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华 校 字 [2016]13 号 北 华 大 学 2016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办 法 为 做 好 我 校 2016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规 范 招 生 工 作 程 序, 加 强 招 生 制 度 建 设,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印 发 <2016 年 全 国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管 理 规 定 > 的 通 知 ( 教 学 2015 5 号 ) 教 育 部 关 于 加 强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 教 学 2006 4 号 ) 文 件 和 吉 林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有 关 会 议 精 神,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工 作 原 则 ( 一 ) 坚 持 科 学 选 拔 积 极 探 索 并 遵 循 高 层 次 专 业 人 才 选 拔 规 律, 采 用 多 样 化 的 考 察 方 式, 确 保 生 源 质 量 ( 二 ) 坚 持 公 平 公 正 做 到 政 策 透 明 程 序 公 正 结 果 公 开 监 督 机 制 健 全, 维 护 考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 三 ) 坚 持 全 面 考 察, 突 出 重 点 在 对 考 生 德 智 体 等 各 方 面
全 面 考 察 的 基 础 上, 突 出 对 专 业 素 质 实 际 能 力 以 及 创 新 精 神 等 方 面 的 考 核 ( 四 ) 坚 持 客 观 评 价 业 务 课 考 核 成 绩 量 化, 综 合 素 质 考 核 有 明 确 等 次 结 果 二 组 织 管 理 ( 一 ) 学 校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全 面 领 导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负 责 制 定 招 生 复 试 录 取 办 法, 确 定 各 专 业 招 生 计 划 复 试 分 数 基 本 要 求, 审 核 录 取 名 单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设 在 研 究 生 处, 具 体 负 责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的 组 织 协 调, 制 定 调 剂 指 标 分 配 方 案, 确 定 拟 录 取 名 单, 指 导 各 学 院 开 展 复 试 具 体 工 作 ( 二 ) 各 学 院 具 体 负 责 本 学 科 专 业 复 试 工 作,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成 立 复 试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复 试 工 作 监 督 小 组 和 专 家 复 试 小 组 1. 研 究 生 复 试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应 由 院 长 担 任, 成 员 包 括 主 管 研 究 生 工 作 的 副 院 长 相 关 学 科 带 头 人 学 术 骨 干 研 究 生 导 师 等 ; 复 试 工 作 监 督 小 组 由 各 学 院 书 记 担 任, 成 员 由 各 学 院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 根 据 学 科 专 业 及 参 加 复 试 人 数 情 况 成 立 若 干 专 家 复 试 小 组, 专 家 复 试 小 组 成 员 不 少 于 5 人, 由 具 有 副 教 授 及 以 上 职 称 的 研 究 生 导 师 组 成, 组 长 应 由 院 长 或 相 关 学 科 带 头 人 担 任, 各 专 家 复 试 小 组 须 配 备 一 名 记 录 员 2. 各 学 院 复 试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本 学 院 复 试 的 组 织 协 调 和 管 理 工 作 主 要 职 责 是 : (1) 根 据 教 育 部 吉 林 省 及 学 校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符 合 本 学 院 学 科 专 业 特 点 的 复 试 实 施 细 则 标 准 和 程 序, 报 学 校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定 备 案 (2) 根 据 本 学 院 学 科 专 业 特 点 组 织 成 立 专 家 复 试 小 组, 指 导
