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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 公 司 及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本 公 司 负 责 人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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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计 报 告 及 财 务 报 表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 目 录 页 次 一 审 计 报 告 1-2 二 财 务 报 表 1-12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和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表 1-4 合 并 利 润 表 和 公 司 利 润 表 5-6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和 公 司 现 金 流 量 表 7-8 合 并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和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9-12 1-87

东 风 电 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除 特 殊 注 明 外, 金 额 单 位 均 为 人 民 币 元 ) 一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 一 ) 公 司 成 立 情 况 东 风 电 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公 司, 在 包 含 子 公 司 时 简 称 本 集 团 ) 是 于 1997 年 4 月 经 机 械 工 业 部 机 械 政 [1997]294 号 文 件 和 国 家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委 员 会 改 [1997]63 号 文 批 准, 以 募 集 方 式 设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发 字 [1997]326 号 和 证 监 发 字 [1997]327 号 文 批 准,1997 年 6 月 13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开 发 行 1,250 万 股 普 通 股, 发 行 后 注 册 资 本 5,000 万 元 ( 二 ) 历 次 股 本 变 更 情 况 1998 年 8 月 18 日, 本 公 司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1998 年 中 期 用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股 本 方 案, 以 总 股 本 5000 万 股 为 基 数, 向 全 体 股 东 每 10 股 转 增 7 股, 股 本 变 更 为 8,500 万 股 1999 年 8 月 20 日, 经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并 经 上 海 证 券 期 货 监 管 办 公 室 沪 证 司 [1999]174 号 文 核 准, 本 公 司 以 1999 年 6 月 30 日 总 股 本 8500 万 股 为 基 数, 每 10 股 送 2 股 转 增 2 股, 共 派 送 及 转 增 股 本 3,400 万 股 股 本 变 更 为 11,900 万 股 1999 年 6 月 18 日,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字 [1999]121 号 文 批 准, 本 公 司 按 1997 年 末 总 股 本 5,000 万 股 为 基 数, 每 10 股 配 售 3 股, 共 计 向 全 体 股 东 配 售 1500 万 股 此 次 配 股 后, 本 公 司 股 本 总 数 为 13,400 万 股 2000 年 9 月 1 日, 经 本 公 司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上 海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办 公 室 沪 证 司 [2000]168 号 文 核 准, 本 公 司 2000 年 中 期 用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股 本, 以 总 股 本 13,400 万 股 为 基 数, 向 全 体 股 东 每 10 股 转 增 5 股, 本 公 司 股 本 变 更 为 20,100 万 股 2002 年 6 月 28 日, 经 本 公 司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上 海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办 公 室 核 准, 本 公 司 用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股 本, 以 总 股 本 20,100 万 股 为 基 数, 向 全 体 股 东 每 10 股 转 增 2 股, 股 本 变 更 为 24,120 万 股 2004 年 5 月 25 日, 经 本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上 海 监 管 局 沪 证 司 (2004)104 号 文 核 准, 本 公 司 以 2003 年 末 总 股 本 24,120 万 股 为 基 数, 用 资 本 公 积 向 全 体 股 东 以 每 10 股 转 增 3 股 的 方 式 转 增 股 本, 股 本 变 更 为 31,356 万 股 第 1 页

本 公 司 于 2006 年 12 月 20 日 召 开 的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相 关 股 东 会 议 决 议, 通 过 了 本 公 司 的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方 案 : 由 本 公 司 唯 一 的 非 流 通 股 股 东 东 风 汽 车 有 限 公 司 向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方 案 实 施 之 股 权 登 记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流 通 股 股 东 每 持 有 10 股 流 通 股 送 4 股 本 公 司 于 2007 年 1 月 10 日 实 施 了 上 述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方 案,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完 成 后, 本 公 司 股 东 持 股 情 况 如 下 : 东 风 汽 车 有 限 公 司 持 股 20,381.40 万 股, 占 总 股 本 的 65%, 社 会 公 众 持 股 10,974.60 万 股, 占 总 股 本 的 35% ( 三 )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本 公 司 原 控 股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均 为 东 风 汽 车 有 限 公 司 2010 年 4 月 13 日, 东 风 汽 车 有 限 公 司 与 东 风 汽 车 零 部 件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203,814,000 股 股 份 ( 占 本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65%) 全 部 协 议 转 让 给 东 风 汽 车 零 部 件 有 限 公 司 2010 年 6 月 9 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关 于 核 准 东 风 汽 车 零 部 件 公 司 公 告 东 风 电 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收 购 报 告 书 并 豁 免 其 要 约 收 购 义 务 的 批 复 ( 证 监 许 可 2010 779 号 ) 文 件 批 准, 核 准 豁 免 东 风 汽 车 零 部 件 有 限 公 司 因 协 议 转 让 而 持 有 本 公 司 203,814,000 股 股 份, 约 占 本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65.00% 而 应 履 行 的 要 约 收 购 义 务 2010 年 7 月 6 日,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事 项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办 理 完 成 过 户 手 续 此 次 股 权 转 让 完 成 后, 本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变 更 为 东 风 汽 车 零 部 件 有 限 公 司, 其 持 有 本 公 司 203,814,000 股 股 份,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65.00% 由 于 东 风 汽 车 零 部 件 有 限 公 司 为 东 风 汽 车 有 限 公 司 的 子 公 司, 东 风 汽 车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东 风 汽 车 零 部 件 有 限 公 司 99.90% 的 股 权,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系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内 部 资 产 整 合, 公 司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仍 为 东 风 汽 车 有 限 公 司 2010 年 8 月, 本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东 风 汽 车 零 部 件 有 限 公 司 更 名 为 东 风 汽 车 零 部 件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增 加 至 人 民 币 22.3 亿 元 其 主 要 经 营 业 务 为 : 汽 车 零 部 件 粉 末 冶 金 产 品 的 研 发 采 购 制 造 销 售 ; 货 物 进 出 口 技 术 进 出 口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禁 止 的 项 目 除 外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限 制 的 项 目 取 得 许 可 后 方 可 经 营 ); 技 术 转 让 技 术 咨 询 ; 投 资 管 理 本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东 风 汽 车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67 亿 元, 其 最 终 共 同 控 制 人 为 东 风 汽 车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和 日 产 自 动 车 株 式 会 社 ( 日 本 ), 持 股 比 例 各 占 50% 其 主 要 经 营 业 务 为 : 乘 用 车 和 商 用 车 及 零 部 件 铸 锻 件 粉 末 冶 金 产 品 机 电 设 备 工 具 和 模 具 的 开 发 设 计 制 造 和 销 售 ; 对 工 程 建 筑 项 目 实 施 组 织 管 理 ; 与 合 资 公 司 经 营 项 目 有 关 的 技 术 咨 询 技 术 服 务 信 息 服 务 物 流 服 务 和 售 后 服 务 ; 进 出 口 业 务 ; 其 他 服 务 贸 易 ( 含 保 险 代 理 旧 车 置 换 金 融 服 务 ) 等 第 2 页

( 四 ) 公 司 所 处 行 业 经 营 范 围 主 要 产 品 及 劳 务 本 集 团 所 处 行 业 为 汽 车 零 部 件 生 产 及 制 造 行 业 本 集 团 经 营 范 围 : 研 究 开 发 采 购 制 造 销 售 汽 车 仪 表 系 统 饰 件 系 统 制 动 系 统 供 油 系 统 产 品, 车 身 控 制 器 等 汽 车 电 子 系 统 产 品 ; 汽 车 摩 托 车 及 其 他 领 域 的 传 感 器 及 其 他 部 件 产 品 塑 料 零 件 有 色 金 属 压 铸 件 的 设 计 制 造 和 销 售, 自 营 和 代 理 各 类 商 品 和 技 术 的 进 出 口, 但 国 家 限 定 公 司 经 营 或 禁 止 进 出 口 的 商 品 及 技 术 除 外 ( 涉 及 许 可 经 营 的 凭 许 可 证 经 营 ) 本 集 团 主 要 产 品 包 括 汽 车 仪 表 系 统 饰 件 系 统 制 动 系 统 供 油 系 统 产 品, 车 身 控 制 器 等 汽 车 电 子 系 统 产 品 ( 五 ) 其 他 信 息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大 林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闵 行 区 浦 江 镇 新 骏 环 路 88 号 13 幢 203 室 号 总 部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普 陀 区 中 山 北 路 2000 号 22 楼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31,356 万 元 公 司 注 册 号 :310000000061134 股 票 代 码 :600081 ( 六 ) 本 财 务 报 表 业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16 年 3 月 26 日 批 准 报 出 ( 七 )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范 围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本 公 司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范 围 内 子 公 司 如 下 : 子 公 司 名 称 东 科 克 诺 尔 商 用 车 制 动 系 统 ( 十 堰 )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东 科 克 诺 尔 销 售 公 司 ) 东 风 汽 车 电 子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东 风 电 子 公 司 ) 东 风 伟 世 通 ( 十 堰 ) 汽 车 饰 件 系 统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东 风 十 堰 伟 世 通 公 司 ) 东 风 友 联 ( 十 堰 ) 汽 车 饰 件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东 风 友 联 公 司 ) 湛 江 德 利 车 辆 部 件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湛 江 德 利 公 司 ) 东 风 ( 十 堰 ) 有 色 铸 件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东 风 压 铸 公 司 ) 重 庆 德 重 机 械 制 造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重 庆 德 重 公 司 ) 广 州 德 利 汽 车 零 部 件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广 州 德 利 公 司 ) 东 风 伟 世 通 汽 车 饰 件 系 统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东 风 伟 世 通 公 司 ) 东 风 安 通 林 ( 武 汉 ) 汽 车 饰 件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东 风 安 通 林 饰 件 公 司 ) 东 风 河 西 ( 襄 阳 ) 汽 车 饰 件 系 统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东 风 河 西 襄 阳 公 司 ) 郑 州 东 风 伟 世 通 汽 车 饰 件 系 统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东 风 伟 世 通 郑 州 公 司 ) 东 风 伟 世 通 盐 城 汽 车 饰 件 系 统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东 风 伟 世 通 盐 城 公 司 ) 东 风 饰 件 日 本 株 式 会 社 ( 简 称 东 风 饰 件 日 本 株 式 会 社 ) 上 海 东 仪 汽 车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东 仪 汽 贸 公 司 ) 上 海 风 神 汽 车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风 神 ) 上 海 东 风 汽 车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实 业 ) 上 海 东 仪 汽 车 技 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技 术 服 务 ) 上 海 东 嘉 汽 车 销 售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东 嘉 ) 上 海 东 浦 汽 车 销 售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东 浦 ) 本 期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范 围 及 其 变 化 情 况 详 见 本 附 注 六 合 并 范 围 的 变 更 和 七 在 其 他 主 体 中 的 权 益 第 3 页

