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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壹 甄 試 重 要 時 程 表... 1 貳 甄 試 類 別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筆 試 科 目 需 才 地 區 及 錄 取 名 額... 2 參 甄 試 方 式 肆 報 名 期 間 及 方 式 伍 測 驗 日 期 時 間 及 應 攜 帶 繳 交 證 件 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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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中 小 企 業 銀 行 103 年 度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簡 章 受 託 辦 理 單 位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地 址 :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62 號 電 話 :(02)33653737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09:00~17:30 臺 灣 中 小 企 業 銀 行 103 年 度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專 區 http://ptc.tabf.org.tw/tw/ptc_103tbb/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16 日 公 告

目 次 壹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重 要 時 程 表 --------------------------------------------------------------- 1 貳 甄 選 類 別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筆 試 科 目 與 題 型 工 作 地 區 及 錄 取 名 額 --------- 2 參 甄 選 方 式 ------------------------------------------------------------------------------------ 6 肆 報 名 期 間 及 方 式 --------------------------------------------------------------------------- 6 伍 測 驗 日 期 時 間 及 應 攜 帶 繳 交 證 件 資 料 --------------------------------------------- 8 陸 應 試 注 意 事 項 ------------------------------------------------------------------------------ 9 柒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 11 捌 測 驗 結 果 ----------------------------------------------------------------------------------- 11 玖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 12 拾 錄 取 及 進 用 ------------------------------------------------------------------------------- 12 拾 壹 待 遇 及 福 利 ---------------------------------------------------------------------------- 13 拾 貳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14

壹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重 要 時 程 表 試 別 要 項 時 間 備 註 報 名 期 間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查 詢 103 年 5 24 日 ( 星 期 六 )09:00 至 6 5 日 ( 星 期 四 )18:00 103 年 6 16 日 ( 星 期 一 )09:00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報 名 後 請 注 意 繳 款 期 限,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請 於 甄 選 專 區 查 詢 測 驗 時 間 試 場 位 置 及 應 試 注 意 事 項 ; 請 自 行 由 網 頁 列 印, 不 另 行 郵 寄 測 驗 日 期 103 年 6 22 日 ( 星 期 日 ) 僅 設 台 北 考 區 第 一 試 : 筆 試 試 題 與 選 擇 題 解 答 公 告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103 年 6 23 日 ( 星 期 一 )12:00 請 於 甄 選 專 區 查 詢 103 年 6 23 日 ( 星 期 一 )12:00 請 於 甄 選 專 區 申 請, 逾 期 或 以 其 他 至 6 24 日 ( 星 期 二 )18:00 方 式 申 請 恕 不 受 理 測 驗 結 果 查 詢 103 年 7 14 日 ( 星 期 一 )09:00 測 驗 結 果 複 查 申 103 年 7 14 日 ( 星 期 一 ) 09:00 請 至 7 15 日 ( 星 期 二 )18:00 複 查 結 果 寄 發 103 年 7 18 日 ( 星 期 五 ) 請 於 甄 選 專 區 查 詢, 不 另 行 寄 發 書 面 通 知 請 於 甄 選 專 區 申 請, 逾 期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申 請 恕 不 受 理,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複 查 結 果 以 掛 號 寄 發 並 輔 以 手 機 簡 訊 通 知 第 二 試 : 口 試 第 二 試 ( 口 試 ) 相 關 文 件 與 應 注 意 事 項 查 詢 103 年 7 14 日 ( 星 期 一 )09:00 測 驗 日 期 103 年 7 19 日 ( 星 期 六 )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103 年 7 28 日 ( 星 期 一 ) 請 於 甄 選 專 區 查 詢 下 載 列 印 測 驗 時 間 試 場 位 置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 請 自 行 由 網 頁 列 印, 不 另 行 郵 寄 1. 僅 設 台 北 考 區 2. 請 依 入 場 通 知 書 所 載 時 間 及 地 點 攜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辦 理 報 到, 凡 逾 時 經 唱 名 3 次 未 到 者 視 同 棄 權, 未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請 於 甄 選 專 區 查 詢, 錄 取 人 員 名 單 移 請 臺 灣 中 小 企 業 銀 行 辦 理 後 續 進 用 事 宜 註 : 本 簡 章 各 項 內 容 若 有 變 更, 以 臺 灣 中 小 企 業 銀 行 及 本 院 網 站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第 1 頁, 共 14 頁

貳 甄 選 類 別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筆 試 科 目 與 題 型 工 作 地 區 及 錄 取 名 額 一 國 籍 :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者 二 資 格 條 件 說 明 : ( 一 ) 各 甄 試 類 別 所 規 定 之 資 格 條 件, 報 名 時 毋 須 提 供 ; 具 備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資 格 者, 於 第 二 試 報 到 時 應 繳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核 驗 通 過 後 始 可 應 試 ( 二 ) 學 歷 ( 限 於 103 年 7 18 日 以 前 取 得 ): 所 列 學 歷 須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學 校, 且 不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畢 業 證 書 如 係 國 外 學 歷 須 符 合 教 育 部 訂 頒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並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 可 委 由 翻 譯 社 翻 譯 或 自 行 翻 譯 ); 國 外 學 歷 影 本,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包 括 我 國 駐 當 地 使 領 館 或 派 駐 當 地 之 文 化 貿 易 商 務 機 構 或 其 他 經 我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機 構 或 公 證 人 驗 ( 認 ) 證 ( 三 ) 報 考 五 職 等 一 般 行 員 ( 一 ),F6203,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者, 應 於 103 年 6 5 日 ( 星 期 四 ) 以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 以 郵 戳 日 期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 郵 寄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至 (10099) 台 北 郵 政 30-110 號 信 箱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臺 灣 中 小 企 業 銀 行 103 年 度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專 案 小 組, 如 經 審 查 不 符 資 格 或 逾 期 郵 寄 者, 將 轉 換 為 五 職 等 一 般 行 員 ( 二 ),F6204 類 組 應 試 ( 四 ) 其 他 必 要 資 格 條 件 ( 限 於 103 年 7 18 日 以 前 取 得 ): 1. 菁 英 儲 備 人 員,F6201 六 職 等 一 般 行 員,F6202 : 英 語 檢 定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影 本 2. 五 職 等 一 般 行 員 ( 三 ),F6208~F6211 : 普 通 重 型 機 車 駕 照 正 反 面 影 本 3. 行 動 裝 置 系 統 分 析 師,F6212 資 料 分 析 系 統 分 析 師,F6213 六 職 等 資 訊 人 員,F6214 以 資 格 2 報 名 者, 應 檢 附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影 本 (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表 ( 明 細 ) 或 服 務 機 構 所 開 立 之 在 職 證 明 離 職 證 明 ) 應 考 人 所 繳 交 各 種 證 件 影 本 及 證 明 資 料 如 有 資 格 不 符 偽 造 變 造 或 其 他 不 實 情 事, 應 考 人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於 甄 試 期 間 發 現 者 除 扣 留 其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外, 並 拒 絕 其 進 場 應 試 ; 於 甄 試 完 畢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第 2 頁, 共 14 頁

