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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 105 年 指 考 一 單 選 題 ( 占 80 分 ) 說 明 : 第 1 題 至 第 40 題, 每 題 有 4 個 選 項, 其 中 只 有 一 個 是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選 項, 請 畫 記 在 答 案 卡 之 選 擇 題 答 案 區 各 題 答 對 者, 得 2 分 ; 答 錯 未 作 答 或 畫 記 多 於 一 個 選 項 者, 該 題 以 零 分 計 算 1. 電 視 廣 告 中 的 妻 子 或 媽 媽 形 象, 大 多 出 現 在 如 清 潔 用 品 尿 布 或 奶 粉 等 與 家 務 或 照 顧 相 關 的 商 品 廣 告 中, 強 調 女 性 的 家 務 勞 動 者 角 色 上 述 現 象 最 能 顯 現 廣 告 的 何 種 性 質 或 功 能? (A) 改 變 與 重 塑 社 會 主 流 價 值 (B) 反 映 女 性 與 家 庭 文 化 的 應 有 原 貌 (C) 凸 顯 家 務 勞 動 分 工 的 問 題 (D) 影 響 閱 聽 大 眾 的 性 別 社 會 化 過 程 2. 某 歌 手 創 作 一 首 搖 滾 歌 曲, 唱 出 年 輕 人 面 對 社 會 競 爭 的 無 奈 和 困 境, 其 中 一 段 歌 詞 是 : 社 會 現 實 你 知 道 嗎? 全 球 都 一 樣, 有 人 靠 家 世, 人 生 不 必 努 力 也 勝 利 下 列 何 者 能 說 明 有 人 靠 家 世, 人 生 不 必 努 力 也 勝 利 發 生 的 原 因? (A) 就 業 保 障 未 能 普 世 化 (B) 階 級 複 製 的 現 象 嚴 重 (C) 社 會 安 全 制 度 不 夠 健 全 (D) 跨 國 資 本 全 球 快 速 移 動 3. 家 庭 可 支 配 所 得 是 指 家 庭 在 一 年 內 的 消 費 支 出 與 儲 蓄 的 總 和, 其 中 包 括 教 育 支 出 費 用 下 表 是 某 國 2007 及 2011 年 的 家 庭 可 支 配 所 得 及 教 育 支 出 占 可 支 配 所 得 之 比 率 依 據 下 表 判 斷 該 國 的 社 會 現 象 和 發 展 趨 勢,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最 適 當? - 1 - 年 度 2007 2011 項 目 (A) 該 國 近 五 年 貧 富 差 距 整 體 呈 擴 大 跡 象 (C) 可 支 配 所 得 與 文 化 資 本 取 得 為 正 相 關 家 庭 平 均 可 支 配 所 得 組 別 最 低 次 低 中 間 次 高 最 高 可 支 配 所 得 ( 萬 元 ) 31.2 57.1 79.9 107.0 189.7 教 育 支 出 比 率 (%) 2.2 4.8 6.4 6.3 4.9 可 支 配 所 得 ( 萬 元 ) 29.6 54.7 78.6 108.3 178.7 教 育 支 出 比 率 (%) 1.9 3.7 5.1 4.8 4.0 (B) 可 支 配 所 得 越 低 的 家 庭 越 傾 向 不 重 視 教 育 (D) 教 育 支 出 越 高 越 能 增 加 家 庭 的 可 支 配 所 得 4. 某 班 的 課 程 將 進 行 辯 論 活 動, 辯 論 的 題 目 是 我 國 勞 動 基 準 法 適 用 對 象 應 否 納 入 看 護 工 或 家 務 工 下 列 何 者 是 正 方 最 能 支 持 自 己 立 場 的 論 點? (A) 家 庭 雖 然 屬 於 重 要 私 益 與 隱 私 場 所, 但 家 庭 內 的 勞 資 關 係 仍 屬 於 公 益 問 題 (B) 家 務 工 待 遇 屬 於 勞 資 雙 方 之 私 法 契 約, 重 點 在 於 彼 此 同 意 後 均 能 謹 守 約 定 (C) 家 務 工 首 要 任 務 是 讓 雇 主 無 後 顧 之 憂, 雇 主 及 其 家 人 利 益 應 為 最 優 先 考 量 (D) 雇 主 經 常 是 高 收 入 家 庭, 家 務 工 納 入 勞 基 法 將 有 助 於 縮 短 社 會 的 貧 富 差 距 5. 某 地 方 政 府 公 墓 用 地 本 來 是 當 地 原 住 民 部 落 的 傳 統 埋 葬 區 原 住 民 部 落 遵 奉 祖 靈 信 仰, 認 為 埋 葬 區 是 祖 靈 地, 祖 靈 與 部 落 文 化 密 不 可 分 割 但 是 地 方 政 府 為 發 展 當 地 觀 光, 經 議 會 通 過 後 逕 行 決 定 要 強 制 遷 葬, 以 開 發 為 公 園 與 休 憩 設 施 本 開 發 案 引 發 部 落 不 滿, 認 為 此 舉 有 違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尊 重 原 住 民 族 自 治 的 精 神, 決 定 展 開 圍 堵 與 阻 擋, 抵 抗 強 制 遷 葬 以 捍 衛 信 仰 從 多 元 文 化 的 積 極 涵 義 解 讀 該 項 爭 議 事 件 的 本 質, 下 列 哪 項 敘 述 最 適 當? (A) 屬 於 多 元 社 會 公 益 與 私 利 間 的 衝 突 (B) 凸 顯 地 方 議 會 多 數 統 治 衍 生 的 缺 點 (C) 反 對 遷 移 傳 統 埋 葬 區 屬 於 鄰 避 行 為 (D) 源 自 於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的 立 法 不 夠 周 延 6. 為 了 引 導 閱 聽 人 的 注 意 力, 媒 體 刻 意 營 造 某 些 特 定 議 題 的 重 要 程 度 或 急 迫 性, 此 可 稱 為 媒 體 的 議 題 設 定 功 能 下 列 哪 種 情 境 最 能 說 明 媒 體 的 此 項 功 能? (A) 臺 灣 棒 球 隊 在 國 際 比 賽 獲 得 冠 軍, 次 日 各 家 報 紙 紛 紛 刊 登 關 鍵 的 比 賽 新 聞 照 (B) 總 統 大 選 期 間, 各 家 電 視 台 政 論 節 目 對 候 選 人 的 核 能 政 策 立 場 持 續 進 行 討 論 (C) 某 導 演 以 空 拍 攝 影 自 製 紀 錄 片, 呈 現 臺 灣 環 境 生 態 遭 受 嚴 重 破 壞 的 真 實 面 貌 (D) 某 電 視 台 邀 請 學 者 專 家 至 談 話 節 目, 分 析 反 對 廢 除 死 刑 民 調 高 居 不 下 的 原 因

