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學 年 度 (2016 年 ) 海 外 僑 生 申 請 來 臺 升 讀 中 山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輪 調 式 建 教 合 作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 限 泰 國 越 南 馬 來 西 亞 印 尼 緬 甸 菲 律 賓 國 家 適 用 ) 壹 依 據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105 年 3 月 4 日 臺 教 國 署 高 字 第 1050022605 號 函 辦 理 貳 辦 理 科 別 : 電 子 科 ( 男 女 兼 收 ) 參 申 請 資 格 : 一 基 本 條 : ( 一 )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迄 今, 或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6 年 以 上, 並 取 得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並 經 海 外 保 薦 單 位 查 證 屬 實 者 至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6 年 期 間 之 計 算, 係 以 本 簡 章 申 請 時 間 截 止 日 為 計 算 基 準 日 往 前 回 溯 推 算 6 年 但 計 算 至 西 元 2016 年 8 月 31 日 始 符 合 本 簡 章 所 定 連 續 居 留 年 限 規 定 者, 亦 得 申 請, 惟 須 簽 具 切 結 書, 經 僑 務 委 員 會 就 報 名 截 止 日 至 西 元 2016 年 8 月 31 日 之 海 外 居 留 期 間 加 以 查 察, 如 未 符 合 連 續 居 留 年 限 規 定 者, 將 撤 銷 錄 取 分 發 資 格 註 一 : 以 西 元 2016 年 4 月 15 日 往 前 回 溯 推 算 6 年 (2010 年 4 月 16 日 至 2016 年 4 月 15 日 ) 註 二 : 所 稱 連 續 居 留 係 指 每 曆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在 國 內 停 留 期 間 未 逾 120 日 爰 連 續 居 留 與 否 係 就 上 述 6 年 之 採 計 期 間 內, 每 曆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在 國 內 停 留 期 間 未 逾 120 日 予 以 認 定, 惟 該 採 計 期 間 之 起 訖 年 度 非 屬 完 整 曆 年 者, 以 各 該 年 度 之 採 計 期 間 內 在 國 內 停 留 期 間 未 逾 120 日 予 以 認 定 註 三 : 申 請 人 如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以 連 續 僑 居 中 斷 論 ; 其 在 國 內 停 留 期 間 不 併 入 海 外 居 留 期 間 計 算 ( 也 就 是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時 間 須 往 前 推 算 ) 請 於 報 名 時 檢 附 證 明 文 一 併 繳 交, 以 利 審 核 1. 就 讀 僑 務 委 員 會 舉 辦 之 海 外 青 年 技 術 訓 練 班 或 中 央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定 之 技 術 訓 練 班 2. 就 讀 僑 務 委 員 會 舉 辦 之 研 習 班 或 函 介 之 國 語 文 研 習 課 程, 或 參 加 經 僑 務 委 員 會 認 定 屬 政 府 機 關 舉 辦 之 活 動, 其 研 習 或 活 動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二 年 3. 交 換 學 生, 其 交 換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二 年 4. 經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來 臺 實 習, 實 習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二 年 5. 回 國 接 受 兵 役 徵 召 及 服 役 6. 因 戰 亂 天 災 或 大 規 模 傳 染 病, 致 無 法 返 回 僑 居 地, 且 在 國 內 停 留 未 滿 一 年 7. 因 其 他 不 可 歸 責 於 僑 生 之 事 由, 致 無 法 返 回 僑 居 地, 有 證 明 文, 且 在 國 內 停 留 未 滿 一 年,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因 前 項 第 六 款 第 七 款 事 由 在 國 內 停 留 者, 其 跨 年 連 續 在 國 內 停 留 不 得 滿 一 年, 合 計 不 得 逾 二 次 註 四 : 取 得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得 以 取 得 僑 居 地 公 民 權 永 久 居 留 權 或 以 其 所 持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已 加 簽 僑 居 身 分 認 定 之 ( 二 ) 需 具 備 華 語 文 聽 講 及 筆 記 能 力 ( 三 ) 品 德 優 良 ( 四 ) 體 格 及 精 神 健 全 無 痼 疾 者 ( 五 ) 緬 甸 及 泰 北 地 區 未 立 案 華 校 畢 業 者, 須 參 加 當 地 舉 辦 之 學 科 測 驗 ( 學 力 鑑 別 測 驗 ) 成 績 達 錄 1