三 本 次 甄 選 正 取 250 名, 備 取 127 名 各 甄 選 類 別 所 須 具 備 資 格 條 件, 如 下 表 : 甄 選 類 別 職 等 職 級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筆 試 科 目 與 題 型 試 用 期 間 工 作 地 區 ( 類 組 代 碼 ) 正 取 ( 備 取 ) 口 試 名 額 菁 英 儲 備 人 員 六 職 等 一 般 行 員 七 職 等 1 級 六 職 等 1 級 必 要 資 格 條 件 ( 均 須 取 得 ) 1. 學 歷 國 內 外 研 究 所 畢 業, 並 已 取 得 碩 士 ( 含 )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2. 專 業 證 明 英 語 檢 定 達 下 列 任 一 語 言 測 驗 標 準 以 上 程 度 者 : (1) 全 民 英 檢 (GEPT) 中 高 級 複 試 合 格 ; (2) 多 益 (TOEIC) 達 750 分 ; (3) 托 福 (IBT) 達 71 分 或 (ITP) 達 543 分 ; (4) 國 際 英 語 測 試 (IELTS) 達 5.5; (5) 劍 橋 大 學 國 際 商 務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BULATS) 達 ALTE Level 3; (6)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口 試 成 績 達 S-2+, 筆 試 達 240 分 ; (7) 企 業 英 檢 (GEPT Pro) 達 專 業 級 必 要 資 格 條 件 ( 均 須 取 得 ) 1. 學 歷 國 內 外 大 學 畢 業, 並 已 取 得 學 士 ( 含 )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2. 專 業 證 明 英 語 檢 定 達 下 列 任 一 語 言 測 驗 標 準 以 上 程 度 者 : (1) 全 民 英 檢 (GEPT) 中 級 複 試 合 格 ; (2) 多 益 (TOEIC) 達 550 分 ; (3) 托 福 (IBT) 達 57 分 或 (ITP) 達 460 分 ; (4) 國 際 英 語 測 試 (IELTS) 達 4; (5) 劍 橋 大 學 國 際 商 務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BULATS)ALTE Level 2; (6)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口 試 成 績 達 S-2, 筆 試 達 150 分 ; (7) 企 業 英 檢 (GEPT Pro) 達 實 用 級 + 非 選 擇 題 含 會 計 學 貨 幣 銀 行 學 票 據 法 + 非 選 擇 題 含 會 計 學 貨 幣 銀 行 學 票 據 法 12 6 (F6201) (F6202) 20 (10) 20 (10) 40 40 第 3 頁, 共 14 頁

甄 選 類 別 職 等 職 級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筆 試 科 目 與 題 型 試 用 期 間 工 作 地 區 ( 類 組 代 碼 ) 正 取 ( 備 取 ) 口 試 名 額 五 必 要 資 格 條 件 ( 均 須 取 得 ) 五 職 等 職 1.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3 一 般 行 員 等 2. 學 歷 ( 一 ) 1 國 內 外 大 學 畢 業, 並 已 取 得 學 含 會 計 學 概 要 級 士 ( 含 )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票 據 法 概 要 五 五 職 等 職 必 要 資 格 條 件 3 一 般 行 員 等 國 內 外 大 學 畢 業, 並 已 取 得 學 士 ( 二 ) 1 ( 含 )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含 會 計 學 概 要 級 票 據 法 概 要 五 必 要 資 格 條 件 ( 均 須 取 得 ) 五 職 等 職 1. 學 歷 3 一 般 行 員 等 國 內 外 大 學 畢 業, 並 已 取 得 學 士 ( 三 ) 1 ( 含 )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含 會 計 學 概 要 級 2. 已 取 得 普 通 重 型 機 車 駕 照 票 據 法 概 要 (F6203) (F6204) 桃 園 新 竹 苗 栗 地 區 (F6205) 台 中 彰 化 南 投 地 區 (F6206) 金 門 地 區 ( 註 ) (F6207) (F6208) 桃 園 新 竹 苗 栗 地 區 (F6209) 台 中 彰 化 南 投 地 區 (F6210) 金 門 地 區 (F6211) ( 註 ): 金 門 地 區 薪 資 條 件 係 依 臺 灣 中 小 企 業 銀 行 規 定, 但 不 包 含 地 域 加 給 補 貼 ( 註 ) 2 (1) 33 (16) 20 (10) 15 (7) 2 (2) 70 (35) 30 (15) 20 (10) 3 (2) 6 66 40 30 6 140 60 40 9 第 4 頁, 共 14 頁

