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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考 試 /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考 試 研 習 資 料 手 冊 第 九 版 2016 年 3 月

2 序 言 本 研 習 資 料 手 冊 按 照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考 試 範 圍 編 纂 而 成, 試 題 將 參 考 本 手 冊 的 內 容 擬 定 內 文 每 章 結 尾 部 分 另 列 有 模 擬 試 題 以 供 參 考 本 手 冊 是 為 準 備 參 加 職 業 訓 練 局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考 試 及 香 港 證 券 及 投 資 學 會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考 試 的 應 考 人 士 所 編 製 兩 個 考 試 範 圍 一 樣, 均 為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管 理 局 指 明 的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通 過 考 試 者, 可 獲 承 認 符 合 強 積 金 附 屬 中 介 人 的 考 試 規 定 編 纂 本 手 冊 的 目 的, 是 為 應 考 人 士 提 供 有 用 的 參 考 資 料 儘 管 編 寫 時 已 力 求 準 確, 內 文 或 仍 有 錯 漏, 應 考 人 士 應 同 時 參 閱 有 關 法 例 及 尋 求 專 業 意 見 本 研 習 資 料 手 冊 將 不 時 修 訂, 以 更 新 及 改 良 研 習 資 料 內 容 還 望 不 吝 賜 正, 待 再 版 時 得 以 訂 正 初 版 :1999 年 6 月 第 二 版 :2000 年 6 月 第 三 版 :2001 年 10 月 第 四 版 :2002 年 11 月 第 五 版 :2005 年 1 2 月 第 六 版 :2007 年 1 月 第 七 版 :2009 年 10 月 第 八 版 :2013 年 1 月 第 九 版 :2016 年 3 月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管 理 局 1999 年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5 年 2007 年 2009 年 2013 年 2016 年 本 研 習 資 料 手 冊 任 何 部 分 的 文 字 或 圖 表, 如 未 經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管 理 局 事 先 許 可, 不 得 翻 印 作 出 售 或 牟 利 用 途 i

3 目 錄 章 次 頁 次 1.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 強 積 金 ) 制 度 簡 介 1 / 退 休 保 障 的 需 要 1 / 人 口 挑 戰 1/1 1.3 強 積 金 制 度 的 誕 生 1/2 1.4 強 積 金 制 度 在 香 港 整 體 退 休 保 障 框 架 下 擔 當 的 角 色 1/3 1.5 強 積 金 對 經 濟 的 影 響 1/4 2. 規 管 架 構 2 /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管 理 局 ( 積 金 局 ) 2 / 其 他 規 管 機 構 2 /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 證 監 會 ) 保 險 業 監 督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2.3 強 積 金 法 例 守 則 指 引 及 標 準 2/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條 例 ( 強 積 金 條 例 ) 強 積 金 規 例 強 積 金 守 則 指 引 及 標 準 規 管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條 例 3. 強 積 金 制 度 的 主 要 特 點 3 / 計 劃 資 產 的 保 障 3 / 嚴 格 的 認 可 規 定 專 業 彌 償 保 險 補 償 基 金 3.2 獲 委 任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職 能 3 /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種 類 3 / 涵 蓋 範 圍 3 / 獲 豁 免 人 士 3 / 6 ii

4 章 次 頁 次 3.6 登 記 參 加 計 劃 3 / 僱 主 的 責 任 自 僱 人 士 的 責 任 受 託 人 的 責 任 3.7 供 款 3 / 強 制 性 供 款 自 願 性 供 款 稅 項 寬 減 拖 欠 供 款 3.8 權 益 的 歸 屬 3/ 權 益 的 保 存 3 / 權 益 的 可 調 動 性 3 / 現 職 有 關 僱 員 終 止 受 僱 的 有 關 僱 員 自 僱 人 士 成 為 有 關 僱 員 成 員 選 擇 轉 移 權 益 須 知 受 託 人 在 轉 移 累 算 權 益 方 面 的 責 任 3.11 權 益 的 提 取 3 / 無 人 申 索 的 權 益 3/ 長 期 服 務 金 / 遣 散 費 的 抵 銷 安 排 3/ 僱 主 的 主 要 責 任 3/ 沒 有 獲 強 積 金 條 例 豁 免 的 僱 主 有 關 僱 員 ( 臨 時 僱 員 除 外 ) 離 職 3.15 違 規 僱 主 及 高 級 人 員 紀 錄 3 / 3 3 iii

5 章 次 頁 次 4. 強 積 金 受 託 人 4 / 信 託 安 排 4 / 信 託 的 概 念 受 託 人 的 受 信 責 任 對 受 託 人 的 追 索 權 信 託 安 排 的 優 點 4.2 受 託 人 的 分 類 4 / 受 託 人 的 職 責 及 職 能 4 / 受 託 人 的 核 准 4 / 持 續 監 察 4 / 強 積 金 核 准 受 託 人 合 規 標 準 4/6 4.7 制 裁 及 罰 則 4 / 7 5. 強 積 金 計 劃 及 投 資 5 /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註 冊 及 成 分 基 金 與 匯 集 投 資 基 金 的 核 准 5 / 強 積 金 計 劃 5 / 成 分 基 金 5/ 成 分 基 金 的 特 點 成 分 基 金 的 種 類 5.4 核 准 匯 集 投 資 基 金 5/ 匯 集 投 資 基 金 的 核 准 匯 集 投 資 基 金 的 種 類 5.5 投 資 政 策 陳 述 書 5/8 5.6 投 資 標 準 及 限 制 5 / 投 資 管 理 准 許 投 資 項 目 其 他 投 資 限 制 港 元 貨 幣 風 險 5.7 費 用 及 收 費 5 / 強 積 金 計 劃 / 成 分 基 金 的 轉 換 5 / 強 積 金 投 資 基 金 披 露 守 則 ( 披 露 守 則 ) 5 / 對 強 積 金 投 資 基 金 的 持 續 監 察 5 / 1 5 iv

6 章 次 頁 次 6.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與 強 積 金 制 度 的 銜 接 安 排 6 /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的 種 類 6 / 所 提 供 權 益 的 種 類 屬 職 業 退 休 註 冊 計 劃 還 是 屬 職 業 退 休 豁 免 計 劃 是 否 獲 強 積 金 法 例 豁 免 6.2 特 點 比 較 6 / 豁 免 準 則 6 / 強 積 金 實 施 後 的 不 同 形 式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6 / 對 現 有 成 員 及 新 的 有 資 格 僱 員 的 影 響 6 / 現 有 成 員 選 擇 留 在 獲 強 積 金 法 例 豁 免 的 職 業 退 休 註 冊 計 劃 現 有 成 員 選 擇 參 加 強 積 金 計 劃 新 的 有 資 格 僱 員 選 擇 參 加 獲 強 積 金 法 例 豁 免 的 職 業 退 休 註 冊 計 劃 6.6 對 獲 強 積 金 法 例 豁 免 的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持 續 施 加 的 規 定 6 / 7 7.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7 /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的 規 管 7 / 規 管 架 構 7 / 對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等 的 禁 止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的 註 冊 要 求 前 線 監 督 的 規 管 範 圍 註 冊 中 介 人 的 操 守 要 求 註 冊 中 介 人 的 其 他 要 求 積 金 局 及 前 線 監 督 的 監 管 及 紀 律 處 分 權 力 有 關 註 冊 及 紀 律 制 裁 決 定 的 上 訴 機 制 向 公 眾 披 露 有 關 針 對 註 冊 中 介 人 的 紀 律 制 裁 決 定 的 詳 情 7.3 處 理 針 對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的 投 訴 7/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應 遵 守 的 操 守 指 引 7/ 註 冊 中 介 人 操 守 要 求 指 引 ( 操 守 指 引 ) 7.5 制 裁 及 罰 則 7/20 註 冊 中 介 人 操 守 要 求 指 引 7/2 3 v

7 附 錄 I 附 錄 II 附 錄 III 附 錄 IV 附 錄 V 附 錄 VI 附 錄 V I I 簡 稱 強 積 金 法 例 守 則 指 引 及 標 準 涵 蓋 範 圍 有 關 入 息 支 付 供 款 的 日 期 基 本 投 資 概 念 詞 語 解 釋 索 引 模 擬 試 題 正 確 答 案 vi

8 應 考 須 知 應 考 人 士 宜 熟 讀 本 研 習 資 料 手 冊 各 章 各 章 在 考 試 中 所 佔 比 重 列 表 如 下, 以 便 參 考 章 比 重 1.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 簡 稱 強 積 金 ) 制 度 簡 介 1% 2. 規 管 架 構 6 % 3. 強 積 金 制 度 的 主 要 特 點 ( 包 括 附 錄 III IV V ) 4 5% 4. 強 積 金 受 託 人 5 % 5. 強 積 金 計 劃 及 投 資 ( 包 括 附 錄 VI) 1 9 % 6.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與 強 積 金 制 度 的 銜 接 安 排 4 % 7.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 包 括 註 冊 中 介 人 操 守 要 求 指 引 ) 20% 總 計 100% vii

9 1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 強 積 金 ) 制 度 簡 介 1.1 退 休 保 障 的 需 要 大 部 分 人 在 就 業 之 年 都 會 有 足 夠 的 入 息, 能 應 付 生 活 開 支, 但 退 休 後 入 息 便 會 減 少, 有 些 人 在 退 休 後 未 必 有 足 夠 的 財 政 資 源 應 付 開 銷 如 經 濟 能 力 許 可, 有 些 人 會 及 早 作 充 分 的 儲 蓄, 以 保 障 晚 年 的 財 政 狀 況 然 而, 並 非 每 個 人 都 懂 得 未 雨 綢 繆, 亦 未 必 有 財 政 能 力 為 退 休 生 活 作 好 儲 備 在 傳 統 社 會 中, 長 者 會 得 到 家 庭 成 員 照 顧, 子 女 會 供 養 年 長 的 父 母, 但 依 賴 家 庭 支 援 作 為 退 休 收 入 來 源 不 無 缺 點, 因 為 有 些 長 者 未 必 有 子 女 供 養 他 們, 有 些 家 庭 則 未 必 有 財 政 資 源 為 長 者 提 供 充 分 的 照 料 在 此 情 況 下, 有 些 長 者 或 許 要 面 對 老 年 貧 窮 的 風 險 為 處 理 此 風 險, 社 會 需 要 設 立 適 當 的 退 休 保 障 制 度 1.2 人 口 挑 戰 一 如 全 球 各 地 眾 多 城 市, 香 港 持 續 出 現 人 口 老 化 的 問 題 根 據 政 府 統 計 處 的 資 料, 65 歲 及 以 上 的 人 士 所 佔 的 人 口 比 例 預 計 將 顯 著 上 升, 由 年 的 12% 增 至 2064 年 的 36% 人 口 老 化 意 味 着 就 業 人 口 需 要 供 養 較 多 退 休 人 士, 而 且 供 養 的 時 間 也 較 長 香 港 65 歲 及 以 上 的 人 士 所 佔 百 分 比 40% 30% 30% 33% 35% 36% 23% 20% 10% 12% 15% 0% 註 : 不 包 括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資 料 來 源 : 政 府 統 計 處 1/1

10 平 均 住 戶 人 數 香 港 人 口 老 化, 主 要 因 為 市 民 的 預 期 壽 命 延 長, 加 上 生 育 率 偏 低 所 致 在 1981 年, 男 性 在 出 生 時 的 預 期 壽 命 為 72.3 歲, 女 性 為 78.5 歲 ; 在 年, 男 性 和 女 性 在 出 生 時 的 預 期 壽 命 分 別 增 至 歲 及 86.9 歲 預 計 到 了 年, 男 性 和 女 性 在 出 生 時 的 預 期 壽 命 將 分 別 為 歲 及 歲 另 一 方 面, 香 港 婦 女 的 生 育 率 ( 即 每 千 名 女 性 的 活 產 嬰 兒 數 目 ) 卻 呈 現 下 跌 趨 勢 年 的 生 育 率 為 個, 於 下 跌 至 個, 預 計 到 了 2064 年 將 進 一 步 下 跌 至 個 由 於 生 育 率 偏 低, 香 港 家 庭 成 員 人 數 亦 呈 現 萎 縮 趨 勢 1981 年 的 平 均 住 戶 人 數 為 3.9 人, 2014 年 下 降 至 2. 9 人, 預 計 到 了 年, 平 均 住 戶 人 數 將 進 一 步 下 跌 至 2.7 人 在 傳 統 社 會, 家 庭 支 援 過 去 一 直 是 重 要 的 退 休 收 入 來 源, 隨 着 家 庭 成 員 人 數 持 續 減 少, 這 方 面 的 支 援 亦 難 免 會 被 削 弱 香 港 的 平 均 住 戶 人 數 實 際 推 算 年 份 資 料 來 源 : 政 府 統 計 處 基 於 上 述 人 口 變 化, 香 港 更 需 要 加 強 退 休 保 障 1.3 強 積 金 制 度 的 誕 生 過 去 多 年 來, 社 會 各 界 就 安 老 保 障 進 行 了 激 烈 的 討 論, 以 尋 求 最 佳 方 案 各 相 關 界 別 紛 紛 探 討 有 關 建 議, 當 中 涉 及 不 同 類 型 的 退 休 保 障 制 度, 並 參 考 了 海 外 例 子, 以 期 為 香 港 制 訂 一 個 最 切 合 其 需 要 的 制 度 到 了 1990 年 代 中, 政 府 認 為 是 時 候 付 諸 行 動, 落 實 若 干 建 議 經 廣 泛 諮 詢 後, 社 會 認 為 強 積 金 制 度 能 為 香 港 的 就 業 人 口 提 供 基 本 退 休 保 障, 是 值 得 支 持 的 良 策 1/2

11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條 例 ( 強 積 金 條 例 ) 於 1995 年 7 月 獲 立 法 會 通 過, 詳 細 的 附 屬 法 例 於 1998 年 3 月 訂 立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管 理 局 ( 積 金 局 ) 是 1998 年 9 月 成 立 的 法 定 組 織, 負 責 規 管 及 監 督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運 作 強 積 金 制 度 於 2000 年 12 月 開 始 實 施 1.4 強 積 金 制 度 在 香 港 整 體 退 休 保 障 框 架 下 擔 當 的 角 色 為 持 續 老 化 的 人 口 提 供 退 休 保 障, 是 眾 多 國 家 需 要 面 對 的 重 要 議 題 決 策 者 學 者 及 退 休 金 計 劃 專 家 不 斷 探 討 最 佳 方 案, 以 期 加 強 長 者 的 退 休 保 障, 同 時 避 免 對 社 會 造 成 過 大 的 財 政 負 擔 就 退 休 保 障 而 言, 世 上 並 無 放 諸 四 海 皆 準 的 方 案, 但 世 界 銀 行 倡 議 的 多 支 柱 模 式 為 此 設 定 了 合 理 的 政 策 框 架 為 應 對 安 老 保 障 問 題, 世 界 銀 行 參 考 多 個 國 家 的 退 休 保 障 制 度, 在 1994 年 提 出 由 三 大 支 柱 組 成 的 退 休 保 障 方 案 世 界 銀 行 當 時 倡 議 的 三 大 支 柱 包 括 : 第 一 支 柱 : 由 政 府 資 助 及 管 理 的 社 會 安 全 網 ; 第 二 支 柱 : 由 私 營 機 構 管 理 及 具 備 足 額 資 金 的 強 制 性 供 款 計 劃 ; 及 第 三 支 柱 : 個 人 自 願 性 儲 蓄 世 界 銀 行 的 三 大 支 柱 框 架 1 由 政 府 資 助 及 管 理 的 社 會 安 全 網 2 由 私 營 機 構 管 理 及 具 備 足 額 資 金 的 強 制 性 供 款 計 劃 3 個 人 自 願 性 儲 蓄 強 積 金 制 度 是 根 據 此 框 架 制 訂 的 第 二 支 柱, 即 是 以 就 業 為 本, 由 私 營 機 構 管 理 及 具 備 足 額 資 金 的 強 制 性 供 款 制 度 年, 世 界 銀 行 根 據 運 作 經 驗, 把 三 大 支 柱 框 架 擴 展 為 五 大 支 柱 框 架 五 大 支 柱 是 : 零 支 柱 : 無 須 供 款 由 政 府 資 助 及 管 理 的 制 度, 提 供 最 低 水 平 1/3

12 的 退 休 保 障 ; 第 一 支 柱 : 由 政 府 管 理 的 強 制 性 供 款 制 度 ; 第 二 支 柱 : 由 私 營 機 構 管 理 及 具 備 足 額 資 金 的 強 制 性 供 款 制 度 ; 第 三 支 柱 : 自 願 性 儲 蓄 ( 例 如 個 人 儲 蓄 及 保 險 ); 及 第 四 支 柱 : 非 正 規 支 援 ( 例 如 家 庭 支 援 ) 其 他 正 規 社 會 保 障 ( 例 如 醫 療 及 房 屋 ) 及 其 他 個 人 資 產 ( 例 如 自 置 物 業 ) 世 界 銀 行 的 五 大 支 柱 框 架 0 無 須 供 款 由 政 府 資 助 及 管 理 的 制 度 1 由 政 府 管 理 的 強 制 性 供 款 制 度 2 由 私 營 機 構 管 理 及 具 備 足 額 資 金 的 強 制 性 供 款 制 度 3 自 願 性 儲 蓄 ( 例 如 個 人 儲 蓄 及 保 險 ) 4 非 正 規 支 援 ( 例 如 家 庭 支 援 ) 其 他 正 規 社 會 保 障 ( 例 如 醫 療 及 房 屋 ) 及 其 他 個 人 資 產 ( 例 如 自 置 物 業 ) 在 五 大 支 柱 框 架 下, 強 積 金 制 度 繼 續 是 香 港 整 體 退 休 保 障 制 度 的 第 二 支 柱 強 積 金 制 度 主 要 為 就 業 人 口 而 設, 目 的 是 協 助 他 們 累 積 財 富, 以 備 退 休 之 用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單 靠 強 積 金 並 不 足 以 照 顧 香 港 整 體 人 口 的 全 部 退 休 需 要 世 界 銀 行 指 出, 單 靠 任 何 一 根 支 柱 是 無 法 有 效 地 解 決 退 休 保 障 問 題 的, 而 各 支 柱 可 相 輔 相 成, 互 相 配 合 若 能 因 應 每 個 地 方 的 獨 特 情 況, 適 當 地 設 立 相 關 的 支 柱, 則 能 為 長 者 提 供 更 完 善 的 退 休 保 障 1. 5 強 積 金 制 度 的 特 點 強 積 金 制 度 是 一 個 強 制 性 以 就 業 為 本, 由 私 營 機 構 管 理 及 具 備 足 額 資 金 的 界 定 供 款 制 度, 是 退 休 保 障 第 二 支 柱 強 積 金 制 度 的 主 要 特 點 如 下 : ( a ) 強 制 參 與 強 積 金 制 度 是 強 制 性 的 制 度 ; 除 非 屬 獲 豁 免 人 士, 否 則 所 有 有 關 僱 主 有 關 僱 員 及 自 僱 人 士 均 須 參 與 強 積 金 計 劃 這 項 規 管 規 定 旨 在 確 保 強 積 金 制 度 涵 蓋 香 港 所 有 有 關 僱 員 和 自 僱 人 士, 為 他 們 提 供 退 休 保 障 1/4

13 在 強 積 金 實 施 前, 估 計 香 港 大 約 只 有 三 分 之 一 的 就 業 人 口 ( 約 110 萬 人 ) 受 職 業 退 休 保 障 計 劃 ( 不 論 任 何 形 式 ) 所 保 障 截 至 年 12 月 31 日 止, 香 港 有 85% 的 就 業 人 口 ( 約 3 20 萬 人 ) 參 加 了 強 積 金 或 其 他 類 型 的 退 休 保 障 計 劃 至 於 餘 下 的 就 業 人 口, 大 部 分 在 法 律 上 屬 豁 免 人 士, 無 須 參 加 任 何 本 地 退 休 計 劃, 例 如 受 海 外 退 休 計 劃 保 障 的 在 職 人 士 未 滿 18 歲 或 年 滿 65 歲 或 以 上 的 僱 員, 以 及 家 庭 傭 工 等 ( b ) 就 業 為 本 強 積 金 制 度 是 以 就 業 為 本 的 制 度 在 強 積 金 制 度 下, 僱 主 負 責 選 擇 強 積 金 受 託 人 及 參 加 ( 一 個 或 多 個 ) 強 積 金 計 劃, 然 後 安 排 公 司 的 有 關 僱 員 登 記 參 加 僱 主 所 選 擇 的 計 劃 這 些 僱 員 需 要 從 僱 主 所 選 的 強 積 金 計 劃 中 選 擇 基 金 有 關 僱 員 及 其 僱 主 皆 需 要 定 期 作 出 強 制 性 供 款 僱 員 的 入 息 如 低 於 最 低 有 關 入 息 水 平 ( 即 每 月 $7,100 ), 則 無 須 供 款, 但 其 僱 主 仍 須 按 該 僱 員 的 有 關 入 息 的 5% 作 出 供 款 自 僱 人 士 方 面, 除 非 是 獲 豁 免 人 士, 否 則 不 論 其 入 息 多 少, 皆 須 登 記 參 加 自 選 的 強 積 金 計 劃 如 自 僱 人 士 每 月 的 入 息 為 $7,100 或 以 上, 或 每 年 $85,200 或 以 上, 便 須 作 出 供 款 ( c) 界 定 供 款 在 強 積 金 制 度 下, 計 劃 成 員 因 應 其 入 息 水 平 向 帳 戶 作 出 強 制 性 供 款, 這 些 供 款 會 用 作 購 買 強 積 金 基 金 單 位, 而 這 些 基 金 單 位 及 所 產 生 的 回 報 皆 會 在 該 名 計 劃 成 員 的 帳 戶 內 累 積 因 此, 計 劃 成 員 帳 戶 所 累 積 的 累 算 權 益 數 目, 是 完 全 取 決 於 向 該 計 劃 作 出 的 供 款 款 額 及 該 等 供 款 所 產 生 的 投 資 回 報 由 2000 年 12 月 起 至 年 12 月, 強 積 金 制 度 的 淨 供 款 ( 即 扣 除 已 付 權 益 後 的 供 款 ) 總 額 為 $4,790 億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強 積 金 制 度 的 累 算 權 益 總 額 ( 即 供 款 加 投 資 回 報 ) 為 $5,910 億 ( d ) 由 私 營 機 構 管 理 強 積 金 計 劃 由 私 營 機 構 管 理, 按 照 市 場 機 制 運 作 在 市 場 競 爭 之 下, 私 營 機 構 往 往 會 提 高 效 率, 對 計 劃 成 員 有 利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強 積 金 市 場 上 共 有 19 名 核 准 受 託 人 38 個 計 劃 及 459 個 成 分 基 金 ( e) 具 備 足 額 資 金 在 強 積 金 制 度 下, 為 計 劃 成 員 作 出 的 強 制 性 供 款, 一 經 支 付 予 強 積 金 計 劃 後, 即 全 數 及 即 時 歸 屬 於 該 計 劃 成 員 以 強 制 性 供 款 進 行 投 1/5

14 資 所 產 生 的 投 資 回 報, 亦 會 全 數 及 即 時 歸 屬 於 該 計 劃 成 員 換 言 之, 強 積 金 制 度 具 備 足 額 資 金, 不 論 計 劃 成 員 在 何 時 提 取 權 益, 強 積 金 制 度 均 有 足 夠 資 產 履 行 所 有 付 款 責 任 - o - o - o - 1/6

15 模 擬 試 題 考 試 包 括 80 條 選 擇 題 大 部 分 問 題 均 簡 單 直 接, 考 生 須 從 四 個 選 項 中 選 出 一 個 答 案, 這 類 問 題 屬 於 甲 類 問 題 另 一 類 問 題 屬 乙 類 問 題, 內 容 較 為 複 雜, 考 生 亦 是 從 四 個 選 項 中 選 出 一 個 答 案 考 生 須 就 每 條 問 題 選 出 最 適 當 的 答 案, 以 下 是 該 兩 類 問 題 的 例 子 甲 類 問 題 1 預 計 在 2064 年,65 歲 或 以 上 的 人 士 將 會 佔 香 港 總 人 口 多 少 百 分 比? ( a) 36%;..... ( b ) 26%;..... ( c ) 19%;..... ( d ) 13%..... [ 答 案 請 參 閱 1.2] 2 預 計 在 2064 年, 男 性 和 女 性 在 出 生 時 的 預 期 壽 命 將 為 多 少 年? ( a) 男 性 72.3 年, 女 性 年 ;..... ( b ) 男 性 81.2 年, 女 性 年 ;..... ( c) 男 性 84.4 年, 女 性 年 ;..... ( d ) 男 性 87.0 年, 女 性 年..... [ 答 案 請 參 閱 1.2] 乙 類 問 題 3 根 據 世 界 銀 行 在 1994 年 的 報 告 書 所 倡 議 的 三 大 安 老 支 柱 框 架, 強 積 金 屬 於 哪 一 根 支 拄? ( i ) 零 支 柱 ( ii) 第 一 支 柱 ( iii) 第 二 支 柱 ( iv) 第 三 支 柱 ( a) ( ii);..... ( b ) ( iii);..... ( c) ( i ) 及 (ii);..... ( d ) ( iii) 及 ( iv)..... [ 答 案 請 參 閱 1.4] 1/7

16 4 以 下 哪 三 項 是 強 積 金 制 度 的 主 要 特 點? ( i ) 就 業 為 本 ( ii) 具 備 足 額 資 金 ( iii) 由 私 營 機 構 管 理 ( i v) 界 定 利 益 ( a) ( i ) (ii) 及 (iii);..... ( b ) ( i ) (ii) 及 (i v);..... ( c) ( i ) (iii) 及 (i v );..... ( d ) ( ii) (i ii) 及 ( iv)..... [ 答 案 請 參 閱 1.5] 註 : 以 上 問 題 的 正 確 答 案 可 在 本 手 冊 第 一 章 內 找 到 如 有 需 要, 亦 可 在 本 手 冊 最 後 一 頁 查 閱 答 案 1/8

17 2 規 管 架 構 年 8 月, 政 府 制 定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條 例 ( 強 積 金 條 例 )( 第 485 章 ), 在 成 立 正 式 的 退 休 保 障 制 度 方 面 邁 出 重 要 一 步 年, 政 府 修 訂 強 積 金 條 例, 並 制 定 兩 套 主 要 的 附 屬 法 例, 分 別 為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 一 般 ) 規 例 ( 第 485A 章 ) 及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 豁 免 ) 規 例 ( 第 485B 章 ) 1999 年, 政 府 制 定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 費 用 ) 規 例 ( 第 485C 章 ), 其 他 強 積 金 附 屬 法 例 亦 於 隨 後 數 年 獲 通 過 2.1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管 理 局 ( 積 金 局 ) 積 金 局 於 1998 年 9 月 根 據 強 積 金 條 例 成 立, 其 職 責 是 確 保 強 積 金 條 例 得 以 遵 從, 以 及 規 管 監 督 及 監 察 強 積 金 制 度 的 運 作 積 金 局 的 使 命 是 : ( a) 規 管 及 監 督 私 人 託 管 的 公 積 金 計 劃 ; ( b ) 教 導 就 業 人 士 認 識 退 休 儲 蓄, 並 讓 市 民 瞭 解 強 積 金 制 度 作 為 退 休 生 活 保 障 支 柱 之 一 所 發 揮 的 作 用 ; 及 ( c) 推 動 改 良 公 積 金 制 度, 使 制 度 更 具 效 率 更 簡 便, 更 能 滿 足 就 業 人 士 的 需 要 根 據 在 年 修 訂 的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條 例 ( 第 426 章 ), 積 金 局 獲 指 派 執 行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註 冊 處 處 長 的 職 能 年 1 月 10 日, 積 金 局 從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註 冊 處 正 式 接 管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註 冊 處 處 長 的 工 作 積 金 局 的 職 能 根 據 強 積 金 條 例, 積 金 局 的 職 能 包 括 : ( a) 確 保 強 積 金 法 例 獲 得 遵 守 ; ( b ) 把 公 積 金 計 劃 註 冊 為 強 積 金 計 劃 ; ( c) 核 准 符 合 資 格 的 人 擔 任 核 准 受 託 人 ; ( d ) 規 管 核 准 受 託 人 的 事 務 及 活 動 ; ( e) 對 與 強 積 金 計 劃 有 關 的 銷 售 及 推 銷 活 動, 以 及 對 提 供 與 強 積 金 計 劃 有 關 的 意 見, 作 出 規 管 ; 2/1

18 (f) 監 督 核 准 受 託 人 的 強 積 金 計 劃 行 政 及 管 理 工 作 ; ( g) 就 強 制 性 供 款 的 支 付 訂 立 規 則 或 指 引, 並 就 強 積 金 計 劃 在 該 等 供 款 方 面 的 管 理 訂 立 規 則 或 指 引 ; ( h ) 提 出 與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或 公 積 金 計 劃 有 關 的 法 律 改 革 ; 及 ( i ) 促 進 本 港 退 休 計 劃 行 業 的 發 展 註 : 積 金 局 的 職 能 並 不 限 於 上 文 所 述, 上 列 資 料 並 非 詳 盡 無 遺 考 生 如 欲 瞭 解 詳 情, 可 參 閱 強 積 金 條 例 第 6E 條 2.2 其 他 規 管 機 構 除 了 積 金 局 外,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保 險 業 監 督 及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亦 在 規 管 強 積 金 產 品 服 務 提 供 者 及 註 冊 中 介 人 方 面 擔 當 重 要 的 角 色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 證 監 會 ) 在 強 積 金 方 面, 證 監 會 的 主 要 職 能 是 : * ( a) 批 核 / 認 可 與 強 積 金 產 品 有 關 的 要 約 文 件 及 市 場 推 廣 資 料, 藉 以 認 可 強 積 金 計 劃 ( 包 括 其 成 分 基 金 ) 及 匯 集 投 資 基 金 ; ( b ) 發 牌 給 若 干 類 別 的 服 務 提 供 者, 包 括 負 責 管 理 投 資 組 合 的 投 資 經 理 及 從 事 證 券 借 貸 的 保 管 人 ; 及 ( c) 負 責 監 督 和 調 查 以 證 券 為 主 要 業 務 的 有 關 註 冊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保 險 業 監 督 在 強 積 金 方 面, 保 險 業 監 督 的 主 要 職 能 是 : ( a) 確 保 從 事 強 積 金 服 務 的 保 險 公 司 妥 善 運 作, 並 有 足 夠 資 產 償 還 債 務, 以 符 合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 第 41 章 ) 的 規 定 ; 及 * 獲 積 金 局 認 可 的 要 約 文 件 等 同 獲 證 監 會 認 可 的 銷 售 文 件 ; 兩 者 的 英 文 名 稱 同 是 offering documents 2/2

19 ( b ) 負 責 監 督 和 調 查 以 保 險 為 主 要 業 務 的 有 關 註 冊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註 : 為 施 行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保 險 業 監 理 專 員 獲 委 任 為 保 險 業 監 督, 負 責 規 管 及 監 督 保 險 業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在 強 積 金 方 面,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的 主 要 職 能 是 : ( a) 規 管 在 香 港 參 與 強 積 金 制 度 的 認 可 機 構 ( 包 括 銀 行 ), 不 論 其 身 分 是 保 管 人 強 積 金 投 資 產 品 擔 保 人, 還 是 向 受 託 人 或 保 管 人 持 續 提 供 財 政 支 援 的 機 構 ;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亦 負 責 確 保 該 等 機 構 財 政 健 全 ; 及 ( b ) 負 責 監 督 和 調 查 以 銀 行 為 主 要 業 務 的 有 關 註 冊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註 :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是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的 總 裁 積 金 局 與 證 監 會 簽 訂 了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產 品 規 管 事 宜 諒 解 備 忘 錄, 以 訂 明 雙 方 在 規 管 強 積 金 產 品 方 面 須 各 自 履 行 的 職 責 積 金 局 亦 與 保 險 業 監 督 簽 訂 協 議 備 忘 錄, 以 加 強 雙 方 合 作, 共 同 履 行 對 強 積 金 基 金 實 體 或 中 介 人 的 監 管 責 任 此 外, 積 金 局 亦 與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保 險 業 監 督 及 證 監 會 簽 訂 了 根 據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條 例 規 管 註 冊 計 劃 的 受 規 管 者 協 議 備 忘 錄 2.3 強 積 金 法 例 守 則 指 引 及 標 準 強 積 金 法 例 包 括 強 積 金 條 例 及 三 套 主 要 附 屬 法 例, 分 別 為 1998 年 4 月 制 定 的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 一 般 ) 規 例 及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 豁 免 ) 規 例, 以 及 於 年 5 月 制 定 的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 費 用 ) 規 例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條 例 ( 強 積 金 條 例 ) 強 積 金 條 例 是 強 積 金 制 度 的 主 體 法 例, 其 目 的 是 : ( a) 就 設 立 非 由 政 府 營 辦 的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藉 以 為 退 休 利 益 提 供 資 金 的 事 宜 訂 定 條 文 ; ( b ) 就 向 該 等 計 劃 供 款 的 事 宜 訂 定 條 文 ; ( c) 就 該 等 計 劃 的 註 冊 訂 定 條 文 ; 2/3

20 ( d ) 就 關 於 該 等 計 劃 的 規 管 架 構 訂 定 條 文 ; ( e) 就 設 立 權 力 機 構 ( 即 積 金 局 ) 以 監 管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行 政 及 管 理 訂 定 條 文 ; (f) 豁 免 若 干 類 別 的 人 士, 使 其 無 須 向 強 積 金 計 劃 供 款 ; ( g) 就 核 准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受 託 人 訂 定 條 文 ; ( h ) 就 核 准 受 託 人 的 管 制 及 規 管 訂 定 條 文 ; ( i ) 對 與 強 積 金 計 劃 有 關 的 銷 售 及 推 銷 活 動, 以 及 對 提 供 與 強 積 金 計 劃 有 關 的 意 見, 作 出 規 管 ; ( j ) 對 其 他 條 例, 包 括 與 退 休 金 有 關 的 條 例, 作 相 應 修 訂 ; 並 就 有 關 連 的 目 的 訂 定 條 文 本 手 冊 就 上 述 多 項 立 法 目 的 闡 述 實 際 詳 情 強 積 金 規 例 為 使 主 體 條 例 能 周 全 運 作, 當 局 制 定 了 下 列 規 例 : ( a)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 一 般 ) 規 例 ( 一 般 規 例 ) 一 般 規 例 載 有 營 辦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詳 細 規 定, 有 關 規 定 關 乎 下 列 事 宜 : ( i ) 受 託 人 及 其 他 服 務 提 供 者 ; ( ii) 計 劃 及 投 資 產 品 ; ( iii) 登 記 參 加 計 劃 ; ( i v) 供 款 ; ( v ) 累 算 權 益 的 調 動 與 提 取 安 排 ; ( v i) 補 償 基 金 ; 及 ( v ii) 強 積 金 基 金 的 投 資 2/4

