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電 流 洩 漏 對 電 度 表 之 計 量 ( 糾 紛 ) 影 響...43 4.4 其 他 原 因...46 第 五 章 問 卷 調 查 與 分 析...48 5.1 問 卷 研 究 步 驟...48 5.2 因 素 與 信 度 分 析...52 5.3 問 卷 結 果 分 析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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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II II

目 录 目 录... I 学 校 概 况... 1 报 告 说 明... 3 第 一 篇 : 毕 业 生 就 业 基 本 情 况... 4 一 毕 业 生 的 规 模 和 结 构... 4 ( 一 ) 总 体 规 模... 4 ( 二 ) 院 系 及 专 业 结 构... 4 二 就 业 率 及 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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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頁 次 第 一 章 緒 論...1 1.1 糾 紛 鑑 定 概 述...1 1.2 鑑 定 與 調 查...1 1.3 研 究 動 機 及 方 法...3 第 二 章 電 度 表 結 構 及 測 試 規 範...5 2.1 台 電 系 統 及 饋 電 方 式...5 2.2 電 度 表 構 造 及 工 作 原 理...8 2.3 電 度 表 常 數...12 2.4 糾 紛 電 度 表 測 試 規 範...13 第 三 章 現 行 電 度 表 糾 紛 鑑 定 機 制 與 資 料 分 析...19 3.1 台 電 公 司 受 理 糾 紛 度 量 衡 器 相 關 作 業 流 程...26 3.2 本 局 受 理 糾 紛 電 度 表 及 會 勘 作 業...27 3.3 代 施 單 位 ( 大 電 力 試 驗 中 心 ) 檢 測 作 業...27 3.4 糾 紛 鑑 定 分 析 與 探 討...28 第 四 章 要 因 分 析 及 驗 證...31 4.1 表 頭 誤 差...32 4.2 電 力 品 質 對 電 度 表 之 計 量 影 響...32 V

4.3 電 流 洩 漏 對 電 度 表 之 計 量 ( 糾 紛 ) 影 響...43 4.4 其 他 原 因...46 第 五 章 問 卷 調 查 與 分 析...48 5.1 問 卷 研 究 步 驟...48 5.2 因 素 與 信 度 分 析...52 5.3 問 卷 結 果 分 析 -1 (1 至 12 題 )...59 5.4 問 卷 結 果 分 析 -2 ( 開 放 性 題 13 至 15 題 )...61 第 六 章 問 題 分 析 及 研 究 建 議...64 6.1 資 料 分 析...64 6.2 要 因 分 析 統 計...66 6.3 用 戶 問 卷 回 饋 分 析...66 6.4 可 行 方 案 研 提 及 建 議...67 第 七 章 結 論 及 未 來 之 展 望...80 7.1 結 論...80 7.2 未 來 之 展 望...80 VI

圖 目 錄 頁 次 圖 1.1 商 品 事 故 鑑 定 調 查 作 業 流 程 圖...2 圖 1.2 研 究 方 法 流 程 圖...4 圖 2.1 單 相 三 線 式 大 同 電 表...6 圖 2.2 單 相 三 線 式 接 線 示 意 圖...7 圖 2.3 佛 來 明 左 手 定 則...9 圖 2.4 單 相 瓦 時 表 原 理 圖 示...11 圖 2.5 鋁 圓 盤 帶 動 字 輪 示 意 圖...12 圖 2.6 瓦 時 標 準 器 外 觀...12 圖 3.1 度 量 衡 器 糾 紛 鑑 定 流 程...20 圖 3.2 電 度 表 糾 紛 鑑 定 流 程...21 圖 4.1 計 量 糾 紛 要 因 分 析 圖...31 圖 4.2 諧 波 與 畸 變 波 形 之 關 係 圖...33 圖 4.3 測 試 接 線 圖...34 圖 4.4 頻 率 對 電 阻 關 係 圖...36 圖 4.5 頻 率 對 電 抗 關 係 圖...36 圖 4.6 V-I 飽 和 曲 線...37 圖 4.7 合 成 電 壓 源 感 應 式 電 度 表 計 量 圖...39 VII

圖 4.8 100% 額 定 電 壓 (220V,30A) 定 功 率 電 表 計 量 測 試...41 圖 4.9 1.1 倍 額 定 電 壓 (242V,27.27A) 定 功 率 電 表 計 量 測 試...41 圖 4.10 0.9 倍 額 定 電 壓 (198V,33.33A) 定 功 率 電 表 計 量 測 試...42 圖 4.11 室 內 配 線 線 路 漏 電 模 擬 測 試 電 路...45 圖 4.12 室 內 配 線 線 路 漏 電 模 擬 測 試 照 片...45 圖 4.13 單 線 與 地 間 之 洩 漏 示 意 圖...46 圖 5.1 問 卷 寄 發...51 圖 5.2 問 卷 回 饋...51 圖 6.1 糾 紛 鑑 定 申 請 案 之 用 戶 付 費 佔 比 圓 形 圖...65 圖 6.2 表 頭 計 量 不 準 佔 比 圓 形 圖...66 圖 6.3 本 局 訂 位 為 表 頭 測 試 機 關 之 作 業 流 程 圖...71 圖 6.4 本 局 訂 位 為 鑑 定 機 關 之 作 業 流 程 圖...71 圖 6.5 調 查 鑑 定 體 系 之 作 業 流 程 圖...72 VIII

表 目 錄 頁 次 表 2.1 瓦 時 計 檢 定 ( 查 ) 公 差 表...14 表 2.2 乏 時 計 檢 定 ( 查 ) 公 差 表...14 表 2.3 需 量 瓦 時 計 需 量 檢 定 ( 查 ) 公 差 表...15 表 2.4 電 子 式 電 度 表 之 瓦 時 檢 定 ( 查 ) 公 差 表...15 表 2.5 電 子 式 電 度 表 之 需 量 檢 定 ( 查 ) 公 差 表...15 表 2.6 電 子 式 電 度 表 之 乏 時 檢 定 ( 查 ) 公 差 表...16 表 2.7 變 比 器 之 檢 定 檢 查 公 差 表...16 表 3.1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用 戶 電 度 表 現 場 勘 查 紀 錄 表...22 表 3.2 糾 紛 鑑 定 申 請 書...23 表 3.3 糾 紛 電 度 表 現 場 檢 視 記 錄 表...24 表 3.4 糾 紛 電 度 表 鑑 定 報 告 書...25 表 4.1 頻 率 對 感 應 電 度 表 之 影 響...35 表 4.2 電 壓 線 圈 V I 特 性 表...36 表 4.3 合 成 電 壓 源 之 感 應 電 度 表 計 量...38 表 4.4 電 壓 變 動 對 電 表 計 量 影 響 試 驗...42 表 5.1 主 成 份 分 析 表 (1)...52 表 5.2 成 分 矩 陣...53 IX

表 5.3 共 同 性...54 表 5.4 問 卷 題 項 之 解 說 總 變 異 量 表...54 表 5.5 因 子 構 面 轉 軸 後 的 因 素 矩 陣 表 (1)...55 表 5.6 因 子 構 面 轉 軸 後 的 因 素 矩 陣 表 (2)...55 表 5.7 主 成 份 分 析 表 (2)...56 表 5.8 各 題 項 構 面 及 對 應 問 卷 題 項 表...56 表 5.9 各 構 面 因 素 內 容 表...57 表 5.10 次 數 分 佈 及 百 分 比...58 表 5.11 電 話 訪 談 回 應...58 表 6.1 問 題 分 析 與 建 議 ( 變 更 機 關 定 位 之 前 提 )...68 表 6.2 問 題 分 析 與 建 議 ( 機 關 定 位 維 持 現 狀 之 前 提 )...73 X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103 年 度 研 究 報 告 提 要 表 研 究 報 告 名 稱 研 究 單 位 及 人 員 填 表 人 : 林 仲 璋 填 表 日 期 :103.12.25 電 度 表 糾 紛 鑑 定 機 制 之 研 究 與 探 討 臺 中 分 局 員 林 辦 事 處 陳 映 瑩 陳 呈 曜 廖 偉 丞 劉 信 良 林 文 郎 林 仲 璋 研 究 時 間 報 告 內 容 提 要 自 103 年 01 月 01 日 至 103 年 11 月 30 日 壹 研 究 緣 起 與 目 的 電 度 表 檢 測 對 測 試 機 構 而 言 有 其 必 要 及 重 要 性, 而 糾 紛 鑑 定 測 試 之 合 理 性 更 是 涉 及 人 民 權 益 且 攸 關 政 府 公 權 力, 是 以 為 使 鑑 定 機 制 更 加 合 理 且 合 乎 民 眾 期 望, 除 本 局 須 建 置 預 警 處 理 機 制 外, 對 於 過 程 的 事 業 單 位 以 及 代 施 單 位 之 量 測 設 備 方 法 及 環 境 等 不 可 控 制 之 因 素 的 影 響, 必 須 加 以 評 估, 並 藉 由 修 制 訂 法 令 與 管 理 手 段 加 以 規 範 有 鑒 於 近 年 來 電 度 表 計 量 糾 紛 不 斷, 本 局 每 年 受 理 申 請 電 度 表 糾 紛 鑑 定 案 件 約 300~400 件, 惟 鑑 定 結 果 以 近 5 年 統 計 結 果, 不 合 格 率 僅 約 2.08~4.36% 明 顯 偏 低, 致 民 眾 迭 有 怨 言, 是 以, 就 現 行 電 度 表 糾 處 理 流 程 加 以 研 討, 發 現 電 度 表 糾 紛 鑑 定 機 制 確 實 存 在 未 盡 合 宜 之 處, 為 避 免 蓄 積 民 怨 並 確 保 計 量 準 確 性 以 及 保 障 消 費 者 權 益, 是 以 提 出 處 理 機 制 之 探 討, 藉 由 研 究 成 果, 提 作 業 流 程 改 善 檢 測 方 法 改 進 並 提 供 法 規 修 改 建 議, 冀 能 改 善 處 理 流 程, 改 變 人 民 對 政 府 態 度, 是 為 本 研 究 計 畫 之 主 要 目 的 I

貳 研 究 方 法 與 過 程 本 研 究 方 法 係 藉 由 電 度 表 糾 紛 鑑 定 過 程 中 探 討 相 關 資 料 分 析 包 括 作 業 流 程 檢 測 勘 查 紀 錄 及 法 令 規 範 的 合 理 性, 此 外 亦 透 過 要 因 分 析 ( 要 因 研 討 實 測 驗 證 實 地 查 訪 ) 以 及 用 戶 問 卷 調 查 加 以 佐 證, 瞭 解 並 建 立 適 用 之 處 理 機 制, 進 而 冀 能 確 立 本 局 之 電 度 表 糾 紛 鑑 定 作 業 模 式 參 研 究 發 現 與 建 議 經 過 本 研 究 小 組 一 年 來 努 力, 於 現 行 電 度 表 糾 紛 鑑 定 作 業 機 制 之 缺 失 分 析, 已 有 初 步 具 體 發 現 茲 將 研 究 成 果 彙 整 如 下, ( 一 ) 由 資 料 分 析 得 知 : 現 行 作 業 機 制, 本 局 並 未 落 實 查 核 之 機 制, 同 時 相 關 事 業 單 位 亦 未 能 於 前 置 階 段 妥 適 處 理, 以 致 糾 紛 鑑 定 申 請 案 件 不 合 格 率 明 顯 偏 低, 造 成 申 請 者 之 不 滿 意 ( 二 ) 由 要 因 分 析 得 知 : 電 度 表 表 頭 計 量 不 準, 僅 是 整 體 可 能 發 生 原 因 ( 表 頭 電 力 品 質 漏 電 及 其 他 原 因 ) 之 一, 這 部 分 確 實 須 送 至 測 試 實 驗 室 予 以 檢 測, 但 其 所 佔 比 僅 3.13 %( 實 際 數 據 應 加 計 極 少 量 可 能 存 在 一 些 連 動 計 量 等 構 造 問 題 或 耐 久 性 測 試 不 符 之 電 表, 故 比 率 應 略 高 於 3.13 %), 反 之, 其 他 要 因 項 所 佔 比 率 高 達 96.87%, 其 中 大 多 數 係 不 歸 因 於 表 頭 計 量 不 準, 是 以, 理 論 上 不 應 進 入 本 局 糾 紛 鑑 定 程 序 ( 三 ) 由 問 卷 回 饋 得 知 : 對 於 初 始 階 段 事 業 單 位 的 現 場 勘 查 階 段, 以 及 接 續 的 糾 紛 鑑 定 過 程 乃 至 鑑 定 結 果 之 後 續 處 理, 均 未 能 符 合 民 眾 期 望 II

建 議 正 本 清 源 的 方 法 電 度 表 專 業 實 驗 室 之 建 立, 是 本 分 局 現 階 段 努 力 的 目 標, 同 時 也 是 提 升 機 關 競 爭 力 的 關 鍵 要 素, 建 置 目 標 由 目 前 之 電 度 表 專 案 檢 查 測 試 逐 步 擴 及 糾 紛 鑑 定 以 及 委 託 試 驗 等 測 試 能 量, 而 為 了 有 效 達 成 專 業 實 驗 室 之 建 立 目 標 並 落 實 測 試 實 驗 室 量 測 品 質 管 理 目 的, 近 年 來 本 分 局 同 仁 於 該 ( 電 度 表 ) 測 試 領 域 相 繼 投 入 之 研 發 未 嘗 間 歇, 諸 如 提 案 投 稿 及 研 究 計 畫 等 相 關 活 動, 本 次 電 度 表 糾 紛 鑑 定 機 制 之 研 究 與 探 討 之 研 究 計 畫 即 便 如 此, 然 攸 關 往 後 該 專 業 實 驗 室 之 持 續 運 作 成 功 與 否? 除 來 自 上 述 組 織 內 部 持 續 成 長 的 動 能 外, 於 外 部 方 面 更 需 上 級 單 位 之 人 力 資 源 及 經 費 的 充 份 支 持 與 挹 注, 方 能 落 實 人 才 養 成 蓄 積 測 試 能 量 進 而 營 造 優 良 的 組 織 文 化 與 結 構, 激 勵 同 仁 樂 於 分 享 創 造 並 應 用 於 專 業 實 驗 室 之 實 際 運 作 上, 也 惟 有 機 關 所 有 同 仁 平 時 皆 具 備 進 取 心 及 榮 譽 感, 並 在 大 家 同 心 協 力 下, 必 可 凝 聚 成 一 股 向 上 的 組 織 動 能 III