甄 選 類 別 職 等 職 級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筆 試 科 目 與 題 型 試 用 期 間 工 作 地 區 ( 類 組 代 碼 ) 正 取 ( 備 取 ) 口 試 名 額 必 要 資 格 條 件 ( 均 須 取 得 ) 1. 學 歷 國 內 外 大 學 資 訊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並 已 取 得 學 士 ( 含 )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2. 工 作 經 驗 行 動 裝 置 系 統 分 析 師 十 職 等 11 級 任 職 金 融 業 或 資 訊 業 合 計 5 年 以 上, 且 其 中 含 2 年 以 上 行 動 裝 置 相 關 研 發 或 專 案 經 歷 口 試 得 加 分 參 考 條 件 1. 熟 悉 系 統 分 析 專 案 管 理 領 域, 以 及 資 訊 技 術 及 市 場 發 展 趨 勢 行 動 裝 置 實 務 非 選 擇 題 12 (F6212) 1 (1) 10 2. 提 出 結 合 銀 行 業 務 之 相 關 專 案 企 劃 文 件 工 作 內 容 : 配 合 臺 灣 中 小 企 業 銀 行 業 務 規 劃 行 動 裝 置 網 路 銀 行 及 網 路 社 群 等 系 統 長 期 發 展 方 向 及 應 用 必 要 資 格 條 件 ( 均 須 取 得 ) 1. 學 歷 國 內 外 大 學 資 訊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並 已 取 得 學 士 ( 含 )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2. 工 作 經 驗 資 料 分 析 系 統 分 析 師 十 職 等 11 級 任 職 金 融 業 或 資 訊 業 合 計 5 年 以 上, 且 其 中 含 2 年 以 上 資 料 庫 CRM 或 BIG DATA 相 關 研 發 或 專 案 經 歷 口 試 得 加 分 參 考 條 件 1. 熟 悉 系 統 分 析 專 案 管 理 領 域, 以 及 資 訊 技 術 及 市 場 發 展 趨 勢 客 戶 關 係 管 理 非 選 擇 題 12 (F6213) 1 (1) 10 2. 提 出 結 合 銀 行 業 務 之 相 關 專 案 企 劃 文 件 工 作 內 容 : 配 合 臺 灣 中 小 企 業 銀 行 業 務 規 劃 CRM 及 BIG DATA 未 來 發 展 及 應 用 第 5 頁, 共 14 頁

甄 選 類 別 職 等 職 級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筆 試 科 目 與 題 型 試 用 期 間 工 作 地 區 ( 類 組 代 碼 ) 正 取 ( 備 取 ) 口 試 名 額 以 下 資 格 擇 一 : 1. 國 內 外 大 學 資 訊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六 職 等 資 訊 人 員 六 職 等 1 級, 並 已 取 得 學 士 ( 含 )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2. 國 內 外 大 學 商 業 相 關 系 所 ( 含 商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經 濟 系 及 統 計 系 )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並 曾 修 習 過 資 訊 相 關 課 程 或 具 程 式 開 發 經 驗 含 邏 輯 推 理 計 算 機 概 論 程 式 設 計 (COBOL.Net 及 JAVA 程 式 語 言 為 主 ) 6 (F6214) 10 (5) 20 + 非 選 擇 題 五 職 等 資 訊 人 員 五 職 等 1 級 必 要 資 格 條 件 國 內 外 大 學 資 訊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並 已 取 得 學 士 ( 含 )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視 業 務 需 要, 應 配 合 假 日 及 24 小 時 輪 值 日 夜 班 含 邏 輯 推 理 計 算 機 概 論 3 (F6215) 3 (2) 9 + 非 選 擇 題 參 甄 選 方 式 各 甄 選 類 別, 均 分 二 試 舉 行 : 一 第 一 試 ( 筆 試 ): 均 考 二 科 ; 題 型 請 參 考 第 3-5 頁 筆 試 科 目 與 題 型 說 明 二 第 二 試 ( 口 試 ): ( 一 ) 依 各 甄 選 類 組 應 試 人 員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依 第 3-5 頁 口 試 名 額 擇 優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 二 ) 詳 細 口 試 測 驗 流 程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請 於 103 年 7 14 日 ( 星 期 一 )09:00 起 參 閱 本 院 臺 灣 中 小 企 業 銀 行 103 年 度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專 區 ( 以 下 簡 稱 : 甄 選 專 區 ) 肆 報 名 期 間 及 方 式 一 報 名 期 間 :103 年 5 24 日 ( 星 期 六 )09:00 起, 至 6 5 日 ( 星 期 四 )18:00 截 止,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二 報 名 方 式 : ( 一 ) 招 考 資 訊 及 甄 選 簡 章 同 時 建 置 於 以 下 網 頁, 請 自 行 上 網 點 閱 或 下 載 列 印, 不 另 行 販 售 第 6 頁, 共 14 頁