并 培 训 专 家 复 试 小 组 成 员 进 行 相 应 的 复 试 考 核 工 作, 确 保 复 试 工 作 公 平 公 正 (3) 负 责 确 定 考 生 面 试 和 实 践 能 力 考 核 的 具 体 内 容 和 评 分 标 准, 并 组 织 实 施 (4) 负 责 审 核 各 专 家 复 试 小 组 的 复 试 记 录 复 试 结 果 和 考 生 的 其 他 情 况 (5) 负 责 对 参 加 复 试 而 未 予 录 取 考 生 给 予 必 要 解 释 和 遗 留 问 题 的 处 理 (6) 负 责 组 织 意 向 调 剂 本 学 院 考 生 在 教 育 部 研 究 生 招 生 信 息 网 填 报 调 剂 志 愿 (7) 配 合 研 究 生 处 做 好 复 试 专 业 课 程 笔 试 工 作 (8) 做 好 面 试 全 程 录 音 录 像 工 作 3. 各 学 院 复 试 工 作 监 督 小 组 负 责 对 本 学 院 的 复 试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并 受 理 考 生 的 举 报 投 诉 等 事 宜 应 在 学 院 网 站 公 布 举 报 电 子 邮 箱 电 话 号 码 等, 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调 查 处 理 涉 及 违 规 违 纪 事 件 及 时 报 学 校 纪 委 办 公 室 监 察 处 处 理 4. 专 家 复 试 小 组 负 责 组 织 本 学 科 专 业 的 复 试 工 作, 主 要 职 责 是 : (1) 负 责 本 学 科 专 业 的 复 试 工 作 (2) 负 责 做 好 复 试 考 生 的 外 语 听 力 口 语 水 平 测 试 (3) 负 责 复 试 专 业 课 程 笔 试 命 题 及 阅 卷 上 分 工 作 (4) 明 确 复 试 专 家 在 复 试 工 作 中 的 权 利 责 任 和 纪 律, 规 范 工 作 行 为, 严 格 遵 守 相 关 工 作 规 则 在 复 试 前 应 召 开 复 试 小 组 会 议, 明 确 工 作 程 序 评 判 规 则 和 评 判 标 准, 面 试 时 现 场 独 立 评 分
三 基 本 要 求 ( 一 ) 考 生 的 初 试 成 绩 须 符 合 2016 年 全 国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考 试 考 生 进 入 复 试 的 初 试 成 绩 基 本 要 求 (A 类 ), 部 分 学 科 专 业 调 剂 复 试 分 数 将 根 据 生 源 情 况 适 度 提 高 退 役 大 学 生 士 兵 专 项 计 划 进 入 复 试 的 初 试 成 绩 要 求 另 行 确 定 ( 二 ) 符 合 北 华 大 学 2016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专 业 报 考 要 求 在 复 试 前, 由 研 究 生 处 组 织 对 考 生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资 格 审 查 不 合 格 者 不 准 复 试 考 生 应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1.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一 份 2.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需 提 交 学 生 证 复 印 件 一 份 及 教 育 部 学 籍 在 线 验 证 报 告 的 打 印 件 一 份 3. 非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需 提 交 毕 业 证 学 位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一 份, 提 交 教 育 部 学 历 证 书 电 子 注 册 备 案 表 的 打 印 件 一 份 4. 本 科 成 绩 单 ( 专 升 本 考 生 须 携 带 专 科 和 本 科 成 绩 单 ) 5. 获 得 境 外 本 科 学 历 学 位 的 考 生, 应 提 供 毕 业 证 书 原 件 和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出 具 的 国 外 学 历 认 定 证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一 份 6. 