105 年 指 考 第 2 頁 7. 一 般 而 言, 民 主 國 家 的 運 作 都 相 當 重 視 民 意, 以 下 有 關 民 意 型 態 的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某 份 關 於 政 府 是 否 開 放 進 口 牛 肉 的 民 調,10% 受 訪 民 眾 表 示 贊 成,10% 民 眾 反 對, 其 餘 的 未 表 態, 此 接 近 雙 峰 曲 線 (bimodal curve) 的 分 布 (B) 某 份 關 於 政 府 應 立 法 嚴 厲 處 罰 販 賣 毒 品 的 民 調,95% 受 訪 民 眾 表 示 贊 成, 反 對 者 僅 有 4%, 其 餘 的 未 表 態, 此 接 近 J 型 曲 線 (J-curve) 分 布 (C) 某 份 針 對 未 婚 女 性 是 否 擁 有 墮 胎 權 利 的 民 調, 贊 成 與 反 對 的 民 眾 各 占 49%, 其 餘 的 未 表 態, 此 接 近 鐘 型 曲 線 (bell-shaped curve) 的 分 布 (D) 某 份 針 對 臺 灣 民 眾 統 獨 立 場 的 民 調,80% 受 訪 民 眾 贊 成 維 持 現 狀, 贊 成 獨 立 或 贊 成 統 一 者 各 占 10%, 此 接 近 U 型 曲 線 (U-curve) 的 分 布 8. 某 日 我 國 立 法 院 針 對 某 項 修 憲 案 進 行 表 决, 在 全 院 113 席 立 委 全 部 出 席 的 情 況 下, 表 决 結 果 為 80 票 贊 成,28 票 反 對,5 票 廢 票 基 於 我 國 目 前 的 修 憲 程 序,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此 案 在 立 法 院 已 通 過, 再 經 由 總 統 正 式 發 布 後 即 可 生 效 (B) 此 案 在 立 法 院 已 通 過, 再 經 由 行 政 院 院 會 通 過 後 即 可 生 效 (C) 此 案 在 立 法 院 未 能 通 過, 但 是 可 再 交 由 公 民 複 決 通 過 後 生 效 (D) 此 案 在 立 法 院 未 能 通 過, 無 法 成 為 修 憲 公 投 案 交 由 公 民 複 決 9. 2015 年 11 月 聯 合 國 通 過 第 2249 號 決 議, 除 強 烈 譴 責 伊 斯 蘭 國 (ISIS) 連 續 恐 怖 攻 擊 行 為 之 外, 並 呼 籲 所 有 成 員 國 協 調 行 動, 採 取 軍 事 干 預 等 必 要 手 段 對 抗 伊 斯 蘭 國 的 恐 怖 攻 擊, 並 防 止 和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行 為 針 對 聯 合 國 通 過 此 決 議 的 程 序,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須 經 聯 合 國 安 理 會 提 議, 人 權 理 事 會 通 過 (B) 須 經 聯 合 國 安 理 會 常 任 理 事 國 的 一 致 同 意 (C) 須 經 聯 合 國 秘 書 長 提 議, 聯 合 國 大 會 通 過 (D) 須 經 聯 合 國 人 權 理 事 會 提 案, 安 理 會 通 過 10. 2016 年 1 月 我 國 同 時 舉 行 總 統 與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由 民 進 黨 贏 得 總 統 選 舉, 並 獲 得 國 會 過 半 的 席 次 然 由 於 立 法 委 員 與 總 統 的 就 任 時 間 不 一 致, 引 發 行 政 部 門 看 守 時 期 過 長 的 爭 議 根 據 我 國 現 行 憲 法 條 文 判 斷,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新 總 統 就 任 前, 行 政 部 門 可 持 續 推 動 政 務 (B) 新 總 統 須 提 名 國 會 多 數 黨 黨 魁 為 行 政 院 長 (C) 新 國 會 必 須 針 對 行 政 院 長 人 選 行 使 同 意 權 (D) 看 守 的 行 政 院 長 任 命 閣 員 須 經 新 總 統 同 意 11. 我 國 於 2016 年 完 成 第 九 屆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有 許 多 新 興 小 黨 想 要 競 逐 國 會 席 次, 然 而 結 果 卻 未 如 預 期 因 此 有 人 認 為, 除 非 國 會 選 舉 制 度 有 所 變 革, 否 則 小 黨 將 不 易 在 國 會 取 得 席 次 假 定 此 一 說 法 為 真, 則 下 列 哪 一 項 變 革 最 可 能 提 高 小 黨 在 國 會 的 席 次 率? (A) 增 加 政 黨 選 舉 補 助 的 款 項 (B) 降 低 不 分 區 席 次 分 配 門 檻 (C) 增 加 單 一 選 區 立 委 的 席 次 (D) 降 低 候 選 人 的 參 選 保 證 金 12. 