1. 臺 灣 中 小 企 業 銀 行 (https://www.tbb.com.tw) 2.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 臺 灣 中 小 企 業 銀 行 103 年 度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專 區 (http://ptc.tabf.org.tw/tw/ptc_103tbb/) ( 二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辦 理, 不 受 理 現 場 與 通 訊 報 名, 為 免 網 路 壅 塞, 請 儘 早 上 網 報 名 ( 三 ) 請 依 照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確 實 填 寫 各 項 報 名 資 訊 ; 報 名 資 料 應 力 求 詳 實, 以 免 影 響 應 考 人 權 益 ( 四 ) 參 加 甄 選 人 員 請 先 詳 閱 簡 章 內 容, 僅 可 擇 一 類 組 代 碼 報 考, 請 慎 重 考 慮 後 再 報 名 報 名 期 間 得 於 本 專 區 申 請 取 消 報 名, 並 辦 理 全 額 退 費 ( 報 名 時 採 ATM 轉 帳 或 臨 櫃 匯 款 繳 費 者, 須 扣 除 匯 費 30 元 後 退 還 餘 款 ); 報 名 截 止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取 消 報 名 退 還 報 名 費 變 更 報 考 類 組 三 報 名 費 : ( 一 ) 報 名 費 用 為 新 台 幣 750 元 整 ; 報 名 費 收 據 請 於 筆 試 入 場 通 知 書 開 放 查 詢 之 日 起 至 筆 試 測 驗 結 束 後 三 內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 測 驗 證 照 / 收 據 列 印 下 載 列 印, 不 另 行 寄 發 ( 二 ) 繳 費 方 式 : 報 名 後 請 儘 速 於 繳 款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款, 請 選 擇 下 列 任 一 種 方 式 辦 理, 逾 期 繳 款 除 不 受 理 該 項 報 名 外, 將 進 行 退 款 : 1. 線 上 刷 卡 :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後 直 接 連 結 至 信 用 卡 線 上 刷 卡 網 頁, 繳 款 期 限 至 103 年 6 5 日 ( 星 期 四 )18:00 止 刷 卡 失 敗 視 同 未 繳 交 報 名 費, 請 改 為 ATM 轉 帳 或 至 金 融 機 構 臨 櫃 匯 款 ( 匯 款 帳 號 可 由 甄 選 專 區 / 訂 單 查 詢 / 訂 單 編 號 查 詢 而 得 ) 2. 金 融 機 構 ATM 轉 帳 : 繳 款 期 限 至 103 年 6 5 日 ( 星 期 四 )24:00 止 繳 款 帳 號 將 顯 示 於 報 名 網 頁, 請 於 上 述 期 間 內 完 成 轉 帳,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1) 請 注 意 該 帳 號 為 針 對 別 報 名 者 設 置 之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每 一 位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之 帳 號 均 不 相 同, 繳 費 時 請 勿 與 他 人 共 用 (2) 轉 帳 前 請 確 認 金 融 卡 是 否 有 約 定 / 非 約 定 轉 帳 功 能 之 設 定, 如 因 故 未 能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轉 帳 成 功,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3. 臨 櫃 匯 款 : 報 名 期 間 可 至 金 融 機 構 各 分 行 採 臨 櫃 匯 款 方 式 ( 請 於 103 年 6 5 日 ( 星 期 四 )15:30 前 辦 理,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匯 款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 請 自 行 填 寫 電 匯 單, 匯 款 單 填 寫 相 關 資 料 如 下 : (1) 戶 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2) 解 款 行 : 兆 豐 銀 行 ; 分 行 別 : 南 台 北 分 行 (3) 帳 號 : 線 上 報 名 訂 單 中 所 顯 示 之 14 位 人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 三 ) 確 認 是 否 完 成 繳 費 : 1. 採 線 上 刷 卡 方 式 繳 款 者, 可 立 即 於 網 頁 上 確 認 是 否 完 成 扣 款 2. 採 ATM 轉 帳 者, 轉 帳 後 請 立 即 確 認 交 易 明 細 表 及 帳 戶 內 是 否 已 扣 款 完 成 因 ATM 轉 帳 至 少 需 1 工 作 天 方 才 入 帳, 請 於 繳 費 後 第 2 工 作 天 起 再 至 甄 選 第 7 頁, 共 14 頁

專 區 / 訂 單 查 詢 網 頁, 檢 視 付 款 狀 態 是 否 呈 現 已 付 款 完 成 之 狀 態 3. 辦 理 ATM 轉 帳 或 臨 櫃 匯 款 完 成 後, 不 須 傳 真 交 易 明 細 表 至 本 院 伍 測 驗 日 期 時 間 及 應 攜 帶 繳 交 證 件 資 料 一 第 一 試 ( 筆 試 ):103 年 6 22 日 ( 星 期 日 ) ( 一 ) 測 驗 科 目 及 時 間 : 節 次 測 驗 科 目 預 備 測 驗 時 間 第 一 節 普 通 科 目 08:40 08:50 ~ 09:50 第 二 節 綜 合 科 目 10:20 10:30 ~ 12:00 ( 二 ) 測 驗 地 點 : 僅 設 台 北 考 區, 試 場 詳 細 地 址 將 公 告 於 甄 選 專 區, 應 考 人 可 於 103 年 6 16 日 ( 星 期 一 )09:00 起 至 甄 選 專 區 查 詢 測 驗 地 點, 並 直 接 由 網 頁 列 印, 不 另 行 郵 寄 書 面 通 知 書 ( 三 ) 請 攜 帶 具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護 照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未 攜 帶 前 述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二 第 二 試 ( 口 試 ):103 年 7 19 日 ( 星 期 六 ) ( 一 ) 僅 設 台 北 考 區 舉 辦, 應 考 人 可 於 103 年 7 14 日 ( 星 期 一 )09:00 起 至 甄 選 專 區 查 詢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及 測 驗 地 點 ( 二 ) 第 二 試 ( 口 試 ) 當 日 請 攜 帶 具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護 照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入 場 應 試 ; 未 攜 帶 前 述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三 ) 各 甄 選 類 別 具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資 格 之 應 考 人, 報 到 時 須 繳 交 下 列 表 件 : 1. 文 件 資 料 檢 核 表 ( 請 參 照 甄 選 專 區 公 告 ) 2. 應 徵 者 人 相 關 資 料, 含 人 資 料 表 自 傳 ( 請 參 照 甄 選 專 區 公 告 ) 3.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4. 學 歷 :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詳 如 第 2 至 6 頁 說 明 5. 其 他 必 要 資 格 條 件 : 詳 如 第 2 至 6 頁 說 明 6.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 如 其 他 技 能 檢 定 語 言 能 力 檢 定 專 業 證 照 相 關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人 優 良 表 現 等 資 料 註 : 應 考 人 所 繳 交 各 種 證 件 影 本 及 證 明 資 料 如 有 資 格 不 符 偽 造 變 造 或 其 他 不 實 情 事, 應 考 人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於 甄 試 期 間 發 現 者 除 扣 留 其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外, 並 拒 絕 其 進 場 應 試 ; 於 甄 試 完 畢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第 8 頁, 共 14 頁

