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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第 109 期 ) ( 月 刊 ) 东 莞 市 人 民 政 府 主 办 2012 年 8 月 9 日 出 版 目 录 市 政 府 文 件 转 发 省 政 府 转 发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进 口 促 进 对 外 贸 易 平 衡 发 展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 东 府 2012 88 号 ) 1 关 于 印 发 东 莞 市 住 房 保 障 制 度 改 革 创 新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东 府 2012 93 号 ) 4 关 于 修 改 东 莞 市 政 府 采 购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 东 府 2012 94 号 ) 7 关 于 开 展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登 记 工 作 的 通 告 ( 东 府 2012 96 号 ) 13 关 于 印 发 东 莞 市 促 进 中 小 微 企 业 发 展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 东 府 2012 97 号 ) 14 关 于 印 发 东 莞 市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厂 运 营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东 府 2012 98 号 ) 18 转 发 省 政 府 关 于 八 一 建 军 节 期 间 开 展 拥 军 优 属 活 动 的 通 知 ( 东 府 2012 100 号 ) 20 市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关 于 印 发 东 莞 市 水 资 源 保 护 与 水 环 境 治 理 十 二 五 规 划 的 通 知 ( 东 府 办 2012 89 号 ) 21 关 于 印 发 东 莞 市 水 利 防 灾 减 灾 十 二 五 规 划 的 通 知 ( 东 府 办 2012 90 号 ) 30 关 于 印 发 2012 年 全 市 外 经 贸 发 展 责 任 目 标 1 5 月 份 完 成 情 况 通 报 的 通 知 ( 东 府 办 2012 91 号 ) 40 关 于 印 发 东 莞 市 推 广 应 用 LED 照 明 产 品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 东 府 办 2012 92 号 ) 43 关 于 表 彰 2011 年 度 东 莞 市 市 容 环 境 优 美 村 ( 社 区 ) 创 优 先 进 单 位 及 先 进 个 人 的 通 报 ( 东 府 办 2012 93 号 ) 47 关 于 印 发 东 莞 市 大 清 洁, 乡 村 美 城 乡 清 洁 工 程 专 项 活 动 方 案 的 通 知 ( 东 府 办 2012 94 号 ) 48

关 于 印 发 东 莞 市 黄 标 车 淘 汰 更 新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东 府 办 2012 95 号 ) 51 转 发 省 府 办 公 厅 印 发 广 东 省 政 府 系 统 值 班 工 作 规 范 的 通 知 ( 东 府 办 2012 96 号 ) 54 关 于 转 发 十 二 五 粤 桂 战 略 合 作 框 架 协 议 的 通 知 ( 东 府 办 2012 97 号 ) 57 关 于 印 发 东 莞 市 产 业 升 级 转 型 及 创 业 投 资 引 导 基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东 府 办 2012 98 号 ) 57 关 于 印 发 东 莞 市 促 进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业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的 通 知 ( 东 府 办 2012 99 号 ) 62 关 于 印 发 东 莞 市 金 融 创 新 奖 评 选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东 府 办 2012 100 号 ) 64 关 于 印 发 东 莞 市 金 融 招 商 奖 励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东 府 办 2012 101 号 ) 67 关 于 印 发 东 莞 市 职 业 技 术 教 育 改 革 发 展 十 二 五 规 划 的 通 知 ( 东 府 办 2012 104 号 ) 70 关 于 进 一 步 办 好 2012 世 界 莞 商 大 会 的 通 知 ( 东 府 办 2012 105 号 ) 78 关 于 开 展 质 量 强 镇 工 作 的 通 知 ( 东 府 办 2012 106 号 ) 80 关 于 印 发 东 莞 市 职 业 技 能 竞 赛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东 府 办 2012 108 号 ) 81 关 于 把 松 山 湖 高 新 区 建 设 成 为 国 家 创 新 型 科 技 园 区 的 若 干 意 见 ( 东 府 办 2012 109 号 ) 83 关 于 印 发 关 于 深 入 开 展 公 共 企 事 业 单 位 办 事 公 开 工 作 的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东 府 办 2012 111 号 ) 85 近 期 人 事 任 免 东 府 任 免 88

转 发 省 政 府 转 发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进 口 促 进 对 外 贸 易 平 衡 发 展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东 府 2012 88 号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市 府 直 属 各 单 位 : 现 将 省 政 府 转 发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进 口 促 进 对 外 贸 易 平 衡 发 展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 粤 府 2012 60 号 ) 转 发 给 你 们, 并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请 一 并 贯 彻 执 行 一 要 进 一 步 提 高 认 识, 做 好 促 进 口 工 作 进 一 步 加 强 进 口, 促 进 贸 易 平 衡 发 展, 是 中 央 和 省 外 经 贸 稳 增 长 调 结 构 促 平 衡 的 重 要 部 署, 是 落 实 市 委 十 三 届 二 次 全 会 提 出 的 建 设 六 个 东 莞, 营 造 法 治 化 国 际 化 营 商 环 境 的 重 要 工 作 各 镇 街 各 部 门 务 必 在 保 持 出 口 稳 定 增 长 的 同 时, 更 加 重 视 进 口 工 作, 以 促 进 对 外 贸 易 平 衡 发 展 优 化 发 展 持 续 发 展 为 目 标, 迅 速 抓 好 落 实 二 要 进 一 步 帮 扶 解 困, 夯 实 促 进 口 基 础 落 实 国 家 省 市 对 企 业 收 费 的 各 项 减 负 措 施, 严 格 执 行 收 费 项 目 公 示 制 度, 清 理 进 口 环 节 不 合 理 收 费 开 展 市 镇 领 导 访 企 业 送 服 务 促 转 型 大 行 动, 完 善 重 点 进 出 口 企 业 联 系 工 作 制 度, 解 决 进 出 口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遇 到 的 突 出 问 题 落 实 新 的 10 亿 元 融 资 支 持 计 划, 切 实 缓 解 中 小 企 业 融 资 难 问 题 继 续 对 企 业 利 用 中 信 保 产 品 出 口 给 予 保 费 资 助, 新 增 中 信 保 内 销 信 用 保 险, 扶 持 企 业 进 一 步 扩 大 生 产 规 模, 带 动 进 口 发 展 引 导 和 鼓 励 企 业 用 好 中 央 省 市 促 进 口 资 金, 重 点 鼓 励 企 业 扩 大 先 进 技 术 设 备 关 键 零 部 件 等 进 口 完 善 与 港 台 日 韩 商 会 定 期 联 席 会 议 机 制, 及 时 了 解 企 业 进 出 口 及 转 型 升 级 政 策 诉 求, 研 究 出 台 扶 持 扎 根 发 展 扩 大 进 出 口 等 政 策 三 要 进 一 步 加 力 转 型, 提 升 促 进 口 能 力 继 续 发 挥 好 全 国 加 工 贸 易 转 型 升 级 试 点 城 市 先 行 先 试 的 优 势, 完 善 来 料 加 工 企 业 不 停 产 转 型 外 资 企 业 内 销 对 接 企 业 科 技 创 新 生 产 力 提 升 辅 导 加 工 生 产 环 节 有 序 转 移 等 政 策 措 施 尊 重 企 业 尊 重 市 场 尊 重 规 律, 按 照 区 别 对 待 分 类 指 导 的 要 求, 实 施 外 经 贸 转 变 发 展 方 式 十 个 100 计 划, 重 点 推 动 加 工 贸 易 企 业 延 伸 产 业 链 条 转 变 企 业 形 态 引 进 先 进 设 备 改 进 工 艺 流 程 加 强 研 发 设 计 建 立 自 有 品 牌 优 化 市 场 结 构 提 升 产 品 档 次, 不 断 增 强 核 心 竞 争 力, 提 升 扩 大 进 口 的 能 力 四 要 进 一 步 拓 展 渠 道, 扩 宽 促 进 口 空 间 加 快 虎 门 港 保 税 物 流 功 能 完 善 和 制 度 创 新, 着 力 打 造 成 全 市 重 要 的 产 品 进 口 基 地 全 面 推 广 加 工 贸 易 内 销 集 中 申 报, 提 供 加 工 贸 易 内 销 集 中 担 保, 支 持 加 工 贸 易 企 业 拓 展 内 销, 扩 大 进 口 规 模 继 续 加 强 与 香 港 贸 发 局 合 作 资 助 企 业 参 加 国 内 外 大 型 展 览 会, 在 重 点 展 会 安 排 设 立 东 莞 制 造 产 品 内 销 专 区, 提 升 产 品 内 销 影 响 力 举 办 好 外 博 会 台 博 会 等 平 台, 帮 助 企 业 终 端 消 费 品 进 入 国 内 商 贸 流 通 领 域 进 一 步 完 善 东 莞 市 企 业 国 际 市 场 开 拓 资 金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鼓 励 企 业 收 购 境 外 技 术 品 牌 ; 重 点 组 织 优 质 民 营 进 出 口 企 业 走 出 去, 开 展 有 针 对 性 的 设 备 和 商 品 采 购 对 接 活 动, 扩 宽 进 口 商 品 渠 道 五 进 一 步 提 升 效 能, 优 化 促 进 口 环 境 加 快 建 设 东 莞 市 加 工 贸 易 管 理 服 务 平 台, 做 到 企 业 一 次 录 入, 部 门 依 次 审 批, 数 据 实 时 共 享, 探 索 适 合 加 工 贸 易 发 展 新 趋 势 的 监 管 办 法 推 广 属 地 管 理 模 式 为 重 点 的 全 程 分 类 监 管 纵 深 改 革, 支 持 诚 信 守 法 企 业 更 便 捷 地 进 出 口 进 一 步 创 新 两 仓 功 能 合 一 综 合 保 税 仓 库 的 功 能, 引 导 更 多 的 企 业 利 用 保 税 物 流 开 展 进 出 口 东 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 一 二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 1 -

- 2 - 转 发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进 口 促 进 对 外 贸 易 平 衡 发 展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粤 府 2012 60 号 各 地 级 以 上 市 人 民 政 府 各 县 ( 市 区 ) 人 民 政 府, 省 政 府 各 部 门 各 直 属 机 构 : 现 将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进 口 促 进 对 外 贸 易 平 衡 发 展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发 2012 15 号 ) 转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进 一 步 加 强 进 口, 促 进 对 外 贸 易 平 衡 发 展, 是 中 央 推 动 对 外 贸 易 稳 增 长 调 结 构 促 平 衡 的 重 要 部 署, 是 当 前 和 今 后 一 个 时 期 对 外 贸 易 工 作 的 基 本 任 务, 不 仅 有 利 于 我 省 减 少 对 外 贸 易 摩 擦, 增 强 外 经 贸 可 持 续 发 展 能 力, 而 且 对 加 快 产 业 转 型 和 技 术 升 级 保 障 能 源 资 源 供 给 满 足 居 民 消 费 需 求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各 地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认 真 按 照 国 发 2012 15 号 文 的 要 求, 并 结 合 贯 彻 落 实 省 政 府 关 于 促 进 进 口 的 若 干 意 见 ( 粤 府 2011 126 号 ), 进 一 步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确 保 促 进 进 口 各 项 工 作 落 到 实 处 各 地 在 工 作 中 遇 到 的 问 题, 要 及 时 向 省 外 经 贸 厅 反 映, 省 外 经 贸 厅 要 会 同 有 关 单 位 加 强 对 各 地 进 口 工 作 的 指 导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二 一 二 年 五 月 二 十 九 日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进 口 促 进 对 外 贸 易 平 衡 发 展 的 指 导 意 见 国 发 2012 15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 进 一 步 加 强 进 口, 促 进 对 外 贸 易 平 衡 发 展, 对 于 统 筹 利 用 国 内 外 两 个 市 场 两 种 资 源, 缓 解 资 源 环 境 瓶 颈 压 力, 加 快 科 技 进 步 和 创 新, 改 善 居 民 消 费 水 平, 减 少 贸 易 摩 擦, 都 具 有 重 要 的 战 略 意 义 这 是 实 现 科 学 发 展 转 变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的 必 然 要 求, 是 当 前 和 今 后 一 个 时 期 对 外 贸 易 的 基 本 任 务 现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 一 指 导 思 想 基 本 原 则 和 主 要 任 务 ( 一 ) 指 导 思 想 以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为 指 导,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以 科 学 发 展 为 主 题, 以 加 快 转 变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为 主 线, 在 保 持 出 口 稳 定 增 长 的 同 时, 更 加 重 视 进 口, 适 当 扩 大 进 口 规 模, 促 进 对 外 贸 易 基 本 平 衡, 实 现 对 外 贸 易 可 持 续 发 展 ( 二 ) 基 本 原 则 坚 持 进 口 与 出 口 协 调 发 展, 促 进 对 外 贸 易 基 本 平 衡, 保 持 进 出 口 稳 定 增 长 坚 持 进 口 与 国 内 产 业 协 调 发 展, 促 进 产 业 升 级, 维 护 产 业 安 全 坚 持 进 口 与 扩 大 内 需 相 结 合, 推 动 内 外 贸 一 体 化, 促 进 扩 大 消 费 坚 持 进 口 与 走 出 去 相 结 合, 拓 宽 进 口 渠 道, 保 障 稳 定 供 应 坚 持 市 场 机 制 与 政 策 引 导 相 结 合, 充 分 发 挥 市 场 主 体 作 用, 完 善 促 进 公 平 竞 争 的 制 度 和 政 策 ( 三 ) 主 要 任 务 进 一 步 优 化 进 口 商 品 结 构, 稳 定 和 引 导 大 宗 商 品 进 口, 积 极 扩 大 先 进 技 术 设 备 关 键 零 部 件 和 能 源 原 材 料 的 进 口, 适 度 扩 大 消 费 品 进 口 进 一 步 优 化 进 口 国 别 和 地 区 结 构, 在 符 合 多 边 贸 易 规 则 的 条 件 下, 鼓 励 自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进 口, 扩 大 自 发 展 中 国 家 进 口, 拓 展 自 发 达 国 家 进 口 进 一 步 优 化 进 口 贸 易 结 构, 鼓 励 开 展 直 接 贸 易, 增 强 稳 定 进 口 的 能 力, 支 持 具 备 条 件 的 国 内 企 业 走 出 去 二 加 大 财 税 政 策 支 持 力 度 ( 四 ) 调 整 部 分 商 品 进 口 关 税 根 据 国 内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以 暂 定 税 率 的 方 式, 降 低 部 分 能 源 原 材 料 的 进 口 关 税, 适 当 降 低 部 分 与 人 民 群 众 生 活 密 切 相 关 的 生 活 用 品 进 口 关 税, 适 时 调 整 部 分 先 进 技 术 设 备 关 键 零 部 件 进 口 关 税, 重 点 降 低 初 级 能 源 原 材 料 及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所 需 的 国 内 不 能 生 产 或 性 能 不 能 满 足 需 要 的 关 键 零 部 件 的 进 口 关 税 继 续 落 实 对 自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部 分 商 品