參 考 文 獻 [1] 台 電 月 刊 第 569 期 封 面 故 事 [2]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網 頁 / 規 章 條 款 (http://www.taipower.com.tw/ cont -ent/rules_item/rules_item01.aspx) [3] 游 福 照, 電 工 儀 表 ( 修 訂 版 ), 全 華 科 技 圖 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pp142~145,2008/4/30 [4] 電 度 表 檢 定 檢 查 技 術 規 範,CNMV 46 第 3 版 [5] 電 度 表 檢 驗 台 之 光 電 檢 知 器 與 模 座 更 新 使 用 說 明 書 及 維 護 手 冊, 浩 威 自 動 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99 年 3 月 24 日 版 [6] 林 傑 斌 陳 湘 劉 明 德,SPSS11 統 計 分 析 實 務 設 計 寶 典, 博 碩 文 化 公 司, 台 北 (2002) [7] 吳 明 隆,SPSS 統 計 應 用 實 務, 松 崗 電 腦 圖 書 公 司, 台 北 (2003) [8] 周 文 賢, 多 變 量 統 計 分 析 :SAS/STAT 代 用 方 法 台 北 : 智 勝 文 化 (2002) [9] 邱 浩 政, 量 化 研 究 與 統 計 分 析 台 北 : 五 南 文 化 (2004) [10] 林 仲 璋, 傅 立 葉 轉 換 應 用 於 諧 波 量 測 之 分 析, 檢 驗 雜 誌,94 年 11 月 [11] LandisGyr author, Electromechanical Single-phase Meters, with Comments on How Solid State Meters Address Rr. and Kh. w/o a Disk-Register Ratios & Disk Constants,2009/07/01. [12] Girgis, W. B. Chang, and E. B. Makram, A Digital Recursive Measurement Scheme foron-line Tracking of Power System Harmonics, IEEE Transactions on Power Delivery, Vol. 6,No. 3, July 1991, pp. 1153-1160. [13] F. J. Harris, On the Use of Windows for Harmonic Analysis with the Discrete Fourier Transform, Proceedings of the IEEE, Vol. 83

66, No. 1, January 1978, pp. 51-83. [14] IEEE Std.519-1992, IEEE Recommended Practices and Requirements for Harmonic Control in Electric Power System, New York, 1993. 84

第 一 章 緒 論 糾 紛 鑑 定 對 於 測 試 機 構 尤 其 公 部 門 而 言 有 其 必 要 及 重 要 性, 而 電 度 表 糾 紛 鑑 定 更 是 涉 及 人 民 權 益 且 攸 關 政 府 公 權 力, 是 以, 為 使 電 度 表 糾 紛 鑑 定 機 制 更 加 合 理 且 符 合 民 眾 期 待, 除 測 試 條 件 ( 人 力 設 備 測 試 能 力... 等 ) 之 建 置 外, 對 於 鑑 定 系 統 運 作 過 程 的 人 為 量 測 設 備 方 法 及 環 境 參 數 蒐 集 等 因 素 的 影 響, 必 須 加 以 考 慮 評 估, 並 藉 由 管 理 手 段 及 相 關 法 令 加 以 規 範 1.1 糾 紛 鑑 定 概 述 鑑 定 常 用 於 刑 事 訴 訟 上 調 查 證 據 方 法 的 一 種, 通 常 係 指 鑑 定 人 員 以 其 所 具 備 的 專 業 能 力 分 析 證 據 後 所 得 出 的 意 見 而 調 查 和 鑑 定 定 義 兩 者 極 為 相 似, 主 要 的 分 別 即 在 調 查 不 需 要 特 殊 專 業 技 能 即 可 得 出 結 論, 而 鑑 定 則 需 要 鑑 定 人 員 具 備 一 定 的 專 業 能 力 和 法 學 術 養, 必 要 時 更 須 輔 以 量 測 儀 器 檢 測 加 以 佐 證 隨 著 科 技 和 鑑 識 人 員 分 析 證 據 能 力 的 強 化, 調 查 和 鑑 定 之 間 的 界 限 更 加 緊 密 複 雜 且 多 元, 而 糾 紛 鑑 定 之 結 果 於 法 院 判 決 具 有 決 定 性 之 影 響 力, 更 是 關 係 著 雙 方 權 益 甚 鉅 1.2 鑑 定 與 調 查 以 商 品 事 故 調 查 及 鑑 定 為 例, 當 商 品 於 市 場 發 生 傷 害 事 故 時, 主 管 機 關 即 應 主 動 著 手 調 查 ( 納 入 行 政 調 查 系 統 ), 於 調 查 過 程 中 倘 須 進 行 物 性 化 性 再 現 試 驗 乃 至 事 故 現 場 重 建 時, 此 時 案 件 可 移 至 鑑 定 單 位 ( 檢 驗 業 務 課 或 代 施 單 位 ), 依 據 現 場 所 蒐 集 之 參 數 進 行 各 項 鑑 定 測 試, 並 於 測 試 結 果 製 成 鑑 定 ( 檢 測 ) 報 告 後 擲 回 調 查 系 統 進 行 彙 整 分 析, 相 關 作 業 概 念 如 下 圖 1.1 商 品 事 故 鑑 定 調 查 作 業 流 程 圖 所 示 1

發 生 商 品 事 故 受 理 現 場 蒐 證 ( 樣 品 封 存 ) 訪 談 ( 製 作 記 錄 ) 資 料 蒐 集 ( 比 對 分 析 ) 物 性 檢 測 化 性 檢 測 再 現 試 驗 事 故 重 建 彙 整 分 析 ( 小 組 討 論 ) 鑑 定 或 檢 測 報 告 調 查 結 束 ( 調 查 報 告 ) 行 政 調 查 ( 市 場 監 督 單 位 ) 鑑 定 檢 測 ( 測 試 業 務 單 位 ) 圖 1.1 商 品 事 故 鑑 定 調 查 作 業 流 程 圖 由 上 圖 1.1 商 品 事 故 鑑 定 調 查 流 程 圖 得 知 : 鑑 定 僅 是 調 查 系 統 ( 體 系 ) 之 一 環, 倘 若 商 品 事 故 調 查 於 所 呈 現 之 書 面 資 料 即 可 佐 證 判 定 或 釐 清 責 任 歸 屬 時, 不 盡 然 要 執 行 鑑 定 測 試, 即 可 逕 以 行 政 調 查 結 案 2

1.3 研 究 動 機 及 方 法 有 鑒 於 近 年 來 電 度 表 計 量 糾 紛 不 斷, 本 局 每 年 受 理 申 請 電 度 表 糾 紛 鑑 定 案 件 約 300~400 件, 惟 鑑 定 結 果 以 近 5 年 統 計 結 果 不 合 格 率 約 2.08 ~4.36% 明 顯 偏 低, 致 民 眾 迭 有 怨 言, 是 以 就 現 行 電 度 表 糾 紛 處 理 流 程 加 以 研 討, 發 現 電 度 表 糾 紛 鑑 定 機 制 確 實 存 在 未 盡 合 宜 之 處, 為 避 免 蓄 積 民 怨 並 確 保 計 量 準 確 性 及 保 障 消 費 者 權 益, 故 本 計 畫 提 出 處 理 機 制 之 探 討, 冀 能 改 善 處 理 流 程, 改 變 人 民 對 政 府 態 度 本 研 究 主 要 目 的 係 為 探 討 現 行 電 度 表 糾 紛 鑑 定 機 制 之 合 理 性, 藉 由 研 究 成 果, 提 作 業 流 程 改 善 檢 測 方 法 改 進 並 提 供 法 規 制 修 改 建 議, 是 為 本 研 究 計 畫 之 主 要 目 的 研 究 方 法 如 下 圖 1.2( 研 究 方 法 流 程 圖 ) 所 示 : 主 要 透 過 電 度 表 糾 紛 鑑 定 過 程 中 探 討 相 關 資 料 分 析, 包 括 作 業 流 程 檢 測 勘 查 紀 錄 及 法 令 規 範 的 合 理 性, 並 藉 由 要 因 分 析 ( 要 因 研 討 實 測 驗 證 實 地 查 訪 ) 以 及 用 戶 問 卷 調 查 加 以 佐 證, 瞭 解 並 建 立 適 用 之 處 理 機 制, 進 而 確 立 本 局 之 電 度 表 糾 紛 鑑 定 作 業 模 式 3

4 圖 1.2 研 究 方 法 流 程 圖 法 令 規 範 作 業 流 程 文 件 檢 測 勘 查 紀 錄 研 究 方 法 資 料 分 析 問 題 研 析 彙 整 研 擬 可 行 方 案 及 提 改 善 建 議 要 因 分 析 實 地 訪 查 要 因 研 討 測 試 驗 證 問 卷 調 查 問 卷 設 計 數 據 統 計 分 析 歸 納 技 術 改 進 作 業 流 程 改 善 法 規 制 修 訂

第 二 章 電 度 表 結 構 及 測 試 規 範 電 度 表 係 供 測 量 電 功 率 無 效 功 率 及 需 量 等 用 電 計 量 儀 器, 主 要 用 以 記 錄 用 戶 之 使 用 電 力 量, 做 為 電 力 銷 售 憑 據 通 常 電 力 係 由 配 電 系 統 引 入 用 戶 開 關 箱 後 接 入 電 表 進 行 饋 電, 而 後 由 電 表 另 一 端 引 線 至 屋 內 線 開 關 箱, 接 至 家 用 電 器 及 插 座 供 使 用 當 用 戶 使 用 電 力 時, 由 於 電 流 通 過 電 表 內 的 線 圈 而 帶 動 圓 盤 後, 再 轉 動 指 針 或 指 數 計 算 所 累 積 的 使 用 量 通 常 電 力 公 司 將 定 期 派 員 抄 錄 電 表 上 的 度 數, 並 與 上 次 抄 錄 兩 個 度 數 相 減 的 差, 即 得 到 用 戶 在 某 段 期 間 內 所 使 用 的 度 數, 這 就 是 電 表 用 來 計 量 的 功 能 2.1 台 電 系 統 及 饋 電 方 式 為 便 於 分 析 電 度 表 結 構 及 工 作 原 理, 首 先 必 須 瞭 解 國 內 供 電 系 統 之 運 作, 台 電 供 電 方 式 係 依 照 一 般 用 戶 所 裝 置 之 用 電 設 備 的 規 格 使 用 目 的 與 範 圍, 而 訂 定 的 各 種 供 電 方 法 由 於 頻 率 電 壓 等 各 國 均 有 差 異, 因 此 供 電 方 式 不 一 定 完 全 相 同 ; 依 據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之 規 定, 其 供 電 方 式 依 電 壓 相 數 及 線 式 如 下 6 種 分 類 : 一 包 燈 : 低 壓 單 相 二 線 式 110 伏, 單 相 二 線 式 220 伏 或 三 相 四 線 式 220/380 伏 二 包 用 電 力 : 低 壓 單 相 二 線 式 220 伏, 三 相 三 線 式 220 或 380 伏 三 表 燈 : 低 壓 單 相 二 線 式 110 伏, 單 相 二 線 式 220 伏, 單 相 三 線 式 110/220 伏, 三 相 三 線 式 220 伏, 或 三 相 四 線 式 220/380 伏 四 電 力 用 電 : 低 壓 單 相 二 線 式 220 伏, 單 相 三 線 式 110/220 伏, 三 相 三 線 式 220 伏, 三 相 三 線 式 380 伏 或 三 相 四 線 式 220/380 伏 五 高 壓 三 相 三 線 式 :3,300 伏 11,400 伏 22,800 伏 六 特 高 壓 三 相 三 線 式 :69,000 伏 161,000 伏 345,000 伏 5

至 於 電 度 表 之 種 類 依 上 述 供 電 方 式 於 功 能 上 可 區 分 為 : 傳 統 式 感 應 型 電 度 表 ( 機 械 式 電 度 表 ) 電 子 式 數 位 電 度 表 具 通 訊 模 組 分 時 電 價 計 費 之 先 進 電 度 表 ; 若 依 饋 電 方 式 區 分 可 分 為 單 相 二 線 式 電 度 表 單 相 三 線 式 電 度 表 三 相 三 線 式 電 度 表 以 及 經 由 比 壓 器 (PT) 比 流 器 (CT) 匹 配 之 高 壓 計 量 電 度 表 現 行 台 電 公 司 係 依 申 請 者 之 需 求, 就 其 申 請 之 電 力 及 容 量 分 別 予 以 適 用 之 電 度 表 執 行 計 量 計 費, 換 言 之, 台 電 公 司 會 依 申 請 者 不 同 的 需 求 量, 也 就 是 按 照 每 個 住 戶 所 用 器 具 的 容 量 相 別 和 電 壓, 來 為 每 戶 設 計 且 裝 置 不 同 相 別 不 同 容 量 的 電 度 表 由 於 電 器 產 品 之 普 及 且 使 用 之 消 耗 功 率 亦 有 日 趨 增 大 現 象, 如 電 熱 水 器 及 冷 氣 機 使 用 就 相 當 普 遍, 此 類 大 功 率 之 電 器 通 常 係 以 220V 為 供 電 設 計, 是 以 220 伏 特 之 用 戶 需 求 者 眾, 因 此 一 般 家 庭 的 計 量 電 度 表, 外 觀 上 大 多 是 圓 形, 以 指 針 方 式 顯 示 的 單 相 三 線 制 30 安 培 (110/220V 30A) 居 多, 常 見 的 廠 牌 有 大 同 中 興 華 儀 華 城 等 四 種 ( 如 圖 2.1 所 示, 以 大 同 為 例 ) 圖 2.1 單 相 三 線 式 大 同 電 表 (D45,FORM 2S, 等 級 為 2 級 表 ) 6

