習 學 校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或 修 業 期 滿 取 得 修 業 證 明 者 3. 經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學 力 鑑 定 及 格 證 書 者 4.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以 上 技 術 士 證 之 資 格 者 ( 四 ) 持 大 陸 學 歷 報 名 者, 應 檢 附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之 學 歷 證 件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及 公 證 書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證 明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在 臺 灣 地 區 定 居 證 或 戶 籍 證 明 文 件 等, 並 送 經 設 籍 縣 市 之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之 證 明 文 件 ( 報 名 時 如 尚 未 完 成 相 關 程 序 者, 得 暫 准 其 報 名, 惟 須 於 報 名 時 填 具 切 結 書, 切 結 同 意 註 冊 時 未 能 提 出 應 繳 交 之 證 明 文 件,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 五 )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名 者, 應 檢 附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及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 報 名 時 如 尚 未 完 成 相 關 程 序 者, 得 暫 准 其 報 名, 惟 須 於 報 名 時 填 具 切 結 書, 切 結 同 意 註 冊 時 未 能 提 出 應 繳 交 之 證 明 文 件,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備 註 : 參 加 103 學 年 度 其 他 入 學 管 道 獲 錄 取 並 完 成 報 到, 但 於 各 入 學 管 道 簡 章 規 定 期 限 內 放 棄 者, 應 檢 附 放 棄 聲 明 書 二 報 名 辦 法 ( 一 ) 集 體 報 名 1. 受 理 對 象 凡 本 區 所 屬 國 民 中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 含 符 合 特 殊 教 育 調 整 入 學 年 齡 及 修 業 年 限 實 施 辦 法,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其 畢 業 資 格 之 國 民 中 學 ) 由 所 就 讀 學 校 代 為 辦 理 集 體 報 名 ( 基 北 區 國 民 中 學 學 校 代 碼 表 見 附 件 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各 區 代 碼 表 見 附 件 二 ) 2. 報 名 時 間 (1) 向 國 中 報 名 : 於 103 年 6 月 26 日 ( 星 期 四 ) 前, 依 就 讀 學 校 規 定 之 時 間 內 向 該 校 註 冊 組 ( 或 承 辦 人 員 ) 報 名 繳 費 (2) 國 中 向 主 委 學 校 繳 件 : 各 國 中 承 辦 人 員 於 103 年 6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8:00 ~ 12:00, 29

34 13:30 ~ 17:00 時 段 內, 依 本 委 員 會 所 訂 時 間 至 指 定 地 點 辦 理 集 體 繳 交 報 名 資 料 3. 報 名 程 序 (1) 報 名 於 103 年 6 月 26 日 ( 星 期 四 ) 前, 依 就 讀 學 校 規 定 之 時 間 內 向 該 校 註 冊 組 ( 或 承 辦 人 員 ) 報 名 繳 費 (2) 國 中 各 校 於 彙 整 報 名 資 料 並 查 核 無 誤 後, 在 集 體 報 名 資 料 檢 核 表 加 蓋 教 務 處 戳 章, 按 本 委 員 會 排 定 之 時 段 及 地 點 集 體 繳 件 報 名 費 由 學 校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或 開 立 公 庫 支 票 ( 全 體 報 名 合 計 金 額 開 立 1 張 即 可, 抬 頭 請 正 確 填 寫 臺 北 市 立 建 國 高 級 中 學 ) 4. 應 備 資 料 考 生 應 繳 給 就 讀 國 中 資 料 各 國 中 應 繳 給 各 區 主 委 學 校 資 料 (1) 考 生 基 本 資 料 (1) 報 名 資 料 檔 ( 含 考 生 相 片 電 子 檔 ) (2) 102 年 11 月 ( 含 ) 以 後 拍 攝 2 吋 正 面 以 頭 部 及 (2) 考 生 名 冊 肩 膀 頂 端 五 官 近 拍 清 晰 脫 帽 光 面 淺 背 景 彩 色 (3)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名 冊 相 片 1 張 ( 或 電 子 檔 ) (4) 特 殊 身 分 名 冊 (3) 報 名 費 (5) 非 冷 氣 試 場 名 冊 (4)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失 業 勞 工 子 (6) 其 他 書 面 表 單 女, 應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影 本 各 乙 份, 正 本 驗 後 發 還 (7) 報 名 費 ( 郵 政 匯 票 或 支 票 ) (5) 身 心 障 礙 及 特 殊 考 生 應 檢 附 相 關 合 法 有 效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影 本 各 乙 份, 正 本 驗 後 發 還 逾 期 未 繳 交 者, 一 律 視 為 一 般 生 (6)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 以 特 殊 身 分 ( 身 心 障 礙 原 住 民 僑 生 蒙 藏 政 府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境 外 優 秀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退 伍 軍 人 ) 報 名 者, 須 繳 交 特 殊 身 分 證 件 影 本 黏 貼 表 ( 附 件 三 ), 並 黏 貼 特 殊 身 分 升 學 優 待 標 準 及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一 覽 表 ( 附 件 四 ) 規 定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1 份 ( 正 本 驗 後 發 還, 影 本 加 蓋 就 讀 學 校 教 務 處 戳 章 及 承 辦 人 職 章 ) 逾 期 未 繳 交 者, 一 律 視 為 一 般 生 註 :(1)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的 考 生 應 另 附 基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身 心 障 礙 重 大 傷 病 及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 附 件 五 ) (2) 本 考 試 全 面 使 用 冷 氣 試 場 服 務, 選 擇 不 使 用 冷 氣 試 場 的 考 生, 應 另 填 基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非 冷 氣 試 場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 附 件 六 ) ( 二 ) 個 別 報 名 1. 受 理 對 象 本 區 非 應 屆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生 或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名 者, 應 親 自 或 持 報 名 委 託 書 30

35 ( 附 件 七 ) 至 本 區 主 委 學 校 ( 臺 北 市 立 建 國 高 級 中 學 ) 辦 理 個 別 報 名, 本 區 以 外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生 ( 應 屆 及 非 應 屆 ) 或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名 者, 可 親 至 本 區 主 委 學 校 辦 理 個 別 報 名, 或 得 採 通 訊 報 名 方 式, 以 傳 真 加 電 話 確 認 並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 郵 戳 為 憑 ) 的 方 式 辦 理 2. 報 名 時 間 (1) 開 放 網 路 填 報 個 別 報 名 表 時 間 103 年 6 月 24 日 ( 星 期 二 )8:00 至 6 月 26 日 ( 星 期 四 )17:00 (2) 親 自 或 持 委 託 書 至 本 區 主 委 學 校 報 名 時 間 103 年 6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8:00 ~ 12:00,13:30 ~ 17:00 (3) 通 訊 報 名 時 間 傳 真 電 話 確 認 時 間 :103 年 6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8:00 ~ 12:00,13:30 ~ 17:00 郵 寄 時 間 :103 年 6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 前 ( 郵 戳 為 憑 ) 3. 報 名 程 序 (1) 考 生 請 於 103 年 6 月 24 日 ( 星 期 二 )8:00 至 6 月 26 日 ( 星 期 四 )17:00 自 行 上 網 填 報 個 別 報 名 表 資 料 ( 網 址 : 並 於 確 認 無 誤 後, 以 白 色 A4 規 格 紙 張 單 面 列 印, 黏 貼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 含 正 反 面 ) 在 所 列 印 個 別 報 名 表 指 定 位 置, 使 用 戶 口 名 簿 者, 應 將 影 本 浮 貼 於 個 別 報 名 表 (2) 本 區 非 應 屆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生 或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名 者 : 務 必 於 103 年 6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 個 別 報 名 期 間, 攜 帶 應 備 資 料 ( 詳 見 下 表 ) 親 至 本 區 主 委 學 校 ( 臺 北 市 立 建 國 高 級 中 學 ), 現 場 繳 交 資 料 及 報 名 費, 經 主 委 學 校 審 查 完 畢, 始 完 成 個 別 報 名 程 序 主 委 學 校 現 場 審 件, 並 於 個 別 報 名 現 場 提 供 電 腦 和 印 表 機, 供 考 生 修 改 報 名 資 料 (3) 本 區 以 外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生 ( 應 屆 及 非 應 屆 ) 或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名 者 : 得 採 親 自 報 名 或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親 自 報 名 方 式 同 上 列 第 (2) 點 ; 通 訊 報 名 方 式 為 : 將 上 網 填 報 後 列 印 的 個 別 報 名 表, 傳 真 ( 傳 真 電 話 : ) 至 本 區 主 委 學 校 ( 臺 北 市 立 建 國 高 級 中 學 ), 以 電 話 ( # ) 確 認, 並 至 郵 局 以 郵 政 劃 撥 方 式 繳 交 報 名 費 ( 戶 名 : 臺 北 市 立 建 國 高 級 中 學, 帳 號 : ), 將 報 名 表 及 各 項 應 備 資 料 ( 詳 見 下 表 ) 以 限 時 掛 號 ( 以 103 年 6 月 27 日 郵 戳 為 憑 ) 郵 寄 至 :(10099) 台 北 郵 局 第 號 信 箱 採 通 訊 報 名 者, 需 完 成 以 上 傳 真 電 話 確 認 郵 政 劃 撥 繳 費 郵 寄 報 名 表 及 各 項 應 備 資 料 等 四 個 程 序 4. 應 備 資 料 個 別 報 名 方 式 現 場 報 名 應 備 資 料 (1) 繳 驗 學 歷 證 件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 或 戶 口 名 簿 ) 正 本 (2) 網 路 列 印 之 個 別 報 名 表 (3) 報 名 費 (4)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失 業 勞 工 子 女, 應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影 本 各 乙 份, 正 本 驗 後 發 還 (5) 身 心 障 礙 及 特 殊 考 生 應 檢 附 相 關 合 法 有 效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影 本 各 乙 31

36 通 訊 報 名 份, 正 本 驗 後 發 還 (6)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 以 特 殊 身 分 ( 身 心 障 礙 原 住 民 僑 生 蒙 藏 政 府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境 外 優 秀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退 伍 軍 人 ) 報 名 者, 須 繳 交 特 殊 身 分 證 件 影 本 黏 貼 表 ( 附 件 三 ), 並 黏 貼 特 殊 身 分 升 學 優 待 標 準 及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一 覽 表 ( 附 件 四 ) 規 定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1 份 ( 正 本 驗 後 發 還 ) (7) 另 繳 交 填 妥 收 信 人 姓 名 地 址 ( 同 個 別 報 名 表 通 訊 處 ), 並 各 貼 足 新 臺 幣 32 元 郵 票 之 標 準 信 封 2 個, 以 便 寄 發 准 考 證 及 分 數 通 知 單 1. 繳 驗 學 歷 證 件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 或 戶 口 名 簿 ) 正 本 2. 網 路 列 印 之 個 別 報 名 表 3. 郵 政 劃 撥 繳 費 單 正 本 4.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失 業 勞 工 子 女, 應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影 本 各 乙 份, 正 本 驗 後 發 還 5. 身 心 障 礙 及 特 殊 考 生 應 檢 附 相 關 合 法 有 效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影 本 各 1 份, 正 本 驗 後 寄 還 逾 期 未 繳 交 者, 一 律 視 為 一 般 生 6.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 以 特 殊 身 分 ( 身 心 障 礙 原 住 民 僑 生 蒙 藏 政 府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境 外 優 秀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退 伍 軍 人 ) 報 名 者, 須 繳 交 特 殊 身 分 證 件 影 本 黏 貼 表 ( 附 件 三 ), 並 黏 貼 特 殊 身 分 升 學 優 待 標 準 及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一 覽 表 ( 附 件 四 ) 規 定 的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影 本 各 1 份, 正 本 驗 後 寄 還 逾 期 未 繳 交 者, 一 律 視 為 一 般 生 7. 另 繳 交 填 妥 收 信 人 姓 名 地 址 ( 同 個 別 報 名 表 通 訊 處 ), 並 各 貼 足 新 臺 幣 32 元 郵 票 之 標 準 信 封 2 個 ( 寄 發 准 考 證 及 分 數 通 知 單 用 ), 及 貼 足 新 臺 幣 32 元 郵 票 之 A4 信 封 1 個 ( 寄 還 學 歷 證 件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特 殊 身 分 考 生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用 ) 註 :(1) 凡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的 考 生 應 另 附 基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身 心 障 礙 重 大 傷 病 及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 附 件 五 ) (2) 本 考 試 全 面 使 用 冷 氣 試 場 服 務, 選 擇 不 使 用 冷 氣 試 場 的 考 生, 應 另 填 基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非 冷 氣 試 場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 附 件 六 ) ( 三 ) 報 名 地 點 : 臺 北 市 立 建 國 高 級 中 學 1. 校 址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南 海 路 56 號 2. 電 話 :(02) # 傳 真 :(02) 交 通 狀 況 : (1) 捷 運 : 淡 水 信 義 線 中 正 紀 念 堂 站 下 車 (2 號 出 口 ), 步 行 8 分 鐘 即 達 (2) 公 車 : 建 國 中 學 站 : 南 昌 路 站 : 公 賣 局 站 : 寧 波 重 慶 路 口 站 : ( 區 間 ) 304 承 德 線 304 重 慶 線 植 物 園 站 : 和 平 幹 線 32