进 口 零 关 税 待 遇, 加 快 降 税 进 程, 进 一 步 扩 大 零 关 税 商 品 范 围 ; 结 合 自 由 贸 易 区 降 税 安 排, 引 导 企 业 扩 大 从 自 由 贸 易 区 成 员 方 的 进 口 ( 五 ) 增 加 进 口 促 进 资 金 规 模 在 现 有 外 经 贸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的 基 础 上, 增 加 安 排 进 口 促 进 支 持 资 金 为 国 家 鼓 励 类 产 品 的 进 口 提 供 贴 息 支 持, 适 时 调 整 贴 息 产 品 支 持 范 围 支 持 各 类 商 务 平 台 拓 展 进 口 功 能, 鼓 励 开 展 各 类 进 口 促 进 等 公 共 服 务 继 续 加 大 对 自 发 展 中 国 家 进 口 支 持 力 度 三 加 强 和 改 善 金 融 服 务 ( 六 ) 提 供 多 元 化 融 资 便 利 对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和 信 贷 条 件 的 进 口 合 理 信 贷 需 求, 积 极 提 供 信 贷 支 持 鼓 励 商 业 银 行 开 展 进 口 信 贷 业 务, 支 持 先 进 技 术 设 备 关 键 零 部 件 和 能 源 原 材 料 的 进 口 鼓 励 政 策 性 银 行 在 业 务 范 围 内 支 持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和 资 源 类 商 品 进 口 进 一 步 拓 宽 进 口 企 业 融 资 渠 道, 鼓 励 和 支 持 符 合 条 件 的 企 业 通 过 发 行 股 票 企 业 债 券 短 期 融 资 券 中 期 票 据 等 扩 大 直 接 融 资 研 究 完 善 战 略 资 源 国 家 储 备 体 系, 支 持 和 鼓 励 企 业 建 立 商 业 储 备 ( 七 ) 完 善 进 口 信 用 保 险 体 系 和 贸 易 结 算 制 度 鼓 励 商 业 保 险 公 司 根 据 企 业 需 要, 研 究 开 展 进 口 信 用 保 险 业 务, 推 出 有 利 于 扩 大 进 口 的 保 险 产 品 和 服 务, 降 低 企 业 进 口 风 险 加 强 和 改 善 跨 境 贸 易 人 民 币 结 算 工 作, 便 利 规 范 银 行 和 企 业 开 展 进 口 贸 易 人 民 币 结 算 业 务 进 一 步 推 进 货 物 贸 易 外 汇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为 企 业 贸 易 外 汇 收 支 提 供 更 加 便 利 的 服 务, 研 究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外 汇 便 利 化 措 施 四 完 善 管 理 措 施 ( 八 ) 进 一 步 优 化 进 口 环 节 管 理 清 理 进 口 环 节 的 不 合 理 限 制 与 措 施, 降 低 进 口 环 节 交 易 成 本 调 减 自 动 进 口 许 可 商 品 管 理 目 录, 积 极 推 动 开 展 网 上 申 领 加 快 自 动 进 口 许 可 电 子 数 据 与 海 关 的 联 网 核 查 进 程, 提 高 联 网 核 查 效 率, 实 现 科 学 监 管 有 效 监 管 ( 九 ) 完 善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和 保 税 监 管 场 所 进 口 管 理 鼓 励 企 业 在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和 保 税 物 流 中 心 设 立 采 购 中 心 分 拨 中 心 和 配 送 中 心, 促 进 保 税 物 流 健 康 发 展 ; 支 持 企 业 通 过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和 保 税 监 管 场 所 扩 大 相 关 商 品 进 口 进 一 步 规 范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流 通 秩 序, 营 造 公 平 的 竞 争 环 境 ( 十 ) 推 动 进 口 与 国 内 流 通 衔 接 鼓 励 支 持 国 内 流 通 企 业 参 与 国 际 贸 易, 支 持 具 备 条 件 的 企 业 整 合 进 口 和 国 内 流 通 业 务, 减 少 中 间 环 节 鼓 励 国 内 商 业 企 业 经 营 代 理 国 外 品 牌 消 费 品, 发 展 自 营 销 售 平 台, 打 破 垄 断, 实 现 充 分 竞 争 参 照 国 际 通 行 做 法, 完 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支 持 离 境 免 税 业 务 发 展 适 当 增 加 药 品 等 特 定 商 品 进 口 口 岸, 扩 大 相 关 产 品 进 口 对 检 验 检 疫 合 格 的 进 口 商 品, 进 入 国 内 市 场 流 通 后, 国 内 其 他 单 位 不 再 检 验 检 测 ( 十 一 ) 推 动 加 工 贸 易 转 型 升 级 保 持 加 工 贸 易 政 策 总 体 稳 定, 控 制 高 能 耗 高 污 染 低 附 加 值 加 工 贸 易 发 展, 引 导 加 工 贸 易 向 产 业 链 高 端 延 伸 向 中 西 部 转 移 和 向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集 中 建 立 内 销 交 易 平 台, 引 导 有 条 件 的 企 业 培 育 自 主 品 牌 和 内 销 渠 道 在 严 格 执 行 相 关 进 出 口 税 收 政 策 和 有 效 控 制 环 境 污 染 的 前 提 下, 研 究 推 进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内 企 业 开 展 内 销 货 物 返 区 维 修 业 务 ( 十 二 ) 完 善 产 业 损 害 和 进 口 商 品 质 量 安 全 预 警 机 制 监 测 分 析 国 际 经 济 发 展 变 化 及 进 口 异 常 情 况 对 国 内 产 业 的 影 响, 针 对 重 点 商 品 进 口 数 量 和 价 格 走 势, 定 期 发 布 产 业 损 害 预 警 报 告, 发 布 产 业 竞 争 力 动 态, 开 展 产 业 竞 争 力 调 查 产 业 安 全 应 对 与 效 果 评 估 工 作, 促 进 公 平 竞 争 进 一 步 完 善 进 口 商 品 质 量 安 全 风 险 预 警 与 快 速 反 应 监 管 体 系 五 提 高 贸 易 便 利 化 水 平 ( 十 三 ) 进 一 步 提 高 通 关 效 率 改 进 海 关 质 检 外 汇 等 方 面 的 监 管 和 服 务 口 岸 及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所 在 地 的 海 关 和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实 行 工 作 日 24 小 时 预 约 通 关 和 报 检 给 予 高 资 信 企 业 通 关 便 利 不 断 完 善 进 口 商 品 归 类 审 价 等 管 理 办 法 落 实 国 家 对 企 业 收 费 优 惠 政 策, 严 格 执 行 收 费 项 目 公 示 制 度, 清 理 进 口 环 节 不 合 理 收 费, 进 一 步 规 范 收 费 行 为 充 实 口 岸 监 管 力 量 ( 十 四 ) 加 强 边 境 贸 易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进 一 步 改 善 边 境 口 岸 基 础 设 施 查 验 监 管 设 施 和 边 境 经 济 合 作 区 基 础 设 施 条 件, 构 建 集 物 资 运 输 仓 储 加 工 为 一 体 的 现 代 物 流 体 系, 提 高 口 岸 吞 吐 能 力 改 善 边 民 互 市 点 配 套 设 施, 便 利 边 民 互 市, 全 面 落 实 促 进 边 境 地 区 经 济 贸 易 发 展 相 关 政 策, - 3 -

扩 大 与 周 边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经 贸 往 来 ( 十 五 ) 加 强 电 子 政 务 信 息 平 台 建 设 继 续 推 进 大 通 关 建 设, 加 快 电 子 口 岸 建 设 大 力 推 动 贸 易 单 证 标 准 化 和 电 子 化 进 程, 促 进 各 部 门 间 贸 易 单 证 信 息 的 互 联 互 通 和 监 管 信 息 共 享, 在 统 一 模 式 下 实 现 进 出 口 货 物 一 次 录 入, 分 别 申 报 完 善 进 口 商 品 技 术 法 规 与 合 格 评 定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平 台 发 挥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的 主 导 作 用, 支 持 各 地 建 立 信 息 服 务 平 台 六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 十 六 ) 完 善 进 口 公 共 服 务 推 动 建 立 进 口 促 进 专 门 网 站 等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加 强 信 息 发 布 政 策 介 绍 信 息 查 询 贸 易 障 碍 投 诉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等 公 共 服 务 培 育 国 家 进 口 贸 易 促 进 创 新 示 范 区, 充 分 发 挥 进 口 贸 易 集 聚 区 对 扩 大 进 口 的 示 范 和 带 动 作 用 定 期 举 办 进 口 论 坛, 交 流 市 场 信 息, 加 强 进 口 政 策 宣 传 支 持 与 我 国 贸 易 逆 差 较 大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来 华 举 办 商 品 展 览 会 洽 谈 会 等 推 介 活 动 ( 十 七 ) 发 挥 行 业 中 介 组 织 作 用 鼓 励 支 持 贸 易 促 进 机 构 进 出 口 商 会 行 业 协 会 等 中 介 组 织 根 据 需 要 开 展 进 口 咨 询 和 培 训 服 务 发 挥 中 介 组 织 作 用, 加 强 同 大 宗 商 品 出 口 国 相 关 组 织 和 企 业 的 对 话 与 沟 通 加 强 与 国 际 证 券 期 货 机 构 的 联 系 合 作, 提 高 大 宗 商 品 国 际 市 场 话 语 权 和 定 价 权 加 强 对 重 点 进 口 企 业 和 行 业 的 指 导, 及 时 发 布 相 关 信 息, 加 大 进 口 促 进 力 度 ( 十 八 ) 强 化 组 织 实 施 各 地 区 有 关 部 门 要 进 一 步 统 一 思 想, 调 整 奖 出 限 进 宽 出 严 进 的 工 作 思 路 和 政 策 体 系, 坚 持 进 口 和 出 口 并 重, 坚 持 关 税 政 策 与 贸 易 政 策 的 紧 密 协 调, 按 照 本 意 见 要 求 和 各 自 职 能 分 工, 抓 紧 制 定 具 体 措 施, 认 真 落 实 财 税 金 融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支 持 政 策 进 一 步 健 全 工 作 机 制, 加 强 在 政 策 协 调 信 息 通 报 等 方 面 的 互 动 合 作, 形 成 合 力, 积 极 扩 大 进 口, 促 进 对 外 贸 易 平 衡 发 展, 为 推 动 我 国 经 济 社 会 又 好 又 快 发 展 作 出 新 贡 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二 一 二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关 于 印 发 东 莞 市 住 房 保 障 制 度 改 革 创 新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东 府 2012 93 号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市 府 直 属 各 单 位 : 现 将 东 莞 市 住 房 保 障 制 度 改 革 创 新 实 施 方 案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东 莞 市 住 房 保 障 制 度 改 革 创 新 实 施 方 案 东 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 一 二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为 进 一 步 完 善 我 市 住 房 保 障 制 度, 切 实 改 善 和 保 障 民 生, 促 进 实 现 住 有 所 居 目 标,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方 案 一 总 体 要 求 从 保 障 和 改 善 民 生 出 发, 推 进 住 房 保 障 制 度 创 新 坚 持 政 府 主 导 政 策 扶 持 社 会 参 与 适 度 保 障 的 原 则, 按 照 问 需 于 民 以 需 定 建 分 步 实 施 轮 候 解 决 的 思 路, 合 理 确 定 住 房 保 障 范 围 保 障 方 式 和 保 障 标 准, 积 极 探 索 符 合 东 莞 实 际 的 新 型 住 房 保 障 模 式, 建 立 以 公 租 房 为 主 体, 覆 盖 - 4 -