21 ( b )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 豁 免 ) 規 例 ( 豁 免 規 例 ) 豁 免 規 例 載 列 關 乎 下 列 事 宜 的 詳 細 規 定 : ( i ) 有 關 豁 免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受 強 積 金 法 例 管 限 的 申 請 ; ( ii) 豁 免 證 明 書 及 強 制 性 條 件 的 效 力 ; 及 ( iii) 豁 免 證 明 書 的 撤 回 ( c)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 費 用 ) 規 例 ( 費 用 規 例 ) 費 用 規 例 訂 明 積 金 局 徵 收 的 費 用 種 類 及 收 費 額, 例 如 : ( i ) 申 請 成 為 核 准 受 託 人 所 須 繳 付 的 費 用 ; ( ii) 公 積 金 計 劃 的 註 冊 費 用, 以 及 成 分 基 金 及 匯 集 投 資 基 金 的 核 准 費 用 ; ( iii) 申 請 把 強 積 金 計 劃 清 盤 或 重 組 所 須 繳 付 的 費 用 ; ( i v) 申 請 註 冊 為 主 事 及 附 屬 中 介 人 申 請 核 准 附 屬 中 介 人 隸 屬 於 某 主 事 中 介 人, 以 及 申 請 核 准 作 為 負 責 人 員 所 須 繳 付 的 費 用 ; ( v ) 註 冊 中 介 人 就 註 冊 所 須 繳 付 的 年 費 ; ( v i) 為 職 業 退 休 豁 免 / 註 冊 計 劃 申 請 豁 免 證 明 書 所 須 繳 付 的 費 用 ; 及 ( v ii) 就 強 積 金 計 劃 續 期 所 須 繳 付 的 註 冊 年 費 註 : 積 金 局 徵 收 的 費 用 並 不 限 於 上 文 所 述, 上 列 資 料 並 非 詳 盡 無 遺 考 生 如 欲 瞭 解 詳 情, 可 參 閱 費 用 規 例 強 積 金 守 則 指 引 及 標 準 為 增 補 現 行 的 強 積 金 法 例, 積 金 局 發 出 多 項 守 則 及 指 引, 協 助 服 務 提 供 者 及 計 劃 參 與 者 遵 守 強 積 金 法 例, 其 中 包 括 有 關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與 強 積 金 計 劃 銜 接 安 排 的 指 引 此 外, 積 金 局 制 定 了 多 套 標 準, 例 如 用 以 指 導 強 積 金 核 准 受 託 人 建 立 有 系 統 的 合 規 架 構 的 合 規 標 準, 供 他 們 自 行 監 察 有 否 履 行 法 定 義 務 及 責 任 2/5

22 ( a) 強 積 金 守 則 積 金 局 已 發 出 兩 項 守 則, 分 別 是 : ( i ) 強 積 金 投 資 基 金 守 則 ; ( ii) 強 積 金 投 資 基 金 披 露 守 則 ( b ) 強 積 金 指 引 積 金 局 發 出 了 以 下 六 部 強 積 金 指 引, 各 涵 蓋 不 同 範 疇 : ( i ) 第 I 部 發 牌 指 引 ; ( ii) 第 II 部 報 告 規 定 指 引 ; ( iii) 第 III 部 投 資 指 引 ; ( i v) 第 IV 部 計 劃 運 作 指 引 ; ( v ) 第 V 部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與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銜 接 安 排 指 引 ; ( v i) 第 V I 部 中 介 人 指 引 ( c) 標 準 ( i ) 積 金 局 發 出 的 強 積 金 核 准 受 託 人 合 規 標 準 ( ii) 香 港 信 託 人 公 會 與 香 港 投 資 基 金 公 會 聯 合 制 定 的 基 金 表 現 陳 述 準 則 本 手 冊 附 錄 II 載 有 強 積 金 法 例 守 則 指 引 及 標 準 的 一 覽 表 規 管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條 例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的 法 定 規 管 制 度 於 2012 年 11 月 1 日 設 立 為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設 立 法 定 規 管 制 度, 可 加 強 規 管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銷 售 及 推 銷 活 動, 從 而 進 一 步 保 障 計 劃 成 員 的 利 益 有 關 規 管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的 詳 情, 請 參 閱 第 7 章 - o - o - o - 2/6

23 模 擬 試 題 甲 類 試 題 1 以 下 哪 一 個 中 央 機 構 具 特 別 職 能, 負 責 規 管 參 與 強 積 金 制 度 的 香 港 銀 行? ( a)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 證 監 會 );..... ( b ) 保 險 業 監 督 ;..... ( c)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 ( d )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管 理 局 ( 積 金 局 )..... [ 答 案 請 參 閱 2.2.3] 乙 類 試 題 2 積 金 局 發 出 的 指 引 涵 蓋 下 列 哪 三 方 面? ( i )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與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銜 接 安 排 ( ii) 強 積 金 計 劃 運 作 ( iii) 中 介 人 ( i v) 強 積 金 供 款 可 扣 稅 金 額 ( a) ( i ) (ii) 及 (iii);..... ( b ) ( i ) (ii) 及 (i v);..... ( c) ( i ) (iii) 及 (i v );..... ( d ) ( ii) (i ii) 及 ( iv)..... [ 答 案 請 參 閱 2.3.3] [ 答 案 可 於 本 手 冊 最 後 一 頁 查 閱 ] 2/7

24 3 強 積 金 制 度 的 主 要 特 點 強 積 金 制 度 具 多 項 特 點, 本 章 將 闡 述 其 中 要 點 3.1 計 劃 資 產 的 保 障 所 有 強 積 金 計 劃 均 受 香 港 法 律 管 限 即 使 是 最 穩 當 的 投 資 項 目, 也 涉 及 投 資 風 險 無 論 如 何, 鑑 於 強 積 金 制 度 對 許 多 人 的 退 休 生 活 極 為 重 要, 當 局 採 取 了 多 重 措 施, 竭 力 保 障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資 產, 這 些 措 施 可 統 稱 為 安 全 網 嚴 格 的 認 可 規 定 查 : 受 託 人 其 他 服 務 提 供 者 及 強 積 金 計 劃 均 須 受 到 謹 慎 的 審 ( a) 受 託 人 和 其 他 服 務 提 供 者 ( i ) 所 有 受 託 人 擔 任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受 託 人 前, 均 須 獲 得 積 金 局 核 准 ( ii) 受 託 人 須 符 合 嚴 格 的 規 定, 包 括 擁 有 至 少 $1.5 億 的 繳 足 款 股 本 及 等 額 的 淨 資 產 ( 請 參 閱 4.4), 才 可 獲 得 核 准 ( iii) 受 託 人 的 核 准 申 請 須 由 積 金 局 仔 細 審 理, 審 理 的 對 象 包 括 該 受 託 人 及 為 強 積 金 計 劃 而 聘 用 的 投 資 經 理 保 管 人 及 其 他 服 務 提 供 者 ( i v) 上 文 第 (iii) 項 的 審 查 目 的, 是 要 確 保 有 關 人 士 具 備 知 識 資 格 經 驗 財 政 能 力 及 控 制 權, 以 能 管 理 計 劃 運 用 資 金 投 資 及 保 障 成 員 的 利 益 ( b ) 強 積 金 計 劃 ( i ) 公 積 金 計 劃 均 須 經 積 金 局 註 冊 才 可 成 為 強 積 金 計 劃 ( ii) 所 有 計 劃 均 須 符 合 嚴 格 的 規 定 ( 請 參 閱 第 5 章 ) 才 可 獲 得 註 冊 ( iii) 積 金 局 審 核 計 劃 的 管 限 規 則, 確 保 法 例 得 以 遵 從 3/1

25 專 業 彌 償 保 險 強 積 金 計 劃 必 須 購 有 專 業 彌 償 保 險, 以 賠 償 強 積 金 計 劃 因 某 些 訂 明 風 險 而 可 能 蒙 受 的 損 失 這 些 風 險 包 括 強 積 金 受 託 人 或 已 獲 強 積 金 受 託 人 轉 授 職 責 的 其 他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欺 詐 及 疏 忽 行 為, 以 及 其 他 風 險, 例 如 計 劃 資 產 在 運 送 途 中 遭 受 的 損 失 強 積 金 法 例 規 定 購 買 的 專 業 彌 償 保 險, 較 一 般 專 業 彌 償 保 險 的 保 障 範 圍 更 廣 泛, 但 在 正 常 業 務 過 程 中 因 計 劃 資 金 投 資 而 導 致 的 損 失, 則 不 在 保 障 範 圍 內 補 償 基 金 補 償 基 金 : ( a) 旨 在 向 計 劃 成 員 及 其 他 在 計 劃 中 有 實 益 利 益 的 人 提 供 補 償, 以 彌 補 因 強 積 金 受 託 人 及 其 他 與 管 理 該 等 計 劃 有 關 的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失 當 行 為 或 違 法 行 為 而 造 成 的 累 算 權 益 的 損 失 ; ( b ) 獲 政 府 提 供 $6 億 作 為 創 辦 基 金, 餘 下 資 金 則 來 自 向 強 積 金 計 劃 收 取 相 等 於 計 劃 淨 資 產 值 0.03% 的 徵 費 ; ( c) 是 提 供 補 償 的 最 後 方 法, 擬 於 受 託 人 盡 用 專 業 彌 償 保 險 作 出 賠 償 後 及 計 劃 成 員 向 積 金 局 提 出 申 請, 才 會 動 用 此 基 金 自 動 觸 發 徵 費 機 制 於 2012 年 9 月 開 始 實 施 在 這 個 機 制 下, 當 補 償 基 金 的 儲 備 水 平 下 降 至 $10 億, 基 金 便 會 自 動 恢 復 徵 費, 反 之, 當 儲 備 水 平 上 升 至 $14 億, 基 金 便 會 自 動 暫 停 徵 費 3.2 獲 委 任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職 能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所 有 行 政 及 管 理 職 能, 主 要 由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受 託 人 負 責 履 行 強 積 金 受 託 人 可 把 計 劃 的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及 保 管 人 的 責 任 授 予 其 他 服 務 提 供 者 ( 例 如 計 劃 管 理 人 及 保 管 人 ) 執 行, 除 例 外 情 況, 強 積 金 受 託 人 須 就 強 積 金 計 劃 委 任 投 資 經 理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推 銷 工 作 由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負 責 強 積 金 受 託 人 的 責 任 及 職 能 詳 載 於 第 4 章 ( 請 參 閱 4.3), 其 他 獲 委 任 的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責 任 及 職 能 撮 錄 如 下 : ( a) 投 資 經 理 投 資 經 理 必 須 : (i) 是 在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的 公 司 ; 3/2

26 (ii)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V 部 獲 證 監 會 發 牌 或 註 冊 從 事 第 9 類 ( 提 供 資 產 管 理 ) 受 規 管 活 動 ; ( iii) 遵 從 投 資 合 約 及 積 金 局 發 出 的 所 有 適 用 指 引, 以 及 對 他 們 施 加 的 規 管 限 制 ; 及 ( i v) 持 續 符 合 對 他 們 施 加 的 財 務 及 其 他 規 定 ( b ) 保 管 人 保 管 人 一 詞 指 監 護 人 或 照 顧 或 監 護 ( 即 保 管 ) 某 物 或 某 人 的 人 在 強 積 金 制 度 下, 保 管 人 指 獲 受 託 人 授 權 保 管 信 託 資 產 的 機 構 受 託 人 如 符 合 訂 明 準 則, 可 成 為 計 劃 資 產 的 保 管 人 保 管 人 實 質 上 持 有 資 產, 身 分 多 數 是 在 銀 行 業 條 例 第 2(1) 條 下 界 定 的 認 可 機 構 ( 例 如 銀 行 ), 或 在 香 港 成 立 為 法 團 而 根 據 受 託 人 條 例 第 8 部 註 冊 的 信 託 公 司 如 保 管 人 屬 註 冊 信 託 公 司, 便 須 擁 有 至 少 $1.5 億 的 繳 足 款 股 本 及 等 額 的 淨 資 產 如 註 冊 信 託 公 司 的 繳 足 款 股 本 及 淨 資 產 各 不 少 於 $ 5,000 萬, 並 符 合 強 積 金 條 例 的 其 他 規 定, 便 符 合 財 務 規 定 考 生 如 欲 瞭 解 詳 情, 可 參 閱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 一 般 ) 規 例 第 68 條 保 管 人 獲 委 任 後, 必 須 : ( i ) 妥 善 保 管 所 有 計 劃 資 產 ; ( ii) 遵 守 合 約 ( 即 保 管 協 議 ) 所 有 規 定 積 金 局 發 出 的 所 有 適 用 指 引, 以 及 對 他 們 施 加 的 規 管 限 制 ; 及 ( iii) 持 續 符 合 對 他 們 施 加 的 財 務 及 其 他 規 定 ( c)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的 角 色 詳 載 於 第 7 章 3.3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種 類 強 積 金 計 劃 共 分 三 類 : ( a) 僱 主 營 辦 計 劃 ( i ) 僱 主 營 辦 計 劃 只 限 受 僱 於 同 一 僱 主 及 其 有 聯 繫 公 司 的 有 關 僱 員 參 加 3/3

27 ( ii) 由 於 僱 主 營 辦 計 劃 對 成 員 資 格 設 有 限 制, 此 類 計 劃 必 須 有 眾 多 有 關 僱 員 參 加 才 可 發 揮 成 本 效 益, 因 此 只 有 大 規 模 的 公 司 才 會 考 慮 設 立 此 類 計 劃 ( b ) 集 成 信 託 計 劃 ( i ) 集 成 信 託 計 劃 讓 受 聘 於 不 同 僱 主 的 有 關 僱 員 自 僱 人 士 前 自 僱 人 士, 以 及 於 另 一 個 強 積 金 計 劃 職 業 退 休 豁 免 計 劃 或 職 業 退 休 註 冊 計 劃 擁 有 權 益, 並 擬 將 該 等 權 益 轉 移 至 此 類 計 劃 的 人 士 參 加 ( ii) 此 類 計 劃 把 僱 主 的 供 款 集 合 管 理 和 投 資, 發 揮 規 模 經 濟 的 效 益 ( c) 行 業 計 劃 ( i ) 行 業 計 劃 是 專 為 僱 員 流 動 性 高 及 按 日 發 薪 的 行 業 的 有 關 僱 員 及 自 僱 人 士 而 設 的 ( ii) 目 前, 行 業 計 劃 的 兩 個 指 定 行 業 為 飲 食 業 及 建 造 業 ( iii) 該 兩 個 行 業 的 僱 主 可 選 擇 ( 而 並 非 強 制 性 地 ) 安 排 有 關 僱 員 參 加 行 業 計 劃 ( i v) 屬 行 業 計 劃 成 員 的 有 關 僱 員, 只 要 其 前 僱 主 及 新 僱 主 均 參 加 同 一 行 業 計 劃, 在 業 內 轉 職 時 便 無 須 轉 換 計 劃 此 項 安 排 有 助 僱 主 及 臨 時 僱 員 減 省 由 一 個 計 劃 轉 移 累 算 權 益 至 另 一 計 劃 所 引 起 的 行 政 成 本 3.4 涵 蓋 範 圍 ( a) 除 非 是 獲 豁 免 人 士 ( 請 參 閱 下 文 3.5 ), 否 則 凡 年 滿 18 歲 但 不 足 65 歲 的 有 關 僱 員 或 自 僱 人 士, 均 須 參 加 強 積 金 計 劃 ( b ) 強 積 金 制 度 所 涵 蓋 的 人 士 ( 獲 豁 免 人 士 除 外 ) 包 括 : ( i ) 根 據 僱 傭 合 約 持 續 受 僱 滿 60 日 或 以 上 的 有 關 僱 員 ( 臨 時 僱 員 除 外 ), 包 括 全 職 及 兼 職 僱 員 僱 員 不 論 工 作 地 點 及 工 作 時 數, 均 須 參 加 強 積 金 計 劃 僱 員 基 本 上 指 根 據 僱 傭 合 約 ( 可 用 書 面 或 口 頭 方 式 訂 立, 並 包 含 明 言 或 暗 示 的 條 款 ) 受 聘 於 僱 主 的 僱 員 惟 飲 食 業 及 建 造 業 的 臨 時 僱 員 即 使 受 僱 不 足 60 日, 也 3/4

28 須 參 加 強 積 金 計 劃 ( 請 參 閱 下 文 ) ( ii) 不 論 僱 用 期 長 短, 從 事 指 定 行 業 的 臨 時 僱 員 均 受 強 積 金 制 度 涵 蓋 現 時, 只 有 飲 食 業 及 建 造 業 屬 指 定 行 業 臨 時 僱 員 指 受 僱 於 飲 食 業 或 建 造 業, 並 由 僱 主 按 日 僱 用 或 僱 用 一 段 固 定 期 少 於 60 日 的 人 士 此 兩 個 行 業 的 涵 蓋 範 圍 如 下 : 飲 食 業 的 涵 蓋 範 圍 就 行 業 計 劃 而 言, 飲 食 業 包 括 持 有 根 據 食 物 業 規 例 ( 第 132X 章 ) 發 出 的 食 物 業 牌 照 的 機 構 學 校 或 工 作 場 所 的 食 堂, 以 及 會 所 內 的 飲 食 機 構, 例 如 : 1. 食 物 製 造 廠 奶 品 廠 冰 凍 甜 點 製 造 廠 及 烘 製 麵 包 餅 食 店 ; 2. 食 肆 ; 3. 工 廠 食 堂 ; 4. 燒 味 或 鹵 味 店 ; 5. 凍 房 ; 6. 新 鮮 糧 食 店 ; 7. 在 公 眾 街 市 營 業 的 熟 食 檔 ; 8. 領 有 小 販 牌 照 的 熟 食 檔 ; 及 9. 涼 茶 店 建 造 業 的 涵 蓋 範 圍 建 造 業 包 括 下 列 八 大 類 別 : 1. 地 基 及 有 關 工 程 ; 2. 土 建 及 有 關 工 程 ; 3. 拆 卸 及 結 構 更 改 工 程 ; 4. 修 葺 及 維 修 保 養 工 程 ; 5. 一 般 樓 宇 結 構 工 程 ; 6. 消 防 機 電 及 有 關 工 程 ; 7. 氣 體 水 務 及 有 關 工 程 ; 及 8. 室 內 裝 飾 工 程 參 與 建 造 工 程 的 機 構 及 單 位 舉 例 如 下 : 獲 屋 宇 署 註 冊 的 機 構 及 單 位 : 1. 一 般 建 築 承 建 商 ; 2. 專 門 承 建 商 ( 通 風 系 統 類 別 ); 3/5

29 獲 機 電 工 程 署 註 冊 的 機 構 及 單 位 : 3. 電 業 承 辦 商 ; 4. 升 降 機 或 自 動 梯 承 建 商 ; 5. 建 築 工 地 升 降 機 承 建 商 ; 6. 氣 體 工 程 承 建 商 ; 其 他 : 7. 獲 消 防 署 註 冊 的 消 防 裝 置 承 辦 商 ; 8. 獲 水 務 署 簽 發 水 務 匠 牌 照 的 牌 照 持 有 人 ; 9. 獲 發 展 局 簽 發 認 可 函 件 的 公 共 工 程 承 辦 商 ; 及 10. 獲 以 上 任 何 九 類 機 構 或 人 士 直 接 或 間 接 判 授 工 程 的 所 有 分 包 承 判 商 ( iii) 自 僱 人 士 指 並 非 以 僱 員 身 分 收 取 有 關 入 息 的 人, 而 該 等 有 關 入 息 是 源 自 該 人 在 香 港 ( 全 部 或 部 分 ) 生 產 貨 品 或 提 供 服 務, 或 源 自 在 香 港 從 事 向 香 港 或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提 供 貨 品 或 服 務 的 營 業 簡 單 來 說, 自 僱 人 士 是 為 自 己 工 作, 而 不 是 以 僱 員 身 分 受 僱 的 人 例 如, 獨 資 經 營 者 ( 如 的 士 司 機 ) 或 合 夥 生 意 的 合 夥 人, 均 屬 強 積 金 制 度 下 的 自 僱 人 士 註 : 如 欲 知 道 從 事 某 類 工 種 的 人 士 受 / 不 受 強 積 金 制 度 涵 蓋 的 原 因, 請 參 閱 附 錄 III 3.5 獲 豁 免 人 士 在 香 港 有 某 幾 類 人 士 無 須 參 加 強 積 金 計 劃, 其 僱 主 亦 獲 豁 免, 無 須 就 該 等 僱 傭 關 係 參 加 強 積 金 計 劃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若 該 等 獲 豁 免 人 士 不 再 獲 豁 免, 則 有 關 登 記 參 加 計 劃 及 供 款 的 規 定 適 用 於 該 人 士, 猶 如 該 項 受 僱 或 自 僱 是 在 其 不 再 獲 豁 免 的 第 一 日 開 始 一 樣 獲 豁 免 人 士 包 括 : ( a ) 未 滿 18 歲 或 年 屆 65 歲 的 僱 員 及 自 僱 人 士 ; ( b ) 家 務 僱 員 ; ( c) 自 僱 持 牌 小 販 ; ( d ) 受 法 定 退 休 金 計 劃 及 公 積 金 計 劃 保 障 的 人 士 ( 如 公 務 員 及 津 貼 學 校 或 補 助 學 校 的 教 員 ); 3/6

30 ( e) 來 港 工 作 不 超 過 13 個 月 的 海 外 人 士 ; (f) 來 港 工 作 並 獲 海 外 退 休 計 劃 保 障 的 海 外 人 士 ; ( g) 駐 港 歐 洲 聯 盟 屬 下 歐 洲 委 員 會 辦 事 處 的 僱 員 ; 及 ( h ) 獲 強 積 金 法 例 豁 免 的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的 成 員 註 : 如 上 述 (b) 至 (d) 及 (g) 至 ( h) 類 人 士 有 源 自 其 他 受 僱 或 自 僱 工 作 的 入 息, 則 該 等 入 息 可 能 不 獲 強 積 金 條 例 有 關 條 文 豁 免 3.6 登 記 參 加 計 劃 僱 主 的 責 任 ( a ) 持 續 受 僱 60 日 或 以 上 的 有 關 僱 員 ( 臨 時 僱 員 除 外 ), 除 非 是 獲 豁 免 人 士, 否 則 均 受 強 積 金 制 度 涵 蓋 僱 主 必 須 在 特 准 限 期 ( 即 僱 員 受 僱 後 首 60 日 ) 終 結 前, 安 排 有 關 僱 員 ( 臨 時 僱 員 除 外 ) 參 加 該 僱 主 所 參 與 的 強 積 金 計 劃 ( b ) 不 過, 如 有 關 僱 員 為 臨 時 僱 員, 則 不 論 其 僱 用 期 長 短, 僱 主 均 須 在 特 准 限 期 內 安 排 該 等 僱 員 參 加 僱 主 所 參 與 的 強 積 金 計 劃 臨 時 僱 員 的 特 准 限 期 為 受 僱 後 首 10 日 ( c) 僱 主 可 在 他 們 認 為 適 當 的 任 何 時 間 轉 換 強 積 金 受 託 人 及 計 劃 註 : 僱 主 指 訂 立 僱 傭 合 約 以 僱 用 另 一 人 作 為 其 僱 員 的 人 自 僱 人 士 的 責 任 ( a) 自 僱 人 士 須 在 開 始 自 僱 後 60 日 ( 特 准 限 期 ) 內 成 為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成 員 ( b ) 除 非 自 僱 人 士 是 獲 豁 免 人 士, 否 則 不 論 他 們 入 息 多 少, 均 須 參 加 強 積 金 計 劃 不 過, 只 有 每 月 入 息 為 $7,100 或 以 上 或 全 年 入 息 為 $85,200 或 以 上 的 自 僱 人 士, 才 須 作 出 供 款 ( c) 自 僱 人 士 不 論 有 否 呈 交 報 稅 表 或 取 得 商 業 登 記 證, 均 有 責 任 自 行 參 加 強 積 金 計 劃 及 作 出 供 款 受 託 人 的 責 任 ( a) 受 託 人 必 須 向 擬 參 加 強 積 金 計 劃 成 為 計 劃 成 員 或 參 與 僱 3/7

31 主 的 人 士 披 露 以 下 資 料 : 申 請 成 為 強 積 金 計 劃 成 員 或 參 與 僱 主 所 須 符 合 的 規 定 計 劃 的 管 限 規 則, 以 及 須 向 計 劃 支 付 的 費 用 及 收 費 ( b ) 受 託 人 須 在 計 劃 申 請 人 遞 交 申 請 所 需 的 所 有 資 料 當 日 或 在 申 請 人 同 意 遵 守 計 劃 的 管 限 規 則 當 日 ( 以 較 後 者 為 準 ) 之 後 的 30 日 內, 就 該 申 請 人 申 請 成 為 計 劃 成 員 或 參 與 計 劃 向 其 發 出 參 與 通 知 註 : 除 非 是 獲 豁 免 人 士, 否 則 所 有 受 強 積 金 制 度 涵 蓋 的 人 士, 均 須 參 加 強 積 金 計 劃 為 免 某 些 人 士 擔 心 難 以 參 加 計 劃, 強 積 金 法 例 訂 有 不 得 拒 絕 計 劃 申 請 人 的 條 文 依 照 該 條 文, 只 要 申 請 人 符 合 全 部 申 請 規 定, 並 以 書 面 表 示 同 意 遵 守 計 劃 的 管 限 規 則, 則 不 得 拒 絕 該 申 請 人 參 加 計 劃 3.7 供 款 下 文 載 述 強 積 金 條 例 對 強 制 性 供 款 的 規 定 強 制 性 供 款 ( a) 有 關 僱 員 方 面 (i) 誰 須 作 出 供 款? 僱 主 必 須 用 本 身 的 資 金 為 有 關 僱 員 作 出 強 制 性 供 款, 並 須 就 每 段 供 款 期 從 有 關 僱 員 的 有 關 入 息 中 扣 除 有 關 僱 員 的 強 制 性 供 款 強 制 性 供 款 必 須 在 供 款 日 ( 指 下 文 (vi i ) 項 所 述 的 日 期 ) 或 之 前 支 付, 但 須 注 意 以 下 幾 點 : 僱 主 : 必 須 從 僱 用 有 關 僱 員 首 日 開 始 為 該 僱 員 作 出 強 制 性 供 款 ; 有 關 僱 員 ( 臨 時 僱 員 除 外 ): 無 須 就 僱 用 期 首 30 日 供 款, 亦 無 須 : a) 為 在 緊 接 該 30 日 免 供 期 後 的 首 個 不 完 整 工 資 期 ( 如 僱 員 的 工 資 期 是 一 個 月 或 少 於 一 個 月 ) 作 出 供 款 ; 或 b) 為 受 僱 第 30 日 所 在 的 公 曆 月 ( 如 僱 員 的 工 資 期 多 於 一 個 月 ) 作 出 供 款 3/8

32 即 有 關 僱 員 須 由 受 僱 第 31 日 或 之 後 開 始 的 首 個 完 整 工 資 期 / 公 曆 月 開 始 供 款 有 關 僱 員 在 受 僱 首 30 日 及 緊 接 該 30 日 後 的 任 何 不 完 整 供 款 期 ( 視 乎 有 關 僱 員 的 糧 期 而 定 ), 是 無 須 作 出 強 制 性 供 款 的, 該 段 期 間 一 般 稱 為 免 供 款 期 請 同 時 參 閱 下 文 第 (vi ) 項 有 關 供 款 期 的 涵 義 臨 時 僱 員 : 臨 時 僱 員 須 由 受 僱 首 日 開 始 供 款 ( 即 沒 有 免 供 款 期 ) ( ii) 款 額 有 關 僱 員 就 有 關 僱 員 ( 臨 時 僱 員 除 外 ) 而 言, 僱 員 及 僱 主 雙 方 均 須 按 僱 員 的 有 關 入 息 的 5%( 同 時 須 受 最 低 及 最 高 有 關 入 息 水 平 的 規 定 所 限 ), 分 別 為 有 關 僱 員 作 出 供 款, 作 為 僱 員 及 僱 主 的 強 制 性 供 款 就 每 月 支 薪 的 有 關 僱 員 而 言, 供 款 一 般 是 按 月 作 出 的 每 月 最 低 及 最 高 有 關 入 息 水 平 為 : - 最 低 有 關 入 息 水 平 : 每 月 $7,100 - 最 高 有 關 入 息 水 平 : 每 月 $30, 000 月 入 低 於 最 低 有 關 入 息 水 平 ( 即 每 月 $ 7,100) 的 有 關 僱 員 ( 臨 時 僱 員 除 外 ) 無 須 供 款, 但 其 僱 主 仍 須 作 出 相 等 於 該 僱 員 的 有 關 入 息 的 5% 的 供 款 如 該 有 關 僱 員 選 擇 作 出 供 款, 該 等 供 款 將 被 視 作 自 願 性 供 款 就 月 入 介 乎 最 低 及 最 高 有 關 入 息 水 平 ( 即 每 月 $ 7,100 至 $30, 000) 的 有 關 僱 員 ( 臨 時 僱 員 除 外 ) 而 言, 僱 主 及 僱 員 各 須 支 付 相 等 於 該 僱 員 的 有 關 入 息 的 5% 的 強 制 性 供 款 就 月 入 超 逾 最 高 有 關 入 息 水 平 ( 即 每 月 $30, 000) 的 有 關 僱 員 ( 臨 時 僱 員 除 外 ) 而 言, 僱 主 及 僱 員 每 月 各 須 支 付 的 強 制 性 供 款 上 限 為 $1,5 00 不 論 有 關 入 息 多 寡, 僱 主 及 有 關 僱 員 均 可 選 擇 支 付 自 願 性 供 款, 惟 僱 主 作 出 的 自 願 性 供 款 款 額 無 須 與 有 關 僱 員 的 自 願 性 供 款 款 額 相 等 3/9

33 行 業 計 劃 臨 時 僱 員 就 臨 時 僱 員 而 言, 僱 主 及 僱 員 均 須 自 僱 員 受 僱 首 日 開 始 支 付 強 制 性 供 款 最 低 及 最 高 有 關 入 息 水 平 為 : - 最 低 有 關 入 息 水 平 : 每 日 $280 - 最 高 有 關 入 息 水 平 : 每 日 $1,000 參 與 行 業 計 劃 的 臨 時 僱 員 及 其 僱 主 須 按 下 列 供 款 標 準 作 出 強 制 性 供 款 : 每 日 有 關 入 息 僱 主 的 強 制 性 供 款 僱 員 的 強 制 性 供 款 不 足 $280 $10 無 須 供 款 $280 至 不 足 $350 $350 至 不 足 $450 $450 至 不 足 $550 $550 至 不 足 $650 $650 至 不 足 $750 $750 至 不 足 $850 $850 至 不 足 $950 $15 $15 $20 $20 $25 $25 $30 $30 $35 $35 $40 $40 $45 $45 $950 或 以 上 $50 $50 ( ii i) 有 關 入 息 註 : 上 列 供 款 標 準 不 適 用 於 有 關 僱 員 ( 臨 時 僱 員 除 外 ) 及 其 僱 主 就 有 關 僱 員 而 言, 有 關 入 息 指 由 或 須 由 僱 主 ( 直 接 或 間 接 ) 支 付 予 僱 員 作 為 該 僱 員 的 僱 用 代 價, 並 以 金 錢 形 式 表 示 的 任 何 工 資 薪 金 假 期 津 貼 費 3/10

34 用 佣 金 花 紅 獎 金 合 約 酬 金 賞 錢 或 津 貼, 但 不 包 括 僱 傭 條 例 ( 第 57 章 ) 所 指 的 遣 散 費 或 長 期 服 務 金 註 : 如 欲 知 道 為 何 某 類 入 息 會 被 視 為 / 不 會 被 視 為 強 積 金 制 度 下 的 有 關 入 息, 請 參 閱 附 錄 IV (iv) 特 准 限 期 特 准 限 期 指 僱 主 必 須 安 排 有 關 僱 員 參 加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限 期 就 有 關 僱 員 ( 臨 時 僱 員 除 外 ) 而 言, 特 准 限 期 是 由 該 僱 員 開 始 受 僱 起 計 的 首 60 日 不 過, 就 臨 時 僱 員 而 言, 無 論 該 僱 員 加 入 哪 類 強 積 金 計 劃, 其 特 准 限 期 也 是 指 由 其 受 僱 日 起 計 的 首 10 日 當 有 關 僱 員 登 記 參 加 強 積 金 計 劃 時, 如 特 准 限 期 的 最 後 一 日 是 星 期 六 公 眾 假 日, 或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 第 1 章 ) 第 7 1 ( 2 ) 條 所 界 定 的 烈 風 警 告 日 或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日, 則 特 准 限 期 順 延 至 該 日 之 後 的 第 一 個 並 非 星 期 六 公 眾 假 日 烈 風 警 告 日 或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日 的 日 子 ( v ) 工 資 期 工 資 期 指 僱 主 支 付 或 應 支 付 有 關 入 息 予 僱 員 的 每 段 期 間 (vi) 供 款 期 就 僱 主 而 言 : 供 款 期 指 僱 主 支 付 或 應 支 付 有 關 入 息 予 僱 員 的 每 段 期 間 就 有 關 僱 員 而 言 ( 臨 時 僱 員 除 外 ): a) 如 工 資 期 不 多 於 1 個 月 ( 如 每 星 期 支 薪 或 每 月 支 薪 一 次 ), 供 款 期 指 僱 主 向 或 應 向 僱 員 支 付 有 關 入 息 的 每 段 期 間, 但 不 包 括 在 受 僱 第 30 日 或 之 前 開 始 的 任 何 工 資 期 ; b) 如 工 資 期 多 於 1 個 月 ( 例 如 每 季 支 薪 一 次 ), 供 款 期 指 僱 主 向 或 應 向 僱 員 支 付 有 關 入 息 的 每 段 期 間, 但 不 包 括 由 開 始 受 僱 當 日 至 受 僱 第 30 日 所 在 的 公 曆 月 的 最 3/11

35 後 一 日 為 止 的 期 間 註 : 正 如 第 (v i) 項 所 述, 僱 員 ( 臨 時 僱 員 除 外 ) 的 供 款 期 不 包 括 若 干 工 資 期 於 該 等 工 資 期, 僱 員 實 際 上 獲 得 豁 免 支 付 強 制 性 供 款, 亦 即 上 文 第 3.7.1(a)(i ) 項 所 指 的 免 供 款 期 就 臨 時 僱 員 而 言 : ( v i i ) 供 款 日 供 款 期 指 僱 主 支 付 或 應 支 付 有 關 入 息 予 僱 員 的 每 段 期 間 僱 主 必 須 於 供 款 日 或 之 前 就 供 款 期 向 計 劃 受 託 人 作 出 強 制 性 供 款 就 有 關 僱 員 而 言 ( 臨 時 僱 員 除 外 ), 供 款 日 指 : a) 有 關 供 款 期 終 結 日 所 在 的 公 曆 月 最 後 一 日 之 後 的 第 10 日 ; 或 b) 特 准 限 期 終 結 日 所 在 的 月 份 最 後 一 日 之 後 的 第 10 日 ; 以 較 後 者 為 準 就 不 屬 於 行 業 計 劃 成 員 的 臨 時 僱 員 而 言, 供 款 日 指 : a) 有 關 供 款 期 最 後 一 日 之 後 的 第 10 日 ; 或 b) 特 准 限 期 終 結 日 所 在 的 供 款 期 最 後 一 日 之 後 的 第 10 日 ; 以 較 後 者 為 準 就 屬 行 業 計 劃 成 員 的 臨 時 僱 員 而 言, 供 款 日 指 僱 主 與 有 關 計 劃 受 託 人 雙 方 協 議 的 下 列 其 中 一 日 : a) 緊 接 就 有 關 供 款 期 支 付 有 關 入 息 之 後 的 下 一 個 工 作 日 ( 星 期 六 除 外 ), 或 b) 有 關 供 款 期 最 後 一 日 之 後 的 第 10 日 為 釐 定 上 述 僱 員 的 供 款 日, 在 就 特 准 限 期 的 定 義 計 算 限 期 時, 即 使 受 僱 第 60 日 是 星 期 六 公 眾 假 期, 或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 第 1 章 ) 第 7 1 ( 2 ) 條 所 界 定 的 烈 風 警 告 日 或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日, 特 准 限 期 仍 在 該 3/12

