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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校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轉 學 入 學 第 1 次 委 員 會 決 議 通 過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四 技 轉 學 入 秋 學 招 生 簡 章 ( 稿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41349 臺 中 市 霧 峰 區 吉 峰 東 路 168 號 電 話 :+886-4-2332-3000 # 4034 傳 真 :+886-4-2333-4711 網 址 :http://www.cyut.edu.tw/~recruit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四 技 轉 學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通 訊 報 名 現 場 報 名 2015 年 12 月 9 日 ( 星 期 三 ) 至 2016 年 1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止 現 場 報 名 : 本 校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 行 政 大 樓 5 樓 A-502.1) 收 件 時 間 : 星 期 一 ~ 星 期 五 8:00~17:00 寄 發 成 績 2016 年 1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以 E-Mail 方 式 寄 發 成 績 複 查 2016 年 1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17:00 止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886-4-2333-4711) 放 榜 2016 年 1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12:00 起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公 布 榜 單, 正 取 生 之 錄 取 暨 報 到 註 冊 通 知 單 以 國 際 快 捷 郵 寄 正 取 生 通 訊 註 冊 2016 年 1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至 2016 年 1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 通 知 備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2016 年 1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 起 若 尚 有 缺 額, 備 取 生 將 個 別 以 電 話 依 備 取 順 序 通 知 報 到 註 冊

目 錄 壹 招 考 系 組 名 額 1 貳 報 考 資 格 2 參 報 名 2 肆 成 績 計 算 及 複 查 3 伍 放 榜 3 陸 錄 取 生 報 到 及 註 冊 4 柒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4 捌 其 他 規 定 4 附 件 附 件 一 : 報 名 表 6 附 件 二 : 考 生 切 結 書 7 附 件 三 : 自 傳 8 附 件 四 :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9 附 件 五 :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10 附 錄 考 生 暨 入 學 學 生 之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11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地 理 位 置 14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四 技 轉 學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壹 招 考 系 組 名 額 一 招 收 年 級 及 系 組 :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理 工 學 院 設 計 學 院 人 文 暨 社 會 學 院 資 訊 學 院 二 注 意 事 項 : 系 所 財 務 金 融 系 企 業 管 理 系 保 險 金 融 管 理 系 會 計 系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銀 髮 產 業 管 理 系 營 建 工 程 系 工 業 工 程 管 理 系 應 用 化 學 系 化 學 技 術 組 應 用 化 學 系 生 化 科 技 組 環 境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建 築 系 建 築 組 建 築 系 室 內 設 計 組 工 業 設 計 系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系 景 觀 及 都 市 設 計 系 傳 播 藝 術 系 應 用 英 語 系 幼 兒 保 育 系 社 會 工 作 系 資 訊 管 理 系 資 訊 管 理 組 資 訊 管 理 系 數 位 多 媒 體 組 資 訊 工 程 系 資 訊 與 通 訊 系 二 年 級 招 生 名 額 三 年 級 招 生 名 額 4 名 15 名 ( 一 ) 每 生 限 報 考 一 系 組 ( 二 ) 招 生 名 額 依 教 育 部 當 學 年 度 核 定 名 額 之 招 生 缺 額 退 學 或 轉 學 所 生 之 缺 額 進 行 招 生, 原 102 學 年 度 缺 額 為 三 年 級 轉 學 生 名 額, 計 15 名 ; 原 103 學 年 度 缺 額 為 二 年 級 轉 學 生 名 額, 計 4 名 ( 三 ) 招 生 名 額 為 外 加 名 額, 各 系 組 得 互 為 流 用, 惟 不 同 學 年 度 之 名 額 不 得 互 為 流 用 ( 四 ) 四 技 修 業 年 限 為 4 年, 得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至 多 2 年 1