在 中 國 大 陸 實 行 改 革 開 放 以 前, 關 於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的 描 述, 以 下 何 者 正 確? (A) 徵 收 地 主 土 地 發 給 農 民, 並 保 障 農 民 私 有 財 產 (B) 發 展 農 業 照 顧 民 生, 並 積 極 爭 取 美 日 投 資 工 業 (C) 農 村 實 行 人 民 公 社 制 度, 並 採 行 計 劃 經 濟 政 策 (D) 強 調 中 國 特 色 的 社 會 主 義, 並 採 市 場 經 濟 體 制 13. 國 際 因 素 對 兩 岸 關 係 具 有 重 要 的 影 響 性, 而 美 國 是 重 要 的 一 方 關 於 美 國 對 於 兩 岸 關 係 的 立 場,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美 國 與 中 共 正 式 建 交 前, 雙 方 就 已 經 簽 訂 了 上 海 公 報 和 八 一 七 公 報 (B) 美 國 與 中 共 正 式 建 交 後, 美 國 與 臺 灣 簽 訂 臺 灣 關 係 法, 以 維 護 臺 美 關 係 (C)2008 年 以 來 兩 岸 關 係 和 緩, 促 使 美 國 支 持 我 國 參 加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以 及 世 界 銀 行 (D) 美 國 基 於 利 益 考 量, 其 兩 岸 政 策 立 場 是 既 不 支 持 臺 灣 獨 立 也 反 中 共 對 臺 灣 動 武 14. 某 甲 為 某 地 方 政 府 局 處 的 科 長, 因 為 昔 日 長 官 宣 布 角 逐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請 他 支 持 幫 忙 假 若 甲 基 於 人 情 同 意 予 以 協 助, 下 列 哪 項 行 為 不 違 背 行 政 中 立 的 精 神? (A) 擔 任 競 選 造 勢 晚 會 主 持 人 (B) 擔 任 競 選 總 部 總 幹 事 一 職 (C) 辦 公 室 內 外 張 貼 競 選 海 報 (D) 加 入 昔 日 長 官 所 屬 的 政 黨 - 2 -

第 3 頁 105 年 指 考 15. 張 小 明 自 2000 年 至 2008 年 在 臺 灣 某 大 學 就 讀 博 士 班, 他 從 2011 年 起 到 上 海 工 作 迄 今 日 前, 他 在 上 海 虹 橋 機 場 巧 遇 臺 商 王 先 生 並 攀 談 起 來 以 下 他 們 的 談 天 內 容 與 想 法 中, 何 者 最 符 合 兩 岸 關 係 發 展 的 實 際 情 況? (A) 王 先 生 回 憶 他 第 一 次 的 大 陸 行 是 陪 同 他 的 父 親 返 鄉, 是 在 李 登 輝 總 統 宣 布 開 放 兩 岸 探 親 後 (B) 張 先 生 回 憶 其 就 讀 博 士 班 期 間, 我 國 政 府 提 出 一 邊 一 國 論, 中 共 則 制 定 了 反 分 裂 國 家 法 (C) 張 王 兩 位 共 同 的 想 法 是, 中 共 宣 布 放 棄 對 臺 使 用 武 力, 是 這 幾 年 兩 岸 關 係 改 善 最 重 要 的 原 因 之 一 (D) 王 先 生 說 他 親 身 經 歷 兩 岸 交 通 政 策 的 變 化, 先 是 經 由 金 門 小 三 通, 再 來 是 繞 道 第 三 地, 然 後 才 開 放 直 航 班 機 16. 根 據 我 國 憲 法 ( 含 增 修 條 文 ) 及 相 關 組 織 法 的 規 定, 考 試 委 員 及 監 察 委 員 之 職 位 採 取 固 定 任 期 制, 最 可 能 是 基 於 下 列 何 種 原 因? (A) 保 障 總 統 之 任 期 與 人 事 提 名 權 (B) 配 合 立 委 屆 次 與 同 意 權 之 行 使 (C) 保 障 公 職 人 員 職 權 行 使 獨 立 性 (D) 配 合 政 黨 選 舉 結 果 成 敗 而 進 退 17. 為 促 進 地 方 繁 榮, 政 府 開 發 科 學 園 區, 依 法 徵 收 人 民 的 土 地, 再 提 供 給 高 科 技 廠 商 使 用 關 於 政 府 的 徵 收 行 為, 以 及 人 民 的 權 利 救 濟,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繁 榮 屬 公 共 利 益, 地 方 政 府 可 自 訂 徵 收 辦 法 來 限 制 人 民 財 產 權 (B) 政 府 徵 收 人 民 土 地 提 供 企 業 使 用, 無 助 於 公 益, 徵 收 違 法 違 憲 (C) 人 民 因 公 共 利 益 而 受 到 特 別 犧 牲, 政 府 應 給 予 人 民 合 理 的 補 償 (D) 人 民 若 不 服 政 府 徵 收 決 定, 應 向 法 院 提 起 民 事 訴 訟 並 聲 請 國 賠 18. 財 團 法 人 法 律 扶 助 基 金 會 的 設 立 乃 是 為 保 障 人 民 權 益, 對 於 無 資 力, 或 因 為 其 他 原 因, 無 法 受 到 法 律 適 當 保 護 者, 提 供 必 要 之 法 律 扶 助 下 列 關 於 我 國 法 律 扶 助 相 關 制 度 設 計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財 團 法 人 法 律 扶 助 基 金 會 是 由 司 法 院 捐 助 成 立 的 團 體 (B) 基 金 會 是 依 人 民 團 體 法 設 立, 提 供 民 眾 法 律 服 務 (C) 通 過 申 請 的 民 眾, 基 金 會 將 全 額 負 擔 所 有 的 訴 訟 費 用 (D) 法 律 扶 助 基 金 會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項 目 不 包 含 調 解 和 解 19. 