36 日 結 束 如 供 款 日 是 星 期 六 公 眾 假 日, 或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 第 1 章 ) 第 7 1 ( 2 ) 條 所 界 定 的 烈 風 警 告 日 或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日, 則 供 款 日 順 延 至 該 日 之 後 第 一 個 並 非 星 期 六 公 眾 假 日 烈 風 警 告 日 或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日 的 日 子 註 : 請 參 閱 附 錄 V 有 關 以 不 同 方 式 / 途 徑 付 款 時, 供 款 於 何 時 被 視 為 已 經 支 付 的 須 知 (viii) 付 款 結 算 書 僱 主 支 付 供 款 時, 必 須 擬 備 並 向 受 託 人 提 交 供 款 結 算 書, 當 中 列 明 每 名 有 關 僱 員 ( 但 不 包 括 參 加 行 業 計 劃, 並 在 緊 接 獲 支 付 有 關 入 息 之 後 的 下 一 個 工 作 日 ( 星 期 六 除 外 ) 作 出 供 款 的 臨 時 僱 員 ) 的 有 關 入 息 及 供 款 款 額 ( ix) 每 月 供 款 紀 錄 僱 主 必 須 在 支 付 月 內 最 後 一 次 供 款 之 後 的 7 個 工 作 日 內, 給 予 每 名 有 關 僱 員 ( 但 不 包 括 參 加 行 業 計 劃, 並 在 緊 接 獲 支 付 有 關 入 息 之 後 的 下 一 個 工 作 日 ( 星 期 六 除 外 ) 作 出 供 款 的 臨 時 僱 員 ) 一 份 每 月 供 款 紀 錄, 當 中 列 明 : 有 關 僱 員 的 有 關 入 息 ; 由 僱 主 支 付 及 從 有 關 僱 員 的 有 關 入 息 中 扣 除 的 供 款 款 額 ( 強 制 性 和 自 願 性, 如 有 ); 向 受 託 人 支 付 供 款 的 日 期 ( b ) 自 僱 人 士 方 面 ( i ) 定 義 及 款 額 自 僱 人 士 指 並 非 以 僱 員 身 分 收 取 有 關 入 息 的 人, 而 該 等 有 關 入 息 是 源 自 該 人 在 香 港 ( 全 部 或 部 分 ) 生 產 貨 品 或 提 供 服 務, 或 源 自 在 香 港 從 事 向 香 港 或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提 供 貨 品 或 服 務 的 營 業 此 類 人 士 須 按 有 關 入 息 的 5% 作 出 強 制 性 供 款, 同 時 須 受 最 低 及 最 高 有 關 入 息 水 平 的 規 定 所 限 ( 詳 見 下 文 第 ( v i ) 項 ) 自 僱 人 士 除 作 出 強 制 性 供 款 外, 亦 可 作 出 自 願 性 供 3/13

37 款 註 : 自 僱 人 士 不 會 另 有 僱 主 的 5% 供 款 ( ii) 供 款 期 及 供 款 日 自 僱 人 士 必 須 在 每 個 供 款 期 的 供 款 日 或 當 日 終 結 前 向 計 劃 受 託 人 支 付 供 款 供 款 日 指 有 關 供 款 期 的 最 後 一 日 如 供 款 日 是 星 期 六 公 眾 假 日, 或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 第 1 章 ) 第 7 1 ( 2 ) 條 所 界 定 的 烈 風 警 告 日 或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日, 則 供 款 日 順 延 至 該 日 之 後 第 一 個 並 非 星 期 六 公 眾 假 日 烈 風 警 告 日 或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日 的 日 子 供 款 期 可 以 是 一 年 或 一 個 月, 按 自 僱 人 士 的 選 擇 而 定 自 僱 人 士 必 須 在 所 參 加 的 計 劃 的 每 一 個 財 政 期 終 結 前 至 少 30 日 向 受 託 人 報 告 : 其 於 該 計 劃 下 一 財 政 期 的 有 關 入 息 ; 其 於 該 計 劃 下 一 財 政 期 將 按 年 還 是 按 月 供 款 如 果 選 擇 按 月 供 款, 可 以 書 面 向 計 劃 受 託 人 註 明 其 供 款 期, 其 每 月 供 款 日 是 供 款 期 的 最 後 一 日 如 果 選 擇 按 年 供 款, 則 供 款 日 指 該 自 僱 人 士 所 加 入 的 計 劃 的 財 政 年 度 的 終 結 日 如 供 款 日 是 星 期 六 公 眾 假 日, 或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 第 1 章 ) 第 7 1 ( 2 ) 條 所 界 定 的 烈 風 警 告 日 或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日, 則 供 款 日 順 延 至 該 日 之 後 第 一 個 並 非 星 期 六 公 眾 假 日 烈 風 警 告 日 或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日 的 日 子 ( iii) 有 關 入 息 自 僱 人 士 必 須 向 受 託 人 提 供 其 有 關 入 息 的 證 明, 但 如 果 他 支 付 最 高 的 強 制 性 供 款 款 額 ( 即 每 月 $1,500 或 每 年 $18,000), 則 無 須 提 供 證 明 ( i v) 確 定 有 關 入 息 自 僱 人 士 如 以 最 近 期 的 稅 務 局 評 稅 通 知 書 作 為 其 有 關 入 息 的 證 明, 除 非 該 評 稅 通 知 書 已 發 出 超 過 兩 年, 否 則 通 知 書 列 明 的 應 評 稅 利 潤, 可 被 接 納 為 其 有 關 入 息 ( 如 通 知 書 所 涵 蓋 的 期 間 不 足 或 超 過 一 年, 則 應 按 比 例 調 整 ) 如 最 近 期 的 評 稅 通 知 書 已 發 出 超 過 兩 年, 或 自 僱 人 3/14

38 士 按 照 稅 務 條 例 就 評 稅 結 果 提 出 反 對 或 上 訴, 或 自 僱 人 士 所 提 供 的 證 明 不 包 括 最 近 期 的 評 稅 通 知 書, 則 其 年 內 的 有 關 入 息 將 等 同 該 人 所 聲 明 的 上 一 課 稅 年 度 應 評 稅 利 潤 蓄 意 向 受 託 人 作 出 失 實 或 誤 導 的 聲 明 屬 刑 事 罪 行 如 自 僱 人 士 無 法 向 受 託 人 提 供 有 關 入 息 的 證 明 ( 例 如 評 稅 通 知 書 ) ( 而 受 託 人 信 納 該 人 確 實 無 法 提 供 證 明 ), 並 聲 稱 其 入 息 低 於 最 高 有 關 入 息 水 平 ( 請 參 閱 下 文 3.7.1(b)(v i ) ), 則 其 有 關 入 息 將 視 為 等 同 稅 務 條 例 第 28 條 所 指 的 基 本 免 稅 額 如 自 僱 人 士 無 法 提 供 任 何 證 明, 而 受 託 人 不 信 納 該 人 無 法 提 供 證 明 的 理 由, 則 將 以 最 高 有 關 入 息 水 平 ( 即 每 年 $360,000 ) 作 為 該 自 僱 人 士 該 年 的 有 關 入 息 ( v ) 負 收 入 如 果 自 僱 人 士 的 業 務 蒙 受 虧 損, 該 人 可 向 受 託 人 呈 交 一 份 結 算 表, 說 明 其 業 務 的 淨 虧 損 額 及 該 款 額 的 計 算 方 法 該 淨 虧 損 額 應 涵 蓋 有 關 自 僱 業 務 上 一 財 政 期 的 情 況 ( 此 款 額 將 用 以 釐 定 該 自 僱 人 士 在 計 劃 的 下 一 財 政 期 的 有 關 入 息 ) 該 自 僱 人 士 可 終 止 支 付 強 制 性 供 款, 但 當 其 有 關 入 息 超 逾 最 低 有 關 入 息 水 平 ( 即 每 年 $85,200) 時, 便 應 恢 復 作 出 強 制 性 供 款 ( v i) 最 低 及 最 高 有 關 入 息 水 平 就 自 僱 人 士 的 強 制 性 供 款 而 言, 其 最 低 有 關 入 息 水 平 為 每 月 $7,100 或 每 年 $85,200, 最 高 有 關 入 息 水 平 則 為 每 月 $30, 000 或 每 年 $360,000 如 自 僱 人 士 在 整 段 為 期 12 個 月 的 財 政 期 內 有 部 分 時 間 並 不 屬 於 強 積 金 計 劃 成 員, 則 上 述 的 最 低 及 最 高 有 關 入 息 水 平 須 按 比 例 調 整, 方 法 是 將 利 潤 的 款 額 除 以 該 段 期 間 的 日 數, 即 : 最 低 有 關 入 息 水 平 = $85,200 x DC/365 最 高 有 關 入 息 水 平 = $3 60,000 x DC/365 註 : DC 代 表 在 有 關 計 劃 的 財 政 期 內, 該 自 僱 人 士 屬 計 劃 成 員 的 日 數 自 僱 人 士 與 僱 主 及 僱 員 一 樣, 亦 可 支 付 自 願 性 供 款 3/15

39 ( v ii) 特 准 限 期 自 僱 人 士 的 特 准 限 期 指 自 僱 人 士 必 須 參 加 強 積 金 計 劃 成 為 成 員 的 限 期 自 僱 人 士 的 特 准 限 期 為 60 日 當 自 僱 人 士 登 記 參 加 強 積 金 計 劃 時, 如 特 准 限 期 的 最 後 一 日 是 星 期 六 公 眾 假 日, 或 釋 義 及 通 則 條 例 ( 第 1 章 ) 第 7 1 ( 2 ) 條 所 界 定 的 烈 風 警 告 日 或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日, 則 特 准 限 期 順 延 至 該 日 之 後 的 第 一 個 並 非 星 期 六 公 眾 假 日 烈 風 警 告 日 或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日 的 日 子 ( v iii) 按 月 供 款 就 按 月 支 付 的 強 制 性 供 款 而 言, 自 僱 人 士 只 須 把 全 年 入 息 除 以 財 政 期 內 完 整 月 份 的 數 目, 便 可 得 出 每 月 的 有 關 入 息 ( ix) 合 夥 人 自 僱 人 士 如 屬 合 夥 業 務 的 合 夥 人, 必 須 按 照 在 有 關 財 政 期 內 從 合 夥 業 務 賺 得 利 潤 中 所 佔 的 份 額, 按 比 例 計 算 其 有 關 入 息 (x ) 終 止 自 僱 自 僱 人 士 如 終 止 自 僱, 必 須 通 知 計 劃 受 託 人, 並 在 其 終 止 自 僱 的 該 個 供 款 期 的 最 後 一 日 或 之 前, 作 出 最 後 供 款 ( c) 上 述 規 則 的 應 用 實 例 現 舉 例 說 明 上 述 各 項 規 則 的 實 際 應 用 情 況 : 解 說 例 子 : 有 關 僱 員 ( 臨 時 僱 員 除 外 ) 登 記 參 加 計 劃 及 供 款 安 排 I. 按 月 支 薪 ( 由 每 月 第 一 日 起 至 該 月 最 後 一 日 止 ) 開 始 受 僱 日 期 : 年 9 月 2 日 3/16

40 受 僱 第 30 日 : 年 10 月 1 日 受 僱 第 60 日 : 年 10 月 31 日 ( 星 期 六 ) 僱 主 開 始 作 出 強 制 性 供 款 的 日 期 僱 員 開 始 作 出 強 制 性 供 款 的 日 期 僱 主 為 僱 員 登 記 參 加 計 劃 的 限 期 送 交 僱 主 首 次 強 制 性 供 款 的 限 期 僱 主 首 次 強 制 性 供 款 所 涵 蓋 的 供 款 期 送 交 僱 主 第 二 次 強 制 性 供 款 及 僱 員 首 次 強 制 性 供 款 的 限 期 僱 主 第 二 次 強 制 性 供 款 及 僱 員 首 次 強 制 性 供 款 所 涵 蓋 的 供 款 期 : 年 9 月 2 日 : 年 11 月 1 日 : 年 11 月 2 日 : 年 11 月 10 日 : 年 9 月 2 日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及 年 10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0 月 31 日 : 年 12 月 10 日 : 年 1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 II. 按 月 支 薪 ( 由 每 月 第 15 日 起 至 下 個 月 第 14 日 止 ) 開 始 受 僱 日 期 受 僱 第 30 日 : 年 9 月 2 日 : 年 10 月 1 日 受 僱 第 60 日 : 年 10 月 31 日 ( 星 期 六 ) 僱 主 開 始 作 出 強 制 性 供 款 的 日 期 : 年 9 月 2 日 3/17

41 僱 員 開 始 作 出 強 制 性 供 款 的 日 期 僱 主 為 僱 員 登 記 參 加 計 劃 的 限 期 送 交 僱 主 首 次 強 制 性 供 款 的 限 期 僱 主 首 次 強 制 性 供 款 所 涵 蓋 的 供 款 期 送 交 僱 主 第 二 次 強 制 性 供 款 及 僱 員 首 次 強 制 性 供 款 的 限 期 僱 主 第 二 次 強 制 性 供 款 及 僱 員 首 次 強 制 性 供 款 所 涵 蓋 的 供 款 期 : 年 10 月 15 日 : 年 11 月 2 日 : 年 11 月 10 日 : 年 9 月 2 日 至 2015 年 9 月 14 日 及 年 9 月 15 日 至 2015 年 10 月 14 日 : 年 12 月 10 日 : 年 10 月 15 日 至 2015 年 11 月 14 日 III. 按 月 支 薪 兩 次 ( 由 每 月 第 一 日 起 至 該 月 第 15 日 止, 然 後 由 該 月 第 16 日 起 至 該 月 最 後 一 日 止 ) 開 始 受 僱 日 期 受 僱 第 30 日 : 年 9 月 2 日 : 年 10 月 1 日 受 僱 第 60 日 : 年 10 月 31 日 ( 星 期 六 ) 僱 主 開 始 作 出 強 制 性 供 款 的 日 期 僱 員 開 始 作 出 強 制 性 供 款 的 日 期 僱 主 為 僱 員 登 記 參 加 計 劃 的 限 期 : 年 9 月 2 日 : 年 10 月 16 日 : 年 11 月 2 日 3/18

42 送 交 僱 主 首 次 強 制 性 供 款 及 僱 員 首 次 強 制 性 供 款 的 限 期 僱 主 首 次 強 制 性 供 款 所 涵 蓋 的 供 款 期 僱 員 首 次 強 制 性 供 款 所 涵 蓋 的 供 款 期 : 年 11 月 10 日 : 年 9 月 2 日 至 2015 年 9 月 15 日 及 年 9 月 16 日 至 年 9 月 30 日 及 年 10 月 1 日 至 年 10 月 15 日 及 年 10 月 16 日 至 2015 年 10 月 31 日 : 年 10 月 16 日 至 2015 年 10 月 31 日 (iv) 有 關 入 息 : 每 月 $2,000 僱 員 / 僱 主 自 僱 人 士 由 於 這 名 有 關 僱 員 的 有 關 入 息 低 於 就 強 積 金 供 款 規 定 的 最 低 有 關 入 息 水 平, 因 此 他 無 須 作 出 強 制 性 供 款, 但 可 選 擇 作 出 自 願 性 供 款 不 過, 僱 主 必 須 為 這 名 有 關 僱 員 作 出 僱 主 部 分 的 強 制 性 供 款, 供 款 款 額 為 $100( 即 $2,000 的 5%) 由 於 這 名 自 僱 人 士 的 有 關 入 息 低 於 就 強 積 金 供 款 規 定 的 最 低 有 關 入 息 水 平, 因 此 他 無 須 作 出 強 制 性 供 款, 但 可 選 擇 作 出 自 願 性 供 款 ( v ) 有 關 入 息 : 每 月 $15,000 僱 員 / 僱 主 有 關 僱 員 和 僱 主 各 須 作 出 強 制 性 供 款, 款 額 為 $750 ( 即 $15,000 的 5%) 自 僱 人 士 須 作 出 強 制 性 供 款, 款 額 為 $750 ( 即 $ 15,000 的 5 %) 3/19

43 ( v i) 有 關 入 息 : 每 月 $40,000 僱 員 / 僱 主 有 關 僱 員 和 僱 主 各 須 作 出 強 制 性 供 款, 上 限 為 $1,500 ( 即 就 強 積 金 供 款 規 定 的 最 高 有 關 入 息 水 平 的 5%) 有 關 僱 員 或 僱 主 或 雙 方 可 額 外 作 出 自 願 性 供 款 自 僱 人 士 須 作 出 強 制 性 供 款, 款 額 為 $1,500 ( 即 就 強 積 金 供 款 規 定 的 最 高 入 息 水 平 的 5%) 自 僱 人 士 可 作 出 自 願 性 供 款 自 願 性 供 款 強 積 金 法 例 並 無 規 定 作 出 自 願 性 供 款, 但 積 金 局 很 鼓 勵 僱 主 及 計 劃 成 員 作 出 自 願 性 供 款, 以 累 積 更 多 權 益 以 下 數 項 與 自 願 性 供 款 有 關 的 範 疇, 須 加 注 意 積 金 局 相 信 此 等 範 疇 能 有 效 地 保 障 由 自 願 性 供 款 所 產 生 的 累 算 權 益 ( a) 強 積 金 法 例 條 文 所 有 適 用 於 強 制 性 供 款 所 產 生 的 累 算 權 益 的 強 積 金 法 例 條 文, 均 適 用 於 自 願 性 供 款 所 產 生 的 累 算 權 益, 除 卻 有 關 以 下 項 目 的 條 文 : ( i ) 權 益 的 歸 屬 ; ( ii) 權 益 的 保 存 ; ( iii) 權 益 的 可 調 動 性 ; 以 及 ( i v) 權 益 的 提 取 上 述 項 目 受 相 關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管 限 規 則 所 管 限 ( b ) 信 託 安 排 等 由 自 願 性 供 款 所 產 生 的 計 劃 資 產 須 由 負 責 管 理 強 制 性 供 款 所 產 生 的 資 產 的 同 一 核 准 受 託 人 具 資 格 投 資 經 理 及 保 管 人 根 據 強 積 金 法 例 管 理 由 自 願 性 供 款 所 產 生 的 資 產, 亦 受 彌 償 保 險 保 障 ( c) 供 款 的 投 資 在 強 積 金 計 劃 下, 自 願 性 供 款 的 投 資 限 制, 與 強 制 性 供 款 的 投 資 限 制 相 同 3/20

44 ( d ) 補 償 基 金 補 償 基 金 對 由 自 願 性 供 款 所 產 生 的 累 算 權 益 的 保 障, 與 對 由 強 制 性 供 款 所 產 生 的 累 算 權 益 的 保 障 相 同 ( e) 僱 主 須 供 款 在 符 合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管 限 規 則 的 前 提 下, 僱 主 可 為 其 有 關 僱 員 作 出 自 願 性 供 款 如 僱 主 欠 付 自 願 性 供 款, 計 劃 的 有 關 受 託 人 亦 須 與 僱 主 跟 進 稅 項 寬 減 下 : (a) 政 府 容 許 就 強 制 性 供 款 採 取 若 干 稅 項 寬 減 措 施, 詳 情 如 僱 員 或 自 僱 人 士 作 出 的 強 制 性 供 款 可 以 扣 稅, 但 以 下 列 的 每 年 最 高 扣 稅 額 為 限 : ( i ) 2014/15 課 稅 年 度 為 $17,500; 及 ( ii) 2015/16 及 其 後 的 課 稅 年 度 為 $18,000 ; ( b ) 僱 主 作 出 的 強 制 性 供 款 也 可 以 扣 稅, 但 設 有 每 年 限 額 僱 主 向 強 積 金 計 劃 作 出 的 強 制 性 供 款 總 額, 連 同 其 向 強 積 金 計 劃 作 出 的 自 願 性 供 款 或 向 其 他 註 冊 退 休 計 劃 ( 例 如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等, 請 參 閱 第 6 章 ) 作 出 的 供 款, 均 可 扣 稅, 扣 稅 額 不 得 超 逾 僱 員 總 年 薪 的 15% ( c) 由 強 制 性 供 款 所 產 生 的 權 益 是 免 稅 的 但 由 僱 主 的 自 願 性 供 款 所 產 生 的 權 益 則 可 能 須 繳 稅, 這 視 乎 權 益 的 支 付 時 間 和 方 式 而 定 註 : 稅 務 條 例 載 有 對 強 積 金 稅 項 寬 免 的 規 定 拖 欠 供 款 拖 欠 供 款 指 到 供 款 期 的 供 款 日 仍 未 支 付 強 制 性 供 款 拖 欠 供 款 人 有 責 任 支 付 拖 欠 的 供 款 及 供 款 附 加 費, 並 可 能 須 繳 交 罰 款 ( a) 核 准 受 託 人 的 責 任 ( i ) 核 准 受 託 人 收 到 付 款 結 算 書 之 後, 必 須 查 核 結 算 書 上 的 強 制 性 供 款 款 額 是 否 計 算 準 確 受 託 人 亦 應 確 3/21

45 保 所 支 付 的 強 制 性 供 款, 與 付 款 結 算 書 上 指 明 的 供 款 款 額 相 符 ( ii) 如 僱 主 或 自 僱 人 士 到 供 款 日 仍 未 支 付 強 制 性 供 款, 則 受 託 人 必 須 在 供 款 日 之 後 的 10 日 之 內 通 知 積 金 局 ( iii) 有 關 受 託 人 必 須 採 取 積 金 局 就 追 討 欠 款 或 附 加 費 而 合 理 地 規 定 的 行 動 ( i v) 不 過, 如 參 加 行 業 計 劃 的 臨 時 僱 員 的 僱 主 與 計 劃 的 受 託 人 及 僱 主 議 定 的 供 款 日 為 緊 接 支 付 有 關 入 息 之 日 的 下 一 個 工 作 日 ( 星 期 六 除 外 ), 而 該 僱 主 沒 有 支 付 強 制 性 供 款, 則 受 託 人 無 須 通 知 積 金 局 ( b ) 積 金 局 所 須 採 取 的 行 動 ( i ) 積 金 局 收 到 上 文 第 ( a ) ( i i ) 所 指 的 報 告 後, 便 會 採 取 追 討 欠 款 的 行 動, 包 括 向 拖 欠 供 款 人 發 出 拖 欠 強 積 金 供 款 及 附 加 費 通 知 書 供 款 附 加 費 劃 一 為 被 拖 欠 強 制 性 供 款 的 5% 另 外, 積 金 局 亦 可 向 拖 欠 供 款 人 徵 收 罰 款, 款 額 為 $5,000 或 欠 款 的 10%( 兩 者 以 款 額 較 高 者 為 準 ) ( c) 罪 行 ( i ) 被 裁 定 沒 有 向 強 積 金 受 託 人 支 付 強 制 性 供 款 ( 沒 有 從 有 關 僱 員 的 有 關 入 息 中 扣 除 5% 作 為 供 款 ) 的 僱 主, 可 被 罰 款 $350,000 及 監 禁 3 年 被 裁 定 已 扣 除 僱 員 的 工 資 但 沒 有 支 付 僱 員 強 制 性 供 款 的 僱 主, 可 被 罰 款 $450,000 及 監 禁 4 年 ( ii) 首 次 被 裁 定 拖 欠 強 制 性 供 款 的 自 僱 人 士, 可 被 罰 款 $ 5 0,000 及 監 禁 6 個 月 其 後 每 次 再 被 定 罪, 可 被 罰 款 $ 1 00,000 及 監 禁 12 個 月 3.8 權 益 的 歸 屬 ( a) 歸 屬 指 把 某 項 經 濟 利 益 賦 予 或 給 予 合 法 的 擁 有 權 有 關 僱 員 及 有 關 僱 主 向 強 積 金 計 劃 作 出 的 強 制 性 供 款, 一 經 支 付 予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核 准 受 託 人, 即 全 數 及 立 刻 作 為 累 算 權 益 歸 屬 於 該 有 關 僱 員 ( b ) 強 制 性 供 款 投 資 所 得 的 收 入 或 利 潤 ( 已 將 投 資 損 失 計 算 在 內 ), 亦 全 數 及 即 時 歸 屬 於 計 劃 成 員 3/22

46 ( c) 由 有 關 僱 員 或 自 僱 人 士 作 出 的 自 願 性 供 款, 一 經 支 付 予 受 託 人, 即 全 數 歸 屬 於 該 有 關 僱 員 或 自 僱 人 士 作 為 累 算 權 益 然 而, 僱 主 為 有 關 僱 員 作 出 的 自 願 性 供 款, 則 應 遵 照 計 劃 管 限 規 則 的 規 定, 歸 屬 於 該 有 關 僱 員 作 為 累 算 權 益 ( d ) 即 使 有 關 僱 員 於 受 僱 不 久 後 離 職, 僱 主 亦 不 可 扣 回 過 往 為 該 僱 員 作 出 的 強 制 性 供 款 及 已 歸 屬 於 該 僱 員 的 自 願 性 供 款 所 產 生 的 累 算 權 益 ( e) 不 過, 權 益 的 歸 屬 受 強 積 金 條 例 第 12A 條 約 束 根 據 該 條 文, 僱 主 可 利 用 強 積 金 計 劃 內 由 僱 主 供 款 所 產 生 的 累 算 權 益 支 付 遣 散 費 或 長 期 服 務 金 ( 另 請 參 閱 下 文 3.13) 3.9 權 益 的 保 存 強 積 金 制 度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協 助 計 劃 成 員 累 積 一 筆 款 項 供 他 們 退 休 時 運 用 因 此, 強 積 金 法 例 嚴 格 規 定 累 算 權 益 必 須 保 存 至 規 定 時 間 才 可 支 付 除 非 因 下 文 3.11 所 述 的 特 殊 情 況 而 須 提 前 提 取 權 益, 否 則 由 強 制 性 供 款 所 產 生 的 累 算 權 益, 必 須 保 存 至 計 劃 成 員 年 滿 65 歲 才 可 提 取 註 : 上 文 所 述 只 適 用 於 強 制 性 供 款, 自 願 性 供 款 不 會 受 到 同 樣 限 制 由 計 劃 成 員 作 出 或 就 計 劃 成 員 作 出 的 自 願 性 供 款, 應 按 照 計 劃 的 管 限 規 則 支 付 予 計 劃 成 員 3.10 權 益 的 可 調 動 性 強 積 金 帳 戶 的 類 別 為 深 入 瞭 解 強 積 金 權 益 在 不 同 情 況 下 的 可 調 動 性, 你 應 該 對 兩 類 強 積 金 帳 戶 ( 即 供 款 帳 戶 及 個 人 帳 戶 1 ) 有 清 晰 的 概 念 ( a) 供 款 帳 戶 指 強 積 金 計 劃 下 主 要 用 作 接 收 僱 主 為 有 關 僱 員 就 現 時 工 作 所 作 出 的 強 積 金 供 款 的 帳 戶 供 款 帳 戶 亦 可 用 以 接 收 自 僱 人 士 在 自 僱 期 間 所 作 的 強 積 金 供 款 ( b ) 個 人 帳 戶 亦 屬 於 強 積 金 計 劃 下 的 帳 戶, 主 要 用 作 接 收 成 員 轉 移 自 其 他 強 積 金 帳 戶 的 以 往 受 僱 或 自 僱 期 間 的 累 算 權 益 個 人 帳 戶 亦 可 用 以 接 收 成 員 透 過 僱 員 自 選 安 排 由 現 職 供 款 帳 戶 所 轉 移 的 現 職 工 作 的 累 算 權 益 1 在 僱 員 自 選 安 排 實 施 前, 個 人 帳 戶 稱 為 保 留 帳 戶 3/23

47 現 職 有 關 僱 員 僱 員 自 選 安 排 容 許 有 關 僱 員 把 現 職 供 款 帳 戶 內 部 分 累 算 權 益, 轉 移 至 其 自 選 強 積 金 計 劃 內 的 指 定 帳 戶 ( a ) 何 謂 僱 員 自 選 安 排? 僱 員 自 選 安 排 的 目 的 是 增 加 僱 員 對 強 積 金 受 託 人 / 計 劃 的 選 擇 權, 藉 此 鼓 勵 僱 員 積 極 管 理 其 強 積 金 投 資, 從 而 促 進 市 場 競 爭 在 強 積 金 制 度 下, 僱 主 負 責 為 有 關 僱 員 選 擇 強 積 金 受 託 人 及 計 劃, 並 安 排 他 們 登 記 成 為 計 劃 成 員 有 關 僱 員 則 負 責 選 擇 計 劃 下 的 基 金 僱 主 及 有 關 僱 員 的 供 款 均 會 支 付 予 僱 主 所 選 擇 的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供 款 帳 戶, 同 時 投 資 於 該 僱 員 自 行 選 擇 的 基 金 累 積 供 款 連 同 投 資 回 報 一 般 稱 為 累 算 權 益 在 僱 員 自 選 安 排 實 施 前, 有 關 僱 員 若 認 為 受 託 人 的 服 務 或 僱 主 選 擇 的 強 積 金 計 劃 未 能 切 合 所 需, 亦 須 待 離 職 後 才 可 把 強 積 金 供 款 帳 戶 內 的 累 算 權 益 轉 移 至 自 選 的 受 託 人 / 計 劃 在 2012 年 11 月 僱 員 自 選 安 排 實 施 後, 有 關 僱 員 在 選 擇 強 積 金 受 託 人 及 計 劃 方 面 可 享 有 更 大 的 自 主 權 他 們 可 在 現 職 期 間, 於 每 公 曆 年 一 次, 把 現 職 的 強 積 金 供 款 帳 戶 內 由 有 關 僱 員 的 強 制 性 供 款 部 分 所 產 生 的 累 算 權 益, 一 筆 過 轉 移 至 自 選 的 強 積 金 計 劃 中 的 個 人 帳 戶 ( b ) 僱 員 在 僱 員 自 選 安 排 下 的 權 利 下 表 載 列 在 供 款 帳 戶 內 用 以 存 放 強 制 性 供 款 的 三 個 分 帳 戶, 並 說 明 在 僱 員 自 選 安 排 實 施 之 前 及 之 後, 有 關 僱 員 可 否 在 現 職 期 間 轉 移 這 三 個 分 帳 戶 的 累 算 權 益 供 款 帳 戶 內 累 算 權 益 的 類 別 實 施 僱 員 自 選 安 排 前 實 施 僱 員 自 選 安 排 後 現 職 期 間 的 僱 主 強 制 性 供 款 不 可 轉 移 不 可 轉 移 現 職 期 間 的 僱 員 強 制 性 供 款 不 可 轉 移 可 每 公 曆 年 一 次 *, 一 筆 過 轉 移 至 強 積 金 個 人 帳 戶 3/24

48 以 往 受 僱 或 自 僱 的 強 制 性 供 款 ( 如 有 ) 不 可 轉 移 可 隨 時 一 筆 過 轉 移 至 強 積 金 個 人 帳 戶 或 供 款 帳 戶 * 如 原 計 劃 的 管 限 規 則 訂 明 可 多 次 轉 出 權 益, 則 不 在 此 限 自 願 性 供 款 所 產 生 的 累 算 權 益 是 否 可 以 轉 移, 須 視 乎 個 別 計 劃 的 管 限 規 則 而 定, 僱 員 自 選 安 排 不 會 改 變 其 現 行 安 排 有 關 個 別 計 劃 的 管 限 規 則, 計 劃 成 員 可 向 僱 主 或 有 關 受 託 人 查 詢 註 : 即 使 有 關 僱 員 在 現 職 期 間 轉 移 累 算 權 益 至 自 選 的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個 人 帳 戶 內, 僱 主 仍 須 就 每 個 供 款 期 在 供 款 日 或 之 前 繼 續 向 僱 主 所 選 的 現 有 強 積 金 計 劃 作 出 供 款 (c) 累 算 權 益 轉 往 的 帳 戶 有 關 僱 員 可 選 擇 把 分 帳 戶 內 的 累 算 權 益 ( 例 如 供 款 帳 戶 內 僱 員 現 職 的 強 制 性 供 款 及 以 往 受 僱 時 作 出 的 強 制 性 供 款 ) 一 筆 過 轉 移 至 同 一 強 積 金 帳 戶 此 外, 有 關 僱 員 亦 可 於 不 同 日 子 把 分 帳 戶 內 的 累 算 權 益 分 別 轉 移 至 不 同 的 強 積 金 計 劃 及 強 積 金 帳 戶 下 表 顯 示 供 款 帳 戶 內 兩 類 累 算 權 益 可 分 別 轉 移 至 指 定 類 別 的 強 積 金 帳 戶 : 供 款 帳 戶 內 累 算 權 益 的 類 別 現 職 期 間 的 僱 員 強 制 性 供 款 以 往 受 僱 或 自 僱 的 強 制 性 供 款 強 積 金 帳 戶 的 類 別 只 可 轉 移 至 個 人 帳 戶 可 以 轉 移 至 個 人 帳 戶 或 供 款 帳 戶 有 關 僱 員 終 止 受 僱 有 關 僱 員 與 僱 主 終 止 僱 傭 關 係 後, 可 把 供 款 帳 戶 內 的 累 算 權 益 轉 移 至 另 一 強 積 金 帳 戶 或 計 劃 ( a) 如 有 關 僱 員 參 加 了 集 成 信 託 計 劃, 當 該 有 關 僱 員 轉 職 時, 可 把 累 算 權 益 轉 移 至 他 有 資 格 參 加 的 另 一 強 積 金 計 劃, 或 把 權 益 保 留 在 同 一 集 成 信 託 計 劃 的 個 人 帳 戶 內 如 該 有 關 僱 員 有 意 把 累 算 權 益 轉 移 至 新 僱 主 的 計 劃, 可 親 自 或 經 由 3/25

49 新 僱 主 向 新 計 劃 的 受 託 人 遞 交 表 格, 原 計 劃 及 新 計 劃 的 受 託 人 會 自 行 解 決 權 益 轉 移 的 事 宜 ( b ) 如 有 關 僱 員 是 僱 主 營 辦 計 劃 的 成 員, 當 他 轉 職 時, 他 必 須 把 累 算 權 益 從 僱 主 營 辦 計 劃 轉 移 至 另 一 強 積 金 計 劃, 即 其 新 僱 主 已 參 加 的 計 劃, 或 該 有 關 僱 員 有 資 格 參 加 的 計 劃 ( c) 如 有 關 僱 員 從 事 的 行 業 設 有 行 業 計 劃 ( 現 為 飲 食 業 或 建 造 業 ), 而 其 新 舊 僱 主 均 參 加 同 一 行 業 計 劃, 則 該 有 關 僱 員 在 業 內 轉 職 時, 可 選 擇 把 累 算 權 益 保 留 在 行 業 計 劃 內, 或 轉 移 至 他 所 選 擇 的 集 成 信 託 計 劃 自 僱 人 士 成 為 有 關 僱 員 屬 於 集 成 信 託 計 劃 成 員 的 自 僱 人 士, 如 終 止 自 僱 而 成 為 受 僱 人 士 ( 即 成 為 某 僱 主 的 有 關 僱 員 ), 可 把 累 算 權 益 保 留 在 現 有 的 集 成 信 託 計 劃 內 ; 或 轉 移 至 他 有 資 格 參 加 的 另 一 集 成 信 託 計 劃 或 行 業 計 劃 ; 他 亦 可 把 累 算 權 益 轉 移 至 其 新 僱 主 所 參 加 的 強 積 金 計 劃 成 員 選 擇 轉 移 權 益 須 知 計 劃 成 員 有 權 選 擇 不 轉 移 累 算 權 益 不 過, 如 成 員 決 定 行 使 選 擇 轉 移 權 益 的 權 利, 則 應 考 慮 以 下 因 素 : 受 託 人 / 計 劃 服 務 範 疇 及 質 素 收 費 基 金 選 擇 的 多 寡 及 是 否 切 合 自 己 的 需 要 個 人 因 素 投 資 目 標 現 處 的 人 生 階 段 承 受 風 險 的 能 力 如 成 員 現 時 投 資 於 保 證 基 金, 須 留 意 轉 換 基 金 或 會 令 他 們 未 能 符 合 若 干 附 帶 條 件, 因 而 不 能 享 有 保 證 回 報 在 轉 移 權 益 期 間 因 市 場 波 動 帶 來 的 投 資 風 險 在 轉 移 累 算 權 益 的 過 程 中, 計 劃 成 員 的 累 算 權 益 會 先 由 原 受 託 人 贖 回 並 兌 現 為 現 金, 然 後 轉 移 至 新 受 託 人 再 買 入 基 金 單 位 換 句 話 說, 已 贖 回 的 累 算 權 3/26