中 低 收 入 户 籍 人 口 并 惠 及 新 莞 人 的 住 房 保 障 体 系 到 十 二 五 期 末, 力 争 使 本 市 中 等 偏 下 收 入 住 房 困 难 家 庭 的 住 房 问 题 得 到 基 本 解 决, 新 就 业 无 房 职 工 住 房 困 难 问 题 得 到 有 效 缓 解, 在 本 市 稳 定 就 业 的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的 居 住 条 件 得 到 明 显 改 善 二 建 立 以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为 主 要 保 障 方 式 的 新 型 住 房 保 障 制 度 ( 一 ) 保 障 性 住 房 以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为 主 体 把 廉 租 住 房 和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合 并 管 理, 统 一 归 类 为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 以 下 简 称 为 公 租 房 ), 通 过 建 立 以 公 租 房 为 主 要 保 障 方 式 的 新 型 住 房 保 障 制 度, 解 决 住 房 保 障 对 象 基 本 居 住 需 求, 公 租 房 只 租 不 售 暂 停 新 建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将 其 供 应 对 象 纳 入 公 租 房 供 应 范 围 ( 二 ) 合 理 确 定 供 应 对 象 公 租 房 的 供 应 对 象 为 本 市 中 等 偏 下 收 入 住 房 困 难 家 庭 新 就 业 无 房 职 工 和 在 本 市 稳 定 就 业 的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本 市 中 等 偏 下 收 入 家 庭 年 人 均 收 入 线 标 准 按 本 市 当 年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线 年 标 准 4 倍 以 下 确 定 ; 低 收 入 家 庭 年 人 均 收 入 线 标 准 按 本 市 当 年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线 年 标 准 3 倍 以 下 确 定, 住 房 困 难 标 准 按 照 家 庭 人 均 住 房 建 筑 面 积 低 于 18 平 方 米 确 定 ( 三 ) 实 行 分 类 保 障 符 合 条 件 的 住 房 保 障 对 象 主 要 通 过 申 请 轮 候 公 租 房 解 决 基 本 居 住 需 求 其 中, 低 收 入 住 房 困 难 家 庭 优 先 予 以 保 障, 应 保 尽 保 符 合 廉 租 住 房 保 障 条 件 的 住 房 困 难 家 庭 还 可 向 政 府 申 请 房 屋 修 葺 租 赁 补 贴 租 金 核 减 等 保 障 方 式 解 决 基 本 居 住 需 求 各 类 产 业 园 区 和 企 事 业 单 位 投 资 建 设 的 公 租 房 主 要 面 向 新 就 业 无 房 职 工 和 在 本 市 稳 定 就 业 的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供 应 ( 四 ) 合 理 确 定 户 型 和 租 金 标 准 新 建 的 成 套 公 租 房, 单 套 建 筑 面 积 不 超 过 60 平 方 米, 以 40 平 方 米 左 右 为 主 以 集 体 宿 舍 形 式 建 设 的 公 租 房, 应 执 行 国 家 宿 舍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的 有 关 规 定, 人 均 住 房 建 筑 面 积 不 得 低 于 5 平 方 米 公 租 房 租 金 按 住 房 保 障 对 象 的 不 同 实 行 分 档 收 取, 租 金 标 准 由 市 物 价 局 会 同 市 住 建 局 财 政 局 参 考 市 场 租 金 水 平 合 理 确 定, 报 市 政 府 批 准 后 执 行 ( 五 ) 以 需 定 建, 轮 候 保 障 根 据 确 定 的 保 障 对 象 方 式 和 标 准, 开 展 需 求 调 查 和 申 报, 制 定 建 设 规 划, 定 点 建 设, 轮 候 分 配 1 开 展 需 求 调 查 和 申 报 适 时 在 全 市 范 围 开 展 公 租 房 需 求 调 查, 掌 握 公 租 房 需 求 信 息 符 合 规 定 申 报 条 件 的 本 市 户 籍 申 请 人 向 户 籍 所 在 地 建 设 部 门 申 报 住 房 保 障 需 求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由 其 所 在 工 作 单 位 统 一 向 所 在 地 建 设 部 门 申 报 2 制 定 建 设 规 划 根 据 需 求 对 象 申 报 情 况, 结 合 财 政 承 受 能 力, 按 照 定 期 轮 候 分 步 解 决 的 原 则, 制 定 公 租 房 建 设 规 划 3 定 点 登 记 需 求 按 照 公 租 房 建 设 规 划, 向 社 会 公 布 项 目 选 址 地 点 和 建 设 方 案, 接 受 符 合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进 行 定 点 需 求 登 记, 并 按 照 登 记 情 况 组 织 编 制 年 度 建 设 计 划 定 点 需 求 登 记 结 果 在 东 莞 日 报 和 东 莞 政 府 网 上 公 示 4 实 行 轮 候 分 配 根 据 公 租 房 建 设 规 划 年 度 建 设 计 划 和 定 点 需 求 登 记 情 况, 对 保 障 对 象 实 行 轮 候 分 配 ( 六 ) 创 新 筹 建 模 式 1 政 府 投 资 建 设 即 由 政 府 通 过 划 拨 土 地 并 投 资 建 设 和 管 理 公 租 房 政 府 也 可 通 过 收 购 长 期 租 赁 等 方 式 筹 集 公 租 房 政 府 投 资 建 设 的 公 租 房 项 目 应 按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要 求 配 建 商 业 服 务 设 施, 统 一 经 营 管 理, 租 金 收 入 和 其 他 经 营 收 入 用 于 公 租 房 建 设 2 开 发 项 目 配 建 即 在 新 建 普 通 商 品 住 房 及 三 旧 ( 旧 城 镇 旧 厂 房 旧 村 庄 ) 改 造 项 目 中 按 一 定 的 比 例 配 套 建 设 公 租 房 公 租 房 配 建 比 例 一 般 不 低 于 规 划 住 宅 建 筑 总 面 积 的 10%, 并 应 在 - 5 -

新 的 土 地 招 拍 挂 或 三 旧 改 造 项 目 重 新 签 订 出 让 合 同 时, 增 加 配 建 公 租 房 的 出 让 条 件, 明 确 配 套 建 设 的 公 租 房 总 建 筑 面 积 套 数 套 型 建 筑 面 积 和 比 例 建 设 标 准 房 屋 权 属 等 事 项 配 建 的 公 租 房 应 与 所 在 项 目 统 一 规 划 同 步 建 设 同 步 配 套 和 同 步 交 付 使 用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未 按 规 定 配 套 建 设 公 租 房 的,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违 约 责 任 3 社 会 投 资 建 设 即 由 政 府 有 偿 提 供 土 地 并 给 予 优 惠 政 策 支 持, 由 房 地 产 开 发 等 各 类 企 业 或 其 他 投 资 机 构 出 资 建 设 公 租 房 鼓 励 房 地 产 开 发 等 各 类 企 业 和 其 他 投 资 机 构 以 独 资 集 资 或 股 份 制 的 方 式 投 资 建 设 和 运 营 公 租 房, 并 给 予 享 受 公 租 房 建 设 和 运 营 的 有 关 税 费 优 惠 政 策 4 单 位 自 筹 建 设 在 符 合 城 乡 规 划 的 前 提 下, 经 市 政 府 批 准, 企 事 业 单 位 可 以 按 照 集 约 用 地 的 原 则, 利 用 自 有 存 量 土 地 建 设 公 租 房, 向 本 单 位 符 合 条 件 的 职 工 出 租, 由 该 单 位 自 行 管 理 5 产 业 园 区 和 重 点 产 业 镇 ( 街 ) 集 中 建 设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集 中 的 产 业 园 区 和 重 点 产 业 镇 ( 街 ), 应 统 筹 规 划, 按 照 集 约 用 地 集 中 建 设 的 原 则, 由 政 府 直 接 配 建 或 引 导 投 资 主 体 建 设 公 租 房 集 中 配 建 的 公 租 房 主 要 面 向 用 工 单 位 或 者 园 区 ( 镇 街 ) 就 业 人 员 出 租 6 利 用 集 体 建 设 用 地 建 设 即 按 照 控 制 规 模 优 化 布 局 只 租 不 售 权 属 不 变 的 原 则, 经 批 准 可 利 用 农 村 集 体 建 设 用 地 和 农 民 经 济 发 展 留 用 地 建 设 公 租 房 建 成 后 可 由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向 符 合 条 件 的 对 象 出 租 也 可 以 由 政 府 向 村 集 体 组 织 团 租 后, 再 向 符 合 条 件 的 对 象 出 租 利 用 农 村 集 体 建 设 用 地 建 设 的 公 租 房 应 该 以 自 建 形 式 办 理 初 始 登 记, 不 得 拆 分 利 用 此 模 式 建 设 公 租 房 需 先 由 市 政 府 向 省 政 府 申 请,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实 施 7 实 施 人 才 安 居 工 程 在 产 业 园 区 和 重 点 产 业 镇 实 施 人 才 安 居 工 程, 建 设 人 才 公 寓 由 市 政 府 出 台 人 才 公 寓 的 相 关 政 策, 规 范 人 才 公 寓 的 建 设 和 管 理 部 分 安 排 高 层 次 人 才 居 住 的 人 才 公 寓 的 建 设 标 准 可 适 当 提 高 8 进 行 公 租 房 租 赁 补 贴 试 点 政 府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公 租 房 供 应 对 象 提 供 住 房 补 贴, 由 其 自 行 到 市 场 上 租 赁 房 屋 居 住 ( 七 ) 完 善 准 入 和 退 出 机 制 1 严 格 准 入 管 理 根 据 不 同 类 型 的 供 应 对 象, 分 别 制 订 相 应 的 准 入 条 件, 强 化 准 入 管 理 建 立 完 善 住 房 保 障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加 强 部 门 联 动, 实 现 信 息 共 享, 提 高 资 格 审 核 的 公 正 性 和 准 确 性 2 规 范 分 配 管 理 加 强 对 公 租 房 分 配 方 案 的 审 核 和 监 督, 实 行 登 记 结 果 分 配 过 程 分 配 结 果 三 公 开, 确 保 公 租 房 分 配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3 健 全 退 出 机 制 通 过 鼓 励 群 众 举 报 不 定 期 检 查 入 户 调 查 信 函 索 证 委 托 第 三 方 调 查 取 证 等 方 式, 加 强 住 房 保 障 资 格 监 管 和 住 房 使 用 情 况 巡 查, 强 化 合 同 管 理, 对 不 再 符 合 保 障 条 件 的, 及 时 取 消 其 保 障 资 格 三 落 实 配 套 政 策 和 保 障 措 施 ( 一 ) 资 金 保 障 1 加 大 政 府 财 政 投 入 将 公 租 房 建 设 资 金 纳 入 年 度 财 政 预 算, 加 大 对 公 租 房 的 投 入 土 地 出 让 收 益 用 于 公 租 房 建 设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10% 2 发 挥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作 用 住 房 公 积 金 增 值 收 益 在 提 取 贷 款 风 险 准 备 金 和 管 理 费 用 后, 全 部 用 于 公 租 房 建 设 同 等 条 件 下,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职 工 优 先 承 租 公 租 房 3 落 实 税 费 减 免 政 策 公 租 房 建 设 一 律 免 收 各 项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和 政 府 性 基 金 公 租 房 建 设 购 买 运 营 等 环 节 符 合 税 收 减 免 税 的, 按 照 相 关 减 免 税 税 收 政 策 规 定 办 理 电 力 通 讯 市 政 公 用 事 业 等 单 位 对 公 租 房 适 当 减 收 入 网 管 网 增 容 的 费 用 ( 二 ) 用 地 保 障 1 完 善 土 地 储 备 制 度 将 公 租 房 用 地 优 先 纳 入 土 地 储 备, 并 落 实 到 具 体 地 块 储 备 土 地 和 收 回 使 用 权 的 国 有 土 地, 要 优 先 安 排 用 于 公 租 房 建 设 政 府 投 资 建 设 和 管 理 的 公 租 房 项 目, 其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以 划 拨 方 式 供 应 ; 其 他 方 式 投 资 建 设 的 公 租 房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可 采 取 出 让 租 赁 作 价 入 股 等 方 式 有 偿 使 用 采 取 租 赁 方 式 的, 可 按 年 缴 纳 土 地 租 金 2 确 保 用 地 供 应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要 将 公 租 房 建 设 用 地 纳 入 年 度 建 设 用 地 供 应 计 划 ; 涉 及 新 增 - 6 -

建 设 用 地 的, 要 在 年 度 土 地 利 用 计 划 中 优 先 安 排 单 列 指 标, 做 到 应 保 尽 保 对 需 要 办 理 公 租 房 建 设 用 地 手 续 的, 要 简 化 程 序, 加 快 办 理 ( 三 ) 规 划 保 障 1 定 期 编 制 规 划 合 理 组 织 编 制 公 租 房 建 设 规 划 和 年 度 建 设 计 划 公 租 房 的 选 址 要 尽 量 安 排 在 交 通 便 利 公 共 设 施 配 套 区 域, 并 同 步 做 好 小 区 内 外 市 政 公 共 配 套 设 施 的 规 划 2 适 当 提 高 容 积 率 在 符 合 城 市 规 划 控 制 指 标 的 前 提 下, 公 租 房 项 目 容 积 率 可 按 照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指 标 的 上 限 掌 握, 并 适 当 预 留 公 共 绿 地, 为 今 后 改 造 提 升 预 留 空 间 公 租 房 项 目 规 划 设 计 要 遵 循 建 筑 节 能 要 求 ( 四 ) 报 建 保 障 由 政 府 投 资 建 设 或 企 事 业 单 位 自 筹 建 设 的 公 租 房 项 目 由 镇 街 ( 园 区 ) 报 市 政 府 审 定 后, 即 纳 入 前 期 手 续 审 批 绿 色 通 道, 按 照 市 重 点 工 程 项 目 审 批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办 理 了 项 目 批 复 ( 核 准 ) 手 续 并 领 取 施 工 报 建 证 明 后 开 工 建 设 ( 五 ) 体 制 保 障 1 设 立 住 房 保 障 委 员 会 研 究 设 立 住 房 保 障 委 员 会, 成 员 由 政 府 部 门 公 职 人 员 人 大 代 表 政 协 委 员 专 家 学 者 群 众 代 表 等 人 员 组 成 住 房 保 障 委 员 会 行 使 住 房 保 障 工 作 的 决 策 权 和 监 督 权, 其 具 体 职 责 由 委 员 会 章 程 规 定 2 明 确 住 房 保 障 管 理 机 构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作 为 全 市 住 房 保 障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拟 订 住 房 保 障 政 策, 组 织 编 制 住 房 保 障 发 展 规 划 年 度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3 设 立 住 房 保 障 具 体 实 施 机 构 研 究 设 立 非 营 利 性 专 业 化 的 住 房 保 障 具 体 实 施 机 构 或 通 过 建 立 法 定 机 构, 采 取 政 府 向 社 会 组 织 购 买 服 务 等 方 式, 负 责 承 办 公 租 房 的 需 求 调 查 登 记 建 设 运 营 管 理 和 维 修 养 护 等 事 务 四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市 住 房 保 障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制 定 全 市 住 房 保 障 制 度 改 革 重 大 政 策 措 施, 研 究 部 署 和 指 导 实 施 住 房 保 障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市 住 建 局 要 会 同 市 机 编 办 监 察 局 发 改 局 财 政 局 国 土 局 等 部 门, 加 强 对 全 市 住 房 保 障 制 度 改 革 创 新 工 作 的 统 筹 协 调 组 织 实 施 和 检 查 指 导 镇 ( 街 ) 人 民 政 府 ( 办 事 处 ) 和 园 区 管 委 会 要 明 确 职 责 分 工, 落 实 责 任, 确 保 住 房 保 障 制 度 改 革 创 新 工 作 顺 利 推 进 关 于 修 改 东 莞 市 政 府 采 购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东 府 2012 94 号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市 府 直 属 各 单 位 : 东 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修 改 东 莞 市 政 府 采 购 实 施 办 法 的 决 定 业 经 市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东 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 一 二 年 七 月 十 一 日 东 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修 改 东 莞 市 政 府 采 购 实 施 办 法 的 决 定 东 莞 市 人 民 政 府 决 定 对 东 莞 市 政 府 采 购 实 施 办 法 作 如 下 修 改 : 一 将 第 五 条 修 改 为 : 政 府 采 购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应 优 先 购 买 节 能 环 保 产 品 鼓 励 本 市 诚 信 企 业 地 方 优 质 产 品 生 产 企 业 积 极 参 与 政 府 采 购 - 7 -