二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础 ( 一 ) 编 制 基 础 公 司 以 持 续 经 营 为 基 础, 根 据 实 际 发 生 的 交 易 和 事 项, 按 照 财 政 部 颁 布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 和 各 项 具 体 会 计 准 则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应 用 指 南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解 释 及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 以 下 合 称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以 及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编 报 规 则 第 15 号 财 务 报 告 的 一 般 规 定 的 披 露 规 定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 二 ) 持 续 经 营 公 司 自 报 告 期 末 起 至 少 12 个 月 内 具 有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无 影 响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重 大 事 项 三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估 计 ( 一 ) 遵 循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声 明 公 司 所 编 制 的 财 务 报 表 符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要 求, 真 实 完 整 地 反 映 了 报 告 期 公 司 的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现 金 流 量 等 有 关 信 息 ( 二 ) 会 计 期 间 自 公 历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止 为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 三 ) 营 业 周 期 本 公 司 营 业 周 期 为 12 个 月 ( 四 ) 记 账 本 位 币 本 公 司 采 用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五 ) 同 一 控 制 下 和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 本 公 司 在 企 业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资 产 和 负 债, 按 照 合 并 日 在 被 合 并 方 资 产 负 债 ( 包 括 最 终 控 制 方 收 购 被 合 并 方 而 形 成 的 商 誉 ) 在 最 终 控 制 方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账 面 价 值 计 量 在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净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与 支 付 的 合 并 对 价 账 面 价 值 ( 或 发 行 股 份 面 值 总 额 ) 的 差 额, 调 整 资 本 公 积 中 的 股 本 溢 价, 资 本 公 积 中 的 股 本 溢 价 不 足 冲 减 的, 调 整 留 存 收 益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 本 公 司 在 购 买 日 对 作 为 企 业 合 并 对 价 付 出 的 资 产 发 生 或 承 担 的 负 债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本 公 司 对 合 并 成 本 大 于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被 购 买 方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差 额, 确 认 为 商 誉 ; 合 并 成 本 小 于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被 购 买 方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差 额, 经 复 核 后,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为 企 业 合 并 发 生 的 审 计 法 律 服 务 评 估 咨 询 等 中 介 费 用 以 及 其 他 直 接 相 关 费 用, 于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为 企 业 合 并 而 发 行 权 益 性 证 券 的 交 易 费 用, 冲 减 权 益 第 4 页

( 六 )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方 法 1 合 并 范 围 本 公 司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合 并 范 围 以 控 制 为 基 础 确 定, 所 有 子 公 司 ( 包 括 本 公 司 所 控 制 的 被 投 资 方 可 分 割 的 部 分 ) 均 纳 入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2 合 并 程 序 本 公 司 以 自 身 和 各 子 公 司 的 财 务 报 表 为 基 础, 根 据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本 公 司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将 整 个 企 业 集 团 视 为 一 个 会 计 主 体, 依 据 相 关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确 认 计 量 和 列 报 要 求, 按 照 统 一 的 会 计 政 策, 反 映 本 企 业 集 团 整 体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所 有 纳 入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合 并 范 围 的 子 公 司 所 采 用 的 会 计 政 策 会 计 期 间 与 本 公 司 一 致, 如 子 公 司 采 用 的 会 计 政 策 会 计 期 间 与 本 公 司 不 一 致 的, 在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时, 按 本 公 司 的 会 计 政 策 会 计 期 间 进 行 必 要 的 调 整 对 于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取 得 的 子 公 司, 以 购 买 日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为 基 础 对 其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调 整 对 于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取 得 的 子 公 司, 以 其 资 产 负 债 ( 包 括 最 终 控 制 方 收 购 该 子 公 司 而 形 成 的 商 誉 ) 在 最 终 控 制 方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账 面 价 值 为 基 础 对 其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调 整 子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当 期 净 损 益 和 当 期 综 合 收 益 中 属 于 少 数 股 东 的 份 额 分 别 在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所 有 者 权 益 项 目 下 合 并 利 润 表 中 净 利 润 项 目 下 和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项 目 下 单 独 列 示 子 公 司 少 数 股 东 分 担 的 当 期 亏 损 超 过 了 少 数 股 东 在 该 子 公 司 期 初 所 有 者 权 益 中 所 享 有 份 额 而 形 成 的 余 额, 冲 减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1) 增 加 子 公 司 或 业 务 在 报 告 期 内, 若 因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增 加 子 公 司 或 业 务 的, 则 调 整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的 期 初 数 ; 将 子 公 司 或 业 务 合 并 当 期 期 初 至 报 告 期 末 的 收 入 费 用 利 润 纳 入 合 并 利 润 表 ; 将 子 公 司 或 业 务 合 并 当 期 期 初 至 报 告 期 末 的 现 金 流 量 纳 入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同 时 对 比 较 报 表 的 相 关 项 目 进 行 调 整, 视 同 合 并 后 的 报 告 主 体 自 最 终 控 制 方 开 始 控 制 时 点 起 一 直 存 在 因 追 加 投 资 等 原 因 能 够 对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被 投 资 方 实 施 控 制 的, 视 同 参 与 合 并 的 各 方 在 最 终 控 制 方 开 始 控 制 时 即 以 目 前 的 状 态 存 在 进 行 调 整 在 取 得 被 合 并 方 控 制 权 之 前 持 有 的 股 权 投 资, 在 取 得 原 股 权 之 日 与 合 并 方 和 被 合 并 方 同 处 于 同 一 控 制 之 日 孰 晚 日 起 至 合 并 日 之 间 已 确 认 有 关 损 益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以 及 其 他 净 资 产 变 动, 分 别 冲 减 比 较 报 表 期 间 的 期 初 留 存 收 益 或 当 期 损 益 在 报 告 期 内, 若 因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增 加 子 公 司 或 业 务 的, 则 不 调 整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期 初 数 ; 将 该 子 公 司 或 业 务 自 购 买 日 至 报 告 期 末 的 收 入 费 用 利 润 纳 入 合 并 利 润 表 ; 该 子 公 司 或 业 务 自 购 买 日 至 报 告 期 末 的 现 金 流 量 纳 入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第 5 页

因 追 加 投 资 等 原 因 能 够 对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被 投 资 方 实 施 控 制 的, 对 于 购 买 日 之 前 持 有 的 被 购 买 方 的 股 权, 本 公 司 按 照 该 股 权 在 购 买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重 新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投 资 收 益 购 买 日 之 前 持 有 的 被 购 买 方 的 股 权 涉 及 权 益 法 核 算 下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以 及 除 净 损 益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和 利 润 分 配 之 外 的 其 他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的, 与 其 相 关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其 他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转 为 购 买 日 所 属 当 期 投 资 收 益, 由 于 被 投 资 方 重 新 计 量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变 动 而 产 生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除 外 (2) 处 置 子 公 司 或 业 务 1 一 般 处 理 方 法 在 报 告 期 内, 本 公 司 处 置 子 公 司 或 业 务, 则 该 子 公 司 或 业 务 期 初 至 处 置 日 的 收 入 费 用 利 润 纳 入 合 并 利 润 表 ; 该 子 公 司 或 业 务 期 初 至 处 置 日 的 现 金 流 量 纳 入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因 处 置 部 分 股 权 投 资 或 其 他 原 因 丧 失 了 对 被 投 资 方 控 制 权 时, 对 于 处 置 后 的 剩 余 股 权 投 资, 本 公 司 按 照 其 在 丧 失 控 制 权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重 新 计 量 处 置 股 权 取 得 的 对 价 与 剩 余 股 权 公 允 价 值 之 和, 减 去 按 原 持 股 比 例 计 算 应 享 有 原 有 子 公 司 自 购 买 日 或 合 并 日 开 始 持 续 计 算 的 净 资 产 的 份 额 与 商 誉 之 和 的 差 额, 计 入 丧 失 控 制 权 当 期 的 投 资 收 益 与 原 有 子 公 司 股 权 投 资 相 关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或 除 净 损 益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及 利 润 分 配 之 外 的 其 他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在 丧 失 控 制 权 时 转 为 当 期 投 资 收 益, 由 于 被 投 资 方 重 新 计 量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变 动 而 产 生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除 外 因 其 他 投 资 方 对 子 公 司 增 资 而 导 致 本 公 司 持 股 比 例 下 降 从 而 丧 失 控 制 权 的, 按 照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2 分 步 处 置 子 公 司 通 过 多 次 交 易 分 步 处 置 对 子 公 司 股 权 投 资 直 至 丧 失 控 制 权 的, 处 置 对 子 公 司 股 权 投 资 的 各 项 交 易 的 条 款 条 件 以 及 经 济 影 响 符 合 以 下 一 种 或 多 种 情 况, 通 常 表 明 应 将 多 次 交 易 事 项 作 为 一 揽 子 交 易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 ⅰ. 这 些 交 易 是 同 时 或 者 在 考 虑 了 彼 此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订 立 的 ; ⅱ. 这 些 交 易 整 体 才 能 达 成 一 项 完 整 的 商 业 结 果 ; ⅲ. 一 项 交 易 的 发 生 取 决 于 其 他 至 少 一 项 交 易 的 发 生 ; ⅳ. 一 项 交 易 单 独 看 是 不 经 济 的, 但 是 和 其 他 交 易 一 并 考 虑 时 是 经 济 的 处 置 对 子 公 司 股 权 投 资 直 至 丧 失 控 制 权 的 各 项 交 易 属 于 一 揽 子 交 易 的, 本 公 司 将 各 项 交 易 作 为 一 项 处 置 子 公 司 并 丧 失 控 制 权 的 交 易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 但 是, 在 丧 失 控 制 权 之 前 每 一 次 处 置 价 款 与 处 置 投 资 对 应 的 享 有 该 子 公 司 净 资 产 份 额 的 差 额, 在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确 认 为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在 丧 失 控 制 权 时 一 并 转 入 丧 失 控 制 权 当 期 的 损 益 处 置 对 子 公 司 股 权 投 资 直 至 丧 失 控 制 权 的 各 项 交 易 不 属 于 一 揽 子 交 易 的, 在 丧 失 控 制 权 之 前, 按 不 丧 失 控 制 权 的 情 况 下 部 分 处 置 对 子 公 司 的 股 权 投 资 的 相 关 政 策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 在 丧 失 控 制 权 时, 按 处 置 子 公 司 一 般 处 理 方 法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第 6 页

(3) 购 买 子 公 司 少 数 股 权 本 公 司 因 购 买 少 数 股 权 新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与 按 照 新 增 持 股 比 例 计 算 应 享 有 子 公 司 自 购 买 日 ( 或 合 并 日 ) 开 始 持 续 计 算 的 净 资 产 份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调 整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的 资 本 公 积 中 的 股 本 溢 价, 资 本 公 积 中 的 股 本 溢 价 不 足 冲 减 的, 调 整 留 存 收 益 (4) 不 丧 失 控 制 权 的 情 况 下 部 分 处 置 对 子 公 司 的 股 权 投 资 在 不 丧 失 控 制 权 的 情 况 下 因 部 分 处 置 对 子 公 司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而 取 得 的 处 置 价 款 与 处 置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相 对 应 享 有 子 公 司 自 购 买 日 或 合 并 日 开 始 持 续 计 算 的 净 资 产 份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调 整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的 资 本 公 积 中 的 股 本 溢 价, 资 本 公 积 中 的 股 本 溢 价 不 足 冲 减 的, 调 整 留 存 收 益 ( 七 ) 合 营 安 排 分 类 及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合 营 安 排 分 为 共 同 经 营 和 合 营 企 业 当 本 公 司 是 合 营 安 排 的 合 营 方, 享 有 该 安 排 相 关 资 产 且 承 担 该 安 排 相 关 负 债 时, 为 共 同 经 营 本 公 司 确 认 与 共 同 经 营 中 利 益 份 额 相 关 的 下 列 项 目, 并 按 照 相 关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 (1) 确 认 本 公 司 单 独 所 持 有 的 资 产, 以 及 按 本 公 司 份 额 确 认 共 同 持 有 的 资 产 ; (2) 确 认 本 公 司 单 独 所 承 担 的 负 债, 以 及 按 本 公 司 份 额 确 认 共 同 承 担 的 负 债 ; (3) 确 认 出 售 本 公 司 享 有 的 共 同 经 营 产 出 份 额 所 产 生 的 收 入 ; (4) 按 本 公 司 份 额 确 认 共 同 经 营 因 出 售 产 出 所 产 生 的 收 入 ; (5) 确 认 单 独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以 及 按 本 公 司 份 额 确 认 共 同 经 营 发 生 的 费 用 本 公 司 对 合 营 企 业 投 资 的 会 计 政 策 见 本 附 注 三 ( 十 四 )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 八 )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确 定 标 准 在 编 制 现 金 流 量 表 时, 将 本 公 司 库 存 现 金 以 及 可 以 随 时 用 于 支 付 的 存 款 确 认 为 现 金 将 同 时 具 备 期 限 短 ( 从 购 买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到 期 ) 流 动 性 强 易 于 转 换 为 已 知 现 金 价 值 变 动 风 险 很 小 四 个 条 件 的 投 资, 确 定 为 现 金 等 价 物 ( 九 ) 外 币 业 务 和 外 币 报 表 折 算 外 币 业 务 采 用 交 易 发 生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作 为 折 算 汇 率 将 外 币 金 额 折 合 成 人 民 币 记 账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外 币 货 币 性 项 目 余 额 按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由 此 产 生 的 汇 兑 差 额, 除 属 于 与 购 建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相 关 的 外 币 专 门 借 款 产 生 的 汇 兑 差 额 按 照 借 款 费 用 资 本 化 的 原 则 处 理 外, 均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第 7 页