50 益 在 一 段 短 時 間 內 會 出 現 一 個 投 資 空 檔, 不 會 投 資 於 任 何 基 金 在 這 段 期 間, 基 金 價 格 可 能 因 市 場 波 動 而 出 現 變 化, 有 機 會 出 現 低 賣 高 買 的 情 況, 所 以 計 劃 成 員 轉 移 權 益 前 切 記 留 意 這 項 風 險 強 積 金 基 金 的 買 賣 是 以 未 知 價 的 方 式 進 行 的, 即 基 金 的 單 位 價 格 要 待 有 關 投 資 市 場 收 市 後, 根 據 基 金 資 產 值 而 釐 定, 因 此 成 員 不 能 指 定 買 入 或 沽 出 基 金 單 位 的 價 格 相 關 資 料 請 參 閱 載 於 積 金 局 網 站 的 僱 員 自 選 安 排 權 益 轉 移 指 南, 獲 取 更 多 有 關 僱 員 自 選 安 排 的 資 料 請 參 閱 積 金 局 的 投 資 教 育 宣 傳 刊 物, 包 括 積 金 投 資 基 本 步 積 金 投 資 問 與 答 及 積 金 投 資 怎 決 定 2, 瞭 解 更 多 有 關 強 積 金 投 資 的 知 識 請 仔 細 研 究 受 託 人 提 供 的 資 料, 例 如 要 約 文 件 收 費 表 基 金 便 覽 及 周 年 權 益 報 表 等 請 利 用 基 金 便 覽 及 強 積 金 收 費 比 較 平 台 (cplatform.mpfa.org.hk) 提 供 的 資 訊, 例 如 基 金 開 支 比 率 基 金 風 險 標 記 及 持 續 成 本 列 表 等 計 劃 成 員 亦 可 瀏 覽 香 港 投 資 基 金 公 會 的 網 頁 ( 查 閱 基 金 表 現 的 資 料 請 參 閱 受 託 人 服 務 比 較 平 台 (tscplatform.mpfa.org.hk) 提 供 的 資 訊, 瞭 解 不 同 強 積 金 受 託 人 就 不 同 強 積 金 計 劃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該 平 台 載 有 以 下 三 方 面 的 資 訊 : ( a) 基 金 選 擇 ;(b ) 帳 戶 管 理 ; 及 ( c) 客 戶 服 務 受 託 人 在 轉 移 累 算 權 益 方 面 的 責 任 ( a) 原 受 託 人 ( 亦 稱 轉 移 受 託 人 ) 一 般 而 言, 原 受 託 人 必 須 採 取 所 有 可 行 步 驟, 確 保 在 接 獲 新 受 託 人 的 轉 移 權 益 通 知 之 後 30 日 內, 或 在 ( 如 轉 移 要 求 是 由 終 止 受 僱 的 有 關 僱 員 提 出 ) 終 止 受 僱 的 最 後 供 款 日 之 後 30 日 內 ( 以 較 後 者 為 準 ), 把 有 關 的 累 算 權 益 轉 移 給 新 受 託 人 此 外, 原 受 託 人 必 須 向 有 關 的 計 劃 成 員 提 供 轉 移 結 算 書, 列 明 計 劃 成 員 的 資 料 及 所 轉 移 的 累 算 權 益 款 額 2 有 關 刊 物 可 於 積 金 局 網 址 ( 下 載, 亦 可 於 積 金 局 辦 事 處 民 政 事 務 處 各 區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或 勞 工 處 各 分 區 辦 事 處 索 取 3/27

51 ( b ) 新 受 託 人 ( 亦 稱 承 轉 受 託 人 ) 新 受 託 人 在 收 到 從 另 一 強 積 金 計 劃 轉 移 過 來 的 累 算 權 益 後, 必 須 向 有 關 的 計 劃 成 員 發 出 書 面 通 知 ( 轉 移 確 認 書 ), 以 確 認 所 接 獲 的 權 益 款 額 3.11 權 益 的 提 取 強 積 金 是 為 工 作 人 口 的 退 休 保 障 而 設 立 的 制 度, 因 此, 計 劃 成 員 到 65 歲 的 退 休 年 齡 才 可 提 取 由 強 制 性 供 款 所 產 生 的 累 算 權 益 益 : 不 過, 如 遇 到 以 下 特 殊 情 況, 法 例 容 許 計 劃 成 員 提 早 提 取 累 算 權 (a) 提 早 退 休 計 劃 成 員 必 須 年 滿 60 歲, 並 聲 明 已 終 止 所 有 受 僱 或 自 僱 工 作, 且 無 意 再 次 受 僱 或 自 僱 (b) 永 久 離 開 香 港 計 劃 成 員 必 須 聲 明 已 經 或 將 會 離 開 香 港, 移 居 別 處, 且 無 意 返 回 香 港 就 業 或 以 永 久 居 民 身 分 定 居, 並 提 供 讓 受 託 人 信 納 的 證 明, 其 已 獲 准 在 香 港 以 外 某 地 方 永 久 居 住 計 劃 成 員 一 生 只 能 一 次 以 此 為 理 由 提 早 提 取 權 益 (c) 死 亡 已 故 計 劃 成 員 的 累 算 權 益 是 該 計 劃 成 員 的 遺 產 一 部 分, 因 此 必 須 由 該 計 劃 成 員 的 遺 產 代 理 人 或 遺 產 管 理 官 提 出 申 索 (d) 完 全 喪 失 行 為 能 力 計 劃 成 員 必 須 提 供 由 註 冊 醫 生 或 註 冊 中 醫 發 出 的 醫 學 證 明 書, 證 明 該 計 劃 成 員 永 久 不 適 合 從 事 某 種 類 的 工 作, 而 該 種 類 工 作 乃 計 劃 成 員 在 完 全 喪 失 行 為 能 力 前, 所 從 事 的 最 後 一 份 工 作 所 屬 的 種 類 該 計 劃 成 員 亦 必 須 聲 明, 關 於 該 特 定 種 類 的 工 作 的 僱 傭 合 約 已 終 止 (e) 罹 患 末 期 疾 病 計 劃 成 員 必 須 取 得 由 註 冊 醫 生 或 註 冊 中 醫 填 寫 及 簽 署 的 醫 學 證 明 書, 述 明 該 醫 生 或 中 醫 認 為, 該 計 劃 成 員 因 為 患 病, 而 令 其 預 期 壽 命 相 當 可 能 縮 短 至 12 個 月 或 以 下 (f) 小 額 結 餘 計 劃 成 員 在 一 個 強 積 金 計 劃 內 的 結 餘 不 超 過 $5,000 如 計 劃 成 員 欲 以 此 理 由 提 取 權 3/28

52 益, 則 必 須 提 供 法 定 聲 明, 表 明 : ( i ) 該 成 員 日 後 無 意 再 次 受 僱 或 自 僱 ; ( ii) 在 提 出 該 申 索 的 日 期 當 日, 自 最 近 一 個 需 要 作 強 制 性 供 款 到 任 何 一 個 註 冊 計 劃 的 供 款 期 的 供 款 日 起 計, 已 過 了 至 少 12 個 月 ; 及 ( iii) 該 成 員 沒 有 累 算 權 益 保 存 在 其 他 強 積 金 計 劃 內 若 基 於 已 達 到 65 歲 年 齡 或 提 早 退 休 的 理 由 而 申 索 累 算 權 益, 可 以 選 擇 整 筆 提 取 或 分 期 提 取 如 累 算 權 益 並 非 整 筆 提 取, 餘 下 的 累 算 權 益 將 繼 續 進 行 投 資 以 其 他 理 由 提 取 累 算 權 益, 只 可 以 整 筆 提 取 核 准 受 託 人 不 得 就 向 計 劃 成 員 整 筆 支 付 或 每 年 首 4 次 向 計 劃 成 員 分 期 支 付 累 算 權 益 而 向 該 計 劃 成 員 收 取 費 用 或 施 加 罰 款, 或 從 該 計 劃 成 員 的 帳 戶 扣 除 費 用 或 罰 款, 但 為 執 行 該 項 權 益 提 取 而 進 行 買 賣 投 資 所 招 致, 或 是 合 理 地 相 當 可 能 如 此 招 致, 並 須 向 某 方 ( 該 核 准 受 託 人 除 外 ) 支 付 的 必 需 交 易 費 用 除 外 除 因 身 故 而 申 索 強 積 金 權 益 ( 只 可 由 已 故 計 劃 成 員 的 遺 產 代 理 人 提 出 申 索 ) 外, 以 其 他 理 由 申 索 強 積 金 權 益 可 由 計 劃 成 員 或 根 據 精 神 健 康 條 例 ( 第 136 章 ) 獲 委 任 的 產 業 受 託 監 管 人 提 出 在 收 到 所 有 所 需 文 件 後, 受 託 人 須 在 以 下 日 期 ( 以 較 後 者 為 準 ) 前 支 付 累 算 權 益 : ( a) 提 交 申 索 後 的 30 日 內 ; ( b ) 在 提 出 申 索 前 結 束 的 最 後 供 款 期 的 供 款 日 後 的 30 日 內 此 外, 受 託 人 須 向 申 索 人 提 供 載 有 該 等 累 算 權 益 支 付 日 期 及 款 額 的 支 付 權 益 報 表 3/29

53 3.12 無 人 申 索 的 權 益 ( a) 受 託 人 可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把 累 算 權 益 當 作 無 人 申 索 的 權 益 處 理 : ( i ) 如 計 劃 成 員 或 其 他 人 士 有 權 獲 支 付 該 成 員 的 累 算 權 益, 但 沒 有 人 提 交 申 索, 而 受 託 人 不 能 確 定 該 成 員 或 該 其 他 人 士 的 所 在, 則 該 受 託 人 必 須 在 知 悉 該 事 後, 在 切 實 可 行 範 圍 內, 盡 快 採 取 下 列 ( b ) 項 所 指 明 的 步 驟 如 受 託 人 不 能 在 採 取 指 明 步 驟 後 6 個 月 內, 確 定 該 成 員 或 該 其 他 人 士 的 所 在, 則 在 該 期 間 終 結 時, 上 述 累 算 權 益 即 成 為 無 人 申 索 的 權 益 ( ii) 如 計 劃 成 員 或 其 他 人 士 已 向 受 託 人 提 交 支 付 累 算 權 益 的 申 索, 但 受 託 人 其 後 在 支 付 有 關 累 算 權 益 前, 不 能 確 定 申 索 人 的 所 在, 則 該 受 託 人 必 須 在 知 悉 該 事 後, 在 切 實 可 行 範 圍 內, 盡 快 採 取 下 列 (b ) 項 所 指 明 的 步 驟 如 受 託 人 不 能 在 採 取 指 明 步 驟 後 6 個 月 內, 確 定 有 關 申 索 人 的 所 在, 則 在 該 期 間 終 結 時, 上 述 累 算 權 益 即 成 為 無 人 申 索 的 權 益 ( iii) 如 計 劃 成 員 已 達 退 休 年 齡, 但 沒 有 向 受 託 人 提 交 支 付 累 算 權 益 的 申 索, 則 受 託 人 必 須 給 予 該 成 員 通 知, 要 求 該 成 員 表 明 是 否 選 擇 將 其 累 算 權 益 保 留 在 計 劃 中 若 受 託 人 在 給 予 通 知 後 的 6 個 月 內 沒 有 接 獲 回 覆, 及 不 能 藉 任 何 其 他 方 法 確 定 該 成 員 的 所 在, 則 該 等 累 算 權 益 於 該 段 期 間 終 結 時 即 成 為 無 人 申 索 的 權 益 若 受 託 人 接 獲 回 覆, 表 明 該 成 員 選 擇 將 權 益 保 留 在 該 計 劃 中, 或 受 託 人 沒 有 接 獲 回 覆, 但 能 夠 確 定 該 成 員 的 所 在, 則 該 受 託 人 必 須 繼 續 向 該 成 員 發 出 周 年 權 益 報 表 ( i v) 如 周 年 權 益 報 表 已 根 據 (iii) 項 送 達 計 劃 成 員, 但 受 託 人 其 後 不 能 確 定 該 成 員 的 所 在, 而 該 成 員 的 累 算 權 益 仍 被 保 留 在 該 計 劃 內, 則 該 受 託 人 必 須 在 切 實 可 行 範 圍 內, 盡 快 採 取 下 列 ( b) 項 所 指 明 的 步 驟 如 受 託 人 不 能 在 採 取 指 明 步 驟 後 6 個 月 內 確 定 成 員 的 所 在, 則 該 等 累 算 權 益 即 成 為 無 人 申 索 的 權 益 ( v ) 支 付 計 劃 成 員 的 累 算 權 益 的 支 票 沒 有 在 發 出 日 期 起 計 6 個 月 ( 指 明 期 間 ) 內 予 以 出 示 以 求 付 款, 而 受 託 人 不 能 在 指 明 期 間 屆 滿 後 6 個 月 的 期 間 內, 確 定 申 索 人 的 所 在, 則 在 該 6 個 月 期 間 終 結 時, 該 累 算 權 益 即 成 為 無 人 申 索 的 權 益 不 過, 如 支 票 在 指 明 期 間 屆 滿 前 遭 退 回, 受 託 人 便 應 立 即 採 取 跟 進 行 動, 確 定 申 索 人 的 所 在 3/30

54 ( b ) 核 准 受 託 人 在 把 計 劃 成 員 的 累 算 權 益 列 為 無 人 申 索 的 權 益 前, 必 須 採 取 以 下 步 驟 *: ( i ) 向 計 劃 成 員 / 人 士 最 後 為 人 所 知 的 住 址 及 通 訊 地 址 ( 如 有 ) 發 出 通 知 ; ( ii) 如 知 悉 其 他 聯 絡 途 徑 ( 例 如 所 有 聯 絡 電 話 或 傳 真 號 碼 ), 於 一 個 月 內 ( 不 同 時 間 不 同 日 期 ) 嘗 試 三 次 透 過 該 等 其 他 途 徑 確 定 計 劃 成 員 / 人 士 的 所 在 ; 及 ( iii) 聯 絡 有 關 僱 主 獲 取 任 何 有 關 該 計 劃 成 員 的 聯 絡 資 料 如 取 得 的 聯 絡 資 料 有 別 於 受 託 人 的 紀 錄, 重 複 上 文 第 (i) 及 (i i) 步 驟 ( 視 乎 屬 何 種 情 況 而 定 ) * 除 了 上 述 規 定 的 步 驟 外, 受 託 人 應 在 合 理 的 範 圍 內, 盡 量 以 其 他 任 何 可 行 的 溝 通 方 法 與 申 索 人 聯 絡 ( c) 保 留 在 計 劃 內 的 無 人 申 索 的 權 益 仍 歸 屬 於 有 關 計 劃 成 員 積 金 局 備 存 無 人 申 索 權 益 紀 錄 冊 供 市 民 免 費 查 閱 所 載 資 料 包 括 計 劃 成 員 是 否 持 有 任 何 無 人 申 索 的 權 益, 以 及 ( 如 有 這 些 權 益 ) 為 計 劃 成 員 持 有 該 等 權 益 的 受 託 人 的 名 稱 及 聯 絡 號 碼 3.13 長 期 服 務 金 / 遣 散 費 的 抵 銷 安 排 ( a) 根 據 僱 傭 條 例, 若 遇 到 該 條 例 所 指 定 的 情 況, 僱 員 有 權 獲 僱 主 發 放 長 期 服 務 金 或 遣 散 費 僱 主 則 有 權 利 用 其 在 強 積 金 計 劃 帳 戶 中, 就 有 關 僱 員 所 繳 付 的 供 款 所 產 生 的 累 算 權 益 抵 銷 所 須 支 付 的 長 期 服 務 金 或 遣 散 費 ( b ) 僱 主 可 向 受 託 人 申 請 從 僱 主 供 款 部 分 所 產 生 的 有 關 僱 員 累 算 權 益 中 提 取 相 關 金 額, 以 償 付 僱 主 須 向 有 關 僱 員 支 付 的 長 期 服 務 金 或 遣 散 費 現 舉 例 說 明 如 下 : ( i ) 如 僱 主 供 款 部 分 所 產 生 的 累 算 權 益 為 $ 5 5,000, 而 須 支 付 的 長 期 服 務 金 為 $80,000, 則 僱 主 可 先 向 有 關 僱 員 悉 數 支 付 $ 80,000 長 期 服 務 金, 然 後 可 向 受 託 人 申 請 從 有 關 僱 員 的 強 積 金 帳 戶 中 提 取 $55,000, 償 付 他 所 支 付 的 $80,000 換 言 之, 僱 主 須 承 擔 的 額 外 款 項 為 $25,000( 即 $ 80,000 - $ 5 5,000) ( ii) 如 應 支 付 的 長 期 服 務 金 僅 為 $ 40,000, 而 僱 主 的 累 算 權 益 款 額 與 (i ) 相 同, 則 僱 主 只 可 在 支 付 長 期 服 務 金 後 要 求 受 託 人 償 付 他 已 向 離 職 的 有 關 僱 員 支 付 的 $ 40,000 餘 下 的 僱 主 供 款 累 算 權 益, 即 $15,000, 必 須 連 帶 有 關 僱 員 的 供 款 所 產 生 的 權 益, 轉 移 到 有 關 僱 員 所 指 定 的 強 積 金 計 劃 3/31

55 下 的 供 款 帳 戶 或 個 人 帳 戶, 並 保 留 至 該 有 關 僱 員 退 休 時 才 可 提 取 ( 這 些 規 定 只 適 用 於 強 制 性 供 款, 有 關 僱 員 可 選 擇 提 取 其 自 願 性 供 款, 但 須 遵 守 計 劃 管 限 規 則 的 規 定 ) ( c) 僱 主 須 注 意, 在 抵 銷 長 期 服 務 金 或 遣 散 費 時, 必 須 遵 守 僱 傭 條 例 就 支 付 此 等 款 項 所 訂 定 的 其 他 規 定 如 僱 主 須 向 有 關 僱 員 支 付 長 期 服 務 金 或 遣 散 費, 其 應 盡 快 聯 絡 受 託 人, 查 核 該 有 關 僱 員 從 僱 主 供 款 中 所 產 生 的 累 算 權 益 款 額 有 關 僱 員 有 可 能 已 提 取 部 分 累 算 權 益, 因 此 僱 主 悉 數 支 付 長 期 服 務 金 / 遣 散 費 後, 可 能 無 法 獲 償 付 長 期 服 務 金 / 遣 散 費 ( d ) 根 據 僱 員 自 選 安 排, 由 於 僱 主 強 制 性 供 款 部 分 所 產 生 的 累 算 權 益 必 須 保 留 在 原 計 劃 ( 即 僱 主 選 擇 的 計 劃 ), 而 且 不 得 轉 移, 因 此 僱 主 以 強 積 金 供 款 抵 銷 長 期 服 務 金 或 遣 散 費 的 行 政 安 排 維 持 不 變 3.14 僱 主 的 主 要 責 任 僱 主 的 責 任 說 明 如 下 : 沒 有 獲 強 積 金 條 例 豁 免 的 僱 主 除 非 僱 員 是 獲 豁 免 人 士, 否 則 僱 主 必 須 安 排 所 有 有 關 僱 員 參 加 註 冊 強 積 金 計 劃 僱 主 應 負 的 責 任 包 括 : ( a) 在 市 場 選 取 一 個 ( 或 多 個 ) 強 積 金 計 劃, 或 設 立 僱 主 營 辦 計 劃 ; ( b ) 在 本 章 第 3.7.1(a)(iv) 段 所 述 的 指 定 時 限 內, 安 排 所 有 受 強 積 金 條 例 涵 蓋 的 有 關 僱 員 參 加 強 積 金 計 劃 ; ( c) 就 每 段 供 款 期 計 算 每 名 有 關 僱 員 的 有 關 入 息 及 供 款 款 額 ; ( d ) 從 有 關 僱 員 的 入 息 中 扣 除 有 關 的 強 制 性 供 款, 並 運 用 本 身 的 資 金 為 僱 員 作 出 僱 主 強 制 性 供 款 ; 註 : 僱 主 有 責 任 確 保 自 己 及 有 關 僱 員 準 時 作 出 供 款 即 使 僱 主 沒 有 按 上 文 (b ) 項 的 規 定 安 排 有 關 僱 員 參 加 強 積 金 計 劃, 僱 主 仍 有 責 任 確 保 作 出 僱 主 及 僱 員 的 強 制 性 供 款 此 等 供 款 須 支 付 予 積 金 局, 再 由 積 金 局 把 該 等 供 款 支 付 予 適 當 的 強 積 金 計 劃, 作 為 有 關 僱 員 的 權 益 3/32

56 ( e) 確 保 在 訂 明 的 供 款 日 ( 如 本 章 第 3.7.1(a)(vi i ) 段 所 述 ) 或 之 前, 向 計 劃 受 託 人 支 付 強 制 性 供 款 ; (f) 向 受 託 人 提 供 付 款 結 算 書, 並 列 明 有 關 僱 員 的 詳 細 資 料 ( 如 本 章 第 3.7.1(a)(vi ii) 段 所 述, 不 包 括 行 業 計 劃 臨 時 僱 員 ) 有 關 入 息 及 供 款 款 額 ; ( g) 在 支 付 月 內 最 後 一 次 供 款 之 後 的 7 個 工 作 日 內, 向 每 名 有 關 僱 員 ( 如 本 章 第 (a)(ix) 段 所 述, 行 業 計 劃 臨 時 僱 員 除 外 ) 提 供 一 份 每 月 供 款 紀 錄, 列 明 有 關 僱 員 在 該 月 份 的 有 關 入 息 僱 主 支 付 的 供 款 款 額 及 從 有 關 僱 員 的 有 關 入 息 中 扣 除 的 供 款 款 額, 以 及 向 受 託 人 支 付 供 款 的 日 期 有 關 僱 員 ( 臨 時 僱 員 除 外 ) 離 職 ( a) 有 關 僱 員 離 職 時, 僱 主 必 須 在 有 關 僱 員 離 職 日 所 在 的 月 份 完 結 之 後 的 10 日 內, 以 書 面 通 知 有 關 計 劃 的 受 託 人 僱 主 可 利 用 付 款 結 算 書 通 知 強 積 金 受 託 人 有 關 僱 員 離 職 一 事 及 離 職 日 期 ( b ) 如 不 能 確 定 前 任 僱 主 的 所 在, 或 前 任 僱 主 拒 絕 通 知 受 託 人 有 關 僱 員 離 職 一 事, 有 關 僱 員 可 給 予 受 託 人 書 面 通 知, 聲 明 其 終 止 受 僱 一 事 及 終 止 受 僱 的 日 期 有 關 僱 員 所 給 予 的 聲 明 必 須 符 合 積 金 局 所 批 准 的 格 式 ( c) 如 有 關 僱 員 在 受 託 人 接 獲 其 離 職 通 知 後 的 30 日 內, 沒 有 把 其 轉 移 權 益 的 選 擇 通 知 受 託 人, 則 受 託 人 應 以 書 面 通 知 該 有 關 僱 員 就 累 算 權 益 的 轉 移 所 具 有 的 不 同 選 擇, 以 及 沒 有 在 訂 明 時 限 內 行 使 任 何 選 擇 的 後 果 如 受 託 人 在 接 獲 有 關 僱 員 離 職 通 知 後 三 個 月 內 仍 未 接 獲 有 關 僱 員 的 轉 移 選 擇, 則 可 視 該 有 關 僱 員 已 選 擇 把 累 算 權 益 轉 移 至 同 一 計 劃 內 的 個 人 帳 戶 受 託 人 可 隨 之 進 行 有 關 轉 移 3.15 違 規 僱 主 及 高 級 人 員 紀 錄 積 金 局 於 2011 年 5 月 設 立 違 規 僱 主 及 高 級 人 員 紀 錄 ( 違 規 紀 錄 ), 以 進 一 步 加 強 對 違 規 僱 主 及 高 級 人 員 的 阻 嚇 作 用, 並 提 高 積 金 局 執 法 工 作 的 透 明 度 透 過 違 規 紀 錄, 公 眾 人 士 可 查 閱 曾 被 積 金 局 提 出 法 律 程 序 的 違 規 僱 主 及 高 級 人 員 的 資 料 違 規 紀 錄 分 為 兩 部 分 第 一 部 分 載 有 僱 主 ( 包 括 有 限 公 司 及 個 別 人 士, 如 獨 資 經 營 者 或 合 夥 人 等 ) 或 高 級 人 員 涉 及 觸 犯 強 積 金 條 例 的 刑 事 定 罪 及 民 事 裁 決 / 判 決 紀 錄 3/33

57 第 二 部 分 載 有 重 複 違 犯 者 的 紀 錄 僱 主 及 / 或 其 高 級 人 員, 如 已 兩 次 或 以 上 被 裁 定 違 反 強 積 金 條 例 而 被 定 罪, 便 會 在 這 部 分 顯 示 有 關 紀 錄 - o - o - o - 3/34

58 模 擬 試 題 甲 類 問 題 1 強 積 金 法 例 包 括 不 得 拒 絕 計 劃 申 請 人 的 條 文, 其 含 義 為 : ( a) 積 金 局 不 可 拒 絕 計 劃 的 註 冊 申 請 ;..... ( b ) 強 積 金 計 劃 涵 蓋 香 港 所 有 人 ;..... ( c) 不 可 因 性 別 或 種 族 拒 絕 任 何 人 參 加 計 劃 ;..... ( d ) 受 託 人 不 可 拒 絕 符 合 全 部 申 請 規 定 的 人 參 加 / 參 與 計 劃..... [ 答 案 請 參 閱 3.6.3] 2 下 列 哪 項 供 款 在 支 付 予 計 劃 受 託 人 後 會 即 時 全 數 歸 屬 於 有 關 的 計 劃 成 員? ( a) 只 限 由 僱 主 作 出 的 自 願 性 供 款 ;..... ( b ) 只 限 由 僱 員 作 出 的 強 制 性 供 款 ;..... ( c) 只 限 由 僱 主 作 出 的 強 制 性 供 款 ;..... ( d ) 只 限 由 僱 員 及 僱 主 作 出 的 強 制 性 供 款..... [ 答 案 請 參 閱 3.8] 3 根 據 僱 員 自 選 安 排, 有 關 僱 員 有 權 從 供 款 帳 戶 轉 移 以 下 哪 項 供 款 ( 包 括 相 關 投 資 回 報 ) 至 其 指 定 的 帳 戶? ( a) 現 時 的 受 僱 工 作 的 僱 主 強 制 性 供 款 部 分 ;... ( b ) 現 時 的 受 僱 工 作 的 僱 員 強 制 性 供 款 部 分 ;... ( c ) 現 時 的 受 僱 工 作 的 僱 主 自 願 性 供 款 部 分 ;... ( d ) 現 時 的 受 僱 工 作 的 僱 主 及 僱 員 強 制 性 供 款 部 分... [ 答 案 請 參 閱 ] 乙 類 問 題 4 對 於 就 有 關 僱 員 ( 臨 時 僱 員 除 外 ) 向 強 積 金 計 劃 作 出 的 強 制 性 供 款 而 言, 以 下 哪 兩 項 是 現 時 適 用 的 有 關 入 息 水 平 限 額? ( i ) 最 低 有 關 入 息 水 平 為 每 月 $5,000 ( ii) 最 低 有 關 入 息 水 平 為 每 月 $7,1 00 ( iii) 最 高 有 關 入 息 水 平 為 每 月 $30, 000 ( i v) 最 高 有 關 入 息 水 平 為 每 月 $35,000 3/35

59 ( a) ( i ) 及 (iii);..... ( b ) ( i ) 及 (i v);..... ( c) ( ii) 及 (i ii);..... ( d ) ( ii) 及 (i v )..... [ 答 案 請 參 閱 3.7.1] 5 如 果 在 某 個 月 份, 一 名 參 加 僱 主 營 辦 計 劃 的 有 關 僱 員 的 有 關 入 息 只 有 $3,000, 則 下 列 哪 項 陳 述 是 正 確 的? ( i ) 僱 主 須 支 付 $150 的 強 制 性 供 款 ( ii) 僱 主 無 須 支 付 強 制 性 供 款 ( iii) 僱 員 無 須 支 付 強 制 性 供 款 ( i v) 僱 主 及 僱 員 均 無 須 支 付 強 制 性 供 款 ( a) ( i );..... ( b ) ( i ) 及 (ii);..... ( c) ( i ) 及 (iii);..... ( d ) ( i ) (ii ) (iii) 及 ( iv)..... [ 答 案 請 參 閱 3.7.1] 6 就 強 制 性 供 款 及 權 益 而 言, 下 列 哪 三 項 有 關 稅 務 狀 況 的 陳 述 是 正 確 的? ( i ) 由 強 制 性 供 款 產 生 的 所 有 累 算 權 益, 於 支 付 給 計 劃 成 員 時 是 免 稅 的 ( ii) 所 有 供 款 均 不 可 扣 稅 ( iii) 僱 員 作 出 的 強 制 性 供 款 可 以 扣 稅 ( 於 2015/16 及 其 後 的 課 稅 年 度 的 每 年 扣 稅 限 額 為 $18,000) ( i v) 僱 主 作 出 的 供 款 可 以 扣 稅 ( 限 額 為 僱 員 薪 酬 的 15%) ( a) ( i ) (ii) 及 (iii);..... ( b ) ( i ) (ii) 及 (i v);..... ( c) ( i ) (iii) 及 (i v );..... ( d ) ( ii) (i ii) 及 ( iv)..... [ 答 案 請 參 閱 3.7.3] [ 答 案 可 於 本 手 冊 最 後 一 頁 查 閱 ] 3/36

60 4 強 積 金 受 託 人 在 強 積 金 制 度 下, 所 有 強 積 金 計 劃 均 須 由 經 核 准 的 受 託 人 ( 即 核 准 受 託 人 ) 管 理 4.1 信 託 安 排 信 託 的 概 念 信 託 的 主 要 特 點 如 下 : ( a) 信 託 指 由 受 託 人 出 任 某 項 財 產 的 註 冊 持 有 人, 由 其 代 受 益 人 保 管 利 益 的 安 排 ( b ) 上 述 ( a) 中 財 產 一 詞 按 法 律 上 的 廣 義 來 理 解, 意 指 受 託 人 是 以 信 託 形 式 持 有 資 產, 即 受 人 所 託 代 為 保 管 財 產 ( c) 每 項 信 託 財 產 的 指 定 受 託 人 可 能 多 於 一 個 ( d ) 受 託 人 可 以 是 個 人 ( 自 然 人 ), 也 可 以 是 法 人 ( 公 司 ) ( e) 受 託 人 只 是 信 託 財 產 的 註 冊 持 有 人, 而 不 是 實 益 擁 有 人 因 此, 受 託 人 不 能 捐 贈 受 託 的 財 產, 也 不 能 從 中 取 利, 除 非 信 託 條 款 中 另 有 規 定, 允 許 受 託 人 這 樣 做 (f) 由 信 託 財 產 產 生 的 所 有 收 入, 應 歸 受 益 人 所 有, 而 來 自 信 託 財 產 的 所 有 收 益, 均 應 累 積 滾 存, 作 為 受 益 人 的 利 益 ( g)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信 託 是 根 據 通 稱 為 信 託 契 據 的 法 律 文 件 設 立 的 ( h ) 信 託 的 受 託 人 和 受 益 人 的 所 有 責 任 權 力 和 權 利 均 於 信 託 契 據 中 清 楚 訂 明 ( i ) 受 託 人 如 在 處 理 信 託 財 產 時 違 反 信 託 契 據 所 訂 明 的 條 文, 可 視 為 違 反 信 託 的 規 定 受 託 人 須 向 受 益 人 承 擔 因 違 反 信 託 規 定 而 令 信 託 財 產 蒙 受 的 一 切 損 失 ( j ) 由 上 文 可 見, 受 託 人 責 任 重 大, 因 此, 受 託 人 一 職 必 須 由 誠 實 可 靠 的 人 出 任 4/1

61 受 託 人 的 受 信 責 任 受 信 一 詞, 用 以 形 容 某 人 獲 得 信 任 或 有 信 用 受 託 人 具 受 信 責 任, 這 意 味 受 託 人 可 肩 負 重 大 的 受 託 責 任 及 可 以 信 賴 概 括 來 說, 受 託 人 的 受 信 責 任 包 括 以 下 幾 項 : ( a) 行 使 顧 及 信 託 受 益 人 整 體 利 益 的 酌 情 權 ( 此 乃 在 信 託 法 下 的 基 本 責 任 ); ( b ) 必 須 竭 力 並 謹 慎 地 管 理 基 金, 確 保 基 金 獲 穩 妥 保 管 ; ( c) 確 保 從 基 金 支 付 款 項 時, 只 支 付 給 符 合 資 格 的 人 士 ; ( d ) 保 存 適 當 而 完 整 的 帳 目 和 其 他 紀 錄 供 合 資 格 人 士 查 閱 ; ( e) 確 保 明 智 及 妥 當 地 投 資 資 產 ; (f) 確 保 按 照 法 律 和 信 託 契 據 的 規 定 管 理 信 託 財 產 ; 及 ( g) 代 表 受 益 人 保 管 信 託 財 產, 並 須 為 受 益 人 而 非 受 託 人 的 利 益 行 事 對 受 託 人 的 追 索 權 ( a) 歸 還 ( b ) 問 責 性 對 受 託 人 的 追 索 權 可 分 類 如 下 : ( i ) 受 託 人 如 違 反 信 託 規 定, 包 括 未 能 履 行 應 有 的 責 任, 或 者 採 取 了 無 權 採 取 的 行 動, 則 必 須 負 上 責 任 這 表 示 如 受 託 人 因 違 反 信 託 規 定 而 導 致 信 託 財 產 受 損, 則 受 益 人 有 權 對 該 受 託 人 採 取 法 律 行 動, 追 究 損 失 ( ii) 如 受 託 人 因 失 責 而 導 致 信 託 財 產 蒙 受 損 失 或 毀 壞, 受 託 人 必 須 用 個 人 資 金 向 受 益 人 歸 還 信 託 財 產 如 果 無 法 歸 還, 則 須 給 予 充 分 賠 償, 當 作 償 還 信 託 財 產 受 託 人 不 得 利 用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資 產 來 彌 補 因 其 犯 錯 而 導 致 的 計 劃 資 產 損 失 受 託 人 必 須 將 一 切 從 信 託 財 產 獲 得 的 收 益 轉 交 受 益 人 4/2

62 信 託 安 排 的 優 點 信 託 安 排 的 優 點, 在 於 即 使 計 劃 受 託 人 其 他 服 務 提 供 者 或 僱 主 出 現 財 政 問 題, 債 權 人 也 不 得 要 求 該 等 人 士 運 用 受 其 託 管 的 資 產 償 還 債 務 換 言 之, 信 託 安 排 可 為 計 劃 成 員 的 資 產 提 供 基 本 保 障 4.2 受 託 人 的 分 類 受 託 人 可 分 為 以 下 三 類 : ( a) 本 地 公 司 受 託 人 ; ( b ) 離 岸 ( 即 香 港 以 外 的 ) 公 司 受 託 人 ; 及 ( c) 個 人 ( 自 然 人 ) 受 託 人 所 有 集 成 信 託 計 劃 及 行 業 計 劃 均 須 由 公 司 受 託 人 管 理 個 人 受 託 人 只 可 擔 任 僱 主 營 辦 計 劃 的 受 託 人 4.3 受 託 人 的 職 責 及 職 能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所 有 管 理 職 能, 主 要 由 核 准 受 託 人 履 行 雖 然 受 託 人 可 委 任 其 他 服 務 提 供 者 履 行 計 劃 的 職 能 ( 請 參 閱 3.2), 但 仍 須 密 切 監 察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表 現, 以 履 行 受 託 人 的 受 信 責 任 強 積 金 條 例 和 一 般 規 例 就 受 託 人 制 定 多 項 詳 細 規 定 違 規 行 為 可 構 成 刑 事 罪 行, 而 違 規 的 受 託 人 可 被 判 罰 被 暫 停 管 理 計 劃 或 被 撤 銷 其 核 准 資 格 概 括 來 說, 受 託 人 的 責 任 包 括 以 下 幾 項 : ( a) 保 證 計 劃 獲 得 註 冊 ; ( b ) 確 保 備 存 充 裕 資 本 及 專 業 彌 償 保 險 ; ( c) 備 存 投 資 政 策 陳 述 書 管 控 目 標 及 內 部 管 控 程 序 ; ( d ) 謹 慎 有 技 巧 地 努 力 和 審 慎 行 事 ; ( e) 確 保 計 劃 的 資 產 投 資 於 不 同 投 資 項 目, 以 盡 量 減 低 投 資 風 險 ; (f) 為 計 劃 成 員 的 利 益 及 按 照 計 劃 的 管 限 規 則 行 事 ; ( g) 向 計 劃 成 員 提 供 資 料, 包 括 計 劃 資 料 參 與 通 知 及 權 益 報 表 ; ( h ) 收 取 供 款 及 核 實 強 制 性 供 款 的 計 算 ; 4/3