二 将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二 款 修 改 为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采 购 文 件 中 明 确 优 先 采 购 节 能 环 保 产 品 及 东 莞 市 优 先 采 购 产 品 目 录 中 产 品 的 操 作 办 法 三 将 第 四 十 条 第 三 款 修 改 为 :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应 当 列 示 支 持 我 市 节 能 环 保 扶 持 中 小 企 业 等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的 内 容 四 本 决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东 莞 市 政 府 采 购 实 施 办 法 根 据 本 决 定 作 相 应 的 修 改, 重 新 公 布 东 莞 市 政 府 采 购 实 施 办 法 (2011 年 3 月 1 日 东 府 2011 26 号 公 布, 根 据 2012 年 7 月 11 日 东 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修 改 东 莞 市 政 府 采 购 实 施 办 法 的 决 定 修 订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广 东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办 法,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适 用 本 办 法 本 办 法 所 称 政 府 采 购, 是 指 国 家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和 团 体 组 织 使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采 购 依 法 制 定 的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以 内 的 或 者 采 购 限 额 标 准 以 上 的 货 物 工 程 和 服 务 的 行 为 本 办 法 所 称 财 政 性 资 金, 包 括 财 政 预 算 资 金 和 纳 入 财 政 管 理 的 其 他 资 金 全 部 或 部 分 使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采 购 的, 视 为 使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采 购 第 三 条 政 府 采 购 实 行 集 中 采 购 和 分 散 采 购 相 结 合 实 行 集 中 采 购 的 采 购 项 目, 由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确 定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和 采 购 限 额 标 准 按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并 公 布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以 外 采 购 限 额 标 准 以 上 的 采 购 项 目, 实 行 分 散 采 购 分 散 采 购 的, 采 购 人 必 须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采 购 方 式 和 程 序 采 购 采 购 限 额 标 准 以 下 的 采 购 项 目, 采 购 人 可 以 自 行 采 购 第 四 条 采 购 人 采 购 属 于 本 部 门 或 者 本 系 统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项 目, 应 当 实 行 部 门 集 中 采 购 部 门 集 中 采 购 办 法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五 条 政 府 采 购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应 优 先 购 买 节 能 环 保 产 品 鼓 励 本 市 诚 信 企 业 地 方 优 质 产 品 生 产 企 业 积 极 参 与 政 府 采 购 第 六 条 政 府 采 购 实 行 采 购 操 作 与 监 督 管 理 相 分 离, 逐 步 扩 大 采 购 范 围 和 规 模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与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不 得 归 于 同 一 直 接 领 导 分 管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人 不 得 兼 任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负 责 人 财 政 部 门 履 行 对 本 级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监 督 管 理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履 行 与 政 府 采 购 有 关 的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第 七 条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推 广 电 子 化 政 府 采 购, 市 财 政 部 门 根 据 上 级 部 署, 制 定 本 市 电 子 化 政 府 采 购 体 系 推 广 规 划, 逐 步 建 立 全 市 电 子 化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交 易 平 台 第 二 章 政 府 采 购 当 事 人 第 八 条 政 府 采 购 当 事 人 是 指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依 法 享 有 权 利 和 承 担 义 务 的 各 类 主 体, 包 括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供 应 商 等 第 九 条 市 镇 ( 街 ) 共 同 出 资 的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由 出 资 较 多 方 作 为 采 购 人, 出 资 相 同 的, 由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确 定 采 购 人 跨 镇 ( 街 ) 的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由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确 定 采 购 人 对 采 购 人 的 确 定 有 争 议 的, 争 议 双 方 先 进 行 协 商, 协 商 不 成 的, 可 报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决 定 - 8 -

第 十 条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包 括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和 社 会 代 理 机 构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由 人 民 政 府 分 别 依 法 设 立 ; 经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资 格 认 定 的 社 会 代 理 机 构, 在 我 市 从 事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业 务 的, 应 向 市 财 政 部 门 登 记 备 案 第 十 一 条 采 购 属 于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中 通 用 类 项 目 的, 应 当 委 托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代 理 采 购 采 购 属 于 集 中 采 购 部 门 集 中 类 目 录 和 分 散 采 购 项 目 的, 采 购 人 可 以 选 择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或 者 社 会 代 理 机 构 代 理 采 购 第 十 二 条 采 购 人 委 托 社 会 代 理 机 构 代 理 部 门 集 中 类 目 录 和 分 散 采 购 项 目 中 属 于 国 家 省 市 属 重 点 项 目 或 者 采 购 金 额 较 大 的 采 购 项 目, 应 当 采 取 公 开 招 标 的 方 式 确 定 社 会 代 理 机 构 较 大 项 目 的 金 额 标 准, 由 市 人 民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确 定 并 公 布 采 购 人 在 财 政 预 算 下 达 一 个 月 内, 应 当 向 同 级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递 交 通 用 类 采 购 项 目 列 表 拟 由 社 会 代 理 机 构 代 理 采 购 的 国 家 省 市 重 点 项 目 和 金 额 较 大 项 目 列 表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对 本 年 度 内 通 用 项 目 联 项 合 并 后 按 计 划 进 行 采 购, 采 购 人 无 特 殊 采 购 要 求 的 不 得 拒 绝 联 项 合 并 采 购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应 当 以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确 定 国 家 省 市 重 点 项 目 和 金 额 较 大 项 目 的 社 会 代 理 机 构 第 十 三 条 社 会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具 备 相 应 采 购 代 理 资 格, 并 在 核 准 的 资 格 范 围 内 代 理 采 购 业 务, 不 得 超 范 围 代 理 第 十 四 条 采 购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本 单 位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工 作 制 度, 依 法 做 好 下 列 工 作 : ( 一 ) 加 强 对 本 单 位 采 购 人 员 的 监 督 和 培 训 ; ( 二 ) 编 报 政 府 采 购 预 算 政 府 采 购 实 施 计 划 ; ( 三 ) 依 法 委 托 并 协 助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办 理 采 购 事 宜 或 者 自 行 采 购 ; ( 四 ) 选 定 代 表 参 与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工 作 ; ( 五 ) 确 认 中 标 成 交 供 应 商 并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组 织 对 供 应 商 履 约 的 验 收 和 办 理 采 购 合 同 备 案 ; ( 六 ) 负 责 对 采 购 档 案 的 管 理 工 作 ; ( 七 ) 答 复 供 应 商 的 询 问 和 质 疑 ; ( 八 ) 接 受 和 配 合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 ( 九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十 五 条 采 购 人 应 当 选 派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人 员 担 任 本 单 位 的 采 购 员, 并 报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备 案 : ( 一 ) 本 单 位 在 编 人 员 ; ( 二 ) 熟 悉 有 关 政 府 采 购 法 律 法 规 和 财 会 知 识 ; ( 三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采 购 员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承 办 本 单 位 的 政 府 采 购 工 作 采 购 员 实 行 定 期 轮 换 制 度 采 购 人 应 当 加 强 对 采 购 员 的 管 理, 对 采 购 员 承 办 的 政 府 采 购 相 关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第 十 六 条 供 应 商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应 当 具 备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提 供 合 法 真 实 有 效 的 相 关 资 料 并 接 受 采 购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资 格 审 查 市 财 政 部 门 建 立 政 府 采 购 供 应 商 库, 参 加 投 标 的 供 应 商 通 过 一 般 资 格 审 查 的, 可 以 申 请 加 入 政 府 采 购 供 应 商 库, 并 可 以 在 该 审 查 周 期 内 参 加 东 莞 市 无 特 殊 要 求 的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的 投 标 除 已 审 查 的 资 料 发 生 变 更 实 质 上 不 再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外,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不 得 以 审 查 范 围 内 的 资 格 不 符 为 由 拒 绝 供 应 商 投 标, 不 得 在 开 标 后 以 审 查 范 围 内 的 资 格 不 符 为 由 对 供 应 商 作 废 标 处 理 项 目 对 供 应 商 资 格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根 据 项 目 的 实 际 需 要, 设 置 特 殊 资 格 审 查 事 项 供 应 商 不 得 提 供 虚 假 资 料 骗 取 政 府 采 购 供 应 商 资 格 ; 不 得 提 供 虚 假 资 料 谋 取 中 标 或 者 成 交 第 十 七 条 凡 参 加 国 家 省 市 属 重 点 项 目 或 金 额 较 大 采 购 项 目 投 标 的 供 应 商, 应 当 接 受 资 - 9 -

格 预 审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媒 体 上 发 布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邀 请 潜 在 供 应 商 提 供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材 料,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时 间 不 少 于 五 个 工 作 日 资 格 预 审 公 告 应 当 包 括 采 购 人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及 内 容 采 购 项 目 需 求 资 格 预 审 的 内 容 标 准 和 方 法 及 供 应 商 提 交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参 照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方 法 组 织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对 供 应 商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第 三 章 政 府 采 购 程 序 第 十 八 条 采 购 人 应 当 编 制 政 府 采 购 预 算, 专 项 列 入 本 单 位 下 一 年 度 部 门 预 算 或 者 申 报 年 度 追 加 预 算 内, 按 照 法 定 程 序 上 报 审 批 第 十 九 条 采 购 人 编 制 政 府 采 购 预 算,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以 及 资 金 预 算 在 部 门 预 算 中 单 独 列 出 ; ( 二 ) 集 中 采 购 项 目 和 分 散 采 购 项 目 分 别 逐 项 列 明 项 目 名 称 数 量 及 金 额 ; ( 三 ) 实 行 配 备 标 准 或 者 资 产 限 额 管 理 的 项 目, 已 经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批 准 第 二 十 条 采 购 人 应 根 据 财 政 部 门 批 复 的 部 门 预 算 中 的 政 府 采 购 预 算 年 度 执 行 中 追 加 的 政 府 采 购 预 算, 以 及 本 单 位 自 筹 资 金 用 于 政 府 采 购 的 预 算, 结 合 政 府 采 购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将 属 于 该 目 录 范 围 内 的 采 购 项 目 及 采 购 目 录 以 外 采 购 限 额 标 准 以 上 的 项 目 按 季 度 分 月 编 制 本 单 位 政 府 采 购 实 施 计 划, 报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核 准 采 购 人 编 制 政 府 采 购 实 施 计 划, 应 当 明 确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采 购 方 式 组 织 形 式 和 预 计 采 购 时 间 等 具 体 内 容, 并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项 目 和 资 金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预 算 ; ( 二 ) 相 同 品 目 的 项 目 归 并 编 列 ; ( 三 ) 对 采 购 价 格 规 格 及 技 术 要 求 等 相 关 事 项 进 行 市 场 调 查 或 者 论 证 ; ( 四 ) 预 计 采 购 时 间 与 采 购 方 式 程 序 所 需 时 间 基 本 一 致 第 二 十 一 条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自 受 理 采 购 人 报 送 政 府 采 购 实 施 计 划 之 日 起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审 核, 对 符 合 要 求 的, 予 以 核 准,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告 知 采 购 人 修 改 采 购 人 应 当 按 照 核 准 的 政 府 采 购 实 施 计 划 进 行 采 购 出 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情 形 需 要 变 更 采 购 方 式 的, 或 者 达 到 公 开 招 标 金 额 标 准 但 需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以 外 方 式 采 购 的 项 目, 应 在 实 施 采 购 前 提 出 申 请 报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审 批 第 二 十 二 条 政 府 采 购 应 当 以 公 开 招 标 为 主 要 采 购 方 式 采 购 人 不 得 将 应 当 以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采 购 的 货 物 或 者 服 务 化 整 为 零 或 者 以 其 他 任 何 方 式 理 由 规 避 公 开 招 标 采 购 采 购 人 在 一 个 预 算 年 度 内,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以 外 方 式 重 复 采 购 同 一 品 目 或 类 别 的 货 物 或 服 务 项 目 资 金 总 额 超 过 公 开 招 标 金 额 标 准 的, 视 为 化 整 为 零 规 避 公 开 招 标 采 购 第 二 十 三 条 公 开 招 标 国 家 省 市 属 重 点 项 目 或 者 采 购 金 额 较 大 的 项 目, 采 购 人 或 者 其 委 托 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征 询 有 关 专 家 对 采 购 文 件 的 意 见, 被 征 询 过 意 见 的 专 家, 不 得 再 作 为 该 项 目 的 评 标 专 家 参 加 评 标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采 购 文 件 中 明 确 优 先 采 购 节 能 环 保 产 品 及 东 莞 市 优 先 采 购 产 品 目 录 中 产 品 的 操 作 办 法 第 二 十 四 条 政 府 采 购 文 件 不 得 规 定 下 列 内 容 : ( 一 ) 指 定 货 物 的 品 牌 参 考 品 牌 或 者 供 应 商 ; ( 二 ) 区 域 或 者 行 业 限 制 ; ( 三 ) 以 单 一 品 牌 特 有 的 技 术 指 标 作 为 技 术 要 求 ; ( 四 ) 投 标 产 品 制 造 商 的 特 别 授 权 条 款 ; ( 五 ) 其 他 违 反 公 平 竞 争 的 条 款 - 10 -