37 ( 四 ) 報 名 費 1. 報 名 費 ( 含 考 試 和 分 發 入 學 ) (1) 新 臺 幣 500 元 整 (2)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或 其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支 領 失 業 給 付 者, 免 繳 報 名 費 A.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 應 檢 附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核 發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正 本 及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B.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支 領 失 業 給 付 者 : 應 檢 附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核 發 之 失 業 ( 再 ) 認 定 失 業 給 付 申 請 書 暨 給 付 收 據 正 本 及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證 明 文 件 之 有 效 期 限 以 涵 蓋 報 名 日 期 為 準 ) (3)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報 名 費 為 350 元 整, 應 檢 附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核 發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正 本 及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2. 報 名 手 續 一 經 完 成, 無 論 是 否 參 加 分 發, 概 不 退 還 報 名 費 ( 五 )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1. 依 據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第 十 五 條 : 國 民 中 學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者, 應 擇 一 就 學 區 報 考 並 據 以 分 發, 不 以 其 具 畢 業 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之 國 民 中 學 學 籍 所 在 地 就 學 區 為 限 2. 考 生 報 名 相 片, 請 使 用 102 年 11 月 ( 含 ) 以 後 所 拍 攝 2 吋 正 面 以 頭 部 及 肩 膀 頂 端 五 官 近 拍 清 晰 脫 帽 光 面 淺 背 景 彩 色 相 片 相 片 模 糊 不 清 規 格 不 合 或 拍 攝 時 間 不 符 者, 須 更 換 後 始 准 報 名 3. 准 考 證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應 於 考 試 當 日 攜 帶 考 生 本 人 身 分 證 件 及 與 報 名 時 同 式 2 吋 相 片 1 張, 向 各 考 場 試 務 辦 公 室 申 請 補 發, 准 考 證 須 妥 為 保 存, 考 試 結 束 後 不 再 補 發 4. 按 身 心 障 礙 考 試 服 務 辦 法 ( 依 據 : 教 育 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臺 參 字 第 C 號 令 )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服 務 5. 持 國 外 學 歷 或 大 陸 學 歷 報 名 之, 如 因 不 及 取 得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或 地 方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之 證 明 文 件, 得 附 相 關 證 明 並 切 結 於 各 項 入 學 管 道 報 名 時 繳 交 符 合 入 學 資 格 之 正 式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後, 先 准 其 報 考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全 面 開 放 使 用 冷 氣, 冷 氣 溫 度 以 設 定 於 攝 氏 26 ~ 28 度 為 原 則 因 冷 氣 開 放 係 屬 服 務 措 施, 若 臨 時 發 生 跳 電 冷 氣 故 障, 無 法 修 復, 將 開 啟 門 窗 及 風 扇, 繼 續 考 試,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加 分 及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考 生 若 選 擇 使 用 非 冷 氣 試 場, 應 另 填 基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非 冷 氣 試 場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 附 件 六 ), 選 擇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變 更 試 場 三 考 試 科 目 和 日 程 ( 一 ) 考 試 科 目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科 目 包 含 國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各 科 不 跨 學 習 領 域 除 數 學 科 納 入 非 選 擇 題 型 的 試 題, 其 他 科 目 為 4 選 1 的 選 擇 題 型 33

38 各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長 度 題 數 和 題 型 及 命 題 依 據 如 下 :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長 度 題 數 和 題 型 命 題 依 據 國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60 分 鐘 34~38 題 ( 選 擇 題 )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本 國 語 文 ( 國 語 文 ) 國 中 階 段 能 力 指 標 英 語 60 分 鐘 33~37 題 ( 選 擇 題 ) 1.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英 語 分 段 能 力 指 標 2. 國 民 中 小 學 最 基 本 之 1,200 字 詞 數 學 80 分 鐘 27~33 題 ( 選 擇 題 25~30 題 ; 非 選 擇 題 2~3 題 )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數 學 學 習 領 域 國 中 階 段 能 力 指 標 ( 二 ) 考 試 日 程 *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 不 納 入 103 年 基 北 區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範 圍 1. 考 試 日 期 :103 年 7 月 12 日 ( 星 期 六 ) 2. 考 試 時 間 表 時 段 時 間 考 試 科 目 8:30 ~ 8:40 測 驗 說 明 8:40 ~ 9:40 英 語 上 午 下 午 9:40 ~ 10:30 休 息 10:30 ~ 10:40 測 驗 說 明 10:40 ~ 12:00 數 學 14:00 ~ 14:10 測 驗 說 明 14:10 ~ 15:10 國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四 考 試 地 點 ( 一 ) 考 場 地 點 設 在 報 名 考 區 內, 並 套 印 於 准 考 證 上, 考 生 請 先 詳 閱 ( 二 ) 考 場 平 面 圖 和 試 場 分 配 表 於 103 年 7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 公 布 於 各 考 場, 考 生 可 於 該 日 15:00 ~ 17:00 至 考 場 認 識 環 境 惟 為 維 護 試 場 環 境 品 質, 不 得 進 入 試 場 五 申 請 試 題 疑 義 釋 復 考 試 後 若 對 試 題 有 疑 義, 可 於 103 年 7 月 14 日 ( 星 期 一 )8:00 至 7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 12:00, 填 寫 申 請 表 格, 傳 真 至 (02)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心 理 與 教 育 測 驗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辦 理 (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釋 復 申 請 表 見 附 件 八 ) 34

39 六 分 數 通 知 ( 一 ) 基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數 可 於 103 年 7 月 23 日 ( 星 期 三 ) 至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心 理 與 教 育 測 驗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 查 詢 ( 二 ) 集 體 報 名 考 生 分 數 通 知 單 委 由 原 集 體 報 名 單 位 轉 發 ; 個 別 報 名 考 生 分 數 通 知 單 由 本 區 主 委 學 校 ( 臺 北 市 立 建 國 高 級 中 學 ) 寄 發 考 生 如 未 收 到 分 數 通 知 單, 應 於 103 年 7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9:00 ~ 16:00 向 本 區 主 委 學 校 申 請 補 發 ( 三 ) 本 考 試 國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各 科 考 試 結 果 以 量 尺 分 數 表 示, 其 目 的 是 要 呈 現 每 一 位 考 生 的 每 一 考 試 科 目 在 所 有 考 生 中 的 相 對 位 置, 以 畫 分 出 不 同 的 能 力 級 別 分 數 愈 高, 代 表 該 科 能 力 愈 好 各 科 分 數 為 1-50 分, 平 均 分 數 35 分 ( 四 ) 本 考 試 分 數 通 知 單 上 之 總 分, 係 指 該 生 的 國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 英 語 + 數 學 分 數 合 計, 最 高 分 為 150 分 ( 五 ) 為 提 供 各 地 區 考 生 充 分 選 填 志 願 訊 息, 本 考 試 分 數 通 知 單 上 將 提 供 分 區 PR 值 ( 又 稱 為 分 區 百 分 等 級 ), 分 區 PR 值 是 先 將 該 區 所 有 考 生 的 總 分 排 序 後, 依 照 人 數 均 分 成 100 等 份, 該 生 大 約 會 落 在 第 幾 個 等 份 中 簡 單 來 說, 若 某 位 考 生 的 PR 值 為 95, 即 表 示 該 生 的 分 數 高 於 該 區 約 95% 的 考 生 因 為 每 區 考 生 人 數 不 同, 所 以 不 同 區 的 分 數 通 知 單 PR 值 是 無 法 互 相 比 較 的 七 分 數 複 查 ( 一 ) 申 請 日 期 :103 年 7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9:00 ~ 16:00 ( 二 ) 手 續 1. 請 填 寫 基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複 查 分 數 申 請 表 暨 結 果 通 知 書 ( 見 附 件 九, 請 裁 下 或 影 印 使 用 ), 至 本 區 主 委 學 校 ( 臺 北 市 立 建 國 高 級 中 學 ) 由 考 生 本 人 或 其 監 護 人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申 請 2. 申 請 複 查 須 附 分 數 通 知 單 正 本 3. 複 查 費 每 科 新 臺 幣 50 元 整 ( 另 繳 交 填 妥 收 信 人 姓 名 地 址, 並 貼 足 新 臺 幣 32 元 郵 票 信 封 1 個, 以 便 寄 發 複 查 結 果 ) 4. 申 請 複 查 以 1 次 為 限 ( 三 ) 分 數 複 查 結 果 如 有 異 動, 按 本 考 試 計 分 方 法 重 予 計 算, 更 正 考 生 分 數 並 發 給 結 果 通 知 書 八 分 數 使 用 本 考 試 分 數 提 供 本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使 用 九 申 訴 處 理 方 式 考 生 對 於 本 考 試 各 項 試 務 作 業 ( 不 包 含 試 題 疑 義 釋 復 ) 認 有 影 響 其 權 益 者, 應 於 103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以 前 用 書 面 向 本 區 主 委 學 校 ( 臺 北 市 立 建 國 高 級 中 學 ) 提 出 申 訴, 逾 期 不 再 受 理 詳 見 附 件 十 基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申 訴 案 件 處 理 實 施 方 式, 及 附 件 十 一 基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申 訴 案 件 申 請 表 35