63 ( i ) 處 理 權 益 轉 移 及 支 付 事 宜 ; ( j ) 備 存 妥 善 的 會 計 紀 錄 及 成 員 紀 錄 冊 ; 及 ( k ) 擬 備 經 審 計 的 強 積 金 計 劃 周 年 財 務 報 表 計 劃 報 告 及 投 資 報 告, 然 後 提 交 予 積 金 局 4.4 受 託 人 的 核 准 所 有 有 意 成 為 強 積 金 計 劃 受 託 人 的 人 或 公 司, 均 須 向 積 金 局 申 請 核 准 ( a) 公 司 受 託 人 一 般 而 言, 公 司 受 託 人 所 須 符 合 的 核 准 準 則 如 下 : ( i ) 資 本 充 裕 及 財 政 健 全 公 司 受 託 人 須 擁 有 至 少 $1.5 億 的 繳 足 款 股 本 及 等 值 的 淨 資 產 ( ii) 合 適 程 度 受 託 人 的 董 事 及 行 政 總 裁 必 須 是 合 適 人 選, 即 具 備 良 好 聲 譽 及 品 格 行 政 總 裁 及 大 部 分 董 事 ( 當 中 須 包 括 一 名 獨 立 董 事 ) 須 具 備 足 夠 管 理 公 積 金 計 劃 的 技 巧 知 識 及 專 長 ( iii) 工 作 能 力 受 託 人 須 有 能 力 經 營 管 理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業 務, 並 已 設 立 妥 善 的 內 部 控 制 程 序 ( i v) 規 模 及 控 制 權 受 託 人 必 須 在 香 港 有 足 夠 的 規 模 及 控 制 權 (b ) 離 岸 公 司 受 託 人 離 岸 公 司 受 託 人 必 須 符 合 額 外 的 準 則, 例 如 必 須 受 到 為 積 金 局 所 接 納 的 離 岸 監 管 當 局 監 管, 而 當 地 的 信 託 法 及 公 司 法 必 須 相 當 於 香 港 在 該 方 面 的 法 律, 以 確 保 計 劃 成 員 的 利 益 享 有 同 等 保 障 4/4

64 ( c) 個 人 受 託 人 個 人 受 託 人 ( 指 自 然 人 而 非 信 託 公 司 ) 必 須 通 常 居 於 香 港 和 有 良 好 聲 譽 及 品 格 個 人 受 託 人 必 須 提 供 一 份 履 行 職 能 擔 保, 其 形 式 可 以 是 保 險 單 或 銀 行 擔 保, 以 賠 償 因 其 沒 有 履 行 職 責 或 違 反 責 任 而 令 計 劃 或 計 劃 成 員 蒙 受 的 損 失 履 行 職 能 擔 保 的 擔 保 額, 必 須 相 等 於 計 劃 淨 資 產 值 的 10%, 而 上 限 為 $1,000 萬 如 欲 委 任 自 然 人 成 為 受 託 人, 則 必 須 委 任 至 少 兩 名 此 類 受 託 人 4.5 持 續 監 察 當 受 託 人 推 出 強 積 金 計 劃 後, 我 們 不 能 假 設 該 計 劃 會 一 直 妥 善 運 作, 無 須 進 一 步 監 管 因 此, 受 託 人 的 表 現 及 合 規 情 況 必 須 受 到 持 續 及 充 分 的 監 管 積 金 局 所 採 取 的 持 續 監 察 措 施 包 括 下 列 各 項 : ( a) 規 定 受 託 人 須 設 立 妥 善 的 內 部 控 制 措 施 及 程 序, 確 保 規 定 獲 得 遵 守 ; ( b ) 非 實 地 審 閱 受 託 人 呈 交 的 報 告 及 報 表, 並 進 行 實 地 巡 查 ; ( c) 處 理 僱 主 或 計 劃 成 員 的 投 訴 ; ( d ) 規 定 受 託 人 須 向 積 金 局 報 告 重 要 事 件, 包 括 ( 涉 嫌 ) 違 規 個 案 ; ( e ) 對 有 理 由 相 信 強 積 金 規 定 遭 違 反 或 可 能 遭 違 反 的 情 況 進 行 調 查 ; (f) 對 相 信 計 劃 成 員 的 利 益 可 能 遭 損 害 的 情 況 進 行 調 查 ; ( g) 要 求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其 他 服 務 提 供 者 ( 如 核 數 師 ) 檢 舉 受 託 人 的 不 當 表 現 ; 及 ( h ) 規 定 受 託 人 須 糾 正 所 有 缺 漏 之 處 4/5

65 4.6 強 積 金 核 准 受 託 人 合 規 標 準 為 加 強 強 積 金 制 度 的 運 作 效 率, 積 金 局 向 核 准 受 託 人 推 廣 正 面 的 合 規 文 化 良 好 的 機 構 管 治 及 適 當 的 風 險 管 理 積 金 局 制 定 了 一 套 合 規 標 準, 用 以 指 導 核 准 受 託 人 建 立 有 系 統 的 監 察 架 構, 以 自 行 監 察 其 履 行 法 定 職 責 的 情 況 整 套 合 規 標 準 合 共 包 含 八 項 標 準, 每 項 標 準 均 附 詳 細 註 釋 及 例 子 標 準 1 - 合 規 計 劃 以 助 履 行 法 定 責 任 ( a) 核 准 受 託 人 須 實 施 合 規 計 劃, 提 供 合 規 框 架, 以 助 核 准 受 託 人 監 察 機 構 的 合 規 情 況 確 保 責 任 得 以 遵 從, 並 處 理 任 何 違 規 事 宜 標 準 2 - 合 規 政 策 ( a) 核 准 受 託 人 必 須 制 定 及 持 續 實 施 合 規 政 策, 藉 以 在 機 構 推 行 正 面 的 合 規 文 化 及 鼓 勵 合 規 運 作 ( b ) 合 規 政 策 必 須 獲 核 准 受 託 人 的 董 事 局 通 過, 並 可 供 管 理 層 員 工 及 服 務 提 供 者 隨 時 查 閱 標 準 3 - 合 規 資 源 ( a) 核 准 受 託 人 須 有 足 夠 及 獨 立 的 合 規 資 源, 用 以 監 察 機 構 的 合 規 情 況, 以 及 確 保 及 時 準 確 及 完 整 地 報 告 合 規 事 宜 標 準 4 - 合 規 培 訓 及 溝 通 ( a) 核 准 受 託 人 須 建 立 及 維 持 正 面 合 規 文 化, 並 確 保 有 關 員 工 明 瞭 其 角 色 如 何 配 合 受 託 人 履 行 法 定 職 責 標 準 5 - 投 訴 處 理 程 序 ( a) 核 准 受 託 人 須 制 定 措 施, 以 便 主 動 及 時 地 處 理 計 劃 成 員 及 參 與 僱 主 提 出 的 投 訴 標 準 6 - 合 規 計 劃 的 持 續 運 作 及 檢 討 ( a) 核 准 受 託 人 應 為 合 規 計 劃 制 定 有 關 持 續 運 作 及 檢 討 工 作 的 措 施, 藉 以 監 察 計 劃 的 成 效 標 準 7 - 董 事 局 ( 包 括 獨 立 董 事 ) 報 告 機 制 ( a) 須 向 董 事 局 包 括 獨 立 董 事 提 供 及 時 準 確 的 資 訊, 使 他 們 能 履 行 職 責, 監 察 核 准 受 託 人 的 運 作 的 合 規 情 況 標 準 8 - 合 規 計 劃 以 識 別 責 任 ( a) 核 准 受 託 人 須 制 定 合 規 措 施, 以 能 有 效 地 識 別 監 察 監 管 及 報 告 其 法 定 責 任 4/6

66 4.7 制 裁 及 罰 則 積 金 局 調 查 涉 嫌 違 規 的 個 案 ( a) 對 於 違 規 個 案, 積 金 局 可 : ( i ) 指 令 受 託 人 採 取 適 當 的 補 救 行 動 ; (ii ) 對 受 託 人 進 行 正 式 調 查 ; ( iii) 因 應 違 規 事 故 的 嚴 重 程 度, 施 加 適 當 的 罰 款 ; (iv) 暫 停 受 託 人 管 理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職 責, 並 委 任 另 一 受 託 人 臨 時 接 管 該 計 劃 ; ( v ) 視 乎 調 查 結 果 而 終 止 受 託 人 管 理 計 劃 的 職 責 就 違 規 事 故 對 受 託 人 提 出 檢 控, 及 / 或 撤 銷 受 託 人 的 核 准 資 格 ( b ) 若 干 違 規 事 故 可 構 成 觸 犯 強 積 金 法 例 的 罪 行 核 准 受 託 人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判 罰 $200,000 及 監 禁 2 年 - o - o - o - 4/7

67 模 擬 試 題 甲 類 問 題 1 根 據 信 託 法, 受 託 人 : ( a) 是 信 託 資 產 的 註 冊 持 有 人 ;..... ( b ) 是 信 託 資 產 的 受 益 人 ;..... ( c) 與 信 託 資 產 完 全 獨 立 無 關 ;..... ( d ) 以 上 各 項 皆 不 是..... [ 答 案 請 參 閱 4.1.1] 2 下 列 哪 項 不 是 強 積 金 核 准 受 託 人 合 規 標 準 之 一? ( a) 投 訴 處 理 程 序 ;..... ( b ) 合 規 計 劃 以 識 別 責 任 ;..... ( c) 合 規 政 策 ;..... ( d ) 操 守 守 則..... [ 答 案 請 參 閱 4.6] 乙 類 問 題 3 下 列 哪 三 項 是 獲 委 任 為 強 積 金 計 劃 受 託 人 的 核 准 準 則? ( i ) 是 合 適 人 選 ( ii) 曾 擔 任 受 託 人 ( iii) 資 本 充 裕 及 財 政 健 全 ( i v) 有 能 力 經 營 管 理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業 務 ( a) ( i ) (ii) 及 (iii);..... ( b ) ( i ) (ii) 及 (i v);..... ( c) ( i ) (iii) 及 (i v );..... ( d ) ( ii) (i ii) 及 ( iv)..... [ 答 案 請 參 閱 4.4] [ 答 案 可 於 本 手 冊 最 後 一 頁 查 閱 ] 4/8

68 5 強 積 金 計 劃 及 投 資 5.1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註 冊 及 成 分 基 金 與 匯 集 投 資 基 金 的 核 准 強 積 金 計 劃 成 分 基 金 及 匯 集 投 資 基 金 必 須 受 積 金 局 核 准 及 證 監 會 認 可 積 金 局 與 證 監 會 在 規 管 職 能 方 面 互 相 補 足, 兩 個 機 構 均 有 發 出 有 關 強 積 金 產 品 的 守 則, 但 所 規 管 的 範 疇 各 有 不 同 ( a) 大 體 而 言, 積 金 局 負 責 強 積 金 制 度 的 整 體 行 政 事 宜, 包 括 根 據 強 積 金 條 例 以 及 依 據 該 條 例 而 制 定 的 規 則 及 規 例 的 規 定, 為 強 積 金 計 劃 註 冊 和 批 核 成 分 基 金 及 匯 集 投 資 基 金 因 此, 積 金 局 的 強 積 金 投 資 基 金 守 則 的 重 點, 是 列 明 在 強 積 金 法 例 之 外 對 強 積 金 產 品 運 作 及 投 資 的 規 定 該 守 則 亦 訂 明 積 金 局 與 證 監 會 對 核 准 / 認 可 產 品 的 分 工 安 排 ( b ) 證 監 會 則 負 責 認 可 強 積 金 計 劃 成 分 基 金 及 匯 集 投 資 基 金, 審 核 / 認 可 銷 售 文 件 * 廣 告 及 市 場 推 廣 資 料 所 披 露 的 資 料, 以 及 處 理 投 資 經 理 的 發 牌 事 宜 因 此, 證 監 會 強 積 金 產 品 守 則 詳 列 了 強 積 金 計 劃 成 分 基 金 及 匯 集 投 資 基 金 的 認 可 條 件, 以 及 銷 售 文 件 的 披 露 規 定 在 香 港 向 公 眾 發 出 任 何 廣 告 邀 請 或 文 件, 以 邀 請 公 眾 參 與 或 投 資 集 成 信 託 計 劃 行 業 計 劃 或 匯 集 投 資 基 金 均 須 遵 守 證 監 會 發 出 的 廣 告 宣 傳 指 引 證 監 會 強 積 金 產 品 守 則 亦 訂 明 負 責 管 理 產 品 的 投 資 經 理 所 須 具 備 的 資 格 及 經 驗 ( c) 強 積 金 投 資 基 金 守 則 及 證 監 會 強 積 金 產 品 守 則 是 相 輔 相 成 的 文 件 ( d ) 證 監 會 強 積 金 產 品 守 則 列 明 強 積 金 產 品 獲 認 可 後 須 遵 守 的 規 定 根 據 規 定, 若 基 於 情 況 改 變 而 建 議 對 該 產 品 的 銷 售 文 件 作 出 更 改, 有 關 更 改 必 須 事 先 呈 交 證 監 會 核 准 這 些 更 改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組 成 文 件 主 要 經 營 者 及 投 資 目 標 的 變 動 5.2 強 積 金 計 劃 如 第 3 章 所 述, 強 積 金 計 劃 分 為 僱 主 營 辦 計 劃 集 成 信 託 計 劃 及 行 業 計 劃 等 三 類 每 類 計 劃 均 由 成 分 基 金 組 成, 供 計 劃 成 員 投 資 供 款 及 累 算 權 益 * 獲 積 金 局 認 可 的 要 約 文 件 等 同 獲 證 監 會 認 可 的 銷 售 文 件 ; 兩 者 的 英 文 名 稱 同 是 offering documents 5/1

69 5.3 成 分 基 金 成 分 基 金 的 特 點 強 積 金 計 劃 ( 不 論 是 僱 主 營 辦 計 劃 集 成 信 託 計 劃 還 是 行 業 計 劃 ) 可 由 數 個 成 分 基 金 組 成 計 劃 成 員 可 把 供 款 及 累 算 權 益 投 資 於 成 分 基 金 每 名 計 劃 成 員 均 有 權 選 擇 投 資 於 計 劃 內 任 何 一 個 成 分 基 金 所 有 成 分 基 金 均 須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 a) 計 劃 內 每 一 成 分 基 金 須 各 有 不 同 的 投 資 政 策, 讓 成 員 在 投 資 累 算 權 益 時 有 所 選 擇 ; ( b ) 強 積 金 計 劃 內 的 所 有 成 分 基 金 均 須 提 供 予 所 有 計 劃 成 員 選 擇 ; ( c) 成 分 基 金 的 投 資 組 合 可 直 接 投 資 於 股 票 及 債 券 等 項 目, 亦 可 投 資 於 經 核 准 的 匯 集 投 資 基 金 或 緊 貼 指 數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 ( d ) 成 分 基 金 須 受 香 港 法 律 管 限, 並 以 港 元 表 示 價 值 ; ( e) 每 個 成 分 基 金 須 每 月 至 少 有 一 個 定 期 交 易 日 ; (f) 所 有 成 分 基 金 均 須 是 單 位 化 的 成 分 基 金, 沒 有 與 投 資 掛 ( g) 每 個 強 積 金 計 劃 必 須 依 據 一 般 規 例 第 37 條 提 供 一 個 強 積 金 保 守 基 金 ; ( h ) 單 位 化 的 成 分 基 金 以 預 計 方 式 定 價 如 成 分 基 金 屬 非 單 位 化 的 基 金, 則 必 須 至 少 每 月 一 次, 把 投 資 回 報 記 入 計 劃 成 員 的 帳 戶 ; 及 ( i ) 核 准 受 託 人 必 須 至 少 每 月 一 次 在 本 港 主 要 中 文 及 英 文 報 章 ( 至 少 各 一 份 ) 刊 登 集 成 信 託 計 劃 及 行 業 計 劃 的 單 位 化 成 分 基 金 價 格 僱 主 營 辦 計 劃 方 面, 則 可 選 擇 以 其 他 方 法 向 計 劃 成 員 公 布 以 上 資 料 成 分 基 金 的 種 類 ( a) 強 積 金 保 守 基 金 5/2

70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成 分 基 金 中, 必 須 至 少 有 一 個 是 強 積 金 保 守 基 金 顧 名 思 義, 強 積 金 保 守 基 金 的 首 要 目 的, 是 為 計 劃 成 員 提 供 一 個 相 對 保 守 的 投 資 選 擇 須 留 意 的 是, 強 積 金 保 守 基 金 並 非 保 證 基 金 在 高 通 脹 時 期, 強 積 金 保 守 基 金 的 回 報 率 未 必 能 追 及 通 脹 率 強 積 金 保 守 基 金 必 須 符 合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 ( i ) 須 100% 投 資 於 港 元 投 資 項 目 ; ( ii) 基 金 必 須 作 為 短 期 銀 行 存 款 存 放, 或 投 資 於 短 期 債 務 證 券, 而 該 等 證 券 必 須 由 政 府 或 地 位 相 若 的 機 構 發 行 或 擔 保, 或 符 合 積 金 局 訂 明 的 最 低 短 期 信 貸 評 級 ; ( iii) 平 均 投 資 期 不 得 超 過 90 日 ; ( i v) 嚴 禁 投 資 於 股 票 或 期 貨 ; ( v ) 須 每 月 向 積 金 局 報 告 ; ( v i) 除 非 基 金 在 某 月 的 投 資 回 報 超 過 以 積 金 局 在 該 月 公 布 的 訂 明 儲 蓄 利 率 計 算 的 回 報, 否 則 受 託 人 不 得 從 基 金 中 扣 除 任 何 款 額, 包 括 受 託 人 費 用 保 管 人 費 用 投 資 管 控 費 用 及 行 政 費 用, 作 為 該 月 的 行 政 開 支 ; 及 ( v i i ) 強 積 金 保 守 基 金 不 得 徵 收 首 次 費 用 贖 回 費 用 及 買 賣 差 價 強 積 金 保 守 基 金 有 兩 個 主 要 投 資 目 標 : ( i ) 提 供 低 風 險 的 投 資 產 品, 盡 量 避 免 受 市 場 波 動 影 響 ; 及 ( i i ) 為 計 劃 成 員 賺 取 與 港 元 儲 蓄 利 率 相 若 的 淨 投 資 回 報 ( b ) 保 證 基 金 保 證 基 金 的 運 作 模 式, 是 為 計 劃 成 員 提 供 某 種 形 式 的 保 證 不 過, 保 證 基 金 的 投 資 者 須 承 受 另 外 一 種 風 險, 就 是 他 們 可 能 不 符 合 基 金 的 約 束 性 條 款, 以 致 喪 失 保 證 回 報 5/3

71 保 證 基 金 主 要 分 為 以 下 兩 類 : ( i ) 第 一 類 為 硬 性 保 證 此 類 保 證 承 諾 提 供 最 低 的 淨 回 報 而 沒 有 附 帶 任 何 約 束 性 條 款 ( ii) 第 二 類 為 軟 性 保 證 投 資 者 須 符 合 訂 明 的 約 束 性 條 款, 才 可 取 得 保 證 人 保 證 的 最 低 回 報 保 證 的 回 報 通 常 以 在 職 平 均 回 報 保 證 表 示, 即 在 僱 用 期 內, 以 複 息 計 算 最 低 回 報 率, 作 為 在 該 期 間 持 有 該 保 證 基 金 的 最 低 回 報 一 般 來 說, 大 部 分 保 證 基 金 提 供 下 列 其 中 一 項 保 證 : ( i ) 本 金 保 證, 即 保 證 可 以 取 回 強 積 金 供 款 總 額 ; 或 ( ii) 回 報 保 證, 即 保 證 可 以 取 回 強 積 金 供 款 總 額 及 投 資 的 回 報 率 市 面 的 保 證 基 金 大 多 數 是 提 供 軟 性 保 證 的 產 品 投 資 者 要 獲 得 保 證, 必 須 符 合 指 定 的 鎖 定 期 及 / 或 訂 明 的 約 束 性 情 況, 例 如 年 滿 65 歲 提 早 於 60 歲 退 休 完 全 喪 失 行 為 能 力 罹 患 末 期 疾 病 或 永 久 離 開 香 港 等 未 符 合 約 束 性 情 況 而 擬 贖 回 保 證 基 金 的 投 資 者, 則 可 取 回 實 質 回 報, 而 實 質 回 報 可 能 高 於 或 低 於 保 證 回 報 保 證 基 金 的 若 干 主 要 特 點 包 括 : ( i ) 鎖 定 期 在 鎖 定 期 內, 倘 投 資 者 中 途 轉 換 基 金 或 其 僱 主 轉 換 計 劃, 保 證 便 告 作 廢 ( ii) 有 限 保 證 期 ( iii) 提 取 有 個 別 保 證 基 金 設 有 固 定 的 保 證 期 ( 如 三 年 ) 保 證 期 屆 滿 後, 基 金 會 自 動 變 成 無 保 證 基 金 繼 續 運 作 投 資 者 在 指 定 的 情 況 下 提 取 累 算 權 益 才 可 獲 得 投 資 保 證, 例 如 達 65 歲 提 早 退 休 死 亡 完 全 喪 失 行 為 能 力 等 5/4

72 ( i v) 保 證 的 取 消 或 修 改 保 證 人 只 要 預 先 ( 例 如 在 三 個 月 或 六 個 月 前 ) 給 予 通 知, 便 可 單 方 面 更 改 保 證 回 報 率, 甚 或 可 因 市 場 欠 佳 而 取 消 保 證 ( v ) 投 資 回 報 的 扣 起 保 證 人 有 權 酌 情 從 保 證 基 金 中 扣 起 部 分 或 全 部 的 投 資 回 報, 撥 作 保 證 人 的 利 潤, 或 用 以 填 補 基 金 在 其 他 時 間 因 為 表 現 欠 佳 而 引 致 的 回 報 不 足 ( v i) 儲 備 費 保 證 人 可 從 基 金 資 產 中 扣 除 儲 備 費 或 保 證 費, 但 有 些 保 證 基 金 會 豁 免 儲 備 費 最 低 的 回 報 保 證 通 常 適 用 於 一 般 長 時 期 的 平 均 投 資 回 報, 因 只 有 進 行 長 線 投 資, 才 可 確 保 基 金 有 充 裕 時 間 取 得 比 最 低 保 證 率 為 高 的 回 報 保 證 基 金 的 投 資 者 所 須 承 受 的 風 險, 主 要 是 保 證 人 的 失 責 風 險 ( 即 保 證 人 無 法 履 行 財 務 責 任 ) 不 過, 所 有 保 證 人 均 須 備 有 足 夠 的 資 產 作 為 儲 備 或 撥 款 準 備, 以 履 行 投 資 保 證 的 承 諾 ( c) 其 他 基 金 種 類 除 上 述 兩 類 基 金 外, 強 積 金 服 務 提 供 者 還 提 供 了 其 他 種 類 的 成 分 基 金, 由 穩 守 基 金 ( 如 貨 幣 市 場 基 金 債 券 基 金 ) 以 至 進 取 基 金 ( 如 股 票 基 金 增 長 基 金 ) 均 在 選 擇 之 列 所 有 基 金 不 論 種 類, 均 有 投 資 風 險, 投 資 回 報 亦 會 受 當 前 的 經 濟 及 市 場 情 況 影 響 投 資 者 必 須 小 心 按 個 人 的 經 濟 狀 況 及 投 資 目 標 選 擇 基 金 以 下 是 強 積 金 計 劃 中 其 他 常 見 的 基 金 : ( i ) 貨 幣 市 場 基 金 貨 幣 市 場 基 金 的 主 要 投 資 工 具 包 括 短 期 的 票 據, 如 國 庫 券 存 款 證 商 業 票 據 等 與 其 他 基 金 相 比, 貨 幣 市 場 基 金 的 風 險 最 低, 但 通 常 只 能 取 得 較 儲 蓄 利 率 略 高 的 回 報 5/5

73 ( ii) 債 券 基 金 債 券 基 金 主 要 投 資 於 由 政 府 公 用 事 業 機 構 銀 行 商 業 機 構 以 及 世 界 銀 行 此 類 國 際 機 構 發 行 的 債 務 證 券 債 券 發 行 者 承 諾 在 債 券 期 內 派 息, 並 於 債 券 到 期 時 償 還 本 金 債 券 基 金 的 回 報 可 來 自 利 息 收 入 投 資 者 可 一 直 持 有 債 券 至 到 期 日, 然 後 向 發 行 者 取 回 本 金, 或 利 用 市 場 走 勢 進 行 債 券 買 賣 一 般 來 說, 債 券 基 金 的 投 資 目 標, 以 賺 取 穩 定 ( 但 不 太 高 ) 收 入 為 主, 資 本 增 長 為 次 債 券 基 金 按 所 投 資 的 債 券 屆 滿 期 分 為 長 期 債 券 基 金 ( 十 年 或 以 上 ) 中 期 債 券 基 金 ( 三 至 十 年 ) 及 短 期 債 券 基 金 ( 三 年 以 下 ) 債 券 可 以 是 定 息 或 浮 息 的 投 資 工 具 一 般 來 說, 債 券 的 尚 餘 投 資 年 期 越 長, 價 格 越 受 利 率 走 勢 影 響, 因 此, 投 資 於 長 期 債 券 可 享 較 高 的 孳 息, 以 補 償 因 利 率 波 動 而 承 受 的 較 高 風 險 債 券 基 金 的 投 資 者 除 須 考 慮 債 券 所 帶 來 的 孳 息 外, 亦 須 留 意 債 券 的 信 貸 評 級, 因 為 有 關 評 級 可 反 映 債 券 基 金 的 投 資 風 險 程 度 債 券 基 金 所 投 資 的 債 券 的 評 級 越 高, 該 基 金 的 投 資 風 險 越 低 ( iii) 混 合 資 產 ( 均 衡 ) 基 金 混 合 資 產 基 金 又 稱 均 衡 基 金, 是 一 種 包 含 債 券 和 股 票 的 投 資 組 合 強 積 金 市 場 上 有 多 種 混 合 資 產 基 金 供 計 劃 成 員 選 擇, 名 稱 各 異 混 合 資 產 基 金 通 常 投 資 於 股 票 和 債 券 市 場, 投 資 地 區 可 以 是 全 球 性, 亦 可 側 重 於 某 些 區 域 ( 如 亞 洲 或 北 美 ), 藉 以 減 低 整 體 的 風 險, 以 及 從 分 散 投 資 於 不 同 市 場 及 經 濟 體 系 中 取 得 好 處 因 此, 混 合 資 產 基 金 的 風 險 水 平 通 常 介 乎 債 券 基 金 與 股 票 基 金 之 間 根 據 經 驗, 在 投 資 組 合 中, 股 票 比 重 越 高, 風 險 越 大, 而 投 資 市 場 越 分 散, 投 資 過 度 集 中 的 風 險 也 越 低 5/6

74 由 於 混 合 資 產 基 金 包 含 債 券 及 股 票 兩 類 投 資 產 品, 因 此 預 期 回 報 通 常 高 於 債 券 基 金 但 低 於 股 票 基 金 某 些 混 合 資 產 基 金 ( 稱 為 目 標 日 期 基 金 ) 會 在 計 劃 成 員 臨 近 退 休 時, 自 動 調 整 其 投 資 組 合 內 的 資 產 分 配 ( 即 投 資 於 股 票 及 債 券 的 比 例 ) 隨 着 目 標 日 期 臨 近, 這 些 基 金 會 減 持 股 票, 並 會 逐 步 增 持 債 券 等 保 守 資 產, 改 變 投 資 組 合 ( i v) 股 票 基 金 股 票 基 金 主 要 投 資 於 在 證 券 交 易 所 買 賣 的 股 票 股 票 基 金 的 投 資 目 標, 是 透 過 投 資 於 公 司 股 票, 令 資 本 長 期 增 長, 從 而 取 得 高 回 報 股 票 市 場 可 於 短 時 間 內 大 上 大 落, 股 票 基 金 的 價 格 亦 會 隨 之 波 動 不 定 股 票 基 金 種 類 繁 多, 可 按 投 資 地 區 劃 分, 例 如 投 資 於 全 球 各 大 股 市 的 環 球 股 票 基 金, 或 投 資 於 亞 太 股 市 的 亞 太 區 股 票 基 金 ( v ) 緊 貼 指 數 基 金 緊 貼 指 數 基 金 屬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首 要 目 標 是 要 緊 貼 或 模 擬 某 個 股 票 指 數 或 債 務 證 券 指 數 的 投 資 表 現, 從 而 提 供 或 取 得 與 有 關 指 數 的 表 現 符 合 或 對 應 的 投 資 回 報 緊 貼 指 數 基 金 可 通 過 參 照 某 特 定 指 數 的 成 分 證 券 的 相 關 比 重, 將 全 部 或 絕 大 部 分 資 產, 投 資 於 該 指 數 的 成 分 證 券 或 該 指 數 具 代 表 性 的 成 分 證 券 樣 本, 從 而 緊 貼 該 指 數 的 表 現 5.4 核 准 匯 集 投 資 基 金 匯 集 投 資 基 金 的 核 准 假 如 成 分 基 金 並 非 以 內 部 投 資 組 合 的 形 式 運 作, 則 可 投 資 於 經 核 准 的 匯 集 投 資 基 金 匯 集 投 資 基 金 由 積 金 局 根 據 一 般 規 例 及 強 積 金 投 資 基 金 守 則 的 規 定 核 准 只 供 強 積 金 計 劃 投 資 的 匯 集 投 資 基 金, 由 證 監 會 根 據 證 監 會 強 積 金 產 品 守 則 列 明 的 規 定 認 可 5/7

75 同 時 供 強 積 金 計 劃 服 務 提 供 者 及 零 售 投 資 者 投 資 而 又 屬 單 位 信 託 的 匯 集 投 資 基 金, 則 由 證 監 會 根 據 證 監 會 強 積 金 產 品 守 則 及 單 位 信 託 及 互 惠 基 金 守 則 列 明 的 規 定 認 可 匯 集 投 資 基 金 的 種 類 成 分 基 金 可 投 資 於 一 個 或 多 個 經 核 准 的 匯 集 投 資 基 金 核 准 匯 集 投 資 基 金 的 形 式, 可 以 是 保 險 單 單 位 信 託 或 互 惠 基 金 ( 但 按 照 現 行 香 港 法 律, 成 立 互 惠 基 金 並 不 可 行 ) 與 成 分 基 金 一 樣, 核 准 匯 集 投 資 基 金 必 須 受 香 港 法 律 管 限 ( a) 單 位 信 託 屬 單 位 信 託 的 匯 集 投 資 基 金, 必 須 獲 證 監 會 按 照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104 條 認 可 為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 b ) 保 險 單 屬 保 險 單 的 核 准 匯 集 投 資 基 金, 必 須 是 獲 授 權 保 險 人 簽 發 的 類 別 G 保 險 單 ( 此 類 保 險 單 是 提 供 退 休 福 利 的 長 期 保 險 單, 亦 提 供 資 本 或 收 益 保 證 ) 有 關 受 託 人 須 在 計 劃 的 要 約 文 件 內 額 外 披 露 相 關 風 險 此 外, 一 如 單 位 信 託, 此 類 匯 集 投 資 基 金 必 須 獲 證 監 會 按 照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1 04 條 認 可 為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5.5 投 資 政 策 陳 述 書 強 積 金 法 例 規 定, 每 一 成 分 基 金 及 核 准 匯 集 投 資 基 金 必 須 擬 備 及 備 存 投 資 政 策 陳 述 書, 以 確 保 強 積 金 計 劃 及 核 准 匯 集 投 資 基 金 的 運 作 具 高 透 明 度 ( 讓 成 員 可 清 晰 瞭 解 計 劃 的 投 資 事 宜 ) 因 此, 陳 述 書 必 須 清 楚 列 明 : ( a) 基 金 的 投 資 目 標 ; ( b ) 基 金 可 能 投 資 於 的 證 券 或 其 他 資 產 類 別 ; ( c) 基 金 中 各 類 證 券 及 市 場 的 比 重 ( 比 例 ); ( d ) 整 體 投 資 組 合 的 投 資 策 略 所 承 受 的 風 險 ; ( e) 整 體 投 資 組 合 的 預 期 回 報 ; (f) 有 關 取 得 持 有 及 處 置 金 融 期 貨 合 約 及 期 權 合 約 的 政 策 ; ( g) 基 金 會 否 進 行 證 券 借 貸 5/8

76 5.6 投 資 標 準 及 限 制 為 免 計 劃 成 員 承 受 不 必 要 的 投 資 風 險, 強 積 金 法 例 就 計 劃 資 產 訂 明 一 套 全 面 的 投 資 規 定 該 套 規 定 的 要 旨 如 下 : ( a) 確 保 以 審 慎 良 好 的 方 式 管 控 投 資 ; ( b ) 確 保 投 資 組 合 符 合 所 有 須 達 到 的 標 準 ; ( c) 確 保 投 資 充 分 分 散 投 資 管 理 ( a) 對 投 資 經 理 的 規 定 ( i ) 強 積 金 計 劃 / 核 准 匯 集 投 資 基 金 的 主 要 投 資 經 理 必 須 是 在 本 地 成 立 為 法 團 的 投 資 管 理 公 司, 擁 有 至 少 $1,000 萬 繳 足 款 股 本 及 等 額 的 淨 資 產 ( ii) 投 資 經 理 必 須 獲 證 監 會 發 牌 或 註 冊 從 事 第 9 類 ( 提 供 資 產 管 理 ) 受 規 管 活 動 ( iii) 投 資 經 理 必 須 在 其 管 理 或 投 資 的 金 融 服 務 和 產 品 領 域 中, 具 所 需 資 格 及 經 驗 ( i v) 投 資 經 理 必 須 獨 立 於 強 積 金 計 劃 / 核 准 匯 集 投 資 基 金 的 受 託 人 及 保 管 人, 以 及 獨 立 於 保 管 人 的 任 何 獲 轉 授 人 ( v )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投 資 管 理 須 遵 守 法 例 列 明 的 投 資 限 制 ( b ) 投 資 經 理 的 獲 轉 授 人 ( i ) 強 積 金 計 劃 / 核 准 匯 集 投 資 基 金 的 投 資 經 理 在 取 得 受 託 人 的 核 准 後, 可 把 投 資 管 理 的 職 能 授 予 符 合 一 般 規 例 所 訂 明 的 規 定 的 公 司 / 法 團 投 資 經 理 的 獲 轉 授 人 須 獲 認 可 監 管 機 構 授 權, 並 與 一 名 以 香 港 為 基 地 的 投 資 經 理 有 聯 繫 ( ii) 投 資 經 理 的 獲 轉 授 人 必 須 獨 立 於 強 積 金 計 劃 / 核 准 匯 集 投 資 基 金 的 受 託 人 及 保 管 人, 以 及 獨 立 於 保 管 人 的 任 何 獲 轉 授 人 5/9