第 二 十 五 条 招 标 文 件 应 当 规 定 投 标 人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采 购 项 目 概 算 的 百 分 之 一 投 标 人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拒 绝 接 收 其 投 标 文 件 以 单 一 来 源 竞 争 性 谈 判 询 价 方 式 进 行 采 购 的,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以 不 要 求 供 应 商 提 交 保 证 金 第 二 十 六 条 招 标 采 购 的, 采 购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将 招 标 文 件 在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媒 体 上 公 示 五 个 工 作 日 供 应 商 认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损 害 其 权 益 的, 可 以 在 公 示 期 间 或 者 自 期 满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采 购 人 或 者 其 委 托 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质 疑 ; 采 购 人 或 者 其 委 托 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认 为 质 疑 理 由 成 立 的, 应 当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重 新 组 织 政 府 采 购 自 招 标 文 件 发 出 之 日 起 至 投 标 人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止, 公 示 和 公 告 期 共 不 得 少 于 二 十 天 招 标 文 件 公 开 发 售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五 个 工 作 日, 招 标 文 件 售 价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十 七 条 在 政 府 采 购 中,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以 公 布 采 购 预 算 第 二 十 八 条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服 务 的 招 标 可 以 采 用 最 低 评 标 价 法 综 合 评 分 法 或 性 价 比 法 进 行 评 标 执 行 国 家 统 一 收 费 标 准 或 者 主 要 考 虑 投 标 人 业 绩 经 验 和 人 员 配 备 等 要 素 的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不 得 以 价 格 作 为 评 审 的 唯 一 决 定 因 素 技 术 相 对 简 单 或 技 术 规 格 性 能 制 作 工 艺 要 求 比 较 成 熟 的 货 物, 其 技 术 标 准 统 一, 性 能 质 量 相 近 或 容 易 比 较 的, 应 当 以 最 低 评 标 价 法 进 行 评 审 采 用 竞 争 性 谈 判 或 询 价 方 式 采 购 的, 应 当 采 用 最 低 评 标 价 法 进 行 评 审 第 二 十 九 条 对 货 物 服 务 的 技 术 设 计 方 案 或 技 术 要 求 不 确 定 的, 或 者 技 术 标 准 规 格 要 求 难 以 描 述 确 定 的 采 购 项 目, 可 以 进 行 两 阶 段 招 标, 先 从 投 标 方 案 中 优 选 技 术 设 计 方 案, 统 一 技 术 标 准 规 格 和 要 求, 再 按 照 统 一 确 定 的 设 计 方 案 或 技 术 标 准 组 织 最 终 招 标 和 投 标 报 价 第 三 十 条 招 标 采 购 中, 在 投 标 截 止 期 满 前 提 交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或 开 标 后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或 对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条 款 做 出 响 应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三 家 的, 除 取 消 采 购 外,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向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报 告,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自 接 到 报 告 之 日 起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照 以 下 规 定 处 理 并 书 面 答 复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 一 ) 招 标 文 件 没 有 不 合 理 条 款 招 标 公 告 时 间 及 程 序 符 合 规 定 的, 根 据 采 购 项 目 的 实 际 情 况, 同 意 采 取 竞 争 性 谈 判 询 价 或 者 单 一 来 源 等 方 式 采 购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或 财 政 部 门 同 意 采 取 竞 争 性 谈 判 询 价 或 单 一 来 源 方 式 采 购 的,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重 新 组 织 采 购 活 动 财 政 部 门 同 意 采 取 竞 争 性 谈 判 单 一 来 源 方 式 采 购 的, 采 购 人 认 为 重 新 组 织 采 购 所 需 时 间 不 能 满 足 采 购 时 间 要 求 的, 可 在 明 确 采 购 文 件 中 相 应 条 款 变 更 情 况 并 征 得 全 部 投 标 人 同 意 报 财 政 部 门 同 意 后, 即 时 进 行 采 购 ( 二 ) 招 标 文 件 存 在 不 合 理 条 款 招 标 公 告 时 间 或 程 序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应 予 废 标, 并 责 令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活 动 第 三 十 一 条 采 用 竞 争 性 谈 判 询 价 方 式 采 购 的, 在 谈 判 询 价 过 程 中 对 政 府 采 购 文 件 作 出 实 质 响 应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三 家 的, 谈 判 小 组 询 价 小 组 可 以 从 其 他 符 合 相 应 资 格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名 单 中, 随 机 选 择 补 充 ; 补 充 后 仍 不 足 三 家 或 者 没 有 可 供 补 充 的 合 格 供 应 商 的, 经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采 购 人 可 以 按 照 符 合 采 购 要 求 质 量 和 服 务 相 等 且 报 价 最 低 的 原 则 从 已 选 出 的 候 选 供 应 商 中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第 三 十 二 条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应 当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客 观 择 优 原 则, 按 照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独 立 进 行 评 审, 并 对 自 己 的 评 审 意 见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评 审 专 家 应 遵 守 评 标 纪 律, 不 得 向 外 泄 漏 评 审 情 况 和 参 与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所 获 取 的 国 家 秘 密 - 11 -

商 业 秘 密 评 审 专 家 发 现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有 违 法 行 为, 应 及 时 向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工 作 的 组 织 者 或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第 三 十 三 条 评 标 委 员 会 或 谈 判 询 价 小 组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采 购 文 件 所 确 定 的 评 审 程 序 评 审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评 审 细 则 和 评 审 标 准 评 标 委 员 会 谈 判 小 组 或 询 价 小 组 成 员 对 采 购 文 件 或 评 审 报 告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在 报 告 上 签 署 不 同 意 见, 并 说 明 理 由, 否 则 视 为 同 意 第 三 十 四 条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在 评 审 工 作 开 始 前 或 评 审 工 作 过 程 中, 向 评 标 委 员 会 谈 判 小 组 或 询 价 小 组 进 行 任 何 有 倾 向 性 误 导 性 的 解 释 或 说 明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评 标 完 成 后 对 各 评 审 专 家 的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职 业 道 德 素 质 和 评 审 工 作 等 情 况 进 行 评 价 第 三 十 五 条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评 审 结 束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评 审 报 告 送 交 采 购 人, 采 购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评 标 报 告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评 审 报 告 推 荐 的 中 标 成 交 候 选 人 中 按 顺 序 确 定 中 标 成 交 供 应 商 采 购 人 超 过 五 个 工 作 日 未 确 认 又 不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发 出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的 采 购 结 果 公 告 第 三 十 六 条 确 定 中 标 成 交 供 应 商 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一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中 标 成 交 供 应 商 发 出 中 标 成 交 通 知 书, 向 未 中 标 成 交 供 应 商 发 出 采 购 结 果 通 知 书, 并 在 指 定 的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媒 体 上 公 告 中 标 成 交 结 果 和 评 标 委 员 会 谈 判 小 组 询 价 小 组 成 员 名 单, 并 公 开 评 审 结 论 性 意 见 等 相 关 资 料, 公 告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七 个 工 作 日 第 三 十 七 条 供 应 商 可 以 向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查 询 招 标 谈 判 和 询 价 等 程 序 的 有 关 资 料, 供 应 商 对 中 标 成 交 结 果 提 出 质 疑 的,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进 行 审 查 并 答 复 ; 供 应 商 对 审 查 和 答 复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向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提 出 复 审 或 者 废 标 申 请 供 应 商 质 疑 和 复 审 的 具 体 办 法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供 应 商 的 询 问, 应 当 在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给 予 答 复, 但 答 复 的 内 容 不 得 涉 及 采 购 项 目 和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商 业 秘 密 第 三 十 八 条 供 应 商 认 为 自 己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可 以 依 法 向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起 质 疑, 采 购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在 收 到 供 应 商 的 书 面 质 疑 后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答 复, 质 疑 供 应 商 对 质 疑 答 复 不 满 意 的, 可 以 在 答 复 期 满 后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市 财 政 部 门 投 诉 质 疑 投 诉 的 提 起 及 处 理 办 法,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四 章 签 订 和 履 行 合 同 第 三 十 九 条 采 购 人 和 中 标 成 交 供 应 商 之 间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应 当 按 照 平 等 自 愿 的 原 则 以 合 同 方 式 约 定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适 用 合 同 法 第 四 十 条 采 购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和 中 标 成 交 供 应 商 根 据 合 同 法 及 采 购 文 件 的 有 关 规 定 拟 定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条 款 合 同 标 的 数 量 金 额 服 务 承 诺 履 约 方 式 等 必 须 与 采 购 文 件 和 中 标 成 交 供 应 商 投 标 文 件 保 持 一 致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的 主 要 条 款 应 当 包 括 当 事 人 名 称 标 的 价 款 酬 金 数 量 质 量 履 约 时 间 和 地 点 争 议 处 理 的 方 式 等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应 当 列 示 支 持 我 市 节 能 环 保 扶 持 中 小 企 业 等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的 内 容 第 四 十 一 条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履 行 中, 采 购 人 需 追 加 与 合 同 标 的 相 同 的 货 物 工 程 和 服 务 的, 在 不 改 变 合 同 条 款 的 前 提 下, 双 方 可 以 协 商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但 所 有 补 充 合 同 总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原 采 购 金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适 用 优 先 或 强 制 政 府 采 购 优 惠 政 策 的 采 购 项 目 不 得 采 取 转 包 分 包 方 式 履 行 合 同 第 四 十 二 条 采 购 人 及 其 委 托 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与 中 标 成 交 供 应 商 应 在 中 标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 12 -

出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采 购 人 应 自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合 同 副 本 发 送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收 到 合 同 副 本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副 本 报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备 案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的, 应 按 照 前 款 规 定 备 案 第 四 十 三 条 中 标 成 交 供 应 商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采 购 人 或 其 委 托 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的, 不 予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市 财 政 部 门 同 时 记 录 该 不 良 行 为 中 标 成 交 供 应 商 放 弃 中 标 或 被 取 消 中 标 资 格 的, 采 购 人 可 与 排 位 在 中 标 成 交 供 应 商 之 后 第 一 位 的 中 标 候 选 供 应 商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第 四 十 四 条 采 购 人 应 当 自 合 同 履 行 完 毕 之 日 起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组 织 验 收 大 型 或 者 复 杂 的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采 购 人 应 当 邀 请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参 加 验 收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所 使 用 的 财 政 性 资 金, 由 采 购 人 按 规 定 提 出 申 请, 经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审 核 后 支 付 给 供 应 商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五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按 照 政 府 采 购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第 四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由 市 财 政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四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自 2011 年 3 月 20 日 起 实 施, 有 效 期 至 2016 年 3 月 19 日 各 镇 ( 街 ) 可 参 照 本 办 法 制 定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关 于 开 展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登 记 工 作 的 通 告 东 府 2012 96 号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市 府 直 属 各 单 位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土 地 登 记 办 法 ( 国 土 资 源 部 令 第 40 号 ) 国 土 资 源 部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确 权 登 记 发 证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土 资 发 2011 60 号 ) 和 国 土 资 源 部 中 央 农 村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关 于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确 权 登 记 发 证 的 若 干 意 见 ( 国 土 资 发 2011 178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市 政 府 决 定 在 全 市 开 展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确 权 登 记 发 证 工 作 现 就 有 关 事 项 通 告 如 下 : 一 东 莞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负 责 组 织 开 展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确 权 登 记 发 证 工 作 二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分 别 负 责 组 织 本 辖 区 内 权 属 界 线 调 查 工 作 和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的 申 报 工 作 三 登 记 范 围 : 我 市 辖 区 内 的 农 村 集 体 所 有 的 土 地 均 属 本 次 登 记 范 围 四 登 记 对 象 : 全 市 每 个 具 有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五 登 记 时 间 : 受 理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登 记 申 请 期 限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六 申 请 人 应 提 交 的 资 料 : ( 一 ) 土 地 登 记 申 请 书 ; ( 二 ) 申 请 人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 含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登 记 证 明 书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 ( 三 ) 土 地 权 属 来 源 证 明 ; ( 四 ) 地 籍 调 查 表 宗 地 图 ; ( 五 ) 所 在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出 具 的 证 明 七 注 意 事 项 : ( 一 ) 申 请 人 申 请 土 地 确 权 登 记, 应 当 如 实 提 交 有 关 材 料 和 反 映 真 实 情 况, 并 对 申 请 材 料 实 - 13 -

