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信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Similar documents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4D F736F F 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对 聘 任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发 表 独 立 意 见, 详 见 2016 年 7 月 9 日 巨 潮 网 ( 四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选 举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委 员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秦川发展第五届第三次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致 :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德 恒 D BJ-02 号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31,126,938,909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6,454,698,42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

股票代码:000936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4D F736F F D20D6DCC4EAB4F3BBE1BBE1D2E9D7CAC1CF2E646F63>

( 此 页 无 正 文, 为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供 资 料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的 承 诺 函 之 签 署 页 )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 灼 林 2016 年 7 月 28 日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备忘录/Memorandum

激 励 计 划 设 定 的 第 三 个 解 锁 期 解 锁 条 件 是 否 达 到 解 锁 条 件 的 说 明 1 公 司 未 发 生 如 下 任 一 情 形 : 1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否 定 意 见 或 者 无 法 表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4D F736F F 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2.5 选 举 陈 晓 非 女 士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 2.6 选 举 卢 婕 女 士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 2.7 选 举 张 文 君 先 生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Microsoft Word - 文档 1

太原双塔刚玉股份有限公司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采 取 行 动 的 机 会 90% 开 拓 成 功 的 道 路 2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须 知 为 维 护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确 保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以 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超日太阳 公告编号:

<4D F736F F D D323630D6D0B9FAD3A6B6D4C6F8BAF2B1E4BBAFB5C4D5FEB2DFD3EBD0D0B6AF C4EAB6C8B1A8B8E6>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

二 发 行 申 请 文 件 承 诺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情 况 根 据 2013 年 度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预 案,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所 募 集 资 金 在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将 投 向 以 下 项 目 :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投 资 总 额 拟 投

一、资质申请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4D F736F F D20D2DAB3CFB7A8C2C9BCF2D1B633D4C2BFAFA3A C4EAD7DCB5DA3436C6DAA3A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的 尚 未 公 开 信 息 谋 取 利 益 第 二 章 机 构 与 人 员 第 一 节 项 目 小 组 与 人 员 第 六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针 对 每 家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设 立 专 门 项 目 小 组, 负 责 尽 职 调 查, 起 草 尽 职 调 查 报 告, 制 作 推 荐 文

名 非 关 联 董 事 对 该 议 案 进 行 了 逐 项 表 决 : 1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及 募 投 项 目 本 次 调 整 前 :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拟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不 超 过 60,000 万 元, 项 目 建 设 为 开 放 平 台 ( 运 营 管

<4D F736F F D20B6ADCAC2BBE1D2E9CAC2B9E6D4F2A3A8D0DEB8C4BAF3A3A92E646F63>

二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执 行 2014 年 新 会 计 准 则 并 变 更 会 计 政 策 的 议 案 ; 董 事 会 认 为, 本 次 会 计 政 策 的 变 更 符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不 会 对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4D F736F F D20D0A3B7A2A1B A1B 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议案四:

年 1 月 16 日, 公 司 分 别 召 开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七 次 会 议 和 第 二 届 监 事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向 激 励 对 象 授 予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议 案, 确 定 首 期 限 制 性 股 票 授 予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的 可 能 性, 因 此,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在 当 时 并 不 是 必 须 履 行 的 前 置 程 序, 在 上 述 预 案 中 未 将 其 作 为 回 购 的 必 要 条 件 (2)2015 年 9 月 21 日 召 开 的 2015 年 度 第 二 次 临 时

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目 录 股 东 大 会 会 序 会 议 议 案 1 关 于 选 举 黄 兴 东 先 生 杨 先 锋 先 生 彭 建 武 先 生 为 公 司 董 事 的 议 案 2 关 于 调 整 公 司 第 八 届 董 事 会 下 设 各 专 业 委 员 会 委 员 的 议 案 3 关 于 选 举 陈 锐 先 生

<4D F736F F D D303530C1A6D0C7B9C9B7DDA3BAB5DAC8FDBDECB6ADCAC2BBE1B5DAD2BBB4CEBBE1D2E9BEF6D2E9B9ABB8E62E646F6378>

主 要 内 容 如 下 :1) 本 激 励 计 划 采 用 的 激 励 形 式 为 限 制 性 股 票 根 据 本 计 划 拟 授 予 给 激 励 对 象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数 量 300 万 股, 占 本 计 划 签 署 时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15,000 万 股 的 2%, 其 中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4D F736F F D20B7A2D0D0C8CBB9D8D3DAB9ABCBBEC9E8C1A2D2D4C0B4B9C9B1BED1DDB1E4C7E9BFF6B5C4CBB5C3F7BCB0C6E4B6ADCAC2A1A2BCE0CAC2A1A2B8DFBCB6B9DCC0EDC8CBD4B1B5C4C8B7C8CFD2E2BCFB2E646F63>

<4D F736F F D20C9CFBAA3D3CEBEC3D3CECFB7B9C9B7DDD3D0CFDEB9ABCBBEBFD8B9C9D7D3B9ABCBBEB9DCC0EDB0ECB7A8>

中 国 软 科 学 年 第 期!!!