單 相 三 線 式 用 戶 為 目 前 一 般 家 庭 最 為 普 遍 之 需 求, 單 相 三 線 式 具 有 兩 條 火 線 (L 1,L 2 ) 及 一 條 中 性 線 (N), 兩 條 火 線 相 對 於 中 性 線 電 壓 的 相 位 為 互 為 反 相 的 110V/60Hz, 兩 火 線 相 對 於 中 性 線 電 壓 為 110V, 至 於 兩 火 線 間 電 壓 為 220V 的 電 線, 其 中 110V 供 應 一 般 電 器 使 用, 而 220V 則 提 供 冷 氣 機 及 電 熱 水 器 等 大 消 耗 功 率 之 電 器 產 品 使 用, 如 圖 2.2 所 示 其 中 線 電 壓 計 算 如 下 : L 0 1 110 0 L 2 110-180 0 N 0 0 0 L L L 0 0 - N 110 0-0 0 1 110 V 0 0 1 - L2 110 180-0 0 110V 0 0 1 - L2 110 0-110 - 180 0 110 0 110 0 0 220V 火 線 (L 1 ) 中 性 線 (N) 110V 220V 火 線 (L 2 ) 110V 圖 2.2 單 相 三 線 式 接 線 示 意 圖 7

2.2 電 度 表 構 造 及 工 作 原 理 電 度 表 的 工 作 原 理 是 : 當 電 表 接 入 待 測 電 路 ( 負 載 ) 時, 利 用 電 流 通 過 電 流 線 圈 和 電 壓 線 圈 時 產 生 交 變 磁 場, 藉 由 交 變 的 磁 通 穿 過 鋁 盤, 於 鋁 盤 中 感 應 出 渦 流 ; 渦 流 又 在 磁 場 中 受 到 力 ( 場 ) 的 作 用, 進 而 使 鋁 盤 得 到 轉 矩 而 轉 動 當 負 載 通 過 電 流 線 圈 之 電 流 越 大, 鋁 盤 中 感 應 出 的 渦 流 也 越 大, 使 鋁 盤 轉 動 的 力 矩 變 大 亦 即 轉 矩 的 大 小 與 負 載 消 耗 功 率 成 正 比 ( 或 電 流 平 方 比 ) 功 率 越 大, 轉 矩 也 越 大, 鋁 盤 轉 動 也 就 越 快 鋁 盤 轉 動 時, 又 受 到 永 久 磁 鐵 產 生 的 制 動 力 矩 的 作 用, 制 動 力 矩 與 主 動 力 矩 方 向 相 反 ; 制 動 力 矩 的 大 小 與 鋁 盤 的 轉 速 成 正 比, 鋁 盤 轉 動 得 越 快, 制 動 力 矩 也 越 大 當 主 動 力 矩 與 制 動 力 矩 達 到 暫 時 平 衡 時, 鋁 盤 將 勻 速 轉 動 負 載 所 消 耗 的 電 能 與 鋁 盤 的 轉 數 成 正 比 鋁 盤 轉 動 時, 帶 動 計 數 器, 把 所 消 耗 的 電 能 指 示 出 來 主 要 用 來 測 量 電 壓 電 流 電 功 率 等 有 關 電 度 表 之 運 用 係 因 通 電 而 運 動 之 原 理, 適 用 佛 來 明 左 手 定 則 ( 適 用 於 電 流 流 過 導 電 體 時, 在 有 外 加 磁 場 時 的 運 動 方 向 ): 一 手 勢 表 達 各 向 量 方 式 : 食 指 / 中 指 / 拇 指 伸 直, 各 為 90 度 ( 如 圖 2.3 所 示 ) ( 一 ) 中 指 : 導 電 體 上 供 應 電 流 的 方 向 ( 二 ) 食 指 : 磁 場 方 向 (N 極 到 S 極 ) ( 三 ) 拇 指 : 導 電 體 的 運 動 方 向 二 數 學 表 示 方 式 : 以 左 手 之 食 指 表 示 磁 場 方 向, 中 指 表 示 電 流 方 向, 則 大 姆 指 表 示 此 導 線 受 力 的 方 向, 如 圖 2.3 所 示 之 電 流 方 向, 則 環 狀 線 圈 受 磁 場 之 作 用, 將 順 正 時 鐘 方 向 旋 轉, 產 生 之 扭 矩 T 可 以 下 式 表 示 : T KIB N m (2-1) 8

其 中 K 為 比 例 常 數,I 為 流 經 線 圈 之 電 流,B 為 永 久 磁 鐵 所 造 成 之 磁 通 密 度 圖 2.3 佛 來 明 左 手 定 則 在 圖 2.4(a) 中,W P 所 產 生 之 磁 場 Ψ p 貫 通 D 及 W C 所 產 生 磁 場 Ψ c 貫 通 D 之 位 置 如 圖 2.4(b) 所 示 W c 之 匝 數 較 少, 而 磁 路 之 空 氣 隙 較 大, 故 Ψ c 略 與 負 載 電 流 I 同 相,W p 之 匝 數 較 多, 其 磁 路 之 空 氣 隙 較 小, 感 應 甚 大, 故 Ψ p 較 電 壓 V 之 相 位 落 後 約 90 0 圓 盤 之 瞬 時 轉 矩 為 : T=K(ψ p i c -ψ c i p ) (2-2) 其 中,i c i p 分 別 為 圓 盤 上 受 ψ c ψ p 變 化 所 產 生 之 渦 流 而 ψ p i p 及 ψ c i c 係 自 己 線 圈 之 磁 場 和 渦 流, 為 兩 直 交 相 量 之 乘 積, 其 轉 矩 為 零 相 量 圖 如 圖 2.4(c) 所 示 若 電 壓 為 e 為 負 載 之 功 因 角 ( 落 後 ) 2Vsin t 伏 特 及 電 流 為 i 2Isin( t - ) 安 培, 則 - 2 Vcos t 及 t - ) k1 Isin( 2k2 p - d c k - 2 k dt k 3 2 ic 3 d - p k - 2k dt k 4 1 ip 4 代 入 (2-2) 式 c I cos( t - ) V sin t 9

T k k k k k k k 4 1 2 3 2VIcos tcos( t - ) 1 2 2VIsin tsin( t - ) 取 一 週 期 之 平 均 轉 矩 Tav 1 T Tdt 0 T (2-3) k 3 2 4 kk k2vi 2cos tcos( t - )d t 0 2 2 2sin t sin( t - )d 2 1 t 0 kk1k 2VI k 3 cos k 4 cos k VIcos p av 上 式 中 kk k ( k k ) 為 一 常 數, 故 驅 動 轉 矩 與 負 載 平 均 功 率 p av 成 正 比 k 1 2 3 4 k 圓 盤 D 用 於 制 動 磁 鐵 M 產 生 與 圓 盤 旋 轉 角 度 成 正 比 之 制 動 轉 矩, 故 D 係 在 驅 動 轉 矩 與 制 動 轉 矩 之 間 保 持 平 衡 狀 態 下 繼 續 旋 轉 因 此 ( 即 圓 盤 單 位 時 間 之 轉 速 n) 與 p av 成 正 比, 亦 p av Kn 以 計 算 齒 輪 I 計 算 一 定 時 間 內 之 轉 速 N 時, 此 期 間 內 之 積 算 電 能 為 W KN (a) 瓦 時 表 之 構 造 10

(b) 圓 盤 上 之 渦 流 V I, C P ( I P ) V e c, i c e p, i p (c) 相 量 圖 圖 2.4 單 相 瓦 時 表 原 理 圖 示 玆 再 將 電 度 表 運 轉 原 理 綜 合 如 下 : 一 利 用 電 壓 線 圈 與 電 流 線 圈, 在 空 間 差 半 極 (90 0 電 工 度 ), 及 時 間 差 90 0 之 電 流, 以 產 生 一 移 動 磁 場 11

二 鋁 圓 盤 裝 設 在 移 動 磁 場 中, 若 以 相 對 運 動 來 看, 則 磁 場 不 動 而 鋁 圓 盤 ( 導 體 ) 作 反 方 向 移 動 三 鋁 圓 盤 因 切 割 磁 力 線 而 感 應 電 勢, 因 鋁 圓 盤 可 視 為 封 閉 導 體, 故 有 渦 流 產 生, 此 渦 流 與 原 來 磁 場 作 用, 使 鋁 圓 盤 受 驅 動 轉 矩 而 沿 移 動 磁 場 之 相 同 方 向 轉 動, 帶 動 記 錄 器 銘 板 個 位 字 輪 ( 如 下 圖 2.5 所 示 ), 其 轉 速 與 負 載 消 耗 功 率 對 應 成 正 比 圖 2.5 鋁 圓 盤 帶 動 字 輪 示 意 圖 圖 2.6 瓦 時 標 準 器 外 觀 2.3 電 度 表 常 數 電 度 表 常 數 之 應 用 就 時 間 觀 點 可 視 為 計 量 不 足 抑 或 過 度 計 量 一 電 表 常 數 之 意 涵 : 電 表 常 數 為 7.2Wh, 表 示 轉 盤 轉 一 圈 需 要 的 能 量 為 7.2 Wh 二 7.2 Wh = 7.2 瓦 時 = 7.2 瓦 3600 秒 = 25920 瓦 秒 三 輕 載 時, 轉 盤 轉 一 圈 所 需 之 時 間 : 電 壓 為 220V, 電 流 為 3A, 檢 查 的 功 率 因 數 為 1, 而 功 率 (P) 為 電 壓 與 電 流 及 功 率 因 數 的 乘 積, 故 : P = 220V 3A 1 = 660 瓦 所 以, 輕 載 時 轉 盤 轉 一 圈 時, 所 需 時 間 為 25920 瓦 秒 /660 瓦 = 39.27273 秒 12

四 全 載 時, 轉 盤 轉 一 圈 所 需 之 時 間 : 電 壓 為 220V, 電 流 為 30A, 功 率 因 數 為 1 時, 功 率 為 : P = 220V 30A 1 = 6600 瓦 是 以, 全 載 時 轉 盤 轉 一 圈 所 需 時 間 為 25920 瓦 秒 /6600 瓦 =3.927273 秒 故, 輕 載 時, 若 轉 盤 轉 一 圈 之 時 間 大 於 39.27273 秒 為 計 量 不 足, 反 之 為 過 度 計 量 ; 同 理, 全 載 時, 若 轉 盤 轉 一 圈 之 時 間 大 於 3.927273 秒 為 計 量 不 足, 反 之 為 過 度 計 量 電 度 表 常 數 之 應 用 以 脈 衝 值 觀 點 視 之 為 計 量 不 足 與 過 度 計 量 現 象 : 一 電 度 表 檢 驗 機 台 之 額 定 電 壓 為 220V, 額 定 電 流 為 30A 二 標 準 器 之 電 壓 為 110V, 電 流 為 5A 三 電 度 表 檢 驗 機 台 與 標 準 器 之 間 的 變 成 比 為 : (220/110) (30/5)=12 四 換 算 至 標 準 器 之 電 度 表 常 數 為 : 7.2 Wh/12 = 0.6 Wh = 0.6W 3600 s = 2160 Ws 五 標 準 器 設 定 為 00008( 如 上 圖 2.6 所 示 ), 表 示 為 0.08 Ws/pulse 是 以 2160 Ws 為 2160/0.08 = 27000 pulse 其 中, 電 度 表 檢 驗 機 台 之 計 數 器 為 16 位 元 (bit), 其 計 數 屬 範 圍 為 2 16 =65536, 故 可 計 數 0~65535 約 取 中 間 整 數 值 (27000) 作 為 標 準 脈 衝 值 因 此, 若 電 度 表 檢 驗 機 台 計 數 脈 衝 值 大 於 27000 為 過 度 計 量, 反 之 為 計 量 不 足 2.4 糾 紛 電 度 表 測 試 規 範 現 行 電 度 表 糾 紛 鑑 定 係 依 據 糾 紛 度 量 衡 器 鑑 定 辦 法 ( 中 華 民 國 92 年 07 月 30 日 經 濟 部 經 標 字 第 09204609640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全 文 11 條 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03 月 24 日 經 濟 部 經 標 字 第 09904601670 號 令 修 正 第 三 條 )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糾 紛 鑑 定 之 度 量 衡 器 種 類 及 範 圍 於 電 度 表 包 括 瓦 時 計 乏 13

時 計 需 量 瓦 時 計 電 子 式 電 度 表 及 匹 配 於 電 度 表 之 變 比 器 但 但 不 包 括 攜 帶 式 電 度 表 標 準 電 度 表 及 電 壓 六 百 伏 特 以 上 之 電 度 表 相 關 測 試 依 據 係 依 第 8 條 : 鑑 定 機 關 辦 理 鑑 定 測 試, 應 依 各 該 度 量 衡 器 檢 定 檢 查 技 術 規 範 之 檢 查 規 定 測 試, 製 作 紀 錄, 由 會 同 人 員 簽 名 或 蓋 章, 並 依 雙 方 當 事 人 之 請 求 為 適 當 說 明 是 以, 電 度 表 糾 紛 鑑 定 之 測 試 依 據 為 電 度 表 檢 定 檢 查 技 術 規 範 (CNMV 46 第 4 版 -102.07.01 經 標 四 字 第 10240012290 號 ) 檢 查 規 定, 辦 理 相 關 測 試 就 檢 查 部 分 而 言 分 : 檢 定 機 關 ( 構 ) 得 依 本 技 術 規 範, 採 全 部 或 部 分 項 目 及 範 圍 進 行 檢 查 執 行 電 度 表 檢 定 及 檢 查 公 差 為 正 負 差 ; 機 械 式 電 度 表 之 瓦 時 計 乏 時 計 需 量 瓦 時 計 之 檢 定 ( 查 ) 公 差 如 下 列 諸 表 所 示 準 確 度 等 級 功 率 因 數 0.5 級 1 級 2 級 表 2.1 瓦 時 計 檢 定 ( 查 ) 公 差 表 1.0 基 準 ( 或 試 驗 ) 電 流 ( % ) 100 10 檢 定 公 差 ( % ) 檢 查 公 差 ( % ) 0.5 0.5 0.5 100 0.5 0.5 1.0 100 10 1.0 1.0 0.5 100 1.0 1.0 1.0 100 10 2.0 2.0 0.5 100 2.5 2.5 功 率 因 數 0 表 2.2 乏 時 計 檢 定 ( 查 ) 公 差 表 基 準 ( 或 試 驗 ) 電 流 ( % ) 100 10 檢 定 公 差 ( % ) 檢 查 公 差 ( % ) 2.5 2.5 0.866 100 2.5 2.5 14