貳 報 考 資 格 一 一 般 資 格 ( 一 ) 依 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第 4 5 13 條 訂 定 之 ( 二 ) 目 前 尚 在 臺 註 冊 就 讀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學 士 / 四 技 學 制 之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 三 ) 陸 生 轉 入 本 校 之 就 讀 年 級 及 學 制 班 次,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辦 理 ( 四 ) 就 讀 離 島 學 校 (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 之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轉 學 至 臺 灣 本 島 學 校 ( 五 ) 不 得 申 請 轉 入 進 修 學 制 ( 六 ) 非 相 關 科 系 之 錄 取 生, 各 系 組 ( 學 程 ) 得 視 其 大 學 曾 修 習 科 目 內 容, 訂 定 須 補 修 之 基 礎 課 程 與 學 分, 補 修 之 學 分 不 列 計 為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數 ( 七 ) 轉 學 生 錄 取 後 需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請 參 閱 本 校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不 得 異 議 二 注 意 事 項 : 參 報 名 報 考 資 格 皆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教 育 部 若 有 最 新 頒 布 之 規 定 或 修 正, 將 隨 時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 網 址 http://www.cyut.edu.tw/~recruit/), 並 依 最 新 公 告 內 容 審 查 報 考 資 格 考 生 請 特 別 注 意 自 己 是 否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報 名 時 需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若 資 格 不 符 者, 將 予 以 取 消 報 名 及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一 報 名 須 繳 寄 資 料 及 注 意 事 項 ( 一 ) 報 名 時 間 2015 年 12 月 9 日 ( 星 期 三 )~2016 年 1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可 通 訊 或 現 場 報 名, 現 場 報 名 收 件 時 間 為 星 期 一 ~ 星 期 五 8:00~17:00, 地 點 於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 行 政 大 樓 5 樓 A-502.1) ( 二 ) 報 名 費 : 免 收 報 名 費 ( 三 ) 報 名 表 請 填 寫 附 件 一 之 報 名 表, 並 黏 貼 最 近 兩 個 月 內 二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相 片 一 張 ( 背 面 事 先 書 寫 姓 名 報 考 系 組 別 ) 及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並 於 考 生 簽 名 處 簽 名 後 寄 回 獲 正 取 者 之 錄 取 通 知 書 將 以 國 際 快 捷 寄 送, 故 報 名 表 之 通 訊 處 一 欄 務 必 要 填 寫 寒 期 間 可 以 收 到 信 件 的 住 址, 以 利 資 料 能 正 確 寄 達 ( 四 ) 其 他 必 繳 文 件 1. 出 入 境 許 可 證 ( 逐 次 加 簽 入 出 境 證 ): 影 本 乙 份 2. 歷 年 成 績 單 : 由 原 就 讀 學 校 教 務 處 出 示 之 文 件 正 本 ; 如 繳 件 時 未 能 取 得 該 學 期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 成 績 單 者, 需 繳 交 附 件 二 之 考 生 切 結 書 3. 自 傳 : 如 附 件 三, 內 容 以 300~500 字 為 限 4. 在 學 證 明 : 由 原 就 讀 學 校 教 務 處 開 立 之 正 本 文 件 5.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如 競 賽 成 績 檢 定 證 明 作 品 集 等 以 上 文 件 請 依 序 由 上 至 下 整 理 齊 全, 以 迴 紋 針 或 長 尾 夾 夾 妥, 將 報 名 表 件 放 入 大 信 封 內, 並 貼 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 附 件 四 ), 在 2016 年 1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之 前 ( 郵 戳 2

為 憑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41349 台 中 市 霧 峰 區 吉 峰 東 路 168 號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招 考 轉 學 生 委 員 會, 或 於 上 班 時 間 親 送 至 本 校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 行 政 大 樓 5 樓 A-502.1) 如 表 件 不 全 或 資 格 不 符 而 遭 退 件 者, 應 自 行 負 責 二 注 意 事 項 ( 一 ) 報 名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考 系 組 別 ( 二 ) 繳 驗 之 證 件 及 所 填 資 料, 若 經 查 明 有 不 實 或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則 取 消 應 考 資 格 ; 已 錄 取 者 則 取 消 其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 如 在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 三 ) 錄 取 生 必 須 於 報 考 當 學 期 入 學,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四 ) 報 名 時 所 繳 交 表 件 及 證 明 文 件, 不 論 錄 取 本 校 與 否, 概 不 予 退 還 肆 成 績 計 算 及 複 查 一 成 績 計 算 : 採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方 