证券简称:中珠控股 证券代码: 编号: 号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公告的更正公告+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非公开发行合规性报告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4D F736F F D20D6D8D3CA3535BAC5B9D8D3DAD3A1B7A2A1B6D6D8C7ECD3CAB5E7B4F3D1A7D1A7CABFD1A7CEBBCADAD3E8B9A4D7F7CFB8D4F2A1B7B5C4CDA8D6AA2E646F63>

<4D F736F F D20B4BAC7EFBABDBFD549504F C4EAB3D6D0F8B6BDB5BCB1A8B8E6>

关 于 华 能 国 际 电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使 情 况 的 专 项 核 查 报 告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上 市 保 荐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规 定 等 有 关 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doc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4D F736F F D20B5E7D7D3B7A2CEC4CEC4CDB7A3A8D2CBB1F6D1A7D4BACEC4BCFEA3A92E646F63>

第 八 条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要 严 格 执 行 项 目 论 证 和 立 项 程 序 分 子 公 司 实 施 的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以 上 ( 含 3000 万 元 ) 的 工 程 项 目 需 要 通 过 专 家 论 证 其 中 : 单 项 总 投 资 3000 万 元 5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doc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鄂考院﹝2016﹞2号

玉师院党〔2005〕 号

上海第一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一 ) 审 议 通 过 审 议 2015 年 度 董 事 会 工 作 报 告 总 结 2015 年 公 司 总 体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公 司 董 事 会 日 常 工 作 情 况, 制 定 2016 年 工 作 任 务 目 标 ( 二 ) 审 议 通 过 审 议 2015 年 度 监 事 会

一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2013 年 末, 全 市 共 有 从 事 第 二 产 业 和 第 三 产 业 活 动 的 法 人 单 位 3.57 万 个, 比 2008 年 末 (2008 年 是 第 二 次 全 国 经 济 普 查 年 份 下 同 ) 增 加 1.59 万 个, 增 长 79.7%

( 四 )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已 对 上 述 涉 及 关 联 交 易 的 事 项 发 表 了 事 前 认 可 意 见, 并 于 公 司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八 次 会 议 后 发 表 了 独 立 意 见 ( 五 ) 本 次 交 易 尚 需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批 准 和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简报

<4D F736F F D20BBAACEF7D6A4C8AFB9D8D3DAB1B1BEA9B6AFC1A6D4B4BFC6BCB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B7C7B9ABBFAAB7A2D0D0B9C9C6B1C4BCBCAFD7CABDF C4EAB6C8B4E6B7C5BACDCAB9D3C3C7E9BFF6B5C4D7A8CFEEBACBB2E9B1A8B8E6A3A8B4FDBACFB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Transcription:

公 告 编 号 :2016-027 证 券 代 码 :400038 证 券 简 称 : 华 信 5 主 办 券 商 : 招 商 证 券 武 汉 华 信 高 新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八 届 董 事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公 告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对 公 告 的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负 连 带 责 任 一 会 议 召 开 情 况 介 绍 武 汉 华 信 高 新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八 届 董 事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于 2016 年 4 月 7 日 以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通 知 各 位 董 事, 于 2016 年 4 月 8 日 以 通 讯 方 式 召 开, 传 真 方 式 会 签 会 议 由 半 数 以 上 董 事 推 举 李 晓 明 先 生 主 持 会 议 应 到 董 事 9 人, 实 到 董 事 9 人 本 次 会 议 的 召 开 符 合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二 会 议 表 决 议 案 的 基 本 情 况 和 表 决 情 况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如 下 议 案 : 议 案 一 : 审 议 通 过 关 于 选 举 公 司 第 八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长 副 董 事 长 的 议 案 根 据 公 司 法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公 司 董 事 会 须 选 举 董 事 长 一 名 副 董 事 长 一 名, 任 期 与 本 届 董 事 会 一 致 第 八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推 选 李 晓 明 先 生 为 公 司 第 八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长 ; 推 选 李 晓 伟 先 生 为 公 司 第 八 届 董 事 会 副 董 事 长 表 决 结 果 :9 票 同 意,0 票 反 对,0 票 弃 权

公 告 编 号 :2016-027 议 案 二 : 审 议 通 过 关 于 聘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的 议 案 根 据 公 司 法 公 司 章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因 任 期 届 满, 董 事 会 同 意 免 除 刘 创 先 生 原 总 经 理 一 职 经 董 事 长 提 名, 聘 任 李 晓 明 先 生 担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职 务, 任 期 与 本 届 董 事 会 一 致 表 决 结 果 :9 票 同 意,0 票 反 对,0 票 弃 权 议 案 三 : 审 议 通 过 关 于 聘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的 议 案 根 据 公 司 法 公 司 章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因 任 期 届 满, 董 事 会 同 意 免 除 徐 锋 先 生 原 副 总 经 理 一 职 经 总 经 理 提 名, 聘 任 李 晓 伟 先 生 刘 斌 先 生 担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职 务, 任 期 与 本 届 董 事 会 一 致 表 决 结 果 :9 票 同 意,0 票 反 对,0 票 弃 权 ; 议 案 四 : 审 议 通 过 董 事 会 战 略 委 员 会 实 施 细 则 详 见 附 件 一 表 决 结 果 :9 票 同 意 0 票 反 对 0 票 弃 权 议 案 五 : 审 议 通 过 董 事 会 提 名 委 员 会 实 施 细 则 详 见 附 件 二 表 决 结 果 :9 票 同 意 0 票 反 对 0 票 弃 权 议 案 六 : 审 议 通 过 董 事 会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实 施 细 则 详 见 附 件 三 表 决 结 果 :9 票 同 意 0 票 反 对 0 票 弃 权 议 案 七 : 审 议 通 过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实 施 细 则 详 见 附 件 四 表 决 结 果 :9 票 同 意 0 票 反 对 0 票 弃 权 议 案 八 : 审 议 通 过 关 于 专 门 委 员 会 成 员 组 成 的 议 案