40 肆 分 發 作 業 一 網 路 選 填 志 願 ( 一 ) 報 名 基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者, 總 數 以 34 個 志 願 班 別 為 限 ( 二 ) 報 名 應 詳 閱 說 明, 慎 重 選 填 志 願, 基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志 願 登 記 參 考 表 ( 附 件 十 二 ) 係 提 供 先 行 選 填 志 願 之 參 考, 再 據 以 選 填 志 願 資 料, 填 寫 後 自 行 留 存 即 可, 不 必 繳 交 ( 三 ) 考 生 須 詳 細 閱 讀 網 路 選 填 志 願 操 作 說 明 及 選 填 注 意 事 項, 並 確 認 選 填 志 願 表 中 所 列 之 各 項 志 願 是 否 正 確, 選 填 志 願 錯 誤 或 不 完 整 者, 該 志 願 無 效 ( 四 ) 若 曾 經 多 次 列 印 志 願 表, 請 檢 附 最 後 列 印 之 志 願 表 ( 五 ) 志 願 表 印 出 後 不 得 塗 改, 志 願 表 內 容 若 與 本 會 系 統 內 之 資 料 不 符 者, 以 本 會 系 統 內 所 封 存 之 資 料 為 準, 且 不 得 異 議 經 列 印 出 之 志 願 表, 若 因 網 路 選 填 錯 誤 導 致 校 名 志 願 與 簡 章 不 符 或 無 法 辨 識 時, 該 項 志 願 視 同 作 廢, 由 報 名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異 議 ( 六 ) 模 擬 選 填 志 願 時 間 :103 年 7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 至 20 日 ( 星 期 日 )17:00 前 ( 七 ) 正 式 選 填 志 願 時 間 :103 年 7 月 23 日 ( 星 期 三 ) 至 25 日 ( 星 期 五 )17:00 前 二 繳 交 志 願 資 料 ( 一 ) 學 校 集 體 繳 交 1. 本 區 應 屆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生 ( 含 符 合 特 殊 教 育 調 整 入 學 年 齡 及 修 業 年 限 實 施 辦 法 之 規 定 者 ) 一 律 由 就 讀 學 校 代 辦 集 體 繳 交 志 願 資 料, 不 得 個 別 現 場 繳 交 2. 集 體 報 名 考 生 於 103 年 7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 前 印 出 志 願 表, 志 願 表 上 需 有 本 人 及 監 護 人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簽 名 確 認, 無 監 護 人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簽 名 者 不 得 報 名 3. 集 體 報 名 考 生 於 103 年 7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依 就 讀 學 校 規 定 之 時 間 向 註 冊 組 ( 或 承 辦 人 員 ) 繳 表, 未 於 就 讀 學 校 規 定 期 限 內 繳 交 者, 視 同 放 棄 參 加 本 區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4. 國 中 各 校 彙 整 志 願 資 料, 查 核 無 誤 後, 在 集 體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加 蓋 教 務 處 戳 章, 於 103 年 7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 按 本 委 員 會 排 定 之 時 段 及 地 點 集 體 繳 表 ( 二 ) 個 別 現 場 繳 交 1. 個 別 報 名 考 生 可 採 親 自 持 分 發 繳 表 委 託 書 ( 附 件 十 三 ) 或 通 訊 方 式 繳 交 志 願 資 料 通 訊 方 式 繳 交 說 明 如 下 : 將 志 願 資 料 傳 真 ( 傳 真 電 話 : ) 至 本 區 分 發 辦 理 學 校 ( 臺 北 市 立 大 安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 以 電 話 ( #111) 確 認, 並 將 志 願 資 料 以 限 時 掛 號 ( 以 103 年 7 月 26 日 郵 戳 為 憑 ) 郵 寄 至 :(10099) 台 北 郵 局 第 號 信 箱 請 務 必 完 成 以 上 傳 真 電 話 確 認 郵 寄 志 願 表 等 三 個 程 序 2. 個 別 報 名 考 生 於 103 年 7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 前 印 出 志 願 表, 志 願 表 上 需 有 監 護 人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簽 名 確 認, 無 監 護 人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簽 名 者 不 得 參 加 分 發 3. 個 別 報 名 考 生 於 103 年 7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 親 自 或 委 託 辦 理 個 別 現 場 繳 交 志 願 資 料 36

41 ( 三 ) 繳 交 地 點 1. 國 中 集 體 繳 交 各 國 中 將 志 願 資 料 彙 整 及 查 核 無 誤 後, 於 103 年 7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8:00 ~ 12:00, 13:30 ~ 17:00, 依 本 委 員 會 排 定 之 時 段, 至 指 定 地 點 辦 理 (1) 臺 北 市 立 建 國 高 級 中 學 校 址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南 海 路 56 號 電 話 :(02) # 傳 真 :(02) 交 通 狀 況 : A. 捷 運 : 淡 水 信 義 線 中 正 紀 念 堂 站 下 車 (2 號 出 口 ), 步 行 8 分 鐘 即 達 B. 公 車 : 建 國 中 學 站 : 南 昌 路 站 : 公 賣 局 站 : 寧 波 重 慶 路 口 站 : ( 區 間 ) 304 承 德 線 304 重 慶 線 植 物 園 站 : 和 平 幹 線 (2) 臺 北 市 立 大 安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校 址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復 興 南 路 二 段 52 號 電 話 :(02) #111 傳 真 :(02) 交 通 狀 況 : A. 捷 運 : 文 湖 信 義 線 大 安 站 (3 4 號 出 口 ) 下 車, 步 行 3 分 鐘 即 達 B. 公 車 : 復 興 南 路 口 站 : 聯 營 東 信 義 線 大 安 高 工 站 : 聯 營 個 別 現 場 繳 交 個 別 報 名 考 生 於 103 年 7 月 26 日 ( 星 期 六 )8:00 ~ 12:00,13:30 ~ 17:00 至 分 發 辦 理 學 校 ( 臺 北 市 立 大 安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 辦 理 三 分 數 採 計 ( 一 ) 以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之 國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3 個 考 試 科 目 量 尺 分 數 作 為 採 計 之 依 據 ( 二 ) 各 考 試 科 目 加 權 計 分 的 權 重, 包 含 不 加 權 ( 1) 加 權 25%( 1.25) 加 權 50% ( 1.5) 等 3 種 ( 三 ) 各 志 願 採 計 加 權 之 考 試 科 目, 至 多 兩 科 ( 四 ) 按 各 志 願 採 計 各 考 試 科 目 量 尺 分 數 之 加 權 計 分 方 式, 計 算 加 權 總 分 ( 五 ) 特 殊 身 分 係 以 加 權 總 分 為 基 準 進 行 加 分,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第 2 位 ( 第 3 位 四 捨 五 入 ) 四 分 發 方 式 ( 一 ) 以 考 生 各 選 填 志 願 之 加 權 總 分 與 志 願 選 填 順 序, 擇 優 錄 取 ( 二 ) 若 加 權 總 分 相 同 時, 則 依 各 志 願 同 分 參 酌 比 序 條 件 依 序 分 發, 如 經 比 序 後 仍 全 部 相 同 且 所 選 志 願 剩 餘 招 生 名 額 不 足 時, 則 予 以 增 額 錄 取 37

42 ( 三 ) 特 殊 身 分 參 加 本 次 考 試 分 發 之 優 待, 依 各 特 殊 身 分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辦 理, 惟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應 達 該 志 願 一 般 生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五 分 發 放 榜 ( 一 ) 時 間 103 年 8 月 2 日 ( 星 期 六 )10:30 ( 二 ) 公 告 方 式 1. 網 站 查 詢 基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委 員 會 網 站 : 基 北 特 招.tw 2. 各 招 生 學 校 公 布 之 該 校 錄 取 榜 單 六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 一 ) 報 名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之 對 分 發 結 果 有 疑 義 時, 得 申 請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惟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原 選 填 之 志 願 及 順 序 ( 二 ) 申 請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請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申 請 時 間 :103 年 8 月 2 日 ( 星 期 六 )15:00 時 前,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2. 申 請 手 續 :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1) 填 妥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表 暨 結 果 通 知 書 ( 附 件 十 四 ), 並 黏 貼 身 份 證 或 健 保 卡 正 面 影 本 (2) 請 親 自 至 本 區 分 發 辦 理 學 校 ( 臺 北 市 立 大 安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 申 請, 或 傳 真 申 請 表 後 電 話 確 認 電 話 :(02) #111 傳 真 :(02) ( 三 ) 分 發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可 於 申 請 當 日 22:00 前 於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查 詢 伍 報 到 入 學 一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經 錄 取 者, 應 攜 帶 國 中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或 同 等 學 力 相 關 證 明 書 正 本 及 身 分 證 或 健 保 卡, 依 錄 取 學 校 相 關 規 定 前 往 錄 取 學 校 報 到,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報 到 資 格 ;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一 ) 報 到 日 期 及 時 間 :103 年 8 月 2 日 ( 星 期 六 )13:30 ~ 16: 年 8 月 3 日 ( 星 期 日 ) 8:00 ~ 12:00 ( 二 ) 報 到 後 放 棄 截 止 時 間 :103 年 8 月 3 日 ( 星 期 日 )17:00 前 ( 填 寫 已 報 到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見 附 件 十 五 ) 二 錄 取 註 冊 入 學 後, 如 有 發 現 報 名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資 料 內 容 與 事 實 不 符, 或 未 完 成 其 他 入 學 管 道 資 格 放 棄 者, 或 其 他 不 法 情 事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38

43 陸 其 他 一 凡 報 名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之 對 本 項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作 業 有 相 關 疑 義, 循 正 常 行 政 程 序 反 映 仍 無 結 果, 得 填 具 申 訴 表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本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疑 義 申 訴 截 止 日 期 :103 年 8 月 4 日 ( 星 期 一 )15:00 前, 以 書 面 方 式 ( 申 訴 表 見 附 件 十 六 ) 向 主 委 學 校 ( 臺 北 市 立 建 國 高 級 中 學 ) 提 出 二 報 名 參 加 103 年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之 考 生, 報 名 考 試 與 分 發 為 同 一 就 學 區, 不 得 變 更 就 學 區 三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處 理 之, 若 有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未 能 明 定 而 造 成 疑 義 者, 由 本 委 員 會 召 開 申 訴 及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研 議 處 理 方 案 四 本 委 員 會 對 於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使 用 範 圍 目 的 對 象 及 使 用 期 間 等 相 關 規 範 如 下 : ( 一 ) 本 委 員 會 集 體 報 名 資 料 檢 核 表 或 個 別 報 名 表 之 資 料 係 依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聯 合 試 務 委 員 會 中 考 生 授 權 使 用 ( 二 ) 考 生 於 完 成 本 委 員 會 報 名 程 序 後, 即 同 意 本 委 員 會 因 作 業 需 要, 經 由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聯 合 試 務 委 員 會 光 碟 及 網 路 傳 遞 取 得 考 生 身 分 基 本 資 料 與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資 料, 作 為 本 委 員 會 及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聯 合 分 發 委 員 會 考 生 身 分 認 定 成 績 計 算 作 業 運 用 ( 三 ) 本 委 員 會 於 報 名 表 中 對 於 考 生 資 料 之 蒐 集, 係 為 考 生 成 績 計 算 資 料 整 理 登 記 分 發 及 報 到 作 業 等 招 生 作 業 必 要 程 序, 並 作 為 後 續 資 料 統 計 及 考 生 至 各 委 員 學 校 報 到 註 冊 作 業 使 用, 考 生 資 料 蒐 集 之 範 圍 以 報 名 表 所 列 各 項 內 容 及 由 103 學 年 度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聯 合 試 務 委 員 會 所 轉 入 之 考 生 身 分 基 本 資 料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資 料 為 限 ( 四 ) 本 委 員 會 蒐 集 之 考 生 資 料, 因 招 生 統 計 與 考 生 註 冊 作 業 需 要, 於 考 生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後, 即 同 意 本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各 委 員 學 校 及 教 育 部 進 行 使 用, 使 用 範 圍 亦 以 前 項 規 定 為 限 ( 五 ) 考 生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三 條 規 定, 當 事 人 依 該 法 行 使 之 權 利, 將 不 因 報 名 作 業 而 拋 棄 或 限 制, 惟 考 量 招 生 作 業 之 公 平 性, 考 生 報 名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應 於 報 名 時 一 併 提 出,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後 不 得 要 求 補 件 修 改 或 替 換, 未 附 證 明 文 件 或 證 明 書 中 各 欄 填 寫 不 全 者, 一 律 不 予 採 認,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亦 不 退 還 考 生 若 不 提 供 前 開 各 項 相 關 個 人 資 料, 本 委 員 會 將 無 法 進 行 考 生 之 分 發 作 業, 請 考 生 特 別 注 意 ( 六 )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之 考 生, 即 同 意 本 委 員 會 對 於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類 別 使 用 範 圍 方 式 目 的 對 象 及 使 用 期 間 等 相 關 規 範, 並 同 意 本 委 員 會 對 於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進 行 蒐 集 或 處 理 五 申 請 分 數 證 明 考 生 若 需 申 請 分 數 證 明, 須 自 費 辦 理 受 理 期 間 自 103 年 7 月 30 日 ( 星 期 三 ) 起 申 請 者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臺 北 郵 政 號 信 箱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心 理 與 教 育 測 驗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收, 依 規 定 辦 理 申 請 (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分 數 證 明 申 請 表 見 附 件 十 七 ) 六 如 遇 颱 風 警 報 或 發 生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時, 請 密 切 注 意 本 委 員 會 發 布 之 緊 急 措 施 消 息 39

