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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息 按 术 与 当 代 外 交 的 变 革 基 于 计 算 机 系 统 的 信 息 铁 末 的 发 展 信 息 技 术 的 发 展 经 历 了 5 次 大 的 突 破, 即 语 言 的 产 生 文 字 的 创 造 印 刷 术 的 发 明 电 报 电 话 及 广 播 的 使 用 电 子 计 算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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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青 岛 优 势 创 新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机 制 坚 持 协 调 发 展 在 发 展 中 规 范 在 规 范 中 发 展 正 确 处 理 好 政 府 与 市 场 规 范 与 发 展 当 前 与 长 远 进 口 与 出 口 监 管 与 便 利 化 等 关 系 坚 持 绿 色 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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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接 上 页 一 校 党 委 会 审 定 审 定 后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发 的 机 制 以 保 证 章 程 草 案 在 学 校 内 部 得 到 充 分 讨 论 反 映 各 方 面 意 见 江 汉 大 学 的 邓 传 德 储 著 斌 认 为 : 教 育 利 益 调 整 是 高 校 章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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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

标题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6 四 附 录 / 22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调 整 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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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Content 目 錄 封 面 故 事 活 動 預 告 3 德 勤 全 球 2009 科 技 媒 體 電 信 產 業 預 測 4 2008 US GAAP, SEC & SOX UPDATE SEMINAR 5 IFRS 全 球 實 務 研 討 會 6 運 用 盧 森 堡 投 資 歐 洲 之 稅 務 優 勢 歐 洲 投 資 稅 務 研 討 會 7 從 韓 國 經 驗 看 台 灣 會 計 準 則 與 國 際 接 軌 因 應 之 道 研 討 會 勤 業 眾 信 園 地 8 熱 情 活 力 - 勤 業 眾 信 奧 運 嘉 年 華 會 10 97 年 回 顧 與 展 望 稅 法 篇 特 別 企 劃 13 外 國 企 業 來 臺 上 ( 興 ) 櫃 常 見 問 題 與 說 明 16 掌 握 財 務 功 能 提 昇 營 運 績 效 的 契 機 21 董 事 會 應 如 何 審 查 年 度 稽 核 計 畫 專 家 觀 點 23 大 陸 帶 薪 年 休 假 規 定 與 台 商 對 策 26 J-SOX 最 近 動 向 31 財 會 41 號 公 報 新 思 維 36 銀 行 業 衝 刺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之 省 思 40 公 平 價 值 會 計 繼 續 往 前 邁 進 41 財 務 報 表 表 達 變 革 趨 勢 44 淺 談 政 府 機 關 錯 誤 處 分 而 導 致 納 稅 義 務 人 溢 繳 稅 款 之 退 稅 期 限 47 金 融 商 品 資 訊 揭 露 -IFRS 7 修 正 草 案 簡 介 49 IFRS 重 要 範 例 解 析 51 活 用 中 國 會 計 準 則 - 範 例 解 析 52 談 股 份 轉 換 中 現 金 對 價 之 處 理 焦 點 報 導 54 勤 業 眾 信 : 營 運 持 續 管 理 企 業 未 來 風 控 趨 勢 57 新 10 號 公 報 存 貨 量 大 產 業 應 謹 慎 法 規 輯 要 61 證 券 管 理 法 規 67 金 融 管 理 法 規 68 會 計 審 計 資 訊 76 78 財 稅 行 事 曆 勤 業 眾 信 學 習 中 心 歡 迎 各 界 人 士 投 稿, 與 讀 者 分 享 關 於 企 管 會 計 稅 務 法 務 等 精 彩 內 容 通 訊 email:sarahcchang@deloitte.com.tw 或 與 (02)2545-9988#2986 李 恒 芳 小 姐 聯 繫 版 權 所 有, 非 經 同 意 不 得 轉 載 69 稅 務 法 規 73 投 資 管 理 法 規 75 大 陸 資 訊 Go China E-News

活 動 預 告 03 Deloitte 2009 TMT Prediction coming soon 德 勤 全 球 2009 科 技 媒 體 電 信 產 業 預 測 2008 年 9 月 雷 曼 兄 弟 宣 布 破 產 美 股 崩 盤 美 國 政 府 金 援 AIG 接 二 連 三 的 噩 耗, 掀 起 了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以 來 最 嚴 重 的 金 融 海 嘯, 誠 如 美 國 眾 議 院 院 長 裴 洛 西 所 言 The party is over 德 勤 全 球 高 科 技 媒 體 及 電 信 業 ( 簡 稱 TMT) 的 全 球 產 業 研 究 團 隊, 邀 集 全 球 將 近 六 千 名 相 關 產 業 的 實 務 專 家 與 分 析 師 進 行 產 業 趨 勢 調 查, 試 圖 在 動 盪 的 環 境 中, 找 出 09 年 產 業 趨 勢 的 脈 絡 : Netbook: 這 位 NB 市 場 的 生 力 軍, 評 藉 著 低 價 輕 便 簡 易 的 功 能, 獲 得 好 評 Netbook 衍 生 的 風 潮 將 對 製 造 商 消 費 者 NB 銷 售 模 式 產 生 什 麼 樣 的 影 響 呢? 智 慧 型 手 機 (Smart Phones):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手 機 逐 步 的 整 合 了 其 他 各 項 電 子 產 品 的 功 能, 作 為 行 動 力 最 強 的 溝 通 媒 介, 手 機 未 來 的 媒 體 力 量 將 會 再 下 一 城 更 多 更 豐 富 的 內 容, 將 呈 現 於 德 勤 全 球 2009 科 技 媒 體 電 信 產 業 預 測, 請 拭 目 以 待 預 計 2009 年 1 月 20 日 正 式 出 刊

04 活 動 預 告 2008 US GAAP, SEC & SOX UPDATE SEMINAR 時 間 :96 年 12 月 5 日 ( 五 ) 8:30~16:40 地 點 : 台 北 盛 世 王 朝 大 飯 店 Convention Room( 台 北 市 敦 化 北 路 100 號 5F) 費 用 : 免 費 ( 停 車 費 請 自 理 ) 午 餐 : 提 供 自 助 餐 註 : 研 討 會 議 程 以 中 英 文 進 行 為 了 協 助 美 國 上 市 以 及 發 行 ADR 的 在 台 企 業, 能 更 深 入 了 解 過 去 一 年 美 國 會 計 處 理 準 則 與 証 管 法 規 的 變 化, 並 掌 握 全 球 金 融 風 暴 後 的 更 新 部 份, 勤 業 眾 信 之 全 球 證 券 發 行 服 務 團 隊 ( GIOS" - Global IFRS and Offerings Services Group) 敬 邀 企 業 領 袖, 共 同 回 顧 本 年 度 美 國 証 管 會 (SEC) 焦 點 議 題, 以 及 美 國 會 計 處 理 準 則, 公 平 價 值 會 計 (FAS157) 更 新,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第 141 號 企 業 合 併 (SFA 141, Business Combination) 等 重 要 議 題 而 隨 著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IFRS) 逐 漸 抬 頭, 適 用 地 區 越 來 越 廣, 除 了 在 歐 盟 地 區 成 為 主 流 之 外, 為 了 正 視 IFRS 國 際 地 位 提 高 的 趨 勢, 美 國 SEC 於 2008 年 8 月 27 日 投 票 通 過 新 提 案, 未 來 在 美 國 掛 牌 之 國 內 外 公 司, 可 能 被 要 求 依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編 製 其 財 務 報 表 勤 業 眾 信 亦 希 望 透 過 此 次 研 討 機 會, 提 供 IFRSs 與 US GAAP 最 新 資 訊, 協 助 未 來 計 畫 赴 美 上 市 企 業 即 早 規 劃 12 月 號 勤 業 眾 信 通 訊 www.deloitte.com.tw

活 動 預 告 05 IFRS 全 球 實 務 研 討 會 時 間 :2008 年 12 月 9 日 ( 二 )09:00 ~ 17:30 地 點 :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菁 業 堂 ( 台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3 段 62 號 ) 主 辦 : 勤 業 眾 信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費 用 : 免 費 ( 停 車 費 請 自 理 ) 對 象 : 學 者 或 研 究 單 位 企 業 之 財 會 主 管 近 十 多 年 來, 財 務 報 導 之 環 境 有 了 明 顯 的 改 變 現 今 國 際 間 已 越 來 越 常 聽 到 "IFRS" 過 去,IFRS 係 自 願 採 用, 而 現 在, 越 來 越 多 的 國 家 要 求 其 國 內 企 業 或 為 掛 牌 目 的 所 編 製 之 財 務 資 訊, 必 須 採 用 IFRS 會 計 準 則 連 美 國 也 無 法 置 身 事 外 隨 著 美 國 證 管 會 於 2008 年 8 月 27 日 就 規 劃 要 求 其 國 內 公 司 於 2014 年 採 用 IFRS 乙 案 對 外 徵 詢 意 見, 並 將 於 2011 年 決 定 是 否 於 2014 年 全 面 採 用 IFRS, 金 管 會 也 已 正 式 宣 布, 台 灣 和 IFRS 接 軌 的 計 畫, 從 逐 步 增 修 (convergence) 改 為 直 接 採 用 (adoption) 我 國 會 計 準 則 大 步 朝 向 IFRS 接 軌, 有 助 於 我 國 企 業 資 訊 更 為 透 明, 以 利 國 內 企 業 至 國 際 資 本 市 場 籌 資 及 提 升 國 際 間 參 與 我 國 資 本 市 場 之 意 願 我 國 會 計 準 則 採 用 IFRS 之 方 向 已 確 定 且 勢 在 必 行 在 IFRS 活 絡 的 發 展 及 蔓 延 下, 勤 業 眾 信 建 議, 國 內 企 業 最 好 能 立 即 採 取 行 動, 以 建 立 對 IFRS 更 深 入 的 瞭 解, 同 時 須 評 估 來 可 能 採 取 的 政 策 對 企 業 之 影 響, 進 而 決 定 採 取 適 合 之 行 動 以 因 應 邁 入 IFRS 之 國 際 潮 流 有 鑑 於 此, 勤 業 眾 信 特 邀 國 內 外 專 研 IFRS 之 會 計 師, 說 明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全 球 實 務 我 國 會 計 準 則 與 IFRS 重 大 差 異 的 解 析 及 IFRS 最 新 發 展, 並 將 介 紹 最 近 接 軌 及 即 將 接 軌 之 存 貨 及 營 運 部 門 資 訊 揭 露 準 則, 期 望 與 會 者 能 對 IFRS 有 進 一 步 了 解 以 為 因 應, 名 額 有 限, 敬 請 踴 躍 報 名

06 活 動 預 告 運 用 盧 森 堡 投 資 歐 洲 之 稅 務 優 勢 歐 洲 投 資 稅 務 研 討 會 時 間 :2008 年 12 月 15 日 ( 一 )13:40 ~ 16:30 地 點 : 西 華 飯 店 元 明 廳 ( 台 北 市 民 生 東 路 三 段 111 號 3 樓 ) 費 用 : 免 費 ( 如 有 停 車 費 請 自 理 ) 對 象 : 企 業 負 責 人 總 經 理 財 務 長, 或 高 階 稅 務 財 務 會 計 主 管 語 言 : 英 文 ( 外 國 主 講 人 單 元 ) 基 於 全 球 化 佈 局 及 各 項 營 運 活 動 日 趨 國 際 化, 我 國 企 業 逐 漸 將 產 品 組 裝 功 能 移 往 東 歐 之 加 工 廠, 以 降 低 生 產 成 本, 或 是 依 歐 洲 當 地 客 戶 要 求, 而 將 銷 售 配 送 及 客 戶 服 務 據 點 設 在 歐 洲 市 場 因 此 建 立 最 適 之 歐 洲 投 資 架 構 將 是 我 國 企 業 前 進 歐 洲 相 當 重 要 之 課 題 勤 業 眾 信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特 地 邀 請 德 勤 (Deloitte) 盧 森 堡 事 務 所 國 際 租 稅 服 務 之 主 持 合 夥 會 計 師 Mr. Dirk Dewitte 及 國 際 租 稅 服 務 專 家 Mr. Yves Knel 專 程 來 台, 與 貴 公 司 及 我 們 重 要 的 客 戶 分 享 如 何 運 用 盧 森 堡 赴 歐 洲 投 資 及 其 稅 務 優 勢 本 事 務 所 對 移 轉 訂 價 及 跨 國 交 易 規 劃 服 務 有 長 年 經 驗 的 稅 務 部 營 運 長 郭 心 潔 會 計 師 及 張 衛 義 副 總 經 理, 也 會 就 我 國 公 司 跨 國 投 資 相 互 間 勞 務 服 務 及 費 用 分 攤 計 價 議 題 為 深 入 淺 出 之 專 題 報 告 12 月 號 勤 業 眾 信 通 訊 www.deloitte.com.tw 時 間 內 容 主 講 人 13:40 ~ 14:00 報 到 14:00 ~ 14:10 開 場 致 詞 郭 心 潔 勤 業 眾 信 稅 務 部 營 運 長 Luxembourg, a competitive business Mr. Dirk Dewitte 14:10 ~ 14:25 and tax environment 盧 森 堡 之 投 資 及 稅 務 優 勢 Head of International Tax Partner Luxembourg, the Gateway for Mr. Dirk Dewitte 14:25~ 15:15 international tax planning Head of 運 用 盧 森 堡 進 行 歐 洲 投 資 之 稅 務 International Tax Partner 規 劃 機 會 15:15~ 15:30 交 流 與 聯 誼 Luxembourg, a worldwide leader in Mr. Yves Knel 15:30~ 15:50 the Investment Fund Industry International Tax Director 運 用 盧 森 堡 設 立 基 金 進 行 全 球 投 資 之 稅 務 規 劃 機 會 15:50 ~ 16:15 跨 國 投 資 集 團 企 業 間 勞 務 及 服 務 張 衛 義 交 易 計 價 稅 務 議 題 勤 業 眾 信 稅 務 部 副 總 經 理 16:15 ~ 16:30 問 題 與 討 論

活 動 預 告 07 從 韓 國 經 驗 看 台 灣 會 計 準 則 與 國 際 接 軌 因 應 之 道 研 討 會 時 間 :2008 年 12 月 17 日 ( 三 )13:10 ~ 17:00 地 點 : 福 華 國 際 文 教 會 館 前 瞻 廳 ( 台 北 市 新 生 南 路 3 段 30 號 ) 主 辦 : 勤 業 眾 信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費 用 : 免 費, 費 用 由 主 辦 單 位 全 額 贊 助 ( 如 有 停 車 費 請 自 理 ) 對 象 : 主 管 機 關, 金 融 產 業 之 CEO CFO CIO, 企 業 高 階 主 管, 學 界 或 研 究 單 位 語 言 : 韓 文 / 中 文 ( 現 場 附 同 步 口 譯 設 備 ) 目 前 全 球 已 有 100 多 國 採 用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IFRS), 包 括 歐 盟 香 港 南 非 和 澳 洲, 而 鄰 近 的 日 本 韓 國 印 度 和 加 拿 大 未 來 幾 年 也 將 陸 續 採 用 美 國 證 券 管 理 委 員 會 (SEC) 也 規 劃, 大 型 上 市 企 業 到 2014 年 將 全 面 改 用 IFRS 提 交 財 報, 中 型 企 業 則 可 延 到 2016 年 再 轉 換 而 我 國 金 管 會 亦 已 於 日 前 正 式 宣 布, 台 灣 和 IFRS 接 軌 的 計 畫, 將 從 逐 步 增 修 (convergence) 改 為 直 接 採 用 (adoption) 我 國 會 計 準 則 採 用 IFRS 之 方 向 已 確 定 且 勢 在 必 行 在 IFRS 活 絡 的 發 展 及 蔓 延 下, 勤 業 眾 信 建 議, 國 內 企 業 最 好 能 立 即 採 取 行 動, 以 建 立 對 IFRS 更 深 入 的 瞭 解, 同 時 須 評 估 未 來 可 能 採 取 的 政 策 對 企 業 之 影 響, 進 而 決 定 採 取 適 合 之 行 動 以 因 應 邁 入 IFRS 之 國 際 潮 流 韓 國 自 2011 年 起 上 市 公 司 將 全 面 改 用 IFRS, 至 今 準 則 之 推 廣 及 相 關 配 套 皆 已 有 相 當 之 成 果, 其 導 入 經 驗 及 建 議 將 是 我 國 在 邁 向 直 接 採 用 IFRS 中 一 個 寶 貴 而 且 難 得 的 學 習 機 會 因 此 特 邀 Deloitte 韓 國 會 員 所 會 計 師 來 台, 介 紹 韓 國 導 入 IFRS 之 經 驗, 並 以 實 際 案 例 分 享 韓 國 金 融 業 因 應 IFRS 之 採 用 其 相 關 資 訊 系 統 建 置 之 議 題 時 間 內 容 主 講 人 13:10 ~ 13:30 報 到 開 場 致 詞 勤 業 眾 信 13:30 ~ 13:40 張 日 炎 總 裁 13:40 ~ 14:00 台 灣 與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接 軌 現 況 與 決 心 金 管 會 劉 啟 群 委 員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全 球 實 務 以 及 台 灣 跨 國 企 業 因 勤 業 眾 信 14:00 ~ 14:40 應 之 道 江 美 艷 會 計 師 14:40 ~ 15:00 交 流 及 聯 誼 韓 國 導 入 IFRS 簡 介 及 經 驗 分 享 Cho, Seong Man 15:00 ~ 15:50 Partner of Deloitte Korea 採 用 IFRS 對 資 訊 系 統 之 影 響 Park, Soon Wook 15:50 ~ 16:40 ( 含 實 際 案 例 分 享 ) Director of Deloitte Korea 16:40 ~ 17:00 問 題 與 討 論