同 等 学 力 考 生 需 提 供 :1 准 考 证 2 身 份 证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一 份 3 高 职 高 专 毕 业 证 书 本 科 结 业 证 书 成 人 高 校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有 效 学 籍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一 份 ( 成 人 高 校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还 须 提 交 有 效 学 籍 证 明 和 加 盖 教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全 部 本 科 课 程 的 成 绩 单 ) 7. 北 华 大 学 2016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复 试 考 生 资 格 审 查 表 ( 三 ) 实 行 差 额 复 试, 比 例 为 1:1.2, 生 源 充 足 的 专 业 可 适 当 扩 大 复 试 比 例
( 四 ) 按 考 生 填 报 的 学 科 专 业 志 愿 安 排 复 试 所 有 报 考 我 校 一 志 愿 拟 录 取 考 生 均 须 通 过 复 试 合 格 后 方 能 正 式 录 取 ( 五 ) 复 试 收 费 按 吉 林 省 物 价 局 审 批 标 准 执 行 为 180 元 / 生 / 次, 由 计 财 处 统 一 收 取 未 交 费 考 生 不 准 参 加 复 试 四 复 试 时 间 方 式 及 内 容 ( 一 ) 复 试 时 间 三 月 下 旬 开 始, 具 体 时 间 在 学 校 研 究 生 处 网 站 公 布 ( 二 ) 复 试 准 备 1. 复 试 前 一 周 在 学 校 研 究 生 处 网 站 公 布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办 法, 明 确 工 作 流 程 复 试 方 式 及 内 容 成 绩 计 算 办 法 等 2. 按 照 自 命 题 工 作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做 好 复 试 笔 试 试 题 命 制 及 印 刷 工 作, 复 试 试 题 及 答 案 在 启 用 前 均 为 国 家 机 密 材 料, 要 妥 善 保 管 3. 制 定 面 试 评 判 规 则 和 标 准 4. 提 前 在 学 校 研 究 生 处 网 站 公 布 参 加 复 试 考 生 的 资 格 条 件 和 考 生 名 单, 考 生 须 按 通 知 要 求 做 好 复 试 前 的 各 项 准 备 工 作 5. 确 定 调 剂 原 则 和 各 学 科 专 业 调 剂 数 额, 联 系 相 关 学 院 通 知 意 向 调 剂 考 生 登 录 教 育 部 研 究 生 招 生 信 息 网 填 报 调 剂 志 愿, 研 究 生 处 指 派 专 人 审 查 调 剂 考 生 志 愿 并 及 时 确 认 发 送 复 试 通 知 6. 由 研 究 生 处 协 调 纪 委 办 公 室 监 察 处 计 财 处 校 医 院 保 卫 处 和 各 相 关 学 院, 做 好 复 试 前 的 各 项 准 备 工 作 ( 三 ) 复 试 方 式 及 内 容 复 试 方 式 分 为 笔 试 面 试 和 实 践 ( 实 验 ) 能 力 考 核 等, 总 分 为 200 分 复 试 内 容 包 括 专 业 素 质 和 能 力 考 核 综 合 素 质 和 能 力 考 核 体 检 三 部 分
1. 笔 试 专 业 课 程 笔 试, 严 格 按 北 华 大 学 2016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专 业 目 录 中 公 布 的 复 试 课 程 进 行, 考 试 时 间 为 120 分 钟, 满 分 为 120 分, 计 入 复 试 总 分 报 考 体 育 学 院 美 术 学 院 音 乐 学 院 的 相 关 专 业 不 进 行 专 业 课 程 笔 试, 须 参 加 学 院 组 织 的 专 业 实 践 能 力 考 核, 满 分 120 分, 计 入 复 试 总 分 2. 面 试 专 业 综 合 面 试, 重 点 是 考 核 业 务 素 质 外 语 水 平 和 科 研 工 作 能 力, 满 分 80 分, 计 入 复 试 总 分 (1) 专 业 基 础 知 识 考 核 为 30 分 考 核 内 容 :1 基 础 理 论 2 专 业 知 识 3 对 学 科 发 展 前 沿 了 解 情 况 4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5 本 科 学 习 成 绩 (2) 专 业 综 合 能 力 考 核 为 30 分 考 核 内 容 :1 本 学 科 专 业 应 用 技 能 掌 握 情 况 2 利 用 所 学 理 论 发 现 问 题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3 在 本 专 业 领 域 未 来 发 展 的 能 力 4 科 研 能 力 创 新 精 神 和 创 新 能 力 (3) 外 语 口 语 及 听 力 测 试 为 20 分 每 名 考 生 上 述 面 试 考 核 时 间 原 则 上 不 少 于 15 分 钟 (4) 综 合 素 质 和 能 力 考 核 考 核 内 容 :1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道 德 品 质 等 2 本 学 科 ( 专 业 ) 以 外 的 学 习 科 研 社 会 实 践 ( 学 生 工 作 社 团 活 动 志 愿 服 务 等 ) 或 实 际 工 作 表 现 等 方 面 的 情 况 3 事 业 心 责 任 感 纪 律 性 ( 遵 纪 守 法 ) 协 作 性 和 心 理 健 康 情 况 4 人 文 素 养 5 举 止 表 达 和 礼 仪 等 综 合 素 质 和 能 力 考 核 时 间 不 少 于 10 分 钟, 满 分 100 分,60