44 附 件 一 基 北 區 國 民 中 學 學 校 代 碼 表 學 校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學 校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國 立 華 僑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中 山 國 中 新 北 市 淡 江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新 埔 國 中 新 北 市 私 立 康 橋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新 莊 國 中 新 北 市 私 立 金 陵 女 中 附 設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新 泰 國 中 新 北 市 私 立 南 山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福 營 國 中 新 北 市 私 立 恆 毅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頭 前 國 中 新 北 市 私 立 聖 心 女 中 附 設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光 榮 國 中 新 北 市 私 立 崇 義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明 志 國 中 新 北 市 私 立 格 致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碧 華 國 中 新 北 市 私 立 醒 吾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永 和 國 中 新 北 市 私 立 徐 匯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福 和 國 中 新 北 市 私 立 崇 光 女 中 附 設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中 和 國 中 新 北 市 私 立 光 仁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積 穗 國 中 新 北 市 私 立 竹 林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漳 和 國 中 新 北 市 私 立 及 人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鶯 歌 國 中 新 北 市 私 立 辭 修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柑 園 國 中 新 北 市 私 立 時 雨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土 城 國 中 新 北 市 私 立 裕 德 國 中 ( 小 ) 新 北 市 立 三 峽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海 山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八 里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三 重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泰 山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永 平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五 股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樹 林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蘆 洲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明 德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林 口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秀 峰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汐 止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金 山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淡 水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安 康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三 芝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雙 溪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石 門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石 碇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萬 里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丹 鳳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坪 林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清 水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文 山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三 民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五 峰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錦 和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瑞 芳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光 復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欽 賢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竹 圍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貢 寮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板 橋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深 坑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重 慶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平 溪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江 翠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烏 來 國 中 ( 小 ) 40

45 學 校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學 校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新 北 市 立 溪 崑 國 中 臺 北 市 立 西 松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自 強 國 中 臺 北 市 立 中 崙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中 正 國 中 臺 北 市 立 介 壽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義 學 國 中 臺 北 市 立 民 生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中 平 國 中 臺 北 市 立 中 山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鳳 鳴 國 中 臺 北 市 立 敦 化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三 和 國 中 臺 北 市 立 興 雅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尖 山 國 中 臺 北 市 立 永 吉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正 德 國 中 臺 北 市 立 瑠 公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安 溪 國 中 臺 北 市 立 信 義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樟 樹 國 中 國 立 師 大 附 中 附 設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育 林 國 中 臺 北 市 私 立 延 平 中 學 附 設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青 山 國 中 ( 小 ) 臺 北 市 私 立 復 興 實 驗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崇 林 國 中 臺 北 市 私 立 立 人 國 中 ( 小 ) 新 北 市 立 二 重 國 中 臺 北 市 立 和 平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大 觀 國 中 臺 北 市 立 仁 愛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三 多 國 中 臺 北 市 立 大 安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忠 孝 國 中 臺 北 市 立 芳 和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鷺 江 國 中 臺 北 市 立 金 華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桃 子 腳 國 中 ( 小 ) 臺 北 市 立 懷 生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豐 珠 國 中 ( 小 ) 臺 北 市 立 民 族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佳 林 國 中 臺 北 市 立 龍 門 國 中 新 北 市 立 達 觀 國 中 ( 小 ) 臺 北 市 立 大 同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基 隆 市 私 立 二 信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臺 北 市 立 大 直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基 隆 市 私 立 輔 大 聖 心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臺 北 市 立 長 安 國 中 基 隆 市 立 中 山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臺 北 市 立 北 安 國 中 基 隆 市 立 安 樂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臺 北 市 立 新 興 國 中 基 隆 市 立 暖 暖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臺 北 市 立 五 常 國 中 基 隆 市 立 八 斗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臺 北 市 立 濱 江 國 中 基 隆 市 立 明 德 國 中 臺 北 市 私 立 強 恕 中 學 附 設 國 中 基 隆 市 立 銘 傳 國 中 臺 北 市 立 螢 橋 國 中 基 隆 市 立 信 義 國 中 臺 北 市 立 古 亭 國 中 基 隆 市 立 中 正 國 中 臺 北 市 立 南 門 國 中 基 隆 市 立 南 榮 國 中 臺 北 市 立 弘 道 國 中 基 隆 市 立 成 功 國 中 臺 北 市 立 中 正 國 中 基 隆 市 立 正 濱 國 中 臺 北 市 私 立 靜 修 女 中 附 設 國 中 基 隆 市 立 建 德 國 中 臺 北 市 立 成 淵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基 隆 市 立 百 福 國 中 臺 北 市 立 建 成 國 中 基 隆 市 立 碇 內 國 中 臺 北 市 立 忠 孝 國 中 41

46 學 校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學 校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臺 北 市 立 民 權 國 中 臺 北 市 立 三 民 國 中 臺 北 市 立 蘭 州 國 中 臺 北 市 立 西 湖 國 中 臺 北 市 立 重 慶 國 中 臺 北 市 立 東 湖 國 中 臺 北 市 私 立 立 人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臺 北 市 立 明 湖 國 中 臺 北 市 立 大 理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臺 北 市 私 立 衛 理 女 中 附 設 國 中 臺 北 市 立 萬 華 國 中 臺 北 市 私 立 華 興 中 學 附 設 國 中 臺 北 市 立 雙 園 國 中 臺 北 市 立 陽 明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臺 北 市 立 龍 山 國 中 臺 北 市 立 百 齡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國 立 政 大 附 中 附 設 國 中 臺 北 市 立 士 林 國 中 臺 北 市 私 立 東 山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臺 北 市 立 蘭 雅 國 中 臺 北 市 私 立 再 興 中 學 附 設 國 中 臺 北 市 立 至 善 國 中 臺 北 市 私 立 景 文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臺 北 市 立 格 致 國 中 臺 北 市 私 立 靜 心 國 中 臺 北 市 立 福 安 國 中 臺 北 市 立 萬 芳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臺 北 市 立 天 母 國 中 臺 北 市 立 木 柵 國 中 臺 北 市 私 立 薇 閣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臺 北 市 立 實 踐 國 中 臺 北 市 私 立 奎 山 國 中 臺 北 市 立 北 政 國 中 臺 北 市 立 北 投 國 中 臺 北 市 立 景 美 國 中 臺 北 市 立 新 民 國 中 臺 北 市 立 興 福 國 中 臺 北 市 立 明 德 國 中 臺 北 市 立 成 德 國 中 013F01 新 北 市 立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國 立 臺 灣 戲 曲 學 院 附 設 國 中 170F01 國 立 基 隆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臺 北 市 私 立 方 濟 中 學 附 設 國 中 363F01 臺 北 市 立 啟 聰 學 校 臺 北 市 私 立 達 人 女 中 附 設 國 中 383F01 臺 北 市 立 文 山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臺 北 市 立 內 湖 國 中 413F01 臺 北 市 立 啟 智 學 校 臺 北 市 立 麗 山 國 中 413F02 臺 北 市 立 啟 明 學 校 臺 北 市 立 民 權 國 中 臺 北 市 立 三 民 國 中 臺 北 市 立 蘭 州 國 中 臺 北 市 立 西 湖 國 中 臺 北 市 立 重 慶 國 中 臺 北 市 立 東 湖 國 中 如 欲 查 詢 上 表 未 列 入 之 學 校, 請 逕 行 至 教 育 部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42

47 附 件 二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各 區 代 碼 表 代 碼 名 稱 01 基 北 區 05 桃 連 區 06 竹 苗 區 07 中 投 區 08 彰 化 區 11 臺 南 區 13 高 雄 區 43

48 附 件 三 基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特 殊 身 分 證 件 影 本 黏 貼 表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報 名 條 碼 黏 貼 欄 ( 請 勿 填 寫 ) 姓 名 畢 ( 結 ) 業 學 校 特 殊 身 分 類 別 班 級 身 心 障 礙 原 住 民 ( 有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 原 住 民 ( 無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 僑 生 蒙 藏 政 府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境 外 優 秀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退 伍 軍 人 座 號 說 明 : 一 非 以 特 殊 身 分 報 名 者 免 繳 本 表 二 特 殊 身 分 請 擇 一 勾 選 三 集 體 報 名 之 特 殊 身 分 證 件 影 本 須 加 蓋 原 畢 業 學 校 教 務 處 戳 章 及 承 辦 人 職 章 四 個 別 報 名 之 特 殊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本 均 需 要 至 本 區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主 委 學 校 驗 證, 現 場 報 名 者 正 本 驗 後 發 還 ; 通 訊 報 名 者 正 本 驗 後 掛 號 寄 還, 影 本 請 黏 貼 於 本 表 特 殊 身 分 證 件 影 本 浮 貼 處 ( 請 貼 牢, 超 出 頁 面 請 自 行 摺 疊 ) 承 辦 人 簽 章 教 務 主 任 簽 章 該 生 上 列 資 料 經 本 校 確 認 無 誤, 特 此 證 明 44

49 附 件 四 特 殊 身 分 升 學 優 待 標 準 及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一 覽 表 特 殊 身 分 別 身 心 障 礙 升 學 優 待 標 準 法 規 : 身 心 障 礙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 修 正 ) ( 一 )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者, 依 其 採 計 成 績 以 加 總 分 25% 計 算,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應 達 錄 取 標 準 ( 二 ) 各 校 外 加 名 額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2% 計 算,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但 成 績 總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相 同, 經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結 果 均 相 同 者, 增 額 錄 取, 不 受 2% 限 制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持 有 下 列 證 明 之 一 者 : 1.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2.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特 殊 教 育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會 鑑 定 為 身 心 障 礙 之 證 明 文 件 原 住 民 僑 生 蒙 藏 法 規 : 原 住 民 升 學 保 障 及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辦 法 ( 修 正 ) 1. 本 人 之 全 戶 戶 口 名 簿 影 ( 一 )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者, 依 其 採 計 成 績 以 加 總 分 10% 計 本 或 三 個 月 內 有 效 之 戶 算, 取 得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者, 以 加 總 分 35% 計 算, 籍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應 達 錄 取 標 準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證 明 文 ( 二 ) 原 住 民 生 外 加 名 額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2% 計 算, 其 計 算 遇 小 件 正 本 應 有 山 地 原 住 民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原 住 民 生 依 成 績 總 分 經 或 平 地 原 住 民 身 分 之 記 加 分 優 待 後 進 行 比 序, 但 成 績 總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相 同, 經 同 分 參 事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結 果 均 相 同 者, 增 額 錄 取, 不 受 2% 限 制 2. 原 住 民 生 如 取 得 原 住 民 ( 三 ) 原 住 民 聚 集 地 區 重 點 學 校 及 特 殊 科 系, 得 衡 酌 學 校 資 源 狀 況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區 域 特 性 及 入 學 管 道, 依 原 住 民 學 齡 人 口 分 布 情 形 及 就 讀 現 況 專 案 調 高 比 率 ; 其 調 高 之 比 率,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者, 須 另 附 證 明 ( 註 ) 關 定 之 註 : 原 住 民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採 下 列 二 種 方 式 擇 一 取 得 : 1. 參 加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之 原 住 民 生 升 學 優 待 取 得 文 化 及 語 言 能 力 證 明 考 試, 考 試 合 格 者 2. 參 加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辦 理 之 原 住 民 族 語 言 能 力 認 證, 考 試 合 格 者 法 規 :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 修 正 ) 僑 務 委 員 會 僑 生 處 就 學 輔 ( 一 ) 僑 生 入 學 各 校 之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不 占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導 科 核 發 報 名 本 年 度 高 級 關 原 核 定 各 校 ( 系 科 ) 招 生 名 額,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中 等 學 校 五 專 入 學 之 僑 生 者, 依 其 採 計 成 績 以 加 總 分 25% 計 算,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應 達 錄 取 身 分 證 明 標 準 ( 二 ) 僑 生 外 加 名 額,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2% 計 算,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但 成 績 總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相 同, 經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結 果 均 相 同 者, 增 額 錄 取, 不 受 2% 限 制 ( 三 ) 僑 生 畢 業 當 年 參 加 下 一 學 程 新 生 入 學 所 定 升 學 優 待, 以 一 次 為 限, 並 僅 適 用 於 畢 業 當 年, 於 下 次 學 程 考 試, 不 予 優 待 法 規 : 蒙 藏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 修 正 ) 1. 蒙 藏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族 籍 ( 一 ) 蒙 藏 入 學 各 校 之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不 占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證 明 政 機 關 原 核 定 各 校 ( 系 科 ) 招 生 名 額,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2. 戶 籍 證 明 文 件 45