( 十 ) 金 融 工 具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金 融 资 产 金 融 负 债 和 权 益 工 具 1 金 融 工 具 的 分 类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于 初 始 确 认 时 分 类 为 :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包 括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和 直 接 指 定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 应 收 款 项 ;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等 2 金 融 工 具 的 确 认 依 据 和 计 量 方 法 (1)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 金 融 负 债 ) 取 得 时 以 公 允 价 值 ( 扣 除 已 宣 告 但 尚 未 发 放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已 到 付 息 期 但 尚 未 领 取 的 债 券 利 息 ) 作 为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相 关 的 交 易 费 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持 有 期 间 将 取 得 的 利 息 或 现 金 股 利 确 认 为 投 资 收 益, 期 末 将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处 置 时, 其 公 允 价 值 与 初 始 入 账 金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确 认 为 投 资 收 益, 同 时 调 整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2)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取 得 时 按 公 允 价 值 ( 扣 除 已 到 付 息 期 但 尚 未 领 取 的 债 券 利 息 ) 和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之 和 作 为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持 有 期 间 按 照 摊 余 成 本 和 实 际 利 率 计 算 确 认 利 息 收 入, 计 入 投 资 收 益 实 际 利 率 在 取 得 时 确 定, 在 该 预 期 存 续 期 间 或 适 用 的 更 短 期 间 内 保 持 不 变 处 置 时, 将 所 取 得 价 款 与 该 投 资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投 资 收 益 (3) 应 收 款 项 公 司 对 外 销 售 商 品 或 提 供 劳 务 形 成 的 应 收 债 权, 以 及 公 司 持 有 的 其 他 企 业 的 不 包 括 在 活 跃 市 场 上 有 报 价 的 债 务 工 具 的 债 权, 包 括 应 收 账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等, 以 向 购 货 方 应 收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价 款 作 为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 具 有 融 资 性 质 的, 按 其 现 值 进 行 初 始 确 认 收 回 或 处 置 时, 将 取 得 的 价 款 与 该 应 收 款 项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4)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取 得 时 按 公 允 价 值 ( 扣 除 已 宣 告 但 尚 未 发 放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已 到 付 息 期 但 尚 未 领 取 的 债 券 利 息 ) 和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之 和 作 为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持 有 期 间 将 取 得 的 利 息 或 现 金 股 利 确 认 为 投 资 收 益 期 末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将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但 是,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且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以 及 与 该 权 益 工 具 挂 钩 并 须 通 过 交 付 该 权 益 工 具 结 算 的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按 照 成 本 计 量 第 8 页

处 置 时, 将 取 得 的 价 款 与 该 金 融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投 资 损 益 ; 同 时, 将 原 直 接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累 计 额 对 应 处 置 部 分 的 金 额 转 出,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5)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按 其 公 允 价 值 和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之 和 作 为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3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的 确 认 依 据 和 计 量 方 法 公 司 发 生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时, 如 已 将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转 入 方, 则 终 止 确 认 该 金 融 资 产 ; 如 保 留 了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的, 则 不 终 止 确 认 该 金 融 资 产 在 判 断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是 否 满 足 上 述 金 融 资 产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时, 采 用 实 质 重 于 形 式 的 原 则 公 司 将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区 分 为 金 融 资 产 整 体 转 移 和 部 分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整 体 转 移 满 足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的, 将 下 列 两 项 金 额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1)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 (2) 因 转 移 而 收 到 的 对 价, 与 原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累 计 额 ( 涉 及 转 移 的 金 融 资 产 为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的 情 形 ) 之 和 金 融 资 产 部 分 转 移 满 足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的, 将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整 体 的 账 面 价 值, 在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和 未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之 间, 按 照 各 自 的 相 对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分 摊, 并 将 下 列 两 项 金 额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1)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的 账 面 价 值 ; (2)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的 对 价, 与 原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累 计 额 中 对 应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的 金 额 ( 涉 及 转 移 的 金 融 资 产 为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的 情 形 ) 之 和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不 满 足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的, 继 续 确 认 该 金 融 资 产, 所 收 到 的 对 价 确 认 为 一 项 金 融 负 债 4 金 融 负 债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金 融 负 债 的 现 时 义 务 全 部 或 部 分 已 经 解 除 的, 则 终 止 确 认 该 金 融 负 债 或 其 一 部 分 ; 本 公 司 若 与 债 权 人 签 定 协 议, 以 承 担 新 金 融 负 债 方 式 替 换 现 存 金 融 负 债, 且 新 金 融 负 债 与 现 存 金 融 负 债 的 合 同 条 款 实 质 上 不 同 的, 则 终 止 确 认 现 存 金 融 负 债, 并 同 时 确 认 新 金 融 负 债 对 现 存 金 融 负 债 全 部 或 部 分 合 同 条 款 作 出 实 质 性 修 改 的, 则 终 止 确 认 现 存 金 融 负 债 或 其 一 部 分, 同 时 将 修 改 条 款 后 的 金 融 负 债 确 认 为 一 项 新 金 融 负 债 金 融 负 债 全 部 或 部 分 终 止 确 认 时, 终 止 确 认 的 金 融 负 债 账 面 价 值 与 支 付 对 价 ( 包 括 转 出 的 非 现 金 资 产 或 承 担 的 新 金 融 负 债 )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第 9 页

本 公 司 若 回 购 部 分 金 融 负 债 的, 在 回 购 日 按 照 继 续 确 认 部 分 与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的 相 对 公 允 价 值, 将 该 金 融 负 债 整 体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分 配 分 配 给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支 付 的 对 价 ( 包 括 转 出 的 非 现 金 资 产 或 承 担 的 新 金 融 负 债 )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5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的 确 定 方 法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金 融 工 具, 以 活 跃 市 场 中 的 报 价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金 融 工 具,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时, 本 公 司 采 用 在 当 前 情 况 下 适 用 并 且 有 足 够 可 利 用 数 据 和 其 他 信 息 支 持 的 估 值 技 术, 选 择 与 市 场 参 与 者 在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交 易 中 所 考 虑 的 资 产 或 负 债 特 征 相 一 致 的 输 入 值, 并 优 先 使 用 相 关 可 观 察 输 入 值 只 有 在 相 关 可 观 察 输 入 值 无 法 取 得 或 取 得 不 切 实 可 行 的 情 况 下, 才 使 用 不 可 观 察 输 入 值 6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应 收 款 项 ) 减 值 的 测 试 方 法 及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除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外, 本 公 司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金 融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检 查, 如 果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某 项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的,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1)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的 减 值 准 备 : 期 末 如 果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发 生 严 重 下 降, 或 在 综 合 考 虑 各 种 相 关 因 素 后, 预 期 这 种 下 降 趋 势 属 于 非 暂 时 性 的, 就 认 定 其 已 发 生 减 值, 将 原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下 降 形 成 的 累 计 损 失 一 并 转 出,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对 于 已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的 可 供 出 售 债 务 工 具, 在 随 后 的 会 计 期 间 公 允 价 值 已 上 升 且 客 观 上 与 确 认 原 减 值 损 失 确 认 后 发 生 的 事 项 有 关 的, 原 确 认 的 减 值 损 失 予 以 转 回,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可 供 出 售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发 生 的 减 值 损 失, 不 通 过 损 益 转 回 (2)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的 减 值 准 备 :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减 值 损 失 的 计 量 比 照 应 收 款 项 减 值 损 失 计 量 方 法 处 理 ( 十 一 ) 应 收 款 项 坏 账 准 备 1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独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 (1)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判 断 依 据 或 金 额 标 准 期 末 单 项 金 额 超 过 100 万 元 的 应 收 款 项 (2)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应 收 款 项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对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应 收 款 项,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当 存 在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本 公 司 将 无 法 全 额 收 回 款 项 时, 根 据 其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 对 于 经 单 独 测 试 后 未 减 值 的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应 收 款 项, 按 照 应 收 款 项 组 合 的 坏 账 计 提 方 法 和 比 率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第 10 页

2 按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应 收 款 项 (1) 确 定 组 合 的 依 据 除 单 独 测 试 并 单 项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和 合 并 范 围 内 的 应 收 款 账 龄 组 合 项 以 外 的 应 收 账 款 和 其 他 应 收 款, 以 应 收 款 项 的 账 龄 为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划 分 组 合 合 并 范 围 内 的 应 收 账 款 和 其 他 应 收 款 以 与 交 易 对 象 的 关 系 划 分 组 合 账 龄 组 合 合 并 范 围 内 的 应 收 账 款 和 其 他 应 收 款 3 个 月 以 内 ( 含 3 个 月 ) (2) 按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按 账 龄 分 析 法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不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组 合 中, 采 用 账 龄 分 析 法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账 龄 应 收 账 款 计 提 比 例 (%) 其 他 应 收 款 计 提 比 例 (%) 3 个 月 -1 年 ( 含 1 年 ) 5.00 5.00 1-2 年 ( 含 2 年 ) 30.00 30.00 2-3 年 ( 含 3 年 ) 75.00 75.00 3 年 以 上 100.00 100.00 3 单 项 金 额 虽 不 重 大 但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1)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理 由 存 在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本 公 司 将 无 法 全 额 收 回 款 项 (2)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根 据 其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 十 二 ) 存 货 1 存 货 的 分 类 存 货 分 类 为 : 原 材 料 低 值 易 耗 品 库 存 商 品 发 出 商 品 在 产 品 自 制 半 成 品 委 托 加 工 物 资 等 2 发 出 存 货 的 计 价 方 法 存 货 发 出 时 按 加 权 平 均 法 计 价 ; 原 材 料 产 成 品 购 进 ( 入 库 ) 采 用 计 划 成 本 核 算, 月 末 按 照 发 出 的 各 种 原 材 料 产 成 品 的 计 划 成 本 计 算 应 负 担 的 成 本 差 异, 调 整 为 实 际 成 本 3 不 同 类 别 存 货 可 变 现 净 值 的 确 定 依 据 产 成 品 库 存 商 品 和 用 于 出 售 的 材 料 等 直 接 用 于 出 售 的 商 品 存 货, 在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中, 以 该 存 货 的 估 计 售 价 减 去 估 计 的 销 售 费 用 和 相 关 税 费 后 的 金 额, 确 定 其 可 变 现 净 值 ; 需 要 经 过 加 工 的 材 料 存 货, 在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中, 以 所 生 产 的 产 成 品 的 估 计 售 价 减 去 至 完 工 时 估 计 将 要 发 生 的 成 本 估 计 的 销 售 费 用 第 11 页