取 標 準 ( 六 ) 申 請 者 均 須 在 臺 覓 得 保 證 人 ( 具 親 屬 關 係 者 優 先, 足 以 代 表 家 長, 並 能 行 使 監 護 權 者 ) 二 入 學 資 格 : ( 一 ) 在 當 地 華 校 初 中 畢 業 或 相 當 於 華 校 初 中 之 外 文 學 校 畢 業 或 相 當 於 國 內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程 度, 學 業 成 績 在 60 分 以 上 者, 年 齡 在 16 足 歲 以 上 22 歲 以 下 者 為 優 先 1994 年 9 月 1 日 ~2000 年 8 月 31 日 者, 可 申 請 升 讀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輪 調 式 建 教 合 作 班 ( 二 ) 緬 甸 及 泰 北 地 區 學 科 測 驗 時 間 及 科 目 : 註 : 升 讀 輪 調 式 建 教 合 作 專 班 緬 甸 及 泰 北 地 區 學 科 測 驗 時 間 及 科 目 ( 由 僑 務 委 員 會 指 定 105 年 承 辦 學 校 辦 理 之 ) 暫 訂 時 間 : 西 元 2016 年 4 月 底 科 目 : 數 學 科 成 績 得 以 國 家 華 語 測 驗 推 動 工 作 委 員 會 之 華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TOCFL) 成 績 代 替 並 採 加 權 1.25 倍 計 分, 最 高 為 100 分 三 凡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不 得 依 本 簡 章 之 規 定 申 請 來 臺 升 學, 違 反 規 定 者, 不 予 錄 取 入 學, 已 入 學 者, 應 令 撤 銷 學 籍 肆 宣 導 日 期 : ( 一 )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程 度 ( 含 5 年 制 中 學 結 業 ) 者 ( 二 ) 已 經 內 政 部 許 可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核 准 有 案 且 尚 未 取 得 他 國 國 籍 者 ( 三 ) 在 臺 原 有 戶 籍, 所 持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蓋 有 尚 未 履 行 兵 役 義 務 戳 記 者 一 聯 合 招 生 宣 導 :2016 年 2-3 月 間 舉 辦 二 各 校 自 行 辦 理 :2016 年 3 月 底 前 辦 畢 伍 申 請 期 限 及 手 續 一 申 請 時 間 : 自 2016 年 3 月 1 日 起 至 4 月 15 日 截 止 二 申 請 地 點 : ( 一 ) 我 政 府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外 交 部 授 權 之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駐 外 館 處 ) 或 僑 務 委 員 會 指 定 之 保 薦 單 位 ( 學 校 ), 不 得 越 區 申 請 馬 來 西 亞 印 尼 泰 國 菲 律 賓 地 區 可 由 僑 務 委 員 會 指 定 之 保 薦 單 位 收, 緬 甸 地 區 由 僑 務 委 員 會 指 定 之 保 薦 學 校 收, 寄 交 駐 外 館 處 核 轉 僑 務 委 員 會 ( 二 ) 駐 外 館 應 將 申 請 表 彙 集 後, 立 即 以 航 空 掛 號 寄 至 中 華 民 國 臺 北 是 徐 州 路 5 號 3 樓 僑 務 委 員 三 繳 交 表 : 會 僑 生 處 收 ( 以 當 地 發 信 之 郵 戳 為 憑 ), 非 政 府 駐 外 館 處 之 保 薦 單 位 ( 學 校 ), 應 將 申 請 表 彙 集 後, 即 時 分 批 寄 交 當 地 我 政 府 駐 外 館 處 審 查 後, 由 駐 處 彙 整 轉 僑 務 委 員 會 辦 理 凡 逾 時 寄 出 證 不 齊 全 或 以 海 郵 寄 發 者, 不 予 受 理, 亦 不 能 申 請 延 繳 ( 一 ) 申 請 僑 生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 如 附 一 : 本 表 請 置 於 申 請 表 首 頁, 其 餘 繳 交 表 項 依 本 表 項 次 順 序 裝 訂 ) ( 二 ) 申 請 表 一 式 3 份 各 附 貼 照 片 1 張, 保 薦 單 位 留 存 1 份 ( 如 附 二 之 一 ~ 二 之 三 ) ( 三 ) 僑 居 地 居 留 證 或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及 僑 居 身 分 加 簽 之 影 本 ( 四 ) 學 歷 證 ( 五 ) 海 外 僑 生 基 本 資 料 卡 ( 附 三 ) 2