77 5.6.2 准 許 投 資 項 目 對 強 積 金 投 資 產 品 施 加 的 規 定, 必 須 力 求 平 衡 : 一 方 面 能 保 障 計 劃 的 資 產, 另 一 方 面 能 賦 予 投 資 經 理 合 理 程 度 的 彈 性, 作 出 投 資 決 定 法 例 因 此 就 強 積 金 計 劃 / 核 准 匯 集 投 資 基 金 訂 明 准 許 投 資 項 目 准 許 投 資 項 目 包 括 : ( a) 股 票 及 其 他 證 券 此 類 投 資 工 具 包 括 在 核 准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並 已 繳 足 股 款 的 股 份 ; 獲 積 金 局 核 准 的 緊 貼 指 數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 在 獲 積 金 局 核 准 的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證 券, 例 如 在 核 准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已 繳 足 股 款 證 券 單 據 或 憑 證 ( 其 基 礎 股 票 亦 在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包 括 美 國 預 託 證 券 環 球 預 託 證 券, 以 及 在 若 干 核 准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房 地 產 信 託 基 金 的 投 資 就 強 積 金 投 資 而 言, 未 繳 足 股 款 的 股 份 及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的 股 份 都 不 是 准 許 投 資 項 目 另 一 方 面, 當 投 資 於 某 些 股 票 及 其 他 證 券 認 可 單 位 信 託 及 認 可 互 惠 基 金 時, 須 遵 守 訂 明 的 投 資 限 制 ( b ) 銀 行 存 款 銀 行 存 款 ( 純 存 款 ) 必 須 存 放 於 認 可 財 務 機 構 或 合 資 格 海 外 銀 行, 並 遵 守 所 規 定 的 比 率 限 制, 以 免 把 過 多 資 金 存 放 於 單 一 財 務 機 構 內 ( c) 債 務 證 券 及 可 轉 換 債 務 證 券 債 務 證 券 必 須 由 政 府 或 地 位 相 若 的 機 構 發 行 或 擔 保 ; 或 符 合 積 金 局 所 訂 明 的 信 貸 評 級 規 定 ; 或 在 核 准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如 債 務 證 券 由 有 股 份 在 核 准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公 司 發 行 或 擔 保 ) 在 核 准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並 可 轉 換 至 亦 在 核 准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股 票 的 可 轉 換 債 務 證 券, 或 符 合 信 貸 評 級 規 定 的 可 轉 換 債 務 證 券, 亦 屬 准 許 投 資 項 目 ( d ) 金 融 衍 生 工 具 金 融 衍 生 工 具 包 括 金 融 期 貨 期 權 合 約 及 貨 幣 遠 期 合 約, 要 運 用 這 些 工 具 投 資, 必 須 遵 從 一 般 規 例 所 訂 明 的 限 制 認 股 權 證 亦 屬 金 融 衍 生 工 具, 據 規 定, 認 股 權 證 最 高 只 可 佔 成 分 基 金 或 核 准 匯 集 投 資 基 金 資 金 總 額 的 5% 5/10

78 5.6.3 其 他 投 資 限 制 ( a) 分 散 投 資 一 般 而 言, 強 積 金 基 金 投 資 於 由 一 名 發 行 人 發 行 的 證 券 及 准 許 投 資 項 目 的 總 值, 不 得 超 逾 該 基 金 總 資 產 值 的 10% ( b ) 借 入 及 借 出 證 券 的 限 制 ( i ) 不 論 是 強 積 金 計 劃 中 的 成 分 基 金 還 是 核 准 匯 集 投 資 基 金, 都 不 得 借 入 證 券 ( ii)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成 分 基 金 或 核 准 匯 集 投 資 基 金 持 有 的 證 券 可 予 借 出, 但 該 項 借 出 不 得 超 過 該 基 金 資 產 的 百 分 之 十, 並 須 符 合 相 關 強 積 金 法 例 及 指 引 所 訂 明 的 其 他 規 定 ( c) 借 入 款 項 的 限 制 只 可 為 以 下 目 的 而 借 入 款 項 : (i) 向 計 劃 成 員 支 付 或 就 計 劃 成 員 支 付 累 算 權 益 ( ii) 為 了 結 算 一 項 與 取 得 證 券 或 其 他 投 資 項 目 有 關 的 交 易 上 述 的 借 入 款 項 安 排 須 進 一 步 遵 守 一 般 規 例 所 訂 明 的 其 他 規 定 ( d ) 對 取 得 帶 有 無 限 法 律 責 任 的 證 券 的 限 制 強 積 金 基 金 不 得 投 資 於 涉 及 承 擔 潛 在 有 無 限 法 律 責 任 的 證 券 ( e) 僱 主 營 辦 計 劃 的 投 資 限 制 僱 主 營 辦 計 劃 不 得 把 多 於 10% 的 資 產 投 資 於 參 與 僱 主 或 其 有 聯 繫 者 的 股 票 或 其 他 證 券, 或 由 參 與 僱 主 或 其 有 聯 繫 者 發 行 的 股 票 或 其 他 證 券 港 元 貨 幣 風 險 強 積 金 計 劃 下 每 一 成 分 基 金 的 資 產, 必 須 持 有 最 少 30% 的 港 元 貨 幣 投 資 項 目 ( 指 面 額 為 港 元 的 投 資 項 目, 而 該 投 資 項 目 5/11

79 作 對 沖, 以 符 合 此 項 規 定 5.7 費 用 及 收 費 廣 義 來 說, 向 強 積 金 計 劃 收 取 的 費 用 可 分 為 以 下 三 類 : ( a) 按 資 產 計 算 的 費 用, 如 受 託 人 保 管 人 及 投 資 管 理 費 用 ( b) 每 年 或 一 次 過 向 計 劃 成 員 收 取 的 整 筆 費 用, 如 參 加 費 及 周 年 成 員 費 ( c) 按 情 況 收 取 的 費 用, 如 向 計 劃 成 員 收 取 給 予 受 託 人 投 資 指 示 的 費 用 受 託 人 及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收 費 水 平, 主 要 由 自 由 競 爭 及 市 場 力 量 決 定 積 金 局 通 常 不 規 管 收 費 的 水 平, 但 受 託 人 及 服 務 提 供 者 必 須 遵 守 若 干 規 定, 包 括 : ( a) 必 須 向 計 劃 成 員 清 楚 說 明 現 行 及 最 高 的 收 費 水 平 ( b ) 修 訂 最 高 收 費 水 平 前, 須 先 獲 得 積 金 局 及 證 監 會 核 准 才 可 生 效 ( c) 如 基 金 的 管 理 人 或 與 該 管 理 人 有 聯 繫 的 人 管 理 相 關 的 成 分 基 金, 則 不 得 就 該 基 金 的 管 理 工 作 收 取 額 外 的 首 次 費 用 ( d ) 就 強 積 金 保 守 基 金 而 言, 必 須 當 基 金 的 回 報 高 於 以 積 金 局 所 公 布 的 訂 明 儲 蓄 利 率 來 計 算 的 回 報 時, 才 可 收 取 行 政 開 支 首 次 費 用 贖 回 費 用 及 買 賣 差 價, 一 律 不 得 徵 收 收 費 比 較 平 台 為 協 助 計 劃 成 員 更 清 楚 瞭 解 及 易 於 比 較 強 積 金 基 金 及 計 劃 的 收 費, 積 金 局 在 其 網 站 推 出 收 費 比 較 平 台, 並 上 載 基 金 開 支 比 率 及 基 金 風 險 標 記 等 實 用 資 料, 以 供 計 劃 成 員 參 考 收 費 比 較 平 台 提 供 的 資 料 僅 供 一 般 參 考, 計 劃 成 員 應 查 閱 由 受 託 人 直 接 提 供 的 資 料 除 收 費 資 料 外, 收 費 比 較 平 台 亦 提 供 各 基 金 五 年 期 及 十 年 期 的 年 率 化 回 報 不 過, 計 劃 成 員 應 留 意, 過 往 的 投 資 表 現 的 資 料, 未 必 是 未 來 表 現 的 可 靠 指 標 低 收 費 基 金 列 表 為 進 一 步 提 高 基 金 資 訊 的 透 明 度, 積 金 局 網 站 亦 提 供 低 收 費 基 金 列 表 一 般 而 言, 低 收 費 基 金 是 指 基 金 開 支 比 率 或 現 行 管 理 費 用 低 5/12

80 於 某 一 限 額 的 基 金 低 收 費 基 金 列 表 亦 列 載 基 金 收 費 及 回 報 等 其 他 資 料, 以 供 參 考 5.8 強 積 金 計 劃 / 成 分 基 金 的 轉 換 此 類 轉 換 的 主 要 特 點 包 括 : ( a) 計 劃 成 員 可 選 擇 將 其 供 款 投 資 於 強 積 金 計 劃 中 任 何 一 個 成 分 基 金 ( b ) 計 劃 成 員 必 須 獲 准 每 年 最 少 可 更 改 所 選 擇 的 成 分 基 金 一 次 ( c) 僱 主 選 擇 參 加 另 一 強 積 金 計 劃 時, 只 須 將 僱 員 的 累 算 權 益 轉 移 至 該 計 劃 便 可 ( d) 如 業 務 的 擁 有 權 有 所 改 變, 而 新 僱 主 同 意 承 認 其 僱 員 受 僱 於 前 僱 主 的 僱 用 期, 並 承 擔 前 僱 主 在 該 僱 員 的 遣 散 費 或 長 期 服 務 金 方 面 的 法 律 責 任, 則 新 僱 主 可 選 擇 參 加 另 一 強 積 金 計 劃, 並 把 其 僱 員 的 累 算 權 益 轉 移 到 該 計 劃 ( e) 僱 員 於 終 止 受 僱 時, 可 選 擇 將 累 算 權 益 保 留 在 計 劃 內, 或 轉 移 至 他 們 所 選 擇 的 強 積 金 計 劃, 或 轉 移 至 新 僱 主 的 強 積 金 計 劃 (f) 僱 員 亦 可 於 每 個 公 曆 年 至 少 一 次, 選 擇 把 現 職 期 間 作 出 的 強 制 性 供 款 所 產 生 的 累 算 權 益, 由 其 相 關 僱 主 所 揀 選 的 強 積 金 計 劃 轉 移 至 他 們 自 選 的 強 積 金 計 劃 ( 僱 員 自 選 安 排 ) ( g) 不 論 累 算 權 益 的 轉 移 次 數 及 類 別 為 何, 受 託 人 不 得 向 計 劃 成 員 收 取 費 用 或 施 加 罰 款, 或 從 計 劃 成 員 的 帳 戶 扣 除 費 用 或 罰 款, 但 為 了 落 實 該 項 轉 移 而 進 行 買 賣 投 資 所 招 致 的, 或 合 理 地 相 當 可 能 如 此 招 致 的, 及 須 向 某 方 ( 該 核 准 受 託 人 除 外 ) 支 付 的 必 需 交 易 費 用, 則 不 在 此 限 5.9 強 積 金 投 資 基 金 披 露 守 則 ( 披 露 守 則 ) 為 確 保 僱 主 及 計 劃 成 員 掌 握 足 夠 資 訊, 以 及 協 助 計 劃 成 員 作 出 有 根 據 的 投 資 決 定, 積 金 局 發 出 強 積 金 投 資 基 金 披 露 守 則 ( 披 露 守 則 ), 向 受 託 人 及 其 他 服 務 提 供 者 提 供 指 導, 說 明 有 關 強 積 金 計 劃 成 分 基 金 費 用 及 投 資 表 現 的 資 料 披 露 事 宜 總 括 而 言, 披 露 守 則 規 定 受 託 人 必 須 向 僱 主 及 計 劃 成 員 提 供 下 列 資 料 : ( a) 收 費 表 為 方 便 比 較 基 金 收 費 及 令 收 費 資 料 一 目 了 然, 所 有 收 費 項 目 均 5/13

81 須 以 一 致 的 方 式 和 格 式 於 收 費 表 列 出 收 費 表 必 須 載 有 : ( i ) 所 有 收 費 ; ( ii) 各 項 收 費 的 用 途 ; ( iii) 每 項 收 費 的 現 行 水 平 ; 及 ( i v) 每 項 收 費 的 付 款 人 收 費 表 須 包 括 在 計 劃 的 要 約 文 件 內 ( b ) 持 續 成 本 列 表 持 續 成 本 列 表 按 同 一 套 假 設 因 素, 以 實 際 數 額 向 計 劃 成 員 及 準 計 劃 成 員 說 明 在 經 過 數 個 年 期 之 後, 他 們 因 投 資 於 某 一 基 金 而 須 支 付 的 費 用 總 額 持 續 成 本 列 表 可 包 括 在 計 劃 的 要 約 文 件 內, 或 連 同 計 劃 的 要 約 文 件 一 同 發 放, 且 須 按 照 最 近 期 的 基 金 開 支 比 率 每 年 更 新 一 次 凡 屬 強 積 金 保 守 基 金 某 類 保 證 基 金 及 新 推 出 的 成 分 基 金, 都 無 須 提 供 持 續 成 本 列 表, 但 強 積 金 保 守 基 金 須 另 行 提 供 收 費 解 說 例 子 ( c) 基 金 便 覽 為 確 保 計 劃 成 員 可 取 得 計 劃 的 最 基 本 資 料, 核 准 受 託 人 須 為 每 一 成 分 基 金 編 製 載 有 下 列 資 料 的 基 金 便 覽 : ( i ) 每 一 基 金 的 淨 資 產 值 ; ( ii) 每 一 基 金 的 推 出 日 期 ; ( iii) 有 關 基 金 目 標 及 自 上 一 份 基 金 便 覽 發 布 以 來 任 何 有 關 基 金 投 資 政 策 陳 述 書 及 目 標 的 變 更 的 簡 述 ; ( i v) 每 一 基 金 的 資 產 分 配 ; ( v ) 十 大 資 產 組 合 佔 基 金 淨 資 產 值 的 百 分 比 ; ( v i) 基 金 的 定 期 回 報 率 ; ( v ii) 基 金 表 現 與 基 準 ( 如 有 使 用 ) 的 比 較 ; ( v iii) 最 近 期 的 基 金 開 支 比 率 ; ( ix) 對 基 金 風 險 水 平 的 一 般 說 明 ; (x ) 基 金 類 型 描 述 ; 及 (x i) 對 基 金 表 現 市 場 回 顧 及 市 場 展 望 的 綜 合 意 見 5/14

82 核 准 受 託 人 須 於 計 劃 的 每 個 財 政 年 度 至 少 發 布 兩 份 基 金 便 覽 其 中 一 份 須 與 周 年 權 益 報 表 一 併 發 布, 另 一 份 則 須 於 匯 報 日 ( 即 有 關 計 劃 財 政 年 度 終 結 六 個 月 後 的 一 日 ) 後 兩 個 月 內 發 布 ( d ) 基 金 開 支 比 率 基 金 開 支 比 率 反 映 基 金 開 支 佔 基 金 資 產 值 的 百 分 比 如 基 金 投 資 於 一 個 或 一 組 核 准 匯 集 投 資 基 金, 則 計 算 基 金 開 支 比 率 時 須 計 及 核 准 匯 集 投 資 基 金 的 收 費 所 有 成 分 基 金 及 核 准 匯 集 投 資 基 金 均 須 計 算 周 年 基 金 開 支 比 率, 而 基 金 便 覽 成 分 基 金 的 持 續 成 本 列 表 計 劃 及 核 准 匯 集 投 資 基 金 的 周 年 報 表, 都 必 須 披 露 該 比 率 成 立 不 足 兩 年 的 基 金, 則 不 用 披 露 基 金 開 支 比 率 ( e) 周 年 權 益 報 表 提 供 周 年 權 益 報 表 的 目 的, 是 為 了 確 定 計 劃 成 員 的 身 分 及 資 料 帳 戶 狀 況 及 持 有 的 帳 戶 數 目 周 年 權 益 報 表 有 助 計 劃 成 員 查 核 帳 戶 收 支 ( 包 括 供 款 的 存 入 權 益 的 轉 移 及 其 他 交 易 ) ; 確 定 帳 戶 結 餘 及 累 算 權 益 款 額 歸 屬 款 項, 以 及 帳 戶 在 有 關 財 政 期 內 的 益 損 ) 周 年 權 益 報 表 反 映 計 劃 成 員 的 帳 戶 在 過 去 某 一 個 時 間 點 的 紀 錄 周 年 權 益 報 表 的 內 容 規 定 現 載 於 披 露 守 則 F 部 周 年 權 益 報 表 必 須 在 計 劃 的 財 政 期 完 結 後 三 個 內 發 出 5.10 對 強 積 金 投 資 基 金 的 持 續 監 察 為 確 保 強 積 金 在 有 關 投 資 合 規 及 基 金 管 治 方 面 的 規 定 得 以 妥 為 遵 守, 積 金 局 定 期 就 強 積 金 產 品 進 行 下 列 各 項 實 地 及 非 實 地 監 察 活 動 : ( i ) 透 過 對 受 託 人 及 投 資 經 理 進 行 實 地 及 非 實 地 監 察, 審 視 其 管 治 安 排 合 規 框 架 及 詳 細 管 控 措 施 ; ( ii) 收 集 強 積 金 基 金 投 資 組 合 的 資 料, 並 查 核 強 積 金 投 資 合 規 情 況 ; ( iii) 審 閱 強 積 金 受 託 人 提 交 的 報 表 及 跟 進 當 中 發 現 的 不 正 常 事 項 ; ( i v) 監 察 強 積 金 的 保 管 人 安 排, 以 確 保 強 積 金 資 產 得 到 妥 善 保 管 ; 5/15

83 ( v ) 監 察 個 別 強 積 金 基 金 的 表 現, 以 及 對 受 託 人 / 投 資 經 理 採 取 必 要 的 跟 進 行 動 ; ( v i ) 評 估 由 強 積 金 受 託 人 匯 報 或 由 積 金 局 發 現 的 投 資 違 規 個 案, 確 保 所 有 違 規 個 案 得 以 妥 善 糾 正, 而 受 影 響 的 強 積 金 基 金 亦 獲 得 適 當 賠 償, 並 且 確 保 受 託 人 及 投 資 經 理 已 採 取 有 效 的 防 範 措 施, 以 防 止 同 類 事 件 再 發 生 ; ( v ii) 定 期 查 核 緊 貼 指 數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是 否 符 合 核 准 規 定 ; 及 ( v iii) 定 期 為 強 積 金 受 託 人 及 投 資 經 理 的 合 規 主 任 舉 辦 分 享 會, 並 向 強 積 金 受 託 人 發 出 通 訊, 讓 他 們 掌 握 有 關 強 積 金 法 例 的 資 訊 及 最 新 發 展 - o - o - o - 5/16

84 模 擬 試 題 甲 類 問 題 1 在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成 分 基 金 中, 必 須 至 少 有 一 個 基 金 : ( a) 是 強 積 金 保 守 基 金 ;..... ( b ) 完 全 由 股 票 組 成 ;..... ( c) 只 由 債 券 組 成 ;..... ( d ) 是 核 准 匯 集 投 資 基 金..... [ 答 案 請 參 閱 5.3.2] 2 下 列 哪 項 並 非 核 准 匯 集 投 資 基 金? ( a) 認 可 單 位 信 託 ;..... ( b ) 認 可 互 惠 基 金 ;..... ( c) 受 外 地 法 律 管 限 的 投 資 基 金 ;..... ( d ) 保 險 單..... [ 答 案 請 參 閱 5.4.2] 乙 類 問 題 3 在 下 列 有 關 成 分 基 金 的 陳 述 中, 哪 三 項 是 正 確 的? ( i ) 所 有 成 分 基 金 均 須 經 積 金 局 核 准 ( ii) 只 有 某 類 強 積 金 計 劃 成 員 才 可 投 資 於 成 分 基 金 ( iii) 每 個 成 分 基 金 每 月 至 少 有 一 個 交 易 日 ( i v) 每 一 成 分 基 金 須 各 有 投 資 政 策 ( a) ( i ) (ii) 及 (iii);..... ( b ) ( i ) (ii) 及 (i v);..... ( c) ( i ) (iii) 及 (i v );..... ( d ) ( ii) (i ii) 及 ( iv)..... [ 答 案 請 參 閱 5.1 及 5.3.1] 5/17

85 4 在 下 列 哪 種 情 況 下, 強 積 金 保 守 基 金 的 管 理 人 不 能 在 某 個 月 份 從 基 金 中 扣 除 行 政 費 用? ( i ) 基 金 的 投 資 收 入 為 $ 3,000, 而 按 訂 明 儲 蓄 利 率 計 算 的 回 報 為 $2,000 ( ii) 基 金 的 投 資 收 入 為 $ 3,000, 而 按 訂 明 儲 蓄 利 率 計 算 的 回 報 為 $3,000 ( iii) 基 金 的 投 資 收 入 為 $ 3,000, 而 按 訂 明 儲 蓄 利 率 計 算 的 回 報 為 $4,000 ( i v) 基 金 的 投 資 收 入 為 $ 6,000, 而 按 訂 明 儲 蓄 利 率 計 算 的 回 報 為 $5,000 ( a) ( i ) 及 (ii);..... ( b ) ( i ) 及 (iii);..... ( c) ( ii) 及 (i ii);..... ( d ) ( iii) 及 ( iv)..... [ 答 案 請 參 閱 5.3.2] 5 收 費 表 須 列 出 以 下 哪 些 資 料? ( i ) 所 有 收 費 ( ii) 每 項 收 費 的 現 行 水 平 ( iii) 各 項 收 費 的 用 途 ( i v) 每 項 收 費 的 付 款 人 ( a) ( i ) 及 (ii i);..... ( b ) ( i ) (ii) 及 (iii);..... ( c) ( ii) (i ii) 及 ( iv);..... ( d ) ( i ) (ii) (iii) 及 ( iv)..... [ 答 案 請 參 閱 5.9] [ 答 案 可 於 本 手 冊 最 後 一 頁 查 閱 ] 5/18

86 6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與 強 積 金 制 度 的 銜 接 安 排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指 受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條 例 規 管 的 退 休 計 劃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與 強 積 金 制 度 存 在 許 多 相 互 影 響 的 地 方 強 積 金 計 劃 與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的 不 同 之 處, 在 於 前 者 是 強 制 設 立 的 計 劃, 後 者 則 由 僱 主 為 照 顧 僱 員 的 退 休 福 利 而 自 願 設 立 在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下, 僱 員 在 終 止 服 務 死 亡 或 退 休 時, 均 可 獲 以 退 休 金 津 貼 酬 金 或 其 他 形 式 支 付 的 利 益 除 若 干 例 外 情 況 外, 所 有 在 香 港 及 從 香 港 營 辦 的 退 休 計 劃 ( 不 包 括 強 積 金 計 劃 ), 必 須 根 據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條 例 辦 理 註 冊 或 申 請 豁 免, 法 例 另 給 予 僱 主 相 當 大 的 彈 性 擬 備 該 等 計 劃 的 規 則 和 條 文 6.1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的 種 類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可 按 不 同 方 法 分 類, 例 如 所 提 供 權 益 的 種 類 計 劃 屬 職 業 退 休 註 冊 計 劃 還 是 屬 職 業 退 休 豁 免 計 劃, 以 及 是 否 獲 強 積 金 法 例 豁 免 等 所 提 供 權 益 的 種 類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可 根 據 所 提 供 權 益 的 種 類 分 為 以 下 兩 類 : ( a) 界 定 供 款 計 劃 僱 主 及 僱 員 的 供 款 率 有 明 確 界 定 ; 累 算 權 益 按 累 積 供 款 及 投 資 收 入 計 算 ( b ) 界 定 利 益 計 劃 僱 主 的 供 款 率 並 無 明 確 界 定, 而 是 按 精 算 師 不 時 進 行 精 算 估 值 後 所 建 議 的 供 款 率 而 定 成 員 最 終 可 享 有 的 權 益 一 般 按 照 由 其 年 齡 服 務 年 資 最 終 平 均 工 資 等 因 素 組 成 的 公 式 釐 定 混 合 計 劃 兼 備 界 定 供 款 計 劃 和 界 定 利 益 計 劃 的 特 色, 亦 歸 類 為 界 定 利 益 計 劃 屬 職 業 退 休 註 冊 計 劃 還 是 屬 職 業 退 休 豁 免 計 劃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可 視 乎 是 否 獲 豁 免 註 冊 而 分 為 以 下 兩 類 : 6/1

87 ( a) 職 業 退 休 註 冊 計 劃 如 上 文 所 述, 所 有 在 香 港 及 從 香 港 營 辦 的 退 休 計 劃, 必 須 根 據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條 例 註 冊, 但 如 屬 以 下 其 中 一 類 計 劃 則 除 外 : ( i ) 載 錄 於 條 例 ( 不 包 括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條 例 ) 或 根 據 條 例 設 立 的 計 劃 ( 例 如 : 根 據 強 積 金 條 例 設 立 的 強 積 金 計 劃 ); ( ii) 由 香 港 以 外 國 家 或 地 區 的 政 府 或 其 非 為 牟 利 而 營 辦 的 代 理 機 構 設 立 的 計 劃 ; (iii) 符 合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條 例 所 訂 準 則 獲 豁 免 的 計 劃 第 (i ) 及 (ii) 項 的 計 劃 不 在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條 例 的 管 限 範 圍 內, 因 此 無 須 根 據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條 例 申 請 註 冊 或 豁 免 第 (iii) 項 計 劃 則 須 根 據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條 例 申 請 豁 免, 而 非 申 請 註 冊 ( b ) 職 業 退 休 豁 免 計 劃 此 類 計 劃 指 上 文 第 ( a)(iii) 項 所 述 的 計 劃 此 類 計 劃 獲 得 豁 免, 無 須 根 據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條 例 註 冊, 是 由 於 此 類 計 劃 是 符 合 若 干 規 定 的 離 岸 計 劃, 或 是 由 於 其 持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分 證 的 計 劃 成 員 人 數 少 於 訂 明 的 限 制 是 否 獲 強 積 金 法 例 豁 免 此 分 類 方 法 順 應 香 港 當 年 實 施 強 積 金 制 度 而 產 生, 應 是 與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最 相 關 的 分 類 方 法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可 選 擇 不 同 的 方 案 與 強 積 金 制 度 銜 接 其 中 一 項 方 案 是 申 請 強 積 金 豁 免, 使 僱 主 及 受 現 有 計 劃 保 障 的 僱 員 可 獲 豁 免 而 無 須 受 強 積 金 法 例 管 限 ( a) 獲 強 積 金 法 例 豁 免 的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此 類 計 劃 指 符 合 申 請 強 積 金 豁 免 證 明 書 的 規 定, 並 已 獲 得 強 積 金 法 例 豁 免 的 職 業 退 休 註 冊 計 劃 或 職 業 退 休 豁 免 計 劃 此 類 計 劃 可 拒 絕 或 接 受 新 成 員 參 加 ( b ) 非 獲 強 積 金 法 例 豁 免 的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此 類 計 劃 指 因 不 合 資 格 或 並 無 提 出 強 積 金 豁 免 申 請 而 沒 有 獲 發 強 積 金 豁 免 證 明 書 的 計 劃 6/2

88 簽 發 強 積 金 豁 免 證 明 書 的 準 則 列 載 於 特 點 比 較 為 瞭 解 強 積 金 計 劃 與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的 異 同, 現 把 兩 者 的 特 點 比 較 如 下 : 強 積 金 計 劃 (a) 必 定 是 界 定 供 款 計 劃 (b) 強 制 設 立 (c) 受 香 港 法 律 管 限 (d) 僱 主 的 強 制 性 供 款 即 時 100% 歸 屬 於 僱 員 非 獲 強 積 金 法 例 豁 免 的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獲 強 積 金 法 例 豁 免 的 職 業 退 休 豁 免 計 劃 (a) 可 以 是 界 定 供 款 計 劃 或 界 定 利 益 計 劃 (b) 自 願 設 立 (c) 可 受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的 法 律 管 限 (d) 僱 主 供 款 的 歸 屬 視 乎 計 劃 的 管 限 規 則 而 定 1 獲 強 積 金 法 例 豁 免 的 職 業 退 休 註 冊 計 劃 (e) 受 託 人 須 經 核 准 (e) 受 託 人 無 須 經 核 准 (e) 受 託 人 須 經 核 准 (f) 其 他 特 點 : 除 非 獲 得 豁 免, 否 則 所 有 受 僱 滿 60 日 或 以 上 的 有 關 僱 員 均 須 參 加 設 有 最 低 供 款 率 權 益 須 予 保 留 權 益 可 調 動 有 關 入 息 具 明 確 定 義 設 有 最 低 有 關 入 息 水 平 設 有 最 高 有 關 入 息 水 平 對 以 下 服 務 提 供 者 設 有 資 格 規 定 : - 受 託 人 / 投 資 經 理 / 保 管 人 (f) 沒 有 相 同 的 規 定 (f) 其 他 特 點 : 新 成 員 須 保 留 最 低 強 積 金 利 益 ( 請 參 閱 6.5.3) 新 成 員 可 調 動 其 最 低 強 積 金 利 益 ( 請 參 閱 6.5.3) 對 以 下 服 務 提 供 者 設 有 最 低 標 準 : - 受 託 人 / 投 資 經 理 1 為 方 便 解 說, 我 們 把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分 為 以 下 三 類 : - 非 獲 強 積 金 法 例 豁 免 的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 即 未 獲 取 強 積 金 法 例 豁 免 的 職 業 退 休 註 冊 計 劃 及 豁 免 計 劃 ) - 獲 強 積 金 法 例 豁 免 的 職 業 退 休 豁 免 計 劃 ( 即 已 獲 取 強 積 金 法 例 豁 免 的 職 業 退 休 豁 免 計 劃 ) - 獲 強 積 金 法 例 豁 免 的 職 業 退 休 註 冊 計 劃 ( 即 已 獲 取 強 積 金 法 例 豁 免 的 職 業 退 休 註 冊 計 劃 ) 上 述 三 類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均 具 有 (a) 至 (d) 的 特 點 (e) 至 (f) 方 面, 非 獲 強 積 金 法 例 豁 免 的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與 獲 強 積 金 法 例 豁 免 的 職 業 退 休 豁 免 計 劃 具 相 同 特 點, 但 此 兩 類 計 劃 與 獲 強 積 金 法 例 豁 免 的 職 業 退 休 註 冊 計 劃 則 具 有 不 同 特 點 6/3

89 6.3 豁 免 準 則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要 獲 得 強 積 金 豁 免 的 資 格, 必 須 是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 豁 免 ) 規 例 ( 豁 免 規 例 ) 所 界 定 的 職 業 退 休 豁 免 計 劃 或 有 關 職 業 退 休 註 冊 計 劃, 並 可 能 需 符 合 其 他 豁 免 準 則 為 職 業 退 休 豁 免 計 劃 或 有 關 職 業 退 休 註 冊 計 劃 提 出 的 強 積 金 豁 免 申 請, 已 於 2000 年 5 月 3 日 截 止 於 該 日 之 後 提 出 的 申 請, 將 不 會 受 理, 惟 後 繼 計 劃 則 不 在 此 限 後 繼 計 劃 只 要 屬 有 關 職 業 退 休 註 冊 計 劃, 並 且 是 因 業 務 重 組 等 真 正 業 務 交 易 而 設 立 的, 則 即 使 於 年 5 月 3 日 之 後 才 提 出 強 積 金 豁 免 申 請, 也 可 獲 考 慮 批 准 此 外, 就 取 得 強 積 金 豁 免 的 後 繼 計 劃 而 言, 轉 移 至 該 後 繼 計 劃 的 獲 強 積 金 法 例 豁 免 的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的 現 有 成 員 2, 可 在 該 後 繼 計 劃 下 保 留 現 有 成 員 的 身 分, 無 須 受 最 低 強 積 金 利 益 條 文 所 規 限 獲 強 積 金 法 例 豁 免 的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除 須 繼 續 遵 守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條 例 的 規 定 外, 亦 須 依 從 豁 免 規 例 的 規 定 豁 免 規 例 對 獲 強 積 金 法 例 豁 免 的 職 業 退 休 註 冊 計 劃 的 規 定, 較 對 獲 強 積 金 法 例 豁 免 的 職 業 退 休 豁 免 計 劃 的 規 定 更 為 嚴 格 ( 請 參 閱 6.6) 6.4 強 積 金 實 施 後 的 不 同 形 式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強 積 金 制 度 的 實 施, 令 原 已 營 辦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的 僱 主 須 決 定 是 否 繼 續 營 辦 計 劃 ; 若 然, 則 須 決 定 應 如 何 ( 或 可 如 何 ) 繼 續 營 辦 無 論 僱 主 決 定 如 何 處 理 現 行 的 計 劃, 若 計 劃 或 計 劃 的 細 節 有 所 更 改, 僱 主 必 須 遵 守 計 劃 的 條 款 可 影 響 僱 主 決 定 的 因 素 包 括 : (a) 現 行 的 僱 傭 合 約 有 否 訂 明 僱 主 須 提 供 若 干 退 休 保 障 安 排 ; 如 有, 僱 主 或 須 為 那 些 欲 保 留 在 現 有 計 劃 的 僱 員 繼 續 營 辦 計 劃 ; ( b ) 營 辦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和 強 積 金 計 劃 所 涉 及 的 相 關 行 政 和 其 他 費 用 ; ( c) 將 現 有 計 劃 的 資 產 全 數 轉 移 到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可 行 性 如 營 辦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的 僱 主 決 定 繼 續 營 辦 計 劃, 該 計 劃 應 該 以 下 列 其 中 一 種 形 式 經 營 : 2 現 有 成 員 指 在 2000 年 12 月 1 日 或 之 前 成 為 計 劃 成 員 的 有 關 僱 員 有 關 僱 員 指 年 滿 18 歲 但 未 達 65 歲 的 僱 員 6/4

90 ( a) 獲 強 積 金 法 例 豁 免 並 接 受 新 成 員 的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3 僱 主 為 新 的 有 資 格 僱 員 提 供 獲 強 積 金 法 例 豁 免 的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並 須 讓 該 等 有 關 僱 員 選 擇 參 加 獲 強 積 金 法 例 豁 免 的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或 強 積 金 計 劃 就 現 有 成 員 而 言, 僱 主 應 已 在 年 讓 他 們 選 擇 是 否 參 加 強 積 金 計 劃 ( b ) 獲 強 積 金 法 例 豁 免 但 不 接 受 新 成 員 的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此 計 劃 是 獲 強 積 金 法 例 豁 免 的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但 不 接 納 新 的 有 關 僱 員 加 入 新 僱 員 必 須 參 加 強 積 金 計 劃 現 有 成 員 則 可 繼 續 留 在 計 劃 累 積 權 益, 及 有 權 選 擇 是 否 參 加 強 積 金 計 劃 ( c) 增 補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根 據 此 方 案, 所 有 僱 員 均 受 強 積 金 計 劃 保 障 現 行 的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將 重 整, 為 現 職 僱 員 ( 或 以 及 新 的 有 資 格 僱 員 ) 提 供 額 外 權 益 這 表 示 向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作 出 的 供 款, 將 成 為 補 充 供 款, 用 以 增 補 強 積 金 規 定 的 最 低 權 益 ( d ) 凍 結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僱 主 不 會 就 僱 員 未 來 的 服 務 年 資 向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供 款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的 現 有 成 員 可 繼 續 累 算 投 資 收 益, 直 到 他 們 有 權 根 據 計 劃 的 管 限 規 則 收 取 權 益 為 止 僱 主 須 安 排 所 有 現 有 成 員 和 新 的 有 關 僱 員 參 加 強 積 金 計 劃, 並 作 出 強 制 性 供 款 另 一 方 面, 有 些 僱 主 可 能 在 強 積 金 開 始 實 施 時, 便 已 決 定 終 止 其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 亦 有 些 僱 主 可 能 在 決 定 採 用 上 述 其 中 一 種 形 式 繼 續 營 辦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的 一 段 時 間 後, 最 終 決 定 終 止 營 辦 該 計 劃 如 僱 主 決 定 終 止 營 辦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則 在 不 違 反 計 劃 管 限 規 則 的 情 況 下, 他 可 以 : ( a) 全 面 結 束 現 有 的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並 為 現 有 成 員 結 清 計 劃 的 負 債 ( 新 成 員 的 最 低 強 積 金 利 益 須 予 保 存, 不 可 結 清 ( 請 參 閱 下 文 ) ); 或 ( b ) 全 面 結 束 現 有 的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並 把 計 劃 的 所 有 資 產 轉 移 到 強 積 金 計 劃 / 其 他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從 而 取 代 現 有 計 劃 3 新 的 有 資 格 僱 員 指 有 資 格 或 將 會 有 資 格 成 為 該 計 劃 成 員 的 有 關 僱 員 6/5