和 相 关 税 费 后 的 金 额, 确 定 其 可 变 现 净 值 ; 为 执 行 销 售 合 同 或 者 劳 务 合 同 而 持 有 的 存 货, 其 可 变 现 净 值 以 合 同 价 格 为 基 础 计 算, 若 持 有 存 货 的 数 量 多 于 销 售 合 同 订 购 数 量 的, 超 出 部 分 的 存 货 的 可 变 现 净 值 以 一 般 销 售 价 格 为 基 础 计 算 期 末 按 照 单 个 存 货 项 目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 但 对 于 数 量 繁 多 单 价 较 低 的 存 货, 按 照 存 货 类 别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 与 在 同 一 地 区 生 产 和 销 售 的 产 品 系 列 相 关 具 有 相 同 或 类 似 最 终 用 途 或 目 的, 且 难 以 与 其 他 项 目 分 开 计 量 的 存 货, 则 合 并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除 有 明 确 证 据 表 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市 场 价 格 异 常 外, 存 货 项 目 的 可 变 现 净 值 以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市 场 价 格 为 基 础 确 定 本 期 期 末 存 货 项 目 的 可 变 现 净 值 以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市 场 价 格 为 基 础 确 定 4 存 货 的 盘 存 制 度 采 用 永 续 盘 存 制 5 低 值 易 耗 品 和 包 装 物 的 摊 销 方 法 (1) 低 值 易 耗 品 采 用 一 次 转 销 法 ; (2) 包 装 物 采 用 一 次 转 销 法 ( 十 三 ) 划 分 为 持 有 待 售 的 资 产 本 公 司 将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或 非 流 动 资 产 ) 确 认 为 持 有 待 售 : (1) 该 组 成 部 分 必 须 在 其 当 前 状 况 下 仅 根 据 出 售 此 类 组 成 部 分 的 惯 常 条 款 即 可 立 即 出 售 ; (2) 公 司 已 经 就 处 置 该 组 成 部 分 ( 或 非 流 动 资 产 ) 作 出 决 议, 如 按 规 定 需 得 到 股 东 批 准 的, 已 经 取 得 股 东 大 会 或 相 应 权 力 机 构 的 批 准 ; (3) 公 司 已 与 受 让 方 签 订 了 不 可 撤 销 的 转 让 协 议 ; (4) 该 项 转 让 将 在 一 年 内 完 成 ( 十 四 )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1 共 同 控 制 重 大 影 响 的 判 断 标 准 共 同 控 制, 是 指 按 照 相 关 约 定 对 某 项 安 排 所 共 有 的 控 制, 并 且 该 安 排 的 相 关 活 动 必 须 经 过 分 享 控 制 权 的 参 与 方 一 致 同 意 后 才 能 决 策 本 公 司 与 其 他 合 营 方 一 同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实 施 共 同 控 制 且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净 资 产 享 有 权 利 的, 被 投 资 单 位 为 本 公 司 的 合 营 企 业 重 大 影 响, 是 指 对 一 个 企 业 的 财 务 和 经 营 决 策 有 参 与 决 策 的 权 力, 但 并 不 能 够 控 制 或 者 与 其 他 方 一 起 共 同 控 制 这 些 政 策 的 制 定 本 公 司 能 够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施 加 重 大 影 响 的, 被 投 资 单 位 为 本 公 司 联 营 企 业 第 12 页

2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的 确 定 (1) 企 业 合 并 形 成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 公 司 以 支 付 现 金 转 让 非 现 金 资 产 或 承 担 债 务 方 式 以 及 以 发 行 权 益 性 证 券 作 为 合 并 对 价 的, 在 合 并 日 按 照 取 得 被 合 并 方 所 有 者 权 益 在 最 终 控 制 方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账 面 价 值 的 份 额 作 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因 追 加 投 资 等 原 因 能 够 对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被 投 资 单 位 实 施 控 制 的, 在 合 并 日 根 据 合 并 后 应 享 有 被 合 并 方 净 资 产 在 最 终 控 制 方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账 面 价 值 的 份 额, 确 定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合 并 日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与 达 到 合 并 前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账 面 价 值 加 上 合 并 日 进 一 步 取 得 股 份 新 支 付 对 价 的 账 面 价 值 之 和 的 差 额, 调 整 股 本 溢 价, 股 本 溢 价 不 足 冲 减 的, 冲 减 留 存 收 益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 公 司 按 照 购 买 日 确 定 的 合 并 成 本 作 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因 追 加 投 资 等 原 因 能 够 对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被 投 资 单 位 实 施 控 制 的, 按 照 原 持 有 的 股 权 投 资 账 面 价 值 加 上 新 增 投 资 成 本 之 和, 作 为 改 按 成 本 法 核 算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2) 其 他 方 式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以 支 付 现 金 方 式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按 照 实 际 支 付 的 购 买 价 款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以 发 行 权 益 性 证 券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按 照 发 行 权 益 性 证 券 的 公 允 价 值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在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具 备 商 业 实 质 和 换 入 资 产 或 换 出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能 够 可 靠 计 量 的 前 提 下,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换 入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以 换 出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和 应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确 定 其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除 非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换 入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更 加 可 靠 ; 不 满 足 上 述 前 提 的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以 换 出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和 应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作 为 换 入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通 过 债 务 重 组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其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为 基 础 确 定 3 后 续 计 量 及 损 益 确 认 方 法 (1) 成 本 法 核 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公 司 对 子 公 司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采 用 成 本 法 核 算 除 取 得 投 资 时 实 际 支 付 的 价 款 或 对 价 中 包 含 的 已 宣 告 但 尚 未 发 放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利 润 外, 公 司 按 照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宣 告 发 放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利 润 确 认 当 期 投 资 收 益 (2) 权 益 法 核 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对 联 营 企 业 和 合 营 企 业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大 于 第 13 页

投 资 时 应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差 额, 不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小 于 投 资 时 应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公 司 按 照 应 享 有 或 应 分 担 的 被 投 资 单 位 实 现 的 净 损 益 和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份 额, 分 别 确 认 投 资 收 益 和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同 时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 按 照 被 投 资 单 位 宣 告 分 派 的 利 润 或 现 金 股 利 计 算 应 享 有 的 部 分, 相 应 减 少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 对 于 被 投 资 单 位 除 净 损 益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和 利 润 分 配 以 外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其 他 变 动,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并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在 确 认 应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净 损 益 的 份 额 时, 以 取 得 投 资 时 被 投 资 单 位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为 基 础, 并 按 照 公 司 的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期 间,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净 利 润 进 行 调 整 后 确 认 在 持 有 投 资 期 间, 被 投 资 单 位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以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净 利 润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和 其 他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中 归 属 于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金 额 为 基 础 进 行 核 算 公 司 与 联 营 企 业 合 营 企 业 之 间 发 生 的 未 实 现 内 部 交 易 损 益 按 照 应 享 有 的 比 例 计 算 归 属 于 公 司 的 部 分, 予 以 抵 销, 在 此 基 础 上 确 认 投 资 收 益 与 被 投 资 单 位 发 生 的 未 实 现 内 部 交 易 损 失, 属 于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的, 全 额 确 认 公 司 与 联 营 企 业 合 营 企 业 之 间 发 生 投 出 或 出 售 资 产 的 交 易, 该 资 产 构 成 业 务 的, 按 照 本 附 注 三 ( 五 ) 同 一 控 制 下 和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和 三 ( 六 )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方 法 中 披 露 的 相 关 政 策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在 公 司 确 认 应 分 担 被 投 资 单 位 发 生 的 亏 损 时, 按 照 以 下 顺 序 进 行 处 理 : 首 先, 冲 减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其 次,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不 足 以 冲 减 的, 以 其 他 实 质 上 构 成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净 投 资 的 长 期 权 益 账 面 价 值 为 限 继 续 确 认 投 资 损 失, 冲 减 长 期 应 收 项 目 等 的 账 面 价 值 最 后, 经 过 上 述 处 理, 按 照 投 资 合 同 或 协 议 约 定 企 业 仍 承 担 额 外 义 务 的, 按 预 计 承 担 的 义 务 确 认 预 计 负 债, 计 入 当 期 投 资 损 失 (3)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处 置 处 置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其 账 面 价 值 与 实 际 取 得 价 款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在 处 置 该 项 投 资 时, 采 用 与 被 投 资 单 位 直 接 处 置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相 同 的 基 础, 按 相 应 比 例 对 原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部 分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因 被 投 资 单 位 除 净 损 益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和 利 润 分 配 以 外 的 其 他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而 确 认 的 所 有 者 权 益, 按 比 例 结 转 入 当 期 损 益, 由 于 被 投 资 方 重 新 计 量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变 动 而 产 生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除 外 因 处 置 部 分 股 权 投 资 等 原 因 丧 失 了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共 同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响 的, 处 置 后 的 剩 余 股 权 改 按 金 融 工 具 确 认 和 计 量 准 则 核 算, 其 在 丧 失 共 同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响 之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与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原 股 权 投 资 因 采 用 第 14 页

权 益 法 核 算 而 确 认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在 终 止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时 采 用 与 被 投 资 单 位 直 接 处 置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相 同 的 基 础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因 被 投 资 方 除 净 损 益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和 利 润 分 配 以 外 的 其 他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而 确 认 的 所 有 者 权 益, 在 终 止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时 全 部 转 入 当 期 损 益 因 处 置 部 分 股 权 投 资 因 其 他 投 资 方 对 子 公 司 增 资 而 导 致 本 公 司 持 股 比 例 下 降 等 原 因 丧 失 了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控 制 权 的, 在 编 制 个 别 财 务 报 表 时, 剩 余 股 权 能 够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实 施 共 同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响 的, 改 按 权 益 法 核 算, 并 对 该 剩 余 股 权 视 同 自 取 得 时 即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进 行 调 整 ; 剩 余 股 权 不 能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实 施 共 同 控 制 或 施 加 重 大 影 响 的, 改 按 金 融 工 具 确 认 和 计 量 准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其 在 丧 失 控 制 之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与 账 面 价 值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处 置 的 股 权 是 因 追 加 投 资 等 原 因 通 过 企 业 合 并 取 得 的, 在 编 制 个 别 财 务 报 表 时, 处 置 后 的 剩 余 股 权 采 用 成 本 法 或 权 益 法 核 算 的, 购 买 日 之 前 持 有 的 股 权 投 资 因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而 确 认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和 其 他 所 有 者 权 益 按 比 例 结 转 ; 处 置 后 的 剩 余 股 权 改 按 金 融 工 具 确 认 和 计 量 准 则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和 其 他 所 有 者 权 益 全 部 结 转 ( 十 五 )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是 指 为 赚 取 租 金 或 资 本 增 值, 或 两 者 兼 有 而 持 有 的 房 地 产, 包 括 已 出 租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持 有 并 准 备 增 值 后 转 让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已 出 租 的 建 筑 物 ( 含 自 行 建 造 或 开 发 活 动 完 成 后 用 于 出 租 的 建 筑 物 以 及 正 在 建 造 或 开 发 过 程 中 将 来 用 于 出 租 的 建 筑 物 ) 公 司 对 现 有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采 用 成 本 模 式 计 量 按 其 预 计 使 用 寿 命 及 净 残 值 率 采 用 平 均 年 限 法 计 提 折 旧 或 摊 销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的 预 计 使 用 寿 命 净 残 值 率 及 年 折 旧 ( 摊 销 ) 率 如 下 : 类 别 折 旧 年 限 ( 年 ) 预 计 残 值 率 (%) 年 折 旧 率 (%) 房 屋 建 筑 物 40 0.00 2.50 当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的 用 途 改 变 为 自 用 时, 则 自 改 变 之 日 起, 将 该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转 换 为 固 定 资 产 或 无 形 资 产 自 用 房 地 产 的 用 途 改 变 为 赚 取 租 金 或 资 本 增 值 时, 则 自 改 变 之 日 起, 将 固 定 资 产 或 无 形 资 产 转 换 为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发 生 转 换 时, 以 转 换 前 的 账 面 价 值 作 为 转 换 后 的 入 账 价 值 当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被 处 置, 或 者 永 久 退 出 使 用 且 预 计 不 能 从 其 处 置 中 取 得 经 济 利 益 时, 终 止 确 认 该 项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出 售 转 让 报 废 或 毁 损 的 处 置 收 入 扣 除 其 账 面 价 值 和 相 关 税 费 后 的 金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公 司 对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的, 估 计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确 认 相 应 的 减 值 损 失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不 再 转 回 第 15 页