式 評 分, 書 面 資 料 包 含 歷 年 成 績 單 自 傳 及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二 成 績 將 於 2016 年 1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以 E-Mail 方 式 寄 發 三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 考 生 對 成 績 有 疑 義 時, 應 於 2016 年 1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17:00 前, 填 寫 附 件 五 之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單, 並 傳 真 至 +886-4-2333-4711, 將 由 招 生 試 務 主 辦 單 位 以 電 話 或 E-Mail 方 式 回 覆 複 查 結 果,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四 申 請 複 查 以 1 次 為 限 ; 申 請 複 查 者 僅 就 成 績 核 計 提 出 複 查 伍 放 榜 一 錄 取 原 則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報 名 人 數 及 總 成 績, 議 定 各 系 組 之 錄 取 最 低 標 準, 成 績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或 報 名 人 數 不 足 時 可 不 足 額 錄 取 ;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依 甄 試 總 成 績 高 低 及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正 取 至 額 滿 為 止, 其 餘 列 備 取 生 各 系 組 錄 取 學 生,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及 備 取 生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以 同 分 比 序 順 序 依 序 為 歷 年 成 績 單 自 傳 其 他 書 面 資 料, 若 比 序 至 最 後 一 項 仍 同 分 時, 則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另 行 通 知 有 關 考 生 進 行 複 試 以 評 定 錄 取 之 優 先 順 序 二 放 榜 及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單 2016 年 1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12:00 起, 在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正 取 生 將 以 國 際 快 捷 郵 寄 通 知 未 收 到 錄 取 通 知 書 者,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註 冊 程 序 之 考 生 不 得 以 未 收 到 錄 取 通 知 單 為 理 由, 而 要 求 補 報 到 註 冊 3

陸 錄 取 生 報 到 及 註 冊 一 正 取 生 註 冊 ( 一 ) 本 校 新 生 ( 正 取 生 ) 採 通 訊 方 式 辦 理 註 冊, 請 各 正 取 生 備 齊 相 關 資 料 於 2016 年 1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 前 寄 出 ( 以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方 式 寄 逹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完 成 註 冊 程 序 ( 二 ) 通 訊 註 冊 應 準 備 之 資 料 : 請 參 考 本 校 郵 寄 之 新 生 入 學 指 南 ( 三 ) 各 錄 取 生 須 另 準 備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2 份, 以 便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 四 ) 正 取 生 未 按 規 定 時 限 註 冊 者, 視 同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其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備 取 名 次 依 序 遞 補 ( 五 ) 正 取 生 註 冊 單 位 及 服 務 電 話 :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服 務 電 話 :+886-4-2332-3000 轉 4012~4016 二 備 取 生 報 到 及 註 冊 ( 一 ) 備 取 生 遞 補 由 本 校 視 缺 額 情 形 主 動 以 電 話 通 知 遞 補, 遞 補 作 業 至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開 學 前 1 日 止, 故 報 名 時 請 務 必 填 寫 暑 假 時 可 以 聯 絡 到 之 電 話 ( 手 機 號 碼 優 先 ), 以 免 自 身 權 益 受 損 ( 二 ) 備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程 序 應 備 證 件 及 注 意 事 項 與 正 取 生 同 三 經 錄 取 之 學 生 應 依 本 校 規 定, 繳 交 各 項 證 件, 始 准 註 冊 入 學, 其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即 開 除 學 籍, 亦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歷 ( 力 ) 證 明 ; 如 將 來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四 轉 學 生 註 冊 入 學 後,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依 本 校 辦 理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要 點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柒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三 年 