公 告 编 号 :2016-027 根 据 公 司 法 公 司 章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公 司 董 事 会 设 立 战 略 委 员 会 提 名 委 员 会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第 八 届 董 事 会 各 专 门 委 员 会 组 成 如 下 : 1 战 略 委 员 会 由 李 晓 明 李 晓 伟 金 荷 仙 组 成, 主 任 委 员 由 李 晓 明 担 任 ; 2 提 名 委 员 会 人 员 组 成 : 刘 斌 金 荷 仙 彭 和 平, 主 任 委 员 由 金 荷 仙 担 任 ; 3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人 员 组 成 : 李 晓 伟 丁 晓 东 金 荷 仙, 主 任 委 员 由 丁 晓 东 担 任 ; 4 审 计 委 员 会 人 员 组 成 : 丁 晓 东 彭 和 平 潘 军 标, 主 任 委 员 由 丁 晓 东 担 任 ; 上 述 公 司 董 事 会 专 门 委 员 会 委 员 的 任 期 与 本 届 董 事 会 一 致 表 决 结 果 :9 票 同 意 ;0 票 反 对 ;0 票 弃 权 议 案 九 : 审 议 通 过 关 于 聘 任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议 案 根 据 公 司 法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经 董 事 长 提 名, 同 意 聘 任 严 琦 女 士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职 务, 任 期 三 年, 与 本 届 董 事 会 一 致 表 决 结 果 :9 票 同 意 ;0 票 反 对 ;0 票 弃 权 议 案 十 : 审 议 通 过 关 于 聘 任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的 议 案 根 据 公 司 法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经 总 经 理 提 名, 同 意 聘 任 李 友 谊 先 生 担 任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 即 财 务 负 责 人 ) 职 务, 任 期 三 年, 与 本 届 董 事 会 一 致 表 决 结 果 :9 票 同 意 ;0 票 反 对 ;0 票 弃 权 议 案 十 一 : 审 议 通 过 关 于 聘 请 证 券 事 务 代 表 的 议 案

公 告 编 号 :2016-027 同 意 聘 任 徐 迪 女 士 为 公 司 证 券 事 务 代 表, 任 期 三 年, 与 本 届 董 事 会 一 致 表 决 结 果 :9 票 同 意 ;0 票 反 对 ;0 票 弃 权 议 案 十 二 : 审 议 通 过 关 于 办 理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同 意 根 据 上 述 议 案 的 审 议 结 果 及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授 权, 由 董 事 会 负 责 办 理 本 次 会 议 的 相 关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或 备 案 的 全 部 法 律 事 宜 表 决 结 果 :9 票 同 意 ;0 票 反 对 ;0 票 弃 权 三 备 查 文 件 经 与 会 董 事 签 字 确 认 的 董 事 会 决 议 武 汉 华 信 高 新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4 月 11 日

公 告 编 号 :2016-027 附 件 : 公 司 董 事 长 副 董 事 长 副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简 历 李 晓 明, 男,1974 年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大 学 学 历, 高 级 工 程 师 汇 绿 园 林 建 设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汇 绿 园 林 ) 创 始 人 之 一, 有 10 年 以 上 园 林 行 业 经 验 自 2010 年 起 历 任 汇 绿 园 林 执 行 董 事 总 经 理, 宁 波 汇 宁 执 行 董 事 总 经 理 现 任 武 汉 华 信 高 新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华 信 股 份 ) 董 事 长 宁 波 汇 宁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宁 波 市 北 仑 区 第 八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宁 波 市 风 景 园 林 协 会 副 理 事 长, 宁 波 市 北 仑 区 建 筑 协 会 副 会 长 李 晓 明 先 生 为 我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其 个 人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46435743 股, 占 总 股 本 18.6596%; 由 其 控 制 的 宁 波 汇 宁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31121828 股, 占 总 股 本 的 12.5059% 李 晓 伟, 男,1970 年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大 学 学 历, 高 级 工 程 师 2001 年 8 月 至 今 就 职 于 汇 绿 园 林, 现 任 汇 绿 园 林 执 行 董 事 总 经 理, 兼 任 宁 波 汇 宁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江 西 汇 绿 生 态 苗 木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兼 总 经 理, 吉 水 汇 绿 生 态 苗 木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兼 总 经 理, 金 溪 汇 绿 生 态 苗 木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兼 总 经 理 李 晓 伟 先 生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7903956 股, 占 总 股 本 3.1761% 刘 斌, 男,1977 年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硕 士, 高 级 工 程 师, 二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2000 年 5 月 至 2013 年 11 月, 曾 在 宁 波 滕 头 园 林 设 计 院 工 作, 曾 任 宁 波 滕 头 园 林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经 营 部 经 理, 浙 江 滕 头 园 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宁 波 滕 头 园 林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 院 长, 浙 江 滕 头 园 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工 程 师 副 总 经 理 ; 2015 年 11 月 起 在 宁 波 天 河 水 生 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任 职 刘 斌 先 生 未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严 琦, 女,1976 年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大 学 学 历, 二 级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师