( 十 六 ) 固 定 资 产 1 固 定 资 产 确 认 条 件 固 定 资 产 指 为 生 产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出 租 或 经 营 管 理 而 持 有, 并 且 使 用 寿 命 超 过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的 有 形 资 产 固 定 资 产 在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时 予 以 确 认 : (1) 与 该 固 定 资 产 有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 (2) 该 固 定 资 产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2 折 旧 方 法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采 用 年 限 平 均 法 分 类 计 提, 根 据 固 定 资 产 类 别 预 计 使 用 寿 命 和 预 计 净 残 值 率 确 定 折 旧 率 如 固 定 资 产 各 组 成 部 分 的 使 用 寿 命 不 同 或 者 以 不 同 方 式 为 企 业 提 供 经 济 利 益, 则 选 择 不 同 折 旧 率 或 折 旧 方 法, 分 别 计 提 折 旧 融 资 租 赁 方 式 租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能 合 理 确 定 租 赁 期 届 满 时 将 会 取 得 租 赁 资 产 所 有 权 的, 在 租 赁 资 产 尚 可 使 用 年 限 内 计 提 折 旧 ; 无 法 合 理 确 定 租 赁 期 届 满 时 能 够 取 得 租 赁 资 产 所 有 权 的, 在 租 赁 期 与 租 赁 资 产 尚 可 使 用 年 限 两 者 中 较 短 的 期 间 内 计 提 折 旧 各 类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方 法 折 旧 年 限 残 值 率 和 年 折 旧 率 如 下 : 序 号 类 别 折 旧 年 限 ( 年 ) 预 计 残 值 率 (%) 年 折 旧 率 (%) 1 房 屋 建 筑 物 25-40 0.00 4.00-2.50 2 机 器 设 备 8-12 0.00 12.50-8.33 3 运 输 设 备 8 0.00 12.50 4 办 公 设 备 6 0.00 16.67 5 其 他 6-10 0.00 16.67-10.00 3 融 资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的 认 定 依 据 计 价 方 法 公 司 与 租 赁 方 所 签 订 的 租 赁 协 议 条 款 中 规 定 了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确 认 为 融 资 租 入 资 产 : (1) 租 赁 期 满 后 租 赁 资 产 的 所 有 权 归 属 于 本 公 司 ; (2) 公 司 具 有 购 买 资 产 的 选 择 权, 购 买 价 款 远 低 于 行 使 选 择 权 时 该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 (3) 租 赁 期 占 所 租 赁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的 大 部 分 ; (4) 租 赁 开 始 日 的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现 值, 与 该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不 存 在 较 大 的 差 异 公 司 在 承 租 开 始 日, 将 租 赁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与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现 值 两 者 中 较 低 者 作 为 租 入 资 产 的 入 账 价 值, 将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作 为 长 期 应 付 款 的 入 账 价 值, 其 差 额 作 为 未 确 认 的 融 资 费 第 16 页

( 十 七 ) 在 建 工 程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按 建 造 该 项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前 所 发 生 的 必 要 支 出, 作 为 固 定 资 产 的 入 账 价 值 所 建 造 的 固 定 资 产 在 工 程 已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但 尚 未 办 理 竣 工 决 算 的, 自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之 日 起, 根 据 工 程 预 算 造 价 或 者 工 程 实 际 成 本 等, 按 估 计 的 价 值 转 入 固 定 资 产, 并 按 本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政 策 计 提 固 定 资 产 的 折 旧, 待 办 理 竣 工 决 算 后, 再 按 实 际 成 本 调 整 原 来 的 暂 估 价 值, 但 不 调 整 原 已 计 提 的 折 旧 额 ( 十 八 ) 借 款 费 用 1 借 款 费 用 资 本 化 的 确 认 原 则 借 款 费 用, 包 括 借 款 利 息 折 价 或 者 溢 价 的 摊 销 辅 助 费 用 以 及 因 外 币 借 款 而 发 生 的 汇 兑 差 额 等 公 司 发 生 的 借 款 费 用, 可 直 接 归 属 于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的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的, 予 以 资 本 化, 计 入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 其 他 借 款 费 用, 在 发 生 时 根 据 其 发 生 额 确 认 为 费 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是 指 需 要 经 过 相 当 长 时 间 的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活 动 才 能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或 者 可 销 售 状 态 的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和 存 货 等 资 产 借 款 费 用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时 开 始 资 本 化 : (1) 资 产 支 出 已 经 发 生, 资 产 支 出 包 括 为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而 以 支 付 现 金 转 移 非 现 金 资 产 或 者 承 担 带 息 债 务 形 式 发 生 的 支 出 ; (2) 借 款 费 用 已 经 发 生 ; (3) 为 使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或 者 可 销 售 状 态 所 必 要 的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活 动 已 经 开 始 2 借 款 费 用 资 本 化 期 间 资 本 化 期 间, 指 从 借 款 费 用 开 始 资 本 化 时 点 到 停 止 资 本 化 时 点 的 期 间, 借 款 费 用 暂 停 资 本 化 的 期 间 不 包 括 在 内 当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或 者 可 销 售 状 态 时, 借 款 费 用 停 止 资 本 化 当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中 部 分 项 目 分 别 完 工 且 可 单 独 使 用 时, 该 部 分 资 产 借 款 费 用 停 止 资 本 化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的 资 产 的 各 部 分 分 别 完 工, 但 必 须 等 到 整 体 完 工 后 才 可 使 用 或 可 对 外 销 售 的, 在 该 资 产 整 体 完 工 时 停 止 借 款 费 用 资 本 化 第 17 页

3 暂 停 资 本 化 期 间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在 购 建 或 生 产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非 正 常 中 断 且 中 断 时 间 连 续 超 过 3 个 月 的, 则 借 款 费 用 暂 停 资 本 化 ; 该 项 中 断 如 是 所 购 建 或 生 产 的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或 者 可 销 售 状 态 必 要 的 程 序, 则 借 款 费 用 继 续 资 本 化 在 中 断 期 间 发 生 的 借 款 费 用 确 认 为 当 期 损 益, 直 至 资 产 的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活 动 重 新 开 始 后 借 款 费 用 继 续 资 本 化 4 借 款 费 用 资 本 化 率 资 本 化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对 于 为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而 借 入 的 专 门 借 款, 以 专 门 借 款 当 期 实 际 发 生 的 借 款 费 用, 减 去 尚 未 动 用 的 借 款 资 金 存 入 银 行 取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或 进 行 暂 时 性 投 资 取 得 的 投 资 收 益 后 的 金 额, 来 确 定 借 款 费 用 的 资 本 化 金 额 对 于 为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而 占 用 的 一 般 借 款, 根 据 累 计 资 产 支 出 超 过 专 门 借 款 部 分 的 资 产 支 出 加 权 平 均 数 乘 以 所 占 用 一 般 借 款 的 资 本 化 率, 计 算 确 定 一 般 借 款 应 予 资 本 化 的 借 款 费 用 金 额 资 本 化 率 根 据 一 般 借 款 加 权 平 均 利 率 计 算 确 定 ( 十 九 ) 无 形 资 产 1 无 形 资 产 的 计 价 方 法 (1) 公 司 取 得 无 形 资 产 时 按 成 本 进 行 初 始 计 量 ; 外 购 无 形 资 产 的 成 本, 包 括 购 买 价 款 相 关 税 费 以 及 直 接 归 属 于 使 该 项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用 途 所 发 生 的 其 他 支 出 购 买 无 形 资 产 的 价 款 超 过 正 常 信 用 条 件 延 期 支 付, 实 质 上 具 有 融 资 性 质 的, 无 形 资 产 的 成 本 以 购 买 价 款 的 现 值 为 基 础 确 定 债 务 重 组 取 得 债 务 人 用 以 抵 债 的 无 形 资 产, 以 该 无 形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为 基 础 确 定 其 入 账 价 值, 并 将 重 组 债 务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该 用 以 抵 债 的 无 形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在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具 备 商 业 实 质 且 换 入 资 产 或 换 出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能 够 可 靠 计 量 的 前 提 下,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换 入 的 无 形 资 产 以 换 出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为 基 础 确 定 其 入 账 价 值, 除 非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换 入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更 加 可 靠 ; 不 满 足 上 述 前 提 的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以 换 出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和 应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作 为 换 入 无 形 资 产 的 成 本, 不 确 认 损 益 (2) 后 续 计 量 在 取 得 无 形 资 产 时 分 析 判 断 其 使 用 寿 命 对 于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在 为 企 业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的 期 限 内 按 直 线 法 摊 销 ; 无 法 预 见 无 形 资 产 为 企 业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期 限 的, 视 为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不 予 摊 销 第 18 页

2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估 计 情 况 : 项 目 预 计 使 用 寿 命 ( 年 ) 依 据 土 地 使 用 权 50 土 地 使 用 权 期 限 商 标 30 经 营 期 限 非 专 利 技 术 3 预 计 使 用 年 限 其 他 5 预 计 使 用 年 限 每 年 度 终 了, 对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及 摊 销 方 法 进 行 复 核 经 复 核, 本 年 期 末 无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及 摊 销 方 法 与 以 前 估 计 未 有 不 同 3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的 判 断 依 据 以 及 对 其 使 用 寿 命 进 行 复 核 的 程 序 每 期 末, 对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进 行 复 核 经 复 核, 不 存 在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4 划 分 研 究 阶 段 和 开 发 阶 段 的 具 体 标 准 公 司 内 部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的 支 出 分 为 研 究 阶 段 支 出 和 开 发 阶 段 支 出 研 究 阶 段 : 为 获 取 并 理 解 新 的 科 学 或 技 术 知 识 等 而 进 行 的 独 创 性 的 有 计 划 调 查 研 究 活 动 的 阶 段 开 发 阶 段 : 在 进 行 商 业 性 生 产 或 使 用 前, 将 研 究 成 果 或 其 他 知 识 应 用 于 某 项 计 划 或 设 计, 以 生 产 出 新 的 或 具 有 实 质 性 改 进 的 材 料 装 置 产 品 等 活 动 的 阶 段 ( 二 十 ) 长 期 资 产 减 值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采 用 成 本 模 式 计 量 的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固 定 资 产 在 建 工 程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等 长 期 资 产,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的,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减 值 测 试 结 果 表 明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按 其 差 额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并 计 入 减 值 损 失 可 收 回 金 额 为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减 去 处 置 费 用 后 的 净 额 与 资 产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的 现 值 两 者 之 间 的 较 高 者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按 单 项 资 产 为 基 础 计 算 并 确 认, 如 果 难 以 对 单 项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进 行 估 计 的, 以 该 资 产 所 属 的 资 产 组 确 定 资 产 组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资 产 组 是 能 够 独 立 产 生 现 金 流 入 的 最 小 资 产 组 合 商 誉 和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至 少 在 每 年 年 度 终 了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本 公 司 进 行 商 誉 减 值 测 试, 对 于 因 企 业 合 并 形 成 的 商 誉 的 账 面 价 值, 自 购 买 日 起 按 照 合 理 的 方 法 分 摊 至 相 关 的 资 产 组 ; 难 以 分 摊 至 相 关 的 资 产 组 的, 将 其 分 摊 至 相 关 的 资 产 组 组 合 在 将 商 誉 的 账 面 价 值 分 摊 至 相 关 的 资 产 组 或 者 资 产 组 组 合 时, 按 照 各 资 产 组 或 者 资 产 组 组 合 的 公 允 价 值 占 相 关 资 产 组 或 者 资 产 组 组 合 公 允 价 值 总 额 的 比 例 进 行 分 摊 公 允 价 值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的, 按 照 各 资 产 组 或 者 资 产 组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占 相 关 资 产 组 或 者 资 产 组 组 合 账 面 价 值 总 额 的 比 例 进 行 分 摊 在 对 包 含 商 誉 的 相 关 资 产 组 或 者 资 产 组 组 合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时, 如 与 商 誉 相 关 的 资 产 第 19 页