08 熱 情 活 力 - 勤 業 眾 信 奧 運 嘉 年 華 會 Always One Step Ahead 一 早, 台 大 綜 合 體 育 場 裡 就 充 滿 了 熱 情 活 力 的 聲 音, 原 來 是 勤 業 眾 信 奧 運 嘉 年 華 會 開 始 了 一 開 場, 就 是 power 及 創 意 十 足 的 跆 拳 道 表 演, 場 上 黑 帶 高 手 們 除 了 精 湛 的 跆 拳 表 演 之 外, 還 隨 著 音 樂 大 秀 精 湛 的 舞 技, 讓 館 內 所 有 的 勤 業 眾 信 同 仁 無 不 高 聲 歡 呼, 情 緒 沸 騰 但 真 正 引 爆 同 仁 情 緒 的, 是 總 裁 張 日 炎 一 個 力 道 十 足 的 手 刀 劈 表 演, 不 僅 被 劈 的 木 板 一 分 為 二, 板 片 更 遠 距 飛 射 到 正 前 方 看 台 上 的 聖 火 區, 觸 動 並 點 燃 了 聖 火, 這 段 精 采 炫 目 的 特 效, 讓 大 家 不 禁 興 奮 地 敲 打 手 上 的 加 油 棒 並 大 聲 歡 呼, 也 忘 情 地 跟 著 台 上 主 持 人 高 喊 勤 業 眾 信,Always One Step Ahead 的 口 號, 一 年 一 度 的 員 工 運 動 嘉 年 華 會 也 就 此 展 開 勤 業 眾 信 張 日 炎 總 裁 表 示 : 勤 業 與 眾 信 結 合 五 周 年 來, 始 終 抱 持 著 誠 正 篤 實 的 信 念, 以 堅 定 不 移 的 腳 步 邁 向 Always One Step Ahead 的 遠 景, 也 希 望 大 家 能 秉 持 這 樣 的 精 神, 在 運 動 會 的 競 賽 項 目 上 創 造 佳 績 此 次 運 動 會 除 了 由 全 台 的 勤 業 眾 信 同 仁 組 隊 參 加, 也 有 已 離 開 事 務 所 的 勤 業 眾 信 人 聯 誼 會 組 隊 報 名, 共 2,000 多 位 的 同 仁 分 成 13 小 隊 一 字 排 開, 由 張 日 炎 總 裁 授 旗, 總 裁 勉 勵 各 隊 要 秉 持 著 勝 不 驕 敗 不 餒 的 精 神 全 力 以 赴 而 所 有 參 賽 隊 伍 各 擁 有 一 位 以 顏 色 區 分, 象 徵 幸 運 及 力 量 的 吉 祥 物 : 紅 魔 鬼 橘 元 帥 綠 精 靈 金 武 士 銀 騎 士 紫 龍 王 白 將 軍 灰 天 鷹 藍 天 使 黃 勇 士 黑 爵 士 螢 光 俠 棕 司 令 等 等, 來 幫 助 隊 伍 凝 聚 能 量 奪 取 最 佳 成 績, 今 年 除 正 式 比 賽 項 目 ( 拔 河 桌 球 羽 球 撞 球 高 爾 夫 揮 桿 賽 大 隊 接 力 ) 外, 今 年 更 增 加 三 項 趣 味 競 賽 -- 灌 藍 高 手 我 愛 跆 拳 道 跳 遠 草 上 飛, 讓 更 多 同 仁 可 以 更 多 元 化 的 方 式 加 入 競 賽, 爭 取 榮 譽 及 獎 金 此 次 運 動 會 總 計 發 出 近 百 萬 元 的 獎 金, 各 參 賽 隊 伍 莫 不 使 出 混 身 解 數, 積 極 爭 取 名 次, 經 過 一 整 天 的 龍 爭 虎 鬥, 最 後 由 審 計 部 門 組 成 的 綠 精 靈 隊, 勇 奪 四 項 冠 軍, 成 為 此 次 運 動 會 的 大 贏 家 12 月 號 勤 業 眾 信 通 訊 www.deloitte.com.tw

封 面 故 事 09 97 年 度 總 回 顧 - 稅 法 篇 稅 務 部 國 內 稅 務 組 / 袁 金 蘭 會 計 師. 李 惠 先 經 理 袁 金 蘭 執 業 會 計 師 稅 務 部 行 政 救 濟 負 責 人 勤 業 眾 信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學 歷 中 興 大 學 會 計 系 學 士 經 歷 勤 業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稅 務 部 執 業 會 計 師 勤 業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稅 務 部 協 理 勤 業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審 計 部 副 理 謹 將 97 年 度 間, 我 國 稅 法 之 重 要 修 正 內 容 彙 總 分 述 如 下 : 所 得 稅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96 年 7 月 13 日 修 正 後 所 得 稅 法 公 布 生 效, 其 主 要 修 正 為 有 關 個 人 及 營 利 事 業 持 有 債 券 課 稅 方 式 已 有 所 改 變 : 個 人 持 有 公 債 公 司 債 及 金 融 債 券 之 利 息 所 得 採 分 離 課 稅 營 利 事 業 則 仍 按 持 有 期 間 認 列 利 息 收 入 併 入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申 報, 但 營 利 事 業 得 依 持 有 期 間 按 票 面 利 率 及 規 定 扣 繳 率 ( 目 前 為 10%) 計 算 可 扣 抵 的 稅 額 ; 此 外, 券 商 發 行 權 證 之 避 險 損 益, 自 96 年 度 開 始, 所 得 要 繳 稅, 損 失 則 可 列 為 費 用 抵 稅 ( 但 損 失 超 過 發 行 權 證 權 利 金 收 入 減 除 各 項 相 關 發 行 成 本 與 費 用 後 之 餘 額 部 分, 不 得 減 除 ) 配 合 上 開 所 得 稅 法 之 修 正, 所 得 稅 法 施 行 細 則 之 相 關 條 文 亦 於 97 年 2 月 21 公 布 1. 所 得 稅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31 條 之 1: 明 訂 營 利 事 業 計 算 持 有 債 券 利 息 收 入 之 面 值 及 利 率 2. 所 得 稅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31 條 之 2: 明 訂 營 利 事 業 持 有 債 券 依 規 定 扣 繳 率 計 算 之 稅 額, 為 依 債 券 票 面 金 額 票 面 利 率 持 有 期 間 及 規 定 扣 繳 率 計 算 之 稅 額 3. 所 得 稅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31 條 之 3: 明 訂 零 利 率 債 券 及 可 轉 換 債 券 之 利 息 收 入 及 其 得 自 應 納 稅 額 中 減 除 之 稅 額 之 計 算 方 式 4. 所 得 稅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31 條 之 4: 明 訂 權 證 發 行 人 發 行 各 檔 次 認 購 ( 售 ) 權 證 到 期 計 算 之 損 益, 應 合 併 計 入 各 認 購 ( 售 ) 權 證 到 期 年 度 之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額 課 稅 稅 捐 稽 徵 法 1. 稅 捐 稽 徵 法 第 24 條 : 該 條 文 之 修 正 自 97 年 8 月 15 日 生 效, 調 高 了 欠 稅 人 限 制 出 境 標 準, 個 人 欠 稅 由 原 先 50 萬 提 高 為 100 萬 元, 營 利 事 業 由 100 萬 元 調 高 為 200 萬 元 ; 此 外, 因 欠 稅 而 被 限 制 出 境 之 期 間, 不 得 逾 五 年

10 2. 稅 捐 稽 徵 法 第 44 條 : 營 業 人 如 有 取 得 不 實 統 一 發 票 虛 報 進 項 稅 額 情 況 時, 如 能 證 明 確 有 進 貨 事 實, 又 該 憑 證 確 由 實 際 銷 貨 之 營 利 事 業 所 交 付, 且 實 際 銷 貨 之 營 利 事 業 已 依 法 處 罰 者, 免 按 未 依 規 定 取 得 憑 證 處 罰, 藉 以 維 持 交 易 秩 序, 並 對 實 際 銷 貨 之 營 利 事 業 科 罰, 以 達 租 稅 公 平 生 技 新 藥 產 業 發 展 條 例 之 相 關 子 法 生 技 新 藥 產 業 發 展 條 例 於 96 年 7 月 公 布 後, 將 施 行 至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該 條 例 的 租 稅 獎 勵 重 點 有 : 研 發 及 人 才 支 出 之 35% 限 度 內 可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且 抵 減 稅 額 係 自 公 司 有 應 納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之 年 度 起 五 年 連 續 抵 減 法 人 股 東 可 享 投 資 金 額 20% 的 股 東 投 資 抵 減, 若 透 過 創 業 投 資 事 業 投 資 生 技 新 藥 公 司, 亦 可 依 股 權 比 例 享 股 東 抵 減 等 等 與 該 條 例 相 關 之 子 法, 如 營 利 事 業 適 用 生 技 新 藥 公 司 股 東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生 技 新 藥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經 濟 部 核 准 生 技 新 藥 公 司 發 行 認 股 權 憑 證 作 業 要 點 均 已 於 97 年 度 陸 續 出 爐 營 業 稅 法 1. 第 8 條 : 對 於 農 漁 民 銷 售 其 收 穫 捕 獲 之 農 林 漁 牧 產 品 及 副 產 品 均 給 予 免 營 業 稅 優 惠, 不 像 以 往 只 以 生 鮮 者 為 限, 以 嘉 惠 農 漁 民 2. 第 9 條 : 為 降 低 國 內 農 產 品 之 生 產 成 本, 且 國 內 目 前 尚 無 生 產 肥 料 產 品, 爰 增 列 肥 料 為 進 口 免 徵 營 業 稅 項 目 外 籍 人 士 租 稅 優 惠 財 政 部 訂 定 外 籍 人 士 租 稅 優 惠 之 適 用 範 圍 及 雇 主 聘 僱 符 合 外 籍 專 業 人 士 租 稅 優 惠 之 適 用 範 圍 規 定 之 外 籍 人 士 應 辦 理 事 項, 明 訂 聘 僱 符 合 特 定 條 件 之 外 籍 專 業 人 士, 依 聘 僱 契 約 約 定, 所 支 付 之 本 人 及 眷 屬 來 回 旅 費 工 作 至 一 定 期 間 依 契 約 規 定 返 國 渡 假 之 旅 費 搬 家 費 水 電 瓦 斯 費 清 潔 費 電 話 費 租 金 租 賃 物 修 繕 費 及 子 女 獎 學 金, 得 以 費 用 列 帳, 不 列 為 該 外 籍 專 業 人 士 之 應 稅 所 得 上 開 規 定 自 民 國 97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公 司 以 股 份 為 對 價 進 行 合 併 之 新 函 釋 規 定 財 政 部 發 布 9 7 年 1 0 月 1 7 日 台 財 稅 第 09704552910 號 函, 規 定 公 司 以 股 份 為 對 價 進 行 合 併, 其 合 併 基 準 日 在 98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者, 消 滅 公 司 取 得 合 併 對 價 超 過 其 出 資 額 部 分, 為 消 滅 公 司 股 東 之 股 利 所 得 ( 而 非 消 滅 公 司 之 決 算 所 得 ); 而 股 份 對 價 價 值 應 依 所 得 稅 法 第 65 條 規 定, 以 時 價 或 實 際 成 交 價 格 為 標 準 計 算 之 ; 而 消 滅 公 司 之 個 人 股 東 如 主 張 其 取 得 成 本 高 於 前 述 出 資 額 標 準, 則 應 依 個 別 辨 認 法 提 示 取 得 成 本 之 證 明 文 件, 則 得 以 合 併 對 價 超 過 取 得 成 本 部 份 為 個 人 股 東 之 股 利 所 得 至 於 財 政 部 97 年 1 月 4 日 台 財 稅 第 09604558950 號 函 自 上 開 97 年 10 月 17 日 函 令 發 布 即 日 起 廢 止 放 寬 稽 徵 機 關 審 理 營 利 事 業 災 害 損 失 固 定 資 產 及 存 貨 報 廢 案 件 之 書 面 審 核 條 件 及 擴 大 營 利 事 業 免 予 申 請 報 備 範 圍 財 政 部 賦 稅 署 發 布 97 年 11 月 12 日 台 財 稅 第 09704548630 號 函, 並 以 新 聞 稿 指 出, 將 修 改 財 政 部 各 地 區 國 稅 局 書 面 審 核 營 利 事 業 災 害 損 失 報 備 及 商 品 或 固 定 資 產 報 廢 案 件 作 業 要 點, 以 簡 化 災 害 損 失 固 定 資 產 及 存 貨 報 廢 之 相 關 報 備 作 業 ; 財 政 部 新 聞 稿 中 表 示, 具 體 簡 化 措 施 如 下 : 1. 自 辦 理 97 年 度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起, 營 利 事 業 固 定 資 產 未 達 耐 用 年 數 報 廢, 或 商 品 原 物 料 在 製 品 等 報 廢, 其 報 廢 損 失 可 依 會 計 師 所 得 稅 查 核 簽 證 報 告 核 實 認 定, 無 須 事 前 報 請 稽 徵 機 關 核 備 2. 營 利 事 業 固 定 資 產 未 達 規 定 耐 用 年 數 而 毀 棄 或 廢 棄 者, 亦 得 提 出 經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監 毀 並 出 具 載 有 監 毀 品 名 數 量 及 金 額 之 證 明 文 件, 核 實 認 定 報 廢 損 失 12 月 號 勤 業 眾 信 通 訊 www.deloitte.com.tw

封 面 故 事 11 3. 稽 徵 機 關 受 理 營 利 事 業 災 害 損 失 之 報 備 案 件, 可 依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報 告 予 以 書 面 審 核 認 定 4. 此 外, 對 於 不 符 上 述 規 定 者, 仍 應 向 稽 徵 機 關 報 備 之 其 他 災 害 損 失 報 備 及 商 品 或 固 定 資 產 報 廢 案 件, 其 得 予 書 面 審 核 之 金 額 上 限, 擬 由 原 新 台 幣 250 萬 元 修 正 提 高 為 新 台 幣 350 萬 元 因 應 97 年 度 下 半 年 景 氣 變 化, 行 政 院 於 97 下 半 年 提 出 證 券 交 易 稅 減 半 徵 收 半 年 之 修 正 條 文, 惟 仍 有 待 立 法 院 院 會 三 讀 通 過 後 方 能 實 施, 此 外, 亦 有 受 到 廣 泛 討 論 的 賦 稅 改 革, 其 方 向 及 具 體 計 畫, 目 前 亦 已 由 行 政 院 成 立 賦 稅 改 革 委 員 會 加 以 研 議 及 蒐 集 各 方 意 見, 未 來 如 有 進 一 步 之 發 展, 本 事 務 所 將 隨 時 提 供 即 時 完 整 之 訊 息