分 为 合 格, 不 计 入 复 试 总 分 综 合 素 质 和 能 力 考 核 不 合 格 不 能 列 入 拟 录 取 名 单 面 试 记 录 由 各 学 院 妥 存 备 查, 期 限 为 3 年 3. 体 检 执 行 国 家 相 关 文 件 规 定 进 行 体 检, 在 复 试 期 间 委 托 校 医 院 完 成, 具 体 时 间 另 行 通 知 体 检 不 计 入 复 试 总 分, 考 生 不 参 加 体 检 及 体 检 不 合 格 者 不 予 录 取 ( 四 ) 加 试 同 等 学 力 考 生 须 加 试 两 科 本 专 业 本 科 主 干 课 每 科 课 程 的 考 试 时 间 为 120 分 钟, 满 分 为 100 分, 不 计 入 复 试 总 分 任 意 一 科 课 程 加 试 成 绩 低 于 60 分 为 不 合 格, 不 予 录 取 跨 专 业 加 试 课 程 按 北 华 大 学 2016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专 业 目 录 公 布 的 范 围 执 行, 要 求 同 上 五 调 剂 ( 一 ) 调 剂 原 则 1. 优 先 考 虑 调 剂 一 志 愿 生 源 不 足 且 生 源 紧 缺 的 专 业 2. 优 先 调 剂 第 一 志 愿 与 调 剂 志 愿 相 同 的 考 生, 志 愿 相 同 者, 优 先 调 剂 总 分 高 的 考 生 仍 有 缺 额, 考 虑 调 剂 考 试 科 目 相 同 专 业 志 愿 相 近 的 考 生 3. 部 分 一 志 愿 生 源 充 足 的 专 业, 原 则 上 在 第 一 次 复 试 期 间 不 进 行 调 剂 如 个 别 专 业 经 调 剂 后 仍 不 能 完 成 计 划, 将 计 划 调 整 到 生 源 充 足 的 专 业 并 接 收 调 剂, 以 保 证 完 成 招 生 总 计 划 4. 部 分 一 级 学 科 专 业 一 志 愿 生 源 充 足 但 二 级 学 科 专 业 一 志 愿 生 源 不 均 衡, 可 允 许 在 一 级 学 科 范 围 内 进 行 二 级 学 科 校 内 调 剂 5. 部 分 生 源 紧 缺 专 业 经 调 剂 后 仍 不 能 完 成 计 划, 根 据 生 源 情
况, 可 允 许 从 考 试 科 目 相 同 或 相 近 的 专 业 中 进 行 调 剂, 从 严 控 制 6. 第 一 志 愿 报 考 临 床 医 学 类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考 生 可 按 相 关 政 策 调 剂 到 其 他 专 业, 报 考 其 他 专 业 的 考 生 不 可 调 剂 到 临 床 医 学 类 专 业 学 位 ( 二 ) 调 剂 流 程 1.3 月 18 日 调 剂 系 统 开 通 后, 登 陆 教 育 部 研 究 生 招 生 信 息 网 进 入 调 剂 系 统, 填 报 调 剂 志 愿 2. 我 校 将 在 24 小 时 内 确 定 是 否 接 收 调 剂 并 发 送 复 试 通 知 3. 我 校 同 意 接 收 后, 考 生 应 在 24 小 时 内, 重 新 登 陆 研 究 生 招 生 信 息 网, 确 认 参 加 我 校 复 试 4. 登 陆 我 校 研 究 生 处 网 站 查 看 招 生 专 业 目 录 及 复 试 通 知, 做 好 复 试 前 准 备 工 作 5. 复 试 结 束 后 五 日 内, 我 校 将 通 过 全 国 研 究 生 招 生 信 息 网 向 拟 录 取 考 生 发 送 待 录 取 通 知, 考 生 应 于 24 小 时 内 接 受 待 录 取 通 知, 否 则 取 消 拟 录 取 资 格 六 破 格 复 试 ( 一 ) 一 志 愿 过 线 生 源 充 足 的 学 科 专 业 不 进 行 破 格 复 试 ( 二 ) 对 于 部 分 基 础 学 科 专 业, 艰 苦 专 业 以 及 国 家 急 需 但 生 源 相 对 不 足 的 学 科 专 业, 根 据 生 源 情 况 进 行 破 格 复 试 七 成 绩 核 算 及 录 取 复 试 笔 试 或 专 业 实 践 能 力 考 核 达 72 分, 面 试 达 48 分, 总 分 在 120 分 以 上 为 合 格, 将 复 试 总 分 和 初 试 总 分 按 比 例 折 算 为 考 生 总 成 绩, 考 生 总 成 绩 =( 初 试 成 绩 总 分 /5) 0.7+( 复 试 成 绩 总 分 /2) 0.3 录 取 时 按 考 生 总 成 绩 排 序, 根 据 招 生 计 划 依 次 录 取 复 试 不 合 格 考 生, 不 列 入 拟 录 取 名 单