為 遏 止 酒 駕, 有 政 治 人 物 主 張 推 動 酒 駕 連 坐 法, 要 求 在 刑 法 中 增 訂 條 文, 處 罰 沒 有 制 止 酒 駕 行 為 的 同 車 乘 客 假 定 該 連 坐 法 的 刑 法 條 文 在 修 訂 時 的 立 法 理 由 如 下 : 為 了 防 止 酒 駕 行 為 發 生, 同 車 乘 客 應 予 重 罰, 使 同 車 乘 客 知 所 警 惕, 共 同 協 助 防 止 犯 罪 請 問 這 種 說 法 最 接 近 哪 個 刑 罰 理 論 的 看 法? (A) 應 報 理 論 (B) 教 化 理 論 (C) 特 別 預 防 理 論 (D) 一 般 預 防 理 論 20. 甲 涉 嫌 殺 人 被 提 起 公 訴 關 於 本 案 刑 事 審 判 之 程 序,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依 我 國 刑 事 訴 訟 法 規, 本 案 僅 能 由 檢 察 官 提 起 公 訴 (B) 如 被 害 人 家 屬 撤 銷 告 訴, 檢 察 官 不 得 繼 續 進 行 公 訴 程 序 (C) 如 甲 未 委 任 律 師, 依 法 應 指 定 公 設 辯 護 人 或 律 師 為 其 辯 護 (D) 檢 察 官 如 認 為 甲 可 能 逃 亡, 得 自 行 裁 定 將 甲 羈 押 於 看 守 所 21. 小 華 逛 街 遇 見 推 銷 員 向 其 推 銷 英 語 教 材, 因 為 認 為 學 習 英 語 很 重 要, 小 華 未 詳 細 閱 讀 契 約, 就 答 應 購 買 等 到 收 到 教 材 後, 發 現 該 教 材 內 容 不 佳, 立 即 向 推 銷 員 要 求 退 貨 推 銷 員 取 出 雙 方 簽 定 的 契 約 書, 契 約 條 款 明 訂 該 教 材 既 已 售 出 就 不 可 退 貨 以 下 有 關 契 約 交 易 之 效 力 何 者 正 確? (A) 依 契 約 自 由 原 則, 此 種 特 種 買 賣 之 簽 約 雙 方 可 任 意 訂 定 各 種 條 款 (B) 依 私 法 自 治 原 則, 小 華 簽 訂 契 約 之 後 即 不 得 反 悔 退 貨, 必 須 付 款 (C) 依 誠 信 原 則, 不 可 退 貨 條 款 涉 欺 騙, 即 使 未 反 悔, 契 約 全 部 無 效 (D) 依 消 費 者 保 護 原 則, 小 華 可 不 守 約, 在 收 到 商 品 七 天 內 要 求 退 貨 - 3 -

105 年 指 考 第 4 頁 22. 某 縣 政 府 為 製 作 觀 光 導 覽 手 冊, 在 網 路 上 找 到 許 多 該 縣 風 景 的 美 麗 照 片, 即 自 行 下 載, 編 輯 成 為 導 覽 手 冊 中 的 內 容, 並 販 售 導 覽 手 冊 給 觀 光 客 拍 攝 這 些 風 景 照 片 的 攝 影 師 知 情 後, 認 為 縣 政 府 侵 害 其 權 利, 進 而 提 起 訴 訟 請 問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攝 影 師 只 能 針 對 已 註 明 拍 攝 者 的 作 品, 主 張 受 著 作 權 法 之 保 障 (B) 攝 影 師 的 著 作 人 格 權 只 及 於 本 人, 且 於 死 亡 後 仍 受 到 法 律 保 障 (C) 縣 政 府 為 推 廣 觀 光 販 售 導 覽 手 冊, 為 合 理 使 用 他 人 作 品 的 行 為 (D) 除 民 事 及 刑 事 侵 權 訴 訟 外, 攝 影 師 可 對 於 縣 政 府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23. 2015 年 甲 之 元 配 去 世 後, 甲 依 乙 女 的 要 求 辦 理 宴 會, 公 開 宣 布 兩 人 結 婚 但 因 為 女 兒 丙 與 養 子 丁 的 反 對, 甲 並 未 與 乙 辦 理 婚 姻 登 記,2016 年 初 甲 因 病 去 世, 留 下 與 弟 弟 戊 共 同 掌 管 之 家 族 企 業 有 關 遺 產 繼 承 問 題,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甲 死 亡 時, 如 已 認 領 與 乙 所 生 之 子 己, 則 其 繼 承 人 有 三 人 (B) 乙 得 於 繼 承 開 始 前, 主 張 行 使 夫 妻 財 產 之 差 額 分 配 請 求 權 (C) 甲 如 立 遺 囑 將 財 產 全 留 給 丙, 丁 可 主 張 不 得 侵 害 其 應 繼 分 (D) 戊 與 甲 共 同 掌 管 企 業, 應 由 戊 決 定 甲 名 下 之 遺 產 如 何 分 配 24. 甲 有 一 條 活 魚, 打 算 和 乙 交 換 五 斤 的 地 瓜, 但 由 於 地 瓜 尚 未 收 成, 這 個 交 易 須 在 一 星 期 後 才 能 完 成 等 到 一 星 期 後 他 的 魚 死 掉 了, 乙 不 肯 跟 他 進 行 交 易 但 如 果 有 貨 幣 的 存 在, 甲 當 天 便 可 把 魚 賣 掉, 一 週 後 再 向 乙 購 買 地 瓜 因 為 貨 幣 的 哪 一 種 功 能 造 成 以 上 兩 種 情 況 的 差 異? (A) 價 值 的 儲 存 功 能 (B) 共 同 的 記 帳 單 位 (C) 約 定 延 期 支 付 的 標 準 (D) 解 決 商 品 需 求 不 一 致 25. 