12 買 中 心 為 促 進 海 外 企 業 與 臺 灣 資 本 市 場 的 櫃 緊 密 連 結 滿 足 投 資 人 多 元 投 資 商 品 需 求 以 及 提 升 資 本 市 場 國 際 化 與 競 爭 力, 爰 積 極 推 動 外 國 企 業 來 臺 登 錄 興 櫃 及 申 請 第 一 上 櫃, 業 於 本 (97) 年 5 月 起 陸 續 公 告 實 施 相 關 規 章, 並 分 別 赴 中 國 大 陸 美 國 泰 國 越 南 等 地 舉 辦 或 受 邀 參 加 宣 導 說 明 會, 並 實 地 參 訪 當 地 企 業, 以 瞭 解 其 回 臺 掛 牌 之 意 願 及 可 能 面 臨 之 問 題, 協 助 解 決 並 向 主 管 機 關 反 應, 期 望 透 過 與 業 界 彼 此 意 見 交 流, 得 以 與 證 券 承 銷 商 及 會 計 師 共 同 推 動 外 國 企 業 來 臺 上 ( 興 ) 櫃 常 見 問 題 及 說 明 茲 就 外 國 企 業 或 證 券 承 銷 商 會 計 師 等 中 介 機 構 所 提 有 關 外 國 企 業 來 臺 登 錄 興 櫃 及 申 請 第 一 上 櫃 之 常 見 問 題, 彙 整 說 明 如 下 : 一 投 資 架 構 營 運 主 體 在 臺 灣 之 企 業, 得 否 調 整 以 海 外 控 股 公 司 型 態 來 臺 申 請 上 櫃, 櫃 買 中 心 之 處 理 態 度 為 既 定 政 策 係 推 動 外 國 優 良 企 業 來 臺 掛 牌, 非 鼓 勵 本 國 企 業 透 過 股 權 重 組 包 裝 後, 以 外 國 企 業 型 態 回 臺 申 請 上 櫃, 若 本 國 企 業 調 整 架 構 改 以 海 外 特 別 企 劃 外 國 企 業 來 臺 上 ( 興 ) 櫃 常 見 問 題 與 說 明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 上 櫃 審 查 部 經 理 理 李 愛 玲 控 股 公 司 而 不 以 本 國 企 業 申 請 上 櫃, 並 非 當 初 政 策 開 放 之 原 意, 應 循 本 國 企 業 申 請 上 櫃 規 定, 否 則 恐 有 被 認 定 為 本 國 企 業 迂 迴 以 外 國 企 業 身 分 來 臺 申 請 上 櫃 之 虞 二 稅 負 有 關 外 國 企 業 來 臺 登 錄 興 櫃 及 申 請 第 一 上 櫃 之 相 關 稅 負, 據 財 政 部 賦 稅 署 相 關 函 釋 結 果, 說 明 如 下 : ( 一 ) 證 券 交 易 稅 買 賣 外 國 企 業 股 票 應 按 千 分 之 三 課 徵 證 券 交 易 稅 ( 二 ) 所 得 稅 1. 股 利 (1) 該 等 外 國 企 業 給 付 投 資 人 之 股 利, 尚 非 屬 中 華 民 國 來 源 所 得 (2) 總 機 構 在 我 國 境 內 之 營 利 事 業 投 資 該 等 外 國 企 業 股 票 所 取 得 之 股 利, 應 併 計 課 徵 所 得 稅 (3) 個 人 及 總 機 構 在 我 國 境 外 之 營 利 事 業 投 資 該 等 外 國 企 業 股 票 所 取 得 之 股 利, 則 不 課 徵 我 國 之 所 得 稅 另 個 人 海 外 所 得 自 民 國 99 年 起 將 計 入 基 本 所 得 額 課 徵 基 本 稅 額 2. 證 券 交 易 所 得 (1) 外 國 企 業 來 臺 掛 牌 後, 營 利 事 業 或 個 人 買 賣 該 等 外 國 企 業 股 票 所 發 生 之 證 券 交 易 損 益, 係 屬 中 華 民 國 來 源 所 得, 但 依 規 定 該 所 得 目 前 停 徵 所 得 稅 (2) 惟 營 利 事 業 買 賣 該 等 外 國 企 業 股 票, 除 符 合 不 適 用 所 得 基 本 稅 額 條 例 之 對 象 外, 應 就 該 證 券 交 易 損 益 課 徵 基 本 稅 額 3. 外 國 企 業 來 臺 掛 牌 前, 股 東 處 分 該 外 國 企 業 股 權 而 產 生 之 資 本 利 得 (1) 該 資 本 利 得 非 屬 中 華 民 國 來 源 所 得 (2) 該 股 東 如 為 總 機 構 在 我 國 境 內 之 營 利 事 業, 上 開 資 本 利 得 或 損 失 應 併 計 課 徵 所 得 稅 12 月 號 勤 業 眾 信 通 訊 www.deloitte.com.tw

特 別 企 劃 13 (3) 該 股 東 如 為 個 人 及 總 機 構 在 我 國 境 外 之 營 利 事 業, 則 不 課 徵 我 國 之 所 得 稅 另 個 人 海 外 所 得 自 民 國 99 年 起 將 計 入 基 本 所 得 額 課 徵 基 本 稅 額 ( 三 ) 遺 產 及 贈 與 稅 1. 外 國 企 業 股 票 非 屬 我 國 境 內 之 財 產 2. 對 非 經 常 居 住 於 我 國 境 內 之 我 國 國 民 及 外 國 人 而 言, 僅 需 就 我 國 境 內 之 財 產 課 徵 遺 產 及 贈 與 稅, 故 該 等 外 國 企 業 股 票 無 須 課 徵 遺 產 及 贈 與 稅 3. 對 經 常 居 住 於 我 國 境 內 之 我 國 國 民 而 言, 則 需 併 同 其 於 我 國 境 內 之 財 產 課 徵 遺 產 及 贈 與 稅 三 何 謂 未 違 反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相 關 規 範 外 國 企 業 必 須 未 違 反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相 關 規 範, 始 得 來 臺 登 錄 興 櫃 及 申 請 第 一 上 櫃, 前 開 所 謂 未 違 反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相 關 規 範 係 指 未 有 下 列 情 事 者 : ( 一 ) 大 陸 地 區 設 立 登 記 之 公 司, 前 述 大 陸 地 區 不 含 香 港 及 澳 門 ( 二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法 人 團 體 或 其 他 機 構 直 接 或 間 接 持 有 該 外 國 企 業 股 權 超 過 百 分 之 二 十 或 為 有 主 要 影 響 力 之 股 東 者 但 如 有 必 要 得 專 案 申 請 核 准 四 發 行 股 票 之 每 股 面 額 為 與 每 股 面 額 新 台 幣 十 元 之 本 國 股 票 有 一 致 之 比 較 基 礎, 以 利 我 國 投 資 人 之 投 資 判 斷, 來 臺 上 ( 興 ) 櫃 之 外 國 企 業 所 發 行 股 票 之 每 股 面 額 需 設 定 為 新 台 幣 十 元 五 對 我 國 股 東 權 益 之 保 障 外 國 企 業 之 股 東 會 召 開 地 點, 在 不 違 反 註 冊 地 國 法 令 情 況 下, 原 則 上 應 於 我 國 境 內 召 開 股 東 會 若 註 冊 地 國 法 令 規 定 不 得 於 境 外 召 開 股 東 會 者, 外 國 企 業 應 訂 有 得 採 委 託 投 票 或 通 訊 投 票 之 相 關 制 度, 內 容 應 包 括 具 體 作 法 註 冊 地 國 法 令 對 投 票 之 限 制 及 對 我 國 股 東 之 股 東 權 益 保 護 等 重 要 事 項, 股 東 權 益 保 護 重 要 事 項 並 應 增 訂 於 公 司 章 程 或 組 織 文 件 內, 前 開 股 東 權 益 保 護 重 要 事 項 之 參 考 範 本, 可 至 櫃 買 中 心 網 站 國 外 企 業 來 臺 上 ( 興 ) 櫃 專 區 參 閱 六 訴 訟 及 非 訟 代 理 人 之 職 責 及 資 格 外 國 企 業 需 至 少 指 定 一 名 居 住 或 登 記 於 我 國 境 內 之 訴 訟 及 非 訟 代 理 人, 其 主 要 職 能 係 作 為 櫃 買 中 心 與 外 國 企 業 間 有 效 送 達 相 關 文 件 及 通 知 配 合 辦 理 事 項, 遵 循 我 國 證 券 法 令 櫃 買 中 心 規 章 暨 公 告 事 項 及 股 票 櫃 檯 買 賣 契 約 等 事 宜 該 訴 訟 及 非 訟 代 理 人 倘 為 自 然 人 者, 並 無 學 經 歷 專 業 資 格 之 要 求, 亦 未 有 民 事 訴 訟 法 及 非 訟 事 件 法 對 訴 訟 代 理 人 及 非 訟 代 理 人 原 則 應 委 任 律 師 之 限 制, 惟 外 國 企 業 應 審 慎 考 量 其 是 否 具 備 妥 善 執 行 上 開 職 能 之 能 力 ; 倘 為 法 人 者, 並 無 行 業 別 之 限 制, 惟 該 法 人 應 指 定 執 行 上 開 職 能 之 代 表 人 ; 就 該 代 表 人 身 分 資 格 等 要 求, 與 上 開 所 揭 之 自 然 人 一 致 七 公 司 名 稱 及 公 司 簡 稱 不 強 制 要 求 外 國 企 業 應 有 中 文 公 司 名 稱, 但 至 少 應 有 英 文 公 司 名 稱 因 外 國 企 業 之 股 票 代 號 編 碼 原 則 同 本 國 企 業, 並 無 特 別 區 隔, 故 其 公 司 簡 稱 應 為 英 文, 或 為 中 文 包 含 開 頭 2 位 元 代 表 註 冊 地 國 之 國 別 代 碼 例 如 美 國 公 司 之 公 司 簡 稱 為 ASEINC 或 US 日 月, 上 開 國 別 代 碼 可 參 採 ANNA 國 際 編 碼 組 織 所 編 制 之 ISO 國 別 碼 八 財 報 查 核 期 間 ( 一 ) 登 錄 興 櫃 外 國 企 業 申 請 其 股 票 登 錄 興 櫃 時, 應 檢 附 最 近 一 年 度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且 採 二 期 對 照 方 式 編 製 之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會 計 師 並 應 出 具 不 提 及 其 他 會 計 師 查 核 工 作 之 查 核 報 告, 其 附 列 比 較 之 年 度 得 未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 二 ) 申 請 第 一 上 櫃 外 國 企 業 申 請 股 票 第 一 上 櫃 時, 應 檢 附 最 近 二 年 度 及 申 請 年 度 最 近 一 季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或 核 閱 之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二 份 ( 合 併 季 財 務 報 告 得 免 經 會 計 師 核 閱 ), 會 計 師 並 應 出 具 不 提 及 其 他 會

14 計 師 查 核 ( 核 閱 ) 工 作 之 查 核 ( 核 閱 ) 報 告 附 列 比 較 之 前 第 三 年 度 得 未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申 請 年 度 最 近 一 季 附 列 比 較 之 去 年 同 期 亦 得 未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或 核 閱 ( 三 ) 申 請 主 體 為 海 外 控 股 公 司, 但 設 立 未 滿 2 年 外 國 企 業 若 以 海 外 控 股 公 司 作 為 申 請 上 ( 興 ) 櫃 之 主 體, 但 其 設 立 年 限 未 滿 2 年 者, 依 規 定 應 檢 送 財 報 之 涵 蓋 期 間 若 其 尚 未 設 立, 須 編 製 擬 制 性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九 非 依 我 國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編 製 財 務 報 表 者, 應 揭 露 所 採 用 會 計 原 則 與 我 國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差 異 之 具 體 內 容 會 計 師 應 於 查 核 ( 或 核 閱 ) 報 告 敘 明 外 國 企 業 所 採 用 之 會 計 原 則, 及 所 採 用 會 計 原 則 與 我 國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之 差 異 情 形 與 附 註 索 引 非 依 我 國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編 製 財 務 報 表 者, 建 議 應 揭 露 下 列 內 容 : ( 一 ) 會 計 師 查 核 ( 核 閱 ) 報 告 及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應 揭 露 所 採 用 之 會 計 準 則 ( 二 )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應 說 明 其 與 我 國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之 重 大 差 異 ( 三 ) 列 表 說 明 影 響 損 益 表 科 目 之 差 異 原 因 及 金 額 ( 四 列 表 說 明 影 響 資 產 負 債 表 科 目 之 差 異 原 因 及 金 額, 並 得 以 重 編 資 產 負 債 表 方 式 表 達 ( 五 ) 揭 露 依 據 我 國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計 算 之 基 本 每 股 盈 餘 及 稀 釋 每 股 盈 餘 資 訊 ( 六 ) 揭 露 依 據 我 國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編 製 之 簡 明 現 金 流 量 表 資 訊 十 財 報 編 製 依 據 之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異 動 外 國 企 業 以 前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原 非 採 我 國 GAAP 編 製, 若 今 決 定 改 採 我 國 GAAP, 原 則 同 意 以 前 年 度 及 申 請 上 ( 興 ) 櫃 年 度 之 財 務 報 告 採 用 之 GAAP 可 不 相 同, 惟 兩 期 對 照 比 較 基 礎 採 用 之 GAAP 應 為 一 致, 且 上 ( 興 ) 櫃 後 應 為 一 致 之 採 用 十 一 內 控 評 估 外 國 企 業 來 臺 申 請 第 一 上 櫃, 會 計 師 不 需 執 行 內 控 專 案 審 查 而 來 臺 申 請 上 ( 興 ) 櫃 之 外 國 企 業 雖 不 適 用 證 交 法 第 36 條 之 1 規 定, 但 仍 需 自 行 設 立 符 合 其 實 務 運 作 之 書 面 內 控 制 度, 但 並 未 要 求 需 符 合 我 國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建 立 內 部 控 制 處 理 準 則 之 所 有 規 定 會 計 師 於 執 行 財 報 簽 證 時, 需 進 行 內 控 遵 循 測 試, 評 估 控 制 風 險, 以 決 定 證 實 查 核 之 範 圍 ( 深 度 及 廣 度 ), 且 會 計 師 於 執 行 財 報 簽 證 時 所 發 現 之 內 控 缺 失, 同 現 行 作 法, 仍 需 出 具 內 控 建 議 書 予 外 國 企 業, 外 國 企 業 並 需 依 規 定 於 公 開 說 明 書 特 別 記 載 事 項 揭 露 最 近 三 年 度 會 計 師 提 出 之 內 控 改 進 建 議 及 改 善 情 形 十 二 資 金 進 出 有 關 外 國 企 業 來 臺 掛 牌 後, 其 股 東 處 分 持 股 所 衍 生 之 資 金 進 出 問 題, 主 管 機 關 目 前 已 開 放 外 國 企 業 股 東 於 我 國 市 場 掛 牌 交 易 後 處 分 其 持 股 之 資 金, 可 透 過 直 接 申 辦 FINI( 外 國 機 構 投 資 人 ) 與 FIDI( 華 僑 及 外 國 自 然 人 ) 身 分, 將 資 金 留 存 於 交 割 款 戶 內 作 後 續 投 資 之 用, 並 取 消 FIDI 投 資 國 內 證 券 之 限 額 500 萬 美 元 規 定 結 語 櫃 買 中 心 向 來 扮 演 成 功 企 業 的 搖 籃 經 濟 活 力 的 推 手 之 角 色, 配 合 資 本 市 場 日 趨 國 際 化 及 自 由 化, 並 為 響 應 政 府 推 動 世 界 各 地 的 企 業 來 臺 掛 牌, 櫃 買 中 心 已 規 劃 完 備 外 國 企 業 來 臺 登 錄 興 櫃 及 申 請 第 一 上 櫃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配 套 措 施, 並 於 櫃 買 中 心 網 站 國 外 企 業 來 臺 上 ( 興 ) 櫃 專 區 提 供 外 國 企 業 來 臺 掛 牌 之 相 關 法 規 及 宣 導 簡 報, 以 利 各 界 參 考 使 用 藉 由 本 文 對 外 國 企 業 來 臺 上 ( 興 ) 櫃 常 見 問 題 所 作 之 說 明, 期 對 有 意 來 臺 掛 牌 之 外 國 企 業 及 證 券 承 銷 商 會 計 師 等 中 介 機 構 有 所 助 益, 櫃 買 中 心 並 將 持 續 積 極 推 動 外 國 企 業 來 臺 上 ( 興 ) 櫃, 以 更 壯 大 證 券 櫃 檯 買 賣 市 場 規 模, 並 進 而 促 成 強 化 臺 灣 證 券 市 場 之 多 元 性 及 國 際 化 12 月 號 勤 業 眾 信 通 訊 www.deloitte.com.tw

