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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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在 全 校 中 层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中 开 展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教 育 实 施 方 案 根 据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办 公 厅 印 发 < 关 于 在 全 省 县 处 级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中 开 展 三 严 三 实 专 题 教 育 实 施 方 案 > 的 通 知


Transcription:

三 亚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2015 年 9 月

一 代 建 制 的 定 义 二 代 建 范 围 规 定 三 代 建 单 位 入 库 资 格 及 要 求 四 代 建 单 位 的 职 责 七 代 建 单 位 管 理 费 拨 付 和 计 算 五 代 建 项 目 组 织 实 施 程 序 六 资 金 管 理 与 监 督 八 项 目 前 期 费 用 及 工 程 款 拨 付

九 代 建 项 目 实 行 履 约 担 保 制 度 十 代 建 项 目 奖 惩 规 定

为 进 一 步 深 化 投 资 体 制 改 革, 规 范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建 设 行 为, 提 高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水 平 和 投 资 效 益,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海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印 发 <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代 建 制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琼 府 2004 55 号 ), 我 市 于 2015 年 3 月 21 日, 重 新 修 订 颁 布 了 三 亚 市 政 府 投 资 建 设 项 目 代 建 制 管 理 办 法 ( 三 府 2015 40 号 )

代 建 制 是 指 项 目 业 主 单 位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将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的 组 织 管 理 策 划 和 实 施, 委 托 专 业 工 程 管 理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代 建 单 位 ) 具 体 负 责 的 一 种 项 目 管 理 制 度 三 亚 市 代 建 制 管 理 办 法 适 用 于 三 亚 市 本 级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的 代 建 管 理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建 设 管 理 推 行 代 建 单 位 总 揽 制, 代 建 单 位 在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中 按 合 同 约 定 代 项 目 建 设 的 投 资 主 体 职 责

实 行 政 府 投 资 代 建 的 项 目, 可 采 取 全 过 程 或 阶 段 性 代 建 管 理 的 方 式 进 行 全 过 程 代 建 管 理, 是 指 从 立 项 批 复 后 至 竣 工 验 收 并 交 付 使 用, 对 项 目 进 行 全 过 程 代 建 管 理 阶 段 代 建 分 为 前 期 代 建 和 施 工 代 建, 前 期 代 建 是 指 项 目 立 项 批 复 后 至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批 复 完 成 或 初 步 设 计 及 概 算 批 复 完 成 阶 段 各 项 前 期 工 作 的 代 建 管 理 ; 施 工 代 建 是 指 从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批 复 完 成 或 初 步 设 计 及 概 算 批 复 完 成 后 至 竣 工 验 收 并 交 付 使 用, 对 项 目 进 行 阶 段 性 代 建 管 理

建 安 工 程 概 算 投 资 额 在 500 万 元 ( 含 500 万 元 ) 以 上 的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实 行 代 建 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不 实 行 代 建 制 : ( 一 ) 经 市 政 府 批 准 具 有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能 力 的 单 位 建 设 的 建 安 工 程 概 算 投 资 额 在 30000 万 元 以 下 的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不 实 行 代 建 制 ( 二 ) 经 市 政 府 批 准 具 有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能 力 的 市 级 建 设 管 理 企 业, 建 设 的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不 实 行 代 建 制 ( 三 ) 经 市 政 府 常 务 会 议 批 准 特 殊 项 目 不 实 行 代 建 制

根 据 代 建 制 管 理 办 法, 我 市 设 立 2015-2016 年 代 建 单 位 名 库, 入 库 共 11 家 企 业, 其 中 4 家 为 市 级 建 设 管 理 企 业 代 建 单 位 应 当 同 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市 政 府 批 准 具 有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能 力 的 建 设 管 理 企 业 除 外 ): ( 一 )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并 为 自 负 盈 亏 的 经 济 实 体 ; ( 二 ) 具 有 10 个 专 业 甲 级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综 合 甲 级 监 理 资 质 1 个 专 业 施 工 总 承 包 特 级 及 4 个 专 业 施 工 承 包 一 级 资 质 20 个 专 业 甲 级 工 程 咨 询 资 质 中 的 任 何 一 项 ; ( 三 ) 具 有 与 同 类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相 适 应 的 组 织 机 构 和 项 目 管 理 体 系 ;