( 六 ) 在 臺 保 證 人 保 證 書 ( 附 四 ) ( 七 ) 切 結 書 ( 限 計 算 至 西 元 2016 年 8 月 31 日 始 符 合 本 簡 章 所 規 定 連 續 居 留 年 限 者 繳 交 ; 如 附 五 ) ( 八 ) 持 泰 國 護 照 僑 生 因 獲 取 分 發 而 向 駐 泰 國 代 表 處 申 請 入 學 簽 證 及 入 境 我 國 機 場 港 口 時, 均 應 繳 驗 具 有 泰 國 公 民 權 之 證 明 ( 九 ) 緬 甸 學 生 文 驗 證 之 申 請 流 程 如 下 : 擬 申 請 驗 證 的 緬 甸 文 請 先 完 成 緬 甸 外 交 部 及 緬 甸 駐 泰 國 大 使 館 驗 證, 再 持 向 我 國 駐 泰 國 代 表 處 申 請 文 驗 證 註 一 : 以 上 各 項 證, 以 影 印 本 代 之, 外 文 須 譯 成 ( 證 免 譯 ), 無 須 繳 交 原 證, 惟 影 印 證 須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或 保 薦 單 位 ( 學 校 ) 核 驗 證 明 ; 至 正 式 證 須 於 抵 臺 入 學 時 檢 呈 學 校 審 查, 影 印 證 一 律 不 予 退 還 註 二 : 以 上 各 項 證 連 同 申 請 表 等 一 次 航 寄, 並 經 須 保 薦 單 位 ( 學 校 ) 查 核 簽 章 證 明, 凡 證 不 齊 全 填 寫 不 詳 盡 影 印 不 清 晰 或 未 經 保 薦 單 位 ( 學 校 ) 簽 章 者, 均 逕 依 規 定 辦 理, 不 再 函 請 補 註 三 : 申 請 表 內 所 列 各 項 細 目 均 須 逐 項 填 寫 清 楚, 如 填 寫 籍 貫 及 日 期 時 須 注 意 與 僑 居 地 證 畢 業 證 書 所 載 一 致, 地 址 須 以 正 楷 填 寫, 表 格 不 齊 全 或 填 寫 不 詳 盡 者, 不 予 保 薦 四 持 中 山 工 商 之 入 學 許 可 通 知 書 到 中 華 民 國 駐 各 國 代 表 處 辦 理 入 學 簽 證 陸 分 發 及 入 學 規 定 一 以 中 山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 以 下 簡 稱 中 山 工 商 ) 電 子 科 輪 調 式 建 教 合 作 班 一 年 級 為 限, 入 學 後 不 得 申 請 改 分 發 他 校 就 讀 二 學 生 來 臺 後 複 檢 體 格, 如 發 現 有 愛 滋 病 毒 感 染 (HIV) 肺 結 核 等, 學 校 應 通 知 衛 服 部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 以 下 簡 稱 移 民 署 ) 暨 其 各 縣 市 服 務 站, 並 須 限 期 離 境 三 凡 經 ( 分 發 ) 錄 取 之 學 生, 務 須 於 2016 年 7 月 3 日 至 10 日 到 中 華 民 國 高 雄 市 中 山 工 商 報 到, 並 接 受 基 礎 ( 職 前 ) 教 育 訓 練 四 業 經 獲 准 分 發 學 校 因 事 未 能 如 期 來 臺 入 學 者, 必 須 將 原 錄 取 之 入 學 通 知 書 寄 至 中 山 工 商 逕 行 註 銷 並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資 格 五 抵 臺 後 如 不 辦 理 註 冊 入 學 或 入 學 後 遭 學 校 撤 銷 學 籍 之 學 生, 應 即 自 費 返 回 原 居 留 地, 不 得 在 臺 居 留, 也 不 得 轉 學 柒 建 教 合 作 班 課 程 修 業 年 限 及 各 項 費 用 ( 以 新 臺 幣 計 ) 一 本 班 係 依 據 教 育 部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建 教 合 作 實 施 及 建 教 生 權 益 保 障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電 子 科 建 教 班 與 億 光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華 新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作, 簽 訂 建 教 合 作 契 約 書, 可 習 得 實 用 知 識 及 技 能, 並 由 公 司 發 給 生 活 津 貼, 幫 助 清 寒 學 生 完 成 學 業 三 在 事 業 單 位 實 習 期 間 每 月 可 領 生 活 津 貼 約 20,008 元, 學 生 於 公 司 餐 廳 用 餐 可 享 伙 食 津 貼 補 助 一 半 四 實 習 期 間 享 勞 保 公 司 提 供 住 宿 等 福 利, 家 境 清 寒 僑 生 得 檢 附 經 駐 外 館 處 或 保 薦 單 位 僑 校 僑 團 等 機 關 或 單 位 ( 非 個 人 ) 開 立 之 清 寒 證 明 文, 向 中 山 工 商 申 請, 經 中 山 工 商 審 查 符 合 資 格 者, 在 校 期 間 健 保 費 政 府 每 月 補 助 一 半, 其 餘 需 自 行 繳 交 全 額 保 費 以 當 年 度 中 央 健 保 局 公 佈 為 準, 輪 調 至 校 外 實 習 期 間 則 依 規 定 不 補 助 健 保 費 用, 其 學 生 每 個 月 應 自 行 負 擔 約 374 元 左 右 ( 以 當 年 度 中 央 健 保 局 公 佈 為 準 ), 餘 額 由 公 司 補 助 五 課 程 及 修 業 年 限, 依 據 教 育 部 頒 布 電 子 科, 學 生 在 校 上 課 ( 無 生 活 津 貼 ) 在 廠 實 習 ( 有 生 活 津 貼 ) 並 定 期 實 施 輪 調, 共 3 年 (6 學 期 無 寒 暑 假 ), 預 定 在 2019 年 6 月 份 畢 業 3