表 2.3 需 量 瓦 時 計 需 量 檢 定 ( 查 ) 公 差 表 功 率 因 數 基 準 ( 或 試 驗 ) 電 流 ( % ) 檢 定 公 差 ( % ) 檢 查 公 差 ( % ) 1.0 100 2.0 3.0 考 量 電 子 式 電 度 表 之 製 程 技 術 提 升 其 準 確 度 等 級 一 般 較 機 械 式 電 度 表 更 為 精 準, 故 檢 定 ( 查 ) 公 差 也 較 機 械 式 電 度 表 為 小, 電 子 式 電 度 表 之 瓦 時 乏 時 需 量 功 檢 定 ( 查 ) 公 差 分 列 於 下 諸 表 所 示 表 2.4 電 子 式 電 度 表 之 瓦 時 檢 定 ( 查 ) 公 差 表 準 確 度 等 級 功 率 因 數 0.2 級 基 準 ( 或 試 驗 ) 電 流 ( % ) 檢 定 公 差 ( % ) 檢 查 公 差 ( % ) 1.0 100 0.2 0.2 10 0.5 100 0.3 0.3 0.5 級 1 級 2 級 1.0 100 0.5 0.5 10 0.5 100 0.6 0.6 1.0 100 1.0 1.0 10 0.5 100 1.0 1.0 1.0 100 2.0 2.0 10 0.5 100 2.0 2.0 表 2.5 電 子 式 電 度 表 之 需 量 檢 定 ( 查 ) 公 差 表 準 確 度 等 級 功 率 因 數 基 準 ( 或 試 驗 ) 電 流 ( % ) 檢 定 公 差 ( % ) 檢 查 公 差 ( % ) 0.2 級 0.2 0.3 0.5 級 0.5 0.8 1.0 100 1 級 1.0 1.5 2 級 2.0 3.0 15

表 2.6 電 子 式 電 度 表 之 乏 時 檢 定 ( 查 ) 公 差 表 準 確 度 等 級 功 率 因 數 0.2 級 0.5 級 1 級 2 級 0 基 準 ( 或 試 驗 ) 電 流 ( % ) 100 10 檢 定 公 差 ( % ) 檢 查 公 差 ( % ) 0.2 0.2 0.866 100 0.3 0.3 0 100 10 0.5 0.5 0.866 100 0.6 0.6 0 100 10 1.0 1.0 0.866 100 1.0 1.0 0 100 10 2.0 2.0 0.866 100 2.0 2.0 註 : 功 率 因 數 0 無 法 測 試 時, 以 0.5 測 試 表 2.7 變 比 器 之 檢 定 檢 查 公 差 表 種 類 比 流 器 比 壓 器 測 試 條 件 100% 額 定 一 次 電 流 10 % 額 定 一 次 電 流 90% 至 110 % 額 定 一 次 電 壓 公 差 ( % ) 0.3 0.6 0.3 另 就 變 比 器 器 差 規 範 於 功 率 因 數 0.8, 其 檢 定 ( 查 ) 公 差 規 定 如 表 2.7 所 示 變 比 器 之 器 差 除 符 合 表 2.7 之 規 定 外, 其 相 位 移 亦 應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一 比 流 器 : 於 100 % 額 定 一 次 電 流 -0.3 比 流 器 器 差 100+(β 100 / 2600) +0.3 於 10 % 額 定 一 次 電 流 16

-0.6 比 流 器 器 差 100+(β 100 / 2600) +0.6 註 :β 為 比 流 器 以 分 表 示 之 相 位 移 二 比 壓 器 :-0.3 比 壓 器 器 差 100-(γ 100 / 2600) +0.3 註 :γ 為 比 壓 器 以 分 表 示 之 相 位 移 此 外, 電 度 表 有 效 期 間 相 關 規 定 : 自 附 加 檢 定 合 格 印 證 之 日 起 至 附 加 檢 定 合 格 印 證 月 份 之 次 月 始 日 起 算, 各 類 電 度 表 檢 定 合 格 有 效 期 間 之 年 限 分 述 如 下 : 一 寶 石 軸 承 電 度 表 為 7 年 二 磁 力 軸 承 電 度 表 : ( 一 ) 防 突 波 不 附 變 比 器 或 不 附 需 量 計 量 器 者 為 16 年, 單 相 插 座 型 者 為 20 年 ( 二 ) 防 突 波 附 變 比 器 或 附 需 量 計 量 器 者 為 8 年 三 電 子 式 電 度 表 為 8 年 至 於 電 度 表 最 長 使 用 期 限 規 定 : 自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起 申 請 檢 定 之 電 度 表 應 符 合 最 長 使 用 期 限 規 定, 檢 定 合 格 有 效 期 間 不 得 逾 越 最 長 使 用 期 限, 但 民 國 102 年 6 月 30 日 前 檢 定 合 格 之 電 度 表 已 逾 最 長 使 用 期 限 者, 得 使 用 至 該 次 檢 定 合 格 有 效 期 間 結 束 日 止 電 度 表 最 長 使 用 期 限 之 起 算 為 自 製 造 年 份 之 次 年 1 月 始 日 各 類 電 度 表 最 長 使 用 之 年 限 分 述 如 下 一 寶 石 軸 承 電 度 表 為 14 年 二 磁 力 軸 承 電 度 表 : ( 一 ) 防 突 波 不 附 變 比 器 或 不 附 需 量 計 量 器 者 為 32 年, 單 相 插 座 型 者 為 20 年 ( 二 ) 防 突 波 附 變 比 器 或 附 需 量 計 量 器 者 為 16 年 三 電 子 式 電 度 表 為 16 年 電 度 表 檢 定 檢 查 技 術 規 範 (CNMV 46) 第 4 版 與 第 3 版 相 互 比 較 歸 納 如 下 : 一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以 前 適 用 標 準 ( 第 3 版 ): 17

(4 倍 全 載 +1 倍 輕 載 ) / 5 ±2%, 條 件 較 寬 鬆 二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起 適 用 標 準 ( 第 4 版 ): 輕 載 及 滿 載 2%, 條 件 較 嚴 苛 18

第 四 章 要 因 分 析 及 驗 證 有 鑑 於 上 章 節 ( 第 三 章 ), 本 研 究 團 隊 為 釐 清 造 成 電 度 表 計 量 偏 差 或 計 量 糾 紛 之 原 因 何 在? 藉 由 查 訪 分 析 及 腦 力 激 盪, 大 家 集 思 廣 益 經 由 要 因 分 析 整 理 出 4 大 原 因 如 下 : 首 先 就 影 響 電 度 表 計 量 偏 差 要 因 分 析 探 討 : 影 響 計 量 偏 差 概 分 為 受 電 端 電 力 品 質 用 戶 端 電 流 洩 漏 用 戶 用 電 常 識 不 足 以 及 表 頭 計 量 不 準 等 原 因 如 下 圖 4.1 計 量 糾 紛 要 因 分 析 所 示 使 用 不 當 其 他 原 因 用 電 常 識 不 足 電 器 漏 電 不 明 原 因 線 路 漏 電 電 器 故 障 表 頭 誤 差 老 化 外 接 或 竊 電 諧 波 穩 定 度 不 足 電 壓 變 動 線 圈 脫 落 軸 承 磨 損 電 磁 干 擾 計 量 糾 紛 電 流 洩 漏 電 力 品 質 圖 4.1 計 量 糾 紛 要 因 分 析 圖 31

4.1 表 頭 誤 差 任 何 計 量 器 具 皆 有 其 使 用 壽 命, 電 度 表 亦 是 如 此, 經 由 長 時 間 使 用 可 能 會 造 成 軸 承 磨 損 線 圈 鬆 脫 損 毀 等 此 外, 倘 若 電 度 表 之 工 作 環 境 不 良 諸 如 潮 濕 溫 度 粉 塵 等 亦 會 加 速 表 頭 老 化 穩 定 度 不 足 或 計 量 失 準, 除 此 之 外, 類 似 表 頭 指 針 連 動 等 構 造 問 題 亦 有 可 能 造 成 量 糾 紛 上 述 種 種 原 因 所 造 成 之 計 量 失 準, 須 送 至 測 試 實 驗 室 測 試 加 以 驗 證, 易 言 之, 屬 於 此 類 表 頭 誤 差 在 糾 紛 鑑 定 過 程 中 才 須 送 至 本 局 指 定 實 驗 室 執 行 測 試, 並 將 測 試 結 果 製 成 鑑 定 報 告 提 供 用 戶 及 電 力 公 司 以 為 責 任 歸 屬 之 參 考 4.2 電 力 品 質 對 電 度 表 之 計 量 影 響 電 度 表 ( 感 應 瓦 時 計 ) 係 被 設 計 於 額 定 且 純 正 弦 波 電 壓 等 理 想 狀 態 下 工 作, 然 而 實 際 存 在 供 電 端 之 電 壓 通 常 並 非 理 想 狀 態, 易 言 之, 當 供 電 系 統 存 在 電 力 品 質 不 良 或 污 染 時, 其 波 形 是 畸 變 的 尤 以 近 年 來 非 線 性 負 載 被 大 量 使 用 在 一 般 家 庭 中, 進 而 造 成 電 力 品 質 異 常 現 象, 電 力 品 質 異 常 現 象 一 般 如 諧 波 電 壓 調 整 率 過 大 電 磁 干 擾 閃 爍 等 等 皆 是 本 節 僅 以 諧 波 及 電 壓 調 整 率 過 大 為 例 加 以 探 討 4.2.1 諧 波 相 關 定 義 諧 波 的 形 成 係 肇 因 於 電 源 通 過 非 線 性 負 載 所 引 起, 其 結 果 即 造 成 波 形 之 畸 變, 並 被 視 為 諧 波 汙 染 如 圖 4.2 所 示, 一 純 正 弦 波 ( 基 本 波 ) 因 含 多 次 諧 波 而 造 成 波 形 之 扭 曲 變 形 ; 同 理, 任 一 扭 曲 變 形 之 波 形, 亦 可 經 由 轉 換 予 以 分 解 成 各 種 諧 波 的 組 合 一 畸 變 之 電 壓 電 流 訊 號 若 經 由 傅 立 葉 級 數 (Fourier series) 分 析 後, 可 得 知 該 訊 號 所 含 之 諧 波 成 份 及 其 含 量 時, 將 有 助 於 瞭 解 與 分 析 電 力 系 統 故 障 所 形 成 之 原 因 或 電 機 運 轉 所 產 生 之 過 熱 現 象 等 32

基 本 波 + 2 次 諧 波 + 3 次 諧 波 + 4 次 諧 波 + n 次 諧 波 2... 諧 波 之 產 生 造 成 波 形 之 畸 變 畸 變 諧 波 可 視 為 諧 波 之 合 成 圖 4.2 諧 波 與 畸 變 波 形 之 關 係 圖 對 於 任 一 含 有 諧 波 之 電 壓 和 電 流, 可 分 別 表 示 為 (4-1) 及 (4-2) 式 之 正 弦 及 餘 弦 羃 級 數 之 組 合 : n 1 v( t) Vdc [ V An cos( n t) VBn sin( n 0 0 t )] (4-1) i( t) I 其 中 dc n 1 [ I An cos( n 0 t) I Bn sin( n 0 t)] (4-2) V An : 電 壓 訊 號 第 n 次 諧 波 正 弦 項 係 數 V Bn : 電 壓 訊 號 第 n 次 諧 波 餘 弦 項 係 數 I An I Bn : 電 流 訊 號 第 n 次 諧 波 正 弦 項 係 數 : 電 流 訊 號 第 n 次 諧 波 餘 弦 項 係 數 V dc : 電 壓 訊 號 之 直 流 分 量 I dc : 電 流 訊 號 之 直 流 分 量 0 : 為 基 本 波 之 角 頻 率 = 2 f0 f 0 : 為 基 本 波 之 頻 率 在 (4-1) 及 (4-2) 式 中 亦 可 以 單 一 正 弦 或 餘 弦 函 數 項 加 上 各 次 諧 波 之 位 移 角 33

之級數和來表示 如(4-3)及(4-4)式所示 v(t ) Vdc V M n sin( n 0 t n ) (4-3) n 1 i(t ) I dc I M n sin( n 0 t n ) 式中 (4-4) n 1 V M n 第次 n 諧波電壓最大值= (V An 2 V B n 2 ) I M n 第次 n 諧波電流最大值= ( I An 2 I B n 2 ) V Bn αn 第 n 次諧波電壓位移角= tan 1 ( ) V An βn 第 n 次諧波電流位移角= tan 1 ( I Bn I An ) 4.2.2 諧波對感應電度表之影響(頻率響應) 茲將諧波之形成 定義及模擬測試結果加以佐證諧波確實會造成電 度表之計量偏差 量測方法係以待測感應式電度表 1 只 廠牌 KAGA 型式 KEC-1 規格 110V 10(30) A 測試負載為 3 只白熾燈泡 規格 120V/100W 使用之 設備為交流變頻器(harmonic generrator)及電力分析儀 測試接線圖如圖 4-3 所示 本實驗僅考慮諧波電壓合成 忽略諧波電流效應 故以實際負 載(3 只白熾泡)取代電流源 圖 4.3 測試接線圖 34