( 四 )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的 注 册 资 金 必 须 在 5 亿 元 及 以 上, 工 程 设 计 工 程 监 理 工 程 咨 询 单 位 的 注 册 资 金 必 须 在 3000 万 元 及 以 上 ; ( 五 ) 非 本 市 代 建 单 位 承 担 代 建 项 目 后 必 须 在 我 市 注 册 公 司, 拥 有 不 低 于 150 平 米 的 写 字 楼 办 公 场 所, 专 职 从 事 工 程 技 术 经 济 等 相 关 专 业 具 备 中 等 技 术 职 称 以 上 并 取 得 相 关 执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少 于 9 人, 具 备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的 人 员 不 少 于 3 人, 并 按 要 求 配 齐 其 他 相 关 办 公 设 备

四 代 建 单 位 的 职 责 ( 一 ) 组 织 办 理 规 划 选 址 环 境 影 响 评 估 报 告 节 能 减 排 等 前 期 审 批 手 续 ; ( 二 ) 办 理 项 目 规 划 设 计 条 件, 配 合 提 供 项 目 征 地 所 需 的 立 项 及 规 划 选 址 资 料 ; ( 三 ) 组 织 编 制 和 报 批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 四 ) 组 织 编 制 报 批 设 计 方 案 初 步 设 计 及 概 算, 组 织 编 制 施 工 图 设 计 及 预 算 并 报 送 相 关 部 门 备 案 ; ( 五 ) 负 责 按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批 复 的 招 标 方 案 及 相 关 法 规 对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和 材 料 设 备 采 购 等 开 展 招 标 工 作, 并 签 订 有 关 合 同 ;

( 六 ) 协 调 配 合 土 地 住 建 部 门 和 项 目 所 在 辖 区 政 府, 落 实 项 目 的 建 设 用 地 和 征 地 拆 迁 工 作 ; ( 七 ) 负 责 办 理 规 划 报 建 施 工 许 可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工 程 结 ( 决 ) 算 移 交 和 组 织 保 修 等 工 作 ; ( 八 ) 负 责 协 调 项 目 参 建 各 方 的 关 系, 组 织 项 目 的 施 工 管 理, 对 工 程 的 投 资 工 期 质 量 安 全 控 制 等 承 担 责 任 ; ( 九 ) 根 据 代 建 合 同 做 好 业 主 交 办 的 其 他 代 建 工 作 采 取 阶 段 代 建 方 式 的, 按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相 应 阶 段 代 建 的 职 责

( 一 ) 建 安 工 程 概 算 投 资 额 在 500 万 元 以 上 ( 含 500 万 元 )30000 万 元 以 下 的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由 项 目 业 主 单 位 通 过 谈 判 的 方 式 从 代 建 单 位 名 库 中 选 择 一 家 代 建 单 位 进 行 代 建 ( 二 ) 建 安 工 程 概 算 投 资 额 在 30000 万 元 以 上 ( 含 30000 万 元 ) 的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通 过 招 标 方 式 从 代 建 单 位 名 库 中 选 择 代 建 单 位, 应 急 保 密 等 特 殊 项 目, 由 项 目 业 主 单 位 从 代 建 单 位 名 库 中 推 荐 3 家 代 建 单 位, 报 市 政 府 审 定 后 委 托 1 家 代 建 ( 三 ) 代 建 单 位 不 得 在 自 己 代 建 的 建 设 项 目 中, 承 担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等 工 作

( 四 ) 项 目 业 主 单 位 与 代 建 单 位 签 订 三 亚 市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代 建 委 托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代 建 合 同 ), 应 报 市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备 案 ( 五 ) 代 建 合 同 签 订 后, 代 建 单 位 根 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批 准 的 建 设 内 容 和 投 资 规 模 进 行 限 额 设 计 和 报 批, 初 步 设 计 及 概 算 一 经 批 准, 原 则 上 不 得 调 整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代 建 单 位 提 出, 经 项 目 业 主 同 意, 并 报 市 政 府 批 准 后 可 作 调 整 : 1. 资 源 水 文 地 质 工 程 地 质 情 况 有 重 大 变 化, 引 起 建 设 方 案 变 动 的 ;

2. 国 家 统 一 调 整 价 格, 引 起 动 态 概 算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3. 国 家 相 关 政 策 有 重 大 调 整 的 ; 4. 设 计 有 重 大 修 改 的 ; 5.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重 大 损 失 的 ( 六 ) 初 步 设 计 及 概 算 超 过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批 准 投 资 估 算 10% 以 上 的,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应 由 代 建 单 位 重 新 组 织 编 制 报 批 经 批 准 的 工 程 概 算 是 项 目 投 资 控 制 和 对 代 建 单 位 考 核 的 依 据 ( 七 ) 代 建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组 建 项 目 经 理 部, 并 向 市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及 项 目 业 主 单 位 报 送 项 目 经 理 及 其 项 目 经 理 部 主 要 成 员 名 单 项 目 代 建 方 案 每 月 3 日 前 向 市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及 项 目 业 主 单 位 报 送 上 月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代 建 工 作 月 报