公 告 编 号 :2016-027 自 2003 年 7 月 至 今 历 任 武 汉 华 信 高 新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战 略 发 展 中 心 证 券 投 资 中 心 经 理 助 理 证 券 事 务 代 表 董 事 会 秘 书 现 任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湖 北 绿 泉 苗 木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孝 感 汇 绿 生 态 苗 木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金 溪 华 信 生 态 苗 木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宁 波 天 河 水 生 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严 琦 女 士 未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李 友 谊, 男, 中 国 国 籍,1981 年 出 生, 大 学 学 历 曾 任 宁 波 乐 金 甬 兴 化 工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经 理 2011 年 4 月 至 今 就 职 于 汇 绿 园 林, 曾 担 任 汇 绿 园 林 财 务 部 经 理, 现 任 汇 绿 园 林 财 务 总 监, 兼 任 吉 水 汇 绿 生 态 苗 木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金 溪 汇 绿 生 态 苗 木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李 友 谊 先 生 通 过 宁 波 晟 业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徐 迪, 女,1981 年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大 学 学 历, 工 程 师,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自 2012 年 至 今 就 职 于 汇 绿 园 林, 现 任 汇 绿 园 林 证 券 事 务 代 表 徐 迪 女 士 通 过 宁 波 晟 业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宁 波 汇 贤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间 接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武 汉 华 信 高 新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战 略 委 员 会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适 应 公 司 战 略 发 展 需 要, 增 强 公 司 核 心 竞 争 力, 确 定 公 司 发 展 规 划, 健 全 投 资 决 策 程 序, 加 强 决 策 科 学 性, 提 高 重 大 投 资 决 策 的 效 益 和 决 策 的 质 量, 完 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上 市 公 司 治 理 准 则 公 司 章 程 等 规 定, 公 司 特 设 立 董 事 会 战 略 委 员 会, 并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董 事 会 战 略 委 员 会 是 董 事 会 按 照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设 立 的 专 门 工 作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对 公 司 长 期 发 展 战 略 和 重 大 投 资 决 策 进 行 研 究 并 提 出 建 议 第 二 章 人 员 组 成 第 三 条 战 略 委 员 会 由 三 名 成 员 组 成, 其 中 应 至 少 包 括 一 名 独 立 董 事 第 四 条 战 略 委 员 会 委 员 由 董 事 长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独 立 董 事 或 者 全 体 董 事 的 三 分 之 一 提 名, 并 由 董 事 会 选 举 产 生 第 五 条 战 略 委 员 会 设 主 任 一 名, 由 董 事 长 担 任 第 六 条 战 略 委 员 会 任 期 与 董 事 会 任 期 一 致, 委 员 任 期 届 满, 连 选 可 以 连 任 期 间 如 有 委 员 不 再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职 务, 自 动 失 去 委 员 资 格, 并 由 委 员 会 根 据 上 述 规 定 补 足 委 员 人 数 第 七 条 战 略 委 员 会 因 委 员 辞 职 免 职 或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人 数 低 于 规 定 人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时,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及 时 增 补 新 的 委 员 人 选 在 战 略 委 员 会 人 数 未 达 到 规 定 人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前, 战 略 委 员 会 暂 停 行 使 本 实 施 细 则 规 定 的 职 权 第 八 条 战 略 委 员 会 可 以 下 设 工 作 小 组 1

第 三 章 职 责 权 限 第 九 条 战 略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权 限 : ( 一 ) 对 公 司 长 期 发 展 战 略 规 划 进 行 研 究 并 提 出 建 议 : ( 二 ) 对 规 定 须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重 大 投 资 融 资 方 案 进 行 研 究 并 提 出 建 议 ; ( 三 ) 对 规 定 须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重 大 资 本 运 作 资 产 经 营 项 目 进 行 研 究 并 提 出 建 议 ; ( 四 ) 对 其 他 影 响 公 司 发 展 的 重 大 事 项 进 行 研 究 并 提 出 建 议 ; ( 五 ) 对 以 上 事 项 的 实 施 进 行 检 查 ; ( 六 ) 董 事 会 授 权 的 其 他 事 宜 第 十 条 战 略 委 员 会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委 员 会 的 提 案 提 交 董 事 会 审 议 决 定 第 四 章 决 策 程 序 第 十 一 条 工 作 小 组 负 责 做 好 战 略 委 员 会 决 策 的 前 期 准 备 工 作, 提 供 公 司 有 关 方 面 的 资 料 : ( 一 ) 由 公 司 有 关 部 门 或 控 股 ( 参 股 ) 企 业 上 报 重 大 投 资 融 资 资 本 运 作 资 产 经 营 项 目 的 意 向 初 步 可 行 性 报 告 以 及 合 作 方 的 基 本 情 况 等 资 料 ; ( 二 ) 由 工 作 小 组 进 行 初 审, 提 出 立 项 意 见, 报 战 略 委 员 会 ; ( 三 ) 公 司 有 关 部 门 或 者 控 股 ( 参 股 ) 企 业 对 外 进 行 协 议 合 同 章 程 及 可 行 性 报 告 等 洽 谈 并 将 相 关 情 况 报 工 作 小 组 ; ( 四 ) 由 工 作 小 组 组 织 评 审, 向 战 略 委 员 会 提 交 正 式 提 案 第 十 二 条 战 略 委 员 会 根 据 工 作 小 组 的 提 案 召 开 会 议, 进 行 讨 论, 将 讨 论 结 果 提 交 董 事 会 第 五 章 议 事 规 则 第 十 三 条 战 略 委 员 会 每 年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会 议, 临 时 会 议 须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战 略 委 员 会 主 任 或 两 名 以 上 ( 含 两 名 ) 委 员 提 议 方 可 召 开 第 十 四 条 定 期 会 议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5 日 通 知 全 体 委 员, 临 时 会 议 议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1 日 ( 不 包 括 开 会 当 日 )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会 议 由 主 任 委 员 主 持, 主 任 委 员 不 能 出 席 时 可 委 托 其 他 一 名 委 员 ( 独 立 董 事 ) 主 持 2