某 社 區 舉 辦 聯 歡 晚 會, 計 畫 施 放 煙 火 慶 祝, 其 他 社 區 雖 可 欣 賞 到 煙 火 但 亦 遭 受 煙 火 所 造 成 的 空 氣 污 染, 若 從 經 濟 學 的 角 度 來 考 慮,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與 最 大 社 會 福 祉 對 應 之 煙 火 量 比 較, 此 時 社 區 施 放 的 量 偏 少 (B) 與 最 大 社 會 福 祉 對 應 之 煙 火 量 比 較, 此 時 社 區 施 放 的 量 偏 多 (C) 因 其 他 社 區 可 欣 賞 到 煙 火, 所 以 考 慮 社 會 效 益 下 的 需 求 線 位 於 該 社 區 需 求 線 上 方 (D) 因 其 他 社 區 遭 受 空 氣 污 染, 所 以 考 慮 社 會 成 本 下 的 供 給 線 位 於 該 社 區 供 給 線 下 方 26.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TO) 允 許 會 員 國 之 間 簽 訂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FTA), 在 不 提 高 對 外 貿 易 壁 壘 的 前 提 之 下,FTA 締 約 會 員 國 之 間 可 以 進 一 步 降 低 關 稅 與 消 除 貿 易 壁 壘 請 問 FTA 之 簽 訂 排 除 了 WTO 哪 項 原 則 之 適 用 性? (A) 多 邊 談 判 原 則 (B) 關 稅 原 則 (C) 國 民 待 遇 原 則 (D) 最 惠 國 待 遇 原 則 27. 市 場 的 價 格 機 能 是 透 過 供 需 調 整 來 解 決 資 源 配 置 的 問 題, 亞 當 史 密 斯 稱 此 機 能 為 看 不 見 的 手 請 問 下 列 何 種 政 府 政 策 是 透 過 此 一 機 能 來 解 決 問 題? (A) 政 府 實 施 國 民 年 金 制 度 來 解 決 人 民 老 年 照 顧 的 問 題 (B) 政 府 依 據 家 戶 的 所 得 水 準 作 為 學 生 是 否 免 繳 學 費 的 依 據 (C) 政 府 利 用 碳 排 放 權 交 易 方 式 來 解 決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過 高 的 問 題 (D) 缺 水 時 政 府 依 據 民 生 用 水 農 業 用 水 工 業 用 水 的 順 序 來 供 水 28. 某 次 中 央 銀 行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的 決 議 指 出, 由 於 觀 察 到 全 球 經 濟 成 長 疲 軟 及 金 融 情 勢 惡 化 的 雙 重 影 響, 因 此 決 定 實 施 某 項 政 策, 希 望 有 助 於 整 體 經 濟 情 勢 穩 健 發 展 請 問 該 項 政 策 最 有 可 能 是 下 列 何 者? (A) 調 高 銀 行 的 存 款 準 備 率 (B) 降 低 金 融 機 構 放 款 額 度 (C) 在 公 開 市 場 買 入 政 府 公 債 (D) 對 商 業 銀 行 調 升 重 貼 現 率 29. 小 成 小 真 和 小 慧 三 人 一 同 去 找 食 物 在 一 天 內, 小 成 可 以 抓 20 隻 羊 或 40 隻 魚 ; 小 真 可 以 抓 10 隻 羊 或 20 隻 魚 ; 小 慧 可 以 抓 30 隻 羊 或 50 隻 魚 相 較 於 小 真, 小 成 和 小 慧 在 獵 羊 與 捕 魚 上 的 比 較 利 益,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小 成 在 獵 羊 上 有 比 較 利 益 (B) 小 成 在 捕 魚 上 有 比 較 利 益 (C) 小 慧 在 獵 羊 上 有 比 較 利 益 (D) 小 慧 在 捕 魚 上 有 比 較 利 益 - 4 -

第 5 頁 105 年 指 考 30. 2016 年 1 月 國 際 油 價 大 跌, 新 興 市 場 受 到 衝 擊, 包 括 中 國 大 陸 美 國 以 及 歐 洲 等 各 國 的 股 票 市 場, 股 價 指 數 紛 紛 大 幅 下 跌 以 上 敘 述, 屬 於 下 列 何 種 現 象? (A) 系 統 性 風 險 (B) 泡 沫 經 濟 (C) 經 濟 衰 退 (D) 石 油 危 機 31. 下 表 為 2006-2015 年 臺 灣 對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及 進 出 口 貿 易 總 額 資 料 ( 資 料 來 源 : 兩 岸 經 濟 統 計 月 報, 單 位 : 億 美 元 )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投 資 76.4 99.7 106.9 71.4 146.2 143.8 127.9 91.9 102.8 109.7 貿 易 765.9 904.3 982.7 786.7 1128.8 1275.6 1216.2 1243.8 1301.6 1154.1 由 表 中, 自 2006 至 2015 年 的 投 資 及 進 出 口 貿 易 總 額 的 年 變 動 情 形,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 5 - (A) 此 期 間 進 出 口 貿 易 總 額 的 年 變 動 率 有 四 年 為 負 值 (B) 此 期 間 投 資 總 額 的 年 變 動 率 有 四 年 低 於 百 分 之 十 (C) 此 期 間 臺 灣 對 大 陸 的 投 資 與 貿 易 總 額 呈 同 向 變 動 (D) 投 資 與 貿 易 總 額 年 變 動 率 最 大 的 年 度 發 生 在 同 一 年 32. 