( 八 ) 代 建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是 具 备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或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一 级 建 造 师 咨 询 工 程 师 ( 投 资 ) 且 有 相 关 从 业 经 验 的 人 员, 建 安 费 + 设 备 费 总 额 为 5 亿 元 以 上 的 项 目, 代 建 项 目 经 理 不 允 许 监 管 其 他 代 建 项 目 ; 建 安 费 + 设 备 费 总 额 为 1 亿 元 至 5 亿 元 的 项 目, 代 建 项 目 经 理 最 多 只 能 监 管 3 个 代 建 项 目 ; 建 安 费 + 设 备 费 总 额 为 2 千 万 元 至 1 亿 元 的 项 目, 代 建 项 目 经 理 最 多 只 能 监 管 6 个 代 建 项 目 ; 建 安 费 + 设 备 费 总 额 为 500 万 元 至 2 千 万 元 的 项 目, 代 建 项 目 经 理 最 多 只 能 监 管 10 个 代 建 项 目 代 建 项 目 经 理 监 管 多 个 代 建 项 目 原 则 上 总 额 不 能 超 过 建 安 费 + 设 备 费 总 额 为 5 亿 元 ( 经 市 政 府 批 准 具 有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能 力 的 建 设 管 理 企 业 属 市 属 国 资 企 业 的 除 外 )

( 一 ) 代 建 单 位 应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基 建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设 立 工 程 建 设 资 金 专 户, 专 款 专 用, 严 格 管 理 ( 二 ) 工 程 建 设 资 金 在 委 托 人 代 建 人 核 准 后 由 市 财 政 部 门 按 规 定 程 序 直 接 拨 付 至 施 工 单 位 账 户

( 一 ) 代 建 单 位 管 理 费 拨 付 1. 执 行 全 过 程 代 建 施 工 阶 段 代 建 项 目 签 订 代 建 合 同 后, 市 财 政 部 门 根 据 项 目 业 主 与 代 建 单 位 签 订 的 代 建 合 同, 在 代 建 单 位 缴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或 银 行 履 约 保 函 后 第 一 次 将 代 建 单 位 管 理 费 的 30% 拨 付 给 代 建 单 位, 其 余 代 建 单 位 管 理 费 待 工 程 项 目 开 工 后, 按 季 度 工 程 进 度 支 付, 累 计 达 到 80% 时 暂 停 拨 付 资 金, 余 款 待 审 计 结 算 后 给 予 清 算

2. 执 行 前 期 阶 段 代 建 项 目 签 订 代 建 合 同 后, 市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安 排 前 期 工 作 经 费 的, 市 财 政 部 门 根 据 项 目 业 主 与 代 建 单 位 签 订 的 代 建 合 同, 在 代 建 单 位 缴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或 银 行 履 约 保 函 后 第 一 次 将 代 建 单 位 管 理 费 的 30% 拨 付 给 代 建 单 位, 其 余 代 建 管 理 费 按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 二 ) 代 建 管 理 费 为 代 建 单 位 在 项 目 前 期 实 施 验 收 阶 段 发 生 的 管 理 费 用, 不 包 括 代 建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初 步 设 计 及 概 算 招 标 代 理 施 工 图 设 计 预 算 勘 察 和 监 理 等 咨 询 服 务 费 用, 代 建 管 理 费 计 入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及 概 算 代 建 管 理 费 取 费 标 准 以 政 府 批 准 概 算 总 投 资 中 的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设 备 费 总 额 为 基 数, 按 1%-3% 的 费 率 计 算 具 体 费 率 由 市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按 年 度 根 据 项 目 的 投 资 规 模 分 档 拟 定 并 报 市 政 府 批 准

( 三 ) 代 建 管 理 费 一 经 确 定, 不 再 因 为 人 工 物 价 税 率 汇 率 利 率 等 因 素 的 变 动 而 调 整, 但 因 政 府 或 项 目 业 主 原 因 导 致 项 目 投 资 超 过 原 定 范 围 正 负 30% 以 上 时, 代 建 管 理 费 做 相 应 调 整 ( 四 ) 代 建 合 同 签 订 时, 如 概 算 未 完 成, 项 目 建 安 费 按 立 项 批 复 投 资 的 80% 计 算 代 建 费, 代 建 项 目 开 展 前 期 工 作 后 取 消 项 目 建 设 的 按 代 建 费 20% 计 费