50 特 殊 身 分 別 政 府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升 學 優 待 標 準 入 學 者, 依 其 採 計 成 績 以 加 總 分 25% 計 算,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應 達 錄 取 標 準 ( 二 ) 蒙 藏 外 加 名 額,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2% 計 算,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但 成 績 總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相 同, 經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結 果 均 相 同 者, 增 額 錄 取, 不 受 2% 限 制 法 規 :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返 國 入 學 辦 法 ( 修 正 ) ( 一 ) 政 府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其 入 學 各 校 之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不 占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其 加 分 優 待 規 定 如 下 : 1. 返 國 就 讀 在 一 學 年 以 下 者,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者, 依 其 採 計 成 績 以 加 總 分 25% 計 算 2. 返 國 就 讀 超 過 一 學 年 且 在 二 學 年 以 下 者,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者, 依 其 採 計 成 績 以 加 總 分 15% 計 算 3. 返 國 就 讀 超 過 二 學 年 且 在 三 學 年 以 下 者,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者, 依 其 採 計 成 績 以 加 總 分 10% 計 算 參 加 前 項 所 定 升 學 考 試 之 優 待,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應 達 錄 取 標 準, 升 學 優 待 以 一 次 為 限, 並 僅 適 用 於 畢 業 當 年 前 項 返 國 就 讀 時 間, 自 實 際 入 學 日 起 算 ( 二 ) 政 府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外 加 名 額,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2% 計 算,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政 府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依 成 績 總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進 行 比 序, 但 成 績 總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相 同, 經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結 果 均 相 同 者, 增 額 錄 取, 不 受 2% 限 制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3. 教 育 部 委 託 學 校 或 團 體 組 成 之 甄 試 委 員 會 出 具 蒙 語 藏 語 等 語 文 甄 試 合 於 報 名 本 項 入 學 招 生 予 以 優 待 之 成 績 證 明 ( 有 效 期 限 為 兩 年 ) 1. 各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分 發 國 民 中 學 入 學 函 件 2. 就 讀 學 校 成 績 單 境 外 優 秀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退 伍 軍 人 法 規 :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來 臺 就 學 辦 法 ( 發 布 ) 1. 各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分 ( 一 ) 境 外 優 秀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其 入 學 各 校 之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不 占 發 國 民 中 學 入 學 函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其 加 分 優 待 規 定 如 下 : 件 1. 返 國 就 讀 在 一 學 年 以 下 者,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者, 2. 就 讀 學 校 成 績 單 依 其 採 計 成 績 以 加 總 分 25% 計 算 2. 返 國 就 讀 超 過 一 學 年 且 在 二 學 年 以 下 者,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者, 依 其 採 計 成 績 以 加 總 分 15% 計 算 3. 返 國 就 讀 超 過 二 學 年 且 在 三 學 年 以 下 者,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者, 依 其 採 計 成 績 以 加 總 分 10% 計 算 參 加 前 項 所 定 升 學 考 試 之 優 待,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應 達 錄 取 標 準 ( 二 ) 境 外 優 秀 科 技 人 才 子 女 外 加 名 額,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2% 計 算,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依 成 績 總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進 行 比 序, 但 成 績 總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相 同, 經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結 果 均 相 同 者, 增 額 錄 取, 不 受 2% 限 制 法 規 :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 修 正 ) ( 一 ) 退 伍 軍 人 其 入 學 各 校 之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不 占 各 級 主 管 教 育 1. 軍 官 : 國 防 部 核 准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46

51 特 殊 身 分 別 升 學 優 待 標 準 行 政 機 關 原 核 定 各 校 ( 系 科 ) 招 生 名 額, 其 加 分 優 待 規 定 如 下 : 1.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五 年 以 上 : (1)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25% 計 算 (2)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20% 計 算 (3)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15% 計 算 (4)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10% 計 算 2.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四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 (1)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20% 計 算 (2)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15% 計 算 (3)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10% 計 算 (4)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5% 計 算 3.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四 年 : (1)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15% 計 算 (2)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10% 計 算 (3)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5% 計 算 (4)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3% 計 算 4.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未 滿 三 年, 已 達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 不 含 服 補 充 兵 役 國 民 兵 役 及 常 備 兵 役 軍 事 訓 練 期 滿 者 ), 且 退 伍 後 未 滿 三 年,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5% 計 算 5.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下 列 情 形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於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五 年 : (1)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25% 計 算 (2) 因 病 成 殘, 依 其 採 計 考 試 科 目 成 績, 以 加 原 始 總 分 5% 計 算 參 加 前 項 所 定 升 學 考 試 之 優 待,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應 達 錄 取 標 準 ( 二 ) 退 伍 軍 人 外 加 名 額, 以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外 加 2% 計 算, 其 計 算 遇 小 數 點 時, 採 無 條 件 進 位 法, 取 整 數 計 算 退 伍 軍 人 依 成 績 總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進 行 比 序, 但 成 績 總 分 經 加 分 優 待 後 相 同, 經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結 果 均 相 同 者, 增 額 錄 取, 不 受 2% 限 制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2. 士 官 士 兵 : 各 主 管 總 司 令 部 核 准 退 伍 證 明 文 件 3. 替 代 役 :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退 役 證 明 文 件 4. 因 殘 免 役 或 除 役 者 :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免 役 或 除 役 證 明 文 件 5. 退 伍 日 期 在 103 年 8 月 31 日 ( 含 ) 以 前 並 檢 具 退 伍 時 間 證 明 文 件 者, 准 以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報 名 47

52 附 件 五 基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身 心 障 礙 重 大 傷 病 及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第 1 頁 ( 共 2 頁 )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通 訊 處 縣 鄉 鎮 村 市 市 區 里 鄰 路 巷 街 段 弄 號 樓 之 電 話 ( ) 緊 急 聯 絡 人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102 年 11 月 ( 含 ) 以 後 拍 攝 2 吋 正 面 以 頭 部 及 肩 膀 頂 端 五 官 近 拍 清 晰 脫 帽 光 面 淺 背 景 彩 色 相 片 1 張 畢 ( 結 ) 業 學 校 縣 ( 市 ) 國 中 (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 畢 ( 結 ) 業 年 畢 民 國 年 業 結 導 輔 師 導 或 老 師 姓 名 電 話 學 校 電 話 : 行 動 電 話 : 障 礙 類 別 智 能 障 礙 視 覺 障 礙 ( 全 盲 弱 視 ) 聽 覺 障 礙 ( 左 耳 : 重 度 中 度 輕 微, 右 耳 : 重 度 中 度 輕 微 ) 語 言 障 礙 肢 體 障 礙 ( 上 肢 障 礙 下 肢 障 礙 其 他 : ) 腦 性 麻 痺 身 體 病 弱 情 緒 行 為 障 礙 學 習 障 礙 多 重 障 礙 ( 請 略 加 敘 述 障 礙 類 別 : ) 自 閉 症 發 展 遲 緩 其 他 障 礙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形 : 申 請 服 務 項 目 試 題 卷 別 試 場 普 通 試 卷 放 大 試 卷 點 字 試 卷 點 字 試 卷 電 子 檔 ( 以 *.brl 格 式 輸 出 之 純 文 字 )( 註 1) 延 長 作 答 時 間 20 分 鐘 ( 休 息 時 間 相 對 減 少 ) 提 早 5 分 鐘 入 場 行 動 不 便 或 身 體 病 弱 者 安 排 在 一 樓 或 設 有 電 梯 之 試 場 應 試 情 緒 行 為 障 礙 者 視 情 況 安 排 特 殊 試 場 語 音 報 讀 ( 自 行 操 作 ) 語 音 報 讀 ( 需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操 作, 須 提 出 證 明 ) 其 他 : ( 請 說 明 ) 48

53 第 2 頁 ( 共 2 頁 ) 申 請 服 務 項 目 繳 驗 證 件 輔 具 ( 准 予 自 備 ) 作 答 方 式 擴 視 機 ( 是 否 自 備? 是 否 ) 放 大 鏡 ( 考 生 自 備 ) 點 字 機 ( 是 否 自 備? 是 否 ) 助 聽 器 ( 型 號 : ) ( 考 生 自 備 ) 盲 用 算 盤 ( 不 具 計 算 功 能, 應 附 照 片 供 審 核 ) ( 考 生 自 備 ) 盲 用 電 腦 ( 作 答 用 ) 及 列 表 機 ( 一 律 由 考 場 準 備 ) 一 般 電 腦 ( 作 答 用 ) 及 列 表 機 ( 一 律 由 考 場 準 備 ) 語 音 報 讀 播 放 器 ( 一 律 由 考 場 準 備 ) 特 殊 桌 椅 : 桌 高 cm 以 上, 桌 面 長 寬 cm cm 以 上 ( 原 則 上 由 考 生 自 備 ) 其 他 : ( 請 說 明 ) (1) 國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選 擇 題 型 : 代 謄 至 答 案 卡 ( 盲 用 電 腦 一 般 電 腦 放 大 答 案 卡 題 本 畫 記 ) (2) 數 學 科 非 選 擇 題 型 : 電 腦 打 字 代 謄 ( 須 錄 音 存 證, 本 選 項 考 生 須 參 加 審 查 面 談 ) 盲 用 電 腦 一 般 電 腦 放 大 答 案 卷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或 鑑 輔 會 證 明 影 本 ( 證 件 及 證 明 乃 審 查 之 重 要 依 據, 務 請 齊 備 ) 其 他 特 殊 考 生 之 相 關 醫 療 診 斷 證 明 正 本 : ( 請 說 明 ) 考 生 簽 章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簽 名 導 師 或 輔 導 老 師 簽 名 (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此 欄 無 需 簽 名 ) 審 查 小 組 承 辦 人 簽 名 審 查 小 組 認 定 結 果 通 過 不 通 過 審 查 小 組 說 明 註 : 一 點 字 試 卷 和 點 字 試 卷 電 子 檔 均 已 修 改 或 刪 除 不 適 合 視 覺 障 礙 考 生 作 答 試 題 ; 而 語 音 報 讀 試 題 與 一 般 卷 相 同, 因 此 選 擇 點 字 試 卷 或 點 字 試 卷 電 子 檔 考 生, 不 建 議 另 選 使 用 語 音 報 讀 試 場 服 務, 以 免 產 生 試 題 無 法 對 應 的 情 況 二 試 務 人 員 將 依 據 考 生 障 礙 類 別, 提 供 必 要 的 提 醒 服 務 49

54 附 件 六 基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非 冷 氣 試 場 應 考 服 務 申 請 表 學 校 代 碼 : ( 參 見 附 件 一 ) 學 校 名 稱 :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班 級 座 號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申 請 非 冷 氣 試 場 理 由 考 生 簽 名 監 護 人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簽 名 承 辦 人 簽 章 注 意 事 項 : 一 未 填 寫 本 表 考 生, 一 律 安 排 在 冷 氣 試 場 應 試 二 考 生 選 擇 使 用 非 冷 氣 試 場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變 更 試 場 三 非 冷 氣 試 場 由 主 委 學 校 集 中 安 排 於 特 定 考 場 50