91 一 般 而 言, 如 僱 主 決 定 為 成 員 結 清 計 劃 的 負 債, 則 僱 員 須 就 由 僱 主 供 款 部 分 所 產 生 的 累 算 權 益 繳 稅, 因 為 該 等 權 益 並 非 在 指 定 情 況 下 ( 例 如 退 休, 死 亡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及 離 職 ) 支 付 給 他 們 如 僱 員 在 指 定 情 況 下 獲 得 權 益, 則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權 益 可 獲 豁 免, 無 須 繳 交 薪 俸 稅 此 外, 僱 主 須 特 別 注 意 計 劃 條 款 中 有 關 終 止 計 劃 的 費 用 及 保 證 條 款 的 內 容, 否 則 可 能 會 因 終 止 計 劃 而 須 繳 交 費 用 或 蒙 受 損 失 僱 主 如 把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清 盤, 應 在 清 盤 程 序 開 始 後 的 14 日 內 知 會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註 冊 處 處 長 及 每 名 計 劃 成 員 6.5 對 現 有 成 員 及 新 的 有 資 格 僱 員 的 影 響 不 論 僱 主 作 出 哪 項 銜 接 安 排, 涉 及 的 有 關 僱 員 都 會 受 到 影 響 已 申 請 強 積 金 豁 免 的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可 能 出 現 下 列 情 況 : 現 有 成 員 選 擇 留 在 獲 強 積 金 法 例 豁 免 的 職 業 退 休 註 冊 計 劃 如 果 職 業 退 休 註 冊 計 劃 已 獲 強 積 金 法 例 豁 免, 則 現 有 成 員 在 計 劃 內 的 現 有 及 將 來 權 益, 將 不 受 就 最 低 強 積 金 利 益 而 訂 定 的 保 存 可 調 動 性 及 提 取 規 定 的 限 制 ( 請 參 閱 下 文 ) 未 達 退 休 年 齡 而 離 職 的 現 有 成 員 可 即 時 受 惠, 因 為 他 們 無 須 遵 守 上 述 規 定 視 乎 有 關 計 劃 的 管 限 規 則 或 信 託 契 據 而 定, 有 權 於 離 職 時 以 現 金 方 式 提 取 在 計 劃 內 的 相 關 離 職 權 益 此 外, 如 現 有 成 員 被 合 理 解 僱, 受 託 人 也 不 得 沒 收 現 有 成 員 的 最 低 強 積 金 利 益 現 有 成 員 選 擇 參 加 強 積 金 計 劃 選 擇 參 加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現 有 成 員 及 僱 主 須 向 強 積 金 計 劃 作 出 法 定 的 強 制 性 供 款 豁 免 規 例 規 定, 所 有 在 職 業 退 休 註 冊 計 劃 下 的 累 算 權 益 應 保 留 在 計 劃 內, 直 到 計 劃 成 員 合 資 格 提 取 為 止 不 過, 如 果 計 劃 成 員 同 意, 則 在 沒 有 違 反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的 管 限 規 則 的 情 況 下, 計 劃 成 員 的 累 算 權 益 可 按 照 其 他 方 式 處 理 6/6

92 新 的 有 資 格 僱 員 選 擇 參 加 獲 強 積 金 法 例 豁 免 的 職 業 退 休 註 冊 計 劃 與 現 有 成 員 不 同 的 是, 選 擇 參 加 此 類 計 劃 的 新 的 有 資 格 僱 員 將 受 到 就 最 低 強 積 金 利 益 而 訂 定 的 保 存 可 調 動 性 及 提 取 規 定 的 限 制 該 等 規 定 主 要 訂 明, 除 非 該 新 成 員 已 年 滿 65 歲 在 60 歲 提 早 退 休 永 久 性 地 離 開 香 港 完 全 喪 失 行 為 能 力 罹 患 末 期 疾 病 或 已 死 亡, 否 則 不 可 支 付 最 低 強 積 金 利 益 此 外, 僱 員 轉 職 時 必 須 把 最 低 強 積 金 利 益 轉 到 強 積 金 計 劃, 惟 法 例 容 許 的 例 外 情 況 除 外 最 低 強 積 金 利 益 指 以 下 兩 者 中 數 目 較 小 者 : ( a) 該 成 員 於 豁 免 證 明 書 適 用 於 該 計 劃 的 期 間 在 該 計 劃 下 所 累 算 及 持 有 的 利 益 ; ( b ) 1. 2 x 最 終 每 月 平 均 有 關 入 息 ( 2014 年 5 月 31 日 或 之 前 的 上 限 為 $25,000,2014 年 6 月 1 日 或 之 後 的 上 限 則 為 $30,000 ) x 強 積 金 實 施 後 的 服 務 年 期 4 註 : 如 計 劃 成 員 ( 不 論 屬 現 有 成 員 或 新 成 員 ) 被 合 理 解 僱, 受 託 人 不 得 沒 收 他 們 的 最 低 強 積 金 利 益 6.6 對 獲 強 積 金 法 例 豁 免 的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持 續 施 加 的 規 定 根 據 豁 免 規 例 的 規 定, 凡 獲 發 強 積 金 豁 免 證 明 書 的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的 有 關 僱 主, 必 須 : ( a) 展 示 及 提 供 豁 免 證 明 書 ( i ) 時 刻 在 以 下 地 方 的 顯 眼 位 置 展 示 豁 免 證 明 書 : 有 關 僱 主 在 香 港 的 主 要 辦 事 處 ; 如 有 關 僱 主 並 無 主 要 辦 事 處, 則 在 他 僱 用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成 員 的 每 個 處 所 4 強 積 金 實 施 後 的 服 務 年 期 的 定 義 為, 就 有 關 計 劃 的 成 員 而 言, 指 該 成 員 自 參 加 該 計 劃 的 日 期 2000 年 12 月 1 日 或 ( 如 該 成 員 之 前 已 以 罹 患 末 期 疾 病 為 理 由 獲 支 付 利 益 ) 該 計 劃 的 受 託 人 接 獲 該 成 員 提 交 並 最 後 根 據 該 理 由 獲 支 付 利 益 的 申 索 書 的 日 期 ( 以 較 遲 者 為 準 ) 起 計, 至 以 下 日 期 之 中 的 最 早 者 為 止 的 連 續 服 務 年 期 ( 包 括 一 年 的 部 分 ): 其 終 止 受 僱 的 日 期 ; 如 屬 將 計 劃 清 盤 的 情 況, 該 成 員 停 止 作 為 該 計 劃 的 成 員 的 日 期 ; 撤 回 該 計 劃 的 豁 免 證 明 書 的 生 效 日 期 ; 或 該 計 劃 的 受 託 人 接 獲 該 成 員 最 後 以 罹 患 末 期 疾 病 為 理 由 提 交 且 未 獲 支 付 利 益 的 申 索 書 的 日 期 6/7

93 ( ii) 向 每 名 成 員 提 供 強 積 金 豁 免 證 明 書 的 副 本 ( b ) 提 供 選 擇 讓 新 的 有 資 格 僱 員 自 行 選 擇 參 加 獲 強 積 金 法 例 豁 免 的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或 是 參 加 強 積 金 計 劃 5 除 以 上 規 定 外, 凡 營 辦 獲 強 積 金 法 例 豁 免 的 職 業 退 休 註 冊 計 劃 有 關 僱 主, 亦 必 須 遵 守 下 列 規 定 : ( i ) 如 削 減 僱 員 日 後 的 利 益 或 權 益 如 有 關 僱 主 決 定 削 減 任 何 成 員 日 後 在 職 業 退 休 註 冊 計 劃 下 的 利 益 或 權 益, 應 再 讓 受 影 響 的 成 員 自 行 選 擇 繼 續 參 加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或 是 改 為 參 加 強 積 金 計 劃 ( ii) 受 託 人 的 委 任 或 辭 退 確 保 有 權 辭 退 或 委 任 計 劃 受 託 人 ( 不 論 是 公 司 受 託 人 還 是 個 人 受 託 人 ) 的 人, 在 辭 退 或 委 任 受 託 人 之 前, 必 須 以 書 面 向 積 金 局 申 請 預 先 核 准 ( 預 先 核 准 規 定 ) 如 公 司 受 託 人 轉 換 董 事, 而 該 公 司 並 不 屬 於 以 下 其 中 一 類, 則 在 辭 退 或 委 任 董 事 之 前, 亦 必 須 取 得 積 金 局 的 預 先 核 准 : 在 香 港 成 立 的 註 冊 信 託 公 司 ; 與 註 冊 信 託 公 司 相 類 的 海 外 信 託 公 司, 並 已 在 香 港 具 相 當 規 模 及 控 制 權 若 受 託 人 是 註 冊 信 託 公 司, 積 金 局 已 行 使 豁 免 權 力, 使 有 權 辭 退 或 委 任 受 託 人 的 人 士, 無 須 受 預 先 核 准 規 定 的 管 限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有 關 計 劃 的 僱 主 在 委 任 或 辭 退 註 冊 信 託 公 司 當 日 之 後 的 一 個 月 內, 必 須 以 書 面 告 知 積 金 局 但 是, 如 獲 委 任 者 或 被 辭 退 者 並 非 註 冊 信 託 公 司, 則 預 先 核 准 規 定 仍 然 適 用 ( iii) 投 資 經 理 的 委 任 如 於 2000 年 12 月 1 日 及 之 後 委 任 計 劃 的 投 資 經 理, 豁 免 規 例 規 定 該 投 資 經 理 必 須 是 投 資 管 理 公 司, 而 該 公 司 必 須 : 是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V 部 獲 發 牌 照 從 事 第 9 類 ( 提 供 資 產 管 理 )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法 團, 或 獲 註 冊 經 營 該 類 業 務 的 5 倘 有 關 僱 員 受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的 成 文 法 則 規 定 須 繼 續 作 為 該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的 成 員 及 就 該 計 劃 作 出 供 款, 則 僱 主 無 須 向 該 些 僱 員 提 供 選 擇 6/8

94 認 可 機 構 ; 或 獲 積 金 局 認 可 的 海 外 機 構 授 權 經 營 資 產 管 理 業 務 以 上 所 列 舉 的 規 定, 只 是 豁 免 規 例 對 獲 強 積 金 法 例 豁 免 的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所 持 續 施 加 的 一 些 主 要 規 定, 而 非 全 部 規 定 - o - o - o - 6/9

95 模 擬 試 題 甲 類 問 題 1 香 港 的 強 積 金 計 劃 : ( a) 必 定 是 界 定 利 益 計 劃 ;... ( b ) 絕 對 不 是 界 定 供 款 計 劃 ;... ( c) 必 定 是 界 定 供 款 計 劃 ;... ( d ) 有 時 是 界 定 供 款 計 劃... [ 答 案 請 參 閱 6.2 ] 乙 類 問 題 2 如 果 決 定 把 現 行 的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清 盤, 並 由 強 積 金 計 劃 取 而 代 之, 下 列 哪 項 是 正 確 的? ( i ) 可 結 束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並 為 現 有 成 員 結 清 計 劃 的 負 債 ( ii) 可 把 所 有 資 產 轉 移 到 強 積 金 計 劃 ( iii)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不 能 結 束, 因 日 後 或 會 出 現 負 債 ( i v) 可 結 束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但 成 員 將 失 去 所 有 權 益 ( a) ( i );... ( b ) ( i ) 及 (ii);... ( c) ( ii) 及 (i ii);... ( d ) ( iii) 及 ( iv)... [ 答 案 請 參 閱 6.4 ] [ 答 案 可 於 本 手 冊 最 後 一 頁 查 閱 ] 6/10

96 7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本 章 講 解 對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的 規 管, 以 及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所 須 達 致 的 最 低 操 守 標 準 有 意 成 為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的 人 士, 必 須 特 別 留 意 本 章 內 容, 尤 其 是 有 關 註 冊 中 介 人 操 守 要 求 指 引 的 部 分 7.1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的 規 管 隨 着 近 年 市 民 對 投 資 者 保 障 的 期 望 日 益 提 高, 積 金 局 檢 討 了 自 強 積 金 制 度 開 始 實 施 以 來 在 規 管 中 介 人 方 面 的 行 政 安 排, 並 建 議 應 透 過 立 法 加 強 此 行 政 規 管 制 度 政 府 亦 認 為 建 立 法 定 框 架 規 管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從 而 為 計 劃 成 員 提 供 更 佳 保 障, 是 審 慎 的 做 法 因 此, 立 法 會 於 2012 年 6 月 制 定 年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 修 訂 ) 條 例, 該 條 例 於 2012 年 11 月 1 日 起 生 效 根 據 法 定 制 度, 積 金 局 負 責 管 理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的 註 冊 事 宜 就 註 冊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遵 守 法 例 規 定 發 出 指 引, 以 及 施 加 紀 律 處 分 ;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保 險 業 監 督 和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 證 監 會 ) 則 擔 當 法 定 的 前 線 監 督, 負 責 監 管 和 調 查 分 別 以 銀 行 業 保 險 業 和 證 券 業 為 主 要 業 務 的 註 冊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規 管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的 法 定 制 度 主 要 涵 蓋 以 下 範 疇 : ( a) 對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禁 止 ; ( b )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的 註 冊 要 求 : ( c) 前 線 監 督 的 規 管 範 圍 ; ( d ) 註 冊 中 介 人 的 操 守 要 求 ; ( e ) 註 冊 中 介 人 的 其 他 要 求 ; (f) 監 管 及 紀 律 制 裁 權 力 ; 及 ( g) 有 關 註 冊 及 紀 律 制 裁 決 定 的 上 訴 機 制 7.2 規 管 架 構 對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等 的 禁 止 ( a ) 受 規 管 活 動 關 鍵 決 定 受 規 管 意 見 及 受 規 管 者 的 定 義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條 例 ( 強 積 金 條 例 ) 禁 止 任 何 人 在 該 人 的 業 務 或 受 僱 工 作 的 過 程 中, 或 為 報 酬 而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 或 顯 示 自 己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 如 屬 例 外 情 況, 則 不 在 此 限 ( 詳 情 見 第 7.2.1(b ) 段 ) 7/1

97 任 何 人 如 作 出 以 下 行 為, 即 屬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 ( i ) 邀 請 或 誘 使, 或 企 圖 邀 請 或 誘 使 另 一 人 作 出 關 鍵 決 定 ; 或 ( ii) 提 供 受 規 管 意 見 儘 管 有 上 文 的 規 定, 任 何 人 如 : ( i ) 發 出 廣 告 邀 請 或 文 件 ; 而 ( ii) 該 廣 告 邀 請 或 文 件 的 發 出, 是 獲 證 監 會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105 條 認 可 的, 則 該 人 不 屬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任 何 人 如 就 下 列 事 宜 作 出 決 定, 即 屬 作 出 關 鍵 決 定 : ( i ) 是 否 申 請 加 入 某 強 積 金 計 劃 或 成 為 某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成 員, 或 何 時 作 出 該 申 請 ; ( ii) 是 否 申 請 以 僱 主 身 分 參 與 某 強 積 金 計 劃, 或 何 時 作 出 該 申 請 ; ( iii) 是 否 向 某 強 積 金 計 劃 供 款 ( 包 括 自 願 性 供 款 ) 或 投 資 於 某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某 成 分 基 金, 或 何 時 支 付 該 供 款 或 作 出 該 投 資 ; ( i v) 將 會 向 某 強 積 金 計 劃 供 款 ( 包 括 自 願 性 供 款 ) 的 款 額, 或 將 會 投 資 於 某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某 成 分 基 金 的 款 額 ; ( v ) 是 否 將 累 算 權 益 從 某 強 積 金 計 劃 轉 移 至 另 一 個 強 積 金 計 劃, 或 從 某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一 個 成 分 基 金 轉 移 至 該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另 一 個 成 分 基 金, 或 何 時 如 此 轉 移 該 累 算 權 益 ; ( v i) 將 會 從 某 強 積 金 計 劃 轉 移 至 另 一 個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累 算 權 益 的 款 額, 或 將 會 從 某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一 個 成 分 基 金 轉 移 至 該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另 一 個 成 分 基 金 的 累 算 權 益 的 款 額 ; ( v ii) 是 否 將 某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的 權 益 轉 移 至 某 強 積 金 計 劃, 或 何 時 如 此 轉 移 該 權 益 ; 7/2

98 ( v iii) 將 會 從 某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轉 移 至 某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權 益 的 款 額 ; ( ix) 是 否 提 出 要 求 從 某 強 積 金 計 劃 支 付 累 算 權 益 的 申 索, 或 何 時 提 出 該 申 索 ; 及 (x ) 從 強 積 金 計 劃 支 付 累 算 權 益 申 索 的 款 額 任 何 人 如 就 任 何 關 鍵 決 定 提 供 意 見, 即 屬 提 供 受 規 管 意 見 受 規 管 者 指 (i ) 註 冊 中 介 人 ( 即 主 事 中 介 人 或 附 屬 中 介 人 ) ; 或 (ii) 主 事 中 介 人 的 負 責 人 員 ( b ) 禁 止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及 例 外 情 況 禁 止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 i ) 強 積 金 條 例 第 3 4 L( 1 ) 條 禁 止 任 何 人 在 該 人 的 業 務 或 受 僱 工 作 的 過 程 中, 或 為 報 酬 而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 ii) 強 積 金 條 例 第 3 4 L( 2 ) 條 禁 止 任 何 人 顯 示 自 己 在 其 業 務 或 受 僱 工 作 的 過 程 中,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 或 顯 示 自 己 為 報 酬 而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 iii) 強 積 金 條 例 第 3 4 L( 3 ) 條 禁 止 任 何 人 採 用 或 使 用 主 事 中 介 人 附 屬 中 介 人 principal i nt erm ed i ar y 或 subsidi ary i n termedi ar y 的 稱 銜 ; 或 任 何 其 他 顯 示 該 人 在 該 人 的 業 務 或 受 僱 工 作 的 過 程 中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稱 銜 ; 或 為 報 酬 而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稱 銜 禁 止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例 外 情 況 強 積 金 條 例 第 34L 條 不 禁 止 : ( i ) ( 1 ) 主 事 中 介 人 在 其 業 務 的 過 程 中, 進 行 任 何 受 規 管 活 動 或 顯 示 自 己 如 此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 或 ( 2 ) 隸 屬 某 主 事 中 介 人 的 附 屬 中 介 人 在 以 該 主 事 中 介 人 的 僱 員 代 理 人 或 代 表 的 身 分 行 事 的 過 程 中, 進 行 任 何 受 規 管 活 動 或 顯 示 自 己 如 此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 7/3

99 ( ii) 主 事 中 介 人 採 用 或 使 用 主 事 中 介 人 或 p ri n cipal i nt erm ed i ar y 的 稱 銜 ; 或 附 屬 中 介 人 採 用 或 使 用 附 屬 中 介 人 或 s ubsidi ary i nt erm edi ary 的 稱 銜 ; 及 ( iii) 若 干 其 他 類 別 的 人 士 或 公 司 在 強 積 金 條 例 第 3 4M ( 3 ) 至 ( 6 ) 條 所 訂 明 的 若 干 情 況 下,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或 提 供 受 規 管 意 見 或 顯 示 自 己 如 此 行 事 : ( 1 ) 不 禁 止 核 准 受 託 人 參 與 僱 主 或 服 務 提 供 者 為 遵 守 強 積 金 條 例 下 的 規 定 而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 2 ) 不 禁 止 積 金 局 為 執 行 強 積 金 條 例 下 的 職 能 而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 3 ) 不 禁 止 律 師 大 律 師 或 會 計 師 完 全 因 為 以 其 身 分 執 業 而 附 帶 提 供 受 規 管 意 見 ( 4 ) 不 禁 止 根 據 受 託 人 條 例 註 冊 的 信 託 公 司 ( 核 准 受 託 人 除 外 ) 完 全 因 為 履 行 其 職 責 而 附 帶 提 供 受 規 管 意 見 ( 5 ) 不 禁 止 任 何 人 透 過 普 遍 地 提 供 予 公 眾 閱 覽 的 (i ) 報 章 雜 誌 書 籍 或 其 他 刊 物 ( 只 可 經 訂 閱 提 供 者 除 外 ) ; 或 (ii) 供 公 眾 接 收 的 電 視 廣 播 或 無 線 電 廣 播, 提 供 受 規 管 意 見 ( 6 ) 不 禁 止 任 何 公 司 向 其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持 有 該 公 司 所 有 已 發 行 股 份 的 另 一 公 司, 或 上 述 另 一 公 司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提 供 受 規 管 意 見 ( c ) 與 禁 止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有 關 的 罪 行 及 罰 款 ( i ) 任 何 人 無 合 理 辯 解 或 沒 有 以 其 他 方 式 獲 得 豁 免 而 違 反 禁 止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規 定, 在 該 人 的 業 務 或 受 僱 工 作 的 過 程 中 或 為 報 酬 而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 或 顯 示 自 己 如 此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 即 屬 犯 罪 ( 1 ) 一 經 循 公 訴 程 序 定 罪, 可 處 罰 款 $5,000,000 及 監 禁 7 年, 如 有 關 罪 行 是 持 續 的 罪 行, 則 可 就 該 罪 行 持 續 的 每 一 日, 另 處 罰 款 $100,000; 或 ( 2 ) 一 經 循 簡 易 程 序 定 罪, 可 處 罰 款 $500,000 及 監 禁 7/4

100 2 年, 如 有 關 罪 行 是 持 續 的 罪 行, 則 可 就 該 罪 行 持 續 的 每 一 日, 另 處 罰 款 $10,000 ( ii) 任 何 人 如 違 反 禁 止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規 定, 而 該 人 違 反 該 條, 是 由 於 該 人 在 以 另 一 人 的 僱 員 代 理 人 或 代 表 的 身 分 行 事 的 過 程 中, 為 該 另 一 人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或 顯 示 他 們 如 此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該 人 : ( 1 ) 一 經 循 公 訴 程 序 定 罪, 可 處 罰 款 $1,000,000 及 監 禁 2 年, 如 有 關 罪 行 是 持 續 的 罪 行, 則 可 就 該 罪 行 持 續 的 每 一 日, 另 處 罰 款 $20,000; 或 ( 2 ) 一 經 循 簡 易 程 序 定 罪, 可 處 罰 款 $100,000 及 監 禁 6 個 月, 如 有 關 罪 行 是 持 續 的 罪 行, 則 可 就 該 罪 行 持 續 的 每 一 日, 另 處 罰 款 $2,000 ( iii) 任 何 人 無 合 理 辯 解 而 違 反 禁 止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規 定, 而 該 人 違 反 該 條, 是 由 於 該 人 採 用 / 使 用 主 事 中 介 人 或 附 屬 中 介 人 的 稱 銜 或 某 些 相 關 稱 銜, 即 屬 犯 罪 一 經 定 罪, 可 處 罰 款 $100,000, 如 有 關 罪 行 是 持 續 的 罪 行, 則 可 就 該 罪 行 持 續 的 每 一 日, 另 處 罰 款 $2,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的 註 冊 要 求 註 冊 中 介 人 分 為 主 事 中 介 人 及 附 屬 中 介 人 兩 類 ( i ) 主 事 中 介 人 指 獲 積 金 局 註 冊 為 可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中 介 人 的 商 業 實 體 ( 甲 類 受 規 管 者 ) (ii ) 附 屬 中 介 人 指 獲 積 金 局 註 冊 為 可 為 其 所 隸 屬 的 主 事 中 介 人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中 介 人 的 人 士 ( 乙 類 受 規 管 者 ) ( a ) 申 請 註 冊 為 主 事 中 介 人 就 根 據 強 積 金 條 例 第 34T(1 ) 條 而 要 求 註 冊 為 可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主 事 中 介 人 的 申 請 而 言, (i) 該 主 要 申 請 人 1 必 須 是 某 行 業 監 督 的 甲 類 受 規 管 者 *; ( ii) 在 緊 接 申 請 日 期 前 的 1 年 內, 該 主 要 申 請 人 作 為 甲 類 1 主 要 申 請 人 是 指 根 據 第 34T(1) 條 申 請 註 冊 為 可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中 介 人 的 人 7/5

101 受 規 管 者 的 任 何 資 格, 均 沒 有 基 於 紀 律 問 題 的 理 由 而 被 撤 銷 ( 強 積 金 條 例 第 34J(1) 條 ); ( iii) 該 主 要 申 請 人 作 為 甲 類 受 規 管 者 的 任 何 資 格, 均 沒 有 被 暫 時 撤 銷 ( 強 積 金 條 例 第 34J(2) 條 ); ( i v) 在 緊 接 申 請 日 期 前 的 1 年 內, 該 主 要 申 請 人 作 為 註 冊 中 介 人 的 註 冊, 沒 有 被 積 金 局 根 據 強 積 金 條 例 第 34ZW(3)(a)(i ) 條 撤 銷 ; 及 ( v ) 該 主 要 申 請 人 沒 有 被 積 金 局 根 據 強 積 金 條 例 第 3 4 ZW ( 3 )(a)(ii) 條 令 其 喪 失 註 冊 為 可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中 介 人 的 資 格 根 據 強 積 金 條 例 第 3 4 T(2) 條, 要 求 註 冊 為 主 事 中 介 人 的 申 請 須 同 時 隨 附 以 下 申 請 : 如 主 要 申 請 人 希 望 申 請 某 現 有 附 屬 中 介 人 作 為 主 要 申 請 人 的 負 責 人 員, ( i ) ( 1 ) 由 主 要 申 請 人 根 據 強 積 金 條 例 第 34V(1 ) 條 提 出 的 申 請, 要 求 核 准 某 附 屬 中 介 人 為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目 的 而 隸 屬 該 主 要 申 請 人 ; 及 或 ( 2 ) 由 主 要 申 請 人 根 據 強 積 金 條 例 第 3 4W (1 ) 條 提 出 的 申 請, 要 求 核 准 該 附 屬 中 介 人 作 為 該 主 要 申 請 人 的 負 責 人 員 如 申 請 人 希 望 申 請 某 名 仍 未 註 冊 為 附 屬 中 介 人 的 個 人 作 為 主 要 申 請 人 的 負 責 人 員, ( ii) ( 1 ) 由 某 名 個 人 根 據 強 積 金 條 例 第 34U(1 ) 條 提 出 的 申 請, 要 求 將 該 人 註 冊 為 可 為 該 人 所 隸 屬 的 主 事 中 介 人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中 介 人 ; ( 2 ) 由 主 要 申 請 人 根 據 強 積 金 條 例 第 34V(1 ) 條 提 出 的 申 請, 要 求 核 准 該 名 個 人 為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目 的 而 隸 屬 該 主 要 申 請 人 ; 以 及 ( 3 ) 由 主 要 申 請 人 根 據 強 積 金 條 例 第 3 4W (1 ) 條 提 出 的 申 請, 要 求 核 准 該 名 個 人 作 為 該 主 要 申 請 人 的 負 責 人 員 7/6

102 * 甲 類 受 規 管 者 : ( i ) 就 保 險 業 監 督 而 言, 指 ( 1) 根 據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第 8 條 獲 授 權 經 營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所 指 的 長 期 業 務 的 公 司 ; 或 (2 ) 獲 授 權 長 期 業 務 保 險 經 紀 ( ii) 就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而 言, 指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獲 註 冊 進 行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所 指 的 第 1 或 4 類 受 規 管 活 動 或 第 1 及 4 類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認 可 財 務 機 構 2 ( iii) 就 證 監 會 而 言, 指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獲 發 牌 進 行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所 指 的 第 1 或 4 類 受 規 管 活 動 或 第 1 及 4 類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法 團 請 注 意, 積 金 局 只 會 在 信 納 上 述 準 則 及 隨 附 申 請 的 核 准 準 則 均 已 獲 符 合, 才 會 把 申 請 人 註 冊 為 註 冊 主 事 中 介 人 ( b ) 申 請 註 冊 為 附 屬 中 介 人 申 請 人 可 向 積 金 局 提 出 申 請, 要 求 根 據 強 積 金 條 例 第 34U (1 ) 條 註 冊 為 可 為 該 人 擬 隸 屬 的 主 事 中 介 人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附 屬 中 介 人 該 等 申 請 須 隨 附 主 事 中 介 人 提 出 的 要 求 核 准 主 要 申 請 人 為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目 的 而 隸 屬 該 主 事 中 介 人 的 申 請 就 根 據 強 積 金 條 例 第 34U(1 ) 條 而 要 求 註 冊 為 附 屬 中 介 人 的 申 請 而 言, 3 ( i ) 該 主 要 申 請 人 是 某 行 業 監 督 的 乙 類 受 規 管 者 **, 但 不 是 任 何 行 業 監 督 的 甲 類 受 規 管 者 ; ( ii) 在 緊 接 申 請 日 期 前 的 1 年 內, 該 主 要 申 請 人 作 為 乙 類 受 規 管 者 的 任 何 資 格, 均 沒 有 基 於 紀 律 問 題 的 理 由 而 被 撤 銷 ( 強 積 金 條 例 第 34K(1 ) 條 ); ( iii) 該 主 要 申 請 人 作 為 乙 類 受 規 管 者 的 任 何 資 格, 均 沒 有 被 暫 時 撤 銷 ( 強 積 金 條 例 第 34K(2) 條 ); ( i v) 在 緊 接 申 請 日 期 前 的 1 年 內, 該 主 要 申 請 人 作 為 註 冊 2 3 認 可 財 務 機 構 是 指 根 據 銀 行 業 條 例 第 2 ( 1 ) 條 定 義 下 的 認 可 機 構 根 據 銀 行 業 條 例, 認 可 機 構 指 (a) 銀 行 ; ( b ) 有 限 制 牌 照 銀 行 ; 或 ( c ) 接 受 存 款 公 司 主 要 申 請 人 指 根 據 第 34U(1) 條 申 請 註 冊 為 可 為 該 人 擬 隸 屬 的 主 事 中 介 人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附 屬 中 介 人 的 人 7/7

103 中 介 人 的 註 冊, 沒 有 被 積 金 局 根 據 第 3 4 ZW ( 3 )(a)(i ) 條 撤 銷 ; ( v ) 該 主 要 申 請 人 沒 有 被 積 金 局 根 據 強 積 金 條 例 第 3 4 ZW ( 3 )(a)(ii) 條 令 其 喪 失 註 冊 為 可 為 該 主 要 申 請 人 擬 隸 屬 的 主 事 中 介 人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中 介 人 的 資 格 ; 以 及 (vi) ( 如 該 主 要 申 請 人 是 一 名 個 人 ) 在 緊 接 申 請 日 期 前 的 1 年 內, 該 主 要 申 請 人 已 在 積 金 局 指 明 的 資 格 檢 定 4 考 試 中, 考 取 合 格 的 成 績 在 以 下 情 況 下, 上 述 規 定 並 不 適 用 : 在 緊 接 申 請 日 期 前 的 3 年 內, 有 關 主 要 申 請 人 曾 註 冊 為 附 屬 中 介 人, 而 該 註 冊 已 被 撤 銷 ; 及 該 註 冊 的 撤 銷 或 ( 如 多 於 一 次 ) 該 註 冊 的 最 後 一 次 撤 銷, 不 是 因 為 沒 有 遵 守 持 續 訓 練 規 定 而 作 出 的 根 據 強 積 金 條 例 第 34U(2 ) 條, 要 求 註 冊 為 附 屬 中 介 人 的 申 請, 須 隨 附 主 事 中 介 人 根 據 第 34V(1) 條 提 出 的 要 求 核 准 主 要 申 請 人 為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目 的 而 隸 屬 該 主 事 中 介 人 的 申 請 ** 乙 類 受 規 管 者 : ( i ) 就 保 險 業 監 督 而 言, 指 : ( 1 ) 獲 委 任 長 期 業 務 保 險 代 理 人 ; ( 2 ) 獲 保 險 代 理 登 記 委 員 會 登 記 為 某 獲 委 任 長 期 業 務 保 險 代 理 人 的 負 責 人 的 人 ; ( 3 ) 獲 保 險 業 監 督 保 險 代 理 登 記 委 員 會 或 有 關 保 險 經 紀 團 體 登 記 為 ( 1 ) 某 獲 委 任 長 期 業 務 保 險 代 理 人 的 業 務 代 表 的 人 ; 或 (2) 某 獲 授 權 長 期 業 務 保 險 經 紀 的 業 務 代 表 的 人 ; 或 ( 4 ) 獲 保 險 業 監 督 或 有 關 保 險 經 紀 團 體 登 記 為 某 獲 授 權 長 期 業 務 保 險 經 紀 的 行 政 總 裁 的 人 ( ii) 就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而 言, 指 : ( 1 ) 根 據 銀 行 業 條 例 第 20 條 登 記 為 就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所 指 的 第 1 或 4 類 受 規 管 活 動 或 第 1 及 4 類 受 規 管 活 動 受 聘 用 的 有 關 人 士 ; 或 4 就 強 積 金 條 例 第 34U(4)(f) 條 所 指 明 的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包 括 :(a) 職 業 訓 練 局 舉 辦 的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考 試 ; 以 及 (b) 香 港 證 券 及 投 資 學 會 舉 辦 的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考 試 7/8

104 ( 2 ) 符 合 下 述 說 明 的 人.. 在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根 據 銀 行 業 條 例 第 71C 條 給 予 的 同 意 下, 該 人 根 據 銀 行 業 條 例 第 71D 條 獲 委 任 為 某 註 冊 機 構 的 主 管 人 員, 以 負 責 直 接 監 督 該 註 冊 機 構 所 經 營 的 每 項 構 成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所 指 的 第 1 或 4 類 受 規 管 活 動 或 第 1 及 4 類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業 務 的 經 營 ( iii) 就 證 監 會 而 言, 指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1 20 條 獲 發 牌 進 行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所 指 的 第 1 或 4 類 受 規 管 活 動 或 第 1 及 4 類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人 ( c) 申 請 核 准 某 附 屬 中 介 人 隸 屬 主 事 中 介 人 主 事 中 介 人 或 要 求 註 冊 為 主 事 中 介 人 的 人 ( 申 請 人 ) 可 向 積 金 局 提 出 申 請, 要 求 核 准 另 一 人 為 該 申 請 人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目 的 而 隸 屬 該 申 請 人 就 根 據 強 積 金 條 例 第 34V(1 ) 條 而 要 求 核 准 附 屬 中 介 人 為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目 的 而 隸 屬 該 申 請 人 的 申 請 而 言, ( i ) 申 請 人 同 意 該 附 屬 中 介 人 作 為 可 為 申 請 人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中 介 人 ; ( ii) 該 附 屬 中 介 人 是 受 僱 於 申 請 人, 或 以 申 請 人 的 代 理 人 或 代 表 的 身 分 行 事 ; 及 ( iii) 該 附 屬 中 介 人 是 某 行 業 監 督 的 乙 類 受 規 管 者, 而 該 行 業 監 督 是 申 請 人 的 前 線 監 督 ( d ) 申 請 核 准 某 名 個 人 作 為 負 責 人 員 要 求 註 冊 為 主 事 中 介 人 的 申 請 人 或 主 事 中 介 人 可 向 積 金 局 提 出 申 請, 要 求 核 准 某 名 個 人 作 為 就 該 申 請 人 而 負 有 指 明 責 任 的 人 員 就 主 事 中 介 人 或 申 請 註 冊 為 主 事 中 介 人 的 公 司 根 據 強 積 金 條 例 第 3 4W(1) 條 而 要 求 核 准 某 名 個 人 作 為 其 負 責 人 員 的 申 請 而 言 : ( i ) 該 名 個 人 是 隸 屬 於 申 請 人 的 附 屬 中 介 人 ; ( ii) 該 名 個 人 在 申 請 人 內 具 有 充 分 權 限, 並 會 獲 提 供 充 足 的 資 源 和 支 援, 以 就 申 請 人 履 行 指 明 責 任 ; 7/9