组 或 者 资 产 组 组 合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的, 先 对 不 包 含 商 誉 的 资 产 组 或 者 资 产 组 组 合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计 算 可 收 回 金 额, 并 与 相 关 账 面 价 值 相 比 较, 确 认 相 应 的 减 值 损 失 再 对 包 含 商 誉 的 资 产 组 或 者 资 产 组 组 合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比 较 这 些 相 关 资 产 组 或 者 资 产 组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 包 括 所 分 摊 的 商 誉 的 账 面 价 值 部 分 ) 与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如 相 关 资 产 组 或 者 资 产 组 组 合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确 认 商 誉 的 减 值 损 失 上 述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在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不 予 转 回 ( 二 十 一 )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为 已 经 发 生 但 应 由 本 期 和 以 后 各 期 负 担 的 分 摊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上 的 各 项 费 用 本 公 司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包 括 秤 模 具 及 其 他 摊 销 1 摊 销 方 法 项 目 摊 销 方 法 生 产 模 具 费 工 作 量 法 其 他 受 益 期 内 平 均 摊 销 2 摊 销 年 限 厂 房 地 面 改 造 支 出 按 可 使 用 年 限 平 均 摊 销 ; 装 修 费 按 剩 余 租 赁 期 与 可 使 用 年 限 两 者 中 较 短 的 期 限 平 均 摊 销 ( 二 十 二 ) 职 工 薪 酬 1 短 期 薪 酬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本 公 司 在 职 工 为 本 公 司 提 供 服 务 的 会 计 期 间, 将 实 际 发 生 的 短 期 薪 酬 确 认 为 负 债,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本 公 司 为 职 工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以 及 按 规 定 提 取 的 工 会 经 费 和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在 职 工 为 本 公 司 提 供 服 务 的 会 计 期 间, 根 据 规 定 的 计 提 基 础 和 计 提 比 例 计 算 确 定 相 应 的 职 工 薪 酬 金 额 职 工 福 利 费 为 非 货 币 性 福 利 的, 如 能 够 可 靠 计 量 的,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2 离 职 后 福 利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1) 设 定 提 存 计 划 本 公 司 按 当 地 政 府 的 相 关 规 定 为 职 工 缴 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和 失 业 保 险, 在 职 工 为 本 公 司 提 供 服 务 的 会 计 期 间, 按 以 当 地 规 定 的 缴 纳 基 数 和 比 例 计 算 应 缴 纳 金 额, 确 认 为 负 债,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除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外, 本 公 司 还 依 据 国 家 企 业 年 金 制 度 的 相 关 政 策 建 立 了 企 业 年 金 缴 费 制 度 (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 企 业 年 金 计 划 本 公 司 按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的 一 定 比 例 向 当 地 社 会 保 险 机 构 缴 费 / 年 金 计 划 缴 费, 相 应 支 出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第 20 页

(2)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本 公 司 根 据 预 期 累 计 福 利 单 位 法 确 定 的 公 式 将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产 生 的 福 利 义 务 归 属 于 职 工 提 供 服 务 的 期 间,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义 务 现 值 减 去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所 形 成 的 赤 字 或 盈 余 确 认 为 一 项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存 在 盈 余 的, 本 公 司 以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的 盈 余 和 资 产 上 限 两 项 的 孰 低 者 计 量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净 资 产 所 有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义 务, 包 括 预 期 在 职 工 提 供 服 务 的 年 度 报 告 期 间 结 束 后 的 十 二 个 月 内 支 付 的 义 务, 根 据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与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义 务 期 限 和 币 种 相 匹 配 的 国 债 或 活 跃 市 场 上 的 高 质 量 公 司 债 券 的 市 场 收 益 率 予 以 折 现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产 生 的 服 务 成 本 和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的 利 息 净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 重 新 计 量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所 产 生 的 变 动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并 且 在 后 续 会 计 期 间 不 转 回 至 损 益, 在 原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终 止 时 在 权 益 范 围 内 将 原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部 分 全 部 结 转 至 未 分 配 利 润 在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结 算 时, 按 在 结 算 日 确 定 的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义 务 现 值 和 结 算 价 格 两 者 的 差 额, 确 认 结 算 利 得 或 损 失 3 辞 退 福 利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本 公 司 在 不 能 单 方 面 撤 回 因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计 划 或 裁 减 建 议 所 提 供 的 辞 退 福 利 时, 或 确 认 与 涉 及 支 付 辞 退 福 利 的 重 组 相 关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时 ( 两 者 孰 早 ), 确 认 辞 退 福 利 产 生 的 职 工 薪 酬 负 债,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二 十 三 ) 预 计 负 债 1 预 计 负 债 的 确 认 标 准 与 诉 讼 债 务 担 保 亏 损 合 同 重 组 事 项 等 或 有 事 项 相 关 的 义 务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时, 本 公 司 确 认 为 预 计 负 债 : (1) 该 义 务 是 本 公 司 承 担 的 现 时 义 务 ; (2) 履 行 该 义 务 很 可 能 导 致 经 济 利 益 流 出 本 公 司 ; (3) 该 义 务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2 各 类 预 计 负 债 的 计 量 方 法 本 公 司 预 计 负 债 按 履 行 相 关 现 时 义 务 所 需 的 支 出 的 最 佳 估 计 数 进 行 初 始 计 量 本 公 司 在 确 定 最 佳 估 计 数 时, 综 合 考 虑 与 或 有 事 项 有 关 的 风 险 不 确 定 性 和 货 币 时 间 价 值 等 因 素 对 于 货 币 时 间 价 值 影 响 重 大 的, 通 过 对 相 关 未 来 现 金 流 出 进 行 折 现 后 确 定 最 佳 估 计 数 第 21 页

最 佳 估 计 数 分 别 以 下 情 况 处 理 : 所 需 支 出 存 在 一 个 连 续 范 围 ( 或 区 间 ), 且 该 范 围 内 各 种 结 果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相 同 的, 则 最 佳 估 计 数 按 照 该 范 围 的 中 间 值 即 上 下 限 金 额 的 平 均 数 确 定 所 需 支 出 不 存 在 一 个 连 续 范 围 ( 或 区 间 ), 或 虽 然 存 在 一 个 连 续 范 围 但 该 范 围 内 各 种 结 果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不 相 同 的, 如 或 有 事 项 涉 及 单 个 项 目 的, 则 最 佳 估 计 数 按 照 最 可 能 发 生 金 额 确 定 ; 如 或 有 事 项 涉 及 多 个 项 目 的, 则 最 佳 估 计 数 按 各 种 可 能 结 果 及 相 关 概 率 计 算 确 定 本 公 司 清 偿 预 计 负 债 所 需 支 出 全 部 或 部 分 预 期 由 第 三 方 补 偿 的, 补 偿 金 额 在 基 本 确 定 能 够 收 到 时, 作 为 资 产 单 独 确 认, 确 认 的 补 偿 金 额 不 超 过 预 计 负 债 的 账 面 价 值 ( 二 十 四 ) 收 入 1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的 确 认 一 般 原 则 : (1) 本 公 司 已 将 商 品 所 有 权 上 的 主 要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购 货 方 ; (2) 本 公 司 既 没 有 保 留 通 常 与 所 有 权 相 联 系 的 继 续 管 理 权, 也 没 有 对 已 售 出 的 商 品 实 施 有 效 控 制 ; (3) 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 (4)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本 公 司 ; (5) 相 关 的 已 发 生 或 将 发 生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2 具 体 原 则 本 公 司 收 入 分 为 汽 车 零 部 件 销 售 及 汽 配 与 整 车 贸 易 两 大 类, 均 以 客 户 验 收 为 收 入 确 认 时 点 ( 二 十 五 ) 政 府 补 助 1 类 型 政 府 补 助, 是 本 公 司 从 政 府 无 偿 取 得 的 货 币 性 资 产 与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分 为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和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是 指 企 业 取 得 的 用 于 购 建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形 成 长 期 资 产 的 政 府 补 助, 包 括 购 买 固 定 资 产 或 无 形 资 产 的 财 政 拨 款 固 定 资 产 专 门 借 款 的 财 政 贴 息 等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是 指 除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之 外 的 政 府 补 助 本 公 司 将 政 府 补 助 划 分 为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具 体 标 准 为 : 除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之 外 的 政 府 补 助 第 22 页

本 公 司 将 政 府 补 助 划 分 为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具 体 标 准 为 : 指 取 得 的 用 于 购 建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形 成 长 期 资 产 的 政 府 补 助, 包 括 购 买 固 定 资 产 或 无 形 资 产 的 财 政 拨 款 固 定 资 产 专 门 借 款 的 财 政 贴 息 等 对 于 政 府 文 件 未 明 确 规 定 补 助 对 象 的, 本 公 司 将 该 政 府 补 助 划 分 为 与 资 产 相 关 或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判 断 依 据 为 : 是 否 用 于 购 建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形 成 长 期 资 产 难 以 区 分 的, 将 政 府 补 助 整 体 归 类 为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视 情 况 不 同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者 在 项 目 期 内 分 期 确 认 为 当 期 损 益 2 会 计 处 理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确 认 为 递 延 收 益, 按 照 所 建 造 或 购 买 的 资 产 使 用 年 限 分 期 计 入 营 业 外 收 入 ;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用 于 补 偿 企 业 以 后 期 间 的 相 关 费 用 或 损 失 的, 取 得 时 确 认 为 递 延 收 益, 在 确 认 相 关 费 用 的 期 间 计 入 当 期 营 业 外 收 入 ; 用 于 补 偿 企 业 已 发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或 损 失 的, 取 得 时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营 业 外 收 入 3 确 认 时 点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实 际 收 到 款 项 时, 按 照 到 账 的 实 际 金 额 计 量, 确 认 资 产 ( 银 行 存 款 ) 和 递 延 收 益 自 长 期 资 产 可 供 使 用 时 起, 按 照 长 期 资 产 的 预 计 使 用 期 限, 将 递 延 收 益 平 均 分 摊 转 入 当 期 损 益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按 照 实 际 收 到 的 金 额 计 量, 确 认 为 营 业 外 收 入 ( 二 十 六 )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对 于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确 认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以 未 来 期 间 很 可 能 取 得 的 用 来 抵 扣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 限 对 于 能 够 结 转 以 后 年 度 的 可 抵 扣 亏 损 和 税 款 抵 减, 以 很 可 能 获 得 用 来 抵 扣 可 抵 扣 亏 损 和 税 款 抵 减 的 未 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 限, 确 认 相 应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对 于 应 纳 税 暂 时 性 差 异, 除 特 殊 情 况 外, 确 认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不 确 认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或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的 特 殊 情 况 包 括 : 商 誉 的 初 始 确 认 ; 除 企 业 合 并 以 外 的 发 生 时 既 不 影 响 会 计 利 润 也 不 影 响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或 可 抵 扣 亏 损 ) 的 其 他 交 易 或 事 项 当 拥 有 以 净 额 结 算 的 法 定 权 利, 且 意 图 以 净 额 结 算 或 取 得 资 产 清 偿 负 债 同 时 进 行 时, 当 期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当 期 所 得 税 负 债 以 抵 销 后 的 净 额 列 报 当 拥 有 以 净 额 结 算 当 期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当 期 所 得 税 负 债 的 法 定 权 利, 且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是 与 同 一 税 收 征 管 部 门 对 同 一 纳 税 主 体 征 收 的 所 得 税 相 关 或 者 是 对 不 同 的 纳 税 主 体 相 关, 但 在 未 来 每 一 具 有 重 要 性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负 债 转 回 的 期 间 内, 涉 及 的 纳 税 主 体 意 图 以 净 额 结 算 当 期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负 债 或 是 同 时 取 得 资 产 清 偿 负 债 时,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以 抵 销 后 的 净 额 列 报 第 23 页