陸 應 試 注 意 事 項 一 第 一 試 ( 筆 試 ): ( 一 ) 請 攜 帶 具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護 照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並 依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指 定 時 間 及 測 驗 地 點 應 試 ; 未 攜 帶 前 述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二 ) 應 考 人 應 於 測 驗 預 備 鈴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第 一 節 測 驗 開 始 後 遲 到 10 分 鐘 內 得 准 許 入 場, 第 二 節 須 準 時 入 場, 凡 逾 時 者 一 律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各 節 於 測 驗 結 束 前 5 分 鐘 始 得 離 場 ; 測 驗 期 間 未 經 同 意 擅 自 離 場 者,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 三 ) 應 考 人 須 按 編 定 座 位 入 座, 作 答 前 先 檢 查 答 案 卡 ( 卷 ),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座 位 標 籤 號 碼 甄 選 類 別 需 才 地 區 等 是 否 相 符, 如 有 不 同 應 立 即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否 則 不 予 計 分 ( 四 ) 請 依 題 型 方 式 自 備 以 下 文 具 : 1. 選 擇 題 : 限 用 2B 鉛 筆 劃 記 2. 非 選 擇 題 : 限 用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修 正 帶 ( 液 ) 等 文 具 ( 五 ) 應 考 人 除 應 試 文 具 之 外, 其 餘 人 物 品 請 置 於 座 位 下 方 自 行 保 管 ( 六 ) 應 試 時 請 詳 閱 試 卷 題 頭 說 明 及 配 分, 並 依 規 定 在 答 案 卡 ( 卷 ) 上 作 答 ( 七 ) 答 案 卡 依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違 反 規 定 致 讀 卡 機 器 無 法 正 確 判 讀 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 1. 請 應 考 人 自 備 2B 鉛 筆 擦 拭 易 淨 之 橡 皮 擦, 切 勿 使 用 立 可 白 或 其 他 修 正 液 2. 請 按 試 題 之 題 號, 依 序 在 答 案 卡 上 同 題 號 之 劃 記 答 案 處 作 答, 並 完 全 塗 滿, 不 可 塗 出 方 格 外 塗 滿 一 半 打 或 打 勾, 劃 記 請 粗 黑 清 晰, 以 免 影 響 計 分 未 劃 記 者, 不 予 計 分 3. 如 答 案 要 更 改 時, 請 用 橡 皮 擦 擦 拭 乾 淨, 再 行 作 答, 切 不 可 留 有 黑 色 殘 跡, 或 將 答 案 卡 污 損 4. 答 案 卡 須 保 持 清 潔 完 整, 請 勿 折 疊 破 壞 或 塗 改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及 條 碼, 亦 不 得 書 寫 應 考 人 姓 名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或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任 何 文 字 或 符 號 ( 八 ) 答 案 卷 依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 1. 限 用 藍 黑 色 原 子 筆 修 正 帶 ( 液 ) 等 文 具 作 答 2. 每 人 每 節 限 使 用 一 本, 內 頁 不 得 自 行 撕 毀, 請 應 考 人 衡 酌 作 答 3. 答 案 卷 須 保 持 清 潔 完 整, 請 勿 折 疊 破 壞 或 塗 改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及 條 碼, 亦 不 得 書 寫 應 考 人 姓 名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或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任 何 文 字 或 符 號 4. 答 案 卷 請 從 卷 內 第 一 頁 開 始 書 寫, 不 必 抄 題, 但 須 標 示 題 號 ( 九 ) 測 驗 期 間 嚴 禁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或 其 他 具 可 傳 輸 掃 描 或 交 換 或 儲 存 資 料 功 能 之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 微 型 耳 機 智 慧 型 手 錶 智 慧 型 眼 鏡 電 子 字 典 人 數 位 助 理 機 呼 叫 器 等 ), 違 者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 十 ) 請 務 必 將 鐘 錶 之 鬧 鈴 及 整 點 報 時 功 能 關 閉, 測 驗 中 聲 響 者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 十 一 ) 本 項 測 驗 僅 得 使 用 簡 易 型 電 子 計 算 器 ( 不 具 任 何 財 務 函 數 工 程 函 數 功 能 儲 存 第 9 頁, 共 14 頁