六 費 用 估 計 ( 建 教 生 雖 有 實 習 收 入, 但 一 年 級 仍 須 至 少 攜 足 第 一 學 期 至 第 一 次 返 國 的 費 用, 項 目 學 以 穩 定 就 學 生 活 ), 每 位 學 生 來 臺 須 先 準 備 約 新 臺 幣 5 萬 元 費 雜 費 及 實 習 材 料 費 第 一 學 期 全 套 單 位 一 學 期 一 學 期 一 學 期 ( 夏 冬 ) 金 額 電 子 科 代 辦 費 服 裝 費 住 宿 費 膳 食 費 床 具 組 其 他 含 書 籍 費 在 校 每 個 月 在 校 每 月 晚 約 1,200 元 餐 約 810 元 初 報 到 ARC 體 檢 僑 保 費 其 他 22,530 4,505 4,500 8,000 3,600 2,430 1,500 3,000 合 計 電 子 科 :50,065 元 ( 新 臺 幣 ) 備 註 服 裝 可 分 梯 次 購 買 以 上 費 用 係 依 104 學 年 度 標 準 估 算, 僅 供 參 考 105 學 年 度 如 收 費 有 調 整 時, 依 教 育 部 主 管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一 百 零 五 學 年 度 學 費 雜 費 及 代 收 代 付 費 數 額 表 之 規 定 繳 納 七 各 項 費 用 暨 來 往 旅 費 均 須 自 備, 不 得 請 求 任 何 補 助 學 生 家 長 接 濟 學 生 生 活 費, 應 將 款 項 逕 行 寄 學 生 就 讀 學 校, 由 學 校 代 為 存 入 銀 行 或 郵 局, 按 月 依 照 正 當 需 要 給 付, 以 免 浪 費 八 海 外 僑 生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規 定, 在 臺 連 續 居 留 滿 6 個 月 或 其 曾 出 境 1 次 未 逾 30 日, 其 實 際 居 住 期 間 扣 除 出 出 境 日 數 後, 併 計 達 6 個 月 之 日 起 算, 應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 至 應 繳 健 保 份 費 額 度 則 依 據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惟 家 境 清 寒 僑 生, 得 於 赴 臺 前 取 得 經 駐 外 館 處 或 保 薦 單 位 僑 校 僑 團 等 機 關 或 單 位 ( 非 個 人 ) 開 立 之 或 清 寒 證 明 文, 向 就 讀 學 校 申 請, 經 學 校 審 查 符 合 資 格 者, 由 僑 委 會 補 助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費 自 付 額 二 分 之 一 另 抵 臺 後 再 未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前, 得 依 僑 生 傷 病 醫 療 作 業 規 定, 參 加 僑 生 傷 病 醫 療 保 險, 保 費 自 行 付 擔 二 分 之 一, 僑 務 委 員 會 補 助 二 分 之 一 九 招 生 名 額 : 電 子 科 2 班, 招 生 名 額 依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辦 理 ( 依 據 機 構 工 作 崗 位 數, 每 班 最 高 可 核 定 100 名 ) 捌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本 招 生 簡 章 請 申 請 人 詳 閱 後, 再 行 填 寫 各 項 表 二 學 生 來 臺 應 按 規 定 辦 理 下 列 事 項 : ( 一 ) 持 外 國 護 照 者, 憑 (1) 簽 證 申 請 書 ( 請 至 外 交 部 領 事 事 務 局 網 站 查 詢, 網 址 :www.boca.gov.tw 點 選 簽 證 / 線 上 申 請 表 專 區 / 一 般 申 請 表, 依 順 序 詳 實 填 妥 各 欄 位 資 料 後 下 載 列 印 並 )(2) 護 照 < 有 效 期 須 12 個 月 以 上 >(3) 六 個 月 內 拍 攝 之 2 吋 彩 色 白 底 照 片 2 張 (4) 錄 取 通 知 書 (5) 最 近 3 個 月 內 由 衛 生 福 利 部 指 定 國 外 合 格 醫 院 ( 請 洽 僑 居 地 駐 外 館 處 ) 出 具 之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向 我 駐 外 館 處 申 請 居 留 簽 證 來 臺, 並 於 入 國 後 15 日 內 向 居 留 地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服 務 站 申 請 外 僑 居 留 證 僑 居 地 無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可 國 外 醫 院 者, 可 洽 詢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比 照 當 地 簽 證 常 規 辦 理 ( 二 ) 在 臺 無 戶 籍 者, 應 在 僑 居 地 備 齊 下 列 文 (1) 申 請 書 ( 繳 交 照 片 1 