級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如 下, 其 他 相 關 費 用, 請 參 考 本 校 會 計 室 網 頁 收 費 標 準 學 制 項 目 管 理 學 院 人 文 學 院 設 計 學 院 理 工 學 院 資 訊 學 院 日 間 部 捌 其 他 規 定 學 費 39,662 39,662 41,519 41,519 41,519 雜 費 8,747 8,747 14,165 14,165 14,165 網 路 資 源 使 用 費 300 300 300 300 300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費 405 405 405 405 405 合 計 49,114 49,114 56,389 56,389 56,389 ( 單 位 : 新 臺 幣 ) 一 在 臺 就 學 期 間, 改 以 就 學 許 可 目 的 以 外 之 身 分 在 臺 停 留 或 居 留 者, 本 校 將 予 以 退 學 二 在 臺 就 學 期 間, 有 休 學 退 學 變 更 或 喪 失 學 生 身 分 等 情 事, 應 於 生 效 之 翌 日 起 十 日 內 離 境, 屆 期 未 離 境 者, 視 為 逾 期 停 留, 列 入 未 來 入 境 申 請 資 格 之 考 量 但 應 屆 畢 業 學 生 應 於 畢 業 後 一 個 月 內 離 境 三 在 臺 就 學 期 間, 不 得 從 事 專 職 或 兼 職 之 工 作 違 反 規 定 者,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18 條 規 定 強 制 其 出 境 4

四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及 臺 灣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五 考 生 若 有 申 訴 情 事, 請 於 放 榜 後 一 週 內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以 正 式 書 函 寄 達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應 於 1 個 月 內 正 式 答 覆, 必 要 時 得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公 正 調 查 處 理, 並 告 知 申 訴 人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六 本 校 辦 理 招 生 工 作 時, 需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取 得 並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在 辦 理 招 生 試 務 之 目 的 下, 進 行 資 料 處 理 及 利 用 本 校 將 善 盡 善 良 保 管 人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妥 善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僅 提 供 招 生 相 關 工 作 目 的 使 用 七 本 校 辦 理 試 務 工 作 時, 若 有 三 親 等 以 內 之 親 屬 報 名, 招 生 委 員 會 應 訂 定 迴 避 原 則 八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事 項, 悉 依 相 關 規 定 暨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之 5

附 件 一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四 技 轉 學 入 學 報 名 表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公 民 身 份 證 號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報 考 系 組 報 考 年 級 請 自 行 黏 貼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二 吋 相 片 背 面 請 寫 姓 原 就 讀 學 校 原 就 讀 學 系 通 訊 處 ( 寄 發 通 知 用 ) 戶 籍 地 ( 大 陸 地 址 ) 電 話 電 話 名 及 報 考 系 宅 :( ) 行 動 : 宅 :( ) 行 動 : E-mail 緊 急 聯 絡 人 關 係 電 宅 :( ) 話 行 動 : 簽 名 ( 一 ) 本 人 對 招 生 簡 章 內 容 及 相 關 規 定 已 詳 細 閱 讀 並 了 解 亦 同 意 依 所 列 事 項 辦 理 ( 二 ) 本 人 已 詳 閱 簡 章 第 11 頁 之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四 技 轉 學 入 學 考 生 暨 入 學 學 生 之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已 瞭 解 且 同 意 貴 校 對 於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之 蒐 集 處 理 與 利 用 ( 三 ) 報 名 資 料 一 經 確 認,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變 更 ( 除 聯 絡 方 式 ) ( 四 ) 報 名 表 經 審 查 完 成 報 名 後, 考 生 即 視 同 同 意 簡 章 ( 含 表 件 ) 所 有 內 容 規 定, 所 填 之 各 項 資 料 及 所 附 文 件 均 經 考 生 本 人 詳 實 核 對 無 誤, 並 同 意 報 名 表 所 有 內 容, 若 有 不 實, 考 生 願 接 受 招 生 委 員 會 處 置, 絕 無 異 議 考 生 親 自 簽 名 : 年 月 日 大 陸 居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黏 貼 處 ( 正 面 ) 大 陸 居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黏 貼 處 ( 反 面 ) 6

附 件 二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四 技 轉 學 入 學 考 生 切 結 書 本 人 參 加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四 技 轉 學 入 學, 因 未 能 及 時 取 得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之 成 績 單, 承 諾 本 人 日 後 錄 取 報 到 時 所 繳 驗 之 證 明 文 件 與 簡 章 規 定 之 報 考 資 格 符 合 若 不 符 者,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考 生 姓 名 : ( 簽 章 ) 報 考 系 組 別 : 報 考 年 級 : 公 民 身 份 證 號 : 電 話 : 住 址 : 7