電 源 頻 率 從 60H Z 開 始 倍 數 遞 增, 紀 錄 不 同 頻 率 時, 對 感 應 電 度 表 之 影 響, 如 表 4.1 將 頻 率 對 電 阻 頻 率 對 電 抗 之 關 係 繪 製 如 圖 4.4 至 4.5 頻 率 響 應 直 條 圖 表 4.1 頻 率 對 感 應 電 度 表 之 影 響 電 源 伏 特 安 培 功 率 阻 抗 電 阻 頻 率 表 值 表 值 (Ω) 因 數 (Ω) 電 抗 (Ω) (Hz) (V) (ma) 60 110 37.51 2933 0.2292 672 2854 120 110 19.04 5777 0.2275 1314 5626 180 110 13.12 8384 0.238 1995 8143 240 110 10.12 10869 0.253 2750 10515 300 110 8.29 13269 0.267 3543 12787 360 110 7.04 15625 0.282 4406 14991 420 110 6.11 18003 0.297 5347 17191 480 110 5.40 20370 0.312 6356 19353 540 110 4.84 22727 0.328 7455 21470 600 110 4.37 25172 0.345 8684 23626 660 110 3.98 27638 0.363 10033 25752 720 110 3.64 30220 0.382 11544 27928 780 110 3.35 32836 0.402 13200 30066 840 110 3.10 35484 0.423 15010 32153 900 110 2.87 38328 0.445 17056 34324 960 110 2.67 41199 0.468 19281 36409 1020 110 2.42 44355 0.493 21867 38590 1080 110 2.32 47414 0.519 24608 40528 1140 110 2.16 50926 0.55 28009 42532 1200 110 2.03 54187 0.57 30887 44522 35

圖 4.4 頻 率 對 電 阻 關 係 圖 圖 4.5 頻 率 對 電 抗 關 係 圖 一 飽 和 係 數 之 量 測 感 應 式 電 度 的 轉 盤, 是 由 感 應 渦 流 與 磁 通 的 交 互 作 用 產 生 轉 矩, 理 想 狀 態 是 未 飽 和 曲 線, 而 實 際 狀 態 為 飽 和 曲 線 量 測 如 下 表 4.2 電 壓 線 圈 V I 特 性 表 ( 單 位 :ma,v) 表 4.2 電 壓 線 圈 V I 特 性 表 ( 單 位 :ma,v) 測 試 電 流 5.00 7.50 10.0 12.25 15.0 17.5 20.0 22.5 量 測 電 壓 13.7 21.56 29.37 37.50 45.31 53.12 60.59 68.13 測 試 電 流 25.0 27.5 30.0 32.5 35.0 37.5 40.0 42.5 45.0 量 測 電 壓 75.59 82.94 90.00 97.22 103.95 110.5 116.84 123.25 129.29 依 表 4.2 電 壓 線 圈 V I 特 性 表 量 測 內 容 繪 製 成 如 下 圖 4.6 V-I 曲 線 36

140 量 測 電 壓 (V) 120 100 80 60 未 飽 和 曲 線 ( 理 想 負 載 線 ) 飽 和 曲 線 40 20 0 0 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50 測 試 電 流 (ma) 圖 4-6 V-I 飽 和 曲 線 二 電 壓 線 圈 飽 和 係 數 之 近 似 值 求 法 : 由 實 驗 得 知 飽 和 曲 線 從 80V 點 開 始 偏 離 非 飽 和 曲 線, 所 以 有 效 近 似 取 80V 至 130V 之 間 表 示 式 : 2 3 4 V s ai bi ci di (4-5) 取 (27.5mA,82.94V) (32.5mA,92.22V) (40mA,116.84V) (45mA, 129.29V) 4 點 代 入 飽 和 曲 線 多 項 式 0.0275 0.0325 0.04 0.045 2 0.0275 3 0.0275 0.0275 2 0.0325 3 0.0325 0.0325 2 0.04 3 0.04 4 0.04 2 0.045 3 0.045 4 0.045 4 4 a 82.94 b 97.22 c 116.24 d 129.29 (4-6) 37

a 2134.7768 b 80762.1 c 2308182 d 19512530 (4-7) 近 似 飽 和 曲 線 V s 2 3 4 2134I 80762I 2308182I 191512530I (4-8) 未 飽 和 曲 線 V 3020I 80 飽 和 係 數 V (4-9) V 2 3 S 0.7066 26.7424I 764.3I 6461I 80 130 V V (4-10) 4.2.3 合 成 電 壓 諧 波 對 感 應 試 電 度 表 之 測 試 本 實 驗 以 合 成 電 壓 之 2 次 諧 波 與 4 次 諧 波 來 對 感 應 試 電 度 表 來 對 感 應 電 度 表 作 測 試, 並 與 數 位 電 力 計 量 測 值 做 比 對, 紀 錄 結 果 於 表 4.3 將 表 中 各 合 成 電 壓 源 之 試 驗 一 至 試 驗 五 感 應 式 電 度 表 計 量 繪 製 如 下 圖 4.7 之 直 條 圖 示 表 4.3 合 成 電 壓 源 之 感 應 電 度 表 計 量 合 成 電 壓 源 數 位 電 力 計 (kwh) 感 應 式 電 度 表 (kwh) 基 本 波 電 流 (I 1 )(A) 諧 波 電 流 (I n )(A) 時 變 因 數 110 2 sin2π60t 1.3365 1.273 2.430 ----- 1.000 110 2 sin2π60t +50 2 sin2π120t 110 2 sin2π 60t+50 2 sin2π240t 110 2 sin2π60t +30 2 sin2π120t 110 2 sin2π60t +30 2 sin2π240t 1.5415 1.469 2.439 1.062 0.828 1.5445 1.375 2.442 0.4878 0.429 1.4096 1.371 2.441 0.650 0.828 1.4107 1.348 2.440 0.231 0.429 38

仟 瓦 小 時 計 量 1.6 1.4 1.2 1 0.8 0.6 0.4 0.2 0 1.273 110V 60Hz 每 項 次 測 試 時 間 5 小 時 1.469 50V 120Hz + 110V 60Hz 1.375 50V 240Hz + 110V 60Hz, 1.371 30V 120Hz + 110V 60Hz 1.348 30V 240Hz + 110V 60Hz 試 驗 一 試 驗 二 試 驗 三 試 驗 四 試 驗 五 圖 4.7 合 成 電 壓 源 感 應 式 電 度 表 計 量 圖 4.2.4 諧 波 測 試 結 果 分 析 本 節 經 由 諧 波 實 測 及 理 論 推 導 證 實 諧 波 對 感 應 式 電 度 表 會 造 成 計 量 誤 差, 原 因 如 下 : 一 電 壓 諧 波 直 接 產 生 之 加 速 轉 矩 二 電 壓 諧 波 與 基 本 波 合 成 後, 造 成 電 壓 線 圈 之 磁 飽 和 三 電 壓 諧 波 與 基 本 波 合 成 後, 因 負 載 之 非 線 性 造 成 工 作 點 標 移 四 電 壓 諧 波 之 頻 率 改 變 電 壓 線 圈 阻 抗 角 諧 波 對 感 應 式 電 度 表 會 造 成 計 量 偏 差, 其 偏 差 之 大 小 端 視 總 諧 波 失 真 (THD, total harmonic distrotion) 之 大 小, 一 般 THD 小 於 10% 時 計 量 偏 差 值 尚 屬 輕 微, 然 而 諧 波 失 真 基 本 上 是 時 變 的, 倘 若 住 家 鄰 近 電 弧 爐 電 焊 機 等 大 電 力 用 戶 時, 則 瞬 時 產 生 之 諧 波 將 甚 為 可 觀, 此 時 影 響 計 量 就 相 對 來 得 大 解 決 之 道 為 ; 改 善 供 電 品 質 抑 或 採 用 智 慧 型 電 表 始 可 防 制 和 消 除 諧 波 對 電 表 之 影 響 惟 改 善 電 力 品 質 工 程 龐 大 且 效 果 不 彰, 建 議 大 量 逐 步 推 廣 智 慧 型 電 表 4.2.5 電 壓 調 整 率 定 義 電 壓 調 整 率 係 指 電 壓 電 源 饋 入 負 載 時 所 產 生 電 源 電 壓 變 動 的 大 小 39

一 個 理 想 的 電 壓 源, 是 不 受 負 載 大 小 變 動 而 改 變 其 端 電 壓, 所 以 電 壓 源 受 負 載 電 壓 改 變 愈 小 愈 佳 電 壓 調 整 率 的 定 義 為 : VR 無 載 端 電 壓 -滿 載 端 電 壓 V V NL FL % = 100% 滿 載 端 電 壓 V FL (4-11) 理 想 供 電 端 電 壓 是 不 會 隨 負 載 而 改 變 的, 即 無 載 電 壓 等 於 滿 載 電 壓,VR% = 0 是 最 佳 狀 態, 故 電 壓 調 整 率 VR% 愈 小 愈 好, 一 般 用 戶 端 除 非 進 戶 接 線 規 劃 不 當 造 成 壓 降 過 大 外 ( 電 壓 降 = 線 路 阻 抗 電 流 ), 通 常 電 壓 調 整 率 VR 皆 在 ±10% 以 內 4.2.6 電 壓 變 動 率 過 大 對 電 表 計 量 之 影 響 一 般 電 器 ( 或 少 數 計 量 器 ) 其 最 佳 運 轉 效 能 或 效 率 (performance or efficiency), 通 常 是 被 設 計 在 額 定 或 接 近 額 定 附 近 運 轉, 是 以, 本 節 將 探 討 用 戶 於 電 壓 變 動 過 大 時 ( 電 壓 調 整 率 VR = ± 10%), 電 表 之 計 量 行 為, 主 要 目 的 係 考 量 該 計 量 器 具 於 電 壓 或 電 流 超 出 額 定 範 圍 時, 是 否 會 造 成 電 壓 或 電 流 線 圈 因 激 磁 過 大 產 生 磁 通 過 度 飽 和, 進 而 造 成 計 量 不 足 之 現 象 試 驗 條 件 係 以 110% 及 90% 之 額 定 電 壓 饋 電, 且 以 定 功 率 方 式 為 之 ( 負 載 分 別 以 0.9090 及 1.1111 倍 額 定 之 電 流 源 模 擬 待 測 負 載 ) 試 驗 一 : 110% 額 定 電 壓 計 量 測 試, 亦 即 電 壓 242V 電 流 27.27A 分 別 予 以 器 差 及 72 小 時 計 量 測 試 並 與 額 定 條 件 220V,30.00A( 額 定 功 率 :6600W) 進 行 比 較 試 驗 二 : 90 % 額 定 電 壓 計 量 測 試, 即 電 壓 198V 電 流 33.33A 分 別 予 以 器 差 及 72 小 時 計 量 測 試 並 與 額 定 條 件 220V,30.00A( 額 定 功 率 :6600W) 進 行 比 較 圖 4.8 至 圖 4.10 為 電 壓 變 動 對 電 表 計 量 影 響 之 相 關 測 試 過 程, 測 試 結 果 彙 整 如 表 4.4 所 示 : 40

圖 4.8 100% 額 定 電 壓 (220V,30A) 定 功 率 電 表 計 量 測 試 圖 4.9 1.1 倍 額 定 電 壓 (242V,27.27A) 定 功 率 電 表 計 量 測 試 41

圖 4.10 0.9 倍 額 定 電 壓 (198V,33.33A) 定 功 率 電 表 計 量 測 試 4.2.7 電 壓 變 動 測 試 結 果 分 析 表 4.4 電 壓 變 動 對 電 表 計 量 影 響 試 驗 試 驗 一 試 驗 二 額 定 備 註 測 試 條 件 : 242V,27.27A 測 試 條 件 : 198V,33.33A 測 試 條 件 : 220V,30.00A 本 項 實 驗 採 定 功 率 平 均 器 差 平 均 器 差 平 均 器 差 計 量 測 試 0.21 0.26 0.48 測 試 測 試 測 試 72 小 時 計 量 平 均 計 量 平 均 誤 差 471.1 度 -1.01 % 72 小 時 計 量 平 均 計 量 平 均 誤 差 經 由 測 試 結 果 如 表 4.4 得 知 : 試 驗 一 以 過 電 壓 (110% 額 定 電 壓 ) 測 試 平 均 器 差 (0.21%) 及 72 小 時 持 續 運 轉 計 量, 測 試 結 果 平 均 誤 差 為 :-1.01 %, 另 試 驗 二 以 欠 電 壓 (90% 額 定 電 壓 ) 測 試 平 均 器 差 (0.26%) 及 72 小 時 持 續 運 轉 計 量, 測 試 結 果 平 均 誤 差 為 :-0.86%, 仍 符 合 正 常 額 定 (ratting voltage) 狀 態 下 鑑 定 公 差 ± 2% 以 內 本 項 試 驗 係 以 多 種 廠 牌 之 單 項 三 線 式 電 度 表 (1φ3W /30A) 為 之, 試 驗 結 果 顯 現 該 等 電 表 於 電 壓 調 整 率 ±10% 變 42 471.8 度 -0.86 % 72 小 時 計 量 平 均 475.9 計 量 度 (6600W )