程 式 功 能 ), 但 不 得 發 出 聲 響 ; 若 應 考 人 於 測 驗 時 將 不 符 規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放 置 於 桌 面 或 使 用, 經 勸 阻 無 效, 仍 執 意 使 用 者, 該 節 扣 10 分 ; 該 電 子 計 算 器 並 由 監 試 人 員 保 管 至 該 節 測 驗 結 束 後 歸 還 ( 十 二 ) 應 考 人 若 於 當 節 測 驗 結 束 鈴 ( 鐘 ) 響 前 繳 卷 者, 應 將 試 題 卷 及 答 案 卡 ( 卷 ) 併 同 繳 回 給 監 試 人 員, 若 未 同 時 繳 回 試 題 卷 及 答 案 卡 ( 卷 ) 者,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測 驗 結 束 鈴 ( 鐘 ) 響 後, 若 未 繳 交 答 案 卡 ( 卷 ) 者,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 十 三 )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如 於 測 驗 期 間 發 現, 將 收 回 試 卷 答 案 卡 ( 卷 ), 不 得 繼 續 應 考, 並 應 於 規 定 可 離 場 時 間 後, 始 得 離 場 ; 如 於 測 驗 後 成 績 公 告 前 發 現, 其 已 測 驗 之 各 節 成 績, 均 認 無 效 ; 如 於 成 績 公 告 後 發 現, 合 格 者 撤 銷 其 合 格 資 格, 未 合 格 者 取 消 其 成 績 1. 冒 名 頂 替 ; 2. 持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之 應 考 證 件 ; 3. 互 換 座 位 答 案 卡 ( 卷 ) 或 試 題 ; 4. 傳 遞 文 稿 參 考 資 料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之 物 件 或 有 關 信 號 ; 5. 夾 帶 書 籍 文 件 ; 6. 在 桌 椅 文 具 或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處 所,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 7. 電 子 通 訊 舞 弊 行 為 ; 8. 窺 視 或 抄 寫 他 人 答 案 卡 ( 卷 ) 試 題 ; 9. 其 他 破 壞 試 場 秩 序 等 事 項 ; 如 上 述 情 節 涉 及 刑 責, 本 院 得 向 檢 察 或 警 察 機 關 告 發 ( 十 四 )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情 事,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制 止 而 再 犯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酌 扣 該 節 成 績 5 分 至 20 分 : 1. 每 節 測 驗 開 始 鈴 ( 鐘 ) 響 前, 即 擅 自 在 答 案 卡 ( 卷 ) 上 書 寫 2. 測 驗 結 束 鈴 ( 鐘 ) 響 時, 仍 繼 續 作 答 ( 十 五 ) 應 考 人 於 測 驗 當 日 每 節 測 驗 時 間 結 束 後, 得 向 試 場 監 試 人 員 索 取 考 畢 之 試 題 各 類 科 試 題 及 選 擇 題 答 案 於 103 年 6 23 日 ( 星 期 一 )12:00 起 於 甄 選 專 區 公 告 應 考 人 對 試 題 如 有 疑 義, 請 於 103 年 6 23 日 ( 星 期 一 )12:00 至 6 24 日 ( 星 期 二 )18:00 前 至 甄 選 專 區 申 請, 逾 期 及 其 他 方 式 申 請 者, 恕 不 受 理 ( 十 六 ) 其 他 應 試 須 知 : 詳 如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及 試 場 張 貼 之 試 場 規 則 所 示, 請 應 考 人 於 應 試 前 詳 讀 各 有 關 規 定, 以 免 影 響 本 身 權 益 ( 十 七 ) 若 違 反 上 述 試 場 規 則, 於 測 驗 後 發 現 者, 仍 依 本 規 定 處 理 二 第 二 試 ( 口 試 ): ( 一 ) 請 依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所 載 日 期 及 時 間, 攜 帶 具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護 照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及 規 定 繳 交 文 件 至 指 定 地 點 辦 理 報 到 ; 未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二 ) 早 到 者 恕 不 受 理 ; 凡 逾 報 到 時 間 經 唱 名 三 次 未 到 者 視 為 棄 權,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測 第 10 頁, 共 14 頁

( 三 ) 有 關 第 二 試 ( 口 試 ) 之 流 程 進 行 方 式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等 資 訊 將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公 告, 應 考 人 可 於 103 年 7 14 日 ( 星 期 一 ) 起 至 甄 選 專 區 查 詢 柒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一 成 績 計 算 ( 所 有 成 績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 一 )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 1. 各 科 原 始 分 數 以 100 分 計 2. 普 通 科 目 占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30%; 綜 合 科 目 占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70% 3. 兩 科 原 始 分 數 加 權 相 加 後 為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4. 依 各 甄 選 類 組 應 試 人 員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依 第 3 至 4 頁 口 試 名 額 人 數 擇 優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5. 筆 試 有 一 科 零 分 ( 含 缺 考 ) 者, 不 得 進 入 第 二 試 ( 口 試 ) 6. 如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序 以 (1) 綜 合 科 目 (2) 普 通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之 高 低 決 定 錄 取 排 序, 如 仍 為 相 同, 則 增 額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 二 ) 第 二 試 ( 口 試 ) 成 績 : 1. 第 二 試 ( 口 試 ) 成 績, 滿 分 以 100 分 計, 並 依 下 列 與 工 作 相 關 之 構 面 及 當 日 繳 交 各 項 資 料 進 行 綜 合 評 分 : (1) 儀 態 ( 包 括 禮 貌 態 度 舉 止 等 ) (2) 語 言 表 達 與 反 應 能 力 ( 包 括 聲 調 言 辭 理 解 應 變 溝 通 等 ) (3) 才 識 ( 包 括 專 業 知 識 技 術 與 經 驗 問 題 判 斷 與 分 析 志 趣 領 導 等 ) (4) 人 格 特 質 ( 包 括 價 值 觀 自 信 抗 壓 企 圖 心 等 ) ( 三 ) 甄 選 總 成 績 計 算 : 1. 各 甄 選 類 別 甄 選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1) 行 動 裝 置 系 統 分 析 師 (F6212) 資 料 分 析 系 統 分 析 師 (F6213) :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佔 甄 選 總 成 績 40%; 第 二 試 ( 口 試 ) 成 績 佔 甄 選 總 成 績 60% (2) 其 餘 各 甄 選 類 別 :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佔 甄 選 總 成 績 50%; 第 二 試 ( 口 試 ) 成 績 佔 甄 選 總 成 績 50% 2.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與 第 二 試 ( 口 試 ) 成 績 加 權 相 加 後 為 甄 選 總 成 績 二 錄 取 方 式 : ( 一 ) 各 類 組 按 甄 選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擇 優 錄 取, 惟 第 二 試 ( 口 試 ) 成 績 未 達 6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 二 ) 甄 選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序 以 (1) 筆 試 之 綜 合 科 目 (2) 筆 試 之 普 通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之 高 低 決 定 錄 取 排 序 ( 三 ) 相 關 錄 取 人 員 名 單 移 請 臺 灣 中 小 企 業 銀 行 辦 理 後 續 進 用 事 宜 捌 測 驗 結 果 一 第 一 試 ( 筆 試 ) 測 驗 結 果 預 定 103 年 7 14 日 ( 星 期 一 )09:00 起 於 本 院 甄 選 專 區 開 放 查 詢, 不 另 寄 發 書 面 通 知 第 11 頁, 共 14 頁