附 件 三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四 技 轉 學 入 學 自 傳 ( 請 在 本 頁 範 圍 內 填 寫, 內 容 以 300~500 字 為 限 ) 考 生 姓 名 : 8

附 件 四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四 技 轉 學 入 學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通 訊 地 址 : 考 生 姓 名 : 日 間 電 話 : 行 動 電 話 : 41349 台 中 市 霧 峰 區 吉 峰 東 路 168 號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招 考 轉 學 生 委 員 會 啟 考 生 繳 交 資 料 檢 查 表 :( 考 生 請 詳 細 檢 查 資 料 是 否 備 齊, 並 在 繳 交 之 資 料 打 勾 ) 下 列 資 料 請 考 生 請 確 實 填 寫 報 名 表 ( 附 件 一, 含 照 片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出 入 境 許 可 證 ( 逐 次 加 簽 入 出 境 證 ): 影 本 乙 份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件 二 之 考 生 切 結 書 自 傳 ( 附 件 三 ) 在 學 證 明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書 面 資 料 考 生 姓 名 報 考 身 份 別 報 考 年 級 四 年 制 日 間 部 陸 生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請 依 上 述 順 序,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用 夾 子 或 迴 紋 針 夾 在 左 上 角, 夾 妥 後 請 勿 摺 疊, 需 平 放 裝 入 自 備 B4 牛 皮 紙 信 封 內 並 將 本 封 面 黏 貼 於 信 封 上 每 一 封 袋, 限 報 名 者 一 人 使 用 報 考 科 系 通 訊 報 名 : 2015 年 12 月 9 日 ( 星 期 三 ) 至 2016 年 1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止,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繳 件 或 資 料 不 全 者 得 不 予 受 理 9

附 件 五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四 技 轉 學 考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表 姓 名 報 考 系 所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電 話 號 碼 或 E-mail 複 查 科 目 名 稱 ( 本 校 回 覆 審 查 結 果 通 知 用 ) 處 理 結 果 ( 此 欄 由 學 校 填 寫 ) 其 他 複 查 事 項 ( 請 說 明 ): 本 申 請 表 計 複 查 科 注 意 事 項 : 一 考 生 於 收 到 成 績 通 知 單 後, 自 認 考 試 成 績 有 疑 問 時, 可 依 本 簡 章 成 績 複 查 之 規 定 時 間 內, 將 此 表 傳 真 回 本 校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 逾 期 或 資 料 不 齊 不 予 受 理 ) 二 請 於 2016 年 1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17:00 前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傳 真 電 話 :+886-4-2333-4711, 傳 真 後 務 必 來 電 確 認 +886-4-2332-3000 分 機 4034 10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四 技 轉 學 入 學 考 生 暨 入 學 學 生 之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 以 下 簡 稱 個 資 法 ), 請 詳 細 閱 讀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依 個 資 法 第 8 條 及 第 9 條 規 定 所 為 以 下 考 生 暨 入 學 學 生 之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基 於 辦 理 招 生 考 試 相 關 之 招 生 試 務, 榜 示 資 ( 通 ) 訊 與 資 料 庫 管 理 統 計 研 究 分 析 錄 取 後 之 學 生 資 料 管 理 及 相 關 或 必 要 工 作 之 目 的 所 需, 為 了 保 障 您 的 權 益 及 幫 助 您 瞭 解 本 校 如 何 蒐 集 及 使 用 您 個 人 資 訊, 請 務 必 詳 細 的 閱 讀 本 聲 明 書 之 各 項 內 容 一 機 關 名 稱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二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之 目 的 : 於 辦 理 入 學 考 試 相 關 之 試 務 (134), 提 供 成 績 招 生 分 發 證 明 使 用 之 資 ( 通 ) 訊 服 務 (135), 資 ( 通 ) 訊 與 資 料 庫 管 理 (136), 教 育 相 關 調 查 統 計 與 研 究 分 析 (157), 學 生 ( 含 畢 結 業 生 ) 資 料 管 理 (158), 學 術 研 究 (159) 學 生 證 等 學 籍, 成 績 文 件 證 明 處 理 (168), 其 他 諮 詢 與 顧 問 服 務 (182) 及 其 他 完 成 考 生 入 學 考 試 學 生 輔 導 畢 業 流 向 追 蹤 調 查 必 要 之 工 作 或 經 考 生 同 意 之 目 的 本 校 蒐 集 您 個 人 資 料 的 目 的 在 於 進 行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相 關 之 招 生 試 務 成 績 榜 示 資 ( 通 ) 訊 與 資 料 庫 管 理 各 項 統 計 調 查 與 分 析 錄 取 後 之 學 生 資 料 管 理 及 完 