( 二 十 七 ) 租 赁 1 经 营 租 赁 会 计 处 理 (1) 公 司 租 入 资 产 所 支 付 的 租 赁 费, 在 不 扣 除 免 租 期 的 整 个 租 赁 期 内, 按 直 线 法 进 行 分 摊, 计 入 当 期 费 用 公 司 支 付 的 与 租 赁 交 易 相 关 的 初 始 直 接 费 用, 计 入 当 期 费 用 资 产 出 租 方 承 担 了 应 由 公 司 承 担 的 与 租 赁 相 关 的 费 用 时, 公 司 将 该 部 分 费 用 从 租 金 总 额 中 扣 除, 按 扣 除 后 的 租 金 费 用 在 租 赁 期 内 分 摊, 计 入 当 期 费 用 (2) 公 司 出 租 资 产 所 收 取 的 租 赁 费, 在 不 扣 除 免 租 期 的 整 个 租 赁 期 内, 按 直 线 法 进 行 分 摊, 确 认 为 租 赁 相 关 收 入 公 司 支 付 的 与 租 赁 交 易 相 关 的 初 始 直 接 费 用, 计 入 当 期 费 用 ; 如 金 额 较 大 的, 则 予 以 资 本 化, 在 整 个 租 赁 期 间 内 按 照 与 租 赁 相 关 收 入 确 认 相 同 的 基 础 分 期 计 入 当 期 收 益 公 司 承 担 了 应 由 承 租 方 承 担 的 与 租 赁 相 关 的 费 用 时, 公 司 将 该 部 分 费 用 从 租 金 收 入 总 额 中 扣 除, 按 扣 除 后 的 租 金 费 用 在 租 赁 期 内 分 配 2 融 资 租 赁 会 计 处 理 (1) 融 资 租 入 资 产 : 公 司 在 承 租 开 始 日, 将 租 赁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与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现 值 两 者 中 较 低 者 作 为 租 入 资 产 的 入 账 价 值, 将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作 为 长 期 应 付 款 的 入 账 价 值, 其 差 额 作 为 未 确 认 的 融 资 费 用 公 司 采 用 实 际 利 率 法 对 未 确 认 的 融 资 费 用, 在 资 产 租 赁 期 间 内 摊 销, 计 入 财 务 费 用 公 司 发 生 的 初 始 直 接 费 用, 计 入 租 入 资 产 价 值 (2) 融 资 租 出 资 产 : 公 司 在 租 赁 开 始 日, 将 应 收 融 资 租 赁 款, 未 担 保 余 值 之 和 与 其 现 值 的 差 额 确 认 为 未 实 现 融 资 收 益, 在 将 来 收 到 租 金 的 各 期 间 内 确 认 为 租 赁 收 入 公 司 发 生 的 与 出 租 交 易 相 关 的 初 始 直 接 费 用, 计 入 应 收 融 资 租 赁 款 的 初 始 计 量 中, 并 减 少 租 赁 期 内 确 认 的 收 益 金 额 ( 二 十 八 ) 终 止 经 营 终 止 经 营 是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已 被 本 公 司 处 置 或 被 本 公 司 划 归 为 持 有 待 售 的 在 经 营 和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时 能 够 单 独 区 分 的 组 成 部 分 : (1) 该 组 成 部 分 代 表 一 项 独 立 的 主 要 业 务 或 一 个 主 要 经 营 地 区 ; (2) 该 组 成 部 分 是 拟 对 一 项 独 立 的 主 要 业 务 或 一 个 主 要 经 营 地 区 进 行 处 置 计 划 的 一 部 分 ; (3) 该 组 成 部 分 是 仅 仅 为 了 再 出 售 而 取 得 的 子 公 司 第 24 页

( 二 十 九 ) 套 期 会 计 1 套 期 保 值 的 分 类 : (1) 公 允 价 值 套 期, 是 指 对 已 确 认 资 产 或 负 债, 尚 未 确 认 的 确 定 承 诺 ( 除 外 汇 风 险 外 )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风 险 进 行 的 套 期 (2) 现 金 流 量 套 期, 是 指 对 现 金 流 量 变 动 风 险 进 行 的 套 期, 此 现 金 流 量 变 动 源 于 与 已 确 认 资 产 或 负 债 很 可 能 发 生 的 预 期 交 易 有 关 的 某 类 特 定 风 险, 或 一 项 未 确 认 的 确 定 承 诺 包 含 的 外 汇 风 险 (3) 境 外 经 营 净 投 资 套 期, 是 指 对 境 外 经 营 净 投 资 外 汇 风 险 进 行 的 套 期 境 外 经 营 净 投 资, 是 指 企 业 在 境 外 经 营 净 资 产 中 的 权 益 份 额 2 套 期 关 系 的 指 定 及 套 期 有 效 性 的 认 定 : 在 套 期 关 系 开 始 时, 本 公 司 对 套 期 关 系 有 正 式 指 定, 并 准 备 了 关 于 套 期 关 系 风 险 管 理 目 标 和 套 期 策 略 的 正 式 书 面 文 件 该 文 件 载 明 了 套 期 工 具 被 套 期 项 目 或 交 易, 被 套 期 风 险 的 性 质, 以 及 本 公 司 对 套 期 工 具 有 效 性 评 价 方 法 套 期 有 效 性, 是 指 套 期 工 具 的 公 允 价 值 或 现 金 流 量 变 动 能 够 抵 销 被 套 期 风 险 引 起 的 被 套 期 项 目 公 允 价 值 或 现 金 流 量 变 动 的 程 度 本 公 司 持 续 地 对 套 期 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价, 判 断 该 套 期 在 套 期 关 系 被 指 定 的 会 计 期 间 内 是 否 高 度 有 效 套 期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时, 本 公 司 认 定 其 为 高 度 有 效 : (1) 在 套 期 开 始 及 以 后 期 间, 该 套 期 预 期 会 高 度 有 效 地 抵 销 套 期 指 定 期 间 被 套 期 风 险 引 起 的 公 允 价 值 或 现 金 流 量 变 动 ; (2) 该 套 期 的 实 际 抵 销 结 果 在 80% 至 125% 的 范 围 内 3 套 期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 (1) 公 允 价 值 套 期 套 期 衍 生 工 具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被 套 期 项 目 的 公 允 价 值 因 套 期 风 险 而 形 成 的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同 时 调 整 被 套 期 项 目 的 账 面 价 值 就 与 按 摊 余 成 本 计 量 的 金 融 工 具 有 关 的 公 允 价 值 套 期 而 言, 对 被 套 期 项 目 账 面 价 值 所 作 的 调 整, 在 调 整 日 至 到 期 日 之 间 的 剩 余 期 间 内 进 行 摊 销,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按 照 实 际 利 率 法 的 摊 销 可 于 账 面 价 值 调 整 后 随 即 开 始, 并 不 得 晚 于 被 套 期 项 目 终 止 针 对 套 期 风 险 产 生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而 进 行 的 调 整 如 果 被 套 期 项 目 终 止 确 认, 则 将 未 摊 销 的 公 允 价 值 确 认 为 当 期 损 益 被 套 期 项 目 为 尚 未 确 认 的 确 定 承 诺 的, 该 确 定 承 诺 的 公 允 价 值 因 被 套 期 风 险 引 起 的 累 计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确 认 为 一 项 资 产 或 负 债, 相 关 的 利 得 或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套 期 工 具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亦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第 25 页

(2) 现 金 流 量 套 期 套 期 工 具 利 得 或 损 失 中 属 于 有 效 套 期 的 部 分, 直 接 确 认 为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属 于 无 效 套 期 的 部 分,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如 果 被 套 期 交 易 影 响 当 期 损 益 的, 如 当 被 套 期 财 务 收 入 或 财 务 费 用 被 确 认 或 预 期 销 售 发 生 时, 则 将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中 确 认 的 金 额 转 入 当 期 损 益 如 果 被 套 期 项 目 是 一 项 非 金 融 资 产 或 非 金 融 负 债 的 成 本, 则 原 在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中 确 认 的 金 额 转 出, 计 入 该 非 金 融 资 产 或 非 金 融 负 债 的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 或 则 原 在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中 确 认 的, 在 该 非 金 融 资 产 或 非 金 融 负 债 影 响 损 益 的 相 同 期 间 转 出,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如 果 预 期 交 易 或 确 定 承 诺 预 计 不 会 发 生, 则 以 前 计 入 股 东 权 益 中 的 套 期 工 具 累 计 利 得 或 损 失 转 出,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如 果 套 期 工 具 已 到 期 被 出 售 合 同 终 止 或 已 行 使 ( 但 并 未 被 替 换 或 展 期 ), 或 者 撤 销 了 对 套 期 关 系 的 指 定, 则 以 前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金 额 不 转 出, 直 至 预 期 交 易 或 确 定 承 诺 影 响 当 期 损 益 (3) 境 外 经 营 净 投 资 套 期 对 境 外 经 营 净 投 资 的 套 期, 包 括 作 为 净 投 资 的 一 部 分 的 货 币 性 项 目 的 套 期, 其 处 理 与 现 金 流 量 套 期 类 似 套 期 工 具 的 利 得 或 损 失 中 被 确 定 为 有 效 套 期 的 部 分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而 无 效 套 期 的 部 分 确 认 为 当 期 损 益 处 置 境 外 经 营 时, 任 何 计 入 股 东 权 益 的 累 计 利 得 或 损 失 转 出,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三 十 )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的 变 更 1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本 报 告 期 公 司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未 发 生 变 更 2 重 要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1)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的 原 因 公 司 为 了 更 加 真 实 客 观 的 反 映 应 账 款 项 ( 含 应 收 账 款 和 其 他 应 收 款 ) 的 风 险, 根 据 公 司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决 议, 公 司 将 于 2015 年 1 月 1 日 开 始 对 目 前 执 行 的 坏 帐 计 提 标 准 进 行 调 整 (2)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的 具 体 内 容 变 更 前 : 受 最 终 控 制 方 控 制 的 关 联 方 及 合 营 联 营 企 业 不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组 合 中, 采 用 账 龄 分 析 法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账 龄 应 收 账 款 计 提 比 例 (%) 其 他 应 收 款 计 提 比 例 (%)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5.00 5.00 1-2 年 ( 含 2 年 ) 20.00 20.00 2-3 年 ( 含 3 年 ) 50.00 50.00 3 年 以 上 80.00 80.00 第 26 页