质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 二 ) 申 请 人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出 席 现 场 指 界 并 办 理 申 请 农 村 集 体 土 地 所 有 权 确 权 登 记 发 证 手 续 ; ( 三 ) 各 镇 ( 街 道 ) 国 土 资 源 分 局 为 土 地 登 记 的 收 件 地 点 ; ( 四 ) 各 镇 ( 街 道 ) 国 土 资 源 分 局 负 责 将 宗 地 情 况 权 属 审 核 结 果 和 拟 登 记 结 果 在 所 在 地 进 行 公 告, 公 告 期 为 15 日 八 本 通 告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东 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 一 二 年 七 月 十 二 日 关 于 印 发 东 莞 市 促 进 中 小 微 企 业 发 展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东 府 2012 97 号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市 府 直 属 各 单 位 : 现 将 东 莞 市 促 进 中 小 微 企 业 发 展 实 施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东 莞 市 促 进 中 小 微 企 业 发 展 实 施 办 法 东 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 一 二 年 七 月 十 七 日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和 省 政 府 关 于 扶 持 中 小 微 企 业 发 展 的 部 署, 加 大 对 中 小 微 企 业 的 扶 持 力 度, 进 一 步 减 轻 企 业 负 担, 促 进 我 市 经 济 平 稳 健 康 可 持 续 发 展,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支 持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健 康 发 展 的 意 见 ( 国 发 2012 14 号 ) 和 省 政 府 印 发 2012 年 扶 持 中 小 微 企 业 发 展 若 干 政 策 措 施 的 通 知 ( 粤 府 2012 15 号 ), 制 定 本 实 施 办 法 一 加 强 财 政 支 持 ( 一 ) 十 二 五 期 间, 用 好 每 年 20 亿 元 科 技 东 莞 及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专 项 资 金,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中 小 微 企 业 加 大 扶 持 力 度, 支 持 企 业 技 术 创 新, 设 立 研 发 机 构, 推 进 产 业 技 术 进 步, 鼓 励 中 小 微 企 业 转 型 升 级 和 发 展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实 施 名 牌 带 动 战 略, 加 强 企 业 承 接 载 体 建 设, 推 进 产 学 研 合 作, 加 大 科 技 资 源 和 重 大 项 目 引 进 力 度, 配 套 资 助 纳 入 国 家 和 省 专 项 资 金 项 目, 促 进 中 小 微 企 业 成 长 发 展, 培 育 其 成 为 行 业 骨 干 和 大 企 业 集 团 ( 市 经 信 局 市 科 技 局 市 外 经 贸 局 市 财 政 局 负 责 ) ( 二 ) 依 法 设 立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每 年 安 排 不 少 于 3000 万 元, 充 分 发 挥 专 项 资 金 支 持 引 导 作 用, 扶 持 中 小 企 业 自 主 创 新 和 转 型 升 级 信 用 担 保 体 系 建 设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支 持 企 业 参 展 中 博 会 ( 市 经 信 局 市 财 政 局 负 责 ) ( 三 ) 利 用 好 国 家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基 金, 根 据 经 济 形 势, 市 财 政 设 立 相 应 的 发 展 基 金, 用 于 引 导 和 支 持 中 小 微 企 业 ( 市 经 信 局 市 财 政 局 负 责 ) ( 四 )2012 年 一 次 性 由 财 政 安 排 1000 万 元 设 立 市 促 进 小 微 企 业 发 展 资 金, 用 于 奖 励 高 成 长 性 小 微 工 业 企 业 对 年 营 业 收 入 首 次 超 过 2000 万 元 的 小 微 工 业 企 业, 给 予 一 次 性 奖 励 10 万 元 ( 市 经 信 局 市 财 政 局 负 责 ) - 14 -

( 五 ) 提 升 对 中 小 微 企 业 的 服 务 能 力, 大 力 树 立 中 小 微 企 业 创 新 产 业 化 小 企 业 创 业 基 地 和 各 类 服 务 平 台 的 示 范 典 型, 根 据 其 服 务 和 带 动 绩 效, 利 用 市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给 予 奖 励 ( 市 经 信 局 市 财 政 局 负 责 ) ( 六 ) 我 市 中 小 工 业 企 业 依 法 在 国 内 销 售 其 产 品, 按 企 业 在 我 市 税 务 部 门 缴 纳 的 销 售 环 节 增 值 税 比 上 年 度 增 长 部 分 ( 增 长 额 不 低 于 100 万 元 ) 的 5% 给 予 奖 励, 每 个 企 业 每 年 最 高 奖 励 100 万 元 ( 市 经 信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国 税 局 负 责 ) ( 七 ) 深 入 实 施 企 业 家 素 质 提 升 111 工 程, 每 年 安 排 300 万 元 专 项 经 费, 用 于 组 织 中 小 企 业 领 军 人 物 和 323 高 成 长 型 中 小 企 业 等 经 营 管 理 者 开 展 培 训, 全 面 提 升 企 业 家 素 质 ( 市 经 信 局 市 财 政 局 负 责 ) ( 八 ) 实 施 促 进 中 小 微 企 业 投 资 再 发 展 的 鼓 励 政 策, 对 符 合 产 业 导 向 的 中 小 微 企 业 按 照 其 增 资 扩 产 额 度 给 予 一 定 比 例 的 奖 励, 促 使 更 多 中 小 微 企 业 植 根 东 莞 扩 大 投 资, 推 动 中 小 微 企 业 做 精 做 优 做 强 ( 市 经 信 局 市 财 政 局 负 责 ) ( 九 ) 安 排 不 少 于 3000 万 元 市 科 技 型 中 小 企 业 技 术 创 新 资 金, 支 持 科 技 型 中 小 微 企 业 从 事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的 研 制 开 发 和 服 务 等 技 术 创 新 活 动 ( 市 科 技 局 市 财 政 局 负 责 ) ( 十 ) 在 2011 至 2015 年 统 筹 安 排 的 文 化 产 业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中, 民 间 资 本 进 入 文 化 产 业 领 域 可 参 照 政 策 获 得 相 应 的 扶 持, 符 合 条 件 的 中 小 微 文 化 企 业, 可 获 得 专 项 资 金 扶 持 金 融 贷 款 贴 息 或 奖 励 等 ( 市 文 广 新 局 市 财 政 局 负 责 ) 二 落 实 税 收 优 惠 ( 十 一 ) 贯 彻 落 实 销 售 货 物 和 销 售 应 税 劳 务 增 值 税 起 征 点 调 高 至 月 销 售 额 20000 元 ; 按 次 纳 税 的, 增 值 税 起 征 点 调 高 至 每 次 ( 日 ) 销 售 额 500 元 的 税 收 政 策 将 营 业 税 起 征 点 提 高 到 最 高 标 准, 即 按 期 纳 税 的 为 月 营 业 额 20000 元 ; 按 次 纳 税 的 为 每 次 ( 日 ) 营 业 额 500 元 ( 市 国 税 局 市 地 税 局 负 责 ) ( 十 二 ) 从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不 超 过 6 万 元 的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其 所 得 按 50% 计 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按 20% 的 税 率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市 国 税 局 市 地 税 局 负 责 ) ( 十 三 ) 对 从 事 国 家 非 限 制 和 禁 止 行 业, 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企 业, 减 按 20%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工 业 企 业,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不 超 过 30 万 元, 从 业 人 数 不 超 过 100 人, 资 产 总 额 不 超 过 3000 万 元 ; 其 他 企 业,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不 超 过 30 万 元, 从 业 人 数 不 超 过 80 人, 资 产 总 额 不 超 过 1000 万 元 ( 市 国 税 局 市 地 税 局 负 责 ) ( 十 四 ) 经 认 定 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的 中 小 企 业, 减 按 15% 的 优 惠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市 国 税 局 市 地 税 局 负 责 ) ( 十 五 ) 中 小 企 业 从 事 农 林 牧 渔 项 目 的 所 得, 按 规 定 免 征 减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 市 国 税 局 市 地 税 局 负 责 ) ( 十 六 ) 对 中 小 企 业 为 开 发 新 技 术 新 产 品 新 工 艺 发 生 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未 形 成 无 形 资 产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在 按 照 规 定 据 实 扣 除 的 基 础 上, 按 照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的 50% 加 计 扣 除 ; 形 成 无 形 资 产 的, 按 照 无 形 资 产 成 本 的 150% 摊 销 ( 市 国 税 局 市 地 税 局 负 责 ) ( 十 七 ) 对 中 小 企 业 从 事 技 术 转 让 技 术 开 发 业 务 和 与 之 相 关 的 技 术 咨 询 技 术 服 务 业 务 取 得 的 所 得, 在 一 个 纳 税 年 度 内 不 超 过 500 万 元 的 部 分,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 超 过 500 万 元 的 部 分,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 市 国 税 局 市 地 税 局 负 责 ) ( 十 八 ) 对 中 小 企 业 从 事 技 术 转 让 技 术 开 发 业 务 及 与 之 相 关 的 技 术 咨 询 技 术 服 务 业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免 征 营 业 税 ( 市 地 税 局 负 责 ) ( 十 九 )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采 取 股 权 投 资 方 式 投 资 于 未 上 市 的 中 小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2 年 以 上 的, 可 以 按 照 其 投 资 额 的 70% 在 股 权 持 有 满 2 年 的 当 年 抵 扣 该 企 业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当 年 不 足 抵 扣 的, 可 以 在 以 后 纳 税 年 度 结 转 抵 扣 ( 市 国 税 局 市 地 税 局 负 责 ) ( 二 十 ) 对 金 融 企 业 涉 农 贷 款 和 中 小 企 业 贷 款 进 行 风 险 分 类 后, 按 税 收 政 策 规 定 比 例 计 提 的 - 15 -

贷 款 损 失 专 项 准 备 金, 准 予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按 税 收 政 策 扣 除, 该 政 策 执 行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市 国 税 局 市 地 税 局 负 责 ) ( 二 十 一 ) 对 企 业 集 团 中 的 核 心 企 业 等 单 位 按 金 融 机 构 的 借 款 利 率 水 平 向 下 属 单 位 收 取 用 于 归 还 金 融 机 构 的 利 息, 不 征 收 营 业 税 ( 市 地 税 局 负 责 ) ( 二 十 二 ) 从 2011 年 11 月 1 日 至 2014 年 10 月 31 日, 对 金 融 机 构 与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签 订 的 借 款 合 同, 免 征 印 花 税 ( 市 地 税 局 负 责 ) ( 二 十 三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中 小 企 业, 经 有 权 限 的 税 务 机 关 审 批, 可 减 征 或 免 征 房 产 税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 经 有 权 限 的 税 务 机 关 审 批, 可 延 期 缴 纳 税 款, 但 期 限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缓 缴 期 间 免 予 加 收 滞 纳 金 ( 市 地 税 局 负 责 ) ( 二 十 四 ) 中 小 企 业 的 固 定 资 产 由 于 技 术 进 步 产 品 更 新 换 代 较 快 或 常 年 处 于 强 震 动 高 腐 蚀 状 态, 可 以 缩 短 折 旧 年 限 或 者 采 取 加 速 折 旧 的 方 法 ( 市 国 税 局 市 地 税 局 负 责 ) 三 减 轻 企 业 负 担 ( 二 十 五 ) 从 2012 年 起, 取 消 疾 病 控 制 卫 生 检 验 与 技 术 服 务 收 费, 安 防 系 统 工 程 检 验 费 从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免 收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劳 动 合 同 文 本 费 和 劳 动 年 审 证 照 费 用 从 2012 年 下 半 年 开 始, 免 收 中 小 微 企 业 的 定 期 监 督 抽 查 检 验 费 用, 降 低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办 理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费 用 ( 市 卫 生 局 市 安 监 局 市 人 力 资 源 局 市 质 监 局 负 责 ) ( 二 十 六 ) 统 一 规 划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抽 查, 质 监 部 门 与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互 认 内 外 销 产 品 的 检 验 标 准 和 结 果 ( 市 质 监 局 东 莞 检 验 检 疫 局 负 责 ) ( 二 十 七 ) 对 于 守 法 经 营 的 外 商 投 资 中 小 微 企 业, 若 因 经 营 困 难 逾 期 未 完 成 出 资, 而 导 致 影 响 其 办 理 联 合 年 检 的, 如 符 合 首 期 出 资 缴 齐, 已 出 资 额 占 到 其 应 出 资 注 册 资 本 比 例 超 过 60%( 含 60%) 或 已 出 资 额 占 到 期 应 出 资 注 册 资 本 比 例 超 过 70%( 含 70%) 的 条 件 之 一, 可 提 交 延 长 出 资 期 限 的 备 案 申 请, 审 核 无 误 后 出 具 延 长 出 资 期 限 的 备 案 登 记 表 以 帮 助 企 业 顺 利 通 过 联 合 年 检 ( 市 外 经 贸 局 负 责 ) ( 二 十 八 ) 对 采 取 在 岗 培 训 轮 班 工 作 协 商 薪 酬 等 办 法 稳 定 员 工 队 伍, 并 保 证 不 裁 员 或 少 裁 员 的 困 难 中 小 微 企 业, 可 使 用 就 业 专 项 资 金 为 其 在 岗 职 工 支 付 社 会 保 险 和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 市 人 力 资 源 局 市 社 保 局 市 财 政 局 负 责 ) ( 二 十 九 ) 对 依 法 参 加 养 老 保 险 按 规 定 履 行 缴 费 义 务, 目 前 生 产 经 营 暂 时 困 难 的 中 小 微 企 业, 可 向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申 请 缓 缴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缓 缴 期 最 长 不 超 过 6 个 月 ( 如 企 业 选 择 申 请 缓 缴 养 老 保 险 费 则 不 能 申 请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 ( 市 社 保 局 负 责 ) 四 加 大 融 资 支 持 ( 三 十 ) 实 施 新 的 10 亿 元 融 资 支 持 计 划, 用 于 工 业 企 业 贷 款 支 持 计 划 区 域 集 优 直 接 债 务 融 资 支 持 计 划 组 建 再 担 保 公 司 和 鼓 励 金 融 创 新 等 方 面 ( 市 府 金 融 工 作 局 市 经 信 局 市 外 经 贸 局 市 财 政 局 人 行 东 莞 市 中 心 支 行 负 责 ) ( 三 十 一 ) 促 进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业 发 展, 鼓 励 设 立 产 业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重 点 引 导 其 投 向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高 效 农 业 现 代 服 务 业 及 政 府 重 点 扶 持 高 新 技 术 创 业 企 业 等 ( 市 府 金 融 工 作 局 市 财 政 局 负 责 ) ( 三 十 二 ) 建 设 企 业 信 用 体 系, 建 立 制 度 化 的 信 息 采 集 更 新 共 享 披 露 机 制, 规 划 建 设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数 据 交 换 平 台 扶 持 本 地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形 成 以 信 用 评 级 为 标 准 的 企 业 融 资 筛 选 推 荐 体 系, 引 导 和 鼓 励 本 地 商 业 银 行 积 极 利 用 外 部 评 级, 作 为 企 业 增 信 的 参 考 依 据 ( 市 经 信 局 市 发 改 局 市 府 金 融 工 作 局 人 行 东 莞 市 中 心 支 行 负 责 ) ( 三 十 三 ) 定 期 举 办 金 融 服 务 日 活 动, 推 进 市 镇 街 中 小 企 业 融 资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培 育 一 批 优 秀 中 小 企 业 融 资 服 务 机 构 ( 市 经 信 局 负 责 ) ( 三 十 四 ) 完 善 中 小 微 企 业 在 线 金 融 超 市 功 能, 为 中 小 微 企 业 提 供 不 间 断 网 上 融 资 信 息 服 务, 搭 建 与 银 行 担 保 机 构 和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合 作 对 接 平 台 ; 组 织 专 家 上 门 为 企 业 把 脉, 为 中 小 微 企 业 提 出 针 对 性 改 善 融 资 条 件 意 见 ( 市 经 信 局 市 府 金 融 工 作 局 负 责 ) - 16 -