二 第 二 試 ( 口 試 ) 入 場 通 知 書 及 相 關 資 料 預 定 103 年 7 14 日 ( 星 期 一 )09:00 起 於 本 院 甄 選 專 區 公 告, 請 應 考 人 自 行 至 網 站 查 詢 及 下 載, 不 另 寄 發 書 面 通 知 三 錄 取 名 單 預 定 103 年 7 28 日 ( 星 期 一 ) 公 告, 請 至 本 院 甄 選 專 區 查 詢 四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書 若 有 疑 義, 以 答 案 卡 ( 卷 ) 口 試 應 得 正 確 成 績 為 準, 本 院 得 更 正 之 玖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一 第 一 試 ( 筆 試 ) 測 驗 結 果 評 定 後, 應 考 人 若 需 申 請 複 查, 請 於 103 年 7 14 日 ( 星 期 一 )09:00 至 7 15 日 ( 星 期 二 )18:00 前 至 甄 選 專 區 / 成 績 複 查 專 區 申 請, 逾 期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申 請 恕 不 受 理 申 請 流 程 如 下 : ( 一 ) 至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專 區 登 錄, 登 錄 時 請 輸 入 應 考 人 之 身 分 證 字 號 及 密 碼 ( 二 ) 點 選 欲 複 查 之 筆 試 測 驗 科 目 ( 三 ) 申 請 複 查 時 須 付 工 本 費 每 科 50 元, 另 收 取 25 元 掛 號 郵 資 ( 如 : 複 查 一 科 為 75 元, 複 查 二 科 為 125 元 ), 請 於 繳 費 期 限 內 繳 款, 逾 期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申 請 恕 不 受 理 本 院 提 供 下 列 繳 款 方 式 : 1. 信 用 卡 線 上 刷 卡 : 繳 款 期 限 至 103 年 7 15 日 ( 星 期 二 )18:00 止, 刷 卡 失 敗 視 同 未 繳 費 2. 金 融 機 構 ATM 轉 帳 : 繳 款 期 限 至 103 年 7 15 日 ( 星 期 二 )24:00 止, 繳 款 帳 號 請 詳 參 本 院 甄 選 專 區 3. 選 擇 ATM 轉 帳 方 式 繳 款 者, 請 於 繳 費 後 第 2 工 作 天 起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付 款 狀 態 是 否 已 繳 費 完 成 ( 四 ) 應 考 人 逾 期 繳 款, 本 院 除 不 受 理 該 項 複 查 申 請 外, 並 將 進 行 退 款 ; 若 應 考 人 申 請 後 未 進 行 繳 款 者, 則 該 項 申 請 訂 單 逾 期 後 將 自 動 作 廢 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答 案 卡 部 分 係 由 電 腦 再 重 新 閱 卷 ; 非 選 擇 題 部 分 係 將 各 題 所 得 之 分 數 加 總,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或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 應 考 人 亦 不 得 要 求 閱 覽 複 印 答 案 卡 ( 卷 ) 或 要 求 告 知 命 題 委 員 姓 名 及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三 未 具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資 格 之 應 考 人, 如 經 複 查 結 果 其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該 甄 選 類 別 得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資 格 之 標 準 者, 即 予 更 正 第 一 試 ( 筆 試 ) 測 驗 成 績, 並 通 知 該 應 考 人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原 已 通 知 具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資 格 之 應 考 人, 經 複 查 發 現 其 成 績 低 於 該 類 組 具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資 格 標 準 者, 即 取 消 其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資 格, 該 應 考 人 不 得 異 議 四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書 預 定 於 103 年 7 18 日 ( 星 期 五 ) 以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通 知 應 考 人 並 輔 以 手 機 簡 訊 通 知 拾 錄 取 及 進 用 一 錄 取 人 員 由 臺 灣 中 小 企 業 銀 行 視 業 務 需 要 及 職 缺 自 榜 示 日 起 一 年 內 依 序 進 用, 惟 逾 通 知 報 到 期 限 而 未 報 到 者, 即 視 為 放 棄, 並 註 銷 錄 取 資 格, 一 律 不 得 請 求 保 留 ( 通 知 不 到 者 亦 同 ) 進 用 後 先 行 試 用 ( 試 用 期 間 為 3~12, 依 各 甄 選 類 別 規 定, 詳 如 簡 章 第 3 至 5 頁 ), 考 核 合 格 正 式 僱 用, 不 合 格 者 不 予 僱 用 第 12 頁, 共 14 頁