化 以 內 計 量 時 尚 不 致 造 成 磁 通 飽 和 現 象 (saturation phenomenon), 易 言 之, 並 未 存 在 電 表 計 量 偏 差 之 情 形 4.3 電 流 洩 漏 對 電 度 表 之 計 量 ( 糾 紛 ) 影 響 電 度 表 的 計 量 為 計 量 用 戶 所 消 耗 之 電 流 與 電 壓 所 組 成 的 負 載 消 耗 功 率 用 戶 消 耗 之 電 流 包 含 了 用 戶 負 載 使 用 電 流 與 洩 漏 至 大 地 之 電 流 一 般 用 戶 家 中 若 存 在 電 流 洩 漏, 不 外 乎 線 路 洩 漏 或 電 器 洩 漏 二 種, 詳 述 如 後 4.3.1 線 路 電 流 洩 漏 室 內 配 線 線 路 或 用 電 設 備 常 因 各 種 原 因 造 成 之 絕 緣 劣 化 損 壞 等 而 引 起 漏 電 或 感 應 現 象 進 而 導 致 非 電 帶 金 屬 ( 外 殼 ) 部 分 之 電 位 升 高 屋 內 電 線 經 久 年 使 用, 或 其 他 人 為 因 素, 而 使 電 線 的 絕 緣 破 損, 致 使 火 線 處 及 電 器 外 殼 或 管 道 產 生 電 流 流 入 電 器 外 殼 或 建 築 物 等 情 形 稱 為 漏 電 當 人 體 觸 及 電 器 外 殼 或 建 築 物 時, 即 會 產 生 觸 電 現 象 一 般 室 內 配 線 線 路 常 見 之 漏 電 原 因 如 下 : 一 插 頭 及 插 座 間 的 塵 埃 堆 積 降 低 絕 緣 電 阻 二 線 路 內 部 塵 埃 厚 積, 致 使 絕 緣 劣 化, 發 生 漏 電 三 蟲 鼠 咬 傷, 配 線 絕 緣 層 破 壞 產 生 洩 漏 四 老 舊 電 線 的 絕 緣 外 皮 會 因 塑 膠 老 化 而 變 硬 脆 龜 裂 以 致 導 電 銅 線 外 露 上 述 漏 電 現 象 於 雨 天 或 天 氣 潮 濕 時 則 使 帶 電 異 極 間 更 加 容 易 游 離 放 電, 漏 電 現 象 將 更 加 顯 著 4.3.2 電 器 電 流 洩 漏 家 用 電 器 於 正 常 情 況 下 操 作, 不 應 該 會 發 生 電 流 洩 漏 現 象 的, 但 是 由 於 內 部 絕 緣 劣 化 零 件 老 化 雜 散 電 容 潮 濕 灰 塵 空 間 距 離 沿 面 距 離 等 參 數 的 改 變 都 有 可 能 造 成 電 流 的 洩 漏 洩 漏 電 流 係 指 電 器 未 故 障 且 施 加 額 定 工 作 電 壓 的 情 況 下, 電 氣 中 相 互 絕 緣 之 帶 電 金 屬 ( 零 件 ) 43

間, 或 帶 電 零 件 與 接 地 零 件 之 間, 通 過 其 周 圍 介 質 或 絕 緣 表 面 所 形 成 的 電 流 稱 為 洩 漏 電 流, 能 從 家 用 電 器 可 觸 及 部 分 傳 導 的 電 流 洩 漏 電 流 可 能 路 徑 包 括 兩 部 分, 一 部 分 是 通 過 絕 緣 電 阻 的 傳 導 電 流 ; 另 一 部 分 則 是 通 過 分 布 電 容 的 位 移 電 流, 後 者 容 抗 為 XC=1/2πfc 與 電 源 頻 率 成 反 比, 分 布 電 容 電 流 隨 頻 率 升 高 而 增 加, 所 以 洩 漏 電 流 隨 電 源 頻 率 升 高 而 增 加 於 非 正 常 工 作 下 所 產 生 的 電 流, 皆 可 稱 之 為 洩 漏 電 流, 洩 漏 電 流 一 般 是 由 電 路 中 的 雜 散 寄 生 電 容 所 產 生 的, 故 會 造 成 額 外 的 功 率 消 耗 進 而 造 成 用 電 計 量 之 增 加 一 般 電 器 設 備 漏 電 常 見 原 因 如 下 : 一 絕 緣 劣 化 或 破 損 二 漏 雨 滲 水 等 設 備 浸 水 三 鹽 分 侵 入 附 著 電 路, 使 絕 緣 降 低, 甚 至 腐 蝕 電 路 四 小 動 物 如 昆 蟲 老 鼠 等 侵 入 破 壞 絕 緣 五 人 為 因 素 4.3.3 電 流 漏 洩 模 擬 測 試 為 驗 證 洩 漏 電 流 會 使 用 戶 電 表 額 外 計 量, 即 便 是 單 線 接 地 漏 電 亦 是 如 此, 本 章 節 將 以 單 線 線 路 接 地 洩 漏 為 例, 加 以 測 試 驗 證 圖 4.11 為 室 內 配 線 線 路 漏 電 模 擬 測 試 電 路, 係 模 擬 於 1 3W 室 內 配 線 之 單 線 接 地 漏 電, 並 於 線 路 末 端 接 上 負 載 ( 冷 氣 機 :kolin KD-D712), 冷 氣 機 係 控 制 在 25 運 轉, 漏 電 流 調 整 至 1A, 測 試 期 間 72 小 時, 測 試 結 果, 冷 氣 時 計 用 電 度 數 為 146 度, 進 戶 端 之 用 戶 電 表 計 量 為 161.8 度, 多 餘 之 用 電 度 數 顯 然 係 洩 漏 電 流 造 成 之 計 量 約 1A,pf = 1, 平 均 功 率 為 220V 1A 1 =220W; 於 測 試 72 小 時 後 用 換 算 電 度 數 為 15.8 度, 此 為 因 線 路 洩 漏 所 造 成 之 用 電 增 加 原 因 圖 4.12 所 示 為 室 內 配 線 線 路 漏 電 模 擬 測 試 及 接 地 照 片 44

圖 4.11 室內配線線路漏電模擬測試電路 圖 4.12 室內配線線路漏電模擬測試照片 4.3.4 測試結果分析 線路洩漏可區分為線間洩漏及單一線與地間之洩漏 一般室內配線 發生電流洩漏以單線與地間之洩漏較為普遍 是以本項測試將以單線與 地間之洩漏電流模擬 如下圖 4.13 所示 為單線與地間之洩漏示意圖 對於一般單線接地電流雖無實體線路形回路 惟經實測證實單線接地洩 漏可經 設備接地 與 系統接地 間之大地形成一封閉回路 此論證 亦符合克希荷夫電流定律(KCL) 易言之 於表後之線路發生電流洩漏 時 將同時反映在電度表之計量行為上 造成用戶電量增加原因 45

電壓線圈 圖 4.13 單線與地間之洩漏示意圖 註 於設備接地 (grounding) 與系統接地 (neutral) 間雖非等電位 而是 存在一浮動電位 (floation voltage) 但值卻不大 是以二者間可視為 廣域之同電位 4.4 其他原因 造成電度表計量糾紛之其他原因如用電常識不足 電器故障 使用 不當及電表固定座故障 等皆是 本章節將以 用電常識不足 電器 故障 及 使用不當 面向加以說明 4.4.1 用電常識不足(負載驟增為例) 當用戶突然新增家電產品通常對其消耗功率所知有限 倘若新增加 之家電為大消耗功率如即熱式電熱水器(約 8.8 9.9 千瓦) 其體積雖小 但消耗功率卻非常大 甚至可能超越現有家電總和之耗電量 由於一般 用電戶普遍存在用電常識不足的情況下 倘若用戶突然新加入該類產 品 自然就反映於電費的暴增 以一般家庭每月平均用電度數 400 度而 言 換算每日約 13.3 度 亦即每日 13.33 千瓦-小時 若加入上述之電熱 水器則每日所增加之電費為 9.9kW n 小時/日 式中 n 為實際家中每日 使用該電器之小時數 因此電費倍增就不足為奇了 46

4.4.2 電 器 老 舊 或 故 障 實 驗 室 案 例 : 曾 有 用 戶 疑 因 飲 水 機 故 障 造 成 電 熱 器 持 續 加 熱 現 象, 原 因 為 保 護 元 件 失 效 ( 溫 控 開 關 無 法 復 歸 ), 另 外 部 分 溫 度 控 制 元 件 失 效 同 樣 地 亦 會 造 成 電 器 反 覆 動 作, 若 有 此 一 現 象 家 中 用 電 自 然 就 增 加, 此 外 老 舊 電 器 負 載 與 具 節 能 標 章 之 新 型 電 器 比 較 顯 然 就 耗 電 許 多 了 4.4.3 電 器 使 用 不 當 家 用 負 載 可 概 分 為 電 熱 性 及 電 感 性 負 載 2 大 類, 一 般 電 感 性 負 載 由 於 啟 動 時 之 電 流 約 略 為 正 常 額 定 之 6~8 倍 ( 以 感 應 型 電 器 為 例 ), 正 常 使 用 時, 於 順 利 起 動 後, 短 時 間 啟 動 電 流 即 可 降 至 大 約 額 定 電 流 值, 係 屬 正 常 現 象, 倘 若 電 器 老 化 抑 或 馬 達 軸 承 摩 擦 過 大, 以 致 啟 動 不 易 甚 至 無 法 啟 動 時 均 會 造 成 過 多 的 電 流 產 生, 此 現 象 若 未 能 及 時 排 除 送 修 均 會 造 成 過 多 的 功 率 消 耗, 增 加 用 電 度 數 上 述 現 象 如 未 及 時 排 除 除 增 加 用 電 計 量 外, 任 何 不 具 效 率 之 電 器 其 損 失 通 常 反 映 於 溫 升 的 增 加, 同 時 也 不 利 於 電 器 之 安 全 操 作 是 以, 一 般 民 眾 務 須 建 立 正 確 的 用 電 觀 念, 且 落 實 於 日 常 生 活 中, 將 可 節 省 相 當 的 用 電 量 及 可 觀 的 電 費, 並 確 保 用 電 安 全 47

第 五 章 問 卷 調 查 與 分 析 為 使 電 度 表 糾 紛 鑑 定 機 制 更 加 合 理 且 符 合 民 眾 期 待, 對 於 研 究 的 資 料 來 源, 除 了 第 三 章 現 行 之 法 令 規 範 與 作 業 流 程 分 析 以 及 第 四 章 要 因 分 析 與 測 試 驗 證 外, 本 章 節 亦 將 藉 由 問 卷 調 查 方 式 加 以 實 證 統 計 分 析 以 為 周 全 主 要 內 容 包 括 : 問 卷 研 究 步 驟 因 素 與 信 度 分 析 結 果 分 析 及 問 卷 回 饋 等, 茲 分 述 於 後 5.1 問 卷 研 究 步 驟 在 研 究 動 機 目 的 確 認 之 後, 依 據 下 列 步 驟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研 究 : 一 蒐 集 相 關 資 料 本 研 究 以 問 卷 調 查 法 作 為 資 料 的 來 源, 而 問 卷 中 各 題 項 係 經 參 酌 現 行 法 定 糾 紛 度 量 衡 器 鑑 定 申 請 流 程 及 本 研 究 相 關 要 因 分 析, 並 經 過 研 究 小 組 成 員 深 入 研 討 而 制 定 二 進 行 問 卷 施 測 為 使 問 卷 結 果 能 更 忠 實 反 映 申 請 糾 紛 電 表 鑑 定 民 眾 之 感 受 及 滿 意 程 度 因 此, 在 問 卷 的 施 測 對 象 方 面, 針 對 近 5 年 內 曾 經 申 請 糾 紛 電 表 鑑 定 民 眾 為 對 象, 依 據 設 計 適 切 的 題 項 進 行 施 測, 再 將 問 卷 施 測 結 果 進 行 實 證 統 計 分 析 5.1.1 問 卷 設 計 本 調 查 問 卷 設 計 原 則 上 分 為 二 個 部 分 : 第 一 部 分 為 民 眾 對 於 台 電 實 施 現 場 勘 查 及 電 表 鑑 定 階 段 感 受 與 反 應, 第 二 部 分 採 開 放 式 問 答 由 民 眾 就 糾 紛 電 表 鑑 定 整 體 滿 意 度 提 出 意 見 以 確 定 問 卷 內 容 能 充 分 反 映 出 民 眾 意 見 一 問 卷 設 計 之 理 由 48

( 一 ) 可 以 直 接 對 曾 經 申 請 糾 紛 電 表 鑑 定 之 民 眾 進 行 調 查 ( 二 ) 可 以 讓 填 答 者 在 較 為 方 便 的 時 間 來 填 答 ( 三 ) 可 以 讓 填 答 者 了 解 系 列 問 題 之 前 後 關 係 ( 四 ) 填 答 者 較 能 在 不 受 干 擾 的 情 境 下 回 答 問 題 ( 五 ) 填 答 者 在 填 答 時 具 有 隱 密 性 二 問 卷 之 構 成 本 研 究 之 問 卷 設 計, 採 封 閉 式 問 題 及 開 放 式 問 題 並 列 設 計, 其 中 開 放 式 問 題 共 3 題 項, 讓 填 答 者 就 問 項 題 目 自 由 回 答, 而 封 閉 式 問 題 共 有 12 題 項, 讓 填 答 者 在 介 於 非 常 不 同 意 與 非 常 同 意 間 之 選 項 填 答 填 答 者 的 選 項, 則 是 以 Likert5 點 量 標 記 分 方 式, 依 填 答 者 對 於 問 題 描 述 之 感 受 給 予 : (1) 非 常 不 同 意 ; (2) 不 同 意 ; (3) 普 通 ; (4) 同 意 ; (5) 非 常 同 意 等 5 個 選 項, 將 每 一 題 項 的 可 能 答 案 都 涵 蓋 在 這 5 個 選 項 當 中, 以 便 填 答 者 能 充 分 表 示 客 觀 的 感 受 或 看 法 ; 由 於 本 問 卷 採 不 記 名 方 式, 所 以 問 卷 中 並 未 設 計 包 含 填 答 者 的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之 題 項 5.1.2 資 料 分 析 本 研 究 採 用 SPSS 10.1 for Windows 統 計 套 裝 軟 體 進 行 問 卷 統 計 分 析, 依 據 研 究 目 的 選 擇 適 合 之 統 計 分 析 方 法 本 研 究 選 擇 分 析 手 法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 一 因 素 分 析 因 素 分 析 (factor analysis) 的 目 的 在 於 求 得 量 表 的 建 構 效 度 (construct validity) 其 主 要 目 的 在 以 較 少 的 維 數, 即 構 面 數 (number of dimensions) 49