張 依 國 民 身 分 證 規 格 ) (2) 僑 居 地 或 居 住 地 身 分 證 明 (3) 我 國 護 照 或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具 有 我 國 國 籍 之 文 (4) 僑 居 地 或 居 住 地 警 察 紀 錄 證 明 書 ( 未 成 年 人, 其 僑 居 地 尚 無 發 給 或 不 發 給 者 免 附 ) (5)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醫 院 出 具 之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 最 近 3 個 月 內 有 效 ) (6) 錄 取 通 知 書 及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向 我 駐 外 機 構 申 請 核 轉 移 民 署, 發 給 單 次 入 國 許 可 證 及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副 本, 自 入 國 之 翌 日 起 15 日 內, 持 居 留 證 副 本 向 移 民 署 換 領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已 入 國 ( 境 ) 停 留 者, 得 備 齊 上 述 所 須 文 及 入 國 許 可 證, 向 移 民 署 申 請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4
( 三 ) 在 臺 原 有 戶 籍 且 已 辦 理 遷 出 ( 國 外 ) 登 記, 且 未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或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身 分 者, 持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或 入 國 證 明 文 入 境, 如 於 原 戶 籍 地 居 住 者, 應 向 原 戶 籍 地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遷 入 登 記 ; 如 未 於 原 戶 籍 地 居 住 者, 得 向 居 住 地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簽 入 登 記 三 所 繳 證 明 文 有 偽 造 冒 用 或 變 造 等 情 事,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相 關 學 業 證 明, 並 自 費 返 回 原 僑 居 地 四 在 臺 灣 地 區 現 有 或 原 有 戶 籍 之 僑 生, 在 學 期 間 應 申 請 緩 徵, 畢 業 或 離 校 後, 緩 徵 原 因 消 滅, 則 應 適 用 歸 國 僑 民 兵 役 相 關 規 定 但 如 在 學 期 間 畢 業 或 離 校 後, 已 無 僑 民 身 分, 則 應 適 用 國 內 一 般 役 男 規 定 有 關 兵 役 問 題, 可 向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查 詢 五 僑 生 如 為 具 有 僑 居 加 簽 身 分 之 役 男, 於 國 外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再 返 國 就 讀 相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學 校, 並 不 符 合 歸 化 我 國 國 籍 者 及 歸 國 僑 民 服 役 辦 法 第 4 條 第 2 項 之 在 學 緩 徵 條 六 海 外 僑 生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規 定, 在 臺 連 續 居 留 滿 6 個 月 或 其 曾 出 境 1 次 未 逾 30 日, 其 實 際 居 住 期 間 扣 除 出 境 日 數 後, 併 計 達 6 個 月 之 日 起, 應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 至 應 繳 健 保 費 額 度 則 依 據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惟 家 境 清 寒 僑 生 得 於 赴 臺 前 取 得 經 駐 外 館 處 或 保 薦 單 位 僑 校 僑 團 等 機 關 或 單 位 ( 非 個 人 ) 開 立 之 或 清 寒 證 明 文 向 就 讀 學 校 申 請, 經 學 校 審 查 符 合 資 格 者, 由 僑 務 委 員 會 補 助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費 自 付 額 二 分 之 一 另 抵 臺 後 在 未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前, 得 依 僑 生 傷 病 醫 療 保 險 作 業 規 定 參 加 僑 生 傷 病 醫 療 保 險, 保 費 自 行 負 擔 二 分 之 一, 僑 務 委 員 會 補 助 二 分 之 一 七 海 外 學 生 家 長 應 指 定 在 臺 親 友 一 人 為 保 證 人, 負 責 照 顧 駐 外 館 處 與 保 薦 單 位 務 必 要 求 考 生 填 寫 在 臺 保 證 人 資 料, 並 請 學 校 於 學 生 註 冊 入 學 時 查 核 並 聯 繫 保 證 人 八 僑 生 辦 理 外 僑 居 留 證 及 居 留 延 期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分 述 如 下 : ( 一 ) 初 次 申 辦 外 僑 居 留 證 者 : 1. 