智 慧 型 手 機 風 行 後, 單 一 費 率 吃 到 飽 優 惠 方 案 的 使 用 迅 速 增 加 消 費 者 每 個 月 支 付 固 定 金 額, 就 可 以 無 限 制 使 用 4G 上 網, 因 此 經 常 造 成 網 路 塞 車, 上 網 速 度 變 慢 下 列 何 者 最 適 於 描 述 此 一 現 象? (A) 搭 便 車 心 態 (B) 排 他 性 增 加 (C) 敵 對 性 增 加 (D) 資 訊 不 完 全 33-34 為 題 組 在 一 場 社 會 福 利 與 人 權 保 障 的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中, 有 四 位 不 同 國 家 的 學 者 分 別 對 該 國 的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提 出 建 言 : 甲 : 政 府 應 該 立 法 實 施 貧 困 者 的 社 會 救 助 政 策 來 讓 人 民 免 於 匱 乏 乙 : 改 善 失 業 保 險 制 度 和 興 建 勞 工 住 宅 才 能 真 正 落 實 人 權 的 保 障 丙 : 政 府 應 積 極 介 入 國 民 健 康 照 顧 而 非 將 問 題 歸 咎 於 個 人 和 家 庭 丁 : 政 府 應 考 量 整 體 產 業 結 構 對 原 住 民 工 作 機 會 造 成 的 不 利 影 響 33. 依 據 四 位 學 者 的 發 言, 推 測 四 國 的 社 會 發 展 狀 況,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最 可 能? (A) 甲 國 的 社 會 福 利 發 展 主 張, 與 1970 年 代 以 前 的 臺 灣 相 似 (B) 乙 國 勞 動 參 與 率 日 益 下 降, 導 致 勞 工 無 力 負 擔 購 屋 貸 款 (C) 丙 國 的 貧 病 人 口 逐 年 增 多, 產 生 家 庭 和 公 共 利 益 的 衝 突 (D) 丁 國 引 進 大 量 的 國 際 移 工, 影 響 原 住 民 勞 工 的 就 業 機 會 34. 依 據 四 位 學 者 的 發 言, 推 測 四 國 的 人 權 保 障 問 題,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最 可 能? (A) 甲 國 生 命 權 的 保 障 亟 待 改 善 (B) 乙 國 勞 工 財 產 權 未 有 效 落 實 (C) 丙 國 健 康 醫 療 資 源 相 當 缺 乏 (D) 丁 國 就 業 機 會 具 有 族 群 差 異 35-36 為 題 組 某 日 四 位 同 學 一 同 出 遊, 看 到 有 人 站 在 路 邊 舉 著 廣 告 招 牌, 以 下 是 他 們 對 此 現 象 的 討 論 : 甲 : 舉 牌 工 整 天 日 曬 雨 淋 卻 只 能 勉 強 餬 口, 這 是 資 本 家 剝 削 勞 工 所 得 的 剩 餘 價 值 乙 : 舉 牌 工 也 是 一 種 工 作, 只 要 不 違 法 或 是 妨 礙 到 他 人, 做 這 項 工 作 也 沒 有 關 係 丙 : 舉 牌 工 的 處 境 較 為 弱 勢, 應 該 修 法 調 高 基 本 工 資, 以 改 善 這 些 弱 勢 者 的 處 境 丁 : 弱 勢 工 人 的 權 益 經 常 被 忽 視, 只 有 在 街 頭 持 續 抗 爭, 才 能 迫 使 政 府 快 速 修 法 35. 依 據 文 中 訊 息 且 從 政 治 意 識 型 態 的 角 度 判 斷, 下 列 哪 項 政 策 主 張 唯 有 甲 一 定 會 支 持? (A) 提 高 失 業 救 濟 的 補 助 金 額 (B) 實 施 生 產 工 具 國 有 化 制 度 (C) 提 升 勞 動 市 場 的 分 工 效 益 (D) 加 強 弱 勢 工 人 的 就 業 輔 導 36. 從 社 會 正 義 和 公 民 參 與 的 角 度 檢 視 四 位 同 學 的 意 見,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最 適 當? (A) 甲 的 意 見 顯 示 公 平 就 業 機 會 與 公 民 權 利 保 障 密 不 可 分 (B) 乙 的 見 解 承 認 社 會 階 層 的 存 在 有 其 必 要 性 且 難 以 避 免 (C) 丙 的 意 見 主 張 立 法 改 革 為 公 民 爭 取 社 會 正 義 主 要 途 徑 (D) 丁 的 主 張 係 公 民 為 實 現 社 會 正 義 而 採 取 的 公 民 不 服 從

105 年 指 考 第 6 頁 37-38 為 題 組 幸 福 國 剛 完 成 大 選, 右 表 為 該 國 選 舉 結 果 根 據 該 國 憲 法 規 定, 在 國 會 選 舉 贏 得 多 數 席 位 的 政 黨 或 政 黨 聯 盟 有 權 籌 組 新 政 府 得 票 率 席 次 37. 依 據 上 述 資 訊, 關 於 此 次 幸 福 國 的 選 舉 結 果 和 政 黨 政 治 的 發 人 民 黨 31.0% 282 展, 下 列 哪 項 推 論 最 有 可 能? 正 義 黨 19.3% 44 (A) 人 民 黨 與 正 義 黨 以 外 的 政 黨 擁 有 40% 席 次, 屬 於 多 黨 制 其 他 政 黨 (B) 正 義 黨 可 以 和 其 他 政 黨 共 同 組 成 多 數 聯 盟 取 得 執 政 權 力 49.7% 219 合 計 (C) 政 黨 體 系 將 由 非 競 爭 性 一 黨 獨 大 制 轉 為 競 爭 性 的 兩 黨 制 100.0% 545 (D) 人 民 黨 可 以 單 獨 執 政, 必 須 要 負 起 政 策 成 敗 的 所 有 責 任 38. 