表 示 原 先 的 資 料 結 構, 而 又 能 保 存 住 原 有 資 料 結 構 所 提 供 的 大 部 分 資 訊 因 素 分 析 具 有 簡 化 資 料 變 項 的 功 能, 以 較 少 的 層 面 來 表 示 原 來 的 資 料 結 構, 它 根 據 變 項 間 彼 此 的 相 關, 找 出 變 項 間 潛 在 的 關 係 結 構, 變 項 間 簡 單 的 關 係 結 構 稱 為 成 份 (components) 或 因 素 (factors) 因 此, 在 資 料 分 析 中, 因 素 分 析 是 為 了 以 較 少 成 份 解 釋 原 始 變 項 變 異 量 較 大 部 分 而 成 份 變 異 量 通 常 以 特 徵 值 (eigenvalues) 表 示, 有 時 也 稱 特 徵 本 質 (characteristic roots) 或 潛 在 本 質 (latent roots), 而 在 萃 取 共 同 因 素 時, 最 常 用 的 方 法 則 為 主 成 份 分 析 法 主 成 份 分 析 能 濃 縮 資 訊, 使 指 標 降 維, 簡 化 指 標 的 結 構, 可 使 分 析 問 題 簡 單 直 覺 化 有 效 主 成 分 分 析 (principal component analysis) 是 研 究 多 個 定 量 或 數 值 變 數 間 相 關 性 的 一 種 多 元 統 計 方 法 它 是 研 究 如 何 透 過 少 數 幾 個 主 分 量 ( 及 原 始 變 數 的 線 性 組 合 ) 來 解 釋 多 變 數 的 變 異 數 及 共 變 數 之 結 構 決 定 以 主 成 份 分 析 法 來 進 行 因 素 萃 取 後, 需 選 擇 轉 軸 的 方 法 在 因 素 萃 取 中, 通 常 最 初 因 素 萃 取 後, 對 因 素 無 法 做 有 效 的 解 釋, 轉 軸 的 目 的 在 於 改 變 題 項 在 各 個 因 素 之 負 荷 量 的 大 小, 根 據 題 項 與 因 素 結 構 關 係 的 密 切 程 度, 調 整 各 因 素 負 荷 量 的 大 小, 使 得 變 項 在 每 各 因 素 的 負 荷 量 不 是 變 的 更 大 就 是 更 小, 而 非 如 轉 軸 潛 在 每 個 因 素 的 負 荷 量 大 小 均 差 不 多 本 研 究 以 主 成 份 分 析 法 配 合 常 用 的 最 大 變 異 法 (varimax) 來 進 行 正 交 轉 軸, 用 以 萃 取 共 同 因 素 層 面 二 信 度 分 析 在 因 素 分 析 完 成 後, 為 進 一 步 了 解 問 卷 數 據 的 可 靠 性 與 有 效 性, 需 做 信 度 分 析 信 度 有 外 在 信 度 (external reliability) 與 內 在 信 度 (internal reliability) 兩 大 類 外 在 信 度 通 常 指 不 同 時 間 測 量 時, 量 表 一 致 性 的 程 度, 再 測 信 度 即 是 外 在 信 度 最 常 使 用 的 檢 驗 法 在 多 選 項 量 表 (multiple item scales) 中, 內 在 信 度 特 別 重 要 所 謂 的 內 在 信 度 指 的 是 每 一 個 量 表 是 否 測 量 單 一 概 念, 同 時, 組 成 量 表 題 項 的 內 在 一 致 性 程 度 如 何 因 素 50

分 析 完 後 每 個 構 面 層 面 的 內 在 信 度 α 係 數 通 常 會 較 總 量 表 之 信 度 值 低, 內 在 信 度 最 常 使 用 的 是 Cronbach s α 係 數 在 Likert 所 提 出 之 態 度 量 表 法 中 常 用 的 信 度 考 驗 方 式 即 是 信 度 係 數 Cronbach α 之 檢 定,Cronbach α 係 數 為 檢 驗 量 表 的 內 部 一 致 性, 通 常 信 度 是 用 以 瞭 解 量 表 的 可 靠 程 度, 亦 即 量 表 的 一 致 性 (consistency) 或 穩 定 性 (stability) 的 一 種 指 標, 如 果 一 個 量 表 的 信 度 愈 高, 代 表 量 表 愈 穩 定 本 調 查 係 針 對 為 曾 經 申 請 糾 紛 電 表 鑑 定 民 眾 為 對 象 樣 本, 分 別 於 2014 年 11 月 至 12 月 間 進 行 問 卷 施 測 依 據 本 次 調 查 之 目 的, 為 了 避 免 因 為 離 事 件 發 生 時 間 過 久 而 影 響 回 答 樣 本 之 真 確 性, 因 此, 樣 本 選 定 近 5 年 內 曾 經 申 請 糾 紛 電 表 鑑 定 民 眾 為 施 測 對 象 5.1.3 問 卷 發 放 與 回 收 近 5 年 內 曾 經 申 請 糾 紛 電 表 鑑 定 案 件 共 約 2000 件, 從 中 隨 機 選 出 500 件 寄 出 一 份 問 卷 調 查 工 作 於 12 月 中 結 束, 共 回 收 有 效 問 卷 42 份, 如 圖 5.1 發 放 問 卷 與 圖 5.2 回 收 問 卷 所 示 圖 5.1 問 卷 寄 發 ( 寄 送 500 份 ) 圖 5.2 問 卷 回 饋 ( 有 效 回 收 42 份 ) 51

5.2 因 素 與 信 度 分 析 5.2.1 因 素 分 析 本 研 究 為 探 討 民 眾 對 現 行 糾 紛 電 表 鑑 定 制 度 及 執 行 方 式 及 其 結 果 之 瞭 解 程 度 實 際 感 受 及 滿 意 情 形 3 個 構 面 分 析, 使 用 萃 取 共 同 因 素 方 法 中 的 主 成 份 法, 轉 軸 方 式 使 用 最 大 變 異 法 首 先 對 因 素 加 以 萃 取, 指 定 因 子 個 數 符 合 研 究 構 面 其 特 徵 值 均 大 於 1, 而 轉 軸 後 的 因 素 矩 陣 取 大 於 0.55 以 上 的 因 素 負 荷 量 由 表 5.1 可 知, 本 研 究 回 收 資 料 之 KMO 值 為 0.616, 表 示 本 研 究 的 問 卷 資 料 之 因 子 構 面 尚 屬 適 合 進 行 因 素 分 析 表 5.1 主 成 份 分 析 表 (1) KMO and Bartlett Test 檢 定 項 目 檢 定 值 KMO 取 樣 適 切 性 量 數 0.616 Bartlett 球 形 檢 定 近 似 卡 方 分 配 230.563 自 由 度 66 顯 著 性 0.000 以 萃 取 法 進 行 主 成 份 分 析, 共 萃 取 了 4 個 成 份, 其 成 份 矩 陣 如 表 5.2 52

表 5.2 成 分 矩 陣 成 份 1 2 3 4 A3 0.823-0.257 4.52E-02 0.239 A5 0.815-0.203-0.237-7.20E-02 A6 0.811-0.245-7.59E-02 0.108 A4 0.805-0.29-0.296 0.119 A2 0.648 0.441-0.304-8.02E-02 A10 0.613 0.574 0.156 6.12E-02 A7 0.418 0.575 0.166-7.31E-02 A12 0.488-0.534 0.187-6.05E-02 A1 0.471 0.526-0.18-0.28 A11 0.434-0.303 0.657-0.126 A9 0.314 0.257 0.634-0.139 A8-1.79E-02 0.289 0.138 0.91 另 再 分 析 其 共 同 性 如 表 5.3, 共 同 性 越 高 表 示 該 變 項 與 其 他 變 項 可 測 量 之 共 同 特 質 越 多, 亦 即 該 題 項 之 重 要 性 越 大 53

表 5.3 共 同 性 共 同 性 初 始 萃 取 A1 1 0.61 A2 1 0.714 A3 1 0.803 A4 1 0.834 A5 1 0.767 A6 1 0.736 A7 1 0.538 A8 1 0.932 A9 1 0.586 A10 1 0.734 A11 1 0.728 A12 1 0.562 如 表 5.4 所 示, 這 12 個 題 項 轉 軸 過 後 累 積 的 解 釋 變 異 量 如 下 表 5.4 問 卷 題 項 之 解 說 總 變 異 量 表 成 份 初 始 特 徵 值 平 方 和 負 荷 量 萃 取 總 和 變 異 數 的 % 累 積 % 總 和 變 異 數 的 % 累 積 % 1 4.368 36.404 36.404 4.368 36.404 36.404 2 1.909 15.912 52.315 1.909 15.912 52.315 3 1.216 10.137 62.452 1.216 10.137 62.452 4 1.05 8.75 71.202 1.05 8.75 71.202 5 0.878 7.318 78.52 6 0.662 5.514 84.034 7 0.62 5.167 89.201 8 0.498 4.146 93.347 9 0.358 2.983 96.33 10 0.221 1.839 98.169 11 0.138 1.147 99.316 12 8.21E-02 0.684 100 54

轉 軸 後 之 因 素 矩 陣 表, 如 表 5.5 所 示, 萃 取 出 4 個 因 素 構 面 表 5.5 因 子 構 面 轉 軸 後 的 因 素 矩 陣 表 (1) 1 2 3 4 A4 0.892 0.181-7.45E-02-1.11E-02 A3 0.833 0.158 0.233 0.171 A6 0.823 0.2 0.135 2.84E-02 A5 0.811 0.289 7.87E-03-0.161 A12 0.612-0.199 0.352-0.157 A10 0.193 0.762 0.25 0.23 A1 0.119 0.752-4.82E-02-0.167 A2 0.369 0.746-0.146-2.00E-02 A7 7.35E-03 0.688 0.231 0.104 A11 0.334-7.06E-02 0.778-7.84E-02 A9-3.90E-02 0.336 0.685 4.49E-02 A8-3.22E-02 3.50E-02-3.93E-02 0.963 經 上 述 因 素 分 析 刪 減 無 效 題 項 8 後, 因 素 矩 陣 及 KMO 值 如 表 5.6 表 5.7 表 5.6 因 子 構 面 轉 軸 後 的 因 素 矩 陣 表 (2) 1 2 3 A4.888.189-7.583E-02 A5.819.281-2.335E-03 A3.819.183.241 A6.818.211.135 A12.628 -.212.341 A10.172.787.259 A2.364.747 -.151 A1.135.725-6.477E-02 A7-6.633E-04.694.232 A11.344-7.596E-02.772 A9-4.278E-02.342.686 55

萃 取 方 法 : 主 成 份 分 析 旋 轉 方 法 : 含 kaiser 常 態 化 的 varimax 法 轉 軸 收 斂 於 7 個 疊 代 表 5.7 主 成 份 分 析 表 (2) KMO and Bartlett Test 檢 定 項 目 檢 定 值 KMO 取 樣 適 切 性 量 數 0.641 Bartlett 球 形 檢 定 近 似 卡 方 分 配 223.116 自 由 度 55 顯 著 性 0.000 本 研 究 問 卷 按 上 述 構 面, 並 依 其 定 義 及 文 獻 分 別 設 計, 表 5.6 為 本 研 究 經 因 素 萃 取 後 取 得 3 構 面 共 計 11 題, 對 應 問 卷 題 號 如 表 5.8 表 5.8 各 題 項 構 面 及 對 應 問 卷 題 項 表 題 項 構 面 對 應 問 卷 題 號 1 3 4 5 6 12 2 1 2 7 10 3 9 11 56

5.2.2 信 度 分 析 本 研 究 之 信 度, 如 下 所 示 : ****** Method 1 (space saver) will be used for this analysis ****** _R E L I A B I L I T Y A N A L Y S I S - S C A L E (A L P H A) Reliability Coefficients N of Cases = 42.0 N of Items = 11 Alpha =.8709 本 研 究 問 卷 之 總 信 度 達 0.8709, 顯 示 各 構 面 之 數 據 具 有 內 部 一 致 性, 且 呈 現 穩 定 的 狀 態, 因 此 本 次 問 卷 施 測 的 結 果 可 接 受 5.2.3 各 構 面 之 因 素 內 容 經 由 因 素 與 信 度 分 析, 本 研 究 題 項 共 計 11 題, 各 構 面 之 題 項 內 容 及 其 平 均 值 標 準 差 如 表 5.9 所 示 表 5.9 各 構 面 因 素 內 容 表 題 項 構 面 因 素 內 容 平 均 值 標 準 差 3 我 覺 得 台 電 現 場 檢 查 的 項 目 已 足 夠 2.24 1.1 1 2 3 4 我 覺 得 台 電 現 場 檢 查 人 員 攜 帶 足 夠 的 檢 查 設 備 2.57 1.27 5 我 認 為 台 電 現 場 檢 查 人 員 檢 查 確 實 2.64 1.14 6 我 覺 得 台 電 現 場 檢 查 人 員 就 檢 查 結 果 解 說 清 楚 2.86 0.98 12 我 對 曾 經 申 請 之 電 表 糾 紛 鑑 定 結 果 感 到 滿 意 2.55 1.27 1 我 知 道 用 電 異 常 應 先 申 請 台 電 現 場 檢 查 4.02 0.98 2 我 了 解 台 電 現 場 檢 查 的 項 目 內 容 2.83 1.01 7 我 知 道 台 電 現 場 檢 查 後 如 果 還 有 疑 問 可 以 向 標 準 檢 驗 局 申 請 電 表 糾 紛 鑑 定 3.64 0.93 10 我 了 解 電 表 糾 紛 鑑 定 申 請 程 序 3.02 0.78 9 我 覺 得 電 費 異 常 僅 是 電 表 不 準 的 問 題 2.88 1.13 11 我 覺 得 電 表 糾 紛 鑑 定 申 請 程 序 簡 單 容 易 2.79 0.72 57