特 別 企 劃 15 製 造 業 面 臨 的 各 項 挑 戰 中, 在 財 務 功 能 轉 型 ( F i n a n c e Transformation) 看 似 最 易 採 行 的 計 畫, 然 而 財 務 管 理 已 經 跳 脫 傳 統 扮 演 的 角 色, 更 多 的 企 業 透 過 提 昇 財 務 功 能 作 為 第 一 步, 利 用 它 的 槓 桿 效 益 驅 動 公 司 體 質 改 善 德 勤 全 球 企 業 經 營 與 提 昇 財 務 功 能 標 竿 報 告 為 了 更 深 入 瞭 解 企 業 如 何 透 過 提 昇 財 務 功 能 驅 動 企 業 改 革, 展 開 這 項 跨 年 度 標 竿 調 查 : 全 球 有 超 過 70 家 企 業 參 與 ; 75% 是 營 收 超 過 1 億 美 元 的 企 業 ; 產 業 別 則 是 橫 跨 航 空 汽 車 製 造 工 業 產 品 高 科 技 和 消 費 性 產 品 等 報 告 中 指 出 : 有 效 且 成 功 的 企 業 變 革 是 透 過 整 合 營 運 與 財 務 變 革 企 業 營 運 的 挑 戰 : 列 出 企 業 所 面 臨 的 挑 戰, 洋 洋 灑 灑 可 列 出 : 拓 展 營 運 據 點 人 才 的 競 逐 製 程 環 保 企 業 風 險 管 理 等 從 圖 一 可 看 出 各 項 挑 戰 中, 營 收 成 長 是 受 訪 企 業 認 為 最 能 提 升 股 東 價 值 的 方 法 :( 圖 一 ) 特 別 企 劃 掌 握 財 務 功 能 提 昇 營 運 績 效 的 契 機 勤 業 眾 信 管 理 顧 問 公 司 / 鄭 興 副 總 經 理 鄭 興 勤 業 眾 信 管 理 顧 問 公 司 副 總 經 理 學 歷 美 國 賓 州 州 立 大 學 企 管 碩 士 政 治 大 學 會 計 學 士 經 歷 德 碩 管 理 顧 問 公 司 德 勤 管 理 顧 問 公 司 勤 業 管 理 顧 問 公 司 1. 營 收 成 長 ( 包 括 增 加 營 收 服 務 及 產 品 的 創 新 擴 大 市 場 增 進 服 務 價 值 ) 2. 利 潤 提 昇 ( 降 低 銷 貨 成 本 降 低 營 業 費 用 改 善 全 球 供 應 架 構 改 善 國 際 租 稅 管 理 ) 3. 資 產 效 益 提 高 ( 改 善 資 產 效 能 長 期 投 資 及 降 低 結 構 成 本 ) 4. 促 進 投 資 價 值 ( 強 化 股 東 報 酬 包 括 購 併 或 企 業 風 險 管 理 ) 而 研 究 報 告 中 也 發 現 影 響 營 運 表 現 的 三 大 關 鍵 因 素 : 1. 組 織 目 標 校 整 : 有 72% 的 企 業 認 為, 決 策 單 位 與 執 行 單 位 目 標 相 衝 突 屬 中 高 度 的 障 礙, 而 且 欠 缺 適 合 的 人 才 執 行 目 標 校 準 企 業 內 部 單 位 之 間 目 標 衝 突 組 織 彈 性 不 足 缺 乏 整 合 能 力 的 人 才 繁 複 的 產 品 組 合 等, 皆 增 加 了 組 織 目 標 校 整 的 困 難 度 2. 資 訊 的 及 時 性 及 完 整 性 : 大 多 數 受 訪 企 業 認 為 沒 有 即 時 的 資 訊 流 通 阻 礙 了 企 業 策 略 面 或 是 營 運 面 的 改 善 ; 企 業 表 示 最 根 本 的 問 題 在 於 : 擬 定 關 鍵 策 略 所 需 資 訊 的 質 與 量 ( 如 : 產 品 別 / 客 戶 別 / 地 區 別 / 通 路 別 的 營 收 成 長 資 訊 等 ), 資 訊 的 不 足 或 品 質 不 佳, 讓 決 策 者 很 難 聚 焦 達 成 營 收 與 獲 利 目 標 3. 流 程 與 資 訊 的 標 準 化 : 將 近 70% 的 受 訪 企 業 表 示, 公 司 內 部 缺 乏 清 楚 的 標 準 程 序 及 規 範 約 6 成 的 受 訪 企 業 認 為 缺 乏 統 一 的 資 訊 標 準 ( 例 如 : 產 品 規 格 / 客 戶 關 係 資 訊 ) 是 非 常 嚴 重 的 問 題 財 務 扮 演 的 角 色 與 能 力 為 更 能 瞭 解 財 務 功 能 在 企 業 轉 型

16 圖 一 : 未 來 三 年 最 亟 於 改 善 的 項 目 圖 二 : 財 務 功 能 的 四 個 面 向 及 績 效 表 現 上 的 角 色 及 影 響, 報 告 中 定 義 出 四 個 財 務 扮 演 的 角 色 及 能 力, 以 瞭 解 財 務 轉 型 如 何 改 善 企 業 營 運 績 效 財 務 管 理 能 力 :( 圖 二 ) 監 督 者 (Steward): 確 保 公 司 達 成 財 務 控 管 風 險 管 理 並 提 供 高 品 質 的 營 運 資 訊 營 運 者 (Operator): 定 義 及 採 用 最 佳 營 運 模 式 確 保 流 程 的 效 率 與 品 質 兼 顧 企 業 經 營 能 力 : 策 略 家 (Strategist): 透 過 健 全 的 決 策 過 程 及 績 效 追 蹤 制 度 形 成 策 略 激 勵 者 (Catalyst): 改 變 組 織 行 為 與 驅 動 有 紀 律 地 執 行 各 項 策 略 一 般 而 言, 調 查 中 顯 示 多 數 的 公 司 的 財 務 都 能 妥 善 扮 演 監 督 者 的 角 色, 主 要 原 因 是 政 府 的 法 令 多 已 明 文 規 定 此 類 的 規 範 一 部 份 的 公 司 在 營 運 者 部 分 也 面 臨 不 完 整 沒 有 效 率 及 效 用 不 彰 的 流 程 管 理 老 舊 的 軟 硬 體 設 備 最 差 的 部 分 在 於 支 援 決 策 形 成 的 成 本 管 理 以 及 人 才 管 理 善 用 財 務 的 角 色 才 能 提 昇 營 運 績 效 承 前 段 所 提 出 財 務 的 四 個 角 色, 畫 出 企 業 財 12 月 號 勤 業 眾 信 通 訊 www.deloitte.com.tw

特 別 企 劃 17 圖 三 : 企 業 財 務 及 經 營 能 力 關 係 圖 務 及 經 營 能 力 關 係 圖 ( 如 圖 三 ), 藉 此 瞭 解 到 企 業 財 務 功 能 變 革 的 過 程 參 與 調 查 企 業 中, 依 據 變 革 過 程 可 分 為 三 個 階 段 : 新 手 公 司 (Novices ), 不 論 是 財 務 功 能 或 是 企 業 經 營 能 力 都 還 屬 於 發 展 階 段 ( 象 限 中 的 左 下 角 ); 轉 型 中 的 公 司 (Intermediates) 的 財 務 功 能 逐 漸 發 展 成 熟, 逐 步 發 展 營 企 業 經 營 能 力 ( 右 下 角 ), 約 有 25% 的 受 訪 公 司, 晉 升 至 財 務 能 力 優 越 者 (Finance Master) 研 究 也 指 出, 參 與 調 查 企 業 中, 並 沒 有 藉 由 直 接 提 昇 企 業 經 營 能 力 而 後 驅 動 財 務 功 能 提 昇 的 案 例, 顯 示 唯 有 藉 由 良 好 的 財 務 功 能, 才 能 逐 步 增 強 企 業 經 營 能 力 換 言 之, 財 務 功 能 越 成 熟 才 能 驅 動 企 業 營 運 績 效 由 下 圖 四 可 看 出, 相 較 於 新 手 公 司 及 轉 型 中 的 公 司, 財 務 能 力 優 越 的 公 司 的 表 現, 不 論 是 在 營 收 成 長 營 業 收 益 獲 利 率 等 表 現 都 較 為 優 秀 企 業 變 革 必 須 以 改 善 財 務 功 能 作 為 基 礎 企 業 競 爭 力 的 表 現 來 自 於, 建 立 良 好 的 財 務 管 理 能 力 以 支 援 決 策 與 經 營 活 動 的 執 行 根 據 調 查 結 果, 我 們 提 供 了 以 下 幾 點 意 見 : 1. 規 劃 的 面 向 : 所 有 改 善 財 務 功 能 的 目 標 以 及 計 畫 都 必 須 以 企 業 策 略 以 及 績 效 管 理 的 角 度 出 發, 而 非 簡 單 的 追 求 財 務 流 程 的 改 善 2. 發 揮 財 務 功 能 : 調 查 結 果 清 楚 的 顯 示, 沒 有 一 家 參 與 調 查 的 公 司 可 以 在 沒 有 財 務 發 揮 其 良 好 的 功 用 下, 達 成 第 三 階 段 的 財 務 能 力 優 越 企 業 必 須 以 改 善 財 務 功 能 作 為 企 業 變 革 的 基 礎 3. 財 務 與 企 業 經 營 觀 點 交 互 應 用 : 舉 例 來 說, 若 產 品 的 獲 利 逐 漸 被 侵 蝕, 在 探 查 主 要 的 問 題 時, 如 : 定 價 成 本 供 應 鏈 等 問 題 的 改 善, 思 考 的 角 度 需 要 兼 具 財 務 與 企 業 經 營, 通 常 癥 結 點 存 在 於 該 問 題 的 財 務 能 力, 若 經 改 善 後 往 往 能 擬 出 較 佳 的 經 營 決 策 另 外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資 訊 科 技 ( I T, Information Technology) 與 改 善 財 務 功 能 也 有 密 不 可 分 的 關 係 事 實 上, 許 多 達 到 財 務 能 力 優 越 的 公 司 比 起 一 般 公 司, 不 單 大 手 筆 投 資 在 財 務 資 訊 系 統, 例 如 : 企 業 資 源 規 劃 系 統 (ERP) 財 務 規 劃 及 預 測 系 統 合 併 報 表 系 統 商 業 智 慧 系 統 (BI) 與 資 料 庫, 另 外 如 顧 客 關 係 管 理 系 統 (CRM) 需 求 預 測 與 排 程 系 統 產 品 資 料 管 理 及 產 品 生 命 週 期 管 理 系 統 (PDM/PLM) 和 知 識 管 理 系 統 (KM) 等 也 是 投 資 的 重 點 財 務 功 能 對 於 企 業 的 業 務 客 戶 服 務 影 響 最 深 ; 支 援 創 新 則 顯 不 足 如 果 依 照 企 業 功 能 別 來 分 析, 達 到 財 務 專 家 境 界 的 公 司, 最 擅 長 利 用 財 務 功 能 驅 動 業 務 與 客 戶 服 務 ( 包 含 銷 售 前 與 銷 售 後 的 服 務 ), 較 差 的

18 圖 四 : 財 務 能 力 優 越 的 公 司, 各 項 績 效 大 幅 領 先 圖 五 : 財 務 能 力 優 越 的 公 司, 突 出 企 業 經 營 的 表 現 部 分 則 為 創 新 部 分 ( 包 含 產 品 與 服 務 的 創 新 及 產 品 週 期 管 理 ) 與 供 應 鏈 管 理 ( 圖 五 ) 下 圖 六 顯 示 財 務 功 能 注 重 分 析 掌 控 的 專 長 非 常 適 合 運 用 於 業 務 功 能 中 評 估 產 品 成 本 與 獲 利 及 定 價, 或 是 顧 客 關 係 管 理 中 的 爭 取 新 客 戶 與 維 持 客 戶 的 成 本 關 係 創 新 管 理 是 企 業 功 能 中 非 常 重 要 的 一 環, 不 論 是 產 品 或 是 服 務 的 創 新 都 將 為 公 司 帶 來 成 長 的 契 機 根 據 報 告 中 顯 示, 多 數 公 司 無 法 將 財 務 功 能 運 用 於 創 新 的 管 理, 尤 其 是 創 新 的 成 本 效 益 控 管 智 慧 財 產 權 與 研 發 投 資 的 稅 務 規 劃 等 ( 圖 七 ) 顯 示 財 務 功 能 並 非 萬 能, 屬 性 相 近 的 部 門 運 用 財 務 管 理 來 促 進 改 革 是 比 較 容 易 的 結 論 對 一 個 全 球 性 的 企 業 而 言, 財 務 功 能 經 常 12 月 號 勤 業 眾 信 通 訊 www.deloitte.com.tw

特 別 企 劃 19 被 窄 化, 傳 統 上 的 財 務 僅 侷 限 於 編 製 預 算 或 財 務 報 告 的 性 質, 而 未 被 應 用 於 策 略 或 經 營 面 根 據 我 們 的 研 究 報 告, 財 務 可 以 引 領 ( 而 非 延 滯 ) 企 業 轉 型, 雖 然 提 昇 企 業 的 營 運 績 效 不 是 一 蹴 可 幾 的 目 標, 卻 也 不 是 遙 不 可 及, 透 過 將 財 務 的 特 性 導 入 相 關 的 企 業 功 能 之 中, 例 如 業 務 人 資 管 理 等 等, 逐 步 改 善 各 項 功 能 別 中 管 控 效 率 執 行 與 績 效, 並 加 強 於 資 訊 與 品 質 的 改 善, 終 能 提 昇 企 業 的 績 效 圖 六 : 財 務 能 力 優 越 公 司, 在 行 銷 / 業 務 / 服 務 的 競 爭 力 領 先 圖 七 : 財 務 能 力 優 越 公 司 發 現 財 務 與 創 新 之 間 缺 失 的 關 聯