僑 生 初 次 入 國 未 註 冊 者 : 須 檢 附 分 發 通 知 書 ( 入 學 通 知 書 ), 先 行 核 發 6 個 月 效 期 之 外 僑 居 留 證, 俟 註 冊 後, 再 行 補 效 期 6 個 月 ; 收 取 1 年 效 期 規 費 2. 僑 生 初 次 入 國 已 註 冊 者 : 須 檢 附 分 發 通 知 書 在 學 證 明 或 已 註 冊 之 學 生 證 等 證 明 文, 核 發 1 年 效 期 之 外 僑 居 留 證 ; 收 取 1 年 效 期 規 費 ( 二 ) 於 修 業 年 限 延 期 居 留 者 : 須 持 憑 學 生 證 或 在 學 證 明, 核 發 1 年 效 期 之 外 僑 居 留 證 ; 收 取 1 年 效 期 規 費 九 僑 生 畢 業 撤 銷 學 籍 或 休 學 期 滿, 且 未 繼 續 就 學 者, 中 止 僑 生 身 分 十 僑 生 在 學 期 間 畢 業 或 撤 銷 學 籍 休 學 後, 倘 有 從 事 與 簽 證 目 的 不 相 符 非 法 打 工 或 持 用 偽 變 造 文 等 違 反 法 令 之 情 事 者, 將 依 法 究 辦 十 一 僑 生 重 大 緊 急 醫 療 事, 請 家 長 授 權 學 校 處 理 十 二 配 合 臺 灣 個 資 法, 請 同 意 僑 生 在 學 期 間, 學 校 得 進 行 學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運 用 十 三 學 校 相 關 資 料 : 高 雄 市 大 寮 區 會 社 里 正 氣 路 79 號 聯 絡 TEL:+886-77815311#289 傳 真 號 碼 FAX:+886-77825505 連 絡 人 : 國 際 教 育 處 主 任 : 宋 由 禮 +886-929498618 國 際 教 育 處 教 師 : 陳 文 鎮 +886-926785905 5
105 學 年 度 海 外 僑 生 申 請 來 臺 升 讀 高 職 輪 調 式 建 教 合 作 專 班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附 一 ( 本 表 請 置 於 申 請 表 首 頁, 須 繳 交 表 請 參 閱 簡 章, 依 項 次 順 序 裝 訂 於 裝 訂 線 中 ) 申 請 人 : 僑 生 編 號 : 申 請 人 : ( 僑 生 編 號 由 僑 務 委 員 會 編 製, 申 請 人 勿 填 ) 年 月 日 : 西 元 年 月 日 性 別 : 男 女 國 別 : **** 下 表 係 供 駐 外 館 處 保 薦 單 位 ( 學 校 ) 檢 核 申 請 人 所 繳 各 項 證, 請 申 請 人 勿 填 **** 項 次 駐 外 館 處 保 薦 單 位 ( 學 校 ) 審 查 意 見 表 繳 交 情 形 勾 選 攔 繳 交 表 頁 次 本 欄 位 係 依 據 簡 章 規 定 勾 選 備 註 一 申 請 表 (1 式 2 份 ) 二 三 四 第 頁 已 收 訖 缺 僑 居 地 居 留 證 ( 如 僑 居 地 身 分 證 影 本 或 護 照 影 本 ) 第 或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及 僑 居 身 分 加 簽 之 影 本 頁 已 收 訖 符 合 規 定 缺 不 符 規 定 學 歷 證 :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或 由 保 薦 單 位 ( 學 校 ) 核 驗 之 中 學 畢 業 證 書, 本 (105) 年 夏 季 應 屆 畢 業, 尚 未 領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可 檢 送 本 學 期 在 學 證 明 書, 但 入 第 頁 學 時 須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如 無 法 繳 交 時, 即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並 自 費 返 回 僑 居 地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或 由 保 薦 單 位 ( 學 校 ) 核 驗 之 最 近 3 學 年 原 始 成 績 單, 並 註 明 該 校 所 在 地 及 學 制 年 限, 由 保 薦 單 位 ( 學 校 ) 簽 章 證 明 第 頁 已 收 訖 缺 五 海 外 僑 生 基 本 資 料 卡 第 頁 已 收 訖 缺 六 在 臺 保 證 人 保 證 書 第 頁 已 收 訖 缺 已 收 訖 缺 操 行 成 績 達 標 準 操 行 成 績 未 達 標 準 七 切 結 書 第 頁 已 收 訖 無 須 繳 交 缺 八 緬 甸 及 泰 北 地 區 未 立 案 華 校 者 ( 學 歷 證 ) 第 頁 未 立 案 華 校 須 參 加 測 驗 已 立 案 華 校 或 緬 校 毋 須 參 加 測 驗 九 其 他 第 頁 已 收 訖 缺 申 請 人 檢 附 資 料 均 已 查 證 屬 實 並 依 序 編 列 頁 碼 : 共 計 頁 證 須 經 海 外 保 薦 單 位 ( 學 校 ) 查 證 屬 實 保 薦 單 位 ( 學 校 ) 簽 章 駐 外 館 處 簽 章 6