5.2.4 敘述統計 各題項之次數及百分比分佈如表 5.10 所示 表 5.10 次數分佈及百分比 1 非常不同意 2 不同意 A1 A2 A3 A4 A5 A6 A7 A8 A9 A10 A11 A12 次數 百分比 次數 百分比 次數 百分比 次數 百分比 次數 百分比 次數 百分比 次數 百分比 次數 百分比 次數 百分比 次數 百分比 次數 百分比 次數 百分比 3 普通 4 同意 5 非常同意 2 2 1 25 12 4.8 4.8 2.4 59.5 28.6 5 9 17 10 1 11.9 21.4 40.5 23.8 2.4 14 10 13 4 1 33.3 23.8 31 9.5 2.4 13 6 10 12 1 31 14.3 23.8 28.6 2.4 9 8 16 7 2 21.4 19 38.1 16.7 4.8 4 9 20 7 2 9.5 21.4 47.6 16.7 4.8 1 3 13 18 7 2.4 7.1 31 42.9 16.7 3 7 19 10 3 7.1 16.7 45.2 23.8 7.1 4 12 16 5 5 9.5 28.6 38.1 11.9 11.9 1 8 23 9 1 2.4 19 54.8 21.4 2.4 3 7 28 4 0 7.1 16.7 66.7 9.5 0 13 5 15 6 3 31 11.9 35.7 14.3 7.1 58

5.3 問 卷 結 果 分 析 -1 (1 至 12 題 ) 構 面 1 ( 題 項 第 3.4.5.6.12): 題 項 3: 我 覺 得 台 電 現 場 檢 查 的 項 目 已 足 夠 42 位 填 答 者 中 表 示 同 意 及 非 常 同 意 者 共 5 位, 佔 11.9% 而 表 示 不 同 意 及 非 常 不 同 意 者 有 24 位, 佔 57.1% 顯 示 半 數 以 上 填 答 者 認 為 現 場 檢 查 項 目 尚 有 不 足 題 項 4: 我 覺 得 台 電 現 場 檢 查 人 員 攜 帶 足 夠 的 檢 查 設 備 42 位 填 答 者 中 表 示 同 意 及 非 常 同 意 者 共 13 位, 佔 31% 而 表 示 不 同 意 及 非 常 不 同 意 者 有 19 位, 佔 45.3% 顯 示 將 近 半 數 填 答 者 認 為 攜 帶 足 夠 的 檢 查 設 備 不 足, 而 有 近 1/3 填 答 者 認 為 攜 帶 的 檢 查 設 備 已 足 夠 題 項 5: 我 認 為 台 電 現 場 檢 查 人 員 檢 查 確 實 42 位 填 答 者 中 表 示 同 意 及 非 常 同 意 者 共 9 位, 佔 21.5% 而 表 示 不 同 意 及 非 常 不 同 意 者 有 17 位, 佔 40.4% 認 為 現 場 檢 查 確 實 者 約 佔 認 為 現 場 檢 查 不 確 實 者 一 半 比 率 題 項 6: 我 覺 得 台 電 現 場 檢 查 人 員 就 檢 查 結 果 解 說 清 楚 42 位 填 答 者 中 表 示 同 意 及 非 常 同 意 者 共 9 位, 佔 21.5% 而 表 示 不 同 意 及 非 常 不 同 意 者 有 13 位, 佔 30.9% 表 示 普 通 者 共 20 位, 佔 47.6% 顯 示 本 項 多 數 民 眾 較 無 意 見 題 項 12: 我 對 曾 經 申 請 之 電 表 糾 紛 鑑 定 結 果 感 到 滿 意 42 位 填 答 者 中 表 示 同 意 及 非 常 同 意 者 共 9 位, 佔 21.5% 而 表 示 不 同 意 及 非 常 不 同 意 者 有 18 位, 佔 42.9% 本 項 表 達 不 滿 意 者 為 滿 意 之 2 倍 就 本 構 面 而 言, 問 項 內 容 均 屬 電 力 公 司 現 場 勘 查 階 段 及 內 容,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對 電 力 公 司 現 場 勘 查 表 達 滿 意 者 約 佔 所 有 填 答 者 之 1/5, 與 名 眾 期 待 仍 有 落 差 59

構 面 2 ( 題 項 第 1.2.7.10): 題 項 1: 我 知 道 用 電 異 常 應 先 申 請 台 電 現 場 檢 查 42 位 填 答 者 中 表 示 同 意 及 非 常 同 意 者 共 37 位, 佔 88.1% 而 表 示 不 同 意 及 非 常 不 同 意 者 有 4 位, 佔 9.6% 顯 示 大 多 數 民 眾 均 知 道 此 一 管 道 題 項 2: 我 了 解 台 電 現 場 檢 查 的 項 目 內 容 42 位 填 答 者 中 表 示 同 意 及 非 常 同 意 者 共 11 位, 佔 26.2% 顯 示 仍 有 多 數 民 眾 不 了 解 檢 查 項 目 內 容 題 項 7: 我 知 道 台 電 現 場 檢 查 後 如 果 還 有 疑 問 可 以 向 標 準 檢 驗 局 申 請 電 表 糾 紛 鑑 定 42 位 填 答 者 中 表 示 同 意 及 非 常 同 意 者 共 25 位, 佔 59.6% 而 表 示 不 同 意 及 非 常 不 同 意 者 有 4 位, 佔 9.6% 此 項 亦 顯 示 多 數 民 眾 均 知 道 此 一 管 道 題 項 10: 我 了 解 電 表 糾 紛 鑑 定 申 請 程 序 42 位 填 答 者 中 表 示 同 意 及 非 常 同 意 者 共 10 位, 佔 23.8% 而 表 示 不 同 意 及 非 常 不 同 意 者 有 9 位, 佔 21.4% 表 示 知 道 申 請 程 序 者 不 到 1/4, 顯 示 民 眾 對 電 表 糾 紛 鑑 定 仍 有 相 當 程 度 不 了 解 本 構 面 在 於 調 查 就 當 民 眾 遇 有 電 錶 計 費 疑 義 時 之 對 反 應 方 式 及 管 道 的 了 解 程 度, 依 調 查 結 果, 當 遇 到 電 費 異 常 時, 民 眾 知 道 要 找 電 力 公 司 查 明 原 因, 而 檢 查 內 容 及 後 續 的 步 驟 就 不 甚 了 解 構 面 3 ( 題 項 第 9.11): 題 項 9: 我 覺 得 電 費 異 常 僅 是 電 表 不 準 的 問 題 42 位 填 答 者 中 表 示 同 意 及 非 常 同 意 者 共 10 位, 佔 23.8% 而 表 示 不 同 意 及 非 常 不 同 意 者 有 16 位, 佔 38.1% 顯 示 達 70% 以 上 認 為 電 費 異 常 除 電 表 不 準 外 還 有 其 他 原 因 題 項 11: 我 覺 得 電 表 糾 紛 鑑 定 申 請 程 序 簡 單 容 易 42 位 填 答 者 中 表 示 同 意 及 非 常 同 意 者 共 4 位, 佔 9.5% 而 表 示 不 同 意 及 非 常 不 同 意 者 有 10 位, 佔 23.8% 顯 示 達 90% 以 上 不 認 同 申 請 程 序 或 認 60

為 申 請 程 序 需 再 檢 討 改 進 本 構 面 旨 在 調 查 民 眾 對 電 表 表 頭 鑑 定 這 一 階 段 之 感 受, 大 多 民 眾 認 為 電 費 異 常 僅 因 電 表 原 因 之 機 率 不 大 且 申 請 鑑 定 程 序 應 再 簡 化 5.4 問 卷 結 果 分 析 -2 ( 開 放 性 題 項 13 至 15 題 ) 本 問 卷 另 有 3 題 開 放 性 題 項, 分 別 為 : 題 項 13 電 費 異 常 問 題 已 經 解 決 ------ 是 否 ( 異 常 原 因 : ) 題 項 14 就 電 表 糾 紛 鑑 定 相 關 問 題, 是 否 願 意 接 受 本 局 人 員 進 一 步 訪 談? 題 項 15 對 本 局 電 表 糾 紛 鑑 定 申 請 作 業 程 序 鑑 定 內 容 及 結 果 有 何 改 善 建 議? 第 13 題 項 電 費 異 常 回 答 已 解 決 共 20 位, 未 解 決 者 為 11 位, 其 他 11 位 未 回 答, 而 回 答 已 解 決 之 20 位 中 9 位 填 答 換 新 電 表 後 電 費 恢 復 正 常, 而 電 表 表 頭 經 鑑 定 也 屬 正 常, 此 情 形 佔 有 相 當 比 例, 其 中 原 因 仍 有 待 進 一 步 追 查 題 項 14 及 15 亦 有 多 人 回 答, 經 排 除 情 緒 性 答 覆 及 無 法 釐 清 其 欲 表 達 語 意 者 後, 與 電 話 訪 談 紀 錄 列 示 於 後 5.4.1 問 卷 回 饋 1. 新 北 市 (098****363) 蘇 先 生 4 月 前 申 請 鑑 定 結 果 不 滿 意 願 意 接 受 訪 問, 原 電 費 約 幾 百 塊, 結 果 暴 增 為 4 萬 多 元, 申 請 鑑 定, 台 電 說 現 場 沒 問 題, 於 是 約 定 拆 表 送 鑑 定, 鑑 定 結 果 表 頭 沒 問 題, 是 以 台 電 以 電 表 沒 問 題 拒 絕 賠 賞, 要 該 申 請 者 有 問 題 問 標 檢 局, 標 檢 局 以 電 表 沒 問 題 請 其 向 台 電 瞭 解 或 求 償, 就 這 樣 來 回 互 推 皮 球, 很 生 氣 (11/20 接 獲 問 卷 後 主 動 來 電 抱 怨 ) 2. 申 請 者 : 陳 **, 電 話 :093****481,04-8***477, 彰 化 縣 永 靖 鄉 ** 村 ( 巷 )*** 號,(103.10.24 現 場 申 請, 俟 後 接 受 電 話 訪 問 ) 陳 先 生 於 12/16 接 受 訪 問 61

3. 多 數 申 請 用 戶 抱 怨 : 申 請 糾 紛 鑑 定 於 拆 表 時 台 電 已 換 過 他 表, 然 鑑 定 結 果 電 表 沒 問 題 ( 合 格 ), 雖 然 換 表 過 後 之 前 電 費 暴 增 現 象 也 改 善 了, 那 真 正 問 題 出 在 哪 裡? 不 解 4. 用 戶 反 映 : 檢 查 人 員 不 專 業, 解 說 沒 說 服 力, 前 往 檢 查 時 沒 帶 工 具, 沒 儀 器, 用 看 的 會 有 結 果 嗎? 5. 用 戶 反 映 : 本 來 好 好 的, 換 新 電 表 後 隔 月 電 費 就 暴 漲 1 倍, 要 求 鑑 定 此 電 表, 鑑 定 結 果 竟 是 正 常, 建 議 是 好 的 就 不 要 亂 新 的 ( 猜 測, 有 可 能 是 舊 表 故 障 ) 6. 用 戶 反 映 : 電 表 運 轉 是 長 時 期 累 積 的 誤 差 可 能 無 法 在 短 時 間 的 測 試 顯 現 出 來, 在 電 力 研 究 所 所 做 的 測 試 看 似 正 常, 但 那 是 30~60 分 鐘 短 時 測 試, 如 果 可 以 應 該 拉 長 測 試 時 間 以 證 明 電 表 的 穩 定 性 7. 用 戶 反 映 及 建 議 : 不 明 白 異 常 原 因, 申 請 檢 驗 時 僅 說 正 常, 但 換 了 一 個 新 的 就 沒 問 題, 這 樣 算 是 解 決 了 問 題 嗎? 建 議 :(1) 鑑 定 內 容 應 多 增 設 拆 開 看 表 的 結 構, 且 必 要 時 與 用 戶 一 起 勘 驗 及 公 證 人 員 一 起 檢 驗 (2) 申 請 程 序 應 該 更 簡 化 (3) 收 費 太 貴, 檢 驗 項 目 不 符 實 際 5.4.2 電 話 訪 談 回 應 電 表 糾 紛 鑑 定 問 卷 調 查 中 表 明 願 意 接 受 進 一 步 訪 談, 經 電 話 聯 絡, 其 訪 談 回 應 內 容 歸 納 如 下 表 62

表 5.11 電 話 訪 談 回 應 編 號 聯 絡 電 話 訪 談 內 容 備 註 1 2 3 093****136 劉 太 太 096****602 黎 先 生 093****585 林 先 生 1. 103 年 6 月 以 前 電 表 計 價 正 常,103 年 7 月 台 電 更 換 新 表, 電 費 暴 增 1 倍 2. 103 年 8 月 向 台 電 反 映, 請 其 申 請 鑑 定, 於 會 同 拆 表 後, 另 換 新 表, 仍 然 沒 改 善 很 多 3. 申 請 鑑 定 結 果 台 電 以 標 檢 局 鑑 定 合 格, 不 予 求 償 電 費 異 常 向 台 電 提 出 質 疑 並 要 求 換 表, 台 電 以 須 自 行 付 費 始 得 換 表 於 拆 表 送 驗 後, 原 電 表 鑑 定 結 果 是 合 格 的 而 電 費 異 常 的 問 題 也 解 決 了 因 為 電 費 異 常 增 加, 台 電 要 用 戶 申 請 鑑 定, 費 用 都 要 自 己 負 擔, 鑑 定 結 果 電 表 是 合 格 的 沒 問 題, 當 時 拆 表 換 新 表 後 計 費 也 沒 問 題 我 都 不 知 道 問 題 在 哪 裡, 費 用 也 不 能 退 很 不 合 理 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