20 據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建 立 內 部 控 依 制 制 度 處 理 準 則 第 19 條 之 規 定,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應 於 每 會 計 年 度 終 了 前 將 次 一 年 度 內 部 稽 核 計 畫, 申 報 證 期 局 備 查 另 依 同 準 則 第 13 條 規 定, 上 開 年 度 稽 核 計 畫 應 經 董 事 會 通 過 如 果 您 是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則 提 醒 您 若 於 10 月 份 之 董 事 會 未 通 過 2009 年 之 內 部 稽 核 年 度 計 畫, 則 年 底 前 尚 需 另 行 召 開 一 次 董 事 會 年 度 稽 核 計 畫 常 見 缺 失 內 部 稽 核 之 目 的 在 於 協 助 董 事 會 及 經 理 人 檢 查 及 覆 核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之 缺 失 及 衡 量 營 運 之 效 果 及 效 率, 並 適 時 提 供 改 進 建 議, 以 確 保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得 以 持 續 有 效 實 施 及 作 為 檢 討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之 依 據 內 部 稽 核 工 作 是 否 落 實 將 是 公 司 治 理 非 常 重 要 的 一 環, 因 此, 董 事 會 應 慎 重 其 事 的 審 查 年 度 稽 核 計 畫 特 別 企 劃 董 事 會 應 如 何 審 查 年 度 稽 核 計 畫? 審 計 部 / 陳 清 祥 會 計 師 陳 清 祥 董 事 / 執 業 會 計 師 勤 業 眾 信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公 司 治 理 協 會 常 務 理 事 學 歷 東 吳 大 學 商 學 碩 士 經 歷 勤 業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執 業 會 計 師 勤 業 管 理 顧 問 公 司 副 總 經 理 一 般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內 部 稽 核 的 主 要 缺 失, 除 內 部 控 制 與 稽 核 制 度 未 落 實 執 行 外, 最 常 見 的 就 是 在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交 易 資 產 移 轉 關 係 人 交 易 子 公 司 往 來 等 方 面 常 有 缺 失 而 被 主 管 機 關 糾 正 另 外, 年 度 稽 核 工 作 之 缺 失 依 筆 者 觀 察 主 要 包 括 : ( 一 ) 未 確 實 依 風 險 評 估 結 果 擬 定 年 度 稽 核 計 畫 ; ( 二 ) 僅 將 去 年 之 年 度 計 畫 小 幅 修 改 照 抄 完 成 ; ( 三 ) 僅 著 重 財 務 面 相 關 之 稽 核, 營 運 稽 核 常 因 人 力 或 能 力 涉 足 太 少 ; ( 四 ) 企 業 已 國 際 化 佈 局, 然 因 人 力 不 足, 海 外 子 公 司 之 稽 核 深 度 及 廣 度 均 嫌 不 足 ; ( 五 ) 稽 核 發 現 卻 未 深 入 檢 討 分 析 發 生 原 因 及 是 否 應 修 訂 制 度 ; ( 六 ) 企 業 已 全 面 導 入 ERP, 惟 電 腦 化 資 訊 系 統 處 理 及 資 通 安 全 檢 查 等 常 因 限 於 人 力 或 能 力, 未 能 加 以 深 入 稽 核 董 事 會 在 審 查 時 應 就 本 年 度 執 行 情 形 加 以 檢 討, 並 就 下 年 度 可 能 發 生 之 特 殊 狀 況, 審 查 是 否 確 實 就 風 險 評 估 結 果, 決 定 稽 核 工 作 範 圍 重 點 頻 率 人 力 配 置 等 審 慎 規 劃 金 融 海 嘯 後, 下 年 度 計 畫 應 更 加 強 項 目 全 球 受 金 融 風 暴 之 衝 擊, 致 信 用 緊 縮 消 費 驟 減 考 量 新 年 度 之 風 險 評 估, 除 一 般 必 查 項 目 及 重 點 外, 更 應 加 強 下 列 各 項 內 部 控 制 之 查 核, 確 保 已 於 年 度 稽 核 計 畫 中 特 別 強 調, 舉 例 如 下 : ( 一 )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交 易 : 確 認 其 依 相 關 政 策 及 內 控 作 業 程 序 執 行, 12 月 號 勤 業 眾 信 通 訊 www.deloitte.com.tw

特 別 企 劃 21 且 財 務 正 確 報 導 相 關 交 易 結 果 ( 二 ) 銷 售 及 收 款 循 環 : 確 保 在 不 景 氣 時, 企 業 將 更 加 落 實 徵 信 及 授 信, 以 免 受 中 小 企 業 或 財 務 不 健 全 公 司 倒 閉 之 累 ( 三 ) 採 購 及 付 款 循 環 : 應 加 強 供 應 鏈 管 理, 瞭 解 及 評 估 供 應 商 之 體 質 及 財 務 是 否 健 全, 避 免 因 供 應 商 倒 閉 而 影 響 原 料 供 應 造 成 生 產 及 交 貨 遭 受 影 響 ( 四 ) 融 資 循 環 : 應 確 實 評 估 財 務 狀 況 及 現 金 流 量, 未 來 一 年 到 期 之 借 款 公 司 債 可 轉 債 等 是 否 均 可 再 融 資 或 有 足 夠 現 金 流 量 可 供 支 應 ( 五 ) 生 產 循 環 : 應 瞭 解 及 評 估 企 業 是 否 已 評 估 明 年 新 存 貨 公 報 實 施 之 影 響, 含 逐 項 比 較 存 貨 可 能 之 影 響, 及 正 常 產 能 / 閒 置 產 能 等 之 處 理 強 化 內 控 以 確 保 不 會 再 受 客 戶 倒 帳 或 供 應 商 無 法 供 貨 之 牽 累 因 是, 公 司 管 理 當 局 應 向 董 事 會 報 告 金 融 風 暴 之 因 應 措 施, 含 如 何 加 強 內 部 控 制 及 內 部 稽 核 另 依 規 定,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已 設 立 獨 立 董 事 者, 依 前 項 規 定 將 年 度 稽 核 計 畫 提 報 董 事 會 討 論 時, 應 充 分 考 量 各 獨 立 董 事 之 意 見, 並 將 其 意 見 列 入 董 事 會 記 錄, 獨 立 董 事 更 可 主 動 出 擊, 積 極 提 供 建 言 2009 年 對 大 多 數 企 業 而 言, 將 是 艱 苦 及 面 臨 嚴 峻 挑 戰 之 一 年 董 事 會 審 查 稽 核 年 度 計 畫 時, 應 特 別 考 量 企 業 之 風 險 評 估, 以 深 入 探 討 稽 核 部 門 是 否 掌 握 重 點, 以 及 規 劃 之 查 核 範 圍 與 工 作, 是 否 夠 廣 夠 深 上 述 事 項, 在 面 對 2009 年 經 濟 衰 退, 公 司 營 運 除 受 客 戶 訂 單 銳 減 價 格 下 滑 等 衝 擊 外, 更 應

22 大 陸 帶 薪 年 休 假 規 定 與 台 商 對 策 海 基 會 台 商 財 經 法 律 顧 問. 遠 通 國 際 經 營 管 理 顧 問 公 司 總 經 理 / 蕭 新 永 陸 員 工 的 帶 薪 年 休 假 管 理, 法 源 來 自 1995 年 大 1 月 1 日 實 施 的 勞 動 法 第 45 條 條 款, 國 家 實 行 帶 薪 年 休 假 勞 動 者 連 續 工 作 1 年 以 上 的, 享 有 帶 薪 年 休 假 具 體 辦 法 由 國 務 院 規 定 國 務 院 一 直 未 公 布 相 關 的 具 體 辦 法 反 倒 是 各 地 方 政 府 基 於 實 際 需 要, 出 台 相 關 的 規 範 性 文 件, 例 如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於 1992 年 頒 發 的 關 於 本 市 企 業 職 工 休 假 問 題 的 實 施 意 見 指 出, 在 國 務 院 尚 未 作 出 新 的 規 定 前, 企 業 仍 可 以 按 原 規 定 安 排 職 工 休 假 企 業 在 確 保 完 成 生 產 和 工 作 任 務, 在 不 增 加 人 員 編 制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安 排 員 工 休 假 暫 不 具 備 條 件 的 企 業, 應 在 條 件 具 備 後 再 安 排 員 工 休 假 換 句 話 說, 該 實 施 意 見 僅 是 指 導 性 文 件, 並 無 強 制 性 國 務 院 於 2007 年 12 月 7 日 公 布 職 工 帶 薪 年 休 假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年 休 假 條 例 ), 並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人 力 資 源 和 社 會 保 障 部 依 據 年 休 假 條 例 第 9 條 規 定, 於 2008 年 9 月 18 日 公 布 並 施 行 企 業 職 工 帶 薪 年 休 假 實 施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實 施 辦 法 ) 本 文 就 年 休 假 條 例 與 實 施 辦 法 的 定 義 內 容 特 色, 分 析 整 理, 提 供 給 台 商 在 建 立 與 執 行 休 假 管 理 制 度 時 之 參 閱 1. 大 陸 帶 薪 年 休 假 的 特 色? 年 休 假 條 例 第 3 條 規 定 的 職 工 累 計 工 作 一 定 日 數 者, 其 年 休 假 日 數 如 下 : 已 滿 1 年 不 滿 10 年 的, 年 休 假 5 天 ; 已 滿 10 年 不 滿 20 年 的, 年 休 假 10 天 ; 已 滿 20 年 的, 年 休 假 15 天 大 陸 是 以 累 計 工 作 日 數 為 員 工 帶 薪 年 休 假 的 基 礎, 非 僅 限 於 現 在 任 職 企 業 的 工 作 日 數 員 工 可 以 享 受 到 的 年 休 假 日 數, 是 累 計 前 後 不 同 雇 主 的 工 作 日 數 後 面 的 雇 主 承 擔 前 面 一 家 以 上 雇 主 的 勞 動 成 本 換 言 之, 法 律 強 調 的 是 法 定 的 休 息 權 台 灣 是 強 調 員 工 對 現 任 職 企 業 的 貢 獻 權 依 據 台 灣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38 條 規 定, 勞 工 在 同 一 雇 主 或 事 業 單 位, 繼 續 工 作 滿 一 定 期 間 者, 每 年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給 於 特 別 休 假 : 1 年 以 上 3 年 未 滿 者 7 日 ; 3 年 以 上 5 年 未 滿 者 10 日 ; 5 年 以 上 10 年 未 滿 者 14 日 ; 10 年 以 上, 每 1 年 加 給 1 日, 加 至 30 日 為 止 2. 如 何 理 解 連 續 工 作 滿 1 年 與 累 計 工 作 時 間? 12 月 號 勤 業 眾 信 通 訊 www.deloitte.com.tw

專 家 觀 點 23 勞 動 法 第 45 條 規 定 的 連 續 工 作 滿 一 年 指 的 是 員 工 在 新 用 人 單 位 入 職 滿 1 年 以 上, 只 要 符 合 這 個 條 件, 就 享 有 帶 薪 年 休 假 ; 累 計 工 作 時 間 指 的 是 在 同 一 或 不 同 用 人 單 位 工 作 期 間 合 計 為 累 計 工 作 時 間 例 如 某 員 工 在 甲 公 司 3 年, 隔 了 5 個 月 後 又 進 入 乙 公 司 2 年, 則 累 計 工 作 時 間 為 5 年 3. 如 何 證 明 員 工 的 工 作 日 數? 企 業 可 經 由 下 列 途 徑, 要 求 新 進 員 工 提 出 證 明, 確 認 在 前 任 或 前 前 任 雇 主 的 工 作 時 間 : 保 險 繳 費 證 明 ; 勞 動 手 冊 ( 上 海 ); 養 老 保 險 手 冊 ( 全 國, 目 前 已 不 使 用 ); 經 由 身 份 證 號 碼 在 當 地 社 保 局 查 出 養 老 保 險 繳 納 年 數 ; 解 除 或 終 止 勞 動 合 同 證 明 書 ( 離 職 證 明 書 ) 4. 那 些 假 期 不 能 列 入 年 休 假 假 期? 年 休 假 條 例 第 3 條 規 定, 國 家 法 定 休 假 日 休 息 日 不 計 入 年 休 假 的 假 期 ; 實 施 辦 法 第 6 條 規 定, 職 工 依 法 享 受 的 探 親 假 婚 喪 假 產 假 等 國 家 規 定 的 假 期 以 及 因 工 傷 停 工 留 薪 期 間 不 計 入 年 休 假 假 期 5. 哪 些 職 工, 不 享 受 當 年 的 年 休 假? 依 照 年 休 假 條 例 第 4 條 規 定, 下 列 職 工 不 享 受 當 年 的 年 休 假 : 職 工 依 法 享 受 寒 暑 假, 其 休 假 天 數 多 於 年 休 假 天 數 的 ; 職 工 請 事 假 累 計 20 天 以 上 且 單 位 按 照 規 定 不 扣 工 資 的 ; 累 計 工 作 滿 1 年 不 滿 10 年 的 職 工, 請 病 假 累 計 2 個 月 以 上 的 ; 累 計 工 作 滿 10 年 不 滿 20 年 的 職 工, 請 病 假 累 計 3 個 月 以 上 的 ; 累 計 工 作 滿 20 年 以 上 的 職 工, 請 病 假 累 計 4 個 月 以 上 的 除 了 第 1 項 是 指 教 育 行 業 ( 含 台 商 子 弟 學 校 ) 外, 其 餘 4 項 是 指 企 業 員 工 如 有 請 事 病 假 者, 符 合 上 述 條 件, 就 不 得 享 受 當 年 的 年 休 假 實 施 辦 法 第 8 條 規 定, 職 工 已 享 受 當 年 的 年 休 假, 年 度 內 又 出 現 上 述 的 2 3 4 5 項 規 定 情 形 之 一 的 ( 即 年 休 假 條 例 第 4 條 2 3 4 5 項 ), 不 能 享 受 下 一 年 度 的 年 休 假 我 們 再 深 入 探 討 如 下 的 觀 點 : 關 於 事 假 排 除 年 休 假 有 兩 個 限 制 條 件, 一 是 事 假 要 累 計 20 天 以 上 ; 二 是 企 業 規 定 事 假 不 扣 工 資 因 法 律 規 定 事 假 可 以 為 無 薪, 如 企 業 規 定 事 假 為 無 薪, 則 員 工 仍 然 符 合 年 休 假 規 定 的 條 件, 應 享 有 年 休 假 ; 如 企 業 規 定 事 假 為 有 薪, 則 可 以 按 照 規 定 職 工 不 能 享 受 年 休 假 如 職 工 已 提 前 休 過 年 休 假, 事 後 累 計 事 假 或 病 假 符 合 上 述 規 定 的, 企 業 該 如 何 處 理? 實 施 辦 法 第 8 條 規 定, 如 出 現 上 述 2 3 4 5 項 規 定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享 受 下 一 年 度 的 年 休 假 企 業 能 否 對 年 休 假 增 加 排 除 條 件? 如 果 在 法 定 休 假 天 數 內, 企 業 是 無 權 增 加 任 何 排 除 條 件 ; 如 果 企 業 規 定 了 高 於 法 定 休 假 天 數 的 休 假 ( 例 如 : 類 似 台 灣 的 特 別 假 天 數 是 優 於 大 陸 ), 則 可 在 高 於 法 定 休 假 天 數 範 圍 內 增 加 排 除 條 件, 例 如 可 以 規 定 如 職 工 違 反 勞 動 紀 律 和 規 章 制 度 被 給 予 記 過 處 分 的, 則 不 再 享 有 高 於 法 定 休 假 天 數 的 年 休 假 等 6. 企 業 如 何 計 算 新 進 員 工 當 年 度 的 年 休 假 日 數? 實 施 辦 法 第 5 條 規 定, 新 職 工 進 入 企 業 連 續 工 作 滿 12 個 月 以 上 的, 當 年 度 年 休 假 天 數, 按 照 他 在 本 企 業 剩 餘 日 曆 天 數 折 算 確 定, 折 算 後 不 足 1 整 天 的 部 分 不 享 受 年 休 假 其 計 算 公 式 :( 當 年 度 在 本 企 業 剩 餘 日 曆 天 數 365 天 ) 職 工 本 人 全 年 應 當 享 受 的 年 休 假 天 數 7. 企 業 如 何 安 排 員 工 的 年 休 假? 年 休 假 條 例 第 5 條 規 定, 企 業 根 據 生 產 工 作 的 具 體 情 況, 並 考 慮 職 工 本 人 意 願, 統 籌 安 排 職 工 年 休 假 年 休 假 在 1 個 年 度 內 可 以 集 中 安