55 附 件 七 基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委 託 書 本 人 欲 報 名 參 加 基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因 故 無 法 親 至 現 場 報 名, 茲 委 託 協 助 辦 理 報 名 作 業 願 意 遵 守 所 有 報 名 程 序 及 考 試 規 範, 否 則 自 願 放 棄 報 名 資 格, 所 繳 費 用 概 不 退 還, 特 此 證 明 此 致 基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 ( 簽 章 )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地 址 : 受 託 人 : ( 簽 章 ) 與 委 託 人 關 係 : 受 託 人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日 51

56 附 件 八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釋 復 申 請 表 申 請 資 格 : 限 考 生 本 人 或 考 生 就 讀 學 校 教 師 申 請 時 間 :103 年 7 月 14 日 ( 星 期 一 )8:00 至 7 月 16 日 ( 星 期 三 )12:00 受 理 單 位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心 理 與 教 育 測 驗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申 請 方 式 : 請 填 妥 本 表, 於 申 請 時 間 內 傳 真 至 :(02) 考 試 科 目 : 准 考 證 號 碼 : 考 生 姓 名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申 請 教 師 姓 名 : ( 申 請 者 若 為 考 生 就 讀 學 校 教 師, 免 填 准 考 證 號 碼 ) 就 讀 服 務 學 校 : 考 試 科 目 題 號 疑 義 內 容 注 意 事 項 : 一 每 張 申 請 表 限 提 問 1 題, 若 需 提 問 1 題 以 上, 請 影 印 本 表 後 使 用 二 申 請 試 題 疑 義 釋 復, 須 載 明 所 問 疑 義 於 疑 義 內 容 欄 內, 請 保 持 字 體 端 正 以 利 傳 真 辨 識 三 考 生 題 本 與 公 告 版 本 完 全 一 致, 恕 不 受 理 題 本 內 容 與 公 告 版 本 差 異 之 疑 義 申 請 四 疑 義 釋 復 內 容 公 布 時 間 :103 年 7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 晚 間, 網 址 : 申 請 者 簽 名 : 電 話 : 傳 真 : 52

57 附 件 九 基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複 查 分 數 申 請 表 暨 結 果 通 知 書 申 請 資 格 : 限 考 生 本 人 或 其 監 護 人 申 請 日 期 :103 年 7 月 日 收 件 編 號 : 考 試 日 期 103 年 7 月 12 日 准 考 證 號 碼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聯 絡 電 話 ( ) 考 試 科 目 欲 複 查 科 目 請 打 複 查 結 果 國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 申 請 者 請 勿 填 寫 ) 英 語 數 學 複 查 結 果 處 理 ( 申 請 者 請 勿 填 寫 ) 注 意 事 項 : 一 申 請 分 數 複 查 日 期 和 時 間 :103 年 7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9:00 至 16:00 二 申 請 者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並 簽 名 三 請 務 必 在 所 欲 複 查 之 考 試 科 目 欄 內 確 實 打,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四 請 填 寫 本 表 ( 裁 下 或 影 印 使 用 ), 親 自 或 委 託 其 監 護 人 至 本 區 主 委 學 校 ( 臺 北 市 立 建 國 高 級 中 學, 地 址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南 海 路 56 號 ) 申 請 五 申 請 複 查 須 附 分 數 通 知 單 正 本 六 複 查 費 每 科 新 臺 幣 50 元 整 ( 另 繳 交 填 妥 收 信 人 姓 名 地 址, 並 貼 足 新 臺 幣 32 元 郵 票 之 標 準 信 封 1 個, 以 便 寄 發 複 查 結 果 ) 七 每 次 考 試 申 請 複 查 以 1 次 為 限 八 申 請 複 查 不 得 要 求 查 看 或 影 印 答 案 卡 ( 卷 ) 分 數 複 查 結 果 如 有 異 動, 按 本 考 試 計 分 方 法 重 予 計 算, 更 正 考 生 分 數 並 發 給 本 結 果 通 知 書 申 請 者 簽 名 : 電 話 : 傳 真 : 複 查 結 果 存 查 表 資 訊 組 ( 申 請 者 請 勿 填 寫 ) 53

58 附 件 十 基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申 訴 案 件 處 理 實 施 方 式 一 基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委 員 會 ) 為 建 立 正 確 之 申 訴 管 道, 以 保 障 考 生 權 益, 成 立 申 訴 及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負 責 處 理 考 試 事 宜 之 各 種 申 訴 及 偶 發 事 件 二 參 加 基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之 考 生, 對 於 各 項 試 務 作 業 認 有 影 響 其 權 益 者, 應 填 寫 基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申 訴 案 件 申 請 表 ( 見 附 件 十 一 ), 並 以 書 面 向 基 北 區 ( 以 下 簡 稱 本 區 ) 主 委 學 校 提 出 申 訴, 申 請 表 內 容 應 書 明 考 生 姓 名 監 護 人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姓 名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及 詳 細 事 由 三 考 生 之 監 護 人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得 為 考 生 之 代 理 人 提 起 申 訴 四 申 訴 案 件 申 請 表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本 區 主 委 學 校 ( 以 郵 戳 為 憑 ), 信 封 上 註 明 申 訴 案 件 申 請 表 字 樣, 逾 期 不 再 受 理 五 考 生 提 起 申 訴, 同 一 案 件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訴 人 於 申 訴 及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專 案 小 組 未 做 成 評 議 前, 得 撤 回 申 訴, 申 訴 一 經 撤 回 不 得 就 同 一 案 件 再 提 起 申 訴 六 本 區 主 委 學 校 於 收 文 後 即 擇 期 召 開 申 訴 及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會 議, 並 於 會 後 一 星 期 內 以 書 面 答 覆 處 理 情 形 七 試 務 爭 議 事 項 如 涉 及 不 同 單 位 或 聯 合 試 務 者, 本 委 員 會 得 提 請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聯 合 試 務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聯 合 試 務 委 員 會 ) 申 訴 及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討 論 及 處 理 八 聯 合 試 務 委 員 會 於 受 理 後 即 擇 期 召 開 申 訴 及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會 議, 並 於 會 後 一 星 期 內 以 書 面 答 覆 處 理 情 形 54

59 附 件 十 一 基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申 訴 案 件 申 請 表 申 請 日 期 :103 年 7 月 日 收 件 編 號 : 考 試 日 期 103 年 7 月 12 日 准 考 證 號 碼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聯 絡 電 話 ( ) 通 訊 地 址 申 訴 詳 細 內 容 注 意 事 項 : 一 申 訴 案 件 申 請 日 期 :103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二 ) 以 前 提 出 申 請 二 本 申 請 表 之 資 料,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考 生 與 考 生 監 護 人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須 親 自 簽 名, 否 則 不 受 理 此 申 訴 案 件 三 請 填 寫 本 表 ( 裁 下 或 影 印 使 用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區 主 委 學 校 ( 臺 北 市 立 建 國 高 級 中 學, 地 址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南 海 路 56 號 ), 日 期 以 郵 戳 為 憑, 並 在 信 封 上 註 明 申 訴 案 件 申 請 表 字 樣, 逾 期 不 再 受 理 考 生 簽 名 : 考 生 監 護 人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簽 名 : 55

60 附 件 十 二 基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志 願 登 記 參 考 表 說 明 : 本 志 願 登 記 參 考 表 為 選 填 志 願 參 考 用, 請 自 行 留 存 姓 名 : 志 願 序 校 名 志 願 班 別 志 願 序 校 名 志 願 班 別

61 附 件 十 三 基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繳 表 委 託 書 本 人 欲 參 加 基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因 故 無 法 親 至 現 場 繳 交 志 願 資 料, 茲 委 託 協 助 辦 理 繳 交 志 願 資 料 作 業 願 意 遵 守 所 有 分 發 相 關 規 範, 否 則 自 願 放 棄 分 發 資 格, 特 此 證 明 此 致 基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 ( 簽 章 )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地 址 : 受 託 人 : ( 簽 章 ) 與 委 託 人 關 係 : 受 託 人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日 57

62 附 件 十 四 基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表 暨 結 果 通 知 書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特 殊 身 分 ( 一 般 生 免 填 ) 聯 絡 電 話 日 :( ) 夜 :( ) 手 機 : 通 訊 地 址 - 分 發 結 果 ( 如 已 錄 取 者 請 註 明 錄 取 之 學 校 志 願 班 別 名 稱 ) 申 請 複 查 原 因 複 查 結 果 ( 本 欄 由 本 區 分 發 辦 理 學 校 填 寫, 申 請 者 請 勿 填 寫 ) 說 明 : 一 本 表 請 正 楷 填 寫 並 簽 名, 須 於 下 方 框 線 處 黏 貼 身 份 證 或 健 保 卡 正 面 影 本 二 申 請 時 間 :103 年 8 月 2 日 ( 星 期 六 )15:00 前,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請 考 生 本 人 或 監 護 人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親 自 至 分 發 辦 理 學 校 ( 臺 北 市 立 大 安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地 址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復 興 南 路 二 段 52 號 ) 申 請, 或 傳 真 本 表 後 電 話 確 認 ( 傳 真 :(02) 電 話 : (02) #111),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三 分 發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可 於 申 請 當 日 22:00 前 於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查 詢 四 複 查 以 1 次 為 限, 再 次 申 請 不 予 受 理 申 請 者 簽 名 : 聯 絡 電 話 : 身 分 證 或 健 保 卡 正 面 影 本 浮 貼 處 ( 請 貼 牢, 超 出 頁 面 請 自 行 摺 疊 )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書 正 本 主 辦 學 校 存 查, 影 本 申 請 者 留 存 58

63 附 件 十 五 基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已 報 到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電 話 第 一 聯 錄 取 學 校 存 查 聯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貴 校 之 入 學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 錄 取 學 校 全 銜 ) 簽 章 : 父 母 雙 方 ( 或 監 護 人 ) 簽 章 : 日 期 : 103 年 8 月 日 錄 取 學 校 蓋 章 基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已 報 到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第 二 聯 考 生 存 查 聯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電 話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貴 校 之 入 學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 錄 取 學 校 全 銜 ) 簽 章 : 父 母 雙 方 ( 或 監 護 人 ) 簽 章 : 日 期 : 103 年 8 月 日 錄 取 學 校 蓋 章 注 意 事 項 : 一 錄 取 考 生 欲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者, 請 填 妥 本 聲 明 書 並 經 父 母 雙 方 或 監 護 人 親 自 簽 章 後, 檢 附 身 分 證 或 健 保 卡 正 本, 於 103 年 8 月 3 日 ( 星 期 日 )17:00 前 由 考 生 或 監 護 人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親 自 送 至 錄 取 學 校 辦 理 二 錄 取 學 校 於 聲 明 書 蓋 章 後, 將 第 一 聯 撕 下 由 學 校 存 查, 第 二 聯 由 考 生 領 回 三 完 成 上 述 手 續 後, 考 生 始 得 參 加 本 學 年 度 其 他 入 學 管 道 四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手 續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撤 回, 請 考 生 及 監 護 人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慎 重 考 慮 59

64 附 件 十 六 基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申 訴 表 收 件 編 號 : ( 申 請 人 免 填 ) 姓 名 申 訴 學 生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通 訊 地 址 - 特 殊 身 分 名 稱 ( 一 般 生 免 填 ) 聯 絡 電 話 日 :( ) 夜 :( ) 手 機 : 監 護 人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姓 名 簽 名 ( 章 ) 聯 絡 電 話 分 發 結 果 ( 如 已 錄 取 者 請 註 明 錄 取 之 學 校 志 願 班 別 ) 申 訴 請 求 事 項 及 其 事 實 理 由 ( 如 有 佐 證 資 料, 請 檢 附 於 本 表 ) 一 請 求 事 項 : 二 事 實 : 三 理 由 : 注 意 事 項 : 此 致 基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月 日 一 請 填 妥 本 申 訴 表, 由 或 監 護 人 或 法 定 代 理 人 親 自 至 本 區 主 委 學 校 ( 臺 北 市 立 建 國 高 級 中 學 ) 辦 理, 並 請 檢 附 身 分 證 或 健 保 卡 影 本 本 申 訴 表 資 料 應 親 自 以 正 楷 填 寫 正 確 二 申 請 截 止 日 期 :103 年 8 月 4 日 ( 星 期 一 )15:00 止 60