第 十 五 条 战 略 委 员 会 会 议 应 由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委 员 出 席 方 可 举 行 ; 每 一 名 委 员 有 一 票 的 表 决 权 ; 会 议 做 出 的 决 议, 必 须 经 全 体 委 员 的 过 半 数 通 过 第 十 六 条 战 略 委 员 会 会 议 表 决 方 式 为 举 手 表 决 或 投 票 表 决, 临 时 会 议 可 以 采 取 通 讯 表 决 的 方 式 召 开 第 十 七 条 战 略 委 员 会 召 开 会 议, 必 要 时 亦 可 邀 请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列 席 会 议 第 十 八 条 如 有 必 要, 战 略 委 员 会 可 以 聘 请 中 介 机 构 为 其 决 策 提 供 专 业 意 见 第 十 九 条 战 略 委 员 会 会 议 的 召 开 程 序 表 决 方 式 和 会 议 通 过 的 议 案 必 须 遵 循 公 司 章 程 及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第 二 十 条 战 略 委 员 会 会 议 应 当 有 记 录, 出 席 会 议 的 委 员 应 当 在 会 议 记 录 上 签 名 ; 会 议 记 录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保 存 第 二 十 一 条 战 略 委 员 会 会 议 通 过 的 议 案 及 表 决 结 果,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公 司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二 条 出 席 会 议 的 委 员 对 会 议 事 项 有 保 密 义 务, 不 得 擅 自 披 露 有 关 信 息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自 董 事 会 决 议 通 过 之 日 起 实 施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未 尽 事 宜, 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执 行 ; 本 细 则 如 与 国 家 颁 布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经 合 法 程 序 修 改 后 的 公 司 章 程 相 抵 触 时, 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执 行, 并 立 即 修 订, 报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细 则 解 释 权 归 属 公 司 董 事 会 武 汉 华 信 高 新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4 月 8 日 3

武 汉 华 信 高 新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提 名 委 员 会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公 司 领 导 人 员 的 产 生, 优 化 董 事 会 组 成, 完 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上 市 公 司 治 理 准 则 公 司 章 程 等 有 关 规 定, 公 司 设 立 董 事 会 提 名 委 员 会, 并 制 定 本 议 事 规 则 第 二 条 董 事 会 提 名 委 员 会 是 董 事 会 按 照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设 立 的 专 门 工 作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对 公 司 董 事 经 理 人 员 的 人 选 选 择 标 准 和 程 序 进 行 选 择 并 提 出 建 议, 直 接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第 二 章 人 员 组 成 第 三 条 提 名 委 员 会 委 员 由 三 名 董 事 组 成, 其 中, 独 立 董 事 占 多 数 第 四 条 提 名 委 员 会 委 员 由 董 事 长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独 立 董 事 或 全 体 董 事 的 三 分 之 一 提 名, 并 由 董 事 会 选 举 产 生 第 五 条 提 名 委 员 会 设 主 任 委 员 一 名, 由 独 立 董 事 担 任, 主 任 委 员 负 责 主 持 委 员 会 工 作 ; 主 任 委 员 在 委 员 内 选 举, 并 报 董 事 会 批 准 产 生 第 六 条 提 名 委 员 会 任 期 与 董 事 会 任 期 一 致, 委 员 任 期 届 满 连 选 可 以 连 任 期 间 如 有 委 员 不 再 任 董 事 职 务, 自 动 失 去 委 员 资 格, 由 委 员 会 根 据 上 述 第 三 至 第 五 条 规 定 补 足 委 员 人 数 第 七 条 提 名 委 员 会 日 常 工 作 联 络 及 会 议 组 织 工 作 责 成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第 三 章 职 责 权 限 第 八 条 提 名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权 限 是 : (1) 根 据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情 况 资 产 规 模 和 股 权 结 构 对 董 事 会 的 人 员 和 构 成 向 1