成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相 關 或 本 校 依 法 設 立 之 法 定 義 務 作 業 使 用 三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方 式 / 個 人 資 料 之 來 源 : ( 一 ) 透 過 考 生 報 名 參 加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四 技 轉 學 入 學 提 供 之 各 項 相 關 資 料 ( 二 )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因 應 課 務 輔 導 成 績 學 籍 等 需 求 提 出 之 各 類 書 面 申 請 表 件 ( 三 ) 透 過 考 生 親 送 郵 遞 或 網 路 報 名 而 取 得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四 個 人 資 料 之 類 別 : 本 校 所 蒐 集 之 個 人 資 料 分 為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及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兩 類 : ( 一 ) 考 生 報 名 資 料 : 1. 辨 識 個 人 者 (C001) 2. 辨 識 財 務 者 (C002) 3. 政 府 資 料 中 之 辨 識 者 (C003) 4. 個 人 描 述 (C011) 之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國 籍 5. 家 庭 其 他 成 員 細 節 (C023) 之 監 護 人 或 緊 急 連 絡 人 等 6. 移 民 情 形 (C033) 之 護 照 居 留 證 明 文 件 7. 意 外 或 其 他 事 故 及 有 關 情 形 (C040) 8. 學 校 紀 錄 (C051) 資 格 或 技 術 (C052) 9. 著 作 (C056) 10. 學 生 應 考 人 紀 錄 (C057) 11

11. 現 行 之 受 僱 情 形 (C061) 工 作 經 驗 (C064) 工 作 之 評 估 細 節 (C071) 受 訓 紀 錄 (C072) 12. 保 險 細 節 (C088) 健 康 紀 錄 (C111) 前 項 各 款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內 容 包 括 姓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居 留 證 或 護 照 號 碼 生 日 相 片 性 別 教 育 資 料 緊 急 聯 絡 人 住 址 電 子 郵 遞 地 址 聯 絡 資 訊 轉 帳 帳 戶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方 式 等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 除 上 開 基 本 資 料 外, 另 加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考 生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突 發 傷 病 考 生 等 ) 所 需 之 殘 障 手 冊 號 碼 應 考 人 紀 錄 健 康 紀 錄 ( 詳 見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代 號 :C003 C057 C111) ( 二 )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 1. 辨 識 個 人 者 (C001) 2. 辨 識 財 務 者 (C002) 3. 政 府 資 料 中 之 辨 識 者 (C003) 4. 個 人 描 述 (C011) 之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國 籍 5. 家 庭 其 他 成 員 細 節 (C023) 之 監 護 人 或 緊 急 連 絡 人 等 6. 移 民 情 形 (C033) 之 護 照 居 留 證 明 文 件 7. 學 校 紀 錄 (C051) 資 格 或 技 術 (C052) 8. 保 險 細 節 (C088) 前 項 各 款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內 容 包 括 姓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居 留 證 或 護 照 號 碼 生 日 相 片 性 別 教 育 資 料 緊 急 聯 絡 人 住 址 電 子 郵 遞 地 址 聯 絡 資 訊 轉 帳 帳 戶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方 式 等 五 個 人 資 料 處 理 及 利 用 : ( 一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期 間 : 1. 學 生 ( 含 畢 結 業 生 ) 之 學 籍 ( 含 學 期 成 績 ) 資 料 永 久 保 存 2.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及 相 關 試 務 ( 含 成 績 ) 資 料, 除 法 令 或 中 央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另 有 規 定 外, 以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完 成 所 需 之 期 間 為 利 用 期 間 錄 取 後 之 學 生 資 料 將 依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學 則 以 及 相 關 規 定 保 存 ( 二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地 區 : 台 灣 地 區 ( 包 括 澎 湖 金 門 及 馬 祖 等 地 區 ) 或 經 考 生 授 權 處 理 利 用 之 地 區 ( 三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對 象 : 除 本 校 外, 尚 包 括 本 於 完 成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之 相 關 合 作 單 位, 包 含 教 育 部 或 其 他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等 ( 四 )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方 式 : 1. 