65 附 件 十 七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分 數 證 明 申 請 表 收 件 編 號 : ( 不 必 填 寫 ) 考 試 日 期 103 年 7 月 12 日 准 考 證 號 碼 申 請 份 數 考 生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就 讀 國 中 縣 ( 市 ) 國 中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聯 絡 電 話 ( ) 緊 急 聯 絡 人 通 訊 地 址 同 考 試 報 名 地 址 變 更 如 下 : - ( 請 寫 郵 遞 區 號 ) 國 民 身 分 證 ( 或 准 考 證 )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 影 本 須 清 晰, 否 則 不 受 理 * 劃 撥 收 據 正 本 黏 貼 處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分 數 證 明 申 請 辦 法 : 一 本 分 數 證 明 2 式 1 份, 限 考 生 本 人 申 請, 考 生 請 依 下 列 規 定 向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心 理 與 教 育 測 驗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辦 理 申 請 : ( 一 ) 填 寫 本 分 數 證 明 申 請 表 ( 請 裁 下 或 影 印 使 用 ) ( 二 ) 貼 妥 國 民 身 分 證 ( 或 准 考 證 ) 正 面 影 本 ( 三 ) 繳 附 工 本 費 ( 每 份 新 臺 幣 100 元 整 ) 郵 政 劃 撥 收 據 正 本 ( 劃 撥 帳 戶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心 測 中 心 專 戶, 帳 號 : , 請 於 劃 撥 單 註 明 申 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分 數 證 明 字 樣 ) 若 收 件 地 址 為 海 外 地 區 則 郵 資 另 計 ( 四 ) 將 申 請 表 連 同 郵 政 劃 撥 收 據 正 本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臺 北 郵 政 號 信 箱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心 理 與 教 育 測 驗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申 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分 數 證 明 二 申 請 日 期 :103 年 7 月 30 日 起 三 製 作 完 成 後 以 掛 號 郵 寄 給 申 請 考 生, 考 生 不 需 附 回 郵 四 本 分 數 限 當 年 度 有 效 五 若 收 件 後 要 求 退 費, 其 郵 局 代 辦 手 續 費 及 掛 號 郵 資 請 申 請 者 自 行 負 擔 六 如 有 任 何 疑 問,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8:00 至 17:00) 來 電 查 詢 :(02) 或 (02) #912 考 生 本 人 簽 名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61

66 附 錄 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試 題 示 例 基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科 目 有 國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除 數 學 科 有 非 選 擇 題 型 外, 其 他 均 為 4 選 1 的 選 擇 題 型 各 科 試 題 示 例 如 下 : 示 例 一 : 單 題 國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試 題 示 例 以 下 是 H1N1 新 型 流 感 問 與 答 手 冊 的 部 分 內 容 : 問 :? 答 : 根 據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報 告 顯 示,H1N1 新 型 流 感 傳 染 途 徑 與 季 節 性 流 感 相 同, 皆 是 透 過 飛 沫 傳 染 與 接 觸 傳 染 一 般 成 人 在 症 狀 出 現 前 1 天 到 發 病 後 7 天 均 有 傳 染 性, 但 對 於 病 程 較 長 的 病 患, 也 不 能 排 除 發 病 期 間 繼 續 散 播 病 毒 的 可 能 另 外, 兒 童 病 例 的 可 傳 染 期 通 常 較 成 人 病 例 為 長 根 據 回 答 內 容 判 斷, 畫 線 處 的 問 題 最 可 能 是 下 列 何 者? (A)H1N1 發 病 期 有 多 久 (B)H1N1 有 哪 些 傳 染 途 徑 * (C) 感 染 H1N1 的 高 危 險 群 是 哪 些 人 (D) 感 染 H1N1 新 型 流 感 會 出 現 哪 些 癥 狀 示 例 二 : 題 組 文 公 之 時, 宰 臣 上 炙 1 而 有 髮 繞 之 文 公 召 宰 人 而 譙 2 之 曰 : 女 欲 寡 人 之 哽 耶! 奚 為 以 髮 繞 炙? 宰 人 頓 首, 再 拜 請 曰 : 臣 有 死 罪 三 : 援 礪 砥 刀, 利 猶 干 將 3 也, 切 肉 肉 斷 而 髮 不 斷, 臣 之 罪 一 也 ; 援 木 而 貫 臠 4 而 不 見 髮, 臣 之 罪 二 也 ; 奉 熾 爐, 炭 火 盡 赤 紅, 而 炙 熟 而 髮 不 燒, 臣 之 罪 三 也 堂 下 豈 無 嫉 臣 者 乎? 公 曰 : 善 乃 召 其 堂 下 5 而 譙 之, 果 然, 乃 誅 之 改 寫 自 韓 非 子 內 儲 說 下 1. 根 據 本 文, 宰 人 自 陳 死 罪 的 順 序, 是 以 下 列 何 者 為 依 據? (A) 烤 肉 的 製 作 過 程 * (B) 所 犯 罪 行 的 輕 重 (C) 相 關 證 物 的 重 要 性 (D) 為 己 脫 罪 的 有 利 程 度 2. 根 據 本 文, 下 列 何 者 最 適 合 用 來 形 容 宰 人 的 表 現? (A) 俯 首 認 罪, 以 期 寬 赦 (B) 將 計 就 計, 諉 過 他 人 (C) 機 敏 過 人, 以 退 為 進 * (D) 反 覆 爭 辯, 釐 清 真 相 1. 炙 : 烤 肉 2. 譙 : 音 ㄑㄧㄠˋ, 責 備 3. 干 將 : 人 名 春 秋 吳 國 人, 相 傳 善 鑄 劍 後 多 借 指 利 劍 4. 臠 : 音 ㄌㄨㄢˊ, 肉 塊 5. 堂 下 : 侍 從 62

67 英 語 試 題 示 例 示 例 一 : 單 題 See? The strange man I saw yesterday around my house again. Should I call the police? (A) walking (B) is walking* (C) and walked (D) to walk 示 例 二 : 題 組 This Month s Study Daily December 2000 Mary, a 12-year-old child, went missing yesterday when she was shopping with her mom at a shopping center. David, 50 years old, never came back home after he went out for a walk three years ago. People go missing every day. In one of Daily s studies, we have found that the number of missing people all over our country has grown by over 5 times in 30 years (see Figure 1). We have also found that there are more and more people moving to the cities (see Figure 2). Are more and more people missing because more and more people are living in the cities? To find out the answer, Daily has decided to start another study. 1. What is another study about? (A) Ways to look for missing people. (B) Why people keep moving to the cities. (C) Why the number of missing people is growing.* (D) Ways to keep children and old people safe in the city. 2. Which CANNOT be seen in Figure 1 or Figure 2? (A) Few people moved to the cities before 1970.* (B) Over 300,000 people moved to cities in (C) The number of missing people grew fastest from 1990 to (D) The number of missing people kept growing from 1970 to

68 示 例 一 : 選 擇 題 型 數 學 試 題 示 例 有 207 張 紙 牌, 分 別 標 示 1~207, 並 拿 走 其 數 字 除 以 3 餘 1 的 牌 若 小 明 將 剩 下 的 牌 由 小 到 大 排 列 後, 每 次 都 拿 走 其 數 字 為 最 大 與 最 小 的 牌, 則 他 最 後 一 次 拿 走 的 兩 張 牌 的 數 字 為 何? (A) (B) (C) * (D) 示 例 二 : 非 選 擇 題 型 大 亨 想 用 竹 籬 圍 成 右 圖 中 的 大 長 方 形 牧 場, 且 中 間 有 一 道 竹 籬 將 其 分 隔 成 兩 長 方 形 區 域, 並 各 留 一 個 1 公 尺 的 出 入 口 若 圖 中 竹 籬 的 總 長 度 為 82 公 尺, 則 牧 場 的 總 面 積 最 大 為 多 少 平 方 公 尺? 64

69 附 錄 二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答 案 卡 畫 記 法 正 確 畫 記 法 : 錯 誤 畫 記 法 : 答 案 卡 塗 寫 注 意 事 項 一 作 答 前, 請 先 檢 視 下 列 事 項 : ( 一 ) 檢 視 答 案 卡 上 准 考 證 號 碼 與 試 場 座 位 貼 號 是 否 正 確 且 相 符 ( 二 ) 檢 視 答 案 卡 上 考 試 科 目 與 試 題 本 考 試 科 目 是 否 相 符 ( 三 ) 檢 視 答 案 卡 有 無 汙 損 折 毀 如 有 錯 誤 不 符 汙 損 或 折 毀 等 情 形, 請 立 即 向 監 試 委 員 反 應 二 答 案 卡 畫 記 時, 必 須 用 黑 色 2B 鉛 筆, 畫 記 要 清 晰 均 勻, 且 須 畫 滿 圓 圈, 但 不 可 超 出 圈 外 三 更 正 時, 請 用 橡 皮 擦 將 所 畫 之 記 號 完 全 擦 拭 清 潔, 再 行 畫 記 擦 拭 時, 嚴 禁 在 橡 皮 擦 上 沾 口 水, 以 免 卡 片 破 損 四 不 得 破 壞 准 考 證 號 碼 條 碼 五 答 案 卡 應 保 持 清 潔, 不 可 任 意 挖 補 汙 損, 或 在 圓 圈 以 外 任 何 地 方 作 記 號 六 答 案 卡 邊 緣 之 黑 色 條 紋 及 黑 點, 不 得 任 意 增 減 或 汙 損, 卡 片 亦 不 得 折 疊 七 考 生 若 因 未 遵 守 上 列 規 定, 以 致 光 學 閱 讀 機 無 法 正 確 閱 讀, 其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65

70 附 錄 三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數 學 科 答 案 卷 使 用 注 意 事 項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數 學 科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一 答 案 卷 上 不 得 書 寫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也 不 得 作 任 何 標 記 故 意 汙 損 答 案 卷 損 壞 試 題 本, 或 在 答 案 卷 上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者,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二 作 答 時 不 可 使 用 量 角 器, 如 攜 帶 附 有 量 角 器 功 能 之 任 何 工 具, 請 放 在 教 室 前 後 方 地 板 上 三 答 案 卷 分 兩 部 分, 第 一 部 分 為 選 擇 題 作 答 區, 第 二 部 分 為 非 選 擇 題 作 答 區 第 一 部 分 選 擇 題 : ( 一 ) 可 利 用 題 本 中 空 白 部 分 計 算, 切 勿 在 答 案 卷 上 計 算 ( 二 ) 請 依 照 題 意 從 4 個 選 項 中 選 出 1 個 正 確 或 最 佳 的 答 案, 並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在 答 案 卷 上 相 應 的 位 置 畫 記, 請 務 必 將 選 項 塗 黑 塗 滿 如 果 需 要 修 改 答 案, 請 使 用 橡 皮 擦 擦 拭 乾 淨, 重 新 塗 黑 答 案 第 二 部 分 非 選 擇 題 : ( 一 ) 不 必 抄 題 ( 二 ) 須 清 楚 完 整 地 在 答 案 卷 上 相 應 的 欄 位 內 作 答, 切 勿 寫 出 欄 位 外 ( 三 ) 若 只 寫 答 案, 沒 有 計 算 過 程 或 說 明, 該 題 給 予 0 分 ( 四 ) 務 必 使 用 黑 色 墨 水 的 筆, 不 得 使 用 鉛 筆 更 正 時, 可 以 使 用 修 正 帶 ( 液 ) 如 有 書 寫 不 清 汙 損 或 超 出 欄 位 外 等 情 事, 致 電 腦 掃 描 後 無 法 清 晰 呈 現 作 答 結 果 者, 其 責 任 由 考 生 自 負,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66