董 事 会 提 出 建 议 ; (2) 研 究 董 事 经 理 人 员 的 选 择 标 准 和 程 序, 并 向 董 事 会 提 出 建 议 ; (3) 广 泛 搜 寻 合 格 的 董 事 和 经 理 人 员 的 人 选 ; (4) 对 董 事 候 选 人 和 经 理 人 选 进 行 审 查 并 提 出 建 议 ; (5) 董 事 会 授 权 的 其 他 事 宜 第 九 条 提 名 委 员 会 的 提 案 提 交 董 事 会 审 议 决 定 第 四 章 决 策 程 序 第 十 条 提 名 委 员 会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结 合 公 司 实 际, 研 究 公 司 董 事 经 理 人 员 的 当 选 条 件, 选 择 程 序 和 任 职 期 限, 形 成 决 定 后 提 交 董 事 会 通 过 第 十 一 条 董 事 经 理 人 员 的 选 聘 程 序 : (1) 提 名 委 员 会 应 积 极 与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交 流, 研 究 公 司 对 新 董 事 经 理 人 员 的 需 求 情 况, 并 形 成 书 面 材 料 ; (2) 提 名 委 员 会 可 在 本 公 司 控 股 企 业 内 部 及 其 人 才 市 场 等 广 泛 搜 寻 董 事 经 理 人 选 ; (3) 搜 寻 初 选 人 的 职 业 学 历 职 称 详 细 的 工 作 经 历 全 部 兼 职 等 情 况, 形 成 书 面 材 料 ; (4) 征 求 被 提 名 人 对 提 名 的 意 见 和 要 求, 未 被 提 名 人 同 意 前 不 能 将 其 作 为 董 事 经 理 人 选 ; (5) 召 集 提 名 委 员 会 会 议, 根 据 董 事 经 理 的 任 职 条 件, 对 初 选 人 员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 (6) 在 选 举 新 的 董 事 和 聘 任 经 理 人 员 前 一 个 月 至 两 个 月, 向 董 事 会 提 出 董 事 候 选 人 和 新 聘 经 理 人 选 的 建 议 和 相 关 材 料 ; (7) 根 据 董 事 会 决 定 进 行 其 他 后 续 工 作 第 五 章 会 议 制 度 第 十 二 条 提 名 委 员 会 会 议 为 不 定 期 会 议, 根 据 需 要 和 委 员 会 委 员 的 提 议 举 行, 并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一 天 ( 不 含 会 议 当 天 ) 通 知 全 体 委 员, 会 议 由 主 任 委 员 主 持, 主 任 委 员 不 能 出 席 时 可 委 托 其 他 一 名 委 员 ( 独 立 董 事 ) 主 持 第 十 三 条 提 名 委 员 会 会 议 应 由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委 员 出 席 方 可 举 行 ; 每 一 名 委 员 有 一 2

票 表 决 权 ; 会 议 做 出 的 决 定, 必 须 经 全 体 委 员 过 半 数 通 过 第 十 四 条 提 名 委 员 会 会 议 表 决 方 式 为 举 手 表 决 或 投 票 表 决 ; 临 时 会 议 可 以 采 取 通 讯 表 决 的 方 式 召 开 第 十 五 条 提 名 委 员 会 会 议 必 要 时 可 邀 请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列 席 会 议 第 十 六 条 如 有 必 要, 提 名 委 员 会 可 以 聘 请 中 介 机 构 为 其 决 策 提 供 专 业 机 构, 费 用 由 公 司 支 付 第 十 七 条 提 名 委 员 会 会 议 的 召 开 程 序 表 决 方 式 和 会 议 通 过 的 议 案 必 须 遵 循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公 司 章 程 及 本 规 则 的 规 定 第 十 八 条 提 名 委 员 会 会 议 应 有 记 录, 记 载 以 下 内 容 : 会 议 日 期 时 间 地 点 主 持 人 参 加 人 会 议 议 程 各 发 言 人 对 每 个 审 议 事 项 的 发 言 要 点 每 一 事 项 表 决 结 果, 出 席 会 议 的 委 员 应 在 会 议 记 录 上 签 名 ; 会 议 记 录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室 保 存 第 十 九 条 提 名 委 员 会 会 议 的 议 案 及 表 决 结 果,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公 司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条 出 席 会 议 的 委 员 及 列 席 人 员 均 对 会 议 所 议 事 项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不 得 擅 自 披 露 有 关 信 息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自 董 事 会 决 议 通 过 之 日 起 实 施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未 尽 事 宜, 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执 行 ; 本 细 则 如 与 国 家 日 后 颁 布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经 合 法 程 序 修 改 后 的 公 司 章 程 相 抵 触 时, 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执 行, 并 立 即 修 订, 报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细 则 解 释 权 归 属 公 司 董 事 会 武 汉 华 信 高 新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4 月 8 日 3

武 汉 华 信 高 新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建 立 健 全 公 司 董 事 ( 非 独 立 董 事 )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考 核 和 薪 酬 管 理 制 度, 完 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上 市 公 司 治 理 准 则 公 司 章 程 等 规 定, 公 司 特 设 立 董 事 会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并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是 董 事 会 按 照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设 立 的 专 门 工 作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制 定 审 查 公 司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薪 酬 政 策 与 方 案, 负 责 制 定 公 司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考 核 标 准 并 进 行 考 核,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第 三 条 本 细 则 所 称 董 事 是 指 在 本 公 司 领 取 薪 酬 的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是 指 董 事 会 聘 任 的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负 责 人 董 事 会 秘 书 等 第 二 章 人 员 组 成 第 四 条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由 三 名 成 员 组 成, 独 立 董 事 占 多 数 第 五 条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委 员 由 董 事 长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独 立 董 事 或 者 全 体 董 事 的 三 分 之 一 提 名, 并 由 董 事 会 选 举 产 生 第 六 条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设 主 任 委 员 一 名, 由 独 立 董 事 担 任, 负 责 主 持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主 任 委 员 在 委 员 内 选 举, 并 报 请 董 事 会 批 准 产 生 第 七 条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委 员 任 期 与 董 事 任 期 一 致, 委 员 任 期 届 满, 连 选 可 以 连 任 期 间 如 有 委 员 不 再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职 务, 自 动 失 去 委 员 资 格, 并 由 委 员 会 根 据 上 述 规 定 补 足 委 员 人 数 第 八 条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下 设 考 核 组, 专 门 负 责 提 供 被 考 评 人 员 的 有 关 资 料, 负 责 筹 备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会 议 并 执 行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的 有 关 决 议