八 信 息 公 布 和 公 示 制 度 ( 一 ) 在 学 校 研 究 生 处 网 站 公 布 复 试 录 取 办 法 复 试 分 数 线 复 试 考 生 名 单 调 剂 方 案 等 ( 二 ) 拟 录 取 考 生 名 单 在 学 校 研 究 生 处 网 站 公 示, 公 示 时 间 不 少 于 10 个 工 作 日, 公 示 期 间 名 单 不 得 修 改 ; 名 单 如 有 变 动, 须 对 变 动 部 分 做 出 说 明, 并 对 变 动 内 容 另 行 公 示 10 个 工 作 日 未 经 公 示 的 考 生 不 得 录 取, 不 予 学 籍 注 册 ( 三 ) 研 究 生 招 生 咨 询 电 话 为 0432-64608056 参 加 复 试 的 考 生 对 复 试 录 取 结 果 有 异 议, 在 结 果 公 布 的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学 校 纪 委 办 公 室 监 察 处 提 出 申 诉, 申 诉 电 话 为 0432-64608550 九 监 督 和 复 议 ( 一 ) 学 校 纪 委 办 公 室 监 察 处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负 责 全 校 研 究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的 监 督 和 巡 视 工 作, 负 责 指 导 各 学 院 做 好 复 试 过 程 的 监 督 工 作, 负 责 对 相 关 举 报 的 受 理 和 对 发 现 问 题 的 查 处 及 移 交 工 作 ( 二 ) 加 强 复 试 工 作 的 监 督 检 查 力 度, 确 保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政 策 透 明 程 序 规 范 信 息 公 开 监 督 有 力, 切 实 维 护 考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 三 ) 对 在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中 发 生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要 依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违 规 行 为 处 理 暂 行 办 法 和 吉 林 省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考 试 招 生 工 作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等 条 款, 对 当 事 人 进 行 严 肃 处 理, 构 成 犯 罪 的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按 照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规 定 及 谁 主 管 谁 负 责 原 则, 追 究 相 关 部 门 主 要 领 导 和 分 管 领 导 责 任
( 四 ) 考 生 对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提 出 异 议 申 诉 或 举 报, 及 时 进 行 调 查 处 理, 属 于 对 政 策 执 行 存 在 异 议 的, 书 面 或 口 头 答 复 申 请 人 ; 属 于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举 报 的, 学 校 纪 委 办 公 室 监 察 处 组 织 人 员 进 行 调 查, 并 按 信 访 条 例 等 有 关 规 定 做 出 书 面 答 复 十 复 试 纪 律 和 要 求 ( 一 ) 相 关 部 门 和 各 学 院 要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政 策 学 校 规 定 的 复 试 程 序 要 求 和 时 间 做 好 研 究 生 复 试 录 取 工 作, 不 得 超 越 国 家 和 学 校 招 生 政 策 的 规 定 权 限 自 定 招 生 办 法 ( 二 ) 相 关 部 门 和 各 学 院 要 加 强 研 究 生 复 试 录 取 人 员 的 管 理 和 培 训, 实 行 回 避 制 度, 凡 有 直 系 亲 属 参 加 复 试 的 人 员, 不 得 参 加 与 复 试 录 取 相 关 的 工 作 ( 三 ) 复 试 工 作 人 员 应 主 动 接 受 监 督, 提 高 自 我 约 束 和 防 范 风 险 能 力, 自 觉 抵 制 不 正 之 风 的 干 扰, 净 化 研 究 生 招 生 工 作 环 境 附 件 : 北 华 大 学 2016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考 试 考 生 进 入 复 试 的 初 试 成 绩 基 本 要 求 二 〇 一 六 年 三 月 十 八 日 主 题 词 : 办 法 复 试 研 究 生 北 华 大 学 办 公 室 2016 年 3 月 18 日 印 发