海 外 僑 生 申 請 來 臺 升 讀 高 職 輪 調 式 建 教 合 作 專 班 申 請 表 性 別 男 女 日 期 附 二 之 一 西 元 年 月 日 僑 居 地 祖 籍 省 縣 / 市 畢 ( 肄 ) 業 學 校 校 名 科 別 在 校 年 月 ( 西 元 ) 自 年 月 至 年 月 家 長 父 母 中 英 中 英 日 期 ( 父 ) 西 元 年 月 日 ( 母 ) 西 元 年 月 日 通 訊 地 址 在 臺 保 證 人 住 址 國 籍 申 請 校 系 ( 請 填 寫 志 願 序 號 ) 檢 附 證 備 考 高 雄 市 中 山 工 商 電 子 科 桃 園 市 方 曙 商 工 餐 飲 科 新 北 市 莊 敬 高 職 餐 飲 管 理 科 新 北 市 莊 敬 高 職 美 容 科 嘉 義 縣 萬 能 工 商 資 訊 科 嘉 義 縣 萬 能 工 商 餐 飲 科 高 雄 市 三 信 家 商 餐 旅 科 1. 請 填 寫 申 請 學 校 科 系 志 願 序 ( 請 寫 1 2 3 等 序 號, 勿 僅 勾 選 ),7 志 願 可 全 數 填 寫 2. 依 志 願 序 由 各 校 審 核 錄 取, 額 滿 後 即 依 序 遞 補 次 一 志 願 校 系 一 居 留 證 明 二 畢 業 證 書 三 最 近 三 個 學 年 成 績 單 一 所 填 學 歷 及 最 近 在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6 年 以 上, 如 有 不 實 願 照 簡 章 規 定 處 理 二 未 具 華 語 文 聽 講 及 筆 記 能 力 者 請 勿 申 請 三 本 表 須 以 正 楷 填 寫, 不 得 使 用 簡 體 字 經 詳 閱 105 學 年 度 海 外 僑 生 來 臺 升 讀 高 職 輪 調 式 建 教 合 作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各 項 規 定 均 願 意 遵 守, 就 讀 期 間 若 發 生 重 大 緊 急 醫 療 事, 家 長 同 意 授 權 學 校 處 理 申 請 學 生 家 長 父 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此 處 請 自 行 貼 妥 2 寸 正 面 半 身 照 片 7
海 外 僑 生 申 請 來 臺 升 讀 高 職 輪 調 式 建 教 合 作 專 班 申 請 表 性 別 男 女 日 期 附 二 之 二 西 元 年 月 日 僑 居 地 祖 籍 省 縣 / 市 畢 ( 肄 ) 業 學 校 校 名 科 別 在 校 年 月 ( 西 元 ) 自 年 月 至 年 月 家 長 父 母 中 英 中 英 日 期 ( 父 ) 西 元 年 月 日 ( 母 ) 西 元 年 月 日 通 訊 地 址 在 臺 保 證 人 住 址 國 籍 申 請 校 系 ( 請 填 寫 志 願 序 號 ) 檢 附 證 備 考 高 雄 市 中 山 工 商 電 子 科 桃 園 市 方 曙 商 工 餐 飲 科 新 北 市 莊 敬 高 職 餐 飲 管 理 科 新 北 市 莊 敬 高 職 美 容 科 嘉 義 縣 萬 能 工 商 資 訊 科 嘉 義 縣 萬 能 工 商 餐 飲 科 高 雄 市 三 信 家 商 餐 旅 科 1. 請 填 寫 申 請 學 校 科 系 志 願 序 ( 請 寫 1 2 3 等 序 號, 勿 僅 勾 選 ),7 志 願 可 全 數 填 寫 2. 依 志 願 序 由 各 校 審 核 錄 取, 額 滿 後 即 依 序 遞 補 次 一 志 願 校 系 一 居 留 證 明 二 畢 業 證 書 三 最 近 三 個 學 年 成 績 單 一 所 填 學 歷 及 最 近 在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6 年 以 上, 如 有 不 實 願 照 簡 章 規 定 處 理 二 未 具 華 語 文 聽 講 及 筆 記 能 力 者 請 勿 申 請 三 本 表 須 以 正 楷 填 寫, 不 得 使 用 簡 體 字 經 詳 閱 105 學 年 度 海 外 僑 生 來 臺 升 讀 高 職 輪 調 式 建 教 合 作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各 項 規 定 均 願 意 遵 守, 就 讀 期 間 若 發 生 重 大 緊 急 醫 療 事, 家 長 同 意 授 權 學 校 處 理 申 請 學 生 家 長 父 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此 處 請 自 行 貼 妥 2 寸 正 面 半 身 照 片 8
海 外 僑 生 申 請 來 臺 升 讀 高 職 輪 調 式 建 教 合 作 專 班 申 請 表 性 別 男 女 日 期 附 二 之 三 西 元 年 月 日 僑 居 地 祖 籍 省 縣 / 市 畢 ( 肄 ) 業 學 校 校 名 科 別 在 校 年 月 ( 西 元 ) 自 年 月 至 年 月 家 長 父 母 中 英 中 英 日 期 ( 父 ) 西 元 年 月 日 ( 母 ) 西 元 年 月 日 通 訊 地 址 在 臺 保 證 人 住 址 國 籍 申 請 校 系 ( 請 填 寫 志 願 序 號 ) 檢 附 證 備 考 高 雄 市 中 山 工 商 電 子 科 桃 園 市 方 曙 商 工 餐 飲 科 新 北 市 莊 敬 高 職 餐 飲 管 理 科 新 北 市 莊 敬 高 職 美 容 科 嘉 義 縣 萬 能 工 商 資 訊 科 嘉 義 縣 萬 能 工 商 餐 飲 科 高 雄 市 三 信 家 商 餐 旅 科 1. 