代 建 管 理 费 标 准 (2014-2015 年 ) 计 费 额 ( 建 安 费 + 设 备 费 总 额 ) 费 率 算 例 ( 计 费 额 费 率 专 业 调 整 系 数 阶 段 调 整 系 数 ) 5000 及 以 下 部 分 3.0% N 3.0% Z J 5001 10000 2.5% [150+(N-5000) 2.5%] Z J 10001 20000 2.0% [275+(N-10000) 2%] Z J 20001 50000 1.5% [475+(N-20000) 1.5%] Z J 50001 以 上 部 分 0.5% [925+(N-50000) 0.5%] Z J

备 注 : 1. 代 建 管 理 费 实 行 差 额 定 律 累 进 计 费, 其 中 N 为 计 费 额 Z 为 专 业 调 整 系 数 J 为 阶 段 调 整 系 数 2. 通 过 招 标 确 定 的 收 费 标 准, 不 得 低 于 按 代 建 管 理 费 费 率 标 准 计 算 的 代 建 管 理 费 的 80% 3. 除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提 出 外, 已 签 订 代 建 合 同 的 不 再 调 整

代 建 专 业 调 整 系 数 (Z) 专 业 类 别 专 业 调 整 系 数 一 交 通 运 输 工 程 1 民 用 机 场 工 程 1.0 2 公 路 城 市 道 路 轻 轨 水 运 工 程 1.1 3 地 铁 桥 梁 隧 道 索 道 工 程 1.2 二 建 筑 市 政 工 程 1 园 林 绿 化 工 程 0.9 2 邮 政 电 信 广 播 电 视 建 筑 人 防 市 政 公 用 等 工 程 1.0 三 水 利 工 程 1 防 洪 排 涝 灌 溉 滩 涂 治 理 水 土 保 持 水 资 源 保 护 工 程 1.0 2 水 利 发 电 引 ( 供 ) 水 工 程 1.1

代 建 阶 段 调 整 系 数 (J) 代 建 阶 段 阶 段 调 整 系 数 前 期 阶 段 代 建 0.3 施 工 阶 段 代 建 0.9 全 过 程 代 建 1.2

( 一 ) 项 目 前 期 费 用 纳 入 项 目 总 投 资 项 目 前 期 工 作 进 度 款 由 代 建 单 位 根 据 项 目 进 度 情 况 向 业 主 单 位 申 报, 由 业 主 单 位 审 核 后 报 市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申 请 下 达 投 资 计 划, 市 财 政 部 门 审 批 通 过 后 拨 付 因 我 市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资 金 是 根 据 年 度 投 资 计 划 来 安 排 拨 付 的, 所 以 有 可 能 存 在 项 目 立 项 后 项 目 尚 未 安 排 建 设 资 金 的 情 况, 如 存 在 该 情 况 的, 原 则 上 建 安 费 5 千 万 元 以 下 项 目 从 前 期 工 作 经 费 中 支 付 5 万 元 代 建 费,5 千 万 -2 亿 元 支 付 10 万 元,2 亿 元 -5 亿 元 支 付 15 万 元,5 亿 元 以 上 支 付 20 万 元, 其 余 代 建 费 待 可 研 批 复 及 我 委 安 排 年 度 资 金 后 再 予 拨 付 未 安 排 前 期 工 作 经 费 的, 代 建 管 理 费 暂 时 不 予 拨 付, 待 前 期 工 作 经 费 安 排 到 位 后 再 予 拨 付

( 二 ) 工 程 进 度 款 拨 付 代 建 单 位 根 据 实 际 工 作 进 度, 向 市 财 政 部 门 申 请 拨 付 工 程 进 度 款, 工 程 进 度 款 支 付 金 额 累 计 达 到 工 程 概 算 80% 时 暂 停 拨 付 资 金, 待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以 市 审 计 部 门 核 准 的 竣 工 结 算 为 依 据 办 理 结 算, 并 预 留 工 程 价 款 结 算 总 额 的 5% 作 为 工 程 质 保 金, 待 合 同 约 定 保 质 期 满 后 退 还