变 更 后 : 合 并 范 围 内 的 应 收 账 款 和 其 他 应 收 款 不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组 合 中, 采 用 账 龄 分 析 法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账 龄 应 收 账 款 计 提 比 例 (%) 其 他 应 收 款 计 提 比 例 (%) 3 个 月 以 内 ( 含 3 个 月 ) 3 个 月 -1 年 ( 含 1 年 ) 5.00 5.00 1-2 年 ( 含 2 年 ) 30.00 30.00 2-3 年 ( 含 3 年 ) 75.00 75.00 3 年 以 上 100.00 100.00 (3)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对 公 司 的 影 响 根 据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8 号 ------ 会 计 政 策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和 差 错 更 正 的 规 定, 本 次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采 用 未 来 适 用 法 从 2015 年 1 月 1 日 开 始 执 行, 无 需 对 公 司 已 披 露 的 财 务 报 告 进 行 追 索 调 整, 对 公 司 以 往 年 度 财 务 状 况 和 经 营 成 果 无 影 响 四 税 项 ( 一 ) 公 司 主 要 税 种 和 税 率 税 种 计 税 依 据 税 率 (%) 增 值 税 按 税 法 规 定 计 算 的 销 售 货 物 和 应 税 劳 务 收 入 为 基 础 计 算 销 项 税 额, 在 扣 除 当 期 允 许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后, 差 额 部 分 为 应 交 增 值 税 17.00 营 业 税 按 应 税 营 业 收 入 计 征 5.00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按 实 际 缴 纳 的 营 业 税 增 值 税 及 消 费 税 计 征 7.00 5.00 1.00 企 业 所 得 税 按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计 征 25.00 15.00 注 : 东 风 饰 件 日 本 株 式 会 社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详 见 本 附 注 四 ( 二 )6 ( 二 ) 税 收 优 惠 及 批 文 1 东 风 伟 世 通 ( 十 堰 ) 汽 车 饰 件 系 统 有 限 公 司, 于 2011 年 10 月 9 日 被 认 定 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 证 书 编 号 为 GR201142000121), 2011 年 至 2013 年 减 按 15%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2013 年 度 东 风 十 堰 伟 世 通 公 司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到 期, 公 司 已 申 请 复 审, 于 2014 年 10 月 14 日 被 认 定 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 证 书 编 号 为 GR201442000034), 2014 年 至 2016 年 减 按 15%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2 东 风 ( 十 堰 ) 有 色 铸 件 有 限 公 司 于 2011 年 9 月 2 日 被 认 定 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 证 书 编 号 为 GR201142000066), 2011 年 至 2013 年 减 按 15%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2013 年 度 东 风 压 铸 公 司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到 期, 公 司 已 申 请 复 审, 于 2014 年 10 月 14 日 被 认 定 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 证 书 编 号 为 GR201442000194), 2014 年 至 2016 年 减 按 15%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第 27 页

3 湛 江 德 利 车 辆 部 件 有 限 公 司 于 2012 年 9 月 12 日 被 认 定 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 证 书 编 号 为 GF201244000027), 2012 年 至 2014 年 减 按 15%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2014 年 湛 江 德 利 公 司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到 期, 公 司 已 申 请 复 审 根 据 关 于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复 审 期 间 企 业 所 得 税 预 缴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1 年 第 4 号 ) 规 定,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应 在 资 格 期 满 前 三 个 月 内 提 出 复 审 申 请, 在 通 过 复 审 之 前, 在 其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有 效 期 内, 其 当 年 企 业 所 得 税 暂 按 15% 的 税 率 预 缴, 自 2011 年 2 月 1 日 起 施 行 根 据 广 东 省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关 于 公 示 广 东 省 2015 年 第 一 批 拟 认 定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名 单 的 通 知 ( 粤 科 公 示 2015 24 号 ), 湛 江 德 利 公 司 被 拟 认 定 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因 此 本 公 司 子 公 司 湛 江 德 利 本 期 暂 按 15% 的 税 率 计 算 企 业 所 得 税 费 用 4 东 风 伟 世 通 汽 车 饰 件 系 统 有 限 公 司 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 被 认 定 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 证 书 编 号 为 GR201242000013), 2012 年 至 2014 年 减 按 15%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2014 年 东 风 伟 世 通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到 期, 公 司 已 申 请 复 审 根 据 关 于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复 审 期 间 企 业 所 得 税 预 缴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1 年 第 4 号 ) 规 定,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应 在 资 格 期 满 前 三 个 月 内 提 出 复 审 申 请, 在 通 过 复 审 之 前, 在 其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有 效 期 内, 其 当 年 企 业 所 得 税 暂 按 15% 的 税 率 预 缴, 自 2011 年 2 月 1 日 起 施 行 根 据 湖 北 省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关 于 公 示 湖 北 省 2015 年 拟 认 定 和 通 过 复 审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名 单 的 通 知 ( 鄂 认 定 办 2015 号 ), 公 司 被 拟 认 定 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因 此 本 公 司 子 公 司 东 风 伟 世 通 公 司 本 期 暂 按 15% 的 税 率 计 算 企 业 所 得 税 费 用 5 东 风 汽 车 电 子 有 限 公 司, 于 2008 年 12 月 1 日 被 认 定 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 证 书 编 号 为 GR200842000068), 2012 年 2 月 8 日 通 过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 证 书 编 号 为 GF201142000283) 复 审 ( 鄂 科 技 发 计 [2012]3 号 ), 2011 年 至 2013 年 减 按 15%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2013 年 度 东 风 电 子 公 司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到 期, 公 司 已 申 请 复 审, 于 2014 年 10 月 14 日 被 认 定 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 证 书 编 号 为 GR201442000305), 2014 年 至 2016 年 减 按 15%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6 东 风 伟 世 通 公 司 下 属 子 公 司 东 风 饰 件 日 本 株 式 会 社 应 课 税 所 得 金 额 在 400 万 日 元 以 下, 综 合 所 得 税 税 率 27.18% 实 际 所 得 税 税 率 25.91%; 大 于 400 万 日 元 800 万 日 元 以 下, 综 合 所 得 税 税 率 29.53% 实 际 所 得 税 税 率 27.53%; 大 于 800 万 日 元 以 上, 综 合 所 得 税 税 率 39.5% 实 际 所 得 税 税 率 36.05% 第 28 页

五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项 目 注 释 ( 一 ) 货 币 资 金 项 目 期 末 余 额 年 初 余 额 库 存 现 金 68,794.71 45,270,568.45 银 行 存 款 522,427,147.76 322,290,562.16 其 他 货 币 资 金 180,674,638.31 217,905,422.05 合 计 703,170,580.78 585,466,552.66 其 中 : 存 放 在 境 外 的 款 项 总 额 247,132.06 其 中 受 限 制 的 货 币 资 金 明 细 如 下 : 项 目 期 末 余 额 年 初 余 额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保 证 金 180,522,406.69 217,636,089.00 履 约 保 证 金 884.49 880.23 合 计 180,523,291.18 217,636,969.23 ( 二 ) 应 收 票 据 1 应 收 票 据 分 类 列 示 项 目 期 末 余 额 年 初 余 额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220,937,200.12 303,544,152.53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54,077,000.00 107,188,000.00 合 计 275,014,200.12 410,732,152.53 2 期 末 公 司 质 押 的 应 收 票 据 项 目 期 末 已 质 押 金 额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2,900,000.00 合 计 2,900,000.00 3 期 末 公 司 已 背 书 或 贴 现 且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尚 未 到 期 的 应 收 票 据 项 目 期 末 终 止 确 认 金 额 期 末 未 终 止 确 认 金 额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572,007,157.11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80,654,000.00 合 计 652,661,157.11 4 期 末 公 司 无 因 出 票 人 未 履 约 而 将 其 转 为 应 收 账 款 的 票 据 第 29 页

( 三 ) 应 收 账 款 1 应 收 账 款 分 类 披 露 期 末 余 额 年 初 余 额 类 别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独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按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账 面 余 额 金 额 比 例 (%) 金 额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比 例 (%) 账 面 价 值 账 面 余 额 金 额 比 例 (%) 金 额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比 例 (%) 账 面 价 值 其 中 :1) 账 龄 组 合 1,017,691,491.34 99.77 5,491,061.36 0.54 1,012,200,429.98 1,099,733,375.93 99.64 45,480,504.53 4.14 1,054,252,871.40 2) 合 并 范 围 内 的 应 收 账 款 组 合 小 计 1,017,691,491.34 99.77 5,491,061.36 0.54 1,012,200,429.98 1,099,733,375.93 99.64 45,480,504.53 4.14 1,054,252,871.40 单 项 金 额 不 重 大 但 单 独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2,387,946.70 0.23 2,387,946.70 100.00 4,037,316.27 0.36 4,037,316.27 100.00 合 计 1,020,079,438.04 100.00 7,879,008.06 0.77 1,012,200,429.98 1,103,770,692.20 100.00 49,517,820.80 4.49 1,054,252,871.40 第 30 页

账 龄 组 合 中, 按 账 龄 分 析 法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 期 末 余 额 应 收 账 款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比 例 (%) 3 个 月 以 内 961,564,899.51 3 个 月 至 1 年 51,018,938.41 2,550,946.97 5.00 1 至 2 年 2,726,696.31 818,008.90 30.00 2 至 3 年 1,035,406.47 776,554.85 75.00 3 年 以 上 1,345,550.64 1,345,550.64 100.00 合 计 1,017,691,491.34 5,491,061.36 0.54 2 本 期 计 提 转 回 或 收 回 的 坏 账 准 备 情 况 本 期 计 提 -39,881,757.79 元 坏 账 准 备, 本 期 收 回 坏 账 准 备 金 额 21,783.22 元 3 本 期 实 际 核 销 的 应 收 账 款 情 况 本 期 实 际 核 销 十 堰 欧 佳 丰 业 工 贸 有 限 公 司 应 收 账 款 1,778,838.17 元 4 按 欠 款 方 归 集 的 期 末 余 额 前 五 名 的 应 收 账 款 情 况 期 末 余 额 单 位 名 称 占 应 收 账 款 合 计 数 的 比 例 应 收 账 款 坏 账 准 备 (%) 东 风 商 用 车 有 限 公 司 256,591,229.52 25.15 127,980.30 神 龙 汽 车 有 限 公 司 152,771,373.06 14.98 987.30 东 风 汽 车 有 限 公 司 131,629,342.16 12.90 东 风 本 田 汽 车 有 限 公 司 64,471,477.44 6.32 东 风 悦 达 起 亚 汽 车 有 限 公 司 55,022,720.11 5.39 合 计 660,486,142.29 64.74 128,967.60 5 因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而 终 止 确 认 的 应 收 账 款 无 6 转 移 应 收 账 款 且 继 续 涉 入 形 成 的 资 产 负 债 金 额 无 第 31 页

( 四 ) 预 付 款 项 1 预 付 款 项 按 账 龄 列 示 账 龄 期 末 余 额 年 初 余 额 账 面 余 额 比 例 (%) 账 面 余 额 比 例 (%) 1 年 以 内 60,922,546.90 93.33 94,988,030.14 94.40 1 至 2 年 2,834,693.53 4.34 4,809,418.48 4.78 2 至 3 年 1,023,641.77 1.57 354,600.00 0.35 3 年 以 上 495,562.98 0.76 468,206.60 0.47 合 计 65,276,445.18 100 100,620,255.22 100.00 2 按 预 付 对 象 归 集 的 期 末 余 额 前 五 名 的 预 付 款 情 况 预 付 对 象 期 末 余 额 占 预 付 款 期 末 余 额 合 计 数 的 比 例 (%) 东 风 日 产 汽 车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11,331,038.75 17.36 TEngineeringAB 6,181,239.66 9.47 东 风 柳 州 汽 车 有 限 公 司 2,910,695.82 4.46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松 岗 金 鸿 五 金 加 工 店 2,555,220.40 3.91 上 海 克 劳 斯 玛 菲 机 械 有 限 公 司 2,347,937.07 3.60 合 计 25,326,131.70 38.80 第 3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