請 填 寫 申 請 學 校 科 系 志 願 序 ( 請 寫 1 2 3 等 序 號, 勿 僅 勾 選 ),7 志 願 可 全 數 填 寫 2. 依 志 願 序 由 各 校 審 核 錄 取, 額 滿 後 即 依 序 遞 補 次 一 志 願 校 系 一 居 留 證 明 二 畢 業 證 書 三 最 近 三 個 學 年 成 績 單 一 所 填 學 歷 及 最 近 在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6 年 以 上, 如 有 不 實 願 照 簡 章 規 定 處 理 二 未 具 華 語 文 聽 講 及 筆 記 能 力 者 請 勿 申 請 三 本 表 須 以 正 楷 填 寫, 不 得 使 用 簡 體 字 經 詳 閱 105 學 年 度 海 外 僑 生 來 臺 升 讀 高 職 輪 調 式 建 教 合 作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各 項 規 定 均 願 意 遵 守, 就 讀 期 間 若 發 生 重 大 緊 急 醫 療 事, 家 長 同 意 授 權 學 校 處 理 申 請 學 生 家 長 父 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此 處 請 自 行 貼 妥 2 寸 正 面 半 身 照 片 9
附 三 海 外 僑 生 基 本 資 料 卡 注 意 : 畫 虛 線 方 格 請 勿 填 寫 流 水 號 別 號 性 別 西 元 年 日 期 月 日 省 籍 貫 ( 直 轄 市 ) 地 男 (M) 女 (F) 縣 市 代 碼 僑 居 地 國 名 碼 僑 居 地 址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姓 名 稱 謂 職 業 家 長 家 長 地 址 在 臺 保 證 人 地 址 保 證 人 僑 居 地 最 高 學 歷 校 名 科 別 在 臺 住 址 家 庭 父 名 狀 況 申 請 類 別 分 發 學 校 學 校 代 碼 家 庭 母 名 經 濟 保 薦 單 位 ( 學 校 ) 校 名 系 ( 科 ) 分 發 日 期 機 關 核 准 字 號 10
海 外 僑 生 在 臺 保 證 人 保 證 書 附 四 被 保 人 性 別 籍 貫 省 縣 市 保 證 人 保 證 責 任 年 月 日 西 元 年 月 日 到 臺 詳 細 住 址 茲 保 證 被 保 證 人 來 臺 升 學, 並 願 負 下 列 保 證 人 應 負 之 責 任 保 證 人 違 反 保 證 責 任 者, 依 有 關 法 令 懲 處 : 一 保 證 被 保 證 人 思 想 純 正, 未 曾 有 犯 罪 行 為 二 保 證 被 保 證 來 臺 升 學, 遵 守 校 規, 專 心 學 業, 不 得 有 違 反 校 規 情 事 三 保 證 被 保 證 人 在 臺 求 學 期 間, 所 需 學 雜 費 膳 宿 費 醫 藥 費, 及 一 切 生 活 費 用 等, 均 應 自 行 負 擔, 絕 不 要 求 政 府 補 助 四 保 證 被 保 證 人, 如 遇 經 濟 發 生 困 難 時, 所 需 一 切 費 用, 本 人 願 負 責 供 給 五 保 證 人 不 得 中 途 退 保, 如 被 保 證 人 退 學 時, 除 應 負 責 照 應 其 生 活 外, 並 應 協 助 依 規 定 期 限 返 回 僑 居 地 性 別 年 齡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居 留 證 字 號 保 證 人 服 務 機 關 商 號 社 團 名 稱 ( 地 址 ) 詳 細 住 址 ( ) 職 稱 與 被 保 證 人 關 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備 註 : 在 臺 保 證 人 僅 限 保 證 2~3 人, 倘 重 複 作 保, 則 退 回 被 保 證 人 另 覓 保 證 人 11
切 結 書 附 五 申 請 人 ( ) 為 ( 國 名 ) 之 僑 生 申 請 105 學 年 度 來 臺 就 讀 中 山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高 雄 市 中 山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因 申 請 時 尚 未 符 合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第 二 條 有 關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六 年 以 上 之 規 定, 本 人 同 意 至 西 元 2016 年 8 月 31 日 止 應 符 合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第 二 條 及 第 三 條 所 定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期 間 之 僑 生 資 格 規 定, 否 則 應 由 貴 校 撤 銷 原 錄 取 分 發 資 格 此 致 中 山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高 雄 市 中 山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立 切 結 書 人 : 護 照 字 號 : 住 址 : : 西 元 年 月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