24 排, 也 可 以 分 段 安 排, 一 般 不 跨 年 度 安 排 單 位 因 生 產 工 作 特 點 確 有 必 要 跨 年 度 安 排 職 工 年 休 假 的, 可 以 跨 1 個 年 度 安 排 帶 薪 年 休 假 為 員 工 的 基 本 權 利, 但 何 時 休, 可 由 員 工 提 出 申 請, 也 可 由 企 業 主 動 安 排, 但 最 終 決 定 權 在 企 業 企 業 應 當 在 當 年 度 年 底 之 前 安 排 員 工 在 下 一 年 度 享 受 當 年 度 ( 上 年 度 ) 應 得 的 帶 薪 年 休 假 8. 應 休 未 休 之 帶 薪 年 休 假, 企 業 如 何 支 付 工 資? 如 何 計 算? 年 休 假 條 例 第 5 條 規 定, 對 職 工 應 休 未 休 的 年 休 假 天 數, 企 業 應 當 按 照 該 職 工 日 工 資 收 入 的 300% 支 付 年 休 假 工 資 報 酬 實 施 辦 法 第 10 條 規 定, 企 業 經 職 工 同 意 不 安 排 年 休 假 或 者 安 排 職 工 年 休 假 天 數 少 於 應 休 年 休 假 天 數, 應 當 在 本 年 度 內 對 職 工 應 休 未 休 年 休 假 天 數, 按 照 其 日 工 資 收 入 的 300% 支 付 未 休 年 休 假 工 資 報 酬, 其 中 包 含 企 業 支 付 職 工 正 常 工 作 期 間 的 工 資 收 入 實 施 辦 法 第 11 條, 計 算 未 休 年 休 假 工 資 報 酬 的 日 工 資 收 入 按 照 職 工 本 人 的 月 工 資 除 以 月 計 薪 天 數 (21.75 天 ) 進 行 折 算 所 稱 月 工 資 是 指 職 工 在 企 業 支 付 其 未 休 年 休 假 工 資 報 酬 前 12 個 月 剔 除 加 班 工 資 後 的 月 平 均 工 資 在 本 企 業 工 作 時 間 不 滿 12 個 月 的, 按 實 際 月 份 計 算 月 平 均 工 資 9. 企 業 拒 不 支 付 應 休 未 休 年 休 假 工 資 報 酬 時, 會 有 什 麼 罰 則? 實 施 辦 法 第 15 條 規 定, 企 業 不 安 排 職 工 休 年 休 假 又 不 依 照 規 定 支 付 未 休 年 休 假 工 資 報 酬 的, 由 縣 級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勞 動 行 政 部 門 依 據 職 權 責 令 限 期 改 正 ; 對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除 責 令 該 用 人 單 位 支 付 未 休 年 休 假 工 資 報 酬 外, 用 人 單 位 還 應 當 按 照 未 休 年 休 假 工 資 報 酬 的 數 額 向 職 工 加 付 賠 償 金 換 句 話 說, 企 業 應 當 支 付 6 倍 的 正 常 工 作 期 間 的 工 資 收 入, 即 6 倍 的 未 休 年 休 假 工 資 報 酬, 其 中 3 倍 是 加 付 賠 償 金 10. 員 工 不 願 意 根 據 企 業 安 排 休 年 休 假, 希 望 支 付 工 資 報 酬 的, 企 業 如 何 處 理? 意 休 年 休 假 視 為 職 工 自 願 放 棄 自 己 的 權 利, 企 業 沒 有 義 務 支 付 未 休 年 休 假 工 資 報 酬, 企 業 在 此 過 程 中 應 注 意 保 留 相 關 證 明 材 料 實 施 辦 法 第 10 條 規 定, 企 業 安 排 職 工 休 年 休 假, 但 是 職 工 因 本 人 原 因 且 書 面 提 出 不 休 年 休 假 的, 企 業 可 以 只 支 付 其 正 常 工 作 期 間 的 工 資 收 入 11. 企 業 如 何 計 算 員 工 離 職 當 年 度 的 年 休 假 日 數? 實 施 辦 法 第 12 條 規 定, 企 業 與 職 工 解 除 或 者 終 止 勞 動 合 同 時, 當 年 度 未 安 排 職 工 休 滿 應 休 年 休 假 的, 應 當 按 照 職 工 當 年 已 工 作 時 間 折 算 應 休 未 休 年 休 假 天 數 並 支 付 未 休 年 休 假 工 資 報 酬, 但 折 算 後 不 足 1 整 天 的 部 分 不 支 付 未 休 年 休 假 工 資 報 酬 折 算 方 法 為 :( 當 年 度 在 本 單 位 已 過 日 曆 天 數 365 天 ) 職 工 本 人 全 年 應 當 享 受 的 年 休 假 天 數 - 當 年 度 已 安 排 年 休 假 天 數 由 於 員 工 在 當 年 度 內 離 職, 因 此 折 算 出 來 的 年 休 假 天 數, 如 果 不 以 應 休 未 休 年 休 假 工 資 報 酬 (3 倍 ) 支 付, 就 應 當 在 離 職 前 休 完 台 商 對 策 針 對 年 休 假 條 例 與 實 施 辦 法 的 因 應 對 策 如 下 : 台 商 必 須 針 對 現 在 執 行 的 請 ( 休 ) 假 管 理 內 容 進 行 調 整 修 正, 以 符 合 法 律 規 範 由 於 支 付 未 休 年 休 假 工 資 報 酬 是 3 倍, 勞 動 成 本 頗 高, 因 此 企 業 應 當 於 年 底 或 年 初 主 動 安 排 員 工 的 休 假 日 期, 並 由 員 工 簽 名 表 示 知 悉 ( 此 為 企 業 的 告 知 義 務 ), 而 且 註 明 : 企 業 已 經 按 照 法 律 的 規 定 保 障 職 工 的 年 休 假 權 利, 如 職 工 自 願 不 休 年 休 假 視 為 職 工 自 願 放 棄 自 己 的 權 利, 企 業 沒 有 義 務 支 付 未 休 年 休 假 工 資 報 酬, 僅 支 付 正 常 工 作 期 間 的 工 資 收 入 這 一 問 題, 企 業 可 以 拒 絕, 因 企 業 已 經 按 照 法 律 的 規 定 保 障 職 工 的 年 休 假 權 利, 如 職 工 不 同 12 月 號 勤 業 眾 信 通 訊 www.deloitte.com.tw

專 家 觀 點 25 J-SOX 最 近 動 向 日 本 金 融 廳 公 佈 有 關 內 部 控 制 報 告 制 度 之 11 項 誤 解 及 以 中 小 規 模 企 業 為 重 點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Q&A 審 計 部 / 鈴 木 浩 史 協 理 梅 木 朱 佳 副 理 本 要 求 上 市 公 司, 自 2008 年 4 月 1 日 起 之 會 計 日 年 度 結 束 日 ( 會 計 年 度 四 月 制 的 公 司 為 2009 年 3 月 底 ), 需 依 照 金 融 商 品 交 易 法 ( 金 融 商 品 取 引 法 ) 之 規 定 製 作 內 部 控 制 報 告 書 以 下, 介 紹 關 於 內 部 控 制 報 告 制 度 之 最 新 動 向 公 佈 有 關 內 部 控 制 報 告 制 度 之 11 項 誤 解 日 本 金 融 廳 於 2008 年 3 月 11 日 公 佈 有 關 內 部 控 制 報 告 制 度 之 11 項 誤 解 雖 然 日 本 的 內 部 控 制 報 告 制 度 是 已 考 量 在 美 國 對 SOX 法 之 批 判, 希 望 能 避 免 對 企 業 造 成 過 大 之 成 本 負 擔, 並 追 求 效 率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平 衡 但 是 實 務 上, 又 好 像 有 些 過 度 保 守 的 傾 向 基 於 這 樣 的 認 識, 公 佈 有 關 內 部 控 制 報 告 制 度 之 11 項 誤 解, 重 新 說 明 這 個 制 度 的 意 圖 以 下 是 日 本 金 融 廳 所 公 佈 之 11 項 誤 解 及 針 對 誤 解 之 回 答 誤 解 1: 和 美 國 SOX 法 一 樣 嗎? 誤 解 日 本 所 採 用 的 是 與 美 國 SOX 法 同 樣 的 制 度 嗎? 回 答 日 本 的 制 度 是 已 經 考 量 在 美 國 對 SOX 法 批 判 的 意 見, 重 新 加 以 設 計 的 舉 例 1. Top down risk approach 著 重 於 與 重 大 虛 偽 記 載 有 關 之 風 險, 於 必 要 範 圍 內 進 行 內 部 控 制 的 準 備 和 評 估 ( 所 須 評 估 範 圍 已 經 審 慎 評 估 ) 2. 內 部 控 制 缺 失 區 分 之 簡 單 化 內 部 控 制 缺 失 簡 化 成 重 大 缺 失 ( 重 要 欠 ) 及 缺 失 ( 不 備 )2 種 ( 美 國 SOX 法 分 3 種 ) 誤 解 2: 需 要 特 別 文 書 化 嗎? 誤 解 為 了 內 部 控 制 必 須 重 新 制 定 特 別 的 書 面 文 件, 如 作 成 流 程 圖 等 回 答 可 以 適 當 的 利 用 企 業 已 作 成 或 目 前 所 使 用 之 書 面 文 件 等 舉 例 1. 內 部 控 制 的 書 面 文 件 並 不 要 求 一 定 要 作 成 流 程 圖 職 務 記 述 書 等, 可 以 利 用 公 司 既 有 的 內 部 資 料 和 記 錄, 必 要 時 再 適 當 補 充 即 可 2. 文 件 的 保 管 並 不 要 求 所 有 的 相 關 資 料 都 要 以 書 面 化 方 式

26 保 存, 只 要 以 適 當 的 範 圍 和 方 式 ( 如 電 子 檔 ) 保 存 即 可 誤 解 3: 所 有 的 業 務 流 程 都 必 須 進 行 內 部 控 制 嗎? 誤 解 無 論 再 小 的 業 務 流 程, 都 一 定 要 求 執 行 內 部 控 制 的 準 備 和 評 估 回 答 企 業 層 級 控 制 ( 全 社 的 部 統 制 ) 是 最 重 要 的, 因 此 可 以 依 照 對 企 業 層 級 控 制 ( 全 社 的 部 統 制 ) 的 評 估 結 果, 找 出 具 有 重 要 虛 偽 記 載 可 能 性 的 風 險, 界 定 需 評 估 之 業 務 流 程 範 圍 舉 例 誤 解 5: 如 果 有 問 題, 公 司 會 遭 受 處 罰 嗎? 誤 解 內 部 控 制 報 告 的 評 估 結 果 有 問 題, 公 司 會 遭 到 終 止 上 市 或 其 他 處 罰 回 答 即 使 內 部 控 制 上 有 重 大 缺 失 ( 重 要 欠 ), 公 司 也 不 會 僅 因 此 就 被 終 止 上 市 或 被 認 定 為 違 反 金 融 商 品 交 易 法 ( 金 融 商 品 取 引 法 ) 而 被 處 罰 舉 例 1. 重 大 缺 失 ( 重 要 欠 ) 並 不 會 構 成 終 止 上 市 的 原 因 2. 即 使 有 重 大 缺 失 ( 重 要 欠 ), 不 會 僅 因 此 而 被 認 定 為 違 反 金 融 商 品 交 易 法 ( 金 融 商 品 取 引 法 ) 而 被 處 罰 1. 界 定 成 為 評 估 對 象 之 業 務 流 程 列 入 整 體 營 業 收 入 三 分 之 二 計 算 之 營 業 據 點, 與 該 營 業 據 點 三 個 會 計 科 目 ( 營 業 收 入 應 收 帳 款 存 貨 ) 相 關 之 業 務 流 程 2. 重 要 性 極 少 的 業 務 流 程 可 以 排 除 另 外, 若 有 部 分 業 務 流 程 之 重 要 性 非 常 低, 該 項 業 務 流 程 可 以 排 除 不 必 評 估 ( 視 個 案 情 況 而 定, 如 該 項 業 務 只 占 整 體 的 5%) 誤 解 4: 中 小 企 業 要 準 備 完 整 的 措 施 嗎? 誤 解 美 國 對 於 中 小 企 業 有 特 別 考 慮 的 情 況, 但 是 日 本 的 中 小 企 業 必 須 準 備 與 大 企 業 同 等 規 模 的 內 部 控 制 措 施 回 答 僅 上 市 公 司 為 評 估 對 象, 而 且 基 於 每 家 公 司 的 規 模 及 特 色 等 情 況, 日 本 也 允 許 中 小 企 業 可 以 採 行 簡 單 化 的 措 施 舉 例 1. 代 替 職 能 分 工 之 替 代 性 控 制 人 力 資 源 不 足 的 公 司, 也 可 以 由 經 營 者 或 其 他 部 門 的 人 員 執 行 適 當 的 監 督 控 制 2. 外 部 專 家 的 利 用 也 可 以 委 託 外 部 專 家 執 行 一 部 份 之 監 督 活 動 誤 解 6: 公 司 一 定 要 遵 循 查 核 人 員 的 指 正 嗎? 誤 解 內 部 控 制 的 準 備 和 評 估 工 作, 必 須 依 照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或 顧 問 公 司 的 指 導 進 行 回 答 應 該 由 最 瞭 解 公 司 內 部 風 險 所 在 的 經 營 者 來 主 動 判 斷 舉 例 1. 查 核 人 員 適 當 的 指 正 查 核 人 員 的 指 正, 係 於 公 司 或 經 營 者 就 內 部 控 制 的 建 立 等 所 決 定 之 適 當 範 圍 內 進 行 2. 查 核 人 員 等 所 開 發 之 說 明 書 或 系 統 公 司 不 一 定 要 使 用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或 顧 問 公 司 所 開 發 之 說 明 書 ( 如 內 部 控 制 工 具 等 ) 和 系 統 誤 解 7: 查 核 成 本 會 倍 增 嗎? 誤 解 除 了 財 務 報 表 查 核 之 外, 還 要 另 外 進 行 內 部 控 制 查 核, 查 核 成 本 會 加 倍 回 答 內 部 控 制 查 核, 係 由 與 財 務 報 表 查 核 相 同 之 查 核 人 員 考 量 效 率 及 效 果 執 行 查 核 舉 例 1. 作 成 一 份 查 核 計 畫 財 務 報 表 查 核 及 內 部 控 制 查 核 之 查 核 計 畫 可 12 月 號 勤 業 眾 信 通 訊 www.deloitte.com.tw