第 三 章 职 责 权 限 第 九 条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权 限 : ( 一 ) 根 据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管 理 岗 位 的 主 要 范 围 职 责 重 要 性 以 及 社 会 相 关 岗 位 的 薪 酬 水 平 制 定 薪 酬 计 划 或 方 案 ; ( 二 ) 薪 酬 计 划 方 案 主 要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绩 效 评 价 标 准 程 序 及 主 要 评 价 体 系, 奖 励 和 惩 罚 的 主 要 方 案 和 制 度 等 ; ( 三 ) 审 查 公 司 非 独 立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履 行 职 责 的 情 况 并 对 其 进 行 年 度 绩 效 考 评 ; ( 四 ) 负 责 对 公 司 薪 酬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 五 ) 董 事 会 授 权 的 其 他 事 宜 第 十 条 董 事 会 有 权 否 决 损 害 股 东 利 益 的 薪 酬 计 划 或 方 案 第 十 一 条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公 司 董 事 的 薪 酬 计 划, 须 报 经 董 事 会 同 意 后,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方 可 实 施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薪 酬 分 配 方 案 须 报 董 事 会 批 准 第 四 章 决 策 程 序 第 十 二 条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下 设 的 工 作 小 组 负 责 做 好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决 策 的 前 期 准 备 工 作, 提 供 公 司 有 关 方 面 的 资 料 : ( 一 ) 提 供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和 经 营 指 标 完 成 情 况 ; ( 二 )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分 管 工 作 范 围 及 主 要 职 责 情 况 ; ( 三 ) 提 供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业 绩 考 评 体 系 中 涉 及 指 标 的 完 成 情 况 ; ( 四 ) 提 供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业 务 创 新 能 力 和 创 利 能 力 的 经 营 绩 效 情 况 ; ( 五 ) 提 供 公 司 薪 酬 分 配 计 划 和 分 配 方 式 的 有 关 测 算 依 据 第 十 三 条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对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考 评 程 序 : ( 一 ) 公 司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向 董 事 会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作 述 职 和 自 我 评 价 ; ( 二 )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按 绩 效 评 价 标 准 和 程 序, 对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绩 效 评 价 ; ( 三 ) 根 据 岗 位 绩 效 评 价 结 果 及 薪 酬 分 配 政 策, 提 出 董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报

酬 数 额 和 奖 励 方 式, 表 决 通 过 后 报 公 司 董 事 会 第 五 章 议 事 规 则 第 十 四 条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每 年 至 少 召 开 两 次 会 议, 并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5 日 通 知 全 体 委 员, 临 时 会 议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1 日 ( 不 包 括 开 会 当 日 ) 通 知 全 体 委 员 会 议 由 主 任 委 员 主 持, 主 任 委 员 不 能 出 席 可 委 托 其 他 一 名 委 员 ( 独 立 董 事 ) 主 持 第 十 五 条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会 议 应 由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委 员 出 席 方 可 举 行 ; 每 一 名 委 员 有 一 票 的 表 决 权, 会 议 做 出 的 决 议, 必 须 经 全 体 委 员 的 过 半 数 通 过 第 十 六 条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会 议 表 决 方 式 为 举 手 表 决 或 投 票 表 决, 临 时 会 议 可 以 采 取 通 讯 表 决 的 方 式 召 开 第 十 七 条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会 议 必 要 时 可 以 邀 请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列 席 会 议 第 十 八 条 如 有 必 要,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可 以 聘 请 中 介 机 构 为 其 决 策 提 供 专 业 意 见 第 十 九 条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会 议 讨 论 有 关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议 题 时, 当 事 人 应 回 避 第 二 十 条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会 议 的 召 开 程 序 表 决 方 式 和 会 议 通 过 的 薪 酬 政 策 与 分 配 方 案 必 须 遵 循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第 二 十 一 条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会 议 应 当 有 记 录, 出 席 会 议 的 委 员 应 当 在 会 议 记 录 上 签 名 ; 会 议 记 录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保 存 第 二 十 二 条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会 议 通 过 的 议 案 及 表 决 结 果,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公 司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三 条 出 席 会 议 的 委 员 均 对 会 议 所 议 事 项 有 保 密 义 务, 不 得 擅 自 披 露 有 关 信 息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自 董 事 会 决 议 通 过 之 日 起 施 行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未 尽 事 宜, 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执 行, 本 细 则 如 与 国 家 颁 布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经 合 法 程 序 修 改 后 的 公 司 章 程 相 抵 触 时, 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执 行, 并 立 即 修 订, 报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细 则 解 释 权 归 属 公 司 董 事 会 武 汉 华 信 高 新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4 月 8 日