二 行 動 裝 置 系 統 分 析 師,F6212 及 資 料 分 析 系 統 分 析 師,F6213 二 類 錄 取 人 員 直 接 分 發 至 資 訊 部 ; 其 餘 各 甄 選 類 別 之 錄 取 人 員 均 須 先 分 發 至 營 業 單 位 歷 練 銀 行 業 務 ( 先 歷 練 存 款 部 門, 之 後 視 業 務 需 要 再 予 以 輪 調 ) 三 正 取 人 員 進 用 未 足 額 時, 所 遺 職 缺 始 由 備 取 人 員 按 甄 選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遞 補 備 取 資 格 自 榜 示 日 起 一 年 內 有 效, 期 限 屆 滿 仍 未 獲 通 知 遞 補 者 失 其 效 力, 不 得 要 求 分 發 進 用 四 錄 取 人 員 進 用 後 應 在 進 用 機 構 需 才 地 區 之 業 務 單 位 服 務 滿 三 年, 始 得 申 請 調 動, 並 立 同 意 書, 否 則 不 予 僱 用 五 錄 取 人 員 進 用 後 應 遵 守 臺 灣 中 小 企 業 銀 行 之 各 項 規 定 並 接 受 工 作 指 派 六 錄 取 人 員 於 報 到 時 須 繳 驗 下 列 證 明 文 件, 未 提 出 繳 驗 者, 即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 ( 一 )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二 )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 如 係 國 外 學 歷 須 符 合 教 育 部 訂 頒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及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 ( 三 ) 如 為 役 畢 男 性 須 檢 附 退 伍 令 或 免 服 兵 役 證 件 正 本 ( 四 ) 依 各 類 別 報 考 資 格 所 要 求 之 學 歷 證 書 駕 照 工 作 經 驗 英 檢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等 ( 五 ) 應 繳 驗 由 辦 理 勞 工 體 格 及 健 康 檢 查 指 定 醫 療 機 構 ( 請 至 勞 動 部 網 站 查 詢 ) 開 立 之 距 報 到 日 3 內 之 體 格 檢 查 表 正 本 ( 依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辦 理 ) ( 六 ) 依 錄 取 單 位 通 知 之 其 他 應 繳 文 件 七 凡 經 錄 取 分 發 後,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臺 灣 中 小 企 業 銀 行 即 予 解 職 ( 僱 ), 並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 ( 一 ) 曾 經 臺 灣 中 小 企 業 銀 行 解 僱 ( 免 職 ) 者 ( 二 )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之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者 ( 三 ) 受 有 期 徒 刑 宣 告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者 ( 四 ) 主 管 機 關 或 其 他 有 關 機 關 頒 佈 法 令 限 制 僱 用 者 ( 五 ) 經 合 格 醫 師 證 明 有 精 神 病 者 但 經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評 鑑 合 格 醫 院 開 具 醫 療 證 明 書, 並 經 由 精 神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為 病 人 規 律 用 藥 治 療, 病 情 穩 定, 無 明 顯 精 神 病 症 狀 者, 不 在 此 限 ( 六 ) 患 有 法 定 傳 染 病 未 經 治 癒 且 須 強 制 隔 離 治 療 者 八 領 有 退 休 金 ( 俸 ) 之 退 休 ( 職 伍 ) 再 ( 轉 ) 任 之 軍 教 人 員, 進 用 後 應 依 相 關 辦 法 扣 減 每 再 任 薪 資 九 錄 取 人 員 中 除 行 動 裝 置 系 統 分 析 師,F6212 及 資 料 分 析 系 統 分 析 師,F6213 二 類 外, 如 有 臺 灣 中 小 企 業 銀 行 現 職 行 員, 得 免 予 試 用, 並 逕 予 改 派 其 報 考 之 進 用 分 發 地 區 且 不 占 錄 取 名 額, 薪 資 待 遇 依 甄 選 公 告 條 件 核 敘 拾 壹 待 遇 及 福 利 ㄧ 十 職 等 11 級 人 員 薪 ( 含 伙 食 代 金 ) 約 新 台 幣 ( 以 下 同 )70,600 元 ; 七 職 等 1 級 人 員 薪 ( 含 第 13 頁, 共 14 頁

伙 食 代 金 ) 約 41,000 元 ; 六 職 等 1 級 人 員 薪 ( 含 伙 食 代 金 ) 約 34,000 元 ; 五 職 等 1 級 人 員 薪 ( 含 伙 食 代 金 ) 約 30,600 元 二 臺 灣 中 小 企 業 銀 行 行 員 享 有 績 效 獎 金 年 節 獎 金 員 工 紅 利 行 員 存 款 行 員 貸 款 勞 健 保 員 工 團 體 保 險 退 休 金 三 節 福 利 金 等 福 利 三 臺 灣 中 小 企 業 銀 行 定 期 舉 辦 專 業 教 育 訓 練, 讓 行 員 的 專 業 能 力 得 以 繼 續 提 升 及 充 分 發 揮 拾 貳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應 考 人 為 報 名 臺 灣 中 小 企 業 銀 行 103 年 度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須 提 供 人 資 料 類 別 : 包 括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日 教 育 職 業 與 聯 絡 方 式 等, 將 由 臺 灣 中 小 企 業 銀 行 及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依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為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並 僅 限 於 製 作 甄 選 相 關 表 單 甄 選 相 關 事 項 通 知 與 資 料 分 析 二 本 項 甄 選 有 關 訊 息 登 載 於 網 際 網 路, 歡 迎 上 網 查 閱 ( 一 ) 臺 灣 中 小 企 業 銀 行 (https://www.tbb.com.tw) ( 二 )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 臺 灣 中 小 企 業 銀 行 103 年 度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專 區 (http://ptc.tabf.org.tw/tw/ptc_103tbb/) 三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前, 務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內 容 ; 一 經 報 名, 即 視 為 應 考 人 同 意 本 簡 章 之 各 項 內 容 ; 本 簡 章 各 項 內 容 若 有 變 更, 以 臺 灣 中 小 企 業 銀 行 及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四 試 務 行 政 作 業 洽 詢 電 話 :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測 驗 中 心 (02)3365-3737;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09:00~17:30 五 測 驗 當 日 如 遇 颱 風 豪 雨 地 震 等 不 可 抗 拒 之 天 災, 請 密 切 注 意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所 發 佈 之 訊 息, 以 確 認 本 項 測 驗 是 否 延 期 第 14 頁, 共 1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