專 家 觀 點 27 作 整 體 性 考 慮 2. 查 核 證 據 的 利 用 於 查 核 過 程 中 取 得 之 證 據 可 以 互 相 使 用 誤 解 8: 非 上 市 的 交 易 對 象 也 需 要 內 部 控 制 的 準 備 嗎? 誤 解 即 使 不 是 上 市 公 司, 只 要 和 上 市 公 司 有 交 易, 公 司 必 須 做 內 部 控 制 的 準 備 和 評 估 回 答 並 不 因 為 和 上 市 公 司 有 交 易 關 係 就 必 須 進 行 內 部 控 制 的 準 備 舉 例 1. 交 易 對 象 ( 受 上 市 公 司 委 託 執 行 相 關 業 務 之 受 託 公 司 除 外 ) 並 不 要 求 上 市 公 司 之 供 應 商 及 客 戶 等 交 易 對 象 ( 非 上 市 公 司 ) 做 內 部 控 制 的 準 備 和 評 估 ( 依 照 原 本 所 使 用 之 收 貨 單 及 請 款 單 即 可 ) 2. 受 上 市 公 司 委 託 執 行 相 關 業 務 之 受 託 公 司 即 使 公 司 之 業 務 委 託 外 部 公 司 進 行, 只 要 不 是 執 行 重 要 的 業 務 流 程, 就 不 需 列 入 評 估 對 象 誤 解 9: 沒 有 設 置 專 案 小 組 會 有 問 題 嗎? 誤 解 沒 有 設 置 專 門 應 對 內 部 控 制 報 告 制 度 之 專 案 小 組 或 指 派 專 門 負 責 之 權 責 人 員, 會 產 生 問 題 < 重 大 缺 失 ( 重 要 欠 )> 回 答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工 作, 可 以 由 既 有 之 部 門 來 應 對, 不 一 定 要 特 別 設 置 專 案 小 組 或 指 派 專 門 負 責 之 權 責 人 員 舉 例 1. 公 司 既 有 部 門 的 利 用 可 利 用 會 計 部 或 內 部 稽 核 部 等 公 司 內 部 既 有 之 部 門 2. 外 部 專 家 的 利 用 內 部 控 制 之 評 估 作 業 等 一 部 分 的 工 作, 可 以 委 託 外 部 專 家 執 行 誤 解 10: 必 須 在 適 用 日 前 完 成 準 備 嗎? 誤 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係 從 2008 年 4 月 開 始 適 用, 已 經 來 不 及 了 回 答 內 部 控 制 是 一 個 持 續 性 的 過 程, 重 要 的 是 只 要 發 現 有 問 題 就 應 當 及 時 糾 舉 例 正 1. 提 出 報 告 書 的 期 限 應 當 最 早 提 出 內 部 控 制 報 告 書 的 是 會 計 年 度 為 四 月 制 之 公 司, 係 於 2009 年 6 月 底 之 前 報 告 2009 年 3 月 底 之 內 部 控 制 情 況 2. 對 問 題 重 大 缺 失 ( 重 要 欠 ) 之 應 對 若 於 年 度 結 束 日 前 將 缺 失 改 善, 內 部 控 制 仍 是 有 效 若 未 於 年 度 結 束 日 前 改 善, 也 可 以 將 於 年 度 結 束 日 後 採 取 之 改 善 措 施 或 方 針 等 於 內 部 控 制 報 告 書 說 明 誤 解 11: 預 定 於 期 末 執 行 之 系 統 變 更 等 計 畫 需 要 延 期 嗎? 誤 解 為 了 內 部 控 制 的 評 估, 本 來 預 定 於 年 度 結 束 時 執 行 之 系 統 變 更 或 合 併 等 計 畫 必 須 延 期 回 答 不 需 變 更 預 定 的 計 畫, 內 部 控 制 仍 是 有 效 舉 例 1. 即 使 於 規 定 的 期 間 內 無 法 執 行 足 夠 之 評 估 程 序, 經 營 者 可 以 把 它 當 做 不 可 避 免 的 理 由 將 其 排 除 於 評 估 範 圍 之 外, 對 內 部 控 制 進 行 評 估 2. 此 種 情 形, 查 核 人 員 可 以 出 具 無 保 留 意 見 [ 內 部 控 制 報 告 制 度 之 Q&A] 的 公 佈 對 於 2008 年 4 月 1 日 以 後 開 始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日 本 金 融 廳 於 2007 年 10 月 1 日 公 佈 了 [ 內 部 控 制 報 告 制 度 之 Q&A] 另 外, 並 整 理 彙 總 於 公 佈 後, 針 對 各 方 提 出 之 問 題 與 所 作

28 之 回 答, 於 2008 年 6 月 24 日 追 加 公 佈 新 的 問 題 及 回 答 所 謂 內 部 控 制 報 告 制 度 之 Q&A, 係 日 本 金 融 廳 就 各 方 提 出 與 內 部 控 制 報 告 制 度 有 關 之 問 題 與 所 作 之 回 答 中, 將 被 認 為 具 有 參 考 價 值 之 問 題 與 回 答 予 以 整 理 彙 總 因 全 部 多 達 67 個 且 數 量 太 多, 無 法 完 全 介 紹, 以 下 係 以 公 司 規 模 為 小 規 模 或 組 織 結 構 比 較 單 純 之 企 業 ( 中 小 規 模 企 業 ) 為 重 點, 介 紹 若 干 較 具 參 考 價 值 之 內 部 控 制 對 策 (39,42,54-56) 問 39:[ 中 小 規 模 企 業 之 IT 環 境 ] 公 司 規 模 為 小 規 模 或 組 織 結 構 比 較 單 純 之 企 業, 其 IT 環 境 大 致 如 下 : 系 統 比 較 簡 單, 如 直 接 使 用 外 購 的 套 裝 軟 體 ; 系 統 結 構 有 限 制, 沒 有 重 要 的 系 統 變 更 ; 與 IT 有 關 之 業 務 處 理 控 制 比 較 少 針 對 上 述 的 情 況, 內 部 控 制 的 評 估 以 及 查 核 應 如 何 因 應? 回 答 1. 一 般 來 說, 公 司 規 模 為 小 規 模 或 組 織 結 構 比 較 單 純 之 企 業, 其 所 具 備 之 IT 環 境 是 相 對 簡 單 的 2. 對 於 這 些 企 業 之 IT 環 境, 可 以 考 慮 以 下 之 對 策 (1) 直 接 使 用 外 購 套 裝 軟 體 這 種 系 統 較 為 簡 單 之 公 司, 與 其 評 估 個 別 IT 業 務 處 理 控 制, 應 將 評 估 重 點 放 在 與 IT 有 關 之 企 業 層 級 控 制 ( 全 般 統 制 )( 施 基 準 Ⅲ4(2)) (2) 沒 有 重 要 的 系 統 變 更, 在 確 認 與 IT 有 關 之 企 業 層 級 控 制 ( 全 般 統 制 ) 是 有 效 的 之 後, 對 於 與 IT 有 關 之 業 務 處 理 控 制, 不 需 每 期 進 行 評 估, 可 以 利 用 以 前 年 度 的 評 估 結 果 ( 施 基 準 Ⅱ3(3) 二 C) (3) 與 IT 有 關 之 業 務 處 理 控 制 比 較 少, 也 許 另 外 有 以 人 工 方 式 運 作 之 內 部 控 制, 惟 以 人 工 方 式 運 作 之 內 部 控 制 並 不 成 為 內 部 控 制 的 缺 失 ( 施 基 準 Ⅰ2(6)) 在 進 行 內 部 控 制 的 評 估 及 查 核 時, 經 由 確 認 人 工 方 式 運 作 之 內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也 能 夠 取 得 足 夠 之 證 明 ( 注 ) 若 公 司 規 模 並 非 小 規 模, 惟 其 組 織 結 構 係 比 較 單 純 之 企 業, 其 處 理 方 式 可 同 公 司 規 模 為 小 規 模 或 組 織 結 構 比 較 單 純 之 企 業 之 處 理 方 式 問 42:[ 外 部 專 家 的 利 用 ] 中 小 規 模 的 企 業 缺 乏 會 計 部 門 的 人 才, 如 製 作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時, 也 許 會 考 慮 委 託 查 核 人 員 以 外 之 會 計 師 等 外 部 專 家, 這 種 情 形 是 否 屬 於 重 大 缺 失 ( 重 要 欠 )? 回 答 1. 實 施 基 準 ( 施 基 準 ) 對 於 與 企 業 層 級 控 制 ( 全 社 的 部 統 制 ) 有 關 之 評 估 項 目 舉 例 說 明 : 為 了 產 生 信 賴 性 高 之 財 務 報 表, 經 營 者 應 該 確 保 及 安 排 有 相 當 能 力 之 人 才 ( 施 基 準 Ⅱ( 考 1)) 2. 在 評 估 是 否 具 有 產 生 信 賴 性 高 之 財 務 報 表 的 能 力 時, 可 將 外 部 專 家 的 能 力 包 含 在 內 進 行 評 估 也 就 是 說, 不 會 因 為 缺 乏 會 計 人 才 委 託 外 部 專 家 執 行 相 關 工 作, 而 造 成 企 業 層 級 控 制 ( 全 社 的 部 統 制 ) 之 缺 失 ( 不 備 ) 或 重 大 缺 失 ( 重 要 欠 ) 3. 惟, 必 須 注 意, 公 司 是 否 確 認 專 家 所 執 行 之 業 務 結 果 與 委 託 之 工 作 內 容 是 否 相 符 並 順 利 完 成 問 54:[ 中 小 規 模 公 司 之 企 業 層 級 控 制 ( 全 社 的 韵 部 統 制 ) 評 估 ] 公 司 規 模 為 小 規 模 或 組 織 結 構 比 較 單 純 之 企 業, 通 常 經 營 者 廣 泛 參 與 公 司 全 體 之 日 常 業 務, 對 於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扮 演 相 當 重 要 的 角 色 在 上 述 的 情 況 下, 查 核 人 員 能 夠 取 得 足 夠 之 查 核 證 據 嗎? 回 答 1. 根 據 實 施 基 準 ( 施 基 準 ), 企 業 層 級 控 制 ( 全 社 的 部 統 制 ) 及 與 業 務 流 程 有 關 之 內 部 控 制, 係 相 互 影 響 具 有 互 補 關 係 對 於 組 織 結 構 比 較 12 月 號 勤 業 眾 信 通 訊 www.deloitte.com.tw

專 家 觀 點 29 單 純 之 公 司 而 言, 企 業 層 級 控 制 ( 全 社 的 部 統 制 ) 應 該 比 業 務 流 程 內 部 控 制 更 具 有 重 要 性 ( 施 基 準 Ⅱ3(2)) 2. 例 如, 對 於 公 司 規 模 為 小 規 模 或 組 織 結 構 比 較 單 純 之 企 業 而 言, 經 營 者 廣 泛 參 與 公 司 全 體 之 日 常 業 務 及 進 行 適 當 之 監 督 等, 有 時 對 於 與 業 務 流 程 有 關 之 內 部 控 制 之 有 效 性 具 有 重 要 性 的 角 色 因 此, 查 核 人 員 在 對 於 上 述 之 情 況 進 行 確 認 後, 依 據 對 經 營 者 執 行 之 企 業 層 級 控 制 ( 全 社 的 部 統 制 ) 進 行 查 核 時, 對 於 與 業 務 流 程 有 關 之 內 部 控 制 之 有 效 性, 或 許 亦 可 以 取 得 足 夠 之 查 核 證 據 問 55:[ 中 小 規 模 企 業 內 部 控 制 之 書 面 文 件 ] 公 司 規 模 為 小 規 模 或 組 織 結 構 比 較 單 純 之 企 業, 由 於 員 工 人 數 較 少 業 務 流 程 較 簡 單, 因 此 即 使 與 內 部 控 制 有 關 之 書 面 文 件 如 規 章 或 流 程 圖 等 並 不 齊 全, 也 可 能 認 定 其 內 部 控 制 是 被 有 效 執 行 這 種 情 況 下, 查 核 人 員 要 如 何 進 行 查 核? 回 答 1. 根 據 實 施 基 準 ( 施 基 準 ), 對 於 與 內 部 控 制 有 關 書 面 文 件 之 形 式 及 方 法 等, 並 沒 有 強 制 規 定, 可 適 當 利 用 公 司 所 製 作 及 使 用 之 紀 錄 等, 必 要 的 時 候 再 補 充 即 可 ( 施 基 準 Ⅱ3(7)) 2. 對 於 內 部 控 制 的 準 備 情 況, 查 核 人 員 如 果 透 過 查 閱 或 詢 問 等 方 式 有 理 解 上 的 困 難 時, 必 要 時 可 以 至 業 務 流 程 現 場 觀 察, 以 確 認 該 業 務 流 程 之 執 行 程 序 是 否 適 當 ( 施 基 準 Ⅲ4(2)a) 可 以 考 慮 進 行 業 務 的 觀 察, 或 必 要 時 透 過 讓 適 當 的 權 責 主 管 或 權 責 人 員 重 新 執 行 該 項 程 序 進 行 查 核 ( 施 基 準 Ⅲ4(2)a) 問 56:[ 中 小 規 模 企 業 與 職 能 分 工 有 關 之 替 代 性 控 制 ] 公 司 規 模 為 小 規 模 或 組 織 結 構 比 較 單 純 之 企 業 等, 若 其 職 能 分 工 不 夠 明 確, 作 為 查 核 人 員 應 該 考 慮 何 種 替 代 性 控 制? 回 答 1. 職 能 分 工 其 本 身 並 不 是 目 的, 而 是 為 了 降 低 與 重 大 虛 偽 記 載 有 關 之 風 險 的 手 段 查 核 人 員 於 職 能 分 工 不 夠 明 確 之 公 司 進 行 內 部 控 制 查 核 時, 應 該 考 慮 替 代 性 內 部 控 制 是 否 可 以 減 少 與 重 大 虛 偽 記 載 有 關 之 風 險 2. 有 關 職 能 分 工 之 替 代 性 控 制, 可 參 考 以 下 之 舉 例 說 明 (1) 經 營 者 或 其 他 部 門 的 人 員, 透 過 覆 核 營 業 報 告 書 ( 取 引 報 告 書 ) 等 資 料, 定 期 且 適 時 的 覆 核 交 易 內 容 (2) 經 營 者 或 其 他 部 門 的 人 員, 透 過 確 認 權 責 人 員 所 編 製 之 會 計 科 目 餘 額 調 節 表 等, 以 確 認 權 責 人 員 所 執 行 之 業 務 (3) 經 營 者 或 其 他 部 門 的 人 員, 定 期 進 行 資 產 的 盤 點 或 會 計 科 目 餘 額 的 外 部 確 認 等 3. 另 外, 對 於 內 部 控 制 的 執 行 情 況, 查 核 人 員 如 果 透 過 查 閱 或 詢 問 等 方 式 有 查 核 上 的 困 難 時, 也

30 財 會 41 號 公 報 新 思 維 - 依 內 部 管 理 報 告 辨 認 營 運 部 門 審 計 部 / 江 美 艷 會 計 師 王 淑 玲 協 理 蔡 素 芬 經 理 江 美 艷 勤 業 眾 信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審 計 品 質 風 險 管 理 部 門 會 計 師 學 歷 美 國 密 西 根 州 立 大 學 會 計 碩 士 美 國 密 西 根 州 立 大 學 會 計 學 士 經 歷 勤 業 眾 信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執 業 會 計 師 美 國 RSI 公 司 會 計 主 任 專 業 資 格 中 華 民 國 會 計 師 美 國 華 盛 頓 州 會 計 師 美 國 華 盛 頓 州 管 理 會 計 師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 ( I A S B ) 國 於 2 0 0 6 年 11 月 3 0 日 發 布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8 號 IFRS 8, Operating Segments, 將 取 代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14 號 IAS 14, Segment Reporting, 並 預 計 於 2009 年 開 始 適 用 我 國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會 計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 已 參 考 IFRS 8 訂 定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第 41 號 營 運 部 門 資 訊 之 揭 露 草 案 ( 簡 稱 41 號 公 報 ), 現 已 完 成 對 外 意 見 徵 詢 該 公 報 預 計 於 年 底 前 發 布, 會 計 年 度 開 始 日 在 2010 年 1 月 1 日 ( 含 ) 以 後 的 財 務 報 表 開 始 適 用, 原 財 會 20 號 公 報 部 門 別 財 務 資 訊 之 揭 露 則 不 再 適 用 茲 將 41 號 公 報 草 案 主 要 內 容 說 明 如 下, 並 就 IFRS 8 在 制 訂 過 程 產 生 的 疑 問, 提 供 Deloitte 的 看 法, 供 作 參 考 草 案 摘 要 介 紹 核 心 原 則 41 號 公 報 之 核 心 原 則 為 企 業 應 揭 露 有 助 於 財 務 報 表 使 用 者 評 估 企 業 所 從 事 經 營 活 動 與 所 處 經 濟 環 境 之 性 質 及 財 務 影 響 之 資 訊 適 用 範 圍 41 號 公 報 適 用 於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之 企 業 所 編 製 之 個 別 財 務 報 表, 以 及 母 公 司 所 編 製 之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 其 債 務 或 權 益 商 品 已 公 開 發 行 ; 或 欲 公 開 發 行 任 何 型 式 之 金 融 商 品, 而 向 證 券 管 理 機 關 或 其 他 主 管 機 關 申 報 財 務 報 表, 或 正 處 於 申 報 之 程 序 中 企 業 若 已 於 其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揭 露 部 門 資 訊, 則 其 個 別 財 務 報 表 得 不 揭 露 部 門 資 訊 但 應 於 個 別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說 明, 已 於 合 併 財 務 報 表 中 依 公 報 的 規 定 揭 露 部 門 資 訊 問 題 一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的 董 事 長 推 斷 揭 露 營 運 部 門 資 訊 將 對 公 司 利 益 將 造 成 嚴 重 的 傷 害, 因 為 公 司 的 主 要 競 爭 對 手 不 需 適 用 IFRS 8 因 而 毋 須 提 供 類 似 的 資 訊 請 問 : 若 公 司 已 適 當 揭 露 不 擬 揭 露 部 門 資 訊 的 理 由 12 月 號 勤 業 眾 信 通 訊 www.deloitte.com.tw