( 一 ) 代 建 项 目 实 行 履 约 担 保 制 度 代 建 合 同 生 效 前, 代 建 单 位 应 向 项 目 业 主 缴 纳 代 建 合 同 约 定 建 安 工 程 概 算 总 投 资 10%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或 银 行 履 约 保 函 ( 二 ) 代 建 单 位 同 年 度 签 订 的 代 建 合 同, 可 合 并 提 供 履 约 保 证 金 或 银 行 履 约 保 函 给 项 目 业 主 尚 未 完 工 银 行 履 约 保 函 即 将 到 期 的, 代 建 单 位 应 在 银 行 履 约 保 函 到 期 前 两 个 月 办 理 银 行 履 约 保 函 延 保 手 续, 在 银 行 履 约 保 函 到 期 前 一 个 月 仍 未 办 理 完 善 银 行 履 约 保 函 延 保 手 续 的, 项 目 业 主 可 动 用 履 约 保 函 将 履 约 形 式 改 为 全 额 履 约 保 证 金 打 入 项 目 业 主 账 号 作 为 履 约 担 保 ( 三 ) 市 政 府 批 准 具 有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能 力 的 市 级 建 设 管 理 企 业 可 以 免 于 缴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或 银 行 履 约 保 函

( 四 ) 代 建 单 位 按 代 建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完 代 建 合 同 约 定 的 责 任 义 务 后, 且 代 建 项 目 建 成 并 经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1 个 月 内, 项 目 业 主 将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本 金 及 利 息 或 银 行 履 约 保 函 退 还 代 建 单 位

( 一 ) 建 立 代 建 单 位 信 用 评 价 考 核 体 系, 每 年 度 由 市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组 织 各 相 关 部 门 对 代 建 单 位 进 行 综 合 信 用 评 价 考 核, 考 核 情 况 分 为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两 种 形 式, 定 期 考 核 于 当 年 12 月 31 日 之 前 完 成, 不 定 期 考 核 时 间 由 项 目 业 主 单 位 根 据 需 要 确 定 ( 二 ) 代 建 单 位 按 合 同 约 定 完 成 项 目 代 建 的, 市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记 入 信 誉 档 案, 作 为 进 入 本 市 代 建 市 场 的 优 选 资 格, 非 因 政 府 或 项 目 业 主 原 因 且 未 按 合 同 规 定 完 成 项 目 代 建 的, 对 违 约 信 息 进 行 公 示 并 记 入 不 良 记 录 管 理 档 案, 禁 止 3 到 5 年 内 参 与 本 市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的 工 程 建 设 工 作, 情 节 严 重 应 当 解 除 与 代 建 单 位 订 立 的 合 同, 由 项 目 业 主 单 位 通 过 直 接 委 托 或 招 标 等 方 式 选 择 新 的 代 建 单

位, 代 建 单 位 涉 及 违 约 并 记 入 不 良 记 录 管 理 档 案 的 管 理 人 员, 在 五 年 内 禁 止 以 本 公 司 或 其 它 公 司 成 员 的 身 份 参 与 本 市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的 代 建 工 作 ( 三 ) 代 建 单 位 因 工 作 缺 陷 造 成 工 程 损 失 和 代 建 单 位 擅 自 变 更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规 模 标 准 以 及 虚 高 概 算 的,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超 出 部 分 全 部 由 代 建 单 位 负 责 赔 偿, 情 节 严 重 的 禁 止 五 年 内 参 与 本 市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的 工 程 建 设 工 作 ( 四 ) 代 建 单 位 未 按 批 准 的 招 标 方 案 进 行 招 标 或 擅 自 不 招 标 的, 由 市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进 行 处 理

( 五 ) 项 目 业 主 单 位 未 按 要 求 配 合 代 建 单 位 完 成 相 关 工 作, 致 使 项 目 进 度 严 重 滞 后 的, 或 不 及 时 接 收 已 验 收 合 格 项 目 的, 按 有 关 规 定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六 ) 项 目 如 期 建 成 且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并 经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审 核 批 准 后, 如 工 程 建 安 费 用 决 算 比 经 批 准 的 建 安 工 程 概 算 有 节 余, 节 余 资 金 的 30% 作 为 对 代 建 单 位 的 奖 励, 由 市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和 市 财 政 部 门 核 准 后 在 项 目 节 余 资 金 中 列 支 ( 七 ) 代 建 项 目 按 规 定 工 期 建 成, 经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交 付 使 用, 如 被 国 家 部 委 评 为 优 良 工 程, 按 代 建 费 用 10% 的 标 准, 作 为 对 代 建 单 位 的 奖 励, 但 最 高 不 超 过 200 万 元 ; 奖 励 资 金 由 市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和 市 财 政 部 门 核 准 后 在 项 目 预 备 费 中 列 支 ( 八 ) 代 建 奖 励 金 由 市 财 政 性 资 金 和 项 目 业 主 自 筹 资 金 按 项 目 建 设 资 金 来 源 的 比 例 分 摊 支 付

谢 谢 大 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