105 ( iii) 在 緊 接 申 請 日 期 前 的 1 年 內, 就 該 名 個 人 作 為 負 責 人 員 給 予 的 核 准, 沒 有 被 積 金 局 根 據 強 積 金 條 例 第 34ZW(4)(a)(i ) 條 撤 銷 ; 及 ( i v) 積 金 局 沒 有 根 據 強 積 金 條 例 第 34ZW ( 4 )(a)(ii) 條 命 令 該 名 個 人 喪 失 獲 核 准 為 主 事 中 介 人 的 負 責 人 員 的 資 格 ( e) 就 核 准 註 冊 施 加 條 件 ( i ) 積 金 局 可 在 為 主 事 中 介 人 或 附 屬 中 介 人 註 冊 核 准 附 屬 中 介 人 隸 屬 主 事 中 介 人 或 核 准 某 名 個 人 作 為 主 事 中 介 人 的 負 責 人 員 時, 施 加 其 認 為 適 當 的 條 件 ( 強 積 金 條 例 第 34X(1 ) 及 (2 ) 條 ) ( ii) 積 金 局 亦 可 在 為 上 述 的 人 或 個 人 註 冊 或 在 核 准 上 述 的 人 或 個 人 後, 就 該 註 冊 及 / 或 核 准 施 加 其 認 為 適 當 的 條 件 ( 強 積 金 條 例 第 3 4 X( 3 ) 條 ), 即 使 積 金 局 已 就 有 關 註 冊 或 核 准 施 加 條 件 ( 強 積 金 條 例 第 34X(4) 條 ), 本 規 定 仍 然 適 用 ( iii) 積 金 局 可 修 改 或 撤 銷 其 施 加 的 任 何 條 件 ( 強 積 金 條 例 第 34X(5) 條 ) ( i v) 如 積 金 局 施 加 修 訂 或 撤 銷 任 何 條 件, 會 以 書 面 通 知 有 關 各 方 ( 強 積 金 條 例 第 34X(6) 條 ) ( v ) 積 金 局 如 施 加 或 修 改 任 何 條 件, 會 以 書 面 述 明 理 由 ( 強 積 金 條 例 第 34X(7) 條 ) (f) 指 派 前 線 監 督 ( i ) 為 主 事 中 介 人 指 派 前 線 監 督 積 金 局 須 在 將 某 人 註 冊 為 主 事 中 介 人 後, 在 切 實 可 行 範 圍 內, 盡 快 指 派 某 行 業 監 督 為 該 人 的 前 線 監 督 ( 強 積 金 條 例 第 34Z(1) 條 ) ( ii) 為 附 屬 中 介 人 指 派 前 線 監 督 積 金 局 須 在 核 准 某 附 屬 中 介 人 隸 屬 某 主 事 中 介 人 後, 在 切 實 可 行 範 圍 內, 盡 快 指 派 該 主 事 中 介 人 的 前 線 監 督 為 該 附 屬 中 介 人 ( 在 該 人 以 隸 屬 該 主 事 中 介 人 的 附 屬 中 介 人 的 身 分 行 事 的 範 圍 內 ) 的 前 線 監 督 ( 強 積 金 條 例 第 34ZA( 1) 條 ) 7/10

106 ( iii) 為 負 責 人 員 指 派 前 線 監 督 積 金 局 須 在 核 准 某 名 個 人 作 為 某 主 事 中 介 人 的 負 責 人 員 後, 在 切 實 可 行 範 圍 內, 盡 快 指 派 該 主 事 中 介 人 的 前 線 監 督 為 該 名 個 人 ( 在 該 名 個 人 以 該 主 事 中 介 人 的 負 責 人 員 的 身 分 行 事 的 範 圍 內 ) 的 前 線 監 督 ( 強 積 金 條 例 第 34ZB( 1 ) 條 ) ( g ) 註 冊 中 介 人 的 公 開 紀 錄 冊 積 金 局 備 存 所 有 強 積 金 註 冊 中 介 人 的 紀 錄 冊, 讓 公 眾 透 過 互 聯 網 (www. mpfa.org.hk ) 查 閱 市 民 亦 可 透 過 以 下 方 法 查 核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的 註 冊 狀 況 : ( i ) 致 電 積 金 局 熱 線 ; 或 ( ii) 親 臨 積 金 局 辦 事 處 前 線 監 督 的 規 管 範 圍 所 有 強 積 金 註 冊 中 介 人 均 須 按 相 關 法 例 訂 明 的 準 則, 受 前 線 監 督 監 管, 有 關 準 則 如 下 : ( a) 金 融 管 理 專 員 擔 任 所 有 屬 其 受 規 管 者 的 主 事 中 介 人 的 前 線 監 督, 包 括 那 些 擁 有 雙 重 身 分, 同 時 屬 保 險 及 / 或 證 券 業 的 受 規 管 者 的 主 事 中 介 人 ; ( b ) 保 險 業 監 督 擔 任 其 他 屬 其 受 規 管 者 的 主 事 中 介 人 的 前 線 監 督, 包 括 那 些 同 時 屬 證 券 業 的 受 規 管 者 的 主 事 中 介 人 ; 及 ( c) 證 監 會 擔 任 餘 下 只 屬 證 券 業 受 規 管 者 的 主 事 中 介 人 的 前 線 監 督 積 金 局 會 根 據 上 述 指 派 準 則 為 所 有 主 事 中 介 人 指 派 適 當 的 前 線 監 督 倘 若 積 金 局 信 納 某 主 事 中 介 人 是 以 另 一 行 業 監 督 的 受 規 管 者 的 身 分 進 行 其 大 部 分 的 業 務 活 動, 積 金 局 可 指 派 該 另 一 行 業 監 督 為 該 主 事 中 介 人 的 前 線 監 督 鑑 於 附 屬 中 介 人 會 代 表 其 主 事 中 介 人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因 此 主 事 中 介 人 及 其 附 屬 中 介 人 均 受 同 一 前 線 監 督 所 規 管 受 規 管 者 的 前 線 監 督 將 按 照 註 冊 中 介 人 操 守 要 求 指 引 ( 操 守 指 引 ) ( 詳 見 第 7.4 段 ) 的 規 定, 執 行 強 積 金 條 例 下 有 關 監 督 及 調 查 受 規 管 者 的 職 能 7/11

107 當 前 線 監 督 接 獲 資 料, 發 現 受 規 管 者 可 能 沒 有 遵 從 強 積 金 條 例 訂 明 的 操 守 要 求 時, 前 線 監 督 可 展 開 調 查, 並 向 積 金 局 提 供 調 查 所 得 的 相 關 資 料, 供 積 金 局 考 慮 是 否 採 取 紀 律 行 動 註 冊 中 介 人 的 操 守 要 求 強 積 金 條 例 列 明 註 冊 中 介 人 須 遵 守 的 最 低 操 守 標 準 當 主 事 中 介 人 或 隸 屬 某 主 事 中 介 人 的 附 屬 中 介 人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時,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 a) 其 行 事 須 誠 實 公 平 符 合 客 戶 的 最 佳 利 益 及 持 正 ; ( b ) 須 以 按 理 可 預 期 一 個 審 慎 的 人 在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時 會 有 的 謹 慎 技 巧 和 努 力 行 事 ; ( c) 只 可 就 該 主 事 中 介 人 或 附 屬 中 介 人 勝 任 提 供 意 見 的 事 宜 提 供 意 見 ; ( d ) 如 為 確 保 該 受 規 管 活 動 對 有 關 客 戶 屬 適 當 而 有 需 要 顧 及 該 客 戶 的 特 定 情 況, 須 顧 及 該 情 況 ; ( e) 須 將 客 戶 為 了 作 出 任 何 關 鍵 決 定 而 有 需 要 充 分 掌 握 (f) 的 資 料, 向 該 客 戶 披 露 ; 須 盡 最 大 努 力, 避 免 該 主 事 中 介 人 或 附 屬 中 介 人 的 利 益 與 客 戶 的 利 益 出 現 衝 突, 如 出 現 該 衝 突, 須 向 客 戶 披 露 該 衝 突 ; ( g) 須 確 保 客 戶 的 資 產 獲 迅 速 妥 善 地 入 帳 ; 及 ( h ) 須 遵 守 規 則 訂 明 的 其 他 規 定 主 事 中 介 人 須 : ( a) 備 存 主 事 中 介 人 所 進 行 的 活 動 的 有 關 紀 錄, 及 備 存 隸 屬 主 事 中 介 人 的 每 名 附 屬 中 介 人 所 進 行 活 動 的 有 關 紀 錄, 以 便 該 主 事 中 介 人 的 前 線 監 督 能 確 定 主 事 中 介 人 及 隸 屬 主 事 中 介 人 的 每 名 附 屬 中 介 人 在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時, 是 否 已 遵 守 有 關 的 操 守 要 求 ; ( b ) 須 設 立 及 維 持 妥 善 的 管 控 及 程 序, 以 確 保 該 主 事 中 介 人 及 每 名 隸 屬 該 主 事 中 介 人 的 附 屬 中 介 人 均 遵 守 強 積 金 條 例 第 IVA 部 ; ( c) 須 盡 該 主 事 中 介 人 的 最 大 努 力, 確 保 隸 屬 該 主 事 中 介 人 的 附 屬 中 介 人 遵 從 主 事 中 介 人 設 立 的 管 控 及 程 序 ; 7/12

108 ( d ) 須 確 保 負 責 人 員 在 該 主 事 中 介 人 內 有 充 分 權 限, 以 就 該 主 事 中 介 人 履 行 指 明 責 任 ; 及 ( e) 須 為 負 責 人 員 提 供 充 足 資 源 和 支 持, 以 就 該 主 事 中 介 人 履 行 指 明 責 任 主 事 中 介 人 的 負 責 人 員 須 盡 其 最 大 努 力, 就 該 主 事 中 介 人 履 行 指 明 責 任 積 金 局 已 發 出 操 守 指 引 ( 詳 見 第 7.4 段 ), 就 註 冊 中 介 人 所 須 遵 守 的 上 述 法 定 操 守 要 求 提 供 指 導 中 介 人 如 違 反 操 守 要 求, 或 會 遭 受 紀 律 處 分 註 冊 中 介 人 的 其 他 要 求 ( a ) 匯 報 關 乎 主 事 中 介 人 的 改 變 主 事 中 介 人 須 在 出 現 下 述 改 變 後 七 個 工 作 日 內, 以 書 面 將 該 項 改 變 通 知 積 金 局 : ( i ) 主 事 中 介 人 不 再 進 行 任 何 受 規 管 活 動 ; ( ii) 主 事 中 介 人 的 地 址 或 任 何 聯 絡 資 料 有 所 改 變 ; ( iii) 主 事 中 介 人 : ( 1 ) 取 得 任 何 作 為 甲 類 受 規 管 者 的 資 格 ; ( 2 ) 不 再 是 某 行 業 監 督 的 甲 類 受 規 管 者 ; 或 ( 3 ) 有 任 何 作 為 某 行 業 監 督 的 甲 類 受 規 者 的 資 格 被 暫 時 撤 銷 ; 或 ( i v) 主 事 中 介 人 的 負 責 人 員 不 再 是 就 該 主 事 中 介 人 負 有 指 明 責 任 的 人 員 任 何 人 無 合 理 辯 解 而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即 屬 犯 罪, 可 處 罰 款 $ 5 0,000 此 外, 如 主 事 中 介 人 擬 撤 回 就 附 屬 中 介 人 隸 屬 該 主 事 中 介 人 及 可 為 該 主 事 中 介 人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所 給 予 的 同 意, 該 主 事 中 介 人 須 負 責 通 知 積 金 局 有 關 事 宜 ( b ) 匯 報 關 乎 附 屬 中 介 人 的 改 變 附 屬 中 介 人 須 在 出 現 下 述 改 變 後 七 個 工 作 日 內, 以 書 面 將 該 項 改 變 通 知 積 金 局 : ( i ) 附 屬 中 介 人 的 姓 名 或 名 稱 有 所 改 變 ; ( ii) 附 屬 中 介 人 的 地 址 或 任 何 聯 絡 資 料 有 所 改 變 ; 7/13

109 ( iii) 附 屬 中 介 人 : ( 1 ) 取 得 任 何 作 為 乙 類 受 規 管 者 的 資 格 ; ( 2 ) 不 再 是 某 行 業 監 督 的 乙 類 受 規 管 者 ; ( 3 ) 有 任 何 作 為 某 行 業 監 督 的 乙 類 受 規 管 者 的 資 格 被 暫 時 撤 銷 ; 或 ( i v) 附 屬 中 介 人 不 再 是 主 事 中 介 人 的 負 責 人 員 任 何 人 無 合 理 辯 解 而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即 屬 犯 罪, 可 處 罰 款 $ 5 0,000 ( c) 繳 交 年 費 身 為 註 冊 中 介 人 的 人, 須 就 每 段 收 費 期 ( 即 每 年 ), 向 積 金 局 繳 交 規 例 訂 明 款 額 的 年 費 就 某 收 費 期 而 須 繳 交 的 費 用, 須 在 該 期 間 的 第 一 日 後 1 個 月 內 繳 交 任 何 人 如 沒 有 按 時 繳 交 年 費, 須 向 積 金 局 繳 交 附 加 費 用, 款 額 相 等 於 未 繳 交 的 年 費 的 10% 如 註 冊 中 介 人 沒 有 向 積 金 局 繳 交 年 費 或 任 何 須 繳 付 的 附 加 費, 則 積 金 局 可 暫 時 撤 銷 該 註 冊 如 積 金 局 基 於 某 人 沒 有 繳 交 年 費 或 附 加 費 的 理 由 而 暫 時 撤 銷 其 作 為 註 冊 中 介 人 的 註 冊, 而 該 人 在 暫 時 撤 銷 生 效 後 30 日 內 ( 或 積 金 局 指 明 的 一 個 較 長 期 間 內 ), 仍 未 向 積 金 局 繳 交 該 年 費 或 附 加 費, 則 積 金 局 可 撤 銷 該 註 冊 ( d ) 提 交 周 年 申 報 表 身 為 註 冊 中 介 人 的 人 ( 不 論 是 主 事 中 介 人 還 是 附 屬 中 介 人 ), 須 向 積 金 局 交 付 一 份 周 年 申 報 表 就 某 報 告 期 交 付 的 申 報 表, 須 在 該 報 告 期 的 最 後 一 日 後 1 個 月 內 交 付 如 某 人 沒 有 就 某 報 告 期 向 積 金 局 交 付 周 年 申 報 表, 則 積 金 局 可 在 積 金 局 決 定 的 期 限 內, 暫 時 撤 銷 該 人 的 註 冊 如 積 金 局 基 於 某 註 冊 中 介 人 沒 有 交 付 周 年 申 報 表 的 理 由 而 暫 時 撤 銷 其 註 冊, 而 該 人 在 該 項 暫 時 撤 銷 生 效 後 30 日 內 ( 或 積 金 局 指 明 的 一 個 較 長 期 間 內 ), 仍 未 向 積 金 局 交 付 周 年 申 報 表, 則 積 金 局 可 撤 銷 該 註 冊 7/14

110 ( e) 持 續 訓 練 規 定 積 金 局 可 指 明 身 為 附 屬 中 介 人 的 個 人 需 要 接 受 的 訓 練 及 需 完 成 該 訓 練 的 限 期, 而 有 關 訓 練 是 積 金 局 認 為 為 確 保 該 等 個 人 能 夠 遵 從 作 業 要 求 而 有 需 要 的 訓 練 5 如 積 金 局 信 納 某 名 個 人 附 屬 中 介 人 沒 有 在 積 金 局 指 明 的 期 限 內 完 成 指 明 的 訓 練, 則 積 金 局 可 向 該 人 發 出 書 面 通 知, 規 定 該 人 在 30 日 內 或 在 該 通 知 指 明 的 較 長 期 間 內 完 成 該 訓 練 如 積 金 局 信 納 某 名 個 人 沒 有 遵 從 積 金 局 發 出 的 通 知, 可 暫 時 撤 銷 該 人 作 為 附 屬 中 介 人 的 註 冊 如 在 有 關 暫 時 撤 銷 生 效 後 30 日 內, 有 關 個 人 仍 未 遵 從 積 金 局 所 發 出 的 通 知 列 明 的 要 求, 積 金 局 可 撤 銷 該 人 作 為 附 屬 中 介 人 的 註 冊 積 金 局 及 前 線 監 督 的 監 管 及 紀 律 處 分 權 力 強 積 金 條 例 授 權 前 線 監 督 監 管 註 冊 中 介 人, 並 就 違 反 作 業 要 求 的 註 冊 中 介 人 進 行 調 查 另 一 方 面, 積 金 局 會 全 權 就 沒 有 遵 守 作 業 要 求 的 註 冊 中 介 人 施 加 紀 律 處 分 積 金 局 將 考 慮 前 線 監 督 在 調 查 違 規 個 案 期 間 所 得 的 資 料, 以 及 相 關 註 冊 中 介 人 提 交 的 申 述, 以 決 定 是 否 採 取 紀 律 處 分 (a) 就 監 察 合 規 情 況 由 前 線 監 督 進 行 查 察 受 規 管 者 ( 或 前 受 規 管 者 ) 的 前 線 監 督 可 指 示 查 察 員, 為 查 明 受 規 管 者 ( 或 前 受 規 管 者 ) 是 否 已 遵 從 作 業 要 求 的 目 的, 行 使 強 積 金 條 例 第 34ZR 條 所 指 的 查 察 權 力 查 察 員 可 : 5 作 業 要 求 : 就 註 冊 中 介 人 而 言, 指 (i) 強 積 金 條 例 第 34ZL 條 所 指 的 要 求 ( 即 註 冊 中 介 人 的 操 守 要 求 ); 或 (ii) 凡 憑 藉 強 積 金 條 例 第 34X 條, 該 人 註 冊 成 為 主 事 中 介 人 或 附 屬 中 介 人, 或 該 人 獲 核 准 隸 屬 某 主 事 中 介 人, 是 受 某 條 件 所 規 限, 則 指 該 條 件 ( 即 積 金 局 對 註 冊 或 核 准 所 施 加 的 條 件 ); 或 就 負 責 人 員 而 言, 指 (i) 強 積 金 條 例 第 34ZM 條 所 指 的 要 求 ( 即 負 責 人 員 的 操 守 要 求 ); 或 (ii) 凡 憑 藉 強 積 金 條 例 第 34X 條, 該 人 獲 核 准 成 為 負 責 人 員, 是 受 某 條 件 所 規 限, 則 指 該 條 件 ( 即 積 金 局 對 核 准 所 施 加 的 條 件 ) 7/15

111 (i) 在 任 何 合 理 時 間, 進 入 受 規 管 者 的 營 業 地 點 ; (ii) 查 閱 受 規 管 者 的 業 務 紀 錄 ; (iii) 複 製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記 錄 受 規 管 者 的 業 務 紀 錄 的 細 節 ; 及 (iv) 訊 問 該 受 規 管 者 的 業 務 紀 錄, 或 在 該 受 規 管 者 經 營 的 業 務 的 過 程 中 進 行 的 交 易 或 活 動, 或 可 能 會 影 響 該 業 務 的 交 易 或 活 動 ( b ) 由 前 線 監 督 調 查 懷 疑 違 規 個 案 如 受 規 管 者 ( 或 前 受 規 管 者 ) 的 前 線 監 督 有 合 理 因 由 相 信 該 受 規 管 者 ( 或 前 受 規 管 者 ) 可 能 沒 有 遵 從 某 作 業 要 求, 該 前 線 監 督 可 指 示 調 查 員 進 行 調 查 調 查 員 可 藉 書 面 要 求 某 指 明 的 人 : ( i ) 交 出 是 或 可 能 攸 關 被 調 查 的 任 何 事 宜 的 紀 錄 或 文 件, 以 及 就 該 紀 錄 或 文 件 給 予 解 釋 或 進 一 步 詳 情 ; ( ii) 到 調 查 員 席 前 或 面 前, 回 答 關 乎 被 調 查 的 事 宜 的 任 何 問 題 ; ( iii) 回 應 關 乎 被 調 查 的 事 宜 的 任 何 書 面 問 題 ; 或 ( i v) 向 調 查 員 提 供 與 調 查 有 關 連 的 任 何 協 助 上 述 指 明 的 人 是 : ( i ) 有 關 前 線 監 督 有 合 理 因 由 相 信 可 能 沒 有 遵 從 作 業 要 求 的 人 ; 或 ( ii) 有 關 調 查 員 有 合 理 因 由 相 信 : ( 1 ) 管 有 符 合 下 述 說 明 的 紀 錄 或 文 件 的 人 : 載 有 或 相 當 可 能 載 有 攸 關 被 調 查 的 事 宜 的 資 料 ; 或 ( 2 ) 以 其 他 方 式 管 有 該 等 資 料 的 人 ( c ) 沒 有 遵 從 查 察 或 調 查 要 求 的 後 果 任 何 人 在 下 述 情 況 下 即 屬 犯 罪 : ( i ) 無 合 理 辯 解 而 沒 有 遵 從 對 該 人 施 加 的 查 察 或 調 查 要 求 : ( 1 ) 一 經 循 公 訴 程 序 定 罪, 可 處 罰 款 $ 2 00,000 及 監 禁 1 年 ; 或 ( 2 ) 一 經 循 簡 易 程 序 定 罪, 可 處 罰 款 $50,000 及 監 禁 6 個 月 7/16

112 ( ii) 意 圖 詐 騙 而 沒 有 遵 從 對 該 人 施 加 的 查 察 或 調 查 要 求 ( iii) ( 1 ) 交 出 任 何 在 要 項 上 屬 虛 假 或 具 誤 導 性 的 紀 錄 或 文 件, 或 給 予 在 要 項 上 屬 虛 假 或 具 誤 導 性 的 答 案 回 應 解 釋 或 詳 情, 充 作 遵 從 對 該 人 施 加 的 查 察 或 調 查 要 求 ; 及 ( 2 ) 該 人 知 道 該 紀 錄 文 件 答 案 回 應 解 釋 或 詳 情 在 要 項 上 屬 虛 假 或 具 誤 導 性, 或 罔 顧 該 紀 錄 文 件 答 案 回 應 解 釋 或 詳 情 是 否 在 要 項 上 屬 虛 假 或 具 誤 導 性 ( i v) 意 圖 詐 騙 而 交 出 任 何 在 要 項 上 屬 虛 假 或 具 誤 導 性 的 紀 錄 或 文 件, 或 給 予 在 要 項 上 屬 虛 假 或 具 誤 導 性 的 答 案 回 應 解 釋 或 詳 情, 充 作 遵 從 對 該 人 施 加 的 查 察 或 調 查 要 求 ( v ) 身 為 公 司 的 高 級 人 員 或 僱 員, 意 圖 詐 騙 而 : ( 1 ) 致 使 或 容 許 該 公 司 沒 有 遵 從 對 該 公 司 施 加 的 查 察 或 調 查 要 求 ; 或 ( 2 ) 致 使 或 容 許 該 公 司 交 出 任 何 在 要 項 上 屬 虛 假 或 具 誤 導 性 的 紀 錄 或 文 件, 或 給 予 在 要 項 上 屬 虛 假 或 具 誤 導 性 的 答 案 回 應 解 釋 或 詳 情, 充 作 遵 從 對 該 公 司 施 加 的 查 察 或 調 查 要 求 任 何 人 觸 犯 上 述 第 ( ii) (iv) ( v ) 項 罪 行 : (1) 一 經 循 公 訴 程 序 定 罪, 可 處 罰 款 $1,000,000 及 監 禁 7 年 ; 或 ( 2 ) 一 經 循 簡 易 程 序 定 罪, 可 處 罰 款 $ 1 00,000 及 監 禁 6 個 月 任 何 人 觸 犯 上 述 第 ( iii) 項 罪 行 : ( 1 ) 一 經 循 公 訴 程 序 定 罪, 可 處 罰 款 $1,000,000 及 監 禁 2 年 ; 或 ( 2 ) 一 經 循 簡 易 程 序 定 罪, 可 處 罰 款 $ 1 00,000 及 監 禁 6 個 月 ( d ) 就 違 規 行 為 作 出 紀 律 制 裁 命 令 如 積 金 局 信 納 受 規 管 者 沒 有 遵 從 作 業 要 求, 則 可 根 據 下 文 第 (i ) (i i) ( iii) 或 ( i v) 項, 作 出 針 對 該 受 規 管 者 的 紀 律 制 裁 命 令 7/17

113 如 受 規 管 者 被 裁 定 干 犯 強 積 金 條 例 或 強 積 金 條 例 下 的 附 屬 法 例 所 訂 罪 行, 積 金 局 可 作 出 針 對 該 受 規 管 者 的 紀 律 制 裁 命 令 ( 即 下 文 第 (i ) 或 (ii) 項 ) ( i ) 如 有 關 受 規 管 者 是 註 冊 中 介 人, 積 金 局 可 : ( 1 ) 命 令 撤 銷 該 人 作 為 強 積 金 註 冊 中 介 人 的 註 冊 ; 以 及 ( 2 ) 命 令 在 一 段 積 金 局 決 定 的 期 間 內, 該 人 喪 失 註 冊 為 可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的 資 格, 或 喪 失 註 冊 為 可 為 該 人 隸 屬 的 主 事 中 介 人 進 行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的 資 格 ; 或 積 金 局 可 命 令 在 一 段 積 金 局 決 定 的 期 間 內, 暫 時 撤 銷 該 人 作 為 強 積 金 註 冊 中 介 人 的 註 冊 ( ii) 如 有 關 受 規 管 者 是 主 事 中 介 人 的 負 責 人 員, 積 金 局 可 : ( 1 ) 命 令 撤 銷 就 該 名 個 人 作 為 該 負 責 人 員 給 予 的 核 准 ; 以 及 ( 2 ) 命 令 在 一 段 積 金 局 決 定 的 期 間 內, 該 人 喪 失 獲 核 准 就 某 主 事 中 介 人 作 為 負 有 指 明 責 任 的 人 員 的 資 格 ; 或 積 金 局 可 命 令 在 一 段 積 金 局 決 定 的 期 間 內, 暫 時 撤 銷 就 該 名 個 人 作 為 該 負 責 人 員 給 予 的 核 准 ( iii) 積 金 局 可 命 令 : ( 1 ) 公 開 譴 責 有 關 受 規 管 者 ; 或 ( 2 ) 非 公 開 譴 責 有 關 受 規 管 者 ( i v) 積 金 局 可 命 令 有 關 受 規 管 者 繳 付 罰 款, 該 罰 款 不 得 超 過 以 下 水 平 ( 以 款 額 較 大 者 為 準 ): ( 1 ) $ 1 0,000,000; ( 2 ) 因 為 沒 有 遵 從 作 業 要 求 而 令 該 受 規 管 者 獲 取 的 利 潤 或 避 免 的 損 失 的 款 額 的 3 倍 ( e) 作 出 紀 律 制 裁 命 令 前 須 符 合 的 程 序 要 求 如 積 金 局 得 出 初 步 意 見, 認 為 應 作 出 針 對 有 關 受 規 管 者 的 紀 律 制 裁 命 令, 或 應 就 有 關 受 規 管 者 採 取 進 一 步 行 動, 積 金 局 須 : 7/18

114 ( i ) 向 有 關 受 規 管 者 發 出 書 面 通 知, 通 知 須 載 有 得 出 該 初 步 意 見 的 原 因 建 議 作 出 的 紀 律 制 裁 命 令 的 詳 情 受 規 管 者 作 出 申 述 的 權 利 和 方 式 ; 以 及 ( ii) 給 予 該 受 規 管 者 機 會, 以 就 該 初 步 意 見 及 原 因 作 出 口 頭 或 書 面 申 述 有 關 註 冊 及 紀 律 制 裁 決 定 的 上 訴 機 制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上 訴 委 員 會 ( 上 訴 委 員 會 ) 根 據 強 積 金 條 例 成 立, 負 責 處 理 就 積 金 局 的 若 干 規 管 決 定 而 提 出 的 上 訴 上 訴 委 員 會 負 責 獨 立 處 理 所 有 針 對 積 金 局 根 據 強 積 金 條 例 所 賦 權 力 作 出 的 註 冊 及 紀 律 制 裁 決 定 而 提 出 的 上 訴 就 積 金 局 所 作 決 定 而 提 出 的 上 訴, 可 在 積 金 局 就 其 決 定 給 予 書 面 通 知 的 日 期 之 後 的 2 個 月 內, 向 上 訴 委 員 會 提 出 在 不 抵 觸 強 積 金 條 例 第 39 條 的 情 況 下 ( 即 上 訴 委 員 會 可 用 呈 述 案 件 的 方 式, 將 上 訴 中 出 現 的 法 律 問 題 交 由 上 訴 法 庭 裁 定 ), 上 訴 委 員 會 的 決 定 是 最 終 決 定 向 公 眾 披 露 有 關 針 對 註 冊 中 介 人 的 紀 律 制 裁 決 定 的 詳 情 積 金 局 獲 賦 權 向 公 眾 披 露 有 關 針 對 註 冊 中 介 人 的 紀 律 制 裁 決 定 的 詳 情 ( 非 公 開 譴 責 除 外 ), 作 出 該 項 紀 律 制 裁 決 定 的 理 由, 以 及 與 該 個 案 有 關 的 重 要 事 實 在 實 際 執 行 方 面, 積 金 局 會 以 發 出 新 聞 稿 的 方 式 向 公 眾 披 露 有 關 資 料 此 外, 積 金 局 亦 須 在 中 介 人 紀 錄 冊 內 記 錄 在 過 去 5 年 內 針 對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而 作 出 的 紀 律 制 裁 命 令 7.3 處 理 針 對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的 投 訴 積 金 局 會 接 收 涉 及 強 積 金 銷 售 及 推 銷 活 動 的 投 訴 在 收 到 投 訴 後, 積 金 局 會 作 初 步 處 理 如 資 料 顯 示 投 訴 個 案 可 能 涉 及 違 反 操 守 要 求 的 情 況, 積 金 局 會 把 投 訴 轉 介 予 相 關 的 前 線 監 督, 以 考 慮 是 否 進 行 調 查 前 線 監 督 負 責 調 查 有 關 的 註 冊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對 於 違 規 個 案, 積 金 局 會 考 慮 前 線 監 督 經 調 查 所 得 的 資 料, 以 及 有 關 中 介 人 的 申 述, 然 後 全 權 決 定 是 否 作 出 紀 律 制 裁 7.4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應 遵 守 的 操 守 指 引 中 介 人 必 須 充 分 瞭 解 積 金 局 發 出 的 指 引, 以 及 該 中 介 人 所 屬 的 規 管 體 系 所 發 出 的 其 他 操 守 守 則 7/19

115 註 冊 中 介 人 操 守 要 求 指 引 ( 操 守 指 引 ) 根 據 強 積 金 條 例 發 出 的 操 守 指 引, 旨 在 就 受 規 管 者 ( 即 從 事 與 註 冊 計 劃 有 關 的 銷 售 及 推 銷 活 動 及 提 供 與 該 等 計 劃 有 關 的 意 見 的 人 士 ) 所 須 遵 守 的 最 基 本 操 守 標 準 提 供 指 導 操 守 指 引 重 點 闡 釋 積 金 局 在 甚 麼 情 況 下, 會 信 納 受 規 管 者 已 遵 從 或 沒 有 遵 從 強 積 金 條 例 所 載 的 各 項 作 業 要 求 儘 管 操 守 指 引 旨 在 協 助 受 規 管 者 瞭 解 如 何 遵 從 各 項 作 業 要 求, 但 不 會 巨 細 無 遺 地 列 出 受 規 管 者 所 須 遵 守 的 所 有 規 定 操 守 指 引 中 並 無 提 及 的 作 為 或 不 作 為 亦 可 能 構 成 違 反 作 業 要 求 操 守 指 引 全 文 轉 載 於 本 章 最 後 部 分 有 意 成 為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的 人 士, 請 細 閱 操 守 指 引 及 瞭 解 箇 中 詳 情 7.5 制 裁 及 罰 則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如 失 職 或 違 反 所 應 遵 守 的 規 定, 可 遭 受 若 干 制 裁 及 / 或 懲 罰 積 金 局 可 考 慮 以 下 安 排 : ( a ) 由 主 事 人 施 加 的 制 裁 指 主 事 人 與 中 介 人 訂 立 的 代 理 條 款 或 其 他 合 約 所 列 明 的, 獲 雙 方 同 意 的 制 裁 及 罰 則, 包 括 施 行 內 部 紀 律 處 分, 例 如 沒 收 佣 金 及 / 或 予 以 譴 責 等 ( b ) 根 據 強 積 金 條 例 以 外 的 法 例 ( 條 例 ) 施 加 的 制 裁 法 例 中 有 多 項 條 例 與 此 有 關, 在 此 不 逐 一 載 列 現 列 出 當 中 較 重 要 的 數 項 條 例 說 明 如 下 :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103 條 規 定, 任 何 人 就 強 積 金 計 劃 及 核 准 匯 集 投 資 基 金 向 公 眾 發 出 任 何 廣 告, 即 屬 犯 罪, 但 如 該 項 廣 告 的 發 出 獲 證 監 會 認 可 或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獲 豁 免 則 除 外 觸 犯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103 條 者 一 經 定 罪, 可 處 罰 款 $500,000 及 監 禁 3 年 ( 就 持 續 的 罪 行, 每 日 可 另 加 罰 款 )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107 條 規 定, 任 何 人 作 出 欺 詐 或 罔 顧 實 情 的 失 實 陳 述, 誘 使 他 人 參 加 強 積 金 計 劃 或 投 資 於 匯 集 投 資 基 金, 即 屬 犯 罪 觸 犯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107 條 者 一 經 定 罪, 可 處 罰 款 $1,000,000 及 監 禁 7 年 - o - o - o - 7/20

116 模 擬 試 題 甲 類 問 題 1 積 金 局 如 何 證 明 註 冊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的 資 格? ( a) 在 中 介 人 的 身 分 證 上 附 加 特 殊 標 記 ;... ( b ) 在 互 聯 網 上 備 存 所 有 註 冊 強 積 金 中 介 人 的 公 開 紀 錄 冊 ;... ( c) 提 供 由 僱 主 發 出 的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 d ) 提 供 類 似 駕 駛 執 照 的 特 別 牌 照... [ 答 案 請 參 閱 ] 2 註 冊 中 介 人 須 對 其 推 銷 及 / 或 提 供 受 規 管 意 見 的 註 冊 計 劃 及 成 分 基 金 具 有 良 好 的 認 識 註 冊 中 介 人 須 清 楚 瞭 解 : (a) 計 劃 及 計 劃 內 各 個 成 分 基 金 的 費 用 及 收 費 水 平 ;... ( b ) 計 劃 內 各 個 成 分 基 金 的 投 資 政 策 風 險 類 別 及 水 平, 以 及 各 項 條 件 及 條 款 ;... ( c ) 一 般 計 劃 運 作 事 宜, 例 如 與 累 算 權 益 轉 移 及 提 取 有 關 的 事 宜 ;... ( d ) 上 述 所 有 各 項... [ 答 案 請 參 閱 註 冊 中 介 人 操 守 要 求 指 引 ] 乙 類 問 題 3 下 列 哪 些 是 附 屬 中 介 人 的 註 冊 規 定 : ( i ) 申 請 人 須 為 甲 類 受 規 管 者 ; ( ii) 申 請 人 須 為 乙 類 受 規 管 者 ; ( iii) 申 請 人 須 隸 屬 於 一 名 主 事 中 介 人 ; ( i v) 新 申 請 人 在 申 請 日 期 前 的 一 年 內, 在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中 考 取 合 格 的 成 績 ( a) (ii ) 及 (iii);... ( b ) (ii ) 及 (iv );... ( c) ( i ) (iii) 及 (i v );... ( d ) (ii ) (i i i ) 及 (iv )... [ 答 案 請 參 閱 7.2.2] 7/21

117 4 下 列 哪 些 是 註 冊 中 介 人 操 守 要 求 指 引 訂 明 的 操 守 要 求? ( i ) 行 事 須 誠 實 公 平 符 合 客 戶 的 最 佳 利 益 及 持 正 ; ( ii) 披 露 利 益 衝 突 ; ( iii) 向 客 戶 披 露 所 需 資 料 ; ( i v) 謹 慎 技 巧 和 努 力 行 事 ( a) ( i );... ( b ) ( i ) 及 (ii);... ( c) ( i ) (ii) 及 (iii);... ( d ) ( i ) (ii) (iii) 及 ( iv)... [ 答 案 請 參 閱 註 冊 中 介 人 操 守 要 求 指 引 ] [ 答 案 可 於 本 手 冊 最 後 一 頁 查 閱 ] 7/22

118 VI.2 註 冊 中 介 人 操 守 要 求 指 引 第 一 版 2012 年 9 月 7/23

509 (ii) (iii) (iv) (v) 200, , , , C 57

509 (ii) (iii) (iv) (v) 200, , , , C 57 59 (ii) (iii) (iv) (v) 500,000 500,000 59I 18 (ii) (iii) (iv) 200,000 56 509 (ii) (iii) (iv) (v) 200,000 200,000 200,000 500,000 57 43C 57 (ii) 60 90 14 5 50,000 43F 43C (ii) 282 24 40(1B) 24 40(1)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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