依 據 上 述 政 黨 之 得 票 率 與 席 次 來 判 斷, 該 國 會 的 選 舉 最 有 可 能 實 行 下 列 何 種 制 度? (A) 政 黨 名 單 比 例 代 表 制 (B) 單 一 選 區 與 比 例 代 表 混 合 的 聯 立 制 (C) 單 一 選 區 相 對 多 數 決 制 (D) 複 數 選 區 相 對 多 數 決 制 39-40 為 題 組 根 據 報 導, 公 路 總 局 直 接 向 未 繳 交 2013 年 以 前 燃 料 費 的 民 眾, 寄 發 催 繳 通 知, 但 事 先 卻 漏 寄 繳 費 單 由 於 少 一 次 通 知, 就 提 早 寄 發 欠 費 罰 單, 遭 民 眾 提 起 訴 願, 經 交 通 部 認 定 錯 罰, 應 撤 銷 逾 期 欠 費 罰 單 之 行 政 處 分, 並 對 已 繳 費 者 進 行 退 款 由 於 行 政 機 關 之 行 政 疏 失, 造 成 15 萬 餘 名 民 眾 被 以 欠 費 為 由, 開 罰 600 元, 總 金 額 達 9 千 多 萬 元 39. 依 法 律 規 定, 有 關 此 行 政 疏 失 事 件 適 用 行 政 法 上 原 理 原 則 之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基 於 正 當 程 序, 公 路 總 局 雖 有 權 對 欠 費 民 眾 開 罰, 仍 須 遵 循 法 定 程 序 (B) 基 於 平 等 原 則, 為 維 護 民 眾 財 產 平 等, 公 路 總 局 應 加 徵 未 繳 費 者 利 息 (C) 基 於 比 例 原 則, 行 政 機 關 應 依 一 定 比 例 退 還 民 眾 已 經 繳 納 的 欠 費 罰 款 (D) 基 於 行 政 中 立, 交 通 部 為 公 路 總 局 之 上 級, 應 適 時 迴 避 不 宜 介 入 訴 願 40. 下 列 各 項 原 則, 何 者 不 適 用 於 上 述 事 件? (A) 依 法 行 政 原 則 (B) 不 告 不 理 原 則 (C)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D) 信 賴 保 護 原 則 二 多 選 題 ( 占 20 分 ) 說 明 : 第 41 題 至 第 50 題, 每 題 有 5 個 選 項, 其 中 至 少 有 一 個 是 正 確 的 選 項, 請 將 正 確 選 項 畫 記 在 答 案 卡 之 選 擇 題 答 案 區 各 題 之 選 項 獨 立 判 定, 所 有 選 項 均 答 對 者, 得 2 分 ; 答 錯 1 個 選 項 者, 得 1.2 分 ; 答 錯 2 個 選 項 者, 得 0.4 分 ; 答 錯 多 於 2 個 選 項 或 所 有 選 項 均 未 作 答 者, 該 題 以 零 分 計 算 41. 具 有 服 務 性 質 的 社 會 運 動 是 民 間 的 集 體 行 動, 提 供 弱 勢 者 必 要 的 協 助, 使 得 他 們 可 以 克 服 對 其 不 利 的 社 會 結 構, 脫 離 困 境 並 獲 得 尊 嚴 與 保 障 下 列 哪 些 案 例 符 合 上 述 定 義? (A) 成 立 心 理 輔 導 機 構, 協 助 同 性 戀 者 矯 正 性 傾 向 以 擺 脫 不 利 處 境 (B) 成 立 庇 護 工 廠, 發 展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的 工 作 技 能 與 經 濟 自 立 能 力 (C) 成 立 中 途 之 家, 對 家 暴 受 害 者 提 供 法 律 協 助 與 棲 身 避 難 的 場 所 (D) 成 立 基 金 會, 協 助 醫 療 糾 紛 受 害 人 或 其 家 屬 向 醫 院 或 藥 廠 求 償 (E) 成 立 靈 修 班, 對 生 活 苦 悶 者 提 供 心 靈 發 展 課 程 以 重 建 人 生 目 標 42. 如 果 政 府 決 定 大 力 推 動 托 育 政 策, 廣 設 幼 童 托 育 中 心, 並 以 政 府 主 辦 社 會 互 助 等 非 營 利 方 式 進 行, 則 下 列 哪 些 政 策 效 果 最 可 能 會 產 生? (A) 女 性 因 家 務 勞 動 負 擔 減 輕 而 有 助 其 勞 動 參 與 率 的 提 昇 (B) 因 幼 童 托 育 便 利 而 將 無 需 開 放 男 性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C) 公 民 營 企 業 將 因 增 設 托 育 中 心 而 建 立 彈 性 工 時 制 度 (D) 社 會 對 幼 童 托 育 工 作 的 專 業 人 士 將 有 更 多 需 求 與 要 求 (E) 非 營 利 的 托 育 中 心 將 可 降 低 家 庭 負 擔 與 提 高 生 育 意 願 - 6 -

第 7 頁 105 年 指 考 43. 學 生 在 校 園 學 習 應 遵 守 相 關 校 園 規 範, 但 亦 享 有 基 本 人 權 的 保 障 下 列 哪 些 情 境 對 學 生 基 本 人 權 構 成 侵 害? (A) 某 校 對 遲 到 的 學 生, 處 以 在 校 門 口 罰 站 並 配 戴 我 不 應 遲 到 吊 牌 (B) 某 校 將 高 三 各 班 升 學 模 擬 考 成 績 的 平 均 分 數, 全 部 公 布 於 學 校 網 頁 (C) 甲 同 學 聯 合 其 他 幾 位 同 學, 在 網 路 社 群 媒 體 上 散 布 對 乙 同 學 的 負 評 (D) 老 師 根 據 學 生 課 業 表 現, 將 學 生 分 為 十 級 並 依 此 標 準 辦 理 推 薦 升 學 (E) 某 些 學 校 的 校 規 規 定, 女 學 生 若 懷 孕 而 體 態 變 化 即 須 自 動 辦 理 休 學 44. 