專 家 觀 點 31 時, 是 否 財 務 報 表 可 以 省 略 部 門 資 訊? 回 覆 對 於 董 事 會 或 管 理 階 層 認 為 揭 露 部 門 資 訊 將 危 害 到 公 司 的 利 益 時,IFRS 8 並 未 予 以 排 除 適 用 即 使 當 部 分 部 門 資 訊 確 實 嚴 重 危 害 到 公 司 的 利 益, 對 於 聲 明 係 依 照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編 製 的 財 務 報 表 而 言, 仍 不 可 省 略 該 等 資 訊 營 運 部 門 營 運 部 門 係 企 業 的 組 成 單 位, 且 同 時 具 下 列 特 徵 : 從 事 獲 得 收 入 並 發 生 費 用 ( 包 括 與 企 業 內 其 他 組 成 單 位 間 交 易 所 產 生 之 收 入 與 費 用 ) 之 經 營 活 動 ; 營 運 結 果 定 期 由 企 業 之 營 運 決 策 者 進 行 複 核, 以 制 訂 分 配 予 該 部 門 資 源 之 決 策, 並 評 估 部 門 之 績 效 ; 以 及 具 個 別 分 離 之 財 務 資 訊 問 題 A 公 司 與 B 公 司 生 產 及 銷 售 同 樣 的 產 品 A 公 司 係 依 地 區 別 ( 例 如, 美 國 歐 洲 ) 來 作 決 策 及 評 估 績 效,B 公 司 則 以 產 品 線 為 基 礎 請 問 :A 公 司 與 B 公 司 是 否 需 依 相 同 的 基 礎 來 報 導 部 門 資 訊? 回 覆 企 業 應 依 管 理 方 式 (management approach) 來 決 定 營 運 部 門, 企 業 係 以 內 部 管 理 報 告 為 基 礎 來 辨 認 營 運 部 門, 且 該 內 部 報 告 係 提 供 營 運 決 策 者 定 期 覆 核 用 以 決 定 如 何 對 部 門 分 配 資 源 及 評 估 績 效 因 此,A 與 B 公 司 雖 屬 相 同 產 業 的 公 司, 但 於 分 配 資 源 及 評 估 績 效 之 管 理 方 式 係 採 不 同 的 基 礎, 因 是,A B 公 司 所 辨 認 出 的 營 運 部 門 將 不 同 A 公 司 應 以 地 區 別 為 基 礎 報 導 營 運 部 門, 而 B 公 司 則 依 產 品 線 為 基 礎 企 業 的 每 一 部 分 並 非 皆 為 營 運 部 門 或 營 運 部 門 的 一 部 分 例 如, 企 業 總 部 或 某 些 功 能 性 部 門 若 未 獲 得 收 入 或 所 獲 得 之 收 入 非 企 業 主 要 活 動 產 生 者, 非 屬 營 運 部 門 此 外, 公 報 特 別 舉 例 說 明, 負 責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之 單 位 非 屬 營 運 部 門 於 辨 認 營 運 部 門 時, 很 重 要 的 一 環 即 是 決 定 所 謂 營 運 決 策 者 (Chief Operating Decision Maker, CODM) 營 運 決 策 者 是 指 所 具 之 職 能, 為 分 配 資 源 予 企 業 營 運 部 門 及 評 估 其 績 效 之 職 能, 無 須 為 特 定 職 稱 之 經 理 人 企 業 營 運 決 策 者 通 常 為 董 事 長 總 經 理 執 行 長 或 營 運 長, 但 亦 可 能 為 執 行 董 事 團 隊 或 其 他 人 員 問 題 A 公 司 為 一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其 主 要 係 製 造 航 空 醫 療 及 消 費 性 電 子 產 品, 並 依 不 同 產 品 領 域 各 設 有 一 位 營 運 長 (Chief Operating Officer, COO) 每 個 營 運 長 主 要 負 責 所 屬 產 品 之 營 運 預 算 財 務 報 導 以 及 人 事 管 理 營 運 長 將 對 執 行 長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CEO) 報 告 有 關 所 屬 單 位 資 源 分 配 之 建 議 執 行 長 則 依 各 管 理 報 告 評 估 每 個 單 位 之 績 效, 且 負 責 企 業 整 體 資 源 分 配 之 決 策 請 問 :A 公 司 之 營 運 決 策 者 為 誰? 回 覆 就 A 公 司 而 言, 雖 然 營 運 長 負 責 其 所 屬 產 品 之 其 他 重 要 管 理 職 能, 但 績 效 評 估 及 資 源 分 配 是 由 執 行 長 作 最 後 決 定 故 A 公 司 的 營 運 決 策 者 應 是 執 行 長 儘 管 中 階 管 理 人 員 負 責 各 單 位 的 營 運 預 算 及 財 務 報 告, 但 企 業 資 源 分 配 的 決 策 通 常 係 由 最 高 管 理 階 層 決 定 再 者,A 公 司 極 有 可 能 判 斷 有 三 個 營 運 部 門, 而 且 每 個 營 運 長 將 被 視 為 部 門 經 理 人 應 報 導 部 門 (Reportable Segments) 並 非 所 有 營 運 部 門 皆 須 報 導 公 報 規 定 之 揭 露 資 訊 若 符 合 營 運 部 門 定 義 ( 單 一 或 彙 總 ), 且 達 公 報 規 定 之 門 檻 者, 企 業 應 分 別 報 導 營 運 部 門 資 訊 量 化 門 檻 公 報 所 稱 之 量 化 門 檻 係 指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 部 門 收 入 ( 包 括 對 外 銷 售 及 部 門 間 銷 貨 與 轉 撥 ) 達 企 業 所 有 營 運 部 門 收 入 ( 包 括 對 外 銷 售 及 部 門 間 銷 貨 與 轉 撥 ) 合 計 數 之 10% 以 上 者 部 門 損 益 之 絕 對 值 達 下 列 兩 項 絕 對 值 較 大 者 之

32 辨 認 應 報 導 部 門 之 流 程 圖 10% 以 上 者 : (i) 無 虧 損 各 營 運 部 門 之 部 門 利 益 合 計 數 (ii) 有 虧 損 各 營 運 部 門 之 部 門 損 失 合 計 數 部 門 資 產 達 企 業 各 營 運 部 門 資 產 合 計 數 之 10% 以 上 者 所 報 導 營 運 部 門 對 外 銷 售 之 收 入 合 計 數 若 小 於 企 業 收 入 之 75%, 則 應 增 加 應 報 導 部 門 數 ( 即 使 未 符 合 上 述 量 化 門 檻 之 條 件 ), 直 至 符 合 75% 之 條 件 為 止 問 題 A 公 司 依 公 報 規 定 辨 認 應 報 導 部 門, 但 所 報 導 的 營 運 部 門 來 自 外 部 客 戶 收 入 僅 占 企 業 收 入 的 68% 若 其 他 未 報 導 營 運 部 門 的 規 模 大 小 相 似, 請 問 : 為 達 到 75% 的 門 檻,A 公 司 應 增 加 分 別 揭 露 哪 些 部 門? 回 覆 公 報 並 未 明 確 規 定 為 符 合 75% 門 檻 規 定 時, 企 業 該 如 何 決 定 增 加 分 別 揭 露 哪 些 部 門 企 業 選 擇 增 加 分 別 揭 露 的 營 運 部 門 似 不 必 然 是 未 報 導 部 門 中 最 大 者, 而 似 應 依 各 別 真 實 情 況 及 環 境 來 判 斷 為 符 合 75% 門 檻 規 定, 企 業 所 決 定 增 加 分 別 揭 露 的 應 報 導 部 門 與 其 他 應 報 導 部 門, 揭 露 的 資 訊 應 相 同 彙 總 條 件 具 有 類 似 的 經 濟 特 性 且 下 列 考 量 因 素 均 類 似, 則 得 彙 總 為 單 一 營 運 部 門 : (a) 產 品 或 勞 務 之 性 質 ; (b) 製 造 過 程 之 性 質 ; (c) 產 品 或 勞 務 之 客 戶 類 型 或 種 類 ; (d) 配 銷 產 品 或 提 供 勞 務 之 方 法 ; 以 及 (e) 特 殊 法 令 規 定 ( 若 可 適 用 時 ) 例 如, 銀 行 保 險 或 公 用 事 業 公 報 並 未 明 確 說 明 何 謂 " 類 似 ", 且 對 所 列 的 考 量 因 素 亦 未 提 供 進 一 步 的 詳 細 指 引 因 此, 於 判 斷 二 個 以 上 的 營 運 部 門 是 否 屬 " 類 似 ", 將 取 決 於 各 別 真 實 情 況 及 環 境, 此 將 涉 及 高 度 判 斷 Deloitte 提 出 下 列 說 明 以 協 助 企 業 加 以 判 斷 : 類 似 的 經 濟 特 性 - 公 報 僅 說 明 具 有 類 似 經 濟 特 性 的 營 運 部 門, 預 期 將 有 類 似 的 長 期 平 均 毛 利 率 惟 企 業 似 亦 可 考 量 其 他 的 績 效 衡 量, 12 月 號 勤 業 眾 信 通 訊 www.deloitte.com.tw

專 家 觀 點 33 例 如 未 提 列 利 息 所 得 稅 折 舊 及 攤 銷 前 盈 餘 (earnings before interest, taxes, depreciation, and amortisation, EBITDA) 銷 貨 成 長 營 業 活 動 現 金 流 量 資 產 報 酬 率 存 貨 週 轉 率 或 其 他 企 業 衡 量 方 法 這 些 考 量 因 素 應 依 目 前 歷 史 及 預 期 未 來 績 效 觀 點 來 衡 量 企 業 若 僅 依 預 期 之 長 期 績 效 來 分 析, 將 稍 嫌 不 足 ( 例 如, 依 預 算 分 析 而 排 除 過 去 的 營 運 結 果 ) 有 關 企 業 的 競 爭 力 營 業 或 財 務 風 險 以 及 產 業 型 態 亦 需 列 入 考 量 若 營 運 部 門 位 於 不 同 的 地 區, 企 業 可 能 需 將 經 濟 及 政 治 環 境 匯 率 風 險 以 及 外 匯 管 制 等 因 素 列 入 考 量 產 品 或 勞 務 之 性 質 - 類 似 的 產 品 或 勞 務 似 可 認 為 具 有 類 似 的 目 的 或 最 終 用 途, 而 在 獲 利 率 成 長 率 及 風 險 各 方 面 亦 相 同 製 造 過 程 的 特 質 - 企 業 應 可 依 是 否 使 用 共 同 之 生 產 或 行 銷 設 備 人 力 資 源 與 售 後 服 務 或 維 修 人 員, 或 者 使 用 相 同 或 類 似 的 原 物 料, 且 在 勞 力 密 集 或 資 本 密 集 程 度 方 面 是 否 類 似 來 判 斷 產 品 或 勞 務 之 客 戶 類 型 或 種 類 - 可 依 管 理 階 層 看 待 客 戶 的 角 度 來 判 斷, 例 如 類 似 的 市 場 行 銷 策 略 共 同 銷 售 人 員 以 及 客 戶 統 計 資 料 通 常 零 售 與 量 販 經 營 並 不 被 認 為 具 有 類 似 的 客 戶 類 型 或 種 類 配 銷 產 品 或 提 供 勞 務 之 方 法 - 可 依 配 銷 管 道 ( 例 如, 零 售 賣 場 郵 購 網 路 ) 或 產 品 性 質 ( 例 如, 零 組 件 製 成 品 ) 來 判 斷 主 管 機 關 監 理 環 境 ( 例 如, 銀 行 保 險 或 公 用 事 業 )- 該 條 件 僅 適 用 於 企 業 之 某 些 組 成 單 位 受 特 定 的 法 令 規 範 例 如, 若 一 公 用 企 業 有 國 營 部 門 及 非 國 營 部 門, 每 個 部 門 應 視 為 於 不 同 的 法 令 環 境 中 營 運 因 此, 雖 然 部 門 生 產 同 樣 的 產 品, 但 將 其 彙 總 為 單 一 營 運 部 門, 並 不 適 當 問 題 企 業 出 具 期 中 財 務 報 表 時 是 否 需 再 次 評 估 營 運 部 門 有 無 符 合 彙 總 條 件? 回 覆 不 一 定 於 期 中 若 企 業 內 部 組 織 架 構 並 未 發 生 變 動, 則 企 業 通 常 不 需 要 再 次 評 估 彙 總 條 件 然 而, 若 經 濟 環 境 改 變 且 意 謂 著 目 前 或 未 來 已 不 再 適 合 將 其 彙 總 為 單 一 營 運 部 門 時, 則 管 理 階 層 應 於 發 生 改 變 當 時, 再 次 評 估 彙 總 條 件 舉 例 來 說, 公 司 於 前 期 有 兩 個 應 報 導 部 門 然 而, 在 期 中 時, 其 中 兩 個 部 門 之 毛 利 率 及 銷 售 走 勢 發 生 變 動 因 而 不 再 具 有 類 似 的 經 濟 特 性, 且 管 理 階 層 不 認 為 其 走 勢 於 未 來 將 趨 於 一 致 因 此, 公 司 似 應 於 期 中 時, 再 次 評 估 彙 總 條 件 以 辨 認 適 當 的 應 報 導 部 門 問 題 當 應 報 導 部 門 數 量 超 過 一 適 當 數 量, 例 如 10 個, 企 業 可 以 考 量 哪 些 因 素? 回 覆 公 報 雖 未 明 訂 數 量 的 限 制, 惟 若 應 報 導 部 門 數 量 超 過 10 個 時, 企 業 應 考 量 是 否 已 達 實 用 上 之 限 制 一 旦 應 報 導 數 量 超 過 適 當 數 量, 企 業 應 再 評 估 是 否 有 二 個 以 上 的 營 運 部 門 已 符 合 彙 總 條 件 且 已 適 當 地 彙 總 為 單 一 營 運 部 門 再 者, 若 營 運 部 門 數 量 明 顯 超 過 10 時, 此 可 能 意 謂 著 營 運 決 策 者 沒 有 適 當 地 辨 認 營 運 部 門 揭 露 企 業 應 揭 露 有 助 於 財 務 報 表 使 用 者 評 估 企 業 所 從 事 經 營 活 動 及 所 處 經 濟 環 境 下, 各 類 業 務 活 動 的 性 質 及 其 對 財 務 影 響 之 資 訊 為 了 符 合 該 原 則, 企 業 必 須 揭 露 以 下 資 訊 : 企 業 辨 認 其 營 運 部 門 之 因 素, 以 及 每 一 營 運 部 門 收 入 來 源 之 產 品 與 勞 務 類 型 之 一 般 性 資 訊 應 報 導 部 門 損 益 ( 包 括 應 報 導 部 門 之 特 定 收 入 與 費 用 ) 部 門 資 產 部 門 負 債 及 衡 量 基 礎 之 資 訊 將 部 門 收 入 應 報 導 部 門 損 益 部 門 資 產 部 門 負 債 及 其 他 重 要 部 門 項 目 之 個 別 合 計 數 調 節 至 與 相 對 應 之 企 業 財 務 報 表 金 額 相 符 之 資 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