( 三 十 五 ) 督 促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严 格 贯 彻 执 行 银 监 会 提 出 的 小 企 业 信 贷 两 个 不 低 于 ( 增 速 不 低 于 全 部 贷 款 平 均 增 速 增 量 不 低 于 上 年 同 期 水 平 ) 的 目 标, 在 成 本 可 算 风 险 可 控 的 基 础 上 将 信 贷 政 策 适 当 向 小 微 企 业 倾 斜 结 合 辖 内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的 实 际 情 况, 在 小 微 企 业 不 良 贷 款 考 核 方 面 适 当 给 予 一 定 的 风 险 容 忍 度 ( 东 莞 银 监 分 局 负 责 ) ( 三 十 六 ) 为 符 合 条 件 的 中 小 加 工 贸 易 企 业 开 展 内 销 集 中 申 报 业 务 提 供 反 担 保, 解 决 资 金 积 压 问 题 ( 市 外 经 贸 局 负 责 ) 五 帮 助 开 拓 市 场 ( 三 十 七 ) 继 续 落 实 各 相 关 专 项 资 金 政 策, 鼓 励 和 组 织 中 小 微 企 业 在 国 内 外 参 展, 考 察 国 内 外 市 场, 引 导 小 微 企 业 采 取 抱 团 方 式 走 出 去, 推 动 中 小 微 企 业 开 拓 国 内 国 际 市 场 ( 市 经 信 局 市 外 经 贸 局 市 财 政 局 负 责 ) ( 三 十 八 ) 组 织 东 莞 名 特 优 产 品 展 销 活 动, 举 办 大 型 品 牌 展 会, 促 进 工 商 业 采 购 对 接, 建 设 工 厂 直 销 中 心, 支 持 电 子 商 务 平 台 建 设, 鼓 励 中 小 微 企 业 加 大 电 子 商 务 应 用 力 度, 促 进 市 政 府 采 购 优 先 使 用 本 土 中 小 微 企 业 产 品 ( 市 经 信 局 市 财 政 局 负 责 ) 六 优 化 行 政 服 务 ( 三 十 九 ) 进 一 步 为 中 小 微 企 业 提 供 优 质 服 务, 以 市 级 活 动 为 重 点, 加 强 市 镇 联 动, 推 动 开 展 中 小 企 业 服 务 年 活 动, 围 绕 政 策 咨 询 投 资 融 资 创 业 创 新 转 型 升 级 管 理 提 升 舆 论 宣 传 等 服 务 内 容, 为 中 小 微 企 业 送 政 策 送 服 务 送 温 暖 ( 市 经 信 局 负 责 ) ( 四 十 ) 保 护 中 小 微 企 业 合 法 权 益 和 合 法 地 位, 畅 通 企 业 诉 求 渠 道 ; 发 挥 政 府 部 门 和 社 会 机 构 协 同 作 用, 为 中 小 微 企 业 提 供 法 律 帮 助 ( 市 经 信 局 牵 头, 市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配 合 ) ( 四 十 一 ) 落 实 重 点 企 业 联 系 制 度 和 民 营 企 业 排 忧 解 难 制 度, 根 据 企 业 的 存 在 困 难 发 展 需 求 和 关 注 热 点, 帮 助 中 小 微 企 业 解 决 发 展 难 题 ( 市 经 信 局 负 责 ) ( 四 十 二 ) 属 市 级 审 批 权 限 内 的 民 间 资 金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事 项, 根 据 投 资 体 制 改 革 方 向, 实 行 登 记 备 案 制, 在 规 定 许 可 范 围 内, 减 少 企 业 项 目 备 案 所 需 的 前 置 条 件 对 上 市 后 备 企 业 办 理 项 目 立 项 报 批 业 务, 开 通 绿 色 通 道 优 先 办 理, 对 市 管 权 限 内 并 符 合 产 业 政 策 的 项 目, 资 料 齐 全 的 当 天 予 以 办 结 ( 市 发 改 局 负 责 ) ( 四 十 三 ) 各 类 企 业 登 记 许 可 申 请, 按 照 省 规 定 的 限 期 内 办 结 依 法 应 进 行 消 防 设 计 审 核 和 验 收 备 案 抽 查 的 中 小 微 企 业, 简 化 企 业 名 称 更 换 和 网 上 备 案 手 续 ; 对 备 案 抽 中 且 申 报 资 料 齐 全 的 企 业, 缩 短 审 批 时 间 对 于 办 证 手 续 齐 全 的 企 业,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出 具 房 产 相 关 证 件 为 符 合 条 件 企 业 提 供 24 小 时 不 间 断 的 电 子 审 批 服 务, 加 工 贸 易 合 同 审 批 即 来 即 办 ( 市 工 商 局 市 公 安 消 防 局 市 房 产 管 理 局 市 外 经 贸 局 负 责 ) ( 四 十 四 ) 支 持 具 备 条 件 的 个 体 户 转 型 为 企 业, 工 商 登 记 及 前 置 许 可 事 项 均 依 变 更 手 续 办 理, 其 中 消 防 环 保 等 不 针 对 特 定 经 营 主 体 核 发 的, 升 级 企 业 办 理 登 记 时, 无 需 重 复 提 交 ( 有 关 审 核 文 件 已 过 期 失 效 的 除 外 ); 升 级 企 业 不 改 变 经 营 场 所 ( 住 所 ), 且 经 营 场 所 仍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设 立 升 级 企 业 时 无 需 重 复 提 交 住 所 权 属 证 明 文 件 ( 市 工 商 局 负 责 ) ( 四 十 五 ) 推 行 登 记 注 册 行 政 审 批 改 革 试 点 将 前 置 审 批 事 项 最 大 限 度 压 缩, 精 简 后 置 审 批 项 目, 实 施 法 人 资 格 和 经 营 资 格 相 分 离 取 消 企 业 登 记 的 住 所 产 权 证 明, 放 宽 企 业 登 记 场 所 条 件 对 登 记 注 册 方 式 进 行 改 革, 推 行 全 程 电 子 化 网 上 登 记 年 检 全 面 推 进 简 政 放 权, 压 减 审 批 时 限, 提 升 行 政 审 批 效 能, 为 中 小 微 企 业 登 记 注 册 提 供 便 利 ( 市 工 商 局 负 责 ) ( 四 十 六 ) 符 合 东 莞 市 引 进 人 才 暂 行 规 定 相 关 规 定 的 中 小 企 业 人 员, 可 直 接 向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申 请 入 户 ; 其 他 的 按 照 东 莞 市 积 分 制 入 户 暂 行 办 法 相 关 规 定 申 请 入 户 ( 市 人 力 资 源 局 市 新 莞 人 服 务 管 理 局 市 公 安 局 负 责 ) 七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 四 十 七 ) 发 挥 市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作 用, 各 成 员 单 位 要 想 企 业 所 想 急 企 业 所 急 帮 企 业 所 需, 积 极 主 动 帮 扶 中 小 微 企 业, 定 期 统 计 和 通 报 各 成 员 单 位 推 动 中 小 微 企 业 发 展 的 工 作 情 况 各 镇 街 要 进 一 步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把 中 小 微 企 业 发 展 工 作 纳 入 当 地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 17 -

切 实 帮 扶 企 业 发 展 设 立 扶 持 政 策 首 创 奖, 鼓 励 镇 街 政 策 创 新 和 政 策 落 实 统 计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的 调 查 统 计 工 作, 尽 快 建 立 和 完 善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统 计 调 查 监 测 分 析 和 定 期 发 布 制 度 ( 市 经 信 局 牵 头, 各 镇 街 市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配 合 ) ( 四 十 八 ) 加 强 宣 传, 各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要 组 成 政 策 宣 讲 团, 把 各 级 政 府 扶 持 政 策 及 时 传 送 到 镇 街, 促 使 中 小 微 企 业 准 确 及 时 了 解 政 策 和 用 好 政 策, 在 全 社 会 营 造 环 境 引 商 政 策 扶 商 服 务 帮 商 热 情 亲 商 的 发 展 氛 围 ( 市 经 信 局 牵 头, 市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配 合 ) 本 实 施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有 效 期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所 列 扶 持 政 策 措 施, 国 家 省 和 市 有 规 定 实 施 年 限 的, 按 国 家 省 和 市 的 规 定 执 行 关 于 印 发 东 莞 市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厂 运 营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东 府 2012 98 号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市 府 直 属 各 单 位 : 现 将 东 莞 市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厂 运 营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东 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 一 二 年 七 月 二 十 三 日 东 莞 市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厂 运 营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条 ( 目 的 依 据 ) 为 规 范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企 业 的 运 营, 促 进 其 安 全 高 效 运 行, 防 止 二 次 污 染, 保 障 公 众 利 益, 根 据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工 作 意 见 ( 国 发 2011 9 号 ) 市 政 公 用 事 业 特 许 经 营 管 理 办 法 广 东 省 城 市 垃 圾 管 理 条 例 等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 适 用 范 围 )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生 活 垃 圾 焚 烧 处 理 企 业 的 运 营 和 监 管 第 三 条 ( 部 门 职 责 ) 市 城 市 综 合 管 理 局 是 本 市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的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企 业 的 运 营 监 管 工 作 市 环 保 局 在 职 责 范 围 内, 依 法 做 好 垃 圾 处 理 企 业 环 保 排 放 的 监 管 工 作 市 物 价 局 负 责 制 定 我 市 生 活 垃 圾 焚 烧 处 置 价 格 的 收 费 标 准 第 四 条 ( 企 业 禁 止 行 为 ) 垃 圾 处 理 企 业 必 须 按 规 定 接 收 和 处 理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 一 ) 接 收 危 险 废 物 医 疗 垃 圾 建 筑 垃 圾 等 ; ( 二 ) 擅 自 调 度 或 接 收 垃 圾 处 理 服 务 合 同 以 外 的 生 活 垃 圾 ; ( 三 ) 允 许 未 经 批 准 的 生 活 垃 圾 运 输 车 辆 进 厂 第 五 条 ( 计 量 系 统 要 求 ) 垃 圾 处 理 企 业 的 垃 圾 计 量 系 统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 一 ) 计 量 设 备 必 须 是 电 子 汽 车 衡 ; ( 二 ) 计 量 数 据 能 够 实 现 自 动 计 量 并 实 现 数 据 的 实 时 传 输 分 类 汇 总 功 能 第 六 条 ( 处 理 企 业 技 术 要 求 ) - 18 -