考 生 資 料 部 分 : (1) 入 學 考 試 期 間 之 試 務 作 業 考 試 成 績 與 相 關 資 訊 之 發 送 通 知, 提 供 作 為 試 務 錄 取 分 發 報 到 查 驗 等 作 業, 考 生 ( 或 家 長 監 護 人 緊 急 連 絡 人 ) 之 聯 絡, 基 於 試 務 公 信 的 必 要 揭 露 與 學 術 研 究 及 其 他 有 助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完 成 之 必 要 方 式 (2) 利 用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於 本 校 內 部 各 項 管 理 所 需 之 登 記 及 聯 繫 方 式 登 載, 包 括 各 項 資 訊 服 務 所 需 進 行 之 個 人 聯 繫 資 料 登 記, 因 考 生 試 務 所 必 需 之 通 訊 及 緊 急 聯 絡 名 單 之 建 立 (3) 利 用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於 試 務 公 信 之 必 要 揭 露 ( 榜 示 ) 與 學 術 研 究 及 其 他 有 助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12

完 成 之 必 要 方 式 (4) 利 用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於 依 法 令 或 遵 照 教 育 部 及 主 管 機 關 司 法 機 關 依 法 所 為 之 要 求, 依 其 法 定 職 掌 調 閱 與 利 用 時 (5) 利 用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於 申 訴 處 理 及 成 績 複 查 作 業 (6) 利 用 您 的 個 人 資 料 於 配 合 辦 理 各 項 校 務 之 委 外 機 構 進 行 處 理 遞 送 費 用 繳 納 等 (7) 申 請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考 生 健 康 紀 錄 之 相 關 應 考 人 資 料, 僅 供 本 校 提 供 應 考 服 務 之 依 據, 不 作 為 其 他 用 途 2. 學 生 資 料 部 分 : (1)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之 課 務 成 績 學 籍 輔 導 作 業, 學 期 成 績 及 預 警 資 訊 之 發 送 通 知, 學 生 及 家 長 監 護 人 之 聯 絡 等 (2) 學 生 畢 ( 結 ) 業 離 校 後 之 流 向 追 蹤 輔 導 及 邀 請 畢 業 校 友 參 與 學 校 辦 理 之 學 術 聯 誼 活 動 等 (3) 教 育 部 或 其 授 權 之 評 鑑 機 構 基 於 教 育 調 查 統 計 與 研 究 分 析 等 目 的 所 進 行 的 調 查 訪 視 之 必 要 方 式 六 考 生 如 未 提 供 真 實 且 正 確 完 整 之 個 人 資 料, 將 導 致 無 法 進 行 考 試 報 名 緊 急 事 件 無 法 聯 繫 考 試 成 績 無 法 送 達 等 等, 影 響 考 生 考 試 後 續 試 務 與 接 受 考 試 服 務 之 權 益 學 生 如 未 提 供 真 實 且 正 確 完 整 之 個 人 資 料, 將 導 致 學 籍 資 料 不 完 整 緊 急 事 件 無 法 聯 繫 學 期 成 績 無 法 送 達 等 等 七 考 生 及 學 生 應 確 認 提 供 之 個 人 資 料, 均 為 真 實 且 正 確 ; 如 有 不 實 或 需 變 更 者, 應 即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交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辦 理 更 正 八 本 校 得 依 法 令 規 定 或 主 管 機 關 或 司 法 機 關 依 法 所 為 之 要 求, 將 個 人 資 料 或 相 關 資 料 提 供 予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或 司 法 機 關 九 個 人 資 料 之 權 利 及 權 益 : 您 依 法 得 行 使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第 3 條 之 個 人 權 利, 但 因 本 校 執 行 職 務 或 業 務 所 必 須 者, 本 校 得 拒 絕 之 權 利 之 行 使 方 式 請 洽 本 校 各 單 位 聯 絡 窗 口 若 因 您 行 使 上 述 權 利, 而 導 致 權 益 受 損 時, 本 校 將 不 負 相 關 賠 償 責 任 十 考 生 得 依 個 資 法 規 定 查 詢 或 請 求 閱 覽 製 給 複 製 本 補 充 或 更 正 ;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及 請 求 刪 除 考 生 行 使 上 述 權 利 時, 須 以 書 面 方 式 與 本 校 聯 絡 並 檢 具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向 本 校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辦 理 ( 相 關 聯 絡 方 式 請 詳 見 招 生 簡 章 ) 若 申 請 人 不 符 前 述 規 定, 本 校 得 請 申 請 人 補 充 資 料, 以 為 憑 辦 十 一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或 主 管 機 關 另 有 要 求 外, 考 生 如 提 出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請 求 刪 除 個 人 資 料 之 請 求, 經 評 估 會 妨 礙 本 校 執 行 職 務 或 完 成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或 導 致 本 校 違 背 法 令 或 主 管 機 關 之 要 求 時, 本 校 得 繼 續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保 留 個 人 資 料 十 二 本 校 各 項 通 知 ( 如 資 格 審 核 成 績 面 試 放 榜 等 ) 之 被 通 知 人, 大 學 部 未 滿 二 十 歲 者 為 法 定 代 理 人, 法 定 代 理 人 亦 可 進 行 查 詢 若 您 滿 二 十 歲 後 擬 申 請 變 更 被 通 知 人 為 您 本 人 或 僅 限 本 人 進 行 查 詢, 請 向 本 校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提 出 申 請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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