71 附 錄 四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一 考 試 時 考 生 必 須 攜 帶 准 考 證 準 時 入 場, 對 號 入 座 准 考 證 須 妥 為 保 存,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考 生 應 於 考 試 當 日 攜 帶 與 報 名 時 同 式 相 片 和 身 分 證 件, 向 考 場 辦 公 室 申 請 補 發 二 每 節 考 試 說 明 時 間 不 可 翻 閱 試 題 本, 考 試 說 明 開 始 後 即 不 准 離 場 若 經 糾 正 仍 強 行 出 場 者,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三 每 節 考 試 正 式 開 始 後 15 分 鐘 起, 遲 到 者 不 得 入 場 若 強 行 入 場,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四 每 節 考 試 正 式 開 始 後 30 分 鐘 內, 考 生 不 得 提 早 離 場 若 強 行 離 場, 不 服 糾 正 者,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五 文 具 自 備, 必 要 時 可 用 透 明 墊 板, 不 得 有 圖 形 文 字 印 刷 於 其 上, 其 他 非 應 試 用 品 請 勿 攜 入 試 場, 且 不 得 在 場 內 向 他 人 借 用 六 非 應 試 用 品 如 教 科 書 參 考 書 補 習 班 文 宣 品 計 算 紙 等, 以 及 電 子 辭 典 計 算 機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收 音 機 鬧 鐘, 及 MP3 MP4 等 多 媒 體 播 放 器 材, 一 律 不 准 攜 入 試 場 若 不 慎 攜 入 試 場, 於 考 試 開 始 前, 須 放 置 於 試 場 前 後 方 地 板 上 ; 電 子 產 品 須 先 關 機 或 拔 掉 電 池 若 未 依 規 定 放 置 而 經 監 試 委 員 發 現 者, 國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3 科 扣 該 科 分 數 4 分 七 考 生 可 攜 帶 三 角 板 直 尺 圓 規, 但 不 得 攜 帶 量 角 器 或 附 量 角 器 功 能 之 文 具 考 生 可 攜 帶 三 角 板 直 尺 圓 規 不 可 攜 帶 量 角 器 或 附 量 角 器 功 能 之 文 具 67

72 八 考 生 應 試 時 不 得 飲 食 抽 煙 嚼 食 口 香 糖 等 若 因 生 病 等 特 殊 原 因, 迫 切 需 要 在 考 試 時 飲 水 或 服 用 藥 物 時, 須 於 考 試 前 持 相 關 證 明 經 監 試 委 員 同 意 後, 在 監 試 委 員 協 助 下 飲 用 或 服 用 九 試 場 內 嚴 禁 談 話 左 顧 右 盼 等 行 為 若 取 得 或 提 供 他 人 答 案,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或 相 互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十 答 案 卡 ( 卷 ) 上 不 得 書 寫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也 不 得 作 任 何 標 記 故 意 汙 損 答 案 卡 ( 卷 ) 損 壞 試 題 本, 或 在 答 案 卡 ( 卷 ) 上 寫 作 內 容 中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者,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十 一 答 案 卡 ( 卷 ) 選 擇 題 須 用 黑 色 2B 鉛 筆 畫 記, 修 正 時 須 用 橡 皮 擦 將 原 畫 記 擦 拭 乾 淨, 不 得 使 用 修 正 帶 ( 液 ), 如 有 畫 記 不 明 顯 或 汙 損 等 情 事, 致 電 腦 無 法 辨 認 者, 其 責 任 自 負,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十 二 數 學 科 第 二 部 分 非 選 擇 題 作 答 時, 書 寫 內 容 不 得 超 出 答 案 卷 格 線 外 框, 且 務 必 使 用 黑 色 墨 水 的 筆, 不 得 使 用 鉛 筆 更 正 時, 可 以 使 用 修 正 帶 ( 液 ) 如 有 超 出 格 線 外 框 書 寫 不 清 或 汙 損 等 情 事, 致 電 腦 掃 描 後 無 法 清 晰 呈 現 作 答 結 果 者, 其 責 任 由 考 生 自 負,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十 三 如 遇 警 報 地 震, 應 遵 照 監 試 委 員 指 示, 迅 速 疏 散 避 難 十 四 考 試 結 束 鐘 ( 鈴 ) 響 起, 監 試 委 員 宣 布 本 節 考 試 結 束, 不 論 答 畢 與 否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聽 從 監 試 委 員 指 示, 交 答 案 卡 ( 卷 ) 離 場 交 答 案 卡 ( 卷 ) 後 強 行 修 改 者,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逾 時 作 答, 不 聽 制 止 者,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 經 制 止 後 停 止 者, 如 為 國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3 科, 扣 該 科 考 試 分 數 4 分 十 五 考 試 完 畢 後 必 須 將 答 案 卡 ( 卷 ) 和 試 題 本 一 併 送 交 監 試 委 員, 經 監 試 委 員 確 認 無 誤, 然 後 離 場 攜 出 答 案 卡 ( 卷 ) 或 試 題 本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十 六 違 反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者, 其 處 理 方 式 悉 遵 照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一 覽 表 辦 理 68

73 附 錄 五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一 覽 表 類 別 第 一 類 : 嚴 重 舞 弊 行 為 處 理 方 式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事 項 國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一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 變 ) 造 證 件 應 試 者 取 消 該 生 參 加 該 次 考 試 資 格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舞 弊 者 取 消 該 生 參 加 該 次 考 試 資 格 一 於 考 試 說 明 時 段 內, 翻 開 試 題 本 作 答, 或 考 試 結 束 後 逾 時 作 答, 不 服 糾 正 者 二 考 試 正 式 開 始 後 30 分 鐘 內 經 糾 正 仍 強 行 出 場 者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第 二 類 : 一 般 舞 弊 或 嚴 重 違 規 行 為 三 於 考 試 正 式 開 始 後 遲 到 逾 15 分 鐘 強 行 入 場 者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四 惡 意 擾 亂 試 場 內 外 秩 序, 情 節 嚴 重 者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五 涉 及 集 體 舞 弊 行 為 者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六 交 換 座 位 應 試 者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七 交 換 答 案 卡 ( 卷 ) 試 題 本 作 答 者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八 涉 及 電 子 舞 弊 情 事 者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九 試 場 內 取 得 或 提 供 他 人 答 案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或 相 互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69

74 十 故 意 汙 損 答 案 卡 ( 卷 ) 損 壞 試 題 本, 或 在 答 案 卡 ( 卷 ) 上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者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十 一 攜 出 答 案 卡 ( 卷 ) 試 題 本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十 二 交 答 案 卡 ( 卷 ) 後 修 改 答 案 者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十 三 抄 錄 試 題 或 答 案, 並 攜 出 試 場 者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分 一 考 試 進 行 中 與 試 場 外 有 手 勢 或 訊 息 聯 繫 行 為 者 扣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分 數 4 分 第 三 類 : 一 般 違 規 行 為 二 提 早 翻 閱 試 題 本 提 前 作 答 或 逾 時 作 答, 經 制 止 後 停 止 者 三 於 考 試 時 間 內 攜 帶 非 應 試 用 品 如 教 科 書 參 考 書 補 習 班 文 宣 品 計 算 紙 等, 以 及 電 子 辭 典 計 算 機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收 音 機 鬧 鐘, 及 MP3 MP4 等 多 媒 體 播 放 器 材 進 入 試 場, 隨 身 放 置, 無 論 是 否 發 出 聲 響, 經 監 試 委 員 發 現 者 四 將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放 置 於 試 場 前 後 方 地 板 上, 於 考 試 時 間 內 發 出 響 聲 者 五 考 生 僅 能 攜 帶 手 錶 為 計 時 工 具 若 攜 帶 含 電 子 錶 時 鐘 鬧 鐘 電 子 鐘 電 子 辭 典 等 內 含 計 時 功 能 物 品, 即 使 已 放 置 於 試 場 前 後 方 地 板 上, 於 考 試 時 間 內 發 出 鬧 鈴 響 聲 者 扣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分 數 4 分 扣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分 數 4 分 扣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分 數 2 分 扣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分 數 2 分 六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秩 序, 情 節 輕 微 者 扣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分 數 2 分 附 記 : 一 國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所 列 扣 分 均 以 扣 減 至 該 科 分 數 1 分 為 限 二 若 有 本 表 未 規 範 而 影 響 考 試 公 平 考 生 權 益 之 事 項, 應 提 各 區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三 凡 涉 及 本 表 各 項 舞 弊 或 違 規 行 為 者, 除 書 面 通 知 考 生 本 人 外, 並 另 行 通 知 其 相 關 學 校 或 機 關 究 辦 70

75 附 錄 六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委 員 會 各 區 主 委 學 校 一 覽 表 區 別 主 委 學 校 聯 絡 電 話 校 址 網 址 聯 合 分 發 委 員 會 國 立 內 壢 高 級 中 學 (03) #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成 章 四 街 120 號 聯 合 試 務 委 員 會 高 雄 市 立 小 港 高 級 中 學 (07) # 高 雄 市 小 港 區 學 府 路 117 號 基 北 區 臺 北 市 立 建 國 高 級 中 學 (02)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南 海 路 56 號 桃 連 區 國 立 內 壢 高 級 中 學 (03) #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成 章 四 街 120 號 竹 苗 區 國 立 新 竹 高 級 中 學 (03) 新 竹 市 學 府 路 36 號 中 投 區 國 立 臺 中 第 一 高 級 中 學 (04) 臺 中 市 北 區 育 才 街 2 號 彰 化 區 國 立 彰 化 高 級 中 學 (04) 彰 化 市 中 興 路 78 號 臺 南 區 國 立 臺 南 家 齊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06) 臺 南 市 健 康 路 一 段 342 號 高 雄 區 高 雄 市 立 高 雄 高 級 中 學 (07)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建 國 三 路 50 號 71

76 附 錄 七 基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簡 章 發 售 辦 法 一 發 售 日 期 ( 一 ) 集 體 購 買 :103 年 4 月 8 日 起 ( 二 ) 個 別 面 購 :103 年 4 月 8 日 起 二 發 售 地 點 ( 一 ) 集 體 購 買 1. 由 基 北 區 103 學 年 度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委 員 會 ) 發 函 基 北 區 各 國 中, 調 查 各 校 購 買 簡 章 需 求 數 量 2. 各 國 中 將 簡 章 購 買 需 求 數 量 透 過 網 路 調 查 系 統 填 報, 網 址 : 基 北 特 招.tw 3. 簡 章 費 用 請 依 網 路 調 查 系 統 操 作 說 明, 於 指 定 期 限 內 將 款 項 匯 入 本 委 員 會 指 定 帳 戶 ( 二 ) 個 別 面 購 臺 北 市 校 名 : 臺 北 市 立 建 國 高 級 中 學 地 址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南 海 路 56 號 電 話 :(02) 網 址 : 校 名 : 臺 北 市 立 大 安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地 址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復 興 南 路 二 段 52 號 電 話 :(02) 網 址 : 新 北 市 基 隆 市 校 名 : 新 北 市 立 板 橋 高 級 中 學 地 址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文 化 路 一 段 25 號 電 話 :(02) 網 址 : 校 名 : 國 立 基 隆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地 址 : 基 隆 市 信 義 區 東 信 路 324 號 電 話 :(02) 網 址 : 三 簡 章 工 本 費 : 每 份 新 臺 幣 50 元 整 ( 簡 章 電 子 檔 可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下 載 ) 四 聯 絡 電 話 : 臺 北 市 立 建 國 高 級 中 學 教 務 處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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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2018 2014 2015 20159 2018 112 2064256 2017/18 116 117 (a) 118 (b) 2017/18 119 (c) 2017/18 1:11 120 2017/18 2016/17 1 000 121 2013/142014/15 2017/18 1018 122 7 123 2 000 8 124 125 (a) (b) 2030+2030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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