垃 圾 处 理 企 业 应 加 强 内 部 管 理, 并 达 到 以 下 要 求 : ( 一 ) 保 证 烟 气 废 水 炉 渣 飞 灰 等 污 染 物 及 噪 声 的 排 放 质 量 符 合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书 规 定 的 标 准 及 企 业 承 诺 值 ; ( 二 ) 保 持 卸 料 大 厅 的 地 面 干 净 整 洁, 保 证 垃 圾 储 存 库 处 于 负 压 状 态 和 车 辆 进 出 有 序 ; ( 三 ) 炉 膛 内 烟 气 在 不 低 于 850 的 条 件 下 滞 留 时 间 不 少 于 2 秒, 炉 渣 热 灼 减 率 应 控 制 在 3% 以 内 ; ( 四 ) 有 严 格 的 臭 气 控 制 和 处 理 措 施, 采 用 负 压 车 间 密 封 臭 气 吸 附 等 处 理 措 施 ; ( 五 ) 配 置 完 整 的 垃 圾 渗 沥 液 及 其 他 废 水 收 集 处 理 系 统 ; ( 六 ) 确 保 出 厂 的 炉 渣 飞 灰 在 运 输 过 程 中 保 持 密 封 状 态, 按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安 全 处 置 ; ( 七 ) 配 置 消 除 噪 声 系 统 等 防 治 噪 声 措 施 ; ( 八 ) 根 据 烟 气 排 放 在 线 检 测 结 果 及 时 调 整 碳 酸 钙 尿 素 氢 氧 化 钙 活 性 炭 等 化 学 物 品 的 投 放 量, 保 证 足 量 投 放 烟 气 达 标 排 放 ( 九 ) 在 厂 外 显 著 位 置 设 置 大 型 电 子 显 示 屏, 实 时 显 示 烟 气 主 要 污 染 物 的 在 线 监 测 数 据 第 七 条 ( 年 度 计 划 要 求 ) 垃 圾 处 理 企 业 应 当 制 定 计 划 对 设 施 设 备 进 行 维 护 检 修, 以 保 证 其 正 常 运 行, 每 年 12 月 20 日 前 应 把 下 一 年 度 的 设 施 设 备 检 修 计 划 报 送 市 城 管 局 备 案 因 突 发 事 故 导 致 设 施 设 备 检 修 计 划 需 变 更 的, 应 及 时 报 告 市 城 管 局 第 八 条 ( 生 活 垃 圾 的 调 度 ) 市 城 管 局 负 责 生 活 垃 圾 的 调 度 工 作 垃 圾 处 理 企 业 因 设 备 正 常 维 护 保 养 等 原 因 需 调 整 垃 圾 接 收 量 的, 应 向 市 城 管 局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市 城 管 局 应 在 收 到 申 请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批 复 第 九 条 ( 污 染 物 排 放 监 测 要 求 ) 垃 圾 处 理 企 业 应 建 立 污 染 物 排 放 日 常 监 测 制 度 应 按 生 活 垃 圾 焚 烧 厂 运 行 维 护 与 安 全 技 术 规 程 CJJ128-2009 要 求 每 年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二 噁 英 监 测, 并 将 监 测 报 告 报 市 环 保 局 及 市 城 管 局 备 案 市 环 保 局 每 季 度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烟 气 排 放 抽 样 监 测, 并 将 监 测 结 果 书 面 告 知 市 城 管 局 主 要 监 测 数 据 和 结 果 向 社 会 公 示 第 十 条 ( 在 线 监 测 要 求 ) 垃 圾 处 理 企 业 应 当 安 装 与 市 城 管 局 市 环 保 局 联 网 的 在 线 监 测 系 统 和 超 标 报 警 装 置 垃 圾 处 理 企 业 应 定 期 对 在 线 监 测 设 施 进 行 维 护, 保 证 数 据 传 输 的 稳 定 性 和 及 时 性, 且 保 证 环 保 在 线 监 测 仪 检 修 期 在 一 个 年 度 内 总 计 不 得 多 于 45 天 市 环 保 局 负 责 定 期 对 烟 气 在 线 监 测 系 统 的 准 确 性 进 行 检 查 第 十 一 条 ( 超 标 排 污 监 管 ) 垃 圾 处 理 企 业 排 放 污 染 物 超 过 规 定 的 排 放 标 准 或 者 超 过 重 点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的, 由 市 环 保 局 责 令 其 限 期 整 改, 或 报 市 政 府 责 令 其 限 期 治 理 第 十 二 条 ( 安 全 生 产 要 求 ) 垃 圾 处 理 企 业 应 建 立 和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严 格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第 十 三 条 ( 应 急 体 系 要 求 ) 垃 圾 处 理 企 业 应 建 立 完 善 的 应 急 预 案 体 系 遇 有 危 及 生 命 安 全 或 重 大 财 产 安 全 的 突 发 事 件 时, 垃 圾 处 理 企 业 应 及 时 启 动 应 急 预 案, 视 实 际 情 况 关 闭 部 分 或 整 个 生 产 线, 同 时 须 在 半 小 时 内 向 市 城 管 局 电 话 报 告,12 小 时 内 提 交 书 面 报 告 第 十 四 条 ( 企 业 员 工 培 训 要 求 ) 垃 圾 处 理 企 业 应 当 对 员 工 进 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专 业 技 术 安 全 防 护 环 境 保 护 应 急 处 理 等 理 论 知 识 和 操 作 技 能 培 训 第 十 五 条 ( 建 档 要 求 ) 垃 圾 处 理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工 况 运 行 记 录 设 施 运 行 维 护 和 辅 助 材 料 购 入 污 染 物 排 放 日 常 监 测 档 案 - 19 -

第 十 六 条 ( 监 测 报 告 要 求 ) 垃 圾 处 理 企 业 应 按 月 向 市 城 管 局 递 交 运 营 情 况 报 告, 并 保 证 数 据 准 确 性 及 时 性 第 十 七 条 ( 特 许 经 营 权 协 议 解 除 条 件 ) 垃 圾 处 理 企 业 因 经 营 管 理 不 善 引 起 环 境 安 全 事 件, 且 被 市 级 或 以 上 环 保 部 门 鉴 定 为 重 大 污 染 事 件 累 计 达 到 三 次 的, 经 市 城 管 局 报 市 政 府 批 准 后, 有 权 解 除 特 许 经 营 权 协 议 第 十 八 条 ( 焚 烧 处 置 价 格 )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企 业 的 垃 圾 焚 烧 处 置 价 格, 按 省 市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的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九 条 ( 运 营 监 管 措 施 ) 市 城 管 局 应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积 极 采 取 措 施 加 强 对 垃 圾 处 理 企 业 的 监 管 : ( 一 ) 建 立 远 程 在 线 监 管 系 统, 对 垃 圾 处 理 企 业 运 行 情 况 进 行 数 字 化 监 管 ; ( 二 ) 组 织 专 家 对 垃 圾 处 理 企 业 的 经 营 情 况 进 行 中 期 评 估, 评 估 周 期 一 般 不 得 低 于 两 年, 特 殊 情 况 下 可 以 实 施 年 度 评 估 ; ( 三 ) 建 立 社 会 公 众 参 与 机 制, 保 证 垃 圾 处 理 企 业 运 营 公 开 透 明 ; ( 四 ) 开 展 年 度 考 核 评 价, 并 公 开 评 价 结 果,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对 未 通 过 考 核 评 价 的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设 施, 要 责 成 运 营 单 位 限 期 整 改 ; ( 五 ) 建 立 垃 圾 处 理 企 业 诚 信 档 案 和 不 良 行 为 公 示 制 度 第 二 十 条 ( 解 释 部 门 ) 本 办 法 由 东 莞 市 城 市 综 合 管 理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一 条 ( 实 施 期 限 ) 本 办 法 自 2012 年 8 月 1 日 起 施 行, 有 效 期 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 转 发 省 政 府 关 于 八 一 建 军 节 期 间 开 展 拥 军 优 属 活 动 的 通 知 东 府 2012 100 号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市 府 直 属 各 单 位 : 今 年 是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建 军 85 周 年, 为 做 好 八 一 建 军 节 期 间 我 市 拥 军 优 属 工 作, 巩 固 和 发 展 军 政 军 民 团 结 的 大 好 局 面, 现 将 省 政 府 关 于 八 一 建 军 节 期 间 开 展 拥 军 优 属 活 动 的 通 知 ( 粤 府 明 电 2012 37 号 ) 转 发 给 你 们, 并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请 一 并 贯 彻 执 行 一 深 入 开 展 宣 传 教 育, 营 造 拥 军 优 属 浓 厚 氛 围 各 镇 街 各 单 位 要 把 开 展 拥 军 优 属 宣 传 教 育 与 贯 彻 落 实 我 市 庆 祝 第 七 次 荣 获 全 国 双 拥 模 范 城 暨 先 进 表 彰 大 会 精 神 相 结 合, 围 绕 迎 接 党 的 十 八 大 召 开, 积 极 创 新 宣 传 教 育 的 内 容 和 形 式, 不 断 扩 大 国 防 和 双 拥 宣 传 覆 盖 面, 增 强 宣 传 的 针 对 性 和 有 效 性, 强 化 全 民 国 防 观 念 和 双 拥 意 识 大 力 宣 传 人 民 子 弟 兵 胸 怀 国 家 和 人 民 利 益, 忠 实 履 行 当 代 革 命 军 人 历 史 使 命 的 英 勇 事 迹 ; 宣 传 我 市 社 会 各 界 在 争 创 全 国 和 省 双 拥 模 范 城 过 程 中 涌 现 出 的 双 拥 典 型 和 事 迹 市 镇 两 级 宣 传 媒 体 要 进 一 步 宣 传 东 莞 市 拥 军 优 属 实 施 办 法, 刊 登 ( 播 放 ) 拥 军 优 属 宣 传 标 语 各 镇 街 要 在 主 要 路 口 显 眼 位 置 建 立 和 完 善 永 久 性 拥 军 优 属 宣 传 牌, 在 主 要 街 道 的 路 灯 杆 人 行 天 桥 等 显 眼 位 置 悬 挂 拥 军 优 属 宣 传 条 幅, 在 旅 游 景 点 纪 念 馆 图 书 馆 展 览 馆 医 院 等 场 所 完 善 拥 军 优 属 标 志, 推 动 形 成 良 好 的 拥 军 优 属 社 会 氛 围 二 扎 实 开 展 慰 问 活 动, 掀 起 社 会 化 拥 军 新 热 潮 各 镇 街 各 单 位 要 巩 固 和 发 展 我 市 社 会 化 拥 军 成 果, 在 市 级 组 织 八 一 拥 军 慰 问 活 动 的 基 础 上, 着 眼 于 驻 军 做 好 军 事 斗 争 和 非 战 争 军 事 行 动 准 备, 充 分 发 挥 社 会 各 界 力 量, 组 织 拥 军 慰 问 团 - 20 -

( 组 ) 慰 问 部 队 官 兵, 广 泛 开 展 科 技 拥 军 文 化 拥 军 法 律 拥 军 等 活 动 ; 要 面 向 重 点 优 抚 对 象 开 展 送 温 暖 活 动, 为 重 点 优 抚 对 象 的 生 活 住 房 和 医 疗 提 供 服 务 保 障 ; 各 镇 街 非 公 组 织 与 部 队 结 对 共 建 内 容 要 不 断 丰 富 领 域 要 不 断 拓 展, 要 积 极 帮 助 部 队 解 决 训 练 和 生 活 中 遇 到 的 实 际 困 难 三 认 真 做 好 优 抚 安 置, 全 面 落 实 拥 军 优 属 政 策 各 镇 街 各 单 位 要 围 绕 八 一 期 间 开 展 拥 军 优 属 活 动, 以 我 市 争 创 全 国 双 拥 模 范 城 八 连 冠 为 抓 手, 认 真 解 决 好 军 休 干 部 和 军 转 干 部 安 置, 退 役 士 兵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驻 军 随 军 家 属 就 业, 军 人 子 女 入 学, 义 务 兵 和 重 点 优 抚 对 象 抚 恤 定 补 和 优 待, 军 人 军 属 合 法 权 益 等 问 题, 不 折 不 扣 地 落 实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同 时, 要 不 断 适 应 形 势 发 展 需 要, 加 强 政 策 法 规 建 设, 加 强 检 查 监 督, 推 动 各 项 拥 军 优 抚 安 置 政 策 全 面 落 实 各 镇 街 各 单 位 要 特 别 重 视 驻 军 随 军 家 属 的 就 业 安 置 问 题, 积 极 落 实 东 莞 市 拥 军 优 属 实 施 办 法 等 文 件 规 定, 着 力 解 决 历 次 政 策 性 安 置 就 业 后 未 入 编 随 军 家 属 享 受 在 编 人 员 工 资 福 利 待 遇 问 题 ; 要 重 点 做 好 2012 年 驻 军 随 军 家 属 的 接 收 安 置 工 作, 有 安 置 任 务 的 镇 街 和 单 位 要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尽 快 将 驻 军 随 军 家 属 就 业 安 置 工 作 落 实 到 位 各 镇 街 各 单 位 要 于 2012 年 8 月 17 日 前 以 书 面 加 盖 公 章 的 形 式 将 八 一 期 间 开 展 拥 军 优 属 活 动 情 况 报 送 至 市 双 拥 办 ( 联 系 人 : 陈 春 宇, 联 系 电 话 :22832550), 同 时 通 过 OA 系 统 将 电 子 文 档 发 送 至 民 政 局 双 拥 办 邮 箱, 由 市 双 拥 办 汇 总 后 报 省 双 拥 办 东 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 一 二 年 七 月 二 十 七 日 关 于 印 发 东 莞 市 水 资 源 保 护 与 水 环 境 治 理 十 二 五 规 划 的 通 知 东 府 办 2012 89 号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市 府 直 属 各 单 位 : 东 莞 市 水 资 源 保 护 与 水 环 境 治 理 十 二 五 规 划 业 经 市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东 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二 一 二 年 七 月 四 日 东 莞 市 水 资 源 保 护 与 水 环 境 治 理 十 二 五 规 划 水 资 源 保 护 与 水 环 境 治 理 十 二 五 规 划 是 水 务 管 理 工 作 的 基 础 和 依 据, 是 有 效 保 护 水 资 源 治 理 水 环 境 实 现 水 资 源 可 持 续 利 用 的 重 要 基 础, 也 是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十 二 五 规 划 顺 利 实 施 的 重 要 支 撑 为 贯 彻 落 实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区 改 革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2008-2020 年 ) 珠 江 三 角 洲 环 境 保 护 一 体 化 规 划 (2009-2020 年 ) 等 规 划, 满 足 我 市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对 水 资 源 保 护 提 出 的 新 要 求, 缓 解 我 市 水 环 境 污 染 问 题, 促 进 城 市 环 境 与 经 济 社 会 的 协 调 发 展, 特 制 定 本 规 划 一 十 一 五 水 环 境 治 理 回 顾 ( 一 ) 水 资 源 保 护 及 水 环 境 治 理 建 设 成 就 十 一 五 期 间, 我 市 水 资 源 保 护 和 水 环 境 治 理 工 作 成 效 显 著 水 资 源 供 给 与 保 护 体 系 日 趋 完 善 水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工 程 全 面 推 进 污 水 处 理 厂 及 其 配 套 截 污 主 干 管 网 建 设 基 本 完 成 水 政 水 资 源 管 理 水 平 不 断 提 升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深 入 推 进 节 水 型 社 会 建 设 进 一 步 加 快 - 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