武 汉 华 信 高 新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强 化 董 事 会 决 策 功 能, 做 到 事 前 审 计 专 业 审 计, 确 保 董 事 会 对 经 理 层 的 有 效 监 督, 完 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上 市 公 司 治 理 准 则 公 司 章 程 等 规 定, 公 司 特 设 立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并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条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是 董 事 会 按 照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设 立 的 专 门 工 作 机 构 ; 主 要 负 责 公 司 内 外 部 审 计 的 沟 通 监 督 和 核 查 工 作 第 二 章 人 员 组 成 第 三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由 三 名 成 员 组 成, 独 立 董 事 占 多 数, 至 少 有 一 名 独 立 董 事 为 会 计 专 业 人 士 第 四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委 员 由 董 事 长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独 立 董 事 或 者 全 体 董 事 的 三 分 之 一 提 名, 并 由 董 事 会 选 举 产 生 第 五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设 主 任 委 员 一 名, 由 独 立 董 事 担 任, 负 责 主 持 委 员 会 工 作 主 任 委 员 在 委 员 内 选 举, 并 报 请 董 事 会 批 准 产 生 第 六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任 期 与 董 事 会 一 致, 委 员 任 期 届 满, 连 选 可 以 连 任 期 间 如 有 委 员 不 再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职 务, 自 动 失 去 委 员 资 格, 并 由 委 员 会 根 据 上 述 规 定 补 足 委 员 人 数 第 七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下 设 工 作 小 组 为 日 常 办 事 机 构 第 三 章 职 责 权 限 第 八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权 限 : ( 一 ) 提 议 聘 请 或 更 换 外 部 审 计 机 构 ; 1

( 二 ) 监 督 公 司 的 内 部 审 计 制 度 及 其 实 施 ; ( 三 ) 负 责 内 部 审 计 与 外 部 审 计 之 间 的 沟 通 ; ( 四 ) 审 核 公 司 的 财 务 信 息 及 其 披 露 ; ( 五 ) 审 查 公 司 内 控 制 度, 对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审 计 ; ( 六 ) 公 司 董 事 会 授 予 的 其 他 事 宜 第 九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委 员 会 的 提 案 提 交 董 事 会 审 议 决 定 审 计 委 员 会 应 配 合 监 事 会 的 审 计 活 动 第 四 章 决 策 程 序 第 十 条 审 计 工 作 组 负 责 做 好 审 计 委 员 会 决 策 的 前 期 准 备 工 作, 提 供 公 司 有 关 书 面 资 料 : ( 一 ) 公 司 相 关 财 务 报 告 ; ( 二 ) 内 外 部 审 计 机 构 的 工 作 报 告 ; ( 三 ) 外 部 审 计 合 同 及 相 关 工 作 报 告 ; ( 四 ) 公 司 对 外 披 露 信 息 情 况 ; ( 五 ) 公 司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审 计 报 告 ; ( 六 ) 其 他 相 关 事 宜 第 十 一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会 议 对 工 作 小 组 提 供 的 报 告 进 行 评 议, 并 将 相 关 材 料 呈 报 董 事 会 讨 论 ; ( 一 ) 外 部 审 计 机 构 工 作 评 价, 外 部 审 计 机 构 的 聘 请 及 更 换 ; ( 二 ) 公 司 财 务 报 告 是 否 全 面 真 实 ; ( 三 ) 公 司 对 外 披 露 的 财 务 报 告 等 信 息 是 否 客 观 真 实, 公 司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是 否 合 乎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 四 ) 公 司 财 务 部 门 审 计 部 门 包 括 其 负 责 人 的 工 作 评 价 ; ( 五 ) 其 他 相 关 事 宜 第 五 章 议 事 规 则 第 十 二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会 议 分 为 例 会 和 临 时 会 议, 例 会 每 年 至 少 召 开 二 次, 每 2

半 年 召 开 一 次, 临 时 会 议 由 审 计 委 员 会 委 员 提 议 召 开 例 会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5 日 通 知 全 体 委 员, 临 时 会 议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1 日 ( 不 包 括 开 会 当 日 ) 通 知 全 体 委 员 会 议 由 主 任 委 员 主 持, 主 任 委 员 不 能 出 席 时 可 委 托 其 他 一 名 委 员 主 持 第 十 三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会 议 应 由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委 员 出 席 方 可 举 行 ; 每 一 名 委 员 有 一 票 的 表 决 权 ; 会 议 做 出 的 决 议, 必 须 经 全 体 委 员 的 过 半 数 通 过 第 十 四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会 议 表 决 方 式 为 举 手 表 决 或 投 票 表 决 ; 临 时 会 议 可 以 采 取 通 讯 表 决 的 方 式 召 开 第 十 五 条 审 计 成 员 可 列 席 审 计 委 员 会 会 议, 必 要 时 亦 可 邀 请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列 席 会 议 第 十 六 条 如 有 必 要, 审 计 委 员 会 可 以 聘 请 中 介 机 构 为 其 决 策 提 供 专 业 意 见, 费 用 由 公 司 支 付 第 十 七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会 议 的 召 开 程 序 表 决 方 式 和 会 议 通 过 的 议 案 必 须 遵 循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公 司 章 程 及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第 十 八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会 议 应 当 有 记 录, 出 席 会 议 的 委 员 应 当 在 会 议 记 录 上 签 名 ; 会 议 记 录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保 存 第 十 九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会 议 通 过 的 议 案 及 表 决 结 果,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公 司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条 出 席 会 议 的 委 员 均 对 会 议 所 议 事 项 有 保 密 义 务, 不 得 擅 自 披 露 有 关 信 息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自 董 事 会 决 议 通 过 之 日 起 实 施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条 实 施 细 则 未 尽 事 宜, 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执 行 ; 本 细 则 如 与 国 家 颁 布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经 合 法 程 序 修 改 后 的 公 司 章 程 相 抵 触 时, 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执 行, 并 立 即 修 3

订, 报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细 则 解 释 权 归 属 公 司 董 事 会 武 汉 华 信 高 新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4 月 8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