下 列 何 者 是 我 國 為 了 實 現 實 質 平 等 所 作 的 積 極 平 權 措 施? (A) 各 政 黨 不 分 區 立 委 名 額 中, 婦 女 人 數 不 得 低 於 二 分 之 一 (B) 民 法 將 妻 以 夫 之 住 所 為 住 所 修 訂 為 由 雙 方 共 同 協 議 (C) 身 心 障 礙 者 參 加 考 試, 得 申 請 提 早 入 場 或 延 長 作 答 時 間 (D) 領 取 教 育 部 公 費 者, 畢 業 後 須 接 受 分 發 並 服 務 一 定 年 限 (E) 保 障 弱 勢 團 體 之 就 業, 要 求 強 制 雇 用 一 定 比 例 之 原 住 民 45. 王 小 英 到 員 工 數 多 達 百 人 之 賣 場 打 工, 她 發 現 她 的 時 薪 比 男 性 工 讀 生 少, 僅 有 90 元, 也 沒 有 拿 到 加 班 時 應 加 倍 發 放 的 薪 資 上 班 時, 大 賣 場 領 班 經 常 向 王 小 英 表 示, 如 果 她 願 意 當 他 的 地 下 情 人, 保 證 可 以 將 她 調 升 為 正 式 員 工 就 王 小 英 工 作 上 遭 遇 的 法 律 問 題,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 (A) 基 於 契 約 自 由, 基 本 工 資 之 規 定 僅 供 締 約 參 考 (B) 基 於 契 約 自 由, 不 能 事 後 改 變 契 約 載 明 的 薪 水 (C) 因 為 非 正 式 員 工, 王 小 英 不 得 主 張 受 勞 基 法 的 保 障 (D) 賣 場 老 闆 依 法 應 提 供 性 騷 擾 防 治 措 施 及 申 訴 之 管 道 (E) 賣 場 依 性 別 給 予 不 同 的 薪 資, 違 反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46. 某 甲 是 18 歲 之 大 學 新 鮮 人, 央 求 父 親 為 他 購 買 機 車 遭 拒 某 甲 一 氣 之 下, 便 自 行 前 往 機 車 行, 與 老 闆 簽 訂 機 車 買 賣 契 約, 老 闆 與 某 甲 父 親 聯 絡, 要 求 付 錢 針 對 該 買 賣 契 約 的 效 力, 以 下 何 者 正 確? (A) 某 甲 為 未 成 年 人, 其 購 買 機 車 之 行 為 無 法 律 上 之 效 力 (B) 因 某 甲 尚 未 成 年, 其 購 車 之 行 為 仍 須 獲 得 父 親 之 同 意 (C) 基 於 父 親 對 子 女 應 負 之 扶 養 義 務, 某 甲 之 父 應 該 要 付 錢 (D) 若 機 車 行 老 闆 事 後 發 現 某 甲 未 成 年, 可 撤 銷 與 某 甲 之 契 約 (E) 由 於 契 約 簽 訂 即 有 效, 機 車 行 老 闆 應 向 某 甲 本 人 要 求 付 款 47. 當 市 場 供 給 和 需 求 皆 發 生 變 動 時, 將 使 市 場 價 格 與 數 量 同 時 受 到 影 響, 下 列 哪 些 情 形, 可 能 使 市 場 呈 現 價 跌 量 縮 的 現 象? (A) 供 給 增 加, 需 求 減 少 (B) 供 給 增 加, 需 求 增 加 (C) 供 給 減 少, 需 求 減 少 (D) 供 給 減 少, 需 求 增 加 (E) 供 給 不 變, 需 求 增 加 48. 勞 動 力 可 分 為 就 業 者 與 失 業 者 兩 大 類, 而 失 業 率 是 指 失 業 人 數 占 勞 動 力 之 比 率 請 問 下 列 何 者 將 會 造 成 失 業 率 上 升? (A) 原 本 在 海 軍 服 兵 役 的 甲, 因 涉 嫌 縱 火 案 遭 法 院 判 刑 退 伍 後 立 即 坐 牢 2 年 (B) 乙 原 本 是 一 名 建 築 板 模 工 人, 因 發 生 工 安 事 件, 導 致 左 腿 殘 缺 無 法 工 作 (C) 丙 於 今 年 六 月 大 學 畢 業 後, 一 直 不 想 找 工 作, 每 天 都 待 在 家 中 當 啃 老 族 (D) 丁 原 先 擔 任 天 龍 大 樓 保 全 的 工 作, 離 職 後 每 天 都 到 朋 友 開 的 小 吃 店 幫 忙 (E) 戊 原 本 是 上 班 族, 婚 後 成 為 專 職 家 務 勞 動 者, 每 天 整 理 家 務 超 過 4 小 時 49-50 為 題 組 將 一 國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GDP) 除 以 該 國 的 總 人 口 數, 即 為 平 均 每 人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 平 均 每 人 GDP), 用 來 代 表 一 國 人 民 的 經 濟 福 祉 但 是, 人 民 的 經 濟 福 祉 不 應 只 由 享 有 的 商 品 或 服 務 價 值 來 衡 量, 所 以 聯 合 國 和 世 界 銀 行 推 出 綠 色 國 民 所 得, 盡 可 能 納 入 更 多 衡 量 指 標, 作 為 經 濟 福 祉 指 標 的 修 正 49. 在 其 他 條 件 不 變 下, 下 列 何 者 將 提 高 平 均 每 人 GDP? (A) 人 口 成 長 率 增 加 (B) 移 轉 性 支 出 增 加 (C) 經 濟 成 長 率 增 加 (D) 平 均 工 資 提 高 (E) 環 境 品 質 提 昇 50. 以 綠 色 國 民 所 得 取 代 GDP 的 衡 量 方 式, 不 是 基 於 下 列 哪 些 原 因 的 考 量? (A) 資 源 耗 損 (B) 環 境 污 染 (C) 地 下 經 濟